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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5

2023-10-09 02: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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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dim

法律案例

法律案例

“全职太太离婚后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自由恋爱,于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年2月15日生育大儿子胡某志(已年满十八周岁);于2010年12月11日生育小儿子胡某勇(已年满周岁)。婚后二人居住在原告父母名下的自建房屋内,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9年6月10日起诉过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有效沟通,原告认为关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X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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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3

小学生拉扯同学书包致其摔伤,责任谁承担?基本案情某一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小学学生雷某在排队等待放学期间,拉扯同学莫某的书包致其摔倒。后经医院诊断,莫某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莫某家长以莫某的名义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雷某监护人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8819.74元。相关法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案情分析本案中,雷某在事发时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拉扯莫某书包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对干造成莫某身体损伤,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莫某身体损伤的后果,故雷某应对莫某的身体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雷某父母作为雷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学校视频资料可知,在放学排队过程中老师未能注意观察学生排队前进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避免事故的发生,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对此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9-13 18:32:421

每日一篇/经典法律案例31

[每日一个热点法律案例。]英烈权益不容侵犯基本案情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其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并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16笔,金额共计308464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浙江省内省级媒体就使用雷锋姓名赔礼道歉。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英雄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雷锋同志的姓名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具有特定意义,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该公司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的意义,仍擅自将其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会让公众对“雷锋社群”等称谓产生误解,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将商业运作模式假“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了“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了承载于其上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对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雷锋哥"微信公众号名称、“雷锋社群”名称、“雷锋会员”名称等),并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3-09-13 18:33:191

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2

知识产权被侵害的可请求惩罚性赔偿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不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寻找潜在交易者。并收取会员费后提供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后安排送交无标识、标签的白皮袋,或者包装标注为其他商品粮的“金粳818”种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种子的交易组织者、决策者,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由干该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账簿,故审理法院参考其宣传资料,综合考虑侵权情节推定侵权获利达到100万元以上,并以此为基数。该公司明知未经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性质。所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部分包装未标注任何信息、部分包装标注为其他商品粮,试图掩盖侵权行为和逃避责任追究的意图明显,具有侵权恶意。其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因此,审理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基数的二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请。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7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2023-09-13 18:33:551

签入住通知书不小心,法院这样判了

签入住通知书不小心,法院这样判了一、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交付、违约1.典型案例:2018年,黄某与开发商签订车库买卖合同。后黄某依约交付全部价款。2019年,开发商向黄某发出入住通知书并请黄某和物业接洽办理交房手续,黄某亦在入住通知书上签字。其后,开发商开具了车库发票并为黄某办理了车库产权登记手续。事与愿违,因小区业委会和物业产生纠纷,进入小区地下车库的入口被封闭,黄某无法正常使用所购得的车库,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车库并赔偿逾期交付违约金。2.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商已向黄某发出入住通知书,黄某的签字行为应视为认可占有的转移。开发商亦为黄某办理了车库产权登记手续,因此开发商已完成了交付义务。黄某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于法无据。此外,黄某作为车库所有权人,因车库入口被封闭无法使用,可向相关侵权人主张权利。综上,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二、懂法重点1、交付使用的标准是什么?实践中,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出卖人认为交完钥匙即已经完成交付,而买受人则往往主张房屋的交付不仅要拿到钥匙,还必须能正常使用。对此,《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交钥匙就可以视为履行了交房义务。2、入住通知书有什么法律意义?根据上述规定,入住通知书是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的直接证据,在入住通知书中签字,即收房,一般就可以视为认可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且认可房屋可以正常使用。3、不具备交房条件如何寻求救济?首先,不能随意签署入住通知书;其次,可以拒领房屋钥匙,并保持好现场有关情况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最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一般有二:其一,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其二,在房产证下发时,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向案外人主张损害赔偿,如本案中黄某即可以所有权人身份向侵权人索赔。
2023-09-13 18:34:331

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4

父母再婚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基本案情原告庞某某,女,现年78岁,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子女中除张某外均已成家。庞某某诉称其现居住干地瓜中学宿舍,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干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023-09-13 18:36:241

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每日一个热点法律案例。] 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家庭暴力、司法惩戒基本案情申请人包某(女)与被申请人洪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包某,导致包某头皮裂伤和血肿。包某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某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某,威胁包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裁判结果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典型意义: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2023-09-13 18:37:111

关于法治的经典事例

清朝末期,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臣民的义务和权力 中华民国建立时,颁布了临时约法,那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对袁世凯的权利进行了约束。还提出了五权分立,国民的权利等等。 在1922年,国民政府收回了部分关税自主权,在1943年完全...
2023-09-13 18:38:414

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2023-09-13 18:39:253

4个法律案例

1 .案例: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李某在居民中散布赵某偷窃了自己的东西,致使赵某气郁生病并影响赵某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评析: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就上面情况看,李某的行为侵害了邻居赵某的名誉权,赵某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到法院起诉状告李某的侵犯行为。一般情况下侵害名誉权的受害者只是精神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李某赔偿自己因此生病治疗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如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必要的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另外赵某实际支出的陪伴、护理人员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要求加害人李某予以赔偿。 2 打赌饮酒致人酒精中毒案 案例:某甲(17岁)偶遇某乙(17岁),某甲自夸酒量大:一人能喝一斤白酒。某乙即购6斤白酒并邀其他三人共饮。乙说:“今日能喝一斤白酒,酒钱不用你花。”某甲因此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在医院花去医疗费4000元,现某甲之父要求某乙及另外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问,此要求是否合法?评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某乙及另外三人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某乙等人只是与甲打赌,并没人强迫其喝酒,主观上既无过错,也没有恶意。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不幸的后果,是因为某甲夸口在先,又怕打赌失败丢面子,自愿喝下大量的酒。因此,某乙和另外三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他们如果自愿承担某甲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则另当别论。 3 为别人做好事摔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前不久我的孩子和几个同学一起利用节假日时间去帮助街道的军属张大爷做好事。在擦玻璃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做手术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1000多元。我们认为孩子是为张大爷做好事时摔伤的,张大爷家应当承担一部分医药费,张大爷的家属则认为孩子摔伤是自己不当心造成的,应当由自己负责,双方协商不成,请问,这起人体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有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民事责任,就依据过错原则确定,无过错就无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5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称为公平责任。根据你所谈的情况,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规定,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此事最好是由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4 自家失火殃及邻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我单位陈某住个人私房,春节前的一天,因家中夜里无人,火炉引起火灾把陈家房屋、财产连同邻居李某等三家的私房一起烧毁,损失严重。火灾发生后李某等人就责任谁归属、损失赔偿等问题向人请教,回答是:陈某不是故意放火,构不成纵火罪,不负法律责任,他自家也被烧了,已没有赔偿能力,故可以不负赔偿责任。请问:这样的答复是否正确?这个责任和损失应由谁承担?不是有意纵火,受害者遭受重大损失,就该自认倒霉吗?评析:陈某家中失火连带烧毁邻居房屋,构不成刑法上的纵火罪,因此不负刑事法律责任,但是,此事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理由是:陈某离开家中未将火炉里的火熄灭,导致发生火灾,是有过失的,他应当承担由此给李某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鉴于他家财物已被烧毁的具体情况,损失赔偿费可以考虑分期给付。
2023-09-13 18:39:421

法律案例,急!

