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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教育的重点是什么?

第一章 1、行政伦理关系 行政伦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间的价值关系,主要是指包含在行政人员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的那重可以用善恶标准去评价的职业关系,也可以简单地看作是存在于行政管理职业角色间的价值关系。可以在两个向度上来加以把握: 1)在行政体系之中,行政人员以及以机构、部门等形式出现的行政管理主体间包含着行政伦理关系; 2)在行政体系的运行中,与外部环境之间、与互动伙伴之间、与作用对象之间,都有着行政伦理关系。行政体系中的行政伦理关系有着垂直和平行的两条主线,外向的行政伦理关系都应视作平等的互动关系。 2、官德:官德指的是官员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政治操守。“官德”本质是一种政治道德,而政治道德始终处于社会道德的核心地位。 中国古代的官德主要包括:(1)公忠(2)诚信(3)廉政(4)勤政(5)爱民(6)用贤(7)修身 3、公共行政中的伦理价值 (1)?公共行政的科学观与伦理观 公共行政的效率观、法制观和权力观都属于科学观的范畴,而伦理观则是这些科学观的调节和整合因素,为科学观提供目标导向和价值定位。公共行政的科学观涉及的是如何做事,而公共行政的伦理观则涉及做正确的事。 (2) 公平与公正 公正是公平、正义的简称,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平等对待且根本利益要求得到无差别实现的状态。因而,所谓公正,实质上就是社会公正,试作为处理人的社会关系的原目标而存在的。公共管理所追求的公正是一种动态的、发展的公正,是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原则相一致的。 第二章 行政伦理规范的含义: 行政伦理规范产生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是社会对从事行政管理职业活动的行政人员所提出的到的要求的体现,是专门用来规范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的伦理规则和道德标准。 行政伦理规范的特性: 政治性:把社会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提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制度化的规范形式固定下来的,目的是为国家的政治功能实现提供相应的保障。 强制性:以强制性力量对之进行约束。 示范性:行政伦理规范通过对行政人员个体的行为而对社会其他领域产生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影响。 程序性:从贵方的形成、实施到评估等整个过程都严格遵守一定的程序。 3、行政伦理规范的本质 行政伦理规范本质上是整个社会对行政人员基于公共秩序所提出的到的愿望和要求。 1)行政伦理规范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1)行政伦理规范植根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伦理关系 (2)行政伦理规范是行政人员及行政体系各部门伦理关系主观认识的结果 行政伦理规范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 4、行政伦理规范的作用 (1)行政伦理规范的一般作用: 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特定道德秩序有维护作用。 对以法律规范为主的其他社会规范有补充作用。 行政伦理规范对社会有着教育和示范作用。 行政伦理规范能够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和进一步巩固,并影响社会生产能力的发展。 行政伦理规范对文化的传承和开创有促进作用。 (2)?行政伦理规范对行政人员的作用 对行政人员行为有导向作用。 对行政人员行为有规范作用。 对行政人员行为有调整作用。 第三章 行政纪律的含义:指行政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而制定的一种要求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甚至个人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政准则和行为规范。(它与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行政纪律的特征 除一般纪律的特征外,还有(1)具体性(行政目标不同)(2)强制性 (3)公共性 社会性(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行政纪律的基本内容: 主要是根据行政人员履行职务、执行公务的性质和内容的需要而做出的决定,它需要以行政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为核心,并在法律的原则授权下开展。 我国行政纪律的基本内容:(1)政治纪律 (2)工作纪律(3)保密安全纪律(4)廉政纪律(5)财经纪律(6)道德纪律 四、行政人员自律的必要性 自律是指人以道德规范为依据而对自己的节制和约束。 自律是道德产生的前提; 2)自律是实现人类道德完善的条件;3)自律是伦理道德的本质特征;4)自律是道德生活的归宿。 归结起来,自律是道德存在的特殊形式。 行政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提高自我道德修养并做到自律: (1)树立良好的行政人员形象。 (2)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加强学习,最根本的是要注重道德修养,用先进的方法、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注重自身思维革命,勇于突破前人,积极开拓进取。 (3)强化“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磨炼。在法治社会中,更多强调的是依法行政。 第四章 行政荣誉的内涵: 社会舆论对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做出肯定性的判断以及行政人员的全体或个人对这种肯定评价的自我意识,本书所指的是与行政人员相关的道德荣誉。 二、行政荣誉的功能 1、行政荣誉促成完整人格的形成 (1)道德评价功能 (2)道德激励和利益激励功能 (3)内外

行政伦理建设的基础和核心是?

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基本途径  公共行政伦理建设是行政事业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本文对我国行政伦理建设中的失范现象出现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从三个方面解释了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必要性,最后又分析了行政伦理建设的基本途径,表达了行政伦理建设需要行政人员与社会公民的共同努力。依法行政的核心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扩展资料: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依法行政具体措施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依法行政

行政伦理评价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社会舆论,行政行为习惯,行政人员的内心信念。行政伦理评价的主要方式有社会舆论,行政行为习惯,行政人员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是行政伦理评价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行政行为习惯。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行为习惯是评价行政人员行为善恶的重要依据,行政人员的内心信念。每天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解决好树立全民内心信念的问题。

中国古代行政伦理规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是儒家学说中的道德伦理

在库伯看来,实现行政理论行为的途径有哪些

美国行政伦理学家特里.库柏认为,人们进行伦理思考的方式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情感表达层次,就是对于伦理问题表明自己的情感倾向性。“这些自发的、未经思考的情感表达也许是价值判断的最常见的形式。这些情感表达既不想引起回应也不想劝阻别人;既不提供有关事态的证据又不提供详细的事态描述。然而,根据是谁说出的和强烈程度如何,它们可能会变成更为系统和理性的处理办法”。[1]第二个层次是道德规范层次。“这是严肃提出问题并予以严肃回答的第一个层次:我们指出与问题相关的恰当的行为方式并开始评估各种可能的办法及其后果;我们根据某些被我们奉为道德指导准则的规则、格言、谚语来思考这些行为过程及其可能的后果”。[2]大多数时候,问题就是在这个层次里得到解决的。因为当着遇到有关伦理问题的时候,“一方面是思考了替代的行为方法及其可能性后果,另一方面是将之与相关的道德规则联系在一起,在这两个过程中,可替代的方法变得越来越有限,最终只有一两种方法才是最为关键的方法。我们基于实际的后果和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接受的相关道德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决策”。[3]第三个层次是伦理分析层次。“当可利用的道德规范无助于解决具体问题时,当它们互相冲突时,或者当它们给行为开出的药方似乎不对症时,就需要对我们的道德规范进行基本的再思考”。“有时候问题会太独特、太复杂或者其后果影响面太大,以至于我们没有其他选择,只有重新审查我们的常规行为标准中隐含的伦理准则”。 “对‘准则"简洁而恰当的定义是‘给行为提供一般的法律和规则指导"”,“伦理准则指的是为实现某一价值所必须具有的行为方式”。“它明确的将一种价值和一种行为方式联系在一起”。[4]在这里,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的相对稳定的关系称为伦理准则的基本形式。比如,公正是公共伦理准则之一,其基本价值是“一视同仁”,公务员招录采取“凡进必考”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统一的考试资格,给予具备这些资格的人员以考试的机会,这就是公正伦理的具体实现方式。第四个层次叫做“后伦理层次”。“大多数行政人员都不会到达这一最为基本的哲学思考层次。只有在被特定的顽固和乖戾的对手的逼迫下,或被一种深深的理想破灭的失望感觉仅仅抓住时,或者面临全面的个人危机时,我们才会运用这一层次。”“在这一层次里我们开始质疑自己的世界观——我们对人类本性的认识、对真理的认识和对生活意义的认识。”“‘为什么我应该遵守道德规范"这一问题时后伦理层次的例证。”[5]如果说,在道德判断和伦理分析层次上我们毫不怀疑地使用一些基本的准则、规范,那么,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必须质疑并证明这些基本准则、规范的合理性和正确性了。比如,在公共管理领域,我们都不怀疑公正、忠诚、诚信、责任等准则,但是,当着这些准则本身受到挑战时,或者这些准则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就要质疑:为什么需要公正?为什么诚信重要?比如,如果遵行诚信,可能会公开一些对公共部门不利的“秘密”,与对所属组织的忠诚规则发生冲突,选择忠诚还是选择诚信,就是棘手的问题。后伦理层次必须将有关规则进行比较排序,有如解决法律规范的竞合关系一样,需要确定处理规则冲突的规则和程序,追寻这些规则设定的本来目的和意义。处理伦理冲突问题的过程一般循着上述的四个层次渐进展开,但是,并非处理每个具体的伦理问题都需要走完全过程。一般说来,简单的问题只涉及情感表达,这往往与人们的情感好恶相联系,比如,“千夫所指,不病而死”,仅仅是借助道德舆论的力量就足以解决一些最基本的伦理问题了。社会上的“缺德”“没良心”的简单评价,普遍适用于大量的基本伦理问题。稍微复杂的伦理问题的解决,往往要通过道德判断和伦理分析这样两个层次。“正是在这两个层次里可以培养决策技巧,也是在这两个层次里我们试图思考出我们应该做什么,这两个层次里还有有意识地和具有某种程度地系统性地处理问题的方法。”[6]显然,在道德判断和伦理分析的层次上,我们不仅要对特定的伦理问题作出准确的道德判断,还要确定处理这一伦理问题的行为方式。只是停留在简单的情感表达上,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解决办法,反之,过多沉湎于后伦理层次的价值观反思,在行政哲学上或许能够有所进展,但是,对于公共部门的公务人员来说,或许是过于高深而不务实了。从实践的角度看,解决伦理问题需要一个基本的伦理决策模式,这种模式是程序和方法的统一体。大体的过程是:首先,认识伦理问题,通过描述事实情形,定义伦理问题来确定伦理问题;其次,界分可供选择的方法,就是要采取发散型思维,尽可能多的设想解决伦理问题的方法,这些方法都是解决该伦理问题的若干解,但是,是否是最佳解还需要对方法进行评价;再次,设想可能的后果,其中包括不采取任何对策的后果以及采取各种解决方法的可能后果,同时比较各种后果的“损益值”;最后,在各种后果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某种或几种方法的组合,做出伦理决策。从决策模式的基本形态来看,有关决策理论和方法具有通用性。但是,与工程问题或者经济问题的决策所不同的是,伦理问题涉及的变量大多是心理、观念、价值等变量,具有主观模糊性,因此,预测价值观念方面的“损益值”是又很大的不确定性,况且,价值观念本身又是具有相对性,对于某些社会群体认为是又价值的,而在其他群体看来,可能是低价值甚至是无价值的。这就增加了伦理决策的难度和复杂性。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是这个道理。按照特里的观点,解决行政伦理问题需要构建负责任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由两个基本因素组合而成,并在实践中交互作用产生合力。这两个要素是负责任行为构成要素和个人伦理自主性组成要素。前者具有统一性和绝对性,就是说,公共部门要履行职责,那么,所有的公务人员都应当具备负责任行为构成要素。这些要素的形成,取决于个人道德品质、组织制度、组织文化和社会期待。在个人道德品质缺乏基本要求、组织制度形同虚设、组织文化腐朽堕落、社会期待不抱希望且无约束力的情况下,要求公共部门切实负责,几乎是不可能的。个人伦理自主性组成要素,具有独特性和相对性,这是在达到负责任行为构成要素的水准之上构建起来的,这些要素的形成,取决于限定和超越组织、对组织权力进行约制的法律和制度机制的外部环境,更加取决于个人的自我意识。二者的结合,就产生负责任的行政行为。具体地说,第一,在行为方式上,前者是在现有的伦理法规和伦理立法范围内活动,后者是在政治共同体和个人意识的价值观范围内活动;第二,在知识系统方面,前者拥有和完善公共职业领域内的系统知识、关于组织、组织使命以及政策领域的知识,后者拥有和完善当前和关于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的知识,拥有和完善关于个人价值观、信仰、信念、世界观以及生活重点等方面的知识;在时间和精力分配上,前者致力于为组织工作和组织使命贡献精力和时间,后者保持和培养与家庭、社会以及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在决策导向上,前者决策要与组织的法定使命相一致,后者基于公众的愿望、要求和利益,建议对组织使命实施法定改革;在行动自由度上,前者对组织等级制度负责,后者质疑、抵制与组织使命、职业法规以及政治意识价值观不一致的命令,建议为防止报复行为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在遵守组织纪律方面,前者遵从组织的非规范准则和程序,后者基于公众的愿望、要求和利益,建议修改准则、规章、制度和程序;在活动范围上,前者在特定的组织制度框架内活动,后者鼓励与其他组织的部门之间、民选官员以及与公众之间进行合作。[7]所以,可以这样说,一个负责任的管理模式,是在基本的负责任行为标准上,发挥每个公务人员的个人伦理自主性,这样,既保证了公共部门的基本伦理水平,也充分整合了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同时,对于公共部门的等级制度、刚性规则和僵化体制是一个有效的冲击和改造

