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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在什么时候起步?重大的发展政策或措施是什么?

一是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从“大一统”框架到多元化、多层次发展。农业银行面向“三农”的股份制改革开始实施,农业发展银行“一体两翼”业务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经营机制和服务效率发生重大变化,各类资本投资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涌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开业,以股份制主导、政策性与合作制为补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初步建立。  二是农村信贷资金从国家计划供应到按市场原则优化配置。农村信贷资金的财政划拨和计划供应体制机制彻底打破,信贷规模由总量的指令性控制和层层下达指标,逐步转向总量的指导性控制并根据风险指标实施市场化调节。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过持续改革,公司治理架构初步建立,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明显改善,支农资金由事前计划、定向投放,逐步发展到适度错位竞争、按客户需求和市场信贷条件实施商业化配置,农村信贷资金市场化配置程度和配置效率显著提高。  三是农村金融服务从简单的“存贷汇”到多元化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从无到有、由点到面,持续向纵深推进,形成了以农村小额贷款、本外币结算、银行卡等品种较为丰富的产品体系,贷款上柜台、ATM、网上银行等较为便捷的服务方式,以及共同体担保模式等符合农村实际的有效担保途径,政策性农业保险广度和深度逐步拓宽,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度明显改善。  四是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从各个机构的分散运行到系统性整合完善。农村地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成效显著,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系统电子化建设启动,覆盖全国、功能完善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和支付手段逐步向农村金融机构延伸,农村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农村信用环境逐步改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汇路日趋畅通,“三农”支付日趋便捷。  五是农村金融监管从一般财政性管理到专业化的外部监管。农村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框架初步形成,明确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践行“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持续监管思路,农村金融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分类监管和差别监管措施充分运用,上下集成联动以及内部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协作机制畅通,农村金融监管有效性明显提升。 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农村金融已由最初的动员储蓄、提供结算便利,逐步发展为配置“三农”资源、调节农村经济、分散农业风险、打造诚信环境的重要行业。截至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服务网点为12.4万个,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9.1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23.4%。截至2008年9月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7.2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2.8%,其中农户贷款1.6万亿元,农户贷款覆盖面达到34.6%,受惠农户3亿多;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1.7亿元,农作物承保面积3.4亿亩,承保大小牲畜3700万头(只),承保家禽2.9亿羽(只),为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河北省2017年住院医师规培结业考核工作政策解读

2017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2013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出了总体部署和目标举措。结业考核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保障培训质量,促进培训结果同质化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以来,国家陆续发布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对结业考核工作做出原则性规定。 2014年国家启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当年招收的首批本科学历住院医师将于2017年结业。鉴于全国范围的培训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各地基础状况差异较大,为安全、稳妥、有效、有序地做好结业考核工作,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2017年结业考核命题、通过标准和考核日期等暂不做全国统一安排,由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总体部署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地结业考核工作将加强指导、监测,并在总结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今后的培训和考核制度。 2.结业考核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是什么?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结业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负责建立国家理论考核题库、制定理论考核大纲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指导标准,指导各地考核实施,提供考核技术支持服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本地结业考核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业理论考核;按照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指导标准组织命题、遴选培训考官,组织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发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各考区建立结业考核组织管理机制,可指定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相关具体工作,考区可与人才中心建立具体工作联系。 中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军地协同有关规定,军队住院医师可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结业考核。 3.结业考核如何组织实施? 结业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两部分。 其中,专业理论考核部分由人才中心组建34个临床(含口腔)培训专业的题库,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自愿选择与人才中心对接、自国家题库中抽题组卷,也可自行命题组卷。使用国家题库的地区,由人才中心提供人机对话考核技术服务、考核结果分析等指导服务工作,根据考区需求,人才中心可提供通过标准建议。 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部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由人才中心组织制定各专业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指导标准,各考区根据该标准制定本地安排并组织实施,可委托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4. 结业考核重点考察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结业考核重点考察临床医师岗位胜任力。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经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系统培训后,在医疗保健工作中独立规范地从事本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分析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相关综合素质。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理论考核大纲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指导标准由人才中心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发布。 5. 结业考核的通过标准如何确定? 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均合格者视为结业考核合格。专业理论考核通过标准由各考区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报人才中心备案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方案及考核通过标准,由各考区根据实践能力考核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6. 结业考核时间如何安排? 结业考核工作时间安排由各考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参加考核的住院医师,应注意所在培训基地的通知,也可同时留意所在省(区、市)卫生计生委的信息发布。 7.哪些人员可申请参加2017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2017年全国参加结业考核的对象为在培训基地完成规定培训内容,且过程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符合条件的在读临床医学(含口腔、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军队人员可申请参加结业考核。申报的结业考核专业须与培训专业一致。   各考区负责对结业考核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主要依据为: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 (二)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6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关于加强医教协同做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原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调整改革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1号)。 (三)原总后卫生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军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与国家相关政策衔接的意见》(卫科训〔2015〕68号)。 有关具体事宜,住院医师可咨询所在培训基地教育处(科),未尽事项可咨询所在省(区、市)卫生计生委科教处或其委托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 8.结业考核合格证书如何发放和管理?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结业考核合格人员信息提交中国医师协会获取证书编号后,印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负责证书管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9.结业考核未通过还能再次申请考核吗? 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结业考核未通过专业理论考核、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根据培训基地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2017年组织多次结业考核的考区,未通过者可就未通过科目再次申请参加同年度其他批次结业考核。已通过科目成绩三年内有效。举例说明如下:某住院医师于2017年参加结业考核,理论考核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通过。该医师若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理论考核,视为结业考核通过。 10.如何做好结业考核工作质量控制? 为促进培训结果同质化,推动全国各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均衡发展,把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出口质量关,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人才中心对各地结业考核组织实施情况和考核结果开展指导与监测,组织专家对各地结业考核进行抽查巡考。有关具体要求由人才中心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发布。 各考区需将本地理论考核通过标准(自行命题组卷地区需同时提交考核专业的理论试卷)、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站设计和通过标准等报送人才中心,由人才中心进行监测分析。监测分析结果将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质量建设,加强对各地各培训基地工作的指导监督提供重要依据。执业医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什么是医学生规培政策?

2014年国家有了新的标准,将来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生必须参加规范化培训。1、医学生规培政策细则是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础上,培养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疾病专科诊疗工作临床医师的可靠途径,主要培训模式是“5+3+X”,即在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和进行了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再依据各专科培训标准与要求进行2-4年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成为有良好的医疗保健通识素养,扎实的专业素质能力、基本的专科特长和相应科研教学能力的临床医师。2、核心内容:“5+3+X”,即读完5年医学类本科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再经过3年住院医师规范培训,还需要依照各专科培训标准要求进行2-4年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3、目的:帮助医学生形成较为完整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完整高素质临床医师的成长渠道。同时该政策也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打造健康中国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4、出台时间:该政策最早出现在2015年,2016年1月11日,国家卫计委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住院医师规培后再加2-4年专科规培”。且认为“规培”应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以参加本专科的临床实践能力培训为主,同时接受相关科室的轮转培训和有关临床科研与教学训练。完成培训并通过全国统一的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者,可获得全国统一制式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5、待遇:国家补贴+工作医院基本工资+规培医院补助津贴

市委,市政府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重点整治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是影响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和影响中央政令畅通。存在问题:1、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上级党委决定上推进工作落实力度不够、主动性不强、措施不实等问题。2、在责任追究上,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往往重批评、轻处理,重督促、轻问责等问题。对着力保障和改善等重大任务中表态多、调门高,不担当、不作为,打折扣、搞变通,行动少、落实差,不扎实、不到位等问题;在践行企业1新发展理念,深化企业体制改革,优化提升环境等方面落不实、推不快,跟进慢、效果差的问题。建议:切实发挥党委班子领导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列出完成时限表,按照时间节点倒逼任务落权实。扩展资料:学习贯彻党的路线的方法:一、做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先行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出台,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二、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传播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不仅要依靠各级党组织,更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取得成功。三、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者。严肃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是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的保障。基层党组织不仅要带头执行,还要监督执行,使党员和群众做到不散布、不发表、不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言论,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四、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践者。紧密联系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现实条件、发展状况、发展目标,以及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工作状况等,制定出正确的在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领导人民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市委,市政府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重点整治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是影响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和影响中央政令畅通。存在问题:1、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上级党委决定上推进工作落实力度不够、主动性不强、措施不实等问题。2、在责任追究上,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往往重批评、轻处理,重督促、轻问责等问题。对着力保障和改善等重大任务中表态多、调门高,不担当、不作为,打折扣、搞变通,行动少、落实差,不扎实、不到位等问题;在践行企业1新发展理念,深化企业体制改革,优化提升环境等方面落不实、推不快,跟进慢、效果差的问题。建议:切实发挥党委班子领导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列出完成时限表,按照时间节点倒逼任务落权实。扩展资料:学习贯彻党的路线的方法:一、做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先行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出台,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二、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传播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不仅要依靠各级党组织,更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取得成功。三、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者。严肃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是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的保障。基层党组织不仅要带头执行,还要监督执行,使党员和群众做到不散布、不发表、不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言论,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四、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践者。紧密联系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现实条件、发展状况、发展目标,以及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工作状况等,制定出正确的在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领导人民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对于农村的教育,国家的政策是什么

一、当前我国农村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 对于我国农村而言,农民的文化知识不多,科技素质低下,观念和习惯落后,市场参与能力不强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而农村教育是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工程。但是当前的农村教育体制却存在种种问题,妨碍了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一)农村教育与农村发展需要相脱离 目前我国的农村教育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脱离农村的实际。我国现行的农村教育把应试升学作为教育的全部目的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用城市教育的体制、办学模式,以及所使用的教材、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来办农村教育,不是面对全体学生,而是面对少数尖子生,结果造成农村教育很少体现农村的特点,很难满足农村的特殊要求。这种教育模式下的农村中学毕业生普遍欠缺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劳动技能,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现行的农村教育,从根本上讲是在为城市培养人才,培养离开农村和农业的人才,而不是“为了农村”培养人才。这样的农村教育,已很难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对中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不能真正起到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已严重落后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亟需改革。 (二)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且缺乏可靠来源 国家对公共教育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据统计,目前我国的教育投入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低于世界平均5%的水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报告》1998年统计表明:我国是用占世界1.18%的教育经费培养占世界18.45%的学生。基础教育的投入更少。我国初、中、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比约为80:16:1,而教育经费投入比则与此相反,约为1:3:52。据测算,我国中小学的在校生数占全世界的1/4,而其教育经费却只占全世界相应经费的1/145。在如此少的基础教育总经费中,财政性经费所占的比例(75%左右)又严重低于国际通常的比例(85%以上)。目前我国的农村教育主要是基础教育,其规模是城市基础教育的两倍,它所得到的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却还不到城市的一半。由此可见,我国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的教育负担的确有所减轻,但农村教育投入又出现了新的难题。按现行的体制,一方面是财政体制中的财力向上集中,越到基层可用的财力越少;另一方面教育体制中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把保障农村办学基金的主要责任下放到乡镇一级。然而,许多乡镇受经济结构不合理、财源减少、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乡镇企业经营不善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财政收入增长乏力,后劲不足,乡镇政府已经成了“吃饭财政”,有的甚至成了“要饭财政”,更谈不上对教育的支持。此外,在原农村教育投入中占有很大比重的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取消之后,改革后的农业税却没有规定用于农村教育的相应比例和各级财政如何保证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这也使得农村教育投入失去了保障。 (三)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成本越来越高 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农村基础教育经费是以“乡(镇)统筹和村提留收费”的财政预算拨款为主、以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为辅的投入体制筹集的。所以,我国目前实行的“普九”义务教育实际上并非“义务”,农村学校的学杂费很高,也就是说,实际上是农民自己承担了农村义务教育的“义务”。根据中部地区某省的基础调查,农户供养一个小学生一年需1000元,初中生约1400元,高中3年要交学校1万多元。这些费用是现金消费,并具有强制性、集中性和一次性的特点。在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农民家庭支付孩子上学的费用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一些家庭因负担不起教育费用而致子女辍学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二、农村教育体制改革的战略构想 (一)强化政府主体地位,加大农村教育经费投入 1、强化政府投资办学的主体地位。全民办教育的思路并没有错,但不能就此淡化政府在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中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经济状况下,更不能盲目夸大社会办学的作用。对农村的教育投资首先是也必须是政府从整个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角度考虑所承担的一项义务,各级财政应进一步提高教育支出的比重。 2、切实保障农村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要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真正成为义务教育,坚决堵塞农村中小学校因经费不足而将负担转嫁到学生身上的漏洞。国家要依据《教育法》的精神逐步疏通、改善、规范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模式,尤其要全额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 3、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也应以政府为主体。在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经费投入的前提下,政府应出资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基金和基地,针对农村现有劳动力的年龄、文化和居住地的发展状况及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免费进行分类培

房改房能买吗?房改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私房拆迀分配的承租房和福利分房在房改购买时有无区别对待政策?

如何贯彻落实党的践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章赋予每一个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在新农村建设任务日益繁重的今天,基层党组织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贯彻落实。 一是做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先行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出台,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注重联系实际学、根据需要学、围绕工作学、盯着问题学,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二是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传播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不仅要依靠各级党组织,更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取得成功。基层党组织最贴近群众,毫无疑义应该承担起宣传的重担,通过生动活泼、贴近群众、入情入理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把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决定上来,奠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群众基础。 三是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者。严肃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是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的保障。基层党组织不仅要带头执行,还要监督执行,使党员和群众做到不散布、不发表、不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言论,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四是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践者。紧密联系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现实条件、发展状况、发展目标,以及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工作状况等,制定出正确的在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领导人民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破产企业房改”政策是什么?

“破产企业房改”政策是什么? 1.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处理原则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职工出钱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因此,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住房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不属于破产财产。(2)在企业宣告破产时尚未进行房改,意味着职工可以享受的住房房改优惠政策尚未享受,但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已不具备给职工房改的主体资格,在操作上不具可能性,因此可由清算组代替破产企业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破产企业的职工出售。(3)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比如企业的集体宿舍,或者产权不明的住房,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其实像你这种情况属于是,你现在的商品房是你母亲的,而事实上你是只拥有职工宿舍,既然破产没处理,那就说明这个职工宿舍是属于你的,那么你在法律关系上,或者说所属上也和他们享受公房待遇的人一样应该享有同等待遇。 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宿舍不具备房改条件,应该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但是你们既然使职工宿舍具备房改条件了,就应该人人平等。你也享有公房待遇! 破产企业房产政策 1.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处理原则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 国家对破产企业的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对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关于学校移交地方 *** 后,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档案规定:“对已经移交地方 *** 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专案补助低于 *** 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对这部分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企业负责落实。 尚未移交当地 *** 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专案补助,低于 *** 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 *** 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 *** 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企业办中小学校的退休教师,无论是移交前退休,还是移交后退休均在国办发〔2004〕9号档案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在企业其他岗位和学校间经常调整的人员,其身份按照其退休时的岗位确定,在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按教师身份认定。 二、关于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对于拟关闭破产企业所办属于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在企业关闭破产前,应首先将其移交当地 *** 管理。对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所办学校未移交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 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前所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未移交地方 *** 管理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与地方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当地人事、劳动、教育部门核准,财政部门予以补助。具体操作办法由当地 *** 制定。 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依据前述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民营企业破产,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止,职工和破产企业的劳动关系时间长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下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假设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后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即为2个月或两个月以上工资;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金即为1.5个月工资。 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前,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 *** 对破产企业有何政策 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 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 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国有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中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财产优 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 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集体宿舍能否进入房改 只要你们具有百分之百的产权,也就是说,是大房产,可以进行房改的,如果是小房产,或者是缺少土地证,或者是存在产权争议等,就不好说了。祝顺! 破产企业伤残职工应享受何种政策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文章从工作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治疗的工人29受苦,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务工作者处理伤势应该进入医疗机构的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可以去最近的急诊时情况的紧迫性。 治疗与工伤诊疗专案目录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工伤保险住院服务的成本线。诊疗专案目录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劳动和国务院与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规章相结合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工人受伤住院,根据业务伙食补助标准的问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单位由单位按70%;由医疗机构证明,机构报道,受伤工人的同意,统筹医疗,所需交通和商业单位报销按照单位员工的标准住宿费用之外。 受伤工人治疗因非工伤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方法健康保险。 工伤职工到签订康复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服务协议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线,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于日常生活,或确认工作的鉴定委员会的能力的用人需求受伤工人的第30条,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眼睛,牙齿,和配置辅助器具如轮椅时,费用是按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31条劳动者在原来的不变,工资和按月支付的单位效益期间遭受意外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伤害,在停工留薪。 暂停以不超过12个月工资。严重的人身伤害或特殊情况,以确认与鉴定由市委常委地区劳动能力,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估工伤职工的伤残级别后,暂停了原有的治疗,治疗根据残疾人的有关规定,享受这一章。暂停治疗的薪酬期满后受伤的工人仍然在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悬挂与需要照顾的工资,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和确认工作的残疾等级的生活护理需求的鉴定委员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的能力。 生活护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或生活中最为关心的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50%,而上一年整体平均每月工资在该地区,40%或30%。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残疾被认定为一至四个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薪酬水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残疾是他的薪水为24个月,工资我二次伤残22个月3至20个月的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8个月的残疾;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90%,他的薪水的残疾,我的残疾二级80%的薪金残疾的工资水平的85% ,四级伤残的他的工资的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金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受伤工人(三)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伤残津贴暂停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低补差价。 职工因工作遭受残疾被认定为一至四个伤残雇主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作遭受残疾被认定为五类,六类残疾,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按残疾程度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残疾补助标准:他的薪水,六至14个月工资的伤残的五级伤残16个月; (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存,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发行由用人单位,标准为:五位残疾的他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他的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照付款的条文,须支付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不足的由用人单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金额补足差额。 后,我来到受伤的工人,工会可以解除或终止与雇主,一次性付款由雇主医疗伤害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雇佣关系。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 直辖市。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作遭受残疾被认定为七到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按残疾程度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残疾补助金,标准为:7至12个月的残疾我付钱,8至10个月的残疾我买单,九至八个月残疾的我买单,十六个月他的工资的伤残;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付款由雇主医疗伤害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 直辖市。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享受该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工伤待遇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亡,其直系亲属领取下列规定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养老金和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上为期六个月的统筹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因工亡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发出的员工自己的一生工资,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至30%,每月其他亲属,或者独自生活的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批准和各供养亲属应不低于职工生前的工资杀害在工作中的养老金越高。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4860个月的统筹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于由统筹人民 ***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记录中定义的区域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标准。期间 残疾工人在停工留薪因受伤导致亡,其直系亲属享受这种待遇的第一款的规定。 一至四个受伤的工人悬挂著亡的工资期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一款,第(二)提供的治疗的第(一)项的规定。 第38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并及时调整了下生活的变化等的平均工资和成本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节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 *** 。 由于救灾下落不明的事故或工作中第39条的农民工,在三个月内收到的工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由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依赖从首四个月的工资暂停亲属供养亲属按月支付养老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50%的工人打补助。工作人员被宣告亡的人的法庭审理,根据工人谁的条例第37条的规定。 受伤工人的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三)拒绝治疗的; (4)被判处徒刑的执行。 4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原用人单位的责任;前雇主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申请注册的当地机构工伤保险变更。 用人单位的承包经营,由工人所在的雇佣关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 工人被伤害事故借调,工伤保险承担的前任雇主,但原用人单位可以同意的单位补救借调。 企业破产,清算优先权在通过支付法的单位成本提供资金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 第42条的工人被送往国外工作,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其国内;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再次发生第43条工作人员受伤,应享受伤残津贴项下的规定,按照享有公认伤残的伤残津贴待遇了一个新台阶。 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的安排有什么政策 对此,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基本政策是1——4级的工伤职工,从资产处置收入中划拨一定费用,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5——6级在公司职工,也可以划拨一定费用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职工本人要求清算的也可以按所在省规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7——10级职工支付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破产企业补缴欠费社保与补缴社保的政策是一样的吗 欠费意味着原社保准备停缴的时候没有去社保局办理停缴手续,账户是正常状态下,你不缴费,就是欠费状态。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分地域)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注意事项: 社保政策是最多可以补交两年,意思是从补交的月份开始像前推算(是按补交的时间段来计算,不是按累计月份计算。例如:10年4月-09年4月的任意的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一年来计算。如10年4月-09年的3月到08年的4月任意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两年来计算,只单独补交08年9月这也是按两年来计算)。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23年部队公寓房新政策

