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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诉讼类型、问题与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诉讼类型、问题与建议   引导语:融资租赁公司是如何的?有哪些特征?下面是我整理该类公司的诉讼类型、问题以及建议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公司诉请类型   一、较为常见且争议不大的诉请类型(为了论述的便利,担保人的追索诉请未列入,实操中可根据担保类型自行增加诉请项目)   (一)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根据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租赁物归属不同,诉请不同。   租赁物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主张承租人支付包括期末保留价在内的全部下欠租金等费用,但无权要求返还设备;租赁物期满归出租人所有的,则可以主张除期末保留价之外的全部下欠租金等费用,并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支付自租赁期满之日到返还之日的使用费XX元,如果不能返还的,则赔偿租赁物折价款XX元。   (二)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根据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租赁物归属不同以及设备残值足以冲抵损失与否,诉请不同。   1、约定承租人足额按时履约的租赁物期满归其所有,但是由于承租人违约,根据残值能否覆盖剩余债权不同,融资公司在合同期满时或行使加速到期权时,可提出以下两种不同诉请:   (1)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的诉请为(残值足够覆盖剩余债权):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2)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的诉请为(残值无法覆盖剩余债权):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XX元(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2、约定租赁物期满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的诉请为: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支付到期未付租金、逾期付款利息;返还租赁物,如果不能返还的,则赔偿租赁物折价款XX元;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三)特殊情况,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为出租人设计的兜底诉请。   针对承租人违约,最高院为融资公司提供了两次救济途径,但是为了避免诉累,建议在起诉前充分评估承租人有无继续履约的意愿,并摸底其支付能力、租赁物能否被控制等事实,进而来判断是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诉,还是直接提出解除合同之诉。当然,如果无法提前确认的,则可依据该规定,先行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诉,并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解除合同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相对较少但争议较大的诉请类型   (一)同时起诉承租人及回购人的   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回购人,诉请为:(1)判令承租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下欠租金、期末保留价、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回购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承租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二)起诉并且执行承租人之后,再起诉回购人、保证人的   融资租赁公司起诉回购人、保证人,诉请为:(1)判令回购人支付全部下欠租金、期末保留价、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三)拖回设备的同时主张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损失的   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诉请为:(1)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下欠租金、期末保留价、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承租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第二部分 融资租赁公司常见问题   一、合同约定不清   1、回购条款   回购基本上成了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中常用的担保条款,但是无论是条款界定还是条款执行,都因大家的认识不一,从而导致诉请设计和法律适用出现混乱的问题。   因此,上海高院在上海审判规则2016第10期专门在第一个问题就对“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回购合同如何定性”做了探讨。对于回购条款的性质,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担保合同、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混合合同。上海高院的倾向观点: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卖人三方合同框架,即回购合同是以附条件买卖合同为形式,为保证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为目的的一种混合合同,兼具保证和买卖的双重属性。   笔者认同上海高院认定回购为混合合同的观点,但不同的是,结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及回购条款的本意,笔者认为回购的性质应为通过债权转让+所有权转让实现出租人对租金足额回收的担保。为此,笔者曾在中国融资租赁专业门户零壹租赁个人专栏上发表的《从融资租赁的属性来看融资租赁交易回购担保的性质之争》一文中提到“回购只是一个中间环节,除了对出租人履行回购责任外,还涉及到回购责任承担后的追诉问题。所以,区别于银行按揭,融资租赁回购时,必须要考虑回购人受让融资租赁合同时,同时受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以及租赁物物权,否则必将影响到回购人通过融资物保全债权以及融资债权的完整性。”实际上这一问题最好的答案就在实务中各融资回购类的合同条款。为此,笔者专门从办理的案件中对所持有的各大融资租赁公司的合同版本做了摘录(公司名称做了处理),足以证实回购的对价就是债权+租赁物权:   某韩资品牌融资公司在《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   第9.1条约定:回购担保,是指由于发生符合回购条件的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作为回购方受让租赁物件,乙方和丙方有义务以甲方要求的金额回购租赁物件。无论租赁合同是否已解除或被撤销,乙方和丙方的回购担保仍有效;在《回购通知书》明确: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规定,我公司请贵公司履行回购义务,以现有状态回购附表所列租赁物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我公司的债权。   某中资品牌融资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书》:   第4.2(1)约定:回购方向甲方承诺,当回购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在3日内以《回购通知书》的形式向任一回购方提出回购要求。任一回购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签署的《回购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回购价款,并自担费用直接从承租人处取回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设备。若届时租赁设备已灭失的,回购义务为根据《回购通知书》规定以回购价款购买租赁债权;第4.4和第4.5条约定:回购方在支付回购价款后的7日内,甲方应向回购方办理转让租赁合同项下各项权利的手续,甲方向实际回购方提交租赁设备和/或租赁债权转让通知书,并移交相关合同材料、凭据时即视为已履行了租赁设备交付和/或租赁债权转让义务。甲方收到回购价款后,视为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对承租人的索赔权全部转让给实际回购方。   某中资品牌品牌融资公司在《业务协定书》:   第9.2条约定,回购义务是指承租人与甲方之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订一系列融资租赁合同后,乙方为承租人就该一系列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回购承诺并对应出具《回购承诺函》。承诺当回购条件成就时,乙方按照《业务协定书》约定全面履行回购义务。第9.9条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债权等及/或合格证或发票,在乙方全额支付本合同第9.3条约定的回购价款时,从甲方转移给乙方。   某金融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三方合作协议》:   第5.1条约定:回购义务是指按照本协议开展的融资租赁项目,当5.3所述的条件之一成就时,甲方向乙方和/或丙方发出《回购通知函》,乙方和/或丙方需按《回购通知函》中载明的回购价款向甲方购买租赁物和租赁债权;第5.7条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和/或债权自甲方收到丙方支付的购买价款之时转移给丙方,甲方通知承租人租赁物所有权和/或租赁债权转移给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对丙方的全部义务,同时该租赁物(如有)灭失和毁损的风险也转移给丙方。丙方确认,丙方依靠自己对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的判断和了解购买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并按届时“现状”接收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   某合资品牌融资租赁公司在《商用车回购担保合作协议》:   第2条约定,“商用回购担保”指满足本协议规定的回购条件时,甲方按约定向乙方发出《商用车回购担保履约通知书》和货款逾期清单,乙方收到上述文件后应于7各工作日内确认并按回购价格完成抵押商用车的回购行为。第6条约定,甲方应于收到全额回购款项后7各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回购担保贷款本息代偿证明书》,并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险单正本、购机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件(如有)交付乙方。甲方应负责将工程机械的保险受益人及抵押权人变更为乙方。   某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在《某某公司工程机械租赁业务合作协议》:   第5条第(一)款约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机械设备,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向甲方支付相应价款;若乙方拒绝或物理回购机械设备,则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向甲方支付相应价款。第5条第(二)款约定,回购价格,以下列三项金额之和确定:1、《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未支付的到期租金及延迟付款的违约金;2、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未支付的剩余未到期的融资本金;3、乙方因执行回购事宜所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第5条第(三)款约定,当乙方向甲方履行完毕回购义务后,乙方自行向承租人主张其合法权利。   某制造商全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作协议》:   第10.6条约定,丙方承担担保和回购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保证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用以及实现乙方债权的一切费用。第10.5条约定,回购设备的处理,可首先由丙方进行处置,但处置价值丙方应当保证乙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失;若丙方无处理能力,可由甲方进行处置,但必须保证乙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回购合同应该是债权转让+所有权转让所组成的具有担保属性的混合合同。   2、设备残值估值条款   租赁物是租金债权的担保,一旦涉及到解除合同的损失问题,实际上都需要对租赁物的残值进行确定。但实践中,这个问题往往因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必须委托第三方评估来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以及不必要的设备折旧损失。   3、首付款性质   融资租赁业务中一般都是首付款加每期租金,首付款的作用在于防止承租人退货,增加承租人的违约成本,并使租金余额始终低于租赁物件的变现价值,降低交易风险。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承租人将首付款理解为首期租金,出租人则将其理解为预付租金,这就会发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从出租人的角度理解,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人退还也不能要求冲抵承租人拖欠租金;从承租人的角度理解,一旦承租人拖欠租金可以主张用首付款冲抵拖欠租金。因此,首付款的理解不同,将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截然相反的影响。由于有法院将《融资租赁合同》视为格式条款,一旦发生争议,不排除对首付款做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出租人的理解。