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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政工作三严三实对照检查材料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严格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脖的标准要求,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这一主题,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各方面就本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认真查摆剖析,现将查摆剖析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敬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一)理论学习还不够系统全面。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深度广度把握不够,虽然平时较为注意学习,但从客观上总是强调工作忙、任务重,认为只要按党委、政府的要求去做,干好自已的本职就行了,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学习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的学习不够透彻,特别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还不够好,缺乏全面系统的学习。原因主要是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没有得到很好的改造,理想信念还不够牢固,还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工作作风还不够深入扎实。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不足,对分管片各村的情况还不够熟悉,由于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不足,致使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和把握上不够精准,特别是受一些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影响,容易出现被动应付的现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不够充分,致使一些工作做得不全面不彻底。其根源在于自己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树立的不够牢固,自己的宗旨观念、为民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创新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基层民政工作创新不够,按部就班,局限于贯彻上级部署上,结合镇村工作实际缺乏独创精神,尤其是在创特色、创典型上没有很大突破;二是对片上的工作虽然强调要有新的提高、新的发展,但要求不高、把关不严,没有用一流的标准去衡量,满足于不落后就行。   二、今后努力方向   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通过加强学习实践、加强党性锻炼、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来切实加以改正,努力做一名党组织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勤务员。   (一)突出学习实践,全面增强自己的综合素质。树立时时学习、终身学习的思想,进一步加强群众路线的学习实践,坚持把理论修养同思想修养紧密结合起来,注意用群众路线的先进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切实解决纠正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取向问题,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多样化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考验,全面增强自己的综合素质。   (二)致力服务群众,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效能。要勤于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实情、找准症结、破解难题,集思广益凝心聚力地促进工作、推动发展、构建和揩;要树牢群众观念,真正把群众拥不拥护、赞不赞成、满不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统筹分管部门和包片工作,科学运筹,合理安排,学会五指弹琴,既抓工作重点又统筹兼顾其它工作,不断提升自己服务群众促进发展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开创工作新局面。服务群众的过程,是不断遇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保持敢作敢为的勇气和豪情,认真分析形势,正视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迎难而上,敢为人先,争创一流,促进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在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严格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脖的总要求,大理弘扬和践行焦裕禄精神,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的组织纪律,积极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认真查摆自身存在问题,做到边学边改即行即改。今后,我将进一步提振精神,创新进取,敬业奉献,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民政部: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意见》提出要全方位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主要包括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等4项措施。其中,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要积极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完善相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政策,健全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同时,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层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另一方面,《意见》表示需加强养老服务消费支撑保障,主要包括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等3项措施。其中,要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确保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到2022年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2020年底前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1万名养老院院长、200万名养老护理员、10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意见》还提出要繁荣老年用品市场;培育养老服务消费新业态;提高老年人消费支付能力;优化养老服务营商和消费环境等。

2016年景洪市人民政府最新任命通知

州委常委、市委书记 木崇根主持市委全面工作;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副书记、市长 刘俊杰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市委副书记 尹显红  协助市委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兼任市委党校校长;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外事工作、市委办公室、市委研究室、市委督查室、市委机要局、市委保密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侨联、市残联;联系军队。 市委副书记 赵开锋协助市委书记抓好新农村建设工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岩香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高建越主持市纪委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寇文华  主持市委政法委和市委市政府群众工作部工作;负责政法工作;分管信访、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武警部队。市委常委、武装部政委 秦翔四  主持市人民武装部党委工作;负责军事(市武委会、民兵、预备役、边境军民联防)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培兰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有关工作。-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岩香宝  主持市委宣传部工作;负责思想宣传、意识形态、对外宣传工作;分管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文产办(市节庆办)、市文明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马晓冬  主持市委组织部工作;负责组织、统战、人事、老干部工作;分管市委统战部、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市委老干部局、市直机关工委和市委党史研究室。

河南春节优惠景区2019河南春节出游惠民政策时间+优惠河南春节文艺演出表

河南春节有很多活动,小伙伴们可以了解一下,很多景点都有打折活动,大家可以趁着这段时间去河南部分景点游玩,各个城市都有不同的活动,下面是相关汇总,一起去看看。河南各地景区春节出游惠民政策春节前后,全省多家景区将推出丰盛的假日出游大餐。1.郑州市登封嵩山少林景区时间:1月12日-3月31日优惠政策:游客参与以下两项体验活动,皆可享受五折以上优惠:参观嵩山少林景区,拜师学艺体验少林功夫。参观嵩阳书院景区,可身着宋服,体验中华国学礼仪,在北宋最高学府祈福学业有成郑州方特梦幻王国时间:1月26日—2月28日(2月3日、4日闭园)夜场时间:15:30-21:30优惠政策:新春灯会夜场门票半价新密伏羲山大峡谷时间:12月1日起优惠政策:红石林景区:门票原价60元,优惠价30元巩义杜甫故里时间:2月5日—10日优惠政策:2月5日—6日,郑州、洛阳游客凭本人身份证享门票五折优惠;2月7日—8日,济源、新乡游客凭本人身份证享门票五折优惠;2月9日—10日,平顶山、许昌游客凭本人身份证享门票五折优惠新郑郑国车马坑时间:2月5日—2月10日优惠政策:全家游购买景区全价票,买3免1;春节假期间生日的游客凭身份证免费参观2.开封市清明上河园第十九届大宋·年民俗文化节时间:2月5日—2月24日优惠政策:购买白天门票可免费夜游、观赏第二届国际灯笼节第二届国际灯笼节时间:2月5日—2月24日优惠政策:下午5点即可入园夜游清园,原价120元,活动期间票价80元,农历正月十四、十五、十六,凡购买元宵民俗狂欢夜的门票下午两点即可入园。春节期间,凡购买《大宋·东京梦华》晚会票,早上9点即可入园,无需再次购买白天门票,晚上可免费夜游,观赏第二届国际灯笼节。铁塔景区时间:春节期间优惠政策:门票由原来的40元降为30元万岁山时间:1月12日-3月31日(春节正月初一至正月十六期间除外)优惠政策:万岁山景区门票60元,国际大马戏门票60元,优惠期间只需60元即可得到万岁山景区门票和国际大马戏门票;翰园碑林时间:2月5日—2月20日优惠政策:第十二届翰园碑春节祭祖大庙会暨翰园灯会。3.洛阳市高铁半价游洛阳时间:1月11日—9月30日优惠政策:全国乘高铁抵洛游客,可持纸质车票到全市35家景区购买门票享半价优惠,入住部分酒店享房价优惠龙门石窟时间:1月12日—2月3日优惠政策:门票半价优惠;对60周岁以上(含60岁)游客门票免费白云山景区1月12日—2月28日优惠政策:凭白云山门票可免费到白云山滑雪(限时一小时),可免费看灯展,参加大庙会龙潭大峡谷景区时间:2月4日—2月6日优惠政策:免门票龙潭大峡谷首届冰雪节时间:1月1日—1月31日优惠政策:实行半价(40元/人)优惠龙潭大峡谷春节庙会时间:2月5日—2月19日优惠政策:实行半价(40元/人)优惠老君山时间:1月1日—2月20日旅游活动:冰挂文化节鸡冠洞景区时间:2月5日—2月10日优惠政策:凭鸡冠洞景区当日门票高空玻璃索桥—幸福桥免费4.平顶山尧山·中原大佛景区2019年中原大佛景区新春庙会时间:1月1日—3月1日优惠政策:中原大佛景区门票半价尧山景区·冰雪旅游时间:1月1日—3月1日优惠政策:尧山景区免景区门票5.安阳市红旗渠风景区时间:1月1日—2月28日(2月5日-2月11日除外)优惠政策:凭当天景区全价门票,中午可到景区红立方餐厅免费就餐(自助餐)、可免费游览红旗渠冰雕馆、VR馆(衍生品除外)、可免费观看红旗渠实景演出。游客根据实际需求三选一殷墟时间:2月11日至13日优惠政策:门票半价优惠林州太行大峡谷时间:1月12日—2月10日优惠政策:门票半价优惠(100元/人)6.鹤壁市摘星台时间:正月初一至十六优惠政策:免收门票7.新乡市比干庙景区时间:2月5日(大年初一)优惠政策:门票免费8.焦作市云台山景区优惠政策:1月1—3月17日门票半价(其中,3月1日至17日女士免门票);夜游云溪谷大型灯光秀门票和车票合计50元/人,焦作市民30元/人;3月1日—11月30日,凡持身份证购买云台山景区正价门票的游客,可享受一年之内任选3天,各个景点不限次数任意游览;青天河景区2月4日—10日,门票全免优惠(需购买2元/人的保险);1月12日—2月28日,凭青天河景区船票享受免月山寺门票的优惠神农山景区时间:2月5日—2月20日优惠政策:焦作、济源地区市民持本人有效证件,门票20元/人9.濮阳市濮阳水秀大剧院时间:1月12日—2月20日优惠政策:通过“水秀云商城”购票8.8折优惠10.许昌市神_古镇景区时间:2月5日-2月19日优惠政策:免费五彩大地观光休闲旅游区时间:1月12日-2月20日优惠政策:腊梅文化节期间免费参观室内花展11.漯河市许慎文化园时间:大年初一优惠政策:大年初一免费。全市所有景区对警察免费开放12.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文化博物馆时间:春节期间优惠政策:免门票三门峡黄河丹峡景区时间:1月1日—2月28日优惠政策:三门峡持身份证游览黄河丹峡、神仙峡门票半价;渑池县持身份证游览黄河丹峡、神仙峡门票10元13.南阳市老界岭时间:1月12日—3月31日优惠政策:1月12日—2月28日,免门票,索道五折,木屋五折入住;3月1日—3月31日,门票五折,索道七折,木屋五折入住(提前预定)桐柏山淮源风景区时间:2月4日—2月5日优惠政策:门票免费南召五朵山景区时间: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优惠政策:免门票老君洞景区时间:大年三十、初一优惠政策:门票半价30元14.商丘市永城芒砀山时间:1月2日—2月20日优惠政策:1月2日—1月29日,芒砀山旅游区A/B联票半价。凡身着汉服参观的游客免芒砀山旅游区A或B联票;3月1日—10日,获得市(县)级以上“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的女士凭荣誉证书及身份证免芒砀山旅游区A或B联票。15.信阳市鸡公山风景区时间:1月1日—1月31日优惠政策:鸡公山主景区门票半价优惠鸡公山风景区民俗庙会时间:2月5日—2月20日优惠政策:凭鸡公山庙会门票享受鸡公山主景区门票半价优惠2019年三八妇女节活动时间:3月4日—3月10日优惠政策:女士免门票鸡公山桃花寨景区时间:1月1日—1月21日优惠政策:信阳市八县两区居民免票活动灵山风景名胜区时间:2月4日—2月5日优惠政策:门票免票香山湖景区时间:2月4日—2月11日优惠政策:免门票黄柏山旅游景区时间:2月5日—2月19日优惠政策:免景区门票16.周口市太昊陵景区时间:农历除夕晚上20点至正月初一下午17点优惠政策:门票7.5折关帝庙景区时间:2月1日优惠政策:门票价格每人13元,每月初一、十五每人10元驻马店老乐山景区时间:1月12日—3月31日优惠政策:1月12日—2月4日,景区门票5折优惠;2月5日—2月22日,景区门票8折优惠;2月23日—3月31日,景区门票5折优惠;“新春灯会直通车”活动,从驻马店市区乘车至景区车费由10元降至1元钱_岈山景区时间:1月28日—2月28日优惠政策:西游文化节“天蓬贺岁”_岈山新春活动,“天蓬贺岁”天蓬元帅率西游演出人员给春节游客派发红包和八戒面具金顶山景区时间:春节期间优惠政策:宫灯展40元,5D玻璃天桥30元(原价48元),丛林穿梭50元(原价80元),七彩花草30元(原价48),摩天轮20元(原价40元)喊泉50米15元,30米10元17.济源市济源五龙口风景名胜区时间:1月1日—2月28日优惠政策:济源市民凭本人身份证可享受免门票政策,(大年初一至大年十六除外)2019春节文艺演出攻略1.郑州市郑州园博园时间:2月5日至24日内容:“喜迎新春灯耀园博”2019年郑州园博园新春灯会时间:2月5日至11日,2月15、16、19、20、23、24日内容:特色文化演绎、民俗文化展演时间:2月5日至24日内容:行吟歌手展演中原福塔庙会时间:2月4日至20日内容:民俗表演、传统戏曲、传统手工艺、马戏杂技等康百万庄园时间:2月5日至9日内容:祈福纳祥康百万,福禄寿禧大拜年竹林长寿山景区时间:2月1日至3月底内容:春节灯光节、庙会、风车节、梅花节杜甫故里时间:1月20日至2月20日内容:迎新春灯会、美食民俗庙会黄河风景名胜区时间:每天上午11:00和下午15:30内容:仿古实景演艺《桃园三结义》九龙口冰雪大世界时间:2月16日至3月3日内容:“九龙口滑雪节”,滑雪、真人CS、越野摩托等方特梦幻王国时间:1月26日至2月28日(2月3日、4日闭园)夜场时间:15:30-21:30内容:方特新春灯会黄帝故里景区时间:2月4日至20日内容:新春民俗表演嵩山景区时间:1月12日至3月31日内容:祈福游嵩山,民俗大联欢新田城第二届古风潮玩新春庙会时间:2月18日至24日内容:FM91.2首届古风潮玩新春庙会河南艺术中心时间:1月15日晚19:30内容:越调《吉鸿昌》时间:1月22日晚19:30内容:2019河南省新春京剧晚会时间:2月18日晚19:30内容:2019河南省元宵节民族音乐会河南省“红色文艺轻骑兵”新春走基层时间:1月22日地点:巩义市小关镇南岭新村内容:艺术名家慰问演出2.开封市清明上河园时间:2月5日至24日内容:第十九届大宋·年民俗文化节;第二届国际灯笼节;2019贺岁版《大宋·东京梦华》开封府时间:春节期间内容:包大人迎新送春、辞旧迎新开封府、开封府元宵佳节打灯谜、宋民俗体验、书画文化展示、同乐送福龙亭景区时间:春节期间内容:2019大宋上元灯会铁塔景区时间:春节期间内容:“登塔祈福步步高佛禅文化贺新年”主题活动万岁山时间:2月5日至20日内容:第十六届春节大庙会(水浒灯会/火红节)大相国寺时间:春节期间内容:新年祈福撞钟活动、新年祈福法会、大相国寺梵乐演出(2月5日至10日)中国翰园时间:2月5日至20日内容:第二十届翰园春节祭祖大庙会暨翰园灯会兰考县春节戏曲展演时间:2月6日至11日内容:九个民营剧团在兰考礼堂举行传统戏曲展演活动河南省“红色文艺轻骑兵”新春走基层时间:1月20日、28日地点:开封市兰考县三义寨乡付楼村、尉氏县新尉园区枣朱村内容:艺术名家慰问演出3.洛阳市冰雪嘉年华时间:12月12日至2月20日内容:老君山景区冰挂文化节;鸡冠洞景区“滑雪寻俗泡温泉,鸡冠洞里过大年”;白云山举办七彩冰雪节华和“梦幻灯光秀,冰雪童话城,高山大庙会”隋唐遗址植物园时间:2月5日至20日内容:2019春节河洛文化庙会暨首届隋唐园灯会王城公园时间:2月5日至20日内容:“2019王城新春游园会”,民俗文化、民间手工艺、高跷秧歌等龙潭大峡谷时间:2月5日至19日内容:“龙潭大峡谷春节庙会”,吃美食观民俗文化表演时间:1月1日至31日内容:龙潭大峡谷首届冰雪节龙门石窟时间:1月28日至2月24日内容:“新春祈福游灯会”,百米灯笼长廊时间:2月1日至20日内容:龙门牡丹迎春来鸡冠洞景区时间:2月5日至10日内容:新春民俗文化活动,高空舞狮、变脸喷火、快闪秀、广场篝火狂欢、豫西民俗民间绝活、抬花轿、杂技表演等河南省“红色文艺轻骑兵”新春走基层时间:1月16日地点:洛阳市嵩县车村镇天桥沟村、库区乡桥北村内容:艺术名家慰问演出平顶山市宝丰县第二十五届民间艺术大赛时间:2月13日上午9:00郏县三苏园景区时间:春节期间内容:“迎春灯会”,彩灯展、大马戏、美食街区、儿童乐园等4.安阳市林州太行大峡谷时间:1月30日至2月23日内容:首届民俗文化灯光艺术节,安阳地区规模最大的春节民俗表演殷墟春节期间时间:2月11日殷商文化情景剧;元宵节猜灯谜道口古镇古镇正月火神古庙会时间:3月3日至3月5日“游运河、观灯展、逛古镇、赏民俗”道口古镇大型民俗展演活动时间:3月4日至3月8日道口古镇春节灯展活动时间:3月4日至3月8日5.鹤壁市浚县古城西城门楼及大_山景区广场时间:2月5日至3月2日内容:抬花轿民俗表演云梦山景区时间:2月5日至3月5日内容:云梦山新春祈福庙会,走福门、挂许愿牌、击许愿鼓、“调师离位”情景剧演出、武士迎宾等桑园小镇时间:春节期间内容:游桑园、赏民俗、品美食、滑雪等6.新乡市比干庙景区内容:上香、祈福、拜财神南太行景区时间:2月5日至20日内容:八里沟“迎春踏雪赏冰瀑”;天界山“登高健身,新春祈福”;九莲山“金猪纳祥,庙会祈福”;万仙山“财神送福,郭亮过大年”长垣县第二届民俗文化旅游节时间:2月19日内容:长垣县如意园

