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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20-2021)》(以下简称《报告》)。这是中国银行业协会连续第九年向社会发布保理行业发展报告。03010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农业银行牵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汇丰(中国)等14家常务理事单位参与撰写。103010用八个章节总结了2020-2021年全球保理业务和中国保理业务的发展,阐述了保理业务发展的环境变化,介绍了保理业务的创新产品,探索金融科技助力保理发展,分析了保理业务的风险和防控要点,解读了民法典保理合同对保理业务发展的影响,提出了保理业务的发展建议, 并展望了保理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旨在为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一个了解保理业务的窗口。 03010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全球保理业务总量收缩,产品结构变化明显。2020年至2021年,世界经济遭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遭遇严峻挑战。受疫情影响,全球保理业务近年来的持续增长被打破。据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统计,2020年,全球保理业务量约为2.73万亿欧元,同比下降6.5%,但GDP渗透率较上年提高0.23个百分点。从区域来看,欧洲仍是最大的保理市场;从单个国家来看,中国保理业务连续第四年领先全球。从产品结构来看,除了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发票贴现和反向保理,2020年FCI将伊斯兰保理纳入了国际主要保理产品的统计范围。国内保理方面,发票贴现、有追索权保理等产品业务占比持续下降,无追索权保理逆势增长;国际保理方面,出口保理、进口保理、出口发票贴现业务量均大幅下降。由于疫情对国际贸易的巨大影响,国际保理的整体下滑幅度大于国内保理。第二,银行保理止跌反弹,卖方保理仍主导市场。2020-2021年,尽管面临全球贸易持续紧张、新冠肺炎疫情反复、金融形势跌宕起伏、地缘政治形势不明等内外负面因素,但随着中国强有力的疫情控制效果逐步显现,中国经济率先复苏,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也一改颓势,强劲反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统计,2020年保理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2.49万亿元,比上年的2.12万亿元增长17.40%。其中,国际保理业务量为363.55亿美元,比上年的314.96亿美元增长15.43%;国内保理业务规模为2.25万亿元,比上年的1.90万亿元增长18.45%。国内保理占中国银行业保理市场的90%以上,其中卖方保理在国内保理业务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但份额已连续两年下降,而买方保理份额呈上升趋势。可以看出,国内卖方融资产品和配套服务仍是我国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主流业务,而围绕买方核心企业的供应链保理业务开始稳步拓展。三是国内外环境发生变化,保理业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报告》的报告,2020年全球货物贸易额将下降5.3%,好于同年10月世界贸易组织做出的下降9.2%的预测。同时,随着疫情趋缓和疫苗接种的加快,世界贸易组织预测2021年和2023年全球货物贸易额将分别增长8.0%和4.0%。全球贸易势头有所好转,将进入持续复苏阶段。通过成功控制疫情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中国已成为推动全球贸易复苏的重要力量,也是世界上唯一实现经贸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在法律环境中,《报告》将保理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典型合同。在政策环境上,国务院和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的法律政策,为我国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16.41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5.1%。应收账款总额的持续增长为中国保理业务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预计保理业务的市场规模将保持增长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四。保理产品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业务平稳快速发展。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使用,传统保理业务流程多、风险控制难、成本高,等等。商业银行借助金融科技手段整合供应链的资金流、物流、商流和信息流,提高业务操作便利性和工作效率。产品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原有保理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票据的融合。例如,商业保理公司在为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直接保理服务的基础上,委托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设立ABCP(资产支持商业汇票),从货币市场获得成本较低的融资资金,有效支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优化资产配置;二是积极探索与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的结合,如农行推出的“保理电子金融”。依托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可以掌握核心企业应付账款在供应链各级供应商之间的流转路径,为核心企业产业链上游各级供应商提供自动便捷的在线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融资服务;第三,积极探索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的相互融合。如兴业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企业集团合作,创新推出“U保理”业务,采用定制化模式为企业集团上游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依托供应链,建立信用链,疏通融资链,实现产融结合、优势互补,实现各方共享共赢发展。动词(verb的缩写)提升金融科技使用,推进保理行业信息化建设。近年来,随着我国保理业务稳步发展,规模逐步提升,传统的业务模式已不能满足新的发展要求。我国保理行业日益重视金融科技在保理业务中的作用,推进保理业务线上化、平台化、数字化,底层嵌入大数据纵深运用,提高企业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随着供应链金融领域科技使用的持续深入,金融科技将为保理行业创新发展提供动能。行业协会、各商业银行和保理公司通过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科技整合了供应链资金流、物流、商流和信息流,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业务操作便利性和工作效率。例如: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跨行交易区块链平台拟于2021年运用区块链技术提供应收账款转让信息服务,通过开辟银行间应收账款转让信息交互新渠道,助力具有贸易背景的中小企业高效获得资金融通,加速推进保理行业信息化建设。六、保理业务主要风险点精准把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保理合同成为有名合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保理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予以单列,是唯一新增的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与合同编第六章债权转让部分条款共同构成了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框架。其第761条-769条从保理定义、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履行、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分类、受偿顺序、债权转让规则等方面对保理业务进行了法律规范。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有效解决了保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痛点:一是保理合同成为有名合同,作为独立的合同纠纷案由,使保理诉讼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不再单纯地采用借贷关系或债权转让关系的一般法律规定;二是将未来应收账款纳入保理业务范围;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不得对抗保理人;四是保理人可单方通知债务人;五是无正当理由变更和终止基础交易,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生效;六是设定有追索权保理的追索方式;七是规范了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保理合同“入典”为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将极大地促进保理业务有序、健康发展。八、保理行业聚焦经济新格局,把握发展新机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带来一系列新机遇新挑战。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被作为重点发展实体经济的着力点。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经济从疫情中率先复苏。保理作为推动产业链优化升级、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实体经济转型的贸融产品,为经济复苏做出了有益的贡献。在后疫情时代,保理产品的使用有更为广阔的市场,银行保理业务将打开一个全新的局面。同时,面对庞大的应收账款规模和快速增长的市场空间,仅仅依靠银行保理难以满足全社会的融资需求,商业保理亦将逐渐成为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渠道,在我国发挥日益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陆宇)相关问答:相关问答:商业保理公司主要做什么?想要更多行业资讯以及研究报告,欢迎关注公众号“中研网”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国内金融渐进式改革行进至今,已经催生了多种金融或是类金融业态,事实证明随着金融管制的逐渐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不仅可以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也能够刺激传统金融改善自身的业务结构以及提升服务水平。诸如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融资担保等类金融机构或是与金融密切相关的行业,在经历“卧薪尝胆”的十余年之后,逐渐获得市场的认可,预计下一个会是保理行业。实际上,自上海、天津两地对保理公司的管理办法出台后,保理公司就拥有了明确的合法身份。但无论是保理买方还是国内媒体界、金融界、政府部门,对保理的理解都存在较大偏差。不难发现,国内的保理行业仅刚起步,未来发展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但是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市场上对其的研究都在强调“中国保理业务量世界第一”、“规模大幅增长”、“市场潜力巨大”。这无疑美化了前景,小视了行业风险。一般来说,只要出现1.5%的不良应收账款就能让保理商整年的辛劳付诸东流,到了5%就能使保理商彻底关门。而且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规模也难免有不少水分,其中就充斥着企业所做的假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池以及拿未来债权冲抵应收账款。一、电子设备制造细分领域应收账款分析1、计算机制造领域应收账款分析图表:2015-2017年中国计算机制造业应收账款累计值数据来源:中研普华研究院2、通信设备领域应收账款分析从资产构成来看,通信设备企业资产以流动资产为主,2017年6月底样本企业平均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69.85%。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比较大,截至2017年6月末,样本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平均为56.51亿元、46.14亿元,分别占流动资产的27.45%、22.41%。2014-2016年通信设备企业存货规模变动不大,同期营业收入增长较快,使得存货周转天数逐步下降,存货周转率逐年上升。应收账款方面,由于我国通信设备企业竞争激烈,电信运营商在产业链中话语权较强,加之通信设备企业提供的技术和服务周期一般较长,在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账款结算周期延长使得样本企业平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逐年增加。整体来看,由于存货周转天数下降较快,通信设备企业平均净营业周期呈下降趋势,资产运营效率有所提升。3、其他电子设备领域应收账款分析除了计算机制造和通信设备制造外的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在2016年的应收账款有9516.85亿元。二、电子设备制造领域保理商分析北京云图征信有限公司是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商,成立于2013年1月2号,专注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构建金融生态,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支撑。公司依托创新融合的互联网技术与思维,开创性地利用数据,完成与中小企业间的金融供需连接;基于令人信赖的风控系统,将中小企业的交易数据转化为信用资产,缔结与优秀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的强强合作关系,帮助合作伙伴快速建立专业的供应链金融体系。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深圳前海的商业保理公司,在江苏、四川、江西、山东、河南设有分公司。股东包括深圳国投资本、盈信集团、华英集团、长城长富、中国凯利集团等著名大型企业集团,实力雄厚。国投保理以风控为核心,以业务为导向,为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优化运营资金,大幅减小融资成本,发掘企业核心价值,提高核心竞争力。国投保理以树立行业规范标准,创造健康信用环境为使命,致力于打造应收账款融资、资信评估、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于一体的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三、电子设备制造领域保理产品分析美的供应商融资项目融资企业是深圳一家开关电源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提供电源解决方案并销售制定的电子元器件。该企业拥有一批国内知名客户,包括美的、格兰仕、格力、苏泊尔、华为等。融资企业2013年仅美的一家的销售就突破一个亿,制冷设备类2014-2015年采购金额2.16亿元,为了进一步扩大与美的的合作,企业向国投保理申请3,800的保理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承接大量订单。经综合评审后向该企业提供保理融资,助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浩鑫计算机国际保理业务融资企业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生产手机、无线电话机等电子产品的企业,其中酷派手机、中兴通讯、华为、三元达通讯、CNTV等均为其合作联盟。目前奥维通信、中兴通讯等应收已在多家银行做保理融资。浩鑫计算机是全球第一迷你计算机制造厂商,成立于1983年6月。一直以来始终秉持着创新、质量、诚信、服务 的四大经营原则,浩鑫计算机在全球营销市场的经营布局完善,目前营销网络遍布五大洲30个国家。为企业财务状况较好,发展前景广阔,公司管理规范,并且与浩鑫计算机的合作前景广阔,综合评审后向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深圳LCD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项目融资企业是深圳一家致力于汽车导航多媒体主机、家电电子消费品,LCD领域,集产品、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与为长虹、国微电子等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经国投保理综合评审,该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设备卓越的生产能力,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公司向该企业提供保理融资,在公司的资金支持下,生产能力、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想要更多行业资讯以及研究报告,欢迎关注公众号“中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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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中国保险创新大奖颁奖盛典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2010年1月8日,“第二届中国保险文化与品牌创新论坛及第四届中国保险创新大奖颁奖盛典”在广东举行。经过评选委员会专家的审核,太平洋保险获得“2009年度最具影响力保险品牌”荣誉,“金泰人生”、“鸿利年年”、“安贷宝”、“红利发”、“红福宝”五个产品分别获得相应的奖项,此外“福宝宝”、“福盈门”、“福满堂”、“老来福”系列产品组合获“最佳产品组合”奖。“第四届中国保险创新大奖”评选活动由《保险文化》杂志社等主办。参加论坛及颁奖的嘉宾来自保监会政策研究室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国内名牌保险院系以及主要同业公司。央视、新浪网、和讯网、《中国经济时报》、《中国保险报》等主流财经媒体和保险媒体对本次论坛及颁奖盛典进行了报道。

谁能告诉我“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从四个方面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2008-02-0213:22:11和讯保险消息时间:2007年12月08日,由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保险中介监管部筹划创办的首届“中国保险中介发展论坛”在北京永兴花园饭店举行,保监会主席主力陈文辉先生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陈文辉认为,保险中介的发展一定要服务于大局,这样才能找到发展的空间。从小的方面说,保险中介的发展,首先要服务于保险业发展的大局,只有服务好这个大局才能找到发展的空间。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还要立足于、服务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介市场的发展也是专业化发展的结果,保险业越发展保险中介越重要。陈文辉提到,监管部门将从以下方面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第一,要坚持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监管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第二,要真正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第三,要千方百计提高监管的透明度;第四,监管部门要提高监管信息化的水平。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的发言实录:陈文辉:首先我对这次论坛表示热烈的祝贺,在这个时候召开这个论坛确实非常有意义。因为党刚刚召开十七大,大家都在学习十七大的精神,说起来,诸位觉得十七大的精神是不是离我们很远,实际上离得很近,因为其中很多内容可能跟我们的工作,跟我们的事业发展息息相关。中国也刚刚开完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里也有很多内容跟我们工作息息相关。最近保监会总结了十六大以来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应该说,这是中国保监会第一次对保险中介市场发一个意见。我想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召开这样一个会议和论坛更显得有意义。我也可以理解,这是一个对中介市场发展和落实的论坛。通过这个论坛,我们探讨怎样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中介市场,确实值得我们讨论。我也看到这个论坛非常丰富,有若干个板块,这些板块拼凑起来,中国特色保险中介市场的轮廓就能出来。我想借这个机会,谈一点我自己的意见,我想谈三个问题:第一,保险中介市场在整个行业发展中的作用。第二,回顾一下十六大以来,整个保险中介市场的基本情况,以及值得我们总结的地方。第三,从监管的角度谈一下,下一步如何促进这个行业的科学发展。一、关于保险中介在保险发展中的作用。保险中介的发展一定要服务于大局,这样才能找到发展的空间。从小的方面说,保险中介的发展,首先要服务于保险业发展的大局,只有服务好这个大局才能找到发展的空间。比如说,保险代理公司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首先要为保险公司服务,帮他卖保单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保险经纪公司做好消费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顾问,才能找到你的发展空间。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要立足于、服务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服务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介市场的发展也是专业化发展的结果,保险业越发展保险中介越重要。《若干意见》里提到保险中介归纳为“四个有利于”:第一有利于扩大覆盖面,第二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创新发展,第三有利于保险发展方式的转变,第四有利于整个社会风险的管理。这几个“有利于”都体现了保险中介怎么样服务于整个保险业的发展,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体现出专业化。比如说关于扩大覆盖面的问题。比如说我们知道现在的保险公司已经够大,保险公司管理链条已经构成。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要想更大扩大覆盖面非常难,保险中介在这方面非常能起到作用。比如说邮政,即使不通公路,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邮政,我们可以通过邮政这个渠道,把我们的保险覆盖面大大扩张。当然,还有其它的方式。完善市场机制,创新发展。创新发展最根本的是要知道消费者的需求在哪里?作为中介机构特别是经纪公司就要代表投保人的利益,更能知道消费者的需求,这样我们的各方面创新才能真正契合实际,也能做到专业化分工。过去我们保险公司大而全,今后要逐步进行专业化分工。风险管理,去年国务院发的保险业若干意见中提到,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这个基本手段怎么样对中国保险市场建立起来,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管理顾问,在其中会发挥非常大的作用。正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去年保监会联系整个行业,包括财险、寿险公司、特别是经纪公司,专门编了风险管理报告,在去年获得了很好的反响,还专门开了国际研讨会。今年这个报告还会编下去,我们希望今后一谈到风险管理,大家会觉得保险业在这方面是最权威的。最近我们看到中国出口信用险公司还编了国际上的风险地图,把各个国家投资风险的情况向大家揭示出来。这是我谈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保险中介在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

