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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事例

2023-10-09 02:16:29
TAG: 事例
共4条回复
可乐

以下为法制的事例: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瑞瑞爱吃桃

以下为法制的事例: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nicehost

我们学校的一个实例:夏天我们学校寝室很热,而且没空调,前门又没纱门,蚊子多得让人受不了,于是大家白天晚上都点蚊香,结果一天晚上,我隔壁寝室几个女生点的蚊香火星掉到木地板上了,第二天起来发现时地板上已经烧出一个大黑洞……宿管办阿姨心疼啊,自那以后,对这类的检查特别严格-_-

欣慰的是没有发生更严重的事,要是发生火灾的话T_T

所以,在学校,各方面的用电用明火等都要小心再小心,以免酿成悲剧!

小教板

  案例1:

  记者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亳州市公务员考试舞弊案5人因涉嫌故意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日前被检察机关逮捕。

6月14日,亳州市举行的安徽省招收公务员考试下午开考5分钟左右,无线电检测车即检测到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信号异常,经警方技术确认和现场搜索,当场查获张超、王宇、周云鹏等人。

经初步查明,今年4月,为使王昆通过安徽省公务员招警考试,张双翼让张超购买了一套考试作弊设备,考前张超与王宇、周云鹏联系要求考试时予以帮忙。6月14日,王昆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张超、张双翼、王宇、周云鹏、杨从坤(另案处理)则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到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考试开始后,王昆通过微型摄像头将试卷题目传送给王宇、周云鹏做好答案,再由张超用对讲机把答案传给王昆。

目前,谯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将王昆、张超、张双翼逮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王宇、周云鹏两名试用民警逮捕。

  案例2: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亚东、李红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

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不久的李亚东、李红预谋采用盗窃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属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及移动电话。23日晚,二人窜至嘉兴经济开发区一座坟墓,用锤子砸开朱某的父亲的墓玻璃,盗走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将写有联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朱某获悉后打电话联系时,二李索要1万元。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打入2000元,但李亚东坚持索要剩余8000元。朱某报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李亚东、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死者骨灰要挟死者亲属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案例3: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4: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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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18:37:111

关于法治的经典事例

清朝末期,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臣民的义务和权力 中华民国建立时,颁布了临时约法,那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对袁世凯的权利进行了约束。还提出了五权分立,国民的权利等等。 在1922年,国民政府收回了部分关税自主权,在1943年完全...
2023-09-13 18:38:414

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2023-09-13 18:39:253

4个法律案例

1 .案例: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李某在居民中散布赵某偷窃了自己的东西,致使赵某气郁生病并影响赵某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评析: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就上面情况看,李某的行为侵害了邻居赵某的名誉权,赵某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到法院起诉状告李某的侵犯行为。一般情况下侵害名誉权的受害者只是精神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李某赔偿自己因此生病治疗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如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必要的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另外赵某实际支出的陪伴、护理人员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要求加害人李某予以赔偿。 2 打赌饮酒致人酒精中毒案 案例:某甲(17岁)偶遇某乙(17岁),某甲自夸酒量大:一人能喝一斤白酒。某乙即购6斤白酒并邀其他三人共饮。乙说:“今日能喝一斤白酒,酒钱不用你花。”某甲因此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在医院花去医疗费4000元,现某甲之父要求某乙及另外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问,此要求是否合法?评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某乙及另外三人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某乙等人只是与甲打赌,并没人强迫其喝酒,主观上既无过错,也没有恶意。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不幸的后果,是因为某甲夸口在先,又怕打赌失败丢面子,自愿喝下大量的酒。因此,某乙和另外三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他们如果自愿承担某甲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则另当别论。 3 为别人做好事摔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前不久我的孩子和几个同学一起利用节假日时间去帮助街道的军属张大爷做好事。在擦玻璃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做手术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1000多元。我们认为孩子是为张大爷做好事时摔伤的,张大爷家应当承担一部分医药费,张大爷的家属则认为孩子摔伤是自己不当心造成的,应当由自己负责,双方协商不成,请问,这起人体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有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民事责任,就依据过错原则确定,无过错就无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5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称为公平责任。根据你所谈的情况,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规定,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此事最好是由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4 自家失火殃及邻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我单位陈某住个人私房,春节前的一天,因家中夜里无人,火炉引起火灾把陈家房屋、财产连同邻居李某等三家的私房一起烧毁,损失严重。火灾发生后李某等人就责任谁归属、损失赔偿等问题向人请教,回答是:陈某不是故意放火,构不成纵火罪,不负法律责任,他自家也被烧了,已没有赔偿能力,故可以不负赔偿责任。请问:这样的答复是否正确?这个责任和损失应由谁承担?不是有意纵火,受害者遭受重大损失,就该自认倒霉吗?评析:陈某家中失火连带烧毁邻居房屋,构不成刑法上的纵火罪,因此不负刑事法律责任,但是,此事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理由是:陈某离开家中未将火炉里的火熄灭,导致发生火灾,是有过失的,他应当承担由此给李某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鉴于他家财物已被烧毁的具体情况,损失赔偿费可以考虑分期给付。
2023-09-13 18:39:421

法律案例,急!

你想参加司法考试吗?
2023-09-13 18:40:155

法律案例

医院
2023-09-13 18:40:353

法律案例

案例一 123都否 案例二 12都是
2023-09-13 18:40:572

1500字法律经典案例

  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23-09-13 18:41:091

关于法律的案例

首先法院应当要求某乙变更被告,某乙如果不予变更,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后发现有不予受理的情况才作出的裁定。 因为被告不适格,所以不予受理。因为某甲是侵权人,而不是其父母,所以某甲为被告。 某乙应当以某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此案应当这样解决,《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年龄已满18周岁但没有劳动收入,依赖扶养人生活的人的责任问题。对此,责任应当由已满18周岁的行为人承担,但其侵权责任由其扶养人负先行垫付的义务。对于合同责任,其扶养人不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综上所述,某甲违章骑车撞伤某乙,是侵权责任,所以使用《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责任由某甲承担,但其侵权责任尤其扶养人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2023-09-13 18:41:351

4个法律案例分析

第4题是一道司法题。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本案中,虽然刘季南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一致,但由于他的死亡宣告没有在其生前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仍应以1988年8月为死亡日期。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对其遗产的继承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案中,刘季南1995年的遗嘱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财产继承的后果有抵触,应以遗嘱的规定为准,赵玉芬及其子女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刘季南1995年遗嘱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 3.刘季南1995年遗嘱应为有效遗瞩。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刘季南的遗嘱从内容到形式均合乎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遗嘱。 4.刘季南的遗产包括:1988年赵玉芬及其子女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继承的财产;刘季南经商期间所获200万元财产,由于刘季南和胡柔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应全部属于刘的遗产。上述遗产应按1995年遗嘱的规定,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人平均分配,每人四分之一。 由于刘裕和已经于1989年6月死亡,按《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裕和所应得的四分之一的遗产,应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季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赵玉芬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遗嘱生效前已经再婚,脱离了与刘的夫妻关系,而胡柔由于未与刘季南正式登记结婚,所以赵玉芬和胡柔均不得作为刘季南的继承人分得遗产。所以刘裕和这一部分遗产应当由刘冬冬和刘裕和两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刘裕和先于刘季南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由其儿子刘明江代位继承。
2023-09-13 18:42:155

关于法律的例子

以下为法制的事例: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2023-09-13 18:42:561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2023-09-13 18:43:352

有关法律的一个案例

(1)张某代理黄某与梁某进行的买卖合同为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和梁某赔偿低价卖出电视机对自己造成的那部分损失。(3)根据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梁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王某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对之前的情况不知情,且买卖的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王某可以得到该彩电的所有权。(4)王某可以向彩电的生产厂商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彩电的质量隐患是一般的消费者无法发现的,因此对于产品的瑕疵,厂商有义务进行赔偿。(5)戴某可以向王某和生产厂商要求赔偿损失,王某对戴某赔偿后可向生产厂商行使追偿权。
2023-09-13 18:45:061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答:1、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三人注册资本为100万高于3万。且有限责任公司的确立是股东们的意思自治,所以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出资。根据《合同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张某以50万的知识产权,李某已20万的实物,赵某以30万不低于注册资本100万的百分之三十最为货币出资。根据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三人都按照法律规定做了出资。答:2、不会得到支持。首先,公司不是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甲不能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债务。不知道,该公司是否已经到了财产清算的地步,如果到了已经破产补偿的地步,在没有抵押债务人等其高它于他的顺位债务人的情况下,甲只能获得公司剩余财产价值80万元。
2023-09-13 18:45:181

简单的法律案例分析

1、万华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7000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2、万华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因为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因此,万华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3、万华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万华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万华不负刑事责任。4、在对万华的处理上,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23-09-13 18:45:292

法律案例 分析

案例一问题1: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客车公司应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本次事故的发生很显然是由王某造成的,承运人没有过错,所以客车公司不应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问题2: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因此客车公司应赔偿张某支出的医药费问题3:除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客车公司不赔偿责任。以为无票又未经许可的乘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客车公司不赔偿陈某支出的医药费
2023-09-13 18:45:401

3道法律案例题,希望尽快给予回答,有高分!

