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请严肃分析一个搞笑的法律案例

2023-10-09 02:23:07
共1条回复
西柚不是西游

呵呵。既然你不拿这个当笑话看,那么咱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

1、移动公司没有侵权。

2、需要注意的是,移动公司在印制传单时,其语义明显没有侮辱任何人的意思。

3、该女子认为的侮辱,并叙述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这是其个人观点,换句话说,她所理解的受到了的侮辱,是被人们曲解以后的语句的意思,而不是原句的意思。

4、由此可以看出,该女子应当以实际侵权人为被告,而不能以移动公司为被告。

相关推荐

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3

小学生拉扯同学书包致其摔伤,责任谁承担?基本案情某一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小学学生雷某在排队等待放学期间,拉扯同学莫某的书包致其摔倒。后经医院诊断,莫某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莫某家长以莫某的名义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雷某监护人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8819.74元。相关法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案情分析本案中,雷某在事发时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拉扯莫某书包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对干造成莫某身体损伤,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莫某身体损伤的后果,故雷某应对莫某的身体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雷某父母作为雷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学校视频资料可知,在放学排队过程中老师未能注意观察学生排队前进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避免事故的发生,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对此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9-13 18:32:421

每日一篇/经典法律案例31

[每日一个热点法律案例。]英烈权益不容侵犯基本案情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其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并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16笔,金额共计308464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浙江省内省级媒体就使用雷锋姓名赔礼道歉。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英雄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雷锋同志的姓名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具有特定意义,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该公司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的意义,仍擅自将其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会让公众对“雷锋社群”等称谓产生误解,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将商业运作模式假“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了“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了承载于其上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对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雷锋哥"微信公众号名称、“雷锋社群”名称、“雷锋会员”名称等),并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3-09-13 18:33:191

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2

知识产权被侵害的可请求惩罚性赔偿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不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寻找潜在交易者。并收取会员费后提供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后安排送交无标识、标签的白皮袋,或者包装标注为其他商品粮的“金粳818”种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种子的交易组织者、决策者,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由干该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账簿,故审理法院参考其宣传资料,综合考虑侵权情节推定侵权获利达到100万元以上,并以此为基数。该公司明知未经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性质。所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部分包装未标注任何信息、部分包装标注为其他商品粮,试图掩盖侵权行为和逃避责任追究的意图明显,具有侵权恶意。其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因此,审理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基数的二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请。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7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2023-09-13 18:33:551

签入住通知书不小心,法院这样判了

签入住通知书不小心,法院这样判了一、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交付、违约1.典型案例:2018年,黄某与开发商签订车库买卖合同。后黄某依约交付全部价款。2019年,开发商向黄某发出入住通知书并请黄某和物业接洽办理交房手续,黄某亦在入住通知书上签字。其后,开发商开具了车库发票并为黄某办理了车库产权登记手续。事与愿违,因小区业委会和物业产生纠纷,进入小区地下车库的入口被封闭,黄某无法正常使用所购得的车库,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车库并赔偿逾期交付违约金。2.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商已向黄某发出入住通知书,黄某的签字行为应视为认可占有的转移。开发商亦为黄某办理了车库产权登记手续,因此开发商已完成了交付义务。黄某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于法无据。此外,黄某作为车库所有权人,因车库入口被封闭无法使用,可向相关侵权人主张权利。综上,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二、懂法重点1、交付使用的标准是什么?实践中,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出卖人认为交完钥匙即已经完成交付,而买受人则往往主张房屋的交付不仅要拿到钥匙,还必须能正常使用。对此,《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交钥匙就可以视为履行了交房义务。2、入住通知书有什么法律意义?根据上述规定,入住通知书是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的直接证据,在入住通知书中签字,即收房,一般就可以视为认可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且认可房屋可以正常使用。3、不具备交房条件如何寻求救济?首先,不能随意签署入住通知书;其次,可以拒领房屋钥匙,并保持好现场有关情况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最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一般有二:其一,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其二,在房产证下发时,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向案外人主张损害赔偿,如本案中黄某即可以所有权人身份向侵权人索赔。
2023-09-13 18:34:331

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5

“全职太太离婚后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基本案情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自由恋爱,于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年2月15日生育大儿子胡某志(已年满十八周岁);于2010年12月11日生育小儿子胡某勇(已年满周岁)。婚后二人居住在原告父母名下的自建房屋内,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9年6月10日起诉过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有效沟通,原告认为关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X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3-09-13 18:35:411

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4

父母再婚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基本案情原告庞某某,女,现年78岁,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子女中除张某外均已成家。庞某某诉称其现居住干地瓜中学宿舍,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干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023-09-13 18:36:241

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每日一个热点法律案例。] 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家庭暴力、司法惩戒基本案情申请人包某(女)与被申请人洪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包某,导致包某头皮裂伤和血肿。包某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某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某,威胁包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裁判结果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典型意义: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2023-09-13 18:37:111

关于法治的经典事例

清朝末期,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臣民的义务和权力 中华民国建立时,颁布了临时约法,那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对袁世凯的权利进行了约束。还提出了五权分立,国民的权利等等。 在1922年,国民政府收回了部分关税自主权,在1943年完全...
2023-09-13 18:38:414

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2023-09-13 18:39:253

4个法律案例

1 .案例: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李某在居民中散布赵某偷窃了自己的东西,致使赵某气郁生病并影响赵某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评析: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就上面情况看,李某的行为侵害了邻居赵某的名誉权,赵某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到法院起诉状告李某的侵犯行为。一般情况下侵害名誉权的受害者只是精神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李某赔偿自己因此生病治疗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如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必要的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另外赵某实际支出的陪伴、护理人员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要求加害人李某予以赔偿。 2 打赌饮酒致人酒精中毒案 案例:某甲(17岁)偶遇某乙(17岁),某甲自夸酒量大:一人能喝一斤白酒。某乙即购6斤白酒并邀其他三人共饮。乙说:“今日能喝一斤白酒,酒钱不用你花。”某甲因此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在医院花去医疗费4000元,现某甲之父要求某乙及另外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问,此要求是否合法?评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某乙及另外三人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某乙等人只是与甲打赌,并没人强迫其喝酒,主观上既无过错,也没有恶意。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不幸的后果,是因为某甲夸口在先,又怕打赌失败丢面子,自愿喝下大量的酒。因此,某乙和另外三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他们如果自愿承担某甲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则另当别论。 3 为别人做好事摔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前不久我的孩子和几个同学一起利用节假日时间去帮助街道的军属张大爷做好事。在擦玻璃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做手术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1000多元。我们认为孩子是为张大爷做好事时摔伤的,张大爷家应当承担一部分医药费,张大爷的家属则认为孩子摔伤是自己不当心造成的,应当由自己负责,双方协商不成,请问,这起人体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有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民事责任,就依据过错原则确定,无过错就无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5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称为公平责任。根据你所谈的情况,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规定,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此事最好是由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4 自家失火殃及邻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我单位陈某住个人私房,春节前的一天,因家中夜里无人,火炉引起火灾把陈家房屋、财产连同邻居李某等三家的私房一起烧毁,损失严重。火灾发生后李某等人就责任谁归属、损失赔偿等问题向人请教,回答是:陈某不是故意放火,构不成纵火罪,不负法律责任,他自家也被烧了,已没有赔偿能力,故可以不负赔偿责任。请问:这样的答复是否正确?这个责任和损失应由谁承担?不是有意纵火,受害者遭受重大损失,就该自认倒霉吗?评析:陈某家中失火连带烧毁邻居房屋,构不成刑法上的纵火罪,因此不负刑事法律责任,但是,此事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理由是:陈某离开家中未将火炉里的火熄灭,导致发生火灾,是有过失的,他应当承担由此给李某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鉴于他家财物已被烧毁的具体情况,损失赔偿费可以考虑分期给付。
2023-09-13 18:39:421

法律案例,急!

