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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视情况而定。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法律分析】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司法赔偿程序单轨制与行政赔偿程序双轨制比较优劣。大神快来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构成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部内容。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有着许多相同的地方,例如,确定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司法赔偿责任的原则都是按“违法原则”;两者实行相同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等。然而,它们毕竟体现了对不同的国家权力的监督和事后补救,在很多方面它们又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其中,两者在赔偿程序上的差异就是一个较为明显的例证。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家赔偿法中有关国家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文拟就行政赔偿的特点、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的区别和联系等作一分析。  一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一)单独式。即“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当赔偿请求人采取这种方式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要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第3条、第4条规范的是行政赔偿范围,即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何种违法情形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一款所说的”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是”单独提起“的前提。也就是说,因”单独提起“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程序,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基础上进行。那么,什么叫”依法确认“、由谁来确认、怎样进行确认?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进行确认:  2.行政行为经相对人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被复议机关撤销;  3.由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者判决撤销,且判决生效;  4.具体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被拥有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上述途径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就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也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不能越过该“雷池”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究其原因,不难理解,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该先行程序,可把大量的赔偿纠纷消灭在该阶段,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也给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了一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补救的机会,是符合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的。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一并式。即“一并提起”,也可称为连带提起,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要求撤销该违法行为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一并式”具有以下特点:  1.赔偿请求人将两项不同的请求——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该行为和要求赔偿向同一个机关提出,要求并案审理。这里的“两项不同请求”应当是两项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即行政诉讼系列的不同请求,而不是不同诉讼系列的两项不同请求。因为行政赔偿诉讼其性质仍属于行政诉讼。后者则较常发生在当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它)们相互之间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进行处理,当事人既对该处理不服,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又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原权属纠纷,因此而形成的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2.“一并提起”的条件是两项请求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其一,该行政行为违法。因为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是行政职权行为违法。其二,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该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具有因果联系。  3.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可一并在行政复议中提出,也可一并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这里既包括在申请复议和起诉的同时提出,也包括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过程中提出,因此,“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程序实际上就是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综上,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解决行政赔偿责任的最终程序都是赔偿诉讼程序。其中,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必须先经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二  与行政赔偿程序相比,司法赔偿程序有很大不同,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一)司法赔偿程序只能“单独提起”。  前已述,行政赔偿请求既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起。通过对两种提起方式的分析,不难看出,“一并提起”是在同一个程序中解决两个请求,而“单独提起”却要通过两个程序才能达到同样的目的,相比之下,无论是在效率方面,还是在便于受害人行使以至实现其赔偿请求权方面,“一并提起”都要优于“单独提起”。那为什么在司法赔偿程序中不采取“一并式”,允许赔偿请求人在要求确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呢?这绝不是立法者们任意所作的选择,而是有其内在缘由的。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首先,是由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决定的。在这个机制中,一方面,三机关可以相互纠正对方的错误,比如,错拘可以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予以确认;错捕可以经法院判决无罪予以确认;错判可能因检察院抗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确认。另一方面,三机关又是分工负责,自己有权改变自己作出的决定。如检察院在逮捕公民后,可能因撤销案件、决定免予起诉或者改为取保侯审,将该公民释放,对此,人民法院无权审查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如果允许“一并提起”,意味着在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取保候审等决定违法侵权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就有权对检察院的决定进行审查并进行确认。从目前来看,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与现行刑事诉讼机制背道而弛。而行政赔偿不存在这个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有权裁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以判决的形式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我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等等。因此,允许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是顺理成章的事。不存在任何障碍。  其次,是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刑事赔偿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而认定有罪还是无罪,是依靠刑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的。比如,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错判,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予以纠正。如果允许“一并提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就必须受理,受理后就必须首先来认定原判是否有错误,这就大大破坏了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无异于另外搞了一套程序来替代审判监督程序,极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同样道理,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等行为也不能“一并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各级海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和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海关行政赔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赔偿申请;  (二)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赔偿意见;  (三)拟定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办理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复议案件;  (五)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法律文书;  (六)对追偿提出处理意见;  (七)办理行政赔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办理与行政赔偿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办理赔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第二章 赔偿范围第一节 行政赔偿第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扣留公民的,具体包括:  1.对没有走私犯罪嫌疑的公民予以扣留的; 2.未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实施扣留的; 3.扣留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 4.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二)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暂停或者撤销企业从事有关海关业务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生产设备、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收取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物、质押物的;  (四)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的;  (五)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  (六)擅自使用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  (七)对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不履行保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八)违法拒绝接受报关、核销等请求,拖延监管,故意刁难,或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九)变卖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或者有其他违法处理情形造成直接损失的;  (十)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查验赔偿第八条 根据《海关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海关在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者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四)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 ;  (五)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六)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是什么?适用于哪些案例?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两者区别在于: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3、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4、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5、依据不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当赔则赔、应追尽追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法治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第五条 行政赔偿和追偿案件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追偿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行政赔偿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第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该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再与其他共同赔偿机关划分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责任分担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请求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登记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收到申请的时间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赔偿请求人相关材料已经收到,并将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经核实,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一)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二)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的;  (四)赔偿请求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审查赔偿请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查明赔偿请求所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侵害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以及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具有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等事项。  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或者电话、音视频等方式进行,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在案。赔偿请求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影音资料应当附卷。  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案涉行政行为实施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一条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查公民被羁押、释放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方式、项目及赔偿数额。第十二条 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材料,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方式、项目及赔偿数额:  (一)法医鉴定或者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主要包括住院证明、身体伤害证明、休息单等;  (二)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票据或者支付凭证;  (三)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四)死亡证明;  (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其扶养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有关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行政救济法有哪三个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其中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救济途径;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属于司法机关的救济途径。三种救济方式均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免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侵害。一、行政给付行政救济区别是什么  行政给付和行政救济的区别在于二者的针对人群不一样。  (1)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帮助。主要有以下四种: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2)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救济以活动的实质为标准,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够为相对人提供补救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救济。行政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权力必有救济,法律上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赖此实现。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最主要的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其他的赔偿方式有返还财产,这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行政赔偿案件的核心要素——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合法权益的内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将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赔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更是实现对行政机关全面监督的重要前提。《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是否积极作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根据行为结果是否出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行政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的高院解释

