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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 商标 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任何法律、 法规 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 《 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 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

法律主观:卫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运用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防止和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性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 教育 相结合。 对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指导性标准仅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 法律法规 及规章中对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条款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即没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指导性标准中仍存在的留有裁量空间的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应掌握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体现重罚的原则,对故意违法、屡罚屡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上限处罚;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改表现的违法行为,适当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者选择较重的方式和较重的幅度进行处罚。其处罚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可依法直接作出。“酌定情节”要考虑到违法动机、违法手段、违法时的环境和条件、违法造成的损害结果、违法者的现实表现,要结合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具体材料,全面衡量当事人的行为后,客观公正的作出。 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作为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实施标准。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需要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第十六条 市、区县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内容,纳入全市绩效评估年度考核。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阶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失或损失较小的方式。  (三)公开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理由、适用规则、裁量基准以及结果应当公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注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教育为先、先教后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地、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保障机制以及规定裁量基准的制度安排等。第六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七条 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定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阶次、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以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基础,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第八条 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制定、变更或者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由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程序予以备案。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变更、废止由委托行政机关决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补充、修订或完善后的文本应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法律主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首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然后办案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律客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第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实体规则第六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依据。  区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已经制定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可以参照执行。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参与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标准的制定,并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予以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明确的、具体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等次,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第十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和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次,确定具体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规定相应的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  (五)违法行为依法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后,应当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条件。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包括

法律主观:一、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存在的必要性:   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执法能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三、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四、基本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针对特定的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第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变化以及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行政裁量基准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行政裁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行政裁量的种类如下:1、羁束裁量,即对于行政事件的处理,法律已有硬性规定,行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极其行政人员必须受法律约束,而没有其他考虑的余地,这种裁量就是羁束裁量,亦称法规裁量;2、自由裁量,即关于行政事件的处理,法规并无明文规定,或者仅有原则上的规定,或者规定在多种形态的范围内,由行政机关抉择,自由裁量又称为便宜裁量。行政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的权力,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一般规则:1、符合法律目的;2、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3、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4、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的、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5、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拆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主观:卫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运用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防止和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性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 教育 相结合。 对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指导性标准仅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 法律法规 及规章中对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条款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即没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指导性标准中仍存在的留有裁量空间的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应掌握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体现重罚的原则,对故意违法、屡罚屡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上限处罚;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改表现的违法行为,适当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者选择较重的方式和较重的幅度进行处罚。其处罚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可依法直接作出。“酌定情节”要考虑到违法动机、违法手段、违法时的环境和条件、违法造成的损害结果、违法者的现实表现,要结合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具体材料,全面衡量当事人的行为后,客观公正的作出。 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哪些分类

一、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存在的必要性:   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执法能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三、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四、基本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 西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 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一定期限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 证人 、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案件评议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案件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业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网 小编提醒您,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 西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 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一定期限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 证人 、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案件评议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案件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业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网 小编提醒您,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

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主观: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标准如下:(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2)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3)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综上所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中,必须符合事实的具体情理,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态度,并且以正当的目的作为出发点,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自由量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 西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 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一定期限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 证人 、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案件评议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案件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业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网 小编提醒您,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法律主观:卫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运用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防止和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性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 教育 相结合。 对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指导性标准仅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 法律法规 及规章中对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条款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即没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指导性标准中仍存在的留有裁量空间的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应掌握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体现重罚的原则,对故意违法、屡罚屡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上限处罚;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改表现的违法行为,适当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者选择较重的方式和较重的幅度进行处罚。其处罚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可依法直接作出。“酌定情节”要考虑到违法动机、违法手段、违法时的环境和条件、违法造成的损害结果、违法者的现实表现,要结合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具体材料,全面衡量当事人的行为后,客观公正的作出。 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 西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 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一定期限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 证人 、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案件评议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案件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业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网 小编提醒您,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计算方式

