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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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求解答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一) 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二) 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三) 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15 号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部长 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介绍

本标准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分析和论证范围、论证分类分级指标、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取水水源论证、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做了详细的技术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我也想知道,我也是做项目的,不过我也是个新手!不是好象有一套A1到A9的表格吗?按照上面的填不就行了么?而且你们监理会跟你们公司发一张程序表,上面有所以需要的文件

我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由什么负责解释

我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利部门负责解释,并规定了建设项目对水资源影响评估与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是我国水利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建设项目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估与管理工作的程序、方法和要求,确保建设项目不会损害水资源安全。按照该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批。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水资源现状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水资源保护规划等内容,同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等。国务院水利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具体负责组织水资源论证、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还要指导地方水利部门和建设单位做好水资源论证工作,提高建设项目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能力。如何处理建设项目对水资源的影响超标问题?如果建设项目对水资源的影响超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整改或暂停施工。同时,还需要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以达到保护水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的目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是我国水利部门负责制定并解释的行政法规,明确了建设项目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估和管理程序,并加强了对水资源保护的监督和管理,是保障水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法律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三条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第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第十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这是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而制定的,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审批程序是: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合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有争议的项目,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法律主观: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由 土地使用权 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证 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人们长期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得出来的经验总结,不能任意颠倒,但可以合理交叉。决策阶段,又称为建设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项工作内容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编报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最初阶段的工作。其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建设项目,以便在一个确定的地区或部门内,以自然资源和市场预测为基础,选择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在初步设计之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步,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动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项目被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可行性研究前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节能评估等手续。2.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价文件),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申请文件(②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④根据不同项目,上级要求一并报送的其他附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申请理由;(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五)水源及取水地点;(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五条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二)取水期限;(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四)水源类型;(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17 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汪恕诚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谈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在建设项目中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最终导致工程投资严重失控。由于工程造价始终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按阶段可分为: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实施阶段。要动态、有效地控制好工程造价,就必须在上述三个阶段的每一步都加强控制。1 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主要是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投资估算,最终编制设计任务书。在这一阶段,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以及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阶段。在我国由于体制和认识上的种种原因,人们普遍忽视项目前期的造价控制,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工程施工阶段,对项目前期这一造价形成、定位的源头缺乏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在决策阶段最重要的是做好可行性研究,这项工作做得好,投资和效益就能够形成良好的比例关系。否则,投资多,见效少,造成投资失控和浪费。目前,有的项目的立项,业主从主观意愿出发对可行性研究缺乏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不真实,或假报工程使用功能骗取上级批准,实际上把可行性研究变成了可批性研究,给项目以后的顺利运作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导致项目后续资金不足而不得不延长工期,使项目无法按期投入使用产生经济效益,甚至成为竣工无望的胡子工程。因此,为了在投资决策阶段做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将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实施全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和偿还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建立与项目法人制度相配套的监督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共同设立监察组,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2)实事求是地进行市场分析,避免项目决策的盲目性,减少和降低投资风险,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在未来市场中的竞争力,使设计任务书更具科学性和可靠性。(3)资本金融资必须有正式的承诺文件,投资各方必须做到资金到位,必须有资金文件,确保项目得到批准后能按期实施。对各项贷款的条件应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比较,尽量减轻利息负担和还贷压力。(4)加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以及征地、水源、供电、运输、环保等工程项目外部条件的工作深度,使投资估算有充分依据。同时应广泛调查研究,比较同类项目,认真进行功能分析、多方案比较和选择,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后,最终确定技术先进、功能可靠、经济合理的项目建设方案,从而计算出较为准确、切合实际的投资估算额,使工程造价从一开始就定位在一个较为合理的水平上。2 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设计费虽然只占工程全部费用的不到1%,但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可达到75%以上。因此,设计质量对整个工程建设的效益是至关重要的。设计是在技术和经济上对拟建工程的实施进行全面的安排,也是对工程建设进行规划的过程。在满足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的设计将使工程造价大幅降低。要在设计阶段控制好工程造价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2.1 提倡设计招投标和设计方案竞选方式优选设计单位由专家评定小组采用科学方法,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满足建筑节能和环境等要求,综合评定设计方案的优劣,择优确定中选方案。中选方案的投资估算一般要能接近建设项目的投资范围。这两种设计发包方式既有利于设计方案的选择和竞争,保证选用的设计方案技术先进、新颖独特、适应性强,又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设计单位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工程设计方案巧妙构思,精雕细琢,在降低工程造价上要多动脑筋,以提高设计质量,力争在设计阶段就把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2.2积极推行限额设计所谓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投资估算,在保证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通过限额设计,每一个专业、每一个设计人员都有一个投资限额的目标。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应进地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既保证设计在技术上先进合理、新颖美观,又不突破投资限额目标,从而杜绝在工程设计中任意提高安全系数和设计标准,或只考虑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而不重视经济合理性的现象,保证工程造价得到有效的控制。2.3 实行设计的奖罚制度为使限额设计落实到实处,应建立和健全限额设计的奖罚制度。对限额设计搞得好、节约投资和控制造价确有成效的,项目法人应给予设计单位适当奖励。设计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内部的限额设计考核和奖惩方法,对重视限额设计,取得节约投资和控制造价有成效的处室及成绩显著的个人,应予以奖励。对不重视限额设计、不采取节约投资的措施,造成某一专业设计超过投资限额的处室和个人应给予经济处罚。做到奖罚分明,激励设计人员深挖设计潜力,重视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对控制工程造价将是一个大的突破。3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3.1 招标投标阶段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控制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要搞好招标投标工作,首先是把好资格审查关,坚决杜绝一切索贿受贿等破坏招标投标纪律的现象;其次,加强标底管理,保证标底编制的准确性和保密性;第三,制定科学的评标定标方法,选择中标单位的标准应从工程报价合理、工期短、企业信誉良好、施工经验丰富等方面考虑,评标时,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3.2 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主要是以施工图预算或建安工程承包合同价为目标,控制建安工程造价。在这一阶段节约的余地已经很小,但浪费的可能性却很大,因而要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给予足够的重视。3.2.1 加强对施工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施工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合理的施工方案,可以缩短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对施工方案从技术上和经济上进行对比评价,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对质量、工期、造价三项技术经济指标比较,可以合理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把好施工管理关,是全面造价管理的重要途径。3.2.2 健全设计变更审批制度设计如有变更,一是要尽量提前变更,因为变更越早,损失越小;二是在每一变更设计之前,必须进行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如果变更后工程造价突破总概算,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要切实防止通过变更设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设计标准、提高工程造价的情况发生。3.2.3 对工程现场签证手续严格把关通过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立专门部门,利用专业人员对工程实行专业化管理,避免出现工程管理人员只管签证,不算经济帐的现象,造成投资失控的严重后果。为了严肃变更签证手续,应采取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代表现场联签的方式,保证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经济性,避免弄虚作假现象及由此引出的纠纷。3.2.4 认真做好竣工结算价的审核工作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部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经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因此,竣工结算的审核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工程量的审核是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最重要、最繁琐、最细致的一项工作,必须以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为依据,严格按照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逐项进行审核,以防止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上虚增工程量来增加工程造价。(2)审查定额套用是否正确。审查所列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否与定额单价相符,其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所包含的内容是否与单位估价表一致;对于换算的单价,首先审查单价的换算是否是定额允许的,其次审查单价换算是否正确。(3)审查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费用定额和施工期间有关工程造价政策规定。4 结束语综上所述,控制工程造价是一个全过程的控制,应该说每一个环节都是不能松懈的,而且每一个环节也都是重要的。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投资主体呈多元化,投资方对降低成本、控制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视日益提高。因此,改变原有工程造价估算、概算、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各行其事,缺乏连续性的局面,开展建设项目投资系统控制,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水平,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全面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高速公路”,我局起草了《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上述《实施方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14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上述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并重点征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以及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意见。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36846039@qq.com。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河源市沿江东路2号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与招标科,邮编:517000。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6日 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9〕11号)《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和《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部署,全面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推进统一审批流程、统一审批环节改革要求、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高速公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全流程是指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覆盖是指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备案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等其他类型事项。审批权限在国家或省层面的上述事项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45 个工作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审批管理信息系统。2019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 年底,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简化”审批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省的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超出省级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说明理由。一是“减”。