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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有什么特征?

特征:(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扩展资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现实依据。2、预防和纠正对方的违法行为。3、为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行政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分析: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5、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什么是行政监督

目录 行政监督的概念 行政监督的特征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 行政监督的概念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是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各种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 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自身的相互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监察、督促和控制;下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行政行为的观察、批评和建议;还包括行政监察部门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察和督促、审计部门对行政机关财政财务运行情况的审计等等。 所谓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客体的监督,即除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之外,还包括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 行政监督的特征 (1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 )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另外,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点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建立的国情背景不同,制度基础各异,所起作用有别,但作为现代的、科学的、有效的行政监督,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权威性。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在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相对分离的情况下,监督就意味着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控和制约。如果没有权力,监督只能是一种摆设,不会有任何约束力。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监督主体相应的监督权力,这是行政监督最重要的权威基础。没有这种法定的监督权,或者这种权力被空泛化,行政监督就会呈现出“气不足,力不够”的失效或无效状态。 第二,强制性。 行政监督行为不同于其它的经济行为和交往行为,它不是建立在被监督者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依据的不是温情脉脉的亲情伦理,而是条款如铁的法律规章。行政监督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权,而法律的强制性则来源于国家所具有的“暴力潜能”。在现代社会,为了增强行政监督的有效性,许多国家都赋予行政监督主体一定的处置权,其强制性色彩就更加浓厚。即使有的行政监督主体并不直接惩罚或纠正行政系统的不当行为,但它却能够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氛围,可以引起拥有相应处置权的主体的重视或注意,在客观上促使问题的解决。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新闻舆论监督,一度在社会上影响巨大,形成了“违法违纪者闻之色变,人民群众听之高兴”的强大的舆论氛围。 第三,独立性。 从行政监督的本身要求来看,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客体的一种限制性活动。因此,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决不能两位一体,更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受制于监督客体,而是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此同时,现代行政监督是建立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之上的。而民主和法制的本质要求行政监督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为,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了人的主体性意识的高涨,对于一个负有重大使命的行政监督机构来说,同样也赋予了它相对独立的特征;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张扬则为行政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情况下,行政监督主体只有向赋予它监督权的组织和人们负责,才能体现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四,多样性。 随着民主浪潮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意识的增强,行政监督主体不再象传统社会那样单一,而是越来越多样化,尤其越来越向广大民众拓展和渗透,公民监督政府,甚至运用“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武器,可以与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直接“对簿公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个人监督和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并驾齐驱,构成了多样化、多极化的行政监督主体网络体系。 第五,广泛性。 行政监督涵盖了所有的行政行为,从运作过程到运作方式,从实体到程序,从合法性、合理性到有效性,几乎无所不包,不所不及。正是这些多角度、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督活动,才能对行政领域的治理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监督系统,才能真正体现出行政监督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使公共权力的运作真正指向公共利益,从而大大降低公共领域内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率。 第六,整体性。 尽管各种监督主体具有自己的独立性,但从其运行过程和运行功能来看,它们又彼此联系,相互衔接,相互照应、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完备的行政监督体系。因此,在行政监督主体多样性和监督内容广泛性的情况下,要取得良好的监督成效,不仅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要注意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互补,发挥好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整体合力。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 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行政监督包括哪些类型

行政监督包括内部监督(政府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   1、一般监督:主要指层级监督。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2、专门监督:分为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审计监督。  行政监督有些什么类型,行政监督作用是什么   外部监督:   1立法监督   2、司法监督   3、政党监督   4、社会监督   5、舆论监督

