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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2023-10-10 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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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staR

消费者拥有以下四个基本权利:

1. 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即商品和服务不应该对人体、财产、环境等造成任何危害。

2. 认知权: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和服务的全部信息,包括品质、性质、效果、价格、保修、使用等方面的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3. 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包括品牌、型号、颜色、尺寸、款式等方面的选择,以满足自己的需求和喜好。

4. 参与权:消费者有权参与商品和服务的制定和管理,包括提供意见、建议和投诉,以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提高经销商的服务质量。

这些权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法律保护,包括适用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刑法、民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商家、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应该尊重消费者的权利,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

南yi

1、争取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得到满意答复。2、若协商解决不了那么我们就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投诉。3、提出仲裁,仲裁解决不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倍价款作为惩罚。规定中明确表明了遇到欺诈行为时,我们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商品一倍的价格作为赔偿的。二、消费者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马老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李逍遥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哪些权益?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多项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享有公平交易权,即在交易过程中不受欺诈、强迫、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的侵害。

享有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权,即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因素。

享有知情权,即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或使用。

享有参与平等权,即消费者有权参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检验、价格制定、投诉和处理等环节,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个人因素而歧视。

享有维权权,即在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维权。

享有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权利,即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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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1、双方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行政机关申诉;4、仲裁机构仲裁;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注意事项:1、不可轻信广告,有些商家为了促销和利润,往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发布虚假广告,甚至挂羊头卖狗肉。购物时应当对其商品与广告内容是否相联系符进行认真的核实;2、购物前一定要有所准备,搜集有关信息。对不了解的商品,千万不要匆忙购买;3、货比三家,多走多看,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还要考虑选择服务有保障的商家;4、选购商品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说明书,注意商品有无品名、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检验合格证标记等等。弄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向营业员问清楚,如营业员也不知道的,先别购买,弄清后再考虑;5、选购商品时要仔细挑选,认明商标。要防止调包计,对使用的商品如电器类,还要当场检查性能,要求营业员进行调校、试验;6、购物一定要索取购物票据、保修单等,并妥善保存。以免万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索赔时因无凭证而使纠纷难解决;7、向商家进行索赔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并要凭发票、保修单等凭证;8、购物遇到纠纷时要冷静对待,既不要忍让,也不要意气用事,应该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纠纷协商不成时,应及时向消协或有关部门投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023-09-14 21:00:311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以下是一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与销售者或生产者协商和解:为尽快解决问题、节约成本,通常双方会进行和解,在和解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据,和解完后双方可以及时签署和解协议。请求调解组织调解: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介入以达到调解目的。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12315平台,向其提供食品名称、食品具体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地址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消费者与相关主体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时,消费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罚款最高可达50万元或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3-09-14 21:00:381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障消费者权益,有五种方式:双方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机构仲裁;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09-14 21:00:491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包括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包括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商品质量安全保障、严格的退换货政策等。1、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防止不合法经营的规则。例如在中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商品质量安全保障:政府会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商品的抽检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符合标准,并能够安全使用。3、严格的退换货政策: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退换货政策,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的退换货权利和流程。4、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机制:一些国家为消费者建立了投诉和维权机制,提供专门的平台和渠道,让消费者可以自由发表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和投诉,以便监督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5、产品质保标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体现产品质量的核心竞争力,一些国家制定了产品质保体制,通过一系列的质量认证和质量标志,鼓励企业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并提高市场竞争力。6、宣传活动和教育:通过向社会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止被骗的能力,以使消费者更好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四大保护也是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范围,具体如下: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2、行政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案件。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奥论监督; 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消费者权益含义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期间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选择权、受教育权、安全权、健康权、信赖权、公平交易权、维权权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拥有公平、合理、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并为消费者提供依法维权的渠道和保障。
2023-09-14 21:00:581

怎么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具体办法如下:1、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来维权。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消费者协会加以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时可以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1、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2、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3、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名优产品,减少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4、经营者加强质量意识教育,严格内部质量管理。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来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1:271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协商解决;2、投诉、调解;3、行政申诉。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或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将转交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和答复。此外,政府应加强立法保障,出台更加完善、详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1。
2023-09-14 21:01:364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知识

法律主观: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利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最好维护者.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权利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自认倒霉,对某些厂商的 侵权行为 不了了之;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应有的消费者意识所致.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购买商品后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 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是对自我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 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1:451

消费权益者保护法

法律主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可参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八章五十五条。八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分别规定了立法的宗旨、该法的调整范围和该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分别规定: 1、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3、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6、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分别规定了应依法向消费者履行的义务,以及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不得作别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侮辱消费者人格等项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分别规定了国家的5条职责;第五章消费者组织,首先规定了什么是消费者组织,其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最后,对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做了一项限制性规定;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3-09-14 21:01:5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于1993年3月15日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诉权等。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供售后服务等。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和措施,包括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等。这些机构和措施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3-09-14 21:02:0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立法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参与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二条【出具发票、凭证和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瑕疵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九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十条【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立法参与权】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法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的禁止行为】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企业变更后的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四十二条【营业执照出借人和借用人的连带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四十三条【销售者、服务者和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连带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14 21:03:051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如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合同法》3、《劳动合同法》4、《物权法》5、《民法通则》6、《侵权法》7、《产品质量法》8、《专利法》9、《着作权法》10、《宪法》拓展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九种权利:一、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二、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四、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五、求偿权。即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六、结社权。即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七、受教育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八、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
2023-09-14 21:03:211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法律主观:一、以专章规定消费者权利为目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该法所列消费者权利之多,体现了较高的保护水平。二、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其次,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和公众的义务是通过专门的规定。3、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全面监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四、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保护,用专章规定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3-09-14 21:03:311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主观:我国 保护消费者权益 的现行法律主要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计量法》、《标准化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权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地方规章,也有许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保护。
2023-09-14 21:03:411

怎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第一,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第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第四,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3:491

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几个方面。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2、 行政保护是指名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件。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023-09-14 21:04:141

怎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主观: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证据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二、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数消委会理事单位履职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会成员,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但由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认识不够完全统一,工作不够完全协调,有时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问题。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个别商场、超市、门店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部分商场、酒店、宾馆仍张贴有“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包房实行最低消费”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告示;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通信行业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接到窃取话费的莫明电话等,消费者意见较大;出租车行业宰客、甩客、拒载、强行打组合、禁而不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请参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4:46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主观:现在的人越来越爱选择网购了,但是网购相对于实体店就是看不到实物,也因此经常会有消费者维权的事情发生。一、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欺骗消费者商家怎么赔1、欺诈,在购物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应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满500元的按500赔偿。2、卖家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卖家道歉,退一赔一。欺骗性的销售诱导,欺诈消费者的作为等。3、诉讼,一般消费者都会在收到欺诈行为受害后果后才进行诉讼行为,即对商家的欺诈行为提起恶意欺诈诉讼。消费者物品受损以及行为和受损结果等可以提请诉讼。4、人身伤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消费者维权投诉材料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一)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三)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四)具体的投诉请求;(五)投诉的日期。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023-09-14 21:04:5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分析】:虚假承诺属于欺诈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双方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23-09-14 21:05:051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什么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分析:(一)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二)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四)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市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承担以下几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恢复名誉(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5)赔偿损失。
2023-09-14 21:05:131

