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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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以外,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提交资料:  1、《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四份,市局审批项目三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选址意向用地范围,注明用地户名和用地面积。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迄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  3、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需要使用其它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市政工程视情况定);  6、如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须加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规划选址论证(原件一份);  7、位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加送反映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一套);  8、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领取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主观:现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在进行建设,而在建设的过程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的区别有哪些?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 长春 市规划局规划 行政许可 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小编提醒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哪些建设项目必须申领选址意见书

看土地取得方式,划拨需要,出让不需要按工程建设性质:原址改建扩建不需要(前提是原址有选址意见书),但原址改扩建导致用地范围扩大的需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区别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划拨用地才需要办理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何作用?

办事规程:第一步:窗口受理并初审材料; 第二步:窗口安排核查控规、踏勘现场,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步:窗口审查初审意见并签发《建设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或函复意见书; 第四步:窗口发放《建设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或函复意见书 ; 第五步:窗口开具勘测放线交接单,待红拨资料提交后盖章确认. 所需材料: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 土地权属文件:国土证 国土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其它文件(如项目进区通知书/投资合作协议等) 立项文件:立项备案通知书(原件) 其他文件:经济适用房 房改委核发的修建经济适用房的批文或意见书(复印件) 产业项目 项目进区通知书/投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扩建项目 产权证 (复印件) 联建项目 联建协议(原件) 其它资料:勘测放线资料7套(红线图、界址点成果表、红拨交接单) 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即办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至“市民之家”规划局窗口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工作人员审核,符合受理规定的,予以受理。第二步: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图纸后,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第三步:经批准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四步:申请人持受理单至“市民之家”规划局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有什么区别?

区别:  1、报送材料种类不同: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需要四种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八种材料。2、关系不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是建设的基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基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  3、办理时间不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个工作日。  延伸: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报送材料:  1、附有拟出让地块四址坐标的最新实测地形图(含用地范围及地上地下资料)并附CAD格式电子文件。  2、国土局出具规划条件的函。  3、宗地图及CAD格式电子版。  4、涉及经济开发区和大路新区的用地,附规划两办的初审意见。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送材料:  1、申请表一份  2、土地预审意见  3、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意见  4、环保部门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7、1:500现状地形图(地形图原则上不小于地界线外50米范围,大型管线工程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  8、安监局文件

简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答案】: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2)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何作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作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主要有()。

【答案】:A、C、D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主要有:①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长远规划;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同等效力的文件;③国家批准的资源报告、工业基地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交通网络规划、河流流域规划等;④自然、地理、气象、地质、水文、经济、社会等基础资料;⑤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标准、规范、指标、要求等资料;⑥国家统一规定的经济参数和指标。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核心内容是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核心内容是项目经济评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指根据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地区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对拟建工程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全面分析、系统论证、多方案比较和综合评价。以确定某一项目是否需要建设、是否可能建设、是否值得建设,并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依据的工作。可行性研究的作用1、作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依据。2、作为投资项目设计的依据。3、作为筹集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4、作为该项目的科研实验、机构设置、职工培训、生产组织的依据。5、作为向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申请建设执照的依据。6、作为该项目工程建设的基础资料。7、作为该项目考核的依据。

我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我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A.项目协议书B.可行性研究C.项目评估D.经济研究E.技术研究正确答案:ABC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步骤是什么?

没看懂,是要项目的步骤还是可研报告的步骤。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实质是什么

实质是评估风险程度,风险同回报率的对比分析,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市场前景风险预测,资源及原燃料、动力供应风险预测、技术工艺风险预测、筹资风险预测和布局安全风险预测。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核心内容是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运用多种科学手段,对一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综合科学,其核心内容是项目的经济评价。

建设项目的决策阶段为什么要作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无论哪个投资项目都要做,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才能知道这个项目值得不值得做。比如项目有无市场~利润~等等。

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念,描述正确的是( )

【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可行性研究的概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为项目决策部门对项目投资的最终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是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基础。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包 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委托单位的委托合同,委托单位 的设想要求;对于大中型骨干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国家批准的资源报告、国土开发整 治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工业基地规划等有关文件;可靠的自然、经济、 社会等基础原始资料;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标准、定额,以及国家正式颁 发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经国家统一颁发的有关项目评价的基本参数和指标;合资、合作项目各方签订的协议书或意向书;有关的基础数据。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核心内容是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核心内容是项目经济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项目经济评价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能够帮助决策者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效益和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从而为项目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项目经济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项目的投入、产出、成本和收益等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比较,判断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可行性。在评价过程中,需要建立科学的经济模型,预测项目的未来发展情况,并采用一系列评价指标,如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项目经济评价的重要性在于能够帮助决策者判断项目的可行性,确定项目的投资规模和方向。通过经济评价,可以发现项目的潜在风险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高项目的成功率。此外,项目经济评价还可以为项目后期的管理和优化提供参考,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经济评价的注意事项1、充分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进行项目经济评价之前,需要充分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项目的规模、建设周期、投资额度、市场需求等方面的情况。只有充分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才能够保证项目经济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项目经济评价需要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如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在选择评价指标时,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的指标,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3、考虑项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项目经济评价需要考虑项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市场需求变化、技术进步、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在评价过程中,需要采用风险分析方法,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4、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项目经济评价需要使用大量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在收集和处理数据时,需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因数据不准确导致评价结果失真。5、注重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项目经济评价需要注重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直观、易于理解和实用的依据。在评价过程中,需要注重评价指标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价结果能够为决策者提供有效的参考。

建设项目管理有哪些模式

  建设项目管理目录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内,用系统工程的理论、观点和方法,进行有效的规划、决策、组织、协调、控制等系统的、科学的管理活动,从而按项目既定的质量要求、控制工期、投资总额、资源限制和环境条件,圆满地实现建设项目目标即叫做建设项目管理。 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都统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  职能  (1)决策职能; (2)计划职能; (3)组织职能; (4)协调职能; (5)控制职能。  内容  1 建设项目的集成管理 建设项目集成管理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为确保各种建设项目工作能够很好地协调与配合目的一种整体性、综合性的项目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集成管理的目的是要通过综合与协调去管理好项目各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整个建设项目的成功。这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集成计划的编制、项目集成计划的实施和项目总体变更的管理与控制。 2 建设项目的范围管理 建设项目范围管理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开展的计划和界定一个建设项目或项目阶段所需和必须要完成的工作范围以及不断维护和更新建设项目的范围的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范围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成功地界定和控制项目的工作范围与内容,确保建设项目的成功。这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起始的确定和控制、项目范围的规划、项目范围的界定、项目范围的确认、项目范围变更的控制与项目范围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3 建设项目的工期管理 建设项目工期管理也被称为项目时间管理,它是为确保建设项目按既定时间成功完成而开展的项目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工期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做好项目的工期计划和项目工期的控制等管理工作,去确保建设项目的成功。这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活动的分解与定义、项目活动的排序、项目活动的时间估算、项目工期与项目作业计划的编制和项目进度管理与控制。 4 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也称为项目成本管理,是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为确保项目在不超出预算的情况下完成全部项目工作而开展的有关建设项目成本和价值的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全面管理和控制项目的成本和努力提高建设项目的价值。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所需资源的规划、项目成本的估算、项目成本的预算和项目成本的监控、项目成本的各种预测和筹资管理等。 5 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是为确保建设项目质量能够达到要求所开展的一种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的质量规划、项目质量保障和项目质量控制等。开展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对一个项目的工作和该项目的产出物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管理,以确保一个建设项目的真正成功。这项管理又可以分成建设项目产出物的质量管理和建设项目工作质量管理两个方面。 6 建设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 建设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为确保更有效地利用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人力资源而开展的项目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对项目组织和项目所需人力资源进行科学确定和有效地管理,以确保建设项目的成功。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组织的规划、项目人员的获得与配备、项目团队的建设等。 7 建设项目沟通管理 建设项目沟通管理是为确保有效地、及时地生成、收集、储存、处理和使用项目的信息,以及及时合理地开展沟通而开展的管理工作。建设项目沟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对项目所需信息和项目相关利益者之间的沟通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建设项目的成功。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沟通计划的制定、项目信息的传送、项目报告和会议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8 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 建设项目风险管理是为确保能成功地识别出建设项目风险、分析和度量项目风险以及应对项目风险所开展的各种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对建设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事件和后果进行有效识别和及时控制,这是针对项目的不确定性而开展的降低损失和抓住机遇的一种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风险的识别和度量、项目风险对策的设计和项目风险的控制等。 9 建设项目的采购管理 建设项目采购管理是为确保项目组织能够从外部寻求和获得项目所需资源的一种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采购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对项目所需资源的获得过程和结果进行有效地管理,以确保建设项目能够及时合适地获得各种资源。这方面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采购工作计划的制定、资源寻求过程与采购合同的管理、资源供应来源的选择与合同履约管理等。

