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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在公文和机构设置上

党政机关是指党委、政府,例如中共广东省委员会(简称广东省委)、广州市人民政府(简称广州政府)。行政机关是指依法成立,既有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例如广东省质监局、广州市教育局。同级的党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级别上是一致的。党政机关比行政机关高一级,例如广东省委和广东省政府都是正部级单位,而广东省质监局和广东省工商局都是是正厅级,都比广东省政府低一级。扩展资料: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建立在各级党和国家领导机关中的基层组织。我们党是执政党,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级党和国家领导机关担负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宏观管理职能,在制定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作用。在指导全国和各地区、各部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各项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又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起着协调各方和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枢纽作用。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是领导机关自身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好,把领导机关自身建设好,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才能担负起各项职能,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机关党组织区别于其他行业党的基层组织的最显著特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机关

企业法人作为举报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是否享有知情权?

有。

党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在公文和机构设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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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分申请书范文]解除处分的个人申请书

撤销行政处分 申请书 模板 区监察局: 我叫耿小建,男,中共党员,19XX年10月22日出生,19XX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麻池河镇农村公路管理站交通干部。 20XX年3月16日刘家街村发生森林火灾,村主任赵引霞同志不幸因公殉职,我作为包村干部,贵局已于20XX年4月1日给予本人行政记过处分。 事情发生后,我本人认真学习《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深刻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经常深入所包村组、农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在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绝不允许群众带火如山。在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域和时段,组织巡逻小分队实行全天候的巡查,夯实责任,严格纪律,对巡逻人员实行包山头、包路口、包坟园、包林边地和包重点人群的五包责任制,对违规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辖区内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年来所包村没有发生森林火灾,我恳请贵局予以解除行政记过处分。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撤销行政处分申请书模板 X县监察局: 我叫XX,男,汉族,XX年X月出生,本科学历。XX年X月参加工作。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在XX工作。XX年因违反了党的廉洁自律和财经纪律规定受到了行政撤职处分。 二年来,在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关心帮助下,使我能够认识错误、轻装上阵,认真反省和改进。我由衷的感谢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组织给我一次改过自身的机会,感谢同志们向我伸出了热情的手,关心和帮助我。 上级组织给我的处分期期满,请XX根据我二年来的学习和工作表现,现申请组织按期解除本人的行政撤职处分。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撤销行政处分申请书模板 ******纪委: 本人*,*,*族,*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党员,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科员。***年***月*****日因使用单位电脑上网购物,被******纪委监察局处于行政记过处分。 半年来,在党支部、单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使我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认真反省和改进。回顾自身的经历,由于思想上的松懈,自身责任感、纪律性的降低,使我违反了工作纪律,并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我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也使单位受到了的影响。现特此将本人半年来的主要表现汇报如下: 一、认真改造世界观,不断加强政治思想。我深刻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吸取教训,痛改前非。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此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党性修养和政治修养,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以此提高自己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再认识。 二、尽职尽责工作,各项任务完成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从指挥,努力工作、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在各项工作中,总是走在最前面,不怕苦,不怕累,在各项工作考核、检查中获得了优异的成绩。 今后,我会继续努力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自己的工作纪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以报答上级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本人的处分期已到,请*****纪委根据我半年来的学习和工作表现,给予撤销行政处分。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行政公文的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2012年4 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__________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五章 公文拟制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第六章 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 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有几种

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有几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最新版本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公认的有决议、决定、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十四个文种。文件发送的去向。机关或单位根据不同的行文关系和行文目的,选择不同的行文方向。一般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三种。根据完成文件内容的要求,上行文和下行文可以采取不同的行文方式。除上述法定文种外,还包括党和国家机关常用的应用文,其大至总结、计划,小至条据、便函,种类繁杂。一般说主要有综合性工作总结、计划(包括规划、工作要点、安排、方案、设想等)、调查报告、简报、专用书信、讲话稿、讣告悼词、规章制度(如章程、细则、制度、守则)等。行政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作为表述国家意志、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传递重要信息的最主要的载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文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续和补充。特点有:1.内容上具有鲜明的政治性2.法定的权威性和行政束力3.规范的格式和处理程序4.一定范围和使用时间5.准确庄重的文风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属于法定行政公文文种的有哪些?

  法定行政公文种类:   一、公告、通告与通知  公告是“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的行政公文。通告是“适用于公布社会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的行政公文。通知是“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的行政公文。公告,根据其作用可以划分为重要事项公告、法定事项公告;通告,根据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制约性通告、知照性通告;通知,根据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发布性通知、转发性通知、指示性通知、知照性通知和任免性通知。由此可见,公告、通告和知照性通知均具有“告知事项”的功能。  二、命令、决定与通报  命令是“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公文。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行政公文。通报是“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的行政公文。由此可见,命令中的嘉奖令、决定中的奖励决定和通报中的表彰通报均具有“表彰先进”的功能。  三、命令与通知  命令是“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公文。通知是“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的行政公文。命令,根据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公布令、行政令、嘉奖令和任免令;通知,根据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发布性通知、转发性通知、指示性通知、知照性通知和任免性通知。由此可见,命令和通知均具有“发布规章和人事任免”的功能。  四、决定、通知与意见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行政公文。通知是“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的行政公文。意见是“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行政公文。决定,根据其作用可划分为政策性决定、部署性决定、奖惩性决定和变更撤销性决定;通知,根据其作用可划分为发布性通知、转发性通知、指示性通知、知照性通知和任免性通知;意见,根据其作用可划分为下行的指导性意见、上行的建议性意见和平行的协商性意见。由此可见,决定、通知和指导性意见都属下行文,均有“向下级布置工作”的功能。  五、函与意见  函是“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行政公文。意见是“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行政公文。函,根据其作用可划分为商洽函、询问答复函和求批审批函;意见,根据其作用可划分为下行的指导性意见、上行的建议性意见和平行的协商性意见。由此可见,商洽函和协商性意见大多属于平行文,均有“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协商工作”的功能。  六、报告、请示与意见  报告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行政公文。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行政公文。意见是“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行政公文。报告,根据其内容性质可划分为工作报告、情况报告、答复报告和报送报告;请示,根据其作用可划分为请求批示性请示、请求批准性请示;意见,根据其作用可划分为下行的指导性意见、上行的建议性意见和平行的协商性意见。由此可见,报告、请示和建议性意见都属上行文,均具有“向上级反映工作”的功能。  七、函与请示  函是“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行政公文。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行政公文。函,根据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商洽函、询问答复函和求批审批函;请示,根据其作用可以划分为请求批示性请示和请求批准性请示。由此可见,函和请示均具有“请求批准”的功能。  八、批复、复函、通知与报告  批复是“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的行政公文。函是“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行政公文。函从行文往来上可划分为发函和复函。通知是“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的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的行政公文。报告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行政公文。由此可见,批复、复函、通知和报告均具有“回复事项"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行政法中撤销、吊销、撤回三者之间的比较

你好, 吊销全部是被动的,注销是主动的在不同的领域,对这三个概念应该各有不同的的理解在报关员考试中,这三个概念的解释分别应该是:撤销:是撤回、注销的意思,通常用在证件方面,就是说把本来已经发出且生效的文书、证件等撤回、注销。同取消相比较,撤销面向的是更为严谨和正式的东西,而且一般针对单位。取消:一般是针对个人的某些资格。指因为某种过错,而导致有关部门采取的一种措施吊销:它主要应该和撤销相比较,因为它所针对的也是单位。但是撤销是直接撤回并注销,它一般是强力部门作出的,其作出的后果一般是会有保障执行的;而吊销则比较软,一般是被吊销人只要不主动找到决定吊销的单位,那么作吊销决定的单位单方是无法直接强制被吊销人交回其执照或者公章等的。再有一点区别就是,吊销一般原来的一些许可手续并没有收回,只是通过登报或广告的形式公布,宣告其部分功能作废,例子见下:而在企业工商注册领域中,他们的解释又分别是:被吊销单位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和公章均不交回到工商部门销毁,该单位在被吊销后,只是不允许再进行经营,但是除经营以外的其他活动,例如 起诉收回外单位的欠款等等的活动仍然可以进行,并且法律承认其效力,承认该单位依然存在。就像一个人被判了无期徒刑,虽然不能走出监狱,但是他还是有别的权利的。这里的吊销和另外一个概念注销是相对应的,注销就是指有关强力部门直接终止该单位的所有活动资格,就像人已经死亡一样,不允许该再有任何以单位名义从事的活动了 谢谢,望采纳!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纪,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明、尽职尽责地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贪污数额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二)贪污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贪污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实施贪污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分。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分。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分。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个人回扣、手续费,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七条的规定处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共同贪污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屡犯不改的;  (三)索贿或者在涉外活动中受贿的;  (四)贪污或者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款物的;  (五)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六)伪造、毁灭证据或者阻挠他人坦白的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七)有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同时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的;  (二)主动交代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为,退还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  (三)行贿后,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的;  (四)揭发或者检举他人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 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隐瞒不报、数额不大、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同时通报。免予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第十五条 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追缴的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第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庇贪污、贿赂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贪污、贿赂行为的有功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行政决定撤销程序

法律主观:行政决定撤销指有权主体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一定瑕疵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之行政行为,除因当事人提起撤销之诉而 法院 撤销外,只能由原作出机关依职权或其上级机关依监督权予以撤销”。“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要想否认其效力,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愿或诉讼。违法行政行为,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作出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虽可撤销,但须在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一定期限内作出”。我国《 行政诉讼法 》第54条中也有关于撤销和部分撤销的规定。但没有把行政决定撤销和无效的原因区分开来。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可以撤销的行政决定。一般来讲,行政撤销的条件如下: 第一,行政决定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决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决定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决定就是可撤销的行政决定。 第二,行政决定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行政决定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并不违法。 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后会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行政决定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果行政决定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决定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决定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即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应受到相应法律限制;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决定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未依法撤销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行政相对人无权擅自否定其效力。 可撤销行政决定与无效行政决定相比仍有明显区别。首先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行政行为发生的原因是特别严重且明显的瑕疵,而可撤消行政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合法要件缺损或行政决定不适当,属于一般的瑕疵。其次,两者溯及效力不同。无效行政行为它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在理论上不能作合法、有效的推定。而可撤消行政行为虽然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公益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消有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消之日起失效。第三,两者的确认主体不同。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主体除了有权国家机关。予以确认以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自行判定并予以抵制(如《 行政处罚法 》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 直辖市 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 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而可撤消行政行为的确认主体只能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相对人自己无撤销之权。第四,两者的诉讼时效不同。如果相对人向法院提出确认无效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无效的行政决定,相对人没有必要在法定期间内申请确认无效;如果行政机关执行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可随时寻求救济”。但撤销不同,如果相对人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请求,必须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超过了规定的时限,丧失了诉讼权,就会导致该行为因有瑕疵本应无效却变成事实上有效的结果。第五,两者的对相对人的拘束力不同。引起可撤销的原因是一般瑕疵,行政行为在被有权国家机关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效力。行政相对人应受其拘束,在依法撤消该决定之前,行政相对人无权擅自否定其效力,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引起无效的原因是严重瑕疵,行政决定在作出时无效,所以。相对人不受该决定拘束,不履行行政决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撤销的五种情形

五种情形: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贪污贿赂能否行政处罚

贿选的行为能被行政处罚。对于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人,一般可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许可法规定的撤销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一、行政许可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什么1、行政许可撤销和撤回的区别如下:(1)适用情形不同。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2)溯及力不同。进行行政许可撤回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进行行政许可撤销的,该行政许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二、行政许可撤销的具体情形是什么1、超越了法定的职权,作出准许的行政许可决定的;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4、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5、依据法律规定其他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如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则该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复议机关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复议机关会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1.适用的情形不同。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2.溯及力不同。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3.产生的后果不同。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许可,都有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其本身有过错而不受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谁可以变更或撤销

行政机关或法院

行政许可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撤销和撤回的区别如下:一、适用情形不同。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二、溯及力不同。进行行政许可撤回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进行行政许可撤销的,该行政许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吊销?