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华律网(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23-09-14 21:05:461

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消费者是区别于商品经营者的商品交换关系中的主体。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国家之所以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因此,国家就有必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商品质量,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等,以保护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拓展资料: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知悉基本情况;知悉技术状况;知悉价格和售后服务。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
2023-09-14 21:05:571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包装类的零食已变质,无法食用。
2023-09-14 21:06:09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哪一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023-09-14 21:06:361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2023-09-14 21:06:451

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从生产经营者看: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愿望有利于生产者获得更多的收入和利润;从社会资源看: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优化资源配置;从商品服务市场看:保护消费权益,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23-09-14 21:06:561

国家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主观: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利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最好维护者.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权利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自认倒霉,对某些厂商的 侵权行为 不了了之;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应有的消费者意识所致.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购买商品后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 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是对自我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 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法律客观:(一)国家机关国家采取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立法过程中的消费者参与。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2.政府职能的运用。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主要应发挥两方面的职能。一是领导职能,即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二是监督职能,重点是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3.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有以下重点的职责:(1)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3)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4.司法机关的职责。一是惩治犯罪。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处理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二)消费者组织1.消费者组织的性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2.消费者组织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3.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8:42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1、引导自我保护,积极防范风险。工商部门、消协应引导网购消费者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尽量选择信誉好、安全性较高的网站购物在购物过程中注意识别虚假信息、妥善保护私人信息并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在支付过程中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支付后必须记录交易的流水单号,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在有效异议期内积极与网络经营者协调,若无法协调应及时收集凭证、单据等,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2、强化人员培训,应对维权需要。网购消费维权工作对工商执法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应通过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消法》新适用领域和法规的理解程度,使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掌握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并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知识以及电子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等一系列专门知识,以积极应对网购维权工作需要。3.强化网购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加大对电商提供商品质量的监测频率、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傍名牌等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购平台的巡查,尤其注重定期不定期检查网购合同、交易评价等内容,一旦发现网购欺诈、虚假宣传、不平等格式条款违法等问题,及时进行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023-09-14 21:09:381

消费者如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 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消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 行为或者 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 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23-09-14 21:11:012

消费者有哪些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23-09-14 21:11: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14 21:11:38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有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还有《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法》、《产品质量法》等。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3-09-14 21:11:481

消费者协会是怎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现实问题小周在某知名百货购买了一件国际名牌的打折大衣,但是后来在其他地方逛该品牌的专卖店时,却被店员告知该大衣系假货,该品牌从未设计过该种款式的大衣。一怒之下,小周到该百货要求退货,但是无论是售货员还是百货的相关负责人,都拒绝予以退货,小周的朋友建议小周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小周一直不明白,消费者协会到底是干什么的?他们究竟有哪些职能?律师解答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我国设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通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通过其行使的职能来体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具体有以下几点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协会是社会组织,有组织优势,可组织理事单位(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开展活动并通过其查处案件,可依靠社会力量,通过调解、督促和社会监督等方式来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2023-09-14 21:12:151

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消费者是区别于商品经营者的商品交换关系中的主体。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国家之所以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因此,国家就有必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商品质量,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等,以保护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拓展资料: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知悉基本情况;知悉技术状况;知悉价格和售后服务。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
2023-09-14 21:12:251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拨打消费者维权电话即可,根据不通的问题找不同的人
2023-09-14 21:12:536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23-09-14 21:14:011

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原则

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原则有以下几点: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2、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3、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五种途径如下:1、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2、调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3、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都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4、判决。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此三方参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5、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23-09-14 21:14:121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具体如下: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不超过首次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期间);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作为维权凭证的材料:1、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2、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正保存;3、加盖公章的旅游行程表、计划书;4、加盖公章的消费清单。综上所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23-09-14 21:14:231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主观: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证据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二、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数消委会理事单位履职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会成员,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但由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认识不够完全统一,工作不够完全协调,有时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问题。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个别商场、超市、门店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部分商场、酒店、宾馆仍张贴有“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包房实行最低消费”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告示;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通信行业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接到窃取话费的莫明电话等,消费者意见较大;出租车行业宰客、甩客、拒载、强行打组合、禁而不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请参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09-14 21:14:451

消费者权益的名词解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2023-09-14 21:14:58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具有单方面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单方面规定经营者的义务的特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依法提供商 品或服务;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社会监督。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经营者的义务: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的义务;尊重消费者的(人身权)的义务。2.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司法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大众传媒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争议的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即:双方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其应承担的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023-09-14 21:15:3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

法律主观:关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在退货赔偿上的应用按照第49条的规定,向卖家索取1倍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 :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吊销营业执照 :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以上就是有关安徽 消费者保护法 关于退货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4 21:15:451

