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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3-10-10 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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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境漫步

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消费者是区别于商品经营者的商品交换关系中的主体。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国家之所以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因此,国家就有必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商品质量,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等,以保护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拓展资料: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知悉基本情况;知悉技术状况;知悉价格和售后服务。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法律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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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1、双方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行政机关申诉;4、仲裁机构仲裁;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注意事项:1、不可轻信广告,有些商家为了促销和利润,往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发布虚假广告,甚至挂羊头卖狗肉。购物时应当对其商品与广告内容是否相联系符进行认真的核实;2、购物前一定要有所准备,搜集有关信息。对不了解的商品,千万不要匆忙购买;3、货比三家,多走多看,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还要考虑选择服务有保障的商家;4、选购商品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说明书,注意商品有无品名、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检验合格证标记等等。弄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向营业员问清楚,如营业员也不知道的,先别购买,弄清后再考虑;5、选购商品时要仔细挑选,认明商标。要防止调包计,对使用的商品如电器类,还要当场检查性能,要求营业员进行调校、试验;6、购物一定要索取购物票据、保修单等,并妥善保存。以免万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索赔时因无凭证而使纠纷难解决;7、向商家进行索赔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并要凭发票、保修单等凭证;8、购物遇到纠纷时要冷静对待,既不要忍让,也不要意气用事,应该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纠纷协商不成时,应及时向消协或有关部门投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023-09-14 21:00:311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以下是一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与销售者或生产者协商和解:为尽快解决问题、节约成本,通常双方会进行和解,在和解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据,和解完后双方可以及时签署和解协议。请求调解组织调解: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介入以达到调解目的。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12315平台,向其提供食品名称、食品具体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地址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消费者与相关主体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时,消费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罚款最高可达50万元或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3-09-14 21:00:381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障消费者权益,有五种方式:双方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机构仲裁;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09-14 21:00:491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包括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包括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商品质量安全保障、严格的退换货政策等。1、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防止不合法经营的规则。例如在中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商品质量安全保障:政府会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商品的抽检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符合标准,并能够安全使用。3、严格的退换货政策: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退换货政策,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的退换货权利和流程。4、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机制:一些国家为消费者建立了投诉和维权机制,提供专门的平台和渠道,让消费者可以自由发表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和投诉,以便监督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5、产品质保标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体现产品质量的核心竞争力,一些国家制定了产品质保体制,通过一系列的质量认证和质量标志,鼓励企业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并提高市场竞争力。6、宣传活动和教育:通过向社会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止被骗的能力,以使消费者更好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四大保护也是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范围,具体如下: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2、行政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案件。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奥论监督; 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消费者权益含义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期间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选择权、受教育权、安全权、健康权、信赖权、公平交易权、维权权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拥有公平、合理、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并为消费者提供依法维权的渠道和保障。
2023-09-14 21:00:581

怎么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具体办法如下:1、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来维权。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消费者协会加以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时可以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1、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2、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3、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名优产品,减少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4、经营者加强质量意识教育,严格内部质量管理。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来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1:271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协商解决;2、投诉、调解;3、行政申诉。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或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将转交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和答复。此外,政府应加强立法保障,出台更加完善、详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1。
2023-09-14 21:01:364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知识

法律主观: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利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最好维护者.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权利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自认倒霉,对某些厂商的 侵权行为 不了了之;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应有的消费者意识所致.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购买商品后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 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是对自我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 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1:451

消费权益者保护法

法律主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可参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八章五十五条。八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分别规定了立法的宗旨、该法的调整范围和该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分别规定: 1、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3、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6、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分别规定了应依法向消费者履行的义务,以及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不得作别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侮辱消费者人格等项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分别规定了国家的5条职责;第五章消费者组织,首先规定了什么是消费者组织,其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最后,对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做了一项限制性规定;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3-09-14 21:01:5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于1993年3月15日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诉权等。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供售后服务等。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和措施,包括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等。这些机构和措施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3-09-14 21:02:0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立法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参与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二条【出具发票、凭证和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瑕疵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九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十条【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立法参与权】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法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的禁止行为】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企业变更后的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四十二条【营业执照出借人和借用人的连带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四十三条【销售者、服务者和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连带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14 21:03:051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如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合同法》3、《劳动合同法》4、《物权法》5、《民法通则》6、《侵权法》7、《产品质量法》8、《专利法》9、《着作权法》10、《宪法》拓展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九种权利:一、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二、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四、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五、求偿权。即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六、结社权。即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七、受教育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八、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
2023-09-14 21:03:211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法律主观:一、以专章规定消费者权利为目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该法所列消费者权利之多,体现了较高的保护水平。二、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其次,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和公众的义务是通过专门的规定。3、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全面监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四、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保护,用专章规定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3-09-14 21:03:311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主观:我国 保护消费者权益 的现行法律主要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计量法》、《标准化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权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地方规章,也有许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保护。
2023-09-14 21:03:411

怎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第一,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第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第四,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3:491

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几个方面。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2、 行政保护是指名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件。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023-09-14 21:04:141

怎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主观: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证据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二、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数消委会理事单位履职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会成员,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但由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认识不够完全统一,工作不够完全协调,有时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问题。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个别商场、超市、门店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部分商场、酒店、宾馆仍张贴有“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包房实行最低消费”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告示;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通信行业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接到窃取话费的莫明电话等,消费者意见较大;出租车行业宰客、甩客、拒载、强行打组合、禁而不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请参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4:46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主观:现在的人越来越爱选择网购了,但是网购相对于实体店就是看不到实物,也因此经常会有消费者维权的事情发生。一、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欺骗消费者商家怎么赔1、欺诈,在购物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应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满500元的按500赔偿。2、卖家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卖家道歉,退一赔一。欺骗性的销售诱导,欺诈消费者的作为等。3、诉讼,一般消费者都会在收到欺诈行为受害后果后才进行诉讼行为,即对商家的欺诈行为提起恶意欺诈诉讼。消费者物品受损以及行为和受损结果等可以提请诉讼。4、人身伤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消费者维权投诉材料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一)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三)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四)具体的投诉请求;(五)投诉的日期。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023-09-14 21:04:5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分析】:虚假承诺属于欺诈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双方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23-09-14 21:05:051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什么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分析:(一)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二)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四)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市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承担以下几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恢复名誉(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5)赔偿损失。
2023-09-14 21:05:131

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华律网(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23-09-14 21:05:461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包装类的零食已变质,无法食用。
2023-09-14 21:06:09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哪一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023-09-14 21:06:361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2023-09-14 21:06:451

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从生产经营者看: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愿望有利于生产者获得更多的收入和利润;从社会资源看: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优化资源配置;从商品服务市场看:保护消费权益,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23-09-14 21:06:561

国家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主观: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利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最好维护者.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权利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自认倒霉,对某些厂商的 侵权行为 不了了之;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应有的消费者意识所致.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购买商品后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 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是对自我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 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法律客观:(一)国家机关国家采取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立法过程中的消费者参与。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2.政府职能的运用。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主要应发挥两方面的职能。一是领导职能,即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二是监督职能,重点是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3.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有以下重点的职责:(1)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3)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4.司法机关的职责。一是惩治犯罪。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处理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二)消费者组织1.消费者组织的性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2.消费者组织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3.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8:4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李逍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哪些权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多项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享有公平交易权,即在交易过程中不受欺诈、强迫、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的侵害。享有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权,即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因素。享有知情权,即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或使用。享有参与平等权,即消费者有权参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检验、价格制定、投诉和处理等环节,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个人因素而歧视。享有维权权,即在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维权。享有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权利,即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2023-09-14 21:09:06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1、引导自我保护,积极防范风险。工商部门、消协应引导网购消费者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尽量选择信誉好、安全性较高的网站购物在购物过程中注意识别虚假信息、妥善保护私人信息并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在支付过程中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支付后必须记录交易的流水单号,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在有效异议期内积极与网络经营者协调,若无法协调应及时收集凭证、单据等,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2、强化人员培训,应对维权需要。网购消费维权工作对工商执法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应通过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消法》新适用领域和法规的理解程度,使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掌握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并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知识以及电子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等一系列专门知识,以积极应对网购维权工作需要。3.强化网购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加大对电商提供商品质量的监测频率、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傍名牌等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购平台的巡查,尤其注重定期不定期检查网购合同、交易评价等内容,一旦发现网购欺诈、虚假宣传、不平等格式条款违法等问题,及时进行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023-09-14 21:09:381

