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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106条

2023-10-02 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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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四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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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宏谨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2023-09-10 14:14:181

税收滞纳金可以延长多久

法律主观:税收滞纳金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就会征收税收滞纳金。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具体规定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如何(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三、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怎样《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3-09-10 14:14:571

税收征管法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哪几种办法和事项?

征管法第九十三条授权国务院根据征管制定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22个制度办法,为制定必要的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起到了规范了税收规章立法工作的作用。    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22个制度办法包括:    (1)信息化建设办法。第4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    (2)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规范。第6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3)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7条: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5)税务工商通报联系制度。第11条:工商机关向税务机关定期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制定。    (6)税控装置推广办法。第28条规定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7)申报纳税制度。第30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8)税款征收管理制度。第38条第1款: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的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9)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38条第3款:国家税务总局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10)完税凭证管理办法。第45条: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1)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48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2)阻止欠税人出境办法。第74条: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13)欠税公告办法。第76条: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4)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第85条: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5)税务检查证与税务检查通知书管理办法。第89条: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6)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范围划分办法。第9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17)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第12条: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8)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管理办法。第51条:纳税人有义务就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9)扣押、查封抵税资产处理办法。第69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式样的制定。第87条: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1)税务文书格式的制定。第107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2)税务代理委托管理办法。第111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以上22个制度、办法外,新《实施细则》还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制定其他有关的制度、办法,明确了方向和依据。
2023-09-10 14:15:071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处罚 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15:171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的退还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退还。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在办理税款退还时,有以下几项具体要求:1.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的退还。由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2.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并加算银行利息。(1)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期限。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超过3年不能退还税款,也不能加算利息。(2)办理退还税款的期限。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3)加算利息的范围和标准。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3.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2023-09-10 14:15:422

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法律主观:若未按期缴纳税款,是要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了的。一、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第九种情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第十种情形: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另外,对于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果滞纳金的加收超过税款本金,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以征收。二、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条关于滞纳金的有关问题规定:(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三、加收滞纳金的收取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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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第七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八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第十四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第十五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六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七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八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第七章证照管理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第三十六条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三十八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四十四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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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缓缴的规定2022

2022税款缓缴的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一、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国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征管法规定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和审批权限解释为: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权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二、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是什么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0.5‰的滞纳金。三、对欠税的有关规定是如何的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建立一系列欠税清缴制度。包括:(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欠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滞纳金,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2023-09-10 14:16:401

2019年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
2023-09-10 14:16:491

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共计120条,列举前六条,详情见政府官网: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2023-09-10 14:18:512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

我们的法律多种多样,涵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法律更是细致入微,税收的征收与我们的生活本身就是息息相关的,而且这也是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又因为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使得对针对税务的限制更与我们经济生活紧密相连,征管法实施细则就应运而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附则9章113条,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目录有: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凭证管理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五章税款征收第六章税务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文书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由于篇幅原因,在此不将法律全文列出,大家可以在网上查询或咨询专业律师,单就以上第一章看,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于国家税务人员的职责的规定都是十分具体的,严格把控他们的权限,以确保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确保税收制度的稳定。
2023-09-10 14:19:211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

法律主观:税务 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有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设定权、实施权。  ②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不得处罚。  ③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④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出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报送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 诉讼 。  7、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001

偷税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规定

法律主观:税收滞纳金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就会征收税收滞纳金。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具体规定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如何(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三、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怎样《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023-09-10 14:20:091

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哪些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处罚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 未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 行政处罚法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都有哪些,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警告、(二)罚款、(三)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四) 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 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处罚种类 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201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标准

法律主观: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301

代征代缴义务人?

问题一:代收代缴义务人举例 1、代扣代缴:是指从本应付给他人的款项中,“扣下”其应纳税额,然后代其上缴。如: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代收代缴:是指“收取”他人的应纳税款,然后代其上缴。如:办理车辆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同时代地税局收取该车辆的车船税。 他原来要给你100的,现在只给你80,20就被代扣了他不用给你,你给他20,他再交给税务局,他代收了20 问题二:代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有哪些区别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如目前我国对纳税人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就是采取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形式。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代收代缴的一般有(委托加工)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流转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三者的具体概念应有明显的不同。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二、内涵不同: 从上述三者之间的概念区别,我们可以不难看出,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代收代缴义务人包括:(1)委托加工单位;(2)生产原油重油的单位。   从法律角度看,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收法律关系有着一定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扣缴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可以说,在一般实务中,这两类义务人都是天然义务人。   而对于委托代征而言,其区别与前两者相比,有着更大的殊同性。根据征管法第29条和其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委托代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代征的税收是零散税收和异地税款。   同时,委托代征人与前两类义务人作为天然义务人相比,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委托代征的范围,考察受托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受托代征税款的能力、素质等,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并与受托单位和人员签订协议书。并且委托代征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委托,税务机关视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但受托代征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问题三:代收代缴与代扣代缴区别 应该是B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也就是说你本来要付给他100,但是实际上只付饥去了90,扣了10的税就是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比如你本来应该收的货款是100,但是实际收了110,差额多收10就是代收代缴 你就看本来是要付款还是要收款就区分出来了 问题四: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扣留收取义务是依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依不同税率,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交纳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收取税款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即行消灭。申报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事项的行为,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代扣代征的行为是否发生、应解缴税额的多少。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缴纳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将扣缴、收取的税款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该税款交纳给征税机关的义务。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填发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于扣缴税款时,除应随时通知纳税义务人已经扣缴税款外,还应将扣缴凭单或免扣缴凭单以自己名义填发给纳税义务人。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由此可见,在中国只有在纳税人主动索取扣税凭单时,扣缴义务人才填发。如纳税义务人不主动索取,则扣缴义务人不必填发。但是如果不填发扣税凭单,纳税人就不知道自己缴纳税款的情况,这实际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一种侵害。扣缴义务人本不是纳税人,所以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实际上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第三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就这种义务本身来看,是扣缴义务人自己的义务,而非他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和填发义务的性质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存在,并不取消或影响纳税人的存在,也没有改变纳税人的地位,负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仍然是纳税人。所以扣缴义务应属于缴纳行为义务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其他义务所有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考虑到许多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纳税人,为减少其负担,简化手续,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可以在税务登记中增加有关扣缴税款登记的内容,在税务登记证件上标注扣缴税款登记的标志。依法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税收征管法》第19和2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法履行扣缴税款申报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申报内容报送代扣代收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间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扣、代收,并及时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问题五:代扣代缴义务人是什么具体点 代扣代缴义务人,会在税 务登记证上标注“扣缴义务:依法确定代扣代缴**税”之类的字样 问题六:税法中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区别,及通俗解释。谢谢! 5分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法人或非法人,即:款项的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将相关税费从款项中扣除并代纳税人缴纳入库。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代为缴纳入库的企业或单位。 问题七: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简介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无法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则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 问题八: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其扣缴义务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的税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3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另外,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问题九: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分类 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问题十:征税代理人 纳税代理人 扣缴义务人分别指什么? 征税代理人 是税务机关授权它可以厂替税务机关去征税 纳税代理人 是纳税人授权它办理纳税事宜 扣缴义务人 是法律规定它代扣纳税人的税款并代替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023-09-10 14:20:561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考评考试试题

8.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其追征期()A.无限期B.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C.一般为五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年D.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年答案B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2023-09-10 14:21:121

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面吗

U000233b4应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因为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税务稽查还没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工作。
2023-09-10 14:21:312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023-09-10 14:21:551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是如何规定的?

? 艺术特色? 美学批判
2023-09-10 14:23:082

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1.查帐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委托代征税款6.邮寄纳税7.其他方法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2023-09-10 14:23:195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那些?

我国税收征帐机关主要是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局征收的那一部分。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征管法第60条和细则9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习者可处2000---10000元罚款。
2023-09-10 14:24:053

减免税优惠还有税收风险?这14条处理不当,会得不偿失!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利好低迷不振的实体经济。随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出台,减免税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常态。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合规、正确地进行税收减免实操,已经成为纳税人面临的挑战。纳税人不可忽视的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纳税风险。享受减免税操作处置一旦不当的话,极易产生相关税务风险,不仅失去减免税机会,还会造成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经济损失,甚至失信于主管税务机关,好事变成坏事实在是得不偿失。笔者提示纳税人,在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税务风险系数较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同时还要满足和符合减免税相关限制性条件。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注意防控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_税务风险一:不熟悉减免税政策,错失享受税收优惠机遇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首次发布《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数据显示74%的被调查企业反映税收负担比较重,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实的仅有35.64%,不清楚相关惠企政策的企业竟高达50%左右。调查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纳税人普遍存在不了解税收政策,不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于纳税人而言,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回事,能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又是一回事。因此,亟待学习好税收优惠政策,了解透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网络手段瞬时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或聘请涉税中介机构整体规划和专题筹划等手段,不断搜集、定期补充,调整掌握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优惠政策。_税务风险二:实际操作执行不当,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误解、曲解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政策,运用多种方式、准确把握企业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项目并核实其是否真正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详细测算企业的经营额、查实它是否真正达到起征点。二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偏道、走样、打折扣。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三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知晓自身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规范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程度和减免税核算水平,防止和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及时解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施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_税务风险三:核准类减免税,未经核准确认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_税务风险四: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最近,北京市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税务备案程序,被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驳回了享受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优惠的申请,这家企业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0万元。该公司商业目的合理,且同时符合特殊重组税收优惠的实质条件,但唯独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履行书面备案程序。而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北京市国税局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最终,该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余万元。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备案或审批。除不需审批、备案的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_税务风险五: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_税务风险六: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重新审核减免税资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实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放弃或终止税收优惠资格。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如:锦富新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将达到1057.2万元。锦富新材外资股东迪贝高分子目前仅持有公司18.7078%的股份,已经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求外资持股必须在25%以上的条件。同时,锦富新材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也不足10年。因此,公司面临着补缴减免税款的风险。_税务风险七:履行纳税义务情形,纳入税务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_税务风险八:不能提供印证材料,追缴减免优惠税款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_税务风险九:批准核实错误追缴税款,越权减免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税务风险十:专业技术认定失误,取消纳税人优惠资格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_税务风险十一: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减免所得,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企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减免所得优惠项目,税法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一些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普遍存在兼营业务、混业经营,既有税收优惠项目,也有非优惠项目。按照规定,优惠项目都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所得额,并根据这一销售额或所得额计算减免的增值税或所得税,而不能将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一并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将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某软件科技公司在销售的硬件设备中包含有嵌入式软件,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一直按照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减免了增值税。但是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并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不符合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决定追回其享受的376239.56元退税款,并按规定加收相关滞纳金。_税务风险十二:不具备减免税资质,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目前,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很多都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比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受福利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则需要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资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等等。有关资质认定是享受此项政策的必备条件之一,优惠项目条件不符的,终止税收优惠资格。青岛市国税局2012年实地核查某环保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享受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增值税优惠,但备案资料中没有规定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另外,该公司备案享受垃圾处理劳务征前减免增值税政策,但并未取得由环保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核查情况,青岛国税局取消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减免资格,并要求其依法补缴税款。_税务风险十三:不符合限制性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可忽视的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由于减免税前提条件的限制性,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隐患,直接影响到自身税收权益的落实,甚至引发现实的的税务风险。享受减免税需符合限制性条件,如税收优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限制,从事节能环保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需要考虑环保因素。高新技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_税务风险十四: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同一应税项目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决定企业能否叠加享受。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具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防范误用税收政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以下十三种情形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减半征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不得叠加享受、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不能叠加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优惠叠加不可同时享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就业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如有其它财税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私信我们,我们将及时回复解答您的疑问
2023-09-10 14:24:181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ABCD
2023-09-10 14:24:292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标准

