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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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章规定,团内选举采用的方式为什么

1、团委书记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团章规定: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3、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5、团委书记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各级委员会书记的简称,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各级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6、团委书记主要负责团委全面工作,主持召集团委会议和团员(团员代表)大会。

团委书记是否必须通过选举产生?是否可以上级直接任命?

如果是一个大的委员会,当你们的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上级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指派书记。基本都是选举的。

单位团委书记是选举还是

单位团委书记是任命的。

团支部委员会由什么选举产生

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团员在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扩展资料:中国共青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各级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称为团委书记主要负责团委全面工作,主持召集团委会议和团员(团员代表)大会。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共青团委员会书记的级别:县团委书记为正科级,地级市团委书记为正处级,省团委书记为正厅级,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为副省部级,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为正部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团委书记

班干部如何选拔?直接任命、自我推荐、民主选举,哪种更好

当代中学生思想复杂,见多识广,分析问题日趋深刻、全面,这样自然对他们的“领头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选拔班干部一定要从学生实际出发,确定相应的选才标准。 一、重能力,主要包括组织、号召、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这是当班干部的必要条件。二、重思想品德,良好的品德是当班干部所不可缺少的。班干部要勇挑重担,责任心强,为人诚实,关心集体,愿为同学服务。三、重表率,班干部要严于律已,以身作则,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班干部有没有符合选才标准,与他们是如何选拔有很大关系。班干部的选拔要根据班级学生的实际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一、直接任命。如果这班学生纪律散漫,班集体凝聚力不强,开学初大部分的学生调皮,学习不认真。上课前教室乱哄哄,很少学生在学习,课堂纪律松散。小团伙现象严重,同家族、同社区、同村委会的学生较多。这个班集体没有共同的班级目标,自觉性不高。采用直接任命的方式最好。如果采用民主选拔的方法,他们就会把一些“和事佬”的学生选拔上来,甚至一些捣蛋鬼会借此爬上管理岗位。实践证明,大多数调皮的学生混上了班干部,只能“三天打鱼,两天哂网”,正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曾经我接过一个这样的班,全是走校生,大部分学生都是姓杨,并且同村委会,学生学习自觉性很差。 我当时采用了民主选拔的方法,结果得票最多的都是姓杨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选出来的主要班干都是一批怕得罪人,没有作为的“和事佬”,甚至还有一些是捣蛋鬼。后来我全部免了这些班干部。我通过平时的认真观察,查阅学生档案,与前任班主任、与学生家长联系,初步确定若干个学生干部对象,管理班级各项工作。接着,让他们组织几次班级活动(如布置教室、办黑板报等),从中发现那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热情、责任心强,办事认真、愿意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组织能力并且大胆、敢得罪人的同学。 最后直接任命主要班干部: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团支部书记。再让主要干部组阁,班长确定班委会成员、学习委员确定科代表、团支部书记确定团支部成员。这种方法能任用一批工作能力强、能主动靠近班主任的得力助手。第二、 自荐式。 如果班主任对这个班一点都不了解,并且是刚入学的新生。这时,采用任命式不符合实际。采用民主选举也不能准确选出优秀的班干部。因为学生与学生之间不了解。但在自荐式选举前,班主任先对全班学生做思想工作,要说得让学生想当班干部。毕竟,在学生当中,还有很多人存在“无官一身轻”的消极思想和“当干部影响学习”的片面认识。让他们懂得以下“三个道理”。一.当班干部是促进自己努力学习的一种动力。班干部不仅是执行纪律的标兵,也应成为勤奋学习的模范。当选班干部的同学总会受到一种无形力量的鞭策,激励自己千方百计地提高学习成绩,成为同学们的表率。二.当班干部是锻炼自己的好机会。 实践出真知,工作长才干。管理班级需要胆量、勇气、信心、毅力和各种能力,这些素质为当代青年走向社会所必须具备的素质。并且结合当今的就业形势,举了大量事例说明应试教育下“高分低能”的弊端,让他们懂得虽然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却能使自己受到锻炼,应当自觉去做,乐意去做。三.当班干部能培服务意识。班干部不仅要为班级办事,而且要胸怀全局,善于处理个人与班集体的关系,从而逐渐养成为他人服务的奉献思想以及参与意识。总之,要引导学生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今天受到的锻炼,懂得学生时代当干部会终生受益,要使自己成为一个跨世纪的全面发展的有用之才,就应满腔热情地工作,不断在工作中锻炼,增长自己的才干。接着班主任让学生自已推荐自已,先自荐关键的职位:正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纪律委员。让想当班干部的同学把自已的名字对应职位写在黑板上,实践证明,第一个站出来自荐的学生,工作积极性最高,最有胆量。最后自荐的学生大多是跟随式,奏热闹的。 最后通知自荐的学生第二天进行竞职演说,这时候班主任要留心观察,那些充分准备演讲稿的学生工作态度通常是最认真、责任心最强、工作热情最高涨。那些欺皮笑脸一点都没有准备的学生工作态度通常是散漫的。这时班主任根据每个职位前几个自荐并且演讲准备充分、演讲过程中大胆发言的学生,再根据学生的档案,最后决定试用一段时间,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能胜任的就任用,不能胜任的就选任其他学生。 最后正式任用,其它职位让这主要班干部推荐给班主任,班主任再根据实际情况任用。这种方法,能挖掘出一批热情高涨,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干部。第三、 民主选举。这种方法针对中学高年级的学生,并且班风学风相对较好,大部分学生思想较成熟,上进心强,班集体观念强。班主任先确定主要干部候选人,实际上是让主要干部的选举控制在班主任的掌握之中。这可以参照自荐式的方法确定干部候选人。候选人竞职演说,让大家了解自己。班主任谈投票原则,学生投票,不得拉票,保证投票结果公平,保证选票向工作能力强的学生靠拢。 当场统计得票情况并确定主要干部,其它职位可以私下商定调整。最后全体干部就职仪式,先召开一次会议,给每个干部提要求:工作要高效、负责,要能以身作则。在班上当众给每个干部发职责单,并宣读每个干部的职责。主要是让普通同学明白每个班干部的职责。综上所述,班干部的选拔,不能一刀切,应根据本班实际情况

村务监督委员会采用什么选举方法

法律分析: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应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员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需要选举委员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数汇总后确定当选,如果应选名额不足则重新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由村民代表投票差额选举五名监督委员会成员,其中主任一名。采用直接差额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私密的方式进行。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当应选名额不足时,举行第二次选举。选举设监票员一人、计票员两人,由村两委推荐人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投票按照先由监、计票人投票,再依次投票的顺序。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有什么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汇报;2、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3、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职评议;4、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6、引导督促村民代表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7、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并拒绝更正的,可由监委会召集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村务监督委员会如何推选产生,如何进行选举?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依法推选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方可组织选举,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2/3。

选委会上门让村民投票选举合法吗?

