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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法对物业费收取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对于物业费并未明确其金额。但规定了: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有( )。A.《公司法》B.《民法通则》C.《合同法》

【答案】:ABCD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制度,都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费的规定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法2022空置房新规

2022年空置房物业费新规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新规正式生效,关于交纳物业费的规定如下:“物业服务人员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物业费。”客观角度上说,物业服务的主体是整个小区,而非某个业主。还有您在收房时,跟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都会明确标注约定的事项,如果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不交物业费,可视为您违约。但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的限制,在944条同时做出规定,物业人员不能用停止供电、停止供水、停止供热、停掉燃气等方式进行催收物业费。在新的《民法典》中,不仅规定了物业的服务和物业费缴纳问题,还对小区公共区域的营收归属权再度重申,新规要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利用业主的公共部分带来收入的,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其他部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住房空置率超过20%,全国所有空置房加在一起超过7000万套。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规定,2021年这些空置房都必须缴纳“物业费”,不管业主有没有居住!对此,业主应该理解。房屋空置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一)已经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方式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二)尚未交付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方式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依据以上法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其计费时间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费时间为准。(三)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综合上面所说的,物业费用是由业主来进行缴纳,即使没有及时的入住那么也是需要支付这笔费用的,但一般不会按全额来进行给予,会按全额的70%来进行支付,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与物业公司进行约定,并写明在物业服务合同之内,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以上就是2022民法典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介绍,根据空置房物业费新规,我们可以知道,2022年空置房还是需要交物业费,不管业主知否居住,都应该缴纳物业费,按照物业法新规,需要交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但是这个需要根据物业公司来规定,毕竟每个地区的物业规定均不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的规定

物业管理的规定:1、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2、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3、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怎么处罚

物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将该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该部门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物业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是责令更正、警告、也可能是罚款等,有收益的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物业使用人作为诉讼主体的确定标准具体内容如下:1、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直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2、物业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已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的;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4、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物业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要交。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这是法律规定业主应尽的义务。若是认为物业公司是非法中标的话,应该提出证据向房管局的物业科进行投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新法规民法典物业法新规

相信大家在购房时,除了考虑价格、位置、交通等因素,对于物业服务也比较关心,毕竟物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的住房体验,甚至能影响房子未来价格的涨跌。今天,就为大家带来,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新法规,民法典物业法新规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进行参考。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新法规业主有对物业的选择权在本次《民法典》推出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来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也就是说,若是碰到服务水平不好的物业,业主们有权开除物业,进行物业更换,当然,也可以选择不使用物业,由业主们自行管理小区物业。该规定可以说直接切到物业们的痛点了。物业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嚣张跋扈,毕竟,当业主可以决定物业的去留后,为了工作,物业必须拿出更好的服务去让业主们满意,如果还不更改工作态度,那么迎来他们的只有退场。业主拥有物业花销的知情权为了针对物业胡乱收费现象,本次《民法典》还推出一项规定:小区的物业收费名录和价格必须要经过物价局审核通过,业主有权查阅收费名录和价格是否合规合法。如果物业不能提供,业主有权拒绝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本条规定的出现,让物业的花销能被业主们更直观地知晓,而针对其各个收费项目都有迹可循,物业也无法再以各种理由胡乱收费了。除此之外,部分地方的物业因为业主不及时缴费或拒绝缴费就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导致部分业主不得不妥协,而如今这个方式也被禁止了。小区经营收益业主有权享受本次《民法典》中,还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物业除了管理小区的收益外,小区公共收益也是一项不低的收入来源,其中包括电梯广告牌、公共区域停车费等。而本次规定物业的小区公共营收收益的一部分是业主可以享受的,也就意味着,以后每一位业主都能得到一份额外的收入。以上就是关于,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新法规全部内容介绍。本次物业新规可以说是各个都直击物业乱象的痛点,而此前被各种物业乱象困扰却无法有所作为的业主们,以后就再也不用担心被此类问题困扰了,关于物业费及物业纠纷解决方法等更多内容,你可以持续关注这里进行详细了解。

2022年最新物业法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2022年物业管理费最新规定物业提供的服务质量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的可以不用缴纳物业费。除此之外,物业公司擅自扩大了收费的范围或者提高了收费的标准的情况也不用交物业费。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还没有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进行缴纳的。如果物业公司或者是物业人员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则买房人不能用没有享受该服务或者拒绝享受该服务为原由不交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业主委员督促限期交纳后仍然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

未入住是否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华社》2016年3月1日电,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权法,房屋维修管理合同法,业主大会规程,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权法,房屋维修管理合同法,业主大会规程,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具体如下: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2、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了《物业管理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法典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同样的应当支付物业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法2022年新规

物业法2022年有新规定如下:1、不用交纳物业私收费用。有些物业公司为了利益,巧立名目收取“装修管理费”、“垃圾转运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等。这些物业自行收取的项目是不允许的。如果物业强行收取,业主除了不需要交钱以外,还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2、不用缴纳物业方违反合同规定产生的费用。物业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需完全按照签订的合同实行,若物业降低服务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业主有权不交费且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如果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与开发商承诺不符,物业要按照实际情况对业主减、免公共服务费用,而该费用则应该由开发商补偿。 3、不用缴纳逾期交房期间的物业费。许多期房在购房合同上会明确写出交房日期,有时候,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逾期交房的情况。可有些楼盘的物业费却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就开始收取,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物业无权向业主收取未交房期间的物业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小区建成与业主收房签订正式物业合同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也需要对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小区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管理维护。因此,虽然业主未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但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后,小区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小区内电梯、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用范围,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目前特殊物业的市场交易很少,对这类物业的投资多属长期投资,投资者靠日常经营活动的收益来回收投资、赚取投资收益。这类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国家规定最高为50年。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我国物业管理市场整体规模达到5180亿元,物业管理面积约为175亿平方米。预计在未来几年中,整体的物业管理面积增长较为缓慢,年均增速约为6%。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而《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有很多内容,这些内容按不同的模块有分为很多条,赋予了物业不同的权利,比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公共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区划内道路以及绿地等的权利归属等等。法律依据:《民法典》中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物业管理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方案一:物业管理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小区,做好物业管理对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福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针对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领导,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社区、街道成立我市小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负责对具体实施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提升行业形象,促进物业管理和谐健康发展。组长:陈桂凤(建设局局长)、副组长:庄强(建设局副局长)、成员:陈乃秋(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科长)、陈蒲儿(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职员)、林学贵(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职员)、王丽香(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职员),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福清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联系人:林学贵 电话85197229。 二、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与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督促相结合、全面规范和重点提升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整改整治,以达到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面貌明显改观,行业管理得到加强的目的,力争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分步组织实施,措施落到实处 (一)前期准备与动员部署阶段(8月初至8月10日) 1、动员阶段。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社区、街道及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分布实施计划。。 2、对全市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3、制订工作方案。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开展自查自纠,并根据自查情况,制订物业项目整改提升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及责任人。物业项目整改提升方案要于8月20日前要报我局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旬至10月初) 1、召开各物业服务企业治理动员大会。布置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报整顿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自查检查表对存在问题的小区一律在9月5日之前自行整改完毕,并向协调小组提出整改书面报告。 2、根据示范项目考评标准,采取靠前服务、跟踪推进的办法,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新申报创建示范项目的指导。同时,对现有已评上省、市级示范项目将采取回头看措施,加强检查监督。 3、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发现问题要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同时把物业企业及管理服务项目结合开展物业管理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作为今年资质审验考核评定的主要内容。 (三)整改、抽查阶段(从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 1、责令物业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整改工作不落实的,将采取相关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 2、对个别严重存在问题的物业小区进行再抽查。 四、严格工作要求,务求阶段实效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实施 1、提高思想,统一认识。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性行业,是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促进和谐社会、城市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落实责任。加大对规范提升专项行动的日常督查,跟踪项目进展、掌握工作动态,对物业企业对专项行动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督促物业项目规范提升实施方案的落实。对拒不整改、不执行、不落实工作方案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动态监管,每周安排不少于1个工作日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三)扶持行业发展。加大行业扶持力度,扶优扶强,引导、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扩大经营规模,拓展经营项目。重点培育一批信誉好、市场竞争力强、业主满意度高、诚信服务的品牌企业,带动全市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的提升。 (四)加强宣传力度。以简报、信息报送的形式加强工作动态交流,上下情况沟通,同时要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典型示范项目,曝光、通报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引导业主支持和主动参与物业管理活动,营造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备注:以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不支持,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和物业公司应签署合法有效的合同来约定和规范权利和义务,以防止日后出现纠纷避免没有依据的情形发生。业主可以建立业主大会等组织来主张自身的权利,应及时地去缴纳物业费来履行义务。遇到纠纷时,双方应通过法律约定形式主张权利的实现。,(一)纠纷各方以和平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解决;,(二)纠纷各方通过第三方介入主要是当地房管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解机构参与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三)纠纷各方在二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有人民调解制度,有一方不同意调解那么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进行仲裁或判决,仲裁是一局终裁制,判决是二局终裁制,法律文书生效后,赢方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物业管理纠纷仲裁处理的程序,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7、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服务办法

法律主观: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但是不同的小区物业所涉及的管理内容不一样,越是高档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越到位,内容也比较全面。物业管理服务包含什么内容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七)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八)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九)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除前款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物业管理通常包括两大内容:日常管理和特约服务。日常管理日常管理是经济性的管理和服务,包括以下内容:日常养护对于一个物业来说,配套的机电设备、供水、供电系统、共用设施等应经常、定期地进行养护,让其维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清洁绿化对一个住宅小区来说,搞好清洁绿化工作可为业主和住户创造良好、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培养人们亲近自然的意识,热爱自然、热爱生活。安全保卫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希望有安全感。物业管理应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让业主和使用人无后顾之忧,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工作物业管理应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一定要保证消防设备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并培训一支业余消防队伍,一遇火情可立即作出反应。另外,还要提高业主和使用人的防火和自救意识。日常维护物业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须有一支全天侯的维修队伍,随叫随到,及时处理各类小修、急修工作,方便业主和使用人。征收各类费用、保管使用管理基金定期收取管理费,编制预算、收支帐目,并定期公布,以便业主和使用人监督。协调各方面社会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与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经常保持联系,协调好工作。管理公司还应与物业相关的政府各部门如供水、供电、煤气、电信、市政等进行沟通,以便出现情况都可与有关部门配合,尽快予以解决。处理好物业内部人际关系一个大型物业内部居住着各种职业、性格的业主和用户,物业管理公司可通过开展联谊活动,让业主和用户有机会交流,加深理解,减少纠纷和争执的发生。特约服务特约服务是指根据业主和住户需要,提供各类特别服务,这些通常是有偿的。如送奶送报,看护老人、病人、儿童,订票送票,代为购物,送货上门等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021物业客服年终总结【精选5篇】

