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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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哪些管理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2、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制度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5、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6、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7、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8、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制度9、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如何建立健全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制度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关系。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合理,权力配置适当。完善决策机制,做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按程序决策。凡涉及重要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对全局和战略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逐步实行票决制。健全各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对监狱劳教单位的巡视制度。 (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不断健全并严格执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与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管理和规范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项目的后续监管制度。 (三)建立健全监狱劳教执法工作制度。完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加减教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离监(所)探亲以及禁闭、严管、戒具使用等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制度。健全罪犯、劳教人员日常考核、立功(记功)呈报、安排会见通信、服刑(劳教)场所调动、工种安排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违法执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5+1”法规性文件。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工作的制度和办法。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轮岗交流制度,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干部推荐、考察、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逐步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财务审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度。积极探索会计委派制度。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 (六)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实现工程建设全部实行招投标。建立健全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中,土地置换、出让及资产重组等事项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建设项目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制度。 (七)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直属单位,建立健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完善省厅以下纪检监察领导管理关系,省(区、市)司法厅(局)可根据实际,稳妥地开展监察机构再派出制度的试点。进一步推行监狱、劳教所向监区、大队派驻纪检监察员的做法。基层党委均应设立纪委。监狱劳教单位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监狱企业要建立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人员。 (八)建立健全保证制度落实的责任制。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证制度落实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决策失误、执法过错、用人失察、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方面责任追究制度。

如何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成为新时期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不可或缺一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党的号召力、凝聚力、战斗力,还关系着党内和谐建设的进展,进而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那么如何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笔者作为一名党务干部、党员的“家”人,谈谈自己的设想。一、完善党内激励机制,催生“人人争上游、人人当先锋”的良好局面怎样才能让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面“镜子”更好地折射出良好发展的光辉?如何使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能够发挥得更好?建立健全党内激励机制,应从建立干部榜样机制、政治激励机制、绿色服务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上着眼,不断激发党员的活力。一建立干部榜样机制,发挥表率作用,增强干部使命感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社员看干部”,“干部带了头,工人有劲头”。事实也是如此,无论做什么工作,干部带头作用就是对党员激励。因此,建立党内激励机制必须建立干部榜样机制,发挥干部的榜样作用。一是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做争优创优的表率和勤于学习的楷模,成为员工利益的代表;二是牢固树立正确的业绩观,不断提高工作开拓创新的能力,经受住复杂局面和问题的考验,以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群众利益为重,团结带领党员、员工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三是密切联系群众,体察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疾苦,坚持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四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在党员和员工中树立良好形象;五是把党内激励机制的建立、健全、实践与领导班子和干部的业绩挂起钩来,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时,考核其领导班子带领下的各级党组织推动“人人争上游,个个当先锋”的良好局面的形成,用确定的任务和指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奖惩,为党内激励机制的良性运转,创造优良环境。二建立政治激励机制,强化宗旨意识,增强党员的进取感一是从学习培训入手,提高党员素质。各级党组织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学习十七大精神、《党章》、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知识。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等党员学习制度,确保广大党员及时、长期、经常、有效地接受教育,强化党员的党性意识、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二是从增强党员的服务意识入手,开展党员为民服务“双向承诺”活动。组织基层党员围绕自身工作实际,向所辖党组织和员工群众作出“双向”承诺,并将承诺装帖上墙,随时接受党组织和员工群众的监督,强化党员的服务意识,营造“有事找党员”的浓厚氛围。三是从着眼于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入手,开展“亮身份、作表彰、当先锋”、“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让党员全部亮出身份,有位、有为地履行职责,在无职党员中建立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有效机制,促使无职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使命感。