行政监督包括哪些类型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一般监督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于同一个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监督可以同时使用,并不截然分开。 事前监督的特点是实施于相对方某一行为完成之前,事中监督是指对相对方正在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事后监督是对相对方已实施完的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依授权的行政监督是指由专门从事监督检查,本身并无其他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检查。依职权的监督是指担负管理与监督双重任务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问题一:简述行政监督的原则,作用和意义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 *** 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 *** 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 ***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 )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 (2 )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 (3 )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的意义: 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 通过行政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问题二:论述行政监督的重要意义 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由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2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 *** 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督。” 问题三:行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1)从 *** 接受监督与 *** 依法行政的关系看, *** 接受监督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权力一旦缺少监督就容易超越法律的界限,违背依法行政的要求。 (2)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 制。这个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二者缺一不可。 (3)对 *** 的意义(四个“打造”)。 ①打造科学 *** :加强对 ***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 *** 科学民主决策。 ②打造高效 *** :有利于提高 *** 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 ③打造廉洁 *** :有利于防止滥用权力,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保证清正廉洁。 ④打造威信 *** :有利于 *** 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造福于人民,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有威信的 *** 。 (4)“阳光工程”。 ①含义:即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②作用: 规范 ***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协调各方面利益,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③意义:A.有利于增强 *** 工 作的透明度,便于群众加强对 *** 工作的监督。B.有利于群众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问题四:在企业中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和意义! 目标管理是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广泛重视的一种管理制度。尽管国内外对目标管理的定义和具体实施的方法不完全相同,但其实质都是强调根据目标进行管理,即围绕确定目标和以实现目标的为中心,开展一系列管理活动。这种管理的主要特点是:①强调活动的目的性,重视未来研究和目标体系的设置;②强调用目标来统一和指导全体人员的思想和行动,以保证组织的整体性和行动的一致性;③强调根据目标进行系统整体管理,使管理过程、人员、方法和工作安排都围绕目标运行;④强调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目标要求实行自主管理和自我控制,以提高适应环境为化的应变能力;⑤强调根据目标成果来考核管理绩效,以保证管理活动获得满意的效果。 目标管理的理论根据可以从不同侧面进行探讨,以下列举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系统理论。管理理组织系统是人类有目的地进行集群活动的产物。它是人们为了达到特定的共同目标,而使全体人员通力协作的人工系统。可见,共同目标既是组织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管理活动要达到的目的。如果没有明确的共同目标来统一全体成员的思想行动,组织就如同一盘散沙,形不成整体,既构不成系统。如果管理活动不能实现共同目标,当然就没有什么绩效可言,也就失去了组织存在的价值。例如苏联《国防军事管理》一书认为:军事组织存在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它能达成既定的目标(《外国军事学术》1986上第3期,第37页)。因此,抓住了目标,也就是捕捉珐了管理组织系统的本质,把握住了管理活动的关键。目标管理正是根据管理组织系统这个最重要的核心问题,运用系统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来指导管理活动。由于目标是关键,所以目标管理强调对未来的预测、研究和目标决策,以保证目标的正确性;强调以目标指导行动,围绕实现目标开展管理活动,保斑点目标得到实现。 二是控制理论。在管理的控制功能方面,目标管理的理论根据是目标控制原理。控制是一种有目的的主动行为,管理控制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管理组织系统的目标。目标控制就是从这一要点出发,对被控系统输入系统的目标。管理控制行为的目的就是 为了实现管理组织系统的目标。目标控制就是从这一要点出发,对被控系统输入目标要求(可观测、可考核的目标体系),再通过其输出的目标状态与原输入的目标要求进行比较,找了偏差,采取措施,保证目标实现,并以目标达成度为依据来考评管理活动的绩效,在活动过程(既系统运行过程)中,按目标导向原则指导被控系统的行动,由被控系统自行纠正目标偏差,实行自适应调节。因此,对于施控系统(即上级领导)来说,主要是抓好两头,一是目标输入,二是目标考评。由于目标控制制把握住了目标这个核心问题,因此它既能做到宏观上不失控,保证目标实现,又能做到目标指导下使微观搞活,充分调动部属的积极属于 ,以适应环境的变化,提高管理组织系统的应变能力。 三是激励理论。人是管理的核心和动力,能否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分造性的主动性,是管理活动成败的关键。正是从这个关键问题出发,需要强调目标的激励作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一个单位、一个人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是不可能激励集体及其成员去积极工作的。中国女排就是为了夺取世界冠军,为国争光(目标),才能够以顽强拼搏的精神战胜重重困难。无数革命先烈之所以能在生活极端着共产主义的伟大目标。因此,加强理想和目标教育,树立远大理想和很强的目村观念,对于提高和保证管理绩效是极其重要的。由于目标管理高度重视目标的设置,因而它在激励人的积极性方面,较其他管理理论更能体现现代管理的特点。 问题五:试述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 )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 (2 )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 (3 )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的特征: (1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 )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问题六:行政监督有什么意义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是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 通过行政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问题七:腾讯挂线升级给用户带来了什么? 带来的时间的浪费,虚荣的增长! 我倒觉得为腾讯带去的真实多! 问题八:mp3怎么下载啊 上网输入hao123 那里有一个mp3,专门下载歌曲的,你想下载谁的歌就按名字找,点完名字每个歌星的歌名都出来了,点到那首你喜欢的歌,然后点右键另存为就可以了. 如果你喜欢的歌你可以建立一个新的文件夹,把所有下载的歌都放在那里想听的时候打开就可以了. 朋友需要也可以copy一只碟过去.哈哈!不用再每次上网搜歌也不用再扣费的喔,天天可以听自己最喜欢的歌.真好!