撤销,主要指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乱作为造成本不应该给与许可的却给与了许可,责任在政府机关,纠正程序就是撤销行政许可。撤回之后,该许可自始无效。撤回,是由于某种比较正当的原因,不可归责与双方的理由,比如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错误发放了行政许可,挽救程序就是撤回。撤回之后,先前的行政许可有效(不然对被许可人不公平)。注销,是由于被许可人不再满足许可的主体条件或者许可期限届满并且不再续期,使行政许可归于失效的状态。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由于被许可主体违法或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许可机关对其作出的一种处罚,效果也是使行政许可归于失效的状态。参考法律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撤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注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处罚怎么撤销

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因改变了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我国目前的行政机构改革(背景内容结果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进行了4次大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分别是1982年、1988年、1993年和1998年的改革。 1982年,提出了干部队伍“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的第一次规模较大的行政改革。国务院机构由改革前的100个,精简为61个,工作人员总编制缩减1/3左右。 从1988年开始,国务院在继续下放权力的基础上,第一次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并且按照转变职能、精干机构、精简人员、提高效率以及克服官僚主义、逐步理顺政府同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关系的目标,再次进行了机构改革。国务院部委由原来的45个精简为41个,直属机构从原有的22个减少为19个,人员机构编制比原来的实际人数减少19.2%。 1993年起,我国进行了第三次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中心内容是“政企分开”。通过这次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来的41个减少到40个,国务院直属机构由19个调整为13个,办事机构由9个调整为5个,国务院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1998年进行了一场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行政体制与政府机构改革。 从1998年3月起,各部门实行“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开始了改革的实施。一是对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进行了大幅度的精简,由原来的40个压缩为29个;同时撤消专业经济主管部门,组建为直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人员也进行了大幅度裁减。2000年,为了加快政企分开的步伐,又将这些国家局再次进行改革,除极少数保留改造外,多数已撤消,加强相应的行业协会的建设。二是对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议事机构进行了调整。三是大幅度地裁减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重新界定各部门的职能,并将大批职能转移、下放或取消。据资料统计,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减少了1/4,有100多项职能下放给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还有100多项职能在国务院各部门内进行转移、合并。四是大幅度地裁减行政人员。经过改革,国务院的机关人员编制由原来的3.2万人减少为1.67万人。裁减下来的人员,实行“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政策,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始于1998年、将持续3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实际上是一次具有全面行政改革涵义的政府改革。这次改革是在我国的政府管理体制等面临严峻挑战的背景下启动的。这次改革具有力度大、制度创新意识强烈等许多新的特点。

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为普遍设立法定机构,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补充和延展。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行政管理与社会治理体制发生了新的发展与变迁,其中最值得关注和研究借鉴的“新公共管理革命”旗号下出现的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体制的发展变化。西方国家政府体系中普遍设立法定机构,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补充和延展。如美国联邦政府就下辖大量的法定机构,数量、规模和人员都大大超过联邦政府本身。新加坡政府共有14个部门,而下属法定机构达到63个。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为“3司12局”,但下辖法定机构达到200多个。扩展资料: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相关内容:1、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等国,社会治理的重点是守住“底线”,集中资源、集中力量打击和惩处违反法律、触犯社会秩序和超越社会道德底线的社会行为。2、从公众角度感受到的是社会自由度大,进而有助于提升社会认同感和公众对于法律与制度的认受性;从政府及社会治理角度看,则有利于提高治理效率,有利于实现低成本治理,有利于提高治理的可操作性。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房宁: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体制的启示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属于行政单位吗

网信办一般指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属于政府部门。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律渐显示信办一般指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属于政府部门。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在广义上指中央和地方的全部立法、行政、司法和官僚机关。狭义的政府机构仅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官僚机关,即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部分国家机构,在我国,亦称为“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统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职能部门。网信办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属于政府部门。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其职责是:1、协调涉及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2、研究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等,其是属于组织统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职能部门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设立背景为加强党中央对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决策和统筹协调职责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改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财经委员会、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折叠发展历程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将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调整为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加强党中央对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决策和统筹协调职责,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改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财经委员会、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广告       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1949年至1996年我市发布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46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     废止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             |             |                     ||  |      名  称   |  字  号(发布时间) |         废 止 原 因     || 号 |             |             |                     ||--|-------------|-------------|---------------------||1 |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0月27日公布||  |             |(1989年4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 |武汉市统计管理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15日公布《||  |             |(1989年8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人大常委会于19||  |             |             |94年12月2日公布《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3 |武汉市犬类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2月22日公布《||  |             |(1989年8月发布)  |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           ||--|-------------|-------------|---------------------||4 |武汉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暂|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8月31日公布《||  |行办法          |(1989年12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 |武汉市非军用枪支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7月5日公布《中||  |             |(1989年12月发布) |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6 |武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   |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2月20日公布《||  |             |(1990年7月发布)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7 |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5月1日公布《武汉||  |规定           |(1990年9月发布)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 |武汉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6月29日公布《||  |             |(1990年11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9 |武汉市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   |市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2月15日公布《武||  |             |(1991年3月发布)  |汉市电信管理条例》            ||--|-------------|-------------|---------------------||10|武汉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   |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公布《医疗机构||  |             |(1992年10月发布) |管理条例》,卫生部于1994年8月29日公||  |             |             |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1|武汉市邮

九亭镇的行政区划

1978年3月,九亭镇下辖九星、向阳、松沪、杜巷、朱坊、朱龙、繁荣、三星、金吴、兴联、北场、松联、黎星、曙光14个生产大队及良种场(原友谊大队)和水产大队。1981年,析松沪大队新潮泾以西地建黄泥浜大队。1984年3月,公社改制为乡,大队改村,时九亭乡下辖17个村:九里亭村(原九里亭大队)、小寅村(原向阳大队)、松沪村、黄泥浜村、杜巷村、朱坊村、朱龙村、牛车泾村(原繁荣大队)、赵家角村(原三星大队)、金吴村、兴联村、北场村、松联村、朱泾浜村(原黎星大队)、苍石桥村(原曙光大队)、庄家村(原良种场)和水产村。1989年,在九亭集镇成立九亭镇居民委员会(后一度称亭中居委,与今亭中居委无涉)。1998年2月,北场村东南部南行、朱潘、诸家三生产队全境及薛家桥生产队部分共1455亩土地划归闵行区。2000年,九亭镇居委会(原亭中居委)与水产村合建亭福居委会。2001年,松沪村、黄泥浜村合并为松沪村;九里亭村、杜巷村合并为九里亭村;朱龙村、赵家角村合并为朱龙村;金吴村、苍石桥村合并为金吴村;朱坊村、小寅村合并为小寅村;松联村、朱泾浜村合并为朱泾浜村。2月,划牛车泾北部新建居民区建亭中居委会。2002年,庄家村、兴联村境内的天宝怡苑、沪亭小区、沪亭苑、九亭苑、美丽新城5个居民小区成立亭东居委会。兴联村撤村并人。庄家村改建为庄家居委会。北场南境建亭南居委会。2003年,亭东居委会析建为亭东、兴联居委会。2004年,松沪、九里亭、小寅、金吴、朱龙、朱泾浜6村撤村建居委会;牛车泾并入亭中居委会;9月,北场村和北场境内的绿洲长岛居民区并人亭南居委会。2005年,亭南居委会划出原北场村,另建北场居委会。从亭福、庄家居委析地建亭源居委会;原松沪村境内奥园居民小区建奥园居委会;原松沪村境内的知雅汇(志成花苑)、九城湖滨国际公寓和上海公馆(御泓苑)建知雅汇居委会;划兴联、牛车泾村部分居民小区建国亭居委会;原兴联、牛车泾村地域内的爱伦坡、上海诗林、半岛花苑三居民小区建复地居委会;原九里亭村境内的亭汇、翠亭小区建亭汇居委会;原牛车泾村境内颐景园、江南文化园、绿宸家园建颐景园居委会。原牛车泾村从亭中居委会分出,建牛车泾居委会。2006年8月,划原朱龙村、庄家村境内的龙珠花园(英国会)、夏洲花园、九州大唐花园、嘉和阳光城诸居民小区建嘉禾居委会。九亭镇共有社区22个。2008年,新建涞寅、九城湖滨、亭北3个居委会。 2014年,九亭镇下辖37个社区 ,包括松沪、九里亭、小寅、兴联、牛车泾、庄家、朱龙、金吴、朱泾浜、北场、亭福;奥园、亭东、亭中、亭南、亭源、颐景园、亭汇、知雅汇、国亭、嘉禾、复地、九城湖滨、涞寅、亭北社区等,全镇行政区域面积32.92平方公里。2015年,九里亭、松沪、小寅、奥园、亭汇、九城湖滨小区、涞寅、亭北、朗庭、知雅汇、绿庭尚城等社区划归九里亭街道,余26.13平方公里。