你想参加司法考试吗?
2023-09-13 18:40:155

法律案例

医院
2023-09-13 18:40:353

法律案例

案例一 123都否 案例二 12都是
2023-09-13 18:40:572

1500字法律经典案例

  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23-09-13 18:41:091

关于法律的案例

首先法院应当要求某乙变更被告,某乙如果不予变更,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后发现有不予受理的情况才作出的裁定。 因为被告不适格,所以不予受理。因为某甲是侵权人,而不是其父母,所以某甲为被告。 某乙应当以某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此案应当这样解决,《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年龄已满18周岁但没有劳动收入,依赖扶养人生活的人的责任问题。对此,责任应当由已满18周岁的行为人承担,但其侵权责任由其扶养人负先行垫付的义务。对于合同责任,其扶养人不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综上所述,某甲违章骑车撞伤某乙,是侵权责任,所以使用《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责任由某甲承担,但其侵权责任尤其扶养人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2023-09-13 18:41:351

4个法律案例分析

第4题是一道司法题。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本案中,虽然刘季南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一致,但由于他的死亡宣告没有在其生前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仍应以1988年8月为死亡日期。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对其遗产的继承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案中,刘季南1995年的遗嘱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财产继承的后果有抵触,应以遗嘱的规定为准,赵玉芬及其子女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刘季南1995年遗嘱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 3.刘季南1995年遗嘱应为有效遗瞩。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刘季南的遗嘱从内容到形式均合乎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遗嘱。 4.刘季南的遗产包括:1988年赵玉芬及其子女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继承的财产;刘季南经商期间所获200万元财产,由于刘季南和胡柔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应全部属于刘的遗产。上述遗产应按1995年遗嘱的规定,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人平均分配,每人四分之一。 由于刘裕和已经于1989年6月死亡,按《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裕和所应得的四分之一的遗产,应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季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赵玉芬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遗嘱生效前已经再婚,脱离了与刘的夫妻关系,而胡柔由于未与刘季南正式登记结婚,所以赵玉芬和胡柔均不得作为刘季南的继承人分得遗产。所以刘裕和这一部分遗产应当由刘冬冬和刘裕和两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刘裕和先于刘季南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由其儿子刘明江代位继承。
2023-09-13 18:42:155

关于法律的例子

以下为法制的事例: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2023-09-13 18:42:561

关于法律的事例

  案例1:  记者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亳州市公务员考试舞弊案5人因涉嫌故意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日前被检察机关逮捕。6月14日,亳州市举行的安徽省招收公务员考试下午开考5分钟左右,无线电检测车即检测到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信号异常,经警方技术确认和现场搜索,当场查获张超、王宇、周云鹏等人。经初步查明,今年4月,为使王昆通过安徽省公务员招警考试,张双翼让张超购买了一套考试作弊设备,考前张超与王宇、周云鹏联系要求考试时予以帮忙。6月14日,王昆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张超、张双翼、王宇、周云鹏、杨从坤(另案处理)则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到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考试开始后,王昆通过微型摄像头将试卷题目传送给王宇、周云鹏做好答案,再由张超用对讲机把答案传给王昆。目前,谯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将王昆、张超、张双翼逮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王宇、周云鹏两名试用民警逮捕。  案例2: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亚东、李红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不久的李亚东、李红预谋采用盗窃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属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及移动电话。23日晚,二人窜至嘉兴经济开发区一座坟墓,用锤子砸开朱某的父亲的墓玻璃,盗走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将写有联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朱某获悉后打电话联系时,二李索要1万元。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打入2000元,但李亚东坚持索要剩余8000元。朱某报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网。法院审理认为,李亚东、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死者骨灰要挟死者亲属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案例3: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4: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2023-09-13 18:43:084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2023-09-13 18:43:352

有关法律的一个案例

(1)张某代理黄某与梁某进行的买卖合同为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和梁某赔偿低价卖出电视机对自己造成的那部分损失。(3)根据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梁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王某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对之前的情况不知情,且买卖的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王某可以得到该彩电的所有权。(4)王某可以向彩电的生产厂商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彩电的质量隐患是一般的消费者无法发现的,因此对于产品的瑕疵,厂商有义务进行赔偿。(5)戴某可以向王某和生产厂商要求赔偿损失,王某对戴某赔偿后可向生产厂商行使追偿权。
2023-09-13 18:45:061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答:1、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三人注册资本为100万高于3万。且有限责任公司的确立是股东们的意思自治,所以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出资。根据《合同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张某以50万的知识产权,李某已20万的实物,赵某以30万不低于注册资本100万的百分之三十最为货币出资。根据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三人都按照法律规定做了出资。答:2、不会得到支持。首先,公司不是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甲不能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债务。不知道,该公司是否已经到了财产清算的地步,如果到了已经破产补偿的地步,在没有抵押债务人等其高它于他的顺位债务人的情况下,甲只能获得公司剩余财产价值80万元。
2023-09-13 18:45:181

简单的法律案例分析

1、万华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7000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2、万华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因为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因此,万华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3、万华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万华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万华不负刑事责任。4、在对万华的处理上,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23-09-13 18:45:292

法律案例 分析

案例一问题1: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客车公司应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本次事故的发生很显然是由王某造成的,承运人没有过错,所以客车公司不应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问题2: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因此客车公司应赔偿张某支出的医药费问题3:除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客车公司不赔偿责任。以为无票又未经许可的乘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客车公司不赔偿陈某支出的医药费
2023-09-13 18:45:401

3道法律案例题,希望尽快给予回答,有高分!

(一)2015年3月2日下午14时,甲(男,15岁)欲抢夺同学乙(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乙用脚将甲踢开,致甲摔倒,造成轻微伤。事后,甲邀约丙(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乙,二人将乙堵在学校附近,丙要求乙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乙,说“不赔就打死你”。乙不同意,甲随即给了乙几拳,乙未还手。问题:1、对于甲、丙、乙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甲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和欧打他人的行为。丙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甲的两个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裁定、合并执行,但不入所执行行政拘留。丙的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经过,直接将三人传唤至派出所。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甲、乙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各自陈述大不相同,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当晚22时,甲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甲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3日后,派出所对甲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丙未作处罚。问题:2、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1、对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2、派出所对三人的留置调查超过了24小时传唤不应超过24小时。。3、甲作为未成年人,应准许其与监护人见面且甲、乙作为未成年人,接受询问应当有监护人在场。。4、如甲是初犯,对甲的抢夺行为,应作责成家长严加管教的处理。5、乙某推开张某是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6、对丙某可作治安罚款处理。 (二)段某(男,25岁)与李某(女,24岁)建立恋爱关系后常因琐事争吵。2011年8月14日晚,李某与段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段某将李某打伤,邻居赵某、韩某、王某三人前来劝架,将李某送至区医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鉴定,李某为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段某立案,并将段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传唤12小时期满后,公安机关将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第一次讯问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段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段某逃往外地。公安机关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其电话进行监听,后将段某抓获,并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公安机关在抓获段某后再次对其进行讯问时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段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许某,但律师要求会见段某时,公安机关以该律师不是段某所聘请为由予以拒绝。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并告知其等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后李某与段某自愿进行和解。问题一:公安机关对段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不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在其列问题二:公安机关将对段某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不正确。段某逃跑。逮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仅能执行,所以不能变更。问题三:除上述问题外,本案中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错误做法还有哪些?请指出并说明理由。1、 传唤12小时期满后,公安机关将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除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 段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许某,但律师要求会见段某时,公安机关以该律师不是段某所聘请为由予以拒绝。公安机关违法。3、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并告知其等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公安机关违法。问题四:李某与段某自愿和解,公安机关应当如何进行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三)甲1999年3月因抢劫被判刑15年,2014年3月甲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15年1月的一天,甲在某小区使用万能钥匙将价值30万元高档轿车开走兜风,后找到朋友乙告诉其自己偷了车,要求为其保管。乙让甲将车开到其位于郊区的库房内,并让甲将车钥匙交给其保管。一日乙在车内发现一个公文包,内有某国家机关印有绝密字样的文件三份、一张信用卡(背后写有密码)、一条金项链,乙为了炫耀将上述文件内容发布到互联网,将金项链据为己有并持该信用卡去商场刷卡购物达2万余元。后乙将该车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其表弟丙使用,获利1万元。问题: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甲有何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甲构成盗窃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乙明知车辆系甲盗窃而来,提供场所予以存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私自将车内物品据为己有,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将窃得的信用卡使用,构成盗窃罪;乙又公文包内某国家机关印有绝密字样的文件内容发布到互联网,构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数罪并罚。公安机关接到失主报案后将甲抓获并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乙在逃。甲的律师丙准备会见甲,看守所要求其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以及丙的身份证复印件。丙按照要求提供并会见了甲。两天后,丙找到办案民警丁希望查阅案卷材料,在查阅过程中,丙经丁允许对案卷部分材料进行复印。后民警将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机关讯问室再次进行讯问。根据甲的供述,民警戊、庚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乙的妻子拒绝搜查,民警戊就让街道干部将乙的妻子带离,并和庚一起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经搜查,未发现犯罪证据,民警戊、庚就返回单位,未制作检查笔录,口头向领导汇报了搜查情况。问题:2、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的要求存在以下问题:⑴要求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错误,《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⑵丁让丙查阅案卷材料,在查阅过程中,对案卷部分材料进行复印错误,《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⑶民警将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机关讯问室再次进行讯问错误。《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⑷搜查乙住所未依法审批搜查证错误,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⑸乙的妻子拒绝搜查,民警戊就让街道干部将乙的妻子带离,并和庚一起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⑹未制作搜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023-09-13 18:45:511

