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如何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思想的转变,没有思想的转变就没有行为的改善。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从时代发展的大趋势出发、从党的方针政策出发、从正反两个方面事例出发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没有法治就没有大发展、违背法治理念必将受到惩罚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继续做好面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活动。在一些基层政府把普法看成是不得不干的任务,把贴几张标语、进学校讲一次课看成普法的成果,不愿也不像话费力气去开展此项活动,甚至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认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越高自己的管理越难。他们习惯于落后的“人治”,这个区域是我的天下我说的就是规定,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法治一旦增强,自己的行为将受到约束、利益受到限制,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地位将动摇,因此暗中抵制普法活动。殊不知,普法运动就是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好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纠正基层政府的违法或者有法不依行为,让行政变的更科学、更合理。要创新普法性质,变过去的“以教”为中心的“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双向互动、有来有往,在形式和思想上注重趣味性和实用性,使群众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二)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改变“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在乡一级政府设置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乡镇一级政府的抽象和具体重要行政行为要经过上级法治部门的合法性审查,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体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地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使地市县法制机构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使“倒三角”为“倒梯形”,进而发展为“正梯形”,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同时,市县两级的政府法治部门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作为本单位的一个部门很难有效的监督级别比自己高、权力比自己大而且是用人用钱来源的政府,因此,建议提高市县两级法制部门的地位和职权,在用人用钱上或者至少是业务上归上一级人大或者政府管理,在重要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把法制部门的意见作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对于法制部门提出异议但是政府仍然施行的法制部门不应承担责任,对于法制部门签字同意认为合法的实际却是违法行为的政府相关责任人和法制部门签字人、责任人都应承担责任,并且设定合理的追究期限。让法制部门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部门,切实强化其职能和责任。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不少人认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这一群体不需要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可以胜任,不像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那样有法定的准入标准。这种忽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认识,导致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等同于一般政府工作人员。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没有“门槛”和职业定位,导致社会对政府法制工作认识的缺乏。实际上,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比一般的公务员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这一职业群体必须共同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知识以及法制工作能力方面的一致性。建议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定具有司法从业资格方可上岗的门槛,在人员岗位上不易流动性过大,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主力军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骨干,力争成为优秀合格的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法制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成员,自然要服从行政机关的领导。从事的政府法制工作,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首要的要求是对法律负责。一般情况下,这样做也符合行政首长的意志。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对法律负责的行动违背了个别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行政首长也不应非法干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或者以此随意撤换其工作岗位。因此,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让他们放心放胆去干,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并通过这种专门的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实践中,往往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也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舆论监督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措施。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社会新闻媒体要敢于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单位行使监督权就是行使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建议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案件本级和上级政府应该建立台账和记录,改变以往重大舆情事件只是听听本级政府汇报、说明一面之词的简单做法,应该建立双方都有记录、都能说话甚至互相辩论的冲突解决机制。制定准确的监督标准,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效性,如逐步制定和完善党纪、政纪量化监督标准,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督的机关、权限、范围、方式、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使监督本身有法可依。http://www.qstheory.cn/laigao/2014-11/12/c_1113222382.htm

如何提高基层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观念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搞“土政策”的现象,关键在于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的观念树得不牢。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依法办事的极端重要性,使依法办事成为自觉行动和行为准则。依法办事是岗位职责所系。领导干部的职责是法规赋予的,其权限与职责紧密相连。领导干部作为党委决策的谋划者,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领导干部必须着力强化依法决策、依法指导、依法办事的意识。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领导干部在其法律地位上的双重身份必然要求其树立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相符的,以及与其自身所处法律地位相称的法律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意识必然成为与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生理心理素质等诸多基本素质同等重要的必备的基本素质。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律意识从内容上看,包括诸多方面、诸多层次。领导干部主要应具备的就是现代法治观念。因为现代法治观念是法律意识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思想观念。现代法治观念内容十分丰富,不仅与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有严格的区别,而且与人治、德治观念的本质区别有严格的界定。若我国的领导干部真正具备了以现代法治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则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就更加完整,结构也更趋于合理。反之,不仅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不完整,结构不合理,而且我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目标也难以实现。现代法治观念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因其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党的十五大以后,全国的执法工作者和法学理论界经过研讨,已就“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一观点达成共识。依法行政是依法办事这一现代法治的核心,也是在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中的具体表现。现代法治最终表现为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文明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施行和适用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在自身树立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能形成有序化的状态,即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秩序。在此过程中,领导干部还必须同时具备依法为国家服务的法律意识。因为按现代法治的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必须有依法制约公共权力的法律秩序。因此,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职务行为中行使的公共权力,是凝结着全体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领导干部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也必须有法律上的界限,不能是无限的,更不能公权私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领导干部必须明确自己手中执掌的公共权力,不仅仅是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的工具,而且更是服务社会,保护每个社会成员享有自己权利的手段之一。领导干部不仅是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管理者,而且是依法办事的社会服务者,和与其职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我国的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与上述现代法治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意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形成才有希望。二、加强学习,切实提高依法办事的本领,推进依法行政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面对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必须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有多年,公民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大为提升,与之相比,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却停滞不前,反而落在了群众的后面。现在这种情况已不少见:某个部门作出了一项决定,但民意普遍反对,媒体也提出不同声音,最后倒逼政府不得不改变原先的决定。究其原因,是少数领导干部在思想观念上、工作方式方法上有差距,不习惯依法办事,感到凭法规办事不如凭习惯办事方便,遇事查法律法规不如凭老经验顺手,所以出现了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有的抓工作随意性大,管理没有严格的章法,甚至把脱离实际的一些规定视为所谓“严要求”、“高标准”。显然,学好法律法规的确是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如何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关键在于领导带头。一个单位能否坚持依法行政,是否形成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各级党委要把领导干部法律法规的学习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理论学习和专业学习之中,形成制度,抓好落实,把对法规制度的学习作为干部知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成考核使用干部的一个条件来衡量,把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方面来对待,使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制学习的自觉性、责任感、紧迫感,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对领导干部个人而言,要带头学法,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持之以恒,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激发大家的学习热情,形成群众性学习法律法规的良好局面;要带头依法办事,始终牢记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懂得自己手中的权力越大,肩上的担子越重,要慎用手中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法办事;要带头严格守法,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自觉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在党,关键在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掌握大量执政资源的“一把手”,恪守依法治国的理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是提高执政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切入点在于树立法治理念。推进依法行政,既是一个历史过程,也是一个现实过程,但首先是一个观念上的革新过程。因此,领导干部要树立坚定的法治理念,以信念上的坚定带动行为上的自觉,以行为上的自觉维护法治的尊严。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纪之外,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以及如何做,杜绝领导行为“缺位”、“错位”和“不到位”。第二,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点在于严格依法办事。对领导干部而言,依法行政并不是简单地要求在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更重要的是要求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依法办事。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的时候,领导干部都要想一想是否存有法律依据、是否合乎法定程序。无论在何时、何地、何人,都不因位高权重而无视法律,不因人情干预而践踏法律,不因一知半解而曲解法律,确保一切领导行为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不依法办事、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也要旗帜鲜明地予以坚决制止,严肃处理,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和执法氛围第三,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突破点在于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监督对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滋生的重要作用,努力克服台上讲台下不讲、人前讲人后不讲、对下讲对上不讲、对人讲对己不讲等种种弊端,自觉接受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监督。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掌权思源,用权为民,置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对群众的批评意见,要欢迎而不能反对,要鼓励而不能打击,要亲近而不能疏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患于未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尊重其他同志的意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