1.2021物业客服年终总结   在即将过去的20xx年里,我在公司领导是同事的关心和热情帮助下,顺利完成了前台接待相应的工作。现在对20xx年的工作作出总结。   一、前台工作的基本内容。   前台的工作是一个需要有耐心和责任心的岗位,热诚、积极的工作态度很重要。20xx年11月,我开始从事前台接待工作,深知接待人员是展示公司形象的第一人。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工装上岗,五官清秀。热情对待每一个来访客户,并热心的指引到相关的办公室。为公司提供了方便,也为客户提供了方便。接电话时,做到耐心听客户的询问,并力所能及的作出相应的解答。   二、前台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在到***企业工作前,虽然也有过前台接待的工作经验,但是,还是需要不断学习和努力的。比如综合素质方面,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观念有待进一步深入。在工作期间,让我学会的如何更好的沟通,如何踏实的积极进取。   三、前台工作的下一步计划。   基于对前台接待工作的热爱,我会严格要求自己不但要遵守公司的相关工作制度,还要更积极踏实的对待工作。努力提高工作素质,加强对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我将进一步更好的展示自己的优点,克服不足,扬长避短。与公司及同事团结一致,热门思想汇报为公司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 2.2021物业客服年终总结   回顾这—年来的工作,我在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通过—年来的学习与工作,工作模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工作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现将—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客户服务部日常工作   客户服务部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作为一个处理客户关系的工作者,自己清醒地认识到,客户服务部的工作在在整个公司中是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四面八方的枢纽,推动各项工作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的中心。   工作千头万绪,有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文件批转、受理客户投诉、退换房屋、交房等。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自我强化工作意识,注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力求周全、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至今基本做到了事事有着落。   1、及时了解准备交付的房屋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业内知名企业,房屋交付是重中之重。公司成立房屋交付工作小组。我作为小组成员之一,利用一切有利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到案场和施工现场积极与有关人员交流、沟通,及时将所了解的房屋信息、工作进度、问题反馈到领导及总经理室,使公司领导在最短时间内掌握了房屋交付工作的进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安排交付工作。   2、理顺关系,创建部门工作流程。部门成立伊始,各项工作几乎都是从头开始,这—年的时间里,达到了部门熟、人际关系较融洽的目的,积极为日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能力解决工作难题而做出准备。   3、认真做好公司的文字工作,草拟文件和报告等文字工作。认真做好部门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分递工作;部门文件、审批表、协议书整理归档入册,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做好客户资料管理工作。   4、受理客户投诉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积极响应集团员工五种精神的号召。充分发挥自身部门优势,在工作态度上一是急,高度的客户意识,把客户的事当自己的事,高度负责高度敏感。二是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强大的推动能力,推动整个公司的资源倾斜于客户,来解决客户的问题。对业主行为和诉求进行预测,充分考虑成本和营销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控制。限度的降低其不合理的期望值,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二、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由于感到自己身上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其任职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总在学习,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这样下来感觉自己—年来还是有了一定的进步。经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已具备了本部门工作经验,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言语表达能力等方面,经过—年的锻炼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本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努力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积极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年来,本人能敬业爱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许多工作我都是边干边摸索,以致工作起来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二,有些工作还不够过细,一些工作协调的不是十分到位。   在20XX年的工作中,自己决心认真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为公司经济跨越式发展,贡献自己应该贡献的力量。我想我应努力做到:   第一,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房产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常识。加强对房地产发展脉络、走向的了解,加强周围环境、同行业发展的了解、学习,要对公司的统筹规划、当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真正做好领导的助手;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积极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力争取得更大的工作成绩。 3.2021物业客服年终总结   回顾这XX年来的工作,我在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通过XX年来的学习与工作,工作模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工作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现将XX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客户服务部日常工作   客户服务部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作为一个处理客户关系的工作者,自己清醒地认识到,客户服务部的工作在在整个公司中是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四面八方的枢纽,推动各项工作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的中心。   工作千头万绪,有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文件批转、受理客户投诉、退换房屋、交房等。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自我强化工作意识,注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力求周全、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至今基本做到了事事有着落。   1、及时了解准备交付的房屋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业内知名企业,房屋交付是重中之重。公司成立房屋交付工作小组。我作为小组成员之一,利用一切有利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到案场和施工现场积极与有关人员交流、沟通,及时将所了解的房屋信息、工作进度、问题反馈到领导及总经理室,使公司领导在最短时间内掌握了房屋交付工作的进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安排交付工作。   2、理顺关系,创建部门工作流程。部门成立伊始,各项工作几乎都是从头开始,这XX年的时间里,达到了部门熟、人际关系较融洽的目的,积极为日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能力解决工作难题而做出准备。   3、认真做好公司的文字工作,草拟文件和报告等文字工作。认真做好部门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分递工作;部门文件、审批表、协议书整理归档入册,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做好客户资料管理工作。   4、受理客户投诉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积极响应集团员工五种精神的号召。充分发挥自身部门优势,在工作态度上一是急,高度的客户意识,把客户的事当自己的事,高度负责高度敏感。二是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强大的推动能力,推动整个公司的资源倾斜于客户,来解决客户的问题。对业主行为和诉求进行预测,充分考虑成本和营销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控制。限度的降低其不合理的期望值,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二、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由于感到自己身上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其任职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总在学习,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这样下来感觉自己XX年来还是有了一定的进步。经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已具备了本部门工作经验,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言语表达能力等方面,经过XX年的锻炼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本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努力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积极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XX年来,本人能敬业爱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足,主要表现在:第一,许多工作我都是边干边摸索,以致工作起来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二,有些工作还不够过细,一些工作协调的不是十分到位。   在XXXX年的工作中,自己决心认真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为公司经济跨越式发展,贡献自己应该贡献的力量。我想我应努力做到:第一,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房产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常识。加强对房地产发展脉络、走向的了解,加强周围环境、同行业发展的了解、学习,要对公司的统筹规划、当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第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真正做好领导的助手;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积极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力争取得更大的工作成绩。 4.2021物业客服年终总结   时光如梭,不知不觉中来到物业公司工作已有一年了。在我看来,这是短暂而又漫长的一年。短暂的是我还来不及掌握的工作技巧与专业知识,时光已经流逝;漫长的是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客服人员今后的路必定很漫长。   回顾当初应聘物业管理公司客服岗位的事就像刚发生一样,不过如今的我已从懵懂的新人转变成了肩负工作职责的客服员工,对客服工作也由陌生变成了熟悉。   很多人不了解客服工作,认为它很简单、单调、甚至无聊,不过是接下电话、做下记录、没事时上上网罢了,其实要做一名合格、称职的客服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工作技巧,并要有高度的自觉性和工作责任心,否则工作上就会出现失误、失职状况。当然,这一点我也并不是一开始就认识到了,而是在工作中经历了各种挑战与磨砺后,才深刻体会到。   下面是我这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客户收铺、装修等手续和证件的办理以及商户资料、档案、钥匙的归档,其中要分清一楼和二楼AD区及三楼ABCD区都属于政府,另外还有一些属于私人业主。   2、熟悉各方面信息,包括业主、装修单位、施工单位等信息,在做好记录的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并对此过程进行跟踪,完成后进行回访。   3、函件、文件的制作、发送与归档,目前xx公司与xx及毛织办的单发函,整顿通道乱摆乱放通知单,温馨提示、物品放行条、小型工程单、大型装修资料、维修单等等怎么运用都要熟悉。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也成长了不少。   1.工作中的磨砺塑造了我的性格,提升了自身的心理素质。对于我刚接触物业管理经验不丰富的人而言,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和困难,在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遇到困难时勇于面对,敢于挑战,性格也进一步沉淀下来。我觉得在客户面前要保持好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作为一名客服员要把职业精神和微笑服务放在第一。所谓职业精神就是当你在工作岗位时,无论你之前有多辛苦,都应把工作做到位,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所谓微笑服务就是当你面对客户时,无论你高兴与否,烦恼与否,都要以工作为重,始终保持微笑,因为你代表的不单是你个人的形象,更是公司的形象。尽量保持着微笑服务,在与少数难缠的客户沟通时也逐步变得无所畏惧,在接待礼仪、电话礼仪等礼仪工作也逐步完善。   2、工作生活中体会到了细节的重要性。细节因其“小”,往往被人所轻视,甚至被忽视,也常常使人感到繁琐,无暇顾及。在毛织贸易中心这里我深刻体会到细节疏忽不得,马虎不得。不论是批阅公文时的每一行文字,每一个标点,还是领导强调的服务做细化,卫生无死角等,都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只有深入细节,才能从中获得回报。细节产生效益,细节带来成功。   3、工作学习中拓展了我的才能,当我把每一项工作都认真努力的完成时,换来的也是对我的支持与肯定。记得xx会期间,为了把工作做好,我们客服部、工程部、保安部都在这四五天加班,把自己的分内事做好。虽然很累,但都是体现我们客服中心的团结精神。这体现大家对工作都充满了激情,至于接下来我要把整个xx中心一二三楼ABCD区域的电脑地图做好来,我都会认真负责的去对待,尽我所能的把所有工作一项一项地做得更好。   在新的一年里,我要努力改正过去一年里工作中的缺点,不断提升,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学习物业管理的基本知识,提高客户服务技巧与心理,完善客服接待流程及礼仪。   2、加强文档的制作能力,拓展各项工作技能,如学习电脑一些新软件的操作,遇到客户的难题怎么去解答等等。   3、进一步改善自己的性格,提高对工作耐心度,更加注重细节,加强工作责任心和培养工作积极性。   4、多与各位领导、同事们沟通学习,取长补短,提升自己各方面能力,跟上公司前进的步伐。   很高兴来到公司这个大家庭,物业管理公司的文化理念与工作氛围都不自觉地感染着我、推动着我。让我可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也确定了自己努力的方向。此时此刻,我的目标就是在新一年工作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取得更大的进步! 5.2021物业客服年终总结   回首客务部一年来的工作,感慨颇深。这一年来客服部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客服部全体人员的积极努力配合下、在发现、解决、总结中逐渐成熟,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前台服务。   自**年我部门提出“首问负责制”的工作方针后,20xx年是全面落实该方针的一年。在日常工作中无论遇到任何问题,我们都能作到各项工作不推诿,负责到底。不管是否属于本岗位的事宜都要跟踪落实,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连惯性,使工作在一个良性的状态下进行,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记录统计,今年前台的电话接听量达26000余次,接待报修10300余次,其中接待业主日常报修7000余次,公共报修3300余次;日平均电话接听量高达70余次,日平均接待来访30余次,回访平均每日20余次。   在“首问负责制”方针落实的同时,我们在7月份对前台进行培训。主要针对《前台服务规范》、《前台服务规范用语》、《仪态礼仪》、《谈吐礼仪》、《送客礼仪》、《接听礼仪》、〈举止行为〉、〈前台办理业务规范用语〉等进行培训。培训后还进行了笔试和日检查的形式进行考核,而且每周在前台提出一个服务口号,如“微笑、问候、规范”等。我们根据平时成绩到月底进行奖惩,使前台的服务有了较大的提高,得到了广大业主的认可。   二、规范服务流程,物业管理走向专业化。   随着新《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人们对物业公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物业管理已不再满足于走在边缘的现状,而是朝着专业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进。在对园区的日常管理中,我们严格控制、加强巡视,发现园区内违章的操作和装修,我们从管理服务角度出发,善意劝导,及时制止,并且同公司的法律顾问多沟通,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如私搭乱建小阁楼、安外置阳台罩的,一经发现我们马上下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三、改变职能,建立提成制。   以往客服部对收费工作不够重视,没设专职收费人员,由楼宇管理员兼职收费,而且只在周六、日才收,造成楼宇管理员把巡视放在第一位,收费放在第二位,这样楼宇管理员没有压力,收多收少都一样,甚至收与不收一个样,严重影响了收费率。所以,从本年度第二季度开始我们开始改革,取消楼宇管理员,设立专职收费员,将工资与收费率直接挂钩,心得体会建立激励机制,将不适应改革的楼宇管理员辞退。招聘专职收费员,通过改革证明是有效的。一期收费率从55%提高到58%;二期从60%提升到70%;三期从30%提升到40%。   四、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物业管理行业是一个法制不健全的行业,而且涉及范围广,专业知识对于搞物业管理者来说很重要。但物业管理理论尚不成熟,实践中缺乏经验。市场环境逐步形成,步入正轨还需一段很长的时间。这些客观条件都决定了我们从业人员需不断地学习,学习该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动态,对于搞好我们的工作是很有益处的。客服部是与业主打交道最直接最频繁的部门,员工的素质高低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所以我们一直不断地搞好员工培训、提高我们的整体服务水平,我们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一)搞好礼仪培训,规范仪容仪表。良好的形象给人以赏心悦悦目的感觉,物业管理首先是一个服务行业,接待业主来访,我们做到热情周到、微笑服务、态度和蔼、这样即使业主带着情绪来,我们的周到服务也会让其消减一些,以使我们解决业主的问题这方面,陈经理专门给全部门员工做专业性的培训,完全是酒店式服务规范来要求员工。如前台接电话人员,必须在铃响三声之内接起电话,第一句话先报家门“您好”,天元物业×号×人为您服务”。前台服务人员必须站立服务,无论是公司领导不是业主从前台经过时要说“你好”,这样,即提升了客务部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也提升了整个物业公司的形象,更突出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性质。   (二)搞好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技能。除了礼仪培训以外,专业知识的培训是主要的。我们定期给员工做这方面的培训。主要是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管理办法》等污染法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法律上解决实际当中遇到的问题,我们还邀请工程部师傅给我们讲解有关工程维修方面的知识,如业主报修,个人简历我们应能分清报修位置、基本处理方法、师傅应带什么工具去、各部分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多少,是有清楚了这些问题,才能给业主宣传、讲。让业主清楚明白物业管理不是永远保修的,也不是交了物业管理费我们公司就什么都负责的,我们会拿一些经典案例,大家共同探讨、分析、学习,发生纠纷物业公司空间承担多大的责任等。都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积累经验。   五、组织活动,丰富社区文化。   物业管理最需要体现人性化的管理,开展形式多样、丰富有趣的社区文化活动,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交流沟通的桥梁。物业公司在往年也组织了大量的社区文化活动,如一些晚会、游园活动,短途的旅游及各类棋类比赛等。得到了全体业主的认可,但是结合现在物业的实际运营情况,0.3元/平方米标准的物业费连日常的管理开支都保证不了,更何况组织这些活动要花费相当大的一笔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克服困难、广开思路、多想办法,合理利用园区的资源有偿收费开展活动。   我们结合实际情况,联系了一些电器城、健身器材中心、迎利来蛋糕店、婴儿早教中心等单位在园区内搞活动,这些公司提负责供完整的一台节目,园区业主共同参与,寓乐其中,经销商们不仅发放了礼品,而且物业公司还收取了一定的费用来弥补物业费的不足,   通过一次次的活动,体现了**小区人性化的物业管理,同时也增进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并为公司增加一笔收入,据统计自20xx年3月以来以园区内开展活动形式收取现金及实物共计约13850元。   六、清查二期未安装的水表,追缴经济损失。   本年度客服部一直配合工程部对二期未安装水表的住户进行调查,据资料统计大约有近50家住户没安水表,从入住以来一直未交过水费。我们必须抓紧时间将表安装上,并尽力追回费用。而且在安装的过程中我们又发现了新的问题,许多卡式水表需换新的电池,面临这种情况我部抽调出专门人员负责这九栋楼宇的筛查和收取水费的工作。在与工程部的共同配合下目前为止我们已安装了36户水表,并且追缴了费用。   七、执行新自来水的水费收费标准,及时调整水价。   在今年7月份全市自来水进行统一价格调整,园区内20xx多住户,我们必须在6月底前挨家挨户将水费结清,便于7月份水费上调的顺利过度。针对这一情况。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及时调整班次,将人员划分范围,客服部全体人员停休,加班加点全员入户收水费。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我们尽了努力完成了这一任务。使7月份的水价平稳的由2.0元/吨上调到2.8元/吨。于此同时我们对于那些从未收过水费的住户也基本上走完一遍,共查出漏户约50户,共计追缴费用约2454.7元。就此问题我部提出要求水费以后按月收取,取代以前一个季度才收一次的规定,减少工作失误,细查到位每一户。

物业消防知识培训基本内容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1.消除火灾隐患能力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3.组织引导疏散逃生能力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能力六、初期火灾现场处置程序:1.拨打:“119”2.组织人员疏散。3.火场警惕。4.初期火灾扑救5.协助消防灭火七、消防安全:“五懂”:1“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规,2“懂”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3“懂”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预防火灾措施,4“懂灭火和应急疏散及火灾扑救,5“懂”火场逃生方法

物业消防安全培训内容

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内容有:燃烧的基础知识,燃烧的类型与火灾形成的条件及预防,火灾的类型和各类火灾选用灭火器具。1、燃烧的基础知识。燃烧,俗称着火,是指可燃物与氧或氧化剂作用下发生的释放热量的化学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和发烟的现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叫火灾。任何物质发生燃烧都有一个由未燃状态转向燃烧状态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发生必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并且三者要相互作用。可燃物,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化学反应的物质称为可燃物。助燃物,凡是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即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称为助燃物。着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与助燃物发生燃烧反应的能量来源称作着火源。2、燃烧的类型与火灾形成的条件及预防。燃烧的类型可分为闪燃、着火、自燃、爆炸等几种。火灾形成的条件是必须要有着火源、可燃物、助燃物缺一不可。预防火灾就是要消除产生燃烧的条件是控制可燃物、隔助燃物、消除着火源等措施破坏产生燃烧的条件。除了从物质上、客观环境上做好防火工作外,强化人们的防火防灾的主观意识更为重要。只有让人们懂得了怎样防火并重视防火,才能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杜绝火源,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消除产生火灾的条件。3、火灾的类型和各类火灾选用灭火器具。凡失去控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叫火灾。按燃烧的性质划分,火灾有五种类型,各类火灾所适用的灭火器如下。A类,指含有碳固体火灾。此时可选用清水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磷酸铵干粉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 B类,指可燃液体火灾。此时可选用干粉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只适用于油类火灾,而不适用于极性溶剂火灾。C类,指可燃气体火灾。此时可选用干粉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物业保洁常用清洁工具有那些?

