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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核定自己操作吗

2023-10-02 00: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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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地税税种核定流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公司章程,注册地房屋租赁合同,注册地房屋产权证明,法人身份证等材料,前往税务登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核定全部税种,并通知当事人。

法律客观: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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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宏谨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2023-09-10 14:14:181

税收滞纳金可以延长多久

法律主观:税收滞纳金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就会征收税收滞纳金。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具体规定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如何(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三、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怎样《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3-09-10 14:14:571

税收征管法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哪几种办法和事项?

征管法第九十三条授权国务院根据征管制定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22个制度办法,为制定必要的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起到了规范了税收规章立法工作的作用。    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22个制度办法包括:    (1)信息化建设办法。第4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    (2)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规范。第6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3)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7条: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5)税务工商通报联系制度。第11条:工商机关向税务机关定期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制定。    (6)税控装置推广办法。第28条规定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7)申报纳税制度。第30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8)税款征收管理制度。第38条第1款: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的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9)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38条第3款:国家税务总局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10)完税凭证管理办法。第45条: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1)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48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2)阻止欠税人出境办法。第74条: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13)欠税公告办法。第76条: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4)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第85条: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5)税务检查证与税务检查通知书管理办法。第89条: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6)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范围划分办法。第9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17)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第12条: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8)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管理办法。第51条:纳税人有义务就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9)扣押、查封抵税资产处理办法。第69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式样的制定。第87条: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1)税务文书格式的制定。第107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2)税务代理委托管理办法。第111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以上22个制度、办法外,新《实施细则》还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制定其他有关的制度、办法,明确了方向和依据。
2023-09-10 14:15:071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处罚 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15:171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的退还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退还。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在办理税款退还时,有以下几项具体要求:1.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的退还。由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2.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并加算银行利息。(1)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期限。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超过3年不能退还税款,也不能加算利息。(2)办理退还税款的期限。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3)加算利息的范围和标准。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3.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2023-09-10 14:15:422

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法律主观:若未按期缴纳税款,是要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了的。一、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第九种情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第十种情形: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另外,对于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果滞纳金的加收超过税款本金,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以征收。二、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条关于滞纳金的有关问题规定:(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三、加收滞纳金的收取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023-09-10 14:16:121

征管法实施细则106条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2023-09-10 14:16:201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第七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八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第十四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第十五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六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七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八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第七章证照管理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第三十六条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三十八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四十四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09-10 14:16:301

税款缓缴的规定2022

2022税款缓缴的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一、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国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征管法规定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和审批权限解释为: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权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二、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是什么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0.5‰的滞纳金。三、对欠税的有关规定是如何的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建立一系列欠税清缴制度。包括:(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欠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滞纳金,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2023-09-10 14:16:401

2019年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
2023-09-10 14:16:491

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共计120条,列举前六条,详情见政府官网: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2023-09-10 14:18:512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

我们的法律多种多样,涵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法律更是细致入微,税收的征收与我们的生活本身就是息息相关的,而且这也是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又因为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使得对针对税务的限制更与我们经济生活紧密相连,征管法实施细则就应运而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附则9章113条,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目录有: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凭证管理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五章税款征收第六章税务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文书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由于篇幅原因,在此不将法律全文列出,大家可以在网上查询或咨询专业律师,单就以上第一章看,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于国家税务人员的职责的规定都是十分具体的,严格把控他们的权限,以确保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确保税收制度的稳定。
2023-09-10 14:19:211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

法律主观:税务 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有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设定权、实施权。  ②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不得处罚。  ③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④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出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报送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 诉讼 。  7、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001

偷税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规定

法律主观:税收滞纳金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就会征收税收滞纳金。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具体规定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如何(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三、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怎样《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023-09-10 14:20:091

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哪些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处罚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 未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 行政处罚法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都有哪些,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警告、(二)罚款、(三)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四) 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 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处罚种类 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201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标准

法律主观: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301

代征代缴义务人?

问题一:代收代缴义务人举例 1、代扣代缴:是指从本应付给他人的款项中,“扣下”其应纳税额,然后代其上缴。如: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代收代缴:是指“收取”他人的应纳税款,然后代其上缴。如:办理车辆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同时代地税局收取该车辆的车船税。 他原来要给你100的,现在只给你80,20就被代扣了他不用给你,你给他20,他再交给税务局,他代收了20 问题二:代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有哪些区别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如目前我国对纳税人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就是采取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形式。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代收代缴的一般有(委托加工)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流转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三者的具体概念应有明显的不同。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二、内涵不同: 从上述三者之间的概念区别,我们可以不难看出,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代收代缴义务人包括:(1)委托加工单位;(2)生产原油重油的单位。   从法律角度看,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收法律关系有着一定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扣缴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可以说,在一般实务中,这两类义务人都是天然义务人。   而对于委托代征而言,其区别与前两者相比,有着更大的殊同性。根据征管法第29条和其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委托代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代征的税收是零散税收和异地税款。   同时,委托代征人与前两类义务人作为天然义务人相比,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委托代征的范围,考察受托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受托代征税款的能力、素质等,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并与受托单位和人员签订协议书。并且委托代征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委托,税务机关视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但受托代征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问题三:代收代缴与代扣代缴区别 应该是B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也就是说你本来要付给他100,但是实际上只付饥去了90,扣了10的税就是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比如你本来应该收的货款是100,但是实际收了110,差额多收10就是代收代缴 你就看本来是要付款还是要收款就区分出来了 问题四: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扣留收取义务是依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依不同税率,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交纳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收取税款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即行消灭。申报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事项的行为,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代扣代征的行为是否发生、应解缴税额的多少。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缴纳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将扣缴、收取的税款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该税款交纳给征税机关的义务。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填发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于扣缴税款时,除应随时通知纳税义务人已经扣缴税款外,还应将扣缴凭单或免扣缴凭单以自己名义填发给纳税义务人。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由此可见,在中国只有在纳税人主动索取扣税凭单时,扣缴义务人才填发。如纳税义务人不主动索取,则扣缴义务人不必填发。但是如果不填发扣税凭单,纳税人就不知道自己缴纳税款的情况,这实际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一种侵害。扣缴义务人本不是纳税人,所以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实际上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第三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就这种义务本身来看,是扣缴义务人自己的义务,而非他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和填发义务的性质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存在,并不取消或影响纳税人的存在,也没有改变纳税人的地位,负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仍然是纳税人。所以扣缴义务应属于缴纳行为义务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其他义务所有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考虑到许多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纳税人,为减少其负担,简化手续,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可以在税务登记中增加有关扣缴税款登记的内容,在税务登记证件上标注扣缴税款登记的标志。依法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税收征管法》第19和2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法履行扣缴税款申报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申报内容报送代扣代收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间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扣、代收,并及时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问题五:代扣代缴义务人是什么具体点 代扣代缴义务人,会在税 务登记证上标注“扣缴义务:依法确定代扣代缴**税”之类的字样 问题六:税法中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区别,及通俗解释。谢谢! 5分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法人或非法人,即:款项的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将相关税费从款项中扣除并代纳税人缴纳入库。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代为缴纳入库的企业或单位。 问题七: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简介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无法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则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 问题八: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其扣缴义务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的税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3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另外,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问题九: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分类 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问题十:征税代理人 纳税代理人 扣缴义务人分别指什么? 征税代理人 是税务机关授权它可以厂替税务机关去征税 纳税代理人 是纳税人授权它办理纳税事宜 扣缴义务人 是法律规定它代扣纳税人的税款并代替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023-09-10 14:20:561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考评考试试题

8.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其追征期()A.无限期B.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C.一般为五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年D.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年答案B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2023-09-10 14:21:121

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面吗

U000233b4应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因为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税务稽查还没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工作。
2023-09-10 14:21:312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023-09-10 14:21:551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是如何规定的?

? 艺术特色? 美学批判
2023-09-10 14:23:082

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1.查帐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委托代征税款6.邮寄纳税7.其他方法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2023-09-10 14:23:195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那些?

我国税收征帐机关主要是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局征收的那一部分。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征管法第60条和细则9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习者可处2000---10000元罚款。
2023-09-10 14:24:053