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篇一】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根据__文件安排和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__省档案实施办法》、《__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办法》和《__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局档案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增强档案法律意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现有档案,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推进档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对____年以前形成的档案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强化组织管理。   我局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年初进行了分工,调整了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站、股、室负责人,乡镇水务站站长、直属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组,并将档案工作管理纳入对局属各单位“三个文明”目标考核内容。   二、加强业务基础建设管理,做到科学归类,安全保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一)为使我局档案工作更加规范化管理,一是认真结合各项工作实际,加强了业务基础建设和管理;二是年初建立和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并下发至局直属各单位,使档案工作人员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做到科学归类,安全保密,不断提高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四是按时完成了当年的归档和妥善保管任务,确保全部档案资料未出现失泄密案件。   (二)为了做到家底清楚,每年从年初开始就合理安排时间对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清理,目前库存文书档案_件,(永久__件、__年__件、__年__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_卷,其中:水普档案__卷,农建档案_卷。__年向县档案局移交了__年以前老式装订的_卷,新式装订的__件。__年档案正在请县档案局装订中。   (三)加强档案日常工作管理。一是对档案库房进行了扫尘、翻晒、防虫、防鼠、防潮等项工作;二是对库房进行了定期检查,使整个档案无霉变、虫蛀现象发生;三是建立了档案收进、移交、保管、利用等统计台账,做到数字准确,账实相符,为准确掌握本局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提供了依据,四是购置了扫描仪,为我局档案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为我县水、电、渔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一)在档案管理方面,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做好利用工作。   (二)定期向县档案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单位的档案没有发生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抄录、借阅未还据为己有和丢失等现象。按时编制了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索引,做好借阅、利用、效果登记,利用已存档案编制了部分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等。   (三)完善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档案存放示意图并上墙。   (四)按时向档案部门上报了可公开、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系统档案工作宣传和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二是加大档案工作经费投入,全面完善档案管理设施设备。 【篇二】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为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全XX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档案局全体干部组成两个检查组,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现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情况及结果。档案局按照《关于在全XX范围内开展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左档发[2019]25号)文件要求对全**66家XX单位、17个苏木乡镇、3个国有农牧林场进行实地走访,围绕各门类、载体档案收集、整理;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目录及保管期限编制;档案分类、档案保管情况和档案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档案室的配置等进行了详细检查。检查发现,档案管理规范单位共26个,其中XX单位22个,苏木乡镇、国有农牧林场4个;档案管理相对规范单位共33个,其中XX单位21个,苏木乡镇12个;档案未规范管理单位共27个,其中XX单位23个,苏木乡镇4个。检查组人员对被检单位提出反馈意见,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检查发现,各单位基本能够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增强了依法治档、管档的意识。档案安全管理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但部分单位在档案管理等方面仍存在问题。一是档案收集整理不完整、不规范,存在多年未归档的零散文件。统计结果显示,共27家单位存在此类现象,占检查总数的26.7%。二是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些文件资料留存在经办科室和个人手中。三是个别单位档案员更换频繁,交接工作不力,致使档案断档缺失。部分乡镇由行政秘书兼任档案员,档案日常管理难以兼顾且未经过系统培训,对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影响。四是多数单位没有重视重大活动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新媒体档案的收集整理,档案门类不齐全,档案资源存在遗失风险。五是电子文件收集整理不及时、不规范。   三、整改建议。各XX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应认真对照检查组反馈意见,发现问题举一反三,进行自查自纠,不断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增强各档案管理单位领导及档案员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明确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定位和要求,加强档案设备设施建设,配强档案工作力量,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安全保管。对历年积存的零散文件进行归档,消除档案多年未整理的现象,所有门类档案统一集中管理,今后一经发现有档案未按要求、规定时间归档的将严肃依法问责。三是指定专兼职档案员,按时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按照档案保管及管理要求对各门类档案整理归档,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是加强对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新媒体档案等重大活动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丰富档案门类,确保档案资源安全。五是及时做好电子档案收集录入工作,档案员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归档等电子档案保管实行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电子档案的可利用性。六是档案局自身要深入指导、狠抓业务。档案业务指导人员深入各单位,就日常档案管理进行面对面指导,现场操作示范,为各单位档案员答疑解惑。同时要加强后续跟进、强化服务工作。业务指导人员依托手机和网络平台,利用QQ、微信建立业务交流群,随时跟进机关档案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单位档案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耐心解答,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保证档案工作开展的持续性。   通过本次执法检查,既对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各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和重视,进一步提高了全**机关、苏木乡镇、国有农牧林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档案局检查组也会认真研析检查结果,落实问题单位整改回头看工作,确保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篇三】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档案局的指导下,把依法行政和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授权开展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档案业务进行监督指导,依法管理档案的水平不断提高,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区领导重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为切实加强我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强化档案工作的法制意识,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区成立了以区人大副主任刘岳生、区政府党组成员邓伟雄为正、副组长的区依法治档检查组。检查组于今年8月底对区人防办、信访局等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我局201_年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日常开展档案业务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作为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落实到档案工作各项业务和各个环节中。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加强法制建设和人才培训,不断提高档案法制观念。   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广大档案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大力推进我区依法治档工作的开展,继去年自行编写档案法律法规培训教材的基础上,今年5月份,我局又将国家和省市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收集整理,印制成《档案法律法规汇编》,向区内各有关单位派发;6月8日我局举办了社区档案工作专题讲座,邀请广州市档案局监督处潘鸿副处长给我区的街道、社区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及专、兼职档案人员授课,社区档案人员约60多人参加了培训;6月9日,根据国家、省、市档案局的统一要求,我局开展“国际档案日”档案法规宣传,制作了一期“国际档案日”档案法规专题宣传栏,图文并茂地面向社会公众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档案法律法规。   此外,还注重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业务培训,在指导各单位档案业务工作的同时,向他们进行档案法律法规的宣讲,打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基础,确保队伍具备依法行政能力。   (三)疏理行政执法依据,理顺行政主体执法关系。   20__年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对档案局(馆)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重新的梳理和反复核对,保留了1项行政许可事项和1项非许可审批事项、保留了2项备案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社会公众办事。20__年没有收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许可事项和备案事项的申请,也没有发生行政处罚行为,没有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没有发生行政执法上的矛盾纠纷等案件。   (四)实行政务公开,依法开放档案利用。   根据要求进行了网上办事大厅的行政事项资料的录入,向社会公众公开办事流程,政务透明度不断增强。积极开展馆藏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有新的提高。今年以来,共接待各方面查阅利用人员545人次,查阅档案988卷、61件,无偿复印档案资料1413张,为领导决策、政府工作和社会各界群众提供了大量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开展档案业务监督检查,依法档案行政管理。   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传承文明、记录历史、服务社会的高度,切实开展“建立民生幸福档案,促进幸福广东建设”主题实践活动,依法做好档案业务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20__年对区政协办、区法院、团区委、民政局、审计局、鱼珠街等单位的档案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达标复查。印发复查结果通知书,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将各单位的复查及整改情况于年底与档案执法检查情况一起,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较大,有的全宗单位领导对档案不够重视,没有从传承文明、记载历史的认识高度做好档案工作。   (二)档案的执法力度不够大,存在着轻执法重指导的现象,对一些单位档案存在明显问题不敢大胆执法和处罚。   (三)依法行政的理念有待更新,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有待提高。   三、20__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大《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加大档案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力度。   (二)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8号令精神,将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年检工作制度,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档案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尤其是对重点单位和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专门档案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管力度,促进全区各行各业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如何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搞“土政策”的现象,关键在于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的观念树得不牢。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依法办事的极端重要性,使依法办事成为自觉行动和行为准则。依法办事是岗位职责所系。领导干部的职责是法规赋予的,其权限与职责紧密相连。领导干部作为党委决策的谋划者,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领导干部必须着力强化依法决策、依法指导、依法办事的意识。  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领导干部在其法律地位上的双重身份必然要求其树立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相符的,以及与其自身所处法律地位相称的法律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意识必然成为与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生理心理素质等诸多基本素质同等重要的必备的基本素质。  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律意识从内容上看,包括诸多方面、诸多层次。领导干部主要应具备的就是现代法治观念。因为现代法治观念是法律意识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思想观念。现代法治观念内容十分丰富,不仅与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有严格的区别,而且与人治、德治观念的本质区别有严格的界定。若我国的领导干部真正具备了以现代法治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则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就更加完整,结构也更趋于合理。反之,不仅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不完整,结构不合理,而且我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目标也难以实现。  现代法治观念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因其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党的十五大以后,全国的执法工作者和法学理论界经过研讨,已就“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一观点达成共识。依法行政是依法办事这一现代法治的核心,也是在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中的具体表现。  现代法治最终表现为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文明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施行和适用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在自身树立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能形成有序化的状态,即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秩序。在此过程中,领导干部还必须同时具备依法为国家服务的法律意识。因为按现代法治的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必须有依法制约公共权力的法律秩序。因此,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职务行为中行使的公共权力,是凝结着全体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领导干部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也必须有法律上的界限,不能是无限的,更不能公权私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领导干部必须明确自己手中执掌的公共权力,不仅仅是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的工具,而且更是服务社会,保护每个社会成员享有自己权利的手段之一。领导干部不仅是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管理者,而且是依法办事的社会服务者,和与其职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我国的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与上述现代法治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意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形成才有希望。