你想参加司法考试吗?
2023-09-13 18:4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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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18:4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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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23都否 案例二 12都是
2023-09-13 18:40:572

1500字法律经典案例

  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23-09-13 18:41:091

关于法律的案例

首先法院应当要求某乙变更被告,某乙如果不予变更,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后发现有不予受理的情况才作出的裁定。 因为被告不适格,所以不予受理。因为某甲是侵权人,而不是其父母,所以某甲为被告。 某乙应当以某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此案应当这样解决,《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年龄已满18周岁但没有劳动收入,依赖扶养人生活的人的责任问题。对此,责任应当由已满18周岁的行为人承担,但其侵权责任由其扶养人负先行垫付的义务。对于合同责任,其扶养人不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综上所述,某甲违章骑车撞伤某乙,是侵权责任,所以使用《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责任由某甲承担,但其侵权责任尤其扶养人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2023-09-13 18:41:351

4个法律案例分析

第4题是一道司法题。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本案中,虽然刘季南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一致,但由于他的死亡宣告没有在其生前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仍应以1988年8月为死亡日期。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对其遗产的继承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案中,刘季南1995年的遗嘱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财产继承的后果有抵触,应以遗嘱的规定为准,赵玉芬及其子女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刘季南1995年遗嘱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 3.刘季南1995年遗嘱应为有效遗瞩。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刘季南的遗嘱从内容到形式均合乎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遗嘱。 4.刘季南的遗产包括:1988年赵玉芬及其子女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继承的财产;刘季南经商期间所获200万元财产,由于刘季南和胡柔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应全部属于刘的遗产。上述遗产应按1995年遗嘱的规定,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人平均分配,每人四分之一。 由于刘裕和已经于1989年6月死亡,按《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裕和所应得的四分之一的遗产,应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季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赵玉芬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遗嘱生效前已经再婚,脱离了与刘的夫妻关系,而胡柔由于未与刘季南正式登记结婚,所以赵玉芬和胡柔均不得作为刘季南的继承人分得遗产。所以刘裕和这一部分遗产应当由刘冬冬和刘裕和两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刘裕和先于刘季南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由其儿子刘明江代位继承。
2023-09-13 18:42:155

关于法律的例子

以下为法制的事例: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2023-09-13 18:42:561

关于法律的事例

  案例1:  记者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亳州市公务员考试舞弊案5人因涉嫌故意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日前被检察机关逮捕。6月14日,亳州市举行的安徽省招收公务员考试下午开考5分钟左右,无线电检测车即检测到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信号异常,经警方技术确认和现场搜索,当场查获张超、王宇、周云鹏等人。经初步查明,今年4月,为使王昆通过安徽省公务员招警考试,张双翼让张超购买了一套考试作弊设备,考前张超与王宇、周云鹏联系要求考试时予以帮忙。6月14日,王昆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张超、张双翼、王宇、周云鹏、杨从坤(另案处理)则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到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考试开始后,王昆通过微型摄像头将试卷题目传送给王宇、周云鹏做好答案,再由张超用对讲机把答案传给王昆。目前,谯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将王昆、张超、张双翼逮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王宇、周云鹏两名试用民警逮捕。  案例2: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亚东、李红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不久的李亚东、李红预谋采用盗窃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属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及移动电话。23日晚,二人窜至嘉兴经济开发区一座坟墓,用锤子砸开朱某的父亲的墓玻璃,盗走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将写有联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朱某获悉后打电话联系时,二李索要1万元。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打入2000元,但李亚东坚持索要剩余8000元。朱某报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网。法院审理认为,李亚东、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死者骨灰要挟死者亲属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案例3: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4: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2023-09-13 18:43:084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2023-09-13 18:43:352

有关法律的一个案例

(1)张某代理黄某与梁某进行的买卖合同为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和梁某赔偿低价卖出电视机对自己造成的那部分损失。(3)根据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梁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王某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对之前的情况不知情,且买卖的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王某可以得到该彩电的所有权。(4)王某可以向彩电的生产厂商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彩电的质量隐患是一般的消费者无法发现的,因此对于产品的瑕疵,厂商有义务进行赔偿。(5)戴某可以向王某和生产厂商要求赔偿损失,王某对戴某赔偿后可向生产厂商行使追偿权。
2023-09-13 18:45:061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答:1、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三人注册资本为100万高于3万。且有限责任公司的确立是股东们的意思自治,所以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出资。根据《合同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张某以50万的知识产权,李某已20万的实物,赵某以30万不低于注册资本100万的百分之三十最为货币出资。根据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三人都按照法律规定做了出资。答:2、不会得到支持。首先,公司不是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甲不能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债务。不知道,该公司是否已经到了财产清算的地步,如果到了已经破产补偿的地步,在没有抵押债务人等其高它于他的顺位债务人的情况下,甲只能获得公司剩余财产价值80万元。
2023-09-13 18:45:181

简单的法律案例分析

1、万华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7000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2、万华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因为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因此,万华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3、万华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万华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万华不负刑事责任。4、在对万华的处理上,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23-09-13 18:45:292

法律案例 分析

案例一问题1: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客车公司应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本次事故的发生很显然是由王某造成的,承运人没有过错,所以客车公司不应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问题2: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因此客车公司应赔偿张某支出的医药费问题3:除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客车公司不赔偿责任。以为无票又未经许可的乘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客车公司不赔偿陈某支出的医药费
2023-09-13 18:45:401

3道法律案例题,希望尽快给予回答,有高分!

(一)2015年3月2日下午14时,甲(男,15岁)欲抢夺同学乙(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乙用脚将甲踢开,致甲摔倒,造成轻微伤。事后,甲邀约丙(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乙,二人将乙堵在学校附近,丙要求乙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乙,说“不赔就打死你”。乙不同意,甲随即给了乙几拳,乙未还手。问题:1、对于甲、丙、乙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甲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和欧打他人的行为。丙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甲的两个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裁定、合并执行,但不入所执行行政拘留。丙的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经过,直接将三人传唤至派出所。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甲、乙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各自陈述大不相同,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当晚22时,甲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甲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3日后,派出所对甲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丙未作处罚。问题:2、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1、对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2、派出所对三人的留置调查超过了24小时传唤不应超过24小时。。3、甲作为未成年人,应准许其与监护人见面且甲、乙作为未成年人,接受询问应当有监护人在场。。4、如甲是初犯,对甲的抢夺行为,应作责成家长严加管教的处理。5、乙某推开张某是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6、对丙某可作治安罚款处理。 (二)段某(男,25岁)与李某(女,24岁)建立恋爱关系后常因琐事争吵。2011年8月14日晚,李某与段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段某将李某打伤,邻居赵某、韩某、王某三人前来劝架,将李某送至区医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鉴定,李某为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段某立案,并将段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传唤12小时期满后,公安机关将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第一次讯问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段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段某逃往外地。公安机关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其电话进行监听,后将段某抓获,并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公安机关在抓获段某后再次对其进行讯问时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段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许某,但律师要求会见段某时,公安机关以该律师不是段某所聘请为由予以拒绝。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并告知其等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后李某与段某自愿进行和解。问题一:公安机关对段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不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在其列问题二:公安机关将对段某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不正确。段某逃跑。逮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仅能执行,所以不能变更。问题三:除上述问题外,本案中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错误做法还有哪些?请指出并说明理由。1、 传唤12小时期满后,公安机关将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除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 段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许某,但律师要求会见段某时,公安机关以该律师不是段某所聘请为由予以拒绝。公安机关违法。3、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并告知其等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公安机关违法。问题四:李某与段某自愿和解,公安机关应当如何进行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三)甲1999年3月因抢劫被判刑15年,2014年3月甲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15年1月的一天,甲在某小区使用万能钥匙将价值30万元高档轿车开走兜风,后找到朋友乙告诉其自己偷了车,要求为其保管。乙让甲将车开到其位于郊区的库房内,并让甲将车钥匙交给其保管。一日乙在车内发现一个公文包,内有某国家机关印有绝密字样的文件三份、一张信用卡(背后写有密码)、一条金项链,乙为了炫耀将上述文件内容发布到互联网,将金项链据为己有并持该信用卡去商场刷卡购物达2万余元。后乙将该车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其表弟丙使用,获利1万元。问题: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甲有何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甲构成盗窃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乙明知车辆系甲盗窃而来,提供场所予以存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私自将车内物品据为己有,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将窃得的信用卡使用,构成盗窃罪;乙又公文包内某国家机关印有绝密字样的文件内容发布到互联网,构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数罪并罚。公安机关接到失主报案后将甲抓获并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乙在逃。甲的律师丙准备会见甲,看守所要求其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以及丙的身份证复印件。丙按照要求提供并会见了甲。两天后,丙找到办案民警丁希望查阅案卷材料,在查阅过程中,丙经丁允许对案卷部分材料进行复印。后民警将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机关讯问室再次进行讯问。根据甲的供述,民警戊、庚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乙的妻子拒绝搜查,民警戊就让街道干部将乙的妻子带离,并和庚一起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经搜查,未发现犯罪证据,民警戊、庚就返回单位,未制作检查笔录,口头向领导汇报了搜查情况。问题:2、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的要求存在以下问题:⑴要求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错误,《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⑵丁让丙查阅案卷材料,在查阅过程中,对案卷部分材料进行复印错误,《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⑶民警将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机关讯问室再次进行讯问错误。《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⑷搜查乙住所未依法审批搜查证错误,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⑸乙的妻子拒绝搜查,民警戊就让街道干部将乙的妻子带离,并和庚一起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⑹未制作搜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023-09-13 18:45:511

4000字法律案例分析

在这里http://wenku.baidu.com/view/320323c65fbfc77da269b1ea.html
2023-09-13 18:46:153

求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我的个人分析: 我认为,这个案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丁某撞人,丁某逃逸。 撞人是意外事件。 我想请问的是:丁的逃逸行为应该如何界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被告人违反交规,从而导致严重后果。而丁某并没有违反交规,也就不成立交通肇事罪。那么其行为应该属于什么? 大家都来讨论嘛~~~~~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关于事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023-09-13 18:46:301

法律问题案例分析~紧急求助!

