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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2023-10-04 22: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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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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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总则内容?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写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五)接受投标文件。(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七)成立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九)确定中标人。(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二)签订合同。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9-11 10:51:101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2〕34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5月10日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u2002为规范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结合本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u200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业工程以及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农业工程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农业生态以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农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农业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条u20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项目。其中,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上述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u2002必须公开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部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符合条件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全面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批、核准前予以明确。前述标准以下的项目,鼓励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第五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授权委托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实施主体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由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u200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备案报告制度。第七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八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第九条u2002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预算应当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编制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能无依据核减工程造价。第十条u2002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第十一条u200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第十二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第十三条u2002招标组织形式可以实行委托招标,即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法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u200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澄清、修改、变更公告,应当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媒介发布。第十五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十六条u2002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同时应明确中标单位应当为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稳妥推进工程质量保险试点。招标人在规定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评标办法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设定无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第十七条u20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十八条u200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支票、保函、承诺等方式提交。投标人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从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招标人不得挪用。国家对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履行工程建设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险)等。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u200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程,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二十条u200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二十一条u200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二十二条u2002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第四章开标第二十三条u2002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不得开封或者解密。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二十四条u20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采用电子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四)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形。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密封和拒收等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五条u200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所派招标人代表评委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二十六条u2002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第二十七条u2002现场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评标活动与外界实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断,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并采用音视频监控记录。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进行。第二十八条u200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应视为细微偏差。严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抵制、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依法取得劳务报酬。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u200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第三十条u20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u20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五)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六)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因上述原因重新招标后,仍不能确定中标人的,属于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属于无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且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惩戒。第三十二条u2002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四)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评标区外不见面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第三十三条u200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三十四条u20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介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书面质疑,并提供必要的依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u2002公示期满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三十六条u200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u20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第三十八条u200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u2002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省级农业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强化农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推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推行市场主体承诺制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承诺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条u2002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一条u2002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备案,包括对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条款责令改正等;(二)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等进行监督;(三)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四)对标后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u2002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第四十三条u2002招标投标监督主要采取在线监管、信息公开、日常检查、信用监管、范本监管等方式。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材料记录应当存档。第四十四条u200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超过投诉时效的,不予受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三)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第四十五条u2002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后监管工作,对承包范围、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和现场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存在进度慢、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人员变更频繁等问题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报送给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u200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u200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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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扶持乡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口管理,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同级业务部门对政府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省级投资分别由省水利水电厅、省农业厅和省扶贫办下达。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搞好相互协作配合。省级管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地州市负责项目设计审批、实施监督和接受省委托验收;县负责项目选择、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及竣工初验。  二、项目确立第2条 立项原则  以改善山区生产、生活基本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以治水改土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坡地改梯田,扩大水浇地,改造中低产田地,推广农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经过扶持建设、增产潜力大、见效快、效益高的乡优先立项。第3条 立项程序  (一)报批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首先由县提出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报地州市对口管理部门;地州市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筛选,审查合格后上报省主管厅(办),经省主管厅(办)批准后方可立项。  规划报告内容: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农业、水利现状等;列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规模、主要改造措施;项目工程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及规划图。  申请立项报告内容:申请立项理由、组织领导、实施班子及资金匹配数额。  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一式四份,报地州市主管局,由地州市主管局审核,并明确是否同意立项及资金匹配数额后转报省主管厅(办)一式二份审批。  (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经省主管厅(办)批准立项后,各地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数额、新增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或制定实施方案,报地州市主管局审批,由地州市报省主管厅(办)备案。  三、项目管理第4条 计划管理  (一)年计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于前一年的三季度编制(即九月底前)报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主管厅(办)备查。  (二)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各县主管局及有关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存在问题。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建设进度报地州市主管局备案,地州市主管局应加强督促检查,并于第二年6月底前将年度完成情况报省主管厅(办)。  (三)年度计划如有调整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第5条 资金管理  (一)投资管理。按照管理分工,各部门负责的乡,省级下达的投资及地县配套资金统由县对口部门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二)按项目进度拨款。建设资金按施工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期拨款。县主管部门要预留10-15%的工程承包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结算补齐。  (三)按项目进行核算。各项目都要实行独立核算。核算每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和资金、物料的收、支、结余数额。一个项目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可统一核算,分别报帐。项目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按期汇总上报至县的业务主管部门。  (四)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地、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都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第6条 物资管理  工程所需物资在政府统筹下物资部门要优先保证,并要加强管理,专物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第7条 档案管理  扶持乡要从申报立项开始就建立档案(社会经济档案、工程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内容包括建设前及工程完成后社会经济状况;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记录、施工验收资料;资金拨、付财务报表等。各扶持乡还应配以相应的比较照片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相应的录像资料。第8条 组织领导  扶持乡所在县的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议程,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责任;业务主管局要有一位领导具体抓。凡列为扶持的乡,都要建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乡长,并相应配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项目实施。县级技术负责人要参加领导小组。  四、竣工验收第9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  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对各建设项目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执行情况,竣工工程移交及运行管理情况,资料归档管理情况进行验收。
2023-09-11 10:51:361

