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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最主要的变化是整合行政复议职责。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实现“一级政府一个复议机关”,群众更容易找准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更加便民。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两种模式:1、议事咨询型模式。议事咨询型模式下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其在案件审理后的表决结果并不必然形成最终复议决定,仅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参考意见。从组织形式来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明确、统一,即内部主导下的外部参与。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和外部人员参与: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和复议机构有关负责人担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担任委员。大多数省份和地区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定位为咨询机构,如四川省、江苏省、黑龙江省、浙江省等。2、议决型模式。议决型模式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其表决结果对案件最终决定产生直接影响。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对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作出明确要求的背景下,实行议决模式地区的共同特点是,同时设置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般情形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为:研究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重大问题,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保留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职能的地区如山东省、江西省、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论述我国幼教行政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特征与趋势

中国行政改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中国改革的突破始于农村,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取得突破。三十多年前,从农村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进而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要求,所以中国对原来那种高度集中、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第二,这种改革每隔一段时间设定一个目标,不断向前推进,呈渐进式发展,而不是突变;不是推翻原来的体制,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完善。第三,中国行政改革具有顶层设计的特点。众所周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最基层的农村开始。在基层取得了经验后,经过试点加以总结,然后在全国进行推广。而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则是每隔五年,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进行一次顶层设计,制定出总体方案,按照方案由上到下逐步推进。第四,中国行政改革一直是服从于、服务于经济管理体制和其他领域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到哪一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跟进到哪一步。改革的目标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相适应。第五,中国行政改革是依法推进的,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和推进,都是按照程序依法决策、依法进行。一般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一个五年期机构改革的建议,做出决定,然后由国务院提出改革方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全国都按这个方案来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将成功的经验、有效的做法,以不断制定新的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变成国家意志和成熟的法律。我国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在相同或相近的领域,整合分散的行政职能和机构,积极推行大部委制,以减少交叉和重复设置,将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1)将现存国家发改委的经济运行局、产业政策司和产业规划司并入商业部,组建工商一体化管理的经济贸易部,同时将国资委下属的十大行业总会移交给该机构管理。 (2)在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总署、知识产权局以及现属商业部的公平交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市场流通司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公平交易和反垄断委员会。 (3)在现有国家能源办的基础上组建国家能源部,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核能、水电等各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和市场监管。 (4)考虑到铁路改革的难度,可先将交通部和民航总局重组为大交通部。 (5)在卫生部、教育部、计生委、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基础上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医疗机构监管局,同时把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能扩展到农药,这两个局可直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属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 (6)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把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体育总局和旅游局并入文化部,组建大文化部。 (7)把林业局纳入农业部或国土资源部。 2.必须强调的是,负责行业监管或有监管职能的部委,其监管的职能应该与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部委以及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相对独立,做到监与资、监与政策分开。同时在需要价格监管的产业,应该将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管职能分散到相应的监管机构。所有的监管机构都不应该设置为事业单位。 3.加快行业(商)协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将这些协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分开管理,由新组建的经济贸易部及地方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其审核登记。 4.加快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使它们中的大多数转制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组织。 5.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监管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监管,保证其足够的行政资源,加强其执法能力。 同时:在人大法工委、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立即建立临时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公共行政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抓紧时间研究改革方案,根据合理合法的原则彻底梳理现有的行政职能,进而在效能的原则下据此提出行政机构调整的方案以及必须尽快修改和完善的实体法。

如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着力抓好以下重点改革。(一)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清除多层、多重执法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是完善执法体制、提高监管效能的基础。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特点和执法任务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执法领域和重点,发挥各自优势。总的讲,对反垄断、商品进出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划和管理的事项,应实行中央政府部门统一监管,以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和经济安全。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市县政府实行属地监管,以利于就近管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行政执法队伍直接面对市场和企业行使现场执法权,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履职需要合理设置。从实际职能看,除高速公路、航运、海洋、重大工程等特殊领域外,省、自治区政府原则上不宜设置行政执法队伍,以防止对同一辖区内的民商事主体分割管理、争相执法。对由市县和基层监管的事项,中央和省、自治区政府部门,主要行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宜直接对民商事主体实施具体检查和现场执法。近年来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实行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执法体制较为有效,宜在其他领域酌情推广和借鉴。设区的市政府也要妥善解决行政执法权的合理配置问题,一般来讲,市与市辖区只在一级设立执法队伍为宜,以便集中力量、统一执法、消除分割、理顺关系。县级政府部门直接承担执法监管职责,可探索综合设置执法监管机构,原则上也不必单设执法队伍。一些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和条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你认为应从哪些方面理解行政改革?

1、行政改革是个政治过程。行政体系是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政治决定行政。2、行政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环境,提高行政效率,高效公平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3、行政改革必须改革内部体制和组织机构,重新购置行政权利。4、行政改革必须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行政改革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行政改革是指政府行政系统随着外部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行政系统内部构成要素的变化,有意识地对其自身的结构功能和行政人员的行为方式不断进行调整和改变,使其转变到新的形态,以期谋取行政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从而实现行政效能的行为或过程。

综合行政管理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个意思吗

不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改革,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执法改革是针对当前社会发展,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执行等出现了一些与当今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进行改革就是有效促进社会的管理和服务。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是(  )。

【答案】:C深化我国政府行政改革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故选C。

简述行政改革的取向

总体来说比较少,大多数女生喜欢比自己强的各方面而言,比如比自己成熟的,坚强的,高的,有才干的等等。如果是比较单纯的女人,可能非常成熟的女人会喜欢。一般的年轻女生可能性比较小。作为男人,单纯是一个特制,但单纯不等于傻,成熟和单纯也并不矛盾。如果在经历了多年的洗礼后,还能保留单纯的特质那是非常难得的,也是很有魅力的,所以不要丢掉,竟可能保留