可以。《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固定的场所投票选举,所以选委会上门让村民投票选举是合法的,但要有人监督。但必须是在选举投票日有选举人进行投票选举,选举必须是不记名的,且必须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2、选民联名提名。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2021年选举法新规定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21年农村选举最新规定:1、基本要求:(1)年龄符合竞选村干部的条件;(2)户籍必须在本村;(3)拥有合法权益,也就是政治权利;2、其它要求:(1)带领致富本领强。身为村干部,当然要能够帮助本村实现基本的致富,这是非常重要与基础的任务。甚至可以说是首要的需要一直贯彻的职责所在;(2)思想素质好。最为基本的就是,要能够维护村集体的团结和稳定,自我认知和定位要明确,担任村干部是要为民服务的,而不是一种职务上的享受;(3)为民服务主动性高。村干部本身就是应该完全为民服务,要能够做到密切联系群众,主动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达到群众的满意度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由于各个地区选举政策不同,导致村干部选举条件不同,如果你想参加村干部选举,就需要咨询当地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但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人不能参选:1、受到相关行政处分,并且还在监察处分期内的不能进行选举;2、三年中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责的,或者目前仍在接受相关单位质询的不能进行选举;3、在农村换届选举前三年,确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选;4、现任农村干部任职期间,有2年经过考核不达标的不能选;5、现任干部出现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人,不能选;6、参加过国家认定的非法组织或长期沾染黄赌毒等一些劣习的不能选;7、干扰正常农村选举环境,贿票以及操纵选举行为的人不能选;8、对于长期侵占集体利益,损害群众权益的,违反相关的制度造成农村集体遭受损失的不能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长选举是不是必须本人投票才有效

根据《村委会选举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委托投票(一)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以及年老病弱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二)办理委托投票手续,须在选举日前,由委托人申请并填写委托投票书,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并向受托选民发放委托投票证,委托生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同时收回委托人的选民证,出具书面收回凭据;选举结束后将选民证归还委托人。(三)选举日在村的体能活动正常选民不得办理委托投票。(四)口头委托无效。(五)不得在选举大会会场临时办理委托投票。(六)受委托选民不得将委托证交给其他选民,让其他选民进行再委托投票。(七)候选人不得接受投票委托。(八)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接受其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投票委托。(九)每一选民接受的投票委托不得超过一人。(十)受委托选民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写票、投票,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本人符合上述委托投票条件是可以委托他人投票的,包括村长选举。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委托投票很常见的,哪怕自己在村里,也是可以委托家人投票的。

选举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条件

法律分析:属于本村村民,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为什么要通过全体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的干部

因为那样看起来比较公平和平等至少可以摆平所有人的闲言碎语,叫所有人都无话可说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候选人提名方式有哪些?

