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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包括哪些法律?

行政法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度。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行政法规是什么制定的

法律分析: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权力的一种。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效力及于全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规定和行政法规区别

法律主观:行政法和行政法规的区别是:两者的定义不同;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同;两者的范围大小不同。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活动、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一部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法规有哪些

行政法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度。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是

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是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而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活动、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等。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其应包括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就整个行政法的法源结构而言,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两大部分。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宪法之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行政法规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只要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都属于行政法规。 根据《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什么是行政法规,包括哪些?

行政法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度。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行政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我国的行政法规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消防法》、《农业法》、《海关法》等等。法律依据:一、《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规的总称。;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行政法规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制定。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发生冲突怎么办?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

【答案】:A《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属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制人身自由 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 作出行政处罚 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 企业营业执照 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 行政处罚权 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 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内容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程 序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八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九条 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行政法规解释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第三十三条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修改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  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第六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第九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第十条 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前,应当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三章 起  草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叫什么,是地方性法规还是行政法规,或是行政规章,具体什么区别呢

国务院制定的是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是部门规章省人大及人常制定的是地方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是地方政府规章区别在于制定的主体,效力的话,部门规章不能用作法律判断依据,只做参考。

行政法律有哪些

立法法是宪法

行政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区别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区别:1、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2、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3、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4、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5、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6、行政法规则是国务院制定,而行政规章是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这些部门自己发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行政法规跟行政规章有什么区别啊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我国行政立法的两种表现形式。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两者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适用范围、制定根据不同。

行政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非行政许可比照列入。具体许可、非许可项目以《 行政许可法 》实施后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 未构成犯罪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栏项目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 (1)警告(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警告属于申诚罚,是一种影响相对方声誉、给相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 (2)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如淫秽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 (4)暂扣、 吊销许可证 或执照。 (5) 责令停产停业 。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两种,一是 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展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也叫“即时强制”。二是 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吗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即团体制定的章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依法制定。一、法规法规包括两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行政法规往往会用“条例”、“规则”、“办法”、“细则”等来命名,比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地方性法规往往也会用“条例”、“办法”等来命名,比如《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等。二、规章规章包括两种: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国务院部门规章通常也会用“办法”、“决定”等来命名,比如《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用“办法”、“规定”来命名,不能用“条例”。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是怎样的?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2、国务院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 二者效力无高下之分3、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VS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二者效力无高下之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立法法关于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主观:行政法和行政法规的区别在于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我国行政法规具体有哪些

行政法规如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所以行政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区别如下:1、广义的行政法规内容包括调整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一切方面,它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2、狭义的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制中,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规的总称;3、简言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行政法规有哪些内容和行政规章有何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法规的内容: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二、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有何区别?行政法规是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规的总称。有广狭两义:1、广义的行政法规内容包括调整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一切方面,它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2、狭义的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制中,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规的总称。简言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简言之,行政规章有两个制定主体,第一是国务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综上所述,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发布,对法律内容具体形象化的一种形式,法律地位高于行政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为“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为“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为“办法”。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行政法规的解释

法律分析: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属于行政法规的是什么

属于行政法规的是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政法规是中国法律层次的一个划分。它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订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行政法规指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行政法规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法规有哪些

行政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3、《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4、《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5、《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六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行政法规和法律的区别

行政法和行政法规的区别如下:1、两者的定义不同。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同;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而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3、两者的范围大小不同。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活动、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等。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一部分。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人,行政法规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一般叫做某某条例。综上所述,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活动、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等。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一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法规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主观:行政规章:指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 规章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但不能称为规定。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属于行政法规的是什么

属于行政法规的是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总会计师条例》是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的条例。1990年12月31日,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号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权力的一种。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行政法规不仅不能与宪法、法律的具体条款相矛盾,而且不能与宪法、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及其隐含的要求相矛盾,尤其在规定行政机关权力和涉及公民权利等立法中,应特别注意这点。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形式,既可以是因与宪法、法律相矛盾的抵触,也可以是行政法规明显变更宪法、法律规定或者忽略宪法、法律的要求而造成的抵触。在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什么以外的行政处罚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因为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处罚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设定,只有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什么是行政法规

问题一:什么是行政法规,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问题二:什么叫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盯。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问题三:国家法律的定义?行政法规的定义?部门规章的定义?他们有啥区别?如何分类?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章。 区别: 制定机关及其效力不同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是效 力最高的。 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效力和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部门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 *** ,以及省人民 *** 所在地的市的人民 *** 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 *** 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分类:根据其制定主体进行分类 问题四: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活动、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等。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问题五: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文件的名称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规的名称:条例,规定,办法。行政规章效力小于行政法规,其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但不得为条例。 希望采纳 问题六:“行政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问题七:我国行政法规的发布形式是什么??? 以往行政法规多用“通知”发布,以文件的形式上传下达。根据国办发〔1988〕2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精神,行政法规现在都用“命令(令)”发布,而且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布的行政法规均由新华社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全文刊载。这样,就提高了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使行政法规及时被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执行和遵守。 问题八:在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中,“规定”是指( ) B  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进行部分的规定 对某一方憨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置办法,一般称应急条例或处置条例 问题九:法律,法规和 法律,行政法规区别 A选项是泛指法律(全国人大颁布)、法规(耿国务院颁布)部门规章等所有法律规范性文件。C选项是特指全国人大分布的法律、国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问题十: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一个概念吗 行政法础的是一个法律部门,而行政法规指的是由立法机关或 *** 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就像数学学科和几何定理的关系

属于行政法规的是什么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行政法规是法律吗

行政法规不属于法律,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只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属于行政法规的是什么

1、行政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2、行政部门规章:如政府文件、行政命令、办法、规定等,如《行政处罚法》、《刑法修正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等。3、地方行政法规: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定,如省政府规定、市政府规定、区县政府规定、乡镇政府规定等。4、行业部门规章:如商务部、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证券法实施条例》等。

行政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只要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都属于行政法规。 根据《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规的总称。;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行政法规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制定。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法律客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行政法规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1、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权力的一种。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效力及于全国。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科技、经济、教育、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用“根据”原则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作了基本的界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不抵触”原则界定了地方的立法权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行政法规是指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有哪些

行政法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胡蔽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度。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有银旅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锋做凳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行政法规有哪些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我国的行政法规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消防法》、《农业法》、《海关法》等等。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行政法规有哪些

