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民政救助政策有哪些

临时救助范围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包括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等情况。政府的补助款,对贫难户进行救助,还有就是因为疫情而对一些看病的人群给予特殊补贴。一、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主要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6项救助政策。二、医疗救助 。民政局的补助政策:一、低保政策。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政策。三、医疗救助政策。四、失能老人救助政策。五、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救助政策。六、孤儿救助政策。七、高龄老人救助政策。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核定、救助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行政职能。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承担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资金发放落实等职能。法律依据:《民政临时救助政策》 二、救助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且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救助政策有哪些 7种特困人群救助政策

1、低保政策。低保申请条件:要持有当地户口的常住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3710元。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指年满60周岁,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抚养人及其他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对患特大疾病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4、失能老人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农村低保户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满60周岁失能老人。 5、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救助政策。救助对象: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是低保户中持残联颁发的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 6、孤儿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7、高领老人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无财政、社保工资的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湖南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两个民政服务与管理的区别

湖南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只有一个民政服务与管理的专业。除此专业之外还开设有婚庆服务与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两个类似专业。从专业名称来看,所学的专业针对性较强。民政服务与管理主要就业方向包括县(区)民政部门及二级机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民政部门的企事业单位,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类的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婚姻服务、收养登记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各类企业、公司从事管理与服务工作。

社区民政工作有哪些

  社区工作包括:党建服务、民政服务、文化体育教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环境卫生服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司法警务。1.社区党建服务:负责社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信访、宣传、人大、政协、档案等工作;2.民政服务:负责民政、优抚、低保、双拥、救灾、社会救济、募捐、残联、老龄、殡葬等工作;3.社区文化体育教育服务:负责社区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等工作;4.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负责社区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禽流感防治、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就医指导、红十字会等工作;5.社区环境卫生服务:负责社区城市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环境保护等工作;6.社区劳动版保障服务:负责社区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等工作;7.司法警务:负责社区综合治理、房屋出租、流动人口管理、人民调解、普法教育、法律宣传、咨询、服务、人民武装、消防安全、权民族宗教等工作。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哪些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作为政府一级主要是省、市、县都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则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区民政工作包括哪几个内容

  社区工作包括:党建服务、民政服务、文化体育教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环境卫生服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司法警务。  1.社区党建服务:负责社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信访、宣传、人大、政协、档案等工作。  2.民政服务:负责民政、优抚、低保、双拥、救灾、社会救济、募捐、残联、老龄、殡葬等工作  3.社区文化体育教育服务:负责社区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等工作。  4.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负责社区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禽流感防治、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就医指导、红十字会等工作。  5.社区环境卫生服务:负责社区城市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环境保护等工作。  6.社区劳动保障服务:负责社区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等工作。  7.司法警务:负责社区综合治理、房屋出租、流动人口管理、人民调解、普法教育、法律宣传、咨询、服务、人民武装、消防安全、民族宗教等工作。

社区的党建和民政哪个好

两者都不错。1、d建负责管理社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方面。2、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区的社会治安、社会维稳、就业促进、社会救助、教育文化等。

社区民政和党建哪个好干?

党建。党建指导员是上级机关党组织指派到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单位从事党建指导工作。帮助其组建、完善组织建设,使之规范化。每个社区都有专职的党建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配合镇党委从事党建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培训党员、交党费、写调研报告、传达转发上下次文件、村级活动场所、党员慰问等等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社区日常管理工作,传达上级街道指示精神,服务社区居民。党的建设是党的工作的属概念,又是党务工作的种概念,它是指党为保持自己的性质而从事的一系列自我完善的活动,不仅包括党务工作,还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

中国人民政府网的六大特点

2007年各级政府网站不断扩大公众服务,面向公众提供包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居民住房、交通出行等6方面的问题。在公共教育方面,成都、苏州、佛山、余姚等地面向广大群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方便择校入学;教育部、四川、广州、武汉等面向弱势群体提供教育服务,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劳动就业方面,人事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整合各级人才市场招聘信息,拓宽就业渠道;湖南、江西、厦门、湖州设立再就业相关栏目,推动劳动再就业工作开展。在社会保障方面,上海、海南等向公众提供了社会捐助、退休养老、医疗保险等信息查询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详细解读法律法规政策,普及相关知识。在医疗卫生方面,卫生部、药监局、中医药局发布医疗卫生宏观政策,提供医疗卫生信息查询服务;杭州、大连、苏州等推出网上预约挂号、导医门诊、药品价格查询相关服务,方便群众就医。在居住住房方面,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布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规范市场秩序;西安、深圳等提供房屋租售场景导航服务,规范房屋交易行为;连云港、新余等积极推动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建设项目,保障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在交通出行方面,交通部提供公路出行服务,可查询全国主要城市之间的出行线路;民航总局提供在线航班查询及订票服务;济南、青岛、石家庄等通过电子地图,提供交通路况信息实时查询,并通过数据视频展示交通状况。 各级政府网站在2007年通过提供企业登记注册、纳税申报、国际化经营等方面服务,方便企业办事。在企业登记注册方面,工商总局、北京、浙江、青岛等设立了企业注册登记服务的服务场景,方便了企业办事;天津、安徽、武汉等整合跨部门服务资源,提供涵盖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等服务。在企业纳税申报方面,税务总局、杭州等为企业提供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在线服务,方便企业纳税;全面整合国税、地税系统网上申报业务,提供地方税务发票在线查询等深度服务。在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方面,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提供进出口信息查询和办事服务,对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提供了支撑;很多网站还提供我国产品信息查询,中国内外进出口厂商信息查询,企业在线通关服务,各国贸易政策、壁垒通报等信息查询。 各级政府网站积极开设“三农”服务专题,不断提高政府在促进农业增产、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在促进农业生产方面,农业部、科技部、安徽、海南等加大现代农业科技推广普及力度,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变;黑龙江、青岛、邯郸等整合涉农部门信息资源,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行服务指导。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山东等主动展示各地特色农产品,发布农产供求信息、促进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水利部、河南、陕西等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经验交流;国家林业局、吉林、云南等解读集体林权改革的政策法规,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各级政府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重要目标,不断增强政府网站在产品质量保障、整治农村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诸多方面的监管和服务能力。在产品质量保障方面,质检总局、药监局等围绕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专项工作发布监管信息,指导公众消费。在整治农村市场方面,商务部、农业部等加大了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提高农村商品配送率,确保农村居民消费安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成都、烟台、东营等面向公众提供政府、企业、个人信用查询和监督服务,防范信用风险。 各级政府网站在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干部选拔培训机制、促进政民沟通等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北京、深圳等主动公开政府办事流程和办理结果,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主动发布审批机关信息,及时公开审批进度;主动公开办事流程、依据、时限等,便于规范行为和公众监督。在干部选拔和培训方面,科技部、国家行政学院、厦门等主动发布人事信息、完善在线培训机制。及时发布干部选拔、任免信息,方便公众监督。在促进政民沟通方面,北京、四川、成都、武汉等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渠道,支持政府决策,保障公众基本政治权利。 政府网站自身建设水平显著提升各级政府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大力推进“百件实事网上办”、编制信息公开目录、设立依申请公开渠道、设计场景式服务,显著提升了网站的服务水平。1、服务数量不断增加北京、上海、浙江、天津、广州、深圳、武汉、大连等23家政府网站的办事指南数量超过了1300项,表格下载数量超过了900条。2、积极开展“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257家政府网站(抽样范围内)设置专栏,加强服务资源整合,拉近了政府网站与公众的距离。3、编制信息公开目录,设立依申请公开渠道国防科工委、西安、广州等全面梳理政务信息资源,构建公开目录体系,提高信息公开规范性。73家政府网站(抽样范围内)设立了依申请公开渠道,进一步健全了信息公开体系。4、提供场景式导航服务质检总局、北京、天津、四川、安徽、浙江、广州、西安等深入分析用户需求,策划场景式服务,围绕流程整合资源,为公众服务的方式提供了有效便捷的渠道。

农民的惠民政策有什么

农村惠民政策:一、农牧业补贴:1、继续实施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小麦、青稞、玉米良种补贴,每亩补贴10元,马铃薯种薯生产基地,每亩补贴100元。2、推广全膜双垄栽培技术。推广全膜马铃薯、玉米双垄栽培技术,每亩补贴120元。3、积极推广配方肥。推广配方肥,每亩补助18元。4、农机购置补贴。按照纳入购机品目机具售价的30%,中央财政予以补贴。5、农牧民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对油菜、小麦、马铃薯、青稞、蚕豆、玉米、温棚蔬菜、能繁母猪、良种奶牛实行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其中:**作物保险各级财政补贴占90%,农户承担10%;温棚保险各级财政补贴占80%,农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占80%,农户承担20%;奶牛保险各级财政补贴占80%,农户承担20%。6、绵羊、牦牛、山羊良种补贴。组织项目户到供种单位按计划自行购置补贴种畜、自主挑选所需种畜,购置时仅支付除去补贴金额以外的差额部分价款。7、农村户用沼气。农村“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建设,每户补助2000元。8、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禁牧补助中央测算补助标准按每亩6元,草畜平衡每亩奖励1.5元。9、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训6万人,中央补助每人400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200元。10、种粮农民直补。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依据,每亩补贴15.2元。11、农资综合补贴。补贴对象由享受直补的农民和国有农牧场组成,每亩补贴19.8元。12、退耕还林草补助。补助年限: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2年。补助标准:黄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200斤,每年粮食折合现金0.7元,即每亩每年补助140元。同时,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一次性种苗补助50元。13、完善退耕还林草。补助年限: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2年。补助标准:黄河流域每亩每年补助现金70元。同时,给退耕农户每亩每年补助生活费20元。1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公益林每亩补助5元,集体公益林每亩补助10元。15、取消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二、扶持发展农牧专业合作社扶持建设规范性合作社。从2011年名录公布的合作社当中,选择一部分进行扶持,每个扶持10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建章公制,建账理财,建立市场营销网络等。二、计划生育:1、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农牧民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国家标准为3000元)。2、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年满55周岁(国家标准为60周岁),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无子女的农牧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及夫妻一方为农牧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每人每年发放奖励扶助金1160元(国家标准为960元,我省增加200元)直至亡。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年满49周岁的城镇和农牧民家庭,每人每年给予162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其父母年满49周岁的城镇和农牧民家庭,每人每年给予132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4、康福家行动。“康福家行动”就是将各种家庭分成标准型(夫妻及未婚子女)、新婚型(新婚夫妇无子女)、老年型(60岁以上夫妇成独居)、混合型(三代以上同堂)、特殊型(单亲、独身、丧偶、留守)等五种类型,根据不同的家庭类型,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分类综合服务。三、文化:1、农(牧)家书屋工程:每个农家书屋标准补助2万元。2、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通过专项补助,确保省、州(地、市)、县、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进行免费开放,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其中: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年5万元。3、乡镇文化站设备配备工程:为新建成的乡镇综合文化站配发服装、乐器、音响等设备器材,确保文化站开展各类业务活动。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10万元。4、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为我省所属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每村全年12场,每场电影补助200元。四、民政:1、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为保障农村牧区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纳入保障范围。2、五保供养:今年全省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平均将达到每人每年3225元,集中供养标准平均将达到每人每年3686元,较去年分别提高34.5%和53.8%。3、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住房困难群众,主要是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的危房改造给予资金补助。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每户补助标准为19200元。4、农村医疗救助: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人实施医疗救助。主要是资助参保缴费、门诊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5、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从2012年开始对没有享受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五、卫生事业:1、村医补助扶持政策:村医补助每人每年8000元;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中专学历的村医再增加1000元;同时按每村卫生室1000元的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牧区农牧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互助共济的医疗制度。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从230元提高到300元,国家补助由200元提高到240元。参合农牧民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省、州、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由2010年的45%、55%、65%、75%分别提高到60%、70%、80%、90%,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达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人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六、社会保障: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个人按年缴费,缴费设为100-500元五个档次,供参保居民自主选择。在参保补贴政策上,政府在“人口”和“出口”均对参保居民给予补贴。最低缴费档次由财政另外再补贴30元,同时每进一档增补5元;对重度残疾人在缴费补贴基础上,对最低缴费由财政全额承担;60岁以上农牧民基础养老金由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直接发放。七、住房:1、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2011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2、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2012年农村奖励性住房补助标准每户补助1.2万元。3、金融支持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将农村牧区住房与城镇保障性住房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申请在城镇购房的农牧户,经认真审核后,可以按照农村牧区的住房补助标准,享受一次性补助政策。八、教育: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用经费及免学费:补助范围为: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区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700元。2、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标准为2011年区每生每年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2012年提高全省农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00元。3、免费教科书:全省66万名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90元,初中180元。4、困难学生资助:资助高中、中职、高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玉树灾区省外就读学生。5、中职学校免学费。国家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每人每年免除学费2000元。6、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和取暖费补助。从2011年起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再提高100元,达到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700元,并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7、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60元,小学40元。8、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学生每天3元。九、交通:新改建农村公路2000公里以上、乡村便民桥梁300座以上,并争取乡镇通班车率达到90%,村通班车率达到80%。十、扶贫开发:1、扶贫标准。我省扶贫标准调整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实施专项扶贫。(1)整村推进工程。对实施整村推进的扶贫对象给予到户生产项目的扶持。扶持标准为农区每户5000元。(2)异地扶贫工程。坚持土地整治与整村整社搬迁相结合、自主分散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等模式,力争搬迁安置71个村、6000户、2.6万人。努力实现搬得出、能发展、可致富。继续对移民建房给予补助,标准为人均5000元,户均2.5万元。十一、退耕还林政策:1、继续对退耕农户发放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2012年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标准为黄河流域每亩160元。2、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是农牧民造林申报奖补政策;二是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政策。十二、家电下乡政策:继续实行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和小排量轿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从今年1月1日起,将现有的家电下乡十类产品(彩电、冰箱及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电力锅)的补贴标准由按产品销售价的13%提高到20%。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执行至2013年1月31日,对购买摩托车的农牧民,财政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2009年工作回顾