社区提名方式怎么写简短

民政局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民政局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我县X届村委会已于去月底任期届满,依照法律规定,我县应于今元月日至月日进行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X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换届选举时间:XX月X日至X月X日。二、方法与步骤:整个选举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时间:X月日至日,天)组织准备阶段是选举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才能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主要工作和要求是:、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换届选举工作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宣传教育。有的放矢地搞好宣传发动,引导干部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把宣传发动工作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是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展的重要保证。要运用电视、广播、板报、标语、横幅、宣传车等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文件精神。、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乡镇成立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乡镇民政所),负责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召开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县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乡(镇)实际,对换届选举工作作出具体时间、方法、步骤、安排及每阶段的具体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乡(镇)X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培训骨干。培训骨干采取集中培训形式,乡(镇)召开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和办公噬员及乡镇全体干部会议,以会代训。通过培训,使选举骨干明确选举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掌握法律法规和选举规程,明确选举任务和选举中的法律程序,使整个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计划地展开。、推选产生村选举委员会和新一届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设主任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户至户推选人,或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至人,村民代表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妇女代表。村民小组长从本组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此阶段,各村至少应召开以下四个会议:()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学习文件,统一认识,研究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拟定村民代表数额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召开村民小组长会议(或党支部扩大会议),学习有关文件,原则通过选举工作方案,明确选举目的、意义和步骤,部署推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工作事宜。()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学习有关文件,统一认识。推选产生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并张榜公布。()召开六届村民代表会议,主要任务是:①学习换届选举法律、法规及文件,进行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②五届村委会主任代表本届村委会作工作报告。③村会计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④通过村换届选举工作方案。⑤确定选举日(月日)。⑥推举产生总监票、监票、唱票、计票人员。⑦决定投票方式与地点。、制作《海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授权书》。二阶段,选民登记阶段(时间:月日至日,天)主要工作和要求是:、选民登记是指村选举委员会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凡满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的村民参加选举资格的确认。、选民由户籍所在地的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经常居住地的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户口迁出本村但仍在本村居住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原本村村民。()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但户口尚未迁入,本人同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因其他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本情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在本村有居住条件,包括分配的住房或经济合法手续自己建房和买房的;在本村有稳定的职业和基本经济收入;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居住两以上。)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日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解释或调整。因故推迟选举日以上的,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根据异动情况予以调整,重新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应及时颁发《选民证》和《委托投票授权书》。三阶段,提名候选人(时间:月日至日,天)主要工作和要求是:、“海选”提名候选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由“海选”直接提名。一般定为名(即主任一名,委员两名,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在其中设立副主任职位)。因此,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工作中关键的一步,是直接显示选民的选举意向,对选举成败有决定性意义。提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实行“海选”,分职务提名、按得票数多少直接产生候选人。即:由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选民分职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数多少确定。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提名,应当在提名当日公开计票,当场宣布提名结果并公布;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提名的,提名结束,由选民推荐名以上代表当众密封票箱,并随即将票箱护送至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计票地点,于提名当日集中公开计票,当场宣布提名结果并公布。、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候选人应当是政治可靠、作风民主、公道正派,能依法办事、热心为村民服务、有文化、有本领、有较强治村能力、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同致富、受到群众拥护的人。但正在服刑和进行劳动教养的,选举前内受过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包括免于起诉)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选举前内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重点治安对象,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候选人资格审查由乡(镇)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候选人确定后,应在选举日前天公布其名单以及简历。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候选人的缺额按“海选”结果依次递补。调整后的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天前公布。、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列为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进行补选。、接受选民自荐。没有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自荐的,应当在选举日前日以书面形式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天前公布自荐人与选民见面,让其发表任职演讲,回答选民提问。、制作选票。四阶段:投票选举阶段(时间:月日至月日,天)投票选举是选举工作的结果,投票选举主要是通过召开选民大会投票、设立投票站投票等方式进行。村委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各项职务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至少多一人。主要工作和要求是:、选举方式:本次换届选举,采用一票制形式。一票制,即把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职务、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在一张选票上,两名主任候选人应同时作为副主任候选人,主任候选人和副主任候选人也应同时作为委员正式候选人。同一姓名下栏内只画一次同意的符号。计算当选票时,可采用“上”往“下”加的办法,即主任的票数可加入副主任的票数,副主任的票数可加入委员票数。但不得采取“下”往“上”加的办法。、投票方式。投票方式分为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和分组设立投票站投票。集中投票和分散投票的场所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不能到投票现场投票的,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但每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选民委托,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选民确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进行投票,又不愿意委托他人投票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村选举委员会应将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张榜公布;不属于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不得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不得以组为单位开箱计票,必须在选举日当天统一集中在选举中心会场在村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总监票、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当众开箱计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书写模糊不能辩认的选票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作废。、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委会的,应当在日之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另行选举和补选缺额时,可按照未当选人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村委会成员选出后,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并在选举日当天张榜公布。当选人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各村应将选举所形成的各类资料、选票存档,上报资料至乡镇民政所。五阶段:整章建制阶段(时间:月日至月日,天)、新的村委会班子成立后,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及时与上届村委会搞好工作交接,并依法建立健全村委会各下属委员会,建立健全全村委会工作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务会议、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等各项制度,制定村委会任期目标和工作规划,明确村委会主任岗位责任制、村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村委会下属各委员和村民小组工作职责。、各村要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予以制定或修订。交村民讨论,形成正稿,印发到户。、召开离任干部座谈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肯定成绩,落实有关福利待遇。、乡镇应做好换届选举验收、表彰工作和培训新一届村委会成员的工作。、乡镇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统计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县民政局。 三、切实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村委会换届选举涉及全县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基层发展稳定大局。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已成立xx县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指导选举所需的工作经费。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实行村务公开。在选举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要把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村务、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优秀人才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对换届选举中落选的原村干部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不按法定程序确定候选人的,不经选举委任村委会成员的,不按法定程序撤换村委会成员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冲击会场、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由县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选举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各地应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于月日前报送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村民委员会的那些成员必须有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大学生村官”是如何产生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由此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村委会委员三种职务必须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得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有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直接选举是全体村民的选举,不能采用户代表选举,也不能采用村民代表选举的方式。所谓“大学生村官”计划是在国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为乡镇和村两级管理人才队伍培养后备力量的号召下,应届大学毕业生经过聘用程序在村里担任村委会助理等职务的一项政策。全国各地都在展开鼓励大学生扎根基层的工作,公开招聘“大学生村官”。应届毕业生想入选“村官”不仅要符合报名条件,而且还要经过严格的面试、洽谈、体检“三关”,入选者将报由所在市人事局统一平衡补缺,之后各区县将与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入选者还要经过岗前培训才能上岗。在面试这一环节是首先由学校面试,再由当地村委会主任面试,村委会主任助理等职位是需要经过层层选拔后才能确定的。

2018村委选举、必须有一位女姓吗?

2018村委选举、必须有一位女姓吗? 原则上讲,村里的妇联主任是党员的既应该是村党支部的成员,也应该是村委会的成员,特别是在党员人数较少的村,由于支部班子的人数较少,妇联主任不能成为村党支部成员的,就必须成为村委会的成员。原因就是农村中的妇联主任不仅分管妇女工作,一般还都分管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很重要的。 农村委员会选举中必须有一名女同志吗 这是 *** 组织法中规定的,必须有一位女性担任村委会委员。所以妇女主任也是村委成员。各级 *** 都一样的。(乡镇、县、市、省) 选举法有没有规定村委里三人中必须要有一位女的 没有明确规定村委里必须有女的。但有类似的提法,不过不是“必须”,而是“应”或“最好”,至于谁能当选要看村民的选举意见。 村委换届必须有位女同志是真的吗? 是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妇女成员。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有女性吗? 当然一定要有女性! 村支委里必须有女性吗 一般都是如此的,。所谓的上行下效啊,。妇联主任,就是村委会的组成人员之一,。 村委会最少有一名女性,在选举时是否必须要有二位女性提名 没有必要。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规定如下: 1、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2、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2015年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是不是必须有女性 是的。 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必须有一位女性,因此,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最少应有一位女性。 2015村两委是必须有女委员吗? 是的。因为必须让妇女代表参与村务管理,否则怎么体现农村妇女的利益?

村委会的干部是地方任命的还是选举出来的

是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委班子

村委会选举,户籍不在本村的能不能参加候选。

你能参加美国总统选举吗?

