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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规定

2023-10-02 00:05:02
TAG: 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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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税收滞纳金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就会征收税收滞纳金。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具体规定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如何(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三、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怎样《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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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宏谨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2023-09-10 14:14:181

税收滞纳金可以延长多久

法律主观:税收滞纳金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就会征收税收滞纳金。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具体规定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如何(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三、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怎样《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3-09-10 14:14:571

税收征管法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哪几种办法和事项?

征管法第九十三条授权国务院根据征管制定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22个制度办法,为制定必要的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起到了规范了税收规章立法工作的作用。    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22个制度办法包括:    (1)信息化建设办法。第4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    (2)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规范。第6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3)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7条: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5)税务工商通报联系制度。第11条:工商机关向税务机关定期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制定。    (6)税控装置推广办法。第28条规定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7)申报纳税制度。第30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8)税款征收管理制度。第38条第1款: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的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9)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38条第3款:国家税务总局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10)完税凭证管理办法。第45条: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1)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48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2)阻止欠税人出境办法。第74条: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13)欠税公告办法。第76条: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4)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第85条: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5)税务检查证与税务检查通知书管理办法。第89条: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6)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范围划分办法。第9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17)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第12条: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8)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管理办法。第51条:纳税人有义务就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9)扣押、查封抵税资产处理办法。第69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式样的制定。第87条: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1)税务文书格式的制定。第107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2)税务代理委托管理办法。第111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以上22个制度、办法外,新《实施细则》还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制定其他有关的制度、办法,明确了方向和依据。
2023-09-10 14:15:071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处罚 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15:171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的退还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退还。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在办理税款退还时,有以下几项具体要求:1.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的退还。由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2.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并加算银行利息。(1)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期限。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超过3年不能退还税款,也不能加算利息。(2)办理退还税款的期限。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3)加算利息的范围和标准。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3.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2023-09-10 14:15:422

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法律主观:若未按期缴纳税款,是要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了的。一、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第九种情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第十种情形: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另外,对于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果滞纳金的加收超过税款本金,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以征收。二、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条关于滞纳金的有关问题规定:(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三、加收滞纳金的收取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023-09-10 14:16:121

征管法实施细则106条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2023-09-10 14:16:201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第七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八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第十四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第十五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六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七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八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第七章证照管理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第三十六条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三十八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四十四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09-10 14:16:301

税款缓缴的规定2022

2022税款缓缴的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一、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国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征管法规定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和审批权限解释为: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权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二、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是什么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0.5‰的滞纳金。三、对欠税的有关规定是如何的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建立一系列欠税清缴制度。包括:(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欠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滞纳金,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2023-09-10 14:16:401

2019年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
2023-09-10 14:16:491

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共计120条,列举前六条,详情见政府官网: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2023-09-10 14:18:512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

我们的法律多种多样,涵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法律更是细致入微,税收的征收与我们的生活本身就是息息相关的,而且这也是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又因为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使得对针对税务的限制更与我们经济生活紧密相连,征管法实施细则就应运而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附则9章113条,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目录有: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凭证管理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五章税款征收第六章税务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文书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由于篇幅原因,在此不将法律全文列出,大家可以在网上查询或咨询专业律师,单就以上第一章看,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于国家税务人员的职责的规定都是十分具体的,严格把控他们的权限,以确保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确保税收制度的稳定。
2023-09-10 14:19:211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

法律主观:税务 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有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设定权、实施权。  ②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不得处罚。  ③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④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出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报送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 诉讼 。  7、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001

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哪些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处罚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 未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 行政处罚法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都有哪些,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警告、(二)罚款、(三)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四) 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 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处罚种类 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201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标准

法律主观: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客观: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2023-09-10 14:20:301

代征代缴义务人?

问题一:代收代缴义务人举例 1、代扣代缴:是指从本应付给他人的款项中,“扣下”其应纳税额,然后代其上缴。如: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代收代缴:是指“收取”他人的应纳税款,然后代其上缴。如:办理车辆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同时代地税局收取该车辆的车船税。 他原来要给你100的,现在只给你80,20就被代扣了他不用给你,你给他20,他再交给税务局,他代收了20 问题二:代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有哪些区别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如目前我国对纳税人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就是采取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形式。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代收代缴的一般有(委托加工)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流转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三者的具体概念应有明显的不同。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二、内涵不同: 从上述三者之间的概念区别,我们可以不难看出,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代收代缴义务人包括:(1)委托加工单位;(2)生产原油重油的单位。   从法律角度看,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收法律关系有着一定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扣缴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可以说,在一般实务中,这两类义务人都是天然义务人。   而对于委托代征而言,其区别与前两者相比,有着更大的殊同性。根据征管法第29条和其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委托代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代征的税收是零散税收和异地税款。   同时,委托代征人与前两类义务人作为天然义务人相比,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委托代征的范围,考察受托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受托代征税款的能力、素质等,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并与受托单位和人员签订协议书。并且委托代征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委托,税务机关视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但受托代征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问题三:代收代缴与代扣代缴区别 应该是B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也就是说你本来要付给他100,但是实际上只付饥去了90,扣了10的税就是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比如你本来应该收的货款是100,但是实际收了110,差额多收10就是代收代缴 你就看本来是要付款还是要收款就区分出来了 问题四: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扣留收取义务是依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依不同税率,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交纳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收取税款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即行消灭。申报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事项的行为,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代扣代征的行为是否发生、应解缴税额的多少。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缴纳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将扣缴、收取的税款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该税款交纳给征税机关的义务。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填发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于扣缴税款时,除应随时通知纳税义务人已经扣缴税款外,还应将扣缴凭单或免扣缴凭单以自己名义填发给纳税义务人。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由此可见,在中国只有在纳税人主动索取扣税凭单时,扣缴义务人才填发。如纳税义务人不主动索取,则扣缴义务人不必填发。但是如果不填发扣税凭单,纳税人就不知道自己缴纳税款的情况,这实际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一种侵害。扣缴义务人本不是纳税人,所以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实际上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第三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就这种义务本身来看,是扣缴义务人自己的义务,而非他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和填发义务的性质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存在,并不取消或影响纳税人的存在,也没有改变纳税人的地位,负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仍然是纳税人。所以扣缴义务应属于缴纳行为义务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其他义务所有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考虑到许多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纳税人,为减少其负担,简化手续,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可以在税务登记中增加有关扣缴税款登记的内容,在税务登记证件上标注扣缴税款登记的标志。依法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税收征管法》第19和2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法履行扣缴税款申报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申报内容报送代扣代收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间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扣、代收,并及时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问题五:代扣代缴义务人是什么具体点 代扣代缴义务人,会在税 务登记证上标注“扣缴义务:依法确定代扣代缴**税”之类的字样 问题六:税法中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区别,及通俗解释。谢谢! 5分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法人或非法人,即:款项的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将相关税费从款项中扣除并代纳税人缴纳入库。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代为缴纳入库的企业或单位。 问题七: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简介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无法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则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 问题八: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其扣缴义务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的税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3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另外,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问题九: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分类 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问题十:征税代理人 纳税代理人 扣缴义务人分别指什么? 征税代理人 是税务机关授权它可以厂替税务机关去征税 纳税代理人 是纳税人授权它办理纳税事宜 扣缴义务人 是法律规定它代扣纳税人的税款并代替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023-09-10 14:20:561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考评考试试题

8.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其追征期()A.无限期B.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C.一般为五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年D.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年答案B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2023-09-10 14:21:121

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面吗

U000233b4应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因为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税务稽查还没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工作。
2023-09-10 14:21:312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023-09-10 14:21:551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是如何规定的?

? 艺术特色? 美学批判
2023-09-10 14:23:082

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1.查帐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委托代征税款6.邮寄纳税7.其他方法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2023-09-10 14:23:195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那些?

我国税收征帐机关主要是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局征收的那一部分。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征管法第60条和细则9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习者可处2000---10000元罚款。
2023-09-10 14:24:053

减免税优惠还有税收风险?这14条处理不当,会得不偿失!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利好低迷不振的实体经济。随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出台,减免税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常态。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合规、正确地进行税收减免实操,已经成为纳税人面临的挑战。纳税人不可忽视的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纳税风险。享受减免税操作处置一旦不当的话,极易产生相关税务风险,不仅失去减免税机会,还会造成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经济损失,甚至失信于主管税务机关,好事变成坏事实在是得不偿失。笔者提示纳税人,在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税务风险系数较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同时还要满足和符合减免税相关限制性条件。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注意防控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_税务风险一:不熟悉减免税政策,错失享受税收优惠机遇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首次发布《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数据显示74%的被调查企业反映税收负担比较重,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实的仅有35.64%,不清楚相关惠企政策的企业竟高达50%左右。调查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纳税人普遍存在不了解税收政策,不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于纳税人而言,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回事,能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又是一回事。因此,亟待学习好税收优惠政策,了解透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网络手段瞬时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或聘请涉税中介机构整体规划和专题筹划等手段,不断搜集、定期补充,调整掌握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优惠政策。_税务风险二:实际操作执行不当,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误解、曲解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政策,运用多种方式、准确把握企业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项目并核实其是否真正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详细测算企业的经营额、查实它是否真正达到起征点。二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偏道、走样、打折扣。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三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知晓自身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规范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程度和减免税核算水平,防止和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及时解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施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_税务风险三:核准类减免税,未经核准确认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_税务风险四: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最近,北京市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税务备案程序,被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驳回了享受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优惠的申请,这家企业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0万元。该公司商业目的合理,且同时符合特殊重组税收优惠的实质条件,但唯独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履行书面备案程序。而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北京市国税局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最终,该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余万元。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备案或审批。除不需审批、备案的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_税务风险五: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_税务风险六: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重新审核减免税资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实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放弃或终止税收优惠资格。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如:锦富新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将达到1057.2万元。锦富新材外资股东迪贝高分子目前仅持有公司18.7078%的股份,已经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求外资持股必须在25%以上的条件。同时,锦富新材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也不足10年。因此,公司面临着补缴减免税款的风险。_税务风险七:履行纳税义务情形,纳入税务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_税务风险八:不能提供印证材料,追缴减免优惠税款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_税务风险九:批准核实错误追缴税款,越权减免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税务风险十:专业技术认定失误,取消纳税人优惠资格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_税务风险十一: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减免所得,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企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减免所得优惠项目,税法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一些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普遍存在兼营业务、混业经营,既有税收优惠项目,也有非优惠项目。按照规定,优惠项目都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所得额,并根据这一销售额或所得额计算减免的增值税或所得税,而不能将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一并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将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某软件科技公司在销售的硬件设备中包含有嵌入式软件,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一直按照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减免了增值税。但是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并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不符合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决定追回其享受的376239.56元退税款,并按规定加收相关滞纳金。_税务风险十二:不具备减免税资质,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目前,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很多都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比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受福利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则需要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资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等等。有关资质认定是享受此项政策的必备条件之一,优惠项目条件不符的,终止税收优惠资格。青岛市国税局2012年实地核查某环保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享受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增值税优惠,但备案资料中没有规定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另外,该公司备案享受垃圾处理劳务征前减免增值税政策,但并未取得由环保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核查情况,青岛国税局取消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减免资格,并要求其依法补缴税款。_税务风险十三:不符合限制性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可忽视的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由于减免税前提条件的限制性,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隐患,直接影响到自身税收权益的落实,甚至引发现实的的税务风险。享受减免税需符合限制性条件,如税收优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限制,从事节能环保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需要考虑环保因素。高新技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_税务风险十四: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同一应税项目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决定企业能否叠加享受。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具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防范误用税收政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以下十三种情形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减半征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不得叠加享受、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不能叠加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优惠叠加不可同时享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就业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如有其它财税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私信我们,我们将及时回复解答您的疑问
2023-09-10 14:24:181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ABCD
2023-09-10 14:24:292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标准

