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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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客体主体内容法律关系

法律主观: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时,把握以下几点:(1)、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2)、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3)、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2)、经济活动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编辑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1、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又称为"经济职权"。取得权利是指要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获得的权利。权利的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2、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特征编辑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具有主导性。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因此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具有主导性。所谓主导性是指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中,都必然有一方为政府或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另一方可能是某个经济组织,也可能为某个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济组织或公民具有优先权,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惠条件,如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2)经济组织和公民具有独立性。经济法尽管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国家之干预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的前提下而进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权时应首先认识到相对方的独立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是它们的附属,而是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个体。所以,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不是被动者,有时甚至是主动者,他们有权依法对抗任何人、任何机关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侵犯。(3)主体的法定性。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因此,谁有权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什么时候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如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等均应由相关法律明定。这是保证合理干预的需要,反映了经济法是规范、确认国家干预之法的本质。这一点,对于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尤为重要,它们必须严格依法干预。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1、物,亦称有体物。这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有些物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法的角度来看,物亦可作多种划分,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主物与从物等。2、行为。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支付一定酬金的行为。过一行为与完成一定的工作不同的是,前者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的经济效果,后者则是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3、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刨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将日显重要,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一种必然。4、权利。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如: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但是,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该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的手段主要有

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刑罚手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经济法律关系的状态变化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包括三个条件:经济法律、法规,即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经济法律事实,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行为或事件。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可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是指人们进行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司法行为;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行为;其他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事件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即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其中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主体资格合法;客体合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其他条件(审批、公证、鉴证)。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生效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了变化。变更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计划;双方协商一致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需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方可变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由国家机关批准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还需经原批准机关认可或批准方可变更;法律规定禁止变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得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归于终止。如购销合同中,钱货两清时,经济法律关系则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内容

法律分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依法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离开了经济法的内容,经济法的主体的存在就毫无价值,离开了经济法的内容,经济法的客体也就存在依据和衡量标准。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受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目标。经济法的客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经济管理行为。第二,财物,包括财产和物品。第三,知识产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经济法主体能够享有的经济权利有哪些

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承控(受控)主体,后者分为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主体)。

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相联,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经济权利和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举例说明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如何产生的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如甲向鞋匠定做皮鞋2双,合同签订后,鞋匠备好2双皮鞋的原料,并已完成1双。甲突然向鞋匠提出解除合同。该案属于合同法律关系,要素为:主体为甲与鞋匠,客体为鞋匠的加工承揽行为,内容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 对吗?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错)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供参考。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什么?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2)、经济活动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它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经济法主要学什么内容

经济法主要学内容:宏观调控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等。经济法的内容包括总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理念等)、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宏观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内容。所谓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得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它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生产关系的内容。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产关系是指直接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和人的关系。广义的生产关系是指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关系在内的生产关系体系。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中所建立的诸方面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有哪些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如下: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经济法范畴的部门法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法律规范.2.经济法主体。3.经济法律事实。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主要由劳动法来调整。其次看主体是否合格,劳动法第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同时注意: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假设用人单位为A,劳动者是B,只要A、B双方主体资格适格,根据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在此劳动合同期间往往会发生各种情况导致原劳动关系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如用人单位A不支付劳动者B工资、减低待遇,劳动者B不能胜任岗位或者原约定的劳动项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等等都有可能引发劳动关系的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如用人单位A依法破产、解散、关闭、撤销;劳动者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用人单位A和劳动者B约定合同期限届满、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都能导致此劳动关系的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范围很广并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仅就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过程简单说明了一下,不同的经济关系其产生、变更、消灭的的细节是有区别,但总体要件都是相仿。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多少分及格

关于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多少分及格介绍如下:60分1、关于经济法基础介绍如下:《经济法(第4版)》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也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的第四版。本教材分为4编32章,系统地论述了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全面阐释了经济法主体、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的制度、理论和实务问题。本教材注意吸纳国内外经济法学和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经济法制度建设的新鲜经验,注重开阔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经济法理论水平和从事经济法实务的能力,从整体上反映了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与教材编写的最新水平。2、关于初级会计实物介绍如下:会计实务又称“会计做账”,是指从填制凭证开始到编制报表结束的整个会计账务处理的过程。会计实务又细分为针对各行业,从建账、做账、管账,财务管理等涉及到公司会计人员所要做的工作流程。会计人员能否独立做账,是衡量一个合格会计人员的标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经济业务不断创新,如何更准确、更合理地外理会计业务成为很多会计必修的一门技术,会计人员巩固自身理论会计知识的同时,应该拓展实务操作,从而为企业内部会计工作提高效率。关于初级会计考试的介绍如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就可以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该考试于5月份进行,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报名时间为考试前一年的11月左右,每年举行一次,一次两门科目都及格则通过。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如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作为许多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1、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2、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等。3、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经济法是由什么组成的

经济法是由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1、企业组织管理法: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市场管理法: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宏观调控法:调整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社会保障法:调整在社会经济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一国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这种“不同的社会关系”指的是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其中,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法更不调整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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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事实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依法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离开了经济法的内容,经济法的主体的存在就毫无价值,离开了经济法的内容,经济法的客体也就存在依据和衡量标准。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受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谁是经济法的核心?

当今世界是一个大市场,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以及对最大利益的追求,使得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断滋生,而竞争法则是调整在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经济的大宪章”;在德国,它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它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但是在理论界,对竞争法的核心地位问题莫衷一是,下面是对该问题的探讨。 (一)经济法体系结构分析 经济法体系是由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内在和谐的统一整体。依据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体系结构包括是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政府等公共权力组织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竞争法是市场监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对经济法核心问题的不同理论观点1. 竞争法核心说 首先,从历史角度看,现代经济法正是伴随着对竞争的规制而产生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完成了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过渡,垄断成为生活中的突出特征,国家力量的干预以及干预的法制化成为必然,在这种情形下,经济法应运而生。因此,经济法是以竞争法为契机而产生,以经济法为核心而发展起来的。 其次,从市场经济与竞争的关系来看,市场经济必须与竞争相联系。市场经济要运用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分配;市场经济要通过价格机制改善市场的供求关系;市场经济要运用竞争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总之,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2.宏观调控法核心说 首先,在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并列为经济法体系中的第一层次的部门法。二者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市场监管以宏观调控奠定微观基础;宏观调控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作为市场监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当然不能凌驾于宏观调控法之上而取得核心地位。 其次,无论是竞争法还是宏观调控法,其核心地位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时代和经济背景下的。在经济法发展初期,垄断是经济社会的一大弊病,因而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就一再凸显。但是在当今的经济局势下,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已成为经济法的一项重大任务。因此在当今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核心已从竞争法转向宏观调控法。 (三)我的观点 我支持宏观调控法核心说,我认为宏观调控法在当今经济形式下越显重要。 首先,我们不能因为二者产生的先后差异而确定竞争法的核心地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阶级矛盾的。因此,在不同的社会阶段,法的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正如在法的发展中,中国曾走过很长的一段重刑轻民的历史,但是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我们不能因为刑法比民法发展早、发展快而使民法在法的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经济法也是如此,的确,竞争法被视为现代经济法的开端,但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若没有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竞争法也难以担起维护经济秩序的重担。因此,我认为不能因为竞争法是经济法产生的先导,就给予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其次,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要素之一,市场竞争必然会引导企业发展,但究其根本,谁来调控市场呢?答案当然是宏观调控法。因此,我认为,仅仅依据竞争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就赋予其核心地位,不可避免会产生重表不重本之嫌。因此,赋予宏观调控法以经济法核心地位是比较合理的。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1、物物是指人们支配和用来满足某种需要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一定的限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控制和支配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客观存在。从具体实践上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产品资料。2、行为经济行为,是进行经济活动,能发生一定经济后果的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引起经济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活动。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相互对应的经济权利(权力)和义务,通过这种行为的实施而同时得以实现。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变化和民事关系的异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经济活动,形成了民事关系以外的新型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行为,它既包括经济组织等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的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此外,经济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当某种经济权利成为另一经济权利的对象时,该经济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对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也可以按照其形式分为有形客体和无形客体,物属于有形的客体,而行为和智力成果并称为无形客体。根据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以及一些新时期出现的新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4、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能力而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手段,其处处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如反垄断法,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5、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金融法、外贸法等,它们均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所以,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思想性,这种思想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达不到的。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经济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