一、正面回答对于预缴税款如何确定,一般有两种确定方式:1、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确定,无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的,综合征管软件通行规定是按其经营期内上推不超过12个月的月均实际纳税额确定;2、对于本期经营情况变动大的纳税人,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二、分析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三、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如何确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上月实际缴纳的税款确定,如果上个月实际缴纳的税款不是,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一般规定根据其经营期内不超过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推高税额确定。
2023-09-10 14:24:551

纳税人未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怎么办

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的相关规定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4、《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的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6、《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税务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综上,纳税人外出经营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管证。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之乱相种种1、什么情况需要开外管证?答案似乎很简单,外出经营则开。假定C市一设计单位,在Y市承接了一个设计项目,考察签合同等事项发生在Y市,设计发生在C市,算不算外出经营,要不要开外管证?又假定C市一物业公司,在Y市承接了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算外出经营还是应该成立分公司?机构如何设立不关税务部门的事,但设不设分公司税收管理不一样。2、多长时间算外出临时经营?一个建安项目从几个月到几年(特大项目)不等,几个月算临时经营?几年也是临时经营?一个物业公司在外地承接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一签起码一年,也算临时经营?武国税发[1996]166号文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凡在销售地设有经营场所(点)或虽未设有经营场所(点)且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属于“临时外出”,在销售地应视为固定业户并按规定在销售地缴纳增值税。不知此文件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人是否普遍?营业税似乎没有类似的文件规定。3、外出经营流转税在哪里交?发票在哪里开?《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交。国税发[1995]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回原地补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呢?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前,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走到哪,税交到哪。新《营业税暂行条例》,除建筑安装、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销售不动产以外,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机构核算地。——与外出经营增值税纳税户一样,除了列举的那几种劳务和销售不动产之外,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营业税也是回机构所在地交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税务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购领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六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国税发[1995]087号应该可以视为《发票管理办法》中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那么,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营业税纳税户外出经营,必须在经营地开发票,不管该纳税人的营业税应该在哪里交。这将导致营业税纳税地点和发票管理脱节,开发票的地方不收税,收税的地方不开发票。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所以没有人执行。实务中也没有因为营业税要回机构地缴纳开外管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出经营与营业税纳税人应该存在同样的问题。4、外管证管不管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本文件向人昭示,《外管证》的开具应该和流转税有关,与所得税无关。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对于营业税单位来说,外管证更多的是管所得税。所得税纳税地点历来就是核算地。新所得税法实施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是: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施工企业外出经营项目部怎么也不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不具有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是以法人为纳税人,分支机构不成其为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部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何谈起?但是,实务中,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一直沿用至今。5、外管证在哪个部门开?开了做什么用?一企业营业税在地税交,所得税在国税交,外管证到哪个部门开?从事建筑安装和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经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在国税征管,外管证到哪里开?以前一种情况为例,按照总局2011年21号公告,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答案:应该到地税开。但是,地税开外管证起什么作用?营业税回原地交?显然不是。建安企业开外管证,主管税务部门签发意见一般是:该单位财务核算健全,企业所得税回原地缴纳。依据是总局95年227号文件。所以,建安企业外管证是管所得税的,无疑应该在国税开。如果外管证在国税开,经营地受理外管证的部门应该是地税还是国税呢?如果国税部门受理,经营地国税部门既不管企业所得税,也不管营业税,也无法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交税和开发票的情况,有什么意义?地税部门受理,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和开发票情况,与对方所得税管理何干?从地税部门外管证文书设计上来看,外管证的作用也是在于管营业税,营业税应该在经营地交,如果在经营地没交,机构所在地可以征收。6、外管证对方税务部门要不要认帐?两个所得税倒底要怎么征?现在全国各地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各自为政,一片乱相。以我所知道的C市和Y市两地为例,C市对外来企业征0.2%的企业所得税和1.5%的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0.2%的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Y市则是对外来企业虽有外管证,但基本上不认可,一律征2%企业所得税,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个别审批不在此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则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认可个人所得税。两地文件的结果是,C市纳税人在Y市缴纳2%的企业所得税,回原地只能抵0.2%,多缴1.8%的企业所得税。Y市纳税人在C市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回本地不能抵缴,多缴1.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绝大部分地方对建安都是征两个所得税的(项目经理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加起来与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大致相当,但征两个所得税符合政策,不象C市这样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根本不按政策执行。象C市这样做的地方很少,但C市也有其理由,对项目经理承包经营附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得拿出承包经营的依据出来啊,否则,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对外来经营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人家核算地税务部门的事,而不是经营地税务部门的事。7、税务部门可不可以拒开外管证?现在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为了杜绝建安企业纳税人利用外管证两边不交所得税,拒绝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但拒开的理由呢?种种规定表明,税务部门有义务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而没有理由拒开。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毫无意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初衷应该是区别固定经营户和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当然好管理,计划经济时代,固定经营户都是些国有、集体企业,管理很规范,帐务很健全。而临时经营户一般是些小商小贩,较难管理,而且是国家不仅不鼓励还限制发展的。所以,国家对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有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临时经营户比固定经营户税率也要高。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办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为固定经营户,没有则是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不可能在经营地又办一套证照,那么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和临时经营户呢?于是有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计划经济已经终结几十年了,如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倒底管什么?1、固定经营户外出经营有营业执照,有税务登记证,一定要另外开一个证明才有效吗?现在很多部门信息实现了全国联网,异地登记户在本地也可以查询得到,还有必要开个外管证吗?2、现在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税收政策有区别吗?现在基本上好象不提临时经营户了。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证明什么?是开出方向接受方证明不要在外地交税还是接受方向开出方证明税已在经营地缴纳?如何规范外出经营管理?4、以前税务管理更多的靠实物控管,较多地使用查验征收方式,说个以前听来的笑话,有个专管员晚上值夜查获一车外运的未税产品补税,开税票时税目竟然写的是“拦路征收”。现在早已经转为以票管税了,再进一步是信息管税、第三方信息共享,还用得着既无意义、又不规范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吗?
2023-09-10 14:25:052

我国税收属地管理原则

法律分析:属地原则是指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而作为商业企业,在几个区租有门面,只要这些门面都拥有独立的财务审核,就可以摊销费用。税收一般是实行属地兼属人原则。我国税收基本法律规定,属地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兼顾税收属人原则。这也是国际通例。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023-09-10 14:25:281

《行政强制法》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没

《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如何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和法律适用,对于当前税务机关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一般法”,而《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务行政强制行为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范畴。按照通常的法律适用原则,应是“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自然《税收征管法》中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也优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但是,这种机械地套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会给税务依法行政执法实践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一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两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若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来看待《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就产生了矛盾,对《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关系的理解也是不全面的。二是从一般意义上说,规范行政强制领域的“一般法”应当优先确立,这对实施具有特别领域的行政强制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然而,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中,往往都是特别领域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先,而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规定滞后。这是由中国国情特点和独特的法制建设规律所决定的。中国法制建设发展模式是先行探索实践,再通过立法加以规范,逐渐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治发展道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也是在法制建设并不完备基础上提出来的。从这一视角去分析,对“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产生理解上的分歧或不一致也是可以理解的。三是从目前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设计都充分考虑了法律适用关系问题。《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诸多“例外”条款,即“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把握《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判断取向。这不仅解决了《行政强制法》作为“一般法”与《税收征管法》作为“特别法”的关系,而且也较好地兼顾了《行政强制法》作为“新法”与《税收征管法》作为“旧法”的关系,从而为两部法律规定间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实践参照。妥善处理《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做好《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工作,是直接关乎《行政强制法》在税收执法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一是《行政强制法》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除外事项的,应按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设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例外”条款,这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就可以优先适用,即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例外”条款,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行政强制法》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过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即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纳税人场所、设施或财物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再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金额没有相应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三是《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除外事项的,无论《税收征管法》是否有规定,应一律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需按照《行政强制法》执行。税务机关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法》过程中,将法定程序及要件规定与税收执法实践紧密结合,细化行政强制流程,量化行政强制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四是《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都有规定,但规定存在不一致时,应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此外,《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有规定,且不与《行政强制法》抵触,可适用《税收征管法》。
2023-09-10 14:25:471

税款追征期限是什么

法律分析: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至5年。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023-09-10 14:25:571

可否对欠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阻止出境?

我不知道啊!你可以问问别人
2023-09-10 14:26:396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由法律强制力保证,抗拒纳税的人会受到法律惩罚。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税收的形式可以是货币或劳动。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一   广州市白云区誉沣纸品包装厂等164户次纳税人:   你单位(个人)截至2008年8月31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限期改正。因无法向你单位(个人)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年八月三十一日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二   泰州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599户纳税人:   你单位8月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邮寄送达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限你单位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单附件:8月未申报限改邮寄未送达公告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9月5日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三   南京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4MA1MEHDH3R)等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见到本公告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接受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8号;   联系电话:52882342;联系人:张连鹏
2023-09-10 14:26:591

税种核定自己操作吗

法律主观:地税税种核定流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公司章程,注册地房屋租赁合同,注册地房屋产权证明,法人身份证等材料,前往税务登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核定全部税种,并通知当事人。法律客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023-09-10 14:27:071

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有何不同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税务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行政强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有:  1.对加收滞纳金不服提请行政诉讼  税收法规规定必须结清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并且先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规定对加收滞纳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该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对加收滞纳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缴纳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  2.关于税收保全措施期限的规定  税收法规规定税收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一般为30日内。《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作为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冻结存款期限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  3.关于税收罚款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  税收法规规定当事人知道受处罚之日起逾期3个月,既不缴纳,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税务机关对罚款可以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行政强制法关于税收罚款强制执行开始时间早于税收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法的创设性规定  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未作规定的问题:  第一,报告制度。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此项规定。  第二,关于新增"制作现场笔录"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其中第七项要求制作现场笔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均没有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制作现场笔录。  第三,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第四,关于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问题。《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税收征管法》等未作规定。  5.纳税人涉税权利与风险的提示  目前,《行政强制法》已经开始实施,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同样要受《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行政强制法》较税收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更到位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据理力争,税务机关也不应只知税法不知行政强制法,从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同样,纳税人也要熟知行政强制法对自己义务性的规定,将涉税风险降至最低。
2023-09-10 14:27:201

纳税凭证是什么

纳税凭证又称为完税证明,是由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纳税人已缴纳税费的完税凭证。完税证明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日常生活或经营中,都需要开具完税证明才能获得办理资格。企业完税证明的用途: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很多资格都需要企业提供自己的完税证明才能获取,例如企业招标投资资质、企业获取订单条件的资格以及争取政府奖励资格等,都需要开具企业的完税证明才能获得。个人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证明不仅仅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个人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09-10 14:27:324