一、正面回答对于预缴税款如何确定,一般有两种确定方式:1、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确定,无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的,综合征管软件通行规定是按其经营期内上推不超过12个月的月均实际纳税额确定;2、对于本期经营情况变动大的纳税人,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二、分析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三、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如何确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上月实际缴纳的税款确定,如果上个月实际缴纳的税款不是,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一般规定根据其经营期内不超过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推高税额确定。
2023-09-10 14:24:551

纳税人未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怎么办

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的相关规定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4、《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的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6、《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税务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综上,纳税人外出经营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管证。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之乱相种种1、什么情况需要开外管证?答案似乎很简单,外出经营则开。假定C市一设计单位,在Y市承接了一个设计项目,考察签合同等事项发生在Y市,设计发生在C市,算不算外出经营,要不要开外管证?又假定C市一物业公司,在Y市承接了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算外出经营还是应该成立分公司?机构如何设立不关税务部门的事,但设不设分公司税收管理不一样。2、多长时间算外出临时经营?一个建安项目从几个月到几年(特大项目)不等,几个月算临时经营?几年也是临时经营?一个物业公司在外地承接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一签起码一年,也算临时经营?武国税发[1996]166号文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凡在销售地设有经营场所(点)或虽未设有经营场所(点)且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属于“临时外出”,在销售地应视为固定业户并按规定在销售地缴纳增值税。不知此文件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人是否普遍?营业税似乎没有类似的文件规定。3、外出经营流转税在哪里交?发票在哪里开?《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交。国税发[1995]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回原地补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呢?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前,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走到哪,税交到哪。新《营业税暂行条例》,除建筑安装、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销售不动产以外,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机构核算地。——与外出经营增值税纳税户一样,除了列举的那几种劳务和销售不动产之外,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营业税也是回机构所在地交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税务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购领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六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国税发[1995]087号应该可以视为《发票管理办法》中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那么,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营业税纳税户外出经营,必须在经营地开发票,不管该纳税人的营业税应该在哪里交。这将导致营业税纳税地点和发票管理脱节,开发票的地方不收税,收税的地方不开发票。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所以没有人执行。实务中也没有因为营业税要回机构地缴纳开外管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出经营与营业税纳税人应该存在同样的问题。4、外管证管不管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本文件向人昭示,《外管证》的开具应该和流转税有关,与所得税无关。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对于营业税单位来说,外管证更多的是管所得税。所得税纳税地点历来就是核算地。新所得税法实施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是: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施工企业外出经营项目部怎么也不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不具有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是以法人为纳税人,分支机构不成其为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部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何谈起?但是,实务中,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一直沿用至今。5、外管证在哪个部门开?开了做什么用?一企业营业税在地税交,所得税在国税交,外管证到哪个部门开?从事建筑安装和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经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在国税征管,外管证到哪里开?以前一种情况为例,按照总局2011年21号公告,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答案:应该到地税开。但是,地税开外管证起什么作用?营业税回原地交?显然不是。建安企业开外管证,主管税务部门签发意见一般是:该单位财务核算健全,企业所得税回原地缴纳。依据是总局95年227号文件。所以,建安企业外管证是管所得税的,无疑应该在国税开。如果外管证在国税开,经营地受理外管证的部门应该是地税还是国税呢?如果国税部门受理,经营地国税部门既不管企业所得税,也不管营业税,也无法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交税和开发票的情况,有什么意义?地税部门受理,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和开发票情况,与对方所得税管理何干?从地税部门外管证文书设计上来看,外管证的作用也是在于管营业税,营业税应该在经营地交,如果在经营地没交,机构所在地可以征收。6、外管证对方税务部门要不要认帐?两个所得税倒底要怎么征?现在全国各地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各自为政,一片乱相。以我所知道的C市和Y市两地为例,C市对外来企业征0.2%的企业所得税和1.5%的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0.2%的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Y市则是对外来企业虽有外管证,但基本上不认可,一律征2%企业所得税,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个别审批不在此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则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认可个人所得税。两地文件的结果是,C市纳税人在Y市缴纳2%的企业所得税,回原地只能抵0.2%,多缴1.8%的企业所得税。Y市纳税人在C市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回本地不能抵缴,多缴1.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绝大部分地方对建安都是征两个所得税的(项目经理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加起来与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大致相当,但征两个所得税符合政策,不象C市这样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根本不按政策执行。象C市这样做的地方很少,但C市也有其理由,对项目经理承包经营附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得拿出承包经营的依据出来啊,否则,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对外来经营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人家核算地税务部门的事,而不是经营地税务部门的事。7、税务部门可不可以拒开外管证?现在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为了杜绝建安企业纳税人利用外管证两边不交所得税,拒绝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但拒开的理由呢?种种规定表明,税务部门有义务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而没有理由拒开。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毫无意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初衷应该是区别固定经营户和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当然好管理,计划经济时代,固定经营户都是些国有、集体企业,管理很规范,帐务很健全。而临时经营户一般是些小商小贩,较难管理,而且是国家不仅不鼓励还限制发展的。所以,国家对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有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临时经营户比固定经营户税率也要高。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办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为固定经营户,没有则是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不可能在经营地又办一套证照,那么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和临时经营户呢?于是有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计划经济已经终结几十年了,如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倒底管什么?1、固定经营户外出经营有营业执照,有税务登记证,一定要另外开一个证明才有效吗?现在很多部门信息实现了全国联网,异地登记户在本地也可以查询得到,还有必要开个外管证吗?2、现在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税收政策有区别吗?现在基本上好象不提临时经营户了。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证明什么?是开出方向接受方证明不要在外地交税还是接受方向开出方证明税已在经营地缴纳?如何规范外出经营管理?4、以前税务管理更多的靠实物控管,较多地使用查验征收方式,说个以前听来的笑话,有个专管员晚上值夜查获一车外运的未税产品补税,开税票时税目竟然写的是“拦路征收”。现在早已经转为以票管税了,再进一步是信息管税、第三方信息共享,还用得着既无意义、又不规范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吗?
2023-09-10 14:25:052

我国税收属地管理原则

法律分析:属地原则是指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而作为商业企业,在几个区租有门面,只要这些门面都拥有独立的财务审核,就可以摊销费用。税收一般是实行属地兼属人原则。我国税收基本法律规定,属地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兼顾税收属人原则。这也是国际通例。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023-09-10 14:25:281

《行政强制法》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没

《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如何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和法律适用,对于当前税务机关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一般法”,而《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务行政强制行为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范畴。按照通常的法律适用原则,应是“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自然《税收征管法》中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也优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但是,这种机械地套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会给税务依法行政执法实践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一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两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若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来看待《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就产生了矛盾,对《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关系的理解也是不全面的。二是从一般意义上说,规范行政强制领域的“一般法”应当优先确立,这对实施具有特别领域的行政强制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然而,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中,往往都是特别领域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先,而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规定滞后。这是由中国国情特点和独特的法制建设规律所决定的。中国法制建设发展模式是先行探索实践,再通过立法加以规范,逐渐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治发展道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也是在法制建设并不完备基础上提出来的。从这一视角去分析,对“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产生理解上的分歧或不一致也是可以理解的。三是从目前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设计都充分考虑了法律适用关系问题。《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诸多“例外”条款,即“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把握《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判断取向。这不仅解决了《行政强制法》作为“一般法”与《税收征管法》作为“特别法”的关系,而且也较好地兼顾了《行政强制法》作为“新法”与《税收征管法》作为“旧法”的关系,从而为两部法律规定间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实践参照。妥善处理《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做好《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工作,是直接关乎《行政强制法》在税收执法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一是《行政强制法》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除外事项的,应按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设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例外”条款,这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就可以优先适用,即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例外”条款,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行政强制法》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过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即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纳税人场所、设施或财物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再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金额没有相应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三是《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除外事项的,无论《税收征管法》是否有规定,应一律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需按照《行政强制法》执行。税务机关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法》过程中,将法定程序及要件规定与税收执法实践紧密结合,细化行政强制流程,量化行政强制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四是《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都有规定,但规定存在不一致时,应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此外,《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有规定,且不与《行政强制法》抵触,可适用《税收征管法》。
2023-09-10 14:25:471

税款追征期限是什么

法律分析: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至5年。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023-09-10 14:25:571

可否对欠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阻止出境?

我不知道啊!你可以问问别人
2023-09-10 14:26:396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由法律强制力保证,抗拒纳税的人会受到法律惩罚。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税收的形式可以是货币或劳动。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一   广州市白云区誉沣纸品包装厂等164户次纳税人:   你单位(个人)截至2008年8月31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限期改正。因无法向你单位(个人)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年八月三十一日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二   泰州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599户纳税人:   你单位8月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邮寄送达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限你单位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单附件:8月未申报限改邮寄未送达公告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9月5日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三   南京广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4MA1MEHDH3R)等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见到本公告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接受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8号;   联系电话:52882342;联系人:张连鹏
2023-09-10 14:26:591

税种核定自己操作吗

法律主观:地税税种核定流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公司章程,注册地房屋租赁合同,注册地房屋产权证明,法人身份证等材料,前往税务登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核定全部税种,并通知当事人。法律客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023-09-10 14:27:071

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有何不同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税务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行政强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有:  1.对加收滞纳金不服提请行政诉讼  税收法规规定必须结清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并且先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规定对加收滞纳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该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对加收滞纳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缴纳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  2.关于税收保全措施期限的规定  税收法规规定税收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一般为30日内。《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作为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冻结存款期限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  3.关于税收罚款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  税收法规规定当事人知道受处罚之日起逾期3个月,既不缴纳,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税务机关对罚款可以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行政强制法关于税收罚款强制执行开始时间早于税收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法的创设性规定  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未作规定的问题:  第一,报告制度。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此项规定。  第二,关于新增"制作现场笔录"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其中第七项要求制作现场笔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均没有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制作现场笔录。  第三,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第四,关于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问题。《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税收征管法》等未作规定。  5.纳税人涉税权利与风险的提示  目前,《行政强制法》已经开始实施,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同样要受《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行政强制法》较税收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更到位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据理力争,税务机关也不应只知税法不知行政强制法,从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同样,纳税人也要熟知行政强制法对自己义务性的规定,将涉税风险降至最低。
2023-09-10 14:27:201

纳税凭证是什么

纳税凭证又称为完税证明,是由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纳税人已缴纳税费的完税凭证。完税证明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日常生活或经营中,都需要开具完税证明才能获得办理资格。企业完税证明的用途: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很多资格都需要企业提供自己的完税证明才能获取,例如企业招标投资资质、企业获取订单条件的资格以及争取政府奖励资格等,都需要开具企业的完税证明才能获得。个人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证明不仅仅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个人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09-10 14:27:324

