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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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服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关系的非诉讼案件,本办法规定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律师收费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1、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司法部和发改委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不是狭义的法律。2、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律师服务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受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什么是对饭店住宿业务的经营管理及对客房出租和住宿服务管理

前厅管理是对饭店住宿业务的经营管理及对客房出租和住宿服务管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前厅在酒店管理中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协调性,是酒店的神经中枢。

导游、领队可以通过“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第一时间获取什么内容

导游、领队可通过系统查询注册、执业及其服务的团队等信息,屏蔽无证导游,保护守法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权益,服务旅行社的规范操作。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__总__则第一条__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__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本规定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规定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平台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第四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坚守人身财产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等底线,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__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__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支持在线旅游行业发展,保障在线旅游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大数据应用、景区门票预约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第二章__运__营第七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结合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安全风险提示等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旅游安全宣传与引导、风险提示与防范、应急救助与处置等工作。第八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第九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确保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正常开展。第十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第十一条__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第十二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预订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第十三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第十四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产品代订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第十五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第十六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第十七条__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销售出境旅游产品时,应当为有购买境外旅游目的地保险需求的旅游者提供必要协助。第十八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第十九条__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第二十条__社交网络平台、移动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服务从事违法违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第二十一条__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全国旅游投诉渠道。平台内经营者与旅游者发生旅游纠纷的,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第二十二条__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三章__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__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第二十四条__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有不诚信经营、侵害旅游者评价权、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条__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违法行为由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不能确定经营者住所地的,由经营者注册登记地或者备案地、旅游合同履行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受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相关投诉,参照前款处理。第二十六条__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适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档案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二十七条__支持在线旅游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并按照本组织章程依法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四章__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__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或者未对旅游者尽到安全提示或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__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一)在旅游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二)未按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三)不听从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四)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第三十条__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者接受救助后,依法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三十一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__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第三十四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__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__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__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在线旅游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第五章__附__则第三十八条__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机构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服务机构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内容有:(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房屋的维修管理包括: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无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户档案等。(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设备管理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每日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电梯按照规定时间运行;居民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齐全;消防系统设备完好无损,可以随时启用;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室内温度不低于16度。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共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齐全,工作正常;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等。(3)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环境卫生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实行标准化的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消;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占用;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等。绿化管理包括: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新建小区、旧区改造小区的公共绿地人均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和随意战友用现象等。(4)小区内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保证小区内道路通畅,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危及住户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小区内无重大火灾、刑事犯罪和交通事故等。搞好小区内的公共秩序,还要积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如,小区订有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公约,居民能自觉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居民邻里团结互助,文明居住,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管理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等。(5)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房屋装饰装修的申请与批准,以及对房屋装饰装修的设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6)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即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8)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什么是会展服务管理

会展服务管理是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新兴领域,在会展产业链中处于核心位置,它决定着整个会展工作的成败。《会展服务管理》内容包括绪论、会展项目策划服务管理、会展服务营销管理、参展商服务管理、会展现场服务管理、会展物流服务管理、会展设计搭建服务管理、会展接待服务管理、会展商务服务管理、会展安保清洁服务管理、会展场馆经营服务管理、会展财务管理、会展客户关系管理、会展服务质量与品牌形象管理、会展危机管理、会展服务管理中的信息技术。《会展服务管理》在编写过程中吸收了国内外会展相关理论研究的新成果,紧扣现代服务管理系列丛书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创新性的要求,特色鲜明。《会展服务管理》既可作为会展、旅游、广告、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材使用,也可作为会展从业人员培训用书。

台州各区县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台州各区县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台州市人才交流中心:88582102、88513091、88833079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45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才交流中心:88522103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升街350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才交流中心:89186598、89186599地址:台州市黄岩区模具博览城二号楼3楼台州市路桥区人才交流中心:82955085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双水西路88号临海市人才交流中心:85159677地址:临海市柏叶西路928号2楼温岭市人才交流中心:86118043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城西大道208号玉环市人才开发和市场服务中心:87232075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21号天台县人才交流中心:83812371、83812363地址:天台县工人西路100号三楼仙居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87788126地址:仙居县环城南路370号4楼三门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83326222、83361715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18号县政府大楼13楼。

天台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局长什么级别

是正科级别干部。局长指代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一个市或一个县某项行政事务的部门最高官员。局长有公安局长、交通局长、药监局长等职位,在干部组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也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县里的局长是正科级。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  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  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

国家网信办解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严禁非法网络公关以及水军?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答:2005年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一是适应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规范。二是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原《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需要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设定相关制度,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调整。三是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改变了原《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四是适应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需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已经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为了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将原来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或四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问:修订《规定》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问:《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规定》修订主要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修订过程中,一是依据《网络安全法》,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等作了规定。二是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日常运行管理作了规定。三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是什么?答:《规定》主要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了修订。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问:《规定》的许可类别包括哪些? 答:《规定》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许可,在原《规定》的三类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分为三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问:《规定》对于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要求是什么?答:原《规定》中明确“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从符合我国WTO入世承诺及有关国际协定的要求出发,未对该条款进行修改。问:《规定》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修订工作把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一是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二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要求,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了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人社部日前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具体有哪些规定?

人社部日前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同时,《规定》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规定》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前款网络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规定》指出,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规定》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时收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同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规定》要求,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规定》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扩展资料网络招聘服务包括下列业务: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3、举办网络招聘会;4、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5、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人社部规定:网络招聘不得含有性别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出国留学现在想来不是个陌生的词语,那么你知道吗?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稽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   三 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 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 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 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资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物件为已完成高阶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释出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档案或与批准档案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释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出登记下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本规定释出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教育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的下放是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自费出国中介服务秩序稳定的要求出发,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制度措施,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衔接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完善规章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抄送教育部。《管理办法》要体现精简程式、高效便民的要求,依法科学、合理设定申请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资格所需的条件,明确申请程式,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和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作为从事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对以设立分支机构方式在本地区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简化程式,允许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凭已取得的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在本地区开展业务。要依法明确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要求,保障出国留学者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要创新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注重对事后监管体制机制的规范,细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式和办法。   三、健全监管体系。教育部将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巨集观监管职能。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统一式样;进一步完善自费出国留学监管与服务资讯系统,及时释出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及有关资讯,及时释出留学预警;及时通报或者协调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重大违规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推荐使用教育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字》;及时将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主要资讯、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资料报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四、发挥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作用。要支援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和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各地应当依法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质量和专业人员资质认证标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执行中的重要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教育部。    如何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申报材料】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3.  公司章程;   4.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5.  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6.  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7.  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   8.  公司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交100万元备用金的证明。   【审批流程】   一  受理:申请人到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视窗提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即时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补正;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受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批处室。   二  初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稽核环节;   三  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组织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后转入稽核;   四  稽核: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稽核,符合要求的转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批: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六办结: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列印行政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专家评审环节不计入审批期限。   【许可收费】   不收费

餐饮服务管理论文【大学餐饮管理论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各行业都在不断形成并完善自己的管理体制(体系)。餐饮也不例外,下面是我整理的大学餐饮管理论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大学餐饮管理论文篇一   高校餐饮管理与分析   【摘 要】高校的餐饮管理不同于社会餐饮管理,高校餐饮有其共性:无形性、特殊性、时间性、公益性、服务性和安全性。本文就高校的餐饮管理、管理者的技能和素质进行分析。   【关键词】高校 餐饮管理 管理者 管理技能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6)01-0148-02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各行业都在不断形成并完善自己的管理体制(体系)。餐饮业也不例外,已从过去的家庭作坊式的经营管理模式过渡到现在的连锁化、集约化经营。高校餐饮业的管理、经营伴随着社会餐饮业的发展而发展,形成现在的市场经济或部分市场经济、自我管理运行的特点,同时与社会的同行逐步接轨。在高校餐饮的有利因素逐步减少的情况下,竞争的压力对每个管理(经营)者提出新的课题和要求。如何把高校餐饮做好、做大、做强,需要去研究新的管理与经营之道,不断去总结经验和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   一 高校餐饮管理   高校餐饮逐渐由过去那种统管过渡到学校加强监管下的适度开放,多种经济体制共存,责、权、利相适应,形成有序的竞争格局。   管理即是依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通过综合运用人、财、物等资源,有效地实现目标的过程。管理者即负责对组织内部的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人。管理者要用最有效的方法去实现组织的目标。管理包含制度管理、机制管理、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管理(硬管理)是基础,但真正能够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则是机制管理与企业文化管理(软管理),机制管理具体包括竞争与培训、激励与约束、选拔与淘汰。管理者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上,成功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效率和效益上。成功的管理者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管理技能呢?   除了应具备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能力外,还应该具备相应的技术技能,技术技能主要是指自己管理范围内所需要的技术和方法。如食堂管理者,应该精通烹饪技术和成本核算,只有这样才能在烹饪味道、物资采购和季节的变化中对菜品的调配做到游刃有余。   人员组织与协调能力。人员的组织调配是一门科学,只有做到合理调配、人尽其才才能够产生更高的效率。现代管理学认为,一个优秀员工能带动周围4~8个人的积极性。用人一定要坚持任人唯贤,将那些有能力、有创新理念、有创新思路、懂经营管理、有大局意识的人调配到重要岗位。   判断能力。经营的成功要求管理者必须具有准确的判断能力,一个经营者应根据自己所处的层面,分析研究本领域各种现象的实质,考虑以什么为突破口,从哪儿入手。   分析技能。分析技能与决策技能很相似,是指管理者在各种形势下鉴别主要问题的能力,分析这些问题的相互关系,找出其中的主要问题。   二 管理者应思考的问题   作为一名高校餐饮的管理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还应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是动手能力,即是否具有过硬的技术,是否能让人佩服;二是管理协调能力,即是否具有号召力,能否把下属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把下属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1.管人   首先要选好人,要善于发现人才和使用人才,不能吹毛求疵,但要有较高的素质。一是人要勤奋、努力、肯干、能干、踏实、务实;二是悟性高、聪明、善于动脑子,技术水平不一定是尖子,但要有基础,肯钻研;三是接人待物能够通情达理,善于与人沟通。要善于发现员工的优点,扬长避短。现在的人才市场,能做餐饮的人不少,但能干的人不多,有技术的更难找,要想办法留住人。要按 规章制度 管理员工,按规章制度规范每个人的行为,形成制度管人。   2.理财   高校餐饮管理者的职责是在不影响伙食质量的前提下适度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提高菜品质量,提高学生的就餐率,吸引更多的就餐者。营业收入高了,员工的工资收入自然会提高。要根据学生的消费水平、承受能力以及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价格标准。要提高伙食质量,做好成本核算。   第二,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制定合理的经营指标,各项工作要量化并落实到班组。制定合理的分配制度与有效的激励机制。要充分利用机械化手段,靠先进工艺减轻员工的劳动负荷。充分发挥每个人的长处,因势利导。杜绝任人唯亲,奖罚分明,充分发挥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   第三,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实施规范管理,这是建立良性管理体系的基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管理模式。管理出效益,不同的管理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要关心员工,关注下属工作过程中存在什么困难,需要什么样的帮助等。   3.管理好物资   将计算机技术应用到库房管理,做到账目日清月结。避免损失浪费,具体包括炊具、机械设备、原材料等。要制定并严格遵循有关物资管理、机械操作规定(程),设备要定期保养,延长使用寿命。对原材料、能源,要杜绝不必要的损耗。   4.做好信息收集与反馈   当今社会信息就是财富,作为一名餐饮管理者要充分认识信息的重要性,要借助每年新生入学信息了解各地域新生在当年生源中的比例,依据信息办出自己的特色餐饮。分析自己所做饭菜的销售情况,什么菜比较受欢迎?高校食堂不同于饭店,要充分利用市场供应,有效降低成本。   5.少量租赁,引入竞争   高校后勤部门在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对自主经营、自我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仍留恋“小而全”的封闭式自我经营的格局,习惯于统管,这样不但不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反而使员工养成端着“铁饭碗”的习惯,不利于培养员工的竞争与危机意识。应引进有资质、重信誉的社会餐饮业到校内办餐厅(控制在3家以内),将竞争机制引入大学校园餐饮服务。择优引进不同风味和风格的经营者。招标时不能仅以承包费用多少作为中标的依据,而应注重审核投标方的资质信誉、注册资本、经营管理实力、技术水平、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相关证件(如经营许可证、资质证)等。在合同中应写入原料的供应审核方(学校),利润的控制范围,有效投诉的机制,设施设备的折旧年限,将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上交学校(用作餐厅的奖励基金),剩余部分作为承包商的利润和设备的添置改造。   6.充分利用网络建立横向与纵向的监管平台,并指派专人负责   对师生、员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从网络、微信上反馈过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避免因沟通渠道不畅而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拓展沟通渠道,及时处理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提高餐饮服务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宋振杰.做管理就是管员工带队伍:十项能力让你从容做领导[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2]李雯编著.餐饮业绩效管理实操全案[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5   [3]高尚编著.餐饮企业必备的51个制度和52个流程[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4]宁小军主编.餐饮企业成本控制与精细化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庞远燕、汪二款〕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大学餐饮管理论文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本市所辖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运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组织实施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公共服务代办、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参与平安创建以及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大数据、城市管理等参与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并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保障和信息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村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边界清晰、因地制宜、便于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网格。  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应当在村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为避免管理交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再另行划分。第七条 网格应当配置网格员,网格员可以由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也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  支持党员、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物业服务人员、心理咨询师及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网格服务团队,协助网格员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立全民参与网格管理工作机制,鼓励村民、居民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互帮互助、邻里和谐、社会稳定。第九条 村民、居民应当遵守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规定,配合网格员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民、居民是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带头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有权享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权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第十条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示并动态调整。第十一条 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村民意见、居民意见、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上传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及时流转办理。  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流转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受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日常运行,承担建档受理、分流交办、检查督促、通报考核、数据研判等工作。  参与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系统接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实施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度,确保数据及服务管理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团体、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网格员应当依法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服务管理与营销的作者简介

克里斯廷·格罗鲁斯(Christian Gronroos),芬兰瑞典语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服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天津师范大学名誉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服务管理研究中心名誉主任。芬兰瑞典语经济与管理学院始建于1909年,是北欧成立最早的商学院之一。该校的市场营销,特别是服务营销与关系营销学科在世界上享有盛誉。格罗鲁斯教授曾在《欧洲市场营销学学报》、《工业营销管理》、《国际服务管理学报》、《营销管理学报》等世界一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上百篇文章,并先后出版了《服务营销学》、《工业服务营销学》、《战略管理与服务业的营销》、《如何销售服务产品》、《服务营销:诺丁学派的观点》、《公共部门的服务管理》、《全面沟通》和《服务管理与营销》等数十部著作。其中,《服务管理与营销》一书曾被翻译成中文、西班牙文、瑞典文和俄文,成为国际各大一流商学院服务营销课程的首选教材。格罗鲁斯教授亲手创办了两家服务咨询公司,同时兼任10多家公司的营销顾问,并长期为世界著名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沃尔沃公司、杜邦公司、联合电信公司、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等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由于在营销学方面的突出贡献,格罗鲁斯教授荣获欧洲最有影响的阿塞尔(Ahlsell)营销学研究奖,受聘为美国斯坦福大学、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的客座教授和美国第一州际服务营销中心特邀研究员,并数次前往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西欧及中国的高等学院访问讲学。作为全球权威管理学家,格罗鲁斯教授被国际学术和实务界誉为“服务营销理论之父”、“世界CRM大师”。