(1)如果调解失败,没有达成协议。2003年2月26日,赵某准备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为什么?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因为赵某于2002年4月30日请求了调解。属法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调解未达成和意的,诉讼时效自调解之日起重新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赵某的诉讼时效应在2003年4月30日届满。所以赵某可以2月26日正常起诉。(2)如果调解成功,于2002年6月10日达成协议:周某于6月30日前向赵某赔偿医药费500元,并当面向赵某赔礼道歉。但周某未按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此时,赵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如果调解成功,周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赵某应自履行期届满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赵某的诉讼有效期至2003年6月30日届满。
2023-09-13 18:46:401

法律案例 急求答案啊

坐等答案 很感兴趣~~
2023-09-13 18:47:274

法律案例分析

1.合同无效,生产性企业不具有相互借款的权利.甲企业所得到的借款为不当得利2.不承担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担保责任。3.不承担责任.丙丁为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而甲未要求乙还款,故不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故丁不承担责任.4.不承担,放弃物保,人保免责.且未经丙丁同意.5.可以,丙丁戊为连带保证.6.可以向赓请求偿还,丙丁为一般的连带保证.而赓为财产代管人。
2023-09-13 18:47:393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2023-09-13 18:47:512

求点经典的古代法律案例

甲告乙,诉乙检到甲的钱不还,大堂之上,乙矢口否认,并反诉甲诬告,县太爷问明案由,查知原告为当地地痞无赖,乙为当地杀猪买肉的,便命人打过一盆水,将银子丢到水了,这是水面泛出油花,县太爷当堂判决,屠夫乙胜诉,甲诬告罪成立,责杖40 理由:杀猪者每日满手油污,接触银子,银子上必有油污,放入水中必泛出油花,原告每日不务正业,手上必没有油污,所以做出如上判决
2023-09-13 18:48:043

法律案列

案例5::"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A、B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小李的与A的合同因A的注销而失去了法律效力;“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小李变更劳动合同”,小李与B间无合同关系,不受B的制约。B败诉。[学法不精,请见谅!我会努力的。]
2023-09-13 18:48:281

法律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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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18:48:375

法律 《案例分析》

根据2009年12月颁布(2010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1、主体——被害人李四和动物饲养人张三。客体——李某的身体权。内容——动物致人损害(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动物饲养人李某。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
2023-09-13 18:48:563

求法律案例分析

没有题目。怎么分析?自问自答?三个案例。仅供参考: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案例1: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案例2.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分析: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案例3.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分析: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09-13 18:49:071

请严肃分析一个搞笑的法律案例

呵呵。既然你不拿这个当笑话看,那么咱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1、移动公司没有侵权。2、需要注意的是,移动公司在印制传单时,其语义明显没有侮辱任何人的意思。3、该女子认为的侮辱,并叙述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这是其个人观点,换句话说,她所理解的受到了的侮辱,是被人们曲解以后的语句的意思,而不是原句的意思。4、由此可以看出,该女子应当以实际侵权人为被告,而不能以移动公司为被告。
2023-09-13 18:49:181

律师法案例分析

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教唆犯罪嫌疑人作伪证。
2023-09-13 18:49:413

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10个例子

买卖关系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向舍友借钱打欠条,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与人发生口角,把人打伤,属于侵权。结婚需要达到法定条件,离婚需要法定标准,遵守《婚姻法》、《离婚法》。请求还款的诉讼要在以书面合同所规定的还款时间的两年内进行。过马路或者驾车时都要遵守交通安全法。继承要遵守继承法。员工上班要签劳务合同。家长对于到达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有将儿童送至公立的学校就读,而对于将儿童送至私塾的家长,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家长有权看未成年人的日记,因为他们有监护权。捡到贵重物品而拒不还给失主,要追究刑事责任。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贪污罪与侵占罪所涉及就是是否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
2023-09-13 18:49:533

求8条简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阳县35岁的职工刘封平与同事李涛相约到自己家中饮酒,平时酒量还行的李涛喝了几杯啤酒后就觉得有点不舒服,但其认为自己酒量还行接着陪刘封平喝到晚上9时。后来刘封平将李涛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李涛自行回家。第二天刘封平才知道李涛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公安局对李涛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没有结果,也没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超市准备实施盗窃。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49.50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1 036元)抢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申请镇政府处理。村民甲不服镇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在起诉期限内,镇政府认为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于是撤销了该处理决定。村民乙不服,对镇政府的撤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镇政府不能撤销经过上级政府复议维持的处理决定。 2008年3月1日,A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缴各种税款53000万元,遂作出处理决定:限甲公司十日缴清露缴各项税款及滞纳金89000元,逾期不缴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罚款。后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A税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甲公司处于漏缴税款2倍的罚款。甲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并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为此,A税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经济法案例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之后,C公司与A银行办事处签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孙某与C公司的总经理武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年后,B公司向A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 程序法案例 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仲裁案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矿,并依法取得了经营权。期后,确定被申请人为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退出合伙。承包满一年,被申请人与煤矿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书”,终止了承包经营。煤矿所有者同意支付给合伙人2800万元人民币,作为他们在煤矿经营期间的投入及解除承包关系的补偿。在协议生效后,煤矿所有者偿付了1600万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结算、分配问题产生分歧,申请人遂依协议及法律规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政府划给原告张某二块荒山进行经营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颁发给张某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张某在自留山上种植了林木。2007年5月,黄某(村小组会计)通知村民讨论收回张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户村民中有11户(每户由一人代表)参加会议,一致决定将张某经营管理的自留山收归集体所有并出卖山上部分林木。此后,黄某向相关单位申报办理采伐手续,以村小组的名义将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价格卖给他人。3200元由黄某保管。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小组赔偿3200元。
2023-09-13 18:50:151

求4个法律案例, 还有案例分析, 心得。

例1:王xx,王妻李x,女儿王x ,一次地震中,王xx失踪,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后李x自行处理财产,并把女儿王x送与邻居,自己改嫁。一年后,王xx回来,要求与李x复婚,要回女儿和财产。问,王xx的要求能否实现?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儿和财产能够实现,但要求与李某复婚不能够实现。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然后要回自己的女儿。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还财产或者进行补偿。 例2:李某年满17周岁,是某厂的临时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征得家长的同意,把价值2000多元的数码照相机送给好朋友程某。之后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据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程某的馈赠照相机的行为无效。 该馈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答案: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在实施影碟机买卖行为时,李某已满17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故李、于二人的影碟机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于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例3:贺小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贺大明的亲弟贺二白,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贺大明将贺小红的片酬3000元以贺小红的名义赠与贺二白。 因此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这一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内,姜女士正在采购速冻水饺。因多拿了几个塑料袋,姜女士与速冻柜台女营业员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后被劝开。姜女士继续购物,并至收银台付款。不料。小张突然冲上前来对姜女士动手,后姜女士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项目名称解释以及依据并初步确定各项的赔偿金额 2. 姜女士需要状告的对象是谁?商场还是小张?理由 3. 请介绍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种纠纷,理由答案: 1、医疗费用,相关交通住院伙食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有残疾的要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 残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2、如果按照侵权来告,可以列商场为被告,营业员的侵权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的。商场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3、本案可以认为是两者的竞合。是明显的侵权,也是在消费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商场没有履行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之义务。 实践当中,一般都将单位和个人都起诉在内。并且现在法院也通常会判商场和营业员共同承担责任。最近有一个很类似的案例,共享一下: “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告一段落:法院判定公交车上司乘人员均负有责任,与公交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5万余元。此前,肇事售票员已被判处死缓,死者家属提出337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本报讯 (记者 傅沙沙)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的民事索赔部分近日有了结果——海淀法院认定,726公交车的司机韩某与另一售票员吴某对小晏的死也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售票员朱玉琴共同赔偿死者小晏的父母5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005年10月,13岁的小晏与父母到新街口买衣服,随后搭乘726路公交车回家。 途中,她因票务纠纷与售票员朱玉琴发生争执,被朱玉琴掐住脖子昏死过去。去年5月,肇事售票员朱玉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半年后,小晏父母向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及事发车上该公司3名司乘索赔损失337万余元。 小晏母亲说,女儿与朱玉琴发生冲突后,司机韩某立刻停车,但并未制止朱的暴行,反而上前推搡小晏。小晏晕倒后口吐白沫,尽管老两口苦苦哀求司机与售票员送女儿去医院,但遭拒绝,司机还称要拉他们去总站罚款。当他们在其他乘客帮助下打车将女儿送到医院时,已错过最佳救治时机,小晏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一名来自辽宁的证人证实了小晏母亲的说法,并称司机韩某当时还在车上拉偏架,对小晏实施了人身侵害。二人的律师也当庭向小晏父母道歉,表示两名司乘人员才工作一年,对意外的预见和处理经验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玉琴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致小晏死亡,车上其他的司售人员未能及时制止,还拒不协助将小晏送往医院救治,对小晏形成了共同侵权,由于二人当时举动属职务行为,故巴士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3-09-13 18:51:311