有关天然气的考试题

燃气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大纲(试行)有关说明:一、关于考核目标的说明 本大纲对各章的主要内容规定了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使考试内容具体化和考试要求标准化。目的是为应试者能进一步明确考试内容和要求,更有目的地系统学习教材;为考试命题者能够更加明确命题范围,更准确地安排试题的知识能力层次和难易程度。二、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要求1、对于命题考试,应根据本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来确定考试范围和考核要求,不要任意扩大或缩小考试范围,提高和降低考核要求。考试命题覆盖到各章,并适当突出重点章节,体现本大纲的重点内容。2、试题要合理安排难度结构。试题难易度可分为较易、中等、较难三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易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较易占30%,中等占50%,较难占20%。必须注意在各部分中都有不同难度的问题。3、本课程考试命题可能采用的题型有:判断题、单项、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的答案都是唯一的,命题要准确,回答也要准确;判断题主要涉及对概念和原理的领会,回答要能够抓住要点;论述题涉及知识、概念、原理的综合运用,考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答题不仅要求准确、抓住要点,而且要能够围绕观点展开必要的论述。第一章 气源概论考试目的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天然气、干馏煤气、气化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了解燃气净化的原理、工艺过程及设备,天然气的开采、输送和储存设备,本章使考生具有正确合理选择城市气源的能力。考试内容1、燃气性质 掌握燃气的分类和燃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气液组分换算及露点温度,燃气高、低热值,了解燃气的基本物理性质和燃烧特性。2、干馏煤气 了解煤炭分类和煤的特性,了解煤干馏定义和分类。3、煤气净化 了解煤气杂质、煤气净化基础知识,如吸收、精馏等,掌握焦炉煤气的净化工艺流程,了解煤气冷凝冷却方法,了解煤气中奈的脱除,了解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的脱除方法。4、天然气 了解天然气勘探、开采技术,气井和气田的开采,了解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5、天然气净化 了解天然气中杂质及危害,掌握脱水、脱油、脱酸性气体方法。6、气化煤气 了解气化过程,理解其影响主要因素,了解发生炉和水煤气炉的基本结构, 发生站的工艺流程,了解流化床和加压气化工艺,了解煤气改制和地下气化的内容。7、油制气 了解油制气的原料、原理和制气的方法。8、液化石油气 了解液化石油气来源和特性。第二章 燃气输配考试目的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燃气输配系统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计算方法的掌握程度,使考生对城市燃气输配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有所了解,能在工作中担负起城市燃气系统(包括LPG贮配站)的设计、运行管理工作。考试内容1、城市燃气需用量及供需平衡 掌握城市燃气需用量计算,燃气需用工况分析,理解燃气输配系统的小时计算流量确定以及燃气输配系统的供需平衡方法。2、长距离输气系统 了解长距离输气系统的构成,输气干线及线路选择。3、城市燃气管网系统 掌握城市燃气管网的分类及其选择,燃气管道的布线,工业燃气管道系统,建筑燃气供应系统。4、燃气管材及其连接方式 了解燃气常用管材及其连接方式,燃气管道的附属设备,钢制燃气管道防腐方法。5、燃气管网水力计算掌握燃气管道内燃气流动的基本方程式,理解燃气管道的水力计算公式和计算图表,掌握燃气分配管网计算流量,管网水力计算。6、燃气管网水力工况理解燃气管网计算压力降的确定原理,了解燃气管网的水力工况分析方法。7、燃气压力调节及计量 掌握燃气压力的调节过程、理解燃气调压器的作用、分类与选择,掌握燃气调压站选址原则,熟悉燃气的计量方法。8、燃气的压送 了解活塞式压缩机、回转式压缩机、离心式压缩机的工作原理,理解变工况工作及流量的调节,熟悉压缩机室的布置。9、燃气的储存 了解低压湿式罐、低压干式罐、高压储气罐的结构和工作原理,掌握燃气储配站布置,理解长输管线储气能力计算方法,了解天然气的液化及液态储存,燃气的地下储存方法。10、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掌握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存、装卸、灌装工艺与方法,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工艺流程及平面布置,熟悉各种储罐的构造、技术要求及检验规程和各种安全附件的工作原理,理解烃泵、循环压缩机的工作原理、构造及技术要求,熟悉液化气灌装秤、检斤装置的工作原理,熟悉钢瓶运输机、灌装转盘、残液回收装置的工作原理,熟悉汽车槽车的构造及技术要求,熟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构造及技术要求,熟悉空压机及空气净化装置的工作原理。11、液化石油气供应 掌握液化石油气的气化方式,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供应方法,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的管道供应方法,了解瓶装供应站的有关标准规定,熟悉瓶组供气的工艺,了解气化器及调压设备的工作原理。第三章 燃气应用考试目的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燃气燃烧的基本理论和计算方法的掌握程度,掌握燃烧应用设备的基本原理,具有民用燃具燃烧装置的设计知识,以及燃烧系统运行、调节的基本技能,基本掌握民用燃具及工业燃烧装置性能的测试方法,了解燃气应用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设备。考试内容1、燃气的燃烧计算掌握燃气的热值计算,理解理论空气量、过剩空气系数计算方法,了解燃烧温度的概念及焓温图的物理意义等。2、燃气燃烧反应动力学了解燃气的支链着火和热力着火的条件,燃气点火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了解燃烧反应速度的影响因素和链反应的基本概念。3、燃气燃烧的火焰传播理解火焰传播的理论基础,法向火焰传播速度概念及其影响因素,法向火焰传播速度测定方法,火焰的传播浓度极限等,了解紊流火焰传播的基本理论等。4、燃气燃烧方法掌握扩散式燃烧、部分预混式燃烧、完全预混式燃烧的原理及特点,了解燃气燃烧过程的强化与完善的方法等。5、燃气燃烧器掌握燃烧器的分类与技术要求,熟悉扩散式燃烧器、大气式燃烧器、完全预混式燃烧器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和适用范围,了解高速、平焰低NOX、浸没等特种燃烧器工作原理和特点等。6、燃气的互换性掌握燃气互换性与燃具适应性的概念,华白数和燃烧势的概念,了解火焰特性对互换性影响,互换性的判定方法等。7、民用燃气用具熟悉常用燃气用具的种类、结构、特点、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燃气用具材料要求及烟气的排除等。8、燃气工业炉及锅炉了解燃气工业炉与燃气锅炉分类、基本组成、热工特性等。9、燃气工业炉余热利用了解余热利用的技术经济意义,换热器,废热锅炉等。10、燃气燃烧的自动与安全控制了解燃烧的自动与安全控制意义,自动点火方式、自动控制,安全控制。11、燃气应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安全技术熟悉燃气应用设备的运行管理,燃气应用设备的安全技术第四章 燃气工程施工与验收考试目的本章的内容是燃气工程施工与验收相关知识,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燃气管道和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国家相关施工与验收标准的掌握程度,以提高应试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能力和管理燃气工程施工的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考试内容1、燃气工程常用管材、配件了解燃气工程管材、管件、阀门、法兰种类及相关标准。熟悉钢管、聚乙烯管道的特点。掌握根据介质参数和有关规范选用管材和配件方法。2、土方工程了解管道沟槽施工的有关方法、规定,熟悉土方分类与性质,沟槽断面尺寸确定及土方量计算。掌握管道地基处理、土方回填、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质量要求。3、防腐层与绝缘层的施工了解防腐材料的特点,湿式储气灌的防腐施工,管道腐蚀控制的一般规定,熟悉管道腐蚀控制应考虑因素,电绝缘设置要求。掌握埋地钢制管道阴极保护设置要求,腐蚀评价,管道防腐绝缘层的施工要求。4、室外燃气管道施工了解燃气管道入沟方式方法,铸铁管安装,燃气管道的带气连接。熟悉钢管、聚乙烯管道的安装,法兰连接,管道埋深要求、与建构筑物及其它管道净距要求。掌握燃气管道的试验与验收。5、管道穿、跨越施工了解顶管施工、水下敷设、定向钻施工。熟悉管道通过河流的敷设要求。6、室内燃气系统的施工了解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和技术要求,已安装未通气燃气管道复验规定。熟悉室内管道焊接规定,钢管支撑最大间距,燃气计量表安装规定,燃气设备安装规定,掌握燃气计量表安装前应具备条件,室内燃气系统试验和验收的有关规定。7、燃气设备与管道附件的安装了解整体机泵的安装及技术要求,整体压缩机的安装。熟悉阀门、凝水缸、补偿器、绝缘法兰的安装,掌握燃气调压站(柜)的安装及技术要求。8、燃气储罐的施工了解球形储罐、螺旋导轨式储罐构造及施工特点,加工安装,试验与验收,熟悉高、低压储气罐的原理。第五章 燃气安全运行管理第一节 场站的安全运行管理考试目的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和液化石油气场站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的作用、工作原理及安全操作规程,门站和储配站安全运行管理方面知识的掌握程度,以提高对场站的运行管理水平。考试内容1、掌握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及调压站计量站的工艺流程,熟悉各种设备、设施的作用和工作原理,了解各种设施的维护工作要求、安全操作规程及常见故障的原因分析和排除方法,了解各种设备、设施的选型知识。2、熟悉燃气场站内的安全消防设施及其使用知识、检验周期,了解安全消防设施的检验方式。3、熟悉天然气的加臭方式,掌握加臭剂的作用和加臭量。4、掌握燃气的计量方法,熟悉影响计量数据准确性的因素,了解计量器具的选型。5、熟悉液化石油气接收工艺、灌装槽车工艺、灌瓶供液工艺、残液回收工艺、倒罐和储罐排空工艺。6、熟悉各种燃气场站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的安全措施和处理方法。第二节 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考试目的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考察考生对不同压力级制城市管网及附属供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保证安全运行管理手段及突发事件抢险抢修等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以提高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水平。考试内容1、了解长距离输送燃气管道试运投产条件和试运投产程序,了解长距离输送燃气管道试运投产有关资料、数据的管理,熟悉长距离输送燃气管道试运投产应采取的安全措施。2、了解高压管道巡检周期和管道保护的基本要求。了解高压管道内外防腐的方法和防腐层、阴极保护设施定期检查的基本要求,了解高压管道维护修理的基本要求。3、了解引起高压管道泄漏和管道堵塞的原因和各种应急处理措施,了解高压管道抢修和清管工作的基本要求。4、掌握国家有关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的规定、规范及标准,熟悉中低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的的基本要求。熟悉城镇燃气管网地上标识含义,了解根据地上标识判断供气设施的种类、压力级别及定位的办法。5、了解供气管道保护和防护的方式,掌握对运行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办法。6、了解城镇燃气管网通气置换工作基本要求,熟悉管网置换程序和安全措施。7、熟悉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的基本要求,了解城镇燃气管网日常安全巡查的意义,熟悉日常安全巡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日常安全巡查的工作方法。8、了解燃气管网压力测查的意义和燃气泄漏的危害,熟悉燃气管网漏气、堵塞的原因,掌握燃气设施漏气、堵塞检查和修理的方法,了解燃气管道的使用年限和管道腐蚀情况的判定方法和处理措施。9、熟悉燃气管网附属设施(阀门、凝水缸等)的作用和运行维护的基本要求,了解其维护保养内容、质量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10、了解城市燃气调度运行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调度工作基本要求,了解对燃气场站及输气管网进行监控的意义及监控的方法。11、了解有关燃气事故抢修工作制度的建立、抢修人员和抢修器材的配备、抢修接警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了解各种突发险情(燃气泄漏、着火和爆炸等)的危害,熟悉各种险情的紧急处置组织方式,熟悉应急抢修抢险预案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准确的进行事故分析。12、了解各种燃气事故(燃气泄漏、着火和爆炸等)的上报程序,熟悉抢险作业现场工作要求和安全处理措施。第三节 用户安全使用管理考试目的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燃气用户户内管道及设施、燃气用具等安全运行管理知识及安全用气常识的掌握程度,考察应试人员对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及燃气具等的安全管理,提高对广大用户的安全用气的服务保障水平。考试内容1、熟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及燃气具的性能特点,掌握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和泄漏的检验方法及处置办法。2、了解燃气表的检验周期、使用年限,掌握燃气表的正确使用和常见故障原因分析。3、熟悉户内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燃气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4、了解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工作原理、安装使用要求及其测试方法。第六章 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 建筑法考试目的本节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旨在检验考生对建设行业主要法律制度、基本建设程序、建筑法律责任等基本知识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进应试人员自觉守法、增强法律意识。考试内容1、建筑法概述了解建筑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建筑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2、建筑许可制度了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及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办理的一般要求;掌握国家对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及从业单位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的规定。3、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制度了解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4、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了解工程监理制度的一般规定;熟悉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5、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了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制度;明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的必要性;熟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安全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定。6、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了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标准的制度、法定的质量责任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等;熟悉保证施工质量的基本法律措施。7、建筑法律责任了解各类建筑违法行为及责任主体;熟悉各类建筑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考试目的本节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旨在检验考生对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进应试人员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考试内容1、安全生产法概述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了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的规定;熟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熟悉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了解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熟悉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了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了解各级人民应急救援的职责;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6、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责任主体;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考试目的本节的内容是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旨在检验考生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进应试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增强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考试内容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一般规定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熟悉建设工程活动的基本原则。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熟悉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应承担的主要义务。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了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应承担的主要义务。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熟悉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应承担的主要义务。5、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了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应承担的主要义务。6、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了解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一般规定。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了解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8、建设工程质量法律责任了解各类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责任主体;熟悉各类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试目的本节的内容是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旨在检验考生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使应试人员在工程建设中树立安全意识、保证工程安全。考试内容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定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熟悉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主要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了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承担的主要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熟悉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主要安全责任。5、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了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时所采取的主要措施。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了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的职责及应急救援的一般程序;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规定。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了解各类建设工程安全违法行为及责任主体;熟悉各类建设工程安全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考试目的本节的内容是山东省人大颁布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旨在检验考生对山东省燃气工程的安全审查、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安全宣传、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进应试人员在燃气行业从业中增强燃气安全意识、保障燃气安全。考试内容1、山东省燃气管理的一般规定了解本条例的立法目的;熟悉本条例的适用范围。2、燃气工程规划与建设熟悉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掌握燃气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3、燃气经营管理掌握燃气经营许可的具体规定;掌握燃气经营在经营管理中应遵守的各项规定。4、燃气使用管理掌握燃气用户在使用各类燃气时的用气规则及禁止性规定。5、燃气设施与器具管理熟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熟悉各类燃气器具在生产、经营、检测、安装维修时的各项要求。6、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熟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掌握燃气事故处理的内容和程序。7、法律责任了解各类燃气违法行为及责任主体;熟悉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第六节 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考试目的本节的内容是济南市人大颁布的《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旨在检验考生对济南市的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及燃气设施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进应试人员提高燃气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考试内容1、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熟悉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掌握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2、燃气设施安全管理掌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具体要求;掌握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的具体规定;熟悉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的划分。3、燃气经营安全管理掌握燃气经营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掌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具体要求。4、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掌握各类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及安全使用燃气设施、器具的具体规定。5、监督检查熟悉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和权限。6、法律责任熟悉各类燃气违法行为及具体罚则。主要参考教材1、高福烨等编,《燃气制造工艺学》,中国建筑工业;2、段常贵主编,《燃气输配》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 2001.12; 3、同济大学等编,《燃气燃烧与应用》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4、《燃气工程施工》,中国建筑工业;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国建筑工业;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7、《天然气管道试运行投产规程》SY/T6233—20028、《天然气管道运行管理规范》SY/T5922—1994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10、《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11、《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199512、《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2003
2023-09-10 14:20:091

