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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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按照(?)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的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按照(?)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的消防工作网络

防治结合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并对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互联网领域立法等提出明确要求。这一部署明确了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性质方向和重点任务,为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  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宣传文化领域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仅是推进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没有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目前,文化领域立法相对滞后,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国家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不相适应。必须进一步加快文化领域立法步伐,推动文化领域的建设和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提高文化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提高文化工作科学化水平,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加强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文化法律法规是对文化建设规律的概括和总结,相对于文化政策而言更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在文化领域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就使党的政策主张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把文化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新成果、新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为文化改革发展提供了更为科学、更为具体的遵循。这不仅有利于保证文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文化工作不断从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变。  3.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需要政策指引、改革推动,也需要法治保驾护航。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需要通过立法来确认和保障;国家鼓励扶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政府在文化建设中的责任,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和强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化。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快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而且有利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文化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  4.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有效手段。对我实行“西化”“分化”,是境外敌对势力的一贯战略。近年来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利用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规则,大量输出文化资本和文化产品。从近年来我国对外文化贸易争端及世贸组织裁决来看,我们同发达国家在文化领域的竞争经常表现为法律层面的较量,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已经成为成败得失的关键。面对激烈的国际文化竞争和严峻的意识形态挑战,特别是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后文化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不尽快做好立法方面的准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就难以有效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难以在文化软实力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  近年来,文化战线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先后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文化法律体系框架。与此同时,大力加强文化执法工作,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有力推动了文化的繁荣发展。  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文化领域立法工作总体上比较滞后。一是立法数量少。在我国240多部现行法律中,文化类法律只有5部。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相比,文化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偏小,低于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的立法。不少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领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新兴媒体管理方面的立法也比较欠缺。二是立法层级低。称得上法律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三法两决定”,其余均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法律效力低,处罚权限、处罚力度有限,执行难度非常大,对违法违规者往往起不到约束和震慑作用。三是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少数法规规章调研不够,内容脱离现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执行;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依法打架”的现象;一些部门规章更像政策性文件,只有原则性要求,没有具体的行为规范,没有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性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所适从。  造成文化领域立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客观上讲,宣传文化领域立法具有特殊性,不同于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立法,意识形态属性强,许多问题十分敏感,不仅要处理好发展与管理的关系,还要考虑国内管理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关系,需要反复调研、反复论证。从主观上讲,长期以来我们强调文化工作的特殊性,重政策、轻法律,习惯于行政手段,对文化领域立法的紧迫感不强,对文化领域立法的总体需求、共同特点和应当把握的共性问题研究不够,对重要法律法规合力攻关不够。加之文化领域既懂文化又懂法律的人才非常少,立法力量严重不足。虽然各级宣传文化部门相继建立或恢复了政策法规部门,但人员很少且忙于日常事务,处于“小马拉大车”的状态,难以适应繁重的立法工作需要。  (三)  总结近年来文化领域立法工作,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必须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事业的拓展,文化领域自身的管理与过去已经有很大不同。不但要管事业,还要管产业;工作对象不仅有体制内的,还有体制外的;系统内部不仅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大量刚刚转制的企业;而文化企业中既有国有的,也有民营的,还有股份制的。做好面向全社会的文化管理工作,仅靠红头文件、行政手段、传统管理方式已远远不够,必须学会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综合管理。  2.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文化领域立法的科学化水平。立法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建立完善科学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调研机制。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是立法的第一道工序,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出台都应当建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二是征求意见机制。这是立法工作必经的民主程序,有的法律法规要在全系统反复讨论,有的则需要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三是沟通协调机制。应当充分发挥文化立法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与全国人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中央宣传文化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有关重大和敏感问题,及时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问题,确保各项法律法规从精神到原则、从形式到内容、从概念到规范相互衔接、彼此协调。四是专家论证机制。要组建文化立法专家库,联系一批法律专家学者,每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向专家咨询、请专家论证。  3.加强总体谋划,形成文化领域立法总体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立法是长线工作,一部法律法规出台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时间,需要总体把握、超前谋划。一方面,要组织主管部门、立法机关、执法单位的研究力量和社科研究机构、高校的专家学者,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领域立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国外相关情况和成功经验进行系统考察和了解,对文化立法工作的原则、思路、总体取向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对策建议。另一方面,要结合编制“十三五”规划,制定新的文化立法中长期规划,明确今后五到十年文化领域立法的重点项目和时间进度。要加大对文化立法相关研究工作的支持,把文化领域立法总体战略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把相关重点课题、重要立法调研纳入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加大资助力度,组织力量合力攻关。  4.按照循序渐进原则,积极推进文化领域立法进程。对当前文化改革发展急需的法律法规,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要抓紧提出立法建议,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抓紧研究起草。要加快互联网领域立法步伐,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对目前讨论、制定中的法律法规,要抓紧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对列入国务院近期立法规划的法律法规,要抓紧组织修改完善,争取按计划完成任务。对那些难度较大又事关重大的法律法规,要适时启动调研工作,进行必要的研讨和论证。  5.充实机构队伍,为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无论是立法滞后,还是立法质量不高,归根到底是人才队伍问题。现在文化领域立法任务越来越重,立法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必须进一步健全各部门法规机构,适当调配编制、充实力量,特别是要吸收一批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同时,要抓好后备人才培养,把文化法律人才培养纳入“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参照新闻传播能力建设的做法,选择部分高校培养硕士研究生,不断壮大文化法律专家队伍,为推动立法工作提供智力、学理支持。

如何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分析: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3、公民。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如何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并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项重大任务之一。这是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完善政府顾问制度,充分保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地位,保证法律顾问制度的高效运作和依法实施。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及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如何产生、运行以及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指的是与政府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组织机构,其中最主要的组织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其次是法律专家所在的工作单位。随着我国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律师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律师不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作为政府聘请的顾问律师可以社会监督的角色和心态看待政府行为,且顾问律师没有受到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限制,可以站在相对客观、公平的角度评判政府行为。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保障行政机关立法、执法、监督三个阶段都产生重要作用。政府在立法阶段或是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通过请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咨询建议书等,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制定政策,确保政府政策、决策的合法性,能够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在政府执法阶段,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民事主体多层次参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导致大量法律事务产生。政府依法进行投资、采购活动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起草、审查等非诉讼事务;政府与其他法人、组织等发生争议、矛盾纠纷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代表政府出庭参与诉讼。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监督政府决策的重要保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可以对法律风险进行研究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这些法律文书的备案制度,可以有效监督相关政府官员是否按照法律文书已经提出的建议进行风险防范、制定决策,对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以权谋私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二、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  (一)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之初并没有设立司法部,但总统为工作需要专门设立了一个职位:“首席代理人”(Attorney General),其职责是应美国总统要求,就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首席代理人”虽然不是总统内阁成员,却可以列席内阁会议,可以说是总统的私人法律顾问。之后的百年里,联邦政府各部门也相继出现General Counsel“首席顾问”,参与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日常工作。  内战后美国建立司法部,总统的“首席代理人”直接出任美国政府司法部部长,司法部长是美国总统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其职责是替美国总统和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司法部雇佣大量律师处理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各部门也相继设立了自己的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办公室设法律总顾问,该职由总统任命,其基本职责是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对业务官员给予法律指导,工作还包括审查所有的工作计划和行政规则。各部门法律顾问室办公室的雇员均是律师,规模和数量规占政府聘任律师的绝大部分,其中农业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有四个区域性质的和十三个分支性质的办事处,卫生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设有10个区域性办公室,每个办公室规模6至29名律师不等。州政府也采取类似联邦政府的制度,大量聘请律师处理政府法律事务。可以说美国就是一个由律师参与统治的国家。  (二)香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  香港政府在英国统治期间承袭英国制度,在1855年便组建律政司(当时称为律政署,1997年回归后改称律政司,两者职能和政府地位相同,只是名称作了变化),其长官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香港回归后,律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仅有的三名司长级官员之一,他既是行政长官、政府、政府各决策局、部门及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成员。  律政司下设五个重要科室,主要成员都是由政府律师组成,整个律政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大律师事务所。律政司除了有检控权,承担检控刑事罪行责任外,还负责草拟香港政府一切法例,向政府各决策局、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为土地规划、基建环保提供法律咨询,以律师或大律师身份代表政府参与涉及政府的民事纠纷,以中国香港代表团成员身份出席多边协议会议等等。正是律政司这种全方位渗透的工作模式,香港政府的日常工作基本可以说是在全程的法律指导下进行的,这也是香港社会高度法治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国家缺乏法治传统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封建思维还没有从人们的思想中被根本剔除。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成熟的人治官僚体系保障行政权力无所不在地运行,法律处于极其次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年,国家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是在严重缺乏法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大多数的老百姓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托人找关系甚至是花钱摆平,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现象仍然不断出现。也正因如此,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律思维  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当前领导干部应该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能力较强,但普遍缺乏法律思维,这突出表现在很多干部遇事不找法,办事不依法,解决问题不用法,日常工作中很少想到法,部分干部甚至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极端想法,譬如前几年曝光的一名地方领导的名言“法律是什么?平时我管它,出事了它管我”。 这导致政府违法运行的情形不在少数,譬如很多地方都是用“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方式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三)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刚性制度保障  当前,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处于“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一个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律师能否参与政府服务、律师参与政府服务的范围大小等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完全取决于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志,而我们大部分领导缺乏法律思维,根本不重视法律顾问工作,所以,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整体水平较低。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但发挥的作用较小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及部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许多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的来说,顾问律师作用发挥普遍较小,一般都是在政府外围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如陪同领导接访,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作为灭火队员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处理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日常工作鲜能参与。  不少地方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全流于形式,政府下个建立法律顾问团的文就了事,长年累月不向律师咨询任何事项,顾问律师只在台账或宣传材料中出现,从来无缘参与政府服务。  (五)政府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仅缺乏刚性制度保障,而且也缺乏经费保障。政府聘用执业律师做顾问鲜有支付费用的,即使支付,也非常有限,很难形成“对价”,加之律师接触的事务多是外围事务,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法治社会包括法治政府不可能单独在一个区域建成,这是多位知名学者的论断,法律顾问制度也应该全国一盘棋,整体全面推进。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有不同的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都应配备法律顾问。同时,建成法治政府,各级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一把手如果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就建成一半了。必须要给政府一把手配备专职的法律顾问,这样才能全面、及时地为一把手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及建议,并评估一把手履职行为的合法性。  (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相关配套制度  要建立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法律顾问咨询论证制度,促进政府决策规范化、法律化;要建立政府重大工程、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投资等决策前法律风险评估制度,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防止和减少决策风险;要建立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法律文书备案制度,防止有关领导干部以“不懂法、不知法”等借口推诿责任;要建立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三)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工作  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和政府投资、采购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化解争议,解决涉法事务。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专业律师协助政府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促进有关部门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街道(乡镇)、社区进行法律咨询等政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中的作用,协助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处置方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和善后工作。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目前有五支队伍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即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政府部门的法规处室工作人员、公职律师、社会执业律师。根据目前实际发展情况,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基本上由社会执业律师承担。  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同时,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职业保障体系。  (五)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机制  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及时足额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探索形成以案定补、以事定补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如何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并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项重大任务之一。这是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完善政府顾问制度,充分保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地位,保证法律顾问制度的高效运作和依法实施。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及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如何产生、运行以及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指的是与政府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组织机构,其中最主要的组织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其次是法律专家所在的工作单位。随着我国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律师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律师不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作为政府聘请的顾问律师可以社会监督的角色和心态看待政府行为,且顾问律师没有受到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限制,可以站在相对客观、公平的角度评判政府行为。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保障行政机关立法、执法、监督三个阶段都产生重要作用。政府在立法阶段或是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通过请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咨询建议书等,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制定政策,确保政府政策、决策的合法性,能够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在政府执法阶段,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民事主体多层次参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导致大量法律事务产生。政府依法进行投资、采购活动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起草、审查等非诉讼事务;政府与其他法人、组织等发生争议、矛盾纠纷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代表政府出庭参与诉讼。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监督政府决策的重要保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可以对法律风险进行研究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这些法律文书的备案制度,可以有效监督相关政府官员是否按照法律文书已经提出的建议进行风险防范、制定决策,对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以权谋私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二、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  (一)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之初并没有设立司法部,但总统为工作需要专门设立了一个职位:“首席代理人”(Attorney General),其职责是应美国总统要求,就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首席代理人”虽然不是总统内阁成员,却可以列席内阁会议,可以说是总统的私人法律顾问。之后的百年里,联邦政府各部门也相继出现General Counsel“首席顾问”,参与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日常工作。  内战后美国建立司法部,总统的“首席代理人”直接出任美国政府司法部部长,司法部长是美国总统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其职责是替美国总统和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司法部雇佣大量律师处理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各部门也相继设立了自己的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办公室设法律总顾问,该职由总统任命,其基本职责是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对业务官员给予法律指导,工作还包括审查所有的工作计划和行政规则。各部门法律顾问室办公室的雇员均是律师,规模和数量规占政府聘任律师的绝大部分,其中农业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有四个区域性质的和十三个分支性质的办事处,卫生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设有10个区域性办公室,每个办公室规模6至29名律师不等。州政府也采取类似联邦政府的制度,大量聘请律师处理政府法律事务。可以说美国就是一个由律师参与统治的国家。  (二)香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  香港政府在英国统治期间承袭英国制度,在1855年便组建律政司(当时称为律政署,1997年回归后改称律政司,两者职能和政府地位相同,只是名称作了变化),其长官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香港回归后,律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仅有的三名司长级官员之一,他既是行政长官、政府、政府各决策局、部门及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成员。  律政司下设五个重要科室,主要成员都是由政府律师组成,整个律政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大律师事务所。律政司除了有检控权,承担检控刑事罪行责任外,还负责草拟香港政府一切法例,向政府各决策局、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为土地规划、基建环保提供法律咨询,以律师或大律师身份代表政府参与涉及政府的民事纠纷,以中国香港代表团成员身份出席多边协议会议等等。正是律政司这种全方位渗透的工作模式,香港政府的日常工作基本可以说是在全程的法律指导下进行的,这也是香港社会高度法治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国家缺乏法治传统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封建思维还没有从人们的思想中被根本剔除。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成熟的人治官僚体系保障行政权力无所不在地运行,法律处于极其次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年,国家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是在严重缺乏法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大多数的老百姓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托人找关系甚至是花钱摆平,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现象仍然不断出现。也正因如此,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律思维  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当前领导干部应该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能力较强,但普遍缺乏法律思维,这突出表现在很多干部遇事不找法,办事不依法,解决问题不用法,日常工作中很少想到法,部分干部甚至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极端想法,譬如前几年曝光的一名地方领导的名言“法律是什么?平时我管它,出事了它管我”。 这导致政府违法运行的情形不在少数,譬如很多地方都是用“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方式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三)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刚性制度保障  当前,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处于“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一个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律师能否参与政府服务、律师参与政府服务的范围大小等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完全取决于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志,而我们大部分领导缺乏法律思维,根本不重视法律顾问工作,所以,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整体水平较低。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但发挥的作用较小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及部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许多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的来说,顾问律师作用发挥普遍较小,一般都是在政府外围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如陪同领导接访,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作为灭火队员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处理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日常工作鲜能参与。  不少地方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全流于形式,政府下个建立法律顾问团的文就了事,长年累月不向律师咨询任何事项,顾问律师只在台账或宣传材料中出现,从来无缘参与政府服务。  (五)政府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仅缺乏刚性制度保障,而且也缺乏经费保障。政府聘用执业律师做顾问鲜有支付费用的,即使支付,也非常有限,很难形成“对价”,加之律师接触的事务多是外围事务,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法治社会包括法治政府不可能单独在一个区域建成,这是多位知名学者的论断,法律顾问制度也应该全国一盘棋,整体全面推进。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有不同的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都应配备法律顾问。同时,建成法治政府,各级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一把手如果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就建成一半了。必须要给政府一把手配备专职的法律顾问,这样才能全面、及时地为一把手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及建议,并评估一把手履职行为的合法性。  (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相关配套制度  要建立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法律顾问咨询论证制度,促进政府决策规范化、法律化;要建立政府重大工程、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投资等决策前法律风险评估制度,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防止和减少决策风险;要建立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法律文书备案制度,防止有关领导干部以“不懂法、不知法”等借口推诿责任;要建立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三)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工作  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和政府投资、采购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化解争议,解决涉法事务。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专业律师协助政府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促进有关部门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街道(乡镇)、社区进行法律咨询等政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中的作用,协助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处置方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和善后工作。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目前有五支队伍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即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政府部门的法规处室工作人员、公职律师、社会执业律师。根据目前实际发展情况,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基本上由社会执业律师承担。  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同时,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职业保障体系。  (五)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机制  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及时足额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探索形成以案定补、以事定补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如何建立健全党建政绩考核评价机制

