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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怎样举行听证

法律分析: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哪些行政处罚适用于听证程序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规范的单位或个人所采取的惩罚手段。听证是给利害关系人充分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护的程序。但并不是所有行为都适用听证程序,那么行政处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有哪些呢?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大数额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都适用于听证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如下:1、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听证

一、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听证1、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如下:首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另外,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最后,当事人对笔录进行签字或盖章。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二、行政处罚听证流程是怎样的1、听证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到场以及宣读纪律;2、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履行告知义务;3、进入听证调查阶段:各方简要陈述观点、举证质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如下:1、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二、听证程序内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几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我国的行政许可的听证申请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行政许可的听证,并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符合哪些规定1、听证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2、申请听证的时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等等。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 听证程序赋予了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为当事人充分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第六条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八条 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第九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十三条 要求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第十四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第十七条 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到场参加听证。第四章 听证准备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

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如何制定?要考虑哪些因素

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和规模的不同,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也有所区别,但由于行政管理的内容基本相同,其制度也只在一些局部有所变化。根据广州管理培训讲师的介绍,一般情况下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档案管理、会议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等等,一些中小型企业为提高效率,还把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统统纳入到公司行政管理的范围中。现在结合具体的行政管理培训有关内容具体讲一下,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档案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公文打印管理制度、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1、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主要包括:员工的着装、仪表、语言、行为、及商务活动中的礼仪等等。工作纪律主要有上下班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休假制度、奖惩制度、离职及辞退制度。对一些行业来讲,员工的礼仪和工作纪律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2、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包括: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立卷、 档案保管期限、保密级别、档案的借阅等等。3、会议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包括:会议的分类及召开权限、会议的组织、会议纪律、会议记录、会议跟进等等。4、印鉴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包括:印鉴的制发、公司印鉴对内对外使用规定、印鉴的权责人及部门、印鉴的保管、印鉴使用登记等等。5、公文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包括:公文格式及行文规范 、收文程序、发文程序、公文归档、公文清退、公文销毁等等。6、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包括:购置规定、保管制度、领退制度、登记制度。7、库房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包括:人员职责、购置、验收、入库、存储保管、盘点、安全管理等等。对一些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公司来讲,库房管理制度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重要内容。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时限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需要的时间最少是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会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因此,行政处罚听证需要的时间最少是十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有哪些主要流程

受案、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指出行政立法听证会与行政许可听证会、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关系。

法律主观:在生活中,一些企业在经营的过程都会有一些或多或少的错误,如果企业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停业停产甚至是吊销行政许可这样的处罚。在这进行行政处罚不服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听证的。一、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听证申请范围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依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为被处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公民和被处予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关期的限规定不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有关期限的问题,《办法》有进一步的明确,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3、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行政处罚法》和《办法》均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4、听证笔录的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之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内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不同包括适用范围不同、有关期的限规定不同、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以及听证笔录的效力。法律客观:一、适用范围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听证申请范围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依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为被处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公民和被处予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知》规定,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对这些规定,我们还要再区分一点,就是:前两款是规定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范围,后一款是规定税务机关应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本身有应申请而举行和税务机关主动举行两种。二、有关期的限规定不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有关期限的问题,《办法》有进一步的明确,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是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对于行政处罚事项(罚款)的听证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知晓后的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对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在知晓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二十日内举行听证。而对于告知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的期限规定,两者是一致的,均为举行前的七日。三、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行政处罚法》和《办法》均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公开是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把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如果对这些事项举行听证,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公开举行,是否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因此,对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只能公开举行,似有疏漏,也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四、听证笔录的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之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

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法律主观:在我国法律中,根据违法犯罪的法律手段,其中行政处罚就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当然在执行行政处罚的时候,也是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步骤有哪些1、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3、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核审完毕,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2)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3)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上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5、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6、行政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二、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追诉的法定期限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客观: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查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程序。决定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一般程序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进行。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于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并由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转移、损毁,行政机关在7日内对此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要坚持回避制度,凡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2.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共同程序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调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查,查明有关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2.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3.陈述和申辩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作为有关事件的参加者和证人,最清楚整个事件的全过程,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隐瞒歪曲违法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事件,查清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必须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极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正确的应当采纳,错误的也不应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这主要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3.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4)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5)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新确立的一个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项制度。它在防止执法人员独断专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但是否真正进入听证程序,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权利期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只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时,听证程序才必须适用。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必须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下列哪些行政处罚应适用听证程序

法律主观: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是:(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步骤(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

