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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关系?

2023-09-27 09: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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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之比较

  上述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其特征表明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确有许多共同之处 :

  (一 )主观要件的一致性———滥用优势

  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这一点 ,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 ,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换言之 ,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形成 ,无不来自一定的优势占有者 ,或经济力的优势占有者 ,或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但是 ,优势并不一定使垄断产生 ,而只有滥用优势才使垄断产生。滥用优势的特征是 ,将优势用于分割市场 ,以攫取垄断利润。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 ,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二 )客观要件的一致性———市场准入的限制

  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 ,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 ,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并且 ,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无论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说 ,还是就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而言 ,市场机制都表现为一定交易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则都逆流而动 ,表现为对建立竞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不仅如此 ,更表现为窒息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 ,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 ,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 ,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 ,把它们一起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是理所当然的。并且 ,鉴于它们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 ,不必在反垄断立法中特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 ,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 ,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但是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差别性也是很明显的。其主要者是 :

  (一 )主体要件完全不同

  前已述及 ,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 (主要是企业 )、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二 )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 ,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 ,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⒅。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 ,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 ,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 ,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 ,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换言之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 ,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问题在于 ,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 ,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 ,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三 )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 ,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从一定意义而言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 ,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因此 ,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 ,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 ,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 ,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 ,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并且 ,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 ,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 ,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就此意义而言 ,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牛云

首先,行政垄断或行政性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合法垄断、不法垄断等,是不可等同或区分的。譬如我国的铁路客运垄断,就既是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又是合法垄断,同时又要防范其滥用优势地位搞不法垄断。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济垄断则不单是个别主体的、私人的非行政垄断,它也包括国家和国有主体的行政性的经济垄断。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性质,抑或完全和私人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经济性”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其次,“行政垄断”并非中国特色。强调“行政垄断”,主要在反垄断法规定“行政垄断”,言下之意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并无反行政垄断、国家垄断的任务,它所反的仅是私营部门经济性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这种潜意识不符合国际上反垄断法的实际情况。

传统上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的确只反私人垄断,而不反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垄断。然而一方面,适应经济市场化发展和改革国企弊端的需要,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在私有化过程中多已改组为政府控股的竞争性股份企业,甚至直接适用商事公司法或注册公司法,如果不适用反垄断法,则在多数私有化了的国有企业中,政府毕竟还是控股股东或唯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这些企业以政府为后盾从事经营活动,与私营企业开展竞争,对后者来说不公平。另一方面,全球化的趋势,导致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愈演愈烈,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在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背后都不难见到政府的身影,市场规律要求国家以行政或政权的力量直接或间接参与市场竞争时,也不得扭曲市场关系,搞不公平的竞争,因此要求对国有企业、政府和任何公共团体无例外地适用反垄断法暨竞争法。

最后,“行政垄断”的另一潜台词是“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对这种垄断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垄断不应一视同仁,其结果就造成了在竞争和竞争法面前的不平等,这和市场经济首先是竞争经济的本质相违背。

那么误区究竟从何而来?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古典资本主义的公与私、民事与行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截然分离,水火不容的观念在作祟。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今天固守过时的观念,在观点和行为上表现出两种极端:一是盲目反对国家、政府参与经济,视为大逆不道,竭力要把它隔离于“民、商”和经济之外;二是当蚍蜉撼不动“经济国家”的大树时,则立即把它推向“公”的“行政”的一边,不敢把公主体当作经济关系的平等主体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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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指

法律分析:“行政垄断”包括标准经济学中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法律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023-09-10 03:34:321

试述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和危害

文档介绍:论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其危害【摘要】行政垄断已成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因此如何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为此,将行政垄断的规制作为论题,系统地阐述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方法,希望能对行政垄断行为及其规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关键词】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79-01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超越或滥用行政职权而实施的其后果表现为限制竞争或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一、行政性垄断的成因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再兼以“官本位”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某些政府管理部门为谋求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和“政绩”,屡屡滥用行政权力,或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对企业间的竞争进行排除和限制,形成非法的局部性的行政垄断。(二)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中央和地方开始“分灶吃饭”,再加上“分税制”的实行,所有这些都使得行政利益日趋多元化、地区化和部门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本地区或本部门企业收入的增加,进而实现行政利益的最大化,某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不甘后人”地实行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三)国家对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的不完善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重要原因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晚、时间短,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一些法律制度,不仅因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再加上行政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和意识的欠缺以及绵延数千年的“官本位”思想的存在,使得我们的部分地方政府或者政府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垄断时是那么的“冠冕堂皇”和肆无忌惮。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比经济性垄断影响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不法行为,因而其危害性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行政性垄断的肆行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障碍。这是因为,行政性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市场主体即企业是构成市场的基本要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应当是独立的自由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有权自主决定一切经营行为。而行政性垄断则通过强制限定交易、强制“拉郎配”等手段直接侵害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妨碍了企业之间自由的和公平的竞争。(三)滋生***,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行政性垄断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泛滥使企业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经济效益和科技管理水平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将大量的费用用于寻租行为,尤其是要取得行政性垄断的庇护,这必然产生***、权钱交易等***现象,从而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三、对行政性垄断治理措施的几点建议(一)完善和健全以《垄断法》为主线的法制体系首先,必须牢牢抓住《反垄断法》这条主线。行政性垄断应由反垄断法加以调整规制。
2023-09-10 03:34:421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答案】: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反垄断法在概括性地阐明反行政垄断的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行政垄断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由于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行政权力的作用包括政府行政机关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干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以及强行分享市场资源等。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查、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问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2023-09-10 03:35:101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区别有哪些

一、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区别有哪些1、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区别包括:(1)主体要件完全不同。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2)主观要件滥用优势不同。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二、行政垄断包括哪些类型行政垄断包括的类型包括: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是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2023-09-10 03:35:191

如何治理自然垄断、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具体分析

行政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二是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是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三是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023-09-10 03:35:271

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

行为作用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从行为性质来看 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政府针对特定相对人做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的影响其竞争的规定、决定等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即府规发布内容指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规章、命令、决定等。抽象的行政垄断危害更大,现有法律没有给相对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也不接受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到是相对人的经营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反垄断法需要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垄断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2023-09-10 03:35:371

行政垄断包括哪些类型?

