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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我国是世界上第一水泥生产大国,而且水泥投资过热。按照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要求,水泥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泥建设项目表现的污染主要有工业污染和生态环境影响两个方面。在以往的水泥建设项目中,只重视水泥生产厂区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影响,轻视甚至忽略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造成对水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不完善。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的颁布,在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重视矿山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章重点论述在水泥建设项目中矿山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应注意的问题。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特点是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水泥生产厂区的建设,二是原料矿山的开采工程。前者属于工业污染类型,后者属于以非污染生态影响类型。水泥工业生产厂区的特征污染物就是颗粒物,其次还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等。每生产一吨水泥熟料需要1.2~1.3t的石灰石,所以水泥生产需要开采大量的石灰石作原料,石灰石矿区的开发建设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和影响,因此,在水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能轻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选址的合理性分析确定矿山的开采区和物料运输路线的选址要符合当地的城乡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注意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旅游区、疗养区、文教区和生活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内选址。如果所选择的厂区临近这些区域,必须对这些因素做出说明,特别是厂区与这些敏感区的距离、敏感区的现状、保护要求等,以确定选址的合理性。特别注意的是要对石灰石运输路线的选址进行合理性的论证,特别注意沿线的环境敏感区。对于矿山的开采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这部法律规定了: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一些特殊的地方开采矿产资源,例如港口、机场、重要河流、堤坝等地方。因此,在进行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一定要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律、法规来分析论证配套的矿山选址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产业政策。同时,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划,分析论证矿山和物料运输路线的选址合理性。对于这部分工作,往往在水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是容易被忽视的。一旦遇到水泥建设项目,大家把注意的目光均集中到水泥生产主体工艺的产业政策和选址的合理性分析上了。为了防止出现遗漏,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即在进行产业政策和选址合理性分析部分,需要按照水泥行业的两大组成部分来分别进行论述,并列表示意,见表1。2矿区开采工程分析和影响因素识别针对矿区开采环境影响,必须先明确工程组成。矿区工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矿区面积、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现状;(2)矿区开采方式(露天、凹陷开采等)、爆破方式;(3)矿区道路长度,占地面积;(4)工业场地位置,占地面积;(5)废石场位置,占地面积;(6)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等。为了更加准确的进行工程分析,可以采取同类工程的调查分析,收集国内类似工程资料,进行类比分析。根据工程内容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在矿区开采的环境影响识别时要特别注意分影响的时段来进行,一般有施工期、运营期,但是针对矿山开采往往遗忘了采终后,即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识别。因此,对于水泥行业的矿山开采应该包括三个时段,即施工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水泥建设项目矿区开采环境影响识别分析见表2。3生态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对于矿山开采的生态评价工作等级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在进行评价工作等级确定时,首先要确定是否是敏感区,如果是敏感区的话,那生态评价工作等级都是一级。然后再确定受影响的范围,根据影响的程度来划分评价工作等级。对于水泥行业的矿区开发,由于石灰岩地区生态环境一般较为简单,矿区占地面积小,弃石量小等特点,水泥工业中石灰石矿区开发建设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一般为三级评价即可满足要求。但是,具体项目需要具体分析,特别对于1万t/d的大型水泥项目的矿区开发或者是矿区生态环境较为敏感的项目,需要提高评价工作等级。4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对于生态现状调查通常采用的技术方法有:资料查阅、群众走访、专家咨询、现场勘查和取样调查等。在工作实际中多数是采用的资料查阅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于调查的范围比较大,生态系统类型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采取取样调查的方法。取样调查时需要注意所确定的样方应在数量、面积、位置分布等方面具有代表性,能反映评价区的整体生态情况。调查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六个方面,第一、自然环境调查;第二、生态系统调查;第三、区域资源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第四、区域敏感保护目标调查;第五、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发展规划、环境规划的调查;第六、区域生态环境历史变迁情况,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自然灾害等。5生态现状评价生态现状评价,要回答主要的环境问题,其中包括:(1)从生态完整性的角度评价现状环境质量,即注意区域环境的功能与稳定状况。(2)用可持续发展观点评价自然资源现状、发展趋势和承受干扰的能力。(3)植被破坏、荒漠化、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消失、自然灾害、土地生产能力下降等类重大资源环境问题及其产生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针对矿区开采的生态现状评价,其主要评价的对象是评价区域内生态完整性如何?植被情况、动植物分布情况等,可采用定性或者定量的方法来加以评价。6生态影响预测生态影响预测内容要根据工程影响途径、现状调查成果来确定。对于没有敏感生态保护目标的矿区开采项目,要就矿区开采对评价区域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影响进行预测。对于存在敏感保护目标,则要增加对敏感目标影响的预测内容。由于矿区开采的特殊性,其主要影响就是植被的破坏、占用土地,水体流失等,因此,在进行预测分析时特别注意矿区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水土流失,以及运输路线修筑所造成的水体流失。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水土流失的预测多采用侵蚀模型法进行预测,也有采用资料调查法。其中资料调查法一定要注意资料的有效性和时效性,最好采用当地的水土保持试验、水土保持研究站的实测统计资料来作为该类型该地区的水土侵蚀基础数据。对于矿区开采还要注意对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因为其施工期的工程的主要内容有矿区道路的修筑。矿区工业场地的开辟建设、废石场的开辟,对采矿工作面地表覆盖层的剥离等。这些工程的施工首先都要清除地表植被、破坏原有的地貌,造成生物的大量流失,加剧水土流失。7生态影响的防护、恢复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整个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因此,在进行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一定要对矿区开采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减缓措施和生态环保措施。制订和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本要求有:(1)体现法规的严肃性。(2)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和战略。(3)体现产业政策方向与要求。(4)满足多方面的目的要求。(5)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原理,防止干扰脆弱的神态系统。(6)全过程评价和管理,对于矿区开采要针对施工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贯彻预防为主的保护政策。(7)突出针对性与可行性,矿区开采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必须针对各个矿区的特点和当地环境特点。矿区在开采阶段,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对可能绿化的地段、边坡进行绿化、美化。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绿化一定要按照生态学原理进行绿化,多种植一些树种,最好采用附近的树种,采用乡土物种。而矿区采尽后将形成荒漠的乱石平台或凹陷的矿坑,要因地制宜的进行生态建设,采取平台复土复耕或建成绿地,矿坑蓄水后建成人工湖或鱼塘等多种形式。8结语在进行水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除了把水泥生产厂区的环境影响进行详细评价外,还应该重视矿区开采和物料运输路线的环境影响评价。在进行矿区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要分析和论证矿区、物料运输路线的产业政策符合性和选址合理性;(2)注重矿区建设特性,分施工期、运营期和服务期完后三个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识别,并针对每个时段的环境影响特性提出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3)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一定按照技术导则进行,特别注意有无环境敏感目标;(4)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要从生态系统类型和生态系统整体性方面进行论述和评价;(5)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并根据具体项目、具体环境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突出乡土特色。在今后的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要重视矿区开采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把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更加完整和科学。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污染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与非污染生态评价的区别?

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分为:污染型项目和生态影响型项目。顾名思义的话,两者的区别就是污染型项目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项目,生态态影响型项目和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中规定,“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总体要求、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港口和航运,管道运输等)、水利水电、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电力生产(风力发电)、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等行业和海洋、海岸带开发、高压输变电线路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域、流域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其他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可参照执行。”可以明确几种类型的生态态影响型项目。希望对你有用,我也是在看书,刚刚好看到这部分的内容。(*^__^*)嘻嘻……

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什么?

其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为项目选址提供依据.   在项目布局及厂(场)址方案选择中,对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后果以及环境对建设项目的制约因素给予全面考虑.   ②优化建设方案.   通过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反馈到建设方案研究中去,作为对拟选方案进行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③多方案比选的基础.   在一个建设项目存在多个建设地点和多种替代方案的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价也是进行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之一.,3,

学校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

不低于30%原则上要求项目贷款自有资本金比率不低于30%,且项目资本金先于银行贷款资金投入或同比例投入,同时需承诺在贷款到期前不得抽回资本金或以任何形式进行股权及利润分配。自有资金比例,对于商品房行业而言,项目资本金比例是指开发商拥有资金占其全部开发资金的比例。自有资金比例降低后,也就意味着开发商的贷款门槛更低,可以用更少的资金贷到更多的贷款,从而增强企业的信心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可能调整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中钢铁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

【答案】:D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可能调整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比例。2015年9 月国务院决定,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化肥(饵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玉米深加工、电力等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工程资料验收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得经常检查各方面材料啥的合不合格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需要什么资质才能做?是哪个部门批准的?

要甲级资质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价期一般设为(  )年。

【答案】:C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价期的起始年为建设开始年,建设期根据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确定。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价期一般设为20~30年。

宁波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计费标准

交通影响评价是研究新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从而,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提出对策,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分为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对于交通影响评价,国家尚未制定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已无法适应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编制成本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请问做建设项目房地产交通影响评价(交评)报告需什么样的单位?对专业和业绩有什么要求?我是在贵州贵阳

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建设项目建设之前,也就是说,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选址、设计、建设和其他进程,尤其是操作和生产阶段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为项目选址,设计和完成操作后的环境管理的科学依据。提交评估为交通影响,研究新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化对交通的影响。例如,在已建成区域实施大型项目时,交通影响分析需要分析的项目比例。交通影响分析是保证大型项目开发建设不会导致被开发对象交通服务水平下降的重要措施,也是避免土地超强开发的一种规划控制措施。分为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1)交通影响分析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分析范围的确定;交通现状分析;交通量预测;交通影响评价;改进措施;结论和建议。(2)确定分析范围:分析范围应包括拟建项目将对道路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一般而言,应选择拟议项目所在的城市主干道围合地区。对立项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初步分析的项目和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适当扩大分析范围。扩展资料:环境影响评价分类:1.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根据环境因素,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3)声环境影响评价:(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3.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分为:(1)环境质量评价;(2)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3)后环境影响评价。

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有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通过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综合该地区交通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而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容积率大于3.5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4.0的商业开发项目;  (二)用地性质变更,调整为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院用地、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客货运场站、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用地的;  (三)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的;  (四)道路路网依法进行重大修改的;  (五)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交通影响分析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分析。  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有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七条 交通影响分析主要研究目标应当包括:  (一)从交通角度对建设项目选址做出评估;  (二)以可接受的服务水平为标准,拟定建设项目被允许的最大开发强度建议;  (三)从交通角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  (四)给出接受建设项目实施的外部前提条件。  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专业机构应当出具《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设施评价及布局;  (二)交通承载力分析;  (三)用地布局、用地开发强度等用地分析。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交通影响分析会议或者《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的意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或者修改内容,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第九条 下列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计容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和商业服务业项目,包括商业、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办公等;计容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建设项目;  (二)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航空客货站场、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港口码头、加油站、大型公交枢纽、汽车动力补充站、轨道交通设施等;  (三)建筑规模小于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需要在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四周一百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建设项目的改建、扩建;  (五)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对适用的交通设施设置标准或者规范指标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设计方案形成时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和专项论证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已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开发强度、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上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

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月15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25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23条,分为总则、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从业单位管理、财政保障和附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以减小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运行的不利影响,保证路网服务水平维持在合理区间,保障建设项目内外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与衔接,缓解建设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边道路造成的压力为目标,以建设工程出入口及间距、总平面布置、内外交通组织、静态交通组织等为影响因子,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对交通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并提出相应改善措施而开展的综合性评价活动。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管理部门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法》第四条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财政、发改、住建、交通运输、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明确了控规阶段交通需求分析的要求《办法》第六条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交通需求分析,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地块调整,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较大的,应加强交通需求分析,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明确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条件要求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第九条明确达到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应注明该项目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明确了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要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同时,规定了第三方评审机构的有关资质要求。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流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评审申请后,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评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委托和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效力《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指什么?

