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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赔偿标准案例

法律主观:一、行政损害赔偿是行政案件吗行政损害赔偿是行政案件,行政赔偿的诉讼性质属于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概念(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 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三、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 “行政损害赔偿是行政案件吗” 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行政损害赔偿是行政案件,行政赔偿的诉讼性质属于行政诉讼的性质。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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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啊,因为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有一个依据是余某受轻伤,但相应证据去却是无公章的书证,所以证据并不确凿,因此可以做出全撤、部分撤或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行政行为。2、不正确,被撤销并责令重作时,被申请人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利有作出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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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属于行政纠纷。2.存在。相关法律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干预制止,打击违法犯罪。3.存在,徐某属于公务行为,行政主体是徐某所在的交警大队。二、不存在。因为此案中双方中一方是职工甲,是自然人,一方是农场,农场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机关的特征,甲与农场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他们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因此农场无权对甲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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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结合本案的情况看,A市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对于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则是无权设定的。(2)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处理甲某的过程中,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性规定,在没有对甲某拒载乘客的事件进行合法有效的取证调查之前,便作出了停业整顿30天的行政处罚。该种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违法,而不属于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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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某县人民政府为确保其辖区某乡的水利修复工程如期竣工,根据上级口头指示,作出如下决定:该乡凡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外,都必须上堤参加水利修复工程,违者处罚。每一劳动力缺工一天,罚款50元。罚款达200元的,可强行收缴,并拘留10天。该乡以此决定为依据,对农民张某作出罚款300元(当场收缴),并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于接到处罚决定书的第二天,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该县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 张某能否单独就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张某能否单独就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2.某省文化厅位于该省政府所在地的A区,该省卫生厅位地该省政府所在地的B区,1993年文化厅和卫生厅就位于C区的一幢办公大楼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该省政府作出裁决,确认卫生厅拥有该大楼的使用权。文化厅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文化厅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谁是本案的被告? (2)该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3) 本案有哪些诉讼参加人?其诉讼地位如何?各自如何参加诉讼?1.答:(1)该县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 不能。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不能。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能单独提起。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才能一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为提起行政复议。2.答:(1)文化厅应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省政府。 (2)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C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诉讼参加人及其地位是:原告文化厅、被告省政府、第三人卫生厅。原告通过起诉直接参加行政诉讼,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行政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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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 国家赔偿的范围 1996年度,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 1997年1月, 当C公司货轮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在 该港的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 海警支队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 押清单。1997年5月4日,海警支队将该批货以市场价格的60%予以变卖,得货款2400万元, 随后放走了C公司货轮。此后,A公司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均遭拒绝。 [问题] (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何种义务?A公司能否就此提起诉讼? (2)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4)A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海警支队在扣押A公司货物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以免使货物变质灭失,同 时,应及时将扣押的地点、扣押[本文 来源 于我 的学习 网 www.GZU521.COM )理由通知A公司,并及时就本案开始进一步的调查,及早作 出处理决定。海警支队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保管变卖所得的义务。A公司可以就此提起 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海警支队的行为属于对财产的强制措施,A公司作为该 货物的买主,针对该货物的扣押行为将直接影响A公司的财产权益,因此,可以作为原告依 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C公司作为货轮的所有人,在其财产(货轮)被扣后,有权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对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实施扣押行为的海警支队。 (3)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在知道海警支队作出扣押行为后3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案而言,即应在1997年1月20日海警支队出具扣押清单并送达A 公司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海警支队未向A公司送达该清单, 则A公司的起诉时效顺 延。因此,如果A公司在1998年9月提起诉讼,并主张未收到正式的扣押清单,且海警支队 无法证明A公司此前三个月内已知道该扣押决定,则法院应当受理。 (4)A公司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海警支队拒不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此诉讼请求的时效为二年,即使自1997年1月20日算起,显然也没有届满。 [考点集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对赔偿范围的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拘留或者 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 民人身自由的; (三)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 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 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 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措施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的; (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法案例分析

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只解决合法性问题,不解决合理性问题。《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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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精选(十四)1

案情]   1995年4月,某省S发电厂下属一燃料公司梁某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经某县检察院审讯,梁某供认曾收受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的北京、河北两公司的贿赂4 000余元。检察人员在检查燃料公司台账的过程中,发现某金属材料公司亦曾卖给燃料公司一部分渣油,因而怀疑梁某收受过该公司的贿赂。7月25日,检察人员到金属材料总公司找到了该公司渣油的经手人、公司副总经理许某,在既未说明来意、亦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将许某带至S发电厂招待所,关押于210房间。当晚,县检察院李某等6名检察人员到了许某的所在房间,告知许某,燃料公司经理梁某已因受贿被捕,河北、山东与其有渣油交易的两公司业务人员均已承认对梁某的行贿行为,金属材料总公司亦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梁某肯定也收受过金属材料总公司的贿赂。许某放称金属材料总公司与燃料公司之间纯属于微利交易,每吨渣油差价只有20元左右,双方总共只做了1 000余吨的交易,没有行贿的必要。李某等检察人员以许某不如实作证、不协助办案为由,对许某轮番进行殴打,并使用了电警棍、手铐等械具。重刑之下,许某先是承认送给梁某200元,后又承认是2000元,最后承认是2000元。检察人员这时才停止了殴打,刑讯时间前后长达7小时。   同年7月27日,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过问下,许某“获释”,并立即被送进医院,此时的他面目全非,身体多处溃烂、化脓,精神已到了崩溃的边缘,某电视台一摄影师对许某的伤情制作了录像带。经某省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许某被人电击伤,头部、腰部、背部、大腿内侧均有多处出血点,手及前臂多处烧伤(烟头),累积受伤面积99余平方厘米,占身体面积的7%;双前臂、手部、双踝、足部有色素沉着,四肢远端感觉减退,双手握力下降,肌肉力为四级。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0条、第21条、52条的规定,结合许某当时软组织挫伤面积以及电击遗留的症状和体征,许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问题]   (1)李某等检察人员的是个体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对梁某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2)李某等检察人员应如何承担责任?   (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梁某的救济方式包括哪些?   (4)对梁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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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 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 售的蛋糕, 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 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 一年前刚 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 则? [正确答案]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 但不合理, 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对 李某的罚款行为上。 本案中, 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 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 属于法定的幅度内, 其行为没 ( 贵.州,学.习,网 )http://www.gZu521.cOm有超越法律, 不与法律相抵触, 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 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 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 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 外, 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属不合理 的行为。 [考点集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 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 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 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 法律的授予而存在, 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 符合法律要旨。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 适度, 符合理性, 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 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 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 案例题

1,对王某的行政处罚是不适当的.2,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合法行政原则,王某自制的雪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出售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规定给于处罚.但不应王某曾因伤害罪而加重处罚.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1.本案应以B区的市公安局为被告。  参见【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分析如下:  因为B区的市公安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因此甲在“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那么B区的市公安局作为被告。  2.对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在以下几个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没有查清事实就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违法。  见: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行政处罚前,没有告诉关某(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等,实属违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关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进行态度罚。  很明显,进行了态度罚——违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在对关某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并且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是当场填写,而本案中,执法人员却直接给关某一张打印的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的行政机关主体不合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只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内部机关。不得以这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1)吴某无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因在于:对公民行政处罚在50元以上都应该使用普通程序,而不是使用简易程序来当场做粗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有以下几点违背了违法行为:  第一:没有当场交给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见题目中“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区工商局领取,”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当场交纳罚款。(44条),也不符合当场要求缴纳罚款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不理不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违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救济途径: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两个救济手段,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  1)该市检察院可以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即是作出土地使用权归自所有。  因为是对市政府作出的一个行政裁决表示不服,应该是要寻求法院来予以变更市政府的裁决,让法院作出有利于自的一个判决。  2)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原因在于:被告(市政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为什么不适宜什么审理呢?行政相对人是市公安局和市检察分院。  3)诉讼参加人:市政府、公安局和市检察分院。  诉讼地位:市政府(被告)、市公安局(诉讼第三人)  、市检察分院(原告)。  各自如何参加诉讼:  市检察分院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市政府是以应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市公安局以申请的方式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因为没有把当事人限定在除了公、检、政府以外的机关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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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拘留的权力;1、不合法,不能以三机关名义;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3、可以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法案例分析