四是从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入手,实施“三培两推”工程。“三培两推”就是要把党员培养成生产技术能手,把生产技术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生产技术能手培养成区队长和企业管理人员。把党员生产技术能手推荐任班组长、工区(车间)干部,把优秀企业中层管理党员干部推荐到企业决策层,增强党员的进取意识。三建立绿色服务机制,高看党员一眼,增强党员的归属感一是开通“党员绿色服务通道”。在各矿(厂)设立党员服务中心,由各矿(厂)党总支班子成员、组织部门负责人轮流值班,解答党员提出的疑难问题和“烦心事”、“棘手事”,为党员说话办事开通直通车;二是在区队(车间)党支部设立“谈心室”。由党支部书记担当谈心人,在党员表现好时给予鼓励,在党员落后时给予激励,在党员出现错误时给予勉励。有效彰显基层党组织高看党员一眼的服务机制;三是建立“党员评比表彰机制”。基层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对每位党员当月的表现情况进行点评,对先进党员进行表扬,对“落后”党员进行鞭策,鼓励其发挥主观能动性,走出落后困境。同时,在每年的“七一”对表现优秀的党员进行评比表彰,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四是建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以流动党支部为纽带,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地建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强化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使流动党员真正感受到“家”的温暖。四建立权益保障机制,落实党员“四权”,增强党员的责任感一是实行大事党内通报制,保障党员知情权。以支部为单位,在每月召开的党员大会上,对涉及企业、集体、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情况通报,让每一名党员都享有充分的大事知情权;二是实行党员“首议制”,保障党员的表达权。在遇重大事项及员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需要拿意见、作决策时,遵循“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先由党代会、党员大会进行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再由企业党委、行政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有效保障党员的优先表达权;三是推进民主议政制,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各矿(厂)每月固定一天的时间为党员“民主议政日”,让党员参与民主议政,增强基层党员参与企业管理的意识和热情;四是推行党务公开制,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在推行企务、矿务、厂务和区务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矿(厂)、区队(车间)三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制度,拓宽党内民主监督渠道,让党员享有更多的监督权。二、完善党内关怀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党内和谐局面的形成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如何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更多地关爱党员,激发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是推动党内和谐的重要基础。因此,我们在建立和完善党内激励机制的基础上,要完善党内关怀机制,坚持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怀厚爱党员。一思想关怀1、建立健全党内谈心制度,广泛开展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的谈心交心活动,掌握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并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联系、交流与活动之中。谈心以“面对面谈心”、“一对一谈心”为主,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每年至少谈心2次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与党支部党员谈心一次以上。基层党支部对党员要坚持“六个必谈”,即: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退休时必谈。通过谈心达到加强了解、沟通思想、增进团结的目的。2、建立健全探访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定期派人到党员家中探访,了解党员的困难和思想动态,帮助党员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思想疙瘩。建立“五必访”制度,即党员生病、住院必访;思想波动时必访;工作、生活中有重大困难时必访;提职、降职或免职时必访;党员无故不交纳党费、不过组织生活必访。3、建立健全特殊群体党员定期慰问制度。在每年的“七一”期间和春节前后,各单位对老党员、长期患病的党员、生活比较困难的党员集中进行走访慰问。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家庭生活困难的党员,所在党组织每年至少走访慰问一次。走访时,要向党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介绍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二工作关怀1、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和专题培训制度,使党员经常接受理论、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各级党组织每月至少组织党员开展2次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并根据党员的职业特点,适当增加相关培训内容,调动党员参加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本领。2、实施表彰奖励措施。全面掌握党员的工作绩效,营造创先争优的竞争条件和环境,确保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工作水平和工作成效得到明显提高。3、加强离退休职工党支部建设。完善离退休职工党支部组织设置,落实工作职责,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主动关爱老党员的身体,定期组织老年党员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三生活关怀贫困党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作为企业员工,他们应该得到企业和组织的关爱。作为党员,他们还应该得到组织和同志们的一份关心和温暖。特别是对那些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无私奉献青春和汗水,现在又遇到困难的党员,要更加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让他们真正享受到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三、完善党内帮扶机制,实施“党内温暖工程”,整体推进党内互助帮扶工作对新洛公司而言,由于企业改制和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还有部分党员处于贫困状态,制约了党员模范表率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注重党员精神方面的慰问和激励,又给予党员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体会到组织的温暖。1、开展“三个行动”,搭建党内帮扶平台。一是在企业党委、各矿(厂)党总支建立困难党员基本情况信息库。对困难党员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困难状况及原因、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细化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建立困难党员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制发《困难党员帮扶统计表》,由各基层党组织每半年将基本信息逐级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做到党员情况有记录、平时党员有联系;二是在企业设立扶贫基金。采取“富裕党员捐一点、留用党费拔一点、企业补贴一点”三结合的方式,主要用于党员急待解决的资金困难问题,如子女升学、家人患病住院等,把分散、零星、随机的慰问帮扶常态化和规范化;三是建立困难党员子女就业帮扶机制。对困难党员子女未就业的,通过技能培训安排就业,扩大经济来源,渡过难关。2、建立四项制度,健全帮扶机制。一是建立50年以上党龄特(贫)困党员每月定补制度。分别制定适当的定补标准,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爱和温暖。二是建立困难党员结对帮扶制度。实施“2115”工程。