消费者如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 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消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 行为或者 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 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23-09-14 21:11:012

消费者有哪些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23-09-14 21:11: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14 21:11:38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有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还有《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法》、《产品质量法》等。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3-09-14 21:11:481

消费者协会是怎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现实问题小周在某知名百货购买了一件国际名牌的打折大衣,但是后来在其他地方逛该品牌的专卖店时,却被店员告知该大衣系假货,该品牌从未设计过该种款式的大衣。一怒之下,小周到该百货要求退货,但是无论是售货员还是百货的相关负责人,都拒绝予以退货,小周的朋友建议小周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小周一直不明白,消费者协会到底是干什么的?他们究竟有哪些职能?律师解答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我国设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通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通过其行使的职能来体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具体有以下几点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协会是社会组织,有组织优势,可组织理事单位(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开展活动并通过其查处案件,可依靠社会力量,通过调解、督促和社会监督等方式来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2023-09-14 21:12:151

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消费者是区别于商品经营者的商品交换关系中的主体。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国家之所以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因此,国家就有必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商品质量,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等,以保护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拓展资料: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知悉基本情况;知悉技术状况;知悉价格和售后服务。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
2023-09-14 21:12:251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拨打消费者维权电话即可,根据不通的问题找不同的人
2023-09-14 21:12:536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23-09-14 21:14:011

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原则

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原则有以下几点: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2、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3、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五种途径如下:1、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2、调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3、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都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4、判决。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此三方参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5、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23-09-14 21:14:121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具体如下: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不超过首次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期间);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作为维权凭证的材料:1、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2、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正保存;3、加盖公章的旅游行程表、计划书;4、加盖公章的消费清单。综上所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23-09-14 21:14:231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主观: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证据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二、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数消委会理事单位履职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会成员,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但由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认识不够完全统一,工作不够完全协调,有时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问题。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个别商场、超市、门店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部分商场、酒店、宾馆仍张贴有“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包房实行最低消费”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告示;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通信行业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接到窃取话费的莫明电话等,消费者意见较大;出租车行业宰客、甩客、拒载、强行打组合、禁而不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请参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09-14 21:14:451

消费者权益的名词解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2023-09-14 21:14:58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具有单方面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单方面规定经营者的义务的特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依法提供商 品或服务;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社会监督。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经营者的义务: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的义务;尊重消费者的(人身权)的义务。2.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司法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大众传媒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争议的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即:双方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其应承担的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023-09-14 21:15:3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

法律主观:关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在退货赔偿上的应用按照第49条的规定,向卖家索取1倍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 :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吊销营业执照 :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以上就是有关安徽 消费者保护法 关于退货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4 21:15:451