教育行政机关内的国家公务员有哪些方面的纪律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国家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规范和约束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有秩序高效率的工作,所制定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共同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对于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公务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国家公务员的纪律规定不同于其他机关、党派、团体的纪律规定,它具有自身的特点: 1、实施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即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单位。实施的客体是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 2、必须依法进行。即对国家公务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种类、程度进行。 3、纪律处分的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1、政治方面 国家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声誉。不得有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等破坏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2、工作方面 (1)国家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不得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以及在处理公务时敷衍塞责、互相推诿等行为。 (2)国家公务员必须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不得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独断专行等不利于集体统一与团结的行为。 3、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方面 (1)国家公务员必须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以及知情不举、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 (2)国家公务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不得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的关系等行为。 (3)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廉政方面 (1)国家公务员必须公正廉洁,克已奉公。不得有贪污、盗窃、行贿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 (2)国家公务员必须爱惜公物,节约国家资财。不得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等。 (3)国家公务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行为。 5、保密方面 国家公务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严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任何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6、外事活动方面 国家公务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丧失国格、人格等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7、从事特殊职业的国家公务员,还应遵守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行为规范。

公共行政的公平观怎样追求社会公平简答

当代社会公平的政治哲学审视    “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个人对客观现实所作的主观评价。既然是“主观评价”,那么,它就带有“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等问题。当然,实际上,一个社会“公平”与否,还得以“客观现实”为根本基础和评价标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公平或者说社会公平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感受”的有机统一。从政治哲学或人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公平或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的关系。[1]  就目前我们对公平或社会公平的研究状况和资料来看,公平或社会公平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内涵是国家社会制度、规则的公平、正义;第二层次内涵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平等,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层次内涵是社会个人收入补偿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和矫正。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第二、三层次是属于社会体制方面的。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越是前者越是基础和根本。  如前所述,社会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因此社会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那么,社会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  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从这点上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a like)。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  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平的深层本质。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如果社会中各种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社会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社会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随着人们之间的利益逐渐分化,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是财产私有化的产物,或者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开始具有重要性的。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罗尔斯指出:“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在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5]  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及社会公平的观念,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是说,社会公平是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社会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7],“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9]。    二    我们知道“公平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它主要用来评价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公平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譬如说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公平正义的对象或者说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罗尔斯和其哈佛大学同仁诺齐克发起的。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政治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自己的中心关切,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就是以这些观念的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为契机的。现代政治哲学不仅仅要回答政治哲学鼻祖苏格拉底提出的“什么是”(…be)的问题,还要回答ought to be、tobe、willbe即“应然”、“实然”和“将然”的问题。所以说政治哲学在当代并不比古典政治哲学回答得要少要简易,相反它受到如今的各种思潮的挑战与科学大旗的遮掩,更难以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在西方与东方的困境。  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把契约理论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并对当代社会的公平问题作出新的思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0]公平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罗尔斯的社会公平观是具有平等主义思想的、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公平观,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第二原则:经济平等原则。罗尔斯将机会上的均等当作贫困者能获得更多利益并开始赶上富裕者的手段。另外,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11]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强调的是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思想”却强调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首要的是必须保障个人权利,他主张所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管事最少的最低限度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谓“守夜人”的国家。这也正是二者的主要观点分歧所在。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就应当体现着平等的原则,不平等就是非正义、不公平的;诺齐克则竭力坚持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他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并非不公平、不正义,因为如果强行拉平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反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诺齐克的分配内容仅指对财富的分配,他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也主要有三个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12]在诺齐克理论中明显地带有纯个人主义的色彩。比较之下,“罗尔斯的政府适用于西欧式的福利型资本主义,诺齐克的理论适用于美国式的竞争型资本主义”[13]。罗尔斯和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社会权利(即个人权利之上的弱者群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之争,在政治哲学中也有人(如何怀宏)概括为是“平等”(罗尔斯)和“自由”(诺齐克)之争。[14]  通过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社会公平理论之争,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公平其实有以下两种理解:第一,社会公平即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但是收入的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作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第二,市场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中占据重要地位。市场公平其实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跟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权”和机会优先原则与差别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并且在市场上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奖勤罚懒”、“奖优汰劣”。机会平等应理解为“获取收入和财产的机会均等”[15]。“市场内公平”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市场外公平”则是在“市场失效”时所需要的一种公平状态。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机会平等中仍包含着差别和不平等。詹姆斯·M.布坎南曾指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16]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手段和措施来保证市场外公平,把由于个人禀赋和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起点的不平等以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富济贫”。如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市场公平的两个部分看起来难以协调,但是,只要两者所调节的领域不发生混淆,二者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其实,“市场外公平”是确保“市场内公平”的重要条件,“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市场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由是观之,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抑或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因此,不能把社会公平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到收入的分配、财富的占有、一些基本自由权力和权利(如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和选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等方方面面,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并且,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等)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证。    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竞争与社会公平有很大的关联性。  在一般意义上,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概念。阿瑟·奥肯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17];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认为:“效率:资源配置使所有社会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18]。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的使用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一是经济效率;二是生产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它主要是指资源的配置状况,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衡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生产效率是指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产出之比,它因崇尚自由并以“古典自由主义”所假定的“理性人”为出发点,故能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效率的有效载体。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会存在着社会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又可称作为竞争经济。正如艾哈德所说:“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手段”[19],“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20]。但是,竞争要以一定的公平或公正规则和环境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公正的规则和公平的环境,那么竞争就是不公平的竞争,而不公平的竞争就可能产生垄断,而垄断会泯灭自由,无自由则会出现低效率。因此,要想保持高效率以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制定一个公正的社会竞争规则,即使市场处于公平状态。市场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惟有如此,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才紧密联系在一起。  社会竞争是行为发生发展的外部压力。由于社会资源及价值目标的“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些人得到了某种利益目标,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将失去相同的利益目标,这就表明在同一利益目标的不同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合理的社会竞争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并使竞争主体得以发展。艾哈德说:“我把开展竞争看作是不断提高效率以及合理分配国民经济的最好保证。”[21]人们为了适应社会竞争要求,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最终使社会大多数获得利益。当然,社会竞争体现了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排斥性。如前所述,为避免不正当社会竞争的现象发生,就需要社会竞争者本着公平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应的社会竞争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率不陷于偏颇亦或丧失效率。社会公平的价值论意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社会竞争充分而有效地展开。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系统地考察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内在联系,认为人的经济本性是自利的,但具有一种“同情心”、“利他心”,人们会在具体经验基础上形成道德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判断的标准。而在此意义上,人们“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2]。  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是存在矛盾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之一是太顾效率而不大顾及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在谈到这一点时曾指出:“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却是盲目的。”[23]“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24]。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也承认: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经济的记录并不是那么好,有时还是非常丢脸的”[25]。由于“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26],也包括收入的不平等,从而产生了收入的分配差距。这种差距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有差别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先天的因素主要是指遗传的因素,从而造成先天的禀赋和能力的不同(如前所述)。当这种差别决定于“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原始分配”,即“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是先前对自然资产——天生才干和能力——的分配的累积结果”[27]时,它就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后天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自致”因素,即个人的自身能力和机会选择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因素,即由不合理的背景体制决定的,比如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分在计划体制下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人,在市场经济的发韧和起步阶段,拥有了竞争的优先权,即我们现在经常所说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公平”。这种优先权显然具有负面作用。  但是,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相对的统一性。正如阿瑟·奥肯所说:“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而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获得某些其他有价值的社会成果的可能性)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28]我们知道,正如前面所述,公平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最好体现,这种市场内公平有利于效率提高,因为,效率的实现和提高要有一定的公平环境和公正规则。这样,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就有了一定的相对统一性。并且,无论公平还是效率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就社会生活某一方面而言是公平,从另一方面就是不公平,反之亦然;就微观而言是高效率,从宏观来看就未必是高效率,反之亦然。公平和效率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一定程度的公平总是与一定水平的效率互为前提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和不一致性也只是有限的和非绝对的。在许多不发达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平等程度很低,而经济效率也很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带来不平等的加剧,同样也带来经济效率的降低。当然,公平和效率的相对统一性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符合历史必然性的社会公平结构,自然能够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效率水平。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时也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严重的社会不公,是导致其社会效率低下及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此制度下,工人阶级作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所占有,其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严重失衡。这种社会不公正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增加。贫富两极分化使贫困者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许多权利被剥夺。  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公平和高层次的效率,更确切些说就是二者的相对统一性。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者只要公平不要效率,都不是社会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从来不承认绝对的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管其他方面是否平等,其首先要求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改革开放初期,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容忍社会某些方面(如财富收入)差别扩大的状况及程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在,要着力提高社会公平的水平和程度,二者都是依据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及社会其他各方面发展的需要,都取决于对以前及现在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的分析。认为传统体制下平等程度很高因而应当维持下去,或者认为只要加剧不平等就会无限制地提高经济效率而当前社会也必须这样做,这两种观点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可见,社会公平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一种相对统一性。  纵观公平与效率之争(从亚当·斯密到丹尼尔·贝尔到奥肯),我们发现他们都是以公正秩序的既成事实为前提的。就逻辑而言,社会公正(即社会公正的秩序和规则)乃是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共同基础,是主张对结果不平等进行干预的自由平等主义同反对这种干预的保守自由主义相互认同的基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并不与社会效率发生冲突,而恰恰正是市场经济繁荣的效率源泉。    四    社会公平自古以来作为阶级社会中人们关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基本的政治理念,突出反映着弱势阶层对消除阶层地位悬殊差异的要求。从前市场经济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也从身份面前的平等发展到起点和规则平等。起点平等指的是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有自由地进入或退出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别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进行交易。规则平等指的是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市场规则适用于进入市场的每个主体。  在早期的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公平观念中,由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作为市场逻辑的必然体现,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激发人们进取精神的原动力和效率的源泉。必须指出,当时,这种平等体现的是一种机会公平或形式公平的原则,由于在市场进入和退出上的平等和每个市场主体的主客条件的差异导致竞争结果上的差异或不平等。这种差异也构成了新一轮竞争在起点上的不平等。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同样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由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就形成了起点平等、规则平等与结果不平等,形成社会公平与实质不公平的内在矛盾(这即本文前面所述的“市场内外公平”的问题)。这种植根于市场内在逻辑的矛盾,无法在市场体制内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政府作为代表人民大众的公共权力,应将其职能真正集中到建构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上来,使政府承担起捍卫社会公平、公正,合理地干预与调控利益格局以及调整社会阶层分化的职责,将阶层分化导入公正、有序、规范的轨道,在新的水平上实现巩固国家政治一体化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观既具有方法论意义又具有价值论意义,即社会公平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一种社会公平观的形成,从其直接手段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看,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社会公平观念价值论意义的实质所在。一般地说,衡量一个社会发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即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的价值就在于对它们的促进作用。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公平观念的最终价值目标。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当然需要依托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更依赖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为从社会政治道德角度来看,人的发展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全面的。人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除了追求经济效率满足物质需要外,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情感、价值等市场无法估价的特殊价值的追求,也构成了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平观,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稳定,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邓小平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9]认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目标。他还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30]  人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自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公平的内容逐步从“均贫富、等贵贱”的理想要求发展为对现实世界物质利益的肯定,进而发出“平等、博爱、自由”的呼声,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提高所致。社会公平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形态,在本质上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衡量社会公平观念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一是看其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之下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及关系能否得到满足和平衡,当某种社会公平观念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并能相对满足和平衡当时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时,就表明该社会公平观念有其存在的理由,应使之完善、发展。反之,某种社会公平观念就已经是落后了、过时的,应该为社会和人们所摈弃。