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项原则。  以增加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水土资源较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和效益高的项目优先综合开发;集中资金,量力而行,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二条 立项程序。  (一)项目的层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三个层次。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总项目;地(市)、县或省级有关厅(局)向省级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地(市)、县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子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总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农业区划、土地管理、环保、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以及科研、设计单位,根据本地区水土资源、农业生产布局、农业区划等情况,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现场勘察、初步分析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经过方案比选后,向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农林水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主要措施;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初步分析;组织领导。省级项目建议书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一式10份,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银行总行等有关部门各2份。各有关部门向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请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三)设计任务书。省级人民政府的项目建议书,经原则同意后,要依据批准的开发范围、建设规模、资金数额、工程项目(制图定位)、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农业开发项目设计任务书。  总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土地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论证,并将结论随同设计任务书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总项目正式确立。分项目、子项目的确立,由各地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分项目、子项目的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上一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模内的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项目管理第三条 计划管理。  (一)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总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前一年的第四季度编制,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下达。分项目、子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二)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各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半年将开发建设进度上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年度计划的调整,应报原批准单位审批。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按项目按进度拨(借)款。  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项目的拨(借)款,根据农业发展基金“先收后支”原则,结合当地开发工作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和预算调节基金收交情况分期进行。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市)、县分项目的拨(借)款,照此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配套资金先存后用的办法,即先把配套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存款数额证明,交验后再拨(借)款。拨到县以下单位的资金,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  地(市)、县级土地开发办公室对子项目的拨(借)款,要有20%左右的工程承包费,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补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报帐拨(借)款”办法。实行这个办法的,可以先拨(借)一定比例的资金,具体比例由地(市)、县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有关部门商定。  农业银行的专项贷款,由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办理。有的开发项目,农业发展基金与贷款可结合安排,但不要每个具体项目都搞“拼盘”。  (二)按项目独立核算。各项目都应实行独立核算。核算每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和资金、物料的收、支、结余数额。一个项目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可统一核算分别报帐。项目投资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三)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各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审计、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
2023-09-11 10:51:441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方法规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第十四条 省、受托的地(市、州、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2023-09-11 10:51:561

