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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应急理局合同工助理工程师工资

江苏应急管理局工资一个月是4500到8000。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应急管理局工资一个月是4500到8000,实际要高一些的,应急管理局执行的都是险、急的工作,非常危急,而且人员要求素质要高于一般公务员,所以应急管理局待遇要高于一般公务员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注销注册?

干嘛要注销啊,如果有新单位,直接转注就可以了。

合同讨论会的会议纪要怎么写

发票吗卖货,饭了没更不能,过去了吗我这边的是的是的,和密码还能有谁知道。和密码是什么事情都要来的价格改好了,加我们这边没有在的价格改好了。

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你好,《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共二十五条具体内容可参见一下链接:http://baike.baidu.com/link?url=N7sKJ62fWx3Z7mfrdJS04Y5xoBUmAnwg6_oI9q318KMvgYqVlSTORSjo4LT5W7-Ldz5NyQoSm3eZoJ5uFHDB_q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新的《民法典》已于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报关用的合同中文还是英文啊

中英文的最保险。 写中文海关会质疑 这也不是跟老外的合同啊写英文他们看不懂很多地方报关不需要提供合同。

一个英文实习合同,不太明白,请帮忙翻译,在线等

见习不得领取报酬,但可酬金。如果放置时间超过连续3个月,见习应该得到赔偿以支付在执行安置费用。这个赔偿数额定为每月70000日元。付款条件如下:在提前支付每月现金如果学员接受福利或实物福利(如免费午餐,等),应增加相应数额的月补偿。附带福利及实物福利的详情:住宿和公用事业费用(煤气,供水,电力,互联网,移动电话(基本费只))旅游和通过的关于公务开支按本公司实习的要求生活费,以及任何有关的培训费用须由安置在根据本公司的正常做法和条件公司承担。

请问高手这段英文合同怎么翻译???

你不找金山快译,一种软件,在百度上收,下载下来,输入英文,等下就可以了。

用英语怎么说“此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和《

This contract shall be take effect after signed or sealed by both parties

合同下面比如:"总经理签字",用英文怎么说?

The manager signsuff1aThe right of final explanation is reserved by

英文合同怎么签字?

By:法定代表人签字;Name:法定代表人姓名;Title:法定代表人职称;Date:日期。词汇解析:1、by英文发音:[baɪ]中文释义:prep. 通过;被;依据;经由;在附近;在……之前2、name英文发音:[neɪm]中文释义:n. 名称,名字;姓名;名誉3、title英文发音:["taɪt(ə)l]中文释义:n. 冠军;标题;头衔;权利;字幕4、date英文发音:[deɪt]中文释义:n. 日期;约会;年代;枣椰子扩展资料英文合同的语法常识:1、英文合同的用词一般都是正式、规范的语言,情态动词的使用就体现了这一特点。英文合同中常见的情态动词主要有以下两个,即,shall和should。2、但它们在合同中分别表示不同的含义。shall是英文合同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词,也是语气最重的一个词,常用于第三人称。3、shall常用来表示法律上必须履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如不履行合同条款就会产生违反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后果,其含义相当于中文的“应当”或“必须”。4、shall 的否定形式shall not在英文合同中常表示不得发生的行为。例句: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required for negotiation to the banks.卖方必须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附议。Party A shall not supply the contracted commodity to other buyers in the above-mentioned territory.甲方不得向上述地区其他买主供应本合同项下商品。

急求租船合同翻译

14。滞留费4500美元这样如果CGO / DCMTS没有准备好到来后弯曲两种。在装货港口滞留费付给银行帐目OWRS一起"FRT啊。在D /港口滞留费支付给DISCHG结核病OWRSBEOFRE完成,如果在付款BEOFRE COMLETE CHATRS失败,OWNRS有药水DISCHG拒绝放电和所有船损失应该CHATR的帐户。但OWRS有选项来开船没有加载CGO如果超过24小时两种拘留15驳运费/发光的CHTERERS ACCT和安排  16个记分板上/岸侧延长OWRS " / CHTRS“ACCT两端  17。任何税/费/ WHARFAGES在两OWRS CGO的/ "CHTRS "ACCT  18整个CGO结核病出院并发布给RCVRS反对O。B / LS或接收机的银行L / G在OWRS”选项  19。任何争议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北京)ARBIRATION应当依法进行COMMISSI20。要解决GENRERAL平均按YORK-ANTERWERP规则1974/95  21。其他条款和条件按照GENCON C / P细节1994  22。业主有权结合货物甲型肝炎  Ende  和在这里,emily代表OWNR