行政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行政改革必须进行科学而严密地论证和规划,慎重开展。行政改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进行行政改革必须从系统的高度认真地看待和研究每个步骤及其各项措施。在进行行政改革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要切实找到行政系统问题之所在,进行全面深入的行政诊断。然后就行政改革的性质、方向、目的、目标、方法、突破点、动力与阻力,以及改革所产生的正负作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科学规划。进行改革则必须十分慎重,从比较容易获得成功并容易看到改革效果的环节先进行改革。  2、行政改革必须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行政改革不仅仅打破行政系统的自身平衡,而且必然因此造成社会的不平衡。政府是社会的稳定机制,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管理者,是社会的最主要平衡工具和稳定工具。行政改革必须打破政府自身的稳定性,这就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行政改革在打破行政系统的内部平衡之时,所造成的社会不平衡以保持社会相对稳定为限度,也就是说不能使社会发生大的动荡。行政改革在打破平衡时还要保持对社会控制的能力,而不能使社会解体。  3、行政改革要以改变观念为先导,以体制创新为核心,以高效、公平、廉洁为目标。行政改革必须首先改变改革者的观念,应该以民主、公平、效率、服务等观念为先导,才能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在新观念的指导下,才能进行体制创新。体制创新是行政改革的核心,不进行体制创新,就不可能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体制。体制创新要围绕着高效、公平、廉洁这个目标来进行。  4、行政改革必须有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行政改革不是人为地制造运动,而是形势的需要和社会推动的必然结果。但如果没有权威的政治支持,行政改革就无法进行,政治是行政改革的保障。行政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改革可以促进政治改革,政治改革可以为行政改革拓宽道路。所以行政改革是一种政治行为。行政改革仅有政治保障是不够的,因为政治不能保证行政改革一定依法改革,因此,行政改革必须有法律保障,依法进行改革。改革必须用重典,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规范之下进行。  5、行政改革以理顺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行政改革就是对政府与社会各种关系的再调整,也就是重新确定政府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因此,进行行政改革就要理顺和摆正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和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要理顺这些关系,就要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应该将那些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交由社会去解决,分权于社会。同时,要认识到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而应该让社会担负一些责任。

应从哪些方面理解行政改革

行政改革是指政府为了适应社会环境,或 者高效公平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 调整内部体 制和组织结构,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并调整政 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过程。 理解行政改革,应注意: (1)行政改革是个政治过程。行政体制是政 治体制的组成部分,政治决定行政。在西方发 达国家,行政也必须从属于国家政治的要求, 在我国政治与行政更是密不可分。因此,行政 改革过程不是纯技术实施的过程, 政治的各种 因素决定了行政改革的复杂性。 (2)行政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环境, 提高行政效率,高效公平地处理社会公共事 务。公共组织与社会环境是输出输入的关系, 两者必须保持动态平衡。 行政改革以适应社会 环境为取向意味着公共组织必须适应社会变 迁,它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和运行方式必须 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 但行政改革不是消极地 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 而是积极而高效地管理 社会公共事务。行政改革要注意行政效率问 题, 同时又不能忽视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实 现程度。 (3) 行政改革必须改革内部体制和组织机构, 重新配置行政权力。 行政改革要对行政权力体 制、 行政领导体制、 行政区划体制、 组织机构

你认为应从哪些方面理解行政改革

必须要从企业发展目标的有效管理流程这一个方面,进行有效的行政改革,才能达到更好的企业发展效果。

简述行政改革的取向?

行政改革的取向:1、以适应社会环境为取向;2、以精简机构为取向;3、以调整组织结构为取向;4、以调整权力关系为取向;5、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取向。扩展资料影响行政改革评价的因素(1)行政改革所具有的特定决定了评价的难度行政机构内部的改革尤其是国家行政制度的建设占很大比例,它只是手段,目的是为了改善行政效率,增强国家竞争力,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但是效果带有滞后性。(2)行政改革固有的多元意义也增加了评价的难度(3)随着评价主体和评价对象标准的差距,改革评价结果也不尽相同。一般民众关心的不是行政机构内部的改革问题而是政治家和官员的腐败问题或是医疗等民生问题而这又是单单看行政改革无法达到解决的。

行政改革的动力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行政改革的动力表现在:1、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权威的推动;2、经济基础变革的要求;3、社会演变的要求;4、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5、新思想、新价值的推动。行政改革,是指政府行政系统随着外部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行政系统内部构成要素的变化,有意识地对其自身的结构功能和行政人员的行为方式不断进行调整和改变,使其转变到新的形态,以期谋取行政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从而实现行政效能的行为或过程。行政改革的原则1、必须进行科学而严密的论证和规划,慎重开展。2、必须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3、要以改变观念为先导,以体制创新为核心,以高效、公平、廉洁为目标。4、必须有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5、以理顺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

行政改革的取向主要有哪些呢?

行政改革的取向:1、以适应社会环境为取向;2、以精简机构为取向;3、以调整组织结构为取向;4、以调整权力关系为取向;5、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取向。扩展资料影响行政改革评价的因素(1)行政改革所具有的特定决定了评价的难度行政机构内部的改革尤其是国家行政制度的建设占很大比例,它只是手段,目的是为了改善行政效率,增强国家竞争力,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但是效果带有滞后性。(2)行政改革固有的多元意义也增加了评价的难度(3)随着评价主体和评价对象标准的差距,改革评价结果也不尽相同。一般民众关心的不是行政机构内部的改革问题而是政治家和官员的腐败问题或是医疗等民生问题而这又是单单看行政改革无法达到解决的。

你认为应从哪些方面理解行政政革

行政改革是指政府为了适应社会环境,或者高效公平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调整内部体制和组织结构,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并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过程。理解行政改革,应注意:1、首先,行政改革是个政治过程。行政体制是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政治决定行政。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也必须从属于国家政治的要求,在我国政治与行政更是密不可分。因此,行政改革过程不是纯技术实施的过程,政治的各种因素决定了行政改革的复杂性。2、其次,行政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环境,提高行政效率,高效公平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公共组织与社会环境是输出输入的关系,两者必须保持动态平衡。行政改革以适应社会环境为取向意味着公共组织必须适应社会变迁,它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和运行方式必须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但行政改革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是积极而高效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行政改革要注意行政效率问题,同时又不能忽视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实现程度。3、然后,行政改革必须改革内部体制和组织机构,重新配置行政权力。行政改革要对行政权力体制、行政领导体制、行政区划体制、组织机构、人事制度等进行改革,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行政改革应该进行科学地论证,严密地计划,强有力地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而不能盲目进行。4、最后,行政改革必须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政府必须不断地调整与社会的关系,界定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必须对政府的行政权的行使的范围、程度和方式进行调整。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政府的行政权对社会的干预逐步减少,社会的自主权和自治权越来越多,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以及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政府必须对社会进行干预,无政府主义是不可取的。