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如下,麻烦帮忙..急!!!

1:A与甲、乙、丙是债权债务关系,A为债务人,甲、乙、丙是债权人,后因A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6万元抵偿给以上三人,至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清偿而终止;甲与丁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2:酒店与原被告三方以音响抵债的协议是有效的——双方的协议符合生效要件。3:甲未经乙和丙的同意出卖音响,买受人丁能否取得所有权——不一定;除丁不知道该音响设备系甲、乙、丙三人共有外,其他情形时丁不能取得所有权(除非征得乙、丙的同意);4:A:在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甲补偿丙1万元及其利息;理由是音响设备系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单独处分,为此甲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丙损失的责任,而乙只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且在此事件中无过错,故不用承担责任;B:在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双方X日内返还财物(即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3-09-13 18:51:471

奇妙的科学作文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作文吧,作文是经过人的思想考虑和语言组织,通过文字来表达一个主题意义的记叙方法。写起作文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奇妙的科学作文,欢迎大家分享。 奇妙的科学作文1   绵绵的细雨滋润着万物,太阳重新露出了笑脸。鸟儿欢快地歌唱,草木滴着露珠,好像都在赞美这场小雨。马路两旁的月季花,红红的花朵挺立在绿色的枝叶上,时光在绚丽的各色花朵上浮动着。在这样美好的日子里,我和妈妈一起来到天门科技馆参观。   刚走进科技馆,就惊呆了。“哇,好多东西啊!”我不禁赞叹道,声光体验、电磁探秘、运动旋转、数学魅力……让人眼花缭乱。   “飞鸟入笼”是第一个吸引我的科技展品,圆柱体的形状,里面还有几只形态各异的小鸟在展翅飞翔。我快速地转动手轮,只见小鸟“噗嗤噗嗤”便飞进了笼子里面。这是为什么呢?我和妈妈的目光同时投视在它的简介上。原来人眼在观察景物时,光信号通过视神经传入大脑形成视觉。这样的视觉会停留0。1秒到0。4秒,所以肉眼认为这是连贯的统一性的动作。   我又拉着妈妈的手来到“声马主波”面前。这又是什么新奇的设备吗?根据指示,我按下“启动”按钮,在“频率选择”区域选择源频率,观察管内颗粒的形状变化。按下“示范曲”按钮,再次观察管内颗粒的波动状态。   这里的科学设备真是琳琅满目,应接不暇。最让我着迷的是“骨传导”,正方体桌面上有一个圆形铜状的圆盘,右上端有4根不同材质对棒子,左上端放着同样圆形铜状的圆盘,操作过程是按下“自动播放”按钮或“外接声源”按钮,将音频接头插入自带声源,就能听见不同的声音。据说这一创造,为很多有听力疾病的病人带去了福音。   今天参观科技展不仅开阔了眼界,还懂得了许多科学原理,收获可真大啊! 奇妙的科学作文2   妈妈和我感冒咳嗽时,经常采用拔火罐的治疗方法,当妈妈拔火罐时,我好几次都在一旁观察。治疗师先拿一堆大大小小的透明玻璃罐子放在妈妈躺的床边,然后用镊子夹住一团棉球在酒精里浸湿,接着用打火机点着湿棉球,最后她用点着的棉球在玻璃罐子里搅拌几下并快速将罐口罩在相应的穴位上。这时玻璃罐摸上去还是热的,我有时脑子里会产生疑问:为什么玻璃罐就像被粘在皮肤上掉不下来了呢?为什么我透过玻璃罐看到的罐口处的那块皮肤就像气球一样鼓起来了呢?   本周老师安排同学们回去做实验,我做了好几个实验,其中爸爸从《让孩子着迷的科学游戏》书中挑了一个简单的实验“手掌吊瓶子”一起做。我们找来一个装过果酱的空瓶子,我先把热水倒进瓶子里,然后把瓶子摇一摇倒掉里面的热水,接着我迅速地把手掌盖在瓶口上,另一只手托着瓶底,爸爸打开凉水冲瓶子,最后等瓶子冷却了,我松开托着瓶底的手,盖在瓶口处的手掌居然把瓶子牢牢地吸住,瓶子吊挂在手掌下面。“为什么瓶子会挂在手掌下面呢?”我心中充满了疑问。   爸爸给我解释道:上述实验的原理和拔火罐是一样的。接着,爸爸妈妈又给我讲了空气的成份、热胀冷缩、大气压等知识。原来玻璃瓶是依靠大气的压力压在手掌、皮肤上的,瓶子里鼓起来的皮肤则是被瓶子里的负气压吸起来的。   通过做科学小实验和观察回顾生活中有趣的现象,带着疑问去找答案,我从中学到了不少科学知识。 奇妙的科学作文3   科学是人类的成长之门。的确就是,让人们得知更多科学内涵的奥秘与奇特,让人们了解更多大自然的秘密,比如火山喷发……一些鲜为人知的信息,让我们小小的心灵受到大大的启发吧!   科学它开启了我们的眼。一个个惊心动魄的科学实验,还记得,就在此刻,陈老师做了一个小小的实验,但是让同学们都激动万分。   老师小心翼翼的从桌子上拿了一个装满水的塑料瓶子,我心中怀着疑问与不解的语言说道:“要做什么实验呀?是不是开瓶盖水就消失不见了?是不是,此瓶子喝水能在空气中飘动起来,是不是……”一个个大胆的猜测,但是结果却和我的想法,完全不否!   此时此刻,同学们像炸开了锅的鸡米花一样热血沸腾,只见最后一排的同学纷纷伸长了脖子,蜂拥而上,同学们都怀着一颗神奇的心,踏上了科学实验的途中。   陈老师神情高兴,满脸天真可爱的笑容说:“我用装满水的瓶子,把塑料瓶子的瓶盖揭开,用一张卡纸放上去,同学们猜一猜水能否倒出来吗?”同学们个个思考了起来,有的说:“能”,有的说:“完全不可能”。   过了两分钟,陈老师揭示了答案,原来水无法倒出来,有位同学要主动上去亲手试验一次,结果水为什么还能倒出来呢?陈老师严肃的回答道:“因为我做实验的时候,水是完全满的,里面没有一丝空气,外面的空气紧压上来时,卡纸贴的更紧,所以水是完全倒不上来的,同学们都明白了吗?”   小小的实验告诉我了一个个大大的道理:只有不断充实的探索,才能发现科学的奥秘。   只要用心发现,科学的真理是探索未有的! 奇妙的科学作文4   今天,我们来到广州科学馆,开始了奇妙之旅。   广州科学馆拥有儿童天地、绿色家园、飞天之梦等八个主题展馆和动感影院、4D影院等科技影院,内容非常丰富,非常好玩。   首先我到了蛇形摆。一排同样用钢线吊着的铁球,移动曲柄,将全部的摆球抬到同一高度,然后释放摆球就形成有趣的蛇形摆动。为什么呢?因为所有的开始近乎同步摆动,后来由于摆线长度依次变化,每个摆都以略微不同的周期触自摆动下去,从而使它与其邻近的摆动相对位置发生改变,形成蛇形摆动,周而复兴,十分有趣。   我转入小屋,进入旋转平台,进行投篮游戏。为什么篮球总是很难投进?原来旋转平台是一个非惯性系,惯性离心力和科里奥利力会使抛出去的球背离了你想的轨迹,所以进行投篮游戏时,虽然瞄准了目标,但是很难投到篮筐内。如果你是个篮球高手,还是一个投中率很高的人,这个游戏对你根本不是问题。   最后,我找到一个玩魔方的机器人,我把那个魔方左拧右拧,各种颜色错综复杂,弄得很难还原的形状。然而那个机器人居然42秒就完成了,太厉害了!这是我见过最厉害的机器人,太让人称赞了!   今天我就说以上三个我去过的地方,其他的好玩有趣的活动还有很多很多,希望大家有空来这体验。 奇妙的科学作文5   我做过许多奇妙想的科学实验,令我最感兴趣的是那次用液体做的实验。   我先轻轻地拧开水龙头,让谁一滴一滴的倒到透明的玻璃杯中,我想:哈哈!第一步就顺利,那么接下来的几步不就更顺利了!接着我打开花生油瓶子,斜着让油一点点的倒在杯中,接着用筷子把它们搅拌起来,水和油融合在一起了,可是过了一会儿后就分开了,变成了两层液体:第一层是花生油,第二层是水;我想了想:咦!要不,我再倒一些酱油,看看会发生什么?我又在杯子里倒了一些酱油,搅拌了一下,酱油和水溶合在一起了,但是没过多久却变成了三层:第一层是花生油,第二层是酱油和水融合在一起的液体,第三层是蜂蜜。