名词解释什么是行政道德

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中,处理自身与工作对象之间、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以及公私、得失等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行政伦理监督实现的途径是什么

确立合理的行政伦理道德标准。加强行政道德监督是促进行政道德建设的需要,是推进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需要,是健全行政监督体系的需要加强行政道德监督的主要途径有:确立合理的行政伦理道德标准,建立独立的行政道德监督机构,构建完善的行政道德监督机制和推进相关的行政道德监督立法。

如何科学理解行政伦理的含义?

千万不能随意组词,这与随意扔垃圾是一样的。伦理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道理,而行政是组织行为,一种工作事务中名义上的规划,分配角色,规定角色的行为。行政角色之间不讲血缘关系,要讲行政就不要讲血缘关系,两者是对立的。所以行政伦理是自相矛盾的表意。行政伦理与行政要讲裙带关系的意思相近,因为要行政,就要避免裙带关系,讲裙带关系就不讲行政。行政伦理也与公正私情类似,因为公正排斥私情,讲私情就不公正,如果阐释公正私情呢?如同如何阐释不吃则饱,吃饱则饿呢?如果真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八九不离十是有病。行政与伦理两种立场如何能够牵强地拼在一起呢,这样组词容易颠覆人的三观,是恶知、病知,亦痴。在生意场上,常听说一句话,客户是衣食父母,既然有父母,就有伦理关系。公司也有母公司与子公司,这只是名义上的借代,公司具备独立性,其实公司仅由出资结构决定,出资人是可替换的,公司结构也是可以任意变动的,这与人之伦理的固有关系格格不入。

为什么行政伦理学?

行政伦理:科学的性质和法律行政伦理的发展。 也被称为行政道德,行政伦理,它是建立在团结的“责,权,利”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和规范的基础上的个人,组织和社会关系的协调。行政伦理道德的作用在该领域的行政,道德原则和规范行政行为的社会和政治活动的作用。

行政伦理和行政道德是什么关系

行政伦理又称行政道德,它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伦理和道德的含义基本相同,都与行为准则有关,但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伦理主要指客观的道德法则,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而道德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法,主要指称个人的道德修养及其结果。

通常而言,外部行政伦理监督体系包括哪些种类?

行政伦理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伦理监督是由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等多种政治力量、社会力量通过制度化方式、社会舆论等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原则、规范要求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伦理监督仅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身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行政伦理评价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行政伦理评价的主要方式有:1、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行政伦理评价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它由口头议论和大众传播两方面构成。2、行政行为习惯。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行为习惯是评价行政人员行为善恶的重要依据。也有必要对传统习惯进行分析,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出发,破除旧的落后的行为习惯,树立新的先进的行政行为习惯。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3、行政行为习惯。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行为习惯是评价行政人员行为善恶的重要依据。也有必要对传统习惯进行分析,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出发,破除旧的落后的行为习惯,树立新的先进的行政行为习惯。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行政伦理的发展

尤其是当前新公共管理发展的情况下,行政伦理也成为服务型政府构建、政府职能转型的新的需要。行政道德对于公共管理的开展,对于逐步实现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合法化和规划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伦理有助于中国政府转型,逐步由“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逐步达到善治的要求,即“合法、法治、透明、回应、负责”,充分实现公民与政府“权、责、利”的有效补充和配合。从而促进公民与国家的和谐,促进政治文明、经济文明,并最终使政府实现良好的”委托代理”。

14.行政伦理的社会功能

   1,中介功能   2,规范与约束功能   3,教育与塑造功能   4,保证与激励功能   5,国家认同和民心凝聚功

行政伦理学和公共伦理学是同一门课吗?

1、是一门课,亦称公共管理伦理、行政伦理、公共伦理。2、是研究公共伦理的学科是一门交叉性、应用性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关于社会公共领域处理公共事务的道德规律的科学。从理论上讲,它是行政哲学和管理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上讲,它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和管理文明的重要内容。3、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主要是人们关于行政活动对错的判断过程以及判断的理由,涉及行政主体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即领导决策执行等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问题。

行政伦理的价值向度主要包括

行政伦理的价值向度主要包括公共利益取向、公平正义取向、公共责任取向和公共效率取向。行政伦理是指人们关于行政过程是非对错的判断过程以及判断的理由,这主要涉及行政主体行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亦即领导、决策、指挥、执行、协调和控制等行政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它既包括公务人员个体在日常行政工作中体现出的道德观念、道德活动与道德规范,也包括行政主体作为群体在行政活动中应遵循的价值规范。简言之,行政伦理是公务员个体道德规范和行政机关群体价值规范的综合体。行政伦理的意义:行政伦理旨在分析行政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所应有的价值、行为规范、义务及其完成的方法。所以,其指涉的内容,大致上为:公务员负责任、守纪律、忠职务等伦理条件的遵守。亦即公务员在进入行政系统后,其内心对国家、对民众、对机关、对单位和在机关内对长官、同事、部属认为应有的角色扮演与相互关系的分际。行政伦理的面向从消极的有所不为而无害于人(如不贪污,不怠忽职守)到积极的有所为而有益于人(如为国效命,为民谋利的各种服务),并使行政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亦即行政机关及人员在公务上的道德共识及道德自律。

在农业社会中行政伦理规范的核心思想是什么

在农业社会中行政伦理规范的核心思想是公忠。在农业社会中行政伦理规范主要包括:第一,公忠;第二,诚信;第三,廉政;第四,勤政;第五,爱民;第六,爱民。其中排在首位也是最主要核心思想的是公忠。

中国传统行政伦理的主要规范有(  )。

【答案】:A、B、C、D、E中国传统行政伦理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公忠,指对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忠诚。②诚信,指讲信用,是同家、社会良性运行的保证。③廉政,古人提出“廉者,政之本也”的思想,把廉政看作维持国家稳定的支柱和为政的根本,认为这是为官从政的基础性道德。④爱民。中国历史上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都不同程度地认识到了民众的力量,提出了关于爱民的思想主张和行政伦理规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中国古代统治者提出爱民的一个思想前提。⑤修身主要包括:勤学立志,见贤思齐;不逐名利,明廉知耻;修身齐家,报国济世等。

为什么选修行政伦理学

社会需要。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选修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现代人类社会需要民主、高效的行政管理。行政伦理研究是出于完善公共行政学的学科体系的需要。

如何理解公共伦理与行政伦理的关系

公共伦理即行政伦理 公共伦理是一门交叉性、应用性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关于社会公共领域处理公共事务的道德规律的科学。从理论上讲,它是行政哲学和管理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上讲,它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和管理文明的重要内容。 行政伦理又称行政道德,它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

什么是行政伦理观?