关于夜宿的诗句

1.关于夜的诗句有哪些 1. 宋代 : 李清照 · 《渔家傲·天接云涛连晓雾》 “天接云涛连晓雾,星河欲转千帆舞。” 原文: 天接云涛连晓雾,星河欲转千帆舞。仿佛梦魂归帝所。闻天语,殷勤问我归何处。 我报路长嗟日暮,学诗谩有惊人句。九万里风鹏正举。风休住,蓬舟吹取三山去! 2. 唐代:李贺 · 梦天 “老兔寒蟾泣天色,云楼半开壁斜白。” 原文: 老兔寒蟾泣天色,云楼半开壁斜白。 玉轮轧露湿团光,鸾佩相逢桂香陌。 黄尘清水三山下,更变千年如走马。 遥望齐州九点烟,一泓海水杯中泻。 3. 宋代:欧阳修 · 《采桑子·天容水色西湖好》 “天容水色西湖好,云物俱鲜。” 原文: 天容水色西湖好,云物俱鲜。鸥鹭闲眠,应惯寻常听管弦。 风清月白偏宜夜,一片琼田。谁羡骖鸾,人在舟中便是仙。 4. 宋代:晏几道 · 《虞美人·曲阑干外天如水》 “曲阑干外天如水。昨夜还曾倚。” 原文: 曲阑干外天如水。昨夜还曾倚。初将明月比佳期。长向月圆时候、望人归。 罗衣著破前香在。旧意谁教改。一春离恨懒调弦。犹有两行闲泪、宝筝前。 5. 宋代:范仲淹 · 《苏幕遮·怀旧》 “碧云天,黄叶地。秋色连波,波上寒烟翠。山映斜阳天接水。” 原文: 碧云天,黄叶地。秋色连波,波上寒烟翠。山映斜阳天接水。芳草无情,更在斜阳外。 黯乡魂,追旅思。夜夜除非,好梦留人睡。明月楼高休独倚。酒入愁肠,化作相思泪。 2.夜宿山寺的诗句是什么 《夜宿山寺》是唐代伟大诗人李白所写。这首诗题目的意思,是夜晚投宿在山上的寺院里。李白在这首诗中,运用了极其夸张的手法,描写了寺中楼宇的高,抒发和表达了诗人向往神仙般生活的追求。 夜宿山寺 唐 李白 危楼高百尺,手可摘星辰。 不敢高声语,恐惊天上人。 翻译 山上寺院的高楼多么高,人在楼上一伸手就可以摘天上的星星。我不敢大声说话,恐怕惊动天上的神仙。 赏析 《夜宿山寺》是李白的一首纪游写景短诗。 首句正面描绘寺楼的峻峭挺拔、高耸入云。发端一个“ 危 ”字,倍显突兀醒目,与“高”字在同句中的巧妙组合,就确切、生动、形象地将山寺屹立山巅、雄视寰宇的非凡气势淋漓尽致地描摹出来了。 次句以极其夸张的技法来烘托山寺之高耸云霄。字字将读者的审美视线引向星汉灿烂的夜空,非但没有“高处不胜寒”的感慨,反给人旷阔感,以星夜的美丽引起人们对高耸入云的“危楼”的向往。 三、四句“不敢”写出了作者夜临“危楼”时的心理状态,从诗人“不敢”与深“怕”的心理中,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到“山寺”与“天上人”的相距之近,这样,山寺之高也就不言自明了。 诗人用夸张的艺术手法,描绘了山寺的高耸,给人以丰富的联想。山上的这座楼好像有一百尺高,站在楼上就可以用手摘下月亮和星星。我不敢在这儿大声说话,恐怕惊动了天上的仙人,全诗语言朴素自然,却十分生动形象。 这里,诗人发挥大胆想象,渲染山寺之奇高,从而将一座几乎不可想象的宏伟建筑展现在我们面前。 把山寺的高耸和夜晚的恐惧写的很逼真,给人身临其境的感觉。 3.关于“夜”的诗句 春宫曲 (王昌龄) 昨夜风开露井桃,未央前殿月轮高。 平阳歌舞新承宠,帘外春寒赐锦袍。 月夜 (刘方平) 更深月色半人家,北斗阑干南斗斜。 今夜偏知春气暖,虫声新透绿窗沙。 夜上受降城闻笛 (李益) 回乐峰前沙似雪,受降城外月如霜。 不知何处吹芦管,一夜征人尽望乡。 后宫词 (白居易) 泪湿罗巾梦不成,夜深前殿按歌声。 红颜未老恩先断,斜倚薰笼坐到明。 赠内人 (张祜) 禁门宫树月痕过,媚眼惟看宿鹭窠。 斜拔玉钗灯影畔,剔开红焰救飞蛾。 泊秦淮 (杜牧) 烟笼寒水月笼沙,夜泊秦淮近酒家。 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 寄扬州韩绰判官 (杜牧) 青山隐隐水迢迢,秋尽江南草未凋。 二十四桥明月夜,玉人何处教吹箫。 夜雨寄北 (李商隐) 君问归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涨秋池。 何当共剪西窗烛,却话巴山夜雨时。 贾生 (李商隐) 宣室求贤访逐臣,贾生才调更无伦。 可怜夜半虚前席,不问苍生问鬼神。 瑶瑟怨 (温庭筠) 冰簟银床梦不成,碧天如水夜云轻。 雁声远过潇湘去,十二楼中月自明。 远志 (龚自珍) 九边烂数等雕虫,远志真看小草同。 枉说健儿身在手,青灯夜雪阻山东。 十五夜望月 (王建) 中庭地白树栖鸦,冷露无声湿桂花。 今夜月明人尽望,不知秋思落谁家。 蝶恋花 (晏殊) 槛菊愁烟兰泣露。 罗幕轻寒,燕子双飞去。 明月不谙离恨苦。 斜光到晓穿朱户。 昨夜西风凋碧树。 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 欲寄彩笺兼尺素。 山长水阔知何处。 青玉案·元 夕 (辛弃疾) 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 宝马雕车香满路,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 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 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清平乐·独宿博山王氏庵 (辛弃疾) 绕床饥鼠,蝙蝠翻灯舞。 屋上松风吹急雨,破纸窗间自语。 平生塞北江南,归来华发苍颜。 布被秋宵梦觉,眼前万里江山。 太常引·建康中秋为吕叔潜赋 (辛弃疾) 一轮秋影转金波,飞镜又重磨。 把酒问姮娥:被白、欺人奈何! 乘风好去,长空万里,直下山河。斫去桂婆娑,人道是、清光更多! 西江月·夜行黄沙道中 (辛弃疾) 明月别枝惊鹊,清风半夜鸣蝉。 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 七八个星天外,两三点雨山前。 旧时茅店社林边,路转溪桥忽见。 西江月·中秋寄子由 (苏轼) 世事一场大梦,人生几度新(一作秋)凉。 夜来风叶已鸣廊,看取眉头鬓上。酒贱常愁客少,月明多被云妨。 中秋谁与共孤光,把盏(一作酒)凄然北望。 卜算子·黄州定惠院寓居作 (苏轼) 缺月挂疏桐,漏断人初静。 时见幽人独往来,缥缈孤鸿影。 惊起却回头,有恨无人省。 拣尽寒枝不肯栖,寂寞沙洲冷。 蝶恋花·密州上元 (苏轼) 灯火钱塘三五夜。 明月如霜,照见人如画。 帐底吹笙香吐麝,此般风味应无价。 寂寞山城人老也。击鼓吹箫,乍入农桑社。 火冷灯稀霜露下,昏昏雪意云垂野。 临江仙·夜归临皋 (苏轼) 夜饮东坡醒复醉,归来仿佛三更。 家童鼻息已雷鸣。 敲门都不应,倚杖听江声。 长恨此身非我有,何时忘却营营?夜阑风静谷纹平。 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 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记梦 (苏轼) 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 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 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 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料得年年肠断处,明月夜,短松冈。 4.有关夜的诗句 枫桥夜泊 【唐】张继 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父对愁眠。 再游姑苏玉芝观 【唐】许浑 玉池露冷芙蓉浅,琼树风高薜荔疏。 渡吴江 【唐】杜牧 堠馆人稀夜更长,姑苏城远树苍苍。 月转碧梧移鹊影,露低红草湿萤光。 吴越怀古 【唐】李远 姑苏一败云无色,范蠡长游水自波。 霞拂故城疑转旆,月依荒树想嚬蛾。 送人游吴 【唐】杜荀鹤 夜市卖菱藕,春船载绮罗。 遥知未眠月,乡思在渔歌。 (孟浩然) 夕阳度西岭,群壑倏已暝。 松月生夜凉,风泉满清听。 春夜喜雨 (杜甫) 野径云俱黑,江船火独明. 晓看红湿处,花重锦官城. 旅夜书怀 (杜甫) 细草微风岸,危樯独夜舟。 星垂平野阔,月涌大江流。 宿桐庐江寄广陵旧游 (孟浩然) 山暝听猿愁,沧江急夜流。 风鸣两岸叶,月照一孤舟。 酬程延秋夜即事见赠 (韩翃) 长簟迎风早,空城澹月华。 星河秋一雁,砧杵夜千家 5.关于夜的诗句 王维 【相和歌辞·班婕妤三首】 玉窗萤影度,金殿人声绝。