(详见郭丁铭、罗时贵:《融资租赁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P257-261,中国法制出版社)   4、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条款   大量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协议》都会作类似的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选择归还设备或是支付选择价格购买设备”,保留价基本上都是10元或100元不等”。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中认为租赁物应归属承租人,该书第340页有如下论述: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一定的价款留购租赁物,也可以不支付价款而放弃租赁物。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我们认为,这种约定情形将是否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选择权赋予了承租人,而且行驶选择权的时间节点为租赁期限届满之时,即涉案协议订立时以及合同履行期间均无法确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应当属于当事人对租赁物归属不明确的情形。u2026u2026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租赁物,例如一元钱。这类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非常常见,其根源在于英美法系的对价制度,即约定象征性对价是为了确保合同约定内容有效成立,而非赋予承租人选择权。在约定象征性留购权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订立合同时对于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已经达成共识,遵从当事人真实意思,应确认这种情形下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属承租人。”   由于保留价条款决定着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决定了融资租赁公司是否有权对租赁物残值获取二次收益和损失主张问题,同时还关系到承租人是否有权以残值冲抵全部未付租金问题。所以,对此有必要予以明确。   二、诉请策略问题   1、诉请和依据不一致   如前所述,回购人承担的回购义务,并非《担保法》的保证责任,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在起诉时,却将承租人、回购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并要求回购人和保证人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单就回购属于有对价的混合合同,保证则属于无对价的担保形式就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中也不包含回购。所以,在诉讼中要求回购人和保证人承担同等责任的诉请显然是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并且会给审判带来难度。   2、违反一事不再理   笔者接触的案例中存在融资租赁公司先起诉并执行承租人,在法院执行终结后又起诉回购人、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也存在风险。就回购人而言,承担回购责任的对价是获取可追索的债权,但融资租赁公司经法院生效判决执行都无法实现的债权,却要求回购人承担责任,这明显有悖公平原则;同时,就保证人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在起诉主债务人承租人时却未起诉保证人,将很有可能导致因为在第一次诉讼中没有起诉而被法院视为放弃权利,而不被法院支持。如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带保证的债务是不可分之债,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债权人选择起诉债务人后,在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性事,债权人在判决执行债务人不能时,再起诉保证人,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   3、双重获益问题   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取回后,又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情况。这种做法在租赁物在合同期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前提下,显然存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u2026u2026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取回租赁物的情况下,主张损失时必须要用全部未付租金减去租赁物残值,否则必然会使得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双重利益,而不被法院认可。笔者为承租人所代理的一个再审案件,就是在承租人已经面临生效判决并被拍卖财产的不利境地下,通过以此问题为抗辩点申请再审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原判、驳回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请。   4、混同诉讼问题   实践中会存在融资租赁公司诉请时分清楚了回购人的责任,但在案件中却同时要求承租人承担支付租金责任、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对此诉请,上海高院倾向于可以合并审理。但笔者持有不同意见,原因在于承租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融资租赁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十四章;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书》,适用《合同法》第五章、第九章、《民法通则》第91条以及《担保法》,两个法律关系并不相同,这与审判实践中“一案一诉”的民商事案件审判规则存在冲突。   另外,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的同时,依法享有受让债权及融资租赁物的权利,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却是将承租人和回购人一并起诉,一并执行,那么回购人在案件中清偿的金额和取得的权利必然是变动的,如此一来后续再向承租人追索时也会面临障碍。同时,两个案件的抗辩权不同,不排除承租人的抗辩权成立,而回购人的抗辩权不成立的情况,那么基于受让债权的瑕疵问题,回购人又是否承担责任呢?以上都是如果一案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实际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中列明了和笔者同样的顾虑:   “回购协议与担保协议竞合时的处理、相关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范围、租赁物的交付、回购人能否向承租人追偿等问题仍悬而未决。另外,由于回购关系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致使相关案件的审理争议颇大。实践中,绝大多数上诉案件均系由回购义务人提起,占比达到74.14%。”   第三部分 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切勿一味的转嫁风险,应考虑交易各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履约自觉性   承租人具备良好的经营实力和较高的商业信用,是确保融资租赁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基础。但是为了快速占有市场,实践中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用疏于考察,同时与经营不佳甚至是根本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承租人签订合同。因此,出租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预估和分担风险,而不是一味的推给承租人。否则,《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也不会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另外,回购人虽然是增信担保人,但毕竟不是终端用户-主债务人,故此也应当区别对待。尤其是回购仅是一个中间环节,再让回购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一定要对其追索权给予保障。但实际上,实践中大量存在因为出租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回购人无法追索的情况。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追索时应考虑实行有限度的风险规避,而不是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其他当事人,自己不承担任何风险,否则不仅有悖公平原则,更不利于双方诚实互信关系的建立。最重要的是,步步紧逼会导致诉争双方陷入诉累,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将取回租赁物和回购条款进行绑定   众所周知,在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都是因为银行授信困难,但又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而融资,所以融资物成为了制衡承租人最直接的担保物,实际上这也是出租人和回购人减损的重要一环。因此,如何促使回购人在承租人违约时,确保租赁物可控,必要时可变现冲抵欠款成为了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实现的关键。所以,与其单纯的依靠合同和诉讼让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不如通过利益驱动促使回购人起到合同履约监督和租赁物监管人的作用。这方面可以借鉴的品牌很多,笔者总结其规律,可以确定其操作的流程一般为:客户履约中允许一定的违约还款宽限期,在这个时间段内让回购人垫款,垫款期次不会太长,然后授权回购人取回租赁物(前提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有约定拖车条款),根据客户是否赎回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如果赎回则应当补足下欠款以及回购人垫款和取回车辆费用(视情况启动加速到期权);如果不赎回则启动车辆估值变现(回购)程序,超出应收账款的,则对超出部分对回购人进行补偿和利润分配;如果不足的,则由各合作方分担。这样的做法依然要求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但是却将各方牢牢的绑定在了一起,实现了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和反应最及时的经营风险防控机制。   三、明确合同关键词和关键条款的定义   1、明确租赁物残值的估值程序或公式   止损措施贵在高效和经济,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采取的自行估值容易引发法院、客户及回购人的质疑。所以简便的方法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违约后,拖回设备的残值计算方法,比如以工作小时和购买时间等参数综合确定,这样可以在拖回车辆后快速确定残值并冲抵损失,不足部分可直接继续追索。如果根据计算公式不利于得出公允价格的,则建议在合同中直接约定通过市场询价法或公开拍卖方式+客户通知(而非征求同意)的方式来确定。   2、明确首付款的构成和性质   首付款(up-front fees)作为防范风险的合同设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为首期租金,并非可用于抵顶承租人拖欠租金的预付款。同时,明确首付款与手续费、保证金这两种费用的含义不同,手续费是对融资租赁公司营业费用的补偿,与资金成本无关;保证金英文原意是“有保证的存款”,不同于担保法的保证,既是防范风险的措施,也是调节资金表面利率的手段,一般用于冲抵最后一期租金。将上述概念区分开来,可以减少条款模糊引发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3、明确租赁物的期满归属权   确定归属权的好处显而易见,直接影响着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融资租赁公司能否主张返还租赁物。因此,如果确定合同期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则在设计租金方案时,就应该充分考虑业务的收益状况及风险状况,以资金为主线索来确定设备成本之外的收益率和违约项目;如果确定合同期满后,归出租人所有的,则没有必要设置期满保留价,而应该设置余值担保条款(即到期后承租人负有返还设备,负责赔偿余值损失的义务),以设备为主线索,充分考虑设备的回收、续租条款。   四、诉讼策略上,建议风险研判,最好尊重一案一审的原则确定诉求   1、起诉承租人和保证人的同时,不要一同起诉回购人。   因为出租人让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的前提在于出租人要完成合同对价,毕竟回购是区别于担保,属于对有对价的债权转让行为。实际上这也是回购人今后主张追索权所必须的,作为回购人提出担保追偿或回购追偿时,至少要提交基础法律关系的文件(1、融资租赁合同、放款凭证,证明客户因购机申请融资或贷款且已经放款,合同已经履行,客户负有按时足额付款义务;2、三方协议,证明回购人负有回购义务;3、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抵押权及设备权属移交证明,证明回购人因履行担保回购责任取得追索权),来证明整个回购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履行,这也是回购义务人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享有的当然权利,这显然是在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无法合并解决的。   2、根据租赁物期满的归属不同,起诉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时的诉请应有区别。   在明确归属租赁物为承租人所有的,或者约定名义保留价的,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同时,只能提出解除之诉,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主张所有下欠租金及合理的违约金以及车辆残值之间的差额。实际上,出租人在取回租赁物后客观上将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将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除非出租人在取回租赁物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赎回期明确限期付款后可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承租人丧失了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无法继续获得收益,如果出租人再主张支付全部租金,客观上对承租人不公。即使出租人有合同约定,但也不排除法院据此认定为无效格式合同。 ;