描写雪的古诗《江雪》

江雪 作者:柳宗元 朝代:唐代 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 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 《江雪》译文及注释 译文   基本:四周的山上没有了飞鸟的踪影,小路上连一丝人的踪迹也没有,只有在江上的一只小船里有个披着蓑衣、戴着斗笠的老翁,在寒冷的江上独自垂钓。   升华:四周的山连绵起伏,空旷的,没有了飞鸟的鸣叫和踪影,所有穿梭在山内外的小路上没有了人的行踪,只有在那宽广平静的江上,一个披着蓑衣戴着斗笠的老渔翁,一个人坐在孤零零的船上独自垂钓。 注释 1.这是柳宗元被贬到永州之后写的,借寒江独钓的渔翁,抒发自己孤独郁闷的心情。表达了作者高尚的道德。 2.绝:无,没有。人踪:人的踪迹。灭:消失,没有了。 3.千山鸟飞绝:千山万岭不见飞鸟的踪影。 4.万径:虚指,指千万条路。 5.人踪灭:没有人的踪影。 6.孤:孤零零。 7. 舟:小船。 8. 蓑笠(suō lì):(蓑衣和斗笠 “蓑” 的意思是古代用来防雨的衣服;“笠” 的意思是古代用来防雨的帽子。) 9.独:独自。 10。钓:钓鱼。 《江雪》赏析   这是一首押仄韵的五言绝句,是柳宗元的代表作之一。大约作于他谪居永州(今湖南零陵)期间。   柳宗元被贬到永州之后,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和压抑,于是,他就借描写山水景物,借歌咏隐居在山水之间的渔翁,来寄托自己清高而孤傲的情感,抒发自己在政治上失意的郁闷苦恼。因此,柳宗元笔下的山水有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把客观境界写得比较幽僻,而诗人的主观的心情则显得比较寂寞,甚至有时不免过于孤独,过于冷清,不带一点人间烟火气。这显然同他一生的遭遇和他整个的思想感情的发展变化是分不开的。   这首《江雪》正是这样。诗人只用了二十个字,就把我们带到一个幽静寒冷的境地。呈现在读者眼前的,是这样一幅图画:在下着大雪的江面上,一叶小舟,一个老渔翁,独自在寒冷的江心垂钓。诗人向读者展示的,是这样一些内容:天地之间是如此纯洁而寂静,一尘不染,万籁无声;渔翁的生活是如此清高,渔翁的性格是如此孤傲。其实,这正是柳宗元由于憎恨当时那个一天天在走下坡路的唐代社会而创造出来的一个幻想境界,比起陶渊明《桃花源记》里的人物,恐怕还要显得虚无缥缈,远离尘世。诗人所要具体描写的本极简单,不过是一条小船,一个穿蓑衣戴笠帽的老渔翁,在大雪的江面上钓鱼,如此而已。可是,为了突出主要的描写对象,诗人不惜用一半篇幅去描写它的背景,而且使这个背景尽量广大寥廓,几乎到了浩瀚无边的程度。背景越广大,主要的描写对象就越显得突出。首先,诗人用“千山”、“万径”这两个词,目的是为了给下面两句的“孤舟”和“独钓”的画面作陪衬。没有“千”、“万”两字,下面的“孤”、“独”两字也就平淡无奇,没有什么感染力了。其次,山上的鸟飞,路上的人踪,这本来是极平常的事,也是最一般化的形象。可是,诗人却把它们放在“千山”、“万径”的下面,再加上一个“绝”和一个“灭”字,这就把最常见的、最一般化的动态,一下子给变成极端的寂静、绝对的沉默,形成一种不平常的景象。因此,下面两句原来是属于静态的描写,由于摆在这种绝对幽静、绝对沉寂的背景之下,倒反而显得玲珑剔透,有了生气,在画面上浮动起来、活跃起来了。也可以这样说,前两句本来是陪衬的远景,照一般理解,只要勾勒个轮廓也就可以了,不必费很大气力去精雕细刻。可是,诗人却恰好不这样处理。这好象拍电影,用放大了多少倍的特写镜头,把属于背景范围的每一个角落都交代得、反映得一清二楚。写得越具体细致,就越显得概括夸张。而后面的两句,本来是诗人有心要突出描写的对象,结果却使用了远距离的镜头,反而把它缩小了多少倍,给读者一种空灵剔透、可见而不可即的感觉。只有这样写,才能表达作者所迫切希望展示给读者的那种摆脱世俗、超然物外的清高孤傲的思想感情。至于这种远距离感觉的形成,主要是作者把一个“雪”字放在全诗的最末尾,并且同“江”字连起来所产生的效果。   在这首诗里,笼罩一切、包罗一切的东西是雪、山上是雪,路上也是雪,而且“千山”、“万径”都是雪,才使得“鸟飞绝”、“人踪灭”。就连船篷上,渔翁的蓑笠上,当然也都是雪。可是作者并没有把这些景物同“雪”明显地联系在一起。相反,在这个画面里,只有江,只有江心。江,当然不会存雪,不会被雪盖住,而且即使雪下到江里,也立刻会变成水。然而作者却偏偏用了“寒江雪”三个字,把“江”和“雪”这两个关系最远的形象联系到一起,这就给人以一种比较空蒙、比较遥远、比较缩小了的感觉,这就形成了远距离的镜头。这就使得诗中主要描写的对象更集中、更灵巧、更突出。因为连江里都仿佛下满了雪,连不存雪的地方都充满了雪,这就把雪下得又大又密、又浓又厚的情形完全写出来了,把水天不分、上下苍茫一片的气氛也完全烘托出来了。至于上面再用一个“寒”字,固然是为了点明气候;但诗人的主观意图却是在想不动声色地写出渔翁的精神世界。试想,在这样一个寒冷寂静的环境里,那个老渔翁竟然不怕天冷,不怕雪大,忘掉了一切,专心地钓鱼,形体虽然孤独,性格却显得清高孤傲,甚至有点凛然不可侵犯似的。这个被幻化了的、美化了的渔翁形象,实际正是柳宗元本人的思想感情的寄托和写照。由此可见,这“寒江雪”三字正是“画龙点睛”之笔,它把全诗前后两部分有机地联系起来,不但形成了一幅凝炼概括的图景,也塑造了渔翁完整突出的形象。   用具体而细致的手法来摹写背景,用远距离画面来描写主要形象;精雕细琢和极度的夸张概括,错综地统一在一首诗里,是这首山水小诗独有的艺术特色。
2023-09-10 14:16:211

开工典礼横幅标语

  任何大型项目开工都要有个开工典礼,下面就是我为您收集整理的开工典礼横幅标语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    开工典礼横幅标语   1、心中时刻装安全,吃饭睡觉都香甜。   2、父母妻儿牵挂你,安全生产心切记。   3、领导检查是关爱,认真对待去整改。   4、致富千日功,出事当日空。   5、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安全等于零。   6、安全与遵章同在,事故与违规相随。   7、千忙万忙出了事故白忙,千苦万苦受伤害者最苦。   8、安全送人情,等于要人命。   9、严是爱、松是害,发生事故坑三代。   10、今日注意安全,节日合家团圆。   11、人生只有一次,没有下不为例。   12、宁绕百米远,不冒一步险。   13、有妻有子有家庭,没有安全等于零。   14、不讲安全搭上命,挣座金山有啥用。   15、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16、打工千日苦,不酿一时祸。   17、违章作业要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18、不放过隐患,不留下遗憾。   19、为了你的幸福,请你注意安全。   20、爱家就要爱人生,重情更应重安全。   21、一人遭难全家遭殃事故隐患万万提防   22、人生只有一次危险就在一时安全要记一世   23、你的安全,是全家的欣慰。   24、人生只有一次,安全没有终止。   25、家庭支柱靠你扛,安全建设不能忘。   26、同创安全工地,共享美好生活。   27、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28、生产莫违章,安全有保障。   29、安全建设,幸福一生。   30、出门挣钱不容易,安全千万要注意。   31、安全意识人人有,美好生活乐悠悠。   32、时戴安全帽,流汗总比流血好。   33、宁为安全操心,不让亲人伤心。   34、安全帽是护身宝,上班之前要戴好。   35、安全第一心中记,为已为家为亲人。   36、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37、安全你一人,幸福全家人。   38、爱家就是爱人生,重情更应重安全。   39、安全生产牢牢记,人生不能当儿戏。   40、建筑建设安全为先,漫长人生平安是福。   41、处处注意安全,岁岁全家团圆。   42、安全千金难买,命运自己主宰。   43、安全第一是真理,全家不能没有你。   44、最盼的是你的平安,最怕的是你的意外。   45、质量是大厦的人生,安全是员工的.人生。   46、安全你一个,幸福全家人。   47、打工在外不容易,安全首先放第一。   48、工作勤为先,万事平安首。   49、提高安全意识,建设文明工地。   50、安全建设莫大意,亲人嘱咐要牢记。   51、安全你我共同的责任,平安你我共同的心愿。   52、安全建设,拥抱平安。   53、安全措施做足,家庭美满幸福。   54、蛮干是走向事故深渊的第一步。   55、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   56、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57、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自大意。   58、严是爱松是害,严中自有真情在。   59、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工人。   60、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61、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62、责任心是安全之魂,标准化是安全之本。   63、严是人生的呼唤,松是自杀的开端。   64、安全是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65、聪明人把安全放首位,糊涂者把安全置脑后。   66、心系安全一点,拥有蓝天一片。   67、心头常亮安全灯,平安生活伴人生。   68、事故猛于虎,安全贵如金。   69、人生可贵当珍爱,丝毫麻痹都是害。   70、工地就是战场,防护才能全胜。   71、班前常自检,事故可避免。   72、建设安全靠你我,幸福连着大家伙。   73、固安全防线,解后顾之忧。   74、我们的城市有你的血汗,你的平安是我们的心愿。   75、走人生安全之路,从文明建设起步。
2023-09-10 14:16:211

银保工作怎么样?