秋夜守罗帏,孤灯耿不灭。 李白 【相和歌辞·玉阶怨】 玉阶生白露,夜久侵罗袜。却下水精帘,玲珑望秋月。 瀵水神 【月夜吟】 夜月明皎皎,绿波空悠悠。 李世民 【辽东山夜临秋】 烟生遥岸隐,月落半崖阴。连山惊鸟乱,隔岫断猿吟。 崔国辅 【相和歌辞·子夜冬歌】 寂寥抱冬心,裁罗又褧褧。夜久频挑灯,霜寒剪刀冷。 薛耀 【相和歌辞·子夜冬歌】 朔风扣群木,严霜凋百草。借问月中人,安得长不老。 郭元振 【相和歌辞·子夜四时歌六首·春歌二首】 青楼含日光,绿池起风色。赠子同心花,殷勤此何极。 郭元振 【相和歌辞·子夜四时歌六首·春歌二首】 陌头杨柳枝,已被春风吹。妾心正断绝,君怀那得知。 郭元振 【相和歌辞·子夜四时歌六首·秋歌二首】 邀欢空伫立,望美频回顾。何时复采菱,江中密相遇。 郭元振 【相和歌辞·子夜四时歌六首·秋歌二首】 辟恶茱萸囊,延年菊花酒。与子结绸缪,丹心此何有。 郭元振 【相和歌辞·子夜四时歌六首·冬歌二首】 北极严气升,南至温风谢。调丝竞短歌,拂枕怜长夜。 郭元振 【相和歌辞·子夜四时歌六首·冬歌二首】 帷横双翡翠,被卷两鸳鸯。婉态不自得,宛转君王床。 陆龟蒙 【相和歌辞·子夜四时歌四首·春歌】 山连翠羽屏,草接烟华席。望尽南飞燕,佳人断信息。 陆龟蒙 【相和歌辞·子夜四时歌四首·夏歌】 兰眼抬露斜,莺唇映花老。金龙倾漏尽,玉井敲冰早。 陆龟蒙 【相和歌辞·子夜四时歌四首·秋歌】 凉汉清泬寥,衰林怨风雨。愁听络纬唱,似与羁魂语。 陆龟蒙 【相和歌辞·子夜四时歌四首·冬歌】 南光走冷圭,北籁号空木。年年任霜霰,不减筼筜绿。 陆龟蒙 【相和歌辞·大子夜歌二首】 歌谣数百种,子夜最可怜。慷慨吐清音,明转出天然。 陆龟蒙 【相和歌辞·大子夜歌二首】 丝竹发歌响,假器扬清音。不知歌谣妙,声势出口心。 陆龟蒙 【相和歌辞·子夜警歌二首】 镂碗传绿酒,雕炉熏紫烟。谁知苦寒调,共作白雪弦。 陆龟蒙 【相和歌辞·子夜警歌二首】 恃爱如欲进,含羞出不前。朱口发艳歌,玉指弄娇弦。 聂夷中 【相和歌辞·乌夜啼】 众鸟各归枝,乌乌尔不栖。还应知妾恨,故向绿窗啼。 施肩吾 【杂曲歌辞·起夜来】 香销连理带,尘覆合欢杯。懒卧相思枕,愁吟起夜来。 聂夷中 【杂曲歌辞·起夜半】 念远心如烧,不觉中夜起。桃花带露泛,立在月明里。 田娥 【杂曲歌辞·夜夜曲】 愁人夜独伤,灭烛卧兰房。只恐多情月,旋来照妾床。 虞世南 【春夜】 春苑月裴回,竹堂侵夜开。惊鸟排林度,风花隔水来。 王绩 【夜还东溪】 石苔应可践,丛枝幸易攀。青溪归路直,乘月夜歌还。 王绩 【秋夜喜遇王处士】 北场芸藿罢,东皋刈黍归。相逢秋月满,更值夜萤飞。 王绩 【山夜调琴】 促轸乘明月,抽弦对白云。从来山水韵,不使俗人闻。 杨炯 【夜送赵纵】 赵氏连城璧,由来天下传。送君还旧府,明月满前川。 宋之问 【嵩山夜还】 家住嵩山下,好采旧山薇。自省游泉石,何曾不夜归。 王勃 【山扉夜坐】 抱琴开野室,携酒对情人。林塘花月下,别似一家春。 王勃 【夜兴】 野烟含夕渚,山月照秋林。还将中散兴,来偶步兵琴。 6.关于半夜的诗句 (1)宿业师山房待丁大不至(孟浩然)夕阳度西岭,群壑倏已暝。 松月生夜凉,风泉满清听。樵人归尽欲,烟鸟栖初定。 之子期宿来,孤琴候萝径。春夜喜雨(杜甫)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野径云俱黑,江船火独明.晓看红湿处,花重锦官城.旅夜书怀(杜甫)细草微风岸,危樯独夜舟。 星垂平野阔,月涌大江流。名岂文章著,官应老病休。 飘飘何所似,天地一沙鸥。终南别业(王维)中岁颇好道,晚家南山陲。 兴来每独往,胜事空自知。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 偶然值林叟,谈笑无还期。望月怀远(张九龄)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 情人怨遥夜,竟夕起相思。灭烛怜光满,披衣觉露滋。 不堪盈手赠,还寝梦佳期。杂诗(沈佺期)闻道黄龙戍,频年不解兵。 可怜闺里月,长在汉家营。少妇今春意,良人昨夜情。 谁能将旗鼓,一为取龙城?次北固山下(王湾)客路青山外,行舟绿水前。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 海日生残夜,江春入旧年。乡书何处达?归雁洛阳边。 夜泊牛渚怀古(李白)牛渚西江夜,青天无片云;登舟望秋月,空忆谢将军。余亦能高咏,斯人不可闻。 明朝挂帆席,枫叶落纷纷。月夜(杜甫)今夜鄜州月,闺中只独看。 遥怜小儿女,未解忆长安。香雾云鬟湿,清辉玉臂寒。 何时倚虚幌,双照泪痕乾月夜忆舍弟(杜甫)戍鼓断人行,秋边一雁声。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 有弟皆分散,无家问死生。寄书长不达,况乃未休兵。 送梓州李使君(王维)万壑树参天,千山响杜鹃。山中一夜雨,树杪百重泉。 汉女输幢布,巴人讼芋田。文翁翻教授,不敢倚先贤。 岁暮归南山(孟浩然)北阙休上书,南山归敝庐。不才明主弃,多病故人疏。 白发催年老,青阳逼岁除。永怀愁不寐,松月夜窗墟。 宿桐庐江寄广陵旧游(孟浩然)山暝听猿愁,沧江急夜流。风鸣两岸叶,月照一孤舟。 建德非吾土,维扬忆旧游。还将两行泪,遥寄海西头。 酬程延秋夜即事见赠(韩翃)长簟迎风早,空城澹月华。星河秋一雁,砧杵夜千家。 节候看应晚,心期卧亦赊。向来吟秀句,不觉已鸣鸦。 江乡故人偶集客舍(戴叔伦)天秋月又满,城阙夜千重。还作江南会,翻疑梦里逢。 风枝惊暗鹊,露草覆寒虫。羁旅长堪醉,相留畏晓钟。 云阳馆与韩绅宿别(司空曙)故人江海别,几度隔山川。乍见翻疑梦,相悲各问年。 孤灯寒照雨,深竹暗浮烟。更有明朝恨,离杯惜共传。 章台夜思(韦庄)清瑟怨遥夜,绕弦风雨哀。孤灯闻楚角,残月下章台。 芳草已云暮,故人殊未来。乡书不可寄,秋雁又南回。 饯谢文学离夜诗(范云)阳台雾初解,梦渚水裁渌.远山隐且见,平沙断还绪.分弦饶苦音,别唱多凄曲.尔拂后车尘,我事东皋粟.送沈记室夜别诗(范云)桂水澄夜氛,楚山清晓云.秋风两乡怨,秋月千里分.寒枝宁共采,霜猿行独闻.扪萝忽遗我,折桂方思君.望织女诗(范云)盈盈一水边,夜夜空自怜.不辞精卫苦,河流未可填.寸情百重结,一心万处悬.愿作双青鸟,共舒明镜前.宿府(杜甫)清秋幕府井梧寒,独宿江城蜡炬残。永夜角声悲自语,中天月色好谁看?风尘荏苒音书绝,关塞萧条行陆难。 已忍伶俜十年事,强移栖息一枝安。舟行江阴道中(张彦实)雨后侵篙一尺浑,败蒲衰柳乱填门。 梦闻断角送余响,起看新潮到旧痕。处处鱼盐成市井,家家罾笱长儿孙。 更传下诏宽民力,斗米三钱何足论。阁夜(杜甫)岁暮阴阳催短景,天涯霜雪霁寒霄。 五更鼓角声悲壮,三峡星河影动摇。野哭千家闻战伐,夷歌数处起渔樵。 卧龙跃马终黄土,人事音书漫寂寥。夜归鹿门山歌(孟浩然)山寺钟鸣昼已昏,渔梁渡头争渡喧。 人随沙路向江姑,余亦乘舟归鹿门。鹿门月照开烟树,忽到庞公栖隐处。 岩扉松径长寂寥,惟有幽人自来去。自夏口至鹦洲夕望岳阳寄源中丞(刘长卿)汀洲无浪复无烟,楚客相思益渺然。 汉口夕阳斜渡鸟,洞庭秋水远连天。孤城背岭寒吹角,独戍临江夜泊船。 贾谊上书忧汉室,长沙谪去古今怜。晚次鄂州(卢纶)云开远见汉阳城,犹是孤帆一日程。 估客昼眠知浪静,舟人夜语觉潮生。三湘愁鬓逢秋色,万里归心对月明。 旧业已随征战尽,更堪江上鼓鼙声。无题(李商隐)昨夜星辰昨夜风,画楼西畔桂堂东。 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隔座送钩春酒暖,分曹射覆蜡灯红。 嗟余听鼓应官去,走马兰台类转蓬。无题之一(李商隐)来是空言去绝踪,月斜楼上五更钟。 梦为远别啼难唤,书被催成墨未浓。蜡照半笼金翡翠,麝熏微度绣芙蓉。 刘郎已恨蓬山远,更隔蓬山一万重。宿建德江(孟浩然)移舟泊烟渚,日暮客愁新。 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竹里馆(王维)独坐幽篁里,弹琴复长啸。深林人不知,明月来相照。 秋夜寄邱员外(韦应物)怀君属秋夜,散步咏凉天。空山松子落,幽人应未眠。 哥舒歌(西鄙人)北斗七星高,哥舒夜带刀。至今窥牧马,不敢过临洮。 逢雪宿芙蓉山主人(刘长卿)日暮苍山远,天寒白屋贫.柴门闻犬吠,风雪夜归人.塞下曲(卢纶)月黑雁飞高,单于夜遁逃.欲将轻骑逐,大雪满弓刀.塞下曲(卢纶)林暗草惊风,将军夜引弓。平明寻白羽,没在石棱中。 夜宿山寺(李白)危楼高百尺,手可摘星辰.不敢高声语,恐惊天上人.玉阶怨(李白。
2023-09-14 21:05:591