村委会选举违规哪里管

法律分析: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村委会选举违规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乡镇人大直至县级人民政府(具体部门为民政局)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2017年村主任选举条件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1、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村委会选举委托票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如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与书面委托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也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村委会的村长选举对是否居住在村里有时间规定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没有居住时间的限制。http://hi.baidu.com/bdxs0519150/blog/item/9cd3060db04511a02eddd4a0.html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什么条件能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不是党员可以参选吗

有关村民代表选举的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选举村主任需要多少票才能成为候选人

村委会组织法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法》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xlCpnPXsJAAlwiM6yAZnZBX2jo7aG14IlRBGTd0uSpbaUWL4D8vcx4c5woY_XsN-ElBWbVOV-VsdCOYE0ruXHa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村委会选举第二轮规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农村选举法村委会没有产生村主任只产生村副主任两个委员那村委会谁主持

还应该继续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规定: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村委会选举是不是行使选举权

法律主观:如果是村党委的公章因该可以(党的内部可能有规定,而且党是上级对下级绝对领导的)如果是村名委员会的似乎就不可以了,这属于村名自治的范围,任何组织不得干涉啊!村民通过民主方式选据村委会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你们可以就此事向县党委反映,当然也可以直接请求县人大保障村民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法律客观:《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是怎样的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村民自治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的进程和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协调发展。依法选择和确立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村民自治工作中的定位则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成功的前提条件。历经四届实践,在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我们确立了这样一个定位原则:介入而不旁观、参与而不干预,督导而不主导、监督而不裁决,重在以指导者角色并通过指导过程建立一个推动村民自治的动力系统。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由于历史的、宗族的、文化的和经济的等诸多因素,在具体实践中村民还不能自觉地担当起真正的自治主体,以其政治上的过于冷淡和不关心等惰性总是令自己处于一种被动的角色,单一地由村民独立地由下而上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尚缺乏一个动力系统。这个任务自然地落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肩上,由政府通过由上而下的指导、培训、监督来完成,形成由下而上和由上而下的两个积极性的有机统一,激发村民关注和参与的热情。 倾心打造方案明于定位 指导是动力系统的推动器,包括一系列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通过整体方案来体现。方案不时一种摆设的形式,它实际上反映了法律、政策如何与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理性思考,渗透着组织者的工作阅历、工作实践和对实践的认识水平,传导着组织者把握实践的能力、驾驭全局的素质和推进工作目标的决心,因而方案必须是“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成果。制定方案至少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吃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实施办法》与《选举规程》的基本精神,以体系化和条理化的要求转化为能够传达于别人的具体操作标准,并能一听就懂,一看就明白,一讲就能给群众以全貌的整体把握,知道怎样运作,而最为关键的是以自己的透彻理解使别人易学易知易懂易做。二是要吃透下清,通过调查,较为全面地了解村民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关心程度、对选举知识的了解程度、对现任村委会成员的认可程度,从而在体现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之取舍上更为贴近村民的实际操作。三是准确地设计出关键环节,对每个关键环节的定位符合整个选举工作的逻辑发展,既能纲举目张、承上启下,又能连成一体,使每个关键环节能真正起到关键的作用;对每个关键环节的作用能够深入把握,深刻认识,知道每个关键环节的成因以及构成关键环节的各个要素在组合上的功能,使每个关键环节的具体措施各具特色、互为照应;每个关键环节的具体措施能整合非关键环节的措施,既宏观又具体,既有理性又充分注意到具体情况的变化,在具体操作中能够以其自身的“弹性”使操作者自由地调节与增减。