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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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一)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  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文电;审核出具介绍信,协助安排作息时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承办机要交通和信函收发、报刊订阅工作。  (二)会议处  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主要领导召开的专题会、座谈会的组织和纪要整理工作,组织协调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并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的全省性会议会务工作;承办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会议的相关工作。  (三)应急协调处  协助做好需由省政府组织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理报送省政府涉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文电和督查调研工作;指导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审核省级应急预案,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建设;建立与省内驻军、武警的应急联动机制;承担省应急管理专家组秘书处职责。  (四)接待处(行政处)  负责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办公厅负责同志来苏活动的接待安排;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行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五)文电处  负责文电收发、登记、传递和分办、催办工作;办理外事出国(境)审批件和相关文电;负责省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安排;负责印鉴管理、公文核稿、电报办理、密码通信、机关保密、档案、资料工作;指导市、县政府办公室(厅)文电、机要工作。  (六)综合处  负责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综合性会议和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综合报告;负责起草省长的部分讲话稿和文稿;负责起草向国务院的工作汇报。  (七)秘书一处  负责办理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经济体制改革、对口支援和经济协作、苏北发展协调、财政、审计、税务、统计、金融、物价、能源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八)秘书二处  负责办理工业经济运行、信息化、交通运输、通信、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九)秘书三处  负责办理商务、外事、侨务、旅游、民族、宗教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协助联系统战方面工作。  (十)秘书四处  负责办理农业农村经济、水利、海洋、国土资源、人口和计划生育、粮食、供销、气象、地勘、测绘、林业、农机、农业资源开发、扶贫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十一)秘书五处  负责办理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知识产权、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新闻出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地震、人防、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十二)秘书六处  负责办理人力资源、公务员管理、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机构编制、监察、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司法、残疾人、老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妇女儿童、信访、驻江苏部队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十三)信息处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政务信息和有关网络媒体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政务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十四)省政府督查室  负责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长批示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办理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方案制定和督查考核工作;拟订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协调、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协助联系省人大、省政协,协助组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省长信箱以及新闻网络省长来信的办理工作。  (十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承办省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省政府公报》和《省政府大事记》编写工作。  (十六)新闻联络处  承办省政府新闻发布活动,指导省各部门和各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协调组织省政府有关活动的新闻报道;负责联络新闻媒体。  (十七)口岸综合协调处  研究拟订全省口岸工作政策和开放规划;负责协调全省口岸大通关和口岸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归口协调口岸查验机构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承办口岸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十八)口岸管理处  负责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督促检查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已开放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和涉外码头的验收、报批工作;参与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报批等相关工作;检查、监督和协调口岸查验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相关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办公厅厅务会议的会务工作,起草办公厅有关材料;协助联系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  电子政务办公室 负责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省政府领导办公室及厅机关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安全和保障工作;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政府研究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工作;承办机关人事管理、后勤服务、财务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编辑和报送重要综合信息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综合研究处  承办中长期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农村改革和发展、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修改综合性讲话和文件等文稿。  (三)经济研究处  承办经济运行、财税、金融、物价、投资、消费、工业、交通、内外贸易、市场管理、企业改革、产业政策、信息化建设、开放型经济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修改有关重要讲话和文件等文稿。  (四)社会发展研究处  承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自身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公共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社会稳定、廉政建设、民政、残疾人事业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修改有关重要讲话和文件等文稿。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政府参事室设2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卫、离退休干部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新聘参事聘任手续。  (二)参事业务处  负责组织参事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办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参政咨询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承办省政府参事的选聘工作;协助参事做好海外联谊交流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议案、建议是各级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具有法律效力。提案是各级政协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方面。各项议案、建议、提案,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也是加强政府与群众的联系,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第二章 办理原则第三条 市政府各承办部门要按照高度负责、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好议案、建议和提案。对普遍性问题综合研究,突出性问题专题研究,重要性问题及时研究,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答复,使办理工作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一)凡是应该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抓紧办理,迅速落实,并按规定答复代表或委员。  (二)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在制订规划、计划时积极采纳,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对确实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代表、委员的支持或谅解。第三章 办理要求第四条 建立承办工作网络,严格办理责任制度。各承办部门除了要明确县、局级领导分管,指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和落实具体办理人员,并将上述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备案外,在办理过程中,要在组织、措施上对内容、形式、政策、文字层层把关,务必使其落到实处。第五条 对议案的办理,承办部门要确定一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和办理意见,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主要领导审签,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要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报送交办部门,并答复代表或委员。第六条 严格按照“及时交办、定期检查、限期督办、到期完成”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交办初期普遍联系,中期督促检查(原则上每两月一次),后期逐件清理,按期办理完毕。具体要求如下:  1、议案的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提出方案,半年内写出专题材料报市政府。  2、建议、提案的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报交办部门。  3、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说明理由,并于交办后一周内将原件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擅自转交其它单位。逾期不退者,视为已承办。  4、办复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通报,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厅每两月进行一次。第七条 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做人民公仆的观念,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的原则,既要写出书面意见,认真答复代表、委员,又要努力改进工作,务求落到实处,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和文字的答复上,更不能言行不一。承办工作要结合日常业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克服官僚主义,改进政府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第四章 办理方法第八条 各承办部门必须按照清点登记、分发承办、督促检查、领导审核、打印函复、整理归档的程序办理。要求尽快办理不积压,迅速落实不拖延,抓紧督促不等待,说明情况不推诿。第九条 议案、建议和提案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交办部门明确一个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负责综合各协同办理部门的意见,主动与各协同办理部门联系,协同办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负责写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书面答复意见交主办部门汇总,并与主办部门共同研究办复意见按规定上报。第十条 议案、建议和提案涉及全市性的重要问题,承办部门应取得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及有关部门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信函往来、登门走访、对话座谈等方式,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市政府请示解决的问题,必须按日常工作程序单独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得以办复情况代替请示报告;也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办复情况上报;更不得未经请示,就直接答复代表、委员或向人大、政协汇报。  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都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承办议案、建议、提案时,应站在市政府的角度,从全市大局出发,认真办理,不得上下推诿或矛盾上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8个内设机构。(一)主席办公室。负责自治区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安排;配合有关处室协调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安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有关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安排;组织起草或参与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综合性材料和重要文件,起草自治区主席的讲话、调研报告;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撰写上述会议简报、纪要;处理自治区主席的文电、信函、批示,协调督查室和各有关处室确保自治区主席批示和指示的落实;组织收集整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信息,组织编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主要政务活动摘报;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文电工作。(二)综合处。负责办理厅机关的有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办公厅领导同志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安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有关文电处理工作;办理本厅有关往来文件,处理本厅有关来信来访;安排厅务会议并负责记录,督办厅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起草厅领导有关讲话材料、厅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调研报告、会议简报、会议纪要和有关文稿;编发《工作情况交流》;负责本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干部职工普法、扶贫支教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全区政府系统办公室(厅)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与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及区直委、办、厅、局办公室沟通联系;协调办理本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三)第一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资监管、税务、法制、金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编制、机关事务管理、驻外办事处、档案、保密等方面的文电工作;负责接收、转办或办理党委、人大、政协和群团、各民主党派的文电工作。(四)第二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交通运输、铁路、航空、安全生产、煤监、交通战备、工会、工商联、烟草、黄金管理、储备物资管理、电力、石化、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方面的文电工作。(五)第三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发展改革、物价、国土资源、测绘、海洋、地矿、环保、统计等方面的文电工作。(六)第四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科技(知识产权)、水利、农业、林业、农垦、粮食、扶贫、供销、水产畜牧兽医、农业区划、农机、自然科学、科协、地震、气象等方面的文电工作。(七)第五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商务(口岸)、外事、质量监督、港澳台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国际博览事务、保税物流、打私综合治理、贸易促进、检验检疫、海关、海事等方面的文电工作。(八)第六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政(老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管理、旅游、人防、投资促进、水库移民、宗教、残疾人工作等方面的文电工作。(九)第七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教育、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食品药品监管、社会科学、地方志编纂、政府参事、文史、妇女儿童以及红十字等方面的文电工作。(十)第八秘书处。负责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自治区副主席的文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监狱、劳教、信访、三大纠纷调处、边海防,以及法院、检察院、军队、国防等方面的文电工作。(十一)文电处。负责文电收发、运转、印鉴管理、文书档案、办公厅保密、文印、公文规范审核、机要通信、文件交换等方面的工作。(十二)信息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室)。负责指导全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规章制度,负责政务信息的编辑和报送工作,并向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有关信息;负责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规划和指导;办理全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电子政务方面的文电及其督查工作;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出版和赠阅工作。(十三)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出国政审工作。(十四)接待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大型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的会务和接待工作,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领导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区内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回邕办事人员的接待等工作。(十五)行政财务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厅机关的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办公厅系统预算、工资统发核算、各类财务报表统计等方面的工作。(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工作;负责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办、落实和反馈工作;负责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转办、答复和督办工作;负责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业务指导;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内设值班室、协调处置处和应急管理处。1. 值班室。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与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联络畅通;接收并办理通过总值班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以及区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传达、转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协助办领导处理突发事件;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2. 协调处置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区应急队伍、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根据国家授权组织开展有关国际救援等工作;督办、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决定事项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承办相关文电和会议;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搜集、汇总、整理工作,提出处置工作建议。3. 应急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研究提出自治区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组织修订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自治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全区应急平台体系规划、建设;组织、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办理自治区应急管理调研、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综合会议等方面的工作和文电。(十八)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并参与起草自治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推进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组织自治区级各职能部门和中直部门为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并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查自治区级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授权,受理行政审批的相关投诉;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考评和奖惩;协调、指导全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政务管理处、政务协调处和政务技术处。1. 政务管理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办公室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其他事务性工作;负责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文电收发、印鉴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后勤服务;负责进驻单位服务质量的考评,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评、考核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宣传工作。2. 政务协调处。负责审核、协调进入与退出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单位;负责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收费事项、确认登记、咨询服务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进入、调整、保留、取消等;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组织并参与起草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决定;负责推进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协调、指导全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务公开、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3. 政务技术处。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以及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的更新、升级、培训和推广;负责配合监察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的数据分析和编发工作;负责起草制定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改革内容

