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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分析

2023-10-09 02: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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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yi

案例一

问题1: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因此客车公司应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本次事故的发生很显然是由王某造成的,承运人没有过错,所以客车公司不应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

问题2: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因此客车公司应赔偿张某支出的医药费

问题3:除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客车公司不赔偿责任。以为无票又未经许可的乘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客车公司不赔偿陈某支出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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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拉扯同学书包致其摔伤,责任谁承担?基本案情某一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小学学生雷某在排队等待放学期间,拉扯同学莫某的书包致其摔倒。后经医院诊断,莫某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莫某家长以莫某的名义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雷某监护人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8819.74元。相关法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案情分析本案中,雷某在事发时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拉扯莫某书包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对干造成莫某身体损伤,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莫某身体损伤的后果,故雷某应对莫某的身体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雷某父母作为雷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学校视频资料可知,在放学排队过程中老师未能注意观察学生排队前进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避免事故的发生,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对此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9-13 18:3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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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个热点法律案例。]英烈权益不容侵犯基本案情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其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并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16笔,金额共计308464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浙江省内省级媒体就使用雷锋姓名赔礼道歉。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英雄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雷锋同志的姓名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具有特定意义,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该公司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的意义,仍擅自将其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会让公众对“雷锋社群”等称谓产生误解,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将商业运作模式假“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了“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了承载于其上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对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雷锋哥"微信公众号名称、“雷锋社群”名称、“雷锋会员”名称等),并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3-09-13 18:33:191

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2

知识产权被侵害的可请求惩罚性赔偿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不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寻找潜在交易者。并收取会员费后提供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后安排送交无标识、标签的白皮袋,或者包装标注为其他商品粮的“金粳818”种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种子的交易组织者、决策者,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由干该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账簿,故审理法院参考其宣传资料,综合考虑侵权情节推定侵权获利达到100万元以上,并以此为基数。该公司明知未经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性质。所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部分包装未标注任何信息、部分包装标注为其他商品粮,试图掩盖侵权行为和逃避责任追究的意图明显,具有侵权恶意。其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因此,审理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基数的二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请。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7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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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入住通知书不小心,法院这样判了

签入住通知书不小心,法院这样判了一、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交付、违约1.典型案例:2018年,黄某与开发商签订车库买卖合同。后黄某依约交付全部价款。2019年,开发商向黄某发出入住通知书并请黄某和物业接洽办理交房手续,黄某亦在入住通知书上签字。其后,开发商开具了车库发票并为黄某办理了车库产权登记手续。事与愿违,因小区业委会和物业产生纠纷,进入小区地下车库的入口被封闭,黄某无法正常使用所购得的车库,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车库并赔偿逾期交付违约金。2.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商已向黄某发出入住通知书,黄某的签字行为应视为认可占有的转移。开发商亦为黄某办理了车库产权登记手续,因此开发商已完成了交付义务。黄某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于法无据。此外,黄某作为车库所有权人,因车库入口被封闭无法使用,可向相关侵权人主张权利。综上,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二、懂法重点1、交付使用的标准是什么?实践中,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出卖人认为交完钥匙即已经完成交付,而买受人则往往主张房屋的交付不仅要拿到钥匙,还必须能正常使用。对此,《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交钥匙就可以视为履行了交房义务。2、入住通知书有什么法律意义?根据上述规定,入住通知书是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的直接证据,在入住通知书中签字,即收房,一般就可以视为认可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且认可房屋可以正常使用。3、不具备交房条件如何寻求救济?首先,不能随意签署入住通知书;其次,可以拒领房屋钥匙,并保持好现场有关情况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最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一般有二:其一,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其二,在房产证下发时,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向案外人主张损害赔偿,如本案中黄某即可以所有权人身份向侵权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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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后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基本案情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自由恋爱,于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年2月15日生育大儿子胡某志(已年满十八周岁);于2010年12月11日生育小儿子胡某勇(已年满周岁)。婚后二人居住在原告父母名下的自建房屋内,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9年6月10日起诉过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有效沟通,原告认为关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X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3-09-13 18:35:411

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4

父母再婚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基本案情原告庞某某,女,现年78岁,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子女中除张某外均已成家。庞某某诉称其现居住干地瓜中学宿舍,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干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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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每日一个热点法律案例。] 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家庭暴力、司法惩戒基本案情申请人包某(女)与被申请人洪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包某,导致包某头皮裂伤和血肿。包某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某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某,威胁包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裁判结果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典型意义: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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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的经典事例

清朝末期,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臣民的义务和权力 中华民国建立时,颁布了临时约法,那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对袁世凯的权利进行了约束。还提出了五权分立,国民的权利等等。 在1922年,国民政府收回了部分关税自主权,在1943年完全...
2023-09-13 18:38:414

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2023-09-13 18:39:253

4个法律案例

1 .案例: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李某在居民中散布赵某偷窃了自己的东西,致使赵某气郁生病并影响赵某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评析: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就上面情况看,李某的行为侵害了邻居赵某的名誉权,赵某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到法院起诉状告李某的侵犯行为。一般情况下侵害名誉权的受害者只是精神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李某赔偿自己因此生病治疗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如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必要的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另外赵某实际支出的陪伴、护理人员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要求加害人李某予以赔偿。 2 打赌饮酒致人酒精中毒案 案例:某甲(17岁)偶遇某乙(17岁),某甲自夸酒量大:一人能喝一斤白酒。某乙即购6斤白酒并邀其他三人共饮。乙说:“今日能喝一斤白酒,酒钱不用你花。”某甲因此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在医院花去医疗费4000元,现某甲之父要求某乙及另外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问,此要求是否合法?评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某乙及另外三人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某乙等人只是与甲打赌,并没人强迫其喝酒,主观上既无过错,也没有恶意。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不幸的后果,是因为某甲夸口在先,又怕打赌失败丢面子,自愿喝下大量的酒。因此,某乙和另外三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他们如果自愿承担某甲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则另当别论。 3 为别人做好事摔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前不久我的孩子和几个同学一起利用节假日时间去帮助街道的军属张大爷做好事。在擦玻璃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做手术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1000多元。我们认为孩子是为张大爷做好事时摔伤的,张大爷家应当承担一部分医药费,张大爷的家属则认为孩子摔伤是自己不当心造成的,应当由自己负责,双方协商不成,请问,这起人体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有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民事责任,就依据过错原则确定,无过错就无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5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称为公平责任。根据你所谈的情况,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规定,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此事最好是由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4 自家失火殃及邻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我单位陈某住个人私房,春节前的一天,因家中夜里无人,火炉引起火灾把陈家房屋、财产连同邻居李某等三家的私房一起烧毁,损失严重。火灾发生后李某等人就责任谁归属、损失赔偿等问题向人请教,回答是:陈某不是故意放火,构不成纵火罪,不负法律责任,他自家也被烧了,已没有赔偿能力,故可以不负赔偿责任。请问:这样的答复是否正确?这个责任和损失应由谁承担?不是有意纵火,受害者遭受重大损失,就该自认倒霉吗?评析:陈某家中失火连带烧毁邻居房屋,构不成刑法上的纵火罪,因此不负刑事法律责任,但是,此事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理由是:陈某离开家中未将火炉里的火熄灭,导致发生火灾,是有过失的,他应当承担由此给李某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鉴于他家财物已被烧毁的具体情况,损失赔偿费可以考虑分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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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字法律经典案例