如何让品德与社会课堂生活化

针对这三个设问,让学生谈谈对这些情境的体验,直接以学生的生活经验导入知识的学习。从知识、能力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表达课程的目标,这是新课改的本质要求。它反映了由过去注重知识的传授和学科体系到现在更为注重学生能力的发展,关注学生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这也是政治学科贯彻德育原则的内在要求。我们学习思想政治,应该说不是纯粹为了考试,而在于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提高政治素养,指导行动。所以知识必须回归生活,要合乎生活的逻辑。但这里的回归,不是传统意义上简单的完成作业,而是重视学生的主体作用,使学生更为广泛地参与社会活动。书本教材、课堂教学不是教学的终点,在真实的生活情境中渗透思想品德教育,使教育与生活和谐统一,学习与实践和谐统一。墙壁可以说话,草木可以育人,生活处处是教材。教师要树立大教材观,增强生活教材的意识,在深入理解课程标准,明确教学目标的基础上,以书本教材为燎原的火种,在实际生活中立足能力锻炼,组织学校活动,参与社会活动,到火热的生活中去,学习成长。总之,思想品德课教学走进生活,使教学生活化,是新课程改革的内在要求。实施教学生活化的策略,使学生的课堂学习与社会生活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一方面拓展了学习的时空,另一方面把学习置身于社会生活的大背景下,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生活中与社会和大自然相融合,使他们在与生活的沟通中真正感受到学习的意义和价值,进而获得个体的自由与发展,帮助他们提高道德素质,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 如何构建生活化的思品课堂生活化是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推进教学生活化,是现实生活的要求,也是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课堂教学既是师生的教学活动过程,也是师生充满灵感、充满激情和理想的交流过程。让师生之间的教与学充满浓郁的生活气息,充满对生活智慧的挑战和好奇心的刺激,达到从书本世界向生活世界的回归。那么如何构建具有浓郁生活气息的、充满活力的课堂,实现课堂教学的生活化呢?一、建立和谐、平等、民主的新型师生关系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当我们处于轻松愉悦的状态时,视觉、味觉、嗅觉、听觉和触觉都会更灵敏,记忆力会大大增强,思维也会更加活跃。在这样的状态下,学习效率会大大提高,学习潜力可以得到更大的发挥,学生常常能体验到成功的喜悦,从而使自主性得到发展,创造性得到培养,自信心得到提高。所以,对一个教师来说,善于为学生营造宽松愉悦的课堂环境,有时比学识渊博与否更为重要。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曾说过:“教师的艺术不在于传授知识,而在于唤醒、鼓励和鼓舞。在平时的教学中,我一直比较重视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课堂氛围,能够认真倾听、充分肯定并真诚欣赏学生的思维成果。上课时常用聊天的口气,尽量让学生感觉随意、亲切。即使学生的回答“文不对题”,我也是尽量以宽容化解:“谢谢你的幽默,让大家得以轻松。”“你能说出自己的观点,老师很佩服你的勇气!但是,你能更全面地考虑一下吗?”诸如此类源于内心深处的真诚话语,总会出现在我的课堂上。当老师走下传统的“师道尊严”的圣坛,把学生当作自己的朋友、合作学习的伙伴时,我们学生的心灵才能得以自由放飞,而学生也才能敢于别出心裁,敢于质疑,敢于分析,敢于辩论,敢于畅所欲言。民主平等的氛围,才能孕育开放自由的思想,我们的课堂才会有“灵光”闪现,课堂才能真正成为学生生命成长的乐园。二、教学过程生活化,创设具有生活气息的政治课堂。著名人民教育家陶行知指出:“生活教育是生活所原有,生活所自营,生活所必需的教育。教育的根本意义是生活之变化。生活无时不变,即生活无时不含有教育的意义。”“教育只有通过生活才能产生作用并真正成为教育。”因此,思想政治课教学要面向学生生活,在教学中要瞄准学生的生活实践和已有的知识,来设计富有情趣和意义的教学活动,使学生切实体验到身边有思想政治,用思想政治的有关内容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唤醒学生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政治课堂教学生活化的基本步骤可以归纳为“生活(导入)———教学(分析)——生活(回归)”的循环。(一)“生活(导入)———教学(分析)”。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唤醒学生的主体意识,必须走进自然,走进社会,走进学生生活。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生活经历的实际情况,在课程内容中引入生活案例(情景导入),用形象直观的手段实施教学。 “从生活到教学”,即课前引入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使学生的学习从熟悉的生活原型、感兴趣的问题情境着手,学习研究学科知识,使课堂尽量成为学生感悟体会、辩论反思、概括提升的场所。在教学过程中,科学合理地设计贴近学生生活的情境,让学生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的主体置身其中,为问题的解决设计方案,寻找有意义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筛选与组织,实现问题的有效解决,有利于激发学生的情感,启迪心灵的窗户,点燃思考的火花,促进知识的迁移,最终使学生的品德、知识和智力在生动活泼的气氛中,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创设能够激起学生产生道德内化需求的生活情境,有利于调动学生的主体能动性,从而达到明理、启思、慎行、悟德的目的,最终完成思想品德教学的终极目标。例如,我在“同学,朋友”教学过程中,设计了“放学路上和好朋友结伴回家,途经网吧时,朋友提出进入网吧玩游戏”这一情境,要求学生上台表演各自不同的应对方法。教师适时总结引导,让学生不仅知晓在这种情况下应做出怎样的正确选择,而且懂得了“真正的友谊必须坚持原则,不能以牺牲原则为代价维持所谓的友谊”的道理。(二)“教学(分析)——生活(回归)”。“从教学到生活”则是将学生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于生活实际,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思想品德课教学要突出“课堂明理,课外导行”。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是思想品德课的活力。而创新就来源于实践,所以要强调理论联系时政、联系生活、联系实际,引导学生学以致用,才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关心时政,关心生活,从实践中获得新知识、新信息。因此,我要求学生把课堂上明白的道理以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生活中去。例如,讲《难报三春晖》时,学生在课堂上明确了怎样孝敬父母。为让学生知行统一,我让学生根据所学知识制定一份孝敬父母的计划,落实到行动上,并要求家长一周后把他们的表现记录在成长档案袋中。这样把所学知识与日常生活结合起来,扩展了知识技能,提升了生活经验。学以致用是教学的最终目的。“头脑不是一个要被填满的容器,而是一个需被点燃的火把。”在教学中,我们必须凭借教材知识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回归生活,感悟人生。陶行知先生早就倡导教学合一。教学的源头活水就是生活,就是实践。所以教学要从生活来,到生活去,要倡导学生大胆实践,在“做”中“学”,在“学”中“做”;引导学生自觉地应用所学知识去解决生活中的相关问题,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加深对新知识的巩固,增强学习的乐趣。例如,在学习“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时,我通过大屏幕演示以下三个情境:情境一:每逢打新年过节、同学过生日,同学之间互送的礼物越来越高。家长无奈地表示:“这样过节,对家庭有压力。不过,人家的孩子都这样,我也不能让孩子矮半截抬不起头来。“情境二:小林的服装怪怪的:裤子上左一个大兜右一个小兜,兜上还有许多铁环,走起路来叮当响。别看小林这身服饰,价格可高啦!情境三:一些同学的手机、电脑、MP3、电子词典等“现代化装备”不断升级,由此带来的“学费外支出”迅速增长。这种攀比之风还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讨论(自由发言):(1)这三种情境各反映了什么心理?你是不是也受过这种心理的影响?(2)这些现象在你的周围的同学中存在吗?怎样看待这些行为?(3)你如何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2023-09-14 21:06:011