法律分析: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听证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以下统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前款听证范围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较大数额标准)  本规定所称的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前述较大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行政机关可以规定低于前款标准的较大数额标准,并应当予以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五条 (听证组织机关)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依法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第六条 (听证人员的范围)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的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承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的指定)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权)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回避;  (四)决定证人当场作证。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听证员和书记员)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1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的义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为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第十四条 (回避)  听证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对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进行听证的条件:行政机关打算对当事人处较大数额的罚款;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已经告知了当事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其享有听证等权利;且当事人要求举办听证会的。【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D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程序,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证会流程包括通知、听证、结论三个阶段。行政处罚听证会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前的重要法律程序之一。听证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证会流程包括通知、听证、结论三个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1. 通知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自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2. 听证阶段:听证会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进行,并记录听证过程,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进行记录,并可以向当事人提出问题。3. 结论阶段:根据听证会的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听证会中,当事人有权调取证据、出示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行政机关也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抗辩,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做出公正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拒绝参加听证会会有什么后果?当事人未经事先通知或者经过事先通知拒不到场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但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进行认定,并将其记录在听证记录中。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程序,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当事人在听证会中有权提供证据和辩护,行政机关也应当听取其意见和抗辩,并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听证结束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法律主观:一、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开始后,由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具证据材料和提出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通过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各自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陈述意见,辩明事实,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奠定基础。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二、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法律客观: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包括: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听证

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如下:首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另外,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最后,当事人对笔录进行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听证流程是怎样的1、听证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到场以及宣读纪律;2、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履行告知义务;3、进入听证调查阶段:各方简要陈述观点、举证质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行政处罚前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前听证程序如下: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支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1、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2、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综上所述,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三、听证调查阶段(陈述申辩和质证):各方简要陈述观点;进行举证质证。四、听证辩论阶段。五、最后陈述。【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如下:1、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3、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其他程序内容。属于听证范围的有: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3、较大数额罚款;4、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5、其他情形。综上所述,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以下这些:(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七)主持人、听证员提问;(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第三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四)互相辩论;(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组织听证范围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的主体是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司法部查看答案立即搜索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下列哪一主体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A.省人大B.省人大常委会C.省政府D.地级市人大查看答案下列哪一部法律属于宪法相关法?( )A.《民法总则》B.《公司法》C.《国旗法》D.《劳动法》查看答案下列哪一部法律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 )A.《民法总则》B.《公司法》C.《未成年人保护法》D.《刑法》查看答案下列哪一部法律属于非诉讼程序法?( )A.《民事诉讼法》B.《刑事诉讼法》C.《行政诉讼法》D.《仲裁法》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是啥意思?

在税收执法特别是税收行政处罚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一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即“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是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一次处罚就能够达成设定该处罚的目的时,就不应该给予两次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容易出现一事不二罚问题的领域是行为犯和结果犯相重合的领域.对于行为犯而言,只要出现某种行为,税法即给予一定的处罚,不需要有结果出现,而对于结果犯而言,则不仅要有某种行为,而且该行为还必须导致了某种结果,税法才给予一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大量的行为犯,例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等等.而典型的结果犯是偷税以及虚报亏损等,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所强调的结果就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如果没有这一结果,就不能认定为偷税.   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行为犯和结果犯,应当如何处罚就是一个需要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进行审视的问题.例如,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以白条形式列支房租8万元,无法再取得发票或证实其真实性,该年度企业帐面亏损10万元.这种情形在税务检查中经常遇到,在讨论如何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时,税务机关内部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该单位在没有合法凭证的前提下,无票列支房租费用8万元,应该调整亏损额.因为没有造成少缴所得税税款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该行为又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本案当事人只能依《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处以一次罚款.   观点二:所谓“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本案中,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并非“一事”,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分别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笔者观点: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纳税人究竟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更为准确,需要对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作一分析.从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原则出发,如果某种形式的处罚能够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即起到阻止纳税人再次进行该违法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就不必给予重复的处罚.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纳税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税收规定上的“虚报亏损”,因此,对其给予较重的处罚就可以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所谓法规竞合是指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规定,致使行为人的一个整体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法规条文,从而构成了数个违法行为.   造成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的原因大致有两类:一类法规竞合是立法自身的重叠问题,而不是适用法律的问题;另一类竞合是违法行为牵连的问题.所谓“牵连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牵连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行为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行为是从行为.本案中,该广告公司先是未按税法规定取得法定发票,而后又将白条作为经营费用的记账凭据,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二者是典型的牵连关系,同属一个连续违法事实整体.这在行政法理论上,被称为“处断一事”,即实为多事,但在处罚上却以一事对待.   可见,对本案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处罚上必须以一事对待,只能给予一次罚款,不能作为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罚款,否则将构成“一事二罚”.在援引法律依据时,根据新法优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处罚决定,而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处罚时要考虑牵连的具体情节,遵循从重处罚原则.   本案引起的思考:在当前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的现状下,法条竞合的情况并不少见.实际如何操作,目前只能根据有关行政法理论处理,缺少具体法律依据.建议进一步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对此问题尽早明确,以消除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一致局面.   对于这一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有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的规定还不是完全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因为这里仅仅规定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对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没有禁止.例如,可以给予一次罚款、一次警告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给予两次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值得注意的.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主观:一、税务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对公民(自然人)处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或者虽未超过但需要对其违法违章行为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适用一般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二、行政处罚的方式1、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就是在生活当中破坏了行政法规的人。而在我国,行政法规的效力是比宪法和法律要低一些的,所以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也相对来讲比较轻微。具体来讲,行政法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对公民进行一定的惩罚或者是警告。2、生活当中最常见的行政处罚叫做警告。警告的意思和我们在平日里听到的意思是一样的,就是对于该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了否定的价值判断,并且明令禁止其再做出类似的行为。警告仅仅是一种心理上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对其人身或者是财产有实际上的处罚,所以警告的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并在整个社会形成一个舆论的环境来引导良好风气。3、上文中已经提到了行政处罚是相较于刑法来讲较轻的,所以适用范围没有办法达到剥夺人的生命权,自由权等等。但是在刑法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之内是包括对于公民财产的惩罚的,所以行政处罚当中一个很重要的惩罚方式就叫做罚款。具体来讲就是对于行政违法的当事人给予一定金钱数量上的惩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拒绝执行的话,还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三、行政处罚的范围1、行政处罚除了可以适用于自然人之外,还可以适用于企业和单位,那么对于单位来讲,如果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话是需要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惩罚方式的,通常来讲叫做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是暂时扣留,甚至可以吊销行政许可证。2、行政处罚的这个适用范围主要是为了企业或者是单位,包括个体的经营户,能够遵守行政法规。吊销执照这个惩罚对于公民来讲已经是比较严重的了,因为一个个体户或者是单位没有营业许可证的话,就没有办法进行正常的生产销售。此时对于整个企业的运转来讲,是非常不可接受的。3、行政处罚同样可以对于人的自由有一定限制,但是这个限制是非常有限的,也不能够算作刑法当中的拘役和管制,只能叫做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的过程当中,通常是用一天以上15天以下的日期,不可以再比这时间更长了。4.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于行为人的心理,金钱还有15天以下的自由来做出的。一旦公民违反了行政法规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规范,就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