行政系统的内部外部监督怎么区分呐?

监察部门已经不属于内部了 是外部的监督

名词解释行政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 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我国行政机关监督类型

法律分析:1、政党监督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政党监督首先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其次是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处于核心地位,是实施其他各种行政监督的根本保证。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称为立法监督,即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侦查、审判而实施的监督。4、社会团体监督在我国,社会团体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5、人民群众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是指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各种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6、社会舆论监督。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介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在监督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特殊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什么是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 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具体如下:1、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3、可以保证执行具体的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管理学简答题: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

行政监督的功能主要指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行政法规、行政政策的情况,同时纠正和惩处违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行为。具体地讲,行政监督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功能。  1.行政督察  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督察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情况。这是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它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体系的正常运行。为了确保行政督察的有效性,对行政机关的督察活动必须做到规范性和时效性。规范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任何机关和个人,特别是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不得超越、偏离以上行政督察的合法性依据。时效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行政督察通常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以及专项督察。  2.行政纠错  行政监督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通过监督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时对其进行纠错改正。行政纠错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犯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纪律的情况下,特定行政监督部门所进行的行政活动。行政纠错的突出特点就是,行政纠错只是在发现问题之后的一种补救行为。也就是说,行政纠错不能防患于未然,是一种被动的行政监督。  3.行政防护  监督都具有防护性的功能和作用,但是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监督,其防护功能不同。行政防护作为行政监督的一种功能,既可以防止某种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发生,又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关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再次或重复发生。行政监督的防护功能并不是以某种专门行政手段实现的,而是运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来约束、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通过制止和处分违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来实现的。  发挥行政监督功能的方式是不断发展的。传统的行政监督大多数是凭借权力强制、法律惩罚、法规惩处和纪律处分等方式来发挥行政监督功能。而当代行政监督则注重用心理激励、思想沟通、健康人格培养和社会伦理规范等方式来实现行政监督的功能。这种发展是适合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的。行政监督应当发展成为一种积极的、指导性和鼓励性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被动、应急的行政行为。希望可以帮到你!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1、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2、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3、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4、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5、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我国行政监督的几种形式

我国行政监督的形式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上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行政监督介绍:腐败严重影响和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行政机关的权威,这就要求必须要完善行政监督体制,要求行政监察机关更加严格执法。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途径。发展民主政治,就是使人民充分行使民主监督权,参政权和议政权,保证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力的真正落实。监督权是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政监督的一大优势。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履行职务,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行政监督,能够加强国家行政人员的法制观念,从而使依法行政的原则在现实行政行为中得到贯彻。

试述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作用:1、行政监督能增强国家公务员的公仆意识。2、行政监督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3、行政监督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什么是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 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有哪些行政监督的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监督形式有:1、事前监督2、事中监督3、事后监督法律依据:《临夏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本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二)审查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监督检查各单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六)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七)协调处理各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九)办理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行政内部监督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行政内部监督体系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一般监督主要包括层级行政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专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行政监督包括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一般监督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于同一个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监督可以同时使用,并不截然分开。法律客观:《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我国的行政监督包括

我国的行政监督包括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资料扩展: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行政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特征:(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扩展资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现实依据。2、预防和纠正对方的违法行为。3、为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行政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监督

试述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1、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3、可以保证执行具体罩山汪的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汪乱改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陪启体利益。具体如下:1、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3、可以保证执行具体的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困判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司法局如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法律主观: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的内容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的区别

行政监督是用行政的手段进行监督监督行政是对行政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特点是多选题

行政监督的特点是:A、行政监督主体的层次性;B、法律地位的独立性;C、行政监督内容的双向性;D、监督主体的多样性;E、监督对象的双重性。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是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通过行政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行政监督的特征: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什么是行政检察监督

法律主观: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监督属于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例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监督的类型有哪些

行政监督部门有各级人大和政协、监察系统、审计系统、检察机关、财政部、各级政法委等。监督形式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或者分为长期监督与暂时监督。【法律依据】《临夏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本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二)审查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监督检查各单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六)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七)协调处理各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九)办理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行政监督的作用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的重要作用:1、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2、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3、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什么是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3)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哪些