什么是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社区网格化管理是一种革命和创新。 社区网格化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数字化的平台,将城市管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分离的形式。对于政府来说的主要优势是政府能够主动发现,及时处理,加强政府对城市的管理能力和处理速度,将问题解决在居民投诉之前。 首先,它将过去被动应对问题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第二,它是管理手段数字化,这主要体现在管理对象、过程和评价的数字化上,保证管理的敏捷、精确和高效;第三,它是科学封闭的管理机制,不仅具有一整套规范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流程,而且发现、立案、派遣、结案四个步骤形成一个闭环,从而提升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正是因为这些功能,可以将过去传统、被动、定性和分散的管理,转变为今天现代、主动、定量和系统的管理。

在"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中,基层工作有哪些难点

  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话语背景之下,城市网格化管理获得了政府行政系统的青睐,成为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领域日渐流行的模式。毫无疑问,“网格化”管理运用科层理念和全新的治理技术,在打造“数字城市”、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城市管理服务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特殊的功用,值得肯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网格化在日趋复杂的城市管理领域可以无条件地收到“一网就灵”的效果。城市管理网格化模式要想真正深度地嵌入城市基层社会,还必须克服一些局限。    1、网格运行成本及其持久性  网格化管理启动于社会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频发的社会转型期,因而它的提出及运行实际上依托于网络技术和科层治理技术、是一种以权责明晰划分和监督考评为制度保障,将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服务系统与基层社区组织结合起来的管控模式,带有一定的应急性。毫无疑问,网格化管理为在基层社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建立起畅通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避免政府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扯皮推诿从而缩短问题解决的时间,提高政府科层系统的行政绩效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城市网格化管理的编织及其运行也潜藏着行政成本膨胀的风险。如在一些网格内设置多名网格指导员,增设各级网格管理指导中心办公室,这就使其人力和设备投入势必增加。此外,网格化管理系统的建立虽然可使政府的社会治理力度得到一定的加强,但其效能是否能够持久则令人怀疑。近年来,在一些大城市中,其网格化管理往往是作为大型活动的配套机制而出台的,而每当这些大型活动结束后,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区组织,都不可避免地出现倦怠和松懈,从而导致严重的城市管理事故。上海“后世博”和北京“后奥运”时期出现的种种问题,即是明证。所以,如何将网格化的“非常之举”变为“寻常行动”,则是问题的关键。  2.网格化与社区自治  近年来,在学界关于社区研究的成果中,很多学者都对社区行政化持一种批判的态度,认为“社区行政化”是“城市政府为寻求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平衡,依靠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地实现社会再组织化的过程。其基本表现是:社会空间行政化、社区组织行政化、社区事务行政化”。从本质上讲,社区建设的行政化倾向是中国传统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  在现实的社区发展建设中,网格空间的诞生存在着削弱社区自治能力的可能性。正如有的论者所言:“政府行为的全面回归,不仅使公共服务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行政强制的倾向:行政体制俨然成为一部设计合理、运转有效的庞大机器,但面对社会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具体矛盾,则需要每个部件、每个齿轮都随同这一机器系统调整方向,连带运行,失去了灵活多变、敏锐出击的应对能力。”  当然,强调网格化对社区自治的消极影响,并不是要拒斥网格,而是要对两者关系展开复杂的理解和分析。在现实社会中,社区自治与行政化之间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在现阶段社区自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网格化管理的推进和加强可能导致行政力量的强化、社区自我管理的弱化,而弱化社区自我管理则会对社区自治的进程产生消极影响。但笔者认为,在现实中,完全意义上的社区“去行政化”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社区实际上是作为“政府”和“居民”之间的联结组织而存在的。  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联结系统,以至于我们很难用简单的话语完全揭示其中的奥秘。但我们必须关注那些基本的关键性联结环节,因为一个社会如果其关键的联结处被破坏了,便会发生社会解组的悲剧。因此,我们应从社会联结的角度来理解社区性质,这样就不会简单地将社区置于与政府相对的立场之上而提出“去行政化”的思路了。  在社会管理领域,最高级的管理境界实际上是“自我管理”,所以我们要大力培育各种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社会管理。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要切断社区与政府的关系,而是要弄清行政系统与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联结,追问两者是“协动”关系还是“服从”关系,是“联结”还是“从属”。  3.网格的泛化问题  网格化治理风靡于当下的中国社会,主要是缘于政府为加强社会管理而弥补现有体制的不足,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动。但随着网格化治理的推行,“网格化的功能与实施范围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网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经被泛化到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地步,似乎与党的系统和政府系统相关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网格化来解决,网格化的范围被大大泛化”。当人们确信一切依赖网格、一切通过网格来解决之后,势必形成严重的网格依赖症,其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必然弱化,其直接后果就是将社会管理简单化。  总之,新时期的社会治理正在发生一些值得注意的重要改变,其具体表现是:社会治理的主体由单一的政府向多主体、多中心转变,社会治理的手段由平面社会向网络社会转变,社会治理的目的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转变。我们应以理性客观的态度来看待城市管理的网格化模式,处理好“网格管理”与“政府治理”、“网格管理”与“社区自治”之间的关系,寻找“政府社会治理”与“社区自治”之间有效的联结点,调适好“国家”与“民众”间的距离构造。所以,我们应“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特别是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它们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我们在构建网格管理模式进程中所应注意的关键问题,金鹏信息智慧城市软件公司。

如何利用现代信息平台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去年以来,郑州省坚持以信息化为引领,全面推进“综治中心+综治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集中枢指挥、信息支撑、网格化管理为一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探索出一条平安建设的有效路径。一、用信息化打造社会治安综治体系  自郑州省综治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个按照“综治办+综治信息化”要求组建的机构,首要任务就是打造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组团式服务为载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线指挥部和工作平台。  按照建设规划,这个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平台结合郑州省的发展规划,包含“一个网络、一级中心、四层共享、十大系统+辅助特色系统+X 系统”,将实有人口、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校园及周边安全等9项信息列为必采内容,“X”为各地根据业务进行的个性化定制和扩展延伸。  郑州综治信息化系统正式上线。每天,各地、各部门的近千条信息被传送至省综治信息化系统。省综治中心再对数据实时汇总梳理,对各地治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各部门、各单位可实时察看、共享系统数据,打破了信息壁垒,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全面运用。二、“一张网”让综治管理覆盖全省  在整个郑州综治信息化系统建设中,“一个网络”是其中最基础的支撑体系之一。 要实现中央与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社区)数据的实时交互,省与下辖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社区)数据的实时交互,来保证各级社会治理综合治理信息平台数据的鲜活度和完整度,就必须依托这张稳定安全的网络来进行。  对此,郑州省综治中心的解决办法是,一方面,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对接各职能部门网络,另一方面,在电子政务外网没有覆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借助运营商提供的 VPDN 专用网络,实现村居综治部门的接入。让这张网能够上对接中央,下覆盖省直至村(社区),形成一张安全稳定的信息流转网络平台。  作为郑州省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老朋友”,金鹏信息十分有幸深度参与了这张网的建设。金鹏信息在郑州省电子政务外网乃至整个全政府信息化建设过程的优异表现和经验积累,使得郑州将“重任”再次交给了金鹏信息。三、综治的“大脑到触角”  郑州省综治管理的理念就是要做到信息化、网格化,形成区网格-街道网格-社区网格-网格单元(网格小组)的多层体系,让每一个地方都有人管理,每一户人家都有人服务,实现“上面千条线”和“基层一张网”的无缝对接。  在具体工作中,各综治网格工作人员每人的智能手机都安装了综治管理系统,实时采集各种社区内不稳定因素,上传至综治系统后台,供综治中心用来分析和决策,并及时处理。这就是综治平台深入到全省各个角落的“触角”,且数量众多。  这其中的难点是,整个郑州省综治系统部署在电子政务体系中的政务云平台上,而基层综治网格的移动终端则是通过运营商通过VPDN搭建的虚拟综治专网来实现。如何在这两张网中架设安全、稳定的数据通道,并且在全省“一张网”的情况下保证综治管理工作的效率,让综治系统的大脑与触角能够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是需要考虑的重点。  郑州省综治中心借助金鹏信息提供的智慧城市解决方案,部署了一个能够全面保障全省综治网格终端接入的安全接入平台,是全省的综治工作可以高效有序开展。四、保障每一个接入终端安全可信  综治系统联系着政府机构的各个部门,处理的数据关系到社会百姓的各个方面,系统的安全性不言而喻。要保障这一点,除了防火墙等措施外,还要对接入到综治网络的移动终端和用户进行严格管理,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  通过这些有效手段,使得综治系统的终端接入安全有了更多保障。综治工作人员可利用移动网络和手持智能终端设备,通过加密隧道安全便捷的访问位于局端的综治系统,促进内部人员工作效率的提高,提高服务能力。  目前,网格化管理已覆盖郑州全省,成为推动会治理精细化,实现社会治安由点到面、点面结合的全方位管理的重要支撑。郑州省的创新尝试,也给综治工作的信息化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作为新智慧城市解决方案领导者的金鹏信息,也十分有幸于参与到综合治理这一场于国于民有着重要意义的事业中。未来的金鹏信息也将继续与政府行业用户一起,通过新智慧城市技术的应用,推动整个社会健康发展。金鹏信息网格化软件

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是什么?

网格化管理的概念网格化管理所谓网格,就是将目标对象划分为一个个的“网格”,使这些网格成为政府管理基层社会的单元。网格计算是在计算机技术领域的一个概念而作为网格化管理则是指在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管理领域。1、社区网格化管理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数字化的平台,将城市管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分离的形式。对于政府来说的主要优势是政府能够主动发现,及时处理,加强政府对城市的管理能力和处理速度,将问题解决在居民投诉之前。2、网格化管理的概念网格化管理所谓网格,就是将目标对象划分为一个个的“网格”,使这些网格成为政府管理基层社会的单元。网格计算是在计算机技术领域的一个概念而作为网格化管理则是指在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管理领域。

山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2017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省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作出具体规定。   在居住管理方面,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第三条 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录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领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三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  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第十六条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不得收取费用。但申请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内容简介

第一章 城乡人口流动概述第一节 城乡人口流动的普遍性第二节 城乡人口流动的理论诠释第三节 城乡人口流动带来的“城市问题第二章 中国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简史(1978-2008)——以北京为例第一节 1978-1984年:严格户籍管理阶段第二节 1985-1994年:暂住证兴起阶段第三节 1995-2001年:系统证件管理阶段第四节 2002年至今:调整转型阶段第三章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概述第一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必要性第二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内涵第三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典型实践第四章 流动人口对社区建设的影响第一节 流动人口对社区建设的积极影响第二节 流动人口对社区建设的消极影响第三节 流动人口影响社区建设的原因分析第五章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内容第一节 社区流动人口户籍服务管理第二节 社区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管理的内容第三节 社区流动人口居住服务管理第四节 社区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第五节 社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服务管理第六节 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第六章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机构与途径第一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二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社区自治第三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社区教育第四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社区文化第七章 完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对策建议第一节 坚持流动人口市民化服务管理的基本方向第二节 完善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参考文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最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省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作出具体规定。下面为大家带来该办法的全文及相关解读,欢迎阅览!   相关解读:   ●除警察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我省将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在2014年达到2.53亿人,预计到2020年将增长到2.91亿人。这意味着目前全国每5到6个人中,就有1个是流动人口。山东是人口流动大省,2014年我省流动人口已经超过1300万人,其中,济南、青岛两地流动人口总量超过400万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此次我省出台的《办法》,是在国务院出台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早在2012年,我省就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充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办法》实施后,现行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一人一证。这里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现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新《办法》将这一期限延长至半年,即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另外,现行的居住证有效期限分为1年期和3年期两种,新《办法》取消了居住证有效期限的说法,规定每年签注一次。   每年签注一次是不是过于麻烦?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将现有的1年期和3年期两种证件改为每年一签,便于公安机关统一户籍管理,也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就《办法》中规定的申领条件来看,无论是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还是连续就读,都具有相对稳定性,加上目前签注也十分方便,每年一签也不是什么难事。”   与现行办法不同的是,《办法》规定,持有居住登记凭证的`个人可以享有与持有居住证的个人同样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包括社会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住房保障政策等9项权益和公共服务。除此之外,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还可在居住地享有申领驾照等4项便利。   根据《办法》,今后,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在办理流动人口相关业务时,均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根据《办法》,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流动人口信息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附: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11月30日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   居住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5日发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同时废止。 ;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导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机构,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机构的领导。第六条 公安、人口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卫生、司法行政、财政、教育、民委及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配套政策,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工作机制。信息平台的建设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与、支持和配合。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工作机制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流动人口社会信息采集等工作。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八条 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第十条 下列流动人口不需要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由以下单位负责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异地交流的公务员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接收单位负责登记;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渠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方式,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云南省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云南省居住证》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损毁的,应当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云南省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州(市)财政预算。居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签注、变更、补领、换领,不得收费。  《云南省居住证》式样、标准和制作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负责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卡居住证。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第九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五)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第十五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第十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换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三)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四)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五)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二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违反本办法,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居住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等。第四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18号颁布,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同时废止。主题词:公安 人口 管理 办法、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第九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  (五)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高效、规范有序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或者成立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就读学校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信息数据库,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事项和获取公共服务提供便利。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凭证。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

你对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有何体会

对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体会地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工业化、城镇化,人口流动也总量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过程。中央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近年来,中央和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政策举措,作为一名人口计生工作者也参与了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现结合自己的一些思考,谈谈个人的一些工作体会和思考。第一,谁来管。早期的流动人口管理是从公安部门发放暂住证管理开始,更多管理方式和立法思路都是立足计划经济时代,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但大体都是由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这样的好处是不涉及新的机构设置,行政成本相对低廉,同时有利于突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便于加强协调和整合,符合大部制改革的方向。但毕竟没有明确每年2亿多流动人口到底由谁来为他们服务,谁来管理他们。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一旦出现问责时,必然就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可能谁都在管,但谁也没管,谁也管不起来的现象。譬如公安、政法委均出于治安,管管暂住,缺失服务职能,试想,剥掉计划经济外衣单靠行政手段去管理如此庞大的流动人口队伍,无疑这种管理是苍白无力的。其他部门如劳动、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虽说能够提供一定的服务职能,也只仅限于自己业务范围的某一方面,但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30多年的计划生育管理中,形成了一支上到中央,下到村、社区综合管理服务队伍,有面对面的群众工作经验,在完成了避孕节育工作之后,正在向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家庭保健等方向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围绕人的终生提供各种服务,因此,只要赋予其人口管理的职能,这支队伍应该能够胜任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能。第三,管什么。流动人口因其信息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增加了管理难度,因此及时准确地掌握流动人口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我国现有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能够反映流动人口规模和变动情况的信息分散在不同的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或者地区和部门之间,处于一种“散、乱、旧”状态,获得的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各部门采集信息的标准、口径不统一,譬如政法部门以离开户籍地就算流动人口,公安只对流入地居住人群进行统计,计划生育部门虽说流出、流入都在监管,但重点是育龄人群。目前,我国流动人口中育龄人群占80%以上,这部分人群年轻、有知识,因此实行以利益导向为基础的流动人口温馨服务卡制度,可以变流动人口“被动登记管理”为“主动接受服务”。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流动人口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活力。他们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得到了城市的认可,也让社会开始关注他们的生存,使他们享受到同城待遇。重点对持有温馨服务卡的流动人口,在生殖健康、就业、就医、子女就学、劳动报酬等方面的需求给予服务保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适当提供低保、救助、政府保障性住房、户籍等优惠。一方面抓住了流动人口需求的要害,有利于准确采集流动人口的信息;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及其第二代的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需求得以满足,能够从总体上更好地保证我国未来人力资本存量和增量的稳定与提高,有利于不断增强我国在未来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政府部门还需要发挥在劳动力信息市场上的指挥棒作用,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促进流动人口在区域之间的合理分布,让流动人口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第二,怎么管。一是建立专门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在原有政府架构总体上不动的情况下,强调“大人口”观,由人口计生委牵头进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通过体制整合、职能整合、信息整合等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统筹,摆脱了过去防范式的管理理念,实现了由以社会控制为主的治安管理模式向城市统筹规划、综合服务管理模式的转变,符合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发展方向。具体来讲,可以筹建专门的流动人口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实现集中办公、统筹协调;依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组建“流动人口事务服务管理站”,做到“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在相关村、社区、企业单位组建“流动人口事务服务管理室”,达到与区县、乡镇(街道)的同步服务、同步管理,从而形成区县、乡镇街、村社区三级的专门机构体系,为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扎实的组织保障。二是配齐、配强专门力量,落实岗位责任制。为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的准确率,可以在现有区县、乡镇、村居人口计生队伍的基础上,增加村民小组、居民小区、楼院长信息员队伍,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新招录的流动人口信息员队伍及时开展岗前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制定日常工作规范,确保流动人口信息员队伍用到实处、做出实效。三是努力加大信息应用,服务现实需求。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涉及到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较多且均有各自的信息资源库,如公安机公安机关掌握着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劳保部门掌握着就业登记和求职人员信息、卫生部门掌握着公共娱乐和餐饮服务行业申领《健康证》的人员信息、教育部门掌握着在校就业的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信息、通讯部门掌握着电话用户信息、金融邮政部门掌握着邮件投递、异地汇款信息等。可以说,若能将上述的信息进行有机整合,将能实现全区实有人口信息的全覆盖。为此,按照“先易后难、各个击破”的原则,区县流动人口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在加强部门间协调和合作,尽可能地收集和整合各部门的信息资源,采取出门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的方式采集人口信息,开发建立区域性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四是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全面纳入区县党委政府对基层的人口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中。严格要求各乡镇(街道)切实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议常抓。

