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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入住通知书不小心,法院这样判了

2023-10-09 02: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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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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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入住通知书不小心,法院这样判了

一、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交付、违约

1.典型案例:

2018年,黄某与开发商签订车库买卖合同。后黄某依约交付全部价款。2019年,开发商向黄某发出入住通知书并请黄某和物业接洽办理交房手续,黄某亦在入住通知书上签字。其后,开发商开具了车库发票并为黄某办理了车库产权登记手续。事与愿违,因小区业委会和物业产生纠纷,进入小区地下车库的入口被封闭,黄某无法正常使用所购得的车库,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车库并赔偿逾期交付违约金。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商已向黄某发出入住通知书,黄某的签字行为应视为认可占有的转移。开发商亦为黄某办理了车库产权登记手续,因此开发商已完成了交付义务。黄某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于法无据。此外,黄某作为车库所有权人,因车库入口被封闭无法使用,可向相关侵权人主张权利。综上,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二、懂法重点

1、交付使用的标准是什么?实践中,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出卖人认为交完钥匙即已经完成交付,而买受人则往往主张房屋的交付不仅要拿到钥匙,还必须能正常使用。对此,《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交钥匙就可以视为履行了交房义务。

2、入住通知书有什么法律意义?根据上述规定,入住通知书是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的直接证据,在入住通知书中签字,即收房,一般就可以视为认可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且认可房屋可以正常使用。

3、不具备交房条件如何寻求救济?首先,不能随意签署入住通知书;其次,可以拒领房屋钥匙,并保持好现场有关情况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最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一般有二:其一,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其二,在房产证下发时,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向案外人主张损害赔偿,如本案中黄某即可以所有权人身份向侵权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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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3

小学生拉扯同学书包致其摔伤,责任谁承担?基本案情某一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小学学生雷某在排队等待放学期间,拉扯同学莫某的书包致其摔倒。后经医院诊断,莫某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莫某家长以莫某的名义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雷某监护人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8819.74元。相关法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案情分析本案中,雷某在事发时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拉扯莫某书包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对干造成莫某身体损伤,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莫某身体损伤的后果,故雷某应对莫某的身体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雷某父母作为雷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学校视频资料可知,在放学排队过程中老师未能注意观察学生排队前进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避免事故的发生,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对此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9-13 18:32:421

每日一篇/经典法律案例31

[每日一个热点法律案例。]英烈权益不容侵犯基本案情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其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并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16笔,金额共计308464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浙江省内省级媒体就使用雷锋姓名赔礼道歉。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英雄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雷锋同志的姓名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具有特定意义,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该公司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的意义,仍擅自将其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会让公众对“雷锋社群”等称谓产生误解,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将商业运作模式假“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了“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了承载于其上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对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雷锋哥"微信公众号名称、“雷锋社群”名称、“雷锋会员”名称等),并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3-09-13 18:33:191

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2

知识产权被侵害的可请求惩罚性赔偿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不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寻找潜在交易者。并收取会员费后提供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后安排送交无标识、标签的白皮袋,或者包装标注为其他商品粮的“金粳818”种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种子的交易组织者、决策者,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由干该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账簿,故审理法院参考其宣传资料,综合考虑侵权情节推定侵权获利达到100万元以上,并以此为基数。该公司明知未经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性质。所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部分包装未标注任何信息、部分包装标注为其他商品粮,试图掩盖侵权行为和逃避责任追究的意图明显,具有侵权恶意。其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因此,审理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基数的二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请。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7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2023-09-13 18:33:551

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5

“全职太太离婚后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基本案情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自由恋爱,于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年2月15日生育大儿子胡某志(已年满十八周岁);于2010年12月11日生育小儿子胡某勇(已年满周岁)。婚后二人居住在原告父母名下的自建房屋内,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9年6月10日起诉过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有效沟通,原告认为关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X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3-09-13 18:35:411

每日一篇/法律案例44

父母再婚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基本案情原告庞某某,女,现年78岁,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子女中除张某外均已成家。庞某某诉称其现居住干地瓜中学宿舍,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干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023-09-13 18:36:241

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每日一个热点法律案例。] 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家庭暴力、司法惩戒基本案情申请人包某(女)与被申请人洪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包某,导致包某头皮裂伤和血肿。包某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某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某,威胁包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裁判结果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典型意义: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2023-09-13 18:37:111

关于法治的经典事例

清朝末期,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臣民的义务和权力 中华民国建立时,颁布了临时约法,那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对袁世凯的权利进行了约束。还提出了五权分立,国民的权利等等。 在1922年,国民政府收回了部分关税自主权,在1943年完全...
2023-09-13 18:38:414

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2023-09-13 18:39:253

4个法律案例

1 .案例: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李某在居民中散布赵某偷窃了自己的东西,致使赵某气郁生病并影响赵某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评析: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就上面情况看,李某的行为侵害了邻居赵某的名誉权,赵某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到法院起诉状告李某的侵犯行为。一般情况下侵害名誉权的受害者只是精神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李某赔偿自己因此生病治疗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如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必要的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另外赵某实际支出的陪伴、护理人员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要求加害人李某予以赔偿。 2 打赌饮酒致人酒精中毒案 案例:某甲(17岁)偶遇某乙(17岁),某甲自夸酒量大:一人能喝一斤白酒。某乙即购6斤白酒并邀其他三人共饮。乙说:“今日能喝一斤白酒,酒钱不用你花。”某甲因此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在医院花去医疗费4000元,现某甲之父要求某乙及另外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问,此要求是否合法?评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某乙及另外三人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某乙等人只是与甲打赌,并没人强迫其喝酒,主观上既无过错,也没有恶意。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不幸的后果,是因为某甲夸口在先,又怕打赌失败丢面子,自愿喝下大量的酒。因此,某乙和另外三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他们如果自愿承担某甲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则另当别论。 3 为别人做好事摔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前不久我的孩子和几个同学一起利用节假日时间去帮助街道的军属张大爷做好事。在擦玻璃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做手术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1000多元。我们认为孩子是为张大爷做好事时摔伤的,张大爷家应当承担一部分医药费,张大爷的家属则认为孩子摔伤是自己不当心造成的,应当由自己负责,双方协商不成,请问,这起人体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有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民事责任,就依据过错原则确定,无过错就无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5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称为公平责任。根据你所谈的情况,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规定,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此事最好是由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4 自家失火殃及邻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我单位陈某住个人私房,春节前的一天,因家中夜里无人,火炉引起火灾把陈家房屋、财产连同邻居李某等三家的私房一起烧毁,损失严重。火灾发生后李某等人就责任谁归属、损失赔偿等问题向人请教,回答是:陈某不是故意放火,构不成纵火罪,不负法律责任,他自家也被烧了,已没有赔偿能力,故可以不负赔偿责任。请问:这样的答复是否正确?这个责任和损失应由谁承担?不是有意纵火,受害者遭受重大损失,就该自认倒霉吗?评析:陈某家中失火连带烧毁邻居房屋,构不成刑法上的纵火罪,因此不负刑事法律责任,但是,此事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理由是:陈某离开家中未将火炉里的火熄灭,导致发生火灾,是有过失的,他应当承担由此给李某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鉴于他家财物已被烧毁的具体情况,损失赔偿费可以考虑分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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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字法律经典案例

  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23-09-13 18:41:091

关于法律的案例

首先法院应当要求某乙变更被告,某乙如果不予变更,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后发现有不予受理的情况才作出的裁定。 因为被告不适格,所以不予受理。因为某甲是侵权人,而不是其父母,所以某甲为被告。 某乙应当以某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此案应当这样解决,《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年龄已满18周岁但没有劳动收入,依赖扶养人生活的人的责任问题。对此,责任应当由已满18周岁的行为人承担,但其侵权责任由其扶养人负先行垫付的义务。对于合同责任,其扶养人不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综上所述,某甲违章骑车撞伤某乙,是侵权责任,所以使用《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责任由某甲承担,但其侵权责任尤其扶养人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2023-09-13 18:41:351

4个法律案例分析

第4题是一道司法题。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本案中,虽然刘季南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一致,但由于他的死亡宣告没有在其生前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仍应以1988年8月为死亡日期。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对其遗产的继承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案中,刘季南1995年的遗嘱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财产继承的后果有抵触,应以遗嘱的规定为准,赵玉芬及其子女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刘季南1995年遗嘱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 3.刘季南1995年遗嘱应为有效遗瞩。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刘季南的遗嘱从内容到形式均合乎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遗嘱。 4.刘季南的遗产包括:1988年赵玉芬及其子女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继承的财产;刘季南经商期间所获200万元财产,由于刘季南和胡柔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应全部属于刘的遗产。上述遗产应按1995年遗嘱的规定,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人平均分配,每人四分之一。 由于刘裕和已经于1989年6月死亡,按《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裕和所应得的四分之一的遗产,应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季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赵玉芬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遗嘱生效前已经再婚,脱离了与刘的夫妻关系,而胡柔由于未与刘季南正式登记结婚,所以赵玉芬和胡柔均不得作为刘季南的继承人分得遗产。所以刘裕和这一部分遗产应当由刘冬冬和刘裕和两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刘裕和先于刘季南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由其儿子刘明江代位继承。
2023-09-13 18:42:155

