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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2023-10-10 19:07:00
TAG: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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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萦

从生产经营者看: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愿望有利于生产者获得更多的收入和利润;从社会资源看: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优化资源配置;从商品服务市场看:保护消费权益,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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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1、双方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行政机关申诉;4、仲裁机构仲裁;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注意事项:1、不可轻信广告,有些商家为了促销和利润,往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发布虚假广告,甚至挂羊头卖狗肉。购物时应当对其商品与广告内容是否相联系符进行认真的核实;2、购物前一定要有所准备,搜集有关信息。对不了解的商品,千万不要匆忙购买;3、货比三家,多走多看,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还要考虑选择服务有保障的商家;4、选购商品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说明书,注意商品有无品名、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检验合格证标记等等。弄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向营业员问清楚,如营业员也不知道的,先别购买,弄清后再考虑;5、选购商品时要仔细挑选,认明商标。要防止调包计,对使用的商品如电器类,还要当场检查性能,要求营业员进行调校、试验;6、购物一定要索取购物票据、保修单等,并妥善保存。以免万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索赔时因无凭证而使纠纷难解决;7、向商家进行索赔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并要凭发票、保修单等凭证;8、购物遇到纠纷时要冷静对待,既不要忍让,也不要意气用事,应该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纠纷协商不成时,应及时向消协或有关部门投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023-09-14 21:00:311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以下是一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与销售者或生产者协商和解:为尽快解决问题、节约成本,通常双方会进行和解,在和解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据,和解完后双方可以及时签署和解协议。请求调解组织调解: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介入以达到调解目的。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12315平台,向其提供食品名称、食品具体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地址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消费者与相关主体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时,消费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罚款最高可达50万元或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3-09-14 21:00:381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障消费者权益,有五种方式:双方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机构仲裁;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09-14 21:00:491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包括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包括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商品质量安全保障、严格的退换货政策等。1、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防止不合法经营的规则。例如在中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商品质量安全保障:政府会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商品的抽检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符合标准,并能够安全使用。3、严格的退换货政策: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退换货政策,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的退换货权利和流程。4、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机制:一些国家为消费者建立了投诉和维权机制,提供专门的平台和渠道,让消费者可以自由发表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和投诉,以便监督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5、产品质保标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体现产品质量的核心竞争力,一些国家制定了产品质保体制,通过一系列的质量认证和质量标志,鼓励企业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并提高市场竞争力。6、宣传活动和教育:通过向社会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止被骗的能力,以使消费者更好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四大保护也是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范围,具体如下: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2、行政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案件。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奥论监督; 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消费者权益含义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期间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选择权、受教育权、安全权、健康权、信赖权、公平交易权、维权权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拥有公平、合理、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并为消费者提供依法维权的渠道和保障。
2023-09-14 21:00:581

怎么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具体办法如下:1、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来维权。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消费者协会加以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时可以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1、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2、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3、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名优产品,减少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4、经营者加强质量意识教育,严格内部质量管理。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来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1:271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协商解决;2、投诉、调解;3、行政申诉。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或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将转交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和答复。此外,政府应加强立法保障,出台更加完善、详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1。
2023-09-14 21:01:364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知识

法律主观: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利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最好维护者.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权利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自认倒霉,对某些厂商的 侵权行为 不了了之;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应有的消费者意识所致.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购买商品后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 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是对自我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 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1:451

消费权益者保护法

法律主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可参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八章五十五条。八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分别规定了立法的宗旨、该法的调整范围和该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分别规定: 1、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3、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6、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分别规定了应依法向消费者履行的义务,以及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不得作别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侮辱消费者人格等项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分别规定了国家的5条职责;第五章消费者组织,首先规定了什么是消费者组织,其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最后,对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做了一项限制性规定;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3-09-14 21:01:5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于1993年3月15日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诉权等。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供售后服务等。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和措施,包括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等。这些机构和措施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3-09-14 21:02:0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立法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参与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二条【出具发票、凭证和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瑕疵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九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十条【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立法参与权】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法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的禁止行为】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企业变更后的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四十二条【营业执照出借人和借用人的连带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四十三条【销售者、服务者和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连带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14 21:03:051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如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合同法》3、《劳动合同法》4、《物权法》5、《民法通则》6、《侵权法》7、《产品质量法》8、《专利法》9、《着作权法》10、《宪法》拓展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九种权利:一、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二、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四、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五、求偿权。即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六、结社权。即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七、受教育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八、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
2023-09-14 21:03:211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法律主观:一、以专章规定消费者权利为目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该法所列消费者权利之多,体现了较高的保护水平。二、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其次,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和公众的义务是通过专门的规定。3、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全面监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四、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保护,用专章规定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3-09-14 21:03:311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主观:我国 保护消费者权益 的现行法律主要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计量法》、《标准化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权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地方规章,也有许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保护。
2023-09-14 21:03:411

怎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第一,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第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第四,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3:491

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几个方面。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2、 行政保护是指名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件。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023-09-14 21:04:141

怎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主观: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证据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二、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数消委会理事单位履职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会成员,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但由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认识不够完全统一,工作不够完全协调,有时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问题。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个别商场、超市、门店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部分商场、酒店、宾馆仍张贴有“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包房实行最低消费”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告示;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通信行业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接到窃取话费的莫明电话等,消费者意见较大;出租车行业宰客、甩客、拒载、强行打组合、禁而不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请参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4:46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主观:现在的人越来越爱选择网购了,但是网购相对于实体店就是看不到实物,也因此经常会有消费者维权的事情发生。一、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欺骗消费者商家怎么赔1、欺诈,在购物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应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满500元的按500赔偿。2、卖家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卖家道歉,退一赔一。欺骗性的销售诱导,欺诈消费者的作为等。3、诉讼,一般消费者都会在收到欺诈行为受害后果后才进行诉讼行为,即对商家的欺诈行为提起恶意欺诈诉讼。消费者物品受损以及行为和受损结果等可以提请诉讼。4、人身伤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消费者维权投诉材料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一)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三)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四)具体的投诉请求;(五)投诉的日期。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023-09-14 21:04:5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分析】:虚假承诺属于欺诈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双方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23-09-14 21:05:051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什么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分析:(一)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二)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四)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市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承担以下几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恢复名誉(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5)赔偿损失。
2023-09-14 21:05:131

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华律网(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23-09-14 21:05:461

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消费者是区别于商品经营者的商品交换关系中的主体。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国家之所以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因此,国家就有必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商品质量,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等,以保护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拓展资料: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知悉基本情况;知悉技术状况;知悉价格和售后服务。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
2023-09-14 21:05:571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包装类的零食已变质,无法食用。
2023-09-14 21:06:09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哪一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023-09-14 21:06:361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2023-09-14 21:06:451