减免税优惠还有税收风险?这14条处理不当,会得不偿失!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利好低迷不振的实体经济。随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出台,减免税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常态。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合规、正确地进行税收减免实操,已经成为纳税人面临的挑战。纳税人不可忽视的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纳税风险。享受减免税操作处置一旦不当的话,极易产生相关税务风险,不仅失去减免税机会,还会造成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经济损失,甚至失信于主管税务机关,好事变成坏事实在是得不偿失。笔者提示纳税人,在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税务风险系数较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同时还要满足和符合减免税相关限制性条件。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注意防控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_税务风险一:不熟悉减免税政策,错失享受税收优惠机遇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首次发布《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数据显示74%的被调查企业反映税收负担比较重,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实的仅有35.64%,不清楚相关惠企政策的企业竟高达50%左右。调查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纳税人普遍存在不了解税收政策,不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于纳税人而言,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回事,能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又是一回事。因此,亟待学习好税收优惠政策,了解透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网络手段瞬时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或聘请涉税中介机构整体规划和专题筹划等手段,不断搜集、定期补充,调整掌握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优惠政策。_税务风险二:实际操作执行不当,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误解、曲解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政策,运用多种方式、准确把握企业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项目并核实其是否真正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详细测算企业的经营额、查实它是否真正达到起征点。二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偏道、走样、打折扣。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三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知晓自身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规范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程度和减免税核算水平,防止和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及时解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施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_税务风险三:核准类减免税,未经核准确认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_税务风险四: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最近,北京市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税务备案程序,被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驳回了享受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优惠的申请,这家企业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0万元。该公司商业目的合理,且同时符合特殊重组税收优惠的实质条件,但唯独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履行书面备案程序。而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北京市国税局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最终,该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余万元。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备案或审批。除不需审批、备案的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_税务风险五: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_税务风险六: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重新审核减免税资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实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放弃或终止税收优惠资格。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如:锦富新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将达到1057.2万元。锦富新材外资股东迪贝高分子目前仅持有公司18.7078%的股份,已经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求外资持股必须在25%以上的条件。同时,锦富新材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也不足10年。因此,公司面临着补缴减免税款的风险。_税务风险七:履行纳税义务情形,纳入税务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_税务风险八:不能提供印证材料,追缴减免优惠税款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_税务风险九:批准核实错误追缴税款,越权减免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税务风险十:专业技术认定失误,取消纳税人优惠资格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_税务风险十一: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减免所得,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企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减免所得优惠项目,税法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一些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普遍存在兼营业务、混业经营,既有税收优惠项目,也有非优惠项目。按照规定,优惠项目都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所得额,并根据这一销售额或所得额计算减免的增值税或所得税,而不能将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一并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将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某软件科技公司在销售的硬件设备中包含有嵌入式软件,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一直按照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减免了增值税。但是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并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不符合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决定追回其享受的376239.56元退税款,并按规定加收相关滞纳金。_税务风险十二:不具备减免税资质,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目前,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很多都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比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受福利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则需要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资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等等。有关资质认定是享受此项政策的必备条件之一,优惠项目条件不符的,终止税收优惠资格。青岛市国税局2012年实地核查某环保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享受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增值税优惠,但备案资料中没有规定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另外,该公司备案享受垃圾处理劳务征前减免增值税政策,但并未取得由环保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核查情况,青岛国税局取消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减免资格,并要求其依法补缴税款。_税务风险十三:不符合限制性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可忽视的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由于减免税前提条件的限制性,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隐患,直接影响到自身税收权益的落实,甚至引发现实的的税务风险。享受减免税需符合限制性条件,如税收优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限制,从事节能环保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需要考虑环保因素。高新技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_税务风险十四: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同一应税项目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决定企业能否叠加享受。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具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防范误用税收政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以下十三种情形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减半征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不得叠加享受、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不能叠加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优惠叠加不可同时享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就业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如有其它财税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私信我们,我们将及时回复解答您的疑问
2023-09-10 14:24:181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ABCD
2023-09-10 14:24:292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标准

一、正面回答对于预缴税款如何确定,一般有两种确定方式:1、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确定,无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的,综合征管软件通行规定是按其经营期内上推不超过12个月的月均实际纳税额确定;2、对于本期经营情况变动大的纳税人,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二、分析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三、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如何确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上月实际缴纳的税款确定,如果上个月实际缴纳的税款不是,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一般规定根据其经营期内不超过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推高税额确定。
2023-09-10 14:24:551

纳税人未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怎么办

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的相关规定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4、《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的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6、《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税务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综上,纳税人外出经营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管证。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之乱相种种1、什么情况需要开外管证?答案似乎很简单,外出经营则开。假定C市一设计单位,在Y市承接了一个设计项目,考察签合同等事项发生在Y市,设计发生在C市,算不算外出经营,要不要开外管证?又假定C市一物业公司,在Y市承接了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算外出经营还是应该成立分公司?机构如何设立不关税务部门的事,但设不设分公司税收管理不一样。2、多长时间算外出临时经营?一个建安项目从几个月到几年(特大项目)不等,几个月算临时经营?几年也是临时经营?一个物业公司在外地承接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一签起码一年,也算临时经营?武国税发[1996]166号文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凡在销售地设有经营场所(点)或虽未设有经营场所(点)且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属于“临时外出”,在销售地应视为固定业户并按规定在销售地缴纳增值税。不知此文件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人是否普遍?营业税似乎没有类似的文件规定。3、外出经营流转税在哪里交?发票在哪里开?《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交。国税发[1995]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回原地补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呢?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前,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走到哪,税交到哪。新《营业税暂行条例》,除建筑安装、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销售不动产以外,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机构核算地。——与外出经营增值税纳税户一样,除了列举的那几种劳务和销售不动产之外,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营业税也是回机构所在地交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税务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购领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六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国税发[1995]087号应该可以视为《发票管理办法》中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那么,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营业税纳税户外出经营,必须在经营地开发票,不管该纳税人的营业税应该在哪里交。这将导致营业税纳税地点和发票管理脱节,开发票的地方不收税,收税的地方不开发票。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所以没有人执行。实务中也没有因为营业税要回机构地缴纳开外管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出经营与营业税纳税人应该存在同样的问题。4、外管证管不管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本文件向人昭示,《外管证》的开具应该和流转税有关,与所得税无关。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对于营业税单位来说,外管证更多的是管所得税。所得税纳税地点历来就是核算地。新所得税法实施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是: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施工企业外出经营项目部怎么也不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不具有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是以法人为纳税人,分支机构不成其为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部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何谈起?但是,实务中,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一直沿用至今。5、外管证在哪个部门开?开了做什么用?一企业营业税在地税交,所得税在国税交,外管证到哪个部门开?从事建筑安装和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经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在国税征管,外管证到哪里开?以前一种情况为例,按照总局2011年21号公告,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答案:应该到地税开。但是,地税开外管证起什么作用?营业税回原地交?显然不是。建安企业开外管证,主管税务部门签发意见一般是:该单位财务核算健全,企业所得税回原地缴纳。依据是总局95年227号文件。所以,建安企业外管证是管所得税的,无疑应该在国税开。如果外管证在国税开,经营地受理外管证的部门应该是地税还是国税呢?如果国税部门受理,经营地国税部门既不管企业所得税,也不管营业税,也无法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交税和开发票的情况,有什么意义?地税部门受理,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和开发票情况,与对方所得税管理何干?从地税部门外管证文书设计上来看,外管证的作用也是在于管营业税,营业税应该在经营地交,如果在经营地没交,机构所在地可以征收。6、外管证对方税务部门要不要认帐?两个所得税倒底要怎么征?现在全国各地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各自为政,一片乱相。以我所知道的C市和Y市两地为例,C市对外来企业征0.2%的企业所得税和1.5%的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0.2%的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Y市则是对外来企业虽有外管证,但基本上不认可,一律征2%企业所得税,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个别审批不在此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则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认可个人所得税。两地文件的结果是,C市纳税人在Y市缴纳2%的企业所得税,回原地只能抵0.2%,多缴1.8%的企业所得税。Y市纳税人在C市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回本地不能抵缴,多缴1.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绝大部分地方对建安都是征两个所得税的(项目经理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加起来与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大致相当,但征两个所得税符合政策,不象C市这样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根本不按政策执行。象C市这样做的地方很少,但C市也有其理由,对项目经理承包经营附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得拿出承包经营的依据出来啊,否则,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对外来经营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人家核算地税务部门的事,而不是经营地税务部门的事。7、税务部门可不可以拒开外管证?现在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为了杜绝建安企业纳税人利用外管证两边不交所得税,拒绝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但拒开的理由呢?种种规定表明,税务部门有义务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而没有理由拒开。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毫无意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初衷应该是区别固定经营户和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当然好管理,计划经济时代,固定经营户都是些国有、集体企业,管理很规范,帐务很健全。而临时经营户一般是些小商小贩,较难管理,而且是国家不仅不鼓励还限制发展的。所以,国家对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有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临时经营户比固定经营户税率也要高。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办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为固定经营户,没有则是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不可能在经营地又办一套证照,那么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和临时经营户呢?于是有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计划经济已经终结几十年了,如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倒底管什么?1、固定经营户外出经营有营业执照,有税务登记证,一定要另外开一个证明才有效吗?现在很多部门信息实现了全国联网,异地登记户在本地也可以查询得到,还有必要开个外管证吗?2、现在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税收政策有区别吗?现在基本上好象不提临时经营户了。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证明什么?是开出方向接受方证明不要在外地交税还是接受方向开出方证明税已在经营地缴纳?如何规范外出经营管理?4、以前税务管理更多的靠实物控管,较多地使用查验征收方式,说个以前听来的笑话,有个专管员晚上值夜查获一车外运的未税产品补税,开税票时税目竟然写的是“拦路征收”。现在早已经转为以票管税了,再进一步是信息管税、第三方信息共享,还用得着既无意义、又不规范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吗?
2023-09-10 14:25:052

我国税收属地管理原则

法律分析:属地原则是指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而作为商业企业,在几个区租有门面,只要这些门面都拥有独立的财务审核,就可以摊销费用。税收一般是实行属地兼属人原则。我国税收基本法律规定,属地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兼顾税收属人原则。这也是国际通例。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023-09-10 14:25:281

《行政强制法》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没

《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如何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和法律适用,对于当前税务机关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一般法”,而《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务行政强制行为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范畴。按照通常的法律适用原则,应是“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自然《税收征管法》中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也优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但是,这种机械地套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会给税务依法行政执法实践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一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两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若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来看待《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就产生了矛盾,对《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关系的理解也是不全面的。二是从一般意义上说,规范行政强制领域的“一般法”应当优先确立,这对实施具有特别领域的行政强制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然而,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中,往往都是特别领域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先,而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规定滞后。这是由中国国情特点和独特的法制建设规律所决定的。中国法制建设发展模式是先行探索实践,再通过立法加以规范,逐渐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治发展道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也是在法制建设并不完备基础上提出来的。从这一视角去分析,对“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产生理解上的分歧或不一致也是可以理解的。三是从目前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设计都充分考虑了法律适用关系问题。《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诸多“例外”条款,即“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把握《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判断取向。这不仅解决了《行政强制法》作为“一般法”与《税收征管法》作为“特别法”的关系,而且也较好地兼顾了《行政强制法》作为“新法”与《税收征管法》作为“旧法”的关系,从而为两部法律规定间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实践参照。妥善处理《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做好《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工作,是直接关乎《行政强制法》在税收执法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一是《行政强制法》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除外事项的,应按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设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例外”条款,这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就可以优先适用,即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例外”条款,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行政强制法》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过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即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纳税人场所、设施或财物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再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金额没有相应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三是《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除外事项的,无论《税收征管法》是否有规定,应一律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需按照《行政强制法》执行。税务机关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法》过程中,将法定程序及要件规定与税收执法实践紧密结合,细化行政强制流程,量化行政强制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四是《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都有规定,但规定存在不一致时,应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此外,《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有规定,且不与《行政强制法》抵触,可适用《税收征管法》。
2023-09-10 14:25:471

税款追征期限是什么

法律分析: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至5年。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023-09-10 14:25:571

可否对欠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阻止出境?

