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机制,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实施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资产配置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国有资产配置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制定各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配置数量、价格限额、性能、最低使用年限等,并依法公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资产配置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置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利用率。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可以调剂的国有资产,原则上进行内部调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跨部门、跨区域调剂的,由本级或者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调剂方案,报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调剂。第三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使用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好国有资产建账、核算工作,加强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禁止形成账外资产。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

怎样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法律主观: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暂行办法详细内容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中央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中央行政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应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几种方式上缴:(一)对已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对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分下列不同情况上缴国有资产收入:1.一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2.二级预算单位。对于无下属预算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直接缴入一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对于有下属预算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3.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直接缴入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中央行政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其余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统筹安排用于中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中央行政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对于人民银行系统和外汇管理局系统因行政经费支出形成的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要任务

法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管理办法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2、完善资产管理机制完成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以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uff61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机制必须受到政府相关领导的重视与认可,可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责任机制,实行单位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提拔uff64任用等的依据。同时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履行好职责,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增减、租赁的监督,把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作为经常性监督的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止资产流失。对各种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3、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账务处理会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规范和完善账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4、变革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方法建议可分别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行政单位可采取虚拟折旧的方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定期上报明细表;事业单位可采用按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的方法,既能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净值,也有利于事业单位进行成本核算。5、建立与办公自动化系统相连接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块会计信息系统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必将从封闭走向开放、从桌面走向网络uff61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构建和应用能及时uff64迅速地获取单位管理运行及实时变动的情况,使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行办公业务操作处理,做到有效地处理和利用信息uff61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模块通常仅在财务部门进行核算,为核算型软件,但随着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导致会计信息系统向财务业务集成阶段发展uff61在财务工作中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的主要功能为核算资产数据,包括财产登记uff64登记财产卡片uff64财产单据uff64生成资产凭证uff64资产账簿等uff61而财产采购uff64财产处置uff64安全控制及财产登记中的验收登记uff64领用登记等数据在财务软件中很难连贯地反映出来,而在整个固定资产管理中会涉及单位所有人员uff61所以,必须借助办公自动化系统与财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相结合,才能使各类数据资源实现共享,从而大幅度地提高财政部门的数据管理能力和运用效率uff616、加强固定资产的盘点及处置工作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必须认真落实,从制度uff64时间uff64人手抓起,对发现的账实不符uff64盘盈uff64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处理,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预算单位盘点uff64处置机制,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人uff61积极处理好闲置固定资产,引入资产评估程序,运用竞价出售uff64拍卖等公开uff64透明方式回收资金,或依法按政策捐赠边远地区等方式使国有资产保值uff64增值,提高固定资产的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uff64可靠uff61政府的财政部门也应建立固定资产的盘点uff64处置制度的监督机制,对要处置的资产进行金额uff64数量上的把关和审批,并定期对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uff6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提高政府为民理财能力;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型、节约型政府建设。为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失效了吗

没有失效。2019年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2019年8月18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83号),2023年12月失效,“废止的财政规章24件,失效的财政规章6件”,其中没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35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适用于事业单位吗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所形成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法律主观: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本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同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进行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组织资产清查和闲置资产调剂,审批资产评估立项并办理确认手续,负责资产统计分析;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五)依法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或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批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产权变动、处置事项;负责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工作。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维修、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报送资产报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实行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管理。财务机构应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资产分类设置分类帐户进行金额核算;资产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应按资产类别、品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分类帐户及使用卡片,在进行价值形态管理的同时,做好实物形态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应依法予以评估,核定其价值量,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上缴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第三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房屋、机动车辆以及其他限额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处置限额以下的资产,由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具体限额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后,方可调整相关帐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今年

法律分析: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通知要求规范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律依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管理要求,针对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回收处置、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三)加强内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财务、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ue00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ue004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ue004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ue004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ue004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ue004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ue004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ue004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 资产配置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ue004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可以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ue004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本级政府财力状况等,定期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ue004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ue004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ue004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ue004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ue004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ue004第七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当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ue004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ue004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ue004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ue004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章 资产使用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ue004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ue004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e004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ue004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者担保等。ue004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ue004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一、固定资产包括哪些: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2、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 3、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二、固定资产折旧条件: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2、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3、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法律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法律客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定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法律主观: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产配置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财力状况等制定。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 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举亮虚;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合理、有效使用,保障资产完整和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家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其他各项收入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家综合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行使国家赋予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第四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自治区、地(市)、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权限划分,分别综合管理本级政府管辖和上级政府委托管理的行政事业资产,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应当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或指定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对所占用的资产实施管理。第二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和其他资产四大类。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50元以上。专用设备200元以上,耐用期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价虽不满50元和200元,但耐用期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资产。固定资产具体分类如下:  (一)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仓库等各种建筑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医疗器械、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四)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船只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五)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陈列室和文化馆等的文物和陈列品;  (六)图书,包括专业图书馆、资料室的藏书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  (七)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不复原的物资,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设备等。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是指上述各类资产以外其他形态的资产。第三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管好、用好所占用的资产,建立检查,报告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管理使用情况。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登记制度。建立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对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  (二)保管制度。对各种资产分门别类建立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和办法,妥善管理。  (三)损坏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损失和浪费的,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所占用的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基金,用于资产保值。对营业性利润收入的使用,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开支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或予以没收。第四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权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必须履行报销手续。  房屋、土地、车辆和设备单台原值在限额(自治区级为一万元,地市级为五千元,县市级为一千元)以上的调拨、变卖、报废,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凡调拨、变卖、报废单台价值不足限额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或资产专职管理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和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登记及纠纷处理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审批;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报告,日常监督检查;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  (四)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调剂;  (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资产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和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报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 资产配置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与财力状况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第十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因特殊业务,现有标准确实不能满足其履行职能需要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另行审批。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或者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以及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等,一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初审、汇总各单位资产购置计划,随同年度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三)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及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并据此安排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批复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下达;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资产购置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废止了吗