什么是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

公务员是政府管理的主体,政令实施的执行人和政府权威的塑造者,他们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因此,其行政行为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建立起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和强有力的国家系统特别是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行政行为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脱离群众,政策水平偏低,眼界狭窄,缺乏全局观念,法律意识淡漠 违法行政现象较多,弄权渎职,生活腐化等等,针对这种情况,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就显得更为必要,怎样才能比较有效地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从而提高公务员素质,文章拟就此进行探讨。一 加强制度建设,使有章可循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多层次多部门的复杂结构体系如此纵横繁杂的大体系 。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权力运作制度,使所有的办事过程都有规范可循,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就难以保证国家机关层次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协调运转完成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重任。所以,规范公务员行政行为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国家公务员条例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从法律上保障公务员职责规范化。一方面,我们要加快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根据现实情况增减其内容。另一方面,还要根据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例如,行政程序法,行政管理公示制等,使行政过程井然有序,公务员明确了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以及如何才能干好,其行政行为自然会规范许多,人随制举,事由法彰,规范的制度能激励公务员更好的行使其职责,有效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更好地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同时也能促使国家机关成为高效,廉洁,遵纪守法的机关, 塑造其良好的社会形象。二 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如果没有一系列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某些公务员就会随着其职位的升迁。忘记了公仆角色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滥用手中的权力谋一己之私 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政府的声誉,监督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可以分为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两种 具体情况如下;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是指公务员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行政监督,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在这方面还比较薄弱,必须加大监督力度。首先 赋予纪检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在同一组织内的特殊检查和监督权力,既对同级党, 政府负责,又对直属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涉及到一些重大案件,可以直接上报上级机关,而不受同级党委,政府的制约。其次,加强上中下监督机关的工作沟通与联系,针对具有普遍性的被监督客体存在的问题进行磋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问题,对于特殊问题,由于内部沟通渠道畅通,便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及时有效地指导。最后,加强社会监督系统对监督机关,被监督机关的监督,要使社会监督系统真正发挥作用。首要的条件就是实行政务公开,加大监督客体工作的透明度,并通过一定的立法 如机构编制法,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监督法等,使监督主体具有知情权和更大的监督权,并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使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由虚变, 杜绝权力的滥用,根除权大于法的现象。2,强化外部监督,来自外部的监督主要是指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约机制和建立专项治理机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它包括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等,通过一定的立法,将这三者的监督权力增, 并给以切实的法律保障,要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进一步巩固我们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另外,特别要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舆论是社会生活和人民意愿的反映,是一种公开表露的社会态度,是具有社会倾向性的意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而它具有不同程度的压抑力和约束力。国家公务员的行为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进行批评的舆论监督,能够有效地制约公务员的各种不良行为,控制和减少公务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表彰的舆论,可以形成良好的行为环境,促进公务员行为的良性发展,建立专项治理机构 例如,设立反贪局,主要针对公务员中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展开工作。如美国的 廉政公署,或政府道德署,埃及的行政检察院或惩戒法院。法国的惩戒委员会奥地利和瑞士的纪律委员会,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等都是对公务员进行约束的专门机构。这些机构在保证公务员队伍为政清廉,使政府机关高效运转方面,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一个具有较强独立性,督查权力不受非法干扰的督查机构势在必行,在惩治腐败,严肃党纪方面,邓小平就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三 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激励就是通过对公务员个人需求的满足和努力工作的报偿,积极干预和影响公务员行为的过程,在工作中 一个人能力的发挥和工作积极性的高低,不仅仅取决于个人努力的强度,同时还取决于外界对他的刺激程度,灵活适度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热情,也为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提供了保障。完善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在公务员权益中,工资是最基本,最敏感的问题,对工资问题的处理直接影响到公务员积极性的发挥,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按劳分配,责酬相符原则,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立合理的公务员工资收入制度,使公务员的劳动付出和所得报酬大体相符,社会平衡原则,要使公务员的工资大体接近其他行业收入较高的同等资历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定期加薪与物价补偿原则,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法律保障制度 公务员工资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非法扣罚。另外,公务员的加薪要同竞争,考核晋级结合起来,制定严格的考评标准,避免平均主义,大锅饭 这样 才能充分发挥工资的保障及激励职能,使公务员感到劳有所 “值”。四 加强公务员的自我约束机制各种制度机制的完善固然对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具有根本性意义,但公务员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对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作用也不可忽视。毕竟这些制度机制的最终落实和执行要靠每一个具体的公务员。因而,公务员的素质高低是制约其行政行为规范与否的关键。公务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理论水平,伦理道德观念,业务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以及自我心理调试能力等等。不限于此,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其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公务员素质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所以公务员要不断地学习,丰富和发展自身,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学习的内容也要不断地充实和完善,与时俱进培养时代感,除了业务学习公务员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注意研究党的路线方政策学习公务员行为规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制意识,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另外,公务员还要自觉地自省自律,自省,即自我反省,不断修正自身的错误,自律,即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公务员要自觉遵守各种社会规范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经常检点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增强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能力 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公务员崇高的人民公仆形象。

