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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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A、B、D2021版教材P333 / 2020版教材P332 / 2019版教材P33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 (4)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5)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只有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方可为有偿的。

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特征的是( )。

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特征的是( )。 A.公共服务性 B.从属法律性 C.非强制性 D.单方意志性 E.效力先定性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BDE 【答案解析】 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征:(一)公共服务性;(二)从属法律性;(三)裁量性;(四)单方意志性;(五)效力先定性;(六)强制性。(P109—P111) 本题知识点: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的特征主要有

法律分析:行政的特征包括:第一,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第二,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第三,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第四,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

法律分析:有如下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务必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衍生问题:具体行政行为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有如下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务必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行政行为的特征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等等。【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一样的单方意志性。(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务必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齐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个性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就应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分析:1、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即法无规定不可为。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内容合法要求: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符合法定形式。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职权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自我授权,更不得越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仅要受到授权、职权限制,而且要受到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的限制。同时,行政主体不得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特征如下:(1)从属性,即行政行为从属于法律,是指一切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从属于法律,一切行政行为的事实都必须依据法律,即无法律即无行政行为,它是现代行政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之一,也是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单方性,即单方意志性,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3)强制性,行政行为属于执法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对法律的具体事实,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和实现的保障;(4)服务性,是现代法治和人文精神赋予行政行为的一个时代特征。行政行为的这一“时代特征”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行政主体以一种服务者的身份出现,其享有和行使的行政权是一种服务职责,其产生的行为效果应是为民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同时,这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尊重行政职权,增强责任心,积极与行政主体合作,以实现其服务目的。

行政行为的五个要件

行政行为的五个要件是:1、主体方面,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2、权限方面,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3、内容方面,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程序方面,行政程序合法;5、形式方面,行政行为作出的形式合法,如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区分。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什么样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一)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此限定范围是依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说,即其具有外在的“明显违法性”和内在的“重大违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经验所能判断的违法行政行为,后者指其违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规,该说在外国的立法上也有体现,比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断属明显者,行政行为无效。”(二)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正当防卫和对抗;这实质上就是赋予了公民在行政行为执行时 “当时”的救济手段,因其“当时”而不同于复议诉讼等“事后”救济手段。即使在事后的救济手段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拥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使事后进行了追认、转换等补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认而变为有效。“一旦法院宣布某一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无效,那就如同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判断标准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如何区分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违法,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比一般违法更为严重的、达到重大而明显程度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第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第二,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将“超越职权的”作为撤销判决的情形之一,未将无权情形进行单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无权处分的情形作为超越职权处理,所以广义上的超越职权包括无权限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行为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国家对行政权利的划分处于管理的需要,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不同的行政权力。行为主体实施了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行政行为,即实施了应由其他行政主体享有权限的行为,则该行政行为无效。比如,公安机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就是实施了应属于工商管理部门享有权限的行为。二、行为主体实施了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主要是强制执行权。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享有执行权,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享有强制执行权。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意思表示受到胁迫;行为内容的作出基于明显的错误事实;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相对人与公务员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可能的,都属于这类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由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对行政行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背这一原则,完全可以将其作为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而视为无效行政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严重违反法定形式的,也属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无效。比如,工商行政许可体现在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仅有决定,则属于形式上的重大、明显违法。此外,书面形式欠缺的,例如未加盖公章的情形也属于上述情形。

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c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扩展资料: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参考资料:具体行政行为——百度百科

行政执法中当事人签字是否可以视为送达,是否还需要制作送达回执,请详细说明理由,最好有法律出处。

当事人签字就是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然就送达了。就好比送快递的让你签字,有一联儿就是回执。

什么是行政行为

学习了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具有新的能行使行政合理性,新闻中的组织不是19年代表实施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法律和法规授权的才能成为新的主体的行为,行动,行动和行动制作的法定基本要求。那么平时必须有行动意义之意义的行为。

社会上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包括: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非行政许可比照列入。具体许可、非许可项目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栏项目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 (1)警告(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警告属于申诚罚,是一种影响相对方声誉、给相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如淫秽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 (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5)责令停产停业。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两种,一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展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也叫“即时强制”。二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1)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扣留、强制管束、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强制服役、对在公共场所闹事者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等; (2)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等; (3)对行为的强制:强制许可等。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  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有以下几种: (1)税的征收。包括国税、地税和关税三大类。 (2)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包括:环保费的征收。如排污费的征收等;资源费的征收。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等;建设资金费的征收。如重点水利、电力建设项目的资金征收、重点能源项目、交通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征收等;使用费的征收。如土地使用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城建管理费的征收等;滞纳金征收。  5.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抚恤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 具体表现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法律主观:行政许可这个词对于很多人来说是陌生的,行政许可是政府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接下来由为您介绍有关于行政许可的知识,例如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有哪些步骤、行政许可的种类以及特征。一、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有哪些步骤(一)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二)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三)期限。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四)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五)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二、行政许可设定机关是什么行政许可设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各自可以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符合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规定,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三、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二)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其他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认为,各种行政行为有效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共同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主体的法定权限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一般认为,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的法律效力:一是公定力,即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前,不能否认其存在;二是确定力,即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三是拘束力,即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受到约束;四是执行力,即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一定措施实现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相对方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剥夺权益是指使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利益丧失,如吊销执照。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相对人原来所负有的义务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

有四种情形: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内容瞎档存在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法律分析:有四种情形: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行政违法行为有:1.实质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2.形式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3.内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所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4.外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5.作为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尺哗不作为义务;6.不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1、行政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陵神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2、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3、行政违法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4、行政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有什么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这两种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不一样的。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 行政执法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

水行政执法的目的和社会效益是什么?