如何在品德与社会科学教学中渗透德育

德育是素质教育的灵魂,当今社会渴望并呼唤人性的回归,这促使我们更加注重提高德育实效。而思想品德课在学校全部德育工作中有着各科所不能替代的独特任务,它对学生的成长具有导向作用。课堂教学既是学校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主阵地,又是德育的主渠道,两者要相互渗透。要使这一思想教育落到实处,首先要认识德育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更不能靠生硬的灌输。这就要求教师除了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深入学习课程标准和教材,认真备好每一节课,把德育内容科学、灵活、生动地融会于教学过程中,把德育作为课堂教学中一个任务来完成。一、充分利用教材,科学地渗透德育初中新教材,贴近学生生活实际,注重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蕴含着极其丰富的育人因素。新课标明确提出要“注重与学生生活经验和社会实践的联系”,“将正确的价值引导蕴涵在鲜活的生活主题之中,注重课内课外相结合”。因此,德育必须深刻剖析教材,积极挖掘教材内容的思想性。而教材中的育人因素,大多寓于知识之中,只有充分驾驭教材,才能悟得育人真谛。学生是教学的主体、学习的主人、教育的对象,这就要求德育工作必须既遵循学生认知的规律,又要符合思想教育的规律,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思想品德课的教育性,这是发挥德育功能的关键。教师在备课时要充分挖掘教材中思想教育的内容,确定德育目标,并在课堂教学中将它突现出来。明理是基础,导行是关键。因此,教师在帮助学生明确道德要求,提高道德认识,增强道德信念的过程中,要指导他们的道德行为,使学生明确具体的行为要求,并在现实生活中,知道怎样按道德规范去行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我们身处的社会精彩而新奇,充满着无限的情趣,但生活中也有来自方方面面的诱惑,正确地对待诱惑、利用诱惑,能使学生取得进步。十三四岁的少年正处在人生的花季,对周围的一切充满了好奇。在他们的思维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分析判断能力还不成熟,加上社会经验的缺乏和同龄人的相互影响,当面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诱惑时,往往不知所措,很容易脱离正常的人生轨道,酿成终生遗憾。根据青少年学生这一年龄段的主要心理特点和面临的主要社会生活,我结合七年级上册第八课“学会拒绝”内容,和学生共同分析了可能会面临的种种诱惑及其表现、产生的原因、带来的危害;并为学生提供了战胜不良诱惑的有效方法,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日常生活中实际问题,此外还要求学生实施“抗拒不良诱惑”计划。其目的在于让学生知行统一,将自己在思想品德课上学到的知识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三、运用丰富多彩的课堂活动,培养学生团结合作的精神思想品德课的教学特色是充分发挥其德育功能,讲究对知识的体验和感悟。这就要求全体主动参与,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潜移默化地对学生实施德育,比如讨论式、启发式、成果分享、自主合作探究等。常常使用表扬和鼓励的话语,激励学生,让学生能够大胆地表现自己。每一课,都尽量创设大量情景并提供广泛的活动材料,让学生进行活动,在活动中体验和感悟。在思想品德教学中,有很多结论如果只靠教师口头传授是起不到很大作用的,这时候我就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共同思考、总结。就教学方法来说,我们采取小组合作学习法,这种学习法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大家一起学习,既要为别人的学习负责,又要为自己的学习负责;是在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他人的前提下进行学习。在这种情景中,学生会意识到个人目标与小组目标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关系,只有在小组其他成员都成功的前提下,自己才能取得成功。这就无形中让他们从小养成严肃看待他人学习成绩的好习惯。四、适时抓住教育契机,增强学生自我修养、自我提升的意识和能力运用贴近学生生活的实例进行教学,引导学生自己思考问题,自己去发现和矫正错误的心理状态,有利于改变一味灌输的教学模式,打破沉闷的课堂气氛,提高教学效率,也体现了知行一致的原则。思想品德课本每篇课文或单元中都有社会实践的内容,教师不仅可以利用这些内容,还可以利用教材中的其它内容结合社会实际情况进行一些非常有效的社会实践活动,把思想品德课的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德育切实地融入进去。如在讲完八年级第二课《我与父母交朋友》后,在班主任的配合下,我在所任教的8班召开了《说说心里话》主题班会,孩子们的肺腑之言真诚而坦率,而教师的鼓励与评价,也使每一位学生重新找到自我。课后,班上学生还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献爱心活动。通过这些实践活动,使学生能将认知层面的道德知识上升为道德行为,进而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达到知与行的统一。这就变单纯的说教为精心的指导,变知识的传授为思维的训练,增强了学生自我修养、自我提升的意识和能力。五、教师要不断转变德育观念,提升德育能力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德育建设面临诸多挑战。青少年的自我意识和权益观念在逐步增强。教师必须以全新的视觉审视和解读当代青少年,如要树立“以人为本”、“爱的教育”等德育观,具有平等和包容意识。“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身教是无声的的教育,也是最民主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它不带任何强制性,完全是用示范作用影响学生,带动学生,具有极大的感染力。可以说,身教是一种最具体、最形象、最有说服力的直观教材。因此,“打铁先得本身硬”,我们必须重视自身建设,坚持不懈地致力于自身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才能发挥教师的表率作用。培育自我道德发展能力是提高教师德育能力的根基。教师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德育能力,把握主流文化,才有资格、有底气教育青少年。(1)从道德认知角度看,教师要有适应时代道德发展总体趋势的知识更新能力和德育敏感性。苏格拉底曾说:“美德即知识。”即人的行为之善恶取决于他是否具有相关知识。(2)从道德行为角度看,在新道德价值观的指引下,教师应自觉投身于现代道德风尚的建设之中。古语云:“君子自重则自威。”具有高尚道德境界的教师,往往受学生拥戴。教师的言谈举止、道德修养、处事方法、人格品性,会给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不仅要把道德的种子播撒人间,还要让道德生长的力量见证于自身。我觉得要学生遵守的规矩,我们自己先要做到,只有教师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才能塑造学生美好的心灵。因此,我们教师必须身体力行,走入孩子的心灵深处,用我们慈爱的目光、慈祥的笑容影响他们,用我们温柔的话语感染他们。处处做学生的表率,以自己的人格和言论感化学生,让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
2023-09-14 21:09:061

小学品德与社会课中如何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感

1.利用情境加强情感体验情境教学是小学品德与社会教学中极为重要的教学方式,情境的营造能够使小学生在增强情感体验的过程中认真感知情感内容。在情境教学的过程中有着多样的情境设置。首先,教师可以通过问题情境的设置促进学生进行自主思考,在自主思考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交流实现道德情感培养。在小学品德与社会四年级下册的《交通问题带来的思考》一课进行讲授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问题情境的设置,让学生对交通问题产生思考,并通过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间的互动交流使学生真正了解与交通相关的问题,并将其应用于实践。其次,通过模拟情境的设置让学生真实感受情感。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多元化的教学设备为模拟情境的教学提供了便利。例如,在小学品德与社会五年级《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朵花》的内容教授中,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展示五十六个民族的文化及特征,在学生了解民族知识的基础上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感。最后,教师可以通过现实情境的创设让学生感知情感,将现实实际与课本内容结合起来,在加强学生道德认知的基础上提升道德行为。例如,在小学品德与社会五年级《我们的班干部选举》一课中,教师可以通过模拟引导学生进行一次选举活动,通过与学生交流积极引导学生进行选举方案设定,在强化学生自主性的基础上进行情感体验,培养学生对课文情感的理解。2.融入情感加强情感交流教师作为小学品德与社会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引导者,其情感态度与人文素养对教学效果有着直接影响。在对小学生进行品德与社会的教学活动中,教师要积极培养自己的情感,以耐心的态度对小学生进行讲解,通过自身道德情感的体验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情感培养,通过交流提升学生的道德情感认知。例如,在品德与社会四年级《家乡的美景家乡的人》一文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将自己对家乡的热爱融入教学活动中,通过多媒体等形式的图像展现,和学生产生情感交流,在加强学生美育的过程中促进学生提升热爱家乡的情感。教师只有融入自己的情感体验,才能使这一内容教学达到效果。3.利用实践实现情感内化在小学品德与社会教学中,情感培养的最终目的是将道德情感融入情感行为中。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加强实践教学,让学生从课本中走出来,真正将学到的情感内容融入情感实践中,通过社会调查、社会参观等形式激发学生情感实践体验,促使情感培养内容实现内化,进而达到终身教育的目的。
2023-09-14 21:09:151

塑胶模具设计与非标设计哪个更好

塑胶模具设计更好。1、塑胶模具设计适用于各种塑料制品的生产,包括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零部件、医疗器械、建筑材料等,非标设计主要应用于小规模的生产加工需求,没有塑胶模具设计的适用范围广。2、塑胶模具设计包括非标设计,但是非标设计不包括塑胶模具设计,所以塑胶模具设计更好。
2023-09-14 21:09:161

怎么学好塑料模具设计与制造_塑胶模具设计要学多久

塑料模具设计是一个多学科的,边缘学科综合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如果你有意往这个领域发展,给你几个建议:1.学好相关的专业课程,书到用时方恨少,学校里学的,都是最基础的,但是,是必不可少的,没能学好,工作之中,你一定得会逼着自己再重新学2.多学习几个主流的设计软件,目前,模具设计的主流软件:UG,PROE,Solidworks,各有所长,谁比谁好,难讲,学好一个,熟悉另一个,理念都差不多3.进一个规模稍大的,管理比较正规的模具厂,从零开始学两到三年,打下一上好的基础4.如果你想继续吃苦,到一个小一点和私人企业去做模具工程师,一般比较辛苦,什么都要做,但是,知识就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慢慢地积累起来的,逼会自己很多东西5.再有精力,多去一些比较专业的论坛,多接触一些更多的东西,同样是模具,电视机,跟手机相差太大6.再有精力,学一学高分子方面的知识,多了解一下塑胶特性慢慢你一定会成为一个模具方面的高手不过,上面说的,学好英文,这是真的,就看你学不学得进去
2023-09-14 21:09:241

