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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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有什么内容

工资条构成我们可以把工资项目分为四个部分,工资标准、五险一金、扣款补贴、结果数据。工资标准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业务提成、计件工资、工龄工资、津贴等。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HR朋友们要注意,五险一金的个人部分是列入税前扣款的,也就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先扣出五险一金的个人部分。另外,五险一金的公司缴纳部分虽然不对个人扣款,但是做薪酬分析时,要注意加上,用于人工成本核算。扣款补贴主要包含根据工作情况出现的增减项,比如:考勤扣款、餐补、交通补助、违纪扣款等。结果数据是指应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实发工资,这三个项目是由前面三个部分的数据计算导出的,所以用结果数据表示。应发工资是由工资标准减去扣款,加上补贴计算得出。个人所得税是员工工资收入应缴税额。实发工资是由应发工资减去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得出。工资条作为职工获得工资的证据,其不仅能够表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能间接显示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工资的发放情况。

工资条怎么写

工资条主要包括三块内容1、收入主要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不同企业之间差异还是比较大的,但大多数收入根据其名称就可以了解具体含义,比如全勤奖、加班费、交通补助、科研津贴等。2、扣款在扣款当中有一部分是工会会费(个人工资的0.5%)这样的固定扣款,另一部分是因缺勤、任务不达标等原因被扣除的绩效扣减,但这些都只占很小一部分。扣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三险一金”或“三险二金”,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所以,平时常说的五险一金,反映到工资条上的话,个人扣款就只有三险一金了。3、扣税根据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该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越多,所得税缴纳越多。而全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个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条标准是什么

工资条的秘密可不少,好多都可以展开来说,如下: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收入?一些企业把不应包含在最低工资中的劳动者合法收入囊括在最低工资中,使得最低工资“含金量”打了折扣。1、加班加点工资(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2、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培训费等);3、特殊工作环境津贴(高温、有毒等);4、非货币收入(社保、公积金,住房、伙食补贴等)。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什么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旷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什么是实发工资?实发工资,也称应得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实发工资不等同于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当然还有一个大家没有注意过的应税工资。什么是应税工资?应税工资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上的说法,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而此处提到的“劳动报酬”,即应当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中所有的组成项目,都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之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什么是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它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应等于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缴费工资=应发工资。在这里提醒各位小伙伴们:1、工资单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维权证据,一定要保留至少两年。2、找工作时,要问清楚对方开出来的月薪是“应发”还是“实发”,差距挺大的。3、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基数用的是“应发”,不是“实发”,是数额大的那个哦~说了这么多,快赶紧看看自己的工资是不是这样的!

工资条都有哪些内容

工资条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制作,包含以下内容:收入(基础工资、非基础工资);扣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扣税;实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条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工资条包括的内容如下: 1、收入; 2、扣款; 3、养老保险; 4、医疗保险; 5、失业保险; 6、 住房公积金 ; 7、企业年金; 8、扣税; 9、企业年金; 1 0、实发工资。 以及包括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 还包括各种奖金和补助,如全勤奖、交通食宿通讯补助、节日补助、置装补助、子女教学补助等。法律客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条包含哪些项目?

在工资条上需要有:职工的姓名,基本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加班补贴,保险,个人所得税以及实发工资。做好的工资条可以在壹人事平台群发给员工。谢谢百度邀请回答

Excel工资表怎么自动生成工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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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由哪个部门发

1、严格来说应该由人事部负责薪酬的HR来提供;2、但也有些公司由发工资的财务提供。

人事发了工资但是不发工资条

人事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纸条,但并不是所有单位都给员工工资条,有的单位会将工资的各项明细表发给员工,但是有的单位是没有的。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发放和提供工资明细(工资条),员工可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保存好一切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等,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以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cel如何制作工资条

工资表应该包括:员工工号,工号和身份证号一样,是为了避免有同名的;员工姓名;员工级别,比如初级员工、中级员工还是高级员工;员工所在部门;员工的出勤天数;员工的基本工资;员工的岗位工资;员工的业绩提成,比如销售目标的百分之多少;员工的全勤奖;个人所得税;员工的五险一金数额;员工缺勤天数;员工实发工资。

员工有权看工资条吗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工资结构和福利构成,企业不提供给员工工资条的,属于侵犯劳动者知情权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一张完整的工资条,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员工姓名,员工工号,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五险一金,个税,扣除工资,实发工资等等。或许有没有工资条在有些人眼里可能就是小事一桩毕竟工资都发了还计较这些细枝末节干什么?但是单位发工资的时候,不发工资条是错误的行为 。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劳动者一旦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话,劳动者可以凭借工资条证明员工的收入明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工资条可不能乱扔,要仔细留存,以防万一

求几个常用的工资条,工资表模板

我这有一些常用的工资条和工资表模板的Excel表,现在截图给你,看看你可以用的上。(蜜蜂工资条提供)车间:餐饮:物流:通用的:通用的如果觉得还不错,请采纳!

工资条是必须发放的吗

不发工资条是违法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法》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想要公司发放工资条更加正规,可以给公司提供建议,使用专业的工资条工具,几秒钟就可以发完所有人的工资。(上传工资表——机器自动拆解成工资条——进行发放配置——一键群发)并且专业的工资条工具在功能方面更加强大悦享工资条1、上传薪资表,自动解析工资条,几秒钟发放千人工资条。多终端发放(短信+微信+邮箱)2、可签名签收,可导出签收记录。可撤回可重发,可定时发送。可自定义工资条模板3、员工在线反馈工资条的异议,提醒通知员工阅读与签收,设置发放公告,添加附件4、有阿里云的安全支持,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薪资数据多重加密。官网注册即可试用~

公司发工资不给工资条怎么办

可以投诉,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工资条是企业发给员工本月工资的明细,能让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收入构成。一旦发生纠纷,工资条可以作为员工在这个公司的收入证明及其他明细证明,还能够监督企业及时发放工资。《劳动法》规定,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因此,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工资条应该是企业发给员工本月工资的明细,能让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收入构成。一旦发生纠纷,工资条可以作为员工在这个公司的收入证明及其他明细证明,还能够监督企业及时发放工资。工资条的内容: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此,员工领到工资条后应查看公司代扣代缴的项目是否属于法定项目,代扣代缴的数额是否准确。此外,工资条还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员工每月工资总额,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有没有在工资中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让员工监督单位是否扣除不该扣除的其它项目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条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职工要仔细留存。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工工资条怎么写

《劳动法》规定: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以上法律和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如果单位拒绝提供员工工资条,只提供给员工工资数额是一种侵权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所以像有的企业用礼品、代金券、刷卡金等非货币形式,来发工资或抵扣部分工资是不合法的。另外不论是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保存工资条都是十分重要的;工资条不仅可以记录工资发放金额,万一产生劳动纠纷,工资条是劳动仲裁的重要凭证之一。

发工资不给工资条违法吗

你好,同学,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应当提供工资明细。有条件的公司应通过人事系统,发布每月工资的详情,无条件的公司可以使用一些小程序来发送工资条,像是万能快查了、快查成绩了。

职工工资条应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1、收入主要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不同企业之间差异还是比较大的,但大多数收入根据其名称就可以了解具体含义,比如全勤奖、加班费、交通补助、科研津贴等。2、扣款在扣款当中有一部分是工会会费(个人工资的0.5%)这样的固定扣款,另一部分是因缺勤、任务不达标等原因被扣除的绩效扣减,但这些都只占很小一部分。扣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三险一金”或“三险二金”,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所以,平时常说的五险一金,反映到工资条上的话,个人扣款就只有三险一金了。3、扣税根据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该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越多,所得税缴纳越多。而全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个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支付宝工资条在哪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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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在哪查询?

可通过短信/邮箱/微信等查询如果想要公司发放工资条更加高效、合规、安全可以试试悦享工资条,几秒钟就可以发完所有人的工资条。(上传excel工资表——机器自动拆解成工资条——进行发放配置——一键群发)并且在功能方面也很强大悦享工资条1、上传薪资表,自动解析工资条,几秒钟发放千人工资条。多终端发放(短信+微信+邮箱)2、可签名签收,可导出签收记录。可撤回可重发,可定时发送。可自定义工资条模板3、员工在线反馈工资条的异议,提醒通知员工阅读与签收,设置发放公告,添加附件4、有阿里云的安全支持,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薪资数据多重加密。官网注册即可试用~

工资条怎么制作?

参考下面方法制作:1、打开员工的工资表,示例如下图所示。2、然后先把序号列复制两遍,如下所示。复制的序号比实际人数少一个。3、将标题,复制到第二组序号处,具体如下所示。4、使用排序工具,把序号列按升序排列。5、选择“扩展选定区域排序”,点击排序。6、排序完成后,出现如下表格,可看到,工资条已制作好。

工资条包含哪些项目

包括姓名、部门、职位、出勤天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个人所得税、保险扣除数、其他应扣款等,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问我哈

工资条构成

工资条的秘密可不少,好多都可以展开来说,如下: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收入?一些企业把不应包含在最低工资中的劳动者合法收入囊括在最低工资中,使得最低工资“含金量”打了折扣。1、加班加点工资(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2、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培训费等);3、特殊工作环境津贴(高温、有毒等);4、非货币收入(社保、公积金,住房、伙食补贴等)。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什么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旷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什么是实发工资?实发工资,也称应得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实发工资不等同于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当然还有一个大家没有注意过的应税工资。什么是应税工资?应税工资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上的说法,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而此处提到的“劳动报酬”,即应当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中所有的组成项目,都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之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什么是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它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应等于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缴费工资=应发工资。在这里提醒各位小伙伴们:1、工资单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维权证据,一定要保留至少两年。2、找工作时,要问清楚对方开出来的月薪是“应发”还是“实发”,差距挺大的。3、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基数用的是“应发”,不是“实发”,是数额大的那个哦~说了这么多,快赶紧看看自己的工资是不是这样的!