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二是“放”。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以下放或委托等方式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市级将能够下放的审批职权进一步下放各县区实施,仅保留涉及跨县区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由市级审批的事项。三是“并”。合并审批事项,将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同一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事项或并联办理。四是“转”。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审批的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按照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原则,将审批事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审查工作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五是“调”。调整审批时序,将一些之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的事项,如不对生态环境或工程主体质量安全等造成影响的,调整办理时序。六是“信”。推行信任审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及其具体要求,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承诺及信用状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五)“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核发同步办理)、项目审批(含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三个环节,该阶段审批时间控制在40 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控制在10 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该阶段审批时间控制在30 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控制在20 个工作日以内);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建筑、消防、人防设计审查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该阶段审批时间控制在18 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两个环节,该阶段审批时间控制在12 个工作日以内。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六) “细化”审批流程。根据全国和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主要事项办理环节和时序。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工程类别和审批流程。简化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七)“强化”审批协调。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牵头部门负责对相关审批阶段的审批流程进行优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和部门间协同工作程序,明确办理时限要求,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各审批阶段的衔接,加强全流程审批协调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审批行为(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阶段划分分别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三、统一审批环节改革要求 (八)做“早”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1.推行区域评估。在江东新区、高新区、灯塔盆地、产业园区等区域范围内,由各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先行开展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地下管线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评估成果、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免费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原则上不再单独对项目进行相关评估。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可在施工图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可在开工前完成(各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2.探索建立前期咨询服务制度。项目意向确定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就项目可行性联合提前介入,向建设单位提供前期指导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前期咨询。加快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推动政府投资项目、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咨询(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3.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入库出库程序、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在项目入库前由项目前期研究牵头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并邀请行业专家对项目的立项计划、建设内容、标准、规模、投资及合规性情况等进行联合评审,稳定工程建设方案,避免后续反复调整。并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强前期审批协调和工作协调,加快推进项目的生成实施(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九)做“快”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作 1.加快项目立项。推行由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评审确定投资估算,缩短审查时间。财政部门要优化资金来源审核流程,除涉及新增预算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再报政府审批资金来源。对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予批复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可据此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按照不低于设计方案的深度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政府决策,直接下达前期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可在开工前完成(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牵头)。 2.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应结合各类评价评估和现状普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全面提出项目建设相关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接设计、迁移要求,形成“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在土地划拨或出让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消单”一并交付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建设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3.简化项目用地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应将项目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同步办理。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十)做“优”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工作 1.优化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设计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要点。明确设计方案编制深度和技术审查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做深、做实设计方案。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并统一、限时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前期已通过多部门和专家进行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稳定了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部门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提供事前、事中咨询服务,审批部门依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2.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对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设计规范,面积指标真实性、设计资料图文一致性负责的,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十一)做“实”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1.实行联合审图。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制度,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查或备案。依托全省统一的多审合一电子审图系统,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纸化申报、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2.简化施工许可证核发。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等事项。工伤保险证明、工资专户开立证明等资料可以承诺函形式提供。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且原有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用地批准手续证明文件;对于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以及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缩小施工许可办理范围,将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5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3.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审批和报装时序。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排水、道路、公路、绿地、排污许可等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按需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并行审批,限时办结。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没,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通信管理办、市供电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二)做“好”竣工验收阶段工作 1.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相对统一时间现场勘验,同步审核,限时完成,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联合验收的组织方式、标准、流程和主体责任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2.实行联合测绘。对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地籍测量、房屋测绘等,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施,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市自然资源局要制定联合测绘实施办法,明确相关测量技术标准、测绘成果要求和操作流程(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四、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三)建设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在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框架下、充分利用本级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和公共服务支撑能力,以集约化建设为原则,牵头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市财政局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四)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要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加决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政务服务系统的对接,加快推进工程建没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建设单位在首次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项目信息并获取项目代码,以项目代码贯穿项目审批、监管、建设实施全过程(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五、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五)“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要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加快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在同一空间坐标上实现各类规划相互衔接和规划信息共享。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加快稳定工程建设方案,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为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提供依据(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六)“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市、县(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在实施“一网通办”的基础上,优化整合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统一的工程建没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七)“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十统一”标准化工作要求,加快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表单内容等要素进行标准化梳理,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办理流程和评价标准统一。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原则上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审批清单管理制度,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确保同一材料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只需提交一次。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文件应实现部门间共享,无需由申请人提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总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阶段划分分别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八)“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督查督办制度,由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因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审批迟滞的,提请所在地政府按规定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加快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六、统一监管方式 (十九)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以关键环节、关键事项、关键对象为监管重点,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的审批、监管等信息,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合规有序。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二十)强化信用管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国家和省信用平台互联互通。相关部门要将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二十一)规范中介服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制定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度,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管理规范和标准,实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全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次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市有关部门要按本实施方案分工要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组织落实本领域改革任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落实各项任务,做好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次改革任务。 (二十三)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强化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改革意识,提高改革业务能力,持续开展对服务对象的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对改革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 (二十四)建立考评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锯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加大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并定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将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全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勇于探索实践。但要严防相关单位、个人滥用改革措施、放松管理或以改革名义谋求私利。 (二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反馈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有序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主线和行政审批辅线什么意思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主线是:竣工验收阶段最后办理要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参与验收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进行验收时,所验收范围,应满足其他参与验收部门所能验收的最小范围,且应满足竣工验收备案时所能办理的单位工程范围。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辅线是:系统建设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包括多评合一系统、多图联审系统、联合测绘系统和联合验收系统。系统对接由县行政审批服务。