电子商务消费合同非诉讼争议的几种解决形式

(一)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 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许多不同的解决方式。从决定机制上看,可分作“裁决式”和“合议式”两种。仲裁属于第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由第三方对争议做出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调解和和解属于第二种方式,在此种方式下,当事各方借助于第三方努力对争议自行达成解决协议。此外,还有消费者投诉机制。在这种机制中,消费者投诉委员会和调查专员通常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自律准则采用不同方式解决争议。 在国际间合同争议的解决方面,仲裁方式因其中立性和裁决的可执行性而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仲裁机制中,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认为“中立”的专家仲裁人,仲裁人根据法律规则,特别是根据当事方选择的规则做出决定。由于仲裁人的“中立性”,国际仲裁制度在跨国争议的解决中比国家法院系统更具优势。 在调解和和解方式中,调解员的目标是使当事各方自己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他可提议一项和解方案以促成和解协议的订立。但是,这种协议一般仅作为合同执行。。 在消费者投诉或调查专员程序中,争议的解决机制一般是建立在一国国内法律框架基础之上的。由于各国的消费者组织、商会和贸易协会在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所以其所提供的针对消费者的调解、和解或投诉以及调查专员等方案也各有不同。在这种机制下,各种方案的宗旨都是快捷迅速地处理争议。一般由与争议有关的贸易行业中的专家作为决定人,通过他们的专业经验和素养来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这种机制往往长于解决一国、一地区乃至一省内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具体的合同争议,用它们来解决跨境合同争议就面临很大的局限性。 在实践中,非诉讼争议解决的形式多种多样,其分类背后也隐含着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常见的非诉讼争议解决的形式有: -仲裁(arbitration); -简易仲裁程序(summary arbitration proceeding); -约束性建议(binding advice); -调停(intercession); -调解(mediation); -和解(conciliation); -调解-仲裁(mediation-arbitration); -建议性仲裁(advising arbitration); -事实认定(fact-finding); -聘请退休法官(rent-a-judge); -简易审判(summary trial); -微型审理(executive tribunal或mini-trial)。 显而易见,这些不同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运行方式各有不同,可以用来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合同争议的特定需求。由此可见,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在形式和运行方面是十分灵活的。 (二)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 非诉讼争议解决包括所有非经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最终决定的约束力特征可将不同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大致做一分类。它们包括仲裁、调解或和解以及消费者投诉或调查专员方案等几重典型形式。 1、仲裁 (arbitration) 在仲裁方式中,各方选定一位或多位中间人,即仲裁员,并将争议提交给他们。仲裁员依据相关的规则对争议予以解决,并最终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即仲裁裁决。在国际商务中,仲裁主要是用来解决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之间的争议。通常的商务合同中都规定了仲裁条款以避免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规范国际间仲裁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由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及国际仲裁的机构所进行的不懈努力,国际仲裁法律和专门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与仲裁有关的其他国际法律文件还包括: 欧洲理事会统一仲裁法欧洲公约,1966年制定于斯特拉斯堡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80年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商务仲裁示范法,1985年 ; 欧洲国际商务仲裁公约,1961年制定于日内瓦 ; 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与法院诉讼制度最为近似。仲裁员拥有象法官一样的权利,可以做出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但与法院诉讼不同的是,当事各方可以自由选择裁决者(仲裁员或仲裁员小组)和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机制的特点在于:程序快捷;国际上有关仲裁及裁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规范完备;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当事方自由选择负责仲裁的机构和仲裁员;当事方自由选择争议解决适用的实体法律;当事方自由选择争议解决适用的程序法律;小额仲裁程序费用相对低廉。 仲裁机制用以解决消费者合同争议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传统的以解决企业合同争议为主的仲裁模式(程序要求严格,费用高昂)尚难于适应小额合同仲裁或消费者合同仲裁的需要。此外,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仲裁机制面对在线交易实践产生的新的课题,还需要回答并解决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在线通过点击“同意”按钮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网络空间中的仲裁庭所在地 (如仲裁员在线从不同的地方“会面”并做出决定) 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争议仲裁的适用法律;网络空间中仲裁所特有的法律程序(如电子方式提交文件、电子证据、视听会议、在线庭审)的法律效力;在线所做的电子裁决的法律效力(电子裁决是否符合国际仲裁法律的要求?);电子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为确保使用在线技术进行国际仲裁而需制定特殊程序规范等。 2、调解/和解 (Mediation/Conciliation) 在调解/和解方式中,争议各方凭借第三方的帮助达成自愿和解。目前,仲裁机构以及类似贸易协会等其他行业组织也越来越多地提供调解/和解的争议解决服务。 调解/或和解并没有严格遵循的法律程序,原则上,当事各方可以随时终止调解或和解程序。即使当事方达成解决方案,也没有任何国际性的法律文件来规范该解决方案在国外的执行。一般说来,调解或和解的解决协议一般仅作为合同执行。因此在跨境争议中,一项和解协议的订立并不能避免各方提起法院诉讼。如一方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下的义务,对方可以在该方居住国或设立地国基于合同违约启动法律程序,据此对另一方强制执行调解/和解方案。 还有一些实际的原因使得人们对调解或和解的作用有所保留。首先,调解机制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费用低廉,而正因如此,调解人通常仅就争议提出和解建议方案,一般并不对方案说明理由,否则其作用将无异于仲裁员或法官,费用自然也会增加。其次,采用调解手段解决争议,这就意味着当事方愿意通过谈判解决争议。通常在当事方确信自己立场稳操胜券时,往往不会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采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典型外部环境,可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合同情形,在该情形中,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将耗费时间并且费用昂贵。 调解和/或和解没有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包含有调解/和解内容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仅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解规则(UNCITRAL Conciliation Rules,1980),此外美国提出的统一调解法( Uniform Mediation Act)草案,以及中美洲调解/和解规(the Mediation/Conciliation Rules of the Centre of the Americas, 1996))也可供参考。 典型调解程序包括: 微型审理(mini trial) - 即由双方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小组,以客观的态度共同听取争议双方进行意见的交换。 半约束性调解(semi-binding mediation) - 双方事先约定,接受或至少部分接受调解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决定而诉诸仲裁或诉讼,且通过该种方式仍没有获得比调解决定更优的解决方案,那么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一方则须承担该等审理的费用。 事实认定(fact finding) - 如争议的解决取决于技术鉴定,例如证明数据的真实性等,则可指定一位中立专家审查如文件、计算机或其他设备证据是否真实有效。 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 – 当信息社会服务提供方与获取方之间的合同面临争议情况下,应考虑采取早期调解、善意谈判、冷却期(cooling-off periods)、合同审阅等形式进行争议的预防性管理。冲突管理对期限长、标的金额高的合同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高额-低额仲裁 (high-low arbitration) - 调解员通过调解努力意在使双方在原告要求的数额和被告同意支付的数额之间达成妥协从而形成和解。 底线方案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 争议各方向调解员提出其对和解的底线方案,然后调解员据此在其提议的和解方案中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以促成和解。 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合同争议的解决而言,调解的优点在于:规则相对简单、程序方便快捷、费用相对低廉。此外,由于在调解和解程序中,各当事方始终能够自主把握争议的解决进程,因此适应于对多种类型合同争议的解决。 调解的缺点在于: 缺乏赖以依据的法律规范,跨境争议的调解尤其如此; 无约束力(non-bindingness) :当事方可随时终止调解,并可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提议的调解方案 无强制执行力(non-enforceability):如各方接受所提议的调解方案,他们的合意则可视为构成一份合同。如此后一方拒绝履行该调解方案,另一方则可以对方违约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1、消费者投诉委员会/调查专员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s /ombudsmen) 原则上,消费者组织、工商协会、公共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中立”组织都可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提供有关消费者合同争议非诉讼解决方案。在这方面,最常用的方式是通过调查专员或是消费者投诉委员会来解决争议。在欧盟国家中,调查专员或消费者投诉委员会作为消费者合同争议非诉讼解决的手段,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依据国内法规定运行: 即消费者投诉机制和调查专员机制依据国内立法或行业自律准则而设立并受理本国消费者投诉。在投诉机制由国内立法规定设立的情况下,例如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国家、希腊、意大利或西班牙,这些国家的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应能够依赖由国内消费者投诉委员会提供的在线投诉机制解决同本国消费者之间的争议。 跨境消费者合同的争议解决:在非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通常在本国或本地区进行采购,所以跨境消费者投诉很少出现,因而此方面也缺少法律规范。一般而言,在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签订国际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服务商设立地管辖原则,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设立地成员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委员会理应能够处理消费者投诉。但是,国内消费者投诉机构通常只是限于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给消费者予协助。因此就跨境国际合同关系而言,是由服务商设立地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受理投诉,还是由消费者居住地成员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受理消费者投诉,目前尚无明确的规范。受理投诉的争议解决机构是否应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外国法律,这些问题也需要澄清。此外,如果双方间的争议不涉及合同而仅是基于先于合同的约定义务或由侵权导致的,则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的使用则更需要论证。目前欧盟正试图制定相应的统一法规以对此进行规范。总之,在跨境消费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面,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法律冲突规则既包括他们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如来自《布鲁塞尔公约》和《罗马公约》的规定,同时也包括欧盟二级立法中所包含的规则。《布鲁塞尔公约》 和《罗马公约》 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强调共同体法律优先的原则。 无国内法规定环境下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在国内法对设立消费者投诉机制尚无规范或无完整规范的情况下,消费者投诉机制通常由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发起而建立。适当地设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可满足电子商务行业在处理和维护服务提供商同其用户关系方面的需求。 合同约定的消费者投诉机制: 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可通过与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订立长期的合同,以便在其出现与消费者的合同争议时,获得后者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这种合作合同的核心条款是一项授权使用协议,据此,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在向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的同时,授权后者使用其提供的信赖标记(trustmark)。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将信赖标记公布并标示在自己的网站上,籍此告知消费者和服务获取方,在出现投诉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指定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服务提供商同时宣布其受该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决定的约束。 此外,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与获取方(消费者)还可通过单独协议约定某争议解决机构负责与双方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但是,在服务获取方为消费者的情况下,如果信息社会服务商使用格式合同对此进行约定,那么,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看,相应条款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引起争议。此外,在特殊的情况下,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与获取方也可共同对非诉讼争议解决的机构的选定做出特别约定。 消费者投诉争议解决机制一般采用调解或和解方法。这些方法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易快捷,对投诉方而言费用不高。消费者投诉机制的缺点在于在解决跨境消费者合同争议方面缺乏可依据的法律规范,并且一般来说,争议解决决定无法律约束力 (对商家有部分约束力)。此外,消费者投诉机制的运行仅限于在消费者投诉机构设立地国国内,依据该国国内法提供消费者投诉解决方案。

英文销售合同范本

合同CONTRACT日期:合同号码:Date:ContractNo.:买方:(TheBuyers)卖方:(TheSellers)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由买方购进,卖方售出以下商品:ThiscontractismadebyandbetweentheBuyersandtheSellers;wherebytheBuyersagreetobuyandtheSellersagreetoselltheunder-mentionedgoodssubjecttothetermsandconditionsasstipulatedhereinafter:(1)商品名称:NameofCommodity:(2)数量:Quantity:(3)单价:Unitprice:(4)总值:TotalValue:(5)包装:Packing:(6)生产国别:CountryofOrigin:(7)支付条款:TermsofPayment:(8)保险:Insurance:(9)装运期限:TimeofShipment:(10)起运港:PortofLading:(11)目的港:PortofDestination:(12)索赔:在货到目的口岸45天内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属保险公司或船方责任外,买方有权凭中国商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有关文件向卖方索赔换货或赔款。Claims:Within45daysafterthearrivalofthegoodsatthedestination,shouldthequality,Specificationsorquantitybefoundnotinconformitywiththestipulationsofthecontractexceptthoseclaimsforwhichtheinsurancecompanyortheownersofthevesselareliable.TheBuyersshall,havetherightonthestrengthoftheinspectioncertificateissuedbytheC.C.I.CandtherelativedocumentstoclaimforcompensationtotheSellers.(13)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力的原由,发生在制造、装载或运输的过程中导致卖方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者,卖方可免除责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卖方须立即电告买方及在14天内以空邮方式向买方提供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须负责采取措施尽快发货。ForceMajeure:Thesellersshallnotbeheldresponsibleforthedelayinshipmentornon-deli-veryofthegoodsduetoForceMajeure,whichmightoccurduringtheprocessofmanufacturingorinthecourseofloadingortransit.ThesellersshalladvisetheBuyersimmediatelyoftheoccurrencementionedabovethewithinfourteendaysthereafter.TheSellersshallsendbyairmailtotheBuyersfortheiracceptancecertificateoftheaccident.UndersuchcircumstancestheSellers,however,arestillundertheobligationtotakeallnecessarymeasurestohastenthedeliveryofthegoods.(14)仲裁:凡有关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将分歧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按有关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是终局的,双方均受其约束,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Arbitration:AlldisputesinconnectionwiththeexecutionofthisContractshallbesettledfriendlythroughnegotiation.Incasenosettlementcanbereached,thecasethenmaybesubmittedforarbitrationtotheArbitrationCommissionoftheChinaCouncil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alRulesofProcedurepromulgatedbythesaidArbitrationCommission.TheArbitrationcommitteeshallbefinalandbindinguponbothparties.AndtheArbitrationfeeshallbebornebythelosingparties.买方:卖方:(授权签字)(授权签字)