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哪些专职的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有监察系统(部、厅、局)、审计系统、检察机关(比如反贪局)、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他们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行政监督部门有:监察系统、审计系统、检察机关、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各地政府的法制机构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行政监督形式:1、执政党;2、权力机关;3、司法监督;4、内部监督;5、公民监督;6、社会舆论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合法性原则、经常性原则等。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包括五种原则,分别是合法性原则、经常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广泛性原则、有效性原则,都是行政监督原则的重要体现。

行政监督定义是什么

所谓行政监督,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对有义务执行和遵守有关行政法规,行政指示,命令和决定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查看,了解和掌握其义务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除察看,了解和掌握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情况之外,还包括对调查了解之结果予以处理的活动。 狭义的,仅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察看了解和掌握相对人义务履行的情况。我们一般指的是狭义的情况。 但是目前我国对行政监督的定义概念仍然存在许多的争议。

什么是行政监督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上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遵守的禁止性行为规范:一是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是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监督是什么

法律分析: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四条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行政监督名词解释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拓展内容】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行政监督名词解释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上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的特征是:(1 )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 )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 )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行政监督体系,其中包括哪些监督形式?(至少四种)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主要方式有:(1)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2)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3)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4)做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5)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监督他们依法行政。 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八个方面:(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3)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4)质询和询问;(5)视察和检查;(6)建议、批评和意见;(7)受理申诉和检举;(8)罢黜职务。 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权力机关的法律授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检察、审判,以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惩罚职务犯罪,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公民监督的形式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

对权力的监督,有哪几种监督方式,包括民主监督、行政监督,还有吗? 详细,详细,亲。

1.监督从民主和法制两个维度分。民主监督:公众、权力机关、舆论监督、政党监督、政协监督。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监督。2.监督从权力系统内部与外部分:外部,公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监督、政协监督。内部:上级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法制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有哪些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系统包括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等子系统。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1、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2、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无论是遵循程序的行政机关还是进行司法审查的法院都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入在“外部程序”——行政程序中直接关系相对人程序权利——的部分之中,而对一般程序中不直接与相对人发生关联即归类为“内部程序”的部分未予以相应的重视。在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在案卷归档时,采取分装正、副卷的做法,把涉及外部程序的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权利告知书、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等装订成正卷,涉及内部程序的部分——立案审批表、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装订成副卷,在行政处罚受到司法审查时,仅向法院移送正卷,而副卷仅在行政机关内部供留档使用。法院在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时,也仅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明遵循外部程序的材料,而对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的程序步骤一般不作审查的要求。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区别于简易程序的特点在于:调查程序与决定程序相分离。在简易程序中,当场认定违法事实,并当场作出处罚,调查程序和决定程序合为一体;在一般程序中,由于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能当场认定违法事实,并在调查中经常需要采取直接发动公权力的强制措施,因而,一般程序中的“调查”被塑造成为一个与“决定”相分离的独立程序,在“调查终结”之后再进入决定程序。调查权限与决定权限相分离。在简易程序中,调查权限和决定权限都在于现场的执法人员;而在一般程序中,现场执法人员仅有调查权限,作出行政决定的权限则在于机关首长。无论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中,相对人的程序权利都是相同的。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分化,并在一般程序中规定“调查”和“决定”的程序分立及职能分离,是考虑到与处罚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程度相适应,采用程序分立和职能分离的程序设计更有利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易言之,一般程序中“调查”与“决定”在程序和职能上的分离,究其本质仍是一种通过机关内部的功能分化和相互制约,促进行政行为更为审慎和公正的程序保障机制。因此,这种程序和职能的分离是否得到实现,也应当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疏于遵循法律相关规定的,仍应被认定为程序违法。由于行政处罚法对一般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实践中,一般程序的具体程序步骤往往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之中。严格而言,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规章对行政程序的细化规定对受其约束的行政机关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违反规章对内部程序的规定同样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如暂不对内部程序作严格审查,将规章对内部程序的规定留给行政机关自身掌控,则对内部程序的司法审查应达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底线要求,即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立案程序以及在作出处罚时是否实行了最低限度的程序分立和职能分离。由于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因而,行政卷宗中是否具有表明案件调查终结及调查结果的文书,是否具有机关首长对行政决定的审批文书,应当成为司法审查的内容,上述文书的缺失应被视为“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还是根据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案卷审阅进行的。行政主管单位在进行处罚后会对相关的案卷进行封存,在由上级的人民法院对相应的处罚案件的处罚依据和结果进行审查得出相关的合法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监督的原则?