物业环境卫生清洁服务,必须辅之以相应的清洁工具才能够 完成,清洁工具一般指用于手工操作、 不需要电机驱动的清洁用具。常用清洁工具有水桶、抹布、扫帚、垃圾铲、白洁布、清洁 垫、铲刀、尘推、拖布、尘掸等。常用清洁工具介绍一、擦拭类清洁工具1、水桶——用于装工具或盛水。水桶是塑料制品,严禁摔打、重放,随时保持桶内、外洁净。2、抹布——抹布应选用柔软并有一定吸水性的布,工作中要配备三种不同颜色的抹布进行清洁, 便于区分使用。一块用于清洁桌面及其装饰等用品,一块用于墙身、踢脚线等的清洁,一块用于清洁便池等。用抹布擦拭,应先将抹布叠成比手掌稍大的尺寸,顺着物品纹路擦拭。一面用脏,再换另一面,或重新折叠,全部用脏时,应洗干净再使用;干擦:去除细微的灰尘,干擦用力不能太重;半干擦;当灰尘较多时使用;水擦:去除污垢,但抹布中也不能浸水过多;应经常清洗抹布,保持抹布清洁;利用清洁剂擦拭:在去除不溶于水,含尚未脂的污垢时,应在用抹布沾有清洁剂擦拭后,再用干净的抹布擦一遍。注意事项:严禁不同颜色毛巾混合使用;毛巾随时保持整齐干净;下班前要将毛巾清洗干净整理好,保持干燥,以免出现异味。3、白布——用于清洁不锈钢、玻璃上的手印、水迹或污迹,以及擦拭铜 等金属制品及红木家具。使用方法:与毛巾一样拆叠成 16 层,顺着物品纹路使用;特点:不易藏匿尘土颗粒,因此不易造成物品划伤;注意事项:因白布易脏且不易清洗干净,因此要定期漂洗。4、百洁布——用于粗糙的办公桌面、隔板、铝制品等物体表面,配清水或 清洁剂一起使用,起到清洁物体污迹的作用。注意事项:不锈钢制品、瓷面、高档家具等光滑物体 表面严禁使用。5、鸡毛掸——用于扫去物体灰尘,可配伸缩杆一起使用。注意事项:严禁 用于扫地面和有水的地方,用后清洁干净,并保持干燥。禁止在业主身边使用。二、清扫拖洗类清洁工具1、扫帚配灰斗——清扫垃圾和尘土的常用工具, 清扫时先边角后中间空旷地 带, 在此主要讲防风簸箕的使用。防风簸箕的使用方法 : 左手提簸箕,握簸箕拉杆,右手拿扫帚,清收垃圾时,簸箕底部平贴地面,左手将拉杆向左后 方向拉起,拉开盖子,把垃圾快速扫进,最后将簸箕提起,簸箕盖自然关闭。特点:将垃圾污物隐藏在簸箕内,保证其美观;不会因起风而造成再次污染,有防风吹的作用。注意事项:在使用当中扫帚不能往前推,以免扫帚分叉,减少使用寿命;用后要清洗干净规范放置,严禁灰斗在地上拖拉。2、大扫帚——用于清扫广场、 外围及大面积地方垃圾, 用后放于防潮的地方。特点:能快速的清扫完垃圾,但环境卫生质量不高, 一般情况下只用于院落的清洁。严禁乱摆放,不能用于清扫沙浆水泥。3、地拖/拖把——按其形状分为圆拖、扁拖蜡拖,用于地面拖洗。使用方法: 拖把的水分要扭干,防止水分过多容易滑倒行人, 右手握着拖杆头, 左手握着拖杆的位置应在员工工装的第四颗纽扣处。拖地时,先边角后中间。如果是圆拖,应手提拖 把旋转把杆使拖布 360 度散开后落下, 呈一字型拖地,一边拖一 边往后退,在拖地的同时要注意后面的行人。拖桶装水不能超出 2/3 满,在洗拖把时,用力轻些,并注意前后行人,防止水溢出影响行人及拖把杆碰到行人。根据物品脏的程度及时更换清水并放中性清洁剂一起使用。蜡拖的特点:由地拖头、地拖夹、地拖杆组成,拆装方便,便于更换拖头、清洗晾晒;便于拖擦边角。注意事项:勤洗,经常晾晒,保持干燥;4、尘推——主要用于瓷砖、大理石、木地板等光滑地面的清洁保养,它可将地面上的沙砾、尘土带走,以减少摩擦。 尘推由尘推罩、铁架、杆组成,尘推罩一般用棉料制成,可用洗衣机洗涤,晾晒时注意梳理尘推罩棉毛。操作方法:尘推使用时应提前 8 小时将静电吸尘剂喷洒在干净尘推使其充分吸收。使用时将尘推平放在地面上,直线方向推尘,到墙边时,作 U形转弯,确保尘推不离地面, 两行之间应重叠 4 分之一。 将地面的灰尘推到角落处,清扫干净。注意事项 :使用过程中,推尘时切忌中途提起和抖动, 应将赃物推至 角落,抖下,扫净。地面有水渍时用抹布擦干净水滴后再推尘。尘推套用脏后,将之取下, 洗净晾干后 喷上静电吸尘剂备用。放尘推时,将它倒放,不可将尘推随意摆放。三、刷洗、刮洗类清洁工具钢丝球及钢丝刷——钢丝球主要用于清洁物品表面的污迹, 一般配钢丝刷一起使 用,用于水泥地面或磨石地面。使用方法 : 钢丝球可直接用手拿着配合水或清洁剂清洁 污迹;使用钢丝刷时,右手握柄,左手按住刷背,配合右手来回 刷洗污迹。特点:钢丝球及钢丝刷可分开单独使用。因其本身很粗 糙,与粗糙物品接触后,增强摩擦力度,利于清洁表面污迹。注意事项 : 严禁用于陶瓷等抛光地面及不锈钢制品,在 使用中不要用手去拉钢丝球,以免割伤手指。地刷——用于清除地面的污迹及边角或槽缝污迹,用后要清洗干净, 放于干燥的地方。手刷——用于刷洗地毯上的小污迹和石材的线条边。面盆刷——用于刷洗面盆的污迹, 用后要把水挤干, 不要长时间放在桶 里面,以免出现异味。厕刷——用于刷洗便池里面污迹和便池的边缝。 注意:在使用过程中 禁止敲打便池,用后清洁干净。杯刷——用于刷洗口杯, 用后要把水挤干, 用完后要及时清洗干净及 晾晒;以免出现异味和变色。铲刀——用于初始清洁及铲除地面墙身上的水泥、污渍和胶。注意: 在使用中,铲刀与地面的角度不能超过 45 度,刀片用坏可及时 换新但要注意安全。伸缩杆——伸缩杆一般用铝合金制成,有两节或三节,长度从 2---27 英尺均有, 用于刮洗高位玻璃和高位的石材及天花清洁, 可用伸 缩杆配涂水器使用; 高位管道用鸡毛掸和伸缩杆可扫去灰尘。 注 意:使用完伸缩杆后要擦干并及时存放好。玻璃刮/涂水器——用于刮去玻璃上的水渍和污迹, 与涂水器、清洁剂一起使用。使用方法:涂水器在清洁剂稀释液中完浸透,用手轻挤 涂水器毛套, 用涂水器自上而下将物体抹湿, 再用玻璃刮从上往下 可从左至右刮洗也可饶圈式刮洗,这视熟练程度而定 、 刮洗。注意事项:涂水器抹水时不能一次抹太大面积,以免干 掉;玻璃刮每刮完一下,必须将玻璃刮上多余的水擦干,以免出 现接头印迹;前后两次之间必须要有约三分之一的重叠。四、其它辅助类清洁用具鞋套——新地毯、 正在清洁的地毯或刚清洁完的地毯, 以及业主有特 别要求的室内,保洁员进入必须穿鞋套,防止鞋上的泥沙、污迹带入室内。胶手套——为员工健康着想,用于卫生间的环境清洁工作及使用药水时使用。梯具——0.87 米— 2.5 米均有:用于协助保洁员做较高位的环境卫生 维护工作。操作方法 : 将梯子放在平坦的地面,使梯子与地面形成 50°— 60°角,可开始清洁工作。注意事项:梯子不得缺档,垫高使用,使用时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以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禁止二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用梯子作业 2 米以上必须至少有 1 人固定梯具,比较危 险的施工,必须经主管现场勘察,确保安全后,方可施工,否则 禁止施工。工作过程中固定梯具人员不得松手离开。榨水桶——拖地或打蜡时使用,将地拖头放于榨水器内挤干即可使用。 用完后立即清洗干净,如刚打完蜡,则用起蜡水浸泡,直至桶内 粘附的蜡水完全脱掉,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注意:榨水桶是胶桶, 要轻拿轻放, 不能用粗糙的东西清洁, 以免损伤。喷雾器——喷雾器是擦拭玻璃、 家具、墙壁饰物和喷药杀虫消毒的工具, 清洁保养常用有两种: 气压式小喷雾器和背挂式大喷雾器, 前者用于擦拭玻璃、 家具、墙壁饰物等,后者用喷药杀虫、消毒。推水器——用于地面积水,本品是橡胶,一般用于车场冲洗后用。杂物车——杂物车是在日常清洁工作中常用的装运工具, 主要用于清洁物品的运送,垃圾的收集中转。附:物业清洁保洁用品采购清单网页链接

中电建物业是央企还是国企

中电建物业是国企。根据相关信息查询,中电建物业是国企,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改名,是中国电建设集团旗下的一家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为核心业务的专业化平台公司。

科技园区物业管理与招商的关系

物业管理是招商的一个必要条件,好的物管可以增加园区的吸引力。但招商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政策、产业配套环境、人才资源等。

请教以下两个问题: 1、“物业管理费”用英语如何说? 2、“管理费”用英语如何说?

1 property management fee2 managerial fee

我为保利物业建言献策

一、加强政府引导扶持,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是扩大宣传沟通渠道。首先要注重媒体宣传的引导,全面客观的介绍物业,让业主真正理解物业公司工作范畴、职责,使大家对物业管理企业给予正面的认识和应有的尊重。其次要发挥基层宣传效应,由街道、社区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印发宣传单、小区广播、公告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把物业服务的效果形象化。二是引导企业拓展发展空间。物业管理行业是一个关联度大的产业,其服务领域应根据社会化需求向医疗、IT行业、教育、旅游业、证券以及高科技企业等各类物业延伸,在做好安全、卫生、维修等常规性服务基础上,还应逐渐满足业主对代缴费用、居家服务、商务服务、健康服务等方面的需求。要鼓励企业突破只依赖物业服务获取收入的单一经营模式,利用物业特有的资源开展多种经营,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一是健全物业服务监督考核体系。物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物业服务合同完整履行,实现物业服务的质价相符。二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强化企业诚信管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诚信档案中不良记录的企业,责令整改、取消项目投标资格,性质严重的坚决清退出物业服务行业。三是规范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关,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另外应让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有执法权的相关政府部门也来介入小区管理。三、完善行业地方法规,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一是细化物业服务标准。由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每三年内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二是规范开发商销售行为。把好新建住宅入住关,对擅自改变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绿化带改建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针对车位问题,借鉴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卖不掉的车位不能拒不出租,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禁止“变相出售”等,并制定相应的对开发商处罚条款。三是在法律上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应通过相应的条例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比如明确对道路、场地停车、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收益,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同时业委会成员有违法搭建、不交物业费等现象就可罢免。四是完善对不交物业费业主的管理办法,对少数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按期足额交费的居民,建议经社区、街道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后,由市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贴补。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业能力。一是加强物业管理培训。要制定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守则,明确行业的各项达标要求,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规范做到明确具体,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二是加强与教育系统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物业管理所需人才,这种“校企合作”的模式可以说是一项双赢的模式。这种“双赢”不仅是物业管理企业找到了合适的人才,学校毕业生找到了工作岗位,而且教育系统可以将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培训基地、教学基地、实习基地,这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校企合作培养企业应用型人才是模式,是解决物业管理行业人才匮乏的重要途径。三是关键岗位的人才立足自身培养。在通过各种方法引进一大批物业管理的专业人才的同时,对已经在第一线关键岗位工作但缺乏专业知识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重点培养,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以适应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需要。

