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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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支部书记在非选举时间内,在不经过村党员大会公开选举的情况下,上级党委能直接指派或任命支部书记吗

在选举期间必须经过第一次支部委员会全体选举报告党委批准,不能硬性分工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回头看工作总结

**区现有4个涉农街道18个村,共有村党支部18个。底至3月,全区除东岗街道长洼山村延缓换届外,其余17个村均按时进行了换届。区委组织部根据《**区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此次换届工作做了认真、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对各村的换届程序进行了严格把关,全区的换届工作都符合基本程序,各村都能够按期、按要求完成换届。为了进一步找准问题,为下次换届积累宝贵的经验,现将我区各村两委班子换届“回头看”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 一、全区村两委班子换届基本情况: 全区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从11月开始,至3月底结束。17个村中共选出支部委员会成员70名,其中书记17名;村支部班子成员平均年龄44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人,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14人,书记平均年龄45岁,比上一届平均年龄小了2岁,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10人,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较上届有了很大的提高。一大批办事公道、群众拥护,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人继续被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班子结构更趋合理。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总结 在全区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过程中,**区委严格按照省、市委组织部和民政部门对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把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反映党员群众意愿有机统一起来,把换届选举与班子考核测评结合起来,按照德才兼备和群众公认的原则,认真做好全区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做到了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换届工作依法、稳定、有序进行,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了预期目标,为构建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注重调研,强化措施。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次社区、村换届选举工作。前期,区委王书记亲自带队,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四个街道的五个社区和三个村进行了深入调研,实地了解基层情况、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区委组织相关部门和部分街道主要负责人召开了社区、村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征求会,多方征求意见,讨论研究换届选举工作,并对《实施方案(草案)》进行了反复的论证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区委又召开常委会,对前期调研和讨论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通过并出台了《**区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区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对社区、村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区委九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针对社区、村换届和今后的建设提出,要把社区、村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区委、区政府在区委九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结束后,及时召开了全区社区、村换届选举工作动员大会,对社区、村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确保社区、村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成立机构,加强协作。区上成立了“区社区(村)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社区(村)选举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要求各街道相应成立了领导和工作机构,并根据区《实施意见》和选举规程,结合本街道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制定出本街道换届选举方案或细则,将方案于11月26日上报了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用以规范选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了作用,组织、监察、信访、民政、农林等成员单位,深入第一线指导、监督选举工作,随时掌握着选举进程和工作动态,尤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强了研究解决,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在区换届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是抓好培训,促进规范。换届选举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和程序步骤,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11月23日,区委专门针对此次换届选举工作组织了一次专题培训,全区24个街道的党工委书记、主任、人大工委主任以及125个社区和18个村的书记主任、24名换届选举联络员共计30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换届选举工作原则、基本做法、选举程序、注意事项以及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等,区委领导在会上尤其是针对上届小雁滩村出现的村民集体上访的问题,要求这次换届中一定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时刻警惕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每一个细小问题,坚决做到该走的步骤一步也不能少,应走的程序一步也不能减,做到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同时还要求各街道在参加完全区的统一培训后也要及时开展对本街道参加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保证了所有直接参与选举工作和直接指导选举工作的人员在选举之前全面受训一次,使他们熟悉和掌握了选举的政策法规和操作程序,切实提高了做好选举工作的责任感和能力水平,使换届选举工作做到了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 (二)广泛宣传,发扬民主,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街道社区、村充分利用会议、板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了宣传力度。在人口聚集地悬挂有关宣传社区和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标语横幅、条幅,利用板报、简报广泛宣传基层组织民主选举工作,并将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法律、法规印发给全区选民参照学习,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方针政策和程序步骤,积极动员广大居民参加居委会换届选举,使居民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截至目前,区内共悬挂大幅标语数百条,张贴标语近五千条,黑板报近千块。区民政局为了加强换届选举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印《**民政》两期(第五期、第六期)共一万余份,发放到各社区张贴,营造了良好的`选举氛围。 二是严格程序,审查考核。根据《方案》要求,各街道党工委将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候选人人选于12月5日前上报道区换届领导小组。12月6日,按区委统一安排,区委组织部分6个考核小组赴全区24个街道对候选人人选进行了全面考核,考核以召开全体干部大会进行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广泛地听取了群众意见,较好的掌握了候选人人选的具体情况。针对个别社区书记、主任人选难以产生的情况,区委组织部向全区各单位党委(总支)下发通知,从区直部门中推荐了一批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能吃苦耐劳的年轻优秀干部,充实了社区书记、主任候选人人选。 (三)严格督查,分类指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 一是加强督查,解疑答惑。11月29日至12月4日,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督查小组,对全区24个街道125个社区、18个村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在督查的过程中,各街道工作人员针对换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针对有关细节问题向督查小组成员询问,小组成员经过全面考虑和充分讨论后一一作了解答,对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上报社区(村)换届领导小组,待充分研究后予以答复。组织部和民政局的领导同志在督查的过程中强调,各社区、各村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坚决杜绝违反或遗漏程序的现象发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增强换届选举程序的透明度;要继续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营造浓郁的氛围,真正使人民民主深入人心。 二是结合实际,分类指导。根据《方案》要求,按照**区四大领导班子“五个一”联系点制度和区属部门包街道制度,要求各包街领导和相关包街部门深入所包街道指导社区(村)换届选举工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特别是对一些情况复杂的社区、村,在选举工作全面铺开之前,深入调研,摸清了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认真分析情况,找准结症,对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保证了选举工作的有序进行。另外,区委组织部从街道和部门各抽调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此次换届选举的监督和联系指导任务,保证了区委对换届工作的全了解、全掌握。 我区村级“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在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的领导下,经过区、街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基本完成了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通过认真总结回顾这段时期的换届选举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经验和体会。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保证 为了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我区成立了**区社区、村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也相应成立了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我区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二)深入调研,明确目标,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 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由区委书记亲自带队,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反复论证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区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区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选举原则和工作目标,在选举阶段、方法和步骤方面作了详细的安排和部署,使换届选举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了换届选举工作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三)抽调联络员、强化督导,是换届选举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环节 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督查组,并从区直各单位抽调24名政治素质高、党性强、熟悉换届选举政策法规的后备干部,作为联络员,进驻各街道帮助指导换届选举工作,及时反馈换届选举情况,各街道也积极从本街道抽调联络员,专门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当中的协调和信息汇报工作,对全区换届选举工作得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广泛宣传,全面动员,是保证选举成功的重要基础 换届选举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选举工作必须结合实际,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扎扎实实宣传“一章两条例”和“一法两办法”,向群众讲清楚“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目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充分调动起来,积极参与投票,整个换届选举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五)严格程序,依法办事,是搞好换届选举工作的核心 选举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程序严格,要依法、民主选举社区、村“两委”班子,就必须严格按照选举程序,依法办事。在具体工作中,各街道党工委依照《党章》、《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及法定程序,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依法操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了违背民意、违反程序和不按章依法办事等问题的发生,切实保障了选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三、换届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在此次换届选举过程中,各街道虽然做到了严格依照程序,紧密安排部署,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个别村干部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成为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阻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区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的整体进程。 一是个别村领导不到位。本次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和以往不同,时间紧、任务重。11月26日全区换届选举动员大会后,各街道党工委立即成立了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包村干部专项负责指导各村的选举工作。尽管街道和大部分村都积极重视,上届村党支部也加强了对两委会换届的领导,但是仍有个别村领导不到位。如青白石街道石沟村党支部换届没有制定严格的时间表,大浪沟村村委会换届没有在街道规定的时间内成立选委会。但在街道的督促下,这两个村及时改进了工作方式方法,保证了换届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是宣传不够充分深入。各涉农街道专门召开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动员大会,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为加强宣传,各街道统一制作了宣传条幅,各村也张贴各种宣传标语,并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但仍有个别村没有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如青白石街道上坪村在进行海选提名村委会正式候选人时,一部分村民竟不知道提名的事情,为了保证提名工作按时进行,街道及时选派了5名干部,帮助上坪村入户提名,选出了村委会正式候选人,保证了正式选举工作的如期举行。 三是关键程序把关不严格。各街道十分重视村两委班子换届工作,专门针对换届进行了调研,及时做了安排部署,在重点环节和问题上提前做了工作,要求各村严格按照换届选举程序,依法办事。总体来说,换届选举是成功的,但是青白石街道青山村在第一次换届选举中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选民登记,部分选民对选民数有异议,提出选民登记中没有将长期外出的村民减去。针对这一问题,街道换届选举指导小组立刻进行了调查了解,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青山村委会换届选举重新举行。在街道党工委的监督和指导下,青山村按照“不漏登一人,不重登一人”的原则,认真审核选民登记资格,把好年龄关、权利关、能力关;对有选民资格的人按照要求及时张榜公布,组织选民看榜审查,对提出异议的及时调查更正。经过核实,选民人数由340人降为337人。在3月10日的选举大会上成功的选出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四是措施不完善。这次村两委班子换届工作要求细中求精,如在班子的考察环节上,各涉农街道专门组织人员对上届领导班子进行了群众满意度测评。支部换届充分了解和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各村普遍采取户代表参与测评的方式。首次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统一制作了选民证。但是百密难免一疏,由于新一届村两委班子对各项配套工作做得不够,到目前为止仍有个别村没有成立理财监督小组,这是在换届中没有考虑到的。街道认识到这个问题后,及时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村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换届回头看工作,及时完善村级组织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配套机构,保证新一届两委班子的正常有序运转。 四、下次换届工作新思路 针对全区村两委班子换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街道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从认识上找差距,从工作上找漏洞,从方法上找不足,以便为下次两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下次的村两委班子换届工作中,我区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注意调查摸底,听取民情民意。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由区委书记亲自带队,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预先考虑到各村换届选举中可能出现的任何情况,在反复论证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区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与此同时,街道党工委领导深入村民当中听民声、询民情、察民意,在调研的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基本摸清了各个村外出务工和外来人口情况及潜在的“难点村、重点村”情况,通过整理、分析,更好地掌握农村基层的实际情况,增强了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及时、准确地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二是创新选举方法,逐步实现直选。这次换届工作,各街道本着探索基层民主选举新经验以便为全面开展下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提供借鉴的目的,采取了多种选举方式真正表达民意,体现民主,其中以伏龙坪街道头营村的“海选村官”最具代表性,成为新亮点。这种每个村民都参与海选的方式意义重大;针对特殊情况,街道党工委还根据实际在头营村和红沟村组织了一次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也采用了海选形式,并取得了成功,“海选村官”的形式为今后我区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全区今后换届实现直选作好了充分的准备。 三是突出选人标准,改进选人办法。提出6项基本要求规范村“两委”成员资格条件,组织指导各村细化量化具体化,保证当选干部能力素质。从已选举的村委会看,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群众信得过、道德品质好、工作能力强,并能够热心为村民服务,且年龄、文化结构都得到改善和优化。如伏龙坪街道头营村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平均年龄只有38岁,较上届小了2.2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到76%;新成员占到了60%;致富能手占90%。 四是派出驻村干部,全程监督指导。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从海选到正式选举,甚至在另行选举中,驻村干部全程监督整个选举过程。选举工作结束后,驻村干部还要向街道递交监督报告,详细报告所驻村换届选举全过程。这样做充分了保障每个村民的选举权,确保了换届选举工作依法、依规、依政策进行。 五是及时进行培训,保证工作开展。为了提高新一届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更好更快地适应并开展工作,各街道根据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把做好新上任的村级干部岗前培训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农村工作会议为阵地,采取统一培训的办法,以提高村干部解决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保证村干部尽快适应本职工作,成为率领广大群众治穷致富的领头雁、带头人。到目前为止,各涉农街道均召开了村两委班子培训班,新一届村两委班子受训率达100%。 从今年的换届选举总体进展情况看,最大的特点就是,各村整体工作部署安排得当,选举中的纠纷大大减少,突发性事件很少发生。更令人欣慰的是,各村推出不少创新性的举措,不仅提高了选举的成功率,也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村民的民主热情提供了可靠保障。