行政法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度。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什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因此,这些机构是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的具体机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是具有行政主管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根据本地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情况,可能会设立具体的水土保持机构来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职责。例如,一些地区可能设立了专门的水土保持管理局或委员会来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这些机构在行使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水土保持工作的有效开展。什么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具有水行政主管职责的机构。它负责管理、监督和调查本地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等工作,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准确指导当事人合法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根据《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BP334-335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0分跪求 中央电大 10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在线作业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即作业参考答案作业1 同学们自己独立完成,凡是小论文未写者,成绩为零。作业2一 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二 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三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问题:1 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 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3 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答: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作业3一 填空题1 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行政相对方)申请为前提。2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 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4 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5 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8 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9 (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10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1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12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1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14行政判决分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二 选择题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AB)。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2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D)。A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C街道办事处 D公安局法制科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D)。A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C行政指导权 D行政审判权4甲乙二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相同,但公安机关对甲裁决拘留,而对乙只罚款50元,这显然是 不公正的。这种行为属于(BD)。A 不同情况,相同处罚 B同等情况,不同处罚。C违法行为 D违反公正的程序。5李某是县办公室的安全保卫干部,被借调到县公安局,在借调的一次执行任务中,违法剥夺某人人身自由。在这里,(B)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A县办公室 B县公安局C县人民政府 D县人事部门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AB)人民法院管辖。A被告所在地 B原告所在地C公安机关所在地 D原告选择7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的,因而其在诉讼中居于(AB)的诉讼地位。A与被告相类似 B与原告相类似C 核心 D主导8行政诉讼第三人包括(ABD)。 A原告 B被告C代理人 D第三人9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BC)。A人民法院 B诉讼参加人C诉讼参与人 D人民检察院10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A)。A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B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C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D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 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事实书上第8页2资格许可书上第90页3要式行政行为书上第70页4行政不当书上第195页四 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书上第10页2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书上第88页3简述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书上第184页五 论述题1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书上第24页2论述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书上第249页六案例分析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该考生仍然继续抄袭,无奈监考老师收缴了其资料。但不久该考生又拿出一份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在几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没收了她的资料,并当场告诉她:“你这门考试以零分处理”,该考生并无异议。考虑到该考生只差两们就拿到所学专业的文凭。因此考后县自考办研究决定,只在要上报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登记该考生“夹带资料,并建议给予从轻处分”,所考科目 为零分。该考生接到此处分决定后不服,6月6日,向县政府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监考老师是诬告,成绩应算作合格。要求自考办公开赔礼道歉,并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现政府经过调查认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处罚权应属省考委,县自考办对申请人作零分处理的决定无法定职权。根据此,县政府撤销现自考办的处理决定,上报市自考办作出决定: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参考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考生的应考应以零分计算,停考两年。该考生仍不服,7月21日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9月23日,某市政府法制办经合议作出撤销某市自考办的决定。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作业四一填空题1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2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3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的。4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5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6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7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8申戒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9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二选择题1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C)。A某县民政局建设办公楼的行为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约的行为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法的建筑公司的行为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B)。A行政关系B行政法律关系C外部行政关系D行政管理关系3下列四个选项中,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ACBD)。A法律B地方性法规C行政法规D规章4(ABCD)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B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D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5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有(A BD)等几种形式。A判决全部撤销B判决部分撤销C判决撤销不合法的主体资格D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A)。A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B停止裁定的执行C裁定执行与否由当事人决定 D中止裁定的执行7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B)。A委托诉讼代理人 B撤诉C申请回避 D提出上诉8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B)是被告。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B复议机关C申请回避 D提起上诉9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属于(A)。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B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C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D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属(B)。A创制性立法 B授权性立法C实施条例立法 D职权立法三 名词解释1国家行政机关书上第30页2行政许可第88页3行政处罚第150页4行政诉讼第265页四 简答题1简述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第50页2简述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第58页3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第295页五 论述题1试论行政 行为的合法要件第75页2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第196—197页六案例分析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为此,二人撕打了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伤,某甲伤的比较重。事后,工商所负责人主持调解,让王某付某甲烟款,医药费各自承担。他们让某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某甲认为工商所在偏袒王某就未签字。谁知这事一拖就是两个月,某甲去工商所,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还没有协商好,某甲也不知道该如何办?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说明: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不同观点,可以相互沟通联系。

行政法法律作业

1.C2.C3.B4.D5.A6.B7.B8.C

结合行政法,谈谈如何在执法公正过程中服务人民

  一、围绕大局,统一认识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2015年是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整体推进年”,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省、市政府依法行政总体部署和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要求,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的同时,积极践行“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行政执法模式,进一步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  二、把握重点,狠抓落实  (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在2014年重点领域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要注重加强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指导,更加突出事前指导,并根据各行政执法领域自身特点选准行政指导的突破口和相应的指导方式,切实增强行政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相关制度,制定行政指导工作规范,完善行政指导法律文书,要在不断积累行政指导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写《行政指导案例选编》,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提高指导水平和整体效能。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6、权责一致原则

一般行政法包括哪些

一般行政法又称为普通行政法是指适用于所有(或者大多数)行政机关行政活动领域的行政法规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而特别行政法是指规范某一特定行政领域的行政法,如税务行政法、工商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海关行政法等,特别行政法只适用于特定领域,在其他领域不能适用。

行政法有哪些特点是什么?行政法可划分为哪些类别?

行政法有什么特点(一)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现代行政权的极度膨胀使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公民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管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定要反映这一现实,并对其进行全方位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2.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以宪法、法律的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因其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而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方式变动频繁,而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法规范,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过于具体,必须及时对规范内容进行调整才能适应管理的需要。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决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由于行政权力的特殊性,出于民主、公正、效率等的考虑,必须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等予以规定。因此,有关行政权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通常相互交织,集实体与程序于一身。(二)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行政法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没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于一体的统一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这与其内容广泛且易变有着很大关系。2.行政法在局部领域内形成了统一的法典如我国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法,正在制定之中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执行法等。分类:(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①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②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建议如下处理:先向当事人(一般是被告)释明“管辖”是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当事人对管辖的异议应以受诉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而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则可作为答辩理由提出由法院审查。让他依民诉法规定重新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如当事人坚持该管辖异议申请,则可根据民诉法第38条规定,在15日内以异议不能成立为由裁定驳回。是否进行释明由承办法官自行掌握,不过个人认为先释明对案件的审理较为有利一些。

