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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网上这类答案好多的,给你摘点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法律分析:1、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2、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3、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诉讼时效

一、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是多久1、行政诉讼诉讼时效规定如下:(1)如果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则诉讼时间是六个月;(2)如果是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行政诉讼要遵循哪些原则行政诉讼要遵循以下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企业发生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流程是:1、企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数应该是三人以上的单数;4、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可以直接行政诉讼吗

法律分析: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有:(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去哪里起诉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败诉怎么办

败诉的话,那么政府的行政决定就要执行了。

行政诉讼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什么叫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就是个人、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将作出具体裁决。而行政行为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具体如下: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行为违法的处理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其他判决情形是: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行政诉讼可不可以直接起诉派出所还是要直接起诉公安局。

当然可以吧!

行政诉讼流程

诉讼流程如下:1、立案受理;2、庭前准备;3、开庭审理;3、上诉;5、申请再审和申诉;6、申请执行。起诉就是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状、基本证据材料等资料,要求法院受理该案件。举证就是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将该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行政诉讼中应该注意什么行政诉讼中应该注意如下:1、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的,如果复议机关复议后将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改变的,就不能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而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3、侵权的行政机关被依法撤销的,应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应以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应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因为派出机构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应自负其责;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须非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将其列为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扩展资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或组织。通常情况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前者是指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后者是指本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但因某个法律或者法规有特别授权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的非政权组织。例如,卫生防疫站因有《食品卫生法》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食品卫生方面的执法和处罚工作,尽管它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可以成为被告。第三,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即不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决定,也可以表现为某个行为。行为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四,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五,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程序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属于什么法

法律主观:行政官司就是行政诉讼,即通常说的民告官的活动。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行政诉讼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为了行使管理权,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公务行为。如公安机关的拘留,市政机关的罚款等。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诉讼,不是行政诉讼。但不能认为只要被告是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有时行政机关也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公民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2)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一般诉讼时效为15日;特殊诉讼时效有5日、30日、3个月三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个月,(即从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特殊时效为15日和30日两种)。(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有明确的被告,明确指出是什么行政机关作了何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如拘留、罚款等。法律客观: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司法认知,即法院只能对明显的没有合理争议的事实采取司法认知,这包括:(1)众所周知的事实,即在通常的社会条件下,具有普通知识经验的一般公众都能知晓的事实。不过,“众所周知”会因时间、地域、大小等因素而异,在审判实践中应灵活掌握。而且,若当事人能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的司法认知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可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异议。(2)自然规律及定理。这些事实已由生活实践和科学技术反复证明,法庭可直接进行司法认知。当事人仅可对某事实是否为自然规律及定理提出异议,而不可以相反证据推翻自然规律及定理。(3)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如人民代表大会公报的事实、政府公报的事实等。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推翻这类事实,也可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异议。(4)已依法证明的事实,如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有效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等。对于这些事实,当事人亦可提出相反证据推翻。(5)不能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含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等决定、其它单行法规定不得起诉的行为等。在行政审判中,法官一般直接肯定它们的效力,而未将其纳入证据制度。实际上,将这些行为纳入司法认知的范畴,有助于完善司法认知规则。(6)其它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法官可依法自由裁量。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诉讼有关司法解释中将司法认知纳入认证范畴,强调法院的行为;民事诉讼有关司法解释中却将司法认知纳入当事人举证范畴,强调当事人的行为,两者的视角有所不同。依据指引: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深圳市行政诉讼在哪里立案

法律客观:一、关于原告资格的立案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资格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只有在起诉人认为所诉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起诉人所诉行为与其自身的权利无任何关联时,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部门才能以不符合原告资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资格问题在行政诉讼中非常复杂,不通过案件的仔细审理,仅在审查立案阶段很难把相关问题都弄清楚。由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案件不是太多,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不愿告、怕告行政机关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加强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就显得十分突出。由此,人民法院更应当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本意,在立案审查阶段,正确理解和把握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二、关于被告资格的立案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就符合起诉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在立案审查时对被告的要求是非常低的,只要原告起诉时,所诉被告具体、明确,同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就应当立案受理。“明确的被告”简单地说,就是指原告所诉被告是清楚的、具体的、可以指认的、不存在任何含糊的、能够确定的。至于被告是不是适格,是不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适格被告条件,不应当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三、关于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的立案审查从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审查职责看,立案审查阶段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明确,当事人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是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全部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其中部分内容?“具体的诉讼请求”不是指当事人有具体的要求就可以,还必须明确到具体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同时,如果当事人还有附带赔偿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等明确的请求。审查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确系法律知识欠缺,立案审查的法官可以给当事人必要的指点和引导。关于起诉条件中的事实根据问题,《解释》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如何理解“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笔者认为,在此也应当作宽泛的理解。首先,这里的事实根据仅指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根据,不包括其他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其次,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根据可以是当事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件的复印件等直接证据,也可以是能够证明存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间接证据,决不能以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法律文件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立案受理,至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如何,应当通过审查,由被告举证。四、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的审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立案审查中最难把握的一项内容,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也是争议颇多。根据《解释》精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逐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向发展。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受理争议比较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在司法内外部环境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立案受理。尤其是新类型案件,经过立案审理有助于推进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行政诉讼地域管辖通常不存在什么争议,值得一提的是级别管辖,《解释》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作了扩大,凡是被告为县、市人民政府的,均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对被告为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地、州、市人民政府的是否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解释》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按照适当提高行政诉讼审级的原则,对一些当地有一定影响,各方面干预比较多,或者诉讼标的大的案件,尽可能由高级法院作一审是可行的。增加高级法院一审案件和最高法院的二审案件,对排除干扰,建立良好的司法环境,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经验,逐步规范行政诉讼行为,以判例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五、关于复议前置程序的审查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理解。由于自然资源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占据相当比例,这一问题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影响十分关键。有人认为,第三十条的含义应当是指所有的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案件都应当复议前置;还有的人认为,只有当事人已经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法律证书,行政机关侵犯该项“已经依法取得”的权利时,复议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应当是正确的。首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是“已经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根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取得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只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权利证书,才从法律上取得了该项自然资源的权利;其次,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看,复议前置是例外,直接起诉是原则,对第三十条规定作扩大理解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六、关于诉讼时效的审查《解释》从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出发,对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作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规定。《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由于审查起诉仅仅是对原告起诉材料的审查,并不对被告的答辩进行审查,既然原告对起诉期限问题不负举证责任,那么,只要原告的起诉没有自己证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应当依法立案受理。

