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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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幼儿园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成年在教育机构受伤 教育机构有监管责任 这是无过错责任当然打人的孩子的家长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求一篇关于民法案例分析的论文,2000字的,速度,谢谢

特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文章LZ自己去组织一下吧) 例 某甲于2001年5月加入某合伙企业,后于2002年10月宣布退伙,当时进行了退伙结算,在弥补当时帐面亏损的基础上分配了利润,并分割了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2002年12月,合伙解散清算时查明:企业财产价值100万元,有外债160万元,用企业财产清偿后尚有60万元债务,其中有包括新“发现”的30万元发生在2001年3月,另20万元发生在2002年9月,还有10万元发生在2002年11月。 (一)相似点 都存在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 (二)区别 1、前者属于普通合伙,后者属于有限合伙,概念与性质不同。 2、责任形式不同 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在其被善意第三人合理认为是普通合伙人时,会在个案中象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合伙人才承担有限责任,而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请给我提供几个案情比较长的民法案例,我们老师让我们分析案例..但是我找不到素材去分析......

  1、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二、  案例:  2004年3月某日,有吸毒习惯的李某住进某省驻某市办事处的宾馆18楼的房间。清晨时分,李某毒瘾发作,痛不欲生,7时许从房间的窗子中跳下自杀。刚巧,孙某(女士)上班路过宾馆楼下,被从楼上跳下来的李某砸中,二人的头部相撞,双方当场死亡。当时有人只见黑影从天而降,并未看清是几个人跳下。某报社记者见状,即根据推测采写报道,声称二人殉情自杀。孙某亲人认为孙某整夜都在家,只是早晨出门上班,何以会与人殉情,提出异议。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孙某是受害人。问:本案中自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分析  这个案件提出一个问题,就是行为人的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对此,我持肯定意见。就自杀行为人的利益而言,行为人既然自杀,已经承受了人生最痛苦的损害,其近亲属也承受了丧失亲人的痛苦,并且行为主体已经消灭,无法承担侵权责任,似乎并不应当对这种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然而,如果不确认这种行为为侵权行为,则受害人的利益无法保护,本案孙某的死亡就是自杀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不能确认自杀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性质,孙某的权利以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  认定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性质,有以下理由:  1.自杀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禁止自杀。自然人都享有生命权,生命权是一种维持个人生命活动的人格权,尽管人是否有权请求安乐死尚在讨论之中,但是任何人都无权自杀则是公认的生命权法则。即使是自杀既遂,死亡已成终局,尽管死者的悲剧结局和其近亲属的痛苦值得同情,但在法律上自杀行为仍然应当受到谴责。  2.自杀行为人在自杀的一瞬间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他的自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在其有行为能力的时候造成的,而不是在其死亡后造成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亡,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他”造成了损害,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尚须进行讨论,不敢断言;但是在一个人存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依其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他没有理由不承担侵权责任。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这是侵权行为法上的直接责任规则。这一规则在这里应当适用。  3.自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本案中可以明显看出,孙某的死亡结果,就是李某自杀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自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毫无疑问,在自杀行为人自身,就自杀行为而言,是故意行为,但是对于实施自杀行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当然不是自杀行为人所追求的,因此不能是直接故意。然而,就受害人的损害而言,自杀行为人或者能够预料而放任后果的发生,或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总之是存在过失的,而不能说不存在过错。如果强调其放任而认为具有间接故意,似乎不准确,但是疏于注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他人的损害,则是确定的。因此,认定自杀行为人对于他人的损害有过失,是有根据的。  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认为,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行为的特点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已经消灭,无法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是在自杀行为人自杀死亡前的一瞬间完成的,应当属于死者生前所欠责任。既然在其生前产生的责任,当然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局限在自杀行为人自己的财产上。按照《继承法》的规则,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应当由其遗产承担。如果继承人承担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应当继承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不过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范围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不能超过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如果继承人不继承该遗产,则直接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承担责任,不能超出遗产的实际范围,而责令其近亲属承担责任,以至于造成株连他人的后果。