  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23-09-13 18:41:091

关于法律的案例

首先法院应当要求某乙变更被告,某乙如果不予变更,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后发现有不予受理的情况才作出的裁定。 因为被告不适格,所以不予受理。因为某甲是侵权人,而不是其父母,所以某甲为被告。 某乙应当以某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此案应当这样解决,《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年龄已满18周岁但没有劳动收入,依赖扶养人生活的人的责任问题。对此,责任应当由已满18周岁的行为人承担,但其侵权责任由其扶养人负先行垫付的义务。对于合同责任,其扶养人不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综上所述,某甲违章骑车撞伤某乙,是侵权责任,所以使用《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责任由某甲承担,但其侵权责任尤其扶养人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2023-09-13 18:41:351

4个法律案例分析

第4题是一道司法题。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本案中,虽然刘季南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一致,但由于他的死亡宣告没有在其生前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仍应以1988年8月为死亡日期。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对其遗产的继承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案中,刘季南1995年的遗嘱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财产继承的后果有抵触,应以遗嘱的规定为准,赵玉芬及其子女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刘季南1995年遗嘱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 3.刘季南1995年遗嘱应为有效遗瞩。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刘季南的遗嘱从内容到形式均合乎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遗嘱。 4.刘季南的遗产包括:1988年赵玉芬及其子女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继承的财产;刘季南经商期间所获200万元财产,由于刘季南和胡柔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应全部属于刘的遗产。上述遗产应按1995年遗嘱的规定,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人平均分配,每人四分之一。 由于刘裕和已经于1989年6月死亡,按《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裕和所应得的四分之一的遗产,应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季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赵玉芬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遗嘱生效前已经再婚,脱离了与刘的夫妻关系,而胡柔由于未与刘季南正式登记结婚,所以赵玉芬和胡柔均不得作为刘季南的继承人分得遗产。所以刘裕和这一部分遗产应当由刘冬冬和刘裕和两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刘裕和先于刘季南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由其儿子刘明江代位继承。
2023-09-13 18:42:155

关于法律的例子

以下为法制的事例: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2023-09-13 18:42:561

关于法律的事例

  案例1:  记者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亳州市公务员考试舞弊案5人因涉嫌故意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日前被检察机关逮捕。6月14日,亳州市举行的安徽省招收公务员考试下午开考5分钟左右,无线电检测车即检测到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信号异常,经警方技术确认和现场搜索,当场查获张超、王宇、周云鹏等人。经初步查明,今年4月,为使王昆通过安徽省公务员招警考试,张双翼让张超购买了一套考试作弊设备,考前张超与王宇、周云鹏联系要求考试时予以帮忙。6月14日,王昆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张超、张双翼、王宇、周云鹏、杨从坤(另案处理)则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到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考试开始后,王昆通过微型摄像头将试卷题目传送给王宇、周云鹏做好答案,再由张超用对讲机把答案传给王昆。目前,谯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将王昆、张超、张双翼逮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王宇、周云鹏两名试用民警逮捕。  案例2: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亚东、李红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不久的李亚东、李红预谋采用盗窃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属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及移动电话。23日晚,二人窜至嘉兴经济开发区一座坟墓,用锤子砸开朱某的父亲的墓玻璃,盗走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将写有联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朱某获悉后打电话联系时,二李索要1万元。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打入2000元,但李亚东坚持索要剩余8000元。朱某报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网。法院审理认为,李亚东、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死者骨灰要挟死者亲属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案例3: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4: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2023-09-13 18:43:084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2023-09-13 18:43:352

有关法律的一个案例

(1)张某代理黄某与梁某进行的买卖合同为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和梁某赔偿低价卖出电视机对自己造成的那部分损失。(3)根据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梁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王某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对之前的情况不知情,且买卖的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王某可以得到该彩电的所有权。(4)王某可以向彩电的生产厂商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彩电的质量隐患是一般的消费者无法发现的,因此对于产品的瑕疵,厂商有义务进行赔偿。(5)戴某可以向王某和生产厂商要求赔偿损失,王某对戴某赔偿后可向生产厂商行使追偿权。
2023-09-13 18:45:061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答:1、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三人注册资本为100万高于3万。且有限责任公司的确立是股东们的意思自治,所以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出资。根据《合同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张某以50万的知识产权,李某已20万的实物,赵某以30万不低于注册资本100万的百分之三十最为货币出资。根据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三人都按照法律规定做了出资。答:2、不会得到支持。首先,公司不是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甲不能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债务。不知道,该公司是否已经到了财产清算的地步,如果到了已经破产补偿的地步,在没有抵押债务人等其高它于他的顺位债务人的情况下,甲只能获得公司剩余财产价值80万元。
2023-09-13 18:45:181

简单的法律案例分析

1、万华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7000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2、万华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因为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因此,万华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3、万华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万华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万华不负刑事责任。4、在对万华的处理上,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23-09-13 18:45:292

3道法律案例题,希望尽快给予回答,有高分!

