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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考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有什么区别啊。初试是全国统考吗,还是说初试的专业课也

1、如果想考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一般来说考试的初试和复试的区别是专业课考试范围(科目)不同,具体查看招生单位官网当年公布的【硕士专业目录】;考试的形式也不同,初试是笔试,复试则还有面试和外语口试。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属于学术型硕士,初试的专业课不是全国统考(专硕的法律硕士的初试是全国统考)。初试的专业课也是考的学校自主命题。公共课的政治和外语是全国统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行政法的界定 传统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以判例发展起来的。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控权论”),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传统行政法,实际以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平衡为本位,以防止行政权膨胀,越界侵害私人利益,应对其加以防范、限制为价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为基本原则。 部分行政法学者主张,现代行政法认同国家行政权的扩张(“赋权论”)或“平衡论”),认同行政法领域从国家行政扩充至公共行政,认同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的扩张,以使行政法与民法一样呈现边缘化、社会化趋势,对日新月异经济发展有更大的适用度、以使行政法学对当代社会生活有更强的解释力。 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认识不一,一般来说,前者较宽,后者较窄。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学者对行政法的认识也不一致。我们认为控权仍是最经典的行政法的核心与本体,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则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发生根本变化。 按照我国的通说,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于宽泛。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典行政法之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现代行政法学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和管欧都认为,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权的组织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产生并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即不是从行政法中分化出来的法,更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调整对象、理论依据、基本原则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为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协调、持续发展,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最主要和经常性地运用政府和其他行政主体的权力,因而,经济法与行政法在内容上有交叉,具有密切的相互联系性。

八年级上册地理书上的城市的简称还有行政中心有哪些?

北京市,京,北京。 天津市,津,天津。 河北省,冀,石家庄。山西省,晋,太原。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辽宁省,辽,沈阳。吉林省,吉,长春。 黑龙江省,黑,哈尔滨。 上海市,泸,上海。江苏省,苏,南京。 浙江省,浙,杭州。 安徽省,皖,合肥。福建省,闽(min),福州。 江西省,赣(gan),南昌。 山东省,鲁,济南。河南省,豫,郑州。 湖北省,鄂,武汉。 湖南省,湘,长沙。广东省,粤(yue),广州。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南宁。 海南省,琼(qiong),海口。重庆市,渝,重庆。 四川省,川或蜀,成都。 贵州省,贵或黔(qian),贵阳。云南省,云或滇(dian),昆明。 西藏自治区,藏,拉萨。 陕西省,陕或秦,西安。甘肃省,甘或陇(long),兰州。 青海省,青,西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银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乌鲁木齐。 香港特别行政区,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澳门。 台湾省,台,台北。

北京外国语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研分享?

北京外国语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研分享四月份的北京已经算得上是炎热了,去年现在的我在家感受久违春天的同时应该和大部分考研人一样,憧憬着未来也迷茫着当下。考完研总是感慨万千,有很多经验教训想说给旁人听,不能说我的经验教训适用于所有人,但还是希望能够给看到它的人一点点建议和动力。先介绍一下我的个人情况,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初试成绩总分370分+,其中专业课761卷120分+,专业课861卷110分+。一、关于考研择校可能每个法学生都有一个政法院校梦吧,最开始的我也是这样,了解了很久中国政法大学,最后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选择了北京外国语大学,我认为恰当的选择还是十分必要的,有时候不必因为心里的执念而咬着一个学校不放,当然选择这种事就是因人而异了。我当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离家近,因为本科已经在南方看过不一样的风景,想回北方啦,又机缘巧合通过一位师兄了解到北京外国语大学;其次就对各个院校的报录比做了比对,在各大高校的官网可以查到,政法类院校招的多,同时也报的多,985院校虽然招生少,但是报名的人也少,而且不同专业热度也不同,可以结合具体的院校专业进行考虑;最后选择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原因是,虽然它以理科见长,但是法学发展毫不逊色,通过阅读老师的论文就可以发现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学术氛围十分浓厚,一个学术作品不断更新的学院一定是发展着的,同时我个人更喜欢相对综合的学校,而且要大概了解和你竞争的人的水平,结合你自己的水平来评估你是否占优势。北京外国语大学初试考察的具体情况是:一共考八科,民法、商法(总论+公司法)、民诉、刑诉、刑法、宪法、法理、国际法(公法)。在没有具体了解考多少内容之前,不要根据前几年的分数线妄下定论,抱着北京外国语大学是理工科院校,法学好考的心态去选择,那你只会因为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而后知后觉,不得不说没有一所985是容易考的,初期同时着手八科心理压力真的很大,又不像法考那样可以跟着老师走,不是在劝退大家哈,我们在选择前总是要看到客观情况的。但是在没有试一试之前,也永远不要觉得不行,越努力越幸运,找到方法找到自己的学习节奏,你的潜力就是无限的。二、关于考研专业课专业课的复习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千万不要觉得英语政治学起来容易点就把专业课放在一边,要走出舒适区,每天给专业课留出一定的时间。我刚开始复习专业课总是在庞杂的资料中不知如何下手,因为在最开始的时候会觉得自己没有能力学习一本书,就会想是不是要跟着老师去学,这个时候就容易去找法考的资料,但是其实我认为法考和考研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法考更细,考研更深,所以如果本科就是法学,我认为没有必要找各种课来听(除非这一门当时几乎没学,比如我本科民诉学的很差,所以有听戴鹏老师的法考精讲课串一遍,这个看个人)。专业课学习我是分三步走的:第一步看书(对照讲义)梳理框架。讲义和书是相辅相成的,后期背诵用讲义比较方便,建议笔记做在讲义上。第一轮一般会感觉看了个寂寞,但是千万不要慌,不要怕慢,要坚持看完,量的积累很重要,过第二遍的时候你会发现第一遍的努力是有用的!可以稍微看的快一点,不要想你会一字一句读书,因为我之前就出现过一上午只翻了三页的情况,应对这种情况,应该制定计划积极执行,我之前就是很抵触做计划,觉得计划会限制我,如果没有完成会有罪恶感,但是没有计划真的会一直拖延,计划可以不那么详尽,但是一定要规定在几天之内看完哪几本书,否则就会像我一样直到10月才过完一轮(教训)。我认为第一轮看书一次看两科比较好,除了民法的其它科目应该控制在15天之内看两科,民法比较繁杂可以留多点时间,当然时间规划也是因人而异,重要的是找到自己的学习节奏。第二步先把真题标在讲义上,同时过第二轮讲义,进行背诵。真题很重要!通过真题了解北京外国语大学的重点,排除大部分非重点知识,与真题的知识点相关的知识点也要格外注意,前一年考某个点下一年可能就会考与它相关的一个点。我认为第二轮可以进行背诵了,背诵是理解的过程,不要觉得早,主要是对第一轮框架的记忆和重点知识的记忆,这时候你会发现有了框架有了重点其实学起来比第一遍轻松很多。但是不得不说这一轮也是机械的记忆,而且克服背诵障碍是件比较困难的事,因为你习惯了书本知识输入,这时候又要走出舒适区了,逼自己去记忆,只有你背诵过的知识才能真正理解并内化为自己的知识。第三步看论文进行提升。我觉得光背诵知识点是很枯燥的,参考用书上可能没有讲争议点或者讲了没有仔细说明,这时候可以根据历年真题中的知识点,找相关的论文进行提升学习,论文的选择可以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各位老师的也可以是别的老师的,可以看多几篇自己梳理一个论述题思路,拓展一些争议点,会让你的答案更漂亮。我觉得看论文不是没学会走就学想跑,关于一个知识的一篇论文看下来你会发现豁然开朗,可能之前你还在苦苦背一个名词的解释,看完论文会发现你真正理解了这个名词,并且知道了更多与之相关的知识,刚开始看可能觉得困难,但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可以先看论文的摘要及整篇框架,再找到自己想了解的部分重点阅读,读论文也不是要一字一句都读明白,那样太浪费时间,要尽快找到自己想获取的知识进行阅读。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读论文要做笔记,梳理自己的框架,以备论述题作答。这三大步之后就是不断重复看讲义和笔记进行记忆了,有多少时间就看多少遍,不必拘泥于遍数,前面提到我10月才看完一轮,不算背诵过程中的复盘,我真正全部过一遍的只有五次,就是三大步之后只看了两遍,有一遍还是考前抱佛脚。当然大家不要学我,但是不要用遍数来给自己徒增焦虑,看了几遍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真正学到多少。考前一定要进行一次模拟!我当时时间不太充足,只是自己找了重点的名词解释和简答进行了模拟,论述就大概抄写,看了看答题的布局,虽然只是进行了一次不完全模拟,但是考场上不至于无从下手,如果大家时间充裕,还是建议多模拟几次,因为背过不一定能写出来,每一个舒适区都要走出来。三、关于考研英语英语就谈谈我的教训吧,毕竟只有60分+的成绩。第一点,英语单词真的十分重要,我虽然专业课进度慢,但是前期一直有边背单词边做阅读,用艾宾浩斯记忆法坚持背完了新东方的单词书,阅读第一遍时是近十年的真题每天一篇,逐字翻译,能明显感觉越做越顺手,后期因为要赶专业课进度,英语又得准备完型、新题型、作文这些,就没有坚持背单词了,也明显感觉越做越差劲,一定要坚持背单词!我的第二个教训是,英语2021年的真题留着模拟,不要先做,模拟的时候要严格把控时间。我刚开始把2020年的真题做了,之后模拟也是用这套,但是肯定是有记忆的,所以做的很顺手,给我一种考场上时间足够的错觉,导致最后三十分钟还剩完型、新题型和翻译,太慌张以至于一题都没做好,时间掌握真的很重要!四、关于考研政治考研政治我觉得不需要开始得太早。我用的是肖秀荣老师的精讲,听了徐涛老师的课,从7月份开始听的,听政治课极度舒适,导致都不想看专业课,再次提醒专业课很重要哈哈哈。听完课就可以做选择题,1000题我认为是不需要过两遍的,感觉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因为政治选择大部分考的是热点,做一遍1000题巩固一下基础知识就好了。重要的是后期肖四、徐八、腿四的选择题。背诵的话推荐腿姐的背诵笔记,可以配套她在喜马拉雅的带背,很多知识点形象很多。有时间也可以听听技巧课,对做选择题有一定的帮助。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把后期肖四、徐八、腿四的选择题的错题进行错题整理,我在考前看错题整理有看中选择题。大题部分每年情况可能不一样,2021年有肖4的大题足够了,她的带背很有逻辑,可以在几天内跟着她背完肖4。五、备考攻略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和概念辨析是较为简单和不应该丢分的题目,通过对于课本知识的掌握和记忆就可以了,也是对于报考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考生最基本的要求。学习一个名词时注意是否有与该名词有相近意思的名词,如果有,自己就要总结和归纳,对于书上明确指出的两个概念或者制度之间的区别,就需要重点掌握,既然书都特意说明两者之间的区别,证明两者之间的易混淆性和这个知识点的重要性; 这个题型民事诉讼法部分每年都会考察,因为大多答案在教材里,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吃透教材。论述题论述题则是综合性的表达,需要整体性的知识框架,对应试者要求很高的,需要很强的知识储备和对该知识点很熟悉以及做到精炼的总结,这些通常是需要看论文和专著以及热点案件的。这些内容可大可小,要求应试者既要面面俱到又要恰到好处,写得太少,得分不高,写得太多,其他题目则没有时间。刑法出题大多是问答题,书本上可以找到答案。对于简答题的复习,大家特别注意书本目录中一个知识点下又有几个小目录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往往是简答题和论述题的出题处,然后按照那个目录框架结构进行复习和记忆目录框架以及重要知识点,回答时再根据这些点展开就可以了。在对于这一类型题型进行复习时注意第一比较容易,只需反复理解背诵。第二多做真题,有重复考的题。第三不常考的案例题还是要准备,可以做司考题。第四常见的一些罪名要掌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考察是法学考试的一个趋势,很多学校案例分析题分值比重在明显的增加。答题主要是先理论定性质,然后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条进行分析、最后的而出结论。此类型题主要考察大家对于知识理论的而应用能力和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条文的熟悉度,民法以及刑法都会考察到这类题目,在复习时注意第一,要注重平时的积累,多思考。第二,除了规定的参考书外,还要参考一些其他的书。在学习中,不要因为理论性强就放弃,它也有好的一面,掌握了理论思路会清晰,后面复习也省力。所以说,理论知识和法条熟悉是做该题的基础,逻辑分析能力是做该题的关键,答题技巧是加分点。法条分析民法与宪法、行政法都会考察法条分析,此类题有固定的答题模式,主要是在于法条众多,每年热点条文各部门法加起来也很多,掌握起来不怎么容易,要求也很高,主要从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条文涉及的相关法学理论知识这几个方面回答。在复习的过程中,盛世清北建议大家依照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条文涉及的相关法学理论知识这四个方面准备和做笔记、重点掌握热点和重要条文、有剩余时间再掌握其他的条文。最后,既然报考了法学类的专业,其学习就离不开背诵,但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用笔来记录背诵内容或者是记笔记都是考研过程中非常有必要的一步,以书的目录为课题,看教材和论文以及专著总结出该知识点所涉及的知识点,形成自己的笔记,特别是对于后期冲刺阶段,好的笔记往往会让你复习起来得心应手和事半功倍,记笔记和默写过程中能够再次熟悉知识点,能够内化知识点。所以对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考生来说,一定要动笔,哪怕只是几个关键词,只要达到让我们看到笔记上的关键词和知识框架,该知识点的所有知识点就能相应回忆起就好。六、关于考研心态拒绝焦虑。焦虑是最没用的,如果觉得焦虑就马上找到问题解决问题,制定计划执行计划,让自己充实起来之后是没空焦虑的。不要攀比。北京外国语大学八科内容比较多,可能跟你一起复习的研友过第二轮时你第一轮还有一大半,这时候难免会慌,大可不必,你不是和他竞争,你是和同样考北京外国语大学的人竞争,只要你有自己的计划,按部就班完成就可以的!不要怕晚。只要开始了什么时候都不晚,我去年很早开始准备但是疫情在家状态很差,所以拖拖拉拉九月份回学校才找到学习状态,十月才看完一轮书,但是坚持下来了,努力就会有回报的,不要总想是不是来不及了,这才4月份!当然别因为时间早就拖延!最后祝各位师弟师妹努力都有回报!考研这一年可能会很难,大家表面上丧里丧气,但是暗地里都在加油,有梦想就别说累,下定决心的人没有不可能的,未来可期!