法律主观:一、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1、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2、客体经济 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3、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定义: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指因为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如生产、流通、消费和竞争等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则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与公民、法人等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目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目的是保护市场中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产权等,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是市场各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经济组织和个体。而行政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性质:经济法律关系主要以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规范为主。行政法律关系则主要以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为主。处理机制:经济法律关系的处理主体是司法机构,如:法院、仲裁机构;而行政法律关系的处理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审查机构,如:行政诉讼等。综上所述,经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虽然有一定的交叉点,但是在定义、目的、主体、法律性质和处理机制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反映了不同的领域和目的,也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参考。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办、局等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组成。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经济法律的关系主体有哪些

(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2)法人:最为广泛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3)其他社会组织:指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也可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当公民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身份从事经济活动时,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能够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范围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决定。从中国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的参加者看,经济法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单位、承包户、个体经营户、公民个人和国家。其中公民个人和国家为经济法特殊主体,它们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充当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并不排斥法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但法人不仅可参加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且也可以参加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参加税收关系,成为纳税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应当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有所区别。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后者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其次,经济法律关系要靠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靠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 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联系:不是法律决定经济关系,而是经济关系决定法的形式和内容。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 而经济法律关系对原生的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反作用。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财产权利关系、公司法律关系、竞争关系等。其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点: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活动中的物质财产、非物质财产和其他权益。例如,合同关系的客体可以是商品、服务、土地等。目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包括利润、财产增值等。经济法律关系的目的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因素,决定了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之间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等。法律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形式是指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例如,合同关系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经济法的法律关系

法律主观: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1)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内容;(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作用于社会关系,借以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按照不同标准,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积极型法律关系,消极型法律关系;简单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以及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经济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为财产权益和其他经济利益的分配、保护、约束等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经济性: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在内容和目的上具有经济性和利益性质。2、需要依法进行调整:经济法律关系中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和法规制度,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加以制定和调整,从而达到法律、公平、公正的目的。3、具有双向性: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有双向性的法律关系,由于它通常是一个合同中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它具有对等性和平等性。4、具有多样性:经济活动和经济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或不同的经济活动之间,经济法律关系将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形式。5、具有综合性:经济法律关系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多种法律规则的制约和调整。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规则来进行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概念在法律意义上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地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秩序,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1、合同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合作交流的重要形式。合同关系是指在经济合同中涉及到的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的履约关系等法律关系。2、金融关系: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金融关系涵盖了各种金融交易、投资和融资等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货币、证券、银行、信托等多个方面。3、知识产权关系: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一环,知识产权关系涉及到各类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各种知识产权的产生、转让、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4、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涉及到的工资、福利、保险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关系,属于反映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关系。5、税务关系:税务关系关涉国家税收政策,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活动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关系,贯穿了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对经济主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及其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   根据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主要有:经济职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2、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3、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本文来源:考试大网本文来源:考试大网本文来源:考试大网来源:www.examda.com考试大论坛   (1)事件。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   (2)行为。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通常由三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1、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中拥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关系往往体现为权利和义务关系。2、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物质对象,包括资产、货币、商品和服务等。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客体往往是两个主体之间交换的物品、资产和服务。3、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等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基本原则来确定的,通过具体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密切相关,彼此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构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的有机整体。在实践中,人们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进行分析和研究,以确保经济活动能够遵循法律规定,保护各方权益。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它们之间是不可分割的。例如,在一笔购买商品的交易中,卖方和买方构成了主体,商品则是客体,交易中的价格、数量、质量等规定则是内容。如果交易中的一方没有兑现自己的义务,就会导致合同无效,从而侵害对方的权益。因此,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的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数字经济和新技术的推动下,新的客体(例如虚拟财产、数据等)将不断出现,经济主体的数量和身份也在不断增多和变化。因此,在实践中,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及其演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律关系是什么经过经济法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形成的双方在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有关财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是现代经济活动的产物,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之间依法结合而产生的相互依存、相互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涉及到了财产、利益、合同、责任等方面,是互惠互利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是调整和维护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经济法规的实施,可维护各方的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法律关系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标志之一。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应该秉持规范、合法、公平的原则,依法行事,提高自我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推动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当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就容易引发一系列经济法律纠纷,这时候,便需要经济法来维护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及其实践意义: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是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需要强调合法、公平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在保护各方的权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涉及到很多专业的交叉研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也逐渐变得复杂和多样化。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地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研究、解释和更新,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也需要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还需要加强公众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引导经济活动各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作用,保障经济发展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宏观调控方面的经济法法律规范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根据宏观调控法对市场主体的依法干预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国家不是直接通过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规定市场主体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不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而是通过表现为法律规范的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使市场主体明确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得到允许或鼓励,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不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受到限制或禁止,从而影响市场主体。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规定:立即停止印制、发售和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各级政府要立即对发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广泛宣传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经济法律关系是什么经过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经过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法(Economic Laws)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政策性、社会公益性、系统性等特点。经济法的概念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经济法原则:“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有学者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

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1)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2)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等。(3)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律性质的不同而不同。这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和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所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作为许多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综合法律知识辅导: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含义是:   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依经济法律规范在有关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依法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最为突出的意志主线是国家意志,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既体现国家意志,又要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思想社会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受经济法确认与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含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1)法定取得;(2)授权取得。   3、主体的分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三类:(1)经济决策主体;(2)经济管理主;(3)经济实施主体。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具有复杂性。(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形式具有广泛性。(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隶属性。   5、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论分歧   我们认为,依据法律主体的共用性理论,下列自然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的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可分为部门性管理机关和职能性管理机关。(2)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3)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当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的关系用经济法律规范来调整时,主体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4)个体户与承包户。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一般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他们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后,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户;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为承包户。(5)自然人。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含义。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其具有权利和利益的内在一体性;权利和义务的一体性;义务的纵横一体性;行为或不行为、履行或违反义务后果之奖惩一体性等特性。其具体内容有:(1)经济职权。(2)经济职责。(3)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某种行为。权利主体也可要求义务主体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有关权利。(4)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社会和他人的权益要求的责任。经济义务又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1)经济职权和职责,包括规划、决策、审核、批准、命令、指挥、协调、执行、许可、确认、免除、撤销、检查监督、褒奖、处罚等权责;(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3)其他权(力)利义务。此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包括给付权(力)利义务,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权(力)利义务、知识产权、人格和身份权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一般法律关系客体一样,无非也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等四类。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1)经济干预行为。(2)经济干预行为所及的物。(3)科学技术成果。(4)经济信息。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可从几下方面简要阐述:(1)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既有广泛性的一面,又有限制性的一面。(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呈现出复杂的结构。(3)经济干预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经常的客体。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分歧   *经济法的主体责任制度(仅仅涵盖公有制领域):(1)经济法的主体责任制度,也即是国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它是责权利得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其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责任制。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由个别契约、章程或专门法规等来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制定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这是其前提条件;(2)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行为(合法和非法行为)和事件(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灾难)。   *一、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就是严格监督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和切实履行经济义务。一方面,法律对主体合法的权益予以确认,如有侵权行为,法律要予以禁止并加以制裁;另一方面,法律严格监督主体切实履行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实施各种强制措施。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模式   我们认为,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应采取奖励与惩罚并举的双轨制保护模式。   (一)惩罚与奖励并举是“惩恶扬善”法治模式的当然要求   具体到经济法律保障制度中,就是“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惩恶)与“经济法律奖励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扬善)的结合。   (二)惩罚与奖励并举是“标本兼治”法治原则的当然要求扬汤止沸,勿如釜底抽薪,治标不如治本,这个道理人人都懂,但“标本兼治”才是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实质所在,才是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实质要求。所以作为法律作用于经济基础重要手段的法律保障,在构建时,一定要贯彻”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惩罚“与”奖励“并举,用两条腿走路的方法来保护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责任制度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制度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所谓法律责任即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形态,与其他责任形态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法律的规定性。   2、 国家的强制性。   3、 义务的违反性。   4、 因果关系性。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原则   法律责任是制度,是范畴,更是资源。因此,法律责任这一资源在各法律部门之间进行配置时,一定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 资源共享原则。资源共享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责任资源属公共法律资源的范畴,由各法律部门共同拥有,任何法律部门都不能把它当作私有财产据为己有:二是法律责任资源由各法律部门共同使用,任何法律部门都不能对之作独占使用。拒绝、阻挠、干涉、妨碍其他法律部门使用法律资源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和不可取的。   2、合理配置原则。合理配置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主次分明。(2)形式多样。(3)结构合理。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责任主体。2、 行为人的心理状态。3、 行为的违法性。4、 损害事实。5、 因果关系。   (五)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律责任分为追究经济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类。   追究经济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经济措施。   追究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继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严重违反经济并触犯刑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   在我国,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四、经济法律奖励制度   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遵守法律成绩显著或为非法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鼓励。   奖励可分为物质奖和荣誉奖两类。   物质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贯彻执行经济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的经济鼓励措施。   荣誉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贯彻执行经济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的精神鼓励措施。   在我国,物质奖和荣誉奖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2章综合题1