  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省界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以及在溪流上筑坝引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或者其他形式从事开发利用水资  源、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和水工程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组织编制本行政  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和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五)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六)管理防汛抗旱工作;  (七)依法查处水事行政案件和调处水事纠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监  测,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  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  管理;交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  作。  第七条 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工程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有权检举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八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  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统一规划。规划分  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及其他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河流的综合  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编  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县水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  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类专业规划必须服从综合规划;支流综合规划必须服从干流综合规划;综合  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必  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  权益。  第十一条 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航道  水量、水文测验有不利影响或者影响河势稳定和护坡、护岸、堤防及导航、助航等  工程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偿。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二条 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  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点。  修建前款工程设施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必须按河道管理  权限,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  批手续;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还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并按  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兴建防洪除涝、农业灌溉工程所需的资金,除国家投资部分外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由受益单位合理负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防洪、除涝、农业灌溉工作所需的资金,应当根据量力  而行的原则,按照受益大小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农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  第十四条 兴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  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移民规划,将移民规划与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安  置移民所需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没有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经费不落实的,  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移民安置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必须  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水工程建成后,有供水效益的应按水费标准附加适当比例、  有发电效益的应从电费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的扶助经费,用于扶助库区移民发展生  产。扶助经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所有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并分别设立标志:  (一)防洪、防涝堤防、间堤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50米,经  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保护范围视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划定;  (二)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  延伸30米至20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至100米(到达分水岭  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止);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米至20米为  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大坝、溢洪道保护范  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定;  (三)船闸上下游引航道护岸末端、水闸上下游翼墙末墙以内为管理范围。管  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50至200米为保护范围;  (四)引水工程、水轮泵站、水力发电站的拦河坝两端向外延伸50至200米,河  床、河堤护砌线末端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为保护范围;  (五)水力发电站厂房、机电排灌站枢纽建筑物周边向外延伸20至100米,进出  水渠(管)道自拦污栅向外延伸100至500米水面为保护范围;  (六)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脚或者开挖线向外延伸1至5米,渠系建筑物周边2至  10米为保护范围;  (七)其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管理、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可以参照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  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跨乡(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划定 。  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六条 禁止围垦湖泊和水库库区。  禁止擅自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作出综合  评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砂、挖  筑鱼塘,或者在大坝、堤防上垦植、铲草,或者在堤防保护范围内葬坟,或者擅自  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和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运、竹木流  放、渔业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当调蓄径流或者分配水量发生矛盾时,应当按照  兴利服从安全、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统筹安排。  径流调蓄和水量分配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法和国  务院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申请取水许可经批准的,须向审批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交财政  部门专项管理,用于水资源规划管理、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城市水资源设施的建  设。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获准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方式、数量、地点取水  。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取水许可证照。  第二十一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免缴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三)保证矿井施工、生产的安全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必须取水的;  (四)消除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五)其他少量取水的。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可供水量和用水单位的用水申请,编制年度供  水计划。确因自然因素影响造成可供水量不足时,可按生活用水优于生产用水,农  田灌溉优于其他生产用水的原则,调整供水计划,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用水单位必须向供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  并按规定交纳水费。  用水单位必须服从供水单位的调度,不得截水或者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架设提  水机具和开挖引水口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消耗量,提高  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  开采,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地面沉陷。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对地下水的水位、水质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建立技术  档案。  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限制取水量,禁止开凿新井取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集  体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工程应  定期进行维护,建立健全蓄水用水制度,加强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水事活动的管理,防止发生水事纠纷;乡(镇)人民政府对发生的水事  纠纷,应当及时组织协商,进行调解,防止事态扩大。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水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防讯与抗洪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制定防洪方案。跨行政区域的防洪方案,由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制  定;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的防洪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  汛指挥机构批准。  防洪方案经批准或者制定后,有关地市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二十八条 洞庭湖区国家指定的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应  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  蓄洪区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必须符合防洪标准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堤垸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分蓄洪进出口门附近的划定区域内和洪  水主流区兴建有碍行洪的建筑物。  洞庭湖区堤垸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废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  构批准,不得毁损。  第二十九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水运设施、河湖堤垸等工程管理单位  ,应当根据所在流域的防洪方案和工程的设计要求以及现状,在兴利服从防洪、保  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计划,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有管辖权  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在汛期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  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抗洪指令,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服从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  指挥。  第三十一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  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  予适当补偿。因防洪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阻拦。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分洪  蓄洪方案发布命令,采取分洪蓄洪措施,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执行。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水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物体的,种植  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作物的,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  的;  (二)未经批准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砂石、  砂金的;  (四)围垦湖泊或者擅自围垦河流的。  第三十四条 依照水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  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整治河道、航道的;  (二)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行为恶化通航条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交通行政管  理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依照水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一)、  (四 ) 项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第(二)项行为的,由地  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第(三)项行为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  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的  ;  (二)毁坏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三)毁坏导航、助航设施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垦水库库区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挖筑鱼塘或者在大坝、堤防上垦植、铲  草或者在堤防保护范围内葬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  (三)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四)擅自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  (五)擅自在蓄洪区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六)擅自毁损洞庭湖区堤垸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废堤的。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  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获准的取水许可方式、数量、地点取水  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取水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发放取水  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者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  令的;  (二)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  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在依法查处水事  行政案件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第四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  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的程序有:1、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指标额度限制。二: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2、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3、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4、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简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行政行为法有哪些

法律主观: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例如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行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等以及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务必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行为有何特征?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新主体向往新的行政合理,行政全能的主体。行政不解释是行政行为大都是由工作人员代表今晚今晚运行的目的。

国家机关的所有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吗?

不是,例如县政府买材料装修,就属于普通民事行为

如何办理行政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程序是行政机关向负责人或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例如提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然后上级机关或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予以许可,发布许可证件或审核通过的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怎么追责

可以向该政府部门的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一、政府具有的基本特征1、从行为目标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公共利益为服务目标,在阶级社会里,它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服务目标。2、从行为领域看:政府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3、从行为方式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强制手段(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凌驾于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之上的权威性和强制力。4、从组织体系看: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它由执行不同职能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4、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三、具体行政行为四个特征是什么?1、处分性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2、特定性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3、单方性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注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第二个方面,注意对行政行为职业培训教育网众意见的理解。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适当吸收公众意见。4、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外部性的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说到底,就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对特定的社会公民,法人等自然人作出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单方面行为,也就是说必须要是法律行为,并且要是单方面执行的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做特定的处理和针对的主题必须要是外部的对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并不全是行政行为,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二是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三是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相对方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剥夺权益是指使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利益丧失,如吊销执照。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相对人原来所负有的义务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

有四种情形: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法律分析:有四种情形: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行政违法行为有:1.实质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2.形式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3.内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所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4.外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5.作为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6.不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1、行政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2、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3、行政违法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4、行政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行为。1、吸毒2、违规建设建筑3、偷税4、逃避追缴税款5、抗税行为6、行政主体越权行使行政权力7、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8、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9、行政行为做出超过时效10、在作出行政行为没有保障相关人的参与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审批流程

法律分析:行政审批的程序:1、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2、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3、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4、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七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行政违法依主体可分为两类:(1)职务过错,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2)行政过错,即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二、按照违法程度分为以下几类:(1)实质性行政违法,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2)形式性行政违法,指不具备行闭做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如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三、根据违法的范围可以分为:(1)内部行政违法,指内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越级指挥(2)外部行政违法,指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租掘如公安机关非法拘留公民。四根据违法的形式可以分为:(1)作为行政违法,积极地作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2)不作为行政违法,表现为拒不作出行政法规范所要求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轿型衡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有:1、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2、国务院的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面说的两种与第一种是有很大不同的,第一种是必经的程序,而后二种则属于任意性规则,既可以选择由行政机关进行最终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主要特征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 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 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 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 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和程序

法律主观:行政许可这个词对于很多人来说是陌生的,行政许可是政府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接下来由为您介绍有关于行政许可的知识,例如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有哪些步骤、行政许可的种类以及特征。一、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有哪些步骤(一)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二)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三)期限。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四)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五)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二、行政许可设定机关是什么行政许可设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各自可以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符合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规定,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三、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二)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行政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2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4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的。