不是回答,是问问题

行政赔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它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而引起。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第二,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而引起。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第三,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第四,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减免税,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其次,行政侵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政损害不是由该行政行为造成,如由于相对人本人过错造成,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行政主体由国家设立,其职能属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正如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政职权一样,行政主体也是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代表即赔偿义务人。立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范围的法理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范围的限定 国家赔偿法制定实施已逾十数年,从制度实践的效果来看,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在这些诸多问题中,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问题成为学界的一个共识。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使得公民在遭受国家侵权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已经成为学界和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有很多的层面,其中一个重要但却未被充分发掘的层面就是立法赔偿问题。如果说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只是赔多赔少的问题,纠缠的是具体标准和技术细节,那么立法赔偿干脆就是不赔——不仅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对立法赔偿只字未提,而且国内的国家赔偿法教科书对该问题也同样保持沉默,通常只在介绍国家赔偿法的历史以及法国行政法时稍有提及[①]。因此,在我看来,中国学者构建的国家赔偿法学术体系过度地保持与制度体系的一致性,无法反映出国家赔偿法发展的理论需求,因而是很不完整的。 在立法赔偿领域,就笔者的检索范围看,还没有专门的学术论著;就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而言,以“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为基准平台,输入“立法赔偿”进行检索,结果不超过10篇,而且大多是一些法学研究生或法律实务部门的人的作品,通常被认可的行政法学家鲜少涉猎该领域。这反映出立法赔偿在中国国家赔偿法学术体系中地位之卑微。笔者选择这一论题,因而在文献资料上就会显得很薄弱,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鼓舞着笔者勉力探索,以将立法赔偿的重要问题提出来供更多的学人研讨。 为下文论证之便,在此对本文所使用的核心概念进行基本的限定:立法赔偿是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由制定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定赔偿类型,立法赔偿分为议会立法赔偿和行政立法赔偿两种,[②]但下文若无特别说明,立法赔偿即指议会立法赔偿。 二、立法赔偿的法律史概况及评论 立法赔偿是一种新近发展起来的国家赔偿类型。在法律史上追索立法赔偿制度的源头,还必须将目光投向法国。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也可以说是立法赔偿制度的母国。法国通过“公共负担平等”的公法原理及法国行政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初步建立了国家赔偿法中的立法赔偿制度。除了法国,德国在一定程度上也建立了有限的立法赔偿制度。日本在“麻风预防法违宪国家赔偿案”[③]中也对立法赔偿采取了接纳的态度。下文将集中讨论法德两国立法赔偿制度的特点,并对其进行简要的评论,从中抽离出对我们国家建构立法赔偿制度有意义参考点。 1、法国立法赔偿制度:判例史的考察 法国的立法赔偿制度是从行政契约领域开始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1906年的Compagnie P·;L·;M一案中发展出“国家补偿责任”规则,即行政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因国家法律的变更或废止而受到特别损害时,如果法律本身没有排除赔偿的规定,则国家应对契约的对方当事人负补偿责任。当然,由于法国行政法并未采如我国国家赔偿法一样的“违法原则”,因此在法国行政法语境中,赔偿与补偿并不进行严格的区分。 但是行政契约领域的“国家补偿责任”规则的确立,还不能说作为一种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赔偿制度已经完全确立。法国立法赔偿制度的一个奠基性判例是1938年的“小花牛奶公司案”。该案的基本案情是:法国为保护牛奶工业(天然奶),于1934年制定了一个禁止生产奶类制品代制品(人工奶制品)的法律,结果导致小花奶牛公司停业;该公司于1938年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国家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该案建立了普遍的立法赔偿原则,正式确认国家在契约以外的行为中,即使法律没有赔偿条款,如果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国家就需要对相应的立法行为承担责任。法院在该案中作出支持判决的一个重要法理基础就是法国行政法上的“公共负担平等”原则。[④]关于“公共负担平等”原则,笔者以为有必要在此作一点解释,因为法国的行政法院在此不是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作出裁判,而是在法律本文缺失赔偿条款时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通过援引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的“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支持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是来源于《人权宣言》中的“个人公共负担平等”思想,这是卢梭社会平等思想在共同体建构中的原则体现。“公共负担平等”成为法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理论,该理论要点在于:国家公务活动的目的是公共利益(卢梭称之为“公意”),人民同等享受公务活动的利益结果,并同等分担公务活动的费用;如果公务活动造成了个人的特定损害,实际上使得个人承受了公共负担份额之外的额外负担;这种额外的负担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分担,而不能由个人完全承受,这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分担的基本方式就是国家用纳税额进行赔偿。[⑤]该理论不仅可以作为立法赔偿的理论基础,实际上也可以成为整个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 “小花牛奶公司案”确立的立法赔偿原则及其司法方法得到后来的最高行政法院的的遵守。1944年的Caucheteux et Desmont一案中,最高行政法院重申了“小花牛奶公司案”的原则。1960年代最高行政法院又在其判决中两次支持国家的立法赔偿诉请。 由此,法国通过行政法院的一系列判例确立了国家赔偿法上的立法赔偿制度。法国的立法赔偿制度有其自身法律体系的特点,但在很多地方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因为法国和我国都还没有建立事后违宪审查制度,法国行政法院独立化及其富有特色的判例制度等。我们有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立法赔偿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国家赔偿类型,由于立法针对对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因此关注法国立法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比关注该制度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宽泛意义更为重要。关于法国立法赔偿制度上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王名扬教授在其《法国行政法》一书中有过较为精当的“五点”概括:(1)议会法律的排除赔偿条款不受审查,即行政法院不能审查议会法律的合宪性,议会法律明确或默示排除立法赔偿的,法院不得判赔;(2)受损利益具有正当性;(3)损害具有特定性,因为普遍的立法损害不违反公共负担原则,不予赔偿;(4)国家无过错时,损害要具有重大性;(5)重大利益立法不符赔偿责任。[⑥]可见,“小花牛奶公司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例,在该案例中相关的议会法律没有排除赔偿条款;受损的牛奶公司是合法经营;只有该公司一家受损,故损害具有特定性;该案中国家立法存在一定过错;该项立法并非涉及重大利益。可见,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立法赔偿问题上设置了非常严格的条件,上诉五个条件有一个不满足就可能导致无法获得赔偿。可能这也是法国虽然较早的建立了立法赔偿制度,但立法赔偿的案例并不多。笔者以为这体现了一种司法审慎的原则,即在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进行了复杂而微妙的平衡。同时,我们还需要主要法国自身的宪法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塑造或限制了法国行政法院创设的立法赔偿制度,如宪法审查实行的是事前、抽象的“宪政院”审查模式,法案已经通过生效即禁止任何形式的再审查,除非议会重新立法或修改法律。因此,法国的立法赔偿制度的稳定性并不如想象的高,因为议会可以简单的通过“排除赔偿条款”先行排除立法赔偿责任,这时行政法院就无能为力了。 概括法国的立法赔偿制度,我觉得最有启发的地方在于:(1)立法损害的特定性,这反映了司法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衡量上的理性取向,这一点也应该成为我国建构立法赔偿制度的重要参考;(2)“排除赔偿条款”的不可审查性,这是与法国独特的宪法审查制度相适应的,我国建构立法赔偿制度时也需要与我国特定的宪政制度相适应;(3)“公共负担平等”原则,这是行政法院在“小花奶牛公司案”中支持赔偿的主要法理基础,对该原则的深入研究与阐释将对我国建构立法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4)立法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法律违宪为前提,这也是由法国独特的宪政制度决定的。 2、德国立法赔偿制度:条文的解读与比较 德国立法赔偿制度的建立要比法国晚,而且是通过制定法的形式确立的。联邦德国《国家赔偿法草案(1973)》第6条第1款规定: “立法机关关于宪法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后18个月内,未有其他立法者,发生第3条(金钱赔偿)之法律效果。”[⑦] 德国《国家赔偿法》(1981)第5条第2款规定: “如果义务损害为立法者的违法行为所造成,只有法律有规定并自阿规定的范围内,发生赔偿责任”。 此外,在立法赔偿所针对的规范对象上,法国仅限于议会立法,而不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倾向于排除议会法律的立法赔偿责任,仅针对规章违反上位法的情形。[⑧] 限于资料,笔者未能收集到德国法院在立法赔偿方面的判例,但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立法者以及最高法院都倾向于限制立法赔偿责任,如《草案》规定了违宪的前提和“18个月”的再立法期,《国家赔偿法》(1981)规定了立法赔偿的严格法定主义。因此,如果立法机关审慎对待,那么立法赔偿责任可能一直无法成立。因此,虽然德国通过制定法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立法赔偿制度,但其多层严格的限制使得立法赔偿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当然,笔者同意结合各国自身的宪政制度对立法赔偿进行限制,已确保立法的权威性、稳定性以及民主政治程序的有效性,因为立法赔偿诉讼经常干扰议会将导致立法工作受到影响。不过,立法赔偿制度存在的最大意义,笔者以为不是具体给当事人多少赔偿的问题,而是监督立法机关审慎立法的问题,并且申明了立法行为的有责性。 三、立法赔偿为何姗姗来迟?——重温主权理论 上述对法国与德国立法赔偿制度的考察告诉我们,立法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只是一种极其有限的存在,各国的具体制度形式出外比较大,但无一例外的对立法赔偿责任进行限制。我们知道,在绝对主义的主权观念下,任何形式的国家赔偿都是难以想象的。后来是宪法学家狄骥通过对绝对主义主权观和国家观的理论解构,为国家赔偿制度开辟了道路。[⑨]但有一个现象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立法赔偿制度的发展远远迟缓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有些国家又称“冤狱赔偿”)而且被设置了多层的限制,这不得不引发我们反思,并且要求我们在建构立法赔偿制度时所要注意的分寸。这必须回到传统的主权理论。 我发现现在国内几乎所有的国家赔偿法教科书及涉及立法赔偿的论文大抵都将主权理论或观念看作是一种过时的东西,看作是对扩大国家赔偿法问题以及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障碍?他们看到的只是一些国家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表象,没有注意到它们国内具体的争议以及立法或司法制度上的审慎对待原则。其实,国外已经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国家(比如法德)对立法赔偿责任的限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议会代表人民意志,其立法具有权威性。这种基本判断背后不是所谓的公民权利概念,而是主权概念。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主权的概念及“立法主权”在建立国家秩序上的重要性,我们对于立法赔偿的讨论才可能是理性和富有意义的。 主权理论必须追溯到法国思想家博丹。博丹的主权理论是一种立法主权理论,他对主权的规定是“国家绝对和永久的权力”,他通过在理论上抽离社会中间层,建立了近代第一个基本的“主权者——臣民”的立法主权模型。这一模型后来虽然被不同时期的理论家所加工或改造,但其基本思想都源出于博丹。博丹在规定了主权的基本属性之后对主权采取了一种经验式的列举方式,将主权理解为一个包容若干重要项的权利束,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学思维。他将制定法律作为作为主权的第一项权利,奠定了整个近现代主权理论的“立法主权”性格。[⑩]后来主要的主权思想家霍布斯和卢梭都将立法权作为主权最重要的标志,特别是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国家合法性的基本论证模式,现代的宪法基本都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之上。 以人民主权思想为基本制度线索,我们就会发现立法赔偿姗姗来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个体的社会契约义务,即个体作为公民在建构整个政治共同体秩序时所承诺接受的守法义务。社会契约的最重要意义不在于权利,而在于权力,即个体通过共同的行为形成一个公共意志和人格,全体共同置身于该公共人格的指导之下,在享受共同体体福利的同时承担起个体的社会契约义务。而由民主政治程序支持的立法则成为这种公共人格的体现形式,而且是唯一可能的体现形式。因此,不管狄骥以什么样的形式解构了主权理论和观念,都不可能是彻底的。在一个秩序井然和治理完备的政治共同体内,集体主权的需求和个体权利的需求是同时发生和互为条件的,因此尽管国家赔偿法在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立法领域必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我们很难想象民主政治程序的权威性、神圣性,无法想象国家具有何种值得尊重的公共人格。 笔者在此引入主权理论,主要是为了提供一种观察和思考国家赔偿法特别是立法赔偿问题的新的视角——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它将提醒我们在不断索取公民权利的同时是否注意到并合理考虑了个体公民所承担的社会契约义务。 还需要指出的是,立法赔偿制度的建构往往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关联。如有研究者认为“二者(立法赔偿和宪法诉讼)在程序衔接山野存在一定的联系,如日本的立法赔偿常与违宪审查诉讼同时提起,立法的不法以‘违宪"来确认。应该说这种做法是比较符合法理的。”[11]而德国的立法赔偿制度也要求以违宪作为前提。问题是,这种“违宪型”立法赔偿制度需要某种事后的、司法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前提。法国不具有事后审查制度,因此其立法赔偿制度的范围是不稳定的,立法“进”则司法“退”。这提示我们思考中国的立法赔偿制度时需要根据我们自己的宪政制度进行设计,不可能绝对的照抄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确实,如果以议会法律为对象,依一般的法理与逻辑,如果没有相对独立而成熟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前提,立法赔偿是难以成立的。法国的特殊性在于:其拥有独立而发达的行政法院系统,这个系统具有丰富的判例体系和高超的司法技术,所以能够通过小心的避绕和解释法国的宪政制度,并通过“公共负担平等”原则逐步建立了法国特色的立法赔偿制度。但法国只是特例,尽管它最早的建立了立法赔偿制度。其实法官行政法院表面上说无权审查议会法律,并且立法赔偿责任的成立也不以违宪性作为前提,但其援引“公共负担平等”原则作为主要的法理基础,该原则在此处已经不是一般的公法原则,而是法国的“不成文宪法”,法院依该原则作出的立法赔偿判决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内涵。笔者认为立法赔偿(以议会法律为对象)本身就是一种违宪审查,不管它与违宪审查在程序上如何安排,违宪性都应该成为立法赔偿的要件之一。 从立法赔偿与违宪审查的关联性来观察立法赔偿姗姗来迟的现象,我们就会理解为何法德两国都要严格限制立法赔偿责任——违宪审查权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态的、高危险的权力,其审慎和严格行使是国家稳定的需要。但是违宪审查与立法赔偿又具有一定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是法律后果上的,违宪审查的后果主要是宣布无效、撤销或责任修改等,而立法赔偿的后果就是损害赔偿——前者可能主要是政治权力系统内部的责任,而损害赔偿必然是对外的责任,而政治权力系统的运行是需要一定的封闭性的,因此,前者可能是后者的前提,但后者未必是前者的结果。以笔者的理解,排除法国那种过分特殊的事前宪法审查模式,以违宪审查的一般事后模式来看,立法赔偿的发展还远远迟缓于违宪审查。这也不奇怪,因为违宪审查注重的是法律体系内部的自洽性,虽然其可能与公民权利相关并由公民发动,但却并不必然或者很少引起具体的国家赔偿责任;而立法赔偿注重的是法律侵害的可赔偿性。 四、我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由于本文是对国家赔偿法纳入立法赔偿制度的一种原理性探讨,因此无意于追究在中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技术细节或政策建议,结合前文的考察与分析试图提出思考中国立法赔偿制度可能性的参考框架。笔者发现已经发表的、涉及立法赔偿制度的学术论文五一例外的都是主张在中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并且认为这是扩大国家赔偿法范围、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是文明和进步的体现。这种逻辑当然没有大的问题,在我们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但笔者需要指出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中国还不存在任何有效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全国人大的法律是不可能受到违宪评价,因而是也不可能确立立法赔偿责任的。有人也许会说,法国也不存在事后普遍的违宪审查权,我们能不能学学法国,鼓励在行政审判中支持立法赔偿?否也。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和丰富的行政法判例体系,能够通过解释诸如“公共负担平等”这样的一般性原则发展法律,这是法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最重要基础,而中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中国的司法部门独立性不足,司法经验与技术不足,与社会的互动也不足。尽管有研究者建议“人大的立法赔偿问题由法律另行规定或在国家赔偿法中单列一章”[12]但这种立法的可能性及后续司法的可能性都很成问题。因此,笔者以为在中国违建立任何有效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之前,人大(包括地方人大[13])的立法赔偿问题,除非立法本身加以规定,否则是不可能引起立法赔偿责任的。立法赔偿制度在人大立法领域的拓展在根本上取决于人大制度的改革进程与改革框架,以及中国是否能够建立某种有效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在笔者看来,本文前面的考察和分析已经揭示了立法赔偿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原理:违宪性是立法赔偿的前提,没有违宪审查就没有立法赔偿。当然,这里是仅就人大立法赔偿而言的。因此,在中国讨论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可能性,不能简单的从作为特例的法国模式出发,而应该以德日的“违宪审查与立法赔偿的关联性”模式为基准进行思考。 二是区分人大(议会)立法赔偿和行政立法赔偿,侧重建立行政立法赔偿制度。在目前的宪政框架下,人大的立法赔偿由于依赖于更为根本的制度变革而不能得到解决,但行政立法赔偿却可能获得突破。行政立法赔偿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密切相关。目前的情况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进行审查,但这不是司法审查,而是行政系统的内部审查。在行政诉讼法领域,抽象行政行为,无论是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与规章,还是较低位阶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学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业已达成共识,并积极提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笔者以为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一件可期待的事,因为其体制阻力远比人大立法赔偿制度的确立要小。这一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修改行政诉讼法,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首先做到与行政复议法的衔接,并积累立法赔偿的经验;第二步,将规章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建立规章违法的立法赔偿制度;第三步,在前两步充分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行政法规纳入司法审查的领域,建立行政法规违法/违宪的立法赔偿制度。制度总是渐进发展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弱制度经验的国家,激进改革的风险是很大的。因此,中国的立法赔偿制度以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和行政立法赔偿的先行为起点,是一种非常明智选择。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行政立法赔偿部分必须主要区别于普通的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在赔偿责任的限制上需要更加严格。因为行政立法行为虽然一般被认为是行政行为,但它不是普通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规范的创制行为,议会立法赔偿所遭遇的困境和限度行政立法赔偿一样难以避免。在这个方面,我们需要借鉴法国行政法院的操作技术,具体可参考王名扬教授概括的“五要件”,特别是其中的损害特定性要件。 四、结语 立法赔偿根本地涉及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种系统性重构,是国家赔偿制度逻辑的一个必然结果。这一发展在一个更加宏观的层面上受到现代宪政主义的深刻影响。但是,立法赔偿与行政赔偿及刑事赔偿具有重要的差别,忽视这种差别将可能导致国家根基的瓦解和基本秩序的松动——这种重要差别就是:立法是普遍性行为,而行政或刑事司法只是个别性行为——如果无差别的处理三种类型的国家赔偿,那么普遍的立法就将产生普遍的赔偿,而且还可能与作为个别行为的行政或刑事司法赔偿发生重叠和交叉,覆盖或吸收其他制度的功能。本文的考察和分析表明:即使在最先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法国以及通过成文法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德国,立法赔偿责任所受的限制都远远超过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因此,在中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尤其需要结合自身的宪政制度独立思考。由于中国尚未建立任何有效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人大立法赔偿不可能在现行体制下获得解决,但行政立法赔偿可以先行,并为将来可能有限纳入的人大立法赔偿积累经验。在建构中国的行政立法赔偿制度时,尤其需要注意法国行政法院的司法经验,将其成熟的司法经验作为我国立法的可行参考。在“走向权利的时代”,在习以为常的将法律制度理想化和简单化的时代,我们思考立法赔偿制度,尤其需要审慎的思虑和辨析,否则就很可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和形式等。我国将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行政赔偿法律解释有哪些