英国保诚集团的保诚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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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新闻评论:迟到的PNTR在美国众院通过了对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RNTR)议案4个月之后,美国参议院一连否决13个附加性的修正动议,终于以83:15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该议案。PNTR是中美双边协议的基础,在中美之间去年11月达成的贸易协议中,中国同意开放从农业到通讯等一系列广泛的市场,而作为交换,美国国会必须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也即PNTR,而不是像现行的每年一度由国会评审通过的贸易关系。这项能够带来“双赢”的议案,却由于少数国会议员的阻挠,姗姗来迟。不过邪不压正,上周美国参议院们克服重重障碍,接连否决了13项PNTR修正案。任何一项修正案若获得通过,法案就会被送回众议院进行重新表决,从而大大降低国会通过法案的机率。明智的选择曾四任美国国务卿的基辛格博士在其《外交与战略》一书中说过一句大白话:中美关系的分歧不在于意识形态,而是利益!利益!PNTR将带给美国巨大的长远的经济利益,中国在中美双边贸易协议中承诺给予美国的开放市场的条件,将给美国的投资与产品创造很大的商业机会。而对中国来讲,美国是中国的最大的贸易市场与投资来源,有了PNTR,也就意味着中美有了一个进一步发展双边经贸关系可靠的制度条件。美国国会只有通过这一法案,去年达成的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双边协议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双赢”协议。否则,在中美经贸关系中,美国将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失去贸易谈判所创造的许多机会。如果美国众议院通过予华PNTR法案,对中国加入WTO以后的中美经贸关系发展大有好处。1994年后,在中国外贸中,中国同日本的贸易额居于首位,中美贸易额只差一点点,而一旦美通过予华PNTR法案,毫无疑问将使中美贸易额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进一步加大。如果此次美国国会没有通过予华PNTR法案,那么中美双边贸易协定的“双赢”含义也就难以存在。在中美双边协议中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美国政府有义务说服国会通过予华PNTR法案。国会不通过PNTR法案,意味着美国单方面不给予中国方面市场准入的条件,也就是不给予中国正常贸易关系的条件,那么相应地,根据WTO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对称,中国也可以对美方所做的承诺不予实现。如果这样,美国将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因为WTO的规则规定,一个成员国与另外一个成员国所达成的市场开放承诺,其他WTO成员也可分享。也就是说,中美双边协议达成的中国市场开放的承诺,其他WTO成员国是可以分享的。而美国不予华PNTR,意味着美国自己努力13年与中国谈判得来的成果,自己却不能享受。相反,同美国有竞争的国家,如日本、欧盟及其他WTO成员,却可以享受中美双边协议达成的条件。这样做,美国肯定处于不利的地位。美国对中国市场仍然得不到充分利用,两国贸易关系不正常化,双方出口贸易也将受到很大限制,尤其是中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美国将得不到最大利益,而美国在服务贸易上是有很强优势的。当然,对中国来讲,如果与美国这样一个世界上实力最强的国家已达成的双边市场开放的条件得不到实现,中国也会受到影响。但西方不亮东方亮,中国面对的市场是一个多元化的市场,美国予华PNTR法案不通过,中国与日本、欧盟的经贸关系还可以有一个比较大的发展,而真正受到损失的是美国的工商界,因为他们将丧失一个进入中国这个广阔市场的历史性机遇。即使美国国会此次没有通过予华PNTR法案,中国照样可以加入WTO。PNTR不是美国给予中国的“免费”礼物,而是两国之间一种正常的互惠贸易待遇,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如果美国国会今年不通过予华PNTR法案,或推迟到以后通过,但中国加入WTO已成定局,因此,美国至少在通过这项法案之前的这段时间不能享受到中国加入WTO后开放市场的种种好处。尽管目前美国国内围绕PNTR法案的政治斗争十分激烈,但基于美国国家利益考虑,美国国会几经波折之后,还是通过予华PNTR法案。谁拖了PNTR的后腿?今年五月美国众院通过了对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RNTR)议案时,中美许多观察家乐观地估计,参议院将于六月投票表决通过。然而事实上,PNTR遭遇了方方面面的阻力,它成为美国两党相争的工具,反华势力的借口,竞选总统的武器。对华政策——美国内政治的“足球”美国是一个两党制的国家。在野党总是想方设法为执政党制造困难。在美国历史上,对华政策成为美国国内斗争的焦点不是稀罕事。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美国加入《全面禁试核武器条约》遭到参议院否决,美国的两党政治使克林顿政府遭到对外政策方面的一次失败,弄得民主党人很没面子。众议院投票表决PNTR前,克林顿政府发誓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克林顿内阁全体总动员,在白宫成立了作战室作为办事机构。克林顿亲自与一百多位议员谈话,他一再警告,如果不给予中国PNTR,美国将不能享受经过千辛万苦谈判达成的协定规定的好处,“美国将后悔二十年”。克林顿政府还请出前总统、前政府要员来助战。显然,克林顿政府是把对华PNTR作为他任期最后一年的一项重要立法,作为外交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既然这个问题如此重要,共和党控制的国会也就不会放过这个机会来为民主党制造困难。冷战遗风为服务党派斗争,美国一些国会议员的惯常做法是把一些互不相干的事情纠缠在一起。一九八九年来每年就对华最惠国待遇(即正常贸易待遇)问题的辩论就是这样一场混战。各种反华势力纠集在一起,攻击中国,攻击行政部门的对华政策,生怕失去了施加压力的杠杆和党派斗争的有效工具。所以,在众院表决前,白宫作出妥协,出台一项贸易监督方案,准备成立“快速反应”小组审查中国行为,并在商务部设立负责中国事务的助理部长帮办新职位,详查中国执行贸易承诺的情况。而在众院通过的议案中还规定,成立国会与行政机构的联合小组,监视中国的人权状况,每年向国会作出报告。另一与对华PNTR完全不相干的事情是拨款法案。美国国会是立法机构,但它首要的功能是掌管政府的钱袋。近年来国会常在财政上与政府闹别扭,甚至影响政府正常工作以至联帮政府机构要关门。美国的财政年度始于每年十月一日。七月和九月也正是辩论拨款案的大忙季节。把对华PNTR问题与拨款案纠缠到一起,也是为了以此压民主党政府在预算方面作出妥协。大选年的特殊意义每逢大选,美国国内的党派斗争必定更加激烈。今年又是大选年,对华PNTR又成为一个可以为党派斗争服务的问题。但共和党议员却不能因为这是民主党政府提出的予以反对,而且实际上在众议院投票时,共和党议员投赞成票者比民主党议员多。原因在于美国工商界是支持PNTR的主要力量,而他们是共和党的主要基础。因此共和党人不能否决这项议案。但他们又不甘心顺顺利利地通过这项议案,让民主党政府得分。唯一的办法就是拖。拖延表决对于共和党人还有一个好处:可以打击民主党候选人戈尔。民主党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产联、劳联等劳工组织,他们反对自由贸易,对任何贸易协议都横加干涉,现在他们又反对给予中国PNTR。由于他们有相当强大的基层组织,他们的反对不容小觑。这就使戈尔处于一种微妙的尴尬境地:作为副总统,他不可能不支持对华PNTR;而如果他支持,就可能削弱民主党内对他竞选的支持。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于八月十四日在洛杉矶举行。对华PNTR将对会此产生一定影响,甚至可能在民主党内引起内讧。这当然是共和党求之不得的事。中国入世会拖到明年吗?目前在与我国进行双边谈判的37个世贸组织成员中,只有与瑞士和墨西哥尚未结束谈判。中国加入世界组织的超级马拉松正一点点接近终点。不过,或许正应了老百姓的那句俗语--“望山跑死马”,中国入世远不象有些人想象得那么容易,专家认为,即使按最顺利的情况看,中国今年入世仍面临着时间十分紧迫、剩余工作量巨大的问题。人们不禁要问,最后撞线的时刻是否会拖到明年?去年11月15日,中美签署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时,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就已经表示:“中国期盼在年内加入世贸组织”。但好事多磨,去年中国入世的愿望并未实现。今年5月,中国与欧盟签署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石广生说:“中欧双边协议的达成标志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谈判即将结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进入最后的加入程序的阶段。”当时,在要求与中国进行双边谈判的37个世贸组织成员中,中国已经同32个签署了协议,中欧协议的签署,令人们感到中国入世道路上的主要障碍已全部扫清,中国入世指日可待了。6月,石广生部长在“21世纪论坛”2000年会议说,有关中国入世问题的双边谈判正在加紧进行,全部双边谈判近期将会结束。同月,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十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我国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表示,中国入世多边谈判进程已经出现了良好的势头,中国入世的主要法律文件、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主席吉拉德在会议结束时表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漫长历程已经进入最后阶段。7月份,世贸总干事摩尔表示,希望中国能在今年底前加入世贸组织。从方方面面的表态看,撞线的时刻即将来临,中国离加入WTO只差一步了。国人也似乎习惯于新闻媒体关于入世的一个口头禅式的用语--“进入最后阶段”。不过,当今天我们“回头看”时,会发现这口头禅居然已经用了好几个月了。在经历了14年的马拉松式长跑后,中国入世的最后一道门槛其实还不低。按照WTO的加入程序,申请加入方应与提出双边谈判要求的WTO成员举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同时,由提出双边谈判要求的成员和愿意参加多边谈判的成员组成的有关工作组,还要就申请加入方加入WTO的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举行多边谈判。在完成所有双边谈判和多边谈判之后,工作组将所有协议汇总成货物贸易减让表和服务贸易减让表,附在议定书后,并将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提交给WTO总理事会。接着,总理事会召开大会,决定是否通过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总理事会一般按“协商一致”原则通过有关决定。不能“协商一致”时,就进行表决,有效表决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总理事会通过后,申请国立法机构予以核准,再由政府代表将批准书交存WTO总干事。30天后,该国即正式成为WTO成员。看看这些程序,再算算时间,不难看出,中国最后一段入世路并不是一天两天的路程。据知情专家透露,中国与墨西哥的生产力水平相当,产品结构相似,墨西哥工业企业,尤其是纺织、玩具和鞋类公司,担心中国加入WTO会威胁其产品的内销和外销。而中国与瑞士的谈判,则在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等方面尚有争执。另有消息说,一些先于美国、欧盟同中国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现在又提出要修改早先做出的决定。对此,龙永图明确表示,对已达成的双边协议,“我们连一个句号或一个逗号也不想改。”还有一个问题是一揽子文件的起草。据中国外经贸部研究院世界经济贸易研究部主任梁艳芬女士介绍,一揽子文件要把所有双边谈判中所达成的协议,以最精炼、最准确的文字体现出来,还需把所有双边协议中的承诺作成一个具体的减让表,以承诺清单的方式提交总理事会,这也是很大的工作量,不是“立等可取”的。假设中国能赶在9月份召开的中国工作组第12次会议上完成中国入世的一揽子文件,这些文件将被提交给WTO总理事会或部长级会议审议。那时,也就真正进入了中国入世的最后阶段。节外生枝的可能也许会把中国入世拖到明年。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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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真的,商业保险的作用如下。:第一,通过杠杆原理,在碰到意外或患大病时,获得大额的经济补偿,花小钱保大钱。特别是针对于大病,用重疾险加上住院医疗和住院补助,将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损失都通过保险来解决掉,没有心理压力,恢复也更加有效。第二,保险是全球公认的财产保全最佳方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投保人寿保险所得的生存金、分红、理赔款等相关收益,国家免征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所有者,在被追偿公司债务时,人寿保险不会受到追偿。个人独资企业,基本合伙企业所有者,在企业资不抵债时,为子女投保的人寿保险,当企业在被追偿债务时,不属于追偿范围。债务人作文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人寿保险,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不属于追偿范围。债务人为子女投保人寿保险,在个人在被追偿债务时,不属于追偿范围。当企业面临诉讼保全,财产(包括房,车,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被查封,人寿保险账户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李嘉诚曾说过:任何一个不考虑健康和意外的理财计划都是不完美的。因为这是你理财的前提,否则你辛辛苦苦理的财将付之东流。没保险,赚在多的钱,你也是穷人。这就是保险,在这个意义上,还有比商业保险更好的金融产品吗?至于保险是不是骗人的,用一句话来回答:只有不合格的保险业务员,让你选择了不合适的保险产品。保险“骗”人的原因是选择错误和不明就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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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关是( )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险监督的重视。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但其发展速度极快,市场潜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险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约40%左右。这一发展态势若离开配套的保险监管显然有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所设保险公司实现其监管职能,这使银行与保险无法实行分业管理,使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自身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排除干扰,提高保险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对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发育及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二)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三)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四)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五)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六)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九)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十)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是指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险监督的重视。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但其发展速度极快,市场潜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险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约40%左右。这一发展态势若离开配套的保险监管显然有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所设保险公司实现其监管职能,这使银行与保险无法实行分业管理,使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自身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排除干扰,提高保险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对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发育及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二)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三)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四)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五)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六)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九)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十)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财务的监管、保险中介人的监管等四个方面:在最开始,保险监管主要是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998年11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后国务院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而现在,这些都是交给了银保监会进行管理。   2、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保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并以此经营保险业务。   3、保险经营的监管:这里监管了保险的业务范围、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保险人恶性竞争、对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对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这几点。   4、保险财务的监管:这里包括最低偿付能力、各种保险准备金、公积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   5、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浅析中国保险监管模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出现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金融领域也开始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也随之恢复并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自1980年以来,短短二十几年间,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中国的保险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亿多元人民币增长到1999年的1384.2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35.8%,大大高于世界年均增长水平;保险公司的数量从一家发展到30家,并且形成了既有内资、又有外资,既有国有独资、又有股份制、中外合资在内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公司组织结构。在我国,保险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保险市场已初具规模。2004年,中国保险业在深化保险企业改革,探索保险经营方式上"跑步前进"。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成果得到巩固,国有保险公司的重组改制全面完成。同时,积极探索保险经营方式改革,着力解决束缚保险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全国保费收入4318.1亿元,同比增长11.3%。保险深度3.4%,保险密度332元。截至2004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11853.6亿元,比年初增加2730.7亿元。2005年,随着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混业经营格局的逐步确立以及金融混业经营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经营主体进一步增多,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增加,市场竞争水平不断提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面、多角度的竞争。2005年前9个月,全国保费收入2968亿元,截至9月底,保险业银行存款达3832亿元,同比增长42.8%;各类投资合计3547亿元,同比增长53.6%,保险的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全球十大保险市场之一。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但是,无论是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发展的水平相比,还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内在需要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仍显滞后,总体上仍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起步阶段,保险市场仍具备高速增长的社会经济条件。本报告从保险行业国际背景入手,先介绍了国际保险业的概况和中国的保险业,然后对我国保险市场进行了深入分析,随后对我国保险业的主要区域市场进行了阐述。接着对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再保险等进行了细致透彻的分析,并且还对我国主要保险公司及保险业的竞争格局进行了阐述,最后对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做出了科学地预测,是你全盘把握保险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报告目录第一章保险定义及行业特性1.1保险定义及相关要素1.1.1保险定义1.1.2保险的分类1.1.3保险的职能1.1.4保险的作用1.2保险行业的投资特性1.2.1成长性1.2.2赢利性1.2.3竞争性1.2.4风险性第二章国际保险业发展概述2.1国际保险业及保险市场发展现状2.1.1全球保险业发展特征及趋势2.1.2全球保险业加速结构性调整2.1.3国际保险市场发展格局分析2.1.4国际保险市场并构及发展模式浅析2.1.5全球保险投资监管模式生变2.2美国2.2.1美国保险业在竞争中迅猛发展2.2.2美国保险行业初现融资潮2.2.3美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情况分析2.2.4浅析美国保险业产业政策特点2.2.5美国保险行业监管制度及其借鉴2.3日本2.3.1日本保险业发展沿革2.3.2日本保险业重组及未来展望2.3.3日本保险行业加快进军中国市场2.3.4日本保险业漏赔拒赔现象严重2.3.5日本保险行业发展新趋势2.4法国2.4.1法国保险业发展概况2.4.2法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及借鉴2.4.3法国加强金融保险市场的保护2.4.4法国大力改革医疗保险制度2.4.5法国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做法及经验2.5其他国家2.5.1俄罗斯保险市场发展综述2.5.2哈萨克斯坦保险市场发展历程及规划2.5.3越南保险业发展迅猛第三章中国保险业分析3.1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3.1.1浅析中国保险发展特色3.1.22005年6月末境内保险业资产情况3.1.3我国保险行业上演人才战3.1.4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涉水保险行业3.1.5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及监管手段3.2保险业影响因素分析3.2.12004年加息带给保险业的影响3.2.2六大因素推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3.2.3外资保险对我国保险行业影响分析3.2.4解析我国财税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3.3保险业信息化分析3.3.1保险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及趋势3.3.2信息技术创新支撑保险业稳步发展3.3.3保险业信息化面临的挑战3.4主要地区保险业发展现状3.4.1安徽保险行业异军突起3.4.2湖北保险业面临新的发展契机3.4.32004年前三季度山东保险业发展概况3.4.4上海保险业竞争格局及发展趋势3.5保险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3.5.1中国保险行业的机遇与抉择3.5.2加入WTO保险行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3.5.3我国保险业面临发展良机3.5.4从保险开放看保险行业面临的挑战3.6保险业发展建议及策略3.6.1繁荣保险理论研究为保险业发展服务3.6.2保险业需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3.6.3保险业需尽快建立客户服务管理系统3.6.4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创新思路第四章中国保险市场分析4.1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4.1.12004年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回顾4.1.22005年上半年保险市场发展分析4.1.3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及构成分析4.1.4浅析保险市场运行的非正式制度环境4.1.5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承待开拓4.2保险中介市场现状分析4.2.12004年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回顾4.2.22005年第三季度保险中介市场概况4.2.3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发展状况及措施4.2.4外资闯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4.2.5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前瞻4.3保险市场承待解决的问题4.3.1我国保险市场违规现象有待处理4.3.2浅析我国保险行业市场弊端4.3.3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难点及措施4.3.4保险市场挖墙脚现象严重4.4保险市场供需现状分析4.4.1我国保险市场需求状况分析4.4.2我国保险市场供给状况分析4.4.3完善保险市场供需不均衡问题的对策4.5保险市场发展建议与对策4.5.1加强保险市场建设的思考建议4.5.2保险业要提高市场开放的深度和广度4.5.3保险产品与证券市场对接策略分析第五章主要地区保险市场分析5.1北京5.1.12004年北京保险市场呈现五大特征5.1.22005年北京保险市场发展概况5.1.3北京保险市场业务结构逐渐优化5.1.4北京农村保险市场承须完善5.2上海5.2.1上海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5.2.2上海合资保险市场份额悄然增长5.2.3上海保险市场结构发展均衡5.2.42005年上海保险市场发展概况5.3深圳5.3.12005年前三季度深圳保险市场运行状况5.3.22005年深圳市保费收入突破百亿5.3.3深圳保险市场体系逐渐完善5.3.4深圳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潜力大5.4江苏5.4.12004年江苏省全面开放保险市场5.4.22005年上半年江苏保险市场呈六大特点5.4.3江苏省养老保险实施重大举措5.4.4江苏保险市场竞争日益加剧5.5山东5.5.1山东保险市场发展布局日渐合理5.5.2山东省保险市场新军攒动5.5.3山东保险中介波动凸显市场隐患5.5.4山东省全面整顿车站保险市场5.5.5“十一五”山东重点圈定六大保险业务第六章人寿保险6.1人寿保险定义及相关要素6.1.1人寿保险的定义与分类6.1.2人寿保险的特征6.1.3人寿保险的用途6.1.4人寿保险的起源及意义6.2人寿保险业及寿险市场现状分析6.2.1人寿保险业发展现况及前瞻6.2.2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及建议6.2.3中国人寿保险市场利好因素分析6.2.4开拓农村寿险市场面临的困境6.2.5我国寿险市场营销环境解析6.3主要地区寿险市场发展现状6.3.1辽宁寿险市场竞争环境及发展措施6.3.22005年上半年上海寿险市场强劲反弹6.3.32005年上半年深圳寿险市场运行情况第七章财产保险7.1财产保险相关特性7.1.1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7.1.2财产保险的特征7.1.3财产保险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原则7.1.4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7.2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现状7.2.1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概述7.2.2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特点7.2.3“十五”期间财产保险业发展成就综述7.2.4财产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机遇7.3家庭财产保险现状分析7.3.1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简史7.3.2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7.3.3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现况及措施7.3.4家庭财产保险投保状况及对策7.3.5新型家庭财产保险凸显五大亮点7.4财产保险业营销发展思路7.4.1浅析财产保险市场营销机制的创新7.4.2解析财产保险整合营销发展思路7.4.3财产保险个人营销推进策略分析7.5财产保险业发展策略分析7.5.1开放进程中财险价格竞争策略分析7.5.2新生财产保险企业发展战略探析7.5.3浅析我国财产保险服务对象的拓展第八章社会保险8.1社会保险概念及相关要素8.1.1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8.1.2社会保险分类8.1.3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8.1.4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8.2社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8.2.1国内外农村社会保险发展比较分析8.2.2社会保险模式选择分析8.2.3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发展特点8.2.4浅析社会保险改革中的三大财政问题8.2.5解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8.3社会保险制度及法制建设状况8.3.1浅析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8.3.2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初步探究8.3.3社会保险的法制建设问题剖析第九章医疗保险9.1透视国际医疗保险发展模式9.1.1国家(政府)医疗保险型的英国模式9.1.2社会医疗保险型的德国、日本模式9.1.3私营性(商业型)医疗保险的美国模式9.1.4储蓄医疗保险型的新加坡模式9.2我国医疗保险发展现状9.2.1医疗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发展概况9.2.2新医疗保险制度仍存隐忧9.2.3我国开展农民医疗保险势在必行9.2.4我国医保制度改革的难点及策略9.3医疗保险发展趋势及建议9.3.1我国医疗保险发展趋势分析9.3.22006年终身医疗险成市场新热点9.3.3发展我国医保监管模式的建议第十章再保险10.1再保险定义及发展历程10.1.1再保险的定义10.1.2再保险的种类10.1.3再保险发展历程10.2再保险业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10.2.1再保险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10.2.2我国再保险业面临发展良机10.2.3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建议10.2.4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措施10.3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10.3.1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概述10.3.2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概况10.3.3我国再保险市场目标模式分析10.3.4再保险市场出台新规控制风险10.3.5中国入世后再保险市场供需分析10.3.6浅析再保险市场发展与风险管理第十一章农业保险11.1农业保险相关特性11.1.1农业保险的定义11.1.2农业保险的作用11.1.3浅析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属性11.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11.2.1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扭转亏损局面11.2.2我国农业保险承待解决的问题11.2.3中国农业保险改革分析11.3农业保险制度现状分析11.3.1我国承待建立适应国情的农保制度11.3.2浅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建立11.3.3我国农险制度建设的目标取向11.4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11.4.1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矛盾及对策11.4.2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纠正策略11.4.3我国农业保险创新须以农为本11.4.4建立和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的措施第十二章保险业销售分析12.1我国保险消费现状12.1.1我国城市居民保险消费状况12.1.2我国农村消费情况分析12.1.3我国保险消费进入套餐时代12.2保险消费者分析12.2.1保险消费特点剖析12.2.2消费者保险需求分析12.2.3消费者消费心理分析12.2.4保险消费心理的影响因素分析12.3保险销售渠道分析12.3.1国际保险销售渠道一体化及其借鉴12.3.2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日益拓宽12.3.3直销为保险销售开辟新渠道12.3.4银行和邮政代理渠道分析12.3.5保险超市仍需跨越四道坎12.4保险销售策略分析12.4.1保险销售需增大宣传力度12.4.2保险公司需增加自身美誉度12.4.3保险业需采取多渠道营销第十三章保险业资金运营分析13.1保险业资金运用现况13.1.1国际保险资金运作模式分析13.1.2全球保险资金运用比较分析13.1.32004年保险资金运用简况13.1.42005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状况13.1.5保险资金运用国际化战略起航13.2保险资金入市分析13.2.1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现况分析13.2.2保险资金入市需求剖析13.2.3浅析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规模与途径13.2.4探析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市场影响13.3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分析13.3.1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日益拓宽13.3.2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扩宽13.3.3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及风险管理13.4保险资金有效管理的建议13.4.1保险公司应对资金运用风险策略13.4.2保险资金运用定位精细管理分析13.4.3合理构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3.4.4浅析保险资金高效运作机制的建立13.4.5保险业需强化保险资金管理第十四章中国保险业营销分析14.1我国保险营销概述14.1.1我国保险营销观念分析14.1.2保险商品营销的内涵14.1.3保险商品营销的特点14.2保险业营销模式分析14.2.1我国保险业营销模式面临变革14.2.2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期待变革14.2.3非寿险营销模式的内涵及构建分析14.2.4我国保险营销模式多元化势在必行14.2.5探析寿险公司营销模式的变革14.3我国保险业营销现状14.3.1我国保险业营销管理承需规范化14.3.2我国保险营销渠道之战方兴未艾14.3.3我国保险经代营销存在盲点14.3.4浅析我国保险营销的理念误区14.3.5中国承待完善保险营销制度14.4保险业网络营销14.4.1保险网络销售时代来临14.4.2传统营销和网络营销的比较及整合分析14.4.3保险网络营销突破需注意的问题14.4.4网络保险营销策略剖析14.5保险业营销策略分析14.5.1浅析欧美银行保险营销策略14.5.2保险市场转型过程中营销策略探究14.5.3财产保险个人营销推进策略分析第十五章主要保险公司分析15.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5.1.1公司简介15.1.22005年上半年中国人寿收益状况15.1.3中国人寿收购大众保险进军财险领域15.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2.1公司简介15.2.22004年平安保险盈利状况15.2.32005年上半年平安保险经营状况15.2.4平安保险全力打造年金业务15.2.5平安保险实施洋人才战略15.3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公司15.3.1公司概况15.3.2太保集团启动新财务系统15.3.3太平洋保险欲意发行次级债15.3.42006年太平洋保险欲整体上市15.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5.4.1公司概况15.4.2太平人寿独吞跨国公司年金业务15.4.3太平人寿创扩大医疗保险范围15.4.4太平人寿承保我国个人寿险第一大单第十六章中国保险业竞争分析16.1保险市场竞争格局特点及演变趋势16.1.1保险市场总体竞争格局分析16.1.2保险市场产品竞争格局分析16.1.3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格局分析16.1.4保险市场地域竞争分析16.1.5保险业竞争格局的发展趋势16.2保险业竞争形势分析16.2.1保险业人才竞争走向高端化16.2.2保险市场即将出现价格竞争16.2.3团险业务竞争趋向白热化16.2.4保险行业进入理赔竞争时代16.3提升保险业竞争力的建议及策略16.3.1浅析保险公司市场竞争优势的构建16.3.2品牌战略提升保险业竞争优势16.3.3保险企业市场竞争方略探析16.3.4提高保险行业竞争力的途径第十七章保险业产业政策环境分析17.1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分析17.1.1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理论分析17.1.2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发展分析17.1.3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需进一步完善17.2保险业法律环境分析17.2.1保险市场法律失范状况分析17.2.2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17.2.3浅析加强保险业监管的法律对策17.3保险业政策措施及政策取向17.3.1加入世贸后保险行业竞争的政策措施17.3.2浅析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17.3.3保险税收政策制度创新探究17.3.4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政策取向第十八章保险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18.1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分析18.1.1保险服务贸易扩张趋势及动因剖析18.1.2全球保险资产管理呈现六大趋势18.1.3全球保险创新趋势分析18.1.4全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18.2我国保险业发展趋势分析18.2.1浅析保险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18.2.2透视保险产品未来发展方向18.2.3未来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分析18.2.4我国保险市场险种细分趋势渐显18.32006年保险行业发展预测18.3.12006年补充医疗保险呈现新变化18.3.22006年保险资金运作情况预测18.3.32006年北京保险业发展五步走18.4保险市场发展前景展望及预测18.4.1健康保险市场前景广阔18.4.2网上保险市场前景看好18.4.3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规模预测18.4.42010年我国将成世界十大保险基地之一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保险行业监管部门