该办法未废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1995年2月15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单位负责人;(四)预算管理形式;(五)主管部门;(六)单位资产总额;(七)国有资产总额;(八)其他。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八章 责 任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法律主观: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7年有个版本,可以去网络上找。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行政审批局是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许可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针对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为管委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办理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社会事务、公共服务方面的行政许可;负责进驻大厅的垂管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以及进驻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行政审批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行晌答尘政审批的具体内容。行政审批要经历“接件-承办-核对-审批-收费-发证”的过程。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宴禅的行为【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举正让。一般情况下的行政审批文件是不可以转让的,因为送审对象是具有特定资格的人,转让给他人后,受让人不一定就具有这样的资质。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行政审批中心到底是干什么的~~ 有谁给我回答这个问题

行政审判中心是政府推出的一站式服务便民利民措施,将有行政审批权的单位集中办公,这样群众办事就不用在各单位之间跑,只需在行政审批中心一站就可办完该办的事儿。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行政审批局是政府职能转变,实行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在各县区政府正面成立的专门承担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2014年5月20日,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挂牌成立,对外办公。这是天津市4月推出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发展现状承担行政审批办事事项职能的,基本上是各级政府下设的“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叫政务服务中心,只有少数地区叫“行政审批局”。也就是说,行政审批局模式目前在试点,江苏、浙江、天津、宁夏、甘肃等地,都有试点“行政审批局”改革模式。”这也是政府转变观念的重要改革之一。重监管,重服务,轻审批,体现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展现状承担行政审批办事事项职能的,基本上是各级政府下设的“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叫政务服务中心,只有少数地区叫“行政审批局”。也就是说,行政审批局模式目前在试点,江苏、浙江、天津、宁夏、甘肃等地,都有试点“行政审批局”改革模式。”这也是政府转变观念的重要改革之一。重监管,重服务,轻审批,体现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局)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县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机构职能u20021.牵头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办考核。u20022. 牵头全区政务服务供给体系的顶层设计、标准化建设、一体化运行和监督考核工作;承担全区政务服务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督查督办。u20023. 牵头全区政务服务便利化改革及审批服务举措创新工作。负责落实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权力赋权承接、业务清单动态管理、推进不见面审批改革、规范清理中介服务、一件事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审批监管执法信用闭环管理等改革工作;牵头全区政务营商环境测评及优化提升工作;负责政风行风热线上线直播工作。u20024. 牵头全区“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负责“一网通办”平台、“审管执信”信息化交互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及考核督查工作;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系统与“一网通办”平台全面融合。u20025. 负责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依法行使划转承接的行政审批职责,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负责推动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和社会事务领域相关事项划转承接;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档案材料的整理、保管、查询等工作。u20026. 负责推动全区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对一站式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入驻部门开展规范管理和监督考核。u20027.承担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行政审批局,也称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审批局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开展部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逗尺流程,联络、协调重大项目联审和与有关部门的业务衔接。(三)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开展政务管理体系建设,制定政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组织、协调、开展区级前台综合受理业务。推动相关部门规范和优化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四)承山激高担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协调推进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的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强化政务服务信息铅和化建设。(五)负责全区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能管理和考核监督的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对其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处理公众对相关问题的投诉。行政审批局包含发改、工信、住建、安监、环保等项目审批职能,协调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公安等部门服务事项,以及部分便民服务事项。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局是政府部门,其规模比同级政府部门高半级,或者持平,是使用行政编制的行政机关。而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政务服务大厅,一般是政府办公室下设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未参公。行政审批局只在县区级以上政府设立,而且政务服务大厅则在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府都有设立,省市县是由机构编制部门成立的正式机构,乡村两级是承担政务公开职能的窗口服务单位,是临时性机构,不是正规成立的机构。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起草行政审批服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审批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依据省、市、县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3、负责规范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提升服务;跟踪督办重大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负责指导协调开发区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提出政务服务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5、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衔接、信息推送、联系配合工作;研究制定审管分离、审管联动、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6、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本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有关事项的清单和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7、负责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联系本级相关部门,负责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8、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开工前的征地协调、土地出让、场地平整等“七通一平”事宜;同时负责开发区园区管理等相关工作。9、负责对接开发区范围内涉及古绛镇、安峪镇、陈村镇、卫庄镇、么里镇的项目推进等相关工作。10、协调其他需要本部门承担的职能。11、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对于行政审批如设定不规范过多过滥就会对经济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预对吗

