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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标准

2023-10-02 00:10:58
TAG: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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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G
一、正面回答
对于预缴税款如何确定,一般有两种确定方式:
1、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确定,无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的,综合征管软件通行规定是按其经营期内上推不超过12个月的月均实际纳税额确定;
2、对于本期经营情况变动大的纳税人,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
二、分析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三、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如何确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上月实际缴纳的税款确定,如果上个月实际缴纳的税款不是,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一般规定根据其经营期内不超过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推高税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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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宏谨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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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税收滞纳金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就会征收税收滞纳金。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具体规定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如何(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三、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怎样《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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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哪几种办法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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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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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的退还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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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14:15:422

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法律主观:若未按期缴纳税款,是要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了的。一、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第九种情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第十种情形: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另外,对于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果滞纳金的加收超过税款本金,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以征收。二、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条关于滞纳金的有关问题规定:(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三、加收滞纳金的收取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023-09-10 14:16:121

征管法实施细则106条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2023-09-10 14:16:201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第七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八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第十四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第十五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六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七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八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第七章证照管理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第三十六条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三十八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四十四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09-10 14:16:301

税款缓缴的规定2022

2022税款缓缴的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一、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国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征管法规定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和审批权限解释为: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权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二、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是什么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0.5‰的滞纳金。三、对欠税的有关规定是如何的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建立一系列欠税清缴制度。包括:(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欠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滞纳金,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2023-09-10 14:16:401

2019年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
2023-09-10 14:16:491

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共计120条,列举前六条,详情见政府官网: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2023-09-10 14:18:512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

我们的法律多种多样,涵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法律更是细致入微,税收的征收与我们的生活本身就是息息相关的,而且这也是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又因为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使得对针对税务的限制更与我们经济生活紧密相连,征管法实施细则就应运而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附则9章113条,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目录有: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凭证管理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五章税款征收第六章税务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文书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由于篇幅原因,在此不将法律全文列出,大家可以在网上查询或咨询专业律师,单就以上第一章看,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于国家税务人员的职责的规定都是十分具体的,严格把控他们的权限,以确保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确保税收制度的稳定。
2023-09-10 14:19:211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

法律主观:税务 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有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设定权、实施权。  ②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不得处罚。  ③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④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出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报送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 诉讼 。  7、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001

偷税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规定

法律主观:税收滞纳金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就会征收税收滞纳金。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具体规定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如何(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三、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怎样《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023-09-10 14:20:091

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哪些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处罚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 未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 行政处罚法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都有哪些,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警告、(二)罚款、(三)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四) 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 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处罚种类 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201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标准

法律主观: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301

代征代缴义务人?

问题一:代收代缴义务人举例 1、代扣代缴:是指从本应付给他人的款项中,“扣下”其应纳税额,然后代其上缴。如: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代收代缴:是指“收取”他人的应纳税款,然后代其上缴。如:办理车辆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同时代地税局收取该车辆的车船税。 他原来要给你100的,现在只给你80,20就被代扣了他不用给你,你给他20,他再交给税务局,他代收了20 问题二:代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有哪些区别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如目前我国对纳税人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就是采取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形式。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代收代缴的一般有(委托加工)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流转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三者的具体概念应有明显的不同。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二、内涵不同: 从上述三者之间的概念区别,我们可以不难看出,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代收代缴义务人包括:(1)委托加工单位;(2)生产原油重油的单位。   从法律角度看,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收法律关系有着一定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扣缴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可以说,在一般实务中,这两类义务人都是天然义务人。   而对于委托代征而言,其区别与前两者相比,有着更大的殊同性。根据征管法第29条和其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委托代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代征的税收是零散税收和异地税款。   同时,委托代征人与前两类义务人作为天然义务人相比,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委托代征的范围,考察受托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受托代征税款的能力、素质等,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并与受托单位和人员签订协议书。并且委托代征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委托,税务机关视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但受托代征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问题三:代收代缴与代扣代缴区别 应该是B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也就是说你本来要付给他100,但是实际上只付饥去了90,扣了10的税就是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比如你本来应该收的货款是100,但是实际收了110,差额多收10就是代收代缴 你就看本来是要付款还是要收款就区分出来了 问题四: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扣留收取义务是依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依不同税率,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交纳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收取税款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即行消灭。申报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事项的行为,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代扣代征的行为是否发生、应解缴税额的多少。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缴纳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将扣缴、收取的税款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该税款交纳给征税机关的义务。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填发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于扣缴税款时,除应随时通知纳税义务人已经扣缴税款外,还应将扣缴凭单或免扣缴凭单以自己名义填发给纳税义务人。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由此可见,在中国只有在纳税人主动索取扣税凭单时,扣缴义务人才填发。如纳税义务人不主动索取,则扣缴义务人不必填发。但是如果不填发扣税凭单,纳税人就不知道自己缴纳税款的情况,这实际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一种侵害。扣缴义务人本不是纳税人,所以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实际上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第三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就这种义务本身来看,是扣缴义务人自己的义务,而非他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和填发义务的性质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存在,并不取消或影响纳税人的存在,也没有改变纳税人的地位,负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仍然是纳税人。所以扣缴义务应属于缴纳行为义务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其他义务所有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考虑到许多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纳税人,为减少其负担,简化手续,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可以在税务登记中增加有关扣缴税款登记的内容,在税务登记证件上标注扣缴税款登记的标志。依法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税收征管法》第19和2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法履行扣缴税款申报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申报内容报送代扣代收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间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扣、代收,并及时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问题五:代扣代缴义务人是什么具体点 代扣代缴义务人,会在税 务登记证上标注“扣缴义务:依法确定代扣代缴**税”之类的字样 问题六:税法中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区别,及通俗解释。谢谢! 5分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法人或非法人,即:款项的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将相关税费从款项中扣除并代纳税人缴纳入库。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代为缴纳入库的企业或单位。 问题七: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简介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无法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则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 问题八: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其扣缴义务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的税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3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另外,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问题九: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分类 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问题十:征税代理人 纳税代理人 扣缴义务人分别指什么? 征税代理人 是税务机关授权它可以厂替税务机关去征税 纳税代理人 是纳税人授权它办理纳税事宜 扣缴义务人 是法律规定它代扣纳税人的税款并代替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023-09-10 14:20:561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考评考试试题

8.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其追征期()A.无限期B.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C.一般为五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年D.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年答案B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2023-09-10 14:21:121

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面吗

U000233b4应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因为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税务稽查还没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工作。
2023-09-10 14:21:312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023-09-10 14:21:551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是如何规定的?

? 艺术特色? 美学批判
2023-09-10 14:23:082

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1.查帐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委托代征税款6.邮寄纳税7.其他方法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2023-09-10 14:23:195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那些?

我国税收征帐机关主要是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局征收的那一部分。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征管法第60条和细则9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习者可处2000---10000元罚款。
2023-09-10 14:24:053

