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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

法律分析: 1、合法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一、有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二)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相关阅读:   行政许可的范围   1、行政许可范围的确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题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看过“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的人还看过: 1.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权限是什么 2. 浅谈行政许可的功能 3.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总汇 4. 何谓行政许可权的设定权限 5. 浅析行政许可中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行政许可的设定属于立法行为吗

不属于,行政许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可以由谁来设定

法律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分为以下内容: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是由我国的政体决定的。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2、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规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是什么1、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分为以下内容:(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是由我国的政体决定的。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2)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规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二、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多久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多久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等于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许可程序四个步骤

一、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包括四个步骤(一)申请程序申请程序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二)受理程序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一下几种处理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要求当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错误。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三)审查程序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四)听证程序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分为:1、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当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3、通知有关事项;4、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哪些(一)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三)期限。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四)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五)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律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是指有权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并以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实施许可。同时相对人也必须遵守法律规范,服从行政机关管理。无论是行政许可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具体包括2项内容:  1、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必须有法律依据。  2、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如何划分?

答: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  (1)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  )的原则。

【答案】:A、B、C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什么机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如下:1、国家机关;2、执政党;3、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4、依靠法律、法规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类事业单位;5、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治组织;6、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从理论上,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一般由政府行政机关承担。在实践中,除行政机关之外,法律、行政法规还授权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权,要求这些组织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被授权的组织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个人;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不能超越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被授权的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是什么1、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分为以下内容:(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赋予了国务院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作了限制;(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二、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多久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多久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等于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法律分析: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2、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4、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行政许可。5、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的区别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知识问答: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什么

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二、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这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行政许可法对此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四,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为了提高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下列规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二是,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许可法又作了两点补充性规定。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是什么1、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分为以下内容:(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是由我国的政体决定的。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2)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规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二、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多久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多久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等于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谁可以设立行政许可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的设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2、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吗

法律分析:1、行政许可的设定不是机关可以决定的,而是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后,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没有设定许可时,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什么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这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行政许可法对此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四,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为了提高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下列规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二是,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许可法又作了两点补充性规定。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设定行政许可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什么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行政许可法对此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第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第四: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等于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分为以下内容:(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赋予了国务院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作了限制;(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有哪些规定?

行政许可设定机关的规定是要遵守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如何理解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又称为行政许可的范围 , 是指由法律确定的国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管理领域及事项。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行政许可的作用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对于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调控,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行政许可也不是万能的.在运用行政许可这一手段时,必须要考虑实施成本、管理范围以及管理结果等因素,必须对行政许可的作用有着正确认识。

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体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扩展资料: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见上文“范围”如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该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应松年:行政许可岂能随意设定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再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如何理解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在理解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地方人人民政府规章无权设定,包括副省级计划单列市规章,如深圳市也无权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也无权设定行政许可。2、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3、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只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虽然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但是省级政府规章主要任务,是就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5、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下列选项中属于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有

答案:B 不应该是多选吧?实质就是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的问题。综合行《政许可法》14--17条规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2、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4、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行政许可5、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以上共你参考!

行政法规不可以任意设定行政许可,其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受限制吗?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因此,1、行政法规不可任意设定行政许可,其设定权受限,要受限于法律是否已经设立第十二条事项行政许可;2、国务院可以指定行政法规,设定非临时性的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明确禁止省政府规章设定各类组织设立登记许可以及前置性许可;4、《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有适用前提,即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所以4正确。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合法原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三是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是开放的,要广泛听取意见,真正做到广集民意;二是凡是行政许可的规定都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三是行政话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谁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应当让公众周知;四是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应该是规范的、明确的、公开的;五是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应该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六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应该是公开的;七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便民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获得许可。  4、救济原则: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撤消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否则,行政机关撤消、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就是违法。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二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监督

简述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主体。

实质就是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的问题。综合行《政许可法》14--17条规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2、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4、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行政许可5、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什么

法律分析:权限、范围、条件、程序。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是指有设定行政许可权限的上级机关,如全国人大、省政府、各部委等。 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执行许可项目的具体行政机关,如城建、公安等。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吗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的设定不是机关可以决定的,而是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后,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没有设定许可时,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指那些机关?