法律主观:  有关 行政处罚 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存在的必要性:   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执法能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三、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四、基本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贵州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律主观: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 西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 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一定期限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 证人 、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案件评议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案件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业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网 小编提醒您,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拟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从轻处罚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裁量:(一)具体海事违法行为已列入《基准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法定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基准表》轻微档次实施处罚;(二)具体海事违法行为已列入《基准表》,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从轻情节的,可以按照《基准表》轻微档次实施处罚;(三)具体海事违法行为未列入《基准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原则,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25%及以下比例的处罚。

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法律主观:卫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运用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防止和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性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 教育 相结合。 对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指导性标准仅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 法律法规 及规章中对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条款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即没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指导性标准中仍存在的留有裁量空间的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应掌握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体现重罚的原则,对故意违法、屡罚屡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上限处罚;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改表现的违法行为,适当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者选择较重的方式和较重的幅度进行处罚。其处罚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可依法直接作出。“酌定情节”要考虑到违法动机、违法手段、违法时的环境和条件、违法造成的损害结果、违法者的现实表现,要结合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具体材料,全面衡量当事人的行为后,客观公正的作出。 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 西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 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一定期限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 证人 、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案件评议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案件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业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网 小编提醒您,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拟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从轻处罚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裁量:(一)具体海事违法行为已列入《基准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法定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基准表》轻微档次实施处罚;(二)具体海事违法行为已列入《基准表》,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从轻情节的,可以按照《基准表》轻微档次实施处罚;(三)具体海事违法行为未列入《基准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原则,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25%及以下比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什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自由裁量权的分类: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重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法律主观:  有关 行政处罚 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存在的必要性:   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执法能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三、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四、基本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河北省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2、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3、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中,必须符合事实的具体情理,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态度,并且以正当的目的作为出发点,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自由量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2)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3)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行政处罚的量裁基准有几点,第一点是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初犯,是否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以及其他法定情节;第二点是从轻或是减轻的标准,主要是看对方是否积极配合,是否有效弥补,是否是受他人胁迫以及其他法定情节。最后是从重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法定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河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 西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 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一定期限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 证人 、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案件评议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案件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业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网 小编提醒您,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如何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法律主观:  有关 行政处罚 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存在的必要性:   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执法能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三、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四、基本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 西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 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一定期限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 证人 、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案件评议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案件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业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网 小编提醒您,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但是,社会事务是复杂的,对于偶发的事务,具体工作人员首次处理,法律虽然规定了原则,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可能会与公众标准发生偏差,工作人员认为是公正的,公众可能认为不公正;特别是在公正标准没有形成之前,对于偶发的、复杂的事务的公正处理,是很难把握的。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客观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所以对自由裁量权必须进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2)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3)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过罚相当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一、自由裁量权的分类: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二、自由裁量权基本原则: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法律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九条 《基准》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情形一般划分为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严重(较重)三种情形,部分违法行为还划分了情节特别轻微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情节较轻、情节严重(较重)、情节特别轻微、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没有列举的情形,适用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进行处罚。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当事人已履行调解协议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如何正确把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运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是控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关键。各运管部门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研讨活动。通过自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法,查找出执法人员思想深处存在的问题,端正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者的道路素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主决定的“空间”,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可随便进行行政处罚”的错误观念。