一、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的原则是指行政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对行政监督的实施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我国行政监督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原则 也就是说,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也是实施监督所须遵循的原则。(二)经常性原则 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且变化大,随机因素多,为使行政管理工作不出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发生重大损失,行政监督必须贯彻经常性的原则,常年不懈地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漏监失监的现象。(三)广泛性原则 包括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对象、范围的广泛性两个方面,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政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等,监督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应当包括对一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措施、行政法规的实施等进行监督。(四)民主性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同时,宪法也赋予全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其中包括监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权利,其中包括监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权利,依靠人民群众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改进不正之风,又有利于维护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置之不理甚至刁难、打击、报复,都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五)公开性原则 要把行政管理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之下,必须不断提高政务活动的公开程度,只要不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党与政府的核心机密以及必要保密的,都应给予公开,这样便于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实行民主监督,也有利于防止某些行政人员在暗地里搞阴谋诡计,以权谋私。(六)公正性原则 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产生的问题又是错综复杂的,因此,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切忌受感情和利害关系左右,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这六个原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贯穿在行政监督的全过程。

行政监督的性质是什么?形式有哪些?求详细的解答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按行政系统的组织层级或专门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系统自身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我们这里介绍的是广义的行政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一般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由于监督的主体对行政的监督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等一系列制度实施的,所以成为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对各级政府制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各级政府及公务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国家公务员是否守法、廉洁奉公进行监督。主要有司法监督,比如人民检查院的监督;行政监督,比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比如老百姓可以上访;舆论监督,比如报纸电视台的监督

高中政治必修2里面,如何来区分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

1、性质不同:内部监督体系(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审计部门)和外部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监 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和公民的监督)。2、特点不同:内部行政监督体系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多数国家的行政监督系统大体分为一般行政监督系统和专门行政监督系统。3、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系统包括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等子系统。具体包括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审计部门。在英美以及西欧一些国家在政府机构内部除了设立财政监督或审计机构外,一般不再另设专门的监督机构,由部长负责行政监督。中国则在政府机构内部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关。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监督是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司法监督是司法机关即各级检察院,各级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政党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社会团体、公民、社会舆论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部行政监督体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监督系统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1、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2、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3、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4、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5、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试述行政监督的作用有哪些

行政监督,即以权力制约权力,有利于国家机关及相关机关的清正廉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树立政府权威;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

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有哪六个

法律分析: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包括: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②政党的监督。包括中共和民主党派对政府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运用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力。④人民政协的监督。⑤社会与公民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团体主要指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以及各种协会等。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监督。我国在基层普遍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其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社会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影响面广、震慑力强、迅速及时,一旦与其他监督机构相配合,将产生巨大的效应。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行政监督的基本内容

1.行政指派监督 一般而言,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监督客体的监督就构成了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行政监督主体一般指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的监督机构,而客体则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行政机关对下级的监督一般可以相对地分高、中、低三个层次。不同层次有不同的监督内容。 行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工作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监督、合理性监督和对行政人员的监督三个部分。其中合理性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这些监督行为在高、中、低三个层次上的内容有所不同。行政监督的内容可细分为对行政指派、行政指导和行政评价的监督。如果以中国整修行政系统为参照系,国务院的监督为高层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为中层监督,县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为基层监督。 行政指派是指根据行政人员的品行、修改、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和各项条件来分配他们的工作任务。行政指派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行政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行政工作的整体效率。 根据行政指派和内容和特点,对行政指派的监督的内容主要涉及到:(1)行政领导是否按照自己的职权和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分配任务。(2)行政领导是否定期调查和分析行政机构的内部情况。(3)行政领导是否定期考察行政人员的各项素质。(4)行政领导在行政指派时是否考虑到工作的轻重缓急。(5)行政领导在行政指派时是否给行政下级保留了适当的自主权。(6)行政领导在行政指派时是否做到了行政人员的最佳组合。2.行政指导监督 行政指导就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进行的非强制性的、以影响下级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行为为目的的行政活动。它包括管理性行政指导、协调性行政指导和咨询性行政指导。 任何行政指导都有一个合法性、合理性和责任性的问题。具体而言,对行政指导的有效性监督通常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行政指导合法性监督;(2)对行政指导合理性的监督; (3)对行政指导责任性的监督。3.行政评价监督 行政评价是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所完成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通过评价确定奖罚的对象。行政评价涉及到如下关键变量:行政计划和行政目标是否吻合;已经完成的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合乎标准;工作效率是否合乎要求;行政人员的能力是否胜任各自担负的工作。行政主人一般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对行政评价的监督通常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评价是否具有客观标准;(2)行政评价是否公开;(3)行政评价是否公正;行政评价是否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哪些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处)、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行政监督的分类有哪些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的分类有: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察、普查的性质,一般监督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于同一个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监督可以同时使用,并不截然分开。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监督、海关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3、以实施行政监督的时期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的特点是实施于相对方某一行为完成之前,事中监督是指对相对方正在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事后监督是对相对方已实施完的行为所进行的检查。4、以行政监督机构的任务为划分标准,可划分为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专门监督是指由专门从事监督检查,本身并无其他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检查。业务监督是指担负管理与监督双重任务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检查。5、以行政监督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监督。依职权的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据自身的行政职责权限所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授权的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不是依据自身管理职责权限而是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监督检查权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有什么意义