法律主观:在实际情况中,任何的垄断行为都可能导致市场的不稳定性,所以垄断这种行为在我国是被严令禁止的。但是,实际中有些地方的政府,为保障自己辖区内的商家,就会搞一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流通的垄断。因此,这种垄断行为又叫行政垄断,按行为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1、地区封锁,就是不给你进。 2、强制交易,强制你货物卖给谁。 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 4、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 按照上面列出的几种情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就是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实际中,你要是遇上这种垄断的,你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你就要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检查反映。按规定,在行政垄断中,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你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之后,监督检查部门会没收其他们的违法所得,然后再根据具体情节处他们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现在许多商家会为了商品的发展,积极到外地推销,但是有时候也会遇到当地政府的阻止,不给你进、进了不给你卖、卖了不给你价钱等,而且,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能会能避则避,损失了自己不少利益。 所以,在实际中要是遇见有上面情况的行政垄断,就要首先判断其合理性,要是不知道其中的情况的,建议可以先找个擅长这一块的律师分析下。要是因此有什么损失的,特别是损失还比较大的,那么建议最好在必要的时候就找个专业律师处理下。法律客观:行政垄断主体范围有哪些(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这里的政府包括上至国务院下至乡级的各级人民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等。这里的职能部门包括主管全国某项行政事务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也包括地方政府中与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相对应的地方职能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特殊企业和特定的普通企业等。行政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的,以协助行政主体处理和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机关内部事务的若干办公或办事机构。公务组织是指国家为了对某项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性很强的行政事务进行方便和有效的管理,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性质的组织,如中国纺织总会,中国轻工总会等。这些公务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有社会公益目的性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处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等经济主体之间,起沟通、联结作用,承担特定的服务、协调、监督、管理职能的具有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的社会组织。特殊企业,它是相对于公司、合伙、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普通企业形态或形式而言的。普通企业本无管理职能,但政府基于管理的便利依法特别授予其某形态或形式的管理性权力。《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023-09-10 03:35:521

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王保树:《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 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
2023-09-10 03:36:181

行政垄断行为包括哪些类

⒈以行政垄断的外部表现特征为标准。以此标准有的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性行政垄断与行业部门性行政垄断两类;有的将行政垄断分为地方贸易壁垒、部门贸易壁垒、政府限定交易、设立行政公司四类;有的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四类。学界之所以对行政垄断的分类如此五花八门,是因为现实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太过复杂,再加上虽以垄断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但缺乏分类的具体依据。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⑴地区封锁。又称地方贸易壁垒或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⑵部门垄断;⑶强制交易;⑷强制联合限制竞争;⑸设立行政公司。⒉以行政垄断针对的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为标准。据此标准可将行政垄断分为具体行政垄断与抽象行政垄断。实际上这种分类是根据行政法学上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而来的。具体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垄断行为,其针对的对象是某一具体的经营者。而抽象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手段实施的垄断行为,其针对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非具体的某一类经营者。⒊以行政垄断是否是行政机关主动为之为标准。依照这个标准将行政垄断分为作为的行政垄断和不作为的行政垄断。此种分类也是依据行政法学上关于行政作为与 行政不作为 的分类而来的。作为的行政垄断是行政工体主动设置市场壁垒,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不作为的行政垄断,主要是指负有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职责的行政主体,对于所辖区域内存在的妨碍竞争的市场壁垒不予消除的行政垄断。⒋以行政垄断是否合法为标准。将行政垄断分为合法的行政垄断和不合法的行政垄断。合法的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自然垄断、特种行业垄断、国家指定专营以及国家垄断等,由于这些垄断一般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具有有利性和合法性,当成为法律规制的除外情形,而非法行政垄断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2023-09-10 03:36:251

行政垄断的分类

表现 行政垄断可以分为:1.地区垄断。这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2.部门垄断。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3.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另外,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往往也带有行政色彩,比如政府纵容、帮助或促进之下的卡特尔。具体表现方式是:第一,强制本地区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联合定价,以排斥外地的经营者;第二,强制本地区的经营者联合拒销、拒购某类商品,使这类商品在本地市场难以经营;第三,强制经营者停止竞争,以协议方式决定生产、销售数量或范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行政垄断行为使强制交易行为、限制正当经营活动和地区封锁行为等三类。 作用方式 行政垄断分为直接行政垄断和间接行政垄断。行政间接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行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其它经营者滥用优势,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政府违法行政直接对竞争干预即为直接行政垄断。这个分类的重要意义是针对两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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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法律主观: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行政权力滥用以排除、限制竞争;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法律客观:《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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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异同

1、定义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政府只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2、联系(1)两者的本质相同。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本质上都以排除和限制竞争为目的,根源在于两者都是垄断。(2)危害结果本质相同。后者的垄断主体通过垄断定价获取高额垄断利益,这种利益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前者主体以政府的名义,甚至人民的名义滥用行政权,破坏社会福利。(3)主观要件的一致性,即滥用优势,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其主观上都是凭借其行政权力优势或者经济力优势垄断市场,攫取垄断利润。3、区别(1)主体不同。A,实施的主体不同:实施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实施经济垄断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两类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是不同,前者的身份与市场上参与竞争的竞争者不同,其通常以管理者、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后者则是和其他竞争者一样,处于平等的地位。(2)优势来源不同。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的持有者滥用行政权力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限制竞争造成的,其优势来源于市场之外的行政权力;而经济垄断的又是源于时常竞争本身。(3)危害程度不同。行政垄断由于行政权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永久性,这种垄断通过市场本身是不可能彻底根除的。其危害程度较大。经济垄断,是经营者为了保持其优势地位所实施的,其产生受到市场要素和市场运行规则的直接制约,其目的在于获取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地位不一定长久,它在竞争中形成,其他竞争者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将其垄断打破。因此,其危害程度较前者轻。(4)实施方式不同。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权力的滥用实施的,通常是以抽象行政行为来出现的,即制定规章、制度等。具体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经济垄断则是通过限制性协议、决议和合同,滥用独占地位以及集中并购三种方式限制市场竞争。
2023-09-10 03:37:011

什么是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会造成哪些后果?最好用宏观经济学的知识回答,高鸿业那版的,急,在线等