行政诉讼范围事项有哪些

一、内部监督或层级监督管理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以履行法定职责之名要求处理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拓展内容】《行政诉讼法》在第二章中,通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十二项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和四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决定、征收征用补偿决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给付、行政协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行为(如政府信息公开等)都具有可诉性。而诸如国家行为、规章等一些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则不可诉。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你知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吗?下面是我整理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   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阅读-行政诉讼效力范围【2】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具有适用的效力,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行政诉讼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2)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   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凡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相关阅读-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3】   1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 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 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 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 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 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 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起诉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条件是:起诉的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状中载明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并且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如何申请提出行政诉讼

进行行政诉讼: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到其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写好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律依据】《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2、审理机关不同。前者人民法院,后者复议机关;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合法性审查,后者全面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前者开庭审理,后者书面审查;5、审级不同。前者两审终审制,后者一级复议原则;6、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行政复议期限一般是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专员的个人简历范文

  制作个人简历需要突出自己的强项,根据岗位需求不同,我们在自己能力的凸显中需要讲究策略,重点突出岗位需要的能力和技能。让HR们认为,你是个人才,上岗即可工作。下面,为您带来“行政专员的个人简历范文”,欢迎大家的阅读,更多内容尽在。   行政专员的个人简历范文1   姓  名:   国籍:   目前所在地:广州   民族:汉族   户口所在地:广州   身材:164 cm?52 kg   婚姻状况:未婚   年龄:21 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生物工程类:人事专员、行政专员/助理、其它类:   工作年限:2   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1000--1500   希望工作地区: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广州港集团黄埔分公司   起止年月:20xx-09 ~ 20xx-11   公司性质:事业单位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仓库管理员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柯达影印   起止年月:20xx-03 ~ 20xx-06   公司性质:其它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店员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F.B.C市场资信公司   起止年月:20xx-06 ~ 20xx-09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信息咨询,事务所,人才交流   担任职务:话务员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黄埔职中   最高学历:中专毕业日期:   所学专业一:计算机及应用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专 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20xx-092006-04广州市黄埔区职业学校计算机及应用Office办公软件   20xx-02广东金融学院行政管理-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粤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热爱学习,积极主动,办事稳重谨慎,能吃苦耐劳,能独立完成工作具有极强的组织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具有优秀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能迅速的适应各种环境,并融合其中   详细个人自传   本人始终坚守自己的信念,力求向多方面发展,无论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上个人自传我都是抱着认真的态度对待,这样让我养成了良好的习惯以及分辨能力。独立思考,虚心好问是我学习的一贯作风,而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又是我工作的另一作风,两者交叉从而充实了我人生的生活。可适应高强度工作。而且平易近人,与人相处融洽,具有很好的交际能力。本人的时间观念感也很强,珍惜每一分每一秒,勇于拼搏,并时刻保持着这份精神,迎接未来新的挑战。我深信,拥有不断进取的精神,一切皆有可能。   个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   手  机:   QQ号码:   电子邮件:   个人主页:   行政专员的个人简历范文2   姓  名:x女士   性  别: 女   婚姻状况: 未婚   民  族: 汉族   户  籍: 湖北-武穴   年  龄: 24   现所在地: 广东-东莞   身  高: 165cm   希望地区: 广东-东莞   希望岗位: 行政/人事类-人事专员   行政/人事类-招聘专员/助理   寻求职位: 人事专员、 培训助理、 社保专员   待遇要求: 3000元/月 可面议 要求提供住宿   最快到岗: 随时到岗   教育经历   20x-09 ~ 20x-07 武穴市育才高中 文科 高中   培训经历   20xx-05 ~ 20xx-11 东莞市智通人才市场培训中心 人力资源管理 结业证书   20xx-06 ~ 20xx-07 广州“红十字会”培训中心 救护培训 合格证书   工作经验:至今4年0月工作经验,曾在3家公司工作   ***公司名称 (20xx-12 ~ 20xx-01)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行业类别: 住宿和餐饮业   担任职位: 人事专员   岗位类别: 人事专员   工作描述:   1、前期负责招聘过程的简历筛选、预约、面试安排及结果反馈工作,及时满足各部门的用人需求;   2、人事档案的管理,新进职员试用期的考核、调薪,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存档;   3、后期主要负责总部薪资核算审核,结合绩效,提供每月薪酬数据分析及统计报表;   4、负责社保及商保,网上办理人员增减,月报表提交,以及社保商保费用缴纳;   5、协助处理员工工伤报告的起草、上报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   6、与各分子公司人事负责人对接,解决与薪酬相关的日常管理问题,向上级领导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参与薪酬福利的流程 修订及完善,并执行。   ***公司名称 (20xx-03 ~ 20xx-12)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行业类别: 电子、微电子技术、集成电路   担任职位: 人事专员 岗位类别: 人事专员   工作描述:   1、负责员工招聘及筛选工作,分内部和外部招聘,渠道主要通过人才市场及网络进行招聘;   2、办理员工入职、试用、转正、升职、解雇、离职等相关手续,及其食宿的管理安排;   3、新入员工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合同的续签,以及网上办理购保、退保,协助主管处理员工工伤;   4、人事电子考勤系统的日常处理:如异常刷卡表、出勤日报表、试用期评价表、人事异动单、奖/罚单等;   5、离职人员薪资的核算,以及全厂人员薪资核算、发放。   6、每月离职原因问卷的调查统计分析,周、月离职率统计,周离职管制会议召开前的准备工作及会议记录。   7、每年的员工满意度问卷调查及统计。   ***公司名称 (20xx-02 ~ 20xx-12)   公司性质: 合资企业   行业类别: 纺织品业(服饰、鞋类、家纺用品…)   担任职位: 人事文员 岗位类别: 人事助理/文员   工作描述:   1、负责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员工日常考勤的处理;   2、公司行政通知、公告的拟定工作;   3、购买以及分放办公文具;   4、急救药箱药品的保管及维护;   5、协助主管应对欧美客户验厂;   6、担任公司晚会主持活动,协助主管组织每年的旅游活动。   7、主管交待的其他事项。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计算机水平: 高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技能专长: 熟练操作office 软件、HR考勤系统、东莞社保中心系统软件;熟悉人力资源六大模块的操作程序及运用。熟悉东莞市五险一金的缴纳、申请等相关政策;对东莞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一定的认识;并有企业内审、外审验厂相关工作经验;略懂CorelDraw、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   语言能力   普通话: 流利   粤语: 一般   英语水平: 口语一般   英语: 一般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 希望在人力资源领域有所发展!   其他要求:   自身情况   自我评价: 为人真诚,对待工作认真、有耐心,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处理公司人事行政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抗压能力。   