网络创业的优势有哪些?

网络创业最大的优势就是,投入资金的门槛低。这与实体创业初期面临的店租、装修、水电、人工、采购等等高昂的投入资金相比,网络创业真的可以说干就干,大家苦于没有好路子的话,可以V搜索【增值课堂】,在里面学习更多大咖的网络创业的经验,给自己的未来创业开拓更好的思路
2023-09-10 14:20:106

如何学好高中物理研究报告

学好高中物理研究报告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技巧和方法:第一,理解基础知识。高中物理研究报告通常需要涉及到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首先需要对物理基础知识有充分的掌握。可以通过阅读教材、参加课堂讲解和课后练习等方式加深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将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相结合,培养从理论到实践的思维方式。第二,掌握科学实验方法。高中物理研究报告通常需要进行实验来支撑研究结果和结论,因此需要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方法和技巧。要学会制定实验计划、合理设置实验条件、准确记录实验数据和分析实验结果等。通过实践中的反复实验,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将为撰写研究报告提供有力的支持。第三,进行科学思维训练。高中物理研究报告需要通过科学的思维方式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培养科学思维需要多做思维导图,进行逻辑思考和推理,注重观察和实践,通过日常生活中的物理现象,例如摩擦力、电流、波动等,激发思维灵感,培养科学探究的兴趣和能力。第四,进行文献资料检索。高中物理研究报告的撰写需要引用相关的学术文献作为支撑,因此需要进行文献资料检索和阅读。可以利用图书馆和互联网资源进行文献检索,找到与研究主题相关的研究论文、学术期刊和专业书籍。在阅读文献时,要注意筛选合适的资料,摘录重要信息,并将其整合到研究报告中。第五,练习报告写作技巧。高中物理研究报告的撰写需要遵循一定的结构和格式,同时还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表达的清晰性。可以参考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学习如何撰写科学报告。在写作过程中,要注重逻辑严谨、条理清晰,用科学术语准确描述研究方法、实验过程、结果和结论等,并进行适当的图表展示。最后,多加练习和反复修改。学好高中物理研究报告需要反复实践和调整。可以通过模拟研究、参与科研竞赛等方式进行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并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研究报告,提高自身的写作水平和科学思维能力。总之,学好高中物理研究报告需要掌握基础知识、科学实验方法,培养科学思维,进行文献资料检索,练习报告写作技巧,并进行多次实践和反复修改。只有经过不断的努力和积累,才能提高物理研究报告的质量和水平。
2023-09-10 14:20:111