我不知道啊!你可以问问别人
2023-09-10 14:26:396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由法律强制力保证,抗拒纳税的人会受到法律惩罚。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税收的形式可以是货币或劳动。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一   广州市白云区誉沣纸品包装厂等164户次纳税人:   你单位(个人)截至2008年8月31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限期改正。因无法向你单位(个人)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年八月三十一日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二   泰州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599户纳税人:   你单位8月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邮寄送达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限你单位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单附件:8月未申报限改邮寄未送达公告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9月5日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三   南京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4MA1MEHDH3R)等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见到本公告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接受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8号;   联系电话:52882342;联系人:张连鹏
2023-09-10 14:26:591

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有何不同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税务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行政强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有:  1.对加收滞纳金不服提请行政诉讼  税收法规规定必须结清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并且先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规定对加收滞纳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该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对加收滞纳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缴纳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  2.关于税收保全措施期限的规定  税收法规规定税收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一般为30日内。《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作为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冻结存款期限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  3.关于税收罚款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  税收法规规定当事人知道受处罚之日起逾期3个月,既不缴纳,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税务机关对罚款可以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行政强制法关于税收罚款强制执行开始时间早于税收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法的创设性规定  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未作规定的问题:  第一,报告制度。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此项规定。  第二,关于新增"制作现场笔录"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其中第七项要求制作现场笔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均没有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制作现场笔录。  第三,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第四,关于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问题。《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税收征管法》等未作规定。  5.纳税人涉税权利与风险的提示  目前,《行政强制法》已经开始实施,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同样要受《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行政强制法》较税收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更到位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据理力争,税务机关也不应只知税法不知行政强制法,从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同样,纳税人也要熟知行政强制法对自己义务性的规定,将涉税风险降至最低。
2023-09-10 14:27:201

纳税凭证是什么

纳税凭证又称为完税证明,是由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纳税人已缴纳税费的完税凭证。完税证明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日常生活或经营中,都需要开具完税证明才能获得办理资格。企业完税证明的用途: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很多资格都需要企业提供自己的完税证明才能获取,例如企业招标投资资质、企业获取订单条件的资格以及争取政府奖励资格等,都需要开具企业的完税证明才能获得。个人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证明不仅仅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个人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09-10 14:27:324

第一次歌词光良 歌曲第一次歌词

1、歌词 当你看着我 我没有开口已被你猜透 还是没把握 还是没有符合你的要求 是我自己想得太多 还是你也在闪躲 如果真的选择是我 我鼓起勇气去接受 不知不觉让视线开始闪烁 哦~第一次我 说爱你的时候 呼吸难过心不停的颤抖 哦~第一次我 牵起你的双手 失去方向不知该往哪儿走 那是一起相爱的理由 那是一起厮守 哦~第一次吻 你深深的酒窝 想要清醒却冲昏了头 哦~第一次你 躺在我的胸口 二十四小时没有分开过 那是第一次知道天长地久 是我自己想得太多 还是你也在闪躲 如果真的选择是我 我鼓起勇气去接受 不知不觉让视线开始闪烁 哦~第一次我 说爱你的时候 呼吸难过心不停的颤抖 哦~第一次我 牵起你的双手 失去方向不知该往哪儿走 那是一起相爱的理由...... 对我 感觉你属于我 感觉你的眼眸 第一次就决定绝不会错 哦~第一次我 说爱你的时候 呼吸难过心不停的颤抖 哦~第一次我 牵起你的双手 失去方向不知该往哪儿走 那是一起相爱的理由 那是一起厮守 哦~第一次吻 你深深的酒窝 想要清醒却冲昏了头 哦~第一次你 躺在我的胸口 二十四小时没有分开过 那是第一次知道天长地久 2、《第一次》是张天成作词,马来西亚籍华裔歌手光良作曲并演唱的歌曲,该曲收录于2001年5月10日发行的专辑《第一次个人创作专辑》中。
2023-09-10 14:27:071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是几本呢?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是私立三本大学,所以学费确实是贵的,本部是浙江师范大学,校区都是在金华婺城区。学校部分课程是与本部共享,图书馆、机房都是可以使用的
2023-09-10 14:27:101

如何进行网络创业?

在祝福他早日成功之后,我有些感慨。 在SEO行业里,估计有很多的人都以不同形式进行或参与过创业了,对创业多多少少体验过。在年少轻狂的时代,创业是一件充满激情,放飞梦想,特别是在IT界,大概是一件挑战微软的事情。因为我经常听到很多人动不动就拿自己和比尔.盖茨相提并论。 根据一些初浅的经验,谈谈个人对创业的一些看法,由于处于网络中,可能我的重点都是针对网络创业了。 创业要早张爱玲曾说过“成名要早”。我认为,创业也要早。越早摔跟头,心理上越能早做准备,而且还有多摔几次的机会。失败挫折越多,获得的教训也越多,如果从挫折中吸取养分,那么以后就多了几分成功的把握和经验。年轻时候的创业,很多人第一次注定了要关门大吉,注定是要成为一次演习。为什么?因为你没有过创业成功的经验,没有多少人脉,不知道如何很好的和商业伙伴、客户进行沟通合作。这种经验很难具备,只有摔,狠狠的锤炼,才会走向成熟,需要留下些刻骨铭心的经验,才能逐渐把握住这方面的技巧。经过初次创业后,跌了些跟头。会少了很多浮躁,多了些许沉稳和老练。这样才能在以后的做事中表现得更加游刃有余。 这个回答,可能每个人都准备了一个激动人心的演说稿。反正大概是创业好处多多。央视常说“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可能这个与每人心中的雄心壮志有关系,或者是生计有关系。不管怎么说,创业是好的,可以历练人,不以成败论英雄,起码是让人生多了几分精彩。创业的理由一般都包含着个人价值观的取向。是一种个人价值观的自我体现。 现在创业一般分为精英创业和草根创业,这两类人的创业特点很有意思,出发点似乎正好完全相反。 精英们创业一般首先是纵观全球趋势和行业趋势,从市场的总体容量来入手找机会,感觉那是大手笔。 草根创业很多时候是凭一时冲动,感觉或直觉,感觉这个好,就立马开始干。开始做的都是小生意。 总结以上两类人群的特点是: 精英是从宏观往微观推,然后找到自己的蛋糕,在行业大好趋势的前提下,来做自己的事情,不过其风险在于行业总体需求不是你自家的,行业好并不意味着你就好。 草根是从微观推向宏观,自己认为好,就想着别人可能也会一样。这样做可能发现市场实际需求很小,容易出现闭门造车。 作为一个SEO,你去创业时,先清点一下自己是否有这个创业的能力。这样就可以避免盲目。有一个好的测试办法,创业,就是创造性的就业。先可以问一下你自己,如果让你单独谋生,自由工作,不上班。你能养活自己吗?现实一点,因为创建公司不但需要养活自己,而且要养活其他的兄弟姐妹。你可以让自己自由工作半年或者一年,看自己能否独立活下来,甚至可以活得不错。如果你能通过前期这样的试验,检验了自己还是有较强的生存能力的,那恭喜你,你可以进行下一步了,可以拓展你的事业,寻求合作伙伴,这时你的心态更加平稳,不会浮躁。因为你不存在自己无法生存的问题,你是在进一步解决做大做得更好的问题。这时当你和人谈合作时,不再是空虚的飘渺的,你做出了成绩,你有了较多的商业经验,别人也能看得见,摸得着,这样更有利于合作。这个也许可以算做是你的筹码。当然,我的这个说法只是一个建议,可能并不适合所有人的。有些机会是需要立即通过各种资源手段去抓住的,靠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 寻找你的蓝海 关于红海战略、蓝海战略大家现在天天谈,就跟谈WEB2.0一样时髦。个人觉得其实就是创新。通过创新,找到一个竞争相对较小的市场,在这个领域尽量做到前三名之内,这样就容易存活下来。人们的需求很多,因此,市场的蓝海也很多,需要借助你的慧眼,扫描各种需求中存在的机会。人是贪得无厌的,因此需求也是层出不穷的,世界这么大,总有一个最合适的舞台等着你。做一个生活的有心人,也许机会就在你身边。 SEO不只是技术 既然创业了,就要不仅仅关注技术,还要更多的去关注时常市场,从市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让自己逐步成为技术和市场两个方面都熟悉的行家(似乎不是太容易)。更多的运用市场策略去解决问题。
2023-09-10 14:27:101

农夫与蛇的写作特点

运用了拟人和对比的手法,生动形象的写出蛇的忘恩负义。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帮人首先要学会分清好坏。然后还要用正确的方法,才能让自己不受伤害。鞭挞了那些恩将仇报的恶人和帮助恶人的伪善的人。告诫我们要学会辨认是非,不要与坏人打交道,因为狐狸也会哭泣、蛇也有落难的时候,所以这则寓言告诫我们要明辨是非。农夫与蛇是一个经典的寓言故事,出自《伊索寓言》。做人一定要分清善恶,只能把援助之手伸向善良的人,对恶人千万不能心慈手软。《伊索寓言》是一部寓言故事集。它是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流传下来的故事,经后人汇集,统归在伊索名下。它通过简短的小寓言故事来体现日常生活中那些不为我们察觉的真理。这些小故事言简意赅、平易近人。不但读者众多,在文学史上也具有重大影响。作家、诗人、哲学家、平常百姓都从得到过启发和乐趣。
2023-09-10 14:27:131

机械波可以调频吗?

