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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哪些权益

2023-10-10 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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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不是西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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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1、双方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行政机关申诉;4、仲裁机构仲裁;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注意事项:1、不可轻信广告,有些商家为了促销和利润,往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发布虚假广告,甚至挂羊头卖狗肉。购物时应当对其商品与广告内容是否相联系符进行认真的核实;2、购物前一定要有所准备,搜集有关信息。对不了解的商品,千万不要匆忙购买;3、货比三家,多走多看,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还要考虑选择服务有保障的商家;4、选购商品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说明书,注意商品有无品名、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检验合格证标记等等。弄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向营业员问清楚,如营业员也不知道的,先别购买,弄清后再考虑;5、选购商品时要仔细挑选,认明商标。要防止调包计,对使用的商品如电器类,还要当场检查性能,要求营业员进行调校、试验;6、购物一定要索取购物票据、保修单等,并妥善保存。以免万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索赔时因无凭证而使纠纷难解决;7、向商家进行索赔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并要凭发票、保修单等凭证;8、购物遇到纠纷时要冷静对待,既不要忍让,也不要意气用事,应该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纠纷协商不成时,应及时向消协或有关部门投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023-09-14 21:00:311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以下是一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与销售者或生产者协商和解:为尽快解决问题、节约成本,通常双方会进行和解,在和解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据,和解完后双方可以及时签署和解协议。请求调解组织调解: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介入以达到调解目的。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12315平台,向其提供食品名称、食品具体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地址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消费者与相关主体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时,消费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罚款最高可达50万元或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3-09-14 21:00:381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障消费者权益,有五种方式:双方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机构仲裁;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09-14 21:00:491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包括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包括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商品质量安全保障、严格的退换货政策等。1、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防止不合法经营的规则。例如在中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商品质量安全保障:政府会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商品的抽检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符合标准,并能够安全使用。3、严格的退换货政策: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退换货政策,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的退换货权利和流程。4、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机制:一些国家为消费者建立了投诉和维权机制,提供专门的平台和渠道,让消费者可以自由发表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和投诉,以便监督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5、产品质保标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体现产品质量的核心竞争力,一些国家制定了产品质保体制,通过一系列的质量认证和质量标志,鼓励企业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并提高市场竞争力。6、宣传活动和教育:通过向社会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止被骗的能力,以使消费者更好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四大保护也是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范围,具体如下: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2、行政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案件。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奥论监督; 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消费者权益含义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期间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选择权、受教育权、安全权、健康权、信赖权、公平交易权、维权权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拥有公平、合理、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并为消费者提供依法维权的渠道和保障。
2023-09-14 21:00:581

怎么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具体办法如下:1、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来维权。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消费者协会加以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时可以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1、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2、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3、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名优产品,减少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4、经营者加强质量意识教育,严格内部质量管理。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来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1:271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协商解决;2、投诉、调解;3、行政申诉。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或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将转交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和答复。此外,政府应加强立法保障,出台更加完善、详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1。
2023-09-14 21:01:364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知识

法律主观: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利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最好维护者.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权利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自认倒霉,对某些厂商的 侵权行为 不了了之;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应有的消费者意识所致.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购买商品后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 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是对自我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 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1:451

消费权益者保护法

法律主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可参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八章五十五条。八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分别规定了立法的宗旨、该法的调整范围和该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分别规定: 1、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3、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6、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分别规定了应依法向消费者履行的义务,以及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不得作别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侮辱消费者人格等项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分别规定了国家的5条职责;第五章消费者组织,首先规定了什么是消费者组织,其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最后,对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做了一项限制性规定;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3-09-14 21:01:5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于1993年3月15日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诉权等。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供售后服务等。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和措施,包括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等。这些机构和措施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3-09-14 21:02:0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立法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参与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二条【出具发票、凭证和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瑕疵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九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十条【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立法参与权】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法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的禁止行为】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企业变更后的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四十二条【营业执照出借人和借用人的连带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四十三条【销售者、服务者和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连带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14 21:03:051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如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合同法》3、《劳动合同法》4、《物权法》5、《民法通则》6、《侵权法》7、《产品质量法》8、《专利法》9、《着作权法》10、《宪法》拓展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九种权利:一、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二、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四、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五、求偿权。即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六、结社权。即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七、受教育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八、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
2023-09-14 21:03:211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法律主观:一、以专章规定消费者权利为目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该法所列消费者权利之多,体现了较高的保护水平。二、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其次,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和公众的义务是通过专门的规定。3、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全面监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四、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保护,用专章规定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3-09-14 21:03:311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主观:我国 保护消费者权益 的现行法律主要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计量法》、《标准化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权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地方规章,也有许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保护。
2023-09-14 21:03:411