收集三则对联故事,将三则对联抄在下面,并能够根据这三则对联说一说其中的故事

1.纪晓岚讽对石先生 清代文学家纪晓岚自幼聪颖好学,兴趣甚广。他的私塾老师石先生是个非常古板的老学究,晓岚对他很反感。一天晓岚去喂养家雀,将砖墙挖一深洞,喂饱家雀后便将它送回洞内,堵上砖头,以防飞走。后来,被石先生发现,便把家雀摔死,仍旧送回洞内堵好,并在墙上戏书一联: 细羽家禽砖后死; 当晓岚再去喂家雀时,发现它已经死了。心里正在疑惑,忽见墙上有一对联,他断定这是石先生所为,于是续写了下联: 粗毛野兽石先生。 石先生见了大为恼火,觉得晓岚不该辱骂老师,于是手势教鞭责问晓岚。只见晓岚从容不迫地解释说,我是按着先生的上联套写的。有"细"必有"粗",有"羽"必有"毛",有"家"必有"野",有"禽"必有"兽",有"砖"必有"石",有"后"必有"先",有"死"必有"生"。所以,我便写了粗毛野兽石先生,如不应这样写,请先生改写一下吧。"石先生捻着胡子想了半天,也没有想出满意的下联,最后无可奈何地叹了口气,扔下教鞭,拂袖而去。2. 哑联兴味苏东被贬黄州后,一居数年。一天傍晚,他和好友佛印和尚泛舟长江。苏轼忽然用手往左岸一指,笑而不语。佛印顺势望去,只见一条黄狗正在啃骨头,顿有所悟,随将自己手中题有苏东坡诗句的蒲扇抛入水中。两人面面相觑,不禁大笑起来。 原来,这是一副哑联。苏轼上联的意思是: 狗啃河上(和尚)骨; 佛印下联的意思: 水流东坡尸(东坡诗)。3.老地主袭改旧楹联 相传,有这样一位老地主,他粗通文墨而又极喜附庸风雅。一天,他为母亲祝寿,大开筵宴,悬灯结彩。想在门口贴副大红对联,却又舍不得花钱请人撰写,便叫帐房先生将常见的"天增日月人增寿,春满乾坤福满门"写出来贴在大门上。帐房先生正写时,老地主忽然想起,这是为老母祝寿,应该改得切题才好。于是,让帐房先生把上联改为: 天增日月妈增寿;老地主看了很得意。不过,上联既然改了,下联也该相应改动才算工整。他又叫帐房先生把下联改为: 春满乾坤爹满门。帐房先生听了,真有点哭笑不得,惊讶地问:"东家,这么改可不行呀!"老地主一本正经地说:"你懂个屁!"爹"对"妈"不是十分工整吗?"4. 纪晓岚释对 相传,纪晓岚一次南行来到杭州,友人为他设宴洗尘。席间,照例少不了连句答对。纪晓岚才思敏捷,出口成联,友人心悦诚服,夸他为北国孤才。晓岚则不以为然,说道:"北方才子,遍及长城内外;老兄之言从何谈起?"友人道:"先时我曾北游,出了一联,人人摇手不对。"晓岚半信半疑,问道:"老兄的出句竟如此之难?"友人道:"一般。"接着,念了上联: 双塔隐隐,七层四面八方; 纪晓岚听罢哈哈大笑,说:"这样简单的出句,他们不屑回答,即以摇手示对!"友人不解地问:"那,他们的下联是什么呢?"晓岚道: 孤掌摇摇,五指三长二短。 友人听后,恍然大悟。5. 斗鸡山上得绝联 相传,古时有一位秀才来游桂林名胜之一――斗鸡山。他在山上纵目观望,觉得处处可爱,连山名也觉得新奇可亲。他一面游览,一面念念有词,不知不觉地哼出一句对联: 斗鸡山上山鸡斗; 但是,却怎么也对不出下联来。正当他苦思冥想之时,忽然来了一位白发长者。秀才定睛一看,来者正是他的启蒙老师。因而高兴万分。师生二人叙礼之后,秀才说出内心的苦衷。老师对他说:"你的上联是回音对,正读反念,其音其义都是一样。"秀才问老师可有佳对?老师说:"我刚才游了龙隐洞,何不以此来对!"说罢,念道: 龙隐洞中洞隐龙。秀才一听,极为兴奋,感叹地说:"此乃天赐绝对矣!"6. 半副对联慑群魔 十九世纪末,八国联军对我国发动了疯狂的侵略战争,先后占领了天津和北京。腐败的清政府毫无抵御能力,屈膝求和。据说,在"议和"会议开始之前,某国的一位代表,想借此侮辱中国人民。于是,他对举政府的代表说:"对联,是贵国特有的一种文学形式。现在我出一联,你们如能对上,我给你们磕五个头,如对不上,也应如此。"在清政府的代表未置可否之时,他脱口念出了上联: 琵琶琴瑟八大王,王王在上; 在"琵琶琴瑟"四字上面,共有八个"王"字,用来指代"八国联军",同时,也用以炫耀征服者不可一世的狂妄气焰。在场的其它帝国主义分子听了,不约而同地发出一阵阵笑。清政府的代表中,有的呆呆地发笑;有的虽然胸有不平,但无词可答;首席代表更是怕惑不安,头晕眼花。这里,只见代表团中的一书记员,投笔而起,铿锵答对: 魑魅魍魉四小鬼,鬼鬼犯边。 "魑魅魍魉"是传说中能害人的四种妖怪,联语不公对仗工稳,而且以蔑视的口吻严厉谴责了帝国主义像害人的"小鬼"一样,经常侵犯我国主权的罪行。其它代表听了,心里出了一口气;侵略者们听后,个个愕然肃目;那位挑衅的先生听了,瞠目结舌,不得已向北半蹲半跪地磕了一个头,引起哄堂大笑。7. 拍案叫绝一讽联 民国初年,北京一家中药店的一副对联,看到的人,都拍案叫绝。联文是: 起病“六君子”; 送命“二陈汤”。“六君子”、“二陈汤”,都是中药的两个汤头名。对联作者,巧妙地镶嵌在对联中,用以讽刺窃国军阀袁世凯,做皇帝的丑剧。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的果实后,野心勃勃,梦想做皇帝。当时, (一九一五年),由杨度出面,联络孙毓筠、严复、刘师培、李燮和、胡瑛,组成“筹安会”,宣称“以筹一国之治安”,为袁世凯称帝鼓吹,人称此六人为“六君子”。上联讽刺袁世凯做皇帝的病”,是由此开始的。 下联的“二陈汤”,是指陕西的陈树藩、四川的陈宦等,地方实力派的代表,汤芗铭是袁世凯的亲信,他们都是袁世凯的心腹,捧袁称帝十分卖力。后来,蔡锷在云南首先起兵讨伐袁世凯,各地纷纷响应,形势立刻急转直下,全国人民坚决反袁,二位姓陈的,见大势已去,马上见风转舵,先后在陕、蜀两地,宣布反袁“独立”。袁世凯见后院起火,众叛亲离,气病交加,一命呜呼。仅仅做了八十余天的短命皇帝,从此留下丑名。 这副对联,妙在用中药名入联,寥寥十个字,表现了一桩重大的历史事件,辛辣的讽刺,令人叫绝8. 一统乾坤随手转江苏省昆陵(今武进)吴姓是当地的望族。明末科第连连,其中最突出的有被称为“十三阁老”的吴宗达。宜兴状元周延儒的妻子就是昆陵吴家的姑娘。 当年,吴宗达还是个举人。有一天,他租了一只船准备到江阴去。当行到宜兴地界,忽见旁边的岸上有个披着头发的少年,在亦日下跟船一个方向走。吴宗达越看越觉得好玩,就让仆人把他叫到船上,和颜悦色地问:“你叫什么名字,家住在哪里?”小孩不慌不忙地说:“祖居宜兴县,姓周,名延儒。” 一会儿,小家伙双眼打起架来,很快就在船板上枕书而眠。吴宗达一见,便信口吟道:将书作枕,千秋圣贤共头眠。 周延儒其实并没有睡着,此刻他听在耳里,睁眼看到吴宗达手中的纸扇,一面绘着天文图,另一面绘有地理图,眼珠子忽闪一下,便随口答道:把扇轻摇,一统乾坤随手转; 吴宗达一听,猛吃一惊!小小年纪,竟如此敏捷,便有心问他:“小孩,你会做八股文吗?”周延儒充满自信地回答:“能。”吴宗达即以“小子”两字为题,让他写一篇文章。周延儒便不假思索地写了起来,不一会儿便写成了。吴宗达见文笔别具一格,看了更加惊异。心想:这小家伙有这样的才能,今后一定会有出息。吴宗达从江阴回来以后,便张罗着要把侄女许配给周延儒,他的哥嫂见周延儒身无功名,又无依靠本不同意,是吴宗达磨破了嘴皮,才说服了哥嫂,把侄女许配给了周延儒。9.丁敏妙对吴文泰明朝苏州府有个书生叫吴文泰,他和他的好友丁敏都喜爱作诗,二人常在一起吟诗作对至通宵达旦。后来,丁敏索性搬往和吴文泰一起居住。 一天,吴文泰顾了两个人买了一些木料回来,并请了四个木匠来为丁敏做些家具。但那四位木匠干活时很是慢手慢脚磨洋工,却在吃饭时争先恐后狼吞虎咽。饭后,吴文泰有感此情此景,便对丁敏吟道:四口兴工造噐成,口多工少; 丁敏一听,知是一皆折字联,低头沉思了一会,便对道:二人抬木归来晚,人短木长。 二人吟罢,相视一笑,同声赞好。 此联为巧妙的拆字对。上联拆“噐”(异体字)为“四‘口"兴‘工"”,联面意思说做工的人多,但干活的人少,“口多工少”,拖拖拉拉地做成了家具。下联拆“来”(繁体字)为“二‘人"抬‘木"”,联面意思说两个雇工抬一根大木头,“人短木长”行走吃力,所以就回来得晚。联中以“短、长”对“多、少”,平仄相谐,同是反义形容词,对仗十分工巧。10.王汝玉父子相对王汝玉(?-1415),明代书法家,名璲,汝玉其字,元末明初长洲(今江苏省吴县)人。小时候博闻强记,有神童之称。永乐初,由应天府训导擢翰林五经博士,历迁右春坊右赞善,预修《永乐大典》,累迁左赞善。坐解缙累,下狱死。谥“文靖”。有《青城山人集》传世。 王汝玉七岁那年,他随父亲到屋外观赏雪后的景色。太阳一照,房屋上的积雪溶化,雪水从屋檐沟里往下滴,如同下雨。他父亲即景吟出一联:日晒雪消,檐滴无云之雨; 让儿子对下联。王汝玉朝四外看看,只见远处有风,吹起阵阵灰尘,好似冒烟一样,便很快对出了下联:风吹尘起,地生不火之烟。11.王异妙对显文才 王异,是元末明初的文学家,字常宗,四川人,从小父母双亡,生活贫苦。后流落江浙等地。入天台山、拜王贞文为师。 王异从小聪敏异常,与客交谈,对答如流,名重一时。有一次,王常宗被邀去一书香门第赴宴,因为他年纪最轻,又最受主人推重,所以有的客人不服气,就出了句对子云:凤非凡间鸟; 这上联很巧妙,它有两层意思,一是讥笑王异学识平常,只不过是一只“凡间鸟”、别自以为是凤;二是从对子的组字角度看“凤”字繁体写法正是“凡”中一个“鸟”字。 王异听后并不生气,只对了一句:蚕为天下虫。 出对子的客人心中暗暗叫好,但他还要出一句,当面再试。句云:天上星,地下薪,人中心,字义各别; 这句显然比前一句难对多了,此句中的“星”、“薪”、“心”三字音同义别,下联必须相对才能符合要求,他以为这一句一定可以把小小的王异难倒,谁知王异稍一思索,便对了一句:云间雁、檐前燕、篱边鷃,物类相同。这一联中的“雁”、燕”、“鷃”也是音同义别。而且都属于鸟类。在场众人都称王异为“奇才”。12.关于月影 清代为纪念唐代女诗人薛涛,在成都锦江南岸建了一座崇丽阁。一名士触景生情,写下了一句上联:望江楼,望江流,望江楼上望江流,江流千古,江楼千古。这位名士在成都住了半年,也对不出下联,只好郁郁回乡。百余年过去了。1964年,成都市在望江楼举办了一次规模浩大的“工农兵赛诗会”。一工人登台,朗诵了他的续联:赛诗台,赛诗才,赛诗台上赛诗才,诗台绝世,诗才绝世。台下掌声四起,今人巧对古人联,一时传为美谈。 其实早在1920年左右,有位李先生,一次闲步珠市坝,发现坝内有一口古井,旁边有嘉庆年间的一块石碑,上面刻有“古印月井”,得到启发,续了望江楼那一绝对:印月井,印月影,印月井中印月影,月井万年,月影万年。此联工稳贴切,声态自然,真可谓“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13.山石岩上古木枯,此木是柴相传是纪晓岚给乾隆出的对子,乾隆对不出来。一日下江南里,看到江边几个少女嬉戏,才有:白水泉边女子好,少女为妙。
2023-09-10 14:20:121

【求助】请问铸造学哪本教材最经典?

Thanks!!!守护雪儿(站内联系TA)铸造合金及其熔炼 西安交通大学 陆文华 大连理工大学 李隆盛主编 上海交通大学 黄良余 机械工业出版社 出版 这本书不错 很系统的 三楼说的“铸造合金及其熔炼 ”,可以让你了解合金的基本理论和内容,一般刚做做合金的也可以先用着,因为那是一本本科教材,如果做具体方向就需要查阅手册。 如果作工艺,可以看铸造工艺学(王文清的),也是本科教材,同样,想应用研究,可以查阅相关手册。songkan863(站内联系TA)推荐三本书: 铸造工艺学(西北工业大学) 铸造合金及熔炼(西北工业大学) 铸件形成理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守护雪儿(站内联系TA)还有就是铸造工艺学作者:王文清 李魁盛 出版社机械工业
2023-09-10 14:20:121

行知职高有哪些专业

截至2023年5月,行知职业高中开设了以下专业: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电子商务运营与管理、护理与养老服务、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餐饮与烹调技术、应用英语、数字艺术与动漫设计、旅游管理、电子信息技术、美容美发艺术设计、动力及控制工程技术。以上专业均注重职业实践和技能培训,涵盖了多个行业领域。值得注意的是,行知职业高中还开展了与企业合作的实践项目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了学生的实际操作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培养。作为一所职业教育机构,行知职业高中坚持职业教育与现代化产业结合的发展理念,不断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以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人才为目标,让学生在完成学业后能够顺利地就业。从专业设置来看行知职业高中的专业涉及诸多行业领域,如汽车、电子商务、护理、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等,这些职业领域正是当今社会发展所需的紧缺人才。同时,学校还注重新兴专业的发展,如数字艺术与动漫设计,电子信息技术等,紧跟市场需求的脚步,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在课程体系方面行知职业高中除了传授理论知识,更加注重实践教学,引入企业合作实践项目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学生提供更多实际操作经验。与此同时,学校还组织各种校内外竞赛和实践活动,锻炼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除了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外,行知职业高中还积极推动教育与产业的深度融合,与多家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开展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具有实际操作经验和职业素养的人才。此举不仅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为企业输送了优秀的人才资源。综上所述,行知职业高中在职业教育方面的专业设置、课程体系以及与企业的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和尝试,致力于培养实用型、技能型的优秀职业人才,逐步成为国内职业教育的佼佼者。
2023-09-10 14:20:131