一年来,全省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应对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团结拼搏,攻坚克难,实现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好于预期。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全省生产总值1646.6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2.5亿元,增长41.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34.5亿元,增长19.2%,投资、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运行质量有所提高。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78.2亿元,增长23%,占生产总值比重由上年的9.6%提高到10.8%,税收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重84.9%、同比提高1.7个百分点。地方一般预算支出484.5亿元,比上年增支126.5亿元,完成年度预算任务。金融机构存、贷款分别增长35%和40.1%,银行业盈利40.3亿元、增长1.1倍,不良贷款率下降1.5个百分点。市县经济快速发展。各市县在发展特色产业、项目推进、招商促销、改善民生等方面成效显著,8个市县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超过50%,16个市县一般预算收入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14个市县一般预算收入过亿元,为全省保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44元,实际分别增长9.6%和9.2%。城镇新增就业9.1万人,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86%,中职毕业生初次就业率95.3%,基本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9万人,农村贫困人口减少4.5万人。一年来,我们做了以下主要工作:(一)全力抓好中央新增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增强发展后劲。抢抓中央扩内需的重大机遇,充分发挥了扩大投资上项目对保增长的决定性作用。争取四批中央新增投资48.24亿元、中央代地方发行债券29亿元,落实全省财政配套资金33.68亿元,带动社会总投资203.5亿元。105个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486亿元,比上年增加122亿元。海南电网跨海联网一期、东方电厂一期、海口港二期、叉河一期100万吨水泥、国投三期200万吨水泥、20万吨镀锡薄板、大广坝二期华能戈枕水利枢纽等项目竣工投产。东环铁路、160万吨造纸、三亚绕城高速、省现代农业展示示范园和一批重点旅游房地产项目进入投资高峰期。航天发射场、80万吨甲醇、100兆瓦太阳能电池、海口至屯昌高速公路、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海南国际会展中心、洋浦大桥南连接线工程、文昌清澜跨海大桥和龙沐湾、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等项目开工建设。红岭水库、博鳌机场、60万吨PX、200万吨PTA、昌江核电、航天主题公园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顺利,基本具备开工条件。200万吨LNG已获国家能源局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西环铁路已报国家发改委分别进行技术评估和争取立项。上述项目既为当前保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在为海南长远发展夯实基础。(二)调优扶强特色产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海棠湾、清水湾、香水湾、神州半岛、铜鼓岭等一批高端旅游度假区建设,大力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度假旅游新产品,自驾游、会展游、高尔夫游、探险游、温泉游竞相发展,个性化、时尚化的旅游新业态受到游客欢迎。全年接待游客过夜人数2250.3万人次,增长9.2%;旅游收入211.7亿元,增长10.1%。着力打造生态人居品牌,房地产完成投资287.9亿元,增长44.3%,销售额351亿元,增长73.2%。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通讯信息、文化娱乐、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发展态势良好。全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4.1%,占生产总值比重45%,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和区域布局,渔业、畜牧业、瓜菜和水果四大优势产业继续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和出口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主要良种覆盖率95%以上,农业科技110服务覆盖全省乡镇,全年瓜果菜出岛493万吨、生猪出岛152万头、水产品出口13万吨,创近三年来新高。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率先通过国家达标验收,南繁基地建设纳入国家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海南生态软件园已有中电集团等58家企业入园,三亚创意产业园已有中兴通讯等10家企业入园,首批通过国家认定的31家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72亿元,增长24%以上。继续下大力量抓生态环保建设。完成海防林、退耕还林等造林36万亩,提前两年实现宜造林海岸海防林断带合拢,森林覆盖率59.2%。建成16个垃圾和10个污水处理项目。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卓见成效。省财政拨付2.03亿元,加大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推动企业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环境监控和污染治理,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2.7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指标内,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一流。三亚市成为我省首个国家卫生城市。(三)强力推进改革开放,增创体制机制优势。国际旅游岛建设得到中央的大力支持,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给予海南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扶持,财政部已安排五年共50亿元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海南正迎来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的又一次重大发展机遇。农垦改革全面推进,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全省统筹,五项社会保险和494所中小学实现属地管理,内部改革和产业升级加快。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继续推进,组建了旅游、水电、矿产资源、渔港等国有投资主体。海峡航运成功上市。促成中航特玻成功重组海南福耀玻璃。抓住国家燃油税费改革之机,争取中央返还补助资金9.5亿元,顺利开征车辆通行附加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省全面铺开。对8.86万农户的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惠及城乡居民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启动。财政惠民资金“一卡通”在三个市县成功试点。与黑龙江等五省市实现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农信社改革发展实现新突破,首次整体实现盈利。改革高度分散的旅游客运车管理模式,形成了统一规范的服务管理体制。积极实施“走出去、请进来”战略。省财政拿出3000万元资金,带动市县和社会力量,开展了颇有影响的旅游、房地产和农产品“三大促销”活动,首次在中央电视台打响国际旅游岛广告。组织市县和企业参加“珠洽会”、“厦洽会”等大型经贸活动,成功举办哈萨克斯坦、新加坡和越南经贸洽谈会,形成了“政府搭台、经贸为主、企业唱戏”的整体合力,带动我省农产品批量出口中亚市场,相继开通阿拉木图到三亚的包机和至海口的定期航班、海口至越南河内的定期航班、洋浦至越南海防的集装箱海上航线,海南炼化成品油出口越南的工作开始启动。先后与南方电网、东软集团、国家开发银行、三大通信集团等国内外大公司签订20多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促进我省电网、电子信息等重点项目建设产生积极作用。博鳌亚洲论坛在国内外的影响不断扩大,成功举办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亚洲顶级赛事,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签订订单505.4万吨、增长13.7%。(四)全面实施重点民生工程,让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全省财政的民生支出达259.4亿元、比上年增长48.5%,占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53.5%;省级财政新增财力的78%和市县上缴土地出让金的64.5%投向了民生,有效实施了为民办实事九项工程。惠农方面,落实惠农财政补贴资金10.2亿元,创历年之最。完成农村公路“通畅工程”6600公里,解决28.5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全省20户以上自然村全部通电话,实现100%自然村通电、100%乡镇通宽带。新建文明生态村1315个。教育方面,实施教育扶贫移民工程,1.8万名贫困地区中小学生进入10所思源学校学习。中等职业教育招收新生6.7万人,在全国率先对5200名中职涉农专业和8364名村官班学生实行免费教育。落实国家政策,新增支出5.75亿元,实现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目标。海南大学“211工程”顺利推进。社保方面,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增资110元;投入7.58亿元,将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人均每月245元、163元,增长30%和57%,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解决了华侨农场3800多名归难侨的养老、医疗保险和20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职工医保、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覆盖全省总人口的85%;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开始启动。住房方面,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了快速发展,省、市县、农垦实现投资44.45亿元,开工建设廉租住房1.17万套、经济适用房1.2万套,农垦5.2万套职工住房全面开工,国有林场危房改造3000套,超额完成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增加1平方米的目标。完成少数民族地区民房改造10234户,受益群众5万人。卫生方面,海口等5个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加快,有效防控甲型H1N1流感,免费为2万多名白内障患者实施手术。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96%。,继续保持稳定的低生育水平。文化方面,建成乡镇综合文化站186个、农民书屋483家,5万户边远山区农户开通广播电视。黎族纺染织绣技艺列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创作出现代琼剧《下南洋》、大型实景演出《印象?海南岛》等一批文艺作品。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省博物馆开馆以来接待百万人次参观。(五)发挥政府调控服务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急企业之所急,出台了促进房地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汽车产业、中小企业发展、外贸出口等21项政策,设立3亿元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财政安排1.7亿元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市场,实施结构性减税7亿元,采取“一企一策”办法解决海航、武钢海南公司、海马汽车等企业的实际困难。省财政安排3000万元为1300家中小企业贴息,撬动贷款11.3亿元,稳定就业岗位10236个、新增就业岗位6900个。省、市县拿出3500万元为农民贴息,推动小额信贷15.46亿元,受益农户6.95万户。中央、省财政拨付8000万元补贴家电下乡、汽车下乡。财政拨付保险补贴4932万元,支持农民投保橡胶、香蕉风灾和渔船全损等11种农业保险,保额78.58亿元。海南农垦签订了保额46亿元的国内单笔最大的森林保单。开辟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结审批事项16.7万件,办结率99.7%,单件办结时间平均压缩13天。及时落实扩内需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用地。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的扶持力度,省财政投入12亿元,打通和改造12条市县高速公路出口路、园区出口路、港口疏港路、市县之间连接线,拿出3653万元建设东方工业园区隔离带,出台中部市县农民增收三年计划,西部开发建设正式启动。上述措施有力地帮助企业、农民抗风险、渡难关,增强了市县发展活力,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也在应对危机中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提高了办事效率。(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234件;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办理省政协委员提案490件;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的意见,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成立第二届省政府咨询顾问和科技顾问委员会,促进了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提请省人大审议法规议案19件。下决心用改革的办法、财政资金的支持,妥善解决了农垦、林区和农信社社保、市县公路管理体制、中师毕业生安置、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工商市场建设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和信访积案化解活动,解决城乡土地纠纷、劳动社保等热点难点问题;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侦破积压命案、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卓有成效,维护了全省稳定大局。监察、审计监督有力,强化了对中央和省扩大内需决策部署的落实检查。廉政建设不断加强,纠风工作深入推进,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本息7.6亿元,追回拖欠农村土地租金和违规占地租金3407万元。强化安全生产、防灾救灾、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政府应急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全面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绩。积极支持国防重点工程建设,国防动员、民兵预备役和“双拥”工作不断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更加巩固。外事侨务、口岸、统计、气象、地质勘查、地震、史志、档案等工作取得新成效,妇女儿童、老龄、残疾人事业取得新的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果断决策和实施扩内需保增长的一揽子计划,得益于省委正确有力的领导,得益于人大、政协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是全省各族人民同心协力、开拓实干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省人民政府,向辛勤劳动的各族人民,向给予政府工作大力支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社会各界人士,向中央驻琼各单位、驻琼部队、武警官兵、公安司法干警,向所有关心支持海南发展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广大侨胞和海内外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尽管总体形势好于预期,但经济总量小、结构不优、发展滞后仍然是我省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实际利用外资下降26.6%、入境游客下降43.7%,部分工业行业还未走出困境,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稳固,稳增长、调结构的任务还很艰巨;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还不少,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与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最新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不高;各级政府还存在项目组织经验不足、有钱不善办事的问题,一些机关行政能力和服务效能不高,个别地方和领域还存在腐败现象,等等。这些问题亟需我们继续下大决心,采取得力措施,逐一加以解决。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们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完成的任务十分艰巨,不仅检验和提高了我们驾驭经济、抗击风险的能力,也加深了对海南岛屿型经济融入国际国内大市场的认识。我们深深体会到: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国际旅游岛,走绿色、开放、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海南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途径;坚持从省情出发,坚定不移地扩大投资上项目,是海南现阶段加快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体制机制新优势,是推动海南经济特区前进的不竭动力;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保护和放大环境与资源的独特优势,是海南实现绿色崛起的最大资本;坚持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求真务实、团结协力,以一天也不耽误的进取精神真抓实干,是我们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1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长:张爱军2017年6月26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67件,修改47件,废止31件。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适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报经市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  附件:1.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3.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附件1  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 件 名 称1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2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3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4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5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6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7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8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9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10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11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12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13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14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15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16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17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18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19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20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21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2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23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24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25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26扬州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27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2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29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30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31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32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5号)33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34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35扬州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36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扬府规〔2012〕1号)37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2号)38扬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5号)39扬州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2〕7号)40扬州市风景旅游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8号)41扬州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9号)42扬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0号)43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3号)44扬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扬府规〔2012〕14号)45扬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2〕15号)46扬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2号)47扬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5号)48扬州市市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6号)49扬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7号)50扬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办法 (扬府规〔2013〕9号)51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10号)52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扬府规〔2014〕2号)53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扬府规〔2014〕3号)54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扬府规〔2014〕4号)55扬州市港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6号)56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7号)57扬州市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8号)58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规〔2014〕9号)59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扬府规〔2015〕2号)60扬州市若干重大行政行为程序规定(扬府规〔2015〕3号)61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扬府规〔2015〕4号)62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扬府规〔2015〕5号)63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1号)64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扬府规〔2016〕2号)65扬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3号)66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4号)67白马湖渔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5号)  附件2  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序号文 件 名 称1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2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4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9号)5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6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7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8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9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10扬州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11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12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1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14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15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1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17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18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19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20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2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22扬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23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24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25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26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27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扬府发〔2004〕114号)28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29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30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31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32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33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34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府发〔2008〕218号)35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扬府规〔2010〕1号)36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3号)37扬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扬府规〔2010〕4号)38扬州市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3号)39扬州市水文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4号)4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6号)41扬州市节水供水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2号)42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3〕1号)43扬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扬府规〔2013〕3号)44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4号)45扬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 (扬府规〔2013〕8号)46扬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4〕1号)47扬州市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5号)  附件3  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 件 名 称1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2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3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4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5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8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9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10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11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12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13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14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15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16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17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18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9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20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21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22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23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24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25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2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2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28扬州市雷击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扬府发〔2009〕203号)29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2号)30扬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扬府规〔2012〕11号)31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扬府规〔2015〕1号)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4、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5、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6、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8、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国民政府省政府督导专员是干什么