国家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主观: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利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最好维护者.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权利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自认倒霉,对某些厂商的 侵权行为 不了了之;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应有的消费者意识所致.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购买商品后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 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是对自我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 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法律客观:(一)国家机关国家采取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立法过程中的消费者参与。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2.政府职能的运用。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主要应发挥两方面的职能。一是领导职能,即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二是监督职能,重点是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3.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有以下重点的职责:(1)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3)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4.司法机关的职责。一是惩治犯罪。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处理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二)消费者组织1.消费者组织的性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2.消费者组织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3.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9-14 21:08:4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李逍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哪些权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多项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享有公平交易权,即在交易过程中不受欺诈、强迫、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的侵害。享有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权,即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因素。享有知情权,即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或使用。享有参与平等权,即消费者有权参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检验、价格制定、投诉和处理等环节,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个人因素而歧视。享有维权权,即在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维权。享有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权利,即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2023-09-14 21:09:06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1、引导自我保护,积极防范风险。工商部门、消协应引导网购消费者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尽量选择信誉好、安全性较高的网站购物在购物过程中注意识别虚假信息、妥善保护私人信息并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在支付过程中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支付后必须记录交易的流水单号,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在有效异议期内积极与网络经营者协调,若无法协调应及时收集凭证、单据等,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2、强化人员培训,应对维权需要。网购消费维权工作对工商执法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应通过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消法》新适用领域和法规的理解程度,使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掌握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并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知识以及电子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等一系列专门知识,以积极应对网购维权工作需要。3.强化网购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加大对电商提供商品质量的监测频率、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傍名牌等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购平台的巡查,尤其注重定期不定期检查网购合同、交易评价等内容,一旦发现网购欺诈、虚假宣传、不平等格式条款违法等问题,及时进行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023-09-14 21:09:381

消费者如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 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消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 行为或者 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 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23-09-14 21:11:012

消费者有哪些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23-09-14 21:11: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14 21:11:38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有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还有《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法》、《产品质量法》等。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3-09-14 21:11:481

消费者协会是怎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现实问题小周在某知名百货购买了一件国际名牌的打折大衣,但是后来在其他地方逛该品牌的专卖店时,却被店员告知该大衣系假货,该品牌从未设计过该种款式的大衣。一怒之下,小周到该百货要求退货,但是无论是售货员还是百货的相关负责人,都拒绝予以退货,小周的朋友建议小周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小周一直不明白,消费者协会到底是干什么的?他们究竟有哪些职能?律师解答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我国设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通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通过其行使的职能来体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具体有以下几点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协会是社会组织,有组织优势,可组织理事单位(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开展活动并通过其查处案件,可依靠社会力量,通过调解、督促和社会监督等方式来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2023-09-14 21:12:151

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消费者是区别于商品经营者的商品交换关系中的主体。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国家之所以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这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费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不给予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因此,国家就有必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商品质量,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等,以保护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拓展资料: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知悉基本情况;知悉技术状况;知悉价格和售后服务。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
2023-09-14 21:12:251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拨打消费者维权电话即可,根据不通的问题找不同的人
2023-09-14 21:12:536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23-09-14 21:14:011

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原则

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原则有以下几点: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2、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3、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五种途径如下:1、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2、调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3、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都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4、判决。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此三方参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5、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23-09-14 21:14:121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具体如下: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不超过首次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期间);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作为维权凭证的材料:1、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2、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正保存;3、加盖公章的旅游行程表、计划书;4、加盖公章的消费清单。综上所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23-09-14 21:14:231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主观: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证据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二、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数消委会理事单位履职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会成员,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但由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认识不够完全统一,工作不够完全协调,有时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问题。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个别商场、超市、门店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部分商场、酒店、宾馆仍张贴有“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包房实行最低消费”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告示;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通信行业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接到窃取话费的莫明电话等,消费者意见较大;出租车行业宰客、甩客、拒载、强行打组合、禁而不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请参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09-14 21:14:451

消费者权益的名词解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2023-09-14 21:14:58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具有单方面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单方面规定经营者的义务的特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依法提供商 品或服务;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社会监督。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经营者的义务: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的义务;尊重消费者的(人身权)的义务。2.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司法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大众传媒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争议的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即:双方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其应承担的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023-09-14 21:15:3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

法律主观:关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在退货赔偿上的应用按照第49条的规定,向卖家索取1倍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 :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吊销营业执照 :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以上就是有关安徽 消费者保护法 关于退货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4 21:15:451

人海茫茫岁月沧桑是什么歌名?

是高原风组合演唱的《兄弟一场》,完整歌词:人海茫茫岁月沧桑今生有缘咱兄弟一场同闯九洲我们一同越大洋风雨同舟在人生的路上人生风霜起伏跌宕酸甜苦辣你都得尝一尝人活一世为的就是梦想男儿就当在风雨中闯荡索呀拉哩嗦啊呀拉哩嗦我们擦干泪水我们挺起胸膛走向高山走向海洋生死无常让命运再受伤冲出千难我们踏破万险兄弟情意到地老天荒索呀拉哩嗦啊呀拉哩嗦我们捧起美酒我们走向太阳索呀拉哩嗦啊呀拉哩嗦我们捧起美酒我们走向太阳我们捧起美酒我们走向太阳走向太阳走向太阳太阳歌手简介:为了推出一个具有浓郁高原男子气息的男子组合。印象九寨高原红艺术中心经过两年的筹备和精心打造于2004年推出了具有高原男子剽悍、粗犷、豪迈、奔放歌唱风格的男子组合"高原风"。它一推出就象一股猛烈的飓风,横扫了整个青藏高原,很快成为了青藏高原歌坛上一匹脱颖而出的具有象征和标志意义的黑色骏马。
2023-09-14 21:07:021