关于法律的例子

以下为法制的事例: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2023-09-13 18:42:561

关于法律的事例

  案例1:  记者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亳州市公务员考试舞弊案5人因涉嫌故意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日前被检察机关逮捕。6月14日,亳州市举行的安徽省招收公务员考试下午开考5分钟左右,无线电检测车即检测到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信号异常,经警方技术确认和现场搜索,当场查获张超、王宇、周云鹏等人。经初步查明,今年4月,为使王昆通过安徽省公务员招警考试,张双翼让张超购买了一套考试作弊设备,考前张超与王宇、周云鹏联系要求考试时予以帮忙。6月14日,王昆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张超、张双翼、王宇、周云鹏、杨从坤(另案处理)则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到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考试开始后,王昆通过微型摄像头将试卷题目传送给王宇、周云鹏做好答案,再由张超用对讲机把答案传给王昆。目前,谯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将王昆、张超、张双翼逮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王宇、周云鹏两名试用民警逮捕。  案例2: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亚东、李红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不久的李亚东、李红预谋采用盗窃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属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及移动电话。23日晚,二人窜至嘉兴经济开发区一座坟墓,用锤子砸开朱某的父亲的墓玻璃,盗走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将写有联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朱某获悉后打电话联系时,二李索要1万元。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打入2000元,但李亚东坚持索要剩余8000元。朱某报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网。法院审理认为,李亚东、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死者骨灰要挟死者亲属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案例3: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4: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2023-09-13 18:43:084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2023-09-13 18:43:352

有关法律的一个案例

(1)张某代理黄某与梁某进行的买卖合同为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和梁某赔偿低价卖出电视机对自己造成的那部分损失。(3)根据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梁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王某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对之前的情况不知情,且买卖的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王某可以得到该彩电的所有权。(4)王某可以向彩电的生产厂商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彩电的质量隐患是一般的消费者无法发现的,因此对于产品的瑕疵,厂商有义务进行赔偿。(5)戴某可以向王某和生产厂商要求赔偿损失,王某对戴某赔偿后可向生产厂商行使追偿权。
2023-09-13 18:45:061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答:1、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三人注册资本为100万高于3万。且有限责任公司的确立是股东们的意思自治,所以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出资。根据《合同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张某以50万的知识产权,李某已20万的实物,赵某以30万不低于注册资本100万的百分之三十最为货币出资。根据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三人都按照法律规定做了出资。答:2、不会得到支持。首先,公司不是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甲不能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债务。不知道,该公司是否已经到了财产清算的地步,如果到了已经破产补偿的地步,在没有抵押债务人等其高它于他的顺位债务人的情况下,甲只能获得公司剩余财产价值80万元。
2023-09-13 18:45:181

简单的法律案例分析

1、万华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7000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2、万华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因为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因此,万华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3、万华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万华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万华不负刑事责任。4、在对万华的处理上,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23-09-13 18:45:292

法律案例 分析

案例一问题1: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客车公司应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本次事故的发生很显然是由王某造成的,承运人没有过错,所以客车公司不应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问题2: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因此客车公司应赔偿张某支出的医药费问题3:除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客车公司不赔偿责任。以为无票又未经许可的乘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客车公司不赔偿陈某支出的医药费
2023-09-13 18:45:401

3道法律案例题,希望尽快给予回答,有高分!

(一)2015年3月2日下午14时,甲(男,15岁)欲抢夺同学乙(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乙用脚将甲踢开,致甲摔倒,造成轻微伤。事后,甲邀约丙(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乙,二人将乙堵在学校附近,丙要求乙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乙,说“不赔就打死你”。乙不同意,甲随即给了乙几拳,乙未还手。问题:1、对于甲、丙、乙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甲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和欧打他人的行为。丙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甲的两个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裁定、合并执行,但不入所执行行政拘留。丙的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经过,直接将三人传唤至派出所。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甲、乙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各自陈述大不相同,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当晚22时,甲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甲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3日后,派出所对甲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丙未作处罚。问题:2、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1、对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2、派出所对三人的留置调查超过了24小时传唤不应超过24小时。。3、甲作为未成年人,应准许其与监护人见面且甲、乙作为未成年人,接受询问应当有监护人在场。。4、如甲是初犯,对甲的抢夺行为,应作责成家长严加管教的处理。5、乙某推开张某是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6、对丙某可作治安罚款处理。 (二)段某(男,25岁)与李某(女,24岁)建立恋爱关系后常因琐事争吵。2011年8月14日晚,李某与段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段某将李某打伤,邻居赵某、韩某、王某三人前来劝架,将李某送至区医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鉴定,李某为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段某立案,并将段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传唤12小时期满后,公安机关将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第一次讯问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段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段某逃往外地。公安机关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其电话进行监听,后将段某抓获,并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公安机关在抓获段某后再次对其进行讯问时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段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许某,但律师要求会见段某时,公安机关以该律师不是段某所聘请为由予以拒绝。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并告知其等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后李某与段某自愿进行和解。问题一:公安机关对段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不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在其列问题二:公安机关将对段某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不正确。段某逃跑。逮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仅能执行,所以不能变更。问题三:除上述问题外,本案中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错误做法还有哪些?请指出并说明理由。1、 传唤12小时期满后,公安机关将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除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 段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许某,但律师要求会见段某时,公安机关以该律师不是段某所聘请为由予以拒绝。公安机关违法。3、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并告知其等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公安机关违法。问题四:李某与段某自愿和解,公安机关应当如何进行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三)甲1999年3月因抢劫被判刑15年,2014年3月甲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15年1月的一天,甲在某小区使用万能钥匙将价值30万元高档轿车开走兜风,后找到朋友乙告诉其自己偷了车,要求为其保管。乙让甲将车开到其位于郊区的库房内,并让甲将车钥匙交给其保管。一日乙在车内发现一个公文包,内有某国家机关印有绝密字样的文件三份、一张信用卡(背后写有密码)、一条金项链,乙为了炫耀将上述文件内容发布到互联网,将金项链据为己有并持该信用卡去商场刷卡购物达2万余元。后乙将该车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其表弟丙使用,获利1万元。问题: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甲有何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甲构成盗窃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乙明知车辆系甲盗窃而来,提供场所予以存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私自将车内物品据为己有,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将窃得的信用卡使用,构成盗窃罪;乙又公文包内某国家机关印有绝密字样的文件内容发布到互联网,构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数罪并罚。公安机关接到失主报案后将甲抓获并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乙在逃。甲的律师丙准备会见甲,看守所要求其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以及丙的身份证复印件。丙按照要求提供并会见了甲。两天后,丙找到办案民警丁希望查阅案卷材料,在查阅过程中,丙经丁允许对案卷部分材料进行复印。后民警将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机关讯问室再次进行讯问。根据甲的供述,民警戊、庚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乙的妻子拒绝搜查,民警戊就让街道干部将乙的妻子带离,并和庚一起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经搜查,未发现犯罪证据,民警戊、庚就返回单位,未制作检查笔录,口头向领导汇报了搜查情况。问题:2、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的要求存在以下问题:⑴要求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错误,《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⑵丁让丙查阅案卷材料,在查阅过程中,对案卷部分材料进行复印错误,《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⑶民警将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机关讯问室再次进行讯问错误。《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⑷搜查乙住所未依法审批搜查证错误,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⑸乙的妻子拒绝搜查,民警戊就让街道干部将乙的妻子带离,并和庚一起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⑹未制作搜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023-09-13 18:45:511

4000字法律案例分析

在这里http://wenku.baidu.com/view/320323c65fbfc77da269b1ea.html
2023-09-13 18:46:153

求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我的个人分析: 我认为,这个案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丁某撞人,丁某逃逸。 撞人是意外事件。 我想请问的是:丁的逃逸行为应该如何界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被告人违反交规,从而导致严重后果。而丁某并没有违反交规,也就不成立交通肇事罪。那么其行为应该属于什么? 大家都来讨论嘛~~~~~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关于事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023-09-13 18:46:301

法律问题案例分析~紧急求助!