急求!!!!!!!《行政法学》学习心得

我本科是行政管理专业,其间考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编是姜明安。书比较厚,有750多页。在学习过程中我一点也不认为它生涩难懂,每章每节都有一个大体的模式让我可以去把握,可能是自考教材都是为了适应社会考生,所以不是很难吧。对于这一门课程的喜爱,和有探究,是我报考行政法这个专业研究生主要原因。我现在的用的行政法的教材是王学辉老师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的《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两本书加起来600页不到。当我5月份拿到教材的时候,心理的第一感觉就是:为什么书这么薄?心中一阵暗喜,因为英语不是很好,前段主要是准备英语,这几天开始看专业书。其它的几本都还不觉得太难。但在在看王老师的这本《行政法》教材心理很有压力。信息量太大,根本就没有什么套话废话,体裁与国内其它学者所编著的行政法有很大的不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两本书。内容分布上也有很大的突破,比如行政行为,姜明安编写时和考试时是一个重点。在王老师的书中只有一章就给讲完了。看西政编写的书总体感觉就是:个性、精练,处处体现作者自己的观点。尤其是行政法这本书,更有这种感觉。我以为自己已经学过一次行政法了,在看书的时候就会有一个好的基础,但到目前为止,我看不出以前的基础对于现在的学习有什么用,相反,有时还要打破以前的一些观念,来理解书中的内容。也许,本科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这一门课可能是小菜一碟。但是对于跨专业的考生来讲,我自认为真正要想学好行政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我在政府部门工作五年,且平时对于行政法这方面也有过一些点碎的思索。我敢说:大家在自学《行政法》的时候一定存在困难。在此,我只是谈了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和帮助。 答案补充 我不能补充了,你搜一下意义也可以变通

急需行政法学的所有试题及答案

考研还是干什么用?题目太多了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不是行政法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一般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1873年法国布郎格(阁或者戈)案件对我国行政制度的启示

你上图书馆找一下这本书,里面有详细的案例以及分析的。《外国行政法新论》作 者: 姬亚平 I S B N: 7562024634 页 数: 248 开 本: 16开 封面形式: 简装本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3-8-1 定 价: 18元 这本书提到这个案例的年份是1783年。我还找到了CHRISTINE CHAIGNE在西南政法大学作演讲的记录,他也提到了这个案例,希望能对你有帮助。我非常感谢学校的接待和欢迎,非常感动!我很高兴很多学生,这样压力小些。我非常喜欢学生,学生喜欢提问题,我在法国也碰到很多来自重庆的学生,交谈很多,他们都很能干。今天讲的是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的作用和法国行政法的自治问题。特征:1、法国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体系 2、主要是判例法体系1权力的分立来自于法国大革命,主要是为防止旧制度的贵族院对行政的干预。1970年有一项法律至今有效:永远的司法与行政分离,规定司法法官不能干扰行政,只是防止司法法官对行政事务的干预,这样就分出两种法官:一种是司法法官,一种是行政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成立,并在拿破仑时代得到发展。由于最高行政法院的成立带来两种法院体系,他们各自行使职权。1873年的布朗格判例,国家不能援引私法,因为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那时,拿破仑法典在行政领域不再适用,该判例决定只有行政法院能够裁定行政事务,这是行政司法的诞生。所以说法国行政法是独立的。2、法国行政法主要是判例法。行政法的建造花了两个世纪,所以非常难以理解,比较灵活,可以适应各种情况,可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解决新问题。这就带来这么一个问题:法官的裁定是否能够成为法律呢?两者是否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呢?我们已谈过法官是法律的创造者。在法国,对这个问题很敏感,很难认可,因为我们有权力分立原则。在拿破仑法典第五条说过“法官不能创造法律”,三权是严格区分的。我们不希望法官有立法权,但行政法官例外,最初并没有成文法,因此,由法官提出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法国行政法官要解决行政和公民间关系,保证行政的进行。当行政法官和法律发生冲突时,他不能创造法律。最早关于行政人和被行政人之间并没有限制的法律。法国行政法官创造法律有两个条件:① 创造法律只能在案件中,而不能象议会那样有广泛的立法权。② 要遵重法律传统和私法中的原则。他们要了解许多判例、案例,并了解公务、公产等,所有这些概念都是法国行政法的渊源—不完全是行政法官的判例,还包括其它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制定的原则也是渊源。例如 1984年判定在学校里教师的独立性。这些原则最早由法官提出,又由法律确认。比如说:进入公职的自由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以及迁徙自由、工商自由,这些都是法国行政法的原则。现在主要是判例法,但成文法越来越多了,这也是因为欧洲法的影响。法国行政法的规则是由行政法院来作出。行政法官不能违反议会立法,行政法是在立法之下的,当这个行政法院创造法律时,都要提出创造的基础和依据。宪法委员会常对其进行纠正。行政法官对作出的决定必须作出书面的解释。现在由许多成文的法律文件限制法官权力。一些法官更主要是在技术规范方面作出规定。法官在裁决时更多是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由于我们坚持分权原则,所以法官创造法律有些尴尬,法官更多的应该是适用法律。另外,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所以更多地适用成文法。 要补充的是法学理论的作用:因为用理论这个词很难概括其意思的,我们一般译为“理论学说”,源自拉丁文,指教育。这个观点是被允许的人表示出来的观点。既是他说的,也是他写的,也是他个人的,就是学说。有些法学教授也就造法了。当然也包括行政法官、法律实施者。学说是他们在实践和解释法律。这是我们在谈到判例时,还应注意学说对法国行政法的作用。 例如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决定很短,但评论却很长,可以是由几个教授作出,并可能不同,然后一并公布出来。这些评论对法官的决定做出解释、阐述,也许这些评论已超出法官所想到的东西。法官一个判决作出后,还要参照评论,评论很重要。有时是围绕判例有些超出了,在杂志上发表,对立法都有影响。法国行政法从起初来说主要是判例法,学说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三) 提问杨明成教授:过去的法国行政法是一个独特的部门,由独立的行政法官来行使。最近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变成一个普通法的趋势,请作更多介绍?CHAIGNE:不能说行政法变成普通法了,这是一家一言。现在通说还是说是独特的部门,公法的精神与私法精神完全不一样,方式也不一样,推论也不一样。在法国,说真正的法是私法,真正的法学家是私法学家,私法来自于罗马法,很优秀。但我认为研究公法的也是法学家。刘艺:欧盟中只有一个私法法院,对法国造成什么影响?CHAIGNE:涉及到25个成员国,不怎么涉及到行政法,没有采纳法国的模式,法国的法律与大革命关系太密切了。欧盟只有一个私法法院,法国要无条件接受欧盟条约、判决、判例,对法官来说没什么问题。在今天是不是还有必要划分公私法呢?关于涉及到行政的合同,在讲课时和私法合同两个,这就是影响之所在。刘艺:那是否是法国的独特性逐渐走向普通法的趋势呢?CHAIGNE:个人认为短时间不太可能,这个是观念的问题,比如我就不太懂私法。刘艺:关于法律学说,当前德国等国家都强调起作用,在法国的判例,由政府专员的解释,也有学说的解释,对立法与法官判案有多大的影响?怎样形成一个确定的方式?CHAIGNE:法学院学生以后将成为法律工作者,在学校学习时,就要学法律、案例,特别是有评论的案例。学生们通过看这些,就清楚了学说的解释。在引用判例以外,很重要的就是教授的学说。形成了学说和法官间的对话,将会影响法官和立法者。只不过还是有独特的行政法官来行使而已。刘艺:您的解释是一种观念,但我希望的是具体机制,学说没有机制性的作用,只是对人心的作用。我已经得到了答案:在民主的观念指导下,思维模式的不同。夏馆长:法国与英美在判例法的区别?CHAIGNE:教义是次要的渊源。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两个法系是完全不同的。2006年了。是不是还有必要区分这两大法系?区别这两个法系的话,英美法系自12世纪以来已形成了自己的模式的特点,他们一开始就没有成文法,都是判例。在12世纪时,英美法是一种公法,在那时法官只能判跟国家利益有关的案件,只能根据判例,在法国可以推翻先例,但也要参照。杨:行政法院的管辖?经济的私有化和自由主义对法律有很大影响,尤其是行政法院,受案范围怎么确定?CHAIGNE:行政法自治不像以前那么明显了。区分的标准:由行政当局做出的决定,行政当局的决定都是受案范围。公共行政只能追求公法上的利益,依据也只能是公法,而不是私法上的问题。(四) 学生提问时间1、 在行政之初时,行政判例体系确定以前,判例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CHAIGNE:当然也有判例等级的规范,因为有许多行政法院,但只有一个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层级越高,判例就越重要。一般把判例都称为法。王:为什么形成了判例的体系,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CHAIGNE:主要是立法原因,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司法法官没有能力审理行政案件,司法法官源于罗马法而来。周蓉:既然法国可以推翻判例,判例没有约束力?CHAIGNE:学生到行政法院的事情是个个案,如果很重要的话,也可以上升到法律的约束力。张问娟:在判决成为判例过程中,如何衡量其标准?CHAIGNE:一般来说判决只涉及到当事人,这也是法国法区别于英美法的地方。除非是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有可能成为判例。以前的判决成为渊源,现在越来越少,成文法变多。彭小玲:法国大革命中,法国人民如何确立起导致公私法分立精神的确立?法国大革命中有怎样的因素导致了公私法分立的精神?CHAIGNE:法国大革命后产生的三权分立,之前议会的权力过大。历史的因素已经不存在了,司法法官是罗马法的传统,在那个时候不存在行政法,最早源于设置了特殊的法官,创造了新的法律。同学: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保证公益,是否是先就偏向了行政机关?那又如何做出公正的判决?CHAIGNE:行政法官在有公益私益时站在中间,他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不是维护了公共利益,是不是遵循了法律,出发点是保护人民的利益。