4000字法律案例分析

在这里http://wenku.baidu.com/view/320323c65fbfc77da269b1ea.html
2023-09-13 18:46:153

求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我的个人分析: 我认为,这个案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丁某撞人,丁某逃逸。 撞人是意外事件。 我想请问的是:丁的逃逸行为应该如何界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被告人违反交规,从而导致严重后果。而丁某并没有违反交规,也就不成立交通肇事罪。那么其行为应该属于什么? 大家都来讨论嘛~~~~~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关于事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023-09-13 18:46:301

法律问题案例分析~紧急求助!

(1)如果调解失败,没有达成协议。2003年2月26日,赵某准备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为什么?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因为赵某于2002年4月30日请求了调解。属法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调解未达成和意的,诉讼时效自调解之日起重新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赵某的诉讼时效应在2003年4月30日届满。所以赵某可以2月26日正常起诉。(2)如果调解成功,于2002年6月10日达成协议:周某于6月30日前向赵某赔偿医药费500元,并当面向赵某赔礼道歉。但周某未按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此时,赵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如果调解成功,周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赵某应自履行期届满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赵某的诉讼有效期至2003年6月30日届满。
2023-09-13 18:46:401

法律案例 急求答案啊

坐等答案 很感兴趣~~
2023-09-13 18:47:274

法律案例分析

1.合同无效,生产性企业不具有相互借款的权利.甲企业所得到的借款为不当得利2.不承担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担保责任。3.不承担责任.丙丁为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而甲未要求乙还款,故不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故丁不承担责任.4.不承担,放弃物保,人保免责.且未经丙丁同意.5.可以,丙丁戊为连带保证.6.可以向赓请求偿还,丙丁为一般的连带保证.而赓为财产代管人。
2023-09-13 18:47:393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2023-09-13 18:47:512

求点经典的古代法律案例

甲告乙,诉乙检到甲的钱不还,大堂之上,乙矢口否认,并反诉甲诬告,县太爷问明案由,查知原告为当地地痞无赖,乙为当地杀猪买肉的,便命人打过一盆水,将银子丢到水了,这是水面泛出油花,县太爷当堂判决,屠夫乙胜诉,甲诬告罪成立,责杖40 理由:杀猪者每日满手油污,接触银子,银子上必有油污,放入水中必泛出油花,原告每日不务正业,手上必没有油污,所以做出如上判决
2023-09-13 18:48:043

法律案列

案例5::"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A、B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小李的与A的合同因A的注销而失去了法律效力;“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小李变更劳动合同”,小李与B间无合同关系,不受B的制约。B败诉。[学法不精,请见谅!我会努力的。]
2023-09-13 18:48:281

法律案例题

d
2023-09-13 18:48:375

法律 《案例分析》

根据2009年12月颁布(2010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1、主体——被害人李四和动物饲养人张三。客体——李某的身体权。内容——动物致人损害(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动物饲养人李某。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
2023-09-13 18:48:563

求法律案例分析

没有题目。怎么分析?自问自答?三个案例。仅供参考: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案例1: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案例2.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分析: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案例3.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分析: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09-13 18:49:071

律师法案例分析

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教唆犯罪嫌疑人作伪证。
2023-09-13 18:49:413

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10个例子

买卖关系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向舍友借钱打欠条,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与人发生口角,把人打伤,属于侵权。结婚需要达到法定条件,离婚需要法定标准,遵守《婚姻法》、《离婚法》。请求还款的诉讼要在以书面合同所规定的还款时间的两年内进行。过马路或者驾车时都要遵守交通安全法。继承要遵守继承法。员工上班要签劳务合同。家长对于到达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有将儿童送至公立的学校就读,而对于将儿童送至私塾的家长,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家长有权看未成年人的日记,因为他们有监护权。捡到贵重物品而拒不还给失主,要追究刑事责任。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贪污罪与侵占罪所涉及就是是否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
2023-09-13 18:49:533

求8条简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阳县35岁的职工刘封平与同事李涛相约到自己家中饮酒,平时酒量还行的李涛喝了几杯啤酒后就觉得有点不舒服,但其认为自己酒量还行接着陪刘封平喝到晚上9时。后来刘封平将李涛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李涛自行回家。第二天刘封平才知道李涛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公安局对李涛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没有结果,也没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超市准备实施盗窃。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49.50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1 036元)抢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申请镇政府处理。村民甲不服镇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在起诉期限内,镇政府认为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于是撤销了该处理决定。村民乙不服,对镇政府的撤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镇政府不能撤销经过上级政府复议维持的处理决定。 2008年3月1日,A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缴各种税款53000万元,遂作出处理决定:限甲公司十日缴清露缴各项税款及滞纳金89000元,逾期不缴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罚款。后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A税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甲公司处于漏缴税款2倍的罚款。甲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并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为此,A税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经济法案例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之后,C公司与A银行办事处签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孙某与C公司的总经理武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年后,B公司向A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 程序法案例 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仲裁案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矿,并依法取得了经营权。期后,确定被申请人为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退出合伙。承包满一年,被申请人与煤矿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书”,终止了承包经营。煤矿所有者同意支付给合伙人2800万元人民币,作为他们在煤矿经营期间的投入及解除承包关系的补偿。在协议生效后,煤矿所有者偿付了1600万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结算、分配问题产生分歧,申请人遂依协议及法律规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政府划给原告张某二块荒山进行经营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颁发给张某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张某在自留山上种植了林木。2007年5月,黄某(村小组会计)通知村民讨论收回张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户村民中有11户(每户由一人代表)参加会议,一致决定将张某经营管理的自留山收归集体所有并出卖山上部分林木。此后,黄某向相关单位申报办理采伐手续,以村小组的名义将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价格卖给他人。3200元由黄某保管。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小组赔偿3200元。
2023-09-13 18:50:151