行政赔偿法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区别

法律主观: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主要为:前者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后者其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者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后者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侦查到监狱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后者追偿的范围要比前者的范围窄;两者的具体程序在法律规定中是不一致的。法律客观:《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法律分析:(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职能属于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于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并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行政赔偿的义务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除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依据是行政法

法律主观: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法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法定侵犯财产权情形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定的侵犯人身权或者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022年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一、行政诉讼中给公民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申请 国家赔偿 的,起诉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权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 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 羁押 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 行政复议法 、 行政诉讼法 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 扶养 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申请国家赔偿的,起诉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权利开始计算。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 法律咨询 。

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答案】:按照《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此外还需要就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分析:(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分五种情况:①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⑤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3)几类特殊情况实践中,需要对以下几类行政机关行为致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作进一步的确认:①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一般来说,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独立的财政,可确认其赔偿义务机关资格;而派出机构,无论有无法律的明确授权,由于其财政独立的欠缺,由派出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比较适宜。②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则只能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作被告。③批准机关“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行政赔偿的主要归责原则和民事赔偿

法律主观: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 国家赔偿法 》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1.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2.无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3.违法责任原则 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 国家赔偿 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行政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当赔偿责任的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须符合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侵害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包括 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造成的,这是对构成行政侵权赔偿的主体要件的要求; (二)损害行为必须发生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使其他性质的行为如民事行为,则不会发生行政侵权赔偿问题; (三)损害必须是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如果是合法的职权行为造成损害,也不会引发行政侵权赔偿; (四)损害后果的产生。损害的发生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这里的损害必须是已经产生或者一定产生的,且仅指物质损害和直接损害; (五)损害与违法职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与违法职权行为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无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违法责任原则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法律解析空型: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 行政赔滚亏腊偿的方式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政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 侵权 ,实施行政侵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也包括被授权施行某种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职务活动的侵权通常属于民事侵权,属于 民事责任 的范围。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同,行政赔偿通常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而行政补偿则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如果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人民 法院 的一些判决无法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侵犯的权益不能得到恢复和赔偿,就不能达到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因此, 行政处罚法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 行政处罚 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国家赔偿法 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 国家赔偿 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2.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大滑行为。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 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 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行政赔偿制度是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而产生的。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律师咨询 。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法律主观:《 国家赔偿法 》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 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来,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违法责任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法律客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方式有。

法律主观:国家赔偿通常规定在宪法中,但要将高度概括的宪法条文变成实际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去完成,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赔偿的规定正是为了执行宪法。一、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包括什么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它要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涵盖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所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平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法律客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方式。

【答案】: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1)支付赔偿金,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2)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所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除上述三种行政赔偿方式外,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方式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我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程序包括

法律主观: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因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法律客观: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一)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受害人的请求仅限于赔偿,对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并无具体要求。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适用行政赔偿的先行程序。行政赔偿请求的先行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如果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独提出赔偿请求通常适用于:(1)争议双方对行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对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2)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已经被撤销、变更,但复议机关并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受害人对复议机关的赔偿裁决不服的。(3)行使职权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或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4)行使职权的行为为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该行为的合法性已不得争议,受害人对于赔偿仍有异议的。(5)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提出赔偿请求,而无意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上述情况,都需要适用赔偿先行程序。(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其特点是: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两项请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并案审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三)提出数项赔偿请求不论是单独式或一并式,赔偿请求人都可以根据受到的不同伤害,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例如,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公民身体残疾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还可以申请残疾赔偿金及对其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等。当然,如果损害是单一的,请求人只能就该项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不得就该损害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提出赔偿请求。(四)书面请求请求赔偿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受害人无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还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缺少事实根据和理由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补正。(3)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书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便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明示该赔偿请求是针对哪个行政机关提出的,以便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4)申请的年、月、日。因为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所以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申请的年、月、日。赔偿申请书是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主要书面材料,因此必须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语言简明,字迹工整,便于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处理。请求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录。(五)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以附带的方式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一般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确定附带请求赔偿的期限,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能带计算器吗

都不能带的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为哪几部分?

省考分值分布如下:行测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判断五个部分,其分值分布大致为:①判断推理分值分布:定义判断10道题,图形推理5道题,类比推理10道题,逻辑判断10道题,总共35道题。每题分数在0.6至0.8分左右。②言语理解分值分布:选词填空20道题,片段阅读20道题,总共40道题。每题分数在0.6至0.8分左右。③常识判断分值分布:考查政治、经济、法律、历史、地理、自然、科技等常识,总共20道题,每题分值在0.5分左右。④资料分析分值分布:分为三份资料,每份资料有5道题,总共15道题,每题分值在1分左右。⑤数学运算分值分布:总共10道题。每题分值在1分左右。考试方式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当下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概述