(一)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为依据。(二)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范围。全市行政类事业单位分为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区县(自治县)行政类事业单位。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是经市编委认定和中央编办备案,由市编办批复确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区县(自治县)行政类事业单位是经区县(自治县)编委认定和市编办备案,由各区县(自治县)编办批复确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三)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依法规范事业单位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强化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整体转为行政机构,具体采取三种方式进行改革:结合大部门制改革,与现有行政机构合并;不宜合并的,优先调整为现有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在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设置。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到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构,再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采取三种方式进行改革: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较强、工作任务较重且不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独立建制,类别由行政类调整为公益类,并按照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政策进行改革;工作任务不足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逐步萎缩且工作任务严重不足的,予以撤销。(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改革中对涉及行政机构编制的调整,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已经认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但尚未调整到位的,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其编制数只减不增,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党委办公厅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有哪些

关于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这包括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扩展资料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一、创新资金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上相衔接,资金上予以配套。二、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各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三、创新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四、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五、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按闽委发〔1999〕10号决定安排的科技专项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六、创新资金面向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及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2.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3.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创新资金重点项目指南参照科技部每年年初发布的创新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并结合我省实际发展需要组织发布。七、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福建省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权需占51%以上),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三)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四)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对特种行业申请的项目,如医药等,申请时需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测试报告。八、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一)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二)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特别是对我国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带动性、渗透性强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方向性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  (四)能够出口创汇,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五)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国家863计划、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的商品化、产业化项目。  (六)科研院所整体转制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及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七)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九、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十、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重点资助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重点资助初创期企业。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而且企业必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凡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创新资金视项目的创新水平、市场前景及执行情况,也可给予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额度的30%--80%的配套,个别重大项目配套比例可达100%。贴息不超过3年,无偿资助不超过2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分级奖励  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级奖;地、市及厅、局级奖;县级及基层奖。  受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的,其奖金只支付差额。第二条 奖励范围  省级奖励,应具有省以上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项目。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或综合性的攻关项目研究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其中某一课题的科技成果。  (3)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4)在技术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有发展、有创新的科技成果。  (5)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而取得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1)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2)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省外、国外技术中,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制造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标准、计量等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显著作用者。  (三)科学技术管理奖  各级科委及经济、生产、医药卫生、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和管理干部,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四)科学技术情报奖  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提供重点的、已发挥重大作用的科技情报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基层生产组织,不论集体或个人,凡取得的科技成果或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符合本办法规定授奖条件的,均可申报奖励。  (二)省外单位承担我省科研项目,或参加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均可参加我省评选或授奖。  (三)省级科技成果奖,授予省科委发布的成果公报中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没有列入公报的须先履行成果登记手续。第四条 奖励等级标准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根据成果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学术价值以及取得成果的难易程度等条件,综合分析评价。  技术性成果需经过一年以上生产(或使用),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者方可请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者。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突出者。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四等奖:在科学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有创见性的理论成果,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者,根据其学术价值和水平高低,分别说评定一、二、三、四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主要依据技术进步因素和经济效益大小评定。  工业项目标准:  一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值者。  二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省。  三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农业、卫生环保、标准、计量等方面的项目,不能用上述条件衡量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科学技术情报奖  科技情报授奖条件,主要是取得的经济效益或工作效果。  一等奖:对全省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对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者;对全省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二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三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和提高经济效益起到较大作用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较大作用者。  (四)科学技术管理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具有重大创见,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或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智力开发、人才使用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等奖:对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或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成绩卓著的;或在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人才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等奖:在组织协调科技攻关、技术转移、成果推广、科技政策研究、器材供应、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30日 国办发 [2007] 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 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 (包括所辖村) 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 “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为名,非法占用 (租用)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以下简称乡 (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 “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 (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 “村改居” 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 (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 “以租代征” 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 (承租)、承包等 “以租代征” 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 “以租代征” 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 “以租代征” 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 “以租代征” 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同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乡 (镇) 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制订有力措施,认真清理查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于2008年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议管理,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议管理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没有实质内容的会议不开,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准备不充分的会议不开。 (二)提高会议质量。召开会议要有的放矢,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期。 (三)严格控制会议开支,不得超标;严禁向地方和企业转嫁负担。 (四)不得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借开会之机游山玩水。第三条 会议的分类 会议分以下三类: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民政部召开的会议;司(局)召开的会议。 (一)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国务院组织召开,研究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关民政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会议筹备方案由民政部提出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以民政部名义召开的会议,分为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 二类会议: 1.研究制定阶段性民政工作的大政方针,总结和部署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县民政厅(局)负责同志,分管民政工作的省市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原则上每5年左右召开一次。 2.总结当年工作,部署下年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三类会议:研究决定民政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出台新的政策或法规,推广典型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司(局)召开的小型业务会议为四类会议。由各司(局)召开,会议主要就与某项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研讨、座谈或为全国性会议作准备。第四条 会议的审批 (一)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以民政部名义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民政部召开的会议,计划审批权在部长办公会议。审批程序如下: 1.会议必须列入年度会议计划; 2.由会议主办司(局)写出书面申请,填写《会议申报审批表》,报办公厅审核; 3.办公厅审核后报主管副部长审阅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办公厅履行备案手续。 (三)司(周)召开的小型业务会议,由主办单位写出会议申请,经办公厅审核后报主管副部长批准并履行备案手续。 (四)各类会议的审核、协调权在办公厅。办公厅作为会议的主管部门,参与筹备会议并负责监督有关会议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要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于11月中旬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会议主要目的及召开的时间、地点、规模、出席人员和会议经费)送办公厅秘书处。 (五)计划外召开的会议必须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六)各类会议会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三类以上会议的主要文件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条 会议的开支 会议开支按照财政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会前有预算,会后有审核,超支要书面说明原因。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第六条 部领导原则上只参加三类以上会议;司(局)召开的小型业务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长参加。第七条 召开各类会议,统一由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各业务司(局)不得自行下发会议通知。非办公厅通知的会议,视为未经批准的会议。第八条 提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提倡开小会、短会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研讨会。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不视为会议,也不按会议拨付经费。第九条 民政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召开全国性的会议不得使用民政部和民政部各司(局)的名义;原则上不邀请部领导和行政人员参加。因工作需要,确需民政系统行政人员参加的会议,事先需向主管业务司(局)提出申请,报办公厅批准。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原会议管理办法及有关通知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正常的建设秩序,明确建设活动中有关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批准总投资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具有重大影响,它直接关系到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济发展的后劲,关系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的合理布局,是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与一般建设的关系,顾全大局,协同配合,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保证重点建设。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对项目的施工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直至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湖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应成立相应的重点建设领导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障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在制定全省中长期计划时,由省计委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从农业、交通、能源、通信、重要原材料、科技教育及其他行业的骨干项目中予以初步明确。第六条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省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全省五年总体规划明确的建设重点,已批准立项并经审查通过了可行性研究等设计文件,确定了项目法人,备有足够的资本金,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基本落实,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工程设计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项目。第七条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依据以上基本条件,以公文形式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和省计委申报,经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当年被国家计委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项目,同期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范围。第八条 计划部门应依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以及该项目相关或配套工程同期建设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第九条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的项目,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三章 前期准备第十条 凡列入重点建设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有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贷、保值、增值的任务,并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应由计划部门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总投资应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息、国家调汇利率、物价上涨及交纳国家有关税费等方面的因素。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由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协议。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备工程报建手续,完成勘探、设计、征地拆迁、施工和监理承包合同的签订、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并严格履行开工前审计和开工、报建等手续。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的选择,通过招投标确定,在省招投标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等有关单位,依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管理与监督。第四章 建设实施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年初由省人民政府给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下达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年终依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单位考核评比办法》进行验收和考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1条 扶持乡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口管理,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同级业务部门对政府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省级投资分别由省水利水电厅、省农业厅和省扶贫办下达。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搞好相互协作配合。省级管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地州市负责项目设计审批、实施监督和接受省委托验收;县负责项目选择、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及竣工初验。  二、项目确立第2条 立项原则  以改善山区生产、生活基本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以治水改土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坡地改梯田,扩大水浇地,改造中低产田地,推广农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经过扶持建设、增产潜力大、见效快、效益高的乡优先立项。第3条 立项程序  (一)报批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首先由县提出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报地州市对口管理部门;地州市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筛选,审查合格后上报省主管厅(办),经省主管厅(办)批准后方可立项。  规划报告内容: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农业、水利现状等;列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规模、主要改造措施;项目工程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及规划图。  申请立项报告内容:申请立项理由、组织领导、实施班子及资金匹配数额。  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一式四份,报地州市主管局,由地州市主管局审核,并明确是否同意立项及资金匹配数额后转报省主管厅(办)一式二份审批。  (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经省主管厅(办)批准立项后,各地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数额、新增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或制定实施方案,报地州市主管局审批,由地州市报省主管厅(办)备案。  三、项目管理第4条 计划管理  (一)年计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于前一年的三季度编制(即九月底前)报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主管厅(办)备查。  (二)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各县主管局及有关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存在问题。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建设进度报地州市主管局备案,地州市主管局应加强督促检查,并于第二年6月底前将年度完成情况报省主管厅(办)。  (三)年度计划如有调整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第5条 资金管理  (一)投资管理。按照管理分工,各部门负责的乡,省级下达的投资及地县配套资金统由县对口部门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二)按项目进度拨款。建设资金按施工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期拨款。县主管部门要预留10-15%的工程承包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结算补齐。  (三)按项目进行核算。各项目都要实行独立核算。核算每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和资金、物料的收、支、结余数额。一个项目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可统一核算,分别报帐。项目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按期汇总上报至县的业务主管部门。  (四)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地、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都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第6条 物资管理  工程所需物资在政府统筹下物资部门要优先保证,并要加强管理,专物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第7条 档案管理  扶持乡要从申报立项开始就建立档案(社会经济档案、工程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内容包括建设前及工程完成后社会经济状况;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记录、施工验收资料;资金拨、付财务报表等。各扶持乡还应配以相应的比较照片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相应的录像资料。第8条 组织领导  扶持乡所在县的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议程,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责任;业务主管局要有一位领导具体抓。凡列为扶持的乡,都要建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乡长,并相应配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项目实施。县级技术负责人要参加领导小组。  四、竣工验收第9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  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对各建设项目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执行情况,竣工工程移交及运行管理情况,资料归档管理情况进行验收。