①突出中心主线,使考核导向更加鲜明。“一个中心、三个发展主线”,是加强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的根本价值取向。即必须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一中心,牢牢把握引领发展、服务发展、推动发展三条主线,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机制的助推器作用,科学设置干部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以品行指标塑造干部成为“形象人”,以经济指标引导干部成为“发展人”,以能力指标促使干部成为“干事人”,最大限度激发干部内生动力、形成有效促进科学发展合力,引导领导干部在发展中多做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工作。②创新内容设置,使考核内容更加全面。能否客观准确地评价每一名干部,是衡量干部考核成败的核心要素。围绕“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进行全方位考核,既要突出对工作实绩的考评,又要重视对干部“德”的考评,使“考绩”与“评德”有机结合;对干部的硬实绩、软实绩全部进行量化考核,更加注重民生事业、生态建设等科学发展指标的考核,让干部实绩看得见,摸得着。进行多层次考核,将考核触角延伸到各个层次,针对“一把手”、副职干部、中层干部、普通办事员等不同层次的对象,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用不同的尺子量不同的人,以差异化考核体现出考核的公平合理,以分层分类的量化考核排名让同类干部在同一赛场上“赛跑”。③强化考核操作,使考核方式更加科学。考核是推动工作的最有力杠杆,应通过动态性、过程性和贴身紧逼式的考核激励,激发干部奋发向上、竞相争先的干事创业激情。坚持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性评价和定量评分、组织考核和观摩评比相结合,逐步建立上级点评、同级互评、下级测评、群众参评、服务对象反评、媒体网络海评的网络体系,立体式评价干部。如在“德”的考核上,综合运用公开“述德”、正反“评德”、多维“察德”、联动“审德”、阳光“验德”等方法,考实考准干部之德;在发展实绩考核上,可以通过“晒”实绩、“评”实绩、“比”实绩、“考”实绩、“报”实绩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考实考准干部实绩。与此同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及时选拔使用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真正通过考核实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将干部放在合适的位置上。

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什么机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关于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什么机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解答如下:实行项目标准化分类,规范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预算需求等要素。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主体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要统筹各类资金资产,结合本部门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统筹申请预算,保障合理支出需求。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并纳入预算项目库。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并按照轻重缓急等排序,突出保障重点。推进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研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依法依规管理预算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什么制度

到那截图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乙种。你龟酱想减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肚,防微杜渐。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组织集体生产,建立生产秩序的起码条件。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管理水平的高低和经济效益的好坏。由于其涉及面广、量大,必须依靠参与者持之以恒地贯彻执行,因此,它又是一项群众性工作,同每个员工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是尤为重要的。规章制度是项目管理中为管理、生产操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制订的规划、章程或制度。是项目员工的行动准则。它规定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以便形成一整套纵横连贯、互相协调的责任制体系。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严格考核,奖罚分明。有序地、高效地完成一个钻探工程项目,就必须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项目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一般分为生产、技术、经济三个方面的制度。(一)生产责任制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现代化大生产分工协作的要求应运而生的。它规定每个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应享有的权利,目的是使每个员工按照自己岗位的职责,有序地、相互协调地实现共同的目标,避免无人负责、职责不清、相互扯皮。因此岗位责任制是项目每个员工生产责任制的最基本制度,其他属生产责任范畴的制度都是岗位责任制的补充和完善。(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钻孔的六大质量指标,是对钻孔施工做的统一规定,是检验钻孔质量的标准。技术规程是为了达到质量要求,使钻探生产有序地顺利进行,指导员工进行操作,维护设备和使用工具,以及安全技术等方面所做的规定。钻探生产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为人们在生产、技术活动中提供了统一的行动准则,是提高生产效率和确保质量的有力措施,因此要求每个员工都要按《岩心钻探规程》办事。(三)经济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而经济效益又是项目管理各方面的综合反映,只有把各种经济管理制度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才能为提高经济效益打下可靠的基础。项目的经济管理制度包括各种统计制度、核算制度、承包责任制等。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核算制度吗?会计法中规定了各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会计人员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核算制度。根据《会计法》的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各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会计人员经济责任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四项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四项基本要求,就是这项制度的四项基本内容,或者说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四项重要的法律规范。第一项要求是指,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实行职务分离,各有明确的职责,不能交叉任职,混淆不清;这些职务只有分离,才能形成相互制约,分离是制约的前提条件,职务分离和制约是实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措施,可以防止因职务重叠、权力集中、职责不清而造成的种种弊端,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第二项要求是指,对于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在这种程序方面应当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法律原则,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减少盲目决策,防止程序混乱,内部失控,造成损失。第三项要求是指,财产清查作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核算准确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规范财产清查工作,通过财产清查改善经营管理,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如何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①突出中心主线,使考核导向更加鲜明。“一个中心、三个发展主线”,是加强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的根本价值取向。即必须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一中心,牢牢把握引领发展、服务发展、推动发展三条主线,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机制的助推器作用,科学设置干部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以品行指标塑造干部成为“形象人”,以经济指标引导干部成为“发展人”,以能力指标促使干部成为“干事人”,最大限度激发干部内生动力、形成有效促进科学发展合力,引导领导干部在发展中多做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工作。②创新内容设置,使考核内容更加全面。能否客观准确地评价每一名干部,是衡量干部考核成败的核心要素。围绕“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进行全方位考核,既要突出对工作实绩的考评,又要重视对干部“德”的考评,使“考绩”与“评德”有机结合;对干部的硬实绩、软实绩全部进行量化考核,更加注重民生事业、生态建设等科学发展指标的考核,让干部实绩看得见,摸得着。进行多层次考核,将考核触角延伸到各个层次,针对“一把手”、副职干部、中层干部、普通办事员等不同层次的对象,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用不同的尺子量不同的人,以差异化考核体现出考核的公平合理,以分层分类的量化考核排名让同类干部在同一赛场上“赛跑”。③强化考核操作,使考核方式更加科学。考核是推动工作的最有力杠杆,应通过动态性、过程性和贴身紧逼式的考核激励,激发干部奋发向上、竞相争先的干事创业激情。坚持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性评价和定量评分、组织考核和观摩评比相结合,逐步建立上级点评、同级互评、下级测评、群众参评、服务对象反评、媒体网络海评的网络体系,立体式评价干部。如在“德”的考核上,综合运用公开“述德”、正反“评德”、多维“察德”、联动“审德”、阳光“验德”等方法,考实考准干部之德;在发展实绩考核上,可以通过“晒”实绩、“评”实绩、“比”实绩、“考”实绩、“报”实绩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考实考准干部实绩。与此同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及时选拔使用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真正通过考核实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将干部放在合适的位置上。

如何建立健全基层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长期以来,如何细化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干部的考核评价标准,制定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改进考核方法,完善和创新考核制度,将干部考准、考全、考实,是干部管理工作中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油田实际情况,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 关键词 干部绩效考核 工作机制 一、当前干部考核评价存在的问题 目前,领导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干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干部任前考核、干部专项考核等。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考核内容比较笼统。当前,对干部的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考核。从考核内容的规定看,都比较原则和笼统,不够细化,缺乏量化的、可操作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体标准。 2.考核形式开展不均衡。缺乏对日常工作考核的积累,从干部管 理的角度看,忽视平时的动态考核,就不能及时掌握每个干部的工作绩效情况和思想变化过程,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部管理的措施。 3.考核方法受传统方式的束缚。目前采用的考察方式,主要是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但这些方法偏重于对干部进行静态的考察,缺少实地的、动态的、跟踪的考察了解。 4.考评标准不够完善。在干部考核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五重五轻”问题。即重汇报、轻实效,重眼前、轻长远,重显绩、轻潜绩,重程序、轻标准,重结果、轻分析。 5.考核结果的运用不够理想。一是考核结果的反馈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主要表现在考核结果不能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二是没有完全将考核结果与奖优罚劣结合起来,主要是干部考核与干部使用、干部先进评选及干部日常考核与干部专项考核等结合不够紧密,使考核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二、建立健全干部考核工作机制 1.制定科学系统的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工作职能,分别制定出不同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在制定时应把握以下六个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考核内容要涉及干部思想、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要选择综合性强、涵盖面广的指标,既注重近期任务,又要考虑长远目标。二是有针对性原则。要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干部所履行职责的不同,提出不同的考核要求。三是突 出重点原则。在建立考核指标时,在兼顾全局的同时,应根据职务和岗位的不同,注意点与面的结合,考虑指标的代表性,突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不能片面求大求全。四是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干部的绩效考核,能量化的要尽可能地量化,在考核目标体系设置上,采取分级分类细化、量化的方法,按照责任轻重、任务多少,设置考核指标,确定合理分值。五是可比性原则。一方面,要具有一定的横向可比性,即不同部门干部绩效考核结果的可比性;另一方面,要具有纵向的可比性,即通过现任岗位干部与前任岗位干部绩效对比,以反映干部绩效的发展变化。六是可操作性原则。干部绩效考核,各项制度规范必须严密、明确、具体,同时干部考核的内容、程序、方法及相关制度,又要避免过于繁琐,防止事无巨细,避免人为地复杂化,使之在实践中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进一步完善考核方法。一是扩大范围,强化立体化考核。既要搞好任职前等专项考核,又要搞好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建立起长中短相结合的考察工作机制;既要坚持传统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也要积极探索社会评议干部、民意调查等办法;既要注重上级、同级、下级的评价,又要重视广大基层群众的反映。二是深入实际,进行动态考核。要通过定期到单位了解情况、参与工作监督、实地察访、重大事项跟踪考察、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形式,活化考察形式。三是增强干部考察工作透明度,充分落实群众的知 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四是要改进民主测评的方法。要合理地确定民主测评的范围,防止范围过宽,也要避免范围过窄,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被测评人在群众中的威信和认可程度,使测评结果出现片面性。对民主测评的结果,要认真、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不能盲目追求满意率,不能以票取人。五是要注意运用现代科学手段,使考核方法日趋多样化。可以引进心理学、社会学、现代行政管理学、目标管理学的一些原则和思想,比如采用现代人才测评方法,情景模拟方法,以及采取公开竞争答辩方法等。运用计算机系统,利用现代数学、统计学等自然科学的一些成果,搞好考核信息的采集、传输和处理,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综合评估。 3.健全严格的考核工作制度。一是要健全考核工作程序和日常考核制度。二是要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组织部门在明确干部考察责、权、利的同时,还要拟订考察程序、要求、纪律。三是要建立考核监督制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通过聘请绩效考核工作监督员,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多方位的监督,促使考核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能严格遵守纪律,坚持考核程序,自觉做到公道正派,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4.合理有效地运用考核结果。首先,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调整交流的重要依据。只有把干部考核评价结果与干部的使用、奖励挂起钩来,考评体系的积极导向作用才能显示出来。在实际操作中,要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 交流轮岗及后备干部培养等有机结合,并根据不同的考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教育与加强管理的重要方向。建立干部绩效档案,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材料、群众测评、量化考核情况等及时记录归档,对干部的素质结构和能力水平进行年度比较分析,找准存在的问题。组织部门及时将考核情况向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干部本人进行如实反馈,使每个干部对自己的成绩及存在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如何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精神文明