减免税优惠还有税收风险?这14条处理不当,会得不偿失!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利好低迷不振的实体经济。随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出台,减免税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常态。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合规、正确地进行税收减免实操,已经成为纳税人面临的挑战。纳税人不可忽视的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纳税风险。享受减免税操作处置一旦不当的话,极易产生相关税务风险,不仅失去减免税机会,还会造成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经济损失,甚至失信于主管税务机关,好事变成坏事实在是得不偿失。笔者提示纳税人,在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税务风险系数较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同时还要满足和符合减免税相关限制性条件。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注意防控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_税务风险一:不熟悉减免税政策,错失享受税收优惠机遇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首次发布《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数据显示74%的被调查企业反映税收负担比较重,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实的仅有35.64%,不清楚相关惠企政策的企业竟高达50%左右。调查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纳税人普遍存在不了解税收政策,不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于纳税人而言,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回事,能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又是一回事。因此,亟待学习好税收优惠政策,了解透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网络手段瞬时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或聘请涉税中介机构整体规划和专题筹划等手段,不断搜集、定期补充,调整掌握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优惠政策。_税务风险二:实际操作执行不当,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误解、曲解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政策,运用多种方式、准确把握企业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项目并核实其是否真正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详细测算企业的经营额、查实它是否真正达到起征点。二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偏道、走样、打折扣。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三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知晓自身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规范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程度和减免税核算水平,防止和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及时解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施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_税务风险三:核准类减免税,未经核准确认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_税务风险四: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最近,北京市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税务备案程序,被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驳回了享受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优惠的申请,这家企业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0万元。该公司商业目的合理,且同时符合特殊重组税收优惠的实质条件,但唯独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履行书面备案程序。而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北京市国税局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最终,该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余万元。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备案或审批。除不需审批、备案的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_税务风险五: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_税务风险六: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重新审核减免税资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实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放弃或终止税收优惠资格。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如:锦富新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将达到1057.2万元。锦富新材外资股东迪贝高分子目前仅持有公司18.7078%的股份,已经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求外资持股必须在25%以上的条件。同时,锦富新材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也不足10年。因此,公司面临着补缴减免税款的风险。_税务风险七:履行纳税义务情形,纳入税务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_税务风险八:不能提供印证材料,追缴减免优惠税款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_税务风险九:批准核实错误追缴税款,越权减免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税务风险十:专业技术认定失误,取消纳税人优惠资格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_税务风险十一: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减免所得,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企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减免所得优惠项目,税法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一些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普遍存在兼营业务、混业经营,既有税收优惠项目,也有非优惠项目。按照规定,优惠项目都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所得额,并根据这一销售额或所得额计算减免的增值税或所得税,而不能将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一并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将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某软件科技公司在销售的硬件设备中包含有嵌入式软件,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一直按照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减免了增值税。但是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并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不符合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决定追回其享受的376239.56元退税款,并按规定加收相关滞纳金。_税务风险十二:不具备减免税资质,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目前,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很多都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比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受福利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则需要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资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等等。有关资质认定是享受此项政策的必备条件之一,优惠项目条件不符的,终止税收优惠资格。青岛市国税局2012年实地核查某环保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享受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增值税优惠,但备案资料中没有规定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另外,该公司备案享受垃圾处理劳务征前减免增值税政策,但并未取得由环保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核查情况,青岛国税局取消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减免资格,并要求其依法补缴税款。_税务风险十三:不符合限制性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可忽视的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由于减免税前提条件的限制性,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隐患,直接影响到自身税收权益的落实,甚至引发现实的的税务风险。享受减免税需符合限制性条件,如税收优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限制,从事节能环保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需要考虑环保因素。高新技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_税务风险十四: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同一应税项目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决定企业能否叠加享受。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具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防范误用税收政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以下十三种情形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减半征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不得叠加享受、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不能叠加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优惠叠加不可同时享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就业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如有其它财税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私信我们,我们将及时回复解答您的疑问
2023-09-10 14:24:181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ABCD
2023-09-10 14:24:292

纳税人未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怎么办

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的相关规定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4、《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的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6、《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税务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综上,纳税人外出经营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管证。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之乱相种种1、什么情况需要开外管证?答案似乎很简单,外出经营则开。假定C市一设计单位,在Y市承接了一个设计项目,考察签合同等事项发生在Y市,设计发生在C市,算不算外出经营,要不要开外管证?又假定C市一物业公司,在Y市承接了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算外出经营还是应该成立分公司?机构如何设立不关税务部门的事,但设不设分公司税收管理不一样。2、多长时间算外出临时经营?一个建安项目从几个月到几年(特大项目)不等,几个月算临时经营?几年也是临时经营?一个物业公司在外地承接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一签起码一年,也算临时经营?武国税发[1996]166号文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凡在销售地设有经营场所(点)或虽未设有经营场所(点)且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属于“临时外出”,在销售地应视为固定业户并按规定在销售地缴纳增值税。不知此文件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人是否普遍?营业税似乎没有类似的文件规定。3、外出经营流转税在哪里交?发票在哪里开?《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交。国税发[1995]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回原地补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呢?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前,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走到哪,税交到哪。新《营业税暂行条例》,除建筑安装、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销售不动产以外,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机构核算地。——与外出经营增值税纳税户一样,除了列举的那几种劳务和销售不动产之外,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营业税也是回机构所在地交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税务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购领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六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国税发[1995]087号应该可以视为《发票管理办法》中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那么,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营业税纳税户外出经营,必须在经营地开发票,不管该纳税人的营业税应该在哪里交。这将导致营业税纳税地点和发票管理脱节,开发票的地方不收税,收税的地方不开发票。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所以没有人执行。实务中也没有因为营业税要回机构地缴纳开外管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出经营与营业税纳税人应该存在同样的问题。4、外管证管不管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本文件向人昭示,《外管证》的开具应该和流转税有关,与所得税无关。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对于营业税单位来说,外管证更多的是管所得税。所得税纳税地点历来就是核算地。新所得税法实施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是: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施工企业外出经营项目部怎么也不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不具有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是以法人为纳税人,分支机构不成其为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部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何谈起?但是,实务中,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一直沿用至今。5、外管证在哪个部门开?开了做什么用?一企业营业税在地税交,所得税在国税交,外管证到哪个部门开?从事建筑安装和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经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在国税征管,外管证到哪里开?以前一种情况为例,按照总局2011年21号公告,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答案:应该到地税开。但是,地税开外管证起什么作用?营业税回原地交?显然不是。建安企业开外管证,主管税务部门签发意见一般是:该单位财务核算健全,企业所得税回原地缴纳。依据是总局95年227号文件。所以,建安企业外管证是管所得税的,无疑应该在国税开。如果外管证在国税开,经营地受理外管证的部门应该是地税还是国税呢?如果国税部门受理,经营地国税部门既不管企业所得税,也不管营业税,也无法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交税和开发票的情况,有什么意义?地税部门受理,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和开发票情况,与对方所得税管理何干?从地税部门外管证文书设计上来看,外管证的作用也是在于管营业税,营业税应该在经营地交,如果在经营地没交,机构所在地可以征收。6、外管证对方税务部门要不要认帐?两个所得税倒底要怎么征?现在全国各地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各自为政,一片乱相。以我所知道的C市和Y市两地为例,C市对外来企业征0.2%的企业所得税和1.5%的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0.2%的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Y市则是对外来企业虽有外管证,但基本上不认可,一律征2%企业所得税,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个别审批不在此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则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认可个人所得税。两地文件的结果是,C市纳税人在Y市缴纳2%的企业所得税,回原地只能抵0.2%,多缴1.8%的企业所得税。Y市纳税人在C市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回本地不能抵缴,多缴1.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绝大部分地方对建安都是征两个所得税的(项目经理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加起来与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大致相当,但征两个所得税符合政策,不象C市这样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根本不按政策执行。象C市这样做的地方很少,但C市也有其理由,对项目经理承包经营附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得拿出承包经营的依据出来啊,否则,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对外来经营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人家核算地税务部门的事,而不是经营地税务部门的事。7、税务部门可不可以拒开外管证?现在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为了杜绝建安企业纳税人利用外管证两边不交所得税,拒绝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但拒开的理由呢?种种规定表明,税务部门有义务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而没有理由拒开。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毫无意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初衷应该是区别固定经营户和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当然好管理,计划经济时代,固定经营户都是些国有、集体企业,管理很规范,帐务很健全。而临时经营户一般是些小商小贩,较难管理,而且是国家不仅不鼓励还限制发展的。所以,国家对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有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临时经营户比固定经营户税率也要高。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办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为固定经营户,没有则是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不可能在经营地又办一套证照,那么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和临时经营户呢?于是有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计划经济已经终结几十年了,如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倒底管什么?1、固定经营户外出经营有营业执照,有税务登记证,一定要另外开一个证明才有效吗?现在很多部门信息实现了全国联网,异地登记户在本地也可以查询得到,还有必要开个外管证吗?2、现在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税收政策有区别吗?现在基本上好象不提临时经营户了。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证明什么?是开出方向接受方证明不要在外地交税还是接受方向开出方证明税已在经营地缴纳?如何规范外出经营管理?4、以前税务管理更多的靠实物控管,较多地使用查验征收方式,说个以前听来的笑话,有个专管员晚上值夜查获一车外运的未税产品补税,开税票时税目竟然写的是“拦路征收”。现在早已经转为以票管税了,再进一步是信息管税、第三方信息共享,还用得着既无意义、又不规范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吗?
2023-09-10 14:25:052

我国税收属地管理原则

法律分析:属地原则是指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而作为商业企业,在几个区租有门面,只要这些门面都拥有独立的财务审核,就可以摊销费用。税收一般是实行属地兼属人原则。我国税收基本法律规定,属地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兼顾税收属人原则。这也是国际通例。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023-09-10 14:25:281