具体解析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本案中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发生在1997年5月,而工商局直到2001年7月才发现该违法行为,因已过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时效,工商局此时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工商局于2002年4月作出撤消万达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变更前的状态的决定,本身并非行政处罚,更不属于罚款,因此针对本案,由于万达公司的虚假验资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工商局只能撤消其变更登记这才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所以B项错误至于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违法了追究时效的规定,同时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即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处罚有误,也应经过法定程序先行撤消,再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而不能用另一个行政处罚进行默认的补充和修改。因此C项错误关于D项,应当分清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与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继续状态的区别。万达公司凭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变更登记后该违法行为即已结束,并不存在持续问题万达公司连续4年通过年检。只是说明其1997年5月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持续状态,如前所述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并且没有持续状态,工商局并不能对其作出处罚,只能撤消原变更登记而对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行政处罚法仅规定处罚违法行为,并不处罚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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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导论 1?一、王某要求省教育委员会撤销学校行政科给予的“行政处罚”案 1?二、潍坊市交通委员会违法行政案 3?三、刘某诉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不当案 4?四、赵某、段某不服某市酒类专卖检查大队行政决定案 7?五、H县监察局查处王某违法行为案 9?六、戴某不服C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行政处罚案 11?七、某运输公司不服某公路检查站罚款案 13?八、协兴铆焊厂诉石井街道办事处侵犯经营自主权案 14?九、巴士车主要求确认警车违法并请求赔偿案 16?十、富仁乡果农能否申告乡政府失职 18?十一、庆兴商行不服星岗街道办事处停业整顿决定案 20?十二、B县个协不服B县乡镇企业局收费案 23?第二章 行政许可 25?一、孙东诉某市南长区卫生局拒绝颁发个体行医执照案 25?二、陈建诉某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6?三、程群诉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核发终身无子女审核证明书案 29?四、吴锡请求某市民政局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抚恤金案 31?五、某村民委员会不服某市公路局罚款案 33?第三章 行政处罚 36?一、吴某、何某不服某市公安局治安处罚案 36?二、林某诉某市城建局拆除违章建筑案 38?三、某市北郊服务公司诉某市税务局行政处罚案 40?四、张某不服某县城建局拆除违章建筑案 41?五、李某不服某市中心区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42?六、某县农资公司诉某地区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43?七、张某不服某县防疫站行政处罚案 45?八、赵某诉某超级商场罚款案 46?九、于某不服某公安派出所警告处罚案 47?十、吴某不服某县烟草专卖局罚款案 48?十一、江某不服某县公安局没收处罚案 50?十二、某餐厅不服某卫生防疫站责令停业处罚案 51?十三、张某不服某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 52?十四、胡某不服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案 54?十五、李某不服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案 55?十六、李某不服某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案 57?十七、李某不服某市南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59?十八、张某不服某县人民银行取缔案 61?十九、周某不服某市殡管所罚款案 62?二十、魏某不服某工商所限制人身自由案 63?二十一、陈某、何某不服某县渔政管理站行政处罚案 64?二十二、李某不服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处罚案 66?二十三、李某不服某区林业局没收处罚案 68?二十四、李某不服某县土地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70?二十五、甲市供销社不服乙市烟草专卖局港口分局罚款案 71?二十六、郑某等不服某县绿化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73?二十七、友谊药材商场等14家企业不服某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74?二十八、某县粮食局服务部不服某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行政处罚案 75?二十九、某饮食业联合店不服某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罚款处罚案 77?三十、赵某不服某省林业局护林防火办公室行政处罚案 78?三十一、杨某不服某公安派出所行政拘留案 79?三十二、浙江省苍南县某药行不服江苏省某市卫生局药品卫生管理处罚案 80?三十三、帅某不服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82?三十四、某制药有限公司不服乙市卫生局行政处罚案 83?三十五、李某不服某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84?三十六、林某不服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85?三十七、张某打坏路灯泡免予处罚案 87?三十八、史某违法行为免责案 88?三十九、付某从轻处罚案 89?四十、张某不予处罚案 90?四十一、刘某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91?四十二、方某超过处罚期限不予处罚案 93?四十三、王某任意停车被罚款案 94?四十四、吴某等因赌博被罚款案 95?第四章 行政强制 98?一、胡某不服某公安机关滥用枪支案 98?二、王某不服某公安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案 99?三、陈某不服某公安消防队侵犯财产权案 100?四、赵某、杨某不服某乡人民政府越权强制执行案 102?五、魏某、金某不服某公安交警队非法扣押财产、限制其人身自由案 106?六、刘某不服某县税务局强制划拨案 110?第五章 其他行政行为 112?一、高某等不服某区房产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案 112?二、王某等不服某技工学校责令退学注销学籍案 114?三、吴某要求某市公安局更正户籍年龄案 115?四、刘某不服某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 117?五、某县建筑公司不服县农机局任免决定案 119?六、包某不服某区劳动局拒绝给予享受待业保险待遇案 120?七、某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补偿费批复案 121?八、李某不服某市司法局不予撤销遗嘱公证书的决定案 123?九、乔某诉某县公安局怠于履行职务案 125?十、吴某不服某乡政府滥用计划生育管理权力案 129?十一、某建筑公司诉某公共工程管理部门建筑承包合同案 133?十二、某村村民集体诉村委会单方解除承包协议案 135?十三、辛某诉某行政机关侵犯其选择职业自由案 137?十四、某厂商诉某市政府不履行公害防止协议案 139?第六章 行政程序 141?一、贾某不服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案 141?二、迟某不服某地区公安处行政处罚案 143?三、胡某违反禁令通行被罚款案 144?四、丽源商场不服区职工物价监督站罚款处罚案 145?五、某市煤气总公司不服某省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146?六、马某不服某县税务局罚款处罚案 148?七、魏某诉某检疫局行政处罚案 150?八、刘某不服某省司法厅取消律师资格决定案 151?九、林某不服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案 152?十、精制大米厂不服某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154?十一、王某不服青龙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案 155?十二、魏某不服某乡政府罚款案 157?十三、某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不服某县地方税务局罚款处罚案 159?十四、某美食娱乐中心有限公司就环保局拟给予巨额罚款行政处罚申请听证案161十五、周某不服某县农业局行政处罚案 165?第七章 行政诉讼 167?一、杨锦、陈雪不服某市公安局认定尸体无主案 167?二、程宏不服某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 169?三、杨明诉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173?四、张珠、陈恭诉某乡人民政府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 175?五、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罚款案 176?六、朱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处罚案 178?七、王平等43户居民不服上海市某区规划土地局批照案 181?八、童仁不服某县环境保护局罚款案 183?九、谢俊不服某乡人民政府拆除违章建筑处罚案 184?十、刘贵不服某县公安局扣押财物移交他人收购案 186?十一、卢剑不服某地区公安处黄金投机倒把没收处罚案 187?十二、某养殖场诉某县公安局罚款案 189?十三、章易不服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案 192?十四、游某不服某市政府征兵办公室罚款案 194?十五、陈国不服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案 195?十六、谌某不服某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没收案 197?十七、刘萍不服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罚款案 198?第八章 行政赔偿 200?一、刘某诉某区公安分局违法行政拘留附带行政赔偿案 200?二、某石油液化气公司不服环保处罚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203?三、王某诉某市城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207?四、某进出口公司不服某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结论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210?五、李某诉某游览区管理处行政赔偿案 216?六、王某诉某市税务局行政赔偿案 217?七、陈某不服内部行政处分决定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218?八、赵某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220?九、夏志强诉某市公安机关行政赔偿案 222?十、某图书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223?十一、薛某诉某市市容联合检查组行政赔偿案 224?十二、高某诉某乡政府行政赔偿案 225?参考书目 228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请大家帮帮忙,尽量回答详细些,谢谢!!

一、1不属于 2甲与教育局的行政法律关系 家长与甲的民事法律关系二、1应该 派出所是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的责任又原机关承担 2正确 3可以三、1县公安局 2可以 3县公安局 因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

符合行政法的原则 案例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理。依照现有证据,在法院未确认房屋所有权过户无效的情况下,此房所有权应为王超。不存在房屋产权关系不明的情况,公安机关就应当依法做出处理,而不是超出自身权限的推断。综上,小关派出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我个人认为是存在一定瑕疵的。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 求大神解答

云财的吧?公务员期末试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

思考题:3.15,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联合对制假售假的A超市作出行政处罚,A超市不服,应当以谁为被告?

行政法学 案例分析题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必须确有治安违法行为,而且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罚款处罚的幅度是:对公民处20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因此,答案应该是B。2、D,王的表述,不是执法必严的表现,这个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3、B,按照行政程序的规定,必须要制作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4、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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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乱作为

行政法案例分析

1、存在瑕疵,该种类许可的授予不应由环保局来作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2、依据《行政许可法》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未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存在瑕疵。

行政法案例分析

治安联防对是受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其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委托其行使治安管理权的该区公安分局。

行政法案例分析

首先处罚依据明底文件规定要处罚处罚完全没说其处罚程序问题负责执行处罚机关工作员没认真调查事实要求罚款处罚相郭甲进行申辩相关员却给申辩机违反相关规定申辩加罚宋丙违反再处罚要给处罚决定罚款情况罚单

行政法案例分析

1)陈、邓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2分)。因为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2分)。    (2)陈、邓请求行政赔偿,应首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2分)。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分)。    (3)陈、邓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期间(5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2分)。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分)。

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的答案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根据教育法的授权,技工院校属于国家授权管理学生的事业单位,其作出的学籍处分行为属于具有行政性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于一切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技工学校在处分前,没有告知学生处分的内容、依据,且没有听取申辩,应当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责令技工学校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 行政法 1

1.属于,因为它是国营企业,分房属于行政决定2.能够手里,符合受理案件的构成要素3.除了司法途径,还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

行政法一道案例啊~~急求!!!感激不尽!!!