1、坚持和完善年度考核“三位一体”的总体格局,把握和规范“三位一体”考核的内容、范围、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整合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各方面的考核力量和信息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对专项指标考核的基础作用,使考核工作与各有关方面的工作成龙配套,与各职能部门协调运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2、加强各级考核机构队伍建设,调研提出考核干部培训教育管理和考核机构队伍建设的统筹性意见,打造一支真正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的专兼职考核工作队伍,为考核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3、建立完善各级考核办对面上工作和重点目标任务的检查指导、预警分析、集中研判和有效监控制度,为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当好参谋。4、建立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运行流程,包括年初对上年度工作考核、当年指标制定下达、考核办法制定完善、工作调研与半年检查、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的全程监督、专项指标完成等考核制度,使整个考核工作布局合理、进展有序、高效运行。5、加强考核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倡运用现代化信息监测监控手段提高考核管理效率。不断调研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借鉴采用高科技手段,努力提高考核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效率。加强考核制度的立法调研与建设,推动考核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的轨道。扩展资料: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培养“四有公民”,提高民族素质。精神文明建设归根到底是提高人的素质,是引导人们对自己的主观世界自觉地进行改造,从而提高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必须以培养社会主义新人作为自己的目标和归宿。“新人”的标准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培养共产主义新人的思想在中国当前阶段的具体化。“四有”是一个完整概念,包括了人的素质的两个方面: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四有”的四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缺一不可,其中最重要的是理想和文化,可以说理想是根本,文化是基础。这四个方面有机的结合,培养起一代四有新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人的素质是历史的产物,又给历史以巨大影响。一个民族的素质如何,对社会的发展起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努力改善全体公民的素质,必将使社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使人和人之间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新型关系不断发展,使整个社会的面貌发生深刻的变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什么体系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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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如何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建设组织领导制度一、建立起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二、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两个文明做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年度工作细化、量化,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落实到股室和个人,形成严格监管、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的管理机制。三、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制度和规范,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轨道,各项制度要落实到位。四、建立精神文明办公室,配备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能。五、建立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机制,落实精神文明教育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分工负责制度一、建立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二、局主要负责人总揽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局工作,搞好总体决策、组织、指挥、落实工作;班子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对主要的活动任务挂靠包干,负责落实。三、文明办是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抓好具体任务的贯彻落实。四、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职能,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担负起组织指导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建任务。精神文明建设会议制度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及时总结情况,研究决策,制定措施,促进工作有效开展。二、每年度召开一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动员全体人员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检查、调度及情况交流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到三次,对重大工作的落实情况,应及时进行检查、调度、通报、交流,不断加压促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四、开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精神文明建设检查督导制度一、每半年一次对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重要工作活动及时检查、抽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二、强化社会监督,聘请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记者作为社会监督员,对精神文明建设实施全面监督。三、设立举报电话、意见投诉箱、监督台等设施,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调查问卷、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四、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包靠重点活动,对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督导督查督办。精神文明建设奖惩激励制度一、按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比结果,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成效不明显的,并予以通报批评。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奖金挂钩,奖优罚劣、优胜劣汰。三、按照上级规定,对文明市民,在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惠照顾。四、对精神文明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精神文明办公室职责一、根据上级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起草精神文明建设长远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安排阶段性工作,并组织实施。二、调查了解和掌握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研究探讨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意 见,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创建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动面上的工作。做好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检查、验收、管理以及评比、表彰先进等系列工作。四、对精神文明建设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协同有关股室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搞好法制教育、环境卫生管理,开展移风易俗和群众性文化活动以及其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关的工作。五、对精神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协调处理解决。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什么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务院制定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务院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各级民政府县级各级民政府关部门根据关律、规、规章、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应急预案及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适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程序由务院规定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其关律、规规定针突发事件性质、特点能造社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及事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统筹安排应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府应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设区市级民政府应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重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各级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登记危险源、危险区域应按照家规定及向社公布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乡级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应及调解处理能引发社安全事件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 所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处理本单位存能引发社安全事件问题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本单位能发突发事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应按照规定及向所民政府或者民政府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产经营场所、危险物品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展隐患排查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突发事件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其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交通工具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必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口畅通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状态确保使用第二十五条 县级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民政府及其关部门负处置突发事件职责工作员定期进行培训第二十六条 县级民政府应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民政府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建立由志愿者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民政府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应急、协同应急能力第二十七条 务院关部门、县级各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关单位应专业应急救援员购买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器材减少应急救援员身风险第二十八条 民解放军、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计划组织展应急救援专门训练第二十九条 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乡级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必要应急演练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所民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展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必要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偿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公益宣传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校应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内容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安全意识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校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监督第三十条 务院县级各级民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工作所需经费第三十二条 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设区市级民政府突发事件易发、发区县级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必需品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与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必需品应急处置装备产、供给第三十三条 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线与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通信系统相配套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工作通信畅通第三十四条 家鼓励公民、其组织民政府应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捐赠第三十五条 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家财政支持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公民参加保险第三十六条 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教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才鼓励、扶持教科研机构关企业研究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务院建立全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各级民政府应建立或者确定本区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析、传输关突发事件信息并与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第三十八条 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专业机构应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民政府应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公民、或者其组织应立即向所民政府、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专业机构报告第三十九条 各级民政府应按照家关规定向级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民政府关主管部门应向本级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应及向所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关单位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做及、客观、真实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四十条 县级各级民政府应及汇总析突发事件隐患预警信息必要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员、专家者进行商发突发事件能性及其能造影响进行评估;认能发重或者特别重突发事件应立即向级民政府报告并向级民政府关部门、驻军能受危害毗邻或者相关区民政府通报第四十条 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应根据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员能发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四十二条 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预警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紧急程度、发展势态能造危害程度级、二级、三级四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级高级别预警级别划标准由务院或者务院确定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 预警自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事件即发或者发能性增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关律、行政规务院规定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决定并宣布关区进入预警期同向级民政府报告必要越级报并向驻军能受危害毗邻或者相关区民政府通报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即发突发事件特点能造危害采取列措施:()启应急预案;(二)责令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负特定职责员及收集、报告关信息向社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渠道加强突发事件发、发展情况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三)组织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员、关专家者随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析评估预测发突发事件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及能发突发事件级别;(四)定向社发布与公众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析评估结并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按照关规定向社发布能受突发事件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识公布咨询电第四十五条 发布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县级各级民政府除采取本第四十四条规定措施外应针即发突发事件特点能造危害采取列项或者项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特定职责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员备员做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准备;(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状态、随投入使用;(三)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维护社治安秩序;(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五)及向社发布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建议、劝告;(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员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公共场所;(八)律、规、规章规定其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第四十六条 即发或者已经发社安全事件县级各级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级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越级报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民政府应根据事态发展按照关规定适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事实证明能发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关措施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针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关部门调应急救援队伍社力量依照本章规定关律、规、规章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九条 自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事件发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采取列项或者项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营救救治受害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员及采取其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损坏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危害员提供避难场所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卫防疫及其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关场所止员密集或者能导致危害扩产经营及采取其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民政府设置财政预备费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调用其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要求具特定专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必需品供应;(八)依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秩序行维护社治安;(十)采取防止发、衍事件必要措施第五十条 社安全事件发组织处置工作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事件性质特点依照关律、行政规家其关规定采取列项或者项应急处置措施:()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抗或者暴力行参与冲突事妥善解决现场纠纷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二)特定区域内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及燃料、燃气、电力、水供应进行控制;(三)封锁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员身份证件限制关公共场所内;(四)加强易受冲击核机关单位警卫家机关、军事机关、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警戒线;(五)律、行政规务院规定其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治安秩序事件发公安机关应立即依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秩序恢复第五十条 发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民经济运行务院或者务院授权关主管部门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应急措施保障民群众基本需要限度减轻突发事件影响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必要向单位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交通工具其物资请求其民政府提供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产、供应必需品应急救援物资企业组织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员受突发事件危害员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按照关规定统、准确、及发布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编造、传播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其组织应按照民政府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员组织群众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秩序第五十六条 受自灾害危害或者发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员营救受害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防止危害扩必要措施同向所县级民政府报告;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本单位员社安全事件关单位应按照规定报情况并迅速派负责赶赴现场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其单位应服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配合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员参加所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公民应服民政府、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配合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秩序第五章 事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威胁危害控制或者消除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停止执行依照本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衍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安全事件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造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区尽快恢复产、、工作社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级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应及组织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关部门恢复社治安秩序尽快修复损坏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级民政府支持向级民政府提请求级民政府应根据受影响区遭受损失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组织其区提供资金、物资力支援第六十条 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区关行业发展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矛盾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秩序期间其本单位工资待遇福利变;表现突、绩显著由县级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伤亡员依给予抚恤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应及查明突发事件发经原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级民政府提报告摘自《华民共突发事件应》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什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点:1、建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进行明确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2、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隐患排查,通过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分类整理,确保全面掌握安全风险。3、隐患治理: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并进行及时整改,确保消除事故隐患或降低其危害程度。4、技术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艺流程,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预防事故隐患的产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性1、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甚至生命丧失。建立健全的制度和采取有效措施,可以提前发现和消除潜在危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2、保护财产和环境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往往伴随着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通过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财产损失。3、提高生产效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效率的隐患。及早消除事故隐患,可以避免停工、损耗和延误,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4、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建立健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什么及时发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发现人,培养人,使用人,提高人机制提出意见建议

一是创建一种“尊才,爱才,惜才”的良好气氛,“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珍惜人才,关心人才,扶持人才”的良好气氛。首先,优化政策环境认真梳理有关人才在政治,生活等方面的政策。给他们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其次,要从珍惜人才和爱护人才的角度出发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体贴,科技上积极扶持,工作上大胆使用,利益上给予倾斜,并设身处地的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再次,要有用人之法和容人之量,真正同他们坦诚相待和谐相处,不断增加感情投资,为所聘人才铺平道路。二是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的保证机制,我们要在能把人才引进来的前提下,保证他留得住是我们要做好人才引进与培养的先决条件。首先要优化服务环境,要打破部门身份和地域界限,特别是对急需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要特事特办,减少环节。要建立“人才直达通道”,在增人计划,人事关系,户口迁移,配偶安置,子女就学,住房,工资津贴,职称评聘,等方面都要降低门坎,提供优惠,改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踏实工作,安心生活,事业才有活力,这也就解决了留得住的问题。三是建立正确的用人机制,创造激励性的工作平台,在当前的形势下,引进并留住人才,关键是建立正确的用人和激励机制。这就需要企业建立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公平、竞争、宽松的用人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性工作平台:一是要建立竞争机制,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并根据个人贡献大小,适当拉开分配档次。通过合理、公平的竞争,努力建立一套完善的竞争机制和人才脱颖而出的宽松环境; 四是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不断完善福利制度。科学地评价人才对的贡献和作用,保证各类人才的福利待遇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不断提升,不断调动人才的积极性。

我国是如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的?