求4个法律案例, 还有案例分析, 心得。

例1:王xx,王妻李x,女儿王x ,一次地震中,王xx失踪,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后李x自行处理财产,并把女儿王x送与邻居,自己改嫁。一年后,王xx回来,要求与李x复婚,要回女儿和财产。问,王xx的要求能否实现?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儿和财产能够实现,但要求与李某复婚不能够实现。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然后要回自己的女儿。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还财产或者进行补偿。 例2:李某年满17周岁,是某厂的临时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征得家长的同意,把价值2000多元的数码照相机送给好朋友程某。之后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据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程某的馈赠照相机的行为无效。 该馈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答案: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在实施影碟机买卖行为时,李某已满17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故李、于二人的影碟机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于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例3:贺小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贺大明的亲弟贺二白,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贺大明将贺小红的片酬3000元以贺小红的名义赠与贺二白。 因此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这一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内,姜女士正在采购速冻水饺。因多拿了几个塑料袋,姜女士与速冻柜台女营业员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后被劝开。姜女士继续购物,并至收银台付款。不料。小张突然冲上前来对姜女士动手,后姜女士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项目名称解释以及依据并初步确定各项的赔偿金额 2. 姜女士需要状告的对象是谁?商场还是小张?理由 3. 请介绍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种纠纷,理由答案: 1、医疗费用,相关交通住院伙食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有残疾的要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 残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2、如果按照侵权来告,可以列商场为被告,营业员的侵权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的。商场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3、本案可以认为是两者的竞合。是明显的侵权,也是在消费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商场没有履行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之义务。 实践当中,一般都将单位和个人都起诉在内。并且现在法院也通常会判商场和营业员共同承担责任。最近有一个很类似的案例,共享一下: “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告一段落:法院判定公交车上司乘人员均负有责任,与公交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5万余元。此前,肇事售票员已被判处死缓,死者家属提出337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本报讯 (记者 傅沙沙)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的民事索赔部分近日有了结果——海淀法院认定,726公交车的司机韩某与另一售票员吴某对小晏的死也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售票员朱玉琴共同赔偿死者小晏的父母5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005年10月,13岁的小晏与父母到新街口买衣服,随后搭乘726路公交车回家。 途中,她因票务纠纷与售票员朱玉琴发生争执,被朱玉琴掐住脖子昏死过去。去年5月,肇事售票员朱玉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半年后,小晏父母向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及事发车上该公司3名司乘索赔损失337万余元。 小晏母亲说,女儿与朱玉琴发生冲突后,司机韩某立刻停车,但并未制止朱的暴行,反而上前推搡小晏。小晏晕倒后口吐白沫,尽管老两口苦苦哀求司机与售票员送女儿去医院,但遭拒绝,司机还称要拉他们去总站罚款。当他们在其他乘客帮助下打车将女儿送到医院时,已错过最佳救治时机,小晏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一名来自辽宁的证人证实了小晏母亲的说法,并称司机韩某当时还在车上拉偏架,对小晏实施了人身侵害。二人的律师也当庭向小晏父母道歉,表示两名司乘人员才工作一年,对意外的预见和处理经验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玉琴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致小晏死亡,车上其他的司售人员未能及时制止,还拒不协助将小晏送往医院救治,对小晏形成了共同侵权,由于二人当时举动属职务行为,故巴士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3-09-13 18:51:311

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如下,麻烦帮忙..急!!!

1:A与甲、乙、丙是债权债务关系,A为债务人,甲、乙、丙是债权人,后因A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6万元抵偿给以上三人,至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清偿而终止;甲与丁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2:酒店与原被告三方以音响抵债的协议是有效的——双方的协议符合生效要件。3:甲未经乙和丙的同意出卖音响,买受人丁能否取得所有权——不一定;除丁不知道该音响设备系甲、乙、丙三人共有外,其他情形时丁不能取得所有权(除非征得乙、丙的同意);4:A:在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甲补偿丙1万元及其利息;理由是音响设备系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单独处分,为此甲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丙损失的责任,而乙只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且在此事件中无过错,故不用承担责任;B:在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双方X日内返还财物(即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3-09-13 18:51:471