《行政强制法》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没

《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如何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和法律适用,对于当前税务机关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一般法”,而《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务行政强制行为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范畴。按照通常的法律适用原则,应是“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自然《税收征管法》中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也优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但是,这种机械地套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会给税务依法行政执法实践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一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两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若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来看待《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就产生了矛盾,对《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关系的理解也是不全面的。二是从一般意义上说,规范行政强制领域的“一般法”应当优先确立,这对实施具有特别领域的行政强制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然而,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中,往往都是特别领域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先,而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规定滞后。这是由中国国情特点和独特的法制建设规律所决定的。中国法制建设发展模式是先行探索实践,再通过立法加以规范,逐渐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治发展道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也是在法制建设并不完备基础上提出来的。从这一视角去分析,对“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产生理解上的分歧或不一致也是可以理解的。三是从目前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设计都充分考虑了法律适用关系问题。《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诸多“例外”条款,即“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把握《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判断取向。这不仅解决了《行政强制法》作为“一般法”与《税收征管法》作为“特别法”的关系,而且也较好地兼顾了《行政强制法》作为“新法”与《税收征管法》作为“旧法”的关系,从而为两部法律规定间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实践参照。妥善处理《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做好《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工作,是直接关乎《行政强制法》在税收执法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一是《行政强制法》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除外事项的,应按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设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例外”条款,这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就可以优先适用,即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例外”条款,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行政强制法》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过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即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纳税人场所、设施或财物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再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金额没有相应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三是《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除外事项的,无论《税收征管法》是否有规定,应一律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需按照《行政强制法》执行。税务机关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法》过程中,将法定程序及要件规定与税收执法实践紧密结合,细化行政强制流程,量化行政强制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四是《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都有规定,但规定存在不一致时,应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此外,《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有规定,且不与《行政强制法》抵触,可适用《税收征管法》。
2023-09-10 14:25:471

税款追征期限是什么

法律分析: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至5年。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023-09-10 14:25:571

可否对欠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阻止出境?

我不知道啊!你可以问问别人
2023-09-10 14:26:396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由法律强制力保证,抗拒纳税的人会受到法律惩罚。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税收的形式可以是货币或劳动。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一   广州市白云区誉沣纸品包装厂等164户次纳税人:   你单位(个人)截至2008年8月31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限期改正。因无法向你单位(个人)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年八月三十一日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二   泰州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599户纳税人:   你单位8月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邮寄送达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限你单位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单附件:8月未申报限改邮寄未送达公告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9月5日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三   南京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4MA1MEHDH3R)等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见到本公告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接受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8号;   联系电话:52882342;联系人:张连鹏
2023-09-10 14:26:591

税种核定自己操作吗

法律主观:地税税种核定流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公司章程,注册地房屋租赁合同,注册地房屋产权证明,法人身份证等材料,前往税务登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核定全部税种,并通知当事人。法律客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023-09-10 14:27:071

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有何不同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税务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行政强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有:  1.对加收滞纳金不服提请行政诉讼  税收法规规定必须结清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并且先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规定对加收滞纳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该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对加收滞纳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缴纳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  2.关于税收保全措施期限的规定  税收法规规定税收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一般为30日内。《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作为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冻结存款期限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  3.关于税收罚款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  税收法规规定当事人知道受处罚之日起逾期3个月,既不缴纳,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税务机关对罚款可以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行政强制法关于税收罚款强制执行开始时间早于税收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法的创设性规定  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未作规定的问题:  第一,报告制度。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此项规定。  第二,关于新增"制作现场笔录"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其中第七项要求制作现场笔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均没有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制作现场笔录。  第三,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第四,关于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问题。《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税收征管法》等未作规定。  5.纳税人涉税权利与风险的提示  目前,《行政强制法》已经开始实施,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同样要受《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行政强制法》较税收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更到位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据理力争,税务机关也不应只知税法不知行政强制法,从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同样,纳税人也要熟知行政强制法对自己义务性的规定,将涉税风险降至最低。
2023-09-10 14:27:201

纳税凭证是什么

纳税凭证又称为完税证明,是由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纳税人已缴纳税费的完税凭证。完税证明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日常生活或经营中,都需要开具完税证明才能获得办理资格。企业完税证明的用途: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很多资格都需要企业提供自己的完税证明才能获取,例如企业招标投资资质、企业获取订单条件的资格以及争取政府奖励资格等,都需要开具企业的完税证明才能获得。个人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证明不仅仅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个人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09-10 14:27:324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