  论中国是如何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  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版权)。  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上述历史事实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的部分记录,已足以证明了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八十年代。进入九十年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版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在广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如,中国专利法修改后,全国有数百万人接受了培训,仅湖南省接受培训的人员就达60万。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为了加速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中国政府还同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参加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仅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就达30多次,接受培训的人员达3000多人(次)。在中国的高等院校中,目前已有70多所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的教学研究。如,中国人民大学于198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招收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攻读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北京大学在开展有关教学研究的基础上,于1993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中国已逐步形成包括第二学位、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教育体制,一批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正在向社会不断地输送。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中国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至今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平的法律保护。  1983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诸多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打击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中国于1993年又分别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审查意见书制度,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人,这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全部吻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1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为了使中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从扩大对外开放和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一是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即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无例外地授予专利;二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1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到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利权人同意,使得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使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样,中国的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依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总体上与国际保护水平更为接近和协调。  中国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措施。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对于将非专利产品或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其职权或者消费者举报,进行主动检查和处理;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这些规定,方便了当事人,也保证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独处以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或者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规定追究其渎职罪。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权行为,根据情况,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分,对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侵权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创作及公平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促使中外厂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迅速增加。截止1993年底,在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41万余件。其中,国内注册商标35万余件,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近6万件。以美国为例,1979年前,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仅122件,到1993年达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1993年中国商标年申请量达17万件,其中新商标注册申请达13万余件,已跃居世界前列。又如,中国的专利法极大地鼓励了本国的发明创造,同时也有力地鼓励了外来的专利申请。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首日就受理专利申请3455件。到1993年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6万多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占27.5%、62.8%和9.7%;国内申请占86.4%,外来申请占13.6%,分别来自于70个国家和地区。截止1993年底,已累计批准17.5万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万多件,实用新型专利13万多件,外观设计专利2万多件。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中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是严肃公正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首先归因于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严肃执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依法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完善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切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鉴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一些省份和直辖市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自1992年以来,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经济特区以及北京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有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有利于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司法保护力量的不断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及时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据统计,1986年至1993年底,全国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份案3505件,其中著件权案1168件;专利权案1783件;商标权案554件。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项发明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判决“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又如,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SENDON”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SENDON”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68314.4元。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  对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假冒他人商标或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惩处。据统计,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院受理假冒商标刑事案743件,审结731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分的共566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对假冒美国美孚石油公司“MOBIL”商标的5名责任人除依法处以罚金外,还分别判处被告1至2年半的有期徒刑。这充分表明中国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  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有责任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为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美国好富顿公司诉深圳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在查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确认其应承但侵权责任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同时,法院还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民事制裁决定,该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10天时间,受到了美方当事人的好评。美国好富顿公司将写有“中国法律公正,法官办案快速”的锦旗送到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为提高司法水平,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使办案质量和效率都得到较快提高。为了扩大办案的影响,人民法院注意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宣传报道,以案讲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出发,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目前,中国地方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50多个,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20多个。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设立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理机构,县以下还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所。全国商标管理专职人员7000多,兼职人员达30万。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以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便,立案迅速,查处速度快,办案效率高。这对于权利所有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中国专利管理机关对提出的专利侵权申诉均认真对待,及时依法处理。  著作权法1991年6月施行后,到1993年底,中国各地方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已查处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非法复制图书等方面的侵权行为150多起,收缴销毁了侵权复制品,并对侵权者作出了行政处罚。1994年,中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激光唱盘复录生产中的非法复制和图书出版中的非法复印进行了严厉打击。4月,广东省版权、文化、广播影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了大规模的突击清查非法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行动。其后,上海、江苏、湖南等地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清查行动。这些行动,狠狠地打击了生产销售盗版制品活动。同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激光唱盘生产加工企业的设立加强管理,对其生产加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中国商标法实施10余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了商标侵权假冒案13万件。其中,包括一大批大案,如“中华”卷烟,“永久”、“凤凰”、“飞鸽”自行车,“贵州茅台”酒,“新开河”人参等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依法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浙江省专利管理机关就一起外国人提出的打火打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公正处理,责令厂家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国家版权局查处了福建、广东等地十几家工艺美术品厂仿制外国公司玩具造型案、江苏一家电子工业公司翻版生产激光唱盘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诸如“TDK”、“TOSHIBA”、“SONY”、“IBM”、“3M”、“ESSO”、“P&G”、“海飞丝”、“小天才”、“飞利浦”等3000多件涉外商标侵权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照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维护经济秩序的职责,可以主动对市场进行检查,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如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88年以来共查处涉美侵权案301件。在这301件商标侵权案中,有三分之一是美方当事人投诉的,大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或消费者检举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秉公执法,坚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许多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赞扬。他们将绣(刻)有“清政廉洁,执法如山”、“秉公执法,扶正灭邪”、秉公办理,保驾护航”、“公正严明,伪冒克星”、“执法严明,大公无私”的锦旗、金匾等赠送给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称赞办案人员“工作认真,行动果敢”、“办案速度之快。

建立健全科学分类的现代农业科研人才什么体系

你好,建立健全科学分类的现代农业科研人才什么体系,应该是这样的。建立健全科学分类的现代农业科研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实行行业及用人单位自主评价。

完善什么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二、自然资源局 “四举措” 推进公正文明执法自然资源局,围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创新执法手段,严格责任落实等四个方面,加强执法管理,推进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二是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参加了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证,无无故缺考、考试违纪等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亮证执法。三是创新执法手段。建立数字执法系统,实现“发现得早、制止得了、处理得好”的管理目标,结合地面卫片执法检查和动态巡查,建立“天上看、地面查、地下控”的立体执法网络。四是严格责任落实。健全完善包片包案责任制、动态巡查台账制和抽查考核定期制等相关制度,对动态巡查发现和信访举报的违法违规问题,做到有案必查,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严肃查处执法中的乱作为、不作为行为。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十二)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因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什么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共同治理原则等。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信息化和监管并重原则及合作治理原则等。强调主权,就是在我国境内的内外资网络运营商,都要遵守网络安全法,没有特权和法外之地。而共同治理则强调的国际合作,共同维护网络安全。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适用于我国境内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对内最高管辖权的具体体现。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既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又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坚持共同治理原则,要求采取措施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应根据各自的角色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中来。一、网络四要素1、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2、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3、网络软件支持;4、实现数据通信与资源共享。二、网络的特性1、资源共享。网络的主要功能就是资源共享。共享的资源包括软件资源、硬件资源以及存储在公共数据库中的各类数据资源。网上用户能部分或全部地共享这些资源,使网络中的资源能够互通有无、分工协作,从而大大提高系统资源的利用率。2、快速传输信息。分布在不同地区的计算机系统,可以通过网络及时、高速地传递各种信息,交换数据,发送电子邮件,使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3、提高系统可靠性。在网络中,由于计算机之间是互相协作、互相备份的关系,以及在网络中采用一些备份的设备和一些负载调度、数据容错等技术,使得当网络中的某一部分出现故障时,网络中其他部分可以自动接替其任务。因此,与单机系统相比,计算机网络具有较高的可靠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怎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步骤 建立、完善质量体系一般要经历质量体系的策划与设计,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质量体系的试运行,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可分为若干具体步骤。 质量体系的策划与设计 该阶段主要是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包括教育培训,统一认识,组织落实,拟定计划;确定质量方针,制订质量目标;现状调查和分析;调整组织结构,配备资源等方面。 一、教育培训,统一认识 质量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是始于教育,终于教育的过程,也是提高认识和统一认识的过程,教育培训要分层次,循序渐进地进行。 第一层次为决策层,包括党、政、技(术)领导。主要培训: 1.通过介绍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发展和本单位的经验教训,说明建立、完善质量体系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2.通过ISO9000族标准的总体介绍,提高按国家(国际)标准建立质量体系的认识。 3.通过质量体系要素讲解(重点应讲解“管理职责”等总体要素),明确决策层领导在质量体系建设中的关键地位和主导作用。 第二层次为管理层,重点是管理、技术和生产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与建立质量体系有关的工作人员。这二层次的人员是建设、完善质量体系的骨干力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使他们全面接受ISO9000族标准有关内容的培训,在方法上可采取讲解与研讨结合。第三层次为执行层,即与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有关的作业人员。对这一层次人员主要培训与本岗位质量活动有关的内容,包括在质量活动中应承担的任务,完成任务应赋予的权限,以及造成质量过失应承担的责任等。 二、组织落实,拟定计划 尽管质量体系建设涉及到一个组织的所有部门和全体职工,但对多数单位来说,成立一个精干的工作班子可能是需要的,根据一些单位的做法,这个班子也可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成立以最高管理者(厂长、总经理等)为组长,质量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质量本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其主要任务包括: 1.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 2.制订质量方针和目标; 3.按职能部门进行质量职能的分解。 第二层次,成立由各职能部门领导(或代表)参加的工作班子。这个工作班子一般由质量部门和计划部门的领导共同牵头,其主要任务是按照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层次:成立要素工作小组。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明确质量体系要素的责任单位,例如,“设计控制”一般应由设计部门负责,“采购”要素由物资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和责任落实后,按不同层次分别制定工作计划,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应注意: 1.目标要明确。要完成什么任务,要解决哪些主要问题,要达到什么目的? 2.要控制进程。建立质量体系的主要阶段要规定完成任务的时间表、主要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以及他们的职责分工及相互协作关系。 3.要突出重点。重点主要是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及关键的少数。这少数可能是某个或某几个要素,也可能是要素中的一些活动。 三、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体现了一个组织对质量的追求,对顾客的承诺,是职工质量行为的准则和质量工作的方向。制定质量方针的要求是: 1.与总方针相协调; 2.应包含质量目标; 3.结合组织的特点; 4.确保各级人员都能理解和坚持执行。 四、现状调查和分析 现状调查和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选择体系要素,内容包括: 1.体系情况分析。即分析本组织的质量体系情况,以便根据所处的质量体系情况选择质量体系要素的要求。 2.产品特点分析。即分析产品的技术密集程度、使用对象、产品安全特性等,以确定要素的采用程度。 3.组织结构分析。组织的管理机构设置是否适应质量体系的需要。应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确立各机构间隶属关系、联系方法。 4.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否适应质量体系的有关要求。 5.技术、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组成、结构及水平状况的分析。 6.管理基础工作情况分析。即标准化、计量、质量责任制、质量教育和质量信息等工作的分析。 对以上内容可采取与标准中规定的质量体系要素要求进行对比性分析。 五、调整组织结构,配备资源 因为在一个组织中除质量管理外,还有其他各种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由于历史沿革多数并不是按质量形成客观规律来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的,所以在完成落实质量体系要素并展开成对应的质量活动以后,必须将活动中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分配到各职能部门。一方面是客观展开的质量活动,一方面是人为的现有的职能部门,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一般地讲,一个质量职能部门可以负责或参与多个质量活动,但不要让一项质量活动由多个职能部门来负责。目前我国企业现有职能部门对质量管理活动所承担的职责、所起的作用普遍不够理想总的来说应该加强。在活动展开的过程中,必须涉及相应的硬件、软件和人员配备,根据需要应进行适当的调配和充实。 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 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从质量体系的建设角度讲,应强调几个问题: 1.体系文件一般应在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才正式制订,必要时也可交叉进行。如果前期工作不做,直接编制体系文件就容易产生系统性、整体性不强,以及脱离实际等弊病。 2.除质量手册需统一组织制订外,其它体系文件应按分工由归口职能部门分别制订,先提出草案,再组织审核,这样做有利于今后文件的执行。 3.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应结合本单位的质量职能分配进行。按所选择的质量体系要求,逐个展开为各项质量活动(包括直接质量活动和间接质量活动),将质量职能分配落实到各职能部门。质量活动项目和分配可采用矩阵图的形式表述,质量职能矩阵图也可作为附件附于质量手册之后。 4.为了使所编制的质量体系文件做到协调、统一,在编制前应制订“质量体系文件明细表”,将现行的质量手册(如果已编制)、企业标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以及记录表式收集在一起,与质量体系要素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新编、增编或修订质量体系文件项目。 5.为了提高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效率,减少返工,在文件编制过程中要加强文件的层次间、文件与文件间的协调。尽管如此,一套质量好的质量体系文件也要经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多次反复。 6.编制质量体系文件的关键是讲求实效,不走形式。既要从总体上和原则上满足 ISO9000族标准,又要在方法上和具体做法上符合本单位的实际。 质量体系的试运行 质量体系文件编制完成后,质量体系将进入试运行阶段。其目的,是通过试运行,考验质量体系文件的有效性和协调性,并对暴露出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和纠正措施,以达到进一步完善质量体系文件的目的。在质量体系试运行过程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有针对性地宣贯质量体系文件。使全体职工认识到新建立或完善的质量体系是对过去质量体系的变革,是为了向国际标准接轨,要适应这种变革就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质量体系文件。 2.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体系文件通过试运行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全体职工立将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如实反映给有关部门,以便采取纠正措施。 3.将体系试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如体系设计不周、项目不全等进行协调、改进。 4.加强信息管理,不仅是体系试运行本身的需要,也是保证试运行成功的关键。所有与质量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应按体系文件要求,做好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反馈、处理和归档等工作。 质量体系的审核与评审 质量体系审核在体系建立的初始阶段往往更加重要。在这一阶段,质量体系审核的重点,主要是验证和确认体系文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1.审核与评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规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可行; (2)体系文件是否覆盖了所有主要质量活动,各文件之间的接口是否清楚; (3)组织结构能否满足质量体系运行的需要,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职责是否明确; (4)质量体系要素的选择是否合理; (5)规定的质量记录是否能起到见证作用 (6)所有职工是否养成了按体系文件操作或工作的习惯,执行情况如何。 2.该阶段体系审核的特点是: (1)体系正常运行时的体系审核,重点在符合性,在试运行阶段,通常是将符合性与适用性结合起来进行; (2)为使问题尽可能地在试运行阶段暴露无遗,除组织审核组进行正式审核外,还应有广大职工的参与,鼓励他们通过试运行的实践,发现和提出问题; (3)在试运行的每一阶段结束后,一般应正式安排一次审核,以便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对一些重大问题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地组织审核; (4)在试运行中要对所有要素审核覆盖一遍; (5)充分考虑对产品的保证作用; (6)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由最高管理者组织一次体系评审。 应当强调,质量体系是在不断改进中行以完善的,质量体系进入正常运行后,仍然要采取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各种手段以使质量体系能够保持和不断完善。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什么制度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立健全社区四级网格化管理制度

  一级网格:社区  二级网格:将社区划分成大块的管理区域  三级网格:自治院落、物管小区、驻区单位  四级网格:人口、户数较多的自治院落、物管小区以及单元、楼栋  四级网格化管理即是:每个社区为一级网格,根据社区人口户数、院落性质、工作现状等因素,按照社区两委成员配备职数,将社区划分成大块的管理区域即二级网格。二级网格下的自治院落、物管小区、驻区单位为网格单元三级网格;三级网格中的人口、户数较多的自治院落、物管小区以及单元、楼栋可进一步划小网格单元即四级网格。金鹏信息网格化软件