(一)2015年3月2日下午14时,甲(男,15岁)欲抢夺同学乙(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乙用脚将甲踢开,致甲摔倒,造成轻微伤。事后,甲邀约丙(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乙,二人将乙堵在学校附近,丙要求乙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乙,说“不赔就打死你”。乙不同意,甲随即给了乙几拳,乙未还手。问题:1、对于甲、丙、乙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甲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和欧打他人的行为。丙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甲的两个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裁定、合并执行,但不入所执行行政拘留。丙的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经过,直接将三人传唤至派出所。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甲、乙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各自陈述大不相同,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当晚22时,甲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甲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3日后,派出所对甲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丙未作处罚。问题:2、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1、对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2、派出所对三人的留置调查超过了24小时传唤不应超过24小时。。3、甲作为未成年人,应准许其与监护人见面且甲、乙作为未成年人,接受询问应当有监护人在场。。4、如甲是初犯,对甲的抢夺行为,应作责成家长严加管教的处理。5、乙某推开张某是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6、对丙某可作治安罚款处理。 (二)段某(男,25岁)与李某(女,24岁)建立恋爱关系后常因琐事争吵。2011年8月14日晚,李某与段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段某将李某打伤,邻居赵某、韩某、王某三人前来劝架,将李某送至区医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鉴定,李某为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段某立案,并将段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传唤12小时期满后,公安机关将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第一次讯问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段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段某逃往外地。公安机关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其电话进行监听,后将段某抓获,并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公安机关在抓获段某后再次对其进行讯问时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段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许某,但律师要求会见段某时,公安机关以该律师不是段某所聘请为由予以拒绝。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并告知其等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后李某与段某自愿进行和解。问题一:公安机关对段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不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在其列问题二:公安机关将对段某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不正确。段某逃跑。逮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仅能执行,所以不能变更。问题三:除上述问题外,本案中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错误做法还有哪些?请指出并说明理由。1、 传唤12小时期满后,公安机关将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除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 段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许某,但律师要求会见段某时,公安机关以该律师不是段某所聘请为由予以拒绝。公安机关违法。3、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并告知其等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公安机关违法。问题四:李某与段某自愿和解,公安机关应当如何进行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三)甲1999年3月因抢劫被判刑15年,2014年3月甲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15年1月的一天,甲在某小区使用万能钥匙将价值30万元高档轿车开走兜风,后找到朋友乙告诉其自己偷了车,要求为其保管。乙让甲将车开到其位于郊区的库房内,并让甲将车钥匙交给其保管。一日乙在车内发现一个公文包,内有某国家机关印有绝密字样的文件三份、一张信用卡(背后写有密码)、一条金项链,乙为了炫耀将上述文件内容发布到互联网,将金项链据为己有并持该信用卡去商场刷卡购物达2万余元。后乙将该车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其表弟丙使用,获利1万元。问题: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甲有何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甲构成盗窃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乙明知车辆系甲盗窃而来,提供场所予以存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私自将车内物品据为己有,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将窃得的信用卡使用,构成盗窃罪;乙又公文包内某国家机关印有绝密字样的文件内容发布到互联网,构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数罪并罚。公安机关接到失主报案后将甲抓获并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乙在逃。甲的律师丙准备会见甲,看守所要求其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以及丙的身份证复印件。丙按照要求提供并会见了甲。两天后,丙找到办案民警丁希望查阅案卷材料,在查阅过程中,丙经丁允许对案卷部分材料进行复印。后民警将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机关讯问室再次进行讯问。根据甲的供述,民警戊、庚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乙的妻子拒绝搜查,民警戊就让街道干部将乙的妻子带离,并和庚一起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经搜查,未发现犯罪证据,民警戊、庚就返回单位,未制作检查笔录,口头向领导汇报了搜查情况。问题:2、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的要求存在以下问题:⑴要求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错误,《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⑵丁让丙查阅案卷材料,在查阅过程中,对案卷部分材料进行复印错误,《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⑶民警将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机关讯问室再次进行讯问错误。《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⑷搜查乙住所未依法审批搜查证错误,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⑸乙的妻子拒绝搜查,民警戊就让街道干部将乙的妻子带离,并和庚一起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⑹未制作搜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023-09-13 18:45:511

4000字法律案例分析

在这里http://wenku.baidu.com/view/320323c65fbfc77da269b1ea.html
2023-09-13 18:46:153

求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我的个人分析: 我认为,这个案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丁某撞人,丁某逃逸。 撞人是意外事件。 我想请问的是:丁的逃逸行为应该如何界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被告人违反交规,从而导致严重后果。而丁某并没有违反交规,也就不成立交通肇事罪。那么其行为应该属于什么? 大家都来讨论嘛~~~~~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关于事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023-09-13 18:46:301

法律问题案例分析~紧急求助!

(1)如果调解失败,没有达成协议。2003年2月26日,赵某准备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为什么?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因为赵某于2002年4月30日请求了调解。属法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调解未达成和意的,诉讼时效自调解之日起重新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赵某的诉讼时效应在2003年4月30日届满。所以赵某可以2月26日正常起诉。(2)如果调解成功,于2002年6月10日达成协议:周某于6月30日前向赵某赔偿医药费500元,并当面向赵某赔礼道歉。但周某未按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此时,赵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如果调解成功,周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赵某应自履行期届满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赵某的诉讼有效期至2003年6月30日届满。
2023-09-13 18:46:401

法律案例 急求答案啊

坐等答案 很感兴趣~~
2023-09-13 18:47:274

法律案例分析

1.合同无效,生产性企业不具有相互借款的权利.甲企业所得到的借款为不当得利2.不承担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担保责任。3.不承担责任.丙丁为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而甲未要求乙还款,故不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故丁不承担责任.4.不承担,放弃物保,人保免责.且未经丙丁同意.5.可以,丙丁戊为连带保证.6.可以向赓请求偿还,丙丁为一般的连带保证.而赓为财产代管人。
2023-09-13 18:47:393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2023-09-13 18:47:512

求点经典的古代法律案例

甲告乙,诉乙检到甲的钱不还,大堂之上,乙矢口否认,并反诉甲诬告,县太爷问明案由,查知原告为当地地痞无赖,乙为当地杀猪买肉的,便命人打过一盆水,将银子丢到水了,这是水面泛出油花,县太爷当堂判决,屠夫乙胜诉,甲诬告罪成立,责杖40 理由:杀猪者每日满手油污,接触银子,银子上必有油污,放入水中必泛出油花,原告每日不务正业,手上必没有油污,所以做出如上判决
2023-09-13 18:48:043

法律案列

案例5::"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A、B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小李的与A的合同因A的注销而失去了法律效力;“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小李变更劳动合同”,小李与B间无合同关系,不受B的制约。B败诉。[学法不精,请见谅!我会努力的。]
2023-09-13 18:48:281

法律案例题

d
2023-09-13 18:48:375

法律 《案例分析》

根据2009年12月颁布(2010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1、主体——被害人李四和动物饲养人张三。客体——李某的身体权。内容——动物致人损害(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动物饲养人李某。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
2023-09-13 18:48:563

求法律案例分析

没有题目。怎么分析?自问自答?三个案例。仅供参考: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案例1: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案例2.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分析: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案例3.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分析: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09-13 18:49:071

请严肃分析一个搞笑的法律案例

呵呵。既然你不拿这个当笑话看,那么咱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1、移动公司没有侵权。2、需要注意的是,移动公司在印制传单时,其语义明显没有侮辱任何人的意思。3、该女子认为的侮辱,并叙述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这是其个人观点,换句话说,她所理解的受到了的侮辱,是被人们曲解以后的语句的意思,而不是原句的意思。4、由此可以看出,该女子应当以实际侵权人为被告,而不能以移动公司为被告。
2023-09-13 18:49:181