人民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什么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本级政府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起草或组织起草、修改、审核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作。(三)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组织清理编纂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审查、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综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五)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办理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六)承办向本级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本级政府行政应诉事务;指导本地区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地区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统计。(七)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办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行政法律、法规咨询工作及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可以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经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经费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会组织的支持和保障,是工会依法开展正常工作的基础。具体来说,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1. 为工会提供场所: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保证办公条件符合需要和实际情况。2. 为工会提供设施: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会组织工作需要,为其配备必要的设施,比如会议室、电脑等。3. 为工会提供经费支持: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给予工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支持,包括工会经费、活动经费等。总之,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工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工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支持和保障有哪些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经费支持。具体来说,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提供符合工作需要的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会提供支持和保障,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需为工会提供符合需求的场所和设施,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促进工会健康有序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经费支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9部省政府规章  (一)《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省政府令第4号,1998年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  (三)《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  (四)《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3日公布,2006年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  (五)《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4号)。  (六)《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6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  (七)《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6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  (八)《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17号,2006年省政府令第6号第一次修正,2009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省政府令第4号第三次修正)。  (九)《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1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省政府令第3号第二次修正)。二、对2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省植物检疫机构应加强境外引种的检疫监督和试种观察,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承担。”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删去《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施工”。  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三)将《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中的“委托单位”修改为“授权的单位”。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u01da

宜昌市民政局关于市优抚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宜昌市民政局关于市优抚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为充实市优抚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做好我市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服务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市人社部门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为做好此次招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岗位、职数和条件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临床医疗岗位4名;护理岗位2名;健康教育岗位1名;行政管理岗位1名。   (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志于从事精神卫生工作。   2、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应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 (3)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受理应聘的。   (二)岗位条件   1、临床医疗岗位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且具备医师执业资格,大学专科毕业且具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45周岁以下(1967年8月1日以后出生),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两年及以上。   2、护理岗位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且具护士执业资格,大学专科毕业且具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45周岁以下(1967年8月1日以后出生),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两年及以上。   3、行政管理岗位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且具相应执业资格,大学专科毕业且具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40周岁以下(1972年8月1日以后出生),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两年及以上。   4、健康教育岗位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且具相应执业资格,大学专科毕业且具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40周岁以下(1972年8月1日以后出生),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两年及以上。   二、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在市人社局的指导监督下,由市民政局和优抚医院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笔试和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具体程序和方法如下:(一)发布招聘公告: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民政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 2、报名地点:市优抚医院政工科(宜昌开发区厦门路2号),联系电话:0717-6330448。  3、报名时须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相关证件,《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一式二份及近期免冠1寸彩色登记照片3张。   4、资格审查由市民政局和市优抚医院指派专人负责,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能报名。报名结束后,考生在笔试前一天凭身份证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宜昌市西陵区环城北路40号339室)交考试报名费100元,领取准考证。(三)考试1、笔试。笔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组织专家命题,统一阅卷评分。笔试科目和内容: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具体内容为:(1)综合基础知识包括重要时事、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管理、历史、科技等常识以及公文写作等。(2)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医疗、护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笔试满分为100分,公共基础知识部分占40%,专业知识部分占60%。 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2、面试。面试工作由市民政局和市优抚医院负责组织实施,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水平、语言表达、综合分析、组织协调等方面的能力。面试人员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其中,护理、行政管理岗位进入面试人选与招聘职数须达到1:3比例;临床医疗和健康宣教岗位面试人选须达到合格分数线。 面试评委由7人组成。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由市优抚医院直接通知到每位面试考生。考生须同时持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缺任何一种证件者,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考试计分   临床医疗和健康教育岗位综合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综合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方能进入下一程序。其他岗位采取权重计分法计算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四)体检与考核1、体检。 体检人选根据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数以1:1的比例确定。如体检对象不合格,则从参加该岗位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或核减、取消相应岗位。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工作由市优抚医院统一组织,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2、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形成考核综合材料,同时对考核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如考核对象不合格,则从参加该岗位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或核减、取消该招聘岗位。(五)公示与聘用考核结束后,由市民政局党组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对拟聘对象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   三、工作要求   1、招聘工作要严肃纪律,秉公办事,并主动接受监督。   2、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掌握政策和条件,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优抚医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王庆玉   副组长:杨建群   成员:徐乔生、杨东泉、熊长英   监督小组组长由杨建群同志兼任,监督小组成员为唐爱民。        宜昌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常德市民政局关于阳光孤儿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常德市阳光孤儿院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为做好招聘工作,根据湘人社发〔2011〕45号和常办发〔2010〕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市阳光孤儿院为市民政局所属民办福利机构。   二、招聘岗位和数量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教师2名。其中:计算机教师1名;体育教师1名。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应聘。   三、招聘原则   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正义感和原则性;   2、对孤儿有爱心,有奉献精神,安心乡村工作;   3、身心健康;   4、年龄28岁以下(1984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证。报考计算机教师须计算机类专业毕业,报考体育教师须体育学类专业毕业。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市人社局审批   (二)发布招聘信息:将审批的招聘方案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和市人社局网站向社会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表》,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由市民政局和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如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经发现,随时取消资格。   (四)确定开考比例:按招聘岗位数与报考人数不低于1:5的比例确定,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经市人社局批准,取消招聘计划。   (五)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总分为100分。均委托市人力资源考试院组织实施。   1、笔试(占总成绩的60%):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占笔试成绩的40%)和专业知识考试(占笔试成绩的60%)。   2、面试(占总成绩的40%):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笔试成绩相同的,以专业知识高者为先。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六)体检: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者为先。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办法执行。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七)考核:由市民政局和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核,主要是对应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八)递补:如有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经市人社局同意,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次数不超过壹次。 (九)确定拟聘对象: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由招聘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市人社局审查。审查合格招聘人员名单在招聘方案发布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聘用审批:公示期满无异的,由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表》和《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连同“拟聘人员公示情况报告”和本人档案经市民政局审核,报市人社局审批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五、组织、纪律与监督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朱绍松任组长,杨绍军任副组长,沈静、夏法勤为成员,夏法勤具体负责招聘协调工作。   (二)加强监督。必须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湘人社发〔2011〕45号文件要求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社局。整个招聘工作要在市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和市人社局指导下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本次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纪律规定,要认真落实公开招聘工作中的公开制度、回避制度、申报核准制度和考试 制度。对违反公开招聘程序和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视情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后;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要依规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湘人社发【2011】45号和常办发【2010】2号文件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政优抚对象是哪六种对象

法律主观:近来有许多人都对重点优抚对象是什么含义比较感兴趣,但其实大多数人对重点优抚对象是什么含义都不太了解,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重点优抚对象 1、“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三红”(指在乡 退伍 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3、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 入伍 ,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4、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 (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二、什么是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三、优抚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 (一)抚恤对象包括: 1、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三红:在乡退伍的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3、其他抚恤对象:残疾军人、伤残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 (二)优待对象包括: 1、现役军人; 2、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特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4、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 好了,以上数据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关于重点优抚对象是什么含义相关解答,我相信每个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的人,对重点优抚对象是什么含义情况一定有了更加明确深刻的了解。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法律客观: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投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中国有优抚对象4000多万人,其中享有国家抚恤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为450万人。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优抚优待的法规,如1950年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兵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5个规定,建立起了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象的优抚制度。当时的规定主要涉及优待和抚恤问题,后来逐步扩展到安置、养老等措施和服务上。1981年和1982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分别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军队干部离退休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1984年第六届中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其中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废除了50年代颁布的5个条例,建立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