物业公司擅自更改小区名字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示范文本,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在实践中, 多数购房者并不了解本条的确切含义,多是按照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来填写相关内容,除注意合同价款、房屋面积、交房日期、产权登记等主要条款外,对其他内容大多一掠而过,较少关注上述条款所说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以及命名权等问题。而开发商一般都将本该由双方协商确定归属的上述几项权利,在未履行事先告知和说明的情况下,即在格式合同中“约定”属出卖人有,且该约定一般不容更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单方强行约定住宅小区或楼宇“命名权”归开发上所有是否合理?还有一部分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并没有出现“命名权”这一念,取而代之的是“冠名”。那么究竟应该是“命名权还是“冠名权”?“命名权”与“冠名权”的权利属性有何差异?开发商的这种单方强行约定是否合法,是否构成“霸王条款”?这些笔者将在下文做一浅显的论述,以期能对房地产理论与实践发展有所裨益。一、冠名权及住宅小区冠名权的界定(一)冠名权法律研究现状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冠名权早已经成为一个被人们广泛使用的名词,并且常常成为商业交易中的标的,但关于冠名权的内容和权利属性,目前立法尚未涉及,学理上也缺乏深入探讨和统一认识。在法理上,冠名权到底是否构成一种独立的民商事权利而纳入民商法理论的范畴体系,进而在立法层面上得到相应规范,目前仍未有定数。为此,我们有必要先行探讨一下有关冠名权的基本问题,准确厘定冠名权的内涵和外延,再进一步明晰和解决住宅小区冠名权、道路冠名权等诸多现实问题。就冠名权的一般概念而言,有学者从商事人格权的视角对冠名权作出界定,认为“所谓冠名权,是指某一自然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管理、经营的建筑物、特定事件、特定团体等予以命名的专有权,其有权确定该建筑物、事件、团体的名称中所使用的具体文字”。[1]还有学者认为,作为足球俱乐部这一具体冠名权的上位概念,可将冠名权归纳为“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继受取得原始主体具有的社会广泛认知性的所属物、商业或公益活动设定名称的权利”,并认为冠名权属于无形财产、相对权,是一种“商品化权利”。[2]还有人针对道路冠名权进行了分析,认为“道路冠名是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和法规,对新辟或无名道路进行命名,及对某些道路进行更名的行为。这种行为属国家行政行为,道路冠名的权利也仅属于国家,属公权范畴”。[3] 另有学者通过对冠名权的权利构成要素分析,确定冠名权的客体指向、主体归属、私权性等方面分析,并通过与其他权利的比较法研究,从而界定冠名权“是权利人对于非属于自己所有或支配的对象化事物的冠名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它是绝对权,同时包含相对权的因素;它是人格权,但同时包含财产权的因素” [4]。(二)冠名权法律属性 1、冠名权界定本文同意前述第四种观点,认为冠名权是一种私权利,是对于他人所有或管理、支配的物冠名的权利。冠名是指一方以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商标、产品名称等对于另一方所有或管理的对象化事物进行的命名[5]。比如某条道路、某个建筑物、某列火车、某场比赛被冠名为“XX路”、“XX大厦”、“XX大桥”、“XX专列”、“XX杯赛”,再比如在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的冠名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将“四川全兴队”更名为“四川商务通队”。冠名权是一种私权利。有人针对道路冠名权认为道路冠名一种国家行政行为,道路冠名的权利也仅属于国家,属公权范畴,“道路冠名是完完全全的政府行为,应保持其权威性,道路冠名权不应商品化” [6],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其实,道路冠名权的公权性,产生原因在于其冠名的对象是道路,是依法归全民所有的财产。财产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道路冠名权的转让必须经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家财产权利的国家行政机关许可或同意,而其本质上仍然是行政机关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其他主体通过协商一致转让特定国有财产的冠名权,其过程中同样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冠名权与命名权的比较首先,冠名权是对不属于自己所有或自己无权管理、支配的物享有的一种权利;而命名权,则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权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权,是在自己所有或有权管理、支配的物上享有的决定物的名称的权利。前者是他权利,后者是一种自有权利。其次,冠名权多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如转让合同、赠与合同等等;命名权则是自有权利的自然衍生,仅需权利人的单方行为即可取得。第三,冠名权具有相对性,权利行使和实现有赖于他人(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协助,他人对于冠名权人权利的行使负有协助、容忍和尊重的义务;命名权是绝对权,权利行使和实现无需他人协助或履行任何义务,并具有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效力。第四、从日常表述的习惯来看,冠名行为通常发生在特定物的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也就是以非所有者的个人姓名、企(事)业单位名称或商品名称对所有者之物加以冠名,如将军烟草集团冠名将军路。综上,如果是对自有物进行的所谓“冠名”,实际是对自有物的控制和支配,此处取得的权利实为命名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冠名权。冠名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或支配权人之外的他人,此为冠名权与命名权的本质区别所在。(三)住宅小区冠名权的法律属性由上推之,住宅小区冠名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产权人具有所有权的住宅小区或楼宇享有的予以冠名的权利。产权人,是该住宅小区内部所有业主或业主代表机构(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或该楼宇内部所有业主;冠名权人,只能是住宅小区产权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冠名,一般是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对住宅小区予以命名。而住宅小区产权人依据其对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享有的是对本小区及楼宇的命名权,并非是住宅小区冠名权。冠名权由产权人通过合同行为或多方行为许可或同意非产权人对自己所有、支配之物予以冠名,这一过程可以是有偿,也可能是无偿。据此,住宅小区冠名权的权利属性是私权,住宅小区冠名权的设定完全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协商的过程,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我国现有住宅小区冠名权法律规范与管理尽管现实生活中冠名现象大量涌现,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冠名权的规定仍处于滞后的状态,包括对道路冠名权、体育冠名权以及住宅小区冠名权等,对于冠名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冠名程序、被冠名物估价等诸多方面都是无法可循。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仅仅在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住宅小区名称命名的相关规定,主要如下:国务院1986年1月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规定了居民地名称的确定、变更适用该条例。民政部1996年6月发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地的含义,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上述实体的名称的确定、变更均应当适用《条例》以及本细则。《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明确了确定地名的原则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上述法规及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处理本辖区内地名命名问题有的有关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1986年7月17日发布《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五)新建居民地、城镇街道以及台、站、港、场等必须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 ,第七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五)城镇居民地和城镇街道名称,由市、县地名委员会会同城建、民政、公安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上一级地名委员会和民政部门……(八)调整、恢复、注销地名,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9月22日通过《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居住区名称由建设单位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集住地、集镇名称,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地名办审批” 。上海市地名委1999年11月15日发布《上海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从建设工程筹建起至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申报地名。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后,由产权所有人申报地名。”此外,该《规定》第九条还规定地名申报人申报居住区、建筑物名称时提供材料包括有关的证明文件(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产权人出具的同意命名或者更名的证明,并签字盖章)。由以上法规及规章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对住宅小区的名称管理,未区分命名权和冠名权。虽确定了具体名称申报和审批程序,却未明确该名称权属。对新建建筑、住宅小区、楼宇,有的规定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并报审批;有的则规定“工程筹建起至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申报地名。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后,由产权所有人申报地名”,对申报时间、申报主体规定不一致,并且对权利归属规定不明。此外,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多是在项目开发、建设之前先行确定住宅小区的名称,而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之后是否有权对住宅小区名称进行变更?产权人此时依据其对房屋所有权请求地名管理机构变更小区、楼宇名称,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下是无法可依的。三、住宅小区冠名权权利行使模式及现实问题探讨(一)住宅小区冠名权权利行使的现实问题第一、我国目前商品房买卖大多采取预售的形式,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后并没有实际取得该合同所指向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阶段购房人仅享有请求开发商按合同交付房屋的债权,也就是购房人只是获得了一种期待权,因而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人。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购房人是否有权对冠名权进行许可?笔者认为,购房人的许可是有权做出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须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使得预售合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和排他性,且合同一经签订,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或约定事由,各方都应当诚实守约,否则违反合同一方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在预售阶段购房人基于对所购房屋产权的期待权利,可以实施冠名权的许可。第二、目前绝大多数购房人并不知道何为住宅小区冠名权,更无从谈起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现阶段完全依仗开发商自觉地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征得购房人的同意,显然是有点一厢情愿。尤其是商品房买卖多采用格式合同,很容易被开发商所利用,制定对购房人不利的格式合同,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购房人的利益完全被格式合同所掩盖。第三、由于我国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起步比较晚,有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善,业主和其他物业参与人法制意识淡漠,使得当前物业管理存在不少的问题。出现如业主大会迟迟不能成立或者虽成立但职权不明,业主被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屡屡侵权而法律无法给予有效地保护,专项维修基金使用不规范引起业主与物业、业主委员会矛盾激化等现象。而在整个住宅小区的冠名权、楼宇的冠名权的权利行使中,因涉及全体业主的利益,理应由全体住宅小区业主、全楼业主进行表决。在表决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人数较多,各业主知识层面、社会层次参差不齐导致意见无法统一的情形;在对外有偿许可的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许可后所得款项如何使用、管理等争议问题。第四、住宅小区冠名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协调。住宅小区名称是城市地名的一部分,地名是一种信息资源,它代表一种形象,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反映出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地名规划是城镇建设规划的组成部分。有关当事人在拟定住宅小区的冠名后,应当按照地名申报程序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对住宅小区冠名的审核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又能够充分体现小区特色和城市特色,同时不得违反地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住宅小区冠名规划是城镇建设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规划建设的建筑分布、结构、景观相吻合,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二)住宅小区冠名权权利行使模式首先,住宅小区冠名权的设定,应当经过真正房屋产权人的许可。未经产权人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他人所有的住宅小区、楼宇上冠以本人或本单位名称。由于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对本小区享有成员权,即管理、使用和享受其收益的权利,故实践中应征得小区多数业主的同意。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以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对有关冠名权的其他事项进行表决。其次,冠名权的许可,可以采取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尊重冠名权许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有偿许可情况下,许可冠名权后获取的转让款,应当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并共同受益。该笔款项可以按照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支配,或者作为专项基金用于小区共同环境和设施的发展和福利的增进。再次,冠名权的许可,可以在工程筹建之日起到购房人办理房产证之后的任何时候。目前,多数开发商出于开发建设的整体规划考虑和广告宣传的需要,多以自己的商号或企业名称来对住宅小区及楼宇的名称进行冠名,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与购房人约定冠名的许可,此时开发商应当履行详细告知和说明的义务。而在购房人办理完房产证后,许可其他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小区予以冠名,是其当然的、不容置疑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还需征得小区全体业主的同意。综上,住宅小区命名权应当由住宅小区产权人享有,而住宅小区冠名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产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冠名权作为一种相对权,权利的取得需要房屋产权人的让渡、协助和尊重、忍让,同时也需要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完善和购房人(业主)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地名管理机构加强对住宅小区名称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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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违规整改通知书

违规,是指违反了某些规定。当物业违反了政府的规定进行建筑时,就会被要去进行整改。那么关于物业的违规整改 通知书 应该怎么写呢?下面由我来给大家分享物业的违规整改通知书,欢迎大家参阅。 物业的违规整改通知书1 尊敬的: 贵方在单元装修期间,存在以下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由于贵方上述行为,将造成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后果:□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承重结构,降低建筑物安全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超负荷物品,降低建筑物安全性;□擅自改变本单元房屋性质,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占用/移动/改建建筑物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影响相邻业户的采光、通风、通行等;□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外立面与小区外貌;□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防水、保温层,造成本单元与相邻业户房屋渗、漏水;□其他后果请贵方在年月日前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修复或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确保本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 上海_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_广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年月日 物业的违规整改通知书2 美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区从20_年使用至今,物业服务一直存在不足。物业管理混乱,在业主中造成恶劣的影响。为此经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和商议,特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整改通知。现将急需整改的问题汇总如下: 一、安全管理问题 1.保安职责不明,流程不清,人员出入管理混乱。保安上班时间与闲散人员聊天。进入人员不登记,外来人员不询问,以至于各类 广告 传单遍布小区。 2.保安礼仪不端庄(未穿保安服)。 3.保安工作安排不合理,同一岗位安排人员过少。平时巡逻及夜巡不足。(很少看见保卫人员巡查)。 4.灭火器损毁,部分公共设施损坏未修复。 5.部分路灯电线外露,未及时处理,对业主人身安全有重大隐患。 二、车辆管理问题 1.未清点小区业主车辆。 2.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不善,部分车辆停在了绿化带,或阻塞了部分车库车辆出入。 3.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门卫不登记,从不跟踪安排,造成外来车辆随意占用小区道路,碾压小区绿地,造成小区绿化损坏。 4.垃圾死角较多,乱堆乱放问题影响小区环境。需及时清理小区垃圾,清除随意堆放的垃圾及杂物。 4.小区内小广告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小区美观。应加强保洁人员巡楼工作,及时清除小广告。三、保洁问题 1.生活,水池垃圾不能及时打扫。 2.楼道内卫生死角不能及时清洁。 四、绿化问题 1.业主居住区域及部分公共区域绿化踩踏严重,不及时修复,侧面降低了小区的景观,绿化档次。 五、小区财务问题 1.物业应公示各项收费标准。 3.小区的共有财务收入物业应成立财务公开制度。公示小区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公开、透明。 上述需整改内容,要求贵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之前整改完成,届时将由小区业委会成员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对整改后情况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限令美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在2015年4月1日前拿出书面整改 措施 。在此后的6个月中,将根据物业的整改情况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考虑是否缴纳来年物业管理费;以及来年是否与美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 服务合同 。 ___ 年月日 物业的违规整改通知书3 尊敬的: 贵方在单元装修期间,存在以下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由于贵方上述行为,将造成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后果: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承重结构,降低建筑物安全性;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超负荷物品,降低建筑物安全性; □擅自改变本单元房屋性质,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 □占用/移动/改建建筑物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 □影响相邻业户的采光、通风、通行等;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外立面与小区外貌;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防水、保温层,造成本单元与相邻业户房屋渗、漏水; □其他后果 请贵方在年月日前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修复或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确保本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 上海_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_广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年月日 物业的违规整改通知书4 尊敬的业主/装修负责人:(先生/女士) 贵户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入住期间, 因 已违反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针对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已形成违约。特通知贵户将违章改变的装修部位,恢复原有状态限在天整改完毕,逾期,我公司将上报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负。 特此通知 _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年_月_日 物业的违规整改通知书5 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0_年进驻本小区后,小区内入室盗窃案频发。小区业主对加强本小区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质量水平要求反映强烈。 现经业主大会商讨后决定,要求贵公司对下述小区物业管理问题进行整改。 现将需整改内容表述如下: 一、安全管理问题 1、小区围墙偏低,需适当加高小区围墙,以保障小区业主基本人身及财产安全。 2、小区保安职责不明,流程不清,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混乱。保安上班时间擅自离岗、打瞌睡、与闲散人员聊天现象时有发生。 3、岗亭设置不合理,盲点多。建议在本小区三幢与四幢之间增设一岗亭并配备夜间内保一名。 4、保安对讲设备及夜巡工具配备不足。需加强保安通讯及夜巡工具配备。 5、需缩短小区保安夜巡间隔时间并加强夜间车辆安全巡视,对夜间进入本小区外来车辆需进行出入登记,并进行跟踪安排。 6、需保证小区各幢楼楼底门铃正常工作,并保证在晚上六点以后统一关闭。 二、其他问题 1、小区保安着装不整齐,礼仪不端庄。需加强安保人员着装及礼仪规范管理。 2、小区备用发电机在停电时未及时运转,需确保小区自备发电机在小区停电时能正常工作运转。 3、垃圾死角较多,乱堆乱放问题影响小区环境。需及时清理小区垃圾,清除随意堆放的垃圾及杂物。 4、小区内小广告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小区美观。应加强保洁人员巡楼工作,及时清除小广告。 上述需整改内容,要求贵公司于201_年_月_日之前整改完成,届时将由小区业委会成员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对整改后情况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__业主委员会 201_年_月_日 物业的违规整改通知书相关 文章 : ★ 物业违规的整改通知书 ★ 物业违规整改通知书 ★ 违规整改通知书 ★ 物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范文 ★ 物业整改通知书范文 ★ 物业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 ★ 物业整改通知书 ★ 物业整改通知书模板 ★ 物业整改通知书范文3篇 ★ 物业整改通知书