如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一、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观念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搞“土政策”的现象,关键在于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的观念树得不牢。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依法办事的极端重要性,使依法办事成为自觉行动和行为准则。依法办事是岗位职责所系。领导干部的职责是法规赋予的,其权限与职责紧密相连。领导干部作为党委决策的谋划者,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领导干部必须着力强化依法决策、依法指导、依法办事的意识。  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领导干部在其法律地位上的双重身份必然要求其树立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相符的,以及与其自身所处法律地位相称的法律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意识必然成为与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生理心理素质等诸多基本素质同等重要的必备的基本素质。  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律意识从内容上看,包括诸多方面、诸多层次。领导干部主要应具备的就是现代法治观念。因为现代法治观念是法律意识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思想观念。现代法治观念内容十分丰富,不仅与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有严格的区别,而且与人治、德治观念的本质区别有严格的界定。若我国的领导干部真正具备了以现代法治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则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就更加完整,结构也更趋于合理。反之,不仅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不完整,结构不合理,而且我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目标也难以实现。  现代法治观念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因其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党的十五大以后,全国的执法工作者和法学理论界经过研讨,已就“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一观点达成共识。依法行政是依法办事这一现代法治的核心,也是在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中的具体表现。  现代法治最终表现为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文明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施行和适用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在自身树立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能形成有序化的状态,即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秩序。在此过程中,领导干部还必须同时具备依法为国家服务的法律意识。因为按现代法治的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必须有依法制约公共权力的法律秩序。因此,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职务行为中行使的公共权力,是凝结着全体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领导干部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也必须有法律上的界限,不能是无限的,更不能公权私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领导干部必须明确自己手中执掌的公共权力,不仅仅是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的工具,而且更是服务社会,保护每个社会成员享有自己权利的手段之一。领导干部不仅是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管理者,而且是依法办事的社会服务者,和与其职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我国的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与上述现代法治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意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形成才有希望。  二、加强学习,切实提高依法办事的本领,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面对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必须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  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有多年,公民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大为提升,与之相比,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却停滞不前,反而落在了群众的后面。现在这种情况已不少见:某个部门作出了一项决定,但民意普遍反对,媒体也提出不同声音,最后倒逼政府不得不改变原先的决定。究其原因,是少数领导干部在思想观念上、工作方式方法上有差距,不习惯依法办事,感到凭法规办事不如凭习惯办事方便,遇事查法律法规不如凭老经验顺手,所以出现了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有的抓工作随意性大,管理没有严格的章法,甚至把脱离实际的一些规定视为所谓“严要求”、“高标准”。显然,学好法律法规的确是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如何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关键在于领导带头。一个单位能否坚持依法行政,是否形成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各级党委要把领导干部法律法规的学习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理论学习和专业学习之中,形成制度,抓好落实,把对法规制度的学习作为干部知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成考核使用干部的一个条件来衡量,把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方面来对待,使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制学习的自觉性、责任感、紧迫感,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对领导干部个人而言,要带头学法,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持之以恒,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激发大家的学习热情,形成群众性学习法律法规的良好局面;要带头依法办事,始终牢记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懂得自己手中的权力越大,肩上的担子越重,要慎用手中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法办事;要带头严格守法,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自觉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在党,关键在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掌握大量执政资源的“一把手”,恪守依法治国的理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是提高执政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切入点在于树立法治理念。推进依法行政,既是一个历史过程,也是一个现实过程,但首先是一个观念上的革新过程。因此,领导干部要树立坚定的法治理念,以信念上的坚定带动行为上的自觉,以行为上的自觉维护法治的尊严。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纪之外,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以及如何做,杜绝领导行为“缺位”、“错位”和“不到位”。  第二,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点在于严格依法办事。对领导干部而言,依法行政并不是简单地要求在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更重要的是要求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依法办事。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的时候,领导干部都要想一想是否存有法律依据、是否合乎法定程序。无论在何时、何地、何人,都不因位高权重而无视法律,不因人情干预而践踏法律,不因一知半解而曲解法律,确保一切领导行为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不依法办事、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也要旗帜鲜明地予以坚决制止,严肃处理,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和执法氛围  第三,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突破点在于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监督对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滋生的重要作用,努力克服台上讲台下不讲、人前讲人后不讲、对下讲对上不讲、对人讲对己不讲等种种弊端,自觉接受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监督。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掌权思源,用权为民,置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对群众的批评意见,要欢迎而不能反对,要鼓励而不能打击,要亲近而不能疏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患于未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尊重其他同志的意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自查报告怎么写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是综合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态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是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年度总结。要保证决算编制工作的质量,必须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基础数的核对,注意决算报表中的勾稽关系。(1)先去财政对一下这一年的拨款数与你收到的对不对的上,注意专项,以及三公经费不要过高,如果过高要写说明。(2)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分析(3)单位部门决算填报说明 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分析中主要分析单位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及具体构成,以及各具体构成所占的比例,并分析与去年同期数据相比的增减额和增减百分比。然后是单位财务指标分析,资产负债率之类的,这个看主管部门上报需要,有的不要求写这一部分的。最后一部分对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作出说明,并分析三公经费与去年相比增减额和增减百分比,这个是新增的要求,当然如果你们单位主管部门不要求的话也不用写。 单位部门据算填报说明主要写的内容有:1.与财政部门对账的情况,财政拨款是多少,预算外资金是多少等,与财政对账情况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写明原因;2.公式审核情况.用部门决算软件报决算时出现的公式提示有多少条,表间公式有多少,表内公式有多少,各自报错多少条,提示的错误是什么,主要原因是什么;3.收入构成中其他收入的明细构成是什么;4.类似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这种科目的有提示的需写明支出的具体构成是什么,开支标准是什么;5.资产负债表简表中的往来账款明细补充;6.主要指标变动情况,变动百分比,以及变动原因;7.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变动情况,包括年初年末人数,本年增加及减少的人数按表格中的类别分别填列

基层工作经验是什么?包括县级吗?在县级行政机关工作是否算工作经验啊

基层工作经验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县级行政机关工作符合上述定义,所以算工作经验。拓展资料:什么是基层工作经验?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与他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基层工作经验

行政案件中的勘验报告是什么

行政案件中的勘验报告是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发生现场或相关物品进行就地检验、测量、勘查和分析,并用文字记载、拍照、绘图等方式所作的记录。要求文字记载、图片、绘图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共同作为现场情况的客观记录,起到保全、固定证据的作用,同时为鉴定提供材料。不包括对现场人员的询问。现场检查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当场制作的有关违法行为事实或者当场处罚情况的记录,为动态事实,其记载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者刚刚发生的现场情况,不及时制作事后可能难以取证。现场笔录可包括对现场有关人员的询问,可以另外制作询问笔录。两者都属于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证据的形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主体可以根据实际办案需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未限制在同一案件中均需制作两者。

行政账户划拨资金到工会账户可以用于发福利吗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定严禁职工活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励。2 严禁违反规定乱设奖项。3 严禁以现金奖励代替实物奖励。4 严禁利用组织职工活动之机给工作人员、参加活动人员发放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有明确规定的除外)。5 严禁以工作需要为名给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发放通讯费、加班费、交通费、年终奖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或奖励。6 严禁以购买或发放各类活动卡(健身卡、游泳卡、瑜伽卡等)的形式代替组织职工活动。7 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发放讲课费、裁判费、评审费、教练费、训练补助、演出补助、误餐补助等。8 禁违反《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要求,擅自提高工会经费弥补会费资金不足的标准。

行政拘留几年消除记录

希望国家尽快出台未成年人轻微违法记录前科消灭制度!!

行政拘留案底保留多久

被公安部门处以5天的 行政拘留 后,办案单位就会保留相应的案件卷宗,依据《档案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期限在办案单位最少保存20年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行政拘留没有案底,案底是针对刑事处罚而言的。 行政处罚 是档案,但档案不可以消除。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档案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行政处罚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三)公正、公开、及时;(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关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的思考:行政执法主体通常是指

  摘 要: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法律法规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落实档案法律法规、规范社会档案行为、实行宏观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档案部门加快“三个体系”建设,发挥档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确保档案事业依法、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以推进档案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关键词:档案;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法律法规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落实档案法律法规、规范社会档案行为、实行宏观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档案部门加快“三个体系”建设,发挥档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确保档案事业依法、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无效执法,甚至违法执法,给档案事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1 明确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不断强化档案行政执法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的档案行政执法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档案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它的产生必须有合法的依据。《档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与此同时,《档案法实施办法》对各级档案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强调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职责。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执法检查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1998年11月28日,颁布实施的《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它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档案行政职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由于档案工作涉及面广,国家各有关部门制定了不少切合本系统档案工作实际的档案行政规章,国务院制定的其他领域的行政法规也有一些涉及档案工作的条款。总体上说,这些法规、规章与《档案法》基本协调一致,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但与档案法律法规相矛盾的现象也并不少见。一种情况是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如,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修订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也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建档案执法单位;199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施行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对“没有及时进行土地管理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的单位,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领导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003年3月14日,国家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明确“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另一种情况,是确定业务主管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作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如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技术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如对档案有损毁、丢失、涂抹、改写、倒卖、泄(失)密、违法携带出境、侵权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查处”。如果按第一种情况由专业主管机关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则造成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缺位;如果按照第二种情况,由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执法,则又容易引起扯皮,影响执法效率。事实上,《档案法》第七条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和指导职能,但并未授予这些部门档案行政执法权。在实践中,此事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检查时,曾向上海市政府领导明确指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城市建设等其他专业部门在档案工作上需要理顺关系,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一种行政行为只能有一个行政机构和执法主体。《档案法》并没有委托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行使执法权,档案工作不应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档案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关系,政府应出面协调,依法定位。”   当然,如果档案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则可能引起执法主体的变化。例如,档案违法行为如果已触犯刑法,那么,这一类违法行为不管是档案部门先发现还是司法部门先发现,最终,必须由司法部门来处理;又如,在利用档案过程中如果泄露了国家机密,则应由保密部门来查处;再如,《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一类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作为执法主体合情合理,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执法主体的变化是因为档案违法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形式上是档案违法,实质上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这并不能改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处理档案违法案件的执法主体地位。   2 把握档案行政执法依据,不断推进档案行政执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档案法》;(2)相关法律,主要包括除《档案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涉及档案及档案工作的条款,以及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3)档案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4)地方性档案法规,如《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5)档案规章,如《湖南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6)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如《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从理论上讲,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应互相一致、互为补充。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有些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档案法律依据研究不够,往往囿于本地、本部门利益,设定了一些与档案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内容,或者由于一些效力层次较低的档案法规依据制定时间早于一些较高层次的档案法律依据,结果造成了相互不一致的情况。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行政处罚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 管辖第六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对发生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对档案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十条 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第三章 种类和决定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二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回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及其他依法可作为证据的。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档案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向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八条 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九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档案行政规章是指由有制定权的人民政府

档案行政规章:既包括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包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这些档案行政规章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执行、解释、说明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以及党和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等,提供了便于操作的行为规范。性质;从属于国家的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的或特定的适用性、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性。档案行政规章在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相对于档案工作法律来说,其优势在于:A档案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度比法律简便,较易获得通过;B档案行政规章的内容具有专业性;C档案行政规章的规定比档案法律的内容更明确、具体。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含义主要有:第一,档案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制定或由其批准与公布的;第二,档案行政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档案事业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第三,档案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精神。档案行政法规类型主要有三种:1、对档案行政事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的文件;2、对某一方面的档案行政工作作出部分规定的文件;3、对某一项档案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件。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啊?