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是指有设定行政许可权限的上级机关,如全国人大、省政府、各部委等。 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执行许可项目的具体行政机关,如城建、公安等。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性质与设定权是什么?

一、关于两法的宏观属性及其原则 首先,应明确两个法律调整的行政行为性质上的重大差异,因而决定了两个法律的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是有利行政(也称赋权与授益行政)其追求便民,提高效率,程序简便灵活,适用信赖保护。《行政处罚法》规范的是不利行政(亦称夺权、负担与损益行政),其程序设计突出公平,程序严格,不适用信赖保护。其次,两者都坚持了合法原则。第三,两者都规定行政相对人有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关于设定权 设定权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均分为创设权(从无→有)和规定权(从有→有)。《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的是创设权,16条是集中规定的规定权或落实权;而《行政处罚法》第9~13条是在一条中分别用两款的方式规定创设权和规定权。《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行政处罚法》则无此规定。 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创设权 ①法律:√经常性许可 行政法规:√经常性许可 ②国务院 决定:√经常性或临时性许可【无期限】 ③地方性法规:√经常性许可 部门规章x ④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期限为一年的临时性许可 地方政府规章 较大市的政府规章x ⑤规定x 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设定权属 种 类(罚则) 性质法律 9 X法律保留→专属权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遂出境★人身罚行政法规 10 x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效力终止 行为罚地方性法规 11 x 吊销许可证→效力终止责令停产停业→效力中止没收违法所得、工具、违禁品、标的 财产罚规章部门规章12 地方规章13 罚款警告、通报(要式行为)申诫罚 下(14条)——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 ★静态作出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动态实现其义务的强制拘留和驱逐出境就是行政强制执行了! ▲区分:为程序之目的的暂扣车辆和行驶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为实体结论的吊扣驾照三个月的行为就是行政处罚了。 三、关于实施主体 这一章的标题两法均不宜用“实施机关”名之,因为以《行政处罚法》15~19条规定的三个适格处罚主体看:机关、授权和委托,后两个都不是行政编制的机关。行政机关、法定的授权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无差别,但在行政委托上,许可的委托只能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又分为上→下,一部门→另一部门,一部门→一般权限(一级政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而行政处罚的委托则只能委托给事业单位,不能委托给企业。 四、关于程序 1.简易程序:两法均规定当场处罚与当场审批的简易程序且可一个人实施。一般程序则均强调了两人执法。 2.在听证制度上。①启动模式,《行政许可法》有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行政处罚法》只有依申请一种。②听证请求人范围,《行政许可法》宽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有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两种,而《行政处罚法》限于被处罚人;③请求权的时效,《行政许可法》是五日;《行政处罚法》是三日。④从提出听证的请求到最迟必须组织完毕听证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20日,而《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⑤两者均规定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⑥公开举行听证与否,许可原则上公开,但其实施和结果会涉及“两秘一私”的除外;《行政处罚法》则规定在涉及“两秘一私”时依法不公开。⑦两者的听证主持人均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人员担任。⑧听证笔录的效力,《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案卷排他原则,《行政处罚法》限于历史的原因未作规定。⑨听证发生的费用均由行政机关承担【9点中3同6异】 相同:其一,7日前通知;其二,费用机关出;相异如下: 启动模式请求人范围请求权时效至迟举行听证时效主持人笔录效力依职权 依申请 申请人与 利害关系人520法制办(处科人员)案卷排他仅依申请仅被处罚人3无与上同未规定 五、关于监督中的撤销——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撤销条件的差别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确立的撤销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律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从立法背景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条件主要是针对行政处罚行为等不利、损益行政设定的,而《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范的是有利、赋权行政的撤销。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撤销的条件不尽相同: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②超越职权;③违反法定程序三个条件是两个撤销制度中相同的条件。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有利行政——行政许可的撤销条件中没有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两项,他们被具体“物化”在申请许可的单行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之中了。故而有利行政的撤销条件除上述三个相同的外就是不符合单行法规定的条件。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什么

行政许可应当遵循1.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救济,信赖保护等原则。1、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公开。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的介绍:1、行政许可的定义: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2、概念包含的三层含义: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三是行政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3、行政许可的作用: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对于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调控,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许可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获得许可。4、救济原则。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5、信赖保护原则。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有