律师法案例分析

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教唆犯罪嫌疑人作伪证。
2023-09-13 18:49:413

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10个例子

买卖关系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向舍友借钱打欠条,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与人发生口角,把人打伤,属于侵权。结婚需要达到法定条件,离婚需要法定标准,遵守《婚姻法》、《离婚法》。请求还款的诉讼要在以书面合同所规定的还款时间的两年内进行。过马路或者驾车时都要遵守交通安全法。继承要遵守继承法。员工上班要签劳务合同。家长对于到达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有将儿童送至公立的学校就读,而对于将儿童送至私塾的家长,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家长有权看未成年人的日记,因为他们有监护权。捡到贵重物品而拒不还给失主,要追究刑事责任。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贪污罪与侵占罪所涉及就是是否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
2023-09-13 18:49:533

求8条简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阳县35岁的职工刘封平与同事李涛相约到自己家中饮酒,平时酒量还行的李涛喝了几杯啤酒后就觉得有点不舒服,但其认为自己酒量还行接着陪刘封平喝到晚上9时。后来刘封平将李涛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李涛自行回家。第二天刘封平才知道李涛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公安局对李涛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没有结果,也没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超市准备实施盗窃。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49.50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1 036元)抢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申请镇政府处理。村民甲不服镇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在起诉期限内,镇政府认为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于是撤销了该处理决定。村民乙不服,对镇政府的撤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镇政府不能撤销经过上级政府复议维持的处理决定。 2008年3月1日,A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缴各种税款53000万元,遂作出处理决定:限甲公司十日缴清露缴各项税款及滞纳金89000元,逾期不缴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罚款。后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A税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甲公司处于漏缴税款2倍的罚款。甲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并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为此,A税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经济法案例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之后,C公司与A银行办事处签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孙某与C公司的总经理武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年后,B公司向A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 程序法案例 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仲裁案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矿,并依法取得了经营权。期后,确定被申请人为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退出合伙。承包满一年,被申请人与煤矿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书”,终止了承包经营。煤矿所有者同意支付给合伙人2800万元人民币,作为他们在煤矿经营期间的投入及解除承包关系的补偿。在协议生效后,煤矿所有者偿付了1600万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结算、分配问题产生分歧,申请人遂依协议及法律规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政府划给原告张某二块荒山进行经营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颁发给张某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张某在自留山上种植了林木。2007年5月,黄某(村小组会计)通知村民讨论收回张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户村民中有11户(每户由一人代表)参加会议,一致决定将张某经营管理的自留山收归集体所有并出卖山上部分林木。此后,黄某向相关单位申报办理采伐手续,以村小组的名义将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价格卖给他人。3200元由黄某保管。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小组赔偿3200元。
2023-09-13 18:50:151

求4个法律案例, 还有案例分析, 心得。

例1:王xx,王妻李x,女儿王x ,一次地震中,王xx失踪,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后李x自行处理财产,并把女儿王x送与邻居,自己改嫁。一年后,王xx回来,要求与李x复婚,要回女儿和财产。问,王xx的要求能否实现?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儿和财产能够实现,但要求与李某复婚不能够实现。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然后要回自己的女儿。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还财产或者进行补偿。 例2:李某年满17周岁,是某厂的临时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征得家长的同意,把价值2000多元的数码照相机送给好朋友程某。之后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据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程某的馈赠照相机的行为无效。 该馈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答案: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在实施影碟机买卖行为时,李某已满17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故李、于二人的影碟机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于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例3:贺小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贺大明的亲弟贺二白,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贺大明将贺小红的片酬3000元以贺小红的名义赠与贺二白。 因此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这一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内,姜女士正在采购速冻水饺。因多拿了几个塑料袋,姜女士与速冻柜台女营业员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后被劝开。姜女士继续购物,并至收银台付款。不料。小张突然冲上前来对姜女士动手,后姜女士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项目名称解释以及依据并初步确定各项的赔偿金额 2. 姜女士需要状告的对象是谁?商场还是小张?理由 3. 请介绍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种纠纷,理由答案: 1、医疗费用,相关交通住院伙食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有残疾的要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 残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2、如果按照侵权来告,可以列商场为被告,营业员的侵权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的。商场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3、本案可以认为是两者的竞合。是明显的侵权,也是在消费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商场没有履行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之义务。 实践当中,一般都将单位和个人都起诉在内。并且现在法院也通常会判商场和营业员共同承担责任。最近有一个很类似的案例,共享一下: “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告一段落:法院判定公交车上司乘人员均负有责任,与公交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5万余元。此前,肇事售票员已被判处死缓,死者家属提出337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本报讯 (记者 傅沙沙)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的民事索赔部分近日有了结果——海淀法院认定,726公交车的司机韩某与另一售票员吴某对小晏的死也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售票员朱玉琴共同赔偿死者小晏的父母5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005年10月,13岁的小晏与父母到新街口买衣服,随后搭乘726路公交车回家。 途中,她因票务纠纷与售票员朱玉琴发生争执,被朱玉琴掐住脖子昏死过去。去年5月,肇事售票员朱玉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半年后,小晏父母向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及事发车上该公司3名司乘索赔损失337万余元。 小晏母亲说,女儿与朱玉琴发生冲突后,司机韩某立刻停车,但并未制止朱的暴行,反而上前推搡小晏。小晏晕倒后口吐白沫,尽管老两口苦苦哀求司机与售票员送女儿去医院,但遭拒绝,司机还称要拉他们去总站罚款。当他们在其他乘客帮助下打车将女儿送到医院时,已错过最佳救治时机,小晏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一名来自辽宁的证人证实了小晏母亲的说法,并称司机韩某当时还在车上拉偏架,对小晏实施了人身侵害。二人的律师也当庭向小晏父母道歉,表示两名司乘人员才工作一年,对意外的预见和处理经验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玉琴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致小晏死亡,车上其他的司售人员未能及时制止,还拒不协助将小晏送往医院救治,对小晏形成了共同侵权,由于二人当时举动属职务行为,故巴士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3-09-13 18:51:311

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如下,麻烦帮忙..急!!!

1:A与甲、乙、丙是债权债务关系,A为债务人,甲、乙、丙是债权人,后因A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6万元抵偿给以上三人,至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清偿而终止;甲与丁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2:酒店与原被告三方以音响抵债的协议是有效的——双方的协议符合生效要件。3:甲未经乙和丙的同意出卖音响,买受人丁能否取得所有权——不一定;除丁不知道该音响设备系甲、乙、丙三人共有外,其他情形时丁不能取得所有权(除非征得乙、丙的同意);4:A:在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甲补偿丙1万元及其利息;理由是音响设备系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单独处分,为此甲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丙损失的责任,而乙只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且在此事件中无过错,故不用承担责任;B:在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双方X日内返还财物(即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3-09-13 18:51:471

师范专业是什么意思啊

师范类,泛指一类高校,而不是具体指某些专业。具体说,过去师范类高校中的所有专业均可算为师范类专业,包括不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心理,教育学等专业。 扩展资料   现在,很多师范类高校改为综合类高校了。因此习惯上将师范类高校中的数学、物理、化学、中文、外语、政治、体育等与中小学教育科目相关的称为师范类教育。同样,将中小学教育的科研基础性学科,如教育学、心理学等也称为师范类专业。   师范生的构成和界定:   师范院校毕业,学历证书上明确显示所学专业为“**教育”的,原则上可以按师范生政策对待。   师范院校或综合性大学毕业,从毕业证书无法界定是 否为师范类的,需提供当年招生录取审批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和学籍表,招生录取审批表明确显示为师范类,学籍表(成 绩册)上显示有“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材教法”、“教育实习”,且均为必修或考试的,方能以师范生政策对待。   通过普通高招对口升学考试,由非师范专业专科升入师范专业本科连续的毕业生,需提供当年本科招生录取审批表和学籍表,经确认为师范类专业的,方能以师范生政策对待。   通过普通高招对口升学考试,由师范专业专科升入非师范专业本科连续的毕业生,在申请“初级中学”及以下种类教师资格时可按师范生对待,在申请“高级中学”及以上种类教师资格时不能按师 范生政策对待。
2023-09-13 18:43:081