有关于司法中专一年级的几道民法案例,请求分析。

一、张清,王秀于1986年12月发生民事纠纷,1987年4月,张诉至法庭,法院能否根据民法通则审理本案?可以。估计是考诉讼时效的问题。二。问:A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违约法律关系。商场付安保责任。三、问:本案引起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有哪些?甲撞人的事实引起侵权法律关系。乙死亡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四、问:法院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错误。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几条忘了。也可能是民诉意见中出现的。五、问:A可否与B自动恢复婚姻关系?A的儿子D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都不行。参见民法通则的解释。六。可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民法案例题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民法案例分析

(1)甲乙之间的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2)特点:第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仅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第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可以予以变更和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3)对于这一民事行为,甲可以与乙协商提起仲裁或单方面提起诉讼主张买卖行为无效。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民法案例的图书信息2

书名:民法案例图书编号:62093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定价:14.6ISBN:756201775作者:姚辉吴高臣石佳友出版日期:1999-01-01版次:1开本:32开目录: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调整的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案例1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局损害赔偿案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案例2某区人民法院诉黄某、傅某、某《企业报社》某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案例3王某、倪某诉某国际贸易中心侵权案第二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行政法案例4江都市“永春照相馆”等38家照相馆诉江都市教育局、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案例5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诉吕某、刘某公有房屋租赁纠纷案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和解释一、民法的渊源案例6韩某诉王某离婚案案例7王杏娟、陈雨露诉陈平确认房屋居住权案二、民法的解释(一)立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非正式解释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案例8庄官、倪梅华诉倪来火、张银莲房屋确权案案例9陈德俄诉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案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三、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案例10九江市赣北副食饮料公司、九江市房地产公司诉九江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还房案案例11刘某诉易某侵权损害赔偿案案例12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案例13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违反合同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案例13陈耀春诉娄家松返还原物案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案例15朱虹诉《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侵害肖像权案(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案例16徐荣虎诉上海市宝山区泗塘新村街道长江第五居民委员会保管合同案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案例17李某诉安阳市殡仪馆错焚尸体侵害名誉案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四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一节民事权利案例18梁军诉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陈炳利李岚损害赔偿案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和人格权案例19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三、主权利与从权利第三节民事权利的标的案例20刘文秀诉王振林返还奖金案案例21吕某诉某轮船公司返还出卖矿石价款案案例22周某诉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案例23戴爱兰诉应丽洁、吴岳拆迁还房协议书案第五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案例24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案第二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例25袁某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返还钱款案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例26侯某诉邹某、蔺某返还摸奖奖品案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比较案例27李建生诉李保新偿还债务案第三节监护一、监护人的顺序(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二、监护人的职责三、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28李某诉王某解除婚姻关系案案例29章某诉许某离婚案案例30范世周、吴松英诉徐凤珠、范阿燕、袁桂福范良菊损害赔偿案第四节公民的户籍、居民身份证和住所一、户籍、居民身份证二、住所案例31王某诉某房管所、富牧公司侵权案案例32陆伯权诉陈芳君、陈学忠、严调花返还财务管辖异议案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的条件案例33喻某诉张某离婚案二、宣告失踪后财产的处理三、宣告死亡的条件四、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撤销六、被宣告死亡人生还时的处理第六节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保护二、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第六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及特征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二、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案例34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有限公司工会诉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拖欠工会经费案第二节法人的成立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案例35上海五洲化工研究所诉黄福康证件、印章文件持有案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案例36某机砖厂诉某建筑队违反合同案案例37某服务公司诉某家具厂违反合同案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案例38某市商贸公司诉某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违反合同案第四节法人的独立财产第五节法人的责任一、法人的有限责任案例39靳彦民、侯江湖诉饶阳县靳庄砖厂、靳庄村委会借款纠纷案二、法人的内部责任关系案例40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诉魏守贵、上海海鸥酿造公司、李森祥偿付医疗费案第六节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一、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三、法人的清算第七节联营案例41浙江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东阳市画溪建筑工程公司、东阳市画溪乡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案第七章合伙第一节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案例42李曼诉陈加侦合伙纠纷案二、合伙与法人第二节合伙财产一、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案例43陈雪莲诉吴忠市展望计算机服务部合伙合同案第三节合伙的经营案例44杜文权诉周仁如、张培德合伙合同案第四节合伙的债务第五节入伙、退伙和合伙的终止一、入伙二、退伙三、合伙的终止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案例45某制衣厂诉某家电公司损害赔偿案案例46李女士诉朱某、李某悬赏广告纠纷案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形式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三)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四)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五)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六)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七)主行为和从行为(八)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三)推定形式(四)沉默形式案例47陈佩曾诉张荔、关铁民、辽阳市宏伟区曙光信用社侵权案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案例48石家庄市东简实业总公司诉石家庄市柏林锅炉厂购销合同案案例49郭美兰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支行返还财产案第四节无效民事行为案例50程某诉中电开源总公司家电商厦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第五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案例51银川铝型材厂诉王春林有奖储蓄纠纷案第六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第七节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52杨娥诉黄荣安房屋确权案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案例53王某诉南京某外贸商店有奖购物纠纷案案例54武汉三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燕鸣代理案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准则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第三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案例55康力克进出口公司诉朱文君代理合同案二、无权代理的后果(一)无权代理发生正常代理行为效力的情形(二)无权代理不发生正常代理行为效力的情形三、表见代理案例56S市成田公司诉C市大展公司C市商品交易所委托代理纠纷案第四节复代理案例57宋长锁诉罗晏返还股票案第十章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案例58谭传友诉滕久银赔偿协议无效案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一)一般诉讼时效(二)特殊诉讼时效案例59王某诉李某债务纠纷案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案例60李焕雄诉李金发损害赔偿案案例61傅辅成诉成都市复合降阻材料厂专利侵权案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案例62淮南市纸箱厂诉东阳市包装制品厂购销合同案(三)诉讼时效的延长第十一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二、民事责任的特征第二节民事责任的种类一、违约责任案例63长江轮船总公司金陵船厂诉南京汽轮电机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二、侵权责任案例64王志英诉蒙小骏损害赔偿纠纷案第三节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念二、归责原则的种类(一)过错责任原则案例65刘玉兰诉榆次市粮店街储蓄所赔偿损失案案例66林启梁诉漳州市供销合作社损害赔偿案(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67张霞诉温岭县电力公司王天志赔偿损失纠纷案(三)公平责任原则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案例68鲍某诉孙某侵犯名誉权案案例69贾桂花诉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案案例70贾某诉某气雾剂有限公司、某厨房配套设备厂某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道民法案例题,关于法人的。