负责对各省政府的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1、监督省政府的工作,检查省政府的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2、指导省政府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省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3、协调省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合作和协调。4、参与省级政府的重大决策,对省级政府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反食品浪费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第三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食品浪费情况。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仓储流通过程中的节粮减损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中小学、农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第四条 省、州(地、市)、县(区)三级均设教育督导机构。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行政职能型事业机构。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受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在上级督导机构的指导下,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第五条 省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定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章;  (二)制定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督导机构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全省教育督导工作;代表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指导下级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  (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六)总结推广和反映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及问题,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和实施上级督导机构部署的有关督导评估工作。第六条 州(地、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  (二)制定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具体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督导机构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指导县(区)教育督导工作;  (五)总结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及实施督导评估等工作。第七条 县(区)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地、市)制定的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  (二)制定本县(区)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有关的督导评估方案;  (三)组织实施本县(区)教育督导,对乡(镇)政府有关教育方面的工作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总结教育督导工作经验,参与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及督导评估等工作。第八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应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或兼任。机构人员列事业编制。编制要体现地区实际情况和民族教育的特点。  州(地、市)督导机构按所辖县(区、市)数1:1数额配备人员;县(区)督导机构可分别按每30-50所(东部地区)和10-15所(六州、西宁市区)学校配备1人核定(不足3人时配足3人),所需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  省设总督学和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分别由分管教育工作的省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正职或副职领导担任或兼任。州(地、市),可设正、副主任督学,分别由分管教育工作的行政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同志担任或兼任。县(区)暂不设正、副主任督学,分管教育工作的行政领导可兼任督学。  省、州(地、市)、县(区)督导机构的专职督学(不含担任督学的正、副室主任)应分别占在编人员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和四分之三以上。督学的职数结构比例单列。  专职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督学凭督学证书方可履行公务。第十条 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聘请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第十一条 督学的基本职责:  (一)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人事、经费、校舍、设备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评估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检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帮助和指导他们的工作;  (三)反映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要求,对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对在教育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出奖励、表彰的建议,对有关干部、教师的任免、聘任、奖惩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2014)

一、删去《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三条中的“1994年4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三、《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罚款的上、下限各提高一倍。四、《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予以关闭。”  删去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除第四十五条外,其他条款的罚款的上、下限各提高一倍。五、《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不需要批准的,应当将活动方案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活动方案进行相关活动。”六、《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条改作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改作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七条改作第三十六条,并删去其中的“1995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同时废止。”七、删去《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八、删去《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九、《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及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1992年10月9日以粤府〔1992〕138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管理范围,负责竖立界桩、界标。擅自移动界桩、界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或承担恢复费用。”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使用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罚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二)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林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占用的林地按第(一)项规定处理。”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  4.第二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破坏界桩、界标的。”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4日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 齐扎拉2018年12月2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设定证明事项的以下条款予以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四)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修改为“(四)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复印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非林业建设,征用集体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宜林地。第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征用、占用的,应先按下列规定报批,再依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征用林地十亩以下,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征用林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地市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征用林地五十亩以上两千亩以下的,经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林业部备案;  (四)征用林地两千亩以上,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林业部审核同意;  (五)占用国有林地两千亩以下的,由县或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国有林地两千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报林业部审核同意;  (六)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珍贵树种林地两千亩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勘察,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过两千亩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林业部审核同意。第四条 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批准文件;  (二)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所征用或占用的林地权属凭证及用地范围图;  (三)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或证明文件。如需伐除林木,还应提交申请采伐的林木采伐设计书。林木采伐设计书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勘察编制,所需费用由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按林木补偿费的2%支付。第五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第六条 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地按主伐期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  (二)经济林地、苗圃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本县(市)经济林地、苗圃地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珍贵树种林地,按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二至三倍补偿。  (四)其它林地按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70%至90%补偿。  (五)拆除林地上的房屋、设施等附着物,按实际损失补偿。第七条 林木补偿标准:  (一)用材林按《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二)经济林、苗木,按年产值二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投入价值的二倍补偿。  (三)伐除的林木归原林地经营者所有。不伐除林木,改变权属关系的,除按前一、二项规定标准补偿外,同时还按现有林木作价补偿。第八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整地、造林、培育(包括幼林抚育、森林防火、病虫防治)等费用组成。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和多余劳动力的安置,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手续和补偿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林业部颁布的《林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地的造林条件,及时归还原所在或使用单位。第十一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或使用单位收取,用于造林营林,发展林业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林木、苗木和其它附着物,其补偿费付给个人。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恢复森林植被。  (三)安置补助费,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或使用单位收取,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使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先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集中资金加快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痊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项目:  (一)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科技含量高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市计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五条 逐步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体系。  市重点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完成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资金以位,并受市政府委托对提供建设资金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项目的施工条件,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个别基础性和公益性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可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筹备,一经批准,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融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管理。  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及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投资公司、开发投资公司、交通投资公司等属政府投资主体营运体制,其性质是代表市政府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投入资本金和融通建设资金,其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资金)及其收益必须按计划投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专款专用。第八条 应当发挥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筹集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有关部门要按照垡条件选好项目,创造贷款落实的条件,并争取国家安排贷款,金融机构落实信贷计划,组织代贷资金的投放。  积极发展信托业,引导信托资金投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第九条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重点项目,按照以产权换资金、以市场换项目、以资源换技术、以存量换增量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商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市重点项目。第十条 在偿还资金沙实的前提下,适度扩大市重点建设债券发行规模。积极争取重点建设项目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外币债券。第十一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集中资金投入重点建设。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市计划部门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在资金平衡计划的基础上安排市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单项工程投资使用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还本付息金业务员按期偿还债务,不得将计划内的投资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概算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标书必须经项目业主、项目审批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专家小组评定。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不得将合同转包或者分包。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会同市计划部门、财政部门、贷款银行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审计制度,包括开工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审计。项目法人必须密切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共198件);  1.下达《关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11号)  2.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0〕24号)  3.批转省科委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的报告 (闽政〔1980〕37号)  4.关于发布《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1980〕49号)  5.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武器管理,防止枪支弹药被盗的通知》的意见 (闽政〔1980〕50号)  6.批转《福建省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1980〕73号)  7.对外经济工作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111号)  8.关于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实行比例税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综1137号)  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 (闽政〔1981〕003号)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通知 (闽政〔1981〕014号)  11.关于保护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 (闽政〔1981〕030号)  12.关于贯彻执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1〕46号)  13.批转省商业厅《关于严禁石油产品自由买卖,切实加强管理工作的报告》 (闽政〔1981〕55号)  1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1〕64号)  15.关于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1〕65号)  16.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知 (闽政〔1981〕68号)  17.关于杀虫脒农药的使用规定和禁用限期的通知 (闽政〔1981〕69号)  18.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的试行规定的报告》和《关于省直机关干部、职工住房标准的试行规定和住房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1〕72号)  19.关于认真整顿奖金,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若干规定 (闽政〔1981〕89号)  20.颁发《福建省农村工商税收征收办法》和《城镇集体企业工商税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1〕111号)  21.关于印发《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有关政策措施的补充规定》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闽政〔1981〕125号)  22.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纠纷的通知 (闽政〔1982〕2号)  23.关于野外地质队占用耕地、林地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2〕7号)  24.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 (闽政〔1982〕17号)  25.关于加强查私罚没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2〕43号)  26.关于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1982〕44号)  27.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2〕51号)  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1982〕60号)  29.关于制止乱收费、整顿非商品收费的通知 (闽政〔1982〕61号)  30.颁发《关于贯彻执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62号)  31.关于转发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关于审批《福建省地方短期周转外汇贷款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综69号)  32.关于贯彻执行《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70号)<

人民政府调解纠纷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一、认真落实所长信访接待制度。该所将每周一全天定为所长信访接待日。对外公布了信访接待电话和邮件地址,本着“人人受到热情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的宗旨,所长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督促案件进展、亲自包案和协调解决问题,推动信访问题源头解决。二、搞好民警入户下访活动。该所制定了2019年全年民警入户下访计划,落实了信访责任。所长张全能亲自抓监督,民警灵活安排时间,每月不少于五天,采取专门下乡或利用办案期间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入户下访调解纠纷工作落到实处,积极帮助信访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动信访问题的彻底解决。三、积极开展民警执法教育,从思想上教育民警杜绝玩忽职守。该所坚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教育活动,要求民警适应当前不断变革的执法环境,转变“冷硬横推”的执法理念,树立热情服务、执法为民的思想。要求民警在办理案件和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在办案过程中要特别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力争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所”的目标,把信访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四、积极发挥辅警的先锋兵作用。该所坚持定期对辅警进行信访知识培训,以提高其业务技能。另外规定,责任区民警每周至少与自己辖区的辅警通两次电话、见两次面,以掌握村情、民情和相关的治安信息,争取将各种犯罪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同时,在调解矛盾纠纷中,充分利用辅警熟悉村情、民情的优势,坚持处理矛盾纠纷辅警全程参与,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五、积极在民间开展普法宣传。该所民警以责任区为阵地,以辖区警务室为依托。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村民治安会议,进行普法宣传。告诫他们,遇到矛盾纠纷要冷静对待、以和为贵,或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不能一味蛮干,更不能采取粗暴手段处理。要通过全体群众广泛参与,力争将各类矛盾纠纷、信访苗头解决在起始阶段。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信访属于民政局吗

信访是信访局。另外,市县所属各局,都有一个信访办公室。

信访材料通过什么方式能递交到省级人民政府?

现在的通过什么方式能快递给省级政府的材料,可以通过很多的具有什么样的省份,或者应该有一个方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的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

27、依法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高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校舍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学校出资人将所拥有的土地、房屋过户到学校名下时,要不高于原值。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教育用途,不得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民办高校出资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将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资产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后过户到学校法人名下。资产过户实行账面原值过户,对资产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依法给予政策优惠。28、严格会计制度。民办高校要对出资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以及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分类记入相关资产账户,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实行分类会计核算。捐资举办的学校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适用公办高校会计制度;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在有关部门制定专门会计制度前,参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学校按规模大小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收费使用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票据。建立学校资金年度预算和财政性资金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学校资金年度预算要报送省教育厅备案。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要将接受财政性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同时报送总体收支情况,接受教育经费监测。严禁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的举办者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公开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29、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省教育厅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高校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年检结论的重要依据。根据实际情况,交由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进行专项审计。省教育、财政、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密切合作,督促民办高校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公开透明、运营规范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防止抽逃、挪用和转移学校资产。捐资举办的学校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要逐步建立总会计师制度。30、实行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制度。建立非营利性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审批制度,将财政性资金分项存入专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加强民办高校采购活动监管。民办高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要依法纳入政府采购,逐步建立完善民办高校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和运行机制。同时,对通过政府采购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31、建立办学风险防范机制。省教育厅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学校办学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每年按学费收入的1%提取风险保证金,统一存入省教育厅指定的银行账户。风险保证金归学校所有,主要用于学校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支付其他应急费用。

请问:地方民政局有权将退役士兵安置在中直企业吗?有什么依据吗?中直企业可以依据什么规定拒绝安置?

企业要招工的话,得留5%的职位来安置。如果不招工,那就拒绝。

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是由民政局给安置吗?

一般情况下是的。目前,全国县(区)人民人民政府,绝大部分都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是军转办),一般都设在民政局。因此处理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民政局处理。扩展资料:根据《退伍士兵条例》第三章“安置”中,第一节“自主就业”相关内容如下:1、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2、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民政局要个人工资证明干嘛用

员工需要开具薪资证明,用于办理低保审核。根据查询信息公开显示,写清申请人个人信息,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成员与本人关系,他们的年龄、职业,现所在单位,做何事,收入情况(赡养老人的,写清自己应尽义务情况,有在校学生的,写清所在学校及年级),造成家庭困难的主要原因,目前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属于低保审核。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工作方案

桐梓县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工作方案根据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和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的部署要求及《遵义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遵安办发[2010]26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普遍开展一次以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为目标的大检查大整改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大检查重点和内容(一)大检查重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文物古建筑、农村大村寨、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乡镇“十一五”消防规划落实情况。(二)检查整改内容:1、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是否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是否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出口,影响安全疏散;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缺少、损坏、标识错误、遮挡、覆盖;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三合一”、“二合一”问题;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是否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是否采取防火措施;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是否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2、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3、“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是否存在“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 出租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4、“十一五”消防规划:各乡镇消防规划落实情况。5、乡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是否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安装消火栓、修建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没有供水管网的乡镇,是否修建2个以上不少于100吨的消防水池及配备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等基本消防设施;全国重点镇及集镇人口较多的乡镇,是否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至少1辆小型水罐消防车及随车灭火救援器材,是否开展消防演练。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对其他社会单位重点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维护保养合同是否签订,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好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单位防火巡查、火灾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演练制度是否落实等。二、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谢恩涛任组长,公安、安监、教育科技、文广旅游、卫生、民政、工商、经贸、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消防大队大队长甘祥伦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部署、指导和协调工作。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三、检查分工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县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和系统内各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其中重点行业和单位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消防部门派员参加。具体分工是: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乡镇的公共消防基础消防设施的检查、负责对辖区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的消防安全检查;县经贸局负责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商场、市场、超市的检查;县安监局负责对易燃易爆生产储存企业的检查;县文广旅游局负责对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的检查;县卫生局负责对医院的检查;县民政局负责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检查;县教育科技局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检查;县消防大队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完成“十一五”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对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各乡镇派出所对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四、工作步骤和措施大检查按动员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联合执法四个步骤进行。(一)动员部署。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大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二)自查整改。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照“十一五”规划的内容、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水源以及消防组织情况进行自查;社会各单位要按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各地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将自查情况书面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县消防部门。在此阶段,县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6月中下旬,对各地上半年完成社会消防工作目标情况及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三)检查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乡镇的公共消防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对辖区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拨出专项经费进行解决。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四)联合执法。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在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公安、消防、安监、文广旅游、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类场所进行抽查,确保检查整改和联合执法落到实处。对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并追究发证机构责任。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在此阶段,县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同时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对整改隐患不力的单位或发生火灾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是坚决遏制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需要,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消防安全大检查摆在当前工作十分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要深入基层抓落实,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全力以赴投入到检查工作中去,迅速掀起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高潮。(二)强化责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大检查重在整改,各地要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责任人,以逐级检查责任制促进隐患整改到位,要落实跟踪整改责任,做到措施到位,宣传到位,整改到位,坚决防止“走过场”,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凡是在县政府工作督查中,发现未开展工作的或是开展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县政府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三)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各地要结合消防安全大检查,广泛宣传消防安全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要充分发挥论舆论监督作用,凡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要分批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各有关单位也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强大舆论声势。(四)挂牌督办,推进整改。对在消防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以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同时,统一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反映的火灾隐患或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五)落实信息反馈报送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必须按照大检查工作步骤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各阶段工作情况,5月底前报告动员部署情况,6月底前报告自查整改情况,7月底前报告检查验收情况, 9月底前报告联合执法情况及大检查总结。

退伍军人能不能去当地民政局武装部去查询自己档案啊 档案里有没有简历啊

不能查,个人档案都在民政局,有需要可以申请档案调出,个人无权利拆封,个人简历自己写就好了啊。

退伍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如何向民政局申请创办协会?