开工典礼宣传标语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许多人都接触过一些比较经典的标语吧,标语是一种最经济、最有效的宣传、鼓动口号。还在苦苦寻找优秀经典的标语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开工典礼宣传标语,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开拓创新,加快发展,勇争一流,把项目工程建设推向新高潮。 2、精诚团结,友好合作,确保晋煤天庆项目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3、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项目工程建设。 4、加快建设晋煤天庆煤化工项目工程,全面推进晋煤集团经济大发展。 5、同心协力,精诚团结,开拓创新,为实现晋煤经济全面大发展再立新功。 6、为把项目建设成一流的煤化工企业而努力奋斗。 7、项目建设情系千家万户,化工发展事关国计民生。 8、搞好项目建设,绿化一方水土,美化一片江山。 9、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争创一流,确保晋煤天庆煤化工项目建设顺利完成。 10、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历史使命感,全面推进晋煤天庆煤化工项目建设。 11、舍小家,为国家,项目建设为大家,,同努力,齐致富,促进经济社会迈大步。 12、加快晋煤天庆煤化工项目建设,为早日实现晋煤十二五目标而努力奋斗。 13、加快推进项目工程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4、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把晋煤天庆建成百年企业而努力奋斗。 15、事不避难,敢于承担,奋勇向前,加速加快项目建设新步伐。 16、建好百年企业,造福一方黎民。 17、传承晋煤文化,发扬晋丰精神,打造天庆品牌。 18、开发清洁能源,造福和谐社会。 19、依托晋豫资源,打造煤化旗舰,集聚百亿规模,成就百年企业。 20、众志成城,扎实奋斗,为确保项目工程建设的早日完成而努力奋斗。 21、强强联手,打造百年企业,同心协力,共创美好家园。 22、讲安全,重效益,科学发展,转型跨越,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23、同心协力,众志成城,打造百年名企扎实奋斗,顽强拼搏,共创千秋伟业。 24、科学发展,扎实推进,为建设极具核心力的现代化的新型能源集团而努力奋斗。 25、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开拓创新,为确保项目工程建设的早日完成而努力奋斗。 26、搞好项目建设,服务一方人民,富裕万千百姓。 27、扎实奋斗,艰苦创业,科学发展,共创晋煤天庆美好新家园。 28、任劳任怨,勇挑重担,争做项目建设排头兵。 29、讲安全,重效益,科学发展,转型跨越,为建设极具核心力的现代化的`新型能源集团而努力奋斗。 30、热烈祝贺晋煤天庆煤化工项目建设全面开工奠基仪式隆重举行。 31、安全管控、科学发展、转型跨越、为创建晋煤天庆美好家园而奋斗。 32、同心协力,众志成城,奠定百年基业,科学发展,安全管控,创造世纪辉煌。 33、筑牢安全根基,突出效益导向,坚持科学发展,加速转型跨越。 34、夯实基础,科学定位,锐意创新,目标引领,全面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35、安全高于一切,一切服从安全,确保项目建设安全稳定运行。 36、加速推进项目建设新步伐,向建党八十九周年献礼。 37、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项目建设安全稳定运行。 38、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努力实现项目建设本质安全。 39、超前预防,超前治理,超前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安全稳步推进。 40、众志成城齐努力,同心协力创家园。 41、规范六个体系,狠抓六项重点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安全稳定快速推进。 42、坚持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中心,实现项目建设本质安全。 4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方针,确保项目建设安全稳步推进。 44、千亩荒原创大业,科学发展奏强音。 45、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零事故。 46、强化安全问责,加大安全力度,确保项目建设安全稳步推进。 47、贯彻落实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保障项目生产的安全。 48、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完善项目建设安全设施及装备。 49、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50、完善项目建设管控体系,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模式。 51、狠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杜绝各类施工事故的发生。 52、狠抓项目建设三同时,规范项目建设安全管理。 53、狠抓项目建设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体系,切实提高员工素质。 54、抓基层,抓基础,抓现场,抓落实,确保各项项目建设的制度和规定的严格落实。 55、提高警惕,排除隐患,整改完善,杜绝项目建设的各类事故的发生。 56、狠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理念,确保企业经济效益双跨越。 57、努力加强三支人才队伍建设,壮大安全发展力量,确保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58、加大公司治理,树立企业形象,改善文化环境,促进项目建设。 59、以安全发展为根本,以转型跨越为主线,积极推进项目建设新步伐。 60、坚定发展信心,吸取宝贵经验,加快项目建设新步伐。
2023-09-10 14:20:131

梦见回到了唐朝的预兆

1、梦见回到了唐朝的预兆三才配置甚佳,基础运坚固,境遇安泰,喜下属忠心扶助,得长辈或上司之惠泽引进,努力奋斗,可轻易得成功,及伸张发展,很幸福安全之佳名。【大吉昌】吉凶指数:88(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2、梦见回到了唐朝的宜忌「宜」宜放空自己,宜做鬼脸,宜看中医。 「忌」忌赖床,忌批评不文明行为,忌独自饮酒。3、梦见回到了唐朝是什么意思做生意的人梦见回到了唐朝,虽然有财利可得,不能疏忽大意,否则损失亦大。梦见回到了唐朝,职场上恐怕会有些风波涌动,不要轻易介入比较好。如果已经身处其中,那也最好是明哲保身比较安全,烦恼的事情就留给别人吧。 恋爱中的人梦见回到了唐朝,互相沟通之后,婚姻可成。怀孕的人梦见回到了唐朝,生女,水火小心,慎防动胎气。本命年的人梦见回到了唐朝,中庸行事得财利,房地产有赚钱。梦见回到了唐朝,按周易五行分析,吉祥色彩是白色,桃花位在正东方向,财位在东南方向,幸运数字是1,开运食物是粥。上学的人梦见自己是唐朝皇帝,意味着口试受阻碍,多提防,接近录取成绩。本命年的人梦见唐朝,意味着诸事随缘,适当而为,宜守不宜进,登高小心。恋爱中的人梦见变唐朝公主,说明在不了解的情况下互相沟通,婚姻可成。梦见自己是唐朝皇帝,平时喜欢尝鲜的你,今天却只想窝在家里。和亲密爱人聊些未来的生活蓝图,勾勒美好远景。逛逛家具行,布置一个温馨的小窝。工作/学业陷入混沌不明的状态,进度停滞不前。 怀孕的人梦见梦回唐朝布鞋男鞋,预示生男。夏占生女,慎防小产。梦见唐朝有人被杀,这两天的你可以尝试下学习新的知识,或者是阅读一些不错的书籍,想必会有收获的。你会觉得这两天自己特别富于理解力,以及有许多新的想法。 恋爱中的人梦见回到唐朝,说明心甘情愿,有诚信相处婚姻可成。上学的人梦见回到唐朝,意味着未能如愿录取,或作弊取消资格。恋爱中的人梦见唐朝开国功臣,说明婚姻可成,但延期迎娶,吉庆。本命年的人梦见梦回唐朝男鞋,意味着不可意气用事,有勇无谋,慎防官符。梦见在唐朝,按周易五行分析,桃花位在西南方向,财位在正西方向,幸运数字是1,吉祥色彩是红色,开运食物是苹果。本命年的人梦见穿越到唐朝,意味着贵人扶助名利双收。若过刚强骄傲则惹灾。做生意的人梦见看见很多唐朝的墓碑,代表起初不顺,渐渐顺利得财。梦见唐朝的皇帝死了,按周易五行分析,吉祥色彩是白色,财位在东南方向,桃花位在正东方向,幸运数字是1,开运食物是荞麦。
2023-09-10 14:20:131

农夫与蛇文言文

1. 《农夫与蛇》的文言文版本 文言文版: 一农冬日逢一蛇,疑其僵,乃拾之入怀,以己之体暖之。蛇大惊,乃苏,以其本能故,以利齿啮农,竟杀之。农濒死而悔曰:“吾欲行善,然以学浅故,竟害己命,而遭此恶报哉。” 译文: 有位农夫,是村里村外有名的大善人。一个隆冬时节,他在村口遇到了一条冻僵了的蛇,他觉得这条蛇挺可怜,就发了善心,把蛇拾起来,放在怀里,用自己的身体去温暖它。 蛇得到了温暖,渐渐的苏醒过来了,等到它恢复了体力,活动自如时,便露出了残忍的本性,在农夫的胸脯上,凶狠地咬了一口。原来这是一条毒蛇,农夫受了致命的伤害。蛇毒很快布满了农夫的全身。当农夫到家时,求医治疗已经来不及了。 农夫在临死的时候对家里人说:“你们要记住我这血的教训,我因为怜悯恶人,才受到如此的恶报啊!” 2. 《农夫与蛇》的原文是什么 《农夫与蛇》 一农冬日逢一蛇,疑其僵,乃拾之入怀,以己之体暖之。 蛇大惊,乃苏,以其本能故,以利齿啮农,竟杀之。农濒死而悔曰:“吾欲行善,然以学浅故,竟害己命,而遭此恶报哉。” 出自:《伊索寓言》 作者:伊索 翻译: 在一个寒冷的冬天,赶集完回家的农夫在路边发现了一条蛇,以为它冻僵了,于是就把它放在怀里。蛇受到了惊吓,等到完全苏醒了,便本能地咬了农夫,最后杀了农夫。 农夫临死之前后悔地说:“我想要做善事,却由于见识浅薄而害了自己的性命,因此遭到了这种报应啊。” 寓意:做人一定要分清善恶,只能把援助之手伸向善良的人。 对那些恶人即使 仁至义尽,他们的本性也是不会改变的。 在没有知道别人身份,不知道别人心底是否真诚的情况下,不要随意轻信别人,坏人不会因为你的热心而感动。 我们应谨慎小心,但不要吝惜给好人的帮助。 3. 农夫与蛇原文 农夫与蛇 一个农夫在寒冷的冬天里看见一条蛇冻僵了,觉得它很可怜,就把它拾起来,小心翼翼地揣进怀里,用暖热的身体温暖着它。那蛇受了暖气,渐渐复苏了,又恢复了生机。等到它彻底苏醒过来,便立即恢复了本性,用尖利的毒牙狠狠地咬了恩人一口,使他受了致命的创伤。农夫临死的时候痛悔地说:“我可怜恶人,不辨好坏,结果害了自己,遭到这样的报应。” 寓意 在没有知道别人身份,不知道别人心底是否真诚的情况下,不要随意轻信别人,坏人不会因为你的热心而感动 我们应谨慎小心,但不要吝惜给好人的帮助 4. 《农夫和蛇》扩写作文 一个贫穷的村子里,有个地地道道的农夫,他一辈子辛辛苦苦耕田,为人忠厚老实,什么重活儿都肯干,因此左邻右舍都很尊重他。 一天傍晚,太阳公公像喝醉了酒的老汉,跌跌撞撞地落山了。农夫干完了农活,大汗淋漓,衣服都湿透了,就收工准备回家做晚饭。 农夫走到半路时,幽静的小道上,有一条蛇趴在那儿。“咦?怎么会有条蛇呀?!”农夫感到很惊讶,于是他就上前去,找了一根木棍儿戳戳那条蛇。 蛇已经奄奄一息了,被冻僵了。善良的农夫想:这也是一条生命嘛,不如救救它吧。 农夫脑海里又冒出一个代表邪恶的天使,抗议道:“农夫,不可以救它!这可是一条蛇啊!要是救了它,你会被咬死的,也会毒害乡亲们啊!”农夫犹豫再三,最终善良战胜了邪恶。农夫越看越觉得蛇很可怜,于是就拿出一块蓝花布条,抬起蛇,包在蓝花布条里,小心翼翼地把它揣在怀中,想用自己身体的体温来温暖蛇。 到了农夫的家,邻居们都很吃惊,农夫怎么会带了一条蛇回来?!农夫的邻居就纷纷来农夫的家里,劝说他:“农夫呀,蛇可是冷血动物,你还是放了它吧!”“是呀是呀,或者宰了,你也可以吃上一顿美味的了!”农夫却充耳不闻。邻居们没有办法,只好走了。 农夫吃完晚饭后,如同对一件价值连城的珍宝一样爱护着蛇,寸步不离地守在蛇的旁边,还找来杂七杂八的药品来为蛇疗伤。到了晚上,蛇醒了过来,它看见农夫的时候,心里以为是农夫捕捉了它,要猎杀它。 农夫看到蛇醒来了,开心不已,准备去找一些吃食给蛇吃。于是,蛇趁农夫起身的这个空子,狠狠地咬死了他……。
2023-09-10 14:20:061