上述案件体现了哪些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现实基础  (一)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法律参照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确定的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利、利益给予人(以下称“给予人”)对权利、利益接受人(以下称“接受人”)的在先权利或者利益,由于接受人的过错,侵犯了给予人的其他权利、利益(并不是针对先前就存在的权利、利益)时,给予人采取措施使接受人丧失既得或者期待的权利、利益,这是给予人对接受人一种对抗。如果把这个结论放到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即国家和公民这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在行政给付领域,这种对抗也是存在并且适用的,即国家在行使行政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如果公民不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违反了义务,对国家犯罪或行政违法侵犯国家的权利、利益,国家也可以直接剥夺或者限制给予或者即将给予公民的利益,这种对抗就是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体现。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没有制定《行政给付法》的情况下,“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应当成为行政给付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实践基础  在行政机关发放行政给付金的实务中,接受给付主体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接受给付主体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的接受给付主体不符合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还有的接受给付主体为接受给付而违背道德故意伤害自己或他人,甚至有的接受给付主体是违法犯罪人员。如果国家对上述违法乃至犯罪人员继续给予给付,则在客观上助长了接受给付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使守法者感觉不公平、不公正。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是,行政机关对那些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不予发放甚至追回已经发放的行政给付金,或者扣减其一定比例的行政给付金;对那些违法犯罪的人直接取消行政给付金。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的原则可以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予以确认,这一做法已有范例。如我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发的《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发违法违规渔船油价补贴处置原则的通知》,针对渔船经营人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生产作业,或者渔船经营人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强行冒险生产作业的行为,明确规定“限制、剥夺这些经营人政策性柴油补贴”。天津、山东、即墨等地方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概念及违法行为的界定  笔者认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指国家在作出行政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区别对待有不同程度、造成不同后果的违法犯罪、违反行政法规等行为的接受给付相对人,相应剥夺、限制其接受行政给付权利的原则。  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所指的“法”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法律规范。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指接受给付的相对人应当遵守的国家所有的强制性、限制性法律、法规,还包括国家加入的国际条约,甚至道德规范。这就要求接受给付的相对人全面守法。侠义的法律规范是指接受给付的相对人应当遵守的国家关于行政给付的具体法律、法规。这就是说,只要相对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具体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条件和范围,就应当给予行政给付;相对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与接受行政给付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所确定的法律规范应当是广义的法律规范。如某渔船经营人是接受政策性柴油补助的人,当这个渔船经营人并不是利用渔船进行合法的渔业生产,而是驾驶渔船到公海上聚众赌博,最后被法院判决有罪,对这个渔船经营人来讲势必是不应发放政策性柴油补助的,尽管这个渔船经营人触犯的不是渔业行业管理的法律,而是广义上的法律。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所指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刑事违法行为。对于一个享受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的接受行政给付的相对人来讲,如果他触犯刑律被判有罪,毫无疑问,在他收监入狱之时,国家当然地停止给予他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这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如果按照国家的刑法规定,应当对罪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的,即使罪犯一贫如洗,法院也必须依法判决罪犯承担罚金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能一方面对罪犯判处罚金,执行刑罚;另一方面却还履行行政给付职能,对罪犯给予行政给付金,这是两个有背于常理的行为。  渔船经营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触犯《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其后果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被处以刑罚的渔船经营人,剥夺、限制其享受国家政策性油补,这是平常的人都能认可与接受的。  二是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本质区别,在于违法的程度不同,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对国家权利的侵犯,只不过行政违法并没有达到刑事违法的程度,因而并不需要国家用最强硬的手段制裁违法,因此,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当然可以限制、剥夺这些违法者享有的接受行政给付的权利。  三是确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有论者在《巢湖退耕还林补助款行政给付案件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譼?讹中指出:“审查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造林验收合格证,符合条件的就成了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助款的关键。对于土地流转是否合法有效,是民事诉讼审查范围,行政诉讼中不予审查。如农民就土地流转是否合法提起民事诉讼,因土地流转是否合法是行政合同的基础,行政案件应中止审理,待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行政案件再继续审理。”此案中,如果生效的民事案件判决“土地流转不合法”,那么行政诉讼的结果肯定也不会支持原告取得补助款。在民事法律领域,如果民事确权行为非法,国家同样也要剥夺或者限制接受人的接受行政给付权,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在民事法律领域也有适用范畴。这一案例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接受行政给付的主体不能是权利瑕疵者。接受给付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当,其本身的权利是否完整、权利是否存在瑕疵等直接关系到行政给付的正确性、合法性,因而对接受给付的主体资格的审核也就成了行政给付的前提,如果接受给付的主体资格不适当,或者其本身违法,也只能限制或者剥夺对其的行政给付了。  三、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行为的性质  国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形成行政给付关系后,国家就成为行政给付的义务人,国家因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而剥夺或者限制其接受行政给付的权利是剥夺或者限制其受益权,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要有:  (一)具体行政行为性。接受行政给付的主体由于违反了行政法规或者刑事法律,侵犯了国家权利、利益,对这些违法者、侵权者剥夺或者限制其给付利益,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依法或者依职权进行,行政机关剥夺、限制违法者、侵权者的行政给付接受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要停止给付或者使已经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退还取得的利益即可实现。  (二)时效性。针对行政相对人一般行政违法,不可能剥夺其终身接受行政给付权。《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超过二年没有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接受行政给付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二年前,如果二年后才发现,那么其接受给行政付权也就不应受到限制。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刑事违法行为,由于法律已不再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于其在过去的日子里已经接受的行政给付金或者在未来的日子里还将接受的行政给付金就不宜再限制或剥夺。  (三)决定机关的执行性和执行比例性。一般有权给予行政给付的机关就有权决定剥夺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接受给付权,但接受给付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不是由实施行政给付的机关而是由其他有权机关(如公安机关)处理,这就要求其他有权机关将处罚决定转交给行政给付机关,由行政给付机关剥夺或者限制接受人的权利、利益。  所谓执行的比例性,就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其遵循的原则就是:在刑事案件中,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于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无罪的刑事案件,当然就不能强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行政给付;在行政违法案件中,要区分行政违法的程度和后果,针对违法的不同程度与后果,作相应的、适当的处理。如《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给付时就应当适当减少扣减比例;如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也就不应当扣减行政给付金。  四、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理论支持和要求  我国行政法学理念经历了一个从“管理论”到“控制论”再到“平衡论”的发展过程。“平衡论”进一步强调兼顾公权和私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一味地限制行政权并不见得就会合乎法治的要求,法治需要保证行政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的前提下,尽可能发挥其积极效应,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促进社会公共福祉。?誉?讹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限制的是违法者,保护的是守法者,坚守的是公平、正义理念,促进的是社会公共福祉。  (一)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行政行为必须公正的必然要求  行政公正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实体公正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做到依法办事、平等对待相对人和合理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给付职能时只有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对违法者实施剥夺或者限制其受益权,才能在实质上平等地对待没有违法的相对人。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认为的:“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的要求大体上分为二种:……第二种要求是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与法律或者法律精神没有抵触就可实施。比如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各种服务的行政措施等。这些行为有利于社会,只要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与法律精神不抵触,就可作为。”?譾?讹  公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之一。公正往往属于价值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对性。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正,有一个价值判断过程,即针对接受给付主体及其行为有一个价值判断,包括该主体及其行为是否违法、违法的程度、违法的性质,一般公民对这种违法的认识等等,而这些内容并非都能够用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但必须对这些内容作出了合乎法理的理性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给付更趋于公平和公正。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在追求实质公正的目标下被逻辑地、合乎理性地推导出来的,是合乎法律精神和公正的。  (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行政行为的客观理性要求  民事继承、赠与合同中尚有撤销权之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这种对行政给付限制与剥夺本身就包含着国家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无论相对人处于什么状况,国家制定的法律都必须遵守,否则法律就会空洞化。行政给付的接受人违反了法律直接侵犯国家的权利和利益,破坏国家的秩序,国家出于其本能就需要制裁,况且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给付接受人的受益权并不是刑法上的制裁或者行政法上的处罚,而只是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体现。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实际上还在国家与守法相对人、违法相对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让国家的行政给付行为更显公平与合理。  (三)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要求  行政给付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实实在在的手段。当今社会,仍然有许多社会矛盾与不和谐现象,只有惩罚该惩罚的,剥夺该剥夺的,限制该限制的,才能实现给付行政的国家目的;也就是说,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消减社会矛盾,在行政给付工作中实行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是势在必行的。  (四)行政给付不支持违法原则的实践要求  行政给付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体现了国家对部份弱势群体的关怀,这就要求给付工作合法、合情、合理。作为行政给付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作为实施给付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越权、不失职,还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行政给付既合法,又合情、合理。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http://china.findlaw.cn/