一、到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同意筹备的批文,需提交以下材料(这个按所在地区有所不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 1、五个以上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的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二、到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办理筹备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五个以上)或发起单位的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4、验资报告; 5、场所使用权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7、发起人(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填写民政局统一印制的表格,要身份证复印件); 8、章程草案; 9、意向性会员名单。三、民政局作出同意筹备决定。 四、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五、到主管部门办理同意登记的批文。六、到民政局申请成立,需提交有关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筹备组名义);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4、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5、主管部门同意登记的文件;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由副县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有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批复; 7、填写民政局交给的几个表格。 七、民政局作出同意成立登记决定。 八、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请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吗?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C选项的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不包含市级和县级财务部门的。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展资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

满足的条件有一下几点:(1)社会团体。必须有:50名个人会员或30个单位会员;固定的活动场所;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2)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合法财产;必要的场所。满足这些条件以后,要走的程序包括:(1)社会团体:筹备申请、审查论证、筹备成立、登记申请、核准登记、备案。(2)民非单位: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与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等,材料齐全并符合章程有关规定的,由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完这些之后,社团就注册完毕了。还有不明白的地方点击下方联系我们。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以下45部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一)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1.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修改为“住建”。  2.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按照国家和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执行”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4.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规定  1.将第三条中的“GB6944-86”修改为“GB6944-2012”。  2.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环保、水务”修改为“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3.将第九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将第十一条中的“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删去第十四条。  6.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该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改”,“工业和信息化”修改为“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修改为“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修改为“住建、城管、交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修改为“应急”。  2.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修改为“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修改为“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应急”。  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方案和验收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或者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公安机关备案”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删去第二款中的“其使用者应当于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或者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公安机关备案”。  4.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备案”修改为“报告”,删去“已备案的”。  5.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6.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该条中的“依法予以处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7.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在该条中增加“和省人民政府规章”。  (四)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1.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款中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第六款中的“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改”,“消防、质监、工商”修改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删去“国土资源、市政、房管”“价格”。  2.将第十条中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修改为“城管”。  3.将第十二条中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建设”修改为“发改、住建”,“城市管理”修改为“城管”,删去“国土资源”“市政”。  4.将第十三条中的“建设行

运用《我国政府是人民政府》的知识说明政府要铁腕治理雾霾的原因

一般认为,雾霾来源是工业排放污染,城市建设装修、道路扬尘,生活取暖排烟以及汽车尾气等。雾霾中包含了细微尘土、挥发性酸雾如硝酸硫酸雾、有机碳氢化合物、重金属等,这正好是重工业空气污染物、扬尘、汽车尾气的主要成分。特别是以燃煤为主的火力发电、冶金、化工和粉尘集中的木器加工、建材工业,是空气悬浮微颗粒和硫化物的主要来源之一。而汽车尾气多数是氮氧化物和碳氧化物,特别是柴油汽车排放中微颗粒含量更大。工业排放和汽车尾气构成了雾霾污染中最主要的危害。随着主要发达工业化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饱和,污染工业逐步退出当地和环保意识增强,大气环境治理进程加快,这类严重污染事件逐步减少和绝迹。我国当前正处于工业化进程的关键时期,基础工业和加工业、精细工业发展均同步繁荣,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城市化进程加快,汽车普及,中国进入准发达国家行列,人民工业品和服务需求、能耗不断加大。大量需要的基础工业和未经治理的小工厂和落后产能过剩产能并存发展,给大气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由于我国在世界主要工业国家中工业化进程开始晚,但是发展速度快,因此在短短几年中中国的工业产能增长数倍,伴随的工业污染和汽车快速普及造成的尾气治理问题也比已经完成工业化国家经历过的问题集中快速出现,程度有过之无不及。治理雾霾,需要时间,由于欧美主要国家都经历过工业化带来的大气污染过程,其中最早工业革命的英国雾霾长达上百年,美国也曾经是大气污染重灾区,20世纪70年代他们都开始关注环境治理,有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所以汲取国际先进做法为我所用是必要的。同时对各种排放源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控制,能用静电除尘设备的要强制执行,不能控制的要限产停产通过立法,执法来约束,通过教育宣传引起社会重视关注,.个人也要作好防护,根据近期研究,世界卫生组织首次指认大气污染“对人类致癌”,并视其为普遍和主要的环境致癌物.这是涉及到行业利益的问题,其实历史上工业国家都经历过严重雾霾污染,典型的就是英国.雾霾来源非常简单尔而且有历史经验.但是,现在中国不能放弃工业发展,地区发展不平衡和地方保护主义税收各种因素导致很难形成整体合力治理雾霾.而且北京的地理环境,在太行山北段,平原地区在东南方向,面向华北平原,一旦北风弱东南风强,就将整个华北平原的雾霾吹到山脚下,北京市区就重度污染.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外出应该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中国大部制改革下,科技教育文化三部、农林水利三部,人社民政二部合并之后是否能够更好地履行部委职能?

有改革就是有进步,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是什么:(一)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民政大病救助标准具体如下:1、农村五保对象;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人员;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民政大病救助的范围具体如下:1、恶性肿瘤;2、尿毒症 ;3、重症肝炎 ;4、脑中风;5、急性心肌梗塞;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 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申请大病救助具体如下:1、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2、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3、提交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4、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款。综上所述,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发挥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堵塞土地资产和收入的流失,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净收入足额上交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依法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未通过出让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缴纳单位。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价款;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出租、转让、抵押、折价入股、投资、联建等办法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按本规定足额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缴纳的土地出让续期价款。  土地使用租金是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而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获取收益的行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短期出租者,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土地使用租金。第四条 土地出让价款由成本费用和出让净收入组成。成本费用是指土地统征、预征和出让过程中所必需发生的支出。征用耕地的,主要是征地过程中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和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农转非基金等费用,进行土地开发的,还包括开发的成本;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主要是地面建筑拆、搬迁费。出让净收入是土地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本省境内土地出让最低限价由省土地局会同省财政厅管理制定。  本省境内禁止低于最低限价出让土地。第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投资、联建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按标定地价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百分之四十。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短期出租者,应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租金。其计收标准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评估的年出让标定地价为基础,再乘以1.2至1.4的系数征收。连续二个月未交土地使用租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权出租证书,加倍收缴土地使用租金。第六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委托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代征。第七条 直接组织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的市、县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的专项储存和清算,有偿出让中的有关费用(成本),清算核拨有关费用的净收入按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交入各级金库,纳入预算管理。把净收入纳入预算以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予以处理。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的具体征缴程序按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租金的具体征缴程序也比照财综字〔1995〕10号文件办理。收缴的租金收入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净收入的一部分,直接上交“财政专户”。第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净收入的分配比例:省财政20%,地(市)财政10%,70%留归取得收入的县级财政。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有偿出让收入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票据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专用缴款票据。该票据为国土收入付方、收方唯一合法的会计凭证。第十一条 上缴预算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净收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年终有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 代征部门的征收业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实行年度目标征收责任考核办法,具体年度征收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以各代征单位实际缴入本级金库数为基数从各级预算中计拨。完成年度征收目标任务,按8%拨付,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其超目标收入部分按每超10%增加2%的比例拨付,但增拨的最高比例不超过10%。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标任务,按每欠收10%,征收业务费扣减1%的比例扣减,但扣减后的拨付比例最低不低于5%。参与组织国土收入并支付相关费用的省、地(市)财政部门,可按实际入库数的1%计拨业务费。

民政低保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汇总[导读]:下面是几篇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的整理,希望能帮到大家。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其实就是申请书的一种,因为主题和申请目的不同而不同,书写申请书时注意讲清楚患者病况,申请原因以及现阶段家庭情况等即可,此外,要写清楚患者身份、地址等。范文如下:【摘要】下面是几篇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的整理,希望能帮到大家。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其实就是申请书的一种,因为主题和申请目的不同而不同,书写申请书时注意讲清楚患者病况,申请原因以及现阶段家庭情况等即可,此外,要写清楚患者身份、地址等。范文如下:第一,患者已身故,申请书如何写?患者已身故,家庭欠下巨额医疗费用需要申请救助的,这种情况与上面不同的是患者已死亡,不能执行申请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要写家庭某成员,不能再写患者姓名。比如下面一则案例:相关资料:小刘的公公于2009年3月查出患有胃癌,经治疗无效后逝世.期间治疗费用达十来万.现由于小刘夫妻二人工资不高,而债务压的他们喘不过气来,故申请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民政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写大病救助申请书,申请人那里该写谁着实让小刘困惑了,咨询专家后专家给出以下格式:申请书XX民政部门:本人XX,是哪里人,由于公公XX患有胃癌于X年X月X日病亡,生前由于治疗胃癌把家庭全部积累用完,并借了XX元,本人工作工资不高,且债务累累,因此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恳请希给予帮助为盼。此致敬礼!申请人:你自己的名字(不是公公的)申请时间:x年x月x日

民政办申请大病救助需要什么材料

大病救助需要哪些材料救助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2)医疗费用票据、报销结算原件及其复印件;(3)身份证还有户口本的复印件;(4)《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5)收入证明;(6)其他材料。大病救助简单来说,就是关于重大疾病的一种医疗补助,当患上了重疾之后,可以得到国家经济上的补偿,当然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参保大病救助的,一般只有这几种人才能参加大病救助:1、城乡低保户;2、政府部门照顾的一些孤残儿童;3、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第四种:因为得病了之后,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比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要低的贫困家庭。这些人在患病之后,申请大病大病救助报销比例是多少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大病救助报销比例: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大病救助申请书怎么写XX民政部门:本人XX,是哪里人,由于公公XX患有胃癌于X年X月X日病亡,生前由于治疗胃癌把家庭全部积累用完。并借了XX元,本人工作工资不高,且债务累累,因此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恳请希给予帮助为盼。此致敬礼!申请人: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怎么申请民政局重大疾病补助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已经报销了医药费的需提供报销凭证,未报销的提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必须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签名)的有效发票复印件;3、低保、残疾、优抚对象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退休或在职的提供单位工资证明,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证以上所有资料一式三份注:,城镇职工、退休人员住院费用5万元以上,居民住院费用8000元以上,低保、残疾、优抚对象金额不限。参考: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http://shz.gslz.gov.cn/Item/46822.aspx申请书 http://wenku.baidu.com/view/0614f9d0b14e852458fb57ce.html?re=view

民政大病救助申请书怎么写

这个是其他地区的情况对于经济困难的五保户,如果遇到医疗费用超支部分无法报销等类似问题,可以按照今年6月区出台的《高明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大病医疗救助中规定: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严重慢性疾病需长期看病服药……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和各种社会捐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巨大,并影响基本生活的,可申请该救助。其救助起付标准是1000元。在相关医疗费用超出该起付标准后,即可获得如下救助: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包含10000元)的,按照50%的比例救助;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包含30000元)的,按照55%的比例救助;30000元以上的,按照6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关心下一代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发展,使我省关心下一代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全省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是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关心下一代、教育青少年的群众性工作组织。第三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纲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开展活动,努力把青少年教育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 老同志在教育青少年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党和政府在新时期赋予老同志的崇高使命,是老有所为的重要方面。关工委要把那些热心青少年教育事业、身体比较健康的老同志更多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形成一支新时期关心下一代的社会力量。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五条 对青少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作为主要内容,引导青少年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六条 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通过开展适合于青少年特点和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进行个人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陶冶青少年的情操,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第七条 向青少年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协助有关部门举办科普知识讲座、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帮助青年学科学、学文化,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青年的文化科技素质,为科教兴川、发展四川经济作贡献。第八条 配合有关部门努力办好家长学校,促进家长改变旧的家教观念,增强家长为国教子的责任感,让科学的家教方法走进千家万户。第九条 配合有关部门在青少年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国防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使广大青少年从小学法、知法、懂法,更要做到守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参与帮教组织,开展教育、感化、换救失足青少年工作;重视对后进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工作。第十条 为下一代办实事、办好事,开展力所能及的助学、助残、助困等活动。第三章 工作原则第十一条 坚持党委和政府对关心下一代组织的领导。关工委要定期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对青少年教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第十二条 加强与组织、宣传、政法、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的紧密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第十三条 老同志在自愿、量力的情况下,根据自身条件,发挥其所长,就地就近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第十四条 坚持把经常性教育活动与其他有规模、有声势的重大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使工作做到扎实有效、常年不懈。第十五条 加强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配合,开展关心下一代的舆论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第十六条 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发现推广新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新建议。第十七条 经常宣传先进典型,适时表彰关心下玳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第四章 组织建设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可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下一级关工委接受上级关工委指导。第十九条 关工委主任由同级党委一位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老同志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老同志和党政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若干人,也可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协同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批准。第二十条 市(地、州)、县(市、区)关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团(队、组),如宣传报告团、校外辅导团、科技辅导团、法制教育(包括国防教育)团、帮教团、家庭教育团、文艺宣传队等开展各项活动。  必要时可接纳团体委员单位。

桐柏县新一届人民政府名单

县长:党建凯:中共桐柏县委副书记,桐柏县人民政府县长、党组书记。副县长:张东升:中共桐柏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桐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郭存:中共桐柏县委常委,桐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副书记;杨宸:桐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段其国:桐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迟赵冰:桐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鲁成豪:桐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韩学军:桐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申凯:桐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桐柏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焦作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和易元国际大厦什么关系?