工资条怎样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工资条是包含所有当月发放的薪资,基本公司,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等,社保,公积金扣款等等,工资条发放到员工个人,有记录!

工资条的内容包括什么

工资条的内容具体如下:1、收入。按照由前往后的顺序,第一项一般为基础工资,有的企业也称之为底薪、月薪或保底工资,是指员工进入企业后,在特定的岗位上担当角色,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的正常履行职责的劳动报酬,标准由企业自行设定;2、扣款:(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8%,全额计入个人账户;(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加3元,其缴纳基数上限和下限的设定同养老保险相同;(3)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0.2(农村职工暂不缴纳),企业则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1.5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参保人员到时才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4)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与单位一样,各承担公积金总额的50%。月缴存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般为12%。3、第三部分 扣税。国家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该交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条怎么制作?

工资条的制作要根据工作单位的业务情况确定,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业务提成,奖励工资,扣社保,扣公积金,罚款,实发数等项目。

工资条能证明什么

工资条上的各项数据,能让劳动者更加清晰企业制订工资分配方案、个人的工资福利构成、各项保险缴纳、扣除情况。作为工作凭证,可以成为打官司,劳动仲裁的证据。在劳动争议中,工资条、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维权依据。工资条的内容:一个简单的工资表,通常包括九个管理项目:工号、职工姓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费、住房基金、应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和实发工资。格式是包括标明单位、制表日期、姓名、标准工资、岗位津贴、效益奖、加班费、工资合计、其它扣款、医保、住房公积金、养失生险、工会费、扣款合计、实发工资、备注等。工资条的法律作用:(1)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资条能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是工资条不是唯一的证据。可以找其它的证据来证明,如人证、工作服、照片等。有了证据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定会胜诉。(2)工资条是劳动仲裁的证据之一。市社保局劳动工资处的同志认为,员工对于自己的收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工资条就是一种最好的表现形式,作为证据之一的工资条,对认定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也将起到凭证作用。拿到工资条时,应该注意四个问题:(1)看总额。工资一定要足额发放,每个月的工资总额是固定的,要和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数额一致,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工资。劳动部规定企业只能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的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至于其他项目则非特殊情况下不能扣除。(2)看四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五项是否已经从公司中扣除,是否已经进到你的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可以向单位所在区的社保局查询。(3)看个税。每个城市的征税起点不同。(4)看时间。是否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有人测算过,如果每月都晚发一天工资,几年以后实际上就等于少发了一个月的工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员工工资条包括那些内容?

我们常见的工资表基本上都是用Excel制作的,它已经成为企业财会部门必不可少的一种表格模板,在每个月发放工资之前使用。那么工资表怎么做呢?这是大多数办公新人会遇到一个难题,作为一名办公人员制作工资表是最基本的办公技能,下面教大家用Excel制作工资表。首先,需要先了解一下工资表的一些特征。1.工资表头可能一行,也可能两行,根据不同企业工资栏目需求而定。但相同处是每一项条目(或一个工人的工资信息)具有一个条头,条头具有指定数目的重复性。2.每一项条目中间有一个空行,方便裁剪。根据以上特点,可以初步拟定工资表头部制作方案:首先建立“工资明细表”,用于储存员工工资表信息,也用于平时编辑和汇总。其次建立“工资表目表”,用于引用工资信息,同时产生工资表形式之工资目。需要用到的函数因人而异,有很多公式都可以达到目的。下面通过实例向大家详解工资表头的Excel设计过程,并分析其中技巧,希望可以设计出适合各自需求的Excel工资计算公式。一、Excel制作单行工资表顶部方法一个简易的单行条头工资信息摘录(数据随机生成,非实际工资)。利用数据,可以通过函数公式来引用数据,生成需要的工资表形式。步骤与公式如下:1.进入“单行表头工资表”工作表。2.选中单元格B1,输入公式:=CHOOSE(MOD(ROW(),3)+1,“”,单行表头工资明细!A$1,OFFSET(单行表头工资明细!A$1,ROW()/3+1,))3.选中单元格B1,鼠标置于单元格右下角,当箭头变成十字形时,则向右拉至J1单元格,然后再选中B1:J1向下拉,直至公式结果出现空白。4.基本达到目的了,但表格还没有边框,打印不太美观。现在加上边框,选中B1:J2,并点击工具栏边框按钮中的田字形按钮添加边框;再点击大方框按钮,使工资表条目四周边框显示粗一些,比较美观。5.选择B1:J3单元格,向下拖拉,直至有数据的最后一行。公式解释:=CHOOSE(MOD(ROW(),3)+1,“”,单行表头工资明细!A$1,OFFSET(单行表头工资明细!A$1,ROW()/3+1,))1.CHOOSE函数是选择函数,支持30个参数。第一个参数是选择序号(数值),其余参数是被选值,第一个参数是N则结果返回其余参数中第N个数值。2.MOD函数是求余数函数,支持两个参数,第一个参数是被除数,第二个参数是除数,结果返回余数。3.ROW函数是返回指定行行号之函数,若省略参数时则返回当前行。4.OFFSET函数是返回偏移量之函数。支持五5参数,分别是“参照区域”、“行数”、“列数”、“高度”、“宽度”。5.“”表示空白,返回空。该公式巧妙动用MOD和ROW函数产生一个循环的序列2/3/1/2/3/1/2/3/1,再通过CHOOSE函数参数的变化动态地引用工资明细表的数据,其中“”的作用是当前行行号为3的倍数时返回空,从而产生一个空白行,方便制作工资表后裁剪。当然,实现功能还有很多公式,如用以下IF函数实现等,大家可以自己多去摸索一下: =IF(MOD(ROW(),3)=1,单行表头工资明细!A$1,IF(MOD(ROW(),3)=2,OFFSET(单行表头工资明细!A$1,ROW()/3+1,0),“”))二、Excel制作双行工资表的顶部方法双行条头工资表和单行条头实现方法基本相同,只是公式有所差异。现暂列如下:=CHOOSE(MOD(ROW(),4)+1,“”,双行表头工资明细!A$1,双行表头工资明细!A$2,OFFSET(双行表头工资明细!A$1,ROW()/4+2,))输入公式后向后拉再向下拉至末行,然后通过前面介绍的方法设置边框,其中部分单元格需去掉左边框或右边框,让它更美观。

芯片版图工资低吗

芯片版图工资不低。芯片版图工程师从事的领域和所需技能较为专业和狭窄,薪资水平在电子行业属于中高水平,初级岗位起薪为5-10K左右,经验3-5年的中级岗位薪资一般在12-20K左右,10年以上经验的资深岗位月薪则可超过20K-30K甚至更高。芯片版图工程师是集电子设计、工艺制程、物理学、化学等多个学科于一身的高端技术人才,其主要从事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工作,是集成电路制造过程中最核心的人才之一。

工资条的内容有什么

法律主观:一张小小的工资条承载了很多的东西,虽然内容显得比较简单,其实要读懂工资条的内容还需要花点功夫。工资条的内容有什么(一)收入第一部分为月收入,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等。按照由前往后的顺序,第一项一般为基础工资,有的企业也称之为底薪、月薪或保底工资,它是指员工进入企业后,在特定的岗位上担当角色,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的正常履行职责的劳动报酬,标准由企业自行设定。它是构成员工经济福利的一个比较稳定的部分,如员工在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下,休年假、婚产假、病假时,这一金额是不受影响的。接下来的几项收入则为非基础工资,这也是月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还包括各种奖金和补助,如全勤奖、交通食宿通讯补助、节日补助、置装补助、子女教学补助等。当然,各家企业对非基础工资的设定也是不同的,根据自己企业薪酬发放的实际情况,设定工资条“模板”,而同一企业每名员工拿到的非基础工资金额也各不相同。(二)扣款有很多网友表示,当看到自己工资条上那一系列的扣款时就会感到心痛,所以索性不看。其实这是一种误区,除了那些如因缺勤、任务不达标、差错等原因被“不幸”和“本不该”被扣的扣款之外,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三险一金”扣款实则是一种“定期储蓄”式的好事,它的背后是企业为员工付出的三倍于此数额的福利。在北京地区,一般来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为“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于后两者个人不必缴纳,因此,反映到工资条上,个人扣款就只有前三项。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8%,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如果上一年度您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每年您每月养老保险扣款为400元。由于地区社保缴纳基数每年都会根据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因此个人缴纳的金额也会在当月或次月随之变化。此外,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通常设置上限和下限。对于北京大多数企业的在岗职工来说,下限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也有个别困难企业的缴费基数为40%。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37元,如果您的月工资低于2422元,则个人仍按照193.78元来缴纳;若高于12111元,也只按照968.88元缴纳。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3元,其缴纳基数上限和下限的设定同养老保险相同。同样以月收入5000元为例,每月个人应扣医疗保险费103元。北京城镇在职职工最低51.44元,最高245.22元。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养老保险15年的必须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规定,男士必须交满25年,女士必须交满20年。3、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0.2%(农村职工暂不缴纳),企业则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参保人员到时才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4、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标准:个人与单位一样,各承担公积金总额的50%。月缴存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般为12%。还有一种尚未普及的福利性扣款那就是企业年金,其也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总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6。以上就是工资条的主要内容有什么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谢谢大家的阅读。法律客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条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工资条的作用有1、看工资条基本信息一般来说,一个简单的工资条通常包括9个项目:工号、职工姓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费、住房基金、应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和实发工资。2、看工资发放时间工资条的时间可以体现公司的工资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3、看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等收入项工资条拿到手后,可以对照看应发工资是否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值发放。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基本薪酬和福利薪酬。基本薪酬,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加班费等。福利薪酬,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用餐补贴、话费补贴,以及各种奖金、津贴等等。4、看五险一金、个税、年金等扣除项一般来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为“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于后两者个人不必缴纳,因此,反映到工资条上,个人扣款就只有前三项。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为员工代扣个税,职工应及时查看个人的个税扣缴申报情况。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而言,可查看企业缴费是否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以及职工个人缴费情况。5、工资条可确认劳动关系当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工资条即是重要的凭证之一。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若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因此,每个月的工资条,都应当妥善保存。

正规的个人工资条是什么?