行政专员的个人简历范文3   姓  名: xxx   国  籍: 中国   目前住地: 广州   民  族: 汉族   户 籍 地: 广州   身高体重: 158 cmue5e550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  龄: 27 岁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ue5e5   应聘职位: 行政专员/助理:行政助理、人事专员、高级秘书:   工作年限: 5   职  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2000--35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汕头   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广州**电子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xx-02 ~ 20xx-01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电器,电子,通信设备   担任职务: 技术部文员、行政部助理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   (1)协助组织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工作。   (2)办理人员任免、调薪、调迁、奖惩、离职、考勤统计、薪资计算等各项事务。   (3)办理劳保业务,负责公司员工的劳保福利品的购买和各种制服的制发工作。   (4)做好车辆管理,合理调配车辆,确保各部门用车需要和行车安全。   (5)办理员工各项福利、膳食供应工作。   (6)协助部门主管制定部门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7)做好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的采购及管理   (8)协助拟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9)巡查公司环境,做好日常5S工作。   (10)协助财务核对处理员工各类报销单据。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 合生**招标中心   起止年月:20xx-03 ~ 2xx-12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房地产,建筑,安装,装潢   担任职务: 档案、合同管理员   工作描述: 负责部门文档、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健全的档案系统;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和准确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州大学   最高学历: 本科   毕业日期: 20xx-01-01   所学专业: 中文秘书 第二专业: 计算机应用   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20xx-09 20xx-06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计算机应用 大专   20xx-02 20xx-01 广州大学 中文秘书 本科   语言能力   外  语: 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 良好   粤语水平: 良好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任职档案管理员期间得益最大的是对文档管理、保存、发放、销毁、保密等有一定的了解,也培养了我的细心、耐心,能从事较为繁琐的事务。任职行政部助理期间,熟练使用办公软件,能独立处理日常办公行政事务。善与人沟通,客观公正的处理人事纠纷,亲和力强,原则性强,有良好的道德素质,能用平常心面对得失。   详细个人自传   愿意吃苦受累,积极主动的努力实现自身价值。作风优良、待人诚恳,能合理地统筹安排生活中的事务。工作认真负责,为了自己的目标为了完成自己想要的事情拼命投入力量;乐于与人沟通,生活在群体之中,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的精神,能够积极互动努力达成团队的目标。期望自身的浅识能为贵公司及员工提供良好的服务。   行政专员的个人简历范文4   基本简历   姓名: x小姐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广州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广州   身材: 163 cm  kg   婚姻状况: 已婚   年龄: 27 岁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行政专员/助理:行政助理、船务、文秘/文员:   工作年限: 3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2000--35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广州三溢进出口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x-01 ~ 20x-08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五金矿产,金属制品   担任职务: 外贸业务跟单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在网上需找新客户,在接到新老客户的订单后,向工厂安排下单交货,跟踪生产流程,安排订舱走船,处理相关报关事务,确保货物顺利到达。掌握了一定的外销,物流管理,生产管理,单证与报关等综合知识。   公司名称: 马士基信息处理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xx-06 ~ 20xx-12   公司性质: 外商独资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   担任职务: 资深操作助理   工作描述:   在马士基信息处理(广东)有限公司操作部门担任助理, 主要负责世界各地的船务、物流公司及码头数据、文件处理业务, 确保公司内部和码头的系统及时得到更新,从而使集装箱能够更加准时到达目的地,满足客户需求. 具体工作包括   1>两年多的工作时间里,曾担任小组组长,领导和安排一个小组的工作,负责培训新同事.   2>依据每周业务的总结,提供部门经理每周的业务分析报告,其中也包括对团队中每个人的工作效率的分析   3>为转船的集装箱安排转船之后的线路,及时更新公司内部与码头系统,从而使集装箱能得到顺利的链接.   在两年多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船运和管理经验,系统的学习了国内外船务等理论.具有出色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开拓精神, 诚实勤奋,自信开朗,做事严谨认真,积极进取且责任心强,有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对新事物接受快.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东商学院   最高学历: 本科   毕业日期: 20xx-06-01   所学专业: 商务英语   教育经历   20xx-04 兰州大学(在职研究生) 公共管理   专业水平   熟悉国际贸易流程和各种结算方式,能熟练地运用英语和所学到的商务基础理论从事国际商务及其他涉外工作,具有娴熟的中英文写作技巧。   英语水平   通过了专业英语八级,大学英语六级,剑桥商务英语中级。具有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计算机水平   能熟练操作计算机,office办公软件   个人自传   个性:诚实勤奋,自信开朗,做事严谨认真,积极进取且责任心强,有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学习:学习能力强,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全面而牢固。   爱好:写作,打羽毛球   四年的大学生活加上三年的工作,我不仅在专业知识上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而且自身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使自己变的更加成熟,也学会了独立自主,懂得了要勇于进取,吃苦耐劳、不怕挫折。这对于走上其他新的工作岗位的我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xxxx   个人主页:xxx   行政专员的个人简历范文5   姓  名:x女士   性  别: 女   婚姻状况: 未婚   民  族: 汉族   户  籍: 广东-湛江   年  龄: 23   现所在地: 广东-东莞   身  高: 161cm   希望地区: 广东-东莞   希望岗位: 行政/人事类-人事助理/文员   行政/人事类-行政助理/文员   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类-客户服务专员/助理   寻求职位: 商务助理、 文职类   教育经历   20xx-09 ~ 20xx-06 湛江市徐闻第一中学 理科 高中   培训经历   20xx-07 ~ 至今 智通培训机构 人力资源管理师   20xx-02 ~ 20xx-06 湛江市职业培训技校 商务文秘   **公司 (20xx-07 ~ 20xx-08)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行业类别: 建筑施工与工程   担任职位: 人事行政专员 岗位类别: 人力资源专员   工作描述:   1.监督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各项作业流程,健全和完善公司、各部门岗位职责。   2.负责组织制订公司的发展规划、编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 和工作总结,指挥、督促并检查公司下属各部门完成各项工作。   3.负责确定公司部门的设置、定编、定员、定岗;对公司重大的机构变动、人事安排等有建议和调配权。   4.处理公司人事行政后勤各项事宜,经总经理授权后有决定权;   6.负责组织、领导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绩效。   7.负责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与检查工作。   8.定期组织召开公司部门负责人工作例会,总结、研究公司现阶段人事行政状况及管理情况,积极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工作、反馈信息;对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案或意见,供领导决策。   9.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的关系,加强工作、联系和思想交流。   10.负责新工厂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攒写、人事招聘。   11.为企业升级寻觅证书挂靠人才。   **公司 (20xx-05 ~ 20xx-05)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行业类别: 广告业   担任职位: 经理助理、行政人事;兼职财务 岗位类别: 图书情报/档案管理   工作描述:   1.公司考勤制度、岗位制度、规章制度攒写、执行,岗位绩效考核、奖惩制度方案、制度、执行等。   2.公司档案归类管理,人员应聘、录用管理。   3.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发放。   4.来访客户接待,各项工程跟踪服务,售后服务跟进回访。   5.公司会议布署、记录,各部门监督、管理,协助领导处理日常管理事务。   6.公司办公费用计划、日常收支管理。   7.公车使用派车管理。   8.仓库管理工作流程执行,清晰记录物资管理,定期盘点。   离职原因: 企业发展前景不佳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计算机水平: 中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技能专长: 熟练运用各类办公自动化设备,熟练操作word、Excel、Powerpoint等办公自动化软件,掌握Internet邮件收发、处理技巧,略懂CAD、3Dmax软件操作。   语言能力   普通话: 流利 粤语: 流利   英语水平: 英语专业 良好   英语: 良好 英语: 良好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 精通现代企业人事行政管理并具有深厚的人事行政管理理论,有望发展到客服、人事行政领导阶层   其他要求:   自身情况   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成熟稳重、适应能力强,工作态度严谨、心态良好,具有良好的文字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比较务实创新。