1、“县生猪管理办公室”应该是“县兽检所”这个部门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所以,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应该是“县兽检所”。2、《屠宰管理通知》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但“县兽检所”不依法检验的行为,或者依照本地的不合法的通知规定的不作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3、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是他们部门内部的一种办事途径,不是可诉行为。-------(个人浅见)-------

行政法案例题

诉讼的对象应该是市公安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法案例分析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环保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环保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造纸厂因县环保局改变罚款决定而申请撤回复议, 符合复议法的规定, 但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后, 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法案例分析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2个案例分析,行政法的!

一 1.行政执法行为(狭义的),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显然他是根据97年有关屠宰行业的条例来实施的行为。也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他是针对特定的人作出的影响相对方权益的行为。 2本案被告应是卫生局和工商局作为共同被告。因为二者均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3无权,还有一个前置程序即是行政复议。(所以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 二 (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4)胡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分析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   现问:   (1) 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什么?   (2) 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3) 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5)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6) 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不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答案:   (1) 孙氏兄弟可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经申诉而直接起诉。   ( 2) 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 人。   (3) 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   (5) 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6) 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解题思路   本题是考查行政诉讼当事人问题的绝好案例,解答本题的关键有二:一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派出所居于何种法律地位;二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上两点,为律考所常考,应予重视。   法理详解   (1)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治安案例中,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报处罚裁决的,一般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有关司法解释,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考试大收集作出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处罚人孙氏兄弟俩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 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 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3)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诉讼。   (4) 《行政诉讼法》第45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5) 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6) 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懂的进来!!!

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不属抽象行政行为,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是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是否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行政行为,这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本案中市政府发布关于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案例解析

(1)可以。《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限制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限制诉讼。”本案中,该中外合资企业虽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法律仍赋予了其诉讼权利,该合资企业长乐公司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加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对外方合资者加拿大加乐公司的权益造成影响,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在合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原法定代表人又不起诉的情况下,加乐公司只能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行政法案例分析

具体解析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本案中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发生在1997年5月,而工商局直到2001年7月才发现该违法行为,因已过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时效,工商局此时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工商局于2002年4月作出撤消万达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变更前的状态的决定,本身并非行政处罚,更不属于罚款,因此针对本案,由于万达公司的虚假验资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工商局只能撤消其变更登记这才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所以B项错误至于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违法了追究时效的规定,同时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即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处罚有误,也应经过法定程序先行撤消,再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而不能用另一个行政处罚进行默认的补充和修改。因此C项错误关于D项,应当分清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与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继续状态的区别。万达公司凭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变更登记后该违法行为即已结束,并不存在持续问题万达公司连续4年通过年检。只是说明其1997年5月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持续状态,如前所述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并且没有持续状态,工商局并不能对其作出处罚,只能撤消原变更登记而对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行政处罚法仅规定处罚违法行为,并不处罚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D项错误。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求助

(1)行政诉讼原告是达隆公司,被告是市工商局。因为达隆公司是受处罚人,所以达隆公司是原告。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所以市工商局是被告。(2)就级别管辖来说,本案不属于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范围,对于这种一般的行政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就地域管辖来说,行政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综合起来就是,作出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行政赔偿请求权人是达隆公司,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B区工商局是最初造成损害的机关。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权利受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本案中达隆公司是受害人,所以也是行政赔偿请求权人。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中,行政处罚经过市工商局的复议,但是工商局的复议决定并未加重原行政处罚,所以,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4)可以请求。(5)赔偿范围可包括停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所收罚款。

行政法案例精选(六)1

[案情]   1985年1月30日,程康德向本村即雨静村民委员会承包了坐落于程山脚下铁碗村的责任田10亩,承包期限10年。当年的下半年,程康德同程榜样在该责任田上种植了桔树,品种有马碧蜜桔和福橘。同时,程康德、程榜样未经批准,在责任田上建造了两座看管房和一口粪池。1995年元月,承包期届满后,该责任田继续由程康德、程榜样承包种植。同年5月,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决定拓宽改建“茂盛公路”,经某县公路局测定,改线后的“茂盛公路”需从程康德、程榜样承包的桔园中间通过。6月中旬,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的两名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口头通知程康德、程榜样,并组织人员砍除了程康德的桔树229棵,拆除其看管房一座、粪池一口;砍除程榜样的桔树126棵,拆除其看管房一座;共占用桔园面积4.8亩。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按镇办公益事业每棵桔树赔青款人民币10元的惯例给予赔偿,对拆除其看管房和粪池,除其材料归还程康德、程榜样外,不予赔偿。程康德、程榜样对此赔偿不满意,并分别于同年8月4日和25日向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领回了桔树赔偿金人民币2290元和1260元。同年12月,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建造烈士纪念碑,再次分别砍除程康德、程榜样桔树25棵和22棵,占用桔园面积0.8亩,末予赔偿。程康德、程榜样分别于1996年1月6日和3月6日书面向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和某县人民政府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申请复议,均末得到答复,遂于1996年5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   法院还查明: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修建公路和烈士纪念碑并占用程康德、程榜样承包经营的责任田,末经有关部门审批。其对程康德、程榜样在拓宽“茂盛公路”中被砍除的桔树每棵按10元赔青惯例给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程康德、程榜样于1995年8月领回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给予的每棵桔树赔偿10元的人民币后,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未告知程康德、程榜样有关复议及起诉期限。程康德、程榜样向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和某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请求赔偿和申请复议书,内容涉及拓宽“茂盛公路:和修建烈士纪念碑两次被砍除桔树的总数。”   被告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辩称有下列内容:其拓宽“茂盛公路”砍除程康德、程榜样的桔树,已经按历来镇办公益事业每棵10元的赔青惯例给予了赔偿,两人均已领走了该赔偿金,说明两人对此赔偿并无异议,且超过起诉期限。   [问题]   (1)本案是征地安置补偿纠纷还是行政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为什么?   (2)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为什么?   (3)被告对被砍的哪部分桔树负依法赔偿(补偿)的责任?为什么?   (4)被告主张对原告被砍桔树的赔偿按每棵10元赔青惯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给予赔偿,法院应当支持哪一种?为什么?   (5)原告被拆除的看管房两座和粪池一口应否赔偿?为什么?   [答案]   (1)本案是行政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为被告拓宽改建“茂盛公路”和建造烈士纪念碑占用原告承包的责任田,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和办理征地手续,其用地行为不合法,砍除原告桔树的行为属于行政侵权行为。   (2)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因为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原告最后一次递交赔偿申请书是1996年3月6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应当截止到1996年8月6日。

行政法案例

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问题描述: 2002年8月13日,某市星光大酒店接待了一批“特殊客人”。这些客人用他们自带的秤称了他们所点的海鲜后,亮出了工作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指出,他们的海鲜缺斤少两。检查结束后,拿出一张临时手写的便条式的检查证明要求店方签字,店方觉得事态严重,没有签。店方解释称是厨师抓海鲜时将两个包厢的海鲜搞混了,并让厨师亲自向检查人员解释。8月24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了一个新闻发布会,指出经过明查暗访,发现多家宾馆、酒楼的海鲜缺斤少两,并指出,按销售单价计算,星光大酒店一次克扣消费者金额最多。各大媒体对此纷纷作了报道。星光成了众矢之的。9月15日,星光大酒店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自己“故意缺斤少两、克扣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侵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定其通报批评的行为违法,令其为星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问:此案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若是作为被告应进行怎样的辩论? 若是原告呢?他们会从哪些方面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起诉呢?谢谢各位回答!!! 解析: 因为该局并未对星光大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焦点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其次才是合不合法。 作为被告在辩论中应列举所有取得的证据,特别注意的是,应当举证上述事件是酒店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作为原告主要应从是厨师个人行为而非酒店行为方面进行答辩。酒店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侵害其名誉权,请求被告为自己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并对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行政法案例精选(十)1

案情]   1999的10月9日下午,某县个体出租汽车司机林某的领导某县花边厂职工邹某倒汽车时,不慎将已停在该地的出租汽车擦了一下。为此林某和邹某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互相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邹某妻子一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当晚,邹某召集某县制锁厂职工尤某和妹夫某市港务局职工陈某等人于23时许,持刀闯入林某家,邹某殴打了林某及其丈夫。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陈某和尤某再次闯进林某家,捣毁林某部分家具。之后,该三人又闯到林某的胞妹家,捣毁其部分家具。1999年11月1日,某倒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23条之规定,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邹某、林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对尤某、陈某分别处以治安警告。林某对公安机关仅给邹某10天拘留处罚,对尤某,陈某只处以警告不服,提出申诉。某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林某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   (2)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何种司法审查标准?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根据本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具体作何种判决?   (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谁?   [答案]   (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林某;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陈某和邹某。因为林某是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某县公安局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邹某、万某和陈某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司法审查标准。因为在本案中,邹某、尤某、陈某多次进行打砸活动,其行为危害严重,而林某仅仅在扭打中打了邹某妻子一巴掌,被告所给予上述处罚显然与以上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相适应,构成显失公正。   (3)根据本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具体作如下判决:①减轻林某的处罚,不适用限制人身权的拘留,而适用罚款或警告。②加重邹某、陈某、尤某的处罚。陈、尤二人也应给予行政拘留。   (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原告:林某;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尤某、陈某和邹某。

行政法案例 急!!!!