这个要以一定高度来评介:首先建设项目的地理环境,是国家干线还是省内干线或者是县乡道路,影响评价指标分两部分,一是民用;就是指对地方建设交通、旅游、环境保护、古建筑的维护、当地农民经济的提振等作为指标;二是对国防建设的指标支撑有多少含义,就是军事流量干线的作用起到补充;三是国家建设和统筹需要,特别是涉藏机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际跨线作用,为国家的稳定起到不可估量的传递作用;四是在后重建的道路,对提防居民重建信心有提振作用。希望你能站在一定高度来叙述影响评价指标!

请问做建设项目房地产交通影响评价(交评)报告需什么样的单位?对专业和业绩有什么要求?我是在贵州贵阳

一是应该具有国家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其资质的等级应该能编制环评报告书;二要想做房地产项目,这个资质就必须具有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类别;要想做交通类的项目的环评还必须要具有T类城市交通设施类别的批复。

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导语:村卫生站是政府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可或缺的医疗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是政府体现保基本和公益的基层机构。下面是关于广东省的相关内容。   卫函〔2017〕178号 有关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做好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我们制定了《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2月8日   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   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做好2017年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意义   村卫生站是政府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可或缺的医疗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是政府体现保基本和公益的基层机构。村卫生站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一部分,关系到农村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是一项基本民生实事。   二、项目范围及申报条件   本项目支持粤东西北地区14个地级市和江门的恩平、开平、台山地区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优先支持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县、海陆丰革命老区、精准扶贫村的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分为2017、2018、2019年3个年度分别申报和当年度完成建设任务。支持总量3年为全省10000间村卫生站。   一个行政村只能申报建设一个村卫生站。申报建设项目欲获批取得省财政资金的,必须保证能在2017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11月底前完成验收。开工之前的各项环节如用地、立项、招标、设计、设备采购准备、地方配套资金等必须到位,不到位者不能申报本年度财政资金支持。   请各地按辖区内需要公建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生站数30%的比例,按申报条件上报2017年度村卫生站申报数量。   三、绩效目标   此项目省财政资金2017年支持新建4000个村卫生站,实现每个行政村原则上有一个公建村卫生站的目标,新建村卫生站业务用房面积达到标准、功能科室布局合理、基本设备配备齐全,进一步稳定和规范农村地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维护好人民群众基本健康权益。   四、建设标准   本项目要求新建村卫生站的设置、选址和建设严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粤卫函〔2015〕114号)的要求,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至少设置有诊断室、治疗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室和药房,并配置必要的38种基本设备(详细见附件4)。新建的村卫生站必须统一外观、标识及内部各室标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调增建筑面积。   五、资金来源   每个村卫生站建设估算成本为20万元(含土建、装修及基本设备配备),省级财政补助16万/村(其中,12.5万元为动工补助资金,3.5万元为验收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之后的其余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六、资金用途   (一)新建业务用房。项目建设资金重点支持产权非公有以及无村卫生站的行政村,按建设标准新建村卫生站业务用房。   (二)配备基本设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村卫生站基本设备配置清单配置村卫生站基本设备,一次性配齐所需设备。   (三)其他用途。在满足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配置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仍有盈余的,可根据村卫生站实际业务需求,配置设备配置清单以外的其他医用设备,如增添一些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但必须在项目申报时将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另外省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地购置、偿还债务、交纳物业租金等费用。   七、申报程序   本项目申报实行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联合逐级申报制度。   (一)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作为项目申报的主体单位,组织各乡镇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为第一责任人。按照项目申报条件遴选出2017年度建设对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与县级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   (二)地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申报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准确性,为第二责任人。地级市按附件2汇总,并需按甲类、乙类指标确定优先排序(汇总填报说明详见附件3),并商市级财政部门一致后联合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三)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财政厅对各地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及时下发本年度项目建设名单及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虚报,省卫生计生委与省财政厅将取消当年度整个县(市、区)的村卫生站公公建规范化项目省级补助,追缴已下达的省级补助资金,并问责地级市、县(市、区)两级责任人员。   八、报送要求   (一)材料要求。项目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施工前期准备材料(包括立项、环评、土地预审、规划意见批复、能评批复、稳评批复、可研批复、初设批复、概算批复、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用地承诺函及市、县级财政承诺函等相关材料。附件1由申报的县级提供。上报时,各地级市需同时报送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地级市汇总表(附件2)的纸质版及Excel电子版,否则不予受理。   (二)报送方式。项目申报材料由地级市整理汇总后于2017年2月25日前分别报送到省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以收件时间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本年度申报。申报材料一式4份,其中省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处)3份,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1份。   省卫生计生委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基层指导处联系人:欧美欣,联系电话:020-83134335,邮箱:gdjczdc@qq.com。   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社保处联系人:涂剑锋,联系电话:020-83170600。   本指南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解释。   附件:1.2017年省财政支持的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地级市汇总表   3.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地级市汇总表填报说明   4.村卫生站基本设备配置清单

什么是农业建设项目?

农业建设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常是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为达到某项具体目标,在确定的地点,投入一定量的建设资金,经过策划、决策与实施的必要程序形成固定资产的一次性建设任务。项目建设是既有投资行为又有建设行为的一种经济活动,所投入的资金必须单独核算。

农业建设项目一般包括哪些建设内容?

农业建设项目通常包括三大类:①土建工程。包括管理用房、科研用房、实验用房、温室、网室、畜禽舍、库房、加工车间及渔港建设等;②田间工程。包括灌溉与排水渠系、道路、林网、机井、节水灌溉设施、水塘堤坝、草场围栏、水产养殖池等;③仪器设备、农机具、专用车船购置或建造等。有时还包括引种、专项技术培训等。

农业建设项目一般包括哪些建设内容?

农业建设项目通常包括三大类:①土建工程。包括管理用房、科研用房、实验用房、温室、网室、畜禽舍、库房、加工车间及渔港建设等;②田间工程。包括灌溉与排水渠系、道路、林网、机井、节水灌溉设施、水塘堤坝、草场围栏、水产养殖池等;③仪器设备、农机具、专用车船购置或建造等。有时还包括引种、专项技术培训等。

农业建设项目有哪些特点?

农业建设项目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和潜在性。受农产品价格因素制约,农业建设项目本身的投资回报率较低,但在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农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支撑以农业产品为原料的相关产业发展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潜在性特点。(2)效益缓释性。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既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也受经济政策、经济环境的影响。农业建设项目必须要符合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农业建设项目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见效缓慢的特点。(3)建设地点分散。受土壤、光热和水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制约,农业生产表现出较强的区域性。农业建设项目必需顺应农业生产的区域分布规律,统一布局,分散设点,且须面对千家万户。这就决定了农业项目具有建设地点分散的特点。(4)建设内容多样。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民生活和农业生态环境等方方面面,耕地质量建设、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生物质能源开发、市场信息、农产品产后处理、储运、产地加工和营销等。建设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项目的建设方式各有不同,很难采取固定模式。(5)监管难度大,成本高。农业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分散,项目数量多,层次多,领域广,地点散,因此监管难度大,成本高。

什么是农业建设项目?

农业建设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常是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为达到某项具体目标,在确定的地点,投入一定量的建设资金,经过策划、决策与实施的必要程序形成固定资产的一次性建设任务。项目建设是既有投资行为又有建设行为的一种经济活动,所投入的资金必须单独核算。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成规办[2011]202)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规划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 /T141- 201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二条 本市以下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一)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表1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区 位 ①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②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区域 范围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办公等用地 第一区 中心城区三环路内及红星路南延线、天府二街、剑南大道、三环路围合区域 ≥5 ≥1 ≥3 第二区 中心城区三环~外环区域(不包括198地区)、区市县城区 ≥7 ≥1.5 ≥4.5 第三区 中心城198地区、区(市)县其他地区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项应启动交评;2.上表第②条中“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主要针对居住用地兼容容商业的建设项目;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用地面积×容积率×商业兼容比例计算。(二)其他需要进行交评的项目 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 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与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论证同步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对拟调整事项(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评意见。(三)项目方案阶段交评商业建筑面积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建筑项目,还应在方案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改变已核发的规划条件。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的交通设施配建、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提出相应优化措施作为交评意见。 (四)简易交通影响评价 对距离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一个街坊以上需作交评的建设项目、拟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较小建设项目(未达到第二条表1所示规模),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公安交管部门研究提出交评意见。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规划和数据、指标为依据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如下: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交评范围内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的变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使交通状况不恶化。 (一)项目内容;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三)评价范围内交通及交通设施调查及现状分析; (四)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五)交评对象(各类交通设施)的交通分析评估; (六)应对方案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第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中心城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委托城市规划甲级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交评报告的质量定期对交通影响评价咨询编制单位进行考校,并纳入规划信用管理(具体办法见成规办(2010)166号)。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专家进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交评报告形成交评意见。规划调整论证阶段和项目方案阶段交评的评审工作可与规划调整论证、项目方案审查合并进行。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编制单位熏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