360文档中心行政审批制度解析行政审批制度解析摘要: 行政审批是政府的行政职能之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发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 发展完善于由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 社会各方面均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行政审批制度也作出了相应调整与变化以适应新的实施环境。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研究行政审批制度,能够清楚地看到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动因, 并且可以预测它在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关键词: 行政审批制度; 变迁; 考察钱穆说: “任何一制度之创立, 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 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 这是断无可疑的。”[ 1] ( P5)所谓制度的内在用意是指此制度本身的价值预期,实际上是制度制定者希望制度实现某些功能或者目标的意图。行政审批制度( 本文中提及的行政审批制度若无特殊说明均是指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 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制度, 从其开始实施到现在,经历了一个内在用意的变迁过程,从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的政府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之一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规制、调控经济的重要措施, 并且还将继续发展下去。一行政审批制度剖析( 一) 行政审批的含义“审批”一词从字面上看是审查批准的意思, 而行政审批则是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我国多用“审批”一词, 而国外则多用“规制”一词。“规制”一词源于英文“regulation”, 在我国被译为“管制”。但是, 在我国关于行政审批的确切概念却是很模糊,一直缺乏统一的认识。许多学者各执观点, 争论的主要原因是关于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上存在分歧。根据《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2中对行政审批的定义, 行政审批是指: 行政审批机关( 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另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对于两者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 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 审批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4] ( P6)。第二, 审批、核准、批准同意都可以称为批准,批准是比许可更广泛的行政行为; 批准既适用于外部管理活动, 也适用于内部管理活动[ 5] ( P第三, 许可是立法上赋权的行为,而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 由具体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第四, 行政审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审批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任意事项进行审查批准的行政活动。狭义的行政审批专指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国家管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一种行政行为。可以说,在我国这两者实际上是同一个概念。一般说来,在行政管理领域多用行政审批一词,而在法律领域则多用行政许可一词。另外, 许可主要是反映这一行为的结果,而审批主要反映的是实施这一行为的程序。目前,我国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在具体实践中,为了便于工作人员操作, 行政审批被分为三种类型, 即:审批、核准和备案。审批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申请者即便是达到所设置的基本条件, 也不一定能够获得许可, 行政机关要对申请者进行筛选。核准排除了裁量权,申请者只要达到了所设置条件,原则上便可获得许可, 核准是一种标准性选择。备案在条件上比核准则更为宽松,行政机关仅就需要备案的事项、内容、方式、时间等条件予以规定, 行政关系相对方按规定备案即可。二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阶段行政审批制度,脱胎于战争时期的军事管理制度, 出现于计划经济体制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2002年1月2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促进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调整一批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后)。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置方式 实施部门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调整,部分下放区市县 市计委2 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取消3 “农转非”人口计划审批 取消4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调整分配计划核准 取消5 核准发放市区机械人口增容指标卡 取消6 核准办理电力增容手续 取消7 核准发放"农转非"计划指标卡 取消8 核准进入主城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计划 取消9 审批外地大中专院校在渝招生计划 取消10 市级权限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取消11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审批 调整,由商委负责 市经委12 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调整,由外经委负责 13 大中小型企业规模划分和登记 取消14 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表彰审定 取消15 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审批 取消16 水泥生产许可证 调整,由质监局负责17 重点项目物资招标采购方案审核 取消18 重庆市优先采购产品目录登记 取消19 优秀产品奖励审批 取消20 淹没企业搬迁结合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取消21 中小企业改制方案审核 取消22 工业集团设立审批 取消23 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新产品试销审批 取消24 酿造调味品.饮料.冷食品准产证 取消25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许可 调整为备案 市建委26 党政机关办公大楼装饰设计审批 取消27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审批 调整为公开招标.行政确认28 新建10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和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审批 取消 市商委29 举办商品展销会资格审批 取消30 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登记 调整,下放区市县 市外经委31 邀请外商来华进行经贸活动登记 调整,下放区市县32 幼儿教育办园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 市教委33 幼儿园等级证定级审核 调整,下放区市县34 市高校科研项目审批 取消35 市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审批 取消36 市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评审许可 取消37 校办企业年度审查验证 调整,由税务部门主管,教委 受其委托开展此项工作38 市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校外点设置审批 取消 39 中小学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考试中心设立的审批 取消40 本科生毕业登记 取消41 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招生计划审批.录取备案.毕业生验印 取消42 市高等教育(师范类)招生计划审批.毕业生验印 调整为备案43 申办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批 取消 市科委44 三资企业中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 取消45 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审核 调整,由市资产评估机构评审 委员会审核 46 宗教教职人员年审 取消 市民宗委47 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审核登记证 取消登记证 市公安局48 易制毒化学物品(批量)使用许可 调整,改为备案49 建筑装修设计单位防火设计资格 取消50 消防产品试产试销证 取消51 重点单位十项标准合格证 取消52 消防产品维修企业资质 取消53 现代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 取消54 消防产品生产立项 取消55 居民身份证定点照相 取消56 金融渝"505"免检通行证 取消57 市销售.