恳求下述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后简称意见)。意见中对改革内容及如何统一审批流程做了详细说明。一、总体要求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二、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规范审批事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要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国家、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示范文本,分别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本地区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县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制定本地区“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五、统一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六、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各项改革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全面领导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地方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严格督促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5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011 年 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 〔2011〕94 号),要求牵头部门加强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组织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确保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11〕20 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 《决定》精神国发 〔2011〕20 号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大举措,是指导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国发 〔2011〕20 号文件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方面的精神。二、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分工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协助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和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和分解重点工作,明确本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将具体任务、目标和措施落实到单位,落实责任人,要提出具体时间要求,确保国发 〔2011〕20 号文件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将省级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和分工方案于 2011 年 11月底前报部。三、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地要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全面开展隐患调查评价和动态巡查,在此基础上抓紧编制实施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 “十二五”规划,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提高群测群防水平; 加快实施搬迁避让,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灾害的防控机制,加大地震灾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四、构建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与气象、水利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密切与工信、广电等部门合作,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要求相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内容,在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加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联防联动、协同防灾”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构建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五、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各地要以学习贯彻国发 〔2011〕20 号和国办函 〔2011〕94 号文件为契机,将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普查内容。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6.各省份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三、普查技术路线(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四、普查组织及实施(一)基本原则。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二)普查组织。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确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3.普查试点:开展普查试点,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4.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5.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四)普查培训。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五、普查经费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补助。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六、普查质量管理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参考资料: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9/21/content_5226606.htm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立水利产业良性运行机制,促进自治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区水利建设基金是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一)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维护和建设;全区性的重点水利骨干工程维护和修建,重点水保防治工程、防洪设施和水毁工程的治理、维护和建设;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系统维护修建以及为壮大水利产业的甲类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二)盟市、旗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辖范围内的城镇防洪工程维护修建;中小河流治理;中小型水利工程维护修建;水土保持、防洪及上级安排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跨盟市、跨流域的水利、水保、防洪等骨干工程由自治区和所在地盟市、旗县共同负担修建。第三条 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地方交通及公安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第四条 全区各级财政从年度新增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5%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第五条 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水浇地的,在征收“征地管理费”的项目,按获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费用的3%向用地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社会福利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军队、学校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第六条 全区新增农牧业税收70%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部分中的40%的资金,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第七条 全区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全区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海拉尔市、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满洲里市、扎兰屯市、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通辽市、霍林河市、锡林浩特市、集宁市、丰镇市、临河市。第八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收取额与同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直接划转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第十条 从年度新增财政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第十一条 向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水浇地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并按季度缴入同级财政部门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第十二条 从新增农牧业税收70%用于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中提取的水利基金,由各级财政直接划入水利基金专户。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政府性基金,是政府用于水利建设的无偿投入,免征一切税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安排的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四条 各代征代缴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从代征的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2%用于代征过程中的正常开支。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保证水利建设基金足额征收。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各级审计部门应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擅自减免或拒不交纳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  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  (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央办公厅有哪些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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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2005)9号文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现在是否有效

有效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等六部委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意见的通知》

  中办厅字【2000】6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离休干部工作。在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加强和改进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广大离休干部能安度晚年。 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在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历史拖欠一次性补发之后,今后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后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00年12月14日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  (2000年11月24日)  1982年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干部工作十分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为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采取各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近年来,有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的情况,个别地方和企业拖欠“两费”问题还比较严重。为妥善解决“两费”拖欠问题,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工作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并通过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补发。各地要确保中央财政补发的“两费”及时、足额地发到离休干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上述工作落实情况,通过舆论和群众进行监督。  二、通过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一)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  2、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3、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1、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 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  2、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3、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给予补助。  三、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和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退休干部不能参加宗教信仰的规定

  是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并注意把党员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教区别开来。

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那个级别大,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的区别

副秘书长是正厅级。一般来说,每个省领导(省长、副省长)都有相应的省政府秘书长对应,正秘书长对应省长,副省长有副秘书长对应。省政府办公厅由秘书长主管。也就是说,正秘书长有两个职责,一是服务省长,二是管理办公厅。副秘书长职务等级上来说,跟办公厅主任相同,都是正厅级干部,很多省都是由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厅主任。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其内部有很多处室,各有个的专项,如综合处,主要工作是给省领导写材料,常务会议组织,记录,撰写领导讲话等等工作。还有调研室,秘书处等等都是专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新一轮医改以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不完全适应临床基本用药需求、缺乏使用激励机制、仿制品种与原研品种质量疗效存在差距、保障供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第十七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第十九条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动态调整优化目录  (一)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根据我国疾病谱和用药特点,充分考虑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中西药并重,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强化循证决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鼓励医药行业研发创新。  (二)完善目录调整管理机制。优化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程序,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对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新审批上市、疗效较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可适时启动调入程序。坚持调入和调出并重,优先调入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据明确、成本效益比显著的药品品种;重点调出已退市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较多、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基本药物的,以及有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的药品。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三、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三)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开展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  (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推动降药价,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需求。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列入失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加强短缺预警应对。建立健全全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加快实现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跟踪监测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情况,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尽早发现短缺风险,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类应对。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将军队所需短缺药品纳入国家短缺药品应急保障体系,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建立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材供应。四、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六)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以省为单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七)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医疗机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八)实施临床使用监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以及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

谁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34c966d233d4b14e85246847.html  如果需要留下邮箱,可给电子版,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0年9月15日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务公开是指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  二、准确把握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积极适应党内墓层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党的墓层组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一)党务会开的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享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党委分类制定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其他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定,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省部级党委(党组)对制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提出指导性意见。  2.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墓层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3.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4.归档管理。党的基层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三)党务公开的方式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  四、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报省部级党委(党组)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墓层组织申公开相关党内享务。对申请的辜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四)考核评价制度。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党的墓层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党的基层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是一项新的实践,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握工作规律,拓宽工作思路,不断把党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党务公开的良好氛围。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党务公开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党的基层组织对事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等重大亭项,按规定可以向党外公开的,应列入党务公开目录,通过新闻媒体、党建网站、公示栏等适时公开。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适用本意见,并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炽党务公开工作,由总政治部根据本意见精神作出规定。  主题词:党的建设 党务公开 党的基层组织 意见 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2010年9月16日印发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关心下一代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发展,使我省关心下一代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全省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是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关心下一代、教育青少年的群众性工作组织。第三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纲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开展活动,努力把青少年教育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 老同志在教育青少年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党和政府在新时期赋予老同志的崇高使命,是老有所为的重要方面。关工委要把那些热心青少年教育事业、身体比较健康的老同志更多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形成一支新时期关心下一代的社会力量。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五条 对青少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作为主要内容,引导青少年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六条 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通过开展适合于青少年特点和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进行个人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陶冶青少年的情操,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第七条 向青少年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协助有关部门举办科普知识讲座、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帮助青年学科学、学文化,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青年的文化科技素质,为科教兴川、发展四川经济作贡献。第八条 配合有关部门努力办好家长学校,促进家长改变旧的家教观念,增强家长为国教子的责任感,让科学的家教方法走进千家万户。第九条 配合有关部门在青少年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国防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使广大青少年从小学法、知法、懂法,更要做到守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参与帮教组织,开展教育、感化、换救失足青少年工作;重视对后进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工作。第十条 为下一代办实事、办好事,开展力所能及的助学、助残、助困等活动。第三章 工作原则第十一条 坚持党委和政府对关心下一代组织的领导。关工委要定期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对青少年教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第十二条 加强与组织、宣传、政法、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的紧密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第十三条 老同志在自愿、量力的情况下,根据自身条件,发挥其所长,就地就近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第十四条 坚持把经常性教育活动与其他有规模、有声势的重大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使工作做到扎实有效、常年不懈。第十五条 加强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配合,开展关心下一代的舆论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第十六条 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发现推广新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新建议。第十七条 经常宣传先进典型,适时表彰关心下玳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第四章 组织建设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可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下一级关工委接受上级关工委指导。第十九条 关工委主任由同级党委一位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老同志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老同志和党政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若干人,也可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协同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批准。第二十条 市(地、州)、县(市、区)关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团(队、组),如宣传报告团、校外辅导团、科技辅导团、法制教育(包括国防教育)团、帮教团、家庭教育团、文艺宣传队等开展各项活动。  必要时可接纳团体委员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的文件内容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民政部、财政部负责)(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民政部负责)(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负责)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财政部负责)(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3)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研究调整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规范地方增补基本药物,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中央财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负责)(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财政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负责)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和基层部队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1.5万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2万名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支持100个左右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中央财政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62万人次。(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卫生部、财政部负责)(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选择在300个左右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卫生部、监察部负责)(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负责)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负责)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1)各地要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试点范围。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卫生部负责)(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卫生部负责)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60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6500万、1800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卫生部、财政部负责)(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地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负责)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各地要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卫生部负责)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并发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书。各省(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5月1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省(区、市)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强化绩效考核。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办公厅工作常见的160个问题与114个失误事例的图书目录