通常所说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

通常所说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工程整体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在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合格后,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验和认证、综合评价和鉴定的活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被验收的对象划分。通常所说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后,向使用单位(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向国家)交工的过程。整个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等必要的文件资料后,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及时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程序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或使用全过程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经济文件。也是建设单位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项目办水土保持方案有什么作用

什么用?法律规定的!,保护水土不流失,收缴水土流失补偿费的依据!

北京市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是提交到哪个网站呀?

肯定是建委这些网站了,你去,那你看一看是不是在那个网站当中。多打听打听。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乙级企业资质标准介绍?

最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乙级企业资质标准规定了哪些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分为甲级、乙级。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乙级企业资质标准申请乙级企业资质基本条件:(一)监测建筑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二)监测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三)监测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4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3人;(四)监测建筑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五)监测建设企业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监测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其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有乙级资质的企业的人数。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甲级企业资质标准介绍?

最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甲级企业资质标准规定了哪些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分为甲级、乙级。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甲级企业资质标准申请甲级企业资质基本条件:(一)监测建筑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二)监测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三)监测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四)监测建筑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六)监测建设企业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6个;(七)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专业。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有甲级资质的企业的人数。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介绍?

最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甲级企业资质标准申请甲级企业资质基本条件:(一)监测建筑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二)监测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三)监测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四)监测建筑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六)监测建设企业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6个;(七)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专业。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乙级企业资质标准申请乙级企业资质基本条件:(一)监测建筑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二)监测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三)监测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4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3人;(四)监测建筑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五)监测建设企业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监测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其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一)甲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二)乙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方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城市建设项目也日益增多。然而,由此带来的环境影响问题也随之增加。特别是这些项目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土石方乱堆乱弃、堵塞市政管网、粉尘飞扬等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问题,更是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目前,随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法力度的加大和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对于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城市建设项目基本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并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委托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由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特点有别于其他工矿、交通、水电等项目,从表面上看,似乎水土流失状况及带来的危害相对于其他建设项目要小。实际上,如前所述,现在日益增多的城市建设工程,同样带来了诸多水土流失、环境影响等问题,因此,如何有效的开展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及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并为行政监督执法及今后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施工设计提供有效数据支撑和经验,成为目前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工作者需要不断总结、提高和完善的一项重要工作。1城市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特点1.1施工范围小而集中一般城市建设项目,诸如房地产、市政道路、城市景观改造等项目,占地一般都在10hm2以下,基本呈点状或线状布局。施工范围集中,土石方挖填强度大。施工采用围蔽施工,直接影响范围小。1.2土石方堆置、废弃情况特殊一般规模以上城市建设项目施工时会存在大量土石方挖填、废弃情况。由于城市建设项目场地限制,项目建设区域可能没有场地供回填土临时堆存,项目本身也没有场地堆置永久弃渣(土)。因此,施工期回填土临时堆存及永久弃渣去向在项目开工前就应落实。但是,由于主体设计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深度不够,很多项目开工前弃渣都没有落实合理去向,造成工程施工中产生弃渣乱堆乱弃现象。比如房地产项目,前期工作很难落实基坑开挖的土方如何处理,到施工期一般都是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开挖土方的处置场所,加之监管薄弱,堆放的渣土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一到雨季,水土流失极易造成市政管网堵塞。1.3环境保护要求高由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一般处于人口密集、周边生产生活环境较好的区域。因此,施工过程中,对于控制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要求较高。包括土石方调运、抽排水处理、施工噪声控制等等都有更高的要求。2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和方法对于一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内容要求,主要有水土流失影响因子监测(降雨、土壤、植被)、水土流失背景值监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监测、水土流失状况及危害监测、水土保持效果监测等。如前已经提及,城市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特点有别于其他工矿、交通、水电等项目,因此,对于监测内容要根据项目本身特点来选取监测重点。笔者根据自己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中的经验,简要总结了城市建设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及方法,具体如下:2.1水土流失因子监测对于一般的水电、工矿项目,水土流失因子监测中需要重点监测降雨、土壤和植被等因子。然而,城市建设项目一般原用地为建设用地,可能原场地为硬化地或存在建筑物,基本没有出露的土壤或存在植被。那么对于土壤、植被监测就不是我们监测的重点内容,重点需要关注降雨因子,降雨是影响城市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很重要的因子。2.2水土流失背景值监测同样,对于一般项目的水土流失背景值监测,我们可以通过侵蚀针、径流小区等方法来监测。而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场地可能基本被硬化场地和建筑物覆盖,因此,对于背景值监测我们一般根据现场情况,通过调查或者经验法来拟定背景值情况(全部为硬化场地,水土流失背景值可取0)。2.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监测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布局相对简单,以房地产为例,一般开工前会沿征地红线修建围墙等隔离措施。因此,对防治责任范围监测需重点关注临时堆土、永久弃渣、施工材料等堆放是否涉及征地以外的区域,若涉及,核实相关责任权属,以此来调查统计实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4水土流失状况及危害监测除规模较大的城镇建设项目外,一般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地点相对平整,不会形成较大的挖填边坡。因此,水土流失状况监测主要是对临时堆土、施工材料进行监测。另外,水土流失危害主要监测施工区对周边影响,永久弃渣去向、防护情况及权属,临时排水对城市管网防洪是否造成影响等。2.5水土保持效果监测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是施工期临时排水、沉沙、挡护及遮盖措施,以及永久的排水、拦挡及绿化措施。对于水土保持效果监测主要通过调查监测来获取,一般没有条件布设观测场等永久监测设施。如水土流失量的监测,可以通过结合排水沟、沉砂池沉淀情况来拟算施工区水土流失情况。3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展望3.1提高监测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和素质水土保持监测作为一项技术监督工作,是政府行政监督管理的“第三只眼”。担负的责任重大。因此,各监测技术单位一定要培养一批技术水平过硬、立场坚定、工作踏实严谨的工作队伍。敢于说真话,做实事,不让监测工作流于形式,这样,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才能发挥他最实际、有效的意义和作用。3.2鼓励新方法、新设备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开展到现在,我们不断实践、摸索和总结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监测体系,能较为准确、及时地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并及时反馈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充分利用遥感、3S以及自动定量泥沙观测设施等先进设备进行动态监测,提高监测工作的技术手段和监测精度,结合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建立城市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库,真正为城市建设、防洪排涝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3.3加强水土保持意识宣传,提高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认识水土保持监测,是整个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通过监测获取的数据可以地有效评价当前的水土流失现状和特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对策,真正保护城市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谐有序。因此,全社会要共同努力,不断学习,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才能使我们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更加顺利、有效的开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企业资质标准范围介绍?

最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企业资质标准范围规定了哪些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分为甲级、乙级。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一)甲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甲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二)乙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乙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标准介绍?

一、最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概况:(1)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2)乙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3)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范围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甲级企业资质标准申请甲级企业资质基本条件:(一)监测建筑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二)监测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三)监测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四)监测建筑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六)监测建设企业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6个;(七)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专业。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乙级企业资质标准相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甲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而言,乙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筑企业的工程业绩都做一定的要求。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条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对特殊性质或持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规定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多少生产建设

法律主观: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反前款各项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二)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征占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五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方案资质的条件及资质等级?

新申请的企业申请资质要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三) 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四)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五)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不少于2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 人;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2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1 人。水土保持编制方案资质从2017年开始不分甲乙丙级,实行评星制度,按分数依次分1-5星。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均赋予基础分60分。不满足基本条件的不予评价。2)根据单位实力和表现等在基础分上加分,加分值最高限制100分。3)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减分,减分最高限制-100分。4)总分值为1至5项之和,范围为60~160分。5)总分值(均含下限)为140~160分的评为5星级,总分值为120~140分的评为4星级,总分值为100~120分的评为3星级,总分值为80~100分的评为2星级,总分值为60~80分的评为1星级,总分值低于60分的取消水平评价资格。水土保持资质多年申请经验,资质专家,马先生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写哪个机构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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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写哪个机构可以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中科检测是中科院旗下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多年来一直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良好的人力、政府和社会资源,能够及时获得行业最新政策和消息,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馈。中科检测除了能够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之外,还可以提供水土保持监测与方案验收等服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持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办理根据标准来办就可以,资料方面不懂的可以看头像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水平评价。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原则。第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第六条 水平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第七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建立水平评价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交流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三)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四)水土保持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主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工作经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不少于 2 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4 人;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 1 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 1 人。2、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主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含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 1 人。(五)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配备必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仪器、设备。第九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评价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三)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近 3 年内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工作的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主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方案编制单位)、主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测单位)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六)技术人员在职证明材料:1、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停薪留职人员提供原单位停薪留职证明和本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聘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本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聘用人员需提供聘用期不少于 3 年的聘用合同;2、企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停薪留职人员提供原单位停薪留职证明和本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聘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本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劳动合同;(八)申请监测单位水平评价提供监测仪器设备证明材料;(九)业绩证明材料。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介绍?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对特殊性质或持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小型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吗

需要,并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应该在项目完成后编制,而要在建设前编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建设等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也就是所谓的水土保持方案。如果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则不能进行验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介绍?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建筑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条 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 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单位或者生产者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内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根据《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

【答案】:B、C、D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为保证经过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严格实施,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三同时”是指(  )。

【答案】:A《水土保持法》规定,为保证经过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严格实施,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故本题应选A。

根据《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三同时,,是指(  )

【答案】:A《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根据《水土保持法》,位于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建设项目,其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为( )。

【答案】:B教材P334页本题考查的是修建工程设施的水土保持预防规定。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二级标准。

根据《水土保持法》,位于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应为( )。

【答案】:A一级标准。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及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是什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

基本依据,只能说是基本依据,因为依据太多了,30个左右。基本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原1991,2010年3月1日,新的);2.《国务院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3.各省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号令,1995)。  此外,还有文件和技术标准一大堆。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是什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确定的?