行政管理与行政法学的区别

两个都是理论性很强的专业。行政法专业偏向于法律性科目,而行政管理是偏向于管理性。我也是考行政管理的,专业课主要就是公共行政学和管理学

下列关于我国行政法学特殊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

下列关于我国行政法学特殊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B.国际条约、惯例是一般法源 C.宪法是特殊法源 D.判例是行政法重要特殊法源 E.软法规范也是一种特殊法源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DE 【答案解析】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法律解释为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P51) 本题知识点:行政法的概念,     

上海自考行政法学科目有哪些考试重点?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 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山西自考行政法学科目有哪些考试重点?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 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行政法学辨析题是否凡是与行政有关的法都是行政法

不是,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由此确立行政法的原则、原理和理论体系。

什么是行政法?什么是行政法学?二者有什么区别?

宪法与行政法学考研冷门吗

也不算冷门,只是以后工作的话比较受局限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外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概括和归纳。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发展状况,我们认为应当特别强调以下两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4项子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法律保留原则。指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前者如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后者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3)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否则不得行使。(4)责任政府原则。指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等,也包括国家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责任和引咎辞职责任等。

简述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外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答案】:在二战后的50年内,国外行政法学主要表现出下述发展趋势:(1)特别重视行政程序。战后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陆续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学界对此非常重视,许多学者将之作为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认为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是现代行政法的两大支柱。(2)注重公民对行政管理的直接参与。战前行政法学者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对责任政府和控制行政权的研究上,战后由于议会政治的缺陷日益突出以及“行政国”、“福利国”的兴起,行政法学开始转而关注行政过程的民主化,强调公民直接参与管理。例如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和制定规章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建议等。(3)注重政务公开。战后,许多西方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务公开和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法律,如《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等。西方行政学者将之称为“新行政法”,并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对这些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4)随着现代行政管理理论与法学理论的发展,经济分析方法应运而生,西方行政法学者对之也予以了极大的重视,将之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新的思维方式。(5)比较研究风气日盛,各国行政法制度都注重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6)公法与私法呈现融合趋势,过去存在的公、私法的截然分立现已不明显。(7)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的行政技术兴起也引发了行政法学界的广泛注意。

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什么方向好

一级学科:0301 法学二级学科: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浙江大学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武汉大学

自考行政法学难不难?

自考行政法学不难,考生在复习时注意理解记忆,多做习题,还是可以的考过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书技巧 第1步,粗看 买好教材后,先细看目录,分析各章节之间是什么联系,是总分总,还是总分分。目录如同骨架,先看清看全它,判别它是青蛙,还是恐龙。接着按章节翻看,弄清难易点各在何处,其大致比例如何。容易的,理解就行了;难的,先放一下,下一轮再看。 粗翻过程约40分钟,应略知这骨架哪儿是长耳朵的,哪儿是长尾巴的。 第2步,精看 粗看过后,大致印象有了,该精看了。从头到尾,一字不漏地看完。关键地方作标记,不懂的地方再放一下(注意:特指无承上启下作用的内容。若是无此内容就看不懂下问的,就必须硬着头皮去看)。精看好比把血肉填到骨架上。针对自考的特点,我一般不看大纲,因为我整本书都看了,把大纲的内容圈在了“缸”里——考试不就是缸里捞鱼捉虾吗。时间太紧时,我才看大纲挑重点。 第3步,笔看 精看后就要笔看,还是地毯式的轰炸。把该背该记的全部划下来,不理解的努力理解,该计算的赶紧掌握,并适当做点往年试卷。这时候脑子对整本书的脉络应当非常了解了,只是东西记不全罢了,这不着急,有时间背的。这一阶段好比把皮肤覆盖上,基本定下型来,只不过皮肤不怎么光滑。 第4步,记看 笔看一两天后便是记看。不必那么细的看了,赶紧记住那些有笔划的。到这一步,90%以上的内容应该基本记住了。记看就是把皮肤化装好并披上衣服——快要“成仙”了。 第5步,挑看 考试前一两天进行挑看。挑一些非常重要的东西(如何判别,一靠大纲,二靠往年试卷,三靠感觉)牢记,牢记,再牢记。这时看书已经到“越看越薄”的境界了,也就是给衣服系好了纽扣——恭喜你,你肯定及格了,如果还想考得更好,请看下一步。 第6步,乱看。 利用考试前40分钟时间把整本书再过滤一遍,记不熟的内容再加深印象。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10年司法考试必备之《行政法》讲义(四)