我们在方案中设计了选民资格权、推选权、提名权、表决权和投票权等五个关键环节,规定了每个环节的主要任务、注意事项,并要求各乡镇在此基础上提出各自具体的实施方案,以此作为整个选举工作的指导大纲。 潜心培训设计攻于传导 培训既是方案转变为实践的中间环节,又是指导职能的进一步延伸与扩展。如果说方案是把指导者站在指导立场上的理性思维以诉诸文字的形式整理成一种预设的动力规范,构画出从出发点到落脚点、从起点到终点的基本过程,那幺,培训就是将这种动力转化为规范化的模拟操作动力,其成效大小与指导的成功成正比。这是以往在选举工作中重视不够而在实际工作往往导致首尾难顾的根本原因,因而成功的选举与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密切相关,在认识上不能把培训看作是无关紧要的形式,更不能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而要视为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在逻辑上的必然选择,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进行充分全面的准备。培训是和种“星火燎原”式的宣传方式,也是一种“一传十、十传百”的氛围营造途径,其内容应体现出“必然选择”的逻辑内涵。第一,起草和编写以选举程序为重要内容的培训提纲,由于现阶段国家和地方尚无这方面的培训教材,对组织者和指导者而言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同时也提供了在指导上的极大创造性。我们依据江西省《实施办法》和《选举规程》提炼出八个程序和五个环节,并以此为主要内容,编写培训提纲,增强了培训工作的指导性和针对性。第二,举办三级培训。这是体现指导原则的重要途径。①县指导小组举办以乡镇分管领导、人大主席、民政所长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培训班;②乡镇指导小组举办以村“两委”班子成员、选民登记员、县乡人大代表为对象的培训班;③村党支部举办以村民代表、党员和村民小组长为对象的培训班。通过三级培训,能够有效地将县指导小组的意图传达到村民中去。第三,实行互动交流。这是工作指导与具体操作的结合部。培训班不仅有灌输的作用,还应有释疑与反馈的功能。我们通过三级培训把下面提出的许多问题收集上来,统一解答,以求得统一认识、统一操作。 精心提出规范严于分类 规范是实施指导的有效手段,没有规范,指导就无法实施。除已有的法律规范外,还应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以指导为目标的规范有三项功能,一是强制性的,必须做到的;二是禁止性的,必须遵守而不能违反的;三是允许性的,没有明确规定或是规定不明确的。我们以要求的形式提出规范。对强制性的步骤与程序,要求“规定的步骤一个也不能少,确立的程序一项也不能变”;对禁止性的操作方法,发现一项纠正一项,不搞下不为例;对允许性的操作方法,提出一个总体原则,即必须符合“村民说了算”的原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表决。 重心落在监督勤于调度 监督是落实指导的有效保证。由于村委会换届选举涉及面广,人口群庞大,而且村民从总体上说,在目前的政治构架中处于弱势地位。怎样来保证“村民说了算”原则下的有效选举,有效的手段就是采取整体监督与个别处理相结合的办法,突出调度职能。所谓调度,就是收集各个区域的基本情况,对有效的数据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基本经验,部署新的安排。通过调度,发现问题,确立典型,改进方法,强化动力,提高效率,促进平衡,协调发展。调度的及时性、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能在相当程度上减少问题的存积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在调度中,我们有三种类型:①单项调度,一般为2—3天调度一次,用以收集进度;②综合调度,一般为3—4天调度一次,用以分析情况,提出要求;③阶段调度,一般为7—10天调度一次,为召开调度会作好准备。在上述各项调度中,阶段调度是重头戏,我们总共进行了四个阶段的调度,第一个阶段的调度,主要是考察宣传动员、制订方案、举办培训、选民登记的情况与进度(如下表) 传达会议情况 是否制订方案(含各村情况) 培训情况 选民登记员人数 总人口数 总户数 选民数 选民公布日期 会议形式 参加会议对象 参加会议人数 乡镇 村 期数 人数 期数 人数 对象 其中 村民代表 户代表 党员 其它 这一阶段的调度作用在于:①反映各乡镇对待换届选举工作的态度,了解其重视的程度;②反映开展工作的深度,了解其工作的实与虚;③反映工作的进度,了解其是否与县指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保持一致,按时跟进。 第二阶段的调度,主要是考察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情况(如下表), 村委会数 村小组数 以村民大会形式投 票 以户代表形式投 票 以村小组形式投 票 选委会构成 选委会名单公布日期 村数 组数 人数 票数 村数 组数 人数 票数 村数 组数 人数 票数 村民代表 党员 妇女 其作用在于:①比较各投票形式的优劣和在投票方式的选择上是否适合实际情况;②反映对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的态度,了解是否采用了这三种强制性的方式;③反映村选委会的构成是否符合允许性的要求。 第三阶段的调度,主要是考察提名初步候选人的情况(如下表), 提名方式及投票 提名候选人构成(人) 提名候选人公布日期 以村民大会形式投 票 以户代表形式投 票 以村小组形式投 票 主任数 副主任数 委员会 有效票 无效票 人数 有效票 无效票 人数 有效票 无效票 人数 其作用在于:①提示和强调只能采用所规定的投票方式而不能采用其它方式;②反映提名候选人广泛性和参加提名候选人的参与度,了解初步候选人有否内定的违法情况。 第四阶段的调度,则是考察正式候选人的产生情况(如下表), 村委会职数 正式候选人构成情况 规模 建议职数 村民大会认定数 主任数 副 主任 数 委员数 名单公布日期 1500人口以下的村数 1500人口以上的村数 3000人口以上的村数 其作用在于:①反映村委会的职数与村民的要求是否相吻合;②比较正式候选人的构成及其数量是否贯彻了差额竞选的原则。 在强化调度过程的同时,着力提高调度会议的质量,突出会议的中心议题、讨论范围,解决问题的措施,坚持一个口子解答问题,一个调子处理问题,一个班子讨论问题,并且揭问题不捂盖子,揭短处不给面子,揭难处不另开口子,使每次调度会成为一轮新的高压态势,由此形成一个个动力源。每次调度会都由乡镇党委书记参加,不得指派其它人代理,保持了种高度严谨的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你可以网上搜索。