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

建设项目集成管理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为确保各种建设项目工作能够很好地协调与配合目的一种整体性、综合性的项目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集成管理的目的是要通过综合与协调去管理好项目各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整个建设项目的成功。这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集成计划的编制、项目集成计划的实施和项目总体变更的管理与控制。 建设项目范围管理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开展的计划和界定一个建设项目或项目阶段所需和必须要完成的工作范围以及不断维护和更新建设项目的范围的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范围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成功地界定和控制项目的工作范围与内容,确保建设项目的成功。这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起始的确定和控制、项目范围的规划、项目范围的界定、项目范围的确认、项目范围变更的控制与项目范围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建设项目工期管理也被称为项目时间管理,它是为确保建设项目按既定时间成功完成而开展的项目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工期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做好项目的工期计划和项目工期的控制等管理工作,去确保建设项目的成功。这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活动的分解与定义、项目活动的排序、项目活动的时间估算、项目工期与项目作业计划的编制和项目进度管理与控制。、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也称为项目成本管理,是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为确保项目在不超出预算的情况下完成全部项目工作而开展的有关建设项目成本和价值的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全面管理和控制项目的成本和努力提高建设项目的价值。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所需资源的规划、项目成本的预算、项目成本的预算和项目成本的监控、项目成本的各种预测和筹资管理等。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是为确保建设项目质量能够达到要求所开展的一种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的质量规划、项目质量保障和项目质量控制等。开展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对一个项目的工作和该项目的产出物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管理,以确保一个建设项目的真正成功。这项管理又可以分成建设项目产出物的质量管理和建设项目工作质量管理两个方面。 建设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为确保更有效地利用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人力资源而开展的项目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对项目组织和项目所需人力资源进行科学确定和有效地管理,以确保建设项目的成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组织的规划、项目人员的获得与配备、项目团队的建设等。 建设项目沟通管理是为确保有效地、及时地生成、收集、储存、处理和使用项目的信息,以及及时合理地开展沟通而开展的管理工作。建设项目沟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对项目所需信息和项目相关利益者之间的沟通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建设项目的成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沟通计划的制定、项目信息的传送、项目报告和会议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项目风险管理是为确保能成功地识别出建设项目风险、分析和度量项目风险以及应对项目风险所开展的各种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对建设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事件和后果进行有效识别和及时控制,这是针对项目的不确定性而开展的降低损失和抓住机遇的一种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风险的识别和度量、项目风险对策的设计和项目风险的控制等。 建设项目采购管理是为确保项目组织能够从外部寻求和获得项目所需资源的一种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采购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对项目所需资源的获得过程和结果进行有效地管理,以确保建设项目能够及时合适地获得各种资源。这方面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采购工作计划的制定、资源寻求过程与采购合同的管理、资源供应来源的选择与合同履约管理等。

建设项目管理的含义

“项目管理”一词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⑴指项目管理活动,即一种有意识地按照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对项目进行组织管理的实践活动,是一种新的管理方式;   ⑵指项目管理学科,即以项目管理活动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对项目管理活动的理论总结。两种含义本质上是统一的。   建设项目管理的内涵是:   自建设项目开始至建设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⑴建设项目管理的时间范畴是“自建设项目开始至建设项目完成”,对业主方来说是指建设项目决策到投产竣工的全过程管理,对施工方来说是指自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移交的施工过程管理。   ⑵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项目策划”是指目标控制前的一系列策划和准备工作,主要是项目目标的分析和再论证、组织策划和合同策划。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项目的目标控制。   ⑶建设项目管理的目标是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即项目管理的三大约束性目标。   建设项目管理与企业管理同属于管理活动的范畴,但从建设项目管理的内涵可以看出,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管理对象不同。建设项目管理的对象是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是一次性的活动过程;企业管理的对象是企业,是一个持续稳定的经济实体,是企业综合的生产经营业务。   ②管理目标不同。建设项目管理的目标是建设项目的约束性目标,其目标是相对临时的和短期的;企业管理的目标主要是利润,其目标是相对长期和稳定的。   ③运行规律不同。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一次性多变的活动,其管理的规律是以项目周期和项目内在规律为基础;企业管理是一种稳定持续活动,其管理的规律是以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经济活动内在规律为基础。   ④管理内容不同。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目标控制,是面向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一种任务型管理;企业管理的任务是职能管理和作业管理,是一种实体型管理。   ⑤实施的主体不同。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的主体包括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供货方和咨询方等:企业管理实施的主体仅是企业自身。

建设项目管理有那些方法?

你好:1.项目管理的 定义:项目总是从某种构想开始,我们需要什么或者我们有一个难题的时候,就需要一个项目来解决问题。项目管理的第一步,就是要保证能正确地定义你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使你知道你想要的结果是什么、任务是什么。2.建设项目管理的的理论:————三坐标管理项目的三坐标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进度、费用与质量是项目实施的三项关键内容, 他们之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个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适应的问题。因此项目的进度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及其相互间的有机关系就构成了项目的三坐标管理体系。3.建设项目管理的方法:(1) 项目的进度管理项目的进度管理是项目能否按期完成的基本保证。项目的进度管理可分为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项目进度计划的控制两个环节, 两个环节相互依存,不可偏废。(2)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应做到全面分析、抓住重点、科学协调。(3)项目进度计划的控制项目进度计划的控制是项目成功的保证, 应做到严格要求、层层落实、适时调整。(4)资源计划资源计划主要解决动态的用于项目每一工作的资源种类(人、设备、材料) 和配制数量等问题, 因此资源计划是费用估计的基础。(5)费用估计费用估计指的是预估完成项目各工作所需资源费用的近似值。(6) 费用预算费用预算包括给每一独立工作分配的全部费用, 以获得度量项目执行的费用基线。(7) 费用控制费用控制就是要保证各项工作要在它们各自的预算范围内进行。(8)质量计划质量计划主要是保证项目在项目进度、项目费用的范围内, 按照项目质量标准顺利地实现。(9)质量保证项目质量保证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之中,它是所有计划和具体实施达到质量计划要求的基础, 并为项目质量系统的正常运转提供可靠的保证。(10)质量控制质量控制主要是监督项目的实施结果, 将项目的结果与质量标准进行比较, 找出差距并分析原因。