行政诉讼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总和。(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反诉自诉人。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的解释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不服 国家 行政机关 实施的 具体 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 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进行行政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词语分解 行政的解释 指企事业、各种 社会 团体等的内部管理详细解释.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孟子·梁惠王上》:“为民父母,行政,不免於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史记·殷本纪》:“ 帝太甲 既立三年,不明,暴虐 诉讼的解释 法律 名词 。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民事诉讼详细解释向 执法 机关 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评判曲直是非。《后汉书·陈宠传》:“ 西州 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 宋 苏舜钦

行政诉讼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或组织。通常情况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前者是指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后者是指本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但因某个法律或者法规有特别授权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的非政权组织。例如,卫生防疫站因有《食品卫生法》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食品卫生方面的执法和处罚工作,尽管它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可以成为被告。第三,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即不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决定,也可以表现为某个行为。行为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四,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五,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介绍如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诉讼形式。行政诉讼的核心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对于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非常重要,它能够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行事,维护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行政决策。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即申请人,他可以是受到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依据是行政法,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政诉讼的程序相对复杂,一般包括起诉、受理、立案、审理和判决等环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审核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法院可以宣告行政行为无效、撤销行政行为、补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能够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打造法治社会的框架。

行政诉讼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或组织。通常情况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前者是指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后者是指本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但因某个法律或者法规有特别授权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的非政权组织。例如,卫生防疫站因有《食品卫生法》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食品卫生方面的执法和处罚工作,尽管它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可以成为被告。第三,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即不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决定,也可以表现为某个行为。行为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四,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五,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行政诉讼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 名词解释如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范围事项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范围事项有哪些?(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行政诉讼程序怎么走1、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3、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4、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5、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6、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2)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行政诉讼时效有多久1、复议后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如下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直接提起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4、因行政协议纠纷提起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5、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2)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综上所述是小编对行政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法律分析】: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处理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司法机关。2、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活动。3、适用法律不同。行政复议受行政复议法调整;行政诉讼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超诉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诉讼时效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如下: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流程及时间