(一)2015年3月2日下午14时,甲(男,15岁)欲抢夺同学乙(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乙用脚将甲踢开,致甲摔倒,造成轻微伤。事后,甲邀约丙(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乙,二人将乙堵在学校附近,丙要求乙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乙,说“不赔就打死你”。乙不同意,甲随即给了乙几拳,乙未还手。问题:1、对于甲、丙、乙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甲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和欧打他人的行为。丙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甲的两个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裁定、合并执行,但不入所执行行政拘留。丙的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经过,直接将三人传唤至派出所。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甲、乙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各自陈述大不相同,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当晚22时,甲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甲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3日后,派出所对甲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丙未作处罚。问题:2、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1、对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2、派出所对三人的留置调查超过了24小时传唤不应超过24小时。。3、甲作为未成年人,应准许其与监护人见面且甲、乙作为未成年人,接受询问应当有监护人在场。。4、如甲是初犯,对甲的抢夺行为,应作责成家长严加管教的处理。5、乙某推开张某是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6、对丙某可作治安罚款处理。 (二)段某(男,25岁)与李某(女,24岁)建立恋爱关系后常因琐事争吵。2011年8月14日晚,李某与段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段某将李某打伤,邻居赵某、韩某、王某三人前来劝架,将李某送至区医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鉴定,李某为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段某立案,并将段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传唤12小时期满后,公安机关将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第一次讯问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段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段某逃往外地。公安机关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其电话进行监听,后将段某抓获,并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公安机关在抓获段某后再次对其进行讯问时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段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许某,但律师要求会见段某时,公安机关以该律师不是段某所聘请为由予以拒绝。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并告知其等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后李某与段某自愿进行和解。问题一:公安机关对段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不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在其列问题二:公安机关将对段某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不正确。段某逃跑。逮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仅能执行,所以不能变更。问题三:除上述问题外,本案中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错误做法还有哪些?请指出并说明理由。1、 传唤12小时期满后,公安机关将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除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 段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许某,但律师要求会见段某时,公安机关以该律师不是段某所聘请为由予以拒绝。公安机关违法。3、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并告知其等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公安机关违法。问题四:李某与段某自愿和解,公安机关应当如何进行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三)甲1999年3月因抢劫被判刑15年,2014年3月甲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15年1月的一天,甲在某小区使用万能钥匙将价值30万元高档轿车开走兜风,后找到朋友乙告诉其自己偷了车,要求为其保管。乙让甲将车开到其位于郊区的库房内,并让甲将车钥匙交给其保管。一日乙在车内发现一个公文包,内有某国家机关印有绝密字样的文件三份、一张信用卡(背后写有密码)、一条金项链,乙为了炫耀将上述文件内容发布到互联网,将金项链据为己有并持该信用卡去商场刷卡购物达2万余元。后乙将该车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其表弟丙使用,获利1万元。问题: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甲有何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甲构成盗窃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乙明知车辆系甲盗窃而来,提供场所予以存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私自将车内物品据为己有,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将窃得的信用卡使用,构成盗窃罪;乙又公文包内某国家机关印有绝密字样的文件内容发布到互联网,构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数罪并罚。公安机关接到失主报案后将甲抓获并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乙在逃。甲的律师丙准备会见甲,看守所要求其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以及丙的身份证复印件。丙按照要求提供并会见了甲。两天后,丙找到办案民警丁希望查阅案卷材料,在查阅过程中,丙经丁允许对案卷部分材料进行复印。后民警将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机关讯问室再次进行讯问。根据甲的供述,民警戊、庚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乙的妻子拒绝搜查,民警戊就让街道干部将乙的妻子带离,并和庚一起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经搜查,未发现犯罪证据,民警戊、庚就返回单位,未制作检查笔录,口头向领导汇报了搜查情况。问题:2、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的要求存在以下问题:⑴要求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错误,《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⑵丁让丙查阅案卷材料,在查阅过程中,对案卷部分材料进行复印错误,《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⑶民警将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机关讯问室再次进行讯问错误。《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⑷搜查乙住所未依法审批搜查证错误,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⑸乙的妻子拒绝搜查,民警戊就让街道干部将乙的妻子带离,并和庚一起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⑹未制作搜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023-09-13 18:45:511

4000字法律案例分析

在这里http://wenku.baidu.com/view/320323c65fbfc77da269b1ea.html
2023-09-13 18:46:153

求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我的个人分析: 我认为,这个案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丁某撞人,丁某逃逸。 撞人是意外事件。 我想请问的是:丁的逃逸行为应该如何界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被告人违反交规,从而导致严重后果。而丁某并没有违反交规,也就不成立交通肇事罪。那么其行为应该属于什么? 大家都来讨论嘛~~~~~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关于事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023-09-13 18:46:301

法律问题案例分析~紧急求助!

(1)如果调解失败,没有达成协议。2003年2月26日,赵某准备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为什么?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因为赵某于2002年4月30日请求了调解。属法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调解未达成和意的,诉讼时效自调解之日起重新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赵某的诉讼时效应在2003年4月30日届满。所以赵某可以2月26日正常起诉。(2)如果调解成功,于2002年6月10日达成协议:周某于6月30日前向赵某赔偿医药费500元,并当面向赵某赔礼道歉。但周某未按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此时,赵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如果调解成功,周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赵某应自履行期届满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赵某的诉讼有效期至2003年6月30日届满。
2023-09-13 18:46:401

法律案例 急求答案啊

坐等答案 很感兴趣~~
2023-09-13 18:47:274

法律案例分析

1.合同无效,生产性企业不具有相互借款的权利.甲企业所得到的借款为不当得利2.不承担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担保责任。3.不承担责任.丙丁为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而甲未要求乙还款,故不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故丁不承担责任.4.不承担,放弃物保,人保免责.且未经丙丁同意.5.可以,丙丁戊为连带保证.6.可以向赓请求偿还,丙丁为一般的连带保证.而赓为财产代管人。
2023-09-13 18:47:393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2023-09-13 18:47:512

求点经典的古代法律案例

甲告乙,诉乙检到甲的钱不还,大堂之上,乙矢口否认,并反诉甲诬告,县太爷问明案由,查知原告为当地地痞无赖,乙为当地杀猪买肉的,便命人打过一盆水,将银子丢到水了,这是水面泛出油花,县太爷当堂判决,屠夫乙胜诉,甲诬告罪成立,责杖40 理由:杀猪者每日满手油污,接触银子,银子上必有油污,放入水中必泛出油花,原告每日不务正业,手上必没有油污,所以做出如上判决
2023-09-13 18:48:043