  (1)、王某的起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解析:王某便以县工商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王某受到的财产损失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而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张某虽然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且在上班时间,但是,张某在餐厅用餐的行为并不是代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张某砸王某财产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而并非行政机关授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张某扬言要吊销王某营业执照的行为并没有实施,并未产生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王某起诉行政机关的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规定。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195715.htm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王某能否以张某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解析:不能。  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不能是个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因此,作为个人的张某是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征之一。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法案例精选(七)1

案情]   1987年9月7日晚9时许,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宋某着便服到某火车站办私事,听见一男青年(李某,20岁,某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临时工)喊:“谁要广州的车票”,即上前查问。李某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李某摔倒在地,李某将宋某穿着的汗衫扯掉。围观群众见二人互相扭打,即向某火车鲇站前联防办公室报告。值班民警史某带领联防员赶到现场,见李某嘴部出血,宋某赤*上身,前胸部有抓痕。宋某称:“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史某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宋某不愿去,提出去车站派出所。史某坚持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解决。‘宋某仍不愿去,联防队员王某(本案原告)等人对宋某推搡、踢打。尔后,宋、李二人被带到联防办公室。联防办公室核实宋某民警身份后,由史某陪宋某到医院诊治并送其回去。与此同时,蛄前派出所查明李某不是票贩子,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回家。自1987年9月22日开始,某铁路公安局单方面对王某等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11月28日发出传唤证,对王某传唤审查。12月9日某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王某“殴打该局民警”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和第19条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5目的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某不服提出申诉。1987年12月17日,某铁路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以王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由,维持某铁路公安分局原裁决。王某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   (2)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否执行公务行为?为什么?   (3)宋某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4)原告王某的行为是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什么?”   (5)人民法院应当作何判决?   [答案]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某铁路公安局。因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或者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都视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2)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执行公务行为。因为本案中宋某孕所属的铁路公安局属于有权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人员和行政机关,追查“倒票”行为完全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宋某作为人民警察追查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所以宋某虽然身着便服到火车站办私事,但遇到“倒票”嫌疑人也应当而且有权予以追查,所以宋某的行为是执行公务无疑。   (3)宋某执行公务的行为程序和手段上不完全合法。没有遵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等程序,同时本案中李某并未暴力反抗,只是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其摔倒在地,应属于违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   (4)原告王某的行为不是“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因为联防队员王某并不能确定宋某系执行职务,在没有确定宋某身份之前让宋某到联防办公室并没有错,这足以说明王某并没有妨碍执得职务的主观故意。因此,王某行为不构成妨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5)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对原告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行政法案例

  1 在本案中,工商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2条(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本案中的是。  2 张某应当承担有关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市工商局的行为正确。

行政法案例分析?

1、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学校行政科是学校的行政机构,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类,因此它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2、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有权要求赔偿。在王某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的情况下,学校行政科有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王某赔偿其造成的损失。这种赔偿是民事赔偿性质的。3、行政行为的撤销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撤销可以由作出该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因此,在本案中,教育委员会不应当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因为教育委员会不是学校行政科的上级主管机关。学校行政科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序撤销它作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单位福利费计提比例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行政单位应根据工资总额的2.5%(不含离退休费)计提福利费,一般要求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财政部、内务部1965年12月15日发布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5%提取当年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单位年度收支结余的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当年没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单位年度收支结余的5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各市、州、县(市)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二)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三)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四)解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五)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行政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各自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具体点!

会计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有关会计业务的法律法规,负责预算内外一切帐目及固定资产总帐的帐务处理,行使会计职责职权,严格从事会计业务、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活动,当好领导的参谋。 2、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目、审核单据、填制凭证,按时结帐对帐,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帐目健全,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证帐务相符,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清楚正确,报送及时。 3、管理和监督所需的各项资金,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从事一切业务活动,保证收入合乎标准,支出合乎手续。 4、建立和管理财务档案,依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做到资料齐全、保密。 5、加快实施微机化管理帐目的步伐,建立和健全微机化管理制度。 6、坚持坐班制,有事向主管负责人请假。 出纳职责: 一、 根据审核签章的记帐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业务。 二、 及时登记现金、银行日记帐,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三、 严格支票使用管理,办理对外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外借帐户,不坐收现金。 四、 及时与总帐、银行对帐单对帐,月末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相符。 五、 负责与内部各单位往来款项的划转、核算。做到每笔往来款项数据准确,依据充分。 六、 负责与财务处的业务联系,及时接受其业务指导。 七、 定期向主管负责人汇报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结存情况。

事业会计制度和行政会计制度有什么区别?财政局适用哪种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什么是行政单位会计

行政单位会计指由各级行政机构、政协机关委派财务人员对机构与机关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内容进行核算监督,并对其国家预算资金的取得、使用及结果的内容进行反映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属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重要内容。开展行政单位会计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行政机关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以及提高社会的效益水平。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制度》的内容进行规范,以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及支出作为会计要素并设置对应的会计账户和会计科目。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4)与旧制度1998有什么变化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答记者问--------------------------------------------------------------------------------2013年12月25日来源:国库司  为适应公共财政改革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财政部近日修订发布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制度》),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日前,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制度》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请介绍修订《制度》的背景。  答:原《制度》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对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原《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修订。修订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需要。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推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等多项公共财政管理改革,都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改革要求,财政部陆续发布8个补充规定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但一直未对《制度》进行全面修订,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规定相对分散。通过修订《制度》,把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写入新《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  二是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则》对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也需要配套修订《制度》,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落实《规则》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原《制度》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简单,核算内容不够全面,例如,缺少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行政单位直接管理的一些资产未予核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资产价值不实;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和内容不尽合理,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项目;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对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统一规定,影响了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用性。通过修订《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问:请介绍修订《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在修订《制度》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符合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上述要求主要目的是全面核算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和行政成本。《制度》修订工作紧扣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通过加强和完善会计核算,为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奠定一定基础。  二是与新《规则》相衔接。为与财政部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有效衔接,修订《制度》在会计要素分类和定义、财务报表体系等方面与新《规则》保持一致。  三是有利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制度》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修订要更好地服务于行政单位的实际业务需求,有利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   问:请介绍修订《制度》的过程。  答:《制度》修订工作主要经过四个阶段。一是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8月-9月,听取部分中央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对修订《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制度》修订思路。二是起草初稿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4月,起草《制度》(初稿),并组织召开4次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形成《制度》(讨论稿),提交全国财政国库工作会议讨论。三是模拟运行阶段。2013年5月,选择部分行政单位对《制度》(讨论稿)进行模拟运行,测试有关内容的可操作性。四是修改完善阶段。2013年6月-11月,在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制度》(讨论稿)作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制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制度》于2013年12月印发。  问: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有什么意义?  答:新《制度》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新《制度》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十个方面变化:一是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不仅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二是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改进。在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的基础上,将该方法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三是更加完整地体现了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四是进一步充实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五是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规定,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六是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七是解决了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行政单位会计“大账”;八是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九是进一步规范单位收支会计核算;十是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新《制度》的实施可以全面准确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于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  问: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在会计核算目标方面的具体变化是什么?  答:原《制度》下,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主要侧重于反映单位预算收支信息,但对行政单位财务状况的信息反映相对不足。新《制度》对会计核算目标定位更清晰,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这要求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要满足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既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  问:新《制度》为什么扩大“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  答: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新《制度》进一步扩大“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9个科目的“双分录”核算。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由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决定的。正如前面谈到的,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提供的信息既要全面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也要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双分录”的核算本质就是为了解决会计核算目标的实现问题。由于我国预算编制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实际收支也只有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确认和报告,才能与预算形成有效对比,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如果将“双分录”的应用范围限定为非流动资产,则无法实现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也不利于部门决算和财政决算口径的一致,还会虚增单位结转结余资金。例如,单位发生预付账款时,记“预付账款”,不记支出,造成单位资金已经支付,但仍反映在账面的结余中,虚增了结余。  此外,对“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这两项负债采用“双分录”核算,是为了真实反映单位负债的同时,不影响预算执行的准确反映。如果不采用“双分录”,就会面临“两难”:反映单位负债,就无法准确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就无法反映单位负债。  问:新《制度》为什么增加“政府储备物资”和“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答:原《制度》对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是否进行会计核算,如何核算等无明确规定。长期以来,由于相关规定缺失,一些行政单位未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一些行政单位将其列入本单位的库存材料或固定资产管理,不利于加强这部分资产的管理。新《制度》增加了对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通过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弥补相关信息缺失,有利于政府摸清家底,加强此类资产的管理。  问: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增加了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意义何在?  答:原《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缺乏无形资产的核算规定。新《制度》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规定,明确要求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相关净资产,而非计入当期支出。这种处理方法能兼顾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信息需求,在不影响准确反映预算支出的同时,真实体现资产价值,有利于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也有利于为核算反映行政成本信息奠定基础。同时,考虑到固定资产种类较多,折旧年限暂时还没有统一规定,为便于操作,财政部还将另行发文明确行政单位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及相关具体要求。  问:新《制度》为什么在净资产中增设了“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由于行政单位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核算收入和支出的同时,还要全面核算资产、负债。因此,新《制度》在净资产类增设了“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分别核算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以便和结转结余相区分。  问:新《制度》的实施是否会增加行政单位会计人员工作量?  答: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篇幅大大增加,规定更加全面、详细,应当说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再是过去简单的收支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会计人员工作量。但行政单位会计人员也不要担心,《制度》篇幅增加很多,主要是要对各种类型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全面规定,具体到某一行政单位,一般不会发生《制度》规定的所有业务。而且,在会计工作信息化水平日益提高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工作量增加程度有限。  问:财政部对于贯彻实施好新《制度》有哪些要求以及工作安排?  答: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实施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新《制度》的顺利贯彻实施,中央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迅速行动、周密部署,扎实细致地做好新《制度》培训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是抓好培训工作。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变动较大,需要在培训上下功夫,让行政单位的广大财务人员真正学懂、会用。财政部近期将连续举办两期培训班,分别对各中央单位财务人员和省级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开展新《制度》培训。财政部还将组织力量编写新《制度》讲解用书,以便各行政单位财务人员学习参考。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也要逐级开展培训工作。  二是做好新旧制度转换工作。财政部将尽快出台新旧制度衔接规定,指导行政单位做好新旧账目转换工作。各行政单位要按照新《制度》要求,尽快做好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更新调整工作,确保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旧制度衔接规定做好新旧科目衔接,保证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全面落实新《制度》的各项要求。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何种会计制度?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还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是公务员制度的 不一定每个地方都一样 有些地方采用的是事业单位的