从而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行为奠定坚实的基础一、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法规中的表现形式1、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 《道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本条款中所说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什么是严格按照规定,什么是不严格按照规定,条例中并未说明具体的标准,运政执法部门对于“不严格按照规定”性质的认定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2、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 运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情节严重”等类似词语,比如《道条》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条款中情节轻重的标准是什么,法律法规并未做出具体说明,运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认定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3、对违章处罚幅度大小的自由裁量 这种形式在《道条》中到处都有,也是我们广大运政执法人员最容易理解最直观的自由裁量。如《道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我们运政执法人员在罚款的数额上可以在1000元-5000元之间进行选择,自由裁量的幅度很大。 二、自由裁量权在运政执法中的现状1、运管执法人员对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意识不够在目前的运政执法过程中,受传统行政执法的影响,执法人员侧重行政处罚的依据、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单纯追求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部分执法人员对“自由裁量权”这个专用词、新生词感到陌生,不懂其含义,缺乏对“自由载量权”的重视,从而忽视了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合理。这些执法人员包括单位领导觉得,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是决定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而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主决定的“空间”,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可随便进行行政处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这样也使得行政处罚相对人“无话可说”,万一造成行政诉讼也不会败诉。笔者的一位朋友一年前买了一辆大货车,在重庆某市经营时,被当地运管所查获,发现他没办理《道路运输证》。该所对他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他不能接受3万元的经济处罚,提出异议,找该所理论。负责该案件的执法人员给他作“思想工作”,说:“你的违章事实我们是按照《道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你进行处罚的,我还可罚你5万元或10万元,罚你3万元,是看你接受处罚态度好,才少罚点,算是照顾你呢”。由此看来,自由裁量权到底弹性多大,这个问题迫切需要各级运管主管部门的思考。2、在现行的运管法律法规中,违章处罚数额过大,弹性过大,自由裁量权很难把握如,我们现行的《道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未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定,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数额和弹性都过大。罚款数额往往要比一个车的价值还要翻几倍,罚得可使经营者血本无归。对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尺度,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没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罚款什么标准。目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潜在处罚幅度就是看行政处罚相对人是不是本地人、接受处罚态度好不好、有没有社会关系和地位、会不会说好话等,处罚幅度的大小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主观意识。在目前我国基层运管执法队伍法律素质都不是很高的前提下,面对这样的法律规定,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迫在眉睫。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滋生了运管执法队伍的腐败。据笔者了解,在对目前运输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过程中,在违法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各县市的处罚标准有很大区别。如秭归的“黑车”被其它县所查获所罚款数额和被秭归所查获所罚款数额也是截然不同。即使是同一个单位内,对两个完全相同的违法案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处罚结果也可能是迥然不同。这样的事实我们每个执法人员都或多或少见识过,当一辆车违法经营被运管部门查获后,经过一番“通融”后,最后被告知“下不为例”不罚款而放行;也可通过热情招待和积极“攻关”,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给予“优惠”或者变相处罚甚至不予处罚;有的运管所还出现了行政处罚的罚款“讨价还价”和“赊欠”等现象;另外,在对非法经营的“黑车”处理过程中,我们自问又有几个“黑车”罚到了1万元以上?难道都没进行处罚吗?经过“黑车”经营者的各种有效“疏通”后,运管所执法人员在对“黑车”的罚款依据上可随意找一条罚款数额较少的条款进行处罚,除去“攻关经费”后,违章经营车主也会很“划算”,自然不会因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不符而“披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甚至对违法事实进行变更处罚,造成同一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出现轻重失衡、宽严失度的现象,无疑让我们对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产生怀疑——执法如此随意,公正如何确保?严重影响了交通执法形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为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滋生了运管执法队伍的腐败。二、浅谈自由裁量权在运政执法过程中的控制办法1、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运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是控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关键。各运管部门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研讨活动。通过自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法,查找出执法人员思想深处存在的问题,端正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者的道路素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主决定的“空间”,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可随便进行行政处罚”的错误观念。从而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行为奠定坚实的基础。2、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确保统一公正执法。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情节、违法金额和行政处罚标准分解细化,对比较含糊的规定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执行依据。避免行政处罚裁量权过大而产生的各种弊端,增强执法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如:对于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道条》的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但什么情节处多少罚款未能细分。在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可明确规定:当事人确属首次违章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处多少罚款。当事人无固定职业,或属移民、下岗等无生存资料的对象,以非法从事经营活动为生活来源,处多少罚款。当事人从事无证经营活动多次被查获的;当事人有抗拒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对执法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处多少罚款。对不同的情况详细确定处罚标准,使相应的违法情况对号入座。对《道条》条款中的“情节严重”等用语,详细说明情节轻重的具体标准。对《道条》条款中的“相关规定”等用语,详细说明是那些具体规定等。另外,在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原则。例如:“在执法机关查处运管违法行为过程中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可以从重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办法制定后,运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若该违法行为已确定了具体的处罚数额的,必须按该数额处罚,若无规定的,原则上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按中间值标准进行处理。低于或高于中间值处罚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 这样细化规定后,一是可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二是可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三是可维护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合理性。3、加强制度管理,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载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一是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其它有关联关系的,单位领导应要求执法人员进行回避。如单位领导需要回避的,班子集体决定。这样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二是建立执法责任制。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勾,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三是建立完善罚缴分离、执法与处罚分离等制度。执法和处罚联合形成了更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力分离后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罚缴分离也提了很多年,但很多运管部门都没认真落实,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制度执行的督查,确保此制度执行到位,也可有效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四是定期进行跟踪检查,不断完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很明确存在空间时,执法机关根据当地实际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合理细化确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标准。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各执法单位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对罚款票据有无随意填写违法事实的现象存在;有无对同一违法事实的车辆处罚数额差据太大的现象。五是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执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后应广泛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这样相对人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执法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这样不仅可以使执法者心中有数,也可让群众看得明明白白,更可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进一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六是加大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拥有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及变更权。执法机关在对事实性质认定、行为方式的选择、情节轻重的认定在法定幅度内可自由裁量,因此可能存在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等,人民法院很有必要加大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力度,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综上所述,对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控制和规范,都要掌握一个尺度,要控而不死,用而不滥。各执法部门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对统一量罚尺度,准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每一种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相对一致、相对适当,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以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需要。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管 辖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第七条 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 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第九条 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第二节 回 避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二条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三节 期间与送达第十六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您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宽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谢谢阅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为哪几种