上篇 办公厅工作常见的160个问题一 公文处理工作1.做好收文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2.做好发至省军级的文件阅读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3.做好省委文件办理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4.做好平行文办理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5.做好区县部门来文办理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6.做好市委文件核改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7.做好市委文件送审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8.做好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9.做好发文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10.做好电子公文发送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11.做好文件运输传递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12.做好文件借阅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13.做好文件立卷归档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14.做好机关公文质量考核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二 会议服务工作15.做好会议方案制定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16.做好市委常委会议建议单拟写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17.做好市委常委会议纪要拟写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18.做好会议记录需要注意的问题19.做好市委常委会议服务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20.做好综合型会议服务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21.做好市委专题会议服务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22.做好市委机关会议服务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23.做好大型会议多媒体服务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24.做好市委会议报到签到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25.做好市委重要会议安保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26.做好秘书长办公会议服务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27.做好厅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服务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28.做好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服务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三 调研接待工作29.做好市委领导同志调研方案制定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30.做好市委领导同志调研活动组织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31.做好市委领导同志调研期间安保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32.做好市委领导同志赴外地考察服务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33.做好接待方案制定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34.做好接待上级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35.做好接待外地代表团考察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36.做好接待礼仪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37.做好来宾乘车安排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38.做好外事联络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39.做好信访接待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四 文字综合工作40.起草市委工作报告需要注意的问题41.起草市委工作要点需要注意的问题42.起草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大型会议讲话需要注意的问题43.起草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人大工作讲话需要注意的问题44.起草市委主要领导同志调研讲话提纲需要注意的问题45.起草市委主要领导同志祝词致辞需要注意的问题46.起草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会见贵宾谈话提纲需要注意的问题47.起草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政务活动新闻稿需要注意的问题48.协助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撰写调研报告需要注意的问题49.协助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撰写述职报告需要注意的问题50.协助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撰写发言稿需要注意的问题51.协助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准备媒体采访稿需要注意的问题52.起草市委领导同志农村工作讲话需要注意的问题53.起草市委领导同志稳定工作讲话需要注意的问题54.起草市委领导同志党建工作讲话需要注意的问题55.起草市委领导同志政法工作讲话需要注意的问题56.起草市委领导同志政协工作讲话需要注意的问题57.起草市委领导同志统战工作讲话需要注意的问题58.起草市委领导同志群团工作讲话需要注意的问题59.起草市委领导同志党校工作讲话需要注意的问题60.起草秘书长办公厅工作讲话需要注意的问题61.起草秘书长机关党建工作讲话需要注意的问题62.起草市委中心组报告会主持词需要注意的问题63.起草市委重要会议决议需要注意的问题64.起草市委文件需要注意的问题65.起草贺信贺电需要注意的问题66.起草干部考察材料需要注意的问题67.编辑市委领导同志文稿汇编需要注意的问题68.编辑《市办通报》需要注意的问题69.编辑《送阅件》需要注意的问题70.编辑《市委大事记》需要注意的问题71.编辑《西安工作交流》需要注意的问题72.编辑《情况反映》需要注意的问题五 信息督查工作73.做好市委总值班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74.编辑《每日情况汇报》需要注意的问题75.编辑《每日情况汇报·专报》需要注意的问题76.编辑上报信息需要注意的问题77.编报民意信息需要注意的问题78.编报重大紧急信息需要注意的问题79.做好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汇总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80.编辑《西安督查》需要注意的问题81.做好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82.做好历史遗留问题批示件督办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83.做好决策督查活动组织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84.做好专题汇报报送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85.做好督查调研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86.做好督查专报报送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六 保密机要工作87.做好定密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88.做好保密行政检查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七 行政事务工作八 机关党群工作下篇 办公厅工作114个失误事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咨询机构:  为规范和指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特研究制定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有关方面在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开展评估工作中参考。  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2月17日  附件: 【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http://www.hbfgw.gov.cn/ywcs/nykjzbc/tzgg_1782/wj_1784/201406/P020140613401273587675.pdf

国务院办公厅: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中房网讯(苏晓/文)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了八个方面试点任务,包括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推动资本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大力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加强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健全要素市场治理,进一步发挥要素协同配置效应。其中,在土地方面,《方案》提出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推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鼓励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创新举措。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同时《方案》强调,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支持建立以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管理服务制度,扩大身份证信息容量,丰富应用场景。建设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城市运行管理等提供支撑。建立健全与地区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住房供应、教师医生编制等保障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11月2日,国务院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12.0千瓦时/百公里,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充换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力争经过15年的持续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质量品牌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充换电服务网络便捷高效,氢燃料供给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规划》部署了5项战略任务:一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坚持整车和零部件并重,强化整车集成技术创新,提升动力电池、新一代车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基础能力,推动电动化与网联化、智能化技术互融协同发展。二是构建新型产业生态。以生态主导型企业为龙头,加快车用操作系统开发应用,建设动力电池高效循环利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保障,推动形成互融共生、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的新型产业生态。三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全面深度融合,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交通体系和城市智能化水平提升,构建产业协同发展新格局。四是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推动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互联互通水平,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使用环境。五是深化开放合作。践行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合作观,深化研发设计、贸易投资、技术标准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2013年3月10日,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精简为25个,进一步整

C 试题分析:我国政府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政府机构改革,精简政府部门,理顺各部门职责关系,有利于政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打造服务型政府,C正确;政府机构改革,提升服务职能,管理职能也不松懈,A“根本性转变”错误;政府是行政机关,政府是行政的主体,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B错误;目的是维护人民的利益,D错误。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华强北商业街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商业街区(以下简称商业区)管理,把商业区建成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文明、服务周到、商业繁荣的街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商业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区,是根据城市规划和法定图则设施,以福田区华强北路为中心,南起深南中路,北至红荔路,东起燕南路,西至华富路范围内。第三条 凡在商业区内经营、购物、旅游、办公、居住、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 福田区人民政府在商业区设立专门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工作机构),依照本暂行规定对商业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治安交通程序、市场秩序、公共物业管理等具体公共事物进行协调和日常管理。第五条 专门工作机构协助公安、工商、环保、消防、规划国土、交通、卫生防疫、城市管理、租赁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在商业区范围内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第六条 专门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商业区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制订商业区管理暂行规定,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协助各职能主管部门对商业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社会治安、市场秩序、市政规划、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安全、交通、环境保护、商业文化、租赁经营等社会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服务;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商业区未归口市政等部门管理的其它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等公共物业进行维护保管、租赁经营或托管经营;  (四)根据商业区的规划,负责对商业区范围内商家经营场所改造、立面改造、流动摊位设置、广告招牌设立或更换等项目,统一制定并公布设置要求和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五)与商业区内商家、业主共同完善防火、防盗设施和各项管理制度,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六)组织创建商业区文明街道活动,引导商家、业主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并根据市、区创建目标,把商业区创建成以商贸为主,集购物、饮食、娱乐、证券、休闲、旅游观光于一体的现代文明综合性商业社区;  (七)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商业区内应归口管理的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邮电、通讯、路灯、燃气、有线电视、交通、绿化、文化等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八)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商业区的发展规划和市场调研,并及时提供信息服务。第七条 专门工作机构依据本暂行规定第六条,对商业区内未归口相应职能部门管理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等公共物业(包括休闲广场、雕塑小品、跨街灯饰、全彩电子显示屏、公益广告、指示牌、路标、喷泉、座椅、防雨连廊、照明设施等)实施专业化管理和维护。第八条 商业区内的公共设施确需迁改的,属于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管理范围的,需报专门工作机构批准;属于职能部门管理的,应征求专门工作机构的意见,并按审批程序报请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迁移或改动。第九条 凡在商业区经营、购物、旅游、办公、居住、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商业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第十条 商业区的社会治安实行“人防、技防、物防、群防、群治”相结合,商业区内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设置和完善治安监控防盗、防火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第十一条 专门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指导商业区范围内的商家、业主制定商业区管理公约,实行民主、自律管理,维护商业区商家、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凡在商业区内从事商贸活动的经营者,都必须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文明经商,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照(证)经营;  (二)超出商场、门店的门窗及外墙范围摆卖、经营;  (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发生短斤少两等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经营各类翻版、盗版、黄色音像等文化制品;  (五)因噪音、空气污染等对社区环境、公共卫生有不良影响的其他经营活动;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投诉与建议答复时间