团支部成员一致选举丽丽同学为团代会代表正确吗

团支部成员一致选举丽丽同学为团代会代表正确。出席支部团员大会的对象应是支部全体成员。如果进行团内选举,参加对象必须是具有表决权的共青团员。团代会的代表应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共青团员。团代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代表大会的简称,团代会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并讨论党中央和团中央的文件精神,以及团委委员的换届选举等等。团代会是按照团章规定从团中央到各级行政区域的各级地方团委、各具体基层单位团委团总支委、每年定期或者特殊情况下不定期召开的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

团代会选举唱票人是否是团员代表?

是团员代表------团委提名后,代表举手表示同意的

我国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特别是健全农民工依法参加城市社区民主选举和管理的办

D 试题分析:健全农民工依法参加城市社区民主选举和管理的办法,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能够提高农民工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有利于农民工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③④正确且符合题意;①项错误,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②项错误,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是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是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吗?

你查一下《公司法》。

少先队全国代表大会每 ( )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全国少工委

少先队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我是2020年一村一名大学生的毕业生,请问是否可以参加2020年的村委选举村干部吗?

你是2020年一村一名大学生的毕业生,当然可以参加2020年的农村领导选拔了。

通过分析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活动,说说我国民主有什么特征

不同于其它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

今年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60年风雨历程,从“豆选法”到城乡选举“同票同权”,从等额选

B 试题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①说法正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六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引领中国不断进步和发展,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④说法正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的是政治制度保证,不是物质基础,②说法错误;我国实行代议制,人民不是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选出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③说法错误。该题选B。

外国最早的考试制度是我国的什么选举制度

科举

英国大百科全书中说;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考试制度,是中国所采用的选举制度(指科举制度),及其定期举行的