行政 诉讼 流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行政诉讼时间: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六个月;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如何申诉

在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没有申诉,只有对一审判决不满时提起的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流程是什么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首先要从一审程序开始,一审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裁判四个部分。二审程序首先要由当事人进行上诉才可进行。最后由人民法院针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判。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谁

法律分析:政诉讼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久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6、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行政诉讼去哪里起诉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告政府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的管辖是 法院 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 行政诉讼法 》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 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 户籍 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由于行政机关的设置明显复杂于法院,其管辖也就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管辖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对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按照“政府对政府”的标准确定管辖,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当根据管理体制确定管辖。对于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部门,由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三是特殊机关或组织设置的管辖,可以按照先确定行为主体,然后找其上一级的原则确定管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应该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行为来应对行政诉讼:依法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答辩状;按时参加庭审;以及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指的公民、法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行政诉讼受统一的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受独立的程序规则管辖,不同于民事诉讼,法院主要审查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人民法院则是居于原告与被告之上的主导者,决定着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与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如何解决行政诉讼

实行行政诉讼的方式是:1、首先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2、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要正确;3、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4、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有三种方式:1、列举式,法律列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概括式,是指法律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抽象的规定,不作具体列举;3、概括和列举相结合,法律采取概括和列举并举的方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规定。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包括下列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以及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法律客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即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其与其他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主要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以解决外部行政争议为对象,而外部行政争议的最大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与其他诉讼不同的原则,主要有: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等。本书重点介绍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即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原则上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理论根据是,在进行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其实践意义是,由行政机关自我检查、自我纠正,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也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以下几种关系:1)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是否经过复议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当事人选择;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当事人任择其一;4)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由当事人选择是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再向法院起诉,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最基本的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人民法院地位,《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中的起诉对象,而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即不适当),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行政诉讼法》考虑到法院的性质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在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当事人即使提起了行政诉讼,仍要按照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通过人民法院有权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将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第44条规定,在以下3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4.不适用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是两种性质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赔偿诉讼无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二是损害的程度如何。相应地,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也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赔偿;二是赔偿的数额。而这两个问题均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仅在于对损害事实的认定及相应的赔偿。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行政赔偿责任问题。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即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行政诉讼法》既考虑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及保障司法权行使的有效性,又考虑到法定的权力分配关系,在第54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衍生问题:行政诉讼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什么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行政诉讼庭审流程

首先要做的是开庭前的一些准备工作,书记员要查明到法庭诉讼人和出庭人的身份等等,并且维持好法庭的秩序。如果在审判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场的话,庭长就可以宣布审判终止或者是延迟审判。【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庭审流程1.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公告。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审查的内容是:(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4)审判长宣布开庭。(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3.法庭调查的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流程

一、行政诉讼流程1、诉讼流程如下:(1)立案受理;(2)庭前准备;(3)开庭审理;(3)上诉;(5)申请再审和申诉;(6)申请执行。起诉就是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状、基本证据材料等资料,要求法院受理该案件。举证就是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将该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行政诉讼中应该注意什么行政诉讼中应该注意如下:1、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的,如果复议机关复议后将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改变的,就不能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而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3、侵权的行政机关被依法撤销的,应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应以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应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因为派出机构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应自负其责;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须非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将其列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该怎么做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的流程: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到其合法权益,首先写好起诉状,收集好证据材料,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什么是行政诉讼

法律主观:行政 诉讼 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 法规 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请问什么是行政诉讼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等利害关系人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怎么走流程

一、行政诉讼程序具体是:1、首先要确有管辖权的法院;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审理作出判决。二、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1、首先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明白以下几点(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2)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2、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要注意以下几点:(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要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4)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3、受理阶段。在该阶段,法院要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4、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1)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3)法院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5、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6、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注意,行政诉讼一般不以调解结案,但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判决有以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二审。7、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行政诉讼该如何向法院诉讼行政诉讼向法院诉讼的流程:行政机关作出的薪给侵犯到相关公民或者组织时,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写起诉状,整理好证据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是什么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律特征:1、行政诉讼的内容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即所谓的“官民”之争。“官民”关系是一国之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官民”之争的公正、和平、及时、顺利解决对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作为解决“官民”之争的最终的和最有效的途径,行政诉讼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发挥着关键作用。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违法,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无需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则只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则只能是行政机关。3、行政诉讼的主导者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人民法院则是居于原告与被告之上的主导者,决定着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与终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纠纷: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名词解释什么叫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诉讼形式。行政诉讼的核心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对于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非常重要,它能够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行事,维护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行政决策。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即申请人,他可以是受到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依据是行政法,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政诉讼的程序相对复杂,一般包括起诉、受理、立案、审理和判决等环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审核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法院可以宣告行政行为无效、撤销行政行为、补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能够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打造法治社会的框架。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定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被称为“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解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形式。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当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处理、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满意或认为其违法或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的结果将由法院做出裁决或判决。行政诉讼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起诉阶段、受理阶段、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在起诉阶段,当事人向符合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材料等起诉请求。在受理阶段,法院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果案件受理,将进入审理阶段,当事人双方将提出证据、辩论等,法院将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在执行阶段,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确保其执行效力。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保护机制,可以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向独立的司法机关申请公正、公平的审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有何区别?1、目的和性质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追究犯罪行为的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2、当事人身份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般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而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3、法律主体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审理,其依据主要是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刑事诉讼由刑事法院审理,其依据主要是刑事法律和刑法规则。

行政诉讼是什么

行政诉讼,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条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条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或组织。通常情况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前者是指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后者是指本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但因某个法律或者法规有特别授权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的非政权组织。例如,卫生防疫站因有《食品卫生法》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食品卫生方面的执法和处罚工作,尽管它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可以成为被告。第三,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即不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决定,也可以表现为某个行为。行为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四,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五,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新会计制度下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必须要计提折旧吗?