不承担连带责任。1、此公司为法人,即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在各自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2、此公司与学校无任何实质上的关系,大学已与公司脱钩。并非合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急急急

根据被告为14周岁,1347超过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这是双方的合同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应由原告承担赔偿,但又因被告的系是成年人,具有认知能力,所以被告也有过错,融情于理这两个是亲兄弟关系,所以法院改判不应赔偿。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甲与乙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甲未尽代理人的职责,将药材以低价形式卖与自己的好友丙,并取得好处费。此处可以判断为恶意串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乙有权向法院声请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交易行为并返还药材或补足差价。 对于楼上说也可属于效力待定的问题,我也查了一下,在学术上面,我们可以这样讨论,在实务上,我们仍然应当将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民事行为里面。而且,即使是在学术上讨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问题,也是要进行区分的,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的第三人还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是前者则可适用效力待定,若是后者,则仍应适用无效民事行为。2.乙在未得到甲的同意的情况下把甲的彩电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分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原因在于,乙对彩电不享有所有权,本不具有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但他将彩电以自己名义进行处分,且彩电的真正所有人并不知情,此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附上说一句,如果丁是善意第三人,则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彩电的所有权,而甲则需请求赔偿损失。但如果丁是知情第三人,则不能取得彩电的所有权,甲得以基于物上请求权请求丁返还彩电。

民法案例分析二题

1、李某属于无因管理,2、李某的要求不合法,李某只能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不能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因为李某对王某的鱼糖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这是无因管理,在管理期间所为保护王某的鱼糖所花费的开支,王某的继承人应该支付2000元费用。但对起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法律不于支持的。二可以,因为梁丽青开始对被告朱桂英所有的房屋一套进行装修,是和朱桂英自愿签定的合同,因为朱桂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朱桂英不愿意让对房屋一套进行装修,梁丽青是无权装修的,可见梁丽青在对被告朱桂英所有的房屋一套进行装修,是在朱桂英的默许下进行的,在与刘国建终止了恋爱关系,朱桂英因丽青开始对被告朱桂英所有的房屋一套进行装修,朱桂英是不当得利或的的,应该反还梁丽青对被告朱桂英所有的房屋一套进行装修,支出费用 18158元。

民法案例分析。。请大家帮忙!