  身为一名到岗不久的人民教师,我们要在课堂教学中快速成长,借助教学反思我们可以快速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那要怎么写好教学反思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范文(精选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1   《少年闰土》的人物描写极富典范性,在授课时我抓住其中人物描写的示范点,对学生进行读写结合的训练十分有效。   首先,教师让学生找出课文中描写少年闰土外貌的句子:"他正在厨房里,紫色的圆脸,头戴一顶小毡帽,颈上套一个明晃晃的银项圈。"读一读,然后进行讨论:"你觉得这段对少年闰土的外貌描写中,看出少年闰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学生通过理解体会到:从"戴小毡帽"中看出闰土是一个住在江南一带农村的孩子;从"紫色的圆脸"可看出闰土是一个经常被太阳晒,海风吹的孩子;还可以看出他经常劳动,是一个能干的人;从这些外貌中可看出少年闰土是一个十分健康、可爱的农村孩子。   这时,教师再点拨学生懂得我们对少年闰土的形象身份的认识和概括都是从少年闰土外貌描写中体会出来。说明外貌描写能让读者准确地认识人物。然后要求学生根据课文中写作方法,以老师为模特,把老师的外貌写出来。要求抓住特点进行描写,让没有见到老师的人,也能通过你的描写认识,也可写班级中的小伙伴。   我把阅读教学与写作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完成了教学要求,又使学生动口动手,养成了读写的习惯,真可谓一举两得,只要通过平时的读写训练,以点带面,因小见大,读写融合,我想,学生的写作兴趣就能得到培养。学生的写作素质便能得到提高。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2   这段时间,六年级语文教学进行了一个多月的总复习。复习是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的必要环节。学生通过复习,将学过的知识进行回顾、归纳、总结,从而达到加深理解,系统吸收、灵活运用的目的。复习的效率和效果是学生能否获得大丰收的关键。因此,复习过程中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抓好基础知识。   针对学生对已学基础知识,因时间久,部分已遗忘的共性,要求学生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搞好基础知识的复习。如拼音、字的音、形、义,古诗的背诵默写,积累运用中的读背内容,要求会背诵的课文等,必须让大部分学生熟练掌握。    二、根据学生特点及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训练方式灵活多样。   平时学生看的题样少,练的题型也少,现在,开展各种各样的语文活动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发散学生的思维,培养他们举一反三的能力。如连词成句,把句子写具体,如何区别运用形近字、同音字,句式怎样互相转换,扩句缩句、写比喻拟人夸张句,修辞手法,写作方法,说明方法等都应让学生勤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辅导,还应多关注中下生。    三、应加强阅读理解的课堂限时训练,并重点讲评答题技巧。   帮助学生理解文章中的重点词语、难句、长句,逐步引导学生对文章的理解走向思维正确的方向。还应该多给学生提供不同题材的课外短文,设计多样的问题,让学生运用所掌握的阅读方法去完成。特别是用好复习综合卷和复习册,在训练过程中,使学生的阅读能力得到不断提高。    四、习作方面教给学生如何根据题目要求把一文多用。   写作在试卷中占40分,分值不小。但多数学生平时不愿意写,也惧怕“写”,认为这是丢分题,其实不然,通过强化训练,学生都可以拿到分。还要不断地给学生总结不同体裁文章的写作方法、写作中经常用到的词汇、短语和句型,让学生做到心中有数。   总之,要想上好语文复习课,提高复习效率,就要整体把握教材,采取合适的复习形式,关注学生的自主发展,使学生通过主动参与、合作探究,达到对语文知识的深入把握和语文综合能力的提高。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3   今天上完古诗《观书有感》,感觉完全被自己“打败”了。因为原来设计的导学案涉及的问题太过细致,昨天晚上自己又想能否不按导学案上课。所有的教学程序设计好了以后已经23点多了。睡到4点多不知不觉就醒了,许是担心今天的课吧。翻来覆去地想,如果不按导学案上,领导会不会说我?现在不是在研究小组合作和导学案吗?我何不把学习的任务都交给学生自己去讨论学习?   我突发奇想,干脆根据这首诗出6套练案,上课时各组根据我出的题目自己交流、学习、汇报。于是,居然没有在乎才凌晨4点,披衣下床一口气用信签纸出了6张练案。   今天上课时,从朱熹的读书名言入手,了解作者、解题、初读全诗后,我便把那6张练案分别发给6个小组。各个组都热烈地讨论、答题,当然因为毕竟只有一张答题纸,所以各组都有那么一两个同学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根本不参与讨论交流。巡视时,我就发现因为没有按照解题完先理解词语再理解句子,最后体会画面意境的程序进行学习,很多小组完成练案有一定的难度,我只好不停地启发他们。   后来孩子们在汇报时,因为没有一个整体的安排和计划,在理解古诗时就有点机械,孩子们根本没法深入的体会诗歌的语言和意境。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一个组汇报时,其他小组倾听的效果不好,因为他们手里没有相关的练案,没法静下心来思考汇报者是否回答正确,还是否需要补充。今天的教学是一个很大的失误,这样的错误以后绝对不能再犯了。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4   培养学生具有独立阅读的能力,学会运用多种阅读方法。有较为丰富的积累和良好的语感,注重情感体验,发展感受和理解的能力。能阅读日常的书书报杂志,能初步鉴赏文学作品,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   事实上,我们的“阅读教学”仍然以识记为主,缺少理解、质疑和发现。是在为老师自己的阅读而教,为教参而阅读 ,为考试而教阅读。老师的阅读感受取代了学生的阅读感受。教师对课堂结构的艺术性太多苛求,起承转合、层层递进、环环相扣、xx迭起……过于精致细腻、转换频繁的课堂间接地侵占孩子自读自悟、大块时间读、大块时间悟的时间。 教师讲解过深、过细、过透微言大义、字斟句酌、咀来嚼去……语文课完全没有了语文味,难怪孩子不愿上语文课了。   有鉴于此,要想真正让孩子去阅读,让孩子去感悟,培养孩子的情感,陶冶孩子的情操,塑造孩子的心灵,发展孩子的阅读力,把课堂还给孩子,尊重孩子的主体地位,积极发挥老师的主导作用,阅读教学就必须重视“整体感知”!   整体感知的关键在于文章的标题。标题是文章的眼睛,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是突破文章中心的一个突破口。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5   让学生学得有趣、学得有味,突出语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是每个语文教师的责任。小学六年级的学生通过几年的阅读积累,已储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着相应的阅读理解和写作能力。    (一)因势利导迁移应用   六年级学生在校园里显得更为活跃,他们有热情,也显得任性、容易冲动。有时他们会在桌面上、厕所里涂写,几句小诗、一行话语,好象像以此表达对学校的留念,更多的学生早在第一学期就忙着写临别赠言。教师如何因势利导,抓住学生的情感契机,引导他们以恰当的方式表达出来呢?实践证明:积极疏导,把他们的心语得以外化,由此激发他们学语文、用语文的意识是有效的路径。组织学生为花坛写温馨的宣传用语,为教学楼内部选择格言警句、写凡人小语,为校园广播站积极撰稿。在练笔、讨论、推敲中学生乐而不疲,尊师爱校、友爱同学的美好情操得到提升。    (二)融会贯通,以一当十   六年级语文教学如果仅凭几十篇课文的精讲深挖、设计无数的练习,由此来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和习作水平,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学生的学习兴趣难以提高。的确,课文只是个例子,应由一篇文章的阅读触及其余,启发学生把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应用,有趣有味地学。培养学生读书思考、分析感悟能力,这是从文章的内容方面相串联的;还可以从作家的系列作品拓展,在学习小组里交流安徒生这位“世界童话大王”的名作,花时少、收效高,关键是培养了学生广读博览的兴趣;还可以进行读写知识的迁移,在阅读教学中巧设情境,激发学生的情感:新年的阳光照着小女孩小小的尸体上,她的手里还捏着一把烧过了火柴梗。   新年的街头热闹依旧,可怜的小女孩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大家展开了丰富的想象,他们的思维活动向纵深发展。由此,教师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求,让这一久远的童话故事与学生的生活实际联系起来:小女孩被奶奶紧紧地搂在怀里,她俩越飞越高,越飞越远,飞到那没有饥饿、寒冷、痛苦的饿地方去了。她们向着光明和幸福飞去。看,那青青的芳草地、活泼的孩子们把她们吸引住了,她们来到了,来到了你们的中间。你会,你会,你会。在这样的课堂教学中,充分体现了语文学科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学生的阅读能力得到了培养。   六年级语文的教学反思6   时间飞逝,又即将迎来期末,这个学期的教学也接近了尾声。回想这个学期的语文教学工作,总体上还是挺不错的,本身兴趣是最大的老师,所以在刚开学的时候,我就激起了学生的学习欲望,让学生们在课堂上能够认真的听课,整个学期下来,学生们还是有了不小的进步,总结我这个学期六年级的`教育反思,我觉得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吝啬的夸奖,增强学生的自信。   适当的夸奖,可以给别人带来愉悦。每个学生的个性虽然都不一样,但是每个人都希望鼓励这是一样的。对待成绩好的和成绩差的学生,态度要一样,在课堂上的提问,只要学生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就算不是很靠近正确的答案,也要给予表扬,这样才可以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提问题的时候降低难度,让学生从中找到成就感,这样慢慢的就能够增强自信心。    第二、打好学生的基础知识   一个好的学习基础,才能够为后面的发展进行铺路。语文的学习本身就是一个积累的过程,尽管现在已经是小学六年级了,但是积累是没有尽头的。首先是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只有态度端正了,才能更好的学习,希望学生不管是家庭作业还是考试,字迹都要写清楚,要认真的写,一个良好的行为习惯,可以造就一个成功的人士。其次,就是词汇的积累,学好语文,作文是关键,作文的写作就得靠词汇的积累和语感,语感又来源于阅读,所以我鼓励学生们多看些课外书,当然首先是要把课文知识读透。第三,上课一定得认真听讲,不懂马上举手问。    第三、重视教学方法和学生的学习方法   利用生动的教学方法,让学生能够深刻的理解课文内容,课文所包含的意义。记忆对于语文来说是相当的重要的,不管是平时的课文朗读,课文背诵,诗歌的背诵,课后的习题,都得认真的对待,对课文的认真就是对自己的负责。   除了上课认真听讲,课文的巩固复习也是相当的重要的,所以我会给学生布置适当的课外作业,让学生学会自己思考,有自己的学习方法。   当然,语文教学对老师也是有相当高的要求,我自己也会不断的成长,让自己成为更好的老师,在教学方法上不断的进行改进和完善,不断的扩大自身的知识层面。
2023-09-10 14:24:551

大学物理论文主题

高中物理一共分为5个模块,力学与运动学,电磁学,光学,热学,近代物理与前沿科学。电学和热学一样,这些题目要求你理解他们讲了什么,一般高中做不到深入,即使竞赛也一样,但是要对要求的概念理解精确,不仅仅是准确,并且要求点与点的知识联系,形成网状知识结构,举一反三,才能面对题目不慌不忙,在高考时,这些题是不能错的,且要反应快!电学中,包括静电学中点电荷,电场,电势,以及他们的性质,计算(电势标量计算,电场矢量计算),电路分析,等等。对于光学和近代物理,都是概念题,而且概念深度大,所以很多东西就不用细究了,几种典型题会做,到时候出来的题不会难的。跟力学扯上关系,就麻烦了,难题也是从这里出的。所以单单电学概念好,但做不好题,并且经常是计算题错,那就是你的力学部分没学好了。不行回去练习受力分析,运动分析,结合电学、热学的概念。这种题记住电学热学概念只是形式,实质都是力学运动学分析。推荐学电学的方法:首先,你要做好预习,了解基本的概念,如电流的意义,特别是电路图要多看几遍。上课的时候要认真听课,特别是老师做实验的时候,你要认真地学习,你平时下课也可以叫老师借实验仪器给你做一下实验,增强你的实践能力。多做习题,虽然不提倡题海战术,但是理科就得多练,这样才能更加灵活。记住,预习和总结很重要,预习之后自己做题,然后总结一些方法。只要你时时做好预习,经常总结就没有那么难了,你最好能领先老师一两个课程。
2023-09-10 14:24:581

歌曲第一次原唱

光良。歌曲《第一次》原唱光良,作词:张天成,作曲:光良,编曲:MacChew,制作人:光良,所属专辑:《十光年》,发行日期:2006-09-15。
2023-09-10 14:24:581