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邱鹏 廉政文化作为在廉政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类型,愈来愈受到各界的关注。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指出,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要引导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增强依法执业、公正廉洁意识。发扬革命传统,挖掘中华优秀文化的丰厚资源,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推动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一、廉政文化及工商廉政文化的实质与内涵 廉政文化作为一种中国的先进文化,它既根植于当代的伟大实践,又渊源于传统的优秀文化。儒家创始人孔子以及孟子等历代大儒,可以说是廉政理论的倡导者,也是廉政文化的实践者,孔子所谓的“政者正也”、“仁者爱人”、“修己以敬”、“修己以安百姓”以及孟子基于其“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提出了“君民同忧乐”的廉政思想,是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思想的源头。《管子·牧民》篇中以礼、义、廉、耻为维系国家生存发展的根本道德,成为历代儒家的重要政治伦理思想,也构成了古代以廉德为核心的廉政文化。 就目前我国的廉政文化建设而言,我们认为,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工商廉政文化作为近年来催生出的一种新型的工商文化现象,它是工商文化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工商文化的形成和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工商文化是工商机关在长期的行政执法实践活动中积累的各种物质形式、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价值观念、职业道德等的总和,包括物质体系、行为体系、制度体系和精神体系四个层面。工商文化从根本上说,是工商部门职工共有的价值体系,是工商工作的软实力。工商廉政文化是以廉洁执法为思想内涵,以各种文化产品为载体和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廉洁执法与工商行业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倡导廉政文化建设,打造廉洁工商,是消除腐败滋生的文化土壤、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全体工商人员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保证和文化支撑。 近年来,紫阳县工商局紧密结合工商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全局干部文化需求,积极创新载体,丰富形式,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了尊廉崇洁的浓厚氛围,有力地促进了廉政建设和监管执法工作,得到了各级的肯定和好评。我局及基层单位先后荣获全市工商系统“文明单位”、市级“巾帼文明岗”、市级“青年文明号”、全国“先进工商所”等称号,并连续几年被安康市工商局评为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这体现出紫阳县工商局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而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本局加强廉政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分不开的。 二、加强工商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理念与制度的关系,理念与制度是工商机关廉政文化形成两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两者互相作用,互相依赖,廉政制度的执行需要理念上的认同和支撑。廉政文化产生于党风廉政建设实践,并在实践中获得生长的动力和土壤,与此同时,廉政文化也积极作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倡导廉政文化,推动和约束公务人员形成良好的廉政修养和生活方式,有利于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有利于廉政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二)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价值观念、大力弘扬工商系统“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依法行政、诚信服务、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和谐、廉洁奉公”的工商精神的必要手段。工商部门是国家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有法必依、执法为民”是其根本职责。广大工商干部能否廉洁从政,不仅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而且关系到工商事业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引导和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能使广大工商干部始终保持开拓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并通过积极营造一种反腐倡廉的公众文化氛围,教育引导广大工商干部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构建以全心全意为监管服务对象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 (三)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是健全工商系统职业道德体系、营造廉洁从政氛围的重要措施。工商系统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其主要目的之一在于把廉政建设和工商干部职业道德修养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以“热爱工商,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文明执法”为核心内容的岗位职业道德体系,用以规范广大工商干部的职业行为,营造廉洁的从政氛围。同时,使广大工商干部不断接受中华民族优秀廉政文化的沐浴,筑起为民、务实、清廉的精神堡垒,筑牢“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的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使勤政廉政成为广大工商干部的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一种自觉行为。 (一)工商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应培养监管对象对工商机关的认同感。管理学认为,组织认同感,是员工对其组织的认同程度,包括三个部分:对组织目标和价值观的信任和接受;愿意为组织的利益出力;渴望保持组织成员资格。一个组织的价值观为它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的方向和行动指南,为组织成员形成共同的行为准则奠定了基础。组织的价值观提供了衡量凝聚力的尺度,这种共同的规则体系和评判准则决定了组织全体人员共同的行为取向。因此,加强工商廉政文化建设,必须培养工商干部对工商机关的认同感,要使工商干部能接受工商部门所追求的价值观和所要求的职业道德,并自觉地实践该价值理念和职业道德,接受组织文化的熏陶,才能从意识形态上使工商干部自觉认识和践行工商机关的廉政文化建设大局,廉政文化建设的开展才能事半功倍,真正取得实际的效果。紫阳县工商局在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满足人的文化需求,丰富人的精神生活,提高人的道德修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热情,如建立廉政文化上墙,结合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鼓励干部多读书、读好书,并写出读书笔记,交流读书心得;建立和完善健身房等设施,并开展了各类兴趣活动,积极创建职工之家,满足全局干部工作之余的身心需求;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包括廉政教育、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培训、公务员礼仪培训等,为满足干部积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供必要的外部环境;组织干部积极参与县委、政府组织的各类活动,如文艺演出、篮球竞赛等,培养干部对组织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增强凝聚力。 (二)工商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应注重层次性。工商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必须注重教育对象和教育形式的层次性、突出教育的针对性,必须针对不同层次人员的思想水平、性格特点、工作阅历、生活环境、精神追求等特质,因人施教。对领导干部,应重点加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教育;对机关干部,应重点加强廉洁自律、服务基层的教育;对具体负责监管工作的同志,重点加强依法办事、按章办事、讲求程序的教育;对一般工作人员,重点加强廉政建设人人有责的教育。在教育形式上,要改变“台上讲台下听”的被动式教育的方式,变坐而论其道为行而论其道,通过政务公开栏的廉政规定、廉政网页的建设、办公场所的廉政宣传和廉政警示牌以及大力宣传廉洁自律的好典型的形式体现工商廉政文化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渗透力量。同时,辅之以外部监管对象人监督,结合行风评议,请监管服务对象对工商干部工作亮牌打分。 近年来,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着力构建符合紫阳工商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针对案、费、证、照四个重点环节,人、财、物三个重点部位,以及市场监管人员、经济办案人员和行政审批人员三类重点对象,分别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工商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强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各股、所积极制定了相关廉政建设制度,坚持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党组和各股室的学习内容和股所目标考核的考核项目,大力纠正损害监管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不正之风。同时,积极开展廉政建设专题讲座、党史党章知识竞赛、举办廉政文化作品征集活动,通过摄影作品、书法、征文、漫画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动廉政建设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进基层、进窗口”的“五进”活动,在全局掀起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新高潮。 (三)工商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应倡导廉政文化、反对腐败文化。实践表明,不直面腐败文化,不坚决地反对腐败文化,廉政文化是树立不起来的。换句话说,不反对腐败文化的廉政文化建设必然会变成空中楼阁。我们特别应该警惕的是那些为腐败鸣锣开道或喊冤叫屈的“理论氛围”,什么“水至清则无鱼”、“小节无害”、“反腐败影响经济发展”、“腐败难免”等。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消除腐败文化生存的土壤。 目前,工商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通常是廉政故事讲的多、廉洁倡导谈的多,而对腐败对个人和对国家所造成的危害谈的较少。如果不了解腐败带来的危害,就不可能完全痛恨腐败,也就不可能形成牢固的廉洁的理念。因此,工商机关在进行廉政文化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大反对腐败文化的宣传教育力度,要使人人知晓腐败的各种危害,使人人都觉醒起来,认识到腐败不再是事不关己的事情,从而在态度和认知上坚决地不容忍腐败,在行动上抵制腐败、检举、举报、揭露腐败。 紫阳县工商局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始终坚持反对腐败文化,倡导廉洁文化,注重反腐败制度和体系的建设:一是在思想上反腐。近年来,县局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教育的力度,认真组织全局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学习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重庆市纪委三届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全市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强化领导干部的反腐败意识,端正思想认识,树立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思想观念。二是在实践中反腐。县局通过加强警示教育,组织全局干部收看《贪路无归》等警示片,采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网路、版(墙)报等不同方式开展反腐倡廉活动。三是在制度上反腐。近年来,县局加快了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以“作风建设年”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信访、谈话和诫勉等多项监督制度,并抓好落实,严格执行;对内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督查大队和兼职监察员制度,对外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内外并举,监督到位;本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从工商执法、注册登记、消费者服务等方面加快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四)工商机关应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个崭新的管理理念和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渗透到各项工商工作中。廉政文化建设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它根植于各类实践、各项工作中,它要求各部门认识自身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因此,对于工商机关而言,必须紧密结合工商工作的实际,坚持把廉政文化建设渗透到行政执法、注册登记、队伍建设、行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既达到了以绩促廉、廉绩并进的目的,又进一步丰富廉政文化建设的内涵。 近年来,我局采取多种措施,坚持把廉政建设与工商工作相结合,渗透到工商各项日常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在便民服务中推进。我局通过积极开展规范化便民服务大厅创建活动,推行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推广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优化服务措施,并通过人员轮岗轮换,积极拓展“一窗式”管理理念,实行“全能式”窗口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全程服务制度,使便民服务厅成为集个体登记、企业登记、广告登记、流通食品经营许可、消费申诉举报、咨询服务、政务公开、法规宣传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不断提升监管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监管服务对象与工商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如积极推行“便民服务联系卡”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拨就通,一问就答,一叫就到”的实时服务,这种制度的建立既便于工商部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纳税情况以及工商干部的执法服务情况,同时又有助于工商干部帮助企业解决涉及登记方面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克服了服务延时现象,使服务更加及时、有效、便捷。 二是在工商执法中深化。我局利用工商执法系统和工商执法考核系统等考核软件积极探索执法监督信息化,并加大工商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兼职监察员,不定期对全局办案人员、监管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不断规范干部的日常行为。加强工商执法检查与执法自查的结合,通过不同渠道和方法,了解工商干部的执法情况,并针对执法检查和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情况,提出整改措施,提高执法的精准度。此外,我局积极推行办案人员人员廉政执法回执卡制度,办案人员在实施办案过程中要把廉政执法回执卡发放给被检查的相对人,请相对人对办案人员的廉政情况、服务态度、执法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办案人员的执法情况如实填写廉政执法回执卡,县局对被查对象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这一做法受到了监管服务对象的普遍好评。 三是在阳光政务中强化。近年来,我局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阳光办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严格行政审批程序,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快推进企业、个体电子登记工作,推行经检案例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登记、消保维权事项承诺服务时限;积极建设县局外网,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及时公开登记信息;加大外部监督力量,进一步改进特邀监察员工作方式、充实活动内容,积极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独特优势。这些有效措施的施行,保证了工商机关“法治、文明、公平、效率”的实现,营造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监管工作氛围。 (五)工商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应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建立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工商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中,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大格局的作用,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精心谋划,形成合力。认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对廉政文化的理念、廉政文化的互动氛围、廉政文化产品及其制作,廉政文化的资源及其整合、廉政文化建设载体及其运作,进行深入探讨和可行性的科学论证,以提供理论支撑、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要从工商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廉政文化建设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建立起廉政文化建设保障机制,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投入。同时,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促使廉政文化建设走向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以上是我们对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些认识,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倡廉教育面向全党全社会的重要载体,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又不能过分地夸大它的作用。

公务员法所指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公务员法所指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立法沿革: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案例剖析:(一)正式公务员发生的人事争议应通过公务员法规定程序主张权利——李某诉某区司法局人事争议案。1、裁判要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仅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发生争议的情形,正式公务员发生的扣发工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应通过公务员法规定程序主张权利。2、案件详情。2016年8月18日,我院就李某与某区司法局人事争议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于1989年12月到某区司法局工作,2014年3月被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退休。李某主张某区司法局于2006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扣发其工资297285.42元,某区司法局认可其2006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扣发李某工资271344.9元。2015年8月6日,李某以某区司法局为被申请人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受案范围。本案中,李某系某区司法局公务员,现已办理退休手续,李某并非聘任制公务员,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某区司法局工作期间系正式公务员,其未与某区司法局签订书面聘任合同,故李某与某区司法局之间发生的扣发工资争议并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李某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程序主张权利。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务员的行政级别??

一、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1、国家级正职:一级2、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3、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4、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5、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6、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7、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8、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9、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10、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11、股所级正职:十八级至二十六级12、股所级副职:十九级至二十七级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1、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2、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3、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4、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5、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6、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7、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相当于正村股级)8、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拓展资料:一、报考公务员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具有良好的品行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应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色盲,双侧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6、需要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具体要求看招录岗位的要求)7、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3、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4、现役军人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中石化、中石油老总的行政级别是什么?

大概为部级

中石油是什么行政级别

局级行政级别

重庆市政府通过的暂行办法实行官员问责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了行政领导的哪些责任,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以法定化的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高官问责制”,标志着中国开始为官员问责建立法制保障。  《办法》的问责对象包括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被问责的7类18种情形包括:第一类,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包括未完成政府交付的工作任务等;第二类,责任意识单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组织群众大型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等;第三类,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造成浪费或资产流失,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第四类,不依法行政或政治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包括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以及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第五类,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第六类,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不检、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类,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根据不同的情形,被问责人将被分别追究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诫勉、通报批评、书面检查、通过媒体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和劝其辞职7种责任。  重庆市法制办有关人士认为,问责办法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关键在于抓住了当前人们十分反感的“官场恶习”,这些“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的恶习除非酿成大祸,否则很难上升到法律、纪律监督的层面,但这些问题恰恰损害了政府形象、干群关系和决策效率。因此重庆市出台的问责制度规范办法,从过问的角度,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督和法律监督之外开辟的第三条监督通道;从追责的角度,是在现有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之外的第三种政治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杨明成认为,从张文康、孟学农的悄然引退到马富才、刚占标的引咎辞职,表明了责任政府的理念已付诸实践、深入人心。但“官员问责”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重庆市出台的官员问责制度实际上第一次将问责制上升为制度层面上的强制规定,是在问责制度方面一次突破性的探索,因此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  从舆论情况看,重庆市制定政府规章强化行政首长问责制受到群众的欢迎。重庆市一家咨询类外资企业员工曾小姐将之称为“百姓制约行政官员”的办法。她说:“启动问责程序简单易行,公民举报、新闻曝光、工作考核结果等以及司法机关、相关行政单位提出问责建议都可以。以前我在一些政府部门办事经常被踢皮球,今后我可以对部门工作态度差服务差进行问责。”私营企业主程远说,有的政府部门找理由对企业进行重复收费,希望问责制的实施够解决这些问题。  不过,也有部分人认为责问制很好,但不知能否真正达到效果。新华网的一位网友说,重庆市日前又陆续出台了11类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20类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相信在这样的配套制度保证下,问责制度不会是“一纸空文”。  一些接受采访的重庆市行政部门的干部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纪律制度还不尽完善,导致对政府官员的履职情况和施政效果很难量化,而这一问责制度有较强的震慑力,例如严重失职的行政官员将被劝辞职。因此势必促使政府的工作责任制得到切实落实,促进政府执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的调查表明,重庆市部门“一把手”普遍认为,问责制的实施可能会在如何处理大胆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上增加了一定难度,但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下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也是大势所趋。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教授说,建立责任政府正成为中国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从不问责到问责,再到以法制保障问责,靠法律和制度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体现了中国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