小学五年级下册品德与社会教案

这篇《小学五年级下册品德与社会教案》,是 无 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单元 好大一个家 第一课 祖国有多大 教学目标: 1、通过各种活动和途径了解我国的海陆疆域,充分感受我国幅员辽阔,为祖国感到自豪。 2、会看中国地图,知道图例、比例尺的含义,尝试根据比例尺,计算出实际距离。 3、通过地图和生活实例了解我国的行政区划,知道省级行政单位在祖国版图上的大体位置。 4、培养学生获取信息,自主探究,合作学习等方面的能力。 教学准备: 师:制作多媒体课件。 生:课前通过多种途径调查了解祖国有多大。 教学过程: 一、音乐欣赏,导入学习 听儿童歌曲《祖国有多大》。 问:祖国有多大? 看祖国的地图,它像什么?这节课,我们来感受一下,祖国到底有多大。 二、计算比较,感受祖国疆域的辽阔 活动一:“徒步旅行”,感受祖国边界线的漫长。 1、做“徒步旅行”的游戏,出发前,先来看看要走的“路线”。(学会看图例,认识国界和海岸线。) 2、开始旅行吧!从哪里出发?(了解家乡浙江在我国的哪边,复习地图方位。) 3、在“徒步旅行”的过程中,初步感知祖国的行政区划,并结合地图,了解祖国的四至点(祖国的最南边、最西边、最北边、最东边分别在哪)。 4、计算:沿祖国大陆的边界走完一圈,至少要花多少时间? 通过这样的计算,最直接的感受是什么? 活动二、调查比较,体会面积之广 1、结合浙江地图,比较本地与浙江的面积。 2、结合中国地图,比较浙江与中国的面积。 3、结合世界地图,比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面积。 比较之后,你有什么发现?想说点什么? 三、了解行政区划,进一步感受祖国的辽阔。 1、读读书中的小资料,了解行政区划。 2、结合地图,了解首都、省级行政中心、一般城市等图例。 四、模拟旅游,充分感受祖国幅员辽阔。 1、说说自己小组准备去哪旅游。 2、小组交流旅游前了解的情况。 3、汇报交流: (1)路程。(尝试根据比例尺计算实际距离,通过路途遥远感受祖国的辽阔。) (2)温差。(通过南北温差感受祖国的辽阔。) (3)时差。(通过东西时差感受祖国的辽阔。) 五、总结升华第二课 首都北京 学习目标: 知识与技能:知道祖国首都北京的概况,了解那里的风土人情,感受首都的魅力,培养热爱祖国的情感。 行为与习惯:提高学生的观察、搜集、整理信息的能力,养成良好的自主学习习惯。 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学生讲故事、读颂歌、谈感想等活动,激发学生热爱首都的情感,使之向往北京美好的未来,愿为北京奥运添光彩。 教学重、难点:提高学生的观察、搜集、整理信息的能力,养成良好的自主学习习惯。 教学准备: 1、教师准备:课件,大量北京风景名胜、饮食文化、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图文资料。 2、学生准备:课前做好关于北京的资料收集和调查。 教学活动: 活动一:说一说。 师:先请同学们欣赏一个片断。 师:有什么感受: 生: 师:这就是极具民族特色的城市,他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北京。(板书)今天,就让我们聊一聊北京。 你能说说你知道的北京吗? 生: 活动二:规一规 活动三:填一填 观看升旗仪式。(课件) 你有什么感受? 完成41页的填空,并交流。 活动四:看一看 播放歌曲《让我们荡起双桨》你知道这首歌中唱到的是什么地方吗?(放课件) 师:北京的风景名胜数不胜数,传统文化也极具城市特点,这样一个底蕴深厚而又充满活力的北京,再向使人招手!具体地理位置在哪呢?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也应该了解! 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作介绍) 出示北京的介绍,学生阅读。 出示北京行政图。 活动五:写一写:写导游词或我心中的北京。 交流 小结(略) 播放课件《北京欢迎你》 附:板书 首都北京美丽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现代文明都市第三课 香港和澳门 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了解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美丽风光,知道港澳回 归祖国的时间;。 2.行为目标:自主探究、合作学习相关内容,提高搜集和运用社会 信息的能力。 3.情感目标:回顾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的历史镜头,激发学生对祖 国,对中国共产党的热爱。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1别行政区香港、澳门和台湾省是祖国领土上三颗璀璨的明 珠,知道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的准确时间,知道台湾和大陆尚未统一的事实。 2了解香港和澳门的回归是举国欢庆的大事,它结束了西方国家在香港和澳门的殖民统治,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初步了解港澳回归后继续保持繁荣稳定的实际情况。 3知道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感受两岸人民期盼统一的迫切心情。 难点:通过自主探究、合作学习的方法,加深对香港和澳门的了解。 教学时间:2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 1.播放歌曲《我的中国心》和《龙的传人》,学生欣赏。18年前,香港歌星张明敏把这两首歌唱遍中国,唱向世界,唱出了全体炎黄子孙期盼祖国富强、统一,期盼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共同心声。时隔18年,香港、澳门、台湾是否回归祖国母亲的怀抱了呢? 齐读提示语,出示课题《香港和澳门》。 二、走进港澳“风景线”。 1.出示中国政区图,了解香港、澳门所处的地理位置。(见书P53) 2.你去过香港吗?喜欢香港吗?分组交流搜集到的香港图片或资料,并派 代表做导游,介绍香港的风景(重点介绍书P62的图片),师作适当补充。 (1)分组交流。 (2)小导游介绍香港的风景。 1.听了刚才的介绍,你对香港有什么印象? 2.自学“心之语”中的图片和文字,你从中了解到了什么? 3.与香港小朋友交个朋友,给小归归写封短信。 4.欣赏歌曲《东方之珠》,再次感受香港的美丽风光。 5.自学课文“广角镜”和“回望角”,选一幅图片介绍澳门的风光。 6.师读《七子之歌》,学生质疑。 澳门终于盼到回归的一日了,那一天是(引导学生说)1999年12月20日。你从书上看到了什么?(引导观察体会图片上人物的表情、心情、语言、动作,感受那份激动和自豪)。 三、我与港澳。 1.我们都是龙的传人,我们热爱美丽的香港、澳门、。请你在“收藏夹”中粘贴图片或照片。 2.分组交流。 四、小结:香港——1997.7.1回归澳门——1999.12.20回归第四课 宝岛台湾 教学目标: 1、了解台湾的地理概况、台湾问题的由来,知道台湾的美丽富饶是人们千百年来辛勤开发、经营的结果。 2、台湾与祖国大陆同祖同源,台湾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了解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台湾问题解决,两岸人民渴望统一。 教学重点:台湾与祖国大陆有地缘、血缘关系,是祖国大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课前准备:师生收集与台湾有关的文字、图片资料。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学习内容:美丽的宝岛——台湾 一、激发兴趣,谈话揭题。 师:同学们,你们在二年级的时候读过一篇课文,叫《日月潭》,还记得吗?日月潭在什么地方?(台湾)说到台湾,你们对台湾有哪些了解呢?说说看。(生自由交流) 对,今天让我们走进台湾,去进一步的了解美丽的宝岛——台湾。(读题) 二、学习了解台湾。 1、台湾在哪里 教师出示祖国地图,学生从地图上找到台湾,看看与祖国哪个省最近?然后用尺量一量(两地的距离,根据比例尺算一算实际距离。) 师:台湾本来跟祖国大陆是一体的,为什么现在分开了呢?请同学们阅读58页文字,了解台湾岛的形成。 (教师补充):台湾海峡的深度,宽度。用数据说明台湾跟大陆是原来是一体的。 2、台湾的美丽与富饶 师:台湾岛是什么样儿的呢? (1)(课件或者指导学生看书),让学生欣赏富饶的台湾,美丽的台湾。 (2)学生谈看后的感受。 (3)交流自己收集的有关资料。 (4)教师也交流自己收集的资料,尤其是对于台湾的富饶,老师应把台湾的别称一个个说出来,学生根据名字说出理由。如:米仓、东方粮库、水果之乡、森林之海、东方盐库、兰花王国、蝴蝶王国、鱼仓等。对于台湾的美丽,老师建议学生当小导游,带领大家游一游台湾岛。领略台湾的“山高、林密、瀑多、岸奇”等。重点游览日月潭,在游览中配上相应的图片。 (5)老师小结。 3、台湾的美丽与富饶是人们千百年辛勤开发、经营的结果 师:我们惊叹宝岛台湾的美丽与富饶,这可是人们千百年来开发经营的结果。台湾的早期开发,凝聚着我们祖先的血汗,融汇着我们民族的精神。在中国的史籍记载中,台湾在战国时代称为“岛夷”,前后汉和三国时代称“东鲲”、“夷洲”,隋、唐以后称“流求”,明万历年间正式在公文上使用“台湾”的名称。据古文献记载,中国大陆军民东渡台湾,垦拓、经营台湾岛,最早可追溯到1700多年前的三国时代。公元230年(三国吴黄龙二年),吴主孙权曾派将军卫温、诸葛直率领1万水军渡海到达台湾。这是中国大陆居民利用先进的文化知识开发台湾的开始。吴人沈莹所著《临海水土志》中,就曾详细记载了当时台湾的生产和生活形态。到了6世纪末、7世纪初的隋代,大陆和台湾的接触增多。据载隋炀帝曾3次派人到台湾,“访察异俗”,“慰抚”当地居民。是时,大陆和台湾已有贸易往来。此后由唐到宋的600年间,大陆沿海人民,特别是福建泉州、漳州一带居民,为了躲避战乱兵祸,纷纷流入澎湖或迁至台湾,从事垦拓。至南宋时,澎湖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并派有军民屯戍。大陆和台湾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联系日渐频繁。(指导学生看书59页) 师:你还知道哪些关于开发台湾的故事?讲一讲。 4、画一画台湾给你印象最深的地方,或设计一下未来的台湾。画好后在班上交流交流。 第二课时 一、激发兴趣,谈话揭题。 师:同学们,上节课我们了解了台湾的美丽和他渊源的历史,这节课我们继续走近台湾,进一步去了解台湾传统的习俗和灿烂的文化。 1、了解台湾的习俗。 (1)课件展示或者图片欣赏台湾的习俗(也可看书上60页的插图) (2)交流看后的感受。 (3)师小结:闽台一水之隔,同根同源,台湾的民俗大多是从闽南传来,和祖国大陆有很多同样的传统习俗,并一直保持到现在。一年中的元宵、清明、端午、中秋、春节,是两岸民众最主要的节日,尤其是春节。因为一年到头工作辛劳的人们,要乘春节期间好好享受一番悠闲,人们不仅要吃好、穿好,还要玩好,为此台湾民众在节前忙得不亦乐乎。 (4)请知道的同学演一演台湾人民怎么过春节。然后大屏幕上出示教学用
2023-09-14 21:07:031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有没有法律效应?