网站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研究意义及方案

1、项目网站管理方案的特点项目网站管理方案是以Web服务器为主体、浏览器为客户端作为基本架构的项目。这样的架构项目中包含Web服务器、浏览器和网络三个关键主体。项目网站管理方案可能是一个网站,也可能是各种Web应用程序,例如网上商店、虚拟邮局、网络办公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等。网站项目管理就是围绕着网站项目运用知识、技术、技能、工具和方法进行组织管理。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参与项目的角色很多,水平可能参差不齐。对于项目网站管理thldl.org.cn方案,最关键的角色是项目经理、业务流程分析师、用户界面工程师、系统分析员、编码人员(程序员)和质量控制工程师等。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开发的深度,由项目经理进行角色划分。假如严格细分,一个大型项目的角色可能达到50个以上,以确保每个细节都有专业的人员进行负责和管理。其中需求分析过程中主要角色有客户代表、业务员、业务流程分析师、用户界面工程师,另外还有项目经理、数据库工程师、文档工程师等参与。3)网络应用的开发技术在日新月异地进步,从而使网站管理方案应用系统的开发模式具有多种选择性,达到同样的目标可以采用很多不同的方式,现代的应用系统越来越成为一个庞大的集成方案,需要考虑不同的操作平台、不同的应用服务器、不同的数据库、不同的编程语言、不同的传输介质等等,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各种技术的利弊,帮助用户选择高效、廉价并富有前瞻性的网站管理方案。2、需求分析在项目网站管理方案中的作用及要求需求分析是一个项目的开端,也是项目建设的基石。由于以上提出的网站项目的特殊性和行业覆盖的广阔性,以及需求分析的高风险性,网站项目需求分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以往建设失败的项目中,80%是由于需求分析的不明确而造成的。因此一个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对需求分析的把握程度。在需求分析流程中,需要有客户代表、业务员、业务流程分析师、用户界面工程师等角色参与,业务员从客户代表那里获得需求,并形成需求报告;业务流程分析员从业务员那里获得需求报告,分析生成项目模型报告;界面工程师得到项目网站管理方案模型后设计制作相应的模板和用户界面原型,最终由客户代表确认。需求分析所形成的文档最终达到如下要求。1)正确性:每个功能必须清楚描写交付的功能。2)可行性:确保在当前的开发能力和系统环境下可以实现每个需求。3)必要性:功能是否必须交付,是否可以推迟实现,是否可以在削减开支情况发生时被"砍"掉。4)简明性:不要使用专业的网络术语。5)检测性:如果开发完毕,客户可以根据需求检测。3网站项目需求分析的一般方法根据以往的工程经验,需求分析工作方法,应该定位在"三个阶段"(也称"三步法")。第一阶段:"访谈式"。这一阶段是和具体用户方的领导层、业务层人员的访谈式沟通,主要目的是从宏观上把握用户的具体需求方向和趋势,了解现有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现有的运行系统等等具体情况和客观信息,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方式。针对具体的职能部门以及各委办局,最好能指定本次项目的接口人。网站管理方案实现手段:访谈、调查表格。输出成果:调查报告、业务流程报告。第二阶段:"诱导式"。这一阶段是在承建方已经了解了具体用户方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现有的运行系统等等具体实际和客观信息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硬件、软件实现方案,做出简单的用户流程页面,同时结合以往的项目经验对用户采用诱导式、启发式的调研方法和手段,和用户一起探讨业务流程设计的合理性、准确性,界面的便易性、习惯性。用户可以操作简单演示的DEMO,来感受一下整个业务流程的设计合理性、准确性等等问题,及时地提出改进意见和改进方法。实现手段:拜访(诱导)、原型演示。输出成果:调研分析报告、原型反馈报告、业务流程报告。第三阶段:"确认式"。这一阶段是在上述两个阶段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流程细化、数据项的确认阶段,这个阶段承建方必须提供原型系统和明确的业务流程报告、数据项表,并能清晰地向用户描述系统的业务流设计目标。用户方可以通过审查报告来提出反馈意见,并对已经可接受的报告、文档签字确认。实现手段:拜访(回顾、确认),提交业务流程报告、数据项表;原型演示系统。输出成果:需求分析报告、数据项、业务流程报告、原型系统反馈意见(后三者可以统一归入需求分析报告中,提交用户方、监理方进行确认和存档)。整体来讲,需求分析的三个阶段是需求调研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部分,三个阶段或者说三步法的实施和采用,对用户和承建方都同样提供了项目成功的保证。4、项目网站管理方案需求分析的注意事项和技巧项目的整体风险往往表现在需求分析不明确、业务流程不合理,导致用户不习惯或不愿意去用承建方的软件。承建方和客户方都要重视需求分析的重要性。为更好地把握用户的需求和方向,应该采用必要的手段和方法来进行需求调研。4.1网站管理方案挖掘用户需求鼓励用户将所有的想法尽可能地阐述清楚,并把所有的要求罗列出来。这时候不必担心引起客户的潜在需求而增加设计开发的工作量,应直接明白地跟客户把问题和要求一条条地列出来,把条理、归纳、分析先都放到一边,将用户最原始、最完整的要求准确地记录下来。网站管理方案很多情况下客户并非专业人士,在他们的描述中很难凸现重点和技术难关,这需要我们去为客户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尤其是客户谈的不多却又是技术上实现难度和强度很高的地方特别值得注意。客户往往对需求的概念是非常模糊的,大多时候给出的需求都是笼统而且尺度难以控制的,这就要求业务人员在倾听了客户的详细说明以后,帮助客户进行整理和分析,预测客户在开发过程中变更及今后应用中可能进行修改升级的潜在需求。比如在为客户设计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时候,也许就要为客户预留将来与他们的业务单位进行交互的通道;在设计邮件系统的时候要考虑可能会需要广告网站管理方案服务器;设计网络电子商店时需考虑今后增加库存产品进销存统计分析等等;限于时间和财力的考虑,客户通常能够接受分阶段实施的开发过程,在需求分析时,提早为客户设想到今后的需求变更除了使项目开发更加顺利以外,也为今后业务的进一步深入打下了更好的基矗4.2网站管理方案利用自然的语言和图表描述项目模型在业务员与客户进行沟通和调查时撰写的需求分析,尽可能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来描述,还可以添加图形表述方式和模型表征方式。虽然客户的水平和资历有所不同,但是最自然的描述能够使项目开发的各个成员都能清楚地理解需求含义,不至于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对客户而言,这样的模型描述最接近真实,容易参与修订,并能以此为测试和验收的依据。制作示意图可以有很多种方式,关键是利用示意图将客户的需求和即将开始设计的系统体现出来。在进行系统分析和程序开发之前,双方对今后要完成的产品就能够有直观的认识,换言之,就是在产品还没有真正进入开发阶段的时候,双方就对工作的结果达成统一的意见,这将大大地减轻需求变更所带来的困扰,同时客户更容易地参与到项目的开发过程中。4.3网站管理方案需求分析要共同参与各施其职项目网站管理方案经理、系统分析员、开发经理、交互设计师、测试人员、文档人员包括客户代表都应该看需求分析,并进行共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参与项目开发的人员都应该对这份需求有统一清晰的认识,并根据自己的工作对需求提出意见,通过与客户的沟通修订,最终确定项目实现的目标。这样可以尽量避免业务人员与开发人员、承建方和客户方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例如:项目网站管理方案经理通过需求分析才能组建所需要的团队包括配置工作环境,制定开发周期;开发周期的限制和功能上的要求可能会影响到程序员采用什么样的语言和工具进行编写;操作用户的技能水平将影响到交互设计师进行前台设计时做到什么样的精度;界面设计人员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定位确定表现方式;测试人员了解测试环境和条件后才能对项目质量进行跟踪和检测。4.4网站管理方案将需求变更置于可控状态需求的变更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也许是出自客户的遗漏,也可能是在开发过程中被激发出来的。如何以可控的方式管理网站项目需求的变更,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匆匆忙忙地完成用户调研与分析,则往往意味着不稳定的需求。所以需求网站管理方案要保证需求分析各个活动都得到了充分的执行。为了将变更及时反馈到项目的各个角色中,做好需求变更日志就显得非常重要。在需求分析后面附上变更日志,并将修改后的需求分析制作成新版本,保留每次更改过的版本,而不是覆盖,这样就比较容易地跟踪到需求变更过程中所带来的工作调整。在新版本的需求分析中,将变更部分用特殊方式表示出来,并在日志中记录变更明细。4.5网站管理方案评审需求文档需求文档完成后,需要经过正式评审,以便作为下一阶段工作的基矗一般的评审分为用户评审和同行评审两类。用户和开发方对于软件项目内容的描述,是以需求规格说明书作为基础的;用户验收的标准则是依据需求规格说明书中的内容来制订,所以评审需求文档时用户的意见是第一位的。而同行评审的目的,是在软件项目初期发现那些潜在的缺陷或错误,避免这些错误和缺陷遗漏到项目的后续阶段。5网站管理方案总结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Web技术应用日益广泛,网站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加,网站项目的设计和开发进入了需要强调流程和分工的时代,软件工程方法将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网站项目的设计和开发中。建立规范的、有效的、健壮的开发机制,特别是打好网站项目网站管理方案的基石,强化项目的需求分析,将有利于高效、高速、高质量地完成开发任务。