行政单位会计包括哪些

问题一: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有哪几个 行政单位的会计要素包括: 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和债权; 负债,是行政单位在执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发生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且须以各项资产偿还的债务; 净资产,是行政单位的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资产净值; 收入,是行政单位为了进行公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 结余,是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平衡公式:资产=负债+净资产 收入-支出=结余 将两个会计等式统一: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盯可列示为: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 问题二: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按时间可划分为旬报、月报和年报(即决算);按编报单位可划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和单位会计报表;按内容划分,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静态表,反映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表、收入支出表(动态表,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余状况)、附表及说明书等。附表一般作为报表中某些科目的明细内容或未列入报表中的重要经济业务活动或基础材料;说明书是对报表中某些事项的补充及情况说明。 问题三: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有什么区别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应其性质不一样,所以在很多方面是存在着区别的。行政单位会计与事 业单位会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收入来源与核算的区别 行政单位的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行政单位拨入经费的取得应当按照单位预算和用款计划申请,同时结合各项业务活动的执行情况的进度、资金的结余情况,应该按规定用途来申请,按预算级次申请取得拨入经费。为核算拨入经费,行政单位应当设置“拨入经费”总账科目,收到拨入经费时借记“经费支出”“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该科目;缴回拨入经费时,借记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账将该科目贷记余额转入“结余”科目时,借记该科目,贷记“结余”科目。该科目平时贷方余额,表示拨入经费的累计数。该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用途和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书时,确认拨入经费,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经费,并将具体情况登记在拨入经费明细账的贷方。有财政 *** 性基金预算拨入经费拨入情况下拨入经费取得时,行政单位应当借记零余额用款额度,贷记拨入经费。行政单位的拨入经费平时不结转,在年终时才结转。因此“拨入经费”总账科目平时的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或执行进度。预算外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以及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为核算预算外资金,行政单位应设置“预算外资金收入”总账科目。 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比较多,有财政补助、上级补助、业务活动、附属单位交款以及一些其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为核算财政部门收入业务,事业单位应设置“财政补助收入”增长科目,事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时,借记“零余额用款额度”、“事业支出”、“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该科目;缴回财政补助收入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结账将该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时,借记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该科目平常贷方余额表示财政补助收入的累计数。年终结账后,该科目无余额。事业单位在开展也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 (二)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支出用途与核算的区别 行政单位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及损失,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支出主要包括经费支出,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等。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经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实现国家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是行政单位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各项建设,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资金保证,其经济性质属于非生产性支出。为核算经费支出业务,行政单位应设置“经费支出”总账科目。行政单位发生经费支出时,借记该科目,贷记“拨入经费”、“零余额用款账户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结转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该科目;年终将该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贷记该科目。年终转账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平时借方余额表示经费支出的累计数。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根据核定的预算拨付给其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为核算拨出经费业务,行政单位应设置“拨出经费”总账科目。行政单位转播预算经费时,借记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单位,贷记该科目;年终将该科......>> 问题四:行政单位会计基本假设包括哪些 您好,会计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设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明确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主要是为了让会计实务中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时能进行正常的会计业务处理,而对会计领域里存在的某些不尚未确知并无法正面论证和证实的事项所作的符合客观情理的推断和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的原因  会计工作所处的经济环境十分复杂,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会计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假定。会计假设虽然有人为假定的一面,但是并不因此影响其客观性。事实上,作为进行会计活动的必要前提条件,会计假设是会计人员在长期的会计实践中逐步认识,总结而形成的,绝不是毫无根据的猜想或简单武断的规定。离开了会计假设,会计活动就失去了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基础,会计工作就会陷入混乱甚至难以进行。 会计主体 什么是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为了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集中于反映特定对象的活动,并将其与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才能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中界定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的空间范围的是会计主体。 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 首先,明确会计主体,才能划定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在会计工作中。只有那些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才能加以确认、计量和报告,那些不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则不能加以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工作中通常所讲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收入的实现,费用的发生等,都是针对特定会计主体而言的。 其次,明确会计主体,才能将会计主体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其他会计主体的交易或者事项区分开来。例如,企业所有者的经济交易或者事项是屈于企业所有者主体所发生的。不应纳入企业会计核算的范围。但是企业所有者投入到企业的资本或者企业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则属于企业主体所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纳入企业会计核算的范围。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例如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应当建立财务会计系统,独立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子公司,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是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为了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再如,由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尽管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属于会计主体,应当对每项基金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希望能帮到您 问题五: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基本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人员支出按经济科目可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为“商品和服务支出”。 问题六: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哪些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财政部令第9号)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2月财政部令第68号)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问题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变化: 1.进一步明晰会计核算目标; 2.改进会计核算方法; 3.更加完整体现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4.充实资产负债核算内容; 5.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内容; 6.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 7.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大账”; 8.增加净资产核算内容; 9.进一步规范收入和支出的核算; 10.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 问题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人员经费包括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公务员个人部分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基本工资。它是国家 *** 给予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包括标准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等组成)、半脱产人员生活费补贴、保留工资等。 补助工资。它是基本工资的补充和延伸,是对在职职工生活、工作方面的补贴,包括冬季取暖费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小单位伙食补贴、粮油补贴等。 其他工资。它是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之外,发给行政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它是用于增进职工物质福利,帮助职工家属解决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困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工会经费、福利费、探亲路费、独生子女保健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公费医疗经费、洗理费等。 社会保障费。它包括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尚未划转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 问题九: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内容有哪些内容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情况分析、开支水平分析、人员增减情况分析和固定资产利用情况分析等4方面。   (l)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主要分析行政单位实际收支与预算安排之间的差异,及其差异产生的原因。由于行政单位的收入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因此,其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着重在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分析。而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可以通过编制“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分析表”进行,分别列示预算支出各项目的上年实际数、本年预算数、本年实际数,以及本年实际数占上年实际数的比重和占本年预算数的比重,并分析各项目本年实际数与预算数产生差异的原因。   (2)开支水平分析。主要分析行政单位各项支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符合费用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费用开支定额,有否超标准开支,有否铺账浪费,有否乱开支和乱摊销。可与本单位以前年度比,也可与其他单位比,找出差距及其形成原因,以便今后加以改进。   (3)人员增减情况分析。主要分析行政单位的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核定的人员编制要求,具体地说各类人员配备在结构上是否合理,在总量上是否超出编制总数,若存在超编现象,应分析超编原因,及超编对支出的影响程度;若存在缺编现象,应分析缺编原因,及缺编对支出的影响程度。   (4)固定资产利用情况分析。主要分析固定资产是否得到充分有效地运用,是否有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有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用的固定资产利用程度如何,是否有闲置浪费的现象;在用的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工作如何,有否乱用、滥用、丢失、毁损和非正常报废现象;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是否正当、合理,手续是否完备。 问题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具有哪些特点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特点 1.会计目标侧重于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兼顾内部管理需要和其他信息需要。 2.会计核算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主。 3.会计要素分为五大类: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4.某些具体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同于企业会计,主要如: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购入固定资产记录“双分录”等。 5.会计报表较为简单,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资产负债表月报的平衡等式通常为“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具有上述五个特点。总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是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运动过程,反映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国家预算情况的会计。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规定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一)资产类。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2.“暂付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暂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对应科目。同时,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3.“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4.“库存材料”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库存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存货的余额转入“存货”科目,同时,按照转入“存货”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将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同时,按照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5.“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1)对于达不到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当按照其成本,在新账中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2)对于符合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3)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4)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二)负债类。1.“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2.“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3.“暂存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暂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另外,新制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内容还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对应科目。如有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还应按照转入“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在新账中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或“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三)净资产类。1.“结余”科目。新制度未设置“结余”科目,但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结余”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金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2.“固定基金”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资产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参照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转账规定,相应地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和“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四)收入支出类。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一)资产类。1.关于原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2.关于原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政府储备物资成本,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3.关于原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4.关于原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二)负债类。1.关于原未入账的应付账款。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账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付账款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2.关于原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行政单位如有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登记新账。 将行政单位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行政单位应当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以下简称“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行政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一)将2013年12月31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1.资产类。(1)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分别借记“大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2)按照基建账中“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应收账款”科目。(3)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收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有价证券”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4)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固定资产”科目。(5)按照基建账中“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累计折旧”科目。(6)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7)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负债类。(8)按照基建账中“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其他应交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应交财政部分,贷记“大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9)按照基建账中“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缴税金”科目。(10)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11)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科目贷方余额,以及“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1年以内(含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应付账款”科目。(12)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13)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和“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超过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3.净资产类。(14)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减去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实行贷转存办法)后的差额,借记“大账”中“待偿债净资产”科目。(15)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和“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的差额,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16)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17)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转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18)按照基建账中“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余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按照上述(1)—(18)中“大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减去贷方合计金额后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二)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1.资产、负债、净资产类。根据“大账”科目和基建账科目的对应关系(见附2),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借方净额,借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贷方净额,贷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对于当期发生基本建设结余资金交回业务的,根据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借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或“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其余部分,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2.收入、支出类。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根据新制度规定的支出确认原则,对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计算,按照计算出的数额,借记“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行政单位如有从“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列支转入基建账的资金,还应当在并账后将已列支金额部分予以冲销,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如果行政单位已在“大账”中核算基建资金收支的,不再按照本规定进行基建资金收支的并账处理。 (一)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二)行政单位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4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4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一)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核查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对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二)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累计折旧。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附:1.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2.行政单位“大账”与基建账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如何设置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两个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还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变动原因,设置“收支转账”、“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单位内部调剂”、“剩余结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结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因发生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财政拨款结转的,按照实际调增财政拨款结转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按照实际调减财政拨款结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二)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照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时,按照实际调增的额度数额或调入的资金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集调入)及其明细。  (三)上缴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按照实际核销的额度数额或上缴的资金数额,借记本科目(归集上缴)及其明细,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单位内部调剂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改变用途,调整用于其他未完成项目等,按照调整的金额,借记“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明细。  (五)结转本年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  1.年末,将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项目支出拨款”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  2.年末,将财政拨款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贷记“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及其明细。  (六)将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年末完成上述财政拨款收支转账后,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借记本科目(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贷记“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科目及其明细。  (七)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  年末收支转账后,将本科目所属“收支转账”、“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单位内部调剂”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剩余结转”明细科目;转账后,本科目除“剩余结转”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