2017年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本人是候选人的,是村民代表的,可以投票吗

村民委员会由谁选举

选举村委会为什么不叫村民选举,违法不伪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是怎样的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村民自治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的进程和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协调发展。依法选择和确立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村民自治工作中的定位则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成功的前提条件。历经四届实践,在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我们确立了这样一个定位原则:介入而不旁观、参与而不干预,督导而不主导、监督而不裁决,重在以指导者角色并通过指导过程建立一个推动村民自治的动力系统。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由于历史的、宗族的、文化的和经济的等诸多因素,在具体实践中村民还不能自觉地担当起真正的自治主体,以其政治上的过于冷淡和不关心等惰性总是令自己处于一种被动的角色,单一地由村民独立地由下而上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尚缺乏一个动力系统。这个任务自然地落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肩上,由政府通过由上而下的指导、培训、监督来完成,形成由下而上和由上而下的两个积极性的有机统一,激发村民关注和参与的热情。 倾心打造方案明于定位 指导是动力系统的推动器,包括一系列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通过整体方案来体现。方案不时一种摆设的形式,它实际上反映了法律、政策如何与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理性思考,渗透着组织者的工作阅历、工作实践和对实践的认识水平,传导着组织者把握实践的能力、驾驭全局的素质和推进工作目标的决心,因而方案必须是“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成果。制定方案至少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吃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实施办法》与《选举规程》的基本精神,以体系化和条理化的要求转化为能够传达于别人的具体操作标准,并能一听就懂,一看就明白,一讲就能给群众以全貌的整体把握,知道怎样运作,而最为关键的是以自己的透彻理解使别人易学易知易懂易做。二是要吃透下清,通过调查,较为全面地了解村民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关心程度、对选举知识的了解程度、对现任村委会成员的认可程度,从而在体现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之取舍上更为贴近村民的实际操作。三是准确地设计出关键环节,对每个关键环节的定位符合整个选举工作的逻辑发展,既能纲举目张、承上启下,又能连成一体,使每个关键环节能真正起到关键的作用;对每个关键环节的作用能够深入把握,深刻认识,知道每个关键环节的成因以及构成关键环节的各个要素在组合上的功能,使每个关键环节的具体措施各具特色、互为照应;每个关键环节的具体措施能整合非关键环节的措施,既宏观又具体,既有理性又充分注意到具体情况的变化,在具体操作中能够以其自身的“弹性”使操作者自由地调节与增减。我们在方案中设计了选民资格权、推选权、提名权、表决权和投票权等五个关键环节,规定了每个环节的主要任务、注意事项,并要求各乡镇在此基础上提出各自具体的实施方案,以此作为整个选举工作的指导大纲。 潜心培训设计攻于传导 培训既是方案转变为实践的中间环节,又是指导职能的进一步延伸与扩展。如果说方案是把指导者站在指导立场上的理性思维以诉诸文字的形式整理成一种预设的动力规范,构画出从出发点到落脚点、从起点到终点的基本过程,那幺,培训就是将这种动力转化为规范化的模拟操作动力,其成效大小与指导的成功成正比。这是以往在选举工作中重视不够而在实际工作往往导致首尾难顾的根本原因,因而成功的选举与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密切相关,在认识上不能把培训看作是无关紧要的形式,更不能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而要视为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在逻辑上的必然选择,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进行充分全面的准备。培训是和种“星火燎原”式的宣传方式,也是一种“一传十、十传百”的氛围营造途径,其内容应体现出“必然选择”的逻辑内涵。第一,起草和编写以选举程序为重要内容的培训提纲,由于现阶段国家和地方尚无这方面的培训教材,对组织者和指导者而言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同时也提供了在指导上的极大创造性。我们依据江西省《实施办法》和《选举规程》提炼出八个程序和五个环节,并以此为主要内容,编写培训提纲,增强了培训工作的指导性和针对性。第二,举办三级培训。这是体现指导原则的重要途径。①县指导小组举办以乡镇分管领导、人大主席、民政所长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培训班;②乡镇指导小组举办以村“两委”班子成员、选民登记员、县乡人大代表为对象的培训班;③村党支部举办以村民代表、党员和村民小组长为对象的培训班。通过三级培训,能够有效地将县指导小组的意图传达到村民中去。第三,实行互动交流。这是工作指导与具体操作的结合部。培训班不仅有灌输的作用,还应有释疑与反馈的功能。我们通过三级培训把下面提出的许多问题收集上来,统一解答,以求得统一认识、统一操作。 精心提出规范严于分类 规范是实施指导的有效手段,没有规范,指导就无法实施。除已有的法律规范外,还应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以指导为目标的规范有三项功能,一是强制性的,必须做到的;二是禁止性的,必须遵守而不能违反的;三是允许性的,没有明确规定或是规定不明确的。我们以要求的形式提出规范。对强制性的步骤与程序,要求“规定的步骤一个也不能少,确立的程序一项也不能变”;对禁止性的操作方法,发现一项纠正一项,不搞下不为例;对允许性的操作方法,提出一个总体原则,即必须符合“村民说了算”的原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表决。 重心落在监督勤于调度 监督是落实指导的有效保证。由于村委会换届选举涉及面广,人口群庞大,而且村民从总体上说,在目前的政治构架中处于弱势地位。怎样来保证“村民说了算”原则下的有效选举,有效的手段就是采取整体监督与个别处理相结合的办法,突出调度职能。所谓调度,就是收集各个区域的基本情况,对有效的数据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基本经验,部署新的安排。通过调度,发现问题,确立典型,改进方法,强化动力,提高效率,促进平衡,协调发展。调度的及时性、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能在相当程度上减少问题的存积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在调度中,我们有三种类型:①单项调度,一般为2—3天调度一次,用以收集进度;②综合调度,一般为3—4天调度一次,用以分析情况,提出要求;③阶段调度,一般为7—10天调度一次,为召开调度会作好准备。在上述各项调度中,阶段调度是重头戏,我们总共进行了四个阶段的调度,第一个阶段的调度,主要是考察宣传动员、制订方案、举办培训、选民登记的情况与进度(如下表) 传达会议情况 是否制订方案(含各村情况) 培训情况 选民登记员人数 总人口数 总户数 选民数 选民公布日期 会议形式 参加会议对象 参加会议人数 乡镇 村 期数 人数 期数 人数 对 象 其 中 村民代表 户代表 党员 其它 这一阶段的调度作用在于:①反映各乡镇对待换届选举工作的态度,了解其重视的程度;②反映开展工作的深度,了解其工作的实与虚;③反映工作的进度,了解其是否与县指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保持一致,按时跟进。 第二阶段的调度,主要是考察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情况(如下表), 村委会数 村小组数 以村民大会形式投 票 以户代表形式投 票 以村小组形式投 票 选委会构成 选委会名单公布日期 村数 组数 人数 票数 村数 组数 人数 票数 村数 组数 人数 票数 村民代表 党员 妇女 其作用在于:①比较各投票形式的优劣和在投票方式的选择上是否适合实际情况;②反映对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的态度,了解是否采用了这三种强制性的方式;③反映村选委会的构成是否符合允许性的要求。 第三阶段的调度,主要是考察提名初步候选人的情况(如下表), 提名方式及投票 提名候选人构成(人) 提名候选人公布日期 以村民大会形式投 票 以户代表形式投 票 以村小组形式投 票 主任数 副主任数 委员会 有效票 无效票 人数 有效票 无效票 人数 有效票 无效票 人数 其作用在于:①提示和强调只能采用所规定的投票方式而不能采用其它方式;②反映提名候选人广泛性和参加提名候选人的参与度,了解初步候选人有否内定的违法情况。 第四阶段的调度,则是考察正式候选人的产生情况(如下表), 村 委 会 职 数 正式候选人构成情况 规 模 建议职数 村民大会认定数 主任数 副 主任 数 委员数 名单公布日期 1500人口以下的村数 1500人口以上的村数 3000人口以上的村数 其作用在于:①反映村委会的职数与村民的要求是否相吻合;②比较正式候选人的构成及其数量是否贯彻了差额竞选的原则。 在强化调度过程的同时,着力提高调度会议的质量,突出会议的中心议题、讨论范围,解决问题的措施,坚持一个口子解答问题,一个调子处理问题,一个班子讨论问题,并且揭问题不捂盖子,揭短处不给面子,揭难处不另开口子,使每次调度会成为一轮新的高压态势,由此形成一个个动力源。每次调度会都由乡镇党委书记参加,不得指派其它人代理,保持了种高度严谨的氛围。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长和村支书都是村民民主选举的吗?怎样选的?