自1989年在一些国家部门中试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以来,公务员录用工作在我国已经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1994年6月,国家人事部颁布实施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现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开。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指出,对公务员的录用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考查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一般素质与能力。而对于这种“适应职位要求的一般素质与能力”的测试,就体现在笔试阶段进行的职业能力考试上,即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dministrative Aptitude Test,简称AAT)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在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中,该测验成绩应占40%~50%的比例,全国各级各类公务员录用考试均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列为必考科目。这表明,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在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换句话说: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的优劣,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应试者能否进入公务员行列。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无论在性质、特点、内容结构和实施程序上,还是在应试规则和程序上,均与其他公共科目考试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要想在这项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了解该测验的原理和性质,熟悉各种题型和答题方法与技巧,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属于心理测验中的潜能测试。要想清楚地了解这一测验的性质和原理,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心理测验的概念。   一、心理测验   在现代社会中,心理学与心理测验对许多人来说已不再是个陌生的名词了。众所周知,心理学的基本目的在于认识和了解人的心理行为和特征,并揭示其活动的原理与规律。而心理测验则是一种考查和测量心理行为与特征的工具。在西方发达国家里,每年各式各样的心理测验广泛而大量地应用于各个领域,如教育领域、医学领域、工业领域、军事领域。职业咨询领域等,在人才的甄选、安置、诊断、评价和咨询方面有着重要影响作用。心理测验按照其功能的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五大类:能力测验,能力倾向测验,成就测验,人格测验,兴趣与态度测验。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则是能力倾向测验之一。心理测验看起来与我们平时所说的考试十分相似,但实际上比普通的考试严谨得多,它以系统化、客观化和标准化为特征。   为了保证测验的质量,其编制过程有着严格的程序:首先必须确定测验的目的、对象和内容;然后有针对性地收集大量资料;第三步是选择题目形式,并编写出题目初稿,初稿的题目数量应为最终测验题数的2~3倍,以备筛选;第四步是将题目初稿我成测验,一般情况下题目由易到难排列;第五步是预测,即将测验施测于某一团体,这一团体应该是来自于将来正式测验中要应用的群体。通过预测得到了预测团体在每道题目上的反应结果,研究者要对这些结果作出分析,进一步筛选题目,保证题目的质量。   考查一个心理测验质量的好坏,要同时考虑测验的信度与效度两项指标。   信度指测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或者说是同一测验对同一被试者前后几次施测的结果之间的一致性程度。事实上,无论是物理测量还是心理测量,若对同一人或物施行若干次测量,其测得的每一次结果都不可能完全一致。这是由于测量误差的影响。正如物理测量中的概念一样,心理测量的误差也可分为两种:一为随机误差,指的是由偶然因素引起的无规律的误差,它导致测量结果围绕某一个值产生不一致、不稳定的变化。二是系统误差,指的是某种无关的固定因素引起的有规律性变化的误差,它导致测量结果偏离真值,但每次偏离的方向和大小是稳定的,不会影响测验结果的一致性。信度是考查测验结果的一致性,因此只有随机误差对信度会造成影响:随机误差越大,测验结果一致性越低,于是测验的信度便越低,这样的测验显然是不可靠、不可取的。   然而,保证了测验的信度,并不完全意味着保证了测验的质量。这就好比打靶:射手每发子弹均打中五环的某一点上,弹孔密集,说明他的稳定性很高,只可惜没有打中靶心,说明他没有准确性,我们因此而断定他还不算是一个优秀的射手。同样道理,当人们选用某一测验作为评价或决策工具时,不仅要把握该测验的稳定性,还必须保证它的准确性或有效性,即测验的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指标:效度。   在测量误差中,随机误差既影响分数的一致性,又影响分数的准确性,而系统误差只影响到分数的准确性而不会影响分数的稳定性。因此,测验的信度只受到随机误差的影响,而效度则同时受到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的影响。当随机误差减小时,测验信度一定会增加,但此时由于系统误差的影响的缘故,不能保证测验效度一定会增加,可见测验信度高只为效度高提供了必要但非充分的条件,而若测验效度高,则说明测验的误差在减小,测验的信度必然也会提高。因此,对一个测验的质量的评估,重点在于它的效度的评估。   为了保证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质量,多年来人事部考录司协同心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在试题的甄选与编制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并且,每个版本的测验使用后,还要进行十分细致的试题分析和信度、效度检验,淘汰不理想的题目,保留合适的题目,从而使测验的各项指标逐步优化。该测验各个版本的统计资料显示出,目前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信度和效度系数均达到了国内外优秀测验的水平,充分证明了该测验在人员甄选与录用上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考试大网站整理   二、能力倾向测验   了解了心理测验的概念后,进一步有待解决的问题就是,什么是能力倾向测验?它测量的是什么内容?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知识、技能、能力、能力倾向这些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一)知识、技能和能力的含义   知识是指对事实、理论、系统、惯例、规则以及其他一些与工作有关的信息的了解、理解与掌握。不同的人在了解和掌握知识的数量与质量上存在差异,我们常常通过纸笔测验或口头提问方式对一个人的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检测,如普通的教育考试、学历考试,所测查的内容主要都是知识。在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公共科目(除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之外)和专业科目的考试,也是主要用来区别应试者知识掌握程度的。   技能则是一个人通过一定练习而形成的能够完成一定任务的动作和智能的操作系统,它包括心智技能和动作技能两种,常常通过工作的速度与精度,动作的协调性与熟练性表现出来。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技能一般通过面试进行检测。对于某些特殊职位的技能测查,也可采用笔试的方法。   能力可以概括为能够从事某种工作或完成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这种主观条件受两方面的影响:其一是先天遗传因素,其二是后天的学习与实践因素。能力又可划分为一般能力和特殊能力。前者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智力,它是从事各种已知活动所需要的一种共同能力,是一种最基本的认知能力,影响到一个人从事一切活动的效率。我们可以通过智力测验考查一个人智力水平的高低。后者指的是人们从事特殊专业活动所需要的能力,如音乐、美术、机械等方面的才能。我们可以通过特殊能力测验来进行考查。   知识、技能和能力三者是不同的:知识是人们所掌握的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历史经验,技能是个体身上固定下来的复杂的操作系统,能力则是个体顺利完成活动任务的直接有效的动理条件。但三者之间又是可以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并且,它们都指的是个体现时已经具备的、不需要进一步训练的客观条件。   (二)能力倾向的含义   能力倾向指一般能力(智力)、能力倾向、知识与技能环境跨文化测验、非言语智力测验。非言语智力测验、能力倾向测验指一般知识技能测验、专门知识技能测验。能力结构的层次、能力倾向是一种潜在的能力素质,它指经过适当训练或被置于适当的环境下完成某项任务的可能性,而不是现时就已经具备的智能水平。换句话说,能力倾向是指一个人能学会做什么,即一个人获得新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潜力如何。   知识、技能、能力和能力倾向都是人的认知能力的组成部分,对它们严格区分并不容易。心理学上一般认为它们相互联系且处于人的认知能力结构的不同层次上,上面清楚说明了几者之间的关系。   可见,能力倾向既不同于能力(主要指智力),也不同于人在某方面由于教育和训练获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它有如下特点:   1.能力倾向具有相对广泛性。智力水平影响到一个人从事一切活动的效率,但这是一种间接的影响;能力倾向则影响到一个人在某一职业领域中多种活动的效率;而专业知识技能则仅仅影响某一有限或具体的活动。   2.能力倾向是相对稳定的,它不像人的智力水平那样几乎很难改变,一个人的知识技能的积累很难影响到他的智力水平,但却会影响到他的能力倾向。但能力倾向又不像具体的专业知识技能那样很容易通过强化训练而在短期内提高或由于遗忘而丧失。   3.能力倾向是一种潜能,它表现为一种成功的可能性,而不是已有的水平和现实。一个人的手指灵活性很强,我们可以预期他在许多与手部动作有密切关系的活动领域中有取得成功的可能,但这仅是可能而已,这个人也许并没有条件和机会发挥他的优势,实现他的潜能。   (三)职业能力倾向的含义   职业能力倾向是能力倾向的类型之一,指经过适当学习或训练后或被置于一定条件下时,能完成某种职业活动的可能性或潜力。若再具体划分,职业能力倾向又可以细分为与特定职业相联系的各种职业能力倾向,如音乐(职业)能力倾向、美术(职业)能力倾向、机械操作(职业)能力倾向等等,行政(职业)能力倾向也是其中的一种,它指的是,经过适当学习、训练或被置身于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时,能完成行政职业领域内各种活动的可能性或潜力。   (四)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则是有效测量人在职业领域中某种潜能的测量手段,它有助于我们预测个体在一定职业领域中成功的可能性,或者筛除在该职业领域中没有成功可能性的个体。由于职业要求各不相同,因此测量的能力因素也各不相同,研究者们编制了许多针对不同职业领域的能力倾向测验,用于人员的选拔、任用。例如,在选择机械操作人员时,主要考查简单反应速度、双手协调性、手眼协调性、敲击速度等;在选择汽车驾驶员时,主要考查机械推理能力、空间感、双手协调性及眼、手、足、肢体的配合能力等。根据国家公务人员的职业要求,在选择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时,主要考查知觉的速度与准确性、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五个方面。   第二节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特点   以往的考试通常注重的是对一个人的知识、技能的掌握,以及现有的能力水平的测试,但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只测一般能力和知识技能而不测能力倾向,我们就不知道考生在行政职业方面是否有发展前途。考取的考生即使暂时表现得适应工作,很可能是一种高分低能的人,没有发展后劲。因此,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为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事实上,在各类人员选拔方案中,能力倾向测验一直被认为是十分重要。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我国技校招生,国外高校招生、学能考试中,都有能力倾向测验性质的考试(如技工能力倾向测验,美国大学招生学能测验SAT、ACT和研究生入学考试GRE等)。在各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总体设计中,具有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性质的考试也都作为重要的筛选工具,具有否决权。例如,英国文官考试的程序中(小组活动,书面或口头模拟考试,认知测验,三次面谈)包含了11项分测验的认知测验,其性质就是能力倾向测验,其中既有文字测试,也有非文字测试,有些内容是直接考查一个行政官员所必须具备的文字和数学方面的能力,另外一些则是考查其逻辑推理能力。在美国的文官考试中,由芝加哥大学为政府设计的“基础能力倾向测验”,也是一种能力倾向考试,测查的内容包括空间能力、数量关系理解能力、观察力、记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语言关系理解能力、知觉速度和归纳能力等八项。 考试大网站整理   我国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是由人事部考试录用司组织,动理学等学科的专家研制而成的,主要用于国家行政机关招考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在性质上,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智力测验,也不同于行政职业通用基础知识或具体专业知识技能的测验,其功能是通过一系列心理潜能测量,进而预测应试者在行政职业领域内的多种职位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   在内容结构上,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有测验面宽、量大、题型稳定的特点。该测验通过包括五个相对独立的分测验,即知觉速度与准确性测验、数量关系理解测验、言语理解与表达测验、资料分析测验和判断推理测验,共150~170道题。测试内容以文字、图形、数表三种形式出现,一律采用客观性试题。   在作答要求上,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与现行标准化考试的作答方式无异。但有两点需要说明:首先,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应试者在90分钟内需要回答150道试题,一道题平均作答时间仅10秒钟。但在规定时间内应试者答不完全部的试题是常有的现象,也是正常的现象。其次,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作答要求思维反应敏捷,读完题目内容就应准确领会题意,并立即作出选择判断。   第三节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作用   概括起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职业能力考试具有否决权。通过行政职业能力考试,说明应考人员具备了进入国家机关工作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公务员的最低限度要求,所以,行政职业能力考试通常配合其他考试和测评手段一起使用,相互补充。对行政职业能力考试的得分一般规定一个最低限度,高于此限度的,可将该测验得分与其他方面的评价结果合成考虑;低于此限度的则不能被录用。   (2)对用人部门来说,行政职业能力考试适合于作为早期筛选测验使用。行政职业能力考试是一种适用于团体施测的纸笔测验,全部采用客观化试题,可使用机器阅卷。经行政职业能力考试初选以后,不具备基本能力素质的人就可以不进入后面更复杂的评价程序,从而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   (3)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有利于帮助人事部门了解考生从事行政工作的潜能与差异,避免选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高分低能”现象,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率,从而达到“人适其职,职得其人”的目的。   (4)使用行政职业能力考试有利于提高录用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该测验是由人事部组织有关专家精心研制的,它具有原理科学、材料精致、施测严密、结果客观的特点,因而有利于提高人员录用考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5)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过用测量学和统计学方法建立一定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和一定的学历水平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将该测验成绩作为同等学历的认定标准来使用。   第四节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内容结构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所要考核的是与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潜在的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决定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的内容。   根据国外公务员录用考试一百多年的经验和人事部有关专家进行的多年研究,我国确定了在职业能力倾向方面,机关行政工作要求有数字推理与数学运算、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等最基础的素质能力。只有当这些基本能力达到一定程度并得到一定知识经验的支持后,才能形成综合判断、组织与人际协调能力以及资料分析能力等较高层次的职业能力。在这些较高层次的行政职业能力中,除了一部分判断能力和资料分析能力外,通常很难通过客观性的纸笔测验来考查(有些可以通过考核和面谈来考查)。此外,考试内容设计上还充分考虑到要适应大规模选拔性考试的操作。   基于这些认识,人事部考录司选择了上述能力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等五大部分。这五种能力只体现了对国家公务员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并不代表行政机关职业能力的所有方面,因此,能通过测验只是说明应试者具备了做好行政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我们在下表中概括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最新的试卷构成、各部分分配的题量与时间,以及各部分测量的目标供读者参考。《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内容结构如下:部分内容题量(道)时限(分钟)测试目标一数量关系1510基本数量关系的快速理解和计算能力二判断推理3030图形推理、演绎推理、定义判断、机械推理等基本能力三常识判断4030考查应试者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应知应会的最基本知识以及运用基本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四言语理解   与表达3030中文词句含义理解能力、文章段落的准确理解掌握运用程度五资料分析1520较简单的图、表、文字资料的阅读理解和分析能力合计13012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考关于哪些方面的内容?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行测考察内容1、言语理解与表达  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内容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常见的题型有:阅读理解、逻辑填空、语句表达等。2、数量关系  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常见的题型有:数字推理、数学运算等。3、判断推理  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见的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等。4、资料分析  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5、常识判断  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部分题目数量分值是多少?