建设项目管理的类型有哪些

建设项目管理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传统型项目管理:在项目启动阶段确定好完整的项目计划,采用阶段性管理方法,对每个阶段进行详细的计划和控制,并强调质量、进度和成本三个方面的平衡控制。2.敏捷型项目管理:强调快速响应变化,注重团队协作,使用迭代开发方式,不断交付可以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注重试错并及时纠正,以客户满意为导向。3.程序化项目管理:适用于规范的项目,以符合一定前置条件为目标,将项目分解为不同的部分,每个部分都按照确切的方式操作。4.风险管理型项目管理:强调在项目中识别、评估和控制可能的风险,并通过提前做好准备以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和损失。5.绩效型项目管理:主要关注项目完成后的业绩效果,从长期角度进行规划,同时注重项目组织人员及其绩效管理。针对不同的项目特点和需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项目管理类型。拓展资料: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它涉及到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需要综合运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不同的项目管理类型有着自己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因此在选择合适的项目管理类型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传统型项目管理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项目管理类型,它采用阶段性管理方法,对每个阶段进行详细的计划和控制,注重质量、进度和成本三个方面的平衡控制,能够对项目进行全面控制。但传统型项目管理也存在一些弊端,对变化的响应比较缓慢,项目交付周期长,容易产生项目滞后或超期的风险。敏捷型项目管理是一种注重快速响应变化、强调团队协作、以客户满意为导向的项目管理类型,具有很高的灵活性,能够适应需求变化,提高开发效率。但是敏捷型项目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于大规模和高风险的项目可能存在难以把握的情况,在对项目进度没有清晰掌控的情况下可能产生潜在的风险。程序化项目管理是一种适用于规范的项目,以符合一定前置条件为目标的项目管理类型,将项目分解为不同的部分,每个部分都按照确切的方式操作,能够更好地控制项目进程和质量,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减少项目风险。但是程序化项目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化管理可能导致项目发展的灵活性下降,难以处理复杂的技术和社会关系问题。

建设项目管理的含义?

我的做题记录  “项目管理”一词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⑴指项目管理活动,即一种有意识地按照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对项目进行组织管理的实践活动,是一种新的管理方式;  ⑵指项目管理学科,即以项目管理活动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对项目管理活动的理论总结。两种含义本质上是统一的。  建设项目管理的内涵是:  自建设项目开始至建设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⑴建设项目管理的时间范畴是“自建设项目开始至建设项目完成”,对业主方来说是指建设项目决策到投产竣工的全过程管理,对施工方来说是指自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移交的施工过程管理。  ⑵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项目策划”是指目标控制前的一系列策划和准备工作,主要是项目目标的分析和再论证、组织策划和合同策划。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项目的目标控制。  ⑶建设项目管理的目标是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即项目管理的三大约束性目标。  建设项目管理与企业管理同属于管理活动的范畴,但从建设项目管理的内涵可以看出,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管理对象不同。建设项目管理的对象是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是一次性的活动过程;企业管理的对象是企业,是一个持续稳定的经济实体,是企业综合的生产经营业务。  ②管理目标不同。建设项目管理的目标是建设项目的约束性目标,其目标是相对临时的和短期的;企业管理的目标主要是利润,其目标是相对长期和稳定的。  ③运行规律不同。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一次性多变的活动,其管理的规律是以项目周期和项目内在规律为基础;企业管理是一种稳定持续活动,其管理的规律是以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经济活动内在规律为基础。  ④管理内容不同。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目标控制,是面向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一种任务型管理;企业管理的任务是职能管理和作业管理,是一种实体型管理。  ⑤实施的主体不同。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的主体包括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供货方和咨询方等:企业管理实施的主体仅是企业自身。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有哪些?

工作流程组织包括:管理工作流程组织:投资、进度控制,合同管理流程,付款和设计变更等流程。工作流程组织包括:①管理工作流程组织:投资、进度控制,合同管理流程,付款和设计变更等流程。②信息处理工作流程组织,如与生成月度报告有关的数据处理流程。③物质流程组织:钢结构深化设计工作流程、弱电工程物资采购工作流程、外立面施工工作流程等。注意设计变更和设计工作流程的性质不同。中确定以下主要的工作流程组织:1.设计准备工作流程。2.设计工作流程。3.施工招标工作流程。4.物资采购工作流程。5.施工作业流程。6.各项管理工作(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关系,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的流程。7.与工程有关的信息处理的流程。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人们长期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得出来的经验总结,不能任意颠倒,但可以合理交叉。决策阶段,又称为建设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项工作内容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编报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最初阶段的工作。其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建设项目,以便在一个确定的地区或部门内,以自然资源和市场预测为基础,选择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在初步设计之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步,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动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项目被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可行性研究前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节能评估等手续。2.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价文件),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申请文件(②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④根据不同项目,上级要求一并报送的其他附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建设项目立项需要哪些资料

【法律分析】:工地建设项目办理大体需要的手续有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建设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有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协议等相关材料,还必须具备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和经过批准的选址报告。由各地州市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发改委审批。最后进行投资计划申报程序,包括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落实好其它建设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类型

1.按照建设性质划分;建设项目按其建设性质不同,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2、按照投资作用划分;建设项目按其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作用,分为生产性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工程项目。3、按照建设规模划分;4、按照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市场需求划分;5、按照项目的投资来源划分。1、按照建设性质划分;建设项目按其建设性质不同,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1)新建项目: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对原有的建设项目扩建,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本价值三倍以上的,也属于新建项目。(2)扩建项目:指原有企业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效益,或增加新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生产线;行政事业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大规模而增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改建项目:指原有建设单位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进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或为了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和辅助车间或非生产工程的项目。包括挖潜、节能、安全、环境保护等工程项目。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什么是建设项目

材料的密度,体积密度和堆积密度

建设项目怎么报建?详细报建流程介绍

相关法律要求,凡是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那么建设项目怎么报建?以下是相关报建流程,欢迎阅读参考!一、立项及后续(主线)项目启动——项建编制单位招标(就是这么麻烦,可同时把可研编制单位、可研评估单位招出来)——编写项目建议书——项建审批(一般是发改)——可研编写(你招的)——可研评估(还是你招的)——可研审批(一般是发改,算正式立项,进入设计阶段,前提是用地那条线上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国土部门同意了)——设计单位招标——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审批(国土,需拿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节能、环评、水保、防洪、地震安全评价)——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批(建设)——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理论上三大主线报批办齐,施工监理人员到齐才能办)——开工。二、规划用地审批后的项目建议书——选址意见书(国土)——用地预审测绘(当地测绘院)——用地预审报批(国土)——土地划拨(国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需拿到审批后的可研)——勘察定界(国土)——用地批准书(国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注意:市政工程是在线位稳定后先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划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续工作)】。三、专项报批1、审批后的项目建议书——环评水保节能(环保)、防洪(水利)、地震——可研——林地可研(林业)、方案设计。2、审批后的方案设计——地质灾害评估、海域使用、海洋环评(若有,涉及到用海非常难批)、通航论证(航道局)——施工图送审、施工许可证。3、审批后的初步设计——雷击风险报批(气象)——施工图送审。4、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某个设计院)、防雷审查(建设)、消防审查(消防)、人防审查(建设)——施工许可证。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①编制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研究,提出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②开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设计任务书。具体论证和评价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可行,并对不同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设计任务书(也称计划任务书)的附件。设计任务书对是否上这个项目,采取什么方案,选择什么建设地点,作出决策。③进行设计。从技术和经济上对拟建工程作出详尽规划。大中型项目一般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按三个阶段进行。④安排计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送请有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经认可,报计划部门,经过综合平衡,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⑤进行建设准备。包括征地拆迁,搞好“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平整土地),落实施工力量,组织物资订货和供应,以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⑥组织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提出开工报告,经过批准,即开工兴建;遵循施工程序,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安装。⑦生产准备。生产性建设项目开始施工后,及时组织专门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生产准备工作。⑧验收投产。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见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见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生产使用的手续。小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可以简化。⑨项目后评价。项目完工后对整个项目的造价、工期、质量、安全等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或与类似项目进行对比。