法律案列

案例5::"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A、B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小李的与A的合同因A的注销而失去了法律效力;“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小李变更劳动合同”,小李与B间无合同关系,不受B的制约。B败诉。[学法不精,请见谅!我会努力的。]
2023-09-13 18:48:281

法律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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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18:48:375

法律 《案例分析》

根据2009年12月颁布(2010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1、主体——被害人李四和动物饲养人张三。客体——李某的身体权。内容——动物致人损害(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动物饲养人李某。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
2023-09-13 18:48:563

求法律案例分析

没有题目。怎么分析?自问自答?三个案例。仅供参考: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案例1: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案例2.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分析: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案例3.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分析: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09-13 18:49:071

请严肃分析一个搞笑的法律案例

呵呵。既然你不拿这个当笑话看,那么咱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1、移动公司没有侵权。2、需要注意的是,移动公司在印制传单时,其语义明显没有侮辱任何人的意思。3、该女子认为的侮辱,并叙述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这是其个人观点,换句话说,她所理解的受到了的侮辱,是被人们曲解以后的语句的意思,而不是原句的意思。4、由此可以看出,该女子应当以实际侵权人为被告,而不能以移动公司为被告。
2023-09-13 18:49:181

律师法案例分析

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教唆犯罪嫌疑人作伪证。
2023-09-13 18:49:413

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10个例子

买卖关系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向舍友借钱打欠条,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与人发生口角,把人打伤,属于侵权。结婚需要达到法定条件,离婚需要法定标准,遵守《婚姻法》、《离婚法》。请求还款的诉讼要在以书面合同所规定的还款时间的两年内进行。过马路或者驾车时都要遵守交通安全法。继承要遵守继承法。员工上班要签劳务合同。家长对于到达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有将儿童送至公立的学校就读,而对于将儿童送至私塾的家长,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家长有权看未成年人的日记,因为他们有监护权。捡到贵重物品而拒不还给失主,要追究刑事责任。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贪污罪与侵占罪所涉及就是是否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
2023-09-13 18:49:533

求8条简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阳县35岁的职工刘封平与同事李涛相约到自己家中饮酒,平时酒量还行的李涛喝了几杯啤酒后就觉得有点不舒服,但其认为自己酒量还行接着陪刘封平喝到晚上9时。后来刘封平将李涛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李涛自行回家。第二天刘封平才知道李涛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公安局对李涛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没有结果,也没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超市准备实施盗窃。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49.50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1 036元)抢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申请镇政府处理。村民甲不服镇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在起诉期限内,镇政府认为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于是撤销了该处理决定。村民乙不服,对镇政府的撤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镇政府不能撤销经过上级政府复议维持的处理决定。 2008年3月1日,A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缴各种税款53000万元,遂作出处理决定:限甲公司十日缴清露缴各项税款及滞纳金89000元,逾期不缴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罚款。后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A税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甲公司处于漏缴税款2倍的罚款。甲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并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为此,A税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经济法案例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之后,C公司与A银行办事处签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孙某与C公司的总经理武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年后,B公司向A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 程序法案例 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仲裁案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矿,并依法取得了经营权。期后,确定被申请人为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退出合伙。承包满一年,被申请人与煤矿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书”,终止了承包经营。煤矿所有者同意支付给合伙人2800万元人民币,作为他们在煤矿经营期间的投入及解除承包关系的补偿。在协议生效后,煤矿所有者偿付了1600万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结算、分配问题产生分歧,申请人遂依协议及法律规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政府划给原告张某二块荒山进行经营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颁发给张某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张某在自留山上种植了林木。2007年5月,黄某(村小组会计)通知村民讨论收回张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户村民中有11户(每户由一人代表)参加会议,一致决定将张某经营管理的自留山收归集体所有并出卖山上部分林木。此后,黄某向相关单位申报办理采伐手续,以村小组的名义将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价格卖给他人。3200元由黄某保管。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小组赔偿3200元。
2023-09-13 18:50:151

求4个法律案例, 还有案例分析, 心得。

例1:王xx,王妻李x,女儿王x ,一次地震中,王xx失踪,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后李x自行处理财产,并把女儿王x送与邻居,自己改嫁。一年后,王xx回来,要求与李x复婚,要回女儿和财产。问,王xx的要求能否实现?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儿和财产能够实现,但要求与李某复婚不能够实现。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然后要回自己的女儿。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还财产或者进行补偿。 例2:李某年满17周岁,是某厂的临时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征得家长的同意,把价值2000多元的数码照相机送给好朋友程某。之后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据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程某的馈赠照相机的行为无效。 该馈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答案: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在实施影碟机买卖行为时,李某已满17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故李、于二人的影碟机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于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例3:贺小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贺大明的亲弟贺二白,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贺大明将贺小红的片酬3000元以贺小红的名义赠与贺二白。 因此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这一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内,姜女士正在采购速冻水饺。因多拿了几个塑料袋,姜女士与速冻柜台女营业员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后被劝开。姜女士继续购物,并至收银台付款。不料。小张突然冲上前来对姜女士动手,后姜女士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项目名称解释以及依据并初步确定各项的赔偿金额 2. 姜女士需要状告的对象是谁?商场还是小张?理由 3. 请介绍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种纠纷,理由答案: 1、医疗费用,相关交通住院伙食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有残疾的要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 残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2、如果按照侵权来告,可以列商场为被告,营业员的侵权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的。商场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3、本案可以认为是两者的竞合。是明显的侵权,也是在消费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商场没有履行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之义务。 实践当中,一般都将单位和个人都起诉在内。并且现在法院也通常会判商场和营业员共同承担责任。最近有一个很类似的案例,共享一下: “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告一段落:法院判定公交车上司乘人员均负有责任,与公交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5万余元。此前,肇事售票员已被判处死缓,死者家属提出337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本报讯 (记者 傅沙沙)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的民事索赔部分近日有了结果——海淀法院认定,726公交车的司机韩某与另一售票员吴某对小晏的死也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售票员朱玉琴共同赔偿死者小晏的父母5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005年10月,13岁的小晏与父母到新街口买衣服,随后搭乘726路公交车回家。 途中,她因票务纠纷与售票员朱玉琴发生争执,被朱玉琴掐住脖子昏死过去。去年5月,肇事售票员朱玉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半年后,小晏父母向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及事发车上该公司3名司乘索赔损失337万余元。 小晏母亲说,女儿与朱玉琴发生冲突后,司机韩某立刻停车,但并未制止朱的暴行,反而上前推搡小晏。小晏晕倒后口吐白沫,尽管老两口苦苦哀求司机与售票员送女儿去医院,但遭拒绝,司机还称要拉他们去总站罚款。当他们在其他乘客帮助下打车将女儿送到医院时,已错过最佳救治时机,小晏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一名来自辽宁的证人证实了小晏母亲的说法,并称司机韩某当时还在车上拉偏架,对小晏实施了人身侵害。二人的律师也当庭向小晏父母道歉,表示两名司乘人员才工作一年,对意外的预见和处理经验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玉琴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致小晏死亡,车上其他的司售人员未能及时制止,还拒不协助将小晏送往医院救治,对小晏形成了共同侵权,由于二人当时举动属职务行为,故巴士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3-09-13 18:51:311