(1)如果调解失败,没有达成协议。2003年2月26日,赵某准备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为什么?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因为赵某于2002年4月30日请求了调解。属法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调解未达成和意的,诉讼时效自调解之日起重新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赵某的诉讼时效应在2003年4月30日届满。所以赵某可以2月26日正常起诉。(2)如果调解成功,于2002年6月10日达成协议:周某于6月30日前向赵某赔偿医药费500元,并当面向赵某赔礼道歉。但周某未按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此时,赵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如果调解成功,周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赵某应自履行期届满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赵某的诉讼有效期至2003年6月30日届满。
2023-09-13 18:46:401

法律案例 急求答案啊

坐等答案 很感兴趣~~
2023-09-13 18:47:274

法律案例分析

1.合同无效,生产性企业不具有相互借款的权利.甲企业所得到的借款为不当得利2.不承担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担保责任。3.不承担责任.丙丁为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而甲未要求乙还款,故不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故丁不承担责任.4.不承担,放弃物保,人保免责.且未经丙丁同意.5.可以,丙丁戊为连带保证.6.可以向赓请求偿还,丙丁为一般的连带保证.而赓为财产代管人。
2023-09-13 18:47:393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2023-09-13 18:47:512

求点经典的古代法律案例

甲告乙,诉乙检到甲的钱不还,大堂之上,乙矢口否认,并反诉甲诬告,县太爷问明案由,查知原告为当地地痞无赖,乙为当地杀猪买肉的,便命人打过一盆水,将银子丢到水了,这是水面泛出油花,县太爷当堂判决,屠夫乙胜诉,甲诬告罪成立,责杖40 理由:杀猪者每日满手油污,接触银子,银子上必有油污,放入水中必泛出油花,原告每日不务正业,手上必没有油污,所以做出如上判决
2023-09-13 18:48:043

法律案列

案例5::"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A、B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小李的与A的合同因A的注销而失去了法律效力;“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小李变更劳动合同”,小李与B间无合同关系,不受B的制约。B败诉。[学法不精,请见谅!我会努力的。]
2023-09-13 18:48:281

法律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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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18:48:375

法律 《案例分析》

根据2009年12月颁布(2010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1、主体——被害人李四和动物饲养人张三。客体——李某的身体权。内容——动物致人损害(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动物饲养人李某。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
2023-09-13 18:48:563

求法律案例分析

没有题目。怎么分析?自问自答?三个案例。仅供参考: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案例1: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案例2.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分析: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案例3.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分析: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09-13 18:49:071

请严肃分析一个搞笑的法律案例

呵呵。既然你不拿这个当笑话看,那么咱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1、移动公司没有侵权。2、需要注意的是,移动公司在印制传单时,其语义明显没有侮辱任何人的意思。3、该女子认为的侮辱,并叙述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这是其个人观点,换句话说,她所理解的受到了的侮辱,是被人们曲解以后的语句的意思,而不是原句的意思。4、由此可以看出,该女子应当以实际侵权人为被告,而不能以移动公司为被告。
2023-09-13 18:49:181

律师法案例分析

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教唆犯罪嫌疑人作伪证。
2023-09-13 18:49:413

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10个例子

买卖关系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向舍友借钱打欠条,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与人发生口角,把人打伤,属于侵权。结婚需要达到法定条件,离婚需要法定标准,遵守《婚姻法》、《离婚法》。请求还款的诉讼要在以书面合同所规定的还款时间的两年内进行。过马路或者驾车时都要遵守交通安全法。继承要遵守继承法。员工上班要签劳务合同。家长对于到达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有将儿童送至公立的学校就读,而对于将儿童送至私塾的家长,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家长有权看未成年人的日记,因为他们有监护权。捡到贵重物品而拒不还给失主,要追究刑事责任。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贪污罪与侵占罪所涉及就是是否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
2023-09-13 18:49:533

求8条简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阳县35岁的职工刘封平与同事李涛相约到自己家中饮酒,平时酒量还行的李涛喝了几杯啤酒后就觉得有点不舒服,但其认为自己酒量还行接着陪刘封平喝到晚上9时。后来刘封平将李涛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李涛自行回家。第二天刘封平才知道李涛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公安局对李涛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没有结果,也没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超市准备实施盗窃。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49.50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1 036元)抢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申请镇政府处理。村民甲不服镇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在起诉期限内,镇政府认为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于是撤销了该处理决定。村民乙不服,对镇政府的撤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镇政府不能撤销经过上级政府复议维持的处理决定。 2008年3月1日,A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缴各种税款53000万元,遂作出处理决定:限甲公司十日缴清露缴各项税款及滞纳金89000元,逾期不缴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罚款。后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A税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甲公司处于漏缴税款2倍的罚款。甲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并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为此,A税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经济法案例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之后,C公司与A银行办事处签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孙某与C公司的总经理武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年后,B公司向A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 程序法案例 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仲裁案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矿,并依法取得了经营权。期后,确定被申请人为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退出合伙。承包满一年,被申请人与煤矿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书”,终止了承包经营。煤矿所有者同意支付给合伙人2800万元人民币,作为他们在煤矿经营期间的投入及解除承包关系的补偿。在协议生效后,煤矿所有者偿付了1600万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结算、分配问题产生分歧,申请人遂依协议及法律规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政府划给原告张某二块荒山进行经营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颁发给张某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张某在自留山上种植了林木。2007年5月,黄某(村小组会计)通知村民讨论收回张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户村民中有11户(每户由一人代表)参加会议,一致决定将张某经营管理的自留山收归集体所有并出卖山上部分林木。此后,黄某向相关单位申报办理采伐手续,以村小组的名义将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价格卖给他人。3200元由黄某保管。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小组赔偿3200元。
2023-09-13 18:50:151

求4个法律案例, 还有案例分析, 心得。

例1:王xx,王妻李x,女儿王x ,一次地震中,王xx失踪,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后李x自行处理财产,并把女儿王x送与邻居,自己改嫁。一年后,王xx回来,要求与李x复婚,要回女儿和财产。问,王xx的要求能否实现?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儿和财产能够实现,但要求与李某复婚不能够实现。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然后要回自己的女儿。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还财产或者进行补偿。 例2:李某年满17周岁,是某厂的临时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征得家长的同意,把价值2000多元的数码照相机送给好朋友程某。之后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据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程某的馈赠照相机的行为无效。 该馈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答案: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在实施影碟机买卖行为时,李某已满17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故李、于二人的影碟机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于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例3:贺小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贺大明的亲弟贺二白,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贺大明将贺小红的片酬3000元以贺小红的名义赠与贺二白。 因此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这一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内,姜女士正在采购速冻水饺。因多拿了几个塑料袋,姜女士与速冻柜台女营业员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后被劝开。姜女士继续购物,并至收银台付款。不料。小张突然冲上前来对姜女士动手,后姜女士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项目名称解释以及依据并初步确定各项的赔偿金额 2. 姜女士需要状告的对象是谁?商场还是小张?理由 3. 请介绍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种纠纷,理由答案: 1、医疗费用,相关交通住院伙食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有残疾的要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 残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2、如果按照侵权来告,可以列商场为被告,营业员的侵权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的。商场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3、本案可以认为是两者的竞合。是明显的侵权,也是在消费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商场没有履行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之义务。 实践当中,一般都将单位和个人都起诉在内。并且现在法院也通常会判商场和营业员共同承担责任。最近有一个很类似的案例,共享一下: “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告一段落:法院判定公交车上司乘人员均负有责任,与公交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5万余元。此前,肇事售票员已被判处死缓,死者家属提出337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本报讯 (记者 傅沙沙)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的民事索赔部分近日有了结果——海淀法院认定,726公交车的司机韩某与另一售票员吴某对小晏的死也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售票员朱玉琴共同赔偿死者小晏的父母5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005年10月,13岁的小晏与父母到新街口买衣服,随后搭乘726路公交车回家。 途中,她因票务纠纷与售票员朱玉琴发生争执,被朱玉琴掐住脖子昏死过去。去年5月,肇事售票员朱玉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半年后,小晏父母向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及事发车上该公司3名司乘索赔损失337万余元。 小晏母亲说,女儿与朱玉琴发生冲突后,司机韩某立刻停车,但并未制止朱的暴行,反而上前推搡小晏。小晏晕倒后口吐白沫,尽管老两口苦苦哀求司机与售票员送女儿去医院,但遭拒绝,司机还称要拉他们去总站罚款。当他们在其他乘客帮助下打车将女儿送到医院时,已错过最佳救治时机,小晏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一名来自辽宁的证人证实了小晏母亲的说法,并称司机韩某当时还在车上拉偏架,对小晏实施了人身侵害。二人的律师也当庭向小晏父母道歉,表示两名司乘人员才工作一年,对意外的预见和处理经验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玉琴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致小晏死亡,车上其他的司售人员未能及时制止,还拒不协助将小晏送往医院救治,对小晏形成了共同侵权,由于二人当时举动属职务行为,故巴士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3-09-13 18:51:311

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如下,麻烦帮忙..急!!!