银保工作挺好的。银保客户经理的主要职责:1、对指定的银行代理网点开展销售及维护工作。在公司指定的银行网点,对出现在该银行网点的顾客开展推销和维护工作,把公司的产品推销给顾客,或者针对顾客的问题,提供解答,维护客户关系。2、运用专业知识协助银行人员为客户提供理财方案。在有的银行,公司已经与银行有合作关系,银保客户经理并不需要直接与出现在该银行网点的客户直接对话,只需要协助银行的有关人员为客户提供产品,银保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咨询、监督的工作。
2023-09-10 14:16:231

曹刿论战课下注释

曹刿论战(庄公十年) 【原文】 十年春,齐帅伐我①。公将战(2),曹刿请见(3)。其乡人曰(4):“肉食者谋之⑤,又何间焉(6)?”刿曰:“肉食者鄙③,未能远谋。”乃入见。 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③,必以分人” 对曰:“小惠未徧,民弗从也。”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⑤, 必以信(11)。”对曰:“小信未孚(12),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狱, 虽不能察,必以情(14)。”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 公与之乘(15),战于长勺(16)。公将鼓之(17),刿曰:“未可。”齐人三鼓。刿曰:“可矣。”齐师败绩(18)。公将驰之。刿曰:“未可。”下视其辙③,登轼而望之(20),曰:“可矣。”遂逐齐师。 既克,公间其故。对曰:“夫战,勇气也。一鼓作气(21),再而衰(22),三而竭。彼竭我盈,故克之。夫大国,难测也,惧有伏焉。 吾视其辙乱,望其旗靡(23),故逐之。” 【注释】 ①我:指鲁国。作者站在鲁国立场记事,所以书中“我"即指鲁国。 ②公:指鲁庄公。(3)曹刿(gui):鲁国大夫。④乡:春秋时一万 二千五百户为一乡。⑤肉食者:指做大官的人。当时大夫以上的官每天 可以吃肉。(6)间(jian):参与。(7)鄙:鄙陋,指见识短浅。(8) 专:专有,独占。(9)牺牲:祭礼时用的牲畜,如牛、羊、猪。(10)加:夸大 (11)信:真实,诚实.(12)孚:信任。(13)狱:诉讼案件。 (14)情:情理。(15)乘:乘战车。(16)长勺各国地名。(17)鼓:击 鼓进军。(18)败绩:大败。(19)辙:车轮经过留下的印迹。(20)轼;车 前供乘者扶手的横木。(21)作气:鼓足勇气。(22)再:第二次。(23)靡:倒 下。 【译文】 鲁庄公十年的春天,齐国军队攻打鲁国。鲁庄公将要出兵应 战,曹刿请求见庄公。他的乡里人说:“做大官的人会谋划这件事, 你又何必参与呢?”曹刿说:“做大官的人见识短浅,不能深谋远 虑。”于是他入朝拜见庄公。 曹刿问庄公:“您凭借什么去同齐国作战?庄公答道;“衣食 一类用来安身的物品,我不敢独自享用,必定要分一些给别人。” 曹刿说:“这种小恩小惠没有遍及每个民众,他们不会跟从您去作 战的。”庄公说;“祭花用的牲畜、宝玉和丝绸,我不敢夸大,一 定要忠实诚信。”曹刿答道:“这种小信不足以使鬼神信任,鬼神 是不会赐福的。”庄公说;“大大小小的官司案件,虽然不能—一 明禀,也一定要处理得合乎情理。”曹刿说;“这是尽心尽力为民 办事的表现,可以凭这个同齐国打仗。打仗的时候,请让我跟您 一同去。” 庄公和曹刿同乘一辆战车,在长勺同齐军交战。庄公正想击鼓进兵,曹刿说:“不行。”齐军已经击了三通鼓。曹刿说:“ 出兵了。”齐军被打得大败,庄公准备驱车追击。”曹刿说“还不行。”他下了车,察看齐军车轮的印迹,然后登上车,扶着车轼了嗏 望齐军,说:“可以追击了。”于是开始追击齐军。 鲁军打了胜仗之后,庄公问曹刿取胜的原因。曹判回答说:“打仗凭的全是勇气。第一次击鼓时士兵们鼓足了勇气,第二次击 鼓时勇气就衰退了,第三次击鼓时勇气便耗尽了。敌方的勇气耗 尽时,我们的勇气正旺盛,所以会取胜。大国用兵作战难以预测, 我担心他们设兵埋伏。后来,我看出他们的车轮印很乱,望见他 们的旗帜倒下,所以才去追击他们。 【读解】 可以把曹刿称为优秀的军事家。他所以取胜的原因,不是靠猛打猛冲,而是靠了谋略、智慧,这一点尤其让人称道。 战争当中,一个优秀的谋略家,抵得上成千上万的将士。他 虽然没有将士的勇猛,没有将士的膺力,没有在战场上冲锋陷阵, 却能凭借智慧,以柔克刚,以弱胜强,以小取大。 智慧如同水,水是无形的,看似柔弱,但是它在无形、柔弱。③ 之中积聚了看不见的力量,遇到险阻可以绕道而行,聚积起来的 力量达到一定程度,便可以汇成冲决一切障碍的潮流。难怪孔子 要说:“智者乐水”。它们在外表和特征上十分相似:以无形克服 有形,以流转变化回避强敌,以柔弱战胜阳刚。 中国传统中对水的偏爱,铸成了传统智慧在阴、阳的抗衡中 注重以柔克刚的阴性特征。这是一个十分有趣的文化现象。传统 的智者,谋略家,甚至可能连操刀舞剑的力量都没有,却能运筹 帷幄,在几十万大军的交锋之中,扮演着导演的角色,指点沙场, 调兵遣将。可以说,一场战争中的灵魂,正是那些文弱雅致的谋 略家,是他们彼此间智慧的较量,在决定着战争的胜负。 另一个有趣之处是,传统的军事谋略家不是凭借在战场上出 生入死、浴血奋战的经验来指挥作战,而是靠读书识理来完成自己使命的。 看上去他们似乎因为没有亲身打过仗而缺乏实战经验,然而他们从读书识理中 积累起来的智慧,足以使他们从力量对比、人心向背、心理状态、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等天、地、人方面的因素,来把握、预测、决定整个战争的进程。这一点在崇尚实战经验的西方军事家看来,是匪夷所思的,而在我们看来却是十分自然的。 中国历史上的无数次战争都在证明着,成功的战例是文人门智慧的杰作。他们精心导演了一出又一出的戏,然后让担当剧中角色的将士去演出。
2023-09-10 14:16:271

六年级下册语文教学工作总结人教版

  转眼间,学期已经过了一半,离小学毕业已经不到两个月,语文教学也到了更为关键的冲刺阶段,我整理了“人六年级下册语文教学工作总结人教版”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一:六年级下册语文教学工作总结人教版   转眼间,学期已经过半,离小学毕业已不足两月,语文教学也到了更为关键的冲刺阶段,现对前段工作(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方法与成效   1、期初根据小学语文课程标准及学校工作安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两个月来,一直按照计划不折不扣地认真实施,扎扎实实完成教学任务,   2、注重基础,注重积累。期初即把本册知识点整理汇总,打印成册,学生人手一份,使他们对每一课的目标要求、重难点一目了然,便于理解掌握、复习巩固。   3、认真钻研教材,备好课,上好课,让课堂45分钟发挥更大作用,取得更大收益。   4、利用一切时机,向名家行家学习,给自己加油充电,力争不断提高教学能力。   5、对每次作业严格要求,精批细改。对一些易犯错、好马虎的学生,让其用铅笔书写,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刻擦去重写,使他们的书写质量均有所提高。   6、重视学困生辅导,经常性地作业面批,利用一切时间补缺补差,   7、多鼓励,建立奖励机制,网上订购了积分卡、乐学币、优秀奖章等各种教辅工具,力求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教学效果,   8、重视朗读品评感悟,让课堂教学“活”起来。   小学语文课本中的每一篇课文都是文质兼美的佳作,而由于课堂教学时间的有限,课文中的精彩之处没有可能引导学生一一感悟。为了使这些精彩给学生留下整体印象,我们可以在阅读中抓重点,引导学生对语言文字反复诵读,以悟出语言丰富的形象内涵,意义内涵,情感内涵。   9、注重课内外结合。 在教学实践中,很重视把语文教学的触角伸向了广阔阅读实践的天地。比如说当我们学完《三打白骨精》一文后,我就要求学生读读《西游记》,了解了解文中的各个神怪形象,再举行一次了这样的故事会。通过这些收集与阅读,为深入理解课文内容奠定了基础。   本学期学生对学习更加重视了、尤其对学习成绩看的更重要了,学习成绩普遍有了提高。    二、不足之处   1、知识传授不够系统全面,如标点符号、关联词等一直未充分重视,未系统整理,导致有些孩子学时漫不经心,一知半解,遇到疑难就束手无策。   2、耐心不够,对那些显而易见的粗心错误,那些敷衍应付的马虎态度,有时不能心平气和,训斥可能多于引导,这也许会导致部分孩子产生恐惧甚至厌烦心理。   3、培优补差工作仍有待加强。    三、努力方向   1、继续立足基础,抓好字、词、句,还有已回生的拼音,从一一点一滴的训练入手,力求让每个孩子学得扎实,   2、引导学生留心生活,从不同方面学习语文,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3、对小学段语文知识点系统整理,把握重难点,教学中做到有的放矢;不放过任何疑问,让学生在不断解疑中提高学习能力。   4、寻求各方配合,改进方法,讲究技巧,使学生端正态度,增强兴趣,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重视学生的互帮互学,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使教与学双方实现互惠双赢,细化奖励机制,培养上进、竞争意识。   在本学期的教学中,学生的语文兴趣得到了激发,语文基础知识得到了提高,语文能力得到了增强,为今后的语文学习打下了基础。在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之时,我也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知识,不断探究教育规律、方法,在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今后我将继续全心投入,加倍地努力工作,为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成绩而努力奋斗!   篇二:六年级下册语文教学工作总结人教版   本学期我担任八年级两个班的语文教学工作,两个班共有学生近百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青春期生理和心理的影响及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厌学的学生逐渐多起来,但大多数学生学习还比较努力,有上进心。在教学中,我认真教学、创新思想与方法,现将本期的工作体会总结如下:    一、实践课堂教学,激发学生兴趣。   刚参加工作的我反复学习有关的教育教学理论,深刻领会新课标精神,认真反思自身教学实际,了解学生,探究教法,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在教学实践中积极探索语文课堂教学的新思路,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积极性,传统的应试教学课堂是围绕知识目标而展开,但忽视了学生学习的动机、兴趣,如何激活学生所需的先辈知识,启动学生的求知欲望成为课堂教学的难题之一。为此,我仔细研究教育心理,把握好八年级学生的心理特征和思维特点,积极探索有利于激发学生兴趣的教学方法。    二、自主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这既是语文课程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语文学科工具性与人文性特点的体现。我在教学中,改变了传统课堂上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状况,仔细研究教材内容,精心设计教学环节,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提高学习效率。    三、以阅读教学为重点。   1.结合亲身体验感悟课文的思想内涵,进而了解社会人生。   2.加强了朗读,注意课文中的联想与想像。   3.在理解课文内容的同时,注重学生人文素养地培养。   4.在借助导读、注释和工具书读懂课文的基础上,结合学生自 己的生活体验评价作品的思想内容,体会语言运用的妙处;积累常见的文言词语,增强语感。    四、注重学生学习方法的掌握。   从基础入手,再提高学生掌握学习的方法,使学生在不同内容和   方法的学习中得到提高,初步获得了一些语文实践能力。    五、教育教学不足   一学期来,在学校领导的悉心指导和关怀下,在同事的大力帮助   和鼓励下,在学生的良好配合下,教育教学任务得以完成。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有所长进。但我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向我的领导、同事学习,以便在以后的教学有所进步。   篇三:六年级下册语文教学工作总结人教版   转眼间, 一个学期又要结束了。一学期来,本人认真备课、上课、及时批改作业、讲评作业,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深入研究教学方法,虚心向别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思想觉悟,并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回首这一学期的语文教学工作,既有成功之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现对人教版六年级上册语文教学工作总结如 下:    一、认真备好每一节课,课后及时反思。   我始终坚信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及关键。为了向 40 分钟的课 堂要质量,课前,我不仅了解学生原有的知识技能,而且了解他们的 兴趣、需要、方法、习惯,还了解他们学习新知识可能会有哪些困难 等。备课时,我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材体系、基本内容及其内在联 系,明确重难点,掌握知识的逻辑,把握教材的关键,并根据了解到 的情况认真选择教法,安排每节课的每一个教学环节活动,注重每一 个教学重点的突出和每一个难点的突破,精心地进行备课,保证了课 堂教学的正常、有序的进行。课后,我及时对每一节课进行反思,反 思教学方法,反思教学环节,反思学生课堂学习过程等等,并在备课 本上记录下来。    二、重视学生的课外阅读积累 要想学好语文,只凭课本是不够的,必须扩大学生的阅读面。   《标 准》提出:“少做题,多读书,好读书,读好书,读整本的书”的要求。本册教材继续安排了向学生推荐一本好书的内容,推荐的是《鲁宾孙漂流记》,我以此活动为契机,引导学生阅读课外书籍,积累课 外知识, 扩大知识面。 要求学生必须根据自己课外阅读的内容做摘抄,可以是作文,可以是名言,可以是精彩片段……我还注重培养学生读 书后写读书笔记的习惯。时间久了,学生积累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我相信这样的活动对于提高学生的语文水平是大有好处的。    三、做好学生的辅导工作。   本班学生语文基础比较差,学生爱动、贪玩,缺乏自控能力,学习积极性不高,有一部分学生总是不能按时完成作业。为了更好地完 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促使每位学生能在原有的基础上都有所发展,大面积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本学期我在班中成立学习 “互助” “竞 及 争”小组,利用优优生组和差生组结对子形式,以优生来带动差生, 对学困生的学习进行辅导和帮助。 又利用每一个学习小组组内成员进 行竞争来带动全班同学共同进步。自从成立学习小组后,我发现孩子 们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了,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孩子少了,学习成绩也有了一定的进步。我也在课外加强辅导工作,对后进生表示尊重和理解,注重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鼓励他们,使他们在学习上、品行上也能取得进步。   这学期的教学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教学中还存 在着一些不足,如孩子们对课文的理解总停留在表面,不能很好的拓展和加深,作文水平还是不太理想等,今后,在教学中,我要加强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自己能力,对存在的不足之处继续探索、尝试。
2023-09-10 14:16:271