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或者在本市内跨县(市、区)居住的公民,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晋宁区之间流动的除外。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导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居住地的社会秩序。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考核、奖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500名流动人口不低于1名协管员的标准聘用专职协管员。专职协管员的聘用条件、程序及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对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  市、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驻昆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昆部队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县(市、区)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三)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并在流动人口集中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  (四)领导、监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开展工作,并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五)采集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基本信息;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负责下列事项:  (一)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二)采集出租房管理信息;  (三)进行居住登记,发放《云南省居住证》;  (四)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出租房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申报制度。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网上申报登记系统,为申报义务人提供便捷的申报渠道。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第十一条 以下单位及个人为申报义务人:  (一)流动人口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二)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申报义务人;  (三)流动人口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四)流动人口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五)流动人口居所为受他人委托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六)流动人口为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人员的,医院为申报义务人;  (七)流动人口为寄宿学生或者培训人员的,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为申报义务人,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读学生除外;  (八)流动人口为在救助机构接受救助人员的,救助机构为申报义务人;  (九)流动人口居所为上述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申报义务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搬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自治区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暂(居)住的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对待、优化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和相关的服务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开展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基层管理人力资源,加强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在现有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基础上,扩展、完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平台,逐步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权益保障与服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和公共服务机制,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公共政策方面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提供失业登记、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第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按照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本自治区内农牧民流动人口在暂(居)住地同等享受自治区各阶段教育的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基本住房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不断完善住房管理体系。第十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提供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第二十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疾病预防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办理注册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申领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便捷服务;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落户手续。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如何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概述(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u2022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 住的人员。也称暂住人口,是指不在其生活所在地的外来经商办企业、 探 亲、 旅游、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 以此谋 取职业, 年满16 周岁, 在暂住地超过三日的 人员。(二)流动人口的特征一方面是积极促进作用:u2022 1.外来流动人口填补了本市劳动力的 不足 u20222.外来流动人口降低了企业单位的劳 动成本 u2022 3.外来流动人口拉动了生活必需品的 消费另一方面,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隐患u2022 1.来源广泛,成份复杂 u2022 2.居住分散,外来流动性大 u2022 3.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比较 淡薄二、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现状及 工作经验(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 制深化流动人口排查力度(二)将流动人口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三个分类管理正常分类管理临时分类管理重点分类管理(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重视对 流动人口的服务(四)切实落实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机制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u2022一是重“被动防范式”管理,轻“主动服 务型”管理。 u2022二是重突击性管理,轻长效管理。 u2022 三是重单一管理,轻综合管理。 u2022 四是重强制手段,轻引导机制。(二)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1.“协助”的定位使外来流动人口 管理有责无权,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2.驻社区相关人员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不到位。 3.上级各部门与社区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真 正形成。 4.社区对出租屋管理存在死角。 5.各部门信息采集输入滞后。四、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协作机构建设,真正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2.完善社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强化外 来流动人口管理措施。3.加强推行以居委会为主导的出租房屋委托管理。4. 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上求延伸。 u2022 一是把服务向民生所需延伸。 u2022 二是把服务向权益保障延伸。 u2022 三是把服务向社会关怀延伸。5.要把外来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化管理。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由哪些部门负责的

流动人口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人社部门(外来务工人员方面)、城市执法部门(外来人员设摊摆点方面)、计划生育部门(生育人口流入与流出)、卫生部门、统计部门、综治部门(涉及外来人口的综治维稳等等)、司法行政部门(涉及外地户籍人员的社区矫正等等)等等负责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当地的流动人口是有当地公安部门下设的流动人口管理站负责管理。 二、流动人口管理者的职责: 1、负责草拟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负责办理违反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案件;3、指导检查和督促基层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为领导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建议;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并拓展相关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并向其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五条 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是在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的。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规定。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法律依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省户籍在本省跨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不包括在市内跨辖区居住的人员。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公众参与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健全社区组织体系,构建乡(镇)、街道和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公安、建设(房地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财政、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民政、卫生、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聘用协管人员,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根据公安、建设(房地产)等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地产)、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其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及时汇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发放和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不进行居住登记。第十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住址等证明材料。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告知申领人。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三)在依法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学习或者培训的。第十二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签发。  在居住地居住一个月至半年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期限为六个月的居住证;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期限为一年的居住证。第十三条 居住证在签注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延期手续,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第十四条 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流动人口变动居住地住址的,应当在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居住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为育龄妇女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督促其补办婚育证明,并向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在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和居住变更登记时,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七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第八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第九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籍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受教育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未满16周岁的随行人员、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等内容。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或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的人员,由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其寄宿的单位在入学时进行登记。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第十五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六条 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和依法不需要领取居住证的除外;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随其监护人登记,不领取居住证。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依法管理、融合发展的原则,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社会事务以及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依据。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流动人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列入市域社会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与流动人口的输出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对重大事件和风险实行联防联控。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南京都市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流动人口发展,研究制定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以及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建设。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数据管理、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等单位具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基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将流动人口协管员纳入网格员队伍,人口协管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第九条 全市应当关心、理解、尊重流动人口,鼓励流动人口主动融入当地社会,增强主人翁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以及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管理第十条 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七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和报送:  (一)在旅馆、招待所、网约房、民宿和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二)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三)在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学校办理入学登记。  探亲、旅游等临时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留的个人,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二条 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可以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提交真实合法的身份证件、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材料。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或者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居住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外来人口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收入,并持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2、外来人口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并可以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3、外来人口在居住地在居住地连续就读的;4、外来人口在居住地有缴纳社保,纳税满一年以上的。《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法律依据】:《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网吧管理的服务管理

1、服务团队:目前市场竞争越来越大,一个好的服务也是你至关重要的取胜法宝,建立一支良好的服务团队如虎添巽2、服务项目:网吧由最开始少数人才可以出入的场所,发展成今日男女老少都可出没的地方,可谓行业的一大进步,但对于一个经营者来说却是一次巨大的冲击(为啥,价格低到0.5/H),所以我们得改变我们的经营方式,提供一个休闲的网络场所,多元化,这就在不同程度增长我们的赢利。3、服务态度:从老板到下面员工,始终带着微笑为顾客服务是不会有错的(为了钱,我想你的笑容还是值得的,但最重要的还是一个观念问题,面带微笑不仅仅是服务于顾客,更重要的是自身的素养.

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监管学校食堂该如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需要的材料:1、当地工商所出具的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负责人身份证;3、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及租赁合同;4、从业人员健康证;5、水质检验合格证明(如果是市政自来水,提供自来水的交费单据也可以);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7、当地药监局需要的其他材料。二、法律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健康服务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健康服务管理专业就业方向为健康服务类。健康管理与服务专业毕业后可从事健康服务、健康管理、健康促进、疾病防控等相关领域工作,致力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健康管理公司等工作。健康服务与管理是基于个人健康档案基础上的个体化健康事务管理服务,它建立在现代生物医学和信息化管理技术模式上,从社会、心理、生物的角度来对每个人进行全面的健康保障服务。健康管理学在我国还是处于起步阶段,现在的健康管理人员就业的主要方向包括健康管理公司、营养保健公司、体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健康管理师现在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一个新职业。本专业学生主要通过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相关知识,接受疾病控制和健康相关行为干预等方面的技术训练,具备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指导、卫生保健、卫生信息管理、医疗监督、疾病的预防控制等方面工作的能力。健康管理专业的介绍:健康管理是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于健康管理与促进类专业。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适应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主要面向疗(休)养机构、综合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健康管理公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健康信息采集、健康风险评估、体检报告及健康促进报告解读、健康随访等工作。培养掌握健康管理学基础理论知识、医学基础理论知识、预防医学知识、中医中药知识、营养学和运动指导知识,具备良好语言表达、沟通和协调、计算机办公、健康信息采集、健康风险评估等能力,从事个体/群体健康信息监测、健康咨询、健康指导与随访等工作的高素质实用型健康管理专门人才。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1、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市、省直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政府采购采购人的法律责任1、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2、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政府采购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政府采购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与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傻傻分不清楚,有人可以解答一下吗?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主要侧重要保护信息资源和信息安全,提高商业信用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侧重于IT服务标准化来管理IT问题。具体建议你咨询ICAS英格尔认证,它是这方面的专家,专门提供体系认证服务的。

什么是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什么是GB/T24405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ISO 20000-1 2011信息技术 服务管理 第1部分:服务管理体系要求ISO 20000-2-2005信息技术 服务管理 第2部分:实施规程国标:GB/T 24405.1-2009 信息技术 服务管理 第1部分:规范GB/T 24405.2-2010 信息技术 服务管理 第2部分:实践规则

网络在"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中起到了哪些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去年以来,郑州省坚持以信息化为引领,全面推进“综治中心+综治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集中枢指挥、信息支撑、网格化管理为一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探索出一条平安建设的有效路径。一、用信息化打造社会治安综治体系自郑州省综治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个按照“综治办+综治信息化”要求组建的机构,首要任务就是打造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组团式服务为载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线指挥部和工作平台。按照建设规划,这个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平台结合郑州省的发展规划,包含“一个网络、一级中心、四层共享、十大系统+辅助特色系统+X 系统”,将实有人口、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校园及周边安全等9项信息列为必采内容,“X”为各地根据业务进行的个性化定制和扩展延伸。郑州综治信息化系统正式上线。每天,各地、各部门的近千条信息被传送至省综治信息化系统。省综治中心再对数据实时汇总梳理,对各地治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各部门、各单位可实时察看、共享系统数据,打破了信息壁垒,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全面运用。二、“一张网”让综治管理覆盖全省在整个郑州综治信息化系统建设中,“一个网络”是其中最基础的支撑体系之一。 要实现中央与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社区)数据的实时交互,省与下辖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社区)数据的实时交互,来保证各级社会治理综合治理信息平台数据的鲜活度和完整度,就必须依托这张稳定安全的网络来进行。对此,郑州省综治中心的解决办法是,一方面,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对接各职能部门网络,另一方面,在电子政务外网没有覆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借助运营商提供的 VPDN 专用网络,实现村居综治部门的接入。让这张网能够上对接中央,下覆盖省直至村(社区),形成一张安全稳定的信息流转网络平台。作为郑州省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老朋友”,金鹏信息十分有幸深度参与了这张网的建设。金鹏信息在郑州省电子政务外网乃至整个全政府信息化建设过程的优异表现和经验积累,使得郑州将“重任”再次交给了金鹏信息。三、综治的“大脑到触角”郑州省综治管理的理念就是要做到信息化、网格化,形成区网格-街道网格-社区网格-网格单元(网格小组)的多层体系,让每一个地方都有人管理,每一户人家都有人服务,实现“上面千条线”和“基层一张网”的无缝对接。在具体工作中,各综治网格工作人员每人的智能手机都安装了综治管理系统,实时采集各种社区内不稳定因素,上传至综治系统后台,供综治中心用来分析和决策,并及时处理。这就是综治平台深入到全省各个角落的“触角”,且数量众多。这其中的难点是,整个郑州省综治系统部署在电子政务体系中的政务云平台上,而基层综治网格的移动终端则是通过运营商通过VPDN搭建的虚拟综治专网来实现。如何在这两张网中架设安全、稳定的数据通道,并且在全省“一张网”的情况下保证综治管理工作的效率,让综治系统的大脑与触角能够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是需要考虑的重点。郑州省综治中心借助金鹏信息提供的智慧城市解决方案,部署了一个能够全面保障全省综治网格终端接入的安全接入平台,是全省的综治工作可以高效有序开展。四、保障每一个接入终端安全可信综治系统联系着政府机构的各个部门,处理的数据关系到社会百姓的各个方面,系统的安全性不言而喻。要保障这一点,除了防火墙等措施外,还要对接入到综治网络的移动终端和用户进行严格管理,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通过这些有效手段,使得综治系统的终端接入安全有了更多保障。综治工作人员可利用移动网络和手持智能终端设备,通过加密隧道安全便捷的访问位于局端的综治系统,促进内部人员工作效率的提高,提高服务能力。目前,网格化管理已覆盖郑州全省,成为推动会治理精细化,实现社会治安由点到面、点面结合的全方位管理的重要支撑。郑州省的创新尝试,也给综治工作的信息化探索出了一条“新”路。作为新智慧城市解决方案领导者的金鹏信息,也十分有幸于参与到综合治理这一场于国于民有着重要意义的事业中。未来的金鹏信息也将继续与政府行业用户一起,通过新智慧城市技术的应用,推动整个社会健康发展。金鹏信息新型智慧城市解决方案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是社会构成细胞,和谐社会的基础在社区。社区工作的面越来越广,社区与居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区工作和百姓的幸福息息相关,只要心中装着老百姓,我们就会充满力量,就会想出很多工作办法和途径,老百姓就会真正有幸福感。随着时代的变迁,社区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行政职能。我们只有凡事从细微处着手,时刻树 立全局观念,才能在新形势下处处为民谋福利,为政府分忧,不断做好社区工作。 社区干部身上肩负着社区居民的期望。社区是一个小社会,"居民利益无小事",社区居民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和困难,需要经过我们的努力来给予满足和解决,只有满足了这些需求,我们的社会才是和谐的,居民才会是幸福的。社区干部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 不平凡的2008年已过去,我们又迎来了危机与机遇并存的的更为复杂的2009年。新形势下要做好社区工作尤为重要,我认为我们社区工作者要着手细微处,从小处着眼,树立全局观念,不断开拓进取,努力奋斗,才能为区、街道的"双百双十项目会战"做出最大的贡献。新形势下做好社区工作要做到三个"创新": 创新的意识。社区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力军,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社区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政府的形象。 第一,要有大局意识。社区虽是居民自治组织,实际上却承担了大量重要的行政职能,一切工作最终都要沉到社区,由社区来贯彻落实,社区工作做得好,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就能得到及时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心也能得到及时体现。因此,社区工作者要着手细微处,为民谋利益,时刻要想到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要站在党和利益高度,站在人民利益的高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团结协作,实事求是把社区的"亲民、爱民、为民"工作做扎实,为创造社区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作贡献。 第二,要有责任意识。社区工作系于全局,责任重大,社区工作者要树立干一行、爱一行、乐意吃苦、乐意为人、率先垂范、廉洁勤政、无私奉献精神,要有崇高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始终不能忘记自己的职责,始终不能忘记做好本职工作,从小事入手,从小事做起,树好自身形象,增强自身责任,才能把凝聚党心,民心的工作做好。 第三,要有任务意识。社区工作是"市民社会"工程的"设计师"和"工程师",所担负的社区党建、社区治安、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环境、社区就业等领域的任务,可谓社区是个"针鼻子",社区工作者就必须尽心尽力,忘我工作,了解社情民意,讲究方法、讲究技巧、讲究艺术,从点滴做好、做实每件事,赢得社区居民的认同。 第四,要有发展意识。社区工作要取信于民,凝聚民心,关键在发展。一是有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二是有群众工作的基础,三是有一定经济实体作保障,四是有全社会广泛参与,社区规划要发展不是一句空话,要实实在在去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财力、物力、人力从何而来?关键在发展。我认为整合社区资源、夯实社区基础是发挥社区功能,打造品牌社区、精品社区的关键所在,势在必行。因此,实现社区资源共享和社区设施兴建。从而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密切关系,对社区资源共享整合意识的形成必将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是有利于促进社区工作有序、完整、规范发展的有效途径。创新的思路。 社区规划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但它又可亲可敬,实实在在,面临当前金融风暴来袭的紧急危难时刻,社区工作者该干什么,怎样去干,要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和新的工作着力点。第一,制定当前社区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紧密结合社区和辖区单位企业的工作实际,从系统、层次、范围、渠道拓宽服务领域,找准切入点,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形成合力,切实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第二,激发居民的参与意识。强化思想发动、政策启动、典型鼓动、服务驱动等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利用居民爱家、爱院的热情,善于做工作,敢于做工作,学会做工作,调动起老百姓的积极性,激发居民的"主人翁精神",社区工作才能从被动变为主动,从主观变为客观,从低效变为高效,从而达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是群策群力搞好社区工作的前提。因此,社区工作者应尽一切可能、采取一切形式,发动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活动,培养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为社区工作出谋划策,贡献力量。第三,调动和发挥驻区单位的积极性和参与性。着力解决从"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的认识,把"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口号,变为实际行动,社区工作者应努力增加载体,提供场所,创新方法,增添举措,通过开展各种新颖的、可行的、切合社区单位和居民实际需要的活动有机地联系起来,为社区的长足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四,要培养一颗爱心。做好社区工作,必须要怀有对居民的深厚感情,没有一个"情"字,做好社区工作是不可能的。要把党和政府的重托,把人民的期望,化作一腔热情和一颗赤子之心,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追求,深入居民家中了解居民"所急、所需、所盼",及时解决居民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始终不渝地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居民的心坎上,当好居民的贴心人。创新的知识。 针对目前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知识理念提高的要求,社区工作者文化水平、综合能力、知识结构要有更大的提高,要不断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补充技能,增长才干,使学有所成、用有所长、做有所为,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第一,提高政策水平。随着政府和各部门各项工作逐步深入社区,居民与社区的联系也越来越多,政策、法律咨询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社区工作者要不断学习新政策、新法规,理解新政策、新法规,提高政策和法律水平,要吃透政策、熟悉程序、规范操作、了解情况、掌握动态、措施到位,以便更好地对政府、对居民负责。第二,提高专业技能。社区工作已实现自动化、现代化。因此,社区工作者要掌握电脑专业知识,熟悉各业务部门的工作,把握政策,服务居民。第三,提高写作技能。社区不是一级政府,但也要经常向上级呈送各类汇报、总结、申请,为居民开具各类证明、初审居民的各类申请、请求等,所以,社区工作者应具备基本的公文写作知识,规范公文写作要求,以便用文字更准确地表达自已工作的全貌。第四,提高文体绘画能力。随着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社区文化活动已越来越多,这就要求社区工作者除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外,还要有一定的文体绘画专业知识,这样才能使社区文化活动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得心应手,以实现社区工作者的一专多能、样样懂,门门通的要求。总之,社区工作日新月异,年年都有新变化,在构建和谐社会还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夙兴夜寐,苦干实干,无私奉献,以事无巨细、事必躬亲、事不过夜的精神,加倍刻苦地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在新形势下努力做好社区工作