下列行为依据什么作出?它们是否是行政法?

案例一:镇政府规定农民须办“砍伐证”、“准运证”才可收割自家玉米u2022-----是行政许可法, 但镇政府行为违法案例二:某校行政科根据学校管理条例王某违章使用电器被学校“行政处罚”u2022----不属于行政法,公司企业内部规定案例三:某超市按该店“偷一罚十”的规定对小偷作出处理u2022------不属于行政法,公司企业内部规定案例四:公安部33号令规定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色情信息u2022--------行政法规案例五:《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15天拘留,3000元以下罚款。(汽配店电脑案)----: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个案例请帮忙,急呀!!! 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

  1、1992年的确权行为,可诉行为(实际可能有复议前置程序);理由: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张某认为土地局确认不公,就可以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起诉。  2、1992年7月的答复,严格来说,不具有可诉性,因为答复本身没有涉及张某的合法权益,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的确之前已经确权过,所以连行政不作为都算不上)。  但具体分析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若张某仅仅是认为自己吃亏,仅仅要求原确认机构(县土地局)重新确认给自己,县土地的答复是没问题的,而且此答复本身并没有改变或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可能侵犯张某权益的行为是确权行为。)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可以认为是张某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要求同一行政机构进行重复作为,有权不理睬。)  第二:如果张某是想提出行政复议,而县土地管理局本身不是适格的复议机构,那县土地管理局应当告知其适格的复议机构,如果其不告知,县土地管理局的行为有违法(行政复议条例)之嫌,不过此行为的可诉性仍然较弱,向上级机构或同级政府管理监督机构投诉比较现实(应也可依此提出进行复议或诉讼期限实效的抗辩)。  此外,个人认为,即使土管局被动行政行为(依公民要求而作为,因张、李纠纷原属民事纠纷,房管局没有介入的必然义务和权力,直接民事起诉即可。)但一旦介入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就应该至少在土地确权时,至少在1992年7月的答复中,告知张某的申请复议权和期限的,而不管张某是否提出过此类咨询或要求。  3、1996年的答复,题目中没看到;  4、1996年的撤销行为,李某当然可诉;理由同第1点,此处的撤销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不过张某一般情形下是没有起诉资格的(也无需起诉),对1992年的确权行为的起诉,要看具体情况来定,比如原确权是否合法可能涉及损害赔偿问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3. 车牌号为京KB3986汽车的所有权人为李某,该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你的表述,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

行政法的案例 求助于各位!!!

行政机关这样执法是不合法的:1、能当场处罚但不能当场收缴2、处罚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3、使用暴力手段也是不正确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不赔偿或者不承认违法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次处的上级机关应该是联合执法的两个行政主体的共同上级机关----乡政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这道题目的案例分析怎么回答?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问: (1)该市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注:《律师法》未对发起人的年龄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2分) (2)市司法局在作出是否准予甲、乙、丙三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为什么?(2分) (3)《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19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决定。请问,市司法局在作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为什么?(2分) (4)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是否应当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为什么? (2分) (5)如果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决定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否需要赔偿甲、乙、丙三名律师的损失?为什么?(2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某区公安分局治安联防队员刘某在办公室发现正在等侯传唤的自己的仇人李某,

1、故意伤害2、不能要求国家赔偿。刘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的答案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根据教育法的授权,技工院校属于国家授权管理学生的事业单位,其作出的学籍处分行为属于具有行政性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于一切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技工学校在处分前,没有告知学生处分的内容、依据,且没有听取申辩,应当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责令技工学校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请教一道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题,谢谢.

这是根据民法题变造的吧?显得很乱且不是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违法合理行政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2020司法考试主观模拟题《行政法》-案例分析题【12.22】

一、案例分析题(本题28分) 案情: 为查明奥布大厦公用部分面积,2015年8月5日,奥布大厦业主委口员会向市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大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同年8月30日,市房管局以申请获取的信首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作出不予公开告知书。大厦业主委员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原告提供申请获取的材料。 问题: 1.大厦业主委员会应当如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分析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资格,并说明理由。 3.如果市房管局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不服其决定,须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该告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4.分析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如果被告败诉,法院应当如何作出判决? 请作答: 问题: 1.大厦业主委员会应当如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分析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资格,并说明理由。 3.如果市房管局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不服其决定,须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该告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4.分析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如果被告败诉,法院应当如何作出判决? 【参考答案】 1.大厦业主委员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市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市房管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大厦业主委员会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大厦业主委员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资格并无严格要求,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遭到拒绝的,都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3.不合法。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规定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申请作出的决定时,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相对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不适用复议前置制度。 4.本案为被告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市房管局应当对其拒绝提供大厦业主委员会申请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5.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大厦业主委员会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评分标准】 1.大厦业主委员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市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市房管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分)大厦业主委员会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3分) 2.大厦业主委员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分)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资格并无严格要求,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遭到拒绝的,都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3分) 3.不合法。(2分)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规定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申请作出的决定时,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分)因此,相对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不适用复议前置制度。(2分) 4.本案为被告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3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市房管局应当对其拒绝提供大厦业主委员会申请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5分)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6

裁决本身就意味着不是处罚。行政处罚是法院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或者部门所做出的带有惩罚性的处理决定,比如说罚款、降级、记过、开除等。至于建委对政府建筑作出的限期处理,因为你没有说明是什么样的处理决定,所以无法作答。不公平照字面理解,应该不会是行政处罚。