具体包含如下: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等收入项工资条拿到手后,可以对照看应发工资是否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值发放。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基本薪酬和福利薪酬。基本薪酬,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加班费等。福利薪酬,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用餐补贴、话费补贴,以及各种奖金、津贴等等。五险一金、个税、年金等扣除项一般来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为“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于后两者个人不必缴纳,因此,反映到工资条上,个人扣款就只有前三项。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为员工代扣个税,职工应及时查看个人的个税扣缴申报情况。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而言,可查看企业缴费是否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以及职工个人缴费情况。

工资条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看懂工资条?

公司每个月都会发工资条,拿到工资条时大家知道怎么看吗?对工资条上的扣款有没有疑问?让我们一起来看懂工资条。工资条各项代表的含义第一部分:税前工资第一项是基础工资,指的是员工在公司任职特定的岗位,公司发给的正常履行职责的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其他部分收入则是非基础工资,同样是月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各种奖金和补助等。第二部分:扣款除了绩效不达标、请假缺勤等原因的扣款外,还有“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1.9%,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7%。(因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不同,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比例以当地规定为准。)第三部分:个人所得税不同的工资等级对应的税率不一样,工资越高税率越高,纳税金额就越多。目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5000元/月,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可以申请专项附加扣除,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高于5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四部分:实发工资实发工资就是扣掉了各种费用后,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

工资条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工资条包括的内容如下: 1、收入; 2、扣款; 3、养老保险; 4、医疗保险; 5、失业保险; 6、 住房公积金 ; 7、企业年金; 8、扣税; 9、企业年金; 1 0、实发工资。 以及包括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 还包括各种奖金和补助,如全勤奖、交通食宿通讯补助、节日补助、置装补助、子女教学补助等。法律客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条是什么

工资条是用来记录劳动者的月收入分项和收入总额,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纸条,但并不是所有单位都给员工工资条,有的单位会将工资的各项明细表发给员工,但是有的单位是没有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举报需要的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单位地址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本人姓名、住址、从事工作工种,工作起止时间,拖欠金额,涉及人数等。【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工资条是什么

工资条主要包括三块内容1、收入主要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不同企业之间差异还是比较大的,但大多数收入根据其名称就可以了解具体含义,比如全勤奖、加班费、交通补助、科研津贴等。2、扣款在扣款当中有一部分是工会会费(个人工资的0.5%)这样的固定扣款,另一部分是因缺勤、任务不达标等原因被扣除的绩效扣减,但这些都只占很小一部分。扣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三险一金”或“三险二金”,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所以,平时常说的五险一金,反映到工资条上的话,个人扣款就只有三险一金了。3、扣税根据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该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越多,所得税缴纳越多。而全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个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条是什么

工资条就是单位发给员工工资的明细包括一个月出勤的天数加班的时间如果单位交社保还有个人应交社保的金额等等也就是个人一个月工资的明细

工资条的内容有哪些?

工资条法律作用:工资条是劳动仲裁的证据之一市社保局劳动工资处的同志认为,员工对于自己的收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工资条就是一种最好的表现形式,作为证据之一的工资条,对认定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也将起到凭证作用。拿到工资单要"四看"劳动法专家提醒大家拿到工资条时,应该注意四个问题:看总额工资一定要足额发放,每个月的工资总额是固定的,要和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数额一致,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工资。劳动部规定企业只能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的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至于其他项目则非特殊情况下不能扣除。看"四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五项是否已经从公司中扣除,是否已经进到你的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可以向单位所在区的社保局查询。看个税每个城市的征税起点不同,北京的是1200元。看时间是否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有人测算过,如果每月都晚发一天工资,几年以后实际上就等于少发了一个月的工资。楼主我整理工资条的方法是将工资条贴在一个本本里将日期写清楚可以容易查看另外一定要系统的记录工资发放情况保存好所有工资收录情况每月工资条下方备注奖金情况希望你满意

什么是工资条?

  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纸条,但并不是所有单位都给员工工资条,有的单位会将工资的各项明细表发给员工,但是有的单位是没有的。工资收入一向是中国人谈话中的大忌讳,一般不随便提及。   一个简单的工资表,通常包括九个管理专案:工号、职工姓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费、住房基金、应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和实发工资。   相关法规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储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凭证。工资条应该是企业发给员工每月工资的明细,是员工清楚了解自己收入的一种较好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工资条可以作为员工在这个公司的收入证明及明细证明,也能监督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是一种凭证。   此外,《劳动法》也规定,员工对于企业制订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员工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   工资条还能反映员工每月工资总额,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有没有在工资中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至于其他专案在非特殊情况下不能扣除。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一定的工资起点为标准,工资条也能显示单位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工资,这些都在工资条中体现,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条应该是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1] 。

高级教师32级薪级工资是多少钱

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年薪”不过近2万,可高级教师与中级教师却相差6千。高中和初中都统称为中学,制成的评定标准是一样的。中教三级是初级,中教二级相当于助教,也是初级。中教一级就是讲师了,也就是中级。中教高级到头了,高级讲师。本科毕业的分配工作上班一年以后,就是中教二级,可以定职称为助教。4年以后有资格晋级为讲师,还要看每个单位的名额分配,不是每个人够年头的都可以晋级,还要通过民主测评,述职报告。还要通过国家的职称考试。中学与小学的区别,在评定相同职称的时候,中学的职数肯定高于小学,在中学肯定会比小学早些评上相同的职称。评高级,应该是在评了中学一级后3-5年申报,也是有职数限制的。要考计算机、职称英语,还要按规定发表论文等。

有谁知道工厂的劳资是怎样制定的?岗位工资是怎样制定?越详细越好.

岗位工资包括岗位技能工资,岗位薪点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等级工资等。 工厂的岗位工资可以用岗位技能工资制定或者技术等级工资制,技术等级要求员工技术性比较强的工厂。 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操作:1,建立岗位劳动评价体系,《职务对员工的要求和影响归纳为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4个基本要素。》 2:确立岗位工资单元。《一岗一薪或者一岗数薪》 3:确立技能工资单位,《将企业员工分为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以及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三类。》 4:确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基本工资的最低,最高标准等,》 技术等级工资 制的操作:1:规划与设置工种。 2;确定技术等级标准。 3:对员工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确定其技术等级。 4:制定工资等级标准表。

什么是年工资金总额管理制度

  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3〕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特拟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改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宏观调控,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包括公司和新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包括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使用、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证三者利益的共同增进,蒹顾效率与公平;  (二)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依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的人均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职工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克服平均主义。  (四)坚持工资宏观管好,微观搞活。在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分别采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确定。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根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企业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包干数以企业实行包干前的上年度工资统计年报实际发放数为基础,由劳动部门核定。企业据此提取年度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这种办法适用于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暂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  第九条 经批准已试行按照“两低于”原则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可以继续试点;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由劳动、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  第十条 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公司及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各类企业)在其未达产或未正式营业前,暂实行第八条规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待其达产或正式营业后,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应逐步全纳入企业成本和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本规定的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  第十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编制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要编制本年度预计发放的工资总额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  第十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本年度的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不得超过包干的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企业在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内部工资分配时,应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按期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 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确定和调整内部职工工资关系,要把工资分配同职工个人的技术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劳动负荷轻重、劳动条件好差、劳动贡献多少紧密联系起来,使从事复杂劳动的职工工资水平高于从事相对较简单劳动的职工,使在艰苦、繁重、危险岗位和技能要求高、责任重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工资水平高于一般岗位上的职工。  第十七条 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在进行岗位劳动评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及具体分配形式;依据国家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或起点工资及最高工资倍数,制定和调整本企业的工资标准;在建立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自主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应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企业工资改革方案、工资分配中的重大问题,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分、单位提出的让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资的要求。  第四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条 国家按照投入产出和效益、效率原则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产业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工资总额,分别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进行宏观调控。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的部分,其所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经济效益指标、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基数、浮动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劳动部和财政部审批;暂时不能实现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包干数由部门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内合理核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负责实施国家下达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并及时汇总所属企业编报的年度预计发放工资总额计划;如汇总数超过地区、部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的,应认真查找原因,及时调整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建议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相应调整当年预计发放的工资总额计划,多留工资储备金,确保本地区、部门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包容在地区、部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之内。  第二十三条 地区和实行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的部门所属企业的实发工资总额超过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的部分,要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期末结算时,等额增加该地区或部门上缴中央财政的数额(补贴地区、部门等额减少国家财政补贴),并等额核减其下一个计划期的工资总额基数。实行总挂钩的部门、总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应严格按核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进行清算,超过规定多提取的工资,应于当年或下年扣回。  第二十四条 所有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将编制的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计划填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劳动部门备案签章;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按照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包干数填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劳动部门审核签章。  第二十五条 银行部门实行工资提取登记制度,不予支付未办《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的工资或超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准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一制定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各级劳动工资统计部门都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  第五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和提取违反政府规定办法的按以下各款处理: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自行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或超过核定的浮动比例多提取工资的,由劳动、财政部门予以纠正,通过核减下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或用企业工资储备金抵补等办法扣回其多提的工资;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劳动部门核定的包干数额的,劳动部门通过核减其下年度工资总额包干数,扣回其多发的工资;  (三)已批准试行按照“两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试点企业,其提取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部分或实际人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部分,劳动部门应于当年或下年度扣回,或用企业工资储备金抵补。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没有按规定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坐支、套支现金支付的工资,或采用其它手段变相多发的工资,一律如数扣回。  第三十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经理)、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由劳动部门核减企业工资总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厂长、经理)年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及其晋升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实绩提出建议,按照工资管理体制,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由任命或聘任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劳动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工资储备金的提存状况。  第三十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自我检查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情况,逐步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劳动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等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企业财务报表等多种渠道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当地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公司以及企业集团。  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以上各项的具体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暂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单项奖、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其纳入工资总额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产销售工资怎么计算?