社区服务管理专业好找工作吗

社区服务管理专业工作相对来说是好找工作的,前景不错。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反映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水平,反映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反映一个国家国民的基本素质,也反映了一国居民的根本需要。主要专业课程:管理学、社会学概论、社会心理学、社会调查方法与统计学、社区规划与发展、公共政策、社区行政与管理、社区政策与法规、民事争议与调解、社会保障体系、管理信息系统、社区管理实训等。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是社会管理的重点、难点所在。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社区建设及管理工作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其组织管理形式、内涵及其服务对象和需求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但随着城市管理重心逐渐下移,大量行政性事务开始向社区转移,面对当前的新形势,如何加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一、坚持为民服务,更新工作理念   随着近年来社会管理体制及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社区服务管理的方式也不断变化,正在由过去的行政型向社会型转变,社区物业管理和自治管理已成为社区服务管理发展的重要手段。针对这一变化,要想做好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就必须转变思想、更新理念。首先,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把解民忧、暖民心作为社区服务管理的核心任务,切实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要认真调研、准确把握群众的具体情况和困难,根据社区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地方群众的不同需求,因人制宜,使社区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要依法管理社区的各项工作事务,加强物业与社区群众之间的组织管理协调,维护社区群众的共同利益;第三,要大力开展社区文化教育活动,充分调动社区群众积极参与,努力提升社区群众的文化素质。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社区服务管理人员要把为居民服务当作一项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自觉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管理水平和管理组织能力,从而为服务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一要明确发展目标,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二要强化责任感,不断增强社区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真正成为群众的贴心人。三要能够准确把握群众的具体困难和要求,积极学习探索新时期社区服务管理中所面临的新特点、新问题,把所学知识和服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维护社区群众的权益和社区建设结合起来,使社区组织成为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于细微处用心,深化服务内涵   社区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做得好,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就能得到及时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心也能得到及时体现。因此,社区管理人员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作为社区服务管理人员,一是要从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出发,凡事想着群众,依靠群众,从小事着手,做好、做细、做实各项工作,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把“群众利益无小事”牢牢记在心里,体现在一言一行之中。二要有大局意识,树立干一行、爱一行、乐意吃苦、乐意为人、率先垂范、廉洁勤政、无私奉献的精神,以崇高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始终牢记做好本职工作,从便民处人手,于细微处用心,树好自身形象,增强自身责任,实事求是把社区的“亲民、爱民、为民”工作做扎实,为创造社区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作贡献。   四、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完善服务机制   首先,要加强社区矛盾化解,有力维护社区稳定。一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要坚持以人为本,面对关系社区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充分征求群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增加透明度,减少因决策不当带来的社区群众利益冲突。二是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相关制度。严格按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需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定期报告、协调会议、首问负责制等制度,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三是要健全完善调处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针对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确保处置稳妥有效、协调有序。   其次,要加强和改进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人口的有序流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不仅是人口问题、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以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在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以为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待遇为目标,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的流动人口的利益和需要。一是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列入社区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流动人口的服务体系。二是以出租屋为重点,强化暂住登记,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抓手。   五、整合社会资源,扩充社区管理服务范围   社区服务管理人员要以社区居民实际需求为根本,发挥自身的人才、资源等优势来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社区服务对象应由以福利性服务的“老、残、孤、困、优抚”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逐步拓展到共享福利性、公益性、社会性多层次服务的全体居民;社区服务项目应由一般性日常服务的理发、餐饮、家电维修等项目,逐步拓展到高层次的法律咨询、就业培训、医疗保健、物业管理等多方位、宽领域的服务。坚持物质性服务和精神性服务并举,开展面向所有对象,覆盖不同层次,满足各类需求的社区服务。   六、以志愿者为核心,鼓励参与社区服务管理   随着人口需求的多样化以及需求层次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任何一个政府无论其多么强大都不可能提供所有的服务,这就需要更多的服务机构来参与社会管理。作为社区管理人员,应加强与志愿者服务队及各类老年协会的联系,鼓励他们积极分担政府职能,互帮互助。比如:志愿者或各协会可利用身体较好,年纪相对轻的老年人,帮助年老体弱的老年人,早晨看看起床了没有,中午看看饭吃了没有,晚上看看灯和煤气关了没有,这是政府难以做到的;组织老年人旅游,看看改革开放成果,这是社会不愿做、家庭难以做的;组织老年人晨练,使有害功法无容身之地,这是政府很难做好的。社区服务管理人员可在加强社区管理中更多地依靠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社会组织,将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那些职能事务剥离和转移交给社会组织,利用社会组织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来实现居民多样化的需求。

信息安全的社会服务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根据企业的实际可做增减。

如何做好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老龄工作正步入一个关键时期,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全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老干部工作如何紧紧围绕老干部“高龄、高发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探索,积极改革创新,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满腔热情做好老干部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是我们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者所要认真去做、去思考的。1 离退休干部简况离退休干部是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是新中国建设以来各方面的重要工作和管理力量,这个群体对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退休干部现年龄差距很大,年龄大的现已进入多病时期,年龄轻的现在还在为社会作贡献,这个群体从建国初期到现在,为我国的科技建设、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等一系列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使我国的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对退休干部这个群体,我们不能把他们遗忘,要让他们感受到祖国企业始终关心着他们、始终注视着他们,要给他们一个享受晚年快乐生活的平台,让他们享受到所应享受到的服务待遇。2 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模式的思考2.1 单位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单位的服务管理是离退休干部学习与活动的主体,也是离退休干部被服务的主力军,因为离退休干部在原单位工作许多年,有的甚至一辈子在原单位工作,他们对原单位有着深厚的感情,始终关心和注视着原单位的情况,对原单位的发展和未来一直给予高度的重视,可以说,他们对原单位的依赖性比较大,需要原单位服务管理的愿望贯穿始终。现在离退休干部年龄比较大,身体健康状况已下降,特别是离休干部,他们对生活质量要求不高,比较看重单位对他们的服务与关心,每当单位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邀请他们参加时,他们会很开心,更并且流露出自豪感、被尊重感。在退休干部这个群体中,有一少部分人文化层次较高,对社会的发展和了解比较深刻,对一些问题有独特的想法、见解和建议,对单位的服务管理有一种较高的期望;另有一部分人,他们已进入高龄期,虽然有自己的想法与要求,但力不从心,只是希望单位能对他们经常关心与交流;还有一部分人,年龄适中,他们愿意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与活动,一切活动都愿意参加。针对离退休干部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单位的服务管理是离退休干部晚年生活的源泉,也是他们与原单位进行沟通的桥梁,这种服务管理是不可或缺的,是必须长期存在与使用的。2.2 社区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是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有效途径。在保持原有的单位服务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方便离退休干部就近学习、活动、得到关心照顾、发挥作用,为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社区对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补充,具有单位不可替代和无法做到的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和利用社区的资源,通过各种形式使离退休干部在社区第一时间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国际国内的形势以及社区情况,使他们在社区感到和在单位一样被重视。2.3 社会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对离休干部这个群体来说,他们比大熊猫都珍贵,大熊猫在人们的保护下可以不断繁殖,而离休干部这个群体是特殊时期、特殊时段的特定群体,没有再生资源,对离休干部的服务与关怀是全社会的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要让全社会知道,对离退休干部的服务是没有止境的,与其等到若干年后由于我们的不作为或少作为而深深感到后悔,还不如现在发动全社会的资源,更好地为离休干部服务。现离退休干部普遍住家离单位较远,他们要到单位参加活动很不方便,到社区活动又不能满足他们的兴趣和爱好,交流的对象又少,所以往往还是往单位跑,对单位只能是依赖。因此建议全社会各单位的活动场所对离退休干部全开放,不管他们是不是本单位的,都要满腔热情,热心服务,针对不同的人提供不同的个性化服务,方便他们就近活动。3 对今后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我们要统一认识,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良的个性化服务,满足离退休干部的需要,也使离退休干部普遍认可我们的服务管理。建议从下面几点进行设想、考虑和思考。3.1 从资源上进行整合设想离退休干部有一个特点,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聊聊天、打牌下棋、看书看报、棋琴书画等等,而这些都需要有一个好的活动场所,如果这些只靠一个单位去做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活动场所的资源为离退休干部开放,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为什么只靠一个单位的活动场所不够呢?调查中发现,有的单位离退休干部人数比较少,再加上有些离退休干部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参加单位的学习与活动,而他们单位的活动场所比较大、比较全面,这些活动场所使用率比较低;而有的单位情况与他们的情况正好相反,是人数多活动场所小。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活动场所的整合,进行必要的互补,让这些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充分发挥这些活动场所的使用率,让离退休干部能就近参加学习与活动,这样既解决了离退休干部喜欢聚在一起的愿望,也使离退休干部能就近参加学习与活动。要具备这种愿望就必须要有全社会是一家的思想,各单位的活动场所要对全社会的离退休干部真正开放,让他们感受到无论到哪家单位活动场所,都备感亲切,真正使离退休干部有一个快乐的晚年活动场所。3.2 从服务上进行周到考虑随着老干部高龄化,很多离休干部已不能经常到单位参加学习与活动。为照顾好、服务好离退休干部,让离退休干部舒心地居家养老,就近参加社区学习与活动、就近得到关心与照顾的方式是必须的。因此,单位与社区联手,针对不同的人,在服务上采取必要的个性化考虑,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生活中碰到的难题。在学习活动中,由于离退休干部年事已高,有些离退休干部因身体原因不能到公司和社区参加学习与活动,但这些离退休干部又时时牵挂公司单位和社区的情况。针对离退休干部这种情况,建议单位和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第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等。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第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第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第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第十一条 军休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举行新接收军休干部迎接仪式。  (二)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培育军休干部文化队伍,开展军休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开展经常性走访探望,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出国(境)、著作出书、发表言论等事项的管理,督促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军休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第十四条 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第十五条 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第十六条 军休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第十七条 军休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第十八条 军休机构应当推进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医疗、养老、志愿服务等方面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发挥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精准服务。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线上线下融合,扩大教学供给,提高办学水平,不断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健全军休机构服务网格,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第二十二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军休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军休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军休机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第四章 军休机构建设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军休机构。第二十四条 军休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政策公开、财务公开、服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第二十五条 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使之成为组织、凝聚、教育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坚强堡垒。  加强军休干部中的流动党员管理,将流动党员就近安排在暂住地军休机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第二十六条 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根据军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开展适老化改造,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设立养老、医疗、助餐等功能设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第二十七条 军休机构应当按规定用好军休经费,加强军休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第五章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第三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第三十一条 军休机构在编制员额内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军人家属。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引进专业化服务等渠道充实工作力量。第三十三条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强化能力素质和作风纪律,树牢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意识。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第三十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监督考评体系,定期对军休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测评。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岗位交流制度。对军休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浅谈新时期下如何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老龄工作正步入一个关键时期,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全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老干部工作如何紧紧围绕老干部“高龄、高发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探索,积极改革创新,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满腔热情做好老干部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是我们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者所要认真去做、去思考的。 1 离退休干部简况 离退休干部是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是新中国建设以来各方面的重要工作和管理力量,这个群体对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退休干部现年龄差距很大,年龄大的现已进入多病时期,年龄轻的现在还在为社会作贡献,这个群体从建国初期到现在,为我国的科技建设、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等一系列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使我国的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对退休干部这个群体,我们不能把他们遗忘,要让他们感受到祖国企业始终关心着他们、始终注视着他们,要给他们一个享受晚年快乐生活的平台,让他们享受到所应享受到的服务待遇。 2 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模式的思考 2.1 单位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 单位的服务管理是离退休干部学习与活动的主体,也是离退休干部被服务的主力军,因为离退休干部在原单位工作许多年,有的甚至一辈子在原单位工作,他们对原单位有着深厚的感情,始终关心和注视着原单位的情况,对原单位的发展和未来一直给予高度的重视,可以说,他们对原单位的依赖性比较大,需要原单位服务管理的愿望贯穿始终。 现在离退休干部年龄比较大,身体健康状况已下降,特别是离休干部,他们对生活质量要求不高,比较看重单位对他们的服务与关心,每当单位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邀请他们参加时,他们会很开心,更并且流露出自豪感、被尊重感。在退休干部这个群体中,有一少部分人文化层次较高,对社会的发展和了解比较深刻,对一些问题有独特的想法、见解和建议,对单位的服务管理有一种较高的期望;另有一部分人,他们已进入高龄期,虽然有自己的想法与要求,但力不从心,只是希望单位能对他们经常关心与交流;还有一部分人,年龄适中,他们愿意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与活动,一切活动都愿意参加。 针对离退休干部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单位的服务管理是离退休干部晚年生活的源泉,也是他们与原单位进行沟通的桥梁,这种服务管理是不可或缺的,是必须长期存在与使用的。 2.2 社区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是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有效途径。在保持原有的单位服务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方便离退休干部就近学习、活动、得到关心照顾、发挥作用,为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 社区对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补充,具有单位不可替代和无法做到的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和利用社区的资源,通过各种形式使离退休干部在社区第一时间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国际国内的形势以及社区情况,使他们在社区感到和在单位一样被重视。 2.3 社会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 对离休干部这个群体来说,他们比大熊猫都珍贵,大熊猫在人们的保护下可以不断繁殖,而离休干部这个群体是特殊时期、特殊时段的特定群体,没有再生资源,对离休干部的服务与关怀是全社会的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要让全社会知道,对离退休干部的服务是没有止境的,与其等到若干年后由于我们的不作为或少作为而深深感到后悔,还不如现在发动全社会的资源,更好地为离休干部服务。 现离退休干部普遍住家离单位较远,他们要到单位参加活动很不方便,到社区活动又不能满足他们的兴趣和爱好,交流的对象又少,所以往往还是往单位跑,对单位只能是依赖。因此建议全社会各单位的活动场所对离退休干部全开放,不管他们是不是本单位的,都要满腔热情,热心服务,针对不同的人提供不同的个性化服务,方便他们就近活动。 3 对今后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我们要统一认识,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良的个性化服务,满足离退休干部的需要,也使离退休干部普遍认可我们的服务管理。建议从下面几点进行设想、考虑和思考。 3.1 从资源上进行整合设想 离退休干部有一个特点,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聊聊天、打牌下棋、看书看报、棋琴书画等等,而这些都需要有一个好的活动场所,如果这些只靠一个单位去做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活动场所的资源为离退休干部开放,为离退休干部服务。 为什么只靠一个单位的活动场所不够呢?调查中发现,有的单位离退休干部人数比较少,再加上有些离退休干部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参加单位的学习与活动,而他们单位的活动场所比较大、比较全面,这些活动场所使用率比较低;而有的单位情况与他们的情况正好相反,是人数多活动场所小。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活动场所的整合,进行必要的互补,让这些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充分发挥这些活动场所的使用率,让离退休干部能就近参加学习与活动,这样既解决了离退休干部喜欢聚在一起的愿望,也使离退休干部能就近参加学习与活动。要具备这种愿望就必须要有全社会是一家的思想,各单位的活动场所要对全社会的离退休干部真正开放,让他们感受到无论到哪家单位活动场所,都备感亲切,真正使离退休干部有一个快乐的晚年活动场所。 3.2 从服务上进行周到考虑 随着老干部高龄化,很多离休干部已不能经常到单位参加学习与活动。为照顾好、服务好离退休干部,让离退休干部舒心地居家养老,就近参加社区学习与活动、就近得到关心与照顾的方式是必须的。因此,单位与社区联手,针对不同的人,在服务上采取必要的个性化考虑,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生活中碰到的难题。 在学习活动中,由于离退休干部年事已高,有些离退休干部因身体原因不能到公司和社区参加学习与活动,但这些离退休干部又时时牵挂公司单位和社区的情况。针对离退休干部这种情况,建议单位和