行政行为的7类行为

行政行为的7类行为:1、行政征收;2、行政征用;3、行政给付;4、行政奖励;5、行政裁决;6、行政处罚;7、行政确认。行政行为分类含义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行为的划分: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其中执行力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拘束力.这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行政机关有执行所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履行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以推诿、拖延。2、公定力。这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有权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决定,或确认该行为违法,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部分撤销判决,那么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事实上也依然具有效力。3、执行力。这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其实现该义务的履行。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如下: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4、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什么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 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任何行政职权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种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所不能超越的;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内容如下: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6、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除了以上的行政行为外,还包括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行政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6、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除了以上的行政行为外,还包括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一、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1、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而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二、行政行为有哪些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务必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什么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 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行为有哪些

问题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裁决等。以上是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相对方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剥夺权益是指使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利益丧失,如吊销执照。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相对人原来所负有的义务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问题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裁决等。以上是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四:行政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 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 (2)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要求: 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 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 A.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4) 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 (5)符合法定形式 问题五: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100分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四、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五、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 行政裁决的具体情形 1.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丹争议 2.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3.国有资产产权争议 4.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5.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 问题六:请问,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区别?谢谢它们所表达的意思一样吗?谢谢。 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为行为,还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问题七:人民 ***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系列有共同特征的行政措施的总和。所谓共同特征,是指该种行政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做出的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叮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问题八: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确定力:既一旦做出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不会出现朝令夕改。 执行力:既行政行为做出的行政主体有法律依据执行此锭政行为。 约束力:既行政行为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公定力: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而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提高行政效率有什么意义

答:第一,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活动追求的目标。第二,提高行政效率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保证。第三,提高行政效率是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第四,行政效率是检验行政改革成果的客观尺度。

论述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的作用

1、提高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的宗旨.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活动的起点,也是落脚点.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公共事务,都必须讲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都必须讲效率.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活动一开始,就作为重要的因素来指导公共行政活动.高效率就是低成本,高产出,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2、行政效率是检查和衡量公共组织和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公共行政的高效化,是公共行政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通过行政效率,可以检查和衡量公共行政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各种管理制度和各种手段是否现代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也可以检验和衡量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队伍素质是否较高,能力是否较强,工作态度是否积极,人际关系是否协调;还可以检验和衡量行政体制是否科学合理,公共组织的机构设置,权责划分是否合理,分工是否明确,层次是否得当,幅度是否适宜;还可以检验和衡量行政运行的每个环节是否科学合理,行政程序是否精简实用,这些都是影响行政效率的重要因素.最后,通过行政效率可以检验和衡量行政制度的合理性和行政方法的有效性.3、行政效率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只有大幅度地提高行政效率,才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够大幅度地提高我国的生产力,加快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步伐.高效的公共行政是国家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必要保证,直接影响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制约整个社会的发展速度,关系到国计民生.

怎么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

  所谓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就是指企业内部负责行政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之内,按照公司规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对企业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关于怎么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企业行政管理效率   所谓行政管理效率,就是在圆满完成行政机关的使命和 任务以及即定的基础上,投入的工作量与所得的工作效果之比。低下 的行政管理效率,会使企业机构僵化,调节失误,作用错位,而高能的行政管理效率则可使企业运转有序,可调控性强,具有行业竟争优 势。由此概念入手,具体分析企业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并就如何提高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效率、 改进行政管理方法和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等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二、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现状   (一)权力集中缺乏制约   权力过分地高度集中而又缺乏应有的监督制约机制, 导致一些企业 工作人员官僚主义严重,家长制、人身依附等封建主义的影响依然存在,严重影响着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挫伤 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行政系统缺乏活力和效率。   (二)行政法律和体制不健全   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法律制度不健全,有些行政法规虽然已经制定,但没有很好的执行。现代行政管理需要建立起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全面规范的管理规则。因此,行政管理体制不全,机构设置不合理,规章制度不科学、不完善,以及对现代社会新的科学技术方法推广应用不力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企业里一些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素质不高,知识能力不强,遇事怕负责任或不负责任,缺乏全局意识,对自己有利就干,无利可图的就推诿不干或放在一边慢慢拖着干。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如何寻找一个更合适的借口上,既浪费了时间又耽误了工作,直接影响着行政效率的提高。   三、提高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分析   (一)严格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对建立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单位的规章,在领导的统一部署下,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严格执行。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各就各位,各行其事,各负其责。要真正把各项制度具体落到实处。要把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工作做得好,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总结 经验推广、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重视,做得不好,漏洞明显,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认真总结教训。通过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使规章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至流于形式。   (二)引入现代化技术与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   在管理工作中应用计算机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计算机在 各个领域的应用无处不在,就企业行政管理可通过计算机合理运用效率管理软件实行企业现代化管理。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如目标管理、自主管理、绩效考评等。   当前企业行政效率在管 理方法上陈旧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百年历史,曾经铸就过 邮政的辉煌,形成了一套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可同样是由于这套管理制度在面对信息化程度不断普及的今天,感到束手无策。通过科学企业管理方法的引入可以极大的缓解传统的陈旧管理方法与现时代的格格不入。   四、实施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主要对策   (一)实行和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以其为首的管理系统是科学行政管理的基础。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明确行政首长的职责和权限,其次必须保证其管理措施有畅通的"行政实施渠道,再次还要建立现代企业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企业职代会、工会的民主监督职能,保证其管理措施不致因考虑欠周或个人判断失误而产生负面影响,并且防止其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二)合理选择和设计行政组织机构   企业行政管理是依赖行政组织机构和行政渠道进行的,所以,选择和设计符合企业特点的组织机构是实现行政命令、指示等畅通并迅速贯彻的重要保证。行政管理最忌机构庞杂、人浮于事、渠道间沟通不畅等,从而造成信息滞后和效率低下等弊端。因此,合理设计与选择行政组织机构与行政管理科学化是密不可分的。   (三)建立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规范化表格、图表等,从而建立起行政部门的法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加强行政管理法规的建设,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四)建立现代企业激励机制   有资料表明,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发挥不过 20%~30%;如果施之以激励,可发挥到80%~90%。企业行政管理的最佳化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管理者积极有效的配合和实施,因此对人的管理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工作,这就要求企业结合实际,确立正确引导、准确评价与适当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因势利导,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从而实现对人的有效管理。

结合现实,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到的劳动效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比率关系。在我国,行政效率是政府投入使用一定的资源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的促进和影响程度。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提高行政效率是政府全部行政管理活动追求的最高目标。当前提高行政效率的主要途径包括:(一)必须对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一是要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两个根本转变”的实现;二是要加快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三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四是要实现办公自动化现代化。(二)通过完善非组织因素以提高行政效率。一是要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监督;二是要加强行政协调和沟通;三是要加强政府公关,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四是要加强行政伦理道德建设;五是要加强现代行政文化建设。