建设项目如何划分

单项工程又称工程项目,它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如一工厂的生产车间、仓库,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等。单项工程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一个完整工程,它有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

建设项目报建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

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的内容有哪些?

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的内容如下:1、编制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研究,提出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2、开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设计任务书。具体论证和评价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可行,并对不同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设计任务书(也称计划任务书)的附件。设计任务书对是否上这个项目,采取什么方案,选择什么建设地点,作出决策;3、进行设计。从技术和经济上对拟建工程作出详尽规划。大中型项目一般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按三个阶段进行;4、安排计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送请有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经认可,报计划部门,经过综合平衡,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5、进行建设准备。包括征地拆迁,搞好“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平整土地),落实施工力量,组织物资订货和供应,以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6、组织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提出开工报告,经过批准,即开工兴建,遵循施工程序,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安装;7、生产准备。生产性建设项目开始施工后,及时组织专门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生产准备工作;8、验收投产。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见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见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生产使用的手续。小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可以简化;9、项目后评价。项目完工后对整个项目的造价、工期、质量、安全等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或与类似项目进行对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什么是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进行分类,以反映投资使用方向,研究投资效果等,将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造或更新改造项目,搬迁项目,恢复项目。 1、新建项目:一般指自年初开始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2、扩建项目:在工厂或其他地方的现有企业,以扩大原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产品的生产能力。3、改造或更新改造项目:现有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或更新现有设施和技术条件项目。 4、搬迁项目:原有企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搬迁到另一块土地。5、恢复项目:原有企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和战争,将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再投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有哪些分类?

新建项目: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对原有的建设项目扩建,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本价值三倍以上的,也属于新建项目。

名词解释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基本建设项目”的简称。亦称“基建项目”。在一个或几个施工现场上,按照一个独立的“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的各单项工程的总体。它是确定和组建建设单位的依据,通常一个建设项目为一个建设单位。在我国,一般以一个企业 (或联合企业) 、事业单位或一个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如一个工厂、一个国营农场、一个独立的水利工程、一条铁路等。不能把不属于同一总体设计并分别核算的几个建设项目,合并为一个建设项目; 也不能把同一总体设计范围内的各个工程,划分为几个建设项目。现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一些设备、工具、器具等,一般不作为建设项目。一个建设项目可以包括若干个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 ,也可只是一个独立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所需投资总额,通过编制总概算确定。

建设项目分类

法律分析:(1)新建项目 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2)扩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的项目。(3)改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4)迁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5)恢复项目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按项目的建设阶段,分为前期工作项目、筹建项目、施工(在施)项目、竣工项目和建成投产项目。2.按建设的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重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3.按建设规模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4.按隶属关系,分为主管部直属项目和地方项目。5.按其投资效益,可分为 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

什么是建筑?什么是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项目。其组成 按照建设项目分解管理的需要可将建设项目分解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这种提法多见于基建、土建、铁路、机电、民航、港口、水利水电、矿业、市政、通信与广电等建设领域。2、建设项目总概算书是指在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所做的测算,也叫投资估算,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阶段,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所做的测算则叫设计概算。其作用是测算下整体建设项目所需的投入,以便于进行项目的投资控制及进一步的项目分解控制。3、编制方法: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工程费用,如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二部分为工程建设其他费,如土地使用费、建设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试验费等,第三部分为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此外,还要注意建设期利息、流动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按上述三个部分,对照各分部的细项进行逐一编制汇总后就是总概算书了。总概算一般是建设单位专门部门或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的,是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什么是建设项目?

按照GB/T 50875-2013《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的定义,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由一个或若干个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总和。麻烦请及时采纳回答,谢谢!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要进行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包括以下程序: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立项审批,该阶段需要递交: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2、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4、项目建设投资概算;5、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7、项目地形图。二、规划设计阶段包括一下步骤:1、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2、建筑设计三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3、最后市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会审批复。三、建设工程报建:(一)建设工程报建,首先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1、计划部门颁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计划任务书;2、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4、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5、人防办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6、消防部门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7、防雷设施检测所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8、地震办公室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9、建设资金证明;10、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1、《规划许可证》;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者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者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4、施工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5、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安监站办理手续:1、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报告;(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4)工程项目地质勘察报告(结论部分);(5)施工图纸(含地下室平、立、剖);(6)工程预算书(总建筑面积、层数、总高度、造价)。2、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技术方案;(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制度;(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7)现场设施、安全标志等总平面布置图;(8)购买安全网的合格证、准用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9)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10)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四、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什么是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属工程项目管理的范畴。它以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为系统,依据企业的施工生产计划的总体安排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施工的条件(包括设计资料提供的条件、施工现场的条件、施工的组织条件、施工的技术条件和资源(主要指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等)和资源利用的可能性,合理安排一个项目的施工的进度,如:(1)整个项目施工总进度方案、施工总进度规划、施工总进度计划(这些进度计划的名称尚不统一,应视项目的特点、条件和需要而定,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层次就多一些,而小型项目只需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2)子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单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3)项目施工的年度施工计划、项目施工的季度施工计划、项目施工的月度施工计划和旬施工作业计划等。项目安全控制是指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控的一系列活动,从而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和适宜的施工环境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包括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扩展资料1、报建程序(1)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2)按登记表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表。(3)将登记表报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4)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登记表并交验立项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投资许可证及资金证明。(5)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代理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发还建设单位项目登记表,进入施工图文件审查程序。2、建设项目主要特征(1)单件性或一次性这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最主要特征。所谓单件性或一次性,是指就任务本身和最终成果而言,没有与这项任务完全相同的另一项任务。(2)具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凡是工程建设项目都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建设项目只有满足约束条件才能获得成功。(3)具有寿命周期。建设项目的单件性和项目过程的一次性决定了每个工程建设项目都具有寿命周期。(4)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建设项目不仅实物形体庞大,而且造价数额高昂,工程建设项目消耗资源多,涉及项目参与各方的重大经济利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较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报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备案流程

建设项目备案流程:1、编制可研报告,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2、取得国士局用地预审意见;3、取得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4、取得规委给发改委的规划意见函复;5、取得规委给建委的规划意见函复;6、取得建委的选址意见通知书;7、取得发改委的招投标方式通知书;8、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完成设计招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取得规委的设计招投标备案回执;9、取得规委的规划意见通知书;10、完成方案设计,取得规委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11、完成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取得发改委的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审查意见;12、取得规委的钉桩通知单,委托测绘院钉桩,取得钉桩成果通知书;13、取得规委的用地规划许可证;14、取得建委的征地计划通知书;15、取得国士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1、建设投资(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予备费)2、建设期利息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二、流动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在选定的建设项目上所需投入的全部资金。建设项目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含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递延资产投资等)、建设期借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三部分。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只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1、建设投资(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予备费)2、建设期利息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二、流动资产投资(流动资金)