2010年司法考试必备之《行政法》讲义(四)   第四章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初创阶段(1949-1957年)   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开始生长和发展的时期,是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的初级阶段。这个时期,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方式和责任。同时,国家还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机关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事务,以及人、财、物各个领域管理的权限及管理方式。1949年10月至1956年12月,国家共颁布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829项。这个时期,国家还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和公民控告政法英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制度。   二、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年)   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发展缓慢、徘徊、停滞和倒退的时期。其中“*”十年,行政法制更是历经磨难和备受摧残。   三、重建和反展阶段(1978-1989年)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是中国行政法制重建和走向发展的新时期。这期间,最主要的工作有五项:   (一)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制定新宪法,确定行政法制的宗旨和发展方向   (三)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   (四)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建立行政司法制度,保障公正行政   四、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   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现在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由过去主要执行管理职能的模式向现在既具管理职能,又具控权职能的模式转化。这主要体现为六个方面:   (一)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四)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   (五)制定《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健全行政程序法制,加强对行政权行使过程的监督和制约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史前阶段”(1949-1978)   新中国成立后30年中,行政法学在我国学科分类目录上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行政法学学科并未建立起来。   二、创建阶段(1978-1985)   1983年出版的、王岷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是我国第一本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已在我国全面展开,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   三、全面发展阶段(1985-1989)   1985年以后,行政法学迅速在全国发展起来,就行政法著述来说,已达几十种之多,既有教科书,又有专著;既有研究中国行政法的著作,又有研究外国行政法的著作;既有行政法英杰政法的论著,又有译著,更有大量的论文、译文。   四、深入发展和学术流派逐步形成阶段(1989-)   1989年以后,我国行政法学深入发展,主要体现在质上,体现在深度上。这主要体现在:专题性研究成果大批涌现;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在行政法学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行政法学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若干学术流派出现。   第三节 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   一、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形成及其历史背景   行政法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对于行政法应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如何配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构成怎样的法的秩序,行政法学者有不同的主张、观点、理论,逐渐形成了行政法学的各种流派。其中主要的、较有影响的流派有三个,即控权论学派、管理论学派和平衡论学派。   控权论学说主要在英美国家流行。   管理论学说主要在原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流行。   平衡论创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罗豪才教授等提出。之后,平衡论学说在中国一直在不断发展、完善,9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行政法学界占主导地位,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平衡论持有异议,有些学者仍然主张新控权论或新管理论。   二、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基本观点   (一)控权论的基本观点   1、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   3、控权论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4、行政法的主要手段有两个: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二)管理论的基本观点   1、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   3、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原则,并且以坚持******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等作为最重要的管理原则。   4、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命令——服从关系,从而行政法的手段主要是强制和命令性的。   (三)平衡论的基本观点   1、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政法英杰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3、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但对依法行政的内涵应予以新的解释。   4、平衡论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即在必要的场合运用命令、强制手段,同时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控权论的基本观点。   2、简述管理论的基本观点。   3、简述平衡论的基本观点。   4、试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社会背景。

我是行政管理专业,如果我考行政法学是跨专业吗?行政法是可以在检察院工作吗?主要是干什么?

根据全国考办函《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处理考委[2013]3号文件要求停考“民法原理与实务”等10门课程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5年,将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00923,7学分)调整为行政法学(00261,5学分),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总学分调整为69学分。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告知考生,做好课程考试准备工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  D) 4-60A.民主集中制 B.集体负责制C.合议制 D.首长负责制2.下列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是(B  ) 10-197A.行政确认 B.行政给付C.行政复议 D.行政征收3.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种权属纠纷解决方式属于(B  ) 15-266A.行政调解 B.行政裁决C.行政仲裁 D.行政处分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是(  A) 29-538A.10日 B.15日C.30日 D.60日5.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C  ) 9-151A.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解释或裁决 B.部委作出解释或裁决C.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D.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或裁决6.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B  ) 28-503A.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B.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成立C.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D.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7.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C  ) 17-294A.变更 B.重做C.撤销 D.维持8.在我国,行政监察的对象是( C) 20-340A.公民、法人和组织 B.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D.涉嫌违法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9.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 B) 6-99A.开除 B.辞退C.惩戒 D.调离10.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是( B) 21-369A.30日内 B.60日内C.90日内 D.180日内11.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  B ) 24-440A.检察监督原则 B.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C.司法审查原则 D.独立审判原则12.行政补偿的产生是因为(  A) 23-403A.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 B.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C.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 D.过错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13.在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C) 2-31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D.各部委1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是指(C  ) 13-233A.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B.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D.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5.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 C) 31-564A.行政许可显失公正 B.行政裁决显失公正C.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D.行政强制显失公正16.在下列情形中,应列入行政赔偿范围的是(B  ) 22-377A.某高压电设置不当致人死亡 B.某公安机关将某人错误拘捕10天C.某镇政府征收500亩农田 D.某执法人员执法中将小商贩打伤17.对行政裁判案件的执行,原则上由(C  ) 32-585A.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B.中级人民法院受理C.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D.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18.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 A) 16-276A.优益权 B.受偿权C.豁免权 D.处置权19.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B  ) 19-326A.改变 B.撤销C.改变和撤销 D.确认无效20.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其一审管辖法院是(B ) 26-474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 D.专门人民法院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行政关系主要包括( ACBE ) 1-8A.行政管理关系 B.企业、法人等组织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C.内部行政关系 D.行政法制监督关系E.行政救济关系22.在受到执法人员的不利处理时,行政相对人享有(ADE ) 7-107A.陈述申辩权 B.知情权C.拒绝处分权 D.申诉权E.请求赔偿权23.下列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有( ACD ) 25-449A.行政处分 B.行政处罚C.行政调解 D.行政仲裁E.行政合同24.在我国,间接行政强制的种类有(CD ) 14-250A.警告 B.罚金C.执行罚 D.代执行E.抵缴25.关于行政许可,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B ) 11-201A.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B.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要符合比例原则D.任何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E.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自主转让26.行政行为的特征有( ABCDE ) 8-111A.服务性 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 D.单方性E.强制性27.行政救济的种类有( ABCDE ) 18-310A.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C.行政赔偿 D.行政补偿E.信访制度28.在我国行政征收的类型有( AB ) 12-219A.税收 B.排污费C.机场建设费 D.五险一金E.滞纳金29.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ABCDE ) 9-147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较大市人民政府E.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30.当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法人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他们的法律地位体现为( ABC ) 5-83A.具有与行政主体相同的法律地位B.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C.对其所行使的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D.在不行使行政职能时也享有行政权E.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行政法学求答案

答案:一、支付赔偿金二、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2、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宣告予以维持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的判决必须具备以下的法定条件: ① 被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② 被诉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③ 被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程序。3、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对称。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内容、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活动所涉及的社会情况纷繁复杂,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得再详细也无法穷尽,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自由裁量的权力,,才能有效地行使其行政职能。4、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5、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身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三、1、不对。行政奖励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利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对。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而非依职权主动为之的行政行为。3、不对。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超越受委托权限,给行政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委托行政机关。4、对四、1、二审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此案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二审法院。2、撤销被告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的嫖娼行为已经超过2年才被发现,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五、论述题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④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 ⑤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行政法学中什么是绿灯理论

  朋友,绿灯理论是行政管理理论的一种分类方式.现行的理论还有红灯理论.我们可以从二者区别中来认识绿灯理论:  红灯和绿灯模式的差异  首先,在基础概念方面,“红灯理论认为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裁判和控制,红灯理论明显不愿意直接触及政策和是非曲直问题”,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对于政府来说,法律是外生变量。在绿灯理论家看来,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的法”,它通常是由政府制定的、借以达到政策目标的工具,法律与行政互为一体。  其次,法律观念的差异还体现在程序方面。红灯模式简单地把行政与司法进行类比,认为行政过程在本质上与司法相同,都是将普遍性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过程,即所谓执法。司法程序的特征是两造对抗、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将这些特征移植到行政程序会造成许多误解。行政程序的当事人表面上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实际是不特定的利害相关人,以夫妻在家看黄碟案为例,红灯理论认为本案的当事人是警察机关(行政主体)与诊所夫妻(行政相对人),绿灯理论则认为是观看黄碟的夫妻(特定的个体)和反对看黄碟的邻居(不特定的群体)。红灯理论认为行政程序的实体目标是适用法律,绿灯理论认为行政行为具有自主性,并不必然以适用法律为目的。红灯理论认为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存在的案件事实,非常遗憾,行政行为却是面向未来的,“现如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无法避免地被认为在本质上是一个立法过程:对受行政政策影响的各种私人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主张进行调节的过程。”确实有一些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是将普遍性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已经发生的事实,但本质上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政策,而政策的实质是确立并实施某种(将来)目标。通过这些技术性分析可以看到,红灯理论是一种“外行”的行政法理论,它对行政法的基本问题缺乏理解,总是试图将行政法套在民法的思维定式中去;只有绿灯理论才是真正属于行政法的专门知识。  第三,红灯理论借助于法院实施控制,绿灯理论则寄希望于政治程序。这里需要交待一下,绿灯理论所重视的“政治”程序和红灯理论所理解的内阁责任制并非同类的概念,它是指行政法层面的政治,而不是宪法层面的政治,准确地讲,绿灯理论倚重的是“行政”程序,如议会监察专员、层级监督、行政复议、审计、政绩考核,等等。  第四,两种模式的方法论也是针锋相对的。“红灯理论与实证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关联,而我们发现许多绿灯理论家支持‘现实主义"与‘功能主义"法学”。实证主义和形式主义法学起源于民法思维,现实主义和功能主义则属于公法思维,可惜现实主义法学的支持者大都缺乏自知之明。由于政策是面向未来的,在法律事实尚未发生的时候,法律规则也是无法适用的,因此,对于行政官员来说,他需要“适用”的法律尚不存在,而需要他自己去“制定”,因此,法律在本质上不过是对行政官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如果说戴雪以私法取代公法,红灯理论以私法观念阐释公法,那么现实主义法学就是以公法观念阐释私法(司法)。  第五,相比较而言,红灯模式虽然以控制行政权力为目标,然而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却远较绿灯模式为低,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与行政的隔膜,以及法院对行政事务的外行。对于技术性或政策性很强的行政领域,红灯模式几乎没有控制能力,甚至从没意识到这些领域应当受到控制,比如教育管理和学位发放。绿灯理论家专注行政过程,熟悉政策的运作:“法律界人士的注意力集中在程序上,而政策分析者寻求的却是政府行为的原因和结果,以弄清楚其如何改进”,因此在权力制约方面比红灯模式更为有力。以司法审查标准为例,红灯模式的审查强度局限于“法律问题”,绿灯模式却会深入到政策领域,“比例原则在两个方面比温斯伯里标准走得更远:首先,它可能以行动方案对实现立法者的目标来说不成比例为理由阻挡它而彻底结束;其次,比例原则公开将进行衡量的权力转给法院,因而向实体审查发展。”温斯伯里合理性标准是纯司法性的原则,因而不象比例原则那样能够干预政策问题。坚持法律与政治(行政)的相互分离,使“控权论”反而不如“管理论”更能够控制权力,这不能不说是个人主义法学方法的遗憾。  最后,在价值取向方面,红灯理论家基本上是个人主义者,对公共事物抱有敌意;绿灯理论家大都同情社会主义,希望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与红灯理论严格区分法律与政治的作法截然不同,“功能主义风格不是把法律当作一种与政制完全不同的东西,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作为政制机器的一部分的工具”。红灯理论把行政看作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坏的东西,绿灯理论则把行政看作是公共服务,是为社会谋福利。  两种模式体现着效率与公平、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以及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矛盾。红灯理论把绿灯模式视为专制主义,根本原因是以民法思维理解行政法,这也是所有偏见产生的根源:以某种与对象不符的理论假设来描述对象。  虽然绿灯理论更能反映行政法的独特性,但红灯理论扎根于最普遍的法治主义原则,因此未来的行政法学,必将是综合红绿灯两种模式的黄灯理论。