影响行政效率的首要因素是

法律分析:一、 影响行政效率的因素(一)环境因素1、 国际环境2、 国内环境(1)政治环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与平等;国家政治形势的态势;法律制度的科学化程度及法制水平(2)经济环境(3)文化环境(二)体制因素1、 行政职能配置2、 行政权力划分3、 行政组织设置(三)人员因素 人是行政管理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行政管理对象,行政人员的素质是影响行政执法效率的决定性因素。1、 政治思想2、 品格作风3、 工作态度4、 业务能力5、 知识水平6、 效率观念(四)决策因素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其它行政管理职能活动的依据。行政执法目标是否合理,各种资源的配置是否科学,行政执法人员主观能动性能否得到充分发挥,都取决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五)法制因素1、 法制为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者责任提供依据2、 法制为行政组织自身假设包括行政人员队伍管理提供依据3、 法制为行政组织及行政人员实施各项管理活动提供依据(六) 方法因素 行政执法方法是实现行政执法目标的中介,是贯彻落实行政原则的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试述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

测定行政效率十分困难,但是测定行政效率又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政府减少成本,提高效率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准。1、通过测定行政效率可以降低公共行政的投入和成本,减少资源的消耗,实现公共利益。2、通过测定行政效率可以确定行政目标的达成度。3、通过测定行政效率可以确定公共组织的各种要素组合的科学合理程度。4、通过测定行政效率可以确定公共行政活动的社会效益的大小。行政效率的测定方法大致分为:经济指标测定法、行政管理效果指标测定法、速度和消耗指标测定法、功能指标测定法等。1、经济指标测定法经济指标测定法是指以行政工作中所收到的效益为标准,来衡量行政经费支出的合理性—测量行政效率的高方法。2、行政管理效果指标测定法行政管理效果指标测定法是指把行政管理的效果通过采用分值的办法加以累计计算,与计划达到的行政管理效果的分值加以比较,得出一定的比值,在经过多次的积累与对比来测定行政管理效率的一种方法。3、速度和消耗指标测定法对行政管理中的一些不能用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行政效率的工作,可以采用这种方法。速度和消耗指标测定法是把某些可比速度的指标和可比消耗费用的指标,通过自我纵向比较或同类型行政管理组织的横向比较来确定本单位的速度与消耗量是否合适,行政效率是否提高的种方法。4、功能指标测定法功能指标测定法是以某个假想的设定值为标准,将所有反映行政效率的因素设为一定量,并依照行政管理实践的结果,把得到的各种对比值进行计算,再比相同类型的比值进行比较,得出相应的行政效率的值。扩展资料: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1、提高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的宗旨。2、行政效率是检查和衡量公共组织和公共行政活动的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3、行政效率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试述行政效率的含义,特点与测定标准

行政效率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到的劳动效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比率关系。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提高行政效率是政府全部行政管理活动追求的最高目标。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都在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改革措施来提高行政效率,都认识到行政管理在促进经济发展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提高行政效率,对于我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有种非凡的现实意义。行政效率的提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进程,直接影响到我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能否占有重要一席之地,更关系到我国在世界上的发言权。提高行政效率对当前我国来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行政效率概念: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认识:投入产出的定量比例关系;二是指最佳的选择;三是指能达到的最高纪录;四是指完成既定目标的程度;五是指及时有效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行政效率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追求社会效益上;行政效率体现在各个层次、各个环节上,是公共行政体系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是对各种公共组织、各种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以及相关要素的整体要求。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管理中的作用:(1)提高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管理的宗旨,它是公共行政活动的起点和落脚点。(2)行政效率是检查和衡量公共组织和公共行政管理活动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3)行政效率关系到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高效的公共行政是国家和社会全面的发展必要保证,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特点:方向性;关联性;社会价值性;绝对性;相对性

行政效率的要素是什么

   行政效率的要素:   1)效益要素。   2)经济要素。   3)时间要素。          

结合你的认识,谈谈如何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到的劳动效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比率关系。当前提高行政效率的主要途径包括:(一)必须对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一是要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两个根本转变”的实现;二是要加快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三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四是要实现办公自动化现代化。(二)通过完善非组织因素以提高行政效率。一是要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监督;二是要加强行政协调和沟通;三是要加强政府公关,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四是要加强行政伦理道德建设;五是要加强现代行政文化建设。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怎样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现代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立足之地,就必须采取措施,规范企业管理。现代企业的运营已不仅仅是生产和销售的简单组合,应该不断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关于怎样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必要性   1、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延伸到企业的科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即企业是否能够紧密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地有所创新和发展的持续能力。企业行政管理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服务和保障的作用,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企业行政管理,不断创造各种学习环境,努力打造学习型企业,强化企业员工的学习,充分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积极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经营理念和科学技术,并且将其转化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中去。   2、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参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生产分工日趋专业化, 这就要求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能够协调一致。因此要有效地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就必须有一定强制力的权威与服从机制,否则, 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就可能因缺乏组织性而不能实现。企业行政管理通过以经理或厂长为首的行政管理系统运用行政手段, 把企业各环节、各部门联结成一个健康运行的有机整体, 并通过各种行政管理手段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是保证企业生存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   3、提高行政效率是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   企业内部环境的和谐与否也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很大影响,例如企业职工的待遇问题,部门之间的管理矛盾等等,这些因素,都是不利于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因素。这就需要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积极的引导沟通,化解矛盾,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企业职工面临的思想和实际困难以及企业的困境,营造企业发展需要的良好的内部环境。同时,企业也需要同一些政府管理部门打交道,以争取项目和资金。而企业行政管理的任务,就是要努力同政府部门打交道以为企业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我国目前企业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   1、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不合理。   要想提高企业的行政效率,就应该逐步完善企业的行政组织机构合理、人员编制适量,行政人员优化。目前,由于行政机构雍肿,行政人员的结构,特别是专业知识结构不科学现象较为严重,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人较少;   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环节不规范,不能很好地协调一致;我国行政管理机构纵向管理层次多,横向职能交叉多。行政组织改革虽已经历多次,但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至今仍然严重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另外,人浮于事表现在部分单位领导干部虚职、副职过多,造成了职务贬值,有职无责,有职无权,导致上情不易下达,下情不易上送,人为地阻碍了政令的畅通。   2、企业领导者的领导水平有限,业务素质低。   在企业中,有许多的行政管理领导者思想闭塞、因循守旧,只顾本部门利益,没有全局眼光;或者只顾自身政绩,没有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或缺乏专业知识;或日理万机,事必躬亲,不利于调动下属的积极性,降低了整个行政管理体系的效率。笔者愚见,领导者应准确定位,把握重点,把时间与精力放在提高领导者自身素质、实现领导工作科学化和提高领导效能上。   3、企业的用人机制不健全、不科学。   一个行政人员的素质包括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素质和处理事务的能力。个别行政人员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科学文化水平、思想道德不高,缺乏坚定的政治信仰,处事能力不足等等。   这些素质的缺失都使行政人员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效率与效益,动机与效果不相统一,最终使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产出同所消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要素间的比例关系很低,导致行政效率较低。其次,用人机制的落后也是行政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当前,行政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健全,难以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容易产生职业枯竭症,使得行政人员对工作没有热情,办事敷衍塞责,这也极大地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   4、企业的行政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行政管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活动,需要有整套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法规来保障。在现实行政管理活动中,由于行政法规的不健全和不配套造成的行政效率低下比比皆是。在行政制度上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   当前,我们缺乏的首先是高效的制度,也就是缺乏能够有效地组织配置各种政治、思想、经济要素以实现行政效率增长的制度资源。其中既包括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编制,以及决策、法制、人事等政治方面的制度,也包括财税制度、金融制度、投资制度、企业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经济制度。   5、企业行政管理方法有待提高。   在现代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能否大幅度提高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管理活动中能否有效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如运用以电子计算机为中心的信息处理技术,实现用办公自动化技术,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一般办公设备和其它行政活动技术装备的更新和改进,也对提高工作效率有积极作用。当前我们的办公设备还不够普遍,运用科学的决策技术方法不够,实际工作中现代化的信息传输技术及管理手段还未得到完全普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效率的提高。   三、采取措施,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   首先,企业管理者应该注意对不同的行政管理层次提出不同的重点和要求   上层行政机关的主要活动,是规划、决策、控制、沟通等全局性工作,追求的是社会总体效率。重点要从领导方式、决策程序、组织结构、信息反馈、协调监督等方面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其次,企业应该积极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规范化表格、图表等,从而建立起行政部门的法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加强行政管理法规的建设,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再次,企业要注意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每一个行政工作人员都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使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作为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是知识水平高,各方面素质优良的公共管理者。企业行政人员素质的提高可以提高组织管理的有效性,能够实现科学而又艺术的管理。经济的全球化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在未来的管理中必须有国际眼光,熟悉国际游戏规则,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   最后,企业应该引入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引入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如目标管理、绩效评估、成本核算等。当前企业行政效率在管理方法上陈旧僵化,仅注重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无法调动行政官员的积极性。通过将企业管理讲求投入和产出、讲求成本核算的精神引入企业行政管理之中,可以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同时还可以科学地衡量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做好行政管理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一、 影响行政效率的因素(一)环境因素1、 国际环境2、 国内环境(1)政治环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与平等;国家政治形势的态势;法律制度的科学化程度及法制水平(2)经济环境(3)文化环境(二)体制因素1、 行政职能配置2、 行政权力划分3、 行政组织设置(三)人员因素人是行政管理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行政管理对象,行政人员的素质是影响行政执法效率的决定性因素。1、 政治思想2、 品格作风3、 工作态度4、 业务能力5、 知识水平6、 效率观念(四)决策因素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其它行政管理职能活动的依据。行政执法目标是否合理,各种资源的配置是否科学,行政执法人员主观能动性能否得到充分发挥,都取决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五)法制因素1、 法制为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者责任提供依据2、 法制为行政组织自身假设包括行政人员队伍管理提供依据3、 法制为行政组织及行政人员实施各项管理活动提供依据(六) 方法因素行政执法方法是实现行政执法目标的中介,是贯彻落实行政原则的手段