物业整改通知书

物业整改通知书1 xxxx公司:   依据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现物业管理中心于x月xx日对你公司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一般)隐患。请接此通知后于x月xx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于x月xx日内送物业管理中心申请验收。   xxx物业管理中心   20xx年x月xx日 物业整改通知书2 安徽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代理的xx有色铜冠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品江山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现场公示内容不完整、未能提供查询房屋销售备案电脑等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xx]53号)有关规定。   经研究,现决定暂停你公司代理销售的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等手续。同时,请你公司于8月18日前对所涉及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结果。   20xx年8月14日 物业整改通知书3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0x年进驻本小区后,小区内入室盗窃案频发。小区业主对加强本小区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质量水平要求反映强烈。   现经业主大会商讨后决定,要求贵公司对下述小区物业管理问题进行整改。   现将需整改内容表述如下:   一、安全管理问题   1、小区围墙偏低,需适当加高小区围墙,以保障小区业主基本人身及财产安全。   2、小区保安职责不明,流程不清,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混乱。保安上班时间擅自离岗、打瞌睡、与闲散人员聊天现象时有发生。   进出人员不登记,外来人员不询问,严重影响小区安全及形象。亟待加强工作职责教育,规范流程管理。   3、岗亭设置不合理,盲点多。建议在本小区三幢与四幢之间增设一岗亭并配备夜间内保一名。   4、保安对讲设备及夜巡工具配备不足。需加强保安通讯及夜巡工具配备。   5、需缩短小区保安夜巡间隔时间并加强夜间车辆安全巡视,对夜间进入本小区外来车辆需进行出入登记,并进行跟踪安排。   6、需保证小区各幢楼楼底门铃正常工作,并保证在晚上六点以后统一关闭。   二、其他问题   1、小区保安着装不整齐,礼仪不端庄。需加强安保人员着装及礼仪规范管理。   2、小区备用发电机在停电时未及时运转,需确保小区自备发电机在小区停电时能正常工作运转。   3、垃圾死角较多,乱堆乱放问题影响小区环境。需及时清理小区垃圾,清除随意堆放的垃圾及杂物。   4、小区内小广告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小区美观。应加强保洁人员巡楼工作,及时清除小广告。   上述需整改内容,要求贵公司于20xx年x月xx日之前整改完成,届时将由小区业委会成员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对整改后情况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xxx业主委员会   20xx年x月xx日 物业整改通知书4 各位种菜的业户:   因您擅自在幼儿园后面绿地种植蔬菜,造成雨水排水不畅,导致幼儿园墙面严重渗水。该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同时违反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关于擅自占用或损坏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的相关规定。   请您在本通知张贴后两天内自行将所有蔬菜清除,物业将于4月14日(即本周四)对未清除蔬菜进行统一铲除。   请各位业户相互转告,谢谢您对物业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   20xx年4月11日 物业整改通知书5 xx:   依据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现物业管理中心于_____月_____日对你公司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一般)隐患。请接此通知后于_____月_____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于_____月_____日内送物业管理中心申请验收。   xxx物业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物业整改通知书6   整改通知书   住户:   根据国务院建住房[20xx]258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性住房不得出售、出租、空置、出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规装修、违规搭建等。   经我物业服务中心调查核实,您位于东锦瑞苑小区 栋 号 的保障性住房现存在 的违规使用行为。请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终止该违规行为,10日内完成整改,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违规情况说明等资料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接受复查和登记。否则,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物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18113174702 二〇XX年 月 日   《整改通知书》回执单   东锦瑞苑 小区 栋 号 住户已于20xx年 月 日 时签收了物业服务中心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并知晓《整改通知书》的全部内容。   签收人:   联系电话:   二〇XX年 月 日   此《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发住户一份,物业服务中心备案一份。   整改承诺书   东锦瑞苑物业服务中心:   我是 小区 栋 号房的承租人,已经明确知晓:□出租、□出借、□空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规装修、□违规搭建、□其他 属于违规行为。现本人郑重承诺立即终止该违规行为,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并接受物业服务中心复查和登记。若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本人自愿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   联系电话:   二〇XX年 月 日 物业整改通知书7   整改通知书   你户在装修过程中,私自 ,违规“装修管理条例”,破坏小区绿化,损害了小区广大业主的利益,我物业公司接到投诉后,到现场查看情况属实,公司为了维护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和保持小区规划原貌,现书面通知你户立即恢复原有的住房设计方案和原有的`绿地,若你户不立即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将由你户全部承担。   贵阳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石阡分公司   年 月 日   接收人:   时间:   整改通知书   你户在装修过程中,私自 ,违规“装修管理条例”,破坏小区绿化,损害了小区广大业主的利益,我物业公司接到投诉后,到现场查看情况属实,公司为了维护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和保持小区规划原貌,现书面通知你户立即恢复原有的住房设计方案和原有的绿地,若你户不立即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将由你户全部承担。   贵阳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石阡分公司   年 月 日   接收人:   时间: 物业整改通知书8   xx市xxxx 文件 小区业主委员会   XXXX委会发〔20xx〕01号   关于责令xx物业限期整改通知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xx年进驻本小区后,小区内入室盗窃案频发。小区业主对加强本小区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质量水平要求反映强烈。   现经业主大会商讨后决定,要求贵公司对下述小区物业管理问题进行整改。   现将需整改内容表述如下:   一、安全管理问题   1、小区围墙偏低,需适当加高小区围墙,以保障小区业主基本人身及财产安全。   2、小区保安职责不明,流程不清,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混乱。保安上班时间擅自离岗、打瞌睡、与闲散人员聊天现象时有发生。   —1—   进出人员不登记,外来人员不询问,严重影响小区安全及形象。亟待加强工作职责教育,规范流程管理。   3、岗亭设置不合理,盲点多。建议在本小区三幢与四幢之间增设一岗亭并配备夜间内保一名。   4、保安对讲设备及夜巡工具配备不足。需加强保安通讯及夜巡工具配备。   6、需缩短小区保安夜巡间隔时间并加强夜间车辆安全巡视,对夜间进入本小区外来车辆需进行出入登记,并进行跟踪安排。   7、需保证小区各幢楼楼底门铃正常工作,并保证在晚上六点以后统一关闭。   二、其他问题   1、小区保安着装不整齐,礼仪不端庄。需加强安保人员着装及礼仪规范管理。   2、小区备用发电机在停电时未及时运转,需确保小区自备发电机在小区停电时能正常工作运转。   3、垃圾死角较多,乱堆乱放问题影响小区环境。需及时清理小区垃圾,清除随意堆放的垃圾及杂物。   4、小区内小广告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小区美观。应加强保洁人员巡楼工作,及时清除小广告。   上述需整改内容,要求贵公司于20xx年5月31日之前整改—2—   完成,届时将由小区业委会成员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对整改后情况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二〇XX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 整改 限期 通知   抄送: 物管中心   xxxx业主委员会 20xx年3月30日印发   —3— 物业整改通知书9   限期整改通知书   (1 )号   XXX小区栋   您好!   您家 花园搭架 ,违反了《XXX市容貌标准》/《城乡清洁工程基本要求》/《XXX业主公约》/《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请您接通知后,于20xx年9月 日前自行清除,恢复小区整体外观。逾期不整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 X 月 X日 物业整改通知书10   责令物业整改通知书   编制日期:20xx年3月16日   美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区从20xx年使用至今,物业服务一直存在不足。物业管理混乱,在业主中造成恶劣的影响。为此经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和商议,特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整改通知。现将急需整改的问题汇总如下:   一、 安全管理问题   1.保安职责不明,流程不清,人员出入管理混乱。保安上班时间与闲散人员聊天。进入人员不登记,外来人员不询问,以至于各类广告传单遍布小区。   2.保安礼仪不端庄(未穿保安服)。   3.保安工作安排不合理,同一岗位安排人员过少。平时巡逻及夜巡不足。(很少看见保卫人员巡查)。   4.灭火器损毁,部分公共设施损坏未修复。   5.部分路灯电线外露,未及时处理,对业主人身安全有重大隐患。   二、 车辆管理问题   1.未清点小区业主车辆。   2.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不善,部分车辆停在了绿化带,或阻塞了部分车库车辆出入。   3.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门卫不登记,从不跟踪安排,造成外来车辆随意占用小区道路,碾压小区绿地,造成小区绿化损坏。   4.垃圾死角较多,乱堆乱放问题影响小区环境。需及时清理小区垃圾,清除随意堆放的垃圾及杂物。   4.小区内小广告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小区美观。应加强保洁人员巡楼工作,及时清除小广告。 三、 保洁问题   1. 生活,水池垃圾不能及时打扫。   2.楼道内卫生死角不能及时清洁。   四、 绿化问题   1. 业主居住区域及部分公共区域绿化踩踏严重,不及时修复,侧面降低了小区的景观,绿化档次。   五、小区财务问题   1.物业应公示各项收费标准。   3.小区的共有财务收入物业应成立财务公开制度。公示小区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公开、透明。   上述需整改内容,要求贵公司于20xx年4月16日之前整改完成,届时将由小区业委会成员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对整改后情况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限令美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在20xx年4月1日前拿出书面整改措施。在此后的6个月中,将根据物业的整改情况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考虑是否缴纳来年物业管理费;以及来年是否与美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违规整改通知书

当物业违反了政府的规定进行建筑时,就会被要去进行整改。物业既然敢于发整改 通知书 ,应该有所依据,建议您遵办。下面由我来给大家分享物业违规整改通知书,欢迎大家参阅。 物业违规整改通知书1 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0_年进驻本小区后,小区内入室盗窃案频发。小区业主对加强本小区安全防范 措施 ,提升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质量水平要求反映强烈。 现经业主大会商讨后决定,要求贵公司对下述小区物业管理问题进行整改。 现将需整改内容表述如下: 一、安全管理问题 1、小区围墙偏低,需适当加高小区围墙,以保障小区业主基本人身及财产安全。 2、小区保安职责不明,流程不清,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混乱。保安上班时间擅自离岗、打瞌睡、与闲散人员聊天现象时有发生。 3、岗亭设置不合理,盲点多。建议在本小区三幢与四幢之间增设一岗亭并配备夜间内保一名。 4、保安对讲设备及夜巡工具配备不足。需加强保安通讯及夜巡工具配备。 5、需缩短小区保安夜巡间隔时间并加强夜间车辆安全巡视,对夜间进入本小区外来车辆需进行出入登记,并进行跟踪安排。 6、需保证小区各幢楼楼底门铃正常工作,并保证在晚上六点以后统一关闭。 二、其他问题 1、小区保安着装不整齐,礼仪不端庄。需加强安保人员着装及礼仪规范管理。 2、小区备用发电机在停电时未及时运转,需确保小区自备发电机在小区停电时能正常工作运转。 3、垃圾死角较多,乱堆乱放问题影响小区环境。需及时清理小区垃圾,清除随意堆放的垃圾及杂物。 4、小区内小 广告 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小区美观。应加强保洁人员巡楼工作,及时清除小广告。 上述需整改内容,要求贵公司于201_年_月_日之前整改完成,届时将由小区业委会成员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对整改后情况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__业主委员会 201_年_月_日 物业违规整改通知书2 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区从20_____年_____月交付使用至今,物业服务一直存在不足。物业管理混乱,在业主中造成恶劣的影响。为此经小区业主讨论和商议,特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整改通知。现将急需整改的问题汇总如下: 一、安全管理问题 1.保安职责不明,流程不清,人员出入管理混乱。保安上班时间打磕睡、喝酒、与闲散人员聊天。进入人员不登记,外来人员不询问,以至于各类广告传单遍布小区。 2.保安礼仪不端庄,言语不文明。 3.保安工作安排不合理,同一岗位安排人员过多。平时巡逻及夜巡不足。(总是看见四个保卫人员挤在岗亭聊天)。 二、车辆管理问题 1.责成物业清点小区业主车辆。 2.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不善,拒绝业主车辆自由出入小区,变向对业主强卖强租。合同标 注的业主共有面积,应同业主商议合理安排。(属出卖人所有车位可与出卖人协商拟 定租凭协议,如有异议可有社区出面调解。) 3.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门卫不登记,从不跟踪安排,造成外来车辆随意占用小区道路,碾压小区绿地,造成小区绿化损坏。 三、保洁问题 1.装修垃圾不能及时打扫。 2.电梯内卫生死角不能及时清洁。 四、绿化问题 1.业主居住区域及部分公共区域绿化踩踏严重,不及时修复,侧面降低了小区的景观绿化档次。 2.原有苗木枯死的不做补种。(还在养护期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更换。) 五、小区财务问题 1.物业应公示各项收费标准,应征求业主同意。 2.小区的共有财务收入物业应成立财务公开制度。每月初10号前,公示小区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公开、透明。 六、小区大门的开设问题 1.每周五、日下午因小区边婺城中学接送车辆过多,小区业主车辆通行不便。且业主小孩在车辆间穿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现要求物业安排早6:30—晚6:30开放小区南门。 限令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在__4年4月10日前拿出整改措施。在此后的6个月中,将根据物业的整改情况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考虑是否缴纳来年物业管理费;以及来年是否与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 服务合同 。 _______业主 (附带业主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违规整改通知书3 ____小区___________业主: 为了加强小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现发现你在外墙上凿壁打洞,擅自私开后门等违章装修。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你违反了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严禁在外墙上凿壁打洞,开挖门洞,窗户及改变外墙颜色]。我们已在6月24日向你发出限期10天内恢复原状的整改通知书,但到现在尚未整改,根据有关条例规定,我们再次向你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在7天内恢复原状,限期不改后果自负。 __市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____管理处 年月日 物业违规整改通知书4 尊敬的: 贵方在单元装修期间,存在以下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由于贵方上述行为,将造成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后果:□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承重结构,降低建筑物安全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超负荷物品,降低建筑物安全性;□擅自改变本单元房屋性质,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占用/移动/改建建筑物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影响相邻业户的采光、通风、通行等;□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外立面与小区外貌;□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防水、保温层,造成本单元与相邻业户房屋渗、漏水;□其他后果请贵方在年月日前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修复或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确保本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 上海_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_广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年月日 物业违规整改通知书5 ____: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问题:1、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限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予以整改,并将问题改正情况由你单位(公民)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回检查单位。逾期仍达不到______相关规定的,本机关将通知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地址:______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送达人:____________ 接收人:____________ ______人民政府 ______年____月____ 物业违规整改通知书相关 文章 : ★ 物业违规整改通知书 ★ 物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范文 ★ 违规整改通知书 ★ 物业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 ★ 物业整改通知书范文 ★ 物业整改通知书 ★ 物业整改通知书模板 ★ 物业整改通知书范文3篇 ★ 物业整改通知书 ★ 违建整改通知书范本