2023年部队公寓房新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三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军队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实物供应与货币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别的人员,实行相应的住房保障。2.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军区职以上干部购买住房问题,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再制定有关办法。3. 离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已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4. 退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5. 新修订的《军队疗养工作暂行规定》将保障重点向战创伤康复官兵、获得战功荣誉官兵、特勤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和一线任务官兵延伸倾斜,对作战部队疗养落实提出明确要求。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告诉我。

我国住房政策改革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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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二级政策

一、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二、审核程序(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三、补贴标准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四、 资金使用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确保每个地区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在6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二)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用电子政务手段,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三)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制订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四)加大宣传力度。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实施什么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中国现有的老年社会福利政策存在哪些问题

主席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足老年人多元化的需求。 次会议上第一次深刻地提出了“中国梦”一词,这一 中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的内容词无疑道出了当代中国最耀眼的时代主题。中国梦 目前,我国关于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基本政策有 是人民的梦,要实现中国梦,就必须走中国道路,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强老 扬中国精神,汇聚中国力量,发展中国民生。为了更 龄工作的决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好地实现中国梦,实现老年人社会福利,发展和完善 等重要纲领性文件,主要表现形式有法律、行政法规、 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且初步形成 从宏观环境来说,国家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 了以养老保障政策、老年医疗卫生政策、老年服务政 予了高度的重视。1982年,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 策、老年文化教育政策、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老年人 了第一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这次大会为我国老年 权益保障政策为具体政策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体 人社会福利政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国务院 系。详细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见表1。 也在1982 年正式批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为 设机构,从此我国的老龄工作进入了有组织、有领中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发展迅速,涉及到 导、有计划的发展阶段,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步人形 了老年人的多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 某些方面的需求,但是中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此外,中国老年人的发展现状也对老年人社会 在政策主体、政策制定过程等方面存在不足。 福利政策提出了现实的要求。随着我国逐渐步人老 2.1 立法滞后,缺少法律保障 年型人口阶段,老年 群体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是中 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立法先行是确保社 国的老年人口数目庞大。2013 年我国的老年人口 会福利制度运转落实的重要前提,如日本在1963 数量突破了2亿大关为2.02 亿,老龄化水平达到 就制定了第一个“老人宪章”——《老人福祉 14.8%。2012年老年抚养比为20.66%,2013 外,《老人保健法》和《国民年金法》也是关于老年人 升为21.58%。其次,中国的老龄化具有“未富先 福利的大法。这3 部法律分别从社会福利、 医疗保 老”和“未备先老”的特殊性,这使老年人的生活面 健、经济收入3 个方面对老年人的基本权利给 临诸多问题和困难。2012年全国贫困和低收人的 障,构成了日本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的三大支 老年人约为2300万人,约有5000 万农村留守老年 后于1987 年制定了《社会福利与老年人护理 师法》、 人,而且七成以上的城镇老年人口居住的老旧楼房 《推进老年人保健福利10 年战略》、《社会福利 没有安装电梯。同时,老年人的需求多样化趋势日等,是日本老年人社会福利发展的法制保障。 收稿日期:2013 05—03作者简介:杨刚(1971 一),女,辽宁沈阳人,教 授,主要从事社会福利学研究。 万方数据 806 长春大学学报 基本生活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低收入或无收入的“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按月发放救助金。 医疗救助:政府为老年困难人员的医疗提供托“底”保障。 护理补贴:地方各级政府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 老年人 2012 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放护理补贴。 社会救助 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住房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 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法律援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 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和基本 2005 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养老金组成,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为个人账户余额除以计发月数;基本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养老金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 老年人2009 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 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年发给1%。 社会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按月领 2006年《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 基础养老金,中央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地方可以适当上调。 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医疗保险:缴纳的费用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组成,并逐步提高报销 比例。 65岁及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免费体检。 2012 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规定每年农历的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老年人 五”规划》 各地为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社会福利2 叭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益保障法》 开展老年教育,开设老年课程。 重视开发老年资源,调动老年人参与社会的积极性。 相比较而言,虽然我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 的基础都是社会成员的需要,出发点则为满足人的 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政策,并且多次修基本需要。虽然我国制定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在 改,但是仍然具有笼统性,仅仅停留在政策性文件规 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的部分需求,但是却忽略 定的层面,因而时效性和执行力不足。而且各个地 了老年人其他方面的需求。以老年教育的课程设置 方均自发颁布条例、办法,这导致老年人社会福利政 为例,西方国家的老年教育课程的设置比较注重老 策缺乏统一性,从而无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在现实 年人的社会参与,包括退休准备期的教育、确保退休 生活中产生的经济、医疗、精神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后身心健康的教育和对待死亡的教育,并且形式多 2.2 政策主体比较单一 样,有课堂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和旅游教育等。但是 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是政策主体。但是在 我国的老年教育则倾向于老年人生活的丰富,设置 国现实的社会实践中,社会政策问题的提出更多的课程主要是跳舞、绘画、太极拳等健身休闲活动和 地使用内在提出模型和动员模型,即由政治领袖自 政治教育等,而且形式单一。 己或执政党和政府内部 的某个单位提出,社会政策 2.4 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的输入过程呈现出明显的 “内部输入”特征,由政府 一项社会政策行动能否实现预期目标,不仅取 精英代替人民表达利益。虽然在政策的形成过程中 决于政策的制定,而且也取决于能否有效实施,而中 实施民意调查、允许新闻媒体的介人、举行公开听证 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落实不 会、采取公民投票等,但是却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因 到位或不落实的现象。 此社会政策主体呈现出单一 由于老年设施建设的福利性质浓厚,所以银行2.3 政策的制定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不愿将贷款投入到老年设施的建设中去,这给老年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社会政策行动 设施的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而且一些地方的养 万方数据 杨刚,等:中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老服务机构无法享受到当地的土地优惠政策,因此 实现,因此中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涉及到的主体 建造的养老服务机构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居住需求。 都应负起责任,承担义务。 据统计,在我国约七成 以上的城镇老年人口居住的 首先应制定社会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在社会 老旧楼房没有安装电梯,这给老年人出行带来了很 政策的制定阶段,政治领导人和决策机构主要考虑 大的不便。 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框架和总体的方案,而政策执 对策建议行机构需要处理政策具体的实施细则,确认受益者 3.1 完善相关立法 的资格和认定方式,并对受益标准、受益者及相关 从长远发展来看,为了使我国的老年人社会福 机构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的规定,并管理好其他配 发展具有可靠的保障,必须把一些经过实践证明套设施的设计和运行。如建立专门的老年人社会福 和时间检验的切实可行又行之有效的法规、规章总 利机构,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并在社 结概括为法律,制定老年人社会福利的专项法律,如 区组织内设置专业岗位和相应的激励、晋升机制,吸 《老年福利法》、《老年保健法》等。 引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 3.2 建立多元化的政策主体 其次是社会政策项目的资金分配和服务传递。 社会政策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政府、社会组织和 在社会政策中会牵扯到各种利益,政府应做好合理 人均在社会政策的运行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的预算,明确资金的分配比例。在服务传递的过程 用,因此应在社会政策体系中建立合理的政府和社 中,可以采用政府补贴需求方的模式。以食品券为 会组织关系,做好分工。 例,被确认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从政府那里领取食 首先,作为社会政策的主管部门,政府应做好社 品券,然后用食品券去饭店“购买”服务,饭店在提 福利资源的筹集、调动和分配,加强财政支持力供了服务之后,可以用食品券去政府那里换取相应 度。对养老产业的建设资金、土地征用、税收、信贷、 的资金补偿。这种模式引入了竞争机制,老年人可 水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并加强对养老服务市场 以自由选择饭店,如果饭店的食物无法满足老年人 的监督和宏观调控,以此来扶持和鼓励其发展。 的需求,它将会被老年人“抛弃”,也无法从政府获 其次是社会组织。由政府负责最基本的保障及 得补偿。 大规模的社会服务项目,将一些具体的、小范围的项 最后应做好宣传工作。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的 目交由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担。如政府应发挥其规划 宣传有很多方式,最基本的方式是将政府的社会政 者和宣传者的作用,而社会组织和个人则负责为老 策文本及其实施细则及时公布于众,也可以通过网 人提供送饭上门、社区医疗、理发护发、家务料理、购 络和印制发放各种手册等方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 物、心理调试、健康保健、陪同看病等具体的服务项 介绍给社会成员。

房改政策文件是怎么规定的房改补助?

房改政策文件对房改补助的规定如下: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1998年后按月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25% 。企业住房补贴,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只有原则,就是“根据企业单位自身效益情况,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所以是否可以在新单位享受国家的房改补助,需要看新单位的实际规定。房改是对房屋的租用方法和租用房屋的租金等一系列有关体制的改革。2017年1月1日起,对具有两套住所的家庭,人均修建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视为奢侈性住所花费,每年按商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所,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所,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撤销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自己住所可按房钱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则;一切商业房产,每年均按房钱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有规则的在外。家庭只有一套自住住房,免征房产税。2017年12月31日,全国所有乡镇都要将纸质房地产档案存入电子数据库,建立本地居民信息系统;2017年12月31日,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所有居民信息系统都要与住房建设部联网。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扩展资料:改革目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基本原则: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政策