是很好的呀

行政监督具有哪几个特点

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 授权的组织。 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什么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就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机关,如国务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还包括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各专门职能机关,如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由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两部分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行政监督的特征和作用

  我国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是有专门的监督机制的,主要是对于国家的政策下发规定是否有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监督之所以如此被重视是因为它所具有的巨大作用和意义。那么行政监督特点有哪些?行政监督作用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行政监督特点有哪些  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进行监察和督促的活动,这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特点:监督主体的多样性;监督对象的双重性;监督内容的双向性;监督主体的层次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行政监督特点有哪些,行政监督作用有哪些  二、行政监督作用有哪些  行政监督的重要作用:  1、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通过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对监督所揭露出来的问题的处理,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2、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得力妥当的措施,使其造成的损失得到弥补或减少到最小程度。  3、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规定:  《宪法》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行政监督作用有哪些的内容,行政监督的特点:监督主体的多样性;监督对象的双重性;监督内容的双向性;监督主体的层次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行政监督包括哪些类型

行政监督的种类如下: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以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以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监督和依授权的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行政监督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特点,以监督的主体进行区分,可以将行政监督分为以下几类:权力机关的监督,如行政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与公众的监督,还有其形成的内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 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行政监督的对象有哪些行政监督的对象有: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行政监督具有哪些特征?

特征:(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扩展资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现实依据。2、预防和纠正对方的违法行为。3、为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行政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监督

什么是行政监督

目录 行政监督的概念 行政监督的特征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 行政监督的概念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是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各种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 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自身的相互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监察、督促和控制;下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行政行为的观察、批评和建议;还包括行政监察部门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察和督促、审计部门对行政机关财政财务运行情况的审计等等。 所谓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客体的监督,即除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之外,还包括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 行政监督的特征 (1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 )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另外,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点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建立的国情背景不同,制度基础各异,所起作用有别,但作为现代的、科学的、有效的行政监督,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权威性。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在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相对分离的情况下,监督就意味着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控和制约。如果没有权力,监督只能是一种摆设,不会有任何约束力。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监督主体相应的监督权力,这是行政监督最重要的权威基础。没有这种法定的监督权,或者这种权力被空泛化,行政监督就会呈现出“气不足,力不够”的失效或无效状态。 第二,强制性。 行政监督行为不同于其它的经济行为和交往行为,它不是建立在被监督者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依据的不是温情脉脉的亲情伦理,而是条款如铁的法律规章。行政监督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权,而法律的强制性则来源于国家所具有的“暴力潜能”。在现代社会,为了增强行政监督的有效性,许多国家都赋予行政监督主体一定的处置权,其强制性色彩就更加浓厚。即使有的行政监督主体并不直接惩罚或纠正行政系统的不当行为,但它却能够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氛围,可以引起拥有相应处置权的主体的重视或注意,在客观上促使问题的解决。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新闻舆论监督,一度在社会上影响巨大,形成了“违法违纪者闻之色变,人民群众听之高兴”的强大的舆论氛围。 第三,独立性。 从行政监督的本身要求来看,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客体的一种限制性活动。因此,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决不能两位一体,更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受制于监督客体,而是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此同时,现代行政监督是建立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之上的。而民主和法制的本质要求行政监督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为,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了人的主体性意识的高涨,对于一个负有重大使命的行政监督机构来说,同样也赋予了它相对独立的特征;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张扬则为行政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情况下,行政监督主体只有向赋予它监督权的组织和人们负责,才能体现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四,多样性。 随着民主浪潮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意识的增强,行政监督主体不再象传统社会那样单一,而是越来越多样化,尤其越来越向广大民众拓展和渗透,公民监督政府,甚至运用“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武器,可以与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直接“对簿公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个人监督和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并驾齐驱,构成了多样化、多极化的行政监督主体网络体系。 第五,广泛性。 行政监督涵盖了所有的行政行为,从运作过程到运作方式,从实体到程序,从合法性、合理性到有效性,几乎无所不包,不所不及。正是这些多角度、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督活动,才能对行政领域的治理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监督系统,才能真正体现出行政监督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使公共权力的运作真正指向公共利益,从而大大降低公共领域内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率。 第六,整体性。 尽管各种监督主体具有自己的独立性,但从其运行过程和运行功能来看,它们又彼此联系,相互衔接,相互照应、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完备的行政监督体系。因此,在行政监督主体多样性和监督内容广泛性的情况下,要取得良好的监督成效,不仅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要注意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互补,发挥好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整体合力。