行政单位会计人员不及时记账问题如何处理处罚?

难道相关的审计法没有对这种状况有规定!?《审计法》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简述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的区别?

【简述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的区别?】(1)、核算对象不同。 (2)、会计结账基础不同。 (3)、会计核算内容不同。 (4)、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报表种类不同具体可以参考:【http://www.xxqcz.gov.cn/XX_XZSY.HTM】

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和企业会计的区别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也称为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l)会计核算的基础不同。预算会计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事业单位会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企业会计均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2)会计要素构成不同。预算会计要素分为五大类: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企业会计要素分为六大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即使相同名称的会计要素,其内容在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3)会计等式不同。  预算会计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十净资产;  企业会计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十所有者权益  (4)会计核算内容及方法有其特殊性。  在预算会计中,固定资产一般应与固定基金相对应,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外投资一般与投资基金相对应;对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办法;一般不实行成本核算,即使有成本核算,也是内部成本核算;没有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等。  这些均与企业会计有明显差异。

2019新会计制度下行政单位会计凭证怎样做?

2019新会计制度下行政单位会计凭证实行平行记账,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同时核算,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同时涉及收付款业务的需要预算会计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登记。会计科目包括五类财务会计科目和三类预算会计科目。由于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核算原则不同,不是所有的费用都会形成预算支出。例如,购置固定资产、存货以及发生的预付账款,在权责发生制下并不将其确认为费用,但需确认预算支出;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以及存货出库,确认为财务费用,但不做预算支出。扩展资料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按照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单位会计

各行政单位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设哪些账

各行政单位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备查账。1、总分类账。总分类账一般要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设立。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科目编号应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表一致,根据本单位使用的需要,对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表中有的、但当年不会发生经济业务核算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置总分类账;总分类账一般采用三栏式账簿。(不得自行增设总账科目)2、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是对总分类账的补充,在总分类账的基础上,提供比总分类账更详细的会计信息。明细分类账是根据该单位的需要设置的。行政单位会计的明细分类账的设置需要,源于五个方面:(1)会计制度的要求。为了政府预算管理的需要。会计制度对一些总分类账下的明细核算进行了要求,要求按规定的级次和科目名称设置会计科目。对行政单位会计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等总账科目规定了核算的一级明细科目,对“财政应返还额度”、“资产基金”等总账科目规定了核算的一级和二级明细科目。对一些总账科目,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明细核算科目,但对明细核算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对行政单位会计中“财政拨款收入”和“经费支出”总账科目,要求按拨款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行政单位会计要按照会计制度对明细核算的要求,设置明细分类账。(2)单位管理者的需求。行政单位的管理者,从本单位的管理需要出发,要求随时了解单位内部各个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对有的总账科目,除了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外,还要按经费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如行政单位会计中的“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等,应按业务经费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分类账。(3)会计核算的要求。在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中,对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经费,要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单独反映专项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资金结余情况。因此,行政单位会计对有关核算有指定用途资金的会计科目,要按照专项资金的项目设置明细账。行政单位会计在相关的收入、支出科目下按专款项目设置明细分类科目。(4)上下级会计单位核对拨款、缴款款项的要求。行政单位为了期末进行财政部门和本单位、上下级会计单位之间拨款、缴款的核对,在核算时要按拨、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因此,行政单位会计的“财政拨款收入”、“转出经费”等科目,要按照拨款单位或领款单位设置明细分类科目(拨款单位或领款单位只有一个的,可以不设明细科目)。(5)本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行政单位会计为了便于清点、核对本单位的各项财产,对核算的财产物资也要进行明细核算。如行政单位的银行存款要按开户银行及账号设置明细分类账,对“存货”、“固定资产”要按存放地点或种类设置明细分类账,对有关债权类科目按债务人、对负债类科目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一般采用三栏式;反映库存材料的明细账一般采用数量金额式;某些收入、支出类账,为了使其既反映核算的明细信息,又适当减少明细分类账的级次,也可以采用多栏式。多栏式明细分类账还可以根据账户结构及核算需要,采用借方多栏式、贷方多栏式和余额分析多栏式格式。3、日记账。行政单位会计的日记账主要是为了对货币资金核算与管理。所以“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要设置日记账。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形式获得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要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设置日记账。日记账的格式应按借方、贷方、余额三栏式设置。4、备查账。备查账又称辅助账,是补充记录分类账簿和日记账簿之外补充信息的辅助账簿。行政单位会计设置备查账的原因主要有:(1)补充反映金额式会计账簿不易直接反映的信息。(2)反映不能通过会计账簿登记反映的备查信息。(3)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备查账的格式设置要以能够满足反映所需要的信息为原则。其具体的格式可以灵活多样。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年末如何结转?