怎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第一,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第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第四,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3:491

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几个方面。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2、 行政保护是指名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件。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023-09-14 21:04:141

怎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主观: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证据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二、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数消委会理事单位履职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会成员,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但由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认识不够完全统一,工作不够完全协调,有时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问题。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个别商场、超市、门店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部分商场、酒店、宾馆仍张贴有“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包房实行最低消费”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告示;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通信行业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接到窃取话费的莫明电话等,消费者意见较大;出租车行业宰客、甩客、拒载、强行打组合、禁而不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请参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4:46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主观:现在的人越来越爱选择网购了,但是网购相对于实体店就是看不到实物,也因此经常会有消费者维权的事情发生。一、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欺骗消费者商家怎么赔1、欺诈,在购物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应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满500元的按500赔偿。2、卖家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卖家道歉,退一赔一。欺骗性的销售诱导,欺诈消费者的作为等。3、诉讼,一般消费者都会在收到欺诈行为受害后果后才进行诉讼行为,即对商家的欺诈行为提起恶意欺诈诉讼。消费者物品受损以及行为和受损结果等可以提请诉讼。4、人身伤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消费者维权投诉材料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一)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三)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四)具体的投诉请求;(五)投诉的日期。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023-09-14 21:04:5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分析】:虚假承诺属于欺诈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双方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23-09-14 21:05:051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什么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分析:(一)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二)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四)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市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承担以下几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恢复名誉(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5)赔偿损失。
2023-09-14 21:05:131

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华律网(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23-09-14 21:05:461

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消费者是区别于商品经营者的商品交换关系中的主体。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国家之所以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因此,国家就有必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商品质量,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等,以保护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拓展资料: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知悉基本情况;知悉技术状况;知悉价格和售后服务。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
2023-09-14 21:05:571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包装类的零食已变质,无法食用。
2023-09-14 21:06:09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哪一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023-09-14 21:06:361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2023-09-14 21:06:451

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从生产经营者看: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愿望有利于生产者获得更多的收入和利润;从社会资源看: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优化资源配置;从商品服务市场看:保护消费权益,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23-09-14 21:06:561

国家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主观: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利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最好维护者.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权利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自认倒霉,对某些厂商的 侵权行为 不了了之;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应有的消费者意识所致.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购买商品后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 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是对自我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 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法律客观:(一)国家机关国家采取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立法过程中的消费者参与。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2.政府职能的运用。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主要应发挥两方面的职能。一是领导职能,即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二是监督职能,重点是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3.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有以下重点的职责:(1)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3)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4.司法机关的职责。一是惩治犯罪。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处理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二)消费者组织1.消费者组织的性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2.消费者组织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3.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8:4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李逍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哪些权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多项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享有公平交易权,即在交易过程中不受欺诈、强迫、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的侵害。享有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权,即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因素。享有知情权,即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或使用。享有参与平等权,即消费者有权参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检验、价格制定、投诉和处理等环节,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个人因素而歧视。享有维权权,即在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维权。享有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权利,即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2023-09-14 21:09:06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1、引导自我保护,积极防范风险。工商部门、消协应引导网购消费者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尽量选择信誉好、安全性较高的网站购物在购物过程中注意识别虚假信息、妥善保护私人信息并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在支付过程中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支付后必须记录交易的流水单号,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在有效异议期内积极与网络经营者协调,若无法协调应及时收集凭证、单据等,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2、强化人员培训,应对维权需要。网购消费维权工作对工商执法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应通过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消法》新适用领域和法规的理解程度,使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掌握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并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知识以及电子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等一系列专门知识,以积极应对网购维权工作需要。3.强化网购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加大对电商提供商品质量的监测频率、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傍名牌等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购平台的巡查,尤其注重定期不定期检查网购合同、交易评价等内容,一旦发现网购欺诈、虚假宣传、不平等格式条款违法等问题,及时进行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023-09-14 21:09:381

消费者如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 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消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 行为或者 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 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23-09-14 21:1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14 21:11:38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有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还有《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法》、《产品质量法》等。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3-09-14 21:11:481