大学生网络创业的优劣势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已成为显而易见的社会问题之一。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大学生创业,试图以创业带动就业。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大学生网络创业的劣势,希望能帮到你。   大学生网络创业的劣势   正文:很多大学生认为“创业”本身就是一种职业,在就业高峰,给自己一片更广阔的天地。很多人还认为在今后的社会中,自主创业的人会越来越多,甚至成为就业的主流,成为大学生毕业后就业的首选。自己认为实现自我价值是证明自己的最好途径。一些自我意识很强的学生,不愿意庸庸碌碌,选择自主创业是为了通过这一途径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创业是有风险的,理性的创业者在享受成功的预期时,也必须承担创业可能的失败风险。创业失败,不仅对收入的预期化为泡影,而且原有的稳定收入也丧失殆尽。因此,客观估计自己的创业能力、科学评价创业环境和创业机会,通过市场调查获得准确数据,切实考虑现在的利益,对创业选择做出尽可能科学的经济分析是十分必要的,是经济人应有的理性态度。   一、大学生创业中的优势   第一,大学生往往对未来充满希望。思维普遍活跃,不管是敢不敢干、至少是敢想。自信心较足,对认准的事情有激情去做,他们有着年轻的血液、蓬勃的朝气,以及“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而这些都是一个创业者应该具备的素质。没有成家的大学生暂无家庭负担,其创业很可能获得家庭或家族的支持。   第二,大学生在学校里学到了很多理论性的知识,他们有着较高层次的技术优势,具有本科或研究生程度的文化水平,对事物有领悟力,有些东西一点即通,而目前最有前途的事业就是开办高科技企业。技术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大学生创业从一开始就必定会走向高科技的领域,“用智力换资本”是大学生创业的特色和必然之路。一些风险投资家往往就因为看中了大学生所掌握的先进技术,而愿意对其创业计划进行资助。   第三,现代大学生有创新精神。接受新鲜事物快,甚至是潮流的引领者。他们有对传统观念和传统行业挑战的信心和欲望,而这种创新精神也往往造就了大学生创业的动力源泉,成为成功创业的精神基础。   第四,大学生创业的最大好处在于能提高自己的能力、增长经验,自主学习知识的能力强,以及学以致用;最大的诱人之处是通过成功创业,可以实现自己的理想,证明自己的价值。   二、大学生创业中的劣势   第一,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尤其缺乏人际关系和商业网络,常常盲目乐观,没有充足的心理准备。缺乏真正有商业前景的创业项目,许多创业点子经不起市场的考验。还缺乏商业信用,在校大学生信用档案与社会没有接轨,导致融资借贷困难重重;对于创业中的挫折和失败,许多创业者感到十分痛苦茫然,甚至沮丧消沉。大家以前创业,看到的都是成功   的例子,心态自然都是理想主义的。其实,成功的背后曾有过更多的失败。看到成功,也看到失败,这才是真正的市场,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年轻的创业者们变得更加理智。   第二,急于求成、缺乏市场意识及商业管理经验,是影响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重要因素。喜欢纸上谈兵,创业设想大而无当,市场预测普遍过于乐观,眼高手低,好高骛远,看不起蝇头小利,往往大谈“第一桶金”,不谈赚“第一分钱”;大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书本知识,但终究缺乏必要的实践能力和经营管理经验。更由于大学生对市场、营销等缺乏足够的认识,很难一下子胜任企业经理人的角色。   第三,大学生对创业的理解还停留在一个美妙想法与概念上。独立人格没有完全形成,缺乏对社会和个人的责任感,甚至毕业后有继续依赖父母过日子的想法;心理承受能力差,遇到挫折就放弃,有的学生在前期听到创业艰难,没有尝试就轻易放弃了。在大学生提交的相当一部分创业计划书中,许多人还试图用一个自认为很新奇的创意来吸引投资。这样的事以前在国外确实有过,但在今天已经是几乎不可能的了。现在的投资人看重的是你的创业计划真正的技术含量有多高,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可复制的,以及市场赢利的潜力有多大。而对于这些,你必须有一整套细致周密的可行性论证与实施计划,决不是仅凭三言两语就能让人家掏钱的。   第四,大学生的市场观念较为淡薄。不少大学生很乐于向投资人大谈自己的技术如何领先与独特,却很少涉及这些技术或产品究竟会有多大的市场空间。就算谈到市场的话题,他们也多半只会计划花钱做做广告而已,而对于诸如目标市场定位与营销手段组合这些重要方面,则全然没有概念。其实,真正能引起投资人兴趣的并不一定是那些先进得不得了的东西,相反,对那些技术含量一般,但却能切中市场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常常会得到投资人的青睐。同时,创业者应该有非常明确的市场营销计划,能强有力地证明赢利的可能性。整个社会文化和商业交往中往往不信任青年人,俗语说的“嘴上没毛,办事不牢”,很不利于年轻人的创业。   三、大学生创业政策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实施全方位扶持政策,而且有充分的组织保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要求各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同时积极促成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政策的落实。   总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无疑为大学生创业铺就了一条“绿色通道”。从减免部分费用,到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使大学生获得了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加上各地方也有各不相同的优惠政策供大学生创业,可以说,创业虽比就业下得决心要大很多,但这条道路却比就业明朗许多。   网络创业是以互联网及其他电子网络通讯设备为基础,发现和捕捉新的市场机会,通过提供新的商品或服务以创造价值的过程,它具有虚拟性、创新性、网络企业的快速成长性、以及其创业者的年轻化等特征。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网络创业的劣势,希望能帮到你。   大学生网络创业的劣势   正文:很多大学生认为“创业”本身就是一种职业,在就业高峰,给自己一片更广阔的天地。很多人还认为在今后的社会中,自主创业的人会越来越多,甚至成为就业的主流,成为大学生毕业后就业的首选。自己认为实现自我价值是证明自己的最好途径。一些自我意识很强的学生,不愿意庸庸碌碌,选择自主创业是为了通过这一途径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创业是有风险的,理性的创业者在享受成功的预期时,也必须承担创业可能的失败风险。创业失败,不仅对收入的预期化为泡影,而且原有的稳定收入也丧失殆尽。因此,客观估计自己的创业能力、科学评价创业环境和创业机会,通过市场调查获得准确数据,切实考虑现在的利益,对创业选择做出尽可能科学的经济分析是十分必要的,是经济人应有的理性态度。   一、大学生创业中的优势   第一,大学生往往对未来充满希望。思维普遍活跃,不管是敢不敢干、至少是敢想。自信心较足,对认准的事情有激情去做,他们有着年轻的血液、蓬勃的朝气,以及“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而这些都是一个创业者应该具备的素质。没有成家的大学生暂无家庭负担,其创业很可能获得家庭或家族的支持。   第二,大学生在学校里学到了很多理论性的知识,他们有着较高层次的技术优势,具有本科或研究生程度的文化水平,对事物有领悟力,有些东西一点即通,而目前最有前途的事业就是开办高科技企业。技术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大学生创业从一开始就必定会走向高科技的领域,“用智力换资本”是大学生创业的特色和必然之路。一些风险投资家往往就因为看中了大学生所掌握的先进技术,而愿意对其创业计划进行资助。   第三,现代大学生有创新精神。接受新鲜事物快,甚至是潮流的引领者。他们有对传统观念和传统行业挑战的信心和欲望,而这种创新精神也往往造就了大学生创业的动力源泉,成为成功创业的精神基础。   第四,大学生创业的最大好处在于能提高自己的能力、增长经验,自主学习知识的能力强,以及学以致用;最大的诱人之处是通过成功创业,可以实现自己的理想,证明自己的价值。   二、大学生创业中的劣势   第一,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尤其缺乏人际关系和商业网络,常常盲目乐观,没有充足的心理准备。缺乏真正有商业前景的创业项目,许多创业点子经不起市场的考验。还缺乏商业信用,在校大学生信用档案与社会没有接轨,导致融资借贷困难重重;对于创业中的挫折和失败,许多创业者感到十分痛苦茫然,甚至沮丧消沉。大家以前创业,看到的都是成功   的例子,心态自然都是理想主义的。其实,成功的背后曾有过更多的失败。看到成功,也看到失败,这才是真正的市场,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年轻的创业者们变得更加理智。   第二,急于求成、缺乏市场意识及商业管理经验,是影响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重要因素。喜欢纸上谈兵,创业设想大而无当,市场预测普遍过于乐观,眼高手低,好高骛远,看不起蝇头小利,往往大谈“第一桶金”,不谈赚“第一分钱”;大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书本知识,但终究缺乏必要的实践能力和经营管理经验。更由于大学生对市场、营销等缺乏足够的认识,很难一下子胜任企业经理人的角色。   第三,大学生对创业的理解还停留在一个美妙想法与概念上。独立人格没有完全形成,缺乏对社会和个人的责任感,甚至毕业后有继续依赖父母过日子的想法;心理承受能力差,遇到挫折就放弃,有的学生在前期听到创业艰难,没有尝试就轻易放弃了。在大学生提交的相当一部分创业计划书中,许多人还试图用一个自认为很新奇的创意来吸引投资。这样的事以前在国外确实有过,但在今天已经是几乎不可能的了。现在的投资人看重的是你的创业计划真正的技术含量有多高,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可复制的,以及市场赢利的潜力有多大。而对于这些,你必须有一整套细致周密的可行性论证与实施计划,决不是仅凭三言两语就能让人家掏钱的。   第四,大学生的市场观念较为淡薄。不少大学生很乐于向投资人大谈自己的技术如何领先与独特,却很少涉及这些技术或产品究竟会有多大的市场空间。就算谈到市场的话题,他们也多半只会计划花钱做做广告而已,而对于诸如目标市场定位与营销手段组合这些重要方面,则全然没有概念。其实,真正能引起投资人兴趣的并不一定是那些先进得不得了的东西,相反,对那些技术含量一般,但却能切中市场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常常会得到投资人的青睐。同时,创业者应该有非常明确的市场营销计划,能强有力地证明赢利的可能性。整个社会文化和商业交往中往往不信任青年人,俗语说的“嘴上没毛,办事不牢”,很不利于年轻人的创业。   三、大学生创业政策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实施全方位扶持政策,而且有充分的组织保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要求各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同时积极促成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政策的落实。   总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无疑为大学生创业铺就了一条“绿色通道”。从减免部分费用,到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使大学生获得了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加上各地方也有各不相同的优惠政策供大学生创业,可以说,创业虽比就业下得决心要大很多,但这条道路却比就业明朗许多。   网络创业的从业要求   网络创业由于本身的特殊性,所以要求从业的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网络安全意识,例如淘宝的支付宝,百度有啊的百付宝,腾讯拍拍的财付通都是需要掌握的在线支付手段,另外网上银行也是需要掌握的一种必要的手段。还有就是对计算机要有一定的认识,要能熟练的操作计算机。网络创业动力营--电子商务的起步营!   由于网络创业的网络特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投身到网络创业中来,造成了网络创业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热潮,这也正说明中国的网络创业事业的蓬勃发展和生机盎然。   大学生是最具活力的群体,也是新技术和新潮流的引导者和受益方。随着网络购物的方便性、直观性,使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一些人即使不买,也会去网上了解一下自己将要买的商品的市场价。此时,一种点对点、消费者对消费者之间的网络购物模式开始兴起,以国外的ebuy为开始,国内的淘宝为象征,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个人在网上开店,在线销售商品,引发了一股个人开网店的风潮。而大学生正是这一群里的主要力量,不少大学生看到这一潮流纷纷投身个人网店,成功者比比皆是,更有不少大学生选择辍学而投身网店。除了知名的淘宝网、拍拍网和易趣网等大的平台外,不断有新的和更细分的网店平台出现。从无所不包的淘宝到专售货源的第六代充值平台,大学生都可以自由选择的网店创业平台。可以预见,在将来,即使个人在网上开店销售汽车也是有可能的。 网店之所以成为大学生创业热衷的领域,自然有其天然的优势。除销售范围广、推广成本低、投资成本低外,日益增长的庞大网购消费群让众多大学生看好网络购物从而欲罢不能。
2023-09-10 14:16:281