对,隋唐开始

村委会的换届选举是基本政治制度的内容吗

选举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选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的一个主要内容。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乡镇的乡长、镇长都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行以后,村干部就开始由本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1987年通过的1988年开始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村委会直选就在中华大地上轰轰烈烈地进行着,虽然村委会的选举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选举村长的权力让渡给村民,但却使农村基层民主真正启动成为可能。不过,在那时,由于中国的经济还比较落后,因此政治文明也相对落后,所以农民的民主意识相对模糊。但是经过十几年,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文化的提高,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不仅在村一级进行得很有成效,而且其发展已经开始突破村级的限制,向其他方面发展,从横向发展到城市社区,2002年8月北京市“九道湾”社区居委会选举就是个案;从纵向发展到乡镇一级,因此可以说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影响已经在中国更为宽广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里发生深刻的影响。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基本上没有现代民主的概念,所以这很容易使人产生错误的联想,以为在这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大国,没有产生民主的土壤,而农民常常被认为愚昧,即使赐予民主,他们也不会使用。但是,恰恰是在这样的土壤上民主萌芽了。“村干部必须由村民群众选举这一概念,已经越来越深深地在县乡村干部和整个农村社会人们的思想中打下烙印,它意味着村干部完全由上级委派任命已不再合法,不再容易行得通了。”这是终将无所不在的社会舆论,一种民主的意识。在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农民的这种民主意识是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农民之所以能够搞民主的原因其实说起来非常简单,就是因为这是由农民的实际利益所决定的。在农村,农民之所以对村委会选举非常认真,对程序的要求比较严格,就是因为农民的日常生活都要在村里解决,因此村委会的主任由什么样的人来担任对农民的实际利益有决定性的作用,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实际生活,如果农民不认真地选举自己的村委会主任的话,其直接的利益损失会是农民自己。因此,在中国相当大的部分所进行的农村基层民主的选举中,农民都非常认真。这种认真的态度逐渐地在村民中产生一种比较强的民主意识,即要用民主的方式解决农村中所出现的问题,因此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村民议事会等民主的方式在农村基层民主搞得比较好的地方都会出现。这样长此以往就在农民中培养出了一种真正的民主意识,即只要是有关农民实际利益的问题都要用民主的方法解决。因此随着农村基层民主的推广和发展及影响所在,这种民主意识已经开始在离农村最近的乡镇一级政府的选举中产生巨大的影响。 村委会换届选举,不仅可以缓解当前中国农村中出现的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解决当前中国农村的许多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打开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门,有利于目前第二轮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也有利于整个农村运行机制的系统变革。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直接由该地的全体选民选出,打开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门,使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产生的,从20几年改革开放的历程来看,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经历了几个重要的发展阶段,重大的问题上取得了成就,这些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大致有如下的一些重要方面,即改革开放初期进行了思想解放运动,废除了领导干部的终身制,建立了退休制度,提出了法制的目标等。之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提出了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加强行政效率为目的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在这个目标之下,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体制改革,内容包括建立公务员制度,进行国务院的行政机构改革。在法制的问题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在不断加强,立法的数量和质量都在提高,法律的效用在不断加大,一个法治的趋势在不断发展。农村的政治体制改革则提出和发展了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应该讲,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20几年的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己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成绩来讲,则要相形见细得多,呈现了严重滞后的局面。而杨集的“海推直选”成功的例子和经验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改革模式。也可以讲,发生在一个经济落后的小镇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思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所提供的经验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看出: 第一,村委会换届选举必须放在人民直接监督和选举之下。好处就是将地方的政治公开了,将地方官员放在老百姓的直接监督之下,也放在了法制的直接监督之下。这种公开的政治,对于遏制中国官员的腐败比现行办法和措施要有效的多。现行的政治体制地方官员是间接选举,地方老百姓对官员不熟悉,也不认识,也不知道他们要于什么、怎么干,政治不透明不公开,这样就恨本谈不上监督,也无法督促地方官员搞好当地的工作,当然也无法监督他们是否公正廉洁。因此对于地方官员的监督,包括他们是否能够努力工作,是否廉洁奉公,直接选举是一个目前看来最好的办法。第二,被选举人员必须真正为人民的利益着想。产生的地方行政首长,必须要为地方的利益服务,为地方的老百姓服务。这是因为他产生的合法性基础己经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他的合法性基础己经从上级任命转到了选他出来的地方老百姓身上。在以后的执政期间,他必须要为本镇的利益服务,为本镇的发展尽力,不然如果本镇的老百姓对他不满意的话,他的合法性基础就会遇到麻烦,下一次老百姓就不会选他。当然为本镇利益服务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不能为了本镇和利益而不顾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这种情况老百姓也会埋解,老百姓也很明白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重要性。这样的官员是会尽力维护本镇老百姓的利益的。这样当选的地方行政官员和那些不是由直选产生的地方行政官员相比是会更加重视本镇老百姓的利益。在这种基本制度框架下,地方行政官员和老百姓的矛盾将会小得多,地方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会顺利一些,地方的政治也会要稳定得多。 没有分段,你自己分下段归拢一下吧

应如何正确看待这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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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选举有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根据什么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而制定的法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而制定的法规。扩展资料: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的具体举措,对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英国大百科全书中说:“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考试制度,是中国所采用的选举制度,及其定期举行的考试。”(

(1)科举制(1分)(2)隋朝。隋炀帝设进士科(2分)(3)武举或殿试(1分)(4)科举制改善了用人制度,使得有才识的读书人有机会进入各级政府任职;科举制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士人用功读书的风气盛行;科举制促进了文学艺术的发展,尤其因为进士科重视考诗赋,大大促进了唐诗的繁荣。(3分) 本题考查的是科举制度(1)在英国百科全书中提到的是科举制即“定期举行的考试”(2)该制度最早设立于隋朝时期,标志是隋炀帝设进士科(3)武则天时期开创了武举(4)要求的是科举制度的影响,根据课本知识即可答出。本题难度不大,要求学生的基础知识。

材料一: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考试制度,是中国所采用的选举制度,及其定期举行的考试。

(1)隋炀帝时设进士科,标志科举制度的诞生(2)科举制的发展隋炀帝时始建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唐太宗时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 武则天时首创武举和殿试 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以后成为定制 北宋时科举考试分为乡试、省试和殿试三级,殿试成为定制 明清时期,为严格控制士人思想实行八股取士 (3)积极意义:科举制度冲破了世家大族对官位的垄断,抑制了门阀势力,扩大的官吏的来源,缓和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强化

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必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与担任公职的权利具有密切的联系,是担任公职权利的一种法定条件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大量的公职是通过选举程序来产生的,因此,能否享有担任公职的权利首先取决于能否在法律上获得担任公职的机会。担任公职的权利是被选举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当然,担任公职的权利它可以依据多种形式来实现,通过选举程序来担任公职只是担任公职权利实现的一种方式,担任公职的权利还可以通过被任命权,参加考试权等一系列法定条件权来实现。被选举权在公民的政治权利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是连接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之间的权利桥梁,也是公民参与公众事务权利的核心权利内容。被选举权问题近年来在中国选举制度的实践中其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保证合格的公民能够获得充分的被提名的权利和担任正式候选人的权利,中国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都先后做了相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材料一:英国大百科全书中说:“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考试制度,是中国所采用的选举制度

1科举制,2隋朝时期确立,隋文帝建立,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三位完善的科举制3积极影响:科举制改善了用人制度,使得有才识的读书人有机会进入各级政府任职;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 消极影响:有利于统治者加强思想控制。到了明朝,八股取士,使得读书人不讲求实际学问;清朝,由于文字狱的影响,使许多知识分子不敢过问政治,从而禁锢了思想,严重阻碍了中古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为什么中国只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 中国能不能实行西方式的选举制度