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

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   行政过程是指一系列连续的作用,是指一系列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构成的复合的、连锁的行政作用的组合所形成的过程。任何一个完整的行政活动都是复杂的连续过程,由若干环节或步骤组成并分段进行。   【摘要】 传统的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以及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连续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并不十分关心,注重以静态、定点的方法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由于现实行政具有作为过程的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行政行为概念在考察现实行政时存在着局限性、静态性等缺陷。因此,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引进“行政过程”的概念,以为了实现同一行政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所构成的“行政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并着眼于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以及同一行为内部的各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法律规范与控制。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行为;行政过程   【正文】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往往针对相对人实施各种活动,例如命令、征收、征用、许可、处罚、强制执行等,这些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呈现为各种样态。为了对这些形式各异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法学上的研究,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板,结合行政法作为公法的特点,创造了行政法学中所特有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以该概念为核心,围绕着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内容、成立、生效、消灭、附款、效力、瑕疵、裁量等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即行政行为理论,进而形成整个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行政法学大体移植了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例如,制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就是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内容等理论为基础的,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瑕疵、裁量等理论为基础而制定的。可见,行政行为概念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现实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机关运用的行政手段的多样化,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的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问题;同时,在现实行政中各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而传统行政法学将其割裂为各个单独的行政行为分别进行考察的方法却忽视了这些行为之间的关联。针对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上述缺陷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点,本文立足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提倡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并赋予其行政法学上的意义,以此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   一、传统“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行政的过程性特征的要求   在现实的行政中,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连续作出一系列的行为,从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即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点。但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从行政过程中选择出若干典型的或主要的行为定位为“行政行为”,并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别进行考察,而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但现实行政过程具有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对此,行政行为的概念并不能完成应对行政过程的这些特性对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提出的要求。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   行政行为的概念在19世纪后期形成于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的行政法学中,当时的行政法学者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式,将属于公法领域的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以一个统一的概念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的考察,这个概念就是“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必须适用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法律,即行政法,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法学在此基础上,以该概念为中心,形成了有关行政行为的定型化、效力论、附款论、瑕疵论等较为系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为我们从法学的角度考察现实行政过程并加以法律的规范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法学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规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法律要件,并要求行政机关在现实行政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这些要件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违反其中某一法律要件的行为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确认其违法性,进而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可见,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在方法论上来看,行政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行为概念促使行政法独立于私法,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得以成立的关键。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行使公权力而作出的行为,与平等主体之间作出的私法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权力性、单方性等特征以及公定力等特殊效力,因此,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也必须不同于调整私法行为的法律,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之所以独立于私法而成立的理论依据。其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作为行政法学考察工具的意义。行政行为的概念具有“对行政活动的横向认识与有关行政活动的总则性规律的探讨的功能”。[1]现实行政中的行政活动复杂多样,在行政法学对于现实行政活动进行研究或者法律对于行政活动进行规范时,必须借助分类的方法,从现实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考察各类行政活动的特性、内容、要件、效力等,分别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可见,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考察现实行政活动的必要工具。再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作用。传统行政法学以作为行政过程结果的行政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以此来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围绕着行政行为将行政法学体系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法(行政行80为的行使)、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监督及救济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对被行政行为侵害者的救济)四部分,其中具有权力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的行政行为成为了连接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最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诉讼上具有概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作为撤销诉讼与无效确认诉讼的理论基础的意义。例如,从公定力理论来看,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从行政诉讼制度来看,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提起确认诉讼,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这两种诉讼类型以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为基础。此外,在一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往往以行政行为的概念来概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也规定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暨南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经验分享?