给你拷一篇,希望有用:浅谈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基层民主 摘要:本文认为,农业型乡镇层面上的矛盾根源于现行的财政体制和行政体制。本文主张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的改革应符合国家治理和乡村社会发展的需要,方向应是通过渐进的体制内改革完善基本制度建设.强化乡镇政府的有效性。 农业型乡镇是指以农业为主要产业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农业的乡镇。按照徐勇教授乡镇分治的观点,乡镇行政体制改革不宜搞“一刀切”,应将农业型乡镇与工商型乡镇区别对待。这种区分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第一,两者的发展前景不同,路径选择也应存在差别。农业型乡镇的发展前景是小城镇。随着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逐渐加入工业社会,农村日渐萎缩,人地矛盾缓解,农村的共同富裕有望实现。工商型乡镇的发展前景是小城市,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市政体制。第二,两者改革的背景有差别。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农业型乡镇财政收入严重不足,其存在必要性受到质疑,遑论其有效性;而工商业型乡镇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乡镇政府的无效及职能扭曲。 一、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背景及原因 1.现行财政体制下农业型乡镇财政收入严重不足 1994年建立的财政管理体制重新界定了中央、地方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范围,加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权、钱。原本中央政府寄希望于通过逐步深化省以下体制改革配套确定省以下政府间财力分配框架,但由于省以下体制改革的深化近年并未取得明显进展,财权与事权划分模式出现了两相背离格局。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效仿中央层级集中财政收入,致使县、乡财政赤字增加。同时乡镇政府基本事权并未减少,反而有所增加。乡镇政府除了要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落实中央的政策执行上级政府分派的任务,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政绩驱动和追求可资支配的经济利益)。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严重制约了其作为能力。税费改革后,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来,这种矛盾更为突出,以至于多数严重依赖地方税类的农业型乡镇财政沦为“吃饭财政”.仅能维持乡镇政府生存。 农业型乡镇财政收入不足可以有两种解释:绝对不足和相对不足。绝对不足是指财政自筹制度和农业税取消之后,乡镇财政收入减少.无法维持基本呈刚性的财政支出,乡镇行政缺乏效率。相对不足是指农业型乡镇有限的财政收入很大部分用于维持不断膨胀的庞大的乡镇行政机构,而用于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和执行上级任务所需资金相对不足。这就决定了解决农业型乡镇财政危机的两种途径:增加乡镇可支配财力或减少用于维持农业型乡镇政府运转的资金,相对增加用于履行其正常职能所需资源。后者是属于行政体制改革的范畴。 2.压力型行政体制下农业型乡镇的行政表现 在单一制和统一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下,乡镇政府作为县级政府的下属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完成上级交待的各种任务。在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的压力下,乡镇政府不得不将大部分精力财力用于应付各种名目繁多的各项达标,如“普六”、“普九”、教育“双基,"达标、计生服务站达标、油路村村通、各种活动室达标等。这些事权的下放不仅导致了乡镇政府职能范围的扩大,而且直接推动了乡镇政府机构和人员的膨胀。相应地,作为国家政权体系的基层组织,乡镇政府用于履行其正常职能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大为削弱。 另外,农业型乡镇政府往往表现出很强的自我扩张惯性,经常将权力伸展到职能之外,导致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扩张。它又表现出明显的“自我满足”、‘‘自我服务”的特性,致使行政行为具有追逐经济收益或财政收益的倾向。 二、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依据和出发点 作为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改革不应仅局限于解决乡镇层面上的矛盾和问题,还应符合国家治理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需要一个稳定发展的乡村社会,对“三农”问题的关注正基于此。国家需要通过其基层政府的作为确保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及汲取资源的能力(包括合法性资源的维持与强化)。而乡村社会中农民最关注的价值是共同富裕,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保障,以确保在现有贫富差距下人格的平等和尊严的维持。农业型乡镇的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一种宽宏的视角以考察乡镇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及职能定位。过分关注于乡镇政府层面上的矛盾,或许能够解决矛盾,但未必能够满足国家治理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农业型乡镇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因此以讨论。撤销乡镇政府或许可以解决乡镇层面上的某些矛盾,但并不能满足需要。此举与其说是政府对农民的解放,不如说是政府对农民的抛弃。伴随着农民负担的减轻,农村的社会问题同时交还给农民。这种方案的实质是放任农民自治,但考察一下目前的社会形势和农村现实就会发现,这并不现实。 如果承认农业型乡镇政府具有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其必要性应该基于新的行政职能。换言之,农业型乡镇政府必须为其继续存在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基于国家治理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型乡镇政府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能:第一,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是乡镇基层政府存在的义理性基础。乡镇政府必须对其管辖领域内的公共事务负责,诸如治安、农村教育、小型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建设、社会救济、社区环境、卫生防疫等。第二,执行上级政府分派的任务,履行基本管理职责。在单一制下,垂直的行政体制具有整合社会的功能。这种功能正是通过直接面向广阔的农村执行上级政府政策和指示的乡镇政府实现的。乡镇政府还必须履行其基本管理职责,如户口登记、救灾优抚、人口与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第三,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乡镇政府担负着繁杂的管理职责和任务,无力也不应为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但是乡镇政府应该介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分散的、个体的农民面对市场无疑处于绝对劣势的地位。根据奥尔森的理论,分散的农民实现自组织并不容易。农业型乡镇政府一方面可以推动乡村经济性自组织建设,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和资金技术支持。如果说乡村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变依赖农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对抗大共同体(政府),]那么,在小共同体缺失而又亟需发展的时期,则需要基层政府与农民的联合应对市场并发展小共同体。第四,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规划等方式协调村际关系,协助解决农村社区公共事务。 综上所述,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应基于国家治理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应仅局限于解决乡镇政府层面的矛盾。农业型乡镇需要的是有效的有为的乡镇基层政府,而不是尽管成本低廉却缺乏效率的乡镇政府。 三、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1.渐进的体制内改革 实行渐进的体制内改革的前提是肯定乡镇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并对其职能进行正确定位。乡镇政府只有具有了履行其职能的权力和能力时,才可以讨论其有效性。根据迈克尔曼的观点,政府权力可以区分为两类:专制权力和基本权力。专制权力是指政府精英“无须同国民社会群体进行正常的协商”就可以实施的权力。政府的专制权力以其强制程度和广泛性来衡量。“基本权力指的是政府实际上能够深人与国民社会并在整个管辖领域内合理地贯彻其政治决定的能力。”基本权力以有效性衡量。目前农业型乡镇政府的弊端就在于专制权力有余,而基本权力不足。到目前为止,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基本上是解决专制权力过多的问题。 渐进的体制内改革就是通过逐步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和行 政体制的弊端解决农业型乡镇的财政收支矛盾以及履行基本职能与政绩驱动之间的矛盾。这种方案的实质是优先解决乡镇政府基本权力不足的问题,即建立有效的乡镇基层政府。这种选择方案主要基于以下认识,即农业型乡镇的主要矛盾不是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的矛盾,而是缺乏效率的乡镇政府与乡村社会对有效乡镇政府的迫切需要之间的矛盾农民需要强有力的基层政府保障其利益和权利,引导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物质的丰裕。 2.乡镇长直选 实行乡镇长直选,目前以四川省最为普遍和典型。直选乡镇长,大致经历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竞选、选民投票等程序,其实质等同于西方的现代民主。主张乡镇长直选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出于对乡镇基层吏治腐败的关切;二是认为民选政府更能带来公正,促进乡村社会发展。提倡乡镇基层民主,其实质是优先解决农业型乡镇专制权力过多的问题,并认为民主可以解决基本权力不足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按照熊彼特的观点,只是一种产生政治家或决策者的程序。“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熊彼特看来,民主作为一种形式或程序,有其根本弱点:选举实质上是一种选票经营活动,不可避免选票的买卖;竞选斗争往往使处理公共事务的效率低下;选举不一定能够选出合格的政治家或决策者等。这些弱点在农业型乡镇层面上几乎具有普遍性。民主作为一种政治运作形式,并不能保证其运作结果必然有利于政治建设和社会公正。再者,农业型乡镇基本权力不足的问题源于乡镇政府的职能错位和权力缺乏物质资源的保障,即使实行乡镇长直选,民选乡镇长也无法冲破现行体制造成的限制,同样无所作为。推行乡镇基层民主,并不能解决农业型乡镇基本权力不足的问题,并不能实现农业型乡镇政府的有效性。 如果一个政府不能履行基本的政府职能,那么无论它采取何种形式,它的人民都不可能从中受益。民主的最终目的是使多数人的利益及其要求得到保障。如果它无法实现这一 目的,民主作为政府组织的形式就只成为形式本身,作为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手段也就失去其工具性价值。事实上,源于西方的民主需要特定的社会条件支持。诚如亨廷顿所说“现代民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扎根于社会多元主义、阶级制度、市民社会、对法治的信念、亲历代议制度的经验、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的分离以及对个人主义的坚持,所有这些都是在一千多年以前的西欧开始出现的。这些要素也许可以在其它的文明中找到其中的一二个,但是作为总体,它们仅存在于西方之中。如果忽视这些构成要素,所得的民主可能只是一种形式。 尽管究竟民主是目的还是方法的争论从未间断,在乡镇层面上推行的“民主”具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且不论目前农业型乡镇实施直接选举的条件并不真正具备。即使实现西方式的选举,由于体制条件的限制,它使现代自由民主的实质表现得更为彻底,即“更换统治者”(亨廷顿语)。现行体制下搞基层民主务虚的成分很大,同时会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权逐步转交到乡村社会新兴的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手中。在当前的中国农村,这些精英只可能是两类人,一类是乡村社会中的富有者;一类是与上级政府关系密切或拥有其它社会资源或组织资源的人。这样的“民主”是否有利于促进公正、推动乡村经济发展是值得商榷的。更为重要的是,这远远背离了中国农民的需要。农民亟需的不是选票而是钞票,不是个人选举权利的短暂显示,而是对客观生活的经济保障。农民的不自由不平等更多地源于经济条件的限制。通过民主的形式去实现民主的真正内涵,这不仅难以实现,而且清楚地暴露了这种所谓的“民主”的虚假性。 纵观西方国家的民主化历程,可以看出,民主是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阶级或阶层之间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其创始及发展的意义并不神圣,它只是社会历史发展中源于社会需要的一种制度产物。现代民主的实质是一种使妥协得以实现的制度性安排。民主之所以被推崇,是因为其发展适应并维持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发展与和谐。西方的民主及其发展,其根本目的并非是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并非为了保障人民主权理念的实施。事实上,西方的自由民主对于保障人民主权在实质上是难以实现的。中国应根据目前的国情探索符合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民主形式。民主的内涵是崇高的,但民主的形式并不是唯一的。 事实上,政府的优劣并不在于选举权的普及程度,而在于政府能否对其公民的需求做出恰当回应,在于能否实现国家治理的目的和人民的福祉。笔者倒更为赞成李鹏程先生的观点,“从对价值民主概念的维护的思路,我们似乎应该重视民主的目的价值。如果一个社会的人民能够自由平等的享有福利的生活,而不去刻意追求‘政治参与"的自由与平等价值。也许正可以使得我们解放思想,设计出更能促进这个目的实现的治理方式。这应该是民主政治的真正价值之所在。” 综上所述,农业型乡镇的行政体制改革应符合国家治理和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基本方向应是强化乡镇政府的有效性。渐进的体制内改革或许不是最佳方案,确是风险成本最小的可控的可行方案。农村问题错综复杂,一次性解决根本问题是不可能的。农村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需要认清农业型乡镇政府的价值,需要审视讨论较为激进的改革方案。既然改革是个长期的过程,根据需要而改革是值得考虑和讨论的,这或许还不算是对理性的自负。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档案工作,使之有效地为司法行政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行政档案是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司法行政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专业档案(劳改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公证档案、律师业务档案、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档案;财会档案、科技档案、教学档案、新闻书稿档案、基建档案等)和声像档案。第三条 司法行政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宝贵财富,属党和国家所有,由各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一项专门业务,是司法行政建设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行政系统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第二章 档案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单位要建立档案机构。档案工作要由一名领导分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具体负责。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档案科(室),地(市)、县司法局设立档案室,并配备相应的档案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处级劳改、劳教单位均应设立档案科(室),配备相应的档案人员。  各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部属各政法院校应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教委第六号令)的有关规定,设置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  司法部各直属单位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单位的档案工作受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业务上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档案人员应政治可靠,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档案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单位档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和鉴定、销毁、移交工作;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对本单位文书和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对所属单位及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十条 司法行政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所有的各门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制度。凡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均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整顿、立卷并按期向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及时接收案卷。接收时应严格按照各类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十二条 对接收的档案,按照门类和载体的不同,制定分类方案,各门类档案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分类后按案卷排列顺序编制卷号,填写案卷目录和档案收进登记表。  接收的档案,在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密卷在封面左上角盖密级章(解密、降密后随时更改)。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相应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框架,对本单位各门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逐步做到办公室、阅卷室、库房三室分开。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要坚固实用,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尘的要求。室内要保持清洁、通风,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购置档案装具、温湿度计、去湿机、空调机、吸尘器、复印机、收录机、电子计算机等设备,逐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第十六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照片、底片等声像档案,应单独妥善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和损坏,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绘制案卷存放示意图。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调动工作时应认真核查档案,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本单位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与档案法规性文件的区别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与档案法规性文件的区别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进行行政立法所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行政法规的概念是指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文件。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1)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其他各级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律文件,其效力涉及全国范围,对全体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的分类按其实施功能划分,可以具体分成四类:(1)法律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主要是根据法律和以执行法律为目的,按法定程序制度,并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颁布的。由于法律性行政法规是经国家立法机构批准制定的,因而具有相当于国家法律的效力,在行政法规的效级中最高。其他行政法规都不能与此相抵触,否则无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属这类。(2)执行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是直接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的,它对法律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规定。一般说来,这类法规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外增加新的法律规范。如果它所执行的母法变更或废止时,它也随即失效。执行性行政法规通常称为实施办法、施行细则、执行措施等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3)补充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是为了补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规而制定的。由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在行政环境发生变化和产生新的行政需求时对于某些情况未曾预料到或有某些未尽事宜,不得不由国家行政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加以补充,作出更加切合时宜的规定,使其更臻完满。这类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之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则等。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是对1957年8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补充。(4)自主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是最高行政机构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自主性行政法规的法律根据是宪法和制定机构的组织法。最高行政机构只要在制定机构组织法规定的范围内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就不需要特别授权。这是行政体系内最高行政机构独立行使职能的体现,是行政立法功能的重要方面。自主性行政法规的通常名称有:条例、决议、命令、规则、规定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等等。此外,制定自主的行政法规也可根据授权方式进行。如1981年11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不属于档案行政法规有哪些