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如下,麻烦帮忙..急!!!

1:A与甲、乙、丙是债权债务关系,A为债务人,甲、乙、丙是债权人,后因A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6万元抵偿给以上三人,至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清偿而终止;甲与丁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2:酒店与原被告三方以音响抵债的协议是有效的——双方的协议符合生效要件。3:甲未经乙和丙的同意出卖音响,买受人丁能否取得所有权——不一定;除丁不知道该音响设备系甲、乙、丙三人共有外,其他情形时丁不能取得所有权(除非征得乙、丙的同意);4:A:在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甲补偿丙1万元及其利息;理由是音响设备系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单独处分,为此甲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丙损失的责任,而乙只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且在此事件中无过错,故不用承担责任;B:在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双方X日内返还财物(即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3-09-13 18:51:471

自相矛盾文言文于的意思

1. 自相矛盾文言文的翻译 自相矛盾译文: 楚国有个既卖矛又卖盾的人,他称赞着自己的盾,说:“我的盾很坚固,任何武器都刺不破它。”接着,他又夸起了他的矛,说:“我的矛很锐利,没有东西穿不透的。”有人质问他:“拿你的矛去刺你的盾,会怎么样?”那人便答不上话来了。刺不破的盾和什么也刺得破的矛,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 自相矛盾字词的译文: 1、鬻(yù)- 卖。 2、誉 - 夸耀。 3、陷 - 攻破。这里是刺透的意思。 4、或曰 - 有的人说。 5、莫不 - 没有不 6 、应 - 回答 7、或 - 有人 8、坚 - 坚固 9、以 - 用 10、俄而 - 然后 11、莫能 - 没有什么 自相矛盾原文: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扩展资料: 自相矛盾出自《难一第三十六》韩非子 全书由五十五篇独立的论文集辑而成,里面的典故大都出自韩非,除个别文章外,篇名均表示该文主旨。其学说的核心是以君主专制为基础的法、术、势结合思想,秉持进化论的历史观,主张极端的功利主义,认为人与人之间主要是利害关系而仁爱教化辅之,强调以法治国,以利用人,对秦汉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 该书在先秦诸子中具有独特的风格,思想犀利,文字峭刻,逻辑严密,善用寓言,其寓言经整理之后又辑为各种寓言集,如《内外储说》、《说林》、《喻老》、《十过》等即是。 史载,韩非口吃,不善言谈,长于著书,使秦之时,被同学李斯等谗言所害,入狱,后服毒自杀。司马迁说“韩非囚秦,《说难》、《孤愤》。韩非虽口不善辩,然下笔汹涌,鞭辟入里;语言简洁,又不乏生动活泼之态。 韩非寡言少语之际,遭同窗暗算之时,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对社会进行冷峻犀利的观察,个中滋味,岂足为外人道!观此书,明司马之意,知韩子之文,畅“无情”之法治,有所本矣! 2. 自相矛盾文言文意思的解释和道理 求 原文: 楚人有鬻矛与盾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译文: 在很久以前,楚国有一个人既卖矛又卖盾。有一次他夸耀自己的盾说:“我的盾是世界上最坚固的,什么东西也刺不破它。”然后又夸耀自己的矛说:“我的矛是世界上最锐利的,任何东西都能刺破。”一个人问:“那如果用你的矛去刺你的盾,结果会如何呢?”听了此话后,周围的人都笑了,这个楚国人不知道该说什么才好。 揭示道理 告诉我们说话做事要实事求是,不能自己与自己矛盾的道理。 3. 求邯郸学步和自相矛盾的古文、注释、翻译. 邯郸学步原文:且子独不闻夫寿陵馀子之学行于邯郸?未得国能,又失其故行矣,直匍匐而归耳.于:介词,向未:未曾、没有其:代词,他的直:副词,竟然况且,你难道没有听说燕国寿陵有个少年,向邯郸人学习步法?不仅没有掌握邯郸人走路的独特技能,而且忘记了自己原来走路的步法,竟然只好爬着回家了.自相矛盾原文: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鬻(yù)——卖.誉——夸耀.陷——攻破.这里是穿的意思.或曰——有的人说.莫不——没有不 应——回答 或——有人 “誉之曰”的之:代词,指代盾 “吾矛之利”的之:文言助词,无义 “吾盾之坚”的之:同上 坚——坚固 以——用 俄而——然后 莫能——没有什么.译文:楚国有个既卖矛又卖盾的人,他称赞着自己的盾,说:“我的盾很坚固,任何武器都刺不破它.”接着,他又夸起了他的矛,说:“我的矛很锐利,没有东西穿不透的.”有人质问他:“拿你的矛去刺你的盾,会怎么样?”那人便答不上话来了.刺不破的盾和什么也刺得破的矛,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
2023-09-13 18:45:411

送别诗有哪些?