1:A与甲、乙、丙是债权债务关系,A为债务人,甲、乙、丙是债权人,后因A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6万元抵偿给以上三人,至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清偿而终止;甲与丁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2:酒店与原被告三方以音响抵债的协议是有效的——双方的协议符合生效要件。3:甲未经乙和丙的同意出卖音响,买受人丁能否取得所有权——不一定;除丁不知道该音响设备系甲、乙、丙三人共有外,其他情形时丁不能取得所有权(除非征得乙、丙的同意);4:A:在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甲补偿丙1万元及其利息;理由是音响设备系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单独处分,为此甲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丙损失的责任,而乙只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且在此事件中无过错,故不用承担责任;B:在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双方X日内返还财物(即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3-09-13 18:51:471

QQ空间里一打开有落叶飘怎么设置

1、登陆QQ空间,点击QQ空间上面的“自定义”。 2、复制此代码,标点符号都要带上。 3、把QQ空间浏览器里面地址都清除掉。 4、粘贴此代码到QQ空间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直接敲回车或点浏览器地址栏右边的“转到”待效果出来后,再点击“保存方按”。 5、刷新浏览器也可以按F5,效果就出来了,OK,添加完毕。 代码如下: 浪漫满屋 javascript:window.top.space_addItem(16,22101,300,80,500,500,0); 奇幻花园 javascript:window.top.space_addItem(16,22103,300,80,500,500,0); 让爱做主 javascript:window.top.space_addItem(16,22105,300,80,500,500,0); 个性公主 javascript:window.top.space_addItem(16,22097,50,80,250,250,0); 菊花台 javascript:window.top.space_addItem(16,22099,300,80,500,500,0);
2023-09-13 18:34:361

逃出科学实验室攻略秘籍

1.点装置左右两边的金属线连接到装置,点画面左右的锁解锁,点正面的装置 2.点地上的行动电话,按Close,向上进两次,打开上层的抽屉,点纸张,看到上面写着Password=Angel,后退 3.点电脑,输入Angel(先把*删除),按Log in,得知要收集八个样本,后退 4.移开桌子上的红杯子,取得金色钥匙,用金色钥匙1打开下面抽屉,取得样本1,后退,桌子右边的台上取得样本2,点左边墙角的垃圾桶,取得样本3,后退 5.向右转,左下地上取得样本4,点传送舱左边的装置,把指针按到ON,后退,点传送舱,看到手机提示,大约说在前几个月,这桶支撑和改变了你,按Close,右边墙上写着5921 6.向右转,点柜子底层,取得样本5,后退,点后面的向右按钮(较小),第二层架子上取得样本6,点灭火筒下的装置,把指针按到ON,后退 7.向右转,点右边的破柜子,取得样本7,后退,向右转,右上的地上取得样本8,向右转,点左边下面的装置,把指针按成ON,后退,点门,看到手机提示,得知要收集红绿蓝的卡,按Close 8.向右转,点右边桌子上的分析器(微显绿色的),按绿色按钮传送样本(样本会自动放上),后退 9.向下移动,点最画面左边的密码器,输入5921,按OK,拔掉培养舱右边的线,后退,取得绿色卡,按Close关掉手机,看正面门左边的板,再看右边的板,看到右上写着7782,看画面右下的板 10.点正面门右边的板,输入7782,按OK,拔掉培养舱右边的线,后退,取得红色卡,按Close关掉手机 11.向左转,点后面向左的按钮,点电脑,点Log in,点由底向上数的第二的选项,看到1259,后退 12.向左转,点后面向左的按钮,点画面右边的密码器,输入1259,按OK,拔掉培养舱右边的线,后退,取得蓝色卡,按Close关掉手机 13.向左转,点后面向左的按钮,点电脑,点Log in,点最底的选项,正门打开,后退 14.向左转,点后面向下的按钮,向上进(要有心理准备),出现机械人,点左右两边的轮子(圆形的),最后点右边的红把手,机器人坏掉(这里动作要快,不然要重来),向上移动完成. 成功逃脱~!
2023-09-13 18:34:381