非政府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规定、非法律法规性质的档案管理规定。1、非政府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企业、学校等内部制定的档案管理规定。2、非法律法规性质的档案管理规定,如部门的通知、文件等,如果不具备法律法规的效力,则不能纳入档案行政法规范畴。

档案行政法规的介绍

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含义主要有:第一,档案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制定或由其批准与公布的;第二,档案行政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档案事业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第三,档案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精神。

属于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有()?

属于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正确答案)B.《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C.《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正确答案)D.《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属于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有什么

法律分析: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属于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有什么

法律分析: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档案行政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含义主要有:第一,档案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制定或由其批准与公布的;第二,档案行政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档案事业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第三,档案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精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与档案法规性文件的区别

性质不同、作用不同。1、性质不同: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或者管理行为而制定的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指导性;而档案法规性文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为规范或者指导档案管理工作而制定的法规、规章、制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2、作用不同: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行政机关的工作行为和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性、约束性和规范性作用;而档案法规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档案管理工作,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对于档案管理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简述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的区别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进行行政立法所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行政法规的概念是指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文件。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1)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其他各级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律文件,其效力涉及全国范围,对全体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的分类按其实施功能划分,可以具体分成四类:(1)法律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主要是根据法律和以执行法律为目的,按法定程序制度,并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颁布的。由于法律性行政法规是经国家立法机构批准制定的,因而具有相当于国家法律的效力,在行政法规的效级中最高。其他行政法规都不能与此相抵触,否则无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属这类。(2)执行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是直接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的,它对法律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规定。一般说来,这类法规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外增加新的法律规范。如果它所执行的母法变更或废止时,它也随即失效。执行性行政法规通常称为实施办法、施行细则、执行措施等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3)补充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是为了补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规而制定的。由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在行政环境发生变化和产生新的行政需求时对于某些情况未曾预料到或有某些未尽事宜,不得不由国家行政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加以补充,作出更加切合时宜的规定,使其更臻完满。这类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之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则等。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是对1957年8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补充。(4)自主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是最高行政机构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自主性行政法规的法律根据是宪法和制定机构的组织法。最高行政机构只要在制定机构组织法规定的范围内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就不需要特别授权。这是行政体系内最高行政机构独立行使职能的体现,是行政立法功能的重要方面。自主性行政法规的通常名称有:条例、决议、命令、规则、规定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等等。此外,制定自主的行政法规也可根据授权方式进行。如1981年11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档案行政法规制定的原则有哪些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它的工作具体内容是指档案业务工作所包括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编研和提供利用等工作,通常称为八个环节。 前六个环节为基础工作,后两个环节为编研利用工作。一、档案行政法规的类型1、对档案行政事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的文件;2、对某一方面的档案行政工作作出部分规定的文件;3、对某一项档案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件。二、档案行政法规的属性1、一般属性:权威性和命令性、直接性和现实性、稳定性和动态性;2、特殊性: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符合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特殊发展规律与特点、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具有历史的继承性与发展性的特点。三、档案行政法规的含义主要有1、档案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制定或由其批准与公布的;2、档案行政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档案事业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3、档案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精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属于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有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档案行政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含义主要有:第一,档案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制定或由其批准与公布的;第二,档案行政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档案事业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第三,档案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精神。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行政监督的角度分析,如何防治干部贪腐