消费者协会是怎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现实问题小周在某知名百货购买了一件国际名牌的打折大衣,但是后来在其他地方逛该品牌的专卖店时,却被店员告知该大衣系假货,该品牌从未设计过该种款式的大衣。一怒之下,小周到该百货要求退货,但是无论是售货员还是百货的相关负责人,都拒绝予以退货,小周的朋友建议小周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小周一直不明白,消费者协会到底是干什么的?他们究竟有哪些职能?律师解答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我国设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通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通过其行使的职能来体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具体有以下几点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协会是社会组织,有组织优势,可组织理事单位(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开展活动并通过其查处案件,可依靠社会力量,通过调解、督促和社会监督等方式来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2023-09-14 21:12:151

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消费者是区别于商品经营者的商品交换关系中的主体。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国家之所以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因此,国家就有必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商品质量,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等,以保护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拓展资料: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知悉基本情况;知悉技术状况;知悉价格和售后服务。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
2023-09-14 21:12:251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拨打消费者维权电话即可,根据不通的问题找不同的人
2023-09-14 21:12:536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23-09-14 21:14:011

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原则

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原则有以下几点: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2、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3、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五种途径如下:1、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2、调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3、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都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4、判决。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此三方参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5、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23-09-14 21:14:121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具体如下: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不超过首次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期间);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作为维权凭证的材料:1、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2、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正保存;3、加盖公章的旅游行程表、计划书;4、加盖公章的消费清单。综上所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23-09-14 21:14:231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主观: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证据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二、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数消委会理事单位履职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会成员,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但由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认识不够完全统一,工作不够完全协调,有时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问题。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个别商场、超市、门店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部分商场、酒店、宾馆仍张贴有“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包房实行最低消费”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告示;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通信行业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接到窃取话费的莫明电话等,消费者意见较大;出租车行业宰客、甩客、拒载、强行打组合、禁而不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请参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09-14 21:14:451

消费者权益的名词解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2023-09-14 21:14:58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具有单方面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单方面规定经营者的义务的特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依法提供商 品或服务;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社会监督。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经营者的义务: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的义务;尊重消费者的(人身权)的义务。2.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司法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大众传媒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争议的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即:双方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其应承担的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023-09-14 21:15:3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

法律主观:关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在退货赔偿上的应用按照第49条的规定,向卖家索取1倍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 :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吊销营业执照 :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以上就是有关安徽 消费者保护法 关于退货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4 21:15:451

日本茶道的道具以及流程是什么?

日本的茶道又有着繁琐的程序,一整套品茶流程下来大约需要4小时左右,在现在高节奏的都市生活中,茶道占用大量的时间,因此会更加显得庄重和珍贵。茶道的流程主要分为更衣、观赏茶庭、初茶、茶食、中立、浓茶、后炭、薄茶、退出、衔接等过程,其中浓茶是最为重要的一环,而具体方式则根据不同的茶道流派而有所不同。关于最重要的茶道具,网上的各种介绍也比较混乱,我竭尽所能的在整理一下吧……广义的茶道具包括接待用器具、茶席用器具、院内用器具、洗茶器用器具。接待用器具主要包括悬挂的轴字、轴画、吸 烟用具、茶碗等。茶席用器具主要包括装饰壁龛的用具、有关炭的礼法的用具、茶道礼法用具、怀石餐用具。其中,茶席用具包括壁龛装饰器具、挂轴、花瓶。炭礼法用具包括:釜、茶炉、香盒、灰器、炭斗。茶道礼法用具包括搁板、水碗、茶碗、茶叶罐。茶器、茶杓、盖置、建水(盛涮洗茶碗后不要的水的容器。多为陶器制品,也有的是用薄木片做的圆盒)。院内用具包括草履、圆形座墩、院内用柄杓、手桶水屋(茶室隅角洗茶器处),用具包括铜锣、水壶、茶巾盆、圆竹刷(搅和茶叶末使起泡沫的刷子)、茶巾、柄杓等。 狭义的茶道具则仅仅是指凉炉、茶碗、茶杯、茶壶、茶釜、茶勺、茶入(茶瓶),甚至有人将茶碗本身称为茶道具。凉炉:主要用于煮沏茶用的水,对水的要求便是滚沸。茶碗:陶制,最主要的茶器和茶道鉴赏道具,也是在日本数量最多、品种最繁杂的茶具之一。为了同茶道的“无”之心保持一致,并不提倡用华丽的茶碗。在日本茶人眼里,最好的茶碗往往是韩国人吃饭用的陶制大饭碗(高丽茶碗)……茶釜:刚才说的凉炉是用来烧水的,这次的茶釜就是用来盛水的小锅。日本的茶釜以千姿百态而闻名。茶入(茶瓶):根据网上的描述我猜想就是茶瓶,用来盛茶叶的粉末的小罐。据传最早是中国用来盛放火 药或者头油的容器……日本人喝茶,会先把茶叶碾成粉末,称为抹茶,然后将水注入。浓茶的浓度有如稀粥,而薄茶的浓度也和咖啡仿佛,一想起来我就觉得难以下咽……茶勺:舀茶粉用的长柄小勺,标准一茶勺=4.68克。茶杯:网上的介绍把我弄糊涂了,茶碗既是接待用的道具,也是喝茶用的道具,那么茶杯是用来做什么的呢?而且战国以前的资料都没有关于茶杯的任何记载,难道是后期逐渐取代茶碗的方便茶器?或者是不同茶道流派使用的茶器不同?茶壶:用来装茶叶的容器。
2023-09-14 21:11:301