全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全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安乡县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安乡县司法局为安乡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安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安乡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6月1日前,县直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6月1日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县直部门及乡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地址为安乡县司法局319办公室,县直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为同级政府。(二)强化工作保障和监督。加强队伍建设,配备责任心强、法律素养高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办案设备保障,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准化建设,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符合办案工作需要的业务用房,配齐办案设备。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三)健全配套工作机制。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建设“智慧复议”,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使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办案,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在线办案流程,实现数据汇聚、精准分析的在线指导监督能力。法律依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全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安乡县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安乡县司法局为安乡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安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安乡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6月1日前,县直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6月1日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县直部门及乡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地址为安乡县司法局319办公室,县直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为同级政府。(二)强化工作保障和监督。加强队伍建设,配备责任心强、法律素养高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办案设备保障,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准化建设,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符合办案工作需要的业务用房,配齐办案设备。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三)健全配套工作机制。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建设“智慧复议”,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使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办案,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在线办案流程,实现数据汇聚、精准分析的在线指导监督能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工作

一要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二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39] 三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四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五要加强政府监管。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监管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保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六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七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最主要的变化是整合行政复议职责。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实现“一级政府一个复议机关”,群众更容易找准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更加便民。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两种模式:1、议事咨询型模式。议事咨询型模式下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其在案件审理后的表决结果并不必然形成最终复议决定,仅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参考意见。从组织形式来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明确、统一,即内部主导下的外部参与。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和外部人员参与: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和复议机构有关负责人担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担任委员。大多数省份和地区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定位为咨询机构,如四川省、江苏省、黑龙江省、浙江省等。2、议决型模式。议决型模式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其表决结果对案件最终决定产生直接影响。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对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作出明确要求的背景下,实行议决模式地区的共同特点是,同时设置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般情形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为:研究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重大问题,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保留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职能的地区如山东省、江西省、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结合实际谈谈成功的行政组织变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规范市场,引导变革,打破垄断

论中国进行行政改革的必要性

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及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五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982年改革,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进行,在大幅精简机构的同时,重点解决了领导体制和实际存在的领导干部终身制问题。 1988年改革,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进行,在精简行政机构和人员的同时,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问题。 1993年改革,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进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在党政机关普遍进行“三定”工作,建立推行公务员制度,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998年改革,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进行,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把政府职能界定为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企分开有了新的突破,党政机关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中央各部门的部分审批权和具体事务性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国务院机构和人员大幅减少。 2003年改革,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进行,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机构设置,理顺部门职能分工,减少行政审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此外,2004年各级政府还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大了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2005年4月颁布的公务员法,也对规范行政管理主体、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五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是政府机构数量有所减少。就国务院机构(包括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特设机构)而言,1982年改革之前最多的时候为100个, 1988年改革后为86个,目前已减少为66个;二是机构设置趋于合理。现有的政府部门大多都是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设置的,计划经济时期按照产品行业设置的工业部门大多被撤消或者合并;政府职能发生转变,已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确为政府主要职能;三是行政管理方式也发生变化。由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发展到现在主要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四是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取得进展。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国务院分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占改革前行政审批项目总数的50.1%,行政效率明显提高。近年来,各地开始对乡镇机构进行改革,在实践中积累了有关经验。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政府职能得到转变,政企分开不断推进,机构和人员得到精简,干部队伍结构得到优化。应该说,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也符合我国国情。在改革过程中,我们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从中也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保证政府充分发挥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各项改革工作的连接点和交汇点,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然触及深层次问题和矛盾,触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往历次改革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并取得成果,关键在于坚持了党的领导,各项改革措施都是按照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采取的,而且注重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证了政府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实际,认识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面临的实际问题与矛盾,认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和做法,强调为我所用,不能照抄照搬。 第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纵观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历程,可以发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往往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提出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主要动力。例如,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按行业设立了多个部委,仅是机械工业部就曾设过七个,导致了多个中直企业或部属企业的产生,形成了严重的“条块分割”问题。为了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对有关经济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解决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矛盾。 第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单兵突进。行政管理体制关系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行政管理体制与政治、经济、社会之间存在复杂而又密切的关系,因此,不仅要调整好行政机关内部职能,还需统筹公共部门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处理好政企关系、政事关系,同时更要重视政府职能准确定位和切实转变的问题。 第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科学化、法治化。由于改革大多都是政府自身由上而下进行的,政府既是改革的执行者和推动者,又是改革的直接对象,角色冲突也在一定意义上阻碍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改革涉及到权力与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增加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难度。加之改革的政策性较强,因而需要科学论证,提高法治化程度。 (二)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有些问题只能逐步解决;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也会产生许多新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解决。因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阶段性与连续性相统一的进程,需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一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经过历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尚未完全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一方面,经济职能尚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过多。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虽然清理减少了很多行政审批事项,但由于行政管理的某种惯性,加之多年形成的部门和行业利益,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变相的行政审批仍大量存在,应当退出的领域还未完全退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仍然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主要作用,加之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难以充分发挥。 另一方面,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还需进一步加强。经济快速增长与社会的深刻变化,造成了社会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当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矛盾多发之时,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就显得更为重要。如果职能转变不到位,就难以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因此,切实转变职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 二是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层级过多,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协调不力。1988年以后的几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精简机构、下放权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运行方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从机构设置上看,各级政府设置部门往往延续了“上下对口”的习惯做法,职能部门在服从本级政府的同时还要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造成各级政府部门重复设置、机构臃肿。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就很典型,县乡政府为了完成上级政府制定的各项“达标”任务,不得不设立机构和增加人员,在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又设置了许多临时机构,安排了一些临时人员,造成机构与人员超编。在缺乏有效管理和约束的情况下,乡镇机构和人员不断增加,维持运转的费用和人员工资也随之增加,造成乡级财政支出的不断扩大和乡镇财政负债率的不断提高。 从层级关系来看,历次机构改革都是从组织设置的横向划分方面着手,从规模上控制政府机构的膨胀与人员的增加,但在纵向分层的问题上甚少涉及。按照宪法第30条的规定,除较大市和自治州外,地方行政层级一般为省、县、乡三级。但随着行政公署(地区)改市的增加,有些地方出现了市辖县、市辖市等情形,地方行政层级实际上成为四级。层级过多容易导致机构臃肿,信息不畅,效率低下,行政成本过高。 从机构职责看,由于政府内部职能划分不清,有关职责权限划分的规定缺乏法律效力,加之部门起草立法的影响,导致对有些行政事务多头管理、重复交叉执法,权力与利益挂钩,甚至不同部门权力交叉或者重叠,发生矛盾后难以协调;或者互相推诿扯皮,造成“管理真空”,权力与责任脱钩。 三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在某些方面,既存在中央权威和统一性不够,中央宏观政策在有些地方实施受阻,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的问题,也存在向地方下放权力不够,发挥地方自主性和积极性不够的问题;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责任仍然存在不匹配的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还不够,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较低,难以保证必要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四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法制建设不相适应。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导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和结果缺乏法律保障。例如,机构改革减而复增,陷入“精简——膨胀”循环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规范和保障。从世界各国解决机构编制膨胀的主要手段来看,一个是财政手段,另一个是法律手段,但主要是法律手段,而且财政手段最终也是要通过法律才能起到硬约束作用。除宪法的概括性规定外,目前我国既没有上升为法律的统一行政组织和编制法,也缺乏各个部门的行政组织和编制法,更没有推进改革的相关法律。现有的个别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对组织机构、职能、编制、权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财政保障机制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详细的责任条款。弹性过大的条文表述和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也增加了实施中的矛盾。 (三)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强调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继续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充分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已载入我国宪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用法律手段推动改革进程,用法律形式固定改革成果,最终为建立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到协调重大利益关系上,放到社会再分配上,放到着力解决社会公平上。落实科学发展观,就需要完善相关保障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合理设置行政机构,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建立起一套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考核标准和执法责任制等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政府严格依法行政,通过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就能更好地促进公平正义;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社会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政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就能更好地化解各类社会冲突和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发展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全球化既是各国产业和生产力的竞争,也是各国政府提供制度、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等行政能力的竞争。哪个国家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制度安排、更稳定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哪个国家就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也对政府履行保障国家安全和参与国际公共事务等职能,提出了新的课题。此外,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适应行政管理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也迫切需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是什么?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着力抓好以下重点改革。(一)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清除多层、多重执法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是完善执法体制、提高监管效能的基础。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特点和执法任务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执法领域和重点,发挥各自优势。总的讲,对反垄断、商品进出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划和管理的事项,应实行中央政府部门统一监管,以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和经济安全。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市县政府实行属地监管,以利于就近管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行政执法队伍直接面对市场和企业行使现场执法权,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履职需要合理设置。从实际职能看,除高速公路、航运、海洋、重大工程等特殊领域外,省、自治区政府原则上不宜设置行政执法队伍,以防止对同一辖区内的民商事主体分割管理、争相执法。对由市县和基层监管的事项,中央和省、自治区政府部门,主要行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宜直接对民商事主体实施具体检查和现场执法。近年来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实行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执法体制较为有效,宜在其他领域酌情推广和借鉴。设区的市政府也要妥善解决行政执法权的合理配置问题,一般来讲,市与市辖区只在一级设立执法队伍为宜,以便集中力量、统一执法、消除分割、理顺关系。县级政府部门直接承担执法监管职责,可探索综合设置执法监管机构,原则上也不必单设执法队伍。一些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和条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行政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哪些方面