所谓住房政策,是指政府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政策,它不同于产业政策,也不同于行业管理政策。我国的住房政策设计,必须从自己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住房政策体系。我国住房政策体系应包括四个基本部分:累进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廉租房制度,以及以货币工具为主 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折叠编辑本段具体内容住房政策住房政策●鉴于我国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的国情,统一的房地产税税率应该采用累进制,关键是税率和容积率调整系数的确定。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上,可按以下步骤操作:第一,明确基本居住面积的合理标准;第二,确定基准税率;第三,确定基本容积率的合理标准;第四,确定容积率调整系数。●住房消费总是与社会信用、尤其是消费信贷紧密结合的。为此,必须建立规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首先,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向政策性住房金融转变;其次,还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允许相关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廉租房是以“租”的方式来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它不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更适合我国国情。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廉租房制度建设,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是要增加供给;其次是要完善相关制度;第三是要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第四是要保障资金供应。●政府有责任保持住房市场的稳定。政府应通过相继抉择的货币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政策工具除了常规的利率政策、总量政策、金融监管以外,还应保持货币政策信息的透明、连续、明确,稳定社会心理预期,切断“涨价-预期涨价-再涨价”的链条。同时,政府还应保持廉租房政策和住房金融政策的稳定性,确保低收入家庭不会受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中等收入家庭较少受到影响。折叠编辑本段突出问题住房政策住房政策当前,社会反响强烈的住房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商品住房供不应求。与市场结构性问题相比,供给总量不足的矛盾是当前房地产市场面临的主要矛盾。2004年以来,我国无论是土地总供给还是房屋总供给,其增速都呈下降趋势。但城镇化的进程却持续快速推进,新增城镇人口、需对原有住房条件进行改善的人口、因城镇建设的需要而被动拆迁的人口、新就业等着成家的人口、投资性购房的人口等几方面的需求,导致商品住房市场供不应求状况进一步加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特别是大中城市房价涨幅过大。2007年5、6、7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涨幅同比达到6.6%、7.4%、8.1%,11月份已达到10.5%。房价上涨过快已成为当前各方面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住房保障机制一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给不同收入的家庭提供不同的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过多地强调了市场对住房供应的调节作用,忽视了对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目前,我国新建住房中,94%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只占6%,廉租住房制度更是因各地的财力不同尤其是西部地区财政困难而相对滞后,直至今年,国家才出台较为具体的政策扶持措施。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尚未达到预期目标。2005年5月,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国家出台了两个“国八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2006年5月,国家又出台了“国六条”进一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上述调控措施的出台,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部分政策的执行不力、操作不便,使房价还是普遍上涨,人们对某些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有效性产生了疑虑。客观来看,虽然一再调控,但住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调控尚未达到预期目标。住房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虚假广告、预售监管、拆迁资金的监管还不到位;任意修改已经审定的规划和设计图纸的情况还大量存在;开发商为偷税逃税乱例开发成本的问题还未得到有效遏制。折叠编辑本段原因分析住房政策住房政策对房地产政策和住房政策的混淆认识,导致长期的住房政策缺失。长期以来,我国用房地产政策代替了住房政策,对住房和住房问题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通过房地产市场来调节需求,解决住房问题。从政策属性上看,房地产政策是一种经济政策,它归根到底主要着眼于市场效率;住房政策则应包括社会公共政策,更注重社会公平和居民的基本住房诉求,它要解决的问题是用什么手段,使不同收入状况的居民住有所居。住房属于生活必需品,拥有住房服务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即使是最低收入家庭,也需要住房消费,这是住房与一般消费品最大的区别。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又具有商品属性,它是每个居民都希望拥有的资产。因此,政府在研究制定住房政策时必须考虑民众对住房的双重需求。多数国家的经验证明,住房供应既要靠市场手段,也要依靠大量的公共政策手段。然而,我国混淆了这两个表面相似而又有实质区别的问题,忽视了普通民众最基本的住房需求,住房保障职责缺位或不到位。过度强调住房的经济发展功能忽视了住房的保障功能。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经济发展的原因,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从实施之初就在某种程度上担负了拉动经济增长的功能。“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被地方政府推至极致并演变成畸形的增长模式。地方政府热衷于批租土地,包括征用农用地用于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依靠房地产投资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并通过土地收益、房地产税费来直接填充地方财政。过于功利性地重视房地产对“经营城市”的贡献,经营土地成为投资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的重要法宝。在经济增长的冲动下,一些城市政府忽视了住房的保障功能。住房政策住房政策片面强调调控供给,忽视调控需求,导致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效不佳。考虑到资源的有限性、环境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2005年以来的几次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是以调控供给为主。提出“9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要占70%”。把这作为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住宅建设模式和住宅消费模式的战略任务,无疑是正确的,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除了住房建设一般需要2年左右的开发周期(有的因拆迁问题需要更长时间)使效应滞后,还存在对中小户型的认识不统一,开发商对销售中小户型特别是小户型商品房存在滞销后积压资金影响下一步土地的有效取得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担心。据对40个重点城市的统计数字测算,到2007年上半年,在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供应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占比虽逐月有所增加,但还不到25%,套型占比还不到40%;新建商品住房套均面积为107.8平方米,主力户型以100-130平方米/套居多。导致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效不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忽视了采用经济手段从需求方进行调控。从需求方面看,一是人民币升值、流动性过剩,大量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二是在CPI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投资性资金进入楼市,家庭拥有多套住房的数量增加;三是人们对住房价格上涨的预期,提前进入消费,而且消费主流是较大户型;四是中心城市不断提升的城市品质,吸引了更多的外地(含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五是一些金融机构没有严格执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客观上支持了住房消费需求的增长。过分强调“无形的手”的作用,忽视“有形的手”的作用,导致住房保障体系缺失。在我国实施住房商品化政策的过程中,新房供给结构主要由开发商提供,而开发商的住房供应结构是根据当期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决定的。完全把住房问题推向市场,让市场自身去调节和完善,过分强调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忽视了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作用,导致了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缺失和长期滞后。住房政策住房政策从国外来看,可以发现各国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往往采取不同的住房政策。在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物资匮缺、经济基础薄弱以及技术力量有限,私人没有足够的储蓄,很难独立建造和拥有自有产权住房,这时公房比例往往较高;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尤其是当整个社会出现中产阶级占主流时,住房市场化和私有化就具备了条件,此时,私有住房的比重往往较高。但即使如此,政府也没有忘记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保障性住宅。然而,我国在目前经济尚不充分发达,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发展阶段,一度把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了产权私有化上,把住房市场化简单地等同于住房产权私有化,直接把“居者有其屋”变成了“居者有其产”,在认识上存在较严重的偏差。因此,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住有所居”,而不是“住有其产”,就是对我国现阶段住房状况科学的判断和深刻的把握。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缺陷,导致住房价格的快速上涨。在现行体制下,由土地产生的资产(源)性收益和大部分税费基本上归地方所有。加之我国实行财政“分灶吃饭”的政策,各地政府在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只有利用土地出让筹集地方建设资金,土地收益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典型的“第二财政”。据调查,2005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价款高达5505亿元,占同期地方本级财政收入15092亿元的1/3还强。而且我国还普遍沿袭以GDP增长率论政绩的干部考核体系。也使得地方政府在政绩冲动下,或明或暗地支持土地出让金的持续上涨。再有,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把70年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再把这笔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在目前这种土地出让制度下,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在有意无意中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共同推高地价从而推高房价。经济适用房制度定位模糊,管理监督失控,导致保障政策的落实不到位。一是经济适用房政策定位不明确。老政策规定的受益群体是中低收入群体,2007年三季度出台的新政策调整为低收入群体;二是新政策的出台又将更广大的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推向了市场、无论从事何种职业,统一划定面积标准也似有欠妥;三是部分人群随着收入的增加,超出了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规定而不能退出。由于政策上的模糊和不稳定,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也很难有效地核实购房者的实际收入水平,致使一些中等偏高或高收入群体也享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际受益人并不能与政策初衷完全相吻合。二手房市场发育不完善,导致我国一二级住房市场的发展严重失衡。一个成熟的住房市场构成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租赁市场,而且二级市场的交易规模通常会远大于一级市场。目前发达国家中每年住房交易总量中八成以上是二级市场的成交,租赁市场也相应发达。就是在经济发达的美国,租房住的人也较高。二级市场、租赁市场的存在,应该使人们的住房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存量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得到满足。而目前我国的住房市场结构过度倚重一级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国六条”中提出了“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但是,目前我们对二手房市场的政策指引不够,缺少有关的法规制度,特别是针对二级市场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更是严重缺失。可见,目前我国住房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住房改革进程以及市场发育水平的集中反映,也与当前宏观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密切相关。从中长期看,这些问题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折叠编辑本段建议住房政策住房政策摸清家底,为制定住房政策提供依据。自1985年全国第一次城镇住房普查以来,我国已经有近23年没有进行过住房普查了。在这近23年中,城市人口、家庭及其住房状况、城市住房数量、质量和分布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究竟我们的城市中,每100个家庭拥有多少套住房、每个居室居住几口人等最基本的数据,没有一个人能说清楚。所以,应该通过全国城镇住房普查活动,掌握清楚当前的居民家庭及其住房状况。根据调查数据和我们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及城市化进程,结合我国政府能力及未来发展,确定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目标。制定公开透明的近期和中长期住房建设计划、尤其是公共住房建设计划是当务之急。完善政策法规,为住房政策提供法律支持。住房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公共住房政策法规。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为住房政策实施提供法律支持。建议优先考虑出台《住房保障条例》,从法规上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等内容,待时机进一步成熟后再开展《住宅法》立法工作。从长期看,一部立法层面较高的《住宅法》出台,不仅是住房保障的客观要求,也是住房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主观需要。在政策法规中,要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参加过房改以后还想改善居住条件的人、刚就业的人、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等的住房政策,也就是说,政策法规要覆盖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的各类群体。特别要提出的是,在全国统一的政策中,应当规定以当地的房价收入比例来界定各类群体的住房政策。住房政策住房政策加强对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力度。前面已经谈到,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我国所有阶层的住房问题。政府应对住房供需政策、总量和结构进行引导和调控,在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的同时,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级建设 (房地产)、发展改革、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部门,都必须在落实政府住房政策目标中,积极扮演相应的角色,做到目标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按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住有所居”、“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全面落实我国住房政策。用经济手段对住房供需双方进行调控。前面已提到,导致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效不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忽视了采用经济手段从需求方进行调控。为此,建议调整税收政策,实行差别税率。对大户型和别墅征收高税率。如对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可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91-120平方米之间的住房按现行税收政策,121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别墅按差额税率加重征收。修订房屋租赁市场的经济政策。目前我国房产租赁市场不管是住房还是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执行的房产税是统一的税率政策,加之监管不力,偷、漏税和避税现象四处存在。为此,应针对住房租赁制定不同的房产税,并规定凡不是产权人自己居住的均要纳税,以活跃房屋租赁市场并避免以各种理由偷、漏税和避税。建立联网产权登记制度。各城市应按每户所有人口建立计算机联网产权(使用权)登记制度,并与税务部门协作。一可避免偷、漏税和避税现象的发生,二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核查一边有房改房、商品房,还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甚至廉租住房的现象发生。调整住房土地供应政策。一是对经济发达地区财力增长较快而房价又畸高的城市,可探索由购房户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法来建设特定商品房;二是对宗地的出让面积应加以控制并限期开发完成、限期上市,防止囤地和囤房;三是土地出让前必须要有规划控制指标,在修建中不得突破,防止“暗箱操作”;四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各地应尽量采取熟地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五是国土、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对到期不进行开发的土地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继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和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严肃处理无资质开发、违反规划、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行为,重点查处囤积土地、捂盘惜售、恶意炒作等行为。要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则,加强经纪机构及人员管理,坚决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总之,住房问题是一个长期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困绕政府,牵动民心。对住房问题解决的成败得失,考量着一个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面对百姓的呼声和需求,政府惟一能做而且也必须做的是:铁肩担道义,奋笔写春秋。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缺陷,导致住房价格的快速上涨。在现行体制下,由土地产生的资产(源)性收益和大部分税费基本上归地方所有。加之我国实行财政“分灶吃饭”的政策,各地政府在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只有利用土地出让筹集地方建设资金,土地收益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典型的“第二财政”。据调查,2005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价款高达5505亿元,占同期地方本级财政收入15092亿元的1/3还强。而且我国还普遍沿袭以GDP增长率论政绩的干部考核体系。也使得地方政府在政绩冲动下,或明或暗地支持土地出让金的持续上涨。再有,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把70年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再把这笔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在目前这种土地出让制度下,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在有意无意中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共同推高地价从而推高房价。经济适用房制度定位模糊,管理监督失控,导致保障政策的落实不到位。一是经济适用房政策定位不明确。老政策规定的受益群体是中低收入群体,2007年三季度出台的新政策调整为低收入群体;二是新政策的出台又将更广大的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推向了市场、无论从事何种职业,统一划定面积标准也似有欠妥;三是部分人群随着收入的增加,超出了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规定而不能退出。由于政策上的模糊和不稳定,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也很难有效地核实购房者的实际收入水平,致使一些中等偏高或高收入群体也享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际受益人并不能与政策初衷完全相吻合。二手房市场发育不完善,导致我国一二级住房市场的发展严重失衡。一个成熟的住房市场构成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租赁市场,而且二级市场的交易规模通常会远大于一级市场。目前发达国家中每年住房交易总量中八成以上是二级市场的成交,租赁市场也相应发达。就是在经济发达的美国,租房住的人也较高。二级市场、租赁市场的存在,应该使人们的住房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存量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得到满足。而目前我国的住房市场结构过度倚重一级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国六条”中提出了“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但是,目前我们对二手房市场的政策指引不够,缺少有关的法规制度,特别是针对二级市场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更是严重缺失。可见,目前我国住房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住房改革进程以及市场发育水平的集中反映,也与当前宏观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密切相关。从中长期看,这些问题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折叠编辑本段建议住房政策住房政策摸清家底,为制定住房政策提供依据。自1985年全国第一次城镇住房普查以来,我国已经有近23年没有进行过住房普查了。在这近23年中,城市人口、家庭及其住房状况、城市住房数量、质量和分布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究竟我们的城市中,每100个家庭拥有多少套住房、每个居室居住几口人等最基本的数据,没有一个人能说清楚。所以,应该通过全国城镇住房普查活动,掌握清楚当前的居民家庭及其住房状况。根据调查数据和我们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及城市化进程,结合我国政府能力及未来发展,确定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目标。制定公开透明的近期和中长期住房建设计划、尤其是公共住房建设计划是当务之急。完善政策法规,为住房政策提供法律支持。住房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公共住房政策法规。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为住房政策实施提供法律支持。建议优先考虑出台《住房保障条例》,从法规上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等内容,待时机进一步成熟后再开展《住宅法》立法工作。从长期看,一部立法层面较高的《住宅法》出台,不仅是住房保障的客观要求,也是住房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主观需要。在政策法规中,要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参加过房改以后还想改善居住条件的人、刚就业的人、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等的住房政策,也就是说,政策法规要覆盖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的各类群体。特别要提出的是,在全国统一的政策中,应当规定以当地的房价收入比例来界定各类群体的住房政策。住房政策住房政策加强对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力度。前面已经谈到,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我国所有阶层的住房问题。政府应对住房供需政策、总量和结构进行引导和调控,在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的同时,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级建设 (房地产)、发展改革、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部门,都必须在落实政府住房政策目标中,积极扮演相应的角色,做到目标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按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住有所居”、“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全面落实我国住房政策。用经济手段对住房供需双方进行调控。前面已提到,导致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效不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忽视了采用经济手段从需求方进行调控。为此,建议调整税收政策,实行差别税率。对大户型和别墅征收高税率。如对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可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91-120平方米之间的住房按现行税收政策,121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别墅按差额税率加重征收。修订房屋租赁市场的经济政策。目前我国房产租赁市场不管是住房还是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执行的房产税是统一的税率政策,加之监管不力,偷、漏税和避税现象四处存在。为此,应针对住房租赁制定不同的房产税,并规定凡不是产权人自己居住的均要纳税,以活跃房屋租赁市场并避免以各种理由偷、漏税和避税。建立联网产权登记制度。各城市应按每户所有人口建立计算机联网产权(使用权)登记制度,并与税务部门协作。一可避免偷、漏税和避税现象的发生,二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核查一边有房改房、商品房,还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甚至廉租住房的现象发生。调整住房土地供应政策。一是对经济发达地区财力增长较快而房价又畸高的城市,可探索由购房户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法来建设特定商品房;二是对宗地的出让面积应加以控制并限期开发完成、限期上市,防止囤地和囤房;三是土地出让前必须要有规划控制指标,在修建中不得突破,防止“暗箱操作”;四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各地应尽量采取熟地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五是国土、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对到期不进行开发的土地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继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和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严肃处理无资质开发、违反规划、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行为,重点查处囤积土地、捂盘惜售、恶意炒作等行为。要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则,加强经纪机构及人员管理,坚决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总之,住房问题是一个长期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困绕政府,牵动民心。对住房问题解决的成败得失,考量着一个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面对百姓的呼声和需求,政府惟一能做而且也必须做的是:铁肩担道义,奋笔写春秋。

1998年房改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 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 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 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 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 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 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 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 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 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 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 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 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 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 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 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 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 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 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 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 务 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国家对于农村教育有哪些优惠政策

  两免一补:中国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就学实施的一项资助政策。主要内容是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一律免学杂费,教科书免费,生活费补助。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么请问:

公积金的特征: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现在的房改政策是什么?

一、二次房改是什么意思  在社会舆论和上百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动下,二次房改有了实质性进展。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和迟夙生分别领衔30余位人大代表提出的深化二次房改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的议案,已经列入11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议案。 据了解,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和迟夙生分别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和"深化二次房改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的议案。  两位代表议案的核心内容都是,确立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由政府主导提供房屋住房服务,供应对象是占城镇人口60%左右的中等收入家庭,根本目的是解决夹心阶层的住房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三种住房制度,三类供地方式,三支队伍参与"(三三制)。  三种住房制度指的是,针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制度、针对中等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和针对高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体制。而相应的三类供地方式也分别为: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四定两竞"招标用地和商品房的"招拍挂"方式供地。三支队伍则是政府和民间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及建筑开发商共同参与。  列入人大的正式议案中,这对推动二次房改有重要的意义。  二、二次房改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二次房改,从08年6月份以来一些专家学者不断提出,后终于引起了高层的注意。2009年10月,一个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牵头,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住房与改革发展司和政策研究中心等相关司局一把手参与的调研小组,已开始调研十年房改的得与失,探索住房制度该走一个什么样的模式。  1、目标调整住房结构实现“住有所居”  据权威人士透露,此次“进一步深化住房体制改革”是为了完成国家深化改革具体工作中对于房地产改革的安排,正由住建部改革发展司牵头组建团队制定。  “在中国房地产发展到新的阶段后,总体供求平衡,但住房结构仍十分不均。”上述权威人士表示,此次改革的目标是调整住房结构,使居民住有所居。  对于“住有所居”的发展目标,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表示,一个理想的住房目标应该是实现住有所居,带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公平。  2、调整针对不同对象分类保障  据悉,此次房改的方向是:建立市场与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体系,对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推出“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中等及以上收入家庭推出“市场配置、政策调节”的住房市场体系。  “这次房改的重点或在住房保障。并不是1998年的房改政策有缺失,其实之前是很全面的一次房改,只不过在执行过程当中过分强调了市场化以及对经济增长拉动的作用,而忽略了保障。”上述权威人士表示,在房改进行10年后,监管层发现了这方面的缺失,因此从2007年开始关注住房保障。  3、深化纠正重市场、轻保障模式  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这是我国的第一次住房改革,实现了城镇职工从福利分房到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重大转变,房地产市场基本形成。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达9.5万亿元,是1998年的26倍多。其中,住房开发投资6.43万亿元,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67.7%。新建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分别为12亿平方米和7.6万亿元,分别是1998年的10倍和30倍。  房地产市场也成为城镇住房供应的主渠道。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城镇新建商品住房竣工面积7.9亿平方米,是1998年的5.6倍,占城镇新建住房竣工面积的比重,从1998年的29.7%提高到近年的70%以上。

2021年国家房改政策

房改房政策一览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B、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本文介绍房改房政策,并介绍房改房的概念,公房的概念和政策,房改房的历史发展以及房改房的法律依据等内容,详细解读房改房的政策。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概述“房改房”也称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原承租的公有住房。简言之房改房就是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购得的公房3房改房买卖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一、什么是房改房房改房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房改房可以买卖吗房改房是国家补贴建设的公有住房,其销售价格低于市场成本价,只有缴纳税费补足差价,把产权性质转变为“市场成本价”后,房改房产才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因此,房改房没有未满5年不允许交易的情形。但是,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缴纳各种税费,把成本补足方可正常交易,其中当然包括土地出让金了。以下是房改房上市交易所需的全部税费:、4房屋小产权的政策房屋小产权的性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国有土地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开发商在履行合法开发立项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交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再由国家发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商品房称为大产权房。如果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则必须先经过法定程序将农村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再行出让,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进行开发建设。未履行上述程序而直接进行开发的房屋,因其并没有经过国家房管部门的许可,自然无从颁发产权证,这种房屋被称为小产权房。小产权与大产权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包含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房屋具备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小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权。【拓展资料】房改房交易方式的规定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作业3如何理解党员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新的历史条件下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指针,每个党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就是要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生产、工作、学习和一切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带头作用,就是共产党员处处走在前头,成为群众的表率和榜样。骨干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在实现党的任务中勇挑重担,成为群众的中坚和核心。桥梁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及时把党的决议向群众宣传、解释,并把群众的意见向党组织反映,使自己成为党组织和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

2021年房改房政策

“房改房”也称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原承租的公有住房。简言之房改房就是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购得的公房。公房产权归国家所有。包括两种,一种是直管公房,即是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公房;一种是自管公房,即是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城镇成套公有住房除政府认为不宜出售外,均可以按照国家房改优惠政策向城镇职工出售。根据城镇住房改革制度的相关规定,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实行成本价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房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房,所以在房改初期购房时多采用标准价(优惠价)购买公房。成本价的构成: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其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就可处置。但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购买等记载,因此在进行再转让时,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近几年国家提倡成本价购房,以成本价购买的单位住房,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可以上市转让或继承,届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即可。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1992年公务员住房政策政策历史变化

1992年公务员住房政策的历史变化,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在改革开放初期,公务员住房政策主要采用“集体分配”的方式,直到1992年,政策开始转向“优惠贷款”和“商业化租房”。2002年,公务员住房政策进一步优化,推出了“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政策,旨在更好地满足公务员的居住需求。2012年以后,公务员住房政策进一步升级,实行“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为广大公务员提供更为优惠的住房保障。

国家对农村教育的政策

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国家对于乡村教育的政策

1、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统筹乡村小规模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2、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有计划安排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支教。3、落实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政策,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4、持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我国农村教育政策有哪些

  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   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国家对于乡村教育的政策

法律分析:1、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统筹乡村小规模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2、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有计划安排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支教。3、落实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政策,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4、持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我国农村教育政策有哪些

我国农村教育政策有:1、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统筹乡村小规模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2、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有计划安排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支教。3、落实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政策,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4、持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5、增加学位供给,有效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上学问题。6、重视农村学前教育,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7、加强农村特殊教育。大力提升中西部地区乡村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加强贫困地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8、扩大职业教育学校在农村招生规模,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农村教育现状:1、教职员不足农村地区存在艰难的问题,即教师的力量,现在从事教育的年轻人倾向于提供高级别的工资,良好的环境,先进的教学设备城市学校或教育机构,缺乏教师的农村学校很远,导致农村教师缺乏更新和补充。2、教学设备不足农村学校的设备不足,两个方面无法充分利用。由于农村经济水平低,学校不能配备一个完整的学生现代教学设备。与此同时,由于老师老龄化,缺乏新生教师,教学设备无法充分利用,导致低成本,教育,教育低质量。3、教学模式和哲学大多数农村教师都来自20世纪60年代和20世纪70年代,1990年的少数几乎没有,由于教学模式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教师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模式无法保持现代质量的步伐教育,导致学生在同一年龄教育中跟上城市儿童,落后于教育。4、咨询机制的质量是不均匀的凭借思想概念的变化,父母正在越来越多地关注他们的孩子的学习和基础。 “学习是摆脱农村地区的唯一途径”受到城市辅导机构的影响,农村咨询机构存在。由于组织以给予,教学水平和教师的力量不保证,许多学生在学习中没有真正的成果,并且很难在综合发展的质量发展中。

乡村教育政策

法律分析:我国农村教育政策有:1、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统筹乡村小规模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2、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有计划安排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支教。3、落实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政策,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4、持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我国农村教育政策有哪些

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 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1861到1865年美国内战时的外交政策