回到唐朝的基本内容

小说名称:《回到唐朝The Come Back To Tang Dynasty 》作者:莫萧创作进度:未完成类别:穿越言情写作目的:文中对唐朝自然环境的描述与现代污染形成了鲜明对比,提醒大家保护环境
2023-09-10 14:24:591

江雪的古诗和梅花的诗句

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梅须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墙角数枝梅,凌寒独自开。遥知不是雪,未有暗香来。
2023-09-10 14:25:022

曹刿论战的故事

鲁庄公十年的春天,齐国军队攻打我们鲁国,鲁庄公将要迎战.曹刿请求庄公接见.他的同乡说:“大官们会谋划这件事的,你又何必参与呢?”曹刿说:“大官们眼光短浅,不能深谋远虑.”于是进宫廷去见庄公.曹刿问庄公:“您凭什么跟齐国打仗?”庄公说:“衣食是使人生活安定的东西,我不敢独自占有,一定拿来分给别人.”曹刿说:“这种小恩小惠不能遍及百姓,老百姓是不会听从您的.”庄公说:“祭祀用的牛羊、玉帛之类,我从来不敢虚报数目,一定要做到诚实守信.”曹刿说:“这点诚意难以使神灵信服,神是不会保佑您的.”庄公说:“大大小小的案件,虽然不能件件都明察,但一定以实情判断.”曹刿说:“这才是尽了职分的事情,可以凭这一点去打仗.作战时请允许我跟您去.”   鲁庄公和曹刿同坐一辆战车.在长勺和齐军作战.庄公(一上阵)就要击鼓进军,曹刿说:“(现在)不行.”齐军擂过三通战鼓后,曹刿说:“可以击鼓进军啦.”齐军大败.庄公正要下令追击,曹刿说:“还不行.”(说完就)下车去察看齐军的车印,又登上车,手扶车前前横木望齐军(的队形),(这才)说:“可以追击了.”于是追击齐军.  已经战胜了(齐军),鲁庄公询问取胜的原因.曹刿答道:“打仗,要靠勇气.头通鼓能振作士兵们的勇气,二通鼓时勇气减弱,到三通鼓时勇气已经枯竭了.敌方的勇气已经枯竭而我方的勇气正盛,所以打败了他们.(齐是)大国,难以摸清(它的情况),怕的是有埋伏,我发现他们的车印混乱,军旗也倒下了,所以才下令追击他们.”
2023-09-10 14:25:041

开工典礼的英文,开工典礼的翻译,怎么用英语翻译开工

开工典礼commencementceremony开盘仪式theopeningceremony
2023-09-10 14:25:052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部是干什么的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部工作就是销售。银保业务是保险公司推出的众多销售业务中的一种,主要以理财、储蓄型业务为主,是共享银行广阔的销售渠道、稳定有效的客户和良好的信誉,分享保险收益的过程。银保客户经理是证券金融行业中,负责在银行从事与顾客直接打交道管理人员。负责开发和维系客户关系。对指定的银行代理网点开展销售及维护工作。在公司指定的银行网点,对出现在该银行网点的顾客开展推销和维护工作,产品推销给顾客,或针对顾客的问题,提供解答,维护客户关系。运用专业知识协助银行人员为客户提供理财方案。在有的银行,公司已经与银行有合作关系,银保客户经理并不需要直接与出现在该银行网点的客户直接对话,只需要协助银行的有关人员为客户提供产品,银保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咨询、监督的工作。扩展资料:银保部银保业务的意义:1、可以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目前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之间无序化竞争加剧,使得银行代理渠道成为稀缺资源。保险公司为了要争取网点,抢规模,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对股东的收益贡献,也减少了其用来维护客户、进行客户服务方面的资金。2、可以改变银行在银保合作中的被动状况。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将会使银行占据市场主动,与保险公司共同服务于客户,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平等合作奠定基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保客户经理百度百科-银保产品百度百科-银保
2023-09-10 14:25:051

江雪古诗词的意思

《江雪》这首诗意思是:所有的山上,飞鸟的身影已经绝迹,所有道路都不见人的踪迹。江面孤舟上,一位披戴着蓑笠的老翁,独自在大雪覆盖的寒冷江面上垂钓。 江雪原诗 唐代:柳宗元 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 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 注释 绝:无,没有。 万径:虚指,指千万条路。 人踪:人的脚印。 孤:孤零零。 蓑笠:蓑衣和斗笠笠:用竹篾编成的帽子。 独:独自。 创作背景 此诗作于柳宗元谪居永州期间(公元805年—815年)。唐顺宗永贞元年(805),柳宗元参加了王叔文集团发动的永贞革新运动,改革很快失败,柳宗元被贬为永州司马,流放十年。险恶的环境压迫,并没有把他压垮。他把人生的价值和理想志趣,通过诗歌来加以展现。
2023-09-10 14:24:531

铸造技术的发展历程

铸造是人类掌握比较早的一种金属热加工工艺,已有约6000年的历史。中国约在公元前1700~前1000年之间已进入青铜铸件的全盛期,工艺上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中国商朝的重875公斤的司母戊方鼎,战国时期的曾侯乙尊盘,西汉的透光镜,都是古代铸造的代表产品。早期的铸件大多是农业生产、宗教、生活等方面的工具或用具,艺术色彩浓厚。那时的铸造工艺是与制陶工艺并行发展的,受陶器的影响很大。中国在公元前513年,铸出了世界上最早见于文字记载的铸铁件晋国铸型鼎,重约270公斤。欧洲在公元八世纪前后也开始生产铸铁件。铸铁件的出现,扩大了铸件的应用范围。例如在15~17世纪,德、法等国先后敷设了不少向居民供饮用水的铸铁管道。18世纪的工业革命以后,蒸汽机、纺织机和铁路等工业兴起,铸件进入为大工业服务的新时期,铸造技术开始有了大的发展。进入20世纪,铸造的发展速度很快,其重要因素之一是产品技术的进步,要求铸件各种机械物理性能更好,同时仍具有良好的机械加工性能;另一个原因是机械工业本身和其他工业如化工、仪表等的发展,给铸造业创造了有利的物质条件。如检测手段的发展,保证了铸件质量的提高和稳定,并给铸造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电子显微镜等的发明,帮助人们深入到金属的微观世界,探查金属结晶的奥秘,研究金属凝固的理论,指导铸造生产。 在这一时期内开发出大量性能优越,品种丰富的新铸造金属材料,如球墨铸铁,能焊接的可锻铸铁,超低碳不锈钢,铝铜、铝硅、铝镁合金,钛基、镍基合金等,并发明了对灰铸铁进行孕育处理的新工艺,使铸件的适应性更为广泛。 50年代以后,出现了湿砂高压造型,化学硬化砂造型和造芯,负压造型以及其他特种铸造、抛丸清理等新工艺,使铸件具有很高的形状、尺寸精度和良好的表面光洁度,铸造车间的劳动条件和环境卫生也大为改善。20世纪以来铸造业的重大进展中,灰铸铁的孕育处理和化学硬化砂造型这两项新工艺有着特殊的意义。这两项发明,冲破了延续几千年的传统方法,给铸造工艺开辟了新的领域,对提高铸件的竞争能力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023-09-10 14:24:511

大学时代,哪种男生是潜力股?