其主体具体如下:1、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如何划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临时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企业的设定需要行政许可吗

法律主观: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有哪些限制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二、行政许可的原则有哪些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公平、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3、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4、救济原则。救济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三、行政许可如何设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设定行政许可应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

【答案】:C《行政许可法》第18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故本题答案选C。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C①A选项,为了严格控制行政许可的设定,防止行政机关任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了相对较为严格的评价制度。《行政许可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据此可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是“应当”而非“可以”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故A项错误,不当选。②B选项,《行政许可法》第2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注意这里针对的是行政法规而非行政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故B项错误,不当选。③C选项,《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故C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据此可知,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较大市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本题需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1)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评价问题。为了严格控制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评价制度。但是,行政许可法对于不同机关规定了不同的评价责任。具体而言,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2)与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规章的设定权规定较为宽松不同,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规章体现出了较为不信任的态度。具体来说,行政许可法对于部门规章的许可设定权予以了严格限制,禁止部门规章对行政许可予以创设,只赋予了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力。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而言,行政许可法同样予以了严格限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只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而省级以下政府规章则没有创设权,只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谁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怎么申请?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综上所述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建议多多了解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正式设定依据包括

法律分析:1、依法定事项设定行政许可;2、依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3、依法定程序设定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凡设定行政许可的,都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是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设行政许可的条件是什么不设行政许可的条件具体如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具体的程序是:(1)受理申请;(2)审查;(3)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是什么1、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分为以下内容:(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是由我国的政体决定的。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2)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规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二、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多久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多久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等于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许可由谁设定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的设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2、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主观:我国行政机关对于以下事项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可以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可以设定一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并规定申请人在特定条件下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许可,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许可的范围通常涵盖经济活动、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方面,但应当严格依法限定,避免过度干预市场和损害市场主体的自主权。

哪些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主观:申请行政许可就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一、行政许可谁可以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可以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二、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有哪些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1、口头申请。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语言直接向行政主体提出其拟从事某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活动。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可以不受申请人知识水平等限制,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利于行政机关日后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所以,《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规定相对人可以这种方式提出申请。2、书面形式。这是一种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常见的方式。它比较规范,确定性强,行政许可申请多采用这种方式提出。但由于书面申请的便民性较差,而且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有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三、行政许可听证费用谁承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是指行政机关为组织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租用场地等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因此听证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听证会又称公证会,是在初步研拟立法政策时收集与分析各界意见资料的一种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同意权听证会(一种参议院特有的听证会)、立法听证会、监督听证会、调查听证会或者由前者合并举行的联合听证会,皆有相同的准备流程与规则。听证会通常包含证人的口述证词及国会议员对证人的质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有哪些

法律主观:(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行政许可法对此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第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第四: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等于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分为以下内容:(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赋予了国务院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作了限制;(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什么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这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行政许可法对此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四,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为了提高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下列规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二是,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许可法又作了两点补充性规定。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的区别