行政性垄断(Administrative monopoly)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地区行政性市场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行为等。行政性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1、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的统一、开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然而行政垄断的实行己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木障碍。这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  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行政权较国家行政相对弱小很多,其产生的垄断行为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但这并不排除其实是垄断行为的正当性。比如某高校领导要求其下面学院招待来访者必须到某一家宾馆,否则不予报销,很显然,这是一种行政垄断行为,只不过其主体是事业单位,它对其他宾馆的公平竞争同样构成破坏。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单位组成的,如果对此不加以规制,那么,不说全国,就是一个小地区都将分割为许许多多的小市场。  2、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或在于为本组织创收或为个人牟利,它的泛滥使企业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将大量的费用用于行贿,尤其是要取得行政垄断的庇护。这就必然产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  3、阻碍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行政垄断通过“条块分割”和企业差别待遇制等行政手段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自然难以期待出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  4、培育、扶植并保护经济垄断(这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而言)。少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出发,采用行政手段,违背市场规律,强制促成企业的合并、重组以及订立垄断协议等,组建了一批集行政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于一身的行政性公司从而直接培育、扶植和保护了经济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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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 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 要】行政性垄断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不良影响,本文试从行政性垄断的特性与产生的原因出发,分析我国为何会出现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之困,并对我国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提出解困意见。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困境;解困   行政性垄断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尽管法律对行政性垄断有所规制,但其在我国仍广泛存在。不可否认行政性垄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对经济发展、自由竞争的危害不容忽视。   一、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的困境   我国《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中都对行政垄断进行了一定的规制,《反垄断法》甚至专门设立一章节规制行政性垄断。然而,行政性垄断仍旧稳扎于我国经济生活之中,各种行政垄断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实施手段越来越多样化,表现形式越来越隐蔽化。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缺乏独立性、权威性与系统性。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双层次”与“三机构”相结合的模式。在中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在地方上,依照《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可见,我国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以及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而且目前授权采取的也仅是个案授权的形式,省级工商管理局经工商管理总局授权可以负责具体案件调查,而国家发改委主要是负责价格方面行政性垄断的执法。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其并不从事执法活动,其职能主要是领导、协调三机构顺利实施反垄断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的组成机构,行政地位都较高,但两机关在人事、财务上却仍受到牵制,执法容易受到其他力量干涉,更不用说省一级的工商管理局了,反行政性垄断的执法机构自身是缺乏独立性的。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对国务院其他部委或地方上其他机关并不构成隶属关系,必然会形成“号令不一”的情形,这使得执法机构的决定或相关执法行为将缺乏拘束力。另外,反行政性垄断的执法机构只在中央与省一级的职能机构中设立,在更基层的地方却没有设置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执法机构,即使设立了省级执法机构,也是采取个案授权的方式进行。我们不能将执法权仅局限于一些高级别的机构,地方上“天高皇帝远”、行政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滥用行政权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性会更大,如不设置机构对其进行监管,而只是以消极等待举报等方式来打击行政性垄断是不够的,反行政性垄断的执法机构在机构设置上不够全面系统。   2.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没有实质执法权。《反垄断法》虽然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而且也列举了一系列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但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却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也就是说执法机关发现拥有行政权的机关滥用行政权,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并不能像对待经济垄断那样作出处理决定,执法机关并没有处罚权,只能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性垄断的案件中实际上是被架空了。虽然上级机关并不一定会偏袒下级机关,但上、下级机关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大多数行政垄断背后都存在着保护地方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目的,一些行政性垄断行为甚至是按照上级指示或得到上次允许、默许而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机关又如何能中立、公正地予以处理?其处理的结果又如何能让人信服。   3.从事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过轻。上文提到下级机关的行政垄断行为交有上级机关处理可能会导致不公正,但即使上级机关依法公正处理了下级的行政垄断行为,但按照法律规定,从事行政性垄断的行政主体并不会受到惩罚,只要改正则可,即使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了处罚,其承担的也不过是行政处分而已。但《反垄断法》中对其他类型的垄断行为不仅要求实施垄断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对于阻碍反垄断执法并构成犯罪的更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经济垄断尚且如此,对于滥用行政权的、可能会导致更多社会不良影响的行政性垄断却持宽松政策,虽然拥有行政权的机关、组织担任了社会管理的职责,如果对其处以罚款或要求其损失赔偿可能会不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行政机关、组织从行政垄断中获得的非法利益的追究,更不能将因行政垄断而损失的经营者的利益置于不顾之地。   二、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如何解困   (1)反行政性垄断的执法机构应该具有更高的行政地位,   可以由级别比一般国务院部委高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承担规制行政性垄断的职责。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这使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性会得到一定保障,即使是国务院部委行使行政垄断,其也能有更多的发言权。政治上具有权威性,财务、人事要直接对国务院负责,这样其才能免受、少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其独立性。(2)反行政性垄断的执法机构不能局限于中央,在地方上也应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人事、财务上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党、政、财等方面与地方政府彻底脱钩,在发现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上以消极地依靠举报与积极地监督拥有行政权的组织相结合。地方上疑难、特殊的案件交由中央处理,中央对地方进行指导,地方对中央进行协助,建立一个系统的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执法体系。(3)充实完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内设各种部门使其足以承担执法工作,而且,其组成人员应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专业的经济学家与法学家等相关人员,而不像现在,其组成人员只是一群领导人员,另外,地方上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也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教育背景,以适应反垄断工作的需要。(4)实质上赋予执法机构在规制行政性垄断中的执法权,执法机构可以直接对违法的行政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没收行政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被保护经营者因行政性垄断而获得的违法利益,并用没收的资金弥补其他经营者所受的损害。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法律上可以规定惩罚性赔偿和刑事处罚,用重罚威慑行政工作人员,让其不敢犯不会犯,但刑事罪名反垄断委员会无权宣判,应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此外,也应赋予反垄断委员会审查、撤销相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5)行政性垄断规制执法可以汲取卡特尔执法中宽恕政策的精神,对第一个主动报告行政垄断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直接责任人员,免除处罚;对主动向反垄断委员会报告所实施的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酌情减轻处罚。同时,执法机构也应将宽恕所应达到的条件明确列出。   三、结语   行政性垄断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不良影响,我国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不少,但执行却总是陷入困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国际化,我国迫切需要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反行政垄断的执法机构,赋予其实质意义上的执法权,这是我国行政性垄断规制的难点,也是关键点。没有一个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没有一个完善可行的的法律制度,行政性垄断仍旧难以得到规制。   参 考 文 献   [1]吴鹏.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机构的设置[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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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性垄断?