我们这几年对于潜力股这个词的追捧热度极高,可能是现在这个时代都处于对于高标准人才的追求,我们不管在人际交往还是谈情说爱都会有意识的对一个人的评判向潜力股这个词上面靠拢。那么处于大学时期的小姐姐们,不管是在人际交往还是找男朋友这件事情上,都不想迷迷糊糊的走弯路,来浪费自己的时间,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男生潜力股的标准都有哪些?No1:我认为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男生本身的品质是勤劳踏实能干的,不会坐享其成这个也是干成所有事情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一定要远离那些等着天上掉馅饼的男生或者只知道一味地挥霍父母的钱。No2: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阴难买寸光阴。潜力股应该会有极强的时间观念,每天都会有自己的形成安排,懂得事情的孰轻孰重。他们会利用自己的时间在学习工作甚至拓展自己的交际圈人脉这个问题上。所以我们要远离整天只知道吃喝玩乐,分不清主次,颠倒是非黑白的男生。No3:他们会形成自己一套做事的逻辑思维方式和做法。他们面对事情的处理方式和对待态度都是输出稳定成效高的。他们会规划自己觉得道路,会学着理财和投资,即使是在面对游戏等方面还是会从中总结自己得到的经验和方法来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这些应该都是潜力股身上得到有力体现!No4:潜力股在面对困难问题和坎坷时,都会迎难而上,而不是畏畏缩缩的退给别人去承担。好事情只知道自己占甜头。他们会有自己的担当和责任来面对这些问题。所以当我们面对没有责任心,不知道如何处理事故,遇到事情只知道询问妈妈意见没有主意的妈宝,我们一定不要过多的纠缠。当然,在这里,我要告诉小姐姐们如果你们想要撩到潜力股,自己也是要付出代价和努力追随的噢!我们要先明确自身的位置和态度,提高我们的资本和要求。我们要让我们的能力能与之相匹配。我们还要树立正确的心态和观念,不要一味地追求从而丢失了自己的原则和底线。我们要升华我们个人的魅力,试着让他们理解你追随你愿意为你所付出。以上呢就是个人得到一些建议和看法,世界上的潜力股还是很多很多,这是就要看看我们是否能够在茫茫人海中准确的找到他!我们一定要让我们周围的圈子充满正能量和前途,这样对自己来说都是有益的!
2023-09-10 14:24:503

求 光良第一次的歌词

http://www.5ilrc.com/downlrc.asp 点击下载LRC文件就可以了
2023-09-10 14:24:504

保险公司的银保部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银保业务是保险公司推出的众多销售业务中的一种,主要以理财、储蓄型业务为主,是共享银行广阔的销售渠道、稳定有效的客户和良好的信誉,分享保险收益的过程。1、所要接触的首要客户应该是银行的客户经理、大堂经理、柜员等。作为银保人员首先要了解自己产品的特点和与其他类似产品比较的利弊,以及公司的销售政策、费用等情况。2、银保销售业务是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与银行销售人员双方共赢的一种业务,相对于普通的保险销售,银保工作所接触的客户应该是素质修养比较好的群体,目标客户比较明确,在银行工作人员认同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能够主动帮你代理销售产品,业务开展会比较顺利。3、银保人员一般来说是有底薪的,在这点上也强于普通的保险销售,但更重要的收入来源应该是业务提奖,年薪十万不是天方夜谭,正如你所说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有付出才有回报。建议你可以尝试下,相对于普通的保险业务销售这是个不错的岗位,既锻炼人,也不至于要接触太多鱼龙混珠的人群。如果你去的公司,这个业务已经在开展了,相对你新从事的就更方便些。
2023-09-10 14:24:491

燃气管线安装施工日志

  近年来,我国现代化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市政燃气管线的数量越来越多,燃气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种燃料。燃气作为一种易燃、易爆气体,如果燃气管道处理不当,将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建设存在工程规模小、风险性、点多面广的现象,与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相结合,从而有效提高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及生产运营管理的安全性。下面是我整理的燃气管线安装施工日志,欢迎来参考!   市政燃气管线的施工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施工环境比较复杂,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燃气管道的埋设存在着很大的施工难度。因此通过分析和研究市政燃气管线安装技术,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施工工艺,保障市政燃气管线安装质量,避免发生泄露或者爆炸事故,推动现代化城市快速发展。    一、城市地下燃气管道安装施工难点   1、作业环境无法保证   由于城市地下燃气管道的安装属于现场施工,如果遇到暴雨、下雪、雷电交加的恶劣天气,其燃气管道焊接的施工质量就无法得到保证。根据城市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市政燃气管线的建设禁止管沟带水焊接,若遇到恶劣的天气,需暂停施工作业,但是有时施工作业人员为防止管沟坍塌,不得不及时对其进行焊接完成。   2、施工地点分布面广   燃气工程施工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进行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建设,必须经过路政、建设单位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同意后,才可进行施工。另外,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燃气工程建设需采取隔离设备或者选择空旷的区域。   3、燃气工程施工复杂   燃气工程建设由于具有施工复杂的特点,特别是对于老城区域,老城区域本身   就具有天然气地下管网,若对其进行改造,则需要重新规划设计,由于老城区的地下排水管道已老化,总是会出现管道爆破、渗透漏水现象,这对地下燃气管道管线施工具有一定的影响,加大了施工难度。   4、燃气工程工期紧张   燃气工程建设进度要求较高,由于燃气的使用是城市生活的必须品,且燃气工   程是属于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因此政府往往会对人们承诺“何时供气”等口头语,因此在燃气工程施工中需要加快进度,并且需要尽快恢复小区周围的`绿化,对道路的开挖破损也要尽快恢复,特别是对于城市交通主干道路的开挖,必须尽快恢复道路,以便交通运行正常,这导致了燃气工程建设工期较短。    二、完善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理对策   1、加强临时工棚与临时用电的管理   临时工棚的管理包括防火用电、燃气管道钢管物料的存放及成品加工等方面的管理。设计临时工棚地点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搭建临时工棚应避开高压线及排洪水渠等地点,且选用不易燃易爆的材料进行搭建工棚;第二,设立的工棚应达到防火用电的需求,且工棚内应分配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及时对其进行检查,安排专人管理,以确保临时工棚起到更好的作用;第三,负责值班的专人管理人员及防火用电的管理人员应对工棚的用火用电、物料存放、管道设备等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防火漏电、材料遗失等问题,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及时解决安全问题。   对于临时用电的管理,相比其他领域用电需求,城市燃气工程建设临时用电具有一定的差异,其用电器具具有暂时性、地区变化多样性等特点。燃气工程施工需求用电的条件与用电安全性较低,因此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停电现象。为了提高燃气施工用电的安全性及稳定性,充分考虑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及临时用电的特征,采取有效的手段,尽可能的减少临时用电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2、燃气工程建设现场施工材料的管理   进行燃气工程施工,首要任务是保证施工材料的使用及管理,优质的施工材料直接决定了燃气工程的施工质量,特别是对于直接接触燃气的输送管道、燃气阀门及调节压力设备等等。材料进场时,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流程对其进行检查,即施工单位进行检验后,上交合格报告单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再次进行验收,最后合格后,进场的材料才可进行使用,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进场的所有材料需要有合格证、材料说明书及质量合格证等;另外,还需要注意所有材料的保存期限,使用年限等,如燃气聚烯烃管材,要求保存时间为一年,若存放时间超过一年,则需对其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进行使用;对于燃气管道材料的运输过程和存储过程,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特别是对钢管运输中,需要注意保护钢管表面具有的防腐层等;对于燃气阀门,需要对其进行水压试验,经确认合格后,才可进行使用。   3、燃气工程施工管道的焊接管理   对于燃气的输送,大多数使用管道对其进行输送,因此燃气施工的主要任务是焊接管道,对于管道焊接的接头质量也是极其重要的。钢管和聚乙烯管道是现阶段城市使用最多的燃气管道,针对管道连接的焊接方式,要求施工作业人员须具有国家及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因为钢管管道的焊接焊口需要按照设计的方案对其进行检测,其检测方法有无损探伤、着色探伤两种方法;对于聚乙烯管道的连接焊接,采取热熔和电熔两种连接方法,在进行热熔连接时,应调节好热熔的温度、热熔时间及热熔压力等,根据聚乙烯管道焊接的规范流程,对其进行施工作业。   4、燃气工程高空作业管理   当燃气的管道安装在居民建筑物的外墙时,需要对管道安装进行临边高空作业,即使建筑物的外墙及临边都安置了防护栏与安全网,但是高空坠落事故还是会时常发生,因此在进行临边高空作业时,应严格检查安装的施工设备及材料工具,及时检测高空作业的施工质量,以便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燃气管道泄漏的预防对策   1、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注重工程质量   在制作燃气管道的时候,需要采用高韧性、耐腐蚀、适应性强的管道材料,如球墨铸铁管,从源头上,解决了材料的问题。除此之外,在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需要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注重施工的质量和验收标准,优化管道与管道之间的交叉结构,加装适当的套管,保护整个燃气管道网。在一定的程度上,企业可以把工程质量结合在考核中,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员工对管道的安全保护意识。   2、加大对违章建筑占压的管理力度   政府部分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章建筑占压给予适当的处罚。在社区内,政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报刊大力宣传违章建筑对燃气管道的破坏。由于很多企业仅以企业利益为重,违章占压了燃气措施,而造成了燃气管道网出现了更多的隐患。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引起重视。   3、组建专业运行维护应急队伍   市政燃气企业需要根据安装管道、管道网设计、生产或包装燃气、后期工作、维修工作等方面,安排有能力的人担任适当的工作,完善整个企业员工队伍。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将管理信息化,高效地传递信息,减少意外的发生几率。而专业的运行维护应急队伍需要随时准备着应对各种特殊情况和危险,制定检测计划,使用多种监测测仪,及时地发现燃气管道的泄漏。并且,该队伍应该将每次预测的数据和维修的管道信息结合,分析和总结出一些规律,便于预测管道的泄漏。   4、普及安全知识,实施群防群治   在一方面,政府需要大力宣传燃气泄漏的危险、管道的重要性,告诫用户不能私自改接管线和不恰当使用气阀门。另外,在政府和企业的大量解除隐患的工作下,公民需要提高保护自己的措施,便于公民在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后,可以及时地保护自己。由于燃气管道泄漏出有毒气体,这就需要人们学会判断管道是否泄露,学会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在出现燃气管道泄露的时候,群众应该团结起来,及时报警和呼叫专业维修队伍,一起解决这个问题。    结束语   市政燃气管线施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施工操作难,特别是对于老城区的施工建设。为了加快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的建设进度,尽可能的提高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的有效性,从而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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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语文教学反思