机械波可以调频吗跨波段机械调频相对论返波振荡器_2013104119867_专利查询_专利网_钻瓜专利网本发明涉及高功率微波技术领域的微波源器件,提供一种跨波段机械调频相对论返波振荡器,包括阴极座、阴极、阳极外筒、截止颈、慢波结构、内导体、收集极、微波输出口、螺线管磁场,所述内导体是...高智机械波在不同介质中传播时频率和振幅是否会有改变?微思作业本问题解答:频率是不变的,但是振幅会随着震动时间和递减(所谓阻尼现象)微思作业本2014-10-27机械波在通过不同介质时,它的波长和速度会改变,而频率不变,为什么?(难度:2)做题室机械波的频率只与波源的性质有关,而与传播的介质无关,所以机械波通过不同介质时,频率不会改变。机械波的的传播速度与介质的性质有关,所以在不同介质的波速是变化的。做题室其他人还搜了机械波可以在真空中传播吗机械波和电磁波机械波可以在真空机械波和电磁波的区别机械波知识点机械波产生的条件振动机调频功能_食品机械设备网(任意调整1~600HZ)在频率范围内任一频率不能超过以下2项其中1项(zui大加速度与zui大振幅)扫频功能(任意调整1~600HZ)(上频率/下频率/时间范围)可任意设定真正标准来回扫频 可程式功能/...中国食品机械设备网高中物理之机械波 很简单的!机械波在介质中传播,他的波速、波长、频率分别由什么决定的?将详细,谢谢了!那么波长和介质有关-雨露学习互助高中物理之机械波 很简单的!机械波在介质中传播,他的波速、波长、频率分别由什么决定的?将详细,谢谢了!那么波长和介质有关吗?雨露学习互助面向新型机械天线的调频通信系统研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21年硕士论文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旋转球型永磁体的机械天线,并完成了与之匹配的调频通信系统设计。本文首先介绍了机械天线的基本概念,针对四种机械天线物理模型进行了分析,并对旋转磁偶极子与振动磁...手机知网电动葫芦变频调速的原理-北京市凌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电动葫芦变频主回路工作过程:三相交流电经整流滤波成直流电诶逆变提供电源,逆变的功能是将整流后的直流电转化为调频调压的交流电去驱动电机,电能转换机械能,实现提升;当电机有高速减速或...北京市凌鹰起重机械2022-08-152021-专利说明-用于机械天线超低频信号频率调制的装置及方法共13页评分:2分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的一种用于机械天线超低频信号的频率调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驱动器驱动高速伺服电机带动球形永磁体转动,发射超低频调频信号,对接收信号进行解调,恢复基带信号,该...道客巴巴2021-10-31机械波、电磁振荡与电磁波-金锄头文库B、调谐和检波 C、检波和解调 D、调频和调幅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雷达是利用无线电波来测定物体位置的无线电装置B、电磁波遇到障碍物要发生反射,雷达就是利用电磁波的这个特性工作的C、...金锄头2021-03-31基于多项式调频小波变换旋转机械转速信号提取_知网百科基于多项式调频小波变换旋转机械转速信号提取-针对旋转机械振动测试中可能出现的转速信号缺失问题,采用多项式调频小波变换提取振动基频信号,利用转子振动基频信号与转速存在正比的关系获取转速...知网百科11-20条机械式调频扫频振动机-阿仪网阿仪网汇聚了机械式调频扫频振动机的供应商、采购商和制造商。为您提供了机械式调频扫频振动机的产品价格、型号规格、品牌/商标、企业类型、以及使用机械式调频扫频振动机的产品说明书PDF/WORD...阿仪网2021-01-04往复机械特征频段信号的解调分解及其应用共7页评分:2分长一/第1001年6月卷期振动工程学报JournalofVibrationEngineeringVo1.13NoTun000往复机械特征频段信号的解调分解及其应用刘红星南京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系南京,1009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学院...道客巴巴2010-11-08【精品】专业论文文献-起重机械变频调速问题研究.doc-淘豆网起重机械变频调速系统的输入给定功能主要由主令控制器来实现,在现代起重设备中,起升以及平移机构的电动机主要采用交流变频异步电动机,变频调速系统采用调频调速设备来控制电动机的起动、制动,...淘豆网2014-12-07关于电磁波,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A.电磁波波速由介质决定与频率无关B.电磁波和机械波一样依赖于B、电磁波能在真空中传播,而机械波依赖于媒质传播,故B错误;C、电磁波中每一处电场强度方向和磁感应强度方向相互垂直,并且与波的传播方向也垂直;故C正确;D、把声音、图象等信号加载到高频...芝士回答2021-06-12变频调速的基本控制方式和机械特性1(3-4)百度文库调频 为保持恒压频比,VV-VF 前后应协调控制。可控 整流的缺点:当输出频率、电压较低时,电网侧pf很 低,对电网有谐波污染。不控整流,斩波调压,逆变器变频。由于不可控整流(用二极管),pf较高,斩波...百度文库用于机械天线超低频信号频率调制的装置及方法(CN202110061618.9)中国专利【掌桥科研】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用于机械天线超低频信号频率调制的装置及方法,装置包括由基带信号处理模块和可扩展标记语言XML处理模块组成的信号发射单元、由驱动器、高速伺服电机和球形永磁体组成的信号...掌桥科研2021-01-18一种可调频的超低频机械天线结构(CN202010479823.2)中国专利【掌桥科研】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可调频的超低频机械天线结构,属于超低频通信技术领域,该天线结构包括产生静磁场的静磁场产生模块和对静磁场产生模块进行切割产生随时间变化电磁场的切割静磁场模块,静磁场...掌桥科研2020-05-29追问_家庭医生在线即问即答b超原理是调频机械波。医学影像现在包括普通放射(X光),CT,B超,核磁,PETCT等等,其中前两种是根据X线工作的,所以有辐射,B超原理是调频机械波,所以对大夫和患者基本上都没有辐射,核磁不太了解,但应该也没有 ...家庭医生在线步步高·2015高三物理总复习【配套课件】:第12章 机械振动 机械波 光 电磁波 相对论简介 第5课时共17页评分:2分内容提示:第十二章第十二章机械振动与机械波机械振动与机械波光光第5课时电磁波与相对论电磁波与相对论 第5课时电磁波与相对论题组答案1.A2.D考点梳理答案题组扣点题组扣点课堂探究高考模拟2....道客巴巴2014-05-28什么是调频 什么是调频波?大热汇所谓调频,就是用低频调制信号去控制高频振荡信号的频率,使载波的频率随着调制信号的变化规律而变化,而载波的幅度保持不变,如图5ue01139所示。图5ue01139调频波示意图经过调制后的高频振荡信号称为...大热汇2020-08-22相关搜索机械波可以在真空中传播吗机械波可以在真空机械波传播速度可以达到光速吗可以调频的收音机app可以自己调频的收音机app软件可以调频的耳机可以调频的对讲机调频耳机可以当正常耳机吗iphone可以自己调频的收音机蓝牙耳机可以调频吗
2023-09-10 14:27:131