学校行政工作计划2021

   【篇一】学校行政工作计划2021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在工作中,紧紧把握“理论联系实际”这一主线,努力把知识用到工作实践当中,丰富阅历,扩展视野,使自己尽快地适应工作并成为优秀的工作者。积极参加公司的集体活动,认真学习规定的学习内容和篇目,坚持每周写工作总结,认真记录每天的工作内容,使自己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为自己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同时。正视自己的不足并积极补正,重点加强了电脑操作、传真机和复印机的使用,来访人员的接待等方面的训练,为更好完成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一年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坚持完成领导办公室的卫生清洁和物品管理工作。一如既往,坚持不懈,除极特殊原因外(时间变更、气候原因),基本完成了工作任务,尽量做到让领导满意。二是协助主任做好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完成领导每天布置的工作并努力做好,如文件的打印和复印,有关人员的来访,集体活动的安排和布置等。三是档案的.管理。完成了档案的整理工作并归档。工作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如打字速度慢、做事过于拘谨等,我已经努力克服并已初见效果,希望领导和同志们审查。   三、严于律己,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篇二】学校行政工作计划2021   行政工作虽然主要是做一些琐碎的小事,但是它也是学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行政工作没做好学校其他的工作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为了圆满完成学校行政工作做了一份计划:   一、指导思想:   本年度,学校行政办公室认真贯彻学校的各项措施,积极配合各部门工作,进一步提高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协调意识、全局意识、整合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为全校师生服务。   二、主要措施:   1、加强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行政办公室人员的综合素质,继续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让“有困难,找行政办公室”成为教师的共识。   2、明确职责,分工合作,不断增强整合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使行政办公室成为“坚持原则、又讲风格,服务周到、办事高效”的部门。   三、具体工作:   1、认真学习各种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文件精神,积极学习岗位职责,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保驾护航。   2、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控制校外人员进校,建立健全防火防盗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出入门登记制度、行政值日制度。   (2)坚持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安全工作方针。   (3)加强对学校要害部门的安全检查,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3、加强对外接待、内部协调,经常听取并及时反馈师生对学校管理的意见,为学校领导献计献策,为学校做出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4、及时收发文件,登记送阅率达100%。   5、加强学生接送车辆的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加强驾驶员的思想教育,遵守交通法则和交通规则,树立积极预防事故的责任感,建立严格的汽车安全检查制度,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竭诚为师生服务。   6、精心做好各种会议的安排,保证会议的顺利圆满召开。 【篇三】学校行政工作计划2021   一、指导思想   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实施素质教育为宗旨,以教书育人为中心,以搞好服务提供保障为目标,做好服务育人教育工作,积极有效地配合学校搞好教学工作和各项活动。   二、具体工作   1、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后勤人员要以学校的需要为己任,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做到自尊、自爱、自强、全心全意地为师生服务;认真学习先进的技术技能,初步掌握计算机的操作和使用,让每位后勤人员都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提高服务育人的质量。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在后勤工作的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方面加以探讨,充分调动后勤职工的积极性   2、根据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中的需求,及时购买教育、教学用品,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把节约放到工作的首位,以低廉的价格购得高质量物品,修旧利废,把节约每一分钱当作大事来抓;坚持合理开支的原则,抓好对新买物品的登记和发放工作;   3、加强对校产校具的管理,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及时作账务处理,对损坏的固定资产及时索赔;期初及时做好教室、专用教室、办公室和其他科室财产登记并签订手续,学期末做好这些财产的清查总结评比工作;加大对水电的管理力度,及时处理供电隐患和漏水现象,号召全校各个管理部门齐抓共管,节水节电,把浪费现象压到最低限度;做好校舍维修保养工作,重点是幼儿园屋面的翻修,争取在9月上旬完成;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对原有的花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及时进行锄草、浇水、施肥、修剪,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的校园,创造优美的育人环境。   4、协助校长室坚决执行市教育局、物价局文件,规范学校收费工作,做好各项费用的申报、审批、收交、结算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规定的财经纪律,为学校管好、用好钱;坚持一支笔审批,对重要开支,及时向校长汇报,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5、根据市教育局的要求,结合学校目前实际需要,完善校园网建设。租用太仓电信的web服务器、邮件服务器;对学校主页进行改版,充实内容,并增加教师、家长、学生的不同入口,安排有针对性地的内容;收集教师历年来制作的课件,放入学校的教学特色资源库,供其他教师借鉴研究;加强学校校园网的使用培训,不仅是专业教师的培训,还有领导和普通教师不同层面的培训。   6、加大对小卖部的管理力度,严禁过期变质食物在上述窗口销售,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卫生;对学校食堂进行科学管理,保证伙房人员严格操作规程,精工细做,做到饭菜卫生、多样、经济、实惠、规范,为部分家长解决好后顾之忧。   7、严格执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做好来人来车登记,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入内,进一步提高门卫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做到文明值班,礼貌待人,把门卫办成我校精神文明的窗口,树立好我校的形象;吸取兄弟学校和本校以往的教训,投保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财产综合险,防患于未然。   8、配合学校搞好本学期的各项教学工作活动,以及临时的应急工作;继续做好建校一百周年庆典的有关准备工作,协助工会搞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   9、利用暑期对校舍进行维护,对学生课桌椅、教师办公桌进行简易维修,对教学楼南楼木门进行油漆,确保秋季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篇四】学校行政工作计划2021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自身素质   (一)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   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xx大、xx届x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州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党建的首要政治任务。制定年度和月份党员理论学习计划,落实学习制度,计划每月采取网上学习方式,在支部QQ群进行思想交流、答疑解惑;每两月采取集中学习的形式,召开学习会、座谈会,学习党务知识;至少开展一次支部书记上党课学习活动,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增强党员理论学习的自觉性。   (二)积极开展各类教育活动   采取走出去的办法,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各类教育活动,提高学习教育效果。组织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爱国主义主题教育,增强党性观念;与汶川移动公司党支部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开展共建活动,增强党员先进性;组织开展党员志愿者活动,增强支部凝聚力,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   二、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   积极开展“五好党支部”创建工作,以“班子作用发挥好”、“基本制度落实好”、“党员队伍建设好”、“服务中心工作好”、“廉洁自律形象好”的要求对标推进支部建设。   (一)班子作用发挥好   1.党支部书记“双当双抓”。党支部书记既当好行政负责人抓好行政业务工作,又当好党支部负责人抓好建工作。坚持支部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不存在“两张皮”现象。党支部党建工作和支部所辖各处室年度业务目标考核均在本校排名前列。   2.党支部委员表率作用突出。组织、宣传、纪检等支部委员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群众信任,为党员、群众树立榜样,在“两学一做”和业务工作中表率作用突出,带头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3.党支部班子整体团结协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党支部班子是一个优势互补、敢于担当、团结奋进、开拓进取的坚强集体。党支部班子成员在本支部年度党内民主评议中满意率达90%以上。   (二)基本制度落实好   1.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按规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党支部书记每年讲党课不少于1次,党课质量高,做到内容贴近党员、贴近实际,具有较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党部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   2.严格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好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中的党员处室领导干部每年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不少于6次,讲党课不少于1次,与党员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   3.严格落实主题党日制度。结合实际确定活动主题和内容,坚持一月一主题,组织开展集中学习讨论、重温入党誓词、重走长征路、读红色经典书籍、党员志愿服务、参观党性教育基地、党的知识竞赛、党组织共建等健康向上的活动,增强主题党日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党员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4.严格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每年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党支部无不合格党员。   5.严格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坚持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党员,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采取多种方式为困难党员的家庭排忧解难。引导党员积极为州直机关党内帮扶资金筹集捐款。保持党支部与党员、党员与群众的密切联系,经常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大力推动党支部工作创新。在认真落实党支部建设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支部建设新思路新方法,认真总结提炼符合实际、具有实效的党支部工作法,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支部工作。   (三)党员队伍建设好   1.党员政治能力不断提高。教育引导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党员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和处理问题,自觉在全州工作大局下想问题、做工作,切实提高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党忠诚教育,引导党员落实“四个服从”、强化执行落实,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扎实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裂斗争,认真组织学习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引导党员严守反分维稳纪律规定,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   2.党员政治理论学习深入。组织党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章党规,认真学习领会州委稳州兴州的决策部署,党支部书记和委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不少于56学时,党员一般不少于32学时。认真执行“”的各项制度,引导党员始终践行初心、担当使命。   3.党员主体地位突出。党员能够认真履行义务,主体地位得到保障。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切实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4.党员先锋作用发挥明显。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深入开展共产党员示范行动,激励党员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带动机关工作人员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   5.党员带头弘扬时代新风。引导党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引导党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争做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   (四)服务中心工作好   1.业务工作成绩突出。聚焦加快建设“一州两区三家园”战略标,积极探索服务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的有效措施和途径,业务工作成效明显,经验做法操作性、实效性强,得到上级党组织肯定或上级表彰表扬。   2.支部服务成效明显。充分调动党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党员在制定、完善和执行相关政策中为民服务,组织党员服务中心、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成效明显。   3.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主动作为。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组织党员积极参加“三联共育”。   (五)廉洁自律形象好   1.作风建设持续有力。党员带头转作风、纠“四风”,作风专项   整治成效明显,基层减负举措全面落实,不存在“四风”问题。引导党员认真践行“四个当天”要求,树牢“说了就干、定了就办”意识,工作质量和效率大幅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用权,服务态好、服务质量高。   2.廉洁自律坚守底线。引导党员积极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自觉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省委、州委有关规定规范言行,既坚持理想信念的高线,又严守纪律规矩的底线,不存在党员违纪违法问题。   3.党内监督不断强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选人用人、评优评先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有效保证机关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支部管到人头的特点,把党员管住管好,让党员养成经常参加织生活的习惯和自觉,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荣誉感。   三、强化党员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严格党员发展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年内计划培养入党积极分子1名,支部要以谈心、谈话,建立帮教对子等多种形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将优秀的教师吸收到党的组织里来,为党组织注入生机和活力,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发挥党员的先进性作用   全面落实和实施《xx直机关全面推进党员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对支部党员全面落实“四讲四有”要求,遵守党纪法规、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参加学习教育、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量化标准、设定分值,对党员履职尽责和日常表现采取加分、减分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党员积分评选年度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引导广大党员铭记党员身份,凸显党员形象,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真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廉政建设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不定期在支部开展廉政教育,教育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自觉做师生表率,在工作中勇于牺牲个人利益,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结合案例说明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求行政法高手分析案例!在本案中,有几个行政法律关系?有几个行政主体?分别是谁?