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

新型职业农民政府有哪些扶持政策,怎样办才能得到扶持。

我想办职业农民,需要啥手续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预防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职工的财产生命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故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单位领导下的综合治理和治安保卫责任制。第四条 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部署、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企业评选先进的一项条件。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和经济承包之中,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各项工作同步进行。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别建立并严格执行下列治安保卫制度:  (一)安全防范制;  (二)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制度;  (三)机密文件、资料和档案等保密管理制度;  (四)现金、票证、器材、文物、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菌种、放射源等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人员、物资、车辆出入门、库制度;  (六)特殊部位动火作业的审批制度;  (七)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八)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九)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度;  (十)重大治安情况报告制度。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并作为领导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各所属部门及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组织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组织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协助公安机关搞好社会治安;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计划,领导职工群众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的治安保卫任务;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制度,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检查,改进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  (四)建立和管理本单位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使保卫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配备,与本单位所担负的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并保证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开展工作的条件(包括所需要的业务经费),对无保卫机构的,指定专人负责;  (五)对本单位的群众性集会、参观游览和文体活动,采取严密的治安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  (六)组织职工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九条 各单位的保卫机构,既是各单位的组成部分,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既是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受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业务以公安机关为主,行政管理以本单位为主。  公安机构的设立或撤销,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核,由省政府批准;公安人员的任免,由公安机关审批。保卫机构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条 公安、保卫机构应对本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在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完成各项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密各项防范措施,保卫生产要害部位的安全;  (二)开展调查研究,搞好“敌情、政情、社会情”的搜集,及时发现各类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同盗窃、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斗争;  (四)负责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责任事故;  (五)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同刑事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做斗争;  (六)掌握一般反革命线索,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侦破重大案件,查处治安案件;  (七)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增加法制观念,依靠群众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八)领导经济民警、企业交通、消防队、护厂(校)队和治安保卫委员会;  (九)监督、考核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十)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本规定所称要害部门、要害部位,是指对全市或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安全起决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门或部位。主要包括:  (一)为中央党政首脑机关或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大政治性活动服务的部门;  (二)关系到全市国计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部门;  (三)国防尖端、重点建设项目、重要科研部门和重要仓库;  (四)掌握重要秘密和生产指挥决策的职能部位;  (五)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装配、检验等关键部位;  (六)储存贵重机器、仪器、资料和珍贵文物等部位。三、确定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应履行审批手续,由各单位保卫部门填写《要害审定书》,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定,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四、各单位要确定分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领导人,制定和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失密、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并纳入岗位责任制,使要害安全保卫工作的成绩大小与要害部门、部位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五、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担任。  下列人员不能进入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一)被判处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解除收容教养人员中表现不好或有重新犯罪嫌疑的;(三)有进行各种现行破坏活动危险迹象的;(四)精神病人和呆傻人员。  调配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事先征得保卫部门同意。不适合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六、各单位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责成主管部门限期解决。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从组织上和物质上做好防范,做到发生意外能及时扑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特别重要的要害部位,要安装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配备足够的警卫或执勤人员守护,加强值班巡逻,确保安全。七、各单位必须建立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安全保卫档案。要害安全保卫档案统一由各单位保卫部门建立和管理。八、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接受教训。对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必要的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渎职罪的,由公安部门查处或由公安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北京市公安局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政局的正常工作时间?

平昌县民政局开始上班了没有

陆良县民政局电话号码

陆良县民政局电话号码:0874-6862955。民政局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2、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3、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4、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5、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联系街道办事处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6、统筹推进本市城乡社区建设,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7、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8、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9、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10、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11、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各区边界争议调处工作;12、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市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14、有关职责分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乌鲁木齐民政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乌鲁木齐民政局电话号码是:0771-3131816。民政局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2、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3、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4、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5、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联系街道办事处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6、统筹推进本市城乡社区建设,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7、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8、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9、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10、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11、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各区边界争议调处工作。12、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市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14、有关职责分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余姚民政局上班时间

按正常来说,一般民政局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周六、日和法定假日都是不上班的。下班时间为中午11:30至13:30;下午17:30之后。为了给新人提供方便,部分地区的婚姻登记处已经有周六也实行正常工作。节假日等一些特殊日子则另行通知。据了解,民政局在许多特殊的节日也会上班,方便新人的登记工作。每年元旦、情人节、除夕、五一劳动节以及国庆节等特殊的日子,婚姻登记照常办理。民政局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五,具体上班时间为上午8~12点,下午2点30~5点30,因地区不同,其具体的时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每年元旦、情人节、除夕、五一劳动节以及国庆节等特殊的日子,婚姻登记照常办理。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民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十四)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家庭暴力责任根据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政局的下属科室有哪些

如果没有低保科,就到社会救灾救济科.

民政局,人事局,审计局的职能。

可以去摆渡呀!

民政局大年初六上班吗

不上班。民政局春节过完年后在2月3号(正月初七)、2月4号(周六)上2天班、休息1天(2月5号),2月6号(周一)起恢复正常上班模式。民政局是政府组成部门。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本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四)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五)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联系街道办事处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2023民政局换新标语了

2023年民政局标语:以“尊古今,结合创新”,支持民生福祉发展。民政局宣传文案:结婚不等于幸福,单身也并不意味着不幸福,我们出生就一个人,最后也不可能同时离去,爱情是精神的奢侈品,没有也行。你得明白稳定的情绪和良好的财务是最重要的,而不是某个人爱不爱你。不是以为中的结婚绝对幸福论,而是在个人层面,告诫我们,别陷入某个人爱不爱你的泥沼中,要爱自己,要成为更好的自己,幸福才不会远。民政局具体职能(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十四)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都办理什么?

民政局的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慰问光荣院老人[1](二)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残废等级评定的审核报 批工作。(三)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复员干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 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 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军供站的工 作。(四)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放救灾款 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 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开展减灾活动。(五)负责社会救济工作,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 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 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组织救济工作;负责符合社会救 济条件的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再就业职工的救济工作;负责 扶贫工作。(六)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民政部(七)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和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八)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 保护政策,指导社会福利生产,审批和管理城乡社会福利 企业。(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开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动。(十)拟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 批工作。(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规划、设立管理等工作。(十二)研究拟订社团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组织和涉外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社团管理工作。(十三)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殡葬和 公墓事业管理工作。(十四)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十五)主管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指 导和监督有奖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民政部2007年102号文件内容

民政部2007年102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民政部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么?

2003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里面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政部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委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来看,部委规章是没有许可设定权的。部委想争取许可设定权,只能通过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法规草案的方式,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名义来设定许可。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删除第五条第三款。二、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  1.删除第七条。  2.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3.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备案。”  4.第十七条修改为:“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出售给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参加竞买。”  5.第十八条修改为:“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应当向经工商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不得非法自行收购。”  6.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工商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7.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将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出售给未经工商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向未经工商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再生资源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删除第二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残联属于民政局吗

**残联不属于民政局**。残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而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的业务包括救灾救济、双拥优抚、民间组织、城乡低保、社会福利、社区建设、婚姻登记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8月22日政府令第59号) 1、删去第十条第(一)项。即“不具有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常住户口的;” 2、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置美容、口腔、康复、性病等以治疗专科疾病为主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该专业规定的基本标准。其专业医务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业医师以上任职资格证书。” 3、删去第十五条。即:“医疗机构除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可以下乡或者上街义诊,巡回医疗外,不得擅自流动行医。接纳区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必须按规定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删去第二十一条。即:“医疗机构使用下列名称,应当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含有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全疆性字样或者使用跨地、州区域名称的;(二)以自治区‘中心"作为通用名称的;(三)使用高、中等医疗院校‘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或者‘附属医院"等名称的”。 5、删去第二十六条。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当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必须从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三证齐全的单位购入,供治疗配方使用。严禁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业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依法取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制剂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6、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应当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业务的,应当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7、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以行医为名违法销售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删去第三十八条。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9、删去第三十九条。即:“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从事人工授精、器官移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删去第四十三条。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内容和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政府令第107号) 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政府令第68号) 1、删去第九条第(三)项中的“零散性的暂住人口,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如需就业,凭暂住证到劳动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 2、第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3、第十四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到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并依法监督检查。” 4、删去第十五条。即:“公安派出所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准备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防火、防盗及其他治安管理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 5、删去第十六条。即:“房屋出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一)无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三)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传染性疾病的;(四)三年内因参与或者包庇、纵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曾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并屡教不改的;(五)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6、删去第十七条。即:“租赁房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一)私房出租,出租人须持居民身份证和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并交纳暂住费,同时由出租人同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二)公房出租,出租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和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到公房出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出租单位同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三)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房屋;属于危险、违章和当地政府限令拆迁的房屋,不准出租。(四)出租房屋变更承租人或者变更用途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或者未办理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严禁无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非眷属成年男女合租一套住宅;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出租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包庇犯罪和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7、删去第二十条。即“对于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动员遣送工作。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公安机关收容管理为主,民政部门协助;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的工作,以民政部门为主,公安机关协助。” 8、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出租人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 9、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暂住证式样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监制。” 10、删去第三十五条。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内容和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ue7fd二○○七年七月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省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26件予以废止、13件宣布失效。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2.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理由   1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   暂行规定1980年10月27日省政府    批转主要内容与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2004年4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不相适应。2河南省关于举办职工学  校的暂行办法1982年8月27日省政府    批转被1989年1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代    替。3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   标暂行规定1984年12月14日省政府    发布主要内容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2002年11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不相适应。4河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  组织暂行规定1985年12月30日省政府    发布主要内容与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   相适应。5河南省农村独女户生育  二胎的暂行规定1987年8月23日省政府    发布主要内容与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1990年4月1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相适    应。6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 销售运输管理办法1988年8月18日省政府    发布主要内容与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2001年1月1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不相适    应。7河南省地震监测设施环   境保护办法1988年12月15日省政府    发布主要内容被2000年7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   法》代替。8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  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12月19日省政府    发布主要内容与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不相适应。9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    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省政府    发布主要内容与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不相适    应。10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办     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   第15号发布主要内容被1997年9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  条例》代替。11河南省行、滞洪区若干 问题规定(试行)1990年3月17日省政府    发布主要内容被2000年7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代替。12河南省图书报刊发行管    理规定1990年12月2日省政府  令第23号发布主要内容与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  》不相适应。13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    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省政府  令第7号发布主要内容被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代替。14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  程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9月21日豫政文 〔1994〕236号发布主要内容被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号发布的《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代替。15河南省《禁止使用童工  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9月28日豫政文 〔1994〕241号发布主要内容与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  定》不相适应。16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 1994年10月2日豫政〔1  994〕68号发布主要内容被2002年3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代替。17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理办法1994年11月7日豫政〔1  994〕71号发布主要内容与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发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18河南省经济合同监督管    理办法1994年12月12日省政府  令第14号发布主要内容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不相适应。19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办法1995年11月6日省政府  令第20号发布主要内容与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条例》不相适应。20河南省公司登记管理办     法1995年12月30日豫政〔  1995〕84号发布主要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不相适应。21 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 1997年1月8日省政府令   第30号发布主要内容与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  法》不相适应。22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   暂行办法1997年1月18日豫政〔1  997〕4号发布主要内容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不相适应。23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若干规定1997年6月4日豫政〔19  97〕34号发布主要内容与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不相适应。24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     法1998年10月21日省政府  令第43号发布主要内容与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不   相适应。25河南省印刷业治安管理    办法1999年1月4日豫政〔19  99〕3号发布主要内容与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  》不相适应。26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    理规定1999年6月1日省政府令   第49号发布主要内容被2004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代替。  附件2  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失效理由   1河南省乡(镇)级财政  管理试行办法1984年2月24日省政府    发布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自行失效。2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  责任制若干规定1984年6月15日省政府    发布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自行失效。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贫困地区扶持资金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1986年4月13日省政府    发布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自行失效。4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6日省政府    发布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自行失效。5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暂行办法1987年11月11日省政府    发布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自行失效。6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1988年6月14日省政府 批准原省科委发布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自行失效。7河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   工作规定1988年6月19日省政府    发布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自行失效。8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   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7日省政府发     布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自行失效。9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1988年12月22日省政府    发布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自行失效。10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   的若干规定1991年11月7日豫政〔1  991〕99号发布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自行失效。11河南省重点铁路区段护 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4年3月4日豫政办〔  1994〕11号发布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自行失效。12河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     法1994年9月7日省政府令   第11号发布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自行失效。13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    办法1995年5月23日省政府  令第16号发布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  上已经失效。

残联归哪个部门管辖,是民政吗?双方是否有啥联系?