什么是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进行分类,以反映投资使用方向,研究投资效果等,将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造或更新改造项目,搬迁项目,恢复项目。 1、新建项目:一般指自年初开始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2、扩建项目:在工厂或其他地方的现有企业,以扩大原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产品的生产能力。3、改造或更新改造项目:现有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或更新现有设施和技术条件项目。 4、搬迁项目:原有企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搬迁到另一块土地。5、恢复项目:原有企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和战争,将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再投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1、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等)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组成的特定过程,包括策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移交等。2、单项工程单项工程是一个建设单位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例如,工业企业建设中的各个生产车间、办公楼、仓库等;民用建设中的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住宅等。3、单位工程单位工程指不能独立发挥能力(或效益),但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通常根据单项工程所包含不同性质的工程内容、能否独立施工的要求,将一个单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如矿井是一个单项工程,井筒、井底车场、绞车房等均为单位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般按单位工程编制预算和进行成本核算。4、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指不能独立发挥能力或效益,又不具备独立施工条件,但具有结算工程价款条件的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通常一个单位工程,可按其工程实体的各部位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如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可按其部位划分为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等。5、分项工程分项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细分,是构成分部工程的基本项目,又称工程子目或子目,它是通过较为简单的施工过程就可以生产出来并可用适当计量单位进行计算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一般是按照选用的施工方法、所使用的材料、结构构件规格等不同因素划分施工分项。如在砖石工程中可划分为砖基础、砖墙、砖柱、砌块墙、钢筋砖过梁等,在土石方工程中可划分为挖土方、回填土、余土外运等分项工程。这种以适当计量单位进行计量的工程实体数量就是工程量,不同步距的分项工程单价是工程造价最基本的计价单位(即单价)。每一分项工程的费用即为该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单价的乘积。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是指

选B项。流动资金建设项目不考虑。

安徽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安徽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的工程项目。申报项目需符合相关规定,通过严格审批后方可实施建设。安徽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出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的工程项目。这些项目涉及到各行各业,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针对重点工程建设,安徽省颁布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对申报项目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只有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入实施阶段。同时,为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安徽省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资金保障、加强技术保障等。对于一些复杂的项目,还需要注重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和稳定。安徽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有哪些?它们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何贡献?安徽省的重点工程建设涵盖了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众多领域,包括高速公路、城际快速轨道交通、重大水利枢纽工程、新能源研发中心等。这些项目的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升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例如,建设高速公路缩短了地理距离,加强了区域内外的联系和合作;重大水利枢纽工程有助于保障供水、防洪和灾害救援能力;新能源研发中心则为科技创新、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支撑。总之,安徽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对于促进当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安徽省的重点工程建设是为了提高当地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水平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该省秉承“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的发展理念,不断加大投资力度,推动各领域项目的实施,带动当地产业的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法律依据】:《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的选择

重点建设项目不是主观随意确定的,而是以客观经济规律为依据。在一定时期内,各部门、各行业在国民经济有机整体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各观上存在着带动全局发展的部门或行业,将它们作为重点来建设和开发,才能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加快发展。同样,各部门、各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薄弱环节,当出现的薄弱环节已构成或即将构成经济平衡发展的严重障碍时,就应采取有力措施把它当作重点建设对象,使之迅速得到加强,以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是经济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但是,重点项目不宜过多,否则就不能成其为重点。重点建设也不是固定的,将随着国家面临的政治经济形势、任务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变化。中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确定集中力量进行以156项重点项目为中心的工业建设,为国家打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基础。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两方面:①为第七个和第八个五年计划作建设前期工作的 279个大中型项目;②列入第六个五年计划内施工的890个大中型项目中的一部分,包括能源、交通、材料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如葛洲坝水电站、京秦铁路、霍林河煤矿等。大力加强这些重点项目,不仅对于搞活当前整个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而且能为90年代的振兴打好物质技术基础。随着世界新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中国的重点建设将逐步从劳动密集为主的产业转向以知识与技术密集为主的产业。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什么?

监督检查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纠正违规问题。通过项目检查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消除项目执行中的错误和偏差,纠偏归正,降低项目风险,实现预期建设目标。二是保障国家资金安全。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滞留国家资金,加强监督管理,预防腐败,确保国家资金安全。三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通过项目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调整项目建设思路、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国家农业投资宏观调控的科学性、指导性、有效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法规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六)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3、人力资源配备;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6、技术支持与保障;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8、财务状况;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二)监理评标标准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3、监理规划(大纲);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5、财务状况。(三)施工评标标准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5、主要施工设备;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8、财务状况。(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3、组织供应计划;4、售后服务;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6、财务状况。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第三十九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一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二)逾期送达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五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五十四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建〔1994〕130号1995年4月21日颁发,水政资〔1998〕51号1998年2月9日修正)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介绍?

建设项目管理就是在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内,用系统工程的理论、观点和方法,进行有效的规划、决策、组织、协调、控制等系统的、科学的管理活动,从而按项目既定的质量要求、控制工期、投资总额、资源限制和环境条件,圆满地实现建设项目目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如下:(1996年6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6月14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第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银行和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第十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设备储备资金。第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工程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但是,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企业资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未经建设项目法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转包或者分包。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十五条 有关建筑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供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但是,法律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料,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第十八条 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的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拨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投资的部分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拨付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审批该地方下一年度的新开工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扰乱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省重点建设项目有什么好处?

该项目的建设中会得到政府的重视和重要的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简称“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一般建设项目”的对称。指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关键作用,是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所急需的建设项目。它不局限于新建性质,改建、扩建和大型技术改造等性质的项目都可以成为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具有宏观效益显著,工期紧迫性强,投资量较大,以及处于相关项目群的中心等特点。一定时期的国力是有限的,在安排建设项目时必须区别轻重缓急,集中必要的力量优先安排重点项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如下:1、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3、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法律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需经过环评、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于2001年颁布实施,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批程序,防止滥伐林木、损害生态环境等不良影响。按照该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必须符合环保和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并获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正式施工。同时,对于占用国有林地的建设项目,还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具体来说,根据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环评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此外,建设单位还需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和公示确定是否符合林业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后,建设单位还需向土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获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总之,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技术保障。如果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没有经过审批程序会有什么后果?如果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没有经过环评、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可能会面临相关环保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并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如果造成严重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还会承担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实施,重点保护森林资源,并规范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批程序,确保环评、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核标准得到实际落实。任何建设单位在占用林地进行建设等活动时,都应严格遵守办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申请审批手续,规范施工行为,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非法占用林地;占用林地进行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占用手续,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林木资源。