语文高考满分作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跟作文打过交道吧,作文是通过文字来表达一个主题意义的记叙方法。你所见过的作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语文高考满分作文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语文高考满分作文 篇1 宏通科学之道,微感自然之美 古谚有云:“朝霞不出门,晚霞行千里”。这是世代积累传承的观天经验,但看云卷云舒,从微末中推测天气变化,是种享受与乐趣。而回头开启电视,世界范围的天气预报映入眼帘。两种感知自然的途径不同,却无外乎为观得天气,殊途同归。自然并无需划分出“近”与“远”。 对于自然,人理应借助科学发明和经验去了解,通达宏观层面,同时用细腻的心仔细体会和感受身边的微观自然之美,方可达成“宏通科学之通,微感自然之美”的境界,实现人、科学与自然最终的“和谐”。 科学与自然不曾分离,从古代各种水利工具的发明应用到如今发达的天气监测预报系统发展,人类生产力的提高和科学进步一直相辅相成。人之于自然,甚为渺少,人类没有能力一一亲自探寻自然的所有奥秘,因此自然似乎离人很远。而科学应用,正是解决人想在宏观上更好了解自然的需求的有力工具。通过电视,人类可以“足不出户而知天下事”地获取天气信息、地理资讯,增长了自然知识、弥补了人自身能力和视野的局限。同时,科学知识对人形成科学思想也大有裨益。达尔文曾说,他对自然的兴趣正是从前人的科学著作中萌生的,其中的科学理论如生物的纲目属种,都对他形成严谨的科学思维产生巨大作用。可见,利用科学感知自然,既便捷全面又有利于培养自然科学思维,正是“仰观宇宙之大”的好方法。 而“俯察品类之盛”则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人生于自然,也归于自然。汉字“性”中由一人和一生构成,可见人性之真必然离不开生态自然。中国古代有“生”的哲学,生生不息,物我一体是古代给人们不竭的追求。孟浩然、王维醉心于自然山水,感受天光云影之变,细观云过水动之美,创作出“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这样反映人与自然浑然一体的传世佳句。人的生命,融于自然生态,同呼吸、共命运。因而多留心身边微观的一草一木、一花一树,方可融入自然,“微感自然之美”。 中国儒家学说中重要的“和谐”思想,要求各方面达成统一与协调,在当下,人既不能肆意丢弃传统感受自然的方法,也无法抵抗科学发展的潮流。因此,务必达成人、科学和自然的和谐统一,就像时兴的观星活动,利用高科学望远镜观测遥远星体的人们,也同时在夜晚的山上感受凉风与蝉鸣,“信可乐也”! 宏通科学之道,微感自然之美。人既与自然亲近、融入自然,又可以更高的视角认识自然。心有宏观看待自然的“猛虎”,亦可微观细嗅身边的“蔷薇”。 语文高考满分作文 篇2 语文这个名词翻译一下就是语言的文化,语文一般都是老师站在讲台上,学生坐在下面听课,但课并不一定要这么上。生活处处有语文,在自己的探索学习的过程中,也上了一节语文课。 有一次,老师让我们交换语言的魅力,老师并没有带我们上课,但是我们已经上了一节语文课。那节课,我们讨论的内容如下: 在人类科技快速发展中,我们的语文知识的总量,也在迅速发展。在电视上,我们经常能看到许多有意思的广告语,那一条又一条的广告语,就是我们人类智慧的结晶,有的广告商为了自己的产品销量更高,绞尽脑汁的想让广告语更有吸引力;比如:蚊香广告——默默无“蚊”,淋浴头广告——随心所“浴”,电动车广告——“骑”乐无穷……这些广告语是通过把成语中的字换成那个字的谐音字形成的,有的人认为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这玷污了祖国的文化,还会误导孩子;但有的人认为这样做没关系,还能做反面教材。其实无论是哪一种,都没有关系,因为这都体现了语言的魅力所在。 每一个城市都有它的地方方言,那些方言,体现了那个地域的文化色彩,我的家乡在宣城,这里的方言十分有趣,例如:昨个儿——昨天,更照——今天,明个儿——明天,不犯足——不可能……有的人反对我们有的时候用方言,其实我们是说着玩;有的人甚至写出这样的广告词:外语是可贵,方言价更高;学了普通话,两者皆可抛。其实他们不必这样做,每个地域的方言体现了每个地域的文化色彩,而这些美妙的色彩为语文这张图画添加了精彩的一笔。 生活中处处有语文,只是在于我们是否善于发现它们。 语文高考满分作文 篇3 泱泱华夏,5000年的文化历史。,中华文字,博大精深。语文,是从我们呀呀学语时的吐字不清,到课堂齐声朗读,翻译晦涩难懂的文言古文,在到我们步入社会,与人交流、沟通的一种必备的语言!又是古代文人墨客,抒发自己情感节操,记录历史事件的文字!对于我们炎黄子孙来说,语文是我们从小就接触的一种语言,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母语。 从我们踏入课堂,开始我们从课本上所学到的是中外古人,名人的一些经典诗词,文章,以及重要历史事件,在课堂之外通过读一些小说,文献,报纸之类的可以达到充实自己词汇库,这些都是能在课本上,书上能学到的东西。当我们踏入社会,我们跟人沟通交流,如果你自认为看的书多,按书上的语言来跟人打交道,往往你会发现死效果并不是跟说上所说的不一样,所以在外也要多听听别人是怎么说的,怎么与人交流沟通的,这是一门学问。课堂上的学习,课外的积累,现实社会的运用,都是我们学习这些文字,文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华文字,博大精深,在人短短一生中是不可能完全都能给掌握通透的,学无止境,更何况是我们的母语呢,前人给我们留下了无数的文学巨作,来彰显他们的各种精神,我们也应该努力学习,不断进步,让这些文化一代接一代的传承下去!这就是我眼中的语文。 语文高考满分作文 篇4 《周易》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文化亦然。充满变数的时代中,如何护佑传统文化之根?自强不息、与时俱进、重拾自信,方能使悠悠文墨,贯穿古今。 变数之中,见微波而知暗涌,闻弦歌而知雅意,处晦而观明,处静而观动,方为智者之所为,更是优秀文化得以传承的必然选择。具有优秀基因的文化,当在变化之中有所坚守,更有面向环境的创新求解。 自强不息,创新求解传承传统。 诗词歌赋似一脉清流,滋润现代人的心灵。近来《中国诗词大会》、《中国成语大会》的热播,还人们苍白的生活以斑斓的色彩。然而,有人或化身怀疑论患者,认为所谓“文化热”不过是刺激感官、吸引眼球;或成为无厘头病人,以看秀方式做台下的“吃瓜群众”。人们或怀疑或戏谑,却忘了正是热播节目的创新求解,让诗意悄然重新进驻人们的生活,让悠悠文墨在热议中得以传承。 与时俱进,重新定义传统文化。 有人痛批当下的“汉字危机”是对母语情感的淡化,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然而我们不可能限制一个民族尽情享受科技进步的成果,这是不近人情的因噎废食。魏源云:“受光于庭户见一堂,受光于天下照四方。”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文明有机结合,才能使悠悠文墨“受光于天下”,从而传播四方。《中国诗词大会》的水舞台、大屏幕意境展示,以现代科技还原古典意境;“摇一摇”、新媒体互动,搭建传播平台供文化驱驰。以现代科技之土壤护佑传统文化之根,方能养其端倪,植其苗芽。 重拾自信,秉持一流文化之信念。 价值观的多元、外来文化的入侵,难免使国人迷惘于光怪陆离之中,忘了去拥抱传统文化。然而正如李清照所言:“何须浅碧深红色,自是花中第一流。”秉持“民族文化乃一流”的信念,才能以不卑不亢的姿态与其他文化握手言和。林风眠在水墨的清雅韵致中得到滋养,方能调和中西,打破画种界限而真正融会贯通;潘天寿挥毫落笔强悍霸道,以最大力量表现传统文化的优秀状态,与各族文化平等交流。秉持一流文化之信念,让悠悠文墨,贯穿古今。 自强不息、与时俱进、重拾自信,让传统文化被拖拽的踉跄脚步恢复稳重,让现代中国人不仅会敲击键盘,也会挥毫泼墨;不仅有科学精神,也有人文理念。这是传统文化的创新求解,更是民族的未雨绸缪。 语文高考满分作文 篇5 车水马龙的喧嚣,觥筹交错的迷离,世界已不再如“三月桃花,两人一马,明日即是天涯”般纯粹淡然,而是被混沌复杂的种种现实包裹着。 当你在城市的钢铁森林中迷失了方向,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围城中觉得力不从心,一切映入眼帘的数字和字母此刻都会变成冷漠的嘲讽,唯一能够感到慰藉的,也许便是那些曾经缓缓路过心头的文字——是想起“凌晨四点海棠花未眠”时内心的感动;是“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时的洒脱,是“慢慢走,让灵魂跟上来”时的释然。是的,语文素养是一个人心底最柔软的诗意,也是一个国家文化最坚硬的铠甲。 