题型分值如下图:从整体来看,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题量为135道,与2012年保持一致。但常识部分减少5道,只有20道,言语理解40道,数量关系15道,资料分析20道,减少的五道题增加到判断推理部分的类比推理题型,类比推理题型一共10道,整个判断推理部分一共40道。题本一共41页,比2012年增加一页。行测是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一个部分,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判断五个部分,行测分布表为大家提供分值参考,方便考生对此行测考试加以把握。扩展资料行测题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涉及多种题目类型,试题将根据考试目的、报考群体情况,在题型、数量、难度等方面进行组合。以下是部分常用题型介绍。1、言语理解每道题给出一段语言文字,要求报考者根据对这段文字的理解或运用一定的语言文字知识,选出最符合要求的答案。2、数量关系第一种题型:数字推理。每道题给出一个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要求报考者仔细观察这个数列各数字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答案中选出最合适、最合理的一个来填补空缺项,使之符合原数列的排列规律。3、判断推理第一种题型:图形推理。每道题给出一套或两套图形,要求报考者通过观察分析找出图形排列的规律,选出符合规律的一项。4、资料分析针对一段资料一般有1~5个问题,报考者需要根据资料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比较、推测和计算,从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符合题意的答案。5、常识判断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其运用,要求报考者通过分析、判断和推理,选出最符合要求的一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测分值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1,6,7,43,() 选项:A.90 B.91 C.92 D.93 答案是哪一个,为什么?

A1+6=76+7=137+43=50只看个位数就行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什么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常见的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生活等方面; 申论考试需要考生针对一段材料,通常是社会事件、民事纠纷等,进行归纳整理,提炼概括,对材料、事件问题有所说明、申述,在此基础上发表中肯见解,提出方略进行论证。考查应考人员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应考人员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考试时间多长呢?

分布方式:省直130题:分数100分。常识判断:20*0.5=10分。言语理解:40*0.75=30分。数量关系:15*1=15分。判断推理:25分。(1)图形推理5*0.6=3分。(2)定义判断10*0.8=8分。(3)类比推理10*0.6=6分。(4)逻辑判断:10*0.8=8分。资料分析:20*1=20分。共需要140-190分钟,加上涂卡,会超过考试时间近30分钟,如果平时做题慢的,则可能超出1个多小时。行政职业能力是国家机关单位选拔公务员职业必考的一门课程,在全国各地考生中享有非常高的声望。主要包括行测历年真题、行测模拟试题、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言语理解、资料分析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内容简介: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工作的笔试科目。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如何判断一笔画?

从一点引出的线条数为奇数,凡是奇点是0或2的图形,即可一笔画出。奇点不是0也不是2的图形,不能一笔画出。例如下图:这幅图中的左上、右上以及右下的三个点,均分别只引出一条线,1是奇数,故这三个点均为奇点;左下角这个点,引出了三条线,3是奇数,所以左下角这个点也为奇点,所以上图一共4个奇点,就不能一笔画。明白了简单的判定方法,较为复杂的图案能否一笔画,我们也可以简单进行判定,例如下图:图案中虽然点较多,但是这6个点都分别引出了四条线,因为4是偶数,所以上图没有奇点,奇点数为0,故可以一笔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dministrative Aptitude Test,简称AAT)是专门用于测查考生在行政职业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的标准化考试,是一种心理潜能测验。它不同于一般的智力测验,也不同于公共基础知识或具体专业知识技能的测验。这种考试测验的是一个人在多年生活、学习和实践中通过积累而形成的能力,其性质是一种基本潜在能力的考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有什么区别

没区别。换个说法罢了。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都考些什么呀?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C类)》考试内容与事业单位自然科学类专业技术岗位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综合分析等部分。《综合应用能力(C类)》考试内容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和技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以主观性试题为主,主要题型包括科技文献阅读题、论证评价题、科技实务题、材料作文题等。每次考试从上述题型中组合选用(4选3)。扩展资料:行测考试的题型主要包含言语理解,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这五个方面:1、言语理解每道题给出一段语言文字,要求报考者根据对这段文字的理解或运用一定的语言文字知识,选出最符合要求的答案。2、数量关系第一种题型:数字推理。每道题给出一个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要求报考者仔细观察这个数列各数字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答案中选出最合适、最合理的一个来填补空缺项,使之符合原数列的排列规律。3、判断推理第一种题型:图形推理。每道题给出一套或两套图形,要求报考者通过观察分析找出图形排列的规律,选出符合规律的一项。4、资料分析针对一段资料一般有1~5个问题,报考者需要根据资料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比较、推测和计算,从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符合题意的答案。5、常识判断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其运用,要求报考者通过分析、判断和推理,选出最符合要求的一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考关于哪些方面的内容?

。它用来测试应试者与拟任职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是考查应试者从事公务员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一般潜能的一种职业能力测试,主要考查的是应试者在行政管理方面的潜力和倾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笔试的一门。主要包括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五个方面。根据命题专家鲁尚介绍,公务员考试的主要考察应试者的反应能力,基本要求是速度和准确率,是人的能力的测试。

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什么

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部分。(一)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二)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三)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常用题型有数字推理和数学运算两种。(四)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主要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用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四种。(五)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文字、数字、图表等统计性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以上是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什么的全部解答。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有什么特点?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dministrative Aptitude Test,简称AAT)是指专门用于测查与行政职业上的成功有联系的一系列心理潜能的标准化考试。它不同于一般的智力测验,也不同于公共基础知识或具体专业知识技能的测验,它主要是通过测试一系列心理潜能,预测考生在行政职业领域内多种职位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这种考试测验的是一个人在多年生活、学习和实践中通过积累而形成的能力,其性质是一种基本潜在能力的考试。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黑龙江省的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目前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五大部分内容: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和资料分析。根据每年考试大纲的要求,这五部分内部会有一些题型和题量的变化,但这五部分内容不会变。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内容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常见的题型有:阅读理解、逻辑填空、语句表达等。[1]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常见的题型有:数字推理、数学运算等。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见的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等。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题型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涉及多种题目类型,试题将根据考试目的、报考群体情况,在题型、数量、难度等方面进行组合。以下是部分常用题型介绍。 第一种题型:数字推理。每道题给出一个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要求报考者仔细观察这个数列各数字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答案中选出最合适、最合理的一个来填补空缺项,使之符合原数列的排列规律。第二种题型:数学运算。每道题给出一个算术式子或者表达数量关系的一段文字,要求报考者熟练运用加、减、乘、除等基本运算法则,并利用其他基本数学知识,准确迅速地计算或推出结果。 第一种题型:图形推理。每道题给出一套或两套图形,要求报考者通过观察分析找出图形排列的规律,选出符合规律的一项。第二种题型:定义判断。每道题先给出一个概念的定义,然后分别列出四种情况,要求报考者严格依据定义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答案。第三种题型:类比推理。给出一组相关的词,要求通过观察分析,在备选答案中找出一组与之在逻辑关系上最为贴近或相似的词。第四种题型:逻辑判断。每道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要求报考者根据这段陈述,运用一定的逻辑推论,选择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其运用,要求报考者通过分析、判断和推理,选出最符合要求的一项。

什么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简称行测。是指专门用于测查与行政职业上的成功有联系的一系列心理潜能的标准化考试。它不同于一般的智力测验,也不同于公共基础知识或具体专业知识技能的测验,它主要是通过测试一系列心理潜能,预测考生在行政职业领域内多种职位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这种考试测验的是一个人在多年生活、学习和实践中通过积累而形成的能力,其性质是一种基本潜在能力的考试。更多详情请点击天津中公教育网:http://tj.offcn.com/?wt.mc_id=bd12332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能力必须得及格吗

是的报考中央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11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60分。报考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105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60分。报考市(地)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10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55分。报考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95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50分。给予政策倾斜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县(区)级及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9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45分。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中央机关和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定向招录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105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60分;报考市(地)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定向招录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95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50分;报考县(区)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定向招录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9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45分。中央机关非通用语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10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55分;市(地)级和县(区)级直属机构非通用语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9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45分。中央机关和省级直属机构特殊专业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9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50分;市(地)级和县(区)级直属机构特殊专业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85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45分。银监会、证监会特殊专业职位专业科目考试不低于45分。

公务员行政能力测试A,B,C。D 那个选项在考试中出现的最多??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具体哪个出现次数多,这个事不一定的,根据题型来看,一般看来,是C居多。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在一起考吗

不是,分开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一种职业能力测试。用来测试应试者与拟任职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考查应试者从事公务员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一般潜能。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笔试的一门。主要包括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五个方面。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具有模拟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功能。其考察重点:把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五个方面作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内容,是因为它们是上述能力中最基本、最主要的也是便于实际测查的内容。这五种能力仅体现了对国家公务员最低限度的要求,并不代表行政职业能力的所有方面。能通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只是说明应试者具备了做好行政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测试方式,申论的命题非常准确、科学,它是在充分吸收策论、基础写作和公文写作优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以考查学生的实际能力为目标的科学的测评方式。从字面上理解,“申”可以理解成申述、申辩、申明,“论”则是议论、论说、论证。所谓申论也就是对某个问题阐述观点、论述理由,合理地推论材料与材料以及观点与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

公共基础知识 综合能力测试 行政能力测试 这三个什么区别?