水土保持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的研究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1 总论1.1 概述1.1.1 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名称、企业性质及法人1.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和原则1.1.3 项目提出的背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1.1.4 研究范围1.1.5 研究的主要过程1.2 研究结论1.2.1 研究的简要综合结论1.2.2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一 生产规模 万t/a             或万套/a         二 产品方案 万t/a或万套/a         1   万t/a或万t/a或万套/a         2   万t/a         三 年操作日 天         四 主要原材料,燃料用量           1   实物量/a         2   实物量/a         五 公用动力消耗量           1 供水(新鲜水)             最大用水量 M3/h           平均用水量 M3/h         2 供电             设备容量 KW           计算负荷 KW           年耗电量 万KW.H         3 供气             最大用气量 T/H           平均用气量 T/H         4 冷冻             最大用冷负荷 KJ/H           平均用冷负荷 KJ/H         六 三废排放量           1 废水 m3/H         2 废气 Nm3/h         3 废渣 t/h         七 运输量 t/a         1 运入量 t/a         2 运出量 t/a         八 全厂定员 人         1 其中:生产工人 人         2 管理人员 人         九 总占地面积 万m2         1 厂区占地面积 万m2         2 渣场占地面积 万m2         3 生活区占地面积 万m2         4 其他占地面积 万m2         十 全厂建筑面积 m2         十一 全厂综合能耗总量(包括二次能源) 吨标煤/年         十二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吨标煤/单位产品         十三 工程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外汇 万美元         1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其中外汇 万美元           (1)建设投资 万元           其中外汇 万美元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 万元           (3)建设期利息 万元           其中外汇, 万美元         2 流动资金 万元           其中外汇: 万美元           其中铺底流动资主 万元         十四 报批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外汇: 万美元         十五 年销售收入 万元         十六 成本和费用           1 年均总成本费用 万元         2 年均经营成本 万元         十六 年均利润总额 万元         十七 年均销售税金 万元         十九 财务评价指标           1 投资利润率 %         2 投资利税率 %         3 资本净利润率 %         4 投资回收期 年         5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6 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前和税后) %         7 全投资财务净现值(税前和税后;需注明i,值) 万元         8 自有资金财务内部收益率 %         9 自有资金财务净现值(需注明i,值) 万元         二十 清偿能力指标           1 人民币借款偿还期(含建设期) 年         2 外汇借款偿还期(含建设朗) 年         二十一 国民经济评价指标           1 经济内部收益率 %         2 经济净现值(需注明i,值) 万元                       2 市场预测2.1 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2.1.1 产品现有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标准情况和用途2.1.2 产品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的现状和主要消费去向2.1.3 国内外目同或可替代产品近几年已有的和在建的生产能力、产量情况及变化趋势预测2.1.4 近几年产品进出口情况2.1.5 产品国内、外近期、远期需要量的预测和消费覆盖面的发展趋势2.1.6 产品的销售预测、竞争能力和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2.2 产品价格的分析2.2.1 国内、外产品价格的现状2.2.2 产品价格的稳定性及变化趋势预测2,2.3 产品内销、外销或替代进口价格确定原则和意见3 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3.1 产品方案的选择与比较3.2 产品方案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产品结构和国家清洁生产的要求3.3 生产规模和各装置的规模(以日和年产量计)确定的原则和理由3.4 产品、中间产品和副产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及质量指标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结合企业现有内部和外部条件,对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作方案比较,进行优选。4 工艺技术方案4.1 工艺技术方案的选择4.1.1 原料路线确定的原则和依据4.1.2 国内外工艺技术概况4.1.3 工艺技术方案的比较和选择理由4.1.4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要说明引进方式、引进和进口的范围、内容及理由。说明可能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国家与公司(写明外文全称)4.1.5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消化、吸收、新的建议4.2 工艺流程和消耗定额4.2.1 全厂总工艺流程和车间(装置)的工艺流程说明[附全厂工艺总流程图和车间(装置)工艺流程图]4.2.2 全厂物料平衡方案4.2.3 全厂热平衡方案4.2.4 车间(装置)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及国内外先进水平比较4.3 自控技术方案4.3.1 自控水平和主要控制方案4,3.2 仪表类型的确定4.3.3 主要关键仪表选择4.4 主要设备的选择4.4.1 根据工艺技术方案的情况,主要关键设备方案比较和选用的理由4.4.2 大型超限设备名称、重量、尺寸4.4.3 进口设备应提出国内、外设备拟分交方案或与外国厂商合作制造方案(附进口设备表)4.4.4 车间(装置)主要设备表(名称、规格、参数、数量、材质) 老厂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说明可利用原有的设备情况。4.5 标准化4.5.1 工艺设备、管道、分析、仪表、电气等拟采用标准化的情况4.5.2 对技术引进和进口设备拟采用标准化的说明5 原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的供应5.1 原料供应5.1.1 主要原料的品种、规格、年需用量、来源及运输条件5.1.2 原料资源的来源、品位、开采及生产规模等情况5.1.3 原料来源的可靠性5.2 辅助材料供应5.2.1 主要辅助材料的品种、规格、年需用量和开车需用量及来源5.2.2 主要辅助材料如需进口,应说明进口的品种、规格、进口量和拟进口的理由5.3 燃料供应5.3.1 使用燃料的品种、规格、年需用量情况5.3.2 来源及运输条件6 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6.1 建厂条件6.1.1 厂址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概况6.1.2 工程地质、地震烈度、水文地质概况和有关的江、湖、海、河水文资料6.1.3 当地气象条件6.1.4 地区和城镇社会经济的现况及发展规划6.1.5 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运、码头等)条件和运输量的现况及发展规划6.1.6 水源、供排水、防潮用:涝、防洪等情况6.1.7 电源、供电、电讯等情况和发展规划6,1.8 供热工程情况6.1.9 环境条件6.1.10 当地施工和协作条件6.1.11 与城镇、地区规划的关系和生活福利设施的条件6.1.12 拟选厂址目前土地使用现状、厂区拟占地面积、需征土地情况等6.2 厂址方案6.2.1 扼要归纳各厂址方案的优缺点,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是否符合环保、卫生防护距离要求6.2.2 推荐厂址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附厂址区域位置和厂址方案示意图)对老厂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说明承办企业基本情况并作厂址方案的比较。7 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方案7.1 总图运输7.1.1 总平面布置7.1.1.1 总平面布置的原则和功能划分7.1.1.2 竖向布置原则及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7.1.1.3 总图布置方案的比较和推荐意见(并列出总图主要指标)附总平面布置图7.1.1.4 绿化(绿化面积、绿化方案、覆盖率及绿化投资)7.1.2 工厂运输7.1.2.1 全厂货物运输量和运输方式的确定7.1.2.2 货物运输方案的比较和选择7.1.3 工厂防护设施设置的原则和要求7.1.4 排渣场7.1.4.1 工厂排出废渣的数量(T/A)、性质、综合利用途径和堆存时间7.1.4.2 排渣场方案比较、占地概况,估计贮存量和使用年限7.1,4.3 废渣输送方式、运距和运输工具7.1.4.4 渣场防渗漏、防流失、防飞扬、防灾害措施,渣场渗出水处理方案7.1.5 厂外工程占地及布置方案7.1.6 运输车辆和设备的选择列出主要运输车辆和设备表7.2 给排水7,2.1 工厂给水7,2.1.1 给水源、取水和输水及水处理方案的比较与选择7.2.1.2 厂区给水系统方案的比较和选择7.2.2 工厂排水7.2.2.1 全厂排水系统的划分和技术方案的选择7.2.2.2 污水处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说明技术来源及其成熟可靠性,附全厂“给水、排水水量、水质表和水平衡图7.2.3 设备的选择列出给排水主要设备表7.3 供电及电讯7.3.1 全厂供电7.3.1.1 全厂供电计算负荷及负荷等级,按装置分项列表7.3.1.2 供电电源选择和可靠性阐述7.3.1.3 全厂供电方案比较与选择及原则确定。附全厂供电系统图、7.3.1.4 非线性负荷谐波情况预测及防治设想7.3.2 电讯7.3.2.1 全厂电讯设施的组成及包括范围7.3.2.2 全厂电讯设施方案的选择7.3.3设备选择列出供电、电讯主要设备表7.4 供热或热电车间7.4.1 供热或热电车间7.4.1.1 全厂不同参数蒸汽的用汽量情况[按车间(装置)和单项列出]7.4.1.2 供热或热电车间规模的比较和确定7.4.1.3 供热或热电车间技术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对热电车间要说明供汽和发电之间的关系,列出汽平衡表(附全厂热力系统图)7.4.1.4 除尘和脱二氧化硫方案7.4,1.5 燃料的消耗量、灰渣排出量(并说明灰渣存放和综合利用情况)7.4.2 化学水7.4.2.1 全厂化学水用量、水质和规模确定7.4.2.2 化学水方案的选择7.4.3 设备的选择(列出供热或热电车间、脱化学水的主要设备表)7.5 贮运设施及机械化运输7.5.1 全厂性贮运设施的内容及管理体制7.5.1.1 厂外贮运设施7.5.1.2 厂内贮运设施7.5.2 各种物料贮存天数、贮存量的确定7.5.3 物料的装卸、贮运、处理等方案的确定7.5.4 集中罐区及其辅助设施方案的选择7.5.5 全厂性仓库面积及贮存量的确定7.5.6 物料的运输工艺走向,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的确定7.5.7 主要设备表7.6 工厂外管网7.6.1 车间(装置)外部工艺及供热管道所包括的范围和输送的介质情况7.6.2 管道敷设的原则及敷设方式7.6.3 厂外管道输送及管道穿越特殊地区,技术方案的确定7.7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7.7.1 采暖、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置原则的确定7.7.2 采暖、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方案的选择7.7.3 列出主要设备表7.8 空压站、氮氧站、冷冻站7.8.1 全厂压缩空气、仪表空气、氮气和氧气需要量和质量要求7.8.2 全厂各车间(装置)用冷量、用冷方式,用冷温度等级要求7.8.3 空压站、氮氧站、冷冻站的规模和技术方案的确定7.8.4 主要设备表7.9 维修(机修、仪修、电修、建修)7.9.1 全厂维修体制及设置原则7.9.2 维修能力的确定7.9.3 主要设备选型(列出主要设备表)7.10 制袋、制桶7.10.1 设置制袋、制桶车间(装置)的必要性和原则确定7.10.2 制袋、制桶规模的确定7.10.3 主要设备表7.11 中央化验室7.11.1 中化室设置的目的和任务7.11.2 中化室的规模、组成和面积确走7.12 土建(建筑物、构筑物)7.12.1 土建工程方案的选择和原则确定7.12.2 土建工程量及三大材料用量估算(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览表)7.12.3 地区特殊性问题(,航震、特殊土地基处理)采取处理措施的说明7.13 生活福利设施7.13.1 全厂生活福利设施规划方案7.13.2 建筑标准、建筑面积及单位造价的确定老厂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方案中,应说明那些可利用原有的设备和设施;那些需相应地改造和改建、扩建;并要说明总图布置有项目和无项目时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建筑利用系数的对比分析;要说明拟建项目用水与老厂的关系,厂区内已有电网供电情况,厂区内已有锅炉供热情况等。