分太少

急~~需要一些政治方面的关于选举和人大代表制度的资料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表选举理论与本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出来的新型民主政治制度,对于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并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意义极为重大。 但它现有的基本框架在某些方面仍然体现着同过去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体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用的浓厚色彩,与目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出现的巨大进步不相适应,逐渐显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充分注意。比如,民主和平等的选举原则有待于深入贯彻;选民对代表不便进行有效监督;选民素质与民主选举要求有一定距离;选举制度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不完善;各级人大代表数量过多,影响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目前,加快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条件正在逐渐具备,时机日趋成熟。这表现在: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落后面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从财力和物力上能够充分满足选举改革的需要;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国有经济、乡镇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三资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竞争的新格局,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个稳定、民主、开放、宽松的政治环境;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形成了许多的新社会利益群体,积极要求参与政治事务;文化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文化素质;现阶段腐败现象的蔓延使得对权力的制约要求尤为迫切;长期的选举实践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丰富选举经验的人才;广大群众的民主政治意识明显增强。各地交通条件极大改善,通讯技术发达,新闻媒体影响面广,电脑信息处理手段越来越先进,为选举改革提供了可靠的物质技术保障条件。因此,现在已到了进一步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时候了。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理论成熟、程序完备、操作规范、监督严密、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简单来说,应该做到“三公”,即“机会公平、程序公正,过程公开”。要以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是否增进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否调动了选民和代表的积极性,作为评判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现阶段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 (1)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直接民主程度。建议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尽快实行直接选举,至少应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进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 (2)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实行竞选。建议改革现有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这就是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投票完毕采取公开计票,允许选民监督,增加透明度,保证计票公正,计票完毕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和代表候选人各自得票多少,以杜绝可能的作弊行为。应取消水分很大的委托投票,外地选民可邮寄缺席选票,规定日期内投寄有效。实质上,竞选只是一种选举手段,本身并没有什么特殊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照样可用它来发扬和扩大民主。 (3)实行地区选举和界别选举混合制。作为过渡办法,建议在保持现有地区选举方式的同时,扩大界别选举的范围。这样既可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又能够保障和促进选举过程的民主化,避免过去那种为片面追求代表结构比例而采取硬性指选、派选的不民主做法。 (4)合理减少代表数量,增加代表资格规定,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中国目前各级人大代表太多,造成一系列问题,客观上影响人大正常发挥职能作用。建议根据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大大压缩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并规定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兼任人大代表。为保证人大代表具备必要的任职素质,还应规定当选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四方面。 (5)改革选举委员会组成方式。设立选举专门法院,规范选举的组织,监督和诉讼纠纷的处理。 (6)完善代表监督与罢免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建议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定期走访选民,经常召集选民座谈会,随时倾听和如实反映选民的愿望、意见、要求。代表需向选民定期通报情况、报告工作,接受选民投诉,真正充当选民利益的代言人。允许一定数量的选民提议,经全体选民的简单多数通过,即罢免不称职的代表职务资格,另行补选新的选区人大代表。 (7)制定新闻法,发挥新闻媒体的独特监督作用。建议尽快制定新闻法,确立“记者对事实负责,媒体对法律负责”的原则,把事前预防机制变为事后追惩机制,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并充分保障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新闻媒体可以对选举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从而增强选举的透明度。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必须在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一切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讲求实效,既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止步不前。只要我们勇于探索,大胆实际,就能调动广大选民的积极性,逐步实现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稳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对于中国古代选举制度的感悟

我觉得这个应该也是经过一段发展,刚开始的时候应该是西汉时期的察举制,然后发展到了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然后发展到了隋唐时期的科举制,这些事实上都是古代的一个选举制度,这也能够看得出来这个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古代社会的一个变化。

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全文

  党的基层组织有着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的任务。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配酿讨论,提文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到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解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原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在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候选人?   按照规定,在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时,其候选人应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或党组织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上级党组织不得直接指定候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但必须提交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是否列入候选人名单。   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正式组织关系并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程序一般是:①选举单位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指导性比例的要求,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②选举单位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初步人选;③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差额比例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④将候选人预备名单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对代表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有何规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在选举出席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会议有哪几种形式?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会议有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两种形式。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为了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不足500名,或虽然超过500名,但驻地比较集中,又便于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虽不足500名,但其所辖党组织相当分散,例如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于调整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等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组织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擅自拖延换届选举时间,应如何处理?   擅自拖延换届选举时间,是违背党的组织原则和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一经发现,上级党组织应给予严肃批评,并可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对党组织的负责人给予党纪处分。   延长换届选举期限一般不超过多少年?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应当明确,规定延长期不超过一年,并不是必须延长一年,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延长期。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是怎样规定的?代表的名额应按照什么原则确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代表的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是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党员代表大会更好地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鉴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不同的单位往往悬殊很大,所以不宜统一规定名额,只能规定一个大体的幅度,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根据上述原则,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名额,更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但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充分发扬民主,组织党员反复酝酿,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提名,按照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要特别注意代表候选人不能由个人和少数人指定。   (2)要注意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反映广大党员意见的党员。应尽可能使所属党组织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3)要把好代表资格审查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代表。在代表资格审查过程中,在代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代表的提名、选举不符合程序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资格的确认必须经过哪些审查程序?   确认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员代表大会。确认代表资格的一般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照上级分配的代表名额,依据规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选出代表后,报上级党委成立的代表审查小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及其程序进行审查,写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后,代表资格即得到确认。   在党内选举中,党员是否可以放弃被选举的权利?   根据党章规定,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因此,党员是可以放弃被选举权的。   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批准,当选以后仍拒不到任,应如何处理?   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批准,当选以后仍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拒不任职的,应看作是违背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也是不尊重选举人意志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的表现,党组织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时,对到会人数有何规定?哪些党员可以不列入应到人数?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选举权的原则

第一,普遍性原则;第二,平等性原则;第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第四,秘密投票原则。

人民代表制度优于全民选举制度?

一楼的就很对啦 其实什么制度是国家决定的啦 我们没法说啦

2019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问题解读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问题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是否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答: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对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近期,应把差额选举的范围首先扩大到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基层组织的委员、书记……”。考虑到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目前对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不宜简单规定统一实行差额选举。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可采用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选举的办法:委员会人数较少的,经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把所有委员都作为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直接选举。   问:为什么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答:这个规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党的基层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或代表的民主权利。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该组织范围以内的所有有选举权的党员或经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除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外,都应当参加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利。   党的十三大以前,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种规定不尽合理,在选举人缺席较多的情况下,有可能达不到有选举权人数的三分之一;很显然,这样做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不能充分体现多数人的意志。   党的十三大以后,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按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当选。从实践看,这样做实际上把没有参加会议投票的这部分党员,就算成了投不赞成票。这种规定也不合理。   为此,本着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又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暂行条例》对会议有效人数和被选举人当选票数作了新的规定。这个规定既考虑了部分党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实际情况,又强调了党内选举是一件大事,必须使尽可能多的党员都参加。这个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便于党的基层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掌握。   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这一规定是按照党章要求,根据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并在总结多年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目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悬殊很大,有的100名左右,有的达几万名。其所辖党组织的驻地情况也不相同,有的比较集中,有的则相当分散。上述情况表明,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党组织,有的可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有的就只能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所以《暂行条例》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掌握好以下三点:   一、在指导思想上,应贯彻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较多的了解和直接参与的机会”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扬党的民主,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不足五百名,或虽然超过五百名,但驻地比较集中,又便于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   二、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名因驻地分散等其他因素,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难以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的,可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三、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虽不足五百名,但其所辖党组织相当分散,例如农村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于调整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等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两条规定对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和党内重要问题表决是否适用?   答:《条例》的这两条规定,是根据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只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地方党组织的实际情况选举时,会议有效的到会人数和被选举人当选的票数计算,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照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98]5号文件,即《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党内重要问题的表决,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也仍按过去的规定执行。   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举中,收回的选票等于投票人数和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规定的应选人数,是否有效?   答:当然有效。   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员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大会代表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记票人。计票人在监督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是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外,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

是选拔好,还是选举好?我国实施的是选举还是选拔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选拔制度(表面上是选举制度,实际上都是上级任命)。另外,从世界各国发展的角度看,选举制度要优于选拔制度,通过选举,官员不得不考虑到选民的意愿而做出有利于选民(而这部分选民通常是一个地区的多数)的决策,从而推动社会发展。而选拔制度则不然,它不需要考虑到下级选民的利益,只需考虑到上级长官的感受,这样就会出现溜须拍马、跑官卖官、虚造政绩等现象,甚至为了完成任务不惜拆老百姓的房子,这样对人民有好处吗?中国人的素质不比两百年前的美国人低劣,美国的先民们能搞选举,中国人也一定能!