一个新成立的公司,怎么去融资?融资细则怎么拟定?

一个新成立的公司,怎么去融资?融资细则怎么拟定?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来说,如果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智慧财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话,融资会相对容易很多;但如果一穷二白什么都没有的话,那一定要有自己的创新点,一种新的产品,或者一种全新的运营和盈利模式,总而言之,就是打动投资者。 新成立的旅游开发公司可以融资吗? 可以融资,具体流程如下: 1、融资方式的选择,某些途径需要经营前置许可 2、融资所针对的投资人群或者机构 3、融资行为所需要的有效法律文书 4、融资法律上可支撑性条件 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给员工普及基础融资租赁知识? 学习的方式一般就是:读书、教学视讯、实践。只是给员工普及知识的话建议做个PPT,可以参考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内部员工培训的那版,资料比较新,做的很不错。 一个新成立的公司,薪酬结构怎么去设计 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各个规章制度都尚未完善,薪酬体系和公司实力密不可分,所以不同的公司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和解决方案。建议可以参考市场上平均水平对不同岗位进行薪酬体系的合理安排。题主既然直接询问薪酬体系,应该是公司能够有充足的资金运转,所以本回答会以贵公司不存在资金问题进行解决。如下: 1.激发战斗力,画一个大蛋糕,让员工看到美好的前景预期,给员工一些期权加部分工资,让员工和公司成为一个整体。员工不愿意或,直接发工资也可以,初期可以节省部分开支。 2.参照本地同行,类似企业薪资标准,进行薪资方案起草,然后进行论证,再然后和员工协商,最后敲打。初期工资可以适当低些,和员工协商好,征求他们理解和支援,管理必修人性化,不要太苛刻。 3.定了工资标准,还可以向员工贷款融资,必须不能伤害员工利益。 4.你们算比较高阶行业,适当提高员工待遇,福利,环境等,想办法降低员工生活成本,物价在飞。 新成立的公司固定资产怎么做? 根据购入的凭证,记固定资产,然后自次月起,计提折旧。 请问公司成立的初期,怎么找天使投资,还有后期的融资? 目前国内有很多的投资机构 融投贷是新成立的公司吗? 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可以放心 佰仟融资租赁公司是哪一年成立的? 从网上资讯来看,应该是2014年,你可以自己去详细查询看看。 融资融券细则 上海细则 编辑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释出日期:2006-8-21 执行日期:2006-8-21 各会员单位: 现释出《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间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的证券以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由本所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2]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许可权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档案; (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档案;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阶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登出,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许可权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关系,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程式码、标的证券程式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第十五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八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一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程式码、标的证券程式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三条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前条规定的证券范围内稽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五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九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第三十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第三十一条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第三十二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稽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三十三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条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二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资讯披露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资料。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资料,向市场公布以下资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资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资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资讯。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该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资讯;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资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八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执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许可权。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资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资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十五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三)波动幅度,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3] 怎么快速融资,怎么去融资,怎么找人融资,怎样 银行融资稽核严格,比较慢,但利息相对较低。融资公司的话比较快,稽核也不严,倒是利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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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投资者资格:  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2.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  (二)关于从业人员任职资格: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专业人员”指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的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3.“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4.“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指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专业代办深圳前海融资租赁公司注册  二、申报材料  (一)对新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应注意审查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了拟设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主要内容。  (二)对已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增资申请,应注意核查原注册资本是否已全部到位,并要求公司对运营及已开展业务情况、增资资金具体用途等进行如实说明。  三、审核要点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三)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设分公司吗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1、公司代表人依法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向银监会申请批准;3、提交相关材料;4、依法设立的公司,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凭此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运作流程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有: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有什么要求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是:1、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1、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有什么要求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四十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5、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6、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7、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扩展资料:准备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册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发起人、注册资本;2、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申办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公司申办条件:1、有符合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融资租赁属于间接融资吗?