农业部发布了哪些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近年来,为加强项目管理,农业部制定和修订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和《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委托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制定了《农业部行政审批廉政监督若干规定》、《农业部重大投资项目廉政监督若干规定》、《农业投资项目廉政监督检查办法》和《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规定(试行)》,基本形成了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体系,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供了依据。
2023-09-11 10:52:041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采取哪些奖惩措施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奖励措施:将项目建设情况的评价结果与新项目的安排挂钩,对管理措施到位、投资效益好的省市和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和投资倾斜等奖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查处和整改到位的,农业部不再追究和处理。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冻结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暂停安排项目单位(包括农业部直属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安排项目单位所在地(包括县和地区)1~3年内的新建项目,停止或减少安排项目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2年内的新建项目或中央投资。
2023-09-11 10:52:151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改善农业资源利用状况,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性政策措施。凡属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并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一类为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以外的)、养殖业、农副产品初加工等;一类为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包括生物、信息、材料等方面的高技术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定,并坚持立项条件,择优选定项目。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其他资金。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安排,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第九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组织协调,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以下统称省级农发办)组织实施。第二章 立项条件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坚持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和农艺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的统一。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控制宜农荒地开垦,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要重视先进科学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突出抓好节水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并探索发展旱作农业的新路子。第十一条 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项目,必须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的立项条件;投入和产出比较效益高;有资金配套能力和还款保证;当地干部和群众有较高的开发积极性。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宜农荒地的开垦履行法定手续。按照规模开发的要求,单个项目年度连片治理面积,平原地区需在万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小于1000亩。第十三条 多种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以种植、养殖业为主,兼顾农副产品初加工等;具有资源和技术优势,产品销售有保障;能够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项目辐射面广,能够带动农民显著增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区。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单个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得少于50万元;以省(区、市)为单位,每年原则安排30%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200万元以上的重点多种经营项目。第十四条 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农业科学技术政策的要求;以利用生物技术繁育动植物良种和节水灌溉为示范重点;每个项目至少要有两项高新技术,并与其他农业常规技术相配套;具有不同区域特点和示范、推广价值;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单位作为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合理的专业技术力量配备,有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高新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按照规模化示范的要求,粮棉油等种植示范项目建设规模不得少于1万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得少于2万亩。  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除具备上述立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当地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示范项目比较全面;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有内在要求和积极性。
2023-09-11 10:52:351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专项投资,实现农业特定发展目标的综合经济活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发展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凡是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土地资源的治理开发,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成片造林、开然草场改良、沙区绿洲农业建设等;另一类为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优质高新产品的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式的开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期,依据开发的需要和国家投资的可能,分别确定。土地资源治理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三年。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周期分为项目初选(项目建议和初步选定)、项目准备(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扩初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第五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统一组织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第二章 项目选择与准备第六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筛选。对已到期的项目,先验收,后立项。第七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三个层次:(1)总项目,即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含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组织建设的项目;(2)分项目,即地(市)、县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二级机构向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组织建设的项目;(3)子项目,为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向地(市)、县、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二级机构负责实施的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律不得越级申请。第八条 申请立项的形式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土地资源治理开发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 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初步分析;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等。  2.多种经营开发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多种经营或拳头产品产销的现状,开发的资源、技术、市场条件,建设规模及主要工 程、技术措施,投资估算及其来源,投资效益分析,承担开发的企业(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偿还贷款的能力等。第九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报批程序规定如下:  1.各地区各单位申请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逐级上报,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初选,并通知入选项目单位进行评估论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择优筛选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控制额度汇总编制省级的总项目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审定。审批的原则是:在国家投资可能的前提下,择优选项,按项目定投资,选定的若干项目相加,即为一个省或一个主管部门的总开发任务和投资总额。未选的项目,存入项目库。第十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编报的总项目开发任务及投资计划,应提供下列材料:  1.按规定格式的一套计划表及说明;  2.主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在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及利用的鉴定意见,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对荒地开垦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必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4.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农业银行对贷款开发项目的审定意见;  5.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6.土地资源治理开发项目区规划示意图。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编制总项目投资计划时,可以按财政投资额预留不超过5%的不可预见费,此项费用,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集中安排使用。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二条 总项目经国家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扩初设计进行施工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要经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将各子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汇总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2023-09-11 10:52:441

多大规模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023-09-11 10:52:541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14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韩长赋2020年9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农业建设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11 10:53:021

地方配套资金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应当怎样进行管理?