公共基础知识一般包含政治经济等 行政能力测试包含数量关系、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等 综合能力测试一般是上述两门课的综合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各是多少?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0

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一般要考到多少分

这个国考的行测不同的岗位是有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省级以上(含副省级)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105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60分。报考市(地)、县(区)级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95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50分。给予政策倾斜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市(地)、县(区)级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9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45分。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9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45分。非通用语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9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45分。特殊专业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9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45分。银监会、证监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公共科目分数线按照职位所属层级划定,且专业科目考试不低于45分。

公务员行政能力测验考哪些东西?求解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主要测查报考者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潜能。试卷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和资料分析等五个部分,全部为四选一的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第一部分:言语理解与表达 言语理解与表达着重考察报考者对文字材料的理解、分析、运用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它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准确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等。一般包含一段话或一个句子,要求考生选出与所提要求最相符合的一项。 例题:我国是桂花的故乡,西南、中南地区是它的原产地。早在战国时代,屈原的《九歌》中就曾多次出现“桂舟”、“桂酒”等词,这是最早以桂入诗的例子。陕西省勉县城南定军山武侯墓前有两株桂花,相传栽种于汉代,已有1700多年历史,人们称它们为“汉桂”。 从这段文字,我们可以知道: A.桂花早在1700多年前就被引入我国 B.桂花多在我国西南、中南地区种植 C.“汉桂”是最早入诗的桂树 D.《九歌》是我国最早的诗词 (解答:B) 又例如: 一个治学严谨的大学,开办一个专业非常 ,不仅要考虑专业的成熟程度,还要看本校有无学科优势,有无财政能力支持这一学科的长期发展。 A.严格 B.在行 C.前瞻 D.慎重 (解答:D) 第二部分:数量关系 数量关系重点测查报考者对数量关系的理解、计算和判断推理的能力。主要有两种类型的题型。 第一种题型:数字推理。每道题给出一个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要求报考者仔细观察这个数列各数字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答案中选出最合适、最合理的一个来填补空缺项,使之符合原数列的排列规律。 例题:1, 3, 5, 7, 9, ( ) A.7 B.8 C.11 D.13 解答:正确答案是11。原数列是一个等差数列,公差为2,故应选C。 第二种题型:数学运算。每道题给出一道算术式子,或者表达数量关系的一段文字,要求报考者熟练运用加、减、乘、除等基本运算法则,利用基本的数学知识,准确、迅速地计算出结果。 例题:甲、乙两地相距42公里,A、B两人分别同时从甲乙两地步行出发,相向而行,A的步行速度为3公里/小时,B的步行速度为4公里/小时,问A、B步行几小时后相遇? A.3 B.4 C.5 D.6 解答:正确答案为D。你只要把A、B两人的步行速度相加,然后被甲、乙两地间距离相除即可得出答案。 第三部分:判断推理 判断推理主要考察报考者逻辑推理判断能力,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的题目: 第一种题型:图形推理。每道题给出一套或两套图形,要求报考者认真观察找出图形排列的规律,选出符合规律的一项。 例题:在例题中,黑点在正方形中顺时针移动。在第5个图形中,应该正好移动到左上角。因此,正确答案是B。 第二种题型:定义判断。每道题先给出一个概念的定义,然后分别列出四种情况,要求报考者严格依据定义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答案。 例题: 健康:指一个人智力正常,行为合乎情理,能够适应正常工作、社会交往或者学习,能够抵御一般疾病。根据健康的定义,下列属于健康的是:A.大学教授老李,虽然五十多岁但工作起来仍然精力充沛,在今年春天患流感B.张婶十九岁的儿子肖聪,读书十一年还是小学二年级水平,但是从小到大没生过什么大病,体力活可以干得很好C.小胡硕士毕业后,工作表现一直很优秀。自一次事故后,当工作压力比较大的时候就会精神失常D.小刘身体很好,工作非常努力,但是很多同事说他古怪,不愿与其交往解答:此题的正确答案为A。 第三种题型:类比推理。给出一对相关的词,然后要求报考者在备选答案中找出一对与之在逻辑关系上最为贴近或相似的词。 例题:义工:职员A.球迷:球员 B.学生:老师C.初学者:生手 D.志愿者:雇员 解答:志愿者与义工、雇员与职员词义相同,故正确答案为D。 第四种题型:逻辑判断。每道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要求报考者根据这段陈述,选择一个最恰当答案,该答案应与所给的陈述相符合,应不需要任何附加说明即可以从陈述中直接推出。 例题:彭平是一个计算机编程专家,姚欣是一位数学家。其实,所有的计算编程专家都是数学家。我们知道,今天国内大多数综合性大学都在培养着计算机编程专家。据此,我们可以认为: A.彭平由综合性大学所培养的 B.大多数计算机编程专家是由综合性大学所培养的 C.姚欣并不是毕业于综合性大学 D.有些数学家是计算机编程专家 解答:观察A、B、C、D四个选项,似乎都有一定道理。只有结论D是由陈述“所有的计算机编程专家都是数学家”直接推出来的,是不需要附加任何假设和补充而得出的结论,因此,D是正确答案。 第四部分:常识判断 常识判断,主要侧重测查报考者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涉及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 例题: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B.**省人事厅颁布的《**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C.**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D.**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规定,正确答案为A。 第五部分:资料分析 资料分析着重考察报考者对文字、图形、表格三种形式的数据性、统计性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推理与加工的能力。针对一段资料一般有1~5个问题,报考者需要根据资料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比较、计算,从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符合题意的答案。 2003年第一季度五城市GDP情况图例题:根据所给图回答问题: 1.2003年第一季度GDP总量和增速均居同一位的城市有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解答:C) 2.下列哪个组合的陈述是正确的? Ⅰ.2003年第一季度五个城市的GDP总量均实现了两位数增长 Ⅱ.2003年第一季度广州的经济总量首次超过了北京 Ⅲ.2002年同期重庆的GDP总量也是第五位 A.Ⅰ B.Ⅰ和Ⅲ C.Ⅰ和Ⅱ D.Ⅰ、Ⅱ和Ⅲ (解答:A) (二)申论 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材料通常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要求报考者能够准确理解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并能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础上,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路或解决方案,准确流畅地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 赞同12| 评论

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验包括哪些内容?

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常识判断:常识判断主要测查的内容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言语理解与表达: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应试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和思考、迅速而又准确地理解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考试题型:短句子理解、词语选择、词语替换。考试内容包括六个方面: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准确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判断推理:判断推理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考试题型: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图形推理:每道题给出一套或两套图形,要求报考者认真观察找出图形排列的规律,选出符合规律的一项。 定义判断。每道题先给出一个概念的定义,然后分别列出四种情况,要求报考者严格依据定义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答案。 类比推理:给出一对相关的词,然后要求报考者在备选答案中找出一对与之在逻辑关系上最为贴近或相似的词。考试题型:二项对应关系,三项对应关系、语言叙述对应关系。 逻辑判断。每道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要求报考者根据这段陈述,选择一个最恰当答案,该答案应与所给的陈述相符合,应不需要任何附加说明即可以从陈述中直接推出。数量关系: 第一种题型:数字推理。每道题给出一个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要求应试者仔细观察这个数列各数字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答案中选出最合适、最合理的一个来填补空缺项,使之符合原数列的排列规律。第二种题型:数学运算。每道题给出一道算术式子,或者表达数量关系的一段文字,要求应试者熟练运用加、减、乘、除等基本运算法则,利用基本的数学知识,准确、迅速地计算出结果。资料分析:针对一段资料一般有1~5个问题,应试者需要根据资料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比较、计算,从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符合题意的答案。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哪些内容

联考行测各题型分值分布如下:行测常识判断分值分布:考查政治、经济、法律、历史、地理、自然、科技等常识,总共20道题,每题分值在0.5分左右。行测言语理解分值分布:选词填空20道题,片段阅读20道题,总共40道题,每题分数在0.6至0.8分左右。行测判断推理分值分布:定义判断10道题,图形推理5道题,类比推理10道题,逻辑判断10道题,总共35道题,每题分数在0.6至0.8分左右。行测数学运算分值分布:总共10道题,每题分值在1分左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部分。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

公共基础知识与行政能力测验有什么区别?

一、指代不同1、公共基础知识:一门综合性知识总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五大内容以及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知识面。2、行政能力测验:专门用于测查与行政职业上的成功有联系的一系列心理潜能的标准化考试。二、考试内容不同1、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2、行政能力测验:主要是通过测试一系列心理潜能,预测考生在行政职业领域内多种职位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这种考试测验的是一个人在多年生活、学习和实践中通过积累而形成的能力,其性质是一种基本潜在能力的考试。三、侧重点不同1、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要求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语文基础与公文写作等诸多方面,范围广泛,内容庞杂。2、行政能力测验:包括五大部分内容: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和资料分析。根据每年考试大纲的要求,这五部分内部会有一些题型和题量的变化,但这五部分内容不会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部分。1、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2、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3、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4、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主要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5、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文字、数字、图表等统计性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