法律分析: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区、县级市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第五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立法目的,并遵循合理性原则。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害或损害较小的方式。第八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 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列出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标准。第十一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二)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列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从重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减轻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形。第十二条 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许可条件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许可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许可或者变更、撤回、撤销许可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作出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注销许可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注销许可的具体条件。第十三条 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批条件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审批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审批或者变更、撤回、撤销审批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批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审批决定的具体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注销审批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注销审批的具体条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有哪些?什么叫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有哪些(一)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与地位。近些年,我国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职业道德的失范导致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不是根据客观情况或是有关规定进行裁定,而是根据自身的喜恶或是人情关系对具体的事物进行衡量,例如当遇到自己的熟人或亲戚违反法律规定时,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会给与他们法定范围内最低的处罚,而遇到陌生人时,则会偶尔性地作出法定范围内最大的处罚,这种显失公正的执法作风严重背离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宗旨,如果继续蔓延下势必将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民对政府的怀疑与不信任,甚至产生抵触的情绪或是对立的行为,从而影响着党在人民心中的神圣地位。久而久之,这种现象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党和政府的地位与威信在人民心目中大大折扣,政府在将来的执法活动中必然受到来自于人民的阻力与不配合,一旦人民政府得不到人民的信任与拥护,那么党的执政地位将受到严峻的挑战,进一步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行政秩序的安定。(二) 产生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行政机关普遍都拥有一定的裁量权,而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拥有这些行政裁量权的工作人员则成为实际的操控者,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打击和外界花花世界的诱惑,最终将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他们捞取经济利益的工具。一些企业的老板、个体工商户以及普通民众更是抱着“朝中有人好办事”的不正确态度对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种方式的贿赂,以期望换来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能选择对他们有利的解决方案,从而获得自身所期待的利益。例如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在申请土地使用许可证时,会免费的向主管的行政工作人员提供几套住房,以期望行政工作人员能将较好位置的土地批给他们;又如一些交通警察在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时,如果车主给予其一定的好处费,那么他们得到的只是空头的警告处罚,如若不然,等待他们的将是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严重处罚。这种极不合法理与道德的行为正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究其内在原因则是可以为行政工作人员带来非法的收入,由于无法找到可以控制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良好路径,所以这些年来腐败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的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因此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三)扭曲人民的价值取向。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下,显失公正的行为与腐败的执法风气将会日益严重,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拥有无疑成为人们心目中一种新的价值追求,近些年来,报考公务员的人数越来越多,一条明线面是由于毕业生人数的加大与就业压力的增强,但其中的暗线却是人们对于权力性工作的一种追求,由于自身的经历直接或间接地接触过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因此也都期望通过这样一种渠道来获得在政治地位、经济利益上的回报。长此以往,权力滥用的风气将会恶性循环的泛滥下去,助长了人们想要拥有特权的不良思想,一旦获得了这种行政领域上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这种公共的权利也将轮变成为私人的权利,原本宗旨是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将不复存在,但是在这样一种风气环境下,最容易受到破坏的是人性本善的民风民俗,进而扭曲了人民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操守,造成了社会整体道德价值观的滑坡,间接地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怎么样加强抽检监测与行政执法的衔接