物业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业主不整改

法律分析:对于违建拒不整改的,城管执法可以根据上级要求下限期拆除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物业违规的整改通知书

违规,是指违反了某些规定。当物业违反了政府的规定进行建筑时,就会被要去进行整改。下面由我来给大家分享物业违规的整改 通知书 ,欢迎大家参阅。 物业违规的整改通知书1 尊敬的: 贵方在单元装修期间,存在以下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由于贵方上述行为,将造成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后果:□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承重结构,降低建筑物安全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超负荷物品,降低建筑物安全性;□擅自改变本单元房屋性质,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占用/移动/改建建筑物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影响相邻业户的采光、通风、通行等;□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外立面与小区外貌;□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防水、保温层,造成本单元与相邻业户房屋渗、漏水;□其他后果请贵方在年月日前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修复或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确保本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 上海_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_广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年月日 物业违规的整改通知书2 美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区从20_年使用至今,物业服务一直存在不足。物业管理混乱,在业主中造成恶劣的影响。为此经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和商议,特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整改通知。现将急需整改的问题汇总如下: 一、安全管理问题 1.保安职责不明,流程不清,人员出入管理混乱。保安上班时间与闲散人员聊天。进入人员不登记,外来人员不询问,以至于各类 广告 传单遍布小区。 2.保安礼仪不端庄(未穿保安服)。 3.保安工作安排不合理,同一岗位安排人员过少。平时巡逻及夜巡不足。(很少看见保卫人员巡查)。 4.灭火器损毁,部分公共设施损坏未修复。 5.部分路灯电线外露,未及时处理,对业主人身安全有重大隐患。 二、车辆管理问题 1.未清点小区业主车辆。 2.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不善,部分车辆停在了绿化带,或阻塞了部分车库车辆出入。 3.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门卫不登记,从不跟踪安排,造成外来车辆随意占用小区道路,碾压小区绿地,造成小区绿化损坏。 4.垃圾死角较多,乱堆乱放问题影响小区环境。需及时清理小区垃圾,清除随意堆放的垃圾及杂物。 4.小区内小广告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小区美观。应加强保洁人员巡楼工作,及时清除小广告。三、保洁问题 1.生活,水池垃圾不能及时打扫。 2.楼道内卫生死角不能及时清洁。 四、绿化问题 1.业主居住区域及部分公共区域绿化踩踏严重,不及时修复,侧面降低了小区的景观,绿化档次。 五、小区财务问题 1.物业应公示各项收费标准。 3.小区的共有财务收入物业应成立财务公开制度。公示小区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公开、透明。 上述需整改内容,要求贵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之前整改完成,届时将由小区业委会成员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对整改后情况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限令美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在2015年4月1日前拿出书面整改 措施 。在此后的6个月中,将根据物业的整改情况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考虑是否缴纳来年物业管理费;以及来年是否与美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 服务合同 。 ___ 年月日 物业违规的整改通知书3 尊敬的: 贵方在单元装修期间,存在以下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由于贵方上述行为,将造成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后果: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承重结构,降低建筑物安全性;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超负荷物品,降低建筑物安全性; □擅自改变本单元房屋性质,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 □占用/移动/改建建筑物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 □影响相邻业户的采光、通风、通行等;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外立面与小区外貌;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防水、保温层,造成本单元与相邻业户房屋渗、漏水; □其他后果 请贵方在年月日前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修复或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确保本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 上海_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_广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年月日 物业违规的整改通知书4 尊敬的业主/装修负责人:(先生/女士) 贵户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入住期间, 因 已违反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针对物业公司签 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已形成违约。特通知贵户将违章改变的装修部位,恢复原有状态限在天整改完毕,逾期,我公司将上报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 行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负。 特此通知 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年_月_日 物业违规的整改通知书5 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0_年进驻本小区后,小区内入室盗窃案频发。小区业主对加强本小区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质量水平要求反映强烈。 现经业主大会商讨后决定,要求贵公司对下述小区物业管理问题进行整改。 现将需整改内容表述如下: 一、安全管理问题 1、小区围墙偏低,需适当加高小区围墙,以保障小区业主基本人身及财产安全。 2、小区保安职责不明,流程不清,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混乱。保安上班时间擅自离岗、打瞌睡、与闲散人员聊天现象时有发生。 3、岗亭设置不合理,盲点多。建议在本小区三幢与四幢之间增设一岗亭并配备夜间内保一名。 4、保安对讲设备及夜巡工具配备不足。需加强保安通讯及夜巡工具配备。 5、需缩短小区保安夜巡间隔时间并加强夜间车辆安全巡视,对夜间进入本小区外来车辆需进行出入登记,并进行跟踪安排。 6、需保证小区各幢楼楼底门铃正常工作,并保证在晚上六点以后统一关闭。 二、其他问题 1、小区保安着装不整齐,礼仪不端庄。需加强安保人员着装及礼仪规范管理。 2、小区备用发电机在停电时未及时运转,需确保小区自备发电机在小区停电时能正常工作运转。 3、垃圾死角较多,乱堆乱放问题影响小区环境。需及时清理小区垃圾,清除随意堆放的垃圾及杂物。 4、小区内小广告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小区美观。应加强保洁人员巡楼工作,及时清除小广告。 上述需整改内容,要求贵公司于201_年_月_日之前整改完成,届时将由小区业委会成员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对整改后情况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__业主委员会 201_年_月_日 物业违规的整改通知书相关 文章 : ★ 物业违规整改通知书 ★ 物业整改通知书3篇 ★ 物业整改通知书模板 ★ 物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范文 ★ 物业整改通知书范文 ★ 违规整改通知书 ★ 物业整改通知书 ★ 物业整改通知书 ★ 物业整改通知书范文3篇 ★ 物业整改通知书模板范文

物业整改通知书范文3篇

  对于物业中不符合规定的装修,建筑等都需要对其进行整改,进行整改时就会有整改通知书,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物业整改通知书范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物业整改通知书范文范文一   美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区从20xx年使用至今,物业服务一直存在不足。物业管理混乱,在业主中造成恶劣的影响。为此经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和商议,特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整改通知。现将急需整改的问题汇总如下:   一、 安全管理问题   1.保安职责不明,流程不清,人员出入管理混乱。保安上班时间与闲散人员聊天。进入人员不登记,外来人员不询问,以至于各类广告传单遍布小区。   2.保安礼仪不端庄(未穿保安服)。   3.保安工作安排不合理,同一岗位安排人员过少。平时巡逻及夜巡不足。(很少看见保卫人员巡查)。   4.灭火器损毁,部分公共设施损坏未修复。   5.部分路灯电线外露,未及时处理,对业主人身安全有重大隐患。   二、 车辆管理问题   1.未清点小区业主车辆。   2.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不善,部分车辆停在了绿化带,或阻塞了部分车库车辆出入。   3.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门卫不登记,从不跟踪安排,造成外来车辆随意占用小区道路,碾压小区绿地,造成小区绿化损坏。   4.垃圾死角较多,乱堆乱放问题影响小区环境。需及时清理小区垃圾,清除随意堆放的垃圾及杂物。   4.小区内小广告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小区美观。应加强保洁人员巡楼工作,及时清除小广告。 三、 保洁问题   1. 生活,水池垃圾不能及时打扫。   2.楼道内卫生死角不能及时清洁。   四、 绿化问题   1. 业主居住区域及部分公共区域绿化踩踏严重,不及时修复,侧面降低了小区的景观,绿化档次。   五、小区财务问题   1.物业应公示各项收费标准。   3.小区的共有财务收入物业应成立财务公开制度。公示小区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公开、透明。   上述需整改内容,要求贵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之前整改完成,届时将由小区业委会成员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对整改后情况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限令美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在2015年4月1日前拿出书面整改措施。在此后的6个月中,将根据物业的整改情况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考虑是否缴纳来年物业管理费;以及来年是否与美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xxxxx   年月日   物业整改通知书范文范文二   尊敬的 :   贵方在 单元装修期间,存在以下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由于贵方上述行为,将造成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后果:   □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承重结构,降低建筑物安全性;   □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超负荷物品,降低建筑物安全性;   □ 擅自改变本单元房屋性质,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   □ 占用/移动/改建建筑物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影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   □ 影响相邻业户的采光、通风、通行等;   □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外立面与小区外貌;   □ 破坏本单元所在建筑物防水、保温层,造成本单元与相邻业户房屋渗、漏水;   □ 其他后果   请贵方在 年 月 日前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修复或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确保本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   上海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XX广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物业整改通知书范文范文三   尊敬的业主/装修负责人: (先生/女士)   贵户在(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入住期间,   因   已违反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针对物业公司签   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已形成违约。 特通知贵户 将违章改变的装修部位,恢复原有状态限在 天整改完毕,逾期,我公司将上报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   行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负。

选聘物业公司法定程序

除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外,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5个月,业主委员会要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提出物业服务要求,通过征求业主意见,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第一步:召开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续聘、选聘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选聘方式)、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履行招标人职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进行表决(使用《招标前表决事项征询意见表》、《物业服务标准示范文本》,鼓励采用“佛山市公共事务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表决,对纸质投票方式,相关部门须严加审核)。若双过半的业主同意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则无需进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若双过半的业主同意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需将业主大会决议结果公示询异,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使用《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结果公示》),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第二步:招标前准备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2.准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标相关事项承诺书》,并签章。第三步:项目注册1.项目注册、下载驱动及物业管理操作手册(采购人、采购代理,供应商)的网址:http://jy.fsggzy.cn:3480/TPBidder/login.aspx。(采购人指招标人,采购代理指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指物业服务企业)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提交项目注册相关资料包括:(1)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2)已按要求签章的《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标相关事项承诺书》;(3)招标人委托书(属于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须提供)。3. 区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第四步:组建项目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完成注册的项目,向区交易中心提交项目组建申请。(网上申请)2.区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第五步:场地预约1.在发布招标公告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区交易中心申请场地预约。(网上申请)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招标场地进行现场勘察的,应在提出场地预约申请时注明,区交易中心将在开标前安排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勘察。3.区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第六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1.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参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告期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重大节假日顺延),其中包含公告时间、报名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企业制作标书的时间。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设置合理的投标书制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日。招标人应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公示(在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平台建立了诚信档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符合《佛山市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中选择3家或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使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2.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1个工作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申请。(网上申请)3.区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的一致性以及信息的内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步:报名或接受邀请并制作投标书1.已完成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政府采购供应商主体信息库入库的企业,可以通过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及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在参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工作前,应要求对方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该选聘工作已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之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可擅自参与)2.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第八步:交纳保证金(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1.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投标人需根据平台随机生成的保证金子账户,进行投标保证金的交纳。2.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账户一次性汇入到指定账户(即“缴纳保证金账户信息回执”上的内容,该账户是银行系统为该次项目不同投标人随机生成的唯一子账号,仅限本项目该报名投标人缴纳保证金使用),否则投标无效。 第九步:组建评标委员会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开标前的2个工作日,向区交易中心发出组建评标委员会申请。(网上申请)2.区交易中心在确认信息后,在开标前的1个工作日从市住建管理局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第十步:开标、评标1.开标、评标在项目所在地的区交易中心场地内进行。(使用《进场交易项目开标签到表》、《进场交易项目开标情况记录表》、《进场交易项目评审会议签到表》、《评审纪律(评委签名)》、《进场交易项目专家意见表》、《进场交易项目评审会议记录》、《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表》、《评标会议常用表格及材料》、《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招标评分表》、《项目评审报告》)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组织主持开标、评标会,区交易中心见证开标、评标全过程。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严格执行进场交易管理制度,遵守交易中心的开标、评标纪律,服从现场安排,确保交易流程的规范运作。第十一步:确定中标人及结果公示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需重新组织招投标)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区交易中心发布招标结果公示申请,公示期7天。(网上申请)3.区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后,发布结果公示。(使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的一致性以及信息的内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步: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1.结果公示结束,在没有收到有效异议的前提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区交易中心发布招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申请。(网上申请)2.区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后,发布结果公告及发出中标通知书。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的一致性以及信息的内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步:退还保证金1.在没有收到任何有效异议的前提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区交易中心申请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申请。2.区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后,退回投标保证金。第十四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公告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招标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至少7日。第十五步:物业服务合同备案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区住建部门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佳兆业物业是国企吗

不是国企。佳兆业物业并不属于国企造家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总部位于香港,在2009年12月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属于非H股,H股指的是国企股。佳兆业集团是中国大型综合性投资集团,在旗下拥有20多家集团以及专业公司。

物业服务SLA是什么?