诚然,我们可以在课堂的教学中,分析问题,领悟规律,跟着老师的步伐,去拜访那位撑着油纸伞,结着丁香,着粉色旗袍从江南雨巷袅娜走过的姑娘;我们或是通过对古文知识的构建,去感受离骚的荡气回肠,去品味兰亭的潇洒飘逸,去吟咏苏东坡的豪放和柳三变的婉约;我们亦可以在社会实践中,途径不同风景,体验人生百态,将最真实的感悟记录成最动人的篇章……然而,我以为,我们更需要的,是通过课外阅读来灵活选择符合我们品位与时代背景的作品,推敲文字背后的深意,进一步了解这个时代的声音。也正是从大量课外阅读中积累厚重的文化底蕴,才可以让我们拥有更独到的见解,更长远的目光,可以在社会实践中有更加细致周到的分析与感悟。阅读,是文字与心灵的交流,思想与思维的碰撞,语文素养之花,便是在阅读之美中悄悄绽放的。 “读够了《青铜葵花》里的忧愁朴实,谁不惦记着《神雕侠侣》的回肠荡气?看厌了贾府里的肃穆迂腐,谁不会想到孙猴子的精灵古怪?在读《红岩》心潮澎湃后,想在《边城》里寻找回归乡土的宁静。”——年仅12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聂希子便有了如此深刻的感悟。每读过一篇著作,她便记录下自己的感想,大大小小足有311篇。今年六一,她将文章结集成册出版,取名为《希子的脚印》,北大教授孔庆东和《百家讲坛》“十大名嘴”纪连海更是对该书联袂推荐。并没有初高中课本知识与方法的积累,也没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聂希子只是通过对大量文学著作的阅读与感悟便拥有了极高的语文素养并得到了社会大家的认可。 文以遣志,语可兴邦。语文素养决定着一个人思想的深度,也决定着一个国家发展的高度。阅读,乃悦读也。悦读之美,在于孜孜不倦地积累,在于天马行空地想象,在于触碰心灵地感悟。 愿我们都可以做一位心悦诚服的读者,纵使世界愈发聒噪,我们依旧可以在缱绻的文字中收获内心的丰富与安静。愿在悦读之美中绽放的素养之花可以相伴我们,一路静默,一路微笑,一路芬芳载途…… 语文高考满分作文 篇6 只要心情是晴朗的,人生便没有雨天。给生命一个笑脸,迎接属于你的生命晴空。——题记 没有嫣然绽开的花蕾,便没有四季宜人的温馨;没有潺潺流过心田的微笑,便没有人生的洒脱。我们虽然哭着来到世上,但应该用微笑面对人生,给生命一个坚强、勇敢、自信的笑脸,创造一个独一无二的精彩人生。 一、印度洋海啸:敬畏生命——坚强的笑脸 当狂风袭卷海岸,摧毁了房屋和农田,吹不走的是人们求生的必胜信念;当暴雨肆虐港湾,冲垮了堤坝和建筑,冲不散的是人们敬畏生命的坚强微笑。 忘不了当地人民手拉手,肩并肩地向洪水抗争时的团结,忘不了来自世界每一个角落前来援助的仁人志士的友爱。尽管肤色不同,种族各异,不变的是人人脸上深蕴的那一缕微笑,如阳光般灿烂温暖,驱走灾区人们内心的严寒。 给生命一个坚强的笑脸,沉着冷静地去面对,去迎对、去解决暂时的障碍,去迎取雨过天晴的那一天。 二、闾丘露薇:举重若轻——勇敢的笑脸 她,凤凰卫视的一个战地记者,一个弱女子,却用肩膀扛起了众人瞩目的重担。在那些道貌岸然却临危退缩的人面前,她用生命和誓言承受了常人认为不该承受的重压。硝烟弥漫,战火冲天,闾丘露薇冒着生命危险,一次又一次地向全国观众展现了最新最真实的新闻资料。她用镜头直面现场,用勇敢直面危险…… 当她站在“全国十佳青年”的领奖台上,人们又看到了那熟识的笑脸,一个诠释着勇敢、执着的微笑,一个举重若轻的纤纤身影! 给生命一个勇敢的微笑,敢为人之不敢为,去化解心中的那团迷雾,为自己,为他人开拓一条平坦宽阔的新路。 三、刘翔:超越极限——自信的笑脸 刘翔,一个黄皮肤黑头发的中国青年,一个怀揣着光荣与梦想的炎黄子孙,他创造了奇迹,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当五星红旗伴着雄伟的《义勇军进行曲》随风飘扬在雅典的上空时,全世界的华夏儿女双眼噙着激动的泪水,因为就在刘翔冲过终点线的那一刻,我们的心也飞了┢鹄矗— 他高喊着“中国有我,亚洲有我”,他敢用“初生牛犊不怕虎”的斗志去迎接挑战。他身披国旗,代表一个民族站在世界的前列。 给生命一个自信的笑脸,敢于超越自我,超越极限。自信的微笑回报给一个民族以骄傲,升腾起一团熊熊的希望之火。 给生命一个纯真的笑脸,无论你是在成功的顶峰还是在失败的低谷,无论你是为爱兴奋还是为恨伤怀,纯纯地笑,笑看人生起伏,笑着花开花谢,笑看生命每一个┧布洹* 给生命一个笑脸,笑纳百川,用宽容和理解,用自信与豁达,用坚强与洒脱,向命运抗争,向困难招手,向生命挑战! 让我们笑看形形色色的人和事,走丰富多彩的人生旅途,创造绚丽多姿的人生! 语文高考满分作文 篇7 有人说,语文即语言与文学。然而在我心中,“语文”不是如此抽象机械的定义,“语文”两个字于舌尖徘徊,流淌出的是:铁马秋风,战地黄花,楼船夜雪,边关冷月……何谓语文素养?我也认为不只是简单的断字识文、吟诗作对,更是一场弥补心智、慰藉心灵、洗礼灵魂的盛宴。 自古以来,无数人醉倒在语文的盛宴之中,在语文美妙的天地里寻索。我曾经在这里看见先秦的繁星,看见墨子和孔子的坚持;看见汉宫的皓月和艳若桃花的折扇,看见王昭君和李香君的香魂;看见高山流水的音符和琵琶的铮铮回响,看见俞伯牙和琵琶女的愁思……如何拥享这场盛宴,让自己在大快朵颐之时唇齿留香,提升素养,我有自己的回答。 用好课本,把握课堂,品尝这场盛宴不可或缺的甜点。 翻开语文书,我们能感悟到鲁迅批判反讽的犀利,柳永细处着笔的用心,苏轼广旷豪壮的视角……一册语文书就是一部“宝典”,你能从单元导读中学会提纲挈领,明白学习方向;你能从作者表达中受到思想启迪,感受到人格魅力;你能从文中积累到优美的词句,学到恰当的技法。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同样是读《红楼梦》,而没接受过课堂有效教学的人只看到王熙凤的刻薄,受过教师点拨的人则能从王熙凤身上读出她刻薄背后掩着的自卑、不安和虚假。从孔子开私塾到今日之学校,从未忽视课堂。课堂有效教学是语文学习的基石,不应遭受质疑。抛弃课堂而大谈他路,语文素养无异于空中楼阁。 课堂是语文盛宴的必要部分,但你只能将它视作小巧的甜点。它能为你带来各种各样的美味,增添你语文学习的乐趣,扎实你语文素养的基础。但只有课堂是不够的,正如只吃甜点营养不足一样,功夫还要下在课外。 课外阅读,博览群书,畅享这场盛宴最全面最营养的主菜。 轻薄的书页翻过,喂大的是一个人的生命格局。人的生命格局一大,就不会在琐碎平庸上沉陷。真正自信的人,总能简单得铿锵有力。苏轼饱读诗书,更被宋神宗赞为“才与李白同,识比李白厚”。一场乌台诗案把他从九重天的朝廷贬到荒凉的黄州。他忍受的不只是恶劣的环境、同僚的排挤,还有心灵的拷问。是什么让他支撑下来?我想应该是他在书海中历练出来的胸怀。苏东坡能于逆境中留下诸多旷达乐观的诗文,终成文学大家,与他广泛阅读积累的广博学识,和从中汲取儒道佛三家思想精髓而形成超然物外的心境,是密不可分的。俗语云:“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诸葛孔明居于一隅,却知天下,料事如神,这应该也是他博览群书的自然结果。在浩浩史书中,他明白了古今更迭的规律,推演出现实的变迁。在书籍构建的世界中,孔明是一个冷静的智者,静览古今兴亡变迁,闲看世事风云变幻。于是《出师》一表千古扬名,三分天下功勋卓著。同样,作为中学生,只有大量课外阅读,方能厚积薄发。课外大量阅读,能炼出博大的人格胸怀,烹出丰盛的文化大餐。课堂所学当然有限,广览多读方能弥补课堂不足。让自己在博览群书中,开阔视野,增加积累,陶冶情操,提高能力。在我看来,课外阅读才是语文盛宴的主菜。语文素养的高低差异,与课外阅读质量的高低有密切的关系。精选好书,潜心研读,就能烹出满汉全席。 课外除了大量阅读,还需要学用结合,向生活这部无字书学语文,语文素养才能更加完善而厚实,语文盛宴才具有绵久的味道。 走向生活,走向实践,品味这场盛宴浓烈而醇香的美酒。 有人说,“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试想,李白自川蜀出,这才看见奔流的江海、巍峨的高山和熹微的晨光。遍走祖国大好河山,孕育出了他的浪漫情思和向上胸襟。李白怀揣一份豪情,一份志气,走向京城世界,走向社会生活,在虚虚实实、起起落落中,成就了他的思想和性格。可以说,无游历祖国山河的社会实践,则无诗仙李白及李白的浪漫诗篇。脚下的足迹给他飞扬的文采,生活和实践是他的摇篮,文学是他的安魂曲。有人说,真正的学习是实践,因为“实践出真知”。语文学习也一样,必须在生活实践中去检验,去丰富,去完善,去提升。学习、积累,是为了运用、创造。语文学习要走向社会,用于生活。这样,你的语文素养才能得到锤炼,得到充实,得到升华。在生活实践运用语文,是更深入的学习。社会实践尤如这场盛宴中的美味烈酒,使宴会更醇香绵久。 语文魅力无限,语文学习无处不在。看到“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让人想到又一度春秋已过,又一段韶华已逝;看到“明月别枝惊鹊,清风半夜蝉鸣”,让人想到夏夜蝉鸣,闻到空气中的稻叶清香;看到“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让人想到飞絮满天,芳草萋萋,于飘渺中感受人生的真谛……让我们尽情徜徉在语文的天地里,拥享这场盛宴,细品精巧的点心,畅享满汉全席,啜饮甘醇美酒。
2023-09-13 18:49:191