村长是由村民民主选举的,村主任是由党支部直接派任的,村长村支书选举如下:1、现在无村长一职。村民自治组织为村委会,设村委会主任;2、村主任必须是由本村全体选民投票选举产生,不许任命;3、村党支部必须由本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村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可以由上级党委任命,支部委员不能任命;4、选举程序:支部换届的程序如下:1、县乡两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2、制定村级换届方案;3、宣传、发动、公开职数、标准等相关信息;4、候选人报名,上级进行资格审查;5、批准候选人;6、党员大会正式选举;村委会选举如下:1、县乡两级成立领导机构;2、村内成立选举委员会;3、宣传发动;4、选民登记;5、预选;6、召开村民大会正式选举;以上程序都是要在村内进行公示的,如果作为一个村民不了解相关信息,就是宣传工作不到位。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委会选举是不是行使选举权

法律分析:我国选举法中的选举权就是选举县级及以上的人民代表,然后通过代表进行选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村委会选举同样行使选举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流程是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准备工作阶段1、建立县乡村三级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具体人数由镇(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2、改选村民代表。3、由村选举委员会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日。二、村委会换届选举阶段1、选民登记: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计算时间截止到选举日,于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2、候选人的产生:按照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召集超过半数的全体选民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超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出候选人,并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3、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4、外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投票的,但又不愿意放弃投票权利的,可以办理委托投票或信件投票,但应在3日前办理委托手续。5、投票选举:当场当众公布选举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具体流程?

2020村书记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选第三次吗

村委会选举的程序是什么?

民主多数吧

农村村主任选举法

农村选举村干部本村非农户口人员能参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你可以网上搜索。

村委会选举可以实行间接选举吗?

不太清楚

村民代表选举办法是怎么回事

不太清楚

村民选举法怎么样才能罢免村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选举原则〕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第三条 〔村委会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第四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五条 〔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换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六条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  (三)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五)受理有关本次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七)承办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选委会组成〕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九条 〔选委会成员产生〕 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村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村民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条 〔选委会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七)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八)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九)主持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第十一条 〔选委会成员调整〕 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村委会换届选举侯选人是支部书记亲姑夫违章吧?

根据《村委会选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实行近亲属回避原则,配偶双方及近亲属不得同时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内任职。同时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姑夫不算是近亲属,可以参加选举。

选举法有没有规定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是按姓氏笔画排列还是按得票高低排列?

初选按照姓氏笔画,正式选举按照得票多少排序~我们是这样操作的。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民不参加合法吗?

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有权参加,也有权利不参加,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但村民是否参加体现了公民的政治素养和参与意识。

村委会选举委托票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如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与书面委托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也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村民选举可否委托代理人投票?急需!!!

可以委托代理人投票。首先你要满18岁,然后你的代理人也必须满18岁,而且意思必须真实有效

农村村主任选举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扩展资料:1、选举原则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2、机构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村民委员会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是从哪一年开始?

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1988年6月1日起试行,随即各地区逐步开展了村委会直接选举。

选举村长有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般流程如下: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2、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3、提名候选人。4、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关于村干部选举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村干部由支委会和村委会组成,村支委在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换届选举,村委会的换届需要通过村民大会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 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村书记选举票数规定

法律分析: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需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委会选举程序是什么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般流程如下:①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委会的选举应由村民选举委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一经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其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三是进行村民登记,公布选举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举名单的意见,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六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及表决,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事项;②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属本村村民、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符合这三个条 件的村民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③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即“海选”,二是村民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由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④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村委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可作出四种选择: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计票时应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代表选举办法细则

建立县乡村三级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具体人数由镇(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2、改选村民代表。3、由村选举委员会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日。在我国农村,村里面的一些事务基本都有村委会来进行解决。与此同时,村委会的主要领导也是需要符合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到期了以后就需要进行换届选举。一般来说,村里面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参加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县乡村三级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具体人数由镇(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选民登记: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计算时间截止到选举日,于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的产生:按照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召集超过半数的全体选民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超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出候选人,并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拓展资料: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户数较多的村可由十五户推选一人,户数较少的村可由五户推选一人,具体有多少户推选一名代表合适,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二是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置于一个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多少名代表合适,也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委会选举是不是行使选举权

法律分析:参加村委会选举是属于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准确的说选村长行使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定的选举权。两者都是宪法规定的。所以说村委会虽然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但是也有法律规定村委会选举是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己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长和村支书都是村民民主选举的吗?怎样选的?

怎么选的只有选的人知道吧,说实话,我都20岁了,还没见过选票呢。。。。惭愧...惭愧???

村委选举程序及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村委会每5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选举流程如下:1、年满十八岁的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可以申请参加选举;2、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名单有异议可以五日内提出;3、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流程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准备工作阶段1、建立县乡村三级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具体人数由镇(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2、改选村民代表。3、由村选举委员会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日。二、村委会换届选举阶段1、选民登记: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计算时间截止到选举日,于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2、候选人的产生:按照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召集超过半数的全体选民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超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出候选人,并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3、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4、外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投票的,但又不愿意放弃投票权利的,可以办理委托投票或信件投票,但应在3日前办理委托手续。5、投票选举:当场当众公布选举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委会选举第二轮规则

法律上没具体规定二次选举的规则,应该每次选举得票人数都要超过半数以上。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选民的选举条件是什么

法律主观:如果是村党委的公章因该可以(党的内部可能有规定,而且党是上级对下级绝对领导的)如果是村名委员会的似乎就不可以了,这属于村名自治的范围,任何组织不得干涉啊!村民通过民主方式选据村委会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你们可以就此事向县党委反映,当然也可以直接请求县人大保障村民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委会主任选举流程