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项目发展历程

我国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农耕历史的农业大国,早在尧舜时代,后稷就从事“教民稼樯、树艺五谷”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而周朝也开始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官员进行“劝农”、“课桑”、“教稼”等工作,可以说政府介入、主导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在我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国家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问题。在1951东北试办了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基础上,我国于1953年由农业部颁布《农业技术推广方案》,要求各级政府设立专职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1954年,农业部正式颁布了《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机构性质、任务职责等,从而在我国逐步建立起以农场为中心,互助组为基础,劳模和技术员为骨干的农业技术推广网络。随着集体化的推进和人民公社体制的普遍确立,中央于1962年决定在县区级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站,并在这一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植保、畜牧、配种的专业技术站;1974年国务院号召建立从县办农科所、公社办农科站到大队办农科队、小队办实验小组的“四级农科网”,我国至上而下的、政府包办的、行政命令主导推动的公营性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从此建立起来。为了完成2013年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农业和农技推广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把农技推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农技推广法》的颁布施行,是农技推广系统的一件大事,要认真学习,搞好宣传,依法规范我们的行动,用法律保护推广者的权益,把农技推广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当前,要以推广法为依据,稳定农技推广机构、队伍、经费渠道和经营服务。在农技推广过程中,形成一套服务体系的解决方案,同时,农技推广系统的干部和职工要自觉遵守推广法的基本效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和各项基地建设。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做好各项农用物资的供应工作,搞好农副产品收购,不向农民打“白条”。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强化科技兴农。继续抓好扶贫工作。要按右政府提出的要求,抓紧实施年度扶贫计划。抓好农村计划生育,抓好医疗卫生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业立法工作,依法治农。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明确农技推广工作的方针和方向,方针是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方向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  加快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强地县中心管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明确体系建设项目。主要要抓好:①健全机构,完替功能。已建和在建的地县中心和乡(镇)站要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内部功能,地县中心要具备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5大功能;乡(镇)站主要是完善综合眼务功能。②加强地县中心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搞活内部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干部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中心的作用。③认真贯彻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的《关于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精神,强调稳定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继续做好定编定员工作,对新充实的人员要保证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聘用制人员必须经过考试或考核合格方能聘用,坚持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对“三权"下放了的乡(镇)站,要加强业务管理和组织领导,乡(镇)站的财产属国家(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更不要随意调整人员和削减事业费用。  深化改革,搞好服务,创办经济实体。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是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这就要从农村着手,农技推广部门应围绕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以搞好技术服务,增加农民收入,推广农业技术,办好各类优质农产品基地为主要内容,深化各类改革措施。农技推广工作的改革一方面是改革管理体制,建立综合管理机构;另一方面是改革运行机制,转变职能,建设基地,创办实体,形成体系、基地、实体相结合的改革格局。深化这两方面的改革 。

2008年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的实验区

附件:008年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名单(100个)序号 学校 负责人 项目名称1 北京大学 李四龙 哲学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2 北京大学 孙祁祥 培养世界一流经济学本科生教育实验区3 清华大学 史宗恺 清华大学创业教育创新实验区4 清华大学 孙家广 清华大学软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区5 清华大学 张荣庆 清华大学生物学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区6 北京交通大学 查建中 国际化创业型工程与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7 北京交通大学 卢 苇 精英型国际化软件工程师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8 北京师范大学 张 健 汉语言文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9 北京师范大学 王英典 生物技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0 北京师范大学 李 翀 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实验区11 中国政法大学 李树忠 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12 中央民族大学 文日焕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3 中央民族大学 苍 铭 历史学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刘 舒 安全防范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董青春 北航创业管理培训学院16 北京工业大学 侯义斌 北工大-Xilinx软件工程(嵌入式系统方向)应用人才联合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7 首都医科大学 彭师奇 创新型药学人才培养实验区18 首都师范大学 刘新成 历史学科教学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9 南开大学 陈志强 研究—实践型历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0 南开大学 刘 方 生命科学与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21 燕山大学 赵永生 机械工程“学研产互动”与“做中学”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2 内蒙古大学 孟克吉雅 蒙古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3 大连理工大学 李志义 立体化创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4 大连理工大学 沈宏书 工程型软件精英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5 东北大学 朱志良 实用性高级软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6 辽宁大学 林木西 国家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7 吉林大学 李俊江 吉林大学经济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8 东北师范大学 王 确 文史哲复合型教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9 哈尔滨工业大学 徐晓飞 软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0 黑龙江大学 张政文 基于专业教育深化改革的创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1 复旦大学 臧斌宇 国际化创新型软件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32 同济大学 周兴铭 国际化软件工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3 上海交通大学 马德秀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创新创业大讲堂34 上海交通大学 傅育熙 基于CDIO的软件工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5 上海交通大学 张雪洪 应用型、复合型生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6 华东理工大学 涂善东 基于CSS0的全程创业教育新模式37 华东师范大学 余伟民 史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8 华东师范大学 谭 帆 综合性中文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9 上海财经大学 刘永章 财经人才创业教育创新实验区40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俞光虹 本科大学生创业教育基地41 华东政法大学 朱榄叶 开放型国际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2 南京大学 陈道蓄 南京大学软件工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3 南京大学 丁 帆 南京大学中文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4 南京大学 洪银兴 南京大学经济学人才培养集成创新模式实验区45 东南大学 郑家茂 基于知行合一理念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实验区46 东南大学 邓建明 工程应用型软件人才培养实验区47 江南大学 张大良 江南大学创业教育实验区48 江南大学 陈 坚 生物工程专业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49 中国药科大学 姚文兵 生物医药创业型人才培养实验区50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吴庆宪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业教育实验区51 苏州大学 路建美 理工结合模式培养化学化工科技创业人才实验基地52 南京师范大学 朱晓进 中文拔尖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53 南京财经大学 凌迎兵 南京财经大学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54 浙江大学 吴秀明 以国家人才培养基地为依托的复合型创新性“大中文”人才培养实验区55 浙江大学 何钦铭 工程型、国际化软件工程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56 宁波大学 赵 伐 “平台·模块·窗口”式大学生自主创业教导模式创新实验区57 温州大学 林娟娟 创业型人才培养温州模式创新实验区58 浙江万里学院 钱国英 基于合作性学习教学改革的创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59 厦门大学 董槐林 软件工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60 福建师范大学 郑家建 福建师范大学中文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61 福建师范大学 李建建 福建师大经济学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62 江西财经大学 廖进球 江西财经大学创业型人才“两层次”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63 山东大学 彭实戈 金融—数学跨学科交叉应用型人才培养实验区64 中国海洋大学 温海深 水产养殖学专业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65 河南大学 耿明斋 自主学习型经济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66 武汉大学 陈 伟 历史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67 武汉大学 王建波 生命科学与技术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68 武汉大学 曾国安 理论经济学高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实验区6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吴汉东 解纷专家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70 华中科技大学 骆清铭 CDIO型光电工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实验区71 华中科技大学 周艳红 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72 武汉理工大学 程森成 基于职业发展教育的全程化大学生创业教育模式创新实验区73 华中农业大学 张启发 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74 华中师范大学 彭南生 历史学研教双优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75 中南大学 徐建军 中南大学创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76 中南大学 陈启元 基于学生能力成熟度模型的软件人才CDIO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77 中南大学 夏家辉 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基因科学与技术产业化点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78 湖南大学 陈 收 大学生创业型人才阶梯嵌入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79 湖南大学 林亚平 面向企业需求的“做中学”软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80 湖南大学 刘辉煌 经济学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区81 湖南师范大学 李育民 “三结合”理念下历史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82 中山大学 朱孔军 中山大学本科生创业教育实验区83 中山大学 王金发 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84 华南理工大学 韦 岗 电子信息类专业创业型精英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85 华南理工大学 闵华清 华南理工大学软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86 广西大学 韦 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复合型创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基地87 重庆大学 陈蜀宇 软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88 西南大学 王小佳 农学类专业“顶岗实习支农”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89 西南政法大学 张玉敏 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90 四川大学 陈 放 四川大学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91 云南大学 李 彤 基于CDIO的国际化、工程化软件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92 云南大学 叶 辉 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93 西安交通大学 丘 进 创业教育基地94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龙建成 电子信息类大学生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95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陈 平 面向产业需求的软件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96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梁宗锁 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97 陕西师范大学 李西建 国家文科基地(中文)创新实验区98 西北工业大学 周兴社 国际化工程型软件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99 西北大学 陈 峰 历史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00 兰州大学 王希隆 兰州大学历史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责任清单范列