期末给家长的一封信3篇

  学期末到来或考试结束的时候,老师们都会告诉家长考试要注意的事项或者放假应该引导孩子做什么。下面是我跟大家分享的期末给家长的信,欢迎大家来阅读学习。   期末给家长的一封信篇1   各位家长及同学:   期末考试已经结束,看到你们的名次,老师心情沉重,接近一半的同学名次退步。我感到困惑,作为班主任我一直努力的叮嘱你们,每天给你们更新博客,及时让各位家长了解班级情况,及时家访,提醒家长督促孩子改正不足,可是结果让我有点失望。下面我分析一下原因,同时对同学的暑假生活给出相应的指导。   作为老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没有严格要求你们,针对你们出现的错误没有及时批评指正。作为家长在后半学期,放松了对孩子的监督,认为孩子自觉,也就没有及时发现孩子的不足,对于孩子平时考试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特别是期中考试排在前100名的同学,他们的退步,就体现在他们取得好成绩之后,有一种优越感,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考试复习不重视,总觉得自己什么都会,发现不了自己的不足,平时做题考试眼高手低,这样的学生最可怕,怕的是半桶水晃的凶。徐老师经常讲高手过招,输在一招半式,你只要粗心错一两个填空题,总分就相差七八分,你的名次就退步很多。这就需要前100名的同学必须要踏实认真,严格要求自己,不得允许自己犯低级错误,要做到会做的绝不丢分,要做到考完试自己能百分百算出自己的考试成绩。对于中等的同学一定要注重基础,力求做到上课听懂,当日作业能题题消化,力求做到每天作业达到90分以上,而你们仅仅是完成作业,不注重质量,不会的也不及时问,做题粗糙,不打草稿,不翻书,没有严格的做题步骤。   面对这次考试成绩名次,对于班级各位同学都是一个挑战。暑假来了,对于有些男生和女生,觉得可以全身心的放松,生活学习没有了规律,白天黑夜颠倒,沉迷于网络游戏,课本扔在一边,到开学前几天集中补作业。如果是这样,那你们的前景就更可怕了,很多同学还会出现大退步,到那时就是真正的出现两极分化,考试成绩个位数的同学将越来越多。老师觉得这个暑假对于有些同学来说太及时了,恰好利用这个暑假弥补自身的不足。当然我不是反对大家暑假休息,我是建议在合理休息的基础上,针对自己的薄弱学科做出强化补习,及时赶上来。老师希望你们每天都要有合理的作息时间,甚至要把时间安排到每分钟。(例如7:30分起床,8:30--10:30学习 10:00----11:30看看电影电视,中午看新闻,1:00----2:30午睡,3:00--5:00学习,5:00---6:30锻炼,8:00---9:00看电视,适当的上网,9:00--10:00看课外书,10:30分准时睡觉,参加社会补课的同学可以适当调整)。   语文成绩差的同学注重书上的基础,加强文言文及古诗词的记忆积累。老师要求的课外书必须人人都买,人人都读,而且要用心读,写 读书笔记 ,语文报纸做到每一题都要做对,千万不能眼高手低,上面的相关知识要仔细阅读,老师推荐的电影每一部都要看,而且要写心得。数学资料力求每章节都拿100分,要求自己做完的题对照答案,步骤不能出现丝毫的出入。英语坚持每天听录音,所学的单词认真背,英语报纸力求每一课都做对。在做好初一复习的的同时,还要预习初二的教材,将课后的练习做一遍,这样做有利于你很快的投入新学期学习生活,而且有利于在初二学习的过程中去拓展自己,树立自己的自信心。另外,也可以利用暑假学一两项特长,参加一些实践活动,丰富自己的素养,因为一个学生只有具有一两项特长,才能更好的在社会立足。   之所以把暑假安排的这样充实,就是要保持你们良好的习惯,否则到开学,一切又从头开始,那你就会被别人远远的甩在后面。考试中的失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从失利中吸取教训,努力的去调整自己、改善自己。因此,老师认为谁在暑假充实自己,谁就在新学期走在别人的前面,你的知识内涵就比别人丰富,你就站在一个更高的层次。我衷心的希望各位家长严格按照老师的建议去监督孩子。每一个同学都要充分的意识到这样做的重要性。老师在暑假期间会按照学校的规定,对各位同学进行家访,送达告家长书,你们的家长对于你们在暑期的表现作出评价。   最后,祝福同学们过一个健康、安全、文明、充实的暑假。相信你们再到新学期的开学时,你们信心满满。   初一(11)班班主任   期末给家长的一封信篇2   家长:   你好!   在孩子的勤奋学习中,在你我的期盼和携手努力中,一学期又将画上一个句号了。孩子们在这学期里,开始懂事了。他们中大部分人热爱生活、关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他们积极向上,学习有目标,在日常学习中能挑战自己的惰性并战胜学习中的困难,取得好成绩。感谢你给孩子的爱和有效的 教育 。孩子的成材需要你无私的爱和每天的关怀与交流。好孩子是在恰当的夸赞和及时的帮助、鼓励中成长起来的。   本学期,班级涌现出大量的好人好事。其中,安竟嘉同学每天为同学取饭盒,李帅同学每天早起为同学开门,陈秋颖同学每天主动打扫办公室等 事迹 有口皆碑。还有许多同学为班级的美丽贡献了力量。他们是:李任平、李佳琪、邴璐、冯驰、吕乐蒙、代亮、丁帅、鹿峰、丁瑶、曾云峰、王彦峰、嵇博、陈东雪。秦书博同学为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还带来了音响&hellip;&hellip;在大家的努力中,班级亮起来了,美起来了。这样的学习环境让孩子们心情愉快。感谢你的理解和支持!   在孩子们的共同努力下,班级在本学期荣获了七年级拔河比赛第一名、“希望杯”知识竞赛优胜奖,获得“献爱心捐款优秀班级“称号。在活动中,班级的凝聚力增强了,集体荣誉感空前强烈。孩子们为是七年五班的一员感到骄傲。   在各类板报竞赛与展览中,班级涌现出了许多积极参与、做事认真、作品优秀的同学。这与你给孩子的教育息息相关。“积极参与的心态和认认真真地做好每一件事的作风”是孩子们日后走向成功的关键。聪明的孩子到处都是,但不是谁都能考上实验和120中学。原因就在于此吧。   在今年寒假作业中,如下同学的主题为“我的 作文 选”作业做得精美。他们是:陈秋颖、邴璐、孙舒婷、代亮、吕乐蒙、秦书博、聂雨微、毛鸿泽、李佳琪、孙妍、张智敏、徐进、刘晓梅、杨晓桐。   家长朋友,感谢你一学期以来,特别是期末期间对孩子的督促和严格管理。期末,我加强了对学生基础知识的考核。成绩也就来自孩子的严谨和我们的严格。但好多孩子们都轻视了语、数、外之外的科目。而中考,它们也是考试科目。历史、政治在中考中叫文综合。其他科目的知识会在语文、英语的阅读 文章 中出现。让孩子认识到各科目的重要性是十分重要的,谁先意识到这一点,谁就赢了;而谁先做到了,谁就向成功先迈进了一步。希望家长朋友和我一起努力。   期末,有些同学不仅在 英语学习 上空前努力,许多单词都过关了,而且,他们讲信誉。利用在家复习期间到校补考,履行我和他们签下的协议。人品的优秀更值得表扬。这些同学是李任平、丁帅、曾云峰、王彦峰、李帅、陈军红、安竟嘉、郭博。他们好多单元的单词已经合格,剩下的部分希望家长利用假期考核完毕,以确保他们在下学期开学初的过关。可能我做的有点过,但该完成的任务拖到啥时候也得由他们完成。我不想让他们形成一个得过且过的习惯。我想在这一点上,你我是一致的。   暑假期间,请注意孩子的安全、健康,请帮助孩子拥有充实的假期生活、开阔的视野。我建议家长朋友放手,让孩子管理自己,你们只要做好帮助和监督工作就好。如果可能,和孩子一起加强锻炼身体吧,毕竟,身体的健康是一切的本钱。另外,请一定做好孩子的关爱他人教育。这对他们的成长尤其重要。让我们比一比,看看开学的时候,谁家的孩子更有思想、更健康、更有学识、更会关心他人,更会做事情。   暑假布置如下,请家长督促孩子认真完成。   〈语文〉   1. 阅读名著:《水浒传》《鲁滨逊漂流记》《格列佛游记》(以上书目均为《课程标准》规定初中生必读篇目)   2. 写三篇阅读名著的 读后感 ,每篇不少于500字。   3. 利用手里的《写字》材料,练习书法;或临其他字帖,写在小楷本上。每天至少练习50字。   4. 背诵、默写七年级下册要求背诵的古诗文。   5. 背诵、默写《爱莲说》《陋室铭》课文及注释,翻译课文。   6. 整理七年级下册的文学常识,写在复习笔记上。   〈数学〉   1. 七年级下的数学书中每一章的 知识点写一遍(可以制作成“知识结构图”)。   2. 期末考试数学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的同学,把书中每一章的 复习题和总复习题写一遍;90分一下的同学把书中的每一章的习题、复习题和总复习题各写一遍。   3. 借 八年级 上的数学书,预习全册书。   4. 写一篇 随笔 。内容是关于学习数学的感想的。   〈英语〉   1. 每天一页单词,每行6-7个词,背会。开学考。   2. 每天抄写并翻译一篇文章,最好在a4纸上写,提倡精美。开学展览。   3. 每周背会2--5条英语格言、 谚语 。   家长朋友,有这样一句话,你可听过?播下一种思想,收获一种行为;播下一种行为,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   愿我们共同努力,为了孩子现在养成好的习惯,更为了孩子明天的幸福。   保持联络!   期末给家长的一封信篇3   尊敬的家长朋友:   你们好!   很高兴能在这里与大家见面。临近期末,复习的任务很紧张,可是又恰逢咱班有学生患腮腺炎,腮腺炎传染的速度快,考虑到全体孩子的身体健康,经上级批准,我们只好放假。   为了期末孩子有一个好的成绩,我已经给孩子布置了一些作业:   1、每天听写一个单元的词语(从第一单元开始)和园地上要求读读背背的内容;   2、读一单元的课文和一篇自己写的作文;   3、每天坚持写十道题(根据学生的需要已经给学生选择了题)。这样安排一方面为孩子的安全考虑,孩子自己在家休息的同时有事做,家长比较放心,另一方面让学生见识一下各种各样的题型,争取让孩子期末取得一个好成绩,过一个愉快的寒假。   我知道这样安排对大多数学生来说确实有效,虽父母不在身边但能自觉也能认真地完成这些任务,可是对有些自制能力稍弱的学生来说必须由家长的检查督导,所以希望家长想一些办法让孩子高兴地愉快地完成任务。你可以上班前给孩子写一两句鼓励的话放在枕边,下班后与孩子亲切的交流鼓励孩子,稍微满足以下孩子的小小要求,这样孩子都会快快乐乐地度过每一天。当然我相信你的办法一定会适应你的孩子,但请记住这时候,孩子需要的是鼓励、赞扬、赏识,而不是斥责、批评、谩骂,千万不能让孩子伤心地写作业,如果那样,不如不写。   希望孩子在您的帮助下能读过一个愉快的假期。 看了“ 期末给家长的一封信”的人还看了: 1. 大学致家长的一封信2篇 2. 期中考试致父母的一封信 3. 寒假致家长的一封信2篇 4. 班主任写给家长的一封信 5. 班主任写给家长一封信
2023-09-13 18:43:091

