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大黄茶(冲剂)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大黄茶主要成分为药物,不能按照普通食品申报QS认证,一般都是按照保健食品申报。一、项目名称《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三、收费标准暂不收费。四、受理范围 (一)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改变主要设备的。五、申请资料(一)河南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书(下载打印);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四)保健食品产品注册批件(含附件)复印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六)质量管理人的学历或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七)保健食品产品目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八)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说明书样稿;(九)申请生产的产品,需分别提供连续3个批次的自检报告复印件(产品应为获得GMP审查意见书后生产的,现场查看相关生产记录,并随机抽取一批样品送检);(十)各产品的企业标准复印件;(十一)各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十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一览表;(十三)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材料一览表;(十四)实验室设置及可检测项目一览表;(十五)属于受委托生产的,应提交委托生产合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的其他凭证;(十六)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十七)其他相关资料。六、资料要求(一)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且各部分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隔页上写明项目内容,标签上标明项目编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二)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各项目标题小二号字,内容中文宋体小四号字,英文12号字,行间距25磅),左边距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三)申请资料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和骑缝章。提交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为受托加工企业,资料中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必须同时加盖委托方的公章)。在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四)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五)申请表中的保证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六)申报资料一式二份。(七)本事项不得与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同时申请。七、许可程序(一)受理。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批。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现场抽取样品,送指定检验机构复检。审查合格的发放《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不合格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送达:由行政事项受理厅送达。八、承诺时限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复检时间),发证时限10个工作日。九、实施机关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十、许可证件有效期及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核一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的规定,理解正确的是( )。

【答案】:D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A选项错。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B选项错。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C选现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D选项正确。

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范围

法律主观: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相关内容

法律主观: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制度。

法律主观: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多少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程序:1、申请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2、审查发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制度。

法律主观: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

《安全生产法》将建筑业列为仅次于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的高风险行业,因此,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条例》第6条还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十三项安全生产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就如何贯彻实施《条例》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定期考核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为了更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企业应将制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制订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同时,企业还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规定建立十三项安全生产制度。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制订各工种操作规程时,应与企业工艺标准紧密结合起来,提出各工种在操作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做到“三不伤害”,从“要我安全”的被动管理提升为“我要安全”的主动行为,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网络。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安全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根据统计,安全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故整改效果的经验测算比例是1:5的关系。很显然,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是预防事故的必要条件。因此,企业必须制订安全生产投入的规章制度,将制订的文字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到实处,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生产条件是企业安全生产最基本的要求,为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改进和提高,应严格做到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特别是在当前拖欠工程款普遍严重的情况下,不得挪作他用,以防事故发生。 三、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19条首次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条例》第23条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作了强制性规定。结合建筑企业特点,首先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机构包括领导机构及管理机构,应规定相应职责,赋予适当的权限。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建设部要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设置2至3名专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项目,应按照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施工企业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化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四、 三类人员的考核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安全条例》第36条对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提出了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键措施。同时,还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能由其他教育培训取代。违章是安全管理的一大难题,“违章作业等于自杀”,“违章指挥等于杀人”。由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本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三类人员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必须经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方针、政策的熟悉了解情况,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所必须的安全管理知识的熟知情况。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第一线施工的作业人员多数来自全国各地农村的农民工,此类人员文化层次偏低,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御能力较差。因此,对这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企业而言就显得十分重要。这类培训属企业内部培训,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培训的主要内容应侧重安全生产意识教育、与本单位生产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培训结束,对考核合格人员,企业可发放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合格卡。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培训情况应录入个人工作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放合格卡片,并禁止上岗。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条例》第38条也规定了施工企业应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预防、控制事故的能力。因此,企业从业人员在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仍有义务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明确规定了保险是强制性的。因此,工程开工前,首先必须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及时为现场施工操作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办理相关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建筑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危险源进行辨识,按其活动分类建立危险源清单,并充分考虑危险源的“三种时态”和“三种状态”。为了使重大危险源评价更具科学性,危险源评价一般可采用定量的LEC法(作业条件法),用D表示作业条件的风险值,D值越大,危险性越大。根据经验,当风险值D320时,为极度危险,应立即停止作业,彻底整改。施工企业可根据D值的大小确定风险控制的策划。一般来讲,建筑施工企业因重大危险源导致事故基本归纳为火灾、坍塌、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中毒等六大类。对已经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其风险控制的策划一般包括管理方案、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及有关危险源运行控制程序,管理方案的实施也应明确主管及相关的责任部门、完成期限及经费预算等方面的内容。 由于建筑企业属高风险行业,施工活动具有复杂性及多变性等特点,因此,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本企业辨识的危险源根据实际及时更新并重新评价,避免出现管理死角。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编制应急预案”;《安全条例》第48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了在事故发生后企业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事故损失,企业对本单位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能够适应救援工作的需要,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对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及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组织的任务及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及注意事项,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的处理及维护保养的要求。 根据《安全条例》第49条规定,负责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统一编制应急预案,工程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各自建立应急预案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管理。因此,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配备的救援器械、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以达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并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响应处理的目的。 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部第188号公告发布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行业推荐性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实施。这一标准是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和评价的重要支持性标准,也是执行《条例》的基础标准。该标准是依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要求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科学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及能力,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评价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一是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安全生产业绩,三是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能力是一个综合评价指标,是在对安全生产条件、业绩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经考核评价后列为后两类的企业将受到经营约束及处罚。因此,企业在贯彻实施标准时,要从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方面着手,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目前重点工作来抓,建立相应组织,做到系统策划。企业可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收集相关的信息,先期按要求组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和能力的自我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企业应立即采取“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工作。在此基础上,接受第三方评价,最终达到取证的目的。

生产许可证标志

法律分析:生产许可证标志以“质量安全”及英文缩写QS表示,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是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 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 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三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sc和qs有什么区别

QS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SC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QS是一回事吗?