行政组织改革的动力(一)行政组织改革的外部动力首先,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是行政组织改革最深层的动力。中国行政改革的本质动力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化的驱动,改革的目的和任务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和要求。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政府作为市场宏观调控的主体,为了更好地履行宏观调配职能,促进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必然要先对自身的职能和机构进行改革。其次,政治体制改革是行政改革的直接动力。中国的战略改革系统不仅包括经济体制改革也包括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同时展开。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还处于观念和理论研讨阶段,并没有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可以说是暂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其改革必将带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这对我国的政治改革的深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公众参政议政观念和能力的提升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动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参与政治生活是每个人的权利。最后,科技知识的发展和国外行政组织改革的实践也是我国行政组织改革重要动力。(二)行政组织改革的内部动力首先,行政组织目标的选择与修正是行政组织变革最基本的动力。目前,我国的行政组织职能已经开始由政治统治为主逐步向社会管理为主转变,服务型政府、法制型政府也是政府领导层和专家学者倡导的新型政府建设目标,与此相适应的新型行政组织工作模式亟待进一步开发。其次,改变过度膨胀的传统行政组织规模的诉求是行政组织改革的重要动力。我国的传统行政组织中存在着政党不分、政企不分、机构臃肿、贪污腐败、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民众的普遍不满,建立新型高效的行政组织成为人们的共同诉求。最后,行政组织成员的个人全面也是行政组织改革的动力。不合理的行政组织体制中,往往存在着严重的易于组织成员个人全面发展的因素。行政改革最大的阻力来自于行政系统,来自于政府及其公务员。主要表现为:1基于利益和权力的调整而产生的阻力。改革是权力和利益的再调整、再分配。这种调整和分配的任何举措均会涉及到现存的权力格局和利益格局。公务员属于社会中权力和利益的既得者阶层,任何改革的大动作无疑会使他们相当一部分既得利益丧失,产生抵制是必然的。2基于习惯和官本位意识产生的阻力。改革本身就是对既定模式和习惯的一种否定,因此,它必须要受到习惯势力的阻挠和影响。为官只能上不能下,机关只能进不能出,一旦离开官场便人走茶凉,事事难办,这种社会思想氛围,是广大公务员走出机关,下海分流的一大思想障碍和阻力。3基于对不确定性的忧虑而产生的阻力。对公务员来说,行政改革,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存在许多不得不忧虑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些忧虑使公务员产生压力,就会使他们对改革产生怀疑,进而形成消极态度和抵触性行为,防碍和制约改革的顺利进行。4基于依赖性而产生的阻力。我们管理体制的高度集权性,造成下级机关和下级人员缺乏创造性和主动性,事无俱细依靠上级的指示、指导和推动,而且这种依赖性有时被看成是稳重老练的表现。可能造成“上动下不动,越动越被动”的局面,坐失良机。5基于曲解而产生的阻力。一个人一旦确立起自己的态度体本系之后,就必然对外部输入的信息在既定的态度体系框架内作出反应。每个公务员对当前行政改革的目的、机制和前景是怎样理解看待的,出入会很大,其结果可能导致基于理解不清或理解混乱而抵制、干扰改革。这种因曲解而产生的阻力一般比较持久,具有顽固性。