孩子抄作业屡教不改怎么办

能学点就可以 反正都是工薪族
2023-09-13 18:43:104

人文景观有哪些

人文景观有文物古迹;革命活动地;现代经济、技术、文化、艺术、科学活动场所形成的景观;地区和民族的特殊人文景观。1、文物古迹:包括古文化遗址、历史遗址和古墓、古建筑、古园林、古石窟、摩岩石刻、古代文化设施和其它古代经济、文化、科学、军事活动遗物、遗址和纪念物。例如,北京的故宫、北海,西安的兵马俑,甘肃莫高窟石刻以及象征我们民族精神的古长城等等这些闻名于世的游览胜地,都是前人为我们留下的宝贵人文景观。2、革命活动地:现代革命家和人民群众从事革命活动的纪念地、战场遗址、遗物、纪念物等。例如,新兴的旅游地井岗山除也具有如画的风景外,“中国革命的发源地、老一辈革命家曾战斗过的地方”这些人文因素,无疑使其成为特殊的人文景观。而大打“鲁迅牌”的旅游城市绍兴,起主导作用的鲁迅故居、三味书屋、鲁迅纪念堂等旅游点也都是这类人文景观。3、现代经济、技术、文化、艺术、科学活动场所形成的景观:例如,高水准的音乐厅、剧院及各种展览馆、博物馆。像农业示范园、农业观光园这样把科研、科普、观赏、参与结合为一体的符合新时代要求的观光地也是此类人文景观的一种。4、地区和民族的特殊人文景观:包括地区特殊风俗习惯、民族风俗,特殊的生产、贸易、文化、艺术、体育和节目活动,民居、村寨、音乐、舞蹈、壁画、雕塑艺术及手工艺成就等丰富多彩的风土民情和地方风情。例如,近几年的旅游“旺地”云南,除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外,还有赖于居住于此的各民族独特的婚俗习惯、劳作习俗、不同的村寨民居形式、服饰、节日活动等。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的火把节、白族服饰上的“风花雪月”、石林和蝴蝶泉壮丽的爱情故事,这些都为如画的风景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正因为这些独特的人文景观,才使得云南更具魅力。
2023-09-13 18:43:101

火把节的来历是什么

火把节的来历有以下两个传说:1. 古时天神与地神斗争,人们帮助地神,用火把将天神的虫军消灭后,战胜了天神,于是彝族人民把这天定为火把节。2. 古时天上出现奇怪的现象,白天有6个太阳,晚上有7个月亮,使得白日里烈阳暴晒,夜晚中强光照耀,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们的生活。彝族英雄射下多余的太阳和月亮,并铲除了在世间为恶的妖魔,使洪水肆虐的现象得到治理,彝族人民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为了纪念这位英雄,人们在农历6月24日这天用火把焚烧害虫,战胜了天神,于是把这天定为火把节。不同的传说各异,但都表达了人们对英雄的崇敬和对丰收的祈福。
2023-09-13 18:43:132

自相矛盾文言文或的意思

1. 自相矛盾文言文的翻译 自相矛盾译文: 楚国有个既卖矛又卖盾的人,他称赞着自己的盾,说:“我的盾很坚固,任何武器都刺不破它。”接着,他又夸起了他的矛,说:“我的矛很锐利,没有东西穿不透的。”有人质问他:“拿你的矛去刺你的盾,会怎么样?”那人便答不上话来了。刺不破的盾和什么也刺得破的矛,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 自相矛盾字词的译文: 1、鬻(yù)- 卖。 2、誉 - 夸耀。 3、陷 - 攻破。这里是刺透的意思。 4、或曰 - 有的人说。 5、莫不 - 没有不 6 、应 - 回答 7、或 - 有人 8、坚 - 坚固 9、以 - 用 10、俄而 - 然后 11、莫能 - 没有什么 自相矛盾原文: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扩展资料: 自相矛盾出自《难一第三十六》韩非子 全书由五十五篇独立的论文集辑而成,里面的典故大都出自韩非,除个别文章外,篇名均表示该文主旨。其学说的核心是以君主专制为基础的法、术、势结合思想,秉持进化论的历史观,主张极端的功利主义,认为人与人之间主要是利害关系而仁爱教化辅之,强调以法治国,以利用人,对秦汉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 该书在先秦诸子中具有独特的风格,思想犀利,文字峭刻,逻辑严密,善用寓言,其寓言经整理之后又辑为各种寓言集,如《内外储说》、《说林》、《喻老》、《十过》等即是。 史载,韩非口吃,不善言谈,长于著书,使秦之时,被同学李斯等谗言所害,入狱,后服毒自杀。司马迁说“韩非囚秦,《说难》、《孤愤》。韩非虽口不善辩,然下笔汹涌,鞭辟入里;语言简洁,又不乏生动活泼之态。 韩非寡言少语之际,遭同窗暗算之时,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对社会进行冷峻犀利的观察,个中滋味,岂足为外人道!观此书,明司马之意,知韩子之文,畅“无情”之法治,有所本矣! 2. 自相矛盾的文言文或是什么意思 原文:人有鬻矛与楯者,誉楯之坚: 矛盾 “物莫能陷也。” 俄而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人应之曰:“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以为不可陷之楯与无不陷之矛,为名不可两立也。 白话翻译: 有个卖矛和盾的人,称赞他的盾的坚固:“任何锋利的东西都穿不透它。” 一会儿又赞美自己的矛,说:“我的矛锋利极了,什么坚固的东西都能刺穿。”有人问他:“用你的矛来刺你的盾,结果会怎么样呢?”那人便答不上话来了。 刺不破的盾和什么都刺得破的矛,这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 矛:古时长柄有刃的兵器,用以刺敌。 盾:古代武器名,即藤牌或皮牌,用以抵挡敌人刀剑,防护身体。 3. 自相矛盾文言文意思的解释和道理 求 原文: 楚人有鬻矛与盾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译文: 在很久以前,楚国有一个人既卖矛又卖盾。有一次他夸耀自己的盾说:“我的盾是世界上最坚固的,什么东西也刺不破它。”然后又夸耀自己的矛说:“我的矛是世界上最锐利的,任何东西都能刺破。”一个人问:“那如果用你的矛去刺你的盾,结果会如何呢?”听了此话后,周围的人都笑了,这个楚国人不知道该说什么才好。 揭示道理 告诉我们说话做事要实事求是,不能自己与自己矛盾的道理。 4. 自相矛盾文言文翻译及寓意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楚国有个既卖矛又卖盾的人,他赞美自己的盾,说:“我的盾很坚固,任何武器都无法刺破。”接着,他又夸起了他的矛,说:“我的矛很锐利,没有什么东西是穿不透的。”有的人问他:“如果拿你的矛去刺你的盾,会怎么样?”那人便答不上话来了。刺不破的盾和什么都刺得破的矛,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 告诉我们说话做事要实事求是,不能自相矛盾的道理。
2023-09-13 18:43:071

《望海潮》的原文是什么?