关于海洋的科幻作文范文

海洋,是地球生命的母亲。是她创造了生命,哺育了生命。当飞上太空的宇航员回眸我们的地球时,他们发现,地球是茫茫宇宙中的一颗美丽的蓝色“水球”。为此,我对浩瀚的海洋产生了非常浓厚的兴趣,于是认真阅读《走向海洋》一书。当读了《走向海洋》之后,我惊奇地发现,海洋不仅辽阔广大,深不可测,而且极为富饶,是一座巨大的资源宝库。它蕴藏着丰富的金、锰、镁、锡、石油、天然气等,就连陆地上非常有限的铀矿资源,在海水中都高达45亿吨之多,是陆地储量的4500倍。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加上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人类面临着食物匮乏的威胁,人们便把目光投向海洋。海洋拥有着取之不尽的生物资源,可以想象,未来将出现越来越多的高蛋白海洋食品,将极大地丰富我们人类的食品种类。海洋,也是天然的运输线。虽然它存有各种危险,却是平坦无阻的天然水上大道,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连接起来。开辟海运航线,好处多多,不用征用土地,也不要投入巨额资金和劳工。海运可以运送各种形状、形态和尺寸的货物,更重要的是海水摩擦力小,很小的动力便能推动巨大的轮船前进。这样,既节省了额外的燃料消耗,又节省了运费。公路、铁路运输,又怎能与海运相比?( 绥棱教育信
2023-09-14 21:11:331