12 . 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是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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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二00五年二月六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全省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737项(含部分中央在湘单位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0项),予以继续实施。其中,有11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5项(用“*”号注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实施机关52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14个,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省政府对全省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目录管理并予以公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地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项目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纳入《湖南省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地各部门一律停止实施。今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2005年4月1日以后新增、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向省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相应地对《目录》进行项目增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行政许可项目作相应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与本决定公布的《目录》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省、市、县三级审批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地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4限制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5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6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7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8工程咨询单位(丙级)资格认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9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10供电营业许可省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审核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3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改造、改变用途、报废审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1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审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15动员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审批省人民政府《国防交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一、市直部门目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部门名称序号事项名称设立的依据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局1对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2基建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4月2日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十六、四十条。 3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许可的核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4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的审批(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的审批)《外资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十二条。 5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书面协议(合同)的审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2008年修正本,2008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四、五、九条。 6无线电频率指配、台(站)设置及呼号指配的审批《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十一、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第五、八、十七、十九条。 7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为初审)、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设立的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9市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10单位和个人在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11市属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的初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属于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的事项市公安局12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的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一、二十六条。 13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4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的核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 1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四条。 1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九条。 17运输、携运枪支弹药许可证的审批《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四十八条。 18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典当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19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六条。 20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市公安局21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十二条;《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七条。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2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及竣工验收核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25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审批《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26设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学校(专业)、保安培训机构的初审《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五条。属于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的事项27护照的核准《护照法》第五条。 28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核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十条。 29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延期、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审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六、十九、二十一条。 30外国人来华签证、证件及延期、加签的审批《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第十三、二十五条。 3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3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法》第十一、十三条。 3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第十五条。 34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车证核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5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机动车牌证补换发的核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六条。 36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审验、注销的核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市公安局3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 38出海船舶户口簿、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范围的规定》(云政发[1990]166号)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昆明、西双版纳、思茅、德宏、保山、昭通的机场,昆明火车站、昆明火车北站、开远火车站、曲靖火车站、东川火车站”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场、火车站”;第四款中的“地、州、市、县的看守所”修改为“省、州(市)、县(市、区)的看守所”。  2、删去《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38号)第二十六条。  3、删去《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4、将《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费。”  5、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第十二条修改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新办农业企业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二、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十条  7、《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8、《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七条  9、《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七条  10、《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第十五条  (二)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1、《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云政发[1991]111号)名称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2、《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56号)第三条  13、《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七条  14、《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云政办发[2004]68号)第三条、第四条  15、《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5]101号)第七条  1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第四条三、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7、《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89]212号)第五十九条  18、《云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90]140号)第二十二条  19、《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六条  20、《云南省地质勘查设施保护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250号)第十三条  21、《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云政发[1993]42号)第三十二条  22、《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23、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七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程序规定”。四、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24、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5、将《云南省公园管理办法》(云政发[1988]111号)第二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6、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云政发[1991]81号)第九条中的“《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修改为“《保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中的“《保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保密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修改为“《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27、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三条第(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8、将《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云政发[1992]47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为“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第三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9、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中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修改为“《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30、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1、将《云南省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2、将《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修改为“《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33、将《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4、将《云南省行政赔偿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35、将《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十三条中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为“《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36、将《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一条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五条”。  37、将《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云政发[2003]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7日豫政〔1985〕58号发布)1.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2.删去第四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二、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1.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三、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号发布)1.删去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2.将第八条中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四、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1.删去第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2.将第十六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3.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4.将第十七条中的“消防条例”修改为“消防法”。五、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8月31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1.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在旅馆租房、包房经商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2.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3.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六、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七、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3月13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1.删去第十八条。2.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3.删去第三十一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八、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0号公布)1.将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2.将第十四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九、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1991年10月19日豫政〔1991〕96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十、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十一、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  将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十二、河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8号发布)  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十三、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7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删去第七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将第十七条中的“森林法实施细则”修改为“森林法实施条例”。  3.删去第二十七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十四、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发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七条中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3.将第十条中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4.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5.删去第二十二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十五、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1.删去第四条中的“滞洪办公室”。  2.将第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村应建立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护堤、护坝人员,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4.删去第四十四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的车辆调派

l、固定车辆的人民市政府领导用车,由用车领导或其秘书直接通知驾驶员,相关驾驶员要作好准备,做到随叫随到,保证领导用车。若领导外出学习考察,驾驶员未一同前往的,必须回单位上班,由行政科统一安排调度。2、无固定车辆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用车,由行政科统筹安排,不得直接安排驾驶员出车。3、各科室在城区范围内公务用车,由行政科统一安排;到镇乡或出市区的,报办公室分管行政科副主任统筹调派。4、其它公务用车和外单位借车、租车,必须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由行政科根据现有车辆情况调派。5、办公室各科室工作人员因私事用车,需经办公室分管行政科的副主任同意,由行政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用车。严禁私自调用行政科车辆。私自调用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一切费用由私自调用车辆人员或驾驶员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6、严禁私自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活动。本单位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需用车的,经办公室分管行政科副主任批准作特殊情况安排用车。7、未经同意,擅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8、出车任务完成后,车辆一律入库或在指定车位停放。不按规定停放,造成损失的,由本车驾驶员负责赔偿。9、驾驶员出差报销票据由行政科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财务副主任签批。10、行政科应将派车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报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议案、建议是各级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具有法律效力。提案是各级政协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方面。各项议案、建议、提案,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也是加强政府与群众的联系,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第二章 办理原则第三条 市政府各承办部门要按照高度负责、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好议案、建议和提案。对普遍性问题综合研究,突出性问题专题研究,重要性问题及时研究,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答复,使办理工作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一)凡是应该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抓紧办理,迅速落实,并按规定答复代表或委员。  (二)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在制订规划、计划时积极采纳,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对确实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代表、委员的支持或谅解。第三章 办理要求第四条 建立承办工作网络,严格办理责任制度。各承办部门除了要明确县、局级领导分管,指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和落实具体办理人员,并将上述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备案外,在办理过程中,要在组织、措施上对内容、形式、政策、文字层层把关,务必使其落到实处。第五条 对议案的办理,承办部门要确定一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和办理意见,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主要领导审签,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要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报送交办部门,并答复代表或委员。第六条 严格按照“及时交办、定期检查、限期督办、到期完成”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交办初期普遍联系,中期督促检查(原则上每两月一次),后期逐件清理,按期办理完毕。具体要求如下:  1、议案的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提出方案,半年内写出专题材料报市政府。  2、建议、提案的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报交办部门。  3、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说明理由,并于交办后一周内将原件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擅自转交其它单位。逾期不退者,视为已承办。  4、办复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通报,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厅每两月进行一次。第七条 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做人民公仆的观念,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的原则,既要写出书面意见,认真答复代表、委员,又要努力改进工作,务求落到实处,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和文字的答复上,更不能言行不一。承办工作要结合日常业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克服官僚主义,改进政府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第四章 办理方法第八条 各承办部门必须按照清点登记、分发承办、督促检查、领导审核、打印函复、整理归档的程序办理。要求尽快办理不积压,迅速落实不拖延,抓紧督促不等待,说明情况不推诿。第九条 议案、建议和提案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交办部门明确一个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负责综合各协同办理部门的意见,主动与各协同办理部门联系,协同办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负责写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书面答复意见交主办部门汇总,并与主办部门共同研究办复意见按规定上报。第十条 议案、建议和提案涉及全市性的重要问题,承办部门应取得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及有关部门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信函往来、登门走访、对话座谈等方式,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市政府请示解决的问题,必须按日常工作程序单独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得以办复情况代替请示报告;也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办复情况上报;更不得未经请示,就直接答复代表、委员或向人大、政协汇报。  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都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承办议案、建议、提案时,应站在市政府的角度,从全市大局出发,认真办理,不得上下推诿或矛盾上交。

提交议案是人民政治协商的根本途径吗

  不是的。议案不是人民政协商的根本途径。议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临时设立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向权力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政协提案是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只有参加政协的单位(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才有资格提出提案。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提出提案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二是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三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四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提案也不是人民政治协商的根本途径。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八)加强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十)加强与地方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第十条 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民政和宗教事物局是民政部门吗

市级民政机构有:(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市民政政策规定的草拟和调研;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事务管理,承办局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民政系统政策理论研究、开展目标管理考评、推行政务公开和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及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督查督办、信息、信访、宣传、安全保卫、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二)计划财务科组织拟定全市民政系统有关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管理等措施或办法;负责全市民政事业各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检查全市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资、基建项目等计划的落实情况;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和民政经济的检查、审计、监督;负责并指导全市民政财务统计工作。(三)安置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双拥办、优抚科研究制定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接受安置、服务管理规定和制度,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干休所的建设、指导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岗前培训、职业介绍工作;指导地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协调部队平、战接待转运用工作;拟定全市抚恤、优待有关措施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陵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烈士史料的搜集、整理和编纂;负责对申请烈士称号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查上报工作;拟定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双拥创建活动;协调军政军民关系,解决军地矛盾和军民纠纷,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四)社会福利科拟定全市社会福利工作发展规划和推进全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指导全市福利生产,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登记、年度检查;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困群体的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流乞讨人员的遣送;负责孤儿、弃婴的收养工作及涉外领养材料的上报工作;指导全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社区老年公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落实社区老年服务"星光计划"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慈善事业的发展网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拟定全市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有关措施或规定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福利生产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制定并监督落实全市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措施;负责全市各类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查上报工作;拟定全市福利彩票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市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县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五)社会事务管理科拟定全市儿童收养工作的有关措施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四类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孤儿;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老人员;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征地安置或补偿安置费发放工作;拟定全市婚姻登记工作的有关措施,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全市涉外婚姻及相关材料的审核;负责全市婚介机构的登记、审批和年度检查;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措施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市殡葬改革;负责全市殡葬市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拟定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有关措施或规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市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措施或规定,指导县区开展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建设健康发展。(六)低保科研究并拟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有关措施或办法,并负责实施;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范管理;指导县区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七)救灾救济科(市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掌握、上报、发布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受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赈灾活动;负责全市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及救灾物资仓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八)老龄办负责全市老龄问题的研究,组织并指导协调老年人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九)民间组织管理科、区划地名办拟定全市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会团体组织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措施;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边界线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的调整、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县、区界及本市与周边地市间边界争议的调处,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地名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市地名标牌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指导县区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是哪一天召开,这样安排有何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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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相差几天?为什么?