伦理纲常是孔孟学说中的,,尊卑有序..行政伦理观:很明显就是:下级与上级关系要明确...等级森严.这样子.

行政伦理制度建设的首要原则是

行政伦理制度建设的首要原则是:民主。行政伦理制度建设的原则构建行政伦理制度是一个迫切、艰巨而需不断完善的过程。必须探寻和把握正确的原则。价持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的辩证统一。制度伦理是指行政伦理制度本身的合伦理性。即制度的内容和执行都应蕴合和体现政府的伦理追求和价值取向、符合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行政伦理原则。公平正义是服务型政府的首要伦理和本质属性,民主、和谐、责任、效益、法治、诚信、宽容、自律则是其重要的伦理意蕴。行政伦理制度必须充分地蕴含和体现上述内容,从而激励行政组织与个体强化责任情感意识,自觉实施符合行政伦理的行为,为建立一个良法善治、多元宽容、诚信友爱、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社会提供制度保障和社会价值支撑。伦理制度,是指把一定社会的行政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上升为制度和法律。它强调行政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将道德的非强制性转化为以法律.制度为后盾的强制性,突出了法律制度的约束作用,是行政伦理价值实现的坚实基础和强有力保障。忽视制度的伦理化,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没能体现正确的道德伦理追求,则有可能使行政行为在合乎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组织制度的同时,却背离了以民为本的服务宗旨,甚至为种种恶行提供方便,以至于造成善行者也被迫抑制自己行善的欲望、分币驱逐良币的恶果。忽视伦理的制度化,就无法展示具体的、明确的、系统的道德要求,行政伦理道德将成为抽象的存在,丧失可操作性和应有的作用。近年来行政伦理失范现象严重,一个公认的原因是忽视了行政伦理制度的安排。

行政伦理知识分析公共问题

区别与联系:一方面,二者涵义不尽相同。行政道德的概念主要涉及行政主体个人实践活动的正确规范及其所反映的价值观;行政伦理主要是人们关于行政活动对错的判断过程以及判断的理由,这主要涉及行政主体行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可见行政伦理的概念的外延要大于行政道德的外延。简言之,伦理是一种包含着道德,同时又高于道德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伦理和行政道德都与人们的总识和价值有关,加之伦理和道德两个概念往往联袂使用,行政伦理和行政道德二者又是伯仲相连的,人们在使用过程中也常常相互替代,甚至忽视二者之间的细微差别。行政伦理的涵义由行政伦理的概念可以看出,其内涵是相当丰富的。就其本质特性、基本要素、主体性、作用功能、根本功能、发展变化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特点。行政伦理的涵义,体现了行政管理在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责任和公共价值等方面的质的规定性。把握这些内涵,是理解行政伦理的起点。

在库柏看来行政伦理的核心概念是

在库柏看来行政伦理的核心概念是责任。所谓行政伦理,一般是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的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是维持行政管理活动相关各方之间合理和正当关系的原则和规范。从广义上来看, 伦理问题涉及的是诸如善、正确和应该这样的概念, 古往今来,不乏就根本的世界观乃至生活本身的意义进行的伦理思考。但相比之下,库珀的行政管理理论更倾向于从行政管理实践的角度来探讨行政伦理问题,他所关注的是可能正在发生的行为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在他看来, 一旦这样的事情发生了,我们就要处理冲突、紧张关系以及不确定因素和危险。

简述行政伦理的基本特征

关于简述行政伦理的基本特征如下:1、整体性与系统性。其整体性特征体现在行政伦理是存在于行政系统之中的。行政系统作为一个专门为行使行政权力和制定公共政策的系统,它必须无时不刻地运作着。行政系统中的行政人员,作为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必须贯彻这一系统的伦理思想和道德意志。2、政治性与社会性。其政治性体现在第一:行政伦理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而政治哲学则是指导政治的理论依据。第二:行政伦理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3、非功利性和非交换性。这两个特征主要由于行政的公共性质决定,政府的行政管理不同于对于追求自身利益的企业管理。它承担社会的责任与义务,追求的是公共利益。4、高尚性和广泛性。其高尚性体现在行政管理是最高层次的社会管理,行政伦理也同时成为了全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伦理规范,处于所有理论体系的最高层次。5、一定的强制性。虽然一般的伦理并不带有强制性,并且行政伦理也遵循了这一特点。但是有些行政伦理却有着与法律、纪律等强制性的行为准则上起到了相互补充、渗透的关系。

请问什么叫做行政伦理学

行政伦理学是指体现社会对公共行政伦理不同层次的要求,并上升为公共行政组织和广大公务人员普遍追求的信念,而对公共行政行为发挥重要影响和制约作用的伦理内容。行政伦理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务员的个人品德公务员的个人品德是行政伦理研究的传统关注领域。它是行政伦理在个体层面的体现,规范和制约着公务员的个体行为;2、行政职业道德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行政职业道德是指同公共行政职业相联系的,用以调整行政领域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其核心在于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请问什么叫做行政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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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行为的途径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加强行政伦理的理论研究1、设立行政伦理的研究与管理机构2、遵循科学的研究路径进行行政伦理探索3、加强行政伦理研究的学术交流和沟通(二)加强行政伦理的制度建设1、构建服务行政的管理模式2、加快行政伦理的立法步伐3、完善公务员行政伦理的监督机制4、完善公务员行政伦理的评价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简述行政伦理评价的内容和构成

简述行政伦理评价的内容和构成如下:行政伦理是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与社会、行政机构之间,国家公务员系统内部成员之间,以及行政机构之间相互关系的行政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句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取决于现代民族一国家中政治一行政的紧密关联性,国家意志的执行(行政)和国家意念的表达(政治)有其内在的一致性,所以行政伦理在本质意义上也是一种政治伦理。第二、公共行政伦理由行政组织伦理和行政人员伦理构成。第三、在行政伦理的规范表现形式上,行政伦理由主观伦理意识、习俗化的伦理规则和制度化伦理法则等构成。行政伦理产生的背景:1、在美国建国初期,行政实践中就包含了丰富的行政伦理思想。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的同时,确定了公务人员的行为标准和道德准则。最初几届的美国总统都相信,国家政策必须从个人道德为原则,而且都试冬从宗教由寻找道德想源。2、但随着美国社会发展的转型,这些行政伦理准则受到了挑战。19世纪后半期,美国社会完成了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化大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一个世俗化社会的出现,使上帝的律法逐渐消退,道德的观念逐渐淡漠,科学和效率观念深入人心。尤其是四年内战后,国家面临重建的任务,如何使庞大的行政机构高效、科学地运转就成了重建任务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伦理的发展趋势

行政伦理在行政实践中逐步发展,呈现出新的迹象及发展态势:1. 从控制导向转化为服务导向公共行政从控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化,实际上是在科学化、技术化的基础上转向伦理化,服务导向注定的“关系”格局是这种转变最强有力和直接的动力。2. 从效率导向转化为公正导向管理行政基本上是效率导向的行政。从19世纪80年代管理行政开始成为公共行政的主流以来,效率的问题渐渐掩盖了公正的问题。公正导向的提出促使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担负公正责任。3. 在工具研究中引入价值视角公共行政的作用对象是由人构成的社会,公共行政的主体是理性与情感兼具的行政人员,他们的思想观念、认识能力、个人处境与道德素质等,都是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发挥不同作用的重要影响因素。只有致力于在公共行政研究中引入价值视角,才足以保证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健全视角,也才是真正保证公共行政研究的合理化方向。4. 确立合作与信任的新型整合机制公共行政的基本功能在于实现对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一方面,它要实现对自身体系的优化整合;另一方面,通过自身的优化整合而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有效整合。统治行政和管理行政基本上都是通过控制的方式来整合社会的,但公共行政完全可以拥有另一种自身整合以及整合社会的方式,那就是以合作建立行政机构、行政人员与社会各种机构、人士的关系结构,以信任建立起合作者之间的牢固互动结构。5. 在治理变革上谋求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从20世纪后半期开始,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圃于法治的公共行政呈现出自身的不足,它需要得到德治的补充。德治作为法治的有效补充,将公共机构与行政人员主动履行公共责任放在重要位置,将外部的制度约束与内在的工作动机贯通起来,从而将公共机构及其人员履行公共职能变成高强度化的自觉诉求。