论述中国行政改革的基本内容

草案如下:1:在相同或相近的领域,整合分散的行政职能和机构,积极推行大部委制,以减少交叉和重复设置,将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可以考虑: (1)将现存国家发改委的经济运行局、产业政策司和产业规划司并入商业部,组建工商一体化管理的经济贸易部,同时将国资委下属的十大行业总会移交给该机构管理。 (2)在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总署、知识产权局以及现属商业部的公平交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市场流通司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公平交易和反垄断委员会。 (3)在现有国家能源办的基础上组建国家能源部,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核能、水电等各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和市场监管。 (4)考虑到铁路改革的难度,可先将交通部和民航总局重组为大交通部。 (5)在卫生部、教育部、计生委、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基础上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医疗机构监管局,同时把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能扩展到农药,这两个局可直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属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 (6)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把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体育总局和旅游局并入文化部,组建大文化部。 (7)把林业局纳入农业部或国土资源部。 2.必须强调的是,负责行业监管或有监管职能的部委,其监管的职能应该与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部委以及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相对独立,做到监与资、监与政策分开。同时在需要价格监管的产业,应该将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管职能分散到相应的监管机构。所有的监管机构都不应该设置为事业单位。 3.加快行业(商)协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将这些协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分开管理,由新组建的经济贸易部及地方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其审核登记。 4.加快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使它们中的大多数转制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组织。 5.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监管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监管,保证其足够的行政资源,加强其执法能力。 同时:在人大法工委、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立即建立临时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公共行政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抓紧时间研究改革方案,根据合理合法的原则彻底梳理现有的行政职能,进而在效能的原则下据此提出行政机构调整的方案以及必须尽快修改和完善的实体法。 2008年机构改革预案改革: 现状 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保留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2个)、部管的国家局(10个) 1.外交部[侨务局]:外交部、国务院侨办 2.国防部:国防部、国防科工委军工部分 3.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军转民部分、统计局 4.教育部:保留 5.科技部:保留 6.民族事务部[宗教局]:国家民委、宗教局 7.公安部:保留 8.监察部:保留 9.民政部:保留 10.司法部[法制局]: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11.财政部:保留 12.劳动保障部:保留 13.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测绘局海洋局]、水利部水资源部分 14.建设部:保留 15.交通部:保留 16.能源部:发改委能源部分、国防科工委核电部分、水利部水电部分、电监会 17.农业部[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农村水利部分、林业局、[粮食局] 18.商务部[质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部分、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烟草局] 19.文化部[新闻出版局]:文化部[文物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20.卫生部:卫生部[中医药局] 21.环境部:环保总局 22.审计署:保留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1.国资委:保留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 1.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外汇局] 2.情报总局:国家安全部 3.人事总局:人事部[外专局] 4.计生总局:人口计生委 5.铁道总局:铁道部 6.民航总局:保留 7.海关总署:保留 8.税务总局:保留 9.工商总局:保留 10.广电总局:保留 11.安全监管总局:保留 12.食品药品监管局:保留 13.旅游局:保留 14.国家航天局:[国家航天局] 15.国务院参事室:保留 16.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2个) 1.国务院港澳办:保留 2.国务院研究室:保留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6个) 1.新华社:保留 2.中科院:保留 3.社科院:保留 4.工程院:保留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留 6.行政学院:保留 7.地震局:保留 8.气象局:保留 9.邮政局:[邮政局] 10.银监会:保留 11.证监会:保留 12.保监会:保留 13.电讯监管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电信部分 14.社保基金会:保留 15.自然科学基金会:保留 16.体育联合会:体育总局 三、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一)部门设置。一个基本不变即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变。二个并入即药监局并入卫生部、进出口检验检疫并入海关。二个增加即增加能源发展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二个提升即环保总局升格为国家环保部、安监总局升格为安全生产部。二个撤销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二)职能调整。1、工商总局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监管归商务部,法人登记归税务总局,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归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质检总局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归海关,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归商务部,特种设备安全归安全生产部,生产许可证归环境保护部,认监委成为保监委的模式进行3c认证,食品归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食品检测中心归卫生部,工业产品检测归商务部,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归安全生产部,计量测试中心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发改委的能源节能和规划规能源发展部。 希望能帮到你。

行政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行政改革必须进行科学而严密地论证和规划,慎重开展。行政改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进行行政改革必须从系统的高度认真地看待和研究每个步骤及其各项措施。在进行行政改革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要切实找到行政系统问题之所在,进行全面深入的行政诊断。然后就行政改革的性质、方向、目的、目标、方法、突破点、动力与阻力,以及改革所产生的正负作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科学规划。进行改革则必须十分慎重,从比较容易获得成功并容易看到改革效果的环节先进行改革。  2、行政改革必须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行政改革不仅仅打破行政系统的自身平衡,而且必然因此造成社会的不平衡。政府是社会的稳定机制,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管理者,是社会的最主要平衡工具和稳定工具。行政改革必须打破政府自身的稳定性,这就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行政改革在打破行政系统的内部平衡之时,所造成的社会不平衡以保持社会相对稳定为限度,也就是说不能使社会发生大的动荡。行政改革在打破平衡时还要保持对社会控制的能力,而不能使社会解体。  3、行政改革要以改变观念为先导,以体制创新为核心,以高效、公平、廉洁为目标。行政改革必须首先改变改革者的观念,应该以民主、公平、效率、服务等观念为先导,才能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在新观念的指导下,才能进行体制创新。体制创新是行政改革的核心,不进行体制创新,就不可能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体制。体制创新要围绕着高效、公平、廉洁这个目标来进行。  4、行政改革必须有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行政改革不是人为地制造运动,而是形势的需要和社会推动的必然结果。但如果没有权威的政治支持,行政改革就无法进行,政治是行政改革的保障。行政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改革可以促进政治改革,政治改革可以为行政改革拓宽道路。所以行政改革是一种政治行为。行政改革仅有政治保障是不够的,因为政治不能保证行政改革一定依法改革,因此,行政改革必须有法律保障,依法进行改革。改革必须用重典,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规范之下进行。  5、行政改革以理顺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行政改革就是对政府与社会各种关系的再调整,也就是重新确定政府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因此,进行行政改革就要理顺和摆正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和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要理顺这些关系,就要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应该将那些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交由社会去解决,分权于社会。同时,要认识到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而应该让社会担负一些责任。

什么是行政改革的根本目标

体现中国特色

行政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实行行政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1.客观性原则2.系统性原则3.可比性原则4.准确性原则5.实用性原则6.导向性原则同时必须进行科学而严密地论证和规划,依照基本原则慎重开展,也必须有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最终目标。为此,必须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你认为应从哪些方面理解行政改革?