煞有介事官员派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所属什么落实消防安全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如下:1、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2、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3、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5、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机关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8个内设机构。(一)主席办公室。负责自治区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安排;配合有关处室协调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安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有关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安排;组织起草或参与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综合性材料和重要文件,起草自治区主席的讲话、调研报告;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撰写上述会议简报、纪要;处理自治区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协调督查室和各有关处室确保自治区主席批示和指示的落实;组织收集整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信息,组织编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主要政务活动摘报;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文电工作。(二)综合处。负责办理厅机关的有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办公厅领导同志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安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有关文电处理工作;办理本厅有关往来文件,处理本厅有关来信来访;安排厅务会议并负责记录,督办厅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起草厅领导有关讲话材料、厅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调研报告、会议简报、会议纪要和有关文稿;编发《工作情况交流》;负责本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干部职工普法、扶贫支教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全区政府系统办公室(厅)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与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及区直委、办、厅、局办公室沟通联系;协调办理本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三)第一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资监管、税务、法制、金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编制、机关事务管理、驻外办事处、档案、保密等方面的文电工作;负责接收、转办或办理党委、人大、政协和群团、各民主党派的文电工作。(四)第二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交通运输、铁路、航空、安全生产、煤监、交通战备、工会、工商联、烟草、黄金管理、储备物资管理、电力、石化、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方面的文电工作。(五)第三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发展改革、物价、国土资源、测绘、海洋、地矿、环保、统计等方面的文电工作。(六)第四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科技(知识产权)、水利、农业、林业、农垦、粮食、扶贫、供销、水产畜牧兽医、农业区划、农机、自然科学、科协、地震、气象等方面的文电工作。(七)第五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商务(口岸)、外事、质量监督、港澳台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国际博览事务、保税物流、打私综合治理、贸易促进、检验检疫、海关、海事等方面的文电工作。(八)第六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政(老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管理、旅游、人防、投资促进、水库移民、宗教、残疾人工作等方面的文电工作。(九)第七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教育、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食品药品监管、社会科学、地方志编纂、政府参事、文史、妇女儿童以及红十字等方面的文电工作。(十)第八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监狱、劳教、信访、三大纠纷调处、边海防,以及法院、检察院、军队、国防等方面的文电工作。(十一)文电处。负责文电收发、运转、印鉴管理、文书档案、办公厅保密、文印、公文规范审核、机要通信、文件交换等方面的工作。(十二)信息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室)。负责指导全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规章制度,负责政务信息的编辑和报送工作,并向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有关信息;负责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规划和指导;办理全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电子政务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出版和赠阅工作。(十三)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出国政审工作。(十四)接待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大型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的会务和接待工作,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领导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区内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回邕办事人员的接待等工作。(十五)行政财务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厅机关的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办公厅系统预算、工资统发核算、各类财务报表统计等方面的工作。(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工作;负责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办、落实和反馈工作;负责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转办、答复和督办工作;负责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业务指导;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内设值班室、协调处置处和应急管理处。1. 值班室。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与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联络畅通;接收并办理通过总值班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以及区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传达、转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协助办领导处理突发事件;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2. 协调处置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区应急队伍、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根据国家授权组织开展有关国际救援等工作;督办、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决定事项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承办相关文电和会议;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搜集、汇总、整理工作,提出处置工作建议。3. 应急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研究提出自治区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组织修订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自治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全区应急平台体系规划、建设;组织、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办理自治区应急管理调研、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综合会议等方面的工作和文电。(十八)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并参与起草自治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推进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组织自治区级各职能部门和中直部门为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并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查自治区级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授权,受理行政审批的相关投诉;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考评和奖惩;协调、指导全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政务管理处、政务协调处和政务技术处。1. 政务管理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办公室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其他事务性工作;负责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文电收发、印鉴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后勤服务;负责进驻单位服务质量的考评,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评、考核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宣传工作。2. 政务协调处。负责审核、协调进入与退出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单位;负责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收费事项、确认登记、咨询服务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进入、调整、保留、取消等;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组织并参与起草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决定;负责推进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协调、指导全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务公开、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3. 政务技术处。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以及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的更新、升级、培训和推广;负责配合监察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的数据分析和编发工作;负责起草制定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目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不同类型的企业均应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企业的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革住房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适合企业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二、基本原则  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坚持从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  (一)工资水平较高,房价与家庭收入比4倍以下的企业,职工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足够的住房消费含量,有能力依靠工资收入、公积金积累和住房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不实行住房补贴,但仍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用于职工不断改善住房条件。  (二)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住房资金的企业,可以对新职工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方式实施住房补贴,老职工一般可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三)新建的企业,要坚持新企新制度,实行规范化公司改造的企业,要同时进行住房管理社会化和分配货币化改革;实行聘任制的企业职工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可一步到位,直接进入住房货币分配的新体制;其它新建的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走住房货币化、商品化、社会的道路。  (四)经济效益一般,没有固定住房资金来源的企业,可以实行量力而行的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办法,补贴标准要适当,能补多少就补多少。  (五)经济效益较差,无力实行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暂缓实行,经营状况好转后逐步实行。  (六)坚持国家政策扶持,多渠道加快职工住房建设。继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本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通过集资、合作等形式,建设不同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有条件的企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企业可以建设廉租住房,保障特殊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三、实施对象  (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给予不同形式的住房补贴,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没有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需要住房的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发给的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四、基本形式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坚持实事求是,方式多样。企业可依据不同的性质和经济效益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形式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既可以采取提高单位资助部分的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形式,也可以实行住房补贴的形式。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形式。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公积金。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可采取按月补贴或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方式,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职工,不再给予其他形式的住房补贴。  (二)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补贴是指把单位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资金,转化为向职工个人提供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补贴。住房补贴应按职工个人计算发放,不按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的水平,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确定。  1、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实行《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办法,对此不做统一规定,参照实行的单位,应遵循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2、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购建住房的实际价格,从企业补贴能力和职工负担能力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企业补贴比例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  3、住房补贴可以采取以下多种发放方式:  (1)一次性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是在职工买房时,根据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和现住房的情况,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  (2)按月发放方式。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是将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职工一定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补贴资金来源稳定、数量充足的企业,在妥善做好资金长期规划和安排后,可采取按月补贴方式。  (3)一次性和按月发放相结合方式。一次性和按月发放相结合,是对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采取的一种住房补贴方式。对实行货币化分配前的住房补贴一次性结清挂帐,对实行货币化分配后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存储或记帐。职工购买住房时,将已挂账的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记帐或存储的住房补贴,划转售房单位。  住房补贴的发放,依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现住房情况、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建立轮候制度。  企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单位经济条件、资金来源、职工现实住房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上述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不搞一刀切,不做统一规定,也不要套用机关的补贴方法。总之,统一政策,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在合理确定职工承担住房消费比例的前提下,制定科学规范的货币化方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程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市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的管理,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对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以下简称分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分社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设立分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25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营业场所和必备营业设施;  (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是设立该分社的外省市旅行社的正式职工,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并熟悉有关旅游政策法规;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取得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其中从事国际旅游业务的不得少于8名,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不得少于4名;  (四)具有2名以上专职财务人员,其中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名,会计员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名。第五条 外省市旅行社在京设立分社,应当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分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旅行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旅行社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旅游局或者旅行社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批准其在京设立分社的批准文件;  (五)质量保证金交纳书的复印件;  (六)旅行社资金的验资报告书;  (七)分社主要负责人、导游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在京暂住证明;  (八)分社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第六条 外省市旅行社申请在京设立分社,应当全额一次性向市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其中,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交纳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交纳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市旅游局对在京设立分社的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分社,由市旅游局颁发在京进行旅游业务经营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分别到工商和税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市旅游局应当对取得在京进行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分社进行公告。第九条 分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市旅游局审核批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分社变更其他登记注册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报市旅游局备案。第十条 分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分社不得采取挂靠等方式或者以承包名义进行个体经营;分社及其导游人员不得欺诈勒索、收受回扣、索要小费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市旅游局应当对分社进行年度检查。  分社应当按照市旅游局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第十二条 市旅游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受理旅游者对分社提出的旅游投诉和赔偿请求,对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旅游投诉和赔偿请求,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分社予以赔偿;分社拒不赔偿或者无力赔偿时,市旅游局可以从其质量保证金中划拨,不足部分由设立该分社的外省市旅行社予以补足。第十三条 分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市旅游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分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未取得市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由市旅游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49年11月设立的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是中央人民政府主管全国合作事业的()A行业机构B行政机构C协调机构

体改办沿革 ●1982年5月4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立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其前身是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非常设机构),成立于1980年5月。 ●1998年3月设置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高层次议事机构,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具体工作由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并入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计委沿革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立国家计划委员会。 ●1970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工业交通办公室、劳动部、物资部、地质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八个单位合并组成新的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3月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组建新的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8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外经贸部沿革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撤销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 ●1954年9月原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1982年3月8日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设立对外经济贸易部。 ●1993年3月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内贸部门沿革 ●1949年11月1日正式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管理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1951年,贸易部机关内设国内贸易司。 ●1952年8月7日撤销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 ●1958年2月城市服务部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并,成立第二商业部,商业部改名为第一商业部,同年9月合并为商业部。 ●1970年6月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4个部门合并组建新的商业部。 ●1975年全国供销总社从商业部分出,单独设立机构,列为国务院组成部门;1978年9月25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属国务院;1979年6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设立粮食部。 ●1982年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粮食部合并,设立商业部。 ●1993年4月撤销商业部、物资部,组建国内贸易部。 ●1998年3月国内贸易部改组为国家国内贸易局。 80年代以来的四次机构改革 ------------ 1982年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的第一次规模较大的行政改革,其主因是倡导经济改革、推动官僚体系变革、选拔年代化与知识化的干部。 文化大革命之后,基本坍塌的国家各级政府机构都面临着重建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大量在“文革”中受冲击的干部需要平反,需要回归,使得政府干部队伍迅速膨胀。此次机构改革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要求减少副职,提高素质。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机构数量和人员也按要求大幅度减少。通过改革,下放了经济管理权限、财政收支权限、人事管理权限,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开始落实,建立起了正常的干部离退休制度。国务院的机构由改革前的100个,精简为61个,工作人员总编制缩减1/3左右。 1988年 这次改革首次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强调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淡化微观管理职能。改革的重点是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 国务院部委由原来的45个精简为41个,直属机构从原有的22个减少为19个,人员机构编制比原来的实际人数减少19.2%。 这次改革没有在地方推行,机构、人员的精简后来也有一定的反复。 1993年 这次机构改革是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进行的,其核心任务是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的同时,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中心内容是“政企分开”。其具体要求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理顺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职责权限,避免交叉重复,调整机构设置,精简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这次改革是在认真试点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展开的,历时近三年。 通过改革,国务院原有18个专业经济部门,撤销七个,新组建五个,工业部门的行政编制一般核定为二三百人。这次改革对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进行了大幅度的精简。这部分机构分三种情况进行改革。一种是保留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一种是并入部委,作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还有一种是并入部委成为部委内设的职能局。经过改革和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设13个,办事机构设五个,共设置18个,比原有的44个减少26个。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的国家局。 这样,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41个(含国务院办公厅),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18个,共设置59个,比现有86个减少27个。国务院的非常设机构也进行大幅度的裁减,由85个减少到26个。国务院各部门无论是保留的,还是新设置的,都要严格定编定员。国务院机构定员共精简20%左右。 1998年 这次行政体制与政府机构改革是1949年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第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第二,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督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第三,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第四,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这次改革的重点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适应改革的要求,对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也进行了调整。 通过改革,首先对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进行了大幅度的精简,由原来的40个压缩为29个;同时撤消专业经济主管部门,组建为直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人员也进行了大幅度裁减。2000年,为了加快政企分开的步伐,又将这些国家局再次进行改革,除极少数保留改造外,多数已撤消,加强相应的行业协会的建设。其次对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议事机构也进行了调整。三是大幅度地裁减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重新界定各部门的职能,并将大批职能转移、下放或取消。 据统计,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减少了1/4,有100多项职能下放给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还有100多项职能在国务院各部门内进行转移、合并。经过改革,国务院的机关人员编制由原来的3.2万人减少为1.67万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市范围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二、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旅馆的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设有15间以上客房、50个以上床位或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三、将第七条修改为:  旅馆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平面图以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四、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五、在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旅馆对招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于用工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六、删去原第十条。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旅客住宿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住宿登记单。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旅馆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登记后2小时内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住宿登记过程中获得的旅客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泄露。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旅客在寄存物品时,应当主动配合旅馆办理寄存物品的查验登记手续。旅馆应当严格执行寄存物品的登记、领取和交接手续,并可根据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在登记时对寄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不予寄存;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疑似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控制措施,保护现场。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旅馆应当建立访客登记制度。对进入旅馆客房的会客者,应当征得住宿旅客本人同意,并按照要求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旅客在客房内会客不得超过当日23时。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令、协查单,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及时传阅、核查。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控制措施,保护现场:  (一)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人员;  (二)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疑似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物品。十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禁止旅客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十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十三、在第二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的规定处理。十四、将原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旅馆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登记或者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件信息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或者未按照要求登记、上传旅客身份证件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寄存物品安全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采取控制措施保护现场的;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访客登记的;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值班巡查的;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令、协查单进行登记核查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采取控制措施保护现场的。十五、将原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六、删除原第二十六条。十七、删除原第二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什么为主体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分品种明确保障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

民政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前言怎么写

先写标题,然后写内容。民政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前言的时候,首先写明标题,直接指明编写内容,然后要写出政策汇编前言作用,其次写建立政策汇编前言的必要性,最后写明民政法律法规政策内容以及材料,这样可以让前言的内容更加完善。

和民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 》这本书,作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编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改革内容

(一)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为依据。(二)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范围。全市行政类事业单位分为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区县(自治县)行政类事业单位。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是经市编委认定和中央编办备案,由市编办批复确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区县(自治县)行政类事业单位是经区县(自治县)编委认定和市编办备案,由各区县(自治县)编办批复确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三)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依法规范事业单位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强化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整体转为行政机构,具体采取三种方式进行改革:结合大部门制改革,与现有行政机构合并;不宜合并的,优先调整为现有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在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设置。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到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构,再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采取三种方式进行改革: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较强、工作任务较重且不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独立建制,类别由行政类调整为公益类,并按照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政策进行改革;工作任务不足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逐步萎缩且工作任务严重不足的,予以撤销。(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改革中对涉及行政机构编制的调整,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已经认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但尚未调整到位的,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其编制数只减不增,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机构改革