问题1:什么是行政性垄断?问题2:行政性垄断是什么意思?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地区行政性市场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行为等。它们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和社会政策。因此,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权力,其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国家的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事某种限制竞争行为,而政府或其所属机构违背规定采取了这种行为,这就构成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行政性垄断的本质行政性垄断首先也是一种经济垄断一经济上的、经济领域的、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而不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为目的。只是这种经济上的垄断实现的原因是行使权力的结果,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企业所能直接做到的。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而运用于市场关系中,从而实现行为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它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因此,行政垄断本质同样是经济垄断,行政权的介人是垄断力力的来源。在既定的相关市场上,行政权力的来源是唯一的,因而行政垄断主体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在限制竞争的效果上,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表现也没有区别,即同样使得在即定的相关市场上,形成一种垄断状态。行政性垄断的特征首先,从行为主体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这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政府机关与一般经营者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与职能,从而决定了其对竞争的限制与妨碍是严重的,而对其进行调整与规制又是有难度的。这就需要在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法律调整时,应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其主体特点,进行立法创新,采取与制止经济性垄断不同的规制办法,以实现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治理。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性因素。经济性垄断则是由市场主体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运用各种竞争策略与手段,获取市场力量的集中与经济能力的增长而形成的,它是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其整个形成过程中,主体内部的经济性优势起着决定性作用,包括规模经济优势、专利技术优势、产品差异优势、售后服务体系优势等。一般来说,其在达到非法垄断之前,多是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去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经历优胜劣汰的考验,逐步在市场中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这一形成过程本身充满了以竞争求生存、求发展的合理因素,即使在达到垄断之后,也难说就当然的不合理, 只是当着主体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正常进行时,法律才予以规制。而行政性垄断则完全不同,它始终是由非经济性的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其作用的经济主体往往达不到规模优势的水平,技术、设备也未必先进,经营的又多是缺乏替代品的产品,于是,就会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即这些主体本身的经营状况很可能是低效和落后的,而却又凭借行政垄断获取丰厚的利润。这一状况清楚地反映出行政性垄断对竞争过程的扭曲和对竞争结果的破坏。第三,从危害结果看,行政性垄断除具有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从于行政干预,丧失其协调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引起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隐患与政治危机。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一、行业、部门垄断即指经济生活中的某些部门、行业利用本部门、本行业的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控制市场,独占经营,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它剥夺了非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致使竞争不公与无序。具体表现形式有:第一,行业、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开办经济实体,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物资权、信贷权、税收优惠条件等,参与同行业的不平等竞争。如,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身的经营单位、承担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作为“嫡系”挂靠某部某厅或某局享受优惠待遇的经济组织等常常以来自行政方面的特权优势挤垮竞争对手;第二,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封锁市场,限制行业、部门外其它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如,某地广播电影电视局规定,只有其下属的音像公司才有权经营录像带、录音带,其它公司不得经营,违者则会受到查禁;第三,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本部门、本行业下属企业或挂靠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如,某市公安局通知辖区内所有单位都只能购买和使用该局的挂靠企业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第四,限定客户和消费者购买本部门、本行业关系户的商品。如某地卫生局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内的饮食公司及饭店均应到某一指定的批发站进货。否则,即利用手中职权以卫生检查等借口对经营者进行刁难;第五,限定客户和消费者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如某市旅游局规定,凡到该市旅游的,只能到其指定的旅游“定点宾馆”就餐住宿,否则,拒绝提供有关服务等。二、地区封锁即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的行为。它人为地制造了本地区企业与外地企业间竞争机会的不平等和竞争条件的不相同,使本地企业明显处于优势地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其具体表现形式有:第一,阻止外地企业进入本辖区。如,在辖区的边界交通要道上建关设卡,硬性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辖区;不合理地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或卫生检查标准,将欲进入本地的商品拒之门外;运用价格手段,对外地产品提高进价、压低销价,提高批发价、降低零售价等,使经营者无利可图,只好放弃该地市场;第二,限制辖区内外地商品的销售。如政府明文规定本地经营者不得销售外地商品,或要求其销售外地商品时必须搭售本地产品,或就销售外地产品的范围与数量做出限制;当地职能部门对外地产品的经营者从办批经营手续到交纳各种费用,从交通运输到税收、信贷等多方设置重重障碍予以刁难等;第三,限制本地产品、技术外流。如限制输出本辖区的材料、产品与技术,借口保护本地工商业,封锁市场消息,甚至散布虚假市场信息等。行政性垄断的起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也在逐步成熟。但是,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原有体制中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在变异中开始寻求新的环境土壤。加之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探索时期,相关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于是,原有的行政垄断权力依托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寻找到了新的生存机会和条件。综合起来,造成行政性垄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我国的政企分离还不够彻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政府与企业长期联系在一起,政府管企业、企业同时依赖政府这种落后的模式是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产物。进入市场经济以来,我国推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实行政企分离制度。但是,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时期,我国的政企分离是不够彻底的。我们的企业经营机制及经营观念尚未彻底改变,部分企业热衷于对政府的依赖,习惯于听从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遇到问题不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己处理,而是找政府,这无疑给政府滥用权力找到了适当的借口。而且,在改革中,虽然政府开始转变职能,但政府职权的重新界定和政府部门间的权限分工一时还难以让人准确把握,这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脱节或相互冲突,也给行政权力的滥用造成了可乘之机。2、现有的财政政策造成了地区、部门利益的强化。任何扭曲的社会现象都是和经济利益相关联的。改革开放后,地区、部门利益日趋突出,尤其在实行财政分灶吃饭后,本地、本部门企业的经营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收入的高低,而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状况,直接与本地管理者的经济收入相关。这种企业效益与财政收入高低的关连性,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成为政府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实践中,当企业在竞争中缺乏竞争力、经济效益受到威胁,政府、部门往往不是帮助企业通过正确的市场决策增强竞争能力,尽快适应市场,而是直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排斥或阻碍外地同类企业或外部门企业参与竞争。为达到较好的地方财政状况而追求地方、部门利益的欲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内在动力,是行政性垄断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如今,地区、部门利益的强化更是出现了分散化的趋势。这种状况不改变,将会导致更为复杂的行政混乱和垄断态势。3、产业结构不合理。原有的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造成的影响依然存在,加之改革开放后曾经出现经济过热现象,国家宏观调控一时又无法跟上,从而导致重复布局、重复生产,使各地的产业结构呈现出较为严重的趋同现象。经济结构不合理导致原材料、成品的供需矛盾趋向尖锐,竞相抬价、竞相压价、竞相抢购的现象时常发生。在此过程中,为了保护地方、部门利益,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或制定地方政策等手段,保护本地的原材料、产成品,保护本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利益,最终形成地方封锁或部门封锁。所以,这也是造成行政性垄断的一个重要原因。4、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方面得法律制度趋于健全和完善。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政府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还有,我国缺乏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在诸多已颁布的法律中,政府都不是行为的主体。现行法律对政府的行为模式、法律责任的规范严重不足,对于政府滥用职权、发布垄断命令等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惩治措施。一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要求别人严格守法,而自己却不能起到守法的模范作用。民主法制化程度不高、现行法律规范不足为政府部门凌驾于法律之上,实施行政性垄断提供了客观上的条件。行政性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分析1、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的统一、开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然而行政垄断的实行己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木障碍。这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行政权较国家行政相对弱小很多,其产生的垄断行为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但这并不排除其实是垄断行为的正当性。比如某高校领导要求其下面学院招待来访者必须到某一家宾馆,否则不予报销,很显然,这是一种行政垄断行为,只不过其主体是事业单位,它对其他宾馆的公平竞争同样构成破坏。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单位组成的,如果对此不加以规制,那么,不说全国,就是一个小地区都将分割为许许多多的小市场。2、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目的或在于为本组织创收或为个人牟利,它的泛滥使企业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将大量的费用用于行贿,尤其是要取得行政垄断的庇护。这就必然产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3、阻碍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行政垄断通过“条块分割”和企业差别待遇制等行政手段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自然难以期待出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4、培育、扶植并保护经济垄断(这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而言)。少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出发,采用行政手段,违背市场规律,强制促成企业的合并、重组以及订立垄断协议等,组建了一批集行政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于一身的行政性公司从而直接培育、扶植和保护了经济垄断。行政性垄断的影响首先,行政垄断直接导致以行政权力或者行业优势地位配置资源,妨害自由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其次,行政垄断阻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导致市场壁垒重重,商品及生产要素流通受阻,各地、各企业的比较优势难以得到发挥。第三,行政垄断损害经营者自由经营的合法权益,同时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导致垄断价格和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第四,行政垄断容易孳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垄断导致政府主管部门行为企业化,产生大量收费和审批项目,加重企业及个人负担。这种腐败,其实是制度上的腐败,它比个人腐败更为隐秘,危害性更大,其最终受害者是国家。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1年,中国部分垄断行业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高达530亿元人民币。行政垄断构成了目前中国最严重的腐败形式,其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官员贪污受贿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五,行政垄断直接违背世贸组织规则,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2023-09-10 03:37:371