暨南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经验分享四月份的广州已经算得上是炎热了,去年现在的我在家感受久违春天的同时应该和大部分考研人一样,憧憬着未来也迷茫着当下。考完研总是感慨万千,有很多经验教训想说给旁人听,不能说我的经验教训适用于所有人,但还是希望能够给看到它的人一点点建议和动力。先介绍一下我的个人情况,暨南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初试成绩总分370分+,其中专业课761卷120分+,专业课861卷110分+。一、关于考研择校可能每个法学生都有一个政法院校梦吧,最开始的我也是这样,了解了很久中国政法大学,最后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选择了暨南大学,我认为恰当的选择还是十分必要的,有时候不必因为心里的执念而咬着一个学校不放,当然选择这种事就是因人而异了。我当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离家近,因为本科已经在南方看过不一样的风景,想回北方啦,又机缘巧合通过一位师兄了解到暨南大学。其次就对各个院校的报录比做了比对,在各大高校的官网可以查到,政法类院校招的多,同时也报的多,985院校虽然招生少,但是报名的人也少,而且不同专业热度也不同,可以结合具体的院校专业进行考虑;最后选择暨南大学的原因是,虽然它以理科见长,但是法学发展毫不逊色,通过阅读老师的论文就可以发现暨南大学法学院的学术氛围十分浓厚,一个学术作品不断更新的学院一定是发展着的,同时我个人更喜欢相对综合的学校,而且要大概了解和你竞争的人的水平,结合你自己的水平来评估你是否占优势。暨南大学初试考察的具体情况是:一共考八科,民法、商法(总论+公司法)、民诉、刑诉、刑法、宪法、法理、国际法(公法)。在没有具体了解考多少内容之前,不要根据前几年的分数线妄下定论,抱着暨南大学是理工科院校,法学好考的心态去选择,那你只会因为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而后知后觉,不得不说没有一所985是容易考的,初期同时着手八科心理压力真的很大,又不像法考那样可以跟着老师走,不是在劝退大家哈,我们在选择前总是要看到客观情况的。但是在没有试一试之前,也永远不要觉得不行,越努力越幸运,找到方法找到自己的学习节奏,你的潜力就是无限的。二、备考心得:一个好的法学学习者,知识方面需要力争全面了解,即使不能全面了解,也要具有全面看待问题的视野,不能局限自己所研究的部门法和自己的法律小世界里,更要有一颗事事关心的心,法律源于生活,学习理论的我们更应该回到生活,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这样学习法律才不忘初心,回归法律本来的模样。三、关于考研专业课专业课的复习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千万不要觉得英语政治学起来容易点就把专业课放在一边,要走出舒适区,每天给专业课留出一定的时间。我刚开始复习专业课总是在庞杂的资料中不知如何下手,因为在最开始的时候会觉得自己没有能力学习一本书,就会想是不是要跟着老师去学,这个时候就容易去找法考的资料,但是其实我认为法考和考研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法考更细,考研更深,所以如果本科就是法学,我认为没有必要找各种课来听(除非这一门当时几乎没学,比如我本科民诉学的很差,所以有听戴鹏老师的法考精讲课串一遍,这个看个人)。专业课学习我是分三步走的:第一步看书(对照讲义)梳理框架。讲义和书是相辅相成的,后期背诵用讲义比较方便,建议笔记做在讲义上。第一轮一般会感觉看了个寂寞,但是千万不要慌,不要怕慢,要坚持看完,量的积累很重要,过第二遍的时候你会发现第一遍的努力是有用的!可以稍微看的快一点,不要想你会一字一句读书,因为我之前就出现过一上午只翻了三页的情况,应对这种情况,应该制定计划积极执行,我之前就是很抵触做计划,觉得计划会限制我,如果没有完成会有罪恶感,但是没有计划真的会一直拖延,计划可以不那么详尽,但是一定要规定在几天之内看完哪几本书,否则就会像我一样直到10月才过完一轮(血的教训)。我认为第一轮看书一次看两科比较好,除了民法的其它科目应该控制在15天之内看两科,民法比较繁杂可以留多点时间,当然时间规划也是因人而异,重要的是找到自己的学习节奏。第二步先把真题标在讲义上,同时过第二轮讲义,进行背诵。真题很重要!通过真题了解暨南大学的重点,排除大部分非重点知识,与真题的知识点相关的知识点也要格外注意,前一年考某个点下一年可能就会考与它相关的一个点。我认为第二轮可以进行背诵了,背诵是理解的过程,不要觉得早,主要是对第一轮框架的记忆和重点知识的记忆,这时候你会发现有了框架有了重点其实学起来比第一遍轻松很多。但是不得不说这一轮也是机械的记忆,而且克服背诵障碍是件比较困难的事,因为你习惯了书本知识输入,这时候又要走出舒适区了,逼自己去记忆,只有你背诵过的知识才能真正理解并内化为自己的知识。第三步看论文进行提升。我觉得光背诵知识点是很枯燥的,参考用书上可能没有讲争议点或者讲了没有仔细说明,这时候可以根据历年真题中的知识点,找相关的论文进行提升学习,论文的选择可以是暨南大学各位老师的也可以是别的老师的,可以看多几篇自己梳理一个论述题思路,拓展一些争议点,会让你的答案更漂亮。我觉得看论文不是没学会走就学想跑,关于一个知识的一篇论文看下来你会发现豁然开朗,可能之前你还在苦苦背一个名词的解释,看完论文会发现你真正理解了这个名词,并且知道了更多与之相关的知识,刚开始看可能觉得困难,但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可以先看论文的摘要及整篇框架,再找到自己想了解的部分重点阅读,读论文也不是要一字一句都读明白,那样太浪费时间,要尽快找到自己想获取的知识进行阅读。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读论文要做笔记,梳理自己的框架,以备论述题作答。这三大步之后就是不断重复看讲义和笔记进行记忆了,有多少时间就看多少遍,不必拘泥于遍数,前面提到我10月才看完一轮,不算背诵过程中的复盘,我真正全部过一遍的只有五次,就是三大步之后只看了两遍,有一遍还是考前抱佛脚。当然大家不要学我,但是不要用遍数来给自己徒增焦虑,看了几遍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真正学到多少。考前一定要进行一次模拟!我当时时间不太充足,只是自己找了重点的名词解释和简答进行了模拟,论述就大概抄写,看了看答题的布局,虽然只是进行了一次不完全模拟,但是考场上不至于无从下手,如果大家时间充裕,还是建议多模拟几次,因为背过不一定能写出来,每一个舒适区都要走出来。四、关于考研英语英语就谈谈我的教训吧,毕竟只有60分+的成绩。第一点,英语单词真的十分重要,我虽然专业课进度慢,但是前期一直有边背单词边做阅读,用艾宾浩斯记忆法坚持背完了新东方的单词书,阅读第一遍时是近十年的真题每天一篇,逐字翻译,能明显感觉越做越顺手,后期因为要赶专业课进度,英语又得准备完型、新题型、作文这些,就没有坚持背单词了,也明显感觉越做越差劲,一定要坚持背单词!我的第二个教训是,英语2021年的真题留着模拟,不要先做,模拟的时候要严格把控时间。我刚开始把2020年的真题做了,之后模拟也是用这套,但是肯定是有记忆的,所以做的很顺手,给我一种考场上时间足够的错觉,导致最后三十分钟还剩完型、新题型和翻译,太慌张以至于一题都没做好,时间掌握真的很重要!五、关于考研政治考研政治我觉得不需要开始得太早。我用的是肖秀荣老师的精讲,听了徐涛老师的课,从7月份开始听的,听政治课极度舒适,导致都不想看专业课,再次提醒专业课很重要哈哈哈。听完课就可以做选择题,1000题我认为是不需要过两遍的,感觉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因为政治选择大部分考的是热点,做一遍1000题巩固一下基础知识就好了。重要的是后期肖四、徐八、腿四的选择题。背诵的话推荐腿姐的背诵笔记,可以配套她在喜马拉雅的带背,很多知识点形象很多。有时间也可以听听技巧课,对做选择题有一定的帮助。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把后期肖四、徐八、腿四的选择题的错题进行错题整理,我在考前看错题整理有看中选择题。大题部分每年情况可能不一样,2021年有肖4的大题足够了,推荐一个博主“空卡空卡空空卡”,她的带背很有逻辑,可以在几天内跟着她背完肖4。六、复试准备复试还是需要注意自己的表达能力的展现,对于复试科目的专业知识要掌握的好一点,尤其是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当下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可以提前准备一下。本人复试面试是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的,需要提前进行双机位设备测试,来保障面试的合规和网络的流畅程度,此外建议选择光线比较自然且好的地方复试,这样可以让老师对你的印象比较好。对于复试的英语部分其实提前准备的可能性不大,有的老师会用英语问专业问题,有的会聊一聊其他的内容,但是提前准备一下法律英语(专业相关)还是有必要的。七、关于考研心态拒绝焦虑。焦虑是最没用的,如果觉得焦虑就马上找到问题解决问题,制定计划执行计划,让自己充实起来之后是没空焦虑的。不要攀比。暨南大学八科内容比较多,可能跟你一起复习的研友过第二轮时你第一轮还有一大半,这时候难免会慌,大可不必,你不是和他竞争,你是和同样考暨南大学的人竞争,只要你有自己的计划,按部就班完成就可以的!不要怕晚。只要开始了什么时候都不晚,我去年很早开始准备但是疫情在家状态很差,所以拖拖拉拉九月份回学校才找到学习状态,十月才看完一轮书,但是坚持下来了,努力就会有回报的,不要总想是不是来不及了,这才4月份!当然别因为时间早就拖延!八、注意事项1、备战北大考研是需要强大的内心与决心,决心是最重要的,复习方法什么的都是次要的。2、由于不同考生应对考研的方式不同,许多考生并未自己阅读书目,而是购买考研笔记进行学习,其实未尝不可。但是这边盛世清北建议:采取的方式是先通读一遍书目,做到心里有数,然后使用笔记,把不熟不懂不理解的地方再返回书里进行标注。这样,对后期的背诵有很大帮助。考生可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考研可以说是“剩者为王”,能坚持到考研最后的人,也就在考研中成功了一大半,北大考研也不例外,原因在于整个考研备考的过程中枯燥无味,而且期间还要面临几大波弃考高峰期,种种诱惑,想坚持下去实属不易。最后,无论是什么考试我都觉得以真题为导向是很重要的,无论是公共课还是专业课都要重视真题,清华的真题很好找的,在微信里搜一下会有很多公众号推真题。其他科目不清楚,但是宪法的真题整理真的很有用了,基本可以实现事半功倍。考研这一年可能会很难,大家表面上丧里丧气,但是暗地里都在加油,有梦想就别说累,下定决心的人没有不可能的,未来可期!

在行政法学基础中,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地位是( )。

【答案】:B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是行政法重要渊源之一。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主要渊源。

行政法、行政法学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学各主要流派及其比较

我司法考试是392分通过的,但你问的这问题我也不知道,汗~惭愧,呵呵

在行政法学中,如何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请举例说明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宪法与行政法学就业方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主要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也可以在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就业前景一方面,从整个大环境来看,我国的法制建设一直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在国家综合实力持续上升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并适时对行政管理法规做出适当的修订,从而来完善在整个经济运行中法律制度的不足,搞好国家机关的体制改革,这就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来担当此任,就业前景还是不错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就业市场机制不完善,人才需求与供给存在一定的差异,再加上用人单位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求较,所以谋得一份理想的工作并不容易。所以此专业的毕业生应该在学习期间扎实自己的基础知识,尽可能多的取得一些证书,可以司法考试获得律师从业资格为自己的就业提前做好准备。

请问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区别?

一个是行政,一个是法律

河北自考行政法学有哪些重点?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

二级学科“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要研究方向有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中国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其中中国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在中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宪法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中国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实践问题;比较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重大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主要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人才、高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师及实际部门的高级研究人员。

行政法学的两个理论基石是啥?

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如下:①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就是管理法。②权力论。认为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如何予以补救的法,主要是行政程序法。③平衡论。认为行政法就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即在国家和公民之间、行政权和公民权利之间追求一种平衡。④服务论。认为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⑤公共利益本位论

行政法学的名词解释有哪些?