高中历史考试题 中国在选举制度上是怎样更新的

先秦禅让制<汉孝廉制<三国九品中正<隋以后科举

人大代表是怎么选举产生的?

广大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人民代表后,组成各级人名代表大会。具体方式如下:选区:即选举国家政权机关代表的区域单位。中国选举法规定,选区应按生产 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间接选举:是选举方式之一。国家公职人员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选民选出 代表,再由代表投票选出的选举制度称间接选举。中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 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也是选举方式之一。国家公职人员直接由选民选出,称直接选举。 中国选举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简称为直选)。从1979年开始,直接选举从乡扩大到县,这是我国政治的一大进步。 差额选举:即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种选举称差额选举。中国 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 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 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中国从1979年开始实行差额选举,这是中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中国各地在选举领导班子时,一般都实行差额选举。

民族选举有哪几种方式?

这个就不知道哦,应该有相关规定是怎么选举的就怎么相柜的吧?

选举制度的意义

“选举”无疑是一种政治活动,现代意义上的选举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实行的政治制度不同,因此,各国的选举制度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而中国传统政治上的“选举”是通过推荐、保举、访查等工作发现、任用人才而进行政治的活动.这种活动的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使一些特定人群参加一个国家(或组织)的政治(或社会)活动,作用是保证活动的竞争性和公平性,从而保证一个国家(组织或团体)政治(或社会)的活力和作用的发挥.

谁可以告诉我美国选举制度与中国的区别

中国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差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汉、晋、唐、宋选举制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汉、晋、唐、宋四朝的选举制度在历史上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其主要区别如下:汉朝选举制度:汉朝实行的是官吏举荐制度。官吏可以推荐有才干的人才,由上级官员审查后向皇帝举荐。举荐的人才要参加科举考试,并取得一定的成绩才能入选。晋朝选举制度:晋朝实行的是举孝廉制度。孝廉是指品行高尚、勤勉努力、有成就的士人,由地方官员举荐,经过审查后由朝廷任命。唐朝选举制度:唐朝实行的是科举制度,即通过科举考试选拔人才。科举考试分为殿试和会试两个阶段,殿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而会试是由地方官员主持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才被授予官职。宋朝选举制度:宋朝实行的是乡试、省试、殿试的科举制度。乡试是由地方官员主持的考试,省试是由省级官员主持的考试,殿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才被授予官职,这种科举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朝废除科举制度。总之,汉、晋、唐、宋四朝的选举制度在历史上有所不同,从官吏举荐制度到举孝廉制度,再到科举制度,都是历史的发展和进步的体现。这些选举制度都通过选拔人才来支持和维护朝廷的稳定和发展,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选举法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针对我国人口数量较多的问题,同时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政治公平公正。我国坚持人民选举制度,通过各级人民选出我国的领导机构。我国也因此制定了选举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考试制度,是中国所采用的选举制度,及其定期举行的考试。中的“选举制度指什么制度?

是科举制

2019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数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上层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选举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督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或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

美国和中国的选举制度有什么异同?谈谈看法

最后一次回答政治问题,太没意思了,我还是干我的专业去。美国:你要让大多数人相信你,你通过自已以前在小区域的实绩,你的政治主张、经济政治问题的解决方案、个人的魅力、个人能力的作秀展示,来获取选票,私下交易、承诺和各种渠道获得竞选资金(前题不违法,美国违法的后果自已看吧)中国:(有选举吗,没有怎么比较)你要在残酷血腥的党内各派斗争中跟对人、先生存,再慢慢积聚实力,直到最后取得军队的控制。这时你说要选举,让下面的人做去吧,你只要看结果,当然是一到通过你是伟大领袖,你的助手是……。

新中国第一次选举的方法是什么?

关于选举的方法:受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的限制,此次选举还不可能是完全直接的。选举法草案规定,只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本政权单位实行直接选举,而在县以上则实行间接的选举。另外,投票方法也不能是完全无记名的。只在县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而在基层政权单位,则一般采用举手表决式的投票。这种选举方法是当前条件下能够较好地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当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的选举制度还要逐渐完备。

中国汉代选举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

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您参加过选举吗?为什么中国不能相美国那样搞大选制度?

抱歉,我没有政治选举的经验。但是,我可以给您提供一些关于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知识。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需要选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产生,也需要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可以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委托投票。

选举制度如何保障选举人的权利

法律分析:中国选举制度保障选举人的权利:(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遵循差额选举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什么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选举权的普遍享有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重申了这一规定。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从何时的选举制度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在选举代表时采用什么原则

选举原则是贯穿整个选举制度的根本准则。我国现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有六项:一是普遍选举原则,普遍选举是相对于限制选举而言。普遍选举原则是指,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不受限制地、普遍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平等选举原则。平等选举原则是基于平等选举权而规定的选举原则。所谓平等选举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是相等的。三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叫间接选举。四是无记名投票原则,即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亦称无记名投票选举,指的是选举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选票上不注明选举人的姓名,选票由选举人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投票处填写选票,选谁不选谁别人无从知道,并由选举人本人将选票投入特制的票箱。五是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六是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

美国与中国选举制度的异同

美国是人人投票选举,我国是人人看投票选举

中国选举制度与美国选举制度的区别

某行业省公司(甲公司)信息系统工程项目(A项目)以招标方式选择承建方,乙公司获得甲公司的项目工程合同并任命老赵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乙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鉴于项目预算,高层决定采取降低人员工资预算,在此情况下,老赵只有两个选择:一、降低招聘的软件工程师等级,二、减少项目成员数。老赵在权衡利弊后,觉得员工工资容易引起其他的嫉妒,最后采取了降低成员工资,因此老赵所组建的项目小组没有达到老赵所预期的技术资质等级。 A项目在8个月后正式上线,但是,A项目的运行维护并不像乙公司想象的那样好。由于A项目定制软件的质量存在很多隐患、缺陷,如软件代码质量最差,导致系统运行效率低;技术文件缺乏或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技术文件纵向及横向对相应内容描述不一致;这些问题使得A项目的维护工作难以高质量地开展,经常给甲公司的业务开展带来不良的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必须得保证系统运行,不能影响A单位业务的开展,否则乙公司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问题1 请分析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 问题2 如果你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你会采取怎么样的策略解决项目遇到的问题? 问题3 请你结合你的项目经验,简述你在质量管理规划过程进行的主要活动? 求助,求助啊