中文合同翻译成英文,请高手解答

Contract number: Date: Order number: Buyer: Selling party: Business both parties sign this contract and agree that pressing row item carries on bargain: (1) Product name and specification(2) Amount(3) Unit price(4) Amount of moneyAdd upAllow to overflow short shipmentThe uff3fuff3fuff3fuff3fuff3f %(5)Pack: (6)Transport seaport: (7)Purpose seaport: (8)Ship marking: (9)Transport term:Receive can turn the letter of credit of ship and partial shipmentThe uff3fuff3fuff3fuff3fuff3f day inside pack.(10)Payment terms:The letter of credit can"t withdraw to in time pay openned 100% confirms to the selling party, andThe beard note can after transport date in 15 days the argument pay effectively. (11)Insurance:Press the invoice 110% keeps intact insurance and war insurance.It is take care of uff5e for oneself by the buyer. (12)The buyer beard is at the uff3fuff3fuff3f year uff3fuff3fuff3f month the uff3fuff3fuff3f openned origin batch to trade a letter of credit recently, otherwise,The selling party has power:Not through notify cancel originally contract, or accept all or 1 that the buyer carried out about to the origin, or to therefore suffer of the loss put forward claim. (13)Voucher:Selling party"s should pay bank to provide toward the argument has already shipped to sweep bill of lading, invoice, Chinese merchandise examinationThe amount/weight that the quality certificate, Chinese Bureau of Commodit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that bureau or factory submit submit signs a book;If this contract press the CIF condition, should re-offer insurance policy or insurance certificate that can turn to let. (14)The business that any is clinch a deal with CIF condition, protect 110% that the sum is worth for the invoice, insure the insurance don"tWith the origin sells goods contract in list of is limit, if buyer requests to increase to protect sum or insurance scope, should at the shipment ago Be agree by selling party, therefore increase of buyer is responsible for premium. (15)Quality, amount claim:If deliver goods quality to not agree with, buyer beard on the 30th of arrival of the goods landing portInside put forward claim;The amount claims beard at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landing port on the 15th inside put forward.Doesn"t undertake a responsibility towards transporting because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ship company and the other the loss selling party that unit or postal service section result in. (16)Inside this contract say all or parts of merchandise, such as because the manpower can"t resist of reason, with the result that can"tFulfill contract or delay shipment, the selling party is all irresponsible. (17)Arbitrament:Any because of carry out this contract or have something to do with this contract the whole quarrels that the trouble take place, should fromBoth parties solve through a friendly way consultation.If can"t obtain agreement, then in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trade arbitrate committee according to should arbitrate organization of the arbitrament procedure rule carry on arbitrament.Arbitrament"s decide is an outcome of and have equal binding force to both parties.Arbitrate expenses unless the arbitrament organization contains another the outside of the decision, all from lose in lawsuit a square burden.The arbitrament can also agree at both parties the Three Kingdoms carry on. (18)Buyer in open give selling a square letter of credit please fill to note this confirmation number. (19)Other items:

英语翻译:合同

Two, product quality standards: according to sampleThree, acceptance criteria and methods: to plant inspectionFour, packing requirements:Five, the method of delivery, FOB Shenzhen Yantian, time: 2012 month dayIn six, settlement way and deadline: T / T, 30% as deposit, the amount of dollars. 70% balance, the shipment of the goods to the port.In seven,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 This contract by both sides of supply and demand must be performed after the signing, any party"s breach of this contract, should according to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Will assume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s a result of breach of contract caused the other losses, should also pay damages.* if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date of delivery will assume lag cross gold, the amount of the value of 5%, according to the days a total of.In eight, the product must be kept cleanIn nine, the production of products with the same must be confirmed sampleTen, shipment please 100%, please do not much or short.In eleven, the order must be FCL shipments, the guests do not accept the tail boxIn twelve, the company must be finished product production and packaging to inform the inspection.In thirteen, export of goods, if the product quality problems, causes the customer to return or claims, all costs, generally by the supplier burden.Fourteen, if your company needs to arrange the second factors of the inspection, the inspection fee is by you.Fifteen, is your company to design products,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intended to mimic or sold to others, or by the company to bear all legal responsibility.In sixteen, this contract by both parties with legal official seal and legal principal or agent after the date of signing.In seventeen,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dispute, both sides should actively consultation; consultation fails, to contract the location of the court.In eighteen, the two copies of the contract, each party holds one copy of both sides of supply and demand.In nineteen,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contract from February 15, 2012 to December 31, 2012

翻译一下合同里的问题

本协议的解释8.1,并由的大韩民国的法律。8.2的一切纠纷、争议或分歧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违约,应通过仲裁最终定居在韩国汉城按照仲裁规则的韩国商业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的裁决(s)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关闭全屏阅读

求帮忙翻译一段合同,时间比较紧,谢谢!

仲裁和判决一切由当前合同及其履行引起或与当前合同及其履行有关的争端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事件如无法解决则应该交由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仲裁,所有程序从申请仲裁之时开始生效。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最终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如胜方不指定,则仲裁费应该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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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合同求翻译

没有交易过程或延迟的一方在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本协议项下应视为放弃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除了如明确地体现在方书面放弃这种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也不得减免,由一方的任何违反另一方的任何约或规定载于本协议被视为放弃契约协议或条款本身或任何随后违反的另一方,或任何其他的契约协议或本协议中的条款