预防基层党员干部腐败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县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基层党员干部处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其作风如何,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成败。因此,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方面入手,结合地区实际,构筑基层党员干部惩治和预防腐败防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构筑预防基层党员干部腐败防线,要求教育载体必须模式创新一是要创新基础性教育模式。在开展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做形势报告等方式的同时,通过电化教育、网络教育、媒体教育和“农村党员廉政论坛”等具有鲜明特色的教育形式.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鲜活性;要借助文化活动室、基层公开板、宣传栏等载体,运用说唱、民间艺术展等多种形式,将廉政文化建设延伸到乡镇机关、村组、社区、家庭、企业和学校,努力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二是要创新法纪性教育模式。借助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实施廉政教育“入户工程”使基层党员干部能集中收听收看到相关法纪节目;应依托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开辟廉政之声专栏,利用固定电话拨打免费点播热线,使党员干部坐在家里就能够查听廉政法规等信息,受到党纪国法教育。三是要创新规范性教育模式。特别是应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之中,并与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结合起来,以树立权力观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构筑预防基层党员干部腐败防线,要求制度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必要抓紧对现有反腐倡康法规制度进行梳理,过时的废止,有缺陷的及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有必要紧紧围绕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农村“三资”管理、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活立木转让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以规范权力行使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工作机制,创新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各项制度,实现改革和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特别是应着重从规范人、权、钱入手,不断完善基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坚持拟提拔、交流干部和评优评先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制度。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村(组)内“三重一大”民主决策、村干部廉政谈话、“乡镇的站务所务和村务捆绑”勤廉双述双评等项制度,加强对乡村“三资”和干部的监督,做到基层党员干部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就约束到哪里,使制度成为制约基层干部权力的行为规范,从制度上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弥补反腐倡廉制度的缺失。应采取明察暗访等办法,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要健全执行考核机制和制度执行的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基层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突出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以此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构筑预防基层党员干部腐败防线,要求监督手段必须刚性凸显一是要加强对公职领导干部的监督。县、乡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监督的重点。县纪委、组织部等单位,应组成检查考核组深入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撰写报告、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反馈谈话等程序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等内容,集中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展述职述廉、廉政谈话活动的同时,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加强对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考察,全面了解干部的作风表现。要把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断畅通群众信访监督渠道,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切实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将领导干部的一切行为都置于党纪国法和社会道德的监督之下,特别是要把评议结果及时转化到干部的任免、工资等项利益的奖惩上。二是要加强对县直和乡镇重点部位的监督。重点是对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国有资产等方面切实加强监督。应充分发挥县纪委委员监督作用,采取向县直执纪执法重点部门派驻纪检监察巡视组、向乡镇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及聘请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等做法开展全方位监督工作。监督工作应重点着眼于县乡执法部门和乡镇财政、林业、水利、村级财务代理机构等重点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特别是事前监督,及时发现基层领导干部的缺点和不足,及早纠正错误,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那些监督指导不利,在民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造成不稳定因素和不良影响后果的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三是要加强对村(组)干部和村务的监督。诱发农村不稳定的因素大多与村干部和经济独立的居民组组长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决策、违规管理、违规审批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有关,因此,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职能作用,强化乡镇对村两委的监督,加强对村(组)集体资金管理使用、土地发包、承包等方面的监督,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上,放在村务是否按规定要求真公开及集体山林转让、土地发包承包、大额资金支出等村里重大事项重大支出是否履行村民议事决策程序上。要针对非党村(组)干部不受党纪约束、政纪处分不着的实际,在强化对现有“村会计委托托代理制”监督的同时,将合并村后经济独立的居民组的财务也纳入委托乡镇代理行列。为了有效规范包括非党村(组)干部在内的村(组)干部的权力,相关部门应按照“权力制衡”的原则,指导各村成立“村(组)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村(组)人治村”,激活“末梢监督神经”,确保村(组)重大事务实行民主决策,履行民主程序,避免村(组)干部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构筑预防基层党员干部腐败防线,要求惩治措施必须保障有力县委应不断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查办大案要案联席会议制度,对于查处大案要案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及时研究部署,确保行动统一,协调作战。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主动牵头,敢于负责,精于组织,善于协调,有效整合各执法执纪单位的办案资源,在坚持各自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的前提下,切实加强与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业务沟通、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形成人力资源共用、证据资源共享、手续资源互补的调查模式,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发挥查办案件的威慑作用,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确保查办案件和惩处力度不减,保证“坚决惩治腐败”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县乡两级,应把重点放在查办实权部门和领导干部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领导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等违纪违法案件上。对土地管理、安全生产、工程招投标等方而失职渎职问题,要坚决追究责任。应采取异地办案、交叉办案和借助上级力量办案办法,运用纪检监察机关特有的“双规、双指”办案手段,深挖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做到“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件责任人及有关领导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件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针对发生的事件没有制定整改和预防措施不放过”,让广大党员、干部看到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行动。在村一级,应把惩治的重点放在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案件上,放在村干部违反民主议事决策程序违规决策违规管理违规审批给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截留、挪用、克扣种粮直补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村级补助资金及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等违纪违法行为上。对村干部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任职承诺违规决策给村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应由村民大会选举并授予独立监督权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其实行责任追究,责令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责任人拒不赔偿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乡镇政府扣减其财政转移支付的工资,督促村委会代表村民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村委会不起诉,村民监督委员会要按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代表全体村民提出民事诉讼,使负有责任的村干部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挽回其给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村民依法提出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而村委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村民大会的授权,主持召开罢免会议。

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

法律分析: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

法律分析:属于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是经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公布的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1980年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2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

权威性和命令性、直接性和现实性、稳定性和动态性。根据查询律临网得知,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为权威性和命令性、直接性和现实性、稳定性和动态性。特殊性包括:档案行政法规的制订必须符合档案和档案工作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档案行政法规的制订必须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和发展性特点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与档案法规性文件的区别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是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约束力,需要编制、保存、利用和管理相应的档案;而档案法规性文件则是指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既具有规范性又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公共行政管理活动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决定、命令、通知等。这些文件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具有强制力,需要编制、保存、利用和管理相应的档案。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的制定和解释也应当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相对应地,档案法规性文件则是指与档案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不仅具有规范性,还更多地起到指导性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各级档案馆管理办法》等。档案法规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档案工作、优化档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和档案法规性文件的保存期限和管理方式不尽相同。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在行政机关停止具体行政活动后,应当依法交予档案管理机构全面管理。而档案法规性文件则根据其性质和保管价值,划分不同的保管期限和管理级别。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和档案法规性文件的差异有哪些具体体现?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通常与某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具有强制力,如《档案管理规定》;而档案法规性文件通常是以立法形式推出,既具有规范性又具有指导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此外,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需要编制、保存、利用和管理相应的档案,而档案法规性文件则在执行过程中较少涉及档案的具体操作细节。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和档案法规性文件各具特点,都对于优化档案工作和推进社会管理发挥作用。在实际操作和管理中,需要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等要求进行制度设计,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决定、命令、通知,应当依法确定其编制、报送与批准程序,并在其生效前公开。编制、保管、利用、管理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材料,应当归入档案。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

属性特征:一般属性包括:(1)权威性和命令性。(2)直接性和现实性。(3)稳定性和动态性。特殊性包括:(1)档案行政法规的制订必须符合档案和档案工作发展的规律和特点。(2)档案行政法规的制订必须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和发展性特点。另外,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执法程序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或者人进行处理的执法过程。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执行的法律法规都是直接解决社会具体问题,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必不可少的活动,行政执法包括具体特点、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强制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简述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含义?

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含义有:第一,档案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制定或由其批准与公布的。第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针对档案事业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第三,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内容必须户份额法律精神。

现行有效档案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档案行政法规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教研室是教育行政部门吗

是的,没错!教育局是教育行政部门。

什么叫学术,什么叫行政

学术,是指系统专门的学问,泛指高等教育和研究,是对存在物及其规律的学科化。“学术,是指对于方法的学习。它区别于对于学习知识。当代人学家张荣寰将学术的概念界定为是对存在物及其规律的学科化论证。这个词对应的英文Academia更常见的意义是指进行高等教育和研究的科学与文化群体,在作这个意义用时对应于中文的学术界或学府。Academia这个词来自于地名(Akademeia)。这个地方位于古代雅典的外围。那里的体育馆曾由于被柏拉图改为学习中心而闻名。学术以学科和领域来划分。这是源自于中世纪欧洲的第一所大学内的学者思想模型所定下来的三学四科。随着社会发展,学术内容逐渐细化,各类专门的学术领域逐渐出现,研究内容也越来越有针对性。概况延伸开来,Academia这个词也可以用来指“知识的累积”,在这个意义上通常译为学术。学术的发展和传播跨越了好几个时代。在17世纪,英国及法国的宗教学者常用学院(或学园)来表示高等教育机构。英语称呼为Academy而法语称呼为Academe及Academie。学者学者,指在大学或高等学府中以研究为职业的人员,常常也是教师。学者通常都拥有高等学位。在美国,学者跟教授几乎是同义词。在英国,根据不同的学术级别分为院士、讲师、高级讲师或助理教授及教授。学者一词在英文中可对应于Academic或Scholar,这两者在英文中的意义稍有不同。后者也指在大学大量出现以前以研究为职业的人。学者一般不包括管理人员。某些社会学家把学府划分成四种基本的历史类别:古代学府、早期学府、学术学会及现代大学。学府的模式最少有两种:自古代发展而成的欧洲模式,以及由本杰明·富兰克林在十八世纪中期、汤玛斯·杰弗逊在十九世纪早期开创的美国模式"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 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①政治学指三权分立中与立法、司法相区别的政府部门,即国家意志的执行部门以及它的活动和职能。②行政管理学,通常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管理活动。通称行政管理,简称"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组织、领导、计划、人事、协调、监督、财务等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采用三权分立而实行议行合一制,行政范围比采用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远为广泛,涉及整个政治体系的全部管理活动。

行政执法证有啥用

行政执法证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执法证什么人能考

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行政执法证就是执法许可资格证,其具有执法权威性,在执法上可分为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这四大类,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行政执法资格证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执法范围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北京市考到的执法资格证只限于北京市使用,但也有部分执法证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司法所行政执法证有什么作用

法律主观: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 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执法证报考条件是什么?