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建设投资是指农业部安排的用于农业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所有建设项目资金,均应纳入预算,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其他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抵顶配套资金或自筹资金,也不得未经批复以房屋等固定资产抵顶自筹资金。
2023-09-11 10:53:131

广州市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农业现代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职责,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并发挥效益,根据《广州市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的资金,指在规划期内市财政、县级市(区)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镇、村和市属的项目单位)及群众自筹投入到农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现代办”)是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农牧渔业、林业、水利、农机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参与项目审定、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农业现代办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市属单位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第四条 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的原则。  (一)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二)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  (三)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镇、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  (四)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第五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农业现代化项目资金要坚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实行由市、县级市(区)、项目实施单位按比例配套投入:市财政负担35%,县级市(区)财政负担30%,项目实施单位负担35%。  (二)农业自筹资金(包括投工投劳折款)应纳入项目建设资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各级要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和县级市(区)财政局及农业现代办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反馈、验收、建档及财产登记等资金运用的全过程进行计划、控制和监督。第六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的立项。  (一)农业现代化项目立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四月份为项目申报期。  (二)凡申请“广州市农业现代化项目”立项,应由镇政府(实施单位)组织规划小组,围绕“广州市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项目总体规划。  县级市(区)农业现代办、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项目规划进行评审后,制定分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填写《广州市农业现代化项目申报书》,并以联合行文形式报市农业现代办、市财政局。  (三)市农业现代办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全面评估论证后,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  (四)市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农业现代办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复成立。第七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的执行。  (一)县级市(区)财政局、现代办或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五月份)应根据批复立项的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按规定比例筹措项目配套资金,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现代办。  (二)市财政局、市农业现代办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定后,联合行文批复执行并按预算渠道下达资金。  (三)县级市(区)财政局、农业现代办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有关工程应以公开投标方式发包施工,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预先报请市农业现代办和市财政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县级市(区)财政局、农业现代办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与项目镇、村(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协议,规定完成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指标等,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拨款,可预留2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  (五)项目执行过程,不受机构、人事变动的影响,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完成项目任务的,其资金应冻结并结转下年度另行立项使用。第八条 县级市(区)农业现代办、财政局每年要在年度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书面向市农业现代办、市财政局反馈项目情况,其内容应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第九条 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一)县级市(区)要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将项目检查列入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项目年度阶段工作完成后,县级市(区)农业现代办、财政局应组织验收小组,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及市批复执行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报市农业现代办、市财政局。市在县级市(区)检查验收基础上,组织市验收小组对各项目进行复查验收。  (三)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审计制度。在项目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项目单位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并提供有关报告。  (四)对成绩突出的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未完成项目任务的,市将按有关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暂停受理所在县级市(区)的立项申请,财政部门停止资金划拨或扣减其当年预算支出指标。
2023-09-11 10:53:211

工程造价达到多少需要监理

当工程造价达到3000万元以上时,法律规定施工必须配备监理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以下工程必须配备监理人员: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即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公用事业。3、住宅小区项目分片开发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4、由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资助的项目。5、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6、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7、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配备监理人员的其他项目,比如学校、电影院、体育馆和基础设施项目。综上所述, 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要聘请监理,委托监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除此以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住宅小区成片划分的工程建筑面积在五万元以上的这一类的工程,都必须要聘请专业监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023-09-11 10:53:321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第二章 扶持重点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第十三条 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2023-09-11 10:53:411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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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10:53:522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  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发布)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  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发布)  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  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  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  10.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  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发布)  1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发布)  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  1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15.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  16.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  17.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  18.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  1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  2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2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  2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27.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发布)  28.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发布)  2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1997]农农发9号发布)  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  3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  3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  35.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  3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发布)  3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  3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  40.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  4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  42.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  4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  45.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  4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  4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  4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发布)  4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  5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5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  55.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  5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  57.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发布)  58.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发布)  5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发布)  60.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发布)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发布)  6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  63.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  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  6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发布)  6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发布)  6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发布)  6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  6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7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  7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发布)  72.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发布)  73.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25号发布)  7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发布)  7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农(渔政)字第14号发布)  7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发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78.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发布)  79.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  80.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1.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8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发布)  8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6.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  87.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  88.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发布)  8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  9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2.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渔发[1998]6号发布)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发布)  9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  95.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发布)  9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9.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发布)  100.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  10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  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
2023-09-11 10:54:061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第十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  财政部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2023-09-11 10:54:261