升学宴请柬怎么写?

写法如下:你好!今犬子有幸考上大学,也希望给犬子升学一些鼓励,特设宴席欢迎各位,宴席将在、时间、地点,希望大家届时光临,我在这里先深表感谢。xxx:谨定于(时间)在(地点)举行XX升学宴会,希望跟您一起分享我们的喜悦,恭候您的光临!邀请人:xxx时间。兹定于何时何分(星期几)在何地为某某举办升学宴,敬备感恩筵席,恭请阁下光临,某某敬邀。您好,本人xxx兹定于2019年x月x日中午11点为XXX举行升学宴,地点xx饭店xx层xxx厅,诚挚希望您携家人参加,谢谢您的关怀。
2023-09-10 14:16:292

高中物理论文物理教学生活化论文:如何构建高中物理生活化教学

摘要:物理学起源于对自然界的观察和研究,自然界又是人类生活的环境,因而物理学与生活具有广泛的联系,是一门地地道道的生活科学。所以我们的物理教学也应该构筑在生活的基础上,做到物理源于生活,服务于生活,最终实现教育的核心思想——“生活教育”。因此本文着重从新教材中隐含的生活化元素出发,深入理解新课程生活化的教学理念,寻求简约而不简单的生活化授课模式,把物理教学与学生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围绕周围世界所发生的事情科学展开思考与探究,从而更加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 关键词:高中物理;物理教学生活化 物理学研究的是自然界最基本的运动规律,而自然界中的物理现象蕴藏着无穷奥秘,认识主体在探索物理现象的过程中应该充满乐趣,这两方面的客观存在与结合是建构物理课程的关键,也是物理课程设计的起点。物理新课程主要理念之一便是“从生活走向物理,从物理走向社会”。学生最终要走向社会,走向生活。课程唯有反映社会及生活的需要,帮助学生了解社会和生活,使学校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才能体现本质功能。生活的边界就是教育的边界,生活的范围就是课程的范围,所以新的课程设计和教学内容更贴近生 活,尽可能从学生的现实生活、从学生今后的发展出发,各科教材增加了与当今社会生活联系紧密的学习内容,尤其增加了那些与当前学习生活、当今社会实际、现代化技术和生产实际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课题联系紧密的学习内容。课程向生活的回归并不意味着课程对生活的简单复制,课程与生活中的界限消失了,那是对课程庸俗化的片面认识,课程的回归是课程在另一种意义上的积极构建,是给课程以更深广的内涵,作为进入课程的生活,并非生活的零散片断,细枝末节,而要经过适当的加工和提炼,赋予其特定的意义,是一种课程化了的生活。每位教师要注意了解所教班级学生的已有的经验和生活实际,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学生学有所用。 一、用生活事例引入新课 如在讲气体的性质这章节内容时,可以从故事入手,外国的一位元首看到我国的爆米花机能够把大米膨化成又香又脆的爆米花,很吃惊,后来这位元首在结束对我国的访问时,订购了许多台这种被他称为“大米充大机”的机器。同学们一定吃过爆米花也一定喜欢吃爆米花,而到目前,现在的爆米花机已有原来的密闭容器(甜味剂是糖精)改制成不密闭的高压锅(甜味剂为糖和奶油)制作,更方便、更营养,为什么能把这些粮食转化为比它大几倍的香又脆的零食呢?我们可以充分运用生活中的器材作为演示实验的仪器。 例如,在讲述牛顿第一定律时,可以用生活中常见的玻璃球来替代教师的演示实验,具体做法如下:在水平桌面上放一块书本大小的玻璃板,板上放十个玻璃球,用勺一个一个把球盛到碗里(滚出玻璃板的球不能再盛),看谁在15 秒内盛得多,然后再来讨论获胜的秘诀。再如,在讲述自感现象时,我们拆下了五十多个废日光灯管的镇流器,让每个学生感受自感电流,具体做法如下:用两手捏住镇流器的两个接线柱,直接接于一节干电池的两极,然后突然与干电池脱离(注意手与镇流器的两接线柱始终不脱离)。这样让每个学生都有动手的机会,使演示实验成为随堂实验成为可能,因为仪器简易随处可见,就算买也价格便宜,容易办到,而且学生感兴趣,并在心理上消除了对学物理的恐惧。 二、把生活实例编进习题 教师应帮助学生及时巩固学过的知识,培养学生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落实物理教学的最终目标,通过物理教学让学生具备学习能力和一定的生存能力和生活技巧。如下题:目前新建楼房的供电系统中已经不再使用保险丝,然而使用一种自动控制的安全电路,当用电负荷过大或发生短路时,电路会自动切断,如果站在地面上的人碰到火线而使火线与大地经人体构成通路,电路也会自然切断,以保人生安全。我家新居装的就是这样的电路,搬家后,我看到墙上的电源插孔中是三线的,为了安装电视机,买了一个插板,插 在墙上的一个三线插孔中,然后把电视机的插头插在插板的插孔内,但是接通电视机的电源时,室内所用的插座全都断了电,表明电路自动切断了,到配电箱一看,果然是“掉闸”了,是电视出了故障,用电量太大了,用手把总开关闭合,换其他几个确保正常的用电器插到这个插板上直至耗电只有15w 的小电灯,仍然是这样,但是,把插板插到墙上其他插孔,一切正常,问题出在哪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怎样解决?这些实际问题,不仅需要物理知识,更需要读懂、理解、分析、判断、推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利用课外实践活动,将物理理论运用于生活实践 课外实践活动是将物理教学生活化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方法。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可以亲自动手操作,自己是整个活动的主导者,因此其参与性和主动学习意识要强。基于这一点,教师在课堂教学之后,可适当给学生布置实践类的课后作业,如在学习重力之后,教师可以通过展示月球上的宇航员的活动和地球上的人的活动,比较差异并进行解释等。通过类似的实践调研和独立解决问题的活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同时,又强化了其积极愉悦的体验感悟,久而久之,学生自觉运用物理知识于生活实践的能力也可以得到提高和增强。 除了真实的生活实践之外,物理实验也是学生课外实践的重点。很多时候,学生并未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调研,在这 种情况下,物理实验就成为学生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最佳途径。如在电的学习之后,让学生自己动手设计点亮“七彩灯”装点实验室等活动。通过这种亲自动手操作的活动,学生不仅可以牢固掌握物理理论知识,而且动手操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都有相应程度的提高,为培养全面发展的素质人才奠定了基础。此外,教师也可以鼓励学生用常见的生活器具做家庭物理实验,或让学生有意识地把可乐瓶、易拉罐、饮料吸管、胶带纸等带进课堂进行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拉近物理学习与生活之间的距离,并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物理知识的意识和能力。 当物理教学和学生的生活实际相结合时,物理才是活的,富有生命力的,才能激发起学生学习和解决物理问题的兴趣。因此,物理教学要紧密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渗透生活化元素,从生活中寻找学生感兴趣的学习素材与问题,引导学生用物理的思维方法去观察和认识周围环境,才能帮助学生真正获得富有生命力的物理课堂知识,使他们不仅理解所学的知识,而且能够应用,从而切实体会到物理在生产、生活、科技与社会领域的应用价值。
2023-09-10 14:16:311

桐华的作品有哪些?