浅谈新时期下如何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老龄工作正步入一个关键时期,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全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老干部工作如何紧紧围绕老干部“高龄、高发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探索,积极改革创新,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满腔热情做好老干部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是我们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者所要认真去做、去思考的。 1 离退休干部简况 离退休干部是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是新中国建设以来各方面的重要工作和管理力量,这个群体对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退休干部现年龄差距很大,年龄大的现已进入多病时期,年龄轻的现在还在为社会作贡献,这个群体从建国初期到现在,为我国的科技建设、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等一系列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使我国的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对退休干部这个群体,我们不能把他们遗忘,要让他们感受到祖国企业始终关心着他们、始终注视着他们,要给他们一个享受晚年快乐生活的平台,让他们享受到所应享受到的服务待遇。 2 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模式的思考 2.1 单位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 单位的服务管理是离退休干部学习与活动的主体,也是离退休干部被服务的主力军,因为离退休干部在原单位工作许多年,有的甚至一辈子在原单位工作,他们对原单位有着深厚的感情,始终关心和注视着原单位的情况,对原单位的发展和未来一直给予高度的重视,可以说,他们对原单位的依赖性比较大,需要原单位服务管理的愿望贯穿始终。 现在离退休干部年龄比较大,身体健康状况已下降,特别是离休干部,他们对生活质量要求不高,比较看重单位对他们的服务与关心,每当单位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邀请他们参加时,他们会很开心,更并且流露出自豪感、被尊重感。在退休干部这个群体中,有一少部分人文化层次较高,对社会的发展和了解比较深刻,对一些问题有独特的想法、见解和建议,对单位的服务管理有一种较高的期望;另有一部分人,他们已进入高龄期,虽然有自己的想法与要求,但力不从心,只是希望单位能对他们经常关心与交流;还有一部分人,年龄适中,他们愿意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与活动,一切活动都愿意参加。 针对离退休干部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单位的服务管理是离退休干部晚年生活的源泉,也是他们与原单位进行沟通的桥梁,这种服务管理是不可或缺的,是必须长期存在与使用的。 2.2 社区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是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有效途径。在保持原有的单位服务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方便离退休干部就近学习、活动、得到关心照顾、发挥作用,为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 社区对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补充,具有单位不可替代和无法做到的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和利用社区的资源,通过各种形式使离退休干部在社区第一时间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国际国内的形势以及社区情况,使他们在社区感到和在单位一样被重视。 2.3 社会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 对离休干部这个群体来说,他们比大熊猫都珍贵,大熊猫在人们的保护下可以不断繁殖,而离休干部这个群体是特殊时期、特殊时段的特定群体,没有再生资源,对离休干部的服务与关怀是全社会的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要让全社会知道,对离退休干部的服务是没有止境的,与其等到若干年后由于我们的不作为或少作为而深深感到后悔,还不如现在发动全社会的资源,更好地为离休干部服务。 现离退休干部普遍住家离单位较远,他们要到单位参加活动很不方便,到社区活动又不能满足他们的兴趣和爱好,交流的对象又少,所以往往还是往单位跑,对单位只能是依赖。因此建议全社会各单位的活动场所对离退休干部全开放,不管他们是不是本单位的,都要满腔热情,热心服务,针对不同的人提供不同的个性化服务,方便他们就近活动。 3 对今后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我们要统一认识,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良的个性化服务,满足离退休干部的需要,也使离退休干部普遍认可我们的服务管理。建议从下面几点进行设想、考虑和思考。 3.1 从资源上进行整合设想 离退休干部有一个特点,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聊聊天、打牌下棋、看书看报、棋琴书画等等,而这些都需要有一个好的活动场所,如果这些只靠一个单位去做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活动场所的资源为离退休干部开放,为离退休干部服务。 为什么只靠一个单位的活动场所不够呢?调查中发现,有的单位离退休干部人数比较少,再加上有些离退休干部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参加单位的学习与活动,而他们单位的活动场所比较大、比较全面,这些活动场所使用率比较低;而有的单位情况与他们的情况正好相反,是人数多活动场所小。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活动场所的整合,进行必要的互补,让这些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充分发挥这些活动场所的使用率,让离退休干部能就近参加学习与活动,这样既解决了离退休干部喜欢聚在一起的愿望,也使离退休干部能就近参加学习与活动。要具备这种愿望就必须要有全社会是一家的思想,各单位的活动场所要对全社会的离退休干部真正开放,让他们感受到无论到哪家单位活动场所,都备感亲切,真正使离退休干部有一个快乐的晚年活动场所。 3.2 从服务上进行周到考虑 随着老干部高龄化,很多离休干部已不能经常到单位参加学习与活动。为照顾好、服务好离退休干部,让离退休干部舒心地居家养老,就近参加社区学习与活动、就近得到关心与照顾的方式是必须的。因此,单位与社区联手,针对不同的人,在服务上采取必要的个性化考虑,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生活中碰到的难题。 在学习活动中,由于离退休干部年事已高,有些离退休干部因身体原因不能到公司和社区参加学习与活动,但这些离退休干部又时时牵挂公司单位和社区的情况。针对离退休干部这种情况,建议单位和

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离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

离退休管理工作在企业全盘工作中虽然不是中心,但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起着一定的影响。随着社会的进步,企业的发展,离退休职工对企业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希望得到更多的尊重和更好的生活待遇。因此,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显得非常有必要。一、离退休职工队伍出现的新特征。队伍日益庞大。笔者所在企业现有离退休职工接近万人,近几年来,随着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持续推进,各成员企业有一部分人员提前退出工作岗位,成为内部退养职工,这部份人员虽然形式上没有退休,但已经比照退休职工进行管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离退休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托管。粗略计算,全集团离退休职工总数即将达到甚至超过在职员工总数。随着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加强,未来集团公司离退休职工总量上还将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人员结构出现新特点。从整体上看,离休干部已整体进入“双高”期,并且人数在不断减少,退休人员比例越来越高;从生活方式上看,离退休职工社会流动性增加,居住日益分散,异地居住情况增多;从家庭结构上看,空巢老人比例逐渐增大。思想观念出现新动向。现代科技正逐渐影响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电脑网络已极大地影响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离退休职工的眼界更加开阔,思维更活跃,思想更加多元化,同时观点日益鲜明,言论更加自由,更加关注个人权益,同时对精神生活的需求更为迫切。二、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多年来,企业一直将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了领导,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的发展,当前的离退休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也存在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组织开展活动困难。根据企业当前实际,离退休职工缺乏活动阵地和学习阵地,与其他同类型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次,人数多,居住分散,更有常年不在退休地居住者,很多活动难以组织;三是集团本部机关离退休职工由多个单位人员组成,由于环境、待遇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对原单位的归属感等,难以集中组织;四是传统的活动缺乏吸引力,参与热情不高。管理关系不明晰。总公司对下属二级企业离退休管理工作不再承担指导、管理、检查职能,而作为中央企业尽管与所在地政府建立起必要的工作联系,但有关任务、要求又难以完全执行,各项政策执行当中时常出现偏差,实际操作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退休职工服务管理的制度政策较少,缺乏规范性。社区管理不完善。由于社区工作尚处于探索、规范、完善阶段,因此,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还未完全纳入日程,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离退休职工生活受经济活动影响更直接。自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不断变化,CPI持续高企,导致离退休职工工资缩水,影响到他们的生活水平;其次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离退休职工待遇差异化明显,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离退休职工收入差距增大;此外,还存在部分破产和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生活还比较困难,医疗保障体系还不统一,这些都造成了很大一部分退休职工心理的不平衡。对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的认识和工作手段不适应新要求。思想政治工作手段单一,难以深入了解离退休职工的心理需求;离退休管理工作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尚有待进一步提高;日常管理服务质量不高,难以满足离退休职工的生活需求。三、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路新时期离退休管理工作应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企业自主“的方针,牢牢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紧紧围绕“抓服务、办实事、促稳定、求和谐”的目标,以人为本,尽职尽责地为离退休人员服务,为创建和谐企业服务。进一步提高对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广大离退休职工是企业大家庭的重要组织部分,他们曾在企业不同岗位上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做好他们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他们的各项待遇,充分发挥好他们的政治、经验,威望等优势,使他们积极建言献策,支持配合企业的中心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是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好“两个文件(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湖北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确各级离退休工作部门管理的对象、范围、任务,出台统一规范的政策制度,促进离退休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着力加强和改进“两项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制度。组织开展以学习党和中央重要会议、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要内容的教育活动。落实情况通报制度。集团公司领导定期为离退休职工作形势报告,通报中央、全省重要会议精神和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情况,使离退休职工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企业工作发展现状。加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离退休党员优势。面对众多的离退休人员,仅靠离退休管理部门几个工作人员的力量,很难及时了解广大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他们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因此,要紧密依托党总支,发挥他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形成以企业管理为主,离退休党总支为辅的工作格局。坚持思想分析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离退休职工的思想动态。要认真贯彻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按照中组部提出的”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的五好支部的目标要求,将离退休党支部纳入目标管理,积极探索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将离退休党支部建设成为教育、组织、凝聚离退休职工的坚强堡垒。

如何推进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传承党和国家政治、思想和文化的重要力量。在新疆,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对于维护新疆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作为老干部工作人员,如何立足实际,开拓创新,落实好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是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下面,结合本人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体会和认识。一、提高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是一项长期、重要而艰巨的政治任务。要从新疆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来考虑,切实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增强历史责任感,创新工作思路,促进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关心和照顾好离退休干部,努力做到安置到位、管理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同时,要大力宣传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二、建立一支精干的老干部工作队伍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面对人口老龄化以及由此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需要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认真分析、研究。要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必须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这是搞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基础。老干部工作人员要求政治上要成熟,思想品质要高尚,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即要爱护和关心离退休干部,又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办实事、解难事;即要倾注感情,对离退休人员要有一颗热情服务的心,又要具有能够解决离退休人员实际困难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即要结合新形势下积极开展养老、教老、为老活动,又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落实和完善养老政策,即要营造养老环境,又要发展养老事业、研究养老理论,不断提高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者的工作水平。三、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思想的宣传教育体系离退休干部有较强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工作优势,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有敏锐的头脑,对党最忠诚,执行党的政策最坚决。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事关边疆离退休人员队伍的稳定。因此,要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的教育体系。既要尊重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又要给他们讲明政策;既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又要侧重教育。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关系着党的形象、国家的利益。作为老干部工作人员,要经常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方针和政策,使他们接受新思想、新观念、新事物,使他们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掉队不滑坡,永远保持革命青春,永远保持革命晚节,永远保持革命斗志。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特长,积极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平台,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再创佳绩.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四、开创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新局面实践证明,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关乎离退休干部各项的待遇。因此,要把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离退休干部的实际出发,讲和谐,促发展,宣传好党的民族方针政策,落实好责任制。对待老同志要满腔热忱,说知心话,主动服务,关心爱护。所谓热忱接待、说知心话,就是离退休老同志有事或遇到什么困难,找到了组织上,就要热忱接待,耐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解释和解决问题工作。老干部工作人员一定要掌握了解离退休干部的情况,知道他们想什么、要求什么、希望什么?特别是对身体多病和家庭生活存在着一定困难而又不愿给组织添麻烦的老同志,要给予关心照顾,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只有主动服务才能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问题,只有主动工作才能找到工作的切入点。