简述行政组织伦理的主要内容。

【答案】:行政组织伦理是指和行政组织的程序与制度相关的伦理道德。其内容主要如下:(1)程序公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的活动和程序应该是为公众和顾客提供服务。但在实际管理权力的价值常常超越服务的价值,导致目标置换现象的产生。程序公正成为公共道德的基石和公共伦理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2)组织信任。包括组织内部的信任关系和组织外部的信任关系两个大的方面。组织内部信任主要表现为行政组织内部的人、群体和组织机构相互之间的义务关系。组织外部信任主要表现为行政组织与作为行政客体的公民之间的义务与期望的关系。信任关系作为一种公共管理的社会资本,其可以为公务人员的集体行动提供便利。(3)民主责任。行政伦理责任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个方面。主观责任表现为公务人员个人的责任心,客观责任表现为行政组织制度的“责任心”。行政组织的客观责任一般包括五大部分:①组织要求的责任;②法律方面的责任;③职业方面的责任;④政治方面的责任:⑤社会道德方面的责任。(4)制度激励。行政组织的伦理还体现在组织激励的层面。作为伦理问题的组织激励主要是人本主义价值观的体现,制度激励必须解决两个问题:①如何实现组织需要与个人需要之间的平衡;②怎样处理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

如何科学理解行政伦理的涵义?

发展尤其是当前新公共管理发展的情况下,行政伦理也成为服务型政府构建、政府职能转型的新的需要。行政道德对于公共管理的开展,对于逐步实现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合法化和规划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伦理有助于中国政府转型,逐步由"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逐步达到善治的要求,即"合法、法治、透明、回应、负责",充分实现公民与政府"权、责、利"的有效补充和配合。从而促进公民与国家的和谐,促进政治文明、经济文明,并最终使政府实现良好的"委托代理"。内容行政伦理旨在分析行政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所应有的价值、行为规范、义务及其完成的方法。所以,其指涉的内容,大致上为:公务员负责任、守纪律、忠职务等伦理条件的遵守。亦即公务员在进入行政系统后,其内心对国家、对民众、对机关、对单位和在机关内对长官、同事、部属认为应有的角色扮演与相互关系的分际。行政伦理的面向从消极的有所不为而无害于人(如不贪污,不怠忽职守)到积极的有所为而有益于人(如为国效命,为民谋利的各种服务,并使行政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亦即行政机关及人员在公务上的道德共识及道德自律。当公务员做出违反忠贞及价值之行为时,因而损害了大众对政府的信心与信赖;或为了私利而牺牲了公众的福祉或效益,这就构成了公务员伦理的问题了。

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

法律解析:单位行贿罪 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 单位受贿罪 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178条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哪些行业是典型的行政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由政府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等而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这其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如:政府指定经营)就是典型的行政性垄断。我国电力、邮电通讯、铁路以及城市交通运输等行业属于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业。

如何理解行政垄断行为的成因和弊害?

垄断企业是在经过了自由竞争阶段以后,大多数企业被淘汰或被兼并,在一个行业里面形成了少数几个幸存者,于是就迎来了垄断的阶段。这是垄断的形成过程。垄断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后来的必然结果,当缺乏激烈的市场竞争后,就像一个退役的运动员一样,会变得臃肿肥胖,缺乏进取心,身体素质也会下降。行业垄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缺乏进取心,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对科技升级不再关心,竞争力下降,最终在世界上失去竞争力。

垄断和行政垄断是同一概念吗

不是,垄断大多是商业垄断,商业垄断是消极的;而行政垄断比较积极。

如何管理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具体分析

行业垄断是指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某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行业垄断是客观存在的。然而,行业垄断虽然与地区垄断有相似之处,但行业垄断毕竟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如果将其归入地区垄断之列,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会显得牵强。不一定。特殊行业是可以垄断的,如电力、铁路、航空、电信等,但要国家许可的。通常情况下垄断是违法的,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只能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是什么意思

自然垄断:这种一般都是有特殊情况,要想进入这个行业首先要付出大量的capital investment(比如输电业,架设电线需要的投资很大。)所以会有非常高的fixed cost。既然成本这么高,自然会出现很严重的barriers to entry,阻止其他企业参与竞争。另外,对于自然垄断而言,单一企业生产时成本更低。 总而言之,自然垄断之所以存在,是行业特性所致——”自然而然发生的垄断格局“。行政垄断:这似乎是一个只有中国学者使用的term,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左右。在我们开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中国实施的都是计划经济,也就是由政府调控大家的经济行为。市场改革之后矛盾就出现了:究竟是实行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呢,还是遵照旧规制行事?在某些特定行业,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干预依然存在,并且还在发挥作用。

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区别

行政垄断,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经济垄断(EconomicMonopoly) 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一 )主体要件完全不同 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 (主要是企业 )、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二 )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 ,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 ,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⒅。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 ,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 ,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 ,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 ,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换言之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 ,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问题在于 ,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 ,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 ,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三 )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 ,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从一定意义而言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 ,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因此 ,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 ,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 ,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 ,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 ,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并且 ,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 ,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 ,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就此意义而言 ,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行政垄断是否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分

可以这么说国家层面的是合法的;地方性质的是违法的。比如烟草是国家专卖这是一种合法的行政垄断;地方出于地方保护禁止非本地品牌烟草进入市场这就是非法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个地方机关无权制定民商事基本规则,更无权阻碍全国各地货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阻碍商品流通,那么只能有一种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对地方部门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加以制裁,没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具体作出规定。

简述行政性垄断的特征。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3)行为具有较强的抽象性。(4)行为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行政垄断主要有那些例子

一般从宏观上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强制交易行为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政垄断行为的实质是行政权的滥用,行政垄断行为表现形式分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设定权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行为。前者是立法性或抽象性的行政垄断行为,后者是执法性的行政垄断行为前者主要表现为: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禁止本地商品流出;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待遇;对外地商品实行不同于本地的质量、检验标准;设定专门针对外地企业和行业以外企业产品、服务的审批、专营制度;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要求达到限制和排斥行业以外的个人企业进入本地和本行业;通过设定许可、审批限制外地和行业外组织和个人在本行业、本地的执业活动;用规章、规定限定只能接受本行业、本地区的产品和服务,等等。后者主要表现为:强制购买、强制联合、限制进入、信息封锁、非法设卡、滥用技术手段、滥施差别待遇、滥用强制权和处罚权、放纵对外地企业和行业外企业的违法行为等等拓展资料:行政垄断这个概念在多数情况下已经成为行政违法的遮羞布。如果不尽快抛弃行政垄断的概念,继续将违法行为看作是中性的行政垄断行为,或者把已经违法的行为看作是将要违法的行为,那么必然会削弱法律的价值。应当尽快让“行政垄断”成为历史,将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凡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这些权力,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开展;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越雷池半步,侵犯市场主体的权利。

行政垄断主要有那些例子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而是适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个地方机关无权制定民商事基本规则,更无权阻碍全国各地货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阻碍商品流通,那么只能有一种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对地方部门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加以制裁,没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具体作出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政府机关合法垄断现象。这些现象包括:第一,政企合一的体制下特殊产品或者服务专营、专卖行为,譬如邮政局的邮政专营行为、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行为等,这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变化。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专门法,譬如《邮政法》、《烟草专卖法》等来加以解决。  第二,国务院各部委机构改革后,设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这一类公司的设立具有历史特殊性。事实证明,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之后,这类公司应当尽快改造,要么变成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的民间组织;要么成为真正的集团控股公司,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三,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传统国有公司。这类公司往往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公司由于缺乏垄断经营的法律依据,所以绝大部分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只要这些公司不利用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竞争,那么就应当允许它们继续存在。  第四,地方权力机关为了发展特色经济,促进某些产业或者某个企业的发展,利用红头文件的方式,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或者阻止本地企业实行跨区域的联合。对这类现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只要行政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方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处理,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此类现象发生。  第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特有经济现象。由于国务院将主要国有公司归并之后,统统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以,国资委拥有资产调拨、企业撤并、人事安排等一系列重大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政垄断,似乎有些牵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当然可以行使股东的一切权利。但如果不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行政性公司,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制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地位,削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拨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成一个纯粹的监事会,在全国人大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垄断这个概念在多数情况下已经成为行政违法的遮羞布。如果不尽快抛弃行政垄断的概念,继续将违法行为看作是中性的行政垄断行为,或者把已经违法的行为看作是将要违法的行为,那么必然会削弱法律的价值。笔者曾经使用过行政垄断的概念,但在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之后,认为应当尽快让“行政垄断”成为历史,将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凡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这些权力,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开展;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越雷池半步,侵犯市场主体的权利。  极个别的学者认为行政法从正面授予了行政机关权力,反垄断法从反面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所以行政垄断仍有存在的必要。在我看来,我国行政法不仅规定了行政机关权力的边界,而且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不需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规定。  在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行政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阻碍竞争的行为,立法机关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草案)针对这两种行为重新作出规定,似乎是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草案)的批评。这样的立法方式未尝不可。今后可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取消其中关于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竞争法律制度。  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其中并没有提到行政垄断的概念。行业垄断的产生,既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的结果,也可能是由于行政机关违法插手干预所造成的。解决行业垄断问题,应当更多地借助于修改法律,发扬民主等手段,而不应该寄希望于通过反垄断法解决问题。譬如,关于我国的邮政企业的专营范围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修改邮政法,打破邮政企业垄断,促进我国邮递业务的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应当成为反垄断的基本法,但是要想彻底解决垄断问题,必须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性法规或者专门性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如果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而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处的特殊阶段,那么立法进程就会延误,立法难度就会增加。当然,笔者希望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将各种垄断因素都能考虑进去,但在宪法体制尚需完善的今天,规范各种阻碍竞争因素的《反垄断法》可能永远无法出台。所以,将《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局限于经济垄断的领域,才是正确的选择。