在税收执法特别是税收行政处罚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一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即“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是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一次处罚就能够达成设定该处罚的目的时,就不应该给予两次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容易出现一事不二罚问题的领域是行为犯和结果犯相重合的领域.对于行为犯而言,只要出现某种行为,税法即给予一定的处罚,不需要有结果出现,而对于结果犯而言,则不仅要有某种行为,而且该行为还必须导致了某种结果,税法才给予一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大量的行为犯,例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等等.而典型的结果犯是偷税以及虚报亏损等,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所强调的结果就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如果没有这一结果,就不能认定为偷税. 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行为犯和结果犯,应当如何处罚就是一个需要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进行审视的问题.例如,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以白条形式列支房租8万元,无法再取得发票或证实其真实性,该年度企业帐面亏损10万元.这种情形在税务检查中经常遇到,在讨论如何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时,税务机关内部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该单位在没有合法凭证的前提下,无票列支房租费用8万元,应该调整亏损额.因为没有造成少缴所得税税款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该行为又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本案当事人只能依《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处以一次罚款. 观点二:所谓“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本案中,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并非“一事”,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法》分别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笔者观点: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纳税人究竟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更为准确,需要对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作一分析.从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原则出发,如果某种形式的处罚能够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即起到阻止纳税人再次进行该违法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就不必给予重复的处罚.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纳税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税收规定上的“虚报亏损”,因此,对其给予较重的处罚就可以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所谓法规竞合是指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规定,致使行为人的一个整体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法规条文,从而构成了数个违法行为. 造成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的原因大致有两类:一类法规竞合是立法自身的重叠问题,而不是适用法律的问题;另一类竞合是违法行为牵连的问题.所谓“牵连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牵连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行为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行为是从行为.本案中,该广告公司先是未按税法规定取得法定发票,而后又将白条作为经营费用的记账凭据,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二者是典型的牵连关系,同属一个连续违法事实整体.这在行政法理论上,被称为“处断一事”,即实为多事,但在处罚上却以一事对待. 可见,对本案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处罚上必须以一事对待,只能给予一次罚款,不能作为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罚款,否则将构成“一事二罚”.在援引法律依据:时,根据新法优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处罚决定,而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处罚时要考虑牵连的具体情节,遵循从重处罚原则. 本案引起的思考:在当前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的现状下,法条竞合的情况并不少见.实际如何操作,目前只能根据有关行政法理论处理,缺少具体法律依据:.建议进一步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对此问题尽早明确,以消除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一致局面. 对于这一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有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的规定还不是完全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因为这里仅仅规定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对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没有禁止.例如,可以给予一次罚款、一次警告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给予两次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值得注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我是搞网络的,面试了一家民营企业,做网管,老板说在我没事干的情况下给我安排点行政方面的事做,