五、综合题 1、2005年1月,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经理人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3月,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5年7月初,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B企业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丁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 000元,欠乙工资5 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 000元,欠B企业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C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C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1)乙于3月份以A企业名义向B企业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B企业的债权请求? 答案: (1)乙于3月份以A企业名义向B企业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了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购买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该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B企业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B企业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C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C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另一种清偿顺序:可用甲从C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C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解析: 2、A、B、C、D四人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A、B、C每人以现金15万元或相当于15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D以劳务作价15万元出资;A、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A、D签订10万元以上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依合同约定交货,星华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拒绝了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C在与李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在执行时,A、B、D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李某,C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A、D经营管理不善,已给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45万元,而债务达9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⑴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⑵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华星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 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C是否应退伙?李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 ⑷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怎样清偿? ⑸C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 ⑹李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答案: ⑴A、B、C、D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⑵合伙企业不得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A和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一定内部限制,即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在A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星华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该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⑶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C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C属于当然退伙。 李某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放弃了优先受让权,故李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 ⑷合伙企业对于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45万,而债务达90万,故其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债务,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合伙人没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所以应平均分担。

《经济法基础》每日一练-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8-7)

《经济法基础》每日一练-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多选题 1.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自然人 B.商品 C.法人 D.行为 2.甲、乙、丙、丁四人就《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讨论,则下列四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甲认为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离婚财产纠纷也应适用仲裁法 B.乙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裁决书后反悔的,不可以再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 C.丙认为若双方未单独签订仲裁协议而是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则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无效 D.丁认为仲裁是否公开进行是自愿的,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就可以公开进行 3.下列各项中,属于刑罚中附加刑的有( )。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驱逐出境 D.没收财产 4.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自然人 B组织 C行为 D法人 5.下列情形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A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B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C法定代理人丧失代理权 D权利人申请仲裁的 【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答案】AC。解析:选项BD: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思路点拨:掌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2.【答案】ACD。解析:婚姻不能提请仲裁,因而A选项不正确;仲裁协议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C选项错误;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⑴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⑵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选项D不正确。 思路点拨:仲裁协议及仲裁协议的内容。 3.【答案】ABCD。解析:ABCD均属于附加刑。 思路点拨:掌握主刑、附加刑的内容。 4.【答案】A B D。解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选项ABD,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 选项C,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故选ABD。 思路点拨:法律关系的主体。 5.【答案】A B D。解析: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选项ABD,均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选项C,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故选ABD。 思路点拨:诉讼时效中断。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章节是哪几章?

主要是第一章和第七章,其余的部分也要适当关注的。要特别注意一下每章可能联系起来出不定项,尤其是今年教材新增的内容,书面的内容要好好看看,因为它会从书上出题而且是原文。《初级经济法基础》是2014年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著。该书主要讲述了经济法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的内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有“点多、面广、题量大、分值小”的特点,凭借以往押题、扣题式的复习方法很难通过考试。而此类考试的考生大多学习时间零散,难以集中精力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本书严格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编写,对初级经济法基础的考试大纲、复习指导用书和历年真题进行分类解析,精心萃取,把考点和易混淆点进一步提炼组合成一个个“采分点”,直击考试要害,并实现了对考试所涉及知识的前后贯通,以帮助考生提高记忆效率;同时本书还提供了数套全真模拟试题,并附有参考答案和详细解析,能够帮助考生查漏补缺,检验、巩固复习效果,掌握解题思路和答题技巧,从而提高应试能力。

经济法基础和经济学基础是不是一样

不一样。经济法基础讲的是和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经济学基础讲的是经济的基本理论。

2021年初会《经济法基础》易错题整理【3】

五、法的分类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对法的分类表述正确的有( )。A、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C、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D、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答案】ABC【解析】选项D,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点评:本题考法的分类。此题考查为比较基础的考点。这里大家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应多注重总结,考试时这种题目也会出现,要拿到相应的分值。六、书面合同多选题:甲与乙在A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地在B市。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甲欲起诉乙。已知甲居住在C市,乙居住在D市,则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有( )。A.A市B.B市C.C市D.D市【答案】D【解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点评:本题考民事诉讼协议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题考查为比较基础的考点。这里大家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应多注重总结,考试时这种题目也会出现,要拿到相应的分值。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经济法基础》易错题的分享,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技巧、备考攻略等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关注本平台哦!

经济法基础一题

就是背的内容

2021年初会考试《经济法基础》练习题(11)

单选题1.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代理记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双方可订立口头委托合同B、委托人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予以拒绝C、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仅需委托方负责人签名并盖章D、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属于代理记账机构的义务【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 选项A,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选项C,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规定对外提供;选项D,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属于委托人的义务。多选题2.赵某是甲公司出纳人员,其不能兼任的工作有( )。A、会计档案保管B、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C、收入明细账的登记D、固定资产卡片账的登记【正确答案】 AC【答案解析】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多选题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中的直系亲属的有( )。A、夫妻关系B、直系血亲关系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D、配偶亲关系【正确答案】 ABCD【答案解析】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多选题4.下列关于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说法错误的有( )。A、担任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的从事会计工作的经历B、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C、取得初级会计师以上的资格D、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参与继续教育【正确答案】 ACD【答案解析】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选项A错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选项B正确,C、D错误。单选题5.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专业职称的是( )。A、高级会计师B、助理会计师C、会计师D、总会计师【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 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判断题6.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对错【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单选题7.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负责对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进行监交的是( )。A、纪检部门负责人B、会计机构负责人C、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D、人事部门负责人【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的相关分享,希望对各位想要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有所帮助,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内容,欢迎及时关注本平台哦!

2021初会考试《经济法基础》大纲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二)掌握仲裁、民事诉讼(三)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四)熟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五)熟悉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种类(六)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二)掌握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三)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四)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五)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国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六)了解代理记账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二)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三)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四)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五)掌握汇兑、委托收款(六)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七)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八)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九)熟悉预付卡(十)熟悉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十一)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的工具(十二)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十三)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银行卡收单(十四)了解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十五)了解国内信用证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熟悉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四)熟悉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税目、消费税征收管理(五)了解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税法要素(六)了解我国的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七)了解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八)了解消费税税率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四)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熟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优惠(六)熟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税收优惠(七)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管理(八)了解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管理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二)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范围(三)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四)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熟悉本章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六)了解本章相关税种的税率(税目)、征收管理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二)掌握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三)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四)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五)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适用范围、税务管理的概念(六)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七)了解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掌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四)掌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六)熟悉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七)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八)熟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九)了解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十)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十一)了解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十二)了解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大纲基本要求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关注本平台哦!