行政性垄断具有哪些特征

  三点如下:  首先,从行为主体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这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政府机关与一般经营者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与职能,从而决定了其对竞争的限制与妨碍是严重的,而对其进行调整与规制又是有难度的。这就需要在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法律调整时,应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其主体特点,进行立法创新,采取与制止经济性垄断不同的规制办法,以实现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治理。  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性因素。经济性垄断则是由市场主体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运用各种竞争策略与手段,获取市场力量的集中与经济能力的增长而形成的,它是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其整个形成过程中,主体内部的经济性优势起着决定性作用,包括规模经济优势、专利技术优势、产品差异优势、售后服务体系优势等。一般来说,其在达到非法垄断之前,多是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去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经历优胜劣汰的考验,逐步在市场中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这一形成过程本身充满了以竞争求生存、求发展的合理因素,即使在达到垄断之后,也难说就当然的不合理, 只是当着主体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正常进行时,法律才予以规制。而行政性垄断则完全不同,它始终是由非经济性的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其作用的经济主体往往达不到规模优势的水平,技术、设备也未必先进,经营的又多是缺乏替代品的产品,于是,就会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即这些主体本身的经营状况很可能是低效和落后的,而却又凭借行政垄断获取丰厚的利润。这一状况清楚地反映出行政性垄断对竞争过程的扭曲和对竞争结果的破坏。  第三,从危害结果看,行政性垄断除具有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从于行政干预,丧失其协调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引起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隐患与政治危机。

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和主要表现是什么?急求,期末考试经济法的论述题!!

概念:“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特征: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主要表现:从行为作用来看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从行为性质来看  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   政府针对特定相对人做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的影响其竞争的规定、决定等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即府规发布内容指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规章、命令、决定等。   抽象的行政垄断危害更大,现有法律没有给相对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也不接受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到是相对人的经营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需要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垄断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行政垄断的危害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垄断”包括标准经济学中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法律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行政性垄断具有哪些特征

第种家所并直接经营企业第二种家与私共、合营企业第三种家通种形式参与私垄断资本再产程第四种家经济实行宏观调节微观规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区别

一、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区别有哪些1、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区别包括:(1)主体要件完全不同。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2)主观要件滥用优势不同。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二、行政垄断包括哪些类型行政垄断包括的类型包括: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是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行政垄断是否危害市场竞争?

参考 9、笑全世界便与你同笑,哭你便独自哭——出自张爱玲的小说《花凋》

行政垄断的原因

政企分离不彻底产业结构不合理财政政策太局限法律规制不完善

行政垄断是市场有哪些影响?

1.妨害自由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2.阻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形成,导致市场壁垒,商品及生产要素流通受阻。3.行政垄断导致市场结构扭曲,人为的垄断行为产生寻租。

行政垄断的原因

  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反行政垄断立法、执法疲软无力。  (一)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滥用权力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源。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后,行政机关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具体项目与内容,因“利改税”、“分税制”等改革措施的实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并以此决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事项;政府所属部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取决于政府的拨款。应该说,这样的财政体制改革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在实践中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这样一些现象:依法核定和征收的财政收入不能满足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浮于事、超编公务员队伍的财政支出;具有财政指标但没有实际财政拨款或者财政拨款不足的行政机关无法维持日常的行政事务;行政机关的福利挤占着行政经费从而使依法行政失去应有的物质条件;打着为本部门服务旗号设立多多益善的“小金库”势必影响到行政经费的不足,等等。也正是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引发了遭到社会强烈谴责的形形色色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行政垄断等消极后果。  行政垄断的理由多种多样,但究其驱动力来说,就是追求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在限定他人购买或接受行政机关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某项指定服务的行政垄断情况下,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承受的是商品(服务)质量与商品(服务)价格相背离的后果,而发出限定指令的行政机关自然也就此获得相应的“回报”;在禁止地区间相互竞争(包括禁止外地的竞争者、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参与竞争,禁止本地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等行为)的行政垄断的情况下,享有“优惠待遇”企业的盈利增加也会给行政机关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等等。由此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行政机关、部门、所辖地区等自身的经济利益的存在,行政垄断便失去赖以存在的经济驱动力。  (二)反行政垄断立法、执法疲软无力是行政垄断顽症难治的客观原因。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暂行规定》中,首先提出的任务就是反垄断。此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反行政垄断的法规和规章,如1990年发布的《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等。目前,我国反行政垄断最重要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7条、第30条就地区封锁、强制购买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责任,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从理论层面考察,这些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很难真正发挥作用。譬如,根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法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显然这种约束是非常疲软的。因为这里“上级机关”不是一个确定的机关,更不是一个司法机关,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欠缺对反行政垄断法和反行政垄断政策的深刻了解与理解,从而也就不可能将执行反行政垄断法视为自己的任务。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的领导中,上下级关系往往是老朋友或者老熟人关系,因此,上级机关一般疏于专门睁大眼睛,对下级机关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认真的监督和检查,却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再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行政垄断的制裁措施,但制裁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处理,甚至没有规定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权利,这就不足以遏制行政垄断的产生,也不利于与行政诉讼法的协调、配套发挥作用。正因为如此,自《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很少见到哪一个“上级机关”主动对下级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监督和检查,更少有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分决定的。正是以上反行政垄断立法、执法的不健全、不完善,行政垄断至今还普遍存在,以致为行政垄断行为留下充分的活动空间,而使其普遍存在,人们见惯不惊,无可奈何。

行政机关审核意见是什么意思

行政机关审核意见一般是指认可或同意。行政公文里针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是意见,一般为指导或建议性质的文书,审核意见只是单纯的认可或同意。审核是审查和核实,有时无最终决定权。

行政垄断的必要性

多数人看法行政垄断这个概念在多数情况下已经成为行政违法的遮羞布。如果不尽快抛弃行政垄断的概念,继续将违法行为看作是中性的行政垄断行为,或者把已经违法的行为看作是将要违法的行为,那么必然会削弱法律的价值。应当尽快让“行政垄断”成为历史,将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凡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这些权力,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开展;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越雷池半步,侵犯市场主体的权利。部分学者看法部分极个别的学者认为行政法从正面授予了行政机关权力,反垄断法从反面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所以行政垄断仍有存在的必要。我国行政法不仅规定了行政机关权力的边界,而且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不需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规定。

行政垄断是否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分

可以这么说国家层面的是合法的;地方性质的是违法的。比如烟草是国家专卖这是一种合法的行政垄断;地方出于地方保护禁止非本地品牌烟草进入市场这就是非法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个地方机关无权制定民商事基本规则,更无权阻碍全国各地货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阻碍商品流通,那么只能有一种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对地方部门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加以制裁,没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具体作出规定。

行政垄断的主要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政府机关合法垄断现象。这些现象包括:第一,政企合一的体制下特殊产品或者服务专营、专卖行为,譬如邮政局的邮政专营行为、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行为等,这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变化。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专门法,譬如《邮政法》、《烟草专卖法》等来加以解决。第二,国务院各部委机构改革后,设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这一类公司的设立具有历史特殊性。事实证明,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之后,这类公司应当尽快改造,要么变成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的民间组织;要么成为真正的集团控股公司,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第三,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传统国有公司。这类公司往往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公司由于缺乏垄断经营的法律依据,所以绝大部分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只要这些公司不利用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竞争,那么就应当允许它们继续存在。第四,地方权力机关为了发展特色经济,促进某些产业或者某个企业的发展,利用红头文件的方式,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或者阻止本地企业实行跨区域的联合。对这类现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只要行政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方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处理,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此类现象发生。第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特有经济现象。由于国务院将主要国有公司归并之后,统统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以,国资委拥有资产调拨、企业撤并、人事安排等一系列重大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政垄断,似乎有些牵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当然可以行使股东的一切权利。但如果不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行政性公司,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制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地位,削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拨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成一个纯粹的监事会,在全国人大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的关系

过程与结果的关系。行政垄断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上进行垄断。它是行业保护和政府保护的结果。它是国家与地方对经济进行调节,但它也是垄断行为,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什么是行政性垄断?