美国南北战争,又称美国内战(CivilWar),是在美国本土进行的制止南部分裂、维护联邦统一的国内战争。这是一次关乎美国生死存亡的重大历史事件。时隔140年后,它所引发的很多问题,如联邦制和联邦宪法地位问题、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联邦政府处理重大事件的权限与运行机制问题以及黑人权利问题等,仍被 世人广泛关注。 本文无意对南北战争及其学术研究作详细介绍与评论,仅选取几个与内战起因有关的重大原则性问题作一梳理。 内战是南部和北部矛盾冲突不可避免的结果 美国南北矛盾的根源在于南部千方百计庇护奴隶制。这种矛盾早在殖民地时期就已存在。美国独立后,北、南双方分别走上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和奴隶制种植园经济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这两种不同体制在一个国度里共存和发展,产生了很多矛盾和冲突,在奴隶、关税、西部土地和国会代表比例等方面都有突出反映。 在关税问题上,北部为保护民族工商业,希望提高关税,反对自由贸易;南部则因其产品大量出口,交换制成品,对本国市场依赖较少,因此与北部的主张恰恰相反。在争夺西部土地问题上,一方面是由于奴隶种植园经营方式原始落后,种植棉花又非常消耗地力,需要不断购置新的土地;另一方面在于西部新开发地区以自由州还是以蓄奴州地位加入联邦,直接关系到南北双方在参议院内席位的多少,与争夺联邦权力有直接关系,因此西部土地自然成为他们觊觎的对象。关税、土地和国会代表比例问题是相互交织的,但都是由奴隶制问题派生而来的。这些矛盾冲突发展的结果,必然归结到一个最敏感的问题上———争夺联邦权力。在这种形势下,奴隶制问题已紧紧地与联邦制的政治前途连在一起。 当南北双方发生争执时,南部屡屡以退出联邦相威胁;而北部则以联邦统一的大局为重,一再退让,力图保全联邦。从下面几次重大的南北交锋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一条矛盾激化并最终导致战争的线索: 1823年密苏里妥协案:美国建国后,由于交替接纳自由州和蓄奴州加入联邦,至1819年亚拉巴马加入联邦后,南北双方各有11个州,在参议院内实力相当,但在以选民人数推选议员的众议院里,北部有105席,南部仅有81席。南部不甘劣势,竭力与北部争夺参议院席位。密苏里问题的出现为其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密苏里地区是1803年美国从法国购买的路易斯安娜购入地的一部分。1819年,密苏里地区人口达6.6万,向国会申请辟为新州,加入联邦。但是,对于密西西比河以西地区,联邦政府没有关于奴隶制存废问题的明确规定。围绕密苏里以何种地位加入联邦的问题,南北双方蓄积已久的矛盾迅速激化。最后于1823年通过密苏里妥协案,规定密苏里以蓄奴州方式加入联邦,同时在北部划出缅因州以自由州地位加入联邦,以保持南北双方在参议院人数上的平衡。但是,在其余的路易斯安娜购入地上,北纬36度30分以北永远禁止奴隶制存在。这个妥协案是南北两种社会制度矛盾冲突明朗化、尖锐化,奴隶制问题引起全国关注的第一件大事。当然,密苏里妥协案并没有根本解决危机,而只是将危机推迟。此后,南部在与北部争夺路易斯安娜购入地其他地区的同时,也把目标瞄向北纬36度30分以南的古巴和中美州,试图建立加勒比海奴隶大帝国。 1850年妥协案:到1848年,南北双方恰好各有15个州。当时在美墨战争中美国获得的土地上,先后发展起加利福尼亚、新墨西哥、犹他等几个领地,要求加入联邦。南北两方经过激烈争夺,最后通过系列性法案,统称为1850年妥协案。其内容为:1、加利福尼亚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2、新墨西哥和犹他加入联邦时,由居民自行决定是否废奴,实施“平民主权”(PopularSovereignty,也可译为“住民自决”);3、在哥伦比亚特区禁止奴隶制;4、联邦政府应协助通缉追捕逃奴。可以看出,第一、三条有利于北部,第四条则袒护南部。但值得注意的是,“平民主权”原则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从此,是否存废奴隶制,可由当地住民决定,而不必通过联邦立法机构。这样,一旦新州居民选择奴隶制,联邦政府就不能干预,这等于放任奴隶制从南部的地方性体制摇身一变为全国性体制。 1854年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内布拉斯加领地,位于路易斯安娜购入地北纬36度30分以北,理应建为自由州。但在民主党参议员道格拉斯提出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中,再次确认了“平民主权”原则。这等于否定了密苏里妥协案。 内战前的几次妥协,延缓了南北之间矛盾的总爆发,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到60年代初,矛盾冲突几乎达到白热化。南部试图脱离联邦的企图已成公开的秘密,并征募军队,进入内战的实质性准备阶段。在这种形势下,北部所迫切需要解决的已不仅仅是奴隶制问题了,更重要的是南部分裂联邦的现实威胁。 南部维护州权的实质是否定联邦的最高权威 南部在与北部摊牌的过程中,每每打出维护州权的旗号。换句话说,州权是南部脱离联邦、发动内战的理论依据。 在美国历史上,州权观念根深蒂固。州权观念往往与地方自治互为表里,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说是在二元制联邦框架内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形式之一。但在南部分离主义者那里,州权却成为他们分裂联邦的护身符。其理论的形成有一个发展过程。1787年宪法本身就是州权派与中央集权派妥协的产物,它在联邦权力与州权的关系和界限等问题上,不可避免地留下一些含糊措辞,给日后带来隐患。早在1798年,就曾有肯塔基和弗吉尼亚两个州的议会起草了决议案,并由两个州议会通过,宣布当时的国会无权通过关于“外侨和叛乱法”的四项法律,其内容也是违反美国宪法的,因此它们无效。这其中有一定政见不同的因素,却开了一个州可以解释联邦宪法、用州权来否定联邦立法的先例。30年后,南卡罗来纳州的著名政治家约翰·卡尔霍恩进一步发展了这种理论,正式提出了“联邦法令废止权”(Nullification),以抗议国会通过的所谓“可恶税率”的《1828年关税法》。他宣称,任何一州都有权宣布联邦国会的某项法律法案无效,并禁止在本州内执行,理由是联邦制下主权在州。对此,当时的杰克逊总统毫不示弱。他恩威并用,一方面布告全国,抨击南卡罗来纳州的作法;另一方面签署《动用军队法》,迫使南卡罗来纳州重开代表大会,撤销了废止联邦法律的公告。他在向南卡罗来纳州的人民所发出的忠告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拙劣伎俩的实质。又过了30年后,还是由南卡罗来纳州带头,分离主义者们再次祭起州权的旗帜。这三次州权对联邦宪法的挑战有内在递进的继承关系,同时也有程度和性质上的区别。第一次只是口头表示联邦法律违宪;第二次则发展为中止执行违宪的联邦法律;第三次进一步发展到可以退出联邦。南卡罗来纳分裂主义者的逻辑是,既然州权本身是得到宪法认可的,“分离权”本属州权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分离也顺理成章地符合宪法。但是,联邦宪法毕竟是全国的根本大法。联邦宪法承认各州保留某些权力,并且联邦政府不能任意干涉这些权力,但这些权力是非主权性的。联邦从全体人民获得权力,而非某一州。南部分离主义者重申“联邦法令废止权”的主张,把州权扩大为主权加以行使,从根本上违背了联邦宪法。 今天,在谈到南部脱离联邦的理论依据时,仍有少数学者振振有词地宣称,在内战前,绝大多数美国人都相信独立宣言中所确认的原则,即: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所以,强迫南部留在联邦之中就是专制的、不道德的。这实际上是变相地为南部的州权至上原则进行开脱和辩解,以此否定南北战争的合法性和正义性。事实上,南部所标榜的州权已发生了质变,变成挑战联邦最高权威、发动内战的工具。 林肯政府把维护联邦统一作为内战的首要目标 1860年总统大选是内战的导火索。共和党总统候选人亚伯拉罕·林肯个性温和但柔中有刚,他的政治态度非常明朗,维护联邦统一和最高权威的立场毫不含糊。 林肯的当选使南部分裂主义分子如坐针毡。南卡罗来纳州首先发难,于1860年12月20日迫不及待地宣布退出联邦,狂妄地宣称:“南卡罗来纳将恢复它在世界各国的位置。”紧接着密西西比、阿拉巴马、佐治亚、佛罗里达、路易斯安娜和得克萨斯等南部6州也于1861年1月上旬相继退出,并于2月4日成立“美利坚诸州同盟”(ConfederateStatesofAmerica,简称“南部同盟”,也译为“美利坚邦联”),推举临时总统和副总统,并通过一部仓促草就的临时宪法。后来,又有弗吉尼亚、阿肯色、田纳西和北卡罗来纳4个州在内战打响后加入。这样,当时南部的15个州,有11个州脱离联邦,加入“南部同盟”,与联邦分庭抗礼,只有位于南北交界的肯塔基、马里兰、特拉华、密苏里(西弗吉尼亚于1863年从弗吉尼亚独立出来辟为新州)等4个边界州未脱离联邦,处于观望之中。 南部不惜铤而走险,分裂其前辈和北部同胞共同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联邦国家,当然是由奴隶制巨大经济利益驱使,但同时他们也有一个误解,以为北部不会轻易动用武力。因为在当时,棉花是南部的主要出口农产品,并且占全国出口总值的57%。在某种意义上,没有奴隶制就没有棉花;没有棉花,北部纺织工业立即停摆。事实上,林肯政府也确实作了退让。在就任演说中,林肯就表现了极大的宽容和克制。但这种态度,被南方视为委曲求全,所以他们悍然于1861年4月12日,对准联邦在南卡罗来纳的萨姆特要塞,打响了内战的第一炮。 历史证明,南方分离势力低估了林肯为维护联邦完整不惜一战的决心。面对南北分裂的现实,林肯做出了用战争维护联邦的最后决定。 林肯虽然旗帜鲜明地抨击奴隶制的道德基础,但在实际行动中,却非常谨慎。内战爆发初期,他一直未采取行动解放黑奴。林肯认为,战争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联邦,而不是消灭奴隶制。奴隶制应予废除,但应当在宪政的框架内进行。奴隶制只是一种地方性的制度,不应无限制地向联邦领地和新州扩张。但是,联邦应当维护南方州奴隶主的私有产权,以民主和法治的手段,对奴隶主实行渐进性的赎买政策,有偿地逐步废除奴隶制。之所以如此,从当时的形势看,林肯是有所顾忌的:第一,美国宪法严禁政府在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条件下剥夺公民财产。对于黑奴这种当时法律定义的南部奴隶主拥有的所谓“财产”,林肯无意也无权干预。北方大规模用兵的初衷,就是维护国家统一,镇压南部叛乱,与解放奴隶无关,这是林肯政府反复申明的。其次,尽管北部一些人仇恨不人道的奴隶制,但并未认真考虑解放黑奴、更不情愿为之付出很大代价。至于北部有些与南部经济联系密切的人,态度就更暧昧了。第三,干预奴隶制会使北方的政治同盟分化。共和党是北部各种反对奴隶制政治力量的暂时性政治联盟。虽然这些力量都反对奴隶制的蔓延,但并不要求立即废除奴隶制。第四,尚未退出联邦的4个边界州的态度也很重要,林肯当然不希望它们倒向南部同盟。 但林肯审时度势,依据国会有权通过一切“必要和适当”(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这一弹性条款,履行宪法中“战争权力”的责任,成功地实施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动员和团结了绝大多数美国人民,使这场正义战争得以顺利进行,并以北部的胜利而结束。这其中包括以总统战时措施的形式颁布《解放黑奴宣言》,解放了叛乱州的400万黑奴,使这场维护联邦统一的战争具有了更高尚的革命性内容和意义。 从当时的形势和林肯政府的举措看,美国内战主要是一场统一与分裂的政治较量,何时以何种方式解决奴隶制问题,是要服从于这一总目标的。1865年5月26日结束的美国内战,重新确认了联邦主权的最高权威,刺激了全国经济的一体化发展。相应地,确立了所有美国公民首先是美国的国家公民、其次才是各州的公民的原则。松散的联邦变成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统一而强盛的国家。美国内战同时解决了自1776年以来一直困扰全国的奴隶制问题。内战期间解放了黑奴,并于战后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奴隶制。战后的南部重建,用法律手段确认战争期间用刀与剑砍倒的东西,南部各州通过新的州宪法,确认联邦的最高权威,之后方得以重新被接纳,回到联邦。内战还考验了美国联邦政府在非常时期维护国家统一和民主体制的能力,强化了联邦政府的权威和影响。 但是,这场历时4年余的战争是空前惨烈的。南北双方同室操戈,共有62万人死于疆场,其数量超过美国历届战争的总和。南部在战争中受到重创:四分之一白人青壮年阵亡,家畜死亡五分之二,农业机械、工厂、铁路损坏一半,财产损失近三分之二,总计50亿美元。至于战争导致的政治代价和心理代价,就很难准确衡量了。美国南部种植园奴隶主一意孤行所引发的这场分裂联邦的战争,不仅在美国留下了深深的、至今仍难以痊愈的创伤,而且留给全人类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国家住房补贴政策里面,补贴标准是什么样的?

国家住房补贴政策一般都是给一些高学历的人才或者是为国家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一般是硕士生有20%的补贴,

杭州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杭州市区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是指杭州市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无实物分房和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 该职工为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单位的在册职工 (1999年1月1日前去世的不包括在内)、离退休人员,以及市政府派往驻外办事机构工作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职工。1、主城区租房补贴标准:①1人户和2人户每月补贴864元,一年10368元,最高可领6年,合计共62208元;②3人户每月补贴1080元,一年12960元,最高可领6年,合计共77760元;③4人户每月补贴1440元,一年17280元,最高可领6年,合计共103680元。2、余杭区租房补贴标准:①1人户每月补贴648元,一年7776元,最高可领6年,合计共46656元;②2人户每月补贴810元,一年9720元,最高可领6年,合计共58320元;③3人户每月补贴1080元,一年12960元,最高可领6年,合计共77760元;现行的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月24元/平方米,以一个保障面积45平方米的三口之家来计算,每月补贴额度为1080元。截至目前,共发放公租房货币补贴10万户。申请杭州住房补贴要求:1、 杭州市内没有购买房产,如果已购是无法申请的;2、 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3、 家庭平均收入低于68666元(爸爸、妈妈、孩子平均年收入)4、 在杭州缴纳社保满六个月;5、 持有高级技工证或中级职称;6、 全日制本科毕业七年内,在杭州正常缴纳社保的。法律依据:《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B类人才补贴标准为100万元;C类人才补贴标准为80万元;D类人才补贴标准为6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乡村教师教龄30年最新政策

教龄满三十年理应在职称评聘和收入待遇上给予更多的照顾和关心,直接晋级副高。对在农村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具体包括:1、是否是农村教师;2、是否是在教中小学;3、教龄是否达到30年,至少是20年以基层中小学教师岗位高级职称按1:2报送材料,通过率控制在55%以内;基层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60%以内。破格参评对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累计30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正高级职称,20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副高级职称。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没有论文、项目、奖项、职称等要求。全国实行教师职称改革,教师职称改革后,将职称分为三个职称,合并为统一的职称等级。【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所以,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双肩挑”人员(指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和乡镇教办人员以及原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今后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一门学科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否则,将按职责分类规范聘任到管理人员岗位。

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我国《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到了住房补贴的政策。《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到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新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和无房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的月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法律依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一)调整补贴标准。调整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从2005年1月起,新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和无房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的月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调整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的标准,对其差额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按工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法律分析】: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是指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老空式解决住房问题。不享受国家福利性住房分配政策的职工,地方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法律依据】:《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帆握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市方案》附表一)。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态含庆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 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为1180元。

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1、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1)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2)单位售房资金;(3)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1、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2、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3、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4、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1、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2、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3、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4、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网络文化相关的形势与政策论文(2)

  网络文化相关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   《论和谐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   摘 要:校园文化环境是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环境微观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在网络环境下建设和谐的高校校园文化已势在必行。本文从校园文化的特征入手,分析网络对校园文化的正、负两方面的影响,进而探究和谐校园网络文化的建设策略。   关键词:和谐;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   如今,网络已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高校中的教师和学生更是每天与网络有着零距离的接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并以此作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校园文化是大学精神的体现,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和塑造着高校学生。互联网的发展冲击着高校校园,影响了高校校园文化的建设和发展。网络环境的出现要求高等学校必须在继承校园文化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研究校园文化的新情况、新特点,全力建构网络环境下的和谐校园文化。   一、高校校园文化的特征   (一)稳定的继承性   校园文化尤其核心部分,具有非常稳定的继承性,这就类似于人们常说的校园的文化传统。每个高校都具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历史比较久远的大学,历经代代相传、积淀,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校园文化。   (二)触角的敏感性和时间的超前性   高校由于学生多为青年,敢想敢为,对新思想、新观念比较敏感,接受得快;校园文化主体有较高的文化层次,思想活跃,敢于改革开拓,能走在时代前列;高校学科教育能够迅速反映学术研究、社会思潮的新动态、新发展和新成果。这些因素决定了校园文化触角的敏感性。   超前性不仅应注意传统文化对于校园文化建设所具有的积极作用,而且更要注意现代以至未来社会发展趋势对于校园文化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例如,网络时代的到来对校园文化的冲击。   (三)形式的多样性和参与的自主性   校园文化形式多彩纷呈,生动活泼,十分适合高校师生的需要。广大师生,尤其大学生应以极大的主动性、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投入到校园文化活动中来。   (四)教育的渗透性   校园文化对师生尤其大学生具有很强的教育渗透性,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形成于无形之中又作用于无形之中,自然而然,易于接受,是一个日常性的、渐进性的长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校园文化得到很好的建设,那么各种积极的文化因素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把对人的基本修养需求和育人目标渗透于大学生文化活动的各个环节之中,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有利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网络对高校校园文化的影响   网络自进入高校校园之后,其对校园文化的影响就被受关注。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对校园文化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改变了大学生的学习方式,丰富了大学生的学习内容。传统的教学是师生面对面的进行“填鸭式”的灌输,学生被动地接受。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较,网络拓宽了学生学习的渠道和途径,提供了丰富的教育资源,使得教学双方有了更大的空间。使得参与式、启发式教学真正成为可能,其形态从平面走向立体,从静态走向动态。   2.拓展了大学生的交往空间,增强了大学生的自信心和自我个性的张扬,同时为大学生情绪宣泄提供了良好的途径。网络交往使得人们的交往空间扩大,人际沟通的时效性、便利性和准确性提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大学生通过网络参与管理、发表作品、与教师同学交朋友,展示自身的价值。通过设计和维护网站、担任网管等方式发挥特长,既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又可以极大地增强其自信心。同时,网络的匿名性为广大学生不良情绪的及时释放和网友之间的情感帮助、心理支持提供了新渠道。目前,我国大学生面临巨大的就业、考研等压力,上网消遣成为大学生目前排解压力的重要渠道之一,这无疑对大学生的成长是有利的。在网上跟帖,发表一些意见和建议,可以很好地释放压力,与网友进行交流,让大学生受到一定的启发与教育。   3.提升了高校校园文化的影响力。网络与高校校园文化构成了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殊关系。网络不断地丰富了高校校园文化,并越来越成为高校校园文化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极大地提升了高校校园文化的影响力。高校校园文化原有的独立性、相对封闭性,在网络环境下完全被打破了。高校校园文化的视野拓宽了,张力也增加了。基于网络的高校校园文化不再囿于校内,也同步辐射到校外,使之越来越成为社会大众共享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促进了高校校园文化自身的发展。网络的无限包容性、无限拓展性使它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更新。在多媒体技术的支持下,它几乎可以呈现一切人类文明的成果,其丰富性使之具有无限的吸引力。也正因如此,网络已成为高校校园文化自身发展的一种强大的驱动力。   (二)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网络冲击高校大学生固有的价值观,弱化了其道德意识。网络是国际化的、开放的、自由的、民主的,网上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各种信息趋于无围墙、无国界化,不同价值观的文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因而网络信息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少“垃圾”。各样的思想观念、文化热点、行为方式出现,不同地域文化、不同民族文化、不同时期文化在高校校园内相互激荡,可以说网络催生了多元价值观。网络文化的异质性、多元性,改变了大学生固有的价值观念,使大学生的价值观念更趋于个性化、多样化,以至于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呈现出双重或多元价值标准并存的局面,由此而来造成的道德判断力削弱、道德评价失范,最终必然导致大学生道德选择迷惘和价值取向紊乱。   2.网络使部分学生脱离现实生活,沉迷于虚拟世界不可自拔。网络是开放的,而身处网络世界中的人在人机对话中却是相对独立和封闭的。对于少数缺乏自制力的大学生来说,网络让他们体验到了虚拟世界的快感,使他们沉迷于其中而脱离了现实的社会生活。现实人际关系的淡化,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出现了特有的网络问题,如网络成瘾症、网恋、人格自闭、人格分裂、网络犯罪等。同时,这些问题也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了很大的伤害。   三、和谐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的策略   和谐的高校校园文化是指校园文化系统中,各个层次、各个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要始终贯穿“和谐”这一主线,以网络时代新的理念、新的思维来认识和谐校园文化。同网络带来的积极影响相比较,其消极影响是次要的,也是可以控制的。网络与高校校园文化共生共存,网络与高校校园文化的和谐,正是高校发展追求的目标之一。网络与高校校园文化完全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共同发展,也完全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和谐发展。   (一)加强物质建设,打牢网络时代和谐校园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大学校园文化的网络化不是简单地将传统的大学校园文化形态在网络上呈现和展示,而是大学校园文化形态的创新,是在网络文化背景下,实现两者结合的产物。网络化校园文化建设,前提是建立网络。学校主要是建立校园网络,包括校园网的硬件环境和校园网的应用系统。要量力而行,不断推进,加大对网络物质设施的建设,努力建设数字化校园。首先,要加大网络硬件建设力度,为数字化校园构建提供优质的硬件环境。其次,网站建设要贴近实际,一方面,要加强“红色网站”建设,弘扬主旋律,用主流的意识形态占领阵地,强化网站的引导功能;另一方面,要创新网站内容,丰富互动形式,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全面、可行的网络行为管理系统   首先,网络管理应从制度入手,规范网络运行规则,严肃网络行为规范,同时强化对各种信息的适时监控、分析、加工、处理等,从源头上减少、杜绝有害信息,强化正面引导,净化网络环境。建立一支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精通思想政治工作,并且掌握网络宣传技术的专兼职网络工作队伍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这支队伍,进行有效的监管,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网络文化中的指导地位,唱好网络文化的主旋律,杜绝网络中的反动、黄色、腐朽和暴力等文化内容。   其次,网络背景下高校校园文化管理在努力实现“自律”和“他律”结合的过程中,也在倡导“自助”和“他助”相结合的理念。在网络背景下,高校校园文化管理机制中也涵盖了大学师生在应对各种问题时的“自助”和“他助”相结合的矫正机制和干预机制,强调师生共同参与建设,以消解网络文化对大学师生的负面影响。同时,注重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加强网络道德的宣传力度,使学生将网络道德和网络技术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倡导道德自律,强化网络道德责任意识,提高大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识别警觉能力、自律能力和免疫能力。引导大学生培养网络公德意识,做到不看、不听、不传黄色信息,不抛垃圾信息,不在网上进行恶作剧,使用文明的上网语言。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网络化校园文化活动   学生、教师是网络化的校园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学生与教师是网络化校园文化建设的关键。同时,丰富多彩、清新健康的网络校园文化能培养高素质的学生与教师。学校应当组织内容健康、格调高尚、丰富多彩的网络化校园文化活动,让校园逐步形成浓厚的学习气氛。高校要运用有效杠杆,尽力规避浮躁、虚假、急功近利等风气,保持大学宽松、活跃、执着的学术环境,充分发挥人文和艺术学科的优势,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加强学生的人文艺术修养。   总之,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开拓人们视野、加快人类沟通交往、带给人类文明的同时,也会给大学生的成长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高等学校必须认真研究网络环境下校园文化呈现出的新特点,针对新问题,提出校园文化建设的新举措,构建和谐的高校校园文化,以适应网络化时代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张耀灿等.思想政治教育学前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王邦虎.校园文化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3]徐书业.学校文化建设研究[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4]赵均.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现代传播,2007,(5).   [5]韩冰清.网络环境下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略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2).