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我们都知道项目管理在项目建设中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下面一起和我来看看吧!   1 管理队伍专业化   在建筑行业基地建设中,由于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对工种的要求也就非常多。在施工的过程中,还有许多的困难,需要许多的工种配合,而且其中隐含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在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对于现场的协调指挥和统筹安排,都需要管理人员来进行,充分发挥出管理的作用,这样才能保证现场的安全和有序。一般情况下,在项目立项后,需要业主组建工程指挥部,这就需要从各方面抽调人员,组成一个管理的班子,负责各种管理的项目。由于在组建的指挥部中,并不是每个关键岗位都有合适的人员,这就需要很长时间的磨合,指挥部人员本身的素质与项目管理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人员的素质高,需要磨合的时间就会变短,相反,如果人员的素质低,那么需要磨合的时间就会增长,就不利于工程的建设。如果有项目管理对其进行专业的管理,就会使情况大大好转。对于项目管理公司而言,他们在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上都是常规的,比较固定,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对于项目整个建设的流程都非常熟悉,在人员的配置上也更为合理,这就需要不同的管理人员管理不同的管理阶段。   2 解决重点问题和重大工程难题   项目管理人员一般都具有现场管理经验,并具有很强的设计能力,对于处理问题的水平和效率也会有很大幅度的提高。例如,对于钢板桩的施打、深基安全的施工等问题,他们都能够做到事前控制。在大型大跨度建筑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就应在事前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一旦发生问题,就能够使用提前拟好的方案进行补救。每了提高项目的安全系数,在项目开工之前,应反复论证项目管理人员的施工方案,从而为其指定出最佳方案。为当完成安检工作后,在工程管理的过程中,作为项目管理人员,能够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从而为其制定出针对性的方案,这非常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实施。   3 控制工程的质量   工程质量在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比较混乱,还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低价中标现象,而一些施工单位并未对质量引起足够的重视,也缺乏质量管理人员,这就造成现场质量事件经常发生。在现场管理的过程中,作为项目管理公司,应加强相关管理人员的意识教育,例如自己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此外,还应推行质量问题责任制,谁主管就应由谁负责到底。对于偷工减料的情况,应加强防范,将其扼杀在摇篮里,加强对隐蔽工程和重点工程的督查。在进行分项验收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形成书面文件,方便以后的追溯,能够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对于质量不达标的现象,项目管理人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返工,使工程的质量得到保证。此外,项目管理人员应花费很大精力参与前期的施工方案审核,对于各道施工工序应严格监控,与此同时,还应要求严密监测沉降和位移量。在工程项目质量中确定标准,对总体项目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价。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析质量目标的符合性,从而制定出相应的措施,这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不满意情况的发生。   4 与设计有机结合   在建筑工程设计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其充分的论证。在设计施工图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设计的过程中,应考虑施工中的难点,还应多听取工程管理专家的建议,这样才会使施工图的施工工序更加合理,如果出现不合理的现象,也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修改。此外,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就应及时与相关的人员沟通,从而加快解决问题的效率。当确定其初步的设计后,由于整体的格局已经形成,这就需要按照总图进行布置和生产,按照投入使用的先后、建造周期的长短以及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的需要进行整体的规划,在建设临时场地时,应与总体布局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不仅有利于项目之间的相互利用,而且还可大大降低成本。工程管理应与设计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一旦出现相似的问题,方便与设计部分沟通,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问题产生。   5 控制工程的投资   工程是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在招标的过程中,所有的问题未必都会描述得非常清楚,这就需要项目经理能够掌握投资的项目,能够对合同之内和合同以外的情况有所了解,作为施工单位,也应对工程量的变更准确地把握,及时指出不合理的部分,与此同时,对于施工单位所提出的合理费用的增减,应给予及时的现场确认,从而减少矛盾的发生。针对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东西,应尽量进行现场确认,毕竟回忆录的方式难免会有所偏差。当出现分歧时,应与原招标的责任人和预算人员一起商讨。在施工的过程中,虽然工程量有设计计划,但是也应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其进行合理的增加或减少。投资管理的内容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泛,贯穿于项目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在项目中标签约、施工准备、施工现场等,直到竣工验收,其中的各个环节都与投资管理工作密切联系。   6 控制工程的进度   对于业主而言,他们最关心的就是项目的收益,在确定建设方案后,业主都希望能够在短时间内进行合理的投产,这样就会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因此,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就应严抓进度管理。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施工的顺序合理安排工期。对于工程的进度,应尽量满足业主的需求,将工期提前或推迟。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在和相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下,对建筑工程的收尾工作应分段进行,从而满足达到建筑要求,保证项目建设顺利竣工。 ;

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有哪些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部门是当地质量监督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监理、施工、质监站各一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质监站填写,建设、监理、施工、质监站各一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质监站填写,建设、监理、施工、质监站各一份)必监工程项目表(质监站填写,建设、监理、施工、质监站各一份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须提供资料1、建设工程质监申请表2、建设工程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含各上岗人员资格证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书5、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6、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7、消防审核意见书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先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集中资金加快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痊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项目:  (一)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科技含量高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市计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五条 逐步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体系。  市重点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完成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资金以位,并受市政府委托对提供建设资金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项目的施工条件,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个别基础性和公益性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可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筹备,一经批准,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融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管理。  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及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投资公司、开发投资公司、交通投资公司等属政府投资主体营运体制,其性质是代表市政府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投入资本金和融通建设资金,其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资金)及其收益必须按计划投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专款专用。第八条 应当发挥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筹集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有关部门要按照垡条件选好项目,创造贷款落实的条件,并争取国家安排贷款,金融机构落实信贷计划,组织代贷资金的投放。  积极发展信托业,引导信托资金投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第九条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重点项目,按照以产权换资金、以市场换项目、以资源换技术、以存量换增量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商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市重点项目。第十条 在偿还资金沙实的前提下,适度扩大市重点建设债券发行规模。积极争取重点建设项目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外币债券。第十一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集中资金投入重点建设。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市计划部门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在资金平衡计划的基础上安排市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单项工程投资使用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还本付息金业务员按期偿还债务,不得将计划内的投资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概算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标书必须经项目业主、项目审批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专家小组评定。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不得将合同转包或者分包。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会同市计划部门、财政部门、贷款银行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审计制度,包括开工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审计。项目法人必须密切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第六条 对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项目确定第七条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第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标准,但省级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未予申报的,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初选名单,一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并在公布前报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前期准备的进展情况,分为预备性重点建设项目和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 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性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 预备性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即自动转为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第十条 申请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第三章 前期准备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文件的拟订和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和审批环节。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生态保护规划及相关标准。 重点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可以会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第十三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项目法人必须取得特定项目管理资质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鼓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服务。

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优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项目确定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和公布当年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第七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或者在细分领域有战略性突出优势的其他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办公楼及其他非公益性楼堂馆所项目、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他不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第八条 列入当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  (二)投资规模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  (三)已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能够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五)已由相关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备案)。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情况,每年对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筛选,于当年10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地区下年度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和申报材料。  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对本单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第十条 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供载明下列事项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三)项目前期工作目标或者年度投资计划情况;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核准(备案)情况。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主动申报的,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可以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当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增补名单。  省重点建设项目增补名单的申报、确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施工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参建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与参建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五)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对政府投资为主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

法律分析: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介绍?