如何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严峻,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手段,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比例较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流动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令人堪忧,流动人口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流动人口以农民工为主体,规模庞大、分布广泛,解决好流动人口问题事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尊重其主人翁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具体举措。 3、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人口流动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途径。因此,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实现人口合理分布,缓解农村人口压力,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的具体举措。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然要求。流动人口事关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具体举措。 二、坚持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 5、各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全局意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入地和流出地各项工作职责,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模式,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为人口流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6、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属地的经常性工作范围,做到与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提供市民化服务,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以多种形式增强其对流入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的融合。 7、流出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积极配合流入地,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外出人员的登记工作,及时向流入地提供、反馈流出人口相关信息。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 8、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协调配合,大力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合作。人口流出和流入相对集中的地区以及交界地区要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起两地或多地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长效协作机制。 三、坚持综合治理,推进部门配合,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 9、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各地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全局,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形成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新局面。 10、坚持重心下移,构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平台。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作用。政府部门分工负责、整体联动,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城市街道、社区组建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其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11、坚持群众参与,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地要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引导流动人口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完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宣传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12、管理和服务并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加强普法工作,向流动人口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流动人口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意识,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 13、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改革和完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流动人口可以凭证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项目免费服务,逐步做到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服务。流入地要畅通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流入地和流出地要依法免费办理相关手续,努力做到上门服务。 14、坚决维护合法权益。严禁流出地跨地区设立管理站,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开通维权热线和信访电子信箱,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坚决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15、拓宽服务领域。要打破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的界限,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将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在做好流动人口婚育管理和服务的同时,积极帮助未婚流动人口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五、坚持互通信息,完善统计制度,促进"一盘棋"管理和服务格局的形成 16、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做到信息互联共享。 17、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改革和完善统计信息制度。合理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指标,建立常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加强出租房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出租屋、流动人口公寓和封闭住宅区管理为重点,强化社区外来人口登记制度,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全面实行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掌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积极探索"以房管人"的长效机制。 18、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继续加强和完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建立和完善流动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积极通过区域协作,开展跨地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试点工作。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管理和服务。 六、加强领导,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19、切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地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和农民工办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整体联动的部门协作机制。要认真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统筹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 20、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制度,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各业务机构的职责。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21、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管理服务经费落实。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 22、完善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各省(区、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及社区应按照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人口总数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不断完善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同时要加强对专(兼)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23、完善评估制度,加大督查和考核力度。要按照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将违法生育一并纳入流入地和流出地"两个纳入"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工作评估标准和体系,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加大督查和考核力度,落实各项奖惩制度,推进各地工作的有效开展。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要建立健全以什么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一、正面回答信用+风险。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关于精准实施税务监管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等。二、分析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相关机构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三、精准实施税务监管的意义是什么?明确深入推进精准监管,建设税务监管新体系,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的同时,为合法经营企业提供更加公平优质的税收营商环境。一方面,突出精准分类施策,切实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另一方面,突出精准依法施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精准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什么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 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有物理隔离并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哪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集第一章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一.企业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职责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现三.企业主管生产负责伯安全生产职现四.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五、总会计师的安全生产职责六、工会主席的安全生产职责七、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八、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九,工长、施工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十、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十一、外包队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十二、木工班长的安全生产职现十三.泥工班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十四,电焊班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十五、电工班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十六、钢筋工斑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十七、架子工班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十八,安装班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十九.机械作业班长的安全生产职责二十、仓库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二章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一、生产计划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二、技术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三、机械动力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四、劳动、劳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五、材料采购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岗位安全生产制度一、预算员安全生产制度二、质量员安全生产制度三、机管员安全生产制度四、材料员安全生产制度五、劳资员安全生产制度六、会计员安全生产制度七、合同管理员安全生产制度八、安全员安全生产制度九、计划员安全生产制度十、财会员安全生产制度十一、统计员安全生产制度十二、施工员安全生产制度十三、定额员安全生产制度十四、资料员安全生产制度十五,试验员安全生产制度十六、测量员安全生产制度十七、机械员安全生产制度第四章一般工种岗位安全生产制度一,泥工安全生产制度二、混凝土工安全生产制度三,钢筋工安全生产制度四、瓦工安全生产制度五、防水工安全生产制度六、普通工安全生产制度七、油漆工安全生产制度八、管道工安全生产制度十、水暖工安全生产制度第五章特种作业工种安全生产制度一.爆破工安全生产制度二、电焊工安全生产制度三,塔式起重机驾驶工安全生产制度四、桥墩式起重机驾驶工安全生产制度五、卷扬机驾驶工安全生产制度六、信号指挥工安全生产制度七、电气安装工安全生产制度八、电工安全生产制度九、气焊工,气割工安全生产制度十、汽车式起重机驾驶工安全生产制度十一,施工外用电梯驾驶工安全生产制度十二,架子工安全生产制度十三,压力容气管理工安全生产制度十四、通风与空调安装工安全生产制度第六章施工机构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制度一、搅拦机工安全生产制度二、钢筋机械化工安全生产制度三、翻斗车工安全生产制度四、挖掘机工安全生产制度五、蛙式打夯机工安全生产制度六、木工机械工安全生产制度七、推地机工安全生产制度八、现场内机车驾驶工安全生产制度第七章建筑现场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一、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筑安装工人安装技术操作规程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四、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五、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六、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七、插口架子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八、吊篮架子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九、桥式架子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十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十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十三、龙门架及进架物料提升安全技术规范十四、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十五、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八章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第九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第十章有害作业劳动保护制度第十一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第十二章工程隐患监控与管理制度第十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四章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第十五章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如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般有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经营管理体系包括:营销管理体系、人力资源(薪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物资管理体系等。安全管理体系也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应急预案,如:消防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防盗、抢、凶杀、绑架等一系列预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编制相应的内容。

如何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坚持党的领导,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体现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体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每个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既有开展监督的权利又有接受监督的义务。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以及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在主动开展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上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二是坚持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党委(党组)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要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并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三是坚持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并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四是坚持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都承担着相应的党内监督职责。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五是坚持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六是坚持党员民主监督。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认真履行监督义务,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还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什么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如何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1、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制民主集制我党根本组织原则强化党内监督核2、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力推进四全覆盖3、强化党内监督必须积极发挥纪委监督职能作用纪委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管党治党重要力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浅谈如何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内部管理的不断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加强事前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事业单位应当深入分析当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一、充分认识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建立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单位管理效率,保证信息质量可靠,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促进法律法规有效遵循和发展战略得以实现而制定的一系列责权明确、制衡有力,动态改进的管理过程。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出台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创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生机活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强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起一整套财务管理程序化、关键部位制度化、各项工作标准化、每项环节责任化,最终达到系统化、规范化的内控管理制度,是贯彻和遵循中央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保证社会管理

如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相对比较薄弱,财务管理制度职能不断弱化,目前依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 ,对财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对策及措施。   财务管理就是对企单位金运动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的过程,并处理单位同各方面的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在单位的经营与管理中,财务管理制度是控制和管理的核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我国深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后,经济全球化及我国与国际接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重大比例日趋协调,决策环境日益复杂,经营风险日益加大,我国要在世界经济浪潮中上占有一席之地,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就必须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提高成本控制,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那么,怎样才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呢?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谈谈自己的一点见解。   一、我国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强,缺乏严肃性   首先,财经法规、纪律、制度的执行力不强,有部分地区存在法制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 处理财会问题不讲程序、流程、手续,财经纪律松驰、违规违纪现象突出,粗心大意,马马虎虎,处理问题仅凭习惯经验。其次,财务工作存在不稳定性和随意性,缺乏严肃性,经常有主管领导调走,财会人员调整,造成了清理不完的乱账等现象。最后,有个别部门对发票、支票、收据、工时记录等专项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不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管理不善。诸多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往往流于形式。   2、资产管理不规范,存在隐患   (1)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存在安全隐患。   在现实的管理中,有些部门没有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有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互串岗位和干私活等,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工作不到位,力度不足。大额支出或超预算开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公款私存现象较为突出,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这种现象成因复杂,且有蔓延的势头。   (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当前,存在财务分析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脱节,账务管理与固定资产管理脱节,致使资产存量不实,虚增收入和利润 ,虚盈实亏,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现象,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拨、处置,以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不全,未按时进行自查、项目手册应办未办,并造成资产管理混乱无章。   3、预算管理工作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   预算编制工作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导致这些资金都没有发挥相应的功能。部分人员认为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thldl.org.cn是作茧自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员对编制采购预算的重要程度不够, 编制工作重视不够,因而采取逃避和退缩的态度,形成了在实际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才跑政府,跑财政,给编制预算造成一定难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财务管理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只有转变观念,强化财务管理。要强化财务管理制度,就必须要建立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一套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程序和方法,加强财务管理创新机制,这些制度包括资金筹集、资金投放和使用、资金耗费、资金回笼、资金分配等四个方面,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加以保证,规范财务行为,依法理财,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有效地使用每一分钱,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制度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2、建立有效控制的手段和机制   在加强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流程、固定资产明细卡。对现金流量管理上,预算分配的审批权限,财产评估、清算和分配,财务目标的计划和实施,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方案和详细的报告、时间要求都要作出具体的规定。   3、认真重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学习财务知识,带头学习财务管理规定,学习有关财务基础知识,对内财务管理水平要不断提升,树立严肃财经纪律,必须从增强责任心、完善制度、抓好队伍不,增强依法理财观念和能力。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从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行动上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财务管理必须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缩小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减轻财政支出压力,要在业务工作范围和内容上严格限制,使其财务管理能够充分发挥其能动性,把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到财务,财务管理向着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迈进。   由于我们过分强调财务管理规则的重要性而忽视其效果,最後走进了制订财务管理规则,修改规则,再制订规则的怪圈.其实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成为人们对于财务行为规则的共享的信念,即人们如果不相信给定的财务管理规则,那麽就不能说有了财务管理制度.如果人们不把政府或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当一回事,那麽那些成文的财务管理制度就不构成我们制度的一部分.同样,这也是我们经常看到从外部引进的财务管理制度往往很难得到有效地实施的原因。

简答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这样规定有三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建立健全能源安全的体系包括哪些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能源管理制度、能源审计、能源管理手段与工具的使用、能源使用效果、测量指标等方面的认证审核内容。《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主要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2、管理职责:包括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和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括资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运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5、检查与纠正:包括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括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耗管理体系包括哪些工作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能源管理制度、能源审计、能源管理手段与工具的使用、能源使用效果、测量指标等方面的认证审核内容。《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主要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2、管理职责:包括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和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括资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运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5、检查与纠正:包括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括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如何建立健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体现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让重实干、能吃苦、敢做敢为的干部得到提拔,也能清除领导干部中的“慵懒散混”分子,清洁领导干部队伍,精简机构,做到“让有为者有位,让实干者实惠,让吃苦者吃香”、“让无为者无位、让务虚者无位、让违纪者无位”,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好政治生态。然而,如何抓好《规定》的落实?如何能清楚界定“能上”干部和“该下”干部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干部考核管理机制是关键。只有将干部的管理、考核机制强化、细化,选配机制完善,才能充分掌握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准确地把握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将《规定》落到实处。首先,要细化干部日常管理。分得清干部的好坏,方能实施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只有在充分掌握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下,才能进一步选好用好干部,营造公正严明的政治生态。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的考核,加强对其思想状况以及部分个人生活、财产情况等监督管理,同时要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干部和群众监督,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的实际情况。其次,要完善、落实考核机制。完善干部考核机制,加强对干部“德”、“绩”的考核,坚持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价相结合,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换届考察、任职考察相结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发挥考核在干部选用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再次,要建立健全“上”、“下”机制。坚持围绕发展选人、以人为本选人、扩大民主选人、竞争择优选人,认真分析干部性格气质、专业特长和熟悉领域,做到人岗相适。建立健全在基层一线培养锻炼干部和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干部,重点选拔能吃苦、能干事的干部。打开干部能“下”通道,让履职不力者、不严不实者、不为乱为者、考核末位者、违法违纪者及时能“下”。

如何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长效机制

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途径。一是建立党员干部下基层工作制度。围绕党员干部走进农村基层,建立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系点制度;围绕走进街道社区,建立完善社区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围绕走进工厂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党建联系点制度;围绕走进基层群众,建立完善走访群众制度;围绕走进社会各界,建立完善党员干部联系党外人士制度。建立市级领导联系乡镇和贫困村制度、市级部门联系乡镇和部门领导联系村制度、乡镇领导和机关干部联系村制度、普通党员联系群众制度,为党员干部了解社情民意、提高服务群众能力提出制度要求。二是建立党员干部走访群众制度。统一印制《党员干部走访群众记载卡》,记载走访群众的家庭状况、生产情况、收入情况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以便有针对性帮扶;推行党员领导干部“民情日记”制度,把“民情日记”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实行定期走访调研制度,并对调研时间进行具体规定。激励评价机制是提高党员干部联系群众积极性的“助推器”。一是完善群众评议机制,扩大群众评议对象的范围,从评议普通党员到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把党员干部联系群众的效果交给广大人民群众评判;推行党员干部“连心卡”制度,对党员干部联系群众的情况进行跟踪考察,由群众签字认可。二是完善党员干部考核办法,在年终考核上,重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加大干部考核时群众公认程度的组织认可力度,将群众的认可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党员干部提拔上,扩大群众参与度,关注干部的群众口碑;推行群众满意评选活动,让联系群众实效明显的党员干部得到组织的认可。三是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对联系群众好、群众评价高的干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真正使那些密切联系群众、群众公认能力强的干部得到重用。监督约束机制是确保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的有效举措。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联系群众各项工作的有效进行。全面实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办事公开制度,建立党员干部定期向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汇报工作的制度。在一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公开有关办事政策、办事规程和办事结果。政法、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要设立群众举报信箱、监督电话,设立网上监督的新形式,把知情权、评判权、监督权交给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目的是更好地服务群众。构建服务群众长效机制要在具体制度、实施载体的建立完善上下功夫。一是以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为重点,以广泛开展群众性服务工作为切入点,建立健全党员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在农村进一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加大创新党群共同致富和党员联户活动力度;在窗口单位推广党员挂牌服务;在城市社区建立党员服务群众点,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系统化的服务群众网络。二是建立健全亲民便民的服务机制。坚持推广行政服务(办事)中心,使各类行政审批做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设立便民综合服务窗口,在乡镇实行为民办事全程代理等,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三是建立和完善结对帮扶制度,尽心尽力解民困排民忧,千方百计促民富安民心。

做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工作,应当注意和把握哪些问题?