你好!仅供参考,祝事事顺利,望采纳不胜感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年终结帐主要帐务处理的规定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账务处理(一)年末,结转本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1、基本支出结转(1)年末,将“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科目的贷方。借: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人员经费借: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日常公用经费贷: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贷: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日常公用经费(2)年末,将“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科目的借方。借: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借: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日常公用经费贷: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贷: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2、项目支出结转(1)年末,将“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拨款”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项目支出结转”科目的贷方。借: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拨款—XX项目贷: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2)年末,将“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项目支出结转”科目的借方。借: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贷: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XX项目(3)年末,将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转入“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支出结余”科目的贷方。借: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结转—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贷: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4)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将各明细科目余额转入目的贷方。借: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贷:财政拨款结余—剩余结余(二)因发生差错,调整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按实际调增调减财政拨款结转的金额借(或贷):有关科目贷(或借):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三)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实际调增的额度或调入的资金数额借:银行存款等贷:财政拨款结转—归集调入—XXXX(四)按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剩余结余”明细科—项目借:财政拨款结转—归集上缴—XXXX贷:银行存款(或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五)用途借:财政拨款结余—单位内部调剂—XXXX贷:财政拨款结转—单位内部调剂—XXXX单位内部调剂结余资金,经批准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改变资金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一)1、年末,结转本年度其他资金收入和支出非项目资金结转(1)年末,将“其他收入—非项目资金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收支转帐”科目的贷方。借:其他收入—非项目资金收入—X部门(或自筹资金)--XXX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收支转帐(2)年末,将“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基本支出”、“拨出经费—基本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收支转帐”科目的借方。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收支转帐贷: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或拨出经费)—基本支出2、项目资金结转—XX(1)年末,将“其他收入—项目资金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收支转帐”科目的贷方。借:其他收入—项目资金收入—XX项目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收支转账—XX项目(2)年末,将“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项目支出”、“拨出经费—项目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收支转帐—XX项目贷: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或拨出经费)—项目支出(3)缴回或转出项目结余A、需要缴回原项目资金出资单位的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结余调剂—XX项目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B、将项目剩余资金留归本单位用于非项目的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结余调剂—XX项目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结余调剂(4)用非项目资金结余补充项目资金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结余调剂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结余调剂—XX项目3、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年末收支转账后)—XX—项目结转—收支转帐”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收支转账、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等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剩余结转结余

政府基本会计准则2017年实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不是作废

两者并不冲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并没有作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分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科目、财务报表、附则10章46条。行政单位接下来仍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政府基本会计准则》只是一个纲要性的文件,对政府的相关会计核算工作,做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一个大方向的确定。政府会计准则对行政单位的意义:1、有助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全面、规范地会计处理,不断提升单位会计信息质量;2、有助于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各项预算管理要求,规范收支行为,夯实预算管理的基础,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3、有助于单位严格落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全面、真实反映增量和存量资产的状况,夯实单位资产管理的基础,完善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的管理制度,提高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4、有助于单位严格落实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增强公共管理意识,实现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促进单位持续健康发展;5、有助于科学评价单位耗费公共资源、成本边际等情况,建立并有效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升单位绩效评价的科学性。6、将显著提升单位财务透明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十大变化:进一步明晰会计核算目标;改进会计核算方法;更加完整体现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充实资产负债核算内容;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内容;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大账”;增加净资产核算内容;进一步规范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

行政单位的会计分录和企业的有什么不同?

行政单位会计和企业会计不同在于: 一、所用会计科目不同   在处理同一业务时,事业和企业单位所做的会计分录形式相同,借贷方向相同,但因不同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不同而将有关内容分别记入不同的账户。如借款的核算,在借入时,企业按期限长短分别记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而事业单位则不分长期或短期借款,一概记入“借入款项”科目。   二、因单位性质不同存在账务处理差异   1、因是否从事产品生产而导致的差异。这类差异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别从事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和不从事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在账务处理上存在差别,要区别对待。二是同样从事产品生产,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在账务处理上仍有差异。以材料采购业务为例。企业的做法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前者在购入时采用不含税进价,以区分进项税额;后者则采用含税进价。会计分录为:  (1)一般纳税人企业:   借:材料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借:材料采购贷:银行存款事业单位在该项业务上的会计处理不仅要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还要针对自用或非自用作不同的处理。除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采用不含税进价核算以外,其余情况即: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材料、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自用材料和非自用材料均采用含税进价核算。会计分录为:   (1)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   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其余情况;   借:材料    贷:银行存款   2、因是否实行内部成本核算而导致的差异。众所周知,企业每期都必须对产品成本进行核算,并和当期的收入相配比,以最终确定经营利润。而事业单位则分以下情形: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发生领用材料等支出时,记入“成本费用”账户,不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发生同类支出时,则记入“事业支出”等账户。同时,以此为开端,还会发生一系列的结转,该结转过程图示如下:   企业: “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本年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事业: 1.(实行成本核算的)“材料”→“成本费用”→“产成品”→[“经营支出”→“经营结余”、“事业支出”→“事业结余”]→“结余分配――未分配结余”   2.(不实行成本核算的)“材料”一“事业支出”一“事业结余”→“结余分配――未分配结余”   3.因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可分性而导致的差异。由于事业单位的活动根据其是否属于专业业务活动或辅助活动可划分为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两种。相应地,事业单位有关业务活动的收入和支出也包含了事业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等。这部分内容的核算,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一大区别。以支出的核算为例,如支付行政部门办公用品费用,企业的做法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而事业单位则作为专业业务活动支出:   借:事业支出    贷:银行存款   又如:结转已销产品成本,企业的做法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产成品   而事业单位则作为专业业务活动之外的支出处理:   借:经营支出    贷:产成品   三、和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在同一业务的处理上,增加了核算步骤这类差异一般多出现于有关基金的核算。以购入短期有价证券为例:   企业的做法:   借:短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的做法:   借:对外投资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为有价证券购入业务,企业只需用增加短期投资,减少银行存款一笔会计分录就可以表示清楚,而事业单位则因为对外投资引起事业基金内部结构发生增减变化,必须通过两步分录予以反映。又如:购买固定资产 企业的做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的做法:   借:事业支出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同一笔业务,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相比,既要反映支出的增加,又要反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同时增加。因此,其账务处理相对复杂一些。 总体比较事业单位会计按照收付实现制记帐核算较为简单,企业会计人员熟悉一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就可以做事业单位会计,如果工作上有时间,两者是可以兼职的。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称,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十个方面变化:一是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定位于满足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不仅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二是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改进。在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核算采用“双分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双分录”的应用范围,以实现会计核算目标;三是更加完整地体现了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将近年来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分别发布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统一体现在新制度中,更有利于促进深化财政改革;四是进一步充实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需要;五是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规定。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使会计信息反映更科学;六是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相关净资产,在真实反映资产价值的同时,也为下一步核算反映行政成本奠定基础;七是解决了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行政单位会计“大账”;八是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主要反映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以便准确反映单位净资产状况;九是进一步规范单位收支会计核算。调整收支类会计科目设置,更好地满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十是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年末如何结转

你好!仅供参考 , 祝事事顺利 , 望采纳不胜感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年终结帐主要帐务处理的规定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账务处理(一)年末,结转本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1、基本支出结转(1)年末,将“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科目的贷方。借: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人员经费借: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日常公用经费贷: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贷: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日常公用经费(2)年末,将“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科目的借方。借: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借: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日常公用经费贷: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贷: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2、项目支出结转(1)年末,将“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拨款”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项目支出结转”科目的贷方。借: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拨款— XX项目贷: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2)年末,将“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项目支出结转”科目的借方。借: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贷: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XX项目(3)年末,将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转入“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支出结余”科目的贷方。借: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结转—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贷: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4)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将各明细科目余额转入目的贷方。借: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贷:财政拨款结余—剩余结余(二)因发生差错,调整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按实际调增调减财政拨款结转的金额借(或贷):有关科目贷(或借):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三)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实际调增的额度或调入的资金数额借:银行存款等贷:财政拨款结转—归集调入—XXXX(四)按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剩余结余”明细科—项目借:财政拨款结转—归集上缴—XXXX贷:银行存款(或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五)用途借:财政拨款结余—单位内部调剂—XXXX贷:财政拨款结转—单位内部调剂—XXXX 单位内部调剂结余资金,经批准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改变资金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一)1、年末,结转本年度其他资金收入和支出非项目资金结转(1)年末,将“其他收入—非项目资金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收支转帐”科目的贷方。借:其他收入—非项目资金收入—X部门(或自筹资金)--XXX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收支转帐(2)年末,将“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基本支出”、“拨出经费—基本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收支转帐”科目的借方。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收支转帐贷: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或拨出经费)—基本支出2、项目资金结转— XX(1)年末,将“其他收入—项目资金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收支转帐”科目的贷方。借:其他收入—项目资金收入— XX项目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收支转账—XX项目(2)年末,将“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项目支出”、“拨出经费—项目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收支转帐—XX项目贷: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或拨出经费)—项目支出(3)缴回或转出项目结余A、需要缴回原项目资金出资单位的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结余调剂—XX项目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B、将项目剩余资金留归本单位用于非项目的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结余调剂—XX项目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结余调剂(4)用非项目资金结余补充项目资金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结余调剂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结余调剂—XX项目3、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年末收支转账后)— XX —项目结转—收支转帐”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收支转账、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等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剩余结转结余