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的关系

过程与结果的关系。行政垄断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上进行垄断。它是行业保护和政府保护的结果。它是国家与地方对经济进行调节,但它也是垄断行为,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2023-09-10 03:37:451

行政垄断的主要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政府机关合法垄断现象。这些现象包括:第一,政企合一的体制下特殊产品或者服务专营、专卖行为,譬如邮政局的邮政专营行为、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行为等,这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变化。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专门法,譬如《邮政法》、《烟草专卖法》等来加以解决。第二,国务院各部委机构改革后,设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这一类公司的设立具有历史特殊性。事实证明,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之后,这类公司应当尽快改造,要么变成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的民间组织;要么成为真正的集团控股公司,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第三,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传统国有公司。这类公司往往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公司由于缺乏垄断经营的法律依据,所以绝大部分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只要这些公司不利用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竞争,那么就应当允许它们继续存在。第四,地方权力机关为了发展特色经济,促进某些产业或者某个企业的发展,利用红头文件的方式,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或者阻止本地企业实行跨区域的联合。对这类现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只要行政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方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处理,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此类现象发生。第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特有经济现象。由于国务院将主要国有公司归并之后,统统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以,国资委拥有资产调拨、企业撤并、人事安排等一系列重大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政垄断,似乎有些牵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当然可以行使股东的一切权利。但如果不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行政性公司,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制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地位,削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拨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成一个纯粹的监事会,在全国人大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2023-09-10 03:38:081

怎样认定具有垄断行为

判断市场是否被垄断的最主要标准是市场份额。如果某种商品的市场上只有一个卖家,就认为市场是处于垄断状态。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垄断行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两者的逻辑有差别,但都与竞争有关联。按照一般逻辑,垄断行为就是垄断者的行为,然而法学上的垄断行为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称为反竞争行为。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三、行政垄断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称“行政垄断”。这种行为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以下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具体包括: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023-09-10 03:38:221

行政垄断是否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分

可以这么说国家层面的是合法的;地方性质的是违法的。比如烟草是国家专卖这是一种合法的行政垄断;地方出于地方保护禁止非本地品牌烟草进入市场这就是非法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个地方机关无权制定民商事基本规则,更无权阻碍全国各地货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阻碍商品流通,那么只能有一种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对地方部门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加以制裁,没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具体作出规定。
2023-09-10 03:38:321

行政垄断的必要性

多数人看法行政垄断这个概念在多数情况下已经成为行政违法的遮羞布。如果不尽快抛弃行政垄断的概念,继续将违法行为看作是中性的行政垄断行为,或者把已经违法的行为看作是将要违法的行为,那么必然会削弱法律的价值。应当尽快让“行政垄断”成为历史,将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凡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这些权力,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开展;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越雷池半步,侵犯市场主体的权利。部分学者看法部分极个别的学者认为行政法从正面授予了行政机关权力,反垄断法从反面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所以行政垄断仍有存在的必要。我国行政法不仅规定了行政机关权力的边界,而且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不需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规定。
2023-09-10 03:38:391

垄断的利弊有哪些

一、垄断的优点1、规模经济:这是垄断的一大理由,由于垄断导致独家经营,所以规模大,能够达到MES(最低效率规模),从而可以低成本生产。这个对社会也有好处。2、创新能力强。由于垄断所以创新的收益不会被别人抢走(有具体的模型分析),而且垄断厂商有钱投入创新科研,所以垄断场上创新能力更强。(与实际状况并不相符,因为没有考虑其他因素)3、垄断厂商因为垄断地位可以获取高的利润。利润的来源在于差别定价、限产提价、降低服务质量等4、垄断厂商工作相对轻松。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竞争,所以铁路行业职工、领导人压力较小,不必担心市场被抢,业绩下滑。所以管理层、员工都轻松。(X非效率的产生原因)5、高收入,因为高利润,所以工资都很高。二、垄断的缺点1、垄断拉高成本,降低竞争力。价格垄断拉高整个社会成本垄断性行业所从事的一般都是与决大多数人、行业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例如电信、邮政、自来水、电力、煤气、铁路、航空等等。因为这些行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这些行业的服务价格的高低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成本。这些行业的整体效率直接关系到其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2、垄断导致有效投资不足一方面,垄断企业能通过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妨碍了其扩大业务规模的积极性。另外通过行业垄断阻止社会资金进入该行业,虽然总有资金为利润引诱通过各种方式“违规”进入,但规模总是有限的。投资不足、就业下降,消费相对疲软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之中的主要问题。有专家指出,造成中国现阶段投资不足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其中一点就是很多高利润的行业都是市场禁入的垄断行业。这些行业中,垄断导致低效,造成了这部分利润反映不出真实的利润状况,成为极大的浪费,同时这也极大的挫伤了资本的投资热情,这样就造成所谓的“资本罢工”,强化了投资市场低迷。3、垄断滋生腐败毒瘤在当前国内市场出现的大量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无疑占据首要位置。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称为“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危害性更大,特别是少数腐败分子利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如果“给钱”才能办事,垄断成了腐败的温床,这不仅影响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使政府信用遭到损害,失信于经营者。扩展资料:形成垄断的主要原因有三个:1、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2、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音业)。3、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垄断
2023-09-10 03:39:021

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差别

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在中国市场上,垄断可分为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行政垄断是指借助于行政权力而造成的垄断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产生的原因不同。自然垄断的产生原因主要在于经济效率或者效益,而行政性垄断则是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所造成的。2、法律性质不同。自然垄断由于它存在相当的积极性,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给予其豁免肯定它的合法地位。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产物,其本质是借行政权力行市场行为,它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因此是非法的。 3、影响不同。自然垄断往往带来效率经济增加社会总体福利,而行政性垄断则不仅容易导致行 *** 败的出现,更会造成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
2023-09-10 03:39:201

什么是垄断?治理垄断的对策有哪些?

part就是垄断,
2023-09-10 03:39:303

垄断的危害有

导致有效需求不足价格过高会刺激供给、抑制需求。机票价格过去不准打折、铁路不断提高票价.客观上影响了人们的旅游消费需求;电价超过承受能力,农民用不起电器.影响了农村市场对家电的需求:小汽车价格虽然有所下降但幅度不大.再加上各种费用.使得我国人均小汽车占有量低于应有的水平:房地产价格长期居高不下,导致大量的房屋空置。企业的产量、规模、收入、就业都取决于市场需求.只有消除垄断高价.不断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才能提高效益、增加收入、带动就业,最终启动市场有效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2023-09-10 03:39:415

什么是垄断经营?如何垄断经营?