送别诗李叔同全文《送别》 李叔同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来,来时莫徘徊。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全文解释《送别》分三段,第一段是“写景”,写在长亭外、古道边送别的画面;第二段则是抒情,抒发知交零落天涯的心灵悲慨;第三段从文字上看,是对第一段的重复,其实不然,是文字重复而意蕴升华:经历了“送友离别”,而感悟到人生短暂,犹如日落,充满着彻骨的寒意。
2023-09-13 18:45:431

闾邱露薇是什么意思

闾丘露薇,原名闾丘露薇,毕业于复旦大学,香港浸会大学传播学硕士。加入凤凰卫视后,伴随着凤凰卫视的新闻、财经节目成长。闾丘露薇是第一位进入阿富汗的中国女记者。这一次,他成为第一个进入伊拉克战场的中国记者。按照她自己的说法,她想继续一种重复的生活。她天生喜欢挑战和压力,所以她寻求进步。个人观点:我也不太喜欢她。她前期能胜任记者的工作,但记者只应该是记者。许多中国记者的问题是,他们想成为公众人物和意见领袖,所以他们自然要表明立场。记者应该客观公正,不能在报道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觉得她报道中的双重标准令人厌恶。另外,她作为时事评论员并没有那么有才华,我也不认为她才华横溢。2013年1月20日晚,闾丘露薇发表博文《说说电视记者这行吧》讽刺批评柴静。21日下午,闾丘露薇在微博中再次发声。与此同时,闾丘露薇一再澄清,他没有兴趣评论他的同行。2013年6月6日,闾丘露薇在《羊城晚报》上发表了文章《纽约式过马路》。闾丘露薇“中国式过马路”和“纽约式过马路”的对比,引起了网友几乎一边倒的质疑和吐槽。003010引起网友“闾丘露薇风”群嘲。2014年4月21日,闾丘露薇微博转载一条新闻《纽约式过马路》并配发评论。随即,闾丘露薇的微博遭到了谩骂。
2023-09-13 18:45:431

有关火把节的简介资料?

火把节是彝族人民特有的传统佳节,自汉唐起,已沿袭一千多年。火把节一般于每年农历二十四日举行,历时三天。有关火把节起源的记载和传说有数十种,内容丰富,优美动人。其中较为普遍的几种说法是:一、相传天上的恩梯古兹(彝族神话中的天神)派喽啰到凡间危害众生和庄稼,人们在支格阿鲁(彝族神话中的英雄)率领下毫不畏惧,在农历6月24日这天用火把焚烧了害虫,战胜了天神,于是彝族人民把这天定为火把节,代代相传。二、书伦撰修《西昌县志》载:……唐开元间,有邓耿诏者,六诏之一也。南诏欲并五诏,因星回节召五诏令饮于松明楼。邓耿妻慈善,惧难止夫勿行,不听,乃以铁钏约夫,背而别。比至南诏,火其楼,诸诏寻夫骸不可识,独慈善以钏故将其骸以归。南诏异其惠,以币聘之,善以夫未葬为辞,既葬乃于樱城自守。南诏以兵围之,三月食尽,善盛服端坐饿以死,南诏寻悔,旌其城曰德源。今滇俗6月24日,比户所松焉。燎长丈余,入夜争先燃之,用以照田祈年,以炬之明暗卜之丰歉。戚友会聚,剁牲饮酒,夷汉同之……。正如《西昌县志.文艺志》(建昌竹枝词)所载:赴宴先知去不回,柴楼烟冷尚余哀,而今火树沿成俗,忍使冰心化作灰;慧心早卜去难回,赠到金杯隐自哀。千古人犹照亮节,吞来六诏已成灰。三、远古的时候,天上的一个大力士和地上的一个大力士摔跤,天上的大力士被地上的大力士战胜,狼狈地逃到天上,在天神面前拔开弄是非,于是天神不分青红皂白,迁怒于人间,遣派大量的害虫到地上糟踏庄稼,危害人民,人们点燃火把到田间驱除虫害,战胜了天神,这天正好是农历的六月二十四日,彝族人民把这天定为火把节。火把节是四川凉山彝族最盛大的传统节日,届时家家饮酒、吃坨坨肉、并杀牲以祭祖先。人们穿新衣,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体活动,男人们参加斗牛、羊、鸡、赛马、摔跤;妇女则唱歌,吹口弦,弹月琴。晚上把火把在房前屋后游转;第三天晚上成群结队地举着火把遍游山野,火光一片,然后又集中到一处点燃篝火,打着火把,喝酒、唱歌跳舞,一直玩到天亮结束。凉山彝族火把节一年一届,其主会场一般设在普格县或布拖县,凉山彝族自治州首府西昌市设分会场,其选美活动中评选出的美女一般来自于美姑县。
2023-09-13 18:45:474

职教师范和师范区别

师范:是正规的国家全日制大学,毕业后针对学校,而职教师资:是既掌握一门技术,具有较强动手及指导能力,又掌握现代教学理论、教育方法和技术的双师型技术职业教育师资人才。 扩展资料   职业教育师范指职业技术、职业技术师范类的师范教育,属于教师教育,实施院校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高水平工科大学等。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包括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学)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学历性的.教育,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是非学历性的教育包括对职工的就业前培训、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等各种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
2023-09-13 18:45:471