招标程序是什么

招标流程如下: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2023-09-10 14:27:131

六年级语文月光曲教学反思

  作为一位优秀的老师,我们要有一流的教学能力,对教学中的新发现可以写在教学反思中,那么应当如何写教学反思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六年级语文月光曲教学反思(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六年级语文月光曲教学反思 篇1   《月光曲》,是一篇老的不能再老的课文吧。一拿到这样的课文,我就急于上网,想去看看对这篇课文的不同设计。一搜索,名师的教案多如牛毛。特别吸引我的是将军晶全国阅读课的教案和视频。于是,静下来看了一堂他上的《月光曲》。一开始的音乐导入,“未成曲调先有情”,喜欢;用“触动”点起火花,品读对话,有味;通过对“您”的设疑,深入理解“知音激起又弹一首的激情;结尾的音乐出去,又一次激起了学生的情感。看着看着,心里有股莫名的冲动:就按他的上,一定出彩!   理出了将军晶的教学设计,我正沉醉其中,又开始犹豫了:三个都这样上呢?放弃吧,上出自己的特色!冷风冷雨中冒出的花儿需要勇气,同样跳出精彩的教学设计,也需要勇气。华灯初上,我开始了自己的教学设计之旅。依据课文的写作特点,不上前面,只有后面的教学设计了。初次朗读月光曲意境美的部分,思绪乱成一团,直接跳到这里,学生能入情入境的去朗读和理解吗?心中顿时没有了底气,而且这类课文也不是我上课的风格,所以越感心虚。但越读后面的月光曲画面,越觉得非上它不可。其实月光曲的意境美,不仅仅是对月光曲给人画面的美,能成为名曲,还有是美丽的传说和里面蕴含的内涵。但一切都可以在这一段层层品读进去:感受《月光曲》美的意境,感受音乐家贝多芬同情劳动人民的美好的思想感情。确定了目标和教学内容,我开始了具体的教学设计。   一、利用音乐及相关的图画让学生感受《月光曲》的魅力   “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传授已有的东西,而是将人之创造潜能诱导出来,将生命感、价值感唤醒,一直到精神生活的根。”由于《月光曲》所处的环境相对我们的学生而言,实在太过于遥远了。所以,在教学中,我采用“体验探究法”阅读课文,即课堂上让学生从感官上感受《月光曲》清幽,汹涌澎湃的意境,而这正是课文教学的难点。我在教学中先让学生自由去读,去想象脑海中看到了什么画面,然后再让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画面来谈:哪些语言文字让你读出了画面?接着让学生从视觉、听觉上感受到《月光曲》的魅力,再让学生闭眼细心聆听《月光曲》,让他们在脑海中形成画面与之前所见的画面相对比,让他们加深对课文的理解。然后,通过指导阅读把人物的“感情线”和音乐的“乐曲线”有机地交织起来,巧妙地化难为易,变无形为有形,使学生既理解了乐曲的发展层次,又弄清了贝多芬感情波澜的推进,还在发现美、感悟美的阅读中与作者产生了强烈的感情共鸣,完成了学习语文与欣赏艺术的完美结合。   二、以自己的理解渗透入学生当中。   课前,我曾多次听《月光曲》这一首曲,觉得这曲中所展现出来的优美、和谐的旋律是非常动听的。因此,在教学中,我也同样地让学生多次听这首曲子,让他们从感官中理解这首曲子,让他们在读和听的过程中感受到“海上升明月”的奇丽景象划分成三个画面(第二次“三步分解”乐曲再一次理出人物感情变化线):   第一幅:月亮刚从“水天相接”处升起,海面上“洒遍银光”;   第二幅:月亮越升越高,天空出现了“一缕一缕轻纱似的微云”;   第三幅:“忽然,海面上刮起了大风,卷起了巨浪。”   这不仅是听,还要让学生想象,读出来。在充分理解之后,还让学生根据我所出示的画面哼出相应的旋律,以加深学生的理解。而且,在教学当中,我充分利用自己的肢体语言及声音高低、面部表情来调动学生的激情,让学生感染到自己情感,从而融入自己的激情当中,创设出良好的教学环境。而学生也能在我的指引下,逐渐地理解《月光曲》,并有了自己的观点及感受,再利用朗读来充分表达出来,让学生的情感得以充分的发泄,以达到情感上的升华。最后,让学生用朗读来表达自己的理解。以“读”为本。分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指导表情朗读至诵读。学生在感受文本的文字之美、音韵之美、表达之美、意境之美和人性之美的同时,亦提升了自我的精神境界和生命的价值。   通过这样的教学,学生们从各种感官中都得到相应的理解,加深了对课文的理解,有力地促进学生思维及想象力的发展。   但课堂的变化总是无法预设的:   一、读词理解,插曲遗憾   在读词理解的时候,有个学生说:“这些词语都是描写水的。”当时,我的心里猛地一怔:幽静、恬静、清静,怎么可能是描写水的呢?我再次发问:“同学们,你们同意吗?”这时,我多么想听到异类的声音:“老师,我不同意,他们都是描写静的。”但出乎意料的是,所有的同学都同意,而且不少学生都一个劲儿的点头。如果是平时的上课,我一定会让学生从课文中找出这个词所在的句子,然后让学生读中理解它的意思。“结合课文内容来理解词语,是最有效的方法。”但因为是公开课,所以我犹豫了:如果去找,那一定时间不够,但就这样一个劲儿地问下去,以词解词,很难体会。因为我的顾虑,所以我还是选择了让学生从字的意思上找区别。虽然后来学生都理解了,但这种以说来代替自己理解的方法,对于学生而言只是一种表面的理解现象。   二、画面理解,散乱不集中   在品读月光曲画面美的时候,因为自己心中对三幅画面的句子,要抓住哪个重点词来进行品读,不是理解很到位,所以有点儿给学生拽着走的味道。如学生在月光除洒画面品读时,一个学生说:“我喜欢一个洒字,因为洒满了银光。”其实洒是一种大面积的播撒,银光是一种颜色。完全可以结合“霎时间”来体会时间短暂,但一瞬间海面由黑暗变成了银色,一切一切都是在一眨眼之间发生了变化。应该引导让学生结合“霎时间”来体会那种神奇的美丽,再通过自己的朗读读出句子中的情感。   六年级语文月光曲教学反思 篇2   在设计这一课的过程,教案先后修改了好几次,我反复读课文,理解着课文每一句话,细细品读,我对课文有了更深的认识。   作为一个音乐家,能来到一个偏僻的小镇演出,肯定没有华丽的演奏大厅,没有那么多上流社会的人,说明他想把自己的音乐散播到每一个角落,他想让他的音乐给更多的普通的人带来享受。他走在幽静的小路上,只有幽静的地方才能听到这断断续续的琴声,在这样偏僻的地方,只有低矮的茅屋,却传出的是他的音乐,这样穷的人是听不起他的音乐会的,却弹奏着他的曲子怎能不让他好奇?因此,他走近茅屋。   这对穷苦兄妹的对话又引起了我的深思。贝多芬是著名的音乐家,他的曲子肯定不好弹,而姑娘没有看谱,只是听过别人弹过几遍就能断断续续的弹,说明姑娘确实不简单,也反映了姑娘的音乐天赋,可是弹不好曲子让这个姑娘苦恼,她是那样渴望听贝多芬亲自弹。姑娘的话中流露出了对音乐的热爱与渴望,可是哥哥的话让我知道了她的家境,这对穷苦的兄妹虽然贫寒,却依然相互理解,互相关心。此时,门外的贝多芬的听了这番话后会有怎样的反应?送他们两张门票?还是把谱子写给姑娘?当他看到这位姑娘竟然是个盲人的时候,他唯一能满足姑娘的就是为她弹一曲。贝多芬没有自报家门,而是选择了给姑娘弹琴,他认为姑娘知不知道他没关系,只要听到她渴望的旋律就好,在姑娘面前,他并没有把自己当作一个音乐家,而是一个把音乐的美带给姑娘的使者,当姑娘渴望听到的琴声响起的时候,姑娘自然是入了神。因为只有贝多芬才能弹得这样纯熟,姑娘的音乐天赋让她听出这个弹琴的人就是贝多芬,可是她又难以置信,但感觉分明是贝多芬,因为她能真正体会贝多芬音乐中的感情,她对音乐的理解正是贝多芬对音乐的理解。从这里可以看出,姑娘和贝多芬是默契的,这就是“心有灵犀一点通”。贝多芬没有想到,在这样偏僻的小镇上竟然有如此热爱音乐的人,也没有想到一位盲姑娘竟然有这样的音乐天赋,更没有想到这位姑娘能通过音乐体会到他的内心世界。   对于贝多芬来说,这样的知音是可遇不可求的,他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他被这对穷苦兄妹对音乐和生活的热爱深深的打动了,胸中的感情有如波涛汹涌的大海。此时,一阵风把蜡烛吹灭了,月光透进窗子,月亮是美好的象征,表达的是祝福,贝多芬在这样偏僻的地方,这样贫寒的人家,遇到了懂得自己音乐的人,他此时心里是温馨的,他有太多太多的话要说,有太多太多的祝福要送给这位姑娘,借着清幽的月光,作为一个音乐家,一个以音乐为语言的人,他不需要说些什么,那样太苍白了,只有用音乐来抒发他内心的情感,因此即兴创作了《月光曲》。在反复的试讲中,我也不断反思一些问题。   怎样抓住孩子的注意力   用语言调动孩子的情绪。平淡的语言会让孩子感到乏味。当老师自身的语言抑扬顿挫的时候,孩子的情绪也会随之起伏,能够自然地引领孩子进入课堂,进入学习状态。   用微笑拉进师生的距离。一堂课下来,如果教师一直板着脸,无形之中孩子就会疏远你,从而产生一些厌学情绪,因为他觉得老师不喜欢他,所以他也不喜欢老师,就更不会喜欢这样的老师的课堂了。   用评价激发孩子的兴趣。孩子每回答一个问题,最期望的就是老师给他一个针对他回答的恰当的评价。当你的评价给他以肯定的时候,他会有学习的成就感;当你的评价给他以鼓励的时候,他会有学习的动力;当你的评价给他以建议的时候,他会有学习的方向。可当你的评价给他以批评的时候,他会有挫败感,会伤害他的自尊心,引起他的自卑甚至是厌学的情绪;当你没有评价的时候,他会失落,因为他没有引起你的重视,从而失去继续学习的兴趣。   所以我尽力用亲切的态度,温和的.语气引导学生走进课文。   六年级语文月光曲教学反思 篇3   今天,终于完成了为时大半个月的公开课教学,整堂课基本完成了既定的教学目标。   一、找准学段教学目标   我浏览了人教版语文六上八个单元的单元导读,发现第一单元和第八单元两个单元都以学习联想作为单元的学习要求。我想一册书中两个单元出现了这一个学习任务,联想这一种写作方式应该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教学点。同时,既然第一单元已经让学生学习过联想,那么这一单元的联想教学应该有更深的突破,所以确定了如下的教学设计:   1.感受联想,他能够过朗读,想象等方式学习皮鞋匠联想的片段。   2.通过比较,认识纯联想。   3.听音乐,学写纯联想。   通过教学,学生基本能感受到这段联想表达的旋律,同时也能听着音乐写下自己的想象,基本达成了教学目标。   二、以生为本,将课堂还给学生   本堂课,我时刻秉着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感悟,所有板书上的内容也以学生的话语和感想为主。语文的课堂应该是生成性的课堂,让学生在课堂上产生智慧的碰撞,而不是老师为了完成所谓的教学目标而牵着学生的鼻子走。   然而,语文教学总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在这一堂课的教学上,朗读方面的提高还不够明显,让学生读出月光曲旋律变化时,未能很好地通过朗读表现出来。另外,在语文课堂人文性与工具性相统一这一点上,可能这堂课更注重了语文的工具性,课堂的人文性稍微有点欠缺。   语文教学之路是一条漫长而艰巨的道路,希望未来的日子常教常新,能带有更多自己的思考和感悟。   六年级语文月光曲教学反思 篇4   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是充满着挑战和机遇的信息时代,是立足现代、走向未来,立足中国、走向世界的教育创新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教育的价值追求必须反映新时代的价值观念。在追求教育价值的过程中,教师的观念更新是关键。   《月光曲》这篇课文,记叙了音乐家贝多芬谱写《月光曲》这首著名钢琴曲的传说。那天,贝多芬来到一个小镇演出,夜晚“在清幽的小路散步”,来到小茅屋被盲姑娘懂音乐、爱音乐的谈话所感动,即兴为盲姑娘演奏,表现了贝多芬同情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执教《月光曲》一课,如果拘泥于“同情劳动人民”这一主题,千方百计地引导学生围绕老师的意图转,学生就很可能众口一辞说“同情”,落人教师的窠臼,归根结底还是回到了传统教育的轨道上。而追求教育价值的创新教育则要求教师必须敢于打破教参的束缚,树立适应现代社会和未来社会的时空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因此,教学《月光曲》在确立情感目标的基础上,要着眼于学生发展,建立开放式的目标意识:   1、公德意识:   贝多芬乐意为穷人盲姑娘演奏,这是艺术家良好素质的体现,要引导学生领会其高尚的首先情操。   2、创新意识:   艺术的创新源于生活,艺术的真谛在于为全人类服务,要培养我们“地球村”小村民的艺术追求和创新精神。   3、挫折意识:   盲姑娘又目失明,却酷爱音乐,要引导学生体会盲姑娘对生活的信心和对人生的执著追求。   以《月光曲》的目标定位转变为例,可见,不能满足于已有的教育模式。追求教育价值的创新教育,无论何时都应成为学生和教师的共同追求。对学生来说,要善于从多角度去思考问题,悟出真知灼见;克服依赖心理,养成主动的探索精神。对教师来说,教学创新要适应服务现实的需要,适应中国现代化、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需要,它不能停留在操作层面上,停留在方法、手段上。教师必须扩大素质教育视野,着眼于现代型、未来型、国际型人才的培养,以全新的观念、全方位的视野,构建阅读教学开方式的发展性目标体系。   六年级语文月光曲教学反思 篇5   《月光曲》记叙的是一个偶然的机会,贝多芬被一对穷苦的兄妹的境遇感到而触发了灵感,即兴创作了月光曲。30分钟的时间,要把所有的教学目标都完成是不现实的。我就对教学内容大胆的进行了取舍。重点就放在对兄妹俩联想出来的情景的朗读,感受音乐的旋律,体会贝多芬情感的变化。   在导入时,我选择了两首旋律不同的乐曲,让学生初步感受音乐旋律的不同,表达作者不同的心理感受。了解音乐旋律:舒缓、高亢。为下文学习做铺垫。学生很投入的欣赏乐曲,也说出了喜欢的理由。由于我初次参加区级赛课活动,内心十分紧张,导致语言表达不够流利,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也体现了自己缺乏锻炼,课前心理准备不充分,对自己的训练不足。   紧接着,读课文阶段。我设计了3次通读课文环节,分别是初读:读准字音,读通句子,喜欢的地方多读几遍。默读:思考问题,本文写了什么事?快速浏览课文:找句子。通过3次朗读基本做到了正确、流利。可当教学实施时,出现了漏洞,学生在自由朗读的时候,不是只读一遍就结束,而是循环读。这是我没有预料到的,自己在巡视指导时也没有注意。当发现时时间已经用去七分钟。我只好改变了教学设计,取消了第二次通读全文。从这个失误感受到自己教学经验不足,朗读巡视时,只注重了形式,没有及时发现问题。   重点阅读阶段。在教学当中,我充分利用自己的肢体语言及声音高低、面部表情来调动学生的激情,让学生感染到自己情感,从而融入自己的激情当中,创设出良好的教学环境。而学生也能在我的指引下,逐渐地理解《月光曲》。在教学完成后,通过了解自己的声音还是不够宏亮,下次应提高自己的音量。由于时间的关系,设计的师生配合朗读没有实现,比较遗憾。   总之,这节课上完了,给我留下的思索是很多的,既有成功,也有不足。我想就在这样的反复锤炼中,我的教学水平也会逐渐提高吧!
2023-09-10 14:27:141