归民政局管辖

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政府组成部门

一、市委工作部门及下属单位 单位名称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中共东莞市委统战部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中共东莞市委政策研究室中共东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东莞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东莞市委党校中共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市社会工作委员会二、市府工作部门及下属单位 单位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东莞市虎门港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审计局市外事局(市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市驻北京联络处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旅游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产业合作办公室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市口岸局市法制局东莞市长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三、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构、检察院机构 单位名称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四、群团组织 单位名称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东莞市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文联市侨联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红十字会五、中央、省属及现役副处以上单位 单位名称市邮政公司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边防支队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中心支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太平海关市海事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航道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东莞电信市烟草专卖局市盐务局东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东莞海关六、镇街 单位名称莞城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石龙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虎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万江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南城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中堂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望牛墩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麻涌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石碣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高埗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洪梅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道滘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厚街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沙田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长安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寮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大岭山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大朗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黄江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樟木头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凤岗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塘厦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谢岗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清溪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常平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桥头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横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东坑镇党委、镇人民政府企石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石排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茶山镇党委、镇人民政府

写给民政部门的有关孤寡老人建议

奇葩是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奇葩

要求对民政系统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 1 -  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  2011年,我局以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区、市、县四级纪委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民政系统工作实际,着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促进民政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现将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是加强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及时调整领导组织,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保证有专人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行细化分解,与领导个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各项工作内容落到实处,全局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有人抓、件件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分工。加强了社会组织的管理,规范了行业协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开展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管,做到五个“严格”:严格账户管理、严格资金的核拨程序、严格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资金的审批发放程序、严格救灾资金的核销程序,发挥“三个”监督的作用:发挥自我监督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严格监管,在救灾等专项资金的使用中未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二、加强廉洁自律建设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四级纪委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廉政准则》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现象。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学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及时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向党员报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强化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同时,领导干部也加强了自律建设,坚持从我做起,带头搞好廉洁自律,做好表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章和党纪、政纪、法纪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廉政准则》学习教育活动,提高党员廉洁从政意识;全面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在机关办公楼设置了廉政文化牌,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三是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根据人员岗位职责调整情况重新查找了风险点,制定了防范措施,突出抓好人、财、物重点岗位和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监督,及时向县纪委上报廉政预警信息,达到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目的。配合县纪委开展村民监督委员会试点推广工作,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向村级延伸。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工作中主要领导以身作则,坚持定期不定期地交换意见,并经常与班子成员沟通思想,始终坚持不酝酿充分不上会,不形成统一意见不公开,特别是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岗位调整、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上,都是在深入调研、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再研究决定,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了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促进班子廉洁自律。   三、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  民政部门服务对象众多,直接面对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因此民政部门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何将困难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树立良好的形象,关键在于民政部门干部职工作风的转变,只有作风转变了,才能将思想统一到“为民解困、为民服务”这一宗旨上来,广大民政干部才能用心为群众办事、为困难群众解困。为此,我局按照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狠抓作风建设。一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召开了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并向社团延伸,单位无私设小金库现象。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控制外出考察学习人数和经费支出;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严禁公车私用。严格公务接待,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二是严格执行“五问”、“六条规定”、“七条严禁”、县委27条“铁规”以及《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下大力气解决党员干部作风漂浮、敷衍塞责的懒散作风,解决好党员干部社交娱乐、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开展好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推进“比作风、提素质、创一流”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在窗口服务单位扎实开展“三亮三创”活动,进一步发挥党员的表率作用,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执行力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大学什么时候挂牌

4月23日。根据查询百度大数据得知,2022年4月23日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乐龄大学和快乐老人大学民政学院校区揭牌仪式在职业技术大学校南校区培训大楼举行挂牌仪式。

民政局重点工作座谈会新闻稿怎么取标题

座谈会的新闻标题可以这样写,一个是直接写某某地方召开了某某座谈会。 二是哪个地方召开座谈会,领导强调什么。 三是某某座谈会上,某某领导强调什么。 四是某某座谈会,会上有另类的人物参加或者特殊的事情出现,就写这方面的情况,以吸引读者。

江苏省人民政府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省政府办公厅主要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以及公共查阅点等渠道主动公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1﹒省政府门户网站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江苏”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查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江苏”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累计主动公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2293条。2009年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73条,其中,省政府规章类信息7条,占总数的1.9%;省政府公文类信息143条,占总数的38.3%;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类信息159条,占总数的42.6%;省政府重要会议类信息19条,占总数的5.1%;省政府重点工作、实事类信息5条,占总数的1.3%;发展规划类信息12条,占总数的3.2%;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及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4条,占总数的1.2%;省政府人事任免信息24条,占总数的6.4%。2.新闻发布会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成为常态。2009年省政府共召开新闻发布会40余场次,在服务大局、引导舆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发布内容主要涉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应对金融危机各项举措、省政府重点工作、招生就业、房地产、征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太湖治理、公路收费、流感等舆论热点和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3.政府公报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省政府大事记、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重要会议文件、统计公报等信息。每月15日和30日出版,每期刊印42000多份,基层赠阅量占70%以上。2009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共发布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94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78件,统计公报12期,省政府大事记12期,人事任免393条,重大政务活动新闻图片125张。4.公共查阅点指定省档案馆和南京图书馆为省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点,并配备电子触摸屏、电脑等电子查阅工具和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省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截至2009年底,省档案馆共接收到56家省直部门提供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其中,纸质文件27453份,可导入查阅平台的电子文件12229条。(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0件,其中,“同意公开”的14件,占总数的28%;“已主动公开”的5件,占总数的10%;“不予公开”的2件,占总数的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1件,占总数的2%;“信息不存在”的3件,占总数的6%;“非本机关掌握”的25件,占总数的50%。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主要涉及国民经济、产业规划、财政预算、房屋拆迁与补偿标准、土地征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以及机构人事等方面。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按规定进行答复,按期答复率为100%。2009年,《省长信箱》共收到群众来信13468件,其中需要办理的5847件,已全部办结并回复来信人,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在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收费情况目前,省政府办公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暂未收费。(四)咨询受理情况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共接受社会公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220多人次,咨询内容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渠道、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方法及信息检索方法等方面。(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2009年,没有出现与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有关的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民政局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民政局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我县X届村委会已于去月底任期届满,依照法律规定,我县应于今元月日至月日进行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X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换届选举时间:XX月X日至X月X日。二、方法与步骤:整个选举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时间:X月日至日,天)组织准备阶段是选举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才能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主要工作和要求是:、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换届选举工作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宣传教育。有的放矢地搞好宣传发动,引导干部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把宣传发动工作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是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展的重要保证。要运用电视、广播、板报、标语、横幅、宣传车等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文件精神。、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乡镇成立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乡镇民政所),负责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召开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县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乡(镇)实际,对换届选举工作作出具体时间、方法、步骤、安排及每阶段的具体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乡(镇)X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培训骨干。培训骨干采取集中培训形式,乡(镇)召开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和办公噬员及乡镇全体干部会议,以会代训。通过培训,使选举骨干明确选举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掌握法律法规和选举规程,明确选举任务和选举中的法律程序,使整个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计划地展开。、推选产生村选举委员会和新一届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设主任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户至户推选人,或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至人,村民代表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妇女代表。村民小组长从本组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此阶段,各村至少应召开以下四个会议:()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学习文件,统一认识,研究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拟定村民代表数额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召开村民小组长会议(或党支部扩大会议),学习有关文件,原则通过选举工作方案,明确选举目的、意义和步骤,部署推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工作事宜。()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学习有关文件,统一认识。推选产生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并张榜公布。()召开六届村民代表会议,主要任务是:①学习换届选举法律、法规及文件,进行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②五届村委会主任代表本届村委会作工作报告。③村会计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④通过村换届选举工作方案。⑤确定选举日(月日)。⑥推举产生总监票、监票、唱票、计票人员。⑦决定投票方式与地点。、制作《海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授权书》。二阶段,选民登记阶段(时间:月日至日,天)主要工作和要求是:、选民登记是指村选举委员会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凡满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的村民参加选举资格的确认。、选民由户籍所在地的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经常居住地的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户口迁出本村但仍在本村居住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原本村村民。()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但户口尚未迁入,本人同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因其他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本情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在本村有居住条件,包括分配的住房或经济合法手续自己建房和买房的;在本村有稳定的职业和基本经济收入;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居住两以上。)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日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解释或调整。因故推迟选举日以上的,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根据异动情况予以调整,重新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应及时颁发《选民证》和《委托投票授权书》。三阶段,提名候选人(时间:月日至日,天)主要工作和要求是:、“海选”提名候选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由“海选”直接提名。一般定为名(即主任一名,委员两名,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在其中设立副主任职位)。因此,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工作中关键的一步,是直接显示选民的选举意向,对选举成败有决定性意义。提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实行“海选”,分职务提名、按得票数多少直接产生候选人。即:由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选民分职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数多少确定。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提名,应当在提名当日公开计票,当场宣布提名结果并公布;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提名的,提名结束,由选民推荐名以上代表当众密封票箱,并随即将票箱护送至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计票地点,于提名当日集中公开计票,当场宣布提名结果并公布。、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候选人应当是政治可靠、作风民主、公道正派,能依法办事、热心为村民服务、有文化、有本领、有较强治村能力、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同致富、受到群众拥护的人。但正在服刑和进行劳动教养的,选举前内受过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包括免于起诉)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选举前内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重点治安对象,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候选人资格审查由乡(镇)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候选人确定后,应在选举日前天公布其名单以及简历。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候选人的缺额按“海选”结果依次递补。调整后的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天前公布。、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列为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进行补选。、接受选民自荐。没有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自荐的,应当在选举日前日以书面形式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天前公布自荐人与选民见面,让其发表任职演讲,回答选民提问。、制作选票。四阶段:投票选举阶段(时间:月日至月日,天)投票选举是选举工作的结果,投票选举主要是通过召开选民大会投票、设立投票站投票等方式进行。村委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各项职务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至少多一人。主要工作和要求是:、选举方式:本次换届选举,采用一票制形式。一票制,即把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职务、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在一张选票上,两名主任候选人应同时作为副主任候选人,主任候选人和副主任候选人也应同时作为委员正式候选人。同一姓名下栏内只画一次同意的符号。计算当选票时,可采用“上”往“下”加的办法,即主任的票数可加入副主任的票数,副主任的票数可加入委员票数。但不得采取“下”往“上”加的办法。、投票方式。投票方式分为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和分组设立投票站投票。集中投票和分散投票的场所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不能到投票现场投票的,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但每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选民委托,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选民确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进行投票,又不愿意委托他人投票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村选举委员会应将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张榜公布;不属于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不得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不得以组为单位开箱计票,必须在选举日当天统一集中在选举中心会场在村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总监票、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当众开箱计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书写模糊不能辩认的选票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作废。、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委会的,应当在日之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另行选举和补选缺额时,可按照未当选人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村委会成员选出后,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并在选举日当天张榜公布。当选人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各村应将选举所形成的各类资料、选票存档,上报资料至乡镇民政所。五阶段:整章建制阶段(时间:月日至月日,天)、新的村委会班子成立后,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及时与上届村委会搞好工作交接,并依法建立健全村委会各下属委员会,建立健全全村委会工作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务会议、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等各项制度,制定村委会任期目标和工作规划,明确村委会主任岗位责任制、村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村委会下属各委员和村民小组工作职责。、各村要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予以制定或修订。交村民讨论,形成正稿,印发到户。、召开离任干部座谈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肯定成绩,落实有关福利待遇。、乡镇应做好换届选举验收、表彰工作和培训新一届村委会成员的工作。、乡镇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统计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县民政局。 三、切实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村委会换届选举涉及全县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基层发展稳定大局。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已成立xx县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指导选举所需的工作经费。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实行村务公开。在选举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要把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村务、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优秀人才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对换届选举中落选的原村干部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不按法定程序确定候选人的,不经选举委任村委会成员的,不按法定程序撤换村委会成员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冲击会场、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由县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选举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各地应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于月日前报送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乡镇民政办工作计划精选6篇