法律主观: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行政处罚的设定的区别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渊源相比较行政处罚的设定渊源,要求更高。而行政处罚的设定之中可以由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部门规章来设定,所以行政许可的设定要求主体更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行政许可权的设定只能以什么形式设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定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定;二是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法定。(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定的主体以法定的形式设定。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只能由法定的主体设定;二是即便是法定的主体,也不能随便设定,而只能以法定的形式设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许可设定权为:(1)法律.此处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果直接以“法”命名,当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若不以“法”命名,而是以“决定”等命名,可否设定行政许可呢?对此,《行政许可法》虽没有明文规定,但解释上应该持肯定态度。理由有二:一是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一向是作为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对待的;二是《行政许可法》对于国务院都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理上当然更应允许。(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作出的决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有个前提条件,即对于同一事项,法律既没有作出行政许可的设定,也没有禁止设定。如果法律已经作出设定,行政法规则不得另作规定;如果法律禁止设定,行政法规则更不能加以设定,否则构成对上位法的违反。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也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虽制定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但规定的不够全面的;二是有紧急作出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的,在其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性规章.在我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它们是否都有行政许可设定。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依法需要批准的事项;提供公共服务等需获得相应资格、资质的事项;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需要审定的事项等。一、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什么程序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原则上应当撤销行政许可,除非是可能因撤销该行政许可而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若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禁止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许可;若已经取得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三、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公司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1、一般经营项目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比如开一个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就可以写“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取得营业执照后,卖服装、鞋包都不需要再审批。2、许可经营项目的意思不仅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还需取得相关许可部门审批后,才可以经营项目。比如开一家餐馆,经营范围填“餐饮服务”,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才能正式开张。企业类型与经营范围介绍科技类:1、常见的科技类公司有:科技、信息技术、网络科技、科技发展等公司。2、科技类常见的经营范围有: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投资咨询;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影视策划;翻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3、备注: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文化、传媒、广告类 :1、常见的文化类公司有:文化、文化传播、文化发展、影视文化等;2、常见的传媒类公司有:传媒、文化传媒、广告传媒等;3、常见的广告类公司有:广告、影视广告等;4、常见的经营范围: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29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展览服务;企业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广告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5、备注: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咨询类:1、常见的咨询类公司有: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技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信息技术咨询、财务咨询等公司;2、咨询类常见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认证咨询、房产信息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理财咨询、家政服务咨询、劳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文化艺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劳务服务;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家居装饰;组织展览展示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3、备注: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管理类:1、常见的管理类公司有: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商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餐饮管理等公司;2、管理类常见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资产管理;种植、养殖;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餐饮管理;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家居装饰;装饰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商业用房出租;城市园林绿化;销售五金、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电子计算机、电器设备、汽车配件、工艺美术品、水果蔬菜、家具、金属材料、塑料制品、文化体育用品;信息咨询(中介除外);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3、备注: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商贸类:1、常见的贸易公司有:贸易、科贸、商贸、工贸等公司;2、贸易公司常见的经营范围有: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服装服饰、装饰品、工艺礼品、玉器、玩具、花木、保健用品、文体用品、电脑软硬件及配件、包装材料、办公用品、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化妆品、家具、木材、装潢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印刷机械、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皮革制品、橡塑制品、汽摩配件、压缩机及配件、制冷设备、轴承、管道配件、阀门、金属材料、电线电缆、电动工具、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健身器材、照相器材、电讯器材、通讯器材、音响器材、音响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医疗器械、珠宝首饰、汽车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3、备注:经营范围以最后工商核定的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适用范围)   1.(安全——综合的)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不宜设定(置)行政许可的事项,即“四个”优先:   1.自主决定机制优先:行政许可的本质是政府决定,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经济主体自主决定,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就不应当由政府决定,即不设立行政许可。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市场经济存在“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竞争机制能够将经济活动调节好,而行政许可则属于政府干预的“看得见的手",它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才需借助。因此,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政府退出,就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社会存在着自我组织、自我协调机制,因此,能够借助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就不需要政府直接管理。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政府管理的事项,可以分为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两类。行政许可属于事前控制,但事前控制是以牺牲相对人的自由为代价的。因此,对于自由经济的市场来说,能够通过事后监督等方式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有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原则要求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必须合理。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受到它所据以建立的经济基础限制。只有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才能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服务和促进的作用。设定行政许可,不能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人们追求自由、平等的社会发展规律。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凡是市场、社会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即使是必须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解决的,也要着眼于培育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在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时,要及时废止行政许可。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行政许可作为一项公权力,其行使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而且行政许可的存在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这种禁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获得许可前从事某种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而言,具有抑制作用。行政许可的设定要“适度”,即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不致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都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以充分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参见《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可能造成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或者他人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进行事先干预。(参见《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人们有追求自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利益为前提。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条规定行政许可的立法目的之一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4、核准事项。核准是指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等进行的判断和确定。特征为:它是对特定物品是否符合客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确定;核准本身需要借助较高的技术条件和工具才能完成。5、登记式行政许可的事项。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使其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能力的许可。主要特征:未经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或者身份,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没有数量限制,凡是符合条件、标准的都要准予登记;对申请材料一般只作形式审查;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比如:户籍登记等。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这是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兜底性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有效;二是以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的五类行政许可事项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委规章都无权设定五类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法律分析: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区别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因为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 政行为尚未成立,效力的开始便无从谈起。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 的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 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 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 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所谓生效规则,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 :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 般 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 ,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 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 指 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 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 对 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 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 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 4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 限 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 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为的行政行 为才是有效的行为。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括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 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 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主体合法要求行政机关 的委托必须合法,所为的行政行为才能有效。委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委 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②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③被 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 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 确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同时,任 何行政职权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 种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所不能超越的。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 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 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行为内容 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 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 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理由规则、表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 则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行政执法文书的效力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D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基石,考生必须完全掌握。三大本教材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 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 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 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所以,A项表述正确,不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包括三要件:主体、内容、程序。一般 说来,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立即生效,但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等条件成就才生效。所以,B选 项表述正确,不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严重而且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 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可撤 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 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D选项错误,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未被撤销前,任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都应当予以尊重。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①A选项,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开始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延缓其效力,在附条件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安排其待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可生效显然过于绝对。故A项错误,不当选。②B选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主要是针对不同主体而言的,即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与社会成员,均须尊重,不得违反的法律约束力。据此可知,拘束力只有在具体行为“生效”而非“成立”以后即具备的法律效力。故B项错误,不当选。③C选项,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合法,其实际意义就在于判断其法律效力问题。故C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而非拘束力的表现。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本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另外,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无效因素,则即使成立,一般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如果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并且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素,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即可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有关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产生合法性质疑,在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最终裁判或者停止执行的程序裁决以前,一般还是要遵守该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经确认是违法的,对违法的行政处罚撤销后,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受害人因违法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下列选项中,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与其确定力和拘束力联系在一起的,是最终保障性效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还针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但是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绝对不可以变更,而是指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行政行为违法和撤销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1、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2、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二、法律效力不同1、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2、行政行为被撤销之后,自始即没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了照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被撒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扩展资料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违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裁定书中的调查查明有法律效力么