在路上中考作文800字

在路上中考作文800字5篇 每个人都在路上。每个人都在寻找心灵归属的路上,每个人的灵魂,都永远在路上。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在路上中考作文800字,欢迎大家查阅。 在路上中考作文800字【篇1】 泥泞的小路上,记载着我的成长。 路旁的每一朵小雏菊,都孕育了我的梦想,见证了我的追求,期待着我的超越。 童年的小路上埋满了小雏菊的种子,春天,它们抽出了“r”型小芽,我惊喜地望着它们,挑了一株,移栽到我的花盆里,放到屋檐下,我天天给它们浇水,盼望着它长大,也幻想着我的未来。还记得那天,爸爸教我写名字,他握着我稚嫩的小手,在本子上写下了一个“聪”字。我照着那个样子,不断地模仿,在练习本上写了一行有一行,一页又一页。也不知是过了多少天,我到爸爸面前,兴奋地在练习本上郑重地写下了“聪”。字虽然不是很好看,写地歪歪扭扭,却包含了我的汗水,我对爸爸说,我以后要当个书法家,我看到,爸爸笑了。 在童年的小路上,我的生活因梦想而精彩。 青春的道路上,那株小雏菊长大了,开出了淡黄的花朵,花柄托着花儿,在微风中摇摇欲坠。从小学一年级开始,我就天天练字儿,“付出总会有收获”,我坚信这一点。在三年级时,我被选入校书法班,每天傍晚有一节书法课,有了老师的悉心指导,字当然也是越写越好;到了四年级,参加学校里的书法比赛我有了我的第一份收获——校级书法比赛一等奖。等到了五年级时,快要参加全国赛了,前几天的晚上便每天练好多张硬笔书法,并不断地改进,不断地追求,终于,在那次,我获得了全国二等奖。捧着奖状回家,我看到,爸爸笑了。现在,随着学业的加重,空余的时间越来越少了,但我还是不定期地抽出时间,练习书法。 在青春的道路上,我的梦想因执着的追求而美丽。 现如今,小雏菊成熟了,花开的很旺盛,茎杆也日益粗壮。在夕阳的映照下,更是美得娇羞而神秘。但是去年的台风鹦鹉来临时,我担心它承受不了风雨的打击,便想把它搬回家,可是当我提起它时,我震住了,它哪里是长在花盆里啊!它的根已经穿过盆底的小孔,深深地扎进了土壤里面。我当时就告诉自己,我要做一株菊花,超越自己,挣脱束缚,勇敢地做我自己。 在未来的大道上,我的追求因超越而永恒。 在成长的道路上,每一个脚印都是梦想、追求、超越,是它们构造了我的成长,我的人生。在路上,有了你们,我的生活才更灿烂! 屋檐下,有一个小女孩,对这一株小雏菊说:“谢谢你,一路伴我走过。”…… 在路上中考作文800字【篇2】 毛毛虫也会蜕变,变成美丽的蝴蝶,于是天空中留下了它美丽的倩影,像一束霞光般,令人久久难以忘怀,可这时,又有多少人想到它的从前竟是一只令人厌恶的毛毛虫,又有多少人能想到它是经过了怎样的努力,才褪去了它丑陋的外衣,变得美丽而自由,人们往往只会注意到成功者的光鲜亮丽,却忘记了他在成功的荆棘路上留下了多少泪水与汗水…… 你留意过清晨那些沾着水露的花朵吗?你一定会想,这花是多么的娇艳欲滴,甚至都不忍将它摘下,只想静静的静静的看着它在风的吹拂下跳起的美丽的舞姿,可你知道吗,这些花是在与寂静而寒冷的夜搏斗后,才有了它这般娇艳欲滴的身姿,很少会有人真正留意过成功者的过去,因为他们往往都会被他成功时的光鲜所吸引,不会有人怜悯你在寒冷的夜晚撕心裂肺的哭泣,那只会徒增他人的厌恶,不屑与蔑视,如果你是一名书画家,你一定会在寂静无人的夜晚苦练自己的技艺,只为了等待伯乐的出现,如果你是一位歌唱家,你一定也会苦练自己的嗓音,希望将最好的一面展现给台下的观众,也同样,如果你是一位老师,课堂上的你会被讲台下的学生们所尊崇,可或许根本就没人能够记得你是经过了多少努力才将一堂课的课案整理好,如果你是一名学生,你的父母在意的可能只是试卷上出现的数字,只是考试后的排名中你的名次,没人会去留意,真的,因为过程你必须独自承受…… 不必觉得可笑,这类现象时时刻刻都存在我们身边,成功的荆棘路上,有的人无法忍受痛苦与煎熬放弃了,有的人看着前方的路,畏惧了,你知道李玉刚吗?没错,以唱戏而成名,但诸位恐怕从不曾留意过他是如何撑过来的吧,恐怕都不曾了解过他在成功路上行走时遭到了多少闲言碎语,受到了多少冷眼与蔑视。他便是从那条充满磨难坎坷的路上走来了,哪怕鞋子都被磨破,哪怕连脚都已经无法再继续前进,也必须咬咬牙挺过来,只能够在寂静无人的夜晚悄悄的为自己疗伤,然后继续行走。 眺望远方,只见一片美景;望着脚下,却是一条长路。 闪亮的聚光灯下,你在笑,但是人们绝对不知道你脱下光鲜亮丽的外衣后,却充斥着伤痕累累…… 在路上中考作文800字【篇3】 我们都在翻一座山,一座道路曲折蜿蜒、满是荆棘的山。有人试图寻找捷径,妄想一夜成功,到最后,却会在山林间迷失了路,遗忘了自己…… 如今,步入初三的我们,面临着中考的压力,常常奋斗到深夜,十一二点之后睡觉早已是常态。 月考后,面对一张张鲜红试卷,我不知所措,明明这么努力,为什么还是考不好,难道是因为我天生就笨?难道别人的智商比我更高?心里出现无数的疑问和猜测。时钟挂在墙上滴嗒滴嗒地走过,已是凌晨,我在模糊的思索中渐渐睡去。 第二天,我照常去了学校,因为时间太早,起床气困扰着我,到了座位上便趴下发呆,迷糊中,听到旁边同学的读书声—清亮连贯。我努力睁开微闭的眼,只见她在背社会,他在背化学方程式,一个个旁若无人的专注。我顿时明白了我们之间的差距:原来我们之间的距离就在这细微的小事之中。猛地坐起身,赶紧上交了作业,我便拿出书本,挺直腰板,迅速加入了他们的行列之中。 放学,堆成山的作业再次压垮了我。一边手在家校联系册上写下作业的具体内容,另一边嘴里骂骂咧咧着——这些老师们也太狠了吧,一点都不给人喘息的机会。“这么多的作业你几点可以做完啊?”我疑惑地问我旁边的同学,他平静地说:“大概十一点多吧。”说到这里我心想,原来我们也差不多嘛。但他后来的一句话便使我语塞“然后我还要再做一张额外的试卷,再练习十分钟的跳绳,大概要到十二点多才能睡觉吧!”我本以为说出这话的她会是一脸的苦涩和阴郁,可没想到她好像在诉说别人的故事一般,表情平淡,那侧脸坚毅的令我一时晃神。我懵懵地点点头“哦,这样啊!”便背上书包。回家的路上,我似乎找到了我和他人成绩相差如此大的原因:别人在我不知道的时候努力,在我抱怨的时候接受,在我快要放弃的时候默默付出…… 我们都是翻这座山的路人,有些人,即使知道路途的曲折,翻山的痛苦,但他们的心中总会有一个信念,他们看得到高山背后太阳的光芒,他们不会抱怨也不会放弃,就一步一步地走过去,跨过一株一株的荆棘,脚踏实地。 以梦为马,不负韶华!我们都在路上! 在路上中考作文800字【篇4】 人生的步履,不是为了在原地停留,而是应当在路上前行。——题记 我们将梦想怀揣,它们或大或小,或复杂或简单,或华丽或简朴,但总归是内心的寄托。有的人坚定地带着它启程了,有的人却装饰着止步自赏;有的人迈开脚步去邂逅它,有的人却抱膝痛哭看它远去。前方确实会有诸多险难,与其选择停步,何不选择前行,在路上,走下去了,我们终会找到它。 很多时候会有这么个话题,“你的梦想是什么。”孩子或许会将他的天马行空展现给你,让人忍俊不禁;青年人或许会青涩却不失激动地描绘着自己的宏图壮志;成年人却大都选择了闭口不谈,眉宇间多半是郁结,有不舍也有悔恨。 因为孩子是稚嫩的,天真不失无邪;青年人是涉世未深的,青春使梦想填满心房,而一些成年人,经历了社会的种种考验,曾今满满的快要溢出来的梦想,在被划了诸多伤痕之后,裂了缝,然后就漏光了。 但是当裂缝出现到梦想全部漏光之间,我们发现了裂缝的存在,有的人选择了放手,缓下了脚步,感受着渐渐减轻的重量却无计可施。有的人却加紧脚步,寻找梦想的踪迹,在路上修补了裂缝,装满了心房。再回头望时,那些留在原地捧着空壳掩面痛哭的人,在自己流失完梦想的小地方,想着自己的伤心,画地为牢。 正如鲁迅说的,“人生最痛苦的是梦醒了无路可走,做梦的人是幸福的;倘没有看出可以走的路,最要紧的是不要去惊醒他。”鲁迅说的是,若是不能坚持,梦想便都是惘然。而成长中的我们,总会遇到困难的,总会有被划出裂缝的时候,当青年时期美妙的梦想遇到现实之后,你无法留在这个世界却企图能轻松躲过那些伸向你的荆棘。 当我们遇到了之后,要做的不应该是自怜自艾,而是成为那个为自己修补裂缝向前走的人,梦想的闪耀不坚持到底怎能看到。我们的步履,不能从始至终都只有一对脚印。那去得匆匆的梦想若我们一次握不紧,别慌了神,停了脚,等时间走了,白了头,一切就只有错过二字。 所以怀揣梦想的你继续向前走,至少在路上,还有梦。 在路上中考作文800字【篇5】 躲在某一时间,想念某一段时光的波纹,躲要某一地点,思念那些站在来路,也站在去路让我牵挂的人,在成长的路上,感谢他们一路相伴,让我孤独不再,温暖相随。 《论语》中孔子说过: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一则以喜,一则以忧。这让我想到了母亲。不知何时,我们之间总是无休止的争吵。还记得那次是十二月,最冷的时候,我和她不知因为什么事再次暴发了争吵,我冲出门坐在院子的台阶上,将脊背对着她,幼稚的我用此宣告胜利。可渐渐地,我开始发抖,零下的低温让我难以忍受,时间变得很漫长,可我仍倔强不肯回去,直到母亲轻轻叫了我一声,我才缓步进去。我低着头却不愿说话。母亲只是说:“进屋睡觉吧,床头有热水袋。”我原本随时准备战斗的,此时心就突然放下戒备,我觉得自己真得不应该,悔意和感动不知不觉从左胸腔攀援而上。感谢路上有母亲包容我的无知与幼稚。 常常会翻出毕业照,那上面的我们肩并肩地站在一起,倔强地站在阳光下,灿烂的笑容比阳光还夺目。一直记得那个下午,暗无天日。乌云翻滚着在酝酿一场大雨。果不其然,在放学之前,暴雨倾盆而落。我和同学站在走廊上,对着大雨望而却步。不知是谁说的一声:“要不,我们手拉手,冲吧!”大家纷纷响应,原本还因为下雨而心情低落的我瞬间恢复了斗志,原本不安的心突然变得坚定,我义无反顾地冲向雨中,这场大雨见证了我们的疯狂和友谊。成长的路上,有朋友真好。 曾有一个人对我说过:“你一定可以。”简单至极,却给了我前所未有的勇气,那是我的老师。记得那次临近大考,当所有人都对我寄予厚望时,我却先没了信心,也许是因为压力,我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就在这时,老师找到了我,对我说:“你一定可以。”老师那种坚定、充满信任与决心的眼神我至今难忘。那温柔又坚定的话语就像一朵朵暖阳,在我的心头悄然绽放,给了我勇气和逆风而上的力量。成长的路上,有老师的鼓励,我会努力。感谢生命路上的每一段阴霾,让我体会到爱的温暖,感谢他们的爱,让我有勇气去追、去闯。 带着他们的爱,我会继续前行。 我,在路上。
2023-09-13 18:34:381

请问下·党校培训后什么时候能转为预备党员?