货拉拉归哪个政府部门监管

交警会查货拉拉的车,目前交警特别喜欢查贴有“货拉拉”、“快狗打车”车贴的面包车,由于这种面包车属于客车,很多都是货拉拉司机因拉货需求改装内部结构,车贴贴在后挡风玻璃也会影响安全行驶,一次捉到就是罚款200元,并勒令整改。匿名车主爆料:面包车分货车和客车,简单来说就是货车除了前挡风玻璃和主副驾驶门,车厢的门和后备箱门都是铁皮封死的,还需要贴反光条。而目前70%的面包车都是客车。不少粘贴“货拉拉”“快狗”广告的违规车辆被交警执法人员拦下,责令其将车身广告现场撕毁,喷涂的车辆也被责令限期内整改。不少诉苦的车主告诉记者,车贴是平台要求贴的,不贴被查到的话,没法接单。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对近期查处的37起“货拉拉”平台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发现仅1辆车具有货物营运资质,其余36辆全部是客运车。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三部门联合,对货运O2O平台“货拉拉”进行了约谈,货拉拉平台因违反《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处以3万元最高上限的行政处罚,责令整改。货拉拉面包车拉货合法吗据货拉拉平台公关经理周经理表示,货拉拉的车贴采用高透材质,不会影响驾驶视线,车贴是最初加入平台时自愿签署的,不签的话不能加入货拉拉。然而交警回应,这是无视交警和法律,底气何在?“打脸”货拉拉。律师表示,以法律优先,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条款也是无效的。目前新规,取消重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到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是普通的客车是不能拉货的,也不能办理运输证和货运资格证。相关法律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车身广告贴在前后挡风玻璃上的,影响驾驶员前进/后退中的观察实线,车身广告贴在侧面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货拉拉司机的投票结果显示,绝大多数都希望取消车贴规定,而目前也有一些货拉拉司机利用一种反复使用车贴来应付平台车贴问题,就是一种磁性车贴,平台要求上传时贴到车上拍照上传,路上行驶时拿下就能减少被交警处罚的几率。有纠纷的话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或消协投诉解决处理解决,维护自身权益处理,追究对方责任。此前,货拉拉平台与司机的矛盾激化,很多消费者不解运管为什么不治理货拉拉。虽然运管受理交通运输行业的服务监督、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等业务。但货拉拉是“中介信息服务平台”,很多是没有办理“运输经营资质”的,对于平台规范、派单,运管是没有监管职责的。很多时候货拉拉车主都是带车加入货拉拉的,一旦涉事,涉事车辆并非货拉拉旗下,而是车主所有。那么司机在平台上接单,然后进行运输,这是一种信息交易,并不是货物运输,那么运管自然也就没有职责监管。哪个执法部门管货拉拉?实质上,上面说到的运管部门也是可以管理货拉拉的,但前提示其在当地有办理“运输经营资质”,并且涉事车辆是货拉拉旗下所有。但如果出现上述情况,那么消费者也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反馈,或拨打12315消费者举报专线进行投诉。12315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主要职责就是切实解决广大消费者的相关消费诉求,具体受理范围为: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2、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3、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你好,货拉拉在工商管理局注册有营业执照,货拉拉于2013年创立,成长于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家从事同城/跨城货运、企业版物流服务、搬家、零担、汽车租售及车后市场服务的互联网物流商城。货拉拉通过共享模式整合社会运力资源,完成海量运力储备,并依托移动互联、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搭建“方便、科技、可靠”的货运平台,实现多种车型的即时智能调度,为个人、商户及企业提供高效的物流解决方案。所以说货拉拉是一家合法经营的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23-09-13 18:45:381

城市景观中的人文景观,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景观设计是环境设计的组成部分,大到绵延几十公里的风景区规划,小到十几平方米的庭院设计,都属于景观设计的范畴。所有的景观都是通过景观要素来体现的,景观设计的素材和内容包括地形地貌,植被,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其中,地形地貌是设计的基础。  城市景观包括城市的历史景观、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三个大的方面,而这三方面内容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共同组成了城市景观的基本骨架,也是设计师进行景观设计工作的重要对象。  城市景观设计主要侧重于城市物质空间与城市形态的设计。对整个城市或城市某个地段中建筑物和建筑物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筑物与用地、交通等方面之间的关系。从城市体形、空间和环境质量等方面入手,着重研究城市的视觉景观与环境行为,通过营建环节,落实三维空间的意向设计和景观策划。  城市景观设计属于应用性多学科综合设计,涉及城市规划、建筑学、园林规划设计、环境美学及社会科学等相关的学科内容,它是社会文化、物质环境和人类行为的综合性设计。  一个城市的景观风貌是其城市自然条件和当地历史、文化的综合反映。城市风貌是城市建没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包括:从城耔整体出发,对现有城市的特色资源进行保护、培育和再开发;限制市民和单位的土地与建筑建设等权限,要求按统一的规划设计和法规进行建设活动。
2023-09-13 18:45:382

咏柳曾巩的意思及赏析

咏柳曾巩的意思及赏析如下:《咏柳》曾巩,乱条犹未变初黄,倚得东风势便狂。解把飞花蒙日月,不知天地有清霜。①倚--仗恃,倚靠。狂--猖狂。这两句形容柳树在春天绿得很快:柳条似乎还没有发黄,但趁着东风吹暖,一下子便飞快地变绿了。②解把-- 解得,懂得。飞花--柳絮。③这两句的意思是:不要只看到柳絮飞扬,遮天蔽日,要知道还有清霜临降、柳叶飘零的时候。这首诗是继盛唐时期著名诗人贺知章咏柳诗之后,描写春柳的力作。但和贺知章的咏柳有一定区别。贺知章的咏柳用了拟人、物的手法,写活了柳和风,曾巩的咏柳则借柳讽刺那些势利小人。《咏柳》是一首托物言志之作,作者是唐宋八大家之一的北宋的曾巩。曾巩少即见长于文章,他的文风,雍容平易,不露锋芒,而曲尽事理。他的一些咏物诗寓意很深,《咏柳》就把春天的柳树比拟为得势便猖狂的小人,借以讽刺邪恶势力。曾巩,1019年9月30日即天禧三年八月二十九出生,1083年4月30日即元丰六年四月十一逝世,字子固,江西抚州南丰人[1]出生于建昌军南丰(今江西省南丰县),后居临川,北宋文学家、史学家、政治家。
2023-09-13 18:45:361

对于学生抄作业,家长该怎么处理?