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我国《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到了住房补贴的政策。《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到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新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和无房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的月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法律依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一)调整补贴标准。调整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从2005年1月起,新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和无房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的月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调整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的标准,对其差额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按工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如下: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第十二条 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杭州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杭州市区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是指杭州市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无实物分房和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 该职工为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单位的在册职工 (1999年1月1日前去世的不包括在内)、离退休人员,以及市政府派往驻外办事机构工作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职工。1、主城区租房补贴标准:①1人户和2人户每月补贴864元,一年10368元,最高可领6年,合计共62208元;②3人户每月补贴1080元,一年12960元,最高可领6年,合计共77760元;③4人户每月补贴1440元,一年17280元,最高可领6年,合计共103680元。2、余杭区租房补贴标准:①1人户每月补贴648元,一年7776元,最高可领6年,合计共46656元;②2人户每月补贴810元,一年9720元,最高可领6年,合计共58320元;③3人户每月补贴1080元,一年12960元,最高可领6年,合计共77760元;现行的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月24元/平方米,以一个保障面积45平方米的三口之家来计算,每月补贴额度为1080元。截至目前,共发放公租房货币补贴10万户。申请杭州住房补贴要求:1、 杭州市内没有购买房产,如果已购是无法申请的;2、 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3、 家庭平均收入低于68666元(爸爸、妈妈、孩子平均年收入)4、 在杭州缴纳社保满六个月;5、 持有高级技工证或中级职称;6、 全日制本科毕业七年内,在杭州正常缴纳社保的。法律依据:《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B类人才补贴标准为100万元;C类人才补贴标准为80万元;D类人才补贴标准为6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住房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是指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不享受国家福利性住房分配政策的职工,地方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法律依据:《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市方案》附表一)。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 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为1180元。

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法律主观:1、 住房补贴 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 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 二是单位售房资金; 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 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2、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 购房 时一次性发放。 3、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4、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法律客观:《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 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 身份证 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 宅基地使用权 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国家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住房补贴计算方式

什么是国家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政策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一定补助手段,让职工通过购买或者租赁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政策根据一定的计算方式来进行补贴计算,那么最新的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呢,下面家装网小编就为大家分住房补贴的计算方式,一起来看看吧。一、国家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基本补贴、按月补贴和加一次性补贴等三种形式。1、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2、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3、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二、住房补贴计算方式1、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2、按月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其中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关于国家住房补贴政策小编就介绍到这百年,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进行住房补贴计算查看金额,如果想了解更多家装知识请关注家装网(www.jiazhuang.com)

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国家住房补贴政策是实行新房新制度,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起先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这样既可以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作用,还可以通过住房资金的转换来调整财政支出的结构,推动经济的发展,各级财政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以按照一定的基数进行核定,然后转换成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根据房屋的收入来确定的,和当地的住房价格及职工的工资收入成一定比例的,城市的住房价格高,住房补贴大概占总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的补贴一般在30%到50%,租房居住的住房补贴是根据职工的级别来确定的。企业的住房补贴主要表现为停止无偿分房及联系房价增发的补贴。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通常工资水平高的企业不增发补贴,对于工资水平中低下的,在调整工资结构时,逐步体现补贴的因素,对于困难的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楼市迎节后首个重磅政策 保障租赁住房将成新增极

春节后,房地产市场首个重磅政策落地——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贷集中度管理。2月8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接近监管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将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利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释放了加大金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积极信号。集中度管理的既有安排2020年12月,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分档设置了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当日,答记者问提及,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待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后,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基于此,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既有安排。《通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接近监管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意味着银行发放相关贷款不再受集中度管理指标约束,有充足的空间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投放。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通知》既体现了房贷集中度管理政策大方向未变,也体现了集中度管理政策在积极优化,这将激发房企申请贷款的动力,助力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快更好发展。《通知》还鼓励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接近监管人士称,整体来看,《通知》释放了加大金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积极信号,有利于推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下称《意见》)有关要求的具体落地,有助于支持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提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包括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据了解,2021年6月《意见》出台后,各地正抓紧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对于通过联审的项目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央行、银保监会近期均已基于住建部提供的认定标准,根据项目认定书单独设立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的统计指标,将符合条件的有关贷款单独统计。上述措施落地后,不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也就具备了实施条件。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投放一直以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促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2021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地均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年初召开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指出,2021年全国40个城市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4.2万套,2022年将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全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0万套(间)。1月初,住建部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十四五”期间将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40个重点城市初步计划新增650万套(间)。各地陆续发布的“十四五”时期有关规划显示,上海计划“十四五”时期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以上,达到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5%左右;北京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比不低于40%;广州市计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间),占住房总量的45.8%;深圳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40万套(间),占住房建设筹集总量的45%左右。央行、银保监会指出,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投放,支持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下一步,央行、银保监会将加快建立完善住房租赁金融制度,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长租房市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中央什么时候提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没有详细的政策条例?那里能找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常德市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要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陵区、鼎城区武陵镇、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适应本规定。 上款行政辖区内的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退出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常德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负责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章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 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两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如实陈述家庭成员状况及经济状况;填报《常德市城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无低保证的,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固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4、申请人居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证等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6、已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退出国有直管公房后方可申请;已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年度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7、以上1、2、3、4、5目所列复印件,经初审人员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生效。 (二)受理申请居委会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并签署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所在的街道办事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超过期限通知申请人的视同受理。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居委会送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居住状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 (四)经审查合格的家庭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按其困难程度、优先照顾的条件依次排队轮候。 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不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变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街道办事处收到市住保办下达的年度廉租住房分配指标后,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向市住保办报送年度分配指标数120%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并提出分配意见。 市住保办收到办事处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及居住状况进行终审签署意见。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保办应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终审合格申请人,由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在指定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后确定的本年度廉租住房分配对象,市住保办报市住保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市住保领导小组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居住面积、特殊困难情况和其他优先照顾理由等。 (七)公示有异议的,市住保办在10个工作日内与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针对异议进行复核,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 市住保办下发《常德市城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以下简称《入住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将《入住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八)申请人应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住保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因申请人原因超过协议签订期限未签订租住协议或未按协议规定的入住期限入住的,视为不接受配租方案,按本规定的退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已安置的廉租住房住户,由受理申请的居委会和办事处对申请人的住保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 居委会、办事处在每年3月31日前对已安置入住的廉租住房住户对其进行动态调查,填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年度审核表》报市住保办办理审核和续办租赁手续。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 第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保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报市住保领导小组批准,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其他申报所需的基本情况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居住面积增加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累计在六个月以上未按时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九条 市住保办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所在办事处和当事人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市住保办取消保障资格决定三日起,三个月内搬出廉租住房。三个月内没有搬出的,租金按本市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第十一条 已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需腾退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租住户在接到限期腾退廉租住房书面通知后超过六个月仍没有搬出廉租住房的做如下处理: 1、已另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廉租住房租住户未按要求腾退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确无房居住需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原受理居委会或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受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住保办,经市住保办研究同意并报市住保领导小组审批后,申请人与市住保办重新签订租住协议,住房租金按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但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住户因家庭人口或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但仍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市住保办按审核、轮候结果调整保障方式。 第三章 廉租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租赁协议按时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每月25日前缴纳。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管理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公司代市房管局收取,并存入市房管局指定的帐户,月底前将租金月报表报市房管局。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所收租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行社会化管理;由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廉租住房的保安、卫生保洁、绿化维护等日常物业管理事务进行管理。 廉租住房住户有义务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支出,不足部分由廉租住房配套建设的非住宅收入弥补。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按以下程序审批: 1、物业管理公司在每一财会年度前二个月内向市住保办提交下一年度物业管理预算方案,经市住保办审核报房管局批准实施; 2、在每一财会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管理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市住保办提交该年度的决算报告,由市住保办审核,报市房管局审批。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中用于物业管理部分的资金在每一财会年度期满后二个月内在廉租住房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管理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将实行差异化购房政策、积极推进共有产权住房

观点地产网讯:7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的专项计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21日。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征求意见稿》总共24条,内容覆盖教育、房产、城市建设等多个方面。在完善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城市人口居住的空间格局当中,明确重点推进以下5个方面工作:1、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拆改结合”试点。2、增加“九大星城”的住房用地供给: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3、实行差异化购房政策:探索研究特定区域购房政策,制定特定区域的差异化购房措施。4、积极推进共有产权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和本市稳定就业的非户籍无房家庭。5、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方式:加大公租房筹集力度。以下为关于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的专项计划原文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适应城市新型空间格局,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均衡,更好满足全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特制定如下计划:一、建立市域新型教育共同体,全面提升美好教育水平1.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根据人口流入和住宅区新(改)建需要,持续优化学前教育布局,增加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有效供给。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等举办优质普惠性幼儿园。支持有条件幼儿园开设2 周岁以上托班。稳妥推进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建设试点。2.推进新名校集团化。全面推进新时代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推进跨区域跨层级的名校集团化办学,鼓励市属优质高中与桐庐、淳安、建德三县(市)高中组建紧密型教育集团,创新市、区合作共建优质高中办学机制,继续推进市直属优质普通高中到萧山、余杭、临平、富阳、临安五区建设分校,建成后市和区按 1:1 比例招生,确保每个“星城”都有名校资源覆盖。3.引导优秀教师赴“九大星城”任职任教。对赴“九大星城”任职任教且达到一定年限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定高级教师职称时不占派出学校高级职称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并在支教时间、教育教学专业理论考核和课堂教学能力测评以及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健全区县(市)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制,探索市域跨区县(市)支援“揭榜”制,支持优秀骨干教师在受援学校组建名师工作室,帮助“九大星城”学校打造优秀教师团队。4.推进双向等额招生。坚持“管理不变、招生一体”原则,逐步扩大市属优质普通高中与萧山、余杭、临平、富阳、临安等五区优质普通高中双向等额招生规模,稳步推进十区高中招生一体化。二、探索建立紧密型医联体,高水平推进健康杭州建设5.科学布局高水平医院。建立市域大健康统筹联动管理机制,优化调整省属、市属医院布局,在云城、良渚、亚运村、空港等区块谋划新(改)建国际医院或三级甲等规模综合性医院,确保每个“星城”都有一所三级甲等规模综合性医院。建设国家癌症中心早筛早诊早治南方基地。6.探索建立城市医院集团。依托市属医院和区县(市)级医院成立市区县(市)一体的医院集团,在核心城区成立市街一体的医院集团,逐步推进人、财、物统筹管理,打造紧密型医联体。全面提升医共体发展水平,扩大优质医疗服务覆盖面。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级,探索市级医院医生到基层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到市级医院开设全科门诊等服务新模式,加快推进有序分级诊疗,实现传染性疾病监测哨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覆盖。7.建立医务人员基层任职激励机制。改革完善现有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制度,将市级医院医生赴“九大星城”交流达到一定期限作为高级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并在薪酬待遇方面予以适当激励。市级医院医生在“九大星城”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累计满 5 年的,岗位聘任可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量限制。三、完善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城市人口居住的空间格局8.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拆改结合”试点。探索共建共享的城市更新模式,适时制订出台老旧小区“拆改结合”试点指导意见,坚持发挥居民主体作用,按照自愿有偿、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在符合城市总规和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允许改造区块适当调整容积率、建筑控制高度、日照间距和绿地率及公建配比等技术标准,“拆改结合”增加的住宅面积可以出售,在基本建设流程中开辟老旧小区“拆改结合”的绿色通道。9.增加“九大星城”的住房用地供给。新增规划和供应居住用地指标向“九大星城”倾斜,探索多元化土地出让模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保障城市环境品质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前提下,适度提高重点功能区、大容量公共交通廊道节点 600 米范围以内规划居住用地开发强度。10.实行差异化购房政策。选择湘湖·三江汇未来城市先行实践区等特定区域开展“职住平衡”试点,优先保障户籍和工作在本区域的居民购房需求。探索研究特定区域购房政策,制定特定区域的差异化购房措施。11.积极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出台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推进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重点在“九大星城”布局,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和本市稳定就业的非户籍无房家庭。12.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方式。完善支持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在不改变用地性质条件下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利用产业园区周边村级留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公租房筹集力度。探索在“九大星城”的特定区域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四、构建市域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社保标准一体化13.完善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市域统筹机制。建立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机制,适时调整参保人员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逐步推进桐庐、淳安、建德基础养老金标准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所有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1%,2025 年实现市域基础养老金统一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实现全省领先。全面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14.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市域统筹机制。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均等化,逐步实现低保标准、低边认定标准、低边生活补助和价格补贴标准、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市域统一,稳步提升低保低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水平,实行低边家庭参照低保家庭享受有关教育、医疗等援助政策。五、扩大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加快形成高水平均衡化的养老体系15.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和队伍建设。改革公办养老机构体制,加快推进公建民营,提高核心城区养老机构水平,在每个“星城”合理布局不少于 1 家以护理型为主的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通过撤并或新建区域性福利院、敬老院,提升农村养老照护能力。鼓励养老机构结合护理职业能力和入职年限等情况提高养老护理员薪资待遇。16.打造“大社区养老”新格局。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加快推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盘活闲置场地资源优先用于新(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化推进居家生活照料、巡诊、康复护理、送餐助餐、助浴、家庭设施适老化改造等服务,全面推广“时间银行”,探索建立“养老顾问”机制,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设施或设立服务场所,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和捐助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完善的 15 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17.加快推动医养康养深度融合。推动嵌入式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址或相邻设置,支持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紧密型合作,对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诊疗服务的医护人员在绩效工资方案中予以倾斜,探索发展互联网远程医疗及照护支持服务,培育 100 个康养联合体。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效提高老年人支付能力。六、高质量发展文旅事业,提升体育健身服务水平18.加快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杭州音乐厅、杭州博物馆、杭州美术馆、中国印学博物馆、杭州文化艺术国际交流中心建设,鼓励优质文化资源向“九大星城”拓展,建成社区文化家园 800 家以上、杭州书房 100 个以上,每年举办“星城”巡展巡演,支持举办“星城”特展。19.举办品牌特色文旅活动。支持“九大星城”打造“一城一品牌”文旅节庆活动,推动动漫节、西博会、文博会、茶博会、杭州奇妙夜、良渚文化周、南宋文化节、大运河文化节、钱塘江文化节等文旅品牌活动在“九大星城”联动举办,合作推出杭州三大世界遗产体验游、“三江三湖”串联游、富春山居图实景游,在“九大星城”培育更多的网红打卡地,共塑“吴越经典、江南绝色”文化旅游品牌。20.推进重大公共体育设施市域全覆盖。以亚运筹办为契机,制定实施《杭州市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攻坚行动计划》,加快公共体育场馆建设,高水平建成亚运场馆,新建余杭专业足球场,推进老旧大型体育场馆改造提升,实现区级体育中心或体育公园、“一场两馆”(体育场、游泳馆、体育馆)区县(市)全覆盖,力争到 2023 年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实现突破性增长。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等,实现健身中心镇(街)全覆盖、多功能运动场(百姓健身房)村(社区)全覆盖。推进体育设施进公园、进绿地,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屋顶、地下室以及城市空闲用地等空间建设体育设施。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深化符合条件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 100%向社会开放。七、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机制落地见效21.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对照“九大星城”公共服务清单和项目清单,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牵头单位,督促抓好落实,并根据实际需要迭代更新。建立健全农村村(社区)共享优质公共服务机制,以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基础,确保每个行政村(社区)实现“六个有”功能,即有卫生健康诊疗点、有文体活动中心、有老年助餐服务点、有便民服务点、有公共汽车站、有退役军人服务站。22.强化公共服务的资金和人才保障。加强市、区县(市)一盘棋联动,创新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合力支持推进市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建立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流转池”,推进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跨学段、跨学校、跨区域、跨层级统筹调剂。深化公立医院报备员额管理。23.建立差异化落户政策体系。严格执行核心城区落户限制政策。“九大星城”分类执行控制、适度放开和鼓励落户的政策,完善“政策性落户 人才入户 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体系,实行支持区域重点产业(企业)发展的差异化落户政策,对“星城”内的龙头企业人才落户降低条件、增加名额,引导核心城区过度密集区块人口向“星城”疏解、城市新流入人口向“星城”集聚。24.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建立公共服务均衡化发展指数,推进成果智享多跨场景重大改革,集成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保、救助、住房、文体等功能,推进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惠及全市人民。