入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流程。你只是参加的党校学习,并不代表你就能顺利的入党的,党校培训只是入党的其中一个必要环节而已,并不代表你参加了党校培训之后就一定能够入党!党校培训之后的后续的手续还有很多,如果党校结业(更正你的说法,你肯定参加的是党校培训,所以不能毕业,也不可能发毕业证,你只有结业证。所以你说的党校毕业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如果你党校结业后在中专在校期间没有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然后也没有被确认为预备党员。那么进入社会后,你入党就要从头再来!只是到时候比一般人少一个环节而已(少党校培训的环节)。至于你说的向学校或者村里申请转预备党员的事情,我要告诉你的是,从手续上说,你没有资格申请为预备党员!你的权利是向团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再由团组织推优,然后党组织确定你为发展对象,之后考察之后在确定你为预备党员。后面所有的手续对于你而言都是被动的。第二,你问向学校申请还是向村里申请!我觉得作为一名想入党的同志而言,这样低级的错误时不能再犯的!你只有向你的学籍档案及团组织关系所在的单位提交申请书,并由接收了他们负责发展和确定你加入党组织这个后期流程。还是那句话,如果你在中专期间没有成功的被确定为预备党员,意味着你还没有党籍,进入社会后,入党的可能性就小多了,流程可能要重新走一遍,党校培训也会重来一次,如果你有机会通过职高升高职进入大学,那么又是一个新起点。以下我就大学为一个例子为你说明一下入党基本流程和要点。你可以对照着考虑一下自己现在的入党的路走到了哪一步。(大学和中学里的入党流程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中学、中专在手续上可能会更简单一些。)大学里入党一般是院系每年都会有入党名额的,但是不多。(建议到时候能努力进入学生会,同时不要松懈自己的学习《成绩很重要的》。这样能增加入党的机会)我觉得入党并不难,我大一的时候,就是院系团总支学生会纪检部长,大二时调任组织部长,所以对入党程序以及党的相关知识都比较熟悉,希望你自己到时候好好争取吧。以下给你一个入党的流程,希望你不要看晕。程序如下: 入党的基本程序 1、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2、团推优。(就是团支部推荐优秀的学生列入建党对象。每个大学在这个关卡的程序都有差别,但是大致都是一样的。以下给你一个推优的程序作为参考。)推优程序 a、团小组向团支部推优,每学期二次。 b、团支委向班主任汇报商讨后,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全体团员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候选人。 c、确定推荐名单后,填写院团总支下发的推优表。 d、各班团支部将推荐表上报院团总支,院团总支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并广泛征求有关科室、系部和有关任课教师的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后,推荐名单上报党支部。 e、学期末院团总支了解各系推优发展情况,每学年总结上报院党总支。 3、确定推优名单(团总支) 4、确定考察对象(党支部) 5、填写《建党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 6、培养教育(党支部) 7、定期考察(党小组、培养人) 8、党支部征求意见(党支部) 9、思想汇报(考察发展对象) 10、政审(党支部) 11、确定预备党员(党支部) 12、向党总支报告(党支部) 13、预审(党委组织部门) 14、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申请人) 15、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党支部) 16、填写党支部决议,上报党总支(党支部) 17、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党委指派负责人) 18、与发展对象谈话(党委指派负责人) 19、召开党委会审批(党委) 20、填写上级党委审批意见(党委组织部门) 21、与预备党员谈话(党支部) 22、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党支部) 23、预备党员从预备期起,缴纳党费。 24、建立登记档案(党支部) 25、入党档案材料14项 1. 入党申请书、 2. 业余党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3. 团总支推优表、 4. 建党对象公示单、 5. 建党对象考察表、 6. 思想汇报材料、 7. 政审材料、 8. 预备党员公示单、 9. 入党志愿书、 10. 支部决议、 11. 党员综合材料、 12.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报告、 13.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单、 14. 支部决议。
2023-09-13 18:34:401

诗词赏析:秦观《望海潮·秦峰苍翠》

   望海潮·秦峰苍翠   宋代:秦观   秦峰苍翠,耶溪潇洒,千岩万壑争流。鸳瓦雉城,谯门画戟,蓬莱燕阁三休。天际识归舟,泛五湖烟月,西子同游。茂草台荒,苎萝村冷起闲愁。   何人览古凝眸。怅朱颜易失,翠被难留。梅市旧书,兰亭古墨,依稀风韵生秋。狂客鉴湖头,有百年台沼,终日夷犹。金龟换酒,相与醉沧州。    译文   秦望山青绿秀丽,若耶溪清凉幽雅,在千岩万壑中争相流淌。女墙是用鸳鸯瓦盖成的,城墙上列有手执画戟的士兵,而蓬莱则势如飞燕,高达“三休”。看到那远在天际的一叶扁舟,使我想起了同范蠡浪迹太湖的西施,当年的姑苏台已荒芜不堪,西施的故里苎萝村也已今非昔比,我也因此有了些许寂寞惆怅的感觉。   谁人看史书看得伤了神,总是感叹青春易失,欢娱难久呢?我能不能像梅福、王羲之一样,留名青史?不过倒不如学那“四明狂客”贺知章,不为名利所累,在镜湖旁从容自得,逍遥其中,再把那富贵功禄都换成美酒,在这块远离尘世的水滨地尽情享乐。    注释   望海潮:由柳永创调,此调咏钱塘(今浙江杭州),当是以钱塘作为观潮胜地取意,原调开阔博大具有盛气。   秦峰:即秦望山,在会稽。   耶溪:即若耶溪,在会稽。溪旁有院纱石,相传西施尝浣纱于此。   千岩万壑(hè)争流:据《世说新语。言语》载,顾恺之从会稽游玩回来,有人问他那里景色如何,顾回答说:“千岩竞秀,万壑争流。”   鸳瓦雉(zhì)城:鸳瓦,即鸳鸯瓦,喻瓦之成对者。雉城,指城上齿状小墙,又名雉堞、女墙。   谯(qiáo)门画戟(jǐ):谯门,楼下城门。画戟,戟上施有彩画者。   蓬莱燕阁三休:蓬莱燕阁,即蓬莱阁,系游宴之所。燕,通“宴”。三休,形容蓬莱阁之高。   天际识归舟:语出谢眺《之宣城郡出新林浦向板桥》诗:“天际识归舟,云中辨江树。”   泛五湖烟月,西子同游:据史载,范蠡助越王勾践灭吴国后,携西施归隐,泛扁舟于五湖之上。五湖,即太湖。   茂草台荒:当初吴王夫差为西施所筑的姑苏台今已杂草丛生,一片荒芜。姑苏台旧址在今江苏苏州西南。   苎(zhù)萝村:西施故里,在今浙江诸暨苎萝山下。   朱颜:红润之颜,指青春时。   翠被:原意是以翠羽饰被,这里比喻华贵的衣饰。   梅市旧书:梅市,地名。《地理志》:“梅市在绍兴府城西,以梅福为名。”按此,“旧书”似指福上书事。   兰亭古墨:指王羲之撰书之《兰亭集序》。   狂客鉴湖头:狂客,唐代诗人贺知章自号“四明狂客”,晚年退居会稽鉴湖。   夷犹:犹豫,此处意为从容自得。   金龟换酒:典出《本事诗》。李白初至京城,贺知章闻其名,前去其居住的旅舍拜访,李白出示《蜀道难》诗,贺还未读完,便大为赞叹,称其为“谪仙”,并解下所佩金龟袋换酒,尽醉而归。金龟,唐代官员的一种佩饰。    创作背景   此词作于神宗元丰二年(1079)夏秋之间。是年秦观往越州探视祖父承议公和叔父秦定,这首词即是受到自称“蓬莱东道主”的会稽(古县名,治所在今浙江绍兴)守程公辟的殷勤招待时所作。    赏析   全诗通过排比大量的景物与典故,描绘并赞美了了越州山川人文之美,同时也表达自己对古圣先贤的敬仰之情和对自由生活的向往。   该词的开篇就从越州的山水落笔,先选取最典型的”秦峰”“耶溪”两个意象,以”苍翠”写其色泽之浓重,以“潇洒”写其种韵之飞动,两相对比,灵气十足。接下来”千辅万壑争流”"句则把视角推向更高远处,描绘了气魄极大的山水图景。“鸳瓦”二句依然是写宏大的远景,不过对象从自然景色转到了人文建筑。这两句选取的景物很有历史的沧桑感,为下文的怀古做好准备。“蓬莱燕阁”一句点明了作者所在的地点,也是刚才诸多景物的观察点。“三休”用了楚王待客章华台的典故,不仅写出蓬莱阁之高峻,而且衬托出它所具有的深远历史积淀。蓬莱阁同时也是越州历史的见证。因此“天际”以下虽仍写蓬莱阁上所见景色,然重心则转入怀古。”泛五湖烟月”以下四句都是融化西施的典故,抒发作者对苍茫历史的感慨。西施本为越州浣纱女,被越王发现送入吴宫,成为吴越斗争的棋子,最终导致吴国被越国所灭。西施作为政治的牺牲品,只有在传说中才与范蠡一起归隐,得到平静的幸福。当年吴越的龙争虎斗,到秦观之时都已如梦般遥远,只有那长满荒草的姑苏台,幽冷的苎萝山,依然让人记起这段历史,令人感怀、伤情。   下片脱离了眼前实景的捕写,进入对与越州有关的众多先贤的回忆。其重心则是抒发作者对岁月流逝的惋惜和对隐居生活的向往。首句”何人览古凝眸”凭空发问,是下片全部感情的起点。作者站在蓬莱阁上“览古凝眸”,用一个”怅”字引出下面感慨的内容:“朱颜易失,翠被难留”是叹息年华老去、容颜衰败,一切所谓的富贵荣华,都像烟云一样在历史的洪流中消散;唯有“梅市旧书,兰亭古墨”这些由品德高尚之士留下的遗迹,还”依稀风韵生秋”,依然被人们所记忆,所怀念。这两个对比虽然只是铺排典故,但字里行间流露出作者的感慨与内心取舍。词人站在蓬莱阁上极目远眺,怀古思今,明白了一切功名富贵、形体容貌都是外在的虚无,唯有高尚的品德、杰出的著作,才能被后人怀念。“狂客鉴湖头”一句又借用贺知章的典故表明了作者的心迹,既不羡慕当时的荣华富贵,也不羡慕“梅市”“兰亭”的身后虚名,而是希望能够像四明狂客贺知章那样,隐居在“百年台沼”中“终日夷犹”,“金龟换酒”与一知己“相与醉沧洲”。   这虽是秦观临宴佐欢的作品,但却写得非常深沉。词中描绘了大量的自然景物与人文景观,使用了大量的越州典故,初看之下让人眼花缭乱,但细细品来却贴切工整,蕴涵幽深。   
2023-09-13 18:34:471