按照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工作,着重要坚持以下原则,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关于长效机制建设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是一个总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按照这个总的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时,一定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工作急需、条件具备等因素,针对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明确当前长效机制建设的重点内容;同时要着眼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长期任务,统筹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制定长效机制建设的目标计划,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  二是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实践的原则,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长效机制建设不能割断历史,也不可能“平地起高楼”,必须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起步,继承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果,包括经常性教育成果和集中教育成果。对过去制定的制度,行之有效的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加以完善;存在某些不适应情况的,要进行调整、补充和修改。同时,要立足于当前的实践,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汲取有益的营养,特别是要认真总结和运用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在制度建设上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三是坚持务实管用的原则,处理好系统和简便的关系。从总体来说,制度设计要考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章等党内现行制度相衔接,做到系统配套。就每个制度来说,要尽可能明确具体,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力戒繁文缛节和形式主义。总之,制定制度的工作要务实,制定的制度要少而精,要管用。  四是坚持抓落实的原则,处理好建立和执行的关系。完整的制度体系,应当包括制度规定(文本或条文)、制度的执行、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再好的制度规定,不很好执行,不落到实处,也只能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东西。因此,要把制度的执行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建立各项制度的同时,同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并长期发挥作用。

如何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1、开展“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群众最满意单位评议活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对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执法监督、综合管理、社会服务部门进行全面评议,对关系群众上学就医的城镇公立中小学校、县以上公立医院进行集中评议,对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基层站所进行重点评议,促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有明显进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强化组织领导。 2、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展纠风专项举报,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都要公开举报电话、投诉网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及时核查、及时反馈。办好“行风热线”、“关注民生在基层”等专题节目,组建行风监督员队伍,及时发现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如何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机制1.建立和完善定期学习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支部学习制度和各部门业务学习制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一次作风建设专题学习。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每学期组织一次作风建设专题教育活动。通过开展读书活动、举办学习论坛、开展专题讨论交流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中层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认真学习十七大对教育工作、文化工作提出的重大任务和方针政策以及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社会管理知识,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责任部门:宣传部、部门、二级学院<直属系>)。2.开展作风建设专题教育活动。每年抓好一至两项专题教育活动。2008年重点抓好“加快创业创新、建设生态文明,推进丽水新跨越”为主题的解放思想大讨论和“重品德、讲操守、增本领、提效率、转作风”专题教育。学习讨论内容:党的十七大精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市委书记陈荣高在市纪委二届四次全会上的讲话(责任部门: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3.开展多种形式的作风建设宣传活动。院党委及时研究部署作风建设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部署年度工作时,突出宣传作风建设方面的内容,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格局。充分利用校内新闻媒体、宣传橱窗,营造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宣传部、工会、二级学院<直属系>)。4.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和示范作用。结合年度考核评比和评优评先,树立党员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的先进典型,以文件、宣传报道、表彰会等形式,大力宣传他们的优良作风、高尚品德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表率作用,在全院兴起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的热潮(责任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二级学院<直属系>)。5.建立健全党员干部作风教育培训制度。把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纳入学院干部培训计划;作为换届后新任中层干部教育、谈话的重要内容;作为签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承诺书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努力增强作风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部门:纪委办、组织部)。(二)建立健全联系和服务师生长效机制1.健全为师生办实事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教学为中心,以保障和改善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条件为重点,进一步健全为师生办实事制度和机制。从广大师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推出一批为师生办实事项目。今年要重点抓好规划的基本建设建设项目和校园文化建设项目,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办好学生食堂、教工餐厅、清真餐厅,建设学生服务中心;进一步落实贫困学生补助、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工作;办好毕业生招聘会等(责任部门:宣传部、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学工部、招生就业处、二级学院<直属系>)。2.完善师生诉求表达机制。加强对院内各类意见箱、投诉电话、门户网站和书记、院长信箱的管理,实行归口受理,畅通师生诉求渠道,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高效运作”的原则,形成集中、分流、落实、反馈的工作机制,确保“有诉必理,有理必果”。进一步完善决策的民主程序,对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继续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责任部门:办公室、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系>)。3.健全便民服务机制。探索建立快捷有效的师生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机关办事效能公开栏服务平台和行政、招生、教学、科研、图书、档案网络服务平台的作用;后勤总公司做好24小时师生服务值班室工作;学生工作部门要组织开展集中式、“点对点”式的学生服务,把服务深入到学生宿舍(责任部门:后勤总公司、学生处等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直属系>)。4.坚持领导干部调研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并把经常性调研和集中性调研结合起来。坚持院领导联系各教学单位制度,完善院领导深入教学单位相对集中时间调研制度。院领导每学期深入基层一线调研至少2次,每次调研时间不少于1天。通过调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帮助破解基层工作的难题。2008年调研的重点要放在:着力解决进一步思想解放、转变观念问题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等师生关心、事关学校发展的问题(责任部门:办公室、二级学院<直属系>)。5.进一步健全结对帮扶制度。配合市委市政府建立定期为民办实事制度,2008年重点为民办3件实事:一是在缙云县雁岭岩下村建设“丽水学院艺术写生基地”;二是修缮我校扶贫帮扶村松阳县靖居村幼儿园;三是为丽水白云街道40户低保户志愿服务。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科技特派员驻村扶贫制度建设,落实课题攻关;进一步完善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结对帮扶、走贫访困制度,为结对帮扶对象捐款捐物,每年至少办成一两件帮扶实事。切实为困难师生解决实际问题(责任部门:组织部、科技处、各党总支

如何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决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竭尽全力地为其撑腰。依据倾斜保护原则,我国行政和司法体系历来重视维护、保障农民工权益。此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行政法规的出台,落实了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中的“争取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行政法规年内出台”意见,致力于解决现有法律位阶不高、法律强制力不足的问题。草案的面世历经长达一个月的公开意见征求。相较8月13日人社部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草案加强了执法力度,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为农民工工资收入权益维护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1、事前预防源头治理:草案明确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从源头杜绝无法保证工资发放的建设单位开展工程项目。相较意见稿,草案增加了“不得开工建设”的明令,既与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下部分地区试点的“拿地即开工”步调一致,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前瞻性。综合治理:针对欠薪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草案制定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特别保障措施,历年治欠专项行动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被立法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对于“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资支付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替代”的强调,一方面兼顾效率与公平,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积极运用银行与保险的第三方力量参与权益保护,在事后监管之前扎下了预防和监管的篱笆。典型示范:同样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重点强调。会议还从监管层面要求各地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治理重点,明确责任限期清欠,对问题突出的要公开曝光,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责并予以惩戒。2、事后惩戒法律责罚:在我国刑法设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出台有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草案明确: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结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予以处罚,此举有助于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全面勒紧法治“紧箍咒”。信用制裁:为打击恶意欠薪、,草案提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结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工资清偿:为在冗长的雇佣链条和复杂的承包手段中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草案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及连带责任主体,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拖欠清偿责任,明确节点并责任到人。3、贯彻法治当然,法律的威力在于法条,更在于执行:立法层面的吐故纳新需要司法层面的与时俱进和执法层面的及时跟进。只有执法、司法、仲裁、舆论等各方面共同努力,方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构成对企业“不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震慑,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拖欠工资民事案件等;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优化工资争议案件处理机制,力求严格执法。为提升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主管部门应遵循“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原则履行普法责任,与此同时应畅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维权渠道,强化农民工工资利益受到侵害时的权力救济。此外,根治欠薪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于某些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职能部门有必要建立健全欠薪风险预警机制,通过监测企业运行境况与薪资发放情况实现多元共治;对于某些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风气,职能部门有必要根治拖欠源头、规范支付行为,对症下药实现抽薪止沸。此外,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也可在治欠保支工作中加大应用。根治欠薪需用铁腕——只有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依靠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从“不能欠”法律意识到“不敢欠”执法威慑再到“不想欠”道德自觉的闭环,才能确保实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

如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永恒的参照系是物质原点!科学基础物质发现多深,学科建筑的参照系才能多高。

如何开展社区的共驻共建,建立健全共建的长效机制

蓝图共绘 理清思路  按照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指导和帮助结对村制定完善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结对村的资源优势、产业优势,深挖潜力、增强后劲,理清发展思路。  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建立仙洪验区的战略部署,一年多来,试验区完成了14个乡镇、407个村镇发展规划的编制,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为全省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样板;选择鄂州市作为市州级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整区域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试点;在29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市)中选择7个县(市)开展脱贫奔小康试点,整县推进新农村建设;在全省88个县(市、区)各选择一个重点乡镇开展整乡镇推进新农村建设;采取组派省直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驻村帮扶措施,整合优势资源,指导和帮助驻点村开展新农村建设。五个层面的新农村试点工作,覆盖了全省近30%的乡镇和村,形成了全方位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格局,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项目共建 夯实基础  各地各部门坚持把“着力选准一个好项目”作为“城乡互联、结对共建”活动五个目标任务之一,整合项目和资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城乡上下采取“联建”、“共建”、“帮建”等措施,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乡村公路改造硬化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田土地改造工程,以及“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和村庄整治。同时,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等形式的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先后投入专项资金2。9亿元,建设优势农产品板块基地2700万亩,支持46个粮食大县建设,发展30个畜牧大县,新增规模养殖小区200个,建设26个水产大县、100个高效渔业示范村和500个亩均效益过万元的高效养殖示范户,打造武嘉线50万亩百里蔬菜长廊、长江三峡200万亩柑橘板块经济区、200万亩精养水产品出口大板块经济区。  民生共保 完善服务  各地各部门把“城乡互联、结对共建”作为实现一二三批学习实践活动无缝对接、上下联动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城市与农村、机关与基层之间联动抓整改、保民生、促发展的长效机制。  参加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注重把“城乡互联、结对共建”与巩固扩大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开展好第二、三批学习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百名局长联百村”、“百名常委联百企”、“千家单位联千村”、“万名党员联万户”等活动,集中力量帮助基层解决农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目前,全省70多个县市开展了以“一建三改”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综合治理工程,已建沼气池36万口,建无害化厕所20万户,饮水安全受益的农户达到200万人。同时,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扩大农民受益面;支持3400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文明共创 丰富内涵  各地各部门以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为抓手,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发挥“帮、带”作用,形成了以城带乡、城乡共建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格局。  省委、省政府把实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程作为2009年全省“十件实事”之一,先后安排2000万元补助资金建设100个乡镇综合文化服务站,投入1750万元支持农家书屋建设,实施了1200个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项目。充分利用流动舞台车、流动图书车、流动电影放映车等,开展送戏、送书、送电影下乡以及“三下乡”、“四进社区”等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文化、艺术活动;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自编自演、自娱自乐、便于参与、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  党建共抓 强化保障  各地各部门坚持把开展“城乡互联、结对共建”活动作为提升基层党建水平的重要途径,深化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扎实推进“五个基本”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  积极创新基层组织设置形式,在村与村、村与基地、村与企业、村与协会之间横向联合建立党组织,实现优势互补、以强带弱,促进共同发展。南漳县先后在18个产业协会、2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11个龙头企业、9个专业市场建立了产业党组织,产业党组织里的党员90%以上成为种养大户,3961名产业党员共与7960多个农户结成了帮扶“对子”,辐射带动产业农户25600多户,帮助12。5万多人走上产业致富之路。  同时,着眼竞争择优选人,全面实行公推直选,大力实施“回归工程”,把外出经商的致富能人请回来,全省首批共选聘826名大学生到村任职、支持100名有创业项目和能力的大学生“村官”创业,涌现出了一批立志扎根基层、服务农村黎锦林式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农村党组织活力不断增强。