我本身是做行政的,你的情况和我的一个同事很想,他是主做公司网站和工控机的售后,但属于行政办公室,他平时没事的时候,行政的事情又比较多,那么会让他做些表格和文档的,或是出去送个文件,有培训的时候,调试下音响和功放,反正是一些你能够完成的事情,其实也就是老板不想让人闲着,找些事情做,真正涉及到办公采购,项目报建,企业台帐,活动安排之类的,也就是做做边活,但真要做的时候得尽心做,行政无小事,一个水管爆了,你不修直接导致着就是老板找你麻烦了,因为在老板看来,企业就是他的家,他家水管坏了,你也不帮忙修,你能不说吗?但行政有个好处就是你能经常和老板走动,消息灵通点,外快的机会多点,老板都知道,但你让他满意了,那他就愿意让你挣,给谁不是挣啊,我们挣自己该挣的钱,这些都是我一点想法,也是实际的一些情况,是个案例不是教科书,希望能帮得到你!

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有哪几个

太呆了,那么明显都看不出来啊!行政法规不是法律啊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名称为XX条例、 XX办法、 XX规定、 XX决定等XX法都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自由裁量权吗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幅度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涉税决定的一种“机动”权力。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及类型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票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法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行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税务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可以划分为下五个类型:[1] 1、涉税数额核定的自由裁量权。 涉税数额核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纳税 人或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进行核定、调整涉税数额时行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力。此类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不建账的、或不按规定建账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申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核算等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额。上述规定,只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核定、调整方法,但是具体的核定、调整方法未能全部列举,核定、调整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既可以选择《细则》列举的核定、调整方法,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 2、税务 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时而行使的裁量权力。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办理 出口退税 权、收缴或停售发票。处罚自由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细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税务登记证 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上述条款都明确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这种幅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也可以不处罚。如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建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另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一并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如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可见,对纳税人违反规定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或者说必须处罚,但是具体处罚的幅度标准,是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决定的。 3、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情节轻重认定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和自已意志、自行判断,自由裁定的权力。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事实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即可采取责令限期纳税等行政措施。另一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对个别行为列举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认定。 4、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选择行使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裁量的权力。主要有:保全、强制的裁量,即在实施税收保全、 强制执行 过程中,对是否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在涉税减免的裁量,即在办理涉税减免过程中,对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及减免金额的裁量;在税务检查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实施检查的时间、措施、范围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税务其他事项时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视情况,在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范围内选择冻结纳税人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应税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或两者并举。《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依法选择拍卖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视情况,自行选择决定检查纳税人账簿;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也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应纳税资料等。 5、税务行政期限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期限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自行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税务行政有期限规定的,只要符合“XX日内”,具体哪一天,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如何确定

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如何确定   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经过的时间就叫追诉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后,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行政责任,这个经过的时间就叫追罚时效,也有人叫追责时效、追究时效。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税务追罚时效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下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追罚时效的确认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的追罚时效一般为2年,特别情况下为5年。如果特别法有规定的,按照特别法的规定执行。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特别法,特别法有规定的,按照特别法的规定执行;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一般法的规定执行。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在确定税收违法行为追罚时效时,同样适用。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收违法行为违反的如果是“税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追罚时效是5年;如果是规章,追罚时效仍为2年。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具有行政处罚条款的法律、行政法规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规章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追罚时效起点的确定。如果违法行为是单个违法行为,且不属于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何判断违法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下面会详述。   (二)追罚时效终点的确定。追法起点确定后,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罚时效,需要根据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时间确定。发现违法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违法行为的主管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比如税收违法行为,不仅限于税务机关发现,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发发现后,转交给税务机关办理的,以其他部门发现的时间为准。如果是被公民检举的,经查证属实的,检举时间为发现时间。   三、违法行为的两种特殊状态   违法行为的两种特殊状态,是指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和继续状态。行政处罚追罚时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连续状态和继续状态的确认上。   (一)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并且违反的是同一个法律条款。间隔多长时间实施一次算是“连续”,有的说按月,有的说按年,有的说按两年。笔者倾向于一般按年,理由是对人的评价或者对工作的评价或总结,一般都是按年的,也符合大众的认知。但是违法行为众多,也不能搞一刀切,针对不同情况,需具体分析确定。   (二)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能对行政法保护的.同一个利益(简称法益)产生不间断的侵害,从实行到终了,违法行为与违法状态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特征有:一是实施的是一个违法行为;二是侵害的是一个法益,或者说违反的是一个行政法条款;三是违法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态。主要包括三类违法行为:一是持有型。二是保持型。如违章建筑。三是不作为型,个别为连续状态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大部分属于不作为型的违法行为,下文有列举。   四、常见税收违法行为违法状态类型的判断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规定的不作为违法行为,比如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报送其全部银行账号、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均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四种偷税行为中“经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偷税行为,为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其他三种偷税行为如果多次连续实施的,则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如果多次连续实施的,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第二款规定“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交少缴税款,超过税款追征期的,税款按照规定不予追征,但是应当给予行政罚款。因为这种违法行为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要纳税人没有消除这种违法行为,其行为一直没有终了,因此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如果多次连续实施的,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虽然该行为属于不作为违法行为,但是它的收付款是一次性或多次连续性的行为,一旦完成就不可能再处于继续状态。   (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行为,如果多次连续不按照规定开具的,则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六)《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如果多次连续虚开的,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

海关法与海事行政处罚条例是否违反行政处罚规定权?