报考行政执法证考试资格:1、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2、行政执法资格证:即为执法许可资格证它具有执法权威性,并且执法分类明细: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四大类,其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扩展资料:考试内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报名方法:公告出来就可以报名了,具体看通知。

行政执法证有啥用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证指的就是在当地行政区域内适用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它是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的上岗证,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需要持有行政执法证才能实施具体的执法活动,而行政执法证是可以通过考试取得的,目前国家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行政机关执法证件的取得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行政执法证就是执法许可资格证,其具有执法权威性,在执法上可分为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这四大类,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行政执法证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行政执法的要求有: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2、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3、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乡镇行政执法证有用吗

行政执法证的权利,只有行政执法证才能对被处人,实施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执法证要怎么考?

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负责审查认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授予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考: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二、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四、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报考行政执法证考试:行政执法证就是执法许可资格证,其具有执法权威性,在执法上可分为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这四大类,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行政执法证要求由这样的人持有: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什么条件才能报考执法证?

执法证是在当地的行政执法考试系统内报考的,报考后即可参加考试,通过考试后就能获得执法证了。在报考执法证的时候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2、年满十八周岁且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执法资格考试分类包括城管执法、税务执法、行政执法、海关执法、林业执法、市场监督执法、公安执法和公路路政执法等多种。基本及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主要考通用法律知识,题型一般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有些地区还会有案例分析题。考试时长60分钟,满分100分,75分以上合格(含75分)。

行政执法证有用吗

法律主观: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 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执法证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机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的上岗证,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需要持有行政执法证才能实施具体的执法活动,而行政执法证是可以通过考试取得的,目前我国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行政机关执法证件的取得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行政执法证取得的条件:(一)具有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二)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三)经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四)为厅机关、厅属单位在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执法证是公务员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上述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在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明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和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名。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第六条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第七条 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的持证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和组织。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第十条 申请领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或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二)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的法定授权组织;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依据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行政委托组织;  (四)有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职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熟悉本部门、本职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需的政治素质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持证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协助持证人员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  (五)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该机关统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后,统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执法证有啥用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机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的上岗证,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需要持有行政执法证才能实施具体的执法活动,而行政执法证是可以通过考试取得的,目前我国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行政机关执法证件的取得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行政执法资格证:即为执法许可资格证它具有执法权威性,并且执法分类明细: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四大类,其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但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机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的上岗证,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需要持有行政执法证才能实施具体的执法活动,而行政执法证是可以通过考试取得的,目前我国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行政机关执法证件的取得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行政执法证取得的条件:(一)具有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二)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三)经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四)为厅机关、厅属单位在编人员。行政执法证就是执法许可资格证,其具有执法权威性,在执法上可分为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这四大类,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行政执法证要求由这样的人持有: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行政执法资格证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执法范围有严格的限制。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二)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和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或者在网上学满规定的课时,并经考试合格;(四)上年度考核合格。下列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二)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三)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行政执法证有用吗

法律主观: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城管提供行政执法证吗

法律分析:城管执法需要提供执法证据及证件。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要求不得少于二人。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如何考取行政执法证?

执法证是在当地的行政执法考试系统内报考的,报考后即可参加考试,通过考试后就能获得执法证了。在报考执法证的时候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2、年满十八周岁且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执法资格考试分类包括城管执法、税务执法、行政执法、海关执法、林业执法、市场监督执法、公安执法和公路路政执法等多种。基本及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主要考通用法律知识,题型一般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有些地区还会有案例分析题。考试时长60分钟,满分100分,75分以上合格(含75分)。

行政执法证是做什么的?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考执法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2、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4、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执法证分类为:1、一级资格证(初级):工作一年以上可考;2、二级资格证(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考;3、三级资格证(高级):工作十年以上可考。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资格证,即为执法许可资格证它具有执法权威性,并且执法分类明细: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四大类,其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但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执法证全国通用吗

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是全国统一标准样式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全国通用。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行政执法证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机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的上岗证,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需要持有行政执法证才能实施具体的执法活动,而行政执法证是可以通过考试取得的,目前我国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行政机关执法证件的取得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行政执法证取得的条件:(一)具有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二)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三)经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四)为厅机关、厅属单位在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执法证怎么考?

执法资格考试60及格。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负责审查认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授予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考: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二、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四、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执法证就是执法许可资格证,其具有执法权威性,在执法上可分为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这四大类,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行政执法证要求由这样的人持有: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

什么是行政执法证?它是由什么人持有?

执法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本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行政执法证有什么好处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机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的上岗证,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需要持有行政执法证才能实施具体的执法活动,而行政执法证是可以通过考试取得的。行政执法证是你的行政执法的资格证明,否则就无权进行罚款、没收等处理。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调查程序及方式】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行政执法证用途大不大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证就是执法许可资格证,其具有执法权威性,在执法上可分为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这四大类,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行政执法证要求由这样的人持有: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行政执法资格证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执法范围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北京市考到的执法资格证只限于北京市使用,但也有部分执法证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政执法证的作用是作为行政机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的上岗证,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需要持有行政执法证才能实施具体的执法活动,而行政执法证可以通过考试来取得,目前我国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对行政执法证的取得条件作出了一定的要求。据了解,行政执法证的取得条件如下:1、具有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2、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3、经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4、为厅机关、厅属单位在编人员。警察有执法证,警察执法不需要出示警官证。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开警车、着制式警服、佩戴警号、装备齐全的民警执勤时,无需出示警官证。执法资格证是警察内部管理的一种证件,不对外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亮证执法是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凡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证是干啥的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亮证执法是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凡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薯圆橘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法律、腔盯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数团,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区别?

我也是内蒙古的 也干着跟你一样的活儿 有意思的是我也不清楚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是什么区别?怎么分的?我们科长也让我负责执法证年审工作,没办法一上网查,查到了你提的问题和我一样啊 上面楼主的回答也不算完美答案了 苦恼中 直接问法制办得了

行政执法证有什么执法权

法律主观: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 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执法证考试内容

行政执法考试也是属于公务员考试的一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100分。《申论(行政执法类)》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测查内容包括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行政执法证考试难度:行政执法证考试具有一定的难度;想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是需要进行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要做到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并且还需要参加专业的考试,进行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够取得证书。考试虽然具有一定的难度,但考生备考除了需要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还需要不断地看书做题,遇到不会的习题也不要畏难,每一个知识点都应该掌握牢固。可以用上学吧找答案进行搜题,每个知识点都要弄明白。

行政执法证是公务员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绝铅禅督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上述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在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明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和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名。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第六条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第七条 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的持证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和组织。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激段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第十条 申请领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或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二)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的法定授权组织;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依据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行政委托组织;  (四)有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职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熟悉本部门、本职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需的政治素质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持证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协助持证人员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  (五)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该机关统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后,统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并尘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由PVC防伪识别卡、黑色透明卡套和挂绳组成。识别卡长8.56厘米,宽5.4厘米,厚0.12厘米;正面为白色加浅蓝色底纹,印制有白底彩色免冠照片、姓名、单位、证号、持证人基本信息二维码和激光防伪标识等信息;背面为白色加浅蓝色底纹,印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和英文“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China”字样、河南省人民政府监制及有效期等信息。卡套为黑色通用皮质卡套,双面PVC透明膜可视窗,内嵌识别卡。挂绳为深蓝色涤纶挂绳,绳圈内总长87厘米,宽1.5厘米;挂绳双面打印五组白色文字,内容为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和英文“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China”字样。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第二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由该单位逐级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证属实的,在当地省级媒体进行公告遗失后,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予以补办。

报考行政执法证考试需要什么资格?考哪几个科目?怎么报名?

报考行政执法证考试资格:1、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2、行政执法资格证:即为执法许可资格证它具有执法权威性,并且执法分类明细: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四大类,其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考试内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报名方法:公告出来就可以报名了,具体看通知。报考行政执法证考试要求:各有关单位、科室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人员。行政机关不得为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即非在编在岗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每位行政执法人员要重视这两次考试,把它作为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素质和能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积极报名、复习、参加考试。各有关单位、科室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我局组织进行,需要参加我局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集中考试的应同时报送《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名单》及《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人员报名照片表》。

行政执法证有什么用 关于行政执法证作用介绍

1、行政执法证是指在当地行政区域内适用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它是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2、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行政执法证全国通用吗

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是全国统一标准样式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全国通用。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考行政执法证需要什么条件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2、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4、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行政执法资格证,即为执法许可资格证它具有执法权威性,并且执法分类明细: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四大类,其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但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司法行政思想政治工作扣分因素有哪些

 1、有些党员共产主义信念树立不牢固,不懂得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加大,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薄。  3、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4、目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少数干部理论知识水平还不高。不会操作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创新意识不够、作风还不够扎实。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

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1-2000包装贮运图示标志GB/T250-19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1720-1979漆膜附着力测定法GB/T2828-2003计数检查抽样程序CB/T3098.3-2000紧固件机械性能紧定螺钉CB/T3098.4-200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细牙螺纹GB/T4423-1992铜及铜合金拉制棒GB/T8170-1987数值修约规则GB/T13818--1992压铸锌合金GB/T14954-1994黄铜线B15093--1994国徽GB/T17748-1999铝塑板GB/T16921-2005金属覆盖层厚度的测量x射线光谱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交通运输依法行政三基三化是什么?