8 节能8.1 能耗指标及分析8.1.1 项目能耗指标8.1.1.1 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8.1.1.2 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情况8.1.2 能耗分析8.1.2.1 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艺能耗指标和国内、国际对比分析8.1.2.2 主要指标应以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比较依据8.2 节能措施综述8.2.1 主要工艺流程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情况8.2.2 一律不得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8.2.3 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措施8.2.4 炉窑、热力管网系统采用的保温措施8.2.5 工业锅炉采用热电联产措施8.3 单项节能工程8.3.l 凡不能纳入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项目,应在报告中单列节能工程8.3.2 单列节能工程应单列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造价、投资估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9 环境保护9.1 一址与环境现状9.1.1 厂址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9.1.2 厂址环境现状与分析9.1.3 老厂“三废”排放及环境保护现状9.2 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或说明可参考的国外标准)9.3 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9.3.1 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点9.3.2 主要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所含有害有毒物质的成份和排放浓度9.3.3 排放方式和去向9.4 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论述9.4.1 综合利用或回收方案的比较9.4.2 “三废”处理技术与措施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论述9.4.3 生产原料路线、工艺技术路线、综合利用和环保技术是否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9.4.4 预计达到的效果,全厂“三废”排放状况9.5 环境保护费用环境保护设施和投资估算(万元)明细表,占工程建设投资的比例(%)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与原有生产系统结合,论述环境影响状况。10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10.1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10.1.1 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分析10.1.2 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的措施10,1.3 劳动保护设施费用劳动保护投资(万元),占建设投资比例(%)10.2 消防10.2.1 工程的消防环境现状10.2.2 工程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民用建筑类别10.2.3 消防设施和措施10.2.4 消防设施费用消防投资(万元):占建设投资比例(%)老厂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与原有生产系统结合,论述劳动安全的情况。11 工厂组织和劳动定员11.1 工厂体制及组织机构11.1.1 工厂体制及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确定原则11,1.2 生产和辅助生产车间(装置、的组织杉、构11.2 生产班制和定员11.2.1 全厂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班制划分11.2.2 全厂总定员和各类人员的比例(附定员表)11.3 人员的来源和培训11.3.1 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来源11.3.2 人员培训规划以如需出国培训要单独列出)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说明从老厂可能调剂的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数。12 项目实施规划12.1 建设周期的规划12.1.1 建设周期内拟分几个阶段进行12.1.2 建设周期总时间12.2 实施进度规划12.2.1 各阶段实施进度规划12.2.2 项目实施规划进度表或实施规划网络图老厂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安爿:与新建项目比要复杂得多。其复杂程度将视与原有车间(装置)、设施结合的密切程度而定。安排项目实施进度规划的原则(应是把车间(芋置)、设施停产或减产损失减少轰“最低限度。一般是结合大修理”寸间进行安装。重大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作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比较,确定最优方案。13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13.1 投资估算13.1.1 建设投资估算13.1.1.1 投资估算编制的依据和说明13.1.1.2 单项工程的投资估算13.1.1.3 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固定资产费用、无形资产费用、递延资产费用及预备费。估算包括静态和动态两部分。静态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费(含工器具)、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动态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由于物价等变化所需的费用。 附建设投资估算表(注明环保投资)。13.1.1.4 建设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用汇额估算(均折算为美元,使用非美元外汇的要注明折算率)13.1.1.5 投资估算分析13.1.2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估算13。1.2.1 基本建设序列13.1.2.2 技术改造序列13.1.3 建设期贷款利息计算13.1.3.1 人民币贷款利息计算13.1.3.2 外汇贷款利息计算13.1.4 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利息13.1.5 流动资金估算应按详估法估算,包括应收帐款、存货(包括原材料、燃料、在产品、产成品、备品备件)、库存现金及应付帐款等。附流动资金估算表。13.1.6 项目工程总投资由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两部分组戚13.1.7 报批项目总投资由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两部分组成。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说明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情况或重估值情况及可利用原有流动资金情况。13.2 资金筹措13.2.1 资金来源13.2.1.1 项目资本金(含30%铺底流动资金)根据国家对不同行业项目资金比例的要求,详细说明项目资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13.2.1.2 贷款资金(1)人民币长期贷款渠道、金额和贷款条件(2)外汇长期贷款渠道、金额和贷款条件“70%”动资金贷款渠道、金额和贷款条件13.2.2 资金运筹计划逐年(或半年)资金筹措数额和安排使用规划14 财务、经济评价及社会效益评价14.1 产品成本和费用估算14.1.1 成本和费用估算依据及说明14.1.2.1 化工产品生产成本包括直接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工资及制造费用14.1.3 产品成本和费用分析14.2 财务评价14.2.1 财务评价的依据和说明14.2.2 主要计算报表分析14.2.2.1 财务现金流量表(1) 全部现金流量表,是以全部投资均为自有资金作为计算基础的.(2) 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该表适用、利用自有资金项目,以自有资金作为计算基础14.2.2.2 损益表14.2.2.3 资金来源与运用表14,2.2.4 资产负债表14.2.2.5 财务外汇平衡表老厂改扩建与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应按企业或”有项目”编制资产负债表。14.2.3 财务盈利能力分析14.2.3.1 静态指标(1)投资利润率(2)投资利税率(3)资本净利润率(4)投资收益率(5)社会贡献率(6)投资回收期(一般从建设开始年算起,如从投产年算起则应予注明)(7)全员劳动生产率除上述指标外,还可以计算其他补充指标,如产值能耗(t/万元)、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利税率等指标。在财务评价中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具体情况选用需要的指标。14.2.3.2 动态指标(1)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前和税后)(2)全投资财务净现值(税前和税后)(3)自有资金财务内部收益率(4)自有资金财务净现值14.2.4 项目清偿能力分析14.2.4.1 人民币借款偿还期14.2.4.2 外汇借款偿还期14.2.4.3 清偿能力分析说明14.2.5 不确定性分析14.2.5.1 盈亏平衡分析14.2.5.2 敏感性分析14.2.5.3 概率分析(一般可不作)14.2.6 方案比较指标14.2.6.1 静态指标(1)差额投资收益率法(2)差额投资回收期法14.2.6.2 动态指标(1) 上净现值(2) 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3) 费用现值比较(简称现值比较)(4) 年费用比较14.2.7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评价14.2.7.1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盈利能力分析原则上应采用有无对比法。即分别计算有项目和无项目时的费用和效益,从而计算增量费用和增量效益,进一步求得净增量效益14.2.7.2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财务评价盈利能力分析原则上应在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对应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其增量投资不应包括”沉没费用”。 所谓沉没费用是指企业过去建设中预留发展的设施(如工厂留有发展余地、厂房留有新设备安装位置等),项目利用旧有设施的潜在能力等14.2.7.3 必要时也可计算改造方案总量效益指标14.2.7.4 清偿能力分析原则上应按企业整体情况考虑14.3 国民经济评价14.3.1 国民经济评价采用的主要参数14.3.1.1 社会折现率14.3.1.2 影子汇率14.3.1.3 工资换算系数14.3.2 基础数据调整及原则依据的说明14.3.2.1 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整14.3.2.2 流动资金的调整14.3.2.3 经营成本的调整14.3.2.4 销售收入的调整14.3.3 基本计算报表分析14.3.3.1 全部投资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以全部投资作为计委的基础)14.3.3.2 国内投资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以国内投资作为计参的基础)14.3.4 评价的主要指标14,3.4.1 经济内部收益率14.3.4.2 经济净现值14.3.4.3 经济外汇净现值14.3.4.4 经济换汇成本或经济节汇成本(元/美元)14.3.5 不确定性分析14.3.5.1 敏感性分析14.3.5.2 概率分析(一般可不作)14.4 社会效益的评价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确定评价的内容,有的可以用数字表示,有的则是非数量化的。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l)对节能的影响;(2)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3)对提高国家、地区和部门科技进步的影响;(4)对发展地区或部门经济的影响;(5)对减少进口节约外汇和增加出口创汇的影响;(6)提高产品质量对用户的影响;(7)对节约劳动力或提供就业机会的影响;(8)对节约及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如土地、矿产等)的影响;(9)对远景发展的影响;(10)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1)对国防和工业配置的影响等。15 结论15.1 综合评价15.1.1 综述项目研究过程中主要方案的选择和推荐意见15.1.2 综述项目实施方案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情况,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指出项目承担风险的程度,提出可减少风险的措施)15.2 研究报告的结论15.2.1 综合上述分析,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从技术和经济,从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从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结论15.2.2 存在的问题15.2.3 建议及实施条件应有附件:(1)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的有关文件;(2)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及运输等有关协作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的意向性协议书或签署的意见;(3)储委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开采储量、品位、成份的审批意见(包括拟用的地下水开采储量);(4)厂址选择、选线报告(新建项目);(5)资金筹措意向书或意见书;(6)项目资本金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应附同级财政部门或银行对资金来源渠道的审查意见);(7)项目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和审批意见;(8)有关主管部门对建厂地址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或签署的意见;(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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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根据查询法治网得知。1、填写单位、姓名、联系电话。2、写项目名称、所属领域、建设地点、主管单位、项目单位、总投资、计划下达时间、预计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3、填写形象进度、累计到位资金、支付资金、劳务报酬总额以及其中针对本县区劳动力发放的劳务报酬。4、填写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的务工人口数量和其中本县区劳动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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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三种方式,1、股东直接投资;2、股票融资;3、政府投资。希望能够帮到你。