一、完善综合执法体制,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全面提高质监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行“多位一体”的综合执法体制。专职执法稽查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统一开展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代码、条码等行政执法活动。各单位要以行政执法工作为龙头,发现违法问题,对发现重大文法问题,在实施行政处罚、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对社会构成危害的前提下,要将案情及时反馈到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使行政执法工作与相关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业务管理部门要指导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技术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工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出具科学公正合格的检验检测结论;法制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各部门应当形成职责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沟通,加强信息反馈,确保运转协调,共同发挥优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的行政执法机制,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全面开展,扩大质监工作的社会影响。严禁技术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单独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任意分解专职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权限。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水平 1、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季度组织领导干部学法讲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水平和法制意识。每年对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教育培训, 2、继续实行执法人员资格年审制度,严格持证上岗。2006年对持证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和重新登记。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的,要在调整后10日内向市局书面备案,办理领取和收回执法证件手续。凡未参加年审、年审不合格、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由市局统一收回执法证件。 3、试行行政案件主办人制度。经市局考核选拔优秀的执法人员作为案件主办人,案件主办人负责整个案件的检查和调查取证,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主导意见,并对查办的案件负全面责任。 4、严肃执法纪律,纯洁执法队伍。调研出台《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禁令》。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结合实际,认真全面梳理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在此基础上明确执法岗位和责任,公开各项工作办事程序。重点是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落实考评奖惩。逐步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的执法责任监督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1、建立行政首长负总责的执法监督制度。行政首长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探讨建立以对执法办案质量、办案数量监督和执法办案错案责任追究为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考核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和执法人员年终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2、继续实行案件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制度。要依法建立健全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并落实具体的工作机构和责任人,选配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能适应工作的执法人员负责案件的预审和案件质量把关。坚决杜绝案件受理调查、审理、决定不分的现象。 3、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根据基层推荐,市局组织评议与考试,择优录取,颁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证。负责对本单位和全市系统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4、逐步建立行政案件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对案情影响面大、案件货值高、行政处罚能反映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力度的案件主要案情、处理结果实行网上公示。 五、建立重大案件事前报告、事后备案和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1、重申凡进入市政府直通车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国独资、合资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在介入检查前必须向市局报告;对上述企业符合行政听证条件行政处罚的,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前向市局书面报告拟处罚意见,由市局审查把关;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5日内书面报市局备案。 2、对查获涉嫌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案件,要在查获后24小时内向市局书面报告,市局视案情介入指导,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总局和省局报告。 3、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自接到相关通知材料等法律文书3日内向市局书面报告: 4、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和向其他行政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在移送移交后5日内向市局书面备案: 5、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本单位本年度查办的较大典型案件,典型案件要选择涉案货值高、行政处理社会影响大且能充分反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和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过罚相当、公正执法 以《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为指导。在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时,要对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合法、合理、适当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或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当事人证照齐全、管理比较规范,并属初次违法,且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应当按照低限处罚;对违法情节较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或给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可接近行政处罚的高限进行处罚;对明知固犯,故意违法和的产品质量在一定时期内经常出现问题,屡教不改的、违法产品(设备、器具)数量多、价值大、危害性大的、或产品已经销售,造成严重后果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处罚幅度的高限处罚从重处罚。 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应当依法取证,查明事实,并记录在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取证据结束后,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中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保行政处罚体现法律本意,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权、扣押权。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事后24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3、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期限一般应控制在30天内,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有保质期和失效日期的产品,封存、扣押期限不得超出保质期和失效日期。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清单应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执法单位分别保存,现场检查笔录和清单应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实施查封时,现场检查笔录及清单中应填写财产保管人,就地查封的一般由当事人签名保管。 八、切实做好听证、复议、诉讼及案件移送移交工作 1、认真做好行政案件听证工作。