垄断经营是指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经营方式。1、自然垄断是指具有网络性经营特点的行业,如电网、自来水、煤气管道、电话等。对于这些行业,由一个厂商生产全行业产品的总成本比由多个厂商生产的总成本低,因此独家生产比多家竞争更有效率,更能够有效地向消费者提供廉价的商品或服务供给。2、经济垄断是指经营者依靠经济实力、专利以及市场经营策略等取得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是自由竞争和技术进步的产物,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对于经济垄断,只要它对市场公平性不构成威胁,各国均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3、行政垄断是指企业采用或借助于非市场手段(主要是行政力量)实现的市场垄断,包括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设立行政性垄断公司酣籂丰饺莶祭奉熄斧陇、政府限定交易、国家指定专营。
2023-09-10 03:39:593

中国十大垄断行业

全是暴力行业,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国企不破产,中国没有希望
2023-09-10 03:40:425

在微观经济学中名词解释什么叫垄断

效用是经济学中最常用的概念之一。一般而言,效用是指对于消费者通过消费或者享受闲暇等使自己的需求、欲望等得到的满足的一个度量。价格消费曲线是指在一种商品的价格水平和消费者收入水平为常数的情况下,另一种商品价格变动所对应的两种商品最佳购买组合点组成的轨迹。也就是当某一种物品的价格改变时的消费组合。技术系数即为生产一定量某种产品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的配合比例。有可变技术系数与不变技术系数之分边际技术替代率是指在产量保持不变的前提条件下,增加一单位某种生产要素可以代替的另外一种要素的数量。委托人—代理人问题是由于委托人不能确知代理人的行为而产生的问题,它是指经理或工人可能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而以牺牲所有者的利益为代价替代效应是指,当消费者的满足水平保持不变时一种商品价格变化所引起的需求数量的改变。
2023-09-10 03:41:082

我国反垄断法例举的垄断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023-09-10 03:41:204

行政垄断的原因

  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反行政垄断立法、执法疲软无力。  (一)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滥用权力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源。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后,行政机关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具体项目与内容,因“利改税”、“分税制”等改革措施的实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并以此决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事项;政府所属部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取决于政府的拨款。应该说,这样的财政体制改革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在实践中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这样一些现象:依法核定和征收的财政收入不能满足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浮于事、超编公务员队伍的财政支出;具有财政指标但没有实际财政拨款或者财政拨款不足的行政机关无法维持日常的行政事务;行政机关的福利挤占着行政经费从而使依法行政失去应有的物质条件;打着为本部门服务旗号设立多多益善的“小金库”势必影响到行政经费的不足,等等。也正是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引发了遭到社会强烈谴责的形形色色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行政垄断等消极后果。  行政垄断的理由多种多样,但究其驱动力来说,就是追求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在限定他人购买或接受行政机关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某项指定服务的行政垄断情况下,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承受的是商品(服务)质量与商品(服务)价格相背离的后果,而发出限定指令的行政机关自然也就此获得相应的“回报”;在禁止地区间相互竞争(包括禁止外地的竞争者、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参与竞争,禁止本地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等行为)的行政垄断的情况下,享有“优惠待遇”企业的盈利增加也会给行政机关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等等。由此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行政机关、部门、所辖地区等自身的经济利益的存在,行政垄断便失去赖以存在的经济驱动力。  (二)反行政垄断立法、执法疲软无力是行政垄断顽症难治的客观原因。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暂行规定》中,首先提出的任务就是反垄断。此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反行政垄断的法规和规章,如1990年发布的《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等。目前,我国反行政垄断最重要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7条、第30条就地区封锁、强制购买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责任,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从理论层面考察,这些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很难真正发挥作用。譬如,根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法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显然这种约束是非常疲软的。因为这里“上级机关”不是一个确定的机关,更不是一个司法机关,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欠缺对反行政垄断法和反行政垄断政策的深刻了解与理解,从而也就不可能将执行反行政垄断法视为自己的任务。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的领导中,上下级关系往往是老朋友或者老熟人关系,因此,上级机关一般疏于专门睁大眼睛,对下级机关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认真的监督和检查,却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再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行政垄断的制裁措施,但制裁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处理,甚至没有规定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权利,这就不足以遏制行政垄断的产生,也不利于与行政诉讼法的协调、配套发挥作用。正因为如此,自《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很少见到哪一个“上级机关”主动对下级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监督和检查,更少有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分决定的。正是以上反行政垄断立法、执法的不健全、不完善,行政垄断至今还普遍存在,以致为行政垄断行为留下充分的活动空间,而使其普遍存在,人们见惯不惊,无可奈何。
2023-09-10 03:41:391

行政垄断是市场有哪些影响?

1.妨害自由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2.阻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形成,导致市场壁垒,商品及生产要素流通受阻。3.行政垄断导致市场结构扭曲,人为的垄断行为产生寻租。
2023-09-10 03:41:471

行政垄断的原因

政企分离不彻底产业结构不合理财政政策太局限法律规制不完善
2023-09-10 03:41:582

反什么为什么

反客为主
2023-09-10 03:42:133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际作用是什么?为什么被称为中国的经济宪法?

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 (一)禁止卡特尔 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例如,电视机生产企业通过协议商定,每台电视机的售价不得低于3000元。这种协议就会排除它们在价格方面的竞争。这种卡特尔被称为价格卡特尔。为了维护产品的高价,竞争者之间也可以通过协议限制生产或者销售数量,例如1998年我国彩电业生产显像管的八大企业联合限产。这种卡特尔被称为数量卡特尔。此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这种卡特尔被称为地域卡特尔。 上述这些卡特尔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以价格卡特尔为例:因为被固定的价格一般会大大超过有效竞争条件下的价格水平,这种卡特尔自然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此外,在价格被固定的情况下,效益好的企业因为不能随意降价,不能根据市场的情况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它们从而也就不能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分割销售市场也是对竞争的严重损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各自在其销售地域都有着垄断地位,这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使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即效益差的企业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这就会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 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上述各种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一般得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得被视为违法。根据美国的《谢尔曼法》,这种情况下对公司的罚款可以达到1000万美元,对个人罚款可以达到35万美元,此外还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刑事监禁。但在具体案件中,美国司法部根据美国刑法的规定,早已大幅度提高了反垄断案件的罚金。在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因为被指控参与了一个固定(石墨电极)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被美国司法部征收了1亿3千4百万美元的罚金。不久前,英国的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和美国的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作为国际上两家最著名的拍卖行,因商定佣金的价格被指控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现在,这两家拍卖行不仅被课以巨额罚金,它们的总裁还面临着刑事监禁。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有时对经济是有好处的。例如,统一产品规格或者型号的协议,适用统一的生产、交货以及支付条件的协议,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协议,以及统一出口价格的协议。因为这些限制竞争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它们一般被视为合理的限制,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二)控制企业合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经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根据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法律,只要合并可以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就可以禁止合并。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什么样的合并可以推断为是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合并后一家企业达到了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或者三家或三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二分之一市场份额,或者五家或五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断合并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经济是非常活跃的。有些合并即便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因为某些特殊的情况,政府也应当批准合并。美国司法部1997年批准了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合并,这一方面是因为麦道公司当时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另一方面因为合并后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仍然存在着与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合并有利于整体经济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应当批准合并。需要指出的是,导致垄断的合并因为会严重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政府批准这种合并的时候应当非常慎重。
2023-09-10 03:42:241

行政垄断是否危害市场竞争?