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

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如下: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具体内容如下: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简述行政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区别

行政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对象和客体,监督内容。1、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权的一种形式,又称行政监督检查;监督行政是对行政的监督。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2、监督的主体不一样。行政监督是对政府和行政人员进行监督;监督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员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3、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其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4、监督内容不同。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一般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试述我国行政监督制度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一、执政党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二、权力机关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三、司法监督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四、内部监督(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五、公民监督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六、社会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行政监督包括是什么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1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监督包括哪些类型

行政监督是指政府机关对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依法实施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等职能活动。它是维护国家权威、确保公共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的非常重要的控制手段。那么,行政监督到底包括哪些类型?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行政监督类型:1. 行政程序合法性监督行政程序合法性监督是对行政机关是否依照程序正确处理事务,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的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由监察部门和法院等机构进行。2. 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是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计划、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监督。也是国内行政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比如审计、巡视、举报等等。3. 监察制约性安排监察制约性安排是企业在现有制度下,通过引入第三方从业机构对上述机构的生产经营状态进行评估以及干部员工业绩表现的信誉体系建设,监督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一种监督方式。4. 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这是培育优秀企业内部创建、执行案例模版、规章制度的基础和关键,也是培育行业绿色、高效有力的监控体系的重要支撑。这个领域应该是企业发展战略以及现代化管理思想的重要引领。综上所述,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程序合法性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监察制约性安排和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多种类型。通过这些类型的行政监督,政府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委托的工作正确实施,并保障公民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有效遏制各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和扩散。

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哪些

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哪些专职的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有监察系统(部、厅、局)、审计系统、检察机关(比如反贪局)、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他们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行政监督部门有:监察系统、审计系统、检察机关、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各地政府的法制机构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行政监督形式:1、执政党;2、权力机关;3、司法监督;4、内部监督;5、公民监督;6、社会舆论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包括什么监督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哪些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组织社会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人员职务行为、行政组织人员非职务行为)。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行政监督是

法律分析: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行政监督名词解释

行政监督名词解释为: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 )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 )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行政监督的解释

监督执政者

什么是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例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检查的种类和方式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行政检查的分类

法律分析: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具体形式有:检查,如根据人民警察法可进行的当场盘问、检查;鉴定:如根据种子法可进行的种子质量优劣鉴定;登记:如按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的暂住登记;其他非行政许可的登记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

依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人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扩展资料:执法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命令的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这种“行为”就是执法监察的对象,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如各级政府发布的法规、政策及决定和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管理相对人的裁决、罚款、吊销执照等。抽象行政行为亦即行政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章、政策和措施,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8%A1%8C%E6%94%BF%E7%9B%91%E5%AF%9F%E6%B3%95/5019544?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督层级监督有哪些

行政监督层级监督有以下四种形式:1、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包括检查、考核、评估等方式,以确保下级机关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履行职责。2、同级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同级机关之间相互监督,通过交流、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推进工作进展,并发现和纠正问题。3、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反馈监督:下级机关可以通过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上级机关进行反馈监督,促进上级机关更好地服务于基层群众。4、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针对某些重点领域或特定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行政监督中,层级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各个层级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失职渎职行为,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什么叫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一种内部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内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的监视和督察。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行政机关自身监督