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依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进行;听证会应由持有山东省行政听证主持人证件的人员主持;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坚持执法必严、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意见。 2、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一是各单位在出现复议、诉讼案件时,应在收到相关通知材料3日内向市局书面报告;二是加强与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和法院的沟通;三是严格履行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及时纠正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从中认真总结教训,采取措施,提高执法水平;四是对阻挠当事人复议、诉讼,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3、做好案件的移送、移交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移交的案件,要依法认真进行落实和调查,重新核实违法事实,调查取证,依法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移交单位;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前应当主动与当地检察机关沟通,听取检察机关的指导意见;凡属本单位移交移送的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要主动争取当地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与经济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紧密配合,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理解。 九、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努力实现许可事项的集中统一办理 1、严格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文书。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各项程序,不断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实现行政许可的合法化和有序管理;二是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应使用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统一制定的格式文书,无统一的格式文书,使用省局市局制定的行政许可格式文书。 2、努力实现行政许可事项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按照“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和要求,在政务大厅设立行政许可窗口,集中办理和送达行政许可事项。 3、加大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制监督。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制监督,特别是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依法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现对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和监察。 十、严格规范执法抽样程序 要加强对产品抽样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从在市场上销售或企业的成品仓库中经过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抽取,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样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抽样人员参加,在企业负责人的配合下当场填写产品抽样单,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产品的生产日期、采用标准等相关必要信息,抽样单应填写齐全,特别要重视抽样基数填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注意抽样基数与现场笔录内容的一致性。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保管好样品和备用样品。 十一、切实加强对产品标准的学习与研究 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产品抽样人员学习和研究产品标准,特别是要加强对新出版标准、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和研究。在查处一类(种)产品前,必须首先了解企业生产该产品采用的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对该类(种)产品的具体规定和解释,研究和把握新旧标准的衔接和差异,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标准的产品名称、制定本意、重点内容、条文含义、适用范围、适用期限等;对产品标准的理解有歧义或上下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法制部门沟通,以便达到正确理解标准、正确适用标准、正确判断产品质量的目的。 十二、准确搜集认定事实证据材料,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七类行政诉讼证据的取证要求和审核认定的原则,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一是证据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二是证据的取得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三是没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证据的真实性要求:一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所取得的证据应有当事人的确认;三是证据应为原件、原物,是复制件、复制品的,应与原件、原物相符;四是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应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一是每一证据都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二是案件的每一个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三是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四是全案证据形成的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并具有排他性。 十三、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监管,依法规范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 严格执行国家总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建立严格的罚没物品交接、保管和处置程序制度。对罚没物品统一登记造册,设立专用场所和专门的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执法人员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保管人员。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时,由罚没物品保管人员与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手续。对罚没物品进行销毁的,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及时监督销毁。销毁时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销毁笔录,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十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努力做到执法监管到位,重视行政执法的整体效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是要牢固树立从源头抓质量意识,加强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政府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交流与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查违法产品生产源头,彻底铲除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源。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以执法为手段扰乱经济秩序的现象发生。 二是重视行政执法的整体效果,树立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各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管要以执法稽查为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不得任意分解专职执法机构的工作;不得以罚没款作为行政执法的目的,不得搞罚款放行,放纵违法行为;严禁以收代罚,严禁罚款放行;要正确区分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的界线和过失违法和故意违法的行为,对故意违法行为和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问题,要予以严惩。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跟踪后处理结果;对限期责令整改为前提的,应当明确期限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整改的方可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对责令改正的,要严格落实后续整改监督措施,并配有相关材料,使责令改正真正落实到位,监管到位。切实树立和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建设。