我想:为什么不同的液体混合在一起,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真叫人琢磨不透呀!为了弄明白这样的道理,我便把这杯奇怪的液体拿到爸爸面前,问道:“爸爸,你看,为什么不管我怎么搅拌这些液体,他们都不会融合在一起呢?”爸爸仔细瞧了瞧这些液体,然后笑着对我说:“儿子,你想想这些液体有什么区别呢?”   于是爸爸给我找来了三个大小完全一样的杯子,将花生油,酱油溶液和蜂蜜放满这三个杯子,让我感受这三个杯子中物体的轻重,我发现装了蜂蜜的杯子最重,放了花生油的杯子最轻。爸爸说:“这三个杯子体积相同,重量却不同,说明这三种液体密度是不一样的。越重密度越大,越轻密度越小,密度大的就会在最底层,密度小的就会在最上面。”   啊!这杯“神奇”的液体,让我懂得了液体不想溶是与密度有关系,也让我懂得了:只有通过实验才能让我们解开这个“谜题”,所以说我要继续寻找科学的奥秘! 奇妙的科学作文6   科学是人类的成长的空间。是它,让人类得知那么多深奥的科学知识;是它,让我们了解了大自然的奥秘;是它,让我们拥有了那么多科学发明……   科学是十分奇妙的,不只是科学家,我们的身边也有着许多地、有趣地科学知识。   水面的折射   在我们闲暇娱乐之时,很多的人都会去湖边、河边、还边去钓鱼、捞蝌蚪、捞石头,每每玩得不亦乐乎。但是,我们去水里捞抓什么东西的时候,一眼看见后,小心翼翼地靠过去,猛地用手或者器具一捞,本以为会满载而起,一提起来,却发现网里什么也没有。很多人都会纳闷:为什么看着那东西在水下的某个位置,但去捞的时候却发现那个地方就没有这个一东西。其实,眼睛有时也是会骗人的,水浅时好一些,水深后就十分明显了。水不是平的,光照射在上面,会在水下形成一个折射,因在水面捞东西时,要在你看见那东西的稍前或稍后的地方问下捞,一定可以捞中。吸管扎土豆   看到这个题目,太多的人会想:土豆那么硬,吸管那么软,怎么可能扎透土豆呢?   我也做过这个实验,证明了这句话是真真实实的。把土豆放在桌子上,手拿着吸管去扎时,只手的大拇指按紧吸管的另一头,扎下时,因为吸管内的空气无法释放,便变得异常坚硬,当然就能扎透土豆了。   纸片与塑料瓶   把一个瓶子倒着放时(瓶盖扭紧着),看水能不能流出来。当然,不用试也知道,水定流不出来。如果把瓶盖换成纸片,还能不能让水漏不出呢?   我也倚着好奇心试了试。首先,把一个纸片剪一个合适瓶子的大小,把水灌满瓶子,把空气挤出的同时用纸片按住,神奇的一幕发生了:再倒着时,水真的没有漏出一滴。空气的压力和水紧紧压迫着纸片,让纸片和瓶子边缘紧紧贴合,从而没有漏出来。   通过了三个实验,我知道了,科学就是自己想不到的,只要啃研究,就一定会有发现。科学就是这般奇妙,我们要去相信它! 奇妙的科学作文7   同学们请到外面排队,我们要到香源楼三楼去听科学讲座!同学们一听,心里乐开了花,耶,太棒了,听讲座去喽!   到了三楼,我看见台中间坐着一位白发苍苍的老爷爷 。同学们好!他热情洋溢地向我们打招呼,我姓何名树德,是著名魔术表演者刘谦的徒弟。大家可以叫我初学者!今天我教大家10个魔术表演节目,并且我会教大家怎么变魔术。一听到有魔术节目,同学们都来了劲,兴奋不已,台下顿时人声鼎沸!   魔术表演开始了!第一个节目是来去无踪影。何老师把双手撑开说道:孩子们,你们数一数我有几根手指头?10个!同学们异口同声地说道。只见何老师把手往空中一挥,再次撑开手指,这次你们再数数看我有几个手指头?咦,从哪里又冒出一个手指头,刚刚还是10个,怎么变成11个了,真是奇了怪了。同学们惊讶不已,个个目瞪口呆。孩子们,你们知道为什么吗?大家你看看我,我看看你谁也答不出个所以然。你们仔细看。何老师缓缓地把手背向我们转来,原来老师的中指上用透明胶粘上了一根吸管,刚刚那个手指就是这根吸管。   老师表演了一个又一个魔术,让我们开阔了眼界,丰富了我们的知识。这次讲座让我懂得了:大自然里处处有科学知识,只不过我们缺少了一双观察大自然的眼睛罢了。 奇妙的科学作文8   奇妙的科学世界里有许多有趣的科学道理等待着我们去探索。今天,我就做了“鸡蛋浮起来了”的实验。   一切准备就绪,实验开始了。我们先在杯子中倒入清水,把鸡蛋放进去。这个淘气的宝宝“扑通”一下跳入水底,舒舒服服地躺了下来,痛痛快快地“呼呼”大睡起来。我见了,迫不及待地放入了一些盐。只见盐如雪花般飘落到了水底。我拿出一根小棒飞速地在水中搅拌起来,鸡蛋也随着跳起了“水中芭蕾”。   盐慢慢融化了,可鸡蛋宝宝似乎有点舍不得离开“暖和的被窝”,它很犹豫,想继续睡觉,又想到外面去看看这个美丽的世界。它忽上忽下。   我又小心翼翼地往鸡蛋的身体上洒了一丁点盐,像是在帮它洒上沐浴露似的,真是好玩!你瞧,它正向外面时不时地探着小脑袋呢!   还没等这小家伙稳定下来,我这个急性子,等得不耐烦了,就大把大把地往水里撒盐呢。这下可好,鸡蛋不想浮起来也只能乖乖地浮起来了。“耶!”我欢呼起来。   是什么原因让鸡蛋浮起来的呢?爸爸告诉我:“当物体的比重大于水的比重时,物体就下沉;当物体的比重小于水的比重时,物体就上浮。我在水中加盐,就增加了水的比重,当增加到一定量的时候,水的比重大于鸡蛋的比重,鸡蛋就浮起来了。”我听了,茅塞顿开。   这次试验,既让我收获了快乐,更让我收获了知识,真是受益匪浅呐! 奇妙的科学作文9   终于等到星期六了,我和妈妈有一个约定:一起做科学小实验。我心里好期待呀!早晨,妈妈笑眯眯地对我说:“子焱,我们要做小实验啦!”我飞快地跑过去,一脸惊讶:“妈妈是什么实验呀?”妈妈说:“不能太着急,要仔细地看好每个步骤,还要把它记录下来哦。”   妈妈准备了:玻璃杯、乒乓球、鸡蛋、还有半碗盐。妈妈告诉我,今天的实验是让鸡蛋浮起来!这怎么可能?妈妈您是不是搞错了?我望着妈妈,一脸疑惑。妈妈往玻璃杯里倒入一大杯的水,然后让我把乒乓球放入水中,我知道,因为乒乓球很轻会浮在水面上。妈妈接着说:“接下来我们让和乒乓球一样大小的鸡蛋也在水中飘浮。”妈妈小心翼翼地把鸡蛋放入水中,只见鸡蛋晃晃悠悠地沉入了水底纹丝不动。妈妈用充满神秘的语气跟我说:“下面,请睁大眼晴仔细看,见证奇迹的时刻到了!”我睁大双眼直盯着妈妈,生怕漏掉一个动作。只见,妈妈舀了一勺盐放入水中,慢慢搅拌,可是鸡蛋还是一动不动。接着妈妈又舀了五勺盐放入水中,不停地搅拌,水慢慢地变浑浊起来,渐渐地鸡蛋好像从睡梦中醒过来,还在水中跳起来舞来!不一会儿,光溜溜的小脑袋就探出了水面。妈妈真的让鸡蛋在水中飘浮起来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妈妈告诉我,当物体的密度大于水的密度时,物体就会下沉;反之,物体的密度小于水的密度时,物体就上浮。乒乓球里面是空气,密度比水的密度要小很多,所以乒乓球可以轻易地浮在水面上。而鸡蛋的密度要稍微大于水的密度,就会沉在水底。我们在清水中加入盐,目的是增加水的密度,当盐水的密度超过鸡蛋的"密度时,鸡蛋就会浮上来了。   原来是这样,我恍然大悟,自然科学真是太奇妙了! 奇妙的科学作文10   等了一天又一天,等了一天又一天,20xx年1月12日,终于在今天的下午,让我盼望已久的假期科学活动《德拉科学实验室》终于如期开始了。   我们一进科学实验室,先到的同学一片欢呼雀跃。首先,我们要进行一个名叫“疯狂多米诺毛毛虫”的游戏。老师教我们用小棒一个压一个,一个压一个……穿成了一条长长的五彩条子,要是你不太注意的话,就会看成了一条五彩斑斓的毛毛虫。表演的时刻到了,科学实验室的老师把第一根压下去的棒子向上一扳,紧接着,特别快速的,小棒一个跟着一个,一个跟着一个……跳成一串,都跳到了大约一米高的位置。真是太神奇太震撼了。等到我们每一个人都体验过以后,老师宣布:课堂最好玩的一刻开始了,那就是艺术科学来表演的烈火烧手。老师早有准备,她第一个表演,只见他拿起一个盆子,倒满水和洗洁精。又拿来了一个罐子,将罐子里的丁烷倒入水里。老师把手放进水里,涮了涮,捧起一大滩泡沫。然后,她往泡沫里点起火,只见她手一甩,马上燃起了熊熊大火,火光飘到到处都是。然后老师缓缓的把手端平,只见老师的手都快被烧着了,突然之间火熄灭了。我们看的津津有味,大声鼓掌喝彩,希望老师再表演一次。   快乐的时光总是短暂的,3个小时悄然而过,我们不得不和科学实验室说再见,就各回各家了。今天的科学实验真是奇妙啊,我希望下次的科学实验就是明天! 奇妙的科学作文11   在科学课上,我们了解了铁钉,可是,为什么铁钉会生锈呢?它的生锈和什么有关?这是个问题。   那么,铁钉是因为空气生锈,还是水,抑或是其他的物质。