很简单,就一句话:看融资过程是否通过银行通过银行融资叫做间接融资,也叫间接金融不通过银行融资叫直接融资,也叫直接金融就这么简单,祝你愉快!

如何构建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一、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高效、规范的公司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健康发展、规避经营风险的基础工作和组织保障。  不同类型或不同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组织结构在其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与其公司的性质、审批监管部门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关系,不完全是一个模式。  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  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必须设置独立董事,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也曾要求进行过设置独立董事的试点。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目前则并 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  二、因需设置经营组织结构  有资金优势的金融机构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有经营实力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专业能力的厂商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根据公司的自身优势,明确公司在这个 产业链条中的功能定位和主要的业务模式。  专门以项目融资租赁与资产证券化、银行保理相结合为主要业务模式的专业投资机构独资或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内部经营管理的结构则往往与投资银行类似,一般 业务部门都实行项目团队设置,实行决策环节少的扁平化管理。  租赁公司在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中,逐步积累和提高自身的评估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升自身 信用,提高融资能力。  三、根据功能定位配置人力资源  融资租赁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除了必须的高管、财务、行政管理人员之外,还有产品研发、业务开拓、项目管理、租赁服务、资金筹措、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专业人 员。这些人员的配置与机构设置一样,同样与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主要的业务模式相关联。不同的功能定位和业务模式,人力资源的需求和配置也大不相同。(1)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监事会  董事会:民生租赁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挑选、聘任和监督经理人员 , 并掌握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奖惩;协调公司与股东、管理部门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大会审议,下设三个委员会,其中: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会提出的公司发展战略、长期和年度投资方向,审议修订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年度经营总目标及经营方针。  审核委员会:负责审阅本公司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书、盈利公布、编制财务报告书所采用的重大会计政策及实务,财务资料的备选处理方法。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监事会:民生租赁公司监事会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2)专业审核委员会  评审(对接)岗位:1名,除负责一些项目评审工作外,同时兼所有项目评审材料整理及项目评审人员沟通对接,以及负责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事务新工作,如材料报送、意见反馈、评审会意见整理等;  租赁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各部门业务负责人和租赁公司内外专家组成的专门为项目评估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  (3)公司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行政人事、财务的统一管理,设有:  公司办公室:处理租赁公司日常行政管理。成员3名,其中经理/主管1名,前台1名,人事行政1名。  财务部:负责管理、监督、处理公司的财务。成员3名,其中经理/主管1名,出纳1名,会计1名;  人力资源部:成员2人,负责公司日常人事、人才培训、人才开发与招聘管理事务;  (4)业务总部  负责公司业务、融资的统一管理,设有:  业务部:主要负责开发、从事融资性租赁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  融资部:成员4人,其中经理/主管1人,融资专员3人。  综合管理岗位:3人,其中1人前台(兼行政文员),1人报税、行政兼司机1人。  (5)业务支持部门  负责对公司业务进行风险合规管理以及业务创新,设有:  风险管理部:成员3名,负责对融资业务进行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  业务创新部:成员2人,负责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创新研究。  公司成立初期所需职工总数约30人,其他人员根据今后业务开展需要由管理层决定。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1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总助/业务总监2人,共5人。

为什么融资租赁行业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为零

融资租赁公司也是金融机构,他们的产品本质上就是服务,服务哪有原材料和成品呐。所以没有存货也很正常吧,如果有的话,我倒是好奇会计些什么。

金融和融资有哪些本质上的差别

金融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金融(FIN)就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之后,实现价值和利润的等效流通。(专业的说法是:实行从储蓄到投资的过程,狭义的可以理解为金融是动态的货币经济学。)金融是人们在不确定环境中进行资源跨期的最优配置决策的行为。而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1、法律的定义是一样的不管是哪种租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标的物,均由承租人选择,从法理上没有任何区别。2、业务操作原理是一样的企业要依法经营,在操作上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离开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3、会计的定义是一样的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因此也不会有区别。4、税务部门的定义是一样的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税法的依据来自法律,法律没有不同,税收的征收政策也没有什么不同。不管是“金融”还是“融资”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被划定为 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1、监管部门不一样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瞬间除外)一定小于1:10。尤其是资信不足的租赁公司,这个比例更低,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 而这一切都是由放款单位根据借款单位的信用决定的。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和经营性差异也就不足为怪了。 只不过外界再也不要把次融资租赁等同于此金融租赁,不要以为报道融资租赁的消息等同于报道金融租赁的消息。也不要把金融租赁的资金销售,等同于融资租赁的物件销售。不要再奇怪租赁额以几何爆炸方式增长那么快,而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却没有太多长进的原因。2、财税政策不一样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3、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可能有人对此质疑,但不放在这两个门类又能划归到哪去?新增租赁固定资产肯定不会认定为金融租赁信贷资产,反之亦然。只有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上才能找到这种分类的差异。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情况”月度统计中,新增固定资产,金融租赁的数据在“金融业”的统计中,融资租赁的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统计中。两者不能混搭。这个分类原则与监管部门的划分是统一的。不会产生混乱的。要注意的是上述统计是累计新增固定资产的统计,不是租赁额的统计。不是新增固定资产的出售回租或租赁都不在这个统计范畴。尽管统计部门做的还不细致,不规范,许多数据统计不上来。但要计算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应从此处获取数据才权威性和可比性。

融资租赁公司怎么样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拓展资料:1.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2.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因此租赁公司既不是银行,也不是贷款公司,更不是投资公司,而是一个知识服务性的技术公司。3.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债券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4.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5.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6.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的融资方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呢?