日本茶道简介

日本茶道(chanoyu或chado)是一个涉及非常特别的地方,程序和设备饮用绿茶的文化传统。起源于中国佛教僧侣帮助他们冥想的习惯,在日本和东亚其他地区喝茶成为一种精致的活动,以至于从公元 13 世纪开始,贵族们将其作为展示文化的手段。特别设计的房间、园林和精美的瓷器都成为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喝茶成为一种艺术形式。 起源与发展 饮茶始于中国,它的发现是记入印度圣人达摩(又名达磨),禅宗的创始人佛教。从公元前 2 世纪开始,佛教僧侣开始在冥想时喝茶来养活自己,并防止睡眠。然而,直到唐朝(公元 618-907 年),饮茶才传到贵族,唯一能买得起如此昂贵饮料的人。从中国开始,这种习惯通过商人、外交官和来访的僧侣与其他思想一起传播,最终在公元 8 世纪到达日本,从公元 13 世纪开始演变为一种完整的文化体验。 整个体验旨在包含一种精神元素,为参与者带来平静和更新的共享时刻。 在日语中,茶道被称为chanoyu,意思是“茶的热水”,或chado或sado,意思是“茶道”,茶在日语中是cha。“仪式”这个词在英语中的翻译很糟糕,因为它暗示了某种形式,而茶行家希望避免这种形式。事实上,至少在最初,世俗的茶会与佛教寺院的平静开端相去甚远,而且往往是相当吵闹的事情,猜猜喝的是什么茶的游戏是一种流行元素。当公元 15 世纪的幕府将军足利吉政(公元 1449-1473 年在位)使整件事变得更加清醒和柔和时,这一切都发生了变化。 这种趋势一直持续到今天 - 茶道已成为谨慎展示所涉及程序复杂知识的终极场所,也是展示自己对仪式中涉及的瓷器和其他装饰物的鉴赏力的时刻。它还为敏感话题的离散对话提供了优雅的环境。整个体验旨在包含一种精神元素,为参与者带来平静和更新的共享时刻。正如日本古语所说,cha-Zen ichimi或“禅与茶同味”。 茶道演变过程中最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是公元 16 世纪的僧侣和茶大师千利休(公元 1522-1591 年)。Rikyu 使整个事情变得更加优雅,缩小了茶室的大小以使其更加私密,并添加了诸如完美布置的鲜花等现在必不可少的附加元素。利休是中世纪日本茶艺大师的典型代表,他们担任统治者的重要顾问——不仅在礼仪方面而且在政治方面——并且经常担任官方大使、外交官和谈判代表。统治者和军阀将茶道用于自己的政治交锋,并赠予宠爱的部下,赠送精美的中国瓷器和韩国瓷器茶碗等无价之宝。 到了公元 17 世纪,茶道变得如此流行,以至于每个人都参与其中,而不仅仅是上层阶级。仪式现已在日本文化中牢固确立,并体现了日本日常生活的四种基本品质,正如历史学家 WE Deal 在此总结的那样: wa(和谐) - 对互惠的渴望,无论是在茶会还是在外面的世界 kei(尊重) - 意识到个人的角色和责任以及适当的礼仪 sei(纯洁) - 维护社会和精神完整性的承诺 jaku(优雅和宁静)- 品味短暂的瞬间,获得新生 (305) 茶室和花园 中世纪茶道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元素是在家中进行茶道的专用空间。这是茶室或茶室,也被称为sukiya或“不完美之屋”,暗指该结构原始的简单建筑和基本材料。这些用竹子或茅草制成的屋顶、未经加工的木柱和土墙的质朴建筑与主要住宅分开;整个仪式之所以成为贵族的专属消遣之一,是因为只有他们才能负担得起这样的地方。通过拥有一个专门的房间,喝茶的人可以更轻松地将自己从日常事务中抽离出来。 一间茶馆并不大,大概只有三平方米,几乎空无一人。可能在一个单独的房间里有一个厕所,光线从窗户和纸屏风射进来。地板由榻榻米垫组成。一个人通过一扇只有 90 厘米(3 英尺)高的小门进入,需要弯腰,因此就茶道而言,所有进入的人都是平等的。在进入之前,必须在为此目的提供的石盆(chozu-bachi)中洗手。另一个典型的特征是一个石头,独立的灯笼,也在外面。 中世纪极简主义茶室/房子的内部将在私人住宅中复制到今天。在里面,一个人可能有鲜花,(wwW.Lishixinzhi.Com)这些将根据日本插花中盛行的美学原则展示,这本身就是一种艺术形式,被称为花道。花或草是根据季节选择的,并放置在由青铜、铜、瓷或竹制成的花瓶(hanaire)中。丝绸上也应该有一幅画(jiku)幛。同样,选择合适的主题将反映茶主对风景或书法的青睐的鉴赏力。最后一点可能是香罐。所有这些装饰元素一起应该提供一个和谐和平静的氛围。 为茶室提供正确的视野对于实现理想的宁静氛围有很大帮助。首选的全景是精心照料的景观花园。另一种类型是禅宗岩石花园,它是一个超极简主义的干燥景观花园 ( karesansui ),仅由一尘不染的沙子或砾石和一些精选的石头组成。最后,第三种类型的花园不是为了观赏而设计的,而是为了让客人在前往中世纪茶馆的路上平静下来(或者对于那些有户外空间的人来说是现代的)。这个小花园或cha-niwa,通常有一个踏脚石路径(tobi-ishi) 从主屋引出。所需的绿色植物是常绿植物而不是花朵,然后是苔藓或脚下柔软的草,以在仪式开始之前开始平静的效果。 瓷器和器具 花园和茶室可能很难获得和维护,但简单地将所有喝茶所需的正确工具放在一起,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中世纪的日本,茶的制作方法通常是将叶子捣碎,然后用甜菜(一种来自葡萄的甜味剂)或生姜制成一个球,然后将其放在热水中冲泡,热水通常在铁壶中用木炭煮沸。茶浓、绿、苦,但可以通过为饮用者提供小糖果来达到口味平衡。今天用的绿茶是抹茶并且是最高质量的。叶子通常是干燥的,磨成非常细的粉末,然后洒在热水中。然而,随着专业茶学校的开设,每个学校都有自己喜欢的方法,许多人今天仍然遵循这些方法,因此准备的比例和方法各不相同。大多数饮酒者都同意的一件事是主人应该自己泡茶,有助于营造更亲密的氛围。 茶道中使用的所有设备都应该是最高质量的。不仅是精美的瓷器,甚至是古董收藏家的作品,过去和现在都被用于饮用茶的器皿或茶碗。人们可能会使用精美的漆器或雕刻精美的竹器或制作精美的金属水壶——所有这些细节都会被客人注意到。对象应该是美丽的,但也应该是简单的,从而表现出日本重要的侘寂美学原则。另一个值得培养的品质是sabi,即在备受喜爱和使用良好的物品中看到的褪色美感,这些物品获得了只有时间才能赋予的独特光泽。 茶道中使用的必备器具(chadogu)有: 便携式火盆( furo ) - 用于较小的水壶以及在没有火的情况下,例如在夏季。火盆可以由任何东西制成,可以放在地板上的特殊铁瓦上,即式河原。 水壶(kama) - 仅用于烧水,本身不接受任何茶水。铁是最常见的材料,虽然有些是用金或银制成的。除了遵循已经提到的美学原则之外,形状并不是特别重要。 为水壶盖和水勺(futaoki)休息- 有多种形式,但通常是一个简单的竹席。 Fresh Water Jar ( mizusashi ) - 由木头、瓷器或金属制成,用于冷却水壶中的水或清洗器皿和器皿。 茶布(chakin) - 一块亚麻布或丝绸,用于擦拭冲洗过的碗和器皿。 Water Ladle ( hishaku ) - 根据其手柄的切割有各种类型。 废水碗(kensui)- 接收清洗碗和餐具后的废水。 Tea Caddy ( chaire / natsume ) - 有两种类型的球童;一种用于浓茶或浓茶(chaire),通常保存在小丝绸袋(shifuku)中,另一种用于淡茶或较淡的茶(夏目)。带有象牙盖的瓷器是最受欢迎的材料。 茶勺(chashaku) - 用于从球童中取茶,它可以由任何材料制成。 Bamboo Whisk ( chasen ) - 用于搅拌茶和水的混合物。 茶碗(茶碗) - 有各种形状、大小、装饰和材料,这些展示了主人的个人品味,但可能反映了季节或客人的喜好,甚至主人希望达到的正式程度。 程序 如上所述,在设置和用具方面一切都正确之后,人们必须做所有这一切导致的事情:泡茶。主人的确切动作至关重要,但取决于您喜欢哪一所茶道学校。重要的是只做最少的动作,动作要精确、优雅、克制。此外,在实际准备茶时应该保持沉默。所有必要的设备应该已经摆在客人面前,只有水壶隐藏在他们的视线之外。茶壶和竹勺先用布擦干净。准备好后,将热水倒入茶碗中,但仅足以加热它们。然后将茶粉加入碗中,然后倒入热水,搅拌混合物制成泡沫饮料。茶应该小口喝。当每个人都完成后,工具和碗被清洗并从视线中移开,只留下水壶在希望现在非常满意的客人面前。最后,一些更精致的工具可能会被退回,以便客人讨论他们对它们的欣赏。
2023-09-14 21:06:041