小学三年级品德与社会中如果没有公共秩序,将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危害

小学三年级品德与社会中如果没有公共秩序,将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危害 没有公共秩序 会导致个人安全不被保护 社会陷入混乱之中 小学三年级品德与社会中我是谁的课件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增强责任意识,感受认真履行职责并完成任务后的愉悦,愿意承担和认真完成集体的任务。 能力:体验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同角色,提高观察对比的能力。 知识:认识不同角色对人的不同要求和所应承担的不同责任。 学情分析 从学生的心理特点与认知程度来看,农村小学三年级学生虽然只有八九岁,但是自我的意识已经渐渐觉醒,他们的生活经验也容易让他们较快地理解人在不同场合的角色变化。由于该学习内容贴近他们的生活,能唤起他们愉快的生活回忆,如买东西、逛集市,能让他们联想到温馨的家庭生活,因而学生的学习兴趣会是浓厚的。 从学生的社会环境与生活基础来看,他们生活的环境是在农村,生活的空间范围相对小一些,他们所担任的角色的变化也会相应少一些。而且,对角色的认知也只会停留在角色的不同上。 通过对学生的困惑和障碍分析,我们发现三年级学生年龄小,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相对较弱,尽管对于农村孩子来说,由于家庭的需要,他们可能更早地参与到家庭、生产劳动当中,独立完成了很多方面的任务,有着相对较强的自理能力等优势,但他们对自身的角色意识,特别是对不同角色所应承担的不同责任的认识,还处于一个懵懂无知的阶段。 针对以上的学情分析,因此本课确定的教学重点是让学生通过观察对比,认识不同角色对人的不同要求和所应承担的不同责任。教学难点是让学生愿意在现实生活中当好自己的不同角色,培养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针对学生实际,要想突破重难点,教师就要从学生身边的小事入手,创设情境,针对“面对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合”和“在活动的变化中”我是谁的问题,展开讨论,让学生受到启发,使他们意识到一个人的角色是会变化的,引导学生在情境中体验,通过研讨、探究让学生有所感悟。通过情景表演,多角度引导学生思考,激活思维,让学生感受生活中不同的角色应承担的不同责任。最后通过调查活动,使学生初步了解到社会生活中,不同的角色对人们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教学中,教师可以借用农村学生生活的情景片段,引导学生以自己的生活经验来判定自己的不同角色。通过观察对比等形式,尽量多地以现实生活中的场景再现,让学生观察评判,有所发现和感悟。 教学重点 通过观察对比,认识不同角色对人的不同要求和所应承担的不同责任。 教学难点 愿意在现实生活中当好自己的不同角色,培养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 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准备相关课件。 学生准备:观察了解不同场合人们的不同角色及责任。 课时安排 2课时。 第1课时完成话题“不同的角色”的教材内容。 第2课时完成话题“该怎样做”“小记者在行动”的教材内容。 教学过程 第1课时 活动一 面对不同的人,我是谁 1.游戏脑筋急转弯:两个爸爸加上两个儿子为什么只有三个人?(板书:用简笔画画三个人脸。如:) 小结:爸爸面对自己的儿子时是爸爸,面对自己的爸爸时是儿子,所以两个爸爸加上两个儿子只有三个人。 2.启发谈话:在家庭中,当你面对爸爸妈妈时你是什么角色?当你面对爷爷奶奶时你是什么角色?当你面对哥哥姐姐时你是什么角色?引导学生在有趣的问答中,感受自己面对不同的人角色的变化。 小结:当一个人面对不同的人时,会有着不同的角色,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谈谈“我是谁”这个话题。(板书:我是谁) 【设计意图:由游戏入手,引发学生对角色的关注,初步感受自己的角色。】 活动二 在不同的场合,我是谁 [播放动画: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角色] 引导学生结合情境进行讨论:在不同的场合,我的角色有什么不同?我们身边的人,在不同的场合,他们又是谁? 小结:在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生活中,每个人在不同的场合里都在不断地改变着自己的角色。(板书:不同的场合 不同的角色) 【设计意图:了解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角色。】 活动三 在变化的活动中,我是谁 1.游戏:抢板凳(在游戏玩到只剩下两个人时,老师适时终止游戏)。 引导学生围绕游戏进行讨论:最后角逐的时刻到了,这两位同学中只能有一个人是冠军,同学们,你们发现他俩之间的角色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引导学生发现随着竞争越来越激烈,同学的身份变成了对手的身份。 小结:看来在同样的环境里,面对同样的人,活动的变化也会使我们的角色随之改变。 2.总结: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我是谁”可不是个简单的问题,面对不同的人、处在不同的场合、随着活动的变化,我们的角色都不同。下节课,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怎样当好自己的角色。课下,请同学们细心观察一下自己生活周围的人们:看看商店里的顾客和店员在做什么,仔细观察顾客怎么挑选、购买商品,店员如何接待他们;可以去村委会看看,那里的人在做什么;还可以乘车时,看一看司机、乘客、售票员是怎么做的……他们当好了自己的角色吗?想一想,同样的场合,我们该怎样当好自己的角色。 【设计意图:在游戏中发现角色的变化随着场合的变化发生着改变,每个人都会担任各种各样的角色。】 板书设计 我是谁 不同的场合 不同的角色 第2课时 活动一 该怎样做 [播放动画:该怎样做] 引导学生结合情境进行讨论:在这些场合,作为不同的角色都应遵守哪些不同的行为要求,应该怎样做才能当好自己的角色?为什么在不同的场合会有这些要求?可以让学生表演,也可以让学生根据自己地区平日生活的情况,自己设计情景。(板书:当好自己的角色) 【设计意图:认识不同的角色对人的不同要求,和所应承担的不同责任。】 活动二 我的调查报告 呈现研讨素材:[播放课件:我的调查报告] 引导学生结合素材进行研讨,每个小组围绕一个职业的调查来谈,重在谈人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如果学生在调查中发现了有负面的问题,如售货员态度冷淡等,也可以允许学生讲出自己的感受,通过对个别现象的分析使学生更深刻认识到我们有责任当好自己的角色。 