教育培训行业是什么时候崛起的呢?

应该是从2000年初开始崛起的,是随着行业的技术专业化,规范化的进程而发展起来的
2023-09-13 18:49:191

为什么教育学在师范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教育学在师范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教育学的地位 教育学在师范教育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基础学科和必修学科之一。对于师范生来说,掌握教育基本理论和培养从事教育实践的能力,将为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奠定基础。因为一名合格的教师不但要学好专业,成为合格的“经师”,而且要学会育人,加强师德修养,成为合格的“人师”。教育学课程的教学在这方面担负着重要的任务。在师范学校中,教育学科的开设,虽然就其内容来说,往往见仁见智,但就其地位来说,却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从开始设师范学校一直到今天,教育学始终是师范学校的一门主要学科。 在我国近代,教育学作为一门课程开设,是与师范学校的设立同时进行的。1904年(光绪二十九年)1月13日,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其中的《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就明确规定了有关教育学科开设的要求: “先讲教育史。当讲明中国外国教育之源流,及中国教育家之绪论,外国著名纯正教育家之传记,使识其取义立法之要略。但外国历代教育家立说亦颇不同,如有持论偏谬易滋流弊者,万万不可涉及。 次讲教育原理。当讲明心理学之大要,及中国现在教育之宗旨,及德育智育之要义,并讲辨学(日本名论理学)及教授法之大要。 次讲教育法令及学校管理法,当据现定之教育法令规则,讲学校建置、编制、管理、卫生、筹集经费等事,宜兼讲关系地方治理之大要。 次则实事授业。当使该师范生于附属小学堂练习教育幼童之法则。盖初级师范学堂,在解说小学教育之理法不可过驰高远,以实能应用为主。其在附属小学堂实事授业,则以次使师范学生教授幼童;而师范各科教员及附属小学堂之堂长与教员,务须会同督率师范生,监视其授业,品评其当否,且时自教授之,以示模范。” 在其所附的课表中,对教育学科的开设,在五年中作了具体规定:第一年,教育史;第二年,教育原理;第三年,教授法;第四年,教育法令,学校管理,实事授业;第五年,同第四学年。 综上所述,本章程有以下内容值得肯定。 1.对教育学科的开设,在五年中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教育原理、教育史、教授法、教育管理以及实事授业(即教育实习)等。教育学科的学习比较全面,并贯彻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2.在“教育原理”一科中,包括了心理学和论理学(即逻辑学)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对教育之宗旨及德育、智育的学习尤为重视。[page] 3.对教育法令和学校管理的规定,也颇为详尽,同时提出要兼讲有关地方治理之大要。 4.在教育实习的问题中,其规定也颇为详细,要求能结合实际、“以实能应用为主”;对实习法、指导实习的教师以及实习学校的教员和校领导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加强实习的指导。 这一章程虽然是以日本为蓝本的,但在当时来说,有这样的具体规定,实属难得,直到今天仍不失其参考价值。 二、教育学的作用 教育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师范生掌握教育基本理论,指导教育实践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没有实践的理论,是无根基的理论;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来说,实践是基础,理论来源于实践;但教育经验一旦形成为教育理论,就又反转来指导教育实践。在我们过去的教育工作中,经常出现忽左忽右、忽轻忽重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理论上的偏颇导致了教育实践中的盲目。如对教育本质及教育功能的理解,常常是取其一点而不顾其余,在重视教育的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时,则忽视教育的经济功能或生产功能;在重视教育的经济功能或生产功能时,则又忽视教育的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而且经常以教育的社会功能取代教育应有的人的发展功能;或在人的发展中只注意共性,而忽视个性,如此等等。所有这些片面性的出现,常常是与理论上的偏颇和不彻底有关。另外,缺乏教育理论的指导就会使教育实践如盲人骑瞎马,无所适从。无数经验教训说明,什么时候有正确的教育理论指导,按教育规律办事,教育工作就取得成效,教育事业就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就前进;相反,什么时候没有正确的教育理论作指导,违背了教育规律,教育工作就受到挫折,教育事业就停步不前,甚至倒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就受到阻碍。因此,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科学地指导教育实践,是学习教育学的首要任务。 (二)使师范生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提高鉴别能力 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首先需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我们从事教育工作和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方法论。在当今世界文化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我们的教育科学也应是开放的,要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但是博采众长,不是无批判的兼收并蓄,而是要从我国社会和教育的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有分析有批判地进行学习和引进。在当今世界教育改革的浪潮中,教育派别林立,体系各异,各有千秋。对待各种教育流派,我们既不能不加批判地全盘引进,也不能死守一隅、故步自封。因此,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习教育理论,正是创造性学习的正确态度。陶行知(1891—1946)我国近代著名教育家、社会活动家。曾留学美国,师从杜威、孟禄等。历任南京高等师范学校教授、东南大学教授、教务主任、教育科主任、中华教育改进社主任干事、生活教育社理事长、中国民主同盟教育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先后创办南京晓庄师范学校、重庆育才学校和社会大学等学校。在对待外国教育和传统教育问题上,他认为:“去与取,只问适不适,不问新与旧。”“外国的经验,如有适用的,采取他;如有不适用的,就回避他。本国以前的经验,如有适用的,就保存他;如不适用,就除掉他。”他毕生倡导和推行生活教育,提出“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等重要主张,被毛泽东称为“伟大的人民教育家”。有《陶行知全集》《陶行知教育论著选》等传世。 多元化是整个世界文化的发展趋势之一,但对任何一个教育流派来说,都有自己的主导思想,都有自身的哲学基础和教育思想渊源。我们学习各种教育理论时也应有我们自己的主导思想、哲学基础和基本的价值取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指导我们事业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这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必要前提。总之,在当今世界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下,教育思想理论界往往也会出现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创造性地学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增加营养和抵抗力。 (三)使师范生巩固专业思想,献身教育事业 通过教育理论的学习,认识科教兴国事业的战略地位。未来的世纪,是人才竞争的世纪,而人才的培养,基础在教育,因此世界上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放在首要的地位。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要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关键在于提高全民素质。要造就数以千万计的各类人才和数以亿计的合格劳动者,关键是普及和提高教育。小学教育又是教育事业的基础工程,师范学校肩负着培养小学教师的重要任务,小学教师的素质直接关系着小学教育的质量。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寄托在一代新人身上,而肩负着培养一代新人任务的就是教师。因而教师的责任是重大的,使命是光荣和艰巨的。教育学课程的教学就是要提高教师对所肩负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的认识。 教育学是理论科学,还是应用科学,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教育学不能没有理论(如上所谈),但教育学确实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科学。要当好一名教师,不但要有教育理论知识和正确的教育观,懂得教育规律,而且需要具备运用知识于教育实践的技能技巧和善于组织学生活动的各种能力。师范生要通过教育实习来初步掌握教育和教学的技能技巧,提高从事教育工作的兴趣;要通过接触和了解教育对象(小学生)以增强对儿童的认识和热爱,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责任感。专业思想要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中树立,要在提高兴趣和责任感的过程中巩固。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2023-09-13 18:49:191

怎样学好高中数学

如果老师很好 那严格听老师的话 有事作业多也不要反感 全盘接受 高三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如果老师不太好 建议做《龙门专题》 认认真真 地 做完 例题也不放过
2023-09-13 18:49:205