律师催款函范文【三篇】

   【 篇一 】   致:xx**公司猪猪先生:   xxxx珠律师事务所系根据xx法律登记注册的xx律师事务所,本律师事务所函署名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授权,特向贵公司致函如下:   xxx年12月26日,xx地产有限公司向委托人单位发来了《清账计划与保证函》,确认向委托人单位退还人民币:3194304.27元。并保证在9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欠款退还完毕,后贵公司未按保证函付清款项,仅是贵公司xx有限公司于xxx年7月归还人民币:694304.27元,xxx年9月归还人民币:500000元,并在xxx年9月3日xx地产有限公司将其汽车资产一辆(普利吉汽车cmbswbnd型号小客车,车牌号为浙产浙d765,现户名:小猪)抵给委托人单位,抵债价值人民币:900000元整,并在xxx年9月29办理了过户手续。致此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计支付给委托人单位人民币:2094304.7元。委托人单位曾多次催告贵公司付清其余拖欠的款项计人民币:1100000元,但贵公司一再拖延,至今未付清拖欠的余款,请贵公司接函后立即付清欠款,否则本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公司的违约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原要求支付的利息及可能因诉讼所支付的其他经济损失向贵公司一并进行追索。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xx年6月30日    【 篇二 】   xxx先生: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事务所xxx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您拖欠委托人货款纠纷事宜。现就您拖欠委托人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xx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提交的下列材料:   1、您与委托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及收货签收凭证;   2、所欠货款形成的原因的证明;   依据xx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您于xxx年10月1日与委托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并陆续购货,货物总价为:273308.36元。   2、截止目前为止,您并没有按照合同向委托人偿还拖欠的货款230858.36元。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xx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及时向xx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履行所欠债务。   2、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xxx先生逾期未向xx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xxx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230858.36元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7日内向委托人付清全部款项。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委托人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与您友好协商的余地,您不但要全额付清拖欠的款项,而且还应向委托人支付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您承担。   顺颂商祺!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xx年11月13日    【 篇三 】   广州市卓**业电器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拖欠货款一事,xxx律师依法接受广州市**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清收货款,现致函如下:   贵公司向广州市**玻璃有限公司订购玻璃制品,广州市**玻璃有限公司依照双方约定完全正确履行交货义务,贵公司理应在xxx年8月15日前结清全部款项共计:203543元,但贵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期间**玻璃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货款,至今贵公司仍拖欠余款73543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9118.82元。承办律师依法敦促贵公司见函后于xxx年7月3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承办律师将根据的**玻璃有限公司委托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贵公司的付款责任与违约责任。诚望贵公司三思。   顺致商祺!   广东xxx律师事务所   附:**玻璃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承办律师:xxx律师   xxx年7月21日
2023-09-14 21:06:041

宿桐庐江寄广陵旧游运用了那些写作手法

这个是诗歌……诗歌没有什么写作手法只有表现手法……这诗用得主要是起兴的方法,象征的表现手法,以平淡深远的意境,表现了自己的思想孤独,思乡的情感……
2023-09-14 21:06:081

飞过高山越过海洋是人海茫茫岁月沧桑。哪首歌的歌词

兄弟一场演唱:高原风组合歌词:人海茫茫 岁月沧桑今生有缘 咱兄弟一场同闯九洲 我们一同越大洋风雨同舟在人生的路上人生风霜 起伏跌宕酸甜苦辣 你都得尝一尝人活一世 为的就是梦想男儿就当在风雨中闯荡索呀拉哩嗦 啊呀拉哩嗦我们擦干泪水 我们挺起胸膛走向高山 走向海洋生死无常 让命运再受伤冲出千难 我们踏破万险兄弟情意到地老天荒索呀拉哩嗦 啊呀拉哩嗦我们捧起美酒 我们走向太阳索呀拉哩嗦 啊呀拉哩嗦我们捧起美酒 我们走向太阳我们捧起美酒 我们走向太阳走向太阳走向太阳太阳
2023-09-14 21:05:548

律师事务所给我发了律师函

法律分析:1、立即签收,并查看其中的内容。了解律师函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核实函上所述内容是否真实;查询发函的律师事务所是否真实存在、函上的签章是否造假;通过律师函上显示的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直接拨打电话再次核实其真实性。)2、确认律师函真实性后,应该做好应对措施。积极进行协商,协商成功的不会起诉的;如果没有协商成功的,可能会被起诉,至于收到律师函多久会被起诉没有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023-09-14 21:05:541