日本茶道文化

干掉小日本一百年不改变!!!!!!!!
2023-09-14 21:09:253

日本茶道

  日本茶道的形成  茶道是什么?茶道就是为客人准备茶水的一种高度形式化的方法,从饮茶的形式中体味人生,如此而已。日本茶道来源于中国,但是却走了一条与师父不同的道路,从茶道到陶瓷,似乎无一例外的都能另辟蹊径,这或许是日本这个徒弟的可怕之处。  日本茶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但茶叶的传入则是由遣唐使来完成的。日本古代没有原生茶树,也没有喝茶的习惯。自从奈良时代的遣唐使们把茶叶带回日本之后,茶这种饮料就在日本生根发芽了。  唐朝的茶会大抵如此:一套茶具,其中包括使用木炭烧火的铜盆、水壶、水缸、废水碗、一个盆式支架放着一只竹勺、一副用来夹木炭的夹子和一个放壶盖的圆形支架。茶叶则是将茶树的叶子炒熟、发酵,再挤压成型而制成的。将碾碎的茶放进茶壶,加入水将其煮沸,再盛入陶瓷茶杯。这是最简单的吃茶法。  平安时代初期,遣唐使中的日本高僧最澄(公元七六七年~八二二年,日本天台宗始祖)将中国的茶树带回日本,并开始在近畿的坂本一带种植,据说这就是日本栽培茶树的开始。到了镰仓时代,禅僧荣西在中国学到了茶的加工方法,还将优质茶种带回日本传播。他于公元一二一一年写成了日本第一部饮茶专著《吃茶养生记》。  中国的茶文化来自平民大众的日常习俗,而日本则恰恰相反,饮茶文化走的是自上而下的道路,就如同明治年间的资本主义改革。茶在刚刚传到日本的时候完全属于奢侈品,只有皇族、贵族和少数高级僧侣才可以享受,茶道被当作一种高雅的先进文化而局限在皇室的周围,内容与形式都极力模仿大唐。自镰仓时代开始,在思想上受到《吃茶养生记》的影响,将茶尊奉为灵丹妙药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茶叶种植的高速发展也为茶走入平民家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段时间,饮茶活动以寺院为中心开始逐渐普及到民间。  与中国的发酵茶叶的方法不同,日本茶将蒸过的茶叶自然干燥,研成粉末的茶叶就称为“抹茶”(末茶)。到室町时代,畿内的茶农为对茶叶进行评级而举行品茶会,由这种茶集会发展成为许多人品尝茶叶的娱乐活动,并发展了最初的茶道礼仪。这一时期,武士阶层为主角的“斗茶”成为茶文化的主流,游艺性为其主要特点。到十三世纪,新兴的武士阶级凭借雄厚的财力经常举办以品尝各地茶叶来赌博的斗茶会,极尽奢华以用来炫耀财富并扩大交际。后来室町幕府的第三代将军足利义满对斗茶进行了提炼,为向宗教性质的“书院茶”过渡准备了条件。第八代将军足利义政在他隐居的京都东山建造了“同仁斋”,地面用榻榻米铺满,一共用了四张半。这种全室铺满榻榻米的建筑设计为后世所借鉴,形成了各式各样的“茶室”。此前的斗茶会在较大的空间举行,显得喧闹而不注重礼仪;而同仁斋将开放式的、不固定的空间进行了缩小和封闭,这就给茶道的形成创造了稳定的室内空间。这种房间称为书院式建筑,在其中进行的茶会就称为“书院茶”。“书院茶”要求茶室绝对肃静,主客问答简明扼要,从而一扫斗茶的杂乱之风。书院茶完成了将外来的大唐文化与日本文化的结合的任务,并且基本确立了现行的日本茶道的点茶程序。总之,到室町时代末期,茶道的诞生就是迟早的事情了。  日本茶道的祖师  首先创立茶道概念的是十五世纪奈良称名寺的和尚村田珠光(公元一四二三~一五零二年)。公元一四四二年,十九岁的村田珠光来到京都修禅。当时奈良地区盛行由一般百姓主办参加的“汗淋茶会”(一种以夏天洗澡为主题的茶会),这种茶会首创的采用了具有古朴的乡村建筑风格的茶室——草庵。这种古朴的风格对后来的茶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日本茶道的一大特色。村田珠光在参禅中将禅法的领悟融入饮茶之中,他在小小的茶室中品茶,从佛偈中领悟出“佛法存于茶汤”的道理,那首佛偈就是大家都熟悉的“菩提本非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染尘埃。”村田珠光以此开创了独特的尊崇自然、尊崇朴素的草庵茶风。由于将军义政的推崇,“草庵茶”迅速在京都附近普及开来。珠光主张茶人要摆脱欲望的纠缠,通过修行来领悟茶道的内在精神,开辟了茶禅一味的道路。据日本茶道圣典《南方录》记载,标准规格的四张半榻榻米茶室就是珠光确定的,而且专门用于茶道活动的壁龛和地炉也是他引进茶室的。此外,村田珠光还对点茶的台子、茶勺、花瓶等也做了改革。自此,艺术与宗教哲学被引入喝茶这一日常活动的内容之中并得到不断发展。  继村田珠光之后的一位杰出的大茶人就是武野绍鸥(公元一五零二~一五五五年)。他对村田珠光的茶道进行了很大的补充和完善,还把和歌理论输入了茶道,将日本文化中独特的素淡、典雅的风格再现于茶道,使日本茶道进一步的民族化了。  在日本历史上真正把茶道和喝茶提高到艺术水平上的则是日本战国时代的千利休(公元一五二二~一五九二年),他早年名为千宗易,后来在丰臣秀吉的聚乐第举办茶会之后获得秀吉的赐名才改为千利休。他和薮内流派的始祖薮内俭仲均为武野绍鸥的弟子。千利休将标准茶室的四张半榻榻米缩小为三张甚至两张,并将室内的装饰简化到最小的限度,使茶道的精神世界最大限度的摆脱了物质因素的束缚,使得茶道更易于为一般大众所接受,从此结束了日本中世茶道界百家争鸣的局面。同时,千利休还将茶道从禅茶一体的宗教文化还原为淡泊寻常的本来面目。他不拘于世间公认的名茶具,将生活用品随手拈来作为茶道用具,强调体味和“本心”;并主张大大简化茶道的规定动作,抛开外界的形式操纵,以专心体会茶道的趣味。茶道的“四规七则”就是由他确定下来并沿用至今的。所谓“四规”即:和、敬、清、寂。“和”就是和睦,表现为主客之间的和睦;“敬”就是尊敬,表现为上下关系分明,有礼仪;“清”就是纯洁、清静,表现在茶室茶具的清洁、人心的清净;“寂”就是凝神、摒弃欲望,表现为茶室中的气氛恬静、茶人们表情庄重,凝神静气。所谓“七则”就是:茶要浓、淡适宜;添炭煮茶要注意火候;茶水的温度要与季节相适应;插花要新鲜;时间要早些,如客人通常提前十五到三十分钟到达;不下雨也要准备雨具;要照顾好所有的顾客,包括客人的客人。从这些规则中可以看出,日本的茶道中蕴含着很多来自艺术、哲学和道德伦理的因素。茶道将精神修养融于生活情趣之中,通过茶会的形式,宾主配合,在幽雅恬静的环境中,以用餐、点茶、鉴赏茶具、谈心等形式陶冶情操,培养朴实无华、自然大方、洁身自好的完美意识和品格;同时,它也使人们在审慎的茶道礼法中养成循规蹈矩和认真的、无条件的履行社会职责,服从社会公德的习惯。