组建卫计委 重组食药监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本市将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建交委拆分 两个机构或在月底挂牌在2014年2月25日举行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任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任被分别任命,这也意味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正式“分家”,而被拆分的两个机构预计在本月底挂牌。从去年年底开始,就有消息传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即将拆分。同时,在2014年1月上海两会期间,有媒体报道称,按照相关计划,建交委今后或将拆分为“建管委”和“交通委”,并称相关的方案已经递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有望在2月挂牌。今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相关人事任免案,决定任命汤志平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任,孙建平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任。这无疑证实了建交委“分家”的传言。据了解,上世纪90年代,在城市建设高峰时期,为方便管理,上海将交通运营管理的职能划进建委,建委随即改名为“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08年,在大部制改革中,成立“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分后的“建管委”和“交通委”将对接国务院住建部和交通运输部两部。据透露,新的交通委将全盘统筹、规划、运营、管理上海交通,而上海市路政局及交警总队的路设部门划入交通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县(市)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市政府规章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三、实施《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的,或者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修改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四、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重点领域工作,承接好国家、省机构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一、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部门“三定”)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复议监督职责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三、实施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属于规章的,依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四、实施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承担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五、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和合法性。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及其部门承担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三、实施《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四、实施《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要抓紧清理,及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市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区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章  (一)云南省关于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2日云政发〔1986〕158号文件发布)ue004  (二)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9日云政发〔1990〕195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文化站工作规定(1990年12月5日云政发〔1990〕220号文件发布)ue004  (四)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4月26日云政复〔1993〕109号文件批准发布)ue004  (五)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ue004  (六)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ue004  (七)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ue004  (八)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ue004  (九)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ue004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ue004  (一)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云政发〔1993〕263号文件发布)ue004  (二)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1994年1月4日云政发〔1994〕3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7日云政发〔1994〕265号文件发布)ue004  (四)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3月7日云政办发〔1996〕45号文件发布)ue004  (五)云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14日云政发〔1996〕58号文件发布)ue004  (六)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9日云政办发〔1997〕64号文件发布)ue004  (七)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5月14日云政办发〔1997〕73号文件发布)ue004  (八)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6月19日云政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ue004  (九)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1997年7月2日云政发〔1997〕104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5日云政办发〔1997〕202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一)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1998年3月18日云政办发〔1998〕38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二)云南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4月10日云政发〔1998〕69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三)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6月22日云政发〔1998〕109号文件发布)ue004  (十四)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云政发〔1998〕138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五)云南省农村电价管理规定(1998年8月30日云政发〔1998〕168号文件发布)ue004  (十六)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1998年9月2日云政办发〔1998〕184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七)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9月7日云政办发〔1998〕182号文件发布)ue004  (十八)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4日云政发〔1998〕225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九)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1998年12月7日云政发〔1998〕232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云南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月16日云政发〔1999〕9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一)云南省乡(镇)供电所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6月22日云政办发〔1999〕139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二)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14日云政发〔1999〕171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三)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园艺植物品种保护办法(暂行)(2000年9月28日云政发〔2000〕152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四)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11月2日云政办发〔2000〕235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五)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2月27日云政办发〔2001〕34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六)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2001年3月12日云政发〔2001〕34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七)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八)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维修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九)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3月23日云政发〔2001〕41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2001年7月11日云政办发〔2001〕129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一)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8月6日云政办发〔2001〕145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二)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2002年1月23日云政办发〔2002〕12号文件发布)  (三十三)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2002年3月18日云政发〔2002〕38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四)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2002年4月3日云政办发〔2002〕31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五)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12日云政办发〔2002〕68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六)云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2002年7月12日云政发〔2002〕89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七)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8月26日云政办发〔2002〕115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八)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2003年8月18日云政发〔2003〕113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九)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一)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4年3月5日云政发〔2004〕45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二)云南省农业税费改革省对县转移支付办法(2004年4月15日云政办发〔2004〕89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三)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2004年6月15日云政办发〔2004〕133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四)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云政发〔2004〕127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五)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2005年5月21日云政发〔2005〕81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六)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2005年6月1日云政办发〔2005〕104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七)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7日云政办发〔2005〕225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八)云南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2006年3月27日云政发〔2006〕47号文件发布)ue00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澳洲移民政策的变化分析

澳洲移民政策的变化分析。对于移民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移民政策也逐步的完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澳大利亚移民政策的变化。 免费留学评估 免费移民评估 免费签证评估 澳大利亚移民政策十年一大变每年一小变 澳大利亚从2003年全面开放技术移民及商业投资移民,到去年迎来大变革,可谓是“十年一变”。 十年大变:涨价到50万澳元 2010年4月,澳大利亚商业移民和技术移民政策均有大幅调整。移民局逐渐提高了部分投资移民类别的要求,具体表现为:取消了163B企业高管类别;最低要求的家庭净资产额由25万澳元上涨至50万澳元;对申请人的股份比例要求提高。 专家表示,2010年的提价并没有阻止中国人移民的步伐,申请澳大利亚商业移民的人数依然维持火爆,为了从众多的商业移民申请人中挑选出秀的那些,澳移民局于2012年推出移民新政,开始实施在线技术甄选“SkillSelect”申请系统,并正式引入EOI邀请制移民,SkillSelect系统的引入是澳大利亚在管理其所有技术类移民方面的一个重大变革。 之后,澳大利亚移民局又再次宣布对于雇主担保移民政策的重大调整,简化现行的六大类雇主担保签证为两类新的签证类别186和187签证,同时提高雅思成绩为每门6分。同年11月24日,澳大利亚移民局正式开始实施“500万澳元重要投资者签证”政策。 每年小变:总发生在7月前后 每年的7月前后,澳大利亚的移民政策都会有所调整,今年又有哪些变化呢?专家表示,澳大利亚今年的新政集中表现在5个方面:1.澳大利亚境内学生签证续签费用上涨;2.457工作签证政策要求更为严格以及签证费升价;3.最新SOL移民职业清单出炉,变化不大,会计、IT、护士、教师等热门专业,全部留在了新的SOL表中;4.PSW工作签证(申请人必须是2012年11月5日首次拿到学生签证的人)出现第一批签证申请人;5.从2013年7月1日到2014年6月30日不付费类父母移民103类签证(境外)和804类签证(境内)的配额将不超过2295,否则就需要等到下一个财年。 至于商业移民政策,则没有发生变化,目前应该是政策比较平稳的时期。林少恒提醒,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申请人要把握时机尽快申请。

美国各州移民政策的简单分析

【 #美国移民# 导语】美国移民政策各州有利有弊。据美国《世界日报》编译报道,全美各州今年上半年共通过153条移民法律,比2011年后任何一年的全年都多,法律主要包括预算、教育、健保、就业、驾照发放和移民执法等。有些州法对移民有利,如准许无证移民申请驾照,但有的州法则是限制移民。以下是由 无 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1.美国各州移民政策的简单分析   全国只有九个州上半年没有通过移民法律,而其他州的法律范围广泛,包括预算、教育、健保、就业和执照发放等。   全国州议会协会的数据显示,各州还通过238项有关移民的决议,但与州法相比,决议的份量、执行力和受重视的程度相对较低。   在各州关于移民的法律中,预算和财务拨款比重,达23%,其次是有关教育的15%,健保是占14%,驾照和身份证法律是12%,10%是关于执法。   在各州的移民预算法律中,为移民的健保、入籍与难民服务、教育计划和执法而拨款占主要部分。   在移民教育的法律中,七个州是部分或全部采用联邦政府的入籍考试,有的州要求在高中开设公民课。犹他州和康州的教育法律是鼓励无证移民申请高中教育援助金,但密西西比州的教育法律,却是限制移民申请高中教育援助金。   许多州的就业法律规定无证移民可以工作,承认他们有资格领取失业福利和劳工补偿金。   部分州准许无证移民申请驾照,特拉华和夏威夷州是鼓励无证移民申请驾照,康州准许无证移民申请驾照,但不能在投票站使用。   在做出移民健保立法的州中,加州扩大提供穷人和无证移民子女的保险。全国15个州共通过22项有关健保的州法,其中多数是给移民子女和穷人援助,或是规定在健保领域的就业标准。   通过美国移民法律最多的五个州,分别是德州16项、犹他州13项、加州和北达科他州各八项,以及内华达州七项。未通过移民法律的州,分别是麻州、新罕布什尔、佛蒙特、宾州、俄亥俄、肯塔基、北卡罗来纳、威斯康星州和哥伦比亚特区。 2.美国移民方式   杰出人才”(EB-1A)作为职业移民的第一优先类别,是“本领域为数不多的具备引人注目专业能力的顶尖人才之一”,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备特定能力,获得普遍认可,成绩斐然,在国内外拥有盛誉和成就。申请者需证实自己是该领域最杰出的人之一。   优点:   一、作为职业移民的第一优先类别,EB-1A的合格申请人相对较少,与EB-2、EB-3和EB-5相比,EB-1A可大大缩短取得绿卡的时间。   二、EB-1A不需美国雇主的支持,全然不受雇主的约束。法律只要求EB-1A申请人证实他们“打算”继续投身该领域的工作。   三、EB-1A不需要经过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简化过程,缩短时间,减少费用。可直接提出I-140申请。   国家利益豁免(NIW)是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的一个特殊类别。是指美国政府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减免为美国国家利益作出关键贡献的外国人,豁免他们常规EB-2移民登记所需的长期工作和繁复的劳动许可证登记的要求,以便他们可直接向移民局申请,一步到位取得绿卡。NIW建议申请者必须是具备“高等学位”或“特定技能”的人才,如工程师、医生、研究人员、艺术家等。   优点:   一、NIW不需美国雇主的支持和经过PERM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随时更换雇主。   二、NIW的申请门槛较低,NIW适宜更多的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很多留学生或研究人员都具备博士或硕士学位,在工作要求之上获得一定成绩之后,他们就达了NIW的基本上要求。   杰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员(EB-1B)。和EB-1A,都被列入职业移民的第一优先类别。申请者应在特定学术领域获得国际公认的优秀教授或研究人员。   优点   符合下列六个条件之中的两个。在具体的受理标准之中,EB-1B对学术条件要求相对宽松,审批难度介于EB-1A和NIW之间。   1、取得过国家或国际奖项   2、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成员   3、成就被专业媒体报道   4、专业领域有了很大的创意   5、刊登了专业论文   6、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绿卡等待时间较短,获批速度快。 3.移民优势   美国是全世界重工业、高科技、技术革新等领域的孵化园和发源地,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众多领域有着巨大影响力且全球。   经济指数:   无论美国经济衰退与否,做为杰出技术人才,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具有绝对的发展空间。如果是中低端劳动者将处于劣势,美国有着四大移民国中的失业率与最低的法定最低收入标准,中低端技术劳动者移民美国需谨慎考虑。   就业指数:   美国为温带大陆性气候,各地气候差异较大,即有四季如春的地区,也有长年炎热与寒冷的地区。   气候指数:   美国几乎是世界上物价最低的国家,其普通消费品价格在四大移民国中处于最低水平。   物价指数:   美国并非福利国家,美国政府将众多的社会保障责任推给社会承担,而承担方基本为本土各大保险公司,追逐利益是保险公司做为商人的本质,相比其他国家社会保障由政府直接承担,其有效性、适应性、广泛性存在着巨大的本质差异。虽然美国联邦政府及各洲政府也有少量福利提供,但均存在诸多申请门槛。现在美国在福利保障上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全民医疗制度,这意味着仍然有相当多的人口处于缺乏医疗保障的状态,而且药品价格昂贵进一步加重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   福利指数:   美国没有技术移民类别,比较接近的是劳工移民(E3)和人才移民(EB-1),但难度都较大。试图通过类似技术移民的手段能够轻松移民美国,在四大移民国中,美国毫无优势。   移民政策指数:

省人民政府出台政策属于不属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你说的是行政规章。

基层民政所长培训班心得体会

通过近期的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谢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谢每一位授课老师精彩的授课。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己的理论基础,道德水准,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能力和信心。参加本期培训本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和收获: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对学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培训是一种学习的方式,是提高业务知识的最有效手段。21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是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社会,其知识更新、知识折旧日益加快。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个人,要适应和跟上现代社会的发展,唯一的办法就是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通过培训班的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要面对不断更新的工作要求要靠学习,要靠培训,要接受新思维、新举措。要通过学习培训,不断创新思维,以创新的思维应对竞争挑战。我真正认识到加强培训与学习,是我们进一步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的需要。加强培训与学习,则是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最直接的手段之一,也是我们提高业务水平的迫切需要。只有通过加强学习,才能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只有这样,才能不负组织重望,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二、通过学习培训,使我清楚地体会到要不断加强素质、能力的培养和锻炼1是要不断强化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局意识”,是指要站在全局的立场考虑问题,表现在政治上是一种高度的觉悟,表现在思想上是一种崇高的境界,表现在工作上是一种良好的姿态。要求我们用正确的思路来思考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就是要求我们要有超前的思维,要有悟性,有创新精神,而不是仅仅做好自己负责的那一方面的工作了事,要始终保持开拓进取的锐气;要牢记“全局意识”,自觉适应目前形势发展需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增强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和调整好精神状态,为社会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要树立群众利益第一位,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的原则,始终保持健康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增强勇于攻克难关的进取意识,敢于负责,勇挑重担。2 是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熟练工作方法。要学会沟通与协调,要善于与领导、职工、相关服务单位进行沟通,要学会尊重别人,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经常反思工作、学习和生活,把反思当成一种文化,通过反思,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3是要敢于吃亏、吃苦、吃气,弘扬奉献精神。“三吃”是一种高尚的自我牺牲精神、奉献精神,是社会的主流风气。就是要为人处世要心胸开阔,宽以待人。要多体谅他人,遇事多为别人着想,即使别人犯了错误,或冒犯了自己,也不要斤斤计较,以免因小失大,伤害相互之间的感情。要树立奉献精神,树立“吃苦、吃亏、吃气”的思想。吃别人吃不了的苦,做别人做不了的事,忍别人忍不了的事,严格要求自己。

失地农民政策

失地农民享受的政策有:1、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失地农民每月的补偿标准具体包括了:1、土地补偿费,征用山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补助费,征用山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什么重要意义?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召开,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会议通过了北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并改名为北京。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日报》作为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对该次协商建国的盛会予以了充分报道,在宣传性和思想性上取得了很好的新闻效果。因此,站在历史的角度,结合毛泽东的新闻思想,以报道建国盛况的视角全方位审视《人民日报》的立场性与时代性,不仅对了解当时的《人民日报》有所帮助,也对还原那段协商建国的历史有一定价值。人民政协是震动世界的一个巨响。它指出了中国人民前进之路,同时它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运动的路标和结果。十多亿人民将为它欢欣鼓舞,对人类前途获得安慰和感到快乐。来源:党史文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第五条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  (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省重点、大中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二)前项规定以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市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三)县(市)级的管理权限,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的项目,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下一级管理。未经委托,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越级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严格控制议标。第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招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三)工程概况;  (四)招标范围、内容及方式;  (五)对投标单位及其资质的要求。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依照《条例》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申请书。  投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单位名称及概况;  (二)技术力量、资质等级;  (三)大型机械设备、技术装备等情况;  (四)承建工程项目合格率、优良率及获奖情况。  投标单位应持投标申请书及相应资格证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投标。第十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投标的,除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外,还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按工程批准概算的1%-2%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时,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满足勘察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和批准文件;  (三)建设资金、建设地点落实;  (四)有满足建设监理、施工、设备供应需要的图纸。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按统一规定的范本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合同条件、协议条款及合同格式;  (三)工程量清单;  (四)图纸和有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得更改。