中国保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监管机关。其中,各保险法人机构,包括产险公司,寿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以及保险中介公司,即总公司由保监会实施监管职责。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即省级分公司,地市中支公司,支公司,以及营销服务部由经保监会授权的各地保监局实施监管职责。。关于保监会的介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关于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2007年12月17日,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精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并成功实现了换届,顺利开展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了专职会长负责制,稳步推进人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如何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

《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分为审批和备案两条轨道。此前依据《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机动车辆保险、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外,其它保险则只需报保监会备案。此次银保监会对财产保险产品的备案范围和监管方式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将1年期以上保证保险产品纳入备案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2019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删除了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的规定。因此随着此次通知的下发,保证保险行业全面迎来备案制,此后保证保险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1、分类备案,属地监管此次通知的发布,首先带来了保证保险产品备案和监管权限自银保监会至银保监局的下放。从产品备案上看,1年期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不再需要先行获得银保监会审批,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亦无需如此。保证保险产品在经营使用后,须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作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产品使用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产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备案。具体而言,保证保险产品首先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平台对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自动审核,对材料完整的实时予以注册,产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而后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向银保监局备案,由该系统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相应的,通知要求所有产品的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这也有助于解决传统纸质备案的弊端,提高监管效率。从产品监管上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无需由银保监会监管,保证保险产品将由银保监局进行属地监管,统一由银保监局跟踪监测、防范潜在风险、实施非现场检查。为系统防范风险,通知也要求除一般备案材料外,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还应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辅助银保监局备案及监管。结合此前银保监会下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不难预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逐渐加大。2、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此次通知的落实,也将推动保证保险产品走向“后监管时代”。从审批制到备案制,险种报备从产品审批转为自主、在线、实时的产品注册,险种监管也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围绕事中监管,通知要求银保监局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引导银保监局强化其对于条款费率、风险控制等的事中监管,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如从资产负债匹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围绕事后监管,通知着重强化了产品退出机制,明确问题产品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还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险公司申报新产品。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此次改革一方面能够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着力于管住后端,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这有利于促进保险监督管理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将保证保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市场主体、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对于财险市场而言,此次改革能够激发行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险公司可以自主拟定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而后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更新,最终诞生的保险产品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因此随着产品供给端的放开与准入门槛的降低,保证保险市场化也能相应提速。当然在保证保险的市场化进程中,监管部门也应谨防自由竞争可能带来的无序竞争,维护保证保险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走向有序和多元。3、财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在部署行业自律与属地监管之外,通知还强调了财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财险公司的产品管理管控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负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方面,保险公司应全面清查存量产品,通过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予以清理和修订,也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后续产品,提高险种开发质量。在产品使用方面,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并通过风控制度落实风控合规主体责任。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如何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

《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分为审批和备案两条轨道。此前依据《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机动车辆保险、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外,其它保险则只需报保监会备案。此次银保监会对财产保险产品的备案范围和监管方式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将1年期以上保证保险产品纳入备案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2019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删除了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的规定。因此随着此次通知的下发,保证保险行业全面迎来备案制,此后保证保险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1、分类备案,属地监管此次通知的发布,首先带来了保证保险产品备案和监管权限自银保监会至银保监局的下放。从产品备案上看,1年期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不再需要先行获得银保监会审批,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亦无需如此。保证保险产品在经营使用后,须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作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产品使用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产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备案。具体而言,保证保险产品首先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平台对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自动审核,对材料完整的实时予以注册,产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而后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向银保监局备案,由该系统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相应的,通知要求所有产品的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这也有助于解决传统纸质备案的弊端,提高监管效率。从产品监管上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无需由银保监会监管,保证保险产品将由银保监局进行属地监管,统一由银保监局跟踪监测、防范潜在风险、实施非现场检查。为系统防范风险,通知也要求除一般备案材料外,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还应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辅助银保监局备案及监管。结合此前银保监会下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不难预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逐渐加大。2、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此次通知的落实,也将推动保证保险产品走向“后监管时代”。从审批制到备案制,险种报备从产品审批转为自主、在线、实时的产品注册,险种监管也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围绕事中监管,通知要求银保监局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引导银保监局强化其对于条款费率、风险控制等的事中监管,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如从资产负债匹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围绕事后监管,通知着重强化了产品退出机制,明确问题产品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还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险公司申报新产品。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此次改革一方面能够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着力于管住后端,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这有利于促进保险监督管理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将保证保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市场主体、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对于财险市场而言,此次改革能够激发行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险公司可以自主拟定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而后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更新,最终诞生的保险产品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因此随着产品供给端的放开与准入门槛的降低,保证保险市场化也能相应提速。当然在保证保险的市场化进程中,监管部门也应谨防自由竞争可能带来的无序竞争,维护保证保险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走向有序和多元。3、财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在部署行业自律与属地监管之外,通知还强调了财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财险公司的产品管理管控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负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方面,保险公司应全面清查存量产品,通过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予以清理和修订,也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后续产品,提高险种开发质量。在产品使用方面,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并通过风控制度落实风控合规主体责任。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财务的监管、保险中介人的监管等四个方面:在最开始,保险监管主要是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998年11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后国务院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而现在,这些都是交给了银保监会进行管理。 2、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保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并以此经营保险业务。 3、保险经营的监管:这里监管了保险的业务范围、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保险人恶性竞争、对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对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这几点。 4、保险财务的监管:这里包括最低偿付能力、各种保险准备金、公积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 5、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中国保险发展与创新

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保险业取得了高速的发展与惊人的成就。但是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和2011年欧债危机引发的后危机时代经济下行,保险行业增速也出现了明显下滑和停滞,原有被高速发展掩盖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开始也显现:销售行为受到质疑,保险机构盈利下降,保险资本普遍不足,保险成本上升增员困难。如何在新环境下,重新认识保险本质、进行创新和管理保险风险,是摆在各个保险公司面前的问题。未来保险业的发展方向究竟如何呢?关于这点,我们可以从保险本质、风险管理、保险创新和保险监管四个方面来思考。就保险本质而言。保险业本质是管理风险的行业,保险业的经营正是通过承担客户转移的对死亡、健康、疾病、养老、财富等不利变化的担忧,对风险进行经营管理,从而获得合理的利润。保险本质决定了保险业和保险产品的基本定位。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可以看出,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已经开始偏离了保险本质,正是因为这种偏离,导致了寿险业的一系列问题与风险。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能偏离其本质,所以现阶段回归保险的本质是寿险业的内在需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要求它们的保险产品不能偏离“保障”的根本方向,要求保障成分在产品中占主导地位,要求保障性的保险产品在保险业务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对于投保人来说,这要求他们重视保障意识,不盲目跟风。但这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我们非常认同陈文辉副主席所提倡的“风险保障+适度理财”方向。万能险与投连险本身并不是坏产品,但过分被吹捧就导致了目前市场上的混乱状况。我建议监管机构制定一些关于保障型与投资型产品的适当销售比例的指引,以规范各公司的健康发展。就风险管理而言。如同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欧洲保险业目前正在向风险评估基础上的偿付能力管理发展,通过关注每一笔资金的风险,进而了解运营风险和其财务风险,并从各个层面进行比较,如信用风险、资产风险、股权风险、长寿风险、财产风险或者伤害风险等,从而评估经济资本的效率和整体风险状况。针对目前国际金融形势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管理的核心在于产品定价、流动性、公司运营和资产负债管理,也是风险管理的重点。产品定价方面,考虑相关的经济风险也很重要,投资、利率、通胀风险、信用违约和退保等,这些都会对产品定价产生重要的影响。流动性管理方面,保险公司的一项最大风险来自于流动性,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破产更多来自于短期的流动性紧张,而不是资不抵债,对保单失效和退保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在运营层面上,对负责运营或者监管而言,人寿保险的一个关键风险来自于客户的行为,即客户是否会退保?产品本身是否促进、禁止或限制了这种行为?如果我们有很好的产品、很好的价格和信用评级,但是客户可以随意并免费退保,这样一来就增加了退保的可能性并给我们带来风险,而且随着大众传媒和信息渠道的传播,这种状况给业务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正在加大。最后是资产债务匹配,如果不能把那些长期资产和长期债务很好地匹配起来,很明显将面临着较大的利率风险,最终会损害股东和客户的利益。监管机构目前在研究欧洲SolvencyII制度的引进,我觉得这是重中之重,一定要谨慎以对。要知道目前寿险业大部分产品为含保证的分红型产品,SolvencyII在对保证类产品的资本要求是非常不客气的,稍一不慎将会冲击到整个行业的稳定性。就保险创新而言。应大力发展保险创新,这里的保险创新不仅仅指保险产品的创新,更包括保险经营方式创新、保险销售渠道创新以及保险服务创新等内容。从我国寿险发展来看,无论是以个人代理为标志的营销体制创新、以投资分红产品为标志的产品创新,还是以银行保险为标志的销售渠道创新或者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标志的资金管理体制创新,保险业每一次大的创新,都给行业发展带来大的飞跃,促进寿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无论是政府、保险公司还是公众都应该对保险创新持鼓励支持态度,保险公司尤其需重视自己在保险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要牢牢把握中保险创新中的主动性。保险公司在保险创新的过程中,应注意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看到客户需求的差异性。我国城乡发展、东西部发展“二元化”特征比较突出,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人民群众的寿险需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专门化的特点,这对我国保险创新提出了挑战与要求,只有最能体会客户需求、最为消费者群体广泛接受的保险创新才是成功的有效的创新。此外还要紧跟市场变化,特别要研究宏观经济、利率变化、资本市场环境、居民收入结构、社会年龄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最后,就保险监管而言。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必要的补充,定位是十分重要的。基本保险保障职能和商业保险职能,在服务大众和社会上,应该有明确的分工和合作。社会保险提供最基本的保险、医疗和养老等基本风险需求,而商业保险有利于鼓励企业家的创新,转移风险,帮助社会进行储蓄和投资,作为社会保险的有利的必要补充,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和社会稳定。社会基本保险如承担商业职能,将导致国家长期的入不敷出,而商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职能,亦将影响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毕竟保险企业经营是现代企业行为,是以获取合理的收益满足股东需求为宗旨的。所以,保险监管应合理定位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特性,把强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能力和防范化解风险作为监管的主要职能,并把握保险监管的适度性,过于宽松的监管会丧失监管的有效性,不能有效控制管理保险业的风险,而过度管制则会抑制了保险创新和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的发展。此外,保险监管还应推进合理的市场竞争,为保险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减少对保险企业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为保险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总的来说,保险监管应更多的在提供更公平的环境、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规范企业的不良行为和避免过度承担风险等方面进行管理。虽然目前保险业面临困难,有部分的从业人员甚至对保险业发展产生相当的悲观情绪,但我们仍倾向于认为仍是发展中面临的问题,需要以发展的眼光来解决。2011年的放缓给保险行业一个警醒,从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保险业高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重新思考的机会,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增长放缓,保险业一定会换来未来的更稳定、更具质量的发展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目前中国保税区国际物流发展的新情况及解决的新问题