请介绍点行政能力测试的技巧吧

一、答题思路 不少应试者出了考场后懊悔自己没有把考题做完,而这些题还是有可能做对的。这多是由于答题方法不正确所致。其实,“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答题方法主要有三个:一是先易后难,二是先难后易,三是按题顺序号做。其中,第三个方法只有在考题都较易或者对考题十分有把握时方可采取,但这种情况是罕见的。第二个方法是冒险的,遇到“拦路虎”一味地硬拼,将自己搞得头昏脑涨,不仅影响了做题速度,而且后面容易的题也可能选错答案。所以,第二个方法不可取。多数人认为还是采取第一个方法即“先易后难”为妥。 先易后难有三层意思: 其一,就“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各部分考题而言,有一些是较易的,也有一些是中等难度的,还有一些是难的。因此,在答题过程中,应先将容易的与中等难度的做完,当遇到了难题,一时又想不出解题方法,或判断不出哪个选项为正确答案时,应采取先放一放的缓冲策略,集中精力去做会做的题,最后留下些时间(比如十来分钟),回过头来再集中精力打“歼灭战”。如果某些难题实在做不出,即可采取“猜测法”,猜一个你认为可能正确的选项。这样做,一来有可能会猜对—些,二来即便是猜错了,也不会倒扣分(在做某些省市或部门的试卷时不宜使用这种做法,因为有“知觉速度与准确性”,这部分做错了会倒扣分)。这样,既可以保证做题的速度,又可以保证做题的质量。如果猜答案,要遵循一定的规律。 其二,难题因人而异。对数学专业的应试者而言,数量关系与资料分析类的试题可能是容易的,而对一些非数学专业的应试者且平时掌握的做题规律又少者,可能就是难题了。对中文与新闻专业的应试者而言,言语理解与表达类的试题可能是容易的,而对于非中文专业的应试者可能就是难题了。对平时能熟读《十万个为什么》、法律知识牢固而又很注意多方面知识积累的应试者而言,常识判断类的考题就是容易的,而对于那些偏科的应试者来说,常识判断题则是难题了。 其三,平时要多练习些难题。这几年,考试中的难题不断增加,且变化也较多。这些难题并非偏题,而是要求应试者综合运用某几种规律或某几门课的知识方能解答出来。如数字推理中的一些难题需要综合运用减法规律与平方规律。如常识题的难题,需综合运用地理、历史、物理与科技等几门课的知识方能选择出正确答案。因此,如果平时多练习些难题,多掌握些破解难题的方法,到了考场上真正不会的难题就少之又少了。 二、高分对策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性质是一种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主要考查的是应试者在行政管理方面的潜力和倾向。测试的题目大都为考生所熟悉,所用到的知识也不会超出中学范围。但由于题量大、时间紧,再加上很多题目只有在找到一种简便方法后才能在短时间内做出。而很多考生恰恰是在寻找简便方法上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结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所有试题,最终与高分无缘。因此,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查的就是考生做题方法和速度,通过做题方法和速度来反应考生各方面的能力,应试者要想拿到高分,必须掌握正确的方法。 1.方法的选择至关重要 在公务员考试中方法和速度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速度的提高是以方法的优化为前提的。可以说,没有好的方法就没有快的速度。方法是第一位的,是最为关键的。 2.学会放弃 好的方法固然能提高做题速度,但并不是每个题目的简便方法都是一眼即可识破的。有些题目用常规方法做可能要花费很长时间,而寻找简便方法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因此,为了保证整体的做题速度,就一定要学会放弃。尤其是在遇到一个新题型时,如果一分钟之内仍找不到简便方法的话,就一定要果断地放弃。 3.审清题意,切忌盲目答题 答题时一定要先审清题意,弄清题目的要求。公务员考试的题量大、时间紧,对大部分考生来说,能按时完成所有题目已经是相当不错了。因此,如果审错了题意,再重新答题的话,即使做对了题目也与做错或没做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它挤占了解答后面题目的时间。所以,做题前一定要看清题目,审清题意,减少答题的盲目性,避免因改正错误而浪费时间。 4.重视直觉思维 在考试过程中,往往还会遇到这种情况:针对一问题,想到了好几种可能情况,或者觉得几种答案都对又只能选一种时,应试者往往会陷入沉思,犹豫不决,最后瞎猜一个答案。既浪费时间,又不能保证准确率。在这种情形下,建议采用“最先想到”的方案,也就是说,要重视直觉思维的结果。直觉思维是以过去的体验和知识水平为基础产生的,因此有一定的正确性,它比随意瞎猜要更有效一些。 5.克服考试中的“舌尖效应” 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形,一些很熟悉的事情,就是一时想不起来,有一种话到嘴边却说不出来的感觉,心理学中称之为“舌尖效应”。“舌尖效应”在情绪紧张时尤为明显。对付“舌尖效应”的办法就是在心理上放松,暂时把“拦路虎”放在一边,先做其他的题目,过一会儿再回过头来思考这一问题,也许就会恍然大悟。 三、做好应试心理准备 1.纠正要“得满分”的想法 有些应试者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中,总想把全部考题都做正确,当碰到难题做不出时,就焦急万分,这反而会使本来可做正确的题,因为心情紧张反而做错了。其实,这是应试者走入误区所致。应试者应当明白,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考题,覆盖面很广,它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人文、社会、法律、科技、管理等领域的内容。就学科而言,它既涵盖了数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文学、历史学、地理学、化学、物理学等内容,又包括了政治理论、科技知识、法律常识、公文写作等学科的内容。而每一位应试者都不可能是“百事通”,总会有几个方面是不太熟悉的,要想全部答案都做对,几乎是不可能的。一般而言,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这100分的考题中,能得80多分就是高分了,得70分左右是完全正常的,也表明应试者发挥出了自己的水平,因为合格者大多集中在这个分数段内。因此,应试者切不要因贪高分而发急,那将得不偿失。 2.调整应试心态 应试者考前的心态如何,是决定考试成败的重要因素。有的应试者考前疏忽大意,自以为潜能很大,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盲目乐观,因而不重视;有的应试者因为心中无数,怕考不好而心情紧张,做很多次练习还不能放心。如果应试者持这两种心态去考试,很可能在考试中失败。 因此,应试者考前既不能太紧张,又不能大意,应该持一种平常的心态去应试,相信自己能考好。在战略上不要太看重考试,但在战术上要重视考试。重要的是要积极做好考前的如下准备:一是考前要了解“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实施方法和程序、答题卡和草稿纸的使用方法、答题时间的分配等,以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考前要研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例题,搞清楚题型的特点、答题的思路与某些题型的答题技巧,以做到胸有成竹。同时,在考场上应试者不可随意行事,否则会影响你的考试成绩,要严格按照监考老师宣布的注意事项与列在试题本前面的各项要求去做,以做到有条不紊。 四、答题时间分配 应试者在拿到试卷时,不要赶时间、赶进度,要保证正确率,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一定量的试题,只要正确率有保证是可以过线的。相反,如果完成了大量的试题,正确率却很低,那就很难过线,在每一年考试当中都会出现:做完的过不了线,没做完的却过了线。所以,在平常的练习中要找相当难度的试题,在限定的时间内作答,发现自己的优势与劣势。在考试时根据自己的特点和答题习惯,合理分配时间。

只用十天来复习行政能力测试能考上吗?边上班边复习,时间很赶,只剩下十天。

能!

想参加公务员考试,可就是行政能力测试不好,该怎么学呢?

多做多练就一定行

我想请教下,我现在在复习公务员考试,我想问下《申论》是如何复习的,需要做模拟卷子吗?《行政能力测...

申论考试就是考核你作为公务员应该具备的能力。公务员在办公的时候每天要面对大量的资料,所以就必须具备从很多资料中发现问题的能力,发现了问题还需要找出问题的原因,这个也就是个人的功力。有的人只能分析出浅显的原因,而有的人内因、外因、根源都能挖出,这也就是申论考核的目标之一。然后找出问题的原因,就要针对性的提出办法去解决。这个能力就很重要,需要你在平日里从社会问题里多看多想,才能积累,在中政申论这种网站,天天进行进行训练,接受老师的批改也能提高这种能力。这种能力也是申论要考核的重点。总结下来,申论要考核的中心就是大家常说的,分析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你知道这几点就去针对性地练习,相信申论对你来说就不会茫茫无序了。

行政能力测试的介绍

《行政能力测试》是201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编写。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一种职业能力测试。用来测试应试者与拟任职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考查应试者从事公务员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一般潜能。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笔试的一门。主要包括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五个方面。

国家公务员行政能力测试135道题,为什么总

下xia沙sha华hua图tu温馨提示---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是135道题目。省考一般是130道题目的。无论国家公务员考试还是地方公务员考试,申论总分100分,行测总分100分。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面试成绩50%(有专业科目笔试的,专业科目笔试成绩15%,面试成绩35%)的比例折算。遴选选调生的综合成绩,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面试成绩70%(有专业科目笔试的,专业科目笔试成绩15%,面试成绩55%)的比例折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申论40%、公安基础知识20%的比例折算。 比如你考的是一般的公务员 2科总分为150分,那就就取75分,在加面试的分,其他算法一样。

国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般错多少个题能达到75分以上

每个题型的分值都不同的。国考行测打75分是高分了。国考行测的具体分值分布建议你去一品公务员论坛上找找,他们那资料比较全。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每题分值是多少?

公务员行测考试主要包含9类题型,分别为言语理解与表达、数学运算、数字推理、图形推理、定义判断、逻辑判断、类比推理、常识判断、资料分析。行测各部分分值(以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为例)具体如下:言语理解与表达:共35题,每题0.8分,总计28分;数学运算:共10题,每题1分,总计10分;数字推理:共10题,每题1分,总计10分;图形推理:共5题,每题0.5分,总计2.5分;定义判断:共10题,每题0.6分,总计6分;逻辑判断:共10题,每题0.6分,总计6分;类比推理:共10题,每题0.5分,总计5分;常识判断:共25题,每题0.5分,总计12.5分;资料分析:共20题,每题1分,总计20分;总体量为135道,总分为100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本书综合甄选了最新国家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试相关的辅导材料,以历年考试的真题作分析对象,对《行测》考试各类型的考题的解题技巧给以详细的讲解;在此基础上,本书还按照最新的考试大纲,编排了全真模拟试题,供考生在考前进行综合训练,迅速提高应试水平。全书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广大公务员考生在一本书内掌握相关考试的所有内容,是应试者的最佳教材和参考图书。

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如何备考

刚开始的时候行测其实最好的方法就是刷题组,真题开始先进行单项的模块练习,然后再进行整个试卷的练习,卡好时间按照考试的要求进行刷题,对于申论来说,要多看一些人民日报或者说当地的这个党报党刊的评论性文章,这些评论文章对于写作申论非常有好处,而且开始的时候看慢慢的自己学着动手写一写,要练一练才行,否则就会眼高手低。公务员考试行测如何备考?复习公务员考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是行测,很多人看过了书,也做了真题,但总是考不出好成绩,我觉得这与复习的效率有关。一个良好的复习方法,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如何备考公务员的行测的相关内容。第一步,全面认识行测和申论,学会做题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的是公务员,公务员是我国唯一拥有国家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权力的群体,那么公务员需要具备什么素质呢?为什么公务员考试行测和申论要这么考察?考生需要全面了解,了解公考底层逻辑,培养公考答题思维,学会做题,方能提高效率。第二,加快答题速度在公务员考试笔试中,时间通常是不够用的,“时间不够用”,是考生在考场上永远的痛,特别是《行测》试卷,行测是客观题,从所考察的知识点来看,行测并不难,但因为时间有限,在历年行测考试中,尚未出现过满分试卷。行测考察的不仅是考生对知识的掌握,更是考生一种能力,要求考生在最短时间内,作出正确的决策。申论几千字的长篇阅读材料,考生需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掌握,做出正确归纳概括,综合分析,提出相应对策等等,总之,提高答题速度,是拿到高分的前提。第三,模拟测试,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在解决会做题,答题快的难题以后,还需要从整体上检验自己的能力,全真模拟,查缺补漏,逐一突破。有空的时候可以买一套真题或者模拟题,限时地去做。或者根据自己平时做的错题,给自己出一份“试题”,同样地限时去做。做题时保持环境安静,尽可能地为自己营造“考试”的环境。多实践,然后衡量自己的能力达到什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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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高手,行政能力测试各部分的做题顺序建议是怎样的,还有各部分时间怎样分配(主要针对国考)。

针对自己的长项弱项选择 建议 可以先做言语判断推理,把图推先留着然后常识资析最后看看图推 和数学

公务员考试怎么提高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水平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所有报考者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公务员考试考核的内容极为繁杂,涉及到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判断推理、常识和资料分析五大部分。无论哪个专业的考生,都很难同时擅长这五大部分的题目。因此,考生应该积极的从多方面的渠道深入了解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和形式,通过网络、讲座、看书、听取已考过公务员考生的经验等多方面、多渠道掌握公务员考试的总体情况。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行政能力测试包括哪里内容

行政能力测试是中国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门测试,侧重于考察应试者知觉速度与准确性、数量关系理解、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综合分析推断能力等。行政能力测试是专门用于测查与行政职业有关的一系列心理潜能的标准化考试,是对从事行政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行政工作能力的一种可能性的测验和验证。测试主要包括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五个方面。

考公务员如何复习行政能力测试?

如果你平时备考时间充足的话,最好可以一次性抽出两个小时的时间去做套行政职业能力测试题。提高做题速度以及准确度。

2011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140道题总分100,分五大类,每道小题分值是多少,请明白的朋友详细

数量和逻辑1分一题。其他全是0.5分一题。我们天逸老师给我们讲的

公务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越复习感觉越不会,题越做大脑越混乱,越做越不会做

首先它是各个方面的汇总,要贯穿法律法规,常识判断,逻辑推理,推理判断,阅读理解,公文写作等,说白了就是要让你按照公务员的思路去解决工作中遇见的问题,要以公文的形式去阐述这些问题的同时去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乏要让你统计一年中经济方面的各类问题产生的经济总值,或者是一篇新闻报道中产生的各方面的安全保障问题等等,总之要学会这些技能,以公务员的立场和角度去解决这些问题。不要把行测看得那么复杂,它只是公务员日程生活的一个总结和汇总,就是让你学会这些方法去处理日常工作,当然行测考核的也是这样一个方面,言语理解是贯穿行文的一个很好的测验方法,常识判断是对各方面知识大汇总的一个考核,逻辑推理是具有法律常识走向的统计,分析,归纳的大集合,在日常工作中是以表格和数据走向的形式分析经济各方面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造成的结果等。申论就是行文的准则以及规范,上报,下行通知,以国家公务员的立场和角度解决问题,阐述问题的思路的规范公文,简单吗?