《给家长的一封信》作文450字左右

亲爱的爸爸、妈妈: 你们好!提起手中重若千斤的笔,怀着矛盾的心情,我写下了这封信,儿子有许多心里话要向你们诉说。 十几年来, 你们含辛茹苦地养育了我和弟弟,视我们为掌上明珠,使我们尽享家庭的亲情和温暖,比起那些没有家庭和温暖的孩子,我更觉得自己是个幸运儿,是你们给予我们无微不至的关怀与呵护,那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我都深深铭记在心里,是你们编织了我丰富多彩的生活,你们是我最亲的人——当我们生病的时候,你们无微不至的呵护我们,带我们去看病,给我们喂药,帮我们保暖,我永远不会忘记,你们的“意恐迟迟归”,一定会换来我的“抱得三春晖”。 我知道,你们也有“望子成龙,望女成风”的心愿。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只有具备很强实力的人,才能够走上工作的岗位,因而你们对我要求严格,甚至会超出我的接受能力,但是我清楚的知道,这是出于你们对我的爱,并且我也很努力地在做,唯恐惹你们生气。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有了自己的思想和为人处世的方法,由于年龄的差异,是我们好多意见上出现了分歧,是我们亲密的距离越来越远,每次冲动之后冷静下来,我就十分后悔,不应该这样使你们伤心,生气,同时也无法原谅自己,更不知该如何面对你们,静思时我会想起你们的辛苦,爸爸除了在学校工作,还的做家务,还的做农活,而妈妈因为常年劳累已衰老了许多,想到这些我的眼泪便情不自禁地流了下来。 爸爸,妈妈,你们能站在我的立场上想想吗?其实我也有苦衷,巨大的压力使我倍感迷茫,真希望远出的航道上能有一盏明灯为我引路。请你们原谅儿子的无知,同时也让我们相互理解,超越代沟。 最后祝爸爸,妈妈你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儿子:XXX
2023-09-13 18:34:321

为了使活塞式抽水机(俗称“洋井”)出水,把儿向下压,还是向上抬?谢谢喽!

这还用问吗
2023-09-13 18:34:322

中国政府在网络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中国政府在网络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中国政府在网络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网络监管是指对互联网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以确保网络空间安全、稳定和有序。自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网络监管工作,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监管。下面将介绍中国政府在网络监管方面的举措和措施。一、制定和实施网络安全法中国于2016年6月1日颁布网络安全法,意在保护网络空间安全,规范网络服务和行为,推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等。该法的实施要求互联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从源头上确保网络安全。在同一年,中国还发布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按照信息系统重要程度划分四个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实施不同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二、建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体系中国政府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体系。该体系包括四个等级:一级是国家安全重要信息系统,二级是重要信息系统,三级是一般信息系统,四级是公共信息系统。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实施不同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为不同行业和领域提供相应的保护。三、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处置中国政府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处置,对涉及弘扬正能量、维护社会稳定的网络信息进行积极引导、宣传和传播。对于不良信息、虚假信息、违法信息等予以监管和处理,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对于网民进行教育和引导,提高网络素养和监管意识。四、加强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和管理中国政府加强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和管理,强化网络服务和信息管理责任,推进互联网企业的自律和规范。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强数据保护和用户隐私保护,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防范。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在网络监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法规,建立安全等级保护体系,加强网络监管和管理,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稳定和有序。在未来,中国政府将继续推进网络监管和建设,为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2023-09-13 18:34:321