租赁.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备案登记证 取消58 市计算机信息经营备案证 取消59 市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 取消60 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取消61 市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联网备案登记证 取消62 驾驶证审验 调整,改1年1审为2年1审63 举办社会公共安全行业产品展(博)览会审批 取消64 市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外地企业进渝临时资格证 取消65 公墓年检 取消 市民政局66 婚姻中介服务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67 仲裁机构.仲裁员登记.年检和注册 取消 市司法局68 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年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及注册 调整,下放区市县69 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单位资格审批 取消 市财政局70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资格审批 取消71 计算机记账代替手工记账审批 取消72 农业特产税减免审批 调整,下放区市县73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 调整,由市资产评估机构评审 委员会审核.审批74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资兑现审批 取消 市人事局75 人才招聘启事(广告)审批 调整,下放区市县 76 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认定 取消77 技校毕业生毕业证验印 取消 市劳动78 技工学校开办审查.委托审批 取消 和社会79 集体合同审核 调整,下放区市县 保障局80 劳动用工年检 取消8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 有关部门参加,对新定点零售 药店采用招标方法确认.8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调整,由卫生部门牵头,有关 部门参加,对新定点医疗机构 采用招标方法确认83 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审批 取消84 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 取消收费,下放区市县备案85 编制技校毕业生定向安置计划 取消86 编制技校指导性招生计划 取消87 招用跨省劳动力核准 取消88 用工信息刊播.张贴审批 取消89 就业训练招生广告刊播.张贴的审批和招生简章审批 取消90 定向培训合同签定备案 取消91 就业训练机构资格年检 取消92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 取消93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主城区范 市市政委 围内市市政委统筹规划94 户外灯饰设置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主城区范 围内市市政委统筹规划95 占道设置洗车场许可 取消96 港埠企业经营许可 取消 市交委97 三级和四级道路客运企业资质登记审批 调整,跨区市县的由市交委审 批,其他下放区市县98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许可及年检 取消,职能调整到公安机关99 临.跨河建筑物审批 取消.规划部门主管100 航道挖沙取石许可 取消.由水利部门主管101 在港区内采石.挖沙的审核及施工.种植的审批 取消102 船舶修造许可 取消103 船舶设计许可 取消104 船厂等级复核验证 取消105 船厂临时修造船舶证书审批 取消106 临时设计证书审批 取消107 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 取消108 专用码头使用注册登记 取消109 道路普通货运运力审批 取消110 道路普通货运运力年检 取消111 专用码头使用注册登记 取消11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取消 市信息113 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初审 调整,由科委审批 产业局114 电子产品名牌产品的初审 取消115 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 取消116 境外单位在渝举办商贸活动审查 取消117 电子军品技改和建设项目审核 取消118 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初审 取消119 乡镇供水设计审批 取消 市水利局120 乡镇供水年度资质审查 取消121 水利综合经营年度审批 取消122 水土保持规划备案 取消123 水资源综合利用开发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备案 取消124 防洪规划备案 取消125 种畜禽市外引种审批 取消 市农业局126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调整,下放区市县 市文化局127 演出单位审批 调整,演出经纪机构由市局审 批,其余下放区市县128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129 营业性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拍卖审批 调整,涉外事项由市局审批, 其余下放区市县130 占有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市县131 营业性演出审批 调整,涉外事项由市局审批, 其余下放区市县132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境内)电视节目审查检验及许可 调整,接收卫星境外电视节目 市广电局 审查许可由市局审批,其余下 放区市县133 电视摄像服务经营许可 取消13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审批 调整,社区卫生服务站下放区 市卫生局 市县135 蚊香生产许可证 取消136 城市观赏犬管理审批及收费 取消137 体育经营年度审验 取消 市体育局138 区市县少儿体校审批 取消139 自筹基建资金审计 取消 市审计局140 广告服务收费备案 取消 市工商局141 刻制合同专用章审核 取消142 污染治理单位资质证书年检 取消 市环保局143 建设用地预办通知 调整:下放区市县 市国土144 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备案 取消 房管局145 土地.房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 调整,由市资产评估机构评审 委员会审核.审批146 矿泉水.地热水年检 取消147 河道采矿审批 取消,由水利部门主管148 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抵押登记 调整.主城区外土地使用权 抵押登记下放区市县;主城区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由市局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由房地 产交易所办理149 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调整为备案150 出版物经营者上岗培训.资格证书的核发 取消 市新闻出151 出版社年检 调整,由机构编制部门年检,  版管理局 资源共享152 食品工业生产准产证 取消 市质量技153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公告 取消 术监督局154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审批 取消 市旅游局155 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 取消  市粮食局156 新建烟花爆竹企业立项审批 停止审批新建烟花爆竹企业  市乡企局157 游乐园登记 调整,改为备案  市园林局158 气象计量仪器检定 调整,取消行政审批,由气象  市气象局 检定机构检定159 航空和航空危险天气报 取消160 移动电话维修经营审批 取消 市通信 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8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16煤炭出口经营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 1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18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教育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科技部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国防科工委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设在哪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2008年国务院发布加强县市依法行政决定行政审批制度经历了几次改革