古代的选举制度是指什么?诞生于中国哪个朝代

汉朝 察举制魏晋 九品中正制隋唐 科举制

美国和中国的选举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较为宽松,完全不受诸如财产、性别、职业、受教育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美国《宪法》及相关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1)选民: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参议院议员: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3)众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4)总统: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因此,在美国18岁的公民并不是获得选举权的充要条件,还需要受到各州及地方具体选举法的限制,例如对选民的居住期限、登记状况甚至居住区域的特殊规定等。  2.选举机构的差异  选举机构,即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机构的通称。中、美选举机构的最大差别之处在于选举机构的常设性和非常设性。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由于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主持选举的组织,因此,一般而言,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 告撤销。  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委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担任联邦政府的官员或职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的工作或事业。联邦管理委员会有很大的职权,可以制定投票及政党活动的有关规则,独立向国会提出预算,具备调查、司法起诉的权力。  3.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选举经费是选举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 保障,也是保障选举质量的物质基础。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为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公民个人捐款。此外,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美国选举经费的来源强调的是自治原则,个人竞选中自筹经费是最为强调的,相对而言政党的筹措、政府的捐助处 于次要的地位。  4.选举过程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程序的规定大体都包含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和选举结果确认等环节。虽然两国就每一步骤的细节规定不完全一致,差别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也体现在选举过程的民主、公开、透明程度上。 首先,我们国家的选举虽说是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可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美国,无论是总统选举、国会议员选举还是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无论是候选人提名、还是正式选举过程中,公民直选都占据了重要位置,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5.选举规则的差异  选举规则影响着选票计算的方式,也就是说不同的选举规则决定着候选者当选条件的不同。中、美选举规则就存在相当的差异。在一般选举中,我国采用以过半数票获胜的绝对多数制。  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 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美国选举制度和中国选举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都是间接选举,美国的每个州都先选出民代,再由他们选总统。中国就是选人大代表,再由人大选总理和主席。但是美国是总统制的,总统最大,中国是总理负责制,总理是政府负责人,也就是管具体的实事的,主席(政治局)是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

新选举制度的核心是什么的改革?

就是内容的改革要求,按照要求去改的话,里面有很多饲养那种,我知道。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普遍选举原则;? 2、平等选举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 5、差额选举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如果您想要详细的内容,请给我留言。?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投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或公民平等权)于选举制度的体现。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不仅要体现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还要体现实质上的平等(本原则作为单独的简述题还应答上:我国选举法规定城乡代表的人口比例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在县级及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目前,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4) 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5) 差额选举的原则。我国选举法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并分别规定了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中的具体差额比例,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性的又一体现。如果选举村干不过半数,要重新选举。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和选举任免其组成人员及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通称。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其基本内容包括: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权利保障及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等总原则;采用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表决、计票方法等法定方法;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主持;实行包括选举中的写票、投票、监票、计票和确定当选标准、公布选举结果在内的一整套法定程序。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所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所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回顾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了解它的基本内容,对于广大选民来说,将会更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政治权利,积极热情地参加选举,投好神圣的一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选举机构,要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密切结合起来,坚决克服怕麻烦、图省事、走过场的错误思想,使换届选举工作一次比一次搞得好,使广大选民真切感受到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高一政治

请参考: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和选举任免其组成人员及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通称。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其基本内容包括: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权利保障及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等总原则;采用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表决、计票方法等法定方法;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主持;实行包括选举中的写票、投票、监票、计票和确定当选标准、公布选举结果在内的一整套法定程序。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所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所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回顾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了解它的基本内容,对于广大选民来说,将会更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政治权利,积极热情地参加选举,投好神圣的一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选举机构,要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密切结合起来,坚决克服怕麻烦、图省事、走过场的错误思想,使换届选举工作一次比一次搞得好,使广大选民真切感受到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与美国的民主选举制度相比,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前面几位说的都很对 在美国 虽然 有钱不能使鬼推磨 但是解决一个选票问题还是没问题的而中国则不存在这种问题

美国和中国的选举制度有什么异同?哪个更加优越

显然美国的选举制度更完善!

从8:1到4:1到1:1看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看不懂

简单谈谈选举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们党从一大开始,就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要经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并报上级组织批准。所谓“推举”,在这里就是荐举、推选,即口头提名选举。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党部的指导原则,党部的执行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中也明确提出: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党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 经历了24年的发展,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明确就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第19条规定:“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刘少奇在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并给予信任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而且,他特别强调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观点:“所有党员的这些权利,应该完全被尊重。”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党章,进一步扩大了党员的选举权利,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选举人对那些不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候选人可以不选。如第22条规定:“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 后来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有关党内民主选举的各项行之有效的规定,把党历来坚持的选举制度改为“民主协商、选举”。九大代表的产生,就不是由省、市、自治区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而是在所谓“民主协商”、“听取群众的意见”之后“推选”出来的。十大的代表是在所谓“民主协商”之后,由党委扩大会议选举产生的。甚至出现了把没有入党的人封为十大代表这种荒唐的事。在这种极不正常的党内民主生活中,“民主协商”往往成了领导指定或变相任命的同义语,给党内生活造成严重后果。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总结我们党成立以来特别是执政30多年来在处理党内关系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就如何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作了许多规定,其中关于党内选举的一个亮点就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内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即“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由于考虑到当时党内派性尚未消除的情况,规定:“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这种规定同《准则》相比,一是直接的差额选举由第一位摆到了第二位;二是没有明确规定预选是否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三是规定不经过预选的应采用差额选举。但在实际选举中,从上到下多数仍采取前一种方法即等额选举。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恢复了《准则》关于选举方式的规定,即“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就首次用党章的形式把差额选举的办法肯定了下来,成为全党必须执行的法规。 为了弥补制度上的缺陷,中共中央先后颁发了三个有关党内选举制度的办法和条例:一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83年颁发的《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暂不实行差额选举。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实行等额选举。”这表明差额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常委,书记、副书记仍实行等额选举。 后来党在1990年6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其中第19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28条规定:“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这样既保证了差额选举的权威性,又使差额选举具有可操作性。 1994年1月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条例》,对差额选举没有作出新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书记、副书记是在经过差额选举的常委中产生的,这多少使人觉得正副书记再进行差额选举就有些多余了。但这种选举机制容易在集体决策中造成书记相对集权常委相对无权的不对等现象。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蔡定剑(北大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人大制度改革中,选举制度是整个民主制度的基础。从政治制度改革的角度来看,所有国家的政治变革都是从选举开始的。所以,我们党也一定要重视利用选举这个途径来执政。在苏联、东欧转型过程中,就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共产党领导国家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要通过组织领导,即通过选举将优秀的人才、精英输送到国家机关。我们应该怎么来重视选举?我要呼吁学者们,集中精力好好研究选举,特别是国外的不同选举制度。 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 我们必须认真地对待选举,为什么要认真对待?因为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也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没有选举就谈不上有民主,也谈不上有政治文明。目前,中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的缺陷,除竞争缺位、公开性不足和缺少监督机制外,更主要是利益断链,也就是选举和群众的利益关系联系不紧密。现在我们国家有多种选举形式,但是老百姓最感兴趣的是农村的基层选举(村委会选举)。为什么村委会选举会如此激烈?甚至有不少人冒着违法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行贿、买票来参选,关键问题是这个选举跟他的利益关系非常紧密。 要改进中国的选举制度,做到认真对待选举,宏观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认真对待选举权。现在选举以后,代表和选区、选民几乎没有联系,能否通过一个办法使代表和选区、选举单位联系起来。给代表提出一些要求,让他们和选民有一个沟通、联系,选民有什么问题可以向他们反映,当然这个问题有一定限度,也就是他们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代表可以根据选民的要求向政府反映,要求政府给出一个说法。如果能够使代表具备这样的职能,老百姓就会知道所选代表是能帮他们解决问题的。其次,密切选举与选民利益的联系,一定要把选举跟选民利益挂起钩来。第三,切实推行竞争性选举。第四,扩大选举的公开性,完善监督机制。 蒋劲松(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研究员): 我认为,要改革中国的选举制度,首先应对三个问题有新的认识:即人大代表选举的任务是什么?人大代表选举的性质是什么?人大代表选举的作用是什么?我主要对前两点谈谈看法。 有两点可以肯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规定的,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由人大代表选举结果直接决定的;其次,中国行政权的归属与人大代表选举没多大关系。纵观世界各国议员选举,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任务是单一的,仅仅是选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的性质是一种授权、委托的关系。西方国家认为选举的性质是一种法律合同关系。借鉴他们的说法,我认为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是一种宪法合同的制定过程。按理说,最理想的就是候选人应该告诉选民他有一套怎样的政见,如果你选我为人大代表,我将为你完成一些什么工作,任期内解决一些什么问题。发达国家的议员、总统选举基本上都是这样一个套路。很多有影响的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学者,都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和看待选举的性质,选举是政党及其候选人与选民的宪法合同的制定过程。鉴于此,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可以由候选人提出政见,提出一套任职承诺和要约,选民根据各位候选人作出的任职承诺和要约,从中挑选出他们认为最满意的作为人大代表。这样候选人与选民双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就调动起来了,他们在选举中要完成的任务也非常的清楚了。如果我们认真考虑这一点,对今后如何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往哪个方向改革可能会有一些参考作用。 邹平学(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有学者说,选举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却达不到这样一个目标?就是因为任何契约、任何合同,都有一个合同目的。但是在我们的选举安排中,我们的合同并没有真正的目的。合同双方的目的没有形成利益的交锋,一方面选民不清楚所选之人能否代表他们的利益,只是形式上的一种安排,选民选谁,对选民没有很大的意义。另一方面,从被选举者来说,他的利益动机也很复杂,也有极少数人动机不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宪政建设的基本平台,是中国宪政建设真正的主体资本,动力之源。当前不是要去做出更多的创新,而是如何落实宪法、法律所赋予人大的权利。把法律规定的职权运作好了,人大工作的实际效果将会有很大的改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政原则,第一个路径选择就是着眼于人大代表。其实人大制度的很多问题,如会期短、议政不充分,职权不落实都与政治主体难以在这中间有所作为有很大关系。第二个路径选择是在坚持宏观构建和系统把握的前提下,着重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改革思路将人大制度推向前进。 浦兴祖(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政治系教授): 西方有句话“有选举不一定有民主;没有选举一定没有民主”。当今的民主是代议的民主,所以一定要有选举,即选民选代表,代表选代表,代表选官员。选代表的行为是什么呢?我个人的理解,不仅是选几个人,而是选今后利益表达的代理人。所以这种选举是代理人的选择。光选出代理人还不够,关键还有权利委托的行为,选出谁是代理人,然后将权利委托给代理人,代表则理直气壮地直接行使权利。 在民主政治下,我一直想突出“权源”两个字,有两个含义:一是权力的根源,一是权力的来源。显然,民主政治的权力根源是人民,人民的权力如何到了少数代表手中的,因为有合法的权力来源。所以这个问题非常重要,选举是代理人的选择,是权利人的委托,是权源合法性的基础。人大也好,政府也好,政府是间接获得人民委托,人大是直接从人民当中获得了权力的委托,任何其他组织没有获得普选的权力委托,就没有资格。 王力群(甘肃省人大研究室副主任、人大研究主编): 我认为,代表选举的完善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一个就是改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介绍办法。在提名中,扩大选民的提名权限,对团体的提名加以一定限制,平等对待选民和团体提出的候选人,使代表真正从群众中产生,反映群众意愿,这对发扬民主会有很多好处。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声音周刊》)