原文  东南形胜,三吴都会,钱塘自古繁华。烟柳画桥,风帘翠幕,参差十万人家。云树绕堤沙,怒涛卷霜雪,天堑(qiàn)无涯。市列珠玑(jī),户盈罗绮,竞豪奢。   重(chóng)湖叠巘(yǎn)清嘉,有三秋桂子,十里荷花。羌管弄晴,菱歌泛夜,嬉嬉钓叟莲娃。千骑(jì)拥高牙,乘醉听箫鼓,吟赏烟霞。异日图将好景,归去凤池夸。   注:此词为柳永在杭州创制。始见《乐章集》,入“仙吕调”。一百零七字,双调,前片五平韵,后片六平韵,一韵到底。亦有于过片二字增一韵者。[1]字词注释  1.东南形胜:是说杭州地处东南方,地理形势优越。   2.三吴:说法不一,《水经注》以吴兴(今属浙江)、吴郡(今江苏苏州)、会稽(今浙江绍兴)为“三吴”。这里泛指江浙一带。   3.钱塘:即现在杭州。当时属吴郡。   4.画桥:雕饰华丽的桥梁。   5.风帘翠幕:挡风的帘子和翠绿的帷幕。   6.参差:形容楼阁高低不平   7.云树:茂密如云的林木。   8.卷霜雪:形容浪涛汹涌像卷起来的白色霜雪。   9.天堑无涯:广阔无边的天然壕沟。这里指钱塘江。   10.珠玑:泛指大小不同的各种珠宝。   11.重湖叠巘:白堤两侧的里湖、外湖和远近重叠的山峰。   12.三秋:秋季。   13羌管:谓笛子,笛声出自羌中,故称羌管。此处泛指乐器。羌管弄晴;意思是悠扬的羌笛声在晴空中飘荡。   14.菱歌句:此句与上文为互文,写笙歌沸盈,日夜不停。菱歌泛夜;采菱的歌曲在夜间唱起。   15.嬉嬉钓叟莲娃:钓鱼的老翁和采莲的少女都很愉快。   16..千骑拥高牙:这里指孙何外出时仪仗很威风,随从人员多。高牙,古代行军有牙旗在前导引,旗很高,故称高牙。   17.烟霞:美丽的自然风景。   18.图将:把杭州美景画出来。将,用在动词后的语助词。   19.凤池:凤凰池,对中书省的美称,这里代朝廷。
2023-09-13 18:43:061

煤矿巷道类别有那些?

(1)按巷道的不同倾角分类按矿井巷道的倾角不同,可分为垂直巷道、水平巷道、倾斜巷道三大类。垂直巷道:主要有立井、小立风井或小井、暗井及溜井等。水平巷道:主要有平硐、石门、煤门、平巷等。倾斜巷道:主要有斜井、上山、下山等。  (2)按巷道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分类按矿井巷道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可分为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三大类。开拓巷道:指为全矿井服务,或者为一个及一个以上阶段服务的巷道。主要有立井、平硐、井底车场、回风井、石门、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等。准备巷道:指为一个采区或为一个以上的回采工作面服务的巷道。主要有采区车场、采区煤仓、采区上山、采区下山等。回采巷道:指为一个回采工作面服务的巷道。回采巷道主要有区段运输巷、区段回风巷、开切眼等。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又常合称为采区巷道。
2023-09-13 18:43:062

火把节是怎么一回事?