2008年国务院发布加强县市依法行政决定行政审批制度经历了三次改革

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实施活动。第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可以提出拟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出拟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给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或者需要跨行政区域进行协调的,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进行委托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 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期限内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委托行政机关实施委托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具体的受理机关。第八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者政务网站,将实施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第九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委托行政机关统一制定的行政审批文书格式,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第十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应当在次月15日前报委托行政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十三条 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委托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5修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3年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60项、备案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汕头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185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保密局1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2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3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含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住所、业务范围(不含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公司分立、公司合并、章程及有关人员等变更4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含注册资本、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住所、经营范围、股权、股东(发起人股东的变更审批,应事先征求省金融办意见)、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章程变更市发展和  改革局5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家、省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内项目核准6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包括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投资主体和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的核准除调整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项目,其招投标核准与项目审批核准由区(县)审批外,其他保留。含公共资源竞争性方案配置招标方案(按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改革目录》(粤府办〔2013〕6号)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外)市粮食局7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在市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由市局审批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8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9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在市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由市局核发10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市教育局11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金平、龙湖保留,其他区(县)委托12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13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含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核、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处所审批、其他固定宗教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1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由市局审批15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审批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由市局审批市公安局16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及人员资格许可含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程、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17出入境、往来港澳台许可含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境外人员一次性出入境证件,外国人签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台湾居民申请定居受理,外国人入境后申请延期、变更审批,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遗失护照、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出境申请核准等。其中因私护照、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四项服务前移18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通行证 1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按照《关于修订<汕头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职责和审批规定>的通知》(汕公消字〔2012〕104号)规定执行20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2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证明核发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24省内运输、携运枪支弹药许可证 25A、B级焰火燃放许可证 26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枪支审核 市民政局27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8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29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30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31市级权限内地名审批含建筑物、住宅区、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名称(路、街、巷)、市政设施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32全市性地名类图(册)出版审核 负责全市性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的出版审核市司法局33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市财政局3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35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在市登记的单位由市局审批36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在市登记的单位由市局审批37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在市登记的单位(含高新区)由市局审批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8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39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中央、省属、外地驻汕(中心城区)单位和市属单位设立的机构,由市局审批40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格审批市属民办职校由市局审批4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市属企业由市局审批42职业介绍机构认定中央、省属、外地驻汕(中心城区)单位和市属单位,由市局认定43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汕就业许可中央、省属、外地驻汕(中心城区)单位和市属单位,由市局审批市国土资源局4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金平、龙湖区区级工业区的工业用地部分委托金平、龙湖分局办理45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含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变更规划设计条件,临时用地许可。其中金平、龙湖区区级工业区的工业用地部分委托金平、龙湖分局办理46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含首次办理和延长建设年限47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用地使用权转让、划拨用地改出让 (含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房地产(划拨用地)转让补交地价款、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48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 49探矿权转让审批 50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51采矿权转让审批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及年开采量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筑石料的小型矿山采矿权转让审批下放由区(县)审批(不含金平、龙湖区)外,其他保留52地质勘查丙级资质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补证、注销53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54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55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56地图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57市、县设立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58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59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60地质遗迹认定 61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6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63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 市环境保护局64市属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含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和收集经营许可65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 66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 67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牵头单位是哪个