法律主观: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两委换届选举是事关农村稳定的大事,具有严格的程序。村两委换届必须先选举委员,再由委员选举书记。1、报名参选。选举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四)身体健康;(五)有一定文化知识。2、选举准备。一是成立选举领导机构。镇(处)成立选举领导小组;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二是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户口在本村,享有政治权利。3、确定候选人。根据村庄规模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和职位,以多于应选名额一人的规定确定候选人数。召开预选大会,预选会议要求过半数选民参加有效,按照得票多少当场确定候选人。并于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4、召开选举大会。包括清点参加会议人数、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介绍选举形式、检查密封票箱、核对选票数、分发、讲解选票、选民写票、选民投票、销毁剩余选票、开箱验票、整理选票、唱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等程序。

村委会选举法新规2021流程

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只有一种方式,就是采用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1.第一步:清点人数和确认选举资格。会议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前,应首先清点到会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否则改期进行。2.第二步:通过选举方法。在支部党员大会正式投票选举前,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选举办方法。3.第三步:通过监票人名单。监票人必须经大会全体党员表决通过。4.第四步:公布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前,应向支部党员大会公布下届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并如实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5.第五步:分发选票。选票只发给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多余的选票应封存。6.第六步:填写选票。选举人应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中的规定填写选票。7.第七步:投票和清点选票。首先由选举工作人员投票,接着到会党员按坐席顺序依次投票。然后由监票人开票箱,当众清点收回的选票数。8.计票。通过唱票和记票,将候选人得票数和另选人得票数全部记录下来,以统计每个人的得票数,并按照规定确定支部委员会委员当选人的名单。被选举人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才能够当选。被选举人得票刚刚达到半数未超过半数的,不能当选。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民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各地相继建立了村民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

AB D项与题干不吻合。C的错误就在于将“基层民主建设”这一概念偷换成“基层政权建设”。在我国基层政权是指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仅是村民自治组织,而不是基层政权。“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建设”属于民主范畴,而不属于基层政权建设范畴。

村民选举法

现在还没有什么村民选举法,国家立法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还没有列入立法日程,更别说出台法律。现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办法对选举的程序规定的比较详细)来进行的。你是那个省的,就找一下本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补充: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四)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法管理财务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教育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依法纳税、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扶助残疾人等应尽的义务;(六)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八)因地制宜地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十)妥善处理与邻村和驻本村其他单位的关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等委员会。也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补贴经费从村办经济的收益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收益中解决,县、乡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本地情况合理调整。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和成员若干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接受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每一村民所提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不预选,直接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

《村委会选举与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学习心得。

 一一村民直选的村委会干部素质较高,农村自治组织建设明显加强。通过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农村村委会班子更进入了良性循环轨道,新当选村委会干部普遍出现了 “三高一低”的现象。即党员比例高、致富能手比例高、文化程度高、平均年龄低。如,河南省当选村委会干部中党员占59.2%。比上届提高2.2个百分点;初中以上占88.45%,比上届提高5.1个百分点;各种致富能手占63.1%,比上届提高了19.6个百分点;村委会新班子平均年龄42.5岁,比上届下降1.4岁。实行第一届全面直接选举的广东省,新当选村委会干部中党员占78.7%,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5.3%,比原管理区体制上升3.2个百分点,平均年龄下降2.1岁。新疆新一届村委会干部中党员占57.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70.5%。民主选举使一大批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的人被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使原来的好班子得到巩固,一般的得到加强,软弱涣散的得到调整,各地普遍反映,绝大多数民选的村委会干部责任感强,工作干劲大,群众威信高。  ——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通过农民群众自主选人,初步实现了民主选举;通过农民群众对重大村务的自主决策,初步实现了民主决策;通过农民群众对日常村务的参与,初步实现了民主管理;通过村务公开和农民群众对村干部的评议,初步实现了民主监督,农民群众各项民主权利的行使,增强了群众对村干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从而积极参与和支持村里各项工作,村干部也深刻认识到,村委会的权力是广大村民授予的。只有全心全意依靠群众、为群众服务,廉洁奉公,才会赢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大量事实证明,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使党的群众路线得以发扬光大,使村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进,颐指气使、强迫命令的少了,关心群众疾苦的多了;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少了,廉洁奉公的多了;独断专行、决策失误的少了,依靠群众、民主决策的多了。农民群众普遍反映,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使他们“气顺了,劲大了,心同干部贴得更近了”。今年,许多村委会组织法贯彻落实比较好的地方,农田基本建设、三提五统以及计划生育等过去比较难办的事情,现在好办了。许多村干部深有体会地说:“这难那难,只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大家齐心协力去做,就不难了。”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有何区别?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要是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架构进行规范,一般设立一个村长,若干个副村长及委员,并且明确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选举法”是专门规定有关选举方面的事项的法律。“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是指实行村委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治理,尤其是少数民族区域的村庄,这样有助于发挥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根据村民自治法被群众罢免的村长还有被选举权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被署名的村长,仍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可以再次参加竞选。

村官选举的正常程序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条 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三条 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第四条 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第五条 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2、选民联名提名。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第七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第八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第九条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第十一条 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第二章 村民会议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当选为召集人。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九)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五)报乡级政府备案。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八条 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代表为15名;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为20名。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不得超过20名。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采用下列方式:(一)一次性授权。每届村民代表选举成立后,由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二)专项授权。针对每个具体的重大村务,召开专门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授权内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应向全体村民报告一次工作。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村民代表可以约见村民委员会成员,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方面的具体情况;(二)建议权和批评权。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三)表决权。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参与表决;(四)监督权。村民代表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监督,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代表有权向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五)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权。如发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职务而被打击报复或者被侵害政治、经济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二)密切联系原选区的村民,广泛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通报村民代表会议精神,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三)当带头履行法定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四)树立全局观念,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化解基层矛盾,支持镇村工作。(五)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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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建立党支部的一股程序1.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2.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以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3.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4.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包括时间、出席大会的党员情况、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差额情况、选举结果等;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5.上级批复。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自己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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