曹刿论战原文

十年春,齐师伐我。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乃入见。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对曰:“小惠未徧,民弗从也。”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 公与之乘。战于长勺。公将鼓之。刿曰:“未可。”齐人三鼓。刿曰:“可矣。”齐师败绩。公将驰之。刿曰:“未可。”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曰:“可矣。”遂逐齐师。 既克,公问其故。对曰:“夫战,勇气也。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彼竭我盈,故克之,夫大国,难测也,惧有伏焉。吾视其辙乱,望其旗靡,故逐之。”
2023-09-10 14:20:056

江雪的古诗

《江雪》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
2023-09-10 14:20:041

张吉勇出席草海镇“幸福小镇”开工典礼

5月11日上午,由招商局集团慈善筹资5000万元的草海镇银龙“幸福小镇”项目开工典礼暨梦想书屋启动大会在威宁自治县草海镇银龙村隆重举行。项目的建成,将极大改善银龙村群众的居住条件,为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招商局集团副总裁、招商局慈善基金会理事长胡政出席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吉勇出席典礼并宣布威宁县草海镇银龙“幸福小镇”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市委常委、威宁县委书记杨兴友致辞。市委办、市政府办、招商局集团和威宁县相关负责人参加开工典礼。 胡政代表招商局集团和招商局慈善基金会,对银龙“幸福小镇”的开工表示热烈祝贺。他说,招商局集团是创立于1872年的一家国有大型企业,自2003年招商局集团与威宁开展“两地携手、对口帮扶”活动以来,与威宁县广大人民群众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建设“幸福小镇”,帮助威宁的老百姓脱贫致富,是招商局集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的体现;建设“幸福小镇”,以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为目的,通过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引导群众树立一种全新的生活理念,把银龙小镇建设成为草海上的一颗明珠。施工单位要加大人员和机械的投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把该工程建成一个优质工程,建成一个群众满意的幸福小镇。 杨兴友向长期以来关心、关注和支持草海银龙“幸福小镇”建设的招商局集团等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杨兴友说,威宁是贵州省唯一以彝、回、苗三个民族自治的县,是贵州省民族文化资源最富集的地区之一,也是新时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威宁被列为喀斯特地区扶贫开发综合治理试点县两年多来,取得了明显成效,迎来了思想大解放、对外大开放、资源大开发、社会大扶贫、经济大发展的黄金时期。威宁县各级各部门要倍加珍惜招商局集团的无私援助,充分利用好到位的每一笔资金,实施好每个项目。希望工程建设企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发扬团结拼搏、务实求新、开拓进取的精神,科学调度,精心施工,加快进度,确保质量,力争项目早建成、早见效。 据悉,草海银龙“幸福小镇”暨梦想书屋项目,是招商局集团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帮扶威宁实施“建成一个物流基地、建设一座幸福小镇、办成一个干部培训班、引荐一些产业项目”四个一工程中的重点项目之一。招商局集团慈善筹资5000万元,力争将草海银龙“幸福小镇”建设成为一个以发展特色观光农业和休闲旅游经济,促进环境变美、村庄变新、村民变富、生活变好、集体变强的新型农村示范小镇。 胡政、张吉勇、杨兴友等出席开工典礼的领导和嘉宾为项目开工剪彩。 5月10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吉勇来到威宁自治县金钟镇科能塑料有限公司调研。 在查看公司厂房和生产线建设,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情况汇报后,张吉勇指出,用环保材料生产制成的水泥编织袋,能有效降低环境污染,不仅能向广大群众宣传环保理念,更能减少大量使用塑料制品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希望公司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强管理、标准化生产,不断加大投入,增加科技含量,延长产业链,面向市场,多样化发展,早日将企业做大做强,带动当地百姓就业增收致富。 据介绍,科能塑料有限公司是威宁县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之一,总投资约3500万元,占地112亩。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形成年产3000万条环保编织袋生产能力,解决近200人的就业问题。
2023-09-10 14:20:031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费多少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的学费标准因专业不同而有所差异。普通类专业的学费分为三档,分别是18000元/年、2万元/年和24750元/年。此外,设计学类的学费为27750元/年。另外,还有一份详细的学费表格,其中包含了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具体可参考。总体来说,学费标准在18000元/年到24750元/年之间不等。
2023-09-10 14:20:021

光良——第一次

旋律是和第一次是一样的是《雨》如果你想要的话我可以发MP3的格式给你啊,视频我也有哦,但是你得留下QQ号才行
2023-09-10 14:20:025

工程施工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一)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A.审查建设单位资质:1.建设单位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B.招标申请。C.编制招标文件。D.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E.资格审查F.发放招标文件。G.踏勘现场。H.标底的编制。(二)工程施工投标的程序:A.报名参加投标。B.按要求编制并填写资格预审书。C.领取招标文件。D.研究招标文件。E.调查投标环境。F.编制施工计划,制定施工方案。G.编制投标文件。H.投送投标文件。
2023-09-10 14:20:021