职场英语:英语合同的特点2

英语合同的用词特点(Formal term)   合同英语的用词极其考究,具有特定性。要求选词专业化(professional)、正式(formal)、准确(accurate)。具体体现在下列方面:   1、May, shall, must ,may not (或shall not) 的使用   May, shall , must ,may not (或shall not)对学过英语的人再熟悉不过,但在合同中用这些词时要极其谨慎。权利义务的约见定部分构成了合同的主体。这几个词如选用不当,可能会引起纠纷。   may 旨在约定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做什么),Shall约定当事人的义务(应当做什么时候), must 用于强制性义务(必须做什么),may not (或shall not)用于禁止性义务(不得做什么)。May do 不能说成can do shall do,不能说成should do 或ought to do,may not do 在美国一些法律文件可以用shall not,但绝不能用can not do或must not )   例如,在约定解决争议的途径时的,可以说:   The parties hereto shall, first of all, settle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by friendly negotiations. Should such negotiations fail, such dispute may be referred to the People"s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on such dispute for settlement in the absence of any arbitration clause in the disputed contract or in default of agreement reached after such dispute occurs.   本句中的shall 和may表达准确。出现争议后应当先行协商,所以采用了义务性“约定”,如果协商解决不了,作为当事人的权利,用选择性约定may也很妥当。如果may和shall 调换位置会怎么样? 前半句的shall换用may后,意思变成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意思上说得过去,但后半句的may换用shall 后,变成了应当诉讼解决,好象一出事,就要先见官,这就有些不友好了。   本句可译: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合同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协商未果,合同中又无仲裁条款约定或争议发生后未就仲裁达成协方的,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正式用语(formal term)   合同英语有着严肃的风格,与其它英语作品有很大不同。   例如:   “因为”的短语多用“by virtue of ",远远多于“due to”一般不用“because of ”;   “财务年度末”一般用“at the close of the fiscal year”,而不用“in the end of the fiscal year”;   “在……之前”一般用“prior to”,而不用“before”;   “关于”常用“as regards”, “concerning”或“relating to”,而不会用“about”;   “事实上”用“in effect”,而不用“in fact”;   “开始”用“commencement”,而不用“start”或“begin”;   “停止做”用“cease to do”,而不用“stop to do”;   “何时开会并由某某主持”的表述为:The meeting shall be convened and presided by sb. 其中“召开”不用“hold 或call”,而用“convene”;“主持”不用“chair”或“be in charge of ”,而用“preside”;  “其他事项”用“miscellaneous”, 而不用“other matters/events”;   “理解合同”用“construe a contract” 或“comprehend a contract”,而不用“understand a contract”;   “认为”用“deem”,用“consider”少,不用“think”或“believe”;   “愿意做”用“intend to do”或“desrie to do”,而不用“want to do”, “wish to do”。   用词专业(Technical Terms)   合同用词不以大众是否理解和接受为转移,它是合同语言准确表达的保障。如合同出现的“瑕疵”、“救济”、“不可抗力”、“管辖”、“损毁”、“灭失”等就可能让非行业人士费解,在英语以上表达分别为defect、remedy、force majuere/Act of God、jurisdiction、damage and/or loss)。另外几乎每个合同都少不了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 whereas, in witness whereof, for and on behalf of , hereby, thereof 等虚词。这也是合同英语的一大特色。   其它例子还有:   “赔偿”用“indemnities”,而不用“compensation”   “不动产转让”用“conveyance”,而不用“trnasfer of real estate”   “房屋出租”用“tenancy”,而“财产出租”用“lease of property”   “停业”用“wind up a business”或“cease (名词是cessation) a business”,而不用“end/stop a business”   专利许可中的“特许权使用费”只用“royalities”   还款或专利申请的“宽限期”英文“grace”,   “当事人在破产中的和解”用“composition”   以实物出资为“investment in kind”  “依照合同相关规定”一般说“pursuant to provisions contained herein”或“as provided herein”等,不说“according to relevant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e contract”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转让本合同”英文表述为“Neither party hereto may assign this contract”,其中“hereto”表示“to the contract”,选用“Neither party to the contract”较少。   3、同义词、近义词、相关词的序列   FOR value RECEIVED,the undersigned does hereby sell, transfer, assign and set over to ______ all his right, tile and interest in and to a certain contract dated ______, 19____ by and between the undersigned and ______,a copy of which is annexed hereto.   在这里的同义词和近义词并列(如sell, transfer, assign and set over,right和 tile and interest),在英文合同里十分普遍。这是出于严谨和杜绝漏洞的考虑,有的也属于合同用语的固定模式。如:   This agreemen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y and between Party A and Party B.句中“made and entered into”和“by and between”两组分别属于同义词和相关词并列。   For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mutual covenants and agreements contained herein, the parties hereby covenant and agree as follows: 句中“for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 “covenants and agreements”三组同义司和近义词并列。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vary the Management on the terms and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contained herein. 这里的“on the terms”和“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是一个意思都表示“依照本协议的条款规定”。合同条款的固定模式是“terms and conditions”   再例如:   “Party A wishes to be released and discharged from agreement as from the feective date”,一句中的“realease”和“discharge”意思几乎相同。   并列的词还有:    ships and vessels    support and maintenance    licenses and permits    charges, fees, costs and expenses    any and all    any duties, obligations or liabilities    the partners, their heirs, successors and assigns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the partnership    applicable laws, regulations, decrees, directives, and rules   4、拉丁词   在国外合同中,拉丁词仍然是很常见:   比例税率:用pro rate tax rate要比proportional tax rate多   从事慈善性服务的律师:pro bono lawyer,不怎么用lawyer engaged in charitable legal assistance   委托代理人:多用agent ad litem   不可抗力:force majuere.

合同 翻译成英文 急!!谢谢

1 A and B after the two sides enter into negotiations to reach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are as follows: First, both A and B in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benefit, the conclusion of business partnerships with the signing of this co-marketing agreement. Second, the agreement on behalf of both sides of the trade relations equality, mutual commitment to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e:

几句合同条款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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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翻译(完整协议、仲裁、保密条款)

12. 完整协议本协议包含各方的全部理解,除本协议中明确表达的条文外,当事人之间并无其他承诺、协议或理解。除非当事人书面签署及公证,本协议均不得予以涂改、豁免、更改或修改。13. 仲裁因合同引起或根据合同提出的、或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按照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定在{地点}举行,而仲裁结果应被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可。14. 保密条款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在需要履行义务情况下,经销商同意在任何时候,不予披露或使用,提供予分销商或从其他来源与途径取得的任何信息。分销商同意,所有机密信息应被视作本公司独有及专有的财产。

合同中什么是格式条款,哪些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甲方一定要求签格式合同不能改怎么办

我个人认为:第一、签订合同属于民事行为,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的基本要求,签订合同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要求签订格式合同不能改,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第二、如果对方要求签订格式合同不能改,您可以拒绝签订合同,终止协商,另找他人平等协商并签订合同。第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格式合同存在某些情形,可能导致相关条款或整个合同的无效;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将按照对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方有利的原则解释;这些都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现将有关条款附后,供参考。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格式合同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有下列特征:1、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2、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3、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更多关于格式合同具有什么法律特征,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e8e455161583359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对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下列的规定:(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以格式条款签订得到合同叫什么

以格式条款签订得到合同叫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当事人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有什么

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1、《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更多关于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有什么,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082ffa161609861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格式合同无效条款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什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免除或者限制某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显失公平的无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条款格式是什么

格式条款是指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首先格式条款总是一方预先拟定的。其次,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的特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合同无效的格式条款

法律主观: 一、哪些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另外,合同中的下列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合同无效会导致哪些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为了使无效合同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赔偿。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要按照过错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均无过错,则依各自过错轻重、主次、程度来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经济损失责任。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无效合同由于违法了法律法规,一般都可能导致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法律除了要保护没有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责任有时会超出 民事责任 的范畴,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三、 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1、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欲使因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得到法院的保护,亦应有时效限制。这里所谓时间,是指时效。在我国,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这样做不会破坏当事人已经确立的事实,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当无效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对其构成侵权时,此类合同仍然应认定为一般无效合同。侵犯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类合同更不能称为违反国家利益的合同。第三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仍然要受到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仅涉及当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法律可以采取默认的态度。从审判实践来看,对只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法院也要考虑时效的问题。2、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主张无效的主体,则不应受到限制,如对一份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工商管理机关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实际上也就否定了 合同的效力 。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查处,这样,这些机关实际上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法院和仲裁机关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这是从民事权益、民事关系角度来讲的。有关行政机关对无效合同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两者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故不受民法时效制度的限制。具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法律规定禁止的合同格式条款为无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的字体要求以及格式

合同的字体要求以及格式如下:1、合同封面。合同名称,黑体二号;合同双方、编号等,黑体3号;封面其他文字,仿宋3号;2、合同内页。小标题,黑体四号;正文内容,仿宋小四号;3、页面设置。页边距为上下2.5厘米、左右3厘米,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为多倍1.25;4、页码编辑正文开始设置页码,页码起始数字为1,形式为普通阿拉伯数。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形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有: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3、《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或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什么

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的特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比如买卖合同中买卖的是什么东西。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格式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是当然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包括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久性。一般而言,格式条款的拟定是为了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因为有的格式条款只使用一次,而普通合同条款也可以反复·使用多次。合同的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不过当合同的格式条款符合下面几点时是无效的: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格式条款是什么?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什么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简单的说就是固定格式的保险合同,像车险、家财险等。和它对应的是文字合同条款,就是其内容是人为设计的。

格式合同条款的订立规则

法律分析:1、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2、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条款予以说明;3、格式合同不能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扩大己方利益,免除己方义务;4、格式合同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5、格式合同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格式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经签订后就具备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合同格式及相关条款符合要求。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欢迎阅读。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也应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又有不同的特点,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 必 有 特别的要 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 解 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此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 。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com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 对 该 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 、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此项解释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上“有疑义者就为表义者不利之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学界广泛接受。    第三 、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合同格式要求】   一、页面规格与编码   1、页面设置   页边距为上下2.5厘米、左右3厘米,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为多倍1.25。   2、页码编辑   封皮无页码。正文开始设置页码,页码起始数字为1,形式为普通阿拉伯数字,置于页面底端居中。   二、字体与字号   1、封面部分   封面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1)合同编号部分“集团范XX”与“编号XX”,为黑体,四号,文本左对齐;   (2)空两行书写合同名称,仿宋字体,一号,加粗,居中;   (3)空7-8行,余下内容(当事人、合同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等)用三号楷体字,与合同名称居中对齐。   2、主体部分   (1)段前空一行书写合同名称,黑体,二号,居中,段前段后各24磅;   (2)下书双方当事人双方基本信息,黑体,小三号,文本左对齐;   (3) 合同正文文本为宋体,小四号,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为多倍行距1.25;   3、表格与说明   (1)每张表格均应有表题,表题前后各空一行,采用宋体,小四号,加粗,置于表格上方居中位置;   (2)表格中文字为宋体5号,居中;   (3)在表格正下方空一行书写表格说明,采用宋体,五号;   (4)同一表格应尽量放在一页。   4、结尾与落款   (1)合同正文结束后,空两行,书写“(以下无正文)”字样,采用宋体,小四号,首行缩进两字符。   (2)依据合同具体情况书写落款,采用宋体,小四号字,分别在页面两侧为双方当事人预留出大致相等的签字(盖章)空间。   5、附件、附录   合同结尾处需要加附件、附录的,应另起一页。   (1)附件起始页书写 “合同附件”,上下各空一行,采用仿宋字体,二号,加粗,居中。   (2)附件、附录需编号,形式为“附件/附录+阿拉伯数字”例:“附件1”、“附件2”、“附录1”。附件编号采用仿宋体,三号,加粗,文本左对齐。   (3)附件、附录标题为宋体,小三号,加粗,置于附件文本/表格上方正中位置。   三、条款分层   合同条款序号分级最多为四层,如需编号应按照以下顺序   (1)第一层 “1.”、“2.”u201eu201e   (2)第二层 “1.1”、“1.2”u201eu201e   (3)第三层 “1.1.1”、“1.1.2”u201eu201e   (4)第四层 “1.1.1.1”、“1.1.1.2”u201eu201e   四层以下仍有分级编号必要的,应依次使用序号:(1)(2)(3)u201eu201e   四、目录设置   1、目录置于封皮下一页,需显示到三级标题,且应为word自动生成目录格式,以便使用超链接功能。   2、在引用中插入目录时格式应选择为“正式”,显示级别为“3”。   3、目录上方书写“目录”二字,字体为黑体,小二号,居中。   4、目录页码需单独计,与正文页码格式相同,采用普通阿拉伯数字形式, 置于页脚正中,起始页码为“1”。 ;