根据新会计制度,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需要计提折旧的。计提折旧,是公司财务处理时,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是未实际支付的折旧费用。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时需要区分会计期间和折旧期间,这两者所指的期间不一定相同。折旧期间指的是开始计提折旧时依次顺延的年限,比方说从2000年3月开始计提折旧,对于折旧而言的第一年是2000年3月到2001年3月;而会计期间在我国通常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常见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下面通过分别介绍每种折旧方法的计算来说明计提折旧时应当注意的内容。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书籍满多少金额入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两千以上,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区别(最新会计制度下)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

会计工作的基本流程,即会计人员在财务报告期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运用一定的会计方法,按照会计步骤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记录、计算、汇总、报告,从编制会计凭证、登帐到形成财务报表的过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1、建账如果是新开办的行政事业单位,首先我们要了解单位的行业、性质和可能发生的会计业务情况,选择对应的会计制度,比如事业单位有高校、中小学、科学、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测绘、社保、彩票等9个行业会计制度,还有17个行业财务制度,应该对号入座,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一级科目采取对应会计制度所发布的会计科目,支出类明细科目选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根据业务需要选择,未来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增删。2、业务事项分析主要是经济业务的分析和原始凭证审核。把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先要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再区分资金来源,收支要对应匹配,因为涉及到不同的结转方法。支出类还要严格按照支出经济分类明细规范核算。3、编制记帐凭证即对发生的经济业务确认和计量,运用借贷记账法编制会计分录,填写记帐凭证。期末对规定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税费计提及需要收支结转、结余分配等业务编制凭证。注意:检查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摘要填写、凭证编号、附件张数、金额、各岗位签名等要素是否正确、齐全、规范、清楚。4、登帐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每一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记入有关的总帐,另一方面要记入该总帐所属的明细帐。编制记帐凭证即对发生的经济业务确认和计量,运用借贷记账法编制会计分录,填写记帐凭证。期末对规定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税费计提及需要收支结转、结余分配等业务编制凭证。注意:检查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摘要填写、凭证编号、附件张数、金额、各岗位签名等要素是否正确、齐全、规范、清楚。其他如往来二级明细科目做到言简意赅,扼要清晰,具有识别度,便于理解和查阅。以上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的全部解答。

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区别和联系

1、业务对象不同财政总预算会计是核算有关财政部门的会计业务。行政单位会计是核算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业务,行政单位就是指那些具有权对外实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如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2、职能不同财政总预算会计有经营业务收入,如学校,气象局等。行政单位会计对外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能。联系: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都可以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还可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扩展资料:财政总预算会计与政府总会计的关系:政府总会计是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部门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连续、系统、完整的核算和监督的宏观会计。政府总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口和地域意义上的一级政府,不是狭义的政府机关,也不是财政机关,不是上一级政府,也不是下属各级政府。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会计主体应分为中央、省、市、县和乡镇五级。政府总会计的会计对象,包括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两大方面。财政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宏观会计。政府总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相比,会计主体是相同的,都是一级政府,但会计对象扩大了,由核算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一个方面,扩大为包括核算和监督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两大方面。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仅限于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债务预算的预算收支情况,而政府总会计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预算外资金的预算收支情况等包括在综合预算中的所有内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资产内容包括财政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政府预算执行中形成的债权等,而政府总会计要在此基础上,延伸到一级政府履行责任涉及到的所有债权和长期资产,如政府贷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政府投资资产等。财政总预算会计只核算执行预算所涉及的负债,而政府总会计要在此基础上,核算一级政府履行责任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负债,如一级政府所有的内债、外债,内债应包括欠发教师工资、欠发社会保险金、未支付的政府赔偿、各行政单位的违规欠债等。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一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专用基金结余和预算周转金等,而政府总会计要在此基础上核算与履行政府责任有关的各种净资产和权益。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财政总预算会计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概念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记账流程?

审核--制单--出纳收付款--凭单审核--记账--月度决算--年末决算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净资产类科目 资产基金、事业基金和非流动资产基金的区别

行政单位的资产基金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刚刚基础设施等费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费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认识与理解

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认识与理解如下:事业单位会计是为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专业会计。以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专业会计。按行业可分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单位会计以及农、林、水利、勘探事业单位会计等。它们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的,具有进行预测、控制、核算、分析、监督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内容变化:一是取消了原会计制度与财务管理规定交叉的内容,突出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通过财政部制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加以规范。二是明确了会计主体。三是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历史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等。四是确定了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改变了原来的核算内容分类。即将原资产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三大类改变如五个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请问事业单位参公后是执行什么会计制度,是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还是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这要看你的单位是全额财政拨款单位还是差额财政拨款单位,还有就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有何不同