答复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于一般诉求,都是要求受理后5天内处理完毕,部分情况复杂的可能会再延期7天,处理结果要看个人诉求是否合理。你就耐心等待他们的处理结果就好了,如果说他们在15天之内没有做出任何反应的话,你再重新拨打这个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坚持便民高效和专业支撑相结合,以切实便利企业和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受理渠道,完善知识库共享、专家支持、分中心联动等机制,提高热线接通率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煤炭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劳动部批复的《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试行方案》适用于煤炭工业部《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实施方案》规定的、纳入行业统筹的各类企业及其在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第三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缴费工资总额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第四条 单位被宣告破产或由于其它原因清算财产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将其欠缴和单位缴费应划入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列为第一顺序进行清偿。  实行产权转让的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从产权转让所得收益中,一次性划出部分资金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试行方案》第九条规定确定,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煤炭部公布上年行业平均工资后,于四月底之前核定完毕并于一月一日起按核定的当年缴费工资和统一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按年度应付工资和实际支薪月数简单平均。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上年在本单位没有工资记录的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工资基数,自起薪之月起开始缴费:  1.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初期工资的职工,按上一年度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执行初期工资的职工,按本条第2款办理。  2.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复退军人和转业军人,以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因失业安置或其它原因重新就业的职工,以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第七条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下岗职工发给生活费的,自下岗之月起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停工、停产减发基本工资的,停工、停产期间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减发基本工资的,不改变缴费基数。  3.企业分流职工安排从事第一产业并由个体经营的,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八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仍按规定正常缴费,不降低缴费工资基数:  1.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2.女职工生育在规定的哺乳期休长假期间;  3.出国、出境工作仍在国内原单位领取工资期间;  4.单位组织对外提供劳务或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期间;  5.带工资上学期间;  6.被判处徒刑缓刑不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第九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1.因病休养六个月以上领取生活费期间;  2.不带工资上学期间;  3.企业破产等待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第十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自次月起终止个人缴费:  1.调离本单位;  2.符合正常条件退休;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  4.被除名、开除;  5.其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一条 职工停薪留职、个人承包国有资产经营的,按不低于行业平均工资的17%缴费。第十二条 职工因缴费致使本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所在单位补给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但属于停薪留职、个人承包经营、个体经营等情况,无法核实其个人收入的,不给予补差。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应付工资中按第一顺序进行扣缴。扣缴金额必须同时全额汇入社会保险机构帐户。第十四条 国有民营、租赁经营的单位及其职工,单位和个人按统一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个人帐户记帐及养老保险金计发亦同。第十六条 煤炭企业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逐月登记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规则是:  1.按照煤炭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积累率(12%)减去当年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差率,用计算差率乘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即为单位划入金额。  2.职工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必须于当年补足本息。否则,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其本人欠缴比例相应减划减记。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别重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4]11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事件报告工作,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按照省、市有关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落实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出现紧急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紧急重大事件应急反应体系,为市政府领导指挥决策提供高效服务。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附: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0)43号)、《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1)123号)和《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信息及洪涝灾害情况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59号)的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制度,认真、及时上报紧急重大事件,为省政府领导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提供了大量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为确保我省社会政治稳定,为经济 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少数地方和部门迟报、漏报和瞒报紧急重大事件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最近一段时间,我省连续发生几起迟报、漏报和瞒报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有的突发事件,省委领导已在过问,新闻媒体已有报道,但事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却迟迟没有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省政府领导同志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及时掌握和处理,延误了省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情况的时机,给工作造成被动。  9月27日7时30分,南充市蓬安县发生一起特大沉船事故。省政府领导已通过其他渠道获知此事并作出了批示,而南充市政府既没有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文字信息,也没有电话告知相关情况。最后在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的再三催促下,南充市政府才于12时21分将事故发生情况报至省政府办公厅,延误了省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重大信息的时间。省有关部门在得知这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报送信息,也是造成这次信息迟报的重要原因。  9月25日晚上,简阳市平泉镇中学一语文教师在回家途中被他5年前的一名学生(因对他以前的批评教育怀恨在心)带领7、8名青年殴打,多处受伤,肋骨被打断,学校师生反响强烈。9月29日《成都晚报》以《挨批学生怀恨五年,率众当街暴打老师》为题,对这位老师被打后的情况作了较为详细的报道。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看了《成都晚报》的报道后立即催促资阳市政府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组织信息上报,资阳市政府才于9月29日下午4时报送了有关信息。  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转来国务委员陈至立对《反腐败工作信息》刊载的《南部县一学校因拖欠建筑工程款被封堵,400多名学生无法入校上课》一文的批示。在此之前,南充市政府没有任何信息反映。  为进一步做好紧急重大事件报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事件报告工作。迅速、准确地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紧急事件信息,为领导同志及时掌握情况和指导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紧急重大事件报告工作,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件件牵动政府领导的心。处理每一件事情、办理每一个环节的每一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深怀爱民、为民之心,时刻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作为报告和处置紧急重大事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为民谋利、为民解难、为民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事件报告工作的重要性,扎扎实实抓好这项工作,绝不容许敷衍懈怠。  二、强化紧急重大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办公厅(室)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紧急重大事件报告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处(科)和政府值班室“值守”、“应急”职能和健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选调政治敏锐、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具有较强科学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处置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人员充实信息、值班工作岗位。  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强化和完善信息、值班工作,加强对信息、值班人员的培训,以便迅速、准确地处理紧急重大事件,实现信息、值班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措施落实,逐步形成目标统一、步调一致、联系紧密、反映敏捷、协调互动、落实有力的快速反应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部门重大紧急事件报告工作的主渠道作用。  三、建立健全紧急重大事件报告工作责任制。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0)43号)、《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1)123号)和《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信息及洪涝灾害情况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59号)文件精神,确保紧急重大信息报告工作优质高效。一旦发现重大事件苗头和发生紧急重大事件,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于多种原因,各地、各部门在第一时间报告紧急重大事件时,一些情况尚不明朗,还需进一步核实。但绝不能等到事件情况清楚后才报告。应先报告第一时间所掌握的基本情况,再根据事态发展和对情况了解的深入,进行后续跟踪报送。上班时间一律通过“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报至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传报时必须按要求界定为“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可同时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报告;下班时间及节假日通过电话、传真报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对出现迟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地方和部门,省政府办公厅将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予以通报,并在年度政务目标考核中按《四川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 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四川 省人民政府对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25号)的有关规定,酌情扣减目标分值。对因迟报、漏报和瞒报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紧急重大事件报送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值班、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检查,进一步完善单位领导带班制度、值班情况抽查制度、值班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紧急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以推动全省政府系统紧急重大事件快速反应体系的建立,为省政府领导决策和指挥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全文。意见指出,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以下为意见全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养老康复产品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展范围,探索设立养老、康复展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从2019年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财政部、民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2019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的政策全文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问题。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出台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已达4万个,养老床位达314.9万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逐步拓展,已建成含日间照料功能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2万个,留宿照料床位1.2万张,日间照料床位4.7万张。以保障三无、五保、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服务内容、操作规范等也不断探索创新,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社区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服务;布局不合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投入不足,民间投资规模有限;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发展缺乏后劲;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等。(二)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历史欠账较多、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形势下发生的,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且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同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约占总人口的16%;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但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4-2-1”家庭结构日益普遍,空巢家庭不断增多。家庭规模的缩小和结构变化使其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城乡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由于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和生活节奏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通过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来解决。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对照料和护理的需求,有利于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的形成。据推算,2015年我国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的潜在市场规模将超过4500亿元,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潜在需求将超过500万个。在面对挑战的同时,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多,公共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以及人民群众自我保障能力的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具备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一)内涵。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标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持续发展过程。本建设规划仅着眼于构建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二)功能定位。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补贴,鼓励他们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倡议、引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以下功能:1.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2.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3.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中央制定全国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地方制定本地规划,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盘活存量,改进管理。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一)建设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二)建设任务。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机构为重点,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发展程度,“十二五”期间,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0余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改造30%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在居家养老层面,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在城乡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增强养老服务功能,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在机构养老层面,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鼓励研发养老护理专业设备、辅具,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三)建设方式。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五)资金筹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要增加资金投入,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设立专项补助投资,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龄人口规模等,积极支持地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重点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养护机构设施建设。 (一)强化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抓实抓好。各地要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沟通,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兴办或者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探索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规范运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评估制度。(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研究制定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医疗等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支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五)加快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如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资质,可以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培训教材开发,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五年内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完善培训政策和方法,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开展社会工作的学历教育和资格认证。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六)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以社区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综合性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养老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老年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各地可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中国网地产讯 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出,2021年,启动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22年上半年,完成试点地区布局、实施方案编制报批工作。到2023年,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力争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关键环节上实现重要突破,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基础制度建设探索上取得积极进展。到2025年,基本完成试点任务,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为完善全国要素市场制度作出重要示范。方案提出,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探索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的前提下,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实现占优补优。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建设。鼓励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方案还提出,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处室是怎么设置的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处室是有28个职能处室的。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内设28个职能处室,是一级预算单位。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一)综合调研处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参与对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调研;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全体会议领导讲话和领导交办的其它文稿;初审、修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主要领导的讲话稿;负责有关年鉴条目的撰写。(二)综合一处办理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纪要整理,以及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市长工作范围部分公文的起草和部分会务的组织;参与综合性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三)综合二处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四)市政府督查室(建议提案处)负责督查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负责督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召集的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市长批示的传达、落实及情况反馈,汇总办公厅各处室对分管副市长批示的督查落实情况;承办联系人大、政协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参与综合性调查研究。(五)秘书处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文电收发、文电体例核稿、文印、档案、保密工作;管理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印鉴、介绍信;负责对上级来文、下级请示提出拟办意见,处理各级各部门的来文抄件;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六)组织人事处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以及受委托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七)行政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厅机关的行政后勤、财物管理、接待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八)信息处指导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市政府政务信息的收集和编辑工作;参与综合性调查研究。(九)工业科技处负责工业、科技口子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十)农业处负责农业、旅游口子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十一)贸易社保处负责贸易、社保口子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十二)涉外处负责涉外口子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十三)建设处负责建设口子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十四)教卫处负责教卫口子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十五)交通服务处负责交通、服务业口子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十六)市流管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统筹谋划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并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总结推广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典型经验;组织实施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工作。(十七)应急指挥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传达、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和命令,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应急事务;负责市政府政务值班、应急值守;负责应急信息汇总,组织接收、报告和发布突发事件紧急信息;负责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联系应急管理专家组;参与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十八)应急管理协调处负责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检查指导各级各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组织协调综合性应急演练和相关专项应急演练;组织指导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管理干部培训;协调督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以及受委托管理单位的党群工作。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的领导分工