简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 经济立法体系即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它与经济法体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构成要素不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而经济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而作为经济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一定是经济法律规范。另外,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现行的,而作为经济立法体系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制定的。

经济法基础

这是由于消费税是含价税,1的价格已含税,而2的价格是成本价没有含税,所以要除以1-10%换算成含税价。

先学初级会计实务还是经济法基础?

先学初级会计实务还是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多,复习起来会感觉内容又多又杂,很多内容都需要反复阅读才能读懂,因此非常的耗费时间。《经济法基础》内容相对来说只需要有技巧的进行强化记忆即可,但在强化记忆中也要掌握方法。根据初级会计两门科目的特点,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的复习时间安排比例在2:1相对比较合适。大的复习方向确定了,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时间规划”,只有把时间管理好,复习备考才能有迹可循。整个备考过程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基础备考阶段”,此阶段需要认真看教材,逐步梳理知识脉络和重点,掌握最基础的内容,并了解每个章节的核心重点。第二个阶段是“强化阶段”,通过做模拟试题检验复习效果。每天做题后都需要总结,将复习重点和不懂的问题做成笔记,或者经常向老师请教,与同学考友交流经验。通过整理错题和知识盲点,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进行巩固复习。第三个阶段为“冲刺阶段”,在冲刺复习阶段要按照考试的规定时间和标准来要求自己,模拟考场环境,找到应试状态。下载:“会计职称考试助手”APP,网页链接点击链接即可下载,跟老师一起上直播课,跟考友一起学习交流,解决更多遇到的难题。

2021年初会考试《经济法基础》练习题(1)

单选题1.甲公司职工赵某实际工作年限为6年,在甲公司工作年限为2年。赵某因患病住院治疗,其依法可享受的医疗期限为(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多选题2.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 )。A、投资运营B、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C、发放奖金D、挪作其他用途【正确答案】 ABCD【答案解析】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多选题3.劳动者发生伤亡的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 )。A、吴某在车间工作期间因醉酒导致自身受伤B、保安万某在工作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打伤C、陈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D、赵某在外地出差期间登山游玩时摔伤【正确答案】 BC【答案解析】 选项A,由于醉酒导致受伤不认定为工伤;选项D,与工作无直接联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单选题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定时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该期限为(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选题5.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B、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C、停工留薪期若可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D、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不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单选题6.周某在上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与李某发生争执,并受到李某的殴打,经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周某受到的伤害应通过医疗保险进行补偿B、若周某因此需要安装假牙,则相关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C、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周某发生的假牙安装等费用支出也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D、周某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 周某受到的伤害应通过工伤保险进行补偿,选项A错误;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选项C错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选项D错误。单选题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定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一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该伤残等级为( )。A、一级至四级B、二级至四级C、一级至五级D、二级至五级【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一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的相关分享,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技巧、备考攻略等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关注本平台哦!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纲要求

第一章 总论(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二)掌握仲裁、民事诉讼(三)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一)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二)掌握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掌握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二)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三)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四)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五)掌握汇兑、委托收款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一)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四)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一)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二)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范围(三)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四)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二)掌握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掌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四)掌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纲要求的内容分享,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资讯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关注环球青藤网校!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与经济法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经济法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怎样才能学好经济法基础?

题主你好,之了很高兴为你解答:其实相比较,《初级会计实务》本质上更难一点,涉及到计算、分析,包括计算性题目和编制会计分录的题目,需要逻辑理解能力,而经济法基础本质更简单,所以大家都不要怕,最难的都已经拿下了,现在重点攻克经济法就好啦。在了解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命题规律后,给大家分享“对症下药”的初级经济法学习策略,帮助大家科学备考、顺利通关。一、坚持全面学习 不存侥幸心理虽然初级会计职称考生随机抽取一套试卷作答,但经济法基础的考点比较散,不像实务比较集中于某个别章节重点掌握,因此不少学员反馈经济法基础更难。其实不然,经济法主要为记识型内容,一听就会,一上就废的原因,大概率是因为对于知识点掌握不够深刻,因为税种比较多、条例比较杂,很容易混淆。为了能够更加自信满满走进考场,确保通关万无一失,因此,在学习初级会计考试内容的过程中一定要针对整个考试题库坚持全面学习,章节练习题库,下方直接扫码领取。《经济法基础》大家的记忆强度要求高。兼权熟计,能够凭借记忆知识点就能够拿分是非常划算的,一定志在必得!二、重要考点强突破 科学做题找方法初级会计《经济法进出》科目中每个考点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库中出现的概率不尽相同,面对考试,大家多数目标是达到合格分数标准线,其次才是考取高分,因此备考过程一定要遵循重要考点重点突破的原则。VIP押题对于每个考点的重要程度和考试频次,点明到位,实用性非常高,基本上每一道题就是一个知识点,大家要善于利用,重要的考点优先考虑理解记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效果更佳、时间更长。可以搭配之了的免费精讲班,结合老师课堂上讲解的例子,更好的理解知识点,实在不能也要强攻下来,经济法基础属于记识型内容,下面之了也会具体进行阐述。三、理解记忆为主 机械记忆为辅因为经济法基础涉及大量的知识点,所以大家要认清两点。1.不能完全不记忆。2.不能完全靠死记硬背记忆。那么究竟如何平衡把握其间的尺度呢?之了伊雪建议大家可以先预习一遍基础知识点,在脑海中形成基本结构,可以搭配思维导图,自己在脑海中过一遍将其呈现。现在网上有很多免费思维导图的软件,推荐脑图、xmind等。再认真学习一遍概念性的基础知识,辅以一定的习题训练,单纯只看课程,就会形成学习的时候全部掌握,课下不巩固就会忘记哦!其次要通过练习生活实际和换角度思考为什么这个“法”这样设置去理解记忆;平时还可以将初级白皮书(精简知识点)下载到手机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反复记忆,加深印象。没有领取的小伙伴直接加微博群查看公告。把学到的知识变成常识,把瞬时记忆、短时记忆变成长时记忆和永久记忆;最后,如果实在不能通过巧妙记忆方法记忆的内容,就要及时整理到一个笔记本,平时多记忆,考前再突击记忆几遍加深印象。零基础学会计,上之了课堂。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关注之了课堂会计~

经济法基础与财经法规有什么区别?

经济法基础是初级职称的课程,财经法规是会计从业资格的课程。前者的重点内容是税法以及合相关法律,后者的重点内容则是会计行业的基本法规、职业道德等内容。 考会计证看经济法基础是不行的,因为财经法规和经济法基础的书本内容几乎完全不一样。

初级经济师的经济基础和初级会计的经济法基础是一样的吗

经济师考试的经济基础和会计初级的经济法基础是不一样的。经济法基础难点在税务,注重计税基础,如计税价值计税数量。而会计中的经济法基础比较简单。而且初级经济师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也不同。初级经济师考两个科目,具体是《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参加初级经济师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相应级别的经济师资格证书。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初级会计职称11月报名,每年的5月进行考试,初级经济师是每年7-8月进行报名,每年的11月初考试。初级经济师各科目国家合格标准均为84分,各科目满分均为140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05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试题及参考答案