法律分析:(1)行政改革是个政治过程。(2)行政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环境,提高行政效率,高效公平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3)行政改革必须改革内部体制和组织机构,重新配置行政权力。(4)行政改革必须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考虑建国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

你认为行政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改革坚持原则: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2、辩论原则。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行政改革要以改变观念为先导,以体制创新为核心,以高效、公平、廉洁为目标。行政改革必须首先改变改革者的观念,应该以民主、公平、效率、服务等观念为先导,才能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改革的进程是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改革的进程:   1)第一阶段:1978年12月至1987年10月,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行政改革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首先在农村全面展开,并逐步转向城市。   2)第二阶段:1987年11月至1992年10月,明确提出以转变 *** 的职能为关键,要求按政企分开的原则,把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转移出去,使 *** 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逐步转向间接管理为主。   3)第三阶段:1992年10月至1997年8月,这是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行政体制的新阶段。   4)第四阶段: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以来,这是历次改革中规模最大、力度最大、机构变化和人员调整最大的一次。          

你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理解行政改革

行政改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行政改革是个政治过程。行政体制是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政治决定行政。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也必须从属于国家政治的要求,在我国政治与行政更是密不可分。因此,行政改革过程不是纯技术实施的过程,政治的各种因素决定了行政改革的复杂性。2、行政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环境,提高行政效率,高效公平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公共组织与社会环境是输出输入的关系,两者必须保持动态平衡。行政改革以适应社会环境为取向意味着公共组织必须适应社会变迁,它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和运行方式必须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但行政改革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是积极而高效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行政改革要注意行政效率问题,同时又不能忽视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实现程度。3、行政改革必须改革内部体制和组织机构,重新配置行政权力。行政改革要对行政权力体制、行政领导体制、行政区划体制、组织机构、人事制度等进行改革,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行政改革应该进行科学地论证,严密地计划,强有力地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而不能盲目进行。4、行政改革必须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政府必须不断地调整与社会的关系,界定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必须对政府的行政权的行使的范围、程度和方式进行调整。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政府的行政权对社会的干预逐步减少,社会的自主权和自治权越来越多,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以及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政府必须对社会进行干预,无政府主义是不可取的。法律依据《“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规划》一、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十二五”期间,成立司法部科技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加强科学决策、统筹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信息基础支撑能力不断加强。基本实现部、省、市三级司法行政网络及监狱、戒毒系统的联通,地市司法局、监狱系统联通率达到93%以上。有的省加强司法行政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了监管和安置帮教对象信息资源库、队伍信息资源库和行政管理资源库等基础数据库。有的省积极探索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融入当地政府统一平台,实现了信息共享,并与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协同执法。

如何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必须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不断推进。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西方国家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的特点有

市场化、分权化、服务化、渐进化。1、西方各国行政改革首先都是重新定位政府角色,与职能市场化趋向相关联,实现市场化。2、西方国家在推行行政改革的过程中,大都着力于缩小政府行政范围,分散政府行政权力,逐步分权化。3、西方地方行政制度改革中划分出了:服务提供组织和服从性组织,这是服务化的体现。4、改革历经多年才实现,体现渐进性。

行政改革的动力有哪些?

行政改革的动力表现在:1、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权威的推动;2、经济基础变革的要求;3、社会演变的要求;4、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5、新思想、新价值的推动。行政改革,是指政府行政系统随着外部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行政系统内部构成要素的变化,有意识地对其自身的结构功能和行政人员的行为方式不断进行调整和改变,使其转变到新的形态,以期谋取行政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从而实现行政效能的行为或过程。行政改革的原则1、必须进行科学而严密的论证和规划,慎重开展。2、必须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3、要以改变观念为先导,以体制创新为核心,以高效、公平、廉洁为目标。4、必须有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5、以理顺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

你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理解行政改革

你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理解行政改革如下:第一,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提高政府生产力,提高行政效率。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调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各类行政组织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够使国家公务员充分发挥他们的智慧和才能。科学的行政体制会使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高效率、高效益。第二,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大幅度地全面地促进社会发展,提高国家的竞争力。科学的行政体制是促进社会高速、全面发展的体制保证。科学的行政体制不仅能够确保中央政府的权威,而且能够调动地方政府或下级政府的积极性;不仅确保政府能够高效、高质量地向公众提供各种公共物品和服务,而且能够为社会、市场、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广阔而安全的发展空间。从而使社会全面高速地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第三,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造就大批的优秀的国家各级各类公务员。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是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它的有序的规范的管理,可以为大批的德才兼备的行政领导者和优秀的国家公务员的涌现提供有利的条件,为年轻的国家公务员的茁壮成长创造一种氛围。行政体制是一种能够使人才脱颖而出,也能够压制人才成长的宏观机制。因此,建立并健全行政体制是十分重要的。第四,科学的行政体制是公共行政民主化的保证。依法保证行政权力的划分,组织机构的设置,行政程序的运行以及协调各种关系,是行政体制科学化的必要条件。依法建立并健全用人制度、激励制度、绩效制度、考核监督制度和竞争制度是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它可以确保公共行政法制化。公共行政法制化是民主行政的前提。民主行政必须是法制行政,没有法律规范的行政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或者是人格行政。行政体制的科学化将为民主行政提供保证。

行政改革一般来说,其基本内容包含哪几个方面

行政改革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结构优化:调整行政机构设置,简化管理层级,提高效率。2.权责清晰: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减少重叠和冲突。3.政务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加公众参与,加强政府与民众的互动。4.业务流程优化:简化行政手续,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事成本。5.人才选拔与培养: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行政人员。

行政改革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七大支柱政策框架:首先是行政体制改革。这是先行之举,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其未来主导方向是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重新划定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边界。治理制度体系:法制、激励、协作三大基本制度。治理制度体系解决的是“如何保障治理结构有效运转”的问题。建构好治理主体、明确了治理功能后,重点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保障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含义行政体制改革是所有其他改革的基础——在整个改革体系中,行政体制改革是最先行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重新梳理中央政府各部门设置,即大部制改革,旨在简化机构提高效率;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向地方放权,提高基层自主性;调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向企业和社会放权,只有政府收缩了,其他两者才能伸展。在年初推出一系列机构改革和简政放权措施后,再次强调对地方政府进行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显示了自上而下、循序渐进的逻辑和执行决心;而反腐倡廉、地方债务审计等措施,都是为下一步改革做出铺垫。

行政改革一般来说,其基本内容包含哪几个方面

行政改革一般来说,其基本内容有三大方面:功能调整、结构重组和行为变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改革,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抓紧制定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议事协调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方案。要严肃纪律,严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重视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答复书吗?