一、最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第十条 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 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三) 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四)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七)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招标。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第十七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 申请人须知;(三) 资格要求;(四) 其他业绩要求;(五) 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六)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第十九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 投标人须知;(三) 投标文件格式;(四) 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五) 评标标准和方法;(六) 合同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第二十二条 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标函;(二) 投标一览表;(三) 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四)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五) 投标保证金;(六)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七)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联合体中标的,应当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第四十四条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第四十五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三条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招标货物基本情况;(二)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三)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 中标结果。第五章 罚  则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条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六十一条 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林业局于2015年3月31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章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规章的要求,对下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对上述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消防验收吗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消防验收,这需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而定,可能需要,也可能不需要。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近两年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中央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长,项目数量和项目类型不断增加;一些项目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民,支持农业和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管理链延长;国家相关部门对项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农业建设项目在运行和管理中暴露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了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的发挥。在新形势下,项目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加大,监管任务日趋繁重,以投资计划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加强项目管理的需要,亟需在制度上对项目建设和管理予以规范和完善。各地也多次呼吁,进一步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强化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规范农业战线、农村社会、广大项目实施主体、监管主体的项目实施和管理活动。  根据部领导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展计划司自2003年10月起,开始着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起草工作,2003年11月在全国农业计划工作会议上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2004年3月份再次征求我部相关司局和12个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我部有关行业司局的意见;4月份在政策法规司的主持下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草案。二、制定的指导思想  (一)项目管理由计划管理为核心向全方位的项目管理转变。将《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更名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在继续加强投资计划管理的同时,加强项目招投标、合同、监理、竣工验收、后评价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二)统筹考虑,完善制度,建立农业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关于农业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一个基础性、纲领性规章。配合该规章,制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四个管理规定,综合形成农业项目管理框架体系。  (三)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下放部分项目管理权限,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按照权责统一、管理高效、加强监督、运行有序的原则,明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权限和责任,将更多的项目管理权责下放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高项目建设和管理效率。  (四)精简内容,突出重点,细化规定。精简《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对应由《项目管理办法》规范的,或配套规定不再涉及的内容,由《项目管理办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可由相关配套管理规定具体规范的,《项目管理办法》仅作原则性规定。  (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项目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强调落实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各部门、各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实施中各自应负的责任。  (六)与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相衔接。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对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加强监管,对全额或主要由中央投资的项目按照原程序、原办法审批,但实行更严格的管理。三、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农业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职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业部主要是项目归口管理,包括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项目实施管理,包括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分别将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包括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年度计划下达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提出了具体要求。  改进投资计划下达方式,既是落实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也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大量建设资金闲置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提出,建设项目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四)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期限问题。针对目前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导致建设期限延长,大量建设资金闲置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省政府设立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组织施工,按批准的概算控制总投资。  建设单位每月向省重点办报送计划完成和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较多或任务较大的地、市,也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解决本地区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系指在我省境内由国家计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由省计委牵头,省建设厅、项目主管部门、筹建单位参加,按照找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勘察设计单位。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按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勘察设计成果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审批开工报告。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层层签订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推行投资包干办法,责任制议定书由建设单位和投资方签订,由主管部门、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省重点办负责督促检查。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市实行全程服务,负责督促完成。征地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0〕22号文件规定,经省土地管理局牵头评估核定后由重点工程所在县(市)包干使用。有关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和划拨土地,保证工程建设需要。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计划、生产、供应部门都要给予优先保证,并由省物资承包公司承包供应。所需设备,原则上由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负责组织,通过招标投票方式承包供应。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设备承制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确定。在招标时,同等情况下要优先国营大、中型企业。  中央各部投资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同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协商办理。地方投资建设或以地方为主合资建设的重点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报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组织进行。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都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分别制定质量保证措施。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质量监督部门每年都要组织检查工程质量,并在竣工验收时做出质量鉴定意见。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生产性项目由建设银行和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监督管理,非生产性项目由建设银行监督管理,根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重点建设项目除按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计取的费用应照章支付的,其它部门、地方、单位自行规定的取费,重点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一律不予支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成并经试生产考核合格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国家重点工程由国家组织验收。省重点工程由主管部门会同省重点办组织初验后,由省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单项工程竣工投产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后评估。中央项目的后评估工作,按国家计委规定办理。地方投资项目或以地方为主投资的合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一般在项目正式投产一年后进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后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原项目评估部门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报省计委审定。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计委在国家重点项目派驻联络员的工作,各建设单位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要建立表彰和奖励制度。对在重点工程建设和支援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设指挥部和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建设、施工单位每年都应总结表彰。需要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由各建设指挥部或主管部门提名,重点办审查,报省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3)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第十一条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六章 验收评价管理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4,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第七章 运行管理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提 纲)第一章 项目简介1.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4.项目概况5.主要结论和建议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4.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第四章 需求分析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第五章 总体建设方案1.建设原则和策略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总体设计方案第六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1.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2.标准规范建设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5.网络系统建设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7.安全系统建设8.其他(终端、备份、运维等)系统建设9.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软硬件配置清单10.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节能1.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2.消防措施3.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4.节能目标及措施第八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2.人员配置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第九章 项目实施进度第十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2.项目总投资估算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4.中央对地方的资金补贴方案第十一章 效益与风险分析1.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2.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附表: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3.项目总投资估算表4.项目资金来源表附件: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提 纲)第一章 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5.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6.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7.经济与社会效益8.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情况9.主要结论与建议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 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5.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与差距6.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1.建设原则和策略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总体设计方案第五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6.终端系统建设方案7.网络系统建设方案8.安全系统建设方案9.备份系统建设方案10.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11.其他系统建设方案12.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13.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14.建设方案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第六章 项目招标方案1.招标范围2.招标方式3.招标组织形式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1.环境影响分析2.环保措施及方案3.消防措施4.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第八章 节能分析1.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4.能耗指标5.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第九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1.领导和管理机构2.项目实施机构3.运行维护机构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5.人员培训方案第十章 项目实施进度1.项目建设期2.实施进度计划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2.项目总投资估算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4.资金使用计划5.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第十二章 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1.经济效益分析2.社会效益分析3.项目评价指标分析第十三章 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识别和分析2.风险对策和管理附表: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3.项目招投标范围和方式表4.项目总投资估算表5.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表6.项目运行维护费估算表附件:可研报告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 投 资 概 算 编 制 要 求(提 纲)第一章 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单位4.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依据5.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6.总投资及资金来源7.效益及风险8.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调整情况9.主要结论与建议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 需求分析1.政务业务目标需求分析结论2.系统功能指标3.信息量指标4.系统性能指标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1.总体设计原则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第五章 本期项目设计方案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4.应用支撑系统设计5.应用系统设计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7.终端系统及接口设计8.网络系统设计9.安全系统设计10.备份系统设计11.运行维护系统设计12.其他系统设计13.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14.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15.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方案16.机房及配套工程设计17.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措施的设计18.初步设计方案相对可研报告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第六章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1.领导和管理机构2.项目实施机构3.运行维护机构4.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5.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方案6.相关管理制度第七章 人员配置与培训1.人员配置计划2.人员培训方案第八章 项目实施进度第九章 初步设计概算1.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说明2.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书3.资金筹措及投资计划第十章 风险及效益分析1.风险分析及对策2.效益分析附表: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附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附图:1.系统网络拓扑图2.系统软硬件物理布置图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提 纲)一、验收时限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二、验收任务(一)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二)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三)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四)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三、验收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报告及批复文件。(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五)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四、验收条件(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二)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的保护、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四)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五)完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初步的财务决算。(六)档案文件整理齐全。五、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一)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组织,并提出初步验收报告。(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六、初步验收(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或专项验收报告。(二)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组织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提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三)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四)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七、竣工验收(一)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机构)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二)专家组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的先期基础性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采购、档案资料、预(概)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等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基于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程序和规定,本着分工合作、互相监督、规范程序、廉洁奉公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公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办公室投资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人防指挥所工程、公用房和宿舍工程、供水供暖供电供气工程、单位公共设施工程及其修缮和装饰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计划、财政、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环卫、房产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许可手续。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除了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外,还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其他国家有关人防建设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后方可使用。工程建设经费年度计划由业务科商综合科于每年7月31日前拟定,报办领导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国家人防办批准列入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第五条 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和上限控制价编制应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邀请三家单位(含)以上竞争报价,报分管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保密工程项目不需公开采购或招标的,必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由业务科组织邀请招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其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综合科商业务科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或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办公室采取内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  指挥所及其附属工程、指挥所维修改造工程以及抢险抢修救灾工程依法不实行招标发包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办公室采取内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  第七条 工程建设施工内部邀请招标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执行。具体由业务科组织实施。  第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金额 5000元以上,并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没有列入政府采购的其他建筑设备材料采购由办公室自行采购,具体采购办法按办公室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程建设合同条款由业务科和综合科审核,报办领导审批后方可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竣工后存入档案。  第十条 工程造价计价与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以及造价变更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约定执行,但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各种原因造成工程量及费用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施工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造价变更申请报告以及变更依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定额站审核后,报工程处核定,最后由办公室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拨款应由承包方提出申请并附上价款计算依据等资料,经监理单位、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定额站和业务科审核后,由综合科财务人员核实,呈分管领导及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结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50万元以上的人防工程竣工结算由定额站编审或委托有人防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计、定额站审核。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由定额站审计审核。  第十三条 综合科财务人员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以及相关审批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十四条 业务科组织收集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存档。工程档案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整理归档,大中型项目存放在工程档案管。小型和零星工程档案存放在办公室档案室。  第十五条 本规定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 宜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答案】:B,D,E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作出了具体规定: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 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 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 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关于落实《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意见