如何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探讨

一是建立专门机构,制定工作制度。总段设立了专门职能部门----后勤服务与离退休管理科,各段配备了专职离退休管理员,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制定了离退休管理工作制度,做到责任到位,具体到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二是建立和完善职工活动中心。总段机关及各段建立了离退休职工活动室,为离退休干部、职工提供了专用活动场所,设置了阅览室、棋牌室等,订阅了《新疆日报》《参考消息》《环球报》《法制文萃》《中国老年报》《新疆都市报》《乌鲁木齐晚报》(维、汉版)《良友》《家庭医生》《中国公路》《新疆公路》《啄木鸟》《传奇》《蓝盾》《知音》《名人传》《健康生活》等40余种报刊杂志,并为每一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征订了《老年康乐报》,让离退休职工及时了解各类信息,了解祖国和新疆的发展。三是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活动。乌鲁木齐公路总段后勤服务与离退休管理科积极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参加了交通厅、社区等举办的麻将、象棋、钓鱼等各类文体活动,进一步丰富了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让离退休职工在自娱自乐的同时,也增强了大局意识、团结意识。四是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党员管理。总段离退休党支部每月最少召开一次离退休党员大会、一次小组会、一次支委会,一年召开四次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员活动等,丰富了离退休党员的党组织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总段退休工人田桂英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富裕,但听说要为灾区同胞捐款时,毫无顾虑的捐了100元。她说:“我的钱是党给发的,我是一名党员,要带好这个头。”五是关心离退休干部的生活。乌鲁木齐公路总段后勤服务与离退休管理科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了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落实上,做到了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足额发放,医药费按标准及时报销,易地安置和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月邮寄,医药费随到随报。为了保证离退休干部的生活质量,总段每两年为老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了健康档案,对身患重病的离退休职工,做到定期走访,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六是关心易地安置离退休职工。总段平均每三年对易地安置和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和遗属进行一次普遍走访慰问,使离退休干部、职工切实感受到了组织的关怀和温暖。2009年,由总段离退休管理科牵头,抽调基层单位人员组成了总段赴内地看望离退休职工和遗属慰问组,前往内地进行慰问。慰问组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横跨十三个省市,行程近万公里,对易地安置和异地居住的19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和8位遗属进行了走访慰问。 慰问组每到一处,都把组织的关怀和慰问送到老同志家中,同时对易地安置和异地居住老同志的思想、家庭、生活和身体状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对老同志提出的问题能解答就当场解答,有疑问的和关于政策性的问题当场打电话请示总段领导和相关部门后,也进行了妥善解决。二、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设想为适应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需要,我们将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强化管理内容、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让离退休干部满意。1.从思想上提高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认识。带着深厚感情,把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放在心上,把尊重、爱护、关心离退休干部作为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前提,离退休干部是一个特殊的政治群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换位思考,没有老同志昨日的艰苦奋斗,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发展成就;老同志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2.及时了解和关注离退休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细致地做好他们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传达文件,及时了解新形势下厅、局、总段的工作动态,共同了解和感受交通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使老干部更加支持和关心交通事业。3.健全学习制度。及时组织学习,使离退休干部、职工能够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总段不定期的召开离退休职工大会的同时,以座谈会的形式学习文件、资料,进一步提高离退休党员职工的思想觉悟,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党员、老职工,离退休党支部还经常派人上门走访、上门宣传。4.带着强烈的责任心,积极为老干部解决实际问题。认真落实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为老干部解决实际问题,将近期上级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些文件精神通报给大家,如增加离退休生活费的文件等,使大家了解和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5.发挥好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的作用。每年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到总段下属的分段、养护站及工地进行参观,让他们感受各段、养护站和施工技术发生的变化,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郊游,感受祖国大好河山,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开展文体活动,不断丰富离退休职工娱乐活动等等,使离退休干部、职工心情愉快、精神充实,使他们生活更加丰富多彩。6.继续办好离退休职工活动室。离退休职工活动室是老同志的精神文化阵地,是老同志常来之处,我们将进一步充实活动室内容,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增加报刊、杂志、棋牌数量等等,同时计划配备饮水机等,方便老同志,使活动室更加舒适、更加有吸引力。7.常联系、常关心离退休干部身体、生活情况。及时了解老同志的想法、了解他们的困难,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联系医院为他们做常规体检,对身体欠佳需进行治疗的老同志,组织上会及时探望和关心,让他们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四条 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第五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第六条 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服务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第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第九条 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第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冒用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第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端口类短信息还应当保存短信息内容。  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至少5个月,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第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第十三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端口号。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第十四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第十六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第十七条 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不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公益性短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发送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机制及时免费发送,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第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第十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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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系统VF1.1.2 酒店管理系统的开发过程这个酒店管理系统的过程包括系统开发准备、系统调查、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实现、系统运行与维护、系统评价等。1. 酒店管理系统开发准备在系统开发的准备阶段,我们首先提出了酒店管理系统这个课题。然后围绕课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资料收集。2. 酒店管理系统需求调查要做这么一个酒店管理系统,我们就要对酒店管理的工作流程和实际管理者所需要的功能清楚。3. 酒店管理系统功能分析系统分析是酒店管理系统开发的关键环节,要求在系统调查的基础上,对新系统的功能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建立一个新系统的逻辑模型。一个新系统是建立在对现行系统的分析和要求的基础上,所以系统调查工作要进行得深入细致全面,并完成系统分析报告,经通过以后转入系统开发设计阶段。4. 系统设计系统设计又称为系统物理设计。在这个阶段就是要把前面对酒店管理工作所流程和管理人员的需要,等等都把他变成系统中所能完成的功能。综合前面对系统的设计,我在这里主要实现了四个功能模块。它们分别是,点菜,查询,更新修改和报表输出。5. 酒店管理系统测试在完成了系统的编译后,它到底能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只有通过测试才知道。在这部分中,我分别以用户和管理员的身份对系统的所有功能进行测试。最后经过多次的使用,系统功能基本正常达到设计目标。6. 酒店管理系统维护由于酒店管理系统是一个复杂的人机系统。系统外部环境与内部的变化,不断影响系统的运行,这时就需要不断的完善系统,以提高系统运行的效率于服务水平,所以进行必须的维护是很有必要。比如为了防止意外时间的发生,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和转储。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消费者的喜好,及时调整菜单内容。这些都是系统能正常运行的必要维护。

2019年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8日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应用程序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对提供民生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少数应用程序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有的还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反映强烈。   《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规定》要求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同时,《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为网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实用的信息服务。   解读链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出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就是本着为民、便民、惠民的宗旨,加强APP信息服务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如何终结APP“野蛮生长”,其中有哪些亮点,这些规定如何“落地”?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人士及相关专家展开了对话。   明确执法主体终结“九龙治水”   记者:前不久,我们调查发现,有一类所谓的游戏APP,玩家以人民币兑换代币充值,“游戏”不论输赢皆可将代币反向提取,游戏运营商则从赢家账户抽水盈利。有专家认为,此类游戏APP已经具有赌博性质。其实,在APP市场,不仅有类似赌博APP,而且不乏一些涉黄涉暴的APP,更有甚者,APP成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除此之外,恶意扣费,通讯记录、电话、短信、位置信息等隐私被窃取问题,也可以说是APP的“罪状”。   另一方面,APP开发者也频频遇到盗版侵权问题,有网络安全公司统计发现,一个李逵后面平均有92个李鬼。   APP市场,可以说是乱象丛生。正因为这些现实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加强APP信息服务规范管理,其中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朱巍:在实践中,大量违法APP滥竽充数,用户下载容易卸载难,明明已经关停的APP却在背后偷偷跑流量,一个简简单单的手电筒APP,却可能成为用户手中的“间谍”,窃取用户信息,动辄发送商业性广告,更有甚者,还将这些信息转卖出去。   我国这些年产生的APP乱象实在太多,几百万的APP监管实在太困难,而且相关资质审核部门也太过繁杂,仅依靠某一部门的特殊性管理,这对于治理乱象而言实在是难上加难。“管理规定”明文将各级网信办作为执法和监督的主体,由网信部门去协调各个部门,统筹规划,终结“九龙治水”的局面,毫无疑问,这将是非常有效的。同时,对于APP经营者来说,“一个婆家”远比“七大姑八大姨”好得多,这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经营者的制度成本,有利于APP市场的健康发展。   郑宁:“管理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执法的主体。“管理规定”第三条将网信办明确为APP的主管部门,对于解决该领域多头监管的“九龙治水”局面具有积极意义。   实名制是实现网络法治化基础   记者:关于此次由网信办公布的“管理规定”,一个关注焦点就是“实名制”。从“管理规定”的具体条文看,“实名制”既包括APP商店对上架产品提供者信息的实名制审核,也包括APP提供者对注册用户的实名制。   实名制,在互联网领域并不是一个新词,此前的网络管理也有涉及,这应该是依法治网一种措施的延续。   朱巍:真实信息认证制度为用户权益保驾护航。网络实名制是网络经济和法治发展的基础,没有实名制去破解虚拟性,就好比与虎谋皮,达不到网络治理的效果。   我国对网络实名制的法律制度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从回帖实名制到电信实名制,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到中央网信办“账号十条”。实名制一路走来发展至今,应该说取得了很大成效,极大遏制了网络诈骗、黄赌毒泛滥和网络侵权情况的出现。   APP新政将网络实名制分成两大层次:一是要求APP提供者对注册用户的实名制;二是要求APP商店对上架产品提供者信息的实名制审核。对APP提供者注册信息的实名制内容并非是单一的,用户既可以通过移动电话号码实名,也可以通过身份证等其他信息实名。目前,我国电信实名制落实情况还是比较乐观的,绝大多数移动电话都有了实名认证。当然,如果可以的话,APP经营者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平台合作的方式达到实名制效果,例如,通过某某平台账号登录,而其他平台实际已经通过“账号十条”等法律法规完成了实名制,所以,这样做也不妨是一个节约成本的好办法。但是,若实践中那些合作平台的相关实名信息是虚假的,那么,APP经营者和这些平台也都需要承担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处罚。   APP商店平台对APP提供者真实信息的审核也至关重要,这是双向实名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按照新政规定,这些实名制将作为备案和信用体系建立制度的基础。   实名制并非是目的,而是达到网络法治化,减少网络侵权,维护网络诚信的基础,也是构建网络诚信制度的基础。如果APP经营者或平台没有履行实名制程序,除了按照新政等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外,还要依据我国侵权法及其司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为他人的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信息保护仍面临难题   记者:“管理规定”要求,APP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同时要求“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由此出现一个问题,APP提供者在对注册用户进行实名认证时,能否尽到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某购物类APP开发者就向我们表示,“政策出台出发点是好的,是要监管APP的乱象,但实名制在落实的过程中会有些困难,会遇到很大的挑战。主流APP一般都是用微博、微信或QQ登录,如果某个APP执行到位,但是同类的竞争者没有执行,这就造成落实的人丢失用户,毕竟用户会嫌麻烦,会选择好用方便的来用。实名制是把双刃剑,有可能增大隐私被泄露的风险”。   郑宁:“管理规定”加强了个人信息、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吸收了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中关于搜集和使用用户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的三原则。   朱巍:就APP新政的隐私权保障来说,这些规定非常具体: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新政出台后,用户在使用APP时会面临大量选择性指令,大家千万不要嫌麻烦,这都将直接涉及到用户自身权利保护问题;类型化了侵害隐私权的情况。新政将“开启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动录音”等功能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涉及到用户核心隐私的范畴,未经用户事先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不可捆绑无关程序。捆绑销售本来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范畴,不过,在APP市场中,技术的隐蔽性让这些捆绑查无踪迹。新政的规定,将隐蔽性的外衣脱掉,将“实打实”“干净”的APP摆在我们面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创业企业要求的实名制和法规要求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因为企业对相关信息和注册信息的保护程度、保密程度令人担忧,这是一个隐患。关于信息使用的规定,还是套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要求“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关于“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管理规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个人身份信息和行为数据信息收集到什么程度、可以用到什么程度、分享到什么程度,目前没有限制。这也是“管理规定”在落实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王斌:实名制后的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证?由于实名认证带来的产品体验下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企业认真思考,在落实规定与提高用户留存率上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但是,一旦实名制真正的落实下来,网络欺诈、淫秽色情的等问题都可以得到较大地遏制,网络环境也会逐渐趋于理性。   强化APP市场自律机制   记者:在此次公布的“管理规定”中,还明确了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四大管理责任,同时明确规定APP提供者和应用商店应签订服务协议。这两方面的规定,应该是为了督促APP提供者、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强化自律。   郑宁:“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对APP提供者的四大管理责任,界定了互联网应用商店的平台责任,有利于督促其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此规定旨在通过契约来加强自律。   朱巍:APP新政将APP经营者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协议明确化,将“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作为契约的主要构成部分。这是遏制以内部协议推卸责任的主要手段,这些协议不仅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本,而且也是法治的宣言,是一种利用民事契约精神所反应出的诚信宣言。结合之前北京市网信办出台的APP自律公约精神来看,未来APP发展规制仍主要需要自律,契约与平台公约就是自律的基础,也是诚信的基石。   新政在APP平台责任中,将督促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向用户呈现,作为平台责任的重中之重。这也是将平台定性为APP市场自律的中枢对待,平台和APP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并非是简单的商业合作关系,而是通过社会责任等方式,也是一种互相监督和互相促进的关系。完整的APP自律市场应该是包括平台、APP提供者、用户、政府等在内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体系,在此之中,契约与公约就成为诚信的基础。特别是在征信制度建立的今天,营运者所做的善与恶,都是自我诚信信息的体现,未来“互联网+”的商业竞争,不仅需要技术和创新,而且还需要用户和诚信。

酒店服务管理论文(2)