房产销售分为来一手房和二手房,一般情况下,一手房卖出一套会有3个奖励点,第一个为佣金点,第二位现金点,第三为额外点。一套房子一般是这样的:3%--5%的佣金点。3000-8000的现金点+***额外点(看开发商给多少)。这么算:100万的价格:100万*3%=3万。(项目部抽80%)。现金奖可以拿60%。额外是自己的。总共就可以拿到6000+4800(8000的现金奖)+***额外的=1万以上。扩展资料: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月收入在5-8K的销售人员约占51%,月收入在2万以上的销售人员仅占4%左右。总的来说,房地产销售人员的平均工资不是很高,与一般行业相差不大。对于那些月收入数万元的人来说,我们可能只看到了他们好的一面。他们在背后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当我们休息的时候,他们可能仍然坚守在他们的岗位上,所以获得高工资是合理的。

工资等级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工资等级制度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只要有劳动分工存在,各种工作技能就必然有简单或复杂等劳动差别;只要是存在劳动力市场,由于各种劳动力培训费用不同,劳动力素质不同,就会具有不同的价值。因此,有劳动分工就一定会形成劳动自然等级,有劳动力市场就一定会形成劳动力自然等级。与此相适应也就必然会存在工资自然等级。自然等级是无穷的。为了便于管理,就将那些劳动差别不大的各种工作归类并列等,于是就有了工资等级制度。工资等级制度是整个工资制度的核心,它确定了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具有组织工资分配韵作用。由于工资等级制所确定的工资标准是计付职工工资的基础,因此对职工工资水平和由此决定的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影响。工资等级制度按照各类工作的劳动质量、劳动特点分别规定工资标准,因此有利于合理安排各类职工的工资关系以及促进职工勤奋学习,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也利于合理使用和调配劳动力。工资等级制度主要是由工资等级表、工资标准、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以及职务(工种)名称统一表等内容所组成。不论何种形式的工资等级制度,都离不开这些内容,但是侧重点可有所不同。(1)工资等级表。即各等级之间工资差别比例关系一览表。它表示不同质量的劳动(各工作)之间工资标准的相互关系,是用来确定各职务(工种)的等级数目和各等级之间的工资差别。它由一定数目的工资等级、工资(职务)等级线和工资级差所组成。在制订工资等级表时,先是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安排工资等级数目,再确定工资等级表的幅度和划分工种等级线,最后再确定级差。①工资等级(工作物等级)是工作技术(业务)水平和职工劳动熟练程度的标志。工资等级数目的多少,取决于劳动的复杂程度和从事该种劳动的职工其职能(技能)熟练程度差异的大小。复杂程度高,熟练程度差异大的,等级数目可多些;反之则可少些1)工资等级数目应与技术(业务)标准的等级相适应。为了满足职工定期增加工资的需要,可以在每一个工资等级(技术、业务级别)内再设若干副级(档次)。②工种(职务)等级线。工种等级线,又称工资级线,是在工资等级表中,各工种(职务)的起点和终点。一般说来,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要求较高,责任重大的工种(职务),其起点等级应高些;反之则低些。劳动复杂程度与熟练程度差别较大的工种,其工资等级线应该长一些,这意味着该工种在工资等级表中将要跨越更多的等级;反之,其工资等级线则要短一些。繁重体力劳动的起点等级也可设高些,但等级线不宜长。③工资级差是工资等级表中相邻两个等级的工资标准相差幅度。一般说来,级差的大小应与各等级的劳动复杂程度、熟练程度的差别成正比。同时还应有利于鼓励职工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能力和反映他们由低向高一级普升所做的努力(艰苦的“学习劳动”及教育投资)。因此,各等级之间的工资级差应该是由低到高逐级递增。确定工资级差,首先是确定工资等级表的幅度(最高等级的工资标准同最低等级的工资标准的比例关系,即最高与最低之间的工资倍数);然后再安排各等级级差。确定工资等级表的幅度,是制订工资等级制度的关键。它直接决定了各单位内部职工工资差距的范围,也影响着工资总额和职工的上进心。正确的;做法是,工资等级表的幅度取决于最高等级同最低等级的劳动复杂程度的差别,以及拟定的最低等级工资标准的水平(与经济状况相适应)。一般说来,劳动差别大,工资等级表的幅度应大些;最低等级工资标准高,工资等级表的幅度应小些。工资级差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即绝对数表示法与相对数表示法。前者是相邻两个等级的工资标准绝对额之差;后者则以工资等级系数和百分比来确定级差幅度。工资级差如果采用绝对金额来确定和表示,比较简单易行,便于计算和记忆。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随心所欲地、不合规律地安排级差,对这一错误倾向应该注意防止和克服。如果是用工资等级系数来确定和表示级差,则是先确定级差百分比,再算出各级的工资等级系数。所谓工资等级系数就是某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同最低等级工资标准的对比关系。它说明某一等级的工资标准是最低等级工资标准的倍数,即某等级工资标准同最低等级工资标准之比。知道了最低等级的工资标准和各等级的工资系数,就可以计算出各等级的工资标准。这种办法比较科学,各级之间级差有一定比例关系。但是较为复杂,不易掌握与记忆。因此,有人主张可以运用它的规律,而以绝对金额来确定和表示级差。工资级差比,则是工资等级表中相邻两级之间工资额之比(常用百分数来表示,所以又称工资级差百分比)。根据相邻两级级差的变化规律,工资级差比可分为等比系数、累进系数、累退系数和不规则系数等。(2)工资标准。又称工资率,是指按单位时间(小时,日,周,月)规定的工资数额(职员的工资标准亦有称为“职务工资标准”或“薪酬”的)。它反映了某一等级的工资水平,是计算与支付职工工资收入的基础。根据职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完成的劳动定(工作量,工作任务)或实际工作时间,按照所规定工资标准计付的工资,称为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它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多数职工采用月工资标准,但用小时或日工资标准已呈增加的趋势。①工资标准的种类。工资标准可分为固定的或劳动的两种。固定的工资标准不受经济效益大小的影响,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经确定在一段时间内不再劳动。浮动的工资标准则随经济效益的好坏而上下浮动。②工资标准的确定。工资标准的确定,是工资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工资等级制度成败的关键只有合理地确定工资标准,才能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合理地确定工资标准。应该考虑的必要因素有:第一,经济实力。作为国家,确定工资标准的水平要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品的可供量相适应;作为基层单位,确定工资标准的水平应与其自身的工资支付能力相适应。第二,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即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赡养家属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企业在确定工资标准水平时,除了参考其所在地区确定的法定最低工资外,还应当考虑物价变动、国家政策法规等。第三,劳动质量与强度。工资标准要与劳动的复杂程度、繁重程度、精确程度以及责任大小相适应。第四,劳动力的供求状况。除了根据社会劳动力供求关系来确定工资标准高低外,还应根据本单位的各类劳动力的需求与供给状况确定适当的工资标准。如对那些急需的劳动力(不论素质是高还是低)工资标准应高一些,反之定得低一些。第五,已达到的工资水平和本地区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工资具有刚性,所以新定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现有工资水平;同时,还应该至少与同行业的工资水平保持一致,才能稳定职工队伍和吸引人才。合理确定最低等级工资标准。在制订工资标准时,通常首先确定最低等级的工资标准,然后根据最低等级工资标准以及选定的各等级的工资等级系数,来推算出其他各等级的工资标准。最低等级工资标准是本工资表中劳动最简单、最不熟练的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报酬,它是确定工资差别的基础。最低等级工资标准与最低工资是两个概念。前者是工资等级表中最低等级工资的工资标准。这一标准因企业和工种的不同而异。后者则是某一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资水平的下限,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确定最低等级工资标准时应以支付能力(不仅是指最低等级工资标准,也包括高等级工资标准,因为它们关系到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和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为主要依据,其水平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最高等级工资标准。在确定了最低等级工资标准后,通常还要确定最高等级工资标准(确定最低与最高工资标准,与工资等级表的幅度有关)。它应与最低工资水平高低相适应,要与历史形成的消费水平相适应,更要反映劳动的繁简程度以及它们在生产劳动中的不同地位。由于领取最高等级工资标准的职工所从事的劳动相对来说一定是最复杂、责任重、贡献大的,它们在企业中地位重要。故最高等级工资标准确定应考虑到吸引和稳定这些高素质人员的目的。也就是说,在确定工资标准时,最低等级的工资标准主要是从劳动再生产来考虑,而最高等级的则是从工资源励作用来考虑。③工资标准表的结构。各职务、工种、岗位的工资标准有三种结构类型,应该视实际情况确定选用其中的一种。第一种是单一型工资标准,即每个职务(岗位)只有一个对应的工资标准(一职一薪)。凡属同一职务岗位的职工,均执行同一工资标准,职工只有在调动工作、提职等情况下才能调整工资。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但对同职务岗位而不同劳动熟练程度的职工来说不够公平,不能很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也缺乏激励作用。第二种是可变型的工资标准。根据这种类型的工资标准原则,在每一职务岗位内设有若干等级的工资标准(一职多薪),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劳动熟练程度与贡献在原职务岗位内予以调整工资。这种方法能够仁哟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弊病,如果同一职务岗位内部各工资标准等级之间差距过大,会增加开支;而如果差距过小,则又很难与考级制度相结合,很难有效地体现劳动差别,因此不利于正确处理职务间的工资关系,同时也很难处理新老职工的工资关系。第三种类型是涵盖型的可变工资标准。它是在可变型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演变而成的。在同一职务岗位内部仍可设立不同的工资标准等级,但各不同职务或岗位间的工资标准等级可以上下交叉(一职多薪、上下交叉)。即低职务或岗位的高等级工资标准与高职务或岗位的低等级工资标准适当交叉、涵盖。这样除了具有可变型工资标准的长处以外,还可使少数难易程度相近韵工作,不因职务岗位差异而工资差距过大,有利于合理处理不同职务或岗位间的工资关系,也有利于正确处理新老职工间的工资关系,更能体现劳动熟练程度的差异,便于工作的临时调动等。它是实际工作中普遍采用的方法。但是,涵盖幅度不宜大。否则不能发挥其优点,也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不利于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一般来说,涵盖幅度为不超过1/3左右为宜。(3)职务(工种)名称统一表。职务(工种)名称统一表是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各工作的内容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析、归类,然后制定出明确的、统一的职务(工种)名称系列表和职务序列。有了统一的职务(工种)名称表,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对各个执行同一职务的不同职工按同一标准对其要求及评价;也才能合理安排或分析各类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所以,各单位应该招待国家制订的有关职务和工种的名称,以及编制、定员标准的规定,不能随意擅自决定。(4)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它是对职工担任某项工作(职务,工种岗位)所应具备的劳动能力的技术(业务)规范文件,是划分工作等级和评定职工任职能力及工资(技术,业务)等级的重要依据。它一般包括应知、应会、职责、任职资格、工作实例等内容。