  身为一名到岗不久的人民教师,我们需要很强的教学能力,写教学反思能总结教学过程中的很多讲课技巧,那么应当如何写教学反思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六年级语文教学反思范文(通用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六年级语文教学反思1   《烟台的海》是一篇优美的散文。它以“总——分——总”的结构,围绕着第一节中的“独特的海上景观”,展现了了中国沿海城市——烟台在冬、春、夏、秋四个季节不同的特点,具体描绘了烟台的海冬日的凝重,春日的轻盈,夏日的浪漫和秋天的高远的特点。最后一节对全文作了总结——烟台的海,是一幅画,是一道广阔的背景,是一座壮丽的舞台。世世代代的烟台人在这里上演着威武雄壮的话剧。这一句子既概括了烟台这座城市的特点,又给读者留下了无限的遐想。   教学中,我紧紧抓住“烟台的海有一份独特的海上景观”作为突破口,先让学生从课文中找到烟台四个季节海的不同特点,再抓住“烟台的海,是一幅画,是一道广阔的背景,是一座壮丽的舞台。世世代代的烟台人在这里上演着威武雄壮的话剧”这句话让学生体会烟台的海给人们带来的欢乐和富足,从而表现了人们对它的喜爱之情。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六年级语文教学反思2   语文园地教学是巩固一单元学习的综合教学,《语文园地一》是部编版六年级上册的第一单元知识总结。本语文园地一共涉及到了三方面的内容:即交流平台、词句段运用、日积月累。第一部分“交流平台”旨在让学生对于读过的类似的文章进行比较,取其相似,找出不同,增加学习的乐趣;“词句段运用”这一板块意在让学生学会排比句和分号的用法,体会排比修辞的好处,学会写作时什么时候会用分号;最后,“日记月累”版块留给我们的是一首孟浩然的诗《过故人庄》,增加学生们诗词的积累。通过教学,我有以下想分享的内容:   一、教学效果   通过教学,我取得了以下效果:   1、在进行教学之前,为了使交流平台版块比较充实,我在课前已要求学生查阅有关的书籍,搜集自己读过的相似的文章,并告诉他们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把相关资料带来与同学们进行分享,同学们因为之前有所准备,所以,我放开课堂,首先让学生们分小组讨论自己看过的类似的书籍,并说一说自己的发现,然后让组长做代表与全班同学一起讨论交流,同学们兴趣盎然,都很积极地参与到讨论中。   2、同样,为了使排比句学习的顺利展开,我让学生们准备一些自己学过的排比句,并观察它们的结构有什么特点,在大屏幕上出示课本的排比句,让学生们总结排比句的特点,即为三个或三个以上意义相关或相近、结构相同或相似、语气相同的词组成句子并排在一起,就叫作排比。同学们基本能发现其特点,并纠正自己不正确的认知,形成正确的知识体系。对于排比的修辞手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最后,让同学们练习写两个排比句,小组进行评判,更进一步地了解排比的特点,学会判断排比和造排比句。   3、对于古诗的学习,先让学生自己朗读古诗,纠正学生的字音,使学生能正确、有节奏地朗读古诗,背诵古诗,通过品读、吟诵、想象画面等方式体会美的意境、美的情感、美的语言,理解和积累诗句。   二、成功之处   在教学这一课的时候,我觉得自己还是比较成功的,现在把成功的几方面总结如下:   1、课前的准备工作充足,学生们学习的积极性很高。   通过课前的准备工作,学生们都有材料可说,尤其是交流平台中,同学们都积极地展示自己读过的书籍,并且热情地和小组同学讨论,从讨论中获得了自己新的感悟,使同学们在知识方面更上一层楼。   2、注重朗读,在读中感悟。   我引导学生展开各种形式的朗读。学生们通过个人读、小组读、默读、集体读等等读书形式,尤其是古诗的学习,通过各种读,让学生熟悉古诗的内容,自己解答诗的诗意,并让学生回忆以前所学过的孟浩然的诗,总结起来,形成了体系学习。   三、不足之处   对于这一课的学习,我虽调动了学生们的积极性,但对课堂时间的把握有很大的欠缺,学生们的积极性很高,所搜集的"资料很多,有很多内容没有办法更好地融入课堂,另外三个板块的衔接上不自然,板块语言之间衔接不流畅。   四、改进措施   如果重上这节课的话,我会继续努力地调动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增加孩子们的学习兴趣,合理地把握时间,让孩子充分地展示自己所想展示的内容,锤炼语言,使用精妙的语言使语文园地的三个方面衔接起来,使得整个课堂学习起来更加的轻松、有趣。   六年级语文教学反思3   反思整个教学过程,我自己认为成功之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借助媒体,进入美的意境   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化理性为感性,化静止抽象为生动形象、富有表现力的特殊功能,可一下子把“草原风情”——草原上的精华景点场面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从视觉和听觉上感受草原的美。使学生很快陶醉在大自然的景色美和音乐美中,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尊重学生的个性化理解,关注学生独特的感悟与体会   本节课的教学中,我坚持鼓励学生对文本进行个性化、开放性阅读理解,而不是想着怎样将学生的认识以及对文本的理解统一到自己的教学设计之中。比如在草原人民迎接远客部分,我问学生:为什么把前来迎接的草原人民比作彩虹,学生的回答就多种多样,只要是合理的我都予以了肯定,并鼓励学生大胆想象,踊跃发言。接下来的问题是:蒙古族人民见到原来的客人,为什么不下马交谈,而是立刻拨转马头?学生们同样给出了五花八门的答案,我与学生共同评价,教学生设身处地地去想象,这样就充分调动了学生的求异思维和发散思维,学生想象的内容丰富了,语言表达也更切合内心实际了。   但教学永远是有缺憾的,在本课时的教学中,我认为还有不足的地方。存在的不足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没有发挥好。老师在二至五段的学习中放手不够,使学生自主学习、自主质疑、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没有得到充分的锻炼。   2、面对学生出色的表现,我不能及时地找出更为合适的评价用语,有时候,明明知道学生表现很好,但却急于找不到合适的话语进行评价。那些用惯了的“你真棒”“好极了”等,在我看来一遍足以,如果反复使用则会变的枯燥无味,失去了表扬的意义。   在今后的教学中,我要从指导者的角度出发,更加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探究的能力。认真学习课堂评价语言,争取恰如其分,及时到位地评价学生。   六年级语文教学反思4   六年级第四组课文以“爱惜资源,保护地球”为主题,安排了四篇相关文章。其中,《这片土地是神圣的》是本组课文中学生最喜欢的一篇文章。   这篇文章是印第安酋长西雅图写给即将购买他们土地的白人领袖的一封回信,被誉为有史以来在环境保护方面最动人心弦的演说,它生动形象地描述了人类与大地上河水、空气、动植物等的血肉关系,用跳跃式的笔触描述了充满灵性的万物,并对即将统治这片土地的白人提出了“如果转让土地,希望白人能善待河水、善待空气、善待动物”的要求。   一方面,课文大量地运用了拟人、比喻等表达手法,把土地上的一切事物都当成自己的兄弟朋友,字里行间处处充满着对这片土地的珍惜和热爱,表达出对它们无比眷恋的感情;另一方面,体现课文主旨的语句“如果我们放弃这片土地,转让给你们,你们一定要记住:这片土地是神圣的”反复出现,产生一咏三叹的表达效果,不仅使主题深化,而且强化了作者想要表达的情感。   教授这篇文章的时候,我首先让学生弄明白“神圣”的意思是什么,然后交流“土地上的什么是神圣的”,让学生带着问题走进课文,自读课文,解决生字词。 第二步,西雅图提出了三个“善待”,引发了新一轮的讨论,让学生再次研读文本,通过品读、吟读、想象等途径,引导学生透过优美的语言,去领略这片土地的可贵。 第三步,我抓住“如果我们放弃这片土地,转让给你们,你们一定要记住:这片土地是神圣的”这个体现文章主旨的中心句,让学生们通过充分的朗读来体会作者表达的强烈情感。   以上目标在教学中贯彻得较好,遗憾的是学生在品读重点段落时理解不够深入。课下认真思考了一下,如果能把三个“善待”部分进一步品读,可能效果会更好,学生也会更深刻地发自内心地去热爱土地、珍惜资源。   六年级语文教学反思5   课堂“合作、探究”学习方式──《索溪峪的野》一课教学谈合作探究性学习是一种现代的学习方式,其特点是“合作”、“探究”和“思考”。在学习中,教师是学习的指导者和评价者,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关系。   教学中,为了体现合作探究,教者经常用到小组讨论的学习方式,但这样,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效果。其实,合作探究不仅是小组之间的合作,还有个人与全班的合作,教师与学生的合作,同学之间自由选择伙伴、自由选择合作方式等等,多种合作方式的运用使学生充分感受到合作的力量、学习的快乐,并且在快乐的学习中打开思维,进行创造,最终实现自主的创造性学习。   李苏苏老师所授的小语十一册《索溪峪的“野”》这一校内研究课,在这方面就做得很成功。   一、打乱座位,自由选择合作伙伴   《索溪峪的“野”》这一课,作者从山野、水野、动物野、人变野等四方面描述了索溪峪美丽的自然风光。教师在带学生初读完课文,了解课文脉络以后,设计了这样一个环节:教师把代表课文四部分的图片分别置于教室的四个方位,然后说“同学们现在可以自由下位,你喜欢课文的那个部分你就坐到代表那部分的图片旁边去,喜欢同一部分的同学在一起说说为什么你们都喜欢这部分。比比看,哪部分同学的理由最充分。”老师的话刚落音,教室顿时活跃起来,学生们很快坐到新的座位上,各抒己见。之后的反馈环节更是一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激烈场面。   二、合作互动,自由选择合作方式   为了进一步体会索溪峪的野,进一步发挥合作的作用,教师又提出:各部分的同学分工合作,采用各种方式来展示你喜欢的那一部分,如,读、画、展示搜集的资料等等都可以。这个任务一下达,小组内又马上分好工,开始准备,大组合作下很自然地产生了小组合作。擅长朗诵的同学组成的小组,有感情、有表情的朗读;擅长画画的小组把自己对课文的理解用画展示出来;搜集了资料的那些小组则整理着各种文字、图片资料;还有的小组则对课文用到的修辞手法、写作方法进行分析。这一轮的反馈,场面更热烈。课堂上同学们的“野”把索溪峪的“野”展现得淋漓尽致。   像这样的课学生就“动”了,而且“动”得好。   新课程理念中有一句话:“教师要做学生的伴游,而不仅仅是导游。”所谓“伴游”,就是要自始至终参与学习的全过程,并在学习当中与学生同甘共苦;所谓“导游”,就是要指导学生学习,为学生排疑解难。因此,教师在教育教学此文转自的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核心,“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六年级语文教学反思6   本班学生58人,总分4510.5,平均77.77,优秀率31%,及格率93%。   本次试卷题型多样,题量适中,难度适宜,覆盖面较广。试卷紧扣语文训练的三大板块:基础知识、阅读、作文,对六年级学生的知识、能力、书写习惯进行考察。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语文基本功方面:   试卷答题中可以看出:字、词、句基本功的训练不够到位,同音、形近字不能正确辨析,该掌握的基本字也容易出错,对要背诵的语段部分学生不能准确记忆。   2、阅读积累方面:   学生阅读理解能力不够强,学生缺乏对一篇文章整体意思的把握能力,对部分含义深刻句子不能准确领会,特别是语言的概括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较欠缺,缺乏从文字中提取信息、整理信息的能力。   3、习作方面:   个别学生习作审题不清,选材新颖的不多,不善于从生活中选取真实、鲜活的事例来编写寓言,所选事例不够具体生动,思路不够开阔,部分学生习作内容空洞,能把一件事情完整、具体清楚表达的能力较弱。文中出现错字、错句情况严重。反映出学生语言基本功不够扎实。学生的试卷书写不够工整、卷面不够整洁。   4、学习习惯:   学生的书写习惯不是太好,部分试卷卷面乱脏。答题时不能认真审题,仔细思考。有G题漏题现象。   二、对今后教学的几点看法   1、重视字词教学,夯实语文基础   要学好语文,首先要识字,并掌握一定数量的字和词。从本次检测中,我们很明显地感觉到,基础知识对小学生学好语文的重要性。试卷中从字音、字型、字义考察学生,设计了多样的题型:形近字、同音字、四字词检查学生的知识与能力。考查的字、词都是本册教材学生必须掌握的。这些知识在学生的练习中出现,仍有学生的失分较多。   要提高学生的成绩,首先应重视字、词的过关。期中试卷中,字、词类的题目只要学生平时稍加努力,就可以得分。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重视词语听写,词语抄写和组词的训练作业设计更科学、合理,尝试分层作业,力求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在自己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同时还可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训练和巩固学生对词语的掌握。   2、教学中注重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   从答卷情况分析,学生阅读的能力还不强。虽然本次试卷的阅读题并不难,只要学生认真阅读短文,是很容易找到答案的。但学生失分还是较多。所以以后的教学中还课堂给学生,引导自读自悟,让学生直接面对文本,用心读书,获得个性化的体会。今后的阅读教学中要还学生朗朗的读书声,让学生在读中理解,读中体验,读中感悟。   3、注重积累,提高语文素养   积累对提高学生的语文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试卷情况看,课内的积累,课外的拓展,对学生语文素养的提高至关重要,让学生读好书,多读书,爱读书,并指导他们做好摘抄和读书笔记语文教学必须采取语言积累和语文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使学生在积累中运用,在运用中积累,不断提高语文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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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学宴的请柬怎么写 考上大学微信邀请函