不是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  (二)研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解决行政复议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具体指导和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相关工作。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取得相应资格。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必需的行政复议人员及办案设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受理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专门登记。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是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结果书面报送行政复议机关。第三章 审理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与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送本机构分管部领导审签,加盖国土资源部印章。具体行政行为由几个机构共同承办的,由主办机构负责提出书面答复,其他机构协助办理。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经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应当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五)作出答复的日期。  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行政复议答复书一定要亲自去拿吗

不一定,如果委托他人,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需要红头吗

不需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书副本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答复书是由被申请人制作的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是由 行政复议机关 制作的、被申请人收到 行政复议书 副本 有法律效力 的文书。 《 行政复议法 》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 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 行政复议申请书 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答复书是由被申请人制作的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是由 行政复议机关 制作的、被申请人收到 行政复议书 副本 有法律效力 的文书。 《 行政复议法 》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 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 行政复议申请书 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复议回复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答复书中需要写清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联系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核对申请人提出问题、做出的答复、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全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的正文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五)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申请;(六)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七)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报告;(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同一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说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核实并记录在卷。委托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提交的,应当及时补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应当由本人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当面提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日期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申请人确认。错列被申请人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所查阅的材料。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时,环境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环境行政复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评估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也可以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现场勘验、鉴定及评估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后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或者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一)申请人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部门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并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下级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本办法有关行政复议期间的规定,除注明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的,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复议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环境行政复议机构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保存有关送达证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怎样填写哈尔滨市行政复议申请文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8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职责。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组织调解、提请议决、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和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进行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充实、调剂与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实行资格制度。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和其他方面专家担任行政复议咨询顾问。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作为对被申请人行政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第九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内部行为;  (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  (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但是超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内容的除外;  (七)行政机关落实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上访或者申诉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  (八)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内部自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继续计算。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出迟延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是否准许,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对属于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管辖的案件,申请人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递交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申诉的,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应当告知申诉人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申请人。  第十四条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资格的有关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委托他人以该公民名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和有关方面核实。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可以以该公民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组织或者非常设机构以及非依法设立的直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设立该组织或者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依法请求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责令受理通知书之日予以受理,并将受理的法律文书在受理后3日内报送责令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一)已经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仍不受理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全面、客观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等情况,并且对申请人的请求表明意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被申请人提交的依据包括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以及其他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采信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或者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根据。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但是可以作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得在行政诉讼中与行政复议机关抗辩。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在法律文书送达后的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在法律文书送达后的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制度,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评查,定期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规范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不得向申请人、第三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五)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七)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受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申请人能够证实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并且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又增加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期限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新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于3日内告知申请人、第三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六)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尚未执行,并且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造成损害,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且没有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八)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申请人未履行其前置义务的。  行政复议终止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期限自收到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没有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成行政复议合议组,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或者行政复议合议组应当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且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重大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以征询有关专家意见。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可以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审查意见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按照程序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办公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被申请人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不能恢复原状的;  (二)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并且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本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以对一并提出的有关行政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未达成赔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召开有案件当事人参加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会,对有关证据、依据进行质证、核查,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被申请人应当参加听证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席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知或者邀请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听证会,听取意见。  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重大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可以参加调查听证。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3日前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听证会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主持;  (三)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宣读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复,就有关事实进行举证,当事人可以当场进行质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可以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初步审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对公民处以警告、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处罚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处罚的;  (三)对公民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五)对公民之间争议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对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争议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争议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林地、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进行处理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在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九)其他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指派1名行政复议人员审理,1名行政复议人员协助审理。  需要合议和调查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成行政复议合议组审理。  第四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立案通知后7日内答辩。  第四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他法律文书加盖本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第四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需要延期审理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  第四十八条 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提出转为一般程序处理的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四节 议决程序  第四十九条 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形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适用本节议决程序。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组成,其中本级人民政府以外的委员应当占全部委员的半数以上。  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本级人民政府受理的需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且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召开的3日前发送参加案件议决的委员。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由3至9名委员参加,委员人数为单数,其中本级人民政府以外的委员应当占半数以上。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调查人员应当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汇报案件调查情况,议决委员可以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对案件涉及的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表决方式形成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意见。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形成的议决意见报委员会主任签发,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认为行政复议案件需要重新议决的,应当责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召开不少于9名委员参加的案件议决会议,或者召开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的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表决方式议决。经重新议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认为重新作出的议决意见需要再次研究决定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严重影响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报送备案的,对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八条 对阻挠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材料以至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期限、期间,均以法律事实发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本规定所称3日、5日、7日是指工作日。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依法顺延。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委托送达等。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6月15日 (地方法规)