行政能力测试真题中无答案时怎么选择

这是一道07山东行政的真题,楼主给的题目写错了,原题是这样的:某广场有一块面积为160平方米的路面,用白色,紫色,黑色三种大理石铺成,每块大理石的面积是0.4平方米,其中白色大理石150块,紫色大理石50块,其余的是黑色大理石,某人在上面行走,他停留在黑色大理石上的概率是多少?解:你所说的的解法没错,但是这道题比较有争议,不知道考不考虑左右脚的问题,每只脚落在黑色的概率是1/2,人有两只脚,1/2*1/2=1/4所以应该选A

考《行政能力职业测试》的注意问题与经验

公务员考行政能力应试技巧:数量关系通关十法  数量关系题型主要是为了考查应试者对数量关系的理解、计算、判断和推理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人类智力的基本组成部分。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现代信息社会,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公务繁忙,每天都需要接受与处理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和数字有关的。因此,对数量关系的理解与计算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于是,数量关系成为公务员考试的一部分也就成了一个必然。公务员考试考数量关系题型并不像高考,重在考查考生对较难问题的解答能力。数量关系题型之于公务员考试含有速度与难度测验的双重性质。在这两方面的考查中,速度又成为了重中之重。因为在难度方面,公务员考试所涉及到的数学知识或原理都不超过初中水平,甚至很多是小学水平的。如果给每一位考生足够的时间,每一位考生都可能取得满分的好成绩。在这种情况下,要选出佼佼者,速度就成为了一个关键点。在平时的模拟中,考生不能注重自己做对了多少题,更要看重的反而是在固定的时间内自己做对了多少题,效率有多高。  数量关系部分主要有两种题型:数字推理和数字运算。其中数字推理题型在前几年的中央、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一直存在,2004年取消,但在2005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又恢复了该题型,广大考生在复习时应多加注意。  数字推理又含有大致八种类型:等差数列及其变式;两项之和等于第三项;等比数列及其变式;平方型及其变式;立方型及其变式;双重数列;混合型数列;一些特殊的排列规律。对这几种题型解答的大体解法笔者总结如下:  1. 观察法。这种方法对数字推理的所有题型(较简单的,基础性的)均适用。观察法对考生的要求比较高,考生要对数字特别敏感,这样才能一眼看出题目所属的类型。这种对数字的敏感需要考生在平时的训练中多培养,别人是代替不了的。  2. 假设法。在做题之前要快速扫描题目中所给出数列的各项,并仔细观察、分析各项之间的关系,然后大胆提出假设,从局部突破(一般是前三项)来寻找数列各项之间的规律。在假设时,可能一次假设并不能找到规律,这就要求考生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并迅速改变思路进行第二次假设。  3. 心算要多于笔算。笔算因为要在纸面上进行,从而会浪费很多时间。  4. 空缺项突破法。大体来说,如果空缺项在最后,要从前往后推导规律。如果空缺项在最前面,则相反。如果空缺项在中间,就需要看两边项数的多少来定,一般从项数多的一端来推导,然后延伸到项数少的一端来验证。  5. 先易后难法。考生或许都能意识到这一点。在做简单题时,考生有时突然就有了难题的思路。同时这种方法还能激发考生临场发挥的潜力。  数学运算所包含的题型更多,如比例分配问题;和、倍、差问题;混合溶液问题;植树问题;预算问题等十余种。对这十余种题型解答的大体解法笔者亦总结如下:  1. 凑整法。这种方法是简便运算中最常用的方法。主要是利用交换率和结合律,把数字凑成整数,再进行计算,就简便多了。  2. 基准数法。当遇到两个以上的数字相加时,可以找一个中间数作为基准,然后再加上或减去每个加数与基准数的差,从而求得它们之和。  3. 查找隐含规律法。考生需记住,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题目,几乎每一道数学运算题都有巧妙的解法,这些解法就是隐含的规律。找到这些规律,便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 归纳总结,举一反三法。考生在做模拟题时要充分做到归纳总结。这样才能在考场上做到举一反三,增强必胜的信心。  5. 常用技巧掌握法。掌握常用的解题技巧,如排除法、比较法等等。熟练掌握这些客观题解题技巧会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选出正确的答案,从而提高答题的效率。  只要考生能够熟练掌握以上各种技巧,相信会对考生有大的帮助,使考生的成绩有一个突飞猛进的提高。

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该怎么复习啊

可以请一个指导老师指导一下

行政能力测试该怎么样去复习?

一、行测考的是考生知识面的广度和解决问题的速度。行测有文科内容也有理科内容,题目大部分都不是特别难,但是难在题量很大。所以阅读速度和记忆很关键,因为时间就是分数,阅读能力不行,你是不可能做完的,分数自然就是大问题。二、针对行测的特点,建议练习一下快速阅读。练习快速阅读解决做题做不完的问题,同时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三、多写多练多总结。应制定一个周计划/月计划,规定自己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行测练习,每做完一套练习应具体分析作答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根据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复习。

深圳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线上模拟考试和正式的是不是题型一样

是一样的。从教育行业出发研发的模拟考试系统,可以省下很多的时间和资本成本,组织考试周期缩短,直接线上答题,也能帮老师批卷,自动判分,可以导出记录报表、查看统计分析。也可以做到正常考试的在线防作弊。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图形推理大家帮我看看

每个图形都是圆比方多一个。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每题分值是多少?

公务员行测考试主要包含9类题型,分别为言语理解与表达、数学运算、数字推理、图形推理、定义判断、逻辑判断、类比推理、常识判断、资料分析。行测各部分分值(以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为例)具体如下:言语理解与表达:共35题,每题0.8分,总计28分;数学运算:共10题,每题1分,总计10分;数字推理:共10题,每题1分,总计10分;图形推理:共5题,每题0.5分,总计2.5分;定义判断:共10题,每题0.6分,总计6分;逻辑判断:共10题,每题0.6分,总计6分;类比推理:共10题,每题0.5分,总计5分;常识判断:共25题,每题0.5分,总计12.5分;资料分析:共20题,每题1分,总计20分;总体量为135道,总分为100分。

求哪位大神帮我解决2道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问题

第一题是c吗,第二题是a吧

有一道行政职业能力测试题~寻求解答

答案:D 过程太麻烦了,咱不会简单的方法!

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中的一道题目``跪求正解

C没有任何一种骰子的获胜概率能同时比其他两个高因为:每个骰子各有1个比它胜率高的和比它胜率低的

问一道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试题

也可以直接算出来每小时的渗水量,用甲每小时的抽水量减去渗水量去除井水总量(1),就可以算出来了。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答题技巧之假设法解判断推理

众所周知,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是公务员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数量关系又是行测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所以保证又快又准的完成数量关系的10道题,对我们在行测这一部分取胜至关重要。公务员频道( www.liuxue86.com/gongwuyuan )根据题型将答题技巧和行测练习题整理如下,内容仍在持续更新中,欢迎随时关注! 当某一变因素的存在形式限定在有限种可能(如某命题成立或不成立)时,假设该因素处于某种情况(如命题成立),并以此为条件进行推理,谓之假设法。它是科学探究中的重要思想方法,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假设法是一种解答分析推理类题目的有效方法,就是假设某个条件正确,然后根据假设条件来推导(能推导出矛盾的即为错误条件),从而得出答案的方法。假设既可以由题干入手,也可以由选项入手,还可以是推导过程中的假设。 1.选项假设法 选项假设法,也称代入法,就是假设选项是正确的,然后代入到题干中,进行验证的方法。因为假设的选项要代入题干进行验证,因此选项假设法适用于选项简单而且明确的题目,一般只涉及单一元素。 根据所假设选项的真假,又可以分为两类:正向假设代入法和反向假设代入法。正向假设代入法是直接将选项代入题干。如果不会产生矛盾,则该项正确;如果出现矛盾,则该项错误,需要继续将别的选项代入题干进行验证,直至选出正确答案。反向假设代入法是将选项的否定代入题干。如果出现矛盾,则该项一定为真,一定是结论。这种方法较不常用,一般题干出现“一定会推出”、“不可能为假”等字眼时才可能使用。 [例]小明在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说谎话,丽丽在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说谎话;此外的日子里,他们都讲真话。青青忘了今天是星期几,他问小明,小明说:“昨天是我说谎话的日子。”他又问丽丽,丽丽也说:“昨天是我说谎话的日子。”由此可以推断今天是: A. 星期一 B. 星期四 C. 星期六 D. 星期天 解析:此题答案为B。观察题目可以发现,题干描述的是小明和丽丽两人说谎的时间情况,答案就是简单的日期,无法直接推理,采用选项假设代入法应该最快。 将A项代入,假设今天是星期一,那么小明说假话,而昨天是周日,小明昨天说真话,符合题意,但丽丽今天说真话,昨天也说真话,不符合题意,排除。将B项代入,假设今天是星期四,小明今天说真话,昨天说假话,丽丽今天说假话,昨天说真话,符合题意。 2.题干假设法 所谓题干假设法就是假设题干中的某一条件是正确的,然后代入到题干中,进行验证的方法。题干假设法适用于题干条件简单但选项较为复杂,或不能使用选项假设法的题目。 [例]在某城市,有一家银行被盗,警方通过侦查,拘捕了1号、2号、3号、4号、5号、6号六个重大嫌疑人,经过审问,查明了以下事实:1号、5号、6号三人中只有两个作案,1号、2号两人最少有一个作案,2号和3号两人要么都作案,要么都没有作案,1号和4号两人中只有一人作案,3号和4号两人中也只有一人作案,据此,可以推出全部案犯人数是( )。 A.3 B. 4 C. 5 D. 6 解析:此题答案为B。题目中所有描述都是正确的,但是没有一句肯定的结论,选项又特别简单,只能用题干假设法。 假设这六个嫌疑人中的哪一个呢?这就要用到“信息最大优先原则”,在题目中提到1号嫌疑人次数最多,就可以假设1号嫌疑人是案犯,刚4号嫌疑人不是案犯,3和2号嫌疑人是案犯,1和2号嫌疑人都是案犯与题目描述不矛盾,说明1、2和3号嫌疑人是案犯。5号和6号嫌疑人中有一个是案犯但不能确定是谁,却不影响选择答案,一共是4个案犯。 根据题目情况进行适当的假设可以大大简化我们思考过程,提高做题速度,希望大家加以练习,熟练掌握。

急急急急,问一个行政能力测试的问题!!!!

这样是完全可以的,并且是明智的!因为是电脑阅卷,所以不会影响的。

评分标准 公务员考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据说是没有确定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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