咏柳意思及赏析

曾巩《咏柳》赏析曾巩:咏柳乱条犹未变初黄,倚得东风势便狂。解把飞花蒙日月,不知天地有清霜。【作者介绍】曾巩(1019-1083),字子固,建昌南丰(今属江西省。宋仁宗时官至中书舍人。他是北宋散文家,诗也写得有特色。所写七言绝句,不乏清新可喜的好作品。【说明】这首诗把柳絮飞花的景色写得十分生动。柳絮在东风相助之下,狂飘乱舞,铺天盖地,似乎整个世界都是它的了。抓住了事物的特色。使之性格化了,使人看到一个得志便猖狂的形象。【解释】①倚--仗恃,依靠。狂--猖狂。这两句形容柳树在春天绿得很快:柳条似乎还没有发黄,但趁着东风吹暖,一下子便飞快地变绿了。②解把--解得,懂得。飞花--柳絮。③这两句的意思是:不要只看到柳絮飞扬,遮天蔽日,要知道还有清霜临降、柳叶飘零的时候啊!唐·贺知章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注释⑴ 柳:柳树,落叶乔木或灌木,叶子狭长,种类很多。本诗描写的是垂柳。⑵ 碧玉:碧绿色的玉。这里用以比喻春天的嫩绿的柳叶。⑶ 妆成:装饰,打扮。⑷ 一树:满树。一,满,全。在中国古典诗词和文章中,数量词在使用中并不一定表示确切的数量。下一句的“万”,就是表示很多的意思。⑸ 绦:用丝编成的绳带。丝绦:形容一丝丝像丝带般的柳条。⑹ 裁:裁剪,用刀或剪子把物体分成若干部分。⑺ 二月:农历二月,正是初春时节。⑻ 似:好像,如同,似乎导读此诗借柳树歌咏春风,把春风比作剪刀,说她是美的创造者,赞美她裁出了春天。诗中洋溢着人逢早春的欣喜之情。比拟和比喻新奇贴切是此诗的成功之处。《唐诗笺注》云:"赋物入妙,语意温柔。"这是一首咏物诗,写的是早春二月的杨柳。写杨柳,该从哪儿着笔呢?毫无疑问,它的形象美是在于那曼长披拂的枝条。一年一度,它长出了嫩绿的新叶,丝丝下垂,在春风吹拂中,有着一种迷人的意态。这是谁都能欣赏的。古典诗词中,借用这种形象美来形容、比拟美人苗条的身段,婀娜的腰支,也是我们所经常看到的。这诗别出新意,翻转过来。“碧玉妆成一树高”,一开始,杨柳就化身为美人而出现:“万条垂下绿丝绦”,这千条万缕的垂丝,也随之而变成了她的裙带。上句的“高”字,衬托出美人婷婷袅袅的风姿;下句的“垂”字,暗示出纤腰在风中款摆。诗中没有“杨柳”和“腰支”字样,然而这早春的垂柳以及柳树化身的美人,却给写活了。《南史》说刘悛之为益州刺史,献蜀柳数株,“条甚长,状若丝缕。”齐武帝把这些杨柳种植在太昌云和殿前,玩赏不置,说它“风流可爱”。这里把柳条说成“绿丝绦”,可能是暗用这个关于杨柳的著名典故。但这是化用,看不出一点痕迹的。“碧玉妆成”引出了“绿丝绦”,“绿丝绦”引出了“谁裁出”,最后,那视之无形的不可捉摸的“春风”,也被用“似剪刀”形象化地描绘了出来。这“剪刀”裁制出嫩绿鲜红的花花草草,给大地换上了新妆,它正是自然活力的象征,是春给予人们美的启示。从“碧玉妆成”到“剪刀”,我们可以看出诗人艺术构思一系列的过程。诗歌里所出现的一连串的形象,是一环紧扣一环的。也许有人会怀疑:我国古代有不少著名的美女,柳,为什么单单要用碧玉来比呢?我想,这有两层意思:一是碧玉这名字和柳的颜色有关,“碧”和下句的“绿”是互相生发、互为补充的。二是碧玉这个人在人们头脑中永远留下年轻的印象。提起碧玉,人们就会联想到“碧玉破瓜时”这首广泛流传的《碧玉歌》,还有“碧玉小家女”(肖绎《采莲赋》)之类的诗句。碧玉在古代文学作品里,几乎成了年轻貌美的女子的泛称。用碧玉来比柳,人们就会想象到这美人还未到丰容盛鬋的年华;这柳也还是早春稚柳,没有到密叶藏鸦的时候;和下文的“细叶”“二月春风”又是有联系的。古诗今译像碧玉一样打扮成的高高柳树,千条万缕的柳枝都垂下了绿色的丝条。不知道这细细的柳叶是谁裁剪出来的,乍暖还寒的二月春风恰似剪刀。名句赏析——“不知细叶谁载出,二月春风似剪刀。”“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深深地抓着了垂柳的特征,在诗人的眼中,它似美女的化身。高高的树干,就像她亭亭玉立的风姿,下垂的柳条,就像她裙摆上的丝带。在这里,柳就是人,人就是柳,两者之间仿佛没有什么截然的分别。而且“碧玉”也有双关的意义。既在字面上与柳树的翠色相合,又指年轻貌美的少女,与下面的“二月春风”恰相呼应——这是早春的垂柳,还未到夏秋之际亭亭如盖、树荫清圆的时候。然而,更妙的以下两句:“不知细叶谁载出,二月春风似剪刀。”在贺知章之前,有谁想过春风像剪刀?把乍暖还寒的二月春风由无形化为有形,它显示了春风的神奇灵巧,并使《咏柳》成为咏物诗的典范之作。
2023-09-13 18:49:231

望庐山瀑布古诗全文

望庐山瀑布 唐 李白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2023-09-13 18:49:165

关于送别诗有哪些

《赠汪伦》[唐] 李白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山中送别》[唐] 王维山中相送罢,日暮掩柴扉。春草明年绿,王孙归不归。《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唐] 李白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晓出净慈寺送林子方》[宋] 杨万里毕竟西湖六月中,风光不与四时同。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赋得古原草送别》[唐] 白居易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远芳侵古道,晴翠接荒城。又送王孙去,萋萋满别情。收起《易水送别》[唐] 骆宾王此地别燕丹,壮士发冲冠。昔时人已没,今日水犹寒。《送上人》[唐] 刘长卿孤云将野鹤,岂向人间住。莫买沃洲山,时人已知处。《送灵澈上人》[唐] 刘长卿苍苍竹林寺,杳杳钟声晚。荷笠带斜阳,青山独归远。《送别》[唐] 王维下马饮君酒,问君何所之。君言不得意,归卧南山陲。但去莫复问,白云无尽时。收起《芙蓉楼送辛渐》[唐] 王昌龄寒雨连江夜入吴,平明送客楚山孤。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送杜少府之任蜀州》[唐] 王勃城阙辅三秦,风烟望五津。与君离别意,同是宦游人。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无为在歧路,儿女共沾巾。收起《送魏万之京》[唐] 李颀朝闻游子唱离歌,昨夜微霜初渡河。鸿雁不堪愁里听,云山况是客中过。关城树色催寒近,御苑砧声向晚多。莫见长安行乐处,空令岁月易蹉跎。收起《送友人入蜀》[唐] 李白见说蚕丛路,崎岖不易行。山从人面起,云傍马头生。芳树笼秦栈,春流绕蜀城。升沉应已定,不必问君平。收起《渡荆门送别》[唐] 李白渡远荆门外,来从楚国游。山随平野尽,江入大荒流。月下飞天镜,云生结海楼。仍怜故乡水,万里送行舟。收起《相送》[南北朝] 何逊客心已百念,孤游重千里。江暗雨欲来,浪白风初起。收起《送别诗》[宋] 无名氏杨柳青青著地垂,杨花漫漫搅天飞。柳条折尽花飞尽,借问行人归不归。收起《重别周尚书》[南北朝] 庾信阳关万里道,不见一人归。唯有河边雁,秋来南向飞。《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唐] 岑参北风卷地白草折,胡天八月即飞雪。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散入珠帘湿罗幕,狐裘不暖锦衾薄。将军角弓不得控,都护铁衣冷难着。瀚海阑干百丈冰,愁云惨淡万里凝。中军置酒饮归客,胡琴琵琶与羌笛。纷纷暮雪下辕门,风掣红旗冻不翻。轮台东门送君去,去时雪满天山路。山回路转不见君,雪上空留马行处。收起《送李少府贬峡中王少府贬长沙》[唐] 高适嗟君此别意何如,驻马衔杯问谪居。巫峡啼猿数行泪,衡阳归雁几封书。展开全文《劳劳亭》[唐] 李白天下伤心处,劳劳送客亭。春风知别苦,不遣柳条青。
2023-09-13 18:49:155

网约车发展存在哪些问题,政府应如何监管

你好,2016网约车新政具体内容有:7月28日下午,《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揭开面纱,网约车新政将于11月1日起实施。下面一起来看看此次网约车新政新规全文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2023-09-13 18:49:151

曾巩的《咏柳》表现了什么态度

曾巩的《咏柳》则运用的是拟人化的手法,把柳树比作朝廷中的奸臣,描绘出了他们得意时的形态:“柳絮漫飞,蒙蔽日月”,这跟奸臣施展伎俩蒙蔽皇上是相通的。其一、二句描写凌乱柳枝,虽“未变初黄”, 方吐新芽,却凭借春风吹拂而乱舞狂飘。诗中巧用比拟之修辞手法,抨击、嘲讽、蔑视其“乱条”,即所谓趋炎附势,得志一时之小人。其三、四句描写飞花(柳絮)既飘忽摇摆,亦妄图遮天蔽日。岂不知秋天的清霜能令柳枝枯萎,廓清澄宇。此即本诗的寓意。小人得势是有依仗的,朝中的小人得势是依仗皇上,狐假虎威,张狂至极,而柳枝是依仗春风,因此引起诗人的联想。曾巩身处北宋中叶,际此民族、社会矛盾趋于尖锐复杂之时。虽纵有满意腹经纶,亦未能力挽狂澜。且眼观世风日下,人情刻薄;又目睹封建官吏,互相倾轧。争名夺利人,乃蝇营狗苟;忧国忧民者,则其志难伸。故而以诗抒情,以物明理,鞭笞一种现象。这首诗把柳絮飞花的景色写得十分生动。柳絮在东风相助之下,狂飘乱舞,铺天盖地,似乎整个世界都是它的了。抓住了事物的特色。使之性格化了,使人看到一个得志便猖狂的形象。 咏柳 曾巩 北宋 乱条犹未变初黄,倚得东风势便狂。解把飞花蒙日月,不知天地有清霜。
2023-09-13 18:49:141

什么是人文景色...?

又有景又有文字
2023-09-13 18:4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