《回到唐朝当混混》最新章节全文阅读免费下载百度网盘资源,谁有?

《回到唐朝当混混》百度网盘txt最新全集下载:链接:https://pan.baidu.com/s/1hbOmeH4Yyvt1RdVP-V27oQ?pwd=11rs 提取码:11rs简介:轰隆隆”酷夏时分,这雨来的大快人心,一道接一道的闪电接踵而来,一声比一声响的闷雷炸的石破天惊,雨下的众望所归。黄昏,大街上,陆小青慢悠悠的正往家中晃去,任雨淋了个落汤鸡像也不急不恼,颇有点悠然自得,细看下那直发覆盖下扭曲的脸孔,出卖了主人的闲情逸致。任雨淋的睁不开眼的陆小青,狠狠的从牙缝中蹦出字来道:“死老天,你就不能等我回了家你在下,妈的,老子刚走了一半路,早不早晚不晚,避都没有地方避,他妈的,纯粹跟老子做对。”话里正甭着狠劲。天边一道耀眼无比的闪电破空而来,轰的一声炸在了路当中。待闪电消失后,原本街上的陆小青也失去了踪影。
2023-09-10 14:27:141

假如回到唐朝作文400字

果给我个机会,我想生活在唐朝,而且是唐朝的鼎盛时期。  如果我能出生于一个官宦之家,那就更加完美了,不为能够顿顿山珍海味、天天绫罗绸缎,只为能够享受诗书礼法、音律丝竹、针指女红等全面的素质教育,不象现在的人,为了应付各种各样的考试,把个人的兴趣爱好统统舍弃,等到好不容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了,才发现,原来自己所学的那一点点东西,在实际生活中又是那么微不足道。  现在社会是发达了,针指女红好象也没有大的用处了,但是这些活其实可以培养女人的气质和修养,唐朝同样是文化的鼎盛时期,那时的名人名言千古流传,我愿意接受那种文化的熏陶,能真正的吟诗作对,不象现在某些自称为作家的人,只会无病呻吟,也不象现在某些当红歌星,甚至咬字不清。诗书礼法,可以让一个人明白事理,分清是非,而现如今,不少人以破陈规为个性,视不拘泥如前卫,可他们却忘记了很多正常的、基本的礼法。  唐朝的女子相比其它封建朝代来说,拥有更大的自由,她们可以比较自由地、主动地去参与政治、文化活动。并且可以依靠自己的才能,在宫中做官,也正是那样的自由造就了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  唐朝的女子能歌善舞,传说杨贵妃首先将《霓裳羽衣》编为舞蹈且又以她的表演为最美,其舞、乐和服饰都着力描绘虚无飘渺的仙境和仙女形象。说到杨贵妃就会想到当时的择美标准——“以胖为美”,当然她当时的胖不是臃肿而是雍容,不象现在,追求美感到骨感,很多MM为了减肥,严重牺牲了自己的健康,一个不健康的人又何以谈美?说完身材再说服饰,真正的唐代服饰是很宽松,很大气,很飘逸的,让人穿着不仅舒服而且美观。  给我这么多理由,给我一个机会,我愿意回到唐朝,做一回封建社会的奇女子。
2023-09-10 14:27:061

曹刿论战中的成语有哪些?

一鼓作气
2023-09-10 14:27:0611

开工仪式吉利话金锤一响怎么说

众所周知,中国人历来非常看重风水,装修开工时除了举办开工典礼,开工第一锤该说什么吉祥话,开工第一锤锤在哪,具体什么时间锤都是非常有讲究的。下面,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开工仪式吉利话金锤一响怎么说,装修开工三锤金句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开工仪式吉利话金锤一响开工大吉金锤一响黄金万两!金锤落地大吉大利礼花一放业主兴旺!开工第一锤吉利语怎么说:1、开工大吉,步步高升,栋栋高楼平地起,事事平安顺人心。2、开工大吉,恭贺开工,新居和顺。3、开工大吉,财源滚滚,吉祥如意,事事顺心。装修开工三锤金句如下:1、你住进新房以后事事顺心,财源广进,工作顺利,幸福美满。2、工大吉,装修顺利,今后的生活幸福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3、新房是一件非常开心快乐的事,装修开工大吉,装修顺利,今后开心每一天,财源滚滚来。第一锤:开工之前的第一锤由业主敲,敲在要拆除墙体的墙角处,如果没有拆除的墙体就敲在入门顺时针方向的第一个墙体拐角处,意思是要装修师傅要干好。第二锤:第二锤是由甲方敲,也就是项目经理,或者工长。这一锤的位置比较随意,代表的是业主要给钱。第三锤:第三锤业主或者项目经理敲都可以,表示的是一锤定音,可以进场开工了。开工仪式吉利话金锤一响怎么说,装修开工三锤金句详细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
2023-09-10 14:27:041

重庆市巴蜀中学校好还是重庆市鲁能巴蜀中学校好?