  为了保证工作能顺利进行下去,因此制定好一份工作计划是重中之重的事情。做好工作计划让自己能更为轻松的面对新的工作,如何做好一个完整的工作计划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民政办工作计划”,欢迎大家阅读收藏,分享给身边的人! 乡镇民政办工作计划【篇1】   各村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   **年是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关键年,我乡民政工作总的要求是: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民政局的具体指导下,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作为最基本的要求,突出重点,培育亮点,同时要进一步抓好创建省级“村民自治模范市”的创建工作,有力推动和促进我乡民政工作上台阶,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一、以实施灾后重建和安居工程为重点,扎实抓好救助的各项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是要抓好救灾救助工作,救灾要及时,有灾必报,要实事求是,不能无灾小报,小灾大报,弄虚作假;并严格执行灾情速报制度,切实提高灾害救助的各项工作及灾后重建的规划和方案。农村特困无房户的全面调查核实。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三是加强农村五保的供养工作,各村要认真做好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四是加强城乡低保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城镇低保坚持总量控制下的应保尽保,坚持进一退一的原则,先退后进的原则。农村低保加大扩大面,坚持7天公示后再报政府,政府在公示7天后,无意见,再填表上报民政局,同时入保人必须本人申请。    二、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为重点,积极开展创模工作   当前,把加强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为推进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以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力为核心,进一步规范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形式、程度和监督措施,突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农村经济发展两手抓,两结合,两促进,两提高。一是将以群众会、院坝会、党员干部会、标语、版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增强村民自治意识。我乡以**村、**村、**村、**村为重点抓好五个村的村民自治创模工作。二是建立完善好街道的标志牌和新建道路及地名的设标工作。同时完成好各村纸质地图的绘制,深入开展好平安边界线的创建工作。三是加强对殡葬法规的宣传,强化殡葬管理。四是加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依法规范登记行为,实现人性化服务,确保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合格率达100%。    三、以敬老爱老为重点,努力为老人办实事   认真开展对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的调查和危困老人的救助,摸清百岁老人对象。加强管理老协活动工作,组织开展好敬老日和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各村要签订好《家庭赡养协议书》和《家庭敬老保证书》的双签工作,建立完善好老年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乡镇民政工作计划(二)   各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我镇本年度的民政工作,细化措施,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镇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和镇党委、政府对全年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xx全会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抓住重点,破解难点,争创亮点,着力打造“爱心民政”,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切实提高社会保障工作水平。同时,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年度工作目标开展工作,努力使新时期民政工作能跟上时代发展的节奏,从而更好地为“两率先”服务。   二、双拥优抚工作   今年我们将继续坚持“以双拥促优抚,以优抚促双拥”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三老”优抚对象“生活超人均,住房无危破,医疗有保障”的目标。以保障现役军人及“三老”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为切入点,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政策兑现,巩固“三老”优抚对象优待抚恤金、定补“两金合一”按月由银行发放的改革成果。推进重点优抚对象综合保障体系,筹措经费,将全镇“三老”优抚对象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缓解“三老”优抚对象医疗难题。进一步扩大优抚致富工程成果,以铜涵优抚基地为示范点,进一步增加结对帮扶的困难优抚对象,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培植典型,整体推进,帮助困难优抚对象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   三、关注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   1、农村低保工作:加强城乡低保的规范管理、动态管理,力争实现低保对象“一户一档”、计算机备案信息化管理模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逐步扩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保证镇级农村低保资金配套足额发放,并按照上级要求,建立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年末将对全镇的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审核,对因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符合原有享受水平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低保户的低保补助标准进行了核减或清理,同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新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该进的进,该出的出。   2、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和指挥体系、应急预案体系、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及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社会动员机制,以村为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灾情信息紧急报告制度,做好春荒、冬令救灾救济的调查、公示、汇总、上报工作。   3、结对帮扶工作:今年将继续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努力做好我镇困难弱势群体的扶贫帮扶工作,在总结帮扶75户的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落实调查摸底、建立档案、汇总上报、联系等工作,并同时认真落实帮扶措施,挂钩结对,分别采取资金扶持、项目扶持、技能培训等手段进行帮扶。   4、临救安抚工作:按照上级要求,上半年完成《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原则上实行每月(20日)一次的社会临救办法,认真组织调度救助资金,确保这项工作的持续正常进行,使临时陷入困境的群众得到社会的帮助。   四、做好五保对象供养工作   一方面,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区政府新出台的《丹徒区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我镇新型农村五保供养机制,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另一方面,继续抓好敬老院改造工程和五保老人入住工作。4月份,搞好敬老院的绿化工作。5月份,整合原上会敬老院和原上党敬老院资源,将敬老院合并至改造后的上党敬老院,加强规范化管理,改善敬老院的服务体系,确保全镇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70%以上。   五、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今年的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是省市的重点工程,这项工作已作为年终所有工作评先评优的先决条件。今年区下达我镇的考核目标是80万,争取目标是100万元。围绕上述目标,我们将强化措施,扩点铺面,提高站点品质,计划在集镇上建立1个“福彩销售厅”,强化站点包装,优化销售环境,提高单机销量,拓展销售渠道,挖掘市场潜力,进行销售业务技能培训和指导服务,进一步提高彩民购票欲望,扩大彩民大户,并努力解决好福彩销售难点问题,创造福彩销售增幅基本条件。   五、努力深化殡葬改革   殡葬改革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我镇的文明形象和土地的合理利用。今年我镇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点放在乱葬坟墓清理和狠刹偷葬现象上,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营造整治氛围,采取有效措施,对沿公路两侧的坟头进行清理,巩固平坟还田的成果,坚决杜绝坟头回潮现象。我们还将与上级有关部门配合对无证、无照殡仪服务经营市场的专项治理,对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现象的查处力度,对乱葬坟墓进行突击整治,从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优化我镇的投资环境。   六、强化基层民主建设,创建和谐社区   1、着力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今年是第xx届村委会换届之年,这是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8月份,我镇将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完成村级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年底。年底前,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完成第xx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通过建立科学有序的选举制度,积极倡导和推行无候选人一次直选的选举方式,规范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务公开制度,确保“四个民主”制度在农村的有效落实。   2、建设农村和谐社区。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镇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今年上半年,将在3-5个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此后,将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并积极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科技、教育、文化、劳动、法律服务进社区,大力开展志愿者无偿服务活动,充分体现社区服务功能。   七、综合性工作   1、关于老龄工作:今年将针对乡镇行政区划及人事工作变动的新情况,及时调整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关工委成员。努力促进各村老年协会等老龄机构的建设,做好各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的签定和老年人的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一些有益于老年人的文艺体育活动。   2、关于残联工作:今年,将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完成残联专职委员的选举工作,建立村级残疾人组织,做好残疾人的服务工作,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   3、关于收养工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全镇收养未登记的事实收养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完成我镇公民事实收养清理整顿任务。   4、关于居委会工作:认真做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后的后续工作,和派出所一道加强户籍管理,做好有关资料管理工作。   5、关于平安创建工作:认真按照平安创建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好,为创建平安上党,构建和谐上党做出应有贡献。   以上意见,望各村、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乡镇民政办工作计划【篇2】    一、救灾救济工作,乡镇民政办工作计划。   救灾救济分为常规救济和应急救济。我乡把常规救济的指标分解到各村,分权到基层,工作量减少,工作质量提高,使用情况良好,力争不超指标。当严重的台风,水灾影响我乡时,我们应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做到准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在灾害现场进行查实、核实,准备报灾,如有救灾款及时分到受灾户,决不截留。今年拟在蛇浦原小学建立一个避灾中心,压滤机滤布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户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把关,一是做好调查摸底,确保各项政策到位,特别是特困家庭的低保工作要尤为重视,确保把城乡低保的保障金发放到按规定真正困难群众的手中,做到应保尽保。我乡现有集中供养五保人员13人,入院率基本达到上级标准。五保供应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老人有衣穿、有房注有病医,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今年我们社会事务办积极与挂钩单位联系,多争取资金对结对帮扶的对象进行慰问,工作计划《乡镇民政办工作计划》。    二、优抚安置工作。   积极完善双拥工作台帐,做到资料齐全,帐册情况,按规定落实好优抚政策,为部队复退人员和军属排忧解难,尽量把工作做的全面、细致。今年按上级精神继续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调查核实工作,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带病回乡人员稳定。继续做好优抚对象治病难的工作,重病住院人员医药费及时上报做好报销经费及时发放到他们手中。这样基本解决了他们的看病问题。    三、深化殡葬改革。   及时调整x乡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具体分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着手开展320国道外移x段200米以内的坟墓整治工作。在调查摸底的情况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家喻户晓的氛围。加大清明期间宣传工作。鼓励坟主顺应当前殡葬改革要求,采取掩埋绿化或迁至生态公墓。    四、其他几项重点工作。   保障低保、困难户常规救助金的顺利发放,做好冬令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困难边缘户的救助工作。对目前的热点问题,如低保、医疗等,我们将按规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解决。民政经费管理,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应做到公平、滤布公正、公开,杜绝了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在工作中,我们做到清政廉洁,两袖清风。 乡镇民政办工作计划【篇3】    一、社会救助工作   1、完成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目前各村进入评议阶段,民政办将审核资料,按程序统计上报。   2、申报大病医疗救助x人,临时救助x人,非重点优抚临时救助x人,基本殡葬服务费x人,高龄津贴x人。   3、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力度,确保全年安全无事故,做好新福利院后续建设工作。   4、完成低保、五保、优抚、高龄等季度报表。   5、结合县民政局“情暖特殊困难群众行”活动,确定xx两个村为帮扶村,申报分散五保重度精神病患者x人,分散五保居住危房改建x人,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缺生活用品x人,急难救助对象(庞龙平)x人。民政局入户核实后,将下发帮扶工作方案,明确帮扶内容。    二、救灾救济工作   1、年初在民政办公会议上对村级信息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对于灾情上报要求及时、准确,无漏报现象。镇建有救灾救济各类档案资料,村村务公开栏对救灾救济各项款物均已公示。   2、建立花林寺镇20-年灾情损失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帐,分类实施救助。   3、上报20xx年xx镇因灾倒房户台账共计18户。    三、双拥优抚工作   完成季度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名册,按季度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化发放资金、非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救助资金。    四、基层政权建设   继续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镇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分季度制定村务公开考核表,分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全镇15个村的村务公开工作逐一进行考核,并下发考核通报,督促整改到位。    五、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   1、申报高楼村幸福院项目建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需求为目标,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镇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整体水平。   2、做好阳光超市日常卫生清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物资领取机制。 乡镇民政办工作计划【篇4】   1、严格低保审批手续,12月底内对所有低保家庭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注销,把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农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2、做好20xx年春节前因病、因灾致贫的特困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的慰问走访工作。大力加强临时救济力度,完善灾民救灾管理制度,努力帮助因遭遇临时灾祸造成极端困难的家庭度过难关。要及时查灾、核灾、报灾,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不发生任何非正常问题;加强救灾资金的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将救灾资金全部用在灾民身上;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到审批有标准,办理手续健全,操作规范,使农村因大病致贫的特困家庭得到有效救助。   3、做好我乡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指导好各村做好选举工作。   4、组织有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特困家庭开办种养职业、家电维修、电脑等技能培训班,帮助弱势群体能自食其力。围绕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要求,完成45名残疾人技能培训工作。   5、免费为35名白内障患者做了复明手术。   6、做好重点特困人群的救助及优抚对象“八一”节和春节的慰问走访。 乡镇民政办工作计划【篇5】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夯实基础,加强基层,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上迈出新步伐,在深化双拥优抚安置工作上取得新进展,在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上收到新成效,实现民政事业持续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在服务和兴镇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工作措施   以文明窗口创建为契机,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争先进位: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落实社会保障制度   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是民政民生问题的主体。强化对城乡低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标准。严格按照低保、五保申报审批程序规定,户申请、镇审核、区审批;严格实行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行“一卡通”发放形式,达到管理规范化、程序合法化、制度正常化。做好困难群众的及时救助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和后顾之忧。   (二)、进一步强化优抚工作力度,真正解决优扶对象的实际困难   20xx年,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优抚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生活难、看病难、住房难”等实际问题,进一步巩固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结合区局全面落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推动“优抚安居工程”工作的发展,真正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落实双拥工作,争创双拥模范单位。   (三)、进一步加大殡葬管理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我镇殡葬环境 乡镇民政办工作计划【篇6】   xx年是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关键年,我乡民政工作总的要求是: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民政局的具体指导下,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作为最基本的要求,突出重点,培育亮点,同时要进一步抓好创建省级“村民自治模范市”的创建工作,有力推动和促进我乡民政工作上台阶,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一、以实施灾后重新构建和安居工程为重点,扎实抓好救助的各项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是要抓好救灾救助工作,救灾要及时,有灾必报,要实事求是,不能无灾小报,小灾大报,弄虚作假;并严格执行灾情速报制度,切实提高灾害救助的各项工作及灾后重新构建的规划和方案。农村特困无房户的全面调查核实。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三是加强农村五保的供养工作,各村要认真做好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四是加强城乡低保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城镇低保坚持总量控制下的应保尽保,坚持进一退一的原则,先退后进的原则。农村低保加大扩大面,坚持7天公示后再报政府,政府在公示7天后,无意见,再填表上报民政局,同时入保人必须本人申请。    二、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为重点,主动开展创模工作   当前,把加强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为推进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以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力为核心,进一步规范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形式、程度和监督措施,突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农村经济发展两手抓,两结合,两促进,两提高。一是将以群众会、院坝会、党员干部会、标语、版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增强村民自治认识。我乡以xx村、xx村、xx村、xx村为重点抓好五个村的村民自治创模工作。二是建立完善好街道的标志牌和新建道路及地名的设标工作。同时完成好各村纸质地图的绘制,深入开展好平安边界线的创建工作。三是加强对殡葬法规的宣传,强化殡葬管理。四是加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依法规范登记行为,实现人性化服务,确保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合格率达100%。    三、以敬老爱老为重点,努力为老人办实事   认真开展对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的调查和危困老人的救助,摸清百岁老人对象。加强管理老协活动工作,组织开展好敬老日和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各村要签订好《家庭赡养协议书》和《家庭敬老保证书》的双签工作,建立完善好老年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

民主选举:①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选民的角度) ②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角度)民主决策:①社情民意反映制度②专家咨询制度③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④社会听证制度民主管理:最广泛的基层民主实践: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民主监督:①信访举报制度②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③舆论监督制度④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

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1990〕150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修正;市政府令第112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154号第三次修正)  (一)第六条中的“申报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申报办理”。  (二)删除第八条中的“集体宿舍的寄住人口登记,依照寄住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二、《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2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48号修正;市政府令第95号第二次修正)  (一)删除第八条第(六)项。  (二)删除第十一条。三、《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3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95号修正;市政府令第154号第二次修正)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修改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应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四、《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99号公布)  (一)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从事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证明”。  (二)删除第十条第(三)项和第(七)项中的“以及健康证明”。五、《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公布;市政府令第104号修正)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二)第十条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生态补偿。”六、《大连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公布;市政府第112号令修正)  (一)删除第九条第三款。  (二)删除第十条、第十五条。七、《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104号修正;市政府令第130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154号第三次修正)  (一)删除第十一条中的“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还应当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下肢残疾确认证明”。  (二)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变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还应当持有所有人下肢残疾确认证明”。八、《大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公布;市政府第154号令修正)  第十一条修改为:“封山禁牧区内林木确需抚育采伐的,须经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林木采伐后,林业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补植,并根据林木生产状况进行抚育。”九、《大连市仓储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公布;市政府令第95号修正;市政府令第154号第二次修正)  删除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第九条”。十、《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公布;市政府令第154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十一、《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市政府令第154号修正)  (一)删除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三)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2010年主要任务