于是,我们回家进行观察实验。   其实,我是认为铁钉生锈与空气有关,因为铁钉都是一直暴露在空气中的,可能是空气中的一些物质与铁钉进行接触,才会让铁钉生锈。但事实上还有另外一种物质能更快地使铁钉生锈。第一天,我准备好三个透明杯,每个杯子里放两枚崭新的铁钉。一个杯子里是空气,不放入其他任何物质;一个杯子到进水,这是实验铁钉生锈是否与水有关;另一个杯子里放入食用油,这是实验铁钉生锈是否与空气有关,因为在油里是没有空气的。实验材料准备好了,现在要做的是每天进行观察记录。   第二天,我惊奇地发现,一直不被我注意的水竟然是最快使铁钉生锈的物质。在装有水的杯子里,那两个铁钉身上竟然有了一些棕黄色的物质,看上去像放大后的细菌,而且原来是透明的,现在水中出现一丝丝黄色。相反,实验是否与空气有关的油里和空气里的铁钉却没有太大的变化。实验还没有结束,让我们看看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三天,泡在水里的铁钉变化更大了。铁钉几乎要看不出原来是什么颜色的,在被子底部还沉淀了一些橘黄色的颗粒状的物质。泡在食用油中的铁钉依然没有什么变化,而它的对照组,在空气中的铁钉有了一丝变化,铁钉上面出现了一些黑色的小斑点,又像是黑色的颗粒物质覆盖在铁钉上。   三天后,变化最大的是泡在水中的铁钉,那这样是不是可以说铁钉生锈与水有关呢?   我想:不能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还是自己去实践才行。 奇妙的科学作文12   科学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我们时时刻刻都在用它,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同时,关注科学也乐趣多多哦!   每当我们的衣服脏了,肯定是要洗的,并且要洗净上面的污垢。这时,我们时常用的科学就出来发挥作用了。就以洗油垢为例,油垢洗净一定要用洗衣液,洗衣液是一种碱性物质,而衣服上的油垢是一种酸性物质,此时,酸性物质和碱性物质就碰面了,我们会不断地将衣物在水中使劲揉搓,就是为了让油垢和洗衣液的泡沫更加亲密,到一定的亲密过程时,因为碱性,酸性物质相克的原理,它们就一起远走高飞融入水中了,这样,衣物上的油垢也就不见了,衣物也自然就洗净了。   许多同学都热爱天文学,当然我也不例外,尤其是对有关外星人的文章及视频特别关注。我刚刚接触天文时,是从太阳系的八大行星入手的,当我了解完这些有趣的星体时,我总会想,上面会不会有生命存在呢?结果一经过思考,木星是气态行星,是一块大球体,但也是一团气体,没有固态表面,基本不可能;我也曾经认为火星上存在生命,尤其是在关于外星人报道出来后,我竟更对此深信不疑,但是有许多人都认为火星人只是一块风干岩石,只是样子像人类而已,看到这则消息,我就不太高兴了,怎么现在连外星人都没有,真扫兴。从那时起,我就一直关注着有关天文的消息。   在去年的一个下午,我看到了有关地球胞弟开普勒4526的消息,我竟兴奋不已,好像这个星球是我发现的一样,于是我兴致勃勃地上网查,报道中还写到这个星球上面可能有液态水,氧气覆盖等消息,一条条消息都振奋着我的心,可看到文章的最后一句话:由于科技有限,我们不能。又让我失望到极致了,真是太扫兴了。但是我心里总想着,为什么人类现在的科技达不到呢,于是我下定决心,以后一定踏着先辈们的路走下去,探索这些还未知的谜。   我爱科学,它很有趣,它让我得到知识,激励着我前进,并且带动着整个世界大踏步的前行。 奇妙的科学作文13   在这个星期六的晚上,我正坐在沙发上看关于地震的纪录片。爸爸回来了,手里拿着一个看起来沉甸甸的箱子。我好奇地问爸爸:“这个盒子里装的是什么啊?”爸爸对我说:“这是一个模拟地震器,我们可以用它来了解地震时房屋是怎样倒塌的以及怎样才可以让房屋有的几率不坍塌。”   他坐到沙发上,冷不防问我道:“优优,你能将这些盒子里的附有吸铁石的铁条搭成一个房子的结构并且能在电源启动以后在4级地震的时候不倒塌吗?”我想:这有什么难的,不就是区区四级地震吗,随便搭搭也不会倒塌。我想都没想,就随手在连接着电源的一个小小的平台上摆了一个房子的形状,然后开启电源,将震动级别调到了四级的普通模式。可实验的情况却大出我所料,竟然还没整几下就坍塌了。我非常疑惑,心想:怎么会这样呢,房子不都是这样的结构吗?。我又变得谨慎起来,小心翼翼的又搭了一个更精确的模型,可结果还是跟第一次一模一样,没震几下就又倒塌了。我的心情简直就先一个泄了气的气球一样,高涨的情绪立即回缩了下来,不停地自言自语道:怎么回事,不可能搭错了啊!无奈之下,我只能向爸爸求救,爸爸将我在屋顶上搭的八条铁条一一取下来,在下面的四个正方形面上摆成一个个大叉,对我说:“现在来看一看,这样还会不会倒塌?”说着启动了程序,没想到这个模型就像是吃了定心丸似的,一动也不动。在地震结束后,爸爸所搭的模型竟然还安然无恙地屹立在平台上。我十分惊喜,连忙问爸爸:爸爸,为什么你这样摆,这些铁条搭起来的这个结构不会倒塌呢?”爸爸告诉我,这样搭的原因是可以分散重力,不让重力集中在其中的某一个点上,如果重力集中在某一个点上的话就会在倒塌时造成压力,这样,人员伤亡损失就会更加大。”   没想到如此小的改变竟然造成了结果的巨大改变。科学的世界真是奇妙啊!让我们一起继续探索吧! 奇妙的科学作文14   早自习刚开始不到十分钟,我们便得到了一件喜讯:过一会我们将要去到六楼新建的科学探究馆去参观学习。有什么新奇的,不久是去看看模型吗?有什么兴奋的。我心想。可当我们到了那里的时候,我便知道自己当时的想法完全是错误的。   刚刚到达科学探究馆前我的目光便被一堆大大小小的金色卫星吸引了。金黄的颜色仿佛是预示着我们国家金碧辉煌的未来。一个个设计的小巧精致,每一笔都是那样的细致入微,鬼斧神工,很容易就能让人联想到人造卫星的模样。再往内侧走便是各种各样的飞机模型。有大的,有小的,有胖的,有瘦的,有看起来十分强悍的,有看起来灵活自如的。各种各种的飞机模型琳琅满目。老师为我们讲解了几辆在国际有一定地位的飞机。其中我最喜欢的飞机模型就“歼一占”。它既小巧灵活,有属于隐藏系列不容易被雷达发现。   进入到科学探究馆内老师让我们坐下后,先考了我们一个学过的知识。那就是杠杆尺,说如果想把格数乘以螺母数的结果摆放在合适的位置上。老师又问了一个问题:“大家都知道用酒精灯会经常使用但是如果有一天,如果酒精灯瓶盖没有了的话,我们应该怎样做才恩给你够灭掉酒精灯呢?”话一出,同学们便议论纷纷,可最终也没有一个人才出正确的答案。科学老师公布最终的答案就是hi用他手里的小玩意轻轻一拉,一松酒精灯上的火就被灭掉了。原来李老师手里拿着的是一个小型的空气炮,用空气的冲击来灭掉,酒精灯上的火。既不费力,又很安全,真是一个号办法。其实这还不是我什么我最喜欢的,莫过于一个带有寓意的小物件了。李老师将水注入了一个瓶子内,可当瓶子被注满水的时候,水就“哗”一下子,全都洒了下来。这个小实验给予了人们以个警示;人不可以自满,一旦自满就会前功尽弃。   回到了班级我还沉浸在小实验的欢乐中,本以为枯燥乏味的科学,也能这么有趣。这真是一次奇妙的科学探究馆之旅啊! 奇妙的科学作文15   一年级时,一堂“小小科技家”的科技课上,老师给我们演示了一个有关“视觉残留记忆”的科学道理,至今还历历在目,印象深刻。   刚上课,老师就开门见山问同学们:“今天我要给大家讲一个小小的科学道理,大家想不想知道啊?”同学们异口同声地说:“想”。老师顺手拿起彩笔在一张小白纸板上迅速画了几下。纸的一面画的是一只小鸟,另外一面画的是一只鸟笼。然后用一根小棍子插在纸板底端。我心里想:这小小手工制作能存在什么科学道理呢?不会是骗人的吧?   这时,老师开始双手搓转刚完工的小制作,越转越快。同学们看得目不转睛,突然不约而同地发出了雷鸣般的掌声。“小鸟居然在笼子里了!”有同学惊叫起来。老师解释说,这个手工制作名叫“小鸟入笼”,这种奇妙的现象称作“视觉残留记忆”,即使人没有意识到,记忆信号中还存在上一瞬间的图像,再和这一刻的图像重叠上去了。   哦,原来如此!真是太奇妙了!这让我联想到了平时看到的动画片的拍摄,我想大概也是这个科学道理吧。   看到这神奇的一幕,同学们已经耐不住了,纷纷拿出了自己早已准备好的工具,也做起了“小鸟入笼”的小制作,亲自体验了“视觉残留记忆”的科学道理。   这堂课,我不仅锻炼了大家的动手能力,而且还让我们学到了科学的道理。正可谓一举两得啊!
2023-09-13 18:35:411