办公厅党组书记杨文斌: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工作。办公厅主任胡晓海:主持市政府办公厅日常工作,协调办公厅各副主任工作;主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兼管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办公厅纪检组长林厚道:协助分管厅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组织人事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审核工作。办公厅副主任万里菲:协助分管厅机关事务管理、财务、接待、文明创建等方面的工作。办公厅副主任汪戍:协助分管厅机关党委、公文交换、南昌公报等方面的工作。办公厅副主任李旭晟:协助分管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及市政府重要文稿撰写、会务组织、信息、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工作。办公厅副调研员储符平:协助“七城会”收尾办主任负责“七城会”收尾办日常工作。办公厅副调研员李剑玲:协助分管厅机关统战、工青妇方面的工作。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宋斌:负责市政府督查、建议提案、政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张建平:协助处理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市政府值班方面的工作。办公厅副调研员黄解军:协助分管厅机关计划生育、挂点扶贫方面的工作。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室主任叶涛:负责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及市政府重要文稿草拟等方面的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8个内设机构:(一)第一秘书科负责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市长的文电、信函、批示,办理市长与市委、人大、政协领导同志联系的相关事宜。办理人民武装、国防等方面的相关文电工作。(二)第二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物价、监察、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法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驻京联络机构、政府采购、政府发展研究、市管国有控股企业,税务、保险、证券、信托等方面的文电工作。(三)第三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民族、公安、民政、司法、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林业、人口计生、粮食、人防、扶贫、信访、农机、三大纠纷调处、应急联动、水库移民、宗教、残疾人工作、流动人口、县人民政府以及法院、检察院、军队、国家安全、气象等方面的文电工作。(四)第四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园林、地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城建设、各城区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文电工作。(五)第五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科技(知识产权)、商务(口岸)、旅游、投资促进、外事侨务、城乡数字化建设、台湾事务、供销、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大明山自然保护区、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区、政府参事、工商管理、工商联、科协、侨联、贸易促进、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文电工作。(六)第六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工业和信息化(糖业发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铁路建设、二轻集体工业、开发区、相思湖新区、供电、烟草专卖、质量技术监督、电信、通信、邮政、海事、民航等方面的文电工作。(七)第七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政府新闻、地方志编纂、社会科学、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档案、新闻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爱国卫生、社科联、民主党派以及红十字等方面的文电工作。(八)第八秘书科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南宁五象新区建设)、保税物流,北部湾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文电工作。(九)综合科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的有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安排;负责政府全会、政府常务会和市长例会的会务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简报、会议纪要;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材料、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史志、年鉴类的编写工作。(十)文书科负责文电收发、运转、印鉴管理、文书档案、办公厅保密、文印、公文规范审核、机要通信、文件交换等方面的工作;负责阅览室管理工作;编发《南宁政报》等。(十一)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和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会议和科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及起草会议纪要;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十二)行政科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大楼办公用房调配及协调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办公厅系统预算、工资统发核算、各类财务报表统计及劳动统计;负责办公厅对外接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扶贫支教工作。(十三)信息科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的收集、核实、报送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政府系统单位政务信息采编的指导和培训以及考核评比工作;负责《信息专报》、《动态报告》及《动态报告特刊》等信息刊物的采编工作;负责办公厅信息化建设工作。(十四)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办、落实和反馈工作;负责相关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对全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业务指导;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十五)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内设值班室、协调处置科、应急管理科。1.值班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联络畅通;接收并办理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要事项以及市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传达、转办市人民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负责政府全会、政府常务会、市长例会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召开的其他会议的通知、落实和反馈工作;配合市委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科(室)负责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值守应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值班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有关文电处理工作。2.协调处置科。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应急队伍、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督办、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决定事项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承办相关文电和会议;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搜集、汇总、整理工作,提出处置工作建议。3.应急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市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组织修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全市应急平台体系规划、建设;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办理市应急管理调研、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综合会议等方面的工作和文电。(十六)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并参与起草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推进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组织市本级各职能部门和中直区直部门为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并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市本级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授权,受理行政审批的相关投诉;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考评和奖惩;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政务管理科、政务协调科、政务技术科。1.政务管理科。负责办公室的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办公室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其他事务性工作;组织并参与起草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文电收发、信息、印鉴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进驻单位服务质量的考评,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评、考核;负责政务服务宣传工作;负责市政务公开、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政务协调科。负责审核、协调进入与退出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负责审核、协调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事项、确认登记、咨询服务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进入、调整、保留、取消等;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3.政务技术科。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标准;负责配合监察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的数据分析和编发工作。(十七)市大型活动协调办公室(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年大型活动进行规划、统筹、审核、备案及总结;对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联办的综合性大型活动进行研究、协调、组织、指导、督办;承担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工作领导小组、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的日常工作;利用举办大型活动的资源平台,服务全市中心工作。市大型活动协调办公室(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办公室)内设活动管理科、活动协调科和活动指导科。1.活动管理科。负责办公室日常政务和后勤保障;对以部门名义举办的大型活动进行备案;拟订并统筹实施大型活动工作制度和流程;负责大型活动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及结算;负责大型活动期间会务、事务协调;负责大型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总结、归档。2.活动协调科。负责统筹编制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全市性大型活动年度计划;对计划外的大型活动提出可行性意见;负责大型活动期间重要文稿和工作方案的起草、统筹、报批;制订大型活动票务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活动实施中各部门关系,并指导工作开展。3.活动指导科。负责大型活动证件工作、现场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负责活动期间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互赠物品的相关工作;协助、指导各部门策划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专项大型活动。(十八)市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起草相关的地方法规和实施规范;编制、实施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依法发布,指导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信用征信活动健康开展;推动信用管理原理在行业管理中的应用;对信用市场和市场主体进行培育;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承担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机关党组织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担。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5个处(室)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接待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处室:办公室处室职责:负责市政府办公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负责信访、计划生育等工作。处室:组织人事处处室职责: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干部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负责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的审批、联络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有关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处室:综合一处处室职责: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和工作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办理财政、审计、监察等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处室:综合二处处室职责:负责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侨务、粮食、机关事务、地铁建设、物价等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处室:综合三处处室职责:负责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内外贸易、卫生与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工商、质监、会展、浐灞生态区管委会、航空基地管委会、航天基地管委会等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处室:综合四处处室职责:负责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渭北工业区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经开区管委会、金融、城投、建工集团、供销联社、物资总公司、工业合作联社、工业资产公司、机电化工(轻纺建材)公司等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处室:综合五处处室职责:负责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政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统计、高新区管委会、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等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处室:综合六处处室职责:负责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教育、科技、民族宗教、体育、法制、政策研究、政务服务、驻外办事处等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处室:综合七处处室职责:负责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人防、参事、地方志、曲江新区管委会等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处室:综合八处处室职责:负责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市管理、住房公积金、秦岭生态保护、沣东新城管委会等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处室:综合九处处室职责:负责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城乡统筹、信访维稳、民政、水务、农林、安全生产、地震等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处室:会议处处室职责: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会务组织和纪要起草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集体出席重大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处室:信息处处室职责: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政府系统政务信息采编、报送工作;负责政府系统舆情信息收集、编报工作;开展信息调研和业务培训。处室:机要处处室职责:负责各类来文来电的接收、登记、转办、印制、分发、传递、归档工作;负责复核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稿;负责管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印鉴。处室: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处室职责:负责市政府离退休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负责电子政务及全市党政专用通讯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对电子政务网运行的监督检查,保障安全运行,促进资源共享;指导和推动全市各部门、各区县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建设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承担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办公厅设13个职能处室:(一)文秘处承办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政府、省政府部门来文来电;负责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文电的审核、送签和制发;负责来文来电的分阅和组织办理;负责机要、印鉴管理、收发、档案资料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管理部门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编辑《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大事记》;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二)综合室为市长提供综合政务服务;负责综合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重要政务工作情况;负责组织起草、审核市政府办公厅综合文字材料;负责组织安排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综合性会议;协助市长组织安排专题会议。(三)秘书一处(四)秘书二处(五)秘书三处(六)秘书四处以上四个处分别为分管市政府领导提供综合政务服务;负责市政府相关重要文件的督办;协助分管市长组织安排专题会议,起草、审核有关文稿,督办落实分管领导批示及会议确定事项。(七)市政府接待办公室负责安排市政府领导的政务活动;负责或参与有关重大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或参与市政府领导外出考察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市)完成有关接待任务。(八)市政府督查室(副局级)1.督办处负责督办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以及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督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督办;负责市办实事事项的督办。2.议案处负责市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的联络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与民主党派的联系工作。3.考核处承担市政府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承办与市委办公厅联合开展的督查、考核工作。(九)新闻信息处负责涉及全市政府工作舆情的收集、整理,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组织相关材料,协助组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负责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的督办;负责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信息及国内外重要社会经济动态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有关信息调研工作;负责编辑《政务信息(专报、调研、要情)》、《决策参考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年鉴》。(十)市政务服务热线办公室(挂市便民呼叫中心牌子)负责受理、督办市政务服务热线、网上市长信箱、经济发展投诉和便民服务、“市民卡”咨询服务等事宜;负责政府信箱督办工作;负责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市政务服务热线的整合、指导、监督工作。(十一)人事处组织协调市政府办公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和其他厅务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年度目标制定与组织实施以及机关内部考评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及所属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厅领导协调、指导市政府驻外机构的工作。(十二)行政处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及管理部门的行政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公用设施、通信和市政府办公厅财务、国有资产、车辆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工作。内设财务科、车队。(十三)食品安全综合处负责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政务督查督办、文电、档案、接待、信访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食品安全政策、相关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十四)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和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区市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督促检查区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以及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提出完善市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衔接、协调的建议;对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十五)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监控,综合协调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规划、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部分市级老同志和市政府办公厅机关、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设置机关党委。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挂市政府总值班室牌子)1.应急指挥处负责市政府政务值班,掌握和报告全市各类重大情况和动态;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需市政府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工作;协调、指导、检查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值班工作;办理市政府应急管理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项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承办预警信息发布;负责分析评估全市公共安全形势。2.协调指导处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应急管理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负责组织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演练,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市级综合演练,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演练;负责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急管理网站维护管理,保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负责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调研、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承担应急技术保障、应急物资和有关资金的管理。市金融协调办公室1.综合协调处负责联系驻青金融监管机构及各类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协调解决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金融机构的引进和培育,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搭建银企、政企对接平台;负责全市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2.规划发展处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规划、指导金融业发展布局,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负责起草金融协调的综合性文稿。3.指导监督处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协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市行政审批事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1.综合协调处负责市行政审批事务协调管理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服务和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入驻部门有关工作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组织拟订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部门(单位)的有关工作,考核行政审批服务专业分大厅的工作,参与考核各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工作;承担有关信息发布和协调联络工作。2.业务指导一处负责对入驻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审批事项的流程进行动态监控,提出优化建议;参与研究并调整入驻大厅的部门(单位)、审批服务事项和布局;指导各窗口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工作、各专业审批服务分大厅和区(市)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协调、督促重大项目和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3.业务指导二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和各类评价专家库的组织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全程参与、监督各类交易业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完善交易规则和流程,监督、处置不规范行为,组织制定并实施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确认和考核制度体系。

银川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主任啥级别

正科级1、银川市是正厅级别2、银川市办公厅是正处级别3、因此银川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主任是正科级(标配)或副处级别(高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的八、加强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二十二)建立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召开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对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本行动计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质检总局牵头,中央组织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二十三)加强质量教育。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积极探索培养质量工程高层次人才。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和省、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的创建工作。动员企业广泛开展质量攻关活动,在中央企业开展企业质量文化建设。(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质检总局负责)(二十四)开展全国“质量月”主题活动。在全国开展以“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动建设质量强国”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质检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二十五)加强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针对企业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是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重要举措。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建市(2016)63号】,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重点查清本地区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等情况。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9月底前确保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湖南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组组长是什么权利

近日,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谭颂方、驻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黄鹏飞、四级调研员刘展飞陪同调研一行赴省住建厅驻永顺县芙蓉镇明溪村调研指导工作。 谭颂方现场调研明溪村部楼施工情况 抵达明溪村后,谭颂方一行开展了现场调研,详细了解明溪村部楼施工情况,召开了座谈会,并走访慰问困难群众。 会上,谭颂方认真听取了永顺县、省住建厅驻村乡村振兴工作队及明溪村相关同志的工作汇报,对永顺县和驻村工作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表示充分的肯定。 谭颂方走访慰问明溪村困难户向隆成 随后,谭颂方一行到省纪委监委驻永顺县高坪乡三角岩村继续进行调研。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正文内容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三、坚决治理,防贿促廉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四、防范风险,维护权益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省委办公厅具体是干什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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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工作28讲