工资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哪些内容?

企业管理制度要根据企业管理体系制定,一般企业管理体系制定过程:确认的组织结构、部门设置,岗位设置、工作流程(应当涵盖多个分项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当然每个过程要有详细的相关说明和接口要求,最后逐一编写部门管理制度(应当按本部门职能分解对照分项管理体系),和绩效管理办法。企业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 内部管理细则文本内部管理细则参考格式公司内部细则第一章 管理大纲第二章 员工守则第三章 财务管理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第四章 人事管理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第四节 工资、待遇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第七节 附则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文件收发规定第三节 文印室管理规定第四节 电脑室管理规定第五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第六节 电话使用规定第七节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八节 摩托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九节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第六章 合同管理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第七章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第二节 房产销售第三节 物业管理第八章 工业管理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引进和开发第三节 企业管理第九章 审计、监察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审计第三节 监察第十章 考勤第十一章 保密工作第十二章 安全保卫第十三章 晋升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分则第十四章 奖惩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奖励第三节 处罚第十五章 岗位职责第十六章 附则第二章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文本企业经营方针目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制订方针目标的依据第三章 方针目标编制的程序第四章 方针目标的展开第五章 方针目标的实施计划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企业计划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长远规划第三章 年度综合计划第四章 指标管理第五章 计划指标的调整第六章 计划的检查和考核统计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企业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第四章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交接第六章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原始记录工作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企业原始记录工作管理制度审计工作制度文本参考格式企业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任务和范围第三章 机构第四章 职权第五章 程序第六章 奖惩第七章 附则第二章 物资验收入库第三章 物资的储存保管第四章 物资发放第五章 其他有关事项计量室工作制度文本参考格式企业计量室工作制度企业物资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物资消耗定额的内容第三章 物资消耗定额的制定和修改第四章 限额供料企业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场预测第三章 经营决策第四章 产销平衡及签订合同第五章 编制产品发运计划,组织回笼资金第六章 建立产品销售信息反馈制度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 质量信息管理第二章 质量审核第三章 产品质量档案及原始记录管理企业设备管理制度(节录)第一章 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制订、修改与执行第二章 设备管理内容企业技术改进与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技术建议和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的内容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范围第四章 技术建议、管理建议的审查和处理第五章 奖励与审批程序第六章 附则

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待遇

好。1、工资方面。工作人员平均月薪6000元,公司提供入职五险一金、厂龄补贴。2、休假方面。上五休二,不加班,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享受25元餐补。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的相关管理制度

工资支付的监督制度就是:《工资支付条例》,各省市和国家都有颁布这个条例的。

求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资管理制度(内容需包括工资发放日,发放形式,超时工资如何支付等等)

综合计时有以下特点:1. 实行综合计时的工厂,有以下豁免:1)七天有一天休息;2)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在工人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2.可以连续工作,直到将全年的综合时间用完为止。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每周6天×10小时/天=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40小时的正常工作(40周×60小时+40小时=2440小时)。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0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3.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工厂只需支付平时薪资的150%,而无论该加班时间是在周六或周日;但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工厂必须按平时薪资的300%支付工人。但是许多欧美客户是不接受七天没有一天休息,也不接受周六或周日的加班工资按150%来支付。而且一般工厂都不会冒险按以上三点操作。实行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关子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5 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其工时是按全年总工时来计算,以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加上加班总时限,为全年的最高工作时间,不可超过。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为:20.83天/月×12月×8小时/天=2000小时;全年加班时限:36小时/月×12月=432小时;全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432小时;半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1216小时;则全年正常上班时间加上加班时间不超过2432小时,则属于合法。而超过2432小时,则为综合加班超时,属于违规行为。而不是单独计算加班时间是否超过432小时

公务员工资制度

一、公务员的工资制度1.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指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后,国家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劳动报酬的制度。中国公务员制度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原则: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原则,公务员的工资要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是什么?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的一般规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发展极其不平衡,因此各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但这主要体现在地区附加津贴和一些补贴上。“职务和级别相结合”主要表现在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随公务员的职务的晋升和级别的提高而提高。机关系统有较大的层级性特点,不同职务和级别的公务员给予不同的工资待遇,这是各国的通例。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共设27个级别,每一职务(职级)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依据上述,公务员工资制度是与自身职务相结合来定的。作为公民的我们,要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保证每个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津贴和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农民工工资六项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1.用工实名管理制度。2.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3.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4.银行代发工资制度。5.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6.工资保证金制度。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是什么?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起草制定,于2011年8月出台。《公务员实施地区附加津补贴方案》也将进入起草制定阶段,为下一步公务员工资改革作准备。相关信息:在公益性事业单位中,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根据国务院2009年出台的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表,此次即将发布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进行的改革,只针对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基层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两类事业单位的其他类事业单位,也就是事业单位改革的第三步。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工资等级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工资等级制度主要是由工资等级表、工资标准、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以及职务(工种)名称统一表等内容所组成。(1)工资等级表。它由一定数目的工资等级、工资(职务)等级线和工资级差所组成。在制订工资等级表时,先是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安排工资等级数目,再确定工资等级表的幅度和划分工种等级线,最后再确定级差。(2)工资标准。又称工资率,是指按单位时间(小时,日,周,月)规定的工资数额(职员的工资标准亦有称为“职务工资标准”或“薪酬”的)。(3)职务(工种)名称统一表。职务(工种)名称统一表是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各工作的内容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析、归类,然后制定出明确的、统一的职务(工种)名称系列表和职务序列。(4)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它一般包括应知、应会、职责、任职资格、工作实例等内容。扩展资料:工资制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工资等级制度。指根据工作的复杂程度、繁重程度、风险程度、精确程度等因素将各类工作进行等级划分并规定相应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制度,是其它工资制度的基础,也称基本工资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从劳动质量方面来反映劳动差别。2、工资调整制度。工资调整制度是工资等级制度的补充。其主要内容有考核升级、自动增加工资、考核定级、提高工资标准等。使工资制度在变动中趋向平衡和合理。3、工资支付制度。指计算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原则,标准和具体立法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支付原则、各类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处理的等内容。4、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工资基金指用人单位从其经营或者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工资的那部分基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等级制度

工资支付六项制度

工资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需要用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那么实行哪些工资制度?公司或企业实行哪些工资制度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协商来决定。工资组成部分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一)专用账户设立。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格式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二)专用帐户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三方共同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三)专用帐户资金来源。专用帐户的资金一般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组成。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打入工资专用帐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包括计量周期及比例、数额等)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四)专用帐户资金比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实施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等内容,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专项填报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款(工资性工程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和拨付方式、时间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五)专用帐户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工资款数额,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帐户。(六)专用帐户资金保障。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相应责任及时补足。我国现行的工资制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工资等级制度。指根据工作的复杂程度、繁重程度、风险程度、精确程度等因素将各类工作进行等级划分并规定相应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制度,是其它工资制度的基础,也称基本工资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从劳动质量方面来反映劳动差别。2、工资调整制度。工资调整制度是工资等级制度的补充。其主要内容有考核升级、自动增加工资、考核定级、提高工资标准等。使工资制度在变动中趋向平衡和合理。3、工资支付制度。指计算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原则,标准和具体立法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支付原则、各类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处理的等内容。4、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工资基金指用人单位从其经营或者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工资的那部分基金。通常所说的工资基金管理指国家规定一系列的工资基金审批程序和监督措施,地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等行政管理活动。我国现阶段企业执行的基本工资制度主要有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最新

应针对本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甲方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的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拨付到位、专款专用,按月发放、月清月结。

薪酬管理的工资制度

薪酬管理的工资制度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工资薪酬制度,旨在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薪酬管理的工资制度:固定工资制:公司为员工设定一定的固定工资水平,员工按照约定的时间(如每月或每两周)获得相应的薪酬。这种制度适用于工作职责相对稳定的岗位,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相对较为固定的情况。绩效工资制:公司基于员工的绩效和贡献程度,设定不同的绩效工资水平。员工的薪酬水平与其绩效和贡献成正比,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这种制度适用于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较为复杂,员工的绩效和贡献可以明显衡量的情况。计件工资制: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量或工作成品的数量,设定相应的计件工资水平。员工的薪酬水平与其完成的工作量或成品数量成正比,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这种制度适用于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比较简单、工作量较大的情况。薪酬福利制:公司除了提供基本的工资薪酬外,还为员工提供一些特殊的福利待遇,如健康保险、退休金、股票期权等。这种制度适用于公司需要吸引和留住高素质员工的情况。无论采用哪种工资制度,公司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让员工清楚了解和参与其中。同时,公司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薪酬管理制度,以保持其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国网公司项目管理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有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五项制度是什么?