名词解释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简称民权,例如投票权等,它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权利分为四类:⑴法律权利,指基本人权,大多是自由权,和法律程序性权利。⑵政治权利,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⑶社会权利,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⑷参与权利,公民参与市场和公共生活的基本权利。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受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5、法人: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名词解释1、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一种。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由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实施可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税务机关收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的执行罚。3、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4、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5、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名词解释1、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2、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3、财产税: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4、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实这些在百度上都可以查得到的 我帮你汇总了下 你看下对你有没有帮助

行政法学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种类。 (一) 不同领域的行政,如(1)组织行政;(2)人事行政;(3)公安行政等。(二) 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此种分类以行政行为与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三) 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根据受法律制约的程度不同,可将行政分为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四) 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五) 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负担行政指剥夺、限制个人、组织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如税收,授益行政是指给予个人、组织某种权益的行政,例如提供社会补助金、实施许可、减免税金等。

行政法学的行政法常识

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规范、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的理念、价值、原则以及行政法产生发展历史规律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是宪法统领下的三大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作用:(1)为行政立法提供立法理念、立法价值观与立法基本原则。A、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观念,可帮助摆正行政立法重心;B、行政法学研究可在一定范围填补行政立法空白;C、行政法学界的某些评论,往往是某一行政立法制定、修改的前奏。(2)为行政执法提供统一的法律规范,为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实施中,对法学术语、同一规范有不同的解释,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不统一的结果,行政法学对行政规范的阐释,科学界定行政规范的含义,有利于执法统一。(3)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抵制违法行政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可以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人权益。(4)为行政审判和对行政权实施严格的司法监督、司法救济提供法律准则和学理上的支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可以为执法提供学理上的、大家公认的准则,对处理疑难案件作用不可低估。 渊源:即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3、行政法规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易变性;4、行政法渊源、形式的多样性、复杂性;5、行政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交织在一起。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往往同时在一个法规中出现。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概念: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要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它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政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公职人员在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予以回避。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3)、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内涵:(1)职权法定,授权行政;(2)于法有据,越权无效;(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律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辨析: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2、行政合理性原则概念: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但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正是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法律虽然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但为了防止这一权力的滥用,法律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内涵:(1)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权力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公平、适度、具有可行性;(4)违反合理性原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分类: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行政法学是干什么的

行政法学是指研究行政法的科学。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行政法学的任务包括: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学说的理论。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什么是行政法?什么是行政法学?二者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1、分类不同行政法是法律规范。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2、涵义不同行政立法的涵义: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其所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行政立法是委托立法或叫准立法。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则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扩展资料:权限(1)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a) 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b) 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c)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批准。(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3)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权: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深圳、汕头、珠海和厦门有地方规章的制定权。(4)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制定行政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和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专业学什么

行政法学主要学习的课程为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 行政法学专业简介 行政法学是法学下设的一个二级学科,是法学重要组成部分,属公法范畴。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有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中国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其中中国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在中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宪法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中国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实践问题;比较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重大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 行政法学相关职位 法务专员,法学教师,法学信息我,股权投资专务,知识产权调查员,律师,律师助理,商标助理,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专务,员工关系助理,涉外律师,理赔师,工薪律师,驻场签约律师,纪检监察主管专员,法律顾问,涉外商标代理人,合同管理员,司法学科负责人,知识产权顾问,投资银行律师,诉讼律师。

行政法学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法学是指研究行政法的科学。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行政法学的任务包括:1.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2.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3.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4.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5.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学说的理论。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其特点因法系的不同而不同。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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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舒克行政法基础读后感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下面附上写作方法供参考:(1)简述原文有关内容。如所读书、文的篇名、作者、写作年代,以及原书或原文的内容概要。写这部分内容是为了交代感想从何而来,并为后文的议论作好铺垫。这部分一定要突出一个“简”字,决不能大段大段地叙述所读书、文的具体内容,而是要简述与感想有直接关系的部分,略去与感想无关的东西。(2)亮明基本观点。选择感受最深的一点,用一个简洁的句子明确表述出来。这样的句子可称为“观点句”。这个观点句表述的,就是这篇文章的中心论点。(3)围绕基本观点摆事实讲道理。这部分就是议论文的本论部分,是对基本观点(即中心论点)的阐述,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证明观点的正确性,使论点更加突出、更有说服力。这个过程应注意的是,所摆事实、所讲道理都必须紧紧围绕基本观点,为基本观点服务。(4)围绕基本观点联系实际。一篇好的读后感应当有时代气息,有真情实感。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善于联系实际。这“实际”可以是个人的思想、言行、经历,也可以是某种社会现象。联系实际时也应当注意紧紧围绕基本观点,为观点服务,而不能盲目联系、前后脱节。以上四点是写读后感的基本思路,但是这思路不是一成不变的。(5)简要地说明原文有关内容,重写有感,不要重点介绍,偏离主题。另外,格式和内容方面:一、格式和写法读后感通常有三种写法:一种是缩写内容提纲,一种是写阅读后的体会感想,一种是摘录好的句子和段落。一般用自己的感受(一两个词语)做主标题,下一行是读《xxx》有感,为副标题。也可直接写读《xxx》有感二、要选择自己感受最深的东西去写,这是写好读后感的关键。三、要密切联系实际,这是读后感的重要内容。四、要处理好“读”与“感”的关系,做到议论,叙述,抒情三结合。五、叙原文不要过多,要体现出一个“简”字。六、要审清题目。在写作时,要分辨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力求做到“读”能抓住重点,“感”能写出体会。七、要选择材料。读是写的基础,只有读得认真仔细,才能深入理解文章内容,从而抓住重点,把握文章的思想感情,才能有所感受,有所体会;只有认真读书才能找到读感之间的联系点来,这个点就是文章的中心思想,就是文中点明中心思想的句子。对一篇作品,写体会时不能面面俱到,应写自己读后在思想上、行动上的变化。八、写读后感应以所读作品的内容简介开头,然后,再写体会。原文内容往往用3~4句话概括为宜。结尾也大多再回到所读的作品上来。要把重点放在“感”字上,切记要联系自己的生活实际,与自己的生活相结合,否则作文会显得空虚。九、要符合情理、写出真情实感。写读后感的注意事项①写读后感绝不是对原文的抄录或简单地复述,不能脱离原文任意发挥,应以写“体会”为主。②要写得有真情实感。应是发自内心深处的感受,绝非“检讨书”或“保证书”。③要写出独特的新鲜感受,力求有新意的见解来吸引读者或感染读者。④注意不要写成流水账!最后,还要注意一点:叙述作品不能用大量篇幅复述原文一篇读后感,不能写出诸多的感想或体会,这就要加以选择。作为初学者,就要选择自己感受最深又觉得有话可说的一点来写。要注意把握分析问题的角度,注意联系自己的实际情况,从众多的头绪中选择最恰当的感受点,作为全文议论的中心。初中作文课中,除了写"读后感"外,老师还会要求同学们在看完一部电影,电视片或参完某一展览后写"观后感",观后感的写法与读后感是一样的,只需在第一部分简述所观的内容,然后引出观点,展开论述就可以了。

如何理解行政法制的动态演变规律

行政法的制度变迁1. 行政法的制度失衡引致制度变迁2. 制度变迁根植于社会结构之中cietac.chinalawinfo.comue63c谈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作为行政法上的两大基本原则之一合理性原则不仅弥补了合法性原则的不足为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而且它本身也已成为当代“行政法...豆丁网ue63c如何理解行政法制的动态演变规律 - 资深教育答主答疑 - 问一问在线2229位教育培训答主在线答已服务超1.5亿人5分钟内回复Hi,为您实时解答教育类升学、学科答疑等问题,与高校名师、专家1对1在线沟通如何理解行政法制的动态演变规律马上提问ue734现代化与法制110人正在咨询行政法发展的两大模式及特点150人正在咨询日常生活中的行政法现象130人正在咨询现代化与法制110人正在咨询问一问ue63c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 - 360文档中心1. 行政法的理念:从权力到福利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体现着行政法的存在基础及其价值追求,支撑着行政法体系的建构和适用。自十七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来,随着资产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设计而建立起的近代资本主义宪政制度,无不将法治主义确立为本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治主义3. 行政法的内容:多元化和民主化 现代行政法在内容上紧随时代脉搏,体现出多元化和民主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 1.政务民主 传统的民主以议会为中心,公众360文档中心ue63c大家还在搜ue63c现代化与法制行政法发展的两大模式及特点日常生活中的行政法现象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法治行政的特点以下属于法治现代化的动态目标的有行政法发展的两大模式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谈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1)论文 - 百度文库5页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5日1. 行政法的理念:从权力到福利 17 世纪中叶随着资 产阶级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取得胜利,各国宪政体制陆续建立,近代意义的行政法 得以产生和发展。总的来说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 治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设计而建立起的近代资本主义宪政制度,无不将法 治主义确立为本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百度文库ue63c谈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全文)1. 行政法的理念:从权力到福利 17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取得胜利,各国体制陆续建立,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得以产生和发展。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设计而建立起的近代资本主义制度,无不将法治主义确立为本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治主义”3. 行政法的内容:多元化和民主化 现代行政法在内容上紧随时代脉搏,体现出多元化和民主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 1.政务民主和政务公开 传统的民主以议会为文秘帮ue63c行政学原理教学课件:15 第十五章 行政法制.ppt - 原创力文档2021年10月21日6.如何理解行政法制的动态演变规律? Tankertanker Design 21世纪政治学系列教材 行政学原理 Tankertanker Design 21世纪政治学系列教材 行政学...原创力文档ue63c谈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一) - 爱问办公2021年4月20日观念从权力转向福利二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三是行政法的内容体现出多元化与民主化的趋势四是行政法的形式呈成文化和法典化...爱问办公ue63c【谈我国行政法学的内涵与发展趋势】 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 职场...1. 统筹协调行政法“管理”与“控权”的关系 明确、坚持我国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动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就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自己2. 建立强制权利模式,提高实用性 过度集中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机关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从原来的行政管理职能到服务功能,这就需要强制性的,以避免色彩m.hunanhr.cnue63c大家还在搜ue63c法治现代化的历史动力如何理解行政法的含义如何理解行政法及其功能简答法治现代化的动态目标

英国宪法(全文) 中国行政法(全文) 推荐:法律大全的网趾

英国系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但这并不表示没有宪政制度,其实宪法与宪政都是起源於英国,迄今七百余年历史,一直保持著自己的特徵。英国宪法是渐次生长的,而不是一时制定的、其中成文法的部分包括;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1259年的人民协定(Agreement of the People),1295年的禁徵赋税条例(De Tallagio non Concendo),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The Petition of right),1653政府约法(The Instrument of Government),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 act),1689年的权利法典(The Bill of right),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1706年的苏格兰联合法(Act of Settlement),1911年及1928年的国会法(The Parliament Act),1914年的国家防卫法(Defense of the Rralm Acts),1918年的人民代表法(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1925年高等法院法(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1928年的男女选举权平等法(The equale franchise act),1931年的西敏寺年的西敏条例(Statute of Westminster),1936年的国王禅位法(the Abdication act),1937年的摄政法(The Regency),1947年的印度独立法(Indian Independence Act),1963年的贵族法(Peerage Act),1972年的国家豁免法,1972年的欧洲共同体法(European Community Act)等,但是这些法律均未曾附以宪法的名称,且其地位亦与其他普通法律相同。现附几个重要文件的地址,希望对你有帮助:1215年的大宪章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6/1/ma8821161626142160024864.html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6/1/ma50162738461421600211248.html1689年的权利法典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6/1/ma12904856261421600217632.html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6/1/ma8367152726142160027600.html(我们大陆一直认为是1676年)1931年的西敏寺年的西敏条例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6/1/ma271931846142160023952.html1936年的国王禅位法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6/1/ma446580714216002243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http://www.zixishi.cn/sikao/book.php?id=4183中国法律法规资讯网http://www.86148.com/chinafa/

行政法的全文哪里有啊.我要全文.