目前保税物流中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保税物流中心无需依托保税区,是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向内地的补充和延伸,更便利于内地以及沿海(不设有保税区)地区加工贸易及物流集散的发展。就目前建设与发展的情况看,我国保税物流中心仍然集中于沿海,沿江等东部发达地区,在中西部道路枢纽和国际物流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滞后。除此之外,我国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在建中的保税物流中心)还存在以下问题:3.2.1保税物流中心定位与发展不一致保税物流中心以整和“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为基础,打破“两仓”分别专门存放进境、出口货物且相互隔离的状态,弥补“两仓”功能单一的缺陷,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要求。主要包括:满足物流所需的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采购、分拨和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贸易等。而目前国内大部分保税物流中心仍以仓储业务为主,提供一般性的简单加工,对国际中转和增值服务业务的发展不到位,使得原本延长产业链,提高国内增值链的愿望落空,削弱了保税物流中心的优势。3.2.2多头管理和政策不协调保税物流中心为海关监管的特殊经济区域,但同时还涉及到外汇、税收、商检以及地方政府等多个部门。一方面是保税物流中心建设管理缺少一个全国性的独立的管理机构;另一方面是各个管理部门对实际操作的业务流程及方法有各自不同的规定,比如,检验检疫模式的原则是“一线实行检验检疫、二线实行检验”。对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实行“先报检后通关”原则,操作上就是对进出物实行在海关进境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盖章放行,进出口货物实行先报检再签发通关单放行。也就是不论进出口货物贸易方式及商品特点,一概实施单一的批批检验模式,大部分进口商品其样品检测需要一定的周期,这将严重影响到现代物流通关速度。此外,从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到在中心中进行各种物流活动,海关实行的是仓库和卡口同时封闭式的监管,并没有真正将“一线放开”,这就造成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原则没有得到落实。3.3.3第三方物流发展缓慢由于保税物流中心(A型)投资资金额较大,目前建设的保税物流中心大部分为B型保税物流中心,因此中心内有多家物流企业在从事保税物流业务,加之目前的物流业务以保税仓储业务为主,这就使得更高层次物流活动的发展受到了限制,能够更大限度发挥作用的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物流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早先的第三方物流(Third-Party Logisticss)概念源自于管理学中的Out-scouring,意指企业利用外部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服务,将“Out-scouring”引入物流领域,就产生了第三方物流概念。美国物流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0月公布了《物流术语2002年升级版》,对第三方物流进行了最新的解释:第三方物流是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物流运作任务外包给专业公司管理经营,而这些能为顾客提供多元化物流服务的专业公司称之为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业务外包一般是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因此,第三方物流又被称之为合同物流、外包物流、以区别自营物流。中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对第三方物流的定义为: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尽管对第三方物流定义的表述多种多样,但各种定义的核心内涵都是一样的,即它们都包括外包和专业承包物流职能的意思。因此,第三方物流可以理解为专业物流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客户企业物流职能的物流业务模式,其中,专业物流公司就是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范围来分,Rao(1993)将第三方物流企业五类:(1)单一服务提供商,仅提供搬运、运输、或仓储一种服务(广义第三方物流概念),这种服务需要其他企业合作才能完成;目前我国保税物流中心内大部分企业仅提供这样单一的的服务;(2)独立服务服务提供商,提供运输与仓储二选一的服务,一般不需要其他企业合作就能独立完成;(3)集成服务提供商,主要提供运输与仓储集成的物流服务;(4)综合服务提供商,在采购、仓储、运输功能以外还可以提供增值服务,如商业经营和策划服务;(5)组合服务提供商,提供由不同产品组合所形成的物流服务。我国保税物流中心内需要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应该是上述(4)(5)所描述的类型。Coyle认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具有以下5个特点:(1)所提供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应整合超过一个以上的物流功能;(2)所提供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一般不替客户做存货管理;(3)第三方物流企业直接控制物流设施;(4)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全面的物流服务能力;(5)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提供增值服务。通过与国外成熟第三方物流运作相对比,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保税物流中心内的第三方物流还处于起步阶段,仅仅有了理念上的外包形式,但是没有达到第三方物流的真实效果,还处于提供单一仓储服务的阶段,需要进一步的发展成熟。

中国保税仓库有哪些

中国保税仓库有中国保税仓库有苏州高新保税物流中心、南京龙潭保税物流中心、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1、苏州高新保税物流中心: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于2005年02月02日在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管理、建设和物业管理等。2、南京龙潭保税物流中心: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位于长江南京段最下游,紧临长江规模最大的集装箱龙潭港口。中心占地0.86平方公里,具有“境内关外”的特许政策优势,是南京市层次最高、规模最大、功能最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3、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通过了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合验收,正式投入运营,标志着首都机场向国际一流货运枢纽迈进。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天津市最早设立的物流中心,位于开发区母区北部,占地面积0.22平方公里,2010年正式封关运作。5、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2010年9月26日正式封关投入运作,是上海市中心城区内唯一的保税物流中心。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总占地面积约0.15平方公里,约203亩,已建有16.8万平米,有14幢标准仓库、3幢办公楼,并设有堆场、查验场地和卡口。

现在我国保税物流中心有哪些?请详细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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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税仓库有哪些

中国保税仓库有中国保税仓库有苏州高新保税物流中心、南京龙潭保税物流中心、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 1、苏州高新保税物流中心: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于2005年02月02日在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管理、建设和物业管理等。 2、南京龙潭保税物流中心: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位于长江南京段最下游,紧临长江规模最大的集装箱龙潭港口。中心占地0.86平方公里,具有“境内关外”的特许政策优势,是南京市层次最高、规模最大、功能最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3、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通过了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合验收,正式投入运营,标志着首都机场向国际一流货运枢纽迈进。 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天津市最早设立的物流中心,位于开发区母区北部,占地面积0.22平方公里,2010年正式封关运作。 5、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2010年9月26日正式封关投入运作, 是上海市中心城区内唯一的保税物流中心。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总占地面积约0.15平方公里,约203亩,已建有16.8万平米,有14幢标准仓库、3幢办公楼,并设有堆场、查验场地和卡口。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什么为核心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保密法为核心,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遵守保密原则十分重要。 拓展资料:我国现行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宪法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国家机构具体职能的规定,是全部保密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2、法律保密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中涉及保密的法律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保密法律。保密法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主干,此外,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都属于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3、保密法规保密法规包括保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保密法规。保密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实施条例、办法和细则中有关保密条款的规定。地方性保密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保密法实施细则,或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保密管理制度等。4、保密规章保密行政规章主要由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其他规章中的保密条款和法律授权部门对保密法律规定的解释。5、国家保密标准国家保密标准是经授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在国家秘密信息的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的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的标准。国家保密标准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单位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是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6、相关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7、国际公约或政府间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国际交往中,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我国承担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我国政府也会承担相关保守秘密的义务,这成为我国保密法律法规的另一重要法律渊源。

我国保密制度体系以什么为核心?

法律分析:我国的保密制度体系,以保守国家秘密法为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有哪些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国家机构具体职能的规定,是全部保密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2、法律。保密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中涉及保密的法律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保密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都属于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4、保密法规,保密法规包括保密行政法观和地方性保密法规。保密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实施条例、办法和细则中有关保密条款的规定。地方性保密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保密法实施细则,或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保密管理制度等。保密行政规章主要由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其他规章中的保密条款和法律授权部门对保密法律规定的解释。国家保密标准,国家保密标准是经授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在国家秘密信息的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的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抗行的标准。国家保密标准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单位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是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国际公约或政府间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国际交往中,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应承担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政府也会承担相关保守秘密的义务,这成为保密法律法规的另一重要法律渊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什么为依据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以保密法为核心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是制定本法的直接目的。“保守国家秘密”,是指保护、严守国家秘密而不泄露。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责任和国家行为,必须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实施和规范。保守国家秘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只有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才能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是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根本目标。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才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分析:保密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取得显著成绩。为推进保密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现行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宪法。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国家机构具体职能的规定,是全部保密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法律。保密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中涉及保密的法律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保密法律。保密法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主干,此外,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都属于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保密法规。保密法规包括保密行政法观和地方性保密法规。保密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实施条例、办法和细则中有关保密条款的规定。地方性保密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保密法实施细则,或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保密管理制度等。保密规章。保密行政规章主要由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其他规章中的保密条款和法律授权部门对保密法律规定的解释。国家保密标准。国家保密标准是经授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在国家秘密信息的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的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抗行的标准。国家保密标准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单位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是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国际公约或政府间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国际交往中,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我国承担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我国政府也会承担相关保守秘密的义务,这成为我国保密法律法规的另一重要法律渊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国保密局和安全局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国家安全的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反间谍机关和政治保卫机关 是中国政府最大和最活跃的外交、情报机构。国家安全部的总部设在北京。由于国家安全部的特殊性,不设对外官方网站,不公开副部长、部务委员名单。一个是管理国家保密工作的,一个是管理国家安全的,还有地方才有国安局全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国保密局和安全局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国家安全的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反间谍机关和政治保卫机关 是中国政府最大和最活跃的外交、情报机构。国家安全部的总部设在北京。由于国家安全部的特殊性,不设对外官方网站,不公开副部长、部务委员名单。国家保密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都有,到了区县一级,一般改称为“机要保密局”,但承担着国家保密局的职责。国家保密局是一个负有检查,督促各政府机关履行《保密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它可以明确政府机关的各类文件,汇报、报告,统计数据等材料的机构。这就说明 不止有区别 还区别大了 跟本不在一个级别 国安 一个绝对的实权派。这也是一首散文诗,最初发表在1852年哥本哈根出版的《丹麦大众历书》上。“植物与植物之间是有区别的,正如人与人之间有区别一样”。这里所说的“区别”是指“尊贵”和“微贱”之分。开满了花的苹果枝是“尊贵”的,遍地丛生的蒲公英是“微贱”的。虽然它们都有区别,但它们都是美的王国中的孩子。“于是太阳光吻了这微贱的花,也吻了这开满了花的苹果枝——它的花瓣似乎泛出了一阵难为情的绯红。”——因为他曾经骄傲得不可一世,认为自己最为“尊贵”。这里充分表现出了安徒生的民主精神。

我国保密工作体制的核心是( )

我国保密工作体制的核心是党管保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保密工作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外交等多个领域,只有党的统一领导,才能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第一条,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保密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党管保密是保密工作体制的核心,也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最大政治优势。新时代的规定:1、在新时代开创保密工作新局面,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保密委员会总揽全局、统筹谋划、协调各方的作用。2、必须不断健全保密工作的领导机制,提升统筹保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必须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努力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形成有关各方齐抓共管保密工作的良好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 国的保密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 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 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 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第五条 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 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 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  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 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 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 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 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 级权。  第十一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 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 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 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和 其他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规定保密范围的部门。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 密级;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 密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 围内的人员。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 位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 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 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 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 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 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 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 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 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的上级机关或者 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接触 范围。  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第二十一条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 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 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 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 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 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 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有关机关、单 位制定或者与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 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 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 出重要贡献的;第三十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 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 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 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 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 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十六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 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明确规定,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 项。  第三十七条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 法》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保密法》施行前所确定的各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 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尚未进行清理的,仍应当按照原定密级管理;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 《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 新加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 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 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 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严格管理、提高整体防范能力的原则。第四条 市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市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区、县国家保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市、区、县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保密工作部门)。  市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工商行政、公安、国家安全、科技、新闻出版、统计、电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密工作。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对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设施,定期检查保密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对其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第七条 国家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的24小时内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拾获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  (二)发现出售、收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三)发现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并有权制止;  (四)发现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有关机关、单位接到前款第(一)项所列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扩散,并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保密工作部门处理。第九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方以正当理由和合法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拟定提供方案,并经单位负责人和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属于本机关、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属于本机关、单位业务范围外的事项,报有相应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对方需要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由提供单位到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涉及多部门或者发生争议的,由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协调工作。第十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会议召开前应当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应当予以指定;  (四)对参加会议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五)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六)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以及传达范围。第十一条 举办重大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报市保密工作部门;提供活动场所的单位,应当协助主办单位做好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参与制定保密方案,并与主办单位共同组织和监督实施。第十二条 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定密、成果鉴定、密级评价的专家、技术人员和其他知密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该项技术。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内转让、对外出口等的保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应当采取与其密级相对应的保密措施。第十五条 组建、使用专用无线电通信网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和领取《建网保密审查使用许可证》。*注:本条中关于“建网保密审查使用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规定的认识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我国保密法最早起于什么时候

孙子兵法中,最早出现

我国保护环境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环境保护主要及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国保健品市场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步的我国保健品行业,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已经迅速发展成为一个独特的产业。到2000年,我国保健品产值达到500亿元,利税100亿元,保健品生产的企业总数、产品品种、年产值和实现利润已占医药类企业总量的50%以上,成为中国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之一,国民经济的一个新兴行业。 保健品产业之所以蓬勃发展,主要原因是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目前,我国城乡的恩格尔系数分别为52.9%和56.8%,处于温饱向小康的过渡阶段,东南沿海一些大中城市和地区已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人们的消费观念、健康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促进城乡保健品消费支出以每年15~30%的速度快速增长。同时,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是保健品产业发展的重要契机。随着社会竞争愈演愈烈,生活工作节奏不断加快,给人们生理和心理机能带来巨大冲击,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群不断扩大。为规避不健康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使人们求助于保健品,使得保健品的开发和生产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热点”。再者,多层次的社会生活需要,为保健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除了在家庭和事业双重压力下的中年人逐步加入保健品消费行列之外,“一老一小”(老年人、青少年)是保健品消费的主力军。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发展,“银发族”对保健品的需求旺盛,使参茸滋补类的保健品消费大幅上扬。现代家庭对独生子女成长的期望,使家长舍得在营养保健品上投资,这就为滋补壮体型、益智型、营养均衡型、食疗型等保健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特别是在“送礼送健康”新时尚潮流的引导下,保健品成为节假日送礼的重要选择之一,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期间这5个月的保健品销量占到全年销量的65%以上,成为保健品产销旺季。据预测,到2005年,我国保健品销售总额将突破1000亿元,表明在新的世纪里,保健品市场将继续扩大,保健品行业将继续保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地位。 保健品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保健品产业已有快速发展,但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保健品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一是低水平重复生产现象严重,不利于竞争力的提升。据统计,我国共有保健品企业3000多家,其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总数的1.4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中型企业占38%,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占了41.39%;投资不足10万元的作坊式企业占12.5%。截至2000年6月,我国已批准的保健品有2453个品种,但在市场可见到的仅700余个,而真正有市场份额的不足百个,能长期站得住脚的产品更是为数不多。 二是过分依赖广告促销,不利于提高质量水平。有些企业的广告费高达销售额的30%以上,从一开始就陷入研发低投入、广告高投入的怪圈。在广告宣传中,又较多地存在夸大宣传现象,惯于使用“概念炒作”,把它作为保健品“造市”法宝,实际上成为保健品“短命”的硬伤,这使得保健品产业常常陷入了“概念—市场—概念”的经营误区。 三是产品开发力量薄弱,不利于提高科技含量。目前,不少专业保健品企业技术力量薄弱,产品开发投入少,且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较多采用买断经销权或外购产品的办法,使得整个保健品产业的产品层次很低。据统计,2000年,在全部的保健品企业中,仅有20%的企业进行了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从事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仅占保健品从业人员的7%。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保健品90%以上属于第一、二代产品,较少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产品功能雷同现象明显,在卫生部准予申报的22项保健功能中,具有增强免疫、调节血脂和抗疲劳功能的产品占全部产品的2/3。 四是难以面对国外企业进入,不利于提高市场份额。目前有20多家国际知名保健品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租赁等形式,在中国设立分厂,斥巨资进驻我国市场。2000年,美国全球健康联盟就与国内药业巨头三九集团签订了在华开展保健品连锁营销的协议;位列世界500强前列的美国杜邦公司,其生命科学领域中营养与保健的TAKECARE系列产品也开始全面进入我国;国际著名品牌、美国第三代保健食品——维格尔保健食品营养套餐被成都五牛集团以1亿元购得在我国的代理权。在保健品零售领域,近五年来国外保健品正在悄悄地占领中国市场。2000年,仅花旗参就在上海、深圳、广州等城市销售了2000多万美元。目前欧美等国在中国销售的保健品近500种。这些都说明,中国的保健品企业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五是产业法规不完善,不利于提高政府监管能力。目前保健品产业还没有统一的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卫生、医药、工商等部门各自为政,还没有制定一个可操作性的产业标准以及规范统一的检测手段、审查程序和管理办法。一些违法经营者便采取打“擦边球”的策略进入保健品市场,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厂家,在该产业较高利润的刺激下,纷纷投产或转产保健品,这是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的怎么样?