  目前,为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全国不少城市相继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网格化”已成为一个热词,网格化”城市管理、“网格化”治理、“网格化”社区管理、“网格化”市场监管、“网格化”巡逻防控相继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开展的如火如荼。然而,这项工作没有的统一的定义和标准的规范,层次、角度均不相同,以致出现理解不一致,发展不平衡的局面,部分地方在落实上流于形式,甚至与初衷大相径庭。究竟如何理解、把握和开展此项工作?笔者试图结合实际,从探析其定义和特征入手,浅析如何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定义  网格化管理来自于网格(Grid)技术在管理领域中的应用,网格一词来源于人们熟悉的电力网(Power Grid),在构筑互联网技术上得以迅速发展,它将高速互联网、高性能计算机、大型数据库、传感器、远程设备等融为一体,为科技人员和普通百姓提供更多的资源、功能和交互性。正是由于其有着资源共享、工作协同和服务一体等特性,网格概念和网格化管理模式逐渐延伸到其他管理领域。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国家、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个人的财产安全,对于人民的安居乐业,保持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应当定义为以实现“大安全”为目标,整合各方面资源,调动来自政府、社会、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力量,依托统一的管理模式,借助数字化的平台,以属地管理、分级管理为原则,一方面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单元网格,在单元网格之间建立一种监督和管理相互交叉、有机结合、相互弥补的形式,使各网格之间能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一方面通过构建横向和纵向经、纬线,形成涵盖各方面监管内容的立体网格,最终达到整合组织资源、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特征  1、生产经营单位单元格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定义为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部分,安全问题不再由单一的单元格解决而是由单元格组成的整个网格提供的各种管理机制、共享的资源和辅助资源共同完成。如: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充分体现“大安全”的整体性、及时性、高效性在突发事件应对的有效发挥。然而现实中各级政府遇到突发事件,虽然经历多次预案修订和演练,往往还会出现处置不当,甚至带来突发事件扩大化。分析起来,一方面对于事件的估计不足,采取的措施不力;另一方面就是由于单元格之间缺乏有机结合和资源有效共享。比如,某地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如果借助数字平台,在当地实现包括出事地人口、风向、土壤、应急队伍和器材配备、疏散路线等数值实时化,对应危险化学品监测泄漏值,立刻分析出最佳处置方案,可能就会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反之,可能由于错过最佳时机或采取不当措施,造成更大损失。  2、网格化管理的立体化。“立体化”主要由“网”与“网”之间的交叉关系形成“格”所带来的。如图二所示,横向的网经线由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组成,纬线由政府监管部门、社区、村委会等组成;纵向的网经线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如央属二级及以下对应的总部)机关,纬线由生产经营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所对应的责任制组成。事实上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因素造成的其中包含了诸多的必然性一次事故之前就有很多次机会可以阻止,网格化管理的重要性在于超前预控。  3、网格化管理的全面化。由于网格化涉及方方面面,即使根据相关法律,监管出现的“盲区”同样能融入“网格”。如目前出现比较多的农民自建房事故,事前在建设监管领域目前无法可依,然而一旦出现事故却列为生产安全事故,无论从事故指标、追究责任,还是由于处置不当可能带来的不仅仅是生命和财产的损失,还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借助政府层面的经线的管理和自然人层面纬线的自觉、意识有机的结合。  4、网格化管理层次化。政府在第一层面,体现的是对于安全的总体规划、领导和投入、支持;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社会在第二层面,体现的是落实监管职能,把好门槛、打击违法和加大宣传力度;生产经营单位在第三层面,体现的是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消除隐患,增强安全意识。  三、如何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目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成为当前和今后我国面临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于安全生产监管而言,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建立“以人为本、服务经济,人机和谐、本质安全,常态监管、持续改进”的有效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机制,必然能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安全性和科学性。  1、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经济。目前安全生产领域所指的“人”包括劳动者和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劳动者而言,体现在对于生产过程中风险的预知判断、自我保护和应急处置。对生产经营单位而言,体现在对于安全生产物质保障、资金投入、完善规程和落实制度。因此,劳动者和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网格化的最基本构成,应当建立微观网格,横向从全员定责入手,各级各类人员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属地范畴和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岗位和个人,明晰责任主体,分解责任指标;纵向从监管定位入手,对每个区域、每个场所、每个部位,逐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2、 人机和谐、本质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日益提高,本质化安全逐步加大。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数量却逐年增加。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劳动者自身知识水平和结构与先进的生产设备不相适应;二是从大量的事故分析,安全操作规程与生产实际不相符,亟待改进;三是劳动者受环境、身体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带来的误操作;四是发生紧急情况,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和采取有效措施。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形成“人机”微观网格:横向提高劳动者的知识水平,使之能够适应岗位生产及对随时可能发生的事故应对;纵向除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国标形式规定外,在许可阶段组织专家对生产过程中每一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鉴定,从而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安全操作规程。在此基础上,结合转换经济增长方式的大环境,形成以合理产业布局,科学安排产能,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进度开发建设,能涵盖机”微观网格  3、 常态监管、持续改进。目前,经过多年的努力,安全生产监管步入正轨,无论是安监部门还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从行政许可、执法等多个环节形成一套完整的流程。在现实工作中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多头布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年年初会按照本地区、本地区的特点,制定相应工作计划,然而由于阶段时间内发生事故,从国家、省、市、县(区)各级分别布置集中行动、专项检查,一方面打乱计划,一方面重复检查,可能给生产经营单位带来负担;二是多头管理。目前我国生产经营单位成分较为复杂,以致出现监督管理主体与主管单位之间交叉或“真空”;三是政府依赖。目前,讨论的较多的往往是“两个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及其部门)”的落实,然而现实工作中,政府及其部门其始终扮演了“婆婆”角色,如在某一时期一度出现政府及其部门聘请专家帮助查隐患、向某一单位派驻安全监察员,乍看起来,似乎起到一定作用,殊不知造成政府依赖,政府似乎也有越俎代庖之嫌。因此,网格化管理应当突出“防范化、精细化、常态化”,主要是指企业治理与政府监管之间形成的交叉网格,体现“网格全覆盖、监管全方位” ,即把政府、企业、公民纳入到网格,把安全纳入到网格管理。金鹏信息安全生产网格化软件

引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具体是哪类项目?

  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1989-7-10]  (1989年7月10日 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环管字第201号文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现颁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请你们认真地贯彻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沼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的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表地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持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地段,必要时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他污染。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物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 饮用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设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有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正常的建设秩序,明确建设活动中有关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批准总投资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具有重大影响,它直接关系到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济发展的后劲,关系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的合理布局,是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与一般建设的关系,顾全大局,协同配合,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保证重点建设。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对项目的施工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直至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湖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应成立相应的重点建设领导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障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在制定全省中长期计划时,由省计委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从农业、交通、能源、通信、重要原材料、科技教育及其他行业的骨干项目中予以初步明确。第六条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省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全省五年总体规划明确的建设重点,已批准立项并经审查通过了可行性研究等设计文件,确定了项目法人,备有足够的资本金,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基本落实,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工程设计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项目。第七条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依据以上基本条件,以公文形式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和省计委申报,经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当年被国家计委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项目,同期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范围。第八条 计划部门应依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以及该项目相关或配套工程同期建设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第九条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的项目,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三章 前期准备第十条 凡列入重点建设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有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贷、保值、增值的任务,并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应由计划部门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总投资应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息、国家调汇利率、物价上涨及交纳国家有关税费等方面的因素。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由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协议。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备工程报建手续,完成勘探、设计、征地拆迁、施工和监理承包合同的签订、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并严格履行开工前审计和开工、报建等手续。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的选择,通过招投标确定,在省招投标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等有关单位,依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管理与监督。第四章 建设实施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年初由省人民政府给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下达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年终依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单位考核评比办法》进行验收和考评。

何为农业建设项目重大变更?

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变更:变更建设地点的;变更建设性质的;变更建设单位的;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施工图预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发生重大变更时,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批。

甘肃省2012年农业开发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允许分包吗

不允许。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可能,在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建设项目:  (一)农业、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要原材料等支柱产业建设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建设项目;  (三)对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骨干建设项目。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的原则;  (四)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业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自治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自治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工期;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  (五)环保等其他有关内容。第七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职责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综合管理和有关部门、地区分级管理的制度。重点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直属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地、州、市项目,由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中央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解决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保重点、保收尾、保投产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平衡和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地州市、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地、州、市,应当积极协助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并督促其到位。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优先安排。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第十四条 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依法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在单位自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由农业部农垦局组织验收。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采取建设期验收、年度考核、项目总结验收方式进行。项目试运行结束时进行建设期验收;每年12月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项目完成后,实行项目总结验收。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列入次年项目计划。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其他项目;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收回项目资金。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项目合同,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建设内容,违反财务规定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停止安排其他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

如何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参考《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主要是通过策划与决策,明确建设目标;通过组织与指挥,实现项目的有效运转;通过控制与协调,建立正常的秩序,及时化解不协调因素;通过教育与激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而保证建设项目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

农业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有何规定?

农业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有如下规定:①配套比例规定。一般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照东、中、西部的地域划分确定不同的配套资金比例;②配套时间规定。一般要求与中央投资同步到位;③使用范围规定。配套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不得挪用。此外,有些项目对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向也有规定,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地费、项目管理费一般只能用地方配套资金解决;④配套资金来源及比例的规定。部分项目对省、地、县及项目单位自筹的比例有规定,或规定了省级配套资金的最低配套比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规定比例(财政资金2%)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⑤存放账户规定。需与中央资金一样,存放到项目指定账户上。

农业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有何规定?

农业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有如下规定:①配套比例规定。一般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照东、中、西部的地域划分确定不同的配套资金比例;②配套时间规定。一般要求与中央投资同步到位;③使用范围规定。配套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不得挪用。此外,有些项目对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向也有规定,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地费、项目管理费一般只能用地方配套资金解决;④配套资金来源及比例的规定。部分项目对省、地、县及项目单位自筹的比例有规定,或规定了省级配套资金的最低配套比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规定比例(财政资金2%)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⑤存放账户规定。需与中央资金一样,存放到项目指定账户上。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主要是通过策划与决策,明确建设目标;通过组织与指挥,实现项目的有效运转;通过控制与协调,建立正常的秩序,及时化解不协调因素;通过教育与激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而保证建设项目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重点是项目决策、开工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管理。(1)项目决策阶段管理:围绕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相关的报批工作展开。包括:对投资方向和内容做初步构想;组织编制、评审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开工准备阶段管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手续;选择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组织开展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招投标等工作,依法择优选定合格的承包商及工程监理机构,并签订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准备所需的水、电、通讯、道路等必备条件;(3)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之间的关系,通过监理等督促控制工程的质量与进度;检查项目各项合同的执行情况,按照项目概算、预算和合同规定,控制项目投资,依法支付各类款项。(4)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对施工单位拟交付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整理项目档案,清理项目建设现场或试运行;项目主管单位按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等。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重点是项目决策、开工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管理。(1)项目决策阶段管理:围绕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相关的报批工作展开。包括:对投资方向和内容做初步构想;组织编制、评审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开工准备阶段管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手续;选择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组织开展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招投标等工作,依法择优选定合格的承包商及工程监理机构,并签订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准备所需的水、电、通讯、道路等必备条件;(3)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之间的关系,通过监理等督促控制工程的质量与进度;检查项目各项合同的执行情况,按照项目概算、预算和合同规定,控制项目投资,依法支付各类款项。(4)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对施工单位拟交付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整理项目档案,清理项目建设现场或试运行;项目主管单位按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等。

建设项目出现资金缺口,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13、农业部发布了哪些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答:近年来,为加强项目管理,农业部制定和修订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和《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委托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制定了《农业部重大投资项目廉政监督若干规定》、《农业部重大投资项目廉政监督若干规定》、《农业部投资项目廉政监督检查办法》和《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规定(试行)》,基本形成了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体系,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供了依据。

多大规模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多大规模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重点是项目决策、开工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管理。(1)项目决策阶段管理:围绕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相关的报批工作展开。包括:对投资方向和内容做初步构想;组织编制、评审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开工准备阶段管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手续;选择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组织开展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招投标等工作,依法择优选定合格的承包商及工程监理机构,并签订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准备所需的水、电、通讯、道路等必备条件;(3)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之间的关系,通过监理等督促控制工程的质量与进度;检查项目各项合同的执行情况,按照项目概算、预算和合同规定,控制项目投资,依法支付各类款项。(4)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对施工单位拟交付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整理项目档案,清理项目建设现场或试运行;项目主管单位按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等。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法律依据:《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农村能源开发、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广等的项目支出。

农业建设项目的有关参建单位有何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项目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采取降低资质等级、提出警告、取消评估资格、向社会公告等处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项目出现资金缺口,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14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韩长赋2020年9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农业建设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多大规模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采取哪些奖惩措施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奖励措施:将项目建设情况的评价结果与新项目的安排挂钩,对管理措施到位、投资效益好的省市和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和投资倾斜等奖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查处和整改到位的,农业部不再追究和处理。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冻结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暂停安排项目单位(包括农业部直属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安排项目单位所在地(包括县和地区)1~3年内的新建项目,停止或减少安排项目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2年内的新建项目或中央投资。