建设项目出现资金缺口,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2023-09-11 10:54:371

农业建设项目的有关参建单位有何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项目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采取降低资质等级、提出警告、取消评估资格、向社会公告等处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2023-09-11 10:54:461

什么是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如何落实?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的,要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落实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的主要措施:一是按照责权一致原则,把项目建设的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二是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财务管理、项目档案材料归档等制度。三是适时督查各项任务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023-09-11 10:55:002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法律依据:《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农村能源开发、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广等的项目支出。
2023-09-11 10:55:281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重点是项目决策、开工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管理。(1)项目决策阶段管理:围绕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相关的报批工作展开。包括:对投资方向和内容做初步构想;组织编制、评审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开工准备阶段管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手续;选择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组织开展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招投标等工作,依法择优选定合格的承包商及工程监理机构,并签订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准备所需的水、电、通讯、道路等必备条件;(3)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之间的关系,通过监理等督促控制工程的质量与进度;检查项目各项合同的执行情况,按照项目概算、预算和合同规定,控制项目投资,依法支付各类款项。(4)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对施工单位拟交付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整理项目档案,清理项目建设现场或试运行;项目主管单位按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等。
2023-09-11 10:55:381

什么是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如何落实?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的,要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落实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的主要措施:一是按照责权一致原则,把项目建设的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二是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财务管理、项目档案材料归档等制度。三是适时督查各项任务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023-09-11 10:55:491

什么是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如何落实?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的,要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落实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的主要措施:一是按照责权一致原则,把项目建设的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二是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财务管理、项目档案材料归档等制度。三是适时督查各项任务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023-09-11 10:56:241

什么是项目管理负责制

项目管理责任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部机关各有关司(局)行政领导要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分工,对项目建设负责。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负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省的农业建设项目负责,负责建立省内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针对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司局负责提出需要进行整改项目的整改方案、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发展计划司负责整改工作的布置与协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二是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所有农业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针对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建设项目法人,能是承担项目的事业(企业)单位法人,也能依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但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法人。三是执行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农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四是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农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2023-09-11 10:57:012