律师函是一种非官方文件,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更多详情请联系以下机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支付宝或微信,搜“跑政通”; 2、选“律师函”的业务; 3、接选择需要的类型,提交,备注信息; 4、等待客服联系办理。 优势:过程简单快捷,数小时即可完成律师函,无需前往现场办理。正常情况,当天下午即可顺丰寄出。
2023-09-14 21:07:042

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学科

长期以来,小学中高年级的品德课与社会课分科设置。分科设置带来许多问题,如各自强调学科本位、内容交叉重复;品德课依据德目方式构建,内容较程式化,脱离儿童生活;社会课因内容多而忽略品德教育,等等。《品德与社会》课的设立,不是品德课与社会课的简单结合,而是在课程理念、要求、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品德与社会》课程的宗旨是提高青少年的公民素养。概括地说,就是使学生在了解和认识家庭、社区、国家等不同范围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在学习祖国国土、文化、民族和历史的过程中,激发学生爱父母、爱学校、爱老师同学、爱家乡、爱祖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情感;逐步形成道德规范意识,认识人际关系,形成社会技能和道德行为习惯;培养学生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的社会性发展,为学生形成基本公民素质奠定基础。  据此,《品德与社会》课的内容涉及广泛,包括:社会生活、地理、历史、道德、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与公民素质养成相关的各种知识和技能。正因该课程有着强烈的公民性和实践性,所以课程的内容构建不可能依据某个系统学科来组织,而特别适宜有机融合各领域学习内容的综合主题的构建方式。当然,作为课程学习指南的《课程标准》,也必须具有基础性、开放性的特征,以使地方、学校和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发、利用本地区的社会资源,并将其转化为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资源。  为增进品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品德与社会》课特别强调实践和体验,要求学生在充分感知和体验的基础上,提升对社会的关心,发展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基本认识,进而形成积极的社会态度和社会责任感。为此,《品德与社会》课根据不同的社会情景和课题以及学生的接受能力,探索和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性学习,以儿童的主体活动为主,打破课堂教学的时空界限,注重养成学生的实践能力,将教学过程变成一个富有生命意义的、有益于自我学习和自我教育、有益于群体认知和合作的鲜活的开放系统。与此相应,评价的主要目的亦在于鼓励和引导儿童参与学习活动。评价的指导与激励作用,不仅贯穿于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而且最终成为促进学生发展的实效性工具。  我们把《品德与社会》课定位在公民教育上,并结合国情赋予其特殊的课程使命——学做人。学做什么样的人呢?用《课程标准》中的话说:是对生活有“积极态度和参与社会的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有良好的行为和个性品质的人”。迄今为止,国内外有关综合课程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为我们研制和开发这样的新课程提供了宝贵经验。 真心希望我们品德老师能够自己首先理解到品德课的真谛,用心备课,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来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兴趣与学习意识,让他们真正的能从这门课中学到知识,学到做人的道理。
2023-09-14 21:07:141

如何认识中国的海洋战略?

走向海洋一个大国崛起的重要标志。我国有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面积,如果海军弱小,就无法维护我国领海的和平稳定。
2023-09-14 21:07:182

律师函怎么发

发律师函的步骤:1、联系律师事务所。联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知发律师函的事项。请记住一定是真正的律师,因为律师函是需要律师事务所盖章的;2、判断是否符合发律师函的要求。律师分析判断后,认为您的情况可以发律师函,则会接受委托;3、支付费用。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是支付给律师事务所不是给律师个人。法律规定律师个人不能私自收费的;4、制作律师函。律师写好律师函,盖上律师事务所的印章,以及律师的印章或签字,律师函就做好了。在确定律师5、函内容前,通常律师都会和你沟通,如果你有需要修改的意见可以在定稿之前提出来;6、发送律师函。通常是用快递形式寄送给对方。现在也可以通过微信、彩信等方式发电子版;7、这里提供一个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样本。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函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律师函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师函并不是真正有效,具体还要法院的认可,如果法院不认可,则是无效的律师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023-09-14 21:06:561

如何理解 义务教育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

义务教育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2011年版)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一、课程性质二、课程基本理念三、课程设计思路第二部分 课程目标第三部分 课程内容―、我的徤康成长二、我的家庭生活三、我们的学校生活四、我们的社区生活五、我们的国家六、我们共同的世界第四部分 实施意见一、教学建议二、评价建议三、教材编写建议四、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第一部分前言良好品德是健全人格的根基,是公民素质的核心。随着社会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公民素质越来越成为人的内在需求。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要求基础教育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养良好的公民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小学中高年级是学生逐步熟悉和理解社会生活的重要时期,也是形成道德情感、道德认识和道德判断能力,养成行为习惯的重要阶段。品德与社会课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满足学生的身心需要为目标,以学生社会生活为基础,注重学生在主动学习的过程中,初步掌握认识社会事物和现象的方法,提高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能力,发展学生主动适应社会、积极参与社会的能力。一、课程性质品德与社会课程是在小学中高年级开设的一门以学生生活为基础、以学生良好品德形成为核心、促进学生社会性发展的综合课程。综合性 本课程设计体现社会环境、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内在整合;课程内容有机融合品德和规则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历史与文化、国情教育,地理和环境教育,生命与安全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等; 教学活动体现学生生活经验、知识学习与社会参与的彼此渗透和相互促进,从多角度、多层面引导学生去理解、认识自我、他人和社会,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基本的道德品质。实践性 本课程学习是知与行相统一的过程,注重学生在体验、探究和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形成良好道德品质,实现社会性发展。课程设计与实施注重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发现和提出问题,在亲身参与丰富多样的社会活动中,逐步形成探究意识和创新精神。开放性 本课程内容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有弹性地吸纳鲜活的社会生活事件;教学空间从课内向课外延伸,从课堂向学校、家庭和社区扩展;课程评价关注不同学生的学习起点和学习态度,不以单一指标评价学生的发展,评价不仅关注学习结果,更重视学习过程和日常行为。二、课程基本理念(―)帮助学生参与社会、学会做人是课程的核心本课程特别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学生的道德发展,丰富学生的社会认识和内心世界,健全学生的人格,使他们能够以积极的生活态度参与社会,成为有爱心、有责任心、有良好行为习惯和个性品质的人。 (二)学生的生活及其社会化需求是课程的基础本课程注重学生生活的价值。学生的品德与社会性发展源于他们对生活的认识、体验和感悟,学生的生活对本课程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课程必须贴近他们的生活,反映他们的需要,让他们从自己的世界出发,用自己的眼睛观察社会,用自己的心灵感受社会,用自己的方式探究社会,并以此为基础,提升学生的生活。(三)提高德育的实效性是课程的追求本课程强调必须从学生发展的现实和可能出发,提高德育的实效性。教学要因地制宜地营造有利于学生品德和行为习惯养成的学习环境,选取学生生活中真实可信的生动事例,采用学生乐于和适于接受的生动活泼的方式,帮助他们认识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使教学成为学生体验生活、道德成长的有效过程。三、课程设计思路本课程以学生的生活为基础。家庭、学校、社区、国家、世界是学生不断扩展的生活领域。社会坏境、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是存在于这些领域中的几个主要因素。学生的品德与社会性发展是在逐步扩展的生活领域中,通过与各种要素的交互作用实现的。本课程的设计思路是:一条主线,点面结合,综合交叉,螺旋上升。“一条主线”即以学生的生活发展为主线;“点面结合”的“点”是社会生活的几个主要因素,“面”是学生逐步扩展的生活领域,在面上选点,组织教学内容;“综合交叉,螺旋上升”指的是每一个生活领域所包含的社会要素是综合的,在不同年段层次不同,螺旋上升。
2023-09-14 21:06:541