古代的选举是什么?

是世袭制 因为都是让位自己的孩子

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走向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经济、政治根基和前提,并且决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国家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上,即: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对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后在1982年、1986年、1995年又三次对“两法”进行了重要修改。新的“两法”的出台和修订,是我国亿万人民参加的多次换届选举的伟大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  一、扩大提名权,是保障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扩大提名人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候选人的权利,是保障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1953年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这里已经对选民或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候选人作了原则规定,但未规定具体程序,实践中也难于实施。1954年地方组织法对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同样也只作了原则规定。修改后的“两法”则对扩大和保障代表和选民的提名权作了具体规定。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地方组织法也规定,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及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很显然,这些新的规定,是选举制度的一大发展,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真正按这些规定办,可以实现三个统一,即酝酿候选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统一,民主协商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的统一。  二、不断规范代表名额,是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提名权得到保障之后,就有一个推荐多少候选人、选举多少代表的问题。规范代表名额一直是完善国家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在1953年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确定人大代表名额有两个原则:一是既便于召集会议,又便于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二是使各级人大与人民之间保持密切联系,既要注意代表阶层的广泛性,又要注意地区性,以便于及时反映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区的情况,又便于把人大作出的决议迅速传达到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区,变成全体人民的实际行动。选举法的制定和多次修改,在规定代表名额时,大体上都遵循了这两条原则,使代表名额日趋合理和规范。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逐步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差别的日益缩小,选举法把原来规定的农村和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县级四比一、省级五比一、全国八比一,都修改为四比一,同时规定在县级人大中人口特少的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不属县级以下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职工人数占县总人口比例较大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这显然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人口选举权的不平等性。二是体现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精神。如1979年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一名。1982年修改选举法时适当提高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数。1986年修改时,又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则可适当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三是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原来我国代表人数过多,而且呈逐届增加之势。如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达到3497名之多。1979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500名,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又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人。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吸收了1986年制定的意在控制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膨胀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方案》,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有所下降。我国地广人众民族多,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代表数量太少不行,但过多则难以达到既有广泛性又有较高工作效率,便于开会讨论决定问题的目的。目前我国代表人数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代议机构相比,仍然是最多的,还可以考虑逐步减少一些。有的同志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2000人,省级不超过500人,设区的市级不超过300人,县级不超过200人,乡级不超过50人,比较适宜。这一建议值得将来再修改选举法时参考。  三、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是改革选举制度的重大突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1979年选举法首次规定了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以后三次修改都坚持并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同样,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和其后的修改均对选举各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规定了差额选举制度。从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起,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实行差额选举。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其重要意义在于:第一,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能更好地保障代表或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调动了人民群众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第二,把竞争机制引进选举,有利于发现和遴选人才,使人民拥护的德才兼备的人走上领导岗位为人民谋利益。第三,能够加强人民对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有利于破除一些干部只知道对上级负责、不知道对人民负责,只注意按领导意图办事、不懂得为人民服务的旧观念,也有利于刹住趋炎附势、阿谀奉承、找后台、抱粗腿的歪风,形成公开、公正、清明、廉洁的政治环境。  四、适当扩大直选范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我国1953年选举法只规定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在县级以上则实行间接选举。邓小平同志在作该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这样规定说明“我们的选举还不是完全直接的”,“这是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条件所决定的”。适应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巨大变化,1979年新出台的选举法则规定把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到县一级。彭真同志在同年召开的全国选举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这次直接选举扩大到县,意义很重大。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等)直接选举,使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掌握在人民手里,再由县级人代会选举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代会,省级人代会选举省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代会。这样,九亿人民就可以通过代表管理国家大事,掌握自己的、民族的、国家的命运。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代表机关之所以比资本主义社会更民主,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是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日趋完善的重要方面。当然,扩大到什么范围,要受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包括人民的文化水平、民主法制观念、选举经验等条件的制约,不可能一蹴而就。邓小平同志1989年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布什时的谈话中指出:“我们最终目标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美国有一二百年搞选举的经验,我们现在搞十亿人的选举,一定会出现与‘"文化大革命‘"一样的混乱局面。”目前选举法规定直选扩大到县一级是适宜的。有的同志认为,根据我国现在的条件,还可以把直选扩大到市一级,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进行直选。这个意见可以在总结直选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从1979年至今,我国已历经四次县乡直选,由于地方各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直选进行得一次比一次更圆满。当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出现,一些地方人户分离现象十分突出,许多流动人口中的选民没有参加选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办法是:选举期间在外地的选民不能回来参选的,可以书面委托原选区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已迁居外地,并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尽管还未转户口,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参选。鉴于委托投票易出问题,特别是难以杜绝利用“委托”进行作弊的现象,加上选举委员会为流动人口办理证明工作量很大,难以做细,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谈何容易!有的同志建议,可规定全国统一选举日,流动人员就地凭身份证登记参选,从而简化转移证明手续,也可以使理论界关于取消委托投票制的呼吁变为现实。这一建议似可在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时予以考虑。