农业技术重点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推广项目的来源:一是经过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审定的农业科技成果;二是经过生产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而尚未推开的增产技术;三是从国内外引进并经过当地试验、示范,经济效果显著的农业新技术。第一条 推广项目的来源:一是经过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审定的农业科技成果;二是经过生产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而尚未推开的增产技术;三是从国内外引进并经过当地试验、示范,经济效果显著的农业新技术。二、重点推广项目的管理二、重点推广项目的管理三、重点推广项目的落实四、签订推广合同五、制定推广措施六、建立项目协作组七、管好用好推广补助经费三、重点推广项目的落实八、项目的验收与奖励第九条 承担重点推广项目的单位,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领导重视,愿意承担;(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比较健全;(三)有较强的技术力量。第十条 统管项目的单位,应对推广的重点项目提出具体要求,承担项目的单位当根据项目的要求,制定推广方案,报送统管项目的单位审核。推广方案的内容包括:本地区基本情况、生产水平,该项目的技术要点,分年度推广的面积、范围、指标,推广的组织措施,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推广经费预算、预期经济效益等。项目负责人应由亲自抓项目并懂技术的人员担任,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更换,以利项目的执行。四、签订推广合同第十一条 统管项目单位(甲方)同承担项目单位(乙方)签订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推广的意义,计划推广的范围、面积和产量指标,分年度推广的地点、范围和面积、采取的措施,推广经费预算,预期的经济效益等。根据项目要求,承担项目的单位要以合同形式逐级进行落实。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乙方要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甲方定期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甲方应检查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推广项目的顺利完成。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一般1至3年,多年生经济作物和开发性技术项目可适当延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如一方因故终止合同的执行,应事先提出理由,双方协商解决;一方无故不执行合同,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五、制定推广措施第十四条 成立重点推广项目的技术指导小组,由承担项目单位的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参加,负责制订技术推广方案,组织落实,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推广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 根据推广项目的要求和范围,全国及省的项目应选定若干个示范县,地、县的项目应选定若干个示范乡,树立示范样板。对示范县、乡的要求:(一)要有代表性;(二)当地领导重视;(三)群众愿意接受;(四)有一定的技术力量。第十六条 在示范县、乡范围内,要挑选若干个热受农业科学技术、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和文化水平的农户作为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既是传播农业新技术的桥梁,又是带头使用新技术的榜样。第十七条 示范县、乡要为大面积推广技术服务。示范田要确定专人负责观察记载,不断综合总结,积累科学数据,提供技术资料。第十八条 搞好技术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技术员、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进行推广项目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宣传,把技术送到千家万户。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当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积极对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加速农业技术的推广。第二十条 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必要物资,如化肥、农药、塑料薄膜、柴油机油、化学除草剂等生产资料,当地物资供应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农业主管部门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以保证技术充分发挥作用。六、建立项目协作组第二十一条 各级推广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承担项目单位的要求,经有关省、地、县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共同商定,成立跨省、地区和县界的协作组,聘请有关科研、教学部门的专家当顾问。协作组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地(市)、县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轮流牵头,组织活动。活动经费由项目补助费中安排。第二十二条 协作组的任务是:(一)协作承担项目的县、乡办好示范样板;(二)组织检查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三)提出本项目向面上推广的计划和建议;(四)总结推广示范县、乡的经验;(五)共同探讨和研究推广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2023-09-11 10:57:101

什么是农业项目建设程序?

农业项目建设程序是每个农业建设项目从提出、决策到实施全过程必须遵循的基本工作程序。农业项目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初步设计报批、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7个程序。
2023-09-11 10:57:231

多大规模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023-09-11 10:59:061

多大规模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023-09-11 10:59:171

地方配套资金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应当怎样进行管理?

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建设投资是指农业部安排的用于农业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所有建设项目资金,均应纳入预算,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其他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抵顶配套资金或自筹资金,也不得未经批复以房屋等固定资产抵顶自筹资金。
2023-09-11 10:59:271

13、农业部发布了哪些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答:近年来,为加强项目管理,农业部制定和修订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和《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委托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制定了《农业部重大投资项目廉政监督若干规定》、《农业部重大投资项目廉政监督若干规定》、《农业部投资项目廉政监督检查办法》和《农业重大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规定(试行)》,基本形成了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体系,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供了依据。
2023-09-11 10:59:371

工程造价达到多少需要监理

当工程造价达到3000万元以上时,法律规定施工必须配备监理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以下工程必须配备监理人员: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即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公用事业。3、住宅小区项目分片开发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4、由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资助的项目。5、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6、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7、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配备监理人员的其他项目,比如学校、电影院、体育馆和基础设施项目。综上所述,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要聘请监理,委托监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除此以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住宅小区成片划分的工程建筑面积在五万元以上的这一类的工程,都必须要聘请专业监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023-09-11 10:59:471