  有两个行政法律关系:分别是“市物价管理局领取了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事中被土地管理局查处”。  有两个行政主体:分别是城市建设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

2009年证券市场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证券市场十大典型案例:1. 中国船舶涉嫌财务造假案2. 中石化腐败案3. 红塔创投董事长涉嫌贪污案4. 光大证券风险控制不力案5. 广发证券涉嫌违反证券法案6. 中国平安高管贪污案7. 华夏幸福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8. 东北证券信托运营不当案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泄露内幕信息案10. 中国铁矿石质押融资案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1. 北京“限外令”案2. 四川五指山旅游环保案3. 湖南污染破坏长江案4. 黄骅市建筑垃圾案5. 江苏花贻污染案6. 上海野生动物案7. 武汉公交公司招标案8. 河南万方水泥排污案9. 河南三门峡绿化工程闲置国有资产案10. 陕西丰庆煤矿事故案

行政法案例分析问题,满意给分,急!

1.A市政府发布红头档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他针对特定的明确的对象(全市各级各部门),而且A市政府发布红头档是一个整体的决定,该决定涉及的行为虽然有时间段,但该决定的执行是通过一次性行为完成的。2.B、C市有关部门出台的档是抽象行政行为。虽然是不合法的。但是他没有针对具体的对象,并且能够反复适用。(对经销啤酒的外地商,一律不办委批证)3.不具有, B、C市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叫其他行政规范性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不是行政立法。他无权直接为相对方设置权利和义务。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4.不合法。主体不合法包括引用法律不合法。行为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没有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10

裁决本身就意味着不是处罚。行政处罚是法院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或者部门所做出的带有惩罚性的处理决定,比如说罚款、降级、记过、开除等。至于建委对政府建筑作出的限期处理,因为你没有说明是什么样的处理决定,所以无法作答。不公平照字面理解,应该不会是行政处罚。

l两道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方面的

  五  (1)本案中乡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的,因此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2)乡政府根据其发布的文件,对38个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http://bbs.edu999.com/thread-46883-1-31.html  六  1、符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认为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批准马某建厨房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具备原告资格。  2、不该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几个行政法案例,现急需答案。是07、08年自考卷子上的

第一题 1.合理,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在救人特殊情况下做出一些必要的措施,本题就符合这种情形 2.C,因为A已经死去了,汽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C享有财产权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市公安局,因为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关,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第二题 1.合法,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处罚较大数额罚款可以公开听证。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举行。 2.不合法,应该提前7日通知。3.不能,行政诉讼以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第三题 1.B区“拆迁办”发布公告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为了执行市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是制定规章等抽象的行政行为,故是具体行政行为。 2.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本辖区内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至少5人以上,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即属于此,故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题 1.复议机关是甲市烟草专卖局。乙区的专卖局的上级机关为复议机关,故为甲市烟草专卖局。 2.不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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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乡政府的强制性摊派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县以上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对于县以上的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还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项监督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到国务院部门都是有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其他权利机关、政党、社团组织、企事业机构都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乡政府做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不具有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机构一般设在复议机关的法制部门里,如县的法制局,或者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从事复议工作。复议机构是内部机构,它的意见必须经过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后,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做出才是有效的。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费用是在本级财政列支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人身权,或者侵犯财产权(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的行为,可以要求赔偿。你要弄清楚行政机关侵害了你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如果单纯是参加学习班,或者所谓的不准探亲,回家,打电话。这又不是拘留,怎么会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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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公务行为,因为交警是以工作的身份进行处罚的,是属于公事行为,不是以私人身份所进行的活动!2.保持沉默的权力.申诉权3.就是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对交警部门的裁决还不满,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同给人民政府再请求行政复议,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又称诉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复议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有: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主管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4.法院当然有权变更公安交警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了.只要是行政部门做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就能依法处理!从第3点就已以经说得很明白了! 希望上面的回答可以帮到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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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通告》不属于行政法中可诉讼、可复议的范围。仅可提出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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