行政效率原则税收行政效率原则

1、进行行政效率测评应遵循哪些原则2、关于行政效率,总的原则是什么?3、行政原则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6、行政法的原则进行行政效率测评应遵循哪些原则进行行政效率测评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三个原则:量和质统一的原则;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统一的原则;局部效益和全局效益统一的原则。关于原则中的相关定义和内容如下:量和质:量,指的是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消耗的数量,包括行政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行政人员占总人口的比重、信息管理水平等;质,指的是判断公共行政职能是否充分发挥、行政目标是否正确和遵循了公共行政的客观规律。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以既定的标准设立行政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测评时与实际实行的成效相较,适时根据情况改变,使短期效果能够渐渐贴近长期效果。局部效益和全局效益:效益指的是公共行政实行时能够适应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能够反映和满足公众需要的程度,需要根据地方局部效益和全局总体效益进行调整并统一。关于行政效率,总的原则是什么?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和评价行政系统的主要标准。行政效率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率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行政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权责一致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第二,行政参与原则;第三,回避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一是行政效率原则。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5、权责一致。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行政效率原则:1、2个子原则⑴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⑵ 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2、性质和地位⑴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⑵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⑶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⑷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二、合理行政原则1、3个子原则⑴公平公正对待原则。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⑵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⑶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①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②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行政效率原则了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③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能够用较为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2、性质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VS: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属于形式行政范畴。三、程序正当原则1、3个子原则⑴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做到信息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程序正当的首要要求就是信息公开,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就是对信息公开意义的形象说明。⑵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陈述和申辩,公民的参与主要包括:①获得通知权行政效率原则;②参与权;③表达权,即陈述和申辩权;④监督权。⑶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1、2个子原则⑴行政效率原则。①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②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⑵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五、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信用。⑴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社会公众基于对行政机关权威的尊重和信赖,将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来行事,进一步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从而使整个社会达到和谐稳定,井然有序的良好状态。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自身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可预期性,随意地朝令夕改,则将导致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无所适从,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⑵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PS:注意区分撤回与撤销,补偿与赔偿。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因为法律依据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势的变化而需要撤回,此时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予以补偿。而如果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违法撤销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1、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使行政优益权,保证政令有效。2、行政责任。是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行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解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 行政处罚 、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 行政许可法 》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 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在符合具体规定的同时不违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上便是由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知识,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法的原则【法律分析】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3、程序正当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第二,行政参与原则;第三,回避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一是行政效率原则、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5、权责一致:一是行政效率原则、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社会工作行政效率的特点

社会工作行政效率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方向性、关键性、社会价值性和相对性。1. 方向性:社会工作行政效率具有明确的方向,在保证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的目标、方向正确的同时,要给社会带来有益成果。2. 关键性:社会工作行政效率中的某些因素对整个行政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3. 社会价值性:社会工作行政效率强调对社会有所贡献,强调社会效果,这是其最重要的特性。4. 相对性:社会工作行政效率是相对的,它主要反映某一段时间内、某个范围或某个部门行政效率的高低。提高社会工作行政效率是当前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行政机构通过提高行政效率,能够更好地履行政府的职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文如何提高行政效率