格式合同条款指的是什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依法订立有效,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字体、字体大小

不影响合同效力。

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二)免责条款风险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违反了什么规定

法律主观:格式合同有下列法律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无效的格式条款

法律主观: 一、哪些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另外,合同中的下列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合同无效会导致哪些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为了使无效合同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赔偿。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要按照过错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均无过错,则依各自过错轻重、主次、程度来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经济损失责任。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无效合同由于违法了法律法规,一般都可能导致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法律除了要保护没有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责任有时会超出 民事责任 的范畴,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三、 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1、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欲使因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得到法院的保护,亦应有时效限制。这里所谓时间,是指时效。在我国,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这样做不会破坏当事人已经确立的事实,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当无效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对其构成侵权时,此类合同仍然应认定为一般无效合同。侵犯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类合同更不能称为违反国家利益的合同。第三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仍然要受到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仅涉及当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法律可以采取默认的态度。从审判实践来看,对只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法院也要考虑时效的问题。2、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主张无效的主体,则不应受到限制,如对一份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工商管理机关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实际上也就否定了 合同的效力 。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查处,这样,这些机关实际上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法院和仲裁机关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这是从民事权益、民事关系角度来讲的。有关行政机关对无效合同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两者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故不受民法时效制度的限制。具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法律规定禁止的合同格式条款为无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的字体要求以及格式是什么

一、合同的字体要求以及格式是什么1、合同的字体要求以及格式如下:(1)合同封面。合同名称,黑体二号;合同双方、编号等,黑体3号;封面其他文字,仿宋3号;(2)合同内页。小标题,黑体四号;正文内容,仿宋小四号;(3)页面设置。页边距为上下2.5厘米、左右3厘米,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为多倍1.25;(4)页码编辑正文开始设置页码,页码起始数字为1,形式为普通阿拉伯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二、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形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有下列特征:1、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2、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3、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下列特征:1、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2、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3、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摘要: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下面,来看介绍。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格式条款应当是格式合同,它和一般的合同书,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无法单方修改,由提供合同的一方提前制定好了。而一般的合同书,是双方协商确定,条款双方是可以改的。我们到银行签、电信签的,保险公司的,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我们有时候说的格式条款,是格式合同中,有一些明显对于提供合同一方有利,或不利于非合同提供方的条款。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这些的条款理解或适用出现分歧时,将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如果是按照格式条款签订的,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而一般合同书则需要分析具体情况。格式合同产生条件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格式合同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什么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由于其特性,在大多数国家都归其于格式合同。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其将以格式条款订入特定合同的事实。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日常生活中,大家会遇到许多具有格式条款性质的合同,比如一些供水合同、供电合同,还有最多的,就是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的大体内容和一般约定,事先听到最多的是代理人的宣传。在签订时,往往是对方将早已准备好、打印好的合同往我们面前一放,让我么们签字,我们只有签字同意一种选择,否则,只能走人另寻他路。我们知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对某一项或多项事情共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应当体现签约双方共同的意愿。那么,对具有格式条款性质的保险合同,由于在签订时没有充分体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合同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则,法律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适用就有相关专门性和限制性的规定。一、增加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充分说明义务1、《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发生争议时,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释1、《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三、其他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律规定1、《保险法》第15、1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是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方面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规定。2、《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就是说,一旦投保人认为投保时没有完全理解保险合同内容,致使保险合同与所希望的保险保障不符合,或感觉自身经济能力不能满足保险费用的交纳,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投保人继续交纳保险费。四、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1、《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这就是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直接撤销保险合同。2、在投保、理赔或退保过程中,对有争议的条款内容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起诉保险公司,捍卫自身的权益。我相信,这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长远、共同利益,保证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有益的。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常见的合同格式条款有哪几种?

我们日常生活中被各种各样的合同充斥着,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大到买房买车做生意,小到旅游喝茶吃早点,这些活动都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问题来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无效格式条款”呢?常见“霸王条款”无效格式条款一:某年某月某日,小白去超市买东西,需要在寄物柜存包,超市表示由于寄物柜是免费的,所以不负保管以及赔偿的责任。超市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的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寄物柜证明超市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超市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有重大过失,保管人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超市这条规定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目的是企图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无效格式条款二:小白在超市买完东西,超市在出口设立第二道关卡,检查小白所购物品或者在购物小票上加盖购物章。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是一个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消费者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消费者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商场设立“第二道关卡”,查验购物小票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无效格式条款三:小白参加了超市的“儿童节促销活动”,活动海报最后一条称:“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条是典型的“霸王条款”,甚至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商家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

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区别 5分 本质上没有区别,都对当事人间有约束力,都可协议变更、撤销、向法院认定无效。 不同点在于,格式条款是订立合同一方预先拟定的,非格式条款是协商制定的。 格式条款有点订立合同强势一方管理弱势一方的意味,参考劳动合同。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合同的什么条款 合同法中有三条规定: 1、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有一条规定 1、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格式合同是什么? 1、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2、学理定义: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3、限制条件: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打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第三,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4、格式合同产生的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5、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6、格式合同的弊端: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 但无论如何,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 防范风险:对于有异议并且涉及重大利益的条款要求更改或重新拟定。 参考资料:baike.baidu/view/322918 什么是合同格式条款? 条款格式条款法律特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合同与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区别与联系? 格式合同就是合同的一方事先按照固定的格式提供的一种合同,如火车票等,另一方没有协商的权利.合同格式条款就是指按照合同法或其它特别法的规定,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已的需要定立的合同.格式打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定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是否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是否可以重复使用.它们合同的内容有所不同.它们的联系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格式合同为其例外. 什么是格式条款,我国对其有哪些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此规定,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别要求: 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且对方也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因此,从格式条款拟定上说,提供格式阀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就应遵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义务和责任全推给对方,将权利全留给自己。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能就格式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绝,相对方往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注意不够或者不理解条款的内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什么是格式合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有什么规定? 、关于格式条款的成立 (一)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学理分析 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免责条款(只是格式条款的一种)订入合同的条件。这就给人一种印象,是否只有免责条款才有提起当事人注意的义务,而一般格式条款一经拟定就可以直接纳入合同之中。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一旦由条款制作人起草出来,便自然应当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条款。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 首先,我们要区别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文本。《合同法》所称的格式条款实际上是指,已经订入的条款而不是起草者起草的文本,因为并不是说起草的文本都应作为格式条款纳入合同,该文本只具有示范和建议的性质。尽管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没有自由协商的权利,但也必须有概括的接受或不接受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才能使格式条款纳入合同。否则如果将格式条款制作人起草的任何格式条款文本均作为格式条款,而不需要考虑订入合同的程序,将会使人们误以为格式条款文本可以直接订入合同,而不需要考虑相对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条款。这是不妥当的,也是很危险的。正如有人指出的,“由此而带来的后果必然是,格式条款成为了一项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规,对方当事人只有无条件接受并执行的义务,而没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利,这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注:苏号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载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272页。) 由于《合同法》将格式条款视为已经订入合同的条款,因此免除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格式条款除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以外,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便可以纳入合同?笔者认为不是这样,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实际上也就是《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条款制作人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该提起相对人的注意应当达到合理程度。判断其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时,应当依据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1.文件的外形。从其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2.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等公告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在这两种提醒方式中,应当尽可能个别提醒其注意,而以公告方式为例外。3.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醒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4.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5.提起注意的程度。即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合理注意在不同的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应通过合理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换句话说,应向相对人提供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认真的研究格式条款。总之,笔者认为,《合同法》第39条的本来含义应当是指任何格式条款都必需要有条款的制作人向相对人提......>>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则有哪些 一般规则: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解释规则: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规范