2010年新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2010年工作安排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夺取“战危机、保增长”攻坚战全面胜利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至关重要。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实施大投资战略,强化大项目支撑,着力调整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增长质量,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加快城镇化进程,着力保障民生改善、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奋力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3%;财政总收入增长1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9%;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20%;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在1.56吨标准煤以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3.9%和9.1%。今年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五个“坚持”:第一,坚持把结构调整作为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做到“三抓并举”:一手抓传统产业的提升,一手抓新兴产业的培育,一手抓第三产业的壮大,努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第二,坚持把投资拉动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靠激活内资、招商引资加快产业项目建设,靠政府融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持适度的投资强度,促进经济平稳回升。第三,坚持把城镇化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按照“以城带业、以业兴城”的思路,实现“三个集中”,即:产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第四,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立足点。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健全社会保障,发展社会事业,搞好扶贫救济,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高群众生活的满意度和幸福感。第五,坚持把社会稳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畅通诉求渠道,维护群众利益,及时化解矛盾,打击违法犯罪,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加快建设“和谐新密”。围绕上述目标,今年的工作任务可以概括为八个“着力”、八个“突破”。(一)着力抓转型升级,在推进结构调整上求突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煤炭行业要抓住实施新一轮资源整合的契机,引导发展一批洗选煤项目,力争3—5年精煤产量达到500万吨;积极推进煤电冶炼一体化项目,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耐材行业要打响“全国耐火材料生产基地”的牌子,加快重组整合,逐步淘汰年产1万吨以下落后产能,抓好汇特耐材、火宝耐材、光大耐材、顺兴耐材、中寅公司等一批技改项目,提升整体装备水平,培育一批名牌产品、出口创汇大户。造纸行业要从原材料、产成品两端抓起,同步提升档次,逐步实现包装纸向特殊纸转变,低端产品向高端产品转变。建材行业要深化小水泥、小石子综合整治成果,以发展新型干法水泥、新型建材为主攻方向,巩固和提升产业优势。实施扶优扶强政策,筛选一批传统骨干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瞄准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重点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造、服装加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裕中能源综合开发、港华燃气等项目为基础,重点发展煤电、煤层气、生物质能等新型清洁能源产业,加快循环型产业链条建设,形成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以和信建材、龙力水泥等项目为基础,重点发展新材料产业,努力打造专业品牌。以华昌公司、豫密药业、拜纳氟生物工程等项目为基础,重点发展生物环保产业,尽快形成特色产业。以曲梁服装园区为基础,扶植龙头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全面增强服装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壮大第三产业。抓好新密古城、银基黄帝宫度假村、超化寺、神仙洞等景区开发建设,打响以承誉德、青屏宾馆为主的星级酒店和鲁班、金海港等一批名店,叫响“吃在新密、住在新密、玩在新密”的口号,增创旅游产业新优势。抓好城市东区商业圈改造,培育以金博大、丹尼斯为中心的西区商圈,加快新万里物流总部基地建设,优化商贸流通业布局。抓好中强御景湾、天园城中城和青峰路社区、广场社区等房地产建设、城中村改造工程,提升房地产开发的档次和品位。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把产业支撑作为城镇化的基点,在西区高标准规划建设总面积近2000亩的生物环保科技产业集聚区。今年重点抓好“五个一”。即:编制一个集聚区产业发展和产业布局规划;建设一批集聚区配套的基础设施;组建一个集聚区企业发展的资金担保体系;开辟一个集聚区建设的投融资平台;出台一系列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撬动内资、吸引外资,力争两年内完成投资30亿元,入驻企业20家,打造我市集约发展的示范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地。继续抓好郑州曲梁产业集聚区、超化耐材工业集中区、大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抓好国家电力公司实验室、中科院科技成果新密中试产业基地、安耐克新材料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华昌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孵化器作用,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产学研联合体,建设新密市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应用。力争实施郑州市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0项,新进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家,争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家。(二)着力抓投资拉动,在项目建设上求突破突出重点项目。抓好68个重大项目建设,力争完成投资47亿元。加快裕中电厂二期2×100万千瓦机组建设进度,力争完成年度投资40亿元。抓好港华燃气、国电输变电实验基地、磊展科技造纸机械生产线等项目,争取早日开工建设。溱水路东段路桥工程、布瑞达理工职业学院、新密中学建设竣工投用。积极协调郑密快速通道、机场至少林寺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县衙修复主体工程。坚持内资外资一起抓,实施招商引资“双亿”工程,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今年力争引进域外资金2亿元以上、撬动民资2亿元以上。搞好项目运作,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行重大项目分包联系制度,属地负责,全程代办。对各类建设项目要落实时间节点、投资任务和责任人员,建立管理台帐,加强跟踪调度,确保顺利推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提高效益。(三)着力抓西区开发,在城镇化建设上求突破坚持规划先行,把规划作为龙头。建立健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多层次规划体系。完成城区9.29平方公里控制性详细规划、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0个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74个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工作。严格规划评审,严肃规划执法,对无视规划、压占红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建筑,坚决依法处罚到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以超化、大隗、白寨和曲梁等中心城镇为重点,按照紧凑型、复合型的理念,加快卫星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城镇体系。坚持以城带乡,把西区开发作为引擎。新密西区作为全市城镇化建设的“一号工程”,今年要全面掀起建设高潮。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承载能力,重点做好污水管网工程。围绕西区生物环保科技产业集聚区,加大招商力度,加快项目建设,重点抓好华昌技术转移中心、拜纳氟生物工程、东方企业家园、亚乐苦参碱、安耐克新材料研究院等项目落地建设工作。坚持建管并重,把创建作为载体。采取财政投资、政府融资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农业路南段、水上乐园路网、晴岚街、府东街和府后街等道路实施改造,完善供水供气管网、路灯照明等公用设施,进一步增强城市服务保障能力。加快青屏山和雪花山绿化、郑密路十五支队至三叉口绿化、嵩山大道绿化延伸、溱水路绿化补栽工程,新建一批游园绿地。严格城市管理执法,对重点街道、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进行综合整治,打造一批建管俱佳的城市亮点。开展违章建筑、环境卫生、五小企业等专项治理,不断改善城市面貌。根据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继续做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四)着力抓整村推进,在新农村建设上求突破实施 “整村推进、综合达标”工程。按照与产业布局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煤矿沉陷区群众安置相结合、与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相结合原则,突出抓好12个综合整治村、10个中心村和6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继续推进搬迁式扶贫,搬迁移民540户2000人。完成槐树嘴等4座水库除险加固和双洎河城关段河道治理工程。新建集雨水窖2000个、增加集雨节灌面积4000亩,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22平方公里。新建安全水工程20处,解决3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规划建设沼气服务中心,发展25个村级沼气服务站。扩大“家电下乡”实施的范围和品种,让更多农民受惠。统筹推进农村道路、公交、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教育卫生等公用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提高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标准,稳定粮食作物面积,改造中低产田1万亩,优质粮种植达到 25万亩,粮食总产保持在18万吨左右。调整农业布局和农业结构,重点扶持蔬菜、水果、花卉、小杂果等作物设施化生产,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业耕、种、收机械化程度达到70%以上。建设市农产品检测检验中心、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和城关、曲梁两个农技区域中心站。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以村镇规划编制为契机,对现有村镇进行合理布局,探索实行迁村并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创新承包经营土地流转方式,培育土地专业合作社、土地交易市场等中介组织,探索进行土地流转改革试点。抓好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改革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强化乡村正常运转的财力保障。(五)着力抓节能减排,在生态文明建设上求突破完善节能减排保障监督体系,以“上大压小、关停并转、淘汰落后产能”为重点,以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为导向,发挥环境容量调控作用,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严格执行“两高”产业淘汰标准,加紧实施新密市清洁生产工程,完成3家2万吨以上碳素企业脱硫治理和50家耐材企业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加强造纸群工业污水厂运营管理,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和脱氮工程,牛店、超化、来集、刘寨、曲梁5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开工建设平陌、苟堂2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启动郑少高速沿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做好采石场废弃场地和煤矿搬陷区生态修复工作。加强道路运输扬尘治理工作。重视林业生态建设,新造林2.5万亩,成功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六)着力抓长效机制,在财税征管上求突破加快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春节前信息平台联网运行。加强重点行业税收监控,对煤炭企业按照设计产量足额征税。坚持依法治税,坚决不收过头税,严禁越权减免税。落实好“收支两条线”制度,强化非税收入征管,确保足额、均衡入库。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优先保证民生工程、公益事业、机关运转和急需建设的项目支出,尽可能压缩招待费、会议费、车辆费、学习考察费等一些非生产性支出。注重各种融资平台建设,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完善市土地储备中心融资功能,拓宽融资的主体和渠道。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七)着力抓民生改善,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求突破扎实办好十件实事。1.启动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实现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都有公办幼儿园。2.完成108个村级标准化卫生所建设,实现全市标准化卫生所全覆盖。免费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3.加大对残疾人关爱力度,建设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4.继续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确保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60%。5.发放老人乘车卡,全市 60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6.改造配套西上山路等10条街道路灯照明设施,城区背街小巷路灯安装到位。7.对全市所有模拟有线电视用户进行数字化整体转换。8.新建廉租房500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4.5万平方米,将廉租住房发放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每月6元,对符合条件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做好煤矿搬陷区群众安置规划建设。9.新建、改建乡镇综合文化站7个、示范农村文化大院93个、农家书屋96个、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125个。10.做好凤凰山公墓建设。积极发展社会事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推广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等补助标准。加大农民工参保力度,力争全市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100%。澄清底子,加大投入,分年度逐步解决市属破产困难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问题。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现城镇新增就业80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6万人。提高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全面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降低起付线,扩大报销药品种类,提高报销比例;实行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统一组织收购过期药品,确保群众用药便宜安全。继续抓好甲型H1N1流感等疫病防控工作。扎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称号。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适时举办新密市第五届运动会。切实维护安全稳定。继续实行煤矿安全领导分包制度,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化工、消防等重点行业的安全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畅通市长电话、市长信箱诉求渠道,做好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治市水平。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事业和谐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视老龄工作和社会管理工作。继续做好人民防空、民兵预备役建设和拥军优属、优抚安置工作,力争省级双拥模范城“三连冠”。(八)着力抓自身建设,在打造人民满意的政府上求突破把为民作为第一责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的公众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使政府各项工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群众意愿。把务实作为第一追求。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做到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少做拖后腿、挫信心的事情,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要真正把心思放在发展上,把气力用在落实上,遇到困难不退缩,碰到矛盾不回避,把工作一项一项抓实,把事情一件一件办好,努力做出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把高效作为第一准则。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顺部门体制,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抓好政务督查、效能监察和绩效评价,确保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点项目按时序进度和要求高效推进。开展好“项目建设年”活动,落实好代办服务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坚决杜绝一件事情让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部门转来转去的推诿扯皮现象。把廉洁作为第一保障。贯彻落实《行政法》、《行政许可法》和《监督法》,确保政府始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决策、干工作、促发展。深化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大力治理“涉企”四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扎实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树立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政府形象。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新的征程;新的一年,新的希望。让我们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市人民,坚定信心,振奋精神,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干净整洁、结构优良、富足文明、风清气正”的现代化新兴中等城市而不懈奋斗!<!--end-->

要当选政协委员,在政协常务委会会议上要过多少比例?。人民政协自哪一年开始不

60%,要获得大部分的政协委员同意才行,政协是在1949年创办的

高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

冯敏强(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市委全面工作。梁 靖(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监察和审计工作。陈文忠(市委副书记、市社工委主任) 协助市委书记处理市委日常事务;分管政法、社工委、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武装、社会建设、信访、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刘 坚(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分管市府办、经济研究室、应急办、法制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土地储备开发、税务、国资、政府采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金融、保险、市场与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淘工业集聚基地、金盛工业集聚基地、五十平方公里第三产业基地的规划建设开发工作。 庞德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和审计、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翟碧凌(市委常委)分管市委办、市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室、机要、密码、保密、民政、科技、科协、地震、知识产权工作。邵志坚(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分管政法、维稳、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西江新城”开发工作。辛 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党校校长)分管党群、组织、编委办、干部培训、老干、直工委、工青妇儿、关工委、基层组织建设、“健康产业园”开发工作。黄 兴(市委常委、市人民武装部部长)分管武装工作,协管维稳、防灾抢险工作。吴志东(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分管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文体旅游、广播电视、新闻中心、文联、党史研究、工商、打假、市场物业、“羚羊峡旅游综合”开发工作。张 嘉(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分管统战(宗教)、外事侨务、台办、侨联、残联、工商联、物资。

湖南省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的主管事务是什么?