央企门口行政和党委两块牌子如何摆放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什么级别网通副部长张春江移动王建宙是蒋洁敏油位是一个积极的一部分水平。 详细说明:型号大家都知道,像中石油,中石化集团总经理部长;股份公司副总裁兼部副总经理,集团也是一个副厅级。然后,该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分别是股票,什么级别做他们?副厅级或厅级石化润滑油公司股价形成整体上市的内部部分,所以本公司股份全部由一级集团自己定,任何一位总统可以发送部级干部,也可以是副部级,厅级。一般情况下,本公司及其上市公司总部部分应该是一个屋檐下,这是流行的一个班子,两块牌子,公司总裁,通常是第一个或同时公司执行副总裁股份方面下。虽然名义上长期副部级,但组内可以是相同的享受和待遇集团总经理,同情可以得到该公司的股份公司副总裁无论什么兼职工作,你可以享受该公司的待遇副总经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原来安排在国务院的办公室辞职后的能源部门,担任副部长的职位明确。 中央国资委拥有超过100家公司,大部分老总都积极的秘书。副部级的小企业。正的部分是不中信集团,国资委的水平。 事实上,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裁的现任党委书记,正部级很少,一般副部级和正司,中信集团目前还不清楚,但排名第一的中石油和中石化都只是副部级,并不是因为过去担任领导的部级干部,或部级机构的前身,现在得出结论还部级! 个人认为,很多大型企业的老总都是副部级享受部级待遇,因为很多企业的老总都在管中管干部的干部中正部门多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国资委管那几个通信垄断是副部级不应该理所当然的问题,最终以文件为准,并在国有企业老总享有的经济利益应该高于部委和部级国资委超过100家大型国有企业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业务骨干的管理数较高。但它并不意味着电平为高。仍在秘书多数,少数副部级。两个通信巨头副部级的几个老总也都是秘书。 石油,中石化有军工企业的前面,核工业集团公司是部级。 属于部级。 房东采取。

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四章 录 用第五章 考 核第六章 职务任免第七章 职务升降第八章 奖 励第九章 惩 戒第十章 培 训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第十四章 退 休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第四章 录 用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章 考 核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六章 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七章 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八章 奖 励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九章 惩 戒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什么行政级别?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四部、委《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处理好石油的合理使用和对石油进行深度加工,对于加快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对炼油、石油化工和化纤企业由部门和地方分别管理的状况,既不利于对石油合理的综合利用和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的潜力,还可能发生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严重浪费资金的现象。因此,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全国重要的炼油、石油化工和化纤企业实行集中领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是完全必要的。为此决定:(一)成立石油化工总公司筹备小组,由国务委员康世恩同志分管,具体筹备工作由李人俊、陈锦华同志负责。总公司机关人员从石油、化工、纺织三个部和在京的有关企业中抽调配备,不从外地调入进京。(二)《报告》中提出划归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的企业,由总公司筹备小组尽快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具体办理改变隶属关系的交接事宜;财政划转等问题,按《报告》中所提原则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三)有关规划、科研、设计、施工和机械制造,维修等单位的归属,按《报告》中所提原则处理,要搞好工作的衔接租协作,防止因事业单位和技术后方的划分影响生产、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的进行。(四)总公司筹备期间,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转移设备、原材料、资金和调动人员。一定要切实抓好当前的生产和建设,不能因筹建总公司而有所贻误。(五)总公司是部一级的经济实体,不同于一般的行政部门,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都应采取经济办法。   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有关部门和地方都要从全局出发,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使总公司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   根据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用好一亿吨石油、研究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的决定,我们四个部门会同技术经济研究中心,先后同石油、化工、纺织和商业、外贸部门的同志,就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问题,了解了情况,交换了看法,进行了分析对比。现报告如下:   我国石油产量已经持续四年在一亿吨以上,目前占世界第六位。但是,我国一亿吨石油的综合利用程度低,经济效益差。其原因除了烧油过多、价格不合理等因素外,主要是由于体制上条块分割,多头领导、分散管理,对石油的综合利用和深度加工,不能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不利于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也难以避免重复建设,浪费很大。   从一九八一年以来,陆续建立了上海高桥、江苏金陵、辽宁抚顺等地区性的石油化工公司,实践证明,把石油化工企业组织起来联合经营,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为了进一步用好石油资源,搞好综合利用,提高加工深度,加快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加强对炼油、石油化工企业的集中领导与管理,通过综合利用石油资源,平衡和衔接各个生产环节,加强炼油和石化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促进地区性石化企业的联合,有重点地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反复研究,建议尽快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一、总公司的性质与主要任务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部级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市燕山石化区。它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总公司受国务院委托负责全国石油化工的生产建设和进出口业务的统筹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方针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总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对直属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经营管理。在国家计划的统一安排下,负责搞好石油的综合利用,深度加工,积极发展石油化工工业,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总公司在原油分配、油品、主要化工原料、合成材料的生产和分配,上交利润,主要产品价格,投资使用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等方面,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总公司的管理范围   大中型炼油企业、以石油为原料的大中型化工和大型化纤企业,应划归总公司管理。在划分石油化工企业的归属上,既要以企业为单位划分,又要从实际出发,原则上已经建成的联合公司不再分开,允许有交叉,或个别调整。按此原则,划归总公司管理的石油化工企业:包括十三个石油化工公司、总厂;十七个炼油厂;上海、辽阳、天津,四川长寿四个化纤企业;岳阳、洞庭、枝江、宁夏石油化工厂及第四套乙烯装置(待论证后确定建设地点)五个以石油为原料的化肥、化工厂,共三十九个单位(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附后),以及直属的炼油、石油化工、化纤专业的规划、科研、设计、施工和机械制造,维修等单位。南京化学工业公司的乙烯、大芳烃部分划归总公司管理。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的炼油、乙烯部分与其他部分关系比较密切,江苏仪征化纤厂主要是抽丝,这两个企业建议不划归总公司管理,仍属原来的建制。   划归总公司管理的三十九个企业及其直属单位(不包括在建项目),现有职工三十八万多人,固定资产一百八十多亿元,一九八一年总产值二百一十多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四点二;利税八十九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八点三。   凡属于炼油、石油化工、化纤专业的规划、科研、设计、施工以及机械制造和维修等单位,目前已在所属公司、企业范围内的、原则上一起划过来。独立的、直属有关部门的从事炼油、石油化工业务的规划、科研、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划归石油化工总公司,具体交接事宜可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有些不宜分开的可通过协议,签订合同解决。   三、总公司的管理体制   1.总公司建立党组,设董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2.总公司所属企业党的工作,由所在地方党委领导。企业的领导干部,由总公司和所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协商调动、任免,以总公司为主。总公司有权在公司内调动所属企业的专业干部。   3.总公司要赋予地区性公司(直属企业)较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一是所有地区性公司(直属企业)在总公司统一管理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二是在国家对总公司实行盈亏责任制的范围内,总公司对地区性公司(直属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盈亏责任制;三是地区性公司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基础上,应当积极承担地方生产协作任务;四是地区性公司生产的非统配产品有权自销一部分。具体职权如何划分,应在总公司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4.总公司是独立的计划单位,对所属企业的计划、财务、物资、劳资等实行统一管理。   5.总公司实行以总公司为单位的盈亏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总公司与财政部商定。总公司要严格实行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及其内部的分级经济核算制度。   四、总公司与石油、化工、纺织三个部的关系   总公司负责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综合利用、石油产品和以石油为原料的化工产品、合成纤维单体的生产和销售等。   石油部负责按国家计划供应原油、轻烃和天然气等。   化工部负责提供部管的化工产品。总公司和化工部互为原料的产品,按归口渠道申请分配。   纺织部归口负责合成纤维的聚合和抽丝,负责合成纤维聚合物和纤维的分配。   总公司和石油、化工、纺织部要在生产、建设、科研等方面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总公司成立后要与有关部共同拟定具体分工方案。   五、总公司与地方的关系   总公司上收企业后,要正确处理好与地方的关系。   1.现在属地方的企业(包括京、津、沪三大城市),上划中央后,这些企业的利润地方可以暂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参与分成百分之二十,并按上年实际入库利润数适当调整包干基数和分成比例。   属于中央投资的新投产的大型石化引进项目,利润属于中央预算收入;地方参与一部分投资的新建大型石化引进项目和河北石家庄炼油厂、河南济源炼油厂两个新建广建成投产后,管理体制以中央为主,上缴利润可以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成。   2.总公司所属企业要参加所在城市的地区性综合规划,除油品以外的超产化工产品、化纤原料,应适当照顾企业所在地方的需要。   六、总公司的筹备工作   由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工作涉及到现行管理体制,经济利益和企业的隶属关系改变等问题,关系复杂,涉及面广,任务比较艰巨。因此,我们建议,立即成立石油化工总公司筹备小组,负责总公司的筹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实施步骤上总公司应本着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石油部、化工部、纺织部按前述分工规定有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划归总公司,作为组成总公司的基础;第二步,地方和部门划归总公司的石油化工企业名单,在国务院批准后,由总公司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具体办理交接事宜;第三步,总公司应首先集中主要精力,搞好地区性石化企业的联合和总结提高工作,主要依靠技术进步,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组成强有力的班子,抓好引进项目的建设工作。关于内外贸的集中统一管理问题,可稍后进行具体研究。   在总公司筹备期间,原主管部门和地区一定要切实安排和落实好一九八三年的生产建设任务,不能因筹建总公司而有所贻误。  一、总公司的性质与主要任务规定了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部级公司,正部级,一般判断单位级别可以从其首长的级别判断,首长级别与单位行政级别一般是一致的。望采纳。

中石化、中石油老总的行政级别是什么?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的总经理是部级;股份公司总裁是副部,集团的副总经理也是副部。中石油中石化的股份公司属于内部整体上市的形式,所以股份公司的级别完全由集团公司自己定的,可以派正部级干部任总裁,也可以是副部级或者厅级。通常来讲,集团公司其上市部分和集团公司本部应该是合署办公,通俗来讲也就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股份公司总裁通常也由集团公司第一或者常务副总经理兼任。虽然从名义上来看副部级,但在集团内部可能是享受和集团总经理相同的待遇, 同理可得,股份公司副总裁不管在集团公司兼任什么职务,都可以享受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的待遇。原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去职后安排在国务院的能源部门任职,职务明确为副部长级。 国资委所属中央100多家企业里,老总大多数是正司局级。副部级的企业不多。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1 、国家级正职:一级;2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3、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4、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5、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6、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7、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8 、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9、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10、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省部级副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级别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官网—集团高层

为什么国务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叫总局而不是部?