【行政机关自身监督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两类。【一般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有权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一般行政监督的类型】一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务院对全国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二是人民政府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即国务院对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各工作部门的统一领导。三是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即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由专门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专门监督主要有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设立的专门行使行政监察权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惩戒的活动。【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监察体制】是指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其中,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①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②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①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②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③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同时,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的职责】①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②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③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④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行政监察法》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检查权、调查权、提请协助权、建议权、决定权、奖励权等。【行政监察程序】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检查程序、调查处理程序、监察程序、监察建议程序、复查(审)、复核程序等。【审计监督】是指国家专门的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与国家财政有关的组织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监督。【审计机关与审计体制】是指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审计权力、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其中,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有①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②对金融系统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③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④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对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⑤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⑥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⑦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⑧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的权限】归纳起来主要有: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建议或提请处理权和通报或公布权等。【审计程序】是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方法、步骤和时限的总称。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主要程序:①组成审计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由审计组具体进行审计活动。②送达审计通知。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③审查与调查。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④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⑤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⑥送达。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监督学行政监督中的层级监督有哪几种形式

监督学行政监督中的层级监督的形式具体如下:一、行政监督层级监督有以下四种形式(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包括检查、考核、评估等方式,以确保下级机关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二)同级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同级机关之间相互监督,通过交流、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推进工作进展,并发现和纠正问题;(三)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反馈监督下级机关可以通过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上级机关进行反馈监督,促进上级机关更好地服务于基层群众;(四)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针对某些重点领域或特定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行政监督中,层级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各个层级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失职渎职行为,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转;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三、体制概括1、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具有通常性、广泛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从政府内部监督的各种类型分析,层级监督的频率远高于审计和监察等专门机关的监督;2、而且层级监督的范围最大,凡是行政执法行为,都列入它的监督视线之内,再则层级监督是以隶属关系纽带维系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具有直接、密切的联系。

村委会成员及村组干部是否属于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

我国现行自然村都是实行基层自治制度,而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所以,村委会成员及村组干部不适应于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

行政处分程序

行政处分程序 :我国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面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检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规定只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对其他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的程序也可以参照。总的来说,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应突出以下几个环节: (1)调查 调查取证,是指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查实证据,查清案件真相。这是给予公务员处分的事实依据。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给予公务员处分。调查的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行为及其情节、行为后果、有关证据等。调查既可以向公务员本人调查时间,也可以询问其他有关当事人。调查是处分程序的关键环节,必须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公正,对公务员不利的证据要收集,公务员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2)告知、陈述与申辩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为公务员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在讨论公务员的处分时,除了特殊情形之外,应当通知公务员出席,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拟给予的处分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这是公务员的权利,是程序合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公开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 机关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是否必须进行听证,公务员个人是否有权要求进行听证?我们认为,听证作为一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制度,一般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以使决定公正、合理、作用在于保障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听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极为重要的程序制度。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在客观上会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作用。一般来说,只有其本身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人才能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人不可能申请此种听证。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以下简称《 行政程序法》)还未出台,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是持否定态度的,所以在对行政处分是否需要听证上,我们认为,可待《行政程序法》作出规定后再作考虑。 (3)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首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处分。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一规定尽管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但对于其他机关的公务员的处分也具有参考价值。 其次,处分决定的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②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③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④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⑤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面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最后,处分决定的生效。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简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监察制度,需了解行政执法监察定义,行政执法监察又称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由于行政执法监察制度的创制与发展源自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呈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实践探索过程,且各行业的执法监察实践长期领先于该领域的理论研究,缺乏对执法监察二重性的正确认识,造成了在执法监察实践及队伍名称中,长期将执法监察与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监察执法以及监察长期混用(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队伍就有城管监察大队、城管监察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监察大队等多种名称),甚至将执法监察与纪检监察、行政监察错误混淆,产生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的分支等错误认识(当然行政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确实是行政监察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执法具有监察的意涵,监察具有执法的属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监察是监督和检察的简称,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强调督促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履责,其中的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检察是指制约与纠察。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监察,也包括纪检监察、行政监察等国家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

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能及其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是什么?

《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就是,监督、监察权

行政检查的分类

法律分析: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具体形式有:检查,如根据人民警察法可进行的当场盘问、检查;鉴定:如根据种子法可进行的种子质量优劣鉴定;登记:如按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的暂住登记;其他非行政许可的登记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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