xxx:谨定于(时间)在(地点)举行XX升学宴会,希望跟您一起分享我们的喜悦,恭候您的光临! 升学宴请帖范文 xxx先生台启: 谨定于(时间) 在(地点)举行XX升学宴会 希望跟您一起分享xx金榜题名的喜悦,恭候您的光临! 邀请人:xxx 时间 公元多少年都是数字的,如果学要写农历的就要大写汉字 升学宴短信邀请函 1、谨于公历***年*月*日假座*****酒家*楼*厅举行升学宴,下午*时恭候*时入席,***,***敬备薄酌恭候光临。 2、谨于阳历***年*月*日借用****酒家*楼*厅举行升学宴,***,***敬备菲酌恭候惠临。 3、兹定于何时何分(星期几)在何地为某某举办升学宴,敬备感恩筵席,恭请阁下光临,某某敬邀。 4、嘿,**月**日**时来参加xx的升学宴,千万记得准时到哦,地址还记得吧,就在xxxxx,诚挚邀请您。 6、亲爱的同学们,本人将于x月x日为XX举行升学宴并成人仪式,在这神圣的时刻,恭请大家出席勉励! 7、我夫妇谨订于**年**月**日假座**饭店**厅为小女XXX举行升学宴谨请光临***谨订*** 8、您好,本人xxx兹定于2009年1月1日中午11点为XXX举行升学宴,地点xx饭店xx层xxx厅,诚挚希望您携家人参加,谢谢您的关怀。 9、兹定于何时何分(星期几)在何地为某某举行升学宴,敬备谢筵,恭请阁下光临,某某敬邀。 10、非常感激各位兄弟姊妹的鼎力相助,XXX因您的关怀帮助高考成绩优异,现已被XXX大学录取,本人订于x月x日晚于xx饭店备下答谢宴,恭候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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