SLA是指:服务水平协议物业服务SLA是指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签订的服务水平协议。服务水平协议(简称:SLA,全称:service level agreement)是在一定开销下为保障服务的性能和可靠性,服务提供商与用户间定义的一种双方认可的协定。通常这个开销是驱动提供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一个完整的SLA同时也是一个合法的文档,包括所涉及的当事人、协定条款(包含应用程序和支持的服务)、违约的处罚、费用和仲裁机构、政策、修改条款、报告形式和双方的义务等。同样服务提供商可以对用户在工作负荷和资源使用方面进行规定。传统上,SLA包含了对服务有效性的保障,譬如对故障解决时间、服务超时等的保证。但是随着更多的商业应用在Internet的广泛开展,越来越需要SLA对性能(如响应时间)作出保障。这种需要将会随着越来越多的商业在Internet 的开展而重要起来。实际上,SLA的保障是以一系列的服务水平目标(SLO)的形式定义的。服务水平目标是一个或多个有限定的服务组件的测量的组合。一个SLO被实现是指那些有限定的组件的测量值在限定范围里。SLO有所谓的操作时段,在这个时间范围内,SLO必须被实现。但是由于Internet的统计特性,不可能任何时候都能实现这些保障。因此SLA一般都有实现时间段和实现比例。实现比例被定义为SLA必须实现的时间与实现时段的比值。

“小区”、“房地产”、“物业”之类的英文是什么?

小区-village;a housing estate房地产-real estate realty 物业-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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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府谷县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2012-06-04在陕西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西路(红城大厦)。府谷县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108225966749967,企业法人苏贵存,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府谷县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服务(凭资质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府谷县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规模怎么样

大。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绿化管理服务,房产经纪,停车场管理服务,花卉租赁(不含融资租赁),2023年人员规模是100-199人,参保人数112,规模很大。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09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胡健华。

北京中金物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好。1、薪资高于平均薪资,薪资范围在5千到6千。2、有保险,公司办理五险,还有奖金。

2020物业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在我们工作的时候,为了能吸取教训,增加经验,我们往往会通过自我总结的方法来提升自己,那么作为物业的一员,你会怎么写下自己的工作总结呢?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2020物业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0物业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   2020年调入物业管理处任职物业部经理以来,我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虚心学习,埋头工作,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我们校区的物业管理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下面将任职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觉加强学习,努力适应工作   我是初次接触物业管理工作,对综合管理员的职责任务不甚了解,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惑,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现已基本胜任本职。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我注重以工作任务为牵引,依托工作岗位学习提高,通过观察、摸索、查阅资料和实践锻炼,较快地进入了工作情况。另一方面,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技巧。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从不会到会,从不熟悉到熟悉,我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找到了切入点,把握住了工作重点和难点。    二、心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一)耐心细致地做好财务工作。自接手管理处财务工作的半年来,我认真核对上半年的财务账簿,理清财务关系,严格财务制度,做好每一笔账,确保了年度收支平衡和盈利目标的实现。一是做好每一笔进出账。对于每一笔进出账,我都根据财务的分类规则,分门别类记录在案,登记造册。同时认真核对发票、账单,搞好票据管理。二是搞好每月例行对账。按照财务制度,我细化当月收支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按公司的要求及时进行对账,没有出现漏报、错报的情况。三是及时收缴服务费。结合的实际,在进一步了解掌握服务费协议收缴办法的基础上,我认真搞好区分,按照xx公司、业主和我方协定的服务费,定期予以收缴、催收,2019年全年的服务费已全额到账。四是合理控制开支。合理控制开支是实现盈利的重要环节,我坚持从公司的利益出发,积极协助管理处主任当家理财。特别在经常性开支方面,严格把好采购关、消耗关和监督关,防止铺张浪费,同时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   (二)积极主动地搞好文案管理。半年来,我主要从事办公室的工作的文案管理上手比较快,主要做好了以下2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资料录入和文档编排工作。对管理处涉及的资料文档和有关会议记录,我认真搞好录入和编排打印,根据工作需要,制作表格文档,草拟报表等。二是档案管理工作。到管理处后,对档案的系统化、规范化的分类管理是我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我采取平时维护和定期集中整理相结合的办法,将档案进行分类存档,并做好收发文登记管理。   (三)认真负责地抓好绿化维护。小区绿化工作是10月份开始交与我负责的,对我来讲,这是一项初次打交道的工作,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当前又缺少绿化工人,正值冬季,小区绿化工作形势比较严峻。我主要做了以下2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搞好小区绿化的日常维护。二是认真验收交接。    三、主要经验和收获   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收获:   (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认真理财管账,才能履行好财务职责   (四)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四、存在的不足   由于工作实践比较少,缺乏相关工作经验,2020年的工作存在以下不足:   (一)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协议内容了解不够,特别是对以往的一些收费情况了解还不够及时;   (二)食堂伙食开销较大,宏观上把握容易,微观上控制困难;   (三)绿化工作形势严峻,自身在小区绿化管理上还要下更大的功夫    五、下步的打算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了做好新一年的工作,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搞好与公司、业主之间的协调,进一步理顺关系;   (二)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益;   (三)管好财、理好账,控制好经常项目开支;   (四)想方设法管理好食堂,处理好成本与伙食的关系;   (五)抓好小区绿化维护工作。   2020物业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二】   时光荏苒,岁月匆匆,转眼间,2019年即将成为历史,自20xx年x月x日加入xx项目以来,得到了公司领导对我工作支持、关心和照顾,让我从中学得到了很多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经验,为我在万阅城项目工作做了铺垫。在此我非常感谢公司领导给我的这个机会。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回顾调入xxx开展工作所得总结   1、自觉加强管理、技术知识学习,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通过赵经理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每周工作例会让我对各部门的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有了不断的了解,为我开展工作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在熟悉工作的同时,通过与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的联系学习工程土建维修、消防、排水等知识,虚心求教各部门经理,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使之尽快融入到工作当中。   2、严格律己,树立良好的管理人员形象   物业管理的项目管理就是现场管理,在日常工作当中,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工作中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尊重、团结每一位员工,不搞一言堂,不搞特权,不谋私利,始终以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原则要求自己,在员工中树立一个良好的管理人员形象。   3、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管理出效益、团结出战斗力。先从紧抓员工思想工作入手,牢固树立项目“一盘棋”的指导思想,引导员工转变服务观念、每日写日志、每周写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强化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及业务培训的不断提高。   在经过加收换热站运行费用一事上,业主对于我们现在的管理所出现的问题产生了疑问?事后深知项目目前存在严重的问题,为秉承“和心物业”的服务理念,加强了对员工服务意识的思想教育,针对于业主提出的问题陆续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反馈给相关业主,通过项目全体员工的努力,现在的管理和服务比以往有了较大进步。   4、对待业主投诉,不卑不亢,认真对待,落实到人,回访跟上,解决问题   物业客服中心每天都会接到业主的投诉,客服中心认真接待每一位投诉的业主,详细记录相关投诉内容并反馈给相关的部门负责人,负责人通过整改情况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有关整改情况的进展程度报给业主,最终将投诉问题解决好,按照这个流程我们项目部完成不少工程遗留问题。通过定期回访、责任落实,不但加强了与业主的沟通,还提高了我们服务水平。   5、物业费收取工作   我小区住户有xx户,从x—x月份物业费收取情况来看,除个别业主因开发公司工程遗留问题不交物业费,(正在协调开发公司处理)大多数业主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收缴率在92%以上。    二、在工作中当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没有把一些工作要求及标准认真的贯彻好,导致了在工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1、部门管理人员工作态度、服务意识较差   部门管理人员业务知识、自身素质、会议传达、工作相互扯皮等相关问题,已经在工作当中暴露出来,为杜绝这些问题的出现,项目部加强对部门管理人员的培训。2019年项目部将本着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团队的基本目标,从部门管理人员到员工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以确保项目部服务水平的提升。   2、管理人员突发事件的处理应变能力不强   从2019年度发生几起服务投诉、创建文明城、换热站运行费用情况来看,应急预案的培训、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仍存在欠缺,随着业主对小区管理及物业服务的要求逐步提高,在明年工作中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培训。   3、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模式及管理方式方法存在不足   管理方式有待改善,实践证明粗放型、保守式管理最终将会被抛弃,为适应新的要求,严于律己,不断增强管理业务学习,改变管理模式。以公司的眼光看问题,想问题,对于管理的流程进行在梳理,总结一些好的方法和经验,通过实践进行应用,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探讨、学习、交流管理经验取长补短,鼓励员工对公司和项目部提出合理化建议,寻求管理工作的经验。以此带动带动整个项目管理水平。   4、物资浪费严重,增加了支出   在物资使用上存在着浪费问题,为了节省支出,杜绝浪费,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减少物资浪费,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化减少成本支出。   5、客服服务意识不够,工程遗留问题未及时处理、工作标准不一、收缴率未达标   为了提高客服服务意识,曾强对客服人员培训,严格统一客服人员服务标准,增加与社区业主的沟通,主动服务,了解业主真正所求,提高服务质量,夯实服务基础,以此来提升客服服务水平。在工程遗留问题上,与开发公司联系尽快解决工程遗留问题,对于因工程问题欠费业主,及时处理,情理并上,在原有物业收费率上提高收缴率。   6、保安工作责任心不高,要求不严,出现了车辆乱停乱放、丢车、丢鞋事件   对于保安工作,加强理论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在理论培训上通过观看视频“物业管理是怎么炼成的?”实质让每一位保安员了解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掌握突发事件预案程序,工作中对每一位保安员采取岗位落实职责,提高整体安保服务,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让业主生活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中。   7、保洁卫生打扫不彻底存在死角   保洁对于小区卫生打扫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小区整个门面,在今后工作中以保洁主管为中心,全面培训所有保洁人员的实际操作,培训完毕不管是日常打扫卫生、家庭保洁还是保洁等开荒都能够全面提升保洁工作的流程化。    三、项目部2020年工作计划   回顾2019年的工作,有经验也有不足,我将立足优势,改正不足,全力本着认真整改的态度,做好xx物业管理工作,工作计划总结如下:   1、做好春节期间院内装饰工作,悬挂红灯笼,以及做好春节期间的安全工作,让业主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2、根据业主提出的有关问题,积极与开发公司领导协调处理。   3、加强对员工培训及管理,提高员工自身素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4、对于院内绿化缺少部分,及时补种,增强院内绿化美观。   5、举办一些对小区有意义的活动,如邀请晚报进社区活动、少儿绘画比赛等,增强社区文化,丰富业余生活。   6、积极与开发公司协调处理工程遗留问题,做好收取20xx年度的物业收费工作。   7、提前做好小区电梯报检、年检工作及20xx度暖气试压、供暖工作。   8、根据工作需要其他临时性工作。   纵观2019年的发展前景,我有足够的理由深信新的一年将是不断应对挑战和破解压力的一年。在公司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认为2020年的工作会在我带领的团队下做的更加出色。   2020物业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   2019年对公司而言是提升的一年,自从今年x月份的文件改编到员工的文件培训,使大家的工作更趋标准化,内部管理更趋规范化,我司的物业服务得到业主认同,与业主形成良性互动。我有幸与公司各级领导和同仁共同经历,分享公司每一点成功的喜悦。这也是我人生路上一段弥足珍贵的经历,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方面   今年年初,xx大厦的西立面LED幕墙灯进行整体维修改造,任务紧,工期短,狠追施工单位,按计划顺利的完成了施工监管任务,保证了工期,有效地控制了质量。LED幕墙灯运行近一年以来,基本无故障,实现原定目标。   x月份左右,参与公司的文件改编,对原文件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于x月份全部改编完成。在文件改编前的两个月,已实行新老文件合用的现象,在此期间出现过新老文件不适应的过程,在经过多次的培训、多次的改正后,于新文件下发后基本已能按照新标准、新规程进行操作。   做为强电领班,带领员工按照年度计划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严格按照新编文件的规范操作,并填写相关的表格。并做好周工作计划、员工排班、材料采购计划等等。   今年x月,职位调整为运行主管以来,主要是对维修单的跟进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合理安排,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x月、x月班组缺人手的情况下,进行各班组穿叉合作。高效率的完成前期的维修单,让员工互帮互助,达到不拖单的良好习惯。当然,在初期,我也曾迷惘过,困惑过,我甚至怀疑我不适合这份工作。后来我发现,只要自己不断的调整心态,虽然没有人说,但我自然而然的就知道了作为工程总调度应该做的一些什么事情,一些不懂的东西也就迎刃而解了,顿时让我豁然开朗。如今只要工作,我都会以充分的热情来干好事情。心态的调整使我明白在各个岗位都有发展才能、增长知识的机会。   x月公司进行客户意见调查,我有幸参与其中,虽然做为一个运行主管要经常与客户进行沟通,但做为意见调查回访这种事,我还是第一次,我以十二分的精神、热情的态度参加此次意见回访,客户对我们的回访表示满意,特别是33F的新入住公司美国优罗普洛对我司工程技术人员的维修质量及工作的细心表示赞许,并提出多对员工进行客户单元的服务收费培训,让每一个员工都了解工程部的维修工作流程,标准化的完成维修工作。    二、团队建设方面   作为工程部的总调度,要激发他人与你一起工作,以取得共同目标,而且能创立一种机会和成长并存的环境。在了解的基础上信任员工,不仅能够让员工体验解决难题、分享成功的乐趣,而且能够让员工认识到他们是这个团队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是这个团队有价值的贡献者。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不仅能解决许多工作中现存的和潜在的问题,更能让团队成员知道团队需要他们,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形成和谐的团队。作为调度必须要了解团队中每个人有形的和无形的需求,尽力满足他们的需求或引导改变他们的需求。随着这方面能力的加强,团队成员会更有活力、更有凝聚力、更有战斗力。    三、不足之处与目标方向   过去的一年,是丰收的一年,喜悦的一年,在日历上记录了自己前行的一些点滴,在看到自己成绩的同时也清醒的看到自己的不足,如在沟通方面有时主动性不够,核心技术掌握程度不够,个人有些急躁,大局观有些差距等等,自己的不足有时自己反而看不清楚,在工作中真诚希望领导和同事多提宝贵意见。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坚持“宽以待人,严以律己”的工作格言,并将在不断完善细化自己工作的同时,通过参加学习来进一步充实自己,从而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    四、小结   我始终遵崇这样一句哲言——天行健,君子自强以不息。我自己也因此而进步。公司的辉煌需要我们用努力去创造,个人的发展需要自己用拼搏去实现,为了这些崇高的目标,我一直都在不懈努力、奋力拼搏。在以后的工作当中,我将继续戒骄戒躁、艰苦奋斗,与大家一道紧密的团结在公司这个大家庭当中,用自己灿烂的青春去实现公司最大的目标。   2020物业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四】   在2020年的工作中,我办严格执行了物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按照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总体工作部暑,结合xx实际情况,对全市的物业进行了规范的管理工作。具体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制度建设   今年我办进一步加强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每周都抽出半个工作日进行学习各项业务知识,要求每位单位职工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同时也要求记好个人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在廉政建设方面,我办严格杜绝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发生的吃、拿、卡、要、报等情况,从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建设出发,真正地发挥领导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使之在工作中都要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从而表现出党员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建立、建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1)为进一步确保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维修基金漏缴现象及开发建设单位用房屋抵交维修基金的发生,今年我办与房产局通过业务上的沟通,制定了严禁的收缴维修基金程序,即:维修基金必须由物业买受人自已到我单位缴纳,同时凭借维修基金收据到房产局办理产权手续,房产局并将维修基金收据做为要件存档。取消了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维修基金的资格。   (2)为了更好地建立维修基金账户明细,细化维修基金账户管理,今年,我办由会计及业务管理员一起到延吉、汪清学习了维修基金管理经验。同时结合珲春实际情况,将维修基金账户以栋分设账户,有的并以户分设账户明细。从而为今后使用维修基金准备了有效的基础材料。   (3)催缴“维修基金”的工作:今年,在州领导进行对全州各县市收缴维修基金情况的检查中,对珲春使用房屋进行抵缴维修基金情况指出了不符合规定,要求整改。为此,我办积极地向上级领导做出了汇报,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向我市开发单位以通告的形式告知了整改方案。现正在实施当中。    三、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为便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充分体现业主自制原则,今年我办又将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成立了xx小区业主委员会、xx花园业主委员会、xx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时又重新审批了海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选聘了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海关住宅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    四、来年的工作计划   1、大力提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2、严格控制好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   3、加强宣传力度,唤起业主及物业企业的法律意识。   4、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制度。   5、清理整顿全市的物业管理行业市场。   6、严格控制好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介入。   2020物业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五】   回首2020年,我的工作同样经历着不平凡。x月份我带着朴实与好奇的心情来到了xx物业公司,开始了一段新坏境的里程,工作内容包裹着熟悉的和未知的,鞭策着我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去学习和挑战。进一年时间转瞬就过去了,在部门领导的培养与同事们的帮助下我很快熟悉和胜任了物业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岁末,每个人都应该梳理过去.筹划未来,此刻就将自己近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物业服务工作   物业工作主要有日常报修,投诉处理,收费,基础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蚊虫、老鼠的消杀;有学习培训,上级部门检查等。   催缴管理费及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问题项目的整改是管理处20xx年年度的主要工作,经过与物业公司各个部门的同事通力合作下大部分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二、办公室工作   办公室工作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工作千头万绪,有书文处理.档案管理.文件批转等。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需自我强化工作意识.注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力求周全.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    三、存在的不足   本着“为自己工作”的职业态度,敬业爱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物业管理员工作对我而言是一个新岗位;许多工作都要边干边摸索,以致工作起来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二,有些工作还不够过细,一些工作协调的不是十分到位;第三,向领导提供有效的决策数据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第四,和部门领导及公司员工间的沟通有待加强。    四、努力的方向   第一,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房产业知识和相关物业法律法规的知识。第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公司各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有效形成团结一致.群策群力的氛围。第三,向领导提供有效数据。   “不积蛙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2020年,收获了成功,经历了困难,感受了启迪;我会一如既往,载着百倍的信心和努力驶向新的一年.......   最后预祝xx物业公司日益壮大,祝全体同事工作顺利,平安幸福!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第二章 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物业安保有哪些管理条例?