1,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配,2,有效,构成表见代理,3,由甲乙丙以出资比例承担责任纵横法律网 徐涛律师

民法案例分析

这个案列分析比较复杂,但是最终可以得知,小万的医疗费用由小周和小张支付。1、驾驶员小李主动让小周上车,应该对其在到达目的地前的人身安全负责(小周要求搭车情况除外,要求搭车则变成小周自甘冒险行为,为自愿承担车祸以及途中遇到伤害的风险)2、同上,小张与小万关系也存在一样的联系,则明确,小张应该对小万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3、下雨后,小周个人行为进入棺材内避雨导致小万受到惊吓坠车受伤,故应该对小万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但是在这里,小周的行为如果驾驶员和小张都知道那么就可以免除责任,如果是驾驶员和小张都不知道就要对小万进行补偿。朋友,本案例在我上大学的时候老师也用来做为案列分析题做,因为受到题目的笼统表述,所有答案难免有差异,要考虑到很多的原因。我这个答案算是比较合理的。希望可以帮助你做题。

民法案例答案(跪求)

你就是张三吧

民法案例分析

相邻权纠纷。《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鉴于白某已经建好了房屋,不能拆除或部分拆除,应该判赔偿李某损失。这个是实务中的,法理上的你可以判白某拆除排除妨害。

求高手做民法案例分析。。。谢谢。。。

1,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达成水泥购销合同,与清风水泥厂未达成购销合同。因食品厂的函电属于邀约邀请,而两个水泥厂的函复属于要约。食品公司对新华水泥厂达成协议属于承诺。邀约+承诺=协议达成2,本案食品公司有权拒收清风水泥厂的水泥。清风水泥厂的损失自行承担。资深法律专家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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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简练一点再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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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不可逆转离婚时应由赵某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一起去的现在离婚证已经领了 赵某和其前妻已经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了前妻没有任何义务了

民法案例分析

(1)A市的刘某跟B市的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2)食品公司应该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为B市的粮油加工厂是善意第三人.(3)本案应这样处理,首先A市的刘某承担合同履行责任,向B市粮油加工厂供应300吨玉米,然后A市的刘某再向B市的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行使追偿权.

民法案例及答案

1.无因管理2.由那女子负担。因为无因管理造成的损失应由受益人承担。3.可以请求赔偿。同上面的道理。

民法案例急求答案

①买卖合同有效,内部约定不影响合同效力。②应该由公司承担,刘某是执行职务行为。③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曾可以起诉张某承担剩余的三万元债务,另张某对蔡某还有一万元到期债务,因是平等债权,且仅有三万不足以清偿,所以按比例受偿,曾受偿22500.蔡受偿7500.个人观点,望采纳谢谢

民法案例,求专业大神帮忙。。。。。谢谢。。。。。!

诉讼时效现改为3年

关于一道民法案例分析。回答好的另外追加~~~!!!

张某只有盗窃故意,对放火罪不承担责任吧应该陈某有盗窃故意,外加放火罪的间接故意,数罪并罚

民法案例及其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就是给一个民法案例,民法案例中有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多种法律责任竞合。法律关系越多,题目难度越大,如果和将多层、交叉的复杂法律关系分解成一个一个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双向民事法律关系)是分析能力的体现。  分析步骤:将“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化解为“简单民事法律关系”找到简单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找到权利人的“请求权”

民法案例分析题!

我认为,首先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电脑培训学校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次,王某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终效力原则上应由电脑公司决定。再次,由于电脑培训学校存在过错,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如果对方追认,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对方否认,则合同自始无效,但电脑培训学校不能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

张文杰10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手表低价出卖给冷饮店老板,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活动,只有在其监护人即张伟的追认下才有效。但题中给出,张父要求返还手表就表明了他拒绝追认,自此,张文杰出卖手表的民事行为自是无效,林某应退还手表。但手表被林某的丈夫又以25元卖与他人,是返还义务旅行不能的情况,应由林某折价进行赔偿。