——预见2022:《2022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全景图谱》(附市场规模、竞争格局和发展前景等)保健品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汤臣倍健(300146)、东阿阿胶(000423)、启迪药业(000590)、健康元(600380)、哈药股份(600664)、交大昂立(600530)、西王食品(000639)、片仔癀(600436)等本文核心数据:上游供给情况、下游发展情况、保健品市场规模、保健品出口情况、企业市场分布、保健品规模预测等行业概况1、定义广义的保健品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的对人体具有保护、保健功效的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器械、用品等。国际上并没有保健品的说法,参照Euromonitor的统计口径,保健品产品分为四类:膳食补充剂(Vitaminsand Dietary Supplements)、传统滋补类保健品(Herbal/Traditional Products)、运动营养品(Sports Nutrition)、体重管理产品(Weight Management)。在国内,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根据中国保健协会的定义,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机体调节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由定义可以看出,保健品是特殊的食品,具有功能性,扮演人们日常生活食品的补充角色。中国保健品产业链较为成熟,主要包括上游原材料、中游供应厂商和下游流通企业。2、产业链剖析:保健品种类和企业数量较多保健品产业链上游主要包括保健食品原材料(动物/植物/中药材、生物制剂、化学药品等)和保健器材零部件;中游是指保健品供应商,保健品种类繁多,市场上常见的可划分为保健食品和保健器械,保健食品又主要包括传统滋补类和膳食补充剂;产业链下游主要为保健品的流通企业,主要包括各大超市、医院、药店、直营店和电商等。行业发展历程:行业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中国保健品行业发展起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国民经济水平快速上升,人们对于保健品的需求有所上升。我国保健品行业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7-1998年,保健品行业在此期间蓬勃发展,但同时也伴随着乱象叠生,如“中华鳖精”事件;第二阶段为2000-2005年,保健品行业在此期间处于发展试行阶段,保健品厂家大幅缩减;第三阶段为2008年至今,保健品行业处于监管加强期。2019年年受权健事件影响,“百日行动”(1月8日-4月18日)加强了对于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制度双轨并行的执行力度,严格医保刷卡类目,同时停止发放直销牌照。行业政策背景:政策加持,中药保健品不断被重视,市场监管不断强化广义的保健品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的对人体具有保护、保健功效的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器械、用品等。在国内,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根据中国保健协会的定义,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机体调节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十二五”计划(2011-2015年)时期,首次将“营养与保健食品制造业”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十三五”计划(2016-2020年)时期,国家提出要着力发展保健食品、营养强化食品、双蛋白食物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至“十四五”计划(2021-2025年)时期,国家层面提倡要大力发展中药保健品。同时,自2015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多部门都陆续印发了支持、指导和规范保健品的发展政策,涉及保健品命名和宣传规范、保健食品安全等内容。上游供给情况:原材料、辅料种类丰富保健品原料包括植物类、动物类、真菌类、益生菌类、生物活性物质类等,其中植物类原料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从占比较大的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保健品分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已批准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的常用原料有:党参、人参、西洋参、茯苓、枸杞、冬虫夏草、杜仲、牛初乳、牛膝等物质。以中药原材料为例,近年来,随着中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国家对中药材产业扶持力度不断增强,中药材种植面积大幅增长。同时,各地推动落实《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中药材的种植面积进一步扩张。根据华龙证券统计的数据,2021年中国中药材种植面积初步核算为5802万亩。从价格来看,2022年4月中药材综合200指数报收于2671.58,点位与3月28日的2727.50点相比,指数下跌2.05%;盘中最高点位为2727.50点,最低点位为2671.58,振幅为2.05%。在4月月度环比监控周期内,中药材流通市场受疫情反复的影响明显,一方面是部分区域静态管理导致物流等因素受限,货源难以流通,另一方面如安国中药材市场、磐安中药材市场、临沂金银花市场和抚松人参市场等都受疫情影响而闭市,商家难以进行货源的组织。从辅料来看,中国药用辅料根据作用和用途可分为四大类。注射剂的辅料是抗氧化剂、助溶剂和等渗调节剂等;口服固体类制剂的辅料是润滑剂、填充剂、黏合剂和稀释剂等;口服液体制剂的辅料是分散剂、稳定剂和助悬剂等;外用药的辅料是抗黏着剂、矫味剂、抛射剂等。目前,国外药用辅料占整个药品制剂产值的10%-20%,由于我国药用辅料起步较晚,整体水平还较低,因此国内药用辅料在整个药品中占比还较低,一般认为在3%-5%左右(药用辅料主要用于化学药品制剂、生物生化制品和中成药等制剂产品)。根据近几年中国药品制剂产值计算药用辅料市场规模,初步核算2021年达到2462亿元。下游发展情况: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主要为保健品的流通企业,主要包括各大超市、医院、药店、直营店和电商等。从下游整体需求来看,以药品零售规模为参照指标,2011-2021年,中国药店终端药品销售额呈现增长趋势,米内网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药店终端药品销售额为4774亿元,同比增长10.25%。从零售方式来看,随着经济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零售市场上消费者的购物行为也在发生着相应变化,从一站式购物到定制化商品,从超市便利店的便捷、省时购物到无店铺零售的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这些商业创新都是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而作出的积极调整。从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来看,相比线下零售药店而言,医药电商存在较高门槛。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网上售药必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而两证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销售药品,而后者企业只能提供药品信息不能在网上进行销售。如目前天猫、京东等网站,只是为线下商家提供信息展示的平台。2013年-2019年,网上药店市场规模从13亿元增至138亿元。年轻白领成为网购药品主力军,他们选择网购渠道的原因前三位分别是:在线下单送货上门,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购药过程;价格实惠、透明;药品种类应有尽有,有更多的选择。此外,网上药店对产品的评价互动充分可视,让消费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购买;另外还能减少消费者购买敏感药品而产生的尴尬。根据米内网公布的数据,2021年中国网上药店市场药品销售额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1.44%。行业发展现状1、供给:保健品相关企业数量较多,主要分布于华南地区根据中国企业数据库企查猫,目前中国保健品行业的主要企业共有16510家,其中以2020年为主要注册热潮,2020年注册企业数量为1370家,而2021年则为1306家。2、需求:市场规模及出口规模均呈现上升的趋势,维生素和膳食补充剂需求最旺从20世纪80年代进入快速发展的中国保健品行业,在短短三十来年时间里,已经迅速发展成为一个独特的产业。保健品产业之所以蓬勃发展,主要原因是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其次,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是保健品产业发展的重要契机;多层次的社会生活需要,为保健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2005-2021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场规模不断增加,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发展阶段,保健食品的市场规模持续增加。同时,政府也在积极倡导健康饮食和更健康的生活方式,这也有助于改变消费者行为。2019年7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健康中国2019-2030行动纲要》,明确提出“三减三健康”倡议,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其目的是减少盐、脂肪和糖这三种成分的摄入量,以保持健康的口腔、健康的体重和健康的骨骼。这样做的方法之一是减少食物和饮料中这些成分的摄入量。因此,大多数中国人正在转向更健康的生活方式,这有助于加速健康和保健产品的增长。根据Euromonitor的统计,保健食品大致可划分为维生素和膳食补充剂、体重管理和运动营养三大领域。2016-2021年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21年市场规模为2167.65亿元,同比增长7.39%。从细分市场占比来看,维生素和膳食补充剂在国内占主导地位,2021年市场规模占比为87.3%。体重管理领域的产品针对瘦身节食人群,潜在消费需求不容小觑。运动营养领域的保健食品主要针对健身和经常运动的人群,占比虽小但增速较快。从保健品出口情况来看,2017-2021年中国保健品行业相关的产品出口规模逐年增长,其中,2021年出口金额达到247.11亿美元,同比增长26.77%。3、价格:保健品电商价格主要集中在100元以下Early Data电商大数据监测平台Data Compass数据显示,2021年,电商保健品(营养保健+母婴保健)销售额达754亿元,同比增长21.3%;销量达5.41亿,同比增长21.1%,市场增长势头强劲。机构统计的电商平台覆盖淘宝、天猫、天猫国际、京东、京东全球购、唯品会、拼多多、网易考拉、苏宁、亚马逊等。从价格段来看,2021年保健品电商市场中,0-100元的商品占比最大,超过了50%,而尽管均价500元以上的商品销量市场份额仅为3.3%,但销售额同比增速亮眼。行业竞争格局1、区域竞争:集中分布在华南和华东地区根据中国企业数据库企查猫,目前中国保健品企业主要分布在华南和华东等地,特别以广东和山东为代表。截至2022年6月底,广东共有相关保健品企业数1875家,山东则有1313家。从保健品产业代表企业的分布热力图来看,重点企业和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华南和华东沿海地区,其中广东省分布了汤臣倍健等八家代表企业,数量最多。2、企业竞争:汤臣倍健市场份额为9.3%,位于行业品牌首位过去30年间,保健品在中国从无到有,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随着中国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各项国家利好政策的驱动以及人们健康意识的提升,中国保健品将迎来发展黄金时期。而直销行业经过约2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保健食品的主要代表性企业。根据Euromonitor数据,2021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占率最高的是汤臣倍健,为9.3%,主要是由于汤臣倍健在维生素和膳食补充剂市场处于领先地位。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1、保健品行业处于成熟期,市场发展稳定有序通常每个行业都要经历一个由成长到衰退的发展演变过程,这个过程便称为行业的生命周期。一般地,行业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启蒙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在技术成熟度、市场竞争状况、增长率等方面。从保健品行业生命周期整体看,行业技术标准已形成,市场竞争激烈但有序,竞争焦点由产品价格转向售后服务,客户对保健品产品有较丰富的知识。同时,保健品市场规模一直处于持续增长的态势,但增长率已低于10%。由此可以判断中国保健品行业目前已买入成熟期,行业体系已较为完善和成熟,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根据技术和市场需要的改变而进行调整。2、保健食品仍是发展的重心,市场规模预计将实现突破未来中国保健食品市场在各个年龄层级、各个市场层级,都存在着巨大的机会,随着国家人均GDP的提升,消费者在保健食品消费理念和消费意愿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保健食品在消费属性上将逐渐从可选消费品向必选消费品转变。根据Euromonitor提供的数据,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预计在2022年达到2324.7亿元,至2027年达到3158.2亿元。3、保健品布局将向更先进、更多元、更专一的方向发展中国保健食品产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已经逐渐壮大。虽然仍面临诸多挑战,但在市场需求、技术进步和管理更新的推动下,中国保健品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市场前景较好。目前中国保健食品的功能多集中在免疫调节、抗衰老、抗疲劳等领域,而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产品功能分布将逐步发散,趋向合理,中药保健食品、老年保健食品、职业保健食品、昆虫保健食品、海洋保健食品、第三代保健食品等是中国保健食品未来的发展方向。除此之外,保健品市场发展方向还有以下几点: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目前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的怎么样?

——预见2022:《2022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全景图谱》(附市场规模、竞争格局和发展前景等)保健品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汤臣倍健(300146)、东阿阿胶(000423)、启迪药业(000590)、健康元(600380)、哈药股份(600664)、交大昂立(600530)、西王食品(000639)、片仔癀(600436)等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1、保健品行业处于成熟期,市场发展稳定有序通常每个行业都要经历一个由成长到衰退的发展演变过程,这个过程便称为行业的生命周期。一般地,行业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启蒙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在技术成熟度、市场竞争状况、增长率等方面。从保健品行业生命周期整体看,行业技术标准已形成,市场竞争激烈但有序,竞争焦点由产品价格转向售后服务,客户对保健品产品有较丰富的知识。同时,保健品市场规模一直处于持续增长的态势,但增长率已低于10%。由此可以判断中国保健品行业目前已买入成熟期,行业体系已较为完善和成熟,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根据技术和市场需要的改变而进行调整。2、保健食品仍是发展的重心,市场规模预计将实现突破未来中国保健食品市场在各个年龄层级、各个市场层级,都存在着巨大的机会,随着国家人均GDP的提升,消费者在保健食品消费理念和消费意愿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保健食品在消费属性上将逐渐从可选消费品向必选消费品转变。根据Euromonitor提供的数据,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预计在2022年达到2324.7亿元,至2027年达到3158.2亿元。3、保健品布局将向更先进、更多元、更专一的方向发展中国保健食品产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已经逐渐壮大。虽然仍面临诸多挑战,但在市场需求、技术进步和管理更新的推动下,中国保健品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市场前景较好。目前中国保健食品的功能多集中在免疫调节、抗衰老、抗疲劳等领域,而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产品功能分布将逐步发散,趋向合理,中药保健食品、老年保健食品、职业保健食品、昆虫保健食品、海洋保健食品、第三代保健食品等是中国保健食品未来的发展方向。除此之外,保健品市场发展方向还有以下几点: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目前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的怎么样?