对巩固和拓展基层党建重点任务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什么好的举措

以“抓书记、强班子,抓发展、明思路,抓覆盖、建组织,抓规范、建制度,抓阵地、建场所,抓保障、增投入”等6项整改任务为重点,扎实做好基层党组织整改提高工作,努力做到普遍实现晋位升级。抓书记、强班子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办事公道、让群众满意。基层党组织书记权力不大,责任不小,工作起来遇到的困难不少。要办好事,让群众满意,必须公平公正。基层的矛盾纠纷包括一些群体性事件,很多是因为干部办事不够公道、利益分配不够公平引起的。基层党组织书记为人公道,就能赢得群众信任,说话有人听,办事有人跟。抓发展、明思路在抓好集中学习的同时,广泛走访群众,征求民意,议定措施,解决问题,强基础,壮产业,努力增加群众收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抓覆盖、建组织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作为“基层组织建设年”,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举措。 “抓覆盖、建组织”的6字要求,为深入开展好“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定下明确目标、作出要求。抓规范、建制度始终坚持以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以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注重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同时狠抓落实,着力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抓阵地、建场所认真落实区委加强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要求,以工作措施为抓手,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确实把把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实用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和“民心工程”。抓保障、增投入要“始终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切实“让广大群众好在、好过起来,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围绕这一目标,要坚持以民生为本,抓好民生保障,加快建设和谐沙区的。扎实做好基层党组织整改提高工作,努力做到普遍实现晋位升级。

如何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高尚的师德是教师良好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对于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北京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一是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完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将师德教育列为教师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引导广大教师热爱教育,关爱学生,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感染学生;三是加强师德制度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和评议,采取综合措施,严肃教育教学纪律,形成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四是加强师德宣传,继续开展“北京市优秀人民教师”评选,表彰树立一批道德高尚、行为示范的教师典型,引导广大教师向模范教师学习,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如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工作作风长效机制

从改革行政机构、改善工作环境等方面着手。具体方法如下:1.首先,要改革行政机构,积极推进官员的职务调整、行政管理的规范化,以减轻从业人员的负担;2.其次,要改善工作环境,保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3.最后,要加强管理,建立多种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长效机制是即能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长效机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它必须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试述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和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u2460强制性。它是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来并强制实施的。u2461社会性。它涉及的范围广,保障对象是法定的所有人员,包括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形式中的各种人员。u2462互助性。它实行的是“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互助原则。u2463福利性。它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完全是造福于公众的社会公益事业,绝不是为了盈利。(2)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u2460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u2461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活国有经济的需要。u246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u2463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缓解建设资金不足,调整消费结构的需要。u2464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需要。此外,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整个社会成员解除后顾之忧,这样可以大大缓解由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引起的地区差别、个人收入差别造成的社会矛盾,弱化改革风险,减轻社会震荡。因此,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整个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的配套工程。

如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但是,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既关系到会计系统对单位经济活动反映的正确可靠性,又涉及到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性。建立一整套适合领导如何管理和控制本单位内部经济活动的制度,对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和准确,改善事业单位的经济现状,在实际经济工作中有效地施行显得尤为重要。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含义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贯彻执行所制定的各项管理政策,增进会计数据的真实性,保护资产,提高教学服务效益,促进单位良好地运转,而在单位内部所采取的组织规则和一系列的调节方法及措施,是管理与控制财务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目标定位在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和效率、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遵循在适当的法规上。其职能不仅包括管理层用来授权与指挥办公、教学、服务等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与步骤,还包括为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或设置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能在本单位有效施行。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单位内部各个部门及各个岗位的每项经济业务、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将内部控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三)岗位责任制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保证单位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科室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随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制度不是僵死的教条,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已修订,单位的工作范围发生变化等情况,都会引起制度的改变,单位应根据这些变化,与时俱进地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更好地发挥监督和控制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也针对会计控制的目标、原则、监督、检查作出明确的规定,内控这一管理手段正逐渐成为单位管理的核心与重点工作。

如何有效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国有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机制的途径和方法 (一)提高对建立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重要性、 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无规矩不成方圆。 商业银行的领导和有关内控管理人员应从提高对建立健全科学严谨有 效的内控管理机制重大意义的认识入手,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健全、 完善内控制度,才能从制度上保证消除风险死角和风险盲区, 形成静态的、潜在的安全保障机制。一要强化“制度先行”意识, 这是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基础。二要强化“ 预警防范”意识,这是确保内控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的关键。 (二)建立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一要坚持“ 机制控制”原则,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机制。二要坚持“ 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处罚机制。 加强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从培育内控制度入手,建立事前内控机制,强化过程监控, 突出内控重点,逐步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形成强有力的国有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机制。 (三)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只有从现代商业银行管理要求和银行业务内部控制要求入手配置人力 资源,才能有效地降低银行经营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各行对各营业网点既要按业务量定岗定员, 又要根据其业务品种和内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员,严格岗位分工, 对应该增强人手的要增强相应的业务人员,并实行定期轮岗、 适时交流和员工休假制度等。 (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内部稽核监督体系。 人民银行要尽快修订《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等文件, 并制定内控建设时间表,促使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内控步伐。

如何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创新也是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事关全局、长远和根本的重大任务,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新的形势下,国税部门应进一步增强落实“两个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着力在改进作风、健全内控、强化监督、严格追究上狠下功夫,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决把“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扎紧“制度笼子”,健全作风改进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是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这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改革的重要保证。国税系统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践者,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同时,必须针对国税干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全面加强制度控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纪律约束,使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同步推进,实施“通电工程”,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促使干部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坚决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强化履职尽责,深入开展“岗位就是责任”专题教育,抓好“庸懒散拖”和“吃拿卡要报”专项治理,切实防止有岗不尽责、在岗不敬业、出工不出力等问题。强化服务保障,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丰富优化自助办税、同城通办、12366热线、网上办税厅等便民服务举措,着力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最后一步路”的问题。强化监督惩治,坚持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维护纪律约束的刚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国税系统对涉及“庸懒散拖”问题的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  搭建廉政风险防控平台,健全内控制衡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监督制约是核心。全省国税系统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的要求,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主线,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结合金税三期工程推行,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努力把内控机制打造成“制度笼子”的有效载体。坚持科学分权、过程控权、公开亮权的内控工作思路,扎实做好防控措施的动态管理和优化完善。结合“营改增”试点、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后税收政策和业务流程的调整,及时修正高危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实现了对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结合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办情况,深入分析因管理制度相对繁杂、管理标准过高过细给基层带来的执法风险,及时清理规范制度文件和指标体系,有效降低了基层的执法和廉政风险;健全完善内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优化考核指标,强化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促进了内控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结合“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加强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及时捕捉工作中的苗头性问题,研究制定防控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公开税收执法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和纳税人信用清单等三项清单,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行使和税收优惠减免,以公开促公平、公正。  发扬“钉钉子”精神,健全督导落实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督导落实是关键。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全员参与的政治任务,需要全省税务系统发扬“钉钉子”精神,上下各负其责、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聚集反腐倡廉的正能量。首先,各级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履行职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书工程”,建立明责、履责、问责的主体责任体系,着力解决党组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全面落实用人责任、纠正责任、制权责任、支持责任和管理责任,年初研究工作方案,平时加强日常督查,年末听取汇报、进行审议评价。其次,认真抓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价性的制度规定,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廉政建设责任。班子成员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逐一梳理监管职责,对每一项权力都制定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的预防腐败措施,真正把廉政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最终,纪检监察部门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积极推动税务纪检监察聚焦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监督内容上,重点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党组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对权力较为集中、廉政风险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事项,由全程参与向重点监督转变,提升监督实效。  狠抓落地生根,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是抓手。实际工作中,国税系统要求无论“一把手”还是副职,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出了问题就追究责任。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坚持考核指标与对应工作责任相匹配,科学制定指标分解措施和方法,提高了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保证考评指标落地。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继续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的单位或部门,严格责任追究,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健全完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报告和舆情处置等制度,加强函询和诫勉谈话,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进一步加大执纪办案力度,注重从信访举报中收集案件线索,拓宽案源渠道,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以及发生在税收执法领域和纳税人身边的腐败案件。强化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案件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系我们党的前途命运和生死存亡。税务系统队伍庞大,又是执法部门,税务干部掌握一定的权力,廉政风险点相对较多。必须立足税收工作实际,健全制度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动力,统筹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以风清气正的环境促进改革发展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实财力支撑,用新成绩体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

如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在由许多投资者共同出资组成的公司中,每个投资者都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是不可能的,这样会使公司运行产生高昂的代价,但公司治理机制必须保证一部分放弃控制权的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会因此受到侵害。针对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两大症结,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不仅要体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间的制衡,还必须从治理机制设计上为上述机构间的分级授权和不相容职务间的制衡提供制度保障。      1、公司治理规范必须对内部控制机制的构建提出基本要求   内部控制系统是由代理人设计的,充分体现了管理者的管理意志和管理意图,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为保证多级委托代理链组成的公司运行能够维护所有股东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承担对股东的诚信义务,公司治理规范中必须提出对内部控制构建的基本要求,从而保证内部控制目标与公司治理目标的高度一致性。      2、加强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核心地位   首先,加强公司治理,完善董事会构建机制。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要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责、权、利的划分,使之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将董事会建立成真正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机构。其次,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提高独立董事大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此外,董事长与总经理两权分离,杜绝董事会和总经理人员重叠。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分离,才能为董事会成为内部控制框架的制定者、监督者和最高执行者作保证,发挥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核心作用。      3、将监事会做实,从公司治理机制设计上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保驾护航   内部控制框架的五大要素之一是“监督与纠偏”,在“控制环境”这一要素中,也要求建立与内控相应的监督机构。在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控制框架中,董事会下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专业委员会的建立以及经理层下属的审计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和效果评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监事会对处于内部控制核心地位的董事会的监督却长期弱化。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监事会功能的强化,基本思路是在监事会成员中引入利益相关者,并做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之间的功能区分与协调。      4、加强预算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   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应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融合新的管理思想与模式的预算管理:一是全面预算管理要与企业战略结合。在战略预算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预算,然后分解预算目标到各责任主体,实施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最后进行预算考评并以此制定薪酬计划。二是重构组织结构。以层级为导向分为战略层、经营层、作业层。三是建立预算决策机构,即在董事会下设预算管理委员会。此外制定合理的预算管理制度,包括编制程序、修改预算的方法、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方法等。      5、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无论是内部控制还是公司治理结构都非常重视激励与约束机制。要使公司的内部组织、岗位乃至整体的行为及其结果始终保持与公司的目标一致,就必须采用一系列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方法:一是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是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基础,只有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后,才能根据企业业绩的好坏进行奖惩。二是科学的目标管理。组织全体员工分别参加有关工作目标的制定,并将公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员工,尤其是让其参与公司长远目标的制定,这样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公司的目标。 目前,中审网校是ICI协会授权在中国境内开展国际注册内部控制师(CICS/CICP)考试和颁证的机构,获得 ICI 特许在中国代理其全球公认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相关产品与服务的权利。 ICI协会已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引进国际注册内部控制师资格认证项目。该证书是唯一向中国政府提交注册认证申请,并得到有关部门正式受理的企业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国际认证项目。这对于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领域来说,是一个里程碑的创举:国际注册内部控制师认证项目将逐步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系,把国际认证的前端技术性与政府的权威认可融合在一起,进一步奠定了国际注册内部控制师认证的权威性。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法规制度

(一)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制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制定《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办法(试行)》。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二)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 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健全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公务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制定在查处违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制定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规范办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国(境)外中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工作。(三)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的具体制度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四)加强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工作 建立健全防治腐败法律法规,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反腐倡廉基本要求。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在今后5年内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什么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第七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八条 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法律依据:《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

如何建立健全党(团)群组织,创新党(团)群工作

实施党建带群团组织建设,根本在“建”,关键在“带”。要切实改进基层群团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实现党、群工作“一体化”推进,做到党的工作与群团工作优势互补、共同推进。(一)坚持组织联建,夯实工作基础1、以健全网络为重点,抓好群团组织组建工作。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支持工、青、妇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基层党组织设置模式,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形成纵横交错、条块结合、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基层群团组织网络,扩大群团组织和工作覆盖面。 2、以提高素质为重点,抓好“两新”组织党群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逐步建立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以公推公选作为重要方法,配齐配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领导班子,把政治上靠得住、发展上有潜力、职工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领导班子中,保持领导班子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结构。全面提高企业党员干部组织、宣传、教育、服务的功能,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群干部队伍。 (二)坚持工作联动,拓展工作途径 1、建立党群团工作联建机制。由乡党委牵头,工会、团委、妇联部门组成的“党群团工作一体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沟通信息,交流工作,研究、讨论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已建立党组织、达到组建工、青、妇组织的非公企业,要以党组织为核心,建立健全工、青、妇组织,做到机构上对应设置,人员上交叉任职,工作上统一协调。 2、加强党群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工作。采取兼职形式,从乡机关党员干部中选派党性强、素质好、作风正、熟悉党群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党群团工作指导员,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群团组织建设,重点做好帮助建立党群组织,群团组织、完善党群组织的规章制度,联系企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及发展党员工作,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积极开展党群工作。 3、借助党组织的感召力,吸引党员群众参加活动;借助工会的覆盖面,带动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借助共青团的青春活力和创新思维,使活动更有生机和活力;借助各级妇联的优势,聚集区域内高层女性人才。 (三)坚持资源整合,实现共建共赢 1、整合队伍资源。积极发挥现有兼职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队伍的作用,以非公企业为重点,做好群团组织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组织组建等工作,协助群团组织指导非公企业建立工会、共青团,开展妇女工作,为在非公企业组织中发展党员、建立党的组织创造条件,力争做到党组织、工、青、妇工作在非公企业覆盖面不断扩大。 2、整合阵地资源。基层党组织、工、青、妇组织,在建立党员、团员、职工学习活动阵地时,要有效整合资源,企业之间结成帮扶,做到联建共享。 3、整合信息资源。基层党组织、工、青、妇组织要建立工作定期交流机制,加强信息交流,通过共享党员、职工信息、思想状况、组建情况、工作方法等,相互借鉴,促进各自工作。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什么提供标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 )的工作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 )的工作机制。如下: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期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作出部署。《意见》强调,要着力加强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要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格局。二是加强全过程监管。要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从业人员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机制。三是创新监管机制。要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重点机构加大抽查力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加强信用记录应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统筹运用监管结果。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什么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此外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深入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措施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舆情应对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什么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什么是数据安全1、信息安全或数据安全有对立的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数据本身的安全,主要是指采用现代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主动保护,如数据保密、数据完整性、双向强身份认证等,二是数据防护的安全,主要是采用现代信息存储手段对数据进行主动防护,数据本身的安全必须基于可靠的加密算法与安全体系,主要是有对称算法与公开密钥密码体系两种。2、数据处理的安全是指如何有效的防止数据在录入、处理、统计或打印中由于硬件故障、断电、死机、人为的误操作、程序缺陷、病毒或黑客等造成的数据库损坏或数据丢失现象,某些敏感或保密的数据可能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或操作员阅读,而造成数据泄密等后果。3、而数据存储的安全是指数据库在系统运行之外的可读性。一旦数据库被盗,即使没有原来的系统程序,照样可以另外编写程序对盗取的数据库进行查看或修改。从这个角度说,不加密的数据库是不安全的,容易造成商业泄密,所以便衍生出数据防泄密这一概念,这就涉及了计算机网络通信的保密、安全及软件保护等问题。怎样维护数据的安全1、要维护数据的安全,就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2、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3、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什么和什么负责