从海关管理的实践来看,自由裁量权几乎在所有海关管理领域被广泛运用。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行政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例如《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抵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海关可以在上述强制措施中作出选择。 2、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例如:《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对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处罚情况,可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处以没收货物、责令退运、补证加罚款。也就是说,海关可以在没收货、责令退运、补证加罚款这三种处罚形式中选择一种。 3、对行政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如:《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5万元以下,罚5万元可以,4万元可以、3万元也可以,由海关自由裁量。 4、对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如《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60日的时限内,掌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又如海关在调查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从开始调查至最后作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期限。 5、对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这里,海关被赋予认定有无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裁量权。再如《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对“情节较重”和“情节较轻”的分别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较重”?怎样才算“较轻”?立法上没有划定明确界限。因此,只能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

假冒专利的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一、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是什么《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冒专利的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三、假冒专利的构成要件《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该条规定的表述,穷尽式地列举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同时,我们可以把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要件归纳为:(一)必须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二)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均为故意行为。因此,可以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仔细分析前文所例举的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的那些模糊或错误,可以发现其根源在于混淆了两对关系,一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二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之间的关系。在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时,必须认清这两对关系,彻底改变原有的模糊和错误理解,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主观:会受到行政处罚。假冒专利就意味着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属于侵权行为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行政处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第64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处罚法中使用简易程序对个人处罚金额50元以下是否包含50元,哪里有明确法律规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标准由谁统一规定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处罚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 未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 行政处罚法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都有哪些,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警告、(二)罚款、(三)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四) 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 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处罚种类 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优先级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优先。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处罚法》就某一事项作了不同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其理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矛盾,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根据立法法及相关法理,法律的效力高于政府规章,因此当实施细则与处罚法规定不同时,只能适用处罚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在行政诉讼法解释对规章的效力也作了规定,即规章只有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才能被引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当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应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地方性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  (六)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第七条 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第八条 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明确规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必要时可以设定罚款数额的幅度。在设定处以一定罚款数额的幅度时,罚款数额较大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倍;罚款数额巨大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倍。  对违法行为能够以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处以该系数的倍数或者比例罚款的表述。违法行为难以用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确定数额以内或者一定幅度以内罚款的表述。第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为谋取非法收入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条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设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应当是许可证和执照的颁发机关。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区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形分别设定。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创设行政处罚时应当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拟设定的行政处罚涉及综合性、专业性问题或者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时,应当召开立法论证会。  拟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的,应当举行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立法听证会。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处罚立法权限的;  (二)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  (一)国家制定、废止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后,需要废止、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地方性法规之间对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  (三)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走私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走私情节轻微的;(二)当事人主动交待、检举立功的;(三)走私行为在三年以后发现的。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走私行为是连续状态的,从最后一次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或者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决议直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什么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2019年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一、行为名称: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二、行为名称: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船舶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沿海水域航行、作业和停泊的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船舶,由渔港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处以船舶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2马力及以下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0元罚款;(5)80-148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0元罚款;(6)149马力及以上的木质渔业船舶,处以50000元罚款;(7)149马力及以上的钢质渔业船舶,处以100000元罚款;(8)新建渔业船舶,按同等马力加倍处罚;(9)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三、行为名称: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有关法律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人生处罚。”   B.《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依据B)   (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4000元罚款;(依据B)   (3)102-184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6000元罚款;(依据A)   (4)185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依据A)   (5)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四、行为名称: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五、行为名称: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六、行为名称: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4000元罚款;(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七、行为名称:对渔船未持证书出海的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   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3)渔船检验、燃油补贴期间,应由相关渔港监督部门出具证明;(4)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八、行为名称:冒用、套用证书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2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0元罚款;(5)80-148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0元罚款;(6)149马力及以上的木质渔业船舶,处以50000元罚款;(7)149马力及以上的钢质渔业船舶,处以100000元罚款;(9)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九、行为名称: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行为名称: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一、行为名称: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五)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每一人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处以500元罚款,以此类推。(2)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二、未按规定配备信息终端设备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5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2)60-184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3)185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三、行为名称:进出渔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一)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4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4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   (3)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四、行为名称: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一)。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处以1000元罚款(大小马力同样对待)。   十五、行为名称:改变作业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作业性质)的   1、有关法律依据: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年   第2篇1、5、7、2○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须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2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5)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6)情节较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六、行为名称:不执行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   1、有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102马力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2)102马力及以上的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3)情节较严重的,按最高额度处罚。   十七、说明:   1、本标准从轻处罚是指下列行为: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接受渔监执法人员检查且态度较好的,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2、本标准从重处罚是指下列行为:(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2)对渔业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5)逃避、抗拒检查的。   3、未涉及到的违规项目等其它特殊情况,经市处“处罚委员会”研究后再定。   十八、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规范和行政纪律规范的区别之一是