拟订救灾和社会救助工作政策,组织、指导减灾防灾救灾工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监督救灾物款,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灾害评估工作和灾区生产自救;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指导建立分层分类救助制度,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三老”、精简退职老职工等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灾害损失情境,民政部将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

兴修水利工程,能在相当程度上调节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城市化的推进、工农业的发展,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仍然十分严重.我国有半数以上的城市缺水,而水资源污染会使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南方湿润地区的一些城市,由于水资源污染也成为缺水城市.因此,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是解决缺水问题的有效途径.故选:C.

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

【答案】:B《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故选B。

如何加强党建工作促进民政事业发展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政府机关在推进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担负着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的重要职责,因此,政府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以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来认识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党要管党的意识,切实把机关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日程,把机关党的建设放在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去思考,放到部门中心工作中去安排,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去实践,在全市党建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二、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夯实思想基础要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要深化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树立先进的学习理念。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开展机关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机关党的工作只有贴紧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把党和政府关心、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作为自己工作的切入点,把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作为自己工作的着力点,才能提高机关党的工作地位和作用。机关各级党组织在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任务的同时,还必须按照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落实党建工作任务,力求使机关党建的各项工作更好地贴近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贴近上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便更好地履行机关职能。当前,特别要紧紧围绕“三个率先”目标,结合转变机关职能、改进机关作风、实现党委政府各项改革发展措施的推进,研究制定党建工作的配套措施,广泛调动机关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为提高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三个率先”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激励机制,使机关党建工作的开展规范有序进行加强制度建设是抓好基层支部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工作实践中,要履行好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就必须要形成一整套工作制度,依靠制度本身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经常性,促进机关党建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一是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二是全面推行机关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三是落实机关党建工作的相关配套制度。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改进工作作风和方式方法机关党建工作在迎接新挑战,增创新优势,促进新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增强生机与活力。一是工作思路要创新。二是工作机制要创新。三是工作方法要创新。四是工作载体要创新。六、切实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 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履行好党政机关职责的重要保证。政府机关各级党组织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看待机关党的工作,把机关党建工作放到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去思考,摆到关系机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一是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二是积极创造条件,为工委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三是要加强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去民政局查询婚姻状况,需要带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只有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件查询,其他人是不可以的,而且要前往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查询,但是也不是所有人的婚姻状况都可以在民政局查询到的,如果是国外办理婚姻登记,就无法查询到。民政局查询婚姻状况只可以查自己的,不可以查别人的,因为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去民政局查当初离婚的具体时间可以查到吗?

民政局有结婚和离婚时间的备案,拿着身份证可以到民政局查询具体的离婚时间。

离婚协议丢了民政局可以查到吗

离婚协议书丢了是可以去民政局调取的。带上你的离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原办理离婚的民政局查阅离婚档案,查到后可以复印其中的原离婚协议,复印后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一致即可以使用。如果所在地省内或市内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联网,在原办理离婚的民政局的同一市或同一省也可以查。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去民政局调结婚档案需要带什么手续?

需要男女双方的户口薄和身份证等证件!

去民政局调结婚档案需要带什么手续

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民政局调档案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身份证,结婚证书。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如下:第一,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那么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二,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二婚跨省民政局查不到

二婚跨省民政局一般查不到。因为现在民政局的系统还没有完全的全国联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查到。但是,如果婚姻状况在民政局已经登记,并且已经上网,那么民政局是可以查到的。

去民政局调取结婚档案带什么东西

中国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材料有: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红底合影照片。一、什么是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按照婚姻登记性质具体分为四类:1、结婚登记类2、撤销婚姻类3、离婚登记类4、补发婚姻登记证类二、婚姻登记档案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吗?在必要时婚姻登记档案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的依据。三、哪些人凭证件和合法手续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1、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即陈女士可以凭自己的身份证件查阅她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四、公民自己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如委托他人代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手续和部门: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2、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3、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五、如果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毁损或者遗失,可以补办吗?到哪里补办?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既可以补办。六、当事人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7条的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七、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毁损可以委托他人补办吗?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1、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2、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3、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八、如果婚姻登记档案遗失了,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状况吗?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1、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2、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九、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四、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我离过一次婚,我想问再婚登记的时候,电脑上会不会显示我离过一次婚呢?民政局婚姻登记是全国联网的吗?

结婚证书上不会显示,但你的户口本上会显示。民政局是有档案的。但是只要你的户口本没有及时做与婚姻档案相应的变更:就查不出来。因为:户口本上变更婚姻状态登记,一是本人申请,二是民政局定期向公安派出所通报后变更户籍登记,但现在的派出所,户口登记变更,你去申请他还懒得变更呢,所以经常出现户口本上的婚姻登记状态与实际不答的情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民政局是可以查到离婚记录的,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一、创新资金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上相衔接,资金上予以配套。二、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各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三、创新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四、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五、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按闽委发〔1999〕10号决定安排的科技专项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六、创新资金面向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及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2.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3.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创新资金重点项目指南参照科技部每年年初发布的创新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并结合我省实际发展需要组织发布。七、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福建省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权需占51%以上),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三)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四)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对特种行业申请的项目,如医药等,申请时需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测试报告。八、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一)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二)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特别是对我国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带动性、渗透性强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方向性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  (四)能够出口创汇,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五)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国家863计划、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的商品化、产业化项目。  (六)科研院所整体转制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及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七)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九、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十、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重点资助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重点资助初创期企业。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而且企业必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凡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创新资金视项目的创新水平、市场前景及执行情况,也可给予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额度的30%--80%的配套,个别重大项目配套比例可达100%。贴息不超过3年,无偿资助不超过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23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 马兴瑞2021年2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  为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将68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广州、深圳、珠海市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省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管理权限调整的交接和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附件: 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目录(共68项)序号权限类别实施主体省级管理权限名称调整方式调整实施的片区1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下放南沙2其他省发展改革委省管权限中型水库、水闸、供水工程项目审批下放南沙、前海蛇口3其他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定价目录》中只涉及本辖区范围的定价项目管理权限下放前海蛇口4行政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对辖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核查下放南沙5其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的评估意见委托南沙6其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工程选址的评估意见委托南沙7其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评估意见委托南沙8其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委托南沙9其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保护措施委托南沙10行政许可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1行政许可省司法厅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2行政许可省司法厅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3行政许可省司法厅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4行政许可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5行政许可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6行政许可省司法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7行政许可省司法厅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8行政处罚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下放南沙、横琴19行政处罚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下放南沙、横琴20其他省司法厅公司律师执业审核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21其他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补证、换证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22其他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书补证、换证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23其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筑工程、交通工程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南沙24其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属和中央驻粤单位集体合同备案下放南沙25行政许可省自然资源厅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跨地级以上市项目除外)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下放南沙、前海蛇口、横琴26行政许可省自然资源厅省管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委托前海蛇口、横琴27行政许可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下放南沙、横琴28行政许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下放南沙、前海蛇口、横琴29行政许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迁移审核审批下放南沙、前海蛇口、横琴30行政许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除外)核准,建设工程勘察乙级资质核准委托南沙、横琴31其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下放南沙、前海蛇口、横琴32其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33其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34行政许可省交通运输厅占用、挖掘省管高速公路审批下放前海蛇口35行政许可省交通运输厅在省管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下放前海蛇口36行政许可省交通运输厅省管权限地方投资(不含国高网项目和跨地级以上市项目)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南沙37行政许可省交通运输厅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委托前海蛇口38行政许可省水利厅市辖区内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含中央立项项目)下放南沙、横琴39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委托前海蛇口40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饲料添加剂(不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委托前海蛇口41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委托前海蛇口42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省管权限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43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委托前海蛇口、横琴44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远洋渔业船舶登记委托前海蛇口、横琴45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省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46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专项捕捞许可证(拖虾、拖贝、鳗苗)审核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47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发证委托前海蛇口、横琴48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省管权限的港澳流动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委托前海蛇口、横琴49其他省农业农村厅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委托前海蛇口、横琴50其他省商务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下放南沙、前海蛇口51行政许可省文化和旅游厅导游证核准下放南沙、前海蛇口52行政许可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委托南沙、前海蛇口53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委托前海蛇口54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委托前海蛇口55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56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57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省管权限的放射诊疗许可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58行政确认省卫生健康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公示下放前海蛇口59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省中医药局60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含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省中医药局61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含中医)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省中医药局62行政许可省新闻出版局从事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委托南沙、前海蛇口63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下放南沙64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管局专利代理师违反《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下放南沙、横琴65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管局专利代理机构违反《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下放南沙、横琴66行政检查省市场监管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师进行执业监督下放南沙、横琴67其他省市场监管局指导中介机构(辖区专利代理机构日常管理)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68行政许可省林业局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权限的,仍逐级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下放南沙、前海蛇口、横琴 注:权限类别中的“其他”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外的行政职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废气                       单位:元<font size=+1>----------------------------|       |超标排放|             ||有害物质名称 |量每公斤| 浓度超过标准每10立方米||-------|----|-------------|| 二氧化硫、 |    |             ||二硫化碳、硫 |    |             ||化氢、氟化物、|0.04|             ||氮氧化物、氯、|    |             ||氯化氢、一氧 |    |             ||化碳     |    |             ||-------|----|-------------|| 硫酸(雾)、|    |             ||铅、汞、铍化 |    |   0.03~0.10 ||物、氰化氢※ |    |             ||铬酸※    |    |             ||-------|----|-------------|| | 玻璃棉、|    |             || |矿渣棉、 |0.10|             || |石棉、铅 |    |             ||生|化物   |    |             ||产|-----|----|-------------||性| 电站煤 |    |             ||粉|粉、水泥 |0.02|             ||尘|粉尘   |    |             || |-----|----|-------------|| | 炼钢炉 |    |             || |粉尘、其 |0.04|             || |他粉尘  |    |             |----------------------------</font><font size=+1>------------------------------------|       |超标排放  |                   ||有害物质名称 |量每公斤  |    浓度超过标准每10立方米   ||-------|------|-------------------|| | 排放浓 |      |       |      |    || |度(mg/|>400~500 |  >500~600 |>600~800 |>800  ||炉|  M3)|      |       |      |    ||、|-----|------|-------|------|----||窑| 林格曼 |      |       |      |    ||、|浓度(级 | >1~2  |  >2~3  |  >3~4 | >4  ||灶|数)   |      |       |      |    ||烟|-----|------|-------|------|----||尘| 每吨燃 |      |       |      |    || |料收费  |  3.00  |   4.00  |   5.00 | 6.00 || |(元)  |      |       |      |    |------------------------------------</font>  注:1.蒸气机车及其他流动排烟污染源暂不收费。  2.火力电站、工业及采暖锅炉(包括使用各种燃料)排放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  3.有※者只适用于电镀工业;“铬酸”包括铬的无机化合物。二、废渣                       单位:元<font size=+1>-------------------------------|       |向水体倾倒|无防水、防渗措|无专设的堆放场||有害物质名称 |     |       |       ||       |或排放每吨|施堆放每吨/月|所堆放每吨/月||-------|-----|-------|-------||含汞、镉、砷、|     |       |       ||六价铬、铅、氰|     |       |       ||化物、黄磷、放|36.00|  2.00 |       ||射性及其他可溶|     |       |       ||性剧毒物废渣 |     |       |       ||-------|-----|-------|-------|| 电厂粉煤灰 | 1.20|       |  0.10 ||-------|-----|-------|-------||其他工业废渣 | 5.00|       |  0.30 |-------------------------------</font>  注:1.排放、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前,建成投产而未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排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3.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说明:废气和废渣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系按国务院国发〔1982〕21号规定执行,仅在废气中加一点补充。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修正)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1年2月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2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释放经济发展活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承接落实2020年省政府2号令383项行政权力,其中,取消104项,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14项、属地化管理265项;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修改立废,对742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其中,取消141项、下放567项、暂停实施4项、转变27项、合并2项、省上收1项。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是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是对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的要求,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对属地化管理的执法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市级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上级交办、重大、跨区域、挂牌督办及影响面大的案件查处。  四是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对接,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各县(市)区能够有效承接。  五是对暂停实施、转变、合并等调整的权力事项,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落实省政府2号令取消行政权力事项表(104项)  2.承接省政府2号令下放及委托行政权力事项表(14项)  3.承接落实省政府2号令属地化管理执法权力事项表(265项)  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2项)  附件1   落实省政府2号令取消行政权力事项表(104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省调整意见我市落实意见备注1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取消取消 2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取消取消 3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备案其他《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取消取消 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公安局取消取消 5会计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证、等级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行政确认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黑财会〔2009〕20号) 市财政局取消取消 6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市财政局取消取消 7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市财政局取消取消 8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单位人员退休确认行政确认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黔南州人民政府令(第27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21日州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州长 向红琼2016年6月21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经研究,黔南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11项,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3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125项。  各县(市)、各州直部门要坚定不移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同时,不断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行政审批权运行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州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州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3日下发的第24号政府令,已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第24号政府令与本政府令不一致的,以此令为准。  附件1  黔南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共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1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审查州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有效开发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271号)2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准州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4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5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州水务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州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7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9台湾居民签注签发州公安局《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0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州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在射电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有影响的无线电发射设施的审批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黔南分局《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附件2  黔南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共计31项)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设定依据下放后的实施机关1婚前保健人员执业许可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护士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 号)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执业医师注册、变更许可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4设立电子