——预见2022:《2022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全景图谱》(附市场规模、竞争格局和发展前景等)保健品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汤臣倍健(300146)、东阿阿胶(000423)、启迪药业(000590)、健康元(600380)、哈药股份(600664)、交大昂立(600530)、西王食品(000639)、片仔癀(600436)等本文核心数据:上游供给情况、下游发展情况、保健品市场规模、保健品出口情况、企业市场分布、保健品规模预测等行业概况1、定义广义的保健品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的对人体具有保护、保健功效的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器械、用品等。国际上并没有保健品的说法,参照Euromonitor的统计口径,保健品产品分为四类:膳食补充剂(Vitaminsand Dietary Supplements)、传统滋补类保健品(Herbal/Traditional Products)、运动营养品(Sports Nutrition)、体重管理产品(Weight Management)。在国内,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根据中国保健协会的定义,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机体调节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由定义可以看出,保健品是特殊的食品,具有功能性,扮演人们日常生活食品的补充角色。中国保健品产业链较为成熟,主要包括上游原材料、中游供应厂商和下游流通企业。2、产业链剖析:保健品种类和企业数量较多保健品产业链上游主要包括保健食品原材料(动物/植物/中药材、生物制剂、化学药品等)和保健器材零部件;中游是指保健品供应商,保健品种类繁多,市场上常见的可划分为保健食品和保健器械,保健食品又主要包括传统滋补类和膳食补充剂;产业链下游主要为保健品的流通企业,主要包括各大超市、医院、药店、直营店和电商等。行业发展历程:行业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中国保健品行业发展起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国民经济水平快速上升,人们对于保健品的需求有所上升。我国保健品行业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7-1998年,保健品行业在此期间蓬勃发展,但同时也伴随着乱象叠生,如“中华鳖精”事件;第二阶段为2000-2005年,保健品行业在此期间处于发展试行阶段,保健品厂家大幅缩减;第三阶段为2008年至今,保健品行业处于监管加强期。2019年年受权健事件影响,“百日行动”(1月8日-4月18日)加强了对于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制度双轨并行的执行力度,严格医保刷卡类目,同时停止发放直销牌照。行业政策背景:政策加持,中药保健品不断被重视,市场监管不断强化广义的保健品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的对人体具有保护、保健功效的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器械、用品等。在国内,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根据中国保健协会的定义,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机体调节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十二五”计划(2011-2015年)时期,首次将“营养与保健食品制造业”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十三五”计划(2016-2020年)时期,国家提出要着力发展保健食品、营养强化食品、双蛋白食物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至“十四五”计划(2021-2025年)时期,国家层面提倡要大力发展中药保健品。同时,自2015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多部门都陆续印发了支持、指导和规范保健品的发展政策,涉及保健品命名和宣传规范、保健食品安全等内容。上游供给情况:原材料、辅料种类丰富保健品原料包括植物类、动物类、真菌类、益生菌类、生物活性物质类等,其中植物类原料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从占比较大的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保健品分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已批准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的常用原料有:党参、人参、西洋参、茯苓、枸杞、冬虫夏草、杜仲、牛初乳、牛膝等物质。以中药原材料为例,近年来,随着中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国家对中药材产业扶持力度不断增强,中药材种植面积大幅增长。同时,各地推动落实《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中药材的种植面积进一步扩张。根据华龙证券统计的数据,2021年中国中药材种植面积初步核算为5802万亩。从价格来看,2022年4月中药材综合200指数报收于2671.58,点位与3月28日的2727.50点相比,指数下跌2.05%;盘中最高点位为2727.50点,最低点位为2671.58,振幅为2.05%。在4月月度环比监控周期内,中药材流通市场受疫情反复的影响明显,一方面是部分区域静态管理导致物流等因素受限,货源难以流通,另一方面如安国中药材市场、磐安中药材市场、临沂金银花市场和抚松人参市场等都受疫情影响而闭市,商家难以进行货源的组织。从辅料来看,中国药用辅料根据作用和用途可分为四大类。注射剂的辅料是抗氧化剂、助溶剂和等渗调节剂等;口服固体类制剂的辅料是润滑剂、填充剂、黏合剂和稀释剂等;口服液体制剂的辅料是分散剂、稳定剂和助悬剂等;外用药的辅料是抗黏着剂、矫味剂、抛射剂等。目前,国外药用辅料占整个药品制剂产值的10%-20%,由于我国药用辅料起步较晚,整体水平还较低,因此国内药用辅料在整个药品中占比还较低,一般认为在3%-5%左右(药用辅料主要用于化学药品制剂、生物生化制品和中成药等制剂产品)。根据近几年中国药品制剂产值计算药用辅料市场规模,初步核算2021年达到2462亿元。下游发展情况: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主要为保健品的流通企业,主要包括各大超市、医院、药店、直营店和电商等。从下游整体需求来看,以药品零售规模为参照指标,2011-2021年,中国药店终端药品销售额呈现增长趋势,米内网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药店终端药品销售额为4774亿元,同比增长10.25%。从零售方式来看,随着经济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零售市场上消费者的购物行为也在发生着相应变化,从一站式购物到定制化商品,从超市便利店的便捷、省时购物到无店铺零售的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这些商业创新都是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而作出的积极调整。从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来看,相比线下零售药店而言,医药电商存在较高门槛。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网上售药必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而两证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销售药品,而后者企业只能提供药品信息不能在网上进行销售。如目前天猫、京东等网站,只是为线下商家提供信息展示的平台。2013年-2019年,网上药店市场规模从13亿元增至138亿元。年轻白领成为网购药品主力军,他们选择网购渠道的原因前三位分别是:在线下单送货上门,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购药过程;价格实惠、透明;药品种类应有尽有,有更多的选择。此外,网上药店对产品的评价互动充分可视,让消费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购买;另外还能减少消费者购买敏感药品而产生的尴尬。根据米内网公布的数据,2021年中国网上药店市场药品销售额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1.44%。行业发展现状1、供给:保健品相关企业数量较多,主要分布于华南地区根据中国企业数据库企查猫,目前中国保健品行业的主要企业共有16510家,其中以2020年为主要注册热潮,2020年注册企业数量为1370家,而2021年则为1306家。2、需求:市场规模及出口规模均呈现上升的趋势,维生素和膳食补充剂需求最旺从20世纪80年代进入快速发展的中国保健品行业,在短短三十来年时间里,已经迅速发展成为一个独特的产业。保健品产业之所以蓬勃发展,主要原因是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其次,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是保健品产业发展的重要契机;多层次的社会生活需要,为保健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2005-2021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场规模不断增加,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发展阶段,保健食品的市场规模持续增加。同时,政府也在积极倡导健康饮食和更健康的生活方式,这也有助于改变消费者行为。2019年7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健康中国2019-2030行动纲要》,明确提出“三减三健康”倡议,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其目的是减少盐、脂肪和糖这三种成分的摄入量,以保持健康的口腔、健康的体重和健康的骨骼。这样做的方法之一是减少食物和饮料中这些成分的摄入量。因此,大多数中国人正在转向更健康的生活方式,这有助于加速健康和保健产品的增长。根据Euromonitor的统计,保健食品大致可划分为维生素和膳食补充剂、体重管理和运动营养三大领域。2016-2021年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21年市场规模为2167.65亿元,同比增长7.39%。从细分市场占比来看,维生素和膳食补充剂在国内占主导地位,2021年市场规模占比为87.3%。体重管理领域的产品针对瘦身节食人群,潜在消费需求不容小觑。运动营养领域的保健食品主要针对健身和经常运动的人群,占比虽小但增速较快。从保健品出口情况来看,2017-2021年中国保健品行业相关的产品出口规模逐年增长,其中,2021年出口金额达到247.11亿美元,同比增长26.77%。3、价格:保健品电商价格主要集中在100元以下Early Data电商大数据监测平台Data Compass数据显示,2021年,电商保健品(营养保健+母婴保健)销售额达754亿元,同比增长21.3%;销量达5.41亿,同比增长21.1%,市场增长势头强劲。机构统计的电商平台覆盖淘宝、天猫、天猫国际、京东、京东全球购、唯品会、拼多多、网易考拉、苏宁、亚马逊等。从价格段来看,2021年保健品电商市场中,0-100元的商品占比最大,超过了50%,而尽管均价500元以上的商品销量市场份额仅为3.3%,但销售额同比增速亮眼。行业竞争格局1、区域竞争:集中分布在华南和华东地区根据中国企业数据库企查猫,目前中国保健品企业主要分布在华南和华东等地,特别以广东和山东为代表。截至2022年6月底,广东共有相关保健品企业数1875家,山东则有1313家。从保健品产业代表企业的分布热力图来看,重点企业和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华南和华东沿海地区,其中广东省分布了汤臣倍健等八家代表企业,数量最多。2、企业竞争:汤臣倍健市场份额为9.3%,位于行业品牌首位过去30年间,保健品在中国从无到有,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随着中国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各项国家利好政策的驱动以及人们健康意识的提升,中国保健品将迎来发展黄金时期。而直销行业经过约2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保健食品的主要代表性企业。根据Euromonitor数据,2021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占率最高的是汤臣倍健,为9.3%,主要是由于汤臣倍健在维生素和膳食补充剂市场处于领先地位。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1、保健品行业处于成熟期,市场发展稳定有序通常每个行业都要经历一个由成长到衰退的发展演变过程,这个过程便称为行业的生命周期。一般地,行业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启蒙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在技术成熟度、市场竞争状况、增长率等方面。从保健品行业生命周期整体看,行业技术标准已形成,市场竞争激烈但有序,竞争焦点由产品价格转向售后服务,客户对保健品产品有较丰富的知识。同时,保健品市场规模一直处于持续增长的态势,但增长率已低于10%。由此可以判断中国保健品行业目前已买入成熟期,行业体系已较为完善和成熟,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根据技术和市场需要的改变而进行调整。2、保健食品仍是发展的重心,市场规模预计将实现突破未来中国保健食品市场在各个年龄层级、各个市场层级,都存在着巨大的机会,随着国家人均GDP的提升,消费者在保健食品消费理念和消费意愿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保健食品在消费属性上将逐渐从可选消费品向必选消费品转变。根据Euromonitor提供的数据,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预计在2022年达到2324.7亿元,至2027年达到3158.2亿元。3、保健品布局将向更先进、更多元、更专一的方向发展中国保健食品产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已经逐渐壮大。虽然仍面临诸多挑战,但在市场需求、技术进步和管理更新的推动下,中国保健品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市场前景较好。目前中国保健食品的功能多集中在免疫调节、抗衰老、抗疲劳等领域,而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产品功能分布将逐步发散,趋向合理,中药保健食品、老年保健食品、职业保健食品、昆虫保健食品、海洋保健食品、第三代保健食品等是中国保健食品未来的发展方向。除此之外,保健品市场发展方向还有以下几点: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目前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的怎么样?

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全力建设健康中国,所以保健品市场也发展的如火如荼了,但正因为如此,有很多不好的产品混入,导致整个市场有些鱼龙混杂了,不过高瑞莱NMN30000Pro这款产品我一直在用,还是很不错的。

我国保健品的现状?

在恒州诚思报告网发布的《2022年全球及中国保健食品行业头部企业市场占有率及排名调研报告》数据分析报告显示,保健食品指的是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中国 2020 年的膳食营养补充剂市场零售规模为 1743.34 亿元,占消费健康行业的 60%,近 15 年保持高达 9.4%的较快复合增速。 但是,相比其他发达国家的人均保健食品消费情况,中国的人均保健食品消费支出 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仅分别为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的 12.29%、13.88%、 17.26%、23.77%。所以分析师认为中国的保健食品行业包括膳食营养补充剂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从2021年维生素和膳食补充剂市场的集中度来看,市场份额占比排名前二的企业市场份额为16.1%,其中排名第一的汤臣倍健市场份额占比就达到了10%。排名前五的企业市场份额集中度为27.3%,排名前十的企业市场集中度为36%。总体来说集中度不高。从2021年传统滋补类保健品的集中度来看,市场份额占比排名前二的企业市场份额为10.5%,其中排名第一的无极限市场份额近占5.6%。排名前五的企业市场份额集中度为18.5%,排名前十的企业市场集中度为26.8%,总体来说集中度不高,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当前,中国的保健食品消费渗透率仍然远低于主流国家。未来,中国老龄化和 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是国内保健食品行业发展的两大动力;而且,随着经济发展,消 费者对健康的需求会细化,强功能性保健食品和弱功能性食品都为保健食品行业提 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中国保健品市场swot分析。详细点

优势:保健概念深入人心,符合市场发展趋势;技术能力不断提高;劣势:保健品市场良莠不齐;价格太高,消费群体受到限制;机会:市场容量大,细分市场不断开发,前景广阔;威胁:消费者信任度不高;

中国保健品市场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步的我国保健品行业,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已经迅速发展成为一个独特的产业。到2000年,我国保健品产值达到500亿元,利税100亿元,保健品生产的企业总数、产品品种、年产值和实现利润已占医药类企业总量的50%以上,成为中国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之一,国民经济的一个新兴行业。 保健品产业之所以蓬勃发展,主要原因是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目前,我国城乡的恩格尔系数分别为52.9%和56.8%,处于温饱向小康的过渡阶段,东南沿海一些大中城市和地区已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人们的消费观念、健康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促进城乡保健品消费支出以每年15~30%的速度快速增长。同时,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是保健品产业发展的重要契机。随着社会竞争愈演愈烈,生活工作节奏不断加快,给人们生理和心理机能带来巨大冲击,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群不断扩大。为规避不健康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使人们求助于保健品,使得保健品的开发和生产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热点”。再者,多层次的社会生活需要,为保健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除了在家庭和事业双重压力下的中年人逐步加入保健品消费行列之外,“一老一小”(老年人、青少年)是保健品消费的主力军。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发展,“银发族”对保健品的需求旺盛,使参茸滋补类的保健品消费大幅上扬。现代家庭对独生子女成长的期望,使家长舍得在营养保健品上投资,这就为滋补壮体型、益智型、营养均衡型、食疗型等保健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特别是在“送礼送健康”新时尚潮流的引导下,保健品成为节假日送礼的重要选择之一,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期间这5个月的保健品销量占到全年销量的65%以上,成为保健品产销旺季。据预测,到2005年,我国保健品销售总额将突破1000亿元,表明在新的世纪里,保健品市场将继续扩大,保健品行业将继续保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地位。 保健品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保健品产业已有快速发展,但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保健品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一是低水平重复生产现象严重,不利于竞争力的提升。据统计,我国共有保健品企业3000多家,其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总数的1.4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中型企业占38%,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占了41.39%;投资不足10万元的作坊式企业占12.5%。截至2000年6月,我国已批准的保健品有2453个品种,但在市场可见到的仅700余个,而真正有市场份额的不足百个,能长期站得住脚的产品更是为数不多。 二是过分依赖广告促销,不利于提高质量水平。有些企业的广告费高达销售额的30%以上,从一开始就陷入研发低投入、广告高投入的怪圈。在广告宣传中,又较多地存在夸大宣传现象,惯于使用“概念炒作”,把它作为保健品“造市”法宝,实际上成为保健品“短命”的硬伤,这使得保健品产业常常陷入了“概念—市场—概念”的经营误区。 三是产品开发力量薄弱,不利于提高科技含量。目前,不少专业保健品企业技术力量薄弱,产品开发投入少,且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较多采用买断经销权或外购产品的办法,使得整个保健品产业的产品层次很低。据统计,2000年,在全部的保健品企业中,仅有20%的企业进行了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从事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仅占保健品从业人员的7%。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保健品90%以上属于第一、二代产品,较少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产品功能雷同现象明显,在卫生部准予申报的22项保健功能中,具有增强免疫、调节血脂和抗疲劳功能的产品占全部产品的2/3。 四是难以面对国外企业进入,不利于提高市场份额。目前有20多家国际知名保健品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租赁等形式,在中国设立分厂,斥巨资进驻我国市场。2000年,美国全球健康联盟就与国内药业巨头三九集团签订了在华开展保健品连锁营销的协议;位列世界500强前列的美国杜邦公司,其生命科学领域中营养与保健的TAKECARE系列产品也开始全面进入我国;国际著名品牌、美国第三代保健食品——维格尔保健食品营养套餐被成都五牛集团以1亿元购得在我国的代理权。在保健品零售领域,近五年来国外保健品正在悄悄地占领中国市场。2000年,仅花旗参就在上海、深圳、广州等城市销售了2000多万美元。目前欧美等国在中国销售的保健品近500种。这些都说明,中国的保健品企业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五是产业法规不完善,不利于提高政府监管能力。目前保健品产业还没有统一的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卫生、医药、工商等部门各自为政,还没有制定一个可操作性的产业标准以及规范统一的检测手段、审查程序和管理办法。一些违法经营者便采取打“擦边球”的策略进入保健品市场,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厂家,在该产业较高利润的刺激下,纷纷投产或转产保健品,这是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的怎么样?

——预见2022:《2022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全景图谱》(附市场规模、竞争格局和发展前景等)保健品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汤臣倍健(300146)、东阿阿胶(000423)、启迪药业(000590)、健康元(600380)、哈药股份(600664)、交大昂立(600530)、西王食品(000639)、片仔癀(600436)等本文核心数据:上游供给情况、下游发展情况、保健品市场规模、保健品出口情况、企业市场分布、保健品规模预测等行业概况1、定义广义的保健品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的对人体具有保护、保健功效的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器械、用品等。国际上并没有保健品的说法,参照Euromonitor的统计口径,保健品产品分为四类:膳食补充剂(Vitaminsand Dietary Supplements)、传统滋补类保健品(Herbal/Traditional Products)、运动营养品(Sports Nutrition)、体重管理产品(Weight Management)。在国内,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根据中国保健协会的定义,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机体调节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由定义可以看出,保健品是特殊的食品,具有功能性,扮演人们日常生活食品的补充角色。中国保健品产业链较为成熟,主要包括上游原材料、中游供应厂商和下游流通企业。2、产业链剖析:保健品种类和企业数量较多保健品产业链上游主要包括保健食品原材料(动物/植物/中药材、生物制剂、化学药品等)和保健器材零部件;中游是指保健品供应商,保健品种类繁多,市场上常见的可划分为保健食品和保健器械,保健食品又主要包括传统滋补类和膳食补充剂;产业链下游主要为保健品的流通企业,主要包括各大超市、医院、药店、直营店和电商等。行业发展历程:行业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中国保健品行业发展起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国民经济水平快速上升,人们对于保健品的需求有所上升。我国保健品行业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7-1998年,保健品行业在此期间蓬勃发展,但同时也伴随着乱象叠生,如“中华鳖精”事件;第二阶段为2000-2005年,保健品行业在此期间处于发展试行阶段,保健品厂家大幅缩减;第三阶段为2008年至今,保健品行业处于监管加强期。2019年年受权健事件影响,“百日行动”(1月8日-4月18日)加强了对于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制度双轨并行的执行力度,严格医保刷卡类目,同时停止发放直销牌照。行业政策背景:政策加持,中药保健品不断被重视,市场监管不断强化广义的保健品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的对人体具有保护、保健功效的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器械、用品等。在国内,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根据中国保健协会的定义,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机体调节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十二五”计划(2011-2015年)时期,首次将“营养与保健食品制造业”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十三五”计划(2016-2020年)时期,国家提出要着力发展保健食品、营养强化食品、双蛋白食物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至“十四五”计划(2021-2025年)时期,国家层面提倡要大力发展中药保健品。同时,自2015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多部门都陆续印发了支持、指导和规范保健品的发展政策,涉及保健品命名和宣传规范、保健食品安全等内容。上游供给情况:原材料、辅料种类丰富保健品原料包括植物类、动物类、真菌类、益生菌类、生物活性物质类等,其中植物类原料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从占比较大的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保健品分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已批准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的常用原料有:党参、人参、西洋参、茯苓、枸杞、冬虫夏草、杜仲、牛初乳、牛膝等物质。以中药原材料为例,近年来,随着中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国家对中药材产业扶持力度不断增强,中药材种植面积大幅增长。同时,各地推动落实《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中药材的种植面积进一步扩张。根据华龙证券统计的数据,2021年中国中药材种植面积初步核算为5802万亩。从价格来看,2022年4月中药材综合200指数报收于2671.58,点位与3月28日的2727.50点相比,指数下跌2.05%;盘中最高点位为2727.50点,最低点位为2671.58,振幅为2.05%。在4月月度环比监控周期内,中药材流通市场受疫情反复的影响明显,一方面是部分区域静态管理导致物流等因素受限,货源难以流通,另一方面如安国中药材市场、磐安中药材市场、临沂金银花市场和抚松人参市场等都受疫情影响而闭市,商家难以进行货源的组织。从辅料来看,中国药用辅料根据作用和用途可分为四大类。注射剂的辅料是抗氧化剂、助溶剂和等渗调节剂等;口服固体类制剂的辅料是润滑剂、填充剂、黏合剂和稀释剂等;口服液体制剂的辅料是分散剂、稳定剂和助悬剂等;外用药的辅料是抗黏着剂、矫味剂、抛射剂等。目前,国外药用辅料占整个药品制剂产值的10%-20%,由于我国药用辅料起步较晚,整体水平还较低,因此国内药用辅料在整个药品中占比还较低,一般认为在3%-5%左右(药用辅料主要用于化学药品制剂、生物生化制品和中成药等制剂产品)。根据近几年中国药品制剂产值计算药用辅料市场规模,初步核算2021年达到2462亿元。下游发展情况: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主要为保健品的流通企业,主要包括各大超市、医院、药店、直营店和电商等。从下游整体需求来看,以药品零售规模为参照指标,2011-2021年,中国药店终端药品销售额呈现增长趋势,米内网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药店终端药品销售额为4774亿元,同比增长10.25%。从零售方式来看,随着经济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零售市场上消费者的购物行为也在发生着相应变化,从一站式购物到定制化商品,从超市便利店的便捷、省时购物到无店铺零售的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这些商业创新都是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而作出的积极调整。从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来看,相比线下零售药店而言,医药电商存在较高门槛。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网上售药必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而两证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销售药品,而后者企业只能提供药品信息不能在网上进行销售。如目前天猫、京东等网站,只是为线下商家提供信息展示的平台。2013年-2019年,网上药店市场规模从13亿元增至138亿元。年轻白领成为网购药品主力军,他们选择网购渠道的原因前三位分别是:在线下单送货上门,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购药过程;价格实惠、透明;药品种类应有尽有,有更多的选择。此外,网上药店对产品的评价互动充分可视,让消费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购买;另外还能减少消费者购买敏感药品而产生的尴尬。根据米内网公布的数据,2021年中国网上药店市场药品销售额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1.44%。行业发展现状1、供给:保健品相关企业数量较多,主要分布于华南地区根据中国企业数据库企查猫,目前中国保健品行业的主要企业共有16510家,其中以2020年为主要注册热潮,2020年注册企业数量为1370家,而2021年则为1306家。2、需求:市场规模及出口规模均呈现上升的趋势,维生素和膳食补充剂需求最旺从20世纪80年代进入快速发展的中国保健品行业,在短短三十来年时间里,已经迅速发展成为一个独特的产业。保健品产业之所以蓬勃发展,主要原因是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其次,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是保健品产业发展的重要契机;多层次的社会生活需要,为保健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2005-2021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场规模不断增加,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发展阶段,保健食品的市场规模持续增加。同时,政府也在积极倡导健康饮食和更健康的生活方式,这也有助于改变消费者行为。2019年7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健康中国2019-2030行动纲要》,明确提出“三减三健康”倡议,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其目的是减少盐、脂肪和糖这三种成分的摄入量,以保持健康的口腔、健康的体重和健康的骨骼。这样做的方法之一是减少食物和饮料中这些成分的摄入量。因此,大多数中国人正在转向更健康的生活方式,这有助于加速健康和保健产品的增长。根据Euromonitor的统计,保健食品大致可划分为维生素和膳食补充剂、体重管理和运动营养三大领域。2016-2021年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21年市场规模为2167.65亿元,同比增长7.39%。从细分市场占比来看,维生素和膳食补充剂在国内占主导地位,2021年市场规模占比为87.3%。体重管理领域的产品针对瘦身节食人群,潜在消费需求不容小觑。运动营养领域的保健食品主要针对健身和经常运动的人群,占比虽小但增速较快。从保健品出口情况来看,2017-2021年中国保健品行业相关的产品出口规模逐年增长,其中,2021年出口金额达到247.11亿美元,同比增长26.77%。3、价格:保健品电商价格主要集中在100元以下Early Data电商大数据监测平台Data Compass数据显示,2021年,电商保健品(营养保健+母婴保健)销售额达754亿元,同比增长21.3%;销量达5.41亿,同比增长21.1%,市场增长势头强劲。机构统计的电商平台覆盖淘宝、天猫、天猫国际、京东、京东全球购、唯品会、拼多多、网易考拉、苏宁、亚马逊等。从价格段来看,2021年保健品电商市场中,0-100元的商品占比最大,超过了50%,而尽管均价500元以上的商品销量市场份额仅为3.3%,但销售额同比增速亮眼。行业竞争格局1、区域竞争:集中分布在华南和华东地区根据中国企业数据库企查猫,目前中国保健品企业主要分布在华南和华东等地,特别以广东和山东为代表。截至2022年6月底,广东共有相关保健品企业数1875家,山东则有1313家。从保健品产业代表企业的分布热力图来看,重点企业和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华南和华东沿海地区,其中广东省分布了汤臣倍健等八家代表企业,数量最多。2、企业竞争:汤臣倍健市场份额为9.3%,位于行业品牌首位过去30年间,保健品在中国从无到有,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随着中国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各项国家利好政策的驱动以及人们健康意识的提升,中国保健品将迎来发展黄金时期。而直销行业经过约2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保健食品的主要代表性企业。根据Euromonitor数据,2021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占率最高的是汤臣倍健,为9.3%,主要是由于汤臣倍健在维生素和膳食补充剂市场处于领先地位。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1、保健品行业处于成熟期,市场发展稳定有序通常每个行业都要经历一个由成长到衰退的发展演变过程,这个过程便称为行业的生命周期。一般地,行业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启蒙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在技术成熟度、市场竞争状况、增长率等方面。从保健品行业生命周期整体看,行业技术标准已形成,市场竞争激烈但有序,竞争焦点由产品价格转向售后服务,客户对保健品产品有较丰富的知识。同时,保健品市场规模一直处于持续增长的态势,但增长率已低于10%。由此可以判断中国保健品行业目前已买入成熟期,行业体系已较为完善和成熟,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根据技术和市场需要的改变而进行调整。2、保健食品仍是发展的重心,市场规模预计将实现突破未来中国保健食品市场在各个年龄层级、各个市场层级,都存在着巨大的机会,随着国家人均GDP的提升,消费者在保健食品消费理念和消费意愿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保健食品在消费属性上将逐渐从可选消费品向必选消费品转变。根据Euromonitor提供的数据,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预计在2022年达到2324.7亿元,至2027年达到3158.2亿元。3、保健品布局将向更先进、更多元、更专一的方向发展中国保健食品产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已经逐渐壮大。虽然仍面临诸多挑战,但在市场需求、技术进步和管理更新的推动下,中国保健品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市场前景较好。目前中国保健食品的功能多集中在免疫调节、抗衰老、抗疲劳等领域,而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产品功能分布将逐步发散,趋向合理,中药保健食品、老年保健食品、职业保健食品、昆虫保健食品、海洋保健食品、第三代保健食品等是中国保健食品未来的发展方向。除此之外,保健品市场发展方向还有以下几点: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目前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的怎么样?