参考 9、笑全世界便与你同笑,哭你便独自哭——出自张爱玲的小说《花凋》
2023-09-10 03:42:363

反垄断的好处和坏处

法律分析:1、积极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垄断会导致市场失灵,会损害包括普通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利益,反垄断法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机制正常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通过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而产生出的经济净增长,并不是单个或若干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总和,它所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发展。反垄断法不仅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更在很多制度设计中体现了这一精神,综观相关规定,虽然不少表面看来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但实质目标却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并不是要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恰恰相反,它是通过限制和阻止市场势力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以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达到鼓励创新、促进自由竞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未形成规模经济与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竞争力外,就是通过制订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此次出台的反垄断法不仅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有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时,对行业协会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有了相关规定,全面应对经济生活中各种垄断行为。2、消极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2023-09-10 03:42:431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区别

一、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区别有哪些1、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区别包括:(1)主体要件完全不同。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2)主观要件滥用优势不同。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二、行政垄断包括哪些类型行政垄断包括的类型包括: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是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2023-09-10 03:43:141

行政性垄断具有哪些特征

第种家所并直接经营企业第二种家与私共、合营企业第三种家通种形式参与私垄断资本再产程第四种家经济实行宏观调节微观规
2023-09-10 03:43:244

行政垄断的危害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垄断”包括标准经济学中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法律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023-09-10 03:43:351

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和主要表现是什么?急求,期末考试经济法的论述题!!

概念:“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特征: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主要表现:从行为作用来看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从行为性质来看  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   政府针对特定相对人做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的影响其竞争的规定、决定等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即府规发布内容指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规章、命令、决定等。   抽象的行政垄断危害更大,现有法律没有给相对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也不接受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到是相对人的经营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需要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垄断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2023-09-10 03:43:511

垄断包括哪些行为

法律主观:⒈以行政垄断的外部表现特征为标准。以此标准有的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性行政垄断与行业部门性行政垄断两类;有的将行政垄断分为地方贸易壁垒、部门贸易壁垒、政府限定交易、设立行政公司四类;有的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四类。学界之所以对行政垄断的分类如此五花八门,是因为现实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太过复杂,再加上虽以垄断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但缺乏分类的具体依据。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⑴地区封锁。又称地方贸易壁垒或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⑵部门垄断;⑶强制交易;⑷强制联合限制竞争;⑸设立行政公司。rnrn⒉以行政垄断针对的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为标准。据此标准可将行政垄断分为具体行政垄断与抽象行政垄断。实际上这种分类是根据行政法学上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而来的。具体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垄断行为,其针对的对象是某一具体的经营者。而抽象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手段实施的垄断行为,其针对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非具体的某一类经营者。rnrn⒊以行政垄断是否是行政机关主动为之为标准。依照这个标准将行政垄断分为作为的行政垄断和不作为的行政垄断。此种分类也是依据行政法学上关于行政作为与 行政不作为 的分类而来的。作为的行政垄断是行政工体主动设置市场壁垒,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不作为的行政垄断,主要是指负有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职责的行政主体,对于所辖区域内存在的妨碍竞争的市场壁垒不予消除的行政垄断。rnrn⒋以行政垄断是否合法为标准。将行政垄断分为合法的行政垄断和不合法的行政垄断。合法的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自然垄断、特种行业垄断、国家指定专营以及国家垄断等,由于这些垄断一般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具有有利性和合法性,当成为法律规制的除外情形,而非法行政垄断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法律客观:垄断行为可以分为哪些分类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点:(1)达成垄断协议。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竞争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用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称为滥用市场竞争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不仅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形成一个更大的经营者,因而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和竞争状态;而且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外的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权,同样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及竞争状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经营者集中的形式: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经营者集中是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做大做强的重要表现。但是,过度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影响市场结构和竞争状态,产生垄断(即独占性经营)的集中,也会导致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范围限制竞争,损害市场的效率。所以,作为垄断行为表现的经营者集中,在客观上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023-09-10 03:44:011

行政性垄断具有哪些特征

  三点如下:  首先,从行为主体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这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政府机关与一般经营者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与职能,从而决定了其对竞争的限制与妨碍是严重的,而对其进行调整与规制又是有难度的。这就需要在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法律调整时,应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其主体特点,进行立法创新,采取与制止经济性垄断不同的规制办法,以实现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治理。  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性因素。经济性垄断则是由市场主体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运用各种竞争策略与手段,获取市场力量的集中与经济能力的增长而形成的,它是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其整个形成过程中,主体内部的经济性优势起着决定性作用,包括规模经济优势、专利技术优势、产品差异优势、售后服务体系优势等。一般来说,其在达到非法垄断之前,多是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去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经历优胜劣汰的考验,逐步在市场中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这一形成过程本身充满了以竞争求生存、求发展的合理因素,即使在达到垄断之后,也难说就当然的不合理, 只是当着主体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正常进行时,法律才予以规制。而行政性垄断则完全不同,它始终是由非经济性的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其作用的经济主体往往达不到规模优势的水平,技术、设备也未必先进,经营的又多是缺乏替代品的产品,于是,就会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即这些主体本身的经营状况很可能是低效和落后的,而却又凭借行政垄断获取丰厚的利润。这一状况清楚地反映出行政性垄断对竞争过程的扭曲和对竞争结果的破坏。  第三,从危害结果看,行政性垄断除具有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从于行政干预,丧失其协调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引起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隐患与政治危机。
2023-09-10 03:44:101