客观试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该期间是( )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答案:C 教材62页 2.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是( ) A 董事长 B 董事会 C 监事会 D 总经理 答案:B 教材100页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是( ) A 本公司董事 B 本公司经理 C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D 本公司股东 答案:D 教材93-95页 4. 下列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法律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股票和公司债券都属于有价证券 B 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公司破产时,优先于股票持有人得到清偿 C 发行股票和发行公司债券有不同法律要求 D 公司债券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均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D 教材118页 5.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消合同的撤消,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则该撤消权消灭。该期间是( ) A 1个月 B 3个月 C 1年 D 5年 答案:C 教材146页 6. 甲公司对外负债300万元。甲公司将一部分优良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乙公司,甲、乙公司和债权人对于清偿300万元债务的问题没有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分立后30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应当由乙公司一方承担清偿责任 B. 应当由甲公司一方承担清偿责任 C. 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D. 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 教材169页 7.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作抵押的是( ). A 土地所有权 B 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C 依法被扣押的财产 D 抵押人所有的厂房 答案:D 教材159-160页 8.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某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应当对本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单位负责人是( )。 A 董事长张某 B 总经理王某 C 总会计师李某 D 财务部经理赵某 答案:A 教材182页 9.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之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该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是( ) A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 答案:B 教材207页 1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税率形式是( ) A 超额累进税率 B 全额累进税率 C 超率累进税率 D 超倍累进税率 答案:A 教材248页 11. 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以将我国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央税的税种是( ) A 车船使用税 B 土地增值税 C 车辆购置税 D 车船使用牌照税 答案:C 教材237页 12.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 A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B 取得全部价款的当天 C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 每一期收到收款凭据的当天 答案:C 教材307页 13.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的下列销售行为中,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 A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货物 B 向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专利权 C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 D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 答案:D 教材290页 14. 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6%。2月份取得销售收入16960元;直接从农户购入农产品价值6400元,支付运输费600元,当月支付人员工资2460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元。 A 450 B 597.6 C 870 D 960 答案:D 教材280页 16960/(1+6%)*6%=960元 15.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用于下列用途的应税消费品中,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 A 用于赞助的消费品 B 用于职工福利的消费品 C 用于广告的消费品 D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品 答案:D 教材301页 16. A酒厂3月份委托B酒厂生产酒精30吨,一次性支付加工费9500元。已知A酒厂提供原料的成本为57000元,B酒厂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酒精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批酒精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是( )元。 A 50000 B 60000 C 70000 D 63333.33 答案:C 教材302页 (57000+9500)/(1-5%)=70000元 17 某运输公司3月份取得运营收入400万元;另取得联运收入200万元,其中支付给其他承运单位承运费100万元。已知交通运输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万元。 A 3 B 12 C 15 D 18 答案:C 教材319页 (400+200-100)*3%=15万元 1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是( )。 A 房屋、建筑物 B 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C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D 季节性停用的机器设备 答案:C 教材356-357页 19 A企业2004年在册职工人数为800人,当地政府规定的月人均计税工资标准为600元。当年A企业发放工资400万元,奖金120万元,津贴补贴80万元。A企业在计算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工资费用额为( )万元。 A 600 B 520 C 480 D 576 答案:D 教材339页 600*800*12/10000=576万元<(400+120+80=600) 20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着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该期限为( )。 A 7日 B 15日 C 30日 D 45日 答案:B 教材374页 21 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 A 公司盖章 B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 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教材433页 22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是( )。 A 汇兑结算方式 B 信用证结算方式 C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D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答案:A 教材452页 23 李某对甲市A区国家税务局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李某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 A区人民政府 B 甲市国家税务局 C A区国家税务局 D 甲市人民政府 答案:B 教材28页 垂直领导 24 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 宪法 B 同级政府规章 C 法律 D 行政法规 答案:B 教材5页 25 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 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 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 投资人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教材53页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26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 )。 A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B 甲、乙公司间的合伙型联营 C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D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从事商品营销的合伙企业 答案:A,B,C 教材59页 27 下列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都不是企业法人 B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都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D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 答案:A,C,D 教材48-50、59-61页 28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有( )。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B 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 C 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 D 在交易中有严重的违约行为 答案:A,B,C 教材117页 29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10日成立,甲为该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但末担任公司任何职务。1999年10月10日,甲被选为公司监事。2002年10月10日甲监事任期届满,未能连任,亦未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甲拟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下列转让时间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 甲在1998年8月10日转让股份 B 在1998年10月11日转让股份 C 甲在2000年11月20日转让股份 D 在2002年11月20日转让股份 答案:B,D 教材112页,发起人三年内,监事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30 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 )。 A 两合公司 B 有限责任公司 C 股份有限公司 D 无限责任公司 答案:B,C 教材83页 3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缔约过失的有( ) A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 明知对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与其进行合同磋商 C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D 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虚假信息 答案:A,C,D 教材142页 32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D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答案:B,C,D 教材144页 33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工作有( )。 A 会计档案保管 B 收入费用账目登记 C 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D 债权债务账目登记 答案:A,B,D 教材218页 34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有( )。 A 注册会计师 B 注册税务师 C 会汁主管人员 D 会计机构负责人 答案:C,D 教材211页 35 李某2000年3月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套公寓作为投资,2005年5月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中的一套公寓出售给郑某。郑某在此次房屋交易中应缴纳的税种有( )。 A 印花税 B 契税 C 营业税 D 土地增值税 答案:A,B 教材250-252页 36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有( )。 A 会计制度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00万元的零售企业 B 会计制度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20万元的批发企业 C 会计制度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60万元的生产企业 D 会计制度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80万元的生产企业 答案:A,B 教材266页 37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 )。 A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B 邮票厂印制邮票 C 银行销售金银 D 商场销售金银饰品 答案:B,C,D 教材264-265页 38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的有( )。 A 汽油 B 卷烟 C 薯类白酒 D 啤酒 答案:B,C 教材299页 39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部分税种实行起征点的减免税优惠制度。下列税种中,规定了起征点的有( )。 A 增值税 B 消费税 C 营业税 D 个人所得税 答案:A,C 教材242,284页 4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发生的下列支出项目中,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有( )。 A 地区补贴 B 独生子女补贴 C 物价补贴 D 误餐补贴 答案:A,C,D 教材338页 4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有( )。 A 啤酒企业的广告费 B 化工厂为职工向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 C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银行罚息 D 商业企业发生的资产盘亏扣除赔偿部分后的净损失 答案:A,C,D 教材342-346页,此题答案部分不准确。 42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一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的有( )。 A 办理借款转存 B 办理借款归还 C 办理现金支取 D 办理现金缴存 答案:A,B,D 教材413页 43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 XX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力法》侵犯他们合法权益 B 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记过处分违法 C 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 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答案:A,B,D 教材32页 44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 订立合伙协议 B 签订合同 C 签订和解协议 D 签发汇票 答案:A,B,C,D 教材32页 45 某个人独资企业决定解散,并进行清算。该企业财产状况如下:企业尚有可用于清偿的财产10万元;欠缴税款3万元;欠职工工资1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0.5万元;欠甲公司到期债务5万元;欠乙末到期债务2万元。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个人独资企业在清偿所欠税款前,应先行清偿的款项有( )。 A 所欠职工工资1万元 B 所欠社会保险费用0.5万元 C 所欠甲公司到期债务5万元 D 所欠乙未到期债务2万元 答案:A,B 教材56页 三、判断题(共10题,每小题l分,共10分。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0u2022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81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答案:正确 教材157页 82 变造会计账簿,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制会计账簿。( ) 答案:错误 教材185页 83 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财产租赁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 答案:错误 教材248页 84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 答案:正确 教材340页 85 某球员转会国外一家俱乐部,在出境时,税务机关以其尚末结清应纳税款,又末提供担保为由,通知海关阻止其出境。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 答案:正确 教材395页 86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答案:正确 教材380页 87 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 ) 答案:正确 教材406页 88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仲裁应公开进行。 ( ) 答案:错误 教材25页 89 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法人企业。( ) 答案:正确 教材83页 90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折价发行股份。( ) 答案:错误 主观试题部分 四、简答题(共3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4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 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 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 董事会作出解聘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参见第三章公司法) (1)不符合。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题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符合。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本题董事会作出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符合法律规定。 (3)符合。根据《公司法》规定,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本题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不符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本题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2. 甲公司与乙厂签订合同,委托乙厂生产一批机器设备。在交货日前,乙厂厂长听说甲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已停止向其贷款。为避免甲公司无力支付货款,乙厂决定停止为甲公司生产机器设备。甲公司遂向乙厂进行交涉。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义务? (2)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合同? (3)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乙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参见第四章合同法) (1)乙厂按合同法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 (2)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当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即乙厂)才可以解除合同。 (3)乙厂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已知,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 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 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参见第十章票据法) (1)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本题出票人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是有效的。 (2)不能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规定,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本题A公司签发的是一张转账支票。 (3)能拒绝。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题该支票为8月20日签发,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 五、综合题(共1题,共10分) A市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6月1日,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接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6月20日,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6月21日,乙公司还以公司董事长王某的一祖传古董(估价为100万元)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约清偿货款。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货款的保证责任。丙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后为防止纠纷扩大化,甲公司只好先通过拍卖古董实现质权,再请求丙企业清偿剩余末获实现的货款债权,丙企业履行了清偿义务。 随后,在机床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机床质量存有问题,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造成损失100万元。乙公司遂问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在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与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交货日前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属于行使什么权利? (2)在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企业应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4)丙企业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乙公司就合同纠纷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参见第四章合同法) (1)不安抗辩权。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 (2)丙企业应对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质押合同于6月22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题乙公司董事长王某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4)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本题丙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因此符合相关规定。 (5)参见教材34页。符合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合同履行地为C市,乙公司就合同纠纷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应该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题甲公司给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按合同约定违约金为300万元,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的学习方法