——预见2022:《2022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全景图谱》(附市场规模、竞争格局和发展前景等)保健品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汤臣倍健(300146)、东阿阿胶(000423)、启迪药业(000590)、健康元(600380)、哈药股份(600664)、交大昂立(600530)、西王食品(000639)、片仔癀(600436)等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1、保健品行业处于成熟期,市场发展稳定有序通常每个行业都要经历一个由成长到衰退的发展演变过程,这个过程便称为行业的生命周期。一般地,行业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启蒙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在技术成熟度、市场竞争状况、增长率等方面。从保健品行业生命周期整体看,行业技术标准已形成,市场竞争激烈但有序,竞争焦点由产品价格转向售后服务,客户对保健品产品有较丰富的知识。同时,保健品市场规模一直处于持续增长的态势,但增长率已低于10%。由此可以判断中国保健品行业目前已买入成熟期,行业体系已较为完善和成熟,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根据技术和市场需要的改变而进行调整。2、保健食品仍是发展的重心,市场规模预计将实现突破未来中国保健食品市场在各个年龄层级、各个市场层级,都存在着巨大的机会,随着国家人均GDP的提升,消费者在保健食品消费理念和消费意愿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保健食品在消费属性上将逐渐从可选消费品向必选消费品转变。根据Euromonitor提供的数据,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预计在2022年达到2324.7亿元,至2027年达到3158.2亿元。3、保健品布局将向更先进、更多元、更专一的方向发展中国保健食品产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已经逐渐壮大。虽然仍面临诸多挑战,但在市场需求、技术进步和管理更新的推动下,中国保健品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市场前景较好。目前中国保健食品的功能多集中在免疫调节、抗衰老、抗疲劳等领域,而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产品功能分布将逐步发散,趋向合理,中药保健食品、老年保健食品、职业保健食品、昆虫保健食品、海洋保健食品、第三代保健食品等是中国保健食品未来的发展方向。除此之外,保健品市场发展方向还有以下几点: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我国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

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肯定是为了让子孙后代去了解我国的历史文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维护保险信访秩序,保护保险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业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保险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保险信访事项;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依法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保险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转办督查、排查调处、联席会议等信访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保险信访工作,坚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体系。第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促进保险业发展改革、改进保险监管工作或者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为全国保险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对全国保险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 派出机构办公室为辖区内保险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公室应当确定辖区内的保险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保险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保险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转送的保险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保险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对重要的保险信访投诉进行核查或者参与核查; (四)协调处理重大、紧急的保险信访事项; (五)指导和检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所辖单位的信访工作; (六)建立健全保险信访工作制度,建立信访档案资料库; (七)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保险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保险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处理与保险业相关的信访事项; (九)协助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十)承办其他有关保险的信访工作事项。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保险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并对保险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保险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第三章 信访渠道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传真、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查询方式等相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事项。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听取信访人反映情况,并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派出机构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三条 信访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提出保险信访事项。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被投诉单位、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保险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及理由。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到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哪些

民法第六章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等。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发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订,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与4日发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过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4月22日通过,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20条)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第225条)  1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过、1999年6月16日发布、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发布、施行)  1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发布、施行)  1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通过,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通过,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通过,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通过,1998年12月17日公布,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通过,2000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修正,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通过,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25日通过,2001年2月5日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5日通过,2001年6月7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6、《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5日通过,2001年6月19日印发)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通过,2001年6月22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通过,2001年7月17日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通过,2001年11月16日公布)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通过,2001年12月21日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7月24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通过,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布实施)(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  (三)我国所缔结的国际公约是我国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已经加入了15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179个成员国。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公约》。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缔结,1884年生效,到2004年7月已有168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  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5月26日于华盛顿签订,只有8个国家签字,至今尚未生效。我国于1989年5月26日签字加入。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于马德里缔结,1892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56个成员国。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  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6月27日通过,1995年12月1日生效,到2004年12月为止已有66个成员国。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  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于伯尔尼缔结,1887年12月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156个成员国。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  7、《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订,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98个成员国,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  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签订,1973年4月18日生效,到2004年4月为止已有73个成员国。我国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  9、《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6月19日于华盛顿签订,1978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123个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成为该《条约》的第64个成员国,中国专利局同时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局和国际初审局。  10、《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签订,1961年4月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72个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该《协定》。  11、《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8月19日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59个成员国。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参加该《条约》。  1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于洛迦诺签订,1971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44个成员国。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参加该《条约》。  13、《专利国际分类协定》(IPC),1971年3月24日于斯特拉堡签订,1975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54个成员国。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该《协定》。  1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年12月2日于巴黎签订,1996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55个成员国。在此公约的基础上,成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简称UPOV)。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4年4月15日签订,1995年1月1日生效,到2004年7为止,已有147个成员。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  (四)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等等,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实施监督、保障各项知识产权法制度执行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关法律及法规仅在中国大陆生效。全社会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学会用法律程序将新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同时要大力宣传专利制度在技术中的作用,专利制度不仅仅是促进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而且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技发展的一种动力机制。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哪些?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3、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不制造、不使用、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和仿造他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4、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知识产权法里有很多 ,《刑法》中的第213条至第220条的规定都是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主观:自《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纲要的通知》颁布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 商标法 》、《 专利法 》、《 技术合同 法》、《 著作权法 》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律 法规 文件。从宏观层面上讲,国家已经在法律制度层面为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依据,为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法指明了方向,但是目前还缺乏侵权案件的单独法律法规详细文件。为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制定《企业商业机密保护法》、《 知识产权侵权 法》等文件,详细制定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商业机密文件的保护和侵权条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什么时候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拓展资料: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该《办法》第45分总则,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保密制度,奖惩,附则5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该实施办法包含:1、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2、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新中国保密法为几个重要部分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计六章五十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我国保密法律属于哪种法系

法律分析:保密法属于我国行政法,保密法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内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拓展资料: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该《办法》第45分总则,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保密制度,奖惩,附则5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该实施办法包含:1、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2、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细则

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一百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五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了配合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参与保险法立法工作的袁杰、王清、李建国、王翔、施春风、陈扬跃、刘泽巍等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对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内容进行了介绍,供学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一百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五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了配合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参与保险法立法工作的袁杰、王清、李建国、王翔、施春风、陈扬跃、刘泽巍等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对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内容进行了介绍,供学习参考。

论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我国履行入世承诺放开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业竞争日趋激烈。国外的保险公司早就急不可奈,纷纷进入中国市场,他们早几年就已经开始考察中国市场,并且在一些大的城市设立了办事处。截至到2004年12月8日,共有40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75个营业机构(含筹建)。40家公司中,寿险公司有23家,财险公司有14家,再保险公司有3家。并且国内的大量资本也开始进入保险业,民营保险公司也纷纷上马,今年成立和正在筹建的民营保险公司有18家。 一、中外保险公司的竞争现状 目前,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已经超过中资保险,虽然现在外资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比重不大,但他们却很成功地在各大城市站稳了脚跟。我国的保险公司面临着双重的竞争:一是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一是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从总体上看,加入WTO后,中外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是多方面的,并存并立的,形成鼎足之势。在这样的市场上,各竞争主体都会非常谨慎。为了彼此的利益,各主体之间往往需要加强合作争取双赢,强调共存协作要大于强调竞争。所以,入世后一方面国家要保护民族保险业,另一方面要强调民族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共赢,只有这样才能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通过对占市场份额最大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和最早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友邦保险公司的消费者评价分析得出:消费者对中国人寿的认知度非常高,而对友邦保险,75.7%的消费者都表示不了解。这说明外资保险虽然来势汹汹,但对中资保险市场份额的冲击还有限,消费者仍然青睐中资保险企业。 中资保险公司近两年来发展很快,占据了资源网点的绝对先发优势,外资保险短期内很难在市场资源上与中资公司抗衡。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多年的市场积累,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客户群,但其自身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对中资保险公司的满意度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保险的购买过程和保险公司赔付的满意度较低。调查同时显示,以友邦为代表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客户满意度已经超过了中资保险公司,因此对中资公司而言,尽快完善自身服务体系乃当务之急。 二、中资保险公司具有的两个优势 1、营销网络与社会关系网络 中国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奋斗所建立起来的庞大营销网络,是中资保险公司较外资保险公司的最大优势。按照WTO的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初期,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经营。这就使得外资保险公司只能等到取消这一限制后,才能全面地铺开其销售网络,这一缓冲无疑又将会使中资保险公司在入世后一段时期内仍保持着规模上的优势。 中国民族保险业独具的广泛社会关系网络,是外资保险公司最难以获得的宝贵资源之一。众所周知,中国是个讲究人际关系、人情味很重的国度。这种社会关系无处不在,也常常渗透到商业竞争中。中国的商人很懂得利用这些社会关系。保险从业者、保险公司也不例外。民族保险业手中现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已相当广,并在不断地巩固、拓宽。虽然保险行业本来就是一个要依靠客户关系网为经营对象的行业,外资保险公司也懂得要利用客户关系这个道理,但是它们并不完全了解中国人的交往方式,有时甚至很难懂得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他们利用客户关系时往往方式不对路。外资保险公司在进入香港、台湾的初期,就一时难以适应中国保险界“缘故法”展业方法,而其实这种方法是十分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相反,外资保险公司推出的某些自己的“先进产品”,却不是很成功,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消费心理、消费习惯上与国外存在差异,在选择时往往表现出观望犹豫的心态,心理上、感情上不能很快去接受。 2、成本投入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必然要付出昂贵的成本来加速实现本土化,这就使外资保险公司不可避免地与目前相对较低成本运营的中资保险公司拉开差距。当然外资保险公司有投资优势,从长远看能够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但是将来政府对于中外资公司的管理政策势必要趋于一致,逐步放宽对中资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限制,这样中资同样有可能在资本市场上得到较高的回报。 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对外商市场准入做出了不少严格的限制。如:申请在华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地域上只能在指定的城市内开展业务;在业务上,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做外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公司只能做个人分散业务,而不能涉足团体业务,等等。这些规定对外资的发展速度、扩展规模起到了一定限制的作用,所以目前外资对中国市场的影响程度不会太大。 三、提高我国保险业竞争力的几点思考 中外保险公司竞争的结果就是使参与各方在竞争中得到利益。在这种竞争中,大家都面临挑战,同时也能互相学习和不断发展,这种竞争是卓有成效的,因为它推进了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中国保险业要想提高竞争力,应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冲击,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立法和监管,为保险业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我国保险业相对于国外,发展时间比较短,很多制度不成熟 、不完善。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不规范甚至恶性竞争。随着保监会的成立、新《保险法》和一系列规章措施的颁布实施,保险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面对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国内的公司感到了很大的压力。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保费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中资保险公司增速的2到3倍。并且随着国内大量的民营资本和其他资本的进入,保险业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通过加强监管予以解决。保险监管机构应在现有的《保险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细则,尽早出台保险公估人管理办法等。完善的法律体系只是为优化保险监管手段创造了条件,真正实现优化,还需加大保险法律的宣传和加强执法力度来保证。对于违背竞争规则、违反操作程序,影响社会秩序的经营行为,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公司,保险监管机构都应坚决惩处。立法和监管既保护保险人经营的安全和盈利,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既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又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2、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 近年来,民营资本通过参股或直接出资设立保险公司等方式积极参与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不仅为保险业带来了大量资本和优秀的管理人才,而且在强化股东监督制约、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保险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广大投保人和投资者的重视。保监会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重点把握2个原则:一是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体现社会责任的要求,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承担诚信和守法的基本责任。二是透明原则。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影响股东和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信息,切实保护股东和被保险人的知情权。三是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不仅要确保对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更要突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稳健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控制风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3、开发适合国内需求的保险产品 目前我国只有不到10%的人购买了保险,在上海、北京和其他大城市尽管购买保险的人口比例要高一些,但是在中小城市,这一比例就要低很多,百姓还没有形成购买人身保障的意识。我国保险产品比较单一和集中,为了避免在某一或某几个险种过度竞争,应该针对国人的实际需求开发新的险种,除了寿险和财险,年龄、职业、性别、特种需求对象都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的依据。现在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也正在开发着层出不穷的新产品。 4、树立诚信形象,提高员工素质 几乎我们每个人都遇到过别人向我们推销保险,并且我们都很反感,为什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诚信问题。投保的时候推销员说的天花乱坠,可等真的需要理赔或者退保的时候,就是另一番服务态度了,并且费了很大劲,问题也不一定能得到解决。消费者伤心了,很难再向这家公司投保。失去的不仅仅只是一个客户,有可能一批潜在的客户流失了。在北京、上海等有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城市,很多人都选择投保外资保险公司,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自己的保险公司服务不好,缺乏诚信,产品不合消费者的胃口。去年上半年,外资财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47.1%;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51.2%。而同期,全国财险保费收入增长只有23%;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只增长了6.5%。国内的保险市场正在向外资公司流失,国内的保险公司感到了压力。讲信用,服务好,不做“一锤子”买卖,在消费者心目中留有好的印象,是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必备的素质。