相对来说比较高级的小区都设置有物业。物业管理涉及对房屋和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解决居民纠纷、指定区域清洁和治安、秩序管理等。业主缴纳物业费后,便能得到相应的服务。同时业主若是侵犯其他居民、环境、安全方面的利益时,物业有权利制止和请警方协助。物业安保有哪些管理条例?物业安保有哪些管理条例 一、《 物业管理条例 》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 代理 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 例第十一条 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 例第十一条 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三)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 买卖合同 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 投标 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 合同生效 的,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终止 。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 违约责任 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 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 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 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五)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委托合同 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若违反条例规定,有关机关和部门有权对物业企业进行处理。业主在入住时也会和物业签订合同,双方均不可违规或违反合同内容。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第四条 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文明小区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联络、协调和服务职责,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十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新建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二)应当相对集中,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民法典对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法律分析: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住宅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创新治理模式,利用大数据和云平台将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物业管理智能化。  鼓励和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五)建立或者共享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六)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助、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测评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  (四)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和接管;  (五)指导、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配合采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  (六)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七)依照法律授权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并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协助做好相关人员推荐工作。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行业规范,规范从业行为,调解行业纠纷,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物业服务外包人员的文明服务教育和管理。第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物资和资金支持。  对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服务人进行监督和指导。

物业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问题一:物业管理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内容 包括对住宅小区居民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的管理。 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对象首先就是住宅小区的居民。对于居民的管理,不是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而是管理他们在小区居住时的部分行为。 三、住宅小区居住设施管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根椐物业管理合同,只负责住宅小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管理重点在共有部分。住宅小区的房屋使用过程中有自然或人为损害,有使用过程中产权人与使用人、不同产权人之间及房屋中设备和与公用设备之间等因使用关系而产生的各种需要调节、管理的多种环节。 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管理是受各系统市政部门所有者的委托,代管各系统的运行状况及运行结果,代缴各种有关费用。 四、居住环境管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自然环境管理,是对自然环境的监测与防止自然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发生,对人为环境的管理是维护和改变、塑造一种人为环境,维护是一种环境秩序。 住宅小区自然环境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人为创造,也很难改造。只能对现有环境进行有效的了解和监测,及时纳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档案。 问题二: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具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别服务: 1.公共服务,它是为全体业主和租户提供的经常 *** ,是所有住户都可以享受到的,贯穿于物业管理的始终。物业管理公共 *** 项目有八个方面: (1)清洁卫生:楼宇内公共楼道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2)绿化物日常维护: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 (3)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每天24小时巡逻值班; (4)公共蓄水池维护: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 (5)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 (6)排污设备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 (7)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 (8)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问题三:物业管理费包含哪些内容 物业费包括以下九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自从有商品房那一天起,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就从未中断过,只是由于房价上涨过快,大家对房价的关注度超过了物业费,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其中的矛盾和问题。尽管2003年就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问题一直没得到根本解决。一项调查显示,96%的业主从未看到过物业公司收支情况公示,80%的业主认为物业费交得不值,60%的人曾经拒交物业费。可见问题的普遍性与严重程度。  尽管不少物业公司以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说自己微利甚至亏本运营。实际上,小区许多公共区域被物业公司用来牟利。同时还在物业费之外,收取维修上门费、门禁卡押金、存车管理费等。在他们看来,物业管理就是收费,完全忽略了服务的本职所在。难怪沈黎家的门把手上几乎天天插着小广告,上门推销者也不时光顾。  服务的改进要靠市场竞争的推动。但现实中,物业公司往往由开发商指定,业主即便不满意,也没有正规渠道选择服务质量好的企业,常常换得一拨不如一拨。这些年,商品房建设速度持续快速增长,高服务质量的物业公司却未同步增长,少数确实令业主满意的物业公司由于企业规模所限,无法扩大服务范围。再加上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物业服务 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随之出现,大量不重服务与信誉的公司混迹市场,业主只得以不菲的价格被迫接受并不满意的服务。 问题四:物业管理方案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关键性内容 1、项目的整体设想与构思; 2、组织构件与人员配置; 3、费用测算与成本控制; 4、管理方式、运作程序及管理措施。 实质性内容 1、管理制度的制订; 2、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3、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4、早期介入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5、常规物业管理服务综述; 6、管理指标; 7、物资装备; 8、工作计划等。 1、组织经营、管理、技术、财务人员参与物业管理方案的制订; 2、对招标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收集相关信息及资料; 3、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需求内容进行分工、协作; 4、确定组织构架和人员配置; 5、根据物业资料及设备设施技术参数、组织构架和人员配置、市场信息、管理经验等情况详细测算物业管理成本。 6、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需求内容制订详细的操作方案; 7、测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合同总价和单价); 8、对拟订的物业管理方案进行审核、校对、调整; 9、排版、印制、装帧。 问题五:物业管理都包括哪些工作 物业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它几乎囊括了人们衣、食、住、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个方面,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2、绿化管理;3、卫生管理;4、治安管理;5、车辆交通管理;6、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7、违章建筑的管理;8、多种生活服务。 问题六:物业管理包括哪些业务? 物业管理的业务可分为三类:① 基本业务类:包括对房屋建筑、机电设备、供电供水、公共设施等进行运行、保养和维护;② 专项业务类:包括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消防管理、车辆交通等;③ 特色业务类:包括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④ 经营业务类:房屋中介服务、装修业务等。 问题七: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根据和标准,物业管理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某物业的业主或使用人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人)为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3.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管理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洽商决定的,如停车场的停车费。这些收费,能明确的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主要有:①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小区管理办法可以是综合性的管理规章,也可以针对不同方面制订专项规章,例如卫生公约、保安公约等等。这些管理规章不属于 *** 行为,没有普遍的效力,只在小区居民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其性质属于团体自律性规章;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这既是行使权利也是履行义务;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④有权制止违 问题八: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应该包括哪些? 1、 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2、 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3、 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4、 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户的饮水质量; 5、 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6、 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7、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8、 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问题九: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哪些 1、 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2、 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3、 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4、 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户的饮水质量; 5、 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6、 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7、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8、 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问题十:物业管理员的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前期为业主办理入住,装修工作,验收房屋等.日常接待业主,回答业主的问题和报修工作.分发信件和回访工作.

物业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物业服务的范围有: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服务;绿化管理服务;卫生管理服务;治安管理服务;小区内交通组织与管理服务;公用市政设施管理服务;消防管理服务;违章建筑管理服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怎么维权?

法律主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内容规定有: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九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相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第十四条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并由业主委员会罢免。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候补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三)按期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工作;   (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公示(备案)事项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要求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公示业主大会决定;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组织并监督管理规约的落实;   (五)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或者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使用情况;   (七) 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九)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相关工作;   (十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作好书面记录,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以上。   未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并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无效。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泄露其他业主的信息;   (五)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成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资格或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业主有权查询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资格或被罢免的,其担任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并应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账簿、文件资料以及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应当按照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仍少于五人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物业档案、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订临时管理规约,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投标。   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市和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两款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相关资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布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作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移交物业档案,并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第十条 已建成物业,其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并向业主公告。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十二个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二十四个月且业主总数在三十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第十二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第十三条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业主有关资料,并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草案;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江苏物业管理条例(2)

江苏物业管理条例2017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承担,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民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的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   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   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不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七条 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单体物业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   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托管的区域,其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城市管理、价格、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民防、环境保护、水务、工商(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明确物业管理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第六条 物业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各方利益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第二章 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征收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视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八条 业主大会根据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成立。第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由业主按楼(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每楼(幢)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相关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立的专有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返还建设单位,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由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按照政府确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以业主共同商定的服务形式,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建设和健康发展。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基于继承、遗赠、合法建造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七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以幢或者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业主小组可以推选业主小组代表。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套数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建设单位对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供有关资料。业主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七至十七人单数组成,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人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组建后七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建筑面积、共用部位、物业出售和交付使用情况等资料。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并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经依法选举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告知全体业主,并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 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第九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物业条例全文最新规定是什么

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业主委员督促限期交纳后仍然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司法解释

关于物业服务,那么就有一个物业管理条例,如果你们是小区的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跟你们的物业公司进行沟通。物业管理条例,是这样的内容。物业管理条例全国统一正式实行。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出台10年后,新物业管理法规《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明日开始正式实行,此《条例》包含了业主大会、公共设施、物业费、停车位、小区管理等多项与业主密切相关的内容,细则共104条。《条例》针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现状,引入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形式,符合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有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但无法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等相关情形,可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物业代表人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推动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除了推动成立业主大会的职能外,物业管理委员会还会承担起协商物业管理费、车位使用、公共设施管理等责任。以物业服务费为例,《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人进行协商,并适时调整。同时,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标准和内容,行业协会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协商物业服务费时参考。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拥有了相对自由的议价空间,服务品质将成为物业费高低的决定因素。小区居民较为关注的停车难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等信息。此外,对于对于前期物业,《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8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8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 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房地产物业管理标准的条例的内容是怎样的

法律主观:房地产物业管理标准条例的具体内容为:为了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以及保障设施设备安全而制定的。条例规定任何物业公司职工都有履行规定的义务,同时,业主违反了该条例中的相关事项,能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 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西安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全文

法律主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 代理 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到底是《物业法》还是《物业管理条例》?

中国没有《物业法》,只有《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受法律保护吗

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颁布,其本属于行政法规,是法律中的一种,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物业管理条例

这是什么问题?你直接去网络上查吧!还有每个省还会有点自己的法规的!

物业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8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8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 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要包括什么?

基础服务:包括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环境卫生、安全消防、清洁绿化、小区住户迁入迁出等管理,隐性服务:自来水,下水以及高压配电的维护,降低停水停电频率;电梯的日常维护配件更换,保证电梯运行平稳降低电梯停运次数等。还有做好停水停电通知、节假日问候等等。物业管理可以使用云家佳的物业平台,帮助物业公司明确职责范围,提高工作效率。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某物业的业主或使用人选 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人)为物业管理公司;2.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3.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 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4.管理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 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洽商决定的,如停车场的停车费。这些收费,能明确的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下列义务: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小区居民的监督;③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理委 员会认可;d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的监督指导;6.合同期限。即该合同的起止日期;7.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8.其他事项。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如风险责任、调解与仲裁、合同 的更改、补充与终止等。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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