法律规范和行政纪律规范的区别之一是二者的内容规定和约束力层级不同。根据2022全新最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显示,行政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的不同在于二者的内容规定和约束力层级不同。

行政处罚法20条

法律主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质量技监部门如遇到违法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处罚时应予从轻或减轻,这是行政处罚的一项原则。第二十七条怎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方式和幅度内,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较轻的处罚,即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最低限以下,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的处罚,即当事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的处罚。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作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比如,生产企业在得知其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主动采取追回等措施,及时收回了该批不合格产品,避免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及损失的;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检举或揭发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销售者销售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等等,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要掌握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尺度。行政机关适用从轻处罚时,并非一定要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和最低的处罚幅度,而应根据案件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具体情况予以裁量。一般来讲,如当事人主观故意不明显、初次违法、能主动纠正或减轻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的,可适用最轻处罚方式和最低处罚幅度。所谓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是指:比如《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选择“责令其停止使用”而不选择罚款。所谓适用最低的处罚幅度是指:比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只选择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而适用减轻处罚时,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减轻,除了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外,还应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在具体适用程度方面,减轻处罚应介于从轻和免除处罚之间,即减轻处罚的程度不允许达到免除处罚,比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适用减轻处罚可选择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但绝不能将罚款减掉不罚。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对需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案卷材料中应有从轻或减轻的证据材料;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写明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

一、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请依据《实施细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二、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三、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大对《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引导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自觉知法、守法,及时曝光并汇总上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共同维护医保基金正常运行和医疗卫生秩序。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基金监管处。

行政法当中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法当中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或免予 行政处罚 的情形作了规定。《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在我国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那么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会扩大处罚成本。其次,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再其次,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最后,根据情节、后果轻重来处罚,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 法规 制定初衷。 但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决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种情况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仅使已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减轻,而且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错改错,而不是文过饰非。如不从轻或减轻处罚,会堵塞了违法者的“自新”之途。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种情况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之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被胁迫人实施违法行为并非行为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被动行为,客观上处于意志相对不自由状态。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胁迫者往往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该违法事件整体来看,并不违反“过罚相适应”原则。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立功可以赎过,目的在于激励违法行为人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可见,将这种表现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政策上的考虑。当然,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意减轻,行为人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已有所认识和重视,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是符合“过罚相适应”原则的。 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由于上述3种情形不可能概括所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故本项规定为某些特殊情形留有余地。现实中对此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最易产生偏差和错误。因此,执法人员不能只注意此项规定中“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而忽视了其中的“依法”两个字。 正确理解此项规定,应该解释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仍然有效。如《行政处罚法》实施时仍未失效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已于2008年废止)第十七条规定:“投机倒把情节轻微或者行为人主动交代、检举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二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后法律、法规、规章仍然可以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如2000年7月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 证据 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不予处罚应理解为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考虑到某些法定情形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免予处罚过度适用,会造成“执法疲软”,所以对免予处罚必须规定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3个要件:违法行为轻微,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免予处罚。 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对经济困难的违法当事人,不能因收缴其罚款难度大,为了提高结案效率,而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经济困难”不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对经济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缴纳罚款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种类分别有以下几种:1、警告。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是一部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进行规范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的程序、种类、量刑标准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是海关行政处罚的重要法律文件,主要对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种类、量刑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根据该细则,海关可以对违反海关法规的个人和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具体来说,海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例如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申辩等。在行政处罚的种类方面,细则列举了多种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运等。而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另外,海关还通过建立行政处罚档案、公开处罚决定等方式,强化了行政处罚的公开透明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维护海关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于哪些违法行为?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于涉及海关法规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走私、偷税、偷漏税、冒用他人名义进出口货物、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是海关行政处罚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海关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国家海关工作的稳定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四条 海关可以对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定的行为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则,对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裁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制定的针对性强、具体可操作的实施规则。该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实施细则》规定了哪些行为可以被行政处罚,并对不同情形下的行政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2.行政处罚的程序。《实施细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如何开展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等。3.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实施细则》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和裁量标准,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施细则》规定了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和义务,如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申请听证等。通过以上规定,《实施细则》对于行政处罚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是什么?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罚,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而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处罚,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性依据,保障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我们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和公共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违法情况的事实和性质,依法采取从轻、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等措施,实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正性。

行政裁决原则有哪些

行政裁决的原则有哪些?1,合法原则。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 行政裁决书 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坚持 行政合法性 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2,公平原则。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进行裁决。其次,必须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并公开裁定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3,回避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原则。执行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果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4,调解原则。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它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费用和有利于安定团结。调解在中国有肥沃的土壤和无限的生命力,进行行政裁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那么行政主体就应进行调解,并依法进行。5,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机关对有关 行政相对人 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调查与作出裁决的职能实行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6,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的区别