办公厅是党政机关设立的负责协助机关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并主管文秘和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综合职能部门。办公厅在其所属党政机关的领导下依职责行事,并办理机关及其领导交办的事项。 省部级单位的办公厅为正厅级单位,如中共北京市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河北省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等; 副省级地区办公厅为副厅级单位; 目前,部分省会城市甚至普通地级市也将办公室升级为办公厅,如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普通地级市政府的办公厅为县处级单位。 注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为正部级单位。 其中,中办、军办负责人(最高领导)为办公厅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人(最高领导)为秘书长,主任和秘书长均为正部级。(若兼任政治局委员或国务委员等副国级职务则按职务最高级定级) 编辑本段职责(一)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二)负责委党组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委主任碰头会、委领导召集的协调会议、司局长通气会,以及我委召开的全国性或全系统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起草有关会议纪要,编辑委内日常政务信息,负责主送委领导的签报工作;负责全委值班工作,协助领导处理紧急事项。 (三)负责全委的文件、电报、资料的收发、批分、核稿、印发;掌管委、厅印章,指导全系统公文办理工作。 (四)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及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事项,委党组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委主任碰头会等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全委公文运转的催办督查工作以及政务公开工作。 (五)负责全委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催办、指导管理以及有关联络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全委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编印《经济情况与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讯》等内部刊物;负责全委内部简报的管理。 (七)归口管理和指导协调全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研究制定委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保障信息安全,管理建设经费。 (八)负责综合协调、接待联络、指导管理全委来信来访工作,制定工作制度;负责与信访部门联系,汇总编辑来信来访情况。 (九)起草全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起草、修订机关政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的管理、利用、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安全、保卫、保密、消防、密码管理、维护稳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二)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过这本书可以大致了解一下办公厅的工作状况和状态。

国务院办公厅【2008】 81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1号 作者:转载 发布时间:2008-09-08 00:00:00 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二)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九)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十五)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十六)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卫生部设1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厅。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二)人事司。拟订全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三)规划财务司。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四)政策法规司。起草卫生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起草部门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六)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七)农村卫生管理司。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九)医政司。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十)医疗服务监管司。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组织拟订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十三)科技教育司。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十五)保健局。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四、人员编制卫生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8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3名(含国家卫生监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五、其他事项(一)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五)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主题词:机构 通知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2008年7月16日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工程设施防震减灾的基础性工作,是对工程建设场地在几年至几十年或更长时间内地震危险性预测及其影响的评价,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基本烈度复核、场地稳定性评价、地震小区划等工程地震工作和重大工程在建和运营期间的地震环境监测。第三条 全省境内凡按有关规定应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并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工程总体规划和立项审查程序,作为审查的必备内容。第二章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第四条 辽宁省境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以《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及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第五条 为使工程建设合理设防,应根据工程场地条件、工程重要程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1、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的通知》,以下场址的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1)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的新建工程;  (2)位于康平、昌图、西丰、法库、新宾、桓仁、宽甸、凤城、建昌、凌源、建平、喀左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县(市)域范围内新建的重点工程;  (3)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省级以上新建设的开发区。  2、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的通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下新建工程应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1)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标示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中规定的甲类工程;  (3)经省地震局、建设厅、计委共同商定,需要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第六条 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遭受地震破坏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工程在建及运营期间要进行地震环境监测。第七条 根据“90区划图”的使用规定,大部分工程项目都可直接将“90区划图”中的地震基本烈度(50年超越概率10%的烈度值)作为设防依据。需要重新核定地震基本烈度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关于地震基本烈度鉴定工作规定》([1979]建发抗字第146号)和《关于地震基本烈度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1980)震发科字第391号)文件的要求,由计划、建设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八条 辽宁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队伍的资格审批和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批工作,其办公室设在辽宁省地震局。第九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地震局的指导下,负责对《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辽宁部分的解释和修定工作。第十条 省、市计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的地震设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没有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准立项、不准开工。第十一条 省内凡有条件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均可以向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凡外省单位到辽宁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需先到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注册,经允许方可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与标准,依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文件)执行。第四章 奖惩第十四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际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及在学术、技术上有突出贡献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加强规划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保障规划编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加强规划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以后取得的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核定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升级核定工作。自2021年5月6日起,申报单位可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http://zwfw.mnr.gov.cn)提交核定申请(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申报)。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步启动相关工作。  二、依据现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开展核定,重点对编制单位工作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注册的规划师等技术力量配备进行审查。经核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三、部正按照党中央“多规合一”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新的规划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新的规划资质申报标准出台后,将面向各规划编制单位全面开展资质认定工作。通过本轮城乡规划资质核定的规划编制单位,可在原证书有效期到期前申请核发新证。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违反党中央精神、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严肃处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4月9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用地新规,不符合标准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用地审批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山东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修订了《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9号)。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解读《标准》有关内容。《标准》修订的目的本次标准修订工作着重解决三方面问题:第一,解决我省原标准产业类型不全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类型不断增多和细化,如近年来,生物质能发电项目、风电项目不断增多,商务金融、商业综合体项目用地需求旺盛,亟需补充制定用地标准;再如,同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等大型电机制造与开关、电线等小型器材制造之间用地需求差别很大,这就需要针对具体产品类型分别制定用地标准。修订后的标准,涉及门类由9个增加到14个,行业由38个增加到72个,行业小类超过200个,新《标准》不但扩大了行业覆盖范围,而且细化了项目分类,能够更好地满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需求。第二,解决过去企业用地门槛过低的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项目建设水平、产品生产工艺都有了较大提高,现在来看,2005年标准中用地要求偏低,通过对山东省近年来供地情况进行分析,新建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普遍远高于2005年标准中要求的投资强度。拿纺织业来说,2005年标准中要求一类地区的投资强度在123万元/亩以上,七类地区在50万元/亩以上,据不完全统计,2015—2018年全省各地136个纺织业供地项目中,投资强度在123万元/亩以下的仅有5个。拿医药制造业来说,2005年标准中要求二类地区的投资强度为213.7万元/亩以上,七类地区在50万元/亩以上,据不完全统计,2015—2018年全省272个医药制造业供地项目中,投资强度在213.7万元/亩以下的仅有17家,标准的控制作用已不显著,需要收紧标准限值,提高用地门槛。因此,在新版《标准》要求中,一类地区已没有低于2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纺织业和医药制造业更是要求分别达到300万元/亩和430万元/亩以上,用地强度要求大幅提升。第三,解决与国家标准不相适应的问题。2008年至2017年间,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发布用地标准20余项,包括《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可以说,国家对于标准控制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新标准出台的步伐不断加快,集约用地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2005年版标准与国家标准在很多方面已经不相适应。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我省2005年标准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很多行业达不到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的容积率要求。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国家标准是针对全国所有地区制定的,因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用地需求,有些指标要求相对较低,而我省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土地资源供应又非常紧张,很有必要在全国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控制要求。因此不断适应国家标准,及时修订我省标准,充分体现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管理要求也十分必要。《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标准》包括区域规划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两大部分。区域规划控制指标包括了城市、建制镇、道路、城市广场和开发区等5类规划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包括了工业项目、农村居民点与城市住宅、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等4类指标,涵盖72个行业,其中,工业项目用地33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16个、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20个、农村居民点及城市住宅建设用地指标3个。《标准》修订有四个特点:一是比国家标准更加严格。目前国家已陆续发布实施了包括工业项目、公路、铁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项目在内的20余项土地使用标准,对于此类项目,新《标准》修订过程中严格以国家标准为准则,要求省标准的项目用地规模不得高于国家标准,很多指标比国家标准更加严格。如工业项目用地定额指标,与国家相关标准相比,在39个相同的小类中有67%的小类用地规模指标更为集约;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中,与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比,多数行业的投资强度都在国家指标的2倍以上。二是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对不同项目进行合理归类,进一步明晰了体系框架。如将文教体卫和行政办公用地归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将交通用地、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归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等。同时,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求,补充制定了很多行业标准,增加了部分新兴行业用地指标,如物流园、老年人设施等。对工业用地分行业细化了项目类型及生产规模,采用最低准入门槛和用地规模上限双重控制。因此,新《标准》的覆盖行业更加广泛,行业分类更加细致,指标设置更加全面,标准体系更加完善。三是适度放宽公益类设施指标。为适应当前公益类设施用地新需求和行业发展新趋势,提升民众生活服务水平,我们适度放宽了部分公益类项目用地指标。如充分分析当前医院用地趋势,将中大型医院的用地指标放宽了2平方米/床左右;在教育用地方面,30班规模的小学用地标准从17平方米/生提高到了25.38平方米/生。四是强化工业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标准控制。我省土地利用仍然存在粗放利用的问题,尤其在工业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较为突出,提高工业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利用水平也成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环节。为此,《标准》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对这两项指标进行了重点修订。《标准》的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9号),新《标准》已于2019年1月10日正式施行。各行业、各部门在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用地预审、项目报批、土地供应、项目验收、批后监管、用地绩效评估等环节都要严格执行《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用地审批,对超标准或无标准依据的建设项目,按要求开展节地评价工作。鼓励各地在严格执行《标准》、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区域土地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发展规划等,细化制定更加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本次修订未单独制定我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统一执行国家颁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中央办公厅主任是什么级别,历任主任名单