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组织机构优化,科学民主行政,有效的行政监督,建设服务型政府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A 试题分析:题中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体现了改革上层建筑,其哲学依据是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因此答案A正确;选项BCD均不符合题意。

西方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放松政府管制。  2、强化地方政府的自治权。  3、转变地方政府职能。  4、再造地方政府内部体制。  5、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当代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基本趋势:  1)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责,缩小管理范围,强化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功能。  2)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扩大地方政府的权力。  3)精简机构,改革传统科层组织制度。  4)注重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加强公务员定员管理。  5)简化行政程序和条例,改进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10月7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12〕4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59项,同时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下放23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7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40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26项。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的除外),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转报工作。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公开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审批运行的行政监察,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1.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  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7项)  4.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目录(共40项)  5.审核转报的事项目录(共26项)  附件1   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类型(√)备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  2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3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5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6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7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8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9市发展改革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 √ 11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12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3市教育局武汉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审批《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号) √ 1

国务院推出第六次审批制度改革大约行政审批被精 减多少

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以国发[2012]52号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这是自2001年以来第6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这份《决定》附有一份314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目录,其中171项行政审批被取消,其余143项被调整。自从2001年第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六批取消和调整了共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31个省、区、市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

什么是行政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关系到政府的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的革新。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在哪一年成立的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于2001年9月24日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属于哪个领域的改革

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促进了发展环境改善、行政效能提升和法治政府建设,要进一步认清改革大势,切实增强深化改革的主动性和坚定性,善于抓住改革机遇,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坚定不移地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切实解放思想、强化改革意识,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推进改革。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努力实现重点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更大力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调整、精简;更大力度规范收费目录管理,坚决取消不合规的收费项目,调整规范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更大力度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清理规范前置审批,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更大力度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健全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更大力度加强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缺位现象。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聚合改革正能量,强化领导力量、工作责任、纪律要求、舆论宣传和督促检查。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在哪一年成立的

根据国办发〔2003〕25号,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于2001年9月24日,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2001年,何勇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适时、监察部办公厅主任李玉赋担任办公室主任。2003年,李玉赋兼任办公室主任。发展: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25号)。参考: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0870849.htm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知识,分析为什么要推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措施

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前的社会形势发生变化,要求我们的社会观念要随之而更新。②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经济和社会形势发生变化,要求改革上层建筑与其相适应。③改革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改革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才能更好推动广东的发展。④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要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才能更好的服务人民。

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取消、下放旅游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已下放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把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向深入,增强法治、公平、责任意识,搞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承接相关审批项目,确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实施相关审批。 二、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对接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据此,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应当查看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旅行社相关业务经营事项。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先经商务部门审批,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最后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据此,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直接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依照内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79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备 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1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2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3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初审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初审及现场审查”实施4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 5百强民营企业评定 6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 7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 8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9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10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11办理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2办理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3办理消费品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4办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5办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6办理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许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取消实施该许可,并入质监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省教育厅18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间学生转学核准改为事后备案19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备案 20中等职业学校目录外专业设置备案 21高等学校高职专业(不含特殊专业)备案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核、审批”的子项省科学技术厅22全省性科技民间团体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3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4科技出展审批 25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审核 26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 27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28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29省级特色产业基地认定 30省双转移技术科技对接服务中心设立审批 31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32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审核 33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34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35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省公安厅36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审批37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我省审批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38专职消防队设立、撤销审批 39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总量审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的子项省公安厅4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等级认定  41余刑1年以上罪犯留看守所服刑的审批 省监察厅42省直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定编审批 43国有、集体企业用车定编审批 44中央和外省驻粤单位公务用车定编备案 45微型厢式车定编审批 省民政厅46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47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团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改为事后备案48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9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50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5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省司法厅5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53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54律师执业档案(经历)调取审核 5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变更备案 56仲裁员审核备案 省财政厅57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收回审核 58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核 59省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调入、调出登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0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设立审核 61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就业证核准 62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改为事后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审核”实施64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审批”的子项65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含公开招聘方案核准和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审批。改为事后备案66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67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68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地转用审核”实施69省、市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70外省地勘单位资质备案 7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备案 72地质调查备案 73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合同备案审查其中,国家出资勘察项目的合作合同改为事后备案74省级矿泉水年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75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资格认定 76房屋平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核发 77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78外商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审查 79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省农业厅80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并入行政许可事项“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81兽药GMP检查验收初审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实施省林业厅82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核 省林业厅83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84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核 85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86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年度经营利用指标限额核定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87省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签发 8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89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90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91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92粤港澳直通客运车辆指标审核审批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办理新增指标审核93国内公司赴国外参展、办展审核 94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95省文化、软件等特定行业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评选 96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管理和基金审核 97外省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登记备案 98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 99省外经贸部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 100派驻、替换港澳劳务管理人员审核 省文化厅101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10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省文化厅103设立冠以“广东省”的博物馆审批 104艺术考级机构获得收费许可备案 105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106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107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108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考场在省会的考级活动备案 109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 110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延续审核 11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1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核准 省卫生厅113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114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并入行政许可事项“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115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 116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17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省地方税务局118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减免审批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实施119省属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120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121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影视节目进口审查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实施12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实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123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者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实施12450瓦(不含)以上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审批”实施125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实施126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变更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实施省体育局12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12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129专门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资格审核 130各市体育运动学校设立审核 省统计局131统计资料公布备案 省物价局132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13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134省内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代办电信服务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135违章车辆拖车费的制定与调整136省级救灾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的制定与调整137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的制定138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39商品展销会登记 140经纪人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141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142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143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进口备案行政许可事项“境外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子项144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变更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省海洋与渔业局145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行政许可事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的子项146600马力以上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核”实施 147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148工程建设项目对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影响评估报告审核 149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的审核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50政府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51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152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153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154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155产品标识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56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子项157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 158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15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160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省旅游局161旅行社星级评定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162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子项。改为事后备案省粮食局163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省监狱管理局164罪犯日常会见、顾送物品审核 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165配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会见探视审核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6非处方药目录审核 167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变更备案 168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备案 169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备案 17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A级单位的首次评定 17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备案 172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173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改为事后备案174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175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176人民防空科研计划审批及项目撤销批准 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177广东建筑企业进沪登记、信息变更、合同备案 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178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179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审核分别由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政府审核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一、上级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和委托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80项,其中下放实施164项,委托实施16项。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省内糖蔗收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除省内生产企业直销给用户以及由省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3成品油经营单位(含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7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9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10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11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12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13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14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15省属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16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17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18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19烟花爆竹批发许可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20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市财政委员会21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2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3市、县收入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4采矿权新立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5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6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7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8探矿权转让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1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2市域内示意性地图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3丁级测绘资质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4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5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6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38采矿权转让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并入该项39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省政府转移给社会组织40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41探矿权新立登记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42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43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4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45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46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47地质遗迹认定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48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证书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渔业船舶检验”,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49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50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渔业航标的设置和变更”,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市人居环境委员会5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52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3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4部分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5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6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7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8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市交通运输委员会59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占用、挖掘道路”60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1经营省内水路旅客及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2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3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4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5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省政府下