水利建设项目造价的措施管控?

对于水利项目的投资问题,应该进行科学合理的预算,做到既不浪费也不短缺的任务,首先要从工程的每个环节开始,按照其需要并结合其具体情况,预算其所需要的成本支出,这样才有利于总成本的规划控制,不至于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财务上的问题。 一、决策阶段 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对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要进行整体详细的了解,并能够准确无误的、及时的将详细的资料以及相关的参数运用在投资的实际估算中,按照实际情况对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展开剖析,同时还要对所选择的指标以及计价的方式进行检验,是否与现实情况相符;详细的记录建设项目的全程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将全部工程的管理目标以及预测研究详细的落实在书面上。计划的设计者要按照造价的指标、指数以及影响指数的因素等,对设计方案实施选择,寻找到一个造价成本相对较低、各项指数全部达标的方案,在这里一定要注意的就是技术方案的选择,每一项技术指标都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才能够建设出好的工程,真正的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 二、设计阶段 假设想要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能够在设计阶段向科学合理的方向进行,那么一些必要的方法手段是不可缺少的。第一,采用限额的策划手段:采用限额的策划手段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很多特点:将策划的变更量控制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保持固定不变;对策划的结果持续的检验,并不断地更新,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对项目策划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具体的质量实施检验。在水利建设项目的最初策划时期,每位负责人都要将设计稿内的具体要求以及其内容进行整体的了解,能够准确的选择出最佳的建设方案,使得质量最好、成本最低。第二,力争最好的策划方案:就同一水利建设项目来说,由于策划方案的差别,其工程建设的支出就不尽相同,甚至彼此的支出会相差甚远。因此,在具体的策划阶段,其策划人员就应该加强对其建设成本的管理,避免由于只注重工程的质量而不计成本的支出,或者是人为的扩大水利项目的建设而造成的成本过多的情况,在保证水利项目能够发挥其作用以及建设合理,不会出现安全问题的基础上,将不同的策划方案提出来可供选择,然后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个最为适用、经济、科学的策划方案。第三,策划审查概算:在绘制出策划概算之后,要对其实施严格的审核,审核其数额在不在预定的总额的范围内。对于预定的总额实际上是每一个环节的具体支出情况,它们存在着整体与部分的联系,彼此是有影响的。假设经核算后,其数额大于预算额,那么就应该马上查找缘由,并相应地做出处理。倘若是在策划的环节出现了问题,那么马上对策划稿进行整修,倘若是核算存在问题,那么就要先从使用的材料的价格方面实行详细的调查。 三、招标投标阶段 关于水利建设项目的如何定价问题,主要是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实施的。首先业主要制定有关的招标文案,而投标人要制定与之一致的投标文案,实施报价竞争,在招标结束后,其中标的企业要及时的和招标企业实施谈判,同时签订合作合同,其中项目的价格就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价格。在招、投标环节,要对招、投标双方的情况具体的了解,避免出现彼此技术上的问题,如果条件允许,那么要对双方情况实施实际考察,这是为了避免技术的问题影响其建设的效果;另外,对业主方来说,完成的项目或者是其中的某个阶段都应该有一个适当的最低价格,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特殊状况出现而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施工阶段 对于水利工程这一类的项目,其资金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产生在施工的时候,这主要是由于施工环节在整个项目中是最关键、起决定性作用的阶段,因此,必须精心的、合理的组织好施工,挖掘出各方面、各环节的内在潜力,并且在保证充足供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消耗,通过这样的方式,就一定能够取得明显的造价控制以及管理效果。虽然在水利工程的施工阶段,有着很多会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因素,但最为重要的就是:(1)水利工程计量的控制以及管理。水利工程的计量,可以说是控制项目投资支出的关键性环节,指的是根据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案以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具体规定,来对承包商申报的已经得到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详细的、精准的核验。只有清楚的明确了水利工程的计量,才能够从根本上去做好水利工程计量的控制以及管理工作;(2)水利工程变更价款的控制以及管理。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当中,因为其动态性,所以很多方面都会出现临时的变更,因此经常会出现工程量的变化、施工进度的变化以及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执行合同中的争执等等各种各样问题,因此,将变更价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是水利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准备。 五、结算阶段 水利建设项目的最终阶段就是项目的结算,在这期间对项目的造价管理人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比较强劲的专业造价知识是一定要具备的,同时要掌握有关的行业规定以及一些必备的管理能力,更重要的是拥有充足的管理经验以及遇到问题能够挣够冷静的对待并整体协调的能力。实际操作时,结算人员应熟悉结算工作的操作技巧,确保工作效率;正确判断不合理的工程量及其实施费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签订的合同条款,对各定额套价、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取用标准仔细核对;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索赔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应严格按合同条款逐项审查和确认,确保整个水利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准确无误。概括的而言,对于水利建设项目的造价来说,其监督和管理工作属于是操作复杂的一项系统性的项目,这就要求将不同的专业知识以及其实用的技术运用进来,在核算的过程中也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对于每个环节的支出要严格的核准,避免出现浪费,将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做最优、最好,这样才能确保在项目建成之后取得较好的收益,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第三条 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五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第六条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七条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第八条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第九条 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性,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已收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第四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第四十七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名报到。第四十八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十)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第五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五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与方法;(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定;(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九)评标委员会听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十)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十一)投标人对需书面澄清的问题, 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十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十三)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第五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对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的评价;(三)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的评价;(四)对资源配置的评价;(五)对监理大纲的评价;(六)对投标报价的评价;(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八)评审结果及推荐顺序;(九)废标情况说明;(十)问题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十一)其它说明;(十二)附件。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五十九条 遵循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第六十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延长服务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六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六十六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第六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六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开标前招标准备情况;(二)开标记录;(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确定;(五)附件:招标文件。第七十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竣工决算审计是( )的重要依据。