因此,日本人一直把茶道视为修身养性、提高文化素养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茶道在日本会有着如此广泛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基础,且至今仍盛行不衰了。  日本茶道的流派  现今日本比较著名的茶道流派大多和千利休有着深厚的关系,其中以里千家最为有名,势力也最大。自千利休在秀吉的命令下剖腹自杀之后,千家流派便趋于消沉。直到千利休之孙千宗旦时期才再度兴旺起来,因此千宗旦被称为“千家中兴之祖”。到了千宗旦的晚年,他隐居之后,千家流派便开始分裂,最终分裂成三大流派,这就是“三千家”的由来。下面简单的介绍几个流派:  表千家:千家流派之一,始祖为千宗旦的第三子江岭宗左。其总堂茶室就是“不审庵”。表千家为贵族阶级服务,他们继承了千利休传下的茶室和茶庭,保持了正统闲寂茶的风格。  里千家:千家流派之一,始祖为千宗旦的小儿子仙叟宗室。里千家实行平民化,他们继承了千宗旦的隐居所“今日庵”。由于今日庵位于不审庵的内侧,所以不审庵被称为表千家,而今日庵则称为里千家。  武者小路千家:千家流派之一,始祖为千宗旦的二儿子一翁宗守。其总堂茶室号称“官休庵”,该流派是“三千家”中最小的一派,以宗守的住地武者小路而命名。  薮内流派:始祖为薮内俭仲。当年薮内俭仲曾和千利休一道师事于武野绍鸥。该流派的座右铭为“正直清净”、“礼和质朴”。擅长于书院茶和小茶室茶。  远州流派:始祖为小堀远州,主要擅长书院茶。  日本茶道的茶事  日本人相当注重形式,茶道便是这样的一种体现。他们喜欢当着客人的面准备食物,像铁板烧,让客人不仅能吃到食物,还能学习到烹饪的方法,茶道也是如此。  日本茶人在举行茶会时均抱有“一期一会”的心态。这一词语出自江户幕府末期的大茶人井伊直弼所著的《茶汤一会集》。书中这样写到:“追其本源,茶事之会,为一期一会,即使同主同客可反复多次举行茶事,也不能再现此时此刻之事。每次茶事之会,实为我一生一度之会。由此,主人要千方百计,尽深情实意,不能有半点疏忽。客人也须以此世不再相逢之情赴会,热心领受主人的每一个细小的匠心,以诚相交。此便是:一期一会。”这种“一期一会”的观念,实质上就是佛教“无常”观的体现。佛教的无常观督促人们重视一分一秒,认真对待一时一事。当茶事举行时,主客均极为珍视,彼此怀着“一生一次”的信念,体味到人生如同茶的泡沫一般在世间转瞬即逝,并由此产生共鸣。于是与会者感到彼此紧紧相连,产生一种互相依存的感觉和生命的充实感。这是茶会之外的其他场合无法体验到的一种感觉。  茶事的种类繁多,古代有“三时茶”之说,即按三顿饭的时间分为朝会(早茶)、书会(午茶)、夜会(晚茶);现在则有“茶事七事”之说,即:早晨的茶事、拂晓的茶事、正午的茶事、夜晚的茶事、饭后的茶事、专题茶事和临时茶事。除此之外还有开封茶坛的茶事(相当于佛寺的开光大典)、惜别的茶事、赏雪的茶事、一主一客的茶事、赏花的茶事、赏月的茶事等等。每次的茶事都要有主题,比如某人新婚、乔迁之喜、纪念诞辰、或者为得到了一件珍贵茶具而庆贺等等。  茶会之前,主人要首先确定主客,即主要的客人,一般为身份较尊贵者,像千利休之于丰臣秀吉。确定了主客之后再确定陪客,这些陪客既要和主客比较熟悉又要和主客有一定的关系。决定客人之后便要开始忙碌的准备茶会了,这期间客人们会来道谢,因为准备工作的繁忙主人只需要在门前接待一下即可。一般茶会的时间为四个小时,太长容易导致客人疲惫,太短又可能无法领会到茶会的真谛。茶会有淡茶会(简单茶会)和正式茶会两种,正式茶会还分为“初座”和“后座”两部分。为了办好茶会,主人要东奔西跑的选购好茶、好水、茶花、做茶点心及茶食的材料等。茶会之前还要把茶室、茶庭打扫的干干净净,客人提前到达之后,在茶庭的草棚中坐下来观赏茶庭并体会主人的用心,然后入茶室就座,这叫“初座”。主人便开始表演添炭技法,因为整个茶会中要添三次炭(正式茶会的炭要用樱树木炭),所以这次就称为“初炭”。之后主人送上茶食,日语为“怀石料理”(据说和尚们坐禅饥饿时将烤热的石头揣在怀里以减少饥饿感,故称)。用完茶食之后,客人到茶庭休息,此为“中立”。之后再次入茶室,这才是“后座”。后座是茶会的主要部分,在严肃的气氛中,主人为客人点浓茶,然后添炭(后炭)之后再点薄茶。稍后,主人与客人互相道别,茶会到此结束。  茶会通常有纪录,纪录的内容包括与会众、壁龛装饰、茶具、饭菜、点心等情况,有时还加入与会众的谈话摘要和纪录者的评论。这种纪录叫“会记”。古代有很多著名茶会的会记流传下来,成为现代珍贵的资料,如《松屋会记》、《天王寺屋会记》、《今井宗久茶道记书拔》、《宗湛日记》等被称为四大会记。  日本茶道的茶具  说起日本的茶道离不开茶道用具,茶具是茶道最具表现力的载体之一,强调同季节时令相适应,同时还要与茶室的布置协调统一,有助于营造和谐的气氛。茶具的种类繁多,陶瓷器、漆器、铁器、铜器、土器、木器、竹器等等都有茶具的身影;大至用具陈设架、茶炉,小到茶勺、酒杯都可称为茶具,但我们常说的茶具则专指饮茶用具,包括茶碗、茶壶、茶入、花入(插花的壶或筒)、水指(洗手的水具)、茶勺等。茶器是兼具观赏与使用的器具,分为客厅用具(公用)和本席用具(专用)。日本茶道的茶具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泡浓茶用的陶瓷小壶,叫做“茶入”,根据形状不同分为“肩冲”、“茄子”、“海壶”、“文琳”等;另一类叫做“薄茶器”,顾名思义是泡薄茶的,也分很多形状。在所有的茶具中价值最高、品种最多、最为考究的当属茶碗。茶碗一般为陶瓷制品,也有石制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茶碗可算作整个茶具类的代名词。战国时代由千利休设计指导,著名陶工长次郎制作的“乐”茶碗可算是当时的日本产茶碗的顶级作品,可惜的是在历代日本战国游戏中,乐茶碗的价值总是不高。  下面简单的介绍一些比较有名的茶器:  有乐茶碗:属于大井户茶碗类,因织田信长之弟有乐斋持有而得名。被誉为有女性的曲线美的茶碗,使用了含有铁成分的枇杷色釉药。  白天目茶碗:产自中国天目山,故名。  赤乐早船:千利休在京都举行茶会时用早晨的快船将其从大坂取来,故名为早船。属于利休七式(七件名茶碗)之一,现存于日本畠山纪念馆。  赤乐无一物:这也是赤乐茶碗,《信长野望》和《太阁》系列均有其出现。  国司茄子:被称为“天下第一茄子”,因最初为伊势国司北畠家持有而得名。  本能寺文琳:本来叫做朝仓文琳,因最初为朝仓义景所有而得名。后落入织田信长之手,后信长将其进献给本能寺,故名。  初花肩冲:名称来自于足利义政的《金叶集》中藤原盛房的和歌「夏山の青叶まじりのおそざくら初花よりもめづらしきかな」。
2023-09-14 21:09:041

律师函样本是怎么样的?