行政垄断主要有那些例子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而是适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个地方机关无权制定民商事基本规则,更无权阻碍全国各地货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阻碍商品流通,那么只能有一种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对地方部门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加以制裁,没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具体作出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政府机关合法垄断现象。这些现象包括:第一,政企合一的体制下特殊产品或者服务专营、专卖行为,譬如邮政局的邮政专营行为、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行为等,这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变化。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专门法,譬如《邮政法》、《烟草专卖法》等来加以解决。  第二,国务院各部委机构改革后,设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这一类公司的设立具有历史特殊性。事实证明,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之后,这类公司应当尽快改造,要么变成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的民间组织;要么成为真正的集团控股公司,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三,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传统国有公司。这类公司往往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公司由于缺乏垄断经营的法律依据,所以绝大部分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只要这些公司不利用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竞争,那么就应当允许它们继续存在。  第四,地方权力机关为了发展特色经济,促进某些产业或者某个企业的发展,利用红头文件的方式,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或者阻止本地企业实行跨区域的联合。对这类现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只要行政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方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处理,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此类现象发生。  第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特有经济现象。由于国务院将主要国有公司归并之后,统统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以,国资委拥有资产调拨、企业撤并、人事安排等一系列重大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政垄断,似乎有些牵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当然可以行使股东的一切权利。但如果不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行政性公司,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制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地位,削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拨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成一个纯粹的监事会,在全国人大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垄断这个概念在多数情况下已经成为行政违法的遮羞布。如果不尽快抛弃行政垄断的概念,继续将违法行为看作是中性的行政垄断行为,或者把已经违法的行为看作是将要违法的行为,那么必然会削弱法律的价值。笔者曾经使用过行政垄断的概念,但在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之后,认为应当尽快让“行政垄断”成为历史,将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凡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这些权力,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开展;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越雷池半步,侵犯市场主体的权利。  极个别的学者认为行政法从正面授予了行政机关权力,反垄断法从反面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所以行政垄断仍有存在的必要。在我看来,我国行政法不仅规定了行政机关权力的边界,而且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不需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规定。  在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行政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阻碍竞争的行为,立法机关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草案)针对这两种行为重新作出规定,似乎是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草案)的批评。这样的立法方式未尝不可。今后可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取消其中关于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竞争法律制度。  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其中并没有提到行政垄断的概念。行业垄断的产生,既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的结果,也可能是由于行政机关违法插手干预所造成的。解决行业垄断问题,应当更多地借助于修改法律,发扬民主等手段,而不应该寄希望于通过反垄断法解决问题。譬如,关于我国的邮政企业的专营范围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修改邮政法,打破邮政企业垄断,促进我国邮递业务的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应当成为反垄断的基本法,但是要想彻底解决垄断问题,必须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性法规或者专门性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如果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而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处的特殊阶段,那么立法进程就会延误,立法难度就会增加。当然,笔者希望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将各种垄断因素都能考虑进去,但在宪法体制尚需完善的今天,规范各种阻碍竞争因素的《反垄断法》可能永远无法出台。所以,将《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局限于经济垄断的领域,才是正确的选择。
2023-09-10 03:44:201

行政垄断主要有那些例子

一般从宏观上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强制交易行为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政垄断行为的实质是行政权的滥用,行政垄断行为表现形式分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设定权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行为。前者是立法性或抽象性的行政垄断行为,后者是执法性的行政垄断行为前者主要表现为: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禁止本地商品流出;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待遇;对外地商品实行不同于本地的质量、检验标准;设定专门针对外地企业和行业以外企业产品、服务的审批、专营制度;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要求达到限制和排斥行业以外的个人企业进入本地和本行业;通过设定许可、审批限制外地和行业外组织和个人在本行业、本地的执业活动;用规章、规定限定只能接受本行业、本地区的产品和服务,等等。后者主要表现为:强制购买、强制联合、限制进入、信息封锁、非法设卡、滥用技术手段、滥施差别待遇、滥用强制权和处罚权、放纵对外地企业和行业外企业的违法行为等等拓展资料:行政垄断这个概念在多数情况下已经成为行政违法的遮羞布。如果不尽快抛弃行政垄断的概念,继续将违法行为看作是中性的行政垄断行为,或者把已经违法的行为看作是将要违法的行为,那么必然会削弱法律的价值。应当尽快让“行政垄断”成为历史,将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凡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这些权力,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开展;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越雷池半步,侵犯市场主体的权利。
2023-09-10 03:44:341

简述行政性垄断的特征。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3)行为具有较强的抽象性。(4)行为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2023-09-10 03:44:501

垄断的优缺点是什么?

ADSFA
2023-09-10 03:45:047

怎样认定具有垄断行为

判断市场是否被垄断的最主要标准是市场份额。如果某种商品的市场上只有一个卖家,就认为市场是处于垄断状态。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垄断行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两者的逻辑有差别,但都与竞争有关联。按照一般逻辑,垄断行为就是垄断者的行为,然而法学上的垄断行为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称为反竞争行为。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三、行政垄断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称“行政垄断”。这种行为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以下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023-09-10 03:45:521

垄断的利与弊

垄断有多种形式,市场经济中会出现垄断,但国家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控制、干预和调节。前不久的电信业重组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2023-09-10 03:46:044

垄断条件下的竞争有什么特点

垄断与竞争天生是一对矛盾,由于缺少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加之缺乏有力的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垄断性行业的服务质量往往难以令人满意,经常会违背市场法则、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这是一条规律,中国与外国都一样。价格垄断拉高整个社会成本,垄断性行业所从事的一般都是与绝大多数人、行业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例如电信、邮政、自来水、电力、煤气、铁路、航空等等。因为这些行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这些行业的服务价格的高低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成本。这些行业的整体效率直接关系到其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计划经济时代电信、铁路等部门过去都属于国家行政部门,而这些部门进入市场的时候,本身却仍具有垄断地位,一旦在市场中开始追求利润,就会通过垄断定价把大量消费者利益转移到手中,使特权部门、特权公司拿到远远高于竞争市场价格的利润。结果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竞争成本。据业内人士透露,当前经过审批的私营速递公司北京、上海和深圳都有几十家,但地下“黑市”速递公司的数量则在1000家以上。虽然按照国家《邮政法》的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由国有邮政企业专营,但是许多速递公司也在以各种形式参与这项服务,据统计,EMS最低的资费是23.3元,而私营速递公司的最低资费不过10元左右。超额的利润必然引来资金,哪怕公司的身份不太合法。据统计,从1995年起,EMS营业额的年增长率也有2%,但其市场份额却在以每年4%的速度衰退。同一时期,四大国际速递巨头在中国的营业额增长却保持在20%以上。尽管现时EMS在国内速递市场仍是“老大哥”,但是它的市场份额已经由最高峰时的近97%,跌到当前的40%左右。这种现象在垄断行业是常见的,一方面,垄断企业能通过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妨碍了其扩大业务规模的积极性。另外通过行业垄断阻止社会资金进入该行业,虽然总有资金为利润引诱通过各种方式“违规”进入,但规模总是有限的。投资不足、就业下降,消费相对疲软是我国经济运行之中的主要问题。有专家指出,造成中国现阶段投资不足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其中一点就是很多高利润的行业都是市场禁入的垄断行业,这些行业中,垄断导致低效,造成了这部分利润反映不出真实的利润状况,成为极大的浪费,同时这也极大的挫伤了资本的投资热情,这样就造成所谓的“资本罢工”,强化了投资市场低迷。在当前国内市场出现的大量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无疑占据首要位置。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称为“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危害性更大,特别是少数腐败分子利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如果“给钱”才能办事,垄断成了腐败的温床,这不仅影响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使政府信用遭到损害,失信于经营者。国内研究机构的研究结果表明,腐败在当前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由垄断造成大量的租金(这里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租金”)流失。比如,中国最大的垄断行业之一的电力业,根据他们的估算,每年造成的租金损失在560亿元至1120亿元之间,而民航的垄断“租金”每年也多达75亿元至100亿元。垄断把消费者收益转给垄断生产者,创造出超额利润,造成社会福利损失。估计这类损失每年达1300亿元至2020亿元。应答时间:2020-12-2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9-10 03:46:243

垄断企业无论何时都可以获得经济利润

根据西方微观经济学概念: 正常利润:总成本TC=总收益TR,收支相抵 若经济利润为0,则企业只赚取足够维持经营的收益,即正常利润 所以本题选A
2023-09-10 03:46:423

价格垄断行为是什么意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本章规定的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023-09-10 03:46: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