【答案】:A、B、C、E【知识点】水利工程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的要求。竣工决算审计是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调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及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EA错,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包括(预可行性研究);C错,立项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D错,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包括过程评价、经济评价等内容,而(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属于经济评价内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总则

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概述2 基本情况3 河道演变4 防洪评价计算5 防洪综合评价6 防治与补救措施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1. 7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效益?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抵御水旱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对柘城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进行介绍,对项目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进行了分析。1柘城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概况柘城县地处河南省东部,属淮河流域,为黄河冲积平原,位于商丘市西南部,总面积1042km2,耕地面积7.15万hm2。项目区位于柘城县东部,项目涉及3个乡镇共51个行政村。本次项目为疏浚7条排水沟总长度51.85km,总排涝面积0.95万hm2。由于沟网交错,各排水沟排涝面积存在重复。其中明净沟22.20km,总排涝面积0.71万hm2;八丈河7.30km,排涝面积0.20万hm2等。2柘城县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分析2.1效益计算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实施后,可改善灌溉面积0.20万hm2,改善排涝面积0.95万hm2,项目建成后,粮食产量将得到大幅度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持续稳定发展,年增产粮食45.06万kg,农民人均年增收27.23元。项目区夏粮作物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玉米为主,经济作物以棉花、油料、花生等作物为主,其中粮食作物占种植面积的80%,经济作物占种植面积的20%,复种指数为1.80。水利增产效益分摊系数取0.40。2.1.1灌溉效益计算项目建成后,可改善灌溉面积0.20万hm2。经实地调查及2012年统计数据分析,每公顷粮食作物约增产150kg,经济作物增收300元/hm2,粮食综合价格为1.80元/kg,年增产效益为:B1=(3.03×1.80×80%×10×1.80+3.03×1.80×20%×20)×0.40=40.14(万元)2.1.2排涝效益计算多年来项目区内因涝灾影响粮食作物平均减产约7kg,经济作物每公顷减少收入225元,项目实施后,改善排涝面积0.31万hm2。则项目完成后可减少损失:B2=(14.30×1.80×80%×7×1.80+14.30×1.80×20%×15)×0.40=134.67(万元)。3柘城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社会效益分析3.1柘城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实施,充分体现了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精神,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由于建设资金的长期缺乏,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已严重制约农业生产。以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就成为解决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就项目资金的来源、流向和实施后项目的管理和组织要求上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本身就是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全社会经济文化共同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工程实施后最大的受益者是项目区的广大农民,因此,项目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大力拥护和支持。3.2为农业机械化、生物化、集约化、智能化生产等奠定了基础项目实施对于引进和采用农业新技术,转变传统观念,运用现代农业经营管理方法,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推动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和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3提高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排水沟疏浚后,农田的排涝能力将大大提高,使农业逐步向优质、高效、增产型农业发展。作物收成得到保障,农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以减少政府对扶贫资金的投入,减轻财政上的负担。4柘城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效益分析项目的实施,改善了柘城县农业排涝条件,农作物得到及时排涝,增强了作物抗病虫害能力,作物复种指数得到提高,林、果、草种植面积得以增大.从而使植物覆盖率大幅度提高,加上配套措施和土地平整,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工程建设期、运行期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最终使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保护。工程实施后,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区内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斗农沟沿岸可植树种草,进行绿化,对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有很大的作用,其工程生态环境效益十分显著。5效益分析及总结柘城县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实施后,可改善灌溉面积0.20万hm2,改善排涝面积0.95万hm2,新增粮食生产能力45.06万kg,年新增总效益94.13万元,农民人均年增收27.23元。同时,通过灌区信息化建设,提高了灌区管理水平,结束灌区以往重建轻管的局面。经过计算,柘城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内部收益率34.36%,大于社会折现率8%;经济净现值328.56万元,大于0;效益费用比为2.10,大于1.20,各项指标均达到规范要求,说明项目在经济上是合理的。柘城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后,可为灌区农作物及时解决旱涝灾情提供保证,对改善灌区灌溉、排涝、生活条件,增加农作物单产,提高农民收入有重要的意义,具有较好的国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以上由中达咨询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根据《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竣工决算审计是( )的重要依据。

【答案】:A、B、C、E竣工决算审计是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调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及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的执行?

* 回复内容中包含的链接未经审核,可能存在风险,暂不予完整展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注重政府的决策作用,执行项目审批制,本文结合笔者从事某大型境外引水工程前期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的执行予以试探。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一、引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大多源于政府投资,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内容)注重政府部门的决策作用,采用项目审批制管理方式。本文结合笔者2004年以来从事深圳市某大型境外引水工程前期工作的经验和体会,|考试|大|一级建造师|从建设管理单位角度,并按前期工作的阶段顺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的执行予以试探。 二、审批制的执行1.项目建议阶段该阶段的审批项目主要有建议书、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等。项目建议书主要阐述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提出项目建设的依据及主要内容,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关系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资金安排,按照《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下达,考虑到匡算值可能偏高,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对应前期工作费)可于初步设计阶段下达。以深圳市某大型境外引水工程为例,该工程建设的依据为2002年8月14日广东省水利厅批复函(扩大取水规模),主要内容为新建两座泵站和一条输水管道,2004年1月28日,项目建议书获深圳市发改局批复(未下达前期工作投资计划),认为投资匡算偏高,由于该工程属跨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广东省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建设单位及时组建了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并积极开展了下一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审批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2.可行性研究阶段该阶段的审批项目主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题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征地移民、地质灾害评估等)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题报告主要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包括论证建设规模的合理性、比选实施方案、估算投资以及对经济、社会、环境进行评价等,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若涉及选址、征地、取水等问题,审批时还需相应出具选址意见书(扩建工程除外)、用地预申请书、取水预申请书等送审附件。以深圳市某大型境外引水工程为例,该工程属大(2)型供水工程,工程建设内容多、覆盖面广、施工难度大,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周期长,专题报告多,送审附件杂,2004年7月23日,水土保持方案专题报告获广东省水利厅批复;2004年10月13日,水资源论证专题报告获广东省水利厅批复;2004年11月15日,取水预申请书获广东省水利厅批复;2005年2月28日,地质灾害评估专题报告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2005年3月23日,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获广东省环保局的批复;2005年5月12日,用地预申请书获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复;在以上基础上,2005年6月30日,可研报告获广东省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正式成立了项目法人,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实行了项目管理,审批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3.初步设计阶段该阶段的审批项目主要有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对应投资计划)等,初步设计文件是控制和确定工程建设内容的依据文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则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文件,定额依据工程所在地消耗量确定,缺项部分可参照水利部文件水总〔2002〕116号文规定及相关行业规定进行补充。以深圳市某大型境外引水工程为例,该工程由于建设周期长、建设任务重,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审批分阶段进行,2005年6月20日,该工程某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获深圳市水务局批复,2005年12月6日,该工程某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概算获深圳市发改局批复,并安排2005年度投资计划。2006年3月30日,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获广东省水利厅批复,2006年7月5日,深圳市发改局下达前期工作投资计划,2006年8月7日,深圳市发改局批复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并安排2006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批复后,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加强计划资金管理,周密开展招标、征地拆迁、|考试|大|一级建造师|四通一平、临建搭设等施工准备工作,审批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三、结语1.建设项目前期阶段执行审批制是政府部门决策投资方向、控制项目造价及完善投资管理体制的需要。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性强、建设内容庞杂,归档整理审批过程文件尤其是批复文件,为中后期工作尤其是招标和开工许可等工作开展提供了重要依据,亦为建设项目合理合规开工建设提供有力保证。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om/#/?source=bdzd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6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第二章 法人验收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第十五条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第十六条 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 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第七条 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九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殖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第三章 建设程序第十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十一条 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鉴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后评价中过程评价主要包括(  )等内容。