【设计意图:引导学生通过观察与调查,了解到社会生活中,不同的角色对人们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人们应当在自己工作生活的点点滴滴中认真当好自己的角色。】 板书设计 我是谁 当好自己的角色 小学三年级品德与社会期中试卷 一、填空。 1、我们要做一个知荣明辱的小学生,要时刻牢记以 为荣,以危害人民为耻;以 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 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 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2、请你写出一句珍惜时间的格言或谚语 。 3、在日常生活中,学会合理安排 ,学习、做事才会有效率。 4、你若留心观察,用心思考,会发现,生活中的“老师”也很多,比如 、 等。 二、判断正误。对的划∨,错的划×。 1、明明说:“爸爸妈妈不喜欢我,我也不喜欢他们。” ( ) 2、琪其在学手工制作时,总也做不好,他想,还是不做了。( ) 3、每个人的成功都不是轻易获得的,总要经历这样或那样的失败或挫折。 ( ) 4、学习要肯于动脑筋,不怕困难。 ( ) 5、李丽回到家中,先看一会儿电视,再吃些零食,然后才开始写作业。 ( ) 三、根据下列情境,说说你的看法。 1、 在家庭生活中,你与父母发生过矛盾吗?你是怎样解决的? 2、 在美丽的住宅小区内,有许多供人们休息、锻炼身体的公共设施。可是,小区内有的石桌被掀翻,有的石凳被砸坏;草坪被践踏,树木被折断。请你谈谈人们这样做对吗?你认为应该怎么做才对? 3、 李丽放学回到家,感到有些疲倦。但是,他想起妈妈常说的,回家后先要做作业,于是他打开作业本。可是,写了一会儿,有些写不下去。他有两种做法。(1)坚持写下去。(2)先休息一会儿再写。你同意那种做法。 4、你听说过“活到老,学到老”这句话吗?你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吗?你能说说不同年龄、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人,为什么总要不断的学习? 小学三年级品德与社会我是谁的教学 教学目标: 1.体验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面对不同人、身处不同地点、从事不同活动所充当的不同角色。 2.通过活动观察对比,认识不同角色对人的不同要求和所应承担的不同责任。 3.愿意在现实生活中当好自己的角色。 教学重点:通过几个活动使学生体验出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所充当的不同角色。 教学难点:深入了解自己所充当角色应承担的责任。 教学过程: 一、引入 1.师:同学们,你们好!上课前我呀想先考考大家,看看谁是我们这个班最聪明的孩子。 出示题目:两个爸爸加上两个儿子为什么只有三个人? 2.学生讨论,揭示答案。(演示一个人既是爸爸又是儿子,他同时充当了两个角色。) 师小结:当一个人面对不同的人时,会有着不同的角色。 师小结:当一个人面对不同的人时,会有着不同的角色。 师:听到同学们对我的称呼,感到很亲切。能为你们上课我感到很幸福。今天我还带来了几张照片,想和大家一起来欣赏,你们说一说照片中的我还是谁? 师:(课件:第一张图片)这张照片是我在家里与儿子照的,我又是谁?(妈妈) 师:(课件:第二张图片)这张照片是我去超市时拍的,老师又是谁呢?(顾客) 师:(课件:第三张图片)这张照片是我昨天晚上参加庆祝建国60周年合唱比赛时拍的,此 时的老师是谁呢?(演员) 二、交流互说,认识自己 在不同场合我变换着不同的角色。(板书:角色)有个小孩叫明明,他也会变。(课件显示:教材中的图片。) 1、问:就一个明明,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称呼呢?(看来我们在不同场合角色在发生着变化。) 2、我会变,小明会变,你们也会变。谁来变变吧--指名一个学生,此时此刻,我是老师,你就是(生答学生),回到家里,你就变成(生答儿子),再指一名学生:发烧了,生病了,上医院,你又变成了(生答病人)。 3、你们还会变出什么身份来呢?在生活中不同的地方,都变成了谁?赶紧在小组里给伙伴们介绍介绍吧,在活动时老师给大家提点建议 课件显示: 老师的建议: a、认真听小组同学介绍,可以相互补充。 b、不要影响别人。 c、尽量不与别人重复。 (1)小组内互相说一说,师巡视。 (2)选代表上台说,有照片的可以展示,师适时引导。 4、说一说你身边的人在不同的场所又变成了谁。 (1)师:不但我们自己在变,爸爸妈妈也在变。瞧,明明又要说了。 (2)课件显示:我的妈妈在上班时是售货员,在家里是我的妈妈; 我的爸爸上班时是学校教师,在家是我爸爸。 (3)自由说一说家人的变化。 5、小结:其实,你,你的爸爸妈妈,还有我,在社会上都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板书:社会) 三、利用游戏形式引出下一学习环节 师:上了这么长时间的课,大家一定都有点累了 ,让我们一起来做个小游戏吧!谁愿意参加? (教师让一个学生找3名好朋友共同参加。) 生做游戏:抢椅子。 四、体会不同角色的责任 师:刚才,我们在做游戏时可以抢椅子,那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不能做没有秩序的抢椅子的事情呢? 生:排队的时候,上课的时候…… 师:看来,我们有不同的身份,在不同的身份下我们还有不同的责任。(板书:责任) 五、情景表演--当好不同的角色 1、孩子们讲得真好,通过学习明白了同一个我在不同的场所,所扮演的角色在不断地变化。在不同的身份下还有不同的责任。那你们说说作为在学校学习的你怎样才是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学生自由说) 2、我是爸爸妈妈的好孩子。怎样才算是好孩子呀?你说说。不错,关心家人,帮家人做事,懂得珍惜爸妈的劳动。叮咚,门铃响了。你家来客人了,现在的你是谁?(板书:家里) 师:想一想,告诉大家。很好,是小主人。同一个我在参照对象不同时,我的角色也变化了。 3、丰富的生活赋予了我们多种角色,在社会这个大家庭中还有不同的角色呢? (1)、出示图1我是小游客 (2)、出示图2我是一名小顾客,你在超市购物时是怎么做的?(小顾客要遵守商场的规则,按顺序排队付钱。文明有礼貌,讲究卫生) (3)、出示图3我是小观众 六、总结 在生活中,我们的角色在随场所变化而发生变化,在不同的场所又对我们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希望同学们在生活中真正做个好孩子,文明的小学生、小游客、小顾客。 板书设计 我是谁 学校 家里 社会 角色 责任 小学三年级品德与社会温暖的家教案 对不起,请上百度吧!我无能为力,我只是一个五年级的语文兼音乐老师! 小学三年级品德与社会试卷(包括答案2009年--2010年) 哪个省的?建议自己到当地的教育局网查看。 小学三年级品德与社会学习的途径有哪些 看书 查阅资料 自己去实践 山东美术版小学三年级品德与社会复习资料 这东西不需要什么资料,小学的很简单的,多看看书就可以了啦!
2023-09-14 21:11:351