  各部门,各社区,驻区有关单位,鑫城公司、新创公司、中房公司: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合政秘〔2021〕6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职责,规范流程,结合新站高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人对符合《管理办法》内容且需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提出项目具体的评标办法、定标规则及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定标小组组成等事项,经市公管局审核后报请管委会、合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对评定分离项目应当依法组建定标监督小组,负责定标会议全过程监督,成员由区纪检监察工委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为3人及以上单数。项目评审完成后,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申请区纪检监察工委派出定标监督小组开展工作。  三、依据《管理办法》,组建新站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定标成员库,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具体项目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人员名单经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市公管局。定标成员库由下列人员组成:  1.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2.区建设发展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区审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鑫城公司、新创公司负责人;  3.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人员。  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定标成员库中产生。  四、项目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长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除区管委会领导外,一般应有部门(区属企业)人员、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人员组成。  五、项目评审结束后由招标人向市公管局提出除定标委员会组长外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抽签申请,随机抽签确定其他定标人选,定标人员的抽取由该项目的区监督小组在市公管局规定的场所举行。  六、招标人在定标前可对定标候选人参考“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阶段监督工作任务清单”(附件)进行函调,并形成考察报告或质询资料作为定标的辅助参考材料提交定标委员会。原则上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日内组织定标会议。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在招标人函调期间,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人事劳动局、税务局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配合工作。  七、定标会议应当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公司或具备音视频录音录像功能的场所举行,由招标人组织。定标会议可以邀请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出席。定标会议由区监督小组全过程监督。  八、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定标委员会组长介绍各参会人员及会议主要程序。  2.市公管局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  3.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  4.评标小组组长或招标人介绍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项等。  5.招标人结合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定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  如要求定标候选人答辩的,可组织定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针对工期控制能力、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履约表现(记录)、质量安全控制、价格构成、企业实力、企业信誉等事项,向定标委员会进行答辩。  6.市公管局对上述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汇报内容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说明。  7.定标委员会成员提问,相关人员解答。  8.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市公管局和监督小组等工作人员)。  9.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采用其他定标方法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10.招标人现场编制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意见。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程序、定标结果、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质询报告(如有质询)。  九、招标人应做好定标资料全过程原件资料(定标报告、考察报告、质询资料、定标个人意见表和音像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中标人公告结束后,应将定标会议全部档案资料影印件报市公管局、区纪检监察工委、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备查一份。  十、定标过程中发现定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部门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区纪检监察工委按规定处理。  十一、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执行期间,上级有新的规定、操作导则的,从其规定。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12月2日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2017建设项目管理

  2004年7月14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六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相关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机关建设项目的评审、合同管理、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也应面向市场,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实行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分离的体制,逐步实行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承包等专业化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定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等各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章 项目确立   第九条 机关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建设项目申请。   (一)中央国家机关长远发展规划;   (二)机关实际需求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市政要求;   (五)无法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调整解决;   (六)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机关建设项目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必要时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4)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5)项目外部安全、保密环境;(6)环保措施;(7)消防;(8)节能、节水;(9)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10)投资效益分析;(11)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13)结论;(14)附件。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新建、扩建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管局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培训中心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翻建项目,以及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由国管局按程序严格审批,必要时商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   现有培训中心确需维修、改造的,要从严审批。   第十三条 国管局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申请后,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或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确定立项后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确立后,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物外部造型、内部布局,工艺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主要包括:(1)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2)材料、设备需求清单;(3)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与市政、公用、供电、电信、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论证,必要时国管局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分析,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国管局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及时批复,明确初步设计的修改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的出入不得大于5%,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   初步设计阶段批准的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落实初步设计的修改意见。项目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施工图进行优化。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投资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   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概算投资已确定,并已列入项目储备库;   (三)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的编制周期为上年度1月份至12月份:   (一)1月份至5月份为各部门研究需求和申报时间;   (二)5月份至9月份为国管局汇总、与各部门交换意见和编制计划的时间;   (三)9月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四)10~12月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沟通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在本年度4月份下达。年度计划执行中,项目投资需求和支出情况如发生变化,各部门应及时通报国管局。国管局依据情况审核同意后,调整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   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二)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三)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与复审;   (四)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五)已完成现场 “三通一平”。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采取集中统一管理下的项目代理建设模式,主要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有项目管理能力和条件的项目使用单位代理组织实施。   国管局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决策程序和项目执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防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的条款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监理、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审计和后评价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控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招标前和中标后,与各投标人、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作用,实现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八条 机关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应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范本,逐步形成适合机关建设项目特点的合同文本,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和统一合同管理。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规模发生变化、使用功能调整、装修和设备标准提高等因素,将导致投资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必须报国管局重新进行方案和概算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管局应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指导,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 规章制度 ,细化操作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定期分析预算控制状态;严格资金支付手续,督促工程及时结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档案室,并向国管局报送一套电子版档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和拨付资金。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纳入国管局部门预算的,按国管局《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行办法》(局办字[2001]40号)执行;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资金。工程价款结算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特点,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审核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国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核。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要项目由国管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须提供下列文件:(1)竣工验收报告;(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3)设备技术说明书;(4)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5)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6)工程质量合格文件;(7)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使用部门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工作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要写出总结报告,分析建设过程中各方的成绩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国管局要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机关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建设项目工程中,变压器的位置如何设定。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扩展资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第四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0.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

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启动,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编制项目计划;实施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进行项目范围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项目收尾等。!答案B、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D、实施设计管理E、编制项目计划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定:1、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2、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执行。一、主要管理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二、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包括: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法律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项目总承包方项目管理工作涉及( )。

【答案】:D项目总承包方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即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决策不属于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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