问题1:什么是行政性垄断?问题2:行政性垄断是什么意思?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地区行政性市场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行为等。它们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和社会政策。因此,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权力,其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国家的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事某种限制竞争行为,而政府或其所属机构违背规定采取了这种行为,这就构成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行政性垄断的本质行政性垄断首先也是一种经济垄断一经济上的、经济领域的、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而不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为目的。只是这种经济上的垄断实现的原因是行使权力的结果,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企业所能直接做到的。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而运用于市场关系中,从而实现行为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它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因此,行政垄断本质同样是经济垄断,行政权的介人是垄断力力的来源。在既定的相关市场上,行政权力的来源是唯一的,因而行政垄断主体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在限制竞争的效果上,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表现也没有区别,即同样使得在即定的相关市场上,形成一种垄断状态。行政性垄断的特征首先,从行为主体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这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政府机关与一般经营者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与职能,从而决定了其对竞争的限制与妨碍是严重的,而对其进行调整与规制又是有难度的。这就需要在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法律调整时,应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其主体特点,进行立法创新,采取与制止经济性垄断不同的规制办法,以实现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治理。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性因素。经济性垄断则是由市场主体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运用各种竞争策略与手段,获取市场力量的集中与经济能力的增长而形成的,它是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其整个形成过程中,主体内部的经济性优势起着决定性作用,包括规模经济优势、专利技术优势、产品差异优势、售后服务体系优势等。一般来说,其在达到非法垄断之前,多是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去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经历优胜劣汰的考验,逐步在市场中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这一形成过程本身充满了以竞争求生存、求发展的合理因素,即使在达到垄断之后,也难说就当然的不合理, 只是当着主体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正常进行时,法律才予以规制。而行政性垄断则完全不同,它始终是由非经济性的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其作用的经济主体往往达不到规模优势的水平,技术、设备也未必先进,经营的又多是缺乏替代品的产品,于是,就会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即这些主体本身的经营状况很可能是低效和落后的,而却又凭借行政垄断获取丰厚的利润。这一状况清楚地反映出行政性垄断对竞争过程的扭曲和对竞争结果的破坏。第三,从危害结果看,行政性垄断除具有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从于行政干预,丧失其协调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引起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隐患与政治危机。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一、行业、部门垄断即指经济生活中的某些部门、行业利用本部门、本行业的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控制市场,独占经营,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它剥夺了非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致使竞争不公与无序。具体表现形式有:第一,行业、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开办经济实体,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物资权、信贷权、税收优惠条件等,参与同行业的不平等竞争。如,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身的经营单位、承担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作为“嫡系”挂靠某部某厅或某局享受优惠待遇的经济组织等常常以来自行政方面的特权优势挤垮竞争对手;第二,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封锁市场,限制行业、部门外其它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如,某地广播电影电视局规定,只有其下属的音像公司才有权经营录像带、录音带,其它公司不得经营,违者则会受到查禁;第三,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本部门、本行业下属企业或挂靠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如,某市公安局通知辖区内所有单位都只能购买和使用该局的挂靠企业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第四,限定客户和消费者购买本部门、本行业关系户的商品。如某地卫生局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内的饮食公司及饭店均应到某一指定的批发站进货。否则,即利用手中职权以卫生检查等借口对经营者进行刁难;第五,限定客户和消费者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如某市旅游局规定,凡到该市旅游的,只能到其指定的旅游“定点宾馆”就餐住宿,否则,拒绝提供有关服务等。二、地区封锁即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的行为。它人为地制造了本地区企业与外地企业间竞争机会的不平等和竞争条件的不相同,使本地企业明显处于优势地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其具体表现形式有:第一,阻止外地企业进入本辖区。如,在辖区的边界交通要道上建关设卡,硬性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辖区;不合理地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或卫生检查标准,将欲进入本地的商品拒之门外;运用价格手段,对外地产品提高进价、压低销价,提高批发价、降低零售价等,使经营者无利可图,只好放弃该地市场;第二,限制辖区内外地商品的销售。如政府明文规定本地经营者不得销售外地商品,或要求其销售外地商品时必须搭售本地产品,或就销售外地产品的范围与数量做出限制;当地职能部门对外地产品的经营者从办批经营手续到交纳各种费用,从交通运输到税收、信贷等多方设置重重障碍予以刁难等;第三,限制本地产品、技术外流。如限制输出本辖区的材料、产品与技术,借口保护本地工商业,封锁市场消息,甚至散布虚假市场信息等。行政性垄断的起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也在逐步成熟。但是,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原有体制中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在变异中开始寻求新的环境土壤。加之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探索时期,相关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于是,原有的行政垄断权力依托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寻找到了新的生存机会和条件。综合起来,造成行政性垄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我国的政企分离还不够彻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政府与企业长期联系在一起,政府管企业、企业同时依赖政府这种落后的模式是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产物。进入市场经济以来,我国推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实行政企分离制度。但是,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时期,我国的政企分离是不够彻底的。我们的企业经营机制及经营观念尚未彻底改变,部分企业热衷于对政府的依赖,习惯于听从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遇到问题不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己处理,而是找政府,这无疑给政府滥用权力找到了适当的借口。而且,在改革中,虽然政府开始转变职能,但政府职权的重新界定和政府部门间的权限分工一时还难以让人准确把握,这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脱节或相互冲突,也给行政权力的滥用造成了可乘之机。2、现有的财政政策造成了地区、部门利益的强化。任何扭曲的社会现象都是和经济利益相关联的。改革开放后,地区、部门利益日趋突出,尤其在实行财政分灶吃饭后,本地、本部门企业的经营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收入的高低,而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状况,直接与本地管理者的经济收入相关。这种企业效益与财政收入高低的关连性,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成为政府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实践中,当企业在竞争中缺乏竞争力、经济效益受到威胁,政府、部门往往不是帮助企业通过正确的市场决策增强竞争能力,尽快适应市场,而是直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排斥或阻碍外地同类企业或外部门企业参与竞争。为达到较好的地方财政状况而追求地方、部门利益的欲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内在动力,是行政性垄断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如今,地区、部门利益的强化更是出现了分散化的趋势。这种状况不改变,将会导致更为复杂的行政混乱和垄断态势。3、产业结构不合理。原有的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造成的影响依然存在,加之改革开放后曾经出现经济过热现象,国家宏观调控一时又无法跟上,从而导致重复布局、重复生产,使各地的产业结构呈现出较为严重的趋同现象。经济结构不合理导致原材料、成品的供需矛盾趋向尖锐,竞相抬价、竞相压价、竞相抢购的现象时常发生。在此过程中,为了保护地方、部门利益,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或制定地方政策等手段,保护本地的原材料、产成品,保护本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利益,最终形成地方封锁或部门封锁。所以,这也是造成行政性垄断的一个重要原因。4、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方面得法律制度趋于健全和完善。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政府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还有,我国缺乏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在诸多已颁布的法律中,政府都不是行为的主体。现行法律对政府的行为模式、法律责任的规范严重不足,对于政府滥用职权、发布垄断命令等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惩治措施。一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要求别人严格守法,而自己却不能起到守法的模范作用。民主法制化程度不高、现行法律规范不足为政府部门凌驾于法律之上,实施行政性垄断提供了客观上的条件。行政性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分析1、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的统一、开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然而行政垄断的实行己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木障碍。这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行政权较国家行政相对弱小很多,其产生的垄断行为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但这并不排除其实是垄断行为的正当性。比如某高校领导要求其下面学院招待来访者必须到某一家宾馆,否则不予报销,很显然,这是一种行政垄断行为,只不过其主体是事业单位,它对其他宾馆的公平竞争同样构成破坏。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单位组成的,如果对此不加以规制,那么,不说全国,就是一个小地区都将分割为许许多多的小市场。2、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或在于为本组织创收或为个人牟利,它的泛滥使企业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将大量的费用用于行贿,尤其是要取得行政垄断的庇护。这就必然产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3、阻碍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行政垄断通过“条块分割”和企业差别待遇制等行政手段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自然难以期待出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4、培育、扶植并保护经济垄断(这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而言)。少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出发,采用行政手段,违背市场规律,强制促成企业的合并、重组以及订立垄断协议等,组建了一批集行政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于一身的行政性公司从而直接培育、扶植和保护了经济垄断。行政性垄断的影响首先,行政垄断直接导致以行政权力或者行业优势地位配置资源,妨害自由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其次,行政垄断阻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导致市场壁垒重重,商品及生产要素流通受阻,各地、各企业的比较优势难以得到发挥。第三,行政垄断损害经营者自由经营的合法权益,同时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导致垄断价格和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第四,行政垄断容易孳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垄断导致政府主管部门行为企业化,产生大量收费和审批项目,加重企业及个人负担。这种腐败,其实是制度上的腐败,它比个人腐败更为隐秘,危害性更大,其最终受害者是国家。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1年,中国部分垄断行业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高达530亿元人民币。行政垄断构成了目前中国最严重的腐败形式,其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官员贪污受贿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五,行政垄断直接违背世贸组织规则,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关系?