证监会行政处罚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是

法律主观:在我国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那么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类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3、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二、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如何进行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以法院应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处罚不予执行情形有哪些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除了应客观上具有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即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行政责任年龄是行政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经审查认定违法行为由不满14周岁的人所为时,办案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不了解自己行为后果与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办案机关查处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必须请有关机构作出科学鉴定。只有确定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才能认定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醉酒状态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办此类案件不仅调查取证难度大,而且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

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法律主观: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由此可知,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就是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

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

法律分析:我国行政处罚种类多、幅度大,执法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更需要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执法。而防范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仅需要对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定,把“执法权”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且还需要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布,把“执法权”放在“阳光”下晾晒。执法程序的制度化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化,既是预防、遏制行政执法权滥用的“校正仪”和“防腐剂”,同时也是社会民众对公权力阳光运行的期待。事实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是腐败滋生的种子,而行政处罚信息不透明,又是腐败滋生蔓延的温床。为此,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使行政执法权处于社会监督之中,会掀开行政执法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盖子,戳破腐败滋生的掩体,给行政执法者套上紧箍咒,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山东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主观: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主观: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行政裁量权的特点有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的权力,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行政裁量权的特殊性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权裁量事项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复杂性造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

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法律主观:卫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运用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防止和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性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 教育 相结合。 对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指导性标准仅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 法律法规 及规章中对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条款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即没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指导性标准中仍存在的留有裁量空间的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应掌握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体现重罚的原则,对故意违法、屡罚屡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上限处罚;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改表现的违法行为,适当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者选择较重的方式和较重的幅度进行处罚。其处罚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可依法直接作出。“酌定情节”要考虑到违法动机、违法手段、违法时的环境和条件、违法造成的损害结果、违法者的现实表现,要结合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具体材料,全面衡量当事人的行为后,客观公正的作出。 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法律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处罚的具体情形;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本意见及按照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拆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2)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3)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的收支预算。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指各级政府的直属机关就其本身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收支所汇编的预算。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民,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在行政处罚的幅度内,根据处罚的情况,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为了防止处罚人员滥用这个权利,因而对其是有限制规定的: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2、要有正当目的的存在;3、给予的处罚需要跟违法情形相适宜。一般行政内部是有具体的规章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最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的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会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进行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初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一年内再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罚款。三、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按照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予以处罚:(一)1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10%以上3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30%以上6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60%以上9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90%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罚款。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煤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计算公式

煤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计算公式是30%(金额上限减金额下限)加金额下限等于从轻上限金。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查询,计算公式是30%(金额上限减金额下限)加金额下限等于从轻上限金。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当煤层离地表远时,一般选择向地下开掘巷道采掘煤炭,此为井工煤矿。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

法律主观: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步骤首先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各方参加人员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之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处罚决定,然后由当事人对事实进行申辩。经过质证和辩论后,听证结束。法律客观: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我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以下仅对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作一些介绍。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举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二)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三)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五)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是什么1、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如下:(1)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二、行政处罚听证流程是怎样的1、听证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到场以及宣读纪律;2、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履行告知义务;3、进入听证调查阶段:各方简要陈述观点、举证质证。

行政处罚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行政处罚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如下所示:1、较大数额罚款;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听证程序的手续是什么: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书面提出听证要求;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一)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知不服,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由----担任记录员。(二)主持人:现在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1、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有哪些,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1)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4)有核对听证笔录权利。2、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1)依法听证;(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3)遵守听证纪律。三、听证调查阶段(一)各方简要陈述观点1、主持人:下面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2、主持人:下面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二)举证质证阶段1、主持人:(1)、下面请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2)请将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拿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辩认。2、主持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审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辨驳、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均可当场发问质疑,当场质证、辨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时,由主审委员与其他委员组成听证会,主审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委员作为听证员。主任委员到会听证的,主任委员是听证主持人。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七)主持人、听证员提问;(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多长时间举行听证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发布)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会由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主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的告知流程

法律主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法律客观: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我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以下仅对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作一些介绍。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举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二)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三)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五)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哪些要听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的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可见,只要你自己申请听证,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下列表述正确有