材料一中提到的中国所采用的选举制度是指什么制度

(1)事件: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国家推行的直接民主制度。(1分)差别:中国古代的“选举”是指选拔官员的制度,范围基本限于奴隶主或地主阶级内部。(1分)西方现代的“选举”是在人人平等、民主自由基础上的资本主义“选举”制度。(1分)(2)制度:。

我国的基层选举制度是什么

竞争选择制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经固定下来对吗

不是吧,应该是在1954的中共一大吧。那个时候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颁布了五四宪法。具体我也不太清楚,记得初中课本这样写的

我国与美国的选举制度为什么不同

1楼的真累,费半天尽..复制+粘贴真没意思.本质区别就是民主与非民主.在中国你看哪次选举候选人上街拉过选票,都是又行政机构推选出来的,然后各大单位、机关、街道等直接在印有该候选人的CARD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就OK了...细说那就是1在美国侯选人得有钱 在中国某些候选人他还真没钱2在美国您至少得在XX州住上一段日子吧? 中国随处安家3美国靠人民选 在中国靠内定4美国媒体直接参与选举 在中国选举与媒体无直接关系以上是来自网络上的信息,非本人意见.如果非谈政治等其他问题.那............估计没人会在这里说了.

谁好心给我介绍一下中国选举制度~~~~

我们高中时候有参加过一次选举,老师就给我们发宣传单,然后我们看谁顺眼就把谁名字涂上去。。。。。。据说这个最后选出来的就是我们的人大代表,我们那个城市选出来一个还是两个来着?然后全国各地这样选出来的家伙上北京开会吧- -!

简述中国现在选举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缺点。急求!

你做梦呢?现在中国选举还有制度?让你选谁就选谁呗……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确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中国选举制度

我活了三十年 除了选班长 没参加过别的选举

中国最早的选举制度是什么

(1)据题干材料“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考试制度,是中国所采用的选举制度,及其定期举行的考试.”结合所学可知,“中国采用的选举制度”是指我国的科举制度,科举制使得许多出身卑微但有真才实学的人,担任政府官职. (2)结合所学可知,中国的科举制度诞生于隋朝,隋文帝时,开始用分科考试的办法来选拔官员.隋炀帝时正式设置进士科,按照考试成绩选拔人才,我国的科举制度正式诞生.唐太宗扩充国学的规模,扩建学舍,增加学员武则天时创立殿试和武举,唐玄宗时期,诗赋成为进士科的主要考试的内容. (3)结合所学可知,科举制改善了用了制度,使得有才识的读书人有机会进入各级政府任职;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士人用功读书的风气盛行;促进了文学艺术的发展,尤其因为进士科重视考诗赋,大有利于唐诗的繁荣;科举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延续了一千三百多年. 故答案为: (1)科举制. (2)隋.唐太宗扩充国学的规模,扩建学舍,增加学员;武则天开创殿试和武举;唐玄宗时,诗赋成为进士科考试的主要内容. (3)科举制改善了用了制度,使得有才识的读书人有机会进入各级政府任职;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文学艺术的发展,大有利于唐诗的繁荣.

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在选举代表时采用( )原则进行选举?(填空题,五个字)

应该是:无记名投票。选举原则是贯穿整个选举制度的根本准则。我国现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有六项:一是普遍选举原则,普遍选举是相对于限制选举而言。普遍选举原则是指,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不受限制地、普遍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平等选举原则。平等选举原则是基于平等选举权而规定的选举原则。所谓平等选举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是相等的。三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叫间接选举。四是无记名投票原则,即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亦称无记名投票选举,指的是选举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选票上不注明选举人的姓名,选票由选举人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投票处填写选票,选谁不选谁别人无从知道,并由选举人本人将选票投入特制的票箱。五是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六是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供参考。

中国三大选举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美国与中国的选举制度的异同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较为宽松,完全不受诸如财产、性别、职业、受教育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美国《宪法》及相关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1)选民: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参议院议员: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3)众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4)总统: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因此,在美国18岁的公民并不是获得选举权的充要条件,还需要受到各州及地方具体选举法的限制,例如对选民的居住期限、登记状况甚至居住区域的特殊规定等。  2.选举机构的差异  选举机构,即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机构的通称。中、美选举机构的最大差别之处在于选举机构的常设性和非常设性。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由于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主持选举的组织,因此,一般而言,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 告撤销。  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委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担任联邦政府的官员或职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的工作或事业。联邦管理委员会有很大的职权,可以制定投票及政党活动的有关规则,独立向国会提出预算,具备调查、司法起诉的权力。  3.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选举经费是选举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 保障,也是保障选举质量的物质基础。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为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公民个人捐款。此外,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美国选举经费的来源强调的是自治原则,个人竞选中自筹经费是最为强调的,相对而言政党的筹措、政府的捐助处 于次要的地位。  4.选举过程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程序的规定大体都包含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和选举结果确认等环节。虽然两国就每一步骤的细节规定不完全一致,差别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也体现在选举过程的民主、公开、透明程度上。 首先,我们国家的选举虽说是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可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美国,无论是总统选举、国会议员选举还是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无论是候选人提名、还是正式选举过程中,公民直选都占据了重要位置,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5.选举规则的差异  选举规则影响着选票计算的方式,也就是说不同的选举规则决定着候选者当选条件的不同。中、美选举规则就存在相当的差异。在一般选举中,我国采用以过半数票获胜的绝对多数制。  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 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中国古代的选举制度,越详细越好。

就两种 举荐制 科举制 科举制有文举和武举

我们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

我国选举制度的优势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额、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 1、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2、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4、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5、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主要有

宪法基本原则中有一个人民主权原则,我们对于它的理解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我们仔细思考一下,大家有没有真正处理国家大事,应该是没有的。那我们要如何行使我们手中的权力呢?就是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人大代表来进行。而选举制度也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接下来我们就具体看一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这里我们总结出了享有选举权的三个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和死刑的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的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在这一原则中我们可以发现涉及到了国家的行政区划,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省一级单位,设区的市、自治州属于市一级单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属于县一级单位,乡、民族乡、镇属于乡一级单位。在选举过程中,我们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适用于县、乡两级单位,采用选民直接选代表的方法。而间接选举适用于全国、省、市一级的单位,采用的是又代表选举代表的方式。在这里我们即需要掌握不同级别行政区划在选举中适用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还要正确掌握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含义。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而题目中经常会出现秘密投票也叫做不公开投票作为干扰选项,大家一定要注意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修订颁布选举法,其后又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额、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1、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2、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4、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5、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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