1、紧扣教材对初级会计考试教材可分三步阅读:第一步通读,从头至尾认真阅读,对教材的体系、内容能大致了解;第二步细读,对具体的重要法律规定一定要细看、弄懂;第三步精读,重点章节的内容要深入理解,不能只是简单记忆规则。2、充分利用辅导书初级会计考试考生一定要结合教材内容,充分利用辅导书,吸收消化知识点,独立完成习题。对于辅导书中列举的真题,认真分析题目表述方式和考核点,对真题难易程度有一定把握。3、练好基本功对于基本概念、基本法律规定必须全面熟悉把握,记牢记准,尤其是涉及法律关系中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关金额、日期、百分比等硬性规定,因为初级会计考试中50%以上的题目涉及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定。4、善于归纳比较,学会融会贯通。初级会计考试本科目的学习中要记忆的内容很多,学习起来容易混淆。但是对于《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学习死记硬背要不得,同学们学习时要讲究方式方法。每个法规均有内在主线,如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以及几种结算方式应加以比较,总结出结算地域范围、结算金额、付款期限、是否可背书等方面的差别。总结方式可以是编写记忆口诀,也可以通过表格归纳,对比记忆。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的学习方法。其实初级会计考试难度不大,希望各位考生可以认真复习,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经济法基础怎么复习,效果最好

经济法基础》这门没什么捷径,主要就是记,我能跟你强调的就是反复的记,尤其是涉及到常用的一些条例、日期及金额有关的知识点。 建议:要通过初级考试其实也不难。首先,要制定一个看书计划,规定每天完成多少任务,重在坚持。书本知识至少要看三遍以上(第一遍可以通读或者和辅导书一起看但尽量先通读;第二遍看一节(章)在做题库的同步练习,书本知识不懂的话,可以通过题目的解答反过来理解,循环;第三就是以做题为主,这里建议至少没门买两套试卷,也许你会觉得多,但是要想通过初级,做大量的题目是硬道理,因为这样不仅可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可以疏通不懂的、难点、易混淆知识点,考试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往往就是某一个知识点就决定了成败)。另外,学习时最好准备两种颜色的笔,一定要有红色的(划重点、难点)。   初级会计职称现在已经逐步实行机考了,要求考生全面掌握知识,考试的时候是随机抽题的。机考不存在重点和非重点,机考变化大、题量多、知识点广、难度高,不存在重点和非重点,所有知识点都有可能考到在理解的基础多做题目是应对考试最好的办法,机考的形式您可以参看,在理解的基础多做题目是应对考试最好的办法,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目、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库,看看初级会计职称的考试形式和内容,有章节练习模式的,直接点击“百度贴吧”,右侧有“贴吧搜索”四个字,直接输入贴吧帖子标题即可 帖子标题“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模拟考试系统免费答题” 帖子标题“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复习方法、要点(大家可以参照方法学习)” 帖子标题“2013年《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电子书pdf格式免费下载”《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5小时,机考地区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不不定项选择题,并有部分地区试点机考,笔试和机考只是考试的形式不一样,考试题型都是一样的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题练习,附答案解析

距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只剩下最后5天!考生如何在这5天时间内突破自己,关键还是得靠日常的做题练习,今天,深空网继续为大家出几道关于《经济法基础》科目考题练习,做完题后记得认真细看答案解析哦。内容导航初级会计考题练习初级会计与中级会计区别初级会计提分技巧初级会计考点归纳  初级会计考题练习《经济法基础》 | 单选题一共5道题~1.已贴印花税票的凭证(经济合同)修改后,增加金额的( )。A.应按修改后的金额重贴印花税票B.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C.应贴印花税票5元D.一般不再补贴印花税票2.下列应税项目中,以一个月为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A.劳务报酬所得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C.财产租赁所得D.财产转让所得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销售不动产”的是(  )。A.广告服务B.转让土地使用权C.转让可供居住的商业用房D.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4.关于国内信用证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国内信用证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B.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C.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业商品交易的货款结算D.国内信用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工作政府监督部门的是(  )。A.财政部门B.工商部门C.税务部门D.审计部门下面是答案做完之后才能看哦~1.答案:B【解析】修改合同后,鉴于原合同金额已完税,应按增加金额计税补贴印花。2.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取得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答案:C【解析】选项A:属于现代服务;选项BD:属于销售无形资产。4.答案:A【考点】信用证制度。【解析】选项A,国内信用证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不可以支取现金。5.答案:B【考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解析】《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工商部门不属于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部门。故选B。 初级会计与中级会计区别行业方面自从会计从业证书取消后,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已成为会计人员入行必备的“敲门砖”,考取初级会计证书也是财会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如今,随着行业竞争力不断增大,前来面试的求职者基本都持有初级会计证书,因此,仍未取得初级证书的你,会显得非常吃亏。而中级会计证书则相当于初级证书的升级版,考点方面更侧重于对考生的实操能力,对于已经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的人士,而且想晋升到更高的岗位层次则必须要持有中级会计证书。就业岗位方面初级会计与中级会计所从事的就业岗位不一样,对于持有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士来说,从事的基本都是基层性工作,,比如财务会计、财务助理等。由于这类工作岗位都是比较基础性,因此,薪资方面也会相对比较低的。而对于持有中级会计证书的人士,对比起初级人员来说可大不一样,除了能够有加薪的机会外,完全可以担任财务主管、财务经理等中级阶层的岗位,对于想晋升更高级别层次岗位的人士,考取中级会计职称证书是您必经之路。报考条件初级会计职称报考条件在众多考试里面,可是说是最低门槛的,只需要达到高中或以上的学历要求,即可报名参加初级考试。而中级会计职称它的报名条件会稍微提高一点点的要求,最低学历除了要满足大专以外,还需要具备5年或以上的相关会计工作经验才能进行报考。 初级会计提分技巧考试前最后一个月,怎么复习最有效?方法再多还是看考生自己的个人能力以及基础水平,假如你连教材都没有去看的,什么都没有去准备的,而且自己又是零基础的,到了这个阶段用什么方法也无法补救,这类考生建议你做好准备,备战明年的考试了。而对于有所准备,想寻求突破的考生,建议大家在这段强化阶段的关键时期里,最主要还是做好知识点的巩固,除了看教材外,大家还需要做大量的真题和模拟题进行练习,进一步加深自己的理解和记忆。考前强化阶段如何高效学习?1、基础专业类考生对于这类考生,优势在于有一定专业基础,因此,这类考生应该放在强化训练的方面上,对各个章节的考点进行整理串联,尤其是较薄弱的地方,重点强化复习。这类考生建议做大量的真题和模拟题进行练习,查缺补漏,进一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2、零基础考生对于零基础考生,来到了最后冲刺强化的阶段,重点还是离不开初级考试教材。由于基础比较薄弱,对知识点理解不够透彻,来到这个时候还是有一部分的考生还没有把教材看完的。其实大家也不用太过于慌张,大家的目的无非能顺利拿到证书,所以大家只保证能够稳拿60分,不追求高分,都可以取得初级证书。所以大家只要重点强化好基础内容,稳拿60分基本不成问题。 初级会计考点归纳2020初级会计:《初级会计实务》必考知识点有哪些?1、第一章会计概述:考生务必掌握会计基础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相关内容;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账务处理程序是重要考点;对于账产清查的方法与处理相关考点要一一击破。2、第二章资产:要求考生掌握现金管理、现金核算及现金清查相关知识点;熟悉银行结算制度;对于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核算,能够综合运用。3、第三章负债:要求考生把握短期借款和应付票据相关内容, 对于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核算能够灵活变通。4、第四章所有者权益:灵活处理实收资本、留存收益的核算相关问题。5、第五章收入费用和利润:涉及到税金及附加的账务处理,应交所得税及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账务处理相关内容,考生一定要掌握!6、第六章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相关内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7、第七章管理会计基础: 管理会计、管理会计要素和管理会计体系、产品成本核算所涉及的考点,建议考生全面复习。8、第八章政府会计基础:对于政府会计核算模式、 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相关内容应当及时掌握, 单位净资产业务、典型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核算相关考点很重要。2020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归纳1、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涉及的一些概念,考生应当理解并掌握。2、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所提到的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考点,考生应当重视。3、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 票据、 银行本票、支票相关内容很重要,考生可以采用思维导图方式进行梳理。4、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其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相关计算问题,考生要掌握。5、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相关知识点非常重要,建议考生应当不断查漏补缺!6、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重要考点是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建议考生理解的基础上学会运用。7、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相关知识点为必考考点,考生一定要注意!8、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八章涉及的劳动合同及基本医疗保险内容,考生需重点掌握。深空网温馨提示:距离初级会计考试越来越近,考生冲刺期间应当注意心态的调整。以上这份重点知识归纳清单,建议大家收藏!初级会计备考有重点,提高成绩将变得更加简单!