《对联故事》

各朝代对联故事有很多,例如:1、郑板桥在山东当县令时,有一天来了位告状的老先生。原来有户人家年初的时候,请他到家中教书,那年月没有劳动法,也没签用工合同,双方口头讲定一年酬金八吊钱。没想到,到了年底主人不但分文不给,反说老先生胸无点墨,误人子弟。待要和他理论时,竟被乱拳打出,眼见一年白干,衣食无着,无奈之下老先生只得告官。郑板桥听罢,决定先考考老先生的文才,就指着大堂上悬挂的灯笼出联:四面灯,单层纸,辉辉煌煌,照遍东西南北;老先生对的是:一年学,八吊钱,辛辛苦苦,历尽春夏秋冬。郑板桥一听二话没说,马上传唤那家主人,责令其加倍付钱,并留老先生在衙中做事,解决他此后的衣食。2、祝枝山的故事传说有一次祝枝山碰见了一个叫徐子建的师爷。这位师爷自命不凡,傲气十足,夸口说没有能难住他的对子。这回相遇,他提出要和祝枝山比对子。祝枝山问:“谁出?谁对?”“当然是你出,我对喽!”师爷满不在乎地说。祝枝山微微一笑,说出上联:三塔寺前三座塔;徐子建一听:就这个呀,有什么难的?张口对出:五台山上五层台。师爷正催促出个新对子时,祝枝山说 :“还没完,我能加字。”“这有什么?我也能添字。”祝枝山继续说:三塔寺前三座塔,塔、塔、塔徐子建想都没想,就说:五台山上五层台,台……他说不下去了,总不能说五个 “台”字吧?祝枝山说了句:“‘抬"不动了吧?”哈哈大笑,扬长而去。3、唐伯虎的故事唐伯虎同祝枝山因事到乡村,看到农夫车水。祝出对曰:水车车水,水随车,车停水止。唐对道:风扇扇风,风出扇,扇动风生。祝唐之对实属巧妙,传诵一时。另有《笑笑录》云,唐伯虎为一商人写对联,曰:“生意如春意,财源似水源。”其人嫌该联表达的意思还不明显,不太满意。唐伯虎给他另写了一副,曰:门前生意,好似夏月蚊虫,队进队出;柜里铜钱,要象冬天虱子,越捉越多。其人大喜而去。蚊子、虱子,皆为嗜血动物,人人见而厌之。以此比喻生意和铜钱,形象不言而喻。此商人居然“大喜”,足见其无知与浅薄,联趣正在这里。此联除用比喻外,还用了重言(队,越)。明朝大画家、大诗人唐伯虎,他风流成性,为了秋香,他自称是一个落泊的公子,卖身到华府为奴,改名华安,在华府他是书童,终日伴公子华文和华武读书。有一天,华太师带了两个儿子,还有教师爷和一群奴仆去春游,他游兴正浓,他想考一考自己的儿子学业学得怎样,他看见园里到处是蒲叶、桃树和葡萄,便随口吟出上联来:蒲叶、桃叶、葡萄叶,草本、木本。谁知这华文华武兄弟俩是一对活宝,自然是张口结舌,对不出来。那师爷是奉承的高手,平日只知溜须拍马,他见自己的学生对不出来,马上恭维说:“太师才高八斗,学富五车,文才盖世无双,这上联虽然是信手拈来,但是这是绝对,蒲叶和桃叶的谐音组成葡萄叶,草本木本又指出了它的科目,这实在是一首绝联,任何人都无法可对,佩服!佩服!”唐伯虎听了,独自在那里哂笑,华太师得到师爷的恭维,正在沾沾自喜,看见华安哂笑,勃然大怒道:“大胆的奴才!你为何哂笑?难道你能对此联?”唐伯虎跪下禀道:“让奴才一试!”他边走边观花园里的景致,目光在那两旁的花丛中观察,哦!有下联了,他随说出:“梅花、桂花、玫瑰花……”但念到此卡住了,华太师说:“对下去!”唐伯虎张口结舌,汗流浃背,尴尬非常,快要难住了,突然看见自己心爱的姑娘,秋香和另一个名叫春香的丫头站在华太师身旁,他脱口而出曰:“春香、秋香!”华太师点头赞道:“梅花桂花的谐音是玫瑰花,春香、秋香又指出它们开花季节,‘蒲叶、桃叶、葡萄叶,草本、木本!梅花、桂花、玫瑰花,春香、秋香!"对得好,对得好呀!华安!回去可领奖赏!”华太师看着自己愚昧的儿子感叹道:“鸡冠花未放!”华安向那师爷瞟了一眼,讽剌答道:“狗尾草先生!”从此,华太师就不敢小看“华安”了,从交谈中,知他很有学问,但是总以为他真的是一个落泊的公子,哪里想到他却是一代名人,为了秋香姑娘,卖身为奴,做出这样荒唐事,从此华安就代替了教师爷的地位,由于得到唐伯虎的得力调教,华文、华武后来大有长进,也双双中了举,华太师为了报答“华安”,允许他自选一个丫头为妻,于是唐伯虎就选了秋香,成为文坛千古风流佳话。4、一日,寇准与友同游,乘兴出对曰:水底月为天上月。从无以相对。杨大年刚好赶到,答道;眼中人是面前人。众皆喝彩。5、刘贡父善属对。王安石出对试之:三代夏商周。刘对道:四诗风雅颂。王字石夸其对句:真乃天造地设。6、苏东坡与黄庭坚在松树底下走棋。一阵风吹来,松果掉进棋盘。苏东坡得句曰:松下围棋,松子每随棋子落。黄庭坚对道:柳边垂钓,柳丝常伴约丝悬。7、新婚之夜,苏小妹欲试新郎秦少游朐之才,将秦拒之门外并出对曰:闭门推出窗前月。秦少游左思右想不得其对,徘徊长廓。苏东坡风状,虽替妹夫焦急,却又不便代劳。突然,他灵机一动,拾起一块石头,投进盛满清水的花缸里。秦少游听到“卟通”一声,顿时领悟,脱口而出:投石冲天水底天。苏小妹闻声大喜,急忙迎进新郎。8、某日朱元璋与刘伯温下棋。朱出对曰:天作棋盘星作子,日月争光。刘伯温对道:雷为战鼓电为旗,风云际合。朱刘之对各合身份,用词绝妙。9、明朝天启元年,宰相叶向高路过福州,留宿新科状元翁正春家中,翁即兴出对曰:宠宰宿寒家,穷窗寂寞。叶向高见联中全是宝盖头的字,先是一惊,接着和道:客官寓宫宦,富室宽容。次日翁送叶上路,经过池塘时,叶说:翁公昨夜讲穷窗寂寞,我看未必。你看:七鸭浮塘,数数数三双一只。翁正春不意被将了一军,寻视池塘,眉头一皱,当即应道:尺鱼跃水,量量量九寸十分。说完,二人相视大笑。10、徐晞上任,守令率诸生相迎。诸生以徐出身贫寒,相见时颇为无礼。守令心中恼怒,乃出对考诸生:擘破石榴,红门中许多酸子。诸生面面相觑,无人能对。徐答曰:咬开银杏,白衣里一个大人。诸生惊报,再也不敢小觑徐晞也!11、明人解缙,门对富豪的竹林。除夕,他在门上贴了一副春联:门对千根竹,家藏万卷书。富豪见了,叫人把竹砍掉。解缙深解其意,于上下联各添一字:门对千根竹短,家藏万卷书长。富豪更加恼火,下令把竹子连根挖掉。解缙暗中发笑,在上下联又添一字:门对千根竹短无,家藏万卷书长有。富豪气得目瞪口呆。12、程敏政人称神童,宰相李贤欲招为婿,指着席上果品出对曰:因荷(何)而得藕(偶),程对道:有杏(幸)不须梅(媒)。李贤大喜,乃将女儿配之。13、戴大宾五岁时,应童子试。诸生见其年少,笑问:“欲为何官?”戴答道:“阁老”。众人戏之曰:未老思阁老。戴大声答道:无才做秀才。众皆大笑。15、杨慎,安用修,号升庵,生于明代弘治元年。相传他五、六岁时在桂湖附近一个堰塘里游泳,县令路过,他居然不起来回避。县令命人把他的衣服挂在一个古树上,并告诉杨慎:“本县令出副对子,如果你能对得出,饶你不敬之罪!”县令刚念完上联:千年古树为衣架。杨慎即对出:万里长江做澡盆。县令叹服,赞杨慎为神童。16、沈义甫八岁时,其师命对云:绿水本无忧,因风皱面。沈对道:青山原不老,为雪白头。师爱其聪明,赞之不绝。17、清朝侍学士荣光,因争设津浦铁路车站,受到舆论的谴责。津门某报撰联云:芝光争设车站,求荣反辱面无光。该报悬赏征对,应者纷然,佳作有:胜保妄谈兵,未胜先骄身莫保。又一联:载振为藏娇,千载一时名大振。联语所述均为实事,且与上联工力悉敌,一时传为笑谈。18、一八九四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同年十一月二日,日军侵占大连。败讯传来,正值慈禧太后六十大寿,有人愤然书联于北京墙头:万寿无疆,普天同庆;三军败绩,割地求和。慈禧垂帘听政二十余年,丧权辱国,死后却被尊为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寿恭钦献崇熙皇太后。对此,有人书联嘲之:垂帘廿余年,年年割地。尊号十六字,字字欺天。19、苏昆名丑杨三在演白蛇传时,讽刺了李鸿章的卖国行为,后被李迫害致死。观众十分气愤。有人写了这样一副对联:杨三已死无苏丑;李二先生是汉奸。李鸿章排行第二,故称李二先生。20、俞曲园携女游西湖灵隐寺,见冷泉亭有一联,俞轻声念道:泉自几时冷起;峰从何处飞来。其女笑答:泉自禹时冷起;峰从项处飞来。俞惊部:项字何谓?其女道:项羽若不将此山拔起,峰安得飞来?21、李某为官,巧立名目,搜刮钱财,百姓无不恨之入骨。其死后有人戏作一联曰:早死一时天有眼,再留三日地无皮。22、王某平日挥霍无度,过年时缺柴少米,在门上贴副对联:行节俭画,过淡泊年。邻居在上下联各添一字:早行节俭事,不过淡泊年。观者为之捧腹。23、某生家贫,向亲友借贷,均被拒绝。中举后,亲友纷纷前来巴结,趋之若鹜。书生感慨万千,在门口贴了一副对联:回忆去岁,饥荒五、六、七月间,柴米尽焦枯,贫无一寸铁,赊不得,欠不得,虽有近亲远戚,谁肯雪中送炭;侥幸今年,科举头、二、三场内,文章皆合适,中了五经魁,名也香,姓也香,不拘张三李四,都来锦上添花。24、秀才张某恃才高傲。一天,在田垅遇一挑泥农夫,不肯让路,两人均不得过。农夫笑道:我有一联,君若能对,愿下田让道。秀才满口应承。农夫曰:一担重泥遇子路(寓一旦仲尼遇子路)。张苦思冥想,无言可对,只得下田让路。三年后,张某看浚河工决堤引水,傍晚河工约会笑而返,才恍然大悟,续上前联:两堤夫子笑颜回。25、有一财主,父子花钱各捐了一个进士,心中十分得意,大年三十,在门前贴了一副对联,以示庆贺。联曰:父进士,子进士,父子同进士;妻夫人,媳夫人,妻媳皆夫人。材人王某读罢,在对联上寥添数笔,其联顿成:父进土,子进土,父子同进土;妻失夫,媳失夫,妻媳皆失夫。财主见了又羞怒,只得把对联撕去。26、汤某与友上街游玩,见酒店吊着一盏方灯,四面都写着酒字,出对曰:一盏灯,四个字,酒酒酒酒。时夜已深,报更者出,友曰,我对矣:三更鼓,两面锣,汤汤汤汤。27、李某延师课子,允诺逢七夕宴请先生。一连数载,李某均不践约。又一年七夕,三餐依然粗茶淡饭,先生传学生作对曰:客舍凄清,恰似今宵七夕。学生不能对,问其父,父代对道:寒林寂寞,可移下月中秋。到了中秋李又失约。先生再传学生作对:绿竹本无心,遇节即时挨不过。李某见了,又代其子对曰:黄花如有约,重旭以后待何迟。到了重阳,客舍依然清冷,先生只得再传学生作对:汉三杰,张良韩信狄仁杰。李某在旁听了大笑道:先生谬矣!狄仁杰乃唐人也。先生答道:前唐后汉记提烂熟,为何一顿饭却如此健忘?李某顿时语塞,郝然而退。28、有一贪官,为表其清白,于衙门书联:爱民如子,执法如山。夜里,有人在其联下续上二行:爱民如子,金子银子皆吾子也;执法如山,钱山靠山其为山乎。众人看了,无不发笑。29、郭沫若幼年的私塾读书。有一次和同学们偷吃了庙里的桃子。和尚找先生告状,先生追责学生,没人承认。先生说,我出个对子,谁能对上免罚。先生曰:昨日偷桃钻狗洞,不知是谁?郭沫若思索了片刻,对道:他年攀桂步蟾宫,必定有我。先生惊其才华,极为高兴,全体学生都免予处罚。30、蒋介石竞选总统时,续范亭戏作一联:井底孤蛙,小天小地,自高自大;厕中怪石,不中不正,又臭又硬。此联把蒋介石的丑态勾画得维妙维肖,人们无不拍手称快。31、一九五三年,钱三强率科学考察团出访,团员有华罗庚、张钰哲、赵九章、贝时璋、吕淑湘等人。途是闲暇无事,少不得谈今论古。这时华罗庚即景生情,得出上联一则:三强韩魏赵,求对下联。三强说的是战国时期韩、魏、赵三个强国,却又隐喻代表团团长钱三强的名字,这就不仅要解决数字联中难对的困难,而且要在下联中嵌入一位科学家的名字。因此,华老上联一出,诸人大费踌躇。隔了一阵,只见华罗庚不慌不忙地吟出了下联:九章勾股弦。九章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数学著作,这本书首次记载了我国数学家所发现的勾股定理。同时,九章又是大气物理学家赵九章的名字。对得如此之妙,使满座为之倾倒!32、苏东坡飞石助秦观:秦观(1049-1100),字少游,“苏门四学士”之一,是北宋词坛有名的才子。传说秦观娶苏东坡之妹苏小妹为妻。苏小妹也是才思敏捷的一位才女,新婚之夜,月朗星稀,秦观由于高兴,就多饮了几杯。正当秦观兴冲冲地要进入洞房时,苏小妹突然双手将门关上,并随口吟出一联:“双手推出门前月”,要秦观对出下联方可进入洞房。秦观因为吃酒较多,一时徘徊庭前,苦思冥想难得下联,迟迟不得进门。好事者马上报告给了苏东坡,东坡隐身假山之后,见妹夫迟迟不得下联,渐渐来到花池旁出神,东坡急中生智,俯身拾起一块石子,向花池飞掷过去。只听“咚”地一声,一下子惊醒了秦观,秦观兴冲冲地说道:“有了!”随后吟出下联道:“一石惊破水中天”。见秦观吟出如此绝妙的下联,苏小妹很是高兴,自然欢喜地打开房门,放秦观进入了洞房。从此苏东坡飞石助秦观的佳话也相继传开。
2023-09-10 14:20:001