制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基本原则

制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财务行政的范围包括财务行政机关的组织和管理;国(金)库制度,即公款收支的保管;税务行政,即租税征收的程度与方法;债务行政,即公债的发行与管理;金融管理,即对货币信用及银行的统计与管理;预算制度,即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制度,即财务收支的记载;决算制度,即财务收支的结果;审计制度,即财务收支的监督。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务行政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政府行政支出费用仅限于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生存和为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创造合适的外部环境。工业革命后,政府愈来愈依靠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消除危机,求得经济的稳定发展。政府职能的扩大主要表现在财政、金融两大领域,使政府支出有了很大增加。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整体优化只有整体最优的系统才是最优系统。理财必须从企业整体战略出发,不是为财务而财务;各财务管理子系统必须围绕整个企业理财目标进行,不能“各自为政”。

行政单位会计和企业会计的差别

区别大了.预算会计是根据企业现在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对未来的经营环境市场环境等的预测,在一系列假设的前提下对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很大程度上依靠假设,即使再合理的假设也只是假设而已,可信程度比较低.工业会计是行业会计,但是这也是以前的分类,以前有工业商业等,现在分为企业事业,当然了工业会计是行业会计里最难的,如果学的好,遇到其他行业,即使没有作过也很容易上手.工业会计是利用已知的信息进行核算,只是需要坚持会计的基本假设,也就是四个假设--会计主体假设货币计量假设会计期间假设持续经营假设.预算会计的假设除了基本假设,还要有其他假设,比如你要预计未来的经营收入,就要假设市场对产品的需求是否会有变化,价格变动是否大,是否有新技术能够取代现有技术从而使的产品成本下降,等等.工业会计中重要的部分就是存货的收发存和生产成本的结转,其他的核算基本上与商业相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变化:1.进一步明晰会计核算目标;2.改进会计核算方法;3.更加完整体现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4.充实资产负债核算内容;5.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内容;6.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7.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大账”;8.增加净资产核算内容;9.进一步规范收入和支出的核算;10.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

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什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指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制定的制度。该制度分为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科目、财务报表等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的在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会计管理、会计监督以及会计决策工作。什么是事业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是以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并记录、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一项专业性会计活动,事业单位会计主要以《政府会计制度》作为核算的依据和规范。与一般的企业会计相比,事业单位会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计量和分配利润,同时没有明确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性。而事业单位会计与一般的企业会计在会计原则等要求上基本相同,两者都需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以及重要性原则等原则。什么是行政单位会计行政单位会计指由各级行政机构、政协机关委派财务人员对机构与机关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内容进行核算监督,并对其国家预算资金的取得、使用及结果的内容进行反映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属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重要内容。开展行政单位会计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行政机关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以及提高社会的效益水平。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制度》的内容进行规范,以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及支出作为会计要素并设置对应的会计账户和会计科目。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什么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指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会计核算的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制度。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雹庆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执行本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分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分录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24条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二、对于事业单位一般是不计提折旧的,但是如果是要进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医院、烟草等部门可以计提"修购基金")购入设备时借:事业支出--设备购置款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提取修购基金时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公司固定资产核算的根源在哪里?现行固定资产核算问题的根源在于,收付实现制下的收入与支出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般来讲,收入和支出反映的是不同会计主体间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结果,收入是提供产品或服务后,等价交换原则下以货币为媒介的价值流入,而支出则是一个会计主体取得收入的同时;另一会计主体以货币为媒介的价值流出,即是某一会计主体获取产品或接受服务时对等的货币价值的流出,而在某一会计期间可与收入相配比的支出与一般支出概念是有区别的,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只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将一切非明确投资或负债导致的货币流入或流出记作收入或支出;同时又将按此办法核算的支出简单地与收入配比,混淆了收入与支出的概念的不同内涵,特别是没有区分即期支出与长期支出的概念,即是没有区分资本投资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导致单位盈余不均衡,甚至乱开支的现象.购建固定资产时"借:经费(事业)支出贷:银行存款"的分录正好说明对支出概念的混淆,很难反映价值流转的真实情况,同时再补充作"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更让人废解,在实际核算时,很多单位除建筑物等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购建外,其他固定资产的购建只是"一支了之";形成了大量的账外资产,这样处理也是受以上核算方法影响的.另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债购建资产时,因缺乏完善的核算方法,许多公共设施的固定资产也只是进行报支性核算,如公路、桥梁及相关辅助设施等未列入政府有关部门账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分录如何处理?整体上来说是不处理的,因为根据小编老师阐述的相关内容可知,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是不用计提处理的,最多就是在后期的时候做成本核算处理,相关的核算会计分录都在上文中;如果你们对此内容还有什么其他的看法,欢迎你们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交流.

行政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各自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具体点!

1、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有关会计业务的法律法规,负责预算内外一切帐目及固定资产总帐的帐务处理,行使会计职责职权,严格从事会计业务、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活动,当好领导的参谋。2、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目、审核单据、填制凭证,按时结帐对帐,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帐目健全,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证帐务相符,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清楚正确,报送及时。3、管理和监督所需的各项资金,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从事一切业务活动,保证收入合乎标准,支出合乎手续。4、建立和管理财务档案,依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做到资料齐全、保密。5、加快实施微机化管理帐目的步伐,建立和健全微机化管理制度。6、坚持坐班制,有事向主管负责人请假。出纳职责:一、 根据审核签章的记帐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业务。二、 及时登记现金、银行日记帐,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三、 严格支票使用管理,办理对外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外借帐户,不坐收现金。 四、 及时与总帐、银行对帐单对帐,月末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相符。五、 负责与内部各单位往来款项的划转、核算。做到每笔往来款项数据准确,依据充分。六、 负责与财务处的业务联系,及时接受其业务指导。七、 定期向主管负责人汇报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结存情况。 追问: 我是想知道行政单位的会计和商业会计有什么区别,请不要照本宣科的复制这些职责.谢谢~~ 回答: 你有基础就好办,买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看看就会。关键的区别在于预算执行这一块。 追问: 555~我买了的,但我还想具体的了解一下,你能谈一谈不? 回答: 首先是科目设置上不同,不多说了。其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主要核算预算资金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这就要把握预算资金的来龙去脉了,除了日常的费用预算外,专项资金往往是专款专用,你只要知道那笔款项是干啥的,别把科目下乱了就行了。

行政单位会计人员不及时记账问题如何处理处罚?

难道相关的审计法没有对这种状况有规定!?《审计法》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如何适应新的行政单位政府会计制度

1、首先清楚新的行政单位政府的会计制度。2、其次熟练运用新的行政单位政府会计制度。3、最后不去触犯新的行政单位政府的违禁条例即可。

行政单位会计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会计职责:1、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有关会计业务的法律法规,负责预算内外一切帐目及固定资产总帐的帐务处理,行使会计职责职权,严格从事会计业务、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活动,当好领导的参谋。 2、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目、审核单据、填制凭证,按时结帐对帐,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帐目健全,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证帐务相符,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清楚正确,报送及时。 3、管理和监督所需的各项资金,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从事一切业务活动,保证收入合乎标准,支出合乎手续。 4、建立和管理财务档案,依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做到资料齐全、保密。 5、加快实施微机化管理帐目的步伐,建立和健全微机化管理制度。 6、坚持坐班制,有事向主管负责人请假。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核算

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称“《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的原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行政单位的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建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境外行政单位购买的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借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这些看似不是固定资产而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看似固定资产业务而明确不能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相关要求,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应明确核算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不同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条件确认: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接受捐赠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对行政单位核算的固定资产区分3种情况分别确认条件,体现了核算的针对性。应明确实际支付与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处理方法的不同。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应区分实际支付与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购入固定资产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已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款项或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行政单位对购入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作经费支出处理,而对应付未付的款项或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未作经费支出处理,作增加“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与“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处理,严格遵守了行政单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精神,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求解

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 什么时候实施

  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财政部1997年,为了让国内的国有事业单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的会计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该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政府会计准则的实施给行政事业单位带来的影响有:1、有助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全面、规范地会计处理,不断提升单位会计信息质量;2、有助于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各项预算管理要求,规范收支行为,夯实预算管理的基础,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3、有助于单位严格落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全面、真实反映增量和存量资产的状况,夯实单位资产管理的基础,完善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的管理制度,提高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4、有助于单位严格落实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增强公共管理意识,实现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促进单位持续健康发展;5、有助于科学评价单位耗费公共资源、成本边际等情况,建立并有效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升单位绩效评价的科学性。6、将显著提升单位财务透明度。

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哪些单位或机构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中比较特殊的一种类型。从目前情况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比较复杂,有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有的承担公益性服务职能。从执行财务制度看,有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的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中,对参公单位只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在此本人认为,目前财务部还未出台对参公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之前,可以按职能的不同分别按不同的财务制度执行。如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可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承担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可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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