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1、工资专账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签约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1.5%,且不低于下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金额,确保每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账户,同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2、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为所有进场劳务人员登记和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个人档案,并为其发放劳动记工考勤手册。项目部劳务员负责建立施工现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出勤情况,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3、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施工企业与签约银行签订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依照盖章、签字齐全的工资支付表,于每月10日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4、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核缴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立劳动用工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动态监管,定期公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5、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及时拨付给施工承包企业,否则将其作为不诚信单位,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中进行限制。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管理全面负责的原则,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农民工本人,不得有欠薪行为。否则列为重点监控单位,记入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暂停投标资格,外地企业清出湘乡建筑市场。 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如下:1、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权信息公示制度。2、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3、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4、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5、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综上所述,为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国家出台“五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筑公司怎样预防建筑工人工资纠纷?

急求一份小公司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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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工资发放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员借调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借调单位”或“外单位”的定义借调单位指本公司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司和其它合法的团体。第三条借调的程序1、借调单位须向公司出具书面借调函,借调函应明确借调的人员和借调的日期、期限。2、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借调人员同意,由公司复函,并由公司与借调单位、借调人员签订三方借调协议。第四条借调期间的待遇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岗位津贴以及其它福利由公司负责,公司应提前与借调单位约定好借调人员的薪资待遇与发放标准。2、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公司的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岗位工作任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入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3、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可以参加借调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第五条借调期间的管理效考核工作由借调单位负责进行,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并定期向原单位反馈。如果三方因为借调合同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在进行解决的时候,参考的主要法条还是合同法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员工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和待遇,肯定是不能少于在原用人单位的。借调程序,借调时间等这些,都是需要三方协商好的。借调、借用的人员不改变其隶属关系。在借调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会签署协议,约定借调职工的工资支付问题。如果协议没有约定的,那么职工可以向原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同时,由于劳动者为借调单位也提供了劳动,所以其也可以向借调单位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法律依据:《国务院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贵州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下面是我分享的贵州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建立工资调整机制。经济效益增长或者下降时,应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水平。   第四条,本市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预警及应急保障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职权负责督办和监察。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信、国资、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一般性规定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向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公示,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备案。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病假、生育(产)假、各类假期、待岗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计算标准;   (四)工资的扣除事项;   (五)工资支付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以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相关程序签订工资协议。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工资协议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第九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   企业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时代领人应当出具劳动者本人委托书。   企业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发放清单。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条,企业向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间人员)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五)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中明确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六)劳动者赔偿因其本人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六)项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结算周期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依法制定的年薪制方案每月预付工资,每月预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企业与劳动者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清工资,但工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工资结算周期内每月应支付生活费;   (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付一次工资,每月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录用、调入、部队复员退伍等新进入企业人员的工资标准,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加以确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企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准确记录,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按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其主要项目应当包括: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工作天数、支付项目、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应发数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签字等。工资支付表和支付台帐作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有关补偿费用的凭证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台帐。    第三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劳动者的日加班工资标准,按约定的月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除以当月法定工作日或国家规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日20.92天折算,小时加班工资标准按日加班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折算。未约定月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加班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的月平均工资的80%折算。支付的日或小时加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标准。   第十九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和未依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未约定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总额计算: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全体公民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   第二十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依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计算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时,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日,企业应当按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按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依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以不执行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加班工资应当在下个付薪日支付。休息日加班且企业已在二个月内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但补休安排应当在下个付薪日前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其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六)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七)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假期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假期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80%。没有约定假期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支付的假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医疗期内的待遇,按照国家及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约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没有约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其待遇按照约定的生育(产)假工资支付计算基数计发。约定的生育(产)假工资支付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未约定生育(产)假工资计算基数的按本人生育(产)假前十二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支付。   职工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哺乳假和男方享受护理假期间,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实行生育保险后,相关待遇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因企业原因停工停产,安排劳动者工作并提供正常劳动,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变更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支付标准,安排劳动者工作并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变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约定的待岗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生活费,支付的待岗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书面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企业应预先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延期支付因素消失后,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足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受纪律处分,企业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变动岗位和职务的,企业按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务工资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企业没有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企业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企业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可暂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企业依法破产时,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支付欠付的本企业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妇女节、青年节、教师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企业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工资支付清单、工资台账等原始资料和凭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对企业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要求其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各级工会组织有权向上级工会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立案,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或企业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   (五)企业拖欠工资并有意转移、隐匿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   (六)发生其他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国资、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建立企业欠薪预警制度,对连续欠薪2个月以上、一年中累计欠薪4个月以上或者欠薪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列入专门的监督和警示名单,实施重点监察。   第四十一条,在本市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设立工资预留制度,企业预留工资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障。工资预留制度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企业执行人出现逃匿或者无力支付情况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业主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索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五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劳动者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部份裁决;企业对部份裁决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足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的;   (二)未向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公布工资支付制度的;   (三)未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建立后未准确记载的或未妥善保存的;   (四)支付工资后,未向劳动者个人提供工资发放清单的;   (五)其他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企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材料,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阻挠、抗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拖欠工资严重的案件,企业有可能转移、隐匿资产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不履行监察职责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据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一)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专项福利费用,如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暧补贴、计划生育补贴、独生子女费等。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等。   (三)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四)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第五十二条,克扣工资是指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原因外,企业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及本办法第三十条情形外,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 ;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可通过什么办理

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取一、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二、对公账户总体分为四类: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只可以设置一个基本账户,而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所以正常来讲,从对公账户进行取现,只可以通过基本账户进行操作,其他账户并没有相应的权限。三、提现方法为了资金的安全,对公账户提现的行为,其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在这里有两种常用的取现方式可供选择:1.直接取现:所谓的直接取现,是从基本账户里直接提取现金,这需要开具现金支票进行操作。而银行会根据不同企业,核定的不同的备用金领取限额。2.间接取现:间接取现就比较好理解和操作了。就是通过转账把款项转给别人,再从个人账户进行取现,就方便得多。但是需要提醒大家,这样做是不符合规定的,不建议用这个方法。3、现金支票提现说到直接取现的方式,现金支票的办理需要重点提一下。正常来说,企业开设基本户的时候,银行会为该企业核定的每日取款限额,且每天取现累计金额不可以超过这个限额,所以现金支票的金额也需要慎重填写。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填写相似,而且也需要加盖财务章和法人章。当然,经办人的身份证也是必不可少的资料。4、提现账务处理虽然提取现金是最基础的操作,但是因为银行流水等变化,在做账时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现金贷:银行存款法律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第四条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第三条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宁波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法律分析:《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员工适用该法。法律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同一单位同样用工性质的员工,但单位不按同一薪酬管理办法核算工资合法吗?

同工不同酬是合法的,要看您跟单位的约定及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时候,且没有可以参照的集体合同的标准时,用人单位需要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数额发生争议,则工资数额不能按照双方实际履行数额确定,而是由双方重新协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成的,则优先按照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水平执行。如果没有集体劳动合同,则实行同工同酬。

湖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农民工对于城市发展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层不出穷,为此现在相关部门会规定一些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那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由谁缴纳,比例是多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由谁缴纳 1、办理施工许可证是甲方负责办理的,其中有一条就是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证的事。所以是甲方办理。 2、然后甲方再把这笔钱从施工总包单位身上扣下来。就变成是施工单位自己交的了啊。一般合同中会约定的。 比例是多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及时补缴建设项目要停工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由谁缴纳,比例是多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一种让农民工更加放心工资的制度,不担心该单位会出现拖欠个人工资的情况。法律客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 (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 (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监理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措施

农民工工资难拿可与公司协商处理,工资发放流程和管理办法属公司内部事项。规范工资发放程序,确保员工能及时、如数、安全地领取工资。

工人工资专户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工资

3000元。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工资是在3000元左右,工资不是很高但是员工福利以及晋升空间是非常大的。