《海洋》观后感

  当看完一部作品后,相信大家的收获肯定不少吧,需要回过头来写一写观后感了。但是观后感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海洋》观后感,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海洋》观后感1   寒假,社区组织我们看了一部教育性影片《海洋天堂》。   电影讲的是一个叫王大福的孩子,他已经21岁了,可是他从小患有孤独症,完全生活在自闭的世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都要靠他爸爸照顾。他的妈妈在他很小的时候就溺水去世了,大福和爸爸相依为命。可是有一天,他爸爸生病了,而且不久就会离开人世,为了让大福能够独立生活下来,爸爸耐心地一遍又一遍地教他穿衣服、坐公交车、煮鸡蛋、拖地,在我们看来很简单的事,可是大福就是做不好,特别是坐汽车,爸爸不厌其烦,一遍一遍地教他,当大福在售票员阿姨问有没有人下车时,大福终于可以大声地回答“我下”的时候,爸爸笑了,大福笑了,我们也都笑了。   电影的最后,爸爸去世了,大福自己一个人上下车,自己脱衣服睡觉,自己一个人在海洋馆中拖地,打扫卫生,他终于可以在没有爸爸照顾的情况下自己生活了。看完电影,我觉得自己有点难为情,我拥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有爱我的爸爸妈妈,我应该更加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更加努力学习。 《海洋》观后感2   今天我们一家要去参观海洋馆。我高兴极了,要知道,我可是第一次去呢,我破天荒的起了个大早,跟随爸爸妈妈坐41路车很快就到了海洋馆。   进门往左我就发现了一座假山,上面流着几米高的瀑布,看起来也挺壮观。下面有一个大鱼池,里面有许多鳜鱼。再往里走,有一个小水池,里面有一条一米多长的“娃娃鱼”和4只小乌龟在一起作伴。看起来它们相处的还不错。   接着我们就去看了海狮表演,聪明的海狮不仅能歌善舞,还会简单的算术。看来现在的小动物也变得越来越聪明了。   然后,我们又进入了海底隧道,突然,我感觉我就像是在真正的海洋里一样,眼前吃人的大鲨鱼,尾巴上有毒刺的魔鬼鱼……好像伸手就能摸着,眼前的景象简直让我大开眼界。   看完海底隧道的美景,我们来到二楼,美丽的珊瑚海又立刻吸引了我的眼球,体态优雅的蝴蝶鱼、横行霸道的炮弹鱼、阴险铰诈的狮子鱼、四四方方的木瓜鱼……色彩绚丽,形态各异的珊瑚鱼无忧无虑地游在争奇斗艳的珊瑚丛中,花枝招展的海葵、忙忙碌碌的小虾、还有数不清的各种小鱼。这个海底世界简直太美丽了! 《海洋》观后感3   今天上午我去看了一部名字叫“海洋”的电影,电影里出现了很多长相奇特的海洋生物,如羊头鱼,它的头上长了一个大包,就像一个老寿星,还有石鱼,它非常厉害,它可以隐蔽起来,伪装成石头的样子,很难被发现,以此用来捕捉小鱼。还有一种虾,也很厉害,它的两只眼睛很奇怪,就像下面托了一个小棍儿似的来回摆动,它还能吃掉螃蟹。影片中还出现了鲸鱼,有世界上最大的哺乳动物蓝鲸,还有逆戟鲸,它非常凶猛,甚至比大白鲨还要凶,它能吃掉海豹。逆戟鲸似乎和薄鳍蛇颈龙一样。   影片中还有各种各样的鱼类、还有海豚,海豚可以在海面上旋转1000多度,然后再落入水中,它的游泳速度非常快,能快速捕捉到群居的沙丁鱼。   影片最后告诉我们,人类要爱护大自然,爱护海洋环境,不能过度捕杀海洋生物,负责海洋生物就有可能灭绝,大海也可能被污染,那么以后谁才是大海的统治者呢。   以后我也要从自己做起,爱护大自然,保护环境。 《海洋》观后感4   就在星星在夜空当起值班时,我们班就在教室看了一部叫《海洋天堂》的电影。看完之后,我既感动又同情。   感动是因为父亲对儿子无尽的爱,为了自己患有孤独症的孩子,愿意付出一切。在自己临走前,还放心不下,为儿子安排好一切。   大福的不幸让人充满了同情。虽然大福很不幸,但是他也享受到了许多的爱,邻居的爱,朋友的爱,老师的爱都慷慨无私的给予大福。邻居柴姨及时经常的关心,让这个被阴云笼罩的家庭投射来一缕温暖的阳光;玲玲和大福“同是天涯沦落人”,一样不幸的经历让他们互相怜惜,用关爱温暖彼此的心灵;大福从前的校长,时时刻刻在记挂着大福这个苦命的孩子,及时年老体弱也没有忘记大福,也要为他找到一个安身之所。这一切,不由的让人感叹:爱,是人类最高贵的共同语言!大爱无疆!   大福学会了自理生活,生活还在继续,爱还在继续。爱是无处不在的。善于接受爱的同时,我们应该回报一些。回报爱才是更高的境界。因为那时心中不仅仅只是自己,大爱无边! 《海洋》观后感5   在我暑期里看的电影中,除了哈利波特与变形金刚,最难忘的就是海洋。   海洋,占领了地球表面的75%,也是生物的启点,也是地球上第一样能够生长生命的物体。所以,海洋是非常重要的。   古代,海洋就非常的丰富,有成百上千种动物、植物,它们不停地进化。不停地迁徙……让它们安祥生活了几千、几万年。   但是,人类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海洋。大量捕捞海洋生物,导致海洋物种快速灭绝。人们把污水排入河流,河流流入大海,海洋就这样一次一次地被污染。还有,人类习惯把垃圾丢入大海,如果海洋生物误食,就会被杀死,海洋生物就会减少,严重的话海洋物种会灭绝!   大家一定想:地球两端不是没污染吗?的确,南极还没有主人。但是破冰船要到这里。企鹅体内还是含铅超标!北极也在融化中。那么,谁能在地球上找到没有人类捕杀,没有被人类丢下垃圾的净土吗?   