今年的政府工作,紧紧围绕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个指导海南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一)抓住新一轮发展机遇,全面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海南的新使命。机遇千载难逢,责任重如泰山,需要我们举全省之力,真抓实干开局,创新改革破题,科学高效实施,努力打造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建设海南百姓的幸福家园。围绕把海南建成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的国家战略定位,将海南作为一个整体来规划建设,合理规划陆域、海域、生态核心区的主体功能分区,合理规划省会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配置布局,控制好开发的节奏与时序,提高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今年重点抓好三件事:一是完成国际旅游岛总体规划;二是修编完善现有规划,完成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总体规划;三是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抓好各项规划的有机衔接,加强对规划的执行管理、有效实施。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以一天也不耽误的进取精神,与国家各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尽快拿出各项政策的具体规定、操作方案,将中央给予我省的投融资政策、财税政策、土地政策、开放政策等各项政策早一天在海南落地、实施,使之成为海南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精心策划并做好国际旅游岛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大与国家各部委的汇报、沟通力度,争取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西环铁路、红岭水利枢纽及灌区工程等一系列重大项目进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各部委的专项规划。组织精干力量,引导国内外媒体,全面、准确、多角度宣传国务院文件精神,搞好政策解读,凝聚民心民智,形成全社会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舆论氛围。动员全省力量,制定规则、重拳出击、属地管理、长效监管,严厉打击黑车黑导、欺客宰客、“两抢一盗”行为,打一场全民参与的旅游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决不允许害群之马伤害国际旅游岛的整体形象,着力打造整洁、文明、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全力抓好国际旅游岛建设开局之年的十件大事。精心组织和办好首届博鳌国际旅游论坛;引进大型免税集团或大型商业公司建立、经营免税店;推出一批精品旅游线路、景区景点和度假区,启动海上旅游;规划、招商一系列大型综合游乐项目;建成海口、三亚游客到访中心,对旅游标识系统、厕所等服务设施全面改造;组建旅游开发投融资平台;开展高质量旅游宣传促销;策划组织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娱、会展、赛事活动;综合整治环境卫生脏乱差;下大决心推进旅行社、导游管理体制改革。(二)继续扩大投资上项目,夯实长远发展基础今年安排省重点项目135个,年度计划投资550亿元。一是积极争取中央投资。紧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研究国债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在铁路交通、农田水利、环境保护、技术改造、居民住房、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等领域,抓紧策划推出一批项目。精心组织实施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确保完成时序进度。二是确保160万吨造纸一期、80万吨甲醇、中航特玻一期、华盛水泥三期、马村港一期等一批项目竣工投产,海口综合保税区封关运行。加快东环铁路站场、出口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东环铁路年底建成运营。三是加快推进海南航天发射场、大广坝二期、三亚绕城高速公路、海口至屯昌高速公路、海南电网改造、东方电厂二期、中海油精细化工、海棠湾等一批重点旅游房地产项目和30万大箱卷烟搬迁扩建工程。力争西环铁路、红岭水库年内开工。创造条件,争取昌江核电、博鳌机场、60万吨PX、200万吨PTA等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四是加快推进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100万吨乙烯、200万吨LNG、LPG制烯烃、洋浦石油储备基地、中石化成品油储备基地、海南炼化扩能等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五是妥善解决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征地搬迁等问题,优化施工环境;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与审计,杜绝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努力把这一系列重点项目建成支撑海南长远发展的优质工程。(三)调整优化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一是抓紧规划、招商建设大型主题公园、大型综合娱乐购物中心、房车旅游度假示范基地、休闲体育运动基地、三亚邮轮母港、海口游艇码头和一批独具特色的旅游风情小镇、商业一条街。积极开发热带雨林游、海上游、房车游、露营游、保健养生游和休闲农业,形成富有特色的旅游产品体系。二是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房地产业规划,科学有序供地,优化开发结构,强化公共配套,打造生态人居品牌。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引导房地产业平稳可持续发展。抓住当前岛外需求旺盛、投资加大的有利时机,加快海口、三亚等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改善城市面貌。编制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出台盘活住房公积金等政策。三是立足资源、区位和产业基础等优势,改造提升餐饮、住宿、商贸等传统服务业,培育做大金融保险、商务中介、娱乐会展、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推进“三网融合”,加快“数字海南”建设。充分利用洋浦保税港区启运港退税等政策,开辟新航线,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积极引进建设医疗康复和教育培训机构。四是抓紧实施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税收、用地、人才培养及引进等优惠政策,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支持服务业发展、安排2000万元作为促进金融发展的专项资金。加快建设热带现代农业基地。一是推进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建设,用好“无疫区”金字招牌,招商引进大型肉联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建设槟榔、胡椒、乳胶、蚕茧、竹笋等深加工项目。二是重点支持在海口已开工的、总投资12亿元的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打造全省农副产品批发交易中心。支持农垦在天津建设绿色农产品交易中心,使之成为辐射华北、东北市场的海南农产品交易集散地。加快推进“新网工程”建设。三是在农业部的支持帮助下,开工建设南繁种子检验检疫中心,共同把海南南繁育种基地建设成为服务全国的“南繁硅谷”。四是集中连片建设一批标准化设施农业基地和出口加工基地,努力打造全国冬季绿色瓜菜生产和南菜北运的重要基地。五是建成省现代农业检验检测和预警防控中心。六是继续实施农产品预冷库工程,新增冷库库容3万吨,总库容达16万吨,年处理能力300万吨以上。七是进一步利用已开通的海口至营口的集装箱航线,扩大海南农产品北上的销售。八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九是延伸农业科技110服务网络,加强农民科技培训,全面推广农业新技术,提升农产品科技含量。十是省与市县财政拿出不低于7700万元的资金,用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力争带动农民小额贷款25亿元。通过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海南农业的现代化水平。集约发展立足本地资源优势的新型工业。一是紧紧围绕延伸新型工业产业链,鼓励扶持发展油气化工、浆纸、汽车、医药、铁矿、石英砂、橡胶等下游产业链项目和配套项目,提高附加值,形成产业集群,壮大产业规模。谋划发展旅游装备制造业、旅游商品加工业。二是整合科技资源,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发展、上规模。支持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亚创意产业园加快发展软件研发、软件服务外包和动漫游戏等产业,支持海口药谷加强南药、黎药和生物医药的自主研发,积极发展以特种玻璃、太阳能电池为重点的新材料,培育发展海洋生物工程。全面落实已经出台的鼓励电子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今年省财政拿出4000万元给予重点扶持。利用我省海外引才引智平台,吸引行业领军人才和高科技项目落户。三是积极发展海洋经济。抓住船舶制造和海洋工程发展的市场需求,主动寻求国内外大型企业来我省建设修造船和海洋工程基地。支持中海油、中石油建设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服务基地。加快建设三亚崖州、儋州白马井中心渔港,确保琼海潭门等一批中心渔港建成使用。发展远洋捕捞和水产健康养殖,推进水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和出口,推动渔业发展方式转变。四是统筹推动洋浦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老城开发区、金牌开发区、昌江循环经济区、定安塔岭农副产品加工区等园区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加强优惠政策配置,加大定向招商力度,促进产业合理布局,提高工业集约发展水平。五是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延续和完善去年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省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5500万元,其中贴息4500万元,撬动中小企业担保贷款15亿元以上。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为服务中小企业的省级担保平台注资。统筹推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以国际旅游岛建设为契机,推动城乡、区域资源优化配置。一是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加快西部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加强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把城镇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功能配套,加强城镇管理,进一步探索中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城镇化水平。三是全面实施中部市县农民增收三年计划,加强科技培训、信贷和财政等政策支持,重点扶持发展龙头企业拉动的山区特色产业。四是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特色村庄建设,创建文明生态村1200个,新修农村和垦区公路2400公里,完成60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四)深化各项改革,创造发展活力今年重点抓好十一项改革:一是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指导、督查市县用好用足省里下放的行政事权。二是深化农垦改革,加快农垦总公司独立运作和农场公司化改造步伐,完善开割胶园职工家庭长期承包制。三是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与金融机构共同组建旅游投资控股公司。四是争取海胶集团上市,加快先锋医药、康芝药业等企业上市步伐,积极培育后备上市公司。五是继续推进农信社改革,逐步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六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完成省林业公司、省建筑总公司等国有企业改制。七是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上半年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下半年启动国营林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盘活国有林业资源。八是全面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抓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九是全面推行惠民“一卡通”改革,确保各项惠民补贴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位。十是调整农税办、乡财办职能,理顺并形成高效有序的社保征缴体制。十一是推进资源要素价格改革,推行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居民电价、水价“阶梯式”管理,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五)抓好促销招商,拓展岛外市场空间继续加大“三大促销”力度。今年,省财政拿出5000万元,用于国际旅游岛整体形象宣传,用于旅游、热带农产品、房地产等优势产品的市场开发与促销,积极引导企业、媒体和社会力量多元联动促销,全方位拓展岛外市场。进一步加强招商选项。围绕优化产业结构、创造高附加值和可持续性税源,有的放矢地招商选项。出台优惠政策,实行激励机制,发挥海南增列进入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省份的政策效应,引资金、引项目、引会展、引赛事、引客源、引物流、引出口订单、引科技创新产品、引精英人才和管理团队。精心策划在香港、环渤海、长三角等地举办的商贸推介会和泛珠地区项目洽谈会。吸引侨资侨智参与国际旅游岛建设。加大对外经贸合作。加强与越南、新加坡、日本、韩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扩大对越边贸。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博鳌亚洲论坛在扩大海南开放中的品牌作用,努力打造国家休闲外交基地。认真组织好上海世博会海南周活动。(六)实施重点环保、新能源工程,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抓住中央鼓励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机遇,利用海南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抓好十二项环保、新能源工程建设。一是推广太阳能利用、冰蓄冷、节能灯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健全能源消耗监测网络,强化执法监督,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年度控制目标。二是采取多种补偿方式,推行在公共建筑和新建12层以下民用住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组织相关企业在我省研发、生产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组件。三是确保100兆瓦太阳能电池一期建成、二期开工,努力把海南打造成面向东盟的太阳能电池出口基地。四是稳步发展风电,确保东方2个风电场建成。五是新增农村户用沼气4万户,加大沼气的工业化生产和利用。六是加快6万吨生物柴油产品在省内推广使用,开工建设10万吨燃料乙醇。七是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八是确保25个污水和21个垃圾处理项目及配套管网竣工使用,对污水处理设施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九是广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继续实施海防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完成造林11.7万亩。十是加大对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和主要水库的水污染防治,加强对珊瑚礁、红树林、海岛等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十一是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将生态公益林管护标准由每亩11元提高到14元,财政安排1.53亿元用于市县生态转移支付。十二是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生态环保责任制和问责制,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居民、游客的环保意识。(七)继续改善重点民生,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下大决心、下大力量,抓住政策机遇,在解决低收入群众、教师、医生、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方面,今年要迈出更大的步伐,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对市县的考核。新建廉租房7800套、39万平方米,购、改、租廉租住房2200套、11万平方米。省财政拿出1亿元,与市县财政联手解决库区移民危房改造。继续推动农垦、国有工矿区与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完成民族地区民房改造8000户。对农民自建住房,开展小额信贷试点。推动抗震安全民居建设。在岛外需求强力拉动海南房价节节攀升的形势下,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给,强化高效优质服务,加快建设经济适用房、“双限”商品房。提高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运用住房公积金改革试点、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等政策,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让住房困难的职工群众早日受益。坚持优先发展教育。继续开展“教育质量推进年”活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建设,提升基础教育质量。以市县为主、省财政资金支持,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思源实验学校二期工程。完善“三段式”职教办学模式,逐步扩大涉农专业和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费中职教育范围,探索电大和高职院校开展中职毕业生在岗深造。从今年1月1日起,拉平高中、中职和幼儿园教师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绩效工资水平。加快海南大学“211工程”、桂林洋高校区配套建设,推进省市共建琼州学院。健全就业社保体系。多渠道新增城镇就业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确保零就业家庭、失地农民家庭和困难家庭至少有1名适龄劳动力就业。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60岁以上农民养老保险全省覆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增加不少于100元。提高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省托老院,新建及改扩建36所乡镇敬老院。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减少贫困人口4.5万人。提高医疗卫生水平。加强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完成李嘉诚基金会捐助的海南农村卫生扶贫项目,与香港言爱基金会共同建设省眼耳鼻喉专科医院。继续实施亮睛工程,争取使我省成为全国首个无白内障盲省。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应对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疫情的防控能力。解决27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改厕工程受益6万户。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加快文体事业发展。继续实施六大文化惠民工程,建成省文化艺术中心和市民文化广场,争取三亚奥林匹克湾和沃尔沃环球帆船赛三亚经停港项目开工,做好国家南海博物馆、省体育中心和海口江东国家级体育训练基地前期工作。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办好2010年环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环岛国际大帆船赛、国际马拉松赛等重大赛事,努力办好欢乐节、首届东坡文化节。加强黎族纺染织绣技艺保护与传承,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第三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精心策划组织海南解放60周年庆祝活动。加强人文环境建设。深入开展文明高效机关、文明规范行业、文明诚信企业、文明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文明礼仪,提高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强化各级政府维稳责任,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和重信重访专项治理,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决不能让历史遗留问题成为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羁绊与隐患。加快无毒社区、无毒村镇建设,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着力构建“平安海南”。深入开展对道路交通、琼州海峡水上交通、建设领域施工、消防等安全方面的专项整治,综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继续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加强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防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做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促进民族团结和睦。继续关心支持妇女儿童、老龄、残疾人等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支持驻琼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国防建设,抓好国防动员、民兵预备役和人防工作。广泛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八)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效能建设国际旅游岛,各级政府、公职人员面临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肩负着光荣而重大的使命。必须坚持为民施政的理念,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发展环境,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对经济的组织、调控、服务功能。把研究、制定、完善和实施好政策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继续执行去年实施的促进产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农民增收、扩大社会就业等政策,抓紧落实今年1月省政府新出台和修改完善的10项政策,根据需要,审时度势,出台有针对性的调控政策。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督导、服务,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政策动力。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让群众满意就是最大政绩”的观念,急企业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主动为企业、为群众排忧解难。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缩短审批流程与时间。大力开展投资环境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吃拿卡要”行为,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严加处置。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和法律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综合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加强学习型政府建设,强化公务员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执行政策的能力。坚决克服浮躁心理,沉下心来,脚踏实地,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想方设法妥善解决群众、基层突出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敢担风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开阔国际视野,树立现代理念,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国际旅游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坚持勤俭办事,科学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确保民生等重点支出需要,加大预算执行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察和审计,做到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落实到哪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努力建设一个高效清廉、依法行政、人民满意的政府。各位代表!二十二年前,海南以最大的经济特区的身份,登上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舞台。二十二年后的今天,海南又肩负着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的崇高使命,踏上了建设国际旅游岛的伟大征程。让我们紧紧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海南省委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全省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扎实苦干,为实现“十一五”的目标、为加快国际旅游岛的建设而不懈奋斗!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陈宝根ue7fdue7fd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 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  〔2006〕2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082市政办发  〔2007〕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173市政发  〔2007〕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4市政办发  〔2009〕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3.125市政办发  〔2010〕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2.26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 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  〔2005〕1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042市政告字  〔2005〕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空挂通信缆线的通告市政府2005.07.223市政发  〔2005〕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54市政告字  〔200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95市政告字  〔2005〕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10.316市政发  〔2005〕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11.127市政办发  〔2006〕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48市政办发  〔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69市政办发  〔200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1010市政办发  〔2006〕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011市政办发  〔2006〕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造纸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112市政办发  〔2006〕1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2913市政告字  〔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禁止会外展的通告市政府2006.06.0214市政告字  〔2006〕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建设范围征地拆迁的通告市政府2006.06.1315市政告字  〔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兴路地区实施城市综合改造的通告市政府2006.06.2016市政告字  〔2006〕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08.1017市政办发  〔2006〕1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18市政告字  〔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头匾、建筑立面和大型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10.2319市政办发  〔2006〕2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1220市政办发  〔2006〕2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大街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921市政发  〔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2.3122市政办发  〔2007〕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陇海沿线城市段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423市政告字  〔200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二级调研员退伍回来前是什么职位

你好,退伍回来前在部队应该是旅长,但是部队干部转业要降半级,所以任命为二级调研员。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