民法案例分析

这里面涉及到代位继承问题了。李某死后,三个女儿在第一继承序列,均有继承权。大女儿是在李某死后病故还是死前病故没有说清楚,按照李某死前大女儿病故的说法,李某和大女儿的儿子应该继承大女儿遗产,假如在李某死后大女儿病故。其子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李某的儿子有权继承,但应该酌情考虑继承财产份额,三女儿的问题参考大女儿

民法案例分析

1.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赵勇很明显是我国的公民,依法享有权利。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是有效的,因为上述,张某已经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又因为该行为发生在他变成精神病人之前,所以不受其影响。3.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解释第十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综上,他的财产应该归属于他的监护人,按照民法通则十七条规定的顺序,提出监护的首先应当是其配偶,再者二者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

民法案例分析

1合伙是无限连带责任A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人还钱也可以要求几个人或者全体还钱,一个或者两个人还钱以后可以向没还钱的按照合伙协议内部追偿 2份额转让无效,合伙需要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乙丙不同意,所以转让无效 3不太清楚,个人感觉是合伙优先 这道题不是民法,是商法题

急求一个民法案例的答案!

你问的问题?民事三角为:东方建化公司——振心五金厂——茂源百货公司。 1、茂源百货公司应该以振心五金厂为被告。 2、根据新的《合同法》,虽然法院受理后查明,东方建化公司、振兴五金厂及茂源百货公司均无经营钢材的业务范围,但是合同任然有效。

民法案例分析

3.(1)根据1993年公司法,该公司实际出资只有25万,不足50万,没有有效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2)本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以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债务由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5.(1)甲是合伙人该,根据民通意见46条,约定不参与经营但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2)根据民通意见47条,甲乙丙对丁承担5万元的连带责任,甲乙丙内部按分配比例承担;6.(1)入伙有效;(2)作为合伙财产由合伙人乙丙丁共有;(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案例在线

上述第二大题的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为合伙关系,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可向其任一人求偿,甲的抗辩不成立。甲赔偿以后,可以根据事先约定,跟乙丙协商各自承担份额。B公司多交付一台电脑,如双方查证属实,属于A公司不当得利,应予返还。A公司补齐货款,就损失向乙追偿。

民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可加分)

1、当然可以。自出生后就可以。2、当然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自己的抚养费等。3、遗产的一半即25万元归妻子甲,剩余的25万元由甲和出生后的胎儿各分一半。4、如死胎,则1、2项请求不能成立。乙的遗产按法定继承。

民法案例分析

答案: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丙无权继承遗产;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分析: 在本题中,郭大爷的女儿先于郭大爷死亡,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郭大爷女儿的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及郭大爷女儿的份额。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只是代替其母亲继承,因此,同样代替其母亲的继承序位,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结合本题,女婿乙作为丧偶女婿,对郭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指的是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继子丙与郭大爷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属于继承人,无权继承郭大爷的遗产。因此,丙无权继承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郭大爷的养子丁具有继承人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民法案例分析,懂的朋友进

1 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丙为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并无特别约定。2不符合。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能。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退伙前作为普通合伙人,退伙后也要对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能。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在债务发生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人,应对其之前作为普通合伙人发生的6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能。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0万元债务在丙作为有限合伙人时发生,变更普通合伙人后应对6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不能。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丁退伙前作为有限合伙人,以退货时取回的20万元财产承担责任。7不能。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戊在60万元债务发生后入伙,对于之前的入伙以出资额30万元承担有限责任。8能。第四十四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庚作为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依法律规定,对之前发生的6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

1、王某的哥哥能否要回给王童的5000元见面礼?为什么?不能,给予的已经是人家的了,不能要回.2李代花代王童赠出1000元钱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这是他代管的钱,没权利代赠,3王在富夫妇是否应承担赵爽的医药费?为什么?不应承担,应该是王童的父母承担,监护人4赵爽的父母可否要求李荣荣承担赵爽的医药费?为什么?应该,作为教师有监管责任,不能上班时间出去买菜,5王童的医药费,应当由谁来承担?老师李荣荣和赵爽的父母共同承担6、赵爽的父母代赵爽行使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2年

民法案例分析

我晕,这么多问题,一点分都不给……对价呢?