创办时间不同:重庆市巴蜀中学校的创办时间是1933年11月2日,重庆市鲁能巴蜀中学校的创办时间是2007年,学校性质不同:重庆市巴蜀中学校的性质是公办高级中学,重庆市鲁能巴蜀中学校的性质是股份制民营学校。主要信息:重庆市巴蜀中学校(Chongqing Bashu Secondary School)毗邻黄花园立交,作为重庆市重点中学、全国德育先进学校、全国艺术教育先进学校、全国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教育部信息化试点学校、全国少年儿童科学体验活动优秀示范学校。学校创办于1933年,1950年,由西南军政委员会接办为西南局干部子弟学校,1954年西南大区撤销,学校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管理;1955年8月,巴蜀学校一分为三,中学部改为四川省重庆第四十一中学校。1978年,学校被确定为首批四川省重点中学;1991年恢复更名为重庆市巴蜀中学校。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重庆市巴蜀中学校停止初中招生。2015年,重庆市巴蜀中学校移交渝中区教育委员会管理。
2023-09-10 14:27:031

六字对联加横批

抄写一下就好了
2023-09-10 14:27:034

中国古代三大铸造技术

泥范铸造、铁范铸造、熔模铸造
2023-09-10 14:27:023

求《第一次》歌词 光良的

第一次演唱:光良当你看着我我没有开口已被你猜透还是没把握还是没有符合你的要求是我自己想得太多还是你也在闪躲如果真的选择是我我鼓起勇气去接受不知不觉让视线开始闪烁哦第一次我说爱你的时候呼吸难过心不停地颤抖哦第一次我牵起你的双手失去方向 不知该往哪儿走那是一起相爱的理由那是一起厮守哦第一次吻你深深的酒窝想要清醒却冲昏了头哦第一次你躺在我的胸口二十四小时没有分开过那是第一次知道天长地久是我自己想得太多还是你也在闪躲如果真的选择是我我鼓起勇气去接受不知不觉让视线开始闪烁哦第一次我说爱你的时候呼吸难过心不停地颤抖哦第一次我牵起你的双手失去方向不知该往哪儿走那是一起相爱的理由对我感觉你属于我感觉你的眼眸第一次就决定绝不会错哦第一次我说爱你的时候呼吸难过心不停地颤抖哦第一次我牵起你的双手失去方向不知该往哪儿走那是一起相爱的理由那是一起厮守哦第一次吻你深深的酒窝想要清醒 却冲昏了头哦第一次你躺在我的胸口二十四小时没有分开过那是第一次知道天长地久
2023-09-10 14:27:001