“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等。“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机构区别: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参考资料:《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315工商行政管理检查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检查消费欺诈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经营团体的登记注册,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监督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各种公司的审批和核准登记发照。  (2)统一管理城乡集市贸易,依法查处集市贸易中的违章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和各种专业市场。参与生产资料市场以及资金、劳务、技术、信息、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  (3)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与仲裁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和技术合同的纠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  (4)办理城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者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办理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6)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的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农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监督他们的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7)负责国内商标和外国(地区)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假冒、侵权行为。  (8)管理经济广告、社会广告和文化广告,查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指导广告协会的工作。  (9)检查、处理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行政处罚。  (10)研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  00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43号   1982.3.23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86]工商80号   1986.3.31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1987.2.17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7]第71号   1987.4.6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   1987.12.9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41号   1988.3.7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98号   1988.6.11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1988.9.20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   1988.11.2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   1988.12.3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78号   1989.4.24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7.14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第22号   1990.2.6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49号   1990.3.12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66号   1990.3.20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工商[1990]第80号   1990.3.29  018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      工商[1990]第152号   1990.6.6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工商[1990]第154号   1990.6.6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工商[1990]第163号   1990.6.8  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第166号   1990.6.6  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174号   1990.6.16  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1990]第199号   1990.7.20  0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274号   1990.8.28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1号   1990.10.16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2号   1990.10.12  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      工商[1990]第343号   1990.10.12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351号   1990.10.27  0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399号   1990.12.14  0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429号   1991.1.7  0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号   1991.1.1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特点之一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特点之一是必须有执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与指导。市(含地、州)、县(含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自治旗、矿区、林区、特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什么区别?

工商局已经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了!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是不是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是的,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扩展资料:登记机关的受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工商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这三个是一个意思吗?是一个专业吗?

当然不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第三条 下列垄断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  (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  下列垄断行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一)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  授权以个案的形式进行。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垄断行为并依法查处。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为经营者的,应当提供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者名称、地址、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三)涉嫌垄断的相关事实。包括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以及有关行为的时间、地点等;  (四)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应当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并注明获得证据的来源;  (五)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举报材料的受理。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举报材料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受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举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举报人及时补齐。  对于匿名的书面举报,如果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受理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第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主要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的情况以及是否立案的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举报材料齐全、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将举报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对举报内容核查的情况,决定立案查处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自己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授权有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第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自己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自行开展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省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授权由其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依据本规定组织案件调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经向有权查处垄断案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要求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调查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形式、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组织代码副本复印件。经营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被调查人为经营者的,还应提供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年销售额情况、缴税情况、与交易相对人业务往来及合作协议、境外投资情况等,上市公司还要提供股票收益情况;  (三)被调查人为行业协会的,还应提供行业组织章程、相关产业政策依据、本行业生产经营规划以及执行情况、与涉嫌垄断行为有关的会议、活动情况及文件等;  (四)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相关问题所作的说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46件  01.《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1991.7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  02.《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1992.8.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9号  0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1992.8.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  0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7.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05.《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8.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5号  0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993.9.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  07.《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12.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08.《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12.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  09.《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1995.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  10.《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1995.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  11.《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1995.3.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5号  12.《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3.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  13.《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1995.3.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  14.《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2.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  15.《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1995.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  16.《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1995.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  1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1995.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  18.《商标评审规则》  1995.1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19.《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1995.11.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9号  2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  1995.1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0号  2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5.12.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  2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1996.3.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  2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1996.3.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  24.《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6.7.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  25.《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1996.8.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  26.《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9.5 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27.《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1.9 工商广字〔1988〕第13号  28.《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1990.8.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号  29.《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3.4.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  3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3.12.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7号  31.《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94.6.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  3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4.12.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  33.《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1995.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  3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7.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  35.《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1995.10.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  36.《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10.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  37.《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5.11.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  38.《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1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39.《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995.1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  40.《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5.12.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  41.《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1995.12.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8号  42.《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1996.2.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号  4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6.5.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2号  4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6.7.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  45.《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  1996.8.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5号  46.《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6.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

⑴ 工商管理专业和行政管理专业的区别 1、课程不同:行政管理管理学、公共管理概论、行政管理学、政治学、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比较行政制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社会学概论;工商管理现代经济学、管理学、营销学、人力资源管理、投资项目评价、市场调研与预测、经济法、商务谈判、企业战略管理。 2、专业偏向不同:行政管理专业比较偏向法律类。行政管理会学习一些和法律以及政治或 *** 公共管理有关的课程,内容大多宽泛;工商管理比较偏向商科,是经济类的。工商管理,在大学中会学习比较多的经济学理论和管理学理论。 3、就业流向不同:行政管理流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外企等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涉外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工商管理流向各行业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工作,主要包括制造业、外贸和商业、金融企业、物流及商务代理机构。 (1)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扩展阅读 工商管理专业和行政管理都需要注意的: 1、确立正确引导、准确评价与适当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2、合理选择和设计组织机构。 3、选拔优秀的管理人才。 参考资料 网络-工商管理 网络-行政管理 ⑵ 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的描述 涉及管理学知识面非常广泛的学科,重点培养企业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管理 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的专业学科。 ⑶ 工商行政管理这个专业怎样 你好!金融类管理类的专业,除非你读到研究生以上,不然没什么企业要。这类专业的人一般只有大型的企业公司才需要的,而大型的公司,要的人也是要那些有经验的学历高的,中小型的企业公司一般不需要这类人。而且就算有工作了,工资也未必高,除非你的经验学历都很厉害。工商管理一般企业要的话也就一个就足够了,而且还是高学历高经验的,行政管理也是。所以,读专科的我不建议去读管理类的专业,读专科的人要以后能混得比较好,就是要读技术含量高的专业才有这个可能。 ⑷ 工商行政管理和工商企业管理有区别吗 1、培养目标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 *** 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 工商企业管理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现代工商企业管理理论,具有较强企业管理能力,能在工商企业从事基层管理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2、管理重点不同 工商企业管理侧重的是管理工业和商业的企业,是在企业内部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侧重的是能在企、事业单位及 *** 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 3、研究和探讨范围不同 工商企业管理是研究和探讨的是企业的管理知识。工商行政管理是研究和探讨的不仅包括企业的管理知识,也包括一些非企业性质的盈利单位。 ⑸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可以做什么工作 有文凭什么工作都能应聘,就看你喜欢干什么工作。不过我觉得你学的是管理专业的,还是干管理吧,因为如果随便混饭吃专业知识丢了那就完了 ⑹ 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管理是同一个专业吗有什么不同 不是同一个专业。 两者区别: 1、性质不一样。工商企业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 2、目的不一样。工商企业管理目标是依据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3、内容不一样。工商企业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制定和内部行为管理两个方面。行政管理的对象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建设等各个方面。 (6)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扩展阅读: 行政管理特点 1、一切行政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权力相联系,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 2、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实行政务的组织活动。在执行中又能动地参与和影响国家立法和政治决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 3、行政管理既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又执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 4、行政管理要讲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最优地实现预定的国家任务,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 5、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6、行政管理是一种工作上必要的一种工作能力,也是工商管理里的必要的一门课程。 ⑺ 行政管理 和 工商行政管理 专业一样吗 行政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不一样。 工商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制定和内部行为管理两个方面。工商管理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它的目标是依据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专业,或者administration)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建设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行政管理作为 *** 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具有全局性,统筹性,这就要求新一代的管理人员具备管理职能、协调职能和服务职能。 ⑻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是干什么的 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学时: 72 学分: 4 适用对象:现代远程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工商管理专业 先修课程: 使用教材及参考书: 《工商行政管理》 主编 徐光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 工商行政管理 ” 是 工商管理 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所开设的一门专业课。通过此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较为系统地掌握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体制,熟悉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了解国内外工商行政管理的现状。 他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核心内容。通过学习 “ 工商行政管理 ” 这门课程,要求掌握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并在学习中处理好全面与重点、理解与记忆、原则与方法的关系。在学习与理解过程中,还要注意社会环境、经济体制和具体的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之间的相互联系。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能比较完整地掌握 工商行政管理 的基本理论构架,并能把它们运用于实践当中。 二、教学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任务、地位和手段。 2.熟悉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结构。 3.掌握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和执法手段。 4.掌握市场竞争行为监管的基本法律法规、执法手段。 5.熟悉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和种类,能够从合同的流程角度监督管理合同事务。 6.掌握商标注册、管理、审核的相关法律制度,熟悉商标管理流程。 7.掌握广告管理的基本内容、法律制度。 8.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熟悉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消费者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 9.了解国内外不同体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的异同。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概述 1. 工商行政管理 的内容 2. 工商行政管理 的任务 3. 工商行政管理 的地位 4. 工商行政管理 的手段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 的法律、法规体系 1. 工商行政管理 的法律、法规体系 2. 工商行政管理 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3. 工商行政管理 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 体制 1.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章 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1. 市场经营主体的概念 2. 登记注册监管 3. 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 4. 营业登记管理 5. 进一步完善市场经营主体的注册管理 第五章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1. 市场竞争行为 2. 不正当竞争的监管 3.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 第六章 合同管理 1. 合同 2. 合同订立 3. 合同履行 4. 合同监管 5. 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七章 商标管理 1. 商标 2. 商标的申请、审查和核准 3. 省标的变更、续延、转让和注销 4.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八章 广告管理 1. 广告 2. 广告的分类、作用和内容 3.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4. 特殊广告的监管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1. 消费者权利 2. 消费者权利保护 3. 消费者组织 4.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5.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6. 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章 国外市场监督管理 1. 美国的市场监管 2. 德国的市场监管 3. 日本的市场监管 4. 欧盟的市场监管 ⑼ 工商行政管理是干嘛的有这样的专业吗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是存在的,它是注重培养掌握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理论,具有较强管理实践能力,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基层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专门人才。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程序是怎样的

执法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负责人签批、下达处罚决定。

工商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管理和工商管理专业都属于管理学科,但是二者的所属领域、培养方向和目标以及专业课程的设置等方面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以及自身内部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制定和内部行为管理两个方面。工商管理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它的目标是依据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等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工商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区别如下: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比较偏向法律类,而工商管理比较偏向商科,是经济类。工商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制定和内部行为管理两个方面。工商管理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它的目标是依据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099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81)工商总字101号 1981.7.10  1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85)工商262号 1985.12.20  1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5)工商263号 1985.12.21  1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86)工商13号 1986.1.16  1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工商标字(1987)第20号 1987.2.6  1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7)第101号 1987.5.13  1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8号 1988.1.14  1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9号 1988.1.14  1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10号 1988.1.14  1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200号 1988.9.15  1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52号 1989.3.2  1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59号 1989.3.14  1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  工商标字(1989)第276号 1989.9.22  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  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 1989.10.22  1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 1989.10.26二、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00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外国企业有业务活动的我国企业及早办理登记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53号 1980.5.20  002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的通知  (80)工商总字135号 1980.10.30  003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80号 1980.12.4  004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登记收费的规定  (81)工商总字第24号 1981.2.16  005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的补充通知  (81)工商总字第60号 1981.4.22  00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59号 1981.4.24  007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企业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81)工商总字第159号 1981.10.6  008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属进出口或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办理登记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177号 1981.10.20  009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交纳登记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82)工商总字第15号 1982u03fc

工商管理和行政管理区别简述

1、工商管理偏向于经营性,行政管理偏向于事务性。2、工商管理,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一种管理专业,一般指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文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就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所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所涉及的事情方方面面,故相关法律法规都会相辅相成、息息相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现行有效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等相关法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范围有哪些

我是菁英地产的,希望采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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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属于行政机关吗

法律分析:属于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商务部(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商务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与指导;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矿区、林区、特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第二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员属于公务员吧?