律师函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一般可按如下方式制作:一、首部1.写明律师函及编号;2.抬头写要发给的单位或个人,要写全称。二、内容1.告知律师的身份及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事实;2.写明发函所基于的事实;3.根据事实进行法律分析;4.阐述律师的意见;5.提出律师的建议或者要求。三、落款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加盖公章,律师签名。四、尾部写明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网址、电邮,律师联系方式等。 律师函样本,推荐您联系以下机构获取,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支付宝或微信,搜“跑政通”; 2、选“律师函”的业务; 3、接选择需要的类型,提交,备注信息; 4、等待客服联系办理。 优势:过程简单快捷,数小时即可完成律师函,无需前往现场办理。正常情况,当天下午即可顺丰寄出。
2023-09-14 21:09:021

如何做好品德与社会课的教学评价

依据品德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一般采用如下评价的方法。1.观察 教师通过对儿童行为的观察并记录儿童在活动中的行为、情绪情感、操作等各种表现,以此对儿童进行综合评价。这一方法无论在《品德与生活》还是《品德与社会》的教学中,都占据有特殊的地位。在多样化的活动中,学生的品德和社会性都会通过他们的各种行为体现出来,是一种最为真实和具体的体现。凭借观察,教师可以获得每个学生的动态发展信息,同时,将这些观察结果加以简要而持续的记录,对于教师有目的地、有针对性地教学,因材施教,都是非常有价值的。2.访谈 教师通过开展与儿童各种形式的谈话,获得有关儿童发展的信息,并了解儿童思想观念的变化。3.问卷 教师设计问卷和组织儿童回答问卷,获得儿童急需解决的问题和获得的成功,获取有关学生发展的信息。4.成长资料袋评价 用成长资料袋或活动记录册等方式收集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各种资料,这是评价儿童成长比较有效的一种方法。5.儿童作品分析 通过对儿童各种作品、活动成果的分析,了解儿童活动过程和发展状况。在《品德与社会》教学中,伴随着教学活动的多样化,带来了学生作业形式的多样化。这样就要求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对于他们在教学活动中所完成的各种作品进行评价。通过评价,一方面可以让每一个学生充分地展示自我,体验成功和进步;另一方面是让学生在交流和比较中进一步学会学习。6.描述性评语 对于学生的表现和作业,通过描述性评语给予评价,能够发挥分数或等级评价所无法达到的作用。描述性评语,教师可以详细具体地肯定学生的优势和进步,更可以明确清楚地指出和分析学生的错误和不足。评价的过程体现出教师对学生的个别化指导,更有助于引导学生自我的全面反思。7.学生自评 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行为或者学习结果进行自我评价,实际上就是帮助学生反思自己的学习。小学生是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的关键时期,通过自我评价可以有效地促进他们在这些方面的发展。教师在学生自评时要注意指导和帮助,重点在于引导学生将评价的重心指向学习态度、过程及结果,而不是只关心具体的成绩和表扬。8.学生互评 学生互评除了具有与学生自评相同的优点外,还能够使学生加强与同伴的交流,体验自我评价与他人评价之间的差距,从而进一步发展自我认识。但是,由于年龄和发展水平的原因,小学生的相互评价很容易流于形式,也容易偏离评价目标。因此,教师要重视且善于引导,使学生之间的互评成为他们相互尊重和彼此欣赏的过程。9.个案分析 根据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反映出来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教师可以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进行评价。选择个别典型性的作业或成果,面向全班进行分析说明。10.书面考试和测验 相对而言,《品德与社会》中有大量的知识学习,因此,传统的书面考试和测验也仍然在评价中占有重要的位置。采用书面考试和测验,要避免死记硬背,注重学生的理解和应用。因此,教师要追求测验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体现灵活多样。此外,要控制书面考试的次数和容量,防止加重学生负担的情况出现。案例一 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法,积累评价的信息资料 为了客观、全面地评价和指导每个学生,我在“品德与生活”课程教学中综合运用了“观察法”、“作品实绩法”以及“游戏式测评法”,来掌握学生的“知识、技能、感情、身心的倾向”的发展状况。每次活动后,我在“教学后记”中将孩子们最重要的语言和行为的要点记录下来。比如:调查“绿色食品”时,一(二)班的范志豪小朋友成功地为教学拍摄了一小段录像,他受到了很大的鼓舞,一改往日“凑合凑合”的活动态度,十分投入地参与小组讨论,在活动中发挥了他的聪明劲。每次活动中我都保留了类似的“逸闻记录”。本期,孩子们人手有一套与课程活动相应的配套作品材料。每次完成作品后,我都会让他们进行口头的自评和互评,我也会盖上不同的小印章表明我对他们作品的看法。这些作品作为“标本”被保留下来,成为“能够触摸得到”的证明孩子们成长的实物。 期末,我校就“美丽的季节”这个主题,“品德与生活”和“艺术”两大课程联合进行“游戏式测评”。我们发现,这两门课程在“季节变化”主题方面交叉的内容多,完全可以就一个游戏主题从不同角度考察学生的发展情况。游戏测评分班进行,每班围成一个马蹄形,被测评的孩子在马蹄中心。主考老师亲切地和他们交谈,从谈话中引出测评题目。现在,我试举一例呈现测评的过程: “龚媛,你好!你平时是个聪明可爱的小女孩,小嘴那么会说话。老师相信你今天的表现也一定很棒!” “你最喜欢哪个季节呀?” “夏天!” “为什么呢?” “因为…夏天有好吃的,好玩的!” “是吗?能说说有哪些好吃的吗?” “有冰淇淋,荔枝,芒果,西瓜,哈密瓜……” “哇!说得让老师都想流口水了。那么,有哪些好玩的呢?” “可以游泳啊!” “你会游泳!太棒了。会蛙泳吗?” “会,我还会仰泳!” “你把教室想象成游泳池,表演一下游泳好吗?” “你的动作挺标准。你这么喜欢游泳,一定知道游泳时要注意的事情吧!” “我知道…下水前要做一会运动;不能饿着肚子游泳。我们在水浅的地方游,要让大人看得到…” 这样,我们以一个相同的主题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考察了学生。测评结果用一句描述性的评语记录在“可爱的生活乐园”综合评价表上,作为判断学生发展状况的参考信息。 每一位教师评价学生时,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关注儿童的态度,留心观察儿童对活动的积极性、专注的程度、喜欢的程度,对周围环境中重要事情、现象的关心程度,主动参与活动的程度以及情感的表现等。第二,在活动中关注动脑筋的程度,是否爱琢磨、爱发表意见、爱出主意、爱想办法,是否有自己的看法,是否能应用学过的知识或表现出一定的创造性,是否能想出各种获取信息和解决问题途径和办法等。第三,在活动中与与他人合作,是否能与同学、老师讨论或商量问题,是否友好地与同学合作、有问题时能否协商解决,能否主动地争取别人的帮助等。第四,活动的知识、技能掌握情况,是否掌握与活动有关的知识,操作、表达所需的各种技能的程度。关注以上的几个方面学生的程度和变化,就能更好地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案例二 又临近一学期结束了,对孩子们一学期的学习作一个正确的、有意义的评价,显得迫在眉睫。如何评价孩子呢?我觉得必须根据每一个孩子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一、采用谈心式评语。如“默默无声的你,总是踏踏实实地干着。不是扣纸屑,就是发本子,凡是小队长的工作,你总是抢先完成。每当看到你高高地举起手,大胆的发言,老师真为你高兴。这种具体的描写和亲切的对话式评语,能让学生体会到教师对学生日常生活的关注、成长的关切和衷心的指导。二、指导式评语。如“刘林同学,想得到一把开启知识宝库的金钥匙吗?许多同学是这样做的:上课专心+作业认真+不懂就问+举手发言。你做到了吗?快朝这个方向去努力,定能得到这把金钥匙。”这种评语以其清晰明了的表达,给予学生明确的帮助。三、激励性评语。如“陈超同学,你就像一条丝带,小朋友就像一颗颗珠子,只要这条丝带起到以身作则、互帮到助的好作用,这些珠子就会和丝带做好朋友,永远串在一起,就成了一串闪闪发光的珠链,好美!我希望佻发挥‘线带"作用,当好我的小帮手,行吗?
2023-09-14 21:08:581