首先,行政垄断或行政性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合法垄断、不法垄断等,是不可等同或区分的。譬如我国的铁路客运垄断,就既是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又是合法垄断,同时又要防范其滥用优势地位搞不法垄断。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济垄断则不单是个别主体的、私人的非行政垄断,它也包括国家和国有主体的行政性的经济垄断。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性质,抑或完全和私人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经济性”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其次,“行政垄断”并非中国特色。强调“行政垄断”,主要在反垄断法规定“行政垄断”,言下之意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并无反行政垄断、国家垄断的任务,它所反的仅是私营部门经济性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这种潜意识不符合国际上反垄断法的实际情况。 传统上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的确只反私人垄断,而不反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垄断。然而一方面,适应经济市场化发展和改革国企弊端的需要,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在私有化过程中多已改组为政府控股的竞争性股份企业,甚至直接适用商事公司法或注册公司法,如果不适用反垄断法,则在多数私有化了的国有企业中,政府毕竟还是控股股东或唯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这些企业以政府为后盾从事经营活动,与私营企业开展竞争,对后者来说不公平。另一方面,全球化的趋势,导致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愈演愈烈,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在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背后都不难见到政府的身影,市场规律要求国家以行政或政权的力量直接或间接参与市场竞争时,也不得扭曲市场关系,搞不公平的竞争,因此要求对国有企业、政府和任何公共团体无例外地适用反垄断法暨竞争法。 最后,“行政垄断”的另一潜台词是“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对这种垄断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垄断不应一视同仁,其结果就造成了在竞争和竞争法面前的不平等,这和市场经济首先是竞争经济的本质相违背。 那么误区究竟从何而来?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古典资本主义的公与私、民事与行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截然分离,水火不容的观念在作祟。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今天固守过时的观念,在观点和行为上表现出两种极端:一是盲目反对国家、政府参与经济,视为大逆不道,竭力要把它隔离于“民、商”和经济之外;二是当蚍蜉撼不动“经济国家”的大树时,则立即把它推向“公”的“行政”的一边,不敢把公主体当作经济关系的平等主体来对待。

论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 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 要】行政性垄断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不良影响,本文试从行政性垄断的特性与产生的原因出发,分析我国为何会出现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之困,并对我国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提出解困意见。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困境;解困   行政性垄断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尽管法律对行政性垄断有所规制,但其在我国仍广泛存在。不可否认行政性垄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对经济发展、自由竞争的危害不容忽视。   一、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的困境   我国《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中都对行政垄断进行了一定的规制,《反垄断法》甚至专门设立一章节规制行政性垄断。然而,行政性垄断仍旧稳扎于我国经济生活之中,各种行政垄断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实施手段越来越多样化,表现形式越来越隐蔽化。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缺乏独立性、权威性与系统性。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双层次”与“三机构”相结合的模式。在中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在地方上,依照《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可见,我国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以及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而且目前授权采取的也仅是个案授权的形式,省级工商管理局经工商管理总局授权可以负责具体案件调查,而国家发改委主要是负责价格方面行政性垄断的执法。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其并不从事执法活动,其职能主要是领导、协调三机构顺利实施反垄断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的组成机构,行政地位都较高,但两机关在人事、财务上却仍受到牵制,执法容易受到其他力量干涉,更不用说省一级的工商管理局了,反行政性垄断的执法机构自身是缺乏独立性的。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对国务院其他部委或地方上其他机关并不构成隶属关系,必然会形成“号令不一”的情形,这使得执法机构的决定或相关执法行为将缺乏拘束力。另外,反行政性垄断的执法机构只在中央与省一级的职能机构中设立,在更基层的地方却没有设置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执法机构,即使设立了省级执法机构,也是采取个案授权的方式进行。我们不能将执法权仅局限于一些高级别的机构,地方上“天高皇帝远”、行政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滥用行政权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性会更大,如不设置机构对其进行监管,而只是以消极等待举报等方式来打击行政性垄断是不够的,反行政性垄断的执法机构在机构设置上不够全面系统。   2.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没有实质执法权。《反垄断法》虽然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而且也列举了一系列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但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却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也就是说执法机关发现拥有行政权的机关滥用行政权,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并不能像对待经济垄断那样作出处理决定,执法机关并没有处罚权,只能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性垄断的案件中实际上是被架空了。虽然上级机关并不一定会偏袒下级机关,但上、下级机关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大多数行政垄断背后都存在着保护地方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目的,一些行政性垄断行为甚至是按照上级指示或得到上次允许、默许而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机关又如何能中立、公正地予以处理?其处理的结果又如何能让人信服。   3.从事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过轻。上文提到下级机关的行政垄断行为交有上级机关处理可能会导致不公正,但即使上级机关依法公正处理了下级的行政垄断行为,但按照法律规定,从事行政性垄断的行政主体并不会受到惩罚,只要改正则可,即使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了处罚,其承担的也不过是行政处分而已。但《反垄断法》中对其他类型的垄断行为不仅要求实施垄断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对于阻碍反垄断执法并构成犯罪的更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经济垄断尚且如此,对于滥用行政权的、可能会导致更多社会不良影响的行政性垄断却持宽松政策,虽然拥有行政权的机关、组织担任了社会管理的职责,如果对其处以罚款或要求其损失赔偿可能会不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行政机关、组织从行政垄断中获得的非法利益的追究,更不能将因行政垄断而损失的经营者的利益置于不顾之地。   二、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如何解困   (1)反行政性垄断的执法机构应该具有更高的行政地位,   可以由级别比一般国务院部委高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承担规制行政性垄断的职责。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这使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性会得到一定保障,即使是国务院部委行使行政垄断,其也能有更多的发言权。政治上具有权威性,财务、人事要直接对国务院负责,这样其才能免受、少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其独立性。(2)反行政性垄断的执法机构不能局限于中央,在地方上也应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人事、财务上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党、政、财等方面与地方政府彻底脱钩,在发现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上以消极地依靠举报与积极地监督拥有行政权的组织相结合。地方上疑难、特殊的案件交由中央处理,中央对地方进行指导,地方对中央进行协助,建立一个系统的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执法体系。(3)充实完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内设各种部门使其足以承担执法工作,而且,其组成人员应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专业的经济学家与法学家等相关人员,而不像现在,其组成人员只是一群领导人员,另外,地方上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也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教育背景,以适应反垄断工作的需要。(4)实质上赋予执法机构在规制行政性垄断中的执法权,执法机构可以直接对违法的行政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没收行政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被保护经营者因行政性垄断而获得的违法利益,并用没收的资金弥补其他经营者所受的损害。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法律上可以规定惩罚性赔偿和刑事处罚,用重罚威慑行政工作人员,让其不敢犯不会犯,但刑事罪名反垄断委员会无权宣判,应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此外,也应赋予反垄断委员会审查、撤销相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5)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可以汲取卡特尔执法中宽恕政策的精神,对第一个主动报告行政垄断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直接责任人员,免除处罚;对主动向反垄断委员会报告所实施的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酌情减轻处罚。同时,执法机构也应将宽恕所应达到的条件明确列出。   三、结语   行政性垄断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不良影响,我国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不少,但执行却总是陷入困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国际化,我国迫切需要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反行政垄断的执法机构,赋予其实质意义上的执法权,这是我国行政性垄断规制的难点,也是关键点。没有一个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没有一个完善可行的的法律制度,行政性垄断仍旧难以得到规制。   参 考 文 献   [1]吴鹏.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机构的设置[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1):93

什么是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会造成哪些后果?最好用宏观经济学的知识回答,高鸿业那版的,急,在线等

行政性垄断(Administrative monopoly)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地区行政性市场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行为等。行政性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1、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的统一、开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然而行政垄断的实行己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木障碍。这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  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行政权较国家行政相对弱小很多,其产生的垄断行为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但这并不排除其实是垄断行为的正当性。比如某高校领导要求其下面学院招待来访者必须到某一家宾馆,否则不予报销,很显然,这是一种行政垄断行为,只不过其主体是事业单位,它对其他宾馆的公平竞争同样构成破坏。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单位组成的,如果对此不加以规制,那么,不说全国,就是一个小地区都将分割为许许多多的小市场。  2、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或在于为本组织创收或为个人牟利,它的泛滥使企业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将大量的费用用于行贿,尤其是要取得行政垄断的庇护。这就必然产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  3、阻碍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行政垄断通过“条块分割”和企业差别待遇制等行政手段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自然难以期待出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  4、培育、扶植并保护经济垄断(这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而言)。少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出发,采用行政手段,违背市场规律,强制促成企业的合并、重组以及订立垄断协议等,组建了一批集行政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于一身的行政性公司从而直接培育、扶植和保护了经济垄断。

试论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异同

1、定义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政府只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2、联系(1)两者的本质相同。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本质上都以排除和限制竞争为目的,根源在于两者都是垄断。(2)危害结果本质相同。后者的垄断主体通过垄断定价获取高额垄断利益,这种利益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前者主体以政府的名义,甚至人民的名义滥用行政权,破坏社会福利。(3)主观要件的一致性,即滥用优势,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其主观上都是凭借其行政权力优势或者经济力优势垄断市场,攫取垄断利润。3、区别(1)主体不同。A,实施的主体不同:实施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实施经济垄断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两类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是不同,前者的身份与市场上参与竞争的竞争者不同,其通常以管理者、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后者则是和其他竞争者一样,处于平等的地位。(2)优势来源不同。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的持有者滥用行政权力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限制竞争造成的,其优势来源于市场之外的行政权力;而经济垄断的又是源于时常竞争本身。(3)危害程度不同。行政垄断由于行政权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永久性,这种垄断通过市场本身是不可能彻底根除的。其危害程度较大。经济垄断,是经营者为了保持其优势地位所实施的,其产生受到市场要素和市场运行规则的直接制约,其目的在于获取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地位不一定长久,它在竞争中形成,其他竞争者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将其垄断打破。因此,其危害程度较前者轻。(4)实施方式不同。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权力的滥用实施的,通常是以抽象行政行为来出现的,即制定规章、制度等。具体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经济垄断则是通过限制性协议、决议和合同,滥用独占地位以及集中并购三种方式限制市场竞争。