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员部分是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岗位以及部分刚招录的公务员,其余部分为事业编制人员。工商局在县级层面的话,属于县直属事业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拓展资料:工商管理局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局词条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其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制约的原则。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公正、效率、廉洁的原则。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执法监督制度,并接受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第九条 设区的市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简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下同),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有关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其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授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行使其部分职权。接受授权的机关,对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其录用、考核、任免、奖惩、管理等,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得以权谋私。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需在事先征得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正、副局长的任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二)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三)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营者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的垄断行为;  (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投机倒把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章的市场交易行为。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对企业以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除外)设定抵押,订立抵押合同的,负责有关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并对违反有关抵押物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什么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主要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和市场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国家赋予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订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2、主管全国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证照,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监督检查登记注册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依法核定登记注册单位的名称。3、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案件。依法或经国务院授权,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市场监督与行政执法活动。4、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指导合同仲裁机构的工作。5、依法对国内外商标申请实行统一注册和管理,认定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依法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决定或裁定。6、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市场。参与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参与论证、规划全国市场布局,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7、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以上职责可以概括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公平交易执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与指导。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矿区、林区、特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局是不是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条例》中规定,人民政府行使政权管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而工商局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所以,工商局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的原则

社会主义工商行政管理应遵循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原则、按客观规律办事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法制原则、科学化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包括哪些部门

工商一般有办执照那块叫登记科,还有市场科,经济科,查违法的经检大队,工商局一般办公司的,辖区工商所一般办个体的,现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也是工商局在管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

一、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行政规章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2、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到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工商〔1990〕第78号)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290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工商〔1990〕第350号)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66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严禁擅自生产、销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标志和擅自提高制装标准的通知(工商〔1990〕第412号)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59号)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专门用于贩运投机倒把物资的运输工具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0号)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06号)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11号)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45号)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1号)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有价证券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19号)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大量非法收购倒卖空旧名酒瓶是否可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52号)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43号)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定性处罚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294号)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341号)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打击走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360号)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4〕第73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1号)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355号)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5〕第92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118号)  27、国家工商局对《关于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178号)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193号)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工销售的大米所标明的等级指标与国家标准不符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21号)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贩私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63号)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315号)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00号)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5号)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97号)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的通知(1997.6.26)  37、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  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17号)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48号)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扣用于投机倒把活动的运输工具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45号)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行为”界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221号)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24号)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事人冒用他人筹备期间的厂名、厂址是否可以按照制造冒牌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36号)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40号)  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88号)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5号)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56号)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6号)  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是否包括批量贩卖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24号)  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27号)  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57号)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63号)  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91〕第5号文件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0〕第76号)  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要行为地是否包括经过地的答复(工商法字〔2000〕第222号)  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9号)  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90号)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105号)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快可立”、“乐立杯”广告中含有危害国家统一内容查处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109号)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文件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125号)  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28号)  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拼(组)装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可否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44号)  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证书的钢筋是否可依据国家六部委规定认定为劣质钢筋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1〕第361号)  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5号)  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是否有权管辖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113号)  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零部件组装的商品如何认定其中零部件销货款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212号)  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第6号)  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第86号)  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雅芳(中国)有限公司进行直销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第64号)  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中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函字〔2007〕55号)  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7〕161号)

行政管理和工商管理哪个好

个人认为行政管理比工商管理好。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以及自身内部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一种管理专业,一般指工商企业管理。工商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制定和内部行为管理两个方面。工商管理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它的目标是依据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等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是不是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怎么填写

2018年工商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2018年工商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三条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十四条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九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第三十七条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第四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节核审 第四十六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第四十七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第四十八条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 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节决定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范围,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五十九条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六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六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六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 第五章期间、送达 第六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第六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六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七十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四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七十五条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十六条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立卷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主要课程有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商标与广告管理、市场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公平交易监督管理、物价学、管理学、经济法、认识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注重培养掌握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理论,具有较强管理实践能力,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基层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专门人才。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扩展资料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经营团体的登记注册,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监督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各种公司的审批和核准登记发照。(2)统一管理城乡集市贸易,依法查处集市贸易中的违章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和各种专业市场。参与生产资料市场以及资金、劳务、技术、信息、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3)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与仲裁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和技术合同的纠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4)办理城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者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5)办理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6)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的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农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监督他们的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7)负责国内商标和外国(地区)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假冒、侵权行为。(8)管理经济广告、社会广告和文化广告,查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指导广告协会的工作。(9)检查、处理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行政处罚。(10)研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专业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第九条 设区的市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简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下同),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有关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其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授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行使其部分职权。接受授权的机关,对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其录用、考核、任免、奖惩、管理等,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得以权谋私。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需在事先征得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正、副局长的任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址是什么?

http://www.saic.gov.cn/ 工商总局网

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那些科室

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六甲工业区祥富电子厂,有一个员工以前犯有精神病治好了,在祥富厂工作将近两年,因祥富厂另一个员工天天欺负他,异至犯病,厂里面都不处理,在她神智不清的时候写下辞职书,我想问一下,工作一年多而且还住在厂里员工生病了,厂里就没有责任吗?

什么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营业执照状态可以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查询。查询步骤:1、打开浏览器,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是: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2、在搜索框内容输入要查询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如下图);3、然后点击"搜索"按钮即可查询到企业营业执照状态(如下图);扩展资料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负责人、地址、经济成分、资金数额、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一般用于外出办理业务用的,比如: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签订合同等等。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第五条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帐号除外)。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第六条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第八条 机读档案资料、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应查询人的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第九条 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不得损毁和擅自抄录。  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第十条 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不收费(不包括民事案件)。  查询费、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管辖、处理程序、附则4章36条,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予以废止。处理程序第十一条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第十二条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第十三条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第十四条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第十五条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六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第十八条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第二十一条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五)其他应当终止的。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第二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第二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第二十八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二十九条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对接受服务不满意时,如与商店协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消协投诉。投诉首先是个时间问题,向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以供处理投诉的消协同志参考。有些商品的质量问题投诉,因涉及到让消费者协会亲眼目睹商品产生质量问题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必须到消协所在地投诉。投诉时带好发票等凭证,实物等。然后口头叙述该争议发生的前因后果,大致可按书面投诉条理进行,对消委会接待同志的提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不管是书面投诉还是口头投诉,都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全面。最后,消费者填写投诉表。

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哪些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哪些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拟订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路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路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组织查处全省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全省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组织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负责驰名商标的推荐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释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资讯、商标相关资讯等,为 *** 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资讯服务。 (十二)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这是其中的一部份,仅供参考哦 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那些科室 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厅、 法规司、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直销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广告监督管理司、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人事司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纪检组、监察局。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 卖低价充值卡的吧,那就是骗局,其实充值卡最低也只能到97折,那种几折卡根本不可能存在。具体手法是先让你支付少量定金,然后给你寄来大量卡,但是都不能充值,会告诉你需要开通才能充值,但是开通要是支付余下的费用,等你汇款后又以各种理由让你继续汇款,直到你没钱了或者是觉悟了为止 注册号: 110108010800855 企业型别: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体名称: 北京法蕾雅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尚线 行政区划: 海淀区 成立日期: 2008-02-13 注册资本: 1000 万 经营期限自: 2008-02-13 经营期限至: 2028-02-12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企业状态: 开业 地址/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908号 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专案开展经营活动。 年检年度: 2008 年检结果: 通 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江北大道西段,左边是丝绸大厦,右边是农业发展银行和市财政局,对面是军分割槽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北大道西段,左边是丝绸大厦,右边是农业发展银行和市财政局,对面是军分割槽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到上海市工商局网站的企业资讯查询栏目可以查到公司的基本情况,是否正规合法经营::sgs.gov./sabicsgs/index.jsp 湖北工商行政管理局 先写个申请书,写你要申请成立个协会,理由是什么,协会是干嘛的等等,提交到民政局,取得批文后再去工商局办个执照就行了吧。 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电话联络不上,有多咱原因。 最大的可能是改号了。 你可以到该公司查阅新号,或者办理相关事宜。 香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香港哪有什么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有专门的注册局。他们的资讯在大陆从开放网路上是查不到的,在香港注册一个公司非常简单不像大陆这么多的限制,所以即使香港有这个注册资讯,也担保不了是个骗钱的皮包公司。 公司编号∶ 0676607 公司名称∶ KAYWIN ASIA LIMITED 嘉巨集亚洲有限公司 公司分类∶ 本地公司 成立日期∶ 1999年5月21日 公司类别∶ 私人公司 公司现况∶ 仍在登记册上 备注∶ - 清盘模式∶ - 已告解散日期∶ - 押记登记册∶ 无 重要事项∶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检验检疫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机关,其法制工作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依法行政。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出入境检验检疫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作出的隔离、留验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作出的检疫处理或者卫生处理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准许出口放行,准许出境或者准许安装、销售、使用进口商品,准许进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颁发质量许可证、检疫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卫生证书、卫生许可证、其他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或者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授予使用认证标志资格,审请检疫审批、检疫卫生注册登记、原产地证明书申领注册登记等有关事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作出的撤销前款列明的许可、注册登记等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认可从事非法定检验检疫、鉴定或委托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指定的质量许可和认证商品的检测、企业的评审工作资格,申请从事涉外资产评估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的除害和卫生处理工作资格等有关事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八)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做出的撤销前款列明的从业资格等决定不服的;  (九)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十)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该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申请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须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书面申请,如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上述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听说是行政机关?谁能给详细介绍一下!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属中央直属行政单位。该局有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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