人民政府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还是监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公民政治参与有哪些途径和方式如题

A.“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最基本的方式之一。选举制度是整个民主制度的基础,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但是我们还应该明白“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制度,都是根据其国情制定的。 选举制度从根本上来说受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制约,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了解我国选举的特点。包括:1)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2)民主性:直接选举的范围逐步扩大,差额选举,任何选民或代表三人以上即可推荐代表候选人;3)对代表有监督和罢免程序;4)无记名投票与举手表决相结合;5)保证少数民族人大代表选举名额,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6)选举实行 “一人一票”原则,了解什么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B.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之二是“依法参与民主决策”。公民参与民主决策方式主要有直接和间接决策两种:1.依法间接参与民主决策。主要是公民通过选出的人民代表,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决策。可以通过人大代表将自己的意见带入决策过程,也可以依法以意见和建议的方式表达出来影响决策。在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有国家权力机关的有关机构就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向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举行听证会,邀请各个阶层的人士开展讨论。还有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使公民有各种机会间接参与民主决策的过程。2.“直接参与民主决策”包括3条途径和方式。通过 1)村委会和居委会组织,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基层民主决策,管理与自己有关的事务;2)通过各种职工代表大会,公民也可以就企事业的发展和自身的合法权益问题,直接参与民主决策;公民还可以 3)通过工妇青等组织就相关的问题直接参与民主决策。C.了解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政治参与途径之三1.“间接管理”:是公民通过选出的代表参加间接管理。公民也可以对具体公共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来间接参与管理。例如:2004年10月,上海在公开讨论《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学生、老师、家长以及社会各个方面人士的都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这是公民间接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民主管理的生动体现。2.“直接管理”: 就是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比如:1)在行政、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实际上就是分别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2)公民还可以通过村委会和居委会组织实行基层实行自治;3)还可以通过各类社会组织管理与自身密切相关的各项事务。比如,通过居委会,居民可以管理社区中的各项事宜。D.依法参与民主监督,是政治参与途径之四1. 了解公民参与监督的必要性:为了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合法合理)行使权力,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和失职行为,应该受到公民的监督。他们的权利是公民委托的,他们必须对公民负责,公民当然有权对他们是否“使用得当”进行监督。关键是怎么监督?2.“公民参与监督的方式”,包括:(1)公民可以通过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比如,检察院及其所设置的反贪局、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内设置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审计监督机关、“财务、物价和税务三查办公室” ,还有党内的纪委,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内部所设置的各种监督机构。(工会财经监督小组)(2)公民直接监督方式公民的直接监督是各种监督机构发挥监督作用的基础。舆论监督则是公民直接监督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公民直接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冬季-2007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和紧要期  自2006年11月15日至2007年5月31日,为冬、春森林防火期。其中,自2006年l2月15日至2007年4月30日,确定为森林防火紧要期。在此基础上,各地(市)根据气象(旱情)可提前进入防火期或延长防火期。二、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近几年我区虽未发生大的森林火灾,但森林防火工作中要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必须坚持往年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继续加大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全民对森林火灾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使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在森林防火期间,要特别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重点地段、入山路口要重点防范,安排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用火审批制度,逐一落实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要按有关规定从重查处。发现林火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参加灭火,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森林防火紧要期,严禁在林区从事采伐和调运椽子木、横梁木、下桨木、青岗柴禾、竹子等生产活动;严禁开垦林地、毁林和上山打猎以及采集林下资源;严禁无证人员进山从事一切作业,尤其是当地群众上山放牧的由乡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登记;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  在防火紧要期内,要严格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严禁在林区内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防止家火引起山火。旅游景点、旅游路线上的防火宣传由承办单位负责。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实行各级领导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制,森林防火要纳入乡规民约。一旦发生林火,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不但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且还要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全区森林防火期间,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2006年9月全国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会议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森林防火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大局,事关林业发展大局的特殊重要意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把森林防火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保障森林防火宣传及扑救经费,积极做好物资储备和扑火机具等设备的全面检修,确保防火、灭火的需要;武警西藏森林部队要进入高度的临战状态,人员、车辆、扑火机具等必须达到90%的在位率和完好率,要协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我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地、县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乡(镇)级森林防火突击队,要提前做好防火灭火的一切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气象、交通、民政、公安、卫生、邮电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林区干部、群众、驻军、商户及外来人员,应在各级森林防指挥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投入森林火灾的扑救,切实做到党政军警民联防、联动,确保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五、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逐级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不得封锁消息、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对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森林防火电台必须坚持每天按时开机,防火紧要期必须有领导带班。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案件的查处工作。森林公安人员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取证上,会同当地公安部门组成强有力的专案组,对人为的火灾案件,要及时全力侦破,并依法严惩肇事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什么和什么什么等企业代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对我区1991年至2006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88件政府规章进行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宣布《西藏自治区"农转非"户口暂行规定》等2件政府规章失效。  附件: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附件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清理意见制定时间1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废止1993年4月19日2西藏自治区免费医疗管理办法废止1993年11月5日3西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废止1994年12月2日4西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暂行办法废止1995年4月12日5西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废止1998年8月20日6西藏自治区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废止1998年12月23日7西藏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废止1999年1月21日8西藏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废止1999年1月21日9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废止2000年12月11日10西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废止2003年11月10日  附件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清理意见制定时间1西藏自治区“农转非”户口暂行规定失效1991年8月8日2西藏自治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失效 2000年12月11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冬季-2008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和紧要期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5月31日,为冬、春森林防火期。自2007年12月15日至2008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紧要期。在此基础上,各地(市)根据气象(旱情)可提前进入防火期或延长防火期。二、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增强森林防火意识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各种不利森林防火因素增多,我区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因此森林防火工作要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必须坚持往年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继续加大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全民对森林火灾的法规意识和防范意识,使森林防火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施工单位、进乡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必须做到两手同时抓,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扑救,两手都要硬。在森林防火期间,要特别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重点地段、入山路口要重点防范,安排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用火审批制度,逐一落实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要按有关规定从重查处。发现林火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参加灭火,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森林防火紧要期内,严禁从事采伐和调运横梁木、下桨木、青岗柴禾、竹子等生产活动;严禁开垦林地、毁林和上山打猎以及采集林下资源;严禁无证人员进山从事一切作业,尤其是当地群众上山放牧的由乡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登记;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同时要严格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严禁在林区内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防止家火引起山火。各旅游景点、旅游路线上的防火宣传和监管由承办单位负责。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实行各级领导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制,森林防火要纳入乡规民约。一旦发生林火,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不但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且还要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全区森林防火期间,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依据2007年全国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和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会议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森林防火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资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大局,事关林业发展大局的特殊重要意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把森林防火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保障森林防火宣传及扑救经费,积极做好物资储备和扑火机具等设备的全面检修,确保防火、灭火的需要;武警西藏森林部队要进入高度的临战状态,人员、车辆、扑火机具等必须达到90%的在位率和完好率,要协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我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地、县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乡(镇)级森林防火突击队,要提前做好防火灭火的一切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气象、交通、民政、公安、卫生、邮电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林区干部、群众、驻军、商户及外来人员,应在各级森林防指挥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投入森林火灾的扑救,切实做到党政军警民联防、联动,坚决遏制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五、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逐级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同时有关扑救林火情况要随时上报;不得封锁消息、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对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森林防火电台必须坚持每天按时开机,防火紧要期必须有领导带班。一旦发生火灾,森林公安会同当地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对森林火灾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处理一个、警示一个、教育一方。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2022年国家惠民政策

国家惠民政策有很多,例如《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法援惠民生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的实施方案》等等。1.改善居家养老条件,为辖区内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2.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人员及有相关服务需求人员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并给予适度补贴。3.两节期间,为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按每户(人)500元标准发放节日补贴。4.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服务比例由80%提高到85%。5.将居家照护服务纳入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范围,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照护负担。6.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7.为患慢粒细胞白血病等13种特殊疾病的低保户患者承担医疗救助中的自理、自费费用。8.对全区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高龄老人等群体开展走访慰问,每户发放价值500元的米、面、油等实物。9.为全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按照小学生200元/人、初中生300元/人、高中生400元/人的标准发放购书卡或学习用品。拓展资料:什么是惠民政策?正确称呼应为惠农政策,指政府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而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给予的政策倾斜和优惠。惠农政策的主要意义是稳定、完善和强化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建立稳定增长的支农资金渠道;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提高耕地质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惠民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农村惠民政策有:1. 农机购置补贴。2.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4. 基层农技推广。5. 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6.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法律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发布2021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一、粮食生产发展1. 农机购置补贴。各地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将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全面推行限时办理,将补贴申请受理与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的工作时限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2.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集成组装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提升优良食味稻米、优质专用小麦、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双高油菜等粮棉油糖果菜茶生产能力,同时因地制宜推广测墒节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蓄水保墒等旱作节水农业技术,示范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促进粮食等农作物稳产高产、节本增效和提质增效。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和服务类企业面向小农户开展社会化服务,重点满足小农户在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中关键和薄弱环节的专业化服务需求。加大对南方早稻主产省、丘陵地区发展统防统治、代耕代种代收等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作业补贴等多种方式,推进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4. 基层农技推广。以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和区域示范基地等为平台,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任务,熟化一批先进技术,组建技术团队开展试验示范和观摩活动,加快产学研推多方协作的技术集成创新推广。继续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乡土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能手中招募特聘农技员。5. 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巩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6.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为保障农民种粮有合理收益,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2021年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信号,稳定农民收入,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农村惠民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农村惠民政策有:1. 农机购置补贴。2.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4. 基层农技推广。5. 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6.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法律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发布2021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一、粮食生产发展1. 农机购置补贴。各地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将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全面推行限时办理,将补贴申请受理与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的工作时限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2.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集成组装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提升优良食味稻米、优质专用小麦、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双高油菜等粮棉油糖果菜茶生产能力,同时因地制宜推广测墒节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蓄水保墒等旱作节水农业技术,示范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促进粮食等农作物稳产高产、节本增效和提质增效。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和服务类企业面向小农户开展社会化服务,重点满足小农户在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中关键和薄弱环节的专业化服务需求。加大对南方早稻主产省、丘陵地区发展统防统治、代耕代种代收等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作业补贴等多种方式,推进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4. 基层农技推广。以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和区域示范基地等为平台,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任务,熟化一批先进技术,组建技术团队开展试验示范和观摩活动,加快产学研推多方协作的技术集成创新推广。继续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乡土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能手中招募特聘农技员。5. 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巩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6.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为保障农民种粮有合理收益,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2021年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信号,稳定农民收入,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惠民政策有哪些

农村惠民政策有:1. 农机购置补贴。2.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4. 基层农技推广。5. 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6.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法律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发布2021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一、粮食生产发展1. 农机购置补贴。各地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将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全面推行限时办理,将补贴申请受理与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的工作时限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2.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集成组装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提升优良食味稻米、优质专用小麦、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双高油菜等粮棉油糖果菜茶生产能力,同时因地制宜推广测墒节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蓄水保墒等旱作节水农业技术,示范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促进粮食等农作物稳产高产、节本增效和提质增效。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和服务类企业面向小农户开展社会化服务,重点满足小农户在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中关键和薄弱环节的专业化服务需求。加大对南方早稻主产省、丘陵地区发展统防统治、代耕代种代收等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作业补贴等多种方式,推进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4. 基层农技推广。以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和区域示范基地等为平台,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任务,熟化一批先进技术,组建技术团队开展试验示范和观摩活动,加快产学研推多方协作的技术集成创新推广。继续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乡土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能手中招募特聘农技员。5. 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巩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6.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为保障农民种粮有合理收益,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2021年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信号,稳定农民收入,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农业惠民政策

法律分析:惠农政策指政府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而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给予的政策倾斜和优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九条 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第八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第八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第八十三条 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第八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第八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党的9项惠民政策

法律主观:九种惠民政策的内容应当是就业促进工程,社保提升工程,医保统筹工程,教育强基工程,文化惠民工程,住房保障工程,数字便民工程,饮水安全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工程。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党的各项惠民政策有哪些

法律主观:九种惠民政策的内容应当是就业促进工程,社保提升工程,医保统筹工程,教育强基工程,文化惠民工程,住房保障工程,数字便民工程,饮水安全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工程。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惠民政策有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九种惠民政策的内容应当是就业促进工程,社保提升工程,医保统筹工程,教育强基工程,文化惠民工程,住房保障工程,数字便民工程,饮水安全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工程。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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