融资是一种行为过程,从融资的意向上来讲,有双方,一方为资金需求方,一方为资金供给方。从融资租赁上来讲,无论是直租赁还是回租赁,承租人是资金需求方(在直租赁中体现为对于设备或器械等资产的需求),出租人是资金的供给方。

什么是融资租赁机构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出资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约定收取租金的公司,一般由厂家、银行出资设立,也有第三方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一般作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人,这两者没有什么交集。如果有联系的话,就是融资租赁公司为了日后确保收取租金,承租人可能会找一家融资担保公司为其担保。

融资租赁在现实中是怎么操作的

客户在购买设备或者投资生产线不够资金,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的申请,融资租赁公司考核客户,如果获准通过后,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给客户使用,客户按期还租金及其他费用,到期后付清应付款项后,设备所有权转至客户。

融资租赁是怎么一回事啊?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融资租赁方式分类:1、简单融资租赁简单融资租赁,也成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2、经营性租赁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3、项目融资租赁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4、回租融资租赁回租租赁是指设备的所有者先将设备按市场价格卖给出租人,然后又以租赁的方式租回原来设备的一种方式。设备所有者可将出售设备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其他投资,把资金用活,而少部分用于缴纳租金。回租租赁业务主要用于已使用过的设备。5、杠杆融资租赁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杠杆租赁,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6、委托租赁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种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扩展资料融资租赁是融资方式的一种,其他常见得融资方式包括: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2、股票筹资股票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6、典当融资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方式

代偿后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吗

有效。根据查询常规合同法规定显示:代偿后融资租赁合同在代偿后通常是有效的,但具体情况可能因各国法律和具体合同条款而异。代偿后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代偿本质上是解决支付问题,不改变合同的性质。只要双方都同意代偿,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仍然有效。在进行代偿后,双方应当保留相关的书面记录和凭证,确保代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如果代偿涉及复杂的财务或税务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或财务咨询。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在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价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出租人能否随意变更买卖合同

法律主观:融资租赁出租人不能随意变更买卖合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所以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选项A错误,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选项B正确,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 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选项C错误,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选项D错误,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直租和回租的区别是什么

一、融资租赁直租和回租的区别是什么1、融资租赁直租和回租的区别如下:(1)车辆的所有权不同。直租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车辆,车辆悬挂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名义下;回租客户为买方,把汽车抵押给了融资租赁公司,得到了资金;(2)方式不同。直租融资租赁公司把车辆出租给消费者,租赁期结束后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回租融资租赁公司把汽车租给了顾客并收取租金。顾客保留使用车辆的权利;(3)门槛不同。直租直租的门槛低,对信用和资质的要求低,许多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拒绝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租金和购买来成功地处理;回租回租的门槛高,对信用和资质的要求高,融资租赁公司要根据顾客的实际情况选择出租。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二、融资租赁风险主要有哪几种1、产物商场风险。在商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告贷或是出资,只要把资金用于增加设备或进行技能改造,首先应思索用租借设备出产的产物的商场风险,这就需求探问产物的销路、商场占有率和占有才调、产物商场的翻开趋势、消耗结构以及消耗者的心态和消耗才调;2、金融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特征,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事务活动之中;3、技能风险。融资租赁的利益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入行进的技能和设备;4、生意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生意特征,生意方面的风险从定货商洽到试车查验都存在着风险。

什么叫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融资租赁方式分类:1、简单融资租赁简单融资租赁,也成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2、经营性租赁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3、项目融资租赁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4、回租融资租赁回租租赁是指设备的所有者先将设备按市场价格卖给出租人,然后又以租赁的方式租回原来设备的一种方式。设备所有者可将出售设备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其他投资,把资金用活,而少部分用于缴纳租金。回租租赁业务主要用于已使用过的设备。5、杠杆融资租赁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杠杆租赁,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6、委托租赁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种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扩展资料融资租赁是融资方式的一种,其他常见得融资方式包括: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2、股票筹资股票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6、典当融资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怎么操作的,最好以汽车融资租赁详

新车融资租赁流程: 定车型交定金→收集按揭材料→上报审批→交首付办理上牌手续→抵押→提车放款→回档资料 二手车融资租赁流程:评估车辆→收集按揭材料→上报审批→交首付办理上牌手续→抵押→提车放款→回档资料 具体流程:一、贷前阶段包括新车客户选定车型交定金/二手车车辆评估及提供按揭材料1、销售顾问接待客户——确认客户购车意向——确定车型和配置——为客户引荐金融专员——金融专员询问客户车辆相关信息防止代购,初步判断客户资质,为客户制定合理的金融购车方案注:第一要了解客户征信有无不良记录,若有逾期按照逾期等级划分确定客户是否能贷款,第二了解客户人法网有无被执行。2、确定车辆配置及车辆价格:新车根据4S店提供的车型配置和发票价确定;二手车进行车辆评估按照评估价确定(金融专员将车辆证件及车况按要求进行拍照分类上传,具体拍照要求见《二手车拍照要求明细》①车辆证件拍照3张:行驶证正副本、登记证1-4页;②车辆照片)。3、收集申请资料①《融资租赁申请表》正反面扫描件1份,并有客户签字(*客户填写申请表的时候尽量详细了解客户工作、购车用途及家庭情况)②本人以及配偶(如有)征信查询资料(含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面签照片、《征信授权书》)③本人以及配偶(如有)身份证(正反面)④本人或配偶的驾驶证⑤本人婚姻证(单身需《单身证明》或离婚证明)⑥户口本(含主页、本人页)⑦本人或配偶银行流水⑧本人或配偶房产证明类资料⑨本人或配偶(如有)收入类材料注:所有材料需要原件、扫描件如果客户是公司法人,还需提供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②(对公)银行流水(个人银行流水不足的情况下,可提供用户补充)二、贷中阶段——客户资料上报系统总部审批金融专员登录审批系统完成客户申请的录入、发送①检查各类证件有效期、尽职核实资料真假,并核对是否为客户本人。原件资料应与审批中的信息保持一致,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上客户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收入证明上的税后年收入②检查户口本中“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中有无从监狱、劳改农场迁出。若有,请委婉与客户确认是否有犯罪记录,对于有犯罪记录的客户请婉言谢绝。③检查驾驶证是否符合信贷要求,***提醒客户注意接听XXX开头的电话,配合信贷员电访或家访(如有)递交申请后:①随时跟进申请的审批进度②对审批结果可提出申请复议:信贷审核结果“拒绝”、“有条件批复”、可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补充审核资料申诉③批准超过3个月的客户需要重新查询征信④审核结果有效期60天,过期延期需要补充3个月的近期银行流水三、贷后阶段——签约、上牌抵押、下款、提车新车:①缴纳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②客户银行卡录入审批系统,打印《汽车租赁合同》③金融专员面见客户签订合同并拍面前照片④经销商开车辆销售发票、购买保险、安装并激活GPS上传请款资料(签订好的合同扫描件、面签照片、新车发票扫描件、保单扫描件)→审核通过。为客户办理上牌、抵押:扫描已抵押产证、行驶证,复印行驶证1份→放款。二手车:①缴纳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②客户银行卡录入审批系统,打印《汽车租赁合同》③金融专员面见客户签订合同并拍面签照片④经销商开车辆销售发票、购买保险、安装并激活GPS为客户办理过户、抵押:扫描已抵押产证、行驶证、复印行驶证1份上传请款资料(签订好的合同扫描件、面签照片、保单扫描件、已抵押产证扫描件、过户后的行驶证扫描件)→审核通过→放款四、轿车阶段(归档)金融专员收齐并邮裹资料:资料回寄清单原件(金融专员需签字,经销商盖章)①承租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②《汽车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合同原件各2份③车辆登记证书原件④本人及配偶(若有)《征信授权书》原件⑤本人及配偶(如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跟征信授权书钉在一起)⑥车辆销售发票客户联原件及购置税原件(二手车不做要求)⑦车辆交接单原件(客户签字、店面盖章)⑧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担保期间的融资租赁协议是由几方签订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三方签订,包括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融资租赁但对方融资一直办不下来怎么办