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规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发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GB/T24915-2000国家标准,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起草的《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国家标准,已于2011年12月通过审查,将实施,该技术通则主要是解决节能量的计算问题。另外,针对过去几年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正实施通过有经验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审核节能量,防止结算出现纠纷,审核标准也在进一步出台的过程中。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服务业务会计核算采用“经营租赁会计模式”,会更加简单、直观、便捷,可以真实、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把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管理水平落到实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服务业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目前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直到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才登陆中国。   “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质是节能服务企业向用能单位提供一种减少能源使用成本的节能管理模式,该模式的实施主体以盈利为目的。节能服务企业通过与业主签署节能服务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能单位提供系列节能服务,最终以分享节能效果的形式获得投资回报。   节能服务是以资产使用中能源消耗的降低为目标的经济活动,它有别于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应税服务业。它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有清晰赢利模式的专业化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的市场容量非常广阔,从事这一行业的企业也越来越多。面对这一新型的`业务,节能企业怎样才能使资产管理、收益计算等做到准确、可靠,成为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   节能服务业务会计核算的现状分析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的时间较短且属于一种新生业务,所以在理论研究和会计实务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按照“存货模式”进行核算:节能服务企业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节能设备应作为存货核算。   第二,按照“服务特许权(BOT)模式”进行核算:一些节能企业提供的节能服务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的过程,节能服务业务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虽存在差异但只是形式上的,不影响对交易经济实质的判断进而相同的会计处理。   第三,按照“租赁模式”进行核算:节能服务依赖于特定资产(节能设备及依附于该设备的专有技术等),且授予用能单位对该资产使用的控制权,所以符合IFRS体系下的IFRIC4《确定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所规定的判断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成份的判断指引,可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所规定的“租赁会计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依据租赁资产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用能单位为标准,又可以细分为融资租赁模式或者经营租赁模式。   采用“经营租赁会计模式”是良方   通过对节能服务业务特点的分析和比较,节能服务企业采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模式对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最为适合。   “存货模式”不适合。节能服务涉及节能资产的投资,该资产是一条生产线或一个系统集成,可以是一项有形资产,也可以是一项无形资产。这些资产后续一般通过折旧或摊销转化为货币资产,而且在合同期内节能企业对节能资产享有所有,不能视同于货物销售业务进行处理。   按照“BOT模式”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勉强。由于这种模式主要针对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资产是公共基础设施,一个项目一般由一个企业运作。节能服务是节能服务企业为用能单位建造的专用节能设备,通常是一个节能企业运作多个节能项目。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一般不作为项目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一项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而在节能服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这种特许权,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   核算条件不足无法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核算。由于节能服务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实际节能收益的百分比,而不是绝对值。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节能服务收入,对用能单位来讲是未来不确定的支出。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总之,节能服务业务更多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采用“经营租赁会计模式”更加简单、直观,可以将节能服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活动来进行会计核算。   新模式下节能服务业务会计核算法   初始计量:   节能资产从性质上来分析应该属于固定资产,所以可以采用固定资产的计量方式来处理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业务。比如在建筑节能服务领域,在开始构建的时候,设 置“在建工程”科目。在节能资产开始构建或者安装期间,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将符合条件的料、工、费包括安装人员工资等均归集在该科目下:借记“在 建工程”,贷 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资”等科目。节能设备完工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外购节能软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这里需要重点关注节能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含有进项税的问题。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贯彻执行,采用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取得的节能收 入是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如果节能服务企业享受该免税政策,那么其外购节能设备和软件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当期销项税,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应 将价税合并起来作为节能资产或软件的入账价值。   后续计量:   节能设备、节能软件应在效益分享期内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出于核算的方便,一般采用直线法。由于节能设备和节能软件在合同结束后移交给用能单位,因此对 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设备的净残值为零。期末,对节能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确凿证据表明节能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节能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支出:   在节能项目运行期间,如果节能服务企业为优化节能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而对节能项目进行添加、替换、拆除等改造,这类支出应比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 理规则进行处理。如果能够使节能设备延长其使用寿命或者提高其节能效果,就相当于增强了节能设备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因此节能设备的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   在节能设备改、扩建期间,如果企业要停止使用节能设备,工期又比较长,应在改扩建之前,将其净值转入在建工程。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节能设备: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因改良延长了节能设备使用年限的,应对其设备原使用年限和折旧率进行调整。   收入和成本:   节能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合同期满,节能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账务处理。   节能服务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收入实现原则,收入确定应该由项目节能量的测试结果以及节能效益收益分享比例来决定,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节能服务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在“劳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下设置“节能服务成本”二级明细科目。用来核算节能企业提供节能服务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 用。节能服务企业应按照项目进行辅助核算,成本费用发生在多个项目之间的,应采取合理的分配原则进行分摊。月末结转节能服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劳务成本”。   现金流量表列报:   初始投资时,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投入运行取得收入时,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投入运行 发生的维护等费用,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合同期满处置时,计入“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我国是能源消耗的大国,大力发展节能服务等低碳型服务业,为工业、交通及建筑节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已经成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中之重。面对这一新型的 业务,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合的会计核算办法对节能服务企业顺利开展业务,提高管理水平,进而推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及运营特点是什么,如何理解?

朗德华信(北京)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的会员单位,朗德华公司将利用EMCA这个平台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的推广,扩大节能投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提高公司各方面的运营能力。通过专业化的“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客户企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不仅可以帮助众多用能企业克服在实施节能项目时所遇到的障碍,包括项目融资障碍、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不对称障碍等,还可帮助企业全部承担或者部分分担项目的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另一方面,帮助客户企业克服这些障碍,可以加速各类具有良好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的广泛实施;更重要的是,基于市场运作千方百计寻找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努力开发节能新技术和节能投资市场,从而使自身不断发展壮大,在我国形成一个基于市场的节能服务产业。在中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节能/环保事业,加快建立节约型社会,确保实现中央提出的“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目标。合同能源管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能源审计(节能诊断)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对企业消耗能源的情况、各项节能设备和措施进行评价。测定企业当前用能量,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2.节能项目设计根据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的结果,向客户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或整体解决方案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的方案和建议。3.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与签署与客户协商,就准备实施的节能项目签订“节能服务合同”。4.节能项目融资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帮助企业克服节能项目的融资困难。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负责节能项目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施工、安装和调试工作,类似实行“交钥匙工程”。6.运行、保养和维护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在项目其内并负责所安装的设备/系统的保养和维护。项目期后,可以应客户企业的要求或进行协商继续提供有偿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工作。7.节能效益保证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的节能量保证,并与客户或引入第三方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与传统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相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项目具有以下优点:专业、系统的技术和服务;利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改造项目的成本;通过把实施节能项目的风险和负担转嫁,克服由于实施项目的可能风险所造成的耗能企业对实施节能项目的保留态度;通过把节能项目开发的主要负担转嫁,帮助企业克服节能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占用企业精力太多的担心和疑虑。

合同能源管理的商务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注:为降低支付风险,用户可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方面的节能效益支付保证。  2.能源费用托管型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3.节能量保证型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4.融资租赁型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5.混合型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目前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可以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应当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件提供的参考合同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节能服务合同。

如何运作合同能源管理?

通常考查一个客户是否适合做合同能源管理起码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存在节能空间;(你掌握的技术无法对其产生节能效果当然不能做) 2、是否有合适的投资回报前景;(一般如果你的投资能在3年内收回成本都是可以接受的,当然如果回收时间越长,风险和管理成本会越高) 3、客户是否有良好的偿还能力:包括企业的发展(是否是政策允许支持的行业etc)、现金流,以及信誉。 4、为满足该客户需求,你自身的承受能力是否具备:包括资金来源、技术及管理团队、抗风险能力等。

EMC(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如何开展业务!