《经济法基础》和《经济法律法规》一样吗

不一样,一个基础,一个法规的吗

经济法基础与经济法概论有何区别

经济法概论好难学呀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19世纪以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已基本完成,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比较充分,这时的市场条件已经比较接近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市场“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决市场自由竞争中产生的问题,就必须要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由于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够单纯的运用公法或私法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所以,就必须要出现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矛盾。

2020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基础》主要是基础法律法规,多是识记型的内容,建议大家利用思维导图建立整体的知识框架,把碎片化的知识系统化,这样复习起来会更有条理些。第一章总论法律关系要素、法律事实、法的形式、仲裁、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职业道德、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行为之背书、票据追索、商业汇票、支票、国内信用证、预付卡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增值税税收优惠、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目、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规定、收入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关税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发票管理、涉税专业服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期期间、工伤保险以上便是《经济法基础》必备知识点,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每天坚持学习。

经济法概论和经济法基础有什么区别

经济法基础是考会计技术专业证书的时候的课程,经济法概述一般是大学或自学考试所设的课程,里面的内容略有不同,经济法基础中税法所占比重大一些,概述中税法只是税收征管的内容,还包括公司法呀,合同法呀,会计法等,但基础中都没有这些,买书 看你想做什么用了

初级会计证经济法考什么

初级会计证经济法考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作为基础性的科目考核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与会计相关的政策有关。主要是考核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等方面的知识和内容。考生可以通过联想和理解的方式进行记忆。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需要考生考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这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当中,经济法基础,比较侧重于专业知识、基础内容。初级会计实务,侧重于实际操作、数据处理方法。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考试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考试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考生需要在计算机上进行答题。计算机显示屏上会显示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考生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答题即可。

经济法产生的重要经济基础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19世纪以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已基本完成,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比较充分,这时的市场条件已经比较接近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市场“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决市场自由竞争中产生的问题,就必须要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由于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够单纯的运用公法或私法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所以,就必须要出现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

经济法的客观基础是什么

经济法的客观基础: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的耦合、社会公共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以及国家对经济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重大转换。所以,“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时期才可能有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基础》考点梳理,哪些内容必须要掌握?

在初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基础》虽说难度较低、基础简单,但涉及的考点内容比较多、范围广,不少考生往往抓不住重点而没有通过考试。对此,深空网整理《经济法基础》科目考点内容,帮助大家提高学习效率。《经济法基础》重点掌握内容第一章 总论法律关系要素、法律事实、法的形式、仲裁、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职业道德、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行为之背书、票据追索、商业汇票、支票、国内信用证、预付卡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增值税税收优惠、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目、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规定、收入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关税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发票管理、涉税专业服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期期间、工伤保险初级会计备考常见误区第一,是否可以通读教材不做题目?如果考生能确信自己通过学习教材能透析全部考点,考生可以只看教材,在考前写上几套模拟题,这样的做法其实并无不妥,毕竟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何惧考场无用武之地。第二,是否可以进行大量习题不学习教材?有的考生把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做题,搞 “题海战术”,这样做的风险极大,在我们的考试中会有很多相似的混淆项,光写题无异于舍近求远。因此,看书与做题的有效结合,复习效果自然会事半功倍。考生应拿出40%的时间脚踏实地地把讲义看一遍,对重点难点至少应认真看两遍,对一些重要考点至少应反复背上三遍。

经济法基础重点有什么?

基础很简单!!!!你考初级么

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重点与难点 一、经济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①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四、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六、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100%肯定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不能独立实施的才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对方胁迫导致自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谁的利益均属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七、代理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代理的行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 ①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②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③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5、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6、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表见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八、诉讼时效期间 (1)适用于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适用于4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九、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十、诉讼时效的中止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十一、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十二、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十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1、仲裁 (1)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诉讼 (1)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仲裁协议时,当事人才可以申请诉讼,或裁或诉原则。 (2)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并非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这三个阶段。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裁定、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5)判决、裁定的区别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3)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5)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济法基础》历年真题,附考点详解