关于海上渔船的诗句

1.形容海上渔船的诗句 移舟泊烟渚,日暮客愁新。 孟浩然《宿建德江》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李白《早发白帝城》 两岸青山相对出,孤帆一片日边来。 李白《望天门山》 春水碧于天,画船听雨眠。 韦庄《菩萨蛮》 君看一叶舟,出没风波里。 范仲淹《江上渔者》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李白《行路难》 孤帆远影碧空尽,惟见长江天际流。 李白《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 春潮带雨晚来急,野渡无人舟自横。 韦应物《滁州西涧》 小楫轻舟,梦入芙蓉浦。 周邦彦《苏幕遮》 东船西舫悄无言,唯见江心秋月白。 白居易《琵琶行》 2.形容海上渔船的诗句 移舟泊烟渚,日暮客愁新。 孟浩然《宿建德江》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李白《早发白帝城》 两岸青山相对出,孤帆一片日边来。 李白《望天门山》 春水碧于天,画船听雨眠。 韦庄《菩萨蛮》 君看一叶舟,出没风波里。 范仲淹《江上渔者》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李白《行路难》 孤帆远影碧空尽,惟见长江天际流。 李白《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 春潮带雨晚来急,野渡无人舟自横。 韦应物《滁州西涧》 小楫轻舟,梦入芙蓉浦。 周邦彦《苏幕遮》 东船西舫悄无言,唯见江心秋月白。 白居易《琵琶行》。 3.和渔船有关的诗句 和渔船有关的诗句包括: 1、唐代李贺《南园十三首(其十三)》 原文: 小树开朝径,长茸湿夜烟。柳花惊雪浦,麦雨涨溪田。 古刹疏钟度,遥岚破月悬。沙头敲石火,烧竹照渔船。 译文: 树丛里的小路在晨光中渐渐开朗,细嫩的杂草夜来被烟雾湿染。柳絮落满河边,令人惊奇,以为是雪,一场春雨,使水涨满了溪边的麦田。 古庙里远远传来缓慢的钟声,山头云气中一弯缺月高悬。到了晚上,渔人们在岸边敲石取火,点燃竹子,火光映照着渔船。 2、唐代张旭《桃花溪》 原文: 隐隐飞桥隔野烟,石矶西畔问渔船。 桃花尽日随流水,洞在清溪何处边? 译文: 一座高桥隔着云烟出现,在岩石的西畔询问渔船。 桃花整天随着流水流淌,桃源洞口在清溪的哪边? 3、唐代王维《桃源行》 原文: 渔舟逐水爱山春,两岸桃花夹古津。坐看红树不知远,行尽青溪不见人。 山口潜行始隈隩,山开旷望旋平陆。遥看一处攒云树,近入千家散花竹。 译文: 渔舟顺溪而下,追寻那美妙的春景,夹岸桃花映红了古渡口两旁。花树缤纷,忘记了路程远近;行到青溪尽处,忽然隐约似见人烟。 走入了幽深曲折的山口,再往前,豁然开朗一片平川。远望去丛丛绿树有如云霞绮聚集,进村见户户门前翠竹鲜花掩映。 4、南宋杨万里《舟过安仁》 原文: 一叶渔船两小童,收篙停棹坐船中。 怪生无雨都张伞,不是遮头是使风。 译文: 一只渔船上,有两个小孩子,他们收起了竹竿,停下了船桨,坐在船中。 怪不得没下雨他们就张开了伞,原来他们不是为了遮雨,而是想利用伞当帆让船前进啊。 5、宋代戴复古《江村晚眺》 原文: 江头落日照平沙,潮退渔船搁岸斜。 白鸟一双临水立,见人惊起入芦花。 译文: 江边上空的夕阳笼罩江边沙滩。潮水退了,渔船倾斜着靠在岸边。 一对白色水鸟停在江水旁。闻得有人来,就警觉地飞入芦苇丛中。 4.关于描写渔民生活的诗句 (1)江上渔者 范仲淹 江上往来人, 但爱鲈鱼美。 君看一叶舟, 出入风波里。 (2)兰溪棹歌唐u2022戴叔伦 凉月如眉挂柳湾, 越中山色镜中看。 兰溪三日桃花雨, 半夜鲤鱼来上滩。 (3)夜到渔家 张籍 渔家在江口, 潮水入柴扉。 行客欲投宿, 主人犹未归。 竹深村路远, 月出钓船稀。 遥见寻沙岸, 春风动草衣 剩下的是一些零散的诗句,和渔民的生活有关的 数声渔笛,芦花风起作作。 再来迷处所,花下问渔舟。 阶庭空水石,林壑罢樵渔。 榜人投岸火,渔子宿潭烟。 就枕灭明烛,扣舷闻夜渔。 旧宅樵渔地,蓬蒿已应没。 腊响惊云梦,渔歌激楚辞。 虎伏被胡尘,渔歌游海滨。 古今多少事,渔唱起三更。 灭影从渔钓。泽渥资投分。 渔家小儿女,见郎娇不避。 月黑见渔灯,孤光一点萤。 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 平明闾巷扫花开,薄暮渔樵乘水入。 小弟邻庄尚渔猎,一封书寄数行啼。 渔得鱼心满意足,樵得樵眼笑眉舒。 渔翁夜傍西岩宿,晓汲清湘燃楚竹。 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 花飞莫遣随流水,怕有渔郎来问津。 隐隐飞桥隔野烟,石矶西畔问渔船。 何处沧浪垂钓翁,鼓棹渔歌趣非一。 希望对你有帮助。 5.描写“山水鱼船”的诗句有哪些 1.《望洞庭》年代: 唐 作者: 刘禹锡 湖光秋月两相和,潭面无风镜未磨。 遥望洞庭山水色,白银盘里一青螺。 2.《鹧鸪天·我是清都山水郎》年代: 宋 作者: 朱敦儒 我是清都山水郎。天教分付与疏狂。曾批给雨支风券,累上流云借月章。诗万首,酒千觞。几曾著眼看侯王。玉楼金阙慵归去,且插梅花醉洛阳。 3.《赠殷山人》年代: 唐 作者: 张籍 郁郁山中客,知名四十年。恓惶身独隐,寂寞性应便。 世业公侯籍,生涯黍稷田。藤悬读书帐,竹系网鱼船。 4.