1、首先当融资租赁合同出现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2、其次协商无法解决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3、最后当仲裁无法解决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融资租赁通俗解释

融资租赁,通俗讲就是“租鸡生蛋,卖蛋还租,赚得蛋鸡”。融资租赁在国外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金融工具,这种融资方式- .旦在全面铺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融资租赁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承租方最终付给出租方的钱,都要多于出租方花出去的钱。所以融资租赁的期限都很长,长到不仅可以分摊设备采购成本,还要有一定的盈利空间。出租方也不会把这个事情看成是设备出租,而是一种有稳定收益的金融产品。拓展资料: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程序: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供应商,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2、承租人选择租赁公司,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签名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主体一般包括三方,分别是出卖人、买受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此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1、融资租赁合同的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租赁物的基本情况;(3)租赁物的技术性能;(4)合同标的的检验方法;(5)租赁期限;(6)租金及其支付期限;(7)租赁物的归属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包括什么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如下:1、股权质押融资。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2、股权交易增值融资。企业的发展演变,主要分为家族式企业、家族控股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私募股权投资四个阶段,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围绕着资本的流动与增值。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3、股权增资扩股融资。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4、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使公司增加新的股东获得新的资金的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包括承租人、出卖人、出租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物的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限、租金构成等重要的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融资租赁合同以承租人负担为原则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章的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对普通的租赁合同而言,租赁物的风险系由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即出租人承担,且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系以融资的形式融物。在普通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系租用出租人的租赁物,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实质上系代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租金一般系由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购置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构成,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资金融通的对价。对出租人而言,其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其并不实际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能,租赁物仅具有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权能。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核心功能在融资,而非提供租赁物。故有别于普通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风险一般由承租人承担,此亦为域外立法之通例。【法律依据】:《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

我想请教一下,在融资租赁里面,合同里面的名义货价 是什么意思?能具体一点吗,

租赁物的总价

融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法律主观: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和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法律客观:《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论述融资租赁有哪些特殊条款

《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3、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4、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5、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6、租赁合同的期限;7、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方式;10、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汽车融资租赁的介绍

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租赁合同是在房东与租赁人直接启动的租房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带有集资方式的租赁合同一个目的是租房一个目的是集资这就是他们的不同

什么是融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承租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法律分析:(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为租赁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供应商。(2)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交易除了由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涉及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此外,还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个合同关系。(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租人享有与负担。(5)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7)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没有最长期限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什么叫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基本内容?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合同和融资合同

法律主观:一、租赁合同融资合同的区别(一)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相比之下,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没有特定的限制。(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融资租赁中,标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货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交付后,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责任包括维修、保险、纳税等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也由承租方承担责任。而在财产租赁中,标的物由出租人交给承租人后,出租人仍负有对标的物的维修、保养等义务,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是由出租方承担责任的。(三)租金的计算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据设备价款、运费、利息、手续费和交租次数计算出来的,租金的数额比一般财产租赁中的租金数额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实际上相当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设备,在交完最后一次租金后,设备只剩下名义价值,一般情况下,只需办理一下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承租方。(四)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即使租赁合同已经订立,如果购销关系不成立,则合同不能生效;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合同一经订立,租赁关系即为成立。二、如何判定是融资租赁合同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时,承租人在一定前提下,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相互交错,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为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标的物的交付,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就约定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该项约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本来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他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属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对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意的产物,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基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非属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与传统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购买是要通过买卖合同来实现的,即买卖合同是与租赁合同的签订及生效互为前提、互相依存的。即:“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但是,同传统租赁一样,融资租赁也是有期限性的合同。但在国际惯例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或几年,而传统租赁的出租合同期限一般是短期的。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时,承租人在一定前提下,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相互交错,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为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标的物的交付,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就约定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该项约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本来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他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属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对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意的产物,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基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非属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与传统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购买是要通过买卖合同来实现的,即买卖合同是与租赁合同的签订及生效互为前提、互相依存的。即:“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但是,同传统租赁一样,融资租赁也是有期限性的合同。但在国际惯例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或几年,而传统租赁的出租合同期限一般是短期的。租赁合同和融资合同的区别如上所述,特别是在主体要求、权利义务以及租金计算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三方协议融资租赁

法律分析: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融资时如何写合同

融资合同的书写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融资租赁物的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操作程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并且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是什么会计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融资完成后才是产权转移属于承租方的固定资产,未完成前,可以按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会计分录:1、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1)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2)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3、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借:制造费用贷:银行存款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借:制造费用贷:银行存款扩展资料: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为什么会计与税法有差异

主要差异在于计算不同。在租赁合同期内,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计人损益,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全部计入损益(财务费用)。因此,计人损益的合计金额为两者之和,为“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根据税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亦即初始直接费之和,在租赁合同期内,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金额为“租金+行使优惠购买权的购买价款+初始直接费”。从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可知,以上两个计算式相等,即固定资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入账价值之和是税法认可的,取得时会计准则确认的固定资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账面价值等于税法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存续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量,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成本-摊销额”进行计量,两者合并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累计折旧+摊销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进行计量。由于会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必须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平均年限法摊销,导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对固定资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计量的账面价值产生差异,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为便于说明,假定会计规定的折旧政策与税法一致,不考虑减值准备。扩展资料会计上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归属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