EMC一般通过以下步骤向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1、能源审计EMC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评价各种节能措施。测定企业当前用能量,提出节能潜力之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 EMC为客户的能源系统提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整体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 EMC就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3、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在能源审计和改造方案设计的基础上, EMC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MC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左右)EMC分享大部分项目效益,小部分效益留给客户;待合同期结束,全部效益归客户所有。4、原材料和设备采购EMC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其费用由EMC支付。5、施工 项目的施工是由EMC负责的,通常由EMC或EMC委托其他施工机构进行。6、运行、保养和维护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 EMC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负责试运行期的保养和维护,并承担有关的费用。7、节能及效益保证EMC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在合同中由EMC方面提供项目的节能量保证。8、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能源审计、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由EMC提供,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 EMC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客户以节能效益的方式逐季或逐年向EMC支付项目费用,费用全部支付完以后,客户即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EMC的上述经营方式即被称之为“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是否需要资质

不需要 ,这就是一种商业合作模式你有公司就可以参考这种合作模式

LED照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啊啊啊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路灯合同能源管理

通过城市公共照明终端能效节能减碳技术方案的投资实施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在改造前终端设备的能耗基准之上实现节能40%-65%的目标,通过排放权核证机制,实现被认可的项目节能成果,建成城市道路照明减碳示范项目。本项目的节能量和减排量,相对于确认的基准线,具备真实性和唯一性,是可测量、可核查、可报告的,确保政府方能够获得国家发改委的减排成果的项目核证,并逐步建立公共建筑节电减碳示范区、城市综合减碳示范区。 项目用采用如下技术设备和措施,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①采用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智能镇流器替换现在路灯的电感镇流器;②采用符合国家能效评价标准的龙富华光源替换现在路灯的高压钠光源;③部分设备采用高效率的路灯灯具替换现有陈旧的路灯灯具;④在路灯中采用能效管理芯片,提升路灯终端的电能质量;⑤对部分设计不达标的路灯进行改造,以符合国家现行道路照明标准;采用智能芯片,对路灯照明实行分区分时的精细化管理。 1、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后,以双方设定的电费基准,扣除当月缴纳电力部门的电费,剩余的为项目节电收益,由政府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2、节能服务公司对采用的节能技术自担风险,除了保证路灯的亮灯率外,如果项目节能率达不到预期收益,自负盈亏,不得对政府提出其它收益要求。 1、节能服务公司帮助政府提升公共照明设施质量,对现有道路照明中旧、坏的路灯进行全部更新投资;2、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对项目进行免费的监测、维护、技术升级。3、提供全额资金和工程实施帮助政府建立项目标识系统;4、提供全额资金和工程实施帮助政府建立节能监测中心与城市全景演示系统

合同能源管理税率多少

6%。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相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合同能源管理 边界条件是什么

合同能源管理中,边界条件指的是“有可能影响节能收益的技术条件”。比如在HVAC暖通空调的节能中:空调机组的运行时间环境温度和湿度车间设备的开工情况车间门窗的开启状况...此类因素如果再绩效保证期内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节能措施实施后实际的节能收益,必须要在能源管理合同中做出界定。总之,如果客户的哪些条件改变会影响你的节能效果,一定要提前在合同中约定,通过公式做出调整,或者双方协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如何注册啊

详细请咨询当地工商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符合条件的管理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渠道有几种?

好专业的问题,不过蜘蛛上有哦。一、国际支持资金国际支持资金是一些国际机构资金与国内银行配套资金相结合的一种节能融资市场体系,主要包括: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合作开发的“中国节能融资项目”通过转贷银行配套资金开展能效项目贷款;国际金融公司为合作的商业银行发放的节能减排融资贷款提供风险分担的“中国节能减排融资项目”;法国开发署提供的低于市场利率的“绿色中间信贷”等。国际资金支持的项目对贷款企业的资信条件、财务条件、项目条件准入门槛较高,实际从上述渠道中获得融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不多。二、商业银行信贷目前,银行信贷仍然是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赢利手段。为支持节能减排,国内商业银行中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利用转贷项目进入节能领域;北京银行参与世界银行二期节能融资担保机制;兴业银行加入国际金融公司的风险分担机制项目;民生银行参加了世界银行的节能转贷项目等。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模式中,金融机构在融资模式上做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主要有: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三年。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担保工作。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等措施。未来收益权质押是指银行按照一定的贴现比例提前将该项目未来的收益以贴现贷款的形式一次货分次发放给企业,贷款期限视项目的收款期限而定,以该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贷款的还款来源。三、融资租赁在全球范围内,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此于银行信贷的融资渠道,在发达国家,80%的节能减排项目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实现的。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大批融资租赁专业公司,不论内资还是外资,都纷纷看好节能服务行业。目前,越来越多的客户通过对节能设备/资产(租赁网)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银行信贷需要企业向银行提供抵押,并且对抵押物实行较低的折扣率。与银行信贷相比,融资租赁具有完全融资的优势,承租人一般可以实现较高比例的融资。对融资需求较大的企业而言,资信状况非常重要,以为贷款一般体现为企业的负债,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而融资租赁可以根据结构设计和安排实现表外融资。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可采取的方式有:直接租赁:由出租人用在资本市场上筹借到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贷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承租人)。回租租赁:又称售后租赁,指设备物主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财产(如设备、房屋等)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该租赁公司租回来的做法。这是当企业缺乏资金时,为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改善财务状况而采取的对企业非常有利的一种做法。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为平衡租赁,所涉及的都是比较大的资本项目,它是指一项采用“财务杠杆”方式组成的融资性节税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要支付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即可在经济上(也仅仅在经济上)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享受如同对设备百分之百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成本中大部分资金则通过一出租的设备为抵押,由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解决,贷款人提供信贷时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其资金偿还的保障在于设备本身及租赁费,同时需要出租人一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对该项贷款的担保。委托租赁: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并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和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所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例如,中科宇杰节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模式开拓资金来源,有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时机成熟是也可以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实现内部整合,实现节能客户、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节能设备厂商等多方合作的一体化模式。四、股权融资对于处于成长期的节能服务公司来说,银行信贷的门槛相对较高,股权融资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渠道。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在融资渠道及模式尚不完善成熟的阶段,各方都在积极努力探索实践。除去上述几种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渠道与模式外,实践中,将节能服务公司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以获得流动资金,开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方式,节能服务公司间以控股或参股的方式,通过整合和合作,分享市场资源、解决资金需求及技术的融资方式等都有所运用。上网找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emc合同能源管理一般几年

3至4年。EMC模式可谓“企业节能医生”,是指由节能公司自带资金、技术,为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我们将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其利润来源于用户企业节约下的能源费用。具体操作方法是:由节能公司先期投入技术和产品,用户企业以改造后获得的效益分年度偿付产品和服务费用,合同期一般为3至4年。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关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此类要素也需要与业主通过合同方式书面确定下来。需要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根据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确定能耗基准。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 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这是节能服务公司获得收入的前提。

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环保产业

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环保产业   关于《发展规划》重点从发展基础、总体要求、创新节能环保服务模式、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节能环保市场需求、规范优化市场环境、完善落实保障措施等九个方面对“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指导。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环保产业,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合同能源管理掘金“节能环保产业”   目前,我国节能环保产业规模快速扩大,2015年产值约4.5万亿元,从业人数达3000多万。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涌现出70余家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形成了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节能环保服务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模式得到广泛应用,一批生产制造型企业快速向生产服务型企业转变。由此可见,“十二五”期间,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支持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在“创新节能环保服务模式”中指出,要做大做强节能服务产业,创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健全效益分享型机制,推广能源费用托管、节能量保证、融资租赁等商业模式,满足用能单位个性化需要。支持开展节能咨询、评估、监测、检验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整合上下游资源,为用户提供诊断、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合同能源管理“一站式”服务,推动服务内容由单一设备、单一项目改造向能量系统优化、区域能效提升拓展;到2020年,节能服务业总产值达到6000亿;鼓励采用合同节水模式,实施100个合同节水管理示范试点。   在“完善落实保障措施”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贷款质押担保物范围,推广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方式;探索发展绿色保险,研究开发针对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保险产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发展规划》要求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于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绿色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创新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地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十三五”期间,是节能环保产业做大做强的关键期,《发展规划》的发布将成为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全面广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做大做强的坚固后盾。希望相关的“保障措施”尽快落实完善。   站在风口的“节能服务产业”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环保部、工信部等有关部门还陆续发布了多个行业发展规划,也极大地刺激了环保行业的发展。这些均为我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各地也纷纷通过建立节能环保市场引导机制、释放产业机遇、拓宽产业发展空间助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根据海南“生态立省”的部署,这个省将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力争到2020年,实现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5%左右。在政府层面,海南省将在加强节能技术改造、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等九大领域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拉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河北节能环保领域的几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u2026u2026   截至2015年末,陕西省规模以上工业中节能环保产业法人单位共243家,全年实现节能环保产值352亿元,比上年增长13.9%。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和节能环保综合管理服务业均实现快速发展,陕西省节能环保产业体系初步形成,这也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台阶。   节能环保业迎机遇“在这里”   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力度不断加大,环保产业发展空间正在不断拓展,这也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总量减排和质量改善并存的新形势。应该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已经表现出明显的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就业的能力。但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未来,节能环保产业要想成为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仍需面临环保产业核心技术研发缺乏的有效政策支持以及环保市场存在的监管不力、市场无序等挑战。   打破传统观念,用新理念引领新模式,是未来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关键。其中主要应推进几个方面的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金融创新。在推动绿色信贷的同时,发展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交易等多种融资渠道和金融产品;财税创新;模式创新等。   “十三五”时期与“十二五”时期相比,经济环境和产业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形势下,节能环保企业应考虑如何抓住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世界一流的科技型服务型节能环保产业集团,成为节能环保产业顶层设计者和国有资本重要的投资运营平台。专注于节能环保领域,致力于节能、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等产业方向,以绿色工程技术服务、产融结合等节能环保综合服务为能力支撑,提供节能环保综合解决方案和系统化服务,构建绿色产业生态圈;服务国家战略,推动节能环保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此外,“十三五”时期,要想完成“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规划的既定目标,需要企业、政府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还充分利用好两个市场:海外和国内市场两种资源,来实现节能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 ;