是一回事。qs是企业食品生产许可(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简写。根据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取而代之的是有“SC”标志的编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与原有的英文缩写QS(quality safety 质量安全),表达意思有所不同。与quality standard(“质量标准”)的含义也不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消费者在选购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时,应当选购已经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4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4年1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5年下半年,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将对包括余下13类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扩展资料:SC:食品生产许可sc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的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qs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英文版

应该是没有英文版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中QS与SC什么区别?

简单说都是指的食品生产许可。SC是QS的进化版。 以前的食品生产许可是用QS表示,也就是“QiyeshipinShengchanxuke”的拼音缩写,获证企业会在包装标签上印刷那个蓝色QS标志。 15年10月,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就用SC替代了QS,SC许可没有任何标志,只是会在包装上印刷一串以SC开头的生产许可证号。 另外,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还规定,QS可以用到18年9月30日,再往后,必须换SC。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中文, 翻译成英文后客户要求公证并到使馆盖章, 请教应如何办理?

许可证由拟开户的银行代为办理。需提供下列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法人身份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英文翻译是什么?

Food production license no

生产许可证即QS吧?中英文的全称是什么啊?

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

生产许可证即QS吧?中英文的全称是什么啊?

你好!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需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上面句话求英文翻译?

Except for production license,1,需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Except for those which need production license,0,

生产许可证 英语请帮我翻译一下?

production permission,2,license of production,2,Manufacturing License. E.g. Manufacturing License for Boiler & Pressure Vessel.,1,production permit,1,produce allow form,0,

急 问安全生产许可证翻译成英文是如何

Licence for Security of Production

生产许可证 英文翻译

permits of products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应当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机构、防治水机构。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2.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3.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4.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7.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9.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药品生产许可证在药监局网站如何查询?

http://app1.sfda.gov.cn/datasearch/face3/base.jsp?tableId=34&tableName=TABLE34&title=药品生产企业&bcId=118103348874362715907884020353 在查询栏填入你要查询的公司名称就可以了。

如何查询药品生产许可证真伪?

打电话

生产许可证jy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生产许可证是对于具备生产某种产品的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对其授予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一份凭证。国家对各个行业生产产品都作出了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英文翻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有害物(有害物)证明 三证齐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有害物(有害物)证明 三证齐全。英文:Dangerous chemicals production license, dangerous chemicals business license, the pests (harmful) prove three certificates complete.如果满意,请采纳,谢谢。

英文翻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有害物(有害物)证明 三证齐全。

你好,很高兴可以为你解答问题。1.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有害物(有害物)证明三证齐全。翻译:Hazardouschemicalsproductionlicense,Dangerouschemicalsbusinesslicense,Non-hazardousmaterial(hazardoussubstances)proveiscompleteofthisthreecertificates.满意的话,请采纳,谢谢

副产危化品怎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什么是危化品?危化品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化学物品。评判危化品的依据是什么?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 版)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1、产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工商登记地址要和实际办公地址保持一致;3、经营场所要为纯办公用途且要通过二次消防;4、企业至少拥有一个主要安全负责人和两个安全管理人员;5、拥有危化品存储资质和运输资质;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1、应急预案备案2、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3、行政审批受理;4、政府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审查验收;5、提交区(县)办公会议评审;6、颁发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便是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和办理流程,小编根据实际操作流程整理而来。

南昌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哪里查询

可以在电脑上搜索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入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江西省住建云平台,然后在该平台中输入被查询的企业就可以看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了。具体的查询方法如下:1、在电脑百度上搜索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找到其官网以后点击进入。2、进入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后,点击江西省住建云平台按钮进入。3、页面跳转进入到江西省住建云平台,点击上方的住建大数据按钮进入。4、在出现的页面中输入需要查询的企业名称,点击查询按钮。5、此时页面跳转进入到查询结果界面,下拉页面就可以看到被查询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

在甘肃省政务服务网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上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手机能否操作吗?

根据查询相关官方网站信息显示,不可以的,需要线下填写提交。1、首先需要保证企业各项证件、设备、机构合理合法。2、去当地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3、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5、提交申请书和材料,并会给我们受理通知书。6、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在一定时间内现场审核。7、最后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信息可以查询/咨询当地有关部门获取第一手信息。

NHJ014-2002生产许可证号:XK16-0301196生产这个生产日期是多少呢

NHJ014-2002这是产品的执行标准,XK16-0301196是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从这两个东西看不出生产日期,需要看产品的外包装,上面都有标注生产日期的。

生产高压胶管总成需要生产许可证吗wodw

需要。必须经过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检验合格,才能给客户使用。通过后客户在上面可以随时查到。如在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网页上查询洛阳新硕实业,就可以显示其企业经过认证的有四层钢丝缠绕高压胶管生产许可等情况。

怎么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查询生产许可证审批是否通过

系统会自动办结,不需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查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实行电子化审查,符合要求的,系统自动办结,生成证书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企业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如想查验,可登录生产许可证官方网站查询。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在哪里进行申报?

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个月通过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单位认证 6个月通过 武器装备承制资格审查单位认证 6个月通过 武器装备科研单位生产许可认证 6个月通过 总装备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网》入网办理 总后勤部《军队物资采购网》入网办理3个月通过 航天军标服务管理中心 叶文培:13146712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