行政法不是一部法律哦,这里很多http://www.86148.com/chinafa/

三大行政法是哪三个法

法律分析:三大行政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谁有行政法全文?

专家解答: 我国没有行政法典,但是有行政性法律,它们一起组成了我国行政部门法,主要包括一下法律: 1、《行政许可法》 2、《行政处罚法》 3、《行政诉讼法》 4、《行政复议法》 5、《公务员法》 6、《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全文

法律分析:行政相关的法律较多,一般所说的行政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简述行政法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简述行政法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具有不对等性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4、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区别? 不是一个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各个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约束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不是一个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简答题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简述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律规范:是指由各种国家机关所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不是具体的法典,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一般称某某法,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效力低于行政法,一般称某某条例。 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有以下特征: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 意志关系是指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经济基础范畴。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解释一下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有如下特征: 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二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时,相对人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诉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六 +合+彩虹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特征?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关系包括: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关系强调的是上下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权力义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如何理解行政法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是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行政机关是执行行政职能的主体,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行政机关的客体。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行使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监督、服务和保障等职责,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行政机关的职权,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总之,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监督、服务和保障等职责,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委会是具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资格的。当事人如果想要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也应当尽量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更多关于村委会是否是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三者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个部分,是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概念,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如某些有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之间的外延是不一样的,行政法主体范围最广,包含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又包含了行政机关,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层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行政法的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法的调整而参与各种行政关系的人或组织,也就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法律关系有内在的外在的,有管理的和监督的法律关系;他们的主体也是行政主体和利害关系人。所以行政法主体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即依法成立的组织。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即依法成立的组织。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法律关系是什么

法律主观:行政合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一般包括公开竞争原则与全面履行原则。公开竞争原则指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另一原则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执法的其中一项。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等。法律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20.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21.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行政关系是什么意思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有什麽不同?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关系强调的是上下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权力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对等;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问责是政纪处分吗

不是政纪处分,政纪处分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法律分析: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双方、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的不同点在于,主体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为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水土保持方案应送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哪个部门进行审批?

当地水土保持局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法律主观: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对等;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详细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基本要求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其依法行政情况予以掌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情况;(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情况;(四)规范行政执法的情况;(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实际效果的情况。第八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核内容:(一)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将法律知识测试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五)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第九条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一)健全政府立法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出台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立法项目,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制度,政府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三)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四)完善和实施行政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五)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责必问。(六)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指导、监督考核。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和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制度。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第十条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考核内容:(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三)重大决策事项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四)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第十一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考核内容:(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规范裁量权的行使。(三)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执法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垂直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接受其执法监督。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考核内容:(一)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第十三条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考核内容:(一)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影响对发生地方或者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评价: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事故的;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一般逐级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直接进行考核,也可选择确定若干重点单位直接进行考核。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制机构日常通过信息反馈、情况交流、督促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情况。年度考核由法制机构制定考核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牵头组织,请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组成若干考核组,分别到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第十六条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2月底向负责考核的法制机构报送书面情况;(二)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民主评议等方法进行考核;(三)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作出评价,报告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作出综合评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布。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可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省人民政府每年遴选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遴选若干个工作部门和单位,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如何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多坐几次被告席他们就知道了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主体是同一概念吗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并不等同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为行政关系中的参加者,当行政机关不参与进行政关系中时,其也就不是行政主体。因此行政主体一定为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不一定为行政主体。法律客观: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指狭义的行政法律关系,广义的行政法律关系含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可分为: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如国务院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2、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企业组织也成为行政主体。如我国的公用企业(邮电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金融企业、行政性专业公司(如国家电网公司)等。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和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鉴定的事业单位等,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如《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等。4、社会团体:它们之中被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的消费者协会。5、其他组织:一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经授权,也可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即地域性行政主体,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权行政主体,即公务性行政主体,主要授予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行政主体的概念、构成与分类告诉我们,某一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享有行政权力(先决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主要标准)、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条件,这里指行政责任,还有民事、刑事责任)。总之,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也不一定都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成为行政主体)的社会组织(含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一定在任何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在民事活动中是民事主体)出现。只有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时才是行政主体。

哪些行政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不满足以下条件的,都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