法律分析:1、性质上不完全相同。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行政司法性质,又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而行政裁决主要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而行政裁决的调整对象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3、基础法律关系不同。行政复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裁决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4、行为依据及权力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权力对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而行政裁决机关除依法定权限对纠纷作出裁决外,还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裁决的机关是(  )。

【答案】:D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只要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都可以实行这种权力。故选D。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什么部门

法律主观: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都会需要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哪个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二、行政裁决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治安裁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三、行政裁决的救济如何完善行政裁决的价值目标决定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模式。即有什么样的价值目标选择,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救济模式。司法权的行使以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而行政权的行使以效率为首要价值目标,所以作为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则不应以公正与效率中的任何一方作为其首要追求的价值。因为,行政裁决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特点于一身,反映的应是对法律公正与效率价值追求的平衡选择。既然如此,那么对行政裁决法律救济模式之选择理应以行政裁决之价值目标为基点,合理地整合公正与效率价值。这样,选择行政裁决之法律救济模式就不再是一个简单地通过立法规定某一种救济方式的问题,而是需要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工作人员理性地以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作为价值追求,根据国家关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基本职能分工及当事人不同的权利请求和纠纷之法律性质,依法灵活地确定不同的行政裁决救济方式。(一)以效率为基点完善行政裁决之复议制度1、将职权性和重合性行政裁决作为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纳入行政复议范围。2、确定选择性行政裁决的选择复议程序。(二)以公平为原则,完善行政裁决的诉讼救济制度1、对于单一型行政裁决行为,可确立行政诉讼救济制度。2、对于与其他行政行为一并作出的复合型行政裁决行为,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救济制度。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性质上不完全相同。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行政司法性质,又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行政裁决主要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行政 裁决的调整对象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3、基础法律关系不同。行政复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裁决 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4、行为依据及权力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权力对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而行政裁决机关除依法定权限对纠纷作出裁决外,还可以主持双方当 事人进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争议;二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作为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他们与行政裁决主体的关系是相同的。而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作为申请人的相对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而且他们与复议机关的关系也是不相同的;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行政裁决在行政法中属于行政行为的研究范围,而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仲裁与行政裁决有什么不同吗

仲裁与行政裁决有不同。 1.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 仲裁法 》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处理纠纷;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 2.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 协议管辖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而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强制 管辖 。 3.裁决的机构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4.裁决的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仲裁申请的事项一般与裁决的事项基本上是不一致的,作为当事人如果对此裁决有任何不服的行为,完全是可以要求撤销此裁决,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让执法人员重新受理自己的案件。

行政处罚 行政仲裁 行政裁决的区别

1,行政处罚指有权的行政机关对单位,个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处罚,比如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2,行政仲裁就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行政机关来首先处理出结果的行为。3,对于2的结果就叫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的简介

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行政裁决的特征有以下方面:(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ue00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有以下几类:(1)损害赔偿裁决。这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2)权属纠纷裁决。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裁决。(3)侵权纠纷裁决。这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认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时,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方对其侵害行为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ue004比较一下,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纠纷。两者之间的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解决争议,行政机关的作用类似法院,所以有时把这两种行为概括称为行政司法。两者的不同点是对象的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纠纷。一般说来,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诉至法院。为什么行政机关也可以裁决民事争议呢?主要有两个条件,一个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解决;二是当事人提出了申请。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解决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和仲裁的对象也是民事纠纷。但是,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经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体现的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没有体现行政机关的意思,行政机关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不能强制执行,即调解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所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中,对民事纠纷的仲裁只有一种,即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到劳动局里的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去仲裁,仲裁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劳动局里的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具有中立性的社会组织。当事人不服行政仲裁,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委托书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行政裁决委托书是指行政机关将某一行政裁决职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者个人行使的书面文件。其主要作用和意义如下: 分散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可以将一部分行政权力委托给其他机关或者个人行使,从而达到分散行政权力的目的,减轻自身的行政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保障行政程序公正、合法:行政裁决委托书规定了被委托人行使行政裁决职权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要求,可以有效地规范行政裁决程序,保障行政裁决的公正、合法性。 促进行政裁决的专业化、标准化:行政机关将行政裁决职权委托给专业机构或个人行使,能够促进行政裁决的专业化、标准化,提高行政裁决的质量。 责任明确:行政裁决委托书规定了被委托人行使行政裁决职权的权限和责任,能够明确责任,规范行政行为,避免行政机关的滥用行政权力。 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裁决委托书规定了被委托人行使行政裁决职权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综上所述,行政裁决委托书的作用和意义是多方面的,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的分权、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工具。

行政裁决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分析:行政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上不完全相同。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行政司法性质,又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而行政裁决主要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而行政裁决的调整对象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3、基础法律关系不同。行政复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裁决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4、行为依据及权力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权力对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而行政裁决机关除依法定权限对纠纷作出裁决外,还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法律分析: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我国行政裁决的范围及执行主体

法律分析:我国行政裁决的范围如下:1、土地权属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2、专利侵权纠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的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局。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财政局。5、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交通运输局。6、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水务局。7、水事纠纷、移民安置纠纷调处、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裁决是行政法律行为吗

法律分析:行政裁决是属于行政法律行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一个人在国企里面干行政,有助理政工师职称能调到什么部门当主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有助理政工师职称可以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当主管,助理政工师职称是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称。

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侵权纠纷的裁决;2.补偿纠纷的裁决;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4.其他情形的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管理评什么职称?