按照规定,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取一、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二、对公账户总体分为四类: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只可以设置一个基本账户,而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所以正常来讲,从对公账户进行取现,只可以通过基本账户进行操作,其他账户并没有相应的权限。三、提现方法为了资金的安全,对公账户提现的行为,其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在这里有两种常用的取现方式可供选择:1.直接取现:所谓的直接取现,是从基本账户里直接提取现金,这需要开具现金支票进行操作。而银行会根据不同企业,核定的不同的备用金领取限额。2.间接取现:间接取现就比较好理解和操作了。就是通过转账把款项转给别人,再从个人账户进行取现,就方便得多。但是需要提醒大家,这样做是不符合规定的,不建议用这个方法。3、现金支票提现说到直接取现的方式,现金支票的办理需要重点提一下。正常来说,企业开设基本户的时候,银行会为该企业核定的每日取款限额,且每天取现累计金额不可以超过这个限额,所以现金支票的金额也需要慎重填写。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填写相似,而且也需要加盖财务章和法人章。当然,经办人的身份证也是必不可少的资料。4、提现账务处理虽然提取现金是最基础的操作,但是因为银行流水等变化,在做账时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现金贷:银行存款【法律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第四条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第三条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指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规范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办法,使其工资收入合理、适度的增长,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正副总裁或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得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第九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单位商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实现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十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用于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的企业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第十一条 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得从该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由中方投资单位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监督、奖惩。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平均工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工资收入报中方投资单位、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外方人员的工资收入部分单列。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按实得工资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如实记录企业工资收入发放情况。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的规定的一些解读(一)最低工资1、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2、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1、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2、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1、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2、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要做到同工同酬。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应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维权,此时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1、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2、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1、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2、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9年湖南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周伯华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列支的工资不得用于非工资性支出。   第七条用人单位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   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方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九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帐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用人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按规定保存。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时结清。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可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工资支付规定,但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法定休假日为有薪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参加庆祝活动的,应当安排补休。   第二十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待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生育保险、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社会活动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拘役适用缓刑或者管制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者关闭、解散进行清算时,应当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六条除下列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劳动者工资: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其赔偿金,但扣除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工资支付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表、劳动者领取工资的凭证、财务报表、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等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拖欠工资并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   (六)其他损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无法按照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报告和方案予以审查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中,发现该单位属无照经营时,应当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时,发现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会的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发包人与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人先予支付的工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五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劳动者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有合伙人逃匿或者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暂不能清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变更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清偿原单位欠付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不及时支付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用人单位对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原裁决机关申请复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   (二)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五)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及相当于工资25%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逾期拒不执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管理办法或者管理标准,国家有什么规定?内容是什么?新疆地区有什么规定?

新疆是全国各地农民工选择务工的主要省区之一,每年都有大批农民工来疆务工,他们已成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重视农民工工作。新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对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工权益的决心。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为了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今后,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均需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为了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暂行办法》强化了备案登记管理措施,要求中央驻各地州市、外省市区驻各地州市单位,各地州市跨区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二、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有硬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在工程建设期间,凡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的经济和领导责任。三、工程开工必须先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工资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四、保证金发放情况受到严格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发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派2名以上人员到用人单位监督工资发放。在实施监督前,企业应将工资表、职工花名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建筑施工单位每月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及建设管理部门(建设、水利、交通)报送使用农民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具体包括农民工花名册及人员变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各工种劳动工作时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不及时报送的,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需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五、强化了工资保证金的追缴措施。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的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单位守法诚信,经用工审核,近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当年可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相关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单位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期限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议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建设领域企业今后需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企业需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需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项目和数额、扣除项目和数额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六、切实加强了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目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指定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确保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正常结算。指定银行机构应按照专用账户管理规定,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确保工资保证金及时支付。《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也规定,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应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金融机构应当为农民工制发工资卡,并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支取工资。七、各方联手构建起农民工维权网络。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企业工会、建设工会、建筑业企业协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申诉,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仲裁结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暂行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件工资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      (一)规章概述  计件工资是以劳动者的工作量作为计算劳动报酬标准的一种工资方式。计件工资通常适用于加工产品的劳动工作。计件工资可以是综合计件,即每一件产品付多少工资;也可以是以固定加提成的办法计算工资额。  (二)主要内容  该规章重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计件工资的适用范围;  2.每件产品的工资额度;  3.计件方式;  4.工资标准及计算方式;  5.工资的支付形式。  (三)制作要求  制作该规章要考虑到具有操作性,明确计件工资级别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可以计件的项目进行分析归类,确定具体的工资额,便于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范本        _________公司计件工资管理办法        年 月 日(  )财字第 号  1.本公司为适应订货量常随季节变化、临时加班时间多、人员需求量不稳定的市场环境及内部特点,以及为提高工作绩效、激励作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公司直接参与生产的全体员工(包括从事包装、整理作业人员)。  3.本公司计件工资分为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两部分。  3.1固定工资部分(约占全部工资的1/2~l/4):  3.1.1固定工资的核定内容分为五个方面,分别赋予一定的比例,合计后评定等级并按工资标准的规定核发工资。这五方面内容及相应比例为:  (1)技能50%;  (2)工作的重要尺度15%;  (3)资历年限15%;  (4)工作环境10%;  (5)学历10%。  3.1.2固定工资核发标准表(参见下表):               固定工资核发标准表  —————————————————————————————————————  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  评定分数 ~ ~ ~   ~   ~   ~   ~   ~   ~  (分)  0  9  9    8   8   8    8    7   6   52以下  —————————————————————————————————————  金额 男   1700    1600    1500    1400    1200 1100 800  —————————————————————————————————————  (元)女 1700  1600 1600  1500  1450  1400 1350  1100 1100 700    3.2浮动工资部分  3.2.1标准基数的确定。由业务部根据各订单所要求产品的不同形式(规格)设定所需要的标准工时,每一工时设定为一个基数,以此作为产量、工资计算的依据,则每人每日上班8小时的标准基数为8。  3.2.2基数单价的确定。根据各人技术的高低和轮班时间的不同而分别确定,其标准为(参见“基数单价表”):             基数单价表              (单位:元)  —————————————————————————————————————  班别  基数单价        早班         中班         晚班  性别  级别  —————————————————————————————————————  AA级(特殊技术性)男  22元         25元          27元           ————————————————————————————           女  20元         22元          25元  —————————————————————————————————————  A级(技术性)   男  21元         24元          26元           ————————————————————————————           女  18元         21元          24元  —————————————————————————————————————  B级 (半技术性) 男  20元         22元          23元           ————————————————————————————           女  18元         19元          17元  —————————————————————————————————————  C级(非技术性)  男  19元         21元          22元           ————————————————————————————           女  15元         16元          17元  —————————————————————————————————————  3.2.3浮动工资应得金额的计算  (1)当实际基数大于等于标准基数时,其计算公式为:  浮动工资=基数单价×实际生产基数  (2)浮动工资应得金额的计算。  ①当实际基数小于等于标准基数时,其计算公式为:  浮动工资=基数单价×实际生产基数  ②当实际基数大于等于标准基数时,其计算公式为:       基数  实际 标准  生产 基数 实际  浮动工资=单价×(基数-基数)×效率+单价×基数          实际生产基数  其中,生产效率=————————          标准基数-异常基数  4.各级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前3个月的工作效率目标分别规定如下表(试用期工作效率目标表):              试用期工作效率目标表  ————————————————————————————————————————  月份  目标  级别     第一月        第二月       第三月  ————————————————————————————————————————  A级      50%         70%          90%  B级      70%         80%          90%  C级      80%         100%         100%  ————————————————————————————————————————    5.新进人员实习期前后共1个月,其奖金一律按规定金额发给。  6.为减少新进人员离职、确保工作量,对新进人员实行基数补偿,补偿时间为3个月,新进人员到职后前两周进行培训,然后判定技术等级,并按下列标准(参见“新进人员基数补偿表”)进行补偿。                 新进人员基数补偿表  ————————————————————————————————————————  资历        第一个月  补偿基数           投入  级别      实习     生产     第二个月    第三个月   第四个月  ————————————————————————————————————————  A级(技术性)     依C级基        4     2.4   1.6   0   B级(半技术性)    数为8计        3.2    1.6   0.8   0   C级(非技术性)    算           1.6    0    0.4   0   ————————————————————————————————————————  7.新进人员若在试用期间表现良好,随时可以加入正式人员行列。除其浮动工资部分维持外,另外可以提早进行固定工资的调整(____~______元)。  8.公司安排加班时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标准为_____元/小时,对于政策性加班一律准予报加班费。  9.特殊加班规定  9.1为缓解生产线过量的负担,鼓励员工主动自发地协助公司克服困难,各部门以自愿方式选择最优员工,组成特殊加班工作小组。  9.2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  男性员工=基数单价×生产基数×1.5+加班时数×12元/小时  女性员工=基数单价×生产基数×2+加班时数×10元/小时  9.3每人每日加班4小时的基数为4。  9.4轮班男性员工实施两班制(12小时),超过8小时部分,准予依特殊加班方式计发。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持续稳定地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事业,促使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经营活动,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统称派出单位)的外派人员(包括办事处、代表处、经理部分公司的人员);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或兼营上述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的外派人员以及派出执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第三条 外派人员工资管理的原则  一、外派人员境外生活待遇由津贴制改为工资制。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对外派人员工资进行宏观管理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不再规定统一的工资标准。  二、外派人员工资的确定应以经济效益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或定额来确定。派出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来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发放办法,根据不同业务、工种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和考核指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三、外派人员实行工资制后,各派出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堵塞浪费漏洞,节约企业开支。个人生活费用应列入工资项目的,企业不再负担,也不得采取其他名目变相负担。  四、各派出单位核定和控制外派人员的工资水平应遵循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第四条 各派出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并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一、境外承包工程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一)外派人员的工资可由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组成。因定部分用于外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浮动部分与经济效益、完成定额挂钩。  (二)外派人员工资水平的确定,要根据外派人员实际完成效益指标、定额情况和责任轻重拉开分配档次。  (三)外派人员按在外职务和岗位级别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一)各派出单位(含派人单位)可按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人员合同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收取的管理费和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外派人员合同工资(扣除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5%,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外派人员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管理费和手续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个人所有。第五条 实施经援成套项目的外派人员的生活待遇标准,在项目内部招、议标时,可按〔94〕财外字第412号文规定,计算该项目人工费的投标报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总价内,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由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第六条 各派出单位要在外派人员出境前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必要时可要求外派人员提供担保或抵押。  外派人员实行工资制后,在境外期间的人身保险应由派出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其保险费由派出单位负担。第七条 外派人员在境外的个人用房,必须由派出单位统一管理。由派出单位统一租入的,按租金计价,向外派人员收取住房租金;派出单位购买或建设的住房给外派人员使用的,原则上根据当地同类住房的租金标准向外派人员收取租金。派出单位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外派人员配偶随任或配偶探亲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不得以任何名义照顾性在派出单位或有关企业所属境外机构内为配偶安排工作。第九条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设在境外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中方人员的工资待遇,可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外经贸部颁发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财外字〔1995〕18号)执行。第十条 各派出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驻在国(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