在路上中考优秀作文800字【精选5篇】

1.在路上中考优秀作文800字   “在路上,是我生命的远行;在路上,只为温暖我的人。”——题记。   背起行囊,带着最初的梦想,踏上了求知的征程。在路上,尽管时常困惑,时常迷惘,但我摸索着一步一步向前……   在藏书丰富的图书馆中,我享受着畅游书海的乐趣;在如诗如画的学子广场上,我领略了大学校园的魅力;在宽敞明亮的教学楼里,我聆听着悦耳动听的篇章。我痴迷了,我完全陶醉其中了,这不就是我向往的大学吗?这不就是我梦寐以求的大学生活吗?   大学中的必修课,也是大学生活的第一课——军训,开启了我们大学生活之旅。虽然人生最后一次军训在火热的太阳下结束了,但军训的一幕幕却仿佛还在眼前。   稚气未脱的我们穿上迷彩服,更觉得英姿飒爽。迎着习习的秋风,沐浴着阳光,带着丹桂的芬芳,绿茵场上的我们神采飞扬。   军姿中,我们岿然不动,我们就这样咬紧牙关,坚持着,仿佛成为了一座座雕塑。命令一下,原地踏步,僵直的膝盖几乎要跪地,穿着胶鞋的脚又痛又麻,疼痛不间断地袭来,但是丝丝愉悦滋润着我们的心田,“坚持就是胜利”的种子在我们心里生根发芽。   经过风雨的洗礼,经过钢铁般的历练,我们的步伐整齐如一。“我们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更是一个集体。”这使我们队员之间充满了默契。“团结就是力量”,这不仅仅是一个口号了,更成为我们共同的诺言。   休息时间,歌声不断,游戏不断,教官,队员打成一片,我们尽情地玩耍着,欢呼着。此时我们忘乎所以,不忘的只是那一份份真挚的情意。幽默风趣的教官,可爱的队员们,送来一份份“爱心”的学长学姐们,这将是军训场上一个个永恒的缩影。   为期六天的军训实在太短暂,我们有太多的不舍,我们将永远珍藏着这份美好的记忆。它教会了我什么是纪律,什是团结,什么是坚持……   军训虽然结束了,但大学之旅才刚刚启程。我们将带着这份美好的“礼物”。继续上路。   在旅途中,尽管有太多的荆棘,太多的坎坷,但是如今的我们已不再是年少无知的黄毛小子,我们都是怀揣着理想的雄鹰,不管暴风雨有多么的猛烈,我们都会一如既往地展翅翱翔。在路上,我们将无所畏惧。 2.在路上中考优秀作文800字   我希望,我的生活是一路走来一路歌。   可最近的日子,水深火热,大考连连小考不断。刚送走期初考又是无数个竞赛考外加月考联考选拔考各种考。或许如此多的考试对我来说都不算什么,但真正致命的,是考试后血淋林的分数。期初考的分数,早已将我的自信心击垮在这残酷的战场上。试卷下发,那血红的分数一个个鲜红的叉,它们就像一根根针,深深地扎入我那脆弱的心。同学无情的嘲笑,老师们那鄙夷的眼神,连贴在公告栏上的排名仿佛都在显示出对我的不屑,我的自尊心早已千疮百孔。   沉浸在悲伤中,渐渐、渐渐地停滞了我在生活道路上的脚步。世界以痛吻我,我将如何去歌唱?失魂落魄地走在操场上,初秋的天空已不再湛蓝,树叶也在颓废中放弃生命,鸟儿也开始沉默,空空的校园里竟然容不下一个努力生活的笑容!对于生活,我已不敢再抱有期望。曾经,我对生活报以喜、以欢、以乐;而如今,生活却待我以忧、以痛、以恨。我已不再相信风雨过后必有彩虹,阴影背后还有阳光。我回过身去,身后只有无尽的迷茫和痛苦。   可生活不会因为我的疼痛而动恻隐之心,它根本不给我叹息的时间,它只会前进不会停留,独留给我一个徘徊在生活道路边缘的身影,考试的路还在我的眼前继续铺开,试卷还是如雪片般飞来,分数的伤痛持续地折磨着一个想笑着生活的少年。不知何时,我竟然觉得,忧伤归忧伤,学生毕竟还是要学习的。我只好放下眼前的忧伤,重新把目光投向那烦躁而无趣的课本上去,努力走那未尽的考试之路。随手拿起的语文书,那密密麻麻的字眼却没有任何融入我的脑海中。或许我的脑海已经被忧伤充斥。然后在正打算合上书本的一瞬间,一行诗句映入我的眼帘。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我的心一惊,是啊,为何总要把目光停留在过去,历史已成定局,悲伤、后悔又有何用?   放眼向未来望去吧,你能改变的,是当下;又何必总沉浸在以往?此时,我望见金色的光芒从云中渗出,照耀着我眼前的路,比初生的太阳还美,比正午的太阳要亮!   这亮光原来一直在我的路上,金灿灿地,照耀。 3.在路上中考优秀作文800字   每个人都在路上。每个人都在寻找心灵归属的路上,每个人的灵魂,都永远在路上。   这条路,是属于你自己的。一盏清茶,茗茗幽香,一壶醇酒,悠悠醉人。旷远的江边,一叶孤舟,一轮明月,一阵清风,一切都是生活最淳朴最原始的一面。他一直在追寻人心最初最淳朴最原始的一面的路上。在他心中,人性的本真一直在召唤着他,他不断地想在这个喧嚣浮华,灯红酒绿的世界中找到人心最开始的那种美好纯素,那种生活的最自然最朴素的美。对于他来说,他的家,便是《边城》中那个世外桃源,规避了一切的世俗势利,那么美那么纯,他也不期望有多少人理解他选择的这条路,他带着自己美好的心愿,执着的一路走下去。   这条路,是茫茫的。茫茫的,无边无际的西伯利亚。聂赫留朵夫孤身一人,在这条望不到尽头的路上奋力探索着,思考着人性的救赎与复活。人生而有罪,而这种罪如何才能赎回;人生而有错,而这些错如何才能弥补。大千世界中,又有多少人能真正看清人性的丑与美,又有多少人能真正做到对自己即将泯灭的人性的复活?聂赫留朵夫走上了一条对自己的“复活”的道路,义无反顾的;即使这条路上不仅仅只有荆棘,他依旧在茫茫沙尘中找到那个最初的自己,让自己重生。我想,这也正是托尔斯泰所在追寻的——究竟如何在这个腐朽与光明同存的世界中找到那一丝人性的光辉。而这条路,即使在如今,也不是“艰难”二字可涵盖的。   这条路,是无穷无尽的。背上行囊,行走于断垣残壁之间,触摸那些历史遗留下来的痕迹。余秋雨在寻找历史的真谛,思考万物的存亡。一个人的生与死,一个国家的兴与衰,背后又有多少难以言喻的痛与伤。余秋雨在这条路上努力前进着,他渴望能找到古老文化背后的故事。历史是宁静而又喧闹的,正如其所说,千年只在一叹之间。这种看透世间万物,看清历史后的淡然心境,又有多少人能追寻到?哪怕再给我们一千年,我们也永远只能在这条路上跋涉,永远触不及终点……   路,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同的。   只是——身体和灵魂,总有一个在路上。 4.在路上中考优秀作文800字   人生的步履,不是为了在原地停留,而是应当在路上前行。——题记   我们将梦想怀揣,它们或大或小,或复杂或简单,或华丽或简朴,但总归是内心的寄托。有的人坚定地带着它启程了,有的人却装饰着止步自赏;有的人迈开脚步去邂逅它,有的人却抱膝痛哭看它远去。前方确实会有诸多险难,与其选择停步,何不选择前行,在路上,走下去了,我们终会找到它。   很多时候会有这么个话题,“你的梦想是什么。”孩子或许会将他的天马行空展现给你,让人忍俊不禁;青年人或许会青涩却不失激动地描绘着自己的宏图壮志;成年人却大都选择了闭口不谈,眉宇间多半是郁结,有不舍也有悔恨。   因为孩子是稚嫩的,天真不失无邪;青年人是涉世未深的,青春使梦想填满心房,而一些成年人,经历了社会的种种考验,曾今满满的快要溢出来的梦想,在被划了诸多伤痕之后,裂了缝,然后就漏光了。   但是当裂缝出现到梦想全部漏光之间,我们发现了裂缝的存在,有的人选择了放手,缓下了脚步,感受着渐渐减轻的重量却无计可施。有的人却加紧脚步,寻找梦想的踪迹,在路上修补了裂缝,装满了心房。再回头望时,那些留在原地捧着空壳掩面痛哭的人,在自己流失完梦想的小地方,想着自己的伤心,画地为牢。   正如鲁迅说的,“人生最痛苦的是梦醒了无路可走,做梦的人是幸福的;倘没有看出可以走的路,最要紧的是不要去惊醒他。”鲁迅说的是,若是不能坚持,梦想便都是惘然。而成长中的我们,总会遇到困难的,总会有被划出裂缝的时候,当青年时期美妙的梦想遇到现实之后,你无法留在这个世界却企图能轻松躲过那些伸向你的荆棘。   当我们遇到了之后,要做的不应该是自怜自艾,而是成为那个为自己修补裂缝向前走的人,梦想的闪耀不坚持到底怎能看到。我们的步履,不能从始至终都只有一对脚印。那去得匆匆的梦想若我们一次握不紧,别慌了神,停了脚,等时间走了,白了头,一切就只有错过二字。   所以怀揣梦想的你继续向前走,至少在路上,还有梦。 5.在路上中考优秀作文800字   躲在某一时间,想念某一段时光的波纹,躲要某一地点,思念那些站在来路,也站在去路让我牵挂的人,在成长的路上,感谢他们一路相伴,让我孤独不再,温暖相随。   《论语》中孔子说过: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一则以喜,一则以忧。这让我想到了母亲。不知何时,我们之间总是无休止的争吵。还记得那次是十二月,最冷的时候,我和她不知因为什么事再次暴发了争吵,我冲出门坐在院子的台阶上,将脊背对着她,幼稚的我用此宣告胜利。可渐渐地,我开始发抖,零下的低温让我难以忍受,时间变得很漫长,可我仍倔强不肯回去,直到母亲轻轻叫了我一声,我才缓步进去。我低着头却不愿说话。母亲只是说:“进屋睡觉吧,床头有热水袋。”我原本随时准备战斗的,此时心就突然放下戒备,我觉得自己真得不应该,悔意和感动不知不觉从左胸腔攀援而上。感谢路上有母亲包容我的无知与幼稚。   常常会翻出毕业照,那上面的我们肩并肩地站在一起,倔强地站在阳光下,灿烂的笑容比阳光还夺目。一直记得那个下午,暗无天日。乌云翻滚着在酝酿一场大雨。果不其然,在放学之前,暴雨倾盆而落。我和同学站在走廊上,对着大雨望而却步。不知是谁说的一声:“要不,我们手拉手,冲吧!”大家纷纷响应,原本还因为下雨而心情低落的我瞬间恢复了斗志,原本不安的心突然变得坚定,我义无反顾地冲向雨中,这场大雨见证了我们的疯狂和友谊。成长的路上,有朋友真好。   曾有一个人对我说过:“你一定可以。”简单至极,却给了我前所未有的勇气,那是我的老师。记得那次临近大考,当所有人都对我寄予厚望时,我却先没了信心,也许是因为压力,我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就在这时,老师找到了我,对我说:“你一定可以。”老师那种坚定、充满信任与决心的眼神我至今难忘。那温柔又坚定的话语就像一朵朵暖阳,在我的心头悄然绽放,给了我勇气和逆风而上的力量。成长的路上,有老师的鼓励,我会努力。感谢生命路上的每一段阴霾,让我体会到爱的温暖,感谢他们的爱,让我有勇气去追、去闯。   带着他们的爱,我会继续前行。   我,在路上。
2023-09-13 18:34:281

教培行业的发展前景

教培行业的发展前景如下:根据要达到目标的不同,培训课程可以分成七类,分别是流程类、过程类、结构类、概念类、原则类、事实类和区别类。这七类培训课程承担着不同的功能,根据企业要解决的不同问题,可以选择在七类培训课程中选择一种或几种类别的组合。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我国教育培训行业可分为语言培训、企业培训、IT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少儿培训、课外辅导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等,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培训需求和领域还在不断涌现,按培训机构办学主体划分为公立培训机构和私立培训机构。中国的企业管理培训行业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21世纪以前,中国企业管理培训产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市场规模不足百亿元。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新经济新技术促进商业模式创新,企业的培训需求显著增加。2010年以后,培训业务开始规模化,企业管理培训服务提供商逐步成型,行业出现梯队划分。随着企业管理培训的普及,大型需求方也逐渐将企业培训列入预算管理,企业管理培训服务的采购开始进入招投标的方式,行业正式从师资授课演讲模式升级为项目团队化运作的模式。与之对应,中国的企业管理培训行业呈现出了高速增长的态势。需求面上看,广大企业培训意识提高,培训消费能力增强;而从供给的角度看,企业管理培训机构发展迅速,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不断涌现,管理培训服务产业化开始加速。目前,管理培训行业已经发展成为规模庞大的智力支持产业。近年来,教育市场呈现旺盛的增长趋势,成为我国经济领域闪亮的市场热点,成为创业投资最热门的关键词。中国的教育市场巨大,机会仍然很多,但是教育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行业将进入比拼内功和规模的圈地时代。教育业是未来投资的热点,全国教育市场巨大,市县级城市市场急需开发,新一轮的教育掘金行动即将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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