1、企业会计核算基础不同。企业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企业要核算利润,要把应当归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按照应当归属的期别进行归集,就是说钱花在当期,成本费用不一定记在当期,钱收在当期,收入不一定记在当期;而行政事业单位鲜于核算利润,反而注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要按照当期的资金的实际收入和支出进行收入支出的核算,钱花在当期,就把支出记在当期,就是当期的责任。反映到具体的记账方法上,举个简单的例子,如:企业若买了固定资产,只入资产,不做支出,留着慢慢分摊;行政事业单位买了固定资产,“哗啦”直接全额记支出了。不过,现行准则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不一定全部使用收付实现制,若全部使用收付实现掉,那还要往来科目干什么?说到收付实现制,再多说一句,根据刚刚出台的《政府会计准则》,以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也要实行权责发生制了,这是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改革需要!也就是说我们行政事业单位以后购入固定资产,也不会“哗啦”一下全部记支出了!2、企业会计有涉税内容,一般的行政事业单位因为没有经营业务,所以不涉及税务,最多代收代缴一下个人所得税。所以事业单位的会计孩纸是没有税务稽查的烦恼滴!但是也不要高兴太早,因为行政事业单位是需要和财政部门打交道滴,而企业几乎不跟财政部门打交道,除非会计个人去办理会计证书方面的业务。如果你所在当地的财政资金比较充裕,那么你的工作就按部就班,比较顺畅;如果你所在的当地地方财政僧多粥少,那么就可能会有一些无米之炊、告哀乞怜的烦恼!其实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来说,最烦恼的不是财政部门,而是各级监督监察部门,这个下边会说到!3、收入来源不同。企业的主要收入自来客户,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来自本级财政部门。所以,如上所说,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本不需要跟税务部门打交道,但是是很需要和财政部门打交道的。财政资金流动的环节包括:编制预算、申请资金、资金拨付到位、资金支出、预算调剂、决算、接受监督,几乎每个环节都需要和财政部门沟通、对接!4、企业会计着重核算利润,行政事业单位很少核算利润。企业的利润是自己赚来的的,所以我们经常称为财务成果;行政事业单位的钱几乎都是财政无偿拨入的,期末花不完的称为结转结余资金。这些结转结余资金很大一部分是不能自由使用的,所以只能称之为财务结果。也有一部分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所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有“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等专门的科目来核算。5、可能面临的监督检查部门不同。对企业来说,偷税漏税了会有税务部门来查;部分企业年终的财务报表需要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想向银行贷款,还能还要被银行审查等;据说上市公司还要防记者,不知道真假咧!而行政事业单位每年会被审计部门例行审计;被财政部门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等;要随时迎接纪检监察部门的巡查等等,还有很多专项检查,如领导离任审计,以及各级各类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专项审计。感觉行政事业单位面临的监督检查比企业要多,所以现在的财务人员包括领导都是越来越谨慎,毕竟,拿工资而已,不能因小失大,无谓葬送青春和年华!6、关于项目资金的不同。在会计核算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相比有一个特别之处,就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会有一些项目资金,少则几种,多则上百种,也就是所谓“专款”。这和企业的政府补助不同,政府补助要么记收入、要么冲减成本费用,当然也有一部分是需要专门核算的。而行政事业单位的 “专款”,顾名思义,就是要“专用”的,当然也要专门核算的。目前实行业务发生时“收支两条线”记账,期末再对每个项目分别进行结转,一不小心就会混淆,这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容易出现的问题的地方。所以,不要小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7、对于行政事业会计和企业企业的不同,安琦个人认为还有一点,那就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内容比较真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上都只有一套账,虽然偶有不合规的支出会“变通”入账,但大抵收入和支出的数目和内容是比较真实的,特别是现在“八项规定”以及“巡查”制度以来,从领导到财务人员都是谨慎再谨慎,讲真,连公务接待费用都比以前少多了。而企业会计呢,很多都有两套账,美其名曰“内账”、“外账”,很多人还堂而皇之教你做“外账”。试想,一个合规的企业怎么会有两套账呢,其目的是什么呢?

行政单位的会计月末如何结账啊,怎么做分录,和企业会计又不一样啊

1、行政单位会计——一般在月末不结账,年度终了时进行年终结账。2、对于行政单位会计来说,主要是将各收入和支出账户的余额,结转记入“结余”科目,从而结平收入、支出账户的工作。年终转账的具体步骤是:①进行12月份月结,结出各账户12月份借、贷方发生额合计与全年累计发生额,并结出12月末余额。②编制结账前资产负债表,进行试算平衡。③办理年终结转。④编制结账后资产负债表。年终结转是: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哪些内容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的内容如下:(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二)、单位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三)、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四)重要资产处理情况的说明。(五)、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六)、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七)、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八)、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全文详见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报表附注编制的原因如下:之所以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首先,是因为它拓展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内容,打破了三张主要报表内容必须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又必须同时满足相关性和可靠性的限制。其次,它突破了揭示项目必须用货币加以计量的局限性。再次,它充分满足了企业财务报告是为其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信息的要求,增进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最后,它还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比如,通过揭示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及事后的影响,可以使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差异更具可比性,从而便于进行对比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多头开户违反了哪条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有多头开户,违反规定如下: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二部分(一)“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扩展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多头开户的表现形式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3、违规调整预算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4、白条进账表现形式:原始凭证未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监制章的规定发票的。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记账流程?

首先根据原始凭证进行登记,之后在根据日常的流水支出收入进行日常的现金日记的编制,最后每月、每季度、每年都要进行核查和总结整理。总账科目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明细科目是按照核算需要来设置的。总账科目是设置总账账户的依据,明细科目是设置明细账户的依据。总账科目是明细科目的综合,它对明细科目起控制作用;明细科目是总账科目的详细分类,是总账科目的具体说明,它对总账科目起补充作用。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关于资产基金的区别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和“资产基金”两个净资产类科目同时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这两个区别在于:1是适用的会计制度不同;分别适用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是核算的内容不同,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资产在净结余中占用的金额,包括: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占用金额。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某些业务上是有所简化还是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某些业务上是有所简化。《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区别: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是联系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的重要体系。事业单位会计属于政府会计的范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与财政体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政府会计的职能也随之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宽和发展。作为政府会计中的一个特殊部分,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之间的差距逐渐减小,两者的发展呈现了一定的趋同性,但由于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在属性、职能范围、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别仍然存在。