《晨起》年代: 宋 作者: 陆游 海燕翩将乳,戎葵粲己繁。 鱼船初入市,蒪担未过门。 年耄停朝课,家贫省小餐。 所欣行药处,秧稻遍村村。 5.《临江仙·过水穿山前去也》年代: 宋 作者: 赵佶 过水穿山前去也,吟诗约句千馀。淮波寒重雨疏疏。烟笼滩上鹭,人买就船鱼。古寺幽房权且住,夜深宿在僧居。梦魂惊起转嗟吁。愁牵心上虑,和泪写回书。 山水有几个意思? 山水一词有三层意思:山上流下来的水;山和水,泛指山、江、河、湖、海;山水画的简称,指以风景为题材的中国画。山水画是以自然风景为主要描写对象的绘画,是中国传统三大画科之首。 6.描写舟船的诗句 明确写船、舟的: 宿建德江-孟浩然 移舟泊烟渚,日暮客愁新。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 宴词-王之涣 长堤春水绿悠悠,畎入漳河一道流。莫听声声催去棹,桃溪浅处不胜舟。 宿桐庐江寄广陵旧游-孟浩然 山瞑听猿愁,沧江急夜流。风鸣两岸叶,月照一孤舟。建德非吾土,维扬忆旧游。还将两行泪,遥寄海西头。 听流水调子-王昌龄 孤舟微月对枫林,分付鸣筝与客心。岭色千重万重雨,断弦收与泪痕深。 渡荆门送别-李白 渡远荆门外,来从楚国游。山随平野尽,江入大荒流。月下飞天镜,云生结海楼。仍怜故乡水,万里送行舟。 暗写船、舟的: 早寒有怀-孟浩然 木落雁南度,北风江上寒。我家襄水曲,遥隔楚云端。乡泪客中尽,归帆天际看。迷津欲有问,平海夕漫漫。 送杜十四之江南-孟浩然 荆吴相接水为乡,君去春江正渺茫。日暮征帆何处泊?天涯一望断人肠。 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李白 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 7.描写渔船的句子 【第1句】河岸上躺着一条船,一条久经磨难的小渔船。它已经破烂不堪,连最最高明的木匠也都摇头皱眉。它静静地躺着,它太疲劳了,它需要长久地休息和整修。它老了,它已经耗尽了全部的力量,仿佛一阵风便可把它的骨骼吹散。白天,它凝视太空,记起那漂泊的白日。它曾陪伴着主人,撒下了一个又一个的希望。 【第2句】我的家乡在海边,是个美丽的滨海城市。当然,这美丽离不开大海、渔船、渔网,更离不开勤劳、朴实、勇敢的渔民。当一张张风帆升上船杆,当船员们步履匆匆、精神抖擞地走上甲板,当一只只海鸥在天空中发出欢快的叫声,我们聆听着一阵阵响亮的汽笛声。一艘艘捕渔船即将出海,船上的船员们正与亲人们挥手告别,期待着渔船满载而归。 【第3句】渔船归港,不仅因为潮汛之故,也不仅因为避风而归,当然,渔民想家想老婆随时都可返航,其中另有一个原因,是为了给渔船补给。补网是常年的事。网场往往就在渔港边的马路上。于是,马路的一边伸展着草蓝或者酱红色的网具,渔妇们头系毛巾,坐在小凳子上,将梭罗穿梭在网眼之中,将长长的渔港点缀出了一道浓厚的渔家风情。 【第4句】小渔船曾载着期待,载过收获;它也曾载着幻想,载过幸福。此时,那圆了又圆的太阳,正行进在万顷波涛之间。它的脸不觉由红变白,再由白变红。因为太阳看到了有着丰功伟绩的渔船。相比之下它太渺小太自私。它过分地保护了自己,把自己装扮成圆了又圆的球,为的是不在风浪中沉没。它过分地考虑了自己,把自己装扮成封闭又封闭的球,为的是不携带任何东西。 【第5句】清楚的记得那天站在那破旧石桥上望下去的一片脏乱与落魄,现在看却觉得有着一种沧桑的美,想给它配上文字,却觉得打扰了它的美丽,就叫它“停靠在沙岸的渔船”吧。落魄或沧桑的也许并不是这景色,而是此刻的心情,宁静的萧条。 【第6句】与日出而作,日落而归的农家生活截然不同的是,渔民的生活有着季节性的变化。每当休渔期,在海边的马路上,堆放着一张张大渔网,旁边围坐着许多人。有男的,有女的,有老的,有少的,他们一边将渔网摊开,一边坐在小板凳上补渔网。他们忙得满头大汗,熟练的手法让人目不暇接,为美丽的海港增添了一道新的劳动乐章。过了休渔期,渔民们又沐浴着朝阳,在欢声笑语中信心满满地扬帆启航了。 8.关于描写渔民生活的诗句 (1)江上渔者 范仲淹江上往来人,但爱鲈鱼美。 君看一叶舟,出入风波里。(2)兰溪棹歌唐u2022戴叔伦凉月如眉挂柳湾,越中山色镜中看。 兰溪三日桃花雨,半夜鲤鱼来上滩。(3)夜到渔家 张籍渔家在江口, 潮水入柴扉。 行客欲投宿, 主人犹未归。竹深村路远, 月出钓船稀。 遥见寻沙岸, 春风动草衣剩下的是一些零散的诗句,和渔民的生活有关的数声渔笛,芦花风起作作。再来迷处所,花下问渔舟。 阶庭空水石,林壑罢樵渔。榜人投岸火,渔子宿潭烟。 就枕灭明烛,扣舷闻夜渔。旧宅樵渔地,蓬蒿已应没。 腊响惊云梦,渔歌激楚辞。虎伏被胡尘,渔歌游海滨。 古今多少事,渔唱起三更。灭影从渔钓。 泽渥资投分。渔家小儿女,见郎娇不避。 月黑见渔灯,孤光一点萤。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 平明闾巷扫花开,薄暮渔樵乘水入。小弟邻庄尚渔猎,一封书寄数行啼。 渔得鱼心满意足,樵得樵眼笑眉舒。渔翁夜傍西岩宿,晓汲清湘燃楚竹。 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花飞莫遣随流水,怕有渔郎来问津。 隐隐飞桥隔野烟,石矶西畔问渔船。何处沧浪垂钓翁,鼓棹渔歌趣非一。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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