  酒店服务管理论文篇2   浅谈酒店管理中的个性化服务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酒店业竞争日益激烈。而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不断提高,人们对酒店的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酒店只有在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上,逐渐开发和提供个性化服务,才能给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并赢得他们的忠诚成为回头客。本文从个性化服务的定义出发,简要讲述了酒店开展个性化服务的意义及其开展的现状,并提出酒店更好地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几点措施,旨在增强酒店的竞争力,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 酒店管理 个性化 服务 意义 方法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酒店业所服务的阶层也日益的广泛起来。酒店业竞争变得异常激烈,随着顾客消费经验的日益丰富,顾客也从单一的追求物质条件的满足转变成追求物质和精神全方位的满意。酒店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仅仅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是远远不够的。酒店一味地模仿,一味地千篇一律只能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只有给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满足客人的个性化需求,给客人充分的尊重和重视,才能让顾客感觉到“宾至如归”,从而赢得回头客,获取顾客的忠诚度。随着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需求在不断地向高层次发展,酒店消费者从原有的数量消费,质量消费转向个性化消费,导致服务行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要而提供一系列个性化服务。因此,酒店应当在规范化的基础上,逐渐开发和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客人潜在的服务需求,给顾客意外的惊喜,实现增强酒店的竞争力,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个性化服务的定义   酒店个性化服务就是将规范化服务的要素进行拆分、重组,而向顾客的直接要求做出细节改良,使服务的末端环节更多融入到对顾客要求的考虑,力求在顾客并不亲自参与服务设计过程的情况下,设身处地的为他们预置多种备选方案。酒店根据客人的个人特点提供差异性服务,以便使接受服务的顾客得到充分的满足和被尊重的感觉,使之留下深刻的印象,获取他们的忠诚度,使之成为酒店的回头客。个性化服务通常体现出服务员的主动性,服务员应充分熟悉酒店各个部门的操作规程,必要时应打破部门的局限,为客人提供及时的服务,发自内心的与客人进行感情交流,设身处地地揣度客人的心情,满足客人的个性化需求。   二、酒店开展个性化服务的意义   (一)增强酒店竞争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需求的提高,酒店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各大酒店之间竞争日益激烈,许多大酒店为了争夺市场酒店在各个方面都加大了投入,市场上同质产品越来越多,顾客的选择空间也越来越大。酒店经营者只有不断研究顾客的需求按顾客的需求改进和调整酒店产品和服务项目,创造新的赢利机会,才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中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因此,要在竞争激烈的众多酒店中脱颖而出,就必须要有与竞争对手不同的竞争策略,体现在服务特色方面的就是个性化服务,通过优质个性化服务给顾客贴心的感觉,与顾客建立特殊关系,从而吸引顾客,使之成为酒店的回头客,确立起对酒店的忠诚感,酒店开展个性化的服务还能在行业内形成良好的口碑,从而不断为酒店招徕新的客人,具有极大的竞争优势。   (二)提高酒店经济效益   酒店个性化的服务能为酒店不断地开发新的客源、新的市场,同时巩固已有的市场。酒店的个性化服务满足了消费者的不同的个性化需求,必定能够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最终也将增强酒店的知名度,这样就会吸引更多的忠诚顾客,保证他们能够长期消费,从而使酒店赢得更多的利润,占有更大的市场。酒店还可以通过对消费者的消费进行分析,了解到市场的需求变化,不断地挖掘出新的销售机会,发掘顾客的消费能力,提高酒店的销售额和利润。酒店还也可以对客人的行为进行各方面的分析,通过沟通了解顾客的需求方向,有针对性的策划和传递信息,推出符合顾客需求的产品,并加以个性化的包装,做出正确的销售管理决策,改进现有的销售模式,最终提高经济效益,获取更大的利润。   (三)赢得回头客,取得竞争优势   个性化服务是酒店及时地提供客人的所需,给客人带来满足,同时在此基础之上,能满足客人潜意识中的服务需求,给予顾客意外的惊喜。顾客能在酒店获得这样的服务,一定会能成为酒店的忠实顾客。酒店应努力为顾客提供竞争对手不易模仿的、顾客认为是重要的,在财务和经营中是可行的个性化服务。通过优质个性化服务与顾客建立特殊关系,形成顾客对酒店的忠诚感,并利用良好口碑不断为酒店招徕新客人,彰显其竞争优势。   (四)有利于寻找新机会   顾客的需求是酒店财富的源泉。顾客的需求不断发展变化,同时也给酒店带来了机遇。酒店经营者应不断研究顾客的需求按顾客的需求改进和调整酒店产品和服务项目,创造新的赢利机会。   (五)有利于树立良好形象   恰到好处的个性化服务能使顾客真切感受到酒店的关怀,体会到酒店以顾客利益为重,从而将友好、周到的酒店形象深植于顾客的心里,为顾客在日后的选择中增加了砝码。服务于人就是创利于己,形象同样关乎酒店业的未来。所以酒店管理者也应该在这方面下些功夫。   三、目前酒店个性化服务的现状   (一)个性化服务意识不强   酒店从业人员缺乏对个性化服务的机理、内容、形式、特点以及与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的相互关系区别的理解,服务指导上清规戒多,个性特点发挥少。员工的个性化的服务的具体操作水平还需要不断的培训,只有通过培训,使员工的水平不断的提高,酒店的个性化服务才能长久并且坚持的发展下去,而许多酒店没有一套完整的培训体制,或者根本不重视员工的培训。导致许多酒店从业人员连基本的服务操作都不能很完善的执行,更不要提个性化的服务。   (二)酒店服务管理漏洞   酒店的服务管理中仍存在对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求不对等现象,不懂得管理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服务的道理。只有优秀的管理才有优质的服务,不深入服务实践发现好的做法,就难以总结推广形成经验和服务品牌,由此,许多酒店从业人员没有把酒店工作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或者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做,存在非常消极的思想。酒店的管理者可以试着考虑提高服务人员的待遇、健全酒店的福利。只有在良好的酒店企业文化和人性化的管理制度下,才能让员工真正转变自己的心态和角色定位,树立起自身的主人翁意识,从而用心、用情为客人服务。   四、酒店如何更好地开展个性化服务   (一)树立员工个性化服务意识   个性化服务的关键是要了解不同客人在服务过程中的不同需求,酒店的服务员要与客人建立起沟通,对其个人的喜好、需要、性格特征有详细的了解,才可以为客人提供良好的个人服务。一名优秀的服务员不仅要掌握基本的服务常识,更要善于察言观色,了解客人的需求和消费心理,并根据不同客人的需求灵活掌握好各种礼节。员工在服务的过程中,应察言观色,树立积极主动的服务意识,预知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及潜在需求,并及时满足顾客的这些需求,以真诚的服务态度感动客人,使个性化服务成为日常工作中自然的流露例如,在餐厅负责点餐服务的员工,通过观察,发现客人有感冒地症状,可以吩咐厨房准备姜茶,以周到个性的服务赢得回头客。当然,员工个性化的服务意识不是一朝一夕能够练就的,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酒店个性化服务的开展,需要酒店管理者根据酒店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个性化服务的规则,要求工作人员严格准守。酒店管理者可认真研究不同类型顾客消费的特点,对个性化的服务案例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个性化服务是否是客人的普遍需求,衡量推广的难度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设计或者部分调整各部门的服务流程、每一个的服务操作规范和实施灵活的范围,同时要求每位员工全面掌握服务操作规范及灵活服务的技巧,并充分授权给员工,适当的按顾客消费的特点来实施服务,只有制定出相应的规则,在酒店各个部门中,将个性化的服务向规范性服务推广,才能使酒店的个性化服务的开展有着质的飞跃。   (二)注重细节   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酒店的个性化服务往往体现在某些细节上。酒店要在每个细节中彰显个性化服务,首先要保证酒店的质量,高质量是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酒店管理把设备实施质量,采食产品质量,劳务质量及安全状况和环境氛围5个方面的每一个环节都处理好,安排得当,只有保证好高质量的设施和服务,使顾客有相应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才能有效促进个性化服务的开展和应用。   酒店的个性化服务应充分表现在服务过程中的各个细节当中。例如,餐厅来了客人,服务员可以针对客人的需要尽可能的安排在就餐环境他喜欢的就餐环境的地方,还有针对客人的档次,询问他所希望得到的档次的服务,询问客人喜欢菜的品种,并作出相对应的推荐,仔细的询问客人对菜的要求,是喜欢什么口味,有没有什么特殊的需求,是不要放糖,或者不要酱等。餐饮部针对客人的口味制定出特有的菜单。例如,餐饮部准备客人婚宴时,婚礼中专用的菜肴应包涵着隆重的祝福之意,而且相同的菜单不会出现第二次,让客人感觉到是为其单独所制作,感觉到自己的结婚的菜肴也是独一无二。客房部可以根据客人的需求,布置个性化的婚房,假如客人喜欢粉红色,那客房在布置的时候也会把这一因素给考虑进去,进酒店的最大可能,例如给床单和被套换上粉红的颜色,在床边放上玫瑰和一些粉红色的蜡烛等。婚礼结束时,可以送一些特意制作的点心送到客房,包涵着酒店员工对他们的祝福之心,送点心的酒店员工把诚心的祝福的话语送到他们的身边。   (三)实施人性化酒店管理   酒店要为客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就必须对员工开展人性化管理。让员工真切感到管理者对其人格的尊重和爱护,在员工中构筑共同的价值观,从而使其焕发最大的工作热忱,推动饭店各项管理职能的实现和集体效力的发挥。保持个性化服务的持续性需要依赖于基层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高度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习惯。酒店的完整有效的激励机制是保证酒店员工高度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习惯的重要条件。酒店应注重激励机制的完善,管理人员可通过查看顾客的服务意见,抽查员工的工作日志等各种途径收集优质服务信息,同时开展多种方式奖励、表彰活动,对具有创造性提供优质服务的员工给予物质及其精神方面的鼓励,在酒店中形成关心顾客、助客为乐的服务风尚。例如,可以定期开展报告会,让酒店员工把自己的个性化服务案例在报告会上进行宣讲,然后进行评比。通过宣讲,让其他员工从中学到个性化服务的方法。给予每个员工是很好的精神激励。最后通过评选,酒店颁发物质奖励进行肯定,从而保证了个性化服务的持续性。管理层注重感情的投资,和人际关系的协调,关注员工的切身利益,以使员工和企业形成一个“情感共同体”,营造一种“人尽其职,才尽其用”的氛围,才有效开展酒店的个性化服务。   参考文献:   [1]李乐京.酒店业的标准化服务与个性化服务探析.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   [2]王斌.酒店个性化服务浅析.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院报.2002.   [3]曲秀梅.论酒店的个性化服务.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006.   [4]孙名喜.现代饭店服务心理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5]王婉飞.餐厅消费心理与经营策略.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   [6]张凌云,马晓秋(主译).饭店业人力资源管理.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7]刘艺华.酒店人性化管理六要求.酒店经理人.2005. 猜你喜欢: 1. 浅谈酒店服务论文范文 2. 浅谈酒店服务管理毕业论文 3.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 4. 浅谈酒店管理论文 5. 饭店酒店管理服务质量毕业论文

2019年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网信办近日发布了关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其中包括了要求对注册用户进行实名认证、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60天等规定。   《规定》提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六项义务”:   一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是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四是依法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是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是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规定》针对用户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保护明确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8日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应用程序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对提供民生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少数应用程序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有的还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反映强烈。《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规定》要求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同时,《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为网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实用的信息服务。解读链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出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就是本着为民、便民、惠民的宗旨,加强APP信息服务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如何终结APP“野蛮生长”,其中有哪些亮点,这些规定如何“落地”?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人士及相关专家展开了对话。明确执法主体终结“九龙治水”记者:前不久,我们调查发现,有一类所谓的游戏APP,玩家以人民币兑换代币充值,“游戏”不论输赢皆可将代币反向提取,游戏运营商则从赢家账户抽水盈利。有专家认为,此类游戏APP已经具有赌博性质。其实,在APP市场,不仅有类似赌博APP,而且不乏一些涉黄涉暴的APP,更有甚者,APP成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除此之外,恶意扣费,通讯记录、电话、短信、位置信息等隐私被窃取问题,也可以说是APP的“罪状”。另一方面,APP开发者也频频遇到盗版侵权问题,有网络安全公司统计发现,一个李逵后面平均有92个李鬼。APP市场,可以说是乱象丛生。正因为这些现实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加强APP信息服务规范管理,其中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朱巍:在实践中,大量违法APP滥竽充数,用户下载容易卸载难,明明已经关停的APP却在背后偷偷跑流量,一个简简单单的手电筒APP,却可能成为用户手中的“间谍”,窃取用户信息,动辄发送商业性广告,更有甚者,还将这些信息转卖出去。我国这些年产生的APP乱象实在太多,几百万的APP监管实在太困难,而且相关资质审核部门也太过繁杂,仅依靠某一部门的特殊性管理,这对于治理乱象而言实在是难上加难。“管理规定”明文将各级网信办作为执法和监督的主体,由网信部门去协调各个部门,统筹规划,终结“九龙治水”的局面,毫无疑问,这将是非常有效的。同时,对于APP经营者来说,“一个婆家”远比“七大姑八大姨”好得多,这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经营者的制度成本,有利于APP市场的健康发展。郑宁:“管理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执法的主体。“管理规定”第三条将网信办明确为APP的主管部门,对于解决该领域多头监管的“九龙治水”局面具有积极意义。实名制是实现网络法治化基础记者:关于此次由网信办公布的“管理规定”,一个关注焦点就是“实名制”。从“管理规定”的具体条文看,“实名制”既包括APP商店对上架产品提供者信息的实名制审核,也包括APP提供者对注册用户的实名制。实名制,在互联网领域并不是一个新词,此前的网络管理也有涉及,这应该是依法治网一种措施的延续。朱巍:真实信息认证制度为用户权益保驾护航。网络实名制是网络经济和法治发展的基础,没有实名制去破解虚拟性,就好比与虎谋皮,达不到网络治理的效果。我国对网络实名制的法律制度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从回帖实名制到电信实名制,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到中央网信办“账号十条”。实名制一路走来发展至今,应该说取得了很大成效,极大遏制了网络诈骗、黄赌毒泛滥和网络侵权情况的出现。APP新政将网络实名制分成两大层次:一是要求APP提供者对注册用户的实名制;二是要求APP商店对上架产品提供者信息的实名制审核。对APP提供者注册信息的实名制内容并非是单一的,用户既可以通过移动电话号码实名,也可以通过身份证等其他信息实名。目前,我国电信实名制落实情况还是比较乐观的,绝大多数移动电话都有了实名认证。当然,如果可以的话,APP经营者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平台合作的方式达到实名制效果,例如,通过某某平台账号登录,而其他平台实际已经通过“账号十条”等法律法规完成了实名制,所以,这样做也不妨是一个节约成本的好办法。但是,若实践中那些合作平台的相关实名信息是虚假的,那么,APP经营者和这些平台也都需要承担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处罚。APP商店平台对APP提供者真实信息的审核也至关重要,这是双向实名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按照新政规定,这些实名制将作为备案和信用体系建立制度的基础。实名制并非是目的,而是达到网络法治化,减少网络侵权,维护网络诚信的基础,也是构建网络诚信制度的基础。如果APP经营者或平台没有履行实名制程序,除了按照新政等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外,还要依据我国侵权法及其司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为他人的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用户信息保护仍面临难题记者:“管理规定”要求,APP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同时要求“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由此出现一个问题,APP提供者在对注册用户进行实名认证时,能否尽到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某购物类APP开发者就向我们表示,“政策出台出发点是好的,是要监管APP的乱象,但实名制在落实的过程中会有些困难,会遇到很大的挑战。主流APP一般都是用微博、微信或QQ登录,如果某个APP执行到位,但是同类的竞争者没有执行,这就造成落实的人丢失用户,毕竟用户会嫌麻烦,会选择好用方便的来用。实名制是把双刃剑,有可能增大隐私被泄露的风险”。郑宁:“管理规定”加强了个人信息、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吸收了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中关于搜集和使用用户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的三原则。朱巍:就APP新政的隐私权保障来说,这些规定非常具体: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新政出台后,用户在使用APP时会面临大量选择性指令,大家千万不要嫌麻烦,这都将直接涉及到用户自身权利保护问题;类型化了侵害隐私权的情况。新政将“开启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动录音”等功能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涉及到用户核心隐私的范畴,未经用户事先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不可捆绑无关程序。捆绑销售本来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范畴,不过,在APP市场中,技术的隐蔽性让这些捆绑查无踪迹。新政的规定,将隐蔽性的外衣脱掉,将“实打实”“干净”的APP摆在我们面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创业企业要求的实名制和法规要求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因为企业对相关信息和注册信息的保护程度、保密程度令人担忧,这是一个隐患。关于信息使用的规定,还是套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要求“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关于“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管理规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个人身份信息和行为数据信息收集到什么程度、可以用到什么程度、分享到什么程度,目前没有限制。这也是“管理规定”在落实过程中面临的难题。王斌:实名制后的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证?由于实名认证带来的产品体验下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企业认真思考,在落实规定与提高用户留存率上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但是,一旦实名制真正的落实下来,网络欺诈、淫秽色情的等问题都可以得到较大地遏制,网络环境也会逐渐趋于理性。强化APP市场自律机制记者:在此次公布的“管理规定”中,还明确了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四大管理责任,同时明确规定APP提供者和应用商店应签订服务协议。这两方面的规定,应该是为了督促APP提供者、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强化自律。郑宁:“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对APP提供者的四大管理责任,界定了互联网应用商店的平台责任,有利于督促其建立健全自律机制。“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此规定旨在通过契约来加强自律。朱巍:APP新政将APP经营者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协议明确化,将“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作为契约的主要构成部分。这是遏制以内部协议推卸责任的主要手段,这些协议不仅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本,而且也是法治的宣言,是一种利用民事契约精神所反应出的诚信宣言。结合之前北京市网信办出台的APP自律公约精神来看,未来APP发展规制仍主要需要自律,契约与平台公约就是自律的基础,也是诚信的基石。新政在APP平台责任中,将督促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向用户呈现,作为平台责任的重中之重。这也是将平台定性为APP市场自律的中枢对待,平台和APP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并非是简单的商业合作关系,而是通过社会责任等方式,也是一种互相监督和互相促进的关系。完整的APP自律市场应该是包括平台、APP提供者、用户、政府等在内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体系,在此之中,契约与公约就成为诚信的基础。特别是在征信制度建立的今天,营运者所做的善与恶,都是自我诚信信息的体现,未来“互联网+”的商业竞争,不仅需要技术和创新,而且还需要用户和诚信。法律依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指移动智能终端中运行的应用程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App开发运营者,是指从事App开发和运营活动的主体。本规定所称App分发平台,是指通过应用商店、应用市场、网站等方式提供App下载、升级服务的软件服务平台。注:该征求意见稿与2021年4月26日发布。