民法案例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甲公司是专业销售家具的公司,所以可以推知其应当知道该家具并非橡木。而其明知是假货而销售的,可以认定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然即使甲公司也不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也都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民法案例分析(请法学人士帮个小忙)

先讲第一个 甲的赠予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甲受赠等纯获益的行为有效

民法案例题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民法案例题

根据民法通则83条起诉他,排除妨害赔偿经济损失

民法案例分析(高手请进)

1.可以。民诉法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出现时,可申请法院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2.对偿债房屋不可返还。债务合法有效,彭某应履行。3.不能复婚。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终结,如果妻子未再婚,可复婚(其实相当于再次结婚)妻子已再婚或再婚后丈夫死亡,不可复婚。对于再婚事实应予法律保护。具体法规你可见有关宣告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民法案例

如钱某与李某已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则此时房屋产权已变更为李某所有。

民法案例分析

纯获利益的行为,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行为有效。与学校的约定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有待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急求民法案例分析答案

(1)民事借贷法律关系(2)未变更(3)甲有权追索此项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关系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 根据你给的条件你是四年后追索欠款的,因此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 但是民事诉讼一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因此若是诉诸法院,口头协议证明力不高,举证问题你应该好好考虑。

民法案例 求法律高手回答 这是我们的考试题 不会写 急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六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与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案例分析题!

我认为,首先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电脑培训学校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次,王某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终效力原则上应由电脑公司决定。再次,由于电脑培训学校存在过错,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如果对方追认,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对方否认,则合同自始无效,但电脑培训学校不能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案例,很急!!!

同学你也考啊?

一个民法案例

太复杂了,手机答会累死我的,这一百分我不要了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专业以及律师进

应该是最后那份遗嘱才是有效的

民法案例分析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可以请求陈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岳某卖彩电,属于善意取得,有效。岳某可要求卖彩电的商场或者生产厂家赔偿损失。依据民法通则122条,产品质量法43条。李某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赔偿损失。原因同上

民法案例

由于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民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

民法案例分析

郑某与养猪场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郑某有义务将货物安全、按时的送达约定地点,否则即构成违约。按照民法规定,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客观上因违约行为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损失,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本案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

(1)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于简易程序(2)法院应当受理,属于第一审程序中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增加诉讼请求,所以应当受理。(3)判决刘某应归还李某的部分财产,f法院6月30受理,应当在30日内作出离婚判决,由于刘谋生活困难,所以李某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而处理。(4)《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申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民法案例分析

2次购买关系,第一次手表属于商品,孙某是善意购买,有偿取得手表所有权,第二次购买关系手表属于遗失物,善意购买要满足4点 1、占有人所转让的必须是动产,2、转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3、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的从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4、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遗失手表违背第二条。不构成善意占有。所以手表还归孙某所有。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按抵押顺序赔偿

民法案例分析

有效。因为他已年满16周岁,且自己已经独立挣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行事。无行为能力是在其购买电视之后,因此可以认定行为有效。

民法案例分析

甲家和乙家是相邻关系,乙家获得的35尾鱼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甲家。

民法案例分析

1.甲的财产由乙妻和丙继承。乙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取得了继承权;丙为甲子,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3.如果找不到失主甲,700元由乙赔偿。如果找到失主甲,牛应归还甲,同时甲应支付500元给乙,另外负责赔偿丙700元。4. 奖金归林琳所有。本案中,很明确“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将夫妻共有财产100元定期有奖储蓄券两张判归林琳所有。” 银行摇奖产生的奖金属于奖券的慈息,慈息所有权应归主物所有人。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说好的人车分流岂能说改就改购房前,周某等业主在宣传册、沙盘、广告片等宣传资料中看到,其所购买的小区设有人车分流设施和露天泳池。但后来业主们得知:在开发商天福公司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规划中,该小区并非人车分流,天福公司是在通过竣工验收后,以草皮覆盖地面车位的方式营造人车分流的“假象”,而有关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刻责令天福公司进行整改、恢复地面车位。至于“室外泳池”,则系违法建筑,不能使用。当业主找到天福公司交涉时,却被告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其保留对小区平面布局的修改权以及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不列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解读:“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上海一中院法官刘佳表示,《民法典》实施后,其第496条规定了格式条款不订入合同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开发商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仅必须公平地设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必须对相对方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不能视为双方对该条款内容达成合意,该条款内容亦不得订入合同、进入效力评价的范畴。《民法典》实施后,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判例显示,条款制定方利用地位优势制造“霸王条款”的空间将越来越小,市场交易将更加公平、规范。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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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主张