1、《步步惊心》该小说主要讲述了现代白领张晓因车祸穿越到清朝康熙年间,成为满族少女马尔泰·若曦,身不由己地卷入“九子夺嫡”的纷争。她看透所有人的命运,却无法掌握自己的结局,个人情感夹杂在争斗的惨烈中备受煎熬。经历几番爱恨嗔痴,身心俱疲的故事。2、《长相思》本书是《山经海纪》系列第二部,第一部为《曾许诺》。两部小说中背景及人物有贯通和串联,但是彼此又是独立的故事。《长相思》承接了上部作品《曾许诺》的故事背景,讲述蚩尤与西陵珩的女儿小夭和九尾狐族族长涂山璟、世神农义军将领相柳、自小分离的表哥颛顼几人之间的恩怨情仇,谱就一曲荡气回肠的相思曲。3、《曾许诺》小说主要讲述了远古时期神农、轩辕、高辛三族的斗争中夹杂着儿女情长的故事,小说将以上古神话为背景,将柔情写到极致,写尽儿女情长。上古时代,一个英雄辈出的时代。神、人、妖及万物混居于天地之间。三大神族:中原神农、东南高辛、西北轩辕,三分天下,三足鼎立。而天地间最受瞩目的英雄莫过于神农族战神蚩尤以及高辛族的长子少昊。4、《那片星空,那片海》小说女主碰见一个没有学历、没有工作,什么都没有的三无人员,但他有的是一片赤诚,他性格纯良对女主全心全意,但女主面对这样一个人该如何取舍呢。5、《半暖时光》该作讲述人在面对伤害和挫折时的态度和选择,女主角颜晓晨身世坎坷,与两位男主角——阳光帅气的沈侯和温柔多金的程致远,发生了一段纠缠悱恻的爱情故事。6、《那些回不去的年少时光》该书分为《那些回不去的年少时光》和《那些回不去的年少时光·终场》两册,作者是桐华。书中主要讲述了女孩罗琦琦的成长故事,少女罗琦琦天性桀骜,从不妥协,青春期的她游走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世界里。琦琦和伙伴们分享着甜蜜、忧伤、彷徨、迷惑。7、《大漠谣》《大漠谣》是作者《大汉情缘》三部曲系列的第一部,其他两部分别为《云中歌》和《解忧曲》,三部作品中的人物有贯通及串联,但彼此又是独立的故事。
2023-09-10 14:16:191

升学宴请柬文案简短(80句)

u2003u2003经过多年的寒窗苦读终于有了回报,我们可以考虑准备好一个好的升学宴了,在升学宴上就可以通过致辞感谢自己老师。怎么才能知道哪些升学宴祝福语更加吸引自己呢?我特地为您收集整理“升学宴请柬文案简短(80句)”,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u2003u20031.六月骄阳炎炎热烈,一片祥云掠过头顶。捷报如雨润在心田,亲朋好友舒展欢颜。十年梦想今朝实现,畅游学海幸福绵绵。锦绣前程正在前方,灿烂未来已然启航。 u2003u20032.人在旅途,未免会碰到荆棘跟崎岖,但风雨过后,必定会有漂亮的彩虹、我愿望看到一个刚强的你,更生机看到一个顽强的你! u2003u20033.有人说:“人人都可以成为自己的幸运的建筑师。”愿我们在走向生活的道路上,用自己的双手建造幸运的大厦。快乐需要分享,快快行动吧。 u2003u20034.九月鲜花开满园,争奇斗艳比风采。高考落幕心忐忑,捷报传来喜笑颜。亲朋好友共相聚,祝贺声声不间断。再入名校去深造,学成归来栋梁材。祝你前程似锦绣,宏图大展理想现! u2003u20035.在我印象中,你一直都很珍惜时间勤奋好学,我想上帝是将平的,是你在学习中奋斗不息的精神,让你在学业上有如此的成功。祝贺你,朋友! u2003u20036.不问春夏秋冬艰苦奋斗育学生成才,求静专思主顽强拼搏让青春无悔。 u2003u20037.无止尽,有形的学业固然完成,但并不代表你能持之傲然天下,聪明的头脑要靠丰富的知识来不断填充才能显得更聪明,就好像健康的体魄要经过不断的锻炼才能保持一样! u2003u20038.踏进大学就意味着自由的到来,独立的到来,责任的到来。大学一点不比高中轻松,因为你是本着求学的心去的。大学时间很充足但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意挥霍,四年的短暂时光希望你为自己留下成就! u2003u20039.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辛勤的汗水换来了成功的喜悦!一点付出,一点回报,不懈的努力终于如愿进入大学课堂!新的学期,新的起点;希望莘莘学子收获多多,捷报连连! u2003u200310.你是我的兄长是我的姊妹,十年寒窗苦读日,只盼金榜题名时,祝你高考拿高分,鲤鱼跳龙门!加油! u2003u200311.祝学哥学姐一路顺风,二龙戏珠,三阳开泰,四季发财,五福临门,六六大顺,七星捧月,八面东风! u2003u200312.过黑色七月,经过蓝色八月,迎来了金色九月,一个属于莘莘学子的幸运之月,祝你学习更上一层楼! u2003u200313.祝贺祝贺!小鬼考上大学,做叔叔的封你个大红包,希望你以后不负众望,来个出国留学! u2003u200314.祝学哥学姐:所有的盼望都能如愿,所有的幻想都能实现,所有的等待都能呈现,所有的付出都能兑现! u2003u200315.恭喜你,你终于生了,别误会,我说的是你升上了大学,然后学业有成,找到个好工作,不就生财了吗? u2003u200316.高考真的其实一点都不可怕,我们一直鼓励高考的学生,心理一定沉着稳重,才能考出自己理想的成绩! u2003u200317.十年学子苦,半世父兄恩。在知识海洋的底层,与生活海洋的底层一样,是一片无比神奇的世界。愿你勇敢地潜到那儿去,去探求这神秘世界的无穷奥秘! u2003u200318.十年寒窗学海遨游终登科,一纸喜报举家欢乐宴亲朋。 u2003u200319.勇攀书山甘洒汗水放飞心中梦想,泛游学海竞逐群雄一朝金榜题名。 u2003u200320.向名校进军百炼成钢唱出青春无悔,圆人生梦想半载奋斗笑吟三年等待。 u2003u200321.览前贤思己任铁杵磨针只求前程似锦,念亲情感师恩悬梁刺股但愿无愧我心。 u2003u200322.学习为重夯基础,德育为先人为本!殷切期望盼成才,真情关爱家人亲! u2003u200323.学习进步放首位,活有价值展示己。选择所爱自闯路,美好祝福在心里! u2003u200324.良辰美景惜时如金敢与金鸡争晨晖,书山学海甘之若饴誓同峨眉共比高。 u2003u200325.庖丁解牛久练而技进乎道,荀子劝学博学则青出于蓝。 u2003u200326.寒冬散尽喜迎元旦佳节,春意盎然更看男儿发愤。 u2003u200327.赞歌高唱,贺学子金榜题名。松柏无言,谢恩师谆谆教诲。 u2003u200328.来回阅读悟心得;得益成熟心花开;开启窗口满目新;新的生活多精彩! u2003u200329.执着流淌不疲倦,岸边绿荫不休闲。鸟语花香不顾盼,清风抚爱不留恋。 u2003u200330.胆性卓然骨硬志坚不留乌江之憾,风华正茂豪气冲天应建定鼎之功。 u2003u200331.送祝福不忘感谢恩师,庆元旦牢记备战高考。 u2003u200332.绿叶成荫子满枝,青春年华奋立志。辛苦游蜂善酿蜜,春蚕不息抽金丝。 u2003u200333.周舟发奋勤攻读,拿到二本录取书。深造四年待启程,准备赴沈进学府。 u2003u200334.人生美好是初春,学子周舟充自信!读书明礼奋励志,何须师长来指引。 u2003u200335.怀揣大学美梦迎接新年号角,彰显青春活力挥洒苦涩汗水。 u2003u200336.宏图大展,燕雀安知鸿鹄志;丽水三千,鲤鱼方能龙门跃。 u2003u200337.拥有希望倍努力,追求理想志不移!正确对待恋爱观,健康珍惜青春期。 u2003u200338.彩云飘逸畅舒怀;怀装美好充满爱;爱在身边何苦寻?寻趣多从书中来。 u2003u200339.远航途中有艰险,成功道路不平坦。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 u2003u200340.所有天才都是最强壮的牛,他们每天工作十八小时,孜孜不倦。把黄昏当成黎明,时间会源源而来;把成功当作起步,成绩就会不断涌现。 u2003u200341.电视虽好看,书山要攀登。网络再迷恋,学海更神奇。社会大舞台,校园最直白。珍惜书山路,畅游学海中。通知已到达,随时去报道。崭新校园里,等你捷报来! u2003u200342.汗水换来回报,录取带来喜悦,未来不再遥远,前途露出光芒,忘掉黑色辛劳,把握机遇挑战,相信自己,你能行,以百倍的自信迎接明天的挑战,加油! u2003u200343.“大风大浪”闯过来,“大沟大坎”迈过来,大学大门大大开,期望大才大勇的你“大刀阔斧”继续发奋,愿大智大慧的你成就一番大事业! u2003u200344.前程是那天上漂浮的云霞,人生是那海里翻涌的浪花,趁着现在这金子般的时代,发出耀眼夺目的光芒。 u2003u200345.不要因为舟升学无望而心灰意懒,要看到你身处的这个时代的色彩,比你想象的丰富得多,你可以作出的选择也比你设想的多得多。 u2003u200346.恭喜恭喜!真是功夫不负有心人啊,你的努力使你考入了自己理想学校,这是一件多么值得骄傲的事情,特借升学祝福短信向你表示热烈的祝贺! u2003u200347.入校如探山,欲向最上层一游,须得登峰造极;求学似观海,能从至深处着想,不难竟委穷源。 u2003u200348.清风荷塘点点香,捷报盛开快乐扬。全家满面皆春风,十年辛苦梦想成。亲友相闻皆来贺,同窗恩师共欢乐。今朝题名上金榜,明朝征途更辉煌。 u2003u200349.手机铃响,那是问候;手机唱歌,那是祝福;手机震动,那一定是我握住了你的手。高考成功!我的朋友。 u2003u200350.顶住压力,不断背书。天气炎热,人心焦急。一代高考,两代陪考。学生忙碌,家长辛苦。孤军奋战,后盾坚强。 u2003u200351.大学毕业在即,学校招聘很多,某君在校从未获得奖励而应聘总被拒绝,情急之下,在个人奖励一栏中写道、在校期间多次获得康师傅“再来一瓶”奖励。 u2003u200352.的蜜汁所陶醉。朝着明确的目标,飞向美好的人生。 u2003u200353.效苏秦之刺股折桂还需苦战,陶侃之惜时付出必有回报。 u2003u200354.特殊地要向你表示热烈的祝贺!我的朋友,你被理想中的学校录取了,这要算是你人生中一个主要的里程碑。好爱慕你,你几乎是上帝的宠儿! u2003u200355.中道莫踌躇,努力进行求上达;前程颇远大,乘风飞去属高材。 u2003u200356.寒窗苦读十余载,快乐辛酸不间断。 u2003u200357.全国高考日来到,莘莘学子斗志高。胸有成竹不焦躁,从从容容来应考。父母亲人多期盼,金榜题名人欢笑。愿你放下压力人轻松,吃好睡香成绩好! u2003u200358.青春的脚印留在校园的小路上,笑语欢歌留在花坛的馨香中母校的每一个角落,都珍藏着我们的友情,弥漫着我们的幻想。 u2003u200359.十载求学纵苦三伏三九无悔无怨,朝成就再忆全心全力有苦有乐。 u2003u200360.那熟悉的桌椅,一样的颜色,那些青涩的划痕,那句等着高考完后说出的“我喜欢你”;这和蔼的老师,一样的教诲,这说不尽的教诲,这些盼着高考完后出现的“你成功了”。努力的高考生啊,相信自己,一切都会成功的! u2003u200361.一十二载求学路泪水汗水水水交融浇灌知识树根深叶茂如今硕果满枝头。 u2003u200362.十年修得金榜名;百年化出人上人。 u2003u200363.十年勤奋风采三秋明月,四季艰辛文章万里长江。 u2003u200364.青春时光是短暂的,大学生活是有限的。青春时光不要迷茫,大学生活不要虚度。一分耕耘孕育一分收获,一分汗水浇灌一分成功。认真对待每一天,努力学习美梦圆。 u2003u200365.大学新生活啦,我把一滴滴拼搏的汗水装进许愿瓶中,把一个个奋斗的足迹画在黄金纸上,把一级级成长的台阶留在照片里,把一个个真心的祝福写到短信里,愿你的大学生活永远快乐。 u2003u200366.上大学,多钻研,勤思考,莫死板;交朋友,诚且坦,酒肉情,莫留恋;生活中,节又俭,平常心,莫比攀;刻苦学,多演练,学业成,勇争冠。送祝福,记心间,幸福绕,真美满。 u2003u200367.逢尧天舜日天地人皆赞教坛锦绣,铸校绩师魂风雅颂尽展学校风采。 u2003u200368.早起晚睡披星戴月固守一方热土,种秋收呕心沥血培育四野新苗。 u2003u200369.如果说大学是森林,你将是最高的那棵树,如果大学是花园,你将是最美的那朵花,如果大学是海洋,你将是最长的那条河,如果大学是夜空,你将是最亮的那颗星,愿你的大学生活更多精彩。 u2003u200370.学生活五彩缤纷,海无涯充满活力,的开始扬帆起航,生不息刻苦读书,出精彩青春之歌!祝你大学新生活愉悦,天天都精彩! u2003u200371.数理化门门领先,全杖导师细心结晶;文史地科科出众,皆因先生洪恩泽沛。 u2003u200372.又一扇门为你打开,又一条路为你铺垫,又一级台阶被你跃上,又一段时光被你铭记,大学生活刚开始,你的精彩才开始升学宴祝福语升学宴祝福语。 u2003u200373.严教严管倾一腔热血培育新秀,重德重才下一翻苦心浇灌桃李。 u2003u200374.祝学哥学姐:所有的希望都能如愿,所有的梦想都能实现,所有的等候都能出现,所有的付出都能兑现! u2003u200375.一年一度的高考又到了眼前,送你神笔一只,此笔一挥再无难题,此笔一挥文采飞扬,此笔一挥无可匹敌。朋友祝你高考金榜题名。 u2003u200376.马到成功,金榜题名。 u2003u200377.开开心心,生活幸福。 u2003u200378.三个希冀的春天,我们播种了三次;三个金黄的秋天,我们收获了三遍;我们曾经受了三个火夏的磨砺和三个严冬的考验,请别忘记这有滋有味、有声有色的时光。 u2003u200379.思索,多少次使人感到痛苦,却不多少次给予人们欣喜和欢乐。让我们从思索中去生发智慧,获得快乐。 u2003u200380.今天是你进入大学的第一天,你人生也迈出了重要一步。想要在若干年后不抱怨自己的境遇,就要从这一时刻起奋斗不息。
2023-09-10 14:16:191