农业部发布了哪些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近年来,为加强项目管理,农业部制定和修订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和《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委托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制定了《农业部行政审批廉政监督若干规定》、《农业部重大投资项目廉政监督若干规定》、《农业投资项目廉政监督检查办法》和《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规定(试行)》,基本形成了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体系,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供了依据。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方法规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第十四条 省、受托的地(市、州、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1条 扶持乡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口管理,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同级业务部门对政府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省级投资分别由省水利水电厅、省农业厅和省扶贫办下达。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搞好相互协作配合。省级管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地州市负责项目设计审批、实施监督和接受省委托验收;县负责项目选择、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及竣工初验。  二、项目确立第2条 立项原则  以改善山区生产、生活基本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以治水改土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坡地改梯田,扩大水浇地,改造中低产田地,推广农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经过扶持建设、增产潜力大、见效快、效益高的乡优先立项。第3条 立项程序  (一)报批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首先由县提出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报地州市对口管理部门;地州市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筛选,审查合格后上报省主管厅(办),经省主管厅(办)批准后方可立项。  规划报告内容: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农业、水利现状等;列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规模、主要改造措施;项目工程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及规划图。  申请立项报告内容:申请立项理由、组织领导、实施班子及资金匹配数额。  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一式四份,报地州市主管局,由地州市主管局审核,并明确是否同意立项及资金匹配数额后转报省主管厅(办)一式二份审批。  (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经省主管厅(办)批准立项后,各地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数额、新增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或制定实施方案,报地州市主管局审批,由地州市报省主管厅(办)备案。  三、项目管理第4条 计划管理  (一)年计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于前一年的三季度编制(即九月底前)报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主管厅(办)备查。  (二)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各县主管局及有关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存在问题。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建设进度报地州市主管局备案,地州市主管局应加强督促检查,并于第二年6月底前将年度完成情况报省主管厅(办)。  (三)年度计划如有调整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第5条 资金管理  (一)投资管理。按照管理分工,各部门负责的乡,省级下达的投资及地县配套资金统由县对口部门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二)按项目进度拨款。建设资金按施工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期拨款。县主管部门要预留10-15%的工程承包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结算补齐。  (三)按项目进行核算。各项目都要实行独立核算。核算每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和资金、物料的收、支、结余数额。一个项目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可统一核算,分别报帐。项目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按期汇总上报至县的业务主管部门。  (四)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地、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都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第6条 物资管理  工程所需物资在政府统筹下物资部门要优先保证,并要加强管理,专物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第7条 档案管理  扶持乡要从申报立项开始就建立档案(社会经济档案、工程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内容包括建设前及工程完成后社会经济状况;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记录、施工验收资料;资金拨、付财务报表等。各扶持乡还应配以相应的比较照片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相应的录像资料。第8条 组织领导  扶持乡所在县的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议程,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责任;业务主管局要有一位领导具体抓。凡列为扶持的乡,都要建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乡长,并相应配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项目实施。县级技术负责人要参加领导小组。  四、竣工验收第9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  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对各建设项目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执行情况,竣工工程移交及运行管理情况,资料归档管理情况进行验收。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2〕34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5月10日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u2002为规范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结合本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u200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业工程以及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农业工程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农业生态以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农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农业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条u20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项目。其中,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上述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u2002必须公开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部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符合条件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全面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批、核准前予以明确。前述标准以下的项目,鼓励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第五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授权委托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实施主体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由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u200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备案报告制度。第七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八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第九条u2002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预算应当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编制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能无依据核减工程造价。第十条u2002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第十一条u200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第十二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第十三条u2002招标组织形式可以实行委托招标,即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法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u200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澄清、修改、变更公告,应当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媒介发布。第十五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十六条u2002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同时应明确中标单位应当为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稳妥推进工程质量保险试点。招标人在规定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评标办法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设定无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第十七条u20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十八条u200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支票、保函、承诺等方式提交。投标人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从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招标人不得挪用。国家对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履行工程建设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险)等。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u200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程,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二十条u200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二十一条u200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二十二条u2002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第四章开标第二十三条u2002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不得开封或者解密。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二十四条u20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采用电子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四)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形。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密封和拒收等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五条u200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所派招标人代表评委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二十六条u2002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第二十七条u2002现场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评标活动与外界实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断,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并采用音视频监控记录。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进行。第二十八条u200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应视为细微偏差。严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抵制、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依法取得劳务报酬。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第三十条u20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u20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五)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六)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因上述原因重新招标后,仍不能确定中标人的,属于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属于无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且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惩戒。第三十二条u2002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四)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评标区外不见面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第三十三条u200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三十四条u20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介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书面质疑,并提供必要的依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u2002公示期满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三十六条u200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u20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第三十八条u200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u2002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省级农业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强化农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推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推行市场主体承诺制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承诺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条u2002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一条u2002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备案,包括对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条款责令改正等;(二)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等进行监督;(三)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四)对标后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u2002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第四十三条u2002招标投标监督主要采取在线监管、信息公开、日常检查、信用监管、范本监管等方式。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材料记录应当存档。第四十四条u200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超过投诉时效的,不予受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三)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第四十五条u2002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后监管工作,对承包范围、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和现场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存在进度慢、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人员变更频繁等问题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报送给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u200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u200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介绍?

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总则内容?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写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五)接受投标文件。(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七)成立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九)确定中标人。(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二)签订合同。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应当由什么部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测绘资质管理是指国家对测绘资质作出具体规定,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进行测绘资质监督、依法查处无资质测绘等行政活动。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具有完成测绘任务的合法资格,进而保证测绘成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进而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保护测绘市场公平竞争。《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法还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热力管网建设项目增加30%环评需要变更吗

你好,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是不允许新建用于供热的燃煤锅炉的。如果排除这种情况而需要健身供热锅炉房的话,必须进行环评和安评。主要依据是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安全生产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引导语: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九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建〔1994〕130号1995年4月21日颁发,水政资〔1998〕51号1988年2月9日修正)同时废止。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合同范文

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施工 地 点:市 本次招标范围:道路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 本次招标总投资额:约 500万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市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 三、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 以中标价为基数,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各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其价款按中标价作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后下浮20%计取代理费,其费率为:100万元以下—1.0%,100~500万元—0.7%,500~1000万元—0.55%,1000~5000万元—0.35%。甲方须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督促中标单位交纳招标代理费。 四、招标公告发布约定 受托人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招投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承担本工程的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受托人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八、委托人向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九、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 5 月 5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负责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仅限于公开招标项目)。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 (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一(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末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1.1词语定义见通用条款1。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2.1。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汉语。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及国家、地方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防城港市企沙鱼冲路、新港路、新港路二巷、新港路三巷、新港路支线改造工程施工的招标事宜,包括编制招标备案报告,发布招投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施工招标预算(编制施工招标预算范围:鱼冲路、新港路、新港路二巷、新港路三巷、新港路支线改造工程中的道路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等。 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分次于招标文件出售前十五日全部提供。公务员之家:http://www.gwyoo.com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1、委托人应及时审核招标文件及资料;2、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项目经理把握,提出相关要求(如:需驻现场办公项目所需的办公设备等)。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方面,协助受托人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易市场及其它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 (6)应尽的其他义务: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5、受托人的义务 5.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资格后审),印刷并装订招标文件(包括施工招标预算);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书面澄清投标人的疑问(委托人、受托人及设计单位各自回答投标人提出的与自己有关的问题,并由受托人汇总,由委托人将所有应回答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接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做好评标的基础工作; 具体时间以与委托人商定的具体工作计划为准 。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招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咨询,关于招标文件编制、招标程序及合同条款的咨询;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刊登招标公告费用、招标文件印刷费用、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 (4)应尽的其他义务: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1)、委托人在出售招标文件前有权审核受托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检查、监督受托人工作,并要求受托人提交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3)、在合同期内,受托人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4)、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向受托方缴纳中标服务费和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无利息退还; 6.2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在合同期间内,委托人如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约行为,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7.2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出售招标文件收入归受托人所有;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以中标价金额为基数,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各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有关收费标准下浮20%向中标人计取。 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 汇率:不适用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汇票或转账或电汇,根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经双方协商一致,向中标人收取;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如中标人未按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不能领取中标通知书。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9.2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根据实际天数计算;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视受托人工作完成情况给予赔偿,按代理报酬的5%支付违约赔偿金。 (2)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招标代理报酬的5%支付违约赔偿金。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1、争议 11.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2、合同份数 12.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其中,委托人贰份,受托人壹份,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壹份备案。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补充条款:视项目情况由双方约定。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第九条 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并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除工程设计文件外的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需要对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将下列带有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作为资格合格条件:  (一)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三)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第十四条 2个或者2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三)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招标人将前款第三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 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本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 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 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与招标法有什么区别?

货物招标分为一般的货物招标和国际机电招标,他们分别依据的法律是:一般货物招标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际机电:《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然后服务类主要指工程服务类,招标法明确的就是:勘察、设计、监理,他们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招标法,另外还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从招标形式上区别主要是,货物招标一般明确标的,根据工程量可以做出详细报价,评标办法主要还是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服务类招标,标的不是很明确,报价依据一般是国家出据的取费标准,然后投标人根据该标准以下浮比例进行报价。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吗?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办理所有手续,包括施工许可证。由于一些地方建设管理部门并不同时是燃气管理部门,当地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如地方建设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是同一部门,则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落实到那一个行政窗口。

云马老厂建设项目什么时候举行开工典礼仪式

2021年6月。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网查询得知,云马老厂建设项目将在2021年6月份举行开工典礼仪式。云马厂的建设对贵州工业发展格局的形成,对中国西部地区工业体系的建立和一批工业城市的兴起,对中国航空航天等事业的发展,具有开创基业和鼎定大局的意义。安顺是贵州三线建设的重点地区,积聚了贵州航空工业的主要力量,三线建设为安顺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工业基础,一代又一代“三线人”的奋斗历史也留下了丰富的精神资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护好、利用好这份遗产资源,对安顺实现转型升级、后发赶超,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乡村建设项目全面征求群众意见形式有哪些

乡村建设项目全面征求群众意见形式有举办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户访调研和开展听证会。1、举办座谈会:可以邀请当地群众代表、村民代表、专家学者等组织座谈会,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座谈会上进行交流和讨论。2、发放调查问卷:在当地群众中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乡村建设项目的意见、建议和需求,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3、进行户访调研:对当地村民逐户进行走访,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困难和需求,并了解他们对乡村建设项目的看法和期望。4、开展听证会:听取群众在当场发言、提问的方式,直接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公开地解答疑问和反馈情况。