品德与社会有什么关系

有有有
2023-09-14 21:05:513

关于桐庐山水的诗句

1.歌咏桐庐的诗词歌赋 仙境尘寰咫尺分,壶中别是一乾坤。 风雷不识为云雨,星斗何曾见晓昏。天目溪源出于天目山,流经桐庐县城与富春江汇合,被郦道元《水经注》描述为“连山夹水,两岸对峙,……水木相映,泉石争辉”,“溪有十八滩,一滩高一滩”。 富春江美丽的山水风光,激发了历代众多文人墨客的灵感和创作欲望,他们的许多诗文佳作,使富春山水之美得以艺术的升华,并永恒地留驻在人们心里。悠悠渺渺涉寒波,故寺思归意若何?长忆孤舟三二月,春山偏赏富阳多。 《送僧归富阳》(唐 释。皎然) 归舟一路转青萍,更欲随潮回富春。 吴地陆机称地主,钱唐苏小是乡亲。葛花满地能消酒,屺子同心好赠人。 早晚重过渔蒲宿,遥怜佳句匣中新。《送王少府至富春》(唐 韩羽) 水送山迎入富春,一川如画晚晴新。 云低远树帆来重,潮落寒沙鸟下频。未必柳间无谢客,也应花里有秦人。 严光万古清风在,不敢停桡去问津。《富春》(唐 吴融) 远岸齐如剪,澄江平似铺。 紫鳞仙客驭,金颗李衡奴。冷叠群山阔,清幽万象殊。 严陵亦高见,归卧是良图。《秋日富春江行》(唐 罗隐) 小径小桃深,红光隐翠阴。 是非不到耳,名利本无心。笋进饶当户,云归半在林。 何须听丝竹,山水有清音。《题小隐书室》(宋 范仲淹) 苦雨怜朱夏,小舟眠富春。 余生今可乐,归作太平人。《宿富阳舟中》(宋 王十朋) 双橹摇江叠鼓催,伯符故国喜重来。 秋山断处望渔浦,晓日升时离钓台。官路已悲捐岁月,客衣仍悔犯风埃。 还家正逢鸡豚社,剩伴郊翁笑口开。《泛富春江》(宋 陆游) 不到江湖恰五年,歙山青绕屋头边。 富春渡口闲舒目,落日孤舟浪拍天。《下口渡》(宋 范成大) 长山泷石片帆斜,小雨初晴目眩沙。 回首遥看富阳县,轻烟低照一丛花。《晓发富阳县》(宋 方回) 天下佳山水,古今推富春。 我行三度至,风景数番新。净碧迎窗入,空青拂面匀。 斑斓工点缀,瘦石自嶙峋。《富春舟中选一》(元 李桓) 禹陵云气近,柏翠护禅关。 只有客常到,不如僧最闲。春风浙江水,夜雨富春山。 爱此清居处,长歌日暮还。《真觉院》(元 杨维桢) 山从天目下,潮到富春回。 此地扁舟去,吾生几度来。林红晚日落,江白雨云开。 明日须停桡,呼童看钓台。《浙江放舟至富阳》(元 张以宁) 鹳山台殿压春城,下奠群峰镇百灵。 半石浮鼋波影白,一沙横鮆树痕青。钟鱼水国催僧饭,箫鼓江天送客星。 我亦浪游成底事?又随归雁落前汀。《鹳山》(明 一初) 一山横出大江头,禹凿当年到此留。 地耸石根迎碧海,天移砥柱立中流。社坛夜半风云合,城郭春深紫翠浮。 几度拂衣登绝顶,海门东去是杭州。《鹳山》(明 陈观) 中沙潮落海天长,疏影纷纷下夕阳。 自是江心栖息处,月明何必忆潇湘。《中沙落雁》(明 陈兴) 扬帆溯流上,秋色竞纷纷。 翠荇波仍绣,丹枫壁自文。路疑千岭近,山为一江分。 夕照高低出,滩声远近闻。薜衣过木客,椒洒奠桐君。 《自富春至桐庐道中》(明 王世贞) 扁舟入谷口,登岸坐苔矶。异石千层出,孤泉一道飞。 风和梅放早,山僻鸟音稀。日暮方回棹,钟声隔翠微。 《游天钟山》(明 王之献) 富阳秋色晚,高枕壮江门。县僻山围屋,霜清水长村。 支流源带歙,浙岭细分源。此日探禹穴,应知岳渎尊。 《富阳》(明 侯方域) 百里钱塘路,清江入富阳。人家环水曲,山势压城墙。 客思同天远,秋来柳渐黄。望中风物满,枫叶更含霜。 《富阳县》(清 梁佩兰) 十里江山指顾中,波光淡荡映晴空。相看形势无如昔,共叹英雄所见同。 落照归帆千点白,晓星海起一丝红。孙郎已去烟波没,当代谁兴百世风?《鹳山》(清 邵光尹) 驿路名山应万重,临江落日照青枫。 丹青莫讶黄公望,生长层峦迭嶂中。《富春道中》(清 曾王孙) 江流绵淼曲围沙,村落纷纷聚水涯。 荷插翠移雪后竹,携筐青摘雨前茶。谁家客泛三春酿?无数莺啼十里花。 本是太平饶气象,桃源久与种桑麻。《长沙看桃花》(清 牛奂) 沿江无数好山迎,才出杭州眼便明。 两岸蒙蒙空翠合,琉璃镜里一帆行。浓似春云淡似烟,参差绿到大江边。 斜阳流水推篷坐,翠色随人欲上船。烟水萧疏总画图,若非米老定倪迂。 何须更说江山好,破屋荒林亦自殊。《富春至严陵山水甚佳三首》(清 纪昀) 秋水涨平沙,秋风送落霞。 隔江一行雁,飞入白芦花。《中沙落雁》(清 王义祖) 潮落空江吹暮笳,孤城壁立浪周遮。 双台名士真千古,三国英雄第一家。子久画添山翠重,赤松碑掩篆文斜。 西风隔岸芦花里,无数渔舟唱落霞。《富春怀古》(清 王义祖) 水送山迎处,春江第一楼。 故乡多好景,欲别且勾留。《丙子岁冬之官江右道中即事选一》(清 朱彭年) 城郭江天俨画图,高楼望眼入寒芜。 山连别县青难了,水浸遥空淡欲无。犀甲千秋遗迹在,鱼竿终古寄情孤。 风帆片片闲来去,付与诗人一拈须。《登春江第一楼》(清 王芮) 春江一带水潆回,桃李争春逐岸开。 惆怅东风残照里,钓鱼船载落花回。《春江》(清 金士芳) 水折帆回到富春,暮春香霭锁江滨。 不平波似银光纸,如画山多荷叶皴。飞鸟有情怜客梦,孤云无定滞归人。 隔船唤买鲈鱼美,我正秋风赋采莼。《富阳》(清 顾恩来) 青山如画绕孤城,十里。 2.关于山水的诗句古诗大全 描写山水的古诗词 1、《江南春》 唐·杜牧 千里莺啼绿映红,水村山郭酒旗风。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 2、《钱塘湖春行》 唐·白居易 孤山寺北贾亭西,水面初平云脚低。 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 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 最爱湖东行不足,绿杨阴里白沙堤。 3、《黄鹤楼》 唐·崔颢 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 黄鹤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 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 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 4、《望岳》 唐·杜甫 岱宗夫如何?齐鲁青未了。 造化钟神秀,阴阳割昏晓。 荡胸生层云,决眦入归鸟。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5、《登岳阳楼》 唐·杜甫 昔闻洞庭水,今上岳阳楼。 吴楚东南坼,乾坤日夜浮。 亲朋无一字,老病有孤舟。 戎马关山北,凭轩涕泗流。 5、《江畔独步寻花》 唐·杜甫 黄四娘家花满蹊,千朵万朵压枝低。 留连戏蝶时时舞,自在娇莺恰恰啼。 6、《绝句》 宋·李清照 两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 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 7、《春泛若耶溪》 唐·綦毋潜 幽意无断绝,此去随所偶。 晚风吹行舟,花路入溪口。 际夜转西壑,隔山望南斗。 潭烟飞溶溶,林月低向后。 生事且弥漫,愿为持竿叟。 8、《青溪》 唐·王维 言入黄花川,每逐青溪水。 随山将万转,趣途无百里。 声喧乱石中,色静深松里。 漾漾泛菱荇,澄澄映葭苇。 我心素已闲,清川澹如此。 请留盘石上,垂钓将已矣。 9、《终南山》 唐·王维 太乙近天都,连山接海隅。 白云回望合,青霭入看无。 分野中峰变,阴晴众壑殊。 欲投人处宿,隔水问樵夫。 10、《秋登万山寄张五》 唐·孟浩然 北山白云里,隐者自怡悦。 相望始登高,心随雁飞灭。 愁因薄暮起,兴是清秋发。 时见归村人,平沙渡头歇。 天边树若荠,江畔洲如月。 何当载酒来,共醉重阳节。 11、《望洞庭湖赠张丞相》 唐·孟浩然 八月湖水平,涵虚混太清。 气蒸云梦泽,波撼岳阳城。 欲济无舟楫,端居耻圣明。 坐观垂钓者,徒有羡鱼情。 12、《宿桐庐江寄广陵旧游》 唐·孟浩然 山瞑听猿愁,沧江急夜流。 风鸣两岸叶,月照一孤舟。 建德非吾土,维扬忆旧游。 还将两行泪,遥寄海西头。 13、《题破山寺后禅院》 唐·常建 清晨入古寺,初日照高林。 竹径通幽处,禅房花木深。 山光悦鸟性,潭影空人心。 万籁此俱寂,但馀钟磬音。 14、《登鹳雀楼》 唐·王之涣 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15、《凉州词》 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 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 16、《滕王阁诗》 唐·王勃 滕王高阁临江渚,佩玉鸣鸾罢歌舞。 画栋朝飞南浦云,珠帘暮卷西山雨。 闲云潭影日悠悠,物换星移几度秋。 阁中帝子今何在?槛外长江空自流。 17、《登金陵凤凰台》 唐·李白 凤凰台上凤凰游,凤去台空江自流。 吴宫花草埋幽径,晋代衣冠成古丘。 三山半落青天外,一水中分白鹭洲。 总为浮云能破日,长安不见使人愁。 18、《早发白帝城》 唐·李白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19、《望庐山瀑布》 唐·李白 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 飞流直下三千尺,颖是银河落九天。 20、《望天门山》 唐·李白 天门中断楚江开,碧水东流至此回。 两岸青山相对出,孤帆一片日边来。 21、《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 唐·李白 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 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 22、《黄鹤楼》 唐·崔颢 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 黄鹤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 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 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 23、《枫桥夜泊》 唐·张继 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 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 24、《竹枝词》 唐·刘禹锡 杨柳青青江水平,闻郎江上唱歌声。 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情还有晴。 25、《题金陵渡》 唐·张祜 金陵津渡水山楼,一宿行人自可愁。 潮落夜江斜月里,两三星火是瓜洲。 咏 山 明月出天山,苍茫云海间。(李白:《关山月}) 相看两不厌,只有敬亭山。 (李白:《独坐敬亭山》) 李白《望庐山瀑布》(二首之一): 西登香炉峰,南见瀑布水:挂流三百丈,喷壑数十里!欻如飞电来,隐若白虹起。初惊河汉落,半洒云天里。 仰观势转雄,壮哉造化功!海风吹不断,江月照还空。空中乱潨射,左右洗青壁;飞珠散轻霞,流沫沸穹石。 而我乐名山,对之心益闲;无论漱琼液,且得洗尘颜。且谐宿所好,永愿辞人间! 杜甫的《望岳》: 岱宗夫如何,齐鲁青未了。 造化钟神秀,阴阳割昏晓。 荡胸生层云,决眦入归鸟。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 (杜甫:《春望》) 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柳宗元:《江雪》) 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 (王之涣:《登鹳雀楼》) 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王维:《鹿柴》) 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 (陶渊明:《归园田居》)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辛弃疾:《菩萨蛮.书江西造口壁》)) 不识庐山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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