题主是否想询问“行政裁定书中的调查查明有法律效力吗”?没有。调查是一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的行政行为,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书》是一类法律裁定文书,是驳回起诉用,有原告、被告、第三人。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哪几方面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有效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执行;2.对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效,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行政行为;3.对其他行政机关有效,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该种行为再作出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4.对所有人有效,所有人都应尊重该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和不可争辩力。(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什么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2、内容:具有法律依据。3、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效力: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

1、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内容合法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4、职权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自我授权,更不得越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仅要受到授权、职权限制,而且要受到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的限制。同时,行政主体不得滥用职权。扩展资料教育行政行为的意义1、对于教育行政相对方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含有约束其行动、需要遵守与执行的意义,教育行政相对一方就要接受教育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约束,满足实现该教育行政行为所要求的状态,这是教育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2、对于上级行政机关而言,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可以在教育行政复议中对其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对该教育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监督,同时,对教育行政相对方受侵犯的权益给予补救。3、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对其进行审查。法院在立案受理时首先要确定争议的对象是否是教育行政行为,只有教育行政行为才能进入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4、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来说,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从事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则。教育行政行为要受法律的制约,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判定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直接关系到应遵循何种规则,因为教育行政行为有其特有的法律规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行政行为

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果不被法院撤销的情况下,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自始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规则是什么?

行政行为一般经送达行政相对人后成立生效,还有的经登记、批准等生效行政行为的失效有撤销、撤回、变更或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如何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

要看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一是是否违反实体法,二是看是否违反程序法。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 C[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解析]A选项考查的是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是指.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在撤销之前,该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溯及至该行为成立时失去效力。因此。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受其约束,A选项正确。B选项考查的是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一般是由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使该行政行为不再被允许,或者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并不存在可归责于当事人的过错,因此在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但是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故B项错误。关于C选项,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原因,可以分为没有违法因素的终止和有违法因素的终止两类情形。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有:(1)因主体消灭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2)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3)因法律或客观事实发生变化而终止:新的法律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行为,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有违法因素的情形主要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可知,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由于丧失了专属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终止,故C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属于自始、当然、确定无效,无效行政行为作出时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可以忽视其存在而不予尊重和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主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为了防止滥用确认无效诉讼和方便举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的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故D选项错误。[陷阱点拨]本题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在此有两个问题必须理解:一是对于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任何人都不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约束,任何人都可以忽视和不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在主张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程序上,出于防止滥诉和便于举证的考虑,要求只有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考生如果认识到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对任何人不具有拘束力与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无效之间的细微差别,那么答对这道题就不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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