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及时补缴建设项目要停工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法律客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 (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 (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承包商来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企业运行出现问题。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会给承包商带来哪些风险,承包商应该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有很多,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等,但内容大同小异,笔者在论述时仅截取部分规定,不对所有规定一一罗列。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商负总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单位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已经足额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承包商都需要向农民工支付工资。2、结算争议,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围内垫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根据上述规定,因分包和承包商之间的结算争议或者其他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从而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承包商需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农民工工资,这一规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以下问题出现:一是在分包未完成结算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数额难以确定,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若承包商垫付工资超过应付分包工程款,承包商再向分包单位追偿难度较大。二是由于承包商需要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因此往往很多分包单位为提前回收工程款(如质保金等),就会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农民工讨薪,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支付未到期的工程款。3、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严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指出:“严惩建设领域欠薪行为,对未按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专户、人工费支付台帐等制度,或因各类纠纷导致发生欠薪,或以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承包商未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小则导致企业被处以罚款,大则导致工程停工,还可能导致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后果极其严重。二、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负总则,因此,无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承包商都需要承担责任,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1、业主资信不良/破产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会导致业主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无法支付工程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若承包商垫付则会增加垫资金额,且由于业主资信不良或者破产,垫付工程款很难追回,由此变向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若承包商不垫付农民工工资,一则容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二则相关政府部门会对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2、分包单位破产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其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破产倒闭,在其倒闭后,若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也会向承包商讨要工资,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经付清分包单位工程款,但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3、包工头跑路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在建设工程领域禁止挂靠,但是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仍然存在大量挂靠现象,在挂靠中,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发放(虽然相关规定要求总包代发、银行代发,但实践中未完全落实),因此,经常出现包工头发现项目亏损后,卷款跑路,由此导致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经说到,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包商在此情况下需支付农民工工资。4、农民工恶意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并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在某些节点(如春节),农民工单方面认为其工资未结清,向承包商恶意讨薪。此时政府很可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5、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但是分包单位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质保金,就会组织农民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工程款。此时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政府压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三、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1、信用不良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若承包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者监督不到位,则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单”,从而导致企业信用不良,从而被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2、工程款超付风险由于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则,且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时,政府相关政府一般会以“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很可能导致承包商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节点工程款超付,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3、工程停工风险若承包商无法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很可能导致项目停工,原因一是因为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容易消极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二是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很可能采取“围攻”项目部,恶意阻扰项目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三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项措施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发生,则“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4、专用账户被查封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每个项目上都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此导致在承包商发生诉讼时,即使不是该项目的争议,对方知道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往往会选择查封该账户,从而逼迫承包商妥协。因为一旦该账户被查封,那么承包商就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即使从其它账户支付操作也很麻烦,在该账户被查封后,承包商不仅会面临诉讼对方的压力,也会面临农民工以及政府方面的压力,会导致承包商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5、恶意闹事风险上述在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中包含了“农民工恶意讨薪”和“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在这两种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满足农民工或者分包单位的要求,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恶意闹事,扩大事件的影响,从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恶意围堵项目部、恶意围堵公司、散布虚假不实言论抹黑承包商、恶意投诉、集体上访等等。四、风险防范和应对1、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是否结清发生争议,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时,往往会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以及“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要求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而承包商无法证明劳务费用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往往只能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承包商应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该制度包含两方面,一是承包商对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月清月结,每月与分包单位对量对账,并双方确定,从而避免与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发生争议,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时可以利用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劳务费用;另一方面是承包商要监督分包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并在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将相应证据(银行流水、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交由承包商留存备案。2、建立工人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是实行工人实名制重要的一个环节,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单位与所有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份原件留存总包备案。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一是可以让承包商掌握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二是承包商可以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等情形时,迅速锁定农民工背后的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尽快解决相关事宜,否则按照合同对分包单位给予处罚。3、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承包商要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所属分包单位、进出场时间、每日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并且尽量实行实名制进出现场(可以采用刷脸、刷指纹、刷身份证等形式),避免出现分包单位随意替换工人、随意增减工人的情况出现。承包商在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情况后,可以避免分包单位制造工人考勤情况,从而使劳务费用出现虚高,损害承包商利益。4、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是承包商证明未拖欠分包单位劳务费用、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分包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每个工人的基本工资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情形。5、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资信是否良好几乎决定了是否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也即上述风险是否会出现取决于分包单位资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选择分包时,因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资金、资质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过往履约情况、涉诉情况以及以往合作情况。对于资信不良、挂靠、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闹事的分包单位应禁止其投标及参与项目建设。6、在施工进出口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在出现农民工聚众讨薪、围堵项目部、恶意讨薪甚至是暴力讨薪时,承包商在事后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农民工的行为以及对整个项目造成的损失,很难追究分包单位因此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出口(若有条件应在整个施工区域)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在出现恶意闹事的情形时,利用摄像头进行取证,并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避免出现恶意闹事后,无法还原事实,而农民工利用其弱势地位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构造虚假事实,导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7、垫付时注重收集保留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足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是否已经向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只要出现农民工以“讨薪”的形式闹事,政府相关部门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在从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相关证据的留存就极为重要,是承包商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现需要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商应注重收集保留的证据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承包商代付的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收据、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相关凭证、分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后续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项)、在政府出面的情形下政府的书面调解意见等。

工地施工班组申领工资以及报销管理办法?

工地施工班组申领工资及报销管理办法?1、各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申领工资需填《工资支付申请表》一式两份,交由施工员审核,施工员审核签字后,一份申请人留底,一份由施工员报公司审批支付。2、施工员对于工资审核的基本原则为支付工资不能超过已完工工资的80%,特殊情况下需要预支工资的,需报公司批准支付。3、公司审核支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工作日。4、项目经理(施工员)的零星采购,由项目经理(施工员)掌握,不需要申请。进场前,项目经理领取备用金,根据现场需要随时支出,按照《施工现场材料签收、记录管理规定》做好记录,备用金不足时,到公司报销。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是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统一缴存、专户存储,用于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存、支付、退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市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保障金缴存、支付窗口。市清欠办收到施工企业缴存的保障金后,应当当场出具相关收据和证明。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民工工资时,可按下列程序申请使用本企业保障金支付民工工资:(一)施工企业填报《南京市建筑企业使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表》,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保障金支付窗口提交给市清欠办;(二)市清欠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进行核实,并签署核准意见;(三)施工企业根据核准额度从保障金账户中支取;(四)施工企业在支取保障金后60日内等额补足缴存。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使用保障金应急:(一)施工企业拒不支付所欠民工工资的;(二)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失踪、逃匿等无法联系的;(三)施工企业停止经营活动的。市政府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区政府应当自收款之日起90日内予以归还。施工企业足额缴存保障金每满一年,期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且按照规定通过市民卡给民工发放工资的,经企业申请,市清欠办可以按照其缴存标准的30%予以退还,但累计退还不得超过其缴存标准的80%。按规定退还保障金后,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补足缴存;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补足缴存。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施工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实施分包时,应当查验分包企业缴存保障金证明。分包施工企业未缴存保障金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施工企业撤离本市,或者企业注销后,其在本市所承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期满一年的,可按下列程序全额退还保障金:(一)施工企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保障金支付窗口提交《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销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二)市清欠办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相关媒体公示1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予以退还保障金余额和银行活期利息。已全额退还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再进入本市承揽建筑工程,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重新缴纳保障金。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确保工程款或者分包工程款及时到位。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完善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建立民工考勤和工资发放台账,并严格执行将民工工资通过市民卡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的规定。施工企业不得将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民工工资。住建部门在核发办理和年度核查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企业保障金缴存证明。市清欠办应当加强对保障金缴存、支付、退还和设立统计台账等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保障金合法、合理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专户资金的安全。保障金的缴存和使用等情况纳入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定和评优考核。保障金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宁政办发〔2006〕5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各区不得重复收取保障金。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十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第十一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劳动者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第十四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支付的条款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企业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参照本企业或者同类企业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一次性结清工资。第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第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第十八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十九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工资。第二十条 部队复员、退伍到企业的人员,其工资待遇由企业与其协商确定。企业的工伤人员、退役到企业的体育运动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二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二)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三)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企业必须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查处企业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劳动保障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应当在传播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的制度,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劳动者发现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及因故拖欠工资而转移财物、关闭生产场所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逃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无法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企业的报告和方案予以审查和监督。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设备、产品及其他物品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在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活动时,发现企业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工会的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并将处理或者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工会。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责成意见,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行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不及时支付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对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实施体罚、殴打、拘禁或者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劳动者的投诉、报告不依法受理或者故意拖延的;(二)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使用、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民工资专户管理办法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简称“工资卡”),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在这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中,涉及到如何签订建筑合同、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并且要足额发放。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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