基层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基层执法站所的标准化建设、基础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 #策划# 导语】实施方案是目标规划的文字书,是实现目标的指路灯。以下是 无 整理的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欢迎阅读! 【篇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为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在开展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权利告知。区各部门、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告知率应达到100%。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尽快修订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场所。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工作。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放置、悬挂或张贴行政复议指南,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免费向社会公开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   3、规范受理环节。严格依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案件受理手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率达100%。要开通网上申请平台,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切实履行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职责。   4、规范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群众诉求中属于行政争议性质的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问题的,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5、规范对不予受理行为的监督。凡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按照规定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一时难以确定的,要先受理,再依法审理,并作出决定。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答复书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要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   2、规范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应依法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案件审查。   3、规范调查 取证。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 取证情形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 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4、规范审查期限。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案件受理、转送、审理等环节的办案时限规定。按期结案率达100%。行政复议具体办案人员应当在法定审结期限届满前15日完成案件审查,提交审结报告。延期的案件应在延期届满前15日审查完毕。办案人员审查意见应提请行政复议机构合议或审议,合议或审议意见应有文字记录。   5、规范和解、调解。行政复议机关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应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政复议裁决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正确使用文书种类,保证内容完整性。   2、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决定。同时,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对涉及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3、规范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直接送达应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区政府网站或市级报纸上刊载。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施行问责制。   2、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方式及时予以纠正,并督促做好善后工作,提出相关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予以通报。   3、规范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区政府对各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监督、评查与表彰活动。   4、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在15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规范行政复议基础保障工作   1、规范机构设置。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明确一名区政府领导分管行政复议工作。在政府法制机构内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复议机构领导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复议工作。   2、规范人员配备。保证行政复议机构至少有2名专职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各执法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行政复议办案人员。   3、规范经费保障。按照《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经费不少于10万元,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4、规范办案条件。除常规的办公条件以外,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区政府法制办应专门配备不小于50平方米的听证场所、不小于20平方米的行政复议接待场所、不小于10平方米的查阅档案场所和不小于10平方米的档案室。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用车及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等办案装用设备。听证场所配置视频监控、证据显示系统。   5、规范制度建设。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专家论证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听证制度、案件审理专题会议制度、办案质量评查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统计制度、个案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并与人民法院和信访机构建立衔接协调机制。   6、规范统计工作。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准确报送行政复议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指定专人从事行政复议统计分析工作,每年将统计分析报告上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统计数据上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及时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统计报表。   7、规范档案管理。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按照《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指定专人保管行政复议档案。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活动。   8、规范宣传培训。要广泛运用媒介宣传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机构要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行政复议专题宣传。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5学时。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重要内容。   9、规范信息化建设。加强区政府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工作,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物质、网络和人力保障。区政府网站要设置行政复议栏目,及时刊登行政复议动态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全面掌握、准确理解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以及要求,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认真研究和解决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宣传、贯彻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要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学习列为领导干部学法、公务员培训、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栏等方式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化解行政争议。   (三)强化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须于2013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区政府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篇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性作用,今年以来,宣城市司法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理念,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牵引,不断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探索创新,全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档升级。   人员配备专业化   高度重视复议人才,以司法行政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整合资源,严格按照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要求,选拔一批优秀干部充实行政复议岗位,配齐配强行政复议力量。着力探索创新人才培训模式,组织县市区及重点市直单位的法治工作者到市局跟班学习,目前共组织全市4名学员跟班学习,完善“日交流、周会审、月学习”常态化交流学习制度,并组织资深办案人员对疑难典型案例开展“一对多”专题讲解,做到讨论一件、学会一片,带动复议工作队伍快速成长。截止目前,全市8个行政复议机构共配备了13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专业人员。   场所设施标准化   以“一站式”行政复议实体平台建设为目标,优先保障复议办案场所需求,统筹调配,严格按照复议场所建设标准化相关要求,高标准配备设置接待室、案件审理室、听证室、调解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配齐配强办案设备,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场所设施硬件水平,着力打造功能更全、理念更优、温馨便民的接待和工作场所。   机制建设规范化   全面加强行政复议机制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推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先试先行,出台《宣城市人民政府被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并修订《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工作规定》。继续推行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法制评审”制度,及时评审重大疑难案件。   案件审理精细化   开通12348安徽法网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网上受理平台,并按照“最多跑一次”的为民服务理念,畅通复议申请人权利救济的渠道。探索实施行政复议繁简分流审理机制,今年3月份,获批安徽省法学会改革项目立项,6月份先后出台《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工作规定》《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工作流程,通过综合运用案件繁简分流、集体会审、现场调查、听证审理、调节和解等多种手段,狠抓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调解、决定、履行等工作的精细化建设。   2020年1-7月,市本级新收行政复议案件29件,审结25件,其中适用繁简分流机制审理案件3件,通过法制审核委员会审裁案件2件。

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受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四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紧密依靠群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行政执法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系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系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执行职责,并有一定奖惩权限的政府部门和机构。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计划。政府机构的领导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运用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部署,制定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具体明确的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实施措施,将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对新分配、新调入和新招聘的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四)清正廉洁,不谋私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逐步使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必要的执法手段和设施,建立行政执法档案,搞好行政执法统计和信息反馈。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奖惩标准、处理结果等,应予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及时公正,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处罚应允许当事人申辩,并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是否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给人民政府应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系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重点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情况;  (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目标责任制是否具体明确,管理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是否健全,执行制度是否严肃认真;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条件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九条的要求;  (四)必要的执法手段和设施是否具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六)违法案件是否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部门自查、群众监督为主;同时,不定期开展全省或地区性执法大检查或单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行政监察、审计等综合监督部门,依照其职责和有关规定,承担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任务。

基层依法行政如何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基层依法行政如何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执法工作中如何体现情理法关系的协调  (一)要坚持执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机械执法。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善于通过政策、情理、法律的一般原则等一切可用的法外资源来进行判断,在尊重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原意和精神,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来适用法律,确保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  (二)要讲究执法的人性化,以促进法理情关系的协调:  执法的人性化既是情理的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要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刑讯逼供、非法羁押及不文明办案的现象发生,尊重人格,使用文明用语、中性词语。对当事人患病等特殊情况实施人文关怀。充实司法救助内容,对特困群体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执行救助、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等措施。对案件的处理体现人性化,如对未成年犯、残疾犯等“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要注重依法办案与合于情理相统一:  要注重对公序良俗、善良习俗等情理的合理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要以当事人利益解决为导向,在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内综合考虑,确保作出的处理结果既公正合理,又便于当事人接受。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当法律和习俗发生冲突时,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是否能达成协议,同时要判断习俗是陈腐落后还是善良进步,对前者要予以摒弃。善良习俗的识别标准一般是属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标准、体现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普遍的通行做法、能够强化良好的秩序等。对习俗进行价值判断时,要真正理解习俗的文化意义、经济意义、历史意义等,立足于解决纠纷,不能过分苛求。要注重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差异性的统一,对于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而又体现个案差异性的案件情况,应当认真研究、区别对待、合理运用。要深入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要恰当判断具体情况的法律价值,使处理结果能达到法律所要调整的最佳效果。需要说明的是,对情理的运用还应当包括人性、人情、伦理、民情等其他积极因素。同时,情理在诉讼中的作用在不同的领域不尽相同,在民事领域可以据此定案,而刑事领域则由于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在犯罪情节的轻重方面发挥作用,但也可能导致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如自诉案件的撤诉、公诉案件的不起诉等  (四)要以协商正义补充规则正义的不足:  对民商事诉讼调解结案是“规则多元化”与“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最佳契合点。由于法律缺陷等原因,依法作出的裁判很可能出现判非所愿的结果,要充分运用“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引导他们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对各方都有利的纠纷解决结果。采用合意型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可以使法理情得到有效的互动,其结果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因为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要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行政案件调解和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创新调解方式,拓宽调解适用范围。  (五)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注重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把握执法效果,力求处理结果为社会所认同。要高度关注执法的社会需求和社会评价,考虑公众和社会的承受力,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努力使处理结果符合社会的公正预期,更具人性化,增强公信力。要按照“同样情形同样处理”的公平正义要求,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体现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同时要认真办理群众来访,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要充分考虑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和评价要求,提高执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增强群众对执法者的认可和信赖,在执法规范化的基础上,强化执法者的形象公正,加强自身修养,注意执法礼仪,凸现亲和力;另一方面要注重从情理角度进行“辨法析理”,增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可度和认知力,以利于履行和执行,不搞只讲法律不近情理的简单化操作。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产生正面的影响,不搞单纯判断法律责任的就案办案。要善于找到依法执法与服务大局之间的最佳契合点,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让被告人服判认罪、修复被害人物质和精神创伤、化解社会矛盾等作为社会效果的现实目标。  (六)要完善执法的方法,使之与执法目的相一致:  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发现和研究隐藏其后的民生、民情、民俗和政策等问题,善于从每一个细微环节入手,把握事物的本质。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审查方法,在适用实体法时,善于找到法律规范与情理规范、政策规范之间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情理法和谐统一的司法公正。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执法工作方法,加强执法过程中的群众工作,使之更具人性化,把案件处理的过程变成思想疏导、理顺情绪、感情交流及教育感化的过程。要采纳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对无理要求则要予以说明,并阐明遵纪守法是做人的最低标准,让群众和当事人(包括当事人亲属等)从情感上接受执法,使执法方法与执法目的相一致。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以理服人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关键。要以案释法,以案析理,以理明法,促进当事人“胜败皆服”。    
 首页 上一页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