住建部:坚决防范风险 重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

12月23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全面总结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同时提出2020年工作总体要求,对重点工作任务作出部署。会议对做好明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工作提出了5方面要求,其中提及,坚持“稳”字当头,全面落实因城施策、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坚决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对于明年房地产市场的工作,全国房地产商会联盟主席、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解读称,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每年都紧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对中央提出的工作部署进行细化。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对房地产而言,首当其冲的就是市场问题。此次会议重申“三稳”方针,可以明确明年房地产市场“稳字当头”。此外,在稳定住房市场体系外,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要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使得居者有其屋;同时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明确“三稳”方针会议提出,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期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继续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方案,着力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调控的体制机制。顾云昌指出,对房地产而言,首当其冲的就是市场问题。此次会议提出“三稳”方针,“三稳”是去年工作的延续。同时也上升到中央部署层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全面落实因城施策,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管理调控机制。可以看到,明年房地产是四个字“稳字当头”。某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从表述看,新意在于强调了“长期”,其含义在于,“房住不炒”的定位不受市场周期的影响,无论市场好与坏,后续都会管控,这对于2020年以及未来的楼市都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政策也明确发展长效机制和调控机制,体现了楼市在引导成长的发展思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会议指出,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抓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强化对环卫、公交等行业困难群体的精准保障。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房地产市场的两大基础:一是住房市场体系,二就是住房保障体系。”顾云昌提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明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全面实现小康是“所有人都小康”,对农村来说重点在扶贫,对城市来说,重点在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此次会议明确,解决住房问题的立足点在于人,就是解决哪些人群的住房问题,因此不提建多少保障房,而是明确城市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问题,这里包括困难家庭、农民工、环卫、公交等行业困难群体、住老旧小区的人群等,使得居者有其屋。”顾云昌说道。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会议指出,着力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培育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重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探索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规范标准和运行机制。某研究院首席分析师许小乐指出,此次会议中将租赁住房分成了市场化租赁和政策性租赁两个领域,可以看出政府的明确定位。第一,对于市场化租赁,坚定机构化、规模化的方向,发挥市场的作用,本质上是对租赁供给端升级优化,机构化的提升能够有效改变市场“散乱差”的格局。这一态度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政府对于长租公寓价值的认可,近年来长租公寓行业出现的一些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对新事物有一定的包容,更要通过发展来解决。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对市场监管的作用,前提是对市场行为的充分了解,建立和完善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高租赁备案登记率,为监管打好基础设施。第二,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责任更多在于政府,尤其是在地方城市政府。地方政府需要将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价值,探索规范标准和运行机制,核心在于租赁土地供应制度、投融资制度、运营管理制度等,提高供需匹配度,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覆盖效率。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会议指出,着力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市”。顾云昌指出,对普通百姓而言,资产的70%~80%都在住房,因此全面实现小康,首先应在住房质量以及居住质量上实现全方位“小康”,包括居住的绿化、交通、配套、学校等。全面实现小康,是“全面的人、全面的生活”,除里住房,还要在衣、食、行等方面下力气。严跃进则提到,会议明确对美丽城市的建设,重点从人居环境评价体系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进行,更好提高人居品质。“着力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是2020年的重点目标,一方面对房企开发品质的监控力度或会加强,另一方面小区物业品质的提升也将提出更高要求。”某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指出。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建设美丽乡村会议提出,着力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总结推广钢结构装配式等新型农房建设试点经验,提升农房品质和农村生活条件。加快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建立县域美丽乡村评估体系。严跃进认为,此次会议首次提出了“钢结构装配式”技术应用于农房建设的概念,这对于一些未来积极投身农村房地产领域的房企来说,是一个较好的机会。总体上看,随着农地入市节奏的加快,后续农村一些具备保障属性的住房会有发展,这是一些具备代建功能的房企可以获得的机会。此外,会议亦提出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完整社区”建设、着力加强党的建设,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以下为住建部提出的2020年要重点抓好的9方面工作:一是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期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继续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方案,着力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调控的体制机制。二是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抓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强化对环卫、公交等行业困难群体的精准保障。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着力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培育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重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探索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规范标准和运行机制。四是着力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市”。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从解决“城市病”突出问题入手,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管理和人居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开展“美丽城市”建设试点。加快构建部、省、市三级CIM平台建设框架体系。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更新改造专项行动。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46个重点城市要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的目标。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构建全国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继续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五是着力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总结推广钢结构装配式等新型农房建设试点经验,提升农房品质和农村生活条件。加快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建立县域美丽乡村评估体系。六是着力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改革完善工程标准体系,深化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大力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继续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改革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确保建筑施工安全。七是着力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广各地改革经验和创新做法,进一步推进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明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八是着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围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继续深入开展“共同缔造”活动,使“共同缔造”活动与美丽城市、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统筹推进。试点打造一批“完整社区”,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创造宜居的社区空间环境,营造体现地方特色的社区文化,推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九是着力加强党的建设,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巩固和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和作风问题。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用好“致力于绿色发展的城乡建设”系列培训教材,持续加大对城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全系统干部的培训力度。

国务院六大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房:让住房困难群体安居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旨在从土地、资金、金融、税收支持以及优化行政审批等6大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其重点是减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负担,提高企事业单位、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同时,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房源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认为“精准度高、操作性强”是《意见》的突出特点。赵然指出,此次发布的《意见》落点精准。在需求侧,明确了保障性租赁租房服务的人群、需求特点,对于产品设计、租金设定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的决心。在供给侧,政策直击目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两大矛盾:一是市场供给与需求错配的矛盾,二是市场支付能力有限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投入大、收益低的矛盾。《意见》提出的“坚持供需匹配”、 “产业园区大力发展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都将极大缓解市场供需错配的矛盾。小户型、低租金满足新市民住房要求此次《意见》中明确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指出,根据七普数据,2020年我国有3.76亿流动人口,由于普遍收入较低,租赁需求主要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而市场供给的主体是60-90平方米、租金3000元以上的两居室、公租房供给规模更少,导致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条件较差、寻找合适房源困难,尤其是维持城市运行必不可缺的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因此,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的房源,未来我国将形成覆盖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现有租赁住房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问题,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也在城市中安居乐业。鼓励多主体参与供给,快速扩大房源规模《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黄卉指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规模庞大,通过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能够高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此前以公租房形式解决无房低收入家庭的租房问题,政府财政压力较大,提供的租赁房源规模有限,借助市场的力量可以盘活市场存量,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规模,通过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还有利于培育发展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盘活存量,缓解职住不平衡的矛盾《意见》提及,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此次《意见》的目标更加明确化。在以往各地不断推出租赁房源建设目标的基础上,本次政策要求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充分有效满足市场预期,并实现租赁房源更加有序上市。同时,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意见》提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黄卉表示,按照土地相关政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需要重新补缴土地价款,此次政策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均不用补缴土地价款,将有效激活企事业单位各类闲置土地,盘活闲置非居住房屋投入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加强金融支持,提高租赁企业的积极性《意见》提出,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此外,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并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张波指出,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对租赁企业给予资金和税收支持。例如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这都将有利于推动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值得关注的是,同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对此,赵然指出,这可视为本《意见》的配套政策,将从资金端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援力。黄卉认为,《意见》出台后,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临的障碍有望突破,适合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租赁房源规模扩大,能够有效缓解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结构错配的问题。今年是租购并举提出的第七年,随着金融财税政策的落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融资方式走向多元化,企业经营负担的减轻,未来将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能够满足多元化、品质化的租赁需求,各类群体都能够在城市中住有所居,安居乐业。

住建部解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打破政策机制瓶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了扎实推进《意见》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问:《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什么?答: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住房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8000多万套,帮助2亿多困难群众改善了住房条件,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凸显,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意见》出台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推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积极意义?答:一是有利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小户型、低租金,既能够适应新市民、青年人的承受能力,也能够满足他们的基本租住需求。同时,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建在城区、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区域等,可以促进职住平衡。因此,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阶段性住房困难,为他们在城市安居乐业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促进“十四五”时期新型城镇化更高质量发展。二是有利于推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均可以参与发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均可以加以利用,改变了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住房唯一供应者的情况,推动实现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三是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目前,住房租赁市场总体上结构性供给不足,大户型住房供大于求,小户型住房供不应求,缺少位于中心城区或交通便捷地区、适应新市民承受能力的小户型、低租金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切实增加小户型、低租金房源供给,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也有利于稳定市场租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今年,部分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计划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3万套,是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的良好开端。四是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提供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能够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帮助租赁企业形成资金平衡、略有盈利的可持续商业运作模式。同时,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以及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出台,也有利于帮助住房租赁企业解决审批等方面的难题。五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制订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能够不断优化城市住房供应结构,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提供渠道;能够稳定市场预期,合理释放购房需求,缓解房价上涨压力,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能够调动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也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问:《意见》明确了哪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答:《意见》从5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一是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二是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五是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问:《意见》提出了哪些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答:《意见》明确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以及相应的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三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四是降低税费负担。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即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按照5%征收率缴纳的减按1.5%计算;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六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这些支持政策的出台和落实,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发展租赁住房面临的一些“瓶颈”问题,切实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房源供给等提供有力支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原题:《打破政策机制“瓶颈” 缓解新市民住房困难——《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解读》)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3国家保障房建设与保障房政策有哪些内容

中国式一个13亿人的人口大国,住房制度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推进下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尤其是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那么这种情况下,2013年国家的保障房建设情况怎么样?国家的保障房的政策又是怎样的呢?2013国家保障房建设变化:2013年,保障房建设将会出现两个可喜的变化,一是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可望纳入公共财政而固化下来,在未来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稳定的资金来源将驱动保障房放“量”增长;二是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将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保障房的品质将会提升。2013国家保障房建设任务:2013年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80个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根据中国官方部署,2013年,中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3万套。根据现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一年汇总报批一次。按此报批程序,难及时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需求。为保证保障房用地,国土部称,对报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中心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提前单独组卷报批。同时,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由国土部安排计划指标,确保用地需求。据介绍,中国有106个城市中心城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城市用地报省级政府批准。2013年,106个城市中有80个城市提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其余26个城市主要使用存量用地。按照各城市提出的2013年中心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国务院批准了80个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逾4493公顷,做到应保尽保。根据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批准后,各城市政府应尽快向级政府申报用地实施方案,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国家保障房政策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方面卓有成效,但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存在着保障房名目繁多、覆盖面狭窄,投融资渠道单一、城市政府预算不足,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执行力度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的问题。从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制度的设计、保障性住房的特点以及住房市场的发展演变来看,建立多层次、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主要途径。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政策实施重要保证;设立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退出等环节;健全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政策和运行机制。对于健全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政策和运行机制,要发挥政府在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和房源;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 eits)引入公租房建设领域,利用社会化资金和商业化运作来帮助解决保障房的资金难题,完成公共品和资本品的对接。(1)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2)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3)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4)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5)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7-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解读|国务院六大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房:让住房困难群体安居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旨在从土地、资金、金融、税收支持以及优化行政审批等6大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其重点是减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负担,提高企事业单位、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同时,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房源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认为“精准度高、操作性强”是《意见》的突出特点。赵然指出,此次发布的《意见》落点精准。在需求侧,明确了保障性租赁租房服务的人群、需求特点,对于产品设计、租金设定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的决心。在供给侧,政策直击目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两大矛盾:一是市场供给与需求错配的矛盾,二是市场支付能力有限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投入大、收益低的矛盾。《意见》提出的“坚持供需匹配”、 “产业园区大力发展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都将极大缓解市场供需错配的矛盾。小户型、低租金满足新市民住房要求此次《意见》中明确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指出,根据七普数据,2020年我国有3.76亿流动人口,由于普遍收入较低,租赁需求主要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而市场供给的主体是60-90平方米、租金3000元以上的两居室、公租房供给规模更少,导致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条件较差、寻找合适房源困难,尤其是维持城市运行必不可缺的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因此,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的房源,未来我国将形成覆盖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现有租赁住房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问题,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也在城市中安居乐业。鼓励多主体参与供给,快速扩大房源规模《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黄卉指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规模庞大,通过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能够高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此前以公租房形式解决无房低收入家庭的租房问题,政府财政压力较大,提供的租赁房源规模有限,借助市场的力量可以盘活市场存量,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规模,通过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还有利于培育发展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盘活存量,缓解职住不平衡的矛盾《意见》提及,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此次《意见》的目标更加明确化。在以往各地不断推出租赁房源建设目标的基础上,本次政策要求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充分有效满足市场预期,并实现租赁房源更加有序上市。同时,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意见》提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黄卉表示,按照土地相关政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需要重新补缴土地价款,此次政策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均不用补缴土地价款,将有效激活企事业单位各类闲置土地,盘活闲置非居住房屋投入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加强金融支持,提高租赁企业的积极性《意见》提出,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此外,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并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张波指出,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对租赁企业给予资金和税收支持。例如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这都将有利于推动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值得关注的是,同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对此,赵然指出,这可视为本《意见》的配套政策,将从资金端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援力。黄卉认为,《意见》出台后,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临的障碍有望突破,适合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租赁房源规模扩大,能够有效缓解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结构错配的问题。今年是租购并举提出的第七年,随着金融财税政策的落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融资方式走向多元化,企业经营负担的减轻,未来将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能够满足多元化、品质化的租赁需求,各类群体都能够在城市中住有所居,安居乐业。原题:《解读|国务院六大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房:让住房困难群体安居》

解读|国务院六大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房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旨在从土地、资金、金融、税收支持以及优化行政审批等6大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其重点是减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负担,提高企事业单位、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同时,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房源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认为“精准度高、操作性强”是《意见》的突出特点。赵然指出,此次发布的《意见》落点精准。在需求侧,明确了保障性租赁租房服务的人群、需求特点,对于产品设计、租金设定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的决心。在供给侧,政策直击目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两大矛盾:一是市场供给与需求错配的矛盾,二是市场支付能力有限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投入大、收益低的矛盾。《意见》提出的“坚持供需匹配”、 “产业园区大力发展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都将极大缓解市场供需错配的矛盾。小户型、低租金满足新市民住房要求此次《意见》中明确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指出,根据七普数据,2020年我国有3.76亿流动人口,由于普遍收入较低,租赁需求主要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而市场供给的主体是60-90平方米、租金3000元以上的两居室、公租房供给规模更少,导致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条件较差、寻找合适房源困难,尤其是维持城市运行必不可缺的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因此,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的房源,未来我国将形成覆盖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现有租赁住房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问题,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也在城市中安居乐业。鼓励多主体参与供给,快速扩大房源规模《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黄卉指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规模庞大,通过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能够高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此前以公租房形式解决无房低收入家庭的租房问题,政府财政压力较大,提供的租赁房源规模有限,借助市场的力量可以盘活市场存量,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规模,通过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还有利于培育发展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盘活存量,缓解职住不平衡的矛盾《意见》提及,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此次《意见》的目标更加明确化。在以往各地不断推出租赁房源建设目标的基础上,本次政策要求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充分有效满足市场预期,并实现租赁房源更加有序上市。同时,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意见》提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黄卉表示,按照土地相关政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需要重新补缴土地价款,此次政策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均不用补缴土地价款,将有效激活企事业单位各类闲置土地,盘活闲置非居住房屋投入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加强金融支持,提高租赁企业的积极性《意见》提出,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此外,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并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张波指出,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对租赁企业给予资金和税收支持。例如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这都将有利于推动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值得关注的是,同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对此,赵然指出,这可视为本《意见》的配套政策,将从资金端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援力。黄卉认为,《意见》出台后,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临的障碍有望突破,适合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租赁房源规模扩大,能够有效缓解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结构错配的问题。今年是租购并举提出的第七年,随着金融财税政策的落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融资方式走向多元化,企业经营负担的减轻,未来将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能够满足多元化、品质化的租赁需求,各类群体都能够在城市中住有所居,安居乐业。