法律分析: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什么制度

数据安全法建立健全什么管理制度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规定,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法律依据《数据安全法》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安全法》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什么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建立健全什么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法建立健全什么管理制度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规定,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法律依据《数据安全法》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安全法》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什么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法明确了6项数据安全制度:(1)数据分类分级与核心数据保护制度。确立了依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分级的原则,要求国家网信部门协调编制重要数据目录,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地方、领域的目录编制和数据保护,特别橘孝强调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2)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3)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对于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4)数据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5)数据出口管制制度。要求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6)歧视反制制度。规定对我国采取相关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可以对其采取对等措施。一.数据安全与发展。当前,数据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之一,其有效利用事关社会和经济发展,同时又从微观到宏观层面影响国家安全。因此,数据安全法首先阐明了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强调“国家统筹发展和安握伍族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同时,数据安全法还明确了同步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安全的技术研究与应用、标准化以及教育培训的措施,要求鼓励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有关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建立健全了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要求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二.数据安全义务。数据安全法规定了4类数据安全义务:(1)数据处理者的安全义务。重要数据处理者应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国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依据网络安全法执行,其他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出境管理由网信办另行制定政策;组织、个人应合法、依规收集和使用数据等。(2)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义务。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3)有关组织、个人的数据支持义务。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4)跨境司法或执法机构数据提供审批义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三.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数据安全法就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作出相应规定。(1)政务数据安全要求。一方面,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合规收集、使用数据,并对履职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予以保密。另一方面,国家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2)外包政务系统数据安全要求。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同时国家机关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3)政务数据开放要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数据外,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段弊政务数据,同时应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四.法律责任。对于数据处理者与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数据安全义务、数据安全监管履职国家工作人员滥权舞弊、违法获取或滥用数据等行为,数据安全法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其中,对于不履行数据安全义务的数据处理者除罚款外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而对于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且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规数据出境或未经授权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同样会处以相应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什么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什么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 慈善募捐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第二十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四章 慈善捐赠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第五章 慈善信托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慈善财产第五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三)其他合法财产。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第五十八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七章 慈善服务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第六十二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第六十三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第六十四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第六十七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八章 信息公开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第九章 促进措施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管理体系什么意思

云海中腾OA电子政务协同管理系统建设将分为四大部分:门户、内部办公、系统支撑、系统运行管理体系和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组成。> 政务门户提供对部门的新闻动态、通知公告等公共信息和各种资源应用系统、互联网的各种信息资源,进行方便、快捷、有效访问的信息共享平 台。> 内部办公实现内部的日常办公,包括公文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流、个人办公、行政办公等日常工作所需要用的功能。> 系统支撑为各个部门间的公文流转、信息传递、协同办公提供了统一的支撑,同时为其他系统的整合提供了标准的开放接口。> 系统运行管理体系通过为电子政务系统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标准统一的信息更新和维护机制,从而为电子政务系统安全、高效的运行提供保障的机制和标准。> 系统安全保障体系为电子政务系统提供统一的信息安全服务,包括身份认证体系、安全传输体系、密钥管理体系、密码服务体系、可信授权服务体系、基本安全防护体系、故障恢复与容灾备份及安全管理机制。

如何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定义: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动的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单位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就比较扎实,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就能有效发挥作用。设置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方法:制订或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的组织与实施,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加强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领导的监督以人为本,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与控制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原则: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如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当前,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尚未根本摆脱粗放经营的方式,突出表现在资金结构不合理,费用增支,潜亏增加,而所有这些,都与企业内部管理有关。针对企业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着力于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狠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来带动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促进企业管理整体水平提高。企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包括: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根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的要求,我们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规定每个职工必须做什么、什么时候做、在什么情况下应怎么做,以及什么不能做,做错了怎么办等细则。这样,每个岗位的每个责任者对各自承担的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都清楚,要求人人遵守。通过实施这些制度,有效地加强了企业在经营环节中的原始记录、计量、消耗、定额、验收等工作,提高了企业管理整体水平。二、建立和健全商品购销存环节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流动资产管理行为,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确保资产完整和增值。1、在商品购进环节,我们制订了烟糖公司规范进货行为规定、进货货款管理办法和进货过程管理办法,来规范企业进货决策和进度行为,把好进货关。《规范进货行为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进货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进货人员提出进货商品的品名、规格、进货单位、数量、进价和预计销价、预计全部销完时间、毛利、利润等情况;第二步,各职能部门提供刊物进货商品的适销、价格、库存等情况;第三步,决策人员根据进货人的意见和各职能部门的资料综合分析,进行决策。针对货款的安全性问题,我们在《进货货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货款支付程序和货款审批权限,落实进货责任,确保资金安全与完整,防止商业诈骗。针对进货中的回扣问题,我们在《进货过程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购销业务中的返利和回扣一律入帐,严禁各经营部私设小金库或个人私拿回扣。2、在商品销售环节,我们制订了烟糖公司《销售货款管理办法》,目的是加快销货款回收。对已销商品货款,本着"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原则,做到钱货两清;对代销商品,要充分了解代销方资信情况,要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期限。这样既扩大了销售,又保证了资金安全。3、在商品储存环节上,我们建立《商品排查制度》,每月全面排查一次,专项排查及时进行。在保证销售的前提下,大力推广小库存和零库存,使商品做到适销对路,勤进快销。三、建立和健全自我扩张和自我约束的企业财务机制,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1、建立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相配合的滚动式三年财务计划。引入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在全面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出企业滚动式财务预算,以便在资金上"长计划、短安排",处理好留存、举债、吸收或对外投资几个方面的关系。2、加强资金日常调度与控制,继续推行定额管理、指标控制、完善内部银行等一整套办法,落实内部各层次、各部门的资金管理责任制。尽量避免无计划、无定额使用资金。3、企业负责人更迭,其任期目标应遵循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以保证滚动式财务计划实施的连续性、协调性。

请问如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当前,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尚未根本摆脱粗放经营的方式,突出表现在资金结构不合理,费用增支,潜亏增加,而所有这些,都与企业内部管理有关。针对企业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着力于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狠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来带动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促进企业管理整体水平提高。企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包括: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根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的要求,我们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规定每个职工必须做什么、什么时候做、在什么情况下应怎么做,以及什么不能做,做错了怎么办等细则。这样,每个岗位的每个责任者对各自承担的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都清楚,要求人人遵守。通过实施这些制度,有效地加强了企业在经营环节中的原始记录、计量、消耗、定额、验收等工作,提高了企业管理整体水平。二、建立和健全商品购销存环节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流动资产管理行为,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确保资产完整和增值。1、在商品购进环节,我们制订了烟糖公司规范进货行为规定、进货货款管理办法和进货过程管理办法,来规范企业进货决策和进度行为,把好进货关。《规范进货行为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进货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进货人员提出进货商品的品名、规格、进货单位、数量、进价和预计销价、预计全部销完时间、毛利、利润等情况;第二步,各职能部门提供刊物进货商品的适销、价格、库存等情况;第三步,决策人员根据进货人的意见和各职能部门的资料综合分析,进行决策。针对货款的安全性问题,我们在《进货货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货款支付程序和货款审批权限,落实进货责任,确保资金安全与完整,防止商业诈骗。针对进货中的回扣问题,我们在《进货过程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购销业务中的返利和回扣一律入帐,严禁各经营部私设小金库或个人私拿回扣。2、在商品销售环节,我们制订了烟糖公司《销售货款管理办法》,目的是加快销货款回收。对已销商品货款,本着“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原则,做到钱货两清;对代销商品,要充分了解代销方资信情况,要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期限。这样既扩大了销售,又保证了资金安全。3、在商品储存环节上,我们建立《商品排查制度》,每月全面排查一次,专项排查及时进行。在保证销售的前提下,大力推广小库存和零库存,使商品做到适销对路,勤进快销。三、建立和健全自我扩张和自我约束的企业财务机制,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1、建立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相配合的滚动式三年财务计划。引入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在全面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出企业滚动式财务预算,以便在资金上“长计划、短安排”,处理好留存、举债、吸收或对外投资几个方面的关系。2、加强资金日常调度与控制,继续推行定额管理、指标控制、完善内部银行等一整套办法,落实内部各层次、各部门的资金管理责任制。尽量避免无计划、无定额使用资金。3、企业负责人更迭,其任期目标应遵循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以保证滚动式财务计划实施的连续性、协调性。四、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客观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1、关于资产的安全和增值问题。我们在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时,首先考虑的是资产的安全和合理运用,使之发挥最佳的经济效益。制度明确规定“因业务需要领用支票或汇票,须填写业务用款通知单,写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凡用款在万元以上的以及需要预付货款的,必须由公司经理审批”。这样,资金的使用权基本集中在公司最高决策层,防止和避免了一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损失。2、关于落实企业内部责任问题。我公司很早就建立了内部责任会计制度,对各部门的经营收益、成本费用、部门利润进行分别核算。近年来又建立和健全了企业内部的部门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各业务部门对自己一年的任务、目标做到心中有数。这对于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努力做好做足生意,节约费用开支是有促进作用的。但承包不等于放弃管理,还必须建立一套内部的约束机制。因此,我们在内部控制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权力责任,做到分级负责、职责分明、相互制约。3、关于会计监督问题。会计监督不单纯是对一般费用报销的审查,而应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从企业的经营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费用开支、收入实现,一直到财务成果的产生。为了保证会计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我们在制度中规定:“公司财会股在公司经理室经理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进行税收筹划,维持投资者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违反”两则“、”两制“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本公司财会股有权拒绝执行。”从而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保证了会计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执行。

如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当前,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尚未根本摆脱粗放经营的方式,突出表现在资金结构不合理,费用增支,潜亏增加,而所有这些,都与企业内部管理有关。针对企业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着力于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狠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来带动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促进企业管理整体水平提高。企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包括: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根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的要求,我们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规定每个职工必须做什么、什么时候做、在什么情况下应怎么做,以及什么不能做,做错了怎么办等细则。这样,每个岗位的每个责任者对各自承担的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都清楚,要求人人遵守。通过实施这些制度,有效地加强了企业在经营环节中的原始记录、计量、消耗、定额、验收等工作,提高了企业管理整体水平。二、建立和健全商品购销存环节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流动资产管理行为,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确保资产完整和增值。1、在商品购进环节,我们制订了烟糖公司规范进货行为规定、进货货款管理办法和进货过程管理办法,来规范企业进货决策和进度行为,把好进货关。《规范进货行为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进货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进货人员提出进货商品的品名、规格、进货单位、数量、进价和预计销价、预计全部销完时间、毛利、利润等情况;第二步,各职能部门提供刊物进货商品的适销、价格、库存等情况;第三步,决策人员根据进货人的意见和各职能部门的资料综合分析,进行决策。针对货款的安全性问题,我们在《进货货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货款支付程序和货款审批权限,落实进货责任,确保资金安全与完整,防止商业诈骗。针对进货中的回扣问题,我们在《进货过程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购销业务中的返利和回扣一律入帐,严禁各经营部私设小金库或个人私拿回扣。2、在商品销售环节,我们制订了烟糖公司《销售货款管理办法》,目的是加快销货款回收。对已销商品货款,本着"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原则,做到钱货两清;对代销商品,要充分了解代销方资信情况,要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期限。这样既扩大了销售,又保证了资金安全。3、在商品储存环节上,我们建立《商品排查制度》,每月全面排查一次,专项排查及时进行。在保证销售的前提下,大力推广小库存和零库存,使商品做到适销对路,勤进快销。三、建立和健全自我扩张和自我约束的企业财务机制,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1、建立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相配合的滚动式三年财务  计划。引入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在全面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出企业滚动式财务预算,以便在资金上"长计划、短安排",处理好留存、举债、吸收或对外投资几个方面的关系。2、加强资金日常调度与控制,继续推行定额管理、指标控制、完善内部银行等一整套办法,落实内部各层次、各部门的资金管理责任制。尽量避免无计划、无定额使用资金。3、企业负责人更迭,其任期目标应遵循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以保证滚动式财务计划实施的连续性、协调性。四、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客观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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