六年级语文《穷人》教学反思

六年级语文《穷人》教学反思5篇 《穷人》一文记叙了渔夫和她的妻子桑娜关心、同情邻居西蒙,在西蒙死后毅然收养了她的两个孤儿的故事,反映了穷人纯朴善良的同情心和乐于助人的高尚品质。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六年级语文《穷人》教学反思,希望大家喜欢! 六年级语文《穷人》教学反思篇1 《穷人》这篇文章篇幅较长,和学生的现实生活不太接近,孩子们学习的时候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长文如何短教?我们备课组采用了这样的教学思路。首先初读课文,弄清课文的主要内容。然后精读课文,从桑娜抱回了邻居西蒙的孩子,忐忑不安的心理活动入手:桑娜想了些什么?1、五个孩子已经够他受的了;2、为什么把他们抱过来啊?3、该怎么对渔夫说?然后去步步理解课文,从“五个孩子已经够他受的了”去学习课文的第一部分,体会到桑娜一家的穷,日子的艰难以及桑娜和渔夫的勤劳;从“为什么把他们抱过来啊”去第二部分的内容,去来体会桑娜抱孩子过来只是处于善良的本能,尽管忐忑,尽管前途未卜,但是还是把孩子抱了过来;从“该怎么对渔夫说”去学习渔夫回来后他们的对话,去体会渔夫也和桑娜一样——善良。这样,这篇课文虽然长,但是,却能抓住重点展开教学。 但是,我仔细斟酌了设计,我觉得这是一个完整的小说故事,如果从桑娜的心理活动入手去引导孩子们学习课文,这样把课文肢解了,故事显得不完整。于是我重新修改了教案。 我按课文的顺序引导学生去学习课文,一个部分一个部分地学。教学中住住描写环境和心理活动的句子引导学生去品读,去体会。 学完这篇课文共用了3个课时,我觉得教学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其一是学生学习兴趣没有被调动起来,虽然这是一个小说故事,但是故事性并不强,重在细节描写。我在教学中没有采取比较积极的措施去激发孩子们的兴趣。其二是没有真正引导学生走进人物的内心世界里去,描写桑娜抱回孩子后的心理活动是极有特色的,但是,我引导无方,将教学变成了冗长的分析人物的内心世界,这样学生都索然无趣,而我教师在课堂上也是惶惶的,始终没有使自己的心沉下来。 教学效果不好主要原因还是我在课前没有仔细地研读教材,虽然这是一篇老教材,我也比较熟悉,但是,这篇课文的教学我没有找到最优的教学方法。这篇课文我应该反反复复地读,读出新意,读出味道,这样教学的时候才能水到渠成,事半功倍。 六年级语文《穷人》教学反思篇2 课文《穷人》是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的作品。课文讲的是渔夫和桑娜在邻居西蒙死后,主动收养她的两个孩子的故事,真实地反映了沙皇专治制度统治下的社会现实,表现了桑娜和渔夫勤劳、善良,宁可自己受苦也要帮助别人的美好品质。课文用朴实准确的语言,恰如其分你地表达了真情实感,读来使人深受感动。学习本文,我觉得重点是引导学生从人物的语言行动思想活动中体会穷人的美好品质。 由于本学期我们语文课要求每篇课文尽量用两课时的时间来完成,于是我是这样来设计思路的: 第一课时: 初读课文,自学字词,了解大意,梳理思路。这一环节旨在扫除阅读障碍,感知大意,总揽全局。 第二课时: 精讲细读,体会感情。 这一环节是教学的重点。针对上节课同学们的朗读熟练,我先让学生们分角色朗读课文,把学生们带入到文中不同的环境中,然后主要让学生通过小组内的活动来体会作者是如何抓住语言文字来体会作者表达思想感情的。如以下几个点: (1)文章开头的对比描写:先让学生通过读感受海风呼啸的夜晚,一个渔家的小屋。在此基础上,再抓住本段的中心词“温暖而舒适”引导学生发散思维,从中体会主人公桑娜的勤劳能干。用对比的方法,体会穷人悲惨的生活。并在此设置疑问:这里的“温暖而舒适”仅仅是指“地扫得干干净净,炉子里火还没有熄……”这些外在的表象吗?给学生留些想象的空间。 (2)第二部分我让学生继续自由朗读,做好批注。抓住本段的重点句,让学生从这朴实的语句中深入领会桑娜那颗善良的心;再引导学生用圈、点、勾、画法找出相互依存对桑娜行为、语言和心理活动的描写,并着重理解桑娜抱孩子后忐忑不安的心情。这一段是全文的重点,最能突出桑娜美好的心灵,因此,我细扣其中的每一句话,先教给方法,再让学生学会运用,从而使其明白此时桑娜复杂、矛盾、忧虑不安的内心世界。 (3)第三部分集中表现了渔夫夫妇俩的善良。但从中也流露出一种无奈。我让学生抓住重点词、对话、表情、动作的描写,自行品味。 文章的结束我是通过让学生通过想象然后续写来完成的。 这样设计教学这篇课文,我觉得既能够让学生体会到文中人物的心理描写,也能够感受到环境描写的重要性,又学会了习作中的细节描写,还锻炼了片断写作,只是对于当时社会的环境描写欠缺,还学让学生多加搜索。 说起教龄,我也算是个老教师了。低中高年级都教过,可在新课程改革形势下,我突然发现,我不会上语文课了——课堂上哪些该讲,哪些不该讲;哪些该我讲,哪些该学生讲,我搞不清楚了。我知道应该培养学生的阅读和写作能力,但从哪入手?怎样能把阅读和写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文章形式多样,如何让他们学会阅读方法?中国语言如此丰富,如何教他们发展语言,运用语言?……这些问题让我困惑,让我茫然,让我不知所措。 好在我始终抱着“让学生在读中感悟”的原则进行教学,并时刻提醒自己“千万不能把语文课上成科学课、品德课、数学课”,注意了咬文嚼字——尽管嚼得时间不足,味不浓,但到底没有偏离大的方向。就这样,稀里糊涂的一个学期过去了。 新学期开学不久,班主任每人一节语文课。我上的是《穷人》。尽管不谦虚地说,我感觉那节课表现得还不错,但评课时田老师说的一句话让我梦醒:备课时立意不明确啊!你都不清楚编者的意图,不了解作者的意图,你教学的意图怎么会清楚,学生学习的意图怎么会明朗呢? 我一下子找到了语文科的教学方向,。以前备课时,我也看参考,但我注重的只是教学目标,对选编目的从来就是粗枝大叶地看一眼,根本没有去细想过。我一直觉得那不重要,却没有想到,它竟是我茫然的根源所在。我想把什么都教给学生,但眉毛胡子一把抓,重点不突出,印象不深刻,所以教学效果不明显,学生收获不大。 那一刻,心真的是很亮很亮。我对l老师们说:“我知道应该怎么做了。”老师说的另一句要让学生一课一得。 前两天,我在六一班上了一堂课公开课《穷人》。会选择第一课时是有原因的:上个学期也上了一篇课文《卖火柴的小女孩》第一课时,上完后,领导认为上得非常糟糕,点评的时候,给我提出了很多看法。之后,我认真地进行了多方面的反思,希望能够从中找到突破口,走出这种困境,于是前两天的课就选择了穷人的第一课时上课。 我认为,通过这堂课,我基本走出了之前的迷茫。《穷人》这篇课文篇幅比较长,要朗读这样的一篇课文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而且它是小学阶段的第一篇以小说为题材的课文,编者把这篇课文保留在11册的教科书中,除了让我们的学生接触外国名著,还要通过熏陶,在心灵深处播种善良的种子。 这堂课我没有像以前的课那样,直接切入主题,我利用学生的好奇心理,出了一道算式:5+2=?通过预习的学生能够说出很多,比如:美好的心灵,7个孩子,更加艰难的生活...... 在学生有了学习兴趣之后,我出示了一组课文生字,目的在于了解学生对生字的掌握情况。再要求学生将生字中认为最容易出错的词语写下来。最后,再找出描写心理活动的词语。第二步,通过描写心理的词语将课文连起来。 这堂课,我完成了课文的生字教学,完成了理清脉络的任务,让学生学习抓住主要词句进行学习课文的方法。学生的学习过程是探究性的。能从大的方向把握课文的主要内容。 我认为,这堂课的教学中,我还存在以下的问题: 1、教学应变能力还有待提高:在启发学生了解文章的题材的时候,学生无法应对时,我直接给出答案。其实,我可以这样设计:你看这篇课文的题材是:诗歌、散文、说明文、记叙文、还是小说? 2、学生的朗读还是不够的,我应该发作者的资料给学生,节约出来的时间用来读书。 以后,我在教学中一定要扬长避短,提高课堂效率。 2、《穷人》是俄国大作家列夫.托尔斯泰的一篇文章,主要写桑娜和丈夫在自家十分艰难贫穷的情况下,收养因病去世的邻居西蒙的孩子,反映了旧俄时代人民的悲惨生活和穷人的善良。本文对人物的心理活动描写细腻,感人至深。根据新课程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我主要通过让学生感情朗读、思维想象去感悟人物的内心,从而受到爱的.教育。在教学中,我努力让学生分析掌握桑娜内心的矛盾,体会桑娜的善良我主要采用抓重点词语进行品析、指导朗读来解决重难点。如《穷人》中渔夫和妻子的对话,我先让学生揣摩他们的心理,再让他们通过分角色朗读,理解渔夫和妻子是个怎样的人。从中掌握人物语言、动作的描写和环境变化的衬托,是写好人物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还在启发学生在弄清主要人物性格特点、思想品质及故事情节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合理想象。同时,还设计了启发式谈话,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他们自主学习课文,中间穿插感情描述,感情朗读课文。通过学生的自读自悟,勾画重点词句,质疑问难。 六年级语文《穷人》教学反思篇3 《穷人》是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的作品。课文讲的是渔夫和桑娜在邻居西蒙死后,主动收养她的两个孩子的故事,真实地反映了沙皇专治制度统治下的社会现实,表现了桑娜和渔夫勤劳、善良,宁可自己受苦,也要帮助别人的美好品质。课文用朴实准确的语言,表达了真情实感,读来使人深受感动。 在本课教学中,我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课文,采用抓重点词语进行品析、指导朗读来解决重难点;启发学生在弄清主要人物性格特点、思想品质及故事情节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想象。通过学生的自读自悟,质疑问难,使学生进一步领悟到主人公美好心灵,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体现。 一、突出主体,注重层次。 课堂教学的过程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已学习的过程,教师在教学中要力求让学生“自主学习,自得学习”。在阅读中要注重层次性,即引导学生一层深一层地理解课文。在教学1-2节时,让学生自读课文,找出描写“穷”的语句及关键的词语,谈谈自己的感受,然后指导朗读。采取从“感知”到“揣摩”,再到“吟诵”,由浅入深,层层递进的阅读过程,引导学生沿着这条思维途径,一步一步地阅读理解。 二、语言训练要落到实处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不能丢开课文语言搞腾云驾雾式的内容分析,也不能脱离内容搞支离破碎的语言训练,而是有机地把两者统一起来。如在学习课文第一段中,研究“温暖”、“舒适”这两个词语,首先让学生联系生活理解“温暖、舒适”,然后再看图,从图上看出桑娜家的“温暖、舒适”,最后回到课文,从文中进一步体会“温暖”指什么?“舒适”指什么?此时,学生的回答中已不仅仅是孤零零的描写小屋的语言文字了,还有描写小屋外的呼啸怒吼的寒风,汹涌澎湃的大海的语言文字,还有对在这两种不同的环境中的人的处境和感受的联想,从而使学生深刻地认识到桑娜的勤劳能干。这样,词义的内涵拓展了,学生的联想空间扩大了,看问题的视野也开阔了。 三、提倡多角度,有创意的阅读 《语文课程标准》中说:“阅读是学生的个性行为,要珍视学生的独特感受,体验和理解,尊重学生对文本的个性化解读。”在教学中,教师要努力创设一个民主、平等、宽松、和谐的教学气氛。本文着重让学生体会“忐忑不安”这一段的心理描写,采用各种形式,让学生充分地读。通过自己的情感体验,交流感受,读出感受。学生用心读文,把握朗读时的感情语气,有的说桑娜怕丈夫回来,要读得非常紧张,有的说桑娜怕丈夫回来责怪,要读得害怕、担心……学生从读中体会到桑娜的善良,达到情感陶治。在阅读教学中,培养学生探究性阅读和创造性阅读的能力,构建富有个性化的阅读教学,使学生在广阔的空间里自由飞扬。 六年级语文《穷人》教学反思篇4 思考是艰苦的过程,更是一个享受的过程。苦苦思索不得其解是痛苦的,但上下求索后豁然开朗带来的那份欣喜,所产生的效益带来的那份慰藉,确实是一种享受。 一次笔者在教学《穷人》时,在初读课文后,提问:你认为桑娜一家穷吗?学生一致认为他们一家很穷,并找出文中直接描写”穷”的内容。观点出乎意料的单一,全然没有我想象中的碰撞与论争。经思考我发现主要存在着以下缺陷:教学中,学生思考的时间得不到保证,学生思考的过程没有重视。思考时间的不足,大大抑制了学生思维活动的展开(看书直接获得结果,对知识的产生、发展等思维过程难以暴露,探索情境悉遭破坏,学生思维活动得不到充分展开)现成的结论从思考源头上剥离了知识与智力的内在联系,扼杀了学生的智慧,剥夺了学生思考的快乐。 其实,教师只要给予学生充分享受思考过程的时间,将会收获意想不到的回报。后来我在别的班级上这一课时,我提了同样的问题,要求是让学生1分钟后回答。学生有了充分思考的时间,有的学生说:”老师,他们生活上很穷,但我觉得他们又并不贫穷……”有的学生说:”老师我认为他们并不贫穷,我觉得他们是富翁。””他们在生活上吃不饱,穿不暖,确实是穷人,但他们敢于面对艰难生活的坚强,关心别人的那份善良,却是金钱也买不到的财富,他们是精神上的富翁。”……思考时间还给了学生,学生从中体会到了思考的快乐,体会到了创造的快乐。 虽然,思索的过程意味着学生要面临问题和困惑、挫折和失败,这同时也意味着要花很多的时间,或许还会一无所获,但,这却是一个学习、生存、生长、发展、创造所必须经历的过程,也是一个人的能力、智慧发展的内在需要,它是一种不可量化的”长效”、一种难以言说的丰厚回报与快乐。给予耗费学生思考的时间是值得付出的代价。 六年级语文《穷人》教学反思篇5 分以下三步来谈: 1、初读课文,自学字词,了解大意,梳理思路。这一环节旨在扫除阅读障碍,感知大意,总揽全局,使学生学习全文时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 2、精讲细读,体会感情。这一环节是教学的重点。由于文章篇幅较长,为了实现长文短教,我先用情境教学法把学生一步步带入故事情节之中,再用抓重点词句的分析理解,以点带面的导读法,帮助学生读懂全文。 ⑴学习第一段。我先用导语把学生带入一个海风呼啸的夜晚,一个渔家的小屋。极富感情的朗读,逼真的模拟效果,激发了学生学习热情。在此基础上,我抓住本段的中心词“温暖而舒适”引导学生发散思维,从中体会主人公桑娜的勤劳能干。用对比的方法,体会穷人悲惨的生活。并在此设置疑问:这里的“温暖而舒适”仅仅是指“地扫得干干净净,炉子里火还没有熄……”这些外在的表象吗?它还有没有更深刻的内涵?这样巧设悬念的设计,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 ⑵第二段篇幅较长,但内容容易理解。所以我让学生继续自由朗读,了解故事的发展。先抓住本段的重点句,让学生从这朴实的语句中深入领会桑娜那颗善良的心;再引导学生用圈、点、勾、画法找出相互依存对桑娜行为、语言和心理活动的描写,并着重理解桑娜抱孩子后忐忑不安的心情。这一段是全文的重点,最能突出桑娜美好的心灵,因此,我细扣其中的每一句话,先教给方法,再让学生学会运用,从而使其明白此时桑娜复杂、矛盾、忧虑不安的内心世界。 ⑶第三段的故事极富戏剧性,集中表现了渔夫夫妇俩的善良。但从中也流露出一种无奈,一种悲哀。为了帮助学生感受到这样的感情,我抓住重点词、对话、表情、动作的描写,让学生自行品味。 ⑷文章结尾一行,我主要让学生体会这精彩的瞬间,主人公那美好善良的心灵在不谋而合之时迸射出的灿烂光芒!体会这样写言已尽,而意无穷。 我设计了这样的结束语:“渔夫和妻子桑娜收养了邻居西蒙的两个孤儿,以后的日子将是何等的难熬,相信此刻同学们的心中都充满了无限的忧虑。请大家打开想象的翅膀,续定‘桑娜拉开了帐子"以后。” 这样结束课文,能给学生留下一个思维空间,既发挥了他们的想象能力,又提高了其写作能力。善于想象是学生最宝贵的思维品质,教师为学生营造了想象的空间,促进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潜能的增强。同时,引导学生进入意境,为学生的想象奠定了基础,使想象合理化。
2023-09-10 14:2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