【答案】:D、E本题考查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和建设阶段划分。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过程评价—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经济评价—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等。社会影响及移民安置评价,环境影响及水土保持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综合评价。

根据《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后评价中过程评价主要包括(  )等内容。

【答案】:D、E本题考查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和建设阶段划分。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过程评价—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经济评价—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等。社会影响及移民安置评价,环境影响及水土保持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综合评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第三十九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一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二)逾期送达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五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五十四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及建设阶段划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是什么?建设阶段如何划分?请看建筑编辑的文章。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应掌握)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称为前期工作。立项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二、项目分类:1.按功能、作用分: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2.按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中央项目、地方项目3.按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大中型、小型4.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实行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5.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 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如下。(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3)初步设计阶段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一般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或修改(包括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应按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初步设计任务应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4)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包括招标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招标设计指为施工以及设备材料招标而进行的设计工作。(考题2007)(5)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8)后评价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全过程进行评价。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考题2007)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三、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要求掌握水利部、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项目法人各自的职责。以上由中达咨询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的评价指标及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一)设备、材料的性能、质量、技术参数;(二)技术经济指标;(三)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四)可靠性和使用寿命;(五)检修条件及售后服务。第三十九条 商务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一)设备、材料的报价;(二)供货范围和交货期;(三)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计划;(四)资质、信誉;(五)运输、保险、税收;(六)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计算;(七)运营成本;(八)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九)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供给能力;(十)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方面。第四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包括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以及两阶段评标法等评标方法。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步骤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编制标底作为评定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有相应业绩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应当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种、性能、适用条件、市场价格编制。评标标底可用下列任一种方法确定:(一)以招标人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二)以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三)以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四)设定投标报价超过A一定百分数和低于A一定百分数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五)赋予A、B以权重,分别为a、b,令a+b=1,评标标底C=Aa+bB。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定:1、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2、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执行。主要管理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包括: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根据《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后评价中过程评价主要包括( )等内容。

【答案】:D、E本题考查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和建设阶段划分。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过程评价—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经济评价—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等。社会影响及移民安置评价,环境影响及水土保持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综合评价。

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水利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应包括( )

【答案】:A、B、D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2013),水利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应包括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不确定性分析。

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不应计入项目的费用或效益的有( )

【答案】:A、C、D财务评价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收支确定项目的效益和费用,补贴计为效益,税金和利息均计为费用。国民经济评价是着眼于项目对社会提供的有用产品和服务及项目所耗费的全社会有用资源,来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故补贴不计为项目的效益,税金和国内借款利息均不计为项目的费用。

建设项目环评介绍?

说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信很多建筑人士比较陌生,我国对建设项目环评怎么规定?基本概况如何呢?中达咨询梳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建设项目环评就是我国对领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评价的一种行政审批程序。 从广义上说,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是对拟建项目环境系统状况的价值评定、判断和提出对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本情况:审批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大体上是: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合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是: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级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批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推行,收到了明显效果。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新污染的两项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在保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性上起了突出作用。因为,评价结果证明虽然投资效果好,但由于布局不合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而影响长远发展的项目,就不能同意建设,必须另选地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可以对开发建设项目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控制新污染。第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步骤和程序都贯穿在基本建设各个阶段,使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建设管理都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从而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轨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第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环境的积极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由于具备较齐全的实验测试条件,容易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工程设计单位由于熟悉国内外该类工程项目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能有针对性地提出综合治理对策,做到技术、经济上的可行、合理;而管理单位则熟悉各种法规,就便于组织协调和监督。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工期是指( )之和。

【答案】:B、C、D本题考查的是施工期的划分与编制原则。工程建设全过程可划分为工程筹建期、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和工程完建期四个施工时段,编制施工总进度时,工程施工总工期应为后三项工期之和。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工期是指( )之和。

【答案】:B、C、D本题考查的是施工期的划分与编制原则。工程建设全过程可划分为工程筹建期、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和工程完建期四个施工时段,编制施工总进度时,工程施工总工期应为后三项工期之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以供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单位施工,但仍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全部工程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地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以及附屑工程和临时工程等工程需经项目法人批准方可分包,但不准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进行再次分包。分包工程量除项目法人在标书中指定部分外,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的30%。主要建筑物和允许分包项目的内容,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五条 分包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和具备与分包工程专业等级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具备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机械设备。第六条 经由项目法人批准的分包工程,由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工程师)批准。分包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分包合同还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工作的管理,加强执法监察,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第二章 项目法人职责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分包内容不符合已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不予批准。第九条 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雇用劳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劳务进入建设工地及变相分包。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分包管理的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中相应的职责,但须将委托内容通知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第三章 承包单位职责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业绩要求及其它条件。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单位,尚不具备公开或邀请招标条件的,应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加议标。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职责。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尤其要对分包单位再次分包负责。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要负责分包工程的单元工程划分工作,并与分包单位共同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最终检查。第四章 分包单位职责第十七条 分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职责。分包单位应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承包单位负责。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一样,须接受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五章 指定推荐分包第十九条 在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根据专项工程的情况,可推荐专项工程的分包单位,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表明工作内容和推荐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情况。承包单位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项目法人推荐的分包单位。如承包单位同意,则应与该推荐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单位拒绝,则可自行承担或选择其它单位,但需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项目法人不得因推荐分包单位被拒绝而进行刁难。第二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实施过程中,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等要求,可对某专项工程分包并指定分包单位,但不得增加承包单位的额外费用。项目法人负责协调承包单位与该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由承包单位负责该分包工程合同的管理。由指定分包单位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单位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单位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明确。第六章 分包基本程序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推荐分包的程序:一、当项目法人有意向将某专项工程分包并推荐分包单位时,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拟分包工程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以及推荐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其它情况。二、承包单位如接受项目法人提出的推荐分包单位,则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如拒绝,并自行选择新的分包单位,则由承包单位报项目法人审核同意。不管是项目法人推荐还是承包单位自行选择,都必须采用招标方式。三、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的程序:一、当项目法人需将某专项工程分包并通过优选指定分包单位时,应将拟分包工程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以及指定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其他情况通知承包单位。二、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按第二十条第三款内容签订协议。三、由项目法人协调,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提出分包的程序:一、当承包单位需将中标工程中某专项工程或附属工程、临时工程分包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项目法人的有关规定和格式说明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情况。二、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拟分包的工程及其分包单位条件进行审交。如批准,承包单位可进行下一程序工作。如不批准,承包单位要重新选择分包单位,直至项目法人员终批准。三、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因没有发现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违规分包行为而给工程项目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责任大小给予项目法人负责人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 承包单位将中标全部工程分包或不经项目法人批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承包单位解除分包合同,按承包单位违约处理。第二十六条 分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承包单位负责将二次分包单位清除出工地,按承包单位违约处理。第二十七条 因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违规分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报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的处罚,并追究资任人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伤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制度有( )。

【答案】:A、C、E2021教材P338 / 2020教材P323 / 2019教材P322详见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制度有:1、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2、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3、工程质量报验制度;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5、会议制度;6、经济情况报告制度;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制度;8、监理报告制度;9、工程验收制度。

旁站监理记录范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JL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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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新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出炉,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一节 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及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徇私及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八条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现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验收规定以及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水国科[2003]494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通知水国科[2003]494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审查,批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编号为SL288-2003。本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履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是( )。

【答案】:A2021教材P343 / 2020教材P328 / 2019教材P327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是:1.检查开工前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条件是否满足开工要求。2.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3.监理机构应参加、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设计交底会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4.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相关规定。5.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实施阶段的开工条件控制包括()。

【答案】:A、B、D、E教材P32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实施阶段的开工条件控制包括签发开工通知、分部工程开工、单元工程开工、混凝土浇筑开仓。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中不包括(  )

【答案】:C2021新教材P313页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是: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开展施工监理工作。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4.巡视检查。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5.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协调。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六)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六)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三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第十四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审查。2.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和建设: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和建设时应该充分考虑其环境影响,建立必要的环保设施和措施,并应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和运行。3. 建设项目开工前环境保护审批: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审批,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环保要求,并做出相应的决定,决定结果应及时公示。4.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环境监测,同时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环保义务和规定,依法进行环境监督管理。5. 关于处罚和责任的规定:对违反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公示。6. 其他规定: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环保部门的职责和监管要求等。总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提供了严密的法规基础,是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重要法规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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