评价一下同事的性格、特点及为人处事和工作表现?

在评价同事的优点和不足时,一定要多说同事的优点,少提同事的不足,因为每个人都会对自己有一个评价,对别人的评价不一定是准的。
2023-09-13 18:35:435

抄作业怎么会叫抄作业

抄作业其实不叫抄作业,语文上说是借鉴,数学上叫类比,英语上叫copy,地理上是迁移,生物上是转录,物理上是参考系,化学上叫同分异构体,政治上叫求同存异,微机上就是复制粘贴,历史上就是文化大统一
2023-09-13 18:35:484

家长会写给家长的一封信800字

亲爱的爸爸妈妈: 你们好!时间流逝~!一转眼十几年过去了,连我自己都不敢相信自己长这么大了。但看到你们那饱经风霜的面容,我知道这是真的。 记得小时候,我是单纯的。每天依偎在你们的怀抱,每天拉着你们的大手奔跑,那时侯的我多么高兴,多么快活啊!我真的认为自己就是一只小鸟,飞啊飞啊~~穿过一朵朵洁白的云彩,在自己的小小世界里放声歌唱。那时我渴望快点长大,因为长大后我就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管多么的疲倦,但是,我愿意!在我的世界里,我需要你们的包围,我需要你们给我温暖,我需要来自你们的爱。我甚至认为我和你们的生命是共存的,因为当时的我真的无法想象失去你们后我的生活会是怎样。但时间过的越快,我越彷徨,我怕失去那分单纯,怕失去那种无忧无虑的生活,但渐渐地,我感觉到我真的失去了。。。。。。 我不想长大,因为长大后我的世界就没有童话;我不想长大,因为长大后我会变得笨又傻;我不想长大,因为长大后我就会失去翅膀,失去方向,失去自己! 和其他同龄人一样,我拥有青春期独特的叛逆。我想追求自己的个性,想拥有自己不同于常人的独特味道。但这一切只能是泡影,因为你们望子成龙的心让我不得不每天在书海中苦苦遨游,我也想做自己喜欢的事,可惜没时间。大人们都说“束缚!是为了飞得更高!”可你们知道吗?我不想成为书呆子,我想玩,我想笑,我想哭,我想挥霍!我想洒脱!但现实始终没有想象中完美,我依旧让每天单调的生活在我的生命中重复着,就象无限循环小数一样,不知道何时才算结束。听见冬天的离开,我在某年某月醒过来,向左,向右,向前看,生活却不能因此安排,我努力张望,我努力试探,却发现,我迷路了。好几次想和你们谈谈却无从开口,因为在你们看来小孩子的话没有任何重量,于是被遗憾关在了房间,挣扎也只能是徒劳,依旧过着数年如一日的生活。我真的不知道自己应该追求自己想要的,还是听从你们所说的,我只是发现,我的视线越来越模糊了,我的生命正在一点一点地从我手中流淌,但却又无力挽回! 我想好好读书,它也能让我找到快乐。但我更想追求真正属于自己的,至少对于现在的我来说是这样的。你们总说我要努力学习,以后成为企业家,总经理,或者是董事长什么的。但这些对于我来说只不过是能赚到大笔大笔的钱罢了。但我宁愿自己渺小,因为我不想在商场搏斗,我想摆脱尘世,永远单纯、安静的生活。我可以成为一名流浪画者,或是无名的艺术和文化的创造者,这些普通得不能在普通的人群,因为我不想出名,不可能出名,也没打算要出名。我只是想以一种安静简单地生活~~~! 我想要的、想追求的只是我真正喜欢的生活,喜欢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我希望你们能给我多一点属于我的空间。当然,在你们选择放飞风筝之前,我会努力学习,努力飞翔,向光明靠近!!
2023-09-13 18:35:491

大气压在生活中有何应用?