如果是多选题选BC,如果是单选题答案是CA根据条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但并不代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要求听证并不是听证会的必要条件)B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所以除以上三项外,一般公开举行)C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节第四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C正确无误。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所以调查人员不能主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其本质便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法律主观:找到了一份工作,在环保局里面呢。环境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如下(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 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法律客观: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我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以下仅对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作一些介绍。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举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二)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三)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五)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

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如下:1、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流程是怎样的1、听证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到场以及宣读纪律;2、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履行告知义务;3、进入听证调查阶段:各方简要陈述观点、举证质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听证程序规定

法律主观: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行政许可听证,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以下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定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行政许可听证的条件有什么行政许可听证的条件:(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三、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就其作用而言,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采用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那么,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听证程序的范围就是十分必要的。确定听证的范围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听证程序范围的设置必须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即在有可能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一般情形,应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在轻微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或当事人放弃获得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不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形,则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这就是各国在国家安全、军事、外交领域及紧急情况下均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听证程序的设置还涉及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这里的成本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必须负担的人力和财力。效益是指适用听证产生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如果仅考虑该程序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忽视其耗费的成本,那么它也是没有生命力的程序制度。而如果为了避免人力的耗费而不适用听证程序,从短期局部利益看,也许降低了成本,但从长远看和全局看,却是对行政目的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严重损害,是需要更昂贵的代价弥补的。因此,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必须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在成本不大于综合效益的前提下进行。法律客观: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我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以下仅对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作一些介绍。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举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什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案情: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生产的39台电脑刺绣机中,有9台刺绣机使用的标注公司名称的标牌与现在的公司名称不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伪造厂名的违法事实成立,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罚款22.3万元。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听证申请,××分局法制机构依法组织了听证。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及审阅案卷材料后,该局法制机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当事人虽然使用的标牌名称与公司名称不符,但使用的发票及售后服务都是真实的,之所以错误使用标牌,是因为设备安装工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装上去的,其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当事人作出22.3万元的处罚额度偏高。该局法制机构据此作出了依法适当减轻对当事人处罚的决定,后经××分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再次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以罚款5万元。分析:组织听证之后处罚拟减轻,是否应当再次履行告知程序,显然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再次履行告知程序,应当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1.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对其处罚的定性并没有错,适用的法律也没有改变,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相对来说是增加了其权利。2.已经下达过一次听证告知书,给予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申辩,也被采纳了。3.《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并未规定举行听政改变拟处罚决定后需再次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在一起案件中,只要向当事人告知一次听证权即完成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告知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再次履行告知程序。理由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是《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一项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保证行政处罚的准确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到听证的,都是情节复杂或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如果只允许当事人有一次听证的机会,不足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在当事人未对行政处罚表示认同的情况下便进行强制处罚,往往会导致大量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出现,不利于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也背离了《行政处罚法》设定听证告知程序的目的。因此,该局法制机构认为,本案在对当事人重新处罚前应第二次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于君

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下列表述正确有

答案选C

行政处罚听证条件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条件有以下几个条件: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是怎么进行的

法律主观:应这样进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其他程序内容。法律客观: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我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以下仅对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作一些介绍。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举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二)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三)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五)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行政处罚如何组织听证会

法律分析:组织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罚款多少需要听证

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较大的时候才需要听证。对于普通公民,处罚金额大于1000元时,即可听证。对于一些公司或组织来讲,处罚金额大于50000元,就可要求听证。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如下: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一、行政处罚法罚款多少需要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二、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由此可见,除了处罚金额较大之外,吊销执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其当事人都有权利来进行听证。行政机关也不可以向当事人收取相关的听证费用。且当事人在听征的时候也可进行申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法律主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法律客观: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的规定

法律主观:行政处罚法 大额罚款可以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可见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是有权要求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 ;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 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规定执行。法律客观: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

法律主观:一、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开始后,由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具证据材料和提出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通过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各自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陈述意见,辩明事实,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奠定基础。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二、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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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该公开进行,哪一个除外

行政处罚法42条(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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