建设项目出现资金缺口,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2023-09-11 10:59:571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重点是项目决策、开工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管理。(1)项目决策阶段管理:围绕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相关的报批工作展开。包括:对投资方向和内容做初步构想;组织编制、评审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开工准备阶段管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手续;选择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组织开展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招投标等工作,依法择优选定合格的承包商及工程监理机构,并签订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准备所需的水、电、通讯、道路等必备条件;(3)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之间的关系,通过监理等督促控制工程的质量与进度;检查项目各项合同的执行情况,按照项目概算、预算和合同规定,控制项目投资,依法支付各类款项。(4)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对施工单位拟交付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整理项目档案,清理项目建设现场或试运行;项目主管单位按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等。
2023-09-11 11:00:071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重点是项目决策、开工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管理。(1)项目决策阶段管理:围绕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相关的报批工作展开。包括:对投资方向和内容做初步构想;组织编制、评审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开工准备阶段管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手续;选择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组织开展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招投标等工作,依法择优选定合格的承包商及工程监理机构,并签订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准备所需的水、电、通讯、道路等必备条件;(3)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之间的关系,通过监理等督促控制工程的质量与进度;检查项目各项合同的执行情况,按照项目概算、预算和合同规定,控制项目投资,依法支付各类款项。(4)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对施工单位拟交付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整理项目档案,清理项目建设现场或试运行;项目主管单位按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等。
2023-09-11 11:00:181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主要是通过策划与决策,明确建设目标;通过组织与指挥,实现项目的有效运转;通过控制与协调,建立正常的秩序,及时化解不协调因素;通过教育与激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而保证建设项目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
2023-09-11 11:00:281

农业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有何规定?

农业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有如下规定:①配套比例规定。一般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照东、中、西部的地域划分确定不同的配套资金比例;②配套时间规定。一般要求与中央投资同步到位;③使用范围规定。配套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不得挪用。此外,有些项目对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向也有规定,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地费、项目管理费一般只能用地方配套资金解决;④配套资金来源及比例的规定。部分项目对省、地、县及项目单位自筹的比例有规定,或规定了省级配套资金的最低配套比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规定比例(财政资金2%)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⑤存放账户规定。需与中央资金一样,存放到项目指定账户上。
2023-09-11 11:00:381

农业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有何规定?

农业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有如下规定:①配套比例规定。一般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照东、中、西部的地域划分确定不同的配套资金比例;②配套时间规定。一般要求与中央投资同步到位;③使用范围规定。配套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不得挪用。此外,有些项目对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向也有规定,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地费、项目管理费一般只能用地方配套资金解决;④配套资金来源及比例的规定。部分项目对省、地、县及项目单位自筹的比例有规定,或规定了省级配套资金的最低配套比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规定比例(财政资金2%)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⑤存放账户规定。需与中央资金一样,存放到项目指定账户上。
2023-09-11 11:01:011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的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  1、财政支援农村生产类资金中的专项资金;  2、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中的专项经费;  3、财政支农周转金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验收等)的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的选择项目,严格资金运行的中间控制,及时地矫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偏差,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和资金的有效使用。第四条 财政支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农村经济和财政支援农业的有关方针、政策;  2、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符合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4、统筹安排,发挥优势,保证重点。第二章 项目管理体系第五条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负责。谁立项,谁管理。也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 立项单位可根据项目规模和管理需要,把项目划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和子项目,实行分层次管理。第七条 为明确经济责任,立项单位要与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定合同。项目总承包单位向立项单位负责;项目分承包单位向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承包实施单位向项目分承包单位负责。第八条 由财政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竣工验收等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主管部门参加;由主管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和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门参加。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确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第九条 项目承包单位要根据协议或合同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立项单位的指导监督。第三章 项目管理程序第十条 立项申请  要求立项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根据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以书面形式,逐级申请立项。第十一条 项目方案设计  项目单位要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进行项目方案设计,项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周期;  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主要措施;  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  6、组织领导。第十二条 项目方案的评估论证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评估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二)评估论证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可行性;  2、组织体制可行性;  3、财务可行性;  4、经济可行性;  5、社会可行性;  6、生态可行性。  (三)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立项单位提出评估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和签约  项目承包单位根据评估报告所提的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报告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报立项单位审批。  可行性报告和实施计划经批准后,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与立项单位签定合同,正式成立项目。第十四条 拨(借)款程序  (一)拨款。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立项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立项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采取一次性全额拨款,按比例分期拨款或按工程进度预拨款、项目竣工后再补拨款等形式拨付资金。  (二)借款。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立项单位提出借用周转金申请,立项单位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与承包单位办理借款手续。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情况反馈  (一)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季或半年如实填报反馈报告,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二)反馈的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2、项目建设进度;  3、项目竣工报告;  4、项目效益(建成后连续五年的效益情况)。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立项单位提出检查验收报告。  (二)立项单位根据检查验收小组提出的检查验收报告,对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管理、实施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2023-09-11 11:01:091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主要是通过策划与决策,明确建设目标;通过组织与指挥,实现项目的有效运转;通过控制与协调,建立正常的秩序,及时化解不协调因素;通过教育与激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而保证建设项目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
2023-09-11 11:01:201