行政权和法的关系

“行政与法都是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手段,一方面行政必须依法,另一方面行政过程中可以发现法律存在的问题,促进法律的完善。同时,法与行政各有其运用的范围,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相互不能替代。法律之外有政策、道德、宗教、习惯等调整系统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行政之外又有立法、司法等实现国家职能。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在主体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为行政机关。观念上误区的现实表现。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处理法与行政的关系上,存在一些违法的现象,可将其归结为几个方面:(1)抛开法律而进行的行政。即在执行行政公务时,把法律当摆设,无视法律的存在,搞家长制,一言堂,凭主观和随意性来进行行政或者凭感情、凭关系办事,这都是违法行为。(2)躲避法律去行政。即在执行公务时,逃避法律或者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必须正确对待并坚决纠正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避法”行为。(3)改变或曲解法律而行政。即在执行公务时,行政机关表面上看是遵守某一法律,实际上是改变或曲解法律的本意,造成事实上的行政违法行为。(4)以法代政或以政代法。即在执行公务中,用法律法规代替行政,或以行政命令等代替法律法规,把法作为行政的一种手段,以法的强制性和稳定性来维护行政的权威性,保证行政执行的高效率。这种做法看起来有道理,其实则不然。因为其会损害法律及行政的权威性和严肃性。(5)利用法律而行政。利用法律而行政即以法行政。行政主体把法律作为一种手段来管理公共事务,它强调的是行政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其实质是把法律作为行政的一种从属性工具,从而歪曲了行政与法的关系。事实上,法律既治“官”、治“权”又治“民”,而重在治“官”、治“权”。行政与法关系误解的社会危害。造成上述违法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均存在着对法和行政关系认识不清的问题。由此产生了一些危害结果:一方面使行政行为低效或失效;另一方面使立法精神得不到贯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就是行政机关和管理对象。客体是指行政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内容便更是指行政主体实行政行管理的手段和方式。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与行政关系的比较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的内涵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产生、变更、消灭三种变化,而其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是指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之类的变化。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是指作为客体的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主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沧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在本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年底前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小组开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考核县(市、区)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考核乡镇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众参与、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和机制情况;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  (三)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八)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九)根据省、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纳入考核范围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和机制的考核内容:  (一)行政首长承担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落实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妥善处理依法行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法制机构规格及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按照省编制、法制部门要求,配备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三)建立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乡级政府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党委、人大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市、县政府定期向同级政协通报依法行政情况。市、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第十一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推行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制度。通过开展会前学法、法制讲座、专题培训、理论研讨、主题征文等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法定意识。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在拟任下一级政府及本级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由组织、监察、法制等部门联合对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和测试。  (三)完善新录用公务员岗前培训考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应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教学内容。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  (二)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  (三)完善和实施行政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  (四)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责必问。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介绍如下: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区别?不是一个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各个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约束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是一个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有以下特征: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意志关系是指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经济基础范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行政行为6个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没有六个合法要件只有四个合法要件,具体如下: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 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请问行政监督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条基本特征的第一条,其内涵深刻,意义深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行政复议作为民主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复议监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影响和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是前提,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层级监督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  (一)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当然,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不可能没有分歧和裂痕。和谐的社会在于能够运用法律制度和规则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行政复议监督以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为价值取向,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事项的审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达到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调整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复议监督制度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点和有力保障。  (二)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它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启动程序的前置条件,以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主要工作内容,程序简单、方便快捷,不收申请人任何费用,直接体现了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要求,是实践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十分重要的工作领域和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不仅要维持行政机关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被申请人必须认真履行,不得因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正是由于行政复议监督的权威性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性,从而确立了行政复议监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据统计,我省2004年行政复议案件在撤回申请率、撤销率、审结率方面,要比行政诉讼案件分别高出2.57个百分点、4.97个百分点、4.64个百分点;在维持率方面,行政复议案件要比行政诉讼案件低7.96个百分点。这就说明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比行政诉讼制度,在程序上更快捷、实用,对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救济功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渠道寻求法律保护。近五年来,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8029件,审查结案17124件,占受理的94.98%.其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8423件,占46.72%;经过认真审查,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的有4188件, 占23.23%,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行政复议监督必然有利于理顺、平衡社会关系,有利于化解、消除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总体缓和,减少信访案件,特别是减少目前日益增加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促进安定团结,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因此,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复议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监督的现状: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地加强了行政复议监督。其主要现状是:  ——行政复议受案办案情况。1999年10月至2004年12月,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484件,受理18029件,占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92.53%;不予受理1091件,占5.60%;其他处理364件。审查结案17124件,占受理的94.98%.其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8423件,占46.72%;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的有4188件 ,占23.23%。  ——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情形。从2004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2839件案件情况分析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从申请复议事项看,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有1478件,占受案总数45.87%;不服行政许可的124件,占3.85%;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259件,占8.04%;不服行政收费的150件,占4.66%;不服行政不作为的69件,占2.14%;其他1142件。二是从被申请人身份看,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受案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332件,占10.30%;以市、州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497件,占15.43%;以市、州政府为被申请人的36件,占1.12%;以省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22件,占0.68%;以省政府为被申请人的4件,其他25件。三是从审结情形分析看,申请人撤回申请542件,占受案总数的19.09%;维持的1355件,占47.73%;撤销的447件,占15.74%;变更的73件,占2.57%;确认违法19件;责令履行29件;其他类179件;未审结195件,审结率93.13%.四是从行政复议案件类别看,全省行政复议案件共有24类。公安类有599件、工商类374件、土地类303件、城建类112件、劳动类89件、林业类83件、交通类56件、技术监督类47件、卫生类36件、环保类22件、水利类20件、民政类19件、矿产类15件,其他10件以下的类别有:税务、物价、农业、计划生育、审计、司法、教育、文化、人事、新闻出版、财政等。  ——行政复议案件呈现的新特点。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行政复议监督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今年1月至7月,省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9件,加上去年结转的5件,共54件。从案件的受理情况看,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受理案件增多。案件的受理率比去年同期上升16.12%;受理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加45.45%,超过了去年全年的受理案件数。二是集团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增多。集团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占收到申请总数的近20%,其中岳麓区天顶乡505户村民不服省人民政府征收补偿裁决案,申请人数高达1679人。三是省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增多。省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6件,占收到申请总数的12.24%。四是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案件增多。申请人不服征地审批、征地补偿标准裁决、征地拆迁、土地权属的处理、发放或注销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等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案件有38件,占收到申请总数的70.37%。五是首次受理了涉外的行政复议申请。长湘五一路桥投资有限公司、长湘伍家岭投资有限公司不服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移城区湘江一桥等四个大桥收费站的通告》案,申请人就是英属维尔金群岛的企业。六是申请人委托律师作代理的复议案件增多。收到的54件行政复议申请中有近70%的申请人请了律师作代理,其中长湘五一路桥公司、长湘五家岭投资公司不服长沙市人民政府《通告》案和岳麓区天顶乡505户、1679名村民不服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裁决案的申请人都是到北京请的律师作代理。  (二)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一是积极受案办案,老百姓寻求救济的渠道畅通。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人员少、案件多的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坚持依法受案办案,保证了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救济渠道的畅通,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五年来,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484件,受理18029件,审查结案17124件。其中,2004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222件,受理2839件,审结2644件。在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355件,占47.73%;申请人撤回申请的542件,占19.09%;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和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的568件,占20%.有效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了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老百姓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如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除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外,却缺乏强制性规定。为防止和减少下级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发生,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实实在在地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复议机关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监督力度,确保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真履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落到实处。如长沙市政府对2000年以来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清理,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的7件行政复议决定,由市政府向被申请人下发督办函,要求被申请人在督办函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好复议决定并报告履行情况,使原未执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了执行。攸县人民政府实行行政复议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对已被依法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及时与被申请人单位的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交换意见,指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不当之处,督促被申请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被申请人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  三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通过多年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各级行政机关普遍认识到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复议的严格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监督,其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性和彻底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如果不严格依法行政,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将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其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特别是被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适当与不当、对与错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四是通过行政复议监督,推进了制度建设。近年来,湖南各地在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注意发现行政复议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管理。如郴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市规划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发现郴州市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城市规划缺乏详细的技术规范要求,在审查结案后,建议市政府制定相关的规定,市政府采纳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建议,很快出台了《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填补了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空白,推进了该市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建设。  (三)行政复议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监督制度对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较好的功能和作用,但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复议监督认识不到位。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个别地方的领导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缺乏深刻的认识,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仍然热衷于运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不大注重通过行政复议监督手段解决问题。有的甚至片面强调某项工作的重要而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制度,一旦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并作出裁决,就埋怨行政复议机构不支持其工作,甚至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因而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不依法受案,办案质量不够高。主要表现在:第一,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强调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困难,或者是疑难案件,怕把握不准,怕当被告,不依法受理。第二,不及时审理。有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不及时依法审查,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结案的较多,有的案件最长达一年半之久才结案。第三,违反法定办案程序。对需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告知;对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不按规定报批等。第四,不依法公正裁决。个别地方因怕当被告或怕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群体上访,对明知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然维持,缺乏公正性。据了解,有一个县一年受理了60多件案件,全部作出维持决定。  三是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行政复议机构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但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与其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以及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有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只有1个人,不符合办案程序的规定;还有的部门既无机构又无人员,使行政复议工作失去了基本的组织保障。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都没有编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人员。大部分办案人员因行政复议案件大幅激增,工作辛苦,加上行政复议机构工作条件差、待遇低,又无办案津贴,难以留住人,行政复议专业队伍无法形成,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四是行政复议经费与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在许多地方未落实到位。全省除个别地方行政复议办案经费基本有保障外,大部分地方的行政复议经费处于紧张状态,大多数地方根本没有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从全省122个县(市、区)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情况看,2003年全省有11个县(市、区)没有受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2004年又有19个县(市、区)没有受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城市区14个,占19个县(市、区)的73.6%。而永顺、双峰、宜章、祁东县和冷水滩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均超过30件。  三、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在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在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摆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面前的一个大课题,需要我们探索和研究,笔者认为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深刻理解《纲要》精神,抓住行政复议监督的关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30条提出:“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行政复议监督工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必须遵循的准则,要深刻理解,认真贯彻落实。要根据《纲要》的精神依法受案办案,公正裁决,积极探索建立简易复议程序和当面审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公平“平台”,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要积极探索增强行政复议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探索建立较完善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切实保障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能够提高,行政复议监督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二) 狠抓制度创新,探索行政复议监督的新方法、新方式。一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行政复议监督的新特点、新方法,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二是改革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 ,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三是加大行政复议监督的透明度,建立公开审理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四是完善办案程序,用制度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期限和责任,严格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与效率;五是完善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强化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六是建立行政复议案卷公开查阅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允许单位、个人查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  (三)提高办案质量,真正做到取信于民。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实现行政复议公开、公正、公平、及时、便民,是行政复议监督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确保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无误。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程序规定受案办案,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案件要引入听证机制、专家论证机制,或者进行公开审理,以确保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及时办理简易案件,充分实现行政复议便民的目的。据统计,2004年我省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案件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332件,占10.30%;以市、州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497件,占15.43%.这些案件中特别是县级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约三分之二的案件是简单、事实清楚的简易案件。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就有可能给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甚至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为使行政复议真正做到公正、及时、便民,对简易案件应简化办案程序,直接迅速处理。既保证办案质量,又方便快速,真正树立起行政复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行政复议监督工作队伍 .行政复议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也直接影响今后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在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已经并将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许多高素质人才去研究和探索。同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程序和期限要求严格,不容有丝毫懈怠和差错。而且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在大幅增加,难度在不断加大,这方面的压力与责任也越来越重,这些均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复议人员显得更为突出,从我省2004年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看,全省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案件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这就说明71.57%的复议案件发生在县,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复议任务非常繁重,但恰恰相反,目前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力量十分薄弱。所以,必须下大力加强行政复议监督队伍建设,特别是要把增加行政复议人员力量和提高人员素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思想好、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同志选拔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上来;要加强思想理论和业务学习,建立定期培训或轮训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五)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调解结案方式。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调解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基本原则,民事争议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基本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一切调解的基础以相关当事人拥有实体处分权为前提,没有实体处分权就不存在调解,因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某些权利的情况下,或者各方当事人相互放弃某些权利,调解才有可能,无权利放弃即无调解。而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虽然他们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但是他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作为申请人处于受行政权支配的地位。被申请人行使的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就是失职,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没有实体上的自由处分权。而受行政权力支配的申请人更无权参与国家权力的处分。如果承认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原则,则意味着允许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处分法律赋予的职权,意味着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可能被出卖。正是基于这种观点,《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曾经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结案的比例是比较大的,1999年10月至2004年12月,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办结的17124件案件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从而行政复议终止的案件309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8.1%.其中2004年申请人撤回申请542件,占受案总数19.09%,比前几年略有增加。在这些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中,除了极少数是通过办案人员解释使申请人明晓了有关法律规定,认识到自己的要求不正确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的之外,几乎都是因为被申请人重新审查并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在申请人撤回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的背后,是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所做的大量协调工作,如指出被申请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说服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动员申请人撤回申请等等。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实际上采取了协调的方法,通过调解结案的。因此要根据《纲要》的精神,结合行政复议实际,继续探索行政复议调解结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营造良好的和谐社会环境。  (六)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础政权组织,对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由于大量的行政管理行为发生在基层,县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处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群众,大量的行政争议发生在这个层面。据统计,2004年,全省的行政复议案件中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占受案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占10.30%.行政诉讼案件以乡镇政府当被告的有40件,占4.9%;县级政府部门当被告的369件,占45.17%;县级政府当被告的193件,占23.62%.从以上情况看,县及县级以下政府和政府部门当被申请人、被告的比例分别高达81.87%、73.69%.可见,县及县以下政府和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量大、面广,任务十分繁重。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层级监督功能,依法纠正基层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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