中国保险业客户关系管理策略研究——以中国人寿为例

2003年是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的中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28日正式挂牌。作为中国人寿分支机构的青海省分公司,以学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恪守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企业宗旨,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锐意改革创新,努力开拓市场,在保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公司重组改制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10月19日正式揭牌成立(以下简称省寿险公司),新的公司将充分把握难得的历史机遇,牢牢抓住市场机会,加快发展步伐,为青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作贡献。一、2003年人寿保险业展形势(一)各项业务稳步发展2003年全省寿险业务持续快速发展,同业公司加速扩展竞争更加激烈,分红保险继续热销,银行保险业务高速发展,团体保险业务有较大幅度下滑。截至10月底,全省人寿保险保费收入40637.72万元,其中,中国人寿省分公司保费收入28637.72万元,同比增长12.13%,占全省寿险市场份额的70%,继续保持市场优势地位。平安寿险保费收入12000万元,市场份额为30%,较2002年底升8个百分点,主要是借助银行保险扩张实现了市场份额攀升。200年初,省寿险公司确定了全年保费收入力争实现3.70亿元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结合青海实际,省寿险公司立足占领市场,以应对竞争、增强实力为工作出发点,集中精力求发展,打基础,扩总量,增后劲;各级公司层层分解任务,真抓实干,争取主动,克服“非典”对发展业务的不利影响,组织全体员工落实应对措施,拓宽展业渠道,把损失降到最低;适时推出阶段性企划和“江河源先锋”。“春之行”、“意外险百日竞赛”、“团险大单百日竞赛”等业务竞赛活动,促进各项业务的协调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先后推出国寿鸿茨两全(分红型)保险、永泰年金、鸿泰两全等5个新险种,受到客户的欢迎;改变传统的销售方式,推行和创新寿险产品说明会,实现个人代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加大对大行业、大企业的公关宣传力度,加强与银行、邮政的沟通协调,实现兼业代理业务的新突破,截至10月底,兼业代理业务保费收人5500万,同比增长580%;继续大力推进西宁、海东、格尔木及青藏铁路周边地区为主的“三点一线”业务发展战略,通过抓大扶强,发挥大公司在业务发展中的骨干幅射作用,有力推动了业务的持续稳步发展。(二)经营管理得到加强以提高经营效益为中心,增强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信息技术推广运用的工作,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进一步扩大业务、财务集中管理的范围,实现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青海实际的核保、核赔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核保、核赔,增强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截至10月底,公司累计赔给付金额3773.l万元,为青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通过严格审核,查处拒赔付案件54件,减少赔、给付64.55万元。实行全面预算制管理和分类分级绩效考核办法,以及费用预算管理办法,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深人开展新《保险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强化员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三)客户服务日趋规范为提升服务品位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省寿险公司在建立客户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在辖属分支机构建立客户服务部,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全员的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在保证管理到位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按期理赔、给付,实现人寿保险的全程服务;认真落实客户回访制度,密切与客户的关系;充分运用“95519”客户服务专线电话,规范和加强了投诉。咨询功能,处处维护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l-10月,接入客户电话9717件,呼出7212件,接入、呼出量分别比2002年增长96.43%和74.M%,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客户的多种服务需求。(四)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根据总公司股份制改革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2003年上半年,省分公司实现各项业务的实质性分离。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加强了对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股份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因而,广大员工积极支持改革,确保了队伍稳定,为改革的平稳推进创造了有利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业务保持持续稳步发展的同时,还存在明显差距和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整体业务增长较慢。虽然200年前10个月业务发展有了一定的增幅,预计全年保费总量将接近计划指标,但与全国系统和同业公司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根本原因是青海经济总量低,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居民收入较低,制约了人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公众保险意识不强,人们对商业人寿保险认识程度不高,宣传、服务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的快速发展。二是业务结构不尽合理。县交业务占比偏高,短险业务占比偏低,传统业务发展缓慢,保费主要集中在“鸿瑞”等少数分红险种上,虽然总量有一定的增幅,但发展后劲不足。三是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人口密集型地区的西宁、海东和新工业开发区的海西三个分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94.24%,其余州县公司保费收人只占总保费的5.76%,经济自然环境较差的农牧区发展相对滞后,保费收人增幅明显偏低。二、2003年寿险市场预测2003年各寿险公司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加快业务发展,寿险市场发展总体趋势良好,预测2003年全省寿险总保费将达到5亿元,同比增长率为20%左右,预计中国人寿大致可实现保费37000万元,比去年底同比增长15%,整体市场份额将占70%,比上年下降8个百分点;平安寿险预计可实现保费15000万元,同比增长45%,市场份额为30%,较去年底上升8个百分点。(一)有利条件1、人寿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支撑环境良好。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迅速推进,为西部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青海经济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特别是2002年以来,发展势头更为强劲。2002年前三季度,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1%,城乡居民收入和储蓄存款余额增幅明显。可以预见,在第十个五年计划乃至更长的时期内,青海经济将保持快速增长之势,为人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2、人寿保险的发展空间较大。据预测,中等发达国家及国内发达地区的保险深度一般为4%左右,保险密度则占人均收入的5-6%。以此为参照,青海200年的保险深度为1.96,保险密度仅为128.76元。表明青海保险业与先进发达地区差距明显,加快市场开发仍有较大空间。3、人寿保险竞争环境相对宽松。目前青海寿险主体只有中国人寿和平安人寿2家。虽然其他寿险公司将会陆续进入青海市场,但市场主体仍将少于内地省区。虽然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已经对外开放,但由于国家采取逐步开放、分步准入策略,外资公司进入青海还有待时日。同时,外资公司由于受地域条件限制和人文环境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进入青海开辟寿险市场。寿险主体较少虽然不利于市场竞争,但保险空间相对较大。借其他寿险公司还未进人或立足未稳之机的时间差加快现有寿险企业的发展,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积蓄实力。这对有54年发展历史、在青海寿险市场目前仍占主导地位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加快自身发展的大好时机。(二)制约人寿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l、经济、人文环境的影响。青海是国土大省、资源大省。又是人口小省、经济穷省,虽然近几年经济呈现快速增长势头,但经济总量仍然很小,人均产能和收入大大低于东部地区。落后的生产力决定了收入的低水平,低收入决定了消费结构的低层次,进而影响了居民新意识、新观念的形成。这些在短期内还难以有大的改观。生产力水平不高在一定时期内仍是制约人寿保险业发展的一个较为突出的矛盾。2、税率、利率差异的影响。一是国家对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取中,虽然把个人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额由以前的15%提高到25%,但对个人代理人实行双重收取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直接影响代理人积极性,不可避免地出现代理人延期交单等现象,影响客户和公司利益,造成一定的经营风险。二是由于保险原定利率随银行利率基本同步,公司在可供客户选择的产品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投资性较强的各种分红产品,销售的对象大都集中在经济比较宽裕和稳定的客户群,短时期内难以延伸到广大的农牧民群众之中。三是银行8次降低存款利率,使保险行业存在明显利损差,对公司经营效益有一定的影响。3、社保制度的影响。自1998年底国务院《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后,青海省政府随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政策,明确了企事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统筹的时间和执行标准。虽然社保部门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对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型养老年金保险的需求逐渐形成,但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在青海还处于初始阶段,虽然多次接洽,但参保面极小。因此,健康险赔付率过高已是困扰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一大困惑。二是保险费列支渠道不畅,许多企事业单位放弃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或补充养老保险。三是青海还没有建立出一套完整的有关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商业人寿保险拓展业务不利。4、同业竞争的影响。2003年1-10月,青海国寿保费收入28637.72万元,占寿险市场份额的70%。平安人寿保费收入12000万元,占寿险市场份额的30%。根据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财产险公司可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使市场竞争更为激烈。与2002年底相比,青海国寿市场份额下降了8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国内其他寿险公司处于市场扩张的需要,正在着手进入青海寿险市场。今后,青海人寿保险主体将陆续增加,市场竞争不再象过去那样缓慢,而是日趋激烈,国寿公司原有的优势受到严峻挑战,业务增幅将随之趋缓。三、对策和建议根据青海经济发展环境和人寿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特别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西部大开发对青海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日趋凸现,预计青海国寿公司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及较高的增长速度,预计2004年保费总量将突破6亿元,其中,中国人寿达到4.2亿元,平安人寿达到1.8亿元。各家寿险公司的竞争重点将是风险型寿险产品。不断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增强整体竞争能力,注重长险新单,尤其是个险新单期缴业务的增长,以及短险等效益险种的增长,仍是2004年各家公司的共同目标。为实现既定目标,将实施以下几项措施。(一)增强机遇意识,加快业务发展当前,青海保险业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为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人寿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为此,要审时度势,抓住机遇,不断更新观念,进一步强化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增强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创新力度,充分发挥个人代理、员工直销和兼业代理三种展业渠道的作用,尽力拓展寿险市场。一是强化品牌意识,大力发展直销业务。明确直销业务的市场定位,切实把直销业务作为树品牌、创效益、增实力的业务来对待,制定发展策略,创新展业方式,以团体年金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大对大行业、大企业的公关宣传力度,努力拓展有市场影响力的大客户,使团体业务发展取得较大突破。二是加快专业化经营进程,增强个人代理业务发展后劲。在全体销售人员中推广中国人寿从美国寿险行销协会(LIM-RA)引进的“需求导向式销售(NBSS)”课程和总公司与麦肯锡合作研究的以期缴业务为主的“销售业绩改善项目”成果之一的“客户需求分析与产品组合销售”课程,改善和提升销售人员专业技能和期缴业务销售业绩。并根据销售重点制订完善主打产品宣导方案,实施销售培训支援,全面推行“产品说明会”销售模式,增强市场开发能力,确保个人代理业务的主导地位。加大增员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个人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率,建立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相对稳定的代理人队伍,为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人力资源。三是大力发展银行、邮政兼业代理业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在巩固西宁等地兼业代理业务发展强劲势头的同时,扶助该业务发展滞后的分支公司发掘业务主渠道,找准业务突破口,尽力缩小地区差距,实现总量突破,使兼业代理业务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二)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继续进行业务结构战略性调整,正确处理规模与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在保持一定发展规模的同时,把大力发展经营效益较好的传统寿险业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各项业务协调发展,规模效益相得益彰,实现经营价值的最大化。一是大力发展个险期缴业务。积极引导广大员工把注意力放到发展期缴业务上来,改进和完善销售模式,大力推广个险产品销售组合,加强代理人的活动量管理,提高拜访量,重视对优质目标客户群的培育和选择,提高件均保费和个人产能,增大期缴业务比重。二是大力发展短期险。要加大意外险的销售力度,拓宽健康险、学平险、航意险、旅游险、驾乘险等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三是大力推广卡折式业务,发掘新的保源,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三)实行科学管理,确保稳健经营经营管理要尽快适应体制的转变,实现公司运行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坚持体制创新,改善管理结构和人员素质,实现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的优化组织,建立精干、高效的经营机构和员工队伍。二是强化全员的发展意识、市场意识、质量意识、成本意识、效益意识、法规意识和管理意识,全面实施预算管理和经营目标绩效考核制度,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各级公司。每个部门、每个员工,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主人。三是加强业务、财务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经营成本,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稳健经营。四是严格执行《保险法》及其它保险法规,完善管理制度,适时开展寿险市场清理整顿和执法执纪大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五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竞赛企划和业务发展合规经营第一责任人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四)注重服务创新,提升公司信誉积极倡导人性化、信息化服务新理念,努力形成社会化、理性化服务新格局。首先,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职工职业道德守则,把服务平台真正办成“文明窗口”,扩大寿险公司的社会影响。其次,积极实施“人才高地”战略,不断吸纳优秀人才走进入寿保险业,建立专业化经营队伍,提升服务品位,积极挖掘客户潜在需求,提出新的消费理念,把握市场脉搏,引导市场潮流,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第三,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努力提高信息技术含量和运用能力,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规范快捷的优质服务。第四,全面加强诚信建设,认真做好客户回访和售后服务工作,以人为本,笃诚守信,充分体现保险服务的前伸性、长期性、全程性、政策法规性,以良好的服务品牌和值得信赖的品牌形象赢得市场回报。(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为寿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人寿保险的作用日显突出,引起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重视。但是受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的影响,公众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的覆盖面还不高,加之宣传力度不够,甚至将商业人寿保险列为乱收费。因此,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寻求地方政府支持,为加快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青海经济建设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多作贡献。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美国保健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是什么样的标志

三个数字年月日怎么读

留学英国保证金需要存多久2022

  在申请英国留学的过程中,准备留学保证金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去英国留学保证金需要存多久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些有关英国留学保证金的内容。    一、英国留学保证金存款时间   官方标准为28天即可。这个28天指的是存期28天以上,冻结时间最好能够覆盖自己入境英国的日期。   不过,保证金存的时间相对长一点对签证是有帮助的。如果能达到6个月就完全没问题了。    二、英国留学读研保证金注意事项   办理存款证明时,同学们需要出示这些材料:存款凭证、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国内有很多银行可以选择,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都可以。   存款最好在学生自己的名下,这样会比较方便。而如果存在父母名下,则还需要出示父母的关系证明,还有允许学生使用资金的证明。   在一些时候,英国方面的人员在收到签证材料后会进行电话访问,有时候只是询问他们的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有时候也需要申请人补交材料。   如果在访问时,发现申请人的回答和提供的材料上有不一致的地方,也容易遭遇拒签。   所以,申请人不能仅仅依靠父母去办理这些材料,参与其中,才能在遇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有适当的回应 。    三、如何冻结?   办理去英国的签证,保证金证明是最重要的内容,而围绕英国留学的保证金,一般都有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一是如何向签证官证明保证金,二是如何开具保证金的存款证明。   1、英国留学读研保证金就是办签证时的资金证明,当然是签证前就已经存满的存款,签证官需要你证明三个方面:合理,合法,可用。   a、合理:要求资助人的职位,所在地,业绩相符合的收入。比如,一个国家公务员你开七八万收入是很少见的,但是一个外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你开他十三四万的收入,签证官也认可的,并且未必会看纳税证明。   b、合法:是正当的收入,我们生活中的灰色收入,签证的时候签证官可以考虑到。但是,比如(1)私自出租的房屋,没有合同和纳税;(2)私卖的房屋,只有一个合同,没有上级房屋交易中心或者中介或者管理部门的证明;(3)不合法的兼职;(4)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c、可用:这是我们遇见最多的问题,不是存在你名下或者你资助人名下的资金都是可用的,签证官最喜欢的资金是存款时间长,存入间隔均匀,每笔金额小的资金,很简单,因为这样最一目了然地看出你的资金是由资助人的收入一点一点积累的,不会是借入来应付签证的。我们每人考虑自己的资金的时候,就应该这么想,我能不能说服签证官,我的资金不是借来的。主要从两个角度说服,时间长或者有资金来源。如果第一个条件不能满足,那就要证明父母的高收入。    四、英国留学存款证明材料   1. 必备文件:   可用财产证明,可以是:   银行存款证明,具体数额及存款时间要求可从上文得知;可以是流水单(需要每页加盖银行公章)、定期存单或银行官方存款证明,但需要注意的是从2015年8月开始,所有存款证明上均不能出现“冻结”字样。   财政资助证明,例如奖学金、助学金等,需要包括学生本人信息、资助提供方信息与联系方式、金额可用时间、资助目的、证明开具日期等(注:如果由就读学校直接提供奖学金,此信息可以在C答S文件中注明,则不用额外提供证明文件)。   贷款证明,需要包括学生本人信息、贷款提供方名称及logo、贷款总金额、贷款可用时间、证明开具日期等;   已付款项证明,包括:   已经缴纳的学费(包括押金),一般会在学校提供的C答S文件中注明,如果没有注明,可以用缴费收据作为证明;   已经缴纳的生活费,例如提前缴纳的宿舍租金等,需要提供收据作为证明。   2.可能需要的文件   父母/法定监护人证明,包括:   2.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文件,可以为身份证或户口页;   2.2出生证明、收养证明或监护人法庭判定文件,需要包括学生本人信息,以及(养)父母或监护人信息;   2.3同意使用资金证明。   3.中英翻译   对所有证明文件,如果原文件本身即为英文或中英双语,则不需要额外提供翻译文件,只需加盖出具方公章即可。   如果证明文件原件为非英语文件,则需要同时附上对应英文翻译件,并由第三方具有翻译资质的人员署名、签字,并提供能够证明翻译资质的信息(如翻译资格证书编码等),要注意的是,即使学生本人具有翻译资质,也不能自行证明,翻译及确认必须由第三方进行。

外国保质期日期格式

外国保质期日期格式一般是以“日/月/年”进行标注。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要有中文标识,所以在一些进口食品上都会粘贴有明确的中文标识,清晰的标记出进口产品的保质期限。 外国保质期日期格式 产品的保质期是指食物产品的最佳食用期限。 保质期并不是识别食物是否变质的唯一标准,食品可能由于存放方式、环境等问题而产生变质。 外国一些国家的保质期日期还会使用“日/月/年”的英文进行标注。

外国保质期日期格式

外国保质期日期格式一般是以“日/月/年”进行标注。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要有中文标识,所以在一些进口食品上都会粘贴有明确的中文标识,清晰的标记出进口产品的保质期限。外国保质期日期格式产品的保质期是指食物产品的最佳食用期限。保质期并不是识别食物是否变质的唯一标准,食品可能由于存放方式、环境等问题而产生变质。外国一些国家的保质期日期还会使用“日/月/年”的英文进行标注。

美国保罗是什么牌子?

美国棕榈马球俱乐部royal palm polo还有就是美国皇家保罗,这两个牌子的一般也称之为美国保罗,前者被认为是马背贵族,都是不错的牌子穿起来都比较有型。图片这个是拉夫劳伦,在国内还是很常见的一般款式价格基本在500以上千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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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密工作的核心是

我国保密工作的核心是党管保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保密工作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外交等多个领域,只有党的统一领导,才能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党管保密的意义党管保密是保密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既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根本要求。九十多年来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保密工作的发展进步,都是在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引下,在党的保密委员会的决策部署下实现的。在新的起点上开创保密工作新局面,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必须牢固树立保密法制意识,坚持“党管保密”和“依法治密”相结合,更加自觉地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执行《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推动保密事业蓬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保密工作的基本经验是

我国保密工作的基本经验是党管保密、专兼结合、综合防范、攻防一体。军工单位保密责任主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涉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分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涉密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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