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别

1、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2、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3、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别

法律分析:1、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2、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3、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我国现行建设项目的三种审批投资体制是什么

(一)审批制1、审批范围。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2、投资内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3、投资方式。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4、审批权限。省发改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政府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的10%。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二)核准制企业投资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均应当向当地投资主管请求核准。进行核准的项目,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编制。(三)备案制凡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厦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我们二期还要放在厦门做”

在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位于3楼的“多规合一”工程建设审批服务厅和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厅,设有30多个单位,包括建设、规划、环保、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等市直部门及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部门。企业在这里可以“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大大减少“盖百图章、办事慢、多头跑”的情况。 本文图片均来自澎湃新闻 2019年3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在国务院例行会议上,就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情况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各试点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地区实现了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2019年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19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 时间回到8个月前,京东旗下厦门迅赞物流有限公司报建经理潘丽华2018年8月3日向澎湃新闻记者介绍,京东亚洲一号厦门同安物流园的地块于2017年8月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拍挂取得后,12月拿到了施工许可证,“四个月时间已经算是前期工作非常顺利的了。再过一个多月,这个项目就要进入竣工验收阶段了。” 事实上,企业从项目选址到竣工验收备案,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就有近90个,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地震、人防、国防科工等20多个部门。而在厦门从市到区涉及200多个部门和单位。潘丽华报建的过程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和烦恼,可想而知。 而这些烦恼就要消失了——试点城市厦门自去年8月起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梳理分解出的89个事项,通过强化前期策划评估、再造审批流程、精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等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在办理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反映的办理时间长、经过手续繁、提交材料多等问题。 与此同时,这项改革已在国家层面推开。2018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东部、中部、西部、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的试点城市都在推行。最终目标,是力争到2020年全国基本建立科学、便捷、高效、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形成全国的基本制度。 转变政府职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是重点、难点和关键京东厦门物流园为新建仓储物流项目,位于厦门同安区五显镇。园区包括东西两区,共有 6个仓库,其他建筑物还包括分拣中心、设备用房及配套用房、工业垃圾房及生活垃圾房、门卫及自行车棚等,占地约27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22.87万平方米。 目标是建设成为区域电子商务运营中心、智能物流示范基地、区域采购中心、电商聚集园区,未来成为福建电子商务基地及物流枢纽中心。 “做报建有时候真的很困惑。”负责厦门迅赞整个华南地区报建工作的潘丽华举例说,“工地在四至范围哪条路上开大门,这个归规划委审批,而市政园林不管大门开哪里,而是管开多大口。我们跑完了规划委的审查,市政园林说大门20米宽不行,只能在7米、9米和12米三者中选择。那图纸上之前设计的值班室的位置就要随之挪地,相应的,绿化、消防、人防都要更改。如果一开始就把所有要求一次性告知企业,就好了。” 她的烦恼还有很多,比如华南地区各城市之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不尽相同。 “就拿城市配套费来说,厦门没有,但是在福州、漳州是要另收的,每平方米收几十元的标准还不一样。相对来说,厦门的流程会简单一些。企业进一个城市做项目,报建部门要把项目涉及的所有条款、行政费用都列进合约规划,作为申请支付款项的依据,若有遗漏上报的费用后期要用,都要重新跟公司立项申请,算是工作失误。而且各个地方的规则都不一样,统一起来的话,人力也能大大节省。”潘丽华说。 潘丽华的愿望很快就要成真。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政府发文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福建省表示,2019年,全省总结复制推广厦门试点经验,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品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简化事前审批环节,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 一般说来,一个公司的报建部门,主要负责协调项目开发前期涉及的各主管部门,完善各种具体手续,保证开发计划顺利实施。以厦门市来说,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市发改委、规划委、国土房产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园林局、商务局、经信局、地震局,乃至消防支队、人防办、供电公司、燃气集团等大大小小的单位,不一而足。 只是在工作日去把所有相关部门都跑一遍,可能就需要十天半个月,要想把章集齐,算上各个部门的审批时间、方案的修改时间,等到项目正式开工,可能已经过去了大半年,企业时间成本、资金成本都大大增加。 中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原本平均需要200多个工作日。这也是世界银行此前在评价中国营商环境时最被诟病的一点。2017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了对全世界192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评价报告,中国综合得分列78位,其中办理建筑许可这个指标列172位,低于俄罗斯和巴西。 为优化营商环境,也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要求包括北京、上海、厦门、沈阳、浙江省在内的“15+1”试点地区要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减至120个工作日。 2018年6月4日,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厦门举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们一直讲转变政府职能,其中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又是行政审批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 33号文明确提出 “五个一”,即“一张蓝图”明确建设条件,“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2018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为改善营商环境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成效显著,全球排名从一年前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 厦门是走在前列的城市之一。实施改革后,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一般社会投资项目的京东厦门物流园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内。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今年1月做2018年工作总结时表示,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89项改革工作任务,公布八大类项目审批流程图及审批事项改革清单,实现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线性工程类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比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了28.5%。 新流程自2018年9月1日运行至今,全市共有751个项目按新流程运行,242个项目完成多图联审,10个项目申办多测合一,18个项目申办联合验收。加强联合技术指导,深化区域综合评估,构建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机制,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进一步压缩到50个工作日。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改废、梳理27条改革意见上报住建部,形成300余份改革文件制度。创新审批中介监管模式,64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中介网上大厅,529家中介机构入驻,3481个投资项目完成合同网签,1216个项目完成服务并获得评价。大幅精简申请人申报材料,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所需的申请材料由改革前串联的373项减少至改革后并联的76项,共减少297项。 委托厦门大学营商环境评估中心第三方评估系统,对进驻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100%实行第三方评估。以服务重大重点建设项目为工作重点,815个重点建设项目1790次的审批事项审批服务时限压缩到法定时限的35%以内,已办结1369项,提前办结680项,提前办结率高达49.67%。 推行承诺制,企业凭信用办事 “市里要给我们企业培训改革方案。我看到里面取消了项目临时用水、施工用电和正式用电、用气的申请环节,在原来这些都要单独申报的,流程挺多的。‘多图联审"、‘多测合一"、‘联合验收",就解决了我前面说的设计反复的问题。规划、消防、市政、园林、人防、二次供水、防雷等部门的意见和标准,一次性告诉我,我可以统一考虑减少问题。市政和园林的技术指导已经提前告知了规划部门,最后只要规划部门来验收。这样太简单了。” “这次还取消了建设单位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等。推行承诺制,企业凭信用办事。比如,像我们这样的集团企业,注册地不在厦门,银行不能出担保,只能找担保公司。找担保公司首先必须要招标,这就要很长时间。我们这次的物流园项目,先付了15万元给担保公司,还要再押109万元的押金,才给我开保函。有的项目如果时间很长,企业押的流动资金也很可观。现在真是太好了。”说起流程事项的精简,潘丽华连连感叹,“我们的物流仓库还有二期,还要放在厦门继续做。时间成本减少了,建设成本自然就减少了。” 厦门市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上,会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接国家工程建设审批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企业如果重新注册,申请资质,也要花费相当部分的资金,以及时间、人力成本,贸然失信得不偿失。 听起来很美好,但减少的事项再多,优化的流程再好,企业还是要和那么多的部门打交道。潘丽华说,去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办理就可以了,区里、市里都有,企业可就近办理。记者来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的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地探访。 “多规合一”工程建设审批服务厅和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厅位于中心三楼,两个办事大厅设有30多个单位,包括建设、规划、环保、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等市直部门及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部门。一楼二楼是与居民关系更直接、业务量较多的国土资源和房产综合服务厅、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厅等。 在三楼醒目的位置,张贴有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办理流程、财政性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部门的办事指南等,有小显示屏播放改革的具体内容,也有大显示屏显示各申报单位进度。 官网显示,除了车驾管办证大厅、口岸联检大厅、出入境办证大厅以外,厦门市直部门和下属单位所有行政审批和配套的公共服务项目都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便民、高效、公开、廉洁”为服务理念,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制定并推行预约服务、并联审批、服务承诺、重点项目代办等一系列便民、高效的工作制度。对审批量较少的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统一收发件。对多部门均需要的相同申报材料,将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各进驻单位充分授权窗口工作人员,按照“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做到“受理(接办)、审查、审批、缴费、制证(文)”办理环节全部在中心办理完成 。 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位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带了十几个项目的资料在不同窗口逐个办理。他手上的多个项目目前处于不同的节点。而项目前期需要同时办理的并联事项,只要在一个窗口提交材料,窗口收件工作人员会根据项目类型,把资料发送到需要受理的部门,审批后,他只要来这同一个窗口拿许可证就可以了。 “代业主”提前为土地项目做规划 与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属于国企的厦门安居建设公司,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厦门安居建设公司是专营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业务的公益性企业,主要从事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报建专员连小莉介绍,保障房项目的进度要求较高,从项目生成到项目开工,顺利的话需要3个月,从项目开工到验收,这个周期大多在2年半到3年半。 此次厦门的改革要求,将此类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连小莉说,改革前,用地批准一定要等市政府用地批复红线。如果项目的土地是招拍挂的净地、熟地,最顺利也需要等一个月的红线批复。如果涉及农转用就要报省厅,两个月打底。只有批复后,才能走流程。这次改革,项目设计不用等土地批复了,只要批复手续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就行。设计出来后,就可以先送给规划部门。 她也提到了改革后“取消支付保函”,“银行开保单的一周时间可以省下来了。我们是国企,项目是财政拨款,本来就是政府项目,再要提供保函只是证明‘我妈是我妈"。” 在梳解出的89个事项中,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其中的56项,其中主办34项,协办22项。 厦门规划委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人李由介绍说,事前工作最为根本,快速高效审批环节的前提是没有矛盾冲突的一个整体规划。 传统审批往往等到业主出现后,业主来跑相关审批部门。现在则是代业主模式,规划委提前一年做下一年的项目准备工作,由政府先行完成对一块土地的规划——建筑多高、什么性质,如果需要拆迁则先行介入征地拆迁,农转用的就先行介入农转用的手续等制约审批的环节。由政府部门做好规划后上报批复,等地块拍出后,业主已经有了完整的项目规划条件。 进入审批环节则是做精简,规划委主要是减少前置条件,减少各部门的互相钳制。 李由说,“我们现在以用地预审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依据,原本从用地预审到土地红线批复至少需要三四个月时间。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则是取消了两个前置条件——征拆公告或土地征收完成情况证明。 “另外一个比较大的改革则是合并审批手续14个事项,改革前14个串联环节的审批差不多需要百来天,合并为一个环节后只需要18天。 “发证宽松方便审批,政府有义务为信用良好的开发商提供优良的营商环境,但不代表对企业不监管。规划委内部会启动抽查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承诺不是真实的,就会收回许可证、列入黑名单、加倍处罚。如果承诺是真实的,企业则根本不知道有这个环节。” “改善营商环境,是依法而不是纵容” 无论是200天压缩到120天,还是120天进一步压缩到90天、70天,相关部门之间彼此协调绝非易事。 为此,厦门市建立了涉及顶层设计、部门协调、监督监管、动态更新等内容的220余项规章制度,出台了全国首部“多规合一”地方性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和成熟的“一套机制”,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尽管很难,但是各部门的积极性是有的,因为改革后可以实现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厦门市建设局审批处处长邹梦林说。 在多图联审方面,邹梦林以消防举例说,“消防部门既要审批又要技术审查,工作量和压力都很大。去年底到今年2月,消防部门和审图机构一直在协调,责任如何认定,标准怎么界定,结果怎么验收。消防比较敏感,建筑起火也相对多发,消防审查有自己的法规,资质也在消防部门,它提出来审图机构要兜底,承诺符合所有消防法规才能放心。审图机构就不敢这样下结论就僵持不下,最后还是福建省住建厅和省消防总队发文协调。现在达成的统一是,消防部门书面告知审图机构哪些是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审图机构按照消防部门的意见审图,如果因为审图的原因,建筑发生火宅,这个主要责任就在审图机构,同时谁委托谁要负责,消防部门也要负一定责任。审图机构因为要负责任必然要认真审图,对消防部门来说,减轻了部分压力。” 此外,邹梦林认为“联合验收”“多图联审”是住建部此次改革中的亮点。包括他自己在内,去年7月在北京向住建部汇报的过程中,许多与会的地市代表,都提出是否这一项可以作为企业自主选择的内容。住建部当时明确表示,上述33号文是作为国家政策法规下发的,不容松动。 “事实上,这就是高度的问题。”邹梦林说,改善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为企业减少审批环节和材料,简化流程,另一方面是要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邹梦林说,“出于对自身利益——时间、经济最大化的诉求,在验收过程中,有的企业习惯完成多少验收多少,没完成的事项就拖在后面,比如市政园林绿化的部分,有的企业会等其他验收审批修改意见下来后,边整改边进行,最后差不多同时完成;也有企业为利益打擦边球,突破法律法规,用很多托辞拖延验收,这样一个项目的时间必然很长,对营商环境也是一种伤害。” “至于多图联审,改革前图纸要送不同部门审查,有的企业为了通过,会对不同部门用不同图纸,各部门最后都按收到的图纸验收,企业根据意见整改,很有可能会把其他部门之前合规的地方整改得不规范。改善营商环境,是依法而不是纵容,是让整个市场都公开透明,让企业有所预期”。他说,“有一个对比,外商独资的亚马逊厦门运营中心项目,2016年底2017年初,主动提出联合验收,这个项目各方面都很规范,半个月相关部门就完成了验收。改革是要让规范的企业获利,不规范的企业则将不会得到支持。” “改革是要刀刃向内” 韩正在上述去年6月的会议上指出:“改革如果不针对问题,它就是形式。改革就是要奔着问题去,一个一个地解决问题。如果碰到问题绕着走,这就不叫改革了。遇到重大改革,我们就要认真思考,想明白到底怎么做。……改革不能不痛不痒,而是要刀刃向内,该放的权力要放到位。” 韩正表示,这次试点,各城市的党委政府要负起主要责任,市委书记、市长要亲自部署。厦门之所以前期能取得成功,正是书记、市长牵头推动的成果。 记者在一份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上看到,组长是市长庄稼汉,副组长为常务副市长黄强、副市长张毅恭。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陈玉辉对记者介绍,仅6月就开了3次领导小组会议,分别由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 有参与7月方案评审的专家表示,改革牵涉的利益关卡太多了,如果不是由一把手来统筹推进,各部门之间很难高度协调。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说,厦门推行多规合一最早可以追溯到2002年,每一届政府的一把手都很重视这项改革,才有了厦门现在的成果。如果没有最高层领导的重视,也许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也就停滞在一个便民服务的高度,而无法推动各部门针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你说,各部门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如果没有一定审批权力,和一个接件员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很多在服务中心设点的部门,都是处长直接在这里办公。”她说。 厦门此前的改革是地方改革,地方改革的局限性在于只能在物理框架下做一些调整。“此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住建部的领导下,让我们觉得对地方的推动作用很大,从国家层面允许改革中地方在操作层面确实需要改变的法律法规和措施,我们可以同步提请有关部门和机关去调整这些条款,这样就让我们从原来只能做物理调整变成化学的整合。对我们而言,推动改革难度大大降低了,推动改革的信心则大大增加了。”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后简称意见)。意见中对改革内容及如何统一审批流程做了详细说明。一、总体要求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二、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规范审批事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要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国家、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示范文本,分别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本地区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县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制定本地区“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五、统一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六、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各项改革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全面领导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地方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严格督促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据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意见》提出,要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一是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合理划分审批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方进一步细化审批流程。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推行区域评估和告知承诺制。二是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相关系统对接。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国家和本地区各城市相关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三是统一审批管理体系。整合各类规划,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健全审批配套制度,“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四是统一监管方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2020)