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制度

2023年大一学生在哪里报名初级会计考试2023年大一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初级会计考试,在职在岗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报名,港澳台居民按就近原则在内地报名。2023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2023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是2月7日至2月28日,报名截止时间在2月28日中午12时,缴费截止时间在2月28日下午18时,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的报名和缴费,避免错过考试。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科目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主要检查考生对于会计核算相关的基本法规的掌握程度,《初级会计实务》主要检查考生进行会计核算基本业务的处理能力。初级会计考试合格标准初级会计考试的两个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初级会计作为一个进入会计行业的基础入门考试,初级会计考试成绩是不设有效期的,也就是说,参加初级会计考试的人员,需要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初级会计证书。初级会计证的作用1、增加就业机会,初级会计证书是国家对个人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的一种认定,很多招聘单位在招聘财务岗位的条件上更是明确指出要至少拥有初级会计证。2、提升个人能力,初级会计考试可以让我们对会计知识掌握的更加全面,对会计行业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帮助我们积累更多的知识与经验。3、升职加薪,拥有初级会计证在就业择业时会具有很大的优势,一些企事业单位升职加薪时也会优先考虑拥有初级会计证的职员,初级会计证书与会计人员工资职称挂钩,也是会计人员谋求更高的发展空间和薪资水平的必要准备。考初级会计用什么教材好考初级会计用官方考试教材比较好,官方考试教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有两本,分别是《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教材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写,由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考试用书ue_ks_book考试用书ID,多个用英文,隔开ks_book151,152,153初级会计教材购买渠道和方式1、在报名官网购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官网是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入报名官网,在首页菜单栏中找到【考试用书订购】,点击即可找到自己需要的考试教材,进行购买即可。目前,已经开通教材订购业务省份有辽宁、内蒙古、江苏、陕西、吉林、黑龙江、海南、河南、安徽、山东、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青海、宁夏,其余省份需要登录报名系统订购教材。2、在报名后预定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结束后,系统会自动跳出考试费用清单核考试用书订购的页面,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在报名时进行考试教材订购。3、在网上书店购买网上书店也是有出售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教材的,还有一些辅导用书,大家可以随意选择适合自己的,然后自行支付即可。当然,也可以去线下实体书店,去选购自己需要的教材,能直接到手,不用等待快递物流时间。初级会计科目考察内容《初级会计实务》:侧重于实际应用,会有大量的数据核算方面的知识和内容。例如各种费用的计算、收支计算以及利润计算等,对于考生的个人实际运算能力要求较高。《经济法基础》:考察有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初级会计考试科目要点和注意事项《初级会计实务》偏向文字记忆性内容和计算性内容,大部分的题目都需要核算,难度相对较大。由于题目的出题灵活性比较大,因此对考生的综合能力要求也比较高。《经济法基础》考察内容偏向基础性,题目大多是需要考生理解和记忆的内容,相比初级会计实务而言没有那么难。建议考生关注每年教材变化内容,这部分往往是考试重难点。两门科目采取无纸化考试的形式,考试总时长为3小时。《初级会计实务》考105分钟,《经济法基础》考75分钟,两门科目连续考试,但是考试时间不共用。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1 )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 2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2006年,财政部分别以财政部第35、36号令的形式,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根据两个《办法》 的规定要求,相应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 3 )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构建起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 ( 4 )认真搞好资产清查,推动资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摸清“家底”,掌握资产的数量、构成、使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有的作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起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一是要确立财政部门“一盘棋”的新理念,处理好存量与增量、购置与处置、预算与审核的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仅靠资产管理科室或部门管理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来控制和约束公共财政资金的随意占有和使用。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审核,统一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管理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是要确立资产管理出效益的新理念,构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新体系。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有效载体和物质基础,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好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也是我们各项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因而,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和作用。 三是要确立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理念,创建一批资产资源节约、工作绩效最佳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目前全社会都在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行政事业单位更应充当表率。当然这也有赖于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 四是要加强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信息是管理的要素,管理信息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大大降低因距离和时间而造成的成本,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是管理理念的创新、管理流程的再造、管理团队的重组、管理手段的革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通常能使流动资金周转速度提高60%—200%,报表周期缩短90%以上,同时优化管理流程,规范管理程序,细化管理对象,强化管理力度,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有效监控,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大大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如何做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仅靠资产管理科室或部门管理还是远远不够的。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来控制和约束公共财政资金的随意占有和使用。x0dx0ax0dx0a  要确立资产管理出效益的新理念,构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新体系: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有效载体和物质基础,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好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也是我们各项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因而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和作用。x0dx0ax0dx0a  要确立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创建一批资产资源节约、工作绩效最佳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目前全社会都在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行政事业单位更应充当表率。当然这也有赖于各级领导及资产管理部门和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领导重视是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组成固定资产核查小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强调要求全体职工要全力配合完成好该项工作任务。制定较为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指导完成该项工作的保证,也使得今后资产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明确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x0dx0ax0dx0a  要加强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国有资产的高效运营和保值增值,资产信息化管理实施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资产清查数据为基础,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建立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子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分析资产占有、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资产优化配置提供决策支持;确立资产管理业务工作规程,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流程化、网络化;建立资产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自动提供预警信息;实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支付网络,实现网络完成资产申报、审批、查询等业务,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及时掌握各单位资产存量和增量的变化。x0dx0ax0dx0a  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对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方法的重大创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新突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只有实现了信息化,才能将僵硬的管理变活,才能实施科学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降低国有资产使用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水平,使国有资产朝着资产配置科学、外置优化、运营高效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资产高效运营。x0dx0ax0dx0a  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与责任落实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和作用:建立固定资产问责制,变被动为主动,并与各部门签订责任书,做到在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都有人管理、有人负责,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一方面,计财部门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日常管理职责。既要做到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又要做到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出库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另一方面,强化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人(责任人)责任意识。将每一件固定资产确认到具体使用人(责任人),并明确院领导、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者的职责范围,做到管人、管事、管物有机结合。这样,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既有集中统一管理又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形成了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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