塑胶模具设计从哪里开始学,我是做模具的。要详细些。谢谢各位

天津艺科精密模具设计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是一家专业从事精密塑胶产品、模具设计及技术推广的公司,公司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完善的配套加工厂,能实现产品开发、模具开发与制造、注塑生产一条龙服务。公司以“诚信、科技、高效”为经营理念竭诚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技术服务。 模具培训部专业为公司和社会培训塑胶模具类人才,部门有工厂多年设计经验的模具工程师组成,所讲内容100%为工厂实战内容,经过培训能增加你1-2年的工作经验。 业务范围: 1.承接各类塑胶产品及模具研发与制造 2.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 3.面向社会培训塑胶模具类人才
2023-09-14 21:11:384

日本茶道文化中的七大美是什么?

 自然之美  无心,无念,无意识。不论是茶师或茶客,在茶室中,相视深礼一敬时,彼此流露出来的平常心态,为自然之美。古来日本茶道文化中,视人为做作的行为不美。所以,从茶见到茶人的行为,皆追求自然状态。比如,使用的茶碗不需名匠之作,不需华丽釉彩。最好的茶碗,就是自然烧制的粗陶。这和现代的一些所谓茶道新风完全不同。刻意的完美,不是美,自然无心的美,才是纯美。  幽玄之美  中国的古诗句有:庭院深深深几许,这和日本茶道提倡的幽玄之美,有着相同的意境。幽玄之古美,是一种无限深幽之处的无限意境之美。比如,在幽暗茶室中,简单的眼神和无言的会意,有种心领神会的幽深玄美。这种东方的含蓄之美,在茶道文化中达到极致。留白处的空阔意境,是一种自觉自悟的韶美,是一种非日常耀眼明灿的幽深玄阔之美。幽玄,不是阴暗沉郁之气氛,而是沉静中的寂落之美。
2023-09-14 21:11:393

对于所有塑胶模具在设计时一定要有完整的主流道,分流道和浇口吗?