问题一:行政管理有哪些职称怎么评 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各档次专业职务资格所要求的任职条件、起点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规定如下: 政工员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提交一篇思想政治工作的代表作。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助理政工师 l、以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础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及中国国情等知识;提交一篇思想政治工作的代表作。 3、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4、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或担任政工员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政工师 l、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提交两篇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或文章,由地(市)、厅(局)政工职称办(职改办)或省企业政工职称办分送同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各一名进行鉴定,其中一篇应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3、熟悉本职业务,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或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或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三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或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 高级政工师 l、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 *** 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应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提交三篇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或专著,由省企业政工职称办分送两名同行高级职称人员进行鉴定,其中两篇需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 4、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5、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或担任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或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或担任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 问题二:行政管理专业可以评什么职称? 与专业无关。应从事相关工作且该行业属于职称序列,方可评定 问题三:行政管理专业能不能评定技术职称 行政管理专业无职称可评。 技术职称是指根据评审条件应达到水平的要求,通过笔试的形式对专业技术人员测试情况进行检验,考试成绩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水平的组成部分。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专业,或者administration)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建设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行政管理作为 *** 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具有全局性,统筹性,这就要求新一代的管理人员具备管理职能、协调职能和服务职能。 问题四:请问企业行政管理初级、中级职称是什么? 5分 企业行政管理没有相关的职称。初级、中级职称指的是根据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考取的等级证明。 凡考核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行政管理师》岗位能力顶书。 该证书全国通用,无需年审,终生有效,可根据编号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此证书可作为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持证人员招聘录用、考核晋升、加薪晋级、评级任职和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问题五: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该如何评职称? 可以,直接报考政工师等职称就可以了。以下是报考流程: 一,在单位或者是以个人名义向当地人事厅部门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提交一篇思想政治工作的代表作。 三,当胆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工作证明等等。 四,等待审核通过。 五,若是审核通过了,则相应发给政工师不同等级的证书。 以下是助理政工师的报考条件: l、以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及中国国情等知识;提交一篇思想政治工作的代表作。 3、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4、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3年;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取得双学位、研究生毕业者,均可直接确认为助理政工师资格。 问题六:行政管理可以认定什么专业的初级职称 你好 这方面的你可以考行政管理师 职称的话,行政暂时没有。会计类的就有各类职称 你也可以多学习点东西,来充下电 问题七:学行政管理专业的可以参加工程技术职称评审吗? 行政管理专业无职称可评,只有以下的专业才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问题八:行政管理专业可以报考什么职称啊? 朋友:在大学里面就可以考资格证亥。行政管理专业可以考助理人力资源师(在校可考)、人力资源师或是人力资源经理。 问题九:行政管理本科毕业,可以报考什么职称? 职称里没有人力资源管理师。 学行政管理的,可以考经济师,有助理经济师、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 一般来说,你的档案在哪里就在哪里考。 问题十:行政管理专业职称评审有何要求 行政管理专业目前没有特定职称,一般可以考行政管理师、人力资源师和经济师。相关要求可搜索这些考试的要求。

什么是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行政裁决的特征有以下方面:(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有以下几类:(1)损害赔偿裁决。这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2)权属纠纷裁决。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裁决。(3)侵权纠纷裁决。这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认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时,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方对其侵害行为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行政裁决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 2、 立案 。 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3、通知。 4、答辩。 5、审查。 6、裁决。 7、执行。 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 或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裁决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归属或者侵权损害纠纷(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专利权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裁决等。行政裁决的特征如下: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公民之间实施人身侵害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没有赔偿数额的裁决权,只有调解权对象是特定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联系的)民事纠纷效力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可复议可诉讼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行政裁决的概念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裁决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分析: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以及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有关,但是却与合同无关的,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主要由以下几个:第一是侵权纠纷,法律明文规定,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的同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做出强制性的赔偿裁决;第二是补偿纠纷,补偿指的是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的弥补;第三是损害赔偿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社会福利等方面,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第四是权属纠纷,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为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行政机关确认并作出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关于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区别说法错误的是

关于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区别说法错误的是:行政裁决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又称为行政司法。行政裁决的特征一、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二、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三、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行政复议是终局裁决吗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的活动。受案范围包括(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2)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除国务院规定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 民事纠纷 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 法规 授权的行政机关,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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