问题一:“火把节”是怎么一回事? 民统节口 问题二:火把节是怎么回事? 火把节有个传说,以前经常闹蝗灾,弄的民不聊生,后来我们的祖先就用火把赶走了蝗虫,后来为了纪念那一天,就把那天当做节日纪念。 问题三:火把节是怎么一回事 火把节,又称星回节,是分布在我国西南地区的彝、白、僳僳、纳西、哈尼、拉祜等彝语支各族人民的传统节日,并以热烈隆重而闻名中外。过节的时间因民族和地区稍有差异,多数自夏历六月二十四日起举行,节期至少三天,亦有长达七天乃至半月的。节日期间,家家宰鸡杀牲吃“坨坨肉”,品尝新荞,并有斗牛、斗羊、摔跤、赛马、歌舞等娱乐活动。入夜,各家各户燃起预先扎好的松明火把,留一支插在门楼上,然后男女老幼各持火把,奔赴山岗田间,以火照田,舞火为嬉。顷刻间,蜿蜒的山岗上条条“火龙”上下腾跃,星花飞溅,元代诗人文璋甫曾赋一绝写照此景:“云披红日恰含山,烈炬参差竞征还。万朵莲花开海市,一天星斗下人间。”足见气势之壮观。嬉火时最有情趣的活动是“泼火”:人们用左手执着一束燃烧的火把,右手从挎包里抓出一把把掺着松香的“香松面”,相互朝对方的火把上泼撒,只听到“嘭”地一声,一团金星耀眼的火焰腾起,煞是好看,其义类同傣族的“泼水”祝福。然后,众人再聚集到村寨的宽阔地带,围着熊熊燃烧的篝火,踏歌起舞,通宵达旦…… 欢乐而独特的火把节究竟是怎么来的?民间传说中有许多讲法。 云南彝族传说,从前彝族有个叫阿提拉八的大力士,有拔山之力。因在比武中摔死了天上的大力士斯热阿比,惹怒了天菩萨。为了惩罚他,天菩萨派出大批蝗虫、螟蛾来吃地上的庄稼。阿提拉八于是在六月二十四日那一晚砍来许多松树,率众点火烧虫。从此人们定这天为火把节。 云南白族传说,唐时,南诏王皮逻阁欲吞并其他五诏,命人建造一座易燃的松明楼,然后邀请其他五位诏主到此聚会。邓赕诏主行前,其妻慈善夫人劝阻无效,便把一只铁镯戴在他的手腕上。五位赴会的诏主果然遭到毒手,待慈善夫人赶到时,松明楼只剩一堆废墟。民众从四方赶来,点燃火把,帮慈善夫人在黑夜中寻找丈夫,终于发现一具套有铁手镯的焦骨。慈善夫人悲愤万分,抱着丈夫的尸骨纵身跳人洱海。这天正是六月二十五日,此后人们每逢是日燃起火把,表示对慈善夫人的敬仰与怀念。 云南拉祜族传说,从前有个恶人,专吃人的眼睛。一位善人知道后,每天找田螺给他吃,使他不再吃人的眼睛。六月二十四日这一天,善人没找到田螺,便买了一只羊,给它安上一对蜂蜡做的角,点燃以后,让它去山上喂恶人。羊在山上跑,两只蜡角把山上照得亮堂堂的,恶人以为到处是火,忙躲进一个岩洞,并用一块石板把洞口堵好。日子一久,恶人无力搬掉石板,最后被岩洞里冒出的水淹死。从此每年的六月二十四日,人们高举火把,以示庆贺。 明清时期的云南史籍和志书上,亦有关于火把节来历的种种记载。《记古滇说》、《滇史略》等对白族火把节的说法,多称起源于唐开元十八年(730)皮逻阁陷害五诏诏主故事,与前述民间传说基本一致。《万历云南通记》则称:西汉元封(前110-前105)年间,汉将郭世忠为达到霸占大理酋长曼阿奴之妻阿曼的目的,害死了曼阿奴。阿曼假意答应于郭世忠,要求郭世忠允许她祭奠亡夫,焚毁原夫给她的衣服,再换上郭世忠所给的衣服。在郭答应的第二天,阿曼引刀自刎,身扑火中。那天正是六月二十五日。大理人哀之,每岁以是日燃炬聚会,凭吊阿曼。《滇系u30fb杂载》则说:“火把节即星回节,六月廿五日,农民持炬照耀田间以祈年”,并谓节日的来历与诸葛亮南征有关,“武侯征南,于是日擒孟获,侵夜入城,城中父老设庭燎以迎之”云云。 现代学者对火把节起源及其文化性质,也有各种见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彝族传说中对火把节来历的阐释,应当是各种传说中形态最古老的一种,表明了该节与农业生产的密切关系,祝愿农作物免遭天灾虫灾和祈获丰收,是其中心意旨。所以火把节应认作为西南地区最有......>> 问题四:“火把节”是怎么回事? 火把节的来历 ◆关于火把节,流传着这样一个神奇动人的传说。 古时候,在一座高高的山上,有个城堡,城堡里住着一个士司,他生成一双老鼠眼,扫帚眉,一张鲢鱼嘴,配上那尖凸的下巴,一副干瘦的脸上布满了黑麻子,人们给他起了个外号,叫做黑煞神。这黑煞神无恶不作,手下养着一大帮家丁、打手,残暴地统治和压榨着彝族人民。他巧立名目,横征暴敛,生孩子要交人丁税,上山打猎要交撵山租,下河打鱼要收打鱼捐……各种苛捐杂税,逼得人民实在喘不过气来,为了反抗这个黑煞神的残酷统治,曾多次举行过起义,但是,土司坚固的城堡难以攻下,许多人被抓去活活地处死了。 有个聪明能干的牧羊人,他的名字叫扎卡,想出了一个智取土司城堡的办法来。他暗中串连了九十九寨的贫苦人民,决定从六月十七日起,将各家各户的羊都关在厩里,每天只喂点水,不喂草料,饿上七天七夜。起义的人就在夜里赶造梭标,削好竹签,磨好砍刀、斧子,又在每只山羊角上缚上火把,大家约定在六月二十四日晚上起义。到了这天晚上,当月亮还没有露面,山箐树林里的微风轻轻地吹起的时候,只听得一声牛角长鸣,就以第一支火把母为号,此时各路起义人马立即将羊厩门打开,点燃起千万支缚在羊角上的火把,驱赶羊群向土司黑煞神的城堡进攻。 那数不清的羊群早已饿够了,便借着火光,争先恐后地忙着上山枪树叶青草吃。扎卡率领着起义的人民,勇猛地去冲杀。快到城堡了,那鼓声和喊声震天动地。黑煞神急忙登上城堡一看,只见满山遍野成了一片火海,从四面八方包围了城堡的人们,已经开始攻打城门了。黑煞神一面命令家丁、打手死守城门,自己却悄悄地钻进洞里去,准备逃跑。此时各路起义大军已攻破了城堡,蜂涌而入。到处找遍,可就是不见土司黑煞神。后来,扎卡将大管家抓来审问,怕死的大管家跪在地上磕头哀求饶命,立刻带领扎卡他们来到土司躲藏的那个地洞去。 扎卡便叫大管家先下洞里叫黑煞神出来投降,这个平时狐假虎威的大管家竟吓得魂飞魄散,就是不敢下地洞。一下子便瘫倒在地上,爬不起来。众人正在张望,突然,从地洞里飞出一把匕首,一道寒光闪过,将那匕首击落在地上。原来扎卡早有防备,他料到黑煞神不会轻易投降,要作垂死挣扎,所以当地洞里的匕首飞出来的那霎间,扎卡眼明手快,挥起一砍刀,便将匕首击落了! 扎卡和众人见黑煞神死不出来,便决定用火把来烧死他。于是一声令下,千万支火把立即将地洞的周围堆成一座小山,只见熊熊的烈火燃烧得更旺,片刻间,地皮也被烧得通红通红的,那作恶多端的土司黑煞神就这样葬身在火把之中。为了纪念这次反抗暴虐统治斗争的胜利,就定于六月二十四日这天为火把节。 ◆火把节 是我国西南地区彝、白、僳僳、佤、布朗、纳西、拉祜、 普米等族人民的传统节日。各地节期不一。 云南白族、彝族一般在每年6月24日前后。 贵州的彝族则多在6月初6。 ◆节日由来传说不一。 ◎白族的传说是,汉朝的副将郭世忠杀死了大理的曼阿那酋长,发觉酋长的妻子河南长得很漂亮,便要娶她为妻。河南假意答应,但提出了祭祖亡夫的三个条件,然而,河南在祭夫时, 却点火烧着了灵堂,跃身跳入熊熊烈火中自尽。河南的忠贞勇敢,博得了人们的赞叹和钦佩。从此每年在河南自尽的日子,白族同胞便点燃火把,串乡游寨,以示纪念。 ◎一说南诏王皮逻阁邀约五诏首领聚会,邓淡诏首领之妻慈善夫人劝夫勿往,不听,乃以铁馈套于夫臂,皮逻阁火烧松明楼,五诏首领皆被焚死,慈善寻铁馈得夫尸以归。皮逻阁闻其贤,欲妻之。慈善礼葬其夫后,闭城自尽,故滇人于是日燃火......>> 问题五:“火把节"是怎么一回是? 彝族火把节是彝族地区的传统节日,流行于云南、贵州、四川等彝族地区。白、纳西、基诺、拉祜等族也过这一节日。火把节多在农历六月二十四或二十五日举行,节期三天。农历六月二十四日,北斗星斗柄上指,彝语支的民族都要过火把节。[1] 2014年7月18日至7月27日,云南民族村将举办为期十天的“天下火把节――最牛民族村”为主题的原生态火把节狂欢活动,市民不用长途跋涉就能感受到原生态的彝族风情,参与到精彩纷呈原汁原味的少数民族节庆活动中 火把节的由来虽有多种说法,但其本源当与火的自然崇拜有最直接的关系,它的目的是期望用火驱虫除害,保护庄稼生长。火把节在凉山彝语中称为都则即祭火的意思;在仪式歌《祭火神》、《祭锅庄石》中都有火神阿依迭古的神绩叙述。火把节的原生形态,简而言之就是古老的火崇拜。火是彝族追求光明的象征。 选人 彝族火把节的重要节目之一是选俊男靓女。彝族有着自己独特的审美观,评委由民间的德高望重的老人组成,评选结果绝对公正。俊美的条件不仅要看外形还要看言行品德。如美女的条件是:头发浓黑、眉毛浓、眼睛大、鼻梁高、脖子长、皮肤细腻红润,身材匀称(不能太瘦)、言谈举止得体、人品好、勤劳等多种条件。俊男的条件又不同:勇猛善战,仪表堂堂,体魄雄健。言行要有风度,头梳英雄结,佩带英雄带和宝剑,身披黑色羊毛斗篷,手牵骏马。如今,这是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每年火把节都要进行的比赛。 狂欢 火把节一般历时三天三夜,第一天为都载,意为迎火。这一天,村村寨寨都会打牛宰羊杀猪,以酒肉迎接火神,祭祖,妇女还要赶制荞馍、糌粑面,在外的人都要回家吃团圆饭,一起围 表现彝族的国画作品-作者狄少英 着火塘喝自酿的酒,吃坨坨肉,共同分享欢乐和幸福。夜幕降临时,临近村寨的人们会在老人选定的地点搭建祭台,以传统方式击打燧石点燃圣火,由毕摩(祭司)诵经祭火。然后,家家户户,由家庭老人从火塘里接点用蒿杆扎成的火把,让儿孙们从老人手里接过火把,先照遍屋里的每个角落,再田边地角、漫山遍野地走过来,用火光来驱除病魔灾难。最后集聚在山坡上,游玩火把,唱歌跳舞,做各种游戏。 火把节第二天为都格,意为颂火、赞火,是火把节的 *** 。天刚亮,男女老少都穿上节日的盛装,带上煮熟的坨坨肉、荞馍,聚集在祭台圣火下,参加各式各样的传统节日活动。成千上万的人聚集在一起,组织赛马、摔跤、唱歌、选美、爬杆、射击、斗牛、斗羊、斗鸡等活动。姑娘们身着美丽的衣裳,跳起朵洛荷。在这一天,最重要的活动莫过于彝家的选美了。年长的老人们要按照传说中黑体拉巴勤劳勇敢、英俊潇洒的形象选出美男子。选出像妮璋阿芝那样善良聪慧、美丽大方的美女。当傍晚来临的时候,上千上万的火把,形成一条条的火龙,从四面八方涌向同一的地方,最后形成无数的篝火,烧红天空。人们围着篝火尽情地跳啊唱啊,一直闹到深夜,场面盛大,喜气浓烈,因此享有东方狂欢节的美誉。当篝火要熄灭的时候,一对对有情男女青年悄然走进山坡,走进树丛,在黄色的油伞下,拨动月琴,弹响口弦,互诉相思。故也有人将彝族火把节称作是东方的情人节。 火把节的第三天,彝语叫朵哈或都沙,意思是送火。这是整个彝族火把节的尾声。这天夜幕降临时,祭过火神吃毕晚饭,各家各户陆续点燃火把,手持火把,走到约定的地方,聚在一起,搭设祭火台,举行送火仪式,念经祈祷火神,祈求祖先和菩萨,赐给子孙安康和幸福,赐给......>> 问题六:火把节是怎么一回事 火把节是彝族、白族、纳西族、基诺族、拉祜族等民族的古老传统节日,有着深厚的民俗文化内涵,被称为“东方的狂欢节”。不同的民族举行火把节的时间也不同,大多是在农历的六月二十四,主要活动有斗牛、斗羊、斗鸡、赛马、摔跤、歌舞表演、选美等。在新时代,火把节被赋予了新的民俗功能,产生了新的形式。 云南各民族关于火把节的传说,各有各的特色内容。彝族关于火把节的传说,实际上是以游牧为主转为以农耕为主之后,新的文化形态对原有文化形态的扬弃。这个传说最大限度地保留了火把节来源的原始信息,也是最接近火把节源头的一个传说。纳西族关于火把节传说的谚语中保留了火把节来历的重大信息,与《玉溪编事》、《禄劝县志》、《峒溪县志》中的记载共同对探究火把节的来历提供了重要线索。大理和昆明一带关于火把节的传说,虽然遮掩了火把节的来源,但其“星回节”的说法,一样露出了火把节的源头活水及深厚文化。 问题七:火把节是怎么一回事 是个历史传说 问题八:“火把节”是怎么一回事? 民统节口 问题九:火把节是怎么回事? 火把节有个传说,以前经常闹蝗灾,弄的民不聊生,后来我们的祖先就用火把赶走了蝗虫,后来为了纪念那一天,就把那天当做节日纪念。 问题十:火把节是怎么一回事 火把节,又称星回节,是分布在我国西南地区的彝、白、僳僳、纳西、哈尼、拉祜等彝语支各族人民的传统节日,并以热烈隆重而闻名中外。过节的时间因民族和地区稍有差异,多数自夏历六月二十四日起举行,节期至少三天,亦有长达七天乃至半月的。节日期间,家家宰鸡杀牲吃“坨坨肉”,品尝新荞,并有斗牛、斗羊、摔跤、赛马、歌舞等娱乐活动。入夜,各家各户燃起预先扎好的松明火把,留一支插在门楼上,然后男女老幼各持火把,奔赴山岗田间,以火照田,舞火为嬉。顷刻间,蜿蜒的山岗上条条“火龙”上下腾跃,星花飞溅,元代诗人文璋甫曾赋一绝写照此景:“云披红日恰含山,烈炬参差竞征还。万朵莲花开海市,一天星斗下人间。”足见气势之壮观。嬉火时最有情趣的活动是“泼火”:人们用左手执着一束燃烧的火把,右手从挎包里抓出一把把掺着松香的“香松面”,相互朝对方的火把上泼撒,只听到“嘭”地一声,一团金星耀眼的火焰腾起,煞是好看,其义类同傣族的“泼水”祝福。然后,众人再聚集到村寨的宽阔地带,围着熊熊燃烧的篝火,踏歌起舞,通宵达旦…… 欢乐而独特的火把节究竟是怎么来的?民间传说中有许多讲法。 云南彝族传说,从前彝族有个叫阿提拉八的大力士,有拔山之力。因在比武中摔死了天上的大力士斯热阿比,惹怒了天菩萨。为了惩罚他,天菩萨派出大批蝗虫、螟蛾来吃地上的庄稼。阿提拉八于是在六月二十四日那一晚砍来许多松树,率众点火烧虫。从此人们定这天为火把节。 云南白族传说,唐时,南诏王皮逻阁欲吞并其他五诏,命人建造一座易燃的松明楼,然后邀请其他五位诏主到此聚会。邓赕诏主行前,其妻慈善夫人劝阻无效,便把一只铁镯戴在他的手腕上。五位赴会的诏主果然遭到毒手,待慈善夫人赶到时,松明楼只剩一堆废墟。民众从四方赶来,点燃火把,帮慈善夫人在黑夜中寻找丈夫,终于发现一具套有铁手镯的焦骨。慈善夫人悲愤万分,抱着丈夫的尸骨纵身跳人洱海。这天正是六月二十五日,此后人们每逢是日燃起火把,表示对慈善夫人的敬仰与怀念。 云南拉祜族传说,从前有个恶人,专吃人的眼睛。一位善人知道后,每天找田螺给他吃,使他不再吃人的眼睛。六月二十四日这一天,善人没找到田螺,便买了一只羊,给它安上一对蜂蜡做的角,点燃以后,让它去山上喂恶人。羊在山上跑,两只蜡角把山上照得亮堂堂的,恶人以为到处是火,忙躲进一个岩洞,并用一块石板把洞口堵好。日子一久,恶人无力搬掉石板,最后被岩洞里冒出的水淹死。从此每年的六月二十四日,人们高举火把,以示庆贺。 明清时期的云南史籍和志书上,亦有关于火把节来历的种种记载。《记古滇说》、《滇史略》等对白族火把节的说法,多称起源于唐开元十八年(730)皮逻阁陷害五诏诏主故事,与前述民间传说基本一致。《万历云南通记》则称:西汉元封(前110-前105)年间,汉将郭世忠为达到霸占大理酋长曼阿奴之妻阿曼的目的,害死了曼阿奴。阿曼假意答应于郭世忠,要求郭世忠允许她祭奠亡夫,焚毁原夫给她的衣服,再换上郭世忠所给的衣服。在郭答应的第二天,阿曼引刀自刎,身扑火中。那天正是六月二十五日。大理人哀之,每岁以是日燃炬聚会,凭吊阿曼。《滇系u30fb杂载》则说:“火把节即星回节,六月廿五日,农民持炬照耀田间以祈年”,并谓节日的来历与诸葛亮南征有关,“武侯征南,于是日擒孟获,侵夜入城,城中父老设庭燎以迎之”云云。 现代学者对火把节起源及其文化性质,也有各种见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彝族传说中对火把节来历的阐释,应当是各种传说中形态最古老的一种,表明了该节与农业生产的密切关系,祝愿农作物免遭天灾虫灾和祈获丰收,是其中心意旨。所以火把节应认作为西南地区最有......>>
2023-09-13 18:43:051