即:企业主要党政领导干部每人帮扶2户贫困党员户,其余领导干部每人帮扶1户贫困党员户;机关部门负责人帮扶1户以上贫困党员户;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抓好5户党员脱贫示范户。三是建立特(贫)困党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纳入低保对象的特(贫)困党员,经过评议、评审、核查、公示无异疑后纳入低保对象;四是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对家中因受旱灾、火灾和遇突发事件生活一时遇到特殊困难的党员,及时走访慰问,并利用每年“七一”、春节等重大节日以党组织名义定期到困难党员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指出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建设目标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党内和谐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就是要坚持激发内部动力与外部帮扶相结合、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经常性帮扶与集中性帮扶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真正重视关怀、爱护基层党员,帮扶困难党员,推动“以激励为核心、关怀为宗旨、帮扶为途径”的党内和谐建设新机制,形成党内“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活泼和谐新局面,也使包括困难党员在内的所有党员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模范作用,为企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跨越增添活力。                 (作者单位:丰城矿务局新洛公司党委)

如何建立健全教师退出机制?

教师退出机制是指在教师职业生涯中,由于各种原因,教师可能会退出教育领域。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可以建立健全的教师退出机制,帮助教师顺利离开。然而,对于退出的教师,我们也需要考虑他们的后续发展和就业问题。一方面,对于退休的教师,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的退休金和福利待遇,以保障其后续的生活质量。此外,学校也可以邀请这些老师来学校进行经验分享和教育指导,让他们的宝贵经验得到传承。另一方面,对于自愿退出的教师,学校也应该提供职业规划和转型指导。学校可以组织相关的职业咨询和培训,帮助这些教师了解其他行业的就业形势和发展趋势,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和联系渠道。特别是对于一些与教育相关紧密的行业,如教育出版社、教育技术公司等,学校可以积极推荐这些教师到这些行业发展,以便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针对教师退出机制,学校还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首先,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教师考核和评价机制,对于表现不佳的教师及时进行辅导和培训,帮助他们提升教学水平和效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离职。其次,学校应该建立退休和离职的档案记录和信息统计系统,以便于对退休和离职教师进行管理和服务。再次,学校应该及时了解教育行业的动态和趋势,对于可能出现的人才流失问题进行预测和防范,以免出现过度流失的情况。最后,对于强制离职的教师,学校需要在程序上保障其权益,对于无法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学校可以为他们提供一定的补偿措施,并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总的来说,建立健全的教师退出机制是很有必要的,以保证教育行业人员的职业福利和发展。同时,学校也应该关注和帮助那些退出教育行业的老师,让他们在其他行业中也能尽快找到自己的位置。

如何建立健全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 对于内部控制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内部控制系统的大概念,认为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由组织结构、职务分离、业务程序、处理手续等因素构成。二是内部控制结构观点,认为内部控制结构由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组成。三是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员工为达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等三个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五个相互联系的要素。 我国央行制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规定,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因而,可以结合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内部控制定义为金融企业的管理层为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和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等管理方面的目标、措施和方法、程序的总称,是金融企业的自律行为。二、我国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 我国由于实行市场经济时间还不长,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和实践正处于摸索阶段,内控思想散见于各部门、各组织的相关文件中,呈现出比较混乱的局面。主要表现在: 第一、内部控制在概念上不统一。 第二、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第三、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内控制度存在的固有缺陷导致制度风险显现: 一是内控制度不完善,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在某些地方还存在盲点,因而,出现风险和损失自然不可避免。二是虽有内控制度,但制度设计漏洞多,许多制度设计从方便自己工作出发,对防范风险考虑的不多。三是有章不循,本来就不多且不完善的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有章不循、检查监督不力,是形成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 第四、金融企业所处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和多样化,内控制度建设经常滞后。三、分析形成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现状的原因 形成我国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二、金融企业内控文化尚未得到真正的建立,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三、没有形成良好的控制环境。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体制不顺、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激励机制、大部分内控制度流于形式。 第四、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长期以来,很少金融企业对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考察。没有严格的评价体系和制约机制,约束性不强。四、加强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及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 根据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经验,对加强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及风防范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为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我国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统一规划和指导;推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研究,以及内部控制标准规范和评价体系的研究制定。 第二,加强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完善董事会的工作机制,控制决策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当然也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目标。在优化董事会的前提下 ,建立比较有效的决策机制 , 完善董事会工作机制 ,主要是 :(1)、请专家进董事会,帮助董事会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2)、建立有效的决策咨询机构;(3)、建立重大决策委员会制度等等 。 2、加强以监事会为中心的监控体系的建设。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组成。