问题一: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 行政效率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到的劳动效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比率关系。在我国,行政效率是 *** 投入使用一定的资源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的促进和影响程度。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提高行政效率是 *** 全部行政管理活动追求的最高目标。当前提高行政效率的主要途径包括: (一)必须对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一是要深化 *** 职能转变,推动“两个根本转变”的实现;二是要加快 *** 机构改革的步伐;三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四是要实现办公自动化现代化。 (二)通过完善非组织因素以提高行政效率。一是要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监督;二是要加强行政协调和沟通;三是要加强 *** 公关,树立良好的 *** 形象;四是要加强行政伦理道德建设;五是要加强现代行政文化建设。 问题二:如何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 浅析如何提升企业行政管理效率 内容摘要:人类已经进入了管理时代,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企业都离不开科学的管理,企业的这种管理必须是有效的管理。“效率就是生命”,要达到企业行政管理的目标,重要的一条就在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需要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才能奏效。 关键词:行政管理、效率、岗位责任 本人认为“效率就是生命”,研究行政管理,实质上是研究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机构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离开效率讲机构改革等于是句空话。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企业内部改革逐步展开,必须研究行政管理的规律,认真分析行政效率的现状,力求提出改进提高的措施。 一、衡量行政管理效率的基本尺度 1、行政管理效率的规定性 (1)行政管理效率的概念。所谓行政管理效率,就是在圆满完成行政机关的使命与任务以及既定目标的基础上,投入的工作量与获得的工作效果之比。尽管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的人,在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是有高有低的,但是,并不能迁就低水平、低效率。为了充分调动积极性,只要有可能,就应该尽力求出每件工作消耗的工作量和所获得的工作效率的比率,以最少的人办最多的事。不仅要使每项工作在“投入”和“产出”方面有一个数的比较,有一个简单的百分比,而且要以此作为考核和奖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当然,有些行政管理的效率难以用数量来表述,这是因为行政管理是一种产生社会和法律后果的行为,检验行政管理首先应着眼于这一行为是否圆满地达到了预期的、对社会有益的目标。也就是说,先要看行政工作的质的方面是否做好了,否则,再快的速度,再多的数量,也可能是南辕北辙。此外,行政管理的效果如何,常常是许多因素的综合。它是一个综合指标,不能简单地看成是数量变换,逐一加减,必须注重行政管理效率的质的方面。因此,行政管理效率应该是数量和质量的统一,是功效与价值的统一。讲行政管理效率就是运用先进的科学方法,适应人的需要和特点,顾及社会因素及其各方面的影响,充分发挥和利用人的内在潜能而获得最佳管理效果。 (2)行政管理效率的内容。行政管理效率的内容一般大致分为三个管理层次:高层的属于决策层次,通常是指企业主管行政部门为了完成总目标而进行的规划、决策、安排、协调、沟通等工作。效率高低的主要标志在于企业主管部门是否根据企业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的企业行政工作的制度。这一层次追求的是组织效率。中间管理层的属于管理层次,为遵照上级行政部门的决策,而进行的最有效的分工合作和监督,全盘解决行政组织与行政管理的问题,这一层次追求的是管理效率。执行层次追求的是机械效率。三个层次的效率指标构成了行政管理效率的完整体系,上、中、下三层的效率都达到了标准,才称得上达到整个行政管理系统的效率标准。 (3)行政管理效率的要义。行政管理的成败与否,最终要通过行政管理效率来体现。行政管理反映了企业行政管理活动的方式和内容,是企业行政管理的一种职能。它通过对企业的行政制度、规定等业务的管理,执行了企业的决定,实现了最高决策者的预想。从行政管理这方面说,行政管理效率是检验其是否科学的标准,是衡量行政管理是否奏效的尺度。行政管理效率不仅可以反映一个企业行政管理的水平,而且可看出一个行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所付出的消耗同所获得成果的比例。但是,它本身不是行政管理的一个环节或手段,它只能是行政管理中各种因素和手段的综合反映。从行政管理效率这方面说,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渠道,都必须作出全面的努力,才有可能提高行政管......>> 问题三:如何提高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效率 (1)对不同的行政管理层次提出不同的重点和要求。上层行政机关的主要活动,是规划、决策、控制、沟通等全局性工作,追求的是社会总体效率。重点要从领导方式、决策程序、组织结构、信息反馈、协调监督等方面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规范化表格、图表等,从而建立起行政部门的法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加强行政管理法规的建设,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3)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每一个行政工作人员都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使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作为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是知识水平高,各方面素质优良的公共管理者。行政人员素质的提高可以提高组织管理的有效性,能够实现科学而又艺术的管理。经济的全球化行政管理人员在未来的管理中必须有国际眼光,熟悉国际游戏规则,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 (4)引入科学的管理方法。引入科学的管理方法如目标管理、绩效评估、成本核算等。当前行政效率在管理方法上陈旧僵化,仅注重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无法调动行政官员的积极性。通过将管理讲求投入和产出、讲求成本核算的精神引业行政管理之中,可以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同时还可以科学地衡量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问题四:现代国企怎样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行政效率是 *** 管理的有效性问题,它既是行政管理的目标,也是衡量 *** 职能的尺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从行政学的创始人起就针对如何提高行政效率进行不懈地研究,因此如何有效提高行政效率无疑成为行政管理学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成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中心。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较长的时间内,我国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中国进入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 *** 要成功地发挥其作用,就要构建一个高效能的行政体系。因此,如何提高 *** 的行政效率就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 效率的提高体现在 *** 整个组织系统的运行过程之中,是 *** 行政管理各个环节、各个层次中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行政系统的最大效率不是取决于其局部效率的最优化,而是取决于其各个局部组合成整体效率的最优化。为此,本文主要从整体性出发,来分析行政效率低下的现状和成因,以及从系统性方面出发研究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 论文首先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效率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阻碍行政效率提高的深层次原因:传统观念的局限性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 *** 职能没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及时得到优... 问题五:影响我国 *** 行政效率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毕业论文怎么写 首先从国家出发,分类讨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我国是如何划分,明确行政机关在我国是国务院,然后国务院内部的分类,直属机关等等,然后从运行机制里需要问题,然后分析,得出结论 问题六:行政方面的论文 构建公共服务型 *** 的理论思考 摘要:本文从公共服务型 *** 的概念、特征、职能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构建我国公共服务型 *** 的原则和方向。 关键词: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方向 一、公共服务型 *** 概念的界定及特征 公共服务型 *** 是指按照公众的意愿和偏好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以回应公民和社会的需要为 *** 职能定位,建设依法、有效、透明、负责和公正的 *** ,其根本的目标是公众满意。