论述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法律主观: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行政权力滥用以排除、限制竞争;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法律客观:《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行政垄断的分类

表现 行政垄断可以分为:1.地区垄断。这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2.部门垄断。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3.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另外,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往往也带有行政色彩,比如政府纵容、帮助或促进之下的卡特尔。具体表现方式是:第一,强制本地区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联合定价,以排斥外地的经营者;第二,强制本地区的经营者联合拒销、拒购某类商品,使这类商品在本地市场难以经营;第三,强制经营者停止竞争,以协议方式决定生产、销售数量或范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行政垄断行为使强制交易行为、限制正当经营活动和地区封锁行为等三类。 作用方式 行政垄断分为直接行政垄断和间接行政垄断。行政间接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行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其它经营者滥用优势,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政府违法行政直接对竞争干预即为直接行政垄断。这个分类的重要意义是针对两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方法。

行政垄断行为包括哪些类

⒈以行政垄断的外部表现特征为标准。以此标准有的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性行政垄断与行业部门性行政垄断两类;有的将行政垄断分为地方贸易壁垒、部门贸易壁垒、政府限定交易、设立行政公司四类;有的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四类。学界之所以对行政垄断的分类如此五花八门,是因为现实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太过复杂,再加上虽以垄断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但缺乏分类的具体依据。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⑴地区封锁。又称地方贸易壁垒或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⑵部门垄断;⑶强制交易;⑷强制联合限制竞争;⑸设立行政公司。⒉以行政垄断针对的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为标准。据此标准可将行政垄断分为具体行政垄断与抽象行政垄断。实际上这种分类是根据行政法学上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而来的。具体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垄断行为,其针对的对象是某一具体的经营者。而抽象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手段实施的垄断行为,其针对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非具体的某一类经营者。⒊以行政垄断是否是行政机关主动为之为标准。依照这个标准将行政垄断分为作为的行政垄断和不作为的行政垄断。此种分类也是依据行政法学上关于行政作为与 行政不作为 的分类而来的。作为的行政垄断是行政工体主动设置市场壁垒,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不作为的行政垄断,主要是指负有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职责的行政主体,对于所辖区域内存在的妨碍竞争的市场壁垒不予消除的行政垄断。⒋以行政垄断是否合法为标准。将行政垄断分为合法的行政垄断和不合法的行政垄断。合法的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自然垄断、特种行业垄断、国家指定专营以及国家垄断等,由于这些垄断一般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具有有利性和合法性,当成为法律规制的除外情形,而非法行政垄断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王保树:《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 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包括哪些类型?

法律主观:在实际情况中,任何的垄断行为都可能导致市场的不稳定性,所以垄断这种行为在我国是被严令禁止的。但是,实际中有些地方的政府,为保障自己辖区内的商家,就会搞一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流通的垄断。因此,这种垄断行为又叫行政垄断,按行为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1、地区封锁,就是不给你进。 2、强制交易,强制你货物卖给谁。 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 4、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 按照上面列出的几种情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就是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实际中,你要是遇上这种垄断的,你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你就要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检查反映。按规定,在行政垄断中,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你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之后,监督检查部门会没收其他们的违法所得,然后再根据具体情节处他们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现在许多商家会为了商品的发展,积极到外地推销,但是有时候也会遇到当地政府的阻止,不给你进、进了不给你卖、卖了不给你价钱等,而且,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能会能避则避,损失了自己不少利益。 所以,在实际中要是遇见有上面情况的行政垄断,就要首先判断其合理性,要是不知道其中的情况的,建议可以先找个擅长这一块的律师分析下。要是因此有什么损失的,特别是损失还比较大的,那么建议最好在必要的时候就找个专业律师处理下。法律客观:行政垄断主体范围有哪些(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这里的政府包括上至国务院下至乡级的各级人民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等。这里的职能部门包括主管全国某项行政事务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也包括地方政府中与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相对应的地方职能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特殊企业和特定的普通企业等。行政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的,以协助行政主体处理和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机关内部事务的若干办公或办事机构。公务组织是指国家为了对某项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性很强的行政事务进行方便和有效的管理,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性质的组织,如中国纺织总会,中国轻工总会等。这些公务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有社会公益目的性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处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等经济主体之间,起沟通、联结作用,承担特定的服务、协调、监督、管理职能的具有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的社会组织。特殊企业,它是相对于公司、合伙、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普通企业形态或形式而言的。普通企业本无管理职能,但政府基于管理的便利依法特别授予其某形态或形式的管理性权力。《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

行为作用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从行为性质来看 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政府针对特定相对人做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的影响其竞争的规定、决定等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即府规发布内容指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规章、命令、决定等。抽象的行政垄断危害更大,现有法律没有给相对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也不接受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到是相对人的经营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反垄断法需要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垄断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如何治理自然垄断、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具体分析

行政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二是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是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三是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区别有哪些

一、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区别有哪些1、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区别包括:(1)主体要件完全不同。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2)主观要件滥用优势不同。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二、行政垄断包括哪些类型行政垄断包括的类型包括: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是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答案】: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反垄断法在概括性地阐明反行政垄断的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行政垄断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由于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行政权力的作用包括政府行政机关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干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以及强行分享市场资源等。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查、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问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试述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和危害

文档介绍:论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其危害【摘要】行政垄断已成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因此如何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为此,将行政垄断的规制作为论题,系统地阐述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方法,希望能对行政垄断行为及其规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关键词】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79-01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超越或滥用行政职权而实施的其后果表现为限制竞争或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一、行政性垄断的成因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再兼以“官本位”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某些政府管理部门为谋求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和“政绩”,屡屡滥用行政权力,或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对企业间的竞争进行排除和限制,形成非法的局部性的行政垄断。(二)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中央和地方开始“分灶吃饭”,再加上“分税制”的实行,所有这些都使得行政利益日趋多元化、地区化和部门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本地区或本部门企业收入的增加,进而实现行政利益的最大化,某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不甘后人”地实行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三)国家对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的不完善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重要原因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晚、时间短,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一些法律制度,不仅因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再加上行政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和意识的欠缺以及绵延数千年的“官本位”思想的存在,使得我们的部分地方政府或者政府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垄断时是那么的“冠冕堂皇”和肆无忌惮。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比经济性垄断影响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不法行为,因而其危害性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行政性垄断的肆行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障碍。这是因为,行政性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市场主体即企业是构成市场的基本要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应当是独立的自由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有权自主决定一切经营行为。而行政性垄断则通过强制限定交易、强制“拉郎配”等手段直接侵害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妨碍了企业之间自由的和公平的竞争。(三)滋生***,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行政性垄断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泛滥使企业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经济效益和科技管理水平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将大量的费用用于寻租行为,尤其是要取得行政性垄断的庇护,这必然产生***、权钱交易等***现象,从而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三、对行政性垄断治理措施的几点建议(一)完善和健全以《垄断法》为主线的法制体系首先,必须牢牢抓住《反垄断法》这条主线。行政性垄断应由反垄断法加以调整规制。

行政垄断是指

法律分析:“行政垄断”包括标准经济学中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法律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试述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1、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3、可以保证执行具体的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扩展资料行政监督的相关明细1、以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以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以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以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监督

什么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就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机关,如国务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还包括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各专门职能机关,如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由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两部分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主要表现在:行政监督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公共行政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依法、 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才能维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行政监督正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力地监督和制约的有效途径。行政监督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行政监督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和任务就是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在公共行政领域中的正确实施。监督机关通过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的控告、 检举,以及受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及不当行为, 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包括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行政监督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监督机关通过惩治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廉正建设,维护政治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提供政治保证和监督。 同时可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提高政府威信,从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包括

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包括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和组织监督等机制。内部审计负责评估行政机构的经济效益和内部控制,确保资源合理利用;纪检监察主要监督公务员廉洁自律和反腐败工作;组织监督则是指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 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你好,望采纳。

检察机关可以监督行政机关吗

法律主观: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是指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行政法规、行政政策的情况,同时纠正和惩处违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行为。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有什么作用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主要有三种基本的作用:1、行政督察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督察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情况。这是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它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体系的正常运行。为了确保行政督察的有效性,对行政机关的督察活动必须做到规范性和时效性。规范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任何机关和个人,特别是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不得超越、偏离以上行政督察的合法性依据。时效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行政督察通常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以及专项督察。2、行政纠错行政监督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通过监督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时对其进行纠错改正。行政纠错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犯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纪律的情况下,特定行政监督部门所进行的行政活动。行政纠错的突出特点就是,行政纠错只是在发现问题之后的一种补救行为。也就是说,行政纠错不能防患于未然,是一种被动的行政监督。3、行政防护监督都具有防护性的功能和作用,但是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监督,其防护功能不同。行政防护作为行政监督的一种功能,既可以防止某种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发生,又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关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再次或重复发生。行政监督的防护功能并不是以某种专门行政手段实现的,而是运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来约束、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通过制止和处分违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来实现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什么是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质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 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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