2.1气压计根据托里拆利的实验原理而制成,用以测量大气压强的仪器。气压计的种类有水银气压计及无液气压计。其用途是:可预测天气的变化,气压高时天气晴朗;气压降低时,将有风雨天气出现。可测高度。大约每升高12米,水银柱约降低1毫米,因此可测山的高度及飞机在空中飞行时的高度。2.2抽水机抽水机又名。水泵。。是利用大气压的作用将水从低处提升至高处的水力机械。它由水泵、动力机械与传动装置组成。为适应不同需要,而有多种类型。常用的有。活塞式抽水机。和。离心式水泵。。活塞式抽水机的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但出水量小,在有能量损失的实际情况下,提水的高度只能达到八米左右,效率也较低。离心式水泵是一种利用水的离心运动的抽水机械,它的出水量大,提水高度高,价格贵,广泛应用于农田灌溉、排水以及工矿企业与城镇的给水、排水。2.3抽气机空气抽气机之一种,是用来抽出密闭容器内气体的机器。一般有手摇和电动两种,主要构造与抽水机相似。其工作原理与抽水机相似,只不过被抽出的物质为空气。2.4打气筒是利用气体压强跟体积的关系制成的生活常用工具。打气筒内有一个活塞,其上有一个凹形橡皮盘,向上拉活塞时,活塞下方的空气体积增大,压强减小,活塞上方的空气就从橡皮盘四周挤到下方;向下压活塞时,活塞下方空气体积缩小,压强增大,使橡皮盘紧抵着筒壁不让空气漏到活塞上方;继续向下压活塞,当空气压强足以顶开轮胎气门(气门是一个单向阀门)上的橡皮套管时,压缩空气就进入轮胎。常用打气筒2.5高压锅高压锅是利用增大锅内气压,提高水的沸点的道理制成的。使用高压锅烧饭时,高压锅盖子内就是一个密封容器。加热时锅内水的温度不断升高,水的蒸发也不断加快,由于锅是密封的,因此水面上方的水蒸气就越来越多,锅内的气压就越来越大,直到将气压阀顶起发生跑气为止,锅内气压才不再增大。此时锅内气压一般接近1.2个大气压。在这样的气压下,水的沸点接近120℃,而食品由生变熟是个升温的过程,温度越高熟得就越快,所以高压锅烧饭自然容易熟了。
2023-09-13 18:35:511

文言文全文的意思是什么?

如果
2023-09-13 18:35:415

师范生为什么要学教育学

用教育的理论来指导教师的教学实践,使教师的教学行为更加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需要。
2023-09-13 18:35:404

政府监管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政府监管方式主要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安全、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政府监管,学术界一般称之为政府规制或管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二者缺一不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2023-09-13 18:35:401

福建省诗人的诗词有哪些?

《春日》宋 朱熹 胜日寻芳泗水滨,无边光景一时新。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繁星(一五九)冰心 母亲啊!天上的风雨来了, 鸟儿躲到它的巢里;心中的风雨来了, 我只躲到你的怀里。
2023-09-13 18:35:392

抄作业的利与弊?

论Copy作业 教育最大的弊端,老师眼中最大的敌人就是----抄作业。抄作业,为何如此猖狂,又如此经久不衰呢?好的东西往往源源流长,那么抄作业呢?从设立学堂以来,抄作业就没有不存在过。抄作业当然不是好事,遗臭万年的应该有“抄作业”一份。 抄作业有什么坏处呢? 一、 学生会因此更懒散; 二、 学生的成绩会更差; 三、 班级纪律会更差。 总而言之,抄作业百害而无一利。 所以,对我以前给别人抄的行为,我感到十万分的不好意思。以前,每次有同学来问我问题,我是来者不拒,但别人来向我抄作业,我也是表示支持。因为我想,抄作业是因为他们不想做,既然不想做,那抄上满满的字总比空白好。就算他们不抄,交白卷,订正的时候也是抄,早抄,晚抄,一个样,所以我也就不拒绝了。而对于老师抄作业的态度,我也只是觉得小题大做。 我有一个亲戚----言丹,她的学习还比较好,在她的描述中,我知道,他们四人小组,言某,蒋某,钱某等,四人分工,语数外自。虽然,他们相互抄作业,但蒋某、钱某的自然成绩还是数一数二,有时比他们班学生一号选手还要好。这使我更加不排斥抄作业。而中考后,一个杭高,一个十三中,这让我无法怀疑抄作业的坏处。 一个特殊的例子,导致了一个错误的想法。再说,老师说过不能抄作业,却不曾举出抄作业的危害。但是,当我明白“父母血汗之钱来之不易”的时候,我有些明白抄作业的坏处了。 抄作业,导致了父母的希望落空,导致了父母的血汗没有结果,我发现,此刻,抄作业背负了太多太多不必背负的罪恶。如果没有抄作业,也许又有多少个父母的梦想成真。 抄作业,这个现象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还会有,这是无法杜绝的。我没有这个能力,但我会杜绝自己抄作业。我不想背负罪恶感,我不会也不敢再给人抄作业了。 心灵的感悟比说百遍好 本学期我接任五年级数学,经过一个多月的教学,发现学生有一个共同的不良习惯,就是大面积数学作业抄袭。开始几个星期,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有时真让我恼火,可收效甚微,特别表现在所谓的听话的女生尤为明显抄袭作业。我在想,为何再三教育,还是收效不大呢。我处于深深的思索之中,经过向几位典型学生的了解,我明白了学生为何反复抄作业。 于是,我一次品德课上,我举行了一次主题活动:“抄袭作业…………”。要求学生起来交流:(1)为何要经常抄作业?(2)你抄作业有你的苦衷,能向全班说一下你的心中话吗?(3)这样做的好处有吗?在啊里?(4)几位学生说出抄带来的害处。(5)我今后如何办?整整一节课,学生涌跃发言,谈对抄作业的感受,从而在心灵受到冲击,抄作业最大坏处是让自己不动脑筋完成任务,从而越来越懒惰,影响以后的学习,到高年级了,再也不能这样做。通过这一次的全班交流,学生装受到启发很大,最近再也未发现这个现象。有时老师说百遍,还不如学生从心灵触及来得快。 抄作业会影响个人的发挥情况,使自己的意识由主动变被动,从而导致对抄袭作业有一种依赖性。当然这只是片面的说法,事物都有两面性。 当今校园学生抄作业现象日趋严重。许多学生早晨匆匆赶到学校不是读书,而是抄作业;更有甚者“分工合作”集体抄作业。学生抄作业是中学教育中的一个顽疾。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败坏了学风,形成了惰性,影响了学业成绩,甚至严重妨碍了正常的教学工作。成绩的落后是表面的,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蔓延才是可怕的。抄作业,其主要责任在学生。但作为教师在追究学生这头原因的同时,应当反思一下自己的教学,是否拥有了先进的教育理念和适合学生自身发展的教学行为。许多学生抄作业与教师过激、粗糙的教学行为有关。 一、 学生抄作业的原因之一:“我不会” 现象分析:这其中有三种,一是自身的惰性,不肯动脑筋,见到作业,头脑发胀,大呼不会做,缺乏钻研精神;二是而是恐惧心理,只要是老师没讲过的,自己就没有把握,人家做的总是对的,不自信;三是上课不专心,不会的越积越多,但作业又必须交,于是抄抄抄,可谓久病成疾。 反思一:有没有培养学生自主探究的精神?课程改革到今天,“满堂灌”,“满堂问”的课堂教学模式还在泛滥,有些教师只是提供一个标准答案就……
2023-09-13 18:35: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