如何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参考《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
2023-09-11 11:01:302

农业设施项目建设审批流程

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有哪些1、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如下:(1)用地者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报区国土局审查;(4)区政府审批。设施农业用地取得首先要签订用地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协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二、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是什么1、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按农用地管理;2、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023-09-11 11:01:411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在单位自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由农业部农垦局组织验收。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采取建设期验收、年度考核、项目总结验收方式进行。项目试运行结束时进行建设期验收;每年12月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项目完成后,实行项目总结验收。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列入次年项目计划。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其他项目;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收回项目资金。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项目合同,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建设内容,违反财务规定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停止安排其他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
2023-09-11 11:01:491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参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023-09-11 11:02:08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可能,在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建设项目:  (一)农业、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要原材料等支柱产业建设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建设项目;  (三)对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骨干建设项目。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的原则;  (四)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业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自治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自治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工期;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  (五)环保等其他有关内容。第七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职责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综合管理和有关部门、地区分级管理的制度。重点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直属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地、州、市项目,由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中央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解决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保重点、保收尾、保投产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平衡和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地州市、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地、州、市,应当积极协助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并督促其到位。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优先安排。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第十四条 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依法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2023-09-11 11:03:00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部门项目中的土地治理类项目由相关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比照地方项目执行。相应取消列支前期工作费的有关规定。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11 11:03:121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_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第三条、_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1、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2、从根本上改善了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环境,提高了城市的综合实力,促进了各地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3、但是,通过对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发现,在工程建设热火朝天的背后,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决策,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在基本建设程序方面出现了不容忽视问题,许多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2023-09-11 11:03:231

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巩固提升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重要决策部署。2022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继续组织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项目申报原则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应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耕地资源、水资源和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农田建设,优化建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顺序,重点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项目资金公示制等。二、项目建设内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应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区域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统筹设计建设内容。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八个方面,以及整合资金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聚焦提升粮食产能,综合配套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输配电、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措施,同步推广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服务,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等。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实施塘坝、坑塘等小型水源工程。支持旱作农业区、山地丘陵区开展高标准梯田建设,增强农田保土、保水、保肥能力。鼓励探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管理模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必须严格执行近期印发的《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以及我省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三、项目申报条件1.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为新建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不同划分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2.高标准农田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申报项目原则上必须储备至项目库,且必须具备项目申报书。3.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符合市、县农田建设规划;(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须征得项目区所在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成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建设高标准农田:(1)存在“非农化”及“非粮化”用地问题的地块;(2)属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中规定禁止立项的地块。四、项目重点支持领域1.严格执行“三区三线”政策,优先支持“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2.优先支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脱贫攻坚重点县、革命老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2023-09-11 11:0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