监事会的监督权是法定的,代表全体股东来行使,监事会既独立于董事会又独立于经理层。监事会有较广的职权范围 ,发挥好监事会的职责,在科学的监事会运作机制下完成的使命 ,提高公司法人运行的质量。 3、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激励机制。 4、 培育金融企业内部控制文化。要使金融企业的所有工作人员都了解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理解和掌握内控要点,努力发现问题和风险,并积极参加内部控制,使金融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内控环境和文化。一个高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的主要特征是对风险很敏感和了解,并将风险意识贯穿在企业所有员工的言语和行为中。 第三、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鉴定和评估体系。 1、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价和预警系统。 2、应用以风险价值(VAR)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方法来进行日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并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评估。 3、要及时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情况,适时修改有关内部控制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 第四,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操作系统,建立业务经营管理的“三道监控防线”。 1、第一道防线:业务一线岗位实行双人、双职、双责操作,对于因业务需要而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后续监督机制。 2、第二道防线:以各部门、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为主。 3、第三道防线:内部监督部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使风险管理体系与业务管理流程相匹配。 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研究内部控制,对于改善我国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现状,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什么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什么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什么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如何加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

企业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制定。对企业的所有业务重新树立,优化内部环境,搞好风险评估,加强控制活动,确保信息畅通,强化内部监督,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1、完善制度建设、实施内部控制。以《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文件为依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全面梳理原有管理制度,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着眼于管理创新、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指责和权限,推行全面管理,提倡全员参与,建立彼此牵制、彼此连接、彼此制约的内控制度。 2、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是围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环节来设置的。一般说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能有效预防错误和舞弊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容易及时发觉和纠正。因此,在设计时必须明确控制目标,充分考虑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基本原则,认真检查关键控制点是否进行了控制,所有的控制目标是否已达到。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或实施某项政策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主要反映单位管理者和其他人员对控制的态度、认识和行动。企业内部控制应当建立在共同的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调沟通和感情的交流,消除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隔膜,强调每一个人的积极性,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团队精神。只有当企业凝聚起来一种文化氛围、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经营境界和广大员工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才能为内部控制程序的执行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也只有企业中的每一个员工目标明确,观念相同,内部控制才能更有效。3、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素质是加强内部控制的关键,企业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励、晋升、淘汰等办法,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在聘用会计人员上,要制定严格的招聘程序,不仅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的人,更要注意选择那些具有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的人才。在会计人员安排上,要实行工作岗位轮换制,通过轮换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抑制部分人员的不良动机。要建立考核、奖励、晋升、淘汰机制,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业绩、道德品质、思想操守等综合考核,奖优罚劣,充分激发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在培养人才上,不仅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更要注意其职业道德及法制观念的培养。4、加强内部监督。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纳入管理制度及活动实现的。因此,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效果良好,其必须被监督。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系统,加强对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漏洞和隐患,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内部控制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违规必罚,以罚促纠。5、实施预算控制,提高内控水平。实行全面预算,搞好各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将企业的经营目标转化为各生产厂、各部门、各岗位以至个人的具体行为目标。预算控制内容应涵盖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强化预算控制,通过预算的编制和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动态分析执行结果,及时纠正偏差,确保预算执行到位。并与管理者的绩效工资挂钩,节将超罚,充分发挥预算的灵魂作用。6、加强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加强反舞弊机制。企业应建立建立上传下达的有效机制。通过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岗位责任制来实现。还应注意信息沟通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重视和加强反舞弊机制建,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员工及企业利益方举报和投诉企业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企业还应注意于外部关系人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及时沟通与反馈。比如于注册会计师、客户、供应商等。7、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会计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要加快会计电算化建设,有效地加强会计内部控制与防范计算机风险。