对于注塑模具在设计时浇注系统是必须的。因为注塑加工时浇注系统是塑料熔体进入注塑模具的通道,没有这个通道无法完成注塑成型。所以凡是注塑模具都必须有浇注系统。我们在教学中讲模具的7个组成部分:浇注系统、成型零部件、合模导向机构、推出机构(顶出机构)、排气结构、侧抽芯机构、加热或冷却系统,这七个部分是基本的部分,是不可缺少的(当然最简单的模具可以没有侧抽芯机构)。至于浇注系统的组成一般而言就是由主流道、分流道、冷料井组成。普通浇注系统有十种常见形式(侧浇口也称边缘浇口、扇形浇口、平缝式浇口、圆环式浇口、轮辐式浇口、针点浇口、潜伏式浇口,爪浇口、护耳式浇口、直通式浇口),详细可见《塑料成型模具》(轻工业出版社出版 申开智主编。大学教材)最简单的直通式浇口没有分流道,只适用于单型腔模具。其他浇口形式都由主流道、分流道、冷料井组成。当然是针对所有的注塑模具。
2023-09-14 21:11:251

增强海洋防卫,兴我中华 作文

走向海洋,似乎该有个前置条件,就是在陆地上无路可走了,需要开辟新的生存空间。孔子在理想碰壁后,也想着要“乘桴浮于海”,这只是一时的心血来潮。因为,人类从想走向海洋到能走向海洋需要经历数千年的努力。在能走向海洋的时候,任何徘徊犹豫都是有害的。义无反顾地走向海洋,就是我们昨天、今天乃至明天的生存之道、发展之道。     汉民族历史上最悲壮的一页无过于陆秀夫背着年幼的南宋皇帝一起跳海自杀。南宋君臣与海洋的这一次亲密接触,既是一出技术的悲剧,更是一出文化理念的悲剧。南宋的航海技术尚未先进发达到想把皇帝送到哪儿就送到哪儿的地步,固然是蹈海悲剧发生的客观原因,但海陆一体的海洋意识的欠缺更是此出悲剧发生的主观原因。走向海洋是为了求生存、求发展,而不是放弃生存、发展的机会。     汉族文人在文学的世界里为这出不敢走向海洋的历史大悲剧作了修正——他们让《水浒传》里的李俊等人成功“走向海洋”。在古老的陆地上无路可走时,李俊和他的同伴来到海上。他们没有像秦朝末年的田横那样选择回头,而是义无反顾地走向海洋,最后来到今天的泰国湾一带,建立了政权。     从历史人物田横的离开海洋,到文学人物李俊的走向海洋,这其间的差异,不仅仅是从秦朝到明朝中国航海技术的进步,更主要的是因郑和下西洋而不断得到深化、强化的中国人的海洋意识。     于是,我们惊喜地看到,在明朝被满清颠覆之际,不再有跳海的君臣,很多政客、文人、商人都像朱舜水一样选择了走向海洋。他们虽然没有像坐着“五月花”船来到北美的英国人那样最终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国家,却同样在异国他乡获得生存、发展的空间。     走向海洋,不仅可以给自己争取更多的生存、发展的空间,更可以为同胞为国家获取更多的生存、发展的资源。“李俊”、朱舜水们只是昨天走向海洋的人群中的代表,今天、明天走向海洋的人群,肩荷的就远远不是个人的生存、发展责任。作为海陆一体的国家彊域,海洋同样能给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需的能源和资源。岳飞的那句振聋发聩的“还我河山”里的“河山”,在今天、明天就包含了“海洋”这一新的内容。     所以,我们今天义无反顾地走向海洋,其意义远在孔子“乘桴浮于海”的臆想之上,其价值也超越了“李俊”、朱舜水当年的跨海求生。我们走向海洋,是走向未开垦的国土,是走向迎面而来的朋友或敌人,是走向祖先从未经历过的未来的生活状态。
2023-09-14 21:11:231

一些品德与社会的问题

不熟悉
2023-09-14 21:11:206

发个律师函要多少钱?

3000左右
2023-09-14 21:1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