现在的中央办公厅主任就是古代皇宫里的大内总管

办公室与办公厅的区别

1、相关规定不同按照中央编委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副省部级以上单位的秘书机构才能称为“办公厅”,办公厅是党政机关设立的负责协助机关机关日常工作和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综合职能部门。普通的地级市、县级市的市委部门的秘书机构称为“办公室”。办公室是一个单位对外的窗口,对内协助领导工作的机关,如区政府办公室、党校办公室等。2、行政级别不同副省部级以上单位才能称为“办公厅”,厅局级机构;地厅级以下单位只能称为“办公室”,处、科级机构。省会城市可以高配级别。计划单列市享受副省级待遇。3、隶属机构不同省部级单位的办公厅为正厅级单位,如中共北京市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河北省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办公厅等。“市委办公厅”属于厅局级机构,例如,长春市委办公厅、济南市委办公厅。而“市委办公室”属于处、科级机构,例如,铜陵市委办公室、周口市委办公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办公室百度百科:办公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派出机构。特办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是外经贸部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特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我部档案管理的规定,并结合特办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特办档案工作人员的配备和档案的管理第二条 特办须有一名特派员主管档案工作。同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在调动、轮换前,特办须另行指派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档案人员须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第四条 特办的全部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件和材料。第五条 特办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并根据需要设专用档案库房。档案的保管应做到“八防”,即: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高温。第三章 特办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六条 凡是反映特办职能工作活动,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第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及特办所在地区需要执行的有关法规性文件。第八条 国务院、外经贸部关于特办的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及历年的人员编制情况、花名册等文件。第九条 上级颁发属于特办主要业务范围并要贯彻执行的文件等。第十条 特办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呈文与特办的复文等。第十一条 特办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房屋契约、合同、基建图纸等。第十二条 进出口许可证及对进出口商品的协调资料、方案及解决问题的裁决资料等。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外经贸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汇报、调研资料、情况摊商、简报及向外经贸部呈报的建议等。第四章 特办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第十四条 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的文件、电报;与特办业务无关且不需要执行的文件;失去现行效用且无保存价值的文件;重份文件。第五章 立卷程序第十五条 立卷原则。按照文件所形成的客观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第十六条 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将文件按时间、机构(文件的产生和承办部门)、问题、地区,分类立卷。第十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应按文号顺序发别组合立卷。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及有关单位来文应视情况按问题或来文机关分别组卷。特办召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联系会议文件,对外经济贸易调研资料,处理重大案件等文件,一般按问题组合,一事一卷或一事数卷。同一问题的请示、批复、转发件等,应组合在一起。第十九条 当年办完的文件归在当年。跨年度的文件放在结案年度;几年不能结案的文件,可视情况分阶段归档;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规章制度性文件放在公布或批准的年度;计划、总结、报表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年度工最后年度。第二十条 卷内文件排列:一般批示、批复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形成时间顺序排列。第二十一条 卷内应编写页号(空白页不编号),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顺序标注,页号位置在每面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短小便条和装订线上有批改文字的须加贴边。第二十二条 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卷内备考表。按照格式中的要求逐项填写,卷内文件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装在卷内,一份单独装订保管。卷内文件必须除去所有金属物,用线装订。第二十三条 案卷标题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的主要内容,一般应由作者、问题、文种等特征组成。案卷封面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第二十四条 案卷排列根据组织机构、业务分工和案卷的保管期限,按长期、短期的次序排列。每一年的案卷编一个顺序号。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第六章 保管期限的划分第二十五条 根据特办档案的使用价值和历史价值,保管期限划分为长期、短期两种(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第二十六条 凡是反映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法规性的文件材料及反映特办的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外经贸部法规性文件及特办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启用印信,工作计划、总结、简报,房屋契约、合同、基建图纸等)应列为长期保管。

办公室与办公厅的区别

行政级别和责任的区别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落实部党组和部领导的各项指示、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部机关工作有效运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1999)6号〕文件精神,结合司法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暂行)。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部办公厅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心工作和部党组决策的落实开展工作,通过及时有效地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指示、决策得到贯彻落实。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讲求实效,以推动决策落实为基本目标。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坚持急事急办、专事专办,按期结办、定期反馈的原则。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事项: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二)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要求报送的有关事项;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转并办理的事项;  (四)司法行政系统请示需批复的重要请示事项;  (五)本部领导有关批示及交办事项;  (六)本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第六条 对第五条所列督促检查事项,由办公厅领导确定具体单位(人)按照办文程序,负责登记立项。第七条 已登记立项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厅领导阅批后,分送部机关有关业务司(局)和部属单位具体办理。第八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送来和下级机关报来的需要督办的函件,经办公厅领导批阅后送主管部领导批示。然后,由督办单位(人)附“督办通知单”随文转有关单位办理。第九条 部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由部领导秘书负责将领导批件转督办单位(人),督办单位(人)填写“督办通知单”转有关单位办理。第十条 办公厅总值班室接收的督办事项,由总值班室填写电话记录,送厅领导阅批,属于办文事项的,转督办单位(人)负责督办;其他事项,由总值班室负责督办。第十一条 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确定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厅领导直接向督办工作人员交办。第十二条 办公厅负责汇总并通报督促检查工作情况。一般一个月汇总一次,重要而紧急事项,要及时汇总上报。第十三条 对办公厅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办理。对有明确期限要求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期限办结。第十四条 对没有明确期限要求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事项内容,主动抓紧办理,一般应在十天内报告结果。第十五条 对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最迟在十天内作出答复。因故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及时向请示单位说明情况。第十六条 对需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向督办单位(人)说明原因,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第十七条 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将结果填入“督办通知单”,返回督办单位(人)。第十八条 对反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督办单位(人)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充情况或重新报告。第十九条 每件督办事项办结后,督办单位(人)要及时向办公厅和有关部领导报告,定期立卷归档。第二十条 对逾期不报,多次督办无结果的承办单位(人),经部领导同志,办公厅可在部内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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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的通知的介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提高中小学班主任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部决定启动实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2006年8月31日正式由教育部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28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28号),跟老百姓没有直接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文件各省学校必须遵守吗?

必须遵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四、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稳妥有序对外开放 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统筹协调,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2015)3号文

调资呗

国务院办公厅【2011】48号文件

国办发〔201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体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地方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职责,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商、质监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两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在打破市场封锁、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及食品**监管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分级管理后。工商、质监部门仍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市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必要对现行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这对于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保障地方各级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从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工作。二.体制调整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理顺权责关系,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主要内容是: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县行政编制总额,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县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要在调整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保持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障工作经费水平不降低,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对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有监管。三.积极稳妥地做好体制调整工作(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事关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不因这次体制调整影响食品安全和其他监管工作。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中央编办、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要加强对体制调整的指导、协调,及时掌握和分析研究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2)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大局,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和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特别是要完善干部异地交流任职制度,妥善解决好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确保体制调整平稳、有序进行。(3) 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4) 统筹解决相关问题。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设置或明确办事机构,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要加快完善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措施,加大监管责任追究力度,把食品安全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要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优化结构,提高执法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力度,改变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提成返还的做法,行政执法、技术装备、检验检测做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我们现在的国体制度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5: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意义重大。 总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政府立法质量,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制度保障。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四号文的形式发布了什么文件

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就是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四号文的形式发布的。国务院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印发的文件属于几级决策

一级决策。国家决策一般是指由最高领导机构或者是行政机构所做出的决策。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所做出的决策就是国家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印发的文件属于一级决策。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的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的过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政府文件一般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制定并下发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务院发文"与“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区别是什么?

区别是:1。国务院的文件全部都要从国务院办公厅生成,经办公厅文字把关,但为什么不是所有文件都落办公厅的名字呢,因为有些公文必须要国务院发文,办公厅没有这个效力。2。落款是国务院的公文,它的发文范围会比国务院办公厅大,一般是涉及到全国范围的事。用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来形容,就好比你在一个学校读书,你们班级发个通知,它的效力只是对你们班级有效,而学校发个通知却对整个学校有效,公文也是一样,所以从落款也能看出公文的效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很重要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很重要。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多为红头文件,以意见居多,都是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机关退休人员绩效工资的文件?

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可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机关退休人员绩效工资的文件:(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 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 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 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讲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 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 00元,1 934年l 0月1日至1 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其余条例请参考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机关退休人员绩效工资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简称: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办,英语: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

省办公厅党组书记是党组成员吗

是的。书记是属于党组成员的,因为书记是具有实施领导的重要职位,而党组成员就是由具有实施领导的人组成的。党组书记是中国共产党党组的主要负责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同时适用于省内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第四条 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国办发[1993]81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五条 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制定。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皖政”的文件,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人局性工作,发布规章和重要决定,向国务院报告、请示重要工作,以及其他必须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代字为“皖政办”的文件,用于传达省人民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各地、各部门的报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明电”、“皖政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办明电”、“皖政办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五)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代字为“皖政秘”的文件,用于省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发布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组成的通知,向国务院报告请示某一方面的工作,以及用于与国务院各部门或兄弟省区商洽问题的函件。  (六)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字为“皖政办秘”的文件,用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办公厅名义对有关地区、部门某项工作的通知,答复内容一般的具体事项,以及办公厅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联系事项,与国务院各部门或兄弟省区商洽一般问题的函件,办理办公厅内部事务等。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七条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公文体式,一般由发文机关(文头)、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含抄报)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文头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作文头,用大号字居中套红印在文件首页上端。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一家文头,也可并用几家机关名称的文头,但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密级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同时标明份号。  (三)紧急文件应在文头的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度和顺序号组成。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有发文机关加“文件”二字组成文头的文件,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只用发文机关作文头的文件,发文字号则标注在横线之右下角、文件标题之上。  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可经常变动。年度应加方括号;年度和顺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上报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标在文头之下、横线以上右侧位置,或标在横线之右下角、文件标题之上。同时,发文字号则移至左侧。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公文文头的,可不标明发文机关;除发布法规性文件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应明确、具体,标列在标题之下、正文的开头。上行文只应主送一个机关,如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标列于抄送栏内;平行文的主送机关应根据要求写具体;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应视公文内容和发送范围而定。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以表达公文的内容。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文字表达应力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观点鲜明,用语准确,层次清楚,结构严密。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公文结尾若出现空白页,应注明“此页无正文”,并加圆括号。  (十)文件除会议纪要外,一律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联合上报的文件,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但在首页要注明协办单位签发人姓名。联合下发的文件,都应加盖印章,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电报应落款并标明签发人,不需加盖印章。  (十一)文件的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时间为准;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以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小于标题字号的另一种字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加上圆括号。  (十二)文件应根据内容标注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个词汇。上报的文件,应标注上级机关公文主题词表中规定的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下端、抄送栏的上方。  (十三)抄送栏设于文件末页下端、印发机关之上。抄送机关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依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十四)文件一般应有印制版记。印制版记列于抄送栏之下,左侧注明印发(翻印)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右侧注明印发(翻印)日期,右下角注明印发份数。  (十五)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得登报”,“此件不得翻印”等,应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并加圆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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