考试技巧: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初探1

者在基层人民法庭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就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结合有关学者的论述,谈一点粗浅的认识。笔者以前曾在校学习化学分析,认为与案例分析有相近之处。化学分析首先是定性分析,即待分析物品的成分,然后是定量分析即确定每种成分的含量。民法案例分析也有类似的“定性”与“定量”。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立案部门作形式审查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受理,案件分配到主审法官手中,案例分析就开始了。就象拿到分析样品一样,接到一个案件,首先要有一个大致的定性,这个案件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可能是什么,争议的焦点在哪里。然后,在被告递交答辩状以后,就可以初步设定双方的争点,通过证据交换,运用证据规则确定法律事实。这类似于化学分析中的定性。怎样处理案件,就类似于定量分析了。在现代化学分析技术支持下,同一个样品,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应是的。但是,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识,思维方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凭想象,直接得出结论,然后再为了支持结论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也正确,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分析,欠缺说理;还有的从事实就直奔结论,没有推理过程。这些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使民众对法律的公正性持疑。往往同一种案例经过两位法官审判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有时甚至相反。因此,探求一种规范的严谨的方法去分析案例,已成为当务之急,迫在眉睫。 一、案例分析方法的特点 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最后得出公正的结论。有以下几个特点: 1、案例分析方法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方法。 2、案例分析方法不仅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案例分析不是单纯地确定客观事实,重要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就是确认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法律的适用,即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这样必须对适用的法律(即大前提)进行解释。 3、案例分析方法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思维结构。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过程。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 二、探讨案例分析方法的意义 法学方法是民法理论的灵魂,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表明法学方法论的基础性建构作用。探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于有效地沟通理论和实务,为理论的发展提供素材和动力,指引和规范司法裁判的实务操作具有重要作用。 1、有助于限制法官任意裁判,保证法律的安定性。法律推理本应是一个演绎的过程,采取三段论的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抽象的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而目前我们的一些法官,他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件证据中寻找依据,即学者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使判决结果成了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结论怎样被确定的,却不得而知了。因此,案例分析法的确立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2、有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仅凭自己的法感断案,不能带来可靠的公正,法官只有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尽可能地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法学分析方法体现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使得司法成为一个技术性的过程。裁判的技术化、形式化,使得判决书的公开和监督成为可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性。判决书公开使得法官的推理过程和论证方法受到公众的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 3、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标准化的程式,可以提高法官思维的明确性,简化思维的过程,避免分析案件的思维误区,从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具有效率,并且保障审判的质量。法官面对一个新的案件,不必考虑从何处下手,只需按照分析方法指引的步骤操作即可。因此,案例分析法可以与流水生产线相比较,使审判效率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大为提高。 三、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运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主要在于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是要判断在一个民事案例中,首先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其次要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 1、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首先着眼于对案件事实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再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2、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不仅仅对法律关系的某一特定内容,即请求权的考察。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 3、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法字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步骤 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第一,明确争议点及与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焦点,围绕该焦点还有哪些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又如何。第二,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果根本没有产生法律关系,则剩余的问题无须考虑。第三,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第四,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首先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然后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人侵害皆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最后,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第五,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原因,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后果,首先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 间和地点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时 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2、考察法律适用在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讼运用的过程。上述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应当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该法律关系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运中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因为法官必须首先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在确定了小前提后,将照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法律关系分析法需要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但绝非机械地适用法律。有人认为,法官好象一个自动售货机,只要把法律条条文和法律事实象硬币一样投进去,判决就象商品自动售出,这显然是脱离实际。法律规范的内涵并非一目了然,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规范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另外,法律认定的事实也只是相对的事实,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因此,法律的适用,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过程。搜寻法律规范,即查找适用案件主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首先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来搜寻相关法律规范,例如合同关系主要搜寻合法的有关规定;其次区分任意性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因为如果是任意性规范,则当事人的约定优先,此时以约定作为规范的基础。如果是强制性规范必须适用。最后,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连接,此时,就进入了法律解释,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必须通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