海洋告诉我们,快快行动吧!还大自然一个美丽的海洋。 《海洋》观后感6   深夜,坐在电脑前,看了《海洋地狱》,陌名的被打动着。   其实在我们的身边,有多少如许的父母默默的收入,只是我们在糊口中没有发觉。   相信的此次的演译,文章,李连杰在演技上都有所冲破,虽说李连杰是一代天王,但不断都是以步履为主,相信这一部片子将是他的转型之最好,但是关于文章而言也是,他把大福这一角色正文的很好。   当看到最初大福爸爸分开他之后,他一小我可以或许自力的做好他爸生前教他的一切,我相信一切看到那一刻的人都哭了,不是为大福悲伤,而是为大福感应沉着,虽然大福不克不及像一般人一样表达本人的热诚,可是他还记得他爸爸对他说的:“爸爸就是大海龟。”最初,当他在海洋馆底畅游时,他真的把海龟当作爸爸一样,其实爸爸这个抽象早已在大福的心里根深蒂固了,当他被送到刘校长介绍的处所后,一小我糊口时,他在心里就不习气了,只要当他爸爸到来时才干抚平贰心中的不安,在睡觉时仍然不忘与父亲手靠手。   虽然,非论我们糊口在什么样环境中,我们该当真心的感激在我们身边的每一小我。 《海洋》观后感7   今天,老师要带我们去上海城市剧院观看乐剧。我们像一群出笼的小鸟,兴奋极了!快跟我们去看一看吧!   一开幕眼前就出现一片汪洋大“海”,大家都感到奇怪。正在这时,“海面”有了动静,我定睛一看,两个“小孩”在“海”挣扎,求救!可是我们在台下又救不了他们,那该怎么办?突然之间画面一转,舞台中间出现了一个“老人”他长着一撮长长的胡子,戴着一副有趣的眼镜。他是谁呢?原来他就是赛先生。他可厉害了!他用人们扔在水里的垃圾制造了一个机器人,并取名“萝卜”。   “萝卜”一进场就吸引了大家的眼球,那呆萌的样子真可爱!它的功能可多啦!可以打电话,可以雷达扫描,可以唱歌、跳舞……只见赛先生打开了它的雷达系统,它立即扫描,很快发现了两个活体在水中,就用了类似吸铁石一样的功能,不费吹灰之力就把那两个孩子救了上来……真不可思议!   后来的情节更加曲折生动,扣人心弦。但是我最喜欢的人物是赛先生,他博学多才,变废为宝,既救了小朋友,又保护了海洋,真了不起!我要好好学习,长大了做一个像赛先生这样的对社会有用的人。 《海洋》观后感8   今天,我们在星空影城看了一场电影,名字叫《海洋奇缘》,故事讲在一个小岛上,有一个部落,主人公是部落首领的女儿莫阿娜,她的祖母鼓励她去临近的岛屿探险,但因为父亲的阻碍,莫阿娜始终没有踏出一步,但有一天莫阿娜还是选择挣脱束缚,她和自己的小伙伴踏上旅途。途中,她无意间唤醒了半人半神的图腾雕像毛伊,于是二人共同前往广袤的海洋,开启了一场冒险之旅。   莫阿娜是一个聪明伶俐、坚持不懈的人,在电影中的一部分说的是毛伊不想再去了,想半途而废,就剩下莫阿娜一个人,但她更坚强了,她到了火山恶魔那里,之前的失败让她吸取了教训,她先把火山恶魔引到另一边去,趁火山恶魔不注意时,她就从另一边出去了,火山恶魔恼羞成怒,扔了一个大火球过去,把莫阿娜炸到了一个小岛上,巧的是,这事毛伊被她感动了,来帮助她,并告诉她,这一颗心就放在旋涡里,可她到了山顶时,发现旋涡不见了,她看见火山恶魔身上有旋涡时,明白了一切,她让火山恶魔变回了原来的样子,世间万物,又变回了原来的样子了。之后,莫阿娜回家了,部落改变了主意,要出海航行,然后一切又变得正常了。   莫阿娜的坚持和她的勇敢,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海洋》观后感9   夜已深了,我躺在床上,脑子里不停地出现电影《海洋朋友》中小奇和伙伴们的身影。   影片中的小奇非常喜欢海豚,竟然能和海豚心灵相通。小海豚想爸爸想得不吃不喝,小奇不管家人的反对,他和他的伙伴们要把海豚带走,去和它爸爸团圆,可是被家人发现。最后小奇的爱心终于感动了他的家人,家人让他帮助小海豚回到故乡,放心地去找爸爸了。   影片中热爱动物的人使我敬佩,他们不管家人的反对用自己热爱动物的心感动了家人。动物是大自然的天使,没有它们人类的生活将会很枯燥,早晨不再有公鸡叫我们起床,晚上不再有虫儿悦耳的鸣叫。法国有句格言:把爱拿走,我们的地球将会变成一座坟墓!   这时,我不由得想起了我们的`课文《那只松鼠》,作者好不容易捉到了一只活泼、伶俐、可爱至极的小松鼠,可是他看到了松鼠绝望、乞求的目光,决定把它放了。作者不就是一个有爱心的人吗?   是啊,人人都要有爱心,不仅是要爱护动物,还要关心身边每件事、每个人,任何一个人有困难时都要伸出援助之手。如果每个人都有一颗爱心,那该多好呀! 《海洋》观后感10   今天爸爸带我去看电影《海洋》,爸爸说带我看这本电影是为了让我更多的了解海洋知识。   电影开始了,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许许多多千奇百怪的海洋生物,我疑问的说:“爸爸,海洋里怎么有这么多生物啊?”   “是啊,地球的表面有70%都是大海,海洋里资源非常丰富,有鱼类虾类有贝壳类还有海洋植物,大约有20多万种呢”爸爸回答。   “为什么小鲨鱼都会被其它鱼吃掉啊?”我又奇怪的问。   “恩,地球上的动物都是这样,弱肉强食,强者生存,鱼虾们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不同的命运,这就是大自然的神奇”   电影还放了人类为了吃鱼翅,把鲨鱼的的尾巴和鱼鳍割掉,然后把鱼扔到海里,可怜的鱼失去了尾巴和鱼鳍后不能再游泳,痛苦的沉到海底,最后死亡……。   当看到沙滩上刚从蛋壳里孵化出来的海龟,在爬向大海时候,被天上无数的海鸥一只只吃掉时,我伤心地说:“小海龟真可怜,都快被吃光了”。   “是啊,海龟现在都濒临灭绝了,能长大的海龟数量很少很少,所以我们要保护它们”。   这本电影告诉了我们,人类要爱护大自然,和海洋生物和谐共处,这样我们的地球才会更美好! 《海洋》观后感11   今日午时,我们在学校组织下观看了《海洋天堂》这部电影,让我十分受感动。   电影主要讲述了一个18岁的男孩大福,从小患有孤独症,妈妈已经去世了,只剩下爸爸一个亲人了。不幸的是,爸爸被查出患有肝癌。爸爸在得知病后,最放心不下的就是大福。在生命的最终几个月,爸爸教大福怎样生活自理,叫大福做饭、上下车,还不断地帮他寻找一个自我死后能够有人照顾的地方。   看着电影,很多同学都落下了感动的泪水,大家都为大福的不幸更为他爸爸的那份浓浓的爱而感动,爸爸把孩子放在第一位,时时刻刻保护孩子,分分秒秒为孩子着想,给孩子一个精神上的依托。   我庆幸我有一个健全的家和一份浓浓父爱,我更庆幸我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我们必须要珍惜这一切,还要学会独立,不要让父母担心,长大后为社会贡献力量,尤其是对残疾人更要多关心,传递正能量,让整个社会都变成爱的天堂。 《海洋》观后感12   这个周末,我通过CCTV观看了《走向海洋》这部纪录片,掌握了很多知识,受到了很多启发,并且颇有所感。   《走向海洋》这部纪录片主要讲述了世界各国与海洋的故事,包括海洋权益的维护、海洋主权的宣誓、海洋领土的争夺等。《走向海洋》第一集讲到了俄罗斯潜艇曾经下潜到北冰洋4261米的深处插上了一面国旗宣誓主权,并且这一行为引来了众多国家的纷争。   的确啊,《走向海洋》真是一部非常启示人的纪录片。观察现今,咱们国家的南海问题成为了热议焦点,南海的油气资源遭到了周边国家的开采盗龋可是这么多年来始终没有拿出一套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还是在于我们国家过去对于海洋权益的保护不够重视埃随着我们对于海洋权益越来越重视,我们构建”海洋强国“的梦想也不会遥远。   同时《走向海洋》也让我思考到,构建海洋强国关键还是在于海洋能力的建设,就像俄罗斯那样能够拥有先进的潜艇达到几千米深度水域宣誓主权。而我们同样应该积极发展国防与军事实力,以维护我们日益迫切的海洋权益维护问题。   总的来说,《走向海洋》真是值得我们一看,并且从中受到启发,开展我们的积极建设工作。 《海洋》观后感13   在一片宽广的海洋上,飘着一叶小舟,上面有两个人,一个是热情、勇敢的莫阿娜,一个是高傲自大的半神毛伊,他们之间一定有一个奇妙的故事吧?   在童年时莫阿娜得到了大海的认可,并将特菲堤之心交给了她,她在奶奶的帮助下出海,找到了毛伊。他们俩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将特菲堤之心归还,小岛又恢复了生机。   莫阿娜是多么的勇敢!她坚持不懈,毛伊一次又一次抛弃她,但她为了小岛上人们的安危,不停地劝说,不断地努力,终于说服毛伊重新开始危险的旅程……莫阿娜也失落过,也放弃过,但她心中的火光依然没有熄灭,她依然会去寻找新的曙光,依然会去尝试新的方法。她无怨无悔,虽然出海很危险,归还特菲堤之心更可能会丢失生命,但她害怕了吗?但她有辜负大海的希望了吗?不,没有!面对毛伊的看法,她依然是勇敢地反驳,并用自己的聪明和热情坚定不移地完成了大海交付给她的使命。   我们在生活中也一样?为什么退缩?为什么害怕?我们要勇敢地面对一切,勇于接受挑战,让勇敢使一切变得美好,让成功大门向我们打开!   当归还特菲堤之心的那一刻,岩浆魔鬼身上的岩浆一点点脱落,我就知道:黑暗在一点点消失,而光明正在里面散发出光芒! 《海洋》观后感14   我们在教室的多媒体观看了《海洋朋友》这部电影,电影中讲述了小男孩小齐与小海豚琪琪之间有心灵感应,小齐能够听懂琪琪的话,相互有了很深的感情,在交往中小齐得知琪琪想念爸爸,小齐深有体会,因为小齐也经常不能与爸爸见面,知道想念爸爸的痛苦。于是小齐决定帮助琪琪找到爸爸,可得不到大人支持,经历很多困难后,终于琪琪与爸爸团聚了。在琪琪回到大海时,小齐流下了惜别的眼泪。   看完这部电影后,我很受感动,小齐是个那么热爱动物的好孩子,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人滥杀动物,还把有些还用动物做成餐桌的食物。真是太可恨了。希望通过这部电影,让我们大家联合起来,保护大自然,保护海洋,保护动物。   在今后我也明白,在我们同学之间,要相互谦让,相互尊重,建立起爱的桥梁。 《海洋》观后感15   前两天,我看了部电影,电影的名字叫海洋天堂。影片非常感人。   影片讲述的是个励志故事:22岁的王大福患有自闭症,生活不能自理,有他的爸爸照顾他,他的妈妈在他年幼的时候不幸溺水身亡。而这时,大福的爸爸又被检查出患上了胃癌。虽然他很绝望,但他很镇定,他并没有告诉大福,而是开始为大福独立生活做准备。大福的爸爸知道:大福要想活下去,必须靠自己!影片最让我感动的是父亲教儿子生活的能力的过程,一是儿子学会了早上起来自己煮鸡蛋,二是学会了坐公交,三是学会了拖地!当父亲离开的时候,大福有了个接纳他的福利院的家,有了份在海洋馆拖地的工作,而且还能在海洋馆里畅游(游泳是大福最幸福快乐的事情),大福甚至有了朋友,个叫铃儿的女孩。   这部电影让我懂得了伟大的父爱!大福虽患有自闭症,但他最后还是走出自闭,走向社会!我们个个都很健全,为何不多帮爸爸妈妈做些事呢?所以我觉得大家都应该为爸爸妈妈分担些劳累,因为爸爸妈妈是我们最好的人。
2023-09-14 21:06:541