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的作用

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用电成本: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可以规定甲方在建筑物屋顶上建设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同时乙方保证以优惠价格收购甲方生产的电能,从而降低甲方用电成本。2、改善环境质量:光伏发电是一种清洁能源,使用光伏发电可以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从而改善环境质量。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可以规定甲方按照当地上级部门的核准规模及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农业光伏项目建设,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中国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是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节能项目投资机制,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的三个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经几年运行,其内部收益率都在30%以上,且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的节能改造项目非常受实施企业的欢迎,所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99%以上获得了成功,取得了很好的节能效果。眼下,基于简能(SECOING)高压HID氙气灯为载体的照明节能改造最流行的模式便是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也被称作是最佳、最完整的城市节能减排解决方案。

合同能源管理有哪些优势?

节能效率高  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10%-40%,最高可达50%。·客户零投资  全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均由EMC公司负责,不需要客户投资。·节能有保证  EMC公司可以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可以马上实现能源成本下降。·投资回收短  项目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回收期平均为1-3年。·节能更专业  EMC公司提供能源诊断、改善方案评估、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监造管理、资金与财务计划等全面性服务,全面负责能源管理。·技术更先进  EMC公司背后有国内外最新、最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作支持,并且专门用于节能促进项目。·客户风险低  客户无须投资大笔资金即可导入节能产品及技术,专业化服务,风险很低。·改善现金流  客户借助EMC公司实施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提升竞争力  客户实施节能改进,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成本支出,改善环境品质,建立绿色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限

10年。合同能源管理的寿命很长,项目的年限通常在10年。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有什么优势吗?做的比较好的企业是哪家?

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主要是不用企业投资,有投资公司投资风险就有投资公司承担了。还有就是有的公司在合同期内维护费用也会承担,非常不错。做到了零风险、零投资、高回报。做得比较好的我知道的是山东燿通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做得非常不错。

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区别

与设备销售区别:ESCO虽然在为客户进行节能改造时提供原材料及设备,但它并不像制造商或供应商那样仅仅提供某种单一设备,而是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技术、原材料及设备,并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一系列的服务,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在合同期设备所有权属于ESCO,因此不等同于一般设备制造商的销售行为,当然也不同于以赚取中间差价为目的的各种贸易公司的销售行为。与技术咨询区别:ESCO虽然为客户提供采购、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多种服务,但这些只是整个项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一个包含提供融资和多种技术服务在内的体系。不象一般的技术服务、咨询机构,只提供某一方面的技术服务或咨询,不提供融资服务。与融资租赁的区别: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可以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我国现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下,“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租赁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其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选择按照残值购入设备,从而完全拥有该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与合同能源管理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别:1、在“融资租赁”里,租赁标的物仅限于设备,虽然合同期内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但实质上,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已归于承租方,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设备的“累计折旧”是由承租方提取的,而且,租期几乎要涵盖整个设备寿命期的75%左右;而ESCO所承揽的不仅仅只有原材料及设备,还包括服务在内,标的物是整个改造项目,合同期也只有寿命期的三分之一或更短,并且,在该期间内,整个项目设备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也完全归ESCO所有。2、在“融资租赁”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出租人对于承租方仅仅只提供出租这一项服务;而ESCO不仅要为客户采购整套原材料及设备,还要负责在合同期内提供方案设计、安装、检测、调试、维护、培训、咨询以及节能效果保证等一系列的服务。3、在“融资租赁”里,出租人并不向承租人保证出租设备可能的使用效果,在租赁期内,有关标的设备的维修、改造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并且出租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按时收取租赁费;而ESCO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节能效果,只有保证达到合同中所确定的节能量时,双方才能实现效益分享,才能互惠互利,ESCO能分享多少效益,完全与能实现多少节能量挂钩,并且,在合同期内出现的非因客户违规操作而导致的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均由ESCO承担。4、二者所回收的资金的性质不同“融资租赁”中每次应收取的资金称为租金,包括租赁资产的原价、利息和租赁手续费(但不包括维修、保养等费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要将各次支付的租金按照一定利息折算为现值,在合同期内应该是不变的(除最后包括变价收入以外);而ESCO每次回收的资金是与所达到的节能量挂钩的,只有达到或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节能量,才能如数收回合同中规定的金额,在合同期内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虽然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有着上述的各种区别,但是,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有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引入融资租赁这种模式作为解决融资问题的一种手段,甚至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也转型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融资租赁的一些政策,结合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特点,实施节能项目。与贷款的区别:EMC与金融投资公司性质也有很大差别。先来分析一下ESCO的整体服务与放贷的区别,ESCO所提供的是节能项目一条龙服务,还要依照合同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这些都是放贷方不管、不可能管、也没必要管的。ESCO虽然和放贷方一样要承担资金风险和客户信誉风险,但他们同时还要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合同执行风险、节能量估计过高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与投资的区别:投资方投入企业的资金,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项目,而是作为权益资本投入企业,并记入“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从而,投资方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之一,与企业共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要面临的各种风险。当然,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有权利按投资比例共同分享全部利益,如无其他原因,这些资金是没有特别规定的偿还期限的。而EMC的服务仅仅是针对某一个节能改造项目而言,所要承担的仅仅是该项目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与客户所分享的也仅仅是该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并不涉及客户企业的其他方面,而且这种分享也是有期限的,并非覆盖整个项目寿命期。

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是什么?

通俗点讲就是不花钱进行节能改造,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跟技术帮你们节能改造,然后节能剩下来的钱,你们个节能公司按商量好的比例分成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有哪些核算方式呢?

业务模式核算和财务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的起源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 加拿大,合同能源管理已发展成为一新兴的节能产业。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运行成本。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为什么实行EMC

这篇文章,邓肯为大家分析分析EMC的优势所在,为什么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收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并得到广大用能单位的亲睐。一、三赢形式。以前我们讲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提及到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赢,实际上从更广的角度上讲,EMC能为社会节约更多的资源,对于 节能减排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可以说是三方面共赢。用能单位能够节约能源运行成本,节能公司能获得合理利润,节能降耗能得到发展。二、用能单位无需前期投入资金或设备。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用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期,无需拿出资金来实施节能项目,所有的这些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因此不会承担相应的资金及技术风险,在节能合同期间,一方面能降低能耗成本,二在合同结束后能获得EMCO提供的设备。三、提升用能单位的形象,增加竞争力。国家在大力推行低碳环保,用能单位如能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为企业带上低碳绿色的帽子。另一方面,企业在实施EMC后,降低了用能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四、节能效率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效率一般在5%-40%,甚至可以达到50%。由此可见,EMC的节能率还是不低的。五、改善用能单位的现金流。实际上很多企业都想对能耗进行好的调控,只是限于资金的紧促。而EMC得兴起,使得企业无需投入资金即可享受节能带来的收益。让企业把资金用到其他方面,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现金流。六、专业程度化。节能服务公司不是单纯地提供设备,EMC更是一整套的流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会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的管理.所以比一般单纯提供设备的公司来得更加专业。七、节能有保证。合同能源管理在制定的过程中,因为通过了前期的能源审计,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用户承诺节能量。在项目实施后就能随即降低用能单位的能耗成本。八、投资回收段。从这几年已经实施EMC的案例来看,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投资回收期较短,一般为1-3年,从而保证了EMCO的资金流动和获利标准。而对用能单位来说,时间短使得企业能更快的接收节能设备。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及种类,邓肯在前面的文章也有提及,大家可以参考参考。以上是邓肯总结的合同能源管理的八条优点,当然具体的优势还有很多,比如说使用能单位管理更科学等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涉及的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是指什么?

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是指客户自行委托第三方节能服务公司,由其出资金、出技术,帮助客户进行节能改造,相关的节能收益由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之间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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