因此,公共服务型 *** 既不是简单地强调服务态度的转变,即所谓“微笑服务”,也不仅仅是把 *** 的职能转变为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而是强调这种对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按照公民的意愿提供的,追求的根本目标是公民满意。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效率、公正、责任、规范、透明、合法等无疑都是现代 *** 的特征,也是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谋求合法性的 *** 必须倡扬的价值和目标。但现代 *** 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对其角色的基本设定,即按照公众的意愿和偏好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回应公众的要求。这也是服务型 *** 区别于其他类型 *** ,如透明 *** 、责任 *** 、效能 *** 的基点。 二、公共服务型 *** 的主要职能 作为公共服务型 *** ,应具备以下主要职能: 提供制度供给服务。作为秩序化的代表的 *** ,必须为人们和社会提供社会秩序的制度供给,也就是要为社会制定一个权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框架或者制度模式。制度供给的内容非常多。如法律制度、政治制度、财产权制度、财政制度、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服务型 *** 最好和最大的服务就是良好的制度供给。 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服务型 *** 制定公共政策要从公共性的角度出发,为解决社会稳定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制定政策。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等。 *** 在基本制度已经确立以后,其主要的服务就是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 提供公共产品。从理论上讲,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决定了不能通过市场解决,而只能由 *** 来提供。公共产品的提供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在 *** 支持的情况下,让社会组织来提供,但是 *** 要做好组织工作。 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时的劳务行为的总称。实际上,它是解决 *** 如何提供制度供给,如何采取和制定公共政策以及如何提供公共产品的问题。服务型 *** 要求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行政理念的指导下,在服务程序、态度、效率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快捷和周到的服务,而不是冷漠的官僚主义者。 三、构建公共服务型 *** 的基本原则 分权原则:建设公共服务型 *** 要遵循科学分权原则。首先是 *** 、市场、第三部门的合理分权,使权利科学定位并准确归位;其次是权力下放,科学分解职能,扩大地方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的自主治理权;再次是通过制度和体制创新使社会公众切实享有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参与权和管理权。 法治原则:公共服务型 *** 是法治 *** ,是有序的 *** 。 *** 要依法行政,无论是服务的政策、手段,还是服务的程序都要法治化。法治原则要求 *** 建立健全适合现代服务行政要求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依法重构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 责任原则:服务就是履行责任。责任原则要求 *** 建立一套完整而有制约机制的服务行政责任体系,使社会公众能够有效监督 *** ,真正实行民主行政和责任行政。服务行政责任体系应当由经济、政治、法律、道德沮会等方面的责任制度构成。 效能原则:效能是效率、成绩、功能的统一体,效能最大化是现代管理的本质要求和最终目的。科学的发展观更加注重 *** 的服务功能,因此,公共服务型 *** 不仅要追求可以量化的服务成效,更要追求能够使经济、社会、自然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服务功能。 竞争原则:......>> 问题七:组织结构的行政效率和适应性效率通过什么因素可以进行调整 1、减少组织层级; 2、明确岗位职责; 3、减少流程环节; 4、利用信息化,比如OA来提升审批效率。 问题八:行政效率对执政能力有什么作用 行政效率在执政能力中的作用: (1)提高行政效率是执政能力的宗旨,它是公共行政活动的起点和落脚点。 (2)行政效率是检查和衡量公共组织和执政能力活动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3)行政效率关系到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高效的公共行政是国家和社会全面的发展必要保证,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 行政效率的提高会让人民对执政党感到满意并积极的去拥护它。 问题九:行政管理专业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有效地利用该专业的“后发”优势以及财经类院校财经类、管理类主流学科的优势地位来迅速推进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应是当前财经类院校行政管理专业建设的重要路径。【关键词】财经类院校行政管理专业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政治学的恢复与重建,行政学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在综合大学建立起来并迅速发展壮大。1998年,行政学专业改称行政管理并被划归为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包括传统财经类院校在内的许多非综合性高等院校也开始试办行政管理专业。到目前为止,全国较为知名的财经类高等院校基本都开设了行政管理专业,其中绝大部分拥有行政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点以及以行政学为学科基础的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总的来看,虽然各财经类院校开设的行政管理专业在较短的时间实现了较快的发展,但在专业建设、教学特色、教学方法等方面还远远落后于著名的综合性院校,还没有形成适合于财经类院校的专业发展模式。这不仅不利于财经类院校各学科专业间的均衡发展、制约了财经类院校总体发展目标的实现,而且将严重影响我国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生产的制度化水平以及在专业归属、理论框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发展。为此,本文将结合财经类院校的自身特点来探讨财经类院校行政管理专业建设的目标、模式、路径等,以期推动财经类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的跨越式、创新性发展,同时也为财经类院校非财经类专业的建设积累经验。一、财经类院校行政管理专业建设的主要问题相比于财经类、工商管理类等专业,财经类院校的行政管理专业创建时间较短,属于“后发型”专业。首先,从国内高等教育各专业的发展情况看,行政管理专业到1987年才恢复,至今只有短短20年的发展时期,远未具备其他学科专业的雄厚基础和实力。该专业知识生产的制度化水平低下,在专业归属、发展取向以及方法论框架等方面仍未形成成熟模式。其次,从财经类院校各专业的发展情况看,许多院校的行政管理专业到20世纪90年代末高校扩招前后才创立,发展时间短,远没有达到财政、金融、会计、工商等强势学科的专业化程度和学术基础,学术影响较小,学科基础较弱。1、专业建设滞后于社会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大学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我国的人才供求关系和路径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的毕业生大多是到党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随着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 *** 机构的精简和公务员制度的实行,我国党政机关选拔人才的范围更广而招聘的人员却更少、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更高,给目前行政管理专业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增加了难度。同时,包括财经类院校在内的许多高校却对这种人才需要的变化缺乏敏感性,往往还固守行政管理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关系不对等的传统观念,忽略了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权以及行政管理的服务性本质。这样,势必会影响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教育培养,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更不利于行政管理专业的社会认同。2、专业的学科基础不明确。按照历史沿革,行政学的产生是近代社会科学知识生产制度化的必然产物。“学科的制度化进程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每一个学科都试图对它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差异进行界定,尤其是要说明它与那些在社会现实研究方面内容最相近的学科之间究竟有何差异。”①在这一进程中,威尔逊和古德诺通过对国家与 *** 、国家职能与 *** 职能的比较分析,明确了行政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从而实现了行政学与政治学的分离。与此同时,泰勒、法约尔等积极倡导运用科学管理理论推动 *** 行政与管理的科学化,主张将官僚组织和行政效率作为行政学研究的重点、将经济和效率作为行政管理的主要目标,并将“科学化”视为实现 *** 目......>> 问题十:求行政管理类毕业论文,最好符合以下题目: 1.社会安全感现状和原因调 30分 别着急,实在没有我给你。论文写作选题与论文的标题既有关系又不是一回事。标题是在选题基础上拟定的,是选题的高度概括,但选题及写作不应受标题的限制,有时在写作过程中,选题未变,标题却几经修改变动。