如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廉政的原则,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与国家新出台或调整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进行认真对照,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在理顺部门审批职责、归并交叉重复审批事项、区分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基础上,逐项提出保留、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拟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省政府已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予以落实,防止出现擅自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审批、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继续推进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创建工作,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对取消审批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制定配套措施,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等现象。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对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核把关。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依法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公开收费依据及标准。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严禁政府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挂钩或指定服务。  (五)落实和深化扩权强县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减放并举、依法下放、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的原则,对放权事项进行全面对接。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对下放的审批事项,部门窗口需进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律进中心,未进中心的要创造条件进中心办理,确保下放权限规范高效运行。深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工作,进一步依法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办事。  (六)加快推进县级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各县(市、区)要按照审监分离、上下衔接、运转顺畅的原则,梳理行政职能及相关审批事项,将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审批项目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和监管。各县(市、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严格掌握工作标准和进度,确保改革工作在今年内完成。市级部门要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省级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县(市、区)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对上报的改革方案及时予以批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除投资项目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以外的各类审批、审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审核、审查等。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国务院及其部委和省政府及省政府“三定方案”同意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取消、下放、合并、备案、转为服务等方式进行改革。三、为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推行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凡取消或未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四、各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对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职责、程序、时限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今后凡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办事、规范程序并严格把关。省直部门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报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六、省人民政府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将按本《决定》分批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目录执行。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8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备 注省科学技术厅1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省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核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举办冠以“广东”、“全省”名称和面向全省或跨地区的人力资源交流会核准实行备案管理。省国土资源厅4采矿权出租审批报地矿主管部门备案。5采矿权抵押备案 省环境保护厅6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 7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审查实行备案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省水利厅 9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实施。省林业厅10从省外引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11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核准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12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审批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3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省海洋与渔业局14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可交由有条件的机构承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5行政执法队伍资格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就成立行政执法机构的合法性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公告。省盐务局16生产水产养殖用盐审批 17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合同及调运生产用盐情况备案 省地震局18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的子项。二、省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原实施机关项 目 名 称备 注省科学技术厅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下放实施机关备 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1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地级以上市政府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厅2地质遗迹认定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环境保护厅3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占有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县级以上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5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许可事项“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市公路行驶公路审批”的子项,依法委托实施。6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在省管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的子项。7港澳企业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审批地级以上市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核、审批和开业审查”的子项。省水利厅8省管河道采砂许可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林业厅9因特殊情况在禁猎区狩猎审批县级政府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10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地级以上市政府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除另有规定外,顺德区政府享有下放或委托地级以上市政府权限。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要求最大程度减少什么的许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全面加快本地区振兴发展,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简政放权(一)最大限度向市场、社会、基层放权。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切实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过度管制和限制。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坚决放权市场;凡是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以及涉及公民个人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审批。进一步理顺市、区管理体制机制,赋予区一级更大的管理权限;支持瑞金省直管改革试点,对龙南等具备条件的县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国家级重点镇和省级百强中心镇、市级示范镇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扩权强县、扩权强镇。(二)接住管好上级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对上级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市、县两级在上级公布之日起取消到位,不再审批。对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由市、县审改办牵头及时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市、县各承接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自上级下放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工作,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在1个月内将项目承接落实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县审改办。对市政府下放给县级政府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驻市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府作出下放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放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承接部门,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三)坚决清理精简审批事项。按照依法合理、应减尽减、分类研究、区别处理的原则,由审改办牵头组织,今年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能委托的委托、能转变管理方式的转变管理方式。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完整列出保留、取消、下放、委托、转变管理方式等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将凡是能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放开、放到位,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1.取消: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按照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能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2.下放:国家、省下放到我市未明确不可以下放的;在经济管理权限内能够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能够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的;办件量特别大的。3.委托:暂时不能下放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委托审批的事项外,可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向基层延伸服务。4.转变管理方式:暂时不能取消、下放或委托的,按国务院、省政府的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调整为转变管理方式。(四)大幅减少前置审批条件。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可以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方式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条件。市县两级政府应编制前置审批条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是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检测、鉴定、认证、评估报告或意见书等作为前置审批条件的,必须列入目录。(五)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积极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二、创新审批机制(六)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提前谋划,加快推进包括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办理系统、并联审批系统、服务支撑系统、效能监察平台等内容的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在新的网上审批系统建成之前,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审批系统和应用平台,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驻市)部门现有服务资源和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整合,实现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对口部门网上审批系统纵向相联,部门网上业务审批系统与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横向互通,并将全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全程跟踪监察。(七)建立“受理、审批、监管”三分离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除省统一运作或涉及保密事项等特殊情况可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外,其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应进必进的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将受理信息即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审批事项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之外受理的,一律按违规论处;事后录入受理信息的,视为违规操作,予以问责。规范行政审批内设机构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在5项及以上且内设机构限额尚有空额的部门,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股)室;行政审批事项在5项以下,或部门内设机构限额已满的部门,指定某一业务科(股)室挂牌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股)室。各审批部门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专业技术性特别强的除外)集中到一个科(股)室负责,一名领导分管,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对办件量小的审批部门,可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再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分发至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各审批部门原承担审批职能的业务科(股)室不再承担审批职能,专司批后监管工作。(八)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方式。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研究出台《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切断权力依附和利益输送关系,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分离。仍在承担中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逐步实行职能剥离、管理脱钩或改为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中介服务垄断,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配套服务区,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并设立窗口,打造中介服务超市。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信用平台,公开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严禁挂靠、租赁、出借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行为。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制,根据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投诉率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情况向社会公示;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九)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时间短、流程优、服务好”的要求,参照深圳等发达地区的审批流程,创新、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对将一个审批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或步骤实施审批的,一律合并。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取消没有法律依据、不合理要求、同一事项和同一审批链上重复提交的材料。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不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上报省和国家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备案、年检事项以及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现场勘察的事项及其他能够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在服务窗口即时办结;凡是部门职权范围内应该决定的事项,不得以提交上级领导会议决定等为由延长办理时限。(十)推行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新机制。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统一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协调、督办等工作。“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牵头主办部门,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分转给主办、协办部门同步办理,实行封闭运行、协同办理、全程监管。制定《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重点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制度,探索技术性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审批模式,形成“信息共享、并行办理、结果互认、提前介入”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新机制。三、大胆先行先试(十一)开展开发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选择1-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把规划参数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企业登记等审批权限以及县(市、区)的其他审批权限下放给园区,实行“园内事园内办结”。推进园区行政管理创新,以一定区域为单位,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等前置审批,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十二)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试点。选择若干项业务量较大、与公众联系紧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审批事项,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按照“审批条件法定、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时限缩短、申请材料精细”原则,建立行政审批服务标准,规范试点事项运作要素,推进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要素标准化,统一标准实施审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审批。四、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十三)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县要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在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设置、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行审批事项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和审批事项编码目录管理。在调整变动行政审批事项时,要同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要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所需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十四)推行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各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认真梳理本部门的职权、职责,科学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行“两单合一”并向社会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十五)完善电子监察制度。结合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市、县两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联网。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功能,对行政审批项目从受理到办结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预警超过审批时限的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网上举报投诉系统,健全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受理、处理和结果公开制度。(十六)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加强后续监管,完善监测体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等方式,加强批后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委托实施的事项,要加强服务指导,避免管理脱节。对转移给社会组织、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管,促进社会自治和行业自律。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监管到位。五、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十七)调整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将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移交同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并将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归口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管理。(十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将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大力推进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便民服务平台建设。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村(居)建立便民服务代办点,基本实现便民服务全覆盖目标。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要改进服务方式,通过提供咨询、查询、引导、义务代办等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六、强化改革保障(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主动转变职能,做到真改、真放、真便利。市审改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解任务,加强指导督办。监察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体系,加强行政问责。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各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二十)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绩效考评体系,细化、量化考评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增强考评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创新行政审批绩效考评方法,以社会满意度为重要评判标准,健全公众评价和“第三方”评估机制。重视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运用,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窗口的考评结果作为对部门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部门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体系。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二十一)严肃改革纪律。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以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督查,不定期开展重点抽查、明察暗访。对各地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各审批部门违法拆分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明放暗不放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违规收费、监管失职的,严格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分析政府为什么要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央各部门近期要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这实际上可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开始。  自2001年10月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尤其是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围绕着整合行政审批资源、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实行的是双层管理、分权体制,一个职能部门既受同级政府部门的管理,也受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管理;政府职能分配到各部门,各部门职能又分配到各处(科)室。权力过于分散导致前一段时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尽如人意。由于机制原因,加之没有相应法规作支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效能也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行政审批项目过多、程序过繁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清理和规范;一些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没有做到能进则进、一门受理、隔离审批、限时办结,体外循环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作为政府,存在着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没有理顺的问题,还存在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国务院才及时决定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北京大学法学院 湛中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是什么关系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动简政放权的直接要求关系。  《法治蓝皮书》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推动简政放权的最直接要求,也是深化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法治蓝皮书》提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政审批事项削减不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唯一考核指标。  行政审批事项不削减、不清理不行,但“行政审批事项最少”不是考核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的最优指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要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项还给市场和社会,也要注意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办事成本。  2、防止缺乏配套措施影响改革推进。  随着行政审批事项自上而下进行层层取消、下放、转移,大量事务会推向市场、社会乃至基层政府,但在法律修改迟缓、社会组织培育滞后、公众依赖政府包打天下的惯性思维犹存、基层政府管理力量薄弱、政府监管手段落后、矛盾纠纷的司法救济渠道还不畅等问题没有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很可能遭遇到阻力。  3、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回潮、再清理、再回潮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怪圈,如何走出这个怪圈是决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之一。  蓝皮书还指出,政府职能整合仍需加大力度。虽然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化,不少部门进行了职能调整,但多头管理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容易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谁都管不了的尴尬局面。如何实现政府职能的无缝衔接、高效运转,仍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问题。