如何写生物试卷分析和反思

生物试卷分析和反思:1、重视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加强教学规范性在平时的教学中要打下扎实、全面的基础,并养成良好的科学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教学中教师不仅要注重教法得当,更要注重对学生学法的研究。教师为主导应重在“导”上下功夫,学生为主体应在“学”上。必须加强规范化训练,注意多给学生留有消化的余地,做到稳扎稳打,注重强化训练,使学生在参加考试时基础题不丢分。2、加强实验教学,注重实验探究性和生物科学史的学习从这次试卷的整体来看,实验题占有一定的比重,我们在教学中要克服注重实验讲解,忽视实际操作:注重实验验证,忽视实验探索:注重实验结果,忽视实验描述等教学现象。还要充分利用生物科学史的重要史实,通过教学帮助学生理解所学相关知识、形成正确理念、掌握科学研究的方式方法、理解生物科学的发展过程及其价值,这对提升学生的生物科学素养是不可缺少的。 3、关注社会热点,突出知识应用性生物学的价值在于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生产实践中,例如:第49题(14分题)。对教师如何在生物学教学中联系实际,开展素质教育,如何教会学生运用生物学的观点观察社会的发展和周围的事物,都有很好的辅助作用。4、加强学生解题规范性的训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解题要有规矩,也就是解题的规范化。接替规范化要求按一定的规律和格式解题,要能用生物学术语去解释生物现象与生命活动规律或过程,解题要将答案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层次分明,结论要准确,避免学生出现知道意思,却答题不能完全得分。
2023-09-13 18: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