日本茶道的入门基本知识

  日本茶道是室内传统艺术、这种茶是在与日常生活完全隔绝的特殊场所,在特定的时间内举行的艺术仪式,必须通过极其繁琐的手续,使用特定的手法才能完成。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日本茶道的入门基本知识,一起来看看。   日本茶道的入门基本知识:日本茶道的历史起源   日本的茶道起源于中国,具有东方文化之韵味。它有自己的形成、发展过程和特有的内蕴。   正如桑田中亲说的:“茶道已从单纯的趣味、娱乐,前进成为表现日本人日常生活文化的规范和理想。”   十六世纪末,千利休继承、汲取了历代茶道精神,创立了日本正宗茶道。他是茶道的集大成者。剖析利休茶道精神,可以了解日本茶道之一斑。   村田珠光曾提出过“谨、敬、清、寂”为茶道精神,千利休只改动了一个字,以“和敬清寂”四字为宗旨,简洁而内涵丰富。“清寂”也写作“静寂”。它是指审美观。这种美的意识具体表现在“侘”字上。“侘(わび)”日语音为"wabi",原有“寂寞”、“贫穷”、“寒碜”、“苦闷”的意思。平安时期“侘人”一词,是指失意、落魄、郁闷、孤独的人。到平安末期,“侘”的含义逐渐演变为“静寂”、“悠闲”的意思,成为很受当时一些人欣赏的美的意识。   这种美意识的产生,有社会历史原因和思想根源:平安末期至镰仓时代,是日本社会动荡、改组时期,原来占统治地位的贵族失势,新兴的武士阶层走上了政治舞台。失去天堂的贵族感到世事无常而悲观厌世,因此佛教净土宗应运而生。失意的僧人把当时社会看成秽土,号召人们“厌离秽土,欣求净土”。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很多贵族文人离家出走,或隐居山林,或流浪荒野,在深山野外建造草庵,过着隐逸的生活,创作所谓“草庵文学”,以抒发他们思古之幽情,排遣胸中积愤。这种文学色调阴郁,文风“幽玄”。   历史发展   室町时代,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竞争激烈,商务活动繁忙,城市奢华喧嚣。不少人厌弃这种生活,追求“侘(わび)”的审美意识,在郊外或城市中找块僻静的处所,过起隐居的生活,享受一点古朴的田园生活乐趣,寻求心神上的安逸,以冷峻、恬淡、闲寂为美。茶人村田珠光等人把这种美意识引进“茶汤”中来,使“清寂”之美得到广泛的传播。   茶道之茶称为“侘茶”,“侘”有“幽寂”、“闲寂”的含义。邀来几个朋友,坐在幽寂的茶室里,边品茶边闲谈,不问世事,无牵无挂,无忧无虑,修身养性,心灵净化,别有一番美的意境。千利休的“茶禅一味”、“茶即禅”观点,可以视为茶道的真谛所在。   而“和敬”这一伦理观念,是唐物占有热时期中衍生的道德观念。自镰仓以来,大量唐物宋品运销日本。特别是茶具、艺术品,为日本茶会增辉。但也因此出现了豪奢之风,一味崇尚唐物茶会,轻视倭物。热心于茶道艺术的村田珠光、武野绍鸥等人,反对奢侈华丽之风,提倡清贫简朴,认为本国产的黑色陶器,幽暗的色彩,自有它朴素、清寂之美。用这种质朴的茶具,真心实意地待客,既有审美情趣,也利于道德情操的修养。   日本的茶道有烦琐的规程,如茶叶要碾得精细,茶具要擦得干净,插花要根据季节和来宾的名望、地位、辈份、年龄和文化教养等来选择。主持人的动作要规范敏捷,既要有舞蹈般的节奏感和飘逸感,又要准确到位。凡此种种都表示对来宾的尊重,体现“和、敬”的精神。   日本茶道,以“和、敬、清、寂”四字,成为融宗教、哲学、伦理、美学为一体的文化艺术活动。   日本茶道的入门基本知识:日本茶道的礼仪   日本的茶道品茶是很讲究场所的,一般均在茶室中进行,茶室多起名为“某某庵”的雅号,有广间和小间之分。茶居室一般以“四叠半”(约为9平方米)为标准,大于“四叠半”的称为广间;小于“四叠半”的称为小间。茶居室的中间设有陶制炭炉和茶釜,炉前摆放着茶碗和各种用具,周围设主、宾席位以及供主人小憩用的床等。   接待宾客时,由专门的茶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依次点炭火、煮开水、冲茶或抹茶,然后依次献给宾客。点茶、煮茶、冲茶、献茶,是茶道仪式的主要部分,都要经过专门的训练。茶师将茶献给宾客时,宾客要恭敬地双手接茶,致谢,而后三转茶碗,轻品,慢饮,奉还,动作轻盈优雅。饮茶完毕,按照习惯和礼仪,客人要对各种茶具进行鉴赏和赞美。最后,客人离开时需向主人跪拜告别,主人则热情相送。   茶道品茶还分为“轮饮”和“单饮”两种形式。轮饮是客人轮流品尝一碗茶,单饮是宾客每人单独一碗茶。茶道还讲究遵循"四规","七则".四规指"和、敬、清、寂",乃茶道之精髓。“和、敬”是指主人与客人之间应具备的精神、态度和礼仪。“清、寂”则是要求茶室和饮茶庭园应保持清静典雅的环境和气氛。七则指的是:提前备好茶,提前放好炭,茶室应保持冬暖夏凉,室内要插花保持自然清新的美,遵守时间,备好雨具,时刻把客人放在心上等等。   日本茶道的入门基本知识:日本茶道的步骤   日本人相当注重形式,茶道便是这样的一种体现。他们喜欢当着客人的面准备食物,像铁板烧,让客人不仅能吃到食物,还能学习到烹饪的方法,茶道也是如此。   日本茶人在举行茶会时均抱有“一期一会”的心态。这一词语出自江户幕府末期的大茶人井伊直弼所著的《茶汤一会集》。书中这样写到:“追其本源,茶事之会,为一期一会,即使同主同客可反复多次举行茶事,也不能再现此时此刻之事。每次茶事之会,实为我一生一度之会。由此,主人要千方百计,尽深情实意,不能有半点疏忽。客人也须以此世不再相逢之情赴会,热心领受主人的每一个细小的匠心,以诚相交。此便是:一期一会。”这种“一期一会”的观念,实质上就是佛教“无常”观的体现。佛教的无常观督促人们重视一分一秒,认真对待一时一事。当茶事举行时,主客均极为珍视,彼此怀着“一生一次”的信念,体味到人生如同茶的泡沫一般在世间转瞬即逝,并由此产生共鸣。于是与会者感到彼此紧紧相连,产生一种互相依存的感觉和生命的充实感。这是茶会之外的其他场合无法体验到的一种感觉。   茶事的种类繁多,古代有“三时茶”之说,即按三顿饭的时间分为早茶)、午茶、晚茶;现在则有“茶事七事”之说,即:早晨的茶事、拂晓的茶事、正午的茶事、夜晚的茶事、饭后的茶事、专题茶事和临时茶事。除此之外还有开封茶坛的茶事、惜别的茶事、赏雪的茶事、一主一客的茶事、赏花的茶事、赏月的茶事等等。每次的茶事都要有主题,比如某人新婚、乔迁之喜、纪念诞辰、或者为得到了一件珍贵茶具而庆贺等等。   茶会之前,主人要首先确定主客,即主要的客人,一般为身份较尊贵者,像千利休之于丰臣秀吉。确定了主客之后再确定陪客,这些陪客既要和主客比较熟悉又要和主客有一定的关系。决定客人之后便要开始忙碌的准备茶会了,这期间客人们会来道谢,因为准备工作的繁忙主人只需要在门前接待一下即可。一般茶会的时间为四个小时,太长容易导致客人疲惫,太短又可能无法领会到茶会的真谛。茶会有淡茶会(简单茶会)和正式茶会两种,正式茶会还分为“初座”和“后座”两部分。为了办好茶会,主人要东奔西跑的选购好茶、好水、茶花、做茶点心及茶食的材料等。茶会之前还要把茶室、茶庭打扫的干干净净,客人提前到达之后,在茶庭的草棚中坐下来观赏茶庭并体会主人的用心,然后入茶室就座,这叫“初座”。主人便开始表演添炭技法,因为整个茶会中要添。   茶会通常有纪录,纪录的内容包括与会众、壁龛装饰、茶具、饭菜、点心等情况,有时还加入与会众的谈话摘要和纪录者的评论。这种纪录叫“会记”。古代有很多著名茶会的会记流传下来,成为现代珍贵的资料,如《松屋会记》、《天王寺屋会记》、《今井宗久茶道记书拔》、《宗湛日记》等被称为四大会记。
2023-09-14 21:06: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