某企业向租赁公司融资租入一套设备,设备原价600万元,租赁期5年,预计设备残值2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租赁期开始日: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贷:银行存款等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扩展资料: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以融资租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显然都不太合适。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债权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但是并不是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 “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规定对于融资租入资产承租人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不存在担保余值,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2)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收益部分后的余额。 (3)分配未确认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融资租赁中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算问题

个人认为,无论是通过公允价值入账还是通过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在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时,都应统一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摊余成本*固定资产内含利率计算,当然这个摊余成本不包括初始直接费用,这样无论什么情况,都会正好摊完的。

求融资租赁的实账务处理。要求实务经验的来

  2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特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共计9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在20×7年至2×11年的5年内每半年支付90万元,每年的付款日期分别为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20×7年1月1日,设备如期运抵甲公司并开始安装。20×7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398 530.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假定甲公司的适用的6个月折现率为10%。  (1)购买价款的现值为:900 000×(P/A,10%,10)=900 000×6.1446=5 530 140(元)  20×7年1月1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设备 5 530 14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 469 860  贷: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9 000 000  借:在建工程——××设备  未确认融资费用→未来应付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未来应付本金和利息  (2)确定信用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如表5-1所示:  表5-1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20×7年1月1日        单位:元  日期 分期付款额 确认的融资费用 应付本金减少额 应付本金余额  ① ② ③=期初⑤×10% ④=②-③ 期末⑤=期初⑤-④  20×7.01.01 5 530 140.00  20×7.06.30 900 000 553 014.00 346 986.00 5 183 154.00  20×7.12.31 900 000 518 315.40 381 684.60 4 801 469.40  20×8.06.30 900 000 480 146.94 419 853.06 4 381 616.34  20×8.12.31 900 000 438 161.63 461 838.37 3 919 777.97  20×9.06.30 900 000 391 977.80 508 022.20 3 411 755.77  20×9.12.31 900 000 341 175.58 558 824.42 2 852 931.35  2×10.06.30 900 000 285 293.14 614 706.86 2 238 224.49  2×10.12.31 900 000 223 822.45 676 177.55 1 562 046.94  2×11.06.30 900 000 156 204.69 743 795.31 818 251.63  2×11.12.31 900 000 81 748.37* 818 251.63 0  合计 9 000 000 3 469 860 5 530 140 0  * 尾数调整:81 748.37=900 000-818 251.63,818 251.63,为最后一期应付本金余额。  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确认的融资费用)可计算如下:  应付本金余额=长期应付款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期初长期应付款余额-期初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实际利率  例如:20×7年12月31日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确认的融资费用)=[(9 000 000-900000)-(3 469 840-553 014)]×10%=518 315.40(元)。  (3)20×7年1月1日至20×7年12月31日为设备的安装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0×7年6月30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设备 553 01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53 014  借: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900 000  贷:银行存款 900 000  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设备 518 315.4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18 315.40  借: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900 000  贷:银行存款 900 000  借:在建工程——××设备 398 530.60  贷:银行存款 398 530.60  借:固定资产——××设备 7 000 000  贷:在建工程——××设备 7 000 000  固定资产成本=5 530 140+553 014+518 315.40+398 530.60=7 000 000(元)  (4)20×8年1月1日至2×11年12月31日,该设备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当期损益。  20×8年6月30日:  借:财务费用 480 146.9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80 146.94  借: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900 000  贷:银行存款 900 000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担保余值的 现值 怎么计算?

此时直接用担保余值乘以对应的复利现值系数计算得出的就是其现值了。比如担保余值为200,实际利率为5%,期限为5年,(P/F,5%,5)=0.7835。此时担保余值的现值=200*(P/F,5%,5)=200*0.7835=156.7。

融资租赁年租金计算出来了,但摊销表里的应计租费和本金偿还额怎么算的

同问。。。

我单位融资租赁设备一批,价值1582万元,首付10%,保证金5%,月还款29700元,60期,

对上述现金流求内部收益率,得到的就是实际利率你的数据单位可能有问题,月还款29700,60个月根本不够,才178万多。是否应该是297000?如果是297000,将现金流都列出来:现在得到:1582万现在付出:1582万*(10%+5%)第一个月付出:297000第二个月付出:297000。。。。。。第57个月付出:297000第38个月付出:100000(1582万*5%=79.1万,791000/297000=2.66,可以抵消最后2个月,以及倒数第3个月的197000)对上述现金流求内部收益率,得到的就是实际利率实际月利率=0.8465%,相当于年利率=10.644%

融资租赁5000万元,年利率7%,租赁期3年,分36期偿还,每月租金是多少?

融资租赁般按照等额本金计算月租金并按照实际利率摊销每月应付利息本金及剩余本金给条件首付0手续费0保证金0情况每月应租金(本金加利息)用excel公式计算=PMT(7%,36,-50000000)=1543854.84326859每月应154万详细:(看完说声图片能总挂面)图片我撤掉

融资租赁5000万元,年利率7%,租赁期3年,分36期偿还,每月租金是多少?

1418055.55吧

融资租赁的租赁费的计算方法?

现在大部分租赁公司都采用PMT算法,即根据央行利率上浮一定的百分比算租金。还有一部分租赁公司是以内部收益率来计算调整租赁费。最后是一种简单的,但是不常用的单利算法,即给出固定的租赁费率和年限来算租赁费。

5年期融资租赁实际成本

计算融资租赁的实际利率金额:500万租赁期限:5年保证金:50万(在合同结束时返还或冲抵租金)服务费:15万成本总额:146.5万(含15

融资租赁用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区别

租赁真实的利率按租赁期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即7.05%为基数计算。随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变动浮动。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融资租赁中知道平面利率怎么算年利率?急求各位大佬

每期利息,下拉复制IPMT(Y,ROW(A1),N,X)总利息-PMT(Y,N,X)*N-X每期偿还额(本息)-PMT(Y,N,X)实际利率RATE(N,PMT(Y,N,X),X-Z,Z)