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

行政效率在政府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1.提高行政效率是政府管理的目标,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起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学研究的宗旨。各种行政学流派从不同侧面强调行政管理规律,但最终都是为找寻提高行政效率的方法,公认效率原则是行政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    2.行政效率关系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   行政效率体现制度的优劣。社会制度的优越性表现为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更快。行政效率是影响社会全部活动效率最重要的因素。行政效率关系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效率高就能在竞争中取胜。    3.行政效率关系到是否能迎接世界科技发展的挑占,是否能抓住这个机遇,利用国际上先进科技,促进国家发展,提高在国际上的声誉。   

论述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有哪些

行政效率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到的劳动效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比率关系。在我国,行政效率是政府投入使用一定的资源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的促进和影响程度。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提高行政效率是政府全部行政管理活动追求的最高目标。当前提高行政效率的主要途径包括:(一)必须对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一是要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两个根本转变”的实现;二是要加快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三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四是要实现办公自动化现代化。(二)通过完善非组织因素以提高行政效率。一是要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监督;二是要加强行政协调和沟通;三是要加强政府公关,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四是要加强行政伦理道德建设;五是要加强现代行政文化建设。

行政|高效率工作法

行政高效率工作法第一步寻找问题:1.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国难得多,问题的切入点是工作的实际。2.寻找问题的范围,各自的管理层次、过程、程序。3.寻找问题的过程即是发现永盾与冲突问题的过程。4.抓住影响全局的主要矛盾与冲突,以及影响事物的主要原因。第二步发现问题1.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起点,发现不了的问题只会越积越多。2.发现问题取决于主体的积极性与经验水平。3.发现问题需要主体的细心认真,也需要调查与研究。4.领导工作的过程是不断的调查研究,不断发现与解决问题。第三步公开问题1.公开问题即分解问题,让每一个个体知道问题的发生。2.公开问题枸全面各方位的,更加深入的探究问题点。3.公开问题能发据团队的力量解问题,集思广益。4.公开问题有利于提醒每个个体避免再犯,并解问题。第四步解决问题1.解问题是前面三步工的最影经目的。2.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解决方案的原Q则、方法与途径。3.解决问题要通过实践来进行验证方案的可行性。4.解问的目的是为了杜绝后续工作因同一问题的团扰。第五步责任追究1.责任追究属于另一个范畴的问题,与工作绩效挂钩。2.责任追究是解决劳动贡献与经济效益最好的方法。3.责任追究需要落实到每一个人头上,能够提升员工积极性。4.责任追究要做到赏罚分明,这样才能开发工作积极性。

什么是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成果,是指管理成果;效益,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1、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和时限要求。2、行政机构组织的人员应当精练,能干,任劳任怨。3、要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

关于提高公务员行政效率的学年论文的绪论怎么写

行政效率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要以尽可能小的经济耗费获取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正和效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两大价值目标,效率原则的提出导源于经济学方法对法律的渗透,揭示出法律内在的经济属性,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作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效率表示使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 “可能造成行政机构低效率的两种途径是:具有与促进效率相反的目标;不论其目标是什么,它没有将其追求目标的成本最小化。”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各种资源是指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以及各种有形无形的资源。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包括有形的物质成果和无形的精神成果。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是社会效益。行政效率就是政府效率,政府效率就是政府生产力,它是一种推动社会发展的综合生产力。行政效率可分为三个层次:组织效率(高级决策层所表现的效率)、管理效率(中间管理层所表现的效率)和工作效率(基层工作人员所表现的效率)。这三个层次的效率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是不能单独存在的。提高行政效率服务窗口可从多方面多角度来理解行政效率:一是指投入产出的定量比例关系;二是指最佳的选择;三是指能达到的最高纪录;四是指完成既定目标的程度;五是指及时有效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上述几个方面都是从宏观上评价行政效率,而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则应结合实际予以综合衡量和评价。我们经常用以评价、衡量、测算行政效率的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种行政费用测量法(从单位费用、人均负担、剑术?费用来测量);行政功能测定法(将每项目标与理想目标和必须达到的标准进行比较);因素评分法(给人力、经费、物资、机构、制度、方法打分)。我们也可换个视角来考察行政效率:局部与整体(坚持局部效率从属于整体效率);短期与长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单纯经济效益应从属于社会效益);正效益与负效益(全面衡量)。

行政效率不高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行政效率不高的主要表现: 1)推诿扯皮。2)相互掣肘。3)手续繁琐。4)拖拉延误。5)人浮于事。6)文山会海。7)瞎指挥。8)怕负责任。9)服务态度差。10)铺张浪费。          

提高行政效率有什么意义?

行政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高效的政府会赢得人民和社会的好评和极力拥护,而这对于提高政府的权威、感召力、影响力、诚信度,实现政府与社会和公民的良性互动,降低政策的执行成本,推动社会全方位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普及,信息步伐不断加快,客观上要求提高行政效率,因为效率意味着能否把握住机遇,能否快速适应环境变化,能否实现信息的相互沟通和快速协调。同时,提高行政效率也是提高党执政兴国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加强党群、干群关系。扩展资料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和支出也是大势所趋,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必然选择,它对于进一步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发挥着巨大作用。提高行政效率也是为实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题中要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代表和实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真正地实现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才能真正的做好人民的公仆。提高行政效率是提高行政绩效的关键,是实行服务行政、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必经之路。它也是促进我们改革发展协调、稳定、和谐前进的必然要求。总之,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追求的最终目标,它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是检验行政改革成果的重要尺度。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提高行政效率亦是前进和发展要求和时代赋予给我们的使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成果,是指管理成果;效益,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1、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和时限要求。2、行政机构组织的人员应当精练,能干,任劳任怨。3、要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

如何提高行政效率 提高行政效率的方法

1、更新观念,提高行政人员素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准则 等都发生了变化,在此情形下,观念的更新尤为重要。在行政人员中要树立全局观念,减少 扯皮推诿,提高工作效率;要树立人才观念,选好才用好才,从而调动人才的积极性,才会有高效率。 2、优化行政组织。实现行政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化,是提高行政效率的组织保证。首先,要合理划分权 限,妥善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的关系,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其次,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多余的要取消,重叠的要合并,精简人员,副职和虚职数目要尽量减少。

关于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E.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学研究的主题和宗旨

【答案】:ABCE行政效率是衡量行政管理活动优劣的综合指标;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行政效率是行政改革的准绳;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学研究的主题和宗旨。

论述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

试论述公共行政的作用答:1,公共行政是对国家的治理.公共行政是政府行政,是政府对国家的治理.一个国家的公共行政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善政才有善治.公共行政就是治国安邦,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管理好国家,如何使社会全面快速地发展,使人民安居乐业.公共行政就是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提供保证,就是执行国家意志和实现公共利益.2,公共行政是执行人民意志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必要保证.公共利益必须由政府予以贯彻执行才能实现.只有政府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有关社会稳定,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的需要.如果政府不能实现公共利益,就必然缺乏存在的合性.3,公共行政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公共行政的重要课题,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政府有管理市场,规范市场的责任.如果没有公共行政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管理,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4,公共行政是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保证.没有一个高效,民主,公平的政府,社会就不可能有各方面的快速发展,政府没有高质量的决策能力,快速的应变能力和高效的处理事务能力,就会在残酷的国际竞争中就会败下阵来.学习和研究公共行政学的目的就是提高和完善政府的管理,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强国.5,公共行政是教育和培养一支高素质,会管理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需要.公共行政学是国家公务员的基础专业学科.身为国家年公务员,必须学习并掌握公共行政学.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是其他学科不能代替的.国家公务员学习并掌握公共行政学,在进行公共行政管理时就可以高屋建瓴,用公共行政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来认识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会管理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才能使我国长治久安,持续发展,兴旺发达.

浅论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

行政效率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到的劳动效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比率关系。在我国,行政效率是政府投入使用一定的资源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的促进和影响程度。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提高行政效率是政府全部行政管理活动追求的最高目标。当前提高行政效率的主要途径包括:(一)必须对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一是要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两个根本转变”的实现;二是要加快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三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四是要实现办公自动化现代化。(二)通过完善非组织因素以提高行政效率。一是要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监督;二是要加强行政协调和沟通;三是要加强政府公关,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四是要加强行政伦理道德建设;五是要加强现代行政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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