如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2、继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将行政执法的重心由事前审批向过程监管和事后责任追究转移。3、继续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行“阳光审批”。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历程的五个阶段

三个阶段吧?从历史上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的一切经济、文化、社会活动都实行审批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审批经济,一切由政府说了算。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随着改革的推进,国家相继制定、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取消了一系列生产经营计划,政府审批的范围大幅度缩减,进一道门办事、行一站式服务开始推行。三是《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后的法治化时期。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具体工作要求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抽调得力人员承担此项工作。监察、法制、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二)搞好工作衔接。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情况,对涉及本系统的审批事项,提出上下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各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三)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指导。紧紧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要在全面掌握情况和加强理论思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工作规律,加强政策研究,不断提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措施、新办法。要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系点工作制度,注意发现和总结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等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我国目前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直接目的是什么?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审改办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首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还不完善。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还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这些问题导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其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审批权和审批行为,有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促使各级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助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在维护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第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何破题?

《红楼梦》影视剧各版林黛玉(2张)

什么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包括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吗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我国进行的依法对目前实施的各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取消、整合、新立,对现行的审批制度进行革新的改革措施。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将营业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于商事登记簿的法律行为,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法律事实,是反映商事主体信用基础和信用状况的法律形式,在性质上具有私法兼公法的二重性。因此,从广义上讲,原先的商事登记制度也属于行政审批制度范畴,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就是把“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从而大体上不再属于行政审批,只是其中一些许可项目仍需在领照后办理。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我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  根据统计,我国现有15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20多个领域、50多个行业。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为WTO的成员的今天,而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在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2004年7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至目前已取消和调整约3000项行政审批项目。  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主线和行政审批辅线什么意思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主线是:竣工验收阶段最后办理要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参与验收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进行验收时,所验收范围,应满足其他参与验收部门所能验收的最小范围,且应满足竣工验收备案时所能办理的单位工程范围。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辅线是:系统建设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包括多评合一系统、多图联审系统、联合测绘系统和联合验收系统。系统对接由县行政审批服务。

下列属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是:( )

【答案】:A、C、D《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规定,新设行政许可,不仅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同时还要对其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B项说法不完善。其余三项均属于该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故本题答案选ACD。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过去的简单的物理反应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过去的简单的物理反应到现在的综合评估和权责清晰的过程。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往往是通过简单的物理反应来进行,即政府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一系列的审核、核实、验收等程序,然后进行审批决策。这种方式主要侧重于事项的表面性审核,缺少对申请事项的全面评估和权责清晰的过程。而现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朝着综合评估和权责清晰的方向发展。在综合评估方面,审批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还要对申请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尤其是对环境、安全、质量等关键领域事项,要进行专门的评估和审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综合评估和权责清晰的过程,使得审批结果更加科学、公正、透明,减少了非理性的审批决策和行政干预。同时,这也促进了政府的自身转变,从简单的行政管理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加强了对事项的全过程监管,提高了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总的来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过去的简单的物理反应到现在的综合评估和权责清晰的过程,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操作指南。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性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审批制度能够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不当干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可以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活力和创新潜力。优化的营商环境有助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促进便利化和简政放权: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使企业和个人办事更加便捷高效。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行政审批制度可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通过规范审批程序和明确责任追究,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什么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生产许可制度。《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明确提出“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内需发展动力”。用足用好改革这个关键一招,实行更高水平开放,能够为深挖国内需求潜力、拓展扩大最终需求提供强大动力。深层次改革,为扩大内需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改革增进市场活力,推动企业投资。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通过紧紧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实现产权有效激励、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投资信心。另一方面,改革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居民消费。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是推动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推动人民生活实现从温饱不足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大幅提高居民收入,为居民“能消费”夯实基础。同时,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入,推进民生领域重大改革和制度建设,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改革,为居民“敢消费”提供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源起:行政审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时,需要事先申请并经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的行为和过程,是政府依法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预防风险、保障安全、分配稀缺资源、提高从业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由于历史原因、制度惯性和认知水平所限,我国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管理从管产品产量转向管标准质量、从管企业转向管行业、从管计划转向管市场,逐渐形成了以审批为主要手段的行政管理模式。从上世纪80年以建设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和许可证为代表,逐渐扩大到生产、建设、流通等行业产业审批管理,到20世纪90年代拓展到以管市场、强调控等名义延伸的各种类别的审批管理事项,政府不仅批钱批物批项目事项繁多,而且报件审核程序环节繁琐。很多跨部门跨层级审批事项更是让公民和各类法人机构来回跑、上下跑、多头跑,有些审批事项设置互为前置,甚至相互冲突,广范围高密度的审批管理成为限制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制度性障碍。

什么是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

法律主观:行政审批局,也称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法律客观:《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行政审批权限

法律分析: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审批局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

行政审批局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政府为了方便市民、企业,将行政单位的一些审批事项集中起来办理的机构,也就是政府对外的服务窗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行政审批局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是一个综合职能部门,行政级别为正处级。行政审批局是窗口单位,很多局都在这里布置了办公点,比如交通局、财政局、国税局、工商税、质监局、卫生局、环保局、外经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建设局、国土局、发展和改革局、气象局、经贸局、城管局、人防办、供电局、房改办、民政局、文广新局、烟草局、安监局、旅游局等等。从字面上看,感觉行政审批局的权力很大,其实里面职能还是在原来的委办局,行政审批局只是提供集中办公场所,方便老百姓办事,并不负责承办具体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__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局是政府部门,其规模比同级政府部门高半级,或者持平,是使用行政编制的行政机关。而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政务服务大厅,一般是政府办公室下设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未参公。行政审批局只在县区级以上政府设立,而且政务服务大厅则在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府都有设立,省市县是由机构编制部门成立的正式机构,乡村两级是承担政务公开职能的窗口服务单位,是临时性机构,不是正规成立的机构。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起草行政审批服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审批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依据省、市、县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3、负责规范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提升服务;跟踪督办重大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负责指导协调开发区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提出政务服务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5、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衔接、信息推送、联系配合工作;研究制定审管分离、审管联动、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6、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本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有关事项的清单和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7、负责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联系本级相关部门,负责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8、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开工前的征地协调、土地出让、场地平整等“七通一平”事宜;同时负责开发区园区管理等相关工作。9、负责对接开发区范围内涉及古绛镇、安峪镇、陈村镇、卫庄镇、么里镇的项目推进等相关工作。10、协调其他需要本部门承担的职能。11、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以上内容参考:山西省绛县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职责

行政审批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行政审批是什么意思:是指政治审查。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要求。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三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审批事项即是政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事项。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服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首页 上一页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