多地发布青年人才购房新政!普惠+激励政策体系待形成

青年人是城市刚需购房市场和租赁市场的主力军。为激活年轻群体多元化的住房消费,增加城市的人才吸引力,近期,多地推出了对青年人利好的楼市新政。据第一财经不完全统计,7月以来,在商品房市场方面,已有超过15个城市和地区发布了人才类购房优化政策,这些城市既包括武汉、济南、石家庄、福州、徐州、苏州、佛山、东莞等省会城市和热点城市群内的二三线城市,也包括黄冈、焦作、阳新安县等非热点三四线城市。在保障性住房市场上,也有不少城市做出创新。比如,深圳推出“青年人才共有房计划”,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与企业共有产权,三年之后,如果房价出现上涨,青年人才可以选择向企业按照原价购买剩下的一半产权;成都明确居民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可新增1套购房资质等。中国社科院生态文明研究所理论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城市经济学会房地产专委会主任王业强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称,总体来看,各地当前针对青年人的住房优惠政策,有利于恢复市场信心、缓解青年人住房压力。但另一方面,目前各地普遍更关注“人才”住房,而人才政策属于激励政策,不能完全取代普惠制的青年住房扶持政策。此外,王业强表示,在热点和非热点城市中,青年面临的实际住房需求不同,所期待的解决手段也不同,需进一步因地制宜制定符合青年发展需求的住房扶持政策,着力“租购同权”。购房补贴的学历门槛近期,在多个热点城市放宽落户条件的同时,更多城市打开了人才类购房优化政策的口子。7月以来,全国范围内出台人才类购房新政的城市已逾15个,政策内容涵盖购房补贴、契税优惠、公积金贷款额度提升等。其中,不同城市“人才类”购房优惠政策的实施门槛存在差异,高能级城市和热点城市对于学历界定的标准较为严格。7月12日,佛山发布了《佛山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提到佛山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升至100万元,高层次人才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提取额度拟为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当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的3倍。苏州和石家庄则对人才类购房优惠政策进行分类分级。在石家庄,根据当地于7月11日发布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引进人才根据学历可享受每月1000~3000元的房租补助和5万~30万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在苏州,根据当地近期发布的一系列人才类政策,包括3年内将提供10万套人才公寓、最高购房补贴达800万元,最高引才奖励达100万元;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最高可享受300万元安家补贴等。非热点三四线城市出台的购房补贴类政策中,也出现了对于人才界定标准的分化。比如在河南洛阳新安县,根据12日发布的《新安县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在新购房的青年大学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购买首套住宅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在山西忻州市,据7月1日起执行的《忻州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三十六条措施》,刚性调入忻州市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单位的紧缺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安家费。对于非热点城市出现购房补贴的学历门槛,或可与热点城市比肩的现象,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对第一财经分析称,因为在非热点三四线城市,尤其是有一定产业支持的三四线城市,往往也会吸引到相关的专业人才。“在人才类购房优化层面,热点和非热点城市的力度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非热点三四线城市需要在购房或租赁补贴有更大力度效果才会明显,并且会更倾向于吸引当地重点产业发展所需的人才。”张波称。不过,在王业强看来,非热点城市吸纳高学历人才的比例仍较为有限。“在非热点的三四线城市中,青年人口更多是就地城镇化人口,换言之,更多是农业转移进城人口。如果学历门槛过高,能达到人才购房资质要求的相对较少。”张波也提到,低房价本身并不足以形成三四线城市对较高学历人才的吸引力。当地的经济水平、产业发展的完备性和收入预期,均会影响到人才流动。“因此,先要用产业留住人才,再以购房相关的政策进行推动,这样方可有效打开青年人的住房消费。”王业强则认为,对于三四线城市而言,促进青年人住房消费的重点应该放在青年人进城落户后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上,切实推动“租购同权”政策的落实。“普惠 激励”的青年住房扶持政策体系待形成在人口流入的大城市,满足青年人基本安居需求的另一抓手为发展保障性住房市场。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今年4月发布的白皮书,2020年青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1.1%,比十年前增加15.3个百分点,高于整体常住人口城镇化率7.2个百分点。另据中信证券近日的一份研报,2020年,我国保障性住房覆盖率7.2%,较2000年提升了1.2个百分点。其中,租赁用保障房的占比提升,而产权类保障性住房则发展相对慢一些。在大量人口流入的城市和区域,新市民和年轻人缺乏高质量的租赁用房。近期,多个已被纳入“青年发展型”试点范围的城市相继给出了支持保障性住房发展的“新招”。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试点的意见》,入选城市要“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以优化保障青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今年6月,首批“青年发展型”城市试点名单公布,全国试点城市(含直辖市的市辖区)有45个,包括一线城市,成都、长沙、海口等省会城市,以及东莞等热点三四线城市。7月16日,深圳发布全国首个“青年人才共有房计划”,该计划由深圳市企业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会、深圳安佳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在该计划中,深圳安佳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符合标准的青年人才开放50套产业公寓,和青年人才共同持有该房产权,三年后可相互回购。具体包括三年之后,如果房价出现上涨,青年人可以选择向企业按照原价购买剩下的一半产权;但如果三年后房价下跌,企业则将向青年人才按原价回购一半产权等。也有城市创新推出了租赁和购房市场相结合的楼市新政,如“房东租房将获赠房票”等。该类新政在盘活更多存量房源作为租赁住房供给的同时,实际上也松绑针对特定群体的“限购”措施。7月6日,成都发布《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提到当居民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后,可申请在出租住房所在限购区域取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资格。该指南于7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另一省会城市长沙也曾出台过类似政策。根据长沙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5月份发布的《关于推进长沙市租赁住房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盘活存量房的试点实施方案》,对于该方案施行之前,已实现网签备案交房或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后,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告诉第一财经,上述两类保障性住房市场的政策创新,均在保障新市民、青年人安居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购房市场的活跃度。“但‘租赁和购房相结合"的政策要想显效,首先需要市场本身有足够需求。在长沙、成都等省会城市,住房需求的实际支撑力度相对较强,尤其是改善型住房需求具有一定体量。”张波对记者表示。在张波看来,热点一二线城市和有着强大产业支撑的三四线城市,将是未来人口流入的重点区域,也是新市民净增长集中的区域。对于这类城市,要同时增加市场化房源和保障性房源的供给,以更好满足不同层次的青年人住房需求。对于“不同层次的青年人住房需求”,王业强则认为,下一步,还需关注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为代表的“非人才”类青年群体。“各个大城市都有很多从事基础性的、专业劳动技能类工作的青年群体,尤其是出生在城市的农二代,这类青年群体同样面临工作和住房压力,并且可能既得不到人才落户就业的优惠政策,又不满足当地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王业强称。在他看来,人才政策属于激励政策,不能完全取代普惠制的青年住房扶持政策。“各地应该整合并完善针对青年群体的住房扶持政策体系,加大政策的普惠性,形成‘普惠 激励"的青年住房扶持政策体系。”为了让青年人留下来,黄卉还表示,要进一步推进大城市的“租赁赋权”,减少租房和购房者在享受公共服务权益上的差距。已有城市“租购同权”的推进工作取得进展。在近日公布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中就提到,应当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和政策支持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购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作者:吴斯旻

国家对农村建设有哪些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农村建设的政策有: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3.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4.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国务院六大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房:让住房困难群体安居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旨在从土地、资金、金融、税收支持以及优化行政审批等6大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其重点是减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负担,提高企事业单位、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同时,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房源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认为“精准度高、操作性强”是《意见》的突出特点。赵然指出,此次发布的《意见》落点精准。在需求侧,明确了保障性租赁租房服务的人群、需求特点,对于产品设计、租金设定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的决心。在供给侧,政策直击目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两大矛盾:一是市场供给与需求错配的矛盾,二是市场支付能力有限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投入大、收益低的矛盾。《意见》提出的“坚持供需匹配”、 “产业园区大力发展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都将极大缓解市场供需错配的矛盾。小户型、低租金满足新市民住房要求此次《意见》中明确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指出,根据七普数据,2020年我国有3.76亿流动人口,由于普遍收入较低,租赁需求主要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而市场供给的主体是60-90平方米、租金3000元以上的两居室、公租房供给规模更少,导致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条件较差、寻找合适房源困难,尤其是维持城市运行必不可缺的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因此,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的房源,未来我国将形成覆盖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现有租赁住房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问题,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也在城市中安居乐业。鼓励多主体参与供给,快速扩大房源规模《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黄卉指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规模庞大,通过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能够高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此前以公租房形式解决无房低收入家庭的租房问题,政府财政压力较大,提供的租赁房源规模有限,借助市场的力量可以盘活市场存量,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规模,通过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还有利于培育发展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盘活存量,缓解职住不平衡的矛盾《意见》提及,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此次《意见》的目标更加明确化。在以往各地不断推出租赁房源建设目标的基础上,本次政策要求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充分有效满足市场预期,并实现租赁房源更加有序上市。同时,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意见》提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黄卉表示,按照土地相关政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需要重新补缴土地价款,此次政策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均不用补缴土地价款,将有效激活企事业单位各类闲置土地,盘活闲置非居住房屋投入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加强金融支持,提高租赁企业的积极性《意见》提出,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此外,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并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张波指出,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对租赁企业给予资金和税收支持。例如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这都将有利于推动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值得关注的是,同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对此,赵然指出,这可视为本《意见》的配套政策,将从资金端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援力。黄卉认为,《意见》出台后,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临的障碍有望突破,适合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租赁房源规模扩大,能够有效缓解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结构错配的问题。今年是租购并举提出的第七年,随着金融财税政策的落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融资方式走向多元化,企业经营负担的减轻,未来将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能够满足多元化、品质化的租赁需求,各类群体都能够在城市中住有所居,安居乐业。

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政策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对象和标准: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一、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哪些1.土地支持政策: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2.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发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3.税费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价格支持政策: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5.简化审批流程: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落实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策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位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共同构成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三驾马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这类住房,具体租给:新市民,如进城务工人员;青年人,如刚毕业大学生;优先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五种建设方式: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4.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5.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鼓励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到交通比较方便的区域,重点要利用存量土地、存量房屋,在老城区、园区或者交通便利的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避免出现选址偏远问题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会带来哪些积极影响1.有利于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2.有利于推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3.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弥补住房租赁市场缺少小户型、低租金房源的问题4.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5.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策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政策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对象和标准: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解读Q: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位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共同构成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三驾马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Q:这类住房,具体租给谁?新市民,如进城务工人员青年人,如刚毕业大学生优先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Q:户型多大?租金多少?小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低租金: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Q:房子建在哪,位置会不会比较偏远?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五种建设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鼓励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到交通比较方便的区域,重点要利用存量土地、存量房屋,在老城区、园区或者交通便利的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避免出现选址偏远问题Q:商改租、工改租的房子,也可以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房有保障,增加供给是关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对商改租、工改租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这次《意见》明确了可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Q: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建多少套?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40个城市计划年内筹集建设93万套“十四五”期间,在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应力争达到30%以上Q: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会带来哪些积极影响?有利于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有利于推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弥补住房租赁市场缺少小户型、低租金房源的问题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弊大于利

放开二胎政策的利与弊   随着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落地,我国生育政策就发生了改变。那么二胎政策是利还是弊呢?   二胎政策的利   1、抑制男女比例失衡在传统观念等原因促使下,“一胎政策”导致了许多父母“选择性生育”,因而最终出现男女比例失调问题。如今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则能极大减少这个问题的出现。   2、缓解人口老龄化生育率的降低不可避免地带来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对社会保障体制的财务可持续性产生直接冲击。开放二胎政策则能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减少未来的社会风险。   二胎政策的弊   1、国家财政支出将增加开放二胎政策后,国家将面对一系列人口增长遇到的问题。环境承受能力、财政支出、公共福利体系等宏观层面将会随着人口的增加而面临压力。   2、加重个人家庭负担在如今高物价时代,把一个幼儿养育成人需要巨大的花费。开放二胎,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讲,这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以上就是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详情,以及放开二胎政策的利与弊。虽然已经放开了二胎,但是生不生二胎还是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

国家什么时候放开的全面二胎政策

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至此,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布终结。只要是合法的夫妻就享有生育二胎的权利,不再受“单独二孩”政策或“双独二孩”政策的限制。

解读全面开放二孩政策究竟意义何在

解读全面开放二孩政策究竟意义何在 养老难、娶妻难、招工难,即将爆发的大规模人口问题,已经被最高决策层所注意。10月29日闭幕的五中全会公报确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对于昨天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宣布,记者第一时间连线了国内多名人口学、社会学、社会改革发展及经济专家,详解全面开放二孩政策背后的意义。 单独两孩实践遇冷 全面二孩不会出现爆发性增长 中国人口学会副秘书长陆杰华认为,这应该是意料之内的一项政策,“也标志着独生子女政策退出了历史舞台。把生育决策权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回归到夫妻之间。” 至于为何选择这个时间节点的问题,陆杰华分析说,生育政策调整,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毕竟我国人口比较多,之所以到现在放开,也是需要一步步来。从单独二孩政策到现在全面放开,我们也是经历了两年多时间。 单独二孩政策从2013年落地至今至少,从申请数据来看,并不是那么美好。 对于单独二孩的实际情况与预期之间问题,陆杰华说,之前他们也在浙江进行过调研,发现实际情况明显低于预期目标。并且申请单独二孩的人比较少,“单独二孩达不到一定要求,这就需要进行全面放开的这一步。” 事实上,中国“单独二孩”政策实行近一年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数据就称,当局原本预计新政策推行后,每年将增加超过200万个新生儿,但截至今年8月,符合条件的1100万对夫妇当中,只有70万对提出申请,而目前获批的仅62万对,远远低于官方预期。“我觉得这和单独二孩的人群不一样,毕竟是全部放开,我估计数量大概在一亿人左右的家庭。”在谈到全面放开会不会导致人口爆炸性增长时,陆杰华的态度是,政策实施后,2017年和2018年的生育规模可能会有明显增长,至于增长的有多高,还需要看未来的数据。“肯定比不放开要高一些,有堆积也是正常的,没堆积才是有问题。现在百姓在生育上也更加理性,毕竟受到的"主客观影响也比较多。” 中国劳动力人口3年连降 新政应对人口红利的消失 另一方面,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当下中国的人口结构已出现严重扭曲。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人口已经进入老龄化与少子化并存的新常态。 众所周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程度高,新增劳动力人口逐年降低,由此带来目前的养老难、招工难问题已日益严峻。 本报智库专家、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所长卓勇良说,国家统计局今年年初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16-59周岁的劳动适龄人口去年减少了371万,降幅超过2013年的244万。该年龄段人口首次出现下降是在2012年,当年15-59周岁年龄段人口减少了345万。 我国已逐步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最直接的当然是劳动力供给的问题,劳动力成本上升,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压力骤增。这也造成很多“中国制造”产品的成本上升,出口竞争力下降。卓勇良说,正如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末经历过的一样,伴随劳动力人口下降而来的同样是经济增长的减速。劳动人口减少虽说可以防止失业率上升,但同时也将推高劳动力成本,进而削弱制造业和出口竞争力。 陆杰华说,这也有利于对未来提供更多的养老资源,毕竟我们国家主要还是家庭养老,这样也是为解决未来养老问题的一个方式,提供有利的人口环境。 面对“失独”之殇 有助家庭结构合理化 浙江省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杨建华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称,在这个节点全面放开二胎,从宏观角度来说,对于促进整个中国人口结构的合理化有重大积极意义;从微观角度来说,也有助于每个家庭人口结构的合理化,尤其是一定程度上缓解失独家庭之痛。 近些年,独生子女家庭结构不合理的负面效应集中凸显,养老、子女教育甚至于独生子女本人的个性发展都已成为问题。从社会保障角度来讲,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风险性就在于唯一性。现在愈加引发社会关注的失独家庭就是该风险下的牺牲品。据相关统计,目前全国失独家庭已超百万,失独父母,老无所依,这种痛本是可以通过调整生育政策避免的。因此,全面放开二胎,对于优化家庭结构有正面、有效的作用。 二孩生下来 对经济有拉动作用 钱报智库专家、浙江省社科院区域经济研究所所长徐剑锋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经济层面来看,这个时候全面放开两孩,也确实是时候了。 按照目前中国的人口出生率来看,在未来达到一个峰值之后,会进入一个加速递减的过程。这对于整个经济消费是不利的。即使在现在,很多二三线城市已经变成了人口净流出城市,当地的房地产等行业都不景气。如果再这样下去,这个趋势会越来越明显。 徐剑锋表示,全面放开两孩之后,对于经济肯定会有一个拉动作用,短期来看,一波新生儿的出生肯定会促进婴幼儿市场的发展,而从长远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作用会越来越明显,对于拉动内需的作用是巨大的。 他注意到一个数据,放开“全面二孩”后,未来每年平均新增的小孩规模预计将在250万左右。每年将带来新增的消费将超过700亿,此外,随着新生人口的增加,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的需求势必将会增加。新一波的人口红利将会到来。

开放二胎政策时间

开放二胎政策时间2016年1月1日。是我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就已经执行了。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16年1月1日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施行,国家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国家放宽生育条件,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只要是合法的夫妻就享有生育二胎的权利。二胎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应的生育政策,近年来,随着全面二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启动,计划生育成为热点话题,任何一件事都有其利弊之处,那么,二胎政策放开有哪些利弊二胎政策有利方面1.抑制男女比例失衡受“养儿防老”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家庭重男轻女。以往因受“一胎政策”限制,不少家庭选择“性别生育”,致使产生男女比例失调现象。现在实行全面开放二胎政策,那么很多夫妻就能生两个孩子,极大地地减少这一现象的产生。2.缓解人口老龄化以前的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了国人的出生率,致使其下滑。而现在放开二胎有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问题。这项政策对社会的经济、保障制度等都可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其能够可持续发展。二胎政策弊端方面1.国家财政支出将增加全面放开二胎之后,国家人口数量会上涨,这会增加国家在环境、财政支出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方面的压力。2.加重个人家庭负担如今物价高涨,养育一个孩子成本花费不菲。现在全面放开二胎,但对于一般家庭来说,这是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内二胎政策什么时候放开?

法律分析:国家自2021年8月20日起开始实行放开二胎政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与保障的条款,修正案草案也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1、生育医疗费报销:生二胎的家庭可以在定点医院报销产检费、手术费、住宿费等于生育相关的费用;2、生育津贴:满足条件的女性可以领取生育津贴,这个费用的多少与产妇所在企业的工资水平及产假天数成正比;3、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2022年最新的二胎政策计划生育补助调整了符合条件的家庭范围,对于满足条件的二胎家庭,中央和地方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助;4、营养费和一次性补贴:营养费是一次性发放,正常生产的标准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难产的标准则增加为百分之五十,只要是在凡在一级,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的金额为每人3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胎政策开放是哪一年

16年

中国为什么要全面开放二胎政策?

有天有个中年男子去幼儿园接孩子,一下接了三个小男孩,旁边的人看着这三个眉眼相似的小男孩特羡慕的问这男子:哟~你家这是三胞胎啊?长得真像。男子扯了扯嘴角:不,一个是我儿子一个是我小孙子。旁边人遂问:那还有一个呢?“别说了,那是我弟弟!”二胎的开放大概就是这样了吧,明明是叔侄的年龄却做了亲兄弟。我自己也很有体验,父亲有两个亲弟弟,但是特别遗憾的是,他们三个人都没有儿子,在我之后有两个妹妹。这也一直是奶奶的心病,不过,还好,二胎政策开放以后,叔叔又加紧生了一个,跟我差了二十岁的弟弟,我们李家的长孙。相信这些的情况应该在全国各地都在上演。从以前的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到现在的开放二胎。也算是一个不小的改变。其实开放二胎,我个人觉得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我国现在人口老龄化严重。我国是人口大国,这些年的飞跃式发展跟丰富廉价的劳动力是有着紧密联系的。想想中国目前最多的一带应该是我们的父辈,六零后一代,现在我们的父辈逐渐老去,而我们大多数本来就为独生子女,现在本就处于一个青黄不接的时候,而现在很多年轻人还愿意做丁克家庭,我国人口年龄严重失衡。越来越多的老一辈退休了,年轻一代能补上的却太少,长此以往我国人口优势也将不复存在。

全面二胎政策原因是什么意思

官方认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调整,主要继于三方面原因:一是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三是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因此,遵循人口发展规律,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想要乡村振兴,应该推出哪些实际、实惠的政策?