六年级语文上册教学的工作总结

  本学期,我担任六年级的语文教学工作,回首这一学期的教学工作,感触颇深。针对上学期本班学生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本人在本学期对语文教学工作做了些调整,经检测也取得了一些成绩,现作出总结。    一、提高教学质量的做法   (一)抓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在上学期期末考试中,显示出本班的基础知识掌握得不够扎实,本学期在这方面进行了狠抓。如对课文的生字新词和要求背诵的内容,要求全班同学都过关。对于学习的重点,如“句子的变换”和“修改病句”以及“同音异形字的理解”等容易失分的知识,我则采用了多种形式的练习,小结方法,练习巩固等,争取绝大部分学生在课堂里过关。另外,对于学生作业马虎书写潦草的现象,我要求全班学生做作业一律用钢笔书写,课余让他们练写字帖。一学期下来,学生在字词句方面的知识得到了巩固,提高了他们学习的基本技能和语文能力。   (二)做好学习方法的指导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最重要的学习莫过于方法的学习。搞好了学习方法的指导,对提高学生学习成绩是有很大的好处的。因此,我在教学不同的知识点时,都结合学生学习的情况来渗透学习方法的指导。   在预习课文时,要求学生“读—画—思—写—问”的五步预习方法,意思是“读课文、画词句、思内容、写批注、问不解”的方法。学生掌握这个预习方法,有利于提高他的自学能力和阅读水平。   在阅读教学上,我按照语文的一般教学模式进行,注意理清文章的脉络,渗透理解词句的方法,指导学生抓住文眼来理解中心,归纳小结“分段、概括段意、概括主要内容、体会思想感情、感悟表达方法”等阅读技能,并进行迁移学习到同体裁的课文中去,收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在习作教学上,引导学生仔细观察周边的事物,关心时事,对于热点事件,让学生时时追踪事态的发展,并把自己的感受诉诸笔端。把从课堂教学中学到的课文表达方法迁移运用,多积累素材,多练笔,学生的表达能力亦然不断提高。   在综合性学习中,为了培养学生的语文能力,让学生多实践,多思考,多总结。   当然,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也是关键,要求学生认真书写,按时完成作业,专心听讲,主动思考,大胆发言,定期复习等工作也是教学过程中要强调的内容。   (三)做好转差工作   本班共47名学生,极需帮助的差生大约有五名,提高他们的成绩,对提高全班整体的学习质量有很大的作用。我采用的方式是“以多优带一差”的方法,帮助差生制定出学习目标和学习内容,每天让优生抽出半小时帮助他们掌握,因为是多名优生来帮助,所以他们都不会有增大负担的感觉。另外我还设了表扬奖励的制度,形成了竞争的机制。通过单元小测,检查他们的学习效果,及时给差生鼓励,使他们重拾学习的信心。   (四)拓展知识视野   语文教学必须重视积累运用,只有学生对知识有了一定积累之后才能运用。为了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我开展了一系列的语文活动:1、优秀文段朗读。通过学生自主搜寻优秀文段,使学生主动进行课外阅读,学生的"阅读量增加的同时,学生必然收获了许多东西。2、好词佳句的收集。在不断收集整理的过程中,学生的词汇积累有了明显的增多。3、原创得意句段的展示。4、开展各种语文活动。如辩论、演讲、出手抄报等等。学生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训练了动脑、动口、动手的能力。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1、同学们的作业,个别书写质量太差,作业本保护的不够好,个别同学对字的笔顺、笔画掌握的不好,错别字比较多,还没有养成认真书写的好习惯。   2、在教学过程中,对新教材理解、运用不够深刻。对教材内容把握不够,教学方法不够灵活,教学模式不够规范,没能充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教学中,未能有效地关注整体,激励性语言使用不足不到位。   4、个别学生学习语文的积极性不高,还没有养成良好的课外阅读习惯。   5、辅差工作完成较好,培优工作则显不足。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设想   1、采用多种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   2、要努力开发、充分利用语文课程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语文实践活动。   3、多组织一些班级活动,如:朗读比赛、说话比赛、讲故事比赛等等,使那些思想落后,集体荣誉感差的同学受到启发教育,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及时表扬鼓励,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责任感。   4、重视优生的培养和差生的转化工作。   5、在指导学生学好语文,提高语文素养的同时,要加强德育工作,重视学生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培养。
2023-09-10 14:16:191

曹刿论战怎么概括

1、《曹刿论战》出自《左传·庄公十年》。讲述了曹刿在长勺之战中对此次战争的一番评论,并在战时活用“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原理击退强大的齐军的史实。 2、文章说明了在战争中如何正确运用战略防御原则——只有“取信于民”,实行“敌疲我打”的正确方针,选择反攻和追击的有利时机,才能以小敌大,以弱胜强。
2023-09-10 14:16:181

巴蜀拼音

巴蜀拼音是bā shǔ。一、词语释义巴蜀是指中国西南部以四川盆地为核心的四川省和重庆市一带,历史上其范围还包括与四川盆地文化联系密切的汉中盆地等地。二、巴蜀地区名字来源巴蜀得名于先秦时期存在于四川地区的巴国与蜀国两个国家。三、巴蜀地区简介巴蜀地区由于历史悠久、物产丰富、风光秀丽,自古被誉为“天府之国”。巴蜀地区由于地处盆地的相对封闭的自然条件,在语言、饮食、风俗、艺术等各方面自成一体,拥有有别于中国其它地区的独特地方文化。巴蜀的风俗文化:一、茶史六朝以前的茶史资料表明,中国茶业,最初兴起于巴蜀。《汉书·地理志》称:“巴、蜀、广汉本南夷,秦并以为郡。”清初学者顾炎武在其《日知录》中考说:“自秦人取蜀而后,始有茗饮之事。”指出各地对茶的饮用,是在秦国吞并巴、蜀以后才慢慢传播开来的。中国和世界的茶叶文化,最初是在巴蜀发展为业的。顾炎武的这一结论,统一了中国历代关于茶事起源上的种种说法,也为现在绝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因此,常称“巴蜀是中国茶业和茶叶文化的摇篮”。二、地方文艺川剧形式活泼,曲调多样,浅显易懂,语言诙谐,表演程式多样化,一些特技变脸、旋舞、喷火等,有强烈艺术效果。四川扬琴、四川清音等为主要曲艺形式。相书由一人在幔后表演,能模拟各种声音,惟妙惟肖。谐剧寓庄于谐,能及时反映生活现实。三、饮食文化川菜为中国八大菜系之一,用料广泛,味多而色浓,以麻辣味为特色。宫爆鸡丁、麻婆豆腐、灯影牛肉、怪味鸡块等最有特色。
2023-09-10 14:16:161

光良的《第一次》是什么时候出的歌?

没有那么晚吧 我记得当时我还上初中还是小学呢 2000年以前
2023-09-10 14:16:1511

农夫山泉旗下一共有那些产品?

农夫山泉所有产品、水饮料 茶类:茶π、东方树叶、打奶茶、泡泡茶 咖啡类:炭仌 果汁类:农夫果园、水溶C100、17.5°NFC果汁、NFC果汁 功能类:维他命水、尖叫 农产品类:17.5°橙、17.5°苹果、17.5°澳橙、西班牙橙、植物蛋白类
2023-09-10 14:16:143

黑龙江省都有哪些医科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佳木斯大学临床医学院(原佳木斯医学院) 齐齐哈尔医学院。牡丹江医学院 。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 ,
2023-09-10 14:16: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