部分企业已实施ERP工程,在工作中要运用既定程序对各项会计业务进行检查,建立一套先进的会计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用现代化手段对会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在应用软件开发中,设计会计业务处理程序时要将制约、监督等风险控制防范功能融人其中,使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制约的操作程序才能进人系统处理会计业务,以达到防范技术风险和计算机犯罪。总之,加强实施内部控制能够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有活力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是推动企业创新的制度,只有企业全体职工齐心协力,相互支持,相互激励,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内控工作的深入发展,探索企业如何通过内控体系建设提升管理水平的思路与方法,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解决内控专业人才匮乏的现实问题,提高内控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中审网校与国际内控协会(The Internal Control Institute ,英文简称ICI)强强联合,将于2013年6月开展国际注册内部控制师资格认证考试。

如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制定。对企业的所有业务重新树立,优化内部环境,搞好风险评估,加强控制活动,确保信息畅通,强化内部监督,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1、完善制度建设、实施内部控制。以《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文件为依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全面梳理原有管理制度,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着眼于管理创新、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指责和权限,推行全面管理,提倡全员参与,建立彼此牵制、彼此连接、彼此制约的内控制度。 2、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是围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环节来设置的。一般说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能有效预防错误和舞弊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容易及时发觉和纠正。因此,在设计时必须明确控制目标,充分考虑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基本原则,认真检查关键控制点是否进行了控制,所有的控制目标是否已达到。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或实施某项政策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主要反映单位管理者和其他人员对控制的态度、认识和行动。企业内部控制应当建立在共同的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调沟通和感情的交流,消除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隔膜,强调每一个人的积极性,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团队精神。只有当企业凝聚起来一种文化氛围、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经营境界和广大员工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才能为内部控制程序的执行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也只有企业中的每一个员工目标明确,观念相同,内部控制才能更有效。3、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素质是加强内部控制的关键,企业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励、晋升、淘汰等办法,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在聘用会计人员上,要制定严格的招聘程序,不仅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的人,更要注意选择那些具有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的人才。在会计人员安排上,要实行工作岗位轮换制,通过轮换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抑制部分人员的不良动机。要建立考核、奖励、晋升、淘汰机制,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业绩、道德品质、思想操守等综合考核,奖优罚劣,充分激发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在培养人才上,不仅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更要注意其职业道德及法制观念的培养。4、加强内部监督。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纳入管理制度及活动实现的。因此,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效果良好,其必须被监督。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系统,加强对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漏洞和隐患,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内部控制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违规必罚,以罚促纠。5、实施预算控制,提高内控水平。实行全面预算,搞好各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将企业的经营目标转化为各生产厂、各部门、各岗位以至个人的具体行为目标。预算控制内容应涵盖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强化预算控制,通过预算的编制和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动态分析执行结果,及时纠正偏差,确保预算执行到位。并与管理者的绩效工资挂钩,节将超罚,充分发挥预算的灵魂作用。6、加强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加强反舞弊机制。企业应建立建立上传下达的有效机制。通过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岗位责任制来实现。还应注意信息沟通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重视和加强反舞弊机制建,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员工及企业利益方举报和投诉企业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企业还应注意于外部关系人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及时沟通与反馈。比如于注册会计师、客户、供应商等。7、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会计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要加快会计电算化建设,有效地加强会计内部控制与防范计算机风险。部分企业已实施ERP工程,在工作中要运用既定程序对各项会计业务进行检查,建立一套先进的会计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用现代化手段对会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在应用软件开发中,设计会计业务处理程序时要将制约、监督等风险控制防范功能融人其中,使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制约的操作程序才能进人系统处理会计业务,以达到防范技术风险和计算机犯罪。总之,加强实施内部控制能够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有活力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是推动企业创新的制度,只有企业全体职工齐心协力,相互支持,相互激励,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内控工作的深入发展,探索企业如何通过内控体系建设提升管理水平的思路与方法,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解决内控专业人才匮乏的现实问题,提高内控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中审网校与国际内控协会(The Internal Control Institute ,英文简称ICI)强强联合,将于2013年6月开展国际注册内部控制师资格认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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