应该调整乡村的产业,了解乡村的生态环境,做好各方面的措施,进行乡村资源的发展,落实关于乡村方面的现代化,应该推出这种类型的政策。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是哪一年

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2012年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再度集纳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多年来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中国的人口增长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优生优育政策的指引下,我国人口质量不断提,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比如,出生率偏低,致使我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独生子女政策令一小部分夭折子女的家庭成为“失独人群”,老无所依;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为社会治安埋下了潜在隐患。因此,近年来,众多人口专家都先后建议应放开二胎政策。目前,学界部分人士认为,中国的生育水平远低于1.8的官方公布水平。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按户籍人口计算则出现了低于1的超低水平。各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均显示,中国生育水平已经明显低于2.1的更替水平。从高生育率转向低生育率之后,中国的人口矛盾主要集中在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例失调等方面,为此,有学者提出目前应该调整生育政策。二胎要不要放开?国家人口计生委还没松口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王侠一再强调,目前,中国仍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切实把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首要任务抓紧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坚持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首要任务,也是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基础和前提。看来,放开二胎并不容易。事实上,“要不要放开二胎”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但至今还未达成共识。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现在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很多家庭也未必愿意生育二胎。以当前允许“双独”家庭生二胎为例,据悉,宁夏银川“双独”夫妻申请二胎指标的家庭寥寥无几;安徽合肥每年审批的“双独”二胎指标只有区区几例。而在国外,许多国家以各种补贴鼓励生育,效果却不太理想。松绑二胎政策避免计划生育政策走入误区北京大学中国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卢锋指出,调整一胎生育政策与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可并行不悖。计划生育政策可以也应当在充分尊重公民个人与家庭生育选择自由基础上设计和实施,不必以行政或法律力量对公民生儿育女数量选择施加外部硬性管制为前提。往往硬性的管制会扭曲好的初衷。今年发生在陕西镇平的七月堕胎事件和湖北监利七月堕胎事件表明,实行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偏离轨道之嫌。个别地方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只看到了“政策”,而忽视了“生命”。要知道,计划生育政策的初衷并不是扼杀生命,而是为了让生命活得更有尊严。然而,从目前各地的执行情况来看,这一初衷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反而出现了坏的恶果。因此,重新定位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政策细节势在必行。此外,失独人群的日益扩大。在失独人群中出现的厌世、恐老、孤独;甚至出现失独家庭为了再度生育,不惜花费巨资借腹生子,反而被骗的刑事案件等等都说明,当前实行的只能生育一胎的计划生育政策急需改进。白发人送黑发人本身就是难以愈合的伤,如果因政策的偏颇而导致膝下无子,那就应该调整政策,避免这样的悲剧不断放大。同时,我们也应该知道,实施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给家庭养老带来了重大的负担。长此以往,不仅会加重个体家庭的负累,对于整体的社会和谐也会带来致命的伤害。因此,若放开二胎政策,不仅是对当前人口结构失衡的一种纠正,更是有利于社会中的个体——家庭健康的好政策。社科院专家:放开二胎政策百害而无一利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坚持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首要任务,也是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基础和前提。看来,放开二胎并不容易女性生育率的下降能否促使国家调整生育政策目前官方还未有正式说法。不过,近日,有研究机构建议,应分步放开二胎政策。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一份《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下称《报告》)将此话题推向高潮,多位课题组人员明确提出,中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中国应废止独生子女政策,放开二胎政策”。“放开二胎政策,百害而无一利。”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小平昨日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当前公共服务措施不先行、不到位,即便放开二胎政策,很多家庭都不敢生。”放开生二胎政策呼声高专家方面认为,分区域分步放开二胎,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事实上,记者了解到,从1987年开始,甘肃酒泉、广东南海、辽宁长海、山东长岛、黑龙江黑河等全国十多个县市和地区都进行过二胎政策的试点。但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人口增长失控等问题,最后部分地区被撤销甚至不了了之,坚持到现在的也只是有限的几个地区。

国家对农政策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显著增强,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重要的历史机遇。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加快转型、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仍在扩大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遏制,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依然突出。因此来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   “十二五”时期,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一项重大任务,必须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为农村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我国农村基本经济社会制度,具体表现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基础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农民长久使用”为特征的土地产权制度。巩固农村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事关农民根本利益和农村长治久安,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方向。   第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问题是当前“三农”政策的难点、焦点所在。在政策上,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向性问题:   一是土地定权,农民定心。明确界定土地权利是完善土地制度的一项最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明确“长久不变”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明确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涵和实现形式,在确权的基础上,为农民颁发具有更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加快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农地权利登记体系。可以先选择几个省进行试点,尽快在全国推开。   二是农地农有,农地农用。让公司法人成为农业的经营主体,把农民变成农业工人,不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方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确保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严格用途管制,防止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防止在农业人口大批转移之前大规模土地兼并现象在全国蔓延。   三是家中有地,进退有据。要充分认识土地对农民生活保障的特殊重要性,充分估计今后我国经济增长可能出现波动的风险,当农民在城市里的根没有扎下去前,不能轻易拔掉农村承包土地这个根。这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农民进城落户定居后,是否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要强调“自觉自愿”,不能把“双放弃”(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更不能强制性要求农民退地。   四是土地收益,城乡共享。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土地市场价值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近年来,宅基地整理与村庄整治在不少地区推进很快,明显的好处是节约了用地,为城镇发展和工业建设争取了用地指标。但工业和城市发展缺地,不能主要靠“拆村腾地”来解决,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也有很大潜力;城市建设缺钱,更不能靠开发经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筹措,必须最大限度地让农民分享开发经营集体建设用地带来的收益,真正能够造福农民。暴力拆迁和征地已经成为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要抓紧从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补偿机制、强化问责、加强监管等方面整顿和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第二,在保障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加快农业经营方式“两个转变”,即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经营方式,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 还要健全农业统一经营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好村级集体组织在统一经营和服务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强化公益性服务,加快培育各种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搞好信息、技术、购销、金融、农机等全方位服务。   二、确保国家粮食和农业产业安全,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十二五”及其后一个时期,我国粮食安全的基本特征是:脆弱平衡、强制平衡、紧张平衡。所谓脆弱平衡,是保障粮食安全的资源条件贫乏,表现为耕地数量日趋减少、水资源短缺加剧等;所谓强制平衡,是种粮成本快速增长,农民种粮比较收益不高,计入水资源成本和全部人工成本,我国粮食生产实际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成本,保障粮食安全,需要政府强力主导;所谓紧张平衡,是总供给保障所有人口粮食安全的能力不宽裕。根据以往经验以及目前粮食生产、价格和库存情况,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生产将进入新一轮结构调整,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有可能重新抬头,如果缺乏必要的措施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会出现较大幅度减产,国内有可能再度出现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必须把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作为我国农业政策的一条“底线”。“十二五”时期粮食自给率力争保持在95%以上。2015年全国人口将达到13.77亿人,人均粮食需求按400公斤计算,全国粮食总需求量为5.508亿吨,以粮食自给率95%计算,需要国内生产5.2326亿吨。我国粮食增产潜力可观,通过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技术进步,从总量上看,能够基本满足国内粮食需求。 要防止粮食生产出现新的滑坡,确保粮食安全,从政策部署讲,一是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保持粮食种植面积的稳定。二是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粮食抗灾能力。三是更多发挥市场价格对粮食生产的调节作用。在粮食成本核算中逐步将水资源的成本完全计入,让粮食生产成本显性化。四是完善粮食补贴政策,保证农民种粮的基本收益。五是建设快速、便捷的粮食流通体系。六是加大粮食优良品种和增产关键性措施推广力度,努力提高粮食单产。七是落实地方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金,健全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   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农业与国际市场联系的日趋加深,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对国外资源和市场依赖程度较高的阶段,包括大豆在内的我国粮食自给率已经降至不足95%,食用油自给率降到不足50%,棉花自给率在60%左右。随着农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国际价格传导机制的作用明显增强,国内市场价格受到冲击的压力日益加大。 同时,由于受到各种技术贸易壁垒等措施的影响,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难度加大。在现有耕地、劳动力、水资源等生产要素供给条件下,所有农产品都靠国内生产实现自给是不可能的,必须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着力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和质量,赢取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的主动权,努力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一是着力优化农产品进出口结构。完善优势农产品出口的促进政策,提高优势农产品出口的档次、附加值和质量安全水平。积极扩大紧缺农产品进口,鼓励与国际供应商签订长期贸易合同,建立稳定进口渠道。二是积极推进农业“走出去”,促进跨国农业投资。 三、确保农民持续增收,提高农民购买力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让十几亿中国人过上富裕生活,一个重要条件在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此,必须在“十二五”期间大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提出,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相当于平均每年保持6%的增长速度。从过去的经验看,实现上述目标有较大的可能性,面临的机遇和有利因素主要包括:一是农产品需求旺盛,价格继续存在上涨势头。二是农村劳动力需求旺盛,工资继续呈现提高趋势。三是国家财力显著增强,有条件在反哺农业和加大惠农强农政策力度方面迈出更大步伐。但如果我们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角度观察,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如农民收入按6%增长,城镇居民收入按年均9%增长,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将达到958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达到44387元,城乡差距扩大到4.63∶1,收入绝对差距由目前的1万元以上扩大到3万元以上。即使到2020年农民收入实现了翻一番目标,但如果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收入差距还会继续扩大,这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围绕中央提出的促进农民增收的目标,“十二五”期间,要大力创造条件,实现农民收入更快地增长,努力遏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首先,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一是在保证粮食安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优化农业结构,发展农产品精细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其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系机制,带动农户收入提高。二是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三是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加快建设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四是完善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健全农产品国内外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和预警。五是健全农产品现代市场流通体系,保障农产品货畅其流。 重点改造升级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大对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培育各种新型的农产品营销主体。六是加大对农业新技术示范、推广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其次,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充分就业。“十二五”时期,我国农村新增劳动力将呈减少趋势,但整体上农村就业压力依然很大。目前,农村30岁以下的劳动力近90%已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农村可供转移的剩余劳动力,除了每年初高中毕业没有升学、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新生劳动力外,主要是以40岁以上的中年劳动力为主。这些已经进入中年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其知识、技能往往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因面临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等问题,他们背井离乡的机会成本高,外出转移就业难度大。 要改善农民进城务工条件,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强政府对农民转移就业的服务,加强对农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再次,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一是加大财政对农村转移支付力度,努力让农民从政策和补贴中得到更多实惠。强化对农业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保证补贴资金能够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二是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和股份经营,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商业用地开发和经营,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 四、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总的来看,“十一五”期间,国家扶持农村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框架初步形成了,但标准还比较低。总的来看,目前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有限,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城乡面貌反差很大。公共财政的阳光还没有真正做到普照农村,很多应该由公共财政办的事还没有到位。为此,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公共事业,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上取得重要进展,努力实现农村居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这几年,中央财政投在农村的资金增加很多、增长很快,但农村人口还占到总人口的50%多,现在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以最宽的口径统算下来,也就占到整个财政支出约10%,这个比重是不高的。所以说,我们不能光看总量和增速,还要看比重。国务院领导同志讲,国家财政在农村投多少钱都不算多,这个话有深刻的内涵。农村对公共服务的庞大需求,现在没有得到满足。因此,要逐步提高财政“三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把财政支农的蛋糕做大。 不仅要保障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农业和农村,而且要保障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增量部分优先用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要强调增加财政“三农”资金投入,而且要重视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农村。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财政总支出中“三农”支出的内涵,强化法律约束,建立财政资金“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抓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支农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支农体制。 五、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 城镇化的一个根本标志就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并沉淀在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定居,并使之向市民转变,是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大举措。我国农民工转移的稳定性得到显著提升,流动的“家庭化”趋势明显。新生代农民工成为主体,他们对土地的情结弱化,思想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已日趋城市化,融入城市的意愿强烈。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必须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亿万农民工的意愿,实行主动接纳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方针和政策,逐步消除农民进城定居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转变为城镇居民。   综观各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工市民化的探索,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方式是:以农民工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等集体成员权益为前提条件,让他们获得城市户口,进而全面获得城市福利和保障;另一种方式是:逐步增加和不断完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不断降低城镇户籍的福利含量,逐步让户口与福利脱钩。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在政策操作上,重点解决好以下 “四个融入”:   一是要从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做起。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是农民融入城市的基础。城市不仅要解决好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的问题,而且要积极探索“融合教育”,打开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开放的大门,张开城市热情接纳农民工子女的怀抱,让农民工子女尽快融入城市学校。当前,农民工子女初中毕业后弃读高中的现象比较普遍,解决好这个问题,不仅要求在义务教育阶段努力体现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而且要加快义务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的对接,通过减免学费和提供补助,让农民工子女畅通进入高中阶段教育,增强就业能力。   二是让农民工逐步融入企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要合理稳定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维权法规,健全维权机制。   三是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允许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为农民工表达意愿提供平台。   四是让农民工融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户口的转换是形,服务的分享是实。市民化是一个长期过程,服务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已经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义务教育、就业培训、职业教育、计划生育等,应率先实现同等对待。与城市户籍紧密挂钩的低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也要逐步覆盖符合条件的农民工。

全面开放二孩政策的时间

全面开放二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放开二胎政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就向全国人民宣告,两孩生育新政策已在中国全面实施。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正式实施的是“两孩生育政策”而并非“二胎生育政策”;目前我国三孩政策已经实施。单独二胎的开放对人口出生规模影响:一、从宏观上来说人口安全是国家基础,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动力,人口失衡、萎缩、超低生育率,呈弱持续发展或不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中国要走出超低生育陷阱,逐步提振生育率,继续改革,鼓励生育,小步快进。改革是连续的过程,单独夫妇二胎政策是起点不是终点,国家需从生育权限政策和生育导向政策两方面做更多积极努力。生育权限要达到自主生育,生育主体能实现自主、自由、负责生育。二、从生育导向方面国家应鼓励向2个孩子方向发展,杜绝独生子女政策。所以在这个基础上国家需要出台更良性的刺激和鼓励政策,鼓励更多的年轻家庭生育2个孩子,生育的权利和导向需要得到跟多的保障。目前生育成本太高,家庭养育成本应部分外部化、社会化,由政府承担一定的成本,比如延长产假、增加生育津贴等。对缓解老龄化和人口红利增长作用有限:对单独家庭来说多了一个养老的依靠和支持,有更好的保障。对国家来说,2亿的老龄人口,而每年100万的人口增量,作用有限。三、从人口红利是指人的价值和贡献每个人都是有价值的,所以有人口就有红利,只不过随着我国目前老龄化和低生育率加剧,我国目前劳动力优势在减化、弱化。从长远来看,未来人口红利将大大减少,2012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在相当长时期里第一次出现了绝对下降,比上年减少345万人,这意味着人口红利趋于消失。单独二胎政策的出台,对人口红利的增长作用同样有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十九条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什么时候放开二胎政策

国家放开二胎政策是2016年1月1日开始的。国家放开二胎政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就向全国人民宣告,两孩生育新政策已在中国全面实施。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正式实施的是“两孩生育政策”而并非“二胎生育政策”;目前我国三孩政策已经实施。单独二胎的开放对人口出生规模影响:一、从宏观上来说人口安全是国家基础,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动力,人口失衡、萎缩、超低生育率,呈弱持续发展或不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中国要走出超低生育陷阱,逐步提振生育率,继续改革,鼓励生育,小步快进。改革是连续的过程,单独夫妇二胎政策是起点不是终点,国家需从生育权限政策和生育导向政策两方面做更多积极努力。生育权限要达到自主生育,生育主体能实现自主、自由、负责生育。二、从生育导向方面国家应鼓励向2个孩子方向发展,杜绝独生子女政策。所以在这个基础上国家需要出台更良性的刺激和鼓励政策,鼓励更多的年轻家庭生育2个孩子,生育的权利和导向需要得到跟多的保障。目前生育成本太高,家庭养育成本应部分外部化、社会化,由政府承担一定的成本,比如延长产假、增加生育津贴等。对缓解老龄化和人口红利增长作用有限:对单独家庭来说多了一个养老的依靠和支持,有更好的保障。对国家来说,2亿的老龄人口,而每年100万的人口增量,作用有限。三、从人口红利是指人的价值和贡献每个人都是有价值的,所以有人口就有红利,只不过随着我国目前老龄化和低生育率加剧,我国目前劳动力优势在减化、弱化。从长远来看,未来人口红利将大大减少,2012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在相当长时期里第一次出现了绝对下降,比上年减少345万人,这意味着人口红利趋于消失。单独二胎政策的出台,对人口红利的增长作用同样有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十九条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二胎政策是什么时候开放的

法律分析:国家自2021年8月20日起开始实行放开二胎政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与保障的条款,修正案草案也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1、生育医疗费报销:生二胎的家庭可以在定点医院报销产检费、手术费、住宿费等于生育相关的费用;2、生育津贴:满足条件的女性可以领取生育津贴,这个费用的多少与产妇所在企业的工资水平及产假天数成正比;3、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2022年最新的二胎政策计划生育补助调整了符合条件的家庭范围,对于满足条件的二胎家庭,中央和地方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助;4、营养费和一次性补贴:营养费是一次性发放,正常生产的标准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难产的标准则增加为百分之五十,只要是在凡在一级,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的金额为每人3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胎政策什么时候开放的

2015年-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胎”。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胎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胎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吗?10月16日,中国社科院副院长蔡昉在一论坛上发表中国可能在两年左右全面放开二胎的言论,一石激起千层浪。相关内容: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之前,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内容的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严格推行。其间略有微调,如放开“双独二胎”(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及部分省份农村地区实施的“一孩半”政策(第一个孩子为女孩,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等。

二胎政策什么时候开放的

开放二胎政策时间2016年1月1日。是我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就已经执行了。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16年1月1日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施行,国家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国家放宽生育条件,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只要是合法的夫妻就享有生育二胎的权利。二胎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应的生育政策,近年来,随着全面二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启动,计划生育成为热点话题,任何一件事都有其利弊之处,那么,二胎政策放开有哪些利弊二胎政策有利方面1.抑制男女比例失衡受“养儿防老”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家庭重男轻女。以往因受“一胎政策”限制,不少家庭选择“性别生育”,致使产生男女比例失调现象。现在实行全面开放二胎政策,那么很多夫妻就能生两个孩子,极大地地减少这一现象的产生。2.缓解人口老龄化以前的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了国人的出生率,致使其下滑。而现在放开二胎有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问题。这项政策对社会的经济、保障制度等都可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其能够可持续发展。二胎政策弊端方面1.国家财政支出将增加全面放开二胎之后,国家人口数量会上涨,这会增加国家在环境、财政支出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方面的压力。2.加重个人家庭负担如今物价高涨,养育一个孩子成本花费不菲。现在全面放开二胎,但对于一般家庭来说,这是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

上海什么时候全面开放二胎政策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海也是服从国家的要求的,从2016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在上海也都是合法的。

双独二胎政策是哪一年

双独二胎政策是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施行,国家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国家放宽生育条件,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只要是合法的夫妻就享有生育二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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