融资租赁的原值含利息吗

融资租赁的原值含利息吗融资租赁的资产,利息不计入车的原值,资产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开始日汽车公允价值孰低+初始直接费用,利息是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它的主要的分类都有哪些?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按照融资租赁的业务种类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七种,如下1、简单融资租赁2、回租融资租赁3、杠杆融资租赁4、委托融资租赁5、项目融资租赁6、经营性租赁7、国际融资转租赁从征税的的角度对租赁种类进行划分为:节税租赁、非节税(销售式)租赁节税租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称之为节税租赁,也叫真实租赁,反之则为非节税租赁.这种租赁是通过政府设置的节税条件而划分的,感兴趣的读者去网上搜搜啦,主要在美国.以租赁中出资比例为标准划分为:单一投资租赁、杠杆租赁单一投资租赁:指出租人负责承担购买租赁设备的全部投资金额的租赁,这是一种传统的租赁方式.杠杆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的投资,即可获得设备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的设备投资优惠.设备成本60%~80%的资金可以以设备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可以以设备本身和租赁费为保证,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用于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为该贷款的担保.由于可以享受税收好处如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等,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通常对设备有一定的运营能力,熟悉某个特定的行业,在这个行业里面有较为成熟的经营经验.它知道如何运维这些设备,知道承租方出现违约、不良后这些设备能继续转租给谁使用.融资租赁的原值含利息吗?在上面的文章中,我们关于融资租赁原值金额是否需要计提利息的问题,给出了我们的分析解答,大家看完文章之后,是否对融资租赁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呢,想要知道更多关于融资租赁的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融资租赁中有个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这个“实际利率法”是怎么算的,原理是什么?

就是说差额是你交的利息,这个利息是你租别人东东,相当于你占用别人资金,你给他租金,占用的就少了,所以按你每年占用的资金去计算一个利息,合计起来就是这个差额了.

融资租赁等额平息及实际利率问题

设实际利率为r;可知:100=55/(1+0.5r)+55/(1+r)令f(r)=55/(1+0.5r)+55/(1+r)-100则f(13%)=51.6432+48.6726-100=0.3158>0; f(14%)=51.4019+48.2456-100=-0.3525<0;可知:r>13%且r<14%插值法:(r-13%)/(0-0.3158)=(14%-13%)/(-0.3525-0.3158)r=13.473%插值法比较适合复杂的估算,这里算出来差距比较正常也可以直接用公式法解二元一次方程100=55/(1+0.5r)+55/(1+r)r=13.4706%你确定是13.193%?

融资租赁的计算方法

  不知道是否有保证金、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不能很准确的给你计算。由于期初支付租金,相当于支付了一笔首付款,每期租金固定,应该采用的等额本息法。这样计算的时候,原利率5.53%没有任何意义,需要重新计算利率。经试算,实际利率约为11.254%。如果没有计算错误的话,此融资成本相当高。。。附计算表格,其中当期利息=上期本余X年利率/4;当期利息=当期租金-当期利息;期末本余=上期期末本余-当期归还本金;0期期末本余=总融资额-首期租金。  期数 每期租金 当期归还本金 当期利息 期末本余  0 3147100 38081711  1 3147100 2075671.061 1071428.93 36006039.94  2 3147100 2134070.066 1013029.93 33871969.87  3 3147100 2194112.128 952987.87 31677857.75  4 3147100 2255843.472 891256.52 29422014.27  5 3147100 2319311.62 827788.37 27102702.64  6 3147100 2384565.46 762534.53 24718137.18  7 3147100 2451655.21 695444.78 22266481.97  8 3147100 2520632.53 626467.47 19745849.44  9 3147100 2591550.52 555549.47 17154298.92  10 3147100 2664463.8 482636.2 14489835.12  11 3147100 2739428.48 407671.51 11750406.63  12 3147100 2816502.31 330597.69 8933904.31  13 3147100 2895744.60 251355.39 6038159.71  14 3147100 2977216.37 169883.62 3060943.34  15 3147100 3060980.35 86119.64 -37.01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融资租赁中的每期还款额怎么计算?其中的本金和利息各是多少如何计算?融资租赁是以年金方式还款吗?

看你怎么签的融资租赁合同了,按照利率、本金、期限、还款方式算每期还款金额,现值年金公式用excel计算

融资租赁的计算方法

  不知道是否有保证金、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不能很准确的给你计算。由于期初支付租金,相当于支付了一笔首付款,每期租金固定,应该采用的等额本息法。这样计算的时候,原利率5.53%没有任何意义,需要重新计算利率。经试算,实际利率约为11.254%。如果没有计算错误的话,此融资成本相当高。。。附计算表格,其中当期利息=上期本余X年利率/4;当期利息=当期租金-当期利息;期末本余=上期期末本余-当期归还本金;0期期末本余=总融资额-首期租金。  期数 每期租金 当期归还本金 当期利息 期末本余  0 3147100 38081711  1 3147100 2075671.061 1071428.93 36006039.94  2 3147100 2134070.066 1013029.93 33871969.87  3 3147100 2194112.128 952987.87 31677857.75  4 3147100 2255843.472 891256.52 29422014.27  5 3147100 2319311.62 827788.37 27102702.64  6 3147100 2384565.46 762534.53 24718137.18  7 3147100 2451655.21 695444.78 22266481.97  8 3147100 2520632.53 626467.47 19745849.44  9 3147100 2591550.52 555549.47 17154298.92  10 3147100 2664463.8 482636.2 14489835.12  11 3147100 2739428.48 407671.51 11750406.63  12 3147100 2816502.31 330597.69 8933904.31  13 3147100 2895744.60 251355.39 6038159.71  14 3147100 2977216.37 169883.62 3060943.34  15 3147100 3060980.35 86119.64 -37.01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融资租赁计算方法

信息不足,应该很难计算。没有首付,保证金,残值。年利率也是不正确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6.65%,任何融资租赁公司的钱都是有成本的,会大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所以利率必定在银行基准上上调。

融资租赁实际利率算法 可以告诉我怎么用表格算出来的吗?

将 N=24, 每期款PMT=12916, 现值PV=215000 代入EXCEL的利率函数RATE, 可以求得:R=3.16%.如果你说的“ 期”是指年的话,那R就是年利率。如果期指的是月的话,则年利率=3.16%*12=38%。

融资租赁中用EXCEL的函数算实际利率数据流是怎么搞的

建议使用NPV函数进行计算,我算的季度利率约是3.4%,年利率约为13.6%,希望对您有帮助。

麻烦你;想知道融资租赁的本金和利息怎么计算

和房子贷款的计算方式一样,2种方式,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具体你百度一下就知道了

融资租赁中的每期还款额怎么计算?其中的本金和利息各是多少如何计算?融资租赁是以年金方式还款吗?

按签订的合约计算如果是平均摊还,则是(本金+利息)/还款期数本金就是融资的额度,但利息需要看你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利率,没有统一的标准。融资租赁以年金还款方式较少,一般分为月付,双月付及季付等,年付很少。如果你给出具体数字,可以帮你测算。

融资实际利率的计算

我没看懂啊,你借1500,先给3,然后9个月每月还110?一共还993?开什么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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