目前,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备考预习工作已陆续展开了,对于新考生来说,除了教材外,大家都想通过做题的方式来熟悉和巩固知识点,下面深空网给大家出几道《经济法基础》历年真题,看看正确率如何。1.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不得超过( )年。A5B3C2D10【本题考点】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正确答案】C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2.王某工作年限为15年,在A公司工作已满8年,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可以享受患病医疗期的期限为( )。A24个月B9个月C12个月D18个月【本题考点】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正确答案】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3.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不得超过( )年。A5B3C2D10【本题考点】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正确答案】C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成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A—般存款账户B专用存款账户C基本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本题考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正确答案】B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5.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C.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正确答案】 B【知 识 点】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案解析】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内容:仲裁与民事诉讼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2天正式结束了,未参加考试的考生应抓紧最后时间巩固好所学内容。今天,深空网继续为大家讲解《经济法基础》科目另一个高频考点内容,仲裁与民事诉讼。内容导航初级会计考点内容初级会计与中级会计比较初级会计发展前景初级会计通关秘诀  初级会计考点内容今日核心考点初级《经济法》核心考点1:仲裁和民事诉讼核心考点思维导图核心考点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1、可以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能提请仲裁的: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的:①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委会或法院不予受理。(三)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四)仲裁裁决1、仲委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2、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但是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3、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4、裁决应该少数服从多数,记录少数意见。(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主要适用的案件】(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诉程序审理的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二)民事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2)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秘密案件。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三)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管辖:①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②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③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⑥侵权行为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A.被告住所地;B.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设备所在地(实施地);C.被侵权人住所地(结果地);产品、服务侵权:A.产品制造地;B.销售地;C.服务提供地;D.侵权行为地;E.被告住所地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纠纷——港口作业地;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4)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的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共同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长度:普通诉讼时效:3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初级会计与中级会计比较初级会计职称是会计行业敲门砖,中级会计职称是专业能力的象征拿到初级会计师证书,相当于入行会计行业的敲门砖。只是代表了你具备一名会计人员的基本资质,可以从事的岗位会有所限制,最常见的就是出纳。但是拿到中级会计师证书就不同了,这是一种专业能力的象征,报考除了学历限制,还有工作经验这一规定。当你持有中级会计师证书,面试相应岗位工作,更容易获得考官青睐,因为这是个人实操能力的凭证。同时u,意味着你有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我们可以总结为:初级会计师只是基础,而中级会计师能让你有所发展,这点就可以说明难易程度了!初级会计师和中级会计师从事工作岗位有所区别初级会计师证书持有者,一般从事会计行业的基础工作岗位,并且一开始薪资较低。而中级会计师证书持有者可以担任大公司、企业的高层会计人员,成为财务主管的可能性很大。这一点说明,中级会计师证书让你有更多升职加薪的机会,级别越高,证书含金量相对高。对于两者工作机遇不一可得:中级会计师证书的取得,相比初级,一定会花费更多的心思!报考条件不一样,初级会计职称是起点从两者的报名条件来看,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需要满足至少大专的学历,并且有5年的会计工作经验;而初级会计师,报考门槛低,高中以上学历都可。报考条件的差距,可以看出初级会计职称只是会计行业的一个起点,起跑线有着本质的区别。综上所述:中级会计师考试相比初级来说,难度大,想要取得,必须苦下功夫! 初级会计发展前景一、入行门槛尽管初级会计考试是所有考试中难度最低的,但还是需要会计人去考,为什么呢?随着时代发展以及竞争的激烈,如今入行会计行业的人基本都需要一本证书来证明自己的实力,更重要的是,在招聘方面,越来越多企业更加看重这本初级证书,可以说初级会计证书已成为当今会计求职者入行的“敲门砖”。二、晋升必备尽管初级会计证书相比起CPA、中级会计等证书含金量会稍低一点,但如果想晋升到主管、经理等级别职位,持有初级会计证书是最基本的条件。其次,像有毕业生出来后想考公务员的,而当中考试内容有70%会涉及到专业知识,所以对于就读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考取初级证书也有助于你参加国家的公务员等其它公职类考试。三、个人能力的提升别以为初级会计证书含金量低就会没有用,尽管初级考试它的难度不大,但也是能够证明自己个人实力的一种体现,而且通过参加初级考试获取证书,在个人能力方面也有所提升,至少也使自己学到了更多专业知识,自己的知识面也变广阔,在职业规划的路上离目标可以说是更近了一步。就业方向有哪些?别看初级会计的报名门槛低,在拿到证书以后,考生们同样会有比较多的就业方向进行选择,比如拿到证书以后,考生们可以担任出纳、会计助理、核算、档案保管等初级财务职务,工作单位一般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初级会计通关秘诀一、参考考试大纲,总结核心考点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对于基础不好的考生虽有一定难度,如果想要达到60分及格线,首先要从考试大纲着手。参考今年考纲,往往变化之处就是我们所要掌握的知识重心。针对这些重点知识,花时间精力,着重复习。平时做题也会碰到反复出现的考点,对于这些知识点,及时做好笔记。并且对于做题思路,做好归纳,及时反思。对于经常错的类型题,也要在错题集做好记录,并且将正确的思路记在一旁,需常常查漏补缺。二、真题练习,提前适应考试状态准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对于真题一定要格外重视。通过真题,我们可以总结命题规律,可以归纳哪些是常考考点,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在哪里。对命题规律及考点熟悉,可以让我们学会举一反三,提高做题准确率;对自身不足十分明确时,可以扬长避短,补齐短板。并且,通过真题反复练习,可以起到让自己提前适应考试状态的作用。三、巩固基础知识为主,反复查缺补漏如果自身基础差,对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务必以巩固基础知识为主,做到反复查漏补缺。考题大部分出题依据都是建立在基础知识点上,因此,基础知识一定要从理解的基础上掌握。教材认真研读,例题反复分析,总结一套适用的答题技巧。如何查漏补缺,可以从整理的错题集发现自身弱点,针对并没有熟练掌握的知识点,建议重新听一遍网课,并且辅以练习,遇到问题,及时向老师、前辈请教。以上这些高分小技巧,对于正在备考初级职称考试,又基础不好的同学十分适用哦!

初级经济师的经济基础和初级会计的经济法基础是一样的吗?

有一定的差别。会计基础是会计专业最基础的课程,都是最基本的原理性内容。初级会计要比会计基础难一些,会涉及更多的实务 会计基础是会计的入门知识,都是会计方面最基本的介绍,考会计从业资格证要考的一门,会计基础不仅仅会计专业的学习,经管类专业的一般都会学,初级会计学只有会计专业的学,比会计基础更加细化,更有一个深度了,是初级会计职称要考的一门。学了基础会计只了解会计的一个基本框架,初级会计是更深入的学习做账实务知识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经济法和经济法基础有什么不一样?

从教材编制来说 《经济法基础》是初级经济法的层次 而《经济法》是中级经济法的层次以全国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为例 初级职称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 中级职称科目为《经济法》从知识结构上来说两者也不一样 《经济法基础》以初级税法知识(如流转税 所得税 财产税)以及税收征收 票据管理知识为主 《经济法》以公司法 合同法等实体法内容为主

经济法基础都是考什么类型的题?

初级资格考试: 初级会计实务: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看一下指定教材啊这个叫我怎么回答啊,给你个网上购书地址,事先声明,只是我找到的,跟我没关系啊http://www.exambook.cn/class.asp?aid=79&nid=483其他的资料你要什么自己去这个网站找吧http://ishare.iask.sina.com.cn/cgi-bin/classlist.cgi?classid=1847

2011年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大家有推荐的学习方法吗?谢谢大家,太琐碎了,实在没法记住

哈哈,考易-网校上面总结了很多的学习方法,还有很多免费的学习资料,自己去了解一下。

学经济法基础,不知道从哪里下手怎么办?

可以从实践来进行下手,因为从实践进行下手,能够更好的了解一些经济学的范畴,也能够有非常好的经济铺垫。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有多少道题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有55道题。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实行机考形式,其中经济法科目的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经济法科目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共计55道题目。具体分值分布如下:1、单项选择题共23道,每小题2分,共46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错选、不选均不得分。2、多项选择题共10道,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至少选择两个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3、判断题共10道,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错答、不答均不得分,也不扣分。4、不定项选择题共12道,每小题2分,共24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每小题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考试时间为75分钟,满分100分,合格标准为60分。考生可以通过熟练掌握各种题型的解答技巧,提高答题效率和准确率,从而取得更好的考试成绩。以上数据来自环球网校官方网站。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试科目:初级会计考《经济法基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税收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消费税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内容。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的特点:该科目主要涉及各类经济法的法条,考查考生对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基本法规的掌握程度,需要背诵和记忆的内容较多,相对偏文科性质。对于理论比较难的,需要理解的和计算较复杂的知识点建议放到前期学习,留给自己足够的时间进行理解、做题以及消化;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建议放到后期学习,找到记忆的方法。先难后易,先理解后记忆,先基础后综合。考试中知识点单一考查的概率较低,基本上各个章节知识点之间都有或多或少的结合,考生在备考时对单一知识点应在理解记忆的基础上结合着其他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以上数据来自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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