我觉得家长对于学生抄作业这件事情应该做到很好的处理,要让他们认识到这是非常错误的
2023-09-13 18:45:366

七年级地理期中试卷分析

  评价一套 七年级地理 试卷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对试卷进行详尽地分析。我整理了关于七年级地理期中试卷分析,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七年级地理期中试卷分析 范文 一   从试卷成绩来看具体分析如下:   一 全面考察基础知识   第一题 选择题共20个40分涉及所学大部分知识既紧扣课本又 联系实际,重在考察基础知识,同时又注重其能力的培养。   二 注重地图运用,突出地理学科特点 很多题目既有文字又有地图。通过学生视图来回答,如海陆分布的七大洲四大洋,经纬网、等高线的地形图等作为专题来考察,看似简单但又需细心,重点突出考察又广,由于平时注重了这些问题,因此学生作答还可以,   三 联系实际对策   开放探究题,联系世界人口问题给出材料回答,大部分学生能回答出来但很少有条理,可喜的是大部分学生能提出问题又同时提出解决 措施 。   存在问题   一 学生审题不清,根据要求应填大洲、大洋,认识填图中的知识,   二 基本读图能力差,导致失分。   三 基础知识掌握不牢,读图能力有待提高,有的学生才升入初中还不会或不适应初中的考试。   采取措施   一 重视基础知识的教学,突出能力的培养,紧扣课标教材,对主干知识加大力度。   二 加强地理图表的教学,加强学法指导,倡导科学 方法 ,   三注重学生方法的指导,学会审题做题,使学生学会观察、思考、分析解决问题,使知识在学生头脑中消化贮存,   总之 ,在今后的教学中,要精讲多练、引导学生多动脑,培养他们学会分析、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能力,才能学到有用的知识,我相信,通过我们共同努力下次会更好。   七年级地理期中试卷分析范文二   期中考就好比是一个学期的中场休息。上半学期的过程和结果都已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学生该如何从期中考中吸取 经验 和教训。查字典初中网为大家准备了地理期中试卷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七年级学生来说,地理是一门新的学科。由于地理学科的特殊性。说它重要,其实只是众多科目里的一门;说它不重要,它又始终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如何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这门课的重要性,一直是我教学工作寻求的突破点。教对生活有用的地理,在生活中学习地理,一直是我的教学理念。   本份期中试卷涉及前两章的知识,但更侧重第一章。本套试卷重基础,覆盖面广,能全面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试题题量、难易程度、各种题型都体现了新课改的理念,并结合了学生的生活实际,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同时又注重对地图的分析理解,注重对学生各个方面能力的考查,对以后教师的教学行为和方式都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一)重基础,题灵活   本份试卷单选题就占了20分,这些题目都是课程标准中要求学生掌握的基础中的基础,选择题考查的知识,有一部分题目基础性强,如第1、4、6、17、18、19、20题,只要学生记住了知识点、稍加用心即可得分。还有一部分,重视学生的读图用图能力,题目较灵活,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读图能力和空间想象能力。当然,关键是要细心、灵活,死板、马虎是得不了高分的。   (二)重读图,题多变,并赋予不同的问题情境   地理离开了地图,那就不叫地理,地图才是地理的重头戏,本份试卷中主要考查了学生的读图能力及综合应用能力。该试卷强调地理读图能力的考查,特别是图文转换能力的考查,引导学生用所学知识简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试题有一定的灵活性。有的问题情景创设,不是教材直接的内容,但运用所学知识,都能灵活解答。本试卷考察的方面从一般读图到实际应用,可谓面面俱到、灵活多变、无所不考,从而全方位地考查学生地理学习情况,由此可见命题人的良苦用心。   二、学生在试卷中出错较多的题   单选题:第1、4、6、17、18、19、20等小题考查知识的识记能力,答题情况比较好一些。第2、3、5、7小题错得多的原因是读图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基础掌握不够牢固,审题不仔细造成的。   读图分析题:尽管这些是教师在讲课中多次强调过的题,但仍有部分同学出错,实属不该。许多同学由于对地图不熟悉,导致答案五花八门,乱七八糟。最后一题,多数学生此题得了满分。教师在今后的教学中,对于每一个知识点都应多加强调,告诉学生会怎样考查这个知识点,引起学生的注意。   地理期中试卷分析就分享到这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七年级地理期中试卷分析范文三   从分数统计和卷面分析来看,本次初一年级期中试题力求体现《地理课程标准》的思想,重视对学生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题目、解决题目能力的考查。   1、试题覆盖面较广,题型多样。本次试题题型有选择50分、填空10分、综合40分。   2、注重积累。《地理课程标准》将“学习生活中有用的地理”列进教学目的和课程的基本理念中,本次质检题留意了学生的语言积累的考查。   3、基础知识占得比例较大,除个别题之外,基本做到了难易适中,不偏不怪。学生答卷得失   一、各班考试成绩基本情况统计:班次C48C49年级人数5053601班平78.678.880.9u22659011人8人137人u22647010人10人102人二、试卷分析:   一、基础知识部分。   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把握情况。对于地球的知识,海陆分布,世界的居民等知识学生基本上都能很好的把握。   存在题目:   1、有少数学生基础知识把握不够好,主要表现的题目有:基本概念的表述不精准;知识混淆。如:最大的洋写成海洋,五种基本地形的区别、不同的世界之最等。   2、部分学生的知识运用迁移能力较差。   3、书写。不少学生书写马虎,须加强。   二、能力考查部分。   主要考察了学习地理的方法,地理图表的识读等。90%学生都把握较好。   主要存在的题目是:   1、经纬网图的判读:如何判读并写出某地的经度、纬度,如何依据经纬度判读某地所处的半球、低、中、高纬度,如何利用经纬线定向等。   2、地形图的判读:如何判读等高线地形图,区分山地不同部位的名称等,部分学生还理解不够,运用能力不强。今后改进措施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以为在以后的教学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留意:   1、课改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我们在教学中要坚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切忌满堂灌。学生能展示出来的东西尽量让学生往预备往展示,充当好学生预习、展示的助手。   2、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的展示都应该在清楚展示结论时更应注重先容得到结论的方法、思路。切忌让学生囫囵吞枣,似懂非懂;   3、教师的每一堂课必须要有充分的预备,如教师形象、语言、课堂设计、教学预备(课件、教具、学案等)等,每一节课都当做公然课一样往对待。   4、加强学生的良好习惯的培养,把学习习惯的培养与平时的 教育 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每个学生养成认真审题的良好习惯,同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正确的书写习惯。   5、注重学生基础知识的教学,让每个学生都能熟练把握运用基本知识。   6、教学中应强化练习。   7、注重培优补差工作,扩大优秀面,加强学生。 七年级地理期中试卷分析相关 文章 : 1. 7下地理期中试卷分析 2. 7年级下地理期中试卷分析 3. 初中七年级地理试卷分析范文 4. 7年级地理试卷分析范例 5. 初一地理期中反思
2023-09-13 18:4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