如何做好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群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优劣,关系着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否认真贯彻落实,离退休职工晚年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不仅是广大离退休职工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和离退休管理干部责无旁贷的职责。  一、目前企业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所面临的现状  1.公司因合并重组等原因,产生了一支数量庞大的离退休职工队伍。这支队伍的工作,在公司全盘工作中,虽然不是中心,但却在某些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的大局工作。同时公司里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及时处理,因此,离退休职工队伍的和谐与稳定又成了离退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2.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难度。目前这些职工相继离休和退休,有的住在公司福利区,有的住在郊区,有的返回了农村或与子女住在其它城市,有的甚至长期与子女生活在国外,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带来一定的难度。  3.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仍需不断推进和完善,过渡时期仍要以企业管理为主。虽然企业离退休养老金已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但是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一直由企业发放。离退休人员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割不断的联系。社区建设的不完善,使社区难以完全承担起对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功能。多数地方社区管理服务人员少,经费短缺,难以为大量进入社区的离退休人员提供正常的管理服务。  二、做好当前形势下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对策  1.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退管工作人员,提高管理服务整体水平,要更加重视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年人,为他们实现人生价值铺平道路。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要根据老年人新的需求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并结合实际有所创新。  2.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从真正意义上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按制度操作、按制度办事是减少工作随意性,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的有效措施。要根据实际,依照上级要求规定,应建立一些制度。  3.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离退休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离退休管理工作具有鲜明的科学性、政治性和政策性。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优劣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进步,而离退休工作人员是退休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离退休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离退休工作的成效。因此要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离退休管理队伍。(1)要加强离退休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对离退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起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责任感。(2)要完善离退休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离退休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把培训作为提高素质的根本途径抓紧抓好。(3)要选配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能力、资历较深的同志担任离退休管理工作。  4.加强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工会要做好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地表达和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具体利益。(1)工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退休职工在生活、福利方面的需求,制订工会相关的管理规定,建立离退休职工档案。针对离退休职工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力所能及地提供服务,尽心竭力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对退休职工生病慰问,生活困难、病故等,帮助解决实际困难。(2)工会组织要把握离退休职工的需求,采取资源共享、活跃生活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建立相应的活动室,组织丰富多彩的老年活动,倡导科学向上的健康人生。  5.构建网络管理。面对众多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在企业里仅靠离退部门人员的力量,很难应付日常工作,更别说深入基层和不断创新。(1)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提高服务质量和便捷程度。(2)组建工作网络,把离退休老同志组织起来,形成以离退管理部门为主、离退休人员自主管理网络为辅的管理工作机制。可依托已有的离退休基层党支部、党小组体系或新建这类组织,按生活片区、按楼栋为单元,划分行政大组、小组。每个行政大组和基层支部书记充分发挥所属行政小组、党小组的工作积极性,组织联系所属离退人员,主动开展走访看望、文体康乐等活动,起到承上启下、沟通信息、贯彻执行的作用。(3)借助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大量最基层的动态信息、抓准亟待研究解决的共性问题。在网络上发布各类稿件,发布各类学习资料,内容可以包含:党的政策、健康生活、文体活动等,为老同志们宣传党的政策、交流思想、互通信息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  6.做好日常的信访接待工作,尽可能建立起定期信访接待制度。信访接待工作是离退休部门的日常和重点工作,我们在新时期做离退休工作应在细节上下工夫,特别强调本职岗位体现服务,在排忧解难上落实服务,在提高效率上强化服务,在努力创新提高服务上开展一些主题活动,强化满意接待,电话规范等。  总之,离退休管理工作做好了,既能更好地服务离退休职工,又能间接地做好在职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使他们安心工作,还能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建设成果。在公司深化改革、创建和谐企业的过程中,中心一定要按公司的要求,发挥好职能作用,将服务和管理相结合起来,为离退休、退养职工服好务,为公司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酒店如何做好个性化服务管理

世界著名酒店经理人科迪斯 ·塞缪尔斯曾说过:“酒店本身就是商品;任何酒店实质上都没有什么特别之处。除极少数与众不同的酒店外,消费者最看重的只有价格,他们对这家或那家酒店并无特殊偏好。因此,要在酒店行业的竞争中取胜就必须勇于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 “提供个性化服务”的非价格竞争策略必将成为中国酒店业竞争的新焦点。客户关系管理代表着优质的客户关系,稳定、持续的经营业绩;如何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开发和提供个性化服务,给客人以惊喜,让客人感到 “宾至如归 ”,使客人 “留连忘返 ”是酒店成功的基本保证。 通过本课程您将学习到: ★提高员工优质服务意识,做好跟进服务 ★学习新的服务理念,渗透个性化服务 ★提升员工对客语言技巧,增加顾客满意度 ★做好个性化服务的管理关键点 ★成为优秀酒店人,提升服务品质 谁应该学习本课程:酒店与顾客接触的各部门管理者 时 间:1天 课程纲要: 一、为何要做好个性服务 1、聚集顾客宣言 2、聚集酒店服务问题 二、做好个性化服务对员工的 5个必备要求 1、在对客中的服务态度如何 ( 1)服务意识决定服务态度 ( 2)做好服务细节标准 ( 3)服务态度决定一切 2、会用心预测需求和观察客人吗 ( 1)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员工预测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 2)在观察中做好跟进服务 3、关注客人的程度如何 ( 1)能发现客人的不同需求吗? ( 2)能针对不同客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吗? ( 3)来店的顾客能感觉受到特别优待吗 ? 4、会对顾客的 “全过程经历 ”负责吗 ( 1)对顾客的 “全过程经历 ”负责 ( 2)注重个性化服务的 “关键时刻 ” ( 3)重视顾客体验,管理顾客感受 5、能与顾客有效沟通吗 ( 1)如何 "察言观色 "说话?

求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保安岗勤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实现公司提出的“以服务求发展,以质量求生存”的经营宗旨,以“行动军事化,管理正规化,工作规范化”为管理准绳,以“形象、品牌”占领市场,以“优质、诚信”赢得客户。根据公司章程和劳动人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岗勤细则。第一章 保安分队第一条 保安分队是履行保安合同,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基层组织。第二条 保安分队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按规定的保安服务内容和指定的责任区域,组织保安员落实各项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三条 保安分队可按人数和勤务需要设队长、副队长、班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队容风纪第四条 保安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严守纪律,举止端庄,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进步。第五条 保安员要讲礼貌,待人处事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严禁污言秽语,刁难群众,生硬无礼,侮辱人格。第六条 保安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不准搞“吃、拿、卡、要”。第七条 保安员上岗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保安服装和黑色皮鞋,佩带标志要齐全,保持服装干净整洁。要戴正帽子、系好领带,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第八条 冬夏服装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夏季高温季节保安员在室内执勤着制式短袖衬衫时,可不戴帽子,不系领带、武装带,特殊情况不着制式服装的由大队和客户单位协调后另行规定。第九条 保安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准佩带项链、戒子、手链等各类饰物和信物。在执勤期间要讲究文明,遵守公德,不准边走边吃东西,不勾肩搭背,不嬉笑打闹。女保安员不准留披肩发,上岗执勤时不准浓妆艳沫。第十条 保安员形象的五条标准:1、练好三相:站象、走象、坐象:2、不留三长:长头发、长胡须、长指甲:3、杜绝三手:背手、袖手、插手:4、扣好三扣:领口、裤扣、风纪扣:5、达到三会:会行举手礼、会文明用语、会做群众工作。第三章 岗勤第十一条 保安员值勤时,必须坚守岗位,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工作,确实保障责任区的安全。第十二条 立岗。一般设在大门口或保安合同规定的特定地点,立岗时应面对前方,保持立正、跨立或稍息姿态,双目平视,环顾周围,为保持立岗的良好精神状态,应定时换岗,一般在20-30分钟换岗。立岗应坚持“五敬礼”:遇见领导先敬礼;检查物件先敬礼;纠正违章先敬礼;车辆出入先敬礼;交接岗时先敬礼。第十三条 立岗的任务。门卫立岗主要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验证、对货物出门的检查,要核对物品名称、数量、出门证签发的日期及签章手续等,如不符合出门规定坚持不准放行,应立即报告。第十四条 坐岗。坐姿端正,注意观察人员和车辆动态,要查验有关证件和介绍信,做好登记和上访咨询,执行任务期间不准看书、电视和收听广播,更不准与无关人员闲谈聊天。第十五条 巡逻检查。巡逻检查应有明确的范围和检查重点,一般情况下坚持两人巡逻检查制,思想集中,坚持高度警惕,不谈笑,不准吸烟,脚步要轻,注意观察,发现问题要仔细检查,并要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同时巡逻时间要经常变化,注意自我保护。第十六条 保安员执勤中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遇到险情、灾害事故时,要以国家和客户单位利益为重,在拨打“110”报警的同时,要维护好现场,做到忠于职守,不怕困难,不惧危险,勇于斗争。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标准第十七条 奖励。分队和保安员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应予以奖励。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是:通报表扬、嘉奖、记功和授予称号。通报表扬、嘉奖由保安公司审批;记功、授予称号由市公安机关审批。第十八条 在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根据情节,予以不同奖励:1、在执勤中,发现和制止各种治安案件事迹突出的;2、在发生自然灾害、火灾、各类事故时,积极参与抢救,设法排除危险,化险为夷的;3、为群众做好事,排忧解难,拾金不昧等到多次受到客户单位、群众表扬的;4、在执勤中抓获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的;5、在执勤中,查获或堵截无证件物资,为客户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6、在树形象,创名牌中,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7、爱岗敬业,以公司为家,为公司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8、其它方面成绩突出的;第十九条 处罚。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工资(职务津贴)、告诫、警告、记过、留队察看、辞退、开除。因工作失职或违反纪律给公司和客户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触犯刑律的,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保安员在执勤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予以经济或一般行政处罚,若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一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1、上岗执勤不按规定着装的,扣50元;2、上岗执勤精神不振,形象不佳,工作不负责,对人员、车辆出入不认真查验的,扣50元—100元;3、违反工作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窜岗、岗上睡觉的或不按规定回公司报到的,扣50元—300元;4、执勤中不按规定执行“五敬礼”的,扣10元-50元/次;5、上岗前或执勤中饮酒、醉酒的,扣100元—300元;6、执勤中从事娱乐活动的,扣50元—300元;7、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留长头发、长胡须、长指甲、佩戴首饰或其他信物的,扣50元-100元/次;8、工作交接不利,没有值班记事或弄虚作假的,扣50元—300元;9、执勤时,看书、看报、看电视、听广播、乱打电话、与他人闲聊的,扣50元—300元;10、执勤态度粗暴、打骂、侮辱他人人格的,扣100元-300元;11、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扣100元—300元;12、擅自动用客户单位车辆、器材、设备,造成后果的,扣100元—300元;13、不服从公司和客户单位工作安排的,扣50元—300元;14、不认真履行服务合同,擅自削减工作程序的,扣50元—100元;15、对责任区内发生的事件或案件,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的,扣100元—300元;16、工作失职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或其他事故,给客户单位造成损失的,扣100元—300元;17、不能正视自身,影响队伍团结,造成人员流失的,扣50元—300元;18、散布不利于公司和客户单位的言论,影响工作的,扣50元—300元;19、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态度消极、言行恶劣,造成影响的,扣100元—200元;20、对队伍中出现严重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的,扣100元—300元或取消职务津贴;21、未完成公司下达的质量目标、工作指标的,按即时规定予以处罚;22、有其他严重错误行为的,扣100元—300元。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除做经济处罚外,应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1、执勤期间态度粗暴与客户及群众打骂、侮辱他人人格的;2、擅自动用客户单位车辆、器材、设备等,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3、保安员当班未经接班擅自下班或脱岗、串岗等,致使岗位无人值勤,造成后果的;4、利用工作之便,向驻点单位索取钱、物或“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5、上岗执勤期间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丢失、盗窃、抢劫和其它事故,给予客户造成损失的;6、工作时间发生监守自盗或伙同他人盗窃的;7、不服从工作安排,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8、工作失职,对责任区内发生纠纷、闹事等问题视而不见,不制止、不劝阻、不报告的;9、上岗期间,私自使用客户电话,给客户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10、工作或执勤期间有饮酒、赌博行为,造成影响的;11、多次发生一般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12、不经请假,连续旷工达十日的。第二十二条管理大队、督察部、人事部根据本细则规定和公司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奖惩。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以下发之日起实施。

物业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物业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制度:1、统一着装上岗,仪容严整,精神饱满守岗位,服从指挥明服务,礼貌待人真做好记录。2、熟悉本岗位任务和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按规定交接班,不迟到早退。3、有效制止辖区内各种违反消防、装修、卫生、绿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效制止违反各类公约、公众制度和干扰、妨碍管理工作的现象。4、负责辖区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辖区道路泊车和行车,确保行驶和停泊秩序。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物业服务管理

法律主观:1,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2,物业管理服务是指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 执业规则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物流服务管理系统开发过程是怎样的_物流信息系统的开发过程

物流服务管理系统开发过程是怎样的呢?下面依据我们开发物流管理系统的经验,来为大家进行介绍。客户调研及定向确定软件适应的客户群体,并根据该客户群体的共性来定制软件的流程。系统设计及数据库关系先根据软件的流程,设计主要的静态页面,在不关联数据库的前提下,先分析一下软件的静态页面对于目标群物流公司流程的符合程度。后面是数据库之间、网页程序之间的关联关系的确定开发程序的确定及代码的编写为了避免今后维护升级及人员流动带来的代码方面的维护不便,故此,开发之前必须就语言、函数、代码等内容进行规范化。培训文件的撰写及培训的流程这个属于售后的部分,是经由销售、开发人员、目标客户群共同努力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培训文档。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第十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法律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发布,该规定将对网络环境产生哪些变化?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可以让互联网服务交易更加有序、健康运行。

村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制度内V容?

村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是指为了提高农村基层综合服务水平,推动乡村振兴而建立的一种信息化平台。其主要包括村级信息化管理系统、村务公开平台、村民自治平台等模块。其中,村级信息化管理系统是村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核心模块,主要负责村务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的整合、协调、监督和评估等工作。在村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制度内,V容是指村级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功能,即“村务公开”模块。该模块主要负责村务信息公开、村民意见征集、村务投票等工作。通过V容功能,村民可以随时随地查看村务公开信息,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村务投票等,实现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双向互动。同时,V容功能也可以帮助村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村务信息化管理的全面覆盖和精细化管理,提高村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总之,V容是村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制度内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实现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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