第一章 总则一、基本信息  1.用地单位;2.用地位置;3.地块编号;4.用地项目名称;5.用地性质;6.总用地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道路用地面积,其他用地面积。二、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指标  1.规定容积率;2.建筑覆盖率;3.建筑间距;4.建筑限高;5.规定建筑面积:(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交通、不计规定容积率)。  (二)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1.建筑退红线要求;2.总体布局要求。  (三)市政设施要求  1.车辆出入口;2.人行出入口;3.机动车泊位数、非机动车泊位数;4.室外地坪标高;5.市政管网接口。  (四)其他要求(备注)  1.绿色建筑要求;2.海绵城市要求;3.新能源推广要求;4.轨道交通工程要求;5.公共设施配套(公交场站、幼儿园、中小学、市政设施、社康中心、垃圾站、警务室、社区服务站、文化站等)要求;6.其他告知性事项。三、市政线性类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依据项目类型出具。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严禁在审批信息系统之外业务流转。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在线平台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的平台,并作为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行政区域的在线办理系统。在线平台应当满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和数据共享的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数据双向实时流转,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整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洋、林业、水务、气象、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领域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为项目空间论证、策划生成提供平台支撑,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汇交、共享协调一致后的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管控内容、核查规则、法律依据等。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或者核准。  项目单位首次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前,应当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通过登记平台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赋码,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和重大安全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及备案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第八条 项目审批报建登记流程按照项目建设的时序,分为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四个阶段。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城市更新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区级城市更新部门牵头);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由住房建设部门牵头;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每个阶段包括应当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目录。第二章 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拟定用地出让方案,应当征求发展改革、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文物、辖区政府、产业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代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辖区政府要一并明确接收部门。用地成交后,项目单位缴交地价款、完成资金来源核查即可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个工作日内办结。

北京市建设项目申报流程

北京市建设项目申报流程:一、建设项目申报。建设项目申报是项目启动过程到施工前期涉及的所有项目相关开工手续,为了使建设项目顺利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完成施工所需的要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向发改委提交项目报审报告。其内容为: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和协作关系的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的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2、在项目完成备案后继续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是说明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总图运输、工艺、建筑、采暖通风、给排水、供电、仪表、设备、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算等设计意图的技术文件(含图纸)。经过审批后,发改委对项目立项。3、规划局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需向规划局提供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建设项目用地现状图。由规划局受理、审批,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向环保局提供可研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项目选址意见书。具备以上3件材料后,环保局工作人员到项目现场勘察项目周围环境、与有敏感点距离及环境保护目标,由环保局出环评意见后,建设单位到环保局办理环保手续。环保局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土地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局提供的材料:申请报告、建议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发改委立项批复、土地部门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现状图、环评意见,规划方案。6、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规划局提供的材料: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发改委立项批复、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经批准的建筑方案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图纸审查意见、环评意见。7、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建设局提供的材料: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大型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鉴证、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监理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工程委任监理合同、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8、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化工项目必需作化工生产安全评价以及相关的危险安全相关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发生安全事故,能及时进行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9、审核通过,项目批复。

建设项目的详细审批流程是什么?

这么说怎么说也说不清楚,这叫“跑手续”,涉及到计委、规划局、建设局、消防、环保、节能、绿化、城管、防疫、图纸审核、地名办、物价局、房管局、电力局、自来水、煤气公司......能跑断腿的。你看房地产公司,都得高薪聘请一些有政府背景的人做专职老总,专门跑这个。对房地产来说建设局规划局是最nb的俩老爷部门,难缠的很哪。各地建设局都有个审批程序流程图的,有的还有个小册子免费发放,我建议你去建设局要一份,也到规划局要一份,有了办事程序小册子,弄清楚上边的术语,一个工程跟下来你就是跑手续的专家了。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法律分析:一、项目建设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批。二、审批流程如下: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需要哪些设施&设备?

同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需要哪些设施&设备?方便说下吗 谢谢

SL525-2011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525-201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本标准。本标准共8章23节83条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建设项目论证等级、论证内容和基本资料,分析范围和论证范围的确定,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建设项目取水可行性分析。

SL525-2011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规范目录

1 总则2 建设项目论证等级、论证内容和基本资料2.1 论证等级2.2 论证内容2.3 基本资料3 分析范围和论证范围的确定3.1 基本要求3.2 分析范围的确定3.3 取水水源论证范围3.4 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范围4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4.1 水资源状况4.2 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5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5.1 基本要求5.2 取水合理性分析5.3 用水合理性分析5.4 节水潜力分析6 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6.1 基本要求6.2 可供水量分析计算6.3 水资源质量评价6.4 取水口合理性分析6.5 取水水源的可靠性分析7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7.1 基本要求7.2 取水影响分析7.3 退水影响分析7.4 水资源保护措施7.5 取水和退水影响补偿方案建议8 建设项目取水可行性分析附录A《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附录B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综合说明表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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