太原市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建立和完善办案场所,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作为对被申请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行政问责的依据之一。第二章 申请第六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其变更;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第七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八条 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十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十条 信访部门收到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事项的申诉,应当告知申诉人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章 受理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收到申请材料的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载明下列主要内容的《行政复议答复书》:  (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进行答辩和举证;  (四)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建议维持、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等答复意见;  (五)作出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装订成卷并附目录和说明。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未制作或者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第十四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于案件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的行为对被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变更、放弃、和解或者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须经被代表人同意。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第三人参加时间不超过十日,不计入法定审理期限。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有权向其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诉。经审查不受理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其受理。第十七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而不受理或者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起诉之日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被受理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行政复议。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46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   (二)研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解决行政复议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具体指导和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必需的行政复议人员及办案设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专门登记。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是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结果书面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章 审 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与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送本机构分管部领导审签,加盖国土资源部印章。具体行政行为由几个机构共同承办的,由主办机构负责提出书面答复,其他机构协助办理。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经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应当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五)作出答复的日期。   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并作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但在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时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出示证件,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应当在场。   第十八条 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征求本行政复议机关相关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审查会。   审查会由行政复议机构主持,相关机构应当派人参加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当事人参加审查会应当出示证件,可以陈述、质证和申辩。   审查会可以制作审查笔录和评议笔录,审查笔录应当交参加审查会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评议笔录应当交评议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主持,听证员由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和相关机构人员组成。听证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二)当事人陈述;   (三)当事人质证;   (四)当事人辩论;   (五)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   (四)案由;   (五)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依法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第四章 决 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本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可以提交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三)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四)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六)第三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七)行政复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八)行政复议结论和依据;   (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期限;   (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确定1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构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弓1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应诉。   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确定l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构协助办理。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   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二条 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未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登记或者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其他机构未按本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末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答复和确定代理人的,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   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未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参加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各项评优活动。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复议答复书可作民事诉讼的证据吗?

可以的,可以的,可以的

怎么写行政复议答复

行政复议是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主要考察的是行政机关所作出的 处罚决定书 是否事实认定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适用法律、 法规 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这些问题。然后根据审理的结果,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每一项异议进行详细阐述,以及给行政机关一个处理意见。 在书写公安局行政复议答复书时,重点在正文部分,一定要紧紧围绕“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合法和适用法规准确”三点。同时也要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进行答辩意见。 怎么写行政复议答复就是最后在结尾部分,给出总的答复意见以及答复理由。如果行政机关处罚没有问题,则提出本机关作出的上述 行政处罚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恰当,请予以维持。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罚部分或者全部有问题,则指出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理。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几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法律分析: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书

法律分析: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行政复议的答复格式

一、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答复书格式 行政复议答复书(格式) [ ] 号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 对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案号 )的要求,现答复如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此 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 1、被申请人答复书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答复人: (答复人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答复书格式如上所示,答复书里会写明答复人名称、答复日期以及对所复议的问题的答复及其相关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等内容

行政复议答复书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答复书是指的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所作的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答复书

法律分析: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呢;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答复书格式?

行政复议答复书(格式)[]号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对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案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附件:1、被申请人答复书一式三份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答复人:(答复人印章)年月日行政复议答复书格式如上所示,答复书里会写明答复人名称、答复日期以及对所复议的问题的答复及其相关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等内容。当事人只能申请一次行政复议,若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书后对结论不服,就不能继续申请复议了,但是可以就该事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答复书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答复书是并没有决定的答复,还在商量与研究中,是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需进一步等待行政复议决定书来判断复议事项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xx市规划管理局 住所地:xx市xx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局长 被答复人:李xx,男,住xx市xx区xxx9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为被答复人不服答复人南规监决字(2006) 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现答复如下: 一、被答复人违反规划工程许可建私房的违法事实清楚 二、答复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 答复人在对被答复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勘察、 调查询问、拍照、处罚告知并送达,接受并审核异议申辩,最后经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 三、对被答复人的处罚得当 被处罚人在接到规划检查通知后,仍继续其违法建设,且该建房已建至四层,无法在拆除时仍保留地上第一层以罚款补办手续的处理方式。因此,对未经规划工程许可的全部建筑拆除后,被答复人仍可依法定程序申请规划许可,在其申请符合规划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另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办理。 基于以上答复,被答复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答复人的处罚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xxxxx字(2006) 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呈 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xx市规划管理局 xxx年xx月xx日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传统中国行政法理论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近些年以来,行政公开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等行政法原则也越来越被国内行政法学界所认同。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五、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解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 行政处罚 、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 行政许可法 》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 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在符合具体规定的同时不违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上便是由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知识,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田永案中所体现的行政法原则有哪些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法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法律主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 行政处罚 、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 行政许可法 》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 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在符合具体规定的同时不违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上便是由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知识,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论行政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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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以及权责统一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五、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2)行政法的基游激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虚磨团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差橘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坦斗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做巧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有六大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依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2、合理性原则公平、正义(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适当性(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必要性(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狭义的比例(衡量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听取厉害相关人的意见、说明理由——当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不得单方接触)高效便民原则(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或意思表示的信赖而对自己将来的行为进行筹划和安排,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6、权责统一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下列法律原则中,不属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是()。

【答案】:B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二)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三)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五)诚实守信原则有三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许可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具体要求是什么?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从历史发展看,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尚处于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我国法律在规范行政活动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五、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该如何去理解?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理解: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

法律解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 行政处罚 、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 行政许可法 》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 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在符合具体规定的同时不违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上便是由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知识,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关系复杂多变;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以及权责统一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五、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二)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三)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五)诚实守信原则有三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许可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包括哪些

行政法治原则也被称作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采取积极行动保证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①一切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可以采取的手段、方式等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采取行动,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必依。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的要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那些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律主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 行政处罚 、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 行政许可法 》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 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在符合具体规定的同时不违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上便是由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知识,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六大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五、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主观: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基本原则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二、原则的理解(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或称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要求为:职权法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法律优先(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法律保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要求为:比例原则(适当性--对行政行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必要性---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衡量性--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平衡原则,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平等对待(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正当原则(系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与生活价值观。或者说,应当符合人们公认的“情理”标准。)(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需正当、公开的程序。具体要求为:行政公开(行政过程公开透明也是预防行政主体恣意、滥权和腐败的有效手段);程序公正(在救济程序领域,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公众参与(信息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四)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具体为:1、诚实守信: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和目的。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法治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可靠性与可预测性。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活动,应出于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准确,真实性不只适用于行政法律行为,也应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如咨询、信息提供等。虚假、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主体负有赔偿义务。2、信赖保护信赖保护原则指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信赖前提:须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以及信赖值得保护具体要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五)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具体要求:1、高效原则,即以最低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成果。2、便民原则:是指民众能够方便获得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六)监督与救济原则1、所谓监督原则,即监督行政的原则,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基于“权责一致”和“有权力必有监督”的要求,监督原则主要包括监督与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监督主要表现为:(1)自觉接受“他律”监督。(2)加强行政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责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行使职权。(2)对违法、不当行为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组织权益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3